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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1篇

容简介:保险成为我国增长最快的行业,消防与保险都是以危险为存在前提的,由于没能形成有效的良性互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改善极为缓慢。为缓解这一矛盾,本文提出征收消防税、开发新险种、真正行使防灾防损职能,扶植发展火灾保险公估人和相互联动等五个方面的设想,希望通过这些途径来实现保险推动消防工作发展。

关键词:保险、消防、防灾防损

危险与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与消防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保险与消防存在发展的前提,商业保险通过危险财务转移获取商业利润,消防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都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可是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改善却远远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步伐,未能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据统计,全国保费年收入1980年的64亿元到2002年入3053亿元,人均保费(保险密度)237.6元,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险深度)为3%;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78.3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从2000年的3373.9亿元,仅两年就达到了6494.1亿元。保险业成为增长最快的行业,获取得了最大的利润。

同样作为危险管理手段,保险与消防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均衡发展,特别是如何推动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途径来实现。

一、国家应当征收消防税,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消防经费完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政府负担很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等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这已成为不争的现实,缺少经费是根本原因之一。而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除了政府拨款外,都向保险企业和个人征收消防税,消防经费充足,社会消防安全保障程度很高。

作为朝阳产业,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按照现行税法,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保险企业的各种优惠,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并不征收消防税。“洋保险”即将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和运作方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可以预见:“洋保险”不但会抢占保险市场份额,还将获得高额利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按照目前的财政税收政策,这些利润很大程度上是在消防等部门危险控制管理下取得的,实质上是“洋保险”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经营风险获得的,这种结果对国家、对内资保险企业都是不公平的,对整天忙于防火灭火,时刻与危险战斗的消防部门来说,更是无法接受的。

我国应当调整税收政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向商业保险企业征收消防税,税收收入专门用于补充消防经费。方法之一可以根据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增长迅猛的实际,将消防税作为固定资产税种之一,加以征收。办法之二是改革目前国家实行的33%的单一企业所得税率,进一步细化所得税率,统一中外保险企业税率,征收保险企业所得税,其中包含消防税或者消防附加税。方法之三是对火灾保险险种收入征收消防税(属于营业税税种),适用单独的税率。通过上述办法,完全能够逐步解决国家消防经费的困窘。

二、商业保险企业要进行产品创新,实现保险产品保障无缝隙。

产品创新是推进、培育和繁荣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这个核心,针对消防工作的重点,开发新的火灾险种。

我国目前举办的财产保险是传统的火灾保险及其附加险组成的综合保险,把火灾及火灾以外的风险直接列入保险基本责任范围。也可以考虑设立单独的火灾保险险种,将火灾以外的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第三者责任险、水渍险等危险列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保险责任虽然相差无多,但在险种经营上会更灵活,投保人可针对自己需要选择保险产品。

在西方国家公众责任险已经成为企业、个人乃至政府部门都不可缺少的危险保障工具和各国保险企业的主要业务种类,很多国家对责任保险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如:汽车责任保险。但在我国,公众责任险特别是场所公众责任险发展缓慢,很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条件简陋,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投保或者不愿投保,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往往无力赔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不但影响社会稳定,也大大加重政府灾害救济的负担。近几年来发生的新疆克拉玛依友谊宫、河南天堂歌舞厅、焦作上,北京蓝极速网吧等特大火灾事故,足以为戒。

为减少火灾的危害,国家要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成立专门的火灾保险公司,专门经营火灾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业务。应当开发新的场所责任险种,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险、娱乐活动火灾公众责任险、展览会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同时,针对公众聚集场所伤亡大、赔偿难、变动频繁等特点,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二款,建议在修改《消防法》时明文规定。

三、商业保险企业要充分发挥防灾防损的职能

在《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合同》都有防灾防损的规定,不仅是保险的职能,也是保险企业的产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防灾防损职能在保险中体现得越来越突出,以至于国外许多企业购买保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想从保险公司获得有关灾害事故的专业指导。

政府和消防部门提供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而保险企业作为营利性机构,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和消防部门,必须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做得好,其利润就会增加,这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入世后,“洋保险”进入中国市场的冲击不可低估,保险企业不具备与洋保险拚费率的实力,这必然迫使我国的保险业注重完善和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功能,才能与国外的保险公司竞争,也有利于全社会进一步树立预防为主的消防安全观念。

但是,近几年,一些保险企业不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例如:不考虑企业消防安全状况,只要交钱就承保;防灾费用于消防装备和宣传方面投资逐年减少,甚至有的地方不投入的现象时常出现。保险企业要克服“重保费、轻消防”错误观念,主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重点要积极开展做好以下几项:

首先,要积极参加社会消防工作,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主动参加或者组织各类消防宣传活动,将防灾防损费用真正用于消防,补助消防安全教育、投资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助防火科技研究。

其次,要认真进行防灾检查,参与抢险救援。对被保险人要经常进行防灾防损检查,不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减少不安全隐患提高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帮助其克服“重保险、轻消防”错误观念;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要与消防部门一起组织抢救财产,提高便利,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要将防灾防损真正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活动。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上,要明确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义务;在保险费率的拟定上,根据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区别对待、浮动费率;承保前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保险监管和消防部门要共同扶植发展保险公估人。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辅助服务机构,将越来越发挥很大作用,从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火灾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在消防工作改革过程中,消防部门也可以委托火灾保险公估人实施火灾原因调查、损失统计、计算等工作。火灾保险公估人也可受保险企业委托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火灾理赔,参与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

在这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美国的损失管理服务公司(INALossControlServices,Inc.)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包括火灾在内的危险管理咨询,依据自身在危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优势,对企业做出深入的调查,估测存在的潜在危险,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或者设计新的方案。美国还有一家名为FM(FactoryMutual)的防灾科研咨询机构,拥有2000多名技术和科研人员,拥有全球最大的火灾试验馆和设备齐全的检测中心,用来为美国三大工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只有通过FM的标准,才可在三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低费率、高赔付的好处。目前,随着通用、摩托罗拉等大公司来华建厂,FM的业务已经延伸到中国。这种立足于主动预防灾害事故的保险机制,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五、相互联动、信息共享

对参加投保的企业,保险企业要建立资料库,并与消防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企业存在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在防灾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也要及时报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保险企业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从而达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消防部门要改革目前火灾损失计算和统计方法,制定科学、准确的火灾损失计算标准,既方便当事人主张财产权利,又便于开展保险企业理赔。同时,要将火灾情况与保险企业共享,便于保险企业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进行分析、研究,科学计算保险费率,减少保险企业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保险学》,张洪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2、《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马永伟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出版;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在当今社会中,无论是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还是社会结构的变革与适应,都离不开保险业的作用。随着市场的扩大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社会稳定及协调发展效应愈加明显。文章从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两方面对山西保险业发展的功能进行了评述。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保险业大有作为。第一,发挥经济助推器的作用,通过风险管理和损失补偿,为人们的创新与发展提供有利支持,可以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第二,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通过养老和健康保障,保险可以解决人们生活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的协调稳定。

一、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

1.经济补偿效应。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因此,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作为一种集合和分散风险的机制,随着业务范围的拓展和保险经营技术的提高,经济补偿效应将逐步得到充分发挥。

近年来,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重大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人民生命和财产多次遭受重大损失,保险业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了经济补偿的重任,为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特别是在1998年特大洪灾和2003年非典、2005年禽流感及重大煤矿事故中,保险业及时赔付,有效地恢复了生产和安定了人民生活。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把商业保险作为养老、医疗保障和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据统计,2004年山西省保险业支付各类赔款及给付保险金达到19.7亿元,2005年达到20.08亿元,2006年达到25.27亿元,2007年达到52.5亿元。例如,2004年8月18日,大同合成橡胶集团发生的特大爆炸事故,生产线遭受严重毁坏。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接到报案迅速赶到现场。经过初步查勘后,立即支付预付赔款400万元。并于2004年12月24日经公估机构里算后,向大同橡胶集团支付赔款869.59万元,使该受灾单位迅速恢复生产和经营。2004年10月7日,山西运城虹桥旅行社承办的旅游团发生严重车祸,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12人轻伤的恶性事故,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支付旅行社责任险赔款125万元。2008年3月9日,阳泉市平定县山西海祥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事故,造成6名矿工窒息死亡。大地保险阳泉中心支公司接到报案后,加大理赔“绿色通道”的开放力度,及时支付保险赔款120万元。

2.资金融通效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业是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筹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具有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特点,内在的投资需求使保险公司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建设资金,而且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保险具有资金融通效应。保险费是预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要在整个保险期内履行,还有损失发生与给付之间存在间隔、历年赔付率波动、巨灾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保险公司要提留各种准备金。运用暂时闲置的大量准备金保证保险资金的运动是必要的,投资可以进一步增加收益和增强给付能力。投资收入既是金融市场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保险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

保险业通过收取保险费,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再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形式进行资金运用,为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等建设融通了资金,为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支援了经济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障了改革顺利进行。2004年,我国各省市保费收入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较为稳定的正相关关系,保险需求弹性值为1.49%。

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同业拆借等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的资金融通效应将逐步得到发挥。

3.收入分配效应。保险基金的形成涉及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即感到风险的行为主体(投保人)愿意出钱(保险费)给另一行为主体(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形成保险基金,当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愿意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赔(给)付。这是典型的交换,社会保险的财务及给付机制影响到储蓄与资本积累、劳动力市场供求和收入再分配的形成。

二、保险业发展的社会效应

保险作为现代生活风险管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贯穿于人的生、老、病、死全过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保险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而且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的制度安排,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社会效应逐步发挥。

1.社会稳定效应。保险公司从承保、计算费率到理赔都要与灾害事故打交道,需要掌握财产的分布和各种灾害事故损失的统计资料,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研究,积累防灾防损经验。减少灾害事故能相应减少保险的给付,从而增加保险资金积累和降低保险费率,所以保险公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宣传并向防灾防损部门投资,把防灾防损作为保险的首要任务。保险赔偿只是分摊灾害事故损失,但整个社会仍受到危害,只有防灾防损才能减少灾害事故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投保人投保只是预防万一,他们宁可保险费白缴,也不希望灾害事故发生。可见,保险公司是社会防灾防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门。

目前我国下岗失业人员较多,保险业正确处理了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以社会稳定为己任,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仅通过招收业务人员,就解决了130多万人的就业难题,缓解了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2.社会保障效应。近几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快发展,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参保人数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政策,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们大病医疗的需要,也不能满足人们退休后维持现有生活水平的需要。为弥补这一缺口,保险业报出了一系列商业医疗、养老保险,满足了人们较高层次的保障需要。养老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而且可以减轻子女负担,增加扩展家庭效用,还可以增加子女教育投资,提高收入预期。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解除了人们医疗、养老等的后顾之忧。

3.社会管理效应。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开拓服务领域,保险可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政府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企业风险管理日益成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在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将更多地依赖于时常化的手段来解决。保险将逐步成为个人生涯规划和家庭保障计划的重要内容。

4.本地化效应。保险业只有融入地方经济,服务于地方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近年来,山西省各保险公司不断寻找保险发展的增长点和服务地方经济的切入点,从支持支柱产业、服务“三农”、推动责任险等方面创新产品和服务,拓宽保险发展领域。作为全国最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山西矿产资源丰富,尤以煤炭储量为最。煤炭行业是山西经济的支柱产业,安全保障问题又是备受政府和人民关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推动煤矿雇主责任险发展,组建专业性煤炭保险公司。针对各地频繁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责任事故,2004年12月,山西省在采煤行业推动开展煤矿职工工伤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2006年11月,山西省开始将商业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全省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大力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责任保险,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参考文献:

1.朱文胜.保险理论研究的思考.保险研究,2000(3)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保险诈骗犯罪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保险诈骗案件侦查应把握好以下环节:做好报案登记与谈话,详细了解发案经过;认真勘查出险现场;严格审查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卷宗;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征象;围绕案件关键问题进行技术鉴定;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主动挖掘保险诈骗线索。

【关键词】保险诈骗;侦查

当前,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保险诈骗犯罪愈演愈烈,成为危害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毒瘤。“入世”以后,我国保险市场将逐步开放,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也将增大,保险诈骗犯罪将对保险业构成更加严重的威胁。对此,急需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加以遏制。加强保险诈骗案件的侦查,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是公安工作服务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笔者在此对保险诈骗案件的侦查方略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做好报案登记与谈话,详细了解发案经过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般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保险人报案。有的案件,如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伤亡的案件,投保人、受益人在向保险人报案的同时,还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保险人接到报案后认为其中有诈,再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登记与谈话认真、细致与否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成败。在这一阶段,由于案发不久,即使行为人有意诈骗,也不可避免地会留有漏洞,而来不及弥补。而对于出险真正原因、经过可在日后通过有关部门的调查、鉴定加以证明。因此,报案时陈述的案情可能与事后的调查结果或鉴定结论有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对于识破保险诈骗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可能为侦查人员查明保险诈骗事实提供线索。所以报案登记、报案时所作的登记与谈话记录,对于侦查工作至关重要,如果不能及时收集证据,固定出险经过,不仅无法全面掌握案情,而且会使骗赔者有了任意改变陈述的机会,使以后的侦查工作陷于被动,甚至导致骗赔得逞。

二、认真勘查出险现场

出险现场是证据的可靠来源地,勘查现场是收集证据、识别诈骗的重要途径。现场勘查的任务,一是查明事故的原因及有情况;二是收集、记录、固定现场的有关证据。对于具有保险诈骗嫌疑的保险事故现场应重点勘查。正常的出险现场与当事人陈述的出险经过相吻合,而且痕迹物证的分布排列也符合客观规律。而骗赔案件,不仅出险情节反常,而且现场布设离奇,并且常有顾此失彼的破绽。[1]如某杀人骗赔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初某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其母亲投保意外伤害险,随后趁其母亲熟睡时,将她放火烧死。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时,初某称因为前一天烧热水渍酸菜,炕烧得很热,才导致被褥被烤着,其母亲被烧死。经仔细勘查,发现炕头位置的地板革表面被烧焦,但背面却无过火痕迹,说明火不是自下而上燃烧起来的,因炕热失火的理由并不充分。另外,从屋内被烧烤的程度看,瞬间火势很强,好象是汽油酒精等易燃物突然爆燃所致。对此,初某不能自圆其说。经侦查,证实了其杀人骗赔的犯罪事实。[2]

三、严格审查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卷宗

在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对有关证明文件的审查是重要环节之一。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因险种不同而各不相同,无论何种证明文件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中须注意证明文件的内容与报案时提供的情况有无矛盾;证明文件的各项内容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明文件之间有无矛盾。如对医疗保险索赔证明文件的审查主要看用药处方及其治疗药物是否符合病(伤)情诊断,如果符合病(伤)情诊断,则要进一步审查所用的药物是否超过正常用药量、药品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等有关事项。此外,还应结合案情,对诊断书和病历作全面分析,必要时可对伤病的部位进行复查。

(二)审查证明文件有无伪造、变造迹象。在审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关单证各联的编号是否连续;二是证明有无涂改;三是证明文件上的印鉴是否清晰。

如美籍华人张某在美国某保险公司为自己及全家投保了意外伤害险,随后其受益人谎称张某及全家在中国遭遇车祸身亡,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美保险公司委托中国一商业调查机构对此案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在审查证明文件时发现以下几点疑点: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所用印鉴为“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印鉴中,将“交通警察”缩写,违反常规。2、“死亡报告单”中所用印鉴中心为红“十”字,而不是红“五角星”,这在中国,同样是不可能有的。3、“火化证明”中的字迹比较模糊,并有涂改痕迹,这也非常可疑。后经深入调查,真相大白: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印鉴系伪造,经证实该交通大队并未处理过这样的交通事故。2、“死亡报告单”及印鉴系伪造件,经核实该医院根本没有治疗过因车祸而送来抢救的一家三口,另外医院的公章中间是“红五角星”而不是“红十字架”。3、“火化证明”是用他人证明的复印件篡改而成。至此,投保人张某及受益人的保险诈骗事实被彻底揭露。[3]

(三)审查理赔卷宗,发现内外勾结骗赔线索。保险诈骗案件除了不法分子刻意而为,还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内外勾结作案。这类诈骗案件通常是在诈骗得逞之后通过复查才会被发现。全面审查理赔卷宗,是发现这类案件的重要方法。[4]涉嫌骗赔的理赔卷宗有下列特点:一是重要情节模糊不清。如出险、报案、勘查的确切时间不明;出险的具体地点和详细经过不明;不登记出险损失的细目情况等。二是卷内材料矛盾和漏洞较多。如出险情节不合逻辑;材料内容自相矛盾。三是证明文件明显虚假。如应由多部门、多人完成的文件却只有一人笔迹;材料制作不规范,数量不配套;印鉴模糊等。

四、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征象

骗赔征象,是指保险诈骗犯罪在初期所暴露出的疑点。在保险诈骗案件中,尽管行为人采用各种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仍会暴露出蛛丝马迹,只要抓住疑点,认真核查,多数保险诈骗犯罪是能够揭露的。

(一)主动投保

即投保人主动到保险公司或找保险人投保,或详细了解索赔事项及要求。目前,一般人的风险意识还不强,对保险了解不多,绝大多数投保人在保险人反复动员下才决定投保(当然确实有一部分投保人文化素质、经济地位较高,具有风险意识而主动投保),但意图实施诈骗的人则往往主动上门投保。因此,虽然主动投保的不一定都有道德风险,但具有道德危险的保单往往是主动投保的。

(二)超额投保

对于财产保险而言,超额投保是指投保人所投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人夸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将别人的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投保,并提供虚拟的证明文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即可获取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赔偿。对于人身保险而言,超额保险是指所投保险保费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衡量是否为超额投保,是以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为标准的。如果投保人的收入较高,其投保的高额保险也不一定是超额保险,而是正常的投保。也有些超额投保是未考虑周密,只想到要有保障,但没想到自己的经济能力。但无论怎样,超额投保是值得引起重视的,因为保险诈骗也大多表现为超额投保。

(三)高额保险

即保险金额畸高。高额保险中未超过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的部分,道德风险相对较小;而超过其经济承受力的超额保险,则蕴藏着较高的道德风险。

(四)集中购买

即在多个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中,在较短的时间内只为其中的一个购买了高额保险,表现出保险标的集中、投保时间集中、投保金额较高的特征。集中购买的保险,通常蕴藏较高的道德风险。

(五)分散投保

即为了避免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公司核保调查的标准,分别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中小额保险,从而获得高额保险。

(六)重复投保

即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或二个以上保险人投保。重复投保虽不为《保险法》所禁止,但须将重复投保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且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如果投保人违反上述规定,不将重复投保情况通知保险人,则有欺诈之嫌。

(七)隐瞒情况

即对于保险人承保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如投保人身保险,当保险公司提出体检要求时,起先是坚决反对,百般阻拦,当阻拦不成时,又可能转而欺骗被保险人接受体检,或者找替身接受体检。

(八)保险利益可疑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为表亲、干妈、干女儿、未婚妻(夫)等非直系亲属投保,而且保险金额较高;抚养者、赡养者为被抚养者、赡养者投保高额保险,且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被保险人并不知情。

(九)投保人有酗酒、吸毒、等恶习或有诈骗等前科

这类人具有实施保险诈骗的可能性。

(十)增加保险金额

投保时属于正常投保,但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险金额,变更后的保单如果出现集中、超额、高额的特点,则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诈骗的可能。

(十一)变更受益人

人身保险在保险期间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下,要注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看是否存在道德风险,被保险人同意书是否有疑点。

(十二)保险单质押

在保险期间,受益人将保险单质押,也可能导致道德风险。《保险法》第55条明确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十三)索赔时表现可疑

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如果发现受益人在索赔时出现以下反常表现,应进行进一步查明原因:

一是索赔要求异常迫切。有的受益人经常打电话,并威胁要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请律师催办。

二是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疑点。如事故原因、性质不明;事故发生日期距离索赔日期较远;事故发生日期距离投保日期较近或距保险合同终止日期较近。

三是索赔前表现反常。索赔前不久向保险公司查询保单是否有效;索赔前不久向保险公司咨询索赔事宜;索赔前不久变更受益人。

四是索赔时对出险经过的陈述自相矛盾。

五、围绕案件关键问题进行技术鉴定

保险诈骗案件中涉及到的技术问题较多。通过技术鉴定,能够有力地揭露作案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在查明发案经过,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可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技术鉴定,以揭露假象。常用的鉴定有有痕迹鉴定、笔迹鉴定、法医鉴定。通过痕迹鉴定,根据遗留痕迹的数量、方向、形态、距离、角度可推断形成痕迹的工具种类和痕迹形成原因;通过笔迹鉴定,可以查明证明文件是否原始书证,字迹是谁所写,内容有无添加、涂改和伪造,印章是否为私刻;通过法医学鉴定,可以确认病(伤)情是否存在,是否自伤等。

在侦查中,如果发现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涉嫌保险诈骗,而因无确凿证据,其拒不承认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可委托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测谎”,以判断其是否实施了诈骗。如河南某市郭某于1997年11月30日在当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他身患重病的儿子投保了99鸿福终身保险。2000年8月,其子猝死。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其为儿子带病投保,但郭某拒绝承认。保险公司即通过当地司法机关用“测谎仪”对郭某进行测试,结果表明郭某在儿子投保前是否生病的问题上说了谎。郭某被迫承认了诈骗事实。

六、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

保险诈骗犯罪的知情面较窄,广泛开辟线索来源显得尤其必要。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发现犯罪线索:

(一)与保险公司联合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利用合理的物质奖励,鼓励知情人提供保险诈骗线索。

(二)根据特定案件侦查的需要,物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人作为耳目收集线索。需要注意的是,所物色关系人应具备知情条件,并且愿意为公安机关收集线索。如有必要,应给予关系人一定的物质鼓励。

(三)与有关单位建立固定联系。根据保险诈骗案件侦查的需要,加强与医院、药店、检察机关、法院等单位的联系,从中获取可资利用的线索。

(四)广泛走访有关知情人员。走访的范围:一是通过事故现场周围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及反常现象;二是通过当事人的工作单位,了解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经营状况、平常表现等;三是通过与事故有不同利益关系的其他人,收集他们对事故的看法及其依据。

七、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主动挖掘保险诈骗线索

对于保险诈骗而言,惩治是一种最好的防范。因为通过惩治不仅剥夺了违法犯罪分子再次实施保险诈骗的能力,而且对于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越雷池一步”。目前,一些保险企业对于惩治保险诈骗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担心司法机关介入会影响企业形象,吓跑客户,减少自己的市场份额,因而对保险诈骗一味姑息,仅拒赔了事,而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做法实际上纵容了违法犯罪分子,助长其侥幸心理,使其变本加厉地进行保险诈骗。从长远来看,还将导致保险市场环境恶化,进而损害保险业自身的利益。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主动挖掘保险诈骗线索,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具体而言,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动员保险公司在发现保险诈骗线索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向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标准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但不是报案的标准。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理。另外,对于在实施保险诈骗过程中被及时发现,未能得逞的不法分子,也应报告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只要发现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骗取保险金,都应报告公安机关。二是向保险公司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在接到保险公司报案时,应让其将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公安机关,以便对对案件性质做出判断,并开展进一步的调查。三是布置保险公司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应交代保险理赔人员,在报案前设法稳住涉嫌诈骗的行为人,以免其逃跑、毁证;在侦查阶段,应充分利用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丰富及对当事人情况熟悉的优势,由其帮助调查取证,向咨询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问题。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共同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如有些地方保险企业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了“防诈骗侦破小组”,联合调查有疑点的理赔案件,查处骗赔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骗赔违法犯罪,维护了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5]这一做法值得在实践中推广。

【注释】

[1]李玉泉.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对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55.

[2]中国保险网:故意纵火烧死生母骗取保险金案[EB/OL].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题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问题与对策

一、文献综述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研究述评

国外对农业保险从农业经济方面的理论研究自上世纪30代就已经开始。Wright和Hewitt(1994)发现,历史上尝试使用私人来承担农业保险多重险的尝试无一幸存。对于农业一切险和多重险的保险,基本上都由政府来直接或间接经营。1970年以后,运用经济理论在解释为什么会出现私人多重险和一切险保险市场的失灵问题时,理论界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首先,由于农业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性质,其覆盖面和灾害深度较为严重,因此,保险很难克服这方面的困难。其次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而讨论较多的主要是由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KnightandCoble1997)。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表现在农业保险的参与率问题上,国外有很多的实证和计量经济学方面的成果,也存在很多争论。Calvin与Quiggin(1999)发现,农民参与联邦农业保险项目的原因中,风险规避仅仅是一个很小的因素,而主要是为了得到政府的补贴。一些模拟研究结果显示MPCI收益会随着农场位置、作物和区域有显著的差异。其中一些研究表明,MPCI主要是对于所有没有保险的农场或者对于那些风险厌恶的农场主。另外有些研究表明由于MPCI所提供的收益比较小而放弃农业保险。计量经济学分析表明,那些对于保险能够带来的期望收益比较高的农户倾向于购买保险,说明MPCI存在着逆向选择。其他在计量经济学方面研究的方向主要是随着农场规模的增大,农业保险的参与率增加、农场在各种作物和牲畜的管理上分散风险的能力越强,其从MPCI中得到的益处越少,而越倾向于不购买MPCI。随着保险费率的增高,那些农场自然风险或者收入风险变化显著的单位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1989年美国农业部作了一项全国调查,对没有参加联邦农作物保险的农民,分析了他们之所以不参加保险的原因,并进行排序(WrightandHewitt,1994),调查发现,前五位原因分别是保障太低、保费太高、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农场是分散化经营的、拥有其他农作物保险,前五位原因占到总量百分比的84.9%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可见,国外对于农业保险市场的需求问题主要是从逆向选择这个角度进行分析的。也有Serra和Goodwin等(2003)在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对于美国农民,随着其初始财富到达一定程度以后的增加,其风险规避减弱,因而购买农业保险的动机降低。

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农民在生产规模和结构,以及财富存量等方面与中国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因此,对于美国农业保险需求问题的研究结果并不完全适合分析中国的实际情况,在这个前提下,中国经济学家在解释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以及农业保险需求较低问题上也做了较为系统的理论研究。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述评

我国对农村保险的理论研究起始于1935年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以王世颖(1935)、黄公安(1936)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家对当时国外农业保险的运作制度进行了研究,并结合当时中国的具体情况,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实施意义及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开始了农业保险研究的先河。然而,农业保险在1980年代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而进展缓慢,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之后,以郭晓航(1982,1983,1984a,1984b等)、庹国柱(2002等)、李军(1996等)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家又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国内学者对农业保险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农业风险以及理赔的复杂性(龙文霞、姜俊臣等2003等)、农业发展水平低下以及保险费率高昂与农民收入低下的矛盾(丁少群、庹国柱1994、刘宽1999等)、庹国柱、王国军(2002)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角度分析,指出大多数农业保险产品尤其是多风险或一切险,不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而具有大部分公共物品的特征;陈潞(2004)从公共经济学角度指出,农业保险是混合产品中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是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另外,李军(1996)、陈潞(2004)在分析农业保险特殊属性的基础上,从供给和需求的正外部性两方面阐述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外部性三方面的制度供给提出自己的看法;吴晓慧、张巍、刘虹(2006)从“三农”保险市场全局出发,分析了“三农”保险发展的现状和危机,以及由此要导致的政策性保险(郭晓航1986、庹国柱和王国军2002、皮立波、李军2003、杨世法、王荫祥、刘国祯1990、史建民、孟昭智2003、胡亦琴2003等)。

归纳起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以及农业保险需求不旺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1)保险费率过高,农民难以承受;由于农业风险的复杂性以及高成灾率,农业保险费率一般都比较高(比如山西、陕西);(2)险种设置不能满足农户要求,高端保险产品供过于求,相当多投资型保险在农村保险市场上缺少购买力,而中、低端保险产品的供给又十分短缺(景纬,2006);(3)认为农户的侥幸心理严重,购买保险的意识不强;(4)农业保险消费过程中的正外部性作用,以至相对于社会最优化的需求不足;(5)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农民收入中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收入的下降,在保障水平不高(低于70%)的情况下,由于这种补偿收入的预期很小,农民没有动力进行保险。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类似。同时,庹国柱(2002)和刘京生(2000)也分析了农民还可以通过其他传统的风险分散途径,例如,中国农民土地规模的分散化以及种植的多样化等因素,客观上产生了一种内在风险调节和分担机制,同时,农民还可以采取多样化种植及民间借贷等方式分散风险,从而他们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将会降低!。

然而对于中国农业保险福利增进问题和农业保险失灵现状进行规范的实证分析的研究目前还较为少见,尤其是从农村保险产品的高、中、低端三个层次对农险的类型进行研究更为少见。本文将在对历史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对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做系统的理论分析,并提出治理我国农险市场的“双轨式”发展模式。

3.研究方法和预期目标

前期主要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以及有关机构的相关资料。利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利用保险学、金融学、制度经济学、法学、信息经济学、博弈论、经济学方法论、计量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并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自己的学科优势,力争做到多而全、专而广。并结合我国农村保险机构的具体数据进行分析论证。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坚持理论指导实践的整体方向,使理论最终服务于实践。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角度,从制度、社会、公司、个人四大层面把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恰当地运用于研究之中。

预期可以得出,我国农村保险需求的症结在于农村保险的需求不足、供给更不足,导致了最终的萎缩。从农村保险需求与供给规律找到我国发展农村保险的激励方法与手段,为我国发展农村保险的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农村保险,尤其是现代意义上的农村保险制度则是管控农村风险的有力、也是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而且也符合国际通行的“绿箱”政策。构建现代农村保险制度必须基于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行为主体进行考察,三者缺一不可。而农村保险必须努力构建其激励机制,保险公司、政府供给、农户需求。与农险约束机制共同构成供需双方共有的动力机制,切实为我国农村保险的发展和构建提供智力支持。

本课题追求理论创新,体现研究成果的“实、深、新”三个特点。在农村保险研究领域构建一个新的平台,并为农村保险的实际运行建策建言,寻求农村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解决之道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论文。

二、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中国有十三亿多人口,其中近九亿在农村,只有让农村保险发展起来,中国保险业才能真正做大做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大工业反哺农村、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并把探索和发展农村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保险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保险业要主动承担起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任,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保险业要为不同收入层次的农民开展服务,为生产生活提供保险保障,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对保险理论研究的创新,更好地发挥农村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三农”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保险经营风险防范的特殊性,农村保险的发展面临着众多困难特别是农村保险的发展更是日趋低糜,使其成为保险业发展中的“钉子工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面貌虽然有所变化,农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然而由于自然灾害的困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另外,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农村人口的养老、失业、教育等方面的经济补偿问题也突现出来,因此,发展农业保险特别是农村保险,建立起稳固的后备保障基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前提,也是保险扶持农村、安定农民和稳定农村的长效机制。

纵上综述,国内外农村保险理论研究都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大多偏重于基本的理论分析,尚未有学者专门对农村保险的福利增进和供求主体进行系统研究,更谈不上深入。而农村保险的发展的根源因素正是基于此的框架设计异常欠缺,最终导致我国农村保险发展举步维艰。我国农村保险制度的构建必须以此为基础,对农村保险供求主体进行系统研究,总结农村保险供求规律及其特征,分析制约农村保险供给的因素分析,并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治理模式进行系统分析。

三、初步拟定的论文提纲

农村保险与农村保险市场治理刍议

一、农村保险与农业保险

二、发展农业保险对农村生活福利化的影响

(一)农业保险优化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农村产业化发展

(二)农业保险是促进农民增收,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措施

(三)农业保险有利于农村综合支持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农业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失灵分析

(一)农村保险产品供需不平衡是导致农村保险市场失灵的直接原因

1.农村保险市场对中、低端保险产品的需求十分强烈

2.高端保险产品供过于求,中、低端保险产品的供给十分短缺

(二)农村保险“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与农村保险的市场失灵

(三)农村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与逆选择

四、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治理模式选择

(一)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增加农村保险市场上中、低端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

(二)坚持市场原则,调整我国对农民救济政策,提高农村保险的风险管理能力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5篇

非常高兴出席这次会议。这是中国保险学会第六届理事会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全国秘书长联席会议。非常高兴能借此机会就学会发展建设问题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刚才听大家介绍了很多好的做法、经验,很受启发。近两年来,我们在推动保险行业协会改革的同时,一直在思考学会建设的问题,做了不少调研工作。初步的感觉是学会发挥作用的空间广阔,责任重大,但工作难度也很大。我今天讲三点想法,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全国保险学会发展的现状

大多保险学会成立时间较早,可以说是伴随着保险业发展而成长起来的,见证了保险市场由单一到多元、由弱小到壮大的历史变迁。在努力发挥理论研究作用的同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网络体系基本健全。据初步统计,除中国保险学会外,还有×××个省级学会,从数量和分布看,基本完成了全国布局。

(二)开展了大量学术信息交流和研讨活动。围绕着保险业的改革发展监管工作,各保险学会广泛开展了考察调研、论文评选、会议研讨等学术活动,加强了信息交流。不少学会办有刊物交流理论信息。初步构筑了保险理论研究的阵地,为大家提供了互相交流的平台,发挥了学会的独特作用。

(三)发展不平衡,总体上相对薄弱。部分学会运转较好,如福建、浙江、×××和上海等地区,能够经常性开展活动,在当地保险界具有较大影响。但多数学会运转情况一般,条件较差,存在三“少”:秘书处人员少,经费少,活动少,处在维持状态;一些地方学会正在酝酿与当地协会合并。从整体情况看,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学会这几年的发展相对比较薄弱,保险业理论研究不足,不能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二、关于保险学会的作用和地位

近几年,由于多种原因,我们比较强调抓协会建设,在加上学会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有人就认为学会不重要了。我们有很多热爱学会工作的老同志对此也产生了疑虑。学会的作用到底体现在哪里?与协会的关系应如何协调处理?

(一)保险学会是保险业最高学术研究团体,代表着保险业理论研究的水平和繁荣程度。返观历朝历代,文化和理论研究的繁荣大多产生于社会稳定、人民富足的时期,也就是说,一个时代的文化繁荣程度和理论研究水平,代表了它的发展水平。一个行业也是如此。我相信一个在学术上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不断有研究成果涌现的行业,一定是一个健康发展、高度发达的行业。保险学会作为保险业最高学术研究团体,作为沟通保险业界、学界和监管界的桥梁和中心,对于繁荣编写理论研究、凝聚和培养人才、促进理论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一个好的保险业,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急速扩张的时期,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严禁复制剽窃各保险公司致力于抢占市场,不重视理论研究,学会建设也相对薄弱。目前整个行业已开始进行结构调整,转型中各方面问题的解决,如企业改革、监管完善、风险管控、新兴市场开发等,都需要切合中国实际的、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指导和支持。保险学会要真正成为全行业理论研究的策源地和坚强核心,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学科体系和基础理论研究体系,促进行业长远发展和长期繁荣。

(二)学会有作为才有地位。有人常常感叹监管部门和公司光重视协会,不重视学会,好像只要重视了,就能有发展。我们一直跟协会强调一句话,叫“有作为才有地位”,这句话也同样适合学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其职能地位是既定的,但学会的学术地位则完全是自己树立的,市场的认可程度取决于你理论研究的水平和影响力,取决于学术活动的范围和深度,取决于聚集研究人才和资金的能量。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是惟一的,但学会不一定是惟一的,会面临其他研究机构的竞争,如果不发展或发展不好就会被市场淘汰,如果发展好就会成为品牌。

因此,学会要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找准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比如同样是论文评比或开研讨会,我们有的学会就仅仅满足于评个奖、出一本论文集、代表发发言了事;而有的学会就会把论文中的最新研究成果总结出来,把会议的主要观点和创新的东西提炼出来,推荐给企业或者监管部门去应用;有的开研讨会是为开会而开会,泛泛而谈,有的则是有针对性的提出议题,就该领域的前沿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展开深入研究。学会的学术活动应更加注重成果,注重积累,注重解决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学会要保持可贵的独立性,敢于提出自己的见解、发出不同的声音,防止经营、监管方面的失误。

(三)理清保险学会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关系。从大的方面来讲,一个是自律组织,一个是理论研究团体,职能定位是比较清晰的;协会侧重于眼前,解决现实问题;学会则更加注重长远,侧重于解决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但在实践中二者职能产生了一些交叉。怎么处理好两者关系?我认为一是要本着优势互补的思想,在某些领域能够实现合作共赢。如交流及培训等,学会和协会都可介入,无法人为划定界限,但不能因此就有门户之争。要从会员的利益出发,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减少资源浪费,实现共赢发展。有很多活动协会和学会一起开展会力量更强,影响力更大。二是要建立协调机制。合署办公当然好,不能合署办公的也要定期保持沟通。从我们的调研来看,有的协会对当地学会的情况不闻不问,毫不了解。这是非常不对的。三是目前我们倡导的协会和学会合署办公,并非要削弱学会的力量。在座的兼职协会秘书长的,尤其不能认为学会可有可无。提倡合署办公仅是权宜之计,是基于我们行业当前财力人力不足而作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如果将来保险行业发展壮大了,条件变好了,保险学会还可以而且也有必要独立出来。对待这个问题,各地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我们不做硬性规定,不搞一刀切。

三、保险学会建设的主要思路

(一)认清形势,找准位置。认清形势,就是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发展的大好形势。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以每年×××以上的速度,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同金融领域其他行业相比,同国外保险业发展相比,特别是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保险业发展仍然出于初级阶段。当前国民经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严禁复制剽窃济和社会生活持续健康发展,为保险业提供了一个极为难得的战略机遇期。保险业要抓住这个机遇期,重点是在农业保险、企业年金、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重大领域开拓创新,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同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加强对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注意防范经营风

险,保证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险理论研究要掌握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脉搏,同呼吸共命运,围绕保险业发展大局来开展研究工作,不能闭门造车,不能脱离保险业实际。离开了保险业发展大局,保险学会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二)学会最重要的职责是做好理论研究工作。学会不仅仅是一个交流的平台,更重要的是组织业界和学界一起开展理论研究,解决保险业当前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未来发展理论设想,推动、引导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学会的第二项职责是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为人才创造深入进行理论研究的条件。第三项职责是交流,如召开研讨会等,但交流本身不是目的,是为理论研究服务;第四是宣传,重点是对社会公众风险意识的普及。

(三)要加强全国保险学会的体系建设。在组织体系方面,学会与协会有很大不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方协会可以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但学会的理论研究工作却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任何一项地方研究成果如果仅仅局限于区域性市场,就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甚至可能是片面的、错误的;反过来如果中国保险学会的研究成果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没有深入到基层的问题,没有不同区域市场的事实和数据支撑,也必然流于空谈。也就是说,在开展保险理论研究方面,各级学会要改变各自为政的松散局面,形成紧密联系、协同互动的全国上下一盘棋的良好局面。中国保险学会要强化对各地方学会的指导、协调,每年提出总体的研究计划和目标,各地学会在此基础上确定自己的研究计划。在研究方式上,应该上下联动,全国学会抓总,各地学会承担分课题研究任务,或者为整个课题提供调研数据及材料。如此才能集聚全行业的力量,在几个关键研究领域尽快取得突破。

(四)学会要有效整合各方面的研究资源。一是整合行业内外的研究资源。中国保险学会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比,从名称上少了“行业”二字,也就是说,学会的联系范围并不局限于行业内部。学会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方针,广泛联系金融、经济、法律、社会学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吸收他们优秀的研究成果,提高保险业的研究水平,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险的认知度。二是整合业界和学界的研究资源。学会要为业界和学界搭建研究的桥梁,及时将院校的研究成果推广到公司,将公司的需求传达给院校,促进二者在课题研究方面的合作;要通过会刊定期汇集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避免大家重复劳动。三是要整合国内和国外的研究资源。与国外的保险学会组织、外资保险公司的研究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学习借鉴他们的发展经验,交流推荐人才,争取研究资金的支持。

(五)加强秘书处自身建设。一是秘书处要向职业化和精干高效的方向努力。由于经费所限,学会秘书处目前大多是公司派驻或退下来的同志。从长远来看,学会工作人员也需要实现职业化和专业化,需要有朝气、有见识、有能力的同志来开辟工作局面。在当前条件下,学会可以募集一些志愿者队伍,如院校的学生、公司的研究人员等,在推进工作的同时,也为他们提供锻炼、参与和脱颖而出的机会,必要时学会可以向公司、向国外的保险院校推荐优秀的研究人才,以此形成良性的人才成长机制。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刚才黎秘书长提到了学会秘书处加强制度建设的问题。这个问题很重要。要建立完善理事会制度、会长办公会制度、秘书处工作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学会正常运行。特别要注意加强财务管理,用好经费,堵塞各种漏洞,防止出现违反财务纪律的问题。

三是按照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学会秘书处要按照为会员服务的精神,开展活动一定要将求真务实作为指导原则,坚决反对各种形式主义。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少开的会议坚决少开;能缩小规模的坚决缩小规模,不过多增加会员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负担。

四是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发挥“智囊”、“脑库”作用。保险是实务性很强的一个行业。保险理论研究特别是学会的研究要注意发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优势。如果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那些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专业理论工作者的优势比我们强;如果停留在实务层面,保险公司员工、保监会干部比我们清楚。所以学会的研究工作要扬长避短。我们的长处是理论与实务兼容,一定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结合,有效发挥作用。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6篇

大多保险学会成立时间较早,可以说是伴随着保险业发展而成长起来的,见证了保险市场由单一到多元、由弱小到壮大的历史变迁。在努力发挥理论研究作用的同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网络体系基本健全。据初步统计,除中国保险学会外,还有×××个省级学会,从数量和分布看,基本完成了全国布局。

(二)开展了大量学术信息交流和研讨活动。围绕着保险业的改革发展监管工作,各保险学会广泛开展了考察调研、论文评选、会议研讨等学术活动,加强了信息交流。不少学会办有刊物交流理论信息。初步构筑了保险理论研究的阵地,为大家提供了互相交流的平台,发挥了学会的独特作用。

(三)发展不平衡,总体上相对薄弱。部分学会运转较好,如**等地区,能够经常性开展活动,在当地保险界具有较大影响。但多数学会运转情况一般,条件较差,存在三“少”:秘书处人员少,经费少,活动少,处在维持状态;一些地方学会正在酝酿与当地协会合并。从整体情况看,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学会这几年的发展相对比较薄弱,保险业理论研究不足,不能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二、关于保险学会的作用和地位

近几年,由于多种原因,我们比较强调抓协会建设,在加上学会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有人就认为学会不重要了。我们有很多热爱学会工作的老同志对此也产生了疑虑。学会的作用到底体现在哪里?与协会的关系应如何协调处理?

(一)保险学会是保险业最高学术研究团体,代表着保险业理论研究的水平和繁荣程度。返观历朝历代,文化和理论研究的繁荣大多产生于社会稳定、人民富足的时期,也就是说,一个时代的文化繁荣程度和理论研究水平,代表了它的发展水平。一个行业也是如此。我相信一个在学术上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不断有研究成果涌现的行业,一定是一个健康发展、高度发达的行业。保险学会作为保险业最高学术研究团体,作为沟通保险业界、学界和监管界的桥梁和中心,对于繁荣编写理论研究、凝聚和培养人才、促进理论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一个好的保险业,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急速扩张的时期,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严禁复制剽窃各保险公司致力于抢占市场,不重视理论研究,学会建设也相对薄弱。目前整个行业已开始进行结构调整,转型中各方面问题的解决,如企业改革、监管完善、风险管控、新兴市场开发等,都需要切合中国实际的、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指导和支持。保险学会要真正成为全行业理论研究的策源地和坚强核心,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学科体系和基础理论研究体系,促进行业长远发展和长期繁荣。

(二)学会有作为才有地位。有人常常感叹监管部门和公司光重视协会,不重视学会,好像只要重视了,就能有发展。我们一直跟协会强调一句话,叫“有作为才有地位”,这句话也同样适合学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其职能地位是既定的,但学会的学术地位则完全是自己树立的,市场的认可程度取决于你理论研究的水平和影响力,取决于学术活动的范围和深度,取决于聚集研究人才和资金的能量。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是惟一的,但学会不一定是惟一的,会面临其他研究机构的竞争,如果不发展或发展不好就会被市场淘汰,如果发展好就会成为品牌。

因此,学会要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找准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比如同样是论文评比或开研讨会,我们有的学会就仅仅满足于评个奖、出一本论文集、代表发发言了事;而有的学会就会把论文中的最新研究成果总结出来,把会议的主要观点和创新的东西提炼出来,推荐给企业或者监管部门去应用;有的开研讨会是为开会而开会,泛泛而谈,有的则是有针对性的提出议题,就该领域的前沿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展开深入研究。学会的学术活动应更加注重成果,注重积累,注重解决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学会要保持可贵的独立性,敢于提出自己的见解、发出不同的声音,防止经营、监管方面的失误。

(三)理清保险学会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关系。从大的方面来讲,一个是自律组织,一个是理论研究团体,职能定位是比较清晰的;协会侧重于眼前,解决现实问题;学会则更加注重长远,侧重于解决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但在实践中二者职能产生了一些交叉。怎么处理好两者关系?我认为一是要本着优势互补的思想,在某些领域能够实现合作共赢。如交流及培训等,学会和协会都可介入,无法人为划定界限,但不能因此就有门户之争。要从会员的利益出发,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减少资源浪费,实现共赢发展。有很多活动协会和学会一起开展会力量更强,影响力更大。二是要建立协调机制。合署办公当然好,不能合署办公的也要定期保持沟通。从我们的调研来看,有的协会对当地学会的情况不闻不问,毫不了解。这是非常不对的。三是目前我们倡导的协会和学会合署办公,并非要削弱学会的力量。在座的兼职协会秘书长的,尤其不能认为学会可有可无。提倡合署办公仅是权宜之计,是基于我们行业当前财力人力不足而作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如果将来保险行业发展壮大了,条件变好了,保险学会还可以而且也有必要独立出来。对待这个问题,各地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我们不做硬性规定,不搞一刀切。

三、保险学会建设的主要思路

(一)认清形势,找准位置。认清形势,就是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发展的大好形势。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以每年×××以上的速度,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同金融领域其他行业相比,同国外保险业发展相比,特别是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保险业发展仍然出于初级阶段。当前国民经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严禁复制剽窃济和社会生活持续健康发展,为保险业提供了一个极为难得的战略机遇期。保险业要抓住这个机遇期,重点是在农业保险、企业年金、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重大领域开拓创新,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同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加强对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注意防范经营风

险,保证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险理论研究要掌握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脉搏,同呼吸共命运,围绕保险业发展大局来开展研究工作,不能闭门造车,不能脱离保险业实际。离开了保险业发展大局,保险学会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二)学会最重要的职责是做好理论研究工作。学会不仅仅是一个交流的平台,更重要的是组织业界和学界一起开展理论研究,解决保险业当前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未来发展理论设想,推动、引导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学会的第二项职责是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为人才创造深入进行理论研究的条件。第三项职责是交流,如召开研讨会等,但交流本身不是目的,是为理论研究服务;第四是宣传,重点是对社会公众风险意识的普及。

(三)要加强全国保险学会的体系建设。在组织体系方面,学会与协会有很大不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方协会可以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但学会的理论研究工作却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任何一项地方研究成果如果仅仅局限于区域性市场,就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甚至可能是片面的、错误的;反过来如果中国保险学会的研究成果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没有深入到基层的问题,没有不同区域市场的事实和数据支撑,也必然流于空谈。也就是说,在开展保险理论研究方面,各级学会要改变各自为政的松散局面,形成紧密联系、协同互动的全国上下一盘棋的良好局面。中国保险学会要强化对各地方学会的指导、协调,每年提出总体的研究计划和目标,各地学会在此基础上确定自己的研究计划。在研究方式上,应该上下联动,全国学会抓总,各地学会承担分课题研究任务,或者为整个课题提供调研数据及材料。如此才能集聚全行业的力量,在几个关键研究领域尽快取得突破。

(四)学会要有效整合各方面的研究资源。一是整合行业内外的研究资源。中国保险学会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比,从名称上少了“行业”二字,也就是说,学会的联系范围并不局限于行业内部。学会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方针,广泛联系金融、经济、法律、社会学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吸收他们优秀的研究成果,提高保险业的研究水平,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险的认知度。二是整合业界和学界的研究资源。学会要为业界和学界搭建研究的桥梁,及时将院校的研究成果推广到公司,将公司的需求传达给院校,促进二者在课题研究方面的合作;要通过会刊定期汇集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避免大家重复劳动。三是要整合国内和国外的研究资源。与国外的保险学会组织、外资保险公司的研究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学习借鉴他们的发展经验,交流推荐人才,争取研究资金的支持。

(五)加强秘书处自身建设。一是秘书处要向职业化和精干高效的方向努力。由于经费所限,学会秘书处目前大多是公司派驻或退下来的同志。从长远来看,学会工作人员也需要实现职业化和专业化,需要有朝气、有见识、有能力的同志来开辟工作局面。在当前条件下,学会可以募集一些志愿者队伍,如院校的学生、公司的研究人员等,在推进工作的同时,也为他们提供锻炼、参与和脱颖而出的机会,必要时学会可以向公司、向国外的保险院校推荐优秀的研究人才,以此形成良性的人才成长机制。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刚才黎秘书长提到了学会秘书处加强制度建设的问题。这个问题很重要。要建立完善理事会制度、会长办公会制度、秘书处工作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学会正常运行。特别要注意加强财务管理,用好经费,堵塞各种漏洞,防止出现违反财务纪律的问题。

三是按照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学会秘书处要按照为会员服务的精神,开展活动一定要将求真务实作为指导原则,坚决反对各种形式主义。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少开的会议坚决少开;能缩小规模的坚决缩小规模,不过多增加会员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负担。

四是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发挥“智囊”、“脑库”作用。保险是实务性很强的一个行业。保险理论研究特别是学会的研究要注意发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优势。如果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那些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专业理论工作者的优势比我们强;如果停留在实务层面,保险公司员工、保监会干部比我们清楚。所以学会的研究工作要扬长避短。我们的长处是理论与实务兼容,一定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结合,有效发挥作用。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正在成为影响中国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入手,分析了地市级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的措施。

随着保费收入的日益增加,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日益增多,随着从业人员数量的日益倍增,特别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素质教育正在成为影响中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1.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与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是充分发挥个人潜能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以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为出发点的教育。是在承认教育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实践的前提下,进而主张教育是提高人类自身的生产实践过程,它把提高和完善人的素质作为教育的基本目标、职能。

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业的实践活动中作为职业行为内在基础的品质。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包括品德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等。

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就是要将群体素质转化为个体的素质,并通过个体素质的完善达到提高群体素质的目的。是社会需要与个体价值的统一,是潜能开发、心理品质培养和社会文化素养训练的整体性教育。

2.当前地市级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教育丞需解决的问题

(1)当前地市级保险公司存在着从业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学历层次偏低,专业水准和业务能力偏低。据统计,美国每101人中就有1人从事保险工作;我国台湾保险从业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也达1%。而我国国内保险企业虽然目前共有从业人员215多万人,但占总人口的比例只有0.15%。与美国、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国内保险从业人口总量偏小,从业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与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与社会公众的期望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2)诚信服务水平不高,诚信意识不强。部分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淡漠,违法违规展业、欺诈误导客户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利于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对5000位消费者的调查中,20.3%的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较差,3800位消费者中,10.2%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诚信度不高,23.5%的人对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服务水平不满意。

(3)质量不高,专业人才匮乏,成为保险行业的一个普遍现象,成为制约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个瓶颈。就全国185万多保险营销人员而言,拥有大专以上文凭的人员不到30%,大部分是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且保险专业知识普遍缺乏。

(4)人才专业结构不合理,人才地区分布不均衡。在全国保险专业技术人员中,精算、投资、核保人员所占比重明显偏低,与整个保险业的发展根本不相匹配。目前保险业中最紧缺的人才依次是中高级专业营销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决策人才和精算类人才;保险核保类、产品研发类、培训类及财务高级分析类人才也存在一定的招聘难度。

3.加强地市级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教育的措施

要提高保险从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诚信服务水平,培养一支服务诚信、专业过硬、社会形象良好的保险从业队伍,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要依靠各保险公司自身力量,加强队伍的诚信教育,加强管控,注意在经营中逐步培养和积累自己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社会保险工作,廉洁奉公,严守党纪、政纪,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奉献精神。

(2)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积极培养后备干部队伍。制定地市分公司领导干部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等考核管理制度,开展地市分公司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加强保险从业队伍的文化建设,增强改革发展活力。

(3)全面掌握社会保险理论知识及管理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熟悉社会保险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社会保险中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全面了解社会保险理论知识,深入掌握本部门业务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理论、现行法律法规条文,并对本部门业务对应的社会保险领域有一定的研究,一般掌握与本部门业务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具备组织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基本技能,基本掌握社会保险理论知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学科知识。

(4)建立辅导机制,强化员工绩效考核。树立新的人才观,确立大保险教育观。以多元的人才结构取代单纯的专业人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员工的培养辅导工作。各级管理者应制定员工培养辅导计划,定期记录详细辅导情况,进行辅导谈话,确保辅导效果,辅导培养情况纳入个人年度业绩目标合同。

(5)以继续教育培训为载体,着力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是事关保险业科学发展的战略性和基础性工作、是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关键环节。

1)建立在职自主学习机制。在内部网站开辟“学习园地”,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和各类权威的专业资格考试,并对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学历证书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调动员工自主学习培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建立员工分类培训制度。对不同岗位级别员工,分别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针对新入司员工,及时开展岗前培训,使其尽快适应公司工作要求,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3)按照岗位工作性质不同,分别实施培训班、业务分析讨论会、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培训。重点培养经营管理人员的科学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其参加总公司举办的经营管理培训班;每年结合分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具体工作情况,组织1至2期经营决策岗位人员进修班;借助培训机构或“卫星远程培训”方式,选择知名教授或经济学家的专题课程,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到场听课。

(6)要有行业性的从业人员最低准入要求以及诚信制度保证。从业人员最低准入要求包括两个环节:初次进入这个行业时要取得监管部门认可的从业资格;要靠继续教育制度。引进社会资源来强化寿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7)大力发展并规范保险职业技能教育。保险业需要大量从业人员,多数从业人员承担着一般性的保险营销工作或者代办业务,他们应当主要通过保险职业技能教育途径培养出来。

(8)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大力实施人才精英培训计划。在实施保险业的人才发展战略时,应当特别重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普遍具有培训的功能,保险行业协会又通常是有经验的、有资历的专业人士集中的机构,承担起培训精英的任务。

(9)强化员工素质,提高服务本领。端正员工服务思想。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为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制度管理体系。组织员工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员工的从业理念和思想境界,为广大客户提供了更优质的服务。

(10)树立服务理念,优化服务环境。积极配合99519服务电话,及时认真地解决转来的各种咨询、投诉等来信来电,同时又设立公司的2984297投诉电话,受理客户申请,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理赔报案、保单挂失、客户回访等服务;柜面服务人员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和服务礼仪,用专业和真诚感动客户。

参考文献

[1]李健.河北消费者不满保险行业突出问题[j].中国消费网,2009,6.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3]田芸·林业保险浅析[j]·林业经济问题, 1996(2): 51-55·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 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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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10篇

保险业增长与经济增长的相互作用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已有研究主要围绕保险业增长与经济增长孰因孰果的问题来展开的。所以此类研究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文献致力于探讨一国的经济增长是不是促进了该国的保险需求,从而引起保险业的增长。学术界对“经济增长是影响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第二大类文献主要探讨了保险业增长是否促进经济增长的问题(Outreville,1990;Webb et al.,2002;Arena,2006;Ward & Zurbruegg,2000;Kugler & Ofoghi,2005;Adams et al.,2005)。正如世界贸易与发展组织在1964年的第一次会议上指出:“一国的保险与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是其经济增长的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一样,几乎所有的教科书和文献中都肯定了保险业增长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然而,实证研究的结果却并非验证了以上说法。有些研究(Webb et al.,2002;Marco Arena,2006;周海珍,2008;任燕燕、徐晓艳,2008;黄斌,2008;赵尚梅、李勇、庞玉锋,2009;庞楷,2009;吴洪、赵桂芹,2010)的实证结果显示,保险业增长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另外一些研究(Adams et al.,2005);饶晓辉、钟正生,2005;胡宏兵,2007)的实证结果却显示保险增长对经济增长没有影响。还有一些研究没有得到明确的结论。总之,这第二大类研究至今未取得一致的结论,即对于保险业的增长到底能否促进一国的经济增长还没有定论。

本文主要评述第二大类文献,此类研究其结果的不一致性表明保险业增长对经济增长的作用问题其实相当复杂,在以往研究中所发现的总体关系背后很可能还隐藏着迄今尚未被发现的问题。因此,本研究通过系统梳理已有研究成果,把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推进到一个更深层次和更高的水平。

二、 保险业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渠道

保险业的增长能否促进经济增长?这是保险理论界一直以来争论的议题。按照对这一议题的研究视角的不同,可以把已有研究归为两类:

1. 从保险业对经济增长具有直接作用的视角进行的研究。所构造的保险业增长模型主要有线性模型和非线性模型。

在运用线性模型的文献中,大部分学者以实际GDP(或者人均GDP)作为被解释变量,以保费收入、保险深度或保险密度作为解释变量来建立了一元线性模型或多元线性模型,考察了保险业增长对经济增长的作用。Ward & Zurbruegg(2000)使用VAR―误差修正法对9个领先的OECD国家逐国进行了检验,发现其中5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的经济增长与保险市场活动存在长期关系。Adams et al.,(2005)实证检验了瑞典银行、保险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动态的历史关系,对1830年~1998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使用了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法。Kugler & Ofoghi(2005)使用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估计了英国1966年~2003年间的保险市场规模和经济增长之间的长期关系和格兰杰因果关系。Marco Arena(2006)就保险市场活动对经济增长的因果效应提供了一个系统的评估。他对56个国家在1976年~2004年间的数据,使用了适合于面板数据的估计方法,即GMM模型方法。任燕燕和徐晓艳(2008)利用中国各个省市的人均GDP的对数序列对保险密度的对数序列进行回归,通过保险密度对数的回归系数的估计值量化保险业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

对于线性模型而言,其隐含的假设为保费收入与GDP之间存在成比例变化关系,这种假设与现实并不相符。在理论研究的推动下,近年来的研究逐渐开始质疑保险业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线性关系的假设前提,试图从非线性角度重新审视保险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在许多有代表性的理论文献中,保险业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并非只呈现单一线性关系。例如,Beenstock,Dickinson & Khajuria(1988)通过对1970年~1981年间12个国家的截面数据进行分析,验证了人均财产与责任保险保费与人均GDP呈非线性关系这一假说。Webb et al.,(2002)在修正的Solow-Swan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框架下,考察了银行、寿险和非寿险活动对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周海珍(2008)建立了考察保险增长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内生经济增长模型,分析了保险通过提高储蓄向资本的转换效率而推动经济更加有效增长的作用。赵尚梅、李勇、庞玉锋(2009)运用总生产函数和两部门模型,揭示了保险业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微观机制。吴洪、赵桂芹(2010)利用动态面板广义矩估计方法,实证考察了保险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的非线性关系。

2. 从保险业对经济增长具有间接作用的视角进行的研究。相关研究中,考虑保险业对经济增长具有间接作用的文献并不多见。周海珍(2008)认为保险通过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来促进经济增长,并分别从企业和个人的角度分析了这一作用。一方面,保险使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消除后顾之忧,将留利尽可能转化为投资资金,提高了企业自身的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另一方面,个人可以选择因安全和谨慎考虑而持有的货币中的一部分来购买保险,以消除未来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一部分储蓄从银行转移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多样化的投资渠道,提高储蓄向投资的转化率,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增长。Lemond(1994)认为,保险投资对宏观经济的促进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规模,另一方面是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进而促进金融深化,最终对经济增长做出贡献。Peter Haiss & Kjell Sümegi(2006)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分析了保险业增长影响经济增长的渠道:转移风险(承保其他经济主体的风险从而使得他们的收入流更加稳定,抑制波动和增强经济活动),替代储蓄(扩大投资范围,从而有助于经济增长),投资(如提高投资总量和深化资本市场),制度的影响范围(如银行保险)和可能的传染源与对经济的影响。Skipper(1997)全面总结了保险业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渠道:推动商业贸易发展,管理和转移风险,增强财务的稳定性,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减轻社会成本,优化资本配置等等。Harold(1998)分析了保险业在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部分替代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促进贸易与商业的发展,提高储蓄的流动性,更有效地管理风险,降低或对冲经济损失,提高资本的配置效率等渠道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原理。赵尚梅等(2009)认为保险通过促进要素投入量的增加和促进要素在生产率的提高中的作用而影响经济增长。并对促进要素在生产率的提高中的作用的分析从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1)保险业通过促进技术进步在生产率提高方面对经济增长做出贡献;(2)保险业通过促进资源再配置和规模节约在生产率提高方面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她们在文中总结出保险业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渠道主要有两个:(1) 保险业对实际部门的溢出效应;(2)保险业的生产力的提高。

三、 根本问题:保险业发展程度的衡量指标的确定

迄今为止,国际上对一国保险业增长水平的科学衡量指标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甚至可以说,对这一指标的研究仍处于匮乏状态。有关保险业增长对经济增长作用的文献中,研究者们对衡量保险业增长的指标选取并不一致,使用的衡量方法主要有保费收入法、保险密度法和保险深度法。郑伟、刘永东和邓一婷(2010)对这三种方法的优缺点进行了总结。保费收入法反映了各国(地区)保险市场的总体规模,但它未考虑人均水平,未能真实地反映各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水平。保险密度法在保费收入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人口因素的分析,考虑了人均水平,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各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水平,但它只是单纯地考虑保险业增长,而未同时考虑经济发展,未考虑“保险与经济的关系”。保险深度法在保险密度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对经济因素的考虑,但它尽管考虑了“保险与经济的关系”,却仍未能考虑“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具有不同保险深度”这一重要现象。

应该说早期研究保险增长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的文献中,大部分学者(饶晓辉、钟正生,2005;赵尚梅、李勇、庞玉锋,2009;胡宏兵,2007;Kugler & Ofoghi,2005;Marco Ar-ena,2006;Ward & Zurbruegg,2000)使用保费收入衡量了保险活动。而较近期的研究中,学者们开始考虑用保险深度或保险密度来衡量保险业的增长情况。如吴洪、赵桂芹(2010);庞楷(2009);Webb, Ian, Martin F. Grace & Har-old D. Skipper(2002)使用保险深度衡量了保险活动。任燕燕、徐晓艳(2008)和黄斌(2008)使用保险密度衡量了保险业的增长情况。在衡量保险业增长指标的选取上,学者们没有说明其选取保费收入、保险深度或保险密度的理由。只有黄斌(2008)通过绘制保险深度的对数与人均GDP的对数和保险密度的对数与人均GDP的对数的散点图,得出选择保险密度的对数作为自变量来解释经济增长更为合适的结论。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分类与比较,我们发现,饶晓辉和钟正生(2005);胡宏兵(2007)使用保费收入衡量中国保险业增长情况, 他们都得到了保险业增长对经济增长没有促进作用的结果。而采用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来衡量保险业增长的文献,其结果都证明保险业的增长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影响。如任燕燕和徐晓艳(2008)使用保险密度衡量保险业增长情况,得到的结论是:保险业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存在的,预期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壮大发展这种作用会不断增大。黄 斌(2008)使用保险密度衡量保险业的增长情况,其实证检验的结果是:代表保险功能的保险密度变量对经济增长这一因变量具有显著影响。吴洪和赵桂芹(2010);庞楷(2009);Webb, Ian, Martin F. Grace & H-arold D. Skipper(2002)使用保险深度衡量保险活动后,都得到了保险业的增长对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的结论。

对保险业增长水平的衡量指标一直以来并没有引起保险理论界的关注,直到郑伟和刘永东(2007)开创性地提出了一种保险业国际比较的新方法――“基准深度比”法。该方法的核心指标是“基准深度比”,它反映一国保险业的相对增长水平。我们认为,大部分的相关研究对保险业增长的衡量指标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保险业作为一国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增长不会无限超越经济增长,所以讨论保险业的增长时必须基于一国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之上。大部分研究简单以保费收入作为衡量指标,还有少数研究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作为衡量指标。本文认为,基准深度比这一指标综合地考虑了人口因素、经济因素和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具有不同保险深度等多因素,是进行保险业国际比较的较为合理的衡量指标。但是作为一个平均意义上的经验性指标,基准深度比似乎仍然无法有效地解决,对于具有特殊文化与制度背景的单个经济体而言何为最优的保险发展这个问题(黄斌,2008)。

四、 未来研究方向

与金融研究领域的蓬勃发展相比,保险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显得非常薄弱。造成这一结果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圄于保险数据的可得性,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保险业相对于银行业和证券业而言还处于弱势地位。随着保险部门在金融领域中所占份额的增加,上述情况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保险―增长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也变得越来越突出。我们不得不产生这样的疑问:保险市场的发展是否会刺激经济增长?近十几年来,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研究也逐渐丰富起来。但是,绝大部分已有研究都停留在实证分析层面,且至今未得到一致的结论。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研究者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多思考一下:

1. 有必要对传统保险发展观进行审视。传统的保险发展观往往都是从总量上考察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或用保费收入,或用保险密度,或用保险深度量衡量之。这种衡量的直接结果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有增长而无发展”,或“无发展的增长”,具体表现为:(1)保险公司保费增长了,但实际上保险产品和与之相关的保险服务质量低劣,误导保险消费者,无理由或不合理拒赔,或者保险产品本身虽有一定质量,但缺乏保险市场需求,不容易为保险客户所接受,从而无法实现其价值;(2)保险在某些方面的增长,从围观、局部、短期来看,似有一定、甚至是相当大的经济收益,但从宏观、全面、长期来看,却可能带来恶劣社会观感,甚至导致违法行为;(3)保费收入增长虽快,但保险市场结构并无改进;(4)总体保费收入虽然增长很快,但城乡保险市场、区域保险市场发展程度悬殊,大量保费和保险公司收益流往海外等等(黄斌,2008)。

只有在重新审视传统保险发展观的基础上,才会认识到,其实保险业的总量和结构都会影响到一国经济的增长乃至发展。

2. 找到保险业增长作用于经济增长的途径和机制。既然无论是通过线性方法还是非线性方法都无法给出保险业增长和经济增长总量意义上的显著关系,而理论上保险业增长对于经济增长影响的存在性又无可争议,那么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可以从保险业增长作用于经济增长的途径和机制入手,对两者的关联性进行更加深入和细致的分析。因此,关于保险业增长影响经济增长的机制问题值得研究者们继续探讨。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框架设计

    农业保险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一直以来,我国主要采取政府补贴、救济和救助等方式给农业以保障,而人世后政府对农产品的补贴受到种种限制,农业保险则是为世贸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基于此,发展农业保险就成为一条必然要行的农业保障途径。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和弱势性,以及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使得农业保险的开展尤为重要和迫切。目前看来,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研究激励问题的学科,如何设计机制给经济主体提供适当的激励和约束已成为当代经济学的一个核心问题。由此,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也就成为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是研究农业保险的一个极为重要视角职称论文。

    一、文献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都已经相当成熟,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较短,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还相当薄弱。

    (一)国内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文献回顾

    国内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起始于1935年,以王世颖(1935)、黄公安(1936)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者对当时国外农业保险的运作制度进行了探索,并结合当时中国的具体情况,对农业保险在国内实施的意义及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释,开创了我国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先河。然而,农业保险在1980年代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而进展缓慢。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后,学界对各种农业保险理论问题重新进行了深入探索,主要以郭晓航(1984)、庹国柱等(2002)、李军(1996)、刘京生(2000)为代表的学者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国内学者对农业保险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农业风险以及理赔的复杂性,农业发展水平低下以及保险费率高昂与农民收入低下的矛盾,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李军,1996;冯文丽,2004;黄英君,2007)。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以及农业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庹国柱,2002;龙文军,2004)。农业保险的二重性(刘京生,2000)。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性保险(郭晓航,1986;庹国柱,2002;黄英君,2007)。总之,大多数研究文献仍是将农业保险界定在“政策性”保险范畴,对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研究较为浅显。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2004-2010年连续七年中央“涉农”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发展改革若干意见》等的指引下,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各种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逐步凸现,但农业保险机制依然没有得到很好构建。现有文献大多从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角度对农业保险进行探讨,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基于此,本文有必要对这方面的研究进行拓展,并作为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为缓解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乏力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导向。

    二、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内涵及政府的作用

    农业保险发展最难解决的问题是供给不足,需求有限,出现了“供需双冷”的窘境,导致农业保险发展缺乏足够的动力。因此,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十分重视激励机制的建设问题。农业保险的激励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然而,保险业的稳健运行有赖于建立科学的约束机制,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保险业务,更有必要健全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全过程的约束机制。

    (一)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内涵与外延

    “激励”这一概念用于管理,就是通常所说的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激励本身也是一种约束,某种因素的激励作用越大,约束作用亦大。“激励相容”约束表达了激励机制的作用机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必须通过调动员工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积极性实现。经济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是不可分的连续统一体。显然,上述关于激励约束机制的研究是基于公司内部的职工行为主体的研究。

    而我们对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分析是基于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的研究,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机制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存在一定差异。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农业保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界定和规范。所谓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是指通过激励约束因素,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农业保险产品与需求主体购买产品相互作用的形式。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对于农业保险险种设计及其经营技术创新都应贯穿于农业保险发展始终。

    (二)政府在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申的作用

    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离不开政府政策、制度供给的支持。而我们的研究将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就必然要发挥政府应有的作用,方可规避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双重失灵”现象,但政府仍要以“有限政府”的角色参与农业保险市场作用的发挥。这是政府角色在农业保险发展机制层面的共性要求,具体到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则更为明显和具体。

    多数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政府的任务不仅是保证市场自由化和减少扭曲,而且还应采取积极干预的措施,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地方行使职能,用政府的干预来弥补市场的缺陷以规避“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国家的强制性属性和特征决定了其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特定地位和作用。世界上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普遍实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理论来源于保险市场存在着失灵、垄断性或有限竞争性。我国保险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市场更是如此。政府干预农业保险成为一种必要和必须,政府规制将会更多地作用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我们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更多地倾向于选择政府规制加以规范,对农业保险实施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应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内在联系。

    三、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内容构建

    一般地,“激励”是通过奖励等相关手段激发行为主体采取某种行为的内在积极性,诱导某种所期望的行为发生;“约束”是指不允许某种行为发生,一旦发生则对行为主体进行惩罚。激励和约束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目标、条件和程度,构成了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整体,也成为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内容。

    (一)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

    农业保险的激励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基于此,谢家智、黄英君等(2006)曾将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分为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四个方面,并分而述之。IIQ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目标、条件和程度这一新的研究视角,对经营主体、投保农户和政府三个层面就农业保险激励机制的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进行探讨。

    1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激励

    世界保险发展史说明了保险经营范围伴随保险经营技术的创新而不断拓展,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就农业保险而言,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对农业风险的识别、计量以及损失控制的水平。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对风险事故的发生,进行积极的防灾防损,降低甚至规避损失。此外,具有相关性的农业风险同时也具有局部性,基于保险的“大数法则”,可通过大范围的承保来分散风险。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具有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初级行动团体的技术优势。但现实情况是:农业保险长期以来亏损严重,保险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都不愿主动经营,甚至视农险为负担,不会主动充当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但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条件下,保险公司则有可能充当初级行动团体,配合政府的制度变迁并获得相应收益,甚至可能只会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中“免费搭车者”,享受制度变迁的成果。同时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必须对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激励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的规模和范围。同时,国家应主动投资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农业经营者互担风险的机制,并积极筹建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的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

    2对投保农户的激励

    近年来,一些省份的农村经济在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中稳步发展,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农村工业化道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农民致富的进程。这个进程一方面增加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它也提升了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的购买力。但就农村经济发展现实来看,农户购买能力依然极为有限,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这就要求对投保农户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激励农户扩大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从国外实践和立法来看,农业保险的补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保费补贴;二是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即经营费用补贴。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为解决农民支付能力低这一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强化保险公司的经营责任,应主要采用保费补贴方式为主,经营费用补贴为辅,兼顾二者的比例额度。对于保费补贴水平,可以选择按保险标的单位给予固定额度的保费补贴。如按农民参加保险的种植面积给予每亩地固定额度的保费补贴。此方法不受保险机构保费价格水平差异和变动的影响,较容易防止保费补贴的失控。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12篇

我们在撰写论文的过程当中,总是要阅读别人的学术资料,不然我们哪里来的想法和知识论点,我们查阅的资料就是我们写作论文的参考文献。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健康保险论文参考文献,给大家在写作当中做个指导。

健康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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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货运保险;综述;发展现状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8.016

1 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和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货物运输量急剧增加,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货运保险)产业也开始壮大。自1997年来我国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增长速度缓慢。2015年的货运保费收入为95.44亿元,较2014年降低了7.29%,同时货运保险深度从1997的年0.046%降低到2015年的0.015%。物流业的发展带动了货运保险业务增加,但出现了货运量的增长与货运保险业务的增长速度不成正比,货运保险业发展滞后物流业等问题。所以本文试图对当前货运保险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以期为我国货运保险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2 研究现状

2.1 货运保险概念和特点

2.1.1 货运保险概念

货运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因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它是站在第一、二方物流开发的险种。货物运输保险是物流保险中最主要的内容。货运保险是物流保险最主要险种,保费规模在物流保险中占比80%左右。

2.1.2 货运保险特点

货运保险虽然属于物流保险,但也有自身的特点。随着物流现代化趋势,与传统的物流相比,货运保险面临着更多未知风险。被保险人的多变性导致保险受益人变成保单持有人,而非保单上注明的被保险人。货运保险还有承保风险的广泛性的特点。因货运保险的运输方式有海上、路上、空中三种,运输方式不同其面临的风险也不同。货运保险不仅包括自然风险、还包括人为、管理等多种风险。所以发生货运事故造成的因素较多,具体因素很难分辨,如果还有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公司将面临巨大的赔款金额。

2.2 我国货运保险研究现状

我物流保险发展较晚,自1998年才开始推行现代化物流保险方案,随着物流业发展,人保财险公司在2004年推出了《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险》,以满足物流业的对货运保险的实际需求。本文对我国已有的货运保险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并将现有文献分为三大类进行梳理。

2.2.1 货运保险发展缓慢原因

货运保险与其他物流保险相比发展缓慢,因此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原因分析。

有学者从物流业、保险公司两方面分析我国货运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并且他们认为物流公司存在对货运保险认识不够,投保意识不强,保险公司宣传度不够,服务质量差等问题,造成货运保险发展缓慢。杨玲认为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缺乏,货运保险产品的创新力低是阻碍货运保险发展的原因。金满涛提出货运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导致货运保险出现真空,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保费收取不科学等原因是货运保险发展路上的最大障碍。阎军华从保险公司角度出发,分析保险公司忽视货运保险业务的原因。得出不同阶段的不同经营理念,员工的绩效考核机制促使员工行动力差,营销资源不足问题,影响保险公司对货运保险的重视度。

通过上述文献可归纳出影响货运保险发展的原因有两方面造成的,分别是物流公司的投保意识弱和保险公司提供的货运保险产品与物流业实际需求不符。

2.2.2 货运保险发展建议

现代化物流的发展离需要货运保险的保护,货运保险该如何发展才满足物流业的实际需求?在此背景下,一些学者提出了货运保险的发展建议。

运输企业是货运保险的一大市场,货运物流化趋势日益显著,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货运保险产品方面的硬创新和销售方面的软创新策略,以提高货运保险销售量。除此之外保险公司需要做好提升产品理念、提高保险公司的技术能力、增强公司经营理念、完善公司管理理念、提高服务水平等措施。唐金成等人以广西为例,具体分析了广西省在国际金融危机下货运保险现状,提出开发新险种、建立货运信息共享平台、加大专业人才培养等建议。货运保险的发展除保险公司努力外还需要物流业的配合,二者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及提高物流公司的保险意识。还有学者认为货运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完善货运保险相关法规,建立健全的货运保险法律体系有利于货运保险业务顺利开展。

综上,目前关于货运保险的发展建议研究者们从保险公司、物流业和政府三方面提出建议。一是保险公司进行货运保险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货运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培养专业型人才。二是物流企业深入了解货运保险重要性,提高管理者保险意识。三是政府丰富完善货运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货运保险的投保人和受保人都能得到法律保护。

2.2.3 货运保险与物流业关系

目前,随着物流业的高速发展,关于货运保险与物流业关系的研究日益增多。

在现有研究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是货运保险促进物流业发展。完善的物流服务体系离不开保险的支持,保险具有风险转移功能,帮助物流企业提高运作效率。物流保险对现代物流业有促进作用,货运保险属于物流保险。也有学者已论证货运保险对物流业正向促进。例如袁ZZ利用VAR模型的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析分解方法论证了货运保险促进了物流业发展,而物流业发展对货运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不明显。米俊毅等人利用结构方程模型得出货运保险对物流业的发展有显著影响。

第二种是物流业带动货运保险发展。物流业从简单的仓储到现在完整的供应链,为货运保险提供了巨大的商机与挑战。杨海林等用实证法得出物流业发展促进了货运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电子物应运而生,电子物流需要新的货运保险提供合适的服务,从而促进货运保险的创新。

3 研究述评与展望

现有的货运保险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剖析货运保险的发展缓慢原因;提出货运保险发展建议;分析货运保险与物流业关系。已有文献大多数属于定性分析,缺乏数据支撑。所以其研究内容和结论有一定的局限性,对整个货运保险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有限。现有的文献分析用定量或实证法分析货运保险需求较少。具体分析影响货运保险需求的因素对货运保险的发展有较为重要的实际意义。

我国货运保险发展缓慢,主要是因为货运保险参与者(物流公司、政府、保险公司)没有承担好自身角色只能。货运保险要发展,需要对参与者(物流公司、政府、保险公司)行为进行研究。所以,关于货运保险的研究可以从以下3方面寻找突破:

(1)物流公司如何才愿意购买货运保险,找到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共赢点。(2)政府引导保险公司合理经营货运保险,如何既能保证保险公司的盈利又能为物流公司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3)保险公司如何进行产品创新,满足市场的实际需求。

货运保险研究应围绕如何实现下列目标:(1)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机制,建立长期关系,使货运保险为物流业保驾护航,实现二者双赢局面。(2)加大政府对货运保险支持,提高货运保险在运输领域的广度和深度,使物流公司享受到货运保险的风险转移、经济补偿等基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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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14篇

一、深刻认识建设保险业先进文化的重要意义

首先,加强行业文化建设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适应了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重大方针政策的客观需要。行业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占领行业文化阵地,通过发挥先进文化的指导、引领、塑造和激励作用,不断提高人的综合素质,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念,确保保险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其次,加强行业文化建设是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客观需要。十六大以来,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新的巨大成就,但恶性竞争破坏保险资源、行业形象不佳、一些从业人员道德标准和价值观混乱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特色的保险行业文化通过共同的价值理念,把全行业广大员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有利于增强合力发展保险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第三,加强行业文化建设是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行业文化在整合行业内部资源,构建核心竞争力上具有独特作用。我国保险行业与国外保险行业在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健全的行业文化。

第四,加强行业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行业的必然要求。先进的行业文化有利于提高行业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建立和睦融洽的行业内部人际关系,营造和谐氛围;有利于形成保险业发展的友好型外部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保险、支持保险的良好环境;有利于处理好保险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和谐关系,更好地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准确把握保险业文化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主要目标

(一)面临的形势

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对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文化不断积累、沉淀、形成并逐渐发展成熟,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显现。突出表现在:保险行业坚持把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作为行业发展的目标,把维护广大被保险人根本利益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广大保险从业人员向社会展现了知难而进、自强不息的良好精神面貌,涌现出了一大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模范典型;各保险机构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勇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努力回报社会;行业的整体面貌、社会形象和地位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形成了“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保险行业文化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保险行业文化的系统性和层次性还不强;行业文化在地区间发展程度还不够平衡;对行业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对行业文化内涵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广大员工参与行业文化建设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还不够。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认真努力解决。

(二)主要目标

吴定富主席在2008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用32字概括了保险行业文化的要义,提出了“塑造与现代保险业相适应的先进行业文化”的工作要求,回答了保险业“建设什么样的文化,为什么要建设先进行业文化”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先进行业文化的建设目标,为全行业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定富主席提出的32字,是行业文化建设的总概括、总目标,“服务社会、造福人民”,体现了行业的前进方向,是发展的根本目的。“积极向上、艰苦奋斗”,体现了行业的精神面貌,是发展的重要保障。“诚信规范、合规经营”,体现了行业的基本要求,是发展的立足之基。“和谐发展、合作共赢”体现了行业的主要目标,是发展的最终成果。

三、注重把握行业文化建设的重点环节

(一)进一步突出保险文化建设的时代特征和行业特色。把文化建设纳入行业总体发展规划,整合文化资源,形成文化建设合力;不断丰富行业文化建设的内涵,把社会主义荣辱观融入进来,把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的内容融入进来,把学习先进人物事迹、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融入进来;进一步突出文化建设的行业特色,以诚信文化为价值核心,以爱心文化、责任文化和创新文化等为主要内容,以和谐文化为最终目标。

(二)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建设实践活动。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形势政策等教育活动,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运用各种活动载体,加强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劳动竞赛、岗位建功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大力开展文明单位、诚信企业、先进集体创建活动,把行业文化建设具体化、特色化;加强行风建设,健全行风建设管理制度,强化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三)加强行业文化基础设施和基本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建设文体中心、图书阅览室、荣誉室等硬件设施,组建艺术团、书画社、乐队等文化团体,组织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建设和完善报刊杂志、局域网、信息台、文化展板等宣传舆论阵地,努力打造行业宣传品牌;要广泛开展企业徽标设计、行业精神和行业理念表述语、行业歌曲征集活动;进一步完善文化建设规章制度,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规章制度,推进文化建设科学化和规范化。

(四)逐步形成完善的保险行业文化体系。在行业文化建设过程中,要针对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大同小异,缺乏自身个性,缺少保险特色、缺乏本单位、本地区的创意的现状,按照系统建设、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原则,既注重行业文化建设共同性,又要注重不同企业之间的文化差异性,既注重把握行业文化建设的宏观结构,又着力把基层单位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础打牢,逐步形成完善的行业文化体系。

四、共同推动保险行业先进文化建设

(一)发挥监管机构的引导作用

一要引领行业始终坚持服务人民、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立足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稳步发展“三农”保险;立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立足于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责任保险,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完善服务网络,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充分发挥保险三大功能作用,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推进构建和谐社会。

二要引领行业始终坚持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按照培育“积极向上、艰苦奋斗”行业文化的要求,紧密结合保险业实际,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保险工作。加快推进公司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公司在法规框架内推出有益于发展的各种形式的创新,把保险业改革发展不断推向前进。要深刻把握行业发展规律,不断创新发展理念,选择科学的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要引领行业始终坚持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深化对区域市场和保险机构分类指导、分类监管,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严格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统筹规划保险市场布局,提高机构铺设的质量和效益;严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关,严防“问题高管”带病任职;继续完善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控机制,建立监管提示制度,开展保险公司风险评估工作;完善专职监管员制度,加强专管员对所联系公司的调研联系和检查。

四要引领行业不断夯实基础、和谐发展。加强保险法制建设,建立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和监管责任制度,维护监管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加强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保险专业人才队伍、营销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险业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支持和智力保障;加强保险协会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发挥好行业自我管理和服务的作用;加强保险学会工作,推进保险理论研究、繁荣保险文化、推进保险创新。

五要引领行业不断完善文化建设机制。健全文化建设的领导和办事机构,确保履行好对文化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督促、调研和管理职能;制定行业文化建设实施方案,逐级分解和落实目标责任,做到与经营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探索新途径、新办法;建立健全文化建设的目标责任机制、考评激励机制,大力宣传表彰文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表率和带动作用。

(二)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组织协调作用

一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文化建设。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设“诚信规范、合规经营”的行业文化。

二要通过加强会员服务推进行业文化建设。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宣传资源,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努力实现新闻宣传与保险文化建设相互促进,提高保险行业文化建设实效。

三要通过加强保险研究推进行业文化建设。组织开展行业文化建设的座谈研讨等活动,不断深化发展行业文化的内涵、外延;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业内学术交流、学术信息沟通和学术创新;促进保险业与国内外其他行业进行学术交流与研讨,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和防范风险建言献策。

(三)发挥保险机构的主体作用

一要把企业文化建设与行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一方面,要把企业经营管理建立在符合行业文化要求的基础上;另一方面,要总结提炼优秀的企业文化。保险机构要重视行业文化与自身经营管理的相互融合,建立健全行业文化的宣导教育机制,把行业文化建设转化为加强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15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中国保险市场多元化的形成,保险学会逐步适应发育成熟的保险市场需要,适应新型市场体制的要求,自觉地从传统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当中解放出来,发挥自我约束、自主活动、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四方面的功能,不断地改变保险学会的体制、机制,探讨新的工作思路,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随着政府、市场、社会三大结构体系的形成以及功能的分化和重新定位,保险学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逐步建设成为一个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新型的社会结构因素。

本刊特别整理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以及两位理事长在本次会议上的讲话要点,以飨读者。

吴定富:保险社团面临新机遇、新挑战

吴定富指出,要充分认识做好保险社团工作对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保险社团在整合行业资源,协调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保险社团组织可以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通过行业自律、行业维权、舆论宣传等多种方式,有效协调行业内外的各种利益关系,促进保险市场体系完善。二是有利于促进行业诚信建设。保险社团可以发挥联系面广、信息来源充分、地位中立的优势,通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建立保险信用信息体系、规范从业人员流动、维护行业利益等途径,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三是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的改革创新。保险社团通过开展不同形式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技术开发等活动,为行业进行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以及政策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四是有利于促进行业防风险能力的提高。通过组织开展行业风险研究,为监管机构制定政策、采取防范化解风险的重大举措提供决策支持。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和策略,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提供咨询和培训。五是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可以通过各种非官方渠道进行业内外、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吴定富强调,要深刻认识保险社团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当前保险社团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同时还存在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地方,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完善、政策不配套、职能不到位、发展不平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今后进一步推动保险社团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深化对保险社团工作的认识,提高对保险社团自主发展、地位和作用以及按市场经济规律做好保险社团工作的认识。二是要进一步提升保险社团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着重提高三种能力:即提高服务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保险社团要解放思想,善于发现行业需求,寻找新的工作切入点,开拓业务领域,创新工作方式,不断丰富工作内容。三是要进一步推动保险理论创新,保险社团尤其是保险学会要充分发挥在推动保险理论研究方面的作用;要组织业界和学界一起开展理论研究,解决保险业当前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未来发展的理论设想,推动、引导全行业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要加强对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规律的研究,更好地提供决策支持;要加强对相关部委政策和相关行业发展趋势的研究,指导保险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发挥作用,努力使相关部委的政策能够反映保险业的呼声和要求。四是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要推动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努力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整合行业资源,开展行业维权调查,促进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五是要进一步推进社团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建设。要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加强队伍职业化建设。六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保险社团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保险社团规范健康发展。要坚持培育扶持与监督管理并重,将保险社团发展纳入保险业的整体发展规划,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而保险机构又需要的工作,要尽量交由保险社团负责。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将保险社团建设成为组织完善、职能清晰、制度健全、积极有为的社团组织。

戴凤举:理论创新为保险业助力

繁荣理论研究,加强交流活动。这是学会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第六届学会的重点工作之一。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与时俱进。保险学会始终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围绕保险业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择既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的课题,组织会员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深入研究和交流讨论,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对实际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二是活动规模大、参加人员多,影响广泛。保险学会组织和参与主办的各级各类论坛、研讨会、座谈会达30多场次,学会还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国发资本市场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创办了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中国产业基金50人论坛”和“中国保险发展论坛”,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推出了一批研究成果,为繁荣保险理论研究作出了积极贡献。学会共出版、印刷了20余套图书、音像和文献资料,内容涉及保险历史、品牌宣传、三农保险、医疗保险、保险营销、经营管理、保险法规、风险防范、资金运用、人才培养等方面。学会还收集整理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保险业有代表性的理论研究成果,编辑出版了《中国保险论丛》,全面系统地展示了近年来中国保险业的经验总结、成功案例和理论思考。这些成果既有广度也有一定深度,基本展现了我国保险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结合近年来我国保险界在理论创新与实践突破方面的总体情况,学会在2006年组织了创新成果评奖活动,对在保险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奖励,为我国保险界不断强化自主创新意识,加强理论和实务研究,提高理论素养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支持重要课题研究,促进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奖励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保险学会与境外有关保险机构合作,创立了“中国保险研究与教育基金”。现在已有台湾富邦保险公司、韩国教保生命教育文化财团、日本兴亚损害保险株式会社等机构与本会合作,捐资设立了“富邦基金”、“教保希望奖学金”和 “兴亚创新基金”。这几项基金运作顺利,近两年使用基金额度累计达429万元,共有300余名研究人员和高校学生受到奖励,还有一些权威研究机构的重点课题也得到了基金的资助。并再次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合作,对25年前双方合作编印的《中日英保险词典》进行重新编辑和修订。已于最近再版发行。作为保险实务和学术领域一本实用、专业、权威的工具书,可望在中外保险界的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罗忠敏:为保险业发展多做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