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击整治违法建设的工作要求,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广泛发动群众,统一思想,下定决心,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强化城市管理,美化人居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真正维护好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及文明程度,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坚持政策、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

(二)遵循“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一个政策、一把尺子、一视同仁”,坚决杜绝“拆小不拆大、拆民不拆官、拆软不拆硬、拆明不拆暗”的现象,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全力推进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

(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对列入拆除范围的坚决予以拆除。违法建设的界定,由县住建、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并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在程序上坚持自拆、助拆和强拆三个步骤。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限期拆除通知书》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决定书》,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违法建设3-7日前,拆除通告。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四)坚持对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建筑率先拆除,坚持在执行政策上更严于一般群众。纪检监察机关要同时介入,对其违纪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及时处理,情形严重的加重处罚。

(五)坚持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土地违法建设行为,更加有力地打击“黑房开”,着力净化我县城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

三、实施范围

(一)查处违法建设的范围及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土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4、违反县城规划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建设。

(二)查处违法建设的时间及类型划分

1、时间划分

(1)自2003年4月18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建设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凤府发〔2003〕24号)文件下发以来,对非法交易土地建设和其他违反规定建设的房屋及其设施,实行分类处理。(2)自年10月27日县人民政府开展违法建设调查登记以来,凡顶风违法建设的,一律加重查处。

2、类型划分

(1)非法交易土地产生的违法建设,对形成的违法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一律实行拆除,但可以视其情况给予补助。

(2)其它情况形成的违法建设,可以视其对规划的影响程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打击整治违法建设的态度等情况,实行拆除或处罚后补办手续。

(三)查处违法建设的方式

1、拆除

对下列类型的违法建设,一律实行拆除。

(1)在非法交易土地上产生的违法建设和“黑房开”建设的违章建筑。

(2)年10月27日之后顶风修建的违法建筑。

(3)不能满足建筑安全质量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物。

(4)本村本组一户多宅(宅基地)的违法建筑,对其既符合规划又不影响近期建设的可保留一处供其居住,经处罚后补办手续,其余的一律拆除。

2、处罚后补办手续

对下列类型的违法建设,只要不违背规划和影响近期建设,由业主申请房屋质量鉴定,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规定的,可以按处罚标准的上限实施处罚,然后补办手续。

(1)本村村民在自有土地上新建、改建住宅,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和房屋质量安全规定的。建筑面积300㎡内(含300㎡)的,按下限处罚补办手续,建筑面积超过300㎡的,按上限处罚补办手续。

(2)违法加层的,在年10月27日前修建完毕,符合上述条件,且未被执法单位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以执法单位能否提供证据为依据)。

3、对新占地开挖基槽或刚建基础以及临时建筑物,由县国土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原貌。

(四)法律、政策依据及证据(证明)提供

1、对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执行;

2、对罚款后补办手续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执行;

3、现实工程造价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当前相应规定为依据(按600元/㎡执行);

4、土地和规划相关手续;

5、乡镇、村、组出具的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沼气池建设等政策性建设的原始依据;

6、具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符合使用质量安全要求的“房屋鉴定报告”。

上述4、5、6项所指依据须由当事人提供。

四、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查处拆除违法建设总体时间为本方案行文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分为政策制定和宣传发动、实施拆除、完善巩固三个步骤。

(一)政策制定和宣传发动(年3月1日前)

根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障措施及政策,召开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宣传引导,动员发动。

(二)实施拆除(3月2日至8月31日)

1、自拆和助拆阶段。有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凤冈县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后,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县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派员到现场督促自拆。对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违法建设,由违法户申请,并与拆除公司自行签订协议,县整治办组织拆除公司帮助实施拆除。公安、住建、国土、龙泉镇等相关单位、部门要全力组织力量维护助拆现场秩序,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和现场施工安全。

2、强拆阶段。对在限期内不配合、不支持、不主动拆除的违法建设重点户、典型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与,有偿聘请拆除公司实施。实施中,对典型案件的处置,邀请县四家班子领导亲临现场,开展集体决策指挥。龙泉镇和县维稳办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切实做好强拆前、强拆中、强拆后的各项维稳工作。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及时掌握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活动情况,维持拆违现场秩序,全程参与强拆工作。

自拆、助拆和强拆过程中,根据县委明确的意见,由县四家班子各明确一名领导,召集、住建、国土、司法等部门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领导到县局坐班接待,统一负责宣传、解释,做好维稳工作。强拆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负责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完善巩固(9月1日至12月31日)

1.违法建设拆除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司其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新的违法建设的发生。2.县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对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

3.县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总结前阶段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

五、补助政策

按照尊重历史,坚持政策、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对限期内自行拆除或主动助拆的违法建筑,可以按一定建设成本进行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非法交易土地产生的违法建设拆除后的补助

1.对非法交易土地形成的建筑,仅系满足自己居住,不存在出租、销售、囤积房产现象的,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全面拆除,按500元/㎡进行补助;助拆的需扣除拆除公司的拆除费。

2.对非法交易土地产生的“黑房开”,若建成的房屋还未销售,能主动向县治违办交待清楚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自行在限期内拆除的,按500元/㎡予以补助;若已销售的,可对购买非法房产的购房户按500元/㎡进行补助,但购房户要提供购房协议、收款票据并配合执法机构接受调查,否则不予补助。对“黑房开”,要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同时,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加层建筑拆除后的补助

1.凡在年10月27日前违法加层,经确认必须拆除的,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全面拆除其违法建筑物,按300元/㎡予以补助,经助拆全面拆除其违法建筑物,按225元/㎡予以补助。

2.凡在年10月27日后顶风违法加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全面拆除其违法建筑物,按220元/㎡予以补助,经助拆全面拆除其建筑,按145元/㎡予以补助。

(三)本村本组一户多宅经确认拆除的建筑,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全面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按600元/㎡予以补助;助拆的需扣除拆除公司拆除费。

(四)对违法建筑物被拆除后经核实无房屋居住的住户,可在集中安置区享受高于房屋建设成本价低于市场价(1400元/㎡)的优惠政策购一套80-120㎡的安置房。安置房在18个月后交付使用,超过18个月的,可享受过渡房租费。

(五)凡经政府的违法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助。

(六)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新产生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扭成一股绳,下大决心全力以赴拆除违法建筑,坚决彻底整治这一影响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突出问题。

2、建立常设机构,固定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县编办要抓紧申报审批成立规划执法队,明确8名专职人员主抓这项工作。

3、财政预算专项经费,确保治违工作正常开展。要按本方案的预算,确保补助费、拆除费、建筑废渣清运费和工作运转经费,及时化解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健康有序促进工作开展。

(二)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1、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订本部门拆违的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广大党员干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要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带头支持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准说、不准做不利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话和事;带头做好本单位职工或亲朋好友的工作,不准为违法建设户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带头拆除自己的违法建筑物,不准拖全县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后腿。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拆违现场,该出面而不出面、该面对矛盾和责任而退缩的干部职工,是一般干部职工的,对其实行待岗处理,待岗期间由所在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是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由现场指挥长宣布停职,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随后完善手续。

2、凡违法建设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亲属的,违法建筑的拆除由所在单位全权负责,治违指挥部配合。若限期不能拆除的,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全部承担责任,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3、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如一纵大道、有机食品城、工业园区等)的违法建筑的拆除,由工程建设主管单位牵头实施,“治违”指挥部配合。

4、在本次实施的打击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执行政策,做到公平、公正和一视同仁,对因正常工作产生的一切矛盾、问题和意外事件的责任,一律由组织承担。

5、对非法交易土地进行“黑房开”的干部职工,违法建筑拆除后一律不予补助,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对其展开调查。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各部门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对于违法建设,应予坚决整治或拆除,态度明确,旗帜鲜明。要坚持“一个政策、一把尺子、一视同仁”,充分体现“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疏堵结合,及时妥善化解矛盾,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做到依法无情“拆违”,有情操作。对因拆除违法建设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及时审理。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抗诉案件,要妥善处理,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严禁出现恶性事件。

(四)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上下一心,政出一口,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对于典型违法建设案例要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设立查处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公布“拆违”整治对象、时间要求、具体进展情况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涉及群众利益面广、任务量大,各部门在加强社会性宣传工作的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违法建设户的思想政治工作,尤其是登门入户的说服教育工作,讲清说透违法建设的严重性、危害性,宣传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积极支持和拥护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五)长效管理,巩固成果

对违法建设要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国土、住建要依据职能划分严格执法。规划执法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司其职,必须从源头、从基础抓起,所辖乡镇、村(社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一经发现,及时衔接执法部门依法打击。对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坚决将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不作为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造成工作被动且影响恶劣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问责。

(六)实行举报监督奖励机制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维护我县城乡建设秩序,有效遏制与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推进“城建兴县”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章建筑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违反有关公路建设控制区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四)违反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和岸线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五)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设的建(构)筑物;

(六)违反施工许可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七)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县直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办事处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刚性执法,形成合力,及时拆除”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违办)组织协调全县违法违章建筑的制止和拆除工作;授权其行使对全县城乡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督查权;对涉及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拆违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建议权;具体承办县人民政府对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管辖权有争议的事项;违法建设案件处理的监督规范权;对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违法建筑的预防、控制及拆除工作的检查考评权;组织协调整合力量协助乡镇对难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组织协调对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定、决议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拆违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规划部门负责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依法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依法工作;

(三)水利部门负责违反《防洪法》和《水法》的建筑依法工作;

(四)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工作;

(五)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工作;

(六)建设部门依据《建筑法》有关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安全质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查处;

(七)公安部门组织专门警力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提供安全保障,并制定和完善处置预案;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严格查处;

(八)监察部门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对在防止、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九)职责及分工遵循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可指定牵头执法部门。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乡镇长任组长,由分管城乡建设的领导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城建办、国土所、规划所、房管所以及乡镇的其他站所调剂,相对固定常设工作人员3-6名,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人,负责所辖区域内防范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违法建设的组织拆除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涉拆违职能部门派驻在本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拥有年度考核不称职建议权和调出建议权。

第三章巡查与督查

第八条实行城乡建设日常巡查与定期督查相分离,两者相互监督,相互促进。

第九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开辟群众联防通道,将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作为日常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在辖区和办公场所,上墙公示防止和控制违法建设的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责任人以及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鼓励群众参与防止违法建设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辖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实行日常巡查分片包干,将区域划分成片,每片明确若干名巡查责任人,对责任片区定期实施防违巡查。片区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等建设苗头时,巡查责任人正常情况下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发现报告,乡镇和拆违职能部门必须派人当场调查情况,开展宣传教育,进行劝阻,并制定工作预案,加强跟踪监管,直至消除当事人违建行为,有效降低违法建设的发生率。

第十一条规划、国土、交通、公路、水利等拆违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特点,建立健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人员,适时和乡镇组织的巡查进行联动、互动,做到及时发现,就地制止,快速反应拆除。各乡镇和各部门巡查中发现或受理举报的违法建设案件应登记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督查实行由县拆违办、政务中心牵头负责督查,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工作队,对全县城乡建设开展定期督查。联合督查工作队可分成若干督查组,每15天对城乡建设进行一次督查,和乡镇或部门核对一次台账,督查人员不参与案件办理,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筑及时报告县拆违办,县拆违办应予登记,并建好台帐。对发现的情况及时向乡镇和部门提出限期处理建议,对巡查不力、处置不力的视情况通报。做好追踪督查管理工作,在限期内没有处理到位的,书面报告有权机关按照程序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问责。

第四章执法管理

第十三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在接到举报、上级批办、日常巡查、定期稽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筑,按职责分工应予以受理,当日或次日派人调查取证、依法依规采取有关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涉嫌违法建筑,法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职;法律未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乡镇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对违法建设先行制止,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县拆违办,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派人调查取证,制作法律文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各职能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就拟处罚的内容通报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分工规定依法履职,积极主动查处违法建设。对管辖违法建设查处和制止有争议的,由县拆违办报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管辖。

第十六条坚决执行刚性处罚,杜绝以罚代批,以罚代拆。各拆违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的拆违案件,报告县拆违办,需要县拆违办组织会审的,由县拆违办组织集中会审,形成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按意见执行,需经济处罚的,必须经县拆违办确认违法建筑物依法拆除或整改到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行罚款缴纳单复印件报县拆违办,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就同一事项再作出有罚款种类的处罚,但可责令当事人按决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县城规划区的案件并通报县政务中心;所有罚没所得统一缴纳至县财政,由县财政局与县拆违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对罚没款作出合理的分配比例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拆除管理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年年底前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筑进行详细排查登记、建立台帐、上报县拆违办。县乡组织联合会审,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拆情形的,先处罚后再责令补办手续;对整改后能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拆情形的,责令整改,验收合格的依法处罚,然后责令补办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对严重妨碍公众利益的,分批予以。

第十八条已经建造好的违法建筑由各职能部门依法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组织查处,作为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移挪他处。拒不履行的,在时,有关职能部门可将物品暂时移挪他处封存保留,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违法建筑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二十条对接到举报、交办或巡查中发现,有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予以制止:

(一)获得信息,二小时内有关部门及乡镇必须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制止;

(二)经确认是违法建筑的,当天必须依法下发停工通知书,封存其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施工和拒绝自行拆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快速。

第二十一条加大拆违力度,提高拆违效率,建立行之有效的快速拆违联动机制。

(一)发现违法建设后,乡镇、管区、村(社区)及拆违部门在前期教育和制止确实无效的情况下,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并通报县拆违办;

(二)对情况特别复杂的重难点违法建设,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后,拿出方案,申请县拆违办组织力量拆除。正常情况下,每次拆违行动,拆违执法实施主体单位不少于50人,所在乡镇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0-60人,县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干警不得少于30人,其它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拆违办临时调集所需人员参加;

(三)各拆违职能单位应明确拆违工作分管联系领导、拆违行动执行人员,所有拆违工作人员在各单位内部应相对固定,人员名册报县拆违办备案,确保能快速集结,迅速出动;

(四)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调整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数量,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确保该项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二条进行集中强制拆违行动时,不论涉及执行哪个部门的强拆决定,相关乡镇和部门都应听从拆违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从人、财、物、事上给予全力支持。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建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考核制度,将拆违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加大拆违工作的考核权重,使防止违法建设、控制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真正成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办事处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县拆违办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调研力度,从领导重视、机构运转、案件处理、依法行政、违法建筑拆除量、违建防控水平、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量化,科学的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职能部门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具体的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防控违法建设工作专项考核奖惩。如辖区内存在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当年未被拆除的,分清责任后,有部分责任的,按一处4000元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2/3的费用;负全部责任的,按一处6000元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全部的费用;辖区内当年违法建设超过10起且未拆除,需申请县级规模强拆的,除应承担经济责任和强拆费用外,视具体情况,给予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停职待岗、职务调整、降职使用、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作为违法建筑执法主体的相关职能部门,每新增一起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未拆除违法建设,分清责任后,有部分责任的每处追究责任金2000元,并应承担该起违法建筑强拆时1/3的费用;负全部责任的,每处追究6000元的责任金,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全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应承担的责任金和强拆费用由县拆违办提供依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从各单位的账户直接划转。

第二十八条所划转的责任金归入拆违奖励与补助基金,由财政设立专户,专项奖励和补助拆违工作开展得好的乡镇;所划转的强拆费用专项用于强拆违法建筑。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及其派出机构的责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实施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所在单位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未建立举报或批办快速反应机制,未明确相应的巡查或处置责任人员;巡查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敷衍了事,巡查不力,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巡查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故意瞒报、谎报;接巡查处指令后,不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甚至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筑的;

(二)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违章建筑作出罚款决定施行会审规定的;不经会审而单独执行处罚或会审执行处罚后又擅自执行处罚的;对违法建筑应作出拆除决定而未作出或以罚代拆的;

(三)各单位不履行查处、支持、配合职责;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而推诿或因其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违法建筑未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第三十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参与违法建筑的;参与非法出租、出让或者转让土地,支持违法建筑的或不主动按规定拆除个人违法建筑的;

(二)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实施违法建筑的;煽动亲友及他人干扰、妨碍、抗拒或者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供水和供电部门凭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部门的《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供电、供水业务。对私自搭水、搭电的,坚决拆除水电设施,对正在施工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据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通知,采取措施对违法建筑停电、停水。房产部门不得为违法违章建筑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堵和疏应当有机结合,各职能部门在加大控制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设的同时,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觉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阳光收费。涉及道路沿线建房的,按《县道路沿线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县城规划区的建设报建审批按相关法律和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为申请人依法及时快捷的办结审批手续,杜绝被动违法建设的产生。

第三十三条县城规划区域内的拆违工作由县拆违办督查,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国土部门协助,上梅镇和上渡办事处配合;其余区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负责,县涉拆违职能部门配合。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3篇

拆除违法建设通告范文一

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拆除违法建设的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全区拆除违法乱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等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凡违法建设必须在10日内自行拆除;对到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凡不自行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将立即依法强制拆除。

三、所有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接违法建设施工业务,违者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招投标资格。

四、凡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广、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及时纠正;供电、供水部门、邮电部门、电视台不得为其供电、供水和办理电话、电视信号入户业务。

五、对拒绝、阻碍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七月四日

拆除违法建设通告范文二

经查,你(单位)在的行为,违反了规定,属违法建设。本机关与年月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拆除违法建设通告范文三

韶府[2010]65号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行为,切实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加快我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拆除市区的违法建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市辖浈江区、武江区城市建成区内。

二、拆除对象: 属于以下情形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搭建物: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三)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未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三、拆除时间:2010年8月24日前为自行拆除时间。8月25日起,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凡是违法建筑,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和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五、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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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4篇

一、拆违范围

涉水违法建设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管理范围内的、应经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按审批许可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其他违反水利工程管理法规的建设。

此次涉水违法建设查处水域范围包括:全市境内汉江全段,唐白河、南河、北河、蛮河、小清河等汉江支流全段,中小河流城镇段及农村人口密集段,小(二)型以上水库等。

此次涉水违法建设查处区域范围包括:河流已建堤防的,为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背水面堤防禁脚地、堤身堤坡、迎水面的全部河道滩地;无堤防的河段,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全部河道滩地;水库为主坝和副坝坝身、溢洪道及坝脚工程留用地。

二、工作目标

2012年5月底以前完成单位违法建设拆除工作,2013年8月底以前完成个人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周密制定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查违拆违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制定查处涉水违法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拆违对象、时间、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现有查违拆违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把涉水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纳入整个拆除工作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查处涉水违法建设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迅速启动此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采取大力度、高密度措施,运用多种方式,深入宣传涉水法律法规,讲清违法建设的危害,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充分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查处涉水违法建设工作。

(三)全面调查摸底。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所辖区域内的所有水域要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摸底,详细登记违法建设的主体、时间、类别、面积等具体资料,在此基础上按照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整体要求,逐一确定每一个违法建设的处理措施并进行锁定。

(四)动员鼓励自拆。坚持以人为本,注意工作方法,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鼓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采取自拆、助拆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违法建设。

(五)依法开展强拆。要制定符合法律规定、适应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需要的执法程序和操作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对拒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坚决依法实施强拆;对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妥善安置群众。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密切配合,坚持“依法拆除,有情操作”,既要保证拆除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又要切实做好被拆对象的生活安置,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帮扶救助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行政区域内涉水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责任主体。全市涉水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在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工作任务,逐级逐项明确工作责任。

水利部门负责界定具体拆违范围和行政处罚工作,组织违建认定,提供政策支持和法规咨询。

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拆违资金的筹集、使用。

监察部门负责对拆违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拆违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规划部门负责制定与拆违有关的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建设和拆除区整治绿化等相关规划,为人员安置提供规划保证。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干扰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参与处置拆违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

房管部门负责对城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拆迁户依照相关政策解决住房问题。

城管部门协助水利部门实施违建拆除。

市建司负责汉江城区段沿江土地储备、出让工作,出让资金用以平衡沿江城市建设开发和洲滩整治项目。

(二)突出重点,主攻难点。全市涉水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照“先单位再个人,先干部再群众,先重点再一般,先自拆再强拆”的原则进行。樊城区政府要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逐户摸清和锁定梯子口段违建房屋及人员居住情况。在2012年5月底以前,城区段从樊城区梯子口区域的涉水违建开始,梯子口至清河一桥区域的所有涉水违建的公房,由各权属单位完成全部拆违工作,2012年1月底以前拟定妥善安置梯子口段137户危房住户的方案,2012年8月底以前完成梯子口段全部私房拆除工作。其他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也应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和难点,制定工作进度,切实抓好涉水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改善开发区人居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依法拆除违法建筑行动。为了确保顺利完成拆违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行政、注重民生为宗旨,以强化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为重点,依法将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二、实施步骤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㈠、摸底排查(20XX年10月24日—11月15日)

1、由国土分局负责对所有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被拆除物范围。

2、由规划分局负责对所有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审核认定,确定被拆除物范围。

3、由国土分局、街道办成立劝导组在宣传教育的同时下达限期整改、拆除通知书。业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地面附属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拆违领导小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并强制拆除。

责任单位:

㈡、自行拆除阶段(20XX年11月16日至11月31日)

由国土分局、街道办负责组织劝导组动员违法违章建筑业主自行拆除违建,并做好垃圾清运工作。

责任单位:

责任人:

㈢、强制拆除阶段(20XX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由拆违领导小组牵头,由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住建局、公安分局、边防检查站、消防大队、信访局、医院配合,对拒不履行自拆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责任单位: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住建局、公安分局、边防检查站、消防大队、医院;

责任人:

㈣、组织验收阶段(2016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

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结束后,由城市发展公司负责将拆除后清理不到位的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责任单位:XXXx公司;

责任人:

二、责任分工

㈠、拆迁领导小组:作为强拆阶段现场总指挥,由组长带队,在强拆阶段准备强拆车辆2辆,铲车1辆,拆除工人7名,实施拆除工作。

㈡、国土局:负责对所有非法占用土地的私搭乱建进行审核认定;下达违法建设拆除通知及各种法律文书,确定被拆除物范围。由局长带队,组织工作人员5名,配合拆除工作。

㈢、规划分局:负责对所有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审核认定,下达违法违章建筑拆除通知及各种法律文书,确定被拆除物范围。

㈣、住建局:负责对所有违法违章建筑构造及结构进行评估,在强制拆除阶段到现场指导拆除作业。由局长带队,组织工作人员5名,配合拆除工作。

㈤、街道办:在强制拆除阶段负责清点、清理被拆除物内的物品。由1名主管副职带队,组织工作人员5名,配合拆除工作。

㈥、公安局、武警、消防大队:公安负责组织执法人员15名,武警负责组织干警5名,警车若干辆,做好拆违现场警戒保卫工作。确定警戒线阻止案外人员介入执法现场,防止突发事件发生,确保现场执法队员人身安全,排除拆除过程中存在的暴力抗法等安全隐患,如有聚众闹事抗拒执法者,强行带离现场;对拆违非正常上访人员要依法处理。

㈦、医院:负责派120急救车1辆,对现场意外事件开展救治工作。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6篇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改善开发区人居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依法拆除违法建筑行动。为了确保顺利完成拆违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行政、注重民生为宗旨,以强化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为重点,依法将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二、实施步骤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㈠、摸底排查(20XX年10月24日—11月15日)

1、由国土分局负责对所有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被拆除物范围。

2、由规划分局负责对所有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审核认定,确定被拆除物范围。

3、由国土分局、街道办成立劝导组在宣传教育的同时下达限期整改、拆除通知书。业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地面附属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拆违领导小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并强制拆除。

责任单位:

㈡、自行拆除阶段(20XX年11月16日至11月31日)

由国土分局、街道办负责组织劝导组动员违法违章建筑业主自行拆除违建,并做好垃圾清运工作。

责任单位:

责任人:

㈢、强制拆除阶段(20XX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由拆违领导小组牵头,由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住建局、公安分局、边防检查站、消防大队、信访局、医院配合,对拒不履行自拆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责任单位: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住建局、公安分局、边防检查站、消防大队、医院;

责任人:

㈣、组织验收阶段(2016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

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结束后,由城市发展公司负责将拆除后清理不到位的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责任单位:XXXx公司;

责任人:

二、责任分工

㈠、拆迁领导小组:作为强拆阶段现场总指挥,由组长带队,在强拆阶段准备强拆车辆2辆,铲车1辆,拆除工人7名,实施拆除工作。

㈡、国土局:负责对所有非法占用土地的私搭乱建进行审核认定;下达违法建设拆除通知及各种法律文书,确定被拆除物范围。由局长带队,组织工作人员5名,配合拆除工作。

㈢、规划分局:负责对所有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审核认定,下达违法违章建筑拆除通知及各种法律文书,确定被拆除物范围。

㈣、住建局:负责对所有违法违章建筑构造及结构进行评估,在强制拆除阶段到现场指导拆除作业。由局长带队,组织工作人员5名,配合拆除工作。

㈤、街道办:在强制拆除阶段负责清点、清理被拆除物内的物品。由1名主管副职带队,组织工作人员5名,配合拆除工作。

㈥、公安局、武警、消防大队:公安负责组织执法人员15名,武警负责组织干警5名,警车若干辆,做好拆违现场警戒保卫工作。确定警戒线阻止案外人员介入执法现场,防止突发事件发生,确保现场执法队员人身安全,排除拆除过程中存在的暴力抗法等安全隐患,如有聚众闹事抗拒执法者,强行带离现场;对拆违非正常上访人员要依法处理。

㈦、医院:负责派120急救车1辆,对现场意外事件开展救治工作。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7篇

今天召开的拆违工作会议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和规划年全区拆违工作。

一、年拆违工作简要回顾

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市容环境是区委区政府年重点工作之一,是落实20项民心工程,优化环境,促进发展,改善民生,提高城乡质量和品位的重大举措。年区拆违指挥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市区委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加大力度、用心工作、扎实推进,拆违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工作情况

在“4.27”动员大会以后,全区加强了市容环境的综合整治和拆违工作。特别是8月份成立区拆违指挥部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直接领导下,区长尚德来同志的直接指挥下,进一步加大了拆违工作力度,精心谋划、精心组织、依法行政、扎实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果。据统计,截止到年12月底全区共清理违法占地约386580平方米,拆除违法建设约170150.16平方米,(包括1-8月份拆除违法建设面积20686.72平方米,津塘公路沿线拆除违法建设面积18080.3平方米,拆除废品收购站(点)420处、违法建设面积22462.2平方米,8月份拆违指挥部成立以来拆除违法建设面积108920.94平方米),其中强拆115650.72平方米,违法建设相对人自拆54499.44平方米。基本上遏制了新建在建违法建设,狠狠打击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在拆违工作中没有引发群体、个体等恶性事件,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二)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拆违工作

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8月28日区成立了拆违指挥部及办公室,制定了区进一步加大拆违工作力度实施方案。明确了组织分工,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全区分成4片,建立了指挥部领导和街镇乡主管领导分片包干负责制。为加强拆违工作力量,从相关部门和街镇乡抽调人员成立了500人的拆违执法队伍。在工作推动上建立了每周工作例会、强拆协调会、联席办公会和每日巡查、实地核查、跟踪督办及每日专报、每周简报等项工作制度。区长尚德来同志亲自指导、部署、安排整体工作,我和区长助理王庆友同志,特别是庆友同志亲临强拆行动一线,靠前指挥,率先垂范。区拆违办按照领导要求拟定严谨的工作程序,量化分工、责任和任务;办公室工作人员深入拆违一线,协助各街镇乡做好督促,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较好的发挥了参谋助手和综合协调作用,保证了拆违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全区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分片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拆违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强有力的组织基础。区拆违指挥部成立以来,召开每周工作例会27次,强拆协调会22次,下发每日专报204期,简报13期,依法组织强拆行动18次,处理群众举报来访来信30多件(次)。

2、健全工作机制,有效推进拆违工作

依据我区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际,从建立拆违工作机制入手,建立了责任明确、运转顺畅、反应灵敏、快速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了拆违工作有效开展。第一,建立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快速发现机制。实际工作中,我们疏通了四条渠道:一是设立举报电话,从拆违指挥部成立到年底,4个多月共接收整理群众举报线索二百多条;二是执法局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人员、全覆盖巡查,4个多月来发现新建、在建违法建设60多处;三是拆违办公室日巡夜查执法中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40多处;四是各街镇乡发现新建、在建违法建设50多处。第二,建立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快速核实机制。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后,拆违办公室巡查组迅速到违法项目所在镇街乡,协同街镇乡对“双违”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违法建设相对人等情况进行核查,经确认后进行分类、上台帐,并立即报送指挥部领导。第三,实施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快速处理机制。核实后,在街镇乡对违法相对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的同时,执法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及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对限期内拒不自拆的,相关街镇乡立即上报强拆预案。拆违办及时召开协调会,确定拆违时间,在拆违指挥部领导下,由相关街镇乡按时组织拆除,并做到拆一处,清一处,绿化美化一处。

3、坚持依法行政,有序推进拆违工作

拆违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比较敏感和复杂的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依序,注重规范,在工作实践中严格执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视同仁、不徇私情、秉公执法、依法行政,推动了拆违工作有序的开展。拆违指挥部成立以来,从发现新建、在建的数量看,已经呈现出了较快下降的趋势;从拆违的面积看,已达15万多平方米;从拆违反映出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群众是支持和拥护的,如每次实施强拆,现场都有上百人观看、拍手称快;从自拆面积占拆除总面积的比例看,约占33%,依法拆违的影响和作用十分明显。

4、深入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拆违氛围

宣传部门对拆违工作及时广泛进行宣传,形成了有利于拆违的强大声势。在形式方法上,电视台、广播电台、《今日报》等指定专门记者,现场采录、现场采访,全程跟踪,全方位报道。在宣传内容上,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宣讲内容、依法强拆的现场镜头、还有现场人物采访、专访,内容真实、详实,感染力、震慑力强,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区拆违办,区执法局及各街镇乡等部门,在加强巡查、执法的同时,进村入户,面对面的做违法建设相对人的思想工作,排解不稳定因素,做好教育、引导、疏导和化解工作,营造“强拆不如自拆、迟拆不如早拆”的良好氛围。如实施津塘二线“路灯”工程拆违过程中,该地区需拆除违法建设92户,139间,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执法局、万新街工作人员坚持刚性拆违,有情操作,通过调查分类,有针对性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确有困难的群众,想方设法排忧解难,最终有近半数违法建设户自拆,面积达1000多平方米。

(三)几点体会

通过一年的拆违工作实践,总结以下四点体会:

1、领导重视是关健。拆违工作能否深入推进,关健在领导。一是各单位一把手必须亲自挂帅,把拆违工作抓在手上,放在心上。二是主管领导必须专抓专管、全力以赴,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三是其他领导主动配合,大力支持。实践证明,加强领导就是要强化领导责任,行领导之职、尽领导之责,才能扎实推进拆违工作深入开展,巩固拆违工作成果。如么六桥乡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拆违工作,把拆违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党政一把手坚持亲自抓,采取有力举措,狠抓落实。特别是每次强拆行动亲临一线,并召集全乡13个村两委会负责人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教育,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到村、到人。年么六桥乡拆除“双违”建筑面积39493平方米,约占全区拆除总面积的1/3。万新街领导在拆违工作中既坚持严格执法又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既坚持强力推进又稳步操作实施,不断加强教育疏导工作,一把手亲自进村入户做相对人的思想工作,并在实践中总结出通过教育让违法建设相对人思想触动、震动、感动三步工作法,效果良好,群众自拆率达60%以上。

2、宣传教育是先导。只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做好发动引导,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才能确保拆违行动稳步推进。区“两台一报”把拆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安排专人,精心组织,加强报道,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起震动、形成声势,为拆违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助推了拆违工作的深入开展。

3、协调配合是基础。拆违工作难度大、问题多、矛盾突出,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是做好拆违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在拆违工作中,区政法委、法制办、宣传部及执法局、市容委、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法院、交通支队、消防支队、卫生局、物价局、司法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听从指挥,抽调人员统一行动,形成强大的执法阵容,尤其是各部门领导亲临一线,靠前指挥,带头示范,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造势,公安、法院等部门提供执法保障,各部门高效运转,相互配合,确保了依法强拆行动的顺利进行,保证了拆违工作的扎实推进。

4、依法行政是保证。全区拆违工作数量较大,情况复杂,影响面广,特别是涉及市重点工程、迁村并点等重点工作,事关广大群众的利益、生产、生活等问题。区拆违指挥部在坚持注重民生、做好过细工作的同时,认真学习法律,掌握法规,坚决依法、依规、依情、依序进行拆违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使拆违工作在群众支持下平稳推进。

年拆违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些镇街乡、委办局的领导认识还不到位,责任缺位,造成工作空位。如有的单位领导在拆违工作上不敢负责、不愿负责。实际上是“情、权、利”思想作怪,怕出问题、怕得罪人、怕出麻烦,工作上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催紧了就抓、不催不抓;有的甚至能躲就躲、能避就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拆违工作的力度和深度。二是宣教工作抓得不够细不够深。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疏导工作是拆违工作重要环节,营造强大舆论氛围才能减少阻力,增强推动力。一些街镇乡领导对此不重视,宣传的密度、深度不够,造成一些群众对拆违工作认识有偏差、思想有抵触、行动不配合。三是依法依序工作不够严谨。表现在一些镇街乡强拆预案内容不详实,强拆组织工作不严密,履行法律不依程序,档案整理不规范等,给拆违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造成简单问题复杂化。

二、年基本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

进入三月份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全区新建在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出现反弹,据初步统计,从3月1日到目前通过巡查和核实举报电话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22处,建筑面积26539平方米,情况表明拆违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查处“双违”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

按照区委、区政府“继续加大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治理力度,坚决依法处理,依法拆除”的工作要求,结合全区拆违工作实际,年工作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年拆违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巩固、完善、深入”,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健全机制,进一步加大拆违工作力度,坚决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为率先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一,继续加大拆违工作力度。坚定信心,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新建“双违”项目露头就拆、对已建成“双违”项目依序拆除,做到凡违必拆、有乱必治、决不手软。继续坚持分路巡查、集中执法、强化监管的基本工作思路,继续加大巡查执法的力度。坚持接听整理举报电话和拆违办、执法局、国土分局、街镇乡五个渠道巡查制度,全面巡查、每天通报,做到竖到底、横到边,不留空白,不留尾巴,不留死角,不留后遗症。要继续加大拆除的力度,进一步健全快速发现、核实、处置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快速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快执法节奏,提高处置效率,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形成巡视、查处、惩治的良性循环工作机制。要继续加大监管的力度,以严厉打击法人违法建设为重点,加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对阻碍执法,触犯法律的要依法严惩,坚决打击。依据农村实际,探索建立村级违建监管员队伍,逐步形成区乡村三级监管网络,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

第二,进一步完善工作责任制和依法工作程序。要不断完善拆违工作的党政“一把手责任制”,特别是镇街乡一把手要履行拆违工作的第一责任。街镇乡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亲自参与、亲自督查、亲自上阵。遇到难题不含糊、不退缩,遇到矛盾不上交,做到掌握情况在一线,协调指挥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镇一级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对辖区内违反规划的违法建设直接下达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组织依法拆除。街办事处依据区相关执法部门委托书,对辖区的违法建设依法依序查处、拆除。规模较大、难度较大的可上报区拆违指挥部,统一组织、依法拆除。凡镇街乡领导不力、工作不力、查处不力、任务未按期完成的,要追究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职责范围内,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区直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供电、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津政发()022号]中的有关规定,不得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供热和审批许可证文件和营业执照。要进一步规范依法工作程序,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做到界定准确、程序合法、处置迅速。加强档案工作,坚持一事一档,做到统一化、规范化。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和防控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自觉意识。

第三,进一步巩固拆违工作成果。重点要加强拆后管理,要在根治源头,强化管理,健全监管上下功夫,做到拆建并重、拆管并重、拆治并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在拆违区域内按规划要求恢复原貌,进行绿化、美化,纳入正常维护管养,做到拆一片、管一片、清一片、绿一片。积极发动群众参与,举报违法行为,搞好群众监管。通过缜密、长效的管理监控,坚决防止习惯性反弹,铲除违法建设死灰复燃的土壤,巩固拆违成果。

第四,进一步深化推进拆违工作。逐步把拆违工作深入到农村基层,开展“无违建街(镇乡)、无违建村”达标活动,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文明生态村建设,把“无违建”作为一个重要标准加以实施。充分发挥村级两委会作用,加强宣教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排坚克难,化解矛盾,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五,近期要抓好的三项重点工作。

1、第6、7、8次卫片及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发现涉及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全区共598处,其中新立街159处、无暇街41处、华明街118处、金钟街98处、万新街40处、军粮城镇87处、么六桥乡55处。各街镇乡要配合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期限完成调查和处理,不得延误,不能影响区建设用地指标。

2、结合迎奥运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做好迎奥运4条入市路,3条高速路及外环线、津塘、金钟、先锋路等界定范围内及重点地区、重点地段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各镇街乡要各负其责,按时限完成本辖区内重点路段、地段的拆违工作。

3、结合全区城市化、城中村改造等重点工作,相关街镇乡做好实施整体撤村农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征收,是宪法法律赋予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征收的本质是强制性,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建筑物(构筑物),在依照正当程序、依法补偿、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是完整遵循依法行政程序、确保宪法法律完整实施、维护宪法法律完整权威的法治保障。无论是无视法定要求的野蛮执行、乱作为,还是片面追求维稳的不敢执行、不作为,都是对宪法法律权威的粗暴损害,都不可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科学态度,依法、正确适用执行程序,是推进法治征收的必然选择。

二、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强制执行的设定依据

综合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征收的强制执行,归纳起来主要有合法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解除租赁关系限期迁出三大类五种具体情形,其设定依据分别如下。

(一)对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强制执行的设定依据

1.基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地决定》的强制执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设定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程序中涉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执行的设定依据

1.基于非法占地建筑物(构筑物)行政处罚程序,《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强制执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基于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构筑物)行政处罚程序,《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三)基于征收程序中解除租赁关系的民事判决、责成承租人迁出的民事执行程序的设定依据

在征收程序中有一种特殊情形,即被征收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用于出租(指市场租赁行为,不包含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福利租赁行为),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出租人)已经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且交房用于拆除,征收人已经就租赁合同的解除事项给予了合理、适当的补偿并告知了所有权人(出租人)、使用人(承租人),但使用人(承租人)拒不搬迁腾退房屋。为保证征收实施,应当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搬迁。

三、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强制执行程序的具体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执行包括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应当依据不同情形分类适用。

(一)对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强制执行的具体适用

1.无强制执行权的土地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地决定》的程序

土地行政部门的《责令交地决定》依法生效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责令交地决定》,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的申请。申请应当在《责令交地决定》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条件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规定。具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执行,具体包括催告、申请、法院受理、审查、执行程序。

2.无强制执行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生效后,被征收人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的申请。具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执行,具体包括催告、申请、法院受理、裁定、政府执行程序。

(二)对违法建筑(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的强制执行程序

1.无强制执行权的土地行政部门,对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程序

对认定为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行政部门依法作出《非法占地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生效后,被征收人不履行《非法占地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的申请,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具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执行。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主要程序有催告、申请、受理、审查、执行,具体程序与土地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程序相同。

2.有强制执行权的相关人民政府,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依法强制执行《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经认定为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此类强制执行,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对其他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实施,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具体程序包括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

(三)达成补偿协议的建筑物(构筑物)出租人(所有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限期迁出的民事判决》的程序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责令承租人限期迁出的,在判决履行期限内,承租人拒不履行迁出义务,出租人(所有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搬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主要程序有:所有权人申请、法院公告责令限期履行、法院强制执行。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9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以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打造幸福家园”总体目标,以“三起来”(绿起来、亮起来、快起来)为具体目标,以“城乡统筹,环境同治”为抓手,按照“统一领导、重心下移、联合执法、部门协作”的要求,深入开展“一户多宅”拆旧及拆违控违工作,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营造乡村整洁、环境优美、用地规范、秩序优良的新气象,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设富强文明和谐新沙市。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拆旧、拆违控违工作顺利推进和取得实质性成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一户多宅”拆旧及拆违控违工作领导小组。

顾问: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国土所城建所城管队综治办

派出所交管站工商所税务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拆违控违中队,负责全镇拆违控违日常工作。

三、目标任务

全镇动员利用三年时间,对全镇集体土地上建新未拆旧的旧宅及违法违章建筑分期、分批实施拆除,全面完成我镇“一户多宅”拆旧及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并形成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全镇人民保护耕地、守法用地的意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努力构建和谐发展的城乡发展环境。

四、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社区)对辖区内“一户多宅”拆旧及拆违控违工作负主要责任。镇直(辖)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负其责、名司其职、积极参与。

2、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拆除工作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国土、公路、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确定政策、组织实施、工程程序等方面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在程序上坚持自拆和依法强拆两个步骤:对于“一户多宅”的旧宅和违法违章建筑,要提前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给予一定期限让其自行拆除;未能在规定期间内拆除的,再组织依法。

3、坚持党员干部带头的原则。全镇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共产党员要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统筹环境同治三年行动”的工作部署,按要求完成“一户多宅”拆旧及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要求,带头宣传政策,带头做好被拆户的思想工作,带头帮助解决拆除中的困难问题,带头自行拆除,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发挥好表率作用,争当正面典型。

4、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对于“一户多宅”的旧宅,按照“先公路两厢,再集镇规划区,然后中心村,最后其他村级地区”的区域划分重点,结合“先陈旧后较旧”、“先空置后使用”、“先堆物后居住”、“先农用后家用”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旧宅拆除。对于违法建筑,坚持“先点后面”先拆群众反映强烈、负面影响大的,再全面推开;“先多房后少房”,先拆一户有多处违法建筑的,再拆只有一处违法建筑的;“先明后暗”,先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再拆情况复杂的。

5、坚持无情拆违、有情操作的原则。对违法建筑,一方面,要坚决拆除;另一方面,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统筹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就业、住房、生活等困难,确保不因拆违出现困难群众无房可住,确保不因拆违导致群众生活无保障,确保拆旧拆违工作顺利推进。

五、职责分工

此次拆违工作由镇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联村领导、联村干部和村(社区)为该村拆违控违工作具体负任人;国土、城建、拆违中队具体组织实施;镇辖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时配合参与到拆违工作中,具体分工如下:

国土所:镇村拆违控违工作法律主体,负责拆违过程中用地许可证清查,做好“一户多宅”及违法建筑摸底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控制审批新增建房用地许可证办理。

城建所:集镇、村庄规划区内违章建筑拆违工作法律主体,负责拆违中规划许可证的清查,做好《城乡规划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宣传,严格控制、审批规划区内新增建房审批手续。

拆违中队:加强执法巡查,做好“一户多宅”及违法建筑摸底调查及村民自行拆除的宣传、解释工作,依法组织。

交管站:积极协助搞好公路两侧违章建筑拆旧、拆违工作,做好在拆违过程中公路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宣传工作。

镇辖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工作。对所有在违法违章建筑内进行加工和经营的,电力、危爆、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要进行全面清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发〔〕10号)文件规定,依法注销相关许可和证照,并积极配合拆违工作的开展,对非法经营、偷漏税收和非法用电等行为进行集中打击。综治、公安要搞好拆违过程中矛盾纠纷调处秩序维护,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和执行力度确保拆旧及拆违控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村(社区):根据拆违工作方案要求,深入村组,调查摸底,加强拆违宣传,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新建房屋动态,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和汇报,协调拆违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月15日至月31日)。镇成立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和拆违中队,召开镇辖相关单位、各村(社区)拆违动员大会。并要求各村(社区)召开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动员大会,传达镇拆违动员会议精神,通过张贴《通告》,印发宣传资料、利用横幅、标语、宣传车等手段,深入开展社会宣传,形成声势浩大的宣传攻势,使拆违工作政策法规和决策部署家喻户晓。

(二)调查摸底阶段(年月至2012年3月)。2012年2月份前由国土、城建、拆违中队组织对永社公路沿线两厢可视范围内违章建筑进行核对摸底、分类统计。制定方案并启动拆除工作。

(三)推进实施阶段(2012年1月至2012年月)。各村(社区)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和性质认定,填写违法建筑登记表和汇总表。于2012年7月15日前完成村级主要公路两厢可视范围内的“一户多宅”拆违工作,并通过宣传政策、讲清道理、晓以利害,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用典型引路、责任包干等措施,组织自行拆除。

(四)全面铺开阶段(2012年月至2013年月)。根据推进实施阶段进展情况和工作经验,在全镇全面铺开拆违工作,对推进实施阶段内未能自行拆除或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拆除对象,组织拆违中队和村(社区),帮助实施拆除。同时,认真准备强拆预案,做好强拆前各项准备工作,依法开展集中。

(五)巩固提高阶段(2013年月至2014年10月)。全面完成我镇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组织人员对拆违工作的检查验收,建立健全镇拆违控违的长效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新增违法建设。镇党委、政府对拆违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同时,加强拆除后的建、管工作,做好拆违后的建设、绿化、美化及土地整理和复垦工作。

七、工作要求

拆违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强、要求高、任务重,非常规之力所能推动,非一般措施所能完成,亦非单个部门和单位所能胜任,必须集中全镇的力量,下最大的决心,采取最有力的措施,创造最灵活的机制予以推进,确保我镇拆违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领导和部门联系村(社区)制度,指导和督促各村(社区)的拆违工作。镇直(辖)相关单位、村(社区)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是精心操作,维护稳定。坚持“疏堵结合,无情拆违,有情操作”的原则,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做到和谐拆违,平安拆违。要把道理讲在前,把关心放在前,把保障做到前,把疏导措施备在前。要精心组织,做好预案,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10篇

一、把握基本原则

围绕“坚决杜绝新的违章建筑、逐步解决老的违章建筑”的总体目标,坚持三个基本工作原则:

1.有法必依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土、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管理一切建设行为。

2.有违必拆的原则。新增违章建筑一经发现,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复耕。

3.有责必究的原则。从严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干部在违法用地事件中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健全三级责任体系

根据工作需要和钱清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三级国土长效管理的工作体系。

1.镇级成立国土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各管理区主任和分管建设、城管的副镇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城管的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镇面上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行为处置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有关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行为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负责与上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负责大规模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的依法拆除和复耕工作。镇长对全镇国土长效管理负总责;分管城管的副镇长负责日常管理、作出认定意见、提出建议方案、组织大规模依法拆除和复耕行动;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行为负相应责任。

2.各管理区组建国土长效管理工作队伍。各管理区配置4名以上的城建监察人员,并整合驻村指导员等力量,负责管理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人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行为的日常查处;负责小规模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的依法拆除和复耕工作;负责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苗头的制止和教育。管理区主任对管理区域的国土长效管理负总责;驻村指导员对所驻村区域的国土长效管理负相应责任;管理区城建监察人员负责每日巡查、法律文书送达和拆除复耕工作。

3.各村建立国土长效管理联络站点。联络站点负责村内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的日常监督、制止教育和情况上报工作。各村(居)要根据村情实际做好责任区划分方案,每个责任区都要落实一名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管理,做到责任到人,区域包干。各村(居)党组织负责人为联络站点联络员,对本村(居)的国土长效管理负总责。

三、建立四步快速处置机制

1.每日巡查。各管理区和镇级城监人员每日分别对各管理区和集镇范围进行日常巡查。综治中心接到相关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件,立即送相关管理区或镇城监中队,一并纳入每日巡查范围。城监人员分区每日填报日常巡查情况报告单,上报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地点、当事人、大致面积等情况,于当日下班前送镇城监中队及相关管理区主任,中队汇总后于次日上班前分送镇长、分管副镇长。各村(居)两委班子对各自负责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一时无法处理的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给管理区城监人员。

2.两日内依法认定。由镇城监中队会同国土所、规划办,在收到日常巡查情况报告单后两日内,对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事件依法作出认定,提出“拆除、复耕、补办手续、调处”等四类处置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分送书记、镇长、相关管理区主任、驻村指导员。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一天内,分别由城监或国土安排人员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每周星期五前经镇长审核后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县长效办或国土局。

3.十天内拆除或复耕。作出处置意见后,管理区必须在十日内组织人员依法拆除或复耕。规模较大、确有难度的,在作出处置意见后两日内报告镇长,由镇长协调组织人员依法拆除或复耕。拆除或复耕完成后,由城监中队和国土所联合作出签定意见。

4.每月督查。小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每月听取有关违法用地、违章建设整改情况汇报,明确督查意见,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党委会研究审定。

四、强化责任追究

1.强化城监队伍考核激励。驻管理区城监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按日常考核和发现并拆除复耕起数核发城监人员岗位津贴。存在巡查当日未发现在建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的,发现后不及时制止或不上报等行为的扣减岗位津贴。城监人员纵容、隐瞒建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的,一律辞退。岗位津贴经管理区主任、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长审批后每月核发。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违法建筑;类型化;状态违法行为;构建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建设新江苏背景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理念重构”(编号:2015SJD589)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9月27日

一、研究背景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违法建筑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历史原因、利益驱动等因素,违法建筑成了居民改善居住条件和牟利的廉价选择,从而导致了违建现象层出不穷。违法建筑因其涉及政策性强、法律门类多和时间跨度长等特点,而成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顽疾,执法效果和社会效应也不尽如人意。在核心为依法治国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将“法治”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被定性为实现“中国梦”的有力保障。如何搬开这块城市管理中的“绊脚石”,依法治国为违法建筑的治理指明了方向,即依法治理。

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基于违法建筑概念的界定和苏州市姑苏区违法建筑的数据统计,对违法建筑进行类型化分析,结果表明在行政难作为的情形下对违法建筑进行一刀切的方式已难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由此提出类型化处理违法建筑的建议,以期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违法建筑处理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一)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违法建筑是在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中普遍使用的概念。然而,我国立法界至今未对违法建筑有官方的界定,以至执法实务中出现“违法建设”、“违章建筑”、“违法建筑”混用的情况。三者的区别在于:严格来讲,违法建筑的范围应广于违法建筑,它包含了一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建筑物,而违法建筑物一般是指违反规章的建筑物;违法建设是从行为过程描述其违法性,而违法建筑或者违法建筑则是从行为结果描述其违法性。对于行政机关执法来说,查处的应当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即违法搭建;而执法的对象则是违法建筑。

理清违法建筑在法律上的认定标准,是界定违法建筑概念的必要条件,也有利于正确处理违法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是“实质和形式”,实质即“是否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影响规划”。形式指是否取得相关许可。根据上述界定,笔者将违法建筑定义为:违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而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所产生的,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建筑物以及其他建造设施。

(二)类型化的概念。所谓类型化,实质是对概念进行分类,将具体现象和抽象法律概念进行连接,便于归纳和对比,从而认识内在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具体到违法建筑,通过类型化分析可以深入认识其属性和利于合法合理处理。简而言之,违法建筑类型化分析的目的:违法建筑是否需要立即拆除、是否能补办手续、是否予以暂缓拆除、征收时是否需要补偿,等等。

三、违法建筑“行政作为难”的原因

违法建筑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题,在全国范围内也未见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城市化要经历“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过程,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可见管理的重要性。

(一)管理体制造成的窘境。对于一般建筑物来说,规划和管理并不同属一个主体,由于部门自身利益和部门之间衔接不紧密的原因,矛盾往往都下沉到管理环节。在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若建筑物存在设计瑕疵,会对后续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困扰。如,房屋设计时就留有搭建的空间,很可能导致后续的群发性违建、别墅群违建等,造成城管执法难以解决和处理的困境。

(二)拆除执行难。数以千计的违法建筑投诉量使城管执法部门疲于应对,暂且不说投诉的压力,单单大体量的违法建筑的拆除就是个难题:一是拆除的技术问题。一旦遇到高层建筑违法建筑,既要完成拆违又要确保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对城管执法部门来说,是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二是当事人的抗法。拆违中出现抗法最为常见,如果处置不当,不仅影响本次的拆违,更严重的是会波及到其他违建的拆除工作。

(三)法律变更带来的困惑。以苏州市姑苏区为例,从图1、图2中可以看出,违法建筑投诉的绝对数量和占比都较高,而违法建筑的处置不像违章停车,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将车辆违章信息抄报至交警支队实施源头管理。违建的查处和拆除面临着复杂的矛盾和严谨的法律程序,遭遇暴力抗法、软暴力拒拆和败诉也是常有的事。2008年1月1日前,城管部门现场拆除的依据是参照《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现场拆除再建部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施行,“现场拆除违法建设”的权限不再被法律授权。这一权限的缺失极大地影响了执法的效率:一方面现场拆除不仅能立即消除违法行为,而且对将实施违法搭建的人们有警示作用;另一方面现场拆除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执法部门会面临因程序不合法而败诉的风险。(图1、图2)

对违法建筑的执法效力直接关乎城管部门的形象和执行力,甚至体现的是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炙烤着政府的执政思维。

(四)违法建筑处置缺乏标准。全国各地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各异,这与地区差异、执政理念、体制机制不无关系。由于地区差异而造成标准不一尚可理解,然而同城出现对不同类型、不同危害程度、不同建造时间的违法建筑采用同样的处理模式,或对同一类型的违法建筑予以不同的处罚,这就令人费解。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尴尬局面最关键的因素是缺乏统一的处置标准。

在违法建筑范畴内,有一类特殊的违法建筑叫“无证建筑”,虽不属规范概念,但却客观存在,是特殊时期和环境下的产物。无证建筑不全都违法,也有“合法的无证建筑”,即农村政策更迭时期建造的宅基地和相关规划类法规出台前后的建筑。对于“合法的无证建筑”,如果实行和违法无证建筑同等对待予以拆除,或在征收时划归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这种不尊重历史的“一刀切”做法不但给建造人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失,而且缺乏法律依据。

四、违法建筑类型化分析

违法建筑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对违法建筑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理清其违法的性质和程度,从而明确应查处的行政主体,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置的方式。

(一)根据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权来划分。根据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可以将违法建筑区分为两类:(1)建筑人没有土地使用权限,侵占他人或公共土地进行建筑;(2)在建筑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违法建筑物,属程序性违法建筑,即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二)根据违法建筑具体违章情形的不同来划分。根据违法建筑具体违章情形的不同,可以将违法建筑区分为三类:(1)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2)未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建设的建筑;(3)逾期未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物。

(三)根据违法建筑违反法律法规类别的不同来划分。根据违法建筑违反法律法规类别的不同,可以将违法建筑区分为三类:(1)仅违反公法但未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即妨碍公共利益而不侵犯私权;(2)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3)仅违反私法但未违反公法的违法建筑,仅是对他人私权利的侵犯(杨延超,2004)。

(四)根据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来划分。可将违法建筑区分为“能”和“不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也就是能否补办手续。(1)只未取得审批手续但未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一般可以补办手续使其成为合法建筑;(2)违背了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建筑,则不能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转正。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分为程序性违法建筑和实质性违法建筑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五)根据违法建筑存在的地域来划分。按上述标准可将违法建筑区分为城市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1)所谓城市违法建筑是指建筑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2)所谓乡村违法建筑是指建筑于广大农村地区的违法建筑。作这种分类主要意义在于可以明确执法、管理工作的重点。但实际上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违法建筑正在大量地出现“城中村”,此类违法建筑的处理要综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偏颇。

(六)根据违法建筑建造的时间来划分。按此标准可分为“新违法建筑”和“旧违法建筑”。以《城乡规划法》施行时间为界,之前建造好的违法建筑为“旧违法建筑”,之后的为“新违法建筑”。

这个分类的意义在于立足我国国情,综合兼顾历史政策的延续和法律法规的正式施行,对不同时间段出现的违法建筑给予不同的处置符合客观实际。作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重大,直接影响到征收、城市化进程等公益事业,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五、违法建筑类型化处理模式构建

由于处理不同时间段形成的违法建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加之政策、动机、用途等因素,在对违法建筑类型化分析基础上,必须区别对待、妥善处理。

(一)新旧违法建筑的划定和处理原则。本文以《城乡规划法》施行的时间为界区分新旧违法建筑,并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图3。(图3)针对违法建筑类型化处理流程图作如下说明:

1、对新违法建筑一律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从严处理。对《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发生的违法建筑一律按法律规定从严处理,以体现法律威严。

2、对旧违法建筑按三段式理论进行处理。对旧违法建筑按三段式理论进行处理,即在《城乡规划法》实行前设定两个时间节点,一个是《城市规划法》施行时间,另一个是施行后的一段延续时间(长短因地制宜)。通过两个节点将时间分为三段。对第一时间段内的违法建筑一律准许补办手续,不补办的征收时也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但扣除相关税费。对第二时间段内的违法建筑从宽处理:能补办准许补办,不能补办的征收时参照合法建筑适当补偿。在第三时间段内的一律从严,按不当得利返还和征收不予补偿的原则处理。

3、区分第一时间段内无证建筑与违法建筑的处理。无证建筑是指没有“两证”且无档案的建筑,其建造人通过申请得到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建造,由于建造人自身意识问题未办理“两证”。或由于当时的法律环境、政策因素、许可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主管部门未给予“两证”。其档案也因主管部门登记不全或遗失而无据可查。此类建筑在当时不存在违反审批程序、妨碍规划和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后原先影响规划和公共利益的情况消失了,应视为合法建筑;而第一时间段内的违法建筑在当时存在违反程序或妨碍规划、公共利益,或两者皆有的情况,但因规划调整、法律法规的变更,原先的影响已消除且具备补办手续的条件,这类违法建筑应予以补办手续,在缴纳相关税费后转为合法建筑。

4、设定第二个时间节点的理由。鉴于当时我国的传播途径、科技水平和生活条件等因素限制,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少、时间长,偏僻、落后的地区更甚;人的行为、思维方式有惯性作用。因此留出一段时间作为缓冲,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性特点。

(二)违法建筑状态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法行为超过两年被发现的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困扰着行政部门。在学界有状态延续一说,即违法建筑一旦建成,只要不拆除,其后果违法事实就一直存在,仍然适用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里存在着一个误区,违法建筑其后果违法实质上属于“状态违法”,其特点是:违法行为终了,不法状态(即后果违法)单独继续。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不是对不法状态的处罚,也就是说超过两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

对状态违法行为的处理,本文提出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对因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二是通过城区改造、征收等形式解决,根据调查、认定的结果决定对其处理和补偿的办法。

六、结语

本文基于对历史政策、地区差异、法律更迭实际的尊重,根据各种要素对违法建筑进行类型化分析。在此基础上,运用“法治方式”拟对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采用不同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款进行处理,为违建处理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符合依法治国的“法治思维”。融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违法建筑类型化处理模式,既能维护法律威严和群众利益,又可减少不当执法和暴力抗法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社会效应,为违法建筑处理实务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才亮.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沈晖.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研究[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3.

[3]蒋拯.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4]段朝立.城管执法视角下违法建筑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0.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12篇

为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有效遏止我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制定我市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试行意见。

一、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据本意见处理。

二、本意见适用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活动的处理和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地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处理。

三、对已经规划验收的建设项目出现的违法建设按《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作以下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违法建设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建设的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三)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的,责令业主自行限期拆除,否则依法拆除并处罚款。

四、对于下列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及时拆除处理:

(一)对在已接受征用的土地内突击进行违法乱搭乱建的;

(二)违法多占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反城市规划经过调查确认的无主建筑物、构筑物;

(四)影响城市道路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占用耕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处理的时间界限以我市年2月航测成果记录的房屋状况和建造时间为确认依据,并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年2月以前建造的房屋予以认可,并按程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年2月航拍时间以后建造的房屋,具有土地使用和房产证明的予以认可;仅有土地使用证明而无房产证明的,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按每户人均建筑面积40(50)平方米确认,按程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征收时对超出的面积不予补偿;无任何手续的房屋因建设需要拆除的一律拆除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给予认可面积每平方米一定资金的补贴(具体标准各区制定)。未自行拆除的依法。

暂不需要拆除的,由房主向区政府(管委会)写出同意无偿拆除的承诺,按用地面积一次纳一定数量的土地临时有偿使用费(具体标准由各区确定),并依法对违法工程进行罚款。否则限期拆除。

六、农村居民宅基地的确认:

(一)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本村集体土地上的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合法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年7月23日前分配的合法宅基地未办理宅基证的,由办事处核实用地面积,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市国土部门按实际使用面积办证确认。年7月23日以后分配的合法宅基地未办理宅基证的处理同上,但应按《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数额确认每户面积,超过部分村集体收回或者按面积收取有偿使用费(标准由各区确定),征地时超过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年1月1日以后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居)不得再行分配宅基地。

(二)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一户多宅情况,经核实后按前款办理;对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依法收回。

(三)夫妻一方为本村居民,子女为本村户籍,且另一方无宅基地的,对其宅基地应予以确认。

七、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履行法定程序。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以及村民个人购地建房。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党员领导干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基层组织有关人员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办企业的,原则应无条件拆除。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的应逐步迁入产业集聚区发展。

九、擅自建设的猪圈、羊舍、牛栏等设施属违法搭建,应由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强行拆除。

年1月1日以后,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不得进行规模养殖,限制的具体范围由各区根据实际确定并向社会。

十、本意见实行后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列入业绩黑名单,与资质管理挂钩,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川汇区、开发区、东新区是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日常工作,并对违法建设组织实施依法。各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处理细则。

十二、国土、规划、建设、公安、城管、工商、税务、新闻、卫生、安全生产、文化、、监察、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搞好配合。因工作不力,配合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13篇

一、拆除范围

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域内海榆中线路段两侧的违章建筑,包括:3户槟榔烘干坊(砖瓦结构)、1户两间平房(钢混)、1户在建木雕坊(钢混)、1户在建基础立柱(钢混);年建设的2户四间平房(钢混);年建设的1户槟榔烘干坊(砖瓦);年以前建设的18户砖瓦房。

二、拆除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被拆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省政府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正式批复时间(2013年1月30日)为界限,此后的违章建筑一律拆除,不予补偿,此前的建筑按政策依法评估补偿拆除。

(三)集中力量对省政府批复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3年1月30日)后的违章建筑进行分批次拆除。第一批拆除在建的违章建筑;第二批拆除己建的违章建筑。

三、拆除程序

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9月)。

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发动广大群众积极配合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工作。(责任单位:县管委会、县国土局、县住建局、镇府)

(二)调查取证阶段(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1月10日)。

1、调查摸底:对景区内的违章建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其建设区位、时间、原因、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用途、是否有纠纷及土地权属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责任单位:县管委会、镇府)

2、立案调查取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及相关材料对违章建筑进行立案,并实地调查取证和认定。(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3、对认定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正式实施时间(2013年1月30日)前建设的违章建筑,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管委会、镇府)

4、案件处理:根据违章建筑的查证和认定结果,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送达违章建筑当事人,并与违建当事人签订自行拆除协议书。(责任单位:县土地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局)

(三)实施拆除阶段(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2月10日)。

1、自行拆除:违建户主按照拆除协议,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2、:对拒不签订拆除协议或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县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实施。拆除工作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首先拆除目前在建的违章建筑,接着拆除《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正式实施(2013年1月30日)后建设的违章建筑。

第二步:拆除原《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1993年6月实施)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3年1月30日实施)期间建设的违章建筑。

第三步:拆除原《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实施时间(1993年6月)前建设的违章建筑。

(责任单位:县土地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景区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景区违章建筑拆除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管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到责任单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责任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做好风景名胜区拆除违建工作。

(三)广泛宣传,深入动员

各责任单位要深入做好对被拆除违章建筑当事人的宣传和劝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动员其自行拆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14篇

笔者以为,“由于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5},引发纠纷的根源正在于人们对违章建筑这一术语的不同理解上,因此要从根本解决拆迁中的这一矛盾,就必须正确理解拆迁条例中所规定的“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

一、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涵义辨析

要正确理解《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首先必须理解违章建筑的涵义。

(一)《拆迁条例》中违章建筑的涵义

目前对违章建筑涵义的理解上,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

第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6}.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各种制度规定的建筑物,它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还包括违反除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之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狭义的讲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而修建的建筑物{7}.

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8}.

然而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上述三种观点均有不妥之处:第一种观点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但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排除在违章建筑之外显然不妥。第二种观点中将违反各项制度所建造的建筑物纳入违章建筑的范畴,是用社会上对违章建筑的认识来定义法律概念,是社会理念替代法律概念的表现,是没有理论支撑的;其狭义的定义又将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而修建的建筑物排除在违章建筑外,亦属不妥,故第二种观点的(广义)定义过于宽泛,其狭义上定义又过于窄小。第三种观点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法来定义,但“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否包括地方法规,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应当包括地方法规,但为何又将地方规章排除在外?作者未能说明,故此观点是一种易引起争议的观点。

笔者以为,要理解《拆迁条例》中的违章建筑一词的涵义,当从国务院及其前身政务院所的行政法规、决议等文件中去寻找答案,其关键是找出违章建筑的涵义。

“违章建筑”作为一种法律术语何时出现,难以考证。根据笔者所查到的资料,“违章建筑”一词出现在国务院的文件中是1980年的事,在当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中明确:“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建设而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应按违章建筑处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其后不久,在1981年8月国务院在《批转水利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必须严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强占江河滩地进行违章建筑。”但违章建筑的涵义,上述两通知并未明确。

“违章建筑”一词出现在国务院自身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是1984年的事。国务院于1984年1月颁布并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上述条文的内容来看,此处的违章行为既不是指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不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是特指违反该条例的行为,即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该条例所建设的建筑物(为简明起见,本文除引用的法律原文外,以下将建筑物、构筑物简称为建筑物)就是违章建筑。因《城市规划条例》公布施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尚未就此作出规定,因此在确定违章建筑的涵义时,应当以《城市规划条例》所确定的涵义为准。虽然当时已有部分地方法规或规章对违章建筑也作了一些规定,但就效力而言,应以行政法规为准。

此后国务院所颁布的一些行政法规中也涉及到了违章建筑,如1985年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89年的《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条例》等。因此,我们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城市规划法》出台前,国务院行政法规中的违章建筑就是指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设的建筑物。

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在这里首次出现违法建筑的概念。1991年《拆迁条例》中并没有使用违法建筑而仍然使用的是违章建筑,这并不是立法上疏漏,而是违章行为可以指违反法律和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同时为了强调在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反《城市规划条例》的违章建筑在城市拆迁中的地位,仍沿用违章建筑一词是有道理的,即这里的违章建筑既包括违反《城市规划条例》所建设的建筑物,也包括违反《城市规划法》所建设的建筑物。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1991年《拆迁条例》中的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2001年的《拆迁条例》中的违章建筑与1991年《拆迁条例》中的违章建筑相比,其概念并没有发生变化,只不过是其与此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更加丰富,如《电力法》、《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

考虑到《立法法》已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法律表现形式,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也对违章建筑作了相应的规定,故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可作两种理解:

一是狭义上的违章建筑,即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二是广义上的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建筑的概念。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违章建筑是一个专有名词,有着特定的内涵,它不是违章与建筑两词的简单组合,不能完全根据违章的涵义来推断违章建筑的涵义。其关键在于对违法建设行为,是应予以法律制裁的;而违反规章制度建设的行为除造成某种特定的后果外,是不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由于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将违章建筑规定为违反规章制度建造的建筑物。故此,认为违章建筑是违反规章制度建设的建筑物或认为违章建筑就是没有相关批准手续的建筑物的观点只能是一种社会理念,其作为法律概念不仅没有理论支撑的,而且也没有实证依据。

笔者之所以认为拆迁条例中所述的违章建筑是狭义上的违章建筑,除了上述论据外,还有下面两个重要理由:

第一,这一判定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精神。该法规定了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而关于城市建设,《城市规划法》已设定了行政许可;对于农村建设,《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也设定了行政许可并规定了具体的程序,故地方法规及规章已无必要再就此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只能就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细化的规定。若当事人的建设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只是违反了地方法规及规章的,就不应当认定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其建筑物也不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二,这一判定也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行政机关不仅要合法行政,还要合理行政。由于建筑物的拆除不仅是当事人物质财富的损失,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全社会的财富,其是否拆除与补偿多少涉及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在法律上未对违章建筑作出明确的界定前,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利的解释,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故此,对拆迁条例中违章建筑应作严格意义上理解,而不应作扩大的解释。

(二)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

在法律上直接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事。如1982年江苏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性建筑不予补偿。”此后各地出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笔者以为,此种规定是有其历史背景的。一方面当时的拆迁主要是政府行为,而非市场行为,对房屋的拆迁和对违章建筑的拆除主体实质上一致的,政府作为房屋的拆迁人同时又是对违章建筑实施管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决定违章建筑的命运。另一方面,在当时对违章建筑的处置没有补办手续一说,只有予以拆除。这在《城市规划条例》中可以得到印证。该条例规定对违反其规定进行建设的,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只有拆除,而无其他处置方法。

但2001年拆迁条例中的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其理由是两点:第一,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对违章建筑的处置除规定了拆除外,还规定了两种处置方式即没收及限期改正。即对违章建筑不再是一拆了事,而是分类处置。在这一点上,《城市规划法》比之《城市规划条例》有了很大进步。此后各地出台的办法中对限期改正进行了细化,限期改正实际上已成了补办手续的代名词。如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按下列规定对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第二,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拆迁人有了新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一般情况下不再是拆迁人,而作为拆迁人的更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商等企业,拆迁成为市场行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完全平等的主体。作为民事关系一方,在拆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拆迁人是无权决定是否拆除被拆迁人的违章建筑的。

据此,笔者认为2001年的《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补偿,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以下将对在拆迁中如何处置违章建筑进行探讨。需要说明的是:1.本文以下所提及的违章建筑若无特别说明,是指广义上的违章建筑,即违法建筑。至于只是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建筑物,应为合法建筑并予以补偿,拆迁入或行政机关不应以其缺少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手续为由,拒绝补偿。故此类建筑物不在本文以下的研究范围之中。2.本文只涉及作为违章建筑业主的当事人,而不涉及违章建筑的施工方。因为对施工方只存在依法处罚的问题,不存在补偿的问题,故其不在本文研究范围。

二、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原则及若干问题

根据上述对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涵义的辨析,我们就可以正确处理在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问题了。这里有三种情形必须排除在外:第一,在拆迁公告之后所建设的建筑物等。对此类建筑因其违反了拆迁条例等规定,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第二,行政执法机关已对违章建筑作出查处决定的。对此类问题在拆迁过程中就应按查处的结论去处置,若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拆除决定,但未执行的,不予补偿;如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没收决定的,但尚未没收的也不予补偿;对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补办手续的,但当事人尚未补办的,应督促当事人补办手续,对当事人不愿补办手续的,可参照合法建筑适当补偿。第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就违章建筑的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机关在拆迁裁决过程中不应以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为由,而否定拆迁双方已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效力。在此种情形中若是国家建设项目或市政工程拆迁,则另当别论。

(一)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原则

笔者以为,国家建设项目、市政工程等公益拆迁行政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安置裁决时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这一原则也是《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所确立的原则,是解决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包含违章建筑在内)的基本原则。故此,行政机关在处置违章建筑时应当查明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用途等因素,妥善处理。

2.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

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明确的依法行政的两项原则,应当贯穿于行政机关处理拆迁问题的始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进一步明确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故此,行政机关更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及相关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针对违章建筑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和手段。

3.宽严相济、充分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由于形成违章建筑的原因比较复杂,且在实际生活中,违章建筑已成为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成为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故此行政机关应当分门别类,宽严相济,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处置违章建筑应当解决的几个问题

要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妥善处置违章建筑,就应当解决违章建筑的起因、违章建筑当事人在拆迁中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对违章建筑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的追诉时效等问题。笔者现就上述问题作一初浅的探讨。

1.违章建筑形成的原因

尽管形成违章建筑的原因很多,但改革开放以来违章建筑的形成原因却可以归纳为三点:

第一点,计划经济指导下的城乡发展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化的迅猛发展之间不适应是造成改革开放以来违章建筑大规模爆发的根本原因。

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其是否违反规划,而城乡规划的编制是与人们对当时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的认识水平分不开的。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仍习惯于用计划经济思维方式来考虑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其后果就是城市规划总是落后于城市发展速度,修编成为常事。在编制城市规划中最明显的失误就是对城市人口增长的估计不足,作为城市规划中最基本的元素,对人口规模的预测决定了编制城市规划的成败。但事实上,在当时很少有一个城市能正确地估计自己城市将来人口的规模,经济快速发展所引发的城市化进程远远超出了当初人们的想象。以北京市为例,改革开放前对城市人口规模的估计是到2000年城市常住人口将会达到1000万人,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到了1990年时,北京常住人口就已经突破了这个数字{10}.一方面是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农业人口迅速向城市集中,对住房和就业用房等房屋的巨大市场需求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而另一方面是住房制度及房地产市场的改革相对滞后,原有的房屋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在巨大的供需差距面前,政府管理部门计划经济时代的指挥棒已失去了效用,而调控市场无形的手尚未形成,所实施的管理也只能是被动应付式、效用低下的管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巨大的市场需求与无序的规划管理的结合必然会导致房地产业的畸形发展,其后果之一就是违章建筑愈演愈烈,从而成为拆迁中的难点和焦点。因此有专家说:拆迁之痛,是伴随快速城市化和个人住房产权改革出现的阶段性矛盾{11}.

第二点,经济利益驱动是当事人敢于违法建设的主要原因,经营需要早已代替生活需要成为违章建筑的主要动机。

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对个人的住房条件改善关注不够,有不少家庭的居住条件极差,一家数口蜗居一室甚至两家同居一屋都是常见的事,于是人们便偷偷摸摸地在自家院内搭建棚房居住,以解决家庭生活基本需要。可以说此时的违章建筑最主要的动因是人们解决生活特别是居住困难。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城市人口的迅速膨胀,对房屋巨大的市场需求产生了巨大的利润空间。违法建设从小偷小摸式迅速向大张旗鼓式转变,于是老百姓在违章建房出租,大公司在违章建房开发销售。就是党政机关也不甘落后,充分利用手中权力和地理位置优势(党政机关往往占居着城市的最好地段),在院前屋后违章建房,用于出租给他人营业和居住,借此改善小团体的福利待遇。受此影响,在农村人们也在圈地搞房地产开发。虽然法律禁止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但基层党委政府却乐此不疲,大搞房地产开发,搞政绩工程,其所留下的众多问题一直在困扰我们的社会。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据统计我国的房地产业被公认为是最大的盈利行业,企业利润一般都在15%至40%,远高于世界房地产业5%左右的平均利润率,在城市边缘,违规开发利润就更为丰厚{12}.

第三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公、处罚不力是违章建筑泛滥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由于判别建筑物是否违反规划(以下若无特别说明,所述规划包括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是否严重影响规划,是以详细规划即详规为标准判断的。而在当时,详规要么很粗糙,要么根本没有,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中不少人对城乡规划特别是详规的法律效力一无所知,随意变更规划是常见的事。由于没有详规,或虽有详规却得不到严格执行,这就给行政执法机关判定建筑物是否违反规划、是否严重影响规划留下了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对这一自由裁量权却无约束机制。于是在同一地段,对类似的建筑,对甲认定为严重影响规划,决定拆除,而对乙则认定不严重影响规划,不予拆除。此类执法不公现象,不一而足。

同时由于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效率低下,对当事人刚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不能及时制止和查处,等到当事人建筑完工后才去查处,不仅加大了查处难度,也增加了执行难度。而此时的查处又有不少是以罚代拆,这又从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当事人违法建设的气焰。

2.违章建筑的分类

对违章建筑的分类最常见的是从表现形态上划分,如认为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永久性的建筑{13}.此种分类方法也是一些地方法规规章所采用的方法,如1987年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的《上海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就有类似的规定。此外,还有以是否有土地使用权为标准划分、以被侵害对象为标准划分等分类方法。

笔者以为从有利于处理的角度出发,可分别按违法行为的构成、违章建筑对规划影响的程度、实际用途等为标准进行划分。

以违法行为的构成为标准,可将违章建筑划分为单一违法行为的违章建筑和数个违法行为的违章建筑。前者如居民在已有的手续齐全的二层楼上无证加建一层,后者如在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未经批准占地建房。前者一般仅涉及违反建设规划,而后者除涉及到建设规划外,还涉及到土地、公路管理等,存在数个违法行为。之所以这样分类是考虑到对违章建筑是否可以补办手续及如何补办手续的问题。

以违章建筑的对规划的影响可分作三类,一是严重影响规划,二是(不严重)影响规划,三是不影响规划。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就采取了这一分类方式。此种分类是考虑到对违章建筑是否可以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

以违章建筑实际用途为标准可将违章建筑划分为生活用、生产经营用、其他用途。作这一分类是考虑对居住人的安置、补办手续时的税费等事项(经营用房是要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

3.当事人对违章建筑享有何种权益

因《民法通则》规定了当事人的财产只能是合法财产,全国人大所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也认为法律上所说的财产是合法财产,故可以确定的是:当事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但违章建筑毕竟是当事人用其合法财产建设的,具有一定功效,当事人的违章建筑是有相应的权能的。

第一,当事人享有对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虽然违章建筑不具有合法性,但当事人对其建筑材料还是有所有权的,无论是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还是违章建筑,其建筑材料还是归当事人所有的。若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决定没收的,此时没收的对象表面上看是建筑物,但所涉及的权利并不是当事人对建筑物的所有权,而是当事人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这在司法实践可以得到印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损害违章的民事纠纷中,屡有判决损害人对被损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就是当事人对违章建筑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对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14}.

第二,当事人对违章建筑享有事实状态上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权能。当事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这里的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一种法权,“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已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15}.”“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而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本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16}.”因占有而派生出来的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实上的使用和收益。当然这种使用和收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与合法房产的使用和收益是有区别的,但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在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违章建筑的租金收入的属性,由于大量的违章建筑被用于出租,因此,其租金收入的法律性质应引起注意。目前对租金收入的看法有三种:违法所得,不当得利,合法收入。笔者以为,在法律未对此明确之前,不应当作违法所得及不当得利理解,而应视作合法收入。对当事人的收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视为其合法收入,并以课税,是我国所得税法的一项原则。

4.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在拆迁中的法律地位

若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在拆迁范围内无合法建筑,只有违章建筑,则当事人在拆迁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2001年《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只能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故只拥有违章建筑的当事人由于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则不属被拆迁人。就是说只拥有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并不是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这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首先无法进入拆迁裁决程序,因为《拆迁条例》规定的可以申请裁决的只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顺便说一下: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所列的申请人只有拆迁人、被拆迁人,而将房屋承租人排除在外是没有道理的),违章建筑的当事人显然不在申请人之列,当然也不在被申请人之列,故无法进入拆迁裁决程序;其次将无法进入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或司法行政强制拆迁程序,这是不能进入拆迁裁决程序的必然结果;再次使司法民事强制拆迁缺乏法律支撑,因为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仲裁的被申请人、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先予执行的被执行人只能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若违章建筑的当事人虽然与拆迁人订立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其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将无法处置。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由于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在拆迁中无相应的法律地位,不仅对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对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重大影响。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对《拆迁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但在拆迁条例修改前,最好的办法就是由行政机关先行对违章建筑作出界定,然后根据界定结论确定违章建筑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若认定为应拆除或没收的,则应依法拆除或没收,此时违章建筑的当事人是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而不再是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若认定为可补办手续的,则无论违章建筑的当事人是否去补办了手续,均应认定其取得被拆迁人的法律地位。

5.违章建筑是否存在延续状态

目前对违章建筑是否存在延续状态,并无相关规定,实践中对两年后发现的违章建筑的查处亦不尽相同。有人认为:违法建筑一经建成,违法行为就告成立,违法建筑的存在是违法建筑行为导致的违法状态的继续而不是违法建筑这一行为的继续,即行为不包括结果,其追诉时效应从违法建筑建成之日计算,即违法建筑不存在延续状态,并认为如果行为包括结果,那么结果就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17}.

笔者以为,上述看法是片面的,其原因就是违章建筑存在两重属性:一是建设行为的违法性,这是所有违章建筑都具有的属性;二是后果的违法性,这是一部分违章建筑存在的属性,即当其对规划产生影响时,就存在了这一属性,对规划不产生影响或者说符合规划的,就不存在这一属性。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处理要考虑到两个因素,一是建设行为,二是建设结果对规划的影响。最高法院行政庭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1995)法行字第15号)中明确:“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人其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应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确认。”

故此,若当事人所建设的建筑物不符合规划,违章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就始终存在,则应视为持继状态。这一点在涉及数个违法行为所建造的违章建筑中尤为明显。如在公路红线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其存在就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水利安全的影响,这显然是一种持续状态。事实上,最高法院于1998年5月4日给国土资源部的函([1997]法行字第26号)中已经明确:“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若当事人所建设的建筑物符合规划,则不存在对规划的影响,即此时无持续状态。事实上若当事人所建设的建筑物符合规划,则应当补办手续,确认当事人的产权,不存在拆除的法定理由。在拆迁时应作为合法建筑或参照合法建筑适当补偿。

若在违章建筑形成后,规划进行了调整,使原有的违章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发生了变化的,如何确定追诉时效的问题,本文将在对违章建筑如何处罚时进行说明,在此暂不涉及。

三、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置步骤

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故此就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为依据,根据本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注:以下涉及到违章建筑的时间问题的,一般是指违章建筑的形成时间)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理。笔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

对可以直接补办手续的,直接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需进一步处理的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若不存在这一情形,则一般是只违反建设规划的,则交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存在这一情形的,则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2.处理或处罚时应当掌握的几个原则

一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修改;第二种是在违章建筑形成后,规划进行了调整,使原有的违章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发生了变化的。在第二种情况下计算追诉时效时,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是优先从重处罚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况。对于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由牵头部门协调一个部门管辖;协调不成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当地政府的,牵头处理部门可直接报请当地政府确定。

三是正确适用没收和拆除的原则。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只违反地方法规及规章的违章建筑,一律不得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

四是正确认定违章建筑面积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在此情况下,大多为批少建多,行政机关在此情况下,应作出合理的认定。

(三)补办手续阶段

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当事人是否补办了手续,其对建筑物的相应权利已得到有权行政机关的认可,故当事人享有相应的物权,从而成为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当事人在补办手续后进入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当事人不补办手续的,可经拆迁人申请,进入行政裁决阶段。

在此阶段,相关行政部门应将当事人补办手续的情况及时通报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当事人建筑物的实际用途、时间等决定是否追缴营业税、所得税。

(四)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

在此阶段,由拆迁双方自行确定安置补偿方案。对协商不成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进入行政裁决阶段;对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经拆迁人申请,可进入强制拆迁阶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五)行政裁决阶段

对拆迁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就安置补偿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并明确当事人搬迁的期限。

(六)强制执行阶段

对于被拆迁人(即违章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或安置补偿裁决的,经申请,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强制被拆迁人搬迁,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因限于篇幅,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裁决的执行,故本文不再对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如何处理展开讨论。

结束语

“随着地方经济自的扩大,在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地方有着强烈要求扩大财源的动机,在征地、拆迁等过程中关心群众利益不够,影响到党和中央政府的整体形象{18}”。而“发展只是手段,人才是目的,发展必须服务和服从于人的需要。科学发展观之不同于传统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之所以科学,就在于它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主要内涵,就是以普通人的权利状况和幸福指数,作为衡量发展的尺度。……这应该构成评估发展是否正当合法的指标体系{19}”。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保护违章建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基层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群众的关心,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它涉及到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制度。“科斯认定:只有当政府矫正手段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收益促成有关当事人的经济福利改善时,这种矫正手段才是正当的。……问题的解决没有普遍的方法,只有对每一情形、每一制度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提出符合实际的、基本成本一效益分析选择的特定法律{20}”。本文是笔者根据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十多年来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践,所进行的浅薄探讨。笔者以为唯有实事求是,才能处理好违章建筑这一社会症结。

同时笔者也强烈呼吁,尽快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完善拆迁法律体系,以便“在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之间谋求一种平衡,通过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有效激励和制约,实现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在总体结构上的平衡,以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确保社会持续、稳定地发展{21}”。

注释:

{1}宋振远、周国洪、崔砺金:《城市拆迁为何竟成群众上访第三大焦点》,载于新华网,2003-11—13,网址:WWW.xinhuanet.com

{2}刘志峰:《动迁是当前群众上访比较多的问题》,载于人民网,2003—09—18,网址:WWW.people.com.cn

{3}建设部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同志在缄市房屋拆迁工作新闻通气会上的讲话《解决房屋拆迁纠纷建设部下一步拟采取六项措施》,截于新华网,2004—01-02.

{4}谢炜:《建设部:今年上半年征地拆迁上访超过去年总量》载于新京报,2004—07—05.

{5}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页。

{6}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7}王才亮著:《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中国建筑工业出出版社2005年版,第5、18页。

{8}陈昨丞:《违章建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网址:WWW.civillaw.com.cn

{9}邹瑜、顾明总主编:《法学大词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0}杨明炜:《京城违法建筑:怎一个“拆”字了得》,载于中国经济时报,2001-09-24.

{11}同注{1}

{12}方烨:《违章建筑成为房地产宏观调控盲区》,载于经济参考报,2005-8-30

{13}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14}许根华、傅国华:《损害违章建筑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水萍:《损害违章建筑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均载于人民法院报网站,网址:rmfyb.chinacourt.org

{15}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95页,转引自注{8}.

{16}同注{8}

{17}彭于艳:《违法建筑是否存在继续状态之辨析》,载于法制网,网址:http://WWW.1egaldaily.com.cn

{18}《维护中央政令统一规范中央地方职权》,载于2005年12月初的《瞭望》周刊,转引自新华网,2005-12—09.

{19}笑蜀:《发展只有服从和服务于人的发展》;载于新华网,2005—12-15.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15篇

 

违法建设(以下简称“违建”)是城市化进程中特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通病”,既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又阻碍城市建设的有序推进和健康发展。如何卓有成效地做好防治违建工作,是城市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一直在不断探索的主要课题。这里,结合通州城区实际发表一孔之见,祈求与各界有识之士共谋遏制良策。

一、城区违建的现状与特点

近年来,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力度持续增强,城区规模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违建也在与日俱增。区委、区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在整治违建上,始终要求保持高压态势。各级、各职能部门也做了大量艰苦而又细致的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效果仍不尽人意。当前,城区违建的主要特点是:

(一)违建数量多。目前,城区违建可谓面广量大、类型众多。在城中村、城郊村,部分居民因子女婚嫁或为套取拆迁补偿而突击进行违建;学校周边等居民为增加出租房屋收入,在住宅区内进行违法搭建;城区部分老小区、平房宿舍区以及居住确有困难的居民,因原规划功能不齐全为基本生活所需,在宿舍区或住房院内违法搭建车库、厨房、卫生设施等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仅以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况为例,今年1-10月,共受理这方面的举报300多起,除现场制止外,对250多起违建,依法实施了拆除,面积达1.4万平米²。

(二)违建对象广。在众多的违建中,既有普通居民,也有党员干部;既有下岗无业、家境贫困人员,也有收入稳定、生活富裕阶层;既有个私小型企业,也有集体规模企业。特别是城郊村,一有拆迁风声,家家突击违建,群体性违建现象比较普遍。

(三)违建速度快。许多违建当事人为掩人耳目,减少被人发现举报的概率,造成既成事实,逃避执法机关的及时制止查处,而突击备料、快速施工。“节假日工程”、“夜间工程”是违建的主要形式。由于违建结构相对简单、建筑材料简易、搭建方式简便,因而多数违建在一个星期天或一个晚上就建造形成,致使查处工作很难做到将违建及时制止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

(四)查处难度大。违建当事人对城管执法部门的查处,往往抱着你查你的、我建我的,有的屡拆屡建,查后再建。更有的阻挠执法,甚至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谩骂殴打,造成人身伤害。另一方面,查处中,一旦进入了法律程序,难度就更大。

二、城区违建的主要成因

(一)从违建动机分析:趋利性违建占了大半壁江山。

尽管城区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不可否认,仍有一小部分群众的生活处于贫困之中,这部分人有的三代同堂或是四代同堂,为生活所迫,不得已违建,但从总体上看,这部分违建所占比例十分有限,不超过5%。另外,一些住宅小区功能不完善,缺乏一些必要的设施,为了贪图个人一时方便,导致一部分人占用小区零星空地或绿地等进行违建,有的则擅自改变原房屋用途,而私改乱搭。这部分违建者约占25%。目前,城区违建的70%左右则是因为经济利益驱动使然,是趋利性违建房。一是逃避规费。部分违建户为逃避行政规费而少报多建或不报就建,客观上造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建,以致改建、扩建、加层、占道、毁绿,损害公共利益。二是套取补偿。由于拆迁补偿与建筑面积挂钩,以致不少人为获得额外拆迁补偿突击违建。这种违建往往成本低廉,拆前用于出租,拆时享受补偿,一建一拆给违建当事人带来可观回报。三是市场需求。道路两侧和市场、学校周边往往是违建的多发区域。许多居住在道路两侧和市场周边的居民利用院内空地、道路两侧违建营业用房,自营或出租;许多农村学生进城就读,众多家长跟着陪读,形成了较大的租房需求市场,学校周边违建屡见不鲜。

(二)从管理体制分析:规划与管理脱节,使违建屡禁不止。

1、城区规划的先天不足,设施建设的部分缺失,增加了违建空间。一部分居民有的祖孙几代居住在矮小狭窄的旧房内,居住环境亟待改善。但因用地、规划等限制,无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部分近郊村虽已列入城区规划区范围,但建房审批衔接工作相对滞后,不少家庭改善性建房得不到及时批准;由于安置工作不到位,一些年迈体弱的拆迁户虽已领取过渡性住房补贴,但因租赁不到合适的住房而违法搭建。如此等等,造成了城区改造与人居环境改善不能完全同步。此外,因一些小区、地段商业网点、饮食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少数单位和个人,见缝插针乱搭乱建。

2、区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城区规划的制定与审批管理,而随后的监管、执法主要依赖于城管行政执法大队。两者之间没有紧密的配合,必然造成管理的空当,导致违建者有孔可钻,乘虚而入。

3、宣传教育不够,法制意识淡薄。尽管这几年通过各种媒体,以不同方式对现行法律法规作了大量宣传,人们法制意识有所增强,但不少市民对《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这类行政性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认识不足,总以为乱搭乱建无碍大局,不算犯法,因而不少居民和法人缺乏建房需审批的意识,违建的随意性、盲目性加大,违建现象也就禁而不止。

4、整治合力尚未形成。目前,在违建的整治上,城管执法部门固然责无旁贷。但整治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发现、报告、教育、制止、查处、执行、强拆等每个环节,仅靠城管执法,难免势单力薄。相关职能部门的执行共识、执行责任和执行力度亟待进一步形成、增强和加大,态度坚决,协同作战,否则难以取得整治成效,也无法巩固整治成果。

(三)从法制角度分析:受现行法律制约,行政执法效能低下。

1、对未成型的违建,组织现场拆除无法律依据,导致现场拆除的执法人员经常被围攻、殴打致伤。对此,公安机关因无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而难以作妨碍执行公务处置,还极有可能发生行政诉讼。

2、对已形成的违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如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才可予以拆除。而目前我区城市规划的详规仍在完善中,认定违建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也就难以界定。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周期较长且难以执行到位,如果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则时间更长。且法院执行案件较多但力量较少,不可能每起违建案件都强制执行。因此,拆除一起违法建设实属不易。从2007年开始法院对违法建设非诉行政案件不予受理,一定程度上影响拆违效果,这样积重难返,法难责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虽然赋予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但行政执法部门不同于司法机关,无权对拒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的当事人进行人身控制和处罚,那么行政执法部门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得不到切实的执法保障。

三、城区违建的遏制对策

城区违建的形成非一日之寒。这些大量的违建既有多年沉积的,也有新近发生的,原因众多、情况复杂。因此,我们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好区政府〔2008〕40号文件精神,统一认识、强化职责,通力合作、综合整治,全力遏制违建蔓延的势头。

(一)坚持高位协调,实行集中整治

明确将禁违、拆违定位为“一把手工程”。防控违建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区、镇(区)、村(居)等多个层面,以及城管、规划、住建、国土等多个部门。在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相关防控违建机制尚未落实到位、城区违建现象还很普遍的特定时期,建议成立由区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为常务副总指挥的区整治违建指挥部,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分设宣传教育、政策法规、计划实施、执法保障、法制监督等若干个工作小组,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划定区域、分段推进,以形成禁违、控违、拆违的高压态势,用2-3年的时间,坚决刹住违建风。

(二)坚持责任落实,实行齐抓共管

按照“属地管理、突出重点、依法行政、强化保障”的原则,在区集中整治违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同、齐抓共管。

一是规划部门必须对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程度作出认定,这是是否拆除违建的必要依据。也是法院按照规划法裁决是否拆除的唯一依据。同时,及时将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结果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为城管执法部门进行规划监察和对违建项目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二是工商部门必须禁止租用违建设施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得给无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的生产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有临时房地产使用权证明文件的,经营期和临时房地产使用权证明文件有效期必须一致;发现生产经营者租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业,暂扣其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是文化、卫生部门必须禁止租用违建设施从事文化、娱乐、餐饮等经营行为。违者,收回其文化、卫生等有关的许可证,责令其立即停业,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是供电、供水、供气企业不得给无合法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无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的违法建筑供电、供水、供气。

五是公安机关必须做好整治违建中的治安工作。根据整治计划,集中警力维护整治秩序,坚决依法打击阻碍拆违的违法行为,保证拆违工作顺利进行。      

六是法制办必须为整治违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法院也必须适时对典型违法建设组织强拆,营造社会誉论氛围。

七是必须严格落实违建整治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规划监察工作列入基层重要议事日程和效能建设考核内容,社区(居委会)、村一把手负总责,把好源头关,健全管理网络,做到守土有责,对违建早发现、早制止,做到露头就打,尽可能降低执法成本,确保不再出现新的违建,切实把违建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三)坚持长效管理  实行机制创新

一是组建镇(区)、村(居)及村(居)民小组三级防、禁违建管理网络。镇区可从辖区面积人口规模及违建实际出发,在村(居)增配协管员,定人定岗。实行全天候巡查,在第一时间内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内报告,第一时间内查处,并加大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力度。

二是增加投入,将城区违法建设纳入数字城管监控范畴,凭借先进科技手段,对违建现象整治进行实时监控。

三是完善相关政策,拆违是防违、禁违工作的最后手段。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出台拆除违法建设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在实施拆违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维稳方案,强化对拆除现场的控制和管理,并认真落实好各项帮扶求助政策,实现“三个确保”:确保不因拆违而出现困难群众的无房可住、确保不因拆违而导致困难群众的生活无保障、确保不因拆违保障措施不力而导致恶性事件发生,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和谐拆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