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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论文

环保政策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变革

一、引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十七大已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建设良性循环的生态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农业建设的一项基本方针。我国自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村镇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经历了起步阶段到停滞阶段,再到恢复和发展阶段,然后是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最后是快速发展阶段。生态农业建设、环境保护和绿色食品生产得到了重视和加强,促使我国农业经济继续保持了稳定增长的良好态势。

二、我国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和制度的变革

(一)起步阶段(1949年至“”初期)

我国成立之初,国民经济有了迅速发展,经济效益有了较大提高。与此同时,国家在保护和改善村镇生态环境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虽然在法规建设方面还没有提出专门的村镇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但在国家的一些重要文献中做出了相关规定。如1957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暂行纲要》中,就包含了一些村镇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推动了村镇生态环境方面的建设,在农村兴修水利、道路建设、植树造林、防治水土流失、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村镇居民身体健康水平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

(二)停滞阶段(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

该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发生了重大变化,给村镇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在胜利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后,对经济发展改变了原来稳步发展的战略,实行一种急于求成的冒进战略。如大炼钢铁,滥挖滥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了村镇生态环境。尤其是一段时期,关于村镇等领域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被当作资本主义和修正主义的“管、卡、压”受到批判和否定。农业生产方面,在当时极左的思想引导下,推行“以粮为纲”、“牧民不吃亏心粮”等政策,全国各地大规模开垦荒地,大片毁林、毁草开荒造田,我国森林和草原生态状况急剧恶化,破坏了农业生产生态系统,导致了生态环境恶性循环。

以总理为代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主张以及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给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转折点。197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这次会议拉开了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序幕。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重点讨论、研究了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10条措施,同时,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若干规定》。随后,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条例、规定和标准。1974年,国务院及大多数省市分别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环保机构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从1974-1976年,在污染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全国在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整治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同时,也为全国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恢复和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20世纪90年代初)

该时期,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时期出台。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的我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今后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崭新时期。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对象和任务,将农村列为法律保护的环境要素。1983年12月31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城乡建设、环境建设要同步发展,并提出到20世纪末乡村环境和城市环境一起达到清洁、优美、安静的目的。为此,国家采取了几项重要措施。1983年1月11日,国务院决定停产六六六、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针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带来的污染问题,1983年6月召开了全国县(区)环境保护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出选择无污染、低污染工业的工业产品结构,注意合理布局,制止污染转移和对有污染工业实行“三同时”规定等经验。根据这些经验,国务院及时做出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将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正式列入国家工作。1984年5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生态农业,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山区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以发挥地利优势。口粮不足的,由国家销售或赊销”。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溃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素”。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村镇生态环境的法规。如《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村镇规划原则〔试行〕》、《农药登记规定》、《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水土保护工作条例》、《渔业法》等,村镇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有了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我国村镇生态环保工作进入到恢复和发展阶段。

(四)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20世纪末10年)

20世纪末,我国村镇生态环保进入到了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1991年6月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全国自然资源保护法规之一,用法律形式将水土保持工作固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后14个月,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同时,各省也先后制定并出台了配套法规,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贯彻执行进入到可操作阶段。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我国的村镇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

1993年国家环保局公布了《乡镇企业污染重点控制行为和重点区域名单》,将18个行业列为重点控制的污染行业,并根据污染轻重和危害大小,分为禁止从事生产的行业、严格限制的行业、重点控制的行业,437个县市区镇被列为重点污染区域,其重点地区有159个。1994年,农业部决定在全国4亿公顷草牧场上推广内蒙古阿鲁科乐沁旗有偿使用草场的经验,有25个省区约7200万公顷草地范围落实了不同形式的草地有偿承包责任制。

1998年,长江流域的特大洪水和沙尘暴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加上由于粮食的连年丰产等因素,促使国家最终启动了退耕还林工程。2000年中央2号文件将退耕还林列为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要点之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实施。其中规定2000年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14个省、区、市以及兵团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同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退耕工作要明确责任,完善政策,健全种苗供应机制,严格检查监督,确保质量。

这一时期,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并下发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村经济司的《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一文,对我国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我国世纪优先发展项目计划也将涉及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放于首位,如特别重视工业、农业发展及能源建设中的环境无害化技术与示范项目,优先安排环境污染控制、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方面的重大项目。期间,我国政府开展了一系列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就,如五大生态工程、灭荒工程、治沙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草地建设、小流域治理等。

(五)快速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进入21世纪,我国村镇生态环保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十五”期间,先后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把加强村镇生态保护和建设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自然生态恢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村镇生态保护监管与执法工作得到加强。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107个地区开展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大了对村镇的生态监管与执法检查力度,村镇环境污染防治得到重视。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印发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联合建设部颁布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制定了《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会同商务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有机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命名了一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十一五”期间,我国大力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综合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巩固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计划到2010年,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初步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重点区域农村面源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省、市、县、乡镇和村相应级别的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得到提高,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提供坚实的生态安全保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自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村镇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村镇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为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后,我国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以农村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R].国家环保总局,2007-11-26.

2、吴雪.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初探[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

环保政策论文范文第2篇

作者简介:彭向刚,教授,博导,主要研究方向为服务型政府和行政执行力。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动力机制研究”(编号:12C017)。

摘要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提高环境保护政策的执行力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目前的挑战是: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政策的执行效能。近年来,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但全国仍有20多个省出现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癌症村”。这表明农村环保政策执行不力问题十分突出。本文分析了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认为地方政府对落实农村环保政策重视不够,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惯性运作,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偏差,环保政策执行资源有限农民与污染企业博弈能力不足,以及企业治污成本的外部化等,是其主要原因。提出的主要应对措施包括: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官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增加环保部门的执行资源,增强农民的博弈能力,改变企业污染的成本收益值。

关键词环境保护;政策执行;农村;“癌症村”

中图分类号X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3)07-0013-09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7.003

党的十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这对于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而努力提高环保政策的执行力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尤其是农村环保政策的执行效能。因为在我国农村占国土面积的60%以上,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50%以上,因而农村的环境保护政策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更具独特地位与重要价值。为此,本文通过分析农村环保政策执行不力的问题表现及其根源,以期深入探寻提高农村环保政策执行力的有效途径。

1环保政策在农村执行不力的主要表现――“癌症村”的出现近年来,中央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法规和政策,例如,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务院了《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并出台了“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农村环保策略和实施方案,对地方政府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2008年在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2009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我国要进一步推进生态建设,推进农村环境治理。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强调,要推进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严格禁止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扩散。这些都表明中央政府意识到了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加强农村的环境保护,强化农村的生态文明建设。

然而相关报道显示,截至2007年全国仍有2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现“癌症村” [1],截至2009年,中国大陆地区除、青海、甘肃、宁夏4省份尚未发现“癌症村”外,其余省份出现了超过247个“癌症村”,90%以上的“癌症村”是由于化工厂、印染厂、造纸厂等企业污染环境而产生的,多集中在污染严重的厂矿周围和河流沿岸,因而呈现出多中心集中的形态[2]。而据刘丽的统计,近年来,中国“癌症村”的总数达450多个,往往丛集在污染水道的两旁或工业园区的下游贫困地区[3]。有研究表明,“几乎一切癌症看来都是由环境引起的”[4],我国的“癌症村”和环境污染有密切的关系,大多因生活环境遭到污染所致[5]。大量“癌症村”的存在说明,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的环境保护重视不够,执行环保政策措施不力,效果不佳,导致部分农村生态系统被严重破坏,农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亟待加强。

2环保政策在农村执行不力的主要原因分析据萧谷同志在《人民日报》2013年3月31日《补齐乡村环保短板》一文披露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农村每年生产约2.8亿t生活垃圾、90多亿t生活污水,农村的污染排放已占到全国污染排放的“半壁江山”。这充分说明环保政策在农村执行不力的严重状况。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复杂而综合的,主要包括思想认识不足、发展方式粗放、绩效考核偏差、执行资源匮乏、农民博弈能力不够以及企业治污成本的外部化。

彭向刚等:论生态文明建设视野下农村环保政策的执行力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年第7期2.1地方政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人的行为受其思想观念的支配。在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官员在执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时存在着思想观念上的误区。

第一,对GDP指标的片面理解和盲目追求。中央政府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等战略思想,被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简单地演变成了GDP至上的观念和GDP崇拜的思想。这种脱离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来理解和追求GDP的思想观念,在追求物质文明过程中,忽视了生态文明建设;在重视发展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了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在重视城市环境保护的同时,却忽视了农村的环境保护。正如挪威学者Leiv Lunde对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后指出的那样,“同正在改善的城市环境相比较,农村环境趋于恶化”[6]。许多地方政府官员没有将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这是“癌症村”形成的直接思想根源。

第二,对“稳定压倒一切”的片面理解和消极对待。中央政府关于“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以及对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关系的理论阐述,是有其特殊意义的。但是,却被许多地方政府官员演绎为僵化的“维稳”观念,将其片面地理解为要确保在自己管辖的区域内、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不能出现任何情形下的农民上访和,否则就是维稳工作不力。出于这种考量,当企业严重污染问题发生并需要进行罚款、关闭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时,地方政府往往因担心企业倒闭、职工下岗、社会失业率增加以及工人生活困难而影响社会稳定,对污染企业进行妥协性处理,大多以罚代管,罚款了事,而且罚款的数额大多在企业的盈利范围之内。污染企业当然乐于接受这种处罚,而地方政府既得到罚款又可以息事宁人,最终导致农村生态环境不断遭受严重污染,农村居民付出身体健康代价。

2.2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的惯性

环保政策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通过回顾国际贸易政策基本演进过程,总结出保护性是国际贸易政策的本质属性,同时分析了当前新形势下国际贸易保护的新趋向,指出世界各国间经济发展的不均衡、西方各国内部经济矛盾的转移、各国间政治斗争是产生保护性贸易政策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在出口鼓励、关税手段和非关税壁垒三个方面的保护性对外贸易政策。 论文关键词:贸易保护;对外贸易;贸易政策;新贸易保护主义 1 国际贸易政策基本演进过程 1.1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 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1.2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 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与此同时工业上还处于落后的德国和美国等国的经济学家这竭力主张实施贸易保护政策。代表人物是汉密尔顿和李斯特,他们都提出以保护幼稚工业来促进后进国家的发展。 1.3 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各国垄断资产阶级为了垄断国内市场和争夺世界市场,纷纷实行侵略性保护贸易政策。 1.4 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贸易自由化时期 新型的世界经济贸易体系为战后贸易自由化的兴起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1.5 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时期 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严重的经济衰退和结构性的经济危机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国际贸易领域中自由化倾向逐渐减弱并趋于停顿,呈现出贸易保护主义加强的趋势。 从国际贸易政策的基本演进过程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性是本质性的。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保护性始终伴随着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进,即使历史上为数不多的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2)尽管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若干次自由贸易时期,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总的来说是占主导地位的;(3)在二战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4)世纪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 2 国际贸易保护新趋向 2.1 贸易保护措施多样化,重点从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 贸易保护多样化的措施主要包括:(1)按照有效保护税率设置阶梯关税。(2)加强了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活动。(3)非关税壁垒不断增高。(4)强调管理贸易。由于关税壁垒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制约,以提高关税水平来实行贸易保护已不现实了,各国更多的采用以上措施来实行进口限制。 2.2 被保护的商品项目不断增加 被保护的商品从传统商品、农产品向高级工业品和劳务部门。从商品类别上分,主要的有四大类商品:纺织品、服装和鞋类;某些钢铁产品;运输工具(主要是汽车);电子产品。 2.3 “奖出限入”措施的重点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 二战后,随着国际分工的加深和自由贸易的发展,西方各国对国外市场的依赖性日益增强,争夺国外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往往会加剧国和国之间的摩擦,受到其他国家的谴责和报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把“奖出限入”的重点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方面。从经济、组织等多方面促进商品出口。如向出口厂商提供各种财政上的优惠,利用出口信贷、出口信贷的国家担保制、出口补贴等措施鼓励商品出口。 2.4 从国家贸易壁垒转向区域贸易壁垒 经济一体化和区域性贸易集团的发展,是当代国际经济体中一个最主要特征。区域性集团的建立本身就带着排他性,在对内加强自由化的时候,势必排挤、打击集团外的竞争者。区域化贸易集团的这种作用使得世界各国不得不寻找一些国家组织起来进行抗衡,否则就会削弱在国际经贸中的竞争力。这种现象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将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限制和反限制、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重要特征。 3 保护性贸易政策产生的原因 3.1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WTO政策执行的不平衡 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材料显示,贸易自由化所创造的财富70%为发达国家所获取,分给10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仅仅30%左右,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不仅没有获得好处,有时损失甚至超过其获得的利益,这使全球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任何国家都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 3.2 国内经济矛盾的转移 每当一国经济衰退,其对本国经济贸易的保护也必然抬头。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国的经济都在走低,特别是在去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其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是必不可免的。美国经济走低,其他西方国家经济随着走低。受世界经济不景气及西方国家国内政治利益的影响,西方国家不时笼罩着贸易保护主义的阴影,并凭借着其优势的经济力量,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双重标准,致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环境变得更为恶劣。世界贸易组织虽以促进贸易自由化、遏制贸易保护主义为宗旨,但是由于各国竞争力不同,自由贸易体制受益的程序不同,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和对本国产业的保护,贸易保护主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3.3 国内政治矛盾的转移 西方民主政治是各种利益集团斗争后妥协的产物,政治家为了迎合利益集团的利益需求,强行推行其国内市场保护的“国内法”。例如,美国经常引用的“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一个条款。该款授予美国总统对外国影响美国商业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进口,加以限制和采用广泛报复措施的权力。其中“不公平”指不符合国际法或与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不一致 ;“不合理”则不一定是非法行为,只要严重损害了美国商业利益,都是“不合理”。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还有一个406条款,是专门针对共产党国家商品对美国的进口的。根据这个条款,无需有“严重损害”,只要有较轻的“重大损害”,就足以采取报复行动。” 4 面对保护性国际贸易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调整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我国的对外贸易已形成了一套完整而且行之有效的政策体系框架。但是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里,我国面临的贸易环境逐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处于国际贸易保护环境中的中国对贸易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调整得进一步深入和有新的思路。 4.1 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中的出口鼓励措施 出于鼓励对外贸易,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出口鼓励政策,包括贸易补贴、外汇留存、出口退税以及用于出口的进口关税减免等措施。但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变,推进国民经济内外循环机制的改善,今后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改变应单纯的鼓励出口转向建立和培养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完善企业的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转变政府的行政只能,规范竞争环境,加快外贸经营权的改革,确保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转。 4.2 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中的关税手段 作为国际社会认可的唯一合法保护手段,我国的关税措施远在建国之初就已实行,并且关税税率还相当高。但在漫长的计划经济时期,随着计划控制的加强及经济管理权利的日益集中,关税并不能真正起到调节进出口贸易和保护国内市场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强了对关税这一政策手段的控制和管理,我国的关税总水平已是多次大幅下调,税率已是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4.3 中国对外贸易中的非关税 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我国的非关税壁垒是逐步提高的,先后采取的非关税措施重要有: (1)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虽已大幅缩减,但我国在许可证的申领手续和环节上还存在多头管理等一些问题,为此必须加快简政放权,简化环节的改革力度,逐步减少许可证管理的范围。 (2)进口配额。从今后的改革形势来看,实行数量配额和价值配额相结合的方法,该宽就宽,该增就增,有效地发挥进口配额调节进口规模的作用。 (3)进口检验措施。应该说我国的进口商品检验制 度与世贸组织的要求基本一致,但还存在程序繁杂、多头检察、条款不统一等问题。为此我们应在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合理的运用规则,发挥这一手段对我国国内市场的保护作用。 (4)行政控制。为了加强对幼稚产业的扶持,控制相关产品的进口,实施行政控制这一措施主要是对机电产品而言的。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由于各级政府先后制定了许多透明度不高的内部规定、目录管理及进口替代清单。2001年入世以来,为了加快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接轨进程,在透明度方面,我国已经清理修订了全部原有内部行政控制措施,并及时公布了一大批符合世贸要求的法律法规文件。

环保政策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经济政策 伦理学 价值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6-0130-05

十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环境经济政策就是这一类制度的总称,是“根据环境经济学原理,利用价格、税收、信贷、投资、微观刺激和宏观调节等经济杠杆,调整或影响有关利益相关者的环境行为而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组合”。环境经济政策是一套政策体系,包括环境税、环境收费、生态补偿、绿色贸易、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环境产权交易、环境补贴等具体政策手段,它是环境政策和经济政策的结合,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因此越来越受到各国环境政策制定部门的重视。环境经济政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的基础环节。

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始终保持着对社会问题的深切关注。现代社会的生态危机引起了伦理学的高度关注,不仅体现在问题聚焦上,还体现在学科基础理论和方法变革上。环境问题正深刻地影响着人类文明,作为文明进程中具有高度理论自觉性的伦理学,对于环境制度及其发展趋势应该保持敏锐的洞察,这是伦理学关注环境问题、推动生态文明的一个基本途径。环境制度是环境保护的支柱,环境经济政策作为环境制度中后发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一员,将会对环境制度乃至人类保护环境的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从伦理学视阈来关注环境经济政策,根本目的是要通过伦理学的理论论证来促进政策的制定。然而,伦理学为何选择关注环境经济政策这一类制度,又何以有资格来审视它,以及如何来审视和促进它,这是伦理学审视环境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也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现代伦理学的理论特色

在讨论伦理学与环境经济政策的关系之前,有必要对伦理学的现代形态及其历史使命进行阐释。伦理学是一门研究道德现象的科学。伦理学既是一门哲学理论学科,又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还是一门特殊的实践科学。传统的伦理学以善、幸福、公正等为研究对象,始终存在规范主义与德性主义两条路线。上世纪初出现的“语言学转向”,使注重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的元伦理学成为西方伦理学的主流。元伦理学努力使伦理学靠近实证科学,却使伦理学脱离了实践领域,失去了直面现实道德问题的勇气。二战以来出现的各种社会危机,使伦理学家们开始重新思考实践领域的道德问题,应用伦理学就是承担着这样的使命诞生的。此后,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被合称为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相对应。应用伦理学和传统理论伦理学的关系表现为:一方面,应用伦理学运用理论伦理学的理论、原则等研究现代道德问题,但“问题域”有所不同,它不关注私人问题而侧重于对现代公共问题和公共制度的研究;另一方面,应用伦理学也在对现代社会道德问题的思考中发展着理论伦理学。因此有学者认为,应用伦理学就是伦理学的当代形态。

伦理学关注的核心始终是人,现代社会人的存在方式、交往方式的转变,是应用伦理学产生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生活在相对狭小的地域,仅靠个人道德品质就能维护社会秩序。现代人摆脱不了公共性,公共生活是应用伦理学产生的土壤。在精细的社会分工之下公共性又呈现出不同的专业、行业、职业领域,这一个个专业领域就是应用伦理学的“问题域”。为应对各个领域出现的公共问题,应用伦理学产生了多个分支,如经济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科技伦理学、社会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等。从传统理论伦理学到现代应用伦理学,不仅仅是“问题域”的转变,更是价值观的转变。应用伦理学的实践向度也表明,伦理学不在生活之外,而在生活之中。伦理学既要在生活中汲取智慧源泉,又要融入生活,服务生活。

中国的应用伦理学虽然是“舶来品”,但是应用伦理学之所以能在改革开放后迅速发展,本质上还是因为我国现实社会中道德挑战的迫切需要,由于中国传统伦理一向关注现实的理论品质。我国的伦理学并没有经历西方的“规范伦理学一元伦理学一应用伦理学”的发展路径,不存在那种跳出“语言分析”的伦理学自我纠正的问题,因此我们不必去纠结于从西方伦理学的发展进程来构建中国的应用伦理学,我们完全可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道路。

中国传统伦理学从一开始就不注重形而上问题的探讨,始终具有充满了人文关怀的实践向度。重视用价值规范来引导人生,这一点同现代应用伦理学不谋而合。但是由于我国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过渡不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而是通过暴力革命,因此包括伦理学在内的各门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范式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去经历一个自然的转变,以致对现代问题的探讨总是沿用西方的概念和方法,还未能形成自己独特的体系和话语权。这一断裂现象造成我们不能很好地运用传统伦理学理论来指导应用伦理学的建设,为应用伦理学所关注的现实问题提供价值导向。搭建传统理论与现代问题之间的桥梁,既是中国应用伦理学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也是中国应用伦理学审视现代公共问题、公共制度的必要理论基础,更是使中国应用伦理学不沦为为西方应用伦理学的附庸,不论现实问题的“应声虫”的不可回避的带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

二、伦理学为何要关注环境经济政策

现代社会正处在文明的十字路口,工业文明在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造成了空前的环境危机,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健康与发展。在扬弃工业文明的基础上建立起生态文明,已不仅是理论上的呼吁,也是社会现实的迫切需要。“生态或环境问题的凸显似乎正在颠覆一个时代,同时也在缓缓地拉启着另一个时代的帷幕。”生态伦理学在这场生态文明的革命浪潮中一直担任着理论先锋的角色,生态伦理学为各国的环境保护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各具特色的生态伦理学理论为不同形态的环境法律、制度和环境运动提供了价值支持。

不仅仅是生态伦理学,而且是整个伦理学都要参与到要这场生态文明革命中,因为环境问题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任何学科都不可能逃到这场革命之外。伦理学一方面要通过审视和反思环境问题来丰富和发展自身理论,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伦理关怀的视野中,使伦理学理论符合时代的需要;另一方面,伦理学不可能通过静坐沉思的方式获得发展,它必须与现实保持一种有张力的互动,才能实现发展理论和服务于现实的双重任务。制度是文明的载体,关注制度是伦理学干预现实的一个基本途径,运用伦理学的理论方法推进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也是现代伦理学的历史使命之一。

环境制度在这场关乎文明转向的制度变革中,应该起到领头羊的作用,它是最直接体现生态价值观、最直接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制度形式。经济是文明的基础,生态文明必须要有生态生产力。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它促进生态文明生产力的基本方式是通过权利一义务关系的规定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生产关系,从而促进经济的生态化。环境经济政策体现了人类改变生产方式的自觉性,是经济发展转型和生态文明的重要助推器。“经济的活动迟早必须也应该是生态的活动。”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下,整个社会制度都要经历一场“绿色化”的洗礼,消除那些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制度障碍。因此,环境经济政策代表了制度转型的契机,它的经验对于今后制度转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往环境伦理学分析环境问题主要基于宏观文化和微观人性的视角,较少从中观的制度层面入手,虽然也不可避免地会谈及环境制度建设问题,但都不够深入和系统。我国的应用伦理学进入政策制定层面的成果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我国环境伦理学始终面临理论呼声高、实践力度弱的问题,因为它忽视了对本土视阈的环境保护实践及其政策法律的关注,很难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所遇到的重大矛盾、重大决策提供理论指导或价值参考。

缺少实践向度的环境伦理学,不仅对环境保护实践难有裨益,而且对自身的理论建设也是非常不利的。关注环境经济政策,不仅是伦理学理论建设的需要,也是环境经济政策建设的需要。作为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环境经济政策时时都要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现代经济学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往往自称“价值中立”,是一种工具理性,不可不说是受到了工业文明价值观的影响。工具理性只能解决效率问题而不能解决目的问题,它使发展失去目的性,使经济成为一列没有刹车的高速列车,使环境问题接踵而来。总之,没有伦理学的经济学是贫乏的。在这样的经济学指导下的环境经济政策也是贫乏的,非常容易误入歧途和遭遇发展瓶颈,再加上我国经济建设任务的迫切和各级政府GDP至上的价值取向,使环境经济政策在制度形成和实施的过程中遭遇了一系列障碍。

实际上,环境经济学正是带着打破传统经济学工具理性的目的产生的,它使经济学带有更多的生态向度和人文向度,它需要结合生态学的知识、伦理学的价值精神和经济学的成本计算。因此,环境经济政策也需要这三个学科的相互补充、相互渗透。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受到价值观影响的,伦理学的价值精神应当成为环境经济政策制度安排的基本原则。环境经济政策需要伦理学的整体智慧来为其提供价值导向,审视其制度安排的正当性。相应的伦理考量有利于确保政策总体方向的正确性,减少制度设计的短视和盲目。总之,环境经济政策的伦理学研究是环境经济政策和伦理学的共同需要。

三、伦理学何以能够审视环境经济政策

伦理学何以能审视环境经济政策,考察的是伦理学有无理论能力和研究方法把环境经济政策置于自身的研究框架内,从而实现对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评价、批判和推动。

环境经济政策是一种现代公共制度,从一般的角度来看,伦理学之所以能够审视制度,是因为伦理学和制度存在内在的相通性。制度总是人们带有一定的主观自觉性和价值目的性进行实践的成果,制度的各方面都渗透着伦理性,而伦理学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和特殊的实践科学,它对制度的价值问题具有指导作用。伦理学与制度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这是伦理学能够审视制度的基本前提。

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其中又集中体现为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利益分析法是伦理学的一个基本方法。环境问题实质上就是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其中又交织着各种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然而,在环境问题中,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已经超出了传统利益关系和伦理关系的范畴,它触动到了文明的根基,即人们对待自然的根本态度。因此,环境经济政策的理论前提是建立在反思人与自然关系基础上的,有了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目标,才有了通过调节人与人的利益关系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各项举措。

伦理学关注的核心对象是人,不管是传统的理论伦理学,还是现代应用伦理学,虽然关注的问题域、研究方法和价值理念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以人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只不过传统伦理学更关注德性主义下的人,而现代伦理学更侧重于公共制度下的人,人就是使伦理学和制度能够形成内在一致性的桥梁。环境经济政策展现了生态危机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复杂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所引发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个一而二、二而一的问题,矛盾的最终解决必须诉诸人与人关系的和解。环境经济政策实质上就是通过市场经济私有化的途径来减少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冲突,通过自然资源的产权界定来促进人在使用自然资源时的权利与义务对等,这些问题最终都与人的本质属性、人的道德水平、人的价值追求密切相关。具体地看,政策的制定主体、实施主体、实施对象都是人,人的价值观念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起到根本性的决定作用,因此包括环境经济政策在内的一切制度在根源上的问题都是伦理问题。

生态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催生了生态伦理学,它的一些基础理论,如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正义等,成为我们构建和评价环境制度的基础。然而,生态伦理学还是一门很年轻的学科,很多理论还在探讨。关注环境经济政策这一特殊公共政策对于伦理学而言无疑是个重大挑战,这一挑战不可能由生态伦理学独自完成,还需要融汇应用伦理学其他分支的理论和方法,如经济伦理学、制度伦理学、发展伦理学等。与此同时,伦理学还要打破自身视阈,积极吸纳其他学科的优秀理论和方法,如环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环境法学、生态学等。

环境经济政策是不断发展着的,随着新经济手段的开发和应用,政策会朝向复杂化、系统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伦理学不仅要关注环境经济政策的宏观价值问题,还要关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具体问题的伦理性。因此,伦理学要坚持实践的品质,扎根于生活,紧紧围绕价值关怀和人文关怀,为环境经济政策的发展提供目的性导向,使之更富于人性、更富于自然性、更适合于国情。

四、伦理学如何审视环境经济政策

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关注实践、服务现实是伦理学的理论品质。然而,哲学不像自然科学那样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哲学的理论特质决定了它观照实践的方式是间接的。哲学不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哲学也不能改变世界,但是哲学能改变人,而人能改变世界。在现代社会中,制度是影响人们行为的主要方式,因此对于制度的价值审视就成为现代哲学和伦理学的一个主要任务。

哲学关注现实的方式有其特殊性,“哲学与其他一切学科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它从来没有自己确定不变的研究对象,它在‘已经给定的秩序中没有一个划给自己的活动范围’,在现存世界中找不到自己‘固定的地盘’,它的功能既不能如常识一样在日常生活中见效,也不能如实证科学一样在操作层面体现,而只能从其‘价值批判’性活动中才能找到”。因此,价值审视是伦理学审视环境经济政策的基本方式,它有如下几个主要途径。

第一,基于整体视阈的文化背景反思,关注的是那些能够从根本上影响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背景性问题,如影响人们环境行为的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心理、生产生活方式及其历史根源、政治根源、社会结构等问题当中的价值问题,为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一种整体上的价值观览,使环境经济政策更能与整体社会价值观契合,从而巩固其地位的合理性。

第二,审视环境经济政策的价值理念。价值理念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根基。环境经济政策应该拥有什么样的价值理念,既关系到政策最终的合理性根源和政策的发展方向,又关系到各项子政策之间的协调性问题。实际上,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正是因为缺少明确的价值理念,导致政策发展目的不明确,屈从于经济发展目标,致使各项政策手段之间缺乏整体的协调性,没有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这两个问题严重影响着政策的自洽性。伦理学要为环境经济政策寻找明确的价值理念,解决政策发展的目的性问题,促进政策手段之间的协调发展,推动环境经济政策形成一个较为完整和合理的政策体系。

第三,提炼环境经济政策技术标准中的价值问题。环境经济政策涉及很多技术标准,包括各种环境指标、监测标准和各种形式的市场价格标准,这些标准不只是技术问题或经济问题,其背后还反映了深刻的价值问题。环境是客观存在的,而环境标准、环境物品的市场价格却是人为制定的,人的活动必然含有一定的价值性,体现了主体的好恶倾向。比如环境税。税收最重要的两个标准就是税基和税率,税率标准的制定就直接反映着政府的价值倾向,它既影响着环境税的有效性,又反映着政府对国家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民生等问题的综合考虑。伦理学要善于从这些数字背后提炼出价值问题,帮助政策更有效地实施,也要考察这些技术标准能否有效支持政策的价值理念。

第四,考察环境经济政策的主体性问题。制度是人的实践成果,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定在,制度问题归根结底都是人的问题,因此考察制度就一定要考察人的问题。环境经济制度涉及的主体有三大类:政府、市场主体和公众。政府主体可分为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市场主体可分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公众可分为消费者、民间组织和一般公众,这些主体的价值倾向都影响着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效果,都是伦理学要考察和研究的。

环保政策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 环境政策 政策执行偏差 过程模式视角 政策执行环境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在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中,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虽然许多地方政府也认识到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出台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条例,但许多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出现了偏差,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而关于环境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一些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分析。韩涛认为,环境政策的制定关乎国家的生态环境安全,然而目前,我国专门对环境政策制定理论的系统性研究仍比较薄弱[1]。胡建华认为,我国的环境政策执行还存在问题,如政府和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差、环境政策执行机构权力配置偏弱、执行主体职责不明、执行手段和原则固化硬化以及执行偏差的矫正存在缺陷等[2]。梅献忠认为,在我国的环境立法和政策中,虽有不少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但缺少有关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问题[3]。李建友认为,如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生,是当今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4]。

现阶段的相关研究,一方面侧重于全国范围的环境政策执行研究,对于不同地方不同背景的具体环境政策研究不多;另一方面侧重于怎样完善环境政策、如何创新政府对环境政策执行的管理方式以及运用何种工具增强环境政策执行的力度等方面研究,然而,这些方面的研究基本都是强调环境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部分环节,未能对环境政策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系统的研究。T・B・Smith的过程模式理论是公共政策执行模式研究理论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理论模型,该理论认为政策本身、政策执行机关、目标群体和环境因素是影响政策执行的“四个变量”。

因此,本文尝试以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为研究对象,基于政策执行过程模式的视角,从政策本身、政策执行机关、目标群体和环境因素等方面对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进行比较系统的分析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探究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为提升环境政策执行效果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

2.过程模式视角下的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偏差及原因分析

环境政策执行是指环境政策执行主体在一定的组织机构内充分调动和运用各种能力与资源,通过一系列贯穿于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活动及执行主体与目标群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最终将环境政策计划、方案、决定、目标转变为现实的实践活动过程[5]。因此,环境政策执行并非是一种单向流动,而是一种涉及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双向持续互动交流的过程。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偏差是指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效果达不到预期的积极效果,出现了偏差。本文根据T・B・Smith的过程模式理论,从政策本身、政策执行机关、目标群体和环境因素等方面对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进行分析。

2.1从环境政策本身看,地方政府环境政策具有滞后性

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面临的环境压力越来越沉重,环境保护任务也变得越来越繁重。但不少地方政府的环境政策制定却比较滞后,如国家为了适应当前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实际需要,已经于2014年4月通过了《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案,而许多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条例却迟滞多年才出台。地方政府环境政策跟不上国家层面的环境政策发展步伐,环境政策明显跟不上环境问题的变化。环境政策的滞后性使得环境政策执行主体在执行环境政策时出现政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况,导致执行无据可依。

2.2从环境政策执行机关看,执行手段单一,执行机关的协调合作有待加强

环境政策的有效执行,既需要执行主体强烈的环保意识,也需要执行主体强有力的贯彻执行。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环境保护意识缺乏,环境政策执行手段单一,加上受到上级考核指标的影响,经济指标所占考核指标的比重比较大,即使知道某些项目的实施会带来一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仍会争先引进项目,甚至还会充当这些项目的保护伞,忽视公共利益。不少地方政府实际环境政策执行中,忽视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教育及宣传手段等执行手段的综合运用,往往采用行政手段来例行执行,这种执行手段施起来简单,成本也不高,但效果差强人意。

而且,环境保护涉及环保、国土、林业、农业、水产、安监、交通等环境管理部门比较多,环保行政部门对于环保工作起到总负责的作用,而其他部门则起到配合分管的作用。下级环保行政部门既受上一级的环保行政部门的领导,又要受当地政府的管理,由于上一级环保部门与当地政府工作的重心不一样,上一级环保部门只需把环境政策落实到位就可以了,然而,各地政府的工作重心却是要把当地的经济建设发展起来,这就使得下一级的环保行政部门在环境政策执行时左右为难,影响了环境政策的有效执行。环境政策执行机关的协调合作仍有待加强。

2.3从环境政策执行目标群体看,对环境政策执行主动参与和支持程度低

环境政策执行工作涉及的目标群体十分广泛,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目标群体是企业、公众及环保NGO。这些目标群体对环境政策执行主动参与和支持程度低,主要表现在:

一是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忽视环境保护。从企业的角度看,因为违反环境政策所受到的处罚远不及环境治理的成本高,所以理性的企业人会选择成本较低的一种方式,这就导致企业愿意缴纳罚款而不愿意真正地投入环境治理。

二是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公众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是我国国家治理机制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虽然公众在环境政策上有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举报违反环境政策的权利,但是当前公众参与机制很不完善,广大民众很难了解到真实的环境情况,而地方政府没有搭建好适合公众表达自己诉求和建议的沟通渠道,再加上政府部门对公众的诉求和建议不能及时处理、反馈,导致信息交流不及时、不畅通等,这些都会阻碍到公众参与。此外,对于公众举报的事件,如若对政府的利益不利,这些举报就会被压制或无人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广大民众主动参与环境监督的念头。

三是环保NGO面临发展困境。个人参与环保的力量是有限的,但环保NGO参与环境政策的执行所做出的贡献是不容小觑的。环保NGO作为民间组织,它的组织成员来自于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宣传环保知识、调动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的积极性上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环保NGO中有许多具有丰富的环保知识和经验的组织成员,这对环境政策的有效执行会产生一定的推进作用。但目前地方环保NGO仍然面临着官方介入程度过大、自利过小、资金短缺、环保专业人才素质有待提高等困境。

2.4从环境政策执行环境看,传统行政文化和唯GDP论政绩观等的消极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文化中滞留着诸如、形式主义等消极因素,这些消极因素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环境政策执行人员执法的效果,削弱其合法合理的执行责任感。行政人员责任意识缺乏,执法意识与服务理念不够,都会导致他们看不到环境政策执行的重要性,以致他们在执行环境政策时,发生一些无作为的情况。

不少地方政府只重经济考核、唯GDP论的政绩观也不利于环境政策的执行。为了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经济指标的任务,通常采用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这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3.过程模式视角下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偏差的矫正建议

3.1科学制定环境政策

当前地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愈加严峻,为了顺应当下环境维护新形势的要求,提高环境的生态品质,更加有效地完成环境保护任务,开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当地方环境保护条例与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时,应当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及时予以修改,提高地方环境政策制定与全国环境保护政策的衔接性,好让环境政策执行主体执法时有法可依。

3.2强化环境政策执行主体的环保责任意识,加大环境政策的执法力度

优良的生态环境提高了人类的生存质量,是公共利益追求的目标。公共行政官员必须致力于建立集体的、共享的公共利益观念[6]。因此,要开展好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工作,首先,强化政府主体的环保责任意识,让他们能够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广大民众生活的重要意义,改变政绩考核方式,提高完成环境政策执行效果在绩效考核里的比例。地方政府主体要明确优良的生态环境是公共利益追求的目标,始终围绕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关注生态环境问题,积极推进政府主导型的环境保护战略,保证公众的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最后要转变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模式,坚决不走“边污染边整治”的错误道路。

环境政策执行机关不能一味地采取例行的行政手段,要采取多种手段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执法力度。首先,对违反环境政策的相关企业,应当处以政策规定最高限的相关处罚;其次,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不仅要采取经济手段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还应要采取法律手段对企业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最后,对于屡犯的企业,应该加大环境政策的执法力度,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如禁发或吊销排污许可证、查封或扣押企业财产等。

要加强环境政策执行部门的协调合作。环境政策执行是一种复杂、系统的过程,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高度协调配合才可以有效的执行。因此,要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把环保工作以责任制的形式分配给每个相关部门,让环保部门对其他相关部门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统一的监督。同时,上一级环保部门应该要增强和当地政府主体的沟通交流,沟通不了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该请求上一级的政府进行协调,把环保工作纳入到当地政府的考核体系中,并建立问责机制,强化环境政策的有效执行。

3.3引导目标群体参与环境政策执行

一是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应同时对企业本身和企业内部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实施惩戒,利用双渠道的责任体系加大其的违法成本。这不仅强调了对企业本身的惩戒,而且也强调了个体对于违法责任的承担,对于个体具有更好的预警和震慑效果。

二是完善公众参与环境政策机制。政府部门要主动公开环保工作信息,让公众可以充分了解环境信息,了解本地区目前的环保工作情况,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其次,可以建立公众参与会议制度,公众选举代表出席相关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完善群众参与制度和法律法规,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度[7]。最后,加大力度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当环境政策执行相关人员无作为的情况下,公众可以向法院提讼。

三是积极培育环保NGO。地方政府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环保NGO参与到环境政策执行中来。首先,地方政府要肯定环保NGO的合法身份,给予环保NGO自主决定的权利。如果NGO的官方色彩过浓,民间性、自治性淡化,那么容易忽视或难以代表成员的利益和愿望,就会丧失必要的社会信任和支持,也影响了其社会参与能力[8]。因此,环保NGO可以承担的工作地方政府应该放手,并且给予环保NGO自主决定的权利。其次,要拓宽环保NGO的资金来源渠道。再次,地方政府可以帮助环保NGO培训环保专业人才,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应对现在越来越复杂的环境问题。

3.4摒弃不良的行政文化,改进政策执行环境

环境政策执行人员应该转变长久以来形成的官僚作风,摒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首先要加强责任意识的培养,树立科学的工作作风,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从而更好的完成环境政策任务。其次,在环境政策执行中,要认真听取公民、环保NGO的意见与呼声,致力于完成广大公众提出的相关问题。

各地政府要转变发展理念,改变目前的经济建设方式,将粗放型经济建设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建设方式改变,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首先,要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依然保持着良好的生态环境,改进落后的生产方式,发展密集型产业;其次,要大力发展环保高科技行业,大力引进相关人才;再次,推行产业发展循环化,各地政府可以鼓励企业引进技术或加强技术的创造,提高对能源的循环利用。

总之,环境作为人类得以存在的载体,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人类21世纪关注的焦点。各级地方政府应转变依赖于引进污染企业和资源的过度开采消耗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从环境政策本身、环境政策执行主体、目标群体以及环境因素等不同维度深入分析了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出现的偏差及原因,通过科学制定环境政策、强化环境政策执行主体环境责任意识、引导目标群体参与环境政策执行、摒弃不良的环境因素等路径逐步矫正环境政策执行偏差,以不断提升环境政策执行效果,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韩涛.中国环境政策制定理论研究[D].兰州大学,2007.

[2] 胡建华.生态文明视角下我国环境政策执行的创新[J].前沿,2012(14):106- 108.

[3] 梅献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路径选择[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7(06):42- 44.

[4] 李建友.实现资源县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共生的路径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3.

[5] 丁文广.环境政策与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6] 罗伯.B登哈特.新公共服眨悍务,而不是掌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环保政策论文范文第6篇

环境保护政策环的实施不仅具有生态效应,还兼具经济效应,环境保护政策的环境效应己被众多学者研究,但是较少有学者对环境保护政策的经济效应进行全面解读。经济的核心是产业,环境保护政策对产业结构变动的影响力度和影响方向尚未有之学者进行深入研究。本文试图梳理出环境保护政策对产业结构变动影响的相关研究,为进一步深入考察环境保护政策对产业结构的影响奠定基础。

二、环境保护政策文献综述

环境问题一直是西方经济理论研究与发展的重要部分,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都对其进行了大量研究。古典经济学家关注资源的稀缺性,新古典经济学家更加注重资源的利用效率。外部性是环境问题的理论基础,环境的外部性是人类活动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多表现为外部不经济,而却作用时间比一般的外部性要长远。庇古最早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分析了环境污染问题,认为环境污染引起了社会成本与死人成本的差异,最后通过政府干预征收庇古税的方式将外部性内在化解决污染问题。科斯将外部性与产权关联在一起,试图通过明晰产权来解决市场中存在的外部性。以后的学者多少建立在庇古和科斯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市场手段或者环境管理的手段提供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尼克・汉利对基于价格的税费和补贴政策,责任的违约金、保证金和押金返还制度,可交易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保护手段进行了分析,并对对这些措施的发挥和制约因素进行了探讨。巴利・菲尔德和玛莎・菲尔德重点阐述了命令和控制、收费和补贴、可转让排污许可政策,对其优缺点进行了分析。

我国学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环境保护政策展开研究:

对国外环境保护政策的研究。乐波(2007)回顾了欧盟环境保护政策的发展历程,剖析了欧盟实施环境保护政策的原因,阐述了欧盟农业环境保护的具体做法以及带来的相应效应,为我国在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相关制度建设和保护手段提供借鉴。杜志华(2010)从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两个方面着手,对比分析了两者的具体政策,指出了两个政策间在发展方向、价值追求理念和实施方法手段方面的对立点,并从政策目标、个机构组织职能方面提出解决冲突矛盾点的一体化建议,主张在坚持可持续消费和生态公民的理念下重构消费者保护政策,将对环境保护的关注纳入到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之中。刘海燕(2010)从法学的角度探析了澳大利亚联邦工党的环境保护政策。刘添瑞(2012)从价格激励和约束的角度,分析了美国在经济转型中一系列典型的环境保护政策(排污权交易、减排交易体系等),探讨了解决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权问题中初始价格和交易价格的相关政策,并为广东省建设生态文明和进行节能减排指明了方向和可行路径,同时提出打造环境保护投融资平台的建议。

对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的具体研究。李松(1998)梳理了我国七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间二十多年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在这个阶段我国的环境保护初步形成了以环境管理政策、经济政策、环境技术政策、环境产业政策等为主导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在环境管理政策方面主要是形成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负担”和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在经济政策方面主要形成了排污费政策,环境保护投入政策,绿色信贷政策等。聂国卿(2003)论述了有关环境政策选择的基本理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如何更有效地解决我国问题的对策与思路。孔志峰,高小萍(2010)从分配的角度来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类型,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类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环境污染进行限制的环境保护政策,这类环境保护政策主要有排污费、征税等工具,提高企业或者个人环境污染这种负外部的成本,抑制污染行为的产生;另一类是扶持型的环境保护政策,这类政策主要包括生态补偿、税费退还、绿色信贷等工具,试图通过这种扶持方式降低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环境保护的私人成本,鼓励节约资源节约、保护环境友的良好行为。李欣(2012)总结了国内解决环境问题采取的各种措施,环境法规、环境管制、税收手段、收费手段、财政手段等,并研究了各种手段存在的问题。

根据以上学者的研究,可以将环境保护政策划分为行政手段和财政手段两大类。行政手段包括环境规制、环境法规等,经济手段主要有财政手段、排污费手段、补偿手段、信贷手段等,其中财政手段主要包括税收手段和财政支出手段。

三、产业结构相关理论研究

产业结构理论的思想渊源于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威廉・配第首次发现了世界各国的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国家的居民收入水平也存在差异,而产生这种不同和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产业结构的差异。重农学派创始人魁奈在其著作《经济表》中划分了工业与农业。配第和魁奈的研究是现代经济学产业结构理论的思想源头。对现代经济学产业结构理论影响最大的成果主要包括刘易斯提出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型、赫希曼提出的“不平衡”增长学说、罗斯托创造的主导产业扩散效应理论以及经济成长阶段理论、霍夫曼提出的霍夫曼比例及霍夫曼工业化经验法则。后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业结构的演进,产业结构与经济的关系以及产业结构变动的影响因素上。

国内产业结构的相关研究大部分集中对产业结构演进的相关研究。刘伟(1992)我国的产业结构演变同西方国家的不同,演变较为缓慢,且就业结构与产值结构的变动呈现出明显的的不相关性。陈晓涛(2007)对世界各个国家包括中国的产业演进历程做了分析研究,并对我国产业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在投入产出方面廖婧琳(2011)使用SDA产业结构分析方法,根据2002年、2005年和2007年的投入产出表作为分析基础,找出了我国产业结构变动的影响因素以及产业产出增长差异的原因。韩颖,倪树茜(2011)将投入产出理论与对数平均迪氏指数分解法相结合,构建产业结构调整影响因素新模型,将其用于分析我国产业结构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结果表明,第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不断下降;第二产业比重不断增加,原因在于技术水平;第三产业比例也不断增加,但主要原因在于消费和投资的拉动。

在产业结构变动研究方面蔡建明(2006)在经济中产业结构调整往往受到市场和政府干预两个方面的作用。财政支出结构是财政各支出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财政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金供给是影响产业结构最直接的因素,财政资本性支出不足,将会制约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财政的科技投入也会对产业结构产生影响。产业结构变动的产生的效应研究。主要集中于产业结构变动带来的经济增长效应(刘伟,2002;干春晖等,2011)、能源消费效应(史丹,1999)、就业效应(蒲艳萍,2008)、生态环境效应(邬娜等,2013)。

四、环境保护政策对产业结构变动的影响研究

环境保护政策对产业结构变动的影响研究几乎空白,大多数学者将研究重心放在了环保政策对环保产业发展存进上。解振华(2002)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影响机制。原毅军,耿殿贺(2010)分析了环境政策在政府、排污企业、环保企业三者中的传导机制,并构建了三者之间的博弈模型,主要考察了环境政策中排污费政策对环保产业发展的作用。赵云皓等(2014)深入剖析了我国各阶段不同环境政策对环保产业的作用机理,把环境政策划分为环保产业需求型政策、环保产业供给型政策和环保产业规范型政策,将环境政策对环保产业发展的作用力度分为强、中、弱、无四个等级,分别支出了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政策的作用力度。

还有部分学者考察了环境保护政策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但主要还是从环境角度着手。周欢(2009)使用环境保护强度指标来衡量环境保护产业政策,从废气、废水、废渣三个方面构建了ERS产业结构评价体系,通过产业污染排放的变化来考察环境保护政策对工业各细分产业污染排放变化的影响。李瑾(2009)研究了环境政策对技术变迁的作用机制,环境政策常常希望通过激发具有生态效率的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整个社会生态环境的改善。环境技术变迁的实现路径有以下三种:一是完全由市场引导的技术变迁;二是完全由政府提高的满足公共服务要求的技术进步;三是初期以政策扶持为主,后期逐渐发挥市场的调动作用。同时总结归纳了环境政策模型中的技术变迁,并以案例分析法研究了环境政策对技术扩散和研发的作用。

国内学者对环境保护政策影响产业结构的相关研究非常少,目前主要集中在碳税和环境规制对产业升级和调整的影响。王磊(2012)研究了征收碳税对产业升级的影响,对碳税背景下产业结构升级的路径进行了梳理。原毅军,谢荣辉(2014)考察了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

五、总结

环保政策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天然林保护工程 林业政策 影响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4(b)-0234-01

1 我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也遭受到了一定的破坏,我们逐渐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需要付出的代价。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作为部级大型的生态保护政策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以及社会生产力的变革是同步协调的。我国从1998年开展范围广泛地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的试点工作,着手实施天然林的全部禁伐的保护政策,从而抑制国有林区资源危机进一步恶化的局面[1]。2008年中央决定继续以工程的方式支持天然林保护,由于对这一耗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的工程项目取得的生态保护效果,和对我国现行的林业政策产生的影响的研究较少,造成人们对它的继续实施存在诸多质疑。所以从政策的角度详细分析这个工程项目对中国林业政策的影响,以及找出影响的关键因素,可为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提供完善的理论支撑,也为中国林业政策的调整、补充与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2 在理论方面对中国林业政策的影响

2.1 改变了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的发展方向

天然林保护政策从1998年开始在黄河中上游和长江中上游等地区开始试点,2000年正式启动,从这一政策出台的整个过程来看,不难发现,天然林保护工程从一个行业生态建设工程逐渐变成一个国家巨额和重点投资的项目,从一个部分地区试点的工程逐渐变为一个包括了中国大部分省份的项目,这都体现了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2]。在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下,通过实地考察和理论分析,我们总结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十年间,我国出台的林业政策日益趋向于以“生态建设和森林保护与人工种植”为主,并且逐渐成为了国家政策方面的生态保护白皮书。

2.2 改变了中国林业政策的指导思想

根据理论分析不难发现,天然林保护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引起了中国林业政策指导思想的重大改变,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林业政策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跨越式林业发展理念的转变。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定了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对林业的机制和政策都做出了重要的调整[3]。因此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推动了中国林业的发展进程,促进了林业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的转变。

3 实践方面对中国林业政策产生的影响

3.1 宏观方面

以广义的林业政策为主体提出的相关政策:(1)森林权属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规定: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条的规定使得森林产权有了法律的保障[4]。(2)造林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植树造林,加快扩大我国绿化面积,增加森林资源。目前植树造林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国策,为扭转我国林业落后的局面起到很重要的作用。(3)森林可持续发展经营政策:这项政策主要是为了协调好商品林和生态管理之间的关系、公益林保护和经营之间的关系、时间森林效益的最大化。(4)森林和生态保护政策:这项政策运用系统的方法、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要管理理念,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来指导林业实践,促进了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通过运用市场的机制、政府的调控机制、森林生态系统的自身机制来不断优化森林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3.2 微观方面

主要以狭义的林业政策为主的相关政策:(1)森林采伐政策:主要是指从森林砍伐区获取木材的作业。这项政策是国家通过核算全国木材的消耗量和木材的生长量,根据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的采伐量的政策。(2)森林加工政策:森林加工是指对木材和其他森林产品的加工,目前我国对木材的加工多以天然林为主,通过政策的导向作用,要逐渐向以人工林为主转变,有大规模单一化的模式向大规模多元化节约化的复合式发展模式转变,由一种资源和一个市场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3)森林培育政策:森林培育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是植树造林增加绿化的主要手段,市林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现代化林业产业中有着重要意义,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

4 取得的成果对中国林业政策的影响

自1998年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的实施以来,我国的森林覆盖面积和森林储蓄量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根据第七次全国资源清查报告,可以看到我国的天然林面积和天然林的储蓄量逐年上涨,目前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95亿hm2,森林储蓄量为 137.23亿m2,森林覆盖率为20.46%[5]。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各项目标的逐步实现,我国的林业工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好,主要林木产区的人民收入也在逐年增长。所以天然林保护政策在林业产值和人均收入方面对林业政策的制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5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对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的实施,和对这一政策取得的成果的研究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对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中国林业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等方面产生了潜移默化而且深远的影响。以生态效益为主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从政策的提出、试点、全面启动、一期结束,都通过“生态环境建设”的思想影响着林业政策,不仅是对林业政策内容的补充,更促进着林业的跨越式发展,为林业政策的实施提供了社会、经济双重效益的保障,保证了林业政策在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动态平衡,也为完善天然林保护的二期工程提供了更有利的数据和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1] 李伯周,邓志平.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农业,2014(12):21-25.

[2] 赵国杰.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可持续发展初探[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9(12):31-33.

[3] 周生贤.纵论全球六大生态危机与中国林业跨越式发展[J].生态文化,2013(6):47-51.

环保政策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政府环境政策 环保企业 排污费 博弈模型

环境政策的传导机制

目前,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向排污企业征收一定的排污费,排污费也是经济学家公认的最有效的环境政策工具。Bressers发现在促进污染物削减方面较高的排污费能够发挥重要作用,Anik Lacroix也表明排污费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征收不同档次的排污费,对治理环境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若排污费制定的太低,就达不到我们想要的治理效果;若排污费制定的过高,会打击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理论上排污费的确定是根据控制污染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确定的,边际成本会随着企业排污量的增加而增大,边际收益随着企业排污量的增加而减少。当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交时,就达到社会污染物排放的最优控制水平。若企业排污的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企业不进行污染控制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理性的企业就不会主动进行污染控制,此时就需要政府对企业征收排污费来进行调节。

最优排污费确定好之后,排污企业就会根据自己的目标(利润最大化)进行战略选择,关键是要看企业治理污染的单位成本的大小。如果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小于向政府缴纳的排污费,企业就会选择自己投资治理污染或把污染控制业务外包给环保企业等策略;如果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大于向政府缴纳的排污费,理性的企业就会选择向政府缴纳排污费。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生产产品的边际成本和对环境的边际污染成本这两条曲线是无从得知的,我们很难找到相应的信息来制定出合适的税率,排污费的制定及对其有效性与合理性的评价也都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这种方法缺少必要的可行性。

传导机制简单的说是指政策实施过程中各种政策工具通过某种媒介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环境政策传导机制有别于一般政策,因为环境污染具有负外部性。对于环保产业政府是通过影响排污企业而间接实现的。若是政府不出台措施进行管制,排污企业不会自觉地进行排污控制。保护环境就要求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强制性政策,对排污企业的行为进行管制。比如前面提到的,政府可以向企业征收排污费,排污企业为了控制生产成本,就会改变生产策略或者是把环境治理业务外包给环保企业,这就为环保产业提供了生存空间。政府环境政策的具体传导机制图1所示。

政府、排污企业与环保企业的博弈模型

(一)基本假设

社会中只有一个政府、一个排污企业和一个环保企业,它们都是理性人,都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排污企业在为消费者提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会排放污染物,损害环境,且排污量越大对环境的污染越大;一部分污染物得到治理,一部分污染物被排放到环境中;环保企业为排污企业提供治理环境的产品和服务,环保企业有一定的初始成本,治理成本随着污染量的增大而增加,但在其提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排污费确定后,若无特殊情况不再改变;排污费与环保企业污染治理费用相等的情况下,排污企业选择向政府缴纳排污费(因为治理污染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目标及决策变量

在以上假设条件下,该博弈模型参与者包括政府、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三方。政府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决策变量是排污费;排污企业的目标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决策变量是产量和排污费;环保企业的目标也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决策变量是产量。

(三)变量描述

1.政府社会福利W。政府征收排污费一方面可以保护环境,一方面也可能降低经济发展速度。所以政府社会福利不仅要反映居民的生活质量,还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府要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中找到平衡点,其中的关键点是要制定一个合理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这里我们假设社会福利W应该包括排污企业的利润π1、排污企业的消费者剩余Cs1、环保企业的利润π2、环保企业的消费者剩余Cs2、政府的排污税收T、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L。所以社会福利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1)

2.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L。排污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会对环境造成损害,而且排放量越大造成的损害也越大,所以可以用环境边际损害函数描述排污企业对环境造成的损失。环境边际损害函数,是指排污企业的排污量没改变一个单位所带来的损害变化量,它的形式由被污染的环境状况和污染物的类型决定,度量单位由污染类型决定(为了方便本文统一规定为货币度量)。假设l表示环境同化能力,ω表示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数量,θ表示单位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值。边际损害函数的线性形式为:

(2)

3.排污费税收T。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对所排放污染物的总类、数量和浓度等不同而征收不同的排污费,本文为了研究的方便假设企业只排放一种类型的污染物,且排污即收费。R表示征收的排污费,则政府排污费税收可以表示为:

(3)

4.排污企业的逆需求函数。假设α表示排污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市场需求潜力,P,Q分别表示排污企业产品的价格和数量,则排污企业的逆需求函数为:

(4)

进一步假定排污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排放的污染物之间存在着线性函数关系,α′表示每生产一单位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数量:

(5)

5.环保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C。环保企业以为排污企业提供环境治理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生产活动,所以排污企业的需求和政府征收的排污费是影响环保企业定价的最主要因素。假设初始沉淀成本C0和边际治理成本之和构成环保企业污染治理成本,δ表示环保企业每治理一单位污染物需要的成本,则环保企业污染治理的线性成本函数可以表示为:

(6)

把公式(5)代入公式(6)可得,由此可以看出环保企业的成本直接受到排污企业生产决策的影响。再假设环保企业产品数量与排污企业污染物数量之间是线性函数关系,q表示环保产品数量,μ表示治理单位污染物需要的环保产品数量,则有:

(7)

(四)模型建立及求解

根据以上公式,可知环保企业产品的价格p可以表示为:

(8)

当R=p时,由解出:

(9)

产量Q1被称为排污企业的临界产量,当0≤Q≤Q1,即环保产品价格低于排污费时企业会选择把治理污染的业务外包给环保企业;当Q1≤Q时,即环保产品价格高于排污费时企业会选择向政府缴纳排污费。

1.p

(10)

上式是表明影响环保企业利润的因素中,除了排污费R可由政府调节其大小外,其余因素在短期内无都是无法改变的。这说明环保产业的发展只受政府环境政策,而不受其自身生产策略和排污企业的生产策略的影响。这个结论与前文的分析结果一致,若政府不对排污企业进行约束,环保产业就没有生存空间。从此可得结论:环保产业的利润与其自身策略和排污企业策略无关,它主要是受政府排污费的影响。

在公式(10)两边对R求导并令,可解的环保企业利润最大值点为

(11)

2.p≥R(环保产品价格大于或等于排污费)。这种情况下企业会选择向政府缴纳排污费,并把污染物直接排放到环境中。此时,排污企业的利润治理污染时的利润和缴纳排污费的利润两部分构成。假设C3表示排污企业不治理污染时的单位生产成本,根据公式(4)、(9)可得排污企业的利润为 :

(12)

此时排污企业的消费者剩余,排污费税收,环境损失

,所以社会福利可以表示为:

(13)

从公式(12)可知,排污企业的利润函数不仅包含自身决策变量Q(产品),还包括政府的决策变量R(排污费),所以政府环境决策也对排污企业有直接影响。从公式(13)可知,政府社会福利函数也包含T和Q,所以政府和企业的策略是相互影响的,这体现了环境政策传导机制对排污企业影响。

联立式子(12)、(13),并对两个式子求导并令,这即是纳什均衡条件,求解可得:

(14)

由此可以看出,环保企业利润最大值点与博弈均衡点是相同的,这说明社会福利最大化与环保企业利润最大化具有一致性,所以我们可以得到结论:政府目标和行为是一致的。该结论也为排污费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提供了思路。前面已经说到,排污费我们没有一种可行的方法来制定合理的排污费,排污费的制定及对其有效性与合理性的评价也都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现在我们可以说最合理的排污费是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排污费,但是社会福利的衡量也是很困难的,所以这个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作为一种简便方法,我们可以用环保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来代替社会福利最大化,进而确定排污费的大小以及评价排污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环保产业的发展只受政府环境政策,而不受其自身生产策略和排污企业的生产策略的影响;政府的目标和行为是一致的。我国现行最优排污费制定方法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对污染的征收标准太低,而且征收成本过高。当企业排污的成本小于收益时,理性的企业会选择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这是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定的漏洞,还需要政府完善这方面的规章制度。从公式(10)的分析中可知,环保产业对政府环境政策具有依赖性:当排污企业购买环保产品的成本大于排污费时,环保企业是不会有生产空间的;而当排污企业购买环保产品的成本小于排污费时,通过公式(10)得出排污费是影响环保企业利润的主要因素,进而得出其利润最大化的点是公式(11),这为政府干预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此外,从公式(11)和(14)还可以得到,政府、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一致的。所以在排污费确认方法的现实性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退而求其次,以环保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确定排污费的大小以及评价排污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原毅军,耿殿贺.环境政策传导机制与中国环保产业发展—基于政府、排污企业与环保企业的博弈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10(10)

2.王欢.博弈论视角下环境政策与环保产业发展研究.吉林大学,2012

3.王.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研究.吉林大学,2009

环保政策论文范文第9篇

【摘要】我国环境会计已有20 多年的历史,但其理论和实务都还很不成熟。本文采用博弈理论,分析了影响我国环境会计应用的因素。结果发现:政府监管和处罚力度、企业实施环境会计的成本、理论研究的进展和环保NGO 是否与政府合作都是影响环境会计应用的因素,就此提出了促进我国环境会计应用的建议。

【关键词】博弈论 环境会计 应用 影响因素

一、引言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和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渐增强,环境会计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也受到了广大学者的重视。然而我国环境会计在经历了20 多年的发展后,其理论和实务依然很不成熟,特别是实务远落后于理论。是什么制约了环境会计的实务应用?有学者认为是我国环境会计理论尚缺实践指导性,另有学者认为是我国还没有出台环境会计准则,也有学者认为是企业、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淡薄。笔者认为影响我国环境会计应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环境会计的实施其实是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主体(会计理论界、环保NGO、社会公众等)多方博弈的结果,企业实施环境会计与否,与政府是否出台了环境法律法规,是否制定了指导性的环境会计准则,社会是否对企业有环境信息方面的要求等有密切联系。企业与其他方的行动都要视对方的行动而做出新的选择 。

本文从博弈论的视角,分析环境会计应用中各相关方的博弈关系,找出制约环境会计应用的因素,以期能推动我国环境会计实务的发展。考虑到现实情况和合作博弈、n 人博弈的复杂性,本文的博弈分析是基于非合作的二人博弈而展开的。

二、环境会计应用的博弈分析

(一)企业与政府的博弈分析

企业和政府博弈关系的形成源于二者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作为宏观环境核算的职能部门,通常要借助企业的微观环境会计信息来确认环境资源消耗情况,进行生态资源的补偿,并对企业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而环境信息来自于企业内部,企业的趋利本质可能会使其隐瞒或不实披露环境信息,或是消极实施环境会计,政府作为外部信息需求者,并不清楚企业是否完整真实地披露了环境信息,双方间产生了一种信息的不对称,政府可能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法律手段、更为严厉的经济惩罚来规制企业的披露不实问题,企业得视政府的行动而行动,于是双方间展开博弈。

1. 基本假设及策略分析

为研究企业和政府的博弈,本文提出以下假设:(1)政府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将环保放在社会发展的第一位;(2)企业只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愿进行环保支出;(3)企业实施环境会计只会增加其成本费用;(4)政府对企业是否实施环境会计只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策略;(5)企业只有实施和不实施环境会计两种选择。

政府对企业的环境会计应用所能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颁布环境会计法律、准则并强制要求企业执行,对企业的环保不作为进行处罚等,并假设将处罚作为主要手段。若政府进行监管时发生的费用为E,政府监管的概率为α(α∈[0,1]);企业实施环境会计的成本为C,不实施而受到处罚的金额为X,而不实施被政府监管发现的概率为P。企业实施环境会计的概率为β(β∈[0,1])。支付量以负数表示,获益量以正数表示,矩阵左边代表政府得益情况,右边代表企业得益情况,对应的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在该模型中若PX>E, 则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而可能存在一个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若E>PX, 则政府因监管成本过高而可能选择不进行监管,企业基于经济人特性将选择不实施环境会计,此时的纳什均衡解为(不监管,不实施),显然这是有违环境保护宗旨。要考虑的是PX>E 的情形,要求解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设政府和企业的期望支付函数分别为Ug、Ue,, 则有:

对两函数分别求一阶导数可得:

此即混合策略下的纳什均衡。通过图(1) 可以更直观地理解这个纳什均衡的意义。

图(1) 中,横轴表示企业实施成本(或政府监管成本),(a) 图纵轴表示政府进行监管的概率α,(b) 图纵轴为企业实施环境会计的概率β,Y1 代表政府监管曲线,Y2 代表政府处罚曲线,Y3 代表企业实施曲线。由于政府监管、企业实施环境会计都会发生一定的成本费用,随着政府监管概率提高,监管成本会增加,企业选择实施环境会计,其成本也增加,而处罚曲线相当于一个中间量,其处罚数额随政府监管情况与企业实施质量的博弈变动而变动,因而Y1、Y2、Y3 都随着概率α 和成本C(E) 而呈现向右倾斜上升的趋势。同理,(b) 图三条曲线也随概率β 和成本C(E) 呈现向右倾斜上升的趋势 。

当α ∈ [0,C/PX],即政府监管力度较小,企业占上风,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实施环境会计;

当α ∈ [C/PX,1],即政府监管力度大,企业不实施环境会计将被处以重罚,此时其最优策略是实施。

当β ∈ [0,1-E/PX],即企业选择不实施环境会计的可能性较大,此时政府会选择实施监管;

当β ∈ [1-E/PX,1],即企业倾向于实施环境会计时,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监管。

当α=α*=C/PX,β=β*=1-E/PX 时, 政府与企业达到博弈均衡。

从这个博弈中可以看出,企业是否实施环境会计,与其实施成本C、政府的监管力度P 和处罚力度X 及监管成本E 都有密切关系。企业的实施成本越低、政府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越大,企业实施环境会计的概率也就越大。而政府监管和处罚力度越小,监管成本越高,企业实施成本越高,企业选择不实施环境会计的概率就越大。可见,要使企业实施环境会计,政府要从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降低实施成本三方面入手。

2. 案例实证

为验证上述模型,笔者选取了国内外有关环境会计的典型事例,试图对比说明模型中的因素对环境会计的应用确实产生了重要影响。

国外典型案例是1956 年日本的“水事件”。事后日本政府对肇事者TISSO 水工厂进行了严厉处罚,要求其对所有受害者支付人均260 亿日元的一次性赔偿。倘若企业当时能治理污染,每年仅需1.23 亿日元。正是在这种严厉的污染惩罚制度下,日本企业认识到相对于污染后的严厉经济惩罚,事前的预防工作不再是亏本的生意,从此迅速增加了环保投资,积极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我国环境污染较为典型是2005 年中石油“松花江污染事件”,然而最终不是当事方中石油,却是国家和纳税人耗资78.4 亿元“买下此笔大单”。中石油不负责,免除了企业因不进行环境保护而可能受到经济重罚的“后顾之忧”,因而企业与政府实际处于博弈矩阵的第四区间(不监管,不实施),严重违背环保宗旨。

(二)企业与社会的博弈分析

会计理论界在环境会计的实施中充当了中介角色。环境会计的实施取决于政府是否颁布了环境会计制度并下令执行,但政府部门能否颁布制度又取决于理论界的研究情况,如对环境会计基本概念的界定、环境成本的确认与计量和环境信息的披露与报告等。因此,理论界的研究情况对企业的环境会计实施有重要影响,企业视理论界的研究程度而采取相应的对策。

1. 基本假设和策略分析

为研究企业与社会博弈本文假设:(1)会计理论界十分重视环境会计研究工作,相关研究成果具有实践指导性;(2)企业为规避成本费用,不愿实施环境会计;(3)企业只有实施和不实施环境会计两种策略;(4)会计理论界有提出和不提出应用方法两种策略;(5)双方在各种策略下发生的成本和收益是可以大致估计的。对应的收益模型如表(2) 所示。

表(2) 中,R 表示理论界提出应用方法、企业实施环境会计所带来的收益,L 表示理论界提出方法而企业不实施所带来的损失①,C 代表理论界没提出方法,企业自行探索而发生的成本。支付量以负数表示,受益量以正数表示。矩阵左边代表理论界的得益情况,右边代表企业的得益情况。

在这个博弈矩阵中可以发现:当理论界提出应用方法而企业不实施时,理论界会因研究成果得不到应用认可而感到沮丧,并因无法从实务界得到反馈而影响后续的环境会计研究,因而产生一个损失量L。而企业也会因为不实施环境会计而受到环保积极倡导者等的诟病,在形象、信誉方面遭受损失,或在环境审计实施后其账目得不到审计师的认可而产生损失L ;当理论界没有提出应用方法,企业因外在压力或社会责任感使然,自发进行环境会计探索实践时,会发生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费用C ;当理论界提出方法,企业也积极实施时,理论界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感,企业也会因实施环境会计、积极节能降耗而从长期来看降低了生产成本,因而双方能实现共赢。可以得出结论:在理论界没有提出应用方法时,企业的最优策略是不实施环境会计;而理论界提出了方法,企业的最好选择是实施环境会计。理论界能否提出应用方法对企业的环境会计实务具有重要影响。

2. 案例实证

目前环境会计的研究与应用走在世界前列的是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家。综观其环境会计发展,不难发现各国会计协会和准则委员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会计准则文件,致力于本国环境会计发展。反观我国,理论界对环境会计的基本概念、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以及环境报告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很多问题还存在争议。理论研究发展缓慢,实务缺乏应有的理论指导,导致除了一些实力雄厚,注重形象和社会责任的大型企业外,其他重污染公司基本不实施环境会计。中国会计学会已成立环境会计专业委员会,近年积极组织了环境会计专业研讨会,而一些学者也在和火电、煤炭企业合作,结合企业特点研究其环境成本核算方法、成本控制等问题,希望能带动企业实务发展。

(三)政府与社会的博弈分析

环保NGO 是以环境保护为宗旨,不具有行政权力、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协会或组织。环保NGO 是推行环境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其在环保激励与监督方面具有重要号召力。而政府与环保NGO 之所以能形成一种博弈关系,是由二者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决定的。正如朱迪恩·坦德勒认为: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并非是天然的姻亲,从诸多层面来看,两者毋宁说更似一对相互竞争对手。采用博弈论来分析政府和环保NGO 的关系,从理性思维的角度分析二者间冲突合作的利弊得失,对寻求政府与环保NGO 在环保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 基本假设与策略分析

为研究政府与社会博弈本文挑出以下假设:(1)环保NGO 对企业实施环境会计具有很重要的影响;(2)政府将环境保护放在社会发展的第一位;(3)政府和环保NGO 都认识到双方间任何一方的不合作或不作为,会对实施环境会计产生不利影响,并会严重危害自身声誉。据此,笔者为政府和环保NGO 的策略选择进行赋值:选择合作或作为的一方将获得1 分,不合作、不作为的得-1分。左边为政府的收益情况,右边为环保NGO 的收益情况。于是得到表(3) 所示的政府与环保NGO 的收益模型。其中,政府作为是指支持环保NGO 与推行环境会计有关的工作,为环保NGO 监督企业环保情况提供资金、权力支撑,而环保NGO 合作,是指利用贴近群众的优势,及时传递政府的环保政策和理念至社会公众等。

下面通过画线法来求解这个静态博弈。画线法的基本原理是:每一博弈参与者的得益不仅仅取决于自己所选的策略,还受到其他参与者所选策略的影响。因此每个参与者在决策前首先应做的就是针对其他参与者的每种策略选择,找出自己的最佳策略。

在收益矩阵中,对政府而言假设环保NGO 的策略是合作,则政府不作为的收益为-1,作为的收益为1,因而最佳策略就是作为,此时可在表4.3-1 中第一区间左边的“1”下画一横线。假如环保NGO 的策略是不合作时,政府选择作为的收益为1,反之-1,最佳选择仍是作为,此时在第二区间左边的“1”下画一横线;对环保NGO 而言,其决策思路和政府的是一样的,因此也可以针对政府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下环保NGO 的最佳选择所带来的收益“1”下划横线。这样在收益矩阵中,(不作为,不合作)下的收益(-1,-1)都没有画横线,而第二、第三两个区间都只有一个数字下画了横线,表明只有一方的策略是对另一方的最佳策略,而另一方此时的策略并不是他的最佳策略,意味着另一方会改变策略,因而这不是策略组合的最后结果。只有第一区间的两个数字下都画线了,意味着双方采取的策略都是对对方策略的最佳选择,也即政府作为环保NGO 合作。

从总收益的角度来看,也很容易就能得出结论。(作为,合作)对应的社会总收益为2,(作为,不合作)的总收益为0,(不作为,合作)的总收益仍为0,而(不作为,不合作)的总收益为-2,损失最大。所以,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优策略选择是(作为,合作),也即政府尽责,环保NGO 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

2. 案例实证

美国环保NGO 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给予政府和企业的压力是推动美国环保工作的主要动力。美国环保NGO 对出现的环境问题代表社会公众发动公民环境诉讼,最终促成政府进行环境立法,并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境执法情况。而美国政府也给予了环保NGO 宽松的发展环境,其登记注册是在公司法、税法等法律下进行,可以在全美任何地区运行。而我国环保NGO 自成立之初其社会活动空间就受到诸多限制,没有取得合法身份,难以筹措运行经费,失去独立性和自主性,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没有话语权,不能发挥监督政府环境执法和企业实施环境会计情况的作用。

三、结论及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实施环境会计的成本、政府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监管成本、理论界关于环境会计的研究进展和环保NGO 与政府的合作与否都是影响环境会计实施的重要因素。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政府作为推行环境会计的领导者,要做好引导和监督企业环境会计、加强与环保NGO 的合作和为会计理论界提供支持等工作。政府应完善环境法规,颁布环境会计准则,并针对企业的趋利本质建立环境会计的奖惩机制,通过法律规范和经济利益引导企业走向环境利好的发展道路;政府还要认识到环保NGO 在推行环保新政中的重要拥护和支持作用,转移部分职能以为环保NGO 的顺利参与提供便利条件,提供其活动所必须的资金支持;此外,政府还要针对会计理论界因缺乏科研资金与条件而对环境会计研究不足的情况,为环保科研项目提供充足的科研基金,组织相关的研究机构,整合研究资源,形成明确的研究主线,并要特别注意促进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使理论和实务能够相互匹配与反馈;最后,政府还应加强对社会公众有关环境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认知水平,引导公众树立“责任消费”理念,形成推行环境会计的舆论力量。

第二,企业积极做好环境会计应用的内部准备。一是要积极提高环保意识,树立环境伦理观,认识到低碳、可持续发展已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政府环保法规将会日趋严格;二是要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加强环境会计知识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环境会计;三是要进行环境会计实务探索,配合政府做好环境会计试点工作。如重污染企业中的石油化工、火电煤矿等大型企业可先行探索适合自身的环境会计方案,建立“大企业独立模式”,并将实践过程中的问题反映给理论界,加快环境会计应用。第三,理论界要重视环境会计研究。会计理论界对环境会计研究缺乏具有指导性的实务研究成果,也就导致了企业不实施环境会计的策略选择。为此可由财政部牵头,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组建由会计、经济、环境保护和法律等多方面专家组成的环境会计研究班子,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此外,研究还要注意与企业生产活动相结合,并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国外的先进理论成果和研究经验,少走弯路,尽快出台环境会计相关指南。

第四,环保NGO 应谋求与政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环保NGO 应了解政府的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据此明确自身定位,利用贴近群众的优势,辅助政府做好环保工作;另外,环保NGO 还要监督政府和企业遵守环保法规,揭露政府和企业的环保不作为行为,以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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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公共利益;环境行政决策;科学性;公众参与;法律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2.6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8-0093-05

政府对与资源环境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主要是通过其决策行为及其监管行为表现出来的。“环境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就拟议中的环境利用行为可能造成的环境妨害、环境损害以及可能环境风险与各环境利用行为的成本等一并作出分析判断, 并最终作出决定的行为。”[1]环境决策高度的科技依赖与决策风险以及环境问题广泛的利益冲突的特性,对政府环境行政决策裁量的正当性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要求。由于“环境”的公共性,环境决策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大量不特定公众的利益,“环境行政比其他管制行政更需要建立行政权的正当性基础。若由当代不具民意基础的行政官员兼负环境行政决策上的重要权限, 环境行政则比其他管制行政更容易存在正当化的危机。”[2]目前我国环境行政决策的制定缺乏有效的程序规范、制约,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政府决策及行为的失当或失范不仅是政府资源不节约和环境不友好的重要体现,也是造成全社会资源不节约和环境不友好的主要根源。遵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才能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环境行政决策合理化和正当化,需要建立正当的法律程序规范决策行为及其过程,规范环境决策机关的权力。

一、环境行政决策的正当程序要求

1.作为过程的环境行政决策。在现代,随着行政程序法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按照新的“行政过程论”理论,行政行为是一系列不断运动、相互关联的具有承接性的过程,每一个实际存在的行政行为,都呈现为一种时间上的持续过程,都包含着若干程序环节和发展阶段,而每一个程序环节和阶段都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需要遵循不同的法律规则。从行政过程的角度,需要对行政决策的权力配置、运作与被监督的过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协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的发展和变化进行动态的考察与分析。行政决策实质就是一个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以行政法共同追求的价值原理对其进行分析,应提高行政决策在运行过程中的合法和正当化程度。现代行政法“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3]这就是说,在现代社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已经从结果拓展到了过程,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体现和有效保障。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 环境行政决策过程应纳入法的支配和统治, 将环境行政决策作为一个行政过程应依法决策,强调过程本身的正当以实现结果的正当。面对日益加大的各种不确定性的风险和日趋复杂化的高度技术性的环境决策,应注重过程,从程序上对行政机关自主塑造和选择公共政策的广袤裁量空间进行控制,从而保障公众利益充分融入行政决策的过程,保障环境决策科学、民主与决策效率与公平处于和谐互动的理想状态。

2.作为利益分配机制的环境行政决策。环境问题发生的本质性原因是人类在追求和实现生存和生活质量的利益要求时单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利益所致,即不当利益的追求与利益追求的不当。环境利益与经济等其他利益相权衡,沦为弱势利益,更易受损。环境利益的博弈结构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再调整的过程,必然会涉及“优势部——弱势部”之间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优势部——弱势部”环境利益博弈结构必然要求通过法律的控制手段来促进集体环境公益和人类集体福祉的维护,推进生态秩序的重塑。[4]政府的环境治理主要是通过公共政策的运行得以实现的,政府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以满足相关利益人的需求。然而,政府并不是公益唯一代表者和维护者,政府所能代表的那部分公益只是公共利益中的一部分,而且政府组织本身存在着垄断性、经济性和官僚组织的自利性,政府机构本身不是一个没有自身利益的超利益组织,它们在参与公共政策时有自私的动机,存在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政府不可能自动代表公共利益。政府这种特殊地位使其在制定与实施公共政策时,往往会借社会利益之名行机构私利之实,从而难以制定正确而有效的公共政策,偏离社会的公共利益,尤其使弱势群体的环境利益诉求无法正常实现。由此,必须在外部机制的设计上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和引导,通过正当程序将各方利益需求纳入一个信息汇集系统中,进行多向的、可交流的信息传递、意志交换、价值调和与目标协调,引导各方基于利益的互动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共治理模式下的环境行政决策。根据环境治理理论( 包括协商民主和环境民主理论),良好的治理机制称为“善治”。“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物的合作管理,是政府国家与公民社会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5]衡量善治的标准或构成良治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正当性、透明性、公信度、法治、有效性、回应性。根据哈贝马斯提出的交往理性概念、商谈理论和协商民主原则,在存在多元利益主体和多元文化的社会,只有通过协商民主而形成的政策、法律和规则才具有真正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协商民主在环境决策上更具有理性化, 环境善治要求政府与公众进行公共协商来解决环境问题,一是环境问题事涉广泛的利益冲突,靠强力的压制是难以解决的,解决的出路只能是公共协商,通过沟通来交换各方的意见,依靠公共理性最终形成解决方案;二是环境问题具有高度的风险不确定性,政府的应对能力是有限的,所以需要与公众通过公共协商找到可接受的防范措施。协商不同于对话、讨论和一般的交流,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形式,它强调理性的观点和说服,而不是操纵和强迫。协商过程能够包容各种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协商能够使讨论和决策过程中的社会知识最大化,有助于对环境价值多元性的认识, 可以在参与者之间产生更多的支持、正当性与信任。协商民主理念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环境决策中得到体现和落实。根据当代环境民主理论,一个社会的环境政策和法律应该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公众和权力机关在鉴定和争取公共环境利益方面应该有平等的自由和平等的影响力,应该联合起来共同做出那些影响公共环境利益的共有决定;公众应该参加鉴定那些规定公共环境利益的目标和价值的过程,并通过政治的和社会的组织行使他们的权力以保障公共环境利益。支持和服务公众参与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二、环境行政决策的正当程序取向

正当程序(Due process)理论主张程序的基础为过程和互动关系,其实质是反思理性。[6]正当程序本身即为一种权力(利)间相互牵制关系的安排。程序的公正、理性、当事人对程序的充分参与及其对结果的实质性影响,以及这种充分的实质性参与所体现的对人的尊严的尊重等,都构成对决定者或程序指挥者牵制掣肘的力量。[7]随着正当程序从事后的司法审查前移到行政过程中去,通过正当程序的调节作用使行政活动成为国家诸机关、利害关系人、一般居民等具有各自立场的人之间达成合意的一种统合性过程。正当程序理念的导入,使行政决策的考量更具动态性,更加关注相对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地位和利益诉求。环境问题的公共性、科技关联性以及环境决策所牵扯利益冲突的广泛性要求通过正当程序增强环境行政决策的正当性。正当程序对环境行政决策的影响主要指向是主体性、论辩性、科学性。

1.主体性。民众是社会的主体,是法律和政策创制的真正主体,也是法律和政策的承受者,是法治的实践主体。法律应当把民众视为权利的主体,这种主体性来自于哲学意义上的主体性。基于正当程序的理念,受到行政决策影响的各方民众、组织,构成法律上应当保护或者决策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主体,因而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等程序性权利,就环境决策而言,正当程序要求对话商谈机制的强化,行政机关在规划的启动、起草和实施中,不能再将受到环境决策结果影响的利益相关群体视为决策的客体,或者仅仅是应当遵守、配合的客体;要求行政机关尊重对于可能受到行政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群体的主体性、程序性权利、实体权利利益和正当预期;要求行政机关与环境利益相关群体依照法定程序与其他途径,作信息沟通以及偏好交流等,履行沟通交流的职责。这种互动过程意味着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行政活动中被动的受体,而成为积极主动的主体一方。这种反复沟通和交流,可以将行政意志融化为相对人意志,也可以将相对人意志吸收到行政意志中,从而使行政法关系真正具有双方性,使相对人真正成为行政法关系的主体。[8]

2.论辩性。正当程序的论辩性要求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引入“论辩精神”,通过平等的商谈、论证、抗辩、交涉达成利益妥协,达到最大程度共识性的目标,建构起“论辩”为核心的法律制度。论辩性的缺失,会使得公众参与仅仅成为政府机关收集意见的机制,而难以成为公众和相关利益团体有效影响行政决策的机制。既然环境公共决策的受众是公众,决策者就必须考虑公众利益诉求、价值偏好,甚至是对问题的主观感受,因此,作为价值表达平台的公众参与程序制度,在一个社会系统中,将会促进公众和政府的沟通。环境公共决策中需要环境行政权力机关有意愿和能力对多元利益和主体进行有效的整合。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之间,协调不同的利益,使得他们能够在利益的博弈中进行有效交流与沟通。整合不是强势下的整齐划一,更不是某种利益和话语吞噬其他利益和话语,它是社会多元利益和诉求的和谐共处,其实现的途径只能是在有序的公众参与前提下有效的交流和理性的协商妥协,基于共同的话语程序和论辩规则的协商机制,避免和消除公众参与中的权力支配。公众通过不断地显示不同的诉求、偏好,展开有效的交流和讨论,使得环境公共决策机构可以在此基础上,权衡各种诉求与主张,对多元利益进行整合。

3.科学性。正当程序理念的引入,体现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将起到支撑作用。设置正当的决策程序可以保障行政决策活动的科学性,确保行政决策的质量,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利益。具体体现在:程序结构和流程的严谨性要求程序主导者和参与者行为理性化、规范化;程序的公开将使得行政决策过程即使出现错误也容易被发现和纠正;程序进程对事实信息等证据材料的依赖性增强了决策结果的科学性等。[9]政府部门在进行环境决策时将受到几方面问题的制约:第一,环境决策往往涉及高深的科技,导致决策风险提高,容易造成决策者为求慎重或不敢负责任而拖延决策的现象;第二,环境决策往往涉及相当广度的利益冲突与平衡,造成环境决策裁量空间扩大,容易导致检证困难与决策拖延现象;第三,环境决策还涉及隔代的利益平衡问题;第四,环境决策常受到国际社会的影响。[10]正是由于环境问题的以上特质,在环境行政程序上,靠程序理性的提升来克服环境行政在科技或事实基础上的弱点,可保证环境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三、环境行政决策正当程序的制度构建

环境行政决策过程的特殊性使得传统正当程序已力不从心,正当程序法律制度要真正发挥预期作用,需要建构起一套符合正当程序一般原理与规律、体现环境行政决策自身特点的行政决策程序机制。

1.保障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的主体性和有效性。就环境决策而言,程序正义要求行政决策必须吸纳公民参与其中。公众参与不能仅仅局限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还应当体现在环境决策的各个方面,这是由环境问题高度的利益关联性所决定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不仅要求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更重要的在于公众的主张能对行政决策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1)注重公众参与者的代表性,鼓励和培育环保团体参与行政决策。应将具有代表性的普通公众或者权利相关者纳入到决策过程,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利益在行政过程中得到公平的代表,增强政策的合法性基础。为避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可以运用代表人制度。让所有受行政活动影响的利益参与行政过程,进行辩论、协商并形成妥协,行政过程就获得了合法性。环保组织的强化是公众参与的保障。当预计的成本高于预期的利益诉求时,作为分散个体利益表达的社会成员便会放弃公众参与这一利益表达渠道。同时,个体权利的弱小与无援难以形成抗衡国家权力的规模效应。因此,政府应鼓励和培育环保社团,以使其在公众参与机制运行之前进行先期的利益聚合,形成明确的利益诉求类型,克服公民在环境问题上的“理性无知”和“信息悖论”,提高集体理性和集约效益,实现公民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制度化和程序化,避免公众诉求流向的泛化和诉求效果的弱化。要想让公众更高效地承担起主体的责任并享有主体的权利,公众参与必须有合理的组织机制,能够稳定有序地介入评价过程,并与评价者、战略决策者或项目提议者、政府、咨询专家等形成良好的互动,如此才能保证有效的信息反馈和主体性的实体化。[11]

(2)完善听证制度,增强公众参与决策过程的论辩性。作为优化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的机制,听证是实现和保障公众参与的重要和最基本形式,有助于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就是民众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通过听证,有关当事人参与行政决策程序,就预定的立法主题,进行口头举证、质辩和辩论。听证的具体措施,诸如“裁决中立、职能分离、听证公开、决定基于记录、决定说明理由”为行政机关环境决策客观公正提供了程序性保障。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环节没有明确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简称《公众参与办法》,所规定的听证会,虽明确规定了听证的程序,但没有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所安排的听证会主持人以及参会代表也都由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遴选或指派观察,此听证并非正式的听证,只具备听证的形式而不具备其实质内容,从根本上背离了正式听证的本意。正式的听证是两造对质,互相辩论,主持人立场居中,引导双方将所争议的事实明朗化。为保证公众通过听证有效参与行政决策,需要对环境行政决策听证的要求、公众的范围、主体、利害关系人、证人、主持人等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特别是在听证程序方面,应明确,听证参加人员中保持各种不同意见的人对等参与;主持人中立和公正;听证参加人员有权对草案内容提问、质证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依据,各方有权交叉盘问并展开辩论;听证过程应当记录,听证笔录交参与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正式听证结果具有“案卷排他性”效果,决策机关依据听证记录做出决定,形成的结论与行政决策必须有因果关系。要保障听证程序与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使决策听证成为有效论辩机制,从法律上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2.保障专家咨询在环境行政决策中的中立性、科学性。专家广泛深入地进入环境行政决策过程,以技术化、专业化知识方面的优势提升决策理性化,是环境公共行政科学技术性的一个典型特征。专家参与行政决策的基础是“科学”与专家知识的客观性,其作为专业、理性、中立的代表参与环境行政决策,解决行政决策的事实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但在肯定专家决策咨询制度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局限性:一是专家的独立性难以保持。专家可能为利益集团所雇用,与利益诉求相结合,依据预设的立场而不是专业知识作出专家意见,难以保障咨询理性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二是专家功能的有限性。专家个体上,表现为科学与专业知识和信息的有限性、个人观点和意见的偏颇性,专业知识自身视域、方法与结论的自限性;专家群体上,则通常表现为结构上的单一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意见的杂乱性。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并非已有科技知识所能覆盖,故为受到严苛时空条件约束的行政决策提供专业知识,专家供给未必直接符合决策要求。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常常使得科技专家难以真正解决科技风险问题,甚至专家间的判断也是有争议或相互矛盾的。[12]三是专业判断的滥用。

为此,保障专家咨询在环境行政决策中的科学性、中立性需要考虑如下事项:第一,行政-专家在组织、功能上相对隔离,“谋”与“断”相对分工,以确保专家自身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专家参谋而不决策,行政自主决策而不得恣意干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第二,专家参与与公众参与相结合。专家学者应当是信息提供者或专业咨询者,而不是以其专业取代公众。环境决策往往涉及高深科技,这使得决策风险提高。科学技术虽然给现代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但更应该是社会理性基础上的发展。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断裂会导致公众对科学技术及其专家的信任危机,而且,排除了环境风险治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会大大动摇环境风险决策的正当性基础,最终出现公众的信任危机和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危机。在专家参与过程中融入公众参与,公众作为“对话者”向专家表达直接信息,可提升“专家理性”。即使专家与公众发生认知冲突,也可以使行政决策者获得比较全面的信息,从而为综合决策提供正当性基础。第三,专家咨询过程公开化。公开专家咨询过程,有利于公众对专家进行监督,使开发商或政府部门“定制专家意见”的难度加大,专家的一言一行受到公众的监督,使得专家更少“涉足”于价值判断领域,而更多注重从技术方面做出自己的结论,回归专家咨询制度的本质。因此,除了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之外,公开专家咨询的过程是保持专家理性的最好方法。第四,专家之间、专家与其他行政决策主体之间沟通、论辩机制的确立和保障。在专家咨询实践中,需要促进公众、专家与决策者在意见表达、信息交流、对抗论辩和对话基础上实现有效的互动。

3.完善政府环境行政决策决定程序。完善政府关于环境行政决策的决定程序,是防止政府行政决策专横的必备要件。用正当法律程序精神来规范政府环境行政决策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注重下面几个环节:

(1)主动公开信息。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决策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信息作为决策的基础性约束条件,是保障公民有效参与并发挥制衡作用的基本前提。要强化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增加公众参与环境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可得程度。一是消除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有关环境公共信息的非对称性。由于环境专业知识、技术和信息的快速发展,对于政府拥有的庞大的信息库,普通民众不具备充足的知识和技能来处理和分析这些信息,而出现了新类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政府积极主动地公布环境信息,有助于改变与公众在环境信息占有上的不平衡状态,扭转公众在信息获取上的被动局面,形成两者沟通过程中有效信息的交流与反馈,保障公众对政府有关环境活动的决策的有效参与和监督,防止环境权力的异化。二是增强公众对政府环境信息的获取能力。在现代社会要有效地获取和利用信息,不仅需要信息资源和必要的物质基础条件,还要求信息获取主体具备必需的信息素质。尤其是环境问题常带有很强的技术性、复杂性和广泛性,国家和各级政府应有计划有目的地改善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条件,举行公开说明会、听证会,解答公众疑问,帮助公众获取环境信息,以保障公众作为利益主体有效参与环境决策,增强决策的理性化程度。三是政府环境决策公开的重点是在决策过程中保持与公众的双向交流,使公众充分了解拟定政策、规划或计划中的资源利用、生态保护、潜在重大环境影响及其解决方法、替代方案等。同时还应公开专家咨询意见、公众参与提供意见及采纳情况拒绝理由、决策结果以及所基于的理由、依据及其对不同意见的必要、合理的解释说明、决策实施评估结果。违反行政决策信息公开要求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重视评估和论证。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是完善决策机制的重要一环。应结合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评测,通过舆情反映、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收集整理相关情况信息、意见建议,并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加以研判论证,提出风险等级和风险防范建议。应强化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提高决策评估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环境行政决策草案出台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即对行政决策对象的适当性、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作出肯定、否定或修改等报告。内容包括技术可行性、政治可行性、经济和财政可行性以及行政可操作性等,还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资源环境评价、弱势群体保护以及公共利益衡量等,这些都是可行性论证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可行性论证的有效性,必须保证论证机构的独立性,防止论证者跟决策者的利益联系。对此,可借鉴国外做法,如将政府部门内部专门设有的决策咨询评估机构升格为政府直属部门,或政府委托一批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社会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具体的评估论证工作。

(3)建立事后评估。即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是否达到了决策目标、决策的实际作用、社会效应、实际结果等进行评判。随着科技的发展,决策中的风险日渐显露,事后评估制度是进行决策纠正和再决策的依据。在我国,行政决策的事后评估制度尚欠缺一套比较理性的方法、程序与制度。政府环境行政决策应当纳入到评价中。而且,我国决策评估主体单一,基本上在政府内部进行,民间或公众的评估基本缺失,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显不够。即使有专家学者受托参与评价,由于专家与民众对环境风险的认知存在差异,使得评价结果可能背离民众的期待,专家参与不能代表公众参与,要强化公众参与评价及评价过程的公开机制。

4.加强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客观上减少了决策的主观随意性,增加了科学性,保证了决策的质量。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从决策权限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及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也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听取有关专家的审查建议。我国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监督程序来保障环境行政决策的有效性,环境行政决策游离在司法权监督范围之外。司法审查的范围又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由于法院司法审查功能的局限,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仅限于建设项目和规划。应重视通过公众监督和司法监督来保障环境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在坚持行政监督的基础上,细化监督的程序细则,并辅以必要的公众监督和司法监督保障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尤其在司法独立缺位、司法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对政府环境行政决策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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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连片特困地区;文化生态;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G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8-0136-03

目前我国建立生态补偿的重点领域有四个方面: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这四个领域在连片特困地区同样存在,且皆与文化生态密切相关。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经济手段。我国生态补偿经过多年实践,在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与自然生态补偿密切相关的文化生态补偿,却存在较多的研究空白。

一、文化生态补偿的内涵

尽管学术界已有一些针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尚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较为公认的定义。综合相关研究,可以大致归纳出学术界对于生态补偿具有共识性的看法,即: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地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可以看出,关于生态补偿,目前学术界研究的核心内容是关于自然生态补偿,而基本上未涉及文化生态补偿,即使涉及文化生态,使用的是也“文化生态保护”一说,而“文化生态保护”与“文化生态补偿”的含义有很大的区别。“文化生态保护”是以行为约束和伦理倡导为前提的,缺乏政策意味。

文化生态学最初由美国人类学家斯图尔德(SteweardmJ・H,1902―1972)在《文化进化和过程》(1953年)一书中提出。按斯氏的设想,文化生态学旨在“解释具有地域性差别的一些特别的文化特征及文化模式的来源”[1]。根据图尔德关于文化生态学的定义,结合我国学术界关于生态补偿具有共识性的看法,可以对文化生态补偿作如下定义。

文化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文化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维持具有地域性差别的文化特征及文化模式,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

由此,我们可以对文化生态补偿作出这样的诠释:其一,文化生态补偿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具有地域性差别的文化特征及文化模式;其二,文化生态客观上存在利益相关者;其三,文化生态补偿涉及文化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文化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其四,文化生态补偿是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文化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二、连片特困地区生态补偿与文化生态补偿的关系

连片特困地区,是指因自然、历史、民族、宗教、政治、社会等原因,一般经济增长不能带动、常规扶贫手段难以奏效、扶贫开发周期性较长的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贫困地区,也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2010年3月26日,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开展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攻坚的前期研究。”此后,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讲话,普遍使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这一概念。2010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加快解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贫困问题”[2]。国家扶贫办制定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明确将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宵山区等连片特困地区和已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四省(四川、云南、甘肃、青海)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确定为中国未来十年扶贫攻坚的主战场[3]。目前,“连片特困地区”的概念,已形成共识,普遍被扶贫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广泛运用。

近年来党和政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生态建设给予高度重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强调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生态的保护相协调。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科学发展观不只是要求我们要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安全,而是要求在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达到社会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平衡。“生态环境”应该包括与自然生态环境息息相关的文化生态环境。

在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密切关注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并努力使两者达到平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文明。然而在实践中,生态保护方面还存在着结构性的政策缺位,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自然生态保护与文化生态保护常常不能协调同步,顾此失彼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应用政府和市场手段实施自然生态补偿的同时,未能全面平衡贫困地区,尤其是连片特困地区自然生态与文化生态的关系。

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便调整相关利益各方文化生态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文化生态和环境保护,促进城乡间、地区间和群体间的公平性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连片特困地区文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连片特困地区基本上都是跨省区的,这些地区从政治角度看,多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从自然地理角度看,包括青藏高原、沙漠化区、黄土高原和西南大石山区等自然条件特别恶劣地区;从发展阶段看,集中体现为基础设施薄弱、社会事业滞后、公共服务欠缺、产业发展不足,部分地方社会稳定问题也比较突出。

从现实情况看,针对连片特困地区的自然生态保护政策与针对该地区的文化生态保护政策之间存在较大的落差。以、四省(青海、甘肃、云南和四川省)藏区为例:2010年6月,国务院扶贫办在京召开和四省藏区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本次会议提出:要稳步实施扶贫易地搬迁。如前所述,文化生态是“具有地域性差别的一些特别的文化特征及文化模式”,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易地搬迁,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具有地域性差别的文化特征及文化模式。对于由此可能导致的文化生态变异,本次会议未提出政策性思考。

又如秦巴山连片特困地区:秦巴山片区集革命老区、大型水库库区、汶川地震灾区、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于一体,内部差异显著、致贫因素复杂、贫困人口众多。本区域范围包括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六省市的80个县(市、区),国土总面积为22.5万平方公里,总人口3 765万人,其中乡村人口3 051.6万人,少数民族人口56.3万人。2012年5月10日,秦巴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启动会在四川省广元市召开,并出台了《秦巴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该规划提出“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维护生物多样性,增强水源涵养能力,防治水土流失,保障水质安全,保障我国战略水资源跨区域统筹利用,进一步发挥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用”的目标。该规划对于该地区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保护十分重视,而基本上未提及文化生态补偿政策。

某种意义上说,生态保护政策实施的目的,都是为了创建一个良性的社会生态系统,而社会生态系统是由自然生态子系统和文化生态子系统构成的。自然生态系统与文化生态系统是平行关系,而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换句话说,自然生态系统与文化生态系统是社会生态系统的两条腿,这两条脚一旦成为“长短腿”,社会生态系统必须“跛脚”,甚至会轰然倒下。

应该指出的是,生态系统须具备文化功能。生态补偿政策的设计应以平衡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关系为前提,任何削弱或忽视文化功能的生态保护政策,都是值得进一步完善的。而要完善生态保护政策,必须导入生态补偿机制。学术界普遍认为,生态补偿主体应根据利益相关者在特定生态保护、破坏事件中的责任和地位加以确定,并需遵循如下原则:破坏者付费原则、使用者付费原则、受益者付费原则、保护者得到补偿原则。这四个原则,同样适用于文化生态补偿。

四、连片特困地区文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依据

(一)连片特困地区文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理论依据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于2008年发表了《生态补偿机制课题组报告》,该报告援引了依据的理论主要有: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学与资源经济学理论。该报告认为,特别是生态环境价值论、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等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4]。该报告所援引的理论,也是学术界讨论生态补偿机制所共用的理论。文化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的一种类型,因此,这些理论,对于连片特困地区文化生态补偿政策设计,同样适用。在这些理论中,最值得一提的是生态环境价值论,因这个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包含了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的基本观点。

生态环境价值论理论认为,生态环境是有价值的,是可以作为商品用于交换的。长期以来,“商品必须是劳动产品”的观念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忽视了生态环境的商品价值。Costanza等人和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A)的研究在生态环境价值和生态补偿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那么,文化生态环境是否与自然生态环境一样,具有商品价值呢?答案是肯定的。文化生态是“具有地域性差别的文化特征及文化模式”,客观上不存在离开地域性差别(自然生态环境)的文化生态,甚至可以说,一种文化一旦离开原来的自然生态环境,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原生态性。自然生态环境与文化生态环境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当自然生态环境成为商品,具有商品价值的时候,与之捆绑在一起的文化生态环境也必然具有商品价值。这其中存在着一个悖论,即:文化的原生态环境不能贴近商业市场,犹如任何一种植物一旦经过人工培植,原来的野生特性就会发生改变;然而文化生态环境又需要通过市场机制,维护其存在和发展,一旦将文化生态环境视为无价值的、可无限利用的“公共所有资源”(commonresources),文化生态环境必然面临因“竭泽而渔”而带来的可怕后果[5]。事实上,“文化生态补偿”这样的提法,已经将这种矛盾关系表达出来了。如何处理这种矛盾关系,正是需要学者和政策研究者深入思考的。

(二)连片特困地区文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现实依据

文化生态补偿实质上就是通过政府职能手段和市场机制对文化生态环境进行维护和修复。何谓文化生态?文化生态系统是文化与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形式、语言环境、社会组织、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构成的相互作用的完整体系,具有动态性、开放性、整体性的特点。目前,对于文化生态,无论是学者研究,还是官方言论,基本上没有用使用“文化生态补偿”一说,而使用的是“文化生态保护”这样的提法。

文化生态保护是指在一个特定区域内,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修复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这个生态环必须实现文化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相处。为此,国家“十一五”期间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设立部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

迄今为止,经文化部批准建设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有15个,它们分别是: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福建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安徽省、江西省)、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青海省)、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四川省、陕西省)、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广东省)、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湖南省)、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浙江省)、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山西省)、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山东省)、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云南省)、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云南省)、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陕西省)、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江西省)、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实验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贵州省)。

在15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中,地处连片特困地区的只有4个,即: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青海省)、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四川省、陕西省)、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湖南省)、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陕西省),而国家目前划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有14个。这意味着,国家的文化生态保护政策要考量从沿海至内陆地区的文化区域分布,并综合宗教、艺术、民俗、政治等因素,做代表性的选择。不难看出,现行国家文化生态保护政策,并未特别向连片特困地区倾斜,这使得该地区的文化生态保护并不具备政策优势。

连片特困地区无论是自然生态还是文化生态,都是极其脆弱的,其脆弱程度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在这样的地区进行文化生态保护,单纯的行政措施和生态伦理倡导都是收效甚微的。事实上,某些连片特困地区的文化生态已发生变异和萎缩。结合国家现行文化生态保护政策和连片特困地区的文化生态现状,建立连片特困地区文化生态补偿机制,设计切实可行的文化生态补偿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五、结语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曾经说大小凉山彝区的贫困是“原始的贫困”,这句话十分耐人寻味――因为原始,所以贫困;因为贫困,所以保持着文化上的原始性(即我们常说的“原生态”)。我们除了用文化审美的眼光去看待文化原生态,更应该思考这个问题:到底谁为“原始的贫困”买单?“保护文化生态”与“发展区域经济”原本就是一对矛盾,其中的二律背反,使得“保护”与“发展”成为超越行政手段和生态伦理倡导的两难话语。对于连片特困地区文化生态,简单地谈“保护”是没有意义的。将自然生态补偿与文化生态补偿相结合,设计文化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相应机制,方能推动我国连片特困地区经济与文化同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美]唐纳德・L.哈迪斯蒂.生态人类学[M].郭凡,邹和,译.北京:文物出版社,2002.

[2]王思铁.连片特困地区的概念及其特征[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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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游俊,冷志明,丁建军.连片特困区蓝皮书:中国连片特困区发展报告(2013)[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4]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生态补偿机制课题组报告.[EB/OL].cn/tech/zhuati/wyh/2008-02/26/

环保政策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预算制度;市场机制;理念;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13日

一、运用财政政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

运用财政政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其可行性与必要性,生态文明遭到严重的破坏,并且仅仅依靠市场调节,生态文明建设又面临着市场失灵的危机,这些都需要政策性的支持与改善。

第一,当前的生态环境处于恶劣的状态。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在使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在以“资源产品废物”的经济增长模式中,生态环境破坏、生态系统失衡、气候变暖以及资源短缺等问题频现,在危害环境的同时,也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突出问题。

第二,外部性。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还存在着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体现在:(1)公共的外部性。生态环境具有外部性,生态环境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质量,但是却因为生态环境的外部性,无人管辖,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2)生产和消费的外部性。生态环境建设面临着生产与消费两个部分的外部性,20世纪70年代,生态环境的外部性由生产扩张到消费方面,拉夫尔在《我们的家园―地球》一书中指出“消费问题是环境危机问题的核心,人类对生物圈的破坏,减弱了地球支持生命的能力”。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生态文明的建设要求从消费和生产两个方面解决外部性问题;(3)代际外部性。资源的耗竭及气候的恶化留给后代的只能是灾难,如果生态环境的外部性不能得到解决,环境不堪重负,就会使经济发展丧失基础与后劲,生产力遭到破坏,经济发展难以维系,人们将会处于水深火热。因此,解决好生态环境的外部性问题,生态文明建设得到长效发展。

二、财政政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

运用财政政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可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首先,生态环境承受巨大压力。从表1中可以看出,目前面临着较大的资源压力,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能源消费已经高于能源生产,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状况,根据数据表明,我国重要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均低于世界水平,并且随着我国城镇化加速,能源需求将会对能源供给造成越来越大的压力,从长远来看,我国的资源供求矛盾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加大:环境压力,我国的空气污染、水污染非常严重,远高于欧盟、日本等国家;生态压力,我国森林数量虽然出现上升的状态,但是总体质量仍然不高,并且出现了下降的态势,究其原因,是人工造林的面积不断加大,但是天然森林面积却在不断的缩小之中,生态环境的单一,会导致生态系统单一性的出现,因此,需要财政政策的支持。(表1)

其次,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体制存在漏洞。(1)生态文明建设机制过于单一。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机制依然依赖于计划行政干预机制,行政干预体制虽然作用巨大,但是由于其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横向与纵向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在市场机制与行政机制中存在着不协同的现象,导致供给的整体效率偏低,建设机制中存在着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缺乏有效的协同,供给效率整体偏低,生态文明建设机制中问题严重;(2)质量不高。结果不合理等现象也制约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的最终落脚点是基本环境质量,但是当前环境质量较差、空气质量差、地表水轻度污染等问题普遍存在。下面对工业污染治理的相关因素进行相关分析。从表2中可以看出,工业污染治理完成投资额受治理废水完成投资额与治理废气完成投资额的影响。因此,空气污染、水污染的治理是工业污染治理的主要治理方向,但是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等却影响着中国环境质量,使之不能有效的提高。(表2)

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理论

(一)生态文明与循环发展理论。循环发展理论指的是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目前,循环发展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效率已经得到大大的提高,但是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已经使环境得到了巨大的污染,经济增长面临着资源供给不足与环境污染等生态环境压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性不断下降,于是,很多国家开始在生产和消费的末端对污染物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不仅可能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的同时,还需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很多发达国家开始从生产与消费的源头处理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他们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清洁生产工艺,对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再使用和再利用,提出了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减量化”、废旧产品经过处理后“再使用”等综合解决方案。对原本无经济盈利性的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从而达到减少环境污染、减少经济的负外部性的问题。

(二)生态文明与工业文明理论。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超越工业文明的新型文明境界。工业文明,是人类社会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阶段。生态文明理论是指人在遵循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同时客观的改造世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工业化发展道路,而是在克服工业化进程中的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生态文明的理念应运而生,生态文明的理念是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环境的友好发生冲突的产物,是传统工业模式导致越来越严重的生态危机而进行的深刻反思。

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政策选择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政策,可以从财政政策引导与制定、财政支出、财政预算制度的健全等方面进行生态文明的建设。

(一)财政政策的引导方面。对于一些市场不愿意介入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财政要进行负担,可以利用财政政策的手段,比如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基金,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用于环保事业,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将每一项投资于环保事业的分散资金集中起来,为生态文明事业的发展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政府多渠道融资,调动市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采用财政贴息等间接的优惠方式,调动社会资金投入到生态文明建设中去,降低其成本,从而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调控作用,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发展。

(二)财政政策的制定方面。税制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科学合理的税制对于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及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调节作用。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环境税制缺失,缺乏税收激励与约束措施。因此,推进税收制度创新和完善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亟须解决的问题。对于财政政策的制定,可以根据当前形势并结合生态文明建设的特点,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首先,是资源税的改革,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保护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其次,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环保企业的所得进行税收减免政策,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资源综合产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财政监督方面。加强生态资源环保资金监督与管理,提高生态资源环保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政府支持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环保效率,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加强财政监督,严格生态资源环保资金管理,对生态资源环保财政资金的预算要落实到位,严格执行预算,不能留有“缺口”或虚列开支。并且审计部门要对生态资源环保财政资金进行监控,将日常检查与重点抽查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违规、违纪事件的查处力度,提高生态资源环保资源的使用效果,推进生态文明的建设,促进生态环境的优化。

(四)预算制度方面。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需提高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预算比例,创新财政投入手段,根据各类财政政策的性质和特点,结合生态环境发展不同领域,综合各种财政投入形式,如财政预算投入、设立基金等,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投入的效益。财政投入手段的创新包括以下几个重点:首先,在补贴环节上,从以往主要补助生产环节,转向在补助生产环节的同时扩大对消费环节的补助;其次,下一步财政还要大力扶持担保行业的发展,包括财政注资成立担保公司,同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担保市场。

(五)合理事权方面。在生态资源保护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的界定和范围,直接关系到生态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范围和效果,从实际出发,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和生态环境污染的状况,合理的界定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一般来说,对于跨地区的大型生态文明建设或是大型的污染治理工程,可由中央负责筹集资金并实施;而对于地区性的生态工程、地区性的环境治理、地区性的生态资源保护和利用技术研究等由地方财政负责。

(六)构建政府间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地方财力差异较大,而生态环保对宏观的影响和地方的影响具有鲜明的反差:在宏观方面,生态环保的综合经济社会效应更大;在地方层面,生态环保往往会影响某地经济,地方的经济利益会受到损失。为了解决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问题,实现宏观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平衡,需要将生态文明建设因素纳入到财政转移支付中来,构建政府间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一是中央政府在安排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针对全局性的补偿问题。切实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态效益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二是要完善生态转移支付的测算方法。要用“因素法”,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增加对生态文明的支持力。

(七)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经济核算机制。现行的GDP核算体系只注重经济发展的速度与经济效益,并不能真实的反映经济增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生态文明因素没有纳入到核算内容中去,反映结果不全面、不合理,会对政府造成误导的结果,因此应探索建立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从现行的GDP中扣除不属于真正财富积累的虚假部分,或以生态资源的拥有量和增加值作为“绿色GDP”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得生态建设的经济性得以体现,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可持续生态资源建设的积极性。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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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永侠.低碳经济模式下财政政策的选择[J].经济研究,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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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邓远建,严立冬.绿色财政政策与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J].财政研究,2009.12.

环保政策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关键词 污染 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人民日报》曾报道一高校为师生的基本健康不被侵扰,数十名教授在当地政府门前下跪,要求一家污染严重的企业停产整顿,引来舆论一片惊呼,肇事企业最终被强制停电停产,本来污染侵扰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得以解决,然而师生代表先后多次向各有关部门举报,但都毫无回音,而企业的污染问题却日趋严重,眼见师生健康受害日深,下跪成了“没有办法的办法”。其原因有两点:一是环境维权渠道不畅通,公众诉求无法及时有效得到处理。二是当地缺乏环境保护的责任感,缺乏维护百姓生存发展权利的意识。从这起环境污染事件折射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一个污染严重项目,为何环境影响评价当初会通过,公众在项目建设报批前的参与力度,可见一斑。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利于维护公众切实利益。

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基础、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理论基础

“一是公民环境权理论;二是公共信托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三是民主理论。”根据上述理论,每个人及其后代都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环境资源是属于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政府基于全体公民的委托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使用,而公众参与是政府以符合社会公益的方式合理处置、使用这些公共财产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路径。现实中,政策是在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作用下形成的,在一些制度较弱的国家,政策被各种利益集团操纵的危险就特别大。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形成一股制衡力量,以促使决策者更清楚地了解公众因之在环境权益方面的牺牲,使决策者更积极地采取措施以减轻、舒缓环境影响,并对受影响公众在其他权益方面给予合理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加深公众对规划、项目的了解,使公众在主动参与、选择的情况下增进对规划、项目的认同感。

(二)公众参与的重要意义

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从各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进决策民主化,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等方式参与公众决策和政治生活。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促进决策民主化的手段,是民主法治理念的贯彻,公众参与被视为政府决策民主化的一个表现。公众意见的充分表达以及决策者对公众意见的充分考虑是科学决策的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内容,受到区位、地形和地貌、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当地产业、民情、风俗文化等人文因素的影响。”公众参与,对于开发者或决策者,有广纳信息和集思广益的作用,可以及早发现问题,洞察问题的深度和广度,掌握当地居民关切事项,谋取因应对策。给予相关利害关系人表示意见的机会,可以满足民主社会在行政程序中赋予相关当事人“明了真相之权利”及“意见受尊重之权利”,避免决策后才发觉问题而陷入两难之境,从而使开发活动的效率提升。从这点来看,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的目的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者与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让公众了解项目,使项目建设能被当地公众认可或接受,并得到公众的支持与理解,增强项目环评的合理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二、影响公众参与的相关因素

公众参与取决于下列因素:地理位置、经济利益、环境利用、社会关注、价值观等因素,参与者应包括:(1)开发活动所在地的民意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泛参与国家的事务的管理,应当对自己所在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问题,予以高度关注,他们更能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各个阶段的实施。(2)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开发活动影响的团体。通常由受影响的当地民众组成,因为开发计划或者是基于共同职业利益的结合,也有基于特殊利益或信念而有意参与。例如,“在俄罗斯吸收社会团体的代表和公民个人参加俄罗斯联邦国家生态委员会的重要决策会议和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检查以及对公民提供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或专门培训等。”在法国“环保团体除了可以依法提出反对意见和计划外,当行政机关认为业者所作成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完全或不正确时,往往由环保团体依法介入提供意见。同时环保团体得在行政机关授权和付费下,拟订环境影响评价书。”可见有关团体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3)受到影响的居民。居民由于受到开发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的波及、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他们大部分住在当地,且紧邻着预计开发的地点。他们有强烈的情绪反应,甚至恐惧,欠缺资讯及无助感的结合。例如,在2007年厦门px项目中,附近群众反对项目在当地落户,认为化工厂危害环境,影响民众身心健康,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诉求。(4)非政府环保组织。“公众个体的参与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加上环境行政决策往往涉及高度复杂的科技知识,使得公众个体的参与往往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具有环境科学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对环境问题具有较高的敏锐度和把握能力,较高的知识水平使他们能够较好地整理和表达自己的意见,具有专家优势。此外,还具有资金和技术优势,具备了这些优势,环保组织就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实力,可以更好地组织和代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5)网络公众。网络参与借助先进的互联网资源,为公众和项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了一个更直接、快捷的相互沟通方式。进行网络公众参与的项目要进行合适的媒体宣传,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进行多方面宣传,引起公众对项目的关心,可采用一定的激励方式,鼓励公众通过网络对项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6)专家学者。他们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有相当的研究,投入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如高等院校的教授。他们的参与会提高环评的质量和水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强调了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性,明确提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有的有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我国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公众参与的意识、参与的能力、参与的范围、及参与的渠道存在不足的地方,为此需要进行完善,可借鉴上述原则在以下方面进行:

1.将原则性条款具体化。《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了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的条款,但它缺乏具体条文的支撑,可操作性不强,因而对于公众参与的方式、范围、组织者的组织义务以及如何保障等还存在空白。另外,“由于实践中,许多国家机关对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持否定或抵制态度,使得这一规定成为纸上谈兵。”⑦为避免造成原则性条文无法执行,建议在制定具体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时,列入具体措施予以落实。

2.完善参与环节。包括完善听证制度,让公众真正参与听证,优化听证代表的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美国为例,美国《1987年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了环境评价的公众参与原则,在《1978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更是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三个阶段的公众参与。一是在确定范围阶段。在此阶段联邦政府的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重大问题的范围、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考虑的影响。联邦政府机构还应当举行范围界定的会议,并会议公告,征求受影响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受影响的印第安人部落意见,反对提议行动的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兴趣的公众的意见。在我国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专家咨询会和论证会等形式。二是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参与,以便公众进行评论。规定至少需要45天的评论期。三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参与。“美国《1978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发表了意见,准备最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关应当评估和考虑来自于公民和个人或其他团体的意见,并采取一种或多种手段予以回应。”⑧1998年《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初期权利作出了规定,内容包括:拟议活动及其有待决定的申请;可能做出的决定或决定草案的性质;负责作出决定的政府部门,公众参与的机会、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索取有关信息的部门及地点可以接受意见或建议的部门,以此保证公众参与。根据我国具体实际,要逐步落实听证制度,让民众真正有机会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维护自身权益。

3.完善监督检查。“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向社会聘请监督员,实行举报违法情况的奖励手段,来协助执法部门执法,查处违法行为。”⑨这是比较好的可行方式。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准确实施。

环保政策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破窗”理论;公共选择行为;公共行为的伦理自律

一、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问题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建设生态文明,树立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公共理念既是一个教化的课题,也是一个管理的课题,解决这一课题,需要思考几个问题。

(一)环境治理与“破窗”理论

“破窗”效应是犯罪学的一个理论,由詹姆士・威尔逊及乔治・凯林提出。此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这一理论揭示:环境具有强烈的暗示性和诱导性。公共生活中的某些失范行为和无序现象若不及时治理,将会产生示范效应,引致更多更大的失范和无序,即社会的“逆选择”。社会“逆选择”将导致不文明驱逐文明,造成道德沦丧、人们的伦理选择失衡。

就生态的保护、环境的治理而言,一些地方垃圾成堆,企业浪费资源,排放有毒废气、废水,这就属于“破窗”环境,个体在这种环境中很容易被激发和诱导,随大流地助长无序,致使生态和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损害子孙后代利益。这就提示我们,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必须关注细节、防微杜渐,第一次“破窗”行为无论损害的结果轻重都应该受到惩处,防止更大的破坏行为发生。

(二)公共选择理论与政府失灵

公共选择理论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分析政治,把“经济人”假设引入到政治领域,认为政治家、政客、选民和利益集团等在政治生活中都是“经济人”,也要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因而必然要在个人选择时以个人得失作为评判标准,也必然会把个人偏好与利益带进政府决策,从而导致政府决策的不公正和失误,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低效率、政策缺乏可操作性。

排除一些地方官员领导素质不高、发展理念落后的因素,我们还要考虑到他们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双重角色,杜绝和预防那些只为创造自己政绩,不顾地方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竭泽而渔、倾尽资源,出卖地方资源、收受不法厂商贿赂、中饱私囊的行为。

(三)公共行为的伦理自律

公共行为的伦理选择,就是指公共行为主体在一定的伦理道德意识的支配下,根据某种伦理道德标准,在不同的价值准则或善恶冲突之间做出的自觉自愿的行为伦理选择。而公共行为选择的伦理动因有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他律是指接受他人的约束,接受他人的检查和监督;自律是指遵循法度,自加约束。

本文无意探讨自律和他律的辩证关系,但是从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提高人们自觉保护生态爱护环境的素质而言,自律无疑是伦理选择的基础和根本。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自律是通过自我约束,自我调整,把言行控制在制度、法规、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他律必须内化成自律之后,才能使文明行为变成文明习惯。他律可能会导致文明行为的发生,但若我们本身不接受这种规范,是不可能形成一个习惯的,会想方设法逃脱这个规范的限制,只有我们自身接受了他律,把他律内化成自律,才能真正起到作用。否则,那些法律、规范无疑是一纸空文。

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启示

提出上述问题之后,再回归生态文明建设问题,会有一些启示。

(一)环境治理、生态保护法治化

从社会管理角度考察,如果一些较小的公共行为失范和无序得不到及时治理,必然会导致社会控制力的连锁性削弱,从而引发更严重的无序甚至犯罪。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加强完善社会管理,特别是要解决好社会转型期的公共管理滞后问题,实现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的法治化,使我们治理模式从传统的政治导向性的控制模式逐渐向公共导向性的法律模式转变。

1.完善立法。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和重点、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建立健全越来越完善、精细的法律法规体系,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官员和民众的行为,使环境治理生态保护有法可依。

2.有效执法。法治不单单是法律条文,更重要的在于有效执法。如果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执行,不仅使法律的尊严受到侵害,更会进一步造成公共领域安全性的缺失、公共秩序的混乱,造成法治的“破窗”,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1.提高领导干部个人素质

公共选择过程首先是一个个人选择过程。所以,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效率、可执行性就取决于领导干部的个人素质,包括领导干部的思想素质、理论素质、执政理念等。从干部选拔、提升,到干部培训都应该将这些内容作为重中之重。

2.完善领导制度,防范腐败

没有监督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纠正公共权力私有化和商品化的行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对决策权的监督;坚持定期审计;坚持政务公开,防止“暗箱操作”;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持高压态势。

3.加强监督,健全约束机制

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注重整合监督资源。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家庭监督等各种监督工作。

4.重建官员评价机制

如何评价官员的政绩,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决定一个官员的选任、升迁,是抑制政府失灵的重要因素。应该把保护环境、维护生态,提高资源利用率、经济结构调整等因素纳入干部考核的标准,并且严格遵循。

(三)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文化体系,强化自律意识

规范公共行为不仅需要法治、公共管理的硬力量,更需要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厚重文化历史底蕴的环境文化体系的软力量。构建让民众能够自律的文化体系、舆论氛围,“文化而润其内,养德以固其本”,才能够更好地自律――他律――律他,实现环境整理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序、和谐。

构建环境文化体系,首先,要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优秀的环境伦理思想,儒家的“天人合一”、“取用有节、物尽其用”,道家的顺其自然,无为而治,万物平等,佛教的尊重生命、保护生命等,都为我们提供了树立环境意识的根据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理性尺度。其次,要加强教育和宣传。保护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为本。扩大环保教育层面,通过多方位、多层次的环境教育,帮助人们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更新人们的环境观念,引导人们顺乎自然、尊重自然规律。最后,要推动环境文化与经济、科技的深度融合,促进环境文化产业化。

综上所述,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完善社会管理,到政策制定、执行者素质的提高,从制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到整个社会的环境文化氛围构建都是不容忽视的环节。

参考文献:

[1]赵晓雷.破窗理论与社会管理[J].决策探讨(下半月),2012(10).

环保政策论文范文第15篇

中图分类号:D630;X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6-0034-04

Influence Factors of Atmospheric Governance Policies Based on Grounded Theory Research

MENG Fanrong, WANG Huan, CHEN Zitao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Xian Jiao Tong University, Xian 710049)

Abstract: Taking “The Haze Pollution Reduction Work Implementation Scheme” in X city in Northwest China as example, this paper conductes deep interviews to the Scheme implementers who are from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s of the city. Based on the grounded theory, researchers analyze the content of the Scheme implementing processand summarized the key influencing factors as well as its mechanism. The result indicates that the goal setting, organizational internal management and the external support have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ir control policy. Specifically, the clarity, difficulty, the decomposition and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goal set by the air control policy are the leading factors to result in normal and deviation implementing behaviors. Among this relationship,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factors including the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managing structures, value orientation would affect the implementing strategy. While the external support such as the public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restriction and resources input would affect the implementing impetus. Both the implementing strategy and impetus perform a double helix promoting role on the goalbehavior relationship.

Key words:air pollution governance; goal setting; implementing impetus; implementing strategy; implementing behavior

秋冬?l发的雾霾天气使治理大气污染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国家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到2015年的新环保法,制定了20多项环保法规,地方也出台了多达900多件的规章,共同组成了中国特色的环保政策法规体系。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环保执法刚性不足,政策法规形同虚设。面对紧锣密鼓出台的各项法案和尴尬的实施效果,如何执行落实才能使政策奏效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大气污染原因的复杂性决定了治理的高难度性,在此过程中,政策执行机制的有效发挥有着复杂的影响因素和实现机理,唯有发现其中的规律,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执行方案。为此,本文拟回答如下问题:中国大气治理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有哪些?产生影响的作用机制是什么?旨在为中国大气治理政策执行提供一个新的解释视角。

1文献述评

作为政策过程的关键环节和实现政策目标的唯一途径,政策执行的研究由来已久且成果丰硕,先后产生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综合模式。1990年代以来,政策执行主客体的行为分析成为重要的分析工具。综合相关研究可发现,政策执行者采取何种行为策略,受到权力结构[1]、职责归属[2]、问责机制[3]、繁文缛节[4]、执行者情感承诺等[5]因素的影响。

针对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国内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视角:一是政策执行阶段论视角,符合西方公共政策研究范式,运用较为广泛。二是组织理论视角,包括组织内部的组织特征、成员意向等和外部环境[6]。三是网络分析视角,加入了公民[7]、媒体[8]、政府间[9]等形成了网络[10]。虽然政策执行因素的研究受到广大学者关注,但定明捷[11]发现较少涉及环保领域。针对环境治理执行层面,已有学者发现财政联邦主义、政治锦标赛、压力体制、环境政策的“可度量性”较低等因素,造成了基层政府在环境政策执行中呈现出“合谋”“诉苦”“做作业”等异化行动逻辑[12,13]。

综上, 现有研究不足在于:①研究视角虽然逐渐丰富,但缺乏整体性理论框架;②以往研究将治理机制视为静态工具,未能足够重视组织作为开放系统与外部环境的互动特征;③缺少在中国情景下对大气污染治理前因后果的解释。研究方法上看,实证研究较少,而案例研究多呈碎片化、事例化的特征。因此需要运用多元的研究范式,将政策执行与外部环境的交互作用、参与主体的关系等不同因素都纳入研究框架中进行系统思考,才能达到对政策复杂性的完整把握。

2研究设计

扎根理论要求建构实质理论,强调从经验资料的反复比较中抽象出新的概念观点[14]。鉴于此,本文在西北X市运用结构化访谈的方式收集一手资料,运用扎根理论提炼影响因素并形成模型。X市位于我国西北地区,地势较低属平原地区,东部南部为高耸山脉。该市人口、建筑密度较高,全年风力较小,空气污染物不易扩散。秋冬两季雾霾频发,持续时间长、危害程度高,因此该市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

研究选取了X市基层一线环保工作人员共计30个访谈对象。从实际经验看,无论研究需求还是工作量,20~30的样本量都最为合适[15]。所有访谈对象均是正式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访谈提纲主要围绕着《治污减霾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访谈时间集中在2016年4月到5月,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个人深度访谈和小组结构化访谈两种形式,收集了访谈信息,并整理成访谈纪要和备忘录。随机抽取三分之二做资料分析,对其进行分类概括,继而对初步整理的数据进行开放编码、主轴编码和选择编码,最终获得有关影响因素及关系模型[16]。剩下的三分之一留作理论饱和性检验。质性研究的效度不同于量化研究,用来评价研究结果与现状之间的相符程度[14]。为了保证编码效度,采取策略:整理纪要访谈稿约一万余字,由两组熟悉本领域、且掌握一定的质性研究方法的研究人员编码,对专业人士与部分受访对象反馈,检查修正信息。

3模型建构

31开放编码

开放编码要求研究者?λ?有的访谈资料进行仔细阅读和初步整理,不遗漏所有关键信息,且头脑中不能预设相关概念[17],最大可能接近原始数据,从中自然而然地提炼相关信息,形成若干概念和标识,最后对其命名。过程中,剔除个别前后明显矛盾和频次极少的初始概念(少于两次)[18],最终得到17个范畴,受篇幅限制节选部分内容见表2。

表2访谈资料的开放编码范畴化整理表(节选)

原始访谈语句(初始概念)范畴

省上领导的思路是收,但是剩下的活就要基层去弥补(基层承担任务、压力)制度压力

我们晚上12369一整夜,你正常接个电话,都是投诉要我派工作人员去处理(公众投诉)公众监督

当时X市说的是20周内燃煤锅炉要全部拆完,20周后要拆除燃硫和脱硝(清晰的目标)目标设置清晰度

这几年什么都没有了。比如说谁搞得好,奖励多少钱,现在就是求稳(求稳心态)

这活儿真不是人干的活儿!实际上做做环保,很难干,没啥干头(动机不强)公共服务动机

以环保局为主导成立的治污减霾办,统一牵头管理的还是治污减霾办,是环保局牵头(环保牵头横向协调)

我们可以转办,给相应的管辖部门,不整改就要扣他们相应的分(部门间协调联动)横向协调

我们就认为拿优良天数来作为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是不现实的,甚至可以这么讲有可能就是造成有些基层单位作假(数据造假)虚假执行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32主轴编码

主轴编码主要发现范畴间的联系,发展主范畴和副范畴,以表现各个部分的关联。过程中,概念间关系更为明确,为研究建构理论框架提供了基础。研究在此过程中得到4个主范畴内容见表3。

33选择编码

选择编码是更为聚焦的一个过程,以主轴编码中的主范畴为中心,再次编码,抛弃与议题无关的类属,发现核心范畴。通过“故事线”的方式描述行为事件和脉络框架,分析核心范畴与主范畴及其他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搭建出新的理论框架。本文在主范畴之间发现“目标―动机―策略―行为”的四维结构关系,如表4所示。

围绕“大气治理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制”这一核心范畴,形成了4个主范畴:目标设置、内部管理、外部支持和执行行为,并展开“目标驱动――螺旋推进――行为选择”的三阶段作用机制。第一阶段的目标驱动主要指目标设置是前导驱动因素,直接影响政策执行行为。第二阶段的螺旋推进主要指外部支持与内部管理的双因素共同作用,外部支持进一步通过监督压力和资源供给情况强化或削弱着执行者的执行动力,而执行者本身所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中的价值取向和管理机制进一步约束着执行策略,执行动力与策略在目标与行为的关系中起到双螺旋推动作用。第三阶段的行为选择主要指在上述目标、动力、策略的共同作用下,执行行为会出现正常和偏差等多种选择。整体理论模型框架如图1所示。

34理论饱和度检验

本文利用剩下的三分之一进行理论饱和度检验。结果证明,上述模型中概念范畴已经丰富,达到了饱和,没有发现除了上述四个主范畴之外的其他可能形成的关联,主范畴内部也没有新的、有价值、高频次的概念范畴。由此可认为,所建的模型在理论上是饱和的,达到了扎根的要求。

4结论

41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得到以下结论:目标设置、组织结构和执行压力对大气治理政策执行行为存在显著影响。其清晰度、难度和分解程度直接影响大气治理政策执行者的执行意愿,产生正常执行和偏差执行等执行行为。执行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和价值取向,加之外部环境的支持与压力会交替产生作用,形成对执行策略与执行动力的双螺旋推进作用,具体解释如下:

第一,目标设置是大气治理政策的驱动因素,直接影响了政策执行行为。目标设置对执行行为的影响在X市的具体表现为目标责任考核制的实践运用。X市在环保领域推行目标责任考核制以后,优良天数也得到了上升。实践中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受公共领域自身特征影响,很多指标难以量化,且线性思维过重。年年累积的目标任务造成了一味攀高、任务下压等多种负面后果,直接影响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实践中需直面大气环境问题的真实现状,进行空气质量元解析抓住主要原因进行目标设置。大气环境问题深受当地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态影响,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法则,需要当地政府实地调研,科学分析实际环境容量和问题原因,对症下药提出科学合理的目标任务,并深入到基层执行层面了解可行性,为政策的有效执行奠定基础。

第二,外部支持不仅是大气治理政策执行的情境条件,同时直接影响着政策执行。政策执行压力同其他压力一致,通过“压力―认知―行为”路径对政策执行产生影响。不同主体的关注成为执行者的压力源,包括公众监督、体制压力和资源限制。外部支持与制定环节中的目标设置无关,但对目标设置与执行行为有着调节作用。当外部支持较小时,哪怕目标设置科学合理,执行者会选择“忽视”,投身于外界普遍?P心的政策问题中,符合“经济人”假设。当外部支持较大时,哪怕目标设置不合理,执行者也要保证执行效果。

实践中要合理利用社会力量,发挥公民在政策执行中的作用。不仅延伸了环保管理的触角,缓解了当前环保部门人员不够的尴尬局面,同时形成一种多方参与的环保治理格局。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应持有开放的姿态,对社会力量进行合理引导,与其进行平等对话,为其提供合法合理的活动平台,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

第三,内部管理是执行大气治理政策的物质载体和机构保障,通过对政策执行策略的选择影响着执行行为。由于中央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环保部门已体现出其超越其他同级部门的权力优势,政策执行中的协调能力得以加强,但同时也会因“相对独立”的垂直管理方式而失去当地政府的部分资源支持,明显影响政策执行的进程和执行策略。组织机构的管理机制是科层制形成的,而机构成员的价值取向是受自身特征影响,均与目标设置无关。当组织机构科学,即便目标设置不合理,执行者也能够凭借自身较高的公共服务动机,借助科学的管理机制努力完成目标,贯彻政策执行。当组织机构缺乏科学性,哪怕目标设置再高,只会反向导致公共服务动机持续下降,甚至“寄希望于抽调到市局部门”。

实践中要完善组织机构的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实现条块优势互补。在保证环保资源的情况下实施垂直管理,处理好与属地管理间的平衡。国家应明确环保部门在环境管理中的领导统筹地位,将细小杂偏的环境工作交予其他部门负责,使环保做到分散化和统一性相结合,同时促进横向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