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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医疗保险;农村

中国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继2002年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发表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部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多次做出重要指示,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一系列的文件。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及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农村问题再次成为“两会”热门话题和焦点问题。中国的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关系到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问题。作为已聚集相当资本金并具有一定的城市商业医疗保险市场推广和管理经验的保险公司,面对占全国人口70%的农村医疗保险市场,却迟迟未显示出其开发这一市场的举动。究其原因,值得深思。尽快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研究和制定其进军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战略,并付诸实施,对于探讨适宜我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险新的运营模式,加速和推动正在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拓展商业保险公司新的经营市场,发挥保险业的社会功能都将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1.符合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来源多元化的要求。国务委员、卫生部长吴仪在《扎扎实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报告中分析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的艰巨性时指出“农民医疗费用的上涨、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难”是制约农村医疗保险工作的首要因素。在医药价格猛涨的情形下,农民医疗费用支出急剧增加,医疗费用攀升的幅度超过了农民实际收入增长的幅度。从1990年到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同期卫生部门统计的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医疗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农民收入增长幅度的2.5倍左右,医疗费用远远超出了农民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地方各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县级财政按县级配备4-6人,乡(镇)配备1-2人解决经办机构经费。但开展起来仍然困难重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金。多年来形成的“三农”问题,导致许多地方政府都能认识到农村医疗保险好、农村医疗保险迫切必要,可就是拿不出启动资金。作为每年以30%高速增长的我国保险业,截止03年底,保险资金余额达8739亿元。保险公司持有证券投资基金占整个证券市场基金额的26.3%,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券占企业债券总量的一半。保险业雄厚的资本金将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筹集资金的极佳渠道。

2.有利于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吸收保险公司已具有的医疗保险推广和管理经验。十多年来,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在没有享受特别的政策扶持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商业市场的运作模式艰难的发展起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2003年12月卫生部、社会劳动保障部、中国保监会三部委高层官员和学者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论坛”报告,2001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一亿人次,截止2003年我国有1.34亿人次进入商业健康保险。全国有23家保险公司,销售370种健康险产品。遗憾的是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均对健康险销售地域进行了限制,即未向县区以下的农村销售,保险条款的定点医院指定上也均定在县区以上或二级甲等以上城市医院。、

多年来,保险公司在医疗产品开发与推广、核保、理赔以及医疗行为规范管控等风险管理手段与方法上已积累了大量经验,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宜中国城市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行业规范管理标准。在提高存量资金和增量资金的使用效率上和资金应用安全性方面也表现出其它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借鉴和应用保险公司已有且日渐成熟的流程与经验,对农村医疗保险能起到快速发展的促进作用。

3.有利于保险公司开拓新的市场。2003年我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口达到1亿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计划未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为2.5亿-3亿人口。虽然中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在加速,但仍有7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随着“三农”问题的逐步解决,政府对农村政策的扶持和倾斜,中国农村经济状况将有一个质的好转,特别是东南部发达地区农村经济条件已具备了承接商业健康保险的基础。中国农村市场蕴藏着巨大的保险商机。开发农村医疗保险市场将是保险公司新的市场增长点。提早主动介入农村医疗保险市场,制定农村医疗保险战略将对保险公司在我国未来保险市场份额的占有率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处于观望态度的成因。

1.保险公司自身对进入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准备不足。首先,缺乏大量基础数据,我国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历史统计数据可以说基本上是空白,这给保险精算带来从未有过的难度,无法制定科学的保险费率。健康险的费率确定因素与其他寿险产品明显不同,它依据的不是死亡率而是疾病发生率和医疗费用率等因素,但是目前没有专门机构针对特定人群的发病率和基本医疗费用率进行数据搜集和统计分析工作,这使得险种设计缺乏数据支持,费率厘订缺乏科学性。若费率过低,则保险公司将承担巨额亏损风险;若费率偏高,又将因缺乏吸引力而滞销;其次,任何一家商业保险公司都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在履行社会义务和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同时,一定会最大限度地追求市场利润。商业医疗保险在城市的推广过程中所经历太多的曲折,让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心存虑忌。特别是在部分中西部地区(如湖北、陕西、新疆等)保险公司的城市商业医疗保险业务长期亏损或亏损边沿状态。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赢利信心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2.政府对保险公司的商业医疗保险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世界各国对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都是非常大的。即便是在发达国家中唯一没有实行全民医疗计划的美国,在1970年也对健康维护组织(HMO)给予立法保护,其结果是HMO的医疗费用支出比纯政府医疗保障计划(如Medicaid和Medicaid)节省40%.虽然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六次提到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加速发展保险业。但在具体的配套政策及其实施上还明显滞后。最明显的表现是在国家对商业医疗保险的税收政策方面。商业医疗保险,特别是在农村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应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现阶段国家仅对短期(保险期不超过一年)医疗保险免征营业税。国家应该鼓励保险公司开办对农民保障期更长、保障范围更全面的中长期医疗保险,应将对短期医疗保险免征税收政策延伸到中长期医疗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更积极地介入农村医疗保险市场,在一定时期免征介入保险公司的所得税。为配合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府鼓励企业建立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补充医疗保险,不超过工资4%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开支可以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中国农民从来都没有过工资,政府如能按相应比例采用冲减农税的办法或其它办法,让农民也同样能享受到与城市人相同的待遇应是可行的。令人欣喜的是最近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上提出五年内我国农村实现“零农税”,亿万农民和农村工作者无不欢欣鼓舞。

3.医疗服务环境使保险风险管控难度巨大。德国健康保险公司(DKV)在中国进行了长达三年的健康保险环境研究,最后的结论是中国目前的医疗卫生体制与健康保险所需的配套市场环境要求相差甚远。就我国健康保险市场而言,在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下,极易诱发道德风险。保险人作为独立于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付款人,缺乏对医患双方的利益约束机制,表现为:被保险人缺乏动力机制去努力控制医疗消费需求,而且医疗保健市场的信息非对称性也使得被保险人很难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相反,医疗机构则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存在着诱导服务的内在冲动,过度医疗行为较为普遍,医疗机构采取“小病大治、高档检查与治疗、延长住院天数”等行为方式,而这些过度医疗行为发生的费用最终又全部转嫁给了保险人承担。如果说过度医疗行为是全球性问题,04年2月媒体披露的云南省部分医院套取医疗保险金的行为其实在许多地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至今一些医疗机构还仅仅认为这只是违规行为。为达到套取医疗保险金的目的伪造病史、涂改病历、虚假住院等违法现象在不断强化法制的今天,仍屡禁不止。这种道德风险是保险公司进军医疗保险市场最大的心病。也是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不敢冒然进入的主要原因。农村医疗资源严重不足,乡(镇)卫生院设备陈旧,医务人员素质不高,药品市场混乱,也是保险公司至今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观望不前的成因之一。

三、加速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举措

纵上所述,尽快引导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市场

十分必要。早在2001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率先在江苏省江阴市进行了农村医疗保险试点。针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特点,首先将风险管控的重点放在医疗服务提供者即各乡镇卫生院和各级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由保险公司被动的事后费用审核变为主动的事中监控,并通过电子化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和由保险公司在医疗机构设立医保专员,参与被保人的医疗过程管理,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试点首年参保人数即超过70万,参保率达到85%.其不足之处是仍然没有和医疗服务机构形成更深层次的共同体关系,成本控制难度大,但给乡镇卫生院带来的信息电子及其它先进的企业管理技术对医疗服务提供者是非常有益的,同时,其“以定点医院为基础,医保专员为依托,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立体化管理模式为今后保险公司进军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积累了宝贵经验。03年11月中国保险业领军人——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武汉举行的“保险社会功能高层论坛”上也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开发新型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市场需求,要向“低保障、广覆盖”方向发展,要大力开发农村保险市场。政府政策明朗,对于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医疗保险市场将起到巨大推进作用。针对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观望不前的成因,相关部门应从宏观方针到微观实践多方面给予引导。

1.政府大力宣传农村医疗保险,提高农民参保意识。相当一部分农民由于受经济条件限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风险意识不强,互助共济观念比较淡薄,对保险的接受程度较低,保险公司的费率是按照大数法则理算,必须有足够的参保人群才能抵御风险。政府的宣导是非常必要,要象宣传计划生育那样,宣传党和政府的“三农”工作政策与措施,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让农民接受农村医疗保险就是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行动。

2.加快医疗体制改革步伐,改善医疗服务环境,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医疗环境虽说得到很大改变,但城乡卫生资源的配置比例严重失衡。据卫生部统计,1998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为3776亿元,其中政府卫生投入587.2亿元(占全国卫生总费用的15.6%),大部分用在城市,用于农村的只有92.5亿元,仅占政府卫生投入的15.9%.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城市而不是农村,造成了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农村和农民几乎被排除在现代文明之外。新华社2002年2月25日公布的数据表明,目前约占中国总人口15%的城市人口享用着2/3的卫生保障服务,而约占85%的农村人口却只能享用不到1/3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同样,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1年公布的《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中国在卫生费用负担的公平性(fainlessoffinancialcontributions)方面,排在191个成员国中的第188位;中国卫生系统的总体绩效评估在全球191个国家中也后居144位。以上分析表明政府应加大对卫生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医疗资源的投入,特别是改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环境。在政府改善农村医疗硬环境的同时,卫生部门应抓住机遇,切实落实农村医务人员的素质培训,医疗服务机构作为医疗保险生产链中的重要元素,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人员和配套的医疗管理制度等软环境是不可能实现其产业化的。国家在农村药品采购流通领域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医疗成本的控制,真正做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也是农村医疗保险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3.建立农村医疗信息统计制度,搭建医疗保险科学管理的数据平台。近年来,我国农村在预防医学上报统计上取得较明显的进步,但在系统的医疗信息统计方面与医疗保险管理要求相差甚远。03年12月25日在中国保监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召开的“健康管理和健康保险论坛”上卫生部马晓伟副部长再次呼吁保险业充分发挥其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降低社会健康管理成本,提高健康管理质量和效率,不仅可以减轻政府负担,构建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建立多渠道、多层次、资源共享、长期稳定的医保合作关系,而且在争取更多资源投入到健康预防领域的同时,可促进医疗服务机构更加努力地去接近和符合经济社会的市场要求,共同促进国民健康素质的提高。统计、卫生及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统计信息的采集、公示制度及其考核标准,对制定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发展政策,对医疗保障水平的设定,均有重要意义。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本文试图概略地讨论我国农村医疗福利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探讨完善与发展我农村医疗福利与保险制度的途径。一一九五六年以后,我国实现了农业合作化,集体经济在农村占统治地位。集体经济不论富裕程度如何,每年的纯收入都要按规定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益金。公益金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福利基金,其中有一部分用于解决农民的医疗福利问题,形成了社会主义的集体医疗福利制度。六十年代以后,我国农村的集体医疗福利制度主要采取合作医疗的形式。从原则上讲,合作医疗是建立在自愿互利、互助互济基础上的一种社会主义集体医疗福利制度。不论合作医疗采取什么具体形式,它均可包括下列三项内容:1、合作医疗站的财产是集体财产。2、医生和卫生员的劳动报酬由集体经济支付。3、治疗费由个人与公益金共同负担多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公益金负担多些,集体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公益金负担少些。包括以三项内容的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好形式。目前在我国各,还有地方保留着这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当然,它还有待于进一步巩固与完善。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继续推广。但是,应该指出,再好的药方也不能包治百病,我国农村土地辽阔,人口众多,推广合作医疗,一切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这是一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合作医疗只是集体医疗福利的一种形式,它有优点,也有一些缺点。合作医疗的优点使它继续在一些乡村存在与发展;它的缺点使它从许多乡村消失,被集体医疗福利的其他形式所代替。这是近几年来,农村医疗制度发展的事实。实践证明,合作医疗制度有下列弊病:第一、“包”的程度超过了集体经济的负担能力。集体经济单位本来就没有多大力量,硬要去包,只好包“一根银针,一包草药”,其结果,不是显示合作医疗的优越性,反而降低了合作医疗在农民心目中的威信。第二、没有处理好经济利益关系。从原则上讲,合作医疗是自愿互得,互助互济,但是,在动乱年代里,并没有真正贯彻自愿的原则,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也没有充分贯彻民主的原则。少数人,多数群众没得到实惠。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以后,农民自然不愿继续实行这种徒有虚名的合作医疗。第三、免费项目过多。这就鼓励了家民争相使用合作医疗基金,“不用白不用”,使有限合作医疗基金很快就花光了,没有用在刀刃上,有了真正需要帮助的病人,却因合作医疗基金早已用光,爱莫能助。第四、利用运动推广合作医疗,水分不少。一些社队在期间并没有真正实行“合作医疗”,却用合作医疗的名义去应付上级,一旦运动过去,自然恢复本来面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逐步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行了联产计酬责任制,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某些形式主义的合作医疗的消失是意料中之事,不足为怪,也不足为惜。就卫生部门来说,应该做的工作是认真研究一下合作医疗制度在这么多乡村里消失的原因是什么?在今后,我们应该从中吸取什么值得记取的教训。二合作医疗在我国农村许多地方消失了,但并不等于这些乡村就不存在集体医疗福利制度了。只在这些地方仍不改变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只要集体经济继续保持公益金制度,那就仍然存在着某种形式的集体医疗福利。1、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例如沿海的渔业队,城郊的蔬菜队和乡办企业比较发达的地主,经济上继续实行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相应地存在由公益金负担的集体医疗制度。这些具体医疗机构的设备、资金和医务人员的工资由集体负担,劳动者及其家属看病,在费用上不同程度的享受减免优待,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要求村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这种形式的集体医疗福利已十分近似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险医疗制度,也可以算为农民集体劳保医疗制度。2、在一些普遍推行联产计酬责任制的乡村,如果经济上比较富裕,公益金继续负担医务室设备、资金儿医务人员的工资。村卫生所实行集体承包或个人承包,由乡村与医务人员签订承包合同,村民看病免收劳务费,但需自付药费。外出看病,由病人自付。有困难可以申请补助与救济。3、有些乡村公益金实力薄弱,往往由村民和医务人员之间签订医疗承包合同,按人或按户缴纳一定的医疗费,患病时免收劳务费,村民之间实际上仍有某种程度的互相合作。4、有一些乡村对医务人员从事防保工作实行补贴,从事医务工作则完全靠收费补偿,有的医务人员,还要向乡村提供积累,乡村则负责医务室的维修、支付水电缆和负责取暖用煤等开支。5、也有一些乡村继续保持比较典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公益和村民个人分别承担合作医疗基金。总之,由于体制改革并没有改变农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因此,尽管在期间流行的那种以“一根银针”和“一包草药”为标志的低水平的合作医疗已不多了,但是,仍然存在着多种不同形式的集体医疗福利。那种认为低水平的合作医疗形式的消失就意味着农民不再享受集体医疗福利的估计是不恰当的;同样,那种认为在过去实行合作医疗时,农民享有较多医疗福利,这种估计也不一定符合各地的实际。三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实行的农民集体医疗制度,除少数比较富裕的地方以外,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集体福利水平,尚示达到劳动保险的水平。就是说,还不能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物质保障。因此,目前农民享有的集体医疗福利,是一种不完善的集体医疗福利。即使是那种合作医疗基金一年一筹,专款专用,有钱就报销,钱用光了就拉倒的合作医疗,也不能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充分的物质保障。因此,这仍然只是一般的集体医疗福利,还够不上集体医疗保险的水平。大家知道,我国广大农村的集体经济多数是以村为单位,人口一至二千人,公益金不过几千元、几万元。在这样薄弱的经济基础,仅靠一个村的经济力量,承担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保障,是有困难的就目前我国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和农村人口疾病构成的变化看,一个村里千余口人,如果有了几个肿瘤病人、心血管疾病病人,或发生了急性传染病,就可能耗尽有限的医疗福利基金。这是我国集体医疗福利不容易发展为集体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在我国农村现有的经济基础上,并不是一定办不起集体医疗保险制度。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对于什么是医疗保险,什么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所谓集体医疗保险,就是试图利用集体的力量,在个遇到负担不起医药费用的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而我们过去搞的各种形式的集体医疗福利制度,包括合作医疗制度,是有一些问题的。第一,目前实行的各种集体医疗福利,首先不是对风险提供保障,而是对非风险提供福利,比如说,医生的劳务费,每诊次一用钱,一根银针、一包草药、少许土霉素、几针青霉素、处方费、打针、小手术,这些劳务与商品,每次耗几毛钱、几元钱、十几元钱,对于病人来说,还不致于构成威胁。况且,这类常见病、多发病对于每个农民家庭来说,并不是无法预测的,一个家庭只要有孩子、妇女、老人,总要看病吃药。如果说集体力量雄厚,能够提供上述福利,自然很好,但是,这并不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因为,就我国大多数农民家庭来说,还是负担得起的。第二,我们往往用全民所有制的劳动保险作为模式来思考问题,片面要求完全免费,似乎只有完全免费才算保险。其实,保险只是在个负担不起的时候提供经济上保障。因此,首先应该个人负担,在负担不起,发生困难的时候,才由集体医疗保险予以保障。因此,农村集体医疗保险的目标,应该是当农民发生危急重病或某些指定的慢性病需要支付大量医疗费用时提供经济保障。据我们对黑龙江省宁安县和北京通县的调查,农民危急重病患率分别为1.2‰和0.4‰;农民人均住院天数分别为0.36天和0.88天,这就是我们需保险的主要范围,首先由病人自己负担,在负担有困难时,再由集体医疗保险予以保障。我认为,就我国目前大多数乡村来说,只要人均收入有200元以上,实行上述集体医疗保险从经济上看是得通的。但是,如想实行类似公费医疗、劳保医疗那样的医疗福利加保险的话,就是人均收入500元以上,也有困难。目前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超支,费用水平不断上升,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累见不鲜,急需改革。农村实行集体医疗保险,一定不要步城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之后尘。四集体医疗保险是解决农民在患病时,经济上负担不起的困难的一个办法,但不是最优的办法。它有以下几个缺点:第一、农村集体经济劳动力不过数百人,每年的公益金有限。即使动员村民每人缴纳几元钱的合作医疗费,经济实力仍然不够雄厚,少数人发生的困难还不易在多数人中分摊到无足轻重的水平。第二、集体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由集体制定,集体制订的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易受人事变迁的影响,因此,参加保险的农民缺乏安全感,心里没有底。他们可以把数以千计、万计的货币存入国家银行,而心里很有底,但作为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农村合作医疗站,心里却不踏实。第三、在一村子的范围内,都是左邻右舍,亲联亲,有的问题很难秉公处理,特别是看病吃药的问题,更是如此。谁管集体医疗基金,谁都不好办。所以,最优的选择是试办农民社会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不同于集体保险。社会保险除了具有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物质保障这一基本内容外,还具有下列四个特点:范围普及到整个社会;资金进行社会统筹;保障实行社会立法;工作由社会管理。社会医疗保险无差别地对待全体人民,农民群众可以个或集体参加保险,资金筹集可以实行“国家资助、集体多拿,个人少付”三结合的方式,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国家财政和卫生部门的统一规划下筹集。为了保护参加保险的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要制订相应的法规,以保证医疗保障的切实贯彻执行;对于,假公济私,以及新老不正之风要加强教育,必要时依靠法律给予打击。社会主义的社会医疗保险协会应该是非营利的社会福利事业,但也要实行经济核算,要管好保险基金,维护国家保险的信誉,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国情,试办农民健康保险设想:1、负担比例可以是:财政25%,企业与集体经济50%,个人25%。2、投保单位:乡办企业、自然村或村民委员会。3、保者:中国农民健康保险协会。它由政府代表、农民代表、专家代表组成委员会,审议有关保险业务。4、保险给付项目包括住院治疗的危急重病,需住院治疗的外伤,独生子女的生育,经指定的一些重要的慢性病,例如肺结核,虽不住院也可以列入给付项目。5、投保金额比照农民每个劳动力的净收入或工资收入水平计算,保险费率可按3~5%左右计算。6、投保金额2/3由投保单位负担,1/3由个负担。7、试行医疗保险的乡、村,卫生院划归医疗保险协会管理,卫生院的经费补助也由医疗保险协会决定。8、乡一级医疗保险协会是初级独立核算单位,要努力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关于对农民健康保险协会的进一步可行性研究,留待今后详加讨论。本文是为参加在四川峨眉山下举行的《农村医疗保险研讨会》准备的发言稿,参加会议发言后,在四川成都出版的《中国卫生事业管理》杂志1985年第2期发表。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合作医疗社会主义新农村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这一新的环境下,允许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这也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1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背景

2003年我国推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并提出远景规划,2010年全国农村地区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2003年下半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到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641个县(市、区)开展了合作医疗试点,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21.7%,有1.63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

与原来的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合作医疗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新型合作医疗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确立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其次,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将重点放在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上;第三,统筹层次和能力也得以提高,新型合作医疗以县代替了过去的乡、村为单位来开展统筹,增强了抗风险管理能力;最后,规定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对新型合作医疗加强了领导、管理和监督。

另外,还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并赋予农民知情权和监管权,以维护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附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扶贫等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方式

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过程中,形成了三种类型的经办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这种做法比较普遍,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但专业化的管理能力暴露出不足。第二种方式,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这一方式在东部农业人口较少地区采用较多,能够利用现有社保中心力量,节省管理成本,但由于是第三方付费,社保中心对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约束控制,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第三种是保险公司经办方式。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技能较强,费用理赔经验丰富,用人机制灵活,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由此可以减轻政府设立机构、聘用人员等前期投入和压力,但保险公司亦属于第三方付费,需要卫生部门配合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约束控制。一些东部地区和少数中部地区,采取委托保险公司进行基金管理和审核报销,卫生、财政部门进行监管的做法,探索形成了“管办分离”的模式。

1.3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因

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三农”问题被摆到了各级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保障的新一轮改革,也将为中国农村保险市场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保监会也大力倡导发展县域保险,提出要让保险惠及8亿农民,充分发挥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加强了对农村市场的开发力度。

地方政府选择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如果由政府部门直接运作新型合作医疗,首先需要设立具体经办机构来负责资金筹集及日常管理监督和报销支付业务。由此需要安置大量人员,带来很大管理成本和财政压力。政府部门缺乏专业的资金管理队伍,合作医疗方案设计及医疗费用管控技术性也非常强,如果不熟悉审核支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报销支付中极易出现漏洞。因此,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为合作医疗服务,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而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保险公司为发展农村保险跨出的第一步。参与新型合作医疗体现了保险公司开发农村保险市场、加快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它们可以通过参与新型合作医疗,以带动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在未来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中占据制高点。另外,商业保险公司也看到,通过参与新型合作医疗,能够积累参合农民的个人资料以及与健康有关的各种基础数据,从而为其健康险业务的产品开发、核保、理赔等提供基础。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双向选择的结果,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保险公司则可以发挥自身的风险管理、理赔技术、服务网络等优势。

2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式

目前,全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到2005年6月底,6家公司在江苏、河南、福建、浙江、广东、山东、山西、新疆等8个省(区)的68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合农民1765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4%。其中,38个县(市、区)被各级政府列入试点范围,占全国641个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的6%。2003年以来,这些保险公司累计为518.86万人次提供了医疗补偿服务。

两年多来,商业保险主要以三种方式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一种是基金管理方式。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由后者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提供经办服务。保险公司不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只按照政府要求,提供报销、结算、审核等服务。新型合作医疗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种是保险合同方式。政府用筹集到的新型合作医疗资金为农民投保团体医疗保险。在就保险责任、赔付比例、赔付限额等方面协商一致后,保险公司与政府签订保险合同,按约定向参合农民提供医疗保险。相应的,新型合作医疗的基金透支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种是混合方式。混合方式介于基金管理方式和保险合同方式之间。保险公司管理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并收取适当管理费,基金赤字则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透支风险。

目前,在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的68个县(市、区)中,采用基金管理方式的有36个,采用保险合同方式的有22个,采用混合方式的有10个。

在第二种方式中,当合作医疗基金转化为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时,有两种可能性。如果有较多结余,会引起政府和农民的不满;而相反,如果让保险公司长期亏本经营,也会影响其继续参与的积极性。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因而采用的比重不大。第一种方式是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合作医疗采用委托合同方式,它与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盈亏风险,只提供具体服务。这种方式体现了新型合作医疗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主办的特点,值得大力倡导。

医疗卫生行业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特殊行业。当今世界,无论在何种制度的国家,医疗卫生行业都带有不同程度的福利性或公益性的特性。因此,医疗卫生事业总是和国家政府的职责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政府应当占主要的领导性的地位,应当位于医疗保险方、被保险方、医疗供方三者之上。所以,商业保险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介入农村合作医疗建设,都应始终遵循政府为主导的原则。

医疗保险能够起到帮助人们抵御疾病风险、保护人类健康的作用,它是通过在医疗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群、医疗服务供给机构及政府之间一系列复杂的相互作用过程来实现的。在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中,通常意义上的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责已被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分担。政府负责筹集资金,承担基金透支的风险,对医疗单位进行管理及制定有关法规政策。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费率的厘定、理赔给付和为广大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投保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诚信索赔,而各医疗单位应当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杜绝“医患合谋”。只有各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责,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

3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前景分析

3.1优势

3.1.1有利于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已具有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

多年来,保险公司在医疗产品开发与推广、核保、理赔以及医疗行为规范管控等风险管理手段与方法上,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宜中国城市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行业规范管理标准。借鉴和应用保险公司已有且日渐成熟的流程与经验,对农村医疗保险能起到快速发展的促进作用。一些地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实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促进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改革。

3.1.2有利于节约政府管理成本

按照以往的方法,政府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就先要组建机构先养人。但形式不应该是唯一的,政府需要探索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的新形式。这就是政府以委托经办或者购买服务的办法,要求中间机构、非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政府所需要的服务。如果实现了管办分离,将政府从直接经办、直接管理的角色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政策制定和监督上,这就使政府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也减少了因政府部门追求部门利益而损害参合农民的现象。

3.2应注意的问题

3.2.1商业保险公司的逐利本性可能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偏离原有方向

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实体,总是将利润放在第一位的。尽管商业保险公司为达到推广宣传的目的会否认这一点,但如果总是亏损,商业保险公司就会失去参与的积极性。以上面提到的保险合同参与方式为例,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过高估价所需医疗保险金,变相提高保险费,但理赔额较低,农民交纳了大量保费却得不到合理保障。这样不仅新型合作医疗失去了意义,还会影响政府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危及社会稳定。

因此,将商业保险融合到农村合作医疗中必须防止可能侵害农民群体利益的行为和趋势。在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尺度上要把握好,逐步推进,密切关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商业保险参与效果,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

3.2.2在农村尚不具备商业保险所需要的保险环境

商业保险所需要的健康保险配套的市场环境与中国农村的现实相差甚远。我国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历史统计数据可以说基本上是空白,保险公司缺乏大量基础数据,这给保险精算带来从未有过的难度,无法厘定科学的保险费率。

农村医疗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差,医疗资源严重不足,乡(镇)卫生院设备陈旧,医务人员素质不高,药品市场混乱,加之新农合筹资水平低,筹资成本高,也是保险公司至今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观望不前的成因之一。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介入程度还不深,在经营实践中也确实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如何认识和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规模、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这些都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扬,陈文辉.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司

合作医疗是由体现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保险公司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特点,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险公司发挥较为成熟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和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善于对征缴补偿标准进行测算、拟订合理的征缴补偿标准和办法,进行赔偿额度的设置。发挥理赔管控的专业优势,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成立专门的农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选聘医保专管员派驻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资格核准、住院登记、转院管理及现场现金结报支付等工作。利用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系统和专业人员的优势,在业务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院间建立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业务管理中心建立数据库.各定点医院设立工作站,专管员对结报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然后将数据传输到业务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即时核准。农村医保专管员制度和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的建立,缩短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距离。业务管理中心通过制定支付管理、专管员培训与管理、档案管理及信息数据管理等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可积累农村保险经验数据,便于保险公司设计和开发有针对性的农村保险产品及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实现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二)有利于政府发挥指导和监督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从办农医保向管农医保的转变。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监督业务管理中心的基金运作情况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的医疗行为。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督,真正做到农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卫生行政部门不参与农保基金的运作和结报补偿等日常性事务工作,只负责监督管理和政策的调研与完善,真正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经办的分离。

(三)为群众提供便捷专业的补偿支付服务。保险公司的参与可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农民体验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率,有利于改善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二、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式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困难在于资金的缺乏,农村在进行税费改革后,作为乡镇政府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的农业税被取消,财政资金大幅度减少,有限的资金在维护公共卫生投入方面政府的力量就显得非常有限。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占据我国人口70%的农民却还是一个尚未打开的潜在市场,保险公司向农村市场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及责任保险必然可让保险公司与农民实现“双赢”。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公司采取基金管理方式,向政府收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用,按照政府确定的补偿方案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服务,不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行风险。在具体操作中,根据是否使用保险公司指定条款,又可包含“基金条款”和“委托协议”两种不同做法。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为政府提供新农合补偿费用支付服务,实现新农合“管与办”的有效分离,有利于基金安全;而保险公司自身不承担基金管理与运作风险,有利于规避政策风险,是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主流模式。

(二)“风险管理”模式。完全按照商业保险规律运作,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保费和补偿标准,保险公司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服务,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营风险,自负盈亏。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调动经办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新农合向公平与效率的方向发展,但鉴于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目前仅限在个别地区进行初期探索。

(三)“风险共担”模式。为提高公司经办管理效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基金条款”委托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分享新农合基金盈余,共担基金亏损风险。这种模式具有平衡机制,结合了前两种模式的优势,有利于调动双方共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但难以确定双方的法律、经济关系,具体操作相对复杂,保险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三、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积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与主体。虽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农民的应缴费用降低了,减轻农民的义务,但农民做为此项制度的核心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上世纪90年代由卫生医疗部门主导重建农村合作医疗时,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导致资金缺乏并造成没有给参保农民报销医药费的现象。因此,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

(二)政府和监管机关尚未完善制度保障。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还缺少政府有关的法律、税收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基础支持。政府没有出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的鼓励性税收优惠制度安排。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产品开发、精算技术标准、基金运营管理、盈亏核算方法等缺少相应的保险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范与支持。

(三)保险公司缺乏经验和动力。首先,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缺少针对农村地区整体人群的卫生统计数据或经验数据的积累和储备。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情况的统计工作一直未能全面建立,没有详实的统计数据储备,导致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数据支持,无法确定合理的标准费率。其次,新农合建设遵循的不赢利原则,迫使保险公司对于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缺乏长期的动力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往往只能寄托于参与新农合建设所带来的农村保险市场开发的潜在附加效益。再次,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使用上的管控,保险公司无法真正做到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往往只能依托政府的监督。最后,保险公司普遍缺乏长期开拓和服务农村市场的经验,对保险公司来说往往缺乏针对新农合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服务流程、业务系统网络,没有针对这个特殊市场的配套人才、制度、流程和技术支持。

四、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黑板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搭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平台。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选择参保受益农民的典型事例进行报道,努力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加强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管单位,卫生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共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模式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低保群体,商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疾病是许多边缘低保人员踏上致富道路的障碍,虽然2003年建立推广起来的新农合在帮助低保人员克服疾病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新农合也面临保障水平低、受益面窄、筹资层次过低和基金运行效率安全等问题,这无疑给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雪上加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当前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是在制度上的创新,它能较好地利用商业保险的优势解决社会保险所存在的问题。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

1.当前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农村低保对象参与新农合是免交参保费的,其参保费是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一旦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将由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按规定共同解决医疗费用。对于低保对象来说,新农合的参与率都比较高,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新农合基本由政府一手操办,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首先体现在补偿比例上,一般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比例在30%左右,低保户自付比例大;其次是封顶线过低,一般是在2万元左右。高昂的医疗费用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与低收入的低保户和有限的政府投入形成了较大反差,以致使“保大病”的目标难以实现。二是合作基金运行效率低,管理能力薄弱。卫生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风险控制能力,技术无效率将增加制度运行成本,同时缺乏控制供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措施会导致基金使用无效率。

2.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

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的最典型例子是“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这两种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基金管理模式,即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提供经办服务,并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新农合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新农合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资金筹集等工作。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这种模式的成功实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保证基金的运行安全,实现了新农合的“征、管、监”分离。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承办新农合的业务管理,这样既可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现有资源和技术,又能促进政府职能有效转变。第二,降低了新农合的运行成本。在江阴市由政府办理新农合日常报销等事务的管理成本800万,相比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不到400万,费用开支缩减达到一半。[1]新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国人寿新乡市分公司后,全市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544人减少到50人,运营经费从1038万元减少到3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费100万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费总额大体为400万元,节约了至少600万元左右。[2]第三,提高了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保险公司利用管理经验和精算技术及风险管控技术,规范审核、补偿支付流程,搭建了有效的信息处理平台,从而提高了服务质量。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3]

3.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的方案设想

在借鉴了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设想,即政府制定政策,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和资金筹集,保险公司经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征、监、管”分离的模式。具体方案如下:政府制定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承担低保户医保基金的赤字和透支风险,并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有关工作的落实;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设立低保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财政性经费支付参保费和管理费,民政部门还应该监督整个业务操作流程,保证农村低保户的权益,同时与卫生部门共同确定试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成立专业服中心,负责报销、结算、审核等业务,并向政府收取管理费和参保费;在基金运作方式上,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拨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资金管理和财务预算,并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4.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具体如下:一是缺乏政策的明确支持和法律保障,国家对低保户的政策保证其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保险,这会造成政府养懒,以致使政策出台的随意性,进而影响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风险控制问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与医院形成利益共同体,以致造成赔付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最终使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三是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问题,保险公司在办理低保险的过程中,会考虑到怎样与地方政府协商好管理费与参保费,同时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地方政府的过多地干预。

5.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完善措施

5.1在法律上和政策上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

尽快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征、管、监”相分离的运作机制的核心--政府、民政部门及保险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对基金的运作和监管作出相应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保持有限参与的原则,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政策上,对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写入税法中。

5.2建立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在有关方面加强与医院的合作,建立起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比如在药品价格的协商以及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地方医院来加强合作。

5.3完善保险机制,推动模式创新

在商业保险参与低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掌控保险费,对于定点医院难以监控,并且保险公司的支付业务很可能受到政府的干预。[4]]为此,应该进行制度创新,采取层级管理模式,即将低保险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保险层次和补充保险层次。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基本保险层次按基金管模式运作,补充保险层次的医保基金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自负盈亏。[5]

参考文献:

[1]夏莉艳.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6;(01).

[2]关于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函保监厅函[2005].152号,2005.8.19.

[3]邹龙.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思考[J].金融经济,2009,(10):117~118.

[4]李留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化保险运作模式探讨[J].投资于理财(理论版),2007,(05).

[5]姚俊.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模式与路径研究[J].农村经济,2008,(7):99~101.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村低保群体,商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疾病是许多边缘低保人员踏上致富道路的障碍,虽然2003年建立推广起来的新农合在帮助低保人员克服疾病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新农合也面临保障水平低、受益面窄、筹资层次过低和基金运行效率安全等问题,这无疑给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雪上加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当前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是在制度上的创新,它能较好地利用商业保险的优势解决社会保险所存在的问题。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

1.当前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农村低保对象参与新农合是免交参保费的,其参保费是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一旦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将由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按规定共同解决医疗费用。对于低保对象来说,新农合的参与率都比较高,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新农合基本由政府一手操办,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首先体现在补偿比例上,一般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比例在30%左右,低保户自付比例大;其次是封顶线过低,一般是在2万元左右。高昂的医疗费用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与低收入的低保户和有限的政府投入形成了较大反差,以致使“保大病”的目标难以实现。二是合作基金运行效率低,管理能力薄弱。卫生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风险控制能力,技术无效率将增加制度运行成本,同时缺乏控制供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措施会导致基金使用无效率。

2.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

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的最典型例子是“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这两种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基金管理模式,即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提供经办服务,并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新农合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新农合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资金筹集等工作。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这种模式的成功实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保证基金的运行安全,实现了新农合的“征、管、监”分离。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承办新农合的业务管理,这样既可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现有资源和技术,又能促进政府职能有效转变。第二,降低了新农合的运行成本。在江阴市由政府办理新农合日常报销等事务的管理成本800万,相比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不到400万,费用开支缩减达到一半。[1]新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国人寿新乡市分公司后,全市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544人减少到50人,运营经费从1038万元减少到3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费100万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费总额大体为400万元,节约了至少600万元左右。[2]第三,提高了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保险公司利用管理经验和精算技术及风险管控技术,规范审核、补偿支付流程,搭建了有效的信息处理平台,从而提高了服务质量。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3]

3.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的方案设想

在借鉴了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设想,即政府制定政策,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和资金筹集,保险公司经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征、监、管”分离的模式。具体方案如下:政府制定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承担低保户医保基金的赤字和透支风险,并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有关工作的落实;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设立低保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财政性经费支付参保费和管理费,民政部门还应该监督整个业务操作流程,保证农村低保户的权益,同时与卫生部门共同确定试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成立专业服中心,负责报销、结算、审核等业务,并向政府收取管理费和参保费;在基金运作方式上,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拨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资金管理和财务预算,并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4.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具体如下:一是缺乏政策的明确支持和法律保障,国家对低保户的政策保证其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保险,这会造成政府养懒,以致使政策出台的随意性,进而影响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风险控制问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与医院形成利益共同体,以致造成赔付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最终使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三是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问题,保险公司在办理低保险的过程中,会考虑到怎样与地方政府协商好管理费与参保费,同时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地方政府的过多地干预。

5.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完善措施

5.1在法律上和政策上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

尽快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征、管、监”相分离的运作机制的核心--政府、民政部门及保险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对基金的运作和监管作出相应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保持有限参与的原则,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政策上,对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写入税法中。

5.2建立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在有关方面加强与医院的合作,建立起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比如在药品价格的协商以及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地方医院来加强合作。

5.3完善保险机制,推动模式创新

在商业保险参与低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掌控保险费,对于定点医院难以监控,并且保险公司的支付业务很可能受到政府的干预。[4]]为此,应该进行制度创新,采取层级管理模式,即将低保险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保险层次和补充保险层次。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基本保险层次按基金管模式运作,补充保险层次的医保基金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自负盈亏。[5]

参考文献:

[1]夏莉艳.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6;(01).

[2]关于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函保监厅函[2005].152号,2005.8.19.

[3]邹龙.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思考[J].金融经济,2009,(10):117~118.

[4]李留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化保险运作模式探讨[J].投资于理财(理论版),2007,(05).

[5]姚俊.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模式与路径研究[J].农村经济,2008,(7):99~101.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 商业保险 合作医疗 社会主义新农村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这一新的环境下,允许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这也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1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背景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

与原来的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合作医疗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新型合作医疗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确立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其次,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将重点放在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上;第三,统筹层次和能力也得以提高,新型合作医疗以县代替了过去的乡、村为单位来开展统筹,增强了抗风险管理能力;最后,规定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对新型合作医疗加强了领导、管理和监督。

另外,还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并赋予农民知情权和监管权,以维护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附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扶贫等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方式

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过程中,形成了三种类型的经办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这种做法比较普遍,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但专业化的管理能力暴露出不足。第二种方式,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这一方式在东部农业人口较少地区采用较多,能够利用现有社保中心力量,节省管理成本,但由于是第三方付费,社保中心对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约束控制,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第三种是保险公司经办方式。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技能较强,费用理赔经验丰富,用人机制灵活,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由此可以减轻政府设立机构、聘用人员等前期投入和压力,但保险公司亦属于第三方付费,需要卫生部门配合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约束控制。一些东部地区和少数中部地区,采取委托保险公司进行基金管理和审核报销,卫生、财政部门进行监管的做法,探索形成了“管办分离”的模式。

1.3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因

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三农”问题被摆到了各级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保障的新一轮改革,也将为中国农村保险市场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保监会也大力倡导发展县域保险,提出要让保险惠及8亿农民,充分发挥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加强了对农村市场的开发力度。

地方政府选择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如果由政府部门直接运作新型合作医疗,首先需要设立具体经办机构来负责资金筹集及日常管理监督和报销支付业务。由此需要安置大量人员,带来很大管理成本和财政压力。政府部门缺乏专业的资金管理队伍,合作医疗方案设计及医疗费用管控技术性也非常强,如果不熟悉审核支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报销支付中极易出现漏洞。因此,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为合作医疗服务,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而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保险公司为发展农村保险跨出的第一步。参与新型合作医疗体现了保险公司开发农村保险市场、加快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它们可以通过参与新型合作医疗,以带动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在未来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中占据制高点。另外,商业保险公司也看到,通过参与新型合作医疗,能够积累参合农民的个人资料以及与健康有关的各种基础数据,从而为其健康险业务的产品开发、核保、理赔等提供基础。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双向选择的结果,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保险公司则可以发挥自身的风险管理、理赔技术、服务网络等优势。

2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式 两年多来,商业保险主要以三种方式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一种是基金管理方式。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由后者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提供经办服务。保险公司不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只按照政府要求,提供报销、结算、审核等服务。新型合作医疗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种是保险合同方式。政府用筹集到的新型合作医疗资金为农民投保团体医疗保险。在就保险责任、赔付比例、赔付限额等方面协商一致后,保险公司与政府签订保险合同,按约定向参合农民提供医疗保险。相应的,新型合作医疗的基金透支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种是混合方式。混合方式介于基金管理方式和保险合同方式之间。保险公司管理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并收取适当管理费,基金赤字则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透支风险。

目前,在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的68个县(市、区)中,采用基金管理方式的有36个,采用保险合同方式的有22个,采用混合方式的有10个。

在第二种方式中,当合作医疗基金转化为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时,有两种可能性。如果有较多结余,会引起政府和农民的不满;而相反,如果让保险公司长期亏本经营,也会影响其继续参与的积极性。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因而采用的比重不大。第一种方式是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合作医疗采用委托合同方式,它与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盈亏风险,只提供具体服务。这种方式体现了新型合作医疗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主办的特点,值得大力倡导。

医疗卫生行业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特殊行业。当今世界,无论在何种制度的国家,医疗卫生行业都带有不同程度的福利性或公益性的特性。因此,医疗卫生事业总是和国家政府的职责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政府应当占主要的领导性的地位,应当位于医疗保险方、被保险方、医疗供方三者之上。所以,商业保险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介入农村合作医疗建设,都应始终遵循政府为主导的原则。

医疗保险能够起到帮助人们抵御疾病风险、保护人类健康的作用,它是通过在医疗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群、医疗服务供给机构及政府之间一系列复杂的相互作用过程来实现的。在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中,通常意义上的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责已被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分担。政府负责筹集资金,承担基金透支的风险,对医疗单位进行管理及制定有关法规政策。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费率的厘定、理赔给付和为广大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投保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诚信索赔,而各医疗单位应当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杜绝“医患合谋”。只有各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责,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

3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前景分析

3.1 优势

3.1.1 有利于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已具有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

多年来,保险公司在医疗产品开发与推广、核保、理赔以及医疗行为规范管控等风险管理手段与方法上,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宜中国城市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行业规范管理标准。借鉴和应用保险公司已有且日渐成熟的流程与经验,对农村医疗保险能起到快速发展的促进作用。一些地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实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促进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改革。 按照以往的方法,政府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就先要组建机构先养人。但形式不应该是唯一的,政府需要探索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的新形式。这就是政府以委托经办或者购买服务的办法,要求中间机构、非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政府所需要的服务。如果实现了管办分离,将政府从直接经办、直接管理的角色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政策制定和监督上,这就使政府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也减少了因政府部门追求部门利益而损害参合农民的现象。

3.2 应注意的问题

3.2.1 商业保险公司的逐利本性可能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偏离原有方向

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实体,总是将利润放在第一位的。尽管商业保险公司为达到推广宣传的目的会否认这一点,但如果总是亏损,商业保险公司就会失去参与的积极性。以上面提到的保险合同参与方式为例,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过高估价所需医疗保险金,变相提高保险费,但理赔额较低,农民交纳了大量保费却得不到合理保障。这样不仅新型合作医疗失去了意义,还会影响政府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危及社会稳定。

因此,将商业保险融合到农村合作医疗中必须防止可能侵害农民群体利益的行为和趋势。在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尺度上要把握好,逐步推进,密切关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商业保险参与效果,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

3.2.2 在农村尚不具备商业保险所需要的保险环境

商业保险所需要的健康保险配套的市场环境与中国农村的现实相差甚远。我国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历史统计数据可以说基本上是空白,保险公司缺乏大量基础数据,这给保险精算带来从未有过的难度,无法厘定科学的保险费率。

农村医疗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差,医疗资源严重不足,乡(镇)卫生院设备陈旧,医务人员素质不高,药品市场混乱,加之新农合筹资水平低,筹资成本高,也是保险公司至今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观望不前的成因之一。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介入程度还不深,在经营实践中也确实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如何认识和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规模、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这些都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扬,陈文辉.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8篇

众所周知,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干预收入分配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促进共享国民财富的重要调节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缺少的动力机制和福利机制。

城乡统筹医疗保险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统筹兼顾方法,突破城乡地域、户籍身份、行政资源和管理体制等限制,统一规划制定适应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政策体系、制度方案、管理方式、运行机制的公共管理行为。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在2011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目标。"至此,城乡统筹医疗保险从应然的判断问题成为实然的制度设计问题。

二、城乡统筹视角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问题分析

整体来看,我国已形成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以多种形式救助制度为补充的社会保险体系。其中,新农合是我国农村主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除新农合自身制度设计的些许问题外,从城乡统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角度看,新农合和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存在以下问题值得重点关注。

(一)投入不足,法律缺失,未能形成制度保障

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我国财政对于医疗卫生事业的总投入始终不足。按照我国制定的"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最低标准,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比例不应低于8%。而2009年我国医疗卫生总费用约占GDP的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美国及欧洲发达国家卫生总费用均占到了各自国家GDP的10%以上),甚至低于印度(2007年卫生总费用比例达到GDP的8.4%)等发展中国家水平。2资金投入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整体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制约了城乡统筹医疗保险的发展。三大主体医疗保险制度,各自独立运行,统一立法的缺失在政策导向上促使各自为政的加剧。进言之,权威性法律规范的缺失催生医保基金少报、漏缴的流失风险。权威性法律规范的缺位也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失去对医疗服务人员和参保者的有效约束,增加道德风险因素;进而催生管理松懈和医保资金募集不足的弊病,严重影响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二)二元分割,三种制度,未能有效衔接城乡医疗保险

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城乡二元体制逐渐融合,界限日益模糊。虽然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会削弱城乡二元体制的经济基础,进而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进程;但路径依赖下三大制度间相互隔阂导致的"医保孤岛"现象却加重了城乡医疗保险的衔接困难,特别是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保障水平低、"大病难愈"。众所周知,医疗卫生领域的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基本集中在城市,城镇职工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医疗保障服务,而农村医疗保障投入严重不足,农村人均卫生资源占有率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很多乡镇卫生院基础医疗设施很差,缺少较高水平的医务人员。城乡医疗保障资源不平衡的现状较为突出。城乡一体化进程速度不同,城乡衔接的保障待遇问题也颇为不同。

第二是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等特殊群体的权利受限。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在全国普及之前,"非农化"过程中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成为医疗保险的"边缘人"。据新农合试点反映的情况显示,绝大多数外出打工的农村劳动力没有参加新农合。

第三是保险政策不统一。公平理念的基本要求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而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却存在着保险政策不统一的问题。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例,虽然二者存在诸多共同点,比如保障对象均为非从业人员,性质定位都属于政府资助下的互济性合作医疗保险;但财政补助比例却存差别,进而导致公民个人缴费比例存在很大差异,而个人缴费所占总筹资比例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三)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管理体制不统一

新农合以市、县一级为主要统筹单位。但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内部无论是在筹资补偿还是管理监督上都存在许多不同。城乡二元结构阻断了医疗保险制度统筹的层次。三、城乡统筹视角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的思路

根据目前学界对城乡统筹医疗保险的讨论,未来的医疗保障制度应是一个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确保所有公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得到制度化保障。

发达国家实践表明,城乡之间存在时间跨度是正常现象,这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进步程度密切相关。而城乡统筹的时间则依赖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水平和国家实力。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差异决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单一的医疗保险体系是不现实的。而我国部分地区已经进行的制度实践,比如成都模式、重庆模式和嘉兴模式都表明在现有医疗保险体系内部内实现局部整合,进而扩大覆盖比率,最终实现全民覆盖又是可以实现的。因此笔者比较赞同"分步骤的、循序渐进地推进城乡统筹"的思路,但在具体整合环节上,笔者认为应结合目前城乡衔接区域出现的问题,在新农合的整合过程中应对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等特殊群体作特殊处理。

四、城乡统筹视角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的核心关注点

笔者认为,在进行城乡统筹的过程中整合新农合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第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

2008年底,《社会保险法(草案)》曾提出"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引起学界的热烈讨论。从制度运作机理上看,笔者认为二者的整合具有可行性。

第二是农民工医疗保障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

"小病挺、大病扛",这是民工群中的一句"流行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始终是学者和政府关注的焦点。在国务院2006年制定《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之后,各地纷纷制定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虽然这是目前农民工劳动关系依然混乱情况下的权宜之举,但分类的制度安排必然带来的是执行上的困难和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反倒有可能造成"反公地悲剧"。

第三是失地农民医疗保障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

失地农民和农民工都是城镇化、工业化的产物。各地对失地农民医疗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主要有:分别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门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和参加城乡一体保险等。鉴于失地农民"非工非农"的特点,笔者认为,将它们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较为适当,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就变成与哪个险种融合更合适的问题。失地农民医疗保险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应符合欧盟社会保障立法的"合并原则"。所谓合并原则是指在欧盟范围内,受益主体只能从一个国家获得保障。我国当前的多元社会保障与欧盟内部各国社会保障共存的情况相类似,并且大多数的保障都有来自国家或社会(用人单位或集体组织)的筹资,这就决定了"合并原则"应该是多元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四是商业医疗保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过程中的介入。

新农合是商业医疗保险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的重点领域。从理论上讲,商业医疗保险具有如下优势:(1)强化监督管理,降低基金运作风险。(2)具备专业的风险管理和承保理赔技术优势,能更好地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服务。(3)降低运营成本,节约政府开支,从而减轻政府压力,强化政府部门宏观调控职能。实践中,我国东部沿海的一些地区政府,比如浙江台州,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基金管理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和审核结报等工作,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保证了基金的安全,提供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险。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 自愿原则; 强制原则。

2003 年,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要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规定这一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一般以县(市) 为单位进行统筹,资金筹集和使用采取以收定支、适度保障的原则。在政府的强力支持和财政投入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迅速发展,成效显著。同时我们观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些问题是由对制度的本质认识不充分和“自愿参加”原则引起的。本文通过社会保险学学理的分析,认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已经具备了社会保险的本质特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方向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2003 年建立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明确了制度的性质是“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重建时利用“合作医疗”的名称并以“自愿原则”为号召是有其合理性的。从理论上讲“, 合作医疗”的概念已不能反应该制度的实质,同时“自愿原则”在实践中的负面影响较大,影响了制度的公平与效率以及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自愿原则”向“强制原则”的过渡以及“合作医疗”向“医疗保险”的过渡的问题,近些年来学术界有不少讨论。洪光初、周传章(2003) 从必要性的角度出发,提出“医疗保险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方向”;基于自愿原则将带来逆向选择、无法达到应有覆盖率、筹资机制不稳定等问题。龙桂珍、骆友科(2005) 、李珍、刘志英(2006) 、董四平、王保真等(2007) 主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改“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李珍(2008) 年在第三届中国社会保障论坛明确指出“社会医疗保险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方向”。在实践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源于对制度性质的定位不准确及“自愿参与的原则”,而在理论上我们需要深入细致的社会保险学的学理分析,且需要将制度的性质与未来的公共管理体制的发展联系起来考虑。

“自愿原则”不仅产生逆向选择问题,还会由此引致制度技术层面设计的一些缺陷,并且进而影响制度的公平与效率。本文通过学理分析来说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质上已经是社会保险制度,而不是“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向社会保险的发展,不只是一个概念的变化,它是保险制度的实至名归。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不仅有利于克服目前“自愿原则”带来的问题,并且从发展的眼光看“, 合作医疗”向社会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制度与法律规范相一致,与未来的预算管理制度相一致,从而有利于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险法》立法(草案) 已进入第三审,用《社会保险法》来调整“合作”性质的组织显然不妥;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在即①“, 合作”组织性质与社会保障预算的对象明显不协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评估。

在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消失后,农村医疗资源缺乏、农民看病贵看病难在20 世纪末成为最严重的社会问题。2003 年底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政府的财力支持和社会的广泛认同,各地创造了适应本地情况的不同的筹资模式和补偿模式,制度的覆盖面迅速扩大,参合率迅速提高。与此同时,卫生资源配置城乡不公平、农民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堪忧的问题都有改善。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各地的实践。

1. 迅速提高的覆盖面与参合率。

制度覆盖面是指制度对区域的覆盖,参合率则是覆盖区域内参加人口占农业人口的比率。2003年9 月有304 个县参加试点,参合率为74 %②。

2009 年6 月,覆盖面扩大到2716 个县,即制度已经覆盖了整个农村,参合率稳定在90 %以上③。一项社会制度在短短几年中就覆盖了近9 亿农民,这在中国所有相关的社会制度中是非常少见的。

2. 迅速提高的人均筹资水平。

2003 年参保农民人均筹资水平为30 元保费,试点两年后提高到50 元,2008 年增长为100 元。

2010 年,全国新农合筹资标准要提高到每人每年150 元④。新农合筹资水平虽然起点低,但发展速度非常快。

3. 多样化的筹资模式。

各地筹资模式在遵循“三方出资”的原则下,组合出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筹资模式,大体包括三种: (1) 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地方财政和农民负担能力较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贴,人均筹资水平较低。(2) 东部较高水平的制度。中央财政给予较少或不给予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到村集体多级政府、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出资占较大比例。(3) 人均收入水平较高、城镇化率高的地区。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和个人缴费,政府和个人出资相当,人均筹资水平较高。总体来说,到目前为止,政府、集体出资占多半,个人出资是小部分。

4. 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与筹资水平多样化一致的是各地的补偿方式也不同。根据保障范围和补偿对象,实践中主要做法有两种: (1) 保大(病) 为主,兼顾保小(病) ,主要对住院费用和大额门诊费用给予补偿,兼顾补偿小额门诊。中西部地区实施这种做法较为普遍。(2)保大(病) 不保小(病) ,只补住院或住院和大额门诊费用,不补门诊。在江苏、福建、天津等经济较发达地区较多。

(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效的初步评估。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才6 年,全面评价其成效还为时过早,尽管如此,仍然无妨我们对现有成果进行一次总结。

1.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机制初步建立。

短短几年,农村已建立起“广覆盖、低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制度,并建立了组织体系,制订了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农村医疗保险机制初步形成。具体表现为: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各级政府负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相对完善的筹资机制形成,明确多方筹资机制和政府补助机制和标准,并建立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包括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在内的管理体系形成。

2. 农民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提高。

中国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之一是农民受限于经济支付能力,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使这一问题有明显缓解。

2006 年试点评估显示,与未开展合作医疗的地区相比,农民两周门诊就诊率提高了813 % ,住院率提高了5217 %。⑤2004 年乡镇卫生院病床使用率为3712 % ,2008 年增长为5518 %⑥。此外,制度的开展带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为农民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创造了条件。虽然保障水平仍然很低,但由于政府财政支持力度较大,保障水平提高的速度还是很快的。2004 年人均补偿金额为35 元,2006 年为57 元,2008 年已经增长为113元。从补偿程度看,从2009 年下半年起,新农合报销最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 倍以上,50 %的地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个百分点。

3. 医疗服务供给卫生资源向农村流动。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促使卫生资源向农村流动,改善了卫生资源配置高度不公平的问题。

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制度都有鼓励农民在本地、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的倾向,带动了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全国参合农民住院就诊流向基层医疗机构的人次明显增加,增加了这些医疗机构的服务费用收入,为其发展提供了经济条件,这对改善农民“看病难”的问题起了一定的作用。2004 年,每千农业人口乡镇卫生院床位数0177 张,每千农业人口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102人,2008 年分别增加到0196 张、1122 人⑦。

(三)“自愿原则”引起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成就有目共睹,但其制度本身以及发展的过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只讨论与自愿原则相关的一些问题。

1.“自愿原则”的由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自愿原则”,是试点之初公共政策实施之初可利用的有限公共资源、面临的政治压力等多重因素的结果,有其合理性。

90 年代重建合作医疗的失败降低了政府公信力。政府政策形象是公共政策需要的公共资源,90年代政府曾经尝试“重建”和“试点”合作医疗,但均遭失败;制度覆盖率较低,一旦生病,风险完全由农民个人承担。农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加强,强制实施会引起农民的不满。

税费改革背景下,强制参与和收费可能面临政治压力。21 世纪初,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税费过重。国务院决定在2003 年全面推进减轻农民税费的改革。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强制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可能引起农民的误解,而自愿参加则较容易被接受。虽然政策制定者明白“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但这一思想并没有体现在制度设计中。

2.“自愿原则”的学理分析。

自愿原则下,部分农民将从保障的网络上漏掉。一类是“逆向选择”的人,一类是无力支付保险费的人。由于对疾病风险的短视,部分农民的逆向选择不可避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征之一是以大额医疗费用为保险标的,通常是“保住院”

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发生的几率较小,健康状况良好的人倾向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状况不好的人参合积极性高。前一种情况会导致部分人没有保障,而后一种情况则会导致制度运行的收支状况恶化。而无力支付保费的人,不只是保障制度的漏网之鱼,还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即因为无力支付保费而得不到各级政府的补贴。

3. 自愿原则导致的问题。

(1) 公共政策目标定位模糊,在社会公平与个人效率之间摇摆。新农合“以大病统筹为主”,设计之初定位于解决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公共问题,增强农民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解决“三农问题”、改善城乡不均衡发展问题、促进社会整合等需求,更要求作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支柱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目标应该是使更多农民获得医疗保障,并

通过再分配的制度设计强调参保成员之间风险分散功能,实现社会公平。然而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普遍规定了最低限度的参合率,以参合率作为考察政绩的指标,提高参合率也能够得到更多上级财政补贴。所以政府行为以提高参合率为主要目标,倾向于强调个人效率。

(2) 自愿原则导致制度设计缺陷,降低了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为减少逆向选择,提高参合率,各地在制度设计之初,强调以家庭为单位参合,将外出务工精壮劳动力“捆绑”进新农合;建立家庭账户,将农民个人缴费计入该账户;在补偿模式上,“保大病又保小病”,以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经济越不发达的地区,家庭医疗账户制度和“保大病又保小病”的模式越普遍。

“家庭账户”制度会引起两个问题,一是减少了统筹基金的规模,弱化了制度共济功能,降低了“保大病”的能力;二是家庭账户提高了资金管理成本,部分测定资金降低了保费的使用效率。

“保小病”和“人人受益”使制度陷入混乱。“以大病统筹为主”本身是利用大数法则,在众多人口中分散某些人所发生的风险。“保小病”包含的预防保健和常见病治疗大多属于公共卫生服务的领域,与“保大病”是不同层次的需求,在保险机制下倡导“保小病”和“人人受益”使制度运行出现无序、缺乏针对性的状态。

外出务工人员“捆绑”在制度内给被保人带来不便,增加了制度管理难度和成本。一些劳务输出大省为解决农民工看病难问题在外地设立定点医院,又进而产生农民工之间的不公平、实际操作困难、代价昂贵的行政成本问题,陷入了制度投入与产出严重不成比例的怪圈。2010 年初,相关部门颁布的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一问题应该可以起改善的作用⑨。

自愿原则下,对农民征收保费的高昂成本,也降低了制度的效率。

这一系列强调个人效率的措施的结果是,大量行政成本与合作医疗基金有限性约束并存,弱化制度保障作用,进而影响农民参合积极性,政府又面临制度目标、社会公平与个人效率之间的选择。这些问题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链条。[ ]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保险学思考。

人们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继承了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名称,因为有了政府的投入而冠以 “新型”二字。事实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从本质上来说,它已经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合作医疗组织,它既不是“合作”性质的组织,也不是“医疗”制度,它已经是具有“社会”性质的“保险”制度,不是我们在“合作医疗”前面加上“新型”两个字就能准确表达与传统合作医疗的区别的。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质上已经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征收医疗保险费用形成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人相关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并引起经济损失时给以补偿的风险分担机制。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除了“自愿原则”外,它本质上已经是社会保险制度,而不是成员间互助的“合作医疗”组织。

1. 新农合基于大数法则提供保险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沿袭了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名称,但是基本功能已经发生变化,它是医疗费用损失的风险分散机制,是保险制度,与“合作医疗”的内涵不再相符。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以生产大队为基础的小规模的成员间的共济组织,这一组织的性质是合作社性质的,它的资金来源于农民和农民所在的集体组织,它以低收费向农民提供低水平医疗服务和(或) 药品,基本功能包括:主要提供以“赤脚医生”

和“低成本、低费用”为特征的医疗服务;承担部分公共卫生领域的职责;后补偿机制功能,当个体遭受较大风险时通过集体出资予以救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真正体现了互助组织的特征,是农民之间互助互惠的,提供医疗服务的组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以县市为统筹单位(风险分散单位) ,以大数法则为基础,融入了风险管理技术,以“大病统筹”为主,对农民因疾病风险产生的医疗费用损失进行补偿,是典型的医疗费风险分散机制,是保险机制。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中占主导的“提供医疗服务”的功能弱化,新农合的功能是分散风险、提供医疗保险而不是医疗服务,它是使农民通过保险机制获得医疗服务。

2. 新农合具有再分配性质。

社会保险的本质特征不是它的强制性而是它的再分配性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具有社会保险的再分配性质。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主要来源,地方财政是办公经费的唯一来源,一般财政支出最具再分配性质。目前,在低收入地区,各级财政的补贴是农民个人缴费的三分之二以上,高收入地区各级政府的补贴更高,如北京市新农合资金来源中各级政府的补贴占总收入的近90 %。二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明显地向中西部的倾斜,具有明显的地区间的再分配作用。三是在统筹单位内部实行统一的费率和同等的保障水平,实现了在“社会范围内”不同质风险的人口中分散风险。

早期中国农村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则不同,它是集体和个人出资建立的成员间互惠的“经济合作组织”,不涉及政府的责任,也不是在社会的范围内分散风险。新农合与商业保险也不同,商业保险实行差别费率,不同人群适用不同的费率,在同质风险的人群中分散风险,风险的分配与贫富无关。

3. 政府在社会保险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体现。

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责任主体地位表明新制度已经不是传统的合作组织。首先,政府通过制定行政规章提供了新农合制度的框架,其次,政府在统一框架下规划、组织和实施制度,基金的筹集、支出和管理由政府统一进行,部分物质保障责任也由政府承担。而1979 年《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中规定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为“集体福利事业”,举办形式、管理机构、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制度,都在集体讨论基础上决定,国家仅起到积极支持、给予经济困难的社队支持、必要时进行领导和检查的作用。

2010 年初正在讨论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将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这就将2003 年规定的政府引导、支持的责任提高到政府是责任主体的地位,相信该条例会进一步规定政府的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政府的出资人地位将进一步加强。

(二) 建成社会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由于政府的强力推动,无论从覆盖的人群还是从保障水平和管理水平看,新农合的发展非常迅速,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是如何使农民有这项“国家基本保障制度”健康发展,是继续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是转变为社会保险。本文认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更为有利。

1. 人人有保障的目标要求将新农合建成社会医疗保险。

2007 年中共十七大进一步明确“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同时到2020 年实现人人有社会保障。要实现这一目标,使已经具备社会医疗保险性质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为农村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政府在财力上的大力支持,提前“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只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自愿原则就会有一部分不会参加,其中就会有人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接受基本的医疗服务,正如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自愿原则不能支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和“人人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必须改自愿参加原则为强制参加原则,变“合作医疗”性质为社会保险制度。

2.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从制度设计看,在“自愿原则”下,为吸引农民参加而设计了家庭账户制度;为控制逆向选择,在筹资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设计“保大又保小”的制度,所有这些既损害了公平又降低了制度提供“大病统筹”保障的效率。如果是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则可有效防止逆向选择从而不必设计那些降低公平和效率的制度,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增进公平和效率。从制度运行和管理看,在自愿原则下,政府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宣传,对农民缴费的征收成本很高,是典型的行政效率损失。在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可有明显改善。这一观点学界已有不少论述,本文不多论述。

3. 社会保险定位能够解决社会保险立法与政策的冲突。

1994 年初《, 社会保险法》就被全国人大列入当届人大必须制定的115 部法律规划中,列位第39 号,却一直处于千呼万唤出不来的局面。历经13 年酝酿,2007 年12 月13 日《, 社会保险法》(草案) 终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时隔一年后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前后两个草案都在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中提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适用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产生的法律关系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与“农民互济共济制度”的定位产生严重冲突。如果依照政策定位,新农合应该依据关于农民互助组织的法律法规实施。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定位于社会保险,能够解决这一冲突,也利于规范制度管理与运行,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对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骗保欺诈等违法行为更具有法律威慑力。

4. 社会医疗保险有利于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

从政府出资的角度看,社会保险有利于将政府的责任通过预算管理制度化,以保证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建成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将该制度纳入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并随着中国复式预算改革走向规范化运行。从个人缴费角度看,目前的筹资方式以村干部入户征收为主,也不是长效的筹资机制。在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下,则农民个人负有缴费义务,在此条件下能更好地探索合理、简便的农民个人缴费机制。

(三) 新农合向社会医疗保障转变的条件已经成熟。

1. 社会价值取向和政府政策目标。

近些年,政府在医疗保险中的责任已经达成广泛的共识。社会的价值取向和政府的政策目标高度吻合,那就是人人有保障、人人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公平,建立和谐社会”。这是建成强调政府责任、强调公平性的社会保险的良好政治土壤。

2. 农民对该制度的支持。

传统合作医疗制度消失后,上世纪90 年代一些地区试图恢复合作医疗制度,但效果不理想,所以,新农合试点之初,政府多少抱有试试看的心态。

实践的结果证明,由于政府承担了大分部的资金责任,该制度深受欢迎。制度向前发展,改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水到渠成。

3. 农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能力增强。

农民缴纳个人出资部分的能力增强,表现在:

(1) 农村税费改革和政府对农民教育的投入增长,使农民的负担大大减轻。并且社会保险费用具有返还性质,与行政性收费存在区别,体现农民对于自身健康的责任和社会互助,并不是增加的不合理负担。(2) 随着经济的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长,增长速度加快。

4. 制度准备比较充分。

从制度运行机制看,新农合已经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了。制度确立了多方筹资原则,各地依据实际制定了筹资标准和比例;确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保障重点;各地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量入为出,保障适度的原则下,制定了补助标准,并探索了报销方式;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形成,实现收支分离,管账分开,封闭运行,定期监督、公开基金收支、使用情况。这些为新农合向社会保险转变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基础。

四、完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思考。

改变自愿参加原则为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后,在短期内有必要调整一些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1. 变“自愿”为“强制”,取消家庭账户。

归根结底“, 逆向选择”是医疗保险市场失灵的表现,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不能害怕承担乱干预的指责。政府在这一领域最有效的干预手段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具备了社会保险制度本质特征,解除制度设计缺陷的根本在于将参与原则由“自愿”改为“强制”,明确政府的管理、财政投入责任。

家庭账户的设计主要是防止逆向选择的,在强制原则下不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应该取消家庭账户,充实大病统筹基金,从而提高大病的保障水平,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2. 统一“大病统筹”的保障目标。

保险的作用是防止较大的医疗支出降低了居民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以及医疗费用引起家庭的返贫、致贫。2003 年制度定位“以大病统筹为主”

是比较准确的,符合保险制度原理,在筹资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制度完成“大病统筹”的目标是合理的。实践中,一些地区期望人均50 到100 元的保费,建统筹基金又建家庭账户,保大病又保小病,保住院又保门诊,补偿医疗费用还要预防疾病的发生,这种期望是不切合实际的,资金的分散使用达不到分散风险的效果。即便保费在2010 年上涨到人均150 元也是做不到包治百病的。我们不能指望一项制度解决所有人的所有的问题,一项制度只能解决绝大多数人的一般问题,特殊的人群、特殊的问题只能靠其他的制度来解决。

3. 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对接的机制。

现阶段,不同的制度应该有不同的定位。我们可以考虑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贫困人口看“小病”;社会保险“保大病”(大病的定义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农村公共卫生完成疾病预防。

全国已普遍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一些地区探索了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对接的方法,值得借鉴、发展和推广。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用于为贫困人口缴纳保费、支付起负线下和共同保险部分的自负额等等,确保贫困人口能参保,并有能力消费医疗保险,比较好的改善了早期贫困人口因无力参合而不能享受政府补贴的反再分配问题,或参合后因无力支付自负额而无法享受制度的补偿的问题。

4. 建立筹资水平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制度保障水平。

在发展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前提下,建立稳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及医疗费用自然增长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增强制度防范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一,提高政府财政补助,加大对贫困县以及贫困地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缓解贫困市、县的财政压力。在经济发达地区,加大地方政府的筹资额度。2010 年初正在酝酿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拟将政府的出资比例写成条款,成为明确的、硬性的制度,一旦该条例通过,制度的财力将获得保障。

第二,建立农民个人缴费增长机制,按照农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费,有些高收入地区早些年已经这样做了,效果显著。2009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将住院报销的最高限额提高到当地收入的6 倍。保障水平的提高,仅靠政府的投入增加是不够的。农民的保费负担也应相应增加。

否则,提高保障水平的政策会成为空谈。

第三,中央和地方重新分配财权和事权是紧急的议程。分税制改革后农村社会救助、新农合等新发生的权事加重了地方财政的负担,尤其是对于贫困地区。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严重制约了地方财政供给公共品的能力,重新分配财权和事权已提上议事日程。[]

注释:

①按政府工作计划,2009 年3 月本应讨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因政府全力应对金融危机而推迟。

②吴仪:《扎扎实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新华网,http :/ / sn. xinhuanet . com/ 2004202/ 29/content_1699779. htm ,2004 年2 月20 日。

③资料来源: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2009 年第8 期,总第52 期) 整理。

④卫生部《: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 ]68 号。

⑤杜乐勋、张文鸣主编:《中国医疗卫生发展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年。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农村 合作医疗 法律制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实行了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法律保障体系也随之建立、得到逐步推广。我国农村的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制度是为新时代的农作合作医疗体系而服务的,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农村特色,自实行以来,取得了优于传统医疗法律保障体制的效果。但是,新型医疗法律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信息时代的发展,农村地区对于我国的战略意义愈加重大,农村地区医疗法律保障推行和完善的脚步显得相对落后,并没有跟上时代需求。

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立法主要服务于我国现行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我国的农村医疗形式主要有两种,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前者是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颁布实施后,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之所以称之为“新型”,“主要源于官方的正式文件,当然也与诸如‘市场经济体制’、‘个人权利’、‘依法治国’、‘医疗卫生的标准化和法制化’等时代观念密切相关,它隐含着与过去的‘落后’观念和做法相分离的意思。” “以大病统筹为主”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制度定位,目的在于从看病吃药等费用方面解决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难题。因此,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牵涉到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二是对农民的医疗保障。现行的医疗法律保障体系正是围绕这两个基本方面展开,通过法律规章的明文硬性规定,将新型医疗制度落在农村各处,“然而,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健康权的基本制度合作医疗仅仅规定在一些部门规章甚至政策中,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提高制度的刚性,已成为今后合作医疗发展的关键所在” ,换言之,农村医疗是我国医改的重要一环,切实关系到国家的问题、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农村医疗法律保障体系的制定、落实、推进和完善,则是农村医疗稳步、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

(二)医疗法律保障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我国农村的医疗法律保障并不是由旧制沿袭下来、得到逐步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是围绕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新确立的法律制度。由于新型农村医疗开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没有得到充分的推进。新型医疗改革扩充了几个方面:实行政府资助为主、农民缴费为辅的筹资机制;将大病统筹作为医疗制度的定位;提高医疗统筹的层次,在条件范围内以县为基本单位进行统筹;提高了农民自愿参加的自主性地位,以保证医疗制度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对贫困农民加强了扶住力度等等。这些医疗方面都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明文规定进行保障。就目前农村医疗法律保障体系的现状来看,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标准或统一执行的法规草案。各级乡镇政府虽然有一定的法规来确保医疗制度的实施,但是总体的医疗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如2003年《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江西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这些管理法规仅针对当地情况做了一般性的规范说明,原则性大于具体操作性,对权利、义务的细节内容没有做出详尽规定,难以发挥法律保障的切实作用。“法学界对农村合作医疗也没有研究。现阶段,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中,基本上是无法可依的状态。同时,这些规章制度普遍存在立法层次太低,缺乏权威性,而且主体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协调,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等缺陷。”

(三)医疗法律保障的水平较低,保障方面不够广泛

我国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相比,医疗体系实施的困难更大,面对的对象和状况更加复杂,农村地区除了一般的务农居民,还有长期流动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飞速发展,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农民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医疗保障、社会保险变成了他们能够顺利生存下去的最后一道防线;除此之外,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大量贫困家庭,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所要求的由农民自己缴费参保显然不适合以上贫困家庭。与城镇居民和职工相比,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远远落后,“针对农民的医疗保障,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像政府发起的一场运动,高潮过后就一切沉寂下来,甚至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解体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之前多达20余年间,农民除了自我救助和家庭保障外缺失任何来自外部的长效保障。” 医疗法律保障低、法律保障的范围不宽泛,这是现阶段农村医保法律体系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针对我国特色农村医疗法律制度的推进路径及完善方法

(一)国家加强立法工作,出台最高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法案

199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而2003年,卫生部三部委菜制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二者在文件定性上有明显的不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还尚属空白。“为了保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事业有效进行,正常有序地发展,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范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权利和义务;规范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 通过国家高层机构制定、颁布医疗立法的意义在于,通过最高形式的立法明确规定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基本形式,规范农村实施医疗保障体系的方式和手段,通过立法让农村新型医疗走上有法可依的规范化长足发展之路。目前我国农作的医疗形式主要有村办村管、乡村联办、村办乡管、乡办乡管四种,有合医合药、合医不合药、合药不合医三种内容,哪些地区适用哪种形式,何种情况适用何种方式,都需要在立法中进行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在具体地区实行医保时做到有条不紊。

(二)明确划分医疗立法的部门归类,加强对医疗体系的法律监督

对于不同的法律,立法机关需要做好分类,以便制定各个领域的不同法律规章并进行妥当管理。从理论上讲,一部法律法规通常只属于一个部门进行管辖,但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在构建的过程中,却遭到了属于行政法还是社会法的归类困难。这是我国农村医保法律迟迟没能生成一套完善、有效体系的重要原因之一。已经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日程、并即将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为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的确立指明了立法方向,由于二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农村医保立法有可能进入社会法部门中进行法律监管,但是《社会保险法(草案)》附则明确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为医疗法的实施提出了走向行政法的变通可能。不论是社会法还是行政法,国家在进行医疗立法时均要明确法律的部门划分,才能准确无误地找到责任承担人,明确、有效地对医疗体系进行法律监管和监督。

(三)通过法律形式严格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中的筹资方式和经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统筹方式是一大特点,为了切实保证医疗制度的落实展开,务必需要法律对医疗筹资的方式和运营做出明确规范。多数农村地区经济水平不发达,仅靠单一的筹资方式难以保证合作医疗顺利展开,所以,必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筹资方式的多样化,规定中央与地方对农村医疗的投入和财政支出额度,用法律明文规范医疗筹资中政府支持、集体补助、个人缴税的结合方法及比例,并且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进、落实情况,结合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状况,随时进行立法修订和补充。

应该从法律上规定农村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以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各地农村医疗管理组织应该在筹资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支出费用,“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地控制医疗报销比例,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报销比例可以稍低,但是不能低于30%,否则达不到医疗保险的目的。

(四)加快医疗法律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完善管理机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要加快医疗法律相关的配套体制建设,在全国农村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卫生医疗基础设施的建设,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完善计划生育奖惩制度,提高各类疾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村药品的网络信息资源分享渠道和供应网,同时建立与农村合作医疗相适应的网络化服务和一体式管理,“建立地、市、省一级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逐步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互联互换。” 同时要制定农民工社保基金跨省转移的法律法规,保证全国范围内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自由对接。逐步建立起农民社会保障管理的信用体制,通过法律完善相关体制的确立和应用,完善法律监管机制,对于流动的农民工做好灵活的管理方式,让法律制度为农民、农村服务。要加大法治和法律责任在农村医疗中所承担的责任,逐步建立起农村居民头脑中医疗法律保险的概念,在参与医保时有据、合法,如发生医疗纠纷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公正、公开的合理解决。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农村合作医疗 政府作用 演变与启示

The evolvement and revel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 to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Chinese villag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AbstractThe paper wants to show the importance of government function to villag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Through discover the of government function to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Chinese villag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and to analyze the impacts and indications from government functions in different history phases of villag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which will show us the road how to limit the roles of the government and to utilize its functions properly to develop the project of villag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under the new circumstance.

Key wordsvillag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government functionevolvement and indication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作为农业发展的主力军,其医疗健康保健问题却一直没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农民因病致穷,因病返穷的现象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社会文明前进的步伐。在历史上,第一次把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上升到政治高度并得到高度重视的政府是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为了改善我国农村医疗保健状况,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及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下,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可以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创立、发展与人民政府所起作用息息相关,不可分割。本文通过充分揭示政府在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这一历史进程中的作用演变,分析在不同地历史阶段政府作用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路径的重大影响以及由此带给我们的种种启示,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探讨如何恰当地定位政府角色,发挥我国政府在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历史沿革与政府作用演变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的历史沿革与政府作用的演变可以划分为三个主要的历史阶段:

1、抗战时期到农村合作化时期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萌芽与发展可以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有些解放区就出现过农民集资兴办农村合作医疗的现象。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广大农村在和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由群众自发集资创办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保健站和医疗站。而正真出现具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性质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在农业合作化高潮的1955年,当时的山西、河南、河北等省的农村在乡政府的领导下,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群众和医生共同筹资建立了医疗保健站,采用了所谓的“合医合防不合药”的合作医疗。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9年卫生部在山西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以及1965年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等,极大的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到1965年底,全国已有山西、湖北、江苏、广东、新疆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的部分县市实行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走向普及化。

2、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

1965年6月26日,针对农村医疗卫生的落后面貌,提出了著名的“六・二六”指示,要求卫生部“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为广大农民服务,解决长期以来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1966年8月10日,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合作医疗试点――湖北长阳县乐园公社杜家村卫生室挂名成立,村民每人每年交纳一元合作医疗费,再从农村集体公益金中人均提五毛钱,共同构成合作医疗基金。农民只需要交五分钱挂号费,吃药、看病、打针、治疗不再交钱。为了增强实力、减少开支,村集体划出一块土地,由村卫生室医生种植草药,自制中草药制剂。用所谓的一把草、一根针的原始医疗方式,基本解决了村民缺医少药的状况。1968年底对农村合作医疗经验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肯定,称赞“合作医疗好”,乐园公社的合作医疗经验在全国迅速推广。1978年全国五届人大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载入了《宪法》,1979年卫生部、农业部和财政部等部委根据《宪法》精神于联合下发了《农村健康保障章程》,到1980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从而历史性地解决了广大农村群众长期存在的“看病难”问题。

3、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21世纪初

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后,我国开始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也随之发生改变。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实施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原则,强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适度增加农民群众筹集比例,降低了农村公社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随着80年代农村改革的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来源日益枯竭,农村合作医疗站相继解体、停办或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据1985年全国十省45县的调查,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仅占9.6%,自费比例达到81%。一些地方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的问题不时出现,农村卫生条件急遽恶化,60年代已在中国农村灭绝的寄生虫病、传染病又死灰复燃。到了80年代后期,为了应对农村出现的医疗问题,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再次提出了“要稳定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但是各相关部门在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方式上意见不一。1997年,国家出台了合作医疗政策,仍然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相结合”原则,实际上“民办公助”的筹资模式已经演化为由农村居民承担主要的筹资对象。相关数据显示,国家财政在卫生事业费用中补助农村健康保障的费用1979年是1亿元人民币,1992年下降至3500万人民币,农民人均不足4分钱。2002年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了《减轻农民负担条例》,将“农村合作医疗”项目列为“交费”项目,作为增加农民负担的项目不允许征收,由此产生政策的前后矛盾,导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难以继续运转,大多数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趋于崩溃的境地。

二、不同历史阶段政府作用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路径影响的分析

从抗战时期到农村合作化时期这一阶段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自发的,广大农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内在需求成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的基础;基于这种内在需求,政府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决议,适度的引导与支持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这一阶段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从个别试点到逐步推广,直接反映了政府作用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的重要性,政府的推动作用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这一阶段让我们看到政府打造的制度基础和酝酿的政治环境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巨大推动作用。这一时期,我国农村普遍实施的以集体经济体制为主体的农村公社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建立了强有力的筹资、监管、运行等制度保障;同时政府及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与积极推动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影响和行政干预,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得到迅速推广,繁荣发展。

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21世纪初这一阶段我们不难发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从繁荣走向衰落,主要原因有:1、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致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组织运行基础农村公社趋向瓦解,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日趋没落,其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主要的输血功能也日益衰竭,而政府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没能建立一套保障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顺利发展的替代机制。2、政府实施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原则,强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由于失去了政府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强制政策,造成了合作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迅速下降,致使保险基金收不抵支,保障功能下降。3、政府对农村人均医疗保健费用支出自1979年以来实质上处于下降的通道(考虑农村人口增长和通货膨胀因素),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急遽恶化,政府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支持力度更显杯水车薪。4、政策出台多头,政令前后不一,部门间意见不统一,直接导致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混乱,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难以维持正常运作。

三、政府作用在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事业中的启示

通过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的探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曲折发展历程折射出我国政府作用对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重大影响力。由此,对比分析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的正负作用,结合在新时期发展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种种客观因素,我们得出如下启示:

1、政府适时制定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

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政府适时出台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壮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即将出台的重要历史时刻,如何保护参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各主体的积极性,规范各参与主体的个别行为,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稳定、持久、健康的运行,应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中出现的种种挑战,除了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客观上要求我国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

2、提高政府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重视程度,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从萌芽到发展壮大,从繁荣到逐渐衰落的历史轨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重视程度。政府重视不仅仅体现在政府直接对农村合作医疗加大人、财、物的公共财政投入,提升农村医疗卫生设施设备的软硬件水平,也体现在政府引导社会舆论关注农村医疗卫生的现状与急待解决的问题,提高广大农民参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认知度和积极性,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共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此外,有必要把农村医疗保健的改善程度纳入考核各级政府官员政绩评价指标中,加大考核比重,促使各级政府提高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重视程度,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顺利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3、突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政策性,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努力扩大保障覆盖率

如果过分强调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自愿参加、自由退出的保险方式,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将丧失其政策性因素,导致广大农民参与保险的自觉性下降,保险覆盖率随之下滑,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因此,必须认识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广大农民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公共产品,强调政府主导和投入是十分正当的;建立合理、持久的筹资机制要综合考虑不同区域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人均收入、人口结构与数量、医疗价格水平以及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等等因素的现状和未来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建立不同层次保障水平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强调政府投入的主导地位,农民集资为辅,才能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扩大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达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

4、改革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

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的,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虽然在某些时期,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管理有利于集聚各个部门的人、财、物力,发挥协同作战的优势,使政策能够在不同部门顺利贯彻落实。但是,如果部门之间协调不充分,意见不统一就容易造成各部门政策出台相互抵触,带来管理的混乱和低效率。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参与主体以及关系人,其中的利益关系纷繁复杂,盘根交错。如何协调各参与主体以及关系人内部和相互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各主体和关系人的行为,保证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平稳地运行,没有高效的管理体制是很难想象的。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占主导地位的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其他政府部门协助管理,避免政策多头,前后不一,从法律和体制上确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统一颁布和顺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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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为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经济纵横[J ],2006 (10 ):2~4.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12篇

论文关键词 农村 合作医疗 法律制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实行了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法律保障体系也随之建立、得到逐步推广。我国农村的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制度是为新时代的农作合作医疗体系而服务的,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农村特色,自实行以来,取得了优于传统医疗法律保障体制的效果。但是,新型医疗法律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信息时代的发展,农村地区对于我国的战略意义愈加重大,农村地区医疗法律保障推行和完善的脚步显得相对落后,并没有跟上时代需求。

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立法主要服务于我国现行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我国的农村医疗形式主要有两种,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前者是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颁布实施后,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之所以称之为“新型”,“主要源于官方的正式文件,当然也与诸如‘市场经济体制’、‘个人权利’、‘依法治国’、‘医疗卫生的标准化和法制化’等时代观念密切相关,它隐含着与过去的‘落后’观念和做法相分离的意思。” “以大病统筹为主”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制度定位,目的在于从看病吃药等费用方面解决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难题。因此,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牵涉到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二是对农民的医疗保障。现行的医疗法律保障体系正是围绕这两个基本方面展开,通过法律规章的明文硬性规定,将新型医疗制度落在农村各处,“然而,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健康权的基本制度合作医疗仅仅规定在一些部门规章甚至政策中,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提高制度的刚性,已成为今后合作医疗发展的关键所在” ,换言之,农村医疗是我国医改的重要一环,切实关系到国家的问题、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农村医疗法律保障体系的制定、落实、推进和完善,则是农村医疗稳步、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

(二)医疗法律保障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我国农村的医疗法律保障并不是由旧制沿袭下来、得到逐步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是围绕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新确立的法律制度。由于新型农村医疗开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没有得到充分的推进。新型医疗改革扩充了几个方面:实行政府资助为主、农民缴费为辅的筹资机制;将大病统筹作为医疗制度的定位;提高医疗统筹的层次,在条件范围内以县为基本单位进行统筹;提高了农民自愿参加的自主性地位,以保证医疗制度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对贫困农民加强了扶住力度等等。这些医疗方面都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明文规定进行保障。就目前农村医疗法律保障体系的现状来看,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标准或统一执行的法规草案。各级乡镇政府虽然有一定的法规来确保医疗制度的实施,但是总体的医疗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如2003年《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江西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这些管理法规仅针对当地情况做了一般性的规范说明,原则性大于具体操作性,对权利、义务的细节内容没有做出详尽规定,难以发挥法律保障的切实作用。“法学界对农村合作医疗也没有研究。现阶段,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中,基本上是无法可依的状态。同时,这些规章制度普遍存在立法层次太低,缺乏权威性,而且主体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协调,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等缺陷。”

(三)医疗法律保障的水平较低,保障方面不够广泛

我国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相比,医疗体系实施的困难更大,面对的对象和状况更加复杂,农村地区除了一般的务农居民,还有长期流动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飞速发展,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农民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医疗保障、社会保险变成了他们能够顺利生存下去的最后一道防线;除此之外,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大量贫困家庭,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所要求的由农民自己缴费参保显然不适合以上贫困家庭。与城镇居民和职工相比,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远远落后,“针对农民的医疗保障,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像政府发起的一场运动,高潮过后就一切沉寂下来,甚至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解体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之前多达20余年间,农民除了自我救助和家庭保障外缺失任何来自外部的长效保障。” 医疗法律保障低、法律保障的范围不宽泛,这是现阶段农村医保法律体系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针对我国特色农村医疗法律制度的推进路径及完善方法

(一)国家加强立法工作,出台最高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法案

199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而2003年,卫生部三部委菜制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二者在文件定性上有明显的不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还尚属空白。“为了保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事业有效进行,正常有序地发展,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范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权利和义务;规范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 通过国家高层机构制定、颁布医疗立法的意义在于,通过最高形式的立法明确规定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基本形式,规范农村实施医疗保障体系的方式和手段,通过立法让农村新型医疗走上有法可依的规范化长足发展之路。目前我国农作的医疗形式主要有村办村管、乡村联办、村办乡管、乡办乡管四种,有合医合药、合医不合药、合药不合医三种内容,哪些地区适用哪种形式,何种情况适用何种方式,都需要在立法中进行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在具体地区实行医保时做到有条不紊。

(二)明确划分医疗立法的部门归类,加强对医疗体系的法律监督

对于不同的法律,立法机关需要做好分类,以便制定各个领域的不同法律规章并进行妥当管理。从理论上讲,一部法律法规通常只属于一个部门进行管辖,但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在构建的过程中,却遭到了属于行政法还是社会法的归类困难。这是我国农村医保法律迟迟没能生成一套完善、有效体系的重要原因之一。已经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日程、并即将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为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的确立指明了立法方向,由于二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农村医保立法有可能进入社会法部门中进行法律监管,但是《社会保险法(草案)》附则明确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为医疗法的实施提出了走向行政法的变通可能。不论是社会法还是行政法,国家在进行医疗立法时均要明确法律的部门划分,才能准确无误地找到责任承担人,明确、有效地对医疗体系进行法律监管和监督。

(三)通过法律形式严格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中的筹资方式和经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统筹方式是一大特点,为了切实保证医疗制度的落实展开,务必需要法律对医疗筹资的方式和运营做出明确规范。多数农村地区经济水平不发达,仅靠单一的筹资方式难以保证合作医疗顺利展开,所以,必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筹资方式的多样化,规定中央与地方对农村医疗的投入和财政支出额度,用法律明文规范医疗筹资中政府支持、集体补助、个人缴税的结合方法及比例,并且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进、落实情况,结合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状况,随时进行立法修订和补充。

应该从法律上规定农村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以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各地农村医疗管理组织应该在筹资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支出费用,“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地控制医疗报销比例,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报销比例可以稍低,但是不能低于30%,否则达不到医疗保险的目的。

(四)加快医疗法律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完善管理机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要加快医疗法律相关的配套体制建设,在全国农村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卫生医疗基础设施的建设,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完善计划生育奖惩制度,提高各类疾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村药品的网络信息资源分享渠道和供应网,同时建立与农村合作医疗相适应的网络化服务和一体式管理,“建立地、市、省一级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逐步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互联互换。” 同时要制定农民工社保基金跨省转移的法律法规,保证全国范围内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自由对接。逐步建立起农民社会保障管理的信用体制,通过法律完善相关体制的确立和应用,完善法律监管机制,对于流动的农民工做好灵活的管理方式,让法律制度为农民、农村服务。要加大法治和法律责任在农村医疗中所承担的责任,逐步建立起农村居民头脑中医疗法律保险的概念,在参与医保时有据、合法,如发生医疗纠纷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公正、公开的合理解决。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13篇

一九五六年以后,我国实现了农业合作化,集体经济在农村占统治地位。集体经济不论富裕程度如何,每年的纯收入都要按规定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益金。公益金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福利基金,其中有一部分用于解决农民的医疗福利问题,形成了社会主义的集体医疗福利制度。

六十年代以后,我国农村的集体医疗福利制度主要采取合作医疗的形式。从原则上讲,合作医疗是建立在自愿互利、互助互济基础上的一种社会主义集体医疗福利制度。不论合作医疗采取什么具体形式,它均可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1、合作医疗站的财产是集体财产。

2、医生和卫生员的劳动报酬由集体经济支付。

3、治疗费由个人与公益金共同负担多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公益金负担多些,集体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公益金负担少些。

包括以三项内容的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好形式。目前在我国各,还有 地方保留着这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当然,它还有待于进一步巩固与完善。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继续推广。

但是,应该指出,再好的药方也不能包治百病,我国农村土地辽阔,人口众多,推广合作医疗,一切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这是一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合作医疗只是集体医疗福利的一种形式,它有优点,也有一些缺点。合作医疗的优点使它继续在一些乡村存在与发展;它的缺点使它从许多乡村消失,被集体医疗福利的其他形式所代替。这是近几年来,农村医疗制度发展的事实。实践证明,合作医疗制度有下列弊病:

第一、“包”的程度超过了集体经济的负担能力。集体经济单位本来就没有多大力量,硬要去包,只好包“一根银针,一包草药”,其结果,不是显示合作医疗的优越性,反而降低了合作医疗在农民心目中的威信。

第二、没有处理好经济利益关系。从原则上讲,合作医疗是自愿互得,互助互济,但是,在动乱年代里,并没有真正贯彻自愿的原则,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也没有充分贯彻民主的原则。少数人以权谋私,多数群众没得到实惠。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以后,农民自然不愿继续实行这种徒有虚名的合作医疗。

第三、免费项目过多。这就鼓励了家民争相使用合作医疗基金,“不用白不用”,使有限合作医疗基金很快就花光了,没有用在刀刃上,有了真正需要帮助的病人,却因合作医疗基金早已用光,爱莫能助。

第四、利用运动推广合作医疗,水分不少。一些社队在文革期间并没有真正实行“合作医疗”,却用合作医疗的名义去应付上级,一旦运动过去,自然恢复本来面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逐步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行了联产计酬责任制,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某些形式主义的合作医疗的消失是意料中之事,不足为怪,也不足为惜。就卫生部门来说,应该做的工作是认真研究一下合作医疗制度在这么多乡村里消失的原因是什么?在今后,我们应该从中吸取什么值得记取的教训。

合作医疗在我国农村许多地方消失了,但并不等于这些乡村就不存在集体医疗福利制度了。只在这些地方仍不改变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只要集体经济继续保持公益金制度,那就仍然存在着某种形式的集体医疗福利。

1、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例如沿海的渔业队,城郊的蔬菜队和乡办企业比较发达的地主,经济上继续实行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相应地存在由公益金负担的集体医疗制度。这些具体医疗机构的设备、资金和医务人员的工资由集体负担,劳动者及其家属看病,在费用上不同程度的享受减免优待,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要求村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这种形式的集体医疗福利已十分近似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险医疗制度,也可以算为农民集体劳保医疗制度。

2、在一些普遍推行联产计酬责任制的乡村,如果经济上比较富裕,公益金继续负担医务室设备、资金儿医务人员的工资。村卫生所实行集体承包或个人承包,由乡村与医务人员签订承包合同,村民看病免收劳务费,但需自付药费。外出看病,由病人自付。有困难可以申请补助与救济。

3、有些乡村公益金实力薄弱,往往由村民和医务人员之间签订医疗承包合同,按人或按户缴纳一定的医疗费,患病时免收劳务费,村民之间实际上仍有某种程度的互相合作。

4、有一些乡村对医务人员从事防保工作实行补贴,从事医务工作则完全靠收费补偿,有的医务人员,还要向乡村提供积累,乡村则负责医务室的维修、支付水电缆和负责取暖用煤等开支。

5、也有一些乡村继续保持比较典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公益和村民个人分别承担合作医疗基金。

总之,由于体制改革并没有改变农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因此,尽管在十年动乱期间流行的那种以“一根银针”和“一包草药”为标志的低水平的合作医疗已不多了,但是,仍然存在着多种不同形式的集体医疗福利。那种认为低水平的合作医疗形式的消失就意味着农民不再享受集体医疗福利的估计是不恰当的;同样,那种认为在过去实行合作医疗时,农民享有较多医疗福利,这种估计也不一定符合各地的实际。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实行的农民集体医疗制度,除少数比较富裕的地方以外,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集体福利水平,尚示达到劳动保险的水平。就是说,还不能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物质保障。因此,目前农民享有的集体医疗福利,是一种不完善的集体医疗福利。即使是那种合作医疗基金一年一筹,专款专用,有钱就报销,钱用光了就拉倒的合作医疗,也不能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充分的物质保障。因此,这仍然只是一般的集体医疗福利,还够不上集体医疗保险的水平。

大家知道,我国广大农村的集体经济多数是以村为单位,人口一至二千人,公益金不过几千元、几万元。在这样薄弱的经济基础,仅靠一个村的经济力量,承担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保障,是有困难的 就目前我国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和农村人口疾病构成的变化看,一个村里千余口人,如果有了几个肿瘤病人、心血管疾病病人,或发生了急性传染病,就可能耗尽有限的医疗福利基金。这是我国集体医疗福利不容易发展为集体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在我国农村现有的经济基础上,并不是一定办不起集体医疗保险制度。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对于什么是医疗保险,什么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所谓集体医疗保险,就是试图利用集体的力量,在个遇到负担不起医药费用的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而我们过去搞的各种形式的集体医疗福利制度,包括合作医疗制度,是有一些问题的。

第一,目前实行的各种集体医疗福利,首先不是对风险提供保障,而是对非风险提供福利,比如说,医生的劳务费,每诊次一用钱,一根银针、一包草药、少许土霉素、几针青霉素、处方费、打针、小手术,这些劳务与商品,每次耗几毛钱、几元钱、十几元钱,对于病人来说,还不致于构成威胁。况且,这类常见病、多发病对于每个农民家庭来说,并不是无法预测的,一个家庭只要有孩子、妇女、老人,总要看病吃药。如果说集体力量雄厚,能够提供上述福利,自然很好,但是,这并不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因为,就我国大多数农民家庭来说,还是负担得起的。

第二,我们往往用全民所有制的劳动保险作为模式来思考问题,片面要求完全免费,似乎只有完全免费才算保险。其实,保险只是在个负担不起的时候提供经济上保障。因此,首先应该个人负担,在负担不起,发生困难的时候,才由集体医疗保险予以保障。因此,农村集体医疗保险的目标,应该是当农民发生危急重病或某些指定的慢性病需要支付大量医疗费用时提供经济保障。据我们对黑龙江省宁安县和北京通县的调查,农民危急重病患率分别为1.2‰和0.4‰;农民人均住院天数分别为0.36天和0.88天,这就是我们需保险的主要范围,首先由病人自己负担,在负担有困难时,再由集体医疗保险予以保障。

我认为,就我国目前大多数乡村来说,只要人均收入有200元以上,实行上述集体医疗保险从经济上看是得通的。但是,如想实行类似公费医疗、劳保医疗那样的医疗福利加保险的话,就是人均收入500元以上,也有困难。目前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超支,费用水平不断上升,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累见不鲜,急需改革。农村实行集体医疗保险,一定不要步城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之后尘。

集体医疗保险是解决农民在患病时,经济上负担不起的困难的一个办法,但不是最优的办法。它有以下几个缺点: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劳动力不过数百人,每年的公益金有限。即使动员村民每人缴纳几元钱的合作医疗费,经济实力仍然不够雄厚,少数人发生的困难还不易在多数人中分摊到无足轻重的水平。

第二、集体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由集体制定,集体制订的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易受人事变迁的影响,因此,参加保险的农民缺乏安全感,心里没有底。他们可以把数以千计、万计的货币存入国家银行,而心里很有底,但作为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农村合作医疗站,心里却不踏实。

第三、在一村子的范围内,都是左邻右舍,亲联亲,有的问题很难秉公处理,特别是看病吃药的问题,更是如此。谁管集体医疗基金,谁都不好办。

所以,最优的选择是试办农民社会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不同于集体保险。社会保险除了具有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物质保障这一基本内容外,还具有下列四个特点:范围普及到整个社会;资金进行社会统筹;保障实行社会立法;工作由社会管理。社会医疗保险无差别地对待全体人民,农民群众可以个或集体参加保险,资金筹集可以实行“国家资助、集体多拿,个人少付”三结合的方式,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国家财政和卫生部门的统一规划下筹集。为了保护参加保险的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要制订相应的法规,以保证医疗保障的切实贯彻执行;对于玩忽职守,假公济私,以及新老不正之风要加强教育,必要时依靠法律给予打击。

社会主义的社会医疗保险协会应该是非营利的社会福利事业,但也要实行经济核算,要管好保险基金,维护国家保险的信誉,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根据国国情,试办农民健康保险设想:1、负担比例可以是:财政25%,企业与集体经济50%,个人25%。2、投保单位:乡办企业、自然村或村民委员会。3、保者:中国农民健康保险协会。它由政府代表、农民代表、专家代表组成委员会,审议有关保险业务。4、保险给付项目包括住院治疗的危急重病,需住院治疗的外伤,独生子女的生育,经指定的一些重要的慢性病,例如肺结核,虽不住院也可以列入给付项目。5、投保金额比照农民每个劳动力的净收入或工资收入水平计算,保险费率可按3~5%左右计算。6、投保金额2/3由投保单位负担,1/3由个负担。7、试行医疗保险的乡、村,卫生院划归医疗保险协会管理,卫生院的经费补助也由医疗保险协会决定。8、乡一级医疗保险协会是初级独立核算单位,要努力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14篇

 

 

一九五六年以后,我国实现了农业合作化,集体经济在农村占统治地位。集体经济不论富裕程度如何,每年的纯收入都要按规定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益金。公益金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福利基金,其中有一部分用于解决农民的医疗福利问题,形成了社会主义的集体医疗福利制度。

六十年代以后,我国农村的集体医疗福利制度主要采取合作医疗的形式。从原则上讲,合作医疗是建立在自愿互利、互助互济基础上的一种社会主义集体医疗福利制度。不论合作医疗采取什么具体形式,它均可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合作医疗站的财产是集体财产。

2、医生和卫生员的劳动报酬由集体经济支付。

3、治疗费由个人与公益金共同负担多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公益金负担多些,集体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公益金负担少些。

包括以三项内容的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好形式。目前在我国各,还有  地方保留着这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当然,它还有待于进一步巩固与完善。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继续推广。

但是,应该指出,再好的药方也不能包治百病,我国农村土地辽阔,人口众多,推广合作医疗,一切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这是一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合作医疗只是集体医疗福利的一种形式,它有优点,也有一些缺点。合作医疗的优点使它继续在一些乡村存在与发展;它的缺点使它从许多乡村消失,被集体医疗福利的其他形式所代替。这是近几年来,农村医疗制度发展的事实。实践证明,合作医疗制度有下列弊病:

第一、“包”的程度超过了集体经济的负担能力。集体经济单位本来就没有多大力量,硬要去包,只好包“一根银针,一包草药”,其结果,不是显示合作医疗的优越性,反而降低了合作医疗在农民心目中的威信。

第二、没有处理好经济利益关系。从原则上讲,合作医疗是自愿互得,互助互济,但是,在动乱年代里,并没有真正贯彻自愿的原则,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也没有充分贯彻民主的原则。少数人以权谋私,多数群众没得到实惠。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以后,农民自然不愿继续实行这种徒有虚名的合作医疗。

第三、免费项目过多。这就鼓励了家民争相使用合作医疗基金,“不用白不用”,使有限合作医疗基金很快就花光了,没有用在刀刃上,有了真正需要帮助的病人,却因合作医疗基金早已用光,爱莫能助。

第四、利用运动推广合作医疗,水分不少。一些社队在文革期间并没有真正实行“合作医疗”,却用合作医疗的名义去应付上级,一旦运动过去,自然恢复本来面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逐步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行了联产计酬责任制,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某些形式主义的合作医疗的消失是意料中之事,不足为怪,也不足为惜。就卫生部门来说,应该做的工作是认真研究一下合作医疗制度在这么多乡村里消失的原因是什么?在今后,我们应该从中吸取什么值得记取的教训。

 

 

合作医疗在我国农村许多地方消失了,但并不等于这些乡村就不存在集体医疗福利制度了。只在这些地方仍不改变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只要集体经济继续保持公益金制度,那就仍然存在着某种形式的集体医疗福利。 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例如沿海的渔业队,城郊的蔬菜队和乡办企业比较发达的地主,经济上继续实行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相应地存在由公益金负担的集体医疗制度。这些具体医疗机构的设备、资金和医务人员的工资由集体负担,劳动者及其家属看病,在费用上不同程度的享受减免优待,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要求村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这种形式的集体医疗福利已十分近似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险医疗制度,也可以算为农民集体劳保医疗制度。

2、在一些普遍推行联产计酬责任制的乡村,如果经济上比较富裕,公益金继续负担医务室设备、资金儿医务人员的工资。村卫生所实行集体承包或个人承包,由乡村与医务人员签订承包合同,村民看病免收劳务费,但需自付药费。外出看病,由病人自付。有困难可以申请补助与救济。

3、有些乡村公益金实力薄弱,往往由村民和医务人员之间签订医疗承包合同,按人或按户缴纳一定的医疗费,患病时免收劳务费,村民之间实际上仍有某种程度的互相合作。

4、有一些乡村对医务人员从事防保工作实行补贴,从事医务工作则完全靠收费补偿,有的医务人员,还要向乡村提供积累,乡村则负责医务室的维修、支付水电缆和负责取暖用煤等开支。

5、也有一些乡村继续保持比较典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公益和村民个人分别承担合作医疗基金。

总之,由于体制改革并没有改变农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因此,尽管在十年动乱期间流行的那种以“一根银针”和“一包草药”为标志的低水平的合作医疗已不多了,但是,仍然存在着多种不同形式的集体医疗福利。那种认为低水平的合作医疗形式的消失就意味着农民不再享受集体医疗福利的估计是不恰当的;同样,那种认为在过去实行合作医疗时,农民享有较多医疗福利,这种估计也不一定符合各地的实际。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实行的农民集体医疗制度,除少数比较富裕的地方以外,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集体福利水平,尚示达到劳动保险的水平。就是说,还不能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物质保障。因此,目前农民享有的集体医疗福利,是一种不完善的集体医疗福利。即使是那种合作医疗基金一年一筹,专款专用,有钱就报销,钱用光了就拉倒的合作医疗,也不能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充分的物质保障。因此,这仍然只是一般的集体医疗福利,还够不上集体医疗保险的水平。

大家知道,我国广大农村的集体经济多数是以村为单位,人口一至二千人,公益金不过几千元、几万元。在这样薄弱的经济基础,仅靠一个村的经济力量,承担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保障,是有困难的  就目前我国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和农村人口疾病构成的变化看,一个村里千余口人,如果有了几个肿瘤病人、心血管疾病病人,或发生了急性传染病,就可能耗尽有限的医疗福利基金。这是我国集体医疗福利不容易发展为集体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在我国农村现有的经济基础上,并不是一定办不起集体医疗保险制度。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对于什么是医疗保险,什么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所谓集体医疗保险,就是试图利用集体的力量,在个遇到负担不起医药费用的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而我们过去搞的各种形式的集体医疗福利制度,包括合作医疗制度,是有一些问题的。

第一,目前实行的各种集体医疗福利,首先不是对风险提供保障,而是对非风险提供福利,比如说,医生的劳务费,每诊次一用钱,一根银针、一包草药、少许土霉素、几针青霉素、处方费、打针、小手术,这些劳务与商品,每次耗几毛钱、几元钱、十几元钱,对于病人来说,还不致于构成威胁。况且,这类常见病、多发病对于每个农民家庭来说,并不是无法预测的,一个家庭只要有孩子、妇女、老人,总要看病吃药。如果说集体力量雄厚,能够提供上述福利,自然很好,但是,这并不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因为,就我国大多数农民家庭来说,还是负担得起的。

第二,我们往往用全民所有制的劳动保险作为模式来思考问题,片面要求完全免费,似乎只有完全免费才算保险。其实,保险只是在个负担不起的时候提供经济上保障。因此,首先应该个人负担,在负担不起,发生困难的时候,才由集体医疗保险予以保障。因此,农村集体医疗保险的目标,应该是当农民发生危急重病或某些指定的慢性病需要支付大量医疗费用时提供经济保障。据我们对黑龙江省宁安县和北京通县的调查,农民危急重病患率分别为1.2‰和0.4‰;农民人均住院天数分别为0.36天和0.88天,这就是我们需保险的主要范围,首先由病人自己负担,在负担有困难时,再由集体医疗保险予以保障。

我认为,就我国目前大多数乡村来说,只要人均收入有200元以上,实行上述集体医疗保险从经济上看是得通的。但是,如想实行类似公费医疗、劳保医疗那样的医疗福利加保险的话,就是人均收入500元以上,也有困难。目前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超支,费用水平不断上升,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累见不鲜,急需改革。农村实行集体医疗保险,一定不要步城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之后尘。

 

 

集体医疗保险是解决农民在患病时,经济上负担不起的困难的一个办法,但不是最优的办法。它有以下几个缺点: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劳动力不过数百人,每年的公益金有限。即使动员村民每人缴纳几元钱的合作医疗费,经济实力仍然不够雄厚,少数人发生的困难还不易在多数人中分摊到无足轻重的水平。

第二、集体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由集体制定,集体制订的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易受人事变迁的影响,因此,参加保险的农民缺乏安全感,心里没有底。他们可以把数以千计、万计的货币存入国家银行,而心里很有底,但作为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农村合作医疗站,心里却不踏实。

第三、在一村子的范围内,都是左邻右舍,亲联亲,有的问题很难秉公处理,特别是看病吃药的问题,更是如此。谁管集体医疗基金,谁都不好办。

所以,最优的选择是试办农民社会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不同于集体保险。社会保险除了具有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物质保障这一基本内容外,还具有下列四个特点:范围普及到整个社会;资金进行社会统筹;保障实行社会立法;工作由社会管理。社会医疗保险无差别地对待全体人民,农民群众可以个或集体参加保险,资金筹集可以实行“国家资助、集体多拿,个人少付”三结合的方式,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国家财政和卫生部门的统一规划下筹集。为了保护参加保险的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要制订相应的法规,以保证医疗保障的切实贯彻执行;对于玩忽职守,假公济私,以及新老不正之风要加强教育,必要时依靠法律给予打击。

社会主义的社会医疗保险协会应该是非营利的社会福利事业,但也要实行经济核算,要管好保险基金,维护国家保险的信誉,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根据国国情,试办农民健康保险设想:1、负担比例可以是:财政25%,企业与集体经济50%,个人25%。2、投保单位:乡办企业、自然村或村民委员会。3、保者:中国农民健康保险协会。它由政府代表、农民代表、专家代表组成委员会,审议有关保险业务。4、保险给付项目包括住院治疗的危急重病,需住院治疗的外伤,独生子女的生育,经指定的一些重要的慢性病,例如肺结核,虽不住院也可以列入给付项目。5、投保金额比照农民每个劳动力的净收入或工资收入水平计算,保险费率可按3~5%左右计算。6、投保金额2/3由投保单位负担,1/3由个负担。7、试行医疗保险的乡、村,卫生院划归医疗保险协会管理,卫生院的经费补助也由医疗保险协会决定。8、乡一级医疗保险协会是初级独立核算单位,要努力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农村;医保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0-0236-02

近年来,医疗保险覆盖面在逐步扩大,很多农民们也都加入到了参与医疗保险的队伍中。投保无疑能给农民们带来巨大影响,在面临高额医药负担时,是真正能够给农民们带来实质性帮助的措施之一。我国的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改善农村的医疗现状,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1 调研方法

本次调查立足于台州农村的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以问卷调查为主,以访问调查为辅,以随机选取得椒江的上京村、路桥的士岙村、三门的长浦庄村以及温岭的陈家宅村四个村为样本展开调查,按不同年龄分别发放问卷100份,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400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因为考虑到年龄太小和太大的村民对农村医疗保险不是很熟悉和了解,因此更加侧重于20~60岁之间的村民的看法和反映以保证问卷的有效性。

2 调研分析

2.1 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度不高

通过分析调研结果可知,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表示很满意和满意的分别为13%和24%,其中49%的人表示一般,而还有12%的村民反映不满意,2%的人反映很不满意;这足以说明农村医疗保险体系还得不到广大农民的认同,如图1。

由此知道,农村医疗保险体系在落实和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2 相关部门对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严重缺乏

在对相关部门对农村医疗保险的宣传的调查中。呈现出一个严峻的事实。其中55%的农民都选择了选项中的不宣传,有力地说明了相关部门如乡镇政府或村委在保障医疗保险得到落实方面做得不够好,因为宣传不到位,农民对这项制度也就不了解,也就无法信任它,到最后农民是基本享受不到这种保障。

另外,有18%的人反映相关部门是通过海报和传单来宣传的,18%的人表示是通过口头宣传的,并且很多村民反映虽然这是一种最蹩脚也是最原始的宣传,但由于很多村民不太识字(在这次的调查人群中。就有9%的人是文盲。而分别有13%和22%的人学历是小学和初中)所以相比之下这种方式比较受欢迎,也普遍反映效果较好。还有9%的人表示自己村是通过其他一些方式来进行宣传的。

2.3 农村医疗保险中个人所承担费用偏离

农民是一个十分重视既得利益的群体,期望着最少的付出获得尽可能多的回报,调查显示,农民期待合作医疗能够报销60%~100%的医药费用,然而截至2004年6月底,全国4194万人次13.94亿元的医药报销费用占筹资总额的46.14%,住院医药费用平均有27.25%得到报销,实际的报销比例与期望的巨大差距使农民心理产生一种失衡的矛盾,直接影响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在对医疗保险个人所承担的费用的合适程度的调查中,分别10%和29%的人分别反映过高和高,占将近50%的比例,47%的人表示基本适合,而只有分别为2%的人选择了低和太低。这足以说明医疗保险中个人所承担的费用偏高,这会导致下面提到的有些问题。

2.4 现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亟待改善

调查结果显示最严重的缺陷是政府宣传力度不够,这个问题已经在上面强调过,所以不再赘述。其次是普遍反映农民的受益面窄,占20%。还有分别为16%、15%和15%的人表示常见病多数不在保险范围内、手续多。成本高以及政策透明度低。前面两个其实也是主要的原因,据我们调研小组的个人访谈来看,很多农民反映大多数常见病都不在报销范围之内,投保就会有点被骗钱的感觉,虽然我们都清楚,医疗保险制度完全是为了能让农民受益而制定实施的,但最后使有些农民得出这个结论便是制度的失败所在了。由图3可以看出,还有都为5%的人表示政府管理力度不够和投保费用高,另外2.7%的村民选择了其他。由此可知,医疗保险制度的瓶颈其实不仅在于制度本身,更在于人为因素,主要是各部门在保障制度良好落实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够完善。这个问题也可以从其他因素对投保需求得影响来说明,如图2所示,家庭年人均收入对是否参加农村医疗保险投保没有很大的影响。其中除了年人均收入2000元以下的农民表示不参加投保的比表示参加投保的要多,其他的表示参加投保的都要比表示不参加投保的多很多。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家庭收入支出中的比例并不低,医疗支出不仅是每个农民甚至可以说是每个生命个体健康发展必需的,但对农民而言医疗消费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消费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的、随机的,在经济不宽裕的情况下要农民对潜在的医疗风险进行预期支付,是部分农民不会接受的选择。

2.5 医疗保险政策得不到落实是农民不参保的主要担心原因

通过对在调查过程中表示不参保的村民的进一步调查,他们不参保原因的结果显示,如图4分别有10.7%、15%、20%和6%的村民表示担心管理存在漏洞、害怕得不到保险赔偿、不了解内容和程序以及政策不稳定,总结一下,其实就是农民担心农村医疗保险政策得不到落实。他们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尤其是在对政策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出了状况也不知道该如何去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所以干脆就不拿出这个钱。

另外,还有15%的人表示投保没有足够的资金。这是出乎意料的,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还太浅了。只有7.7%和5%的人反映投保没有足够的资金和在外务工的医疗费用不能回户籍地报销,这分别是个人的经济原因和政策政策所存在的一点漏洞。

3 措施

针对调查分析的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几条措施:

(1)重视医卫知识宣传,促进全民健康意识,提高健康水平。

(2)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普及医疗保险。尤其是社保性质的医疗保险。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医保改革的意义讲透内容讲清,政策讲准。按国力发展水平,在国力资助下逐步覆盖全民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3)重视疾病治疗标准化指导。如住院天数、医卫服务、高效药物、高效设备、指导价格都应有国内外统计数据反馈给医院及保险机构并对外公布,促进提高医卫效率,促使大病治疗费用下降。

(4)医卫管理部门及保险机构应与消费者保护协会加强对医卫机构的监督,反对一切不正当行为。保证医保费用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