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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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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水池地下水位伸缩缝后浇带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城市的不断发展扩大,人们生活、工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水池类构筑物工程的建设逐年增多。下面从结构专业的角度对水池设计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谈谈本人的看法。

一、设计地下水位的合理确定

水池的设计与地下水位的标高密切相关。由于地下水位未掌握好而引起结构选型错误及抗浮不够等工程事故时有发生。根据现行国家设计规范,地下水位应根据地方水文资料,考虑可能出现的最高地下水位[1]。一般设计均取用水文资料的最高地下水位。在50年设计基准期内,一般水工构筑物地下水可变作用的取用按“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原则确定,不考虑罕遇洪水的偶然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地下水位未能从地方水文资料分析得出,而仅反映勘测期间的地下水位情况。如果详勘在当地枯水期进行,所提供的地下水位标高将无法被设计取用,或导致结构计算的失误。所以设计人员应详细了解当地的水文情况,对未满足设计要求的地质勘察报告要求予以补充。要求考虑当地有无暴雨、台风的影响,是否会出现由于地表水不能及时排除而引起地下水位提高。土建设计人员应结合对地下水位和地质情况的了解,与水工艺设计人员一起决定水池的基底标高,综合工艺流程要求、土建造价、运营成本、投产年限等诸多因素,制定出方案。例如当地下水位较高或地质剖面有流沙层时,设计人员应考虑是否可适当抬高基底标高,减少浮力对结构影响及避开流沙层。

二、伸缩缝和后浇带的设置

1.伸缩缝的设置

根据设计规范,矩形构筑物最大伸缩缝间距一般为20~30m。近年来,一方面工艺所要求的水池长度已远远超过了规范间距;另一方面随着建筑材料、施工方法的改进,又为超长水池不设缝、少设缝提供了可能。设计人员在具体设计时应根据地基、气温等工程情况,考虑是否设缝及相应的施工方法,认真进行计算并采取适当设计措施。

一般水池设计中,对结构强度、裂缝开展宽度、抗浮等计算,一般均能按规范要求考虑得较好,但是由于温度、变形以及不均匀沉降所引起的开裂,在工程中却常常遇到。大多数出现裂缝的工程实例表明,设计对温度、混凝土收缩变形等影响因素的考虑欠缺是问题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以下两点需重视:

①水池类构筑物并非必须保证不开裂,对设计人员来讲重要的是做好裂缝的控制。一方面设计人员要事先对可能的不利因素及其影响予以预防,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万一发生较大裂缝要有相应的处理方法及技术措施,确保工程交付验收及投产后的安全生产及运行需要。一般说来,影响裂缝的主要因素是温差及混凝土的收缩,温度越高越易开裂,裂缝的数量及宽度也越大;混凝土收缩越大,裂缝的数量及宽度也越大。因此,设计人员要从设计与施工两个方面来加强控制。设计方面,增加配筋率或减小钢筋直径能增加混凝土的极限拉伸,因此在结构设计时,在节点应力集中处或大体积混凝土中沿截面均匀配置细、密的构造钢筋或钢筋网片,可提高构件的抗裂能力。施工方面,不要过分强调加快工程进度,不要过分追求水泥的早高强,尤其不要不分场合地使用早强型(R型)水泥。在混凝土中考虑掺加缓凝剂和减水剂,降低水灰比,适当增加粉煤灰的用量,减少水泥用量。混凝土振实成型后,要尽早表面覆盖,加强养护,延长浇水养护时间,特别是夏季和大风天气。

②加强对允许伸缩缝间距的计算。从设计方案来讲,设计尽可能采用无缝设计以满足施工的连续性及减少施工难度。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要详细收集相关资料,针对地基软硬及温差大小,选择伸缩缝的间距。一般水池设计时主要考虑施工阶段的最不利温差和混凝土收缩产生的当量温差,保证由于综合温差对混凝土产生的拉应力与混凝上相应龄期的极限抗拉强度之比值符合安全要求,并按此条件复核设计假定的伸缩缝间距是否满足。最不利温差一般可采用混凝土浇筑时气温与混凝土达稳定时温度之差。当构筑物及时回填土时,由于地下温度一般常年变化不大,混凝土达稳定时温度可近似取当地年平均温度;但如果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可能要越冬后回填情况,混凝土达稳定时温度应取当地月平均最低温度[2]。对设计考虑设置伸缩缝情况,建议伸缩缝从基础垫层就断开,这样计算底板伸缩缝间距时,基底土对混凝土底板的约束系数Cx值才切合实际。

2.后浇带的设置

当设计较长矩形水池时,设计可采用后浇带或UEA加强带等施工方法来减少混凝土收缩产生的当量温差及不利温差[3]。后浇带的设置可避免部分不利的施工前阶段温差及混凝土前期收缩产生的当量温差,从而增大了构筑物伸缩缝的允许间距。后浇带的间距首先应考虑要能有效地削减温度收缩应力,其次考虑与施工缝结合。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后浇带的间距宜为20~30m。后浇带的保留时间当然越长越好,但必须在施工期间不要影响后续工序,一般不应少于40天,最宜60天(考虑施工可能)。在此期间,混凝土水化热引起的早期温差影响基本消失,以及混凝土有不少于30%的收缩已完成[4]。

当设计采用UEA混凝土加强带时,依靠加强带UEA混凝土较大的膨胀应变,补偿两侧混凝土的温差应变。UEA加入到普通混凝土中,拌水后和水泥组份共同作用,生成大量膨胀结晶水化物--水化硫铝酸钙(C3A.3CaSO4.32H2O),使混凝土产生适度膨胀。在约束条件下,它通过水泥石与钢筋的粘结,使钢筋张拉,被张拉的钢筋对混凝土本身产生压缩应力(称为化学预应力或自应力),在混凝土中产生0.2~0.7Mpa的自应力值,可大致抵消由于混凝土硬化过程中产生的收缩拉应力。即掺加UEA的混凝土的拉应力接近于零,或小于0.1~0.2mm/m。从而防止或减少混凝土的收缩开裂,并使混凝土致密化,提高了混凝土结构的抗裂防渗能力。设计人员可通过对UEA掺量的调配,补偿混凝土的收缩,使混凝土收缩当量温差≤0,同样达到增大伸缩缝的允许间距目的。

三、土建与水工艺、设计与施工间的配合

在水池设计过程中,土建设计人员要了解水工艺设计要求,例如较大水池壁与壁之间、壁板与底板之间的构造加腋(八字角)要求是否会对工艺造成影响,如果工艺要求不允许加腋,土建设计人员则要首先满足工艺的要求,采用其他措施来满足结构的要求。设计人员应以设计规范为依据,各专业之间互相配合,对一些构造措施应区别情况灵活掌握使用。

设计与施工息息相关。设计在计算中已考虑施工诸多因素,比如水灰比、用水量、混凝土养护天数、后浇带间隔天数等等,这些设计条件必须向施工单位详细说明,做好相关的技术交底,并要求施工单位逐一落实。而要做好这些又要求设计人员要了解施工,了解施工中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了解施工顺序,施工对设计的要求,使设计切合施工、方便施工。例如水池施工为便于支模及浇筑混凝土,一般在离池底及加腋以上300~500mm处留置施工缝,设计人员应考虑施工要求,在此范围避免设计有预留洞口、预埋管道、悬挑梁板等。

在水池设计中,一方面设计人员应结合具体情况,以较少的工程造价建设优质工程,另一方面设计人员对施工未按规范进行施工等施工失误所产生的渗漏裂缝处理,也应有所了解、准备,对当前常用处理裂缝及堵漏方法、所用材料应有所了解,以便更好地完成设计的后期服务。

参考文献:

[1]CB69-84,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S].

[2]王铁梦.建筑物的裂缝控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第2篇

由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创办了“善行河北”官网,将发生在河北省各地的先进人物的善行义举、典型事迹予以弘扬与宣传,引领人们见贤思齐,将抽象的道德理论春风化雨润入人心,把枯燥的宣传标语形象化、实践化,焕发人们的道德情感,呼吁社会的文明风尚。这一举措能无形地提高了民众道德素质,优化了河北的社会发展环境。能达成如此良好社会效应,分析其成功原因有:第一,利用各级各类宣传阵地:主题宣传、典型宣传、文艺宣传、网络宣传。借助新媒体平台,微博、短信、彩信、图书、视频、歌曲、动漫等新颖的宣传形式,全方位、多角度、不间断的宣传,具有很好的社会影响力。第二,构建专用网络平台:河北好人网、善行河北官方微博等,使“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备受关注。一件件感人至深的道德故事将抽象的理性认识外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继而将情感认同转化为自觉践行。

二、“善行河北”道德实践活动对社会管理的推进

社会管理是多层面、多因素、多路径的,从道德建设切入就是其中之一。道德建设作为社会管理的“软方法”之一,需要我们长期地探索研究,类似“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的开展,实现了道德建设的“虚”功实“做”、“文”活“武”练、“软”实力“硬”打造,为社会道德建设的推进提供多方面的启示:第一,必须树立科学实用的道德标准,只有科学实用、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道德标准才能获得广泛认同,并转化为普遍的社会行为准则,必须强化实践理念,化抽象的理论为生动的案例示范,发挥道德应有的社会作用,才能满足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第二,必须搭建道德互动平台,为群众参与提供便利有效的载体,让更多的人加入到道德互动平台,可以做到践行道德规范、参与道德评价、自我价值体现。第三,道德建设必须形式新颖、体系完善,逐步形成从组织协调、过程推动到督导检查、激励约束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体系,尤其要建设一套奉献与回报一致的机制,马克思说:“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惟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所以说,道德建设体系必须通过体现“善有善报”合理状态,才能更好地推进整体社会道德的进步。“善行河北”活动对社会管理的推进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善行河北”优化了河北的社会发展环境,有效培育和发展了各种社会组织,提升了其社会管理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还较为缓慢,对政府的依赖性也较强,需要政府有效培育和发展各种社会组织,提升其社会管理的能力,从而不断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功能,有效地充当政府与公民的中介,推进政府的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第二,“善行河北”活动培养了公民道德素质,提升了其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善行河北”活动满足群众的道德诉求,激发了群众的参与热情。“善行河北”活动体现了民众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使民众找到了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使“善行河北”真正成为了群众性道德实践活动。第三、“善行河北”活动维持健康的社会道德秩序,倡导高尚的道德价值,创造优良的道德风尚。规范了社会行为。使人们普遍获得道德认同,接受道德规范,有利于共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关于完善社会管理体系的思考

第3篇

一、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现代市场流通体系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

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逐渐成熟,信用交易已成为现代市场流通的基本特征之一,信用经济的雏形开始形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已显著提高。我国人均GDP已达1000美元,部分发达城市和沿海地区已超过2000美元(信用经济启动期的标志),有的地区甚至达到了4000美元(信用经济活跃阶段的标志)。与此同时,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绝大多数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我国600多种主要商品都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状况。

买方市场的基本特征是供大于求,商品相对于市场购买力过剩。为刺激市场需求,各种信用交易工具将陆续推出,信用贷款、赊销赊购和信用消费逐步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利润率下降,竞争手段逐步从质量、价格、服务发展到交易方式,信用交易渐成潮流(国际国内市场均是如此)。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了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政策。从1998年开始,信贷消费日趋活跃,社会对信用工具的需求越来越大。各类信用交易规模迅速扩大,有些行业的赊销比例高达90%以上;信贷消费和刷卡结算和已成为广大城市居民的新时尚。

2、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现代市场流通体系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

信用交易的基本特征是接受信用的一方对提供信用的一方价值回报的滞后性。由于受信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的不确定性,同时又没有担保和财产抵押,因此信用风险总是和信用交易相伴而生,或者说,在信用交易过程中,信用风险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

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一般情况下,信用交易中授受信主体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是不同的。受信主体对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还款风险等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而授信主体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非对称信息将导致市场交易前期的逆向选择和后期的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信息经济学同时指出,各经济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实际是在不断搏弈的过程,在有限的搏弈或一次性搏弈中,发生欺骗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把个体间的搏弈转换成个体和整个社会的搏弈,搏弈的次数会大大增加,经济主体就会自觉塑造自己的信用形象,放弃失信行为。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授信主体很难获得受信主体的真实信息。同时,由于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的立法及执法体系不健全,企业制造虚假信息几乎不受成本(惩罚)的约束,虚假信息的普遍存在进一步加剧了信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授信主体面临超常的道德风险。

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保障,守信者得不到有效激励,失信者得不到应有惩罚;企业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得不到信息和服务的支持,信用风险无法有效地化解和转移。最终必然导致企业大量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坏账过高、拖欠成风和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紊乱。目前我国市场上出现的其他秩序混乱现象,如制假贩假、坑蒙拐骗、逃税骗税、走私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归根到底也是严重的失信行为,它引发的是社会性的信用危机,导致整个市场风险过大。这些现象也与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自身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太低,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直接相关。

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企业的生命,也是其生存发展的前提。一方面,信用好的企业可利用信用方式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进行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可借助各种信用活动,开展信用销售,维护老客户,发展新客户,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和交易规模。在信用活动中,企业超常地发挥了自己的生产和销售能力,大大提高了运作效率。

二、制订信用相关法规是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当务之急,也是健全我国现代市场流通体系的重要内容

1、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内涵是建立良性信用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机制,它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力量和制度,共同促进社会信用的完善和发展,鼓励和弘扬守信行为,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形成良性信用机制,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

社会信用体系至少包含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良好的信用文化、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

(2)完善的信用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

(3)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高效监管;

(4)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使用;

(5)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2、信用立法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

当前,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已被明确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牵头单位;诚信已被列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信用教育和培训逐步展开,企业和公民信用意识得到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信用管理开始得到重视;信用中介机构得到初步发展;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已具雏形(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已于2001年12月成立)。但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信用立法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制约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应尽快列入我国的立法规划,抓紧制订。

目前已经进行的信用交易和信用服务实践表明,信用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由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不开放,影响了征信报告质量,进而影响了市场需求;由于消费者信用信息无法获得,导致我国消费信贷手续烦琐、风险过大,进而使得消费者、银行和商家办理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分支——收帐业务被一刀切地封杀,使欠债人成为最大收益者,三角债前清后欠,屡清不止;而保理业务由于限制太严,导致业务开展量小,企业无法获得满意的贸易融资和风险担保服务;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发展的信用担保行业成为风险最大的行业之一,发展缓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这些都影响了我国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可以说,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3、信用体系相关法规的制订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运行,可以保障及时有效地收集、整理和公开信用信息,使交易各方能够查询到对方的信用信息,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提高交易的成功率。同时,通过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那些带有欺诈性的交易行为进行自动处罚,使不守信的行为主体在市场中无法生存和发展。

信用法规事关所有经济主体的权益保护和公平交易,必须在保障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参照国际经验和我国具体国情,对征信数据的界定、开放、采集、查询,信用服务的开放和规范等做出科学规定,以保障我国信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流通秩序的正常运转。

三、关于我国信用法规建设的若干建议

1、我国迫切需要建立的几部重要信用法规

参照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必须尽快建立下述五项信用法规,按起草顺序依次是:《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条例》、《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个人征信管理办法》、《征信行业发展促进法》和《公平债务催收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1)《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条例》主要界定政府和公共部门开放征信数据的内容和程序。

(2)《企业征信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征信信息和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

(3)《个人征信管理办法》规范个人征信信息和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

(4)《信行业发展促进法》扶持、规范征信机构的发展,普及征信服务。

(5)《公平债务催收法》规范商账追收行为,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功能。

鉴于新建立的信用法规与原有的法律可能会有一定的冲突,应专门研究《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统计法》《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与信用法律的相容性,修改或重新解释其条款。

2、近期可考虑制订的几项市场流通领域信用管理规章

由于一方面社会信用体系和相关法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通常需要数年时间;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能一下子制订出一套成熟完善的信用法规,即使能参照国际经验制订出一套比较先进的信用法规,也不一定适合我国国情。但是,现在市场流通领域存在的失信问题必须尽快得到有效扼制,经济秩序必须尽快得到改善和规范。为解决这个矛盾,我们研究了美国和欧洲信用法律建设的进程,发现这些国家都是先在市场流通和金融领域制订一些级别较低的信用规章,然后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最终成为比较完善的法律,融入国家信用体系法律框架。鉴于我国的现状,我们认为可以先在市场流通领域出台一些信用管理的规章。这样既可以缩短立法过程,解决当前市场流通领域信用管理法律空白的紧迫之需,避免因长期不能完成信用立法工作而给市场经济带来不良影响,又能承上启下,为下一步建立更高层次的信用法规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为此,建议商务部根据市场流通领域的特点和需求,先行制订几项级别较低,颁布程序相对简单的信用管理规章。近期可考虑制订如下信用管理规章:

(1)《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流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的内容、方式、采集机构、管理部门、信息查询者的方式、信息保密等;

(2)《企业信用评估管理办法》。确立统一的评价体系、认证标准;建立信用标识制度,确定认证标识;监督管理数据更新方式和周期。流通企业信用评估制度必须在流通企业信用信息开放制度建立后方可实施。

(3)《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指导意见》。要建立一个规范有序市场流通秩序,除了外部的信用体系和相关法治环境外,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该指导意见根据我国企业特点,参照西方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建立科学信用管理制度,从而降低和避免市场信用风险,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4)《不良信用信息披露办法》。该办法对如何收集、披露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信息内容、公布方式、公布机构、查询要求、资料保存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逐步建立起失信惩罚机制;

(5)《商账追收试点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商账追收机构试点范围、收账机构资质标准、行为规范、管理部门、惩罚措施等内容。

3、信用立法调研的进程安排

信用法律体系的建立,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近期可由全国整规办和商务部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课题组,组织有关专家开始各项调研工作。流通领域信用管理规章可在一年内分步制订和颁布;《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条例》、《企业征信管理办法》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是其他法案的基础,可在一到两年内完成对这三个信用法案的调研起草工作,然后在三到五年内对另两部法规完成调研起草准备工作。

围绕建立上述法规的主要调研工作包括:

(1)各国信用法律法规及其立法执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2)我国现有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3)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信用数据开放内容和方式;

(4)征信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的形式;

(5)市场流通领域企业信用数据开放、评估的规则;

(6)促进征信机构发展和监管的方法;

(7)开展收帐、保理等业务的资质和操作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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