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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1篇

一、如何看待消费社会及其文化理论,成为这次会议讨论的重要内容。许多学者对此保持慎重与警惕。钱中文提出,费瑟斯通有关消费文化与后现代主义的种种观点,本身包含着许多的疑问。中国现实社会形态非常复杂,这是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相互交织、互为渗透与共存的社会,这种独特的社会形态与生活,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还会存在下去。他认为,我们应坚决拒绝消费文化的入侵。杜书瀛也对消费社会的存在理由表示了怀疑,他认为波德里亚对于时代特点的感受是敏锐的,但有些夸张、有些浪漫气息,中国尚未进入符号消费的时代,生活与艺术也还没有合二为一。Tony See对消费社会提出了批评,他认为,消费社会虽然使人们在消费中感到了快乐,但劳力滞后的消费实质上给人们戴上了枷锁,使人处于马克思所说的“异化”之中。刘方喜基于消费主义对中国社会的实际影响坦言,他是消费主义的激烈批判者。他认为,消费主义正在日渐成为维持和制造不平等的新模式。

然而,也有一批学者站在一种较为宽容的立场谈了自己对于消费社会及其文化理论的理解。金惠敏认为,“日常生活审美化”是以“物符”为标志的消费社会和以“图像”为特征的媒介扩张的一个后果,一个新的文化事实;如果硬要追问“谁的日常生活审美化”,那只能是“全民的”、“全社会的”日常生活审美化;应该看到一个“美学社会”的诞生,因而一个“社会美学”的研究是必要的。Mike Featherstone曾是“日常生活审美化”概念最主要的提出者,这次会议他进一步提出了“消费伦理”的问题,认为美学应该在这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Douglas Kellner承认波德里亚的“符号”是理解消费社会的一个重要视角,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社会”理论也并未过时。他希望将两种理论结合起来,以便全面阐释当代社会的文化变化。黄卓越从利奥塔尔的《后现代状态》说起,认为文学越来越受到消费的影响,学界应该关注这一变化。蒋原伦讲到了媒体文化对于消费的引导问题,他认为自麦克卢汉之后,媒体不仅支配着人的物质需求与方向,还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消费方式,媒体本身即是一种消费。刘悦笛站在全球化的立场,认为文学已经被纳入到巨大的全球市场里面,“图像转向”必然对文学的命运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文学理论的现实处境与未来发展是本次会议的中心议题,许多学者对此发表了看法。党圣元认为,市场经济的推进,消费社会的转型,导致文学出现了新的特点、新的问题,日常生活审美化、文学终结、文学与图像、文学边界问题等,都可以纳入到有关消费文化的这场讨论之中。钱中文认为,西方的文化理论,主要是一种后现论,它是一种使多样文化相互融合而又使各种学科不断失去自身界限的文化表述,是一种泛文化表述,以泛文化现象的理论建构要求于文学理论,使文学理论经受了不能承受之重。他指出,文化研究尽管重要,但它代替不了文学理论。杜书瀛也对文学理论不可能被文化研究所取代谈了看法。他认为,文学所创造的“内视世界”和影视所创造的“图像世界”各有优势,不能互相取代。不过,他同时指出,文艺学与美学应该走出以往“学院美学”的狭窄院落,加强美学的“实践”意义和“田野”意义,他倡议建立一种多形态的文艺学。金元浦将“边界作业”看成是当下时代最重要的内容,他认为,美学、文学必须适应“文化政体”运营上的这种转变,成为当下实践的解释学;“文学”的自主性是一种现代性的神话,事实上从来就不存在;“文学”理论将通过“文化研究”而介入现实,获得新生。余悦认为,消费文化在中国自古就有,茶馆文化就是如此,中国有大量的关于茶文化的具有切实审美价值的文学描述,他对今天关于消费的文学描述对丑的追捧表示不解。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议程设置理论;广告传播

一、议程设置

美国传播学家 M.E.麦由库姆斯和 D.L.肖提出议程设置理论,其主要内容是“大众传播有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重要性的判断。”传媒通过有选择地报道新闻来把社会注意力和社会关心引导到特定的方向。因此议程设置能够在议题方面吸引受众的注意力。

广告的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注意力,提高销量,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广告的各个理论中,无论是USP独特销售理论、威廉・伯恩巴克的ROI理论还是品牌形象理论,都在于消费者的心理诉求。广告中的AIDMA模式,即A(Attention 注意)――I(Interest 兴趣)――D(Desire 欲望)――M(Memory 记忆)――A(Action 行动)。广告成功的第一步是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而议程设置能够吸引受众注意力,因此广告传播活动可以通过议程设置的议题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促使产品热销和品牌发展。

二、议程设置理论在广告传播的应用

1、借助热点事件进行广告宣传,使产品与热点事件产生联系,提高受众对广告的关注度

媒体作为热点事件进行报道,同样也反映在公众的意识中;媒体强调得越多,公众对其重视程度也就越高。因此,产品广告可以利用热点事件将产品与议题联系起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把人们对热点事件的关注转移到广告的商品上。

“神州”五号载人飞船成功发射,蒙牛乳业以此为切入口,以“中国航天员专用牛奶”为口号,通过公益广告、庆贺广告等方式,使蒙牛产品与社会热议事件结合,借助“神舟”五号宣传蒙牛品牌,促使蒙牛广告的传播价值得到最大化。

农夫山泉2001年借助申奥热点事件提出:每售出一瓶农夫山泉,就从中提取一分钱捐给申奥,“一分钱一个心愿,一分钱一份力量”。借助2008年奥运会来进行宣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农夫山泉巧妙地将社会公众关注的议题与企业产品联系起来,提升了品牌形象。

2、提出新概念,制造议题,引导受众进入广告议程

广告通过媒体集中报道来“制造议题”,使大众了解并关注产品;企业也能够找到自己产品和议题的关联点,把公众的注意力从议题转移到广告中,使广告传播效果最大化。议程设置“议题”与受众的“议程认知”之间有密切联系。议程设置的“属性议程设置”,使得企业形象广告或者商品促销广告凸显企业或者产品的某些正面属性,淡化甚至屏蔽它们的某些负面属性。这恰恰是广告宣传的基本手法。

中医文化博大精深,消费者注重健康和养生。“上火”就成为大众经常讨论的话题。“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的广告语逐渐成为约定俗成的共识。企业制造议题“上火”,引起消费者关注,提出解决办法“喝王老吉”,引导受众进入广告议程。

脑白金的制造议题模式受到关注,通俗的广告语与惊人的销量产生对比。“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广告语使人印象深刻,促使保健品市场热销。脑白金使用软文来创造“话题”,强调“睡眠困扰”,借助广告引导大众热议,其产品作用在于能够帮助消费者解决睡眠问题。

凡客诚品制造风靡一时的“凡客体”。凡客诚品利用广告文案和另类的广告内涵吸引年轻一代的消费者关注。通过借助明星广告来制造议题“我就是我”、坚持自我本真的特色,戏谑主流文化,彰显品牌个性,引起网友关注。网民狂欢和颠覆精神得到充分体现,由此之后各种凡客体应运而生。“凡客体”的流行引发大众关注凡客诚品及其广告,受众主动参与制作各种凡客体。“凡客体”成功地引导受众进入凡客诚品的广告议程中。

2009年11月11日不再仅仅是光棍节,还成为网民心目中的购物狂欢节。电商把双十一当作议题来宣传,网民把网购变成一次精神的慰藉。短短五年,双十一的销售量已从当初2009年的5000万飙升到了2013年的350亿。制造议题形成一个购物节,包邮、打折、半价等吸引眼球的关键词映入眼帘,引起全民关注,线上和线下广告活动共同宣传,从而促进销量和销售额的提升。

三、结语

议程设置能够有效地吸引受众对广告信息的注意力。因此在广告传播中,产品广告可以利用议程设置,借助热点事件或者制造议题,将自己的产品与议题联系起来。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广告的关注度和广告的传播效果,而且还能提升品牌形象和建构品牌文化。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高寺东,孙秀梅.论议程设置理论在广告传播中的应用[J]营销策略,2006,479:114―115

[3]赵鹏升,陈海波.广告传播中议程设置理论的应用[J]广告传播,2007,7,113―114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适用问题

一、引言

2008年滥觞于欧美之金融风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体系和资金流动全球化的影响,使得单一金融机构之信用风险,迅速扩大至全市场之系统风险,尤其造成一般民众财产巨额损失,或有退休金血本无归者、或有相信金融机构贩卖保本理财产品,却血本无归者。此后,无论欧美金融先进国家或新兴国家,学界聚焦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讨论,希望能加强对于金融体系底层的投资人保护,由本次损失惨重的风暴中获得些许经验,综观金融消费者讨论之文献,学者对于赋予底层投资人(通常是零售投资人)更多倾向性保护有一致性的共识,即使是主张自由经济市场、降低政府干预及管制的学者,亦强调必须加强“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规范不足之现实下,我们不得不寻求规范目的相似的法领域以求解决已经发生争议之个案,这是探讨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另盘点现行对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费者倾向性保护之法律,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为接近,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争议提供适当的保护,则相关立法论无继续讨论之必要;如不能,方继续讨论究竟应修订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订定专法加以保护。

在讨论的顺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确定其保障之范围后,再将确定后之保障范围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依照其既有之文义确定消费者保护法如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其保护之主体、行为及范围为何。亦即,从法律文义解释出发,划定何种金融商品交易争议适用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围为何?其后才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已能完全规范所欲规范的争议?如不能,应该做如何的调整?是调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抑或有重新立法之必要?不同于目前国内文献在该问题的讨论上,大都先定义法无明文之“金融消费者”,然后削足适履地穿着不合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容易混淆法规范的实然面和应然面,并且导致目前自陷于“金融消费者”莫衷一是的定义争议。

二、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虽然本条并未直接明定属于消费者之定义,但国内学界已形成共识,[1]根据该条提炼出三要素:一是主体为“自然人”;二是行为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是目的“为生活需要而消费”。

关于消费者是否限定其主体为自然人,事实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学界虽有认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消费者,[2]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保护人们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所以无论购买商品之缔约相对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最终使用消费之人必然为自然人,故个人认同通说关于主体限于自然人之见解。

关于消费者定义三要素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何谓“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所谓“为生活消费”是对立于“为生产或为经营消费”而言,在经济学上,消费包括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3]消费者之所以需要特别保护,其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分工逐渐细化、专业化,消费者对于商品之熟稔度远及不上生产者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别于民法之一般规范,而采用倾斜式的规范保护消费者,其最终目的不在弥平因职业不同所造成的专业落差,而是在于确保商品及服务符合一般水平,进而保障消费者之身体及财产安全,减低消费者检查商品的成本,维持市场秩序。至于在非商品之服务领域,可以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划分,转化为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二类,由于服务提供者对于所提供之服务具备专业知能,故相当于生产或经营者,相对的,服务接受者即属于消费者。故“消费者”系相对于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言。

需注意的是,或有见解将“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误解为消费动机,然后在错误的理解下,将消费动机又区分为“为了生活之需要”与“为了营利之需要”两种,虽然消费者的消费动机通常属于“为了生活之需要”、生产或经营者的消费动机亦符合“为了营利之需要”,但这只是通常情形的附随结果,若直接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为标准,则在个案中容易产生区别困难或混淆的情形,下列多起实务见解即为事例。

实务上关于“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认定十分紊乱,个案中呈现标准不一之情形,判决中明确表示非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案例,如:“购买板材为了加工销售”、“签订接受法律服务之合同”、“签订接受医疗服务之合同”等。[4-6]至于“专业打假人购买商品行为”较早的见解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妨碍其作为一名公民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属于消费者,但晚近的实务见解则多认为专业打假人不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8]上述第一则意见认为“加工销售”不属于为生活消费,恰因为加工销售属于为了生产之目的而消费之情形,是典型的生产性消费,该实务意见正确的区分生活目的之消费与生产者或经营目的之消费。然而,在第二则及第三则案例关于接受法律服务与医疗服务为何不属于“为了生活目的而消费”,则因为欠缺说理无从得知,若简单的以服务提供者/服务接受者二分观察,上述两例皆属于服务接受者之地位,即使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加以观察,接受法律服务和医疗服务亦非基于营利目的,并且依照一般生活经验,为了解决争议至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服务和患病上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其目的属于为了满足生活需要盖无疑义。至于专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实务见解分歧,需要留意的是较早的实务意见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碍其为消费者之地位”,较正确的区别消费目的与消费动机之不同,亦即,打假之动机虽然在于获得数倍赔偿,有营利之性质,但其目的仍然为生活性消费而非生产性消费,故无碍其为消费者之事实。

三、从法的解释论出发,界定金融交易争议之适用范围

依照前面所述,现行学者通说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定义之三要素,依次为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为了生活而消费。将金融交易争议涵摄至该三要素时,在前两项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无问题(许多发生交易争议的主体为“自然人”,金融商品虽为无形物但无碍其属于“商品”之性质,至于给予投资建议、经纪等属于“服务”怠无疑义),容易引发争论的在于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是否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目前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之学者,多数采取肯定见解,其理由略分为三:其一认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务是现代为了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生活消费;其二认为投资人在经济上或金融市场中属于弱势地位应予以特殊保护;其三从因金融商品创新导致事实上银行、保险亦贩卖投资型商品的角度,说明目前混业经营模糊了原本银行的存款人或借款身份、保险的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证券的投资人身份之区分。[9-11]分析上述三种立论,第一种站在现代生活水平提升的角度,解释金融消费属于为了生活需要之消费型态,但却错误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生活消费”当成消费动机加以解释,所以得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属于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消费之结论。第二种为了调整经济上弱势地位及第三种行业界线模糊属于立法论上的说明,即给予法规范上应然面的理由,并非现实上法规范能否适用的实然面说明。

个人认为,若紧扣消费者与生产者或经营者二分模式,购买投资型商品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殆无疑义。为了追求转售利益而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的投资人是属于消费者,相对于此的生产者,则是利用财务工程技术设计生产金融商品的金融机构,而经营者则是代销代售该金融商品的金融中介机构。诚如前述,学者陷于营利目的或者是生活目的的讨论是错误的混淆消费动机与消费目的之不同,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投资型商品之购买人相对于商品设计者而言,显然是属于消费者。由于投资型金融商品与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有很大的差异,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是消耗折旧,但投资型金融商品的使用方式则在于转售,因为该使用方式之不同,所以一般商品的消费模式含有最终使用的结果,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消费模式通常伴随转售及营利,但投资型金融商品则而一般投资人购买投资型商品是为了出售而赚取价差,并以追求营利为目的而非为了最终使用,由于一般商品和投资性金融商品使用方式的差异,以及对消费目的和消费动机的混淆,造成学界对于投资型金融商品是否能涵摄于消费者的定义中争论不休,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上述争议可迎刃而解,投资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符合消费者之定义,该特殊使用方式不影响其为消费者之本质。至于非投资型的金融服务,如:存贷款、信用卡申办、一般非投资型保险,或者纯粹接受投资建议或委托代为操作投资等,则属服务接受者,基于前述服务领域区分为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二分的角度,接受此等金融服务之人亦属于消费者。是以,在不变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之定义下,将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涵摄至前述大前提后,所能适用之主体为自然人,所能适用之金融商品类型,包含投资型金融商品及存贷款、信用卡申办、非投资型保险、接受投资建议及委托代为投资之金融服务。

在目前法规范欠缺的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毫无疑问成为金融消费纠纷发生时,唯一能提供民事请求权基础的现行法规。在不变更该法对于消费者定义之前提下,藉由解释论厘清金融商品或服务得否涵摄于该法之适用范围,远比变动既有解释重新定义金融消费者更为迫切。依照上述讨论,得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者,包含购买所有投资型与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接受所有金融服务之自然人,排除法人之适用。

四、金融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产生的问题分析

1、金融消费是否属于“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易生争执

如上述,一般民法学者对于定义消费者的要件“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解释,系以目的解释方法导出生产(经营)/消费二分的方式,亦即非生产者或经 营者即属消费者。从民法学者的解释方式虽可以解释“金融消费者”符合消保法第二条,从而得出金融消费者可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但透过解释学将“投资行为”划定为“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文义解释上恐逸脱出一般人对于“为生活需要”的概念。

此外,姑不论一般消费者争议的案例中,法院对于“为生活需要”的判断屡屡出现分歧,且执掌行政消费争议的北京市工商局亦曾表示,股民、基民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说,最终目的是一种投资经营行为,并非消费者,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此认定无异让本以难解的金融消费者定义,更是含混不清。[12]

2、保护主体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专业投资机构之一般法人,恐生保护不足之弊

由于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并调整经济地位强弱悬殊之现状,所以通说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及自然人而不及于法人。惟目前金融交易已渐趋复杂,即使是法人并不意味一定具有能力搜集信息、了解信息,举例言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0年4月16日向纽约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控告高盛在次级抵押贷款业务金融产品(cdo)涉嫌诈欺一案,造成投资人高达10亿美元的损失,其中损失最惨重的是荷兰银行与德国工业银行。台湾地区各大银行于2015-2016爆发贩卖目标可赎回远期契约(trf)案件,由于大多数买受该契约之人均为一般非金融机构之法人,而非自然人,其资力虽然较一般自然人高,惟其投资经验、金融知识未能与专业机构投资人相当,但由于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为自然人,故一般非专业法人即被排除于保护范围之外,造成重大损失。由此可知,即使是具备专业能力之金融机构,仍有可能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遭受到权益损失,传统上发生信息不对称的相对人,已经不限于自然人。如要调整该信息不对称之现象,促进金融市场之进步和稳定,无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均应赋予其要求接近信息之权利。

此外更需注意的是,投资人保护的终极目标仍在促进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如果无法完善金融机构的义务内涵,诸如根据相对人的专业程度建立不同的披露义务,则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相同的义务负担或者是不明确的义务负担,均会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发展。个人建议引进欧盟mifid指令建立弹性客户分层机制,其优点在于金融机构能依照商品的风险性大小,贩卖给不同专业程度的相对人,风险大、复杂性高的比方客制化的衍生性商品的卖给专业投资人,反之风险性小的、复杂性低的股票,卖给一般零售投资人或称金融消费者,如此金融机构才能明确贩卖商品的风险,以免动辄被诉。

3、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无实体之权利,可能造成法规适用之I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不限制所规范之商品必须属于有体物,但从法条内容可知其规范基础系以有体物为主轴,例如:第22条经营者应保证正常使用下之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23条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第11、18、35、41、42条有关人身损害之规定;第44条造成财产损害应负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之责任;第49条欺诈行为应负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上述保护手段均是针对有体物所为之设计,但对于金融商品发生损害时的保护手段则付之阙如,未来若要将金融消费者引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势必需要做相对应的法规调整。

另外应予注意的是,存贷款或者接受投资建议属于接受服务的范畴,但证券、期货、基金、或其它衍生性商品本质上属于权利,权利瑕疵和制造或设计上之瑕疵系属不同问题,故金融商品所造成之损害方式,除了权利瑕疵以外,通常为附随义务之违反(例如:未尽说明义务),商品本身不会发生设计、制造之瑕疵,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条文适用上容易发生I格。

4、欠缺完整的争讼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仅规定,发生争议可以透过五种途径加以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法院提讼。条文中并无规定适用顺序,故消费者应得自由选择前列五种程序进行争议处理。

相较于英国关于金融消费争议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公评人制度(fos),前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范密度稍嫌不足。金融公评人制度分成四个层次,首先强制要求金融业者必须受理申诉案件;其次规定申诉人和金融业者协商和解方案;和解不成进入第三个阶段,即由初阶裁判人调处做成初阶决定;若有不服,再由公评人做成最后决定;最后仍然无法解决争议才能进入司法救济。此外,现行消费者争讼之五种途径是否足以应对金融纠纷高度专业化之需求,亦值得注意。

五、结语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划定之范围,“金融消费者”如直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主体应为自然人、行为为购买所有投资型及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及接受所有金融机构之服务。此与目前国内唯一出现“金融消费者”一词之成文法――2013年所颁布试行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定义大致相同:“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注 释】

[1] 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J].法学,2000.5.26;王利民.关于消费者的概念[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3.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65;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28-329.

[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5-70.

[3]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7.

[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85号.宏俐投资有限公司.(HONGKONG TREASURE INVESTMENT LIMITED)等与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5]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终字第131号.黄秀英与张刘鹏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565号.郭新军与登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7]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7)玄民初字第270号.吴进文诉南京大庆烟酒食品商店买卖案.

[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399号.王进府与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其它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9] 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9.

[10] 吕炳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之构建[J].金融与经济,2010.3.4-5.

[11] 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J].金融法苑,2008.75:20-24.

[12] 管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散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0.24(1)53-58.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文化消费 误区 矫正策略

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大学办学开放度的提升,大学生文化消费的种类、层次与形式等更加丰富、文化消费投入不断增加,在大学生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不断提升。文化消费的快速增长为拓展大学生的视野、丰富大学生群体的生活、提升大学生素质提供了更多的平台。但与此同时,大学生文化消费中存在的误区也不断凸显,对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带来了严重的消极的影响。

一、当前大学生文化消费的现状

一是大学生文化消费投入明显提升。大学生文化消费水平受学生家庭经济条件与高校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影响。但从整体上看,虽然不同生活水平的大学生群体文化消费增长幅度存在差异,但同比增长的态势比较明显,文化消费在大学生消费中的比重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二是大学生文化消费的结构更加复杂,新兴文化消费内容的比重显著提升。当前大学生文化消费已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报纸杂志及影视欣赏等状况,文化创作、文化休闲体验、文化会展、文化娱乐等多元化、立体化的文化活动全方位地介入到大学生群体中,尤其是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数字出版、移动阅读等新兴文化消费项目“异军突起”。

三是文化消费呈现出一定的“定向化”、“专业化”特征。大学生在文化消费项目的选择上更加注重专业关联度,注重文化消费对专业素质提升的作用。比如语言类专业的学生在课余语言强化训练与社会培训上的支出明显增加,音乐专业及艺术类的学生对新的艺术内容、艺术形态、艺术作品关注度较高,消费比重较大。

四是文化消费的关联效应不断凸显。大学生文化消费的持续增长,文化在大学生群体中的滋润力、影响力持续增强,有效激发大学生群体“关注文化命题”的热情和“践行文化使命”的激情,直接带动了大学“经典名著读书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会”、“动漫社”、“文化研究会”等学生社团的建设与发展,促进了校园文化建设,为加速文化传承、推动文化创新、增强文化自信提供了良好的载体与条件。

二、当前大学生文化消费的误区

一是在文化消费结构上呈现出明显的“扬新抑旧”、 “求大怠小”、“重普轻殊”等趋势。网络游戏、动漫赏析、网络文学、手机出版、移动阅读、微博、多媒体服务等新兴文化消费门类急剧增长,而传统的影视剧欣赏、戏剧创作与赏析等文化消费项目却增长乏力。在影视剧欣赏中,有限地消费投入都向大片、大制作汇集,一大批适合大学生年龄层次与心理结构特色、具有良好的制作水平与审美价值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往往不被大学生所接受。这其间除开客观上大制作影片与中小成本影视剧作品在制作手段与营销技巧的差异外,大学生群体盲目追求“名导名片效应”的主观认同误区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当前大学生的消费结构中,虽然一些学生已经开始注重文化消费的定向性与专业性,将文化消费与专业能力培养相结合,形成一定的分层化消费模式。但从整体上而言,通俗性、流行性、普适性消费比例较高,具备大学生个性特征的文化消费项目有待进一步开掘,具备一定区域经济与文化特色的文化消费优势有待进一步凸显、新时期大学生文化消费品牌有待进一步构建。

二是在大学生文化消费层次上表层性、泛娱乐化的消费倾向很有市场。在当前大学生文化消费持续增长、内容与类型呈现多层化现象的背后,潜藏着大学生文化消费肤浅化的危机。一些大学生在文化消费中满足于浅层次的精神享受,片面追求文化内容与文化产品的外在形式美感,将文化消费定位为简单的业余消遣,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投放在“无厘头”的快餐文化上,忽视内在文化内涵、文化特质及精神品质的提炼与吸收,忽视文化消费的道德涵养、情感体验、个性塑造等深层功能的发挥。还有部分学生奉行“实用主义”的文化消费理念,关注文化消费的“短期效应”,从众心理较强,盲目追寻文化消费热点,社会上热什么就学什么,各种考证消费持续增长。而基于文化涵养提升与综合素质养成的高层次文化消费项目增长乏力,在大学生整体文化消费支出中的比例萎靡不前,由此造成文化消费的在大学生人格塑造与综合素质提上的作用进一步被辖制,文化消费的渗透性、内在滋润力更加式微。

三是大学生文化消费的导向有待进一步厘清。文化消费的导向问题直接体现着文化消费的性质,决定着文化治理态度。当前部分大学生片面追求感官与形式的刺激,热衷于“新奇特”的文化内容与文化形式,比如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小说等,鼓噪审丑、媚俗的“出格”文化等。甚至个别大学生对“暴力、色情、拜金主义”等低俗、腐朽文化内容“别有偏爱”,对其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带来严重不良影响,不仅影响其成长成才,甚至误入歧途,走向犯罪。还有一些大学生盲目崇拜名牌名品,贵族化消费、奢侈化消费现象反弹。这里面既有主观上对“腐朽文化”软杀伤的危害性估计不足的原因,同时更体现了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手段与方式的单一性”在多元文化立体化冲击下在下的尴尬与局促。

四是文化消费习惯有待进一步培养,主动消费、创造性消费、迁延性消费的意识与能力需要加强。良好的文化消费习惯可以有效提升文化消费的效能,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当前大学对文化消费及其习惯培养的相关教育存在缺失,大学生群体自身对文化消费习惯养成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等原因,当前大学生判断文化消费对象的质量、进行文化消费时的手段与方式等能力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比如移动多媒体的运用仅限于被动的信息接收与内容鉴赏,缺乏运用发达媒介载体进行自我艺术创作与创新实践;对于大量同质化的文化消费品,缺乏鉴别能力,一揽皆收,既无谓增加文化消费的经济成本,又付出了多余的时间及精力;在文化消费中的技术化手段运用不足、形式与模式单一、针对性欠缺,还停留在传统的粗放型、感知式的消费方式。比如对于数字出版的理解局限于存储物质载体的升级带来存储数量及形式的巨大变革,而忽视了在技术创新背景下新的读写习惯的培养、新的学习形态的探索与养成。

三、大学生文化消费误区的破解策略

一是建立系统化的文化消费引导机制。高校要改变传统的“文化消费是大学生个体的意愿表达与消费权利实现”的观念,站在大学生正确价值观打造与全方位能力培养与综合素质提升的角度系统谋划大学生文化消费引导机制的建立及创新问题。要把大学生文化消费的引导问题作为思想政治工作及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要议题纳入议事日程。介于文化消费是一个泛专业化与融合性命题,具有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学科背景,高校可以组织相关专业师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共同组建大学生文化消费研究中心,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明确当前大学生文化消费的特点与趋势,梳理与提出引导策略、实施手段与方式、绩效评价模型等,为高校大学生文化消费引导机制的建立提供专业化的政策意见参考等。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大学生文化消费引导机制,将文化消费引导议题作为“条”的项目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整体布局。以“专业导师聘任”方式邀请相关专业师资参与文化消费专业讲座、课程辅导模块设计、主体活动实施等。学校以“项目制”的形式给予专项活动与重大主题活动一定的经费支持。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议价权 消费者 竞争性与非竞争性

在市场经济兴起的宏大叙事中,消费者逐渐成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鉴于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弱势地位,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多维保护成为一个永恒话题。自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以后,由其推动的消费者运动在中国已有30余年的历程,但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面临困境。一方面,消费者运动不断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强化;另一方面,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却不断增加。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对消费者权利发现和体认的不完善。在权力话语盛行的时代背景下,提出消费者议价权概念,既有理论进路的澄清与辩难,又有现实逻辑的感召与驱动。不仅要肯认不同语境下消费者议价权的殊异化,还要完善议价权实现的制度设计。唯有如此,才能使议价权摆脱羁绊,铺筑消费者权益的自我救赎和社会救济之路。

消费者议价权之应然探幽

在风险社会的时代界域下,异质化的社会风险不断蚀空个体权益的领地,在一个法治经纬的时代,人们应对风险的有效路径一般是规范性的法律,其核心往往是对于权利的诉诸。消费者议价权正是这一时代境遇下权利泛化之征象,对其进行理论层面上的祛魅在证成序列上理应优先于经验事实的分析。

(一)议价权之概念表意

所谓议价,是指在商业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讨价还价,以实现自身利益最优化的过程。经营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其使用价值,而是其货币价值(李昌麒、许明月,2007),经营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势必会在价值规律下呈现定高价的趋势;而消费者为了获取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要付出一定的货币价值,以最低的价格实现获取也是人之本性使然。因此,商品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进行议价是双方心理张力的体现。议价权,即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价格进行回缓和博弈的权利。“一项权利之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某种利益在其中”(夏勇,2001)。消费者权利体系伴随着方兴未艾的消费者运动不断完备,将议价权纳入其权利体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经济权益,体现其现代经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二)议价权之应然驱动

1.经济法理念原则的时代回应。毋庸讳言,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在实践意义上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为了体现法律对社会个体的终极关切和公平正义,国家理应对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首先,赋予消费者议价权是经济民主的体现,显著征象是经济法对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人文关怀。通过消费者议价权的行使,使其拥有了自我决策机制和动力机制,优化市场利益机制的运行。其次,对消费者议价权的体认沿循了经济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消费者相较于经营者在信息占有、经济实力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如果只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势必会造成结果上的不平等,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最后,通过赋予消费者议价权来完善其权利体系,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都大有裨益,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对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回归。

2.消费者主导下的消费者权利扩张进路。消费者伴随着现代消费者运动的浪潮而勃兴,逐渐成为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认为,消费者是商品经济的必然结果。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曾写道:“生产资料的生产不能为生产而生产,它最终要受个人消费的限制”。确立消费者的地位,是法律价值判断的结果,消费者并非具象的权利,而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法律对消费者进行权利设计的出发点。消费者议价权是消费者理论的表现形式之一,还契合了消费者理论主导下的消费者权利扩张进路。消费者运动催生出消费者权利不断扩张的权利变迁之维,不仅包括权利主体的扩张,还包括新型权利的确立,消费者议价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是消费者增权趋势下的必然结果。

消费者议价权之实然进路

消费者议价权不仅具有理论层面的自洽,还有经验事实上的证成。就实然层面而言,消费者议价权与其现有权利体系的密切关系构成了议价权成立的现实根基,议价权的现状和困境是对其确立进行的必要性分析,而议价权本身的价值功能则从重要性视角陈明议价权的内在逻辑。

(一)议价权之现实根基

消费者权利自提出以来,其内容不断扩充、体系不断健全,进而成为一个饱受社会关注的社会问题;在性质上,口头上的呼吁逐渐得到政府的认可,最终成为法律明确呈现的法权(钱玉文,2011)。我国目前虽然没有把议价权规定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但是议价权不仅有存在的必要性,而且议价权与现有权利体系的具体权利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议价权与现有消费者权利密切关联。一方面,有些现有权利是议价权的基础,议价权的实现离不开现有权利体系的保障。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知悉权,这是平衡二者之间的信息分配不对称的重要权利。通过知悉权的确立,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和相关信息,而议价权的实现是要以一定的信息获致为支撑的。另一方面,议价权的确定也是某些现有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其他特定权利的逻辑依归。公平交易权意在保证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中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维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是其重要旨图,而公平的交易条件关键在于交易过程中双方利益的相当,即消费者所获得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鉴于现实中存在的诸多定价乱象对消费者权益的蚀空,引入消费者议价权来确立消费者的定价主体地位,是保障公平交易权实现的重要基础。

(二)议价权之现状分析

固不待言,议价权是一种比较抽象的概念,是一种理念化的存在,通常需要其他权利和配套制度的支持,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的议价权,消费者议价权理念的缺失更是给消费者权益造成威胁。现实中,消费者也面临着议价权缺失导致的困境。

第一,在非竞争性领域,尤其是电信通讯、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行业,消费者对其乱收费、乱定价行为可谓是怨声载道,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比如,发生在2013年的“手机流量清零”案件就引发了巨大的社会讨论,据报告显示,超过七成的用户对月末流量清零很不满,之所以会出现一边倒的舆情导向,根源在于计费机制话语权不对等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公平感。现行的定价机制由电信运营商单独制定,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消费者毫无议价权,经济利益的对等性明显受损。第二,在竞争性领域内,随着消费品价格的放开,不切实际的定价竞相涌现,尤其是服饰类商品和服务性行业,定价机制的混乱严重侵蚀了消费者的经济权益和公平交易权。一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攀比摆阔和讨价还价的消费心理,故意夸大商品价格,背反价值规律的不实标价传递虚假的价格信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议价权的价值功能

消费者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赋予其议价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有利于法律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也有利于宏观市场秩序的维护,还有助于微观消费心理的矫正。

首先,议价权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前已述及,议价权与消费者的其他权利紧密结合、浑然一体,议价权的确立能够和其他权利相互配合,促进其他权利的实现,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消费者纳入定价机制,也能够体现其市场主体地位,引导经营者尊重消费者权利。其次,议价权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主经济,我国法律承认经营者的定价权,却未确立消费者议价权,难免有失偏颇;民主经济的核心在于价格的民主,即价格形成的民主化参与。通过消费者议价权的行使,实际的价格更能够反应供求关系,向其他市场主体传递正确的市场信号。最后,议价权有助于矫正畸形消费心理。攀比摆阔、喜占便宜的消费心理在扰乱市场秩序的同时,更是给了经营者哄抬物价的可乘之机。议价权是给予消费者参与价格确立的机会和过程,通过个体公平的保障促进社会整体公平的实现,其结果就是科学合理价格的形成,该价格参与的过程,即是对消费者该消费心理的祛除过程,是对畸形消费心理的矫正,是实现消费者社会责任的路径之一(于阳春,2007)。

消费者议价权之建构路径

对消费者议价权的法律证成,最终还是要落脚于法治层面的议价权之图景构想。实践语境下的议价权建构,宏观上要进行竞争性领域与非竞争性领域的区分,微观上要注重具体制度的设计,包括法律表达、自治实现和救济途径等。

(一)不同语境下消费者议价权的达致路径

1.非竞争性领域内的消费者议价权。在非竞争性领域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或国家垄断,或自然垄断,垄断的最终目的也是通过公共产品的集中化供给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此类具有公共性质的产品或服务,要回归社会公益的本位,以维护大多人的利益为指向,赋予其较大的议价权。比如,在水热电气等公共服务领域,该类公共产品的价格制定和变更都要将广大消费者视为定价主体,通过一定形式的具体程序来保障消费者的议价权,具体包括民意调查、购买力估算、听证制度等等。国家公力在此领域内也要发挥积极作用,对于未经社会听证的价格变动要予以取缔,同时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进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竞争性领域内的消费者议价权。与非竞争性领域不同,竞争性领域中的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不允许合法垄断的存在,各市场主体在一个发育充分的市场环境中自由竞争。而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自主定价,所以在竞争性领域,竞争的自主性弱化了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公益性色彩。既然市场主体自主定价,受制于资本的逐利性、市场道德的下滑和消费心理的作祟,难免会出现哄抬物价以牟取暴利的情形,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在竞争性领域给予消费者议价权也是必然的。要切实保障竞争性领域中的消费者议价权,首先要维护竞争,反对垄断,禁止经营者之间通过联合或协议定价;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成本价格和销售价格的监管,加大对不合理定价的处罚力度。

(二)法治图景下消费者议价权的微观型构

1.法律表达的完善。诚然,议价权具有很强的理念性和非正式性,很难通过具体的规则加以实现,但是仍然要将议价权纳入立法高度加以表达,“将柔性的自然权利变为刚性的法律权利”(刘干,2008)。唯有如此,才能更有效地培育市场主体的“权利本位”观念。一方面,消费者意识到自己是有议价权的,强化自身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抵制不当定价行为,必要时候可以通过投诉或者诉讼加以维权;另一方面,消费者议价权的确立是对经营者的钳制,提醒经营者与其相对应的消费者是有议价权的,在实际的定价过程中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杜绝乱定价。

2.消费者自治实现。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与核心,议价权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靠其自身来实现,外部的保障远不及内部的自觉。首先,消费者要树立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实际交易中要自觉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其次,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心理,摆脱攀比心理的束缚,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不给经营者以可资利用的心理漏洞;最后,消费者要自觉监督经营者的定价及行为,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一旦发现不合理定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自觉行动维护价格秩序。

参考文献:

1.李昌麒,许明月主编.消费者保护法[M].法律出版社,2007

2.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钱玉文.消费者权利变迁的实证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6篇

在消费领域具,预付卡作为一种预收款的支付工,给消费者和商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许多副作用,比如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商家挪用预付费产生的破产风险、服务质量的下降以及预付卡消费合同的不公平等问题纷纷出现。尽管,对于预付卡的基础法律研究已经具有了初步成果,但是仍然还停留在基础阶段。关于预付卡的有效法律管理文件还不够健全,法律规制有待完善;理论研究的法律建议不够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在结合最新国内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制的经验,对我国预付卡的使用管理和纠纷解决都将是未来一段时间的研究重点。

关键词:预付卡;基础法律关系;缺陷及完善;法律保障; 操作性

一、当前对于预付卡消费纠纷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修改,现处于讨论阶段,其中增加了一条关于“预收款”的规定,对于预付卡要怎样管理,还要看消费者保护法修改的具体结果。2012年0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预付费消费卡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正式的部门规章,也是此领域第一部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可以说,这部规章是众多专家学者和相关实务部门近几年来的理论研究和执法司法经验总结凝聚的成果。

近几年在理论界对于商业领域预付费消费卡的研究有不断升温的趋势。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商业机构融资需求不断扩大以及消费者对于此类预付卡缺乏清醒的认识,导致社会上预付卡消费者投诉不断激增;另一方面,由于此种消费模式发展迅速,问题出现突然,国家在2012年九月份之前还没有出台任何一部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一领域。因此,一时之间,对于预付卡的理论研究不断涌现,工商、商务和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实务部门也不断进行探索,致使在预付卡研究领域出现许多阶段性的成果。

1. 基础法律分析

自从预付卡消费模式进入中国,纠纷投诉不断,随之而起的是对预付消费的各种学术理论研究。在过去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于预付卡消费的基础法律分析已经基本明晰。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预付费消费的定义、特征、种类,预付费消费的起源、发展及起到的作用以及预付费消费中出现的主要不规范现象及原因。

首先,预付卡的定义、特征和类型的研究。虽然学术界各位学者对预付卡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是关于其内涵争议不大,基本具有统一意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迎霜认为“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或发卡机构发行的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具有一定面额的可代替人民币的卡或券、票,具有有限的流通领域和一定的信用索取权特征。”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中指出“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并把预付卡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李晓玲在其《关于预付卡市场发展的一些思考》中提出“预付卡是指客户先付款、后使用的一种卡产品。与现金相比,预付卡携带方便,如果有密码,预付卡还会更安全”。还分析预付卡特征:与银行卡相比,它不与持卡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关联,一般匿名购买,日常使用非常方便,还常常能获得发行机构提供的各类优惠。她在本文中继续指出,预付卡主要分封闭式预付卡和开放式预付卡。封闭式预付卡是指仅能在单个商户或者通过特定网络连接的多个商户内使用的预付卡,是一种行业储值卡。开放式预付卡则是指能在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网络上使用的预付卡。

其次,预付费消费的起源、发展及起到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李军素在其论文中提到“在我国大陆,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繁荣,与外资外商合作密切,预付卡也被引入我国,以增强外资外商的竞争力。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利益驱动,内地经营者也纷纷效仿,从而使预付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且增长迅速。预付费消费当前几乎遍及我国各个消费领域。”而预付费消费的发展上,电子和信息技术创新为预付费消费提供了完善的技术条件;预付费消费也是经营者激烈竞争的产物。而且预付费消费为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带来了利益。对于消费者,首先在预付费消费中获得的是便利。其次,在经营者正规经营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通过办预付卡或能获得一定的折扣和优惠。对于经营者,首先可以通过预付卡的优惠活动,吸引更多消费者。其次,经营者可通过此举快速融资。再次,预付费消费可以建立更高的客户忠诚度。

最后,预付费消费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天津市工商局预付消费卡课题组在《关于规范预付卡消费市场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六个问题:服务信誉难保证、合同不公难问责、处处设限难兑现、产品质量难保障、商家变脸难追偿和发生纠纷难解决。此外还分析了原因:经营管理不规范,行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处于无序状态;行政监管乏力,维权处于被动地位;行业管理职能弱化,自律体系不健全。天津商业大学李江华把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现存问题分为三类: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合同条款问题;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隐私权问题;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商家欺诈问题。兰州大学郭梁凯认为原因在于:立法方面,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监管方面,行政部门乏力;市场经济方面,双方信息不对称,信用机制缺失;消费者方面,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2. 法律规制探索

相对于在此领域中基础法律关系研究的逐渐明晰与统一,而在对预付卡法律纠纷的预防与规制建议则出现相互争鸣的局面。在现有关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从关于预付卡相关的法律服务制度入手,着重研究了我国目前预付卡相关法律服务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提出的一定的立法建议。比如中国政法大学韩军素在其硕士论文《浅论我国预付费消费的法律规制》中就提出制定一部《预付费消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补充来专门规制预付费消费。暨南大学的王育民在他的论文《电子预付卡发行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中则以电子预付卡为切入点,重点研究了电子预付卡的优势与不足,提出建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发行总额控制制度、担保措施、合同备案制度和监管措施五种措施来防范发行主体的法律风险。兰州大学的郭梁凯在他的《预付费消费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中则以典型案例为研究点,分析了预付卡消费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分析其优缺点,并提出了一些降低预付卡消费法律风险的措施。另外,吉林大学的郑兴旺在他的硕士论文《预付费服务合同问题研究》中则从预付卡合同入手,对预付卡合同的性质进行了研究,发现现行预付费合同存在格式条款缺乏公平(霸王条款),个人隐私难以得到保护,办卡后转让困难等问题,并对这几问题出现原因进行分析,对这几个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建议。总体上来说,现有关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预付卡及相关合同性质特点,以及对其有规范作用的法律法规的缺陷及完善方面。

(二)国外研究

预付卡是美国支付工具中最新出现的一种。

目前美国关于预付卡并无专门法律或法规,而是通过多部相关联邦法律或州法律从多方面共同施加影响来进行规制的,而且由于立法的模糊性,某些法律对于预付卡是否适用仍存在争议。在联邦层级,涉及《联邦存款保险法》( 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Act) 、《1978 年电子资金划拨法》(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及其施行法E 规则( Regulation E) 以及《2009 年信用卡业务相关责任和信息披露法案》( Credit Card Accountability Responsibility and Disclosure Act of 2009) 。于2010年2月22日生效的《2009 年信用卡业务相关责任和信息披露法案》(简称《信用卡法案》)旨在对信用卡经营机构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规范,涉及与礼品卡相关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美国对于预付卡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采取分散监管的方式,美国对商业预付卡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储备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等。在发行主体方面,由于更为关注金融体系运行安全,仅就经许可的非银行机构及其分店、点、经销点的关系作出规定,以防止发卡人滥用预付款,保证其还款能力; 在资金使用方面,严格限制非银行机构收到的消费预付款的用途;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规定了预付卡的使用期限和信息披露制度。

马克·弗雷特在2008年10最后修订的文章《预付卡市场与监管》(Federal Reserve Bank of Philadelphia Payment Cards Center Discussion Paper No. 04-01)一文中引用美国运通公司电子储蓄价值卡业务的首席顾问里纳森女士的观点,认为美国预付卡领域的法律还非常不完善,目前还不清楚适用于其他金融产品的联邦和州法是否和怎样适用于各种不同形式的预付卡。里纳森女士认为采取统一的使用与各种类型的预付卡是不当的。

莎拉·休斯在2009年发表的文章《联邦工资、礼品、预付卡发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适格和2009年信用卡法案》(The Business Lawyer, Vol. 65, p. 261, November 2009)一文中认为2008年11月对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工资卡的适格性范围基本指导的修订和2009年颁布的信用卡法案是预付卡领域的最新的主要发展。并指出2009年《信用卡法案》是联邦政府第一次试图规范礼品卡。它取代了州法,建立了区别各异的州法之上的联邦标准,此外,此法案授予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对礼品卡、通用预付卡、电子礼券进行规范管理,还授权财政部制定全面的规章对储蓄价值卡的发行、销售、回赎和国际运输进行管理。

总之,预付卡在美国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工具,对其的法律监管还在随着预付卡本身的发展而在不断完善之中。但相比较我国预付卡领域法律监管的几近空白相比,美国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的借鉴。

二、存在问题

1. 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全面细致;法规效果有待检验

首先,去年九月份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主要还是主要针对集团企业、品牌商、规模企业的办卡用卡的制度规制,而针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甚至小业主等这些跟普通消费者经常打交道的行业领域却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上述部门规章能否以及如何适应于这些普通商家,有待探讨。如何在这些领域提出一套规范消费预付卡的管理措施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不到一年,正式实施才几个月。其中规范公司企业商家的各种制度,如资金存管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以及企业对单用途卡的日常管理制度,其实施状况与效果有待实际考察。在未来的至少一年内,研究者可以针对部分典型行业与商家,进行一线现场采集数据,以问卷调查或采访等形式来了解商务部关于单用途预付卡规章的实施情况,并就其实施困难之处探索出现实的解决路径。切实为这一难得出台的部门规章的实施保驾护航,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推动其对此领域的规范作用。

2. 立法建议或批判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实际操作性;

现有对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所提出的立法建议仅限于较为抽象的概括型的建议,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较少。例如,有学者对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后,提出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预付费消费者有权知悉转移至经营者的预付资金使用动向。但此建议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现实中,消费者在预付费后,商家根本不会向消费者透露预付资金的使用动向,即使消费者过问,商家也会以投资是与消费者无关的活动为理由而拒绝向消费者透露。在此情况下,如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于此问题则鲜有学者进行回答。再如,一些学者提出经营者在签订预付费消费合同时,不得与消费者的利益相对抗,并且不得向不相干的第三人透露消费者相关信息。此种建议只是说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中“不得如何如何”,但并未具体说明采用何种措施才能切实确保经营者履行其义务,以及在经营者违反其义务时,消费者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从以上二例可以看出,现有对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所提出的立法建议或批判不够具体明确,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实际操作性。

3. 缺乏最近时期纠纷数据分析和新型案例研究;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7篇

很少有文章能象手术刀样的解剖会议营销,原因是安于现状般地享受厚道。我不是个厚道人,我也不安于现状,所以我拿了把手术刀,解剖开会议营销的筋络,虽有些血腥,但也很清晰。

手术开始,手术工具:Philip Kotlers的4P。

第一P:产品(product)。我们来看看会议营销销售排行榜的前两名:排名第一的应该是睡眠系统,无论是中脉磁疗睡眠系统,还是天年素睡眠系统,还是夕阳美睡眠系统,还是其他品牌的睡眠系统,都属于这个类别;排名第二的应该是离子水机,包括天年离子水机,华脉离子水机,还是夕阳美离子水机。这两个产品类别份儿够大的,我就从这两个大佬身上开始。(对不住了,各位!)

产品本身没什么可说的!不过出售的不仅是产品还有产品利益,当导入到产品利益时,麻烦就来了。

进入睡眠系统。先需要声明的是:我记得好象从2000年开始国家已经取消了纺织品(包括服装、床上用品等)的医疗器械号,然后在搜索了无数次“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基础数据库后证实:市场上现销售的任何睡眠系统都不是医疗器械号,只是普通的床上用品!

先来分析“天年素”睡眠系统。 “睡出健康来”是所有睡眠系统的诉求,有些不疼不痒,因为良好的睡眠就能够睡出健康来!“天年素”睡眠系统实质上是远红外纤维床上用品,远红外纤维能够发射对人体有效的波长为4-14微米的远红外线。4-14微米是个破绽,试想如果你睡觉的时候穿上一件睡衣的话,那么被远红外纤维反射的远红外线是无法接触到皮肤的(一件无论怎么薄的睡衣的物理厚度都会超过4-14微米),不接触皮肤,何从来微循环改善?当然不排除你是光着身子睡觉的,那被被子盖住的也只是局部身体。微循环改善了带来“活血”的效应是真的,但能够对人体的脏器起作用吗?现在科学家都无法统一说法,我也无法说清楚。

下来是中脉磁疗睡眠系统和夕阳美磁疗睡眠系统。磁疗睡眠系统的原始创意源于Japan life。磁疗睡眠系统一般是远红外纤维和永磁片的结合体。我们承认:磁疗有着2千多年的历史,对疼痛、焦虑失眠、高血压等有一定的辅助疗效。记住是有一定的辅助疗效,更何况不是医疗器械,为何误导消费者,说磁疗睡眠系统有很多神奇的疗效。再者,现在没有对长期理疗进行过科学化、系统化的研究,长期理疗究竟对人体产生副作用还是正作用没有准确的说法。

进入离子水机。弱性电解离子水是有保健作用的,日本厚生省认为:弱碱性电解离子水“对慢性腹泻、消化不良、胃肠异常发酵、制酸和胃酸过多有效”。我相信这一点,不过会场中神奇的演示(太过神奇的东西应该得诺贝尔奖学金)却让人以为它包治百病。重复一遍,弱性电解离子水也就是个水(活性水),它是包治百病的神药吗?所以实践中说离子水机太多的神奇,就在给消费者设骗局!最后,好象绝大部分离子水机也没有医疗器械号呀,为何疗效漫天飞!

这些在行业中的大佬都有些这样“说谎话不脸红”的毛病,那些会议营销中的小鱼小虾们为了“个人快速致富”还不吃了水里的浮饵“消费者”!消费者是倒霉鬼!

病症总结:会议营销中的产品,没什么问题。但由产品延伸出的产品利益就好比东施,本来长得不美,也没有西施出生证,可东施就有这个本领把自己打扮成西施,化妆品用了可真不少。那些没见过西施的男人可真就以为是西施了,害人呀!

结论:牛皮症加虚荣症。

第二P价格(price)。

我们仍就朝睡眠系统和离子水机开刀。下面是一个零售价格表:

看了价格,我心里庆幸了一下:好歹咱没做冤大头,咱没买呀!

还是睡眠系统先来。对照这个价格,再对照一下自己家里床上用品的价格,再用计算器这么对比一下。哎吆!它们的纤维和磁片是用金子做的呀!即使其中的所有纤维都采用了东丽的电热纤维,价格能有多少?何况有几个采用了东丽的电热纤维?纤维中又含有百分之多少的远红外纤维?高支还是低支,多少高支?等等。答案不得而知。再说永磁片,我们就用1050高斯钕铁硼医用保健磁片来做标准,那么1000片1050高斯钕铁硼医用保健磁片值多少钱,2000片值多少钱?做工业的人都知道,如此的睡眠系统成本不过在小几百元左右。怎么零售价格就好象孙猴子的空翻一样翻了30-40倍呢?更何况你也不是医疗器械呀,只是普通的床上用品呀?这样的睡眠系统不要多,一年只要有10万名消费者买了,那也凑成了10个亿呀!哈哈,原来繁荣是这么建立起来的!

再者离子水机。离子水机我是个外行,不过按照行业的规则,水家电的成本范围不会超过小几百元(本来准备写不到百元的,可害怕发生口角战)。同样的事情发生了:零售价格就好象孙猴子的空翻一样翻了30-40倍。我不知道,这样的定价法是基于中国老百姓的收入太高,还是厂家的心都黑了!

什么事情都不可能“只让州官放火,不让百姓点灯”呀!于是乎,会议营销所牵涉的产品价格就都得了虚胖症,胖得连厂家、员工都不知道为何物了!

病症总结:会议营销中的产品定价,就好象小孩吹的肥皂泡,越吹越大。会议营销也就是这么被吹死的。

结论:这回可是绝症:黑心症。

第三P渠道(place)。这是会议营销最具创造力的地方。会议营销创造了一个虚拟化的现实终端,在这个终端状态下,通过销售员(sales)与消费者的“一对一”(one to one)的沟通实现销售。会议营销是一种直线型的营销模式,它避开了经销商、市场终端等复杂的营销环节,厂商的利益得到了最大保证,得到了避税、避开政府部门监管、不引起竞争对手注意、让消费者冲动购买等的种种功用。从理论上讲,应该消费者收获最大,但在国内完全不是如此!

会议营销中的虚拟化的现实终端,是虚拟终端(dummy terminal,简称DT)中的一种终端状态。虚拟终端(dummy terminal)指任意一个销售终端(包括旅游营销中的旅游场地、联谊会营销中的联谊场地、社区营销中的社区场地、健康课堂营销中的课堂场地、餐饮会营销中的餐饮场地等,也包括直复营销中的家庭课堂,奢侈品营销中的沙龙、Party场地等等)在性质上不具有销售功能(牵涉到法律、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管理的),但都是实际销售场所的,统称为虚拟终端。虚拟终端的特例是网络终端(internet terminal),如网上商店(shop online)等。

不过发展到05年初的今天,会议营销最具创造力的渠道却成了会议营销走向衰落的根本原因。

会议营销渠道所具有的虚拟性避开了高昂的进店费,诸多的环节,但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比如,由于会议营销进入的低门槛,导致会议营销成为了一种常规手段,那么那些虚拟终端场地必然成为稀缺资源,也就意味着场地费用的大额上升。

再由于终端的虚拟性,会议营销中所销售的产品往往几乎没有知名度,那么消费者的认知度就很低,也就意味着按照常规的消费者行为学,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比例就会大幅度的降低。终端的虚拟性又导致了这是唯一的销售场所,所以必须提高消费者购买比例,企业才能获得销售,获得生存、发展。因此会议营销赖以为豪的营销技术登场了,恐吓、产品功能浮夸、虚假消费者证言一一炮制。然而这是一个向坏的循环,消费者在营销技术的作用下,购买了产品,但由于产品本身骗不了人,消费者信任度再度下降,又导致消费者购买比例下降,那么在没有更好的营销技术的情况下,只有提高产品单价来维持或提高销售量,这么循环着,会议营销所有的弊病都来了:功能浮夸,价格像翻筋斗一样往上翻,消费者满意度越来越低。

会议营销成为常规手段,但消费者资源是即定的,所以消费者资源又成了稀缺资源,也就导致了骗取消费者数据库、消费者数据库买卖、消费者赶会如赶集的种种现象。再由于消费者的满意度越来越低,消费者的戒备心理越来越大时,种种突破消费者心理戒备的营销技术又登场了:什么老年人办公室了,什么健康排查了等等。这也是个向坏的循环,消费者发现不是心理期望时,消费者投诉就来了。

不过中国人比较多,很多企业再筛过了一遍之后,就变成了实力企业。这也是会议营销被一哄而上的深层次原因。

病症总结:会议营销的渠道是个新创造。不过,会议营销人的热情、短视让这种新创造走向末路。

结论:狂热症;短视症。

第四P促销(promotion)。在会议营销中,促销的三大件是:理论科普推广,赠品设计,大量的人员推销。

理论科普推广:这里包含了很多理论体系,比如睡眠系统的磁疗和微循环理论,比如离子水机的酸碱平衡理论,比如核酸的基因理论等等。这些理论医学专家都挑不出什么毛病,我更挑不出。

但用毛主席他老人家的分析方法就是:会议营销的理论科普是教条主义。这些理论是会议营销产品的大帽子,遇到什么毛病套用一下,然后得出结论:你这个病是因为什么什么的,你吃或穿或睡或用我的产品就好了。消费者也就趋之若骛了!这个应该不用说出来,这是行业的潜规则。我自己做产品也会这样的。(我也一样的!)

赠品设计不谈了。

人员推销得重点谈谈。为什么要重点谈呢?会议营销是劳动力密集型的营销方式,这同时也是建立在中国国情的:人力成本低。我们来看看销售人员的角色:销售人员是会议营销的纽带,他既是天使也是魔鬼!是天使,是因为企业为了实现销售,强行对员工实行洗脑,你不销售你就拿不到工资,你不接受培训你就失业;是魔鬼,是因为你的执行,才让消费者被卷进了企业早已为消费者设好的局。最终的结果培养了一大批不谈良心的优秀销售员。

我们对现今优秀的会议营销员做个类比:他们就像火眼金睛的鹰隼,每当看见肥肥的猎物,便滑翔而下,豪不犹豫地将猎物叼在嘴上,然后慢慢地吃掉它!这个猎物不是别人,正是我们的消费者。

病症总结:会议营销的促销是最销售力的。不过没有消费者的捧场,销售力从何而来!

结论:杀手狂想症!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8篇

1.如何论证问题

同学们在解答数学试题中会经常遇到要求论证某一命题成立或者不成立的试题,这类试题能考查同学们的推理能力。与数学中的这类试题相似,政治中的论证类试题也要求同学们具有严谨的推理能力。

论证问题,首先,要确定议题,即确定需要论证的题目。没有题目也就无从论证。只有要论证的题目确定了,我们才能围绕议题这个核心来搜集论据,为下一步论证做准备。

其次,要有充足的论据,即要寻找或搜集能证明议题成立或者不成立的证据。政治学科中的论据与语文、历史学科中的论据还不太一样,语文、历史学科中的论据可以是名人名言、正反的历史人物的事例,而政治学科中的论据大多是教材中的原理等知识。所以,对政治学科知识的总体把握程度就决定了论据的充分程度。因此,同学们在日常的学习或者复习中一定要熟练掌握政治学科的基本知识。

最后,在有议题和论据的基础上要有条理、有逻辑、有层次地进行论证。

例如,某试题要求同学们从文化交流与文化创新的角度论证中华文化要“走出去”,更应“走进去”。(注:“走进去”意思指得到其他国家和人民的认同)

从设问看,该试题要求论证的议题是中华文化要“走出去”,更应“走进去”。议题分为两个小议题,即既要分析文化“走出去”又要分析文化“走进去”,但要重点分析文化“走进去”。论据从哪里来呢?试题已经给出了搜集论据的范围,即要运用文化交流与文化创新的知识进行论证。在进行论证时,我们可以换一种思维方式,即从“为什么”的角度进行分析。中华文化为什么要“走出去”,更应“走进去”呢?中华文化“走出去”和“走进去”有什么影响或作用呢?这样换一种方式进行思考,更便于我们搜集证据。从文化交流的角度看,中华文化“走出去”能让更多的国家和人民认识和了解中华文化,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范围,能增强中华文化的影响力,最终能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但是,中华文化“走出去”只强调了开头,没有关注中华文化“走出去”后的结果。如果别的国家和人民不认同中华文化,那么即使“走出去”了其影响力也始终是有限的,也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走出去”。所以,我们更应关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结果:是否得到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和人民的认同或认可。中华文化应该在“走出去”的同时,吸取世界上其他国家和民族优秀文化的精华进行创新,与当地文化进行结合,这样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走出去”。

2.如何探究问题

探究类试题一般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即这类试题的答案具有不确定性。只要言之成理、逻辑严谨就可得分。该类试题多以社会实际生活中的现象为切入点,让同学们提出解决的方案。所以,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法或思路是解答探究类试题的关键。

例如,针对高中生日常生活中的消费情况,请你拟定一个研究性学习课题,并简要写出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第一,要针对实际生活中同学们所观察到的消费现象,提出一个研究性学习课题。每个人的知识水平、观察能力和关注角度不同,课题的题目也就不同。但只要我们用心留意并观察总能发现日常生活中周围同学的消费特点或存在的消费问题。如有的同学关注高中生日常消费中存在高消费、盲目跟风等问题,提出“高中生日常消费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这一课题。有的同学想从宏观上把握整个学校或整个班级高中生的消费结构,提出“某学校或某班级高中生日常消费结构研究”这一课题。

第二,研究目的,就是同学们做上述的研究课题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或想为解决某一问题提供依据。如,有的同学直接提出“倡导绿色消费和合理消费”。有的同学就提出为家庭居民收入水平研究提供依据。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9篇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3年10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会议指出,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制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是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坚持从严从紧原则,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

【创新试题】

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事无巨细的全面规范和明确要求。下列选项中支持这一做法的是

①天下大事,必作于细②一切为民者,则民向往之③知人者智,自知者明④天下难事,必成于易

A.①②B.①④

C.③④D.②③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北京召开。回答2~3题。

2.会议指出,中央历来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这说明事物的发展

A.前途是光明的

B.由主观能动性决定

C.不具有普遍性

D.道路是曲折的

3.会议要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落到实处。这个要求体现的哲学关系是

①整体与部分的关系②主次矛盾的关系

③矛盾主次方面的关系④物质与意识的关系

A.①②B.③④

C.①③D.①④

4.中央纪委提供的数字显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出台以来,截至2013年5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2665个,给予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2290人次,党政机关的奢侈浪费确实减少了。可见,确保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落到实处关键在于

①机关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②制度的完善和严格执行③监督有力、惩戒从严④党政机关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A.①②B.①④

C.②③D.③④

5.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这告诉我们

A.文化对政治具有决定作用

B.国家的兴盛根源于优秀文化

C.文化与政治相互交融

D.政治的发展离不开优秀的文化

6.某班组织收看了2013年10月2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的新闻后,同学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1)甲同学认为: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是要将权力牢牢关进制度的笼子。

你同意这个观点吗?请用政治生活“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的知识说明理由。

(2)党政机关通常指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部门、机关和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机关所属的部门、机关以及其他派、社会团体、部分被授予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的总称。

乙同学提出了疑问:中共中央政治局是党的机构,会议通过的条例适用的范围应该是“党的机关”,为什么是“党政机关”?请你用政治生活的知识为这位同学解疑释惑。

7.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2012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013年1月,中央“六项禁令”,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品等。

2013年6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集中解决这“”问题,党内其他一些问题解决起来也就有了更好条件。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

(1)新一届党中央反对奢靡之风的努力体现了哪些辩证法原理?

(2)请用哲学和政治生活的知识,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说明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一系列措施的重要意义。

8.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据商务部统计,“十一”黄金周期间各地高端餐饮仍较清淡,而大众餐饮火爆。各地大众餐饮企业推出优惠套餐、美食节等活动,生意红红火火,四川海底捞、杭州知味观、长沙火宫殿等销售额同比分别增长45%、49%、24%。多地数据也显示,高端餐饮持续遇冷,如青岛中高档餐饮企业营业额同比下降6%,而多家大众餐饮企业营业额同比均增9.8%。福建省经贸委监测数据则显示,国庆期间福建省13家大型饭店营业额同比下降18.1%,形成对比的是6家快餐类企业同比增长14.7%。

――《中国消费者报》

材料二“六项禁令”使礼品市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从去年春节开始,各种花店、土特产店、高档礼品店等停业的消息就屡见不鲜;“贺卡禁令”,让不少广告公司、印刷厂的“旺季”骤然冷清了下来;禁止公款送月饼的规定,致月饼礼盒厂家订单大幅缩水,尤其是往年红火到一券难求的高端月饼市场,更是备受冷落。

――《人民日报•海外版》

(1)有位同学看到这些信息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党中央大兴勤俭节约之风,政治意义重大,但从经济上说,不利于扩大消费和经济发展。

你对节约“不利于扩大消费和经济发展”的观点认同吗?请用消费的有关知识阐述你的理由。

(2)高端餐饮企业能否在“冰火两重天”中实现重生,考验着经营者的智慧。请你用所学经济生活关于企业经营的知识,给高端餐饮企业提几点建议。

材料三中纪委晒出的一份“成绩单”显示,2013年1月至8月,仅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身,落实八项规定以来,全国性会议最短仅用时20分钟,机关公文种类精简56%,机关会议费下降84.06%,招待费下降52.07%,培训费下降37.87%,印刷费下降13.49%……

――《京华时报》

(3)认真落实“八项规定”对树立党政机关的威信有何意义?

参考答案:

1.B事无巨细的全面规范,反映出党中央从细小的事情抓起,从易做的事开始,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是小事情与大目标的关系,故②③不合题意。

2.D材料说的是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紧迫性和长期性,故D可选,A不符合题意。C实质是否定了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的可能性,故错误。B本身错误。

3.A题干讲的是实践问题不是认识问题,不是给事物定性,故③不符合题意。题干讲的是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体制机制中各个实体部分的关系问题,不是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故④不合题意。

4.C题干讲的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的效果,故①④不合题意。

5.DA、B本身错误,题干讲的是文化对国家存亡与发展的作用,故C不合题意。

6.(1)同意。

①权力是把双刃剑,权力用得好可以造福人民,否则贻害无穷。因此要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关键是要健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这个体系,一靠民主,二靠法制。

②靠法制制约和监督权力,就是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其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就是要靠完善的制度规范党政机关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党政机关的公务消费行为,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政策的领导的体现。

7.(1)①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尽快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中央的这一要求体现了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和系统优化的方法。

②从“八项规定”到反对浪费条例的出台,体现出党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认识逐步深化,措施更加具体,体现了发展的道理。

③为有效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党中央既注重思想教育活动,又注重制度建设,坚持了全面的观点。

④主次矛盾的辩证关系和两点论与重点论统一的方法。“”问题是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集中解决“”问题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坚持了重点论。解决“”问题为解决党内其他一些问题创造条件,则坚持了两点论与重点论统一。

(2)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这就决定了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奢靡之风、铺张浪费,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符合人民群众利益,是人民的期待,是民主执政的体现。

②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通过法定程序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反对浪费条理转变为国家意志是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的应有之义。

③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经济基础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一系列举措,是上层建筑的变革,也是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符合这两个普遍规律的要求,是科学执政的体现。

总之,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一系列措施表明,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

8.(1)不认同。

①消费对生产具有重要的反作用,消费的发展促进生产的发展。节约是要反对浪费,不是要少消费,更不是不消费,与扩大消费不矛盾。

②消费所形成的新的需要,对生产的调整和升级起着导向作用;一个新的消费热点的出现,往往能带动一个产业的出现和成长。节约之风旨在引导科学合理的消费,有利于优化消费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产业结构乃至整个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③消费是生产的目的,只有生产出来的产品被消费了,这种产品的生产过程才算最终完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利于消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最大限度的实现生产的目的。

④节约是科学合理的消费,为生产创造出新的劳动力,能提高劳动力的质量,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2)①立足新形势,调整经营战略努力实现战略转型。

②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竞争新优势。

③更加注重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10篇

“积极消费就是爱国。我建议要发动一场爱国消费、扩内需、救中国的运动,用爱心和民族精神去鼓励消费,具体做法是让每个人、每个单位把他们一年的收入都消费掉。”

此番言论出自北京市政协委员李哲之口,它不仅“雷人”,更让人热血贲张。言下之意,我们每个人都应忘却后顾之忧,只要大手大脚地花钱,该买房的买房,该买车的买车,此番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就能被我们踩在脚下了!

如果这样的言论是出自坊间的戏言倒也罢了,可它偏偏出自一位代表着广泛民意的政协委员之口。1月13日,在包括北京市长郭金龙等市领导参加的“扩大内需、促增长,推动首都经济发展”专题座谈会上,北京市政协委员李哲提出此项建议,并且十分严肃认真地说:“如果政府允许这么做的话,我愿意拿出我的精力和我的财力去推动这个事情。”可见,这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随口一说”,而是经过认真酝酿和思考的“郑重声明”。

此番言论一出,引起社会上一片热议。“积极消费就是爱国?”“把一年的收入都消费掉就是爱国?”这究竟是高涨的爱国热情,还是膨胀的非理性情绪?

将“消费”与“爱国”捆绑

李哲的此番言论立即成为网络上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人们万万没有想到,政协委员代表广泛民意在“两会”上献计献策,为“迎战金融危机,努力扩大内需,确保经济增长”这一当前“两会”的核心议题所献出的居然是“让每个人、每个单位把我们一年的收入都进行消费”这样的计策。一些网友用“荒唐”、“不可思议”、“充满想象力”甚至“弱智”表达了他们对这一建议的看法。

更让许多人感到不能理解的是,李哲委员的“爱国消费论”还拥有一大批的同盟军,有的是知名经济学家,有的是政府部门领导,他们近期的言论都不约而同地将“消费”与“爱国”紧紧地捆绑在一起。

早在去年12月13日,号称以“不唯上,不唯书,不唯众”为治学根本的著名经济学家、北京科技大学教授赵晓就曾在一次公开演讲中旗帜鲜明地说道:“在目前情况下应该意识到,买房子就是爱国。”随后还以一套经济学家的逻辑推理来论证这一观点。

今年1月11日,韩保江、窦勇两位经济学专家所写的名为《积极消费就是爱国》的文章刊登在了《望新闻周刊》上。在文中,韩、窦两位专家这样教育我们:“爱国不仅是一种信念,更是一种行动。当前,在中国经济面临着来自国际国内的严重困难和严峻挑战之时,积极消费就是爱国……而爱国就是爱自己。若需求不足,经济持续低迷,商品卖不出去,企业经营状况必然恶化,我们就有可能面临失业或降薪的风险。”

几乎在同时,为支持楼市拉动内需,合肥市规划局局长王爱华亲自在当地某电视台公开为推销楼盘吆喝,并高喊“买房就是爱国”。

“爱国消费论”从浮出水面以来,可谓一浪高过一浪。

消费与爱国有必然联系吗

从赵晓教授宣称“买房就是爱国”,到韩保江教授说“积极消费就是爱国”,再到李哲委员要求“让每个人、每个单位把我们一年的收入都进行消费”。人们的直观感受是:经济危机实在太厉害了,以至于专家们的建议“没有最雷,只有更雷”。只是人们还是百思不得其解:消费和爱国之间到底有什么必然联系?

从字面上看,消费的主体是“个人”,客体是“商品或服务”,联系两者的纽带是“金钱”,消费的过程是一种“索取”和“享受”,纯属个人行为。消费或者不消费完全取决于个人主观意愿,与他人及社会无关。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11篇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原则性强,存在不便操作的缺陷。在今后的立法完善中,可增加设立消费者警告制度,以利于消费者便捷、高效维权。

关键词:消费者 争议解决 立法完善 警告

我国消法中关于消费争议解决的规定及简评

当今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无论是消费者的实体权利,还是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都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重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从立法条文上看,似乎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路径较多,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和厂商利益的对立,二者地位强弱悬殊大,在消费者遇到缺乏社会责任的商家时,双方很难达成和解。消费者协会作为没有公权力的私人团体,介入消费纠纷的调解因不具有可执行力,也是收效甚微。即使向有关部门申诉,商家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消费者的个体权益仍可能得不到及时保障,仍要诉诸其他途径解决。再则,若提请仲裁,前提必须要商家与消费者订立仲裁协议,需双方合意,这也往往困难重重。因此,在我国解决消费纠纷最终途径仍然是传统的诉讼。不过,诉讼虽然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等优点,但也存在程序复杂、耗费时间、花费多而效率低的不足,出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普通消费者除非万不得己,一般也不情愿通过诉讼维权。尤其是一些小额消费纠纷,即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但考虑到较高的诉讼成本,往往被迫放弃维权。而许多不法商家恰恰抓住消费者的这一心理,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从而容易导致市场混乱。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争议的解决偏重于事后诉讼救济,缺少有力的事先非诉讼防范措施。而事后救济与事先防范相比,事后救济的成本更高、效果更差,有时候损失甚至是无法挽回的。而恰当的事先救济将有可能扼杀经营者的侵害行为,尽可能多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面对这种状况,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新的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丰富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且降低消费者权益救济成本,便利消费者维权。

国外有代表性的消费争议解决制度分析

国外有许多方便消费者诉讼和寻求保护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值得借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规范和谈、调解机制

韩国《消费者保护法》第8章规定,消费者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谈、调解和诉讼三种类型。在韩国,经营者及经营者团体有一种机构设置义务,即设立一种接受消费者投诉、与消费者商谈、迅速处理关于消费者侵害及损失赔偿的专门机构,由韩国财政经济部规定有关机构设置、运作以及商谈内容和程序的相关标准。这一系列规定使“和谈机制”的运作得以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为消费者纠纷“私了”提供制度保障。

另外,有的学者建议我国应强化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作用,赋予消费者协会一定的行政职能,使其调解结果具有准司法的效力。

(二) 建立独立的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

由于消费者纠纷具有小额和分散的特点,将仲裁运用于消费者纠纷解决时,必须与一般的商事仲裁相区别,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到目前为止,欧洲各国普遍设立了消费者仲裁和调解服务机构,如荷兰的“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即为专门受理消费纠纷的民间机构,费用低廉。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下设协议纠纷、履行纠纷、娱乐纠纷、家庭装饰纠纷、厨房纠纷、运输纠纷、银行纠纷、公共设施纠纷等15个专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共110人。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独立于消费者协会和经营者协会之外,以示公正。欧洲还成立了“网络”仲裁中心,这个网络成立的目的是为欧盟市民在非司法途径解决消费争议方面,提供一种远距离的、毋须亲身前往的、令有权限之实体能为消费者及经济参与人解决跨国争议的回应方式。

(三)在诉讼程序中设立某种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特殊程序

如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美国在上世纪30年代就设立了小额法院,专门受理消费者纠纷案件。美国小额法院的诉讼费用极为低廉,所有原告一律只需象征性地交纳极少的费用就可以提讼。通常在提讼后3~4个星期就会受到法院的传唤,为了方便当事人到庭,法院在下午6点半开始办公。“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求的理想是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还有团体诉讼制度的建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团体等公益性组织为保护其成员利益或按照组织宗旨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即规定消费者团体可针对经营者的不当行为提起团体诉讼。作为一种公益诉讼,其价值得到了国内众多学者的认可。

当然,瑞典首次设立了消费监察官制度,有权命令禁止企业销售有危害的商品,禁止不法销售行为和取消歧视性合同;要求生产和销售商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要求卖方保修、调换甚至收回售出的商品;有权下令对违法企业罚款(但不是强制性的,需被罚企业接受,罚款上交国库)。它一般不直接受理消费者的个人投诉案,但对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出面干预,甚至提交法庭处理。

上述的许多建议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多不具有可行性。如强化消费者协会权力、小额法院、团体诉讼的建立以及消费监察官制度等。这些建议的实施一方面需要立法,尤其是诉讼法的大幅度修改,另一方面,有待于我国行政机构的增设,改革幅度较大。不过,笔者以为,我国目前可以借鉴引入德国的警告制度,尽管国内鲜有人认识到它对于解决消费纠纷的特别价值。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引入警告制度的构想

警告制度是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一个具有特色的制度。不过,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明文规定警告制度,该制度是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创立并得到司法承认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它源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当原告提讼时,如果被告立即承认原告的主张,那么原告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只有在被告的行为促使原告提讼的情况下,才不适用以上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被警告人在收到警告函以后,应在一定期间内发出一项附有支付违约金承诺的停止侵害的意思表示,被警告人即可认定未促使警告人提讼。

(一)引入警告制度的利弊分析

1.引入警告制度的价值。对于原告而言,一方面减轻原告即受害方举证被告侵权的负担;另一方面,使原告节省了诉讼费用,维权变得更加经济。同时,对于被告而言,通过原告方的警告函,可促使其更早确认自己是否侵权,并且通过这一案例的解决,及时调整自己不当的经营行为,避免今后更多的侵权事件发生。另外,不可忽略的是,如果通过警告制度把消费纠纷解决,也使法院较少启动诉讼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

2.引入警告制度可能产生的弊端。当然,警告制度也是一柄“双刃剑”,一旦确立此制度,有可能被少数人恶意滥用,大量接踵而至的消费警告可能让商家疲于应付,反而会造成对商业经营的扰乱。德国就曾经出现大量的“警告社团”或“收费社团”,无论侵权行为轻重,动辄发出警告,以此谋取不当利益。基于这一点,1994年德国立法机关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时,一方面,对享有诉权团体的实体资格作出限制,另一方面着重强调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足以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因而剥夺了“警告社团”假反不正当竞争之名、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生存基础。这在消费纠纷解决过程中,应注意这一点。

(二)我国引入警告制度的具体构建

我国在今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可以考虑在“争议的解决”一章中,加入如下内容,对于警告的主体资格、形式与内容、被警告人义务、法律后果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我国消费争议解决制定进一步完善。

1.警告人主体资格的限制。关于行使警告权的主体资格,为了防止少数消费者及团体滥用此项权利,应对此有所限制。我国可以参考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的规定,有权提起警告的权利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同类竞争者消费者团体、行业协会。一般情况下不宜扩大主体范围。

2.警告的形式与内容。警告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表示。书面形式是指函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警告函中应当对商家侵权的时间、地点、行为等有具体的描述,以便被警告人及时审检己方从前的行为。同时,明确要求被警告人在适当期间内作出承担一定侵权责任的意思表示。最后,明确如果被警告人拒绝作出上述意思表示,警告人将采取提讼等措施,被警告人得承担法定比例的赔偿费用。

3.被警告人义务。警告函一旦发出,被警告人负有在适当期间内负有答复警告人的义务。此“适当”期间,应理解为自警告人发出警告函,预计被警告人收到该函件并予以审读、查核及回复送达的合理期间。

4.警告的法律后果。在解决消费纠纷过程中,增加消费者警告制度旨在便利消费者低成本、高效维权,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但是也应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与防治滥诉二者之间寻求平衡。

首先,警告人向被警告人发出警告时,应自行支付如撰写文书、邮寄信函、传真等必要费用。原则上,如果被警告人确实存在消费侵权行为,那么警告费用就应由被警告人来承担,这并不妨碍后者同时承担其他侵权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

其次,如果被警告人根本不存在侵权行为,那么,警告人则类似于诉讼中的败诉方,警告费用由其自己负担。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警告行为造成了被警告人的损失,被警告人自然有向警告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最后,若消费者向不法商家发出警告函,经过适当期间无任何回复后,若消费者提讼,对被警告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未来的诉讼中,将因违反答复义务被法院认定为有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笔者建议采取加倍惩罚赔偿机制,以促进被警告人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孙颖.论消费者纠纷的解决机制[J].法学评论,2008(3)

2.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张茂译.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李昌麒,徐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法律出版社,2005

4.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永川;高校学生;消费结构;消费行为;建议

一、永川高校基本情况概述

重庆永川位于重庆市西部地带,是重庆市政府公布的职教名城,拥有重庆文理学院、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重庆科创职业学院、重庆财经职业学院、重庆城市职业学院重庆等十余所高校,高校学生覆盖率占全区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永川高校学生消费特点

为了更好地了解高校学生消费结构与消费行为,本文特别对永川各高校学生的消费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本次问卷共发放1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为97份,回收率为97%。经过分析,呈现出许多的特点:

1.生活费区间分析

生活费是指“以月均消费支出为计量单位的大学生在求学期间为满足生活需要而支付的货币总量”,不包括学费、住宿费、往返家乡与学校间的交通费方面。目前大学生月消费在500元及以下的学生的比例为22%;月消费在500~1000元的比例为43%;月消费在1000元以上的比例为35%。可见,大学生月均消费支出水平呈上升态势,且以相对中等的500~1000元这一区间最为普遍,表现出两头低、中间高的状况。

2.对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观。生活必需品是我们每个人生存的必要条件。根据对永川高校学生的调查了解,高校学生对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观认识还不够,他们对生活必需品的认识仅仅表现在:只要自己有吃有住就行,而盲目的最求享乐主义。把对生活必需品的需要转移到享乐上,比如说恋爱、旅游、购物等等方面。他们认为精神消费才是最重要的,物质消费是次要的。可见,大学生对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观呈现出一种认识缺陷的现象。

3.对品牌消费的意识度。21世纪的大学生思想活跃,善于且乐于接受新鲜事物,趋于对潮流、时尚和品牌的向往。在调查中,有56%的大学生在不同程度上喜欢品牌商品,44%热衷于与其他人一起讨论自己感兴趣的品牌。与追求时尚消费产生的就是攀比消费,有些大学生虚荣心较强,同处在一个屋檐下的同学都不想自己“矮人一等”。但是由于家庭间经济实力不同,追求时尚和盲目攀比的消费理念使得有些大学生过度的高消费与实际经济现状矛盾深化,导致部分大学生的自卑心理,形成了不良的消费风气。

4.业余时间分配对消费观念的影响。作为高校学生的我们,业余时间是相当多的。不少的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去消费、购物,以此来打发自己的业余时间。据问卷统计资料来看,大学生的业余时间分配是不合理的,表现在:盲目利用业余时间去消费、购物、旅游等方面。他们的盲目消费导致每月他们的生活费都超出基本的开支,这使得许多的家长认为大学生活没有真正的体现其价值意义。可见,大学生业余时间分配对消费观念呈现出趋向于盲目的认识。

三、永川高校学生消费构成

从该表中可以看出,人际交往和购物费用呈现出一种上升趋势,住宿和餐饮消费比较趋于稳定。大学生的日常休闲娱乐名目繁多,如上网、唱歌、看电影、茶楼休闲等。据统计,在每月消费的主要项目调查中有48.5%的学生选的是娱乐。知识拓展费用、旅游成为大学生消费的新增长点。首先,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趋向于考证或者考研,报名费、资料费、培训费等月均支出为300元以上的学生占了54.6%。其次,旅游似乎成了当前大学生开阔视野、增加阅历、修养身心的必修课,调查中发现每学期中进行旅游的大学生高达58%。

四、永川高校学生消费行为分析

据问卷统计资料可以看出高校学生的消费动机大部分是出自于对生理需求的消费,占总消费的65%,相对生理需求的心理需求和情感需求所占比重大。这说明高校学生的消费行为还是出自于对生理需求的满足,既吃、住、行、游、购、娱。但是作为高校大学生的我们也不能忽视心理需求和情感需求的消费,我们应该将精神消费与物质消费紧密联系起来,真正从当代大学生的各方面消费动机考虑,提出科学合理的消费模式。

五、合理平衡和规划大学生消费结构的建议

高校学生的消费结构和消费行为作为一种精神文化现象,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高校消费教育理念的缺位。因此应该把消费教育理念列入不同级别高校的教学计划,从幼儿教育一直延伸到高等教育。本文以永川高校学生消费结构消费与消费行为为例展开研究,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合乎平衡和规划大学生消费结构与消费行为的建议:(1)在各高校发放合理消费指南,寻找一些适合学生的工作,让学生周末参加社会实践、做兼职或在校勤工俭学,体验挣钱之艰辛,从而降低过度消费和盲目消费。(2)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设计有关高校健康消费的活动专题。(3)各校建立理财咨询服务,邀请高校知名教授讲授理财和消费意见。(4)高校举办各项体育运动比赛,既利于学生康体健身,还利于学生间的交流学习。(5)组织学生参加政府举办各种文化交流活动、考研交流活动以丰富学生文化知识,增加其学习热情,促进学习消费。(6)各景区实行永川景区通票制,开发适合学生消费水平的旅游产品和纪念品,刺激学生旅游消费需求。(7)各校及景区内可增加适当的休闲娱乐功能缓解学生学习压力,从而减少学生对网络和购物需求。(8)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尽量减少学生的不合理消费。

总之,高校学生消费结构与消费行为是高校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也是广大人民群众讨论的一个话题。各高校的学生构成各不相同,其消费观念也有差异,但呈现出的特点却大致相同,即盲目消费、过度消费。因此,我们应从实际出发,认识到高校学生消费结构与消费行为的误区,致力于改变不合理消费趋势,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议,为我国高校学生消费结构与消费行为提供参考。

参 考 文 献

[1]郭鲁芳.休闲经济学——休闲消费的经济分析[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2]胡娟.大学生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的研究[J].心理科学.2003,2:297~300

[3]刘鑫.大学生不良消费行为分析及对策研究[J].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论文.2007

[4]赵祥禄.学生不良消费行为的现状、原因和对策[J].内蒙古师范大学报.2004

[5]屠如冀,叶伯平.现代旅游心理学[M].青岛:青岛出版社,2004(4)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ELES模型 消费结构 文化消费 城镇居民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国家也在逐步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十一五”期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在20%以上,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中国文化产业从探索、起步的初级阶段,开始进入加速发展的新时期。“十二五”更是提出了总体目标到2015年,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大趋势下,文化消费也成了热门话题。文化消费对产业的发展的影响力不容小觑。本文正是通过利用城镇居民各项文化消费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建立模型,分析我国城镇居民文化消费的结构特点及变动趋势,以期为文化产业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相关理论介绍

1.1城镇居民文化消费的界定

文化消费[1]是一个精神活动过程,它包括图书、文学、广播、电视、、教育、网络、科技、体育、旅游等。文化消费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而载体又分为实物形态和虚拟服务形态。实物形态包括光碟、书本、手机、音像制品等,服务形态包括教育服务、咨询、文化娱乐服务等。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网络成为人们了解世界,学习知识的主要工具。手机上网浏览新闻、购物、看视频在年轻一代更是司空见惯,所以笔者把通信消费支出也列入文化信息消费的范畴。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把文化消费划分为以下几类:通信、教育、文化娱乐用品和文化娱乐服务。这四方面基本上涵盖了实物形态和服务形态的大部分。

二、参数估计及实证分析

本文通过《中国统计年鉴》获取1996-2000年和2006-2010年全国各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文化消费性支出和可支配收入数据。具体将城镇居民文化消费结构划分为通信消费支出、文化娱乐用品消费支出、教育支出以及文化娱乐服务支出。为了适应本文对文化消费结构的研究要求,重点从城镇居民的ELES模型进行相关估计和检验。

2.1城镇居民信息消费结构分析

2.2边际消费倾向

边际消费倾向是指居民每增加一单位收入中用于增加消费支出的部分[4]。边际消费倾向能反映出居民各类消费需求的顺序和新增加购买力的投向。从表1对比1996-2000年和2006-2010年的边际消费倾向可以看出,第九个五年计划时期的文化边际消费倾向(0.26)明显高于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时期(0.078)。这说明在十多年前文化消费受收入高低的影响明显大于近五年。再分别对比各项消费的边际消费倾向发现除了文化娱乐服务其它各项消费的边际消费倾向都明显降低。一方面说明我国城镇居民对通信、教育和文化娱乐用品的消费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在减少,另一方面说明文化娱乐服务的消费比例在增加。

具体来说,通信的边际消费倾向由之前的(0.088)降低为(0.023),原因在于我国邮电事业的不断发展和通信工具的不断普及,通信需求也会由爆炸性增长越来越趋于平常。随着人们通信消费意愿降低,通信消费支出也会减少,这与我们的实际感受相符;文化娱乐用品的边际消费倾向由0.037降低为0.013,说明随着收入的增加,居民对文化娱乐用品的消费意愿在降低。进一步说明我国加大公共设施建设(包括高校校园对社会开放和博物馆免费开放等)取得了成效。教育的边际消费倾向由0.113降为0.006,降低幅度最大。这与国家的相关政策有关,一是因为近几年中小学学费的减免,二是由于从05年起国家对高校的收费也开始控制。文化娱乐服务的边际消费倾向的增加,说明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已经摆脱了以吃、穿、住为标志的低级层次改为追求精神娱乐的较高层次生活水平,人们追求的不再是衣食住行等物质消费,而更多的是精神层面的享受[5]。

2.3基本文化消费支出

由表1对比两个时间段的文化消费基本需求可得,1996-2000年的文化消费基本支出是-782.675,而2006-2010年文化消费基本支出是815.906。说明文化消费在城镇居民消费结构中由较高级需求转为一般需求。其中,通信、文化娱乐用品和教育的消费需求缺口都有大幅度减小,而文化娱乐服务的消费需求缺口由-25.182增加为-155.608。当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用品、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后,额外的收入就会被考虑消费在较高级的商品和服务上。文化娱乐服务的消费缺口增大正是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论证。

2.4需求收入弹性

对比表1两部分各项文化消费的收入价格弹性可以看出,各项消费的收入弹性都明显减小。文化消费在1996-2000年期间对于我国城镇居民来说是奢侈品,各项消费弹性系数都大于1。在2006-2010年,通信、文化娱乐用品和教育的弹性系数都小于1,说明它们对于居民来说是正常商品消费,作为一种基本需求已经得到满足。镇居民对通信、教育和文化娱乐用品的投资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变大,但其占总消费的比重将有所下降。文化娱乐服务的弹性系数为1.386仍旧大于1,说明随着城镇居民收入的增加,文化娱乐服务的消费的增长将快于收入的增长。

2.5需求价格弹

三、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在对我国城镇居民文化消费种类界定的基础上,运用ELES模型对居民文化消费结构变动进行了分析。主要结论如下:

通过分析比较边际消费倾向得出,人们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文化娱乐服务的消费比重在增加,对文化娱乐用品、通信和教育的消费倾向都有所减少。

从基本文化消费支出来看,我国现阶段的文化消费水平不高,还停留在基本的教育支出占主要地位。从需求收入弹性分析可以得出,我国现阶段的文化消费结构不稳定,受收入影响较大。并且随着收入的增加,对文化娱乐服务的消费比重要的增加量要大于对其它三种消费的增加量。从借个弹性分析可以看出,各类文化消费品的需求量受价格影响较大,且对自身价格变动更为敏感。

3.2政策建议

政府部门应该努力提高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收入是影响消费最直接、最根本的因素,并决定着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其次应该加强监督管理,让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价格体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合理的文化娱乐商品价格会促进消费需求。最后,政府应该加大对文化娱乐服务业的投资和监管,因为文化娱乐服务类消费将会成为文化消费的主流。

参考文献:

[1]李望平.大学生文化消费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01

[2]赵卫亚.计量经济学教程[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3]汪卫霞.我国居民信息消费核算及其特征分析[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0(8):47-51

[4]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王林林,黄卫东.中国城镇居民信息消费结构研究[J].现代情报,2010(11):10-11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14篇

今年纪念宣传“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新常态,认真履行新《消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牢记全心全意服务消费者的宗旨,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宣传“携手共治,畅想消费”年主题,全面推进新《消法》在全社会的认知度和执行力,积极引导科学消费的理念,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为促发展、惠民生作出新贡献。

二、活动内容

1、组织开展宣传新《消法》活动。

“3.15”前后,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消法》和“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年主题,广泛传播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理念,及时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成果,传递消费维权正能量,使“年主题”成为引领科学消费的一面旗帜;大力宣传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五届一次理事会议精神,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换届对探索维权新机制,形成zf部门、社会组织、广大群众、企业主体共同参与的消费维权新格局等方面意义重大。大力消协组织的新定位、新职责,推动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消协工作的大力支持;大力宣传消费维权取得的成果,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组织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3.15”期间,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各类咨询服务活动。咨询服务的重点应放在紧贴消费者日常生活需求,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等方面。在城市可以开展家用汽车、家庭装潢、电子电器、食品安全、服装鞋帽等专业咨询服务;在农村可开展农资真假鉴别、食品安全知识、家电消费知识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3、组织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座谈会

各地要积极联合工商局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座谈会、会、人物专访、专板专栏、纪念文章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使zf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参与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业中,扩大社会影响力。

4、组织开展重点消费领域的社会监督活动。

“3.15”前后,各地要积极开展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督检查。监督经营者按照新《消法》的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自觉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5、 组织开展送知识、送技能、送服务下乡活动。

“3.15”前后,各地要采取不同形式教育和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自觉抵制不良消费风气;继续组织品牌家电企业、品牌农机、农资及其他企业开展送知识、送技能、送服务下乡活动,并将活动贯穿全年工作中。

6、 组织开展公开评议消费热点活动。

“3.15”前,各地要结合当地消费者投诉热点或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消费问题,挑选1–2行业组织开展消费热点评议,并上报省消协。省消协将根据各地评议结果组织开展全省消费热点公开评议,批驳不合理的消费论调、观点和舆论,遏制以错误理论为指导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倡导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具体要求

1、2月30日前各市将“3.15”活动方案和开展的消费热点评议内容上报省消协,并在当地开展好消费热点评议活动。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计量模型

[中图分类号]F063.省略的实证研究,分析了产品类型、降价幅度和结束效应对集体议价拍卖最终成交量的影响,发现处于生命周期增长阶段的商品适合集体议价拍卖形式;杨居正利用网站大样本数据,验证了网络拍卖中的一口价拍卖的信息与信誉机制;闫妍等人建立了以卖方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集体议价定价模型,并给出模型的CPSO解法,寻求最优的价格,并通过仿真实验发现调整价格梯度可以改变顾客的效益值,从而使更多的人参加到集体议价活动中来。

纵观前人的相关研究,关于电子商务定价方面的研究并不少,但大都是针对商品类型或特定定价模式的研究,关于不同电子商务定价模式适用条件的研究几乎还是空白,这正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本文基于对互联网用户的问卷调查,测量了消费者对几种常见的电子商务定价模式的感知差异,构建了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的计量模型,从消费者主观偏好的角度,探讨影响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的主要因素,再根据消费者的主观偏好差异来指导电子商务企业选择不同的定价模式。

2 概念与假设

2.1 概念定义

感知时间风险、感知财务风险、感知适宜交易量、需求预期和现实需求是本文研究的五个核心概念,它们都属于构成概念。参照相关文献,下面依次给出对这五个核心构成概念的定义。感知时间风险:系指消费者主观认为某种网上定价模式可能对其造成精力和时间浪费的大小;感知财务风险:系指消费者主观认为某种网上定价模式可能对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感知适宜交易量:系指消费者主观认为某种网上定价模式所适合的单次感知适宜交易量范围。需求预期:系指消费者主观认为某种网上定价模式在未来的需求潜力。现实需求:系指消费者实际采用某种网上定价模式购物的频率。

2.2 研究假设的提出

根据Bauer的观点,感知风险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又由于影响需求的因素包括影响购买愿望与购买能力的各种经济与社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消费者嗜好与预期。据此,我们拟提出以下4条研究假设:

假设1:消费者感知时间风险对网上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有负向影响。假设2:消费者感知财务风险对网上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有负向影响。假设3:消费者感知适宜交易量对网上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有正向影响。假设4:消费者需求预期对网上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有正向影响。

3 问卷设计与数据采集

3.1 研究设计与过程

首先参照相关文献,设计了由5个指标构成的调查问卷,这些指标与概念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感知时间风险的测度指标Q1:我认为网上购物时采用这种定价模式很浪费时间。感知财务风险的测度指标Q2:我认为采用这种定价模式网上购物价格很划算。感知适宜交易量的测度指标Q3:我认为网上购物时这种定价模式所适合的交易量为―。需求预期的测度指标Q4:我认为这种定价模式将来会在电子商务领域很普及。现实需求的测度指标Q5:我经常采用这种定价模式在网上购物。

接着请50位网络消费者填写问卷并对问题做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某些问题的问法进行改进,采用5分制李克特量表(Likert scale)进行度量,其中“1”代表“非常不同意”,“5”代表“非常同意”来测量消费者网上购物对各定价模式相关概念的感知;其中,感知适宜交易量一题的赋值情况是:小批量――1、较小批量――2、中批量――3、较大批量――4、大批量――5。分值越高,表示同意程度越高。

然后使用修正后的问卷对消费者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发放电子问卷和纸版问卷,随机调查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武汉和成都等地;问卷收集后,剔除无效问卷。然后使用eviews3.1对数据做多元回归分析,估计影响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的主要因素。

3.2 数据收据和样本描述

本次调查的抽样时间为2010年10月。总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回收问卷256份,回收率85.33%,剔除无网购经历的65份,有效问卷为181份,有效率70.7%。其中,男性97人,占53.6%;女性84人,占46.4%;月支出600元以下92人,占55.1%;600~800元51人,占30.5%;800元以上24人,占14.4%。

4 计量模型与实证分析

4.1 模型构建

为分析影响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的主要因素,我们分别以消费者对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为被解释变量,以消费者对定价模式的感知时间风险、感知经济风险、感知适宜交易量和需求预期为解释变量,同时将消费者的性别和月消费支出作为控制变量,构建计量经济模型如下。

4.2 模型的估计与检验

(1)模型估计

将通过问卷调查获取的不同定价模式的自变量和因变量数据,分别代入模型(*)进行拟合,计算出各定价模式中自变量的回归系数及其标准误差。估计结果如下所示(见表2)。

(2)模型检验

检验一口价定价模式的消费需求计量模型:

①检验假设H0∶β1=0的p值约为0.6794,在10%显著性水平下,不能拒绝原假设,表明感知时间风险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

②检验假设H0∶β2=0的p值约为0.0000,在1%显著性水平下,能够拒绝原假设,表明感知财务风险对现实需求有显著影响;β2[DD(]∧[DD)]=-0.368897,表明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一口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368897个标准差。

③检验假设H0∶β3=0的p值约为0.5770,在10%显著性水平下,不能拒绝原假设,表明感知适宜交易量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

④检验假设H0∶β4=0的p值约为0.0000,在1%显著性水平下,能够拒绝原假设,表明需求预期对现实需求有显著影响;β4[DD(]∧[DD)]=0.442565,表明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一口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442565个标准差。

同上述检验方法对拍卖定价模式的消费需求计量模型进行检验,可以得出以下结果:感知时间风险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313807个标准差;感知适宜交易量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150693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173770个标准差。同理,对议价定价模式的消费需求计量模型进行检验,可以得出以下结果:感知时间风险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适宜交易量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176646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370546个标准差。同理,对集体议价定价模式的消费需求计量模型进行检验,可以得出以下结果:感知时间风险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适宜交易量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集体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229656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集体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305485个标准差。

5 结论和启示

本文从消费者主观偏好的角度,探讨了影响不同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的主要因素,建立了基于电子商务定价模式的消费需求计量模型,估计了消费者感知时间风险、感知财务风险、感知适宜交易量和需求预期对现实需求的影响效应,比较了不同的电子商务定价模式在消费需求影响因素上的差异,得出以下5点结论:

(1)消费者感知时间风险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

(2)消费者感知财务风险对现实需求有显著影响: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一口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368897个标准差;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313807个标准差;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176646个标准差;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集体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229656个标准差。

可见,感知财务风险对这几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均具有负向影响,且影响效应大小依次为:一口价、拍卖、集体议价和议价定价模式。因此,具有价格优势的电子商务企业宜选取一口价定价模式,反之,则应选取集体议价或议价定价模式。

(3)消费者感知适宜交易量对一口价、集体议价和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适宜交易量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150693个标准差。

可见,选择拍卖定价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应设法提升消费者的感知适宜交易量。

(4)消费者需求预期对现实需求有显著影响: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一口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442565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173770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370546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集体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305485个标准差。

可见,需求预期对这几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均具有正向影响,且影响效应大小依次为:一口价、议价定价、集体议价和拍卖定价模式。因此选择一口价和议价定价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应设法提升消费者的需求预期。

(5)另外,对于一口价、议价定价和集体议价这三种定价模式而言,对其现实需求影响作用最大的参数均为需求预期,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可以通过提升消费者对定价模式的需求预期来促使更多的消费者采用相应的定价模式来购物;对于拍卖模式而言,对其现实需求影响作用最大的参数为感知财务风险,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可以通过降低消费者对定价模式的感知财务风险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采用拍卖模式来购物,具体实施措施本文暂不详论。

本研究限于调查样本的容量,研究结论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仍不失为今后研究的参考。

参考文献:

[1]于洋,王艳秋.电子商务中的协商议价策略[J].辽宁工学院学报,2006,1(2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