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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论文范文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地租、税费、经济权力

一、引言

本人在《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解析》一文中指出了该法案所蕴含的土地产权私有化的性质,这种特别的性质,不仅使它与以往的土地法案不同,而且,本质上确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出租等权限,而这些权限,在过去绝大部分是归村委会的。进一步看,2002年土地法案实际上剥夺的村委会关于对土地各种权限的权力,这正是2002年土地法案光辉之处。但是,依据产权理论,如果不使私有产权落入共有领域,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产权,也需要有效地保护产权。2002年法案只是清楚地界定了土地的大多数权利归属于农民,但是并不能保证农民能够真正地拥有这些权利。在以往的土地法中也规定了农民的一些土地权属,如土地承包15年不变,或30年不变,但是由于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或保护自己的权利代价太大,我国农村很多地方的农民都或多或少地被村委会剥夺了这项权力——未到承包期强行收回土地等等。阻碍农民不能确保行使自己的土地权利的障碍有两个:(1)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土地权利,或者说村委会或乡政府越权行使自己的权力,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产权;(2)乡政府或村委会通过收取各项税费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收益或土地租金,变相侵占农民的土地产权。

本文从这两个问题出发,研究农村的方案设计问题,指出一些流行观点的错误,并提出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二、租、税、费之间的关系

为了清楚地说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方面的关系,本人先从一个简化的关系入手分析:假设农村土地制度只存在两个当事人:村集体(村委会)和个体农民。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其经济关系是市场关系,交易费用为零。在如此假设下,村委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如果村委会不自己耕种农田,并且所有的土地都由农民耕种,农民和村委会之间只有一种关系——土地的租赁关系。如果村委会除了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而不能将农地转作他用,那么,这个村的土地供给就是既定的,因此面临一条垂直的供给曲线。如果将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出租方,农民作为租赁方,租金率就是市场的均衡租金率R,农民按这个地租率交纳地租给村委会,村委会按此地租率收取农民的地租。当然这暗含了在此地租率下农民愿意租赁的土地数量都可以被满足,因为租地农民的租地数量若多于村委会拥有的土地数量,均衡地租率会上升;而租地数量少于村委会的土地数量,则均衡地租率会下降。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此时资源达到了最优配置,经济是有效率的。

如果在这个简单的模型中加进政府,政府以征税人的身份出现,政府征收一个为T的数量税(征收从价税与从量税的道理完全相同),在土地供给刚性的条件下,税负T完全由村委会承担,农民的收入不受影响,土地的配置效率也不变,此时,村委会获得的实际地租为R-T。

如果政府征收的税收T等于地租,则村委会得到的地租率就为零,即R-T=0。若政府征收的税收T大于R,则村委会每出租一亩土地将赔钱T-R块钱,这样村委会将放弃土地的所有权,从而政府也将不会拥有税收,因为无人耕种土地。因此从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政府的税收不会高于地租率R,一般地说应该小于地租率。

目前,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委会,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收取一定的土地承包费F,政府对农民征收一定的农业税。按中央文件,村委会承包给本村农民的土地所收取的承包费用是非常低的,若加进政府所征收的农业税,仍然低于市场上的租金率,即R-T-F>0。由于村委会除了征收土地承包费外不再征收地租,因此,农民的土地净收益扣除了村委会的承包费F和政府的税收后,净收益大于零,这意味着农民获得了部分的地租,或者说农民拥有土地的部分剩余索取权。但是,土地的这部分地租并没有完全地归属于农民,村委会除了向农民代国家征收的农业税和为村集体征收的承包费之外,还向农民征收各种各样的费用。这些费用名义繁多,基本上包括税、费和义务工三部分,扣除农业税外,还需征收: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费部分指乡政府征收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包括:民兵巡联费、计划生育费、五保户、现役军人费、教育附加费、城乡道路费等五统;村集体征收的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三提;义务工包括:10个标准工作日的义务工和20个标准工作日的劳动累积工,另外还需加进各种集资款及不定期的杂费收取等等(部分项目在税费改革中已经被消除了),这些已演变成目前我国农村越演越烈的农民负担沉重问题。这些费用,有些是按人口征收的,可看作人头税,有些是按土地征收的,可看作是土地税。若令按土地征收的费用为H,则一亩土地的收费总额为:政府税T+承包费F+其他各项按土地征收的费用H。如果土地租金R扣除这些税费项目后还有盈余,即R-T-F-H>0,农民还拥有部分土地净收益,因此,农民还会继续耕种农田,但是,如果R-T-F-H<0,说明农民耕种土地的净收益为负,即每耕种一亩农田将赔钱,农民就会弃荒土地。就前者而言,因为农民拥有部分土地的净收益或部分土地剩余,这就为村委会滥收费提供了空间,村委会各项收费项目就有可能增加。若令H上升,直到R-T-F-H=0为止,农民处于放弃农地的边际上,这一点就是村委会增加各项收费的边界点,只要收费项目低于这一点,村委会增加收费项目就不会使农民放弃土地,只要高于这一点,农民就会放弃土地。

如果进一步假设,农业税T和承包费F是固定不变的,那么,变化的收费项目就是H,只要存在R-T-F-H>0,村委会就会增加H项目,直到R-T-F-H=0为止。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地区农民负担会越来越重的原因,村委会在不断攫取农民的土地净收益。

若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村委会是否就不能攫取农民的净收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就是税和租的区别。

无论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农民就拥有了土地的收益权、使用权、转让权。土地的转让权包括土地的出卖权、出租权和废弃权。如果农民自己耕种土地,土地的收益扣除土地的各项投入还有剩余,这剩余部分就是土地的地租,因为农民拥有土地的收益权,因此地租归农民所有。如果农民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或耕种,就会收取地租并归农民所有。如果政府开征税收,税赋负担将完全的落入农民头上,而不论农民自己耕种土地还是租给他用。假设政府的税收低于农民获得的地租,则农民将继续耕种或拥有土地;若税收高于地租,则农民就会将土地弃荒,不仅不会耕种,也不可能出租,若税收等与地租,则农民处于耕种与弃荒的边界。

同理,如果政府税收低于地租,但是村委会拥有继续征收其他土地费用的权力,那么村委会所征收的这些费用就相当于向土地的征税,这些费用依然用承包费F和其他杂费H表示,则总税费为T+F+H。

这些总税费将由拥有土地私有产权的农民负担。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这个结论是出乎我们预料的,但事实确实如此。无论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还是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就将负担税赋,如果农民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将支付所有的税赋,但是税赋的最高支付率等于市场的地租率。由此而得出如下推论:

土地税赋支付者支付的最高税赋率等于市场地租率。

三、流行的观点

目前,流行着形形的关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问题的方案,比较著名的有:土地私有化、税费改革、制定详尽的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法案、取消镇政府村委会、加强基层的民主化进程等等。本文的这部分,将详细论证各观点的利弊及其在实际应用中所起的作用。

1.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化是近年来理论界讨论非常热烈的话题,主张土地私有化者有之,反对土地私有化者亦有之。本人对土地私有化持赞成态度,但本人主张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产权是可以分开的,只是将土地的私有产权界定给农民,而政府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的宗旨也正是如此。本人所以坚持土地的私有产权,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产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村政府会产生更大的收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本人拥护土地的私有产权。但是土地的产权私有并不能完全解决我国农村所存在的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两大难题,其理由如下:

第一,任何制度或合约能够顺利施行,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产权,而且还要有效地保护产权,否则制度或合约将难以执行,违约、越权及各种侵权行为将会发生。实际上,在我国农村虽然土地的私有产权没有清楚地界定给农民,但是,农民和村委会所签订的土地承包法案中的各项权利的确实是相当清楚的。就土地承包年限而言,无论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法案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法案,都确切地规定了承包年限,中央文件也规定了第一轮承包期是15年不变,第二轮承包期是30年并且不变。但是,中国许多村庄不仅没有忠实地履行土地承包合约也没有忠实地执行中央文件。就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经明确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了农民,但是农民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这缘于两个原因:其一,村委会不能忠实地传达中央文件,故意或非故意地剥夺了农民的知情权(因为农民文化低、农村信息缺乏)。其二,农民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或者保护他的权利成本太高而放弃保护。如农村村民因土地承包纠纷而打官司将面临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不安全问题。

第二,正如本文的第二部分所论证的: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如果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但村委会拥有对土地征收税费的权力,那么土地所产生的所有剩余——地租,在理论上讲完全可能归村委会所有。或者说村委会通过它的征收税费权力,成功地将地租全部归其所有。

因此,土地产权私有化尽管是相当必要的,但是它并不能完全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和税费负担沉重的问题。

2.税费改革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或降低各项税费是许多学者和政治家热衷的问题,并且认为这是解决农民负担沉重的唯一出路。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法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接下来,中央接连下发了关于税费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措施。从实践上看,有些地区开始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目前有普及的趋势,有些地区为了防止滥收费,采取了一事一议和各项收费登记在册,农民人手一册,而未登记在册的收费农民有权拒交等具体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并不明显,手续也相当繁琐,交易成本较高。另外,本质上也并没有更本解决农民的负担沉重的问题。或许这些措施能够降低农民税费总额,但是却比必然意味着农民不再承担不合理的税费负担。不过直到目前,并没有明显的数据说明绝大多数农村的农民税费负担下降。而且,有些税费虽然被改革掉了,村委会还会变换花样收取其他的费用,因此,农民的总税费可能并未减少。

3.关于制订详尽的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法案

这一建议的目的是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但是,产权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因此,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村委会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4.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

有些学者将农村改革的希望寄托于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上。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必须实行的。但是这一过程是缓慢的,代价昂贵的。并且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依赖于整体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进程,在整个政治体制民主化进程缓慢的情况下,一个村的民主自治组织并不能真正实现民主自治。

5.取消乡政府和村委会

这项措施与前几项措施比较,不仅相当极端,而且也比较孤立,难以取得较多人的认可。但是,作为一项极端的改革措施,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该观点的人士认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可是,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仅没有给出其论断的实证分析,也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经验证明。本人认为,从经验上说,撤销乡政府和村委会,由县级政府直接面对一盘散沙的个体农民,其行政管理费用将是巨大的,行政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从历史上看,至少从明清时期,行政设置就已经建设在乡一级了,而各个村也有公共机构,虽然它不是一级政府行政机构,但是可以协调人际关系、邻里关系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农村的行政结构基本上采用了明清以来的行政结构形式,对于这种行政结构形式对经济发展、社会福利等各方面的影响,目前还没有看到令人信服的、权威的分析。因此,极端地提出取消乡政府和村委会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至少是不负责任的。

四、政策建议: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

根据本文的分析,本人提出一个交易成本较低、并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它包括如下几项措施:

1.剥夺村委会的土地所有权,一切土地收归国有,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作为土地所有者,国家拥有农用土地转作他用的审批权、有制止破坏农地的干涉权等少数几项宏观调控的权利,而将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农民。农民承包土地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村委会只是签约方——国家的代表。它只具有代签约权,而不具有任何的变更合约期限、合约数量和合约人等权力,这就从根本上制止了村委会凭借土地所有权而任意变更土地承包合约的违约行为和攫取部分地租的行为。

2.剥夺村委会的任何征收费用权,不仅村委会没有权力征收除国家税收外的费用,任何行政机构均没有任意向农民征收费用的权利。实际上也要剥夺乡政府变相向农民征收各项费用的权力。

3.村委会和其他行政机构,尤其是乡政府,均不得以建立农村公共设施为借口而强行向农民征收任何费用。村委会和乡政府及其他行政机构只有向农民征收法律上农民必须支付的农业税的权力,村委会只是代国家征收农业税,除此项权力外,它不具有任何受政府允许和法律允许的收费权力,因此就更不具有因农民不交国家税收而被村委会制裁的权力,只有国家指定的机构(指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法律处罚)才拥有制裁的权力。

4.还村委会本来面目,使其成为一个纯粹的农民自治组织。村长只是农民自治组织的组织者和召集人,至于这个组织的公共事务,由这个组织的所有人投票解决或协商解决,任何公共事务决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如果公共组织决定共同分摊公共设施费用,而其中有些村民没有执行,则不得对这些农民强制执行收费,更不能动用政权的力量迫使其缴费,一切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也许有人说,实行这样的方案,村委会的工作几乎将陷于瘫痪。而有许多农村必需的工作将无法进行: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农民的养老保障、计划生育、道路水利建设等等。其实不然,就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有些工作做了反倒不如不做,据一些权威统计资料看(国家统计局),自1978年土地承包制施行以来,我国农村的公共教育、公共设施、水利和基本农田建设投资增长相当缓慢,一些农村的公共教育,如小学校,除了一些赞助商投资或希望工程项目外,村里或乡里基本上没有投入,虽然在三提五统的乡村收费中有教育费一项,但是这项费用是否完全被用于教育,在大多数农村是说不清楚的,然而可观察的事实却是破旧低矮的小学校,长期拖欠的民办教师费用,因陋就简的教学设施等等。从公共福利和养老保险来说,除了给五保户和孤寡老人一些最基本的保证生命安全的补贴以外,大多数农村基本上没有解决农民退休问题、医疗保健问题及其其他的公共福利问题。

农民的负担越来越沉重,但是农民获得的公共福利却不见有效增长,有些地区整体的福利甚至有下降的趋势,反观村委会成员的行为,大吃二喝的现象是屡禁不止的,挥霍公共积累、私分卖地款项、设置私刑、随意处罚所谓违规的农民,甚至触犯刑律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的。不仅如此,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农村村委会的班子成员,基本上是7人班子,他们都是拿年薪的,据我在甘肃省偏远农村的调查,年收入最低的班子成员是2000元以上,而在这个村一个普通农民劳作一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不足1000元。

大量的事实说明,村委会的工作是相当不称职的,他们不仅没有真正承担起解决公共事务和实现村民自治的职能,随着对农民收取费用的增加,也没有将提高的公共积累完全用于公共设施上,因此依赖于村委会来解决公共设施和村民自治是不现实的,或者说农村改革20年来村委会的作为已经击碎了我们的梦想,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不仅不会妨碍农村的经济改革进程,也不会妨碍农村的各项公共福利设施的建设,对此本人的意见是:

1.农村的公共教育、医疗保健、退休制度和公共水利等设施的建立可以通过三方解决:政府解决一部分,因为农民是纳税人,政府有义务投资农村的公共设施和福利。第二部分由一些赞助商和社会慈善机构解决,如希望工程兴办的教育等等,第三部分由农民自己负担。

2.将农村的公共设施尽可能地推向市场,实行谁使用谁交费的原则,比如对一些使用水利设施的人收费、适当收取一些学生的学费。

3.取消各种人为的城乡差别和劳动力转移障碍,降低农民工劳动力转移的交易成本,提高农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4.对于农民负担的公共设施费用,必须采取农民公决的方式,而不是由农民代表决定,村长或村委会只有召集集会权,而不具有决定权,从根本上解决村委会营私舞弊、暗箱操作的可能。

主要参考文献:

1.Y·巴泽尔,1996:《考核费用与市场组织》,《企业制度与市场组合》,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戈登·塔洛克,1999:《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3.周其仁,1994:《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夏季

卷,总第8期。

4.王询,1994:《工业化过程中的劳动力转移》,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5.乔治·斯蒂格勒,1989:《价格理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6.O·哈特,约翰·穆勒,1996:《产权与企业的性质》,载《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7.许合进,1999:《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思考》,《中国农村经济》第7期。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一)审计机构设置不健全。云和县农村审计室与县农业局农经站合署办公,没有单独设立专门的内审机构,无人员编制、无工作经费,审计人员全部为县农业局的农经干部和乡镇农经员兼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开展。

(二)审计人员职责不明确。实行“村级财务双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出纳业务委托乡镇(街道),相当一部分乡镇农经员兼任会计或出纳,同时农经员又兼任审计员,从而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

(三)审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村级财务审计错综复杂,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较全面的财会知识,而且还应熟悉相关制度和法规,目前县乡两级都缺少业务精通及技术过硬的审计人员。审计工作范围狭窄,审计事项单一,仅停留在对会计凭证真实性的检查上。审计技术手段落后,目前仍然以事后手工查账为主,依靠账务核对、盘点等方法来实施,其监督力度受到很大限制。

(四)审计程序不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力军是县乡两级农经人员,都是兼职的。时间和精力的局限使审计工作的审计方法和程序往往达不到要求,审计欠深、欠细,审计调查、延伸审计等手段用得不够。对审核中发现的疑问,如工程项目建设、招待请客送礼费用等无法进行详尽审计。因此,对在会计资料中未能反映的账外行为,审计监督就显得乏力和无策,审计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

(五)审计执行不到位。农村审计机构由于执法主体较弱,在执行决定中阻力较大,困难重重。农村审计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威,往往只停留于查清事实、出具审计意见书,很难对被审村的审计决定意见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加上近年来省市下达给县级审计任务十分繁重,难免会出现走过场的现象。

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审计监督体系。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审计、农业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县级农业部门必须单独设立专门的内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应整合力量,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审计机构不得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合署设立,与纪律、监察等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二)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教育,加大对农村审计人员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审计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支业务过硬、作风严谨、客观公正的农村审计队伍。同时,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使农村审计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三)创新内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要不断改进传统审计办法,充分运用现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县乡村三级联网,不断拓展网络功能,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与农村审计监督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农村内部审计的效率。要从单一的静态审计向动静结合审计转变,从事后审计向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相结合转变,逐步形成农村经济内部审计的全程监控。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现状困境思考

暑假在老师的带领之下调研了三个县城,分别是六安的舒城、黄山的休宁、淮北的濉溪。主要调查当地的集体经济发展状况,笔者在调研结束后对于这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现状有一定的了解,也产生了很多疑问。为什么在国家这么倡导发展集体经济的背景下,有些村镇集体经济薄弱甚至没有集体经济呢?怎样发展集体经济才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在调研的三个地方,有不少的“空壳村”、“负债村”存在,村级集体经济状况非常薄弱,发展经济无实力,发展生产无财力,提供服务无能力,干部说话无威力,农村社会化服务功能大大削弱。据调查当地领导干部有发展集体经济的意愿,但由于内外部条件的限制,集体经济发展起来很困难,这样就不能起到带动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了。

一般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形成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民共同所有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它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等。其特征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乡、村区域为范围,以村落或居住小区为单位,以农业为基础一、二、三产业综合经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有集体性、地域性和双层经营性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是它并不简单的等同于计划经济。由上述的定义可以看出集体经济组织首先是由一部分人共同所有的经济组织,其次,它实行的是双层经营体制。

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的困境

在调研的乡镇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都外出务工,村里剩下的都是妇孺,老年人。如何在农村全是老弱人口的条件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呢?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面临很多困难。

(一)收入少,债务多

在调查的对象中,大部分村集体收入都来自财政转移支付,集体经济收入微乎其微。有的村连正常的工作需要都难以维持,村干部的工资很低,因而工作积极性很难调动。另一方面村集体的债务很沉重,比如舒城县金桥乡平均每村债务50万元,教育费用267万元。有的村级债务更多,这对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是很重的一个负担。

(二)想发展,缺人才

现代社会强调以人为本,人才是竞争的核心。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非常缺少知识型、技术型人才。据调查村集体的干部大都文化水平比较低,没有技能,市场意识不强,对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积极性不高。这不能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1]

(三)有点子,筹资难

在调查的乡镇村中,大部分村集体都负债累累,而每年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有限,没有充足的资金创办集体经济。上级对村集体经济的扶持力度也不够,不仅总体上数额小,而且扶温饱的多,扶根源的少,极易返贫。另一方面,银行贷款难,许多能人有点子、想发展,创办企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但由于银行贷款条件严格,农民又没有担保人,因而筹集资金更加困难。

(四)有意愿,缺信任

尽管有些村的干部有带动大家发展集体经济的意愿,但农民对他们缺乏信任感。据调查普通老百姓对基层政权有许多的不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收支不公开,老百姓对钱的开支不清楚;二是大部分村民认为政府的钱被村干部吃喝消费掉了;三是村委会对提高农民收入没有尽责尽力,没有为农民做实事。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任何事情都无从谈起。因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缺乏群众基础,没有群众的大力支持,也是发展不起来的。

(五)有典型,不平衡

据调研发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存在不平衡的现象,有一小部分村依靠拥有的资源(如煤矿等),发展集体经济,积累了很多资金。如淮北市烈山区的洪庄村,村集体收入达2000万元,村居民人均收入达6000元。该村兴办了洪庄陵园、自来水厂、农民素质学校等便民设施,洪庄农民公寓一期已建成,已分到户。村里凡年满6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100元,解决了老人们后顾之忧。而大部分村仅仅依靠财政转移支付,村集体非常缺乏资金,只能维持日常的行政开支。再加上有的村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地貌比较复杂的话,更加不容易致富。因而发展集体经济更是难上加难。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难的原因

(一)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动机不足

据调研可知,许多村民不知道何为集体经济,也没有发展集体经济的意识。大都认为集体经济与他们关系不大,实在的是找到一个工资高的打工机会。而村干部工资低、任务重,也没有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有的认为集体经济发展起来困难重重,没有信心发展集体经济;也有不少村党支部书记整日忙于乡镇的中心工作,很少有时间谋划村里发展大计,对发展村集体经济存在小富即安的思想。

(二)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条件不足

这是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因素,集体经济发展面临内外部条件的制约。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内部条件的制约有村干部能力不强、负债多,缺少资金技术支持、大部分青年外出务工,缺少人力资源等。

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外部条件的制约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2]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贷款困难,筹资难;基础设施不完善,交通水利等设施不完备等。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农村的道路不发达,尤其是山区,这样即使是有良好的自然资源,也没办法借助自然资源富裕起来。

(三)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激励不足

有的县、乡镇只是在认识上赞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在实践上没有足够的激励行为。譬如没有发展集体经济的整体规划;没有将发展集体经济的任务落实到乡、村;对于发展好的乡村也没有奖励等。这样难以调动村干部以及村民的积极性,集体经济也难以有较快的发展。在调研过程中并没有看到政府的激励行为,许多村民甚至连有没有集体经济都不清楚。所以只有宣传,没有行动是不够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出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农村经济腾飞的重要路径选择。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发展村集体经济的认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性,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为村集体经济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因地制宜,加快发展

由于各地的地理环境、交通设施、资金技术、干部能力等方面各不行同,因而发展集体经济没有统一的模式。各村应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因地制宜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3]譬如休宁县就依靠自己的天然优势发展三大产业:茶叶、茶干、茶油,围绕特色产业发展经济,带动农民致富。当地政府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建立合作社55家,紧紧抓住两个原则:一是抓两头,源头和龙头;二是出良品,抓质量。因此各村应该明确自己的优势,并依靠自己的优势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三)激励扶持,营造环境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整个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和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的物质基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如此重要,政府应加大扶持与激励,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打破限制集体经济发展的种种障碍,使集体经济的发展畅通无阻。

针对村集体缺少发展资金的现实情况,政府应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专项预算,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启动资金和运行支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营方式提供税收优惠(如免征所得税、减免营业税和增值税)和信贷支持。

在技术方面政府可以免费组织专业培训,引进专业人才,为广大农民传授技术,实地演示种植或养殖等方面的技术和注意事项。

四、结语

通过此次调研笔者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前景并不乐观,有些地方没有集体经济的影子。现在倡导现代化,而农村的现代化才是现代化的最终标志,要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就必须直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困境,着力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这样才能突破阻碍,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参考文献:

[1]魏宪朝,于学强.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几点思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5).

[2]陆晓云.集体经济是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J].经济研究,2010,(15).

[3]王守智.集体经济组织在新一轮农村改革中的功能、困境及出路.长江论坛,2009,(3).

[4]杨静.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与思考[J].吉林蔬菜,2009,06.

[5]李艳聪.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0,(8).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上村乡集体资产也大幅增加。截止到2014年12月底,我乡农村集体资产账面上共计840万元。村委会房屋及建筑屋310万元,集体资金530万元;还有一部份山林、土地使用权没有价格入账,没登记在账内。

二、本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权界定困难

不少村干部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缺乏正确的认识,加上管理制度上的缺位,很多制度难以落实到位。村级干部习惯应付了事,财务数据不实,不能如实反映出农村集体资产情况。产权之间界定不清晰,产权界定组织权威性不足。比如,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由此形成的集体资产产权往往模糊不清。又如,政府、农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建设的道路、农田水利、文化设施等集体资产产权也难以界定。这不仅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构建。

(二)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

由于农村集体资产尚未形成一套健全的管理机制,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监管微弱,管理混乱。相关财务台账不健全,原始凭证不完整,不规范,村委会换届交接工作不规范。另外,由于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并不了解自身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无法对村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监管。因此,一些法律意识淡溥的村干部,会通过挪用、无偿占有、低价转让、甚至通过变卖集体资产的方式为个人谋取私利,导致村集体资产大量流失。

(三)管理水平低下

一是村干部的素质偏低,缺乏法制观念。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会出现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现象。二是很多村里的报账员、村监委会主任并非专业出身,也未接受过系统的业务培训,不能按时向村级会计核算中心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的增减情况。另外,农村资产管理队伍稳定性较差,常常是随着村委会的换届而发生人员变动。

三、健全管理机制,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首先,必须转变村干部观念,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资产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特殊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并成立具有权威性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组织,明确其法律地位与法人资格,并配备足够的工作经费。同时,理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组织与村委会间的关系,明确其职能作用,保障其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与处置权。

(二)建章立制,形成健全的管理机制

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要详细制定关于收益分配、资产保值、资金融通、土地有偿使用、民主管理等制度。其次,要形成健全的台账管理制度。在乡、村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各种资源性集体资产、非经营性集体资产与经营性集体资产一经核实后均应及时登记入账,从而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再次,要健全相关考核体系,着重加强对资产的净值考核。同时,要积极鼓励对资产增值的承包经营行为,可出台一些激励措施,吸引承包者。另外,要形成健全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合同管理机制,合同内必须注明承包人的相关责任与义务,同时,附上承包末期的相关评估奖惩措施。最后,必须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主要负责对有产权变动的农村集体资产与企业进行评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另外,加强农村村务公开管理制度,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参与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不履行承包合同、强行侵占、挪用、私分、挥霍集体资产等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三)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营运管理

首先,要全面清查农村集体资产,并对产权进行界定。对于各类农村集体资产都必须作出一个清晰的界定,防止由于产权不清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或法律问题。这也能有效解决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其次,对村集体拥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资源进行产权界定,同时,实行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开发利用,由村集体管理集体资产所得资金,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挪用或平调这些资金。再次,要做好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管好用好相关经营性资产,并对资源性资产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从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资产管理队伍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中国的农村集市有着悠久的历史,对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农村集市作为一个复杂综合的社会活动,在很多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近代以来农村集市成为许多学者重要的研究主题,他们的研究多以农村集市为载体来探究农村的政治现象、经济变迁以及社会生活。本文希望通过近十年国内关于中国农村集市研究文献的梳理,从农村集市的社会(包括社会学、人类学)、经济(融合经济学、地理学、历史学等学科)、政治等三个视角对近十年农村集市的研究进行总结。同时,指出研究的不足,希望为未来集市研究者提供一些启发,为农村集市的发展提供未来路径的思考。

二、基于社会视角的农村集市研究

从社会视角来进行农村集市研究的大多是人类学和社会学家,他们认为农村集市作为农村社会交往与互动的活动场所,能够通过其细腻地分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政府应该注重的农村集市社会功能。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农村集市是“以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为基础所形成的场合”,并且买卖双方因为“熟人”面子的问题大都不会在本村集市进行交易[1]。这也是社会学派普遍认为的农村集市中的交易行为并不是仅仅因为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也对集市中的交易行为有巨大的作用。基于这一认识,陈文超强调农村集市中人的体验及主体地位,发展出一套有关农村交换活动的话语,从实践出发,通过对集市中个体经济性行动的研究,揭示被建构的“实践亲属”主导着场域中的一切活动,处于一种支配性地位[2]。张春则进一步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对集市中人与人的互动关系和人与物的消费关系做了总结性的评述[3]。“在传统农村社会里,对农民而言,集市是一个重要的公共生活圈”[4],另一方面,集市作为跨出村界的基层市场社区,有利于国家整合与市场社会自我整合的互构。因此,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应恢复集市日趋衰微的社会功能,以缓解农村社会关系所面临的危机[5]。综上所述,这一视角下对集市的研究非常细腻,切入点小并侧重对集市中人的研究,使集市研究富有生活性,充满感情。

三、基于经济视角的农村集市研究

与社会视角对农村集市的研究不同,经济视角下,研究者往往从经济和地理角度来进行研究,从商品买卖、地理区位来研究农村集市、城镇发展、农村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因此,这些研究主要可分为两个分析路径,一个是阐释农村集市和城镇形成发展关系的路径,另一个是说明农村经济演变与农村集市发展关系的路径。

(一)阐释农村集市和城镇的关系

这种研究一般认为农村集市是乡镇形成的基础,城镇化是农村未来发展的出路之一,多是以华北、江南、西北、西南等地集市为例,探索集市与城镇之间的关系从而说明集市现代化、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趋势。例如,王庆成认为集市圈即集市与赶集村庄的空间构成,所包含的村庄多至近百村,少则数村对于城镇的形成有一定作用[6]。宁雪婷,李京生对江南地区小城镇集市发展及其空间影响进行梳理与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从功能策划、空间组织和运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对江南地区小城镇集市未来发展的构想[7],其对于基层政府如何提高管理与服务能力,促进农村集市发展有重要借鉴意义。武少锋则通过对陇东地区商业性城镇和集市的发展进行深入考察,说明商品经济对于农村集市和城镇的影响,认为商品经济的丰富促进了农村集市向城镇的转化[8]。巨芳则从地理学角度提出清末河州地区集市和城镇在分布上呈现出一定的地域分布不均的特征格局,一方面受地域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河州四乡自身区位差异所致的[9]。还有学者进一步通过对乡镇集市的起源与演变的阐述,进而得出农村通过集市进行就地城镇化[10]或者农村集市使集镇经济具有了新的功能的结论[11]。近年来,也有学者考察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集市贸易的发展变化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农村城市化与农村集市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探究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市的发展趋势及其发展对策[12]。另外,农村集市发展途径方面,一些学者认为只有大力培育农村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农村市场法规建设、完善农村市场配套服务体系、发展专业化特色集市,才是农村集市发展和转型的有效途径,从而使其在促进农村社会结构转型和城镇化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13]。这个类型的研究十分全面和系统,不仅探究农村集市的产生,发展和城镇的密切关系,更进一步提出农村集市未来的发展方向。但也存在缺少人文主义精神,没有对农村集市中人的作用进行考察,存在冷冰冰的总结经济和历史规律的困境。

(二)说明农村经济与农村集市的关系

这是主要研究农村经济的变化与农村集市的相互影响,认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民加入产品买卖的队列,从而造就了农村集市。同时,农村集市根本虽然不具有现代商品经济的全部特征,但是,“农村集市都是农村地区最重要的交易市场,同时也是农村流通体系的重要载体,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4]。例如,宋健通过对唐代西南地区商品流通的研究,发现集市除传承了大多数农村商品流向城市的规律外,其本身也在逐渐改变着传统的格局,不管是区域内的商品流通,还是区域间、乃至与国外的商品流通都非常繁荣,交易兴盛,且已经形成了商品多层次流通格局,这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15]。陈向科则通过具体的历史数据分析近代洞庭湖区农村集市的数量、密度及其影响因素、类型与特点,进一步指出国民政府时期洞庭湖地区集市对农村经济的巨大影响[16]。集市是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农村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诸位学者的研究从古代到近代、现代,多是利用实证方法分析农村集市与农村经济的天然关系,对于农村集市甚至市场经济在今天的发展都有启发意义。

四、基于政治视角的农村集市研究

政治视角不同于与社会、经济视角,该视角的研究普遍认为农村集市摆脱不了政治权力的影响,政治权力的控制对农村集市有重要的影响。他们把政治权力纳入农村集市研究之中,从国家控制与社会反控制的角度把农村集市视为一种复杂的社会活动进行研究,以农村集市的变化来反映政治力量对农村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吴晓燕以建国后农村集市的兴衰为主线,研究国家以政府之名对农村集市的控制,提出“自然形成的集市在当代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是由国家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共同构造的;其规则和秩序既是政府建构的,也是社会自我生成的”[17]。慕良泽则通过对景乡集市的实地调查,以“交换”和“权力”为基本视角,从政治活动圈、物品交换圈和社会活动圈三个方面构筑市场网络,说明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对农村集市的影响。并认为,“市场是整合农村社会的基础性手段,培育市场是西部地区农村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内源性动力”,而政府在培育农村市场方面具有积极作用[18]。对于政府在集市中的作用方面,王海燕进一步指出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因地制宜发挥集市的功能和作用,政府应该发挥必要作用[19]。我们不能忽略,任何社会活动都离不开政治力量的控制这一基本事实。所以,集市的发展同样也存在着与政治力量的互动,这些研究对于集市的发展是十分有价值,有指示性的。

五、农村集市研究的新趋势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重视,集市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许多学者开始引用新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来对中国农村集市进行研究,集市研究开始体现出集市自身系统内与系统外因素交叉作用的综合特点。很多学者不仅从农村集市系统内部的因素和传统外部因素来研究集市,而且更加关注农村集市系统外新出现的影响因素,综合内外部因素并应用新理论方法进行研究,比如把集市和互联网购物,农民的消费心理,集市的文化功能与传承,市场化中的性别秩序等联系起来。在农村集市面临着电子商务严峻挑战的背景下,寇晓丹试图从消费主义的角度切入,分析互联网时代下我国传统集市贸易的新形势,为我国农村集市走出发展困境提供了一些新思路[20]。还有人文学者认为农村集市具有“民俗文化空间性”,其作为农村经济民俗生活的展演空间,不仅具有经济功能,同时承载着展示农村民俗、映射地区文化传统的文化功能[21]。王鹤、孔德静、惠长虹等进一步从农村集市和集市文化内涵入手,提出农村集市空间的现实问题和规划思路,并从完善集市配套服务设施、塑造地域特色集市、营建农村集市公共空间、思考民俗文化传承路径等角度对农村集市文化的传承途径展开深入研究[22]。随着市场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村集市赶集女性出现了代际更替的现象。管田欣通过分析山东Q市某乡三代农村集市赶集女性的不同经历,探究了农村经济转型与社会性别体制之间的关系,认为“农村社会全面市场化的转型利用并再生产了农村家庭的性别分工及权力结构”[23]。随着不断在时代大潮中涌现的外在因素对农村集市的影响和农村集市内部的不断转变,一定会有更多学者综合多学科或者运用新的视角和分析方法来研究农村集市,这是未来农村集市研究的发展方向。

国内学者对农村集市的研究大部分可以分为社会、经济和政治等三个视角,社会视角关注农村集市的社会功能,农村集市中人与人的互动关系,阐明政府应该注重保护农村集市的社会功能;经济视角则注重农村向乡镇再向城市变迁中农村集市的作用,以及农村集市变化引起的农村经济社会的变动,分析农村集市的发展规律和未来发展趋势;政治视角则把农村集市的研究置于政治力量与社会活动的互动中,深入探究政府在农村集市应发挥中的作用;农村集市研究的新趋势则推陈出新,另辟蹊径,运用新理论和方法研究不断变动发展、被时代赋予新色彩的集市。这些研究都为我们分析农村集市提供了丰富历史和现代资料,是前人的有益探索。

六、小结与评论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059-02

一、研究现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际社会上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组织,国际经验表明,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农民合作社是当今世界合作社的主体。

1.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农村合作经济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据是中国的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许多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其部分学者[1~2]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3.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同的两个范畴[3~6]。其主要依据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集体经济是根据产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

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但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解不同,看似真理的论点论据往往出现在不同的文章中论证相反的观点。本文尝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概念的内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和具体的界定。用历史的尺度及其功能作标准,可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

1.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行政乡村范围内,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传统意义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以下几个最明显的特征:一是农村区域,二是农民组织,三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之一。

2.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的,市场条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应该具有新的内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中 “集体经济”所显示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以集体规模经济为标志、以集体主义为价值观的性质特征[7]。

3.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的载体,泛称合作社。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它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组织。国际合作社原则是: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是根本性的。

三、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显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则、目的及其特点:

1.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遵循自愿原则,农户、消费者或市场经济中其他弱小的实体,为了抗衡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自愿联合、自我服务的产物。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加入退出的自由。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承认个人产权,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合作经济组织承认个人产权,资本联合所有,承认和保护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而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没有任何自主地位;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以承认私人产权为前提的交易的联合,而传统的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3]。

3.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上而下行政组织、行政干预的产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政府的延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是体现政府意图的准官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而非政府官员负责。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没有体现出来;民主管理原则和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不可能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现出来。

5.真正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在社会经济发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才有可能出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中国工业剥夺农业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目标、特征及其原则等方面,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1.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合作经济。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农村推行的农村互助组,可算是建国以后中国最初的合作经济形式。运动以后,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数以千万计的拥有各种不等小块土地的小农,不能抵御各种自然的天灾人祸。因此,成立互助组,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农民的自愿选择的结果。互助组的时期,土地私有,自愿结合,等价交换,产权清晰,民主管理,这些都完全符合合作化的原则。互助组以后,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走向集体所有制的道路,主要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

2.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它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8]。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型股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大户带动型、农业龙头企业联结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型;三是专业(行业)协会,如经营性专业协会和服务型专业协会;四是各种经济联合体,例如种植养殖型联合体、加工型联合体、经销型联合体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的、以集体财产特别是土地为连接纽带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只有一个,即在法规容许的范围内为其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9]。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要赢利的,不断的增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追求经济效益是市场机制的要求,背离了这一点,提供服务就失去了基础。对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是组织的宗旨和目的,背离了这一点,集体的合作就失去了吸引力和凝聚力。

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不对等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一种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中国的一部分地区已经自发地建立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包括社区性股份合作和专业技术股份合作。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当然,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朱元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发展[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1).

[2] 杨峰,张国辉.发展合作经济组织 壮大集体经济实力[J].吉林农业,2004,(7).

[3] 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1998,(12).

[4] 毛东凡.不能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混为一谈[J].农业经济问题,1991,(4).

[5] 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2,(7).

[6] 郑有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N].中国经济史论坛,2003-10-14.

[7] 姜法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辨析[J].农业经济,2006,(10).

[8] 王景新.长三角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崛起:苏、浙新乡村建设系列调研报告[C]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农民组

织建设.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46.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农村银行业结构;农村经济增长;赫芬达尔指数(HHI)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9-0036-07

一、引言

本文主要研究中国农村银行业结构变化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提出这一议题的研究背景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地区一直存在的金融机构网点少、信贷供给不足的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2007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允许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从而在县域农村地区建立起了一个多层次、广覆盖、适度竞争的金融组织体系,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强度,并导致农村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之间发生了此消彼长的结构变化。那么,中国农村银行业结构的变化是促进还是抑制了农村经济增长?

以Petersen和Rajan(1995)[1]为代表的局部均衡模型认为垄断的银行业结构一般是有利于经济增长。以Ceterolli和Peretto(2001)[2]为代表的一般均衡模型认为垄断的银行业结构对经济增长一般而言是有害的。林毅夫等(2008)[3]提出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认为,现代的发展中国家的最优金融结构是选择区域性的中小银行作为主体;而在现代的发达经济中,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

目前国内已有的大量实证研究发现,中国银行业结构集中度的下降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如李琼和刘建军(2005)[4]根据1999年和2000年国家层面上的跨省数据得出银行市场结构发展的不平衡是影响地区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王红(2005)[5]基于1986—2003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得出中国银行业较高的集中度对经济增长有负的影响,但并不明显;谈儒勇等(2006)[6]基于中国31个省区1999—2003年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银行业结构对经济增长影响后,发现两者之间呈显著的负相关;而且中西部地区各省区银行集中度的提升与东部地区相比较会给经济增长带来更加严重的负面影响。然而以上的研究使用的都是小样本数据,影响了其结论的可信性。其后,林毅夫和孙希芳(2008)[3]运用中国28个省区在1985—2002年的面板数据得出,在中国现阶段,中小金融机构市场份额的上升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贺小海和刘修岩(2008)[7]利用样本期为1987—2004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得出中国各省区银行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为负,并且东、中、西部区域银行集中度降低将促进经济增长。但以上文献均依赖于省级层面数据,截至目前尚未见到基于更低层面(地市级或县级)数据来分析银行业结构变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基于中国2006—2010年各县域数据所构成的县级面板数据,本文实证分析了农村银行业结构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为关于二者关系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个来自中国农村的经验证据。本文其他部分结构如下:第二部分从理论上分析中国农村经济增长的“最优银行业结构”;第三部分为选择分析变量、设定计量模型、介绍数据来源并对主要变量进行描述统计;第四部分是对计量结果的解释;第五部分是稳健性检验;最后一部分是研究结论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中国农村经济增长的“最优银行业结构”

目前,中国农村基本上形成了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由于农业信贷的高风险、低回报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相背离,所以从1999年开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农村地区撤出,目前已基本取消了县一级分支机构的放款权。当前县域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改制而来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此外还有其余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少量分支机构。但是从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仅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基本上不直接对农户和小企业办理业务;农业银行在2007年后坚持三农的市场定位,但其经营中心仍在城市工商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从2007年开始涉足农村小额贷款业务,但规模很小。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垄断了对农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田杰等,2012)[8]。

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导致了农村正规金融中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之间发生了此消彼长的结构变化。尤其是2007年以来,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农村金融体系改革,逐步放宽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标准,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强度。例如2007年开始在四川等6个省区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改革工作,并扩大到全国31个省区市,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成立了319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而且贷款的80%以上投放于三农和小微企业。

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出现与之相匹配的农村银行业结构,那么,就中国农村地区而言,当前的农村银行业结构是否促进了农村经济增长?大量的文献研究了银行业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大多数都是基于林毅夫等(2008)[3]提出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展开实证研究的,本文也同样基于这一理论分析其在农村地区的适用性。根据“最优金融结构”理论,在现代低收入国家,区域性的中小银行应当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现达国家,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林毅夫等,2008)[3]。按照这一逻辑,中国农村银行业市场选择较低的集中度将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增长。但是这一理论在中国农村地区成立必须满足两大基本前提:

1. 中国县域农村地区的要素禀赋与比较优势。每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要素禀赋,其产业选择也应与本国的比较优势相一致,如在劳动力充裕的国家中,选择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更有利于分工合作及本国经济的发展(林毅夫 等,2008)[3]。当前县域农村地区集中了中国80%的人口,吸纳了65%的农村劳动力,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具有比较优势。同时这些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中的企业规模都比较小,且绝大多数设立在县域内。在当前中国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的发展成为促进中国县域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县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2. 农村银行业基于规模的专业化分工。即县域内的大银行主要向大企业提供贷款而小银行主要向小企业贷款,不同规模的银行分工的形成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两种因素:(1)风险分散。县域内的农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大、风险承受能力强,有能力为资金需求大的大型企业和风险较高的创新型企业提供贷款。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由于资产规模小、风险承受能力弱,难以为上述企业提供贷款,它们更倾向于对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提供额度相对较小、回收期较短、风险较小的贷款支持(田杰 等,2012)[8]。(2)信息不对称。大企业一般都能提供财务报表等易于传达的“硬信息”,而小企业由于规模小、组织结构不健全、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等“硬信息”,更多的是关于不易于传达的软信息(比如企业家个人品质和能力等)。大企业和小企业由于自身传递信息的差别导致了大银行更适合监督大企业,中小银行更适合监督小企业。而且县域内的中、农、工、建等大银行组织结构庞杂、信息传递路径长,难以依赖“软信息”进行决策,一般要靠财务报表等直观的“硬信息”。相比而言,县域内的中小银行,比如农信社、农商行、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由于结构简单、信息传递路径短,在处理“软信息”方面具有优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信贷需求的特点和要求必须符合农村企业的自身发展状况及融资特点。农村金融供给的分层与多元化由农村金融需求的分层决定。因此,国家多次出台政策鼓励在县域农村地区设立与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特点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明确各涉农金融机构职责,优化其结构和功能定位,最终在县域农村地区构建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多层次、多元化、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因此,中国农村“最优银行结构”应该是以区域性的中小银行为主体,这将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增长。

三、分析变量、模型设定与数据来源

(一)分析变量的选择

1. 农村银行业结构。在有关银行业结构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中,对银行业结构指标的选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邹薇,蒋泽敏,2009)[9]。考虑到数据的可获性,现有文献对银行集中度的度量主要采用CRn(最大规模的n家银行的资产占所有银行总资产的比例)。本文采用赫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 Index,HHI)。HHI同时涵盖了所有银行的数量及市场份额差异程度的信息,但是要求计算出每家银行所占的市场份额,对数据的需求量非常大,中国银监会农村金融图集比较详细的提供了每家银行的存款和贷款总额,从而使本文能够使用HHI指数进行计算,弥补了以往文献的不足。HHI指数用一个地区内任一银行的市场份额的平方和来计算,具体形式为:

其中Dj,k表示第j个银行在第k个地区的分支机构所获得的存款或发放的贷款。HHI指数的变化范围为0到1,数值越趋近于0时表示银行集中度越低,竞争越大;而越趋近于1时表示银行集中度越高。本文中农村银行集中度用贷款集中度(CRL)来表示。

2. 农村经济增长(Y)。用人均GDP取对数的数值代表农村经济增长。

3. 控制变量的选取主要是参考了以往文献中关于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主要包括:(1)教育发展水平(EDU)。教育发展对经济增长有显著的促进作用。(2)产业结构(IS)。用来反映地区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情况,本文预期其能显著地促进经济增长。(3)政府财政支出(GEB)。用来衡量地方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参与程度。一般认为政府的参与程度越高,对经济发展越不利。(4)投资水平(Inv)。根据经济增长理论,投资水平的提高能显著拉动当地经济增长。(5)农村金融发展水平(FD)。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由于结构和功能失衡,没有促进农村经济增长。(6)城镇化水平(UR)。城镇化水平的提升能显著地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每个变量的含义及具体赋值见表1。

(二)模型设定

本文设立实证模型主要是分析中国农村银行业结构的地区差异对各地区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也就是说农村银行业结构变化是否构成农村经济增长的一个影响因素。参考林毅夫和孙希芳(2008)[3]、贺小海和刘修岩(2008)[7]的回归模型,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及数据的可得性,本文设立如下的回归模型:

其中,Y表示农村经济增长,HHI表示农村银行业结构(用贷款集中度CRL表示),X表示其他控制变量,包括政府财政支出比例(GEB)、农村金融发展水平(Fd)、固定资产投资水平(Inv)、城市化水平(UR)、产业结构(IS)、教育发展水平(EDU)。

(三)数据来源

本文以上变量的数据时间为2006—2010年,数据来源于2007—2011《中国县(市)社会经济统计年鉴》、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中农村金融图集收集的2006—2010年各个县市的银行类和经济类统计数据及国研网县级经济数据。剔除数据缺失或数据不合格的样本县(市),最终选取了1 868个县(市)作为本文的样本数据,占中国2 070个县(市)的90.3%,能够代表中国农村地区。

在计算农村银行业市场结构(HHI)指标时,本文用中国县域内不同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贷款的市场结构来衡量,涉及的银行及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其中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是加总后的数据,这并不影响本文的研究,可以把它们看作是一家大型的商业银行。其他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数据详细。因此本文计算出的农村银行业集中度是可靠的、详细的。

现有文献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寡占型、适度集中型和低集中度三种类型,本文用HHI指数计算的中国农村银行业集中度可以划分如表2所示的三种类型,从表2中可以看出,2006—2010年中国农村银行业结构一直属于寡占型。

四、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的各解释变量之间可能出现的多重共线性会影响到结果的精确性,所以首先要对各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进行测定,然后使用Klein法则进行判别。根据Klein法则判断原理:若两个变量之间的简单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大于回归模型中的多重决定系数(R2),则二者之间可能会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如表3所示,各个解释变量间的相关系数绝对值都小于多重决定系数0.623,因而根据Klein法则,可以初步判断本文选取的变量不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问题。为了进一步判断模型中的变量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本文依次加入变量进行回归。

根据设定的回归模型,本文使用EVIEWS6.0软件,以农村经济增长为被解释变量对样本期为2006—2010年的县级面板数据进行分析,逐步带入变量进行回归,得到如表4所示的模型(1)到模型(7),然后使用HAUSMAN判断表4中的7个模型都在1%的统计水平上拒绝随机效应估计,因此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是比较合适的。但是仅仅进行固定效应模型回归可能忽略了模型存在的异方差性和内生性,所以必须尽可能将其消除。

首先分析模型中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表4中模型(1)对农村银行集中度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但是这个结论是不可靠的,因为模型忽略了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内生性指的是由于存在解释变量与误差项相关,所以导致了违背经典线性回归模型的一个假设cov(εi,xi)=0,这样得出的结果是估计有偏和非一致的,即使无限增大样本的容量,估计也是有偏误的。一般来说导致内生性的可能原因有三个:一是农村银行集中度与农村经济增长互为因果,即农村银行业集中度的降低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同时,农村经济增长也可能导致农村银行业集中度的下降;二是基本回归模型中遗漏了影响农村经济增长的重要控制变量;三是测量误差。在统计数据中,误差难以避免。现有文献中处理内生性的方法有三种:一是寻找工具变量。林毅夫等(2008)[3]选用1994年启动的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政策因素来构造银行业结构的工具变量,但在本文中选取的数据虽然也发生了2007年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但是总的样本时期太短,而且在统计数据时也没找到合适的工具变量,因此只能尽量地控制住其他因素,把农村银行业集中度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分离出来,而且更多遗漏的重要控制变量的加入,也可以尽量消除内生性。二是用农村银行集中度的前一期或前几期数据。但是本文数据只有5年的时间,所以也放弃这种方法。三是面板数据模型也能解决内生性。

本文使用的是2006—2010年1 769个县(市)的面板数据,属于宽截面、短序列面板数据,可能会存在异方差性。因此有必要进行white异方差检验以确定模型中异方差的存在,然后使用PCSE对异方差进行修正。从表4可以看出,DW值在接近2,因此可以基本判断不存在严重的序列相关性。

模型2到模型7依次加入控制变量投资水平(Inv)、农村金融发展水平(Fd)、政府财政支出(GEB)、教育发展水平(EDU)、城镇化水平(UR)、产业结构(IS)。模型2中加入投资水平(Inv)后,与农村经济增长成负相关,这显然违背经典经济增长理论。因此在模型3到模型6中,去掉了投资水平(Inv)变量,继续加入其他变量进行回归,结果都表明农村银行集中度与农村经济增长在1%的水平上成显著的负相关。模型7中对所有的变量进行回归,结果仍然是一样的。这表明农村银行贷款集中度的下降将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从而验证了本文的理论假说:中国农村“最优银行结构”应该是以区域性的农村中小银行为主体,这将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增长。

表4也展示了各控制变量的系数及其统计显著性,农村金融发展水平(Fd)与农村经济增长在1%的水平下成显著的负相关,验证了以往文献提出的农村金融存在功能和结构失衡的观点。政府财政支出(GEB)与农村经济增长在1%的水平成显著的负相关,表明政府干预过多不利于农村经济增长。教育发展水平(EDU)的发展、城镇化水平(UR)提升和产业结构(IS)的优化将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增长。这与以往文献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

五、稳健性检验

为了得到稳健的估计结果,本文将用其他衡量农村银行集中度的指标做稳健检验。度量银行集中度的指标有CRn指数、H统计值和Lerner指数,也有学者采用金融机构网点数来度量。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用行业集中度指数CRn指数。以往文献在度量这一指数时考虑到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在贷款市场占据了相当大的一个份额,所以用四大国有银行的贷款余额占比来表示。而在县域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占据了农村金融市场较大的贷款份额,因此本文用三家银行所占贷款市场份额来度量农村银行业集中度,相应的指数表示为CR3。因此计量回归模型设定为:

其中,CR3具体度量值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三家银行的贷款数之和占农村地区总贷款余额的比重,其他控制变量不变,并进行了同样的检验。具体的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表5的回归结果显示,模型(1)中只加入农村银行业集中度(CR3),与农村经济增长在1%的水平显著负相关,然后模型中逐步加入控制变量,结果仍然是在1%的水平上与农村经济增长的相关性显著为负。以上的结果充分验证了本文的结论是稳健可靠的。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随着农村地区金融体系的改革,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纷纷参与到农村市场,有利于改善农村地区的银行业结构,促进了农村地区金融业发展。基于这一重要的研究背景,本文使用来自中国2006—2010年1 769个县(市)的面板数据检验了农村“最优银行业结构”假说,研究结果表明农村银行业结构的下降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然后本文使用CR3度量的银行集中度来检验其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仍然是稳健可靠的。

根据以上的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降低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设立标准,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审批效率,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发起设立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数量,建立集中度较低、竞争水平较高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坏境,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制定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可以通过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最终实现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增长。

参考文献:

[1]Mitchell A. Petersen and Raghuram G. Rajan. The Effect of Credit Market Competition on Lending Relationship[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1995,110(2):407-443.

[2]Nicola Cetorelli and Pietro F. Peretto. Oligopoly Banking and Capital Accumulation. IDEAS Working Paper Series, 2001.

[3]林毅夫,孙希芳.银行业结构与经济增长[J].经济研究,2008,(9).

[4]李琼,刘建军.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与经济增长[J].价值工程,2005,(2).

[5]王红.银行结构与经济发展:中国银行业的实证分析[J].经济学家,2005,(5).

[6]谈儒勇,叶海景,范坤祥.我国各地银行集中度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J].当代财经,2006,(12).

[7]贺小海,刘修岩.银行业结构与经济增长——来自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证据[J].南方经济,2008,(10).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8篇

河南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河南农业发展,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理论界和学术界也很关注河南农业发展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马列所邓小平理论研究室,对河南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尤为关注。20xx年成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形式研究》课题组,将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形式列入重要研究内容。此后课题组注意搜集整理这方面的资料,遂成立《河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前景》课题小组,曾多次与河南省漯河市驻京办、新乡市驻京办联系、座谈。

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乡镇企业很重要,要发展,要提高。农业问题要始终抓得很紧。农村富起来容易,贫困下去也容易,地一耕不好农业就完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页)邓小平关于中国农业改革和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高瞻远瞩,对于我国农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为了调查和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状况,20xx年9月173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马列所邓小平理论研究室组成的《河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前景》课题小组一行5人,赴河南豫北、豫中进行了为期14天的专题考察。走了3个县(新乡县、临颍县、巩义县);5个镇、乡(新乡县小冀镇、七里营镇,临颍县城关镇、杜曲乡,巩义县竹林镇),访问了11个村庄及村办集体企业,例如,小冀镇东街村及京华实业有限公司、中街村及中联总公司、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七里营镇的刘庄村及华星药厂(该厂为我国肌苷生产最大厂家和生产青霉素第三大厂家,拥有8个分厂)、龙泉村及龙泉集团公司、刘店村、南辛庄村及新亚集团公司;临颍县城关镇的及集团公司、杜曲乡的北徐村及北徐集团公司、龙堂村及龙云集团公司;巩义县竹林村(现为竹林镇)。此外,还考察了一些村办学校、文化大院、卫生院、幼儿园、养老院等。调查组深入农田、车间、农户,先后访谈过40多名县、镇、村级领导、农民企业家、农户、村民和当地居民,还分别与数名带头人(河南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十六大代表等)座谈。

调研活动结束后,课题组分析和总结调研材料,经过多次讨论,形成以下六个方面内容的调研报告: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经验;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前景;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五、关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理论思考;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小康社会;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7-0030-01

1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的必要性分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时期的农村合作化和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要素合作两个阶段。笔者认为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繁荣和发展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第一次振兴,第二次振兴应为重新构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框架,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改变“空壳村”现状,使村集体“手中有粮”,从而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共同富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迫切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实现农民富裕的需要,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现状迫切需要完善和二次振兴,为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而努力。

2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同志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对如何在中国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进行了十分艰辛的探索。其成果集中体现为关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思想。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农村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繁荣和发展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第一次振兴,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也将必然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2.1国家政策落实不够

虽然近年来国家推出了一些重大的政策,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但是面对国家的政策,仍然存在部分地区落实不够,村里对于经济发展的投入不足的现象。

2.2制度不够严格,管理存在问题

由于集体经济在体制上存在先天不足,有的村不能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方面做得不够,少数村干部法制观念、民主意识、自律意识不强,尊重村民民利不够,集体资产管理处置不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从而导致集体经济财务不清、管理混乱等现象。

2.3大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短缺

集体经济是农村公共产品投资的主体。我国“三农”问题突出的表现是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短缺。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及取消农业税以后,农村中用于公用事业的费用严重不足。大部分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受到严重的制约。

2.4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认识不足

有些农民认为目前很多家庭都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觉得农村集体经济已经过时,而且认为发展集体经济难度大,收益小,难见实惠。部分农民还存在着“等、靠、要”的心理,等待国家政策扶植,不爱付出劳动,一些农民仍存在着“平均分配”的思想。

2.5部分农村地域偏远,资源匮乏

众多集体经济发展不好的村子面临着地域偏远,自然资源严重匮乏的境遇,而且这些地域交通不便,技术更加落后,这种情况下,村民愈发贫穷只能外出打工或守着自己的一点土地过日子,难有稳定收益。

3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的有效途径

3.1国家重视,稳步推进

国家应进一步重视农村集体经济问题,从政策层面需要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二次振兴的理论创新,重新构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框架,加大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科研投入,不断完善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改革农村管理体制,以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探讨科学的振兴道路,营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如走集体化道路,集体化是农业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促进农业“第二次飞跃”、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具有必要性、可能性和现实性。

3.2制度严明,管理严格,做到有据可依

从建立规范的制度入手,完善管理,从而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强化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应把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集体资产管理放到首要位置,生产资源虽归集体所有,但要做到账目公开,有据可依,群众可以对其进行监督。

3.3加大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集体经济是农民增收和扩大就业的主要途径。集体经济发展对农民就业和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在集体经济发达的地方,农民在集体企业就业,是所有者和生产者的统一,是资金合作与生产合作的关系。相应地,农民收入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就业的途径更广。同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也是解决农村富裕劳动力问题的迫切需要。因此国家应加大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短缺富裕劳动力转移的角度迫切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的完善和二次振兴。

3.4统一思想,培养“带头人”,促使农民提高认识

国家应加大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基层村干部能够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在村中培养出“带头人”,一部分人带动其他农民,促使农民不断提高认识,认识到振兴农村经济集体的重要性及优越性,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更好地做好农民的工作,促使农民转变观念。同时,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改变“空壳村”现状,使村集体“手中有粮”。

3.5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二次飞跃,需要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要学会整合当地的资源,发挥当地的特色和优势,走特色发展的道路。如国内有的村子集体种植大棚草莓,形成产销一条龙,靠近沿海的村子集体养殖海参等等,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共同富裕。

参考文献

[1]魏宪朝.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农村集体经济[J].理论前沿,2008,(24).

[2]齐力,梅林海.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条件、现存问题及改革措施研究[J].南方农村,2009,(01).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济;战略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国家最终目标,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土地辽阔,农村经济发展非常重要。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经济制度,当下,我国整体国民经济发展迅速,但城乡经济的差异较大,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国家提出了乡村振兴的长期战略任务。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公平,是我国实现民族振兴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

一、乡村振兴战略与农村集体经济的概述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内涵与特点乡村振兴提出至今已有近四个年头,自2017年习主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政策起,我国农村经济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乡村振兴战略的内涵,是在当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对目前城乡差异明显,与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仍持有一定差距的基础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特点是要推动农村发展,是全面性、系统性的战略任务。其不仅要发展农村的经济,提升农民生活水平,也试图从生态文明、文化教育等方面发展农村。

(二)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与特征农村集体经济也称做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种独有的经济体制,主要特点是生产资料归农村集体所有,劳动成果和收入也归集体共有。农村集体经济在当前迎来了发展的新机遇,主要是由于改革开放取得了极大的成效,工业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同样目前农村集体经济也面临许多挑战和阻碍。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一)促成共同富裕的实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但是实现共产主义和社会公平是国家追逐的最终目标。所以,农村集体经济在所有制经济中必须处于重要地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既能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发展,也能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同时促进了城乡公平,防止社会贫富差距的悬殊。

(二)促进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主要的经济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家庭联产承包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未来的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是变成农村经济私有制,这显然是与社会主义国家道路相违背的。目前仍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是因为当时以及当下社会发展条件所决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过去流传下来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已不适应现代农业化机械化生产,以国外发达国家为例,都是采用农业机械化和智能化,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目前在农业现代化技术上,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这主要就是因为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无法使用高端智能化农业机械。所以,要促进现代农业生产的发展,使中国农村早日全面实现机械化,必须要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改革。

(三)优化农村基层政权改革我国农村政治制度,最重要的特色是实行农村基层民主自制,村委会作为农村群众自治组织,虽然不是政府机关,却是最关乎人们切身利益与农村发展的组织机构。由于我国农民教育水平低下,对民主的概念也不是特别清晰,所以目前基层政权与基层自治还存在许多问题,有些基层干部自身政治素养不够,没有很好地保障群众权益。因此,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能够推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改革,推进集体经济发展,更需要集体去行使权利,表达意愿,促进农村民主政权进程。

三、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足之处

(一)农村人才和劳动力流失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城市化进程迅猛,在这样的背景下,城市的收入、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就业机会都比农村要高得多,农民纷纷进入城市,这个现象在推动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同时,也造成农村经济的进一步萧条,劳动力大量流失。同时,越来越多的人才也不愿意进入农村,尤其是部分偏远地区的乡村。然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和劳动力,这一问题不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步伐将会停滞不前。

(二)集体经济发展的认知低下由于中国农村自古以来是以家庭为主的小农经济,即便建国已经70周年,但农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加上农民大多文化素养低下,他们难以理解集体经济的意义,甚至也无法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未来发展的目标。在农民看来,吃喝不愁、劳有所获的生活就是他们所向往的。所以,农村整体而言对集体经济发展的认知低下,一时半会难以领会集体经济的伟大意义。

(三)基层政治组织亟待改革由于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我国人民的先锋。农民思想观念落后,更需要有先锋和精英带队。但对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而言,许多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年纪大多偏大,同时大多文化学历偏低,在快速发展的新时代,由于科学的迅速进步,这些年纪大、学历低的基层干部很难再真正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带头人,也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新中国经济发展道路。另外,基层政权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人民群众真正参与民主的实质性偏低,人民群众难以真正参与到民主大事的决策上来,一是由于民众民主观念低下,对于农民而言,甚至许多农民都不知道民主意味着什么。二是民众对基层政权的监管不足,难以真正实行监管的权利。导致部分基层干部存在贪污腐败或者行事不力等问题。

(四)社会对集体经济有一定误解和偏见我国在建国初期,曾实行过一段时期的集体经济,由于当时改革的步伐过于超前和激进,因此造成了一些挫折。但是,当下发展集体经济与当时的集体经济截然不同,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我国整体经济水平落后,生产力无法支撑过于激进的制度。但华西村等农村改革案例,让人看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希望。现在社会整体对集体经济存在一定的误解和偏见,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步伐,也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四、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存在问题的策略

(一)引进农业人才,提升人才素养要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最重要的是要让农村经济建设拥有人才。因此,国家要制定一系列政策,让人才愿意去农村工作和服务。首先,可以提升农村的工资待遇,以及公共设施、交通等硬件物质条件,提升农村对人才的吸引力度,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其次,可以以大学生为主,制定和普及政策,如农村定向师范生、大学生村官等政策,给农村学生在高考上给予一定的福利,让其毕业后可以在乡村服务一定的年限。再次,对农村原有的劳动力要予以技术培训,提升农民的文化素养、技术水平等,还可以在农村建立图书馆等文化场所,提升农民的文化素养,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最后,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财政、政策支持,让许多企业愿意去农村投资、办厂等。

(二)加强农村整体对集体经济发展的认识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一个重要的策略就是要对集体经济的发展有正确认识。首先,要政府带头,可以定期下放一些专家、学者,去农村基层跟村民面对面讲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意义以及未来的构想,让群众了解集体经济,并信任集体经济政策。其次,可以让部分集体经济发展成功案例的农村地区,向全国各地镇村讲解集体经济发展的经验,也可以让各地农村派出村民去这些地区考察、学习,真正实现先富带后富。最后,要因地制宜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地区的经验,更要尊重经济发展规律,不能因为发展集体经济而盲目进行改革。

(三)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优化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优化和改革。一是要加强基层党员干部的建设,及时吸收年轻有为、高素养、高学历、懂经济发展的党员干部,同时这部分年轻干部要真正为人民服务,真正愿意为农村经济发展做贡献。二是要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制度,确保基层干部能真正为人民服务,真正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三是要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的落实,而不是占着政策的福利,却没有真正落实政策。四是要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对部分地区暂时不适合大规模发展集体经济的农村地区,可以先缓慢实行,不能急于求成,而违背经济发展规律。

(四)为农村集体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与舆论环境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非常有必要。目前,随着智能手机与新媒体、网络的迅速发展,农村群众接受信息的来源与渠道越来越广泛,由于农民大多文化素养低,所以更容易受到网络上一些不恰当言论的影响。我国曾经遭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挫折,让一些人对农村集体经济失去信心,也有一些国外反华势力,趁机借助网络推波助澜,试图阻碍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国家一方面要加强对这些不当言论的管控,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人们的教育和指导,让群众真正信任集体经济,看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希望。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村级集体经济 问题与对策

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农村基层组织执政为民的物质基础,它的开展不仅能推动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还能有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巩固党组织在农村的工作效力。现阶段,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与落实,如何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格局建设已成为我国广大农民群众以及党组织所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现阶段我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经营体制的认识不够,难以形成多元化经济格局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村级集体企业改制的不断完善,村级集体经济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存在少数的农村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等同于兴办集体企业,他们认为集体经济的发展就是需要开办工厂、投资项目、寻找贷款、兴办企业。这种片面的认识让基层干部以及广大群众并没有意识到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以从直接兴办经营企业转向了资源开发、资产经营、物业租赁等方面。这也就致使了在这些农村地区中难以开展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经济格局,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

(二)农村居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市场效益难以提高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农村居民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的平均年限不超过7年,其中,大部分的农村居民从业人员属于文盲或半文盲,并不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虽然青年农民的文化素质高于中老年农民,但仍然没有达到九年义务制教育水平,这就说明了我国农村居民的文化程度有待提高,整体素质有待加强。而正由于农村居民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不高,这让其缺少一定的市场意识,他们难以正确的分析自身独特的资源优势,无法抓住具有较强市场竞争性的支柱行业,从而让集体经济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发展缓慢。

(三)组织管理制度不完善,集体资源流失较为严重

现阶段,我国村级集体经济正处于转型阶段,但并没有规范的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来对其进行约束与改进,大多数的农村地区依旧延续了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时期的管理方式,并不适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而这一现象就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与社会缺乏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视,没有采取合适的发展策略引导村级集体经济的转型。正由于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我国村级集体资源的流失较为严重。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集体资源被私有化,由私人侵占与使用;二是被个别部门或单位侵占;三是流入到社会中,成为城市扩张的一个渠道。而这些集体资源的流失,不仅让农村集体经济损失了一个发展机遇,也加剧了农村地区的贫困化,促进了城乡差距的扩大,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在新农村建设中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相关理论研究,提高相关人员的思想认识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问题的处理直接关系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开展,但长期以来,这一问题并没有在理论界获得重视,相关的理论课题研究少之又少,在村级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中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作为指导,大多数的基层组织在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存在极大的盲目性。这就要求着我们各级理论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的相关研究,通过对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出适合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理论依据。

(二)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在新农村建设中,基层政府应当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各村的实有资源、地方区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好新农村建设规划。并在帮助各村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的同时,加大对经济发展落后村庄的扶持力度,从而有效推动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对村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进行完善与管理,并通过从资金上、物质上、技术上扶助的办法来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供项目、资金、技术上的支持,从而逐步发展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构建强有力的领导队伍

实践证明,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支强有力、高素质的领导队伍的支持与带领。例如:华西村并没有自然资源的优势,但它确凭借着一个齐心协力的领导队伍,打造出了“中华第一村”的称号,这与领导队伍的有效管理与带动息息相关。因此,在村级干部的任选上,我们除了注重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之外,还需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通过机制创新引进那些事业心强、懂得经营管理、敢于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公平公正的优秀人才,并采取教育与培训的方式,让其树立团结向上、“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工作使命,从而不断将其发展成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稳步发展。

(四)全面贯彻因地制宜,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经济产业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个村落的经济基础、资源分布、发展条件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这就使得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应当结合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全面贯彻因地制宜的理念,寻找出适合当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特色产业。例如:在地势偏远的山村,我们可以采用集体参股开发山林的方法兴办绿色产业,以此提高山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对于城郊型的村庄来说,我们可以以城市为依托,寻找出围绕城市市场的经济项目,加快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步伐。

(五)重视第三产业发展,创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思路

要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就需要不断创新发展思路,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发展的新途径。当前,我国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已从局限于创办工业企业向开发所有能增加集体收入的项目转化,例如:农业、工业、第三产业以及劳务输出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形式也从单一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发展成了具有灵活多样性的经营方式。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重视,注重第三产业的开展,并在采取各种形式的服务来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的同时,引进各种先进技术、资金与管理经验,从而在服务与管理中增加村级集体经济的收入,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结束语

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村级集体经济的支撑。为了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当提高相关人员对村级集体经济的思想认识,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在全面贯彻因地制宜,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经济产业的同时,转变经济发展观念,创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思路。通过这样,来有效推动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国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并为我国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重要保障。

(作者单位为浙江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独树村经济合作社)

参考文献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12篇

论文关键词 村民自治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关系

一、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两部作为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宪法》限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能逾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化,并且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采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村级组织。因此,相关法律均明确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特性,并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即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只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当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不能超越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不能越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去”和“留”矛盾,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主要是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获得。分析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较,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围绕土地产权推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属性,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叠,具有“政社合一性”。

三、对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分析

(一)两者概念模糊,定性不准

实践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承担的角色等同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认为村民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其实,村民自治组织不仅包括村委会,还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之所以将自治组织和村委会混为一谈,是特定法律环境、社会背景、理论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相对不足的表现。重新定位村民自治组织的概念,已成为进一步理清其职责,处理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问题的前提。据统计,我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近3000部,尽管多部法律法规多处涉及这一法律概念,但均未对其有明确定性,缺乏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至于在一个村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并不清楚。

(二)由于自治权力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

村民自治组织因基层政权的委托,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但行政权本身具有侵益性,村民自治组织常常僭越其公共事务管理的职权而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致使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独立发挥作用,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缺乏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自主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维护机制,无法正确行使财产管理权和经营权,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一方面明确了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但另一方面却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三)两者法人地位不明确

宪法中多次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名称,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法律主体,但是主体身份如何?究竟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只是在湖北省和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中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法人。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法律对其设立、变更、终止、机构设置及功能等方面规定的缺失,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质疑。其结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只好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办理资产产权证明,限制了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近些年,广东、浙江等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在谋求自身合法地位方面进行了广泛探索,但均未摆脱“政社合一”的经营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模糊混乱,直接影响到村民自治功能的实现。

四、明确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思考

(一)明确各自内涵

为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五花八门的的现象,在立法中,应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继承性、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践以及部分地方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综合概括出来。可以这样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与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尽管接受委托办理某些事务,但是以乡镇府的名义办理,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不是直接行使行政权。所管理的村事务,法律已明确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定义界定为,是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基层政权办理部分委托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组织。

(二)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农村公共事务管理者,而后者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者,两者的性质、宗旨都是不同的。作为公共事务者,村民自治组织受村民授权,它的宗旨是从事公益事务,不具有营利性,不承担市场风险。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拥有农村集体资产,其目的是用集体资产实现农民的生产和福利,会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它与村民自治组织不应当存在管理与服从的隶属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其法人财产完全按市场法则运作,有其独立的运营模式;村民自治组织是准行政组织,其运行遵循政治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村民自治组织以服务村民、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为目标,二者是各自独立的组织。因此应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第五条中规定,删除村民自治组织有经济职能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农村财务审计模式;综述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201-02

目前农村财务审计模式仍比较混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严重侵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而农村财务审计作为一种独立的监督力量,不仅直接保障农村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更从长远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建立普遍适用的农村财务审计模式,是促进农村财务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由之路,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财务审计性质模糊,法律地位不明确,也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可循,就我国农村财务审计的模式及其性质、任务等关键问题,目前还没有统一认识,学术界也仍有争论,在实践中各地方的做法也不很相同,形式各异。

1 当前农村财务审计模式现实状况

1.1 乡镇经管站或其内设审计部门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的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依据的是1992年5月农业部第11号令颁布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以及一些省区制定的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来设置的。这是当前农村采取的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审计模式。根据该条令的第四条规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建立审计机构的,由其负责合作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审计机构的,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乡镇经管站)负责其审计工作。这种模式下,乡镇经管站在完成日常经管工作的同时,每年要安排一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任务,而且审计人员通常不设专职,一般由经管人员兼任,或者在经管站内下设审计站,安排专人从事审计工作,但其专设的审计站与经管站合署办公,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因此这种模式从本质上讲是经管系统的内部审计,它受上级农业经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1.2 乡镇政府内单独设置审计机构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的模式

这种模式下,设置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它作为乡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直接受乡镇政府领导,与乡镇经管站等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审计人员一般为专职人员,人员配备也相对稳定。乡镇审计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进行审计,从本质上它是乡镇政府的内部审计。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实践中受到经费来源和人员编制等实际因素的限制,使得其在实际中很少见。

1.3 农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的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民理财小组对村民委员会的收支账目进行审查监督并对村民会议负责。所谓农村民主理财小组,就是在各村建立成员3至5人,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的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重要财务事项,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民主理财小组能够对村两委在村集体财务经营管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实践中,由于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是由村长或书记指定,并非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在对农村财务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民主理财小组并没有起到实际的监督效果。

2 理论界对农村财务审计模式的探讨

李玉平(1997)认为,我国农村审计主体应是多元化的,即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三者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对农村经济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服务。农村政府审计由国家审计机关在各乡镇设的办事处或县审计局设的乡镇审计股实施,审计范围包括乡镇政府各部门,国家在乡镇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农村内部审计由乡镇政府设立的审计机构负责,由乡镇政府领导,审计范围是乡镇办的企事业单位,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注会审计由县或乡镇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因委托单位而异。

蒋育燕(1999)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初探》一文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具有自己特色,它与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区别。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审计机构,这与内部审计相同,但它与审计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任何隶属或利害关系,处于第三者地位,这一点又与内部审计完全不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大部分是属于政府部门,审计的工作人员是代表政府的工作人员,这一点与国家审计相同,但是他们明显不是现有国家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人员。

桂建平(2002)提出了“乡镇审计”的概念,他认为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家共设五级人民政府,其中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已经设立了审计机关,但乡镇政府除外。按照现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财政体制和国有资产“分级行政管理”的方式,财政收支隶属于哪一级政府财政,则由哪一级审计机关管辖,所以应当设立乡镇审计,作为最基层的一级地方政府审计。乡镇审计的对象包括乡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所属行政村以及乡镇和村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廖桂蓉、田文军(2003)则提出农业审计手段、方式、方法必须适应农业经济监督的需要。根据政府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实际审计资源,农业审计必须将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结合起来;将自行审计、委托审计和联合审计结合起来;将自觉审计与法定审计结合起来;将专业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马子力(2004)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有可能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尤其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个具有相当发展潜力的业务市场。与农业主管部门所主导的农村审计相比,注册会计师从事农村财务审计具有其独特优势:不占用编制,不列入财政支出;具有专业的知识技能,素质比较高;审计地位更加独立,更加客观公正可信。

刘罡(2004)提出国家审计机关派驻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相结合的模式。国家审计机关派驻模式即是成立独立的乡镇审计站(所),作为县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派驻到各乡镇,对乡镇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的模式。这种模式是将乡村集体经济审计纳入国家审计范畴,确保乡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成效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模式即是将审计机构植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熟悉组织内部情况,审计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更强。

常茂松(2007)认为,农管部门主导的农村审计存在诸多不足。的确,现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由县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承担,县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多为站(科)级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低,任务重,工作协调难,落实难,工作缺乏权威性;农村审计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审计经费无法保证,严重影响了农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审计人员无编制,均为农村经济管理员兼职,严重影响了对农村财务的监督管理,造成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农村经济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开展。

王宝庆(2008)提出,在县(市)设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各乡镇建立审计所,县(市)政府、市审计局制定一系列规范和指导农村审计的文件和制度,此外,政府立法部门要加强立法,从法律上保障村监督委员会和审计中心的合法地位,为农村集体经济开展审计工作奠定法律基础。从而使农村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和顺利进行。

宋雪莲(2009)认为,农村审计的主体如由政府审计或社会审计承担,理论上是可行的。因此应在继续发挥农业经管部门熟悉农村情况、具有多年农村审计经验的前提下,逐步变直接审计为对外协调服务,即作为农民的代言人,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村财务工作的日常监控,另一方面代表村民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农村财务实行定期审计。在农村审计市场逐步规范后,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协调角色也发生实质性改变,应完全退出农村审计市场,由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作为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者实施审计。最终形成重大涉农资金审计应由国家审计机关承担,农村财务审计以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作为农民的代言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模式。

黄秋敏、满玉红(2009)认为,2006年度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没有将村集体经济纳入国家审计的范畴,国家审计介入村集体经济审计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由于目前农经站审计模式存在缺乏较高层次的法律依据、独立性差、不能有效地解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经营者间信息不对称、审计的结果处理与运用不尽如人意等问题,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规范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的程序,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当前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进行整合,建立以内部审计为主,社会审计为辅的一种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体系。

陈建萍、朱朝晖(2009)认为,农经站审计模式是政府在特定的背景下对农村这一特殊领域的审计采取的一种措施。作为目前农村审计主要模式的农经站审计在村集体经济不够发达、民主政治很不健全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体制的所产生的独立性不强、审计力量有限、审计透明度不高等问题的存在,作者认为,体制上的问题只有从体制根源上进行改革才能根本解决。应该纠正原有的审计制度上的偏差,使其重回政府审计的轨道上来,列入政府审计的审计域。

由于国外发达农业国家与我国社会制度、经济体制不同,因此可以借鉴的国外农村财务审计的资料与经验都十分有限。

3 评述

(1)农村财务审计主体比较混乱,应重新界定。

在性质上农村财务审计应属于内部审计,其主体是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内设的审计机构,它与审计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处于第三者地位,因此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内部审计。由于地方法规、规章授权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既要对政府负责又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负责,其性质又属于政府审计范畴,同时,很多地方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是受委托开展的审计活动,并且还要收费,又具有社会审计的性质。

(2)农村财务审计独立性较差。

乡镇经管站熟悉农村集体经济的情况,便于开展审计工作,且多年来,在促进廉政勤政,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村账乡管”的财务核算模式下,经管站在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方面独立性则变得较差。首先,按照农业部对乡镇经管站的职能划分,乡镇经管站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工作和财务会计的指导工作。让经管站行使审计职责,既充当管理者经营者又充当监督人,违背了独立审计的独立“三角关系”,这样势必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其审计结论也可能违反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其次,经管站负责大量的繁重的日常经管工作也必然冲击审计业务的开展;第三,农村财务审计的双重领导体制也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3)农村财务审计执行力度小。

基于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成为乡镇政府附庸的现实,乡镇政府会出于各种考虑或利益权衡,会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格,或干脆不处理,束之高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导者,他们作为“经济人”在决策时,往往也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但是分析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由于受到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法定强制力、审计人员素质不高、易受到乡镇行政干预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是无法通过提高腐败被查处的概率和加大惩罚力度来提高腐败成本,从而遏制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以上文献为理论界对农村财务审计模式的探讨。从内容上看,都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提出的审计模式,没有考虑随着党的惠农政策的出台,落实到农村的财政涉农资金审计的问题;从模式架构上看,虽然理论界对农村财务审计模式的研究为改良现有的农村财务审计模式都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但是总体而言,这些研究重在探讨现有农村财务审计模式的问题,对新审计模式只是提出了一个简单的理念,大多是泛泛而谈,缺乏科学和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李玉平.谈农村审计的主体[J].山东审计,1997,(6).

[2]蒋育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初探[J].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1999,(10).

[3]桂建平.乡镇审计[M].北京:中国时代出版社,2002.

[4]廖桂蓉,田文军.刍议农业审计模式[J].农村经济,2003,(4).

[5]马子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若干问题初探[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04,(4):55-57.

[6]刘罡.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模式的探讨[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7]常茂松.关于注册会计师参与农村财务审计的思考[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45-47.

[8]王宝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模式研究――基于浙江实践[J].审计月刊,2008,(4):16-18.

[9]宋雪莲. 农村审计模式探讨[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9,(5):44-45.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自治 法律职能 分析

一、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八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许多地方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然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职能定位,至今尚未有统一、明确和专门的法律界定,目前我们对其了解,主要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中获得。分析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从本款规定看,法律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自治组织,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二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如《宪法》第17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三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作为经济组织之外,它还承担着一些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能,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本身,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有“政社合一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法律职能的冲突

据统计,有近3000部法律法规多处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但均未对其有明确定性,缺乏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至于在一个村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并不清楚。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长期没有得到权威定性,使其发展农村经济的职能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行使,于是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中确实产生诸多问题,如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问题,集体资产所有者不明问题,村集体企业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不清等问题。

不仅如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地位弱化,其职能常常由村民自治组织代行致使其无法正确地行使农民集体的财产管理权和经营权,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实践中,村民自治组织往往因基层政权的委托,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但因行政权本身具有的侵益性,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缺乏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自主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维护机制。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未明确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关系,虽然一方面明确了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但另一方面却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在发包土地方面,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可对外发包集体所有和使用的土地,以自治功能取代生产经营功能,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于可有可无的境地。

《宪法》中多次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名称,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法律主体,但是主体身份如何?究竟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机构设置及功能等方面规定的缺失,导致其法人地位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质疑。结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只好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办理资产产权证明,限制了对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混乱,直接影响到了村民自治功能的实现。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职能重构

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概念,有利于明确其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将赋予村民自治全新的理念。只有将其法律内涵予以明确,才能界定其作为市场主体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将其纳入统一规范的法律体系之下,使其良性运行。为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五花八门的的现象,立法中应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继承性、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以及部分地方的立法经验。可以这样定义,它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与村民自治组织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

从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关系的规定来看,二者时而相互并列,时而相互取代。《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授权村民自治组织有权经营管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行使了本应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的经营管理权。其实,它们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是农村公共事务管理者,一个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者。作为公共事务者,村民自治组织受村民授权,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从事公益事务,不具有营利性,不承担市场风险。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拥有农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产实现农民的生产和福利,开展经营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工作,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民财产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我国某省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必要性和成效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希望对各地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工作有所启发和帮助。

1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

农业是第一产业,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本文研究的省份是一个农业大省,经济发展主要依托于农业发展,是该省的支柱产业。在该省的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拥有大量的输出人员,占农村总人口的40%以上,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劳动力成本的提升,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多选择外出打工,以获得更高收入来提升家庭生活水平。但由此也带来了相关问题,即随着劳动力的外流,该省的很多村镇都成为了“空壳村”,多以留守儿童与体弱多病的老人为主,既荒废了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也造成了村集体经济与人口数量不匹配的问题。与此同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即管理者多是内部人,在内部人的控制下,农村集体经济长期处于不合理的经营管理状态中,存在产权不清、管理不民主以及责权不明晰等问题,造成了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普遍偏低。

为有效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状况,该省启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将资产、资金、资源这“三资”进行合理的股份制改造,让广大农民参与到股份制改造中,真正让村民成为集体经济的主人。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也实现了土地等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中统一使用,有效提升了资产利用价值,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效益得到有效提升。

2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成效

该省的部分乡镇在实现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后,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村级资产归属更加明确。因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是从农村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此基础上对其经营性的资产进行了量化处理。如某乡镇将所有股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集体股,另一部分是人口系数股,前者占总股本数的38%,后者占总股本数的62%,基本上实现了人人参与的目标,持股人数达到了三千人以上。

其次,村民财产收入得到显著提升。该省的部分乡镇利用当地优越的区位优势,抢抓发展机遇,在股份制改革的带动下,促进了村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村民也从自身股份中获得了比以往更为丰厚的利润分红,农村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得到了更明显的体现。

第三,村级民主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在过去农村发展过程中,忽视了村民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造成了村民参与本村发展活动的积极性不高,村民与村集体间没有形成紧密的依存关系和合力。在改革后,这一状况发生了很大改变,通过资本纽带加强了村民与村集体的联系,重视了村民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现了民主化的管理。

最后,推动了乡村和谐社会的建设。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后,经营效益进一步提高,村民获得了更多的经济收益,没有了后顾之忧,幸福指数不断提高,对村集体和社会的满意度也不断提升,乡村社会变得更加和谐。

3 对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建议

一是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对每个村民都非常重要,而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恰恰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还是集体分红,无不涉及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规定的“凡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无论其从事何种职业)就是城市居民;具有农村户口的居民(无论其从事何种职业)就是农民”,是我国目前法律上确认农民的唯一标准。但该省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后,已没有户籍制度上的农民和非农民之分,而统称为居民。因此,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明确界定。

二是加大对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要把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作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载体,加大对其扶持力度。完善集体股在村级股份合作社中的法律地位,完善在工商登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村级股份合作社承担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部分的支出予以免税。完善金融支持体系,对村级股份合作社的资金融通给予规范和扶持。在用地、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村级股份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解决政社分离后的村级经费来源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实行村级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分设,村级自治职能和经济职能分离,要打破行政村双重角色,村(社区)公共建设、托幼养老、社区治安、卫生保洁、村干部工资等社会事务支出建议由财政统一保障。而村级股份合作社则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实体运作,专门负责经营,不再承担社区建设和管理等职能。

结束语

综上所述,该省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和对“三资”进行股份制改造,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意义和作用已充分显现,有效解决了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产权主体缺位、权利责任错位、民主监督失效等体制性缺陷,保障了农民利益。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的基础较为薄弱,这一模式的实现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障碍,本文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希望对各地推广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

参考文献

[1]孙卫红,王艳菊,李美B.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以闵行区为例[J].上海农村经济,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