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最新师德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论文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 主观认定 数额计算
信用卡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由此产生了大量以信用卡为媒介的违法犯罪活动,给金融监管秩序带来很大程度的破坏,与此同时也给银行机构造成了不少的经济损失。因此,面对日益增多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针对经常出现的共性的问题,我们也应当把握好界限,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坚持罪责相一致原则,不枉不纵,从而达到良好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条件,只要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属于中国公民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信用卡诈骗罪,从主观上是由故意构成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定行为人没有故意诈骗,即使违反了信用卡的相关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判定信用卡犯罪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伪造和作废的信用卡,没有恶意透支和误用等,都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对国家的相关金融票证管理制度造成了侵害,同时也损害了银行和信用卡用户的利益。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主要包括使用伪造、骗领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等行为,进行诈骗活动。
(一)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信用卡的使用,包括对商品的购买、对现金的存储,进行支付和结算的服务。信用卡的伪造,是一些非法分子,利用不同的违法方法进行信用卡制造的现象。伪造的信用卡,一部分是为了进行诈骗活动,还有一部分是为了出售或者转送,通过别人进行诈骗活动。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对人们来说,都是违法行为,容易造成信用卡诈骗现象的问题。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活动或者接受有偿,都在性质上实行了诈骗行为。
(二)利用作废的信用卡实施诈骗作废的信用卡,是失去法律效用的信用卡。按照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信用卡的有效期超过了使用期限,因为不同的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也不同,使用期限包括一年到三年或者更长时间。不在试用期限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想要继续使用需要去银行办理换卡手续,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信用卡应交回发卡银行,防止被非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在有效期限内停止使用的时候,应该及时去银行办理退卡手续,在办理退卡手续后信用卡就会自动作废;有时候,行用卡用户因为某些原因,没有找到卡片,为了保证利益不受损失,会到发卡行进行信用卡挂失,在信用卡挂失后,也会造成信用卡失效。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一部分人,会冒用别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信用卡冒用是指用别人的信用卡,在没有得到信用卡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对信用卡进行使用,实现骗取财物的目的。例如在捡到信用卡的时候,没有经过持卡人的同意,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等。
(四)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透支,是在信用卡帐户资金不足或者没有资金的时候,在银行的批准下,继续对信用卡进行使用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从实质上说,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利用诚信贷款进行消费的方式,就是允许信用卡用户在信用卡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然后再补足资金,按照银行规定支付一定利息的行为。目前我国的各个发卡银行,都规定一般情况下允许信用卡用户在一定的限额内实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在信用卡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者规定额度进行恶意透支,在银行催收后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进行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逃避还款责任。
二、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界定的恶意透支的关键在于持卡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表现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在分析具体案件,尤其是司法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对具体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持卡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仅从案件某一环节的单个行为来判断,而要纵观整个行为过程,查明透支行为发生前后的有关情况,从整体的视角来考察其中的具体情形,才能对行为做出客观、全面的判断。
实践中,司法人员可以从行为人的主客观等多方面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分别从申领信用卡时有无虚构事实伪造财务信息、实际还款能力与透支数额的比对、透支后无法归还款息的原因、对透支资金的使用情况、透支后的行为表现等多个方面综合考察判断。如果行为人确系因为意外事件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则不宜认定为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如果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提供了客观真实的个人信息以及如实申报了相关财务状况,申请时也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并且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所透支的款项,确实用于正常的生活开支以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由于合同对方违约等原因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致使行为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了亏损、行为人由于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失业下岗,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伤病等客观原因,致使持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所欠款息,在上述情况下,我们无法要求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就能预料到未来可能突发变故从而导致自己还款能力降低,也无法期待行为人偿还无力归还的款息,即使经过发卡银行的催收而没有归还的,也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客观障碍排除后,行为人具备相对稳定收入和一定的偿还能力时,依然拒不归还的,其非法占有的故意就比较明确了。
另外,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在透支后,行为人请求银行停止计算利息与滞纳金等,与发卡银行多次协商,表示愿意分期归还本金,但未能最终与银行达成协议,从而导致行为人对归还所欠款项产生抗拒心理的,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张具有合理性,即使未归还,也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当前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信用卡犯罪案例来看,某些发卡银行对客户授信审核把关不严,存在一定程度的滥发信用卡现象,也是引发信用卡犯罪增多的一个诱因。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各家银行都在想尽办法拓展信用卡业务。从而导致一些银行只看重发卡数量,为争取更多的信用卡持卡客户,对信用审核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信用卡申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不严,有的只要拿一张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对申请人的资产、信用情况的审查敷衍了事,或简化申领手续,在街边设摊点吸引办卡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大量无稳定收入人员,甚至是不法分子很轻松地就能申领信用卡,最终产生恶意透支行为的数量便大大增加。在这个背景下,更不应单纯根据透支者不履行还款责任这一点就做出有罪认定。在对恶意透支行为入罪问题上必须保持刑法的谦抑性,银行对这种现象也应有一定的容忍与承担。从根本上说,拖欠信用卡款息只是一个借贷纠纷。将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纳入刑法考量,已经是质的变化,而且这种犯罪的认定本身就具有推定的成分,已经体现了刑法的严厉性,因此在定罪处理上必须慎重。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当给予银行机构必要的提醒,要求他们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三、恶意透支数额是否包括利息“两高”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但并没有说明是否应当将利息纳入犯罪数额。
本文认为不应该将透支利息计入犯罪数额之内。这是因为:首先,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行为人所实际占有的或者发卡银行交付的资金都是只有本金,不可能将利息包括在内,所谓的利息只是发卡银行预期可能取得的利润,持卡人并没有得到透支钱款的利息。相关司法文件规定的诈骗类犯罪数额认定,均采用了实际获取数额的标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因此,在计算数额时,不应将利息计算在内。其次,由于利息一直在变化之中,如果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将利息等也计入,那么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早晚就会影响量刑的轻重,甚至产生罪与非罪的不同结果。有些银行也会因此久拖不报案,利息越积越多,有时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银行计算出的利息、手续费等已经超出本金的一两倍。
关键词:国际金融外汇市场启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间的金融系统越来越密切,国际外汇市场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中最活跃、最开放的组成部分,在开放经济的背景下,包括新兴国家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外汇市场自身在传统交易日趋活跃的同时,不断创新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为外汇市场的深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国际外汇市场的最新发展
对国际外汇市场发展现状及趋势进行最全面、最权威考察的,是国际清算银行(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对各国中央银行就外汇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所进行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当前国际外汇市场呈现出如下特点。
1、全球外汇日交易量巨大,并呈大幅回升之势
自1995年以来,全球外汇市场各外汇交易工具的日均交易量都在一万亿美元以上,2004年4月创出20180亿美元日均交易量的历史记录。除2001年前期相比有所下降外,其他调查年份均呈现增长势头,其中尤以2004年增幅较大,比2001年4月的日均12670亿美元增长59%。在各交易工具中,货币互换的增长幅度最大,从2001年4月的日均70亿美元跃升到2004年4月的210亿美元,增幅为200%;期权的增长幅度位居其次,增长近一倍。
2、外汇衍生品交易占绝对优势,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
自1995年以来,衍生品交易一直高于即期交易量,并处于稳步上升之中。衍生品占全部外汇交易量的比重,从1995年4月的58%,上升到2004年的68%,其交易量已达同期即期交易量的两倍之多。各交易工具中,外汇互换衍生品的交易最活跃,占到全部外汇交易的49%。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但目前其市场地位已趋于稳定,市场比重保持在近三分之一的水平,而且在所有外汇交易工具中,仍居第二的位置。
3、外汇交易对手以报告交易商为主,其他金融机构的地位趋于上升。
在国际外汇市场各交易主体中,报告交易商占据主导地位,这主要是指活跃在外汇市场上的大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他们既从事外汇的自营业务,也从事业务,交易通常经由诸如EBS或路透的电子交易系统实现。尽管报告交易商的交易量比重自1995年以来呈下降之势,但其市场份额均在一半以上,2004年4月为53%。除报告交易商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这主要指小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政券公司,及各种基金、保险公司、中央银行等,其市场地位正在稳步上升,交易量比重从1995年4月的20%提高到2004年4月的33%。此外,非金融类最终客户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他们主要是公司和政府等,其交易量比重2004年4月为14%。
4、外汇交易主要集中于欧洲和美国,亚洲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全球外汇交易的地理分布没有太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欧洲、美洲和亚洲,交易量最大的前六个国家和地区,其交易量合计占全球的比重自1995年以来,一直稳定在72%左右,2004年4月该数据为73.1%。全球四大外汇交易中心的地位十分稳固,分别为伦敦、纽约、东京和新加坡。
5、外汇交易的集中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银行的市场地位越来越强。
外汇交易的机构分布呈现集中化的趋势,少数大银行的市场份额在不断提升,这可以通过各个国家和地区中,拥有市场75%份额的银行家数呈不断下降趋势中看出。例如,在英国,占有市场75%份额的银行个数,从1998年的24家,减少到2004年的16家;美国同期的银行家数则由20家减少到11家;香港的集中化趋势更明显,由1998年的26家降到2004年的11家;德国的集中化程度可称得上最高,2004年4家银行垄断了国内75%的外汇交易,而1995年的数字是10家银行
二、对上海外汇市场发展的启示
以上对国际外汇市场的考察,为我们准确把握国际外汇市场的发展过程及趋势,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上海的发展目标是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外汇是市场应该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目前人民币还不是自由兑换货币,我国外汇市场的完全开放与上海成为完全自由的国际外汇市场尚有待一定时日,但浦东政府应该积极利用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利时机,大力进行金融生态环境的改造,为未来建成开放型的外汇市场准备条件。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外汇市场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程,政府在市场发展初期的推动作用十分重要,政府应在其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外汇市场发展是一个与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协调一致的循环渐进过程,应积极、稳健、妥善地推进。
(二)积极准备条件支持推出外汇衍生产品。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在上世纪70年代初国际固定汇率体系崩溃之际,于1972年率先进行外汇期货交易,成为国际衍生品交易所的领头羊。我国目前仅有外汇远期衍生品种,这显然不能适应人民币汇率不断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上海应充分发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身的优势,适时推出其他外汇衍生品,培育出我们自己的、能与国际同行竞争的衍生品交易所。
(三)引入更多实力雄厚的外资金融机构入驻上海。实力雄厚的外资金融机构,是国际外汇市场上的活跃份子,将其引入上海,则上海的外汇资金来源与对外联系网络将扩大,这对活跃上海的外汇交易十分有利。
(四)增加金融机构类型,为市场提供更多服务。国际外汇市场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地位呈上升趋势。我国也应积极引入更多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并可考虑设立新型的专业性金融机构,目前首先可作的是,尽早推出中外合资的货币经济公司,利用国际著名货币经济公司的管理经验与服务手段,为金融机构的外汇买卖等业务提供世界一流的中介服务。
(五)加快国内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国内金融机构在开放过程中竞争力的提高,对我国金融命脉的掌控意义重大,应该充分利用上海有利的经济、金融环境,加快国内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与公司治理,使上海的金融机构能成为全国金融机构的排头兵,并着力培育几个能与国际同行抗衡的中坚力量,应对国际市场上不断兼并、强者恒强的竞争势态。
(六)加强上海在国内贸易口岸中的地位,把上海建成国际贸易中心。贸易往来与资金往来相辅相成,国际贸易的活跃必然带来大量的资金交易及与之配套的服务系统。我国目前已跻身世界贸易大国之列,上海应成为中国国际贸易的重要口岸,以发挥国际贸易对国际金融发展的带动作用,这在我国目前实现资本管制的背景下,意义尤其显得重要。
【摘要】目的 通过对我院40例新生儿进行腋温及颈温的测量,并对其进行对比,找出准确可靠的测试新生儿体温的部位和时间。方法 对40例正常新生儿同时测试其颈温和腋温。结果 新生儿颈温和腋温数值差异无显著性(P>0.05);颈温测试7min和10min差异无显著性(P>0.05)。结论 颈温测量不但简便、安全、快捷,并且可以避免各种因素对新生儿带来的影响,在产科、新生儿室,我们完全可以用测量颈温来代替腋温测量。
【关键词】产科、新生儿、测量、体温
新生儿的体温是显示其病情变化的重要指征之一,通过体温观察可协助医生对疾病作出正确诊断, 并为预防、治疗和护理提供依据。测量体温最常用的方法是腋下测量,但在产科病房,测量新生儿腋温时存在不利之处。因为新生儿出生后需要保暖,新生儿包裹较多,每次测试腋温的时候都需要解开衣服,易使新生儿受凉;并且新生儿手臂不易固定,夹试体温计时需要护理人员扶托。针对此问题,为了探索更适合新生儿的体温测量方法,我对我院的40例新生儿进行腋温、颈温的对比观察,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 基本资料
采用随机抽样方式选择我院住院新生儿40例,出生天数1~6天,其中男(观察组)24例,女(对照组)16例,体重2800~4600g,早产儿2例,过期产儿2例。
二 方法及注意事项
1 应在环境温度适宜的情况下进行测温,一般病房室温应保持在22-26℃之间,相对湿度55-65%,新生儿吸奶、进食半小时后,在体味舒适、情绪稳定的情况下进行测试,采用医用水银柱式体温计。
2 新生儿熬局部皮肤清洁干燥,皮肤有汗液或者污垢的要擦净再进行测试。
3 体温计必须预先检测一下,误差在0.2℃以上或者玻璃管有裂痕的不能使用,体温计要用纱布擦干以后再用。
4 应用SPSS 13.0 进行统计学处理。
5 腋下测量法:将腋表体温计水银柱甩至35℃以下,水银端放入一侧的腋窝深处,将此侧上肢屈臂过胸,使体温计水银端被夹紧在腋窝内,由护士协助夹紧上臂,到时读取温度。
6 颈部测量法:将腋表体温计水银柱甩至35℃以下,水银端放入下颌与颈部皮肤之间皱折处夹紧。当新生儿头部转向左侧时,将水银端夹入左侧下颌与颈部皮肤之间皱折处;当新生儿头部转向右侧时,水银端夹入右侧下颌与颈部皮肤之间皱折处;头向前屈时,水银端夹入正中下颌与颈部皮肤之间皱折处。由护士协助保持新生儿颈部测温的正确,到时读取温度。
三 结果
测量出40例新生儿的数值经过统计学处理,腋温及颈温无统计学差异。
表1 不同性别颈温与腋温测试结果比较 (x±s,℃)
表2 不同出生天数颈温与腋温测试结果比较 (x±s,℃)
四 讨论
1 本研究采用腋温及颈温的测量,通过对40例新生儿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进行对比,观察结果无明显差异。
2 新生儿颈温测试7min和10min比较所得数值差异无显著性。采用腋温测量新生儿的体温,其原理主要是腋窝有着丰富的血管,测得的温度会比较接近体核温度。但是,侧腋温时必须要松开新生儿一层又一层的衣服,这样以来,既增加护理人员的工作量又会降低工作效率。在寒冷的冬季还会容易让新生儿受凉,因而诱发其他疾病。而颈温测试就不一样了,颈温也有着丰富的血管,采用颈部测量体温是,测量部位暴露在外表,不论任何季节都很方便测量体温,同时还会节省护理人员的时间,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五 总结
以上实验具有均衡性及可比性,通过实验对比我们不难看出,颈温测量不但简便、安全、快捷,并且可以避免各种因素对新生儿带来的影响,因此,在产科、新生儿室,我们完全可以用测量颈温来代替腋温测量,这样不仅易于被产妇及家属所接受,也减少了护理人员扶托体温计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 王国平,马丽,新生儿直肠测温时间的研究,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7)
[2] 谢长明,如何让测量新生儿颈部皮肤温度,医学信息杂志,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