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转变;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差异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的经济发展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推进,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颇大。2009年广东省GDP更是达到39081.59亿元,比上年增长9.5,全国排名第一。

广东省的经济建设成就是在传统发展道路上取得的,长期以来依靠物质投入和外延扩张的“资源消耗型”增长方式已经呈现出难以为继的局面。同时,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在过度依赖国际市场的发展方式主导下,外贸依存度居高不下。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其不足之处日益显现,严重影响了广东经济稳定和持续的发展。此外,各种资源、环境以及人力资源方面的压力也已成为广东经济快速发展的瓶颈。基于此,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促进广东在未来时期是否能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的进入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时期

1广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涵

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冲击,从表面上看是出口订单大幅下降,实质上则是传统的发展模式,依靠不计能源资源消耗、不计环境代价、不计劳动力成本换取竞争优势的粗放发展之路已然走到尽头。虽然我国的贸易规模近年来迅速扩大,但主要以数量扩展为主,出口产品核心技术含量很低,我国商品所占国际市场份额比较大,但核心竞争力不强;我国企业加工能力较强,但是研发和营销能力较弱。目前,我国出口商品的核心竞争力是低价格。出口商品的低价格不是因为消耗低、生产率高,而是以低要素成本取得的,相当一部分产品的竞争力来自于低工资、低资源成本。单纯依赖低成本进行价格竞争虽然在短期内可以取得成效。但从长远看,不计成本追求出口规模增长的模式并不利于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和效益的提高。

基于这样的认识,广东在危机发生后大力加快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全面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双提升”和经济社会“双转型”,经济转型的总体方向是要从过去的资源主导型经济转向创新主导型经济。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不同困境

我省创新型企业和以传统加工贸易为主的制造型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不尽相同。

近年来,我省十分注重创新型企业的培养和发展,涌现了深圳华为、中兴、比亚迪、迈瑞、珠海格力、广州迪森、金发科技等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2008年,根据国家的新标准,全省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831家,2009年重新认定了3366家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新认定的216家大企业中,包括TCL、创维、明阳风电、信利半导体公司等创新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

在加工贸易方面,1978年以来,广东加工贸易一直保持快速发展,在经历辉煌和挫折之后,2008年,广东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4170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61%。2009年,为促进这些企业加快完成转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广东省财政新增l0亿元专项资金,帮助当地加工贸易企业加快升级转型步伐。

2.1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总体而言,无论是创新型企业还是加工贸易型制造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重视的程度方面均显不足。就创新型企业而言,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2.1.1创新企业研发投入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副秘书长李春伟在2008年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评价报告会上向记者表示“我国企业的自主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平均值仅为3.8。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当企业的研发经费占到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时,企业才有竞争力,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2的企业只能够勉强生存,而占销售收入1的企业则很难存活。”据博世公司的2008年度“全球创新1000强”研究,整体而言,中国企业和其他跨国公司相比在研发投入上相对较少。据统计,目前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其中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0.02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1.2创新型企业更易遭遇技术标准的阻击 “一流企业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卖产品”。这句流行语深刻地揭示了目前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不同层次和境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我们参与国内外竞争,提升企业竞争能力的必然选择。技术标准,一种企业参与市场的游戏规则,是企业竞争的新利器,谁参与制定这一游戏规则并主导这一规则,谁就掌握着话语权,就掌握主动权,谁就将成为市场竞争的领导者,反之就只能沦为跟随者。一方面,创新型企业较一般加工贸易型企业更易遭受技术标准的阻击,另一方面,创新型企业应当勇于担负起提升创新能力、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社会责任。

我国政府和企业已经深入认识到技术标准对国家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在通信、微电子等多个领域开展了相关研究工作。但是,技术标准的竞争是残酷的,在国外跨国公司的阻碍下,我国政府和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自主研发的WAPI无线局域网标准被无限期推延。这一方面显示了技术标准战略的巨大威力,也显示了我国企业已经具备了研发技术标准的实力。一旦我国创新型企业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掌握一定的话语权,我国的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必将大幅提高。

2.1.3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来遏制中国企业的创新和竞争 近几年来,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通过知识产权来打压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使中国企业陷入了“生产一跨国公司专利限制一巨额专利许可费以及侵权费的支付一再生产”这样一种恶性循环之中。此类案例已经不胜枚举,教训也格外沉重。在这些案例中,不排除发达国家滥用知识产权的可能,我国企业需要奋起直追、努力学习掌握知识产权战略运作的经验,从提高创新能力人手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2l世纪初期,6C联盟集体向我国DVD企业收缴专利使用费的风波就是我国企业缺乏应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缺乏创新成果的典型案例。只有加大研发投入、锐意创新,才能避免悲剧的重演。

2.1.4中国企业商标在国外屡遭抢注 国外商家恶意抢注中国企业的商标,进而遏制中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每年超过100起的商标国外抢注案件中,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国际炒家、个人、国外商,已经成为中国品牌在海外的3大威胁。中国企业在国外要取得商标保护,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就是通过国际商标注册。

2.2加工贸易型制造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制造企业是我省中小型企业的典型写照。就其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2.2.1大部分的加工贸易企业缺乏自主研发的技术实力 从加工贸易作为一种贸易形式的角度来看,加工贸易是国际分工深化的产物,发展中国家利用自身的劳动力优势,承接中间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产品的加工组装等生产活动,融人国际分工体系。在出口贸易中居主导地位的机电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也主要从事中低端的加工装配,产品附加值和整体技术层次较低。

2.2.2大部分的加工贸易企业没有自主品牌 大量产品依靠贴牌代工的生产方式来维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国际分工中.我国企业因缺失自主知识产权名牌的有效支撑,只能跨国公司的产品价值链中的生产阶段,以致企业陷入产业低端锁定的困境,制约了企业进~步的发展。

3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侧重选择

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宏观背景下,应当考虑到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所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差异,有针对性的选择保护模式和保护重点。

具体而言,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应集中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3.1以创新为导向。充分重视知识产权文献检索和价值评估工作

知识产权文献集中了现代科技发展的90%以上信息资源,可以节省60%的研发时间和40%的研发投入。创新型企业尤其需要重视文献检索工作。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指引下,企业的知识产权文献检索工作应当成为一项贯穿于企业经营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在决定投资生产新产品之前,还是在产品或技术的更新换代之时,抑或是企业面临侵权诉讼时,都需要将知识产权检索工作视为一项长期的发展策略予以实施。企业通过及时、有效的检索工作,不仅可以及时掌握竞争对手的研发状态和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掌握产品最新技术,从而在研发中进行专利回避设计,降低研发风险,提高投入产出比。避免无意识侵权行为的发生,还可以通过阅读专利文献,最大限度获取灵感,借鉴其它专利技术的创意和观念改进现有技术从而获得改进专利甚至基础专利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是一项具有经济价值的经营资源。长期以来,我国许多企业忽视知识产权的价值含量,在技术引进和对外合作中曾有过极为深刻的教训。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今天,企业应当牢固树立知识产权的价值观,明晰自我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含量,以运用资源的方式来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促使企业的增值和保值。

3.2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

科技研发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创新型企业以科技成果为其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因此,企业应从加大研发投入人手,通过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促使更多的知识产权得以创造或形成。对于有实力的企业或标准化协会应当尽可能参加国际标准的制修订会议,根据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顾客对产品的使用功能要求,加快新产品、新标准的开发,不断创新原有技术标准;及时了解业内技术标准的最新动态。配备相关级别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规划、挖掘、完善和申报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来刺激专利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改善,促进技术标准的形成。

3.3掌握知识产权诉讼规则

在国际市场上,跨国企业倚仗国家强势的经济和科技背景,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产权,以及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透彻理解和对知识产权战术的熟练运用,对竞争者频频发难,意欲维护或抢占市场份额。如今跨国公司筑起的专利壁垒越来越高,形式也越来越复杂,给正在成长中的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威胁。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知识产权诉讼已经远远超出了其法律价值,成为国外企业开拓市场的商业工具。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和国外企业频频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纠纷,我国的企业已经无从躲藏。惟有掌握知识产权诉讼战略才是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生存之道。相较而言,掌握知识产权诉讼规则对于创新型企业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如果说,本世纪初备受瞩目的DVD企业遭受国外专利联盟的诉讼中所显示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不足的问题尚可被社会理解和接受的话,那么在加入WTO的后TRIPs时代,这类情况不应再有发生的可能。创新型企业应当将掌握知识产权诉讼规则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门槛”,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抵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诉讼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4重视品牌建设,做好商标的注册和维权工作

尽管恶意抢注商标的主体身份不同和表现形式各异,但是从企业内部来深究原因,还是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商品。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所蕴含的价值是无比巨大的;商标抢注实际上是通过抢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在某国注册该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从而获得在该国经济利益并遏制竞争的商业行为。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企业可以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通过诉讼等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在维权的过程中,还应当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与有关主管部门的作用,发挥商标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优势,建立有效的商标国际争端维权信息联络机制,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海外商标纠纷,运用当地法律和国际规则制止恶意抢注商标抢注行为。

加工贸易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与创新型企业略有不同。总体而言,加工贸易型企业应当做好企业定位,针对企业普遍缺乏研发经费和技术实力的现状,可以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主要创新和转型的实现形式。原始创新成本高、成功概率低,囿于企业的资金实力和研发资源,加工贸易型企业很难实现原始创新。基于此,加工贸易型企业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发展模式。该模式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引进先进技术,在较高起点上实现科技与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的一种简易模式。它既缩短了创新时间又相对降低了创新风险。

当然,这种模仿创新模式比较容易遭受发达国家的专利攻击,所以引进技术的本土化是至关重要的。在技术本土化过程中,政府制定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干预和扶持民族工业的作用是关键性的。对技术引进中的再创新成果要及时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上划分我国企业获得的改良创新成果与引进技术之间权属的界限,这样既免除了跨国公司侵权起诉;也有利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迅速实现产业化,创造经济效益,积累原始资金和技术,最终走向原创性的核心技术创新。

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型企业还需要树立品牌意识,逐步建立自主品牌,促使经营方式从OEM向ODM再到OBM转变,实现产业价值链向纵向延伸。日本、韩国会和香港的加工贸易都曾走过这样的发展之路。不过,从0EM向ODM再到OBM,绝非一蹴而就的发展道路。0EM、ODM、0BM是产业发展壮大过程中的三个阶段,三者是一个有机的联系体。不排除个别企业没有经过OEM,直接从ODM开始,但是从整个行业来讲必然会经过这样的三个步骤。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转变;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差异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的经济发展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推进,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颇大。2009年广东省GDP更是达到39081.59亿元,比上年增长9.5,全国排名第一。

广东省的经济建设成就是在传统发展道路上取得的,长期以来依靠物质投入和外延扩张的“资源消耗型”增长方式已经呈现出难以为继的局面。同时,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在过度依赖国际市场的发展方式主导下,外贸依存度居高不下。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其不足之处日益显现,严重影响了广东经济稳定和持续的发展。此外,各种资源、环境以及人力资源方面的压力也已成为广东经济快速发展的瓶颈。基于此,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促进广东在未来时期是否能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的进入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时期

1广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涵

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冲击,从表面上看是出口订单大幅下降,实质上则是传统的发展模式,依靠不计能源资源消耗、不计环境代价、不计劳动力成本换取竞争优势的粗放发展之路已然走到尽头。虽然我国的贸易规模近年来迅速扩大,但主要以数量扩展为主,出口产品核心技术含量很低,我国商品所占国际市场份额比较大,但核心竞争力不强;我国企业加工能力较强,但是研发和营销能力较弱。目前,我国出口商品的核心竞争力是低价格。出口商品的低价格不是因为消耗低、生产率高,而是以低要素成本取得的,相当一部分产品的竞争力来自于低工资、低资源成本。单纯依赖低成本进行价格竞争虽然在短期内可以取得成效。但从长远看,不计成本追求出口规模增长的模式并不利于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和效益的提高。

基于这样的认识,广东在危机发生后大力加快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全面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双提升”和经济社会“双转型”,经济转型的总体方向是要从过去的资源主导型经济转向创新主导型经济。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不同困境

我省创新型企业和以传统加工贸易为主的制造型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不尽相同。

近年来,我省十分注重创新型企业的培养和发展,涌现了深圳华为、中兴、比亚迪、迈瑞、珠海格力、广州迪森、金发科技等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2008年,根据国家的新标准,全省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831家,2009年重新认定了3366家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新认定的216家大企业中,包括TCL、创维、明阳风电、信利半导体公司等创新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

在加工贸易方面,1978年以来,广东加工贸易一直保持快速发展,在经历辉煌和挫折之后,2008年,广东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4170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61%。2009年,为促进这些企业加快完成转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广东省财政新增l0亿元专项资金,帮助当地加工贸易企业加快升级转型步伐。

2.1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总体而言,无论是创新型企业还是加工贸易型制造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重视的程度方面均显不足。就创新型企业而言,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2.1.1创新企业研发投入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副秘书长李春伟在2008年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评价报告会上向记者表示“我国企业的自主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平均值仅为3.8。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当企业的研发经费占到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时,企业才有竞争力,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2的企业只能够勉强生存,而占销售收入1的企业则很难存活。”据博世公司的2008年度“全球创新1000强”研究,整体而言,中国企业和其他跨国公司相比在研发投入上相对较少。据统计,目前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其中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0.02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1.2创新型企业更易遭遇技术标准的阻击 “一流企业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卖产品”。这句流行语深刻地揭示了目前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不同层次和境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我们参与国内外竞争,提升企业竞争能力的必然选择。技术标准,一种企业参与市场的游戏规则,是企业竞争的新利器,谁参与制定这一游戏规则并主导这一规则,谁就掌握着话语权,就掌握主动权,谁就将成为市场竞争的领导者,反之就只能沦为跟随者。一方面,创新型企业较一般加工贸易型企业更易遭受技术标准的阻击,另一方面,创新型企业应当勇于担负起提升创新能力、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社会责任。

我国政府和企业已经深入认识到技术标准对国家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在通信、微电子等多个领域开展了相关研究工作。但是,技术标准的竞争是残酷的,在国外跨国公司的阻碍下,我国政府和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自主研发的WAPI无线局域网标准被无限期推延。这一方面显示了技术标准战略的巨大威力,也显示了我国企业已经具备了研发技术标准的实力。一旦我国创新型企业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掌握一定的话语权,我国的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必将大幅提高。

2.1.3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来遏制中国企业的创新和竞争 近几年来,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通过知识产权来打压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使中国企业陷入了“生产一跨国公司专利限制一巨额专利许可费以及侵权费的支付一再生产”这样一种恶性循环之中。此类案例已经不胜枚举,教训也格外沉重。在这些案例中,不排除发达国家滥用知识产权的可能,我国企业需要奋起直追、努力学习掌握知识产权战略运作的经验,从提高创新能力人手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2l世纪初期,6C联盟集体向我国DVD企业收缴专利使用费的风波就是我国企业缺乏应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缺乏创新成果的典型案例。只有加大研发投入、锐意创新,才能避免悲剧的重演。

2.1.4中国企业商标在国外屡遭抢注 国外商家恶意抢注中国企业的商标,进而遏制中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每年超过100起的商标国外抢注案件中,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国际炒家、个人、国外商,已经成为中国品牌在海外的3大威胁。中国企业在国外要取得商标保护,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就是通过国际商标注册。

2.2加工贸易型制造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制造企业是我省中小型企业的典型写照。就其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2.2.1大部分的加工贸易企业缺乏自主研发的技术实力 从加工贸易作为一种贸易形式的角度来看,加工贸易是国际分工深化的产物,发展中国家利用自身的劳动力优势,承接中间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产品的加工组装等生产活动,融人国际分工体系。在出口贸易中居主导地位的机电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也主要从事中低端的加工装配,产品附加值和整体技术层次较低。

2.2.2大部分的加工贸易企业没有自主品牌 大量产品依靠贴牌代工的生产方式来维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国际分工中.我国企业因缺失自主知识产权名牌的有效支撑,只能跨国公司的产品价值链中的生产阶段,以致企业陷入产业低端锁定的困境,制约了企业进~步的发展。

3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侧重选择

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宏观背景下,应当考虑到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所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差异,有针对性的选择保护模式和保护重点。

具体而言,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应集中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3.1以创新为导向。充分重视知识产权检索和价值评估工作

知识产权文献集中了现代科技发展的90%以上信息资源,可以节省60%的研发时间和40%的研发投入。创新型企业尤其需要重视文献检索工作。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指引下,企业的知识产权文献检索工作应当成为一项贯穿于企业经营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在决定投资生产新产品之前,还是在产品或技术的更新换代之时,抑或是企业面临侵权诉讼时,都需要将知识产权检索工作视为一项长期的发展策略予以实施。企业通过及时、有效的检索工作,不仅可以及时掌握竞争对手的研发状态和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掌握产品最新技术,从而在研发中进行专利回避设计,降低研发风险,提高投入产出比。避免无意识侵权行为的发生,还可以通过阅读专利文献,最大限度获取灵感,借鉴其它专利技术的创意和观念改进现有技术从而获得改进专利甚至基础专利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是一项具有经济价值的经营资源。长期以来,我国许多企业忽视知识产权的价值含量,在技术引进和对外合作中曾有过极为深刻的教训。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今天,企业应当牢固树立知识产权的价值观,明晰自我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含量,以运用资源的方式来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促使企业的增值和保值。 转贴于

3.2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

科技研发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创新型企业以科技成果为其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因此,企业应从加大研发投入人手,通过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促使更多的知识产权得以创造或形成。对于有实力的企业或标准化协会应当尽可能参加国际标准的制修订会议,根据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顾客对产品的使用功能要求,加快新产品、新标准的开发,不断创新原有技术标准;及时了解业内技术标准的最新动态。配备相关级别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规划、挖掘、完善和申报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来刺激专利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改善,促进技术标准的形成。

3.3掌握知识产权诉讼规则

在国际市场上,跨国企业倚仗国家强势的经济和科技背景,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产权,以及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透彻理解和对知识产权战术的熟练运用,对竞争者频频发难,意欲维护或抢占市场份额。如今跨国公司筑起的专利壁垒越来越高,形式也越来越复杂,给正在成长中的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威胁。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知识产权诉讼已经远远超出了其法律价值,成为国外企业开拓市场的商业工具。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和国外企业频频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纠纷,我国的企业已经无从躲藏。惟有掌握知识产权诉讼战略才是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生存之道。相较而言,掌握知识产权诉讼规则对于创新型企业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如果说,本世纪初备受瞩目的DVD企业遭受国外专利联盟的诉讼中所显示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不足的问题尚可被社会理解和接受的话,那么在加入WTO的后TRIPs时代,这类情况不应再有发生的可能。创新型企业应当将掌握知识产权诉讼规则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门槛”,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抵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诉讼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4重视品牌建设,做好商标的注册和维权工作

尽管恶意抢注商标的主体身份不同和表现形式各异,但是从企业内部来深究原因,还是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商品。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所蕴含的价值是无比巨大的;商标抢注实际上是通过抢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在某国注册该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从而获得在该国经济利益并遏制竞争的商业行为。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企业可以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通过诉讼等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在维权的过程中,还应当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与有关主管部门的作用,发挥商标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优势,建立有效的商标国际争端维权信息联络机制,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海外商标纠纷,运用当地法律和国际规则制止恶意抢注商标抢注行为。

加工贸易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与创新型企业略有不同。总体而言,加工贸易型企业应当做好企业定位,针对企业普遍缺乏研发经费和技术实力的现状,可以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主要创新和转型的实现形式。原始创新成本高、成功概率低,囿于企业的资金实力和研发资源,加工贸易型企业很难实现原始创新。基于此,加工贸易型企业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发展模式。该模式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引进先进技术,在较高起点上实现科技与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的一种简易模式。它既缩短了创新时间又相对降低了创新风险。

当然,这种模仿创新模式比较容易遭受发达国家的专利攻击,所以引进技术的本土化是至关重要的。在技术本土化过程中,政府制定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干预和扶持民族工业的作用是关键性的。对技术引进中的再创新成果要及时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上划分我国企业获得的改良创新成果与引进技术之间权属的界限,这样既免除了跨国公司侵权起诉;也有利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迅速实现产业化,创造经济效益,积累原始资金和技术,最终走向原创性的核心技术创新。

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型企业还需要树立品牌意识,逐步建立自主品牌,促使经营方式从OEM向ODM再到OBM转变,实现产业价值链向纵向延伸。日本、韩国会和香港的加工贸易都曾走过这样的发展之路。不过,从0EM向ODM再到OBM,绝非一蹴而就的发展道路。0EM、ODM、0BM是产业发展壮大过程中的三个阶段,三者是一个有机的联系体。不排除个别企业没有经过OEM,直接从ODM开始,但是从整个行业来讲必然会经过这样的三个步骤。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转变;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差异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3-0103-02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的经济发展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推进,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颇大。2009年广东省GDP更是达到39081.59亿元,比上年增长9.5%,全国排名第一。

广东省的经济建设成就是在传统发展道路上取得的,长期以来依靠物质投入和外延扩张的“资源消耗型”增长方式已经呈现出难以为继的局面。同时,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在过度依赖国际市场的发展方式主导下,外贸依存度居高不下。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其不足之处日益显现,严重影响了广东经济稳定和持续的发展。此外,各种资源、环境以及人力资源方面的压力也已成为广东经济快速发展的瓶颈。基于此,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促进广东在未来时期是否能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的进入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时期。

1广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涵

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冲击,从表面上看是出口订单大幅下降,实质上则是传统的发展模式,依靠不计能源资源消耗、不计环境代价、不计劳动力成本换取竞争优势的粗放发展之路已然走到尽头。虽然我国的贸易规模近年来迅速扩大,但主要以数量扩展为主,出口产品核心技术含量很低,我国商品所占国际市场份额比较大,但核心竞争力不强;我国企业加工能力较强,但是研发和营销能力较弱。目前,我国出口商品的核心竞争力是低价格。出口商品的低价格不是因为消耗低、生产率高,而是以低要素成本取得的,相当一部分产品的竞争力来自于低工资、低资源成本。单纯依赖低成本进行价格竞争虽然在短期内可以取得成效。但从长远看,不计成本追求出口规模增长的模式并不利于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和效益的提高。

基于这样的认识,广东在危机发生后大力加快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全面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双提升”和经济社会“双转型”,经济转型的总体方向是要从过去的资源主导型经济转向创新主导型经济。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不同困境

我省创新型企业和以传统加工贸易为主的制造型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不尽相同。

近年来,我省十分注重创新型企业的培养和发展,涌现了深圳华为、中兴、比亚迪、迈瑞、珠海格力、广州迪森、金发科技等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2008年,根据国家的新标准,全省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831家,2009年重新认定了3366家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新认定的216家大企业中,包括TCL、创维、明阳风电、信利半导体公司等创新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

在加工贸易方面,1978年以来,广东加工贸易一直保持快速发展,在经历辉煌和挫折之后,2008年,广东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4170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61%。2009年,为促进这些企业加快完成转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广东省财政新增10亿元专项资金,帮助当地加工贸易企业加快升级转型步伐。

2.1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总体而言,无论是创新型企业还是加工贸易型制造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重视的程度方面均显不足。就创新型企业而言,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2.1.1创新企业研发投入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副秘书长李春伟在2008年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评价报告会上向记者表示“我国企业的自主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平均值仅为3.8%。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当企业的研发经费占到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时,企业才有竞争力,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2%的企业只能够勉强生存,而占销售收入1%的企业则很难存活。”据博世公司的2008年度“全球创新1000强”研究,整体而言,中国企业和其他跨国公司相比在研发投入上相对较少。据统计,目前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其中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0.02%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1.2创新型企业更易遭遇技术标准的阻击

“一流企业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卖产品”。这句流行语深刻地揭示了目前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不同层次和境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我们参与国内外竞争,提升企业竞争能力的必然选择。技术标准,一种企业参与市场的游戏规则,是企业竞争的新利器,谁参与制定这一游戏规则并主导这一规则,谁就掌握着话语权,就掌握主动权,谁就将成为市场竞争的领导者,反之就只能沦为跟随者。一方面,创新型企业较一般加工贸易型企业更易遭受技术标准的阻击,另一方面,创新型企业应当勇于担负起提升创新能力、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社会责任。

我国政府和企业已经深入认识到技术标准对国家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在通信、微电子等多个领域开展了相关研究工作。但是,技术标准的竞争是残酷的,在国外跨国公司的阻碍下,我国政府和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自主研发的WAPI无线局域网标准被无限期推延。这一方面显示了技术标准战略的巨大威力,也显示了我国企业已经具备了研发技术标准的实力。一旦我国创新型企业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掌握一定的话语权,我国的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必将大幅提高。

2.1.3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来遏制中国企业的创新和竞争

近几年来,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通过知识产权来打压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使中国企业陷入了“生产-跨国公司专利限制-巨额专利许可费以及侵权费的支付-再生产”这样一种恶性循环之中。此类案例已经不胜枚举,教训也格外沉重。在这些案例中,不排除发达国家滥用知识产权的可能,我国企业需要奋起直追、努力学习掌握知识产权战略运作的经验,从提高创新能力入手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21世纪初期,6C联盟集体向我国DVD企业收缴专利使用费的风波就是我国企业缺乏应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缺乏创新成果的典型案例。只有加大研发投入、锐意创新,才能避免悲剧的重演。

2.1.4中国企业商标在国外屡遭抢注

国外商家恶意抢注中国企业的商标,进而遏制中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每年超过100起的商标国外抢注案件中,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国际炒家、个人、国外商,已经成为中国品牌在海外的3大威胁。中国企业在国外要取得商标保护,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就是通过国际商标注册。

2.2加工贸易型制造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制造企业是我省中小型企业的典型写照。就其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2.2.1大部分的加工贸易企业缺乏自主研发的技术实力

从加工贸易作为一种贸易形式的角度来看,加工贸易是国际分工深化的产物,发展中国家利用自身的劳动力优势,承接中间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产品的加工组装等生产活动,融入国际分工体系。在出口贸易中居主导地位的机电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也主要从事中低端的加工装配,产品附加值和整体技术层次较低。

2.2.2大部分的加工贸易企业没有自主品牌

大量产品依靠贴牌代工的生产方式来维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国际分工中.我国企业因缺失自主知识产权名牌的有效支撑,只能跨国公司的产品价值链中的生产阶段,以致企业陷入产业低端锁定的困境,制约了企业进一步的发展。

3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侧重选择

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宏观背景下,应当考虑到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所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差异,有针对性的选择保护模式和保护重点。

具体而言,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应集中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3.1以创新为导向,充分重视知识产权文献检索和价值评估工作

知识产权文献集中了现代科技发展的90%以上信息资源,可以节省60%的研发时间和40%的研发投入。创新型企业尤其需要重视文献检索工作。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指引下,企业的知识产权文献检索工作应当成为一项贯穿于企业经营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在决定投资生产新产品之前,还是在产品或技术的更新换代之时,抑或是企业面临侵权诉讼时,都需要将知识产权检索工作视为一项长期的发展策略予以实施。企业通过及时、有效的检索工作,不仅可以及时掌握竞争对手的研发状态和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掌握产品最新技术,从而在研发中进行专利回避设计,降低研发风险,提高投入产出比。避免无意识侵权行为的发生,还可以通过阅读专利文献,最大限度获取灵感,借鉴其它专利技术的创意和观念改进现有技术从而获得改进专利甚至基础专利。

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是一项具有经济价值的经营资源。长期以来,我国许多企业忽视知识产权的价值含量,在技术引进和对外合作中曾有过极为深刻的教训。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今天,企业应当牢固树立知识产权的价值观,明晰自我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含量,以运用资源的方式来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促使企业的增值和保值。

3.2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

科技研发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创新型企业以科技成果为其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因此,企业应从加大研发投入入手,通过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促使更多的知识产权得以创造或形成。对于有实力的企业或标准化协会应当尽可能参加国际标准的制修订会议,根据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顾客对产品的使用功能要求,加快新产品、新标准的开发,不断创新原有技术标准;及时了解业内技术标准的最新动态。配备相关级别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规划、挖掘、完善和申报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来刺激专利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改善,促进技术标准的形成。

3.3掌握知识产权诉讼规则

在国际市场上,跨国企业倚仗国家强势的经济和科技背景,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产权,以及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透彻理解和对知识产权战术的熟练运用,对竞争者频频发难,意欲维护或抢占市场份额。如今跨国公司筑起的专利壁垒越来越高,形式也越来越复杂,给正在成长中的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威胁。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知识产权诉讼已经远远超出了其法律价值,成为国外企业开拓市场的商业工具。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和国外企业频频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纠纷,我国的企业已经无从躲藏。惟有掌握知识产权诉讼战略才是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生存之道。相较而言,掌握知识产权诉讼规则对于创新型企业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如果说,本世纪初备受瞩目的DVD企业遭受国外专利联盟的诉讼中所显示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不足的问题尚可被社会理解和接受的话,那么在加入WTO的后TRIPs时代,这类情况不应再有发生的可能。创新型企业应当将掌握知识产权诉讼规则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门槛”,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抵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诉讼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4重视品牌建设,做好商标的注册和维权工作

尽管恶意抢注商标的主体身份不同和表现形式各异,但是从企业内部来深究原因,还是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商品。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所蕴含的价值是无比巨大的;商标抢注实际上是通过抢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在某国注册该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从而获得在该国经济利益并遏制竞争的商业行为。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企业可以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通过诉讼等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在维权的过程中,还应当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与有关主管部门的作用,发挥商标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优势,建立有效的商标国际争端维权信息联络机制,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海外商标纠纷,运用当地法律和国际规则制止恶意抢注商标抢注行为。

加工贸易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与创新型企业略有不同。总体而言,加工贸易型企业应当做好企业定位,针对企业普遍缺乏研发经费和技术实力的现状,可以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主要创新和转型的实现形式。原始创新成本高、成功概率低,囿于企业的资金实力和研发资源,加工贸易型企业很难实现原始创新。基于此,加工贸易型企业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发展模式。该模式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引进先进技术,在较高起点上实现科技与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的一种简易模式。它既缩短了创新时间又相对降低了创新风险。

当然,这种模仿创新模式比较容易遭受发达国家的专利攻击,所以引进技术的本土化是至关重要的。在技术本土化过程中,政府制定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干预和扶持民族工业的作用是关键性的。对技术引进中的再创新成果要及时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上划分我国企业获得的改良创新成果与引进技术之间权属的界限,这样既免除了跨国公司侵权;也有利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迅速实现产业化,创造经济效益,积累原始资金和技术,最终走向原创性的核心技术创新。

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型企业还需要树立品牌意识,逐步建立自主品牌,促使经营方式从0EM向ODM再到OBM转变,实现产业价值链向纵向延伸。日本、韩国会和香港的加工贸易都曾走过这样的发展之路。不过,从0EM向ODM再到OBM,绝非一蹴而就的发展道路。OEM、ODM、OBM是产业发展壮大过程中的三个阶段,三者是一个有机的联系体。不排除个别企业没有经过OEM,直接从ODM开始,但是从整个行业来讲必然会经过这样的三个步骤。

有效运用OEM将大大缩短企业品牌化的时间。一般而言,由代销产品或模仿产品起步,运用营销等经营手段进入市场;逐步提高自主品牌知名度,宣传具有代工背景,培养消费群体;资金原始积累后,再加大研发投入,已销售自主品牌产品为主,达到服务名牌到自主知识产权的蜕变。

综上所述,对于创新型和加工贸易型企业,知识产权是企业资本的重要经营资源,无论应对国内或国外竞争,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十分重要的。在广东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下,针对不同类型企业选择不同保护重点的发展模式,继续寻求化解知识产权危机的有益方法,不失为一种促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好的服务于创新型国家总体建设目标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1]马强.国际金融危机后对创建广东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9,(6).

[2]王放.国际金融危机与我国出口企业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研究.现代商贸工业[J].2009,(5).

[3]王士恒.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模式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9,(1).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第4篇

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1300多份,回收问卷350份,其中有效问卷308份,问卷有效率88%。

在调查问卷中,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解决途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遇到的困境”、“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等内容,调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行动。

调查结果分析

1 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情况

(1)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

81,17%的企业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运营都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75%以上的企业能够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与此同时,20.13%的企业担心知识产权保护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限制甚至歪曲市场竞争。

(2)知识产权保护目的

分析图显示,该问题四个选项的选择率基本持平,都在73%--79%之间,表明相对较多的企业能够从行业整体出发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而非仅仅是由于法律的强制作用,被动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5)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分别有64.94%和61.69%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通过培训、讲座等措施提升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表明上述两种措施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式。54.22%的企业能够“建立预警机制,在发现自身可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及时纠正”,反映出超过半数的企业具有侵犯知识产权警觉意识,在日常经营较为尊重其他产权人的权利。有35.06%的企业选择“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

这表明,大多数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护方式涉及制定制度、建立侵犯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

(4)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解决途径

在发现知识产权被侵犯时,92.21%的企业借助法律手段维权,表明在发生知识产权争端时,法律是绝大多数被侵权企业的首要选择;其次是“协商解决”,56.82%的企业选择了此选项;最后是“请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调处”,调研中47.40%的企业选择了此种方式。另外有2.27%的企业采用了其他方式。

(5)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遇到的困境

调查表明,“企业单方面力量有限”、“维权成本高、周期长”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困难。“维权效果不理想”也是诸多企业考虑的,也有少数企业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导致公司成本增加”。

(6)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

有20.78%的企业设定了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计划时间为1-5年不等,也有个别企业为10年,行动计划内容主要是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制定,具体包括:设立知识产权委员会/部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申请专利证书、进行国际认证、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利、技术和产品的保护力度等。

这表明,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的企业尚属少数,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内部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数都是围绕商标、专利、产品和技术等项目。

2 不同地域,行业,所有制结构、规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比较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们从地域、行业、所有制结构和规模等四个方面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了进一步分析。不同地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基本相当,中部企业的略强于东部和西部企业。各行业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表现不一致,相比之下,储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稍强。在不同所有制结构的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强,国有企业和外资及港澳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当。相比之下,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稍弱,其他组织(社团、协会等)的保护意识又低于民营企业。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随着企业规模的减少而逐渐减弱,营业收入在14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最强,紧接着依次为营业收入在65亿—142亿、10亿65亿、3亿-10亿和33亿以下。

(2)知识产权保护行动

我们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从地域、行业、所有制结构和规模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西部和中部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面的表现优于东部企业。各行业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面的表现不一致,相比之下,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较好。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致,在不同所有制结构的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最多,国有企业和外资及港澳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基本相当,但都少于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又少于外资及港澳台企业,其他组织(社团、协会等)的保护行动又逊于民营企业。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随着企业规模的减少而逐渐减少,营业收入在142亿元以上的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最多,紧接着依次为营业收入在65亿142亿、10亿—65亿、3亿-10亿和33亿以下,这一情况也与不同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情况一致。

主要结论

1 企业普遍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运营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容,超过七成的企业能够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公平运营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约有1/5的企业担心知识产权保护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限制甚至歪曲市场竞争,影响公平运营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第5篇

一、完善行政制度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主要包括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行力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谈判三部分,三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基础,以行政执行为延伸,以对外贸易谈判为方法利用行政行为保护知识产权,进而减少中美之间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贸易纠纷,促进国际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三方面。中国现有专利局、商标局、海关、工商管理局等机构,配合司法部门一同行使知识产权保护职权。众多的行政机构大大降低了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效率,应当精简或合并部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局,统一办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提高行政效率,与国际挂钩;同时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审批的相关程序,使有关程序体系化、合理化、完善化;进而出台一系列包括专利奖励、知识产权国有化等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提高民间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树立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实施。

在中美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纠纷中,美国一直职责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执法力度不够。在进一步完善政府机构构成和相关政策的同时,应当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加强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操控能力,提高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贸易谈判作为国际贸易争端中最常用的外交手段,可以有效规避贸易纠纷扩大化,减少国际贸易损失,同时达到加强中美之间交流与合作的目的。国际贸易过程中,加强中国与美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交流,使争端以贸易谈判的形式解决,减少中美之间因为贸易纠纷引发的贸易战,促进国际贸易平稳快速发展。

二、完善法律体系

国际通行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就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进而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控制。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美国完善的司法制度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使中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时常处于劣势。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以及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人才两种方式,改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中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处于草创阶段,虽然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相关的辅法律法规仍然有所缺失,相关法律在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现象,缺乏有关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条款,无法完全对接现行的国际法。

自2008年起,中国已经开始着手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完善和修改,对相关法条进行了可行性处理,使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化、合理化。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知识产权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相关法律条款,进而打破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面对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问题,还应该积极加入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借鉴其先进经验配合中国现实国情,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配套完善,提高其实际操作性,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减少贸易纠纷的目的。

中国缺少能够灵活运用现行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熟悉知识产权保护法方面的相关人才,面对众多由于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贸易争端,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无法维护中方合法权益。对此应当改革高校现有的教育方式,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尤其是法律、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纠纷处理的专业,鼓励学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跨专业进行相关内容的在深造,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应对国际市场纠纷的能力。

三、通过外交手段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政府作为行政主体,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外交手段作为政府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最主要的方式,逐渐成为各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利剑。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第6篇

[关键词]数字内容产品 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

[分类号]G350

1 引言

数字内容产品是伴随着数字内容产业的出现而诞生的一种新的产品形态。1998年,国际经合组织(OECD)在定义了内容产业的基础上,首次明确定义了数字内容产品的概念,并将“内容”界定为:①传统媒体,即一般意义上的多媒体视听和音乐内容,并具有物理维度,例如书本、音乐唱片以及以文本实体方式存在的研究报告等;②新媒体,即综合集成的数字化文本、资料、视听内容等多媒体服务,并主要依托数字终端或互联网进行传播、销售和发行,典型形态如电子书籍、MP3音乐文件、新闻、游戏。软件以及在线销售的研究报告等。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所谓的数字内容产品,一般是指第二类“内容”。王萌等指出,数字内容产品是以创意为核心、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载体的精神产品。数字内容产品作为一种以创意为驱动力、以网络为传播载体的特殊精神产品,其必然具有与一般精神产品乃至内容产品不同的内在属性:

首先,数字内容产品往往具有较强的互动性,依托于互联网的数字内容产品从其到最终消费的全过程无不伴随着各种各样的交互和协同工作属性。Mundoff和Bryant指出,交互性意味着从传统媒体的单向交流转向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的互换作用(Interchangeabie Roles),而这种作用既可以是人与人之间的,也可以是机器间的。

其次,数字内容产品的交互性,又进一步导致数字内容产品的价值无法孤立地批判,而必须在消费者与产品的互动过程中动态地生成和捕捉,这使得数字内容产品的侵权行为往往难以从价值增创或损耗的角度进行经济学意义上的量化判断。

第三,数字内容产品是一种交叉衍生生成的产品形态,往往需要依赖于数字内容产品的生产商和其它商家的全程合作,共同创造和分享利润。有的数字内容产品市场中甚至会衍生出二级市场,如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交易市场的交易额迅速增长,这使得数字内容产品的侵权责任人和受害人的判定产生了一定困难。

第四,数字内容产品还具有高度的可分割性,由于数字内容产品的价值体现在它的信息内容,而信息内容一般都具有高度的可分割性的,因此数字内容产品可以被分割成不同的部分,并以不同的组合形式投入市场。这往往又进一步增加了对数字内容产品的侵权行为界定的难度。

正因为数字内容产品所具有的上述特性,近年来,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得到了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2007年华东政法大学与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联合举办的第一届国际内容产业与知识产权研讨会的召开,更是引起了国内理论界对于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视。然而,目前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立法落后实践的状态,与欧美国家的法律实践相比差距更是明显。

以美国为例,由于其拥有非常完善的法律体系,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行为拥有相当丰富的理论依据。按照David M.McGovern的分析,美国关于数字内容的法律保护可以依据5种具体保护理论:财产权、准合同或不当得利、明示合同、默示合同和信任(秘密)关系。而在实际法律运作中,也往往可以根据多条法理依据提出多种救济申请。例如在Dunn诉Paramount Pictures一案中,原告Dunn就向法院提出诉求著作权侵权,违反默示协议,违法干涉现存的利益关系,违反互相信任关系义务,违反信任和公平交易的默示合同,虚假指示来源和不正当竞争等6项救济。本文拟对美国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理和具体实践进行系统介绍,以期对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具体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2 美国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按照美国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依据的不同特点,本文将美国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划分为三种模式,即财产权保护模式、契约合同模式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2.1 财产权保护模式

财产权保护模式的主要理论根源来自信息产权理论。1985年,被誉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第一人”的郑成思教授首次提出了“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本质”这一观点,成为信息产权理论研究的奠基人。20世纪90年代后,英美两国法律界逐渐认同了信息产权理论。理论界及司法实践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信息保护法,而信息具有共享性特征。报刊、书籍、电视、电影、广播等等媒介,是最广泛、最主要的信息源,根据产权保护模式,未经作者、出版社、电台、制片厂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无权复制、翻译或者传播自己所得的信息。具体而言,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归人数字产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范畴。

在美国,法院承认数字内容拥有者的财产利益的前提是其内容必须是新颖的和具体的。如加里福尼亚最高法院在1950年的Golding诉R,K.O.Pictures,Inc,案和Stanley诉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Inc,案中积极地给予数字内容以产权保护。法院认为,只要数字内容在没有被盗用之前是新颖的并且已经归纳为一个具体的形式,创意就可以像用合同保护一样用财产权理论来保护。

从制度经济学的层面来看,对于数字内容产品采取财产权保护模式的有效性在于,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且双方都愿意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任何规则都是无关紧要的。交易成本越高,适用侵权法保护个人信息越有效,反之,则适用财产权保护的方法越有效。在网络时代,数字内容产品的交易成本呈现不断降低的趋势,由此可见,采用财产权保护的方法,一方面可以降低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跨国案例中由于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方式不同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有学者认为,利用财产权保护方法取代侵权法来保护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商业价值的合法利益的做法正在成为一种趋势。

由于财产权模式是一种在著作权法框架内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数字内容产品一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其获得的权利将是一种非常强大的权利。不过,这种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其实施的难度也最大。

2.2 契约合同保护模式

从本质上说,以财产权保护模式保护数字内容,并赋予权利人产权,具有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最主要的就是这种保护模式会导致信息被排他独占,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观念被权利人单方所垄断,从而阻碍科学技术和创意产业的发展。有鉴于此,在美国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引用契约合同模式,用一般只发生于特定的主体之间相对的合同关系保护数字内容,

从而弥补了财产权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契约合同模式中的方法可分为明示契约与默示契约两种。明示契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明确的契约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默示契约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并未订立明确契约合同,但是从当事人的行为过程中,可以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契约合同。

一般认为,合同方法是数字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David M.Mc Govern指出,“明示合同提供了对创意人最好的最容易的救济,因为它不服从和准合同或财产权理论一样的政策考虑。对思想的垄断将预先排除科学和技术中的进步的恐惧在明示合同下是不存在的,因为合同仅仅约束当事人而使他人能免费使用该创意。”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仅仅约束当事人,而不会像财产权理论那样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强大效力,因此,用合同保护创意对第三人的影响较小。这也使得法院较为慷慨地使用这种方法保护创意人的创意。

在High诉Trade Union Courier Pub.Corp,案中,法院认为,被披露的内容也许是常识,然而如果受到合同保护,这种披露足够形成支付承诺的约因。在Aronson诉Quick Point Pencil Co.案中,法院认为,即使数字内容既不新颖也没有价值时它也可以成为一个合同的约因,并且“联邦专利法并不是这么一个合同的障碍”,从而原告的数字内容得到了保护。

不过正因合同的相对性,创意的合同保护方法也是有缺陷的。“合同创造的权利并不约束独立的第三人,因此,合同中的权利只有极小的价值。因为即使买方已经与创意创造者就创意的使用进行了磋商,如果没有较高的创意保护形式,任何一方对于之外的盗用人都不是安全的。未经授权的第三人的使用将毁灭这个交易,而原初的合同当事人将没有救济。”

2.3 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欧美国家对于数字内容的法律保护模式,除了前述的财产权保护和契约合同保护两种模式之外,还可以运用商业秘密或反不正当竞争两种模式①。目前商业秘密已被有关国际公约列入知识产权的范畴。如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首先把技术秘密视为工业产权,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其成立公约中则暗示技术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中,该组织在其草拟的各种知识产权示范法中,把技术秘密作为一项内容写入关贸总协定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文件之一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把未披露过的信息(指商业秘密)专有权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日本也有学者持这一观点:“知识产权法另外还包括有关的专有技术及商业情报的商业秘密法等”。对创意产品进行商业秘密模式的保护已有了一定的知识产权理论及法律基础。在美国,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数字内容产品和产业的法律依据则包括《侵权法重述》、《统一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等一系列法律和相关法律案例。

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具有一定的优点,数字内容与商业秘密同样是一定的信息,数字内容一般总有一定的创造性,而商业秘密却不一定有创造性,数字内容一般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在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的范围比数字内容的范围要广。就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商业秘密保护无须事先法律确认,自动产生;无需把数字内容转化为实物,对其保护的时间范围可以从在数字内容产业价值链的初端直至终端(从数字内容产品的构思、创作、复制、生产、传播、交换直到最终消费者的使用或体验的全生命周期)。在法律保护原则上,数字内容只要是具备了一般商业秘密的特点,即价值性和保密性,就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因此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原则可以很好补充前文所述两种保护模式对数字内容产业保护的遗漏之处。但是,鉴于商业秘密保护模式的被动性,有关学者认为,采用商业秘密对创意产业的保护比前述两种保护模式是“较弱和不太确定的”。

2.4 三种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

上述三种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目前美国司法界较为主流的三种模式。三种模式的逻辑基础,或者说理论前提都不一样,这使得三种模式的保护对象的适用范围各有不同,举例来说,财产权保护模式主要适用于数字内容在没有被盗用之前是新颖的并且已经归纳为一个具体的形式的情形;契约合同保护模式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已经签订明确的契约合同或可以推定的事实契约合同的情形;而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则主要适用于具备价值性和保密性这两个商业秘密的基本特点的数字内容产品。

此外,上述三种模式都既有其优越性,也有其不足之处。财产权保护模式的保护强度最高,且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成本,但其所伴随的问题则是对于数字内容产品的财产权认定较为困难,同时有可能会对第三者造成不必要损害,导致很多时候法院无法明确判断;契约合同保护模式则能够避免财产权模式对第三者造成不必要损害的问题,契约关系较容易确定,有利于法院判定,但其实施需事先具备能够确认的法律效力,导致该种模式的适用范围较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则不像契约合同保护模式那样需要事先法律确认,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特点就可自动产生,但这种模式具有叫明显的被动性,相比前述两种保护模式较弱且不太确定。

表1从逻辑前提、适用范围、优点、缺点、法案等几个方面对财产权保护模式、契约合同保护模式和商业秘密保护模式进行了横向对比:

3 启示

上述三种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模式,共同构成了美国在区域或双边层次的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网,并成为美国在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中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是一种利益或利益工具。因此,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绩效,最终一定会反映到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巩固上来。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目前在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认识和实践的滞后都较为明显。不仅从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数量、质量以及知识产权对中国国际竞争力提升的促进作用等方面看,中国具有明显的劣势,而且从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建设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也存在很大的值得改进之处。为此,应当瞄准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剖析自身问题,结合国情国力提出相应的措施,进一步提升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行业竞争力。

首先,要牢固树立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使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深入基层,深入人心,使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行动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和广泛的行为。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出一种人人了解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人人尊重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人人维护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有利于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环境,从而为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其次,还要进一步健全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

保护机制,加大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固然离不开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的努力,但在某种程度上,则更加依赖于整个国家和政府层面的立法完善和行政司法保护机制的不断健全。为此,立法机关应不断吸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寻求对原有法律的修订与解释,力图为企业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充分的权利基础。

第三,应该制定专门措施,帮助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各类企业建立并完善关于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内部制度,让企业善于运用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自己。应当大力倡导企业多学习国内外优秀同行,特别是跨国公司在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上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适用于本企业发展需要的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数字内容企业的研发、生产与经营全过程。

4 结语

21世纪头20年是我国大力发展数字内容产业,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而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对美国数字内容产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和具体案例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分析,并综合比较了三种保护模式在逻辑基础、使用对象、优缺点等方面的不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未来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数字内容产业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参考文献:

[1] OECD. Cmtent as a new growth indust,'. [2010-07-01]. ht-tp://econpapers, tepee, org/paper/oecstlaab/37 -en. htm.

[2]王萌,王晨,李向民,数字内容产品特征及其商业模式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02):45-48

[3] Mundorf N ,Bryant J. Realizing the social and commercial potentialof imeraetive technologies.

Journal of Buslness Research, 2000(55) :565-670

[4]杨勤丰,孙倩,金岸睿,第一届国际内容产业与知识产权研讨-会美中法律评论,2007,4(7):68-71

[5] McGovern DM. What is your pitch: Idea protection is nothing butcurveballs. L.A. Ent. L. J. ,1995:475.

[6] Devine ll. Free as the air: Rethinking the law of story ideas. 24Hastings Comm. &Ent. L. J. , 1997:358

[7]郑成思,信息产权理论的开山之作,[2010-04-20],htip://WWW.省略.cn/showArticle,asp?jd=2371

[8]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9]王健,张恒山,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高校理论战线,1994(6):34-38

[10]Calabresi G, Melamed A 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mI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eathcdral. Hatward Law Review.

1089-1028

[11] Sailer S. Between big brother and the bottom line: Priwtcy in ey-betpace. Journal of Law anti Technoh~gy, 2000(6) :531 -549.

[12]罗勇,创意的合同保护,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 (10):75 -76.

[13] Goldstein P. Copyright, patent, trademark and related state doc-trlnes:Cases and materialson the la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York : The Foundation Press, 1990:42,53.

[14] Katz J S. Expanded notions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hhm protectionwithin the Copyright Act. BUL Rev. :876

[15]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Agreement on tmde-relaled aspects of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2010-04-20].省略/engllsh/tratop_eytrips_e/t_agm0 e. htm.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第7篇

(1)考虑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程度。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又称垄断性、独占性,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和授权,他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使用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商标法在保护商品名称方面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但很难保护技术本身。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延及思想、产品、方法、公式、工艺等。对于采用商业秘密来保护技术秘密,他人完全可以合法方式通过研究开发或者采用反向工程获得该项技术。采用技术措施也可以保护知识产权,如加密法、软件锁、防火墙等,但随着解密技术的发展,其排他性也会逐渐减弱。[3]

(2)考虑知识产权费用的因素。所谓费用是指取得、维持、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即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相关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诉讼费等等。在实施的过程中,专利的保护费用最高,其次是商标、技术措施、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因实行自动获得权利的制度,除了计算机软件外,一般不必支付任何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如果采用专利的方法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申请量大的企业,费用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之一。

(3)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但可以续展保护且不限制续展次数。著作权则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除非作品消亡,著作人身权永远受到法律保护,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4]在专利保护期限中,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只要其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不公开,维持秘密的状态,就将一直受到保护。高新技术企业采用何种方式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视当时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而定。

在诸多考虑的因素中,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是最重要的因素,没有排他性就没有绝对的权利,也就没有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期和费用也是必须要结合考量的因素,同传统产业相比,高新技术更新速度和周期更快更迅速,呈跳跃式发展、超常规发展,一项高新技术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落后被淘汰,因此,对于一项发明专利来说,20年的保护期的意义也许仅仅是有限的和形式上的。同时,高新技术产业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其高产出高回报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凭借其手中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在有限的时间、空间、投资的状况下,迅速崛起、占领市场,获得高额利润和回报,取得跨越式的发展,同高新技术企业的高产出高回报率相比,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保护费用还是较为低廉的。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在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费用因素、保护期限的基础上,采用最佳的方案和手段,合理有效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并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根据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势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加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推动企业自身提高完善的同时,从而带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资料:

[1] 参见陈传夫著:《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第8篇

1.1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中医药科研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成果轻保护的现象。由于部分科研人员专利保护意识淡薄,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致使很多经过长期经验研究总结出来的有效中医药疗法、方药等被公开,形成无偿使用、产权不明的局面,最后很多中医药知识财富流失或被占据。我国中医药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市场轻保护的现象。一些中医药企业对知识产业中的产权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有的企业认为市场推广宣传比商标和专利重要,宁愿投入资金进行产品的市场推广宣传,也不愿意投资专利申请和产权保护;有的企业为了吸引外资,以牺牲知识产权为代价,将中医药知识和外商共享,以技术换取资金,使我国中医药产业在国际上缺少了独有的竞争力。比如2001年的金龙胶囊遭剽窃的事件,这是我们要引以为鉴的。

1.2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医药知识作为一种传统知识,具有其特殊性。我国《专利法》对中医药专利保护的范围小,其中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成为专利权的客体,这使得传统中医知识很难获得专利权并得到法律的保护[1]。《专利法》中要求申请保护的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审查严格,门槛过高,操作困难。另外我国专利制度所采取的是一种先公开后保密的政策,即在授予专利之前,新专利的详细内容将被公开,这对于中医药知识是不利的,一旦被公开就容易被仿制。这些大大削减了中医药企业和科研人员申请专利保护产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3保护形式单一,缺少专门性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组织、机构和人才

我国中医药知识是几千年来从医疗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和财富,是智慧的结晶。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以行政保护为主,国内大约90%以上的中药都没有申请专利[2]。很多企业甚至认为行政保护可以代替专利保护,技术秘密保护优于专利保护,但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存在着很多无法突破的弊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西医技术的冲击,而中医药知识还处于民间零散的状态,很多本草书籍、秘方、诊治经验不能得到集中,难以得到知识产权和法律的保护,正是在这种形势下,需要专门的中医药产权保护组织、机构和人才来对博大精深的中医药知识进行管理和产权保护。

2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2.1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从中医药行业的实际面临的产权保护情况出发,要提高全行业的产权保护意识,应对从事中医药研究、开发、生产的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其认识到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势下,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改变重成果轻保护的错误观念;从政策上对积极参与产权保护的企业进行鼓励和支持,提高其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改变重市场轻保护的错误观念。

2.2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虽然建立了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上还是不完善的。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应立足中医药学科规律和特性,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对一些条款进行适当修改,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使其推动中医药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2.3引导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在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中药知识产权有法律保护、行政保护、传统的秘密保护3种主要保护形式,三种保护形式各有利弊,目前行业过于依赖行政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多元化趋利避害利用这些保护方式,更有效得保护知识产权。

2.4培养中医药产权保护人才,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第9篇

(1)考虑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程度。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又称垄断性、独占性,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和授权,他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使用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商标法在保护商品名称方面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但很难保护技术本身。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延及思想、产品、方法、公式、工艺等。对于采用商业秘密来保护技术秘密,他人完全可以合法方式通过研究开发或者采用反向工程获得该项技术。采用技术措施也可以保护知识产权,如加密法、软件锁、防火墙等,但随着解密技术的发展,其排他性也会逐渐减弱。[3]

       (2)考虑知识产权费用的因素。所谓费用是指取得、维持、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即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相关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诉讼费等等。在实施的过程中,专利的保护费用最高,其次是商标、技术措施、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因实行自动获得权利的制度,除了计算机软件外,一般不必支付任何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如果采用专利的方法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申请量大的企业,费用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之一。

       (3)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但可以续展保护且不限制续展次数。著作权则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除非作品消亡,著作人身权永远受到法律保护,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4]在专利保护期限中,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只要其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不公开,维持秘密的状态,就将一直受到保护。高新技术企业采用何种方式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视当时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而定。

在诸多考虑的因素中,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是最重要的因素,没有排他性就没有绝对的权利,也就没有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期和费用也是必须要结合考量的因素,同传统产业相比,高新技术更新速度和周期更快更迅速,呈跳跃式发展、超常规发展,一项高新技术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落后被淘汰,因此,对于一项发明专利来说,20年的保护期的意义也许仅仅是有限的和形式上的。同时,高新技术产业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其高产出高回报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凭借其手中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在有限的时间、空间、投资的状况下,迅速崛起、占领市场,获得高额利润和回报,取得跨越式的发展,同高新技术企业的高产出高回报率相比,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保护费用还是较为低廉的。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在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费用因素、保护期限的基础上,采用最佳的方案和手段,合理有效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并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根据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势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加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推动企业自身提高完善的同时,从而带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资料:

[1] 参见陈传夫著:《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模式;战略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0-0029-03

[作者简介] 陈晓华,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企业创新管理。(浙江 杭州 310027)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并从中获益的重要条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日常决策的关键性考虑因素,知识产权战略也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甚至成为企业的主导战略。随着农业科技的突飞猛进以及农业产业的规模化,近年来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迅速[1]。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经验证明,农业龙头企业是现代化农业的领军角色。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我国学术界对龙头企业的研究很多[2-4]。但是,对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的研究很少。我国绝大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管理意识非常薄弱,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及时总结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好的管理模式,针对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难点进行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调查概述

为了从总体上评价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浙江省11个地市选择了168家龙头企业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的样本涵盖了浙江省各个层次的农业龙头企业。

(一)样本的特征描述

1.样本的业务类型及性质。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合资、民营、其他),调查企业中有近2/3为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占所有调查样本的14.88%,而国有企业较少,仅占7.74%。调查的企业所经营的业务主要涉及茶叶、珍珠、蜂产品、食品加工、生猪养殖、竹产品、蔬菜等方面。经整理,将这些业务整理成为5类(加工、贸易、养殖、制药、种植),其中加工企业最多,为100个,占所有企业的近60%;其次为养殖和种植企业,分别占调查企业的19.05%和14.88%;制药和贸易较少,分别占5.36%和1.19%。

2.企业规模描述。规模的划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按总资产数将企业分为4类(即:小规模、中下规模、中上规模、大规模)。从上表看,总资产5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所占比例最多为44.46%;资产在5000万元到1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19.64%;1到5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21.43%;资产为5个亿以上的大规模企业所占比例为8.33%。

(二)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差异描述

为了解按不同指标分类后,各类企业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是否有显著差别,通过选择企业规模、所处地区、经营业务类型和企业性质等四类因素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从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来看“企业规模”这个因素在样本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在衡量企业特征的10个指标中,不显著的分别是“高科技人数”和“现有产品包含专利的比例”。这表明,不同规模企业间有显著的特征差异。

二、不同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由于上述分析可知,企业的规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较大,为此,从三个方面对不同规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作一描述。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本状况。调查表明,各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由兼营机构管理,进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也隶属于兼管机构。小规模企业仅有38.46%制定了管理制度,显著低于大规模的70.59%、中下规模的54.84%、中上规模66.10%。40.45%的大规模企业承担了研究项目,随着规模的缩小,承担研究项目的企业所占百分比在减少;中上规模、中小规模和小规模企业中,承担研究项目的比例分别为9.09%、3.57%和0。对于企业产品开发的技术类型,大规模和中上规模企业多以自主创新技术和合作开发技术为主,二者所占比例之和分别为57.35%和57.57%,但是在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方面,中下规模企业较高(20%)。

(二)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情况。不同规模企业均认为农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认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困难,尽管均集中于自主创新能力弱和资金问题不好解决,但小规模企业更多地表现为资金问题不好解决,而大规模企业则更多地认为是自主创新能力弱。中等企业在这两方面没有表现出较强的特点。

三、不同规模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农业龙头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特性,这里将当前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为四种:

(一)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即内部性主体创新与主体保护模式,指企业设立自己的研发部门,开展技术创新,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模式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大型、骨干农业龙头企业。选择这种模式的龙头企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人员,其可根据自身及市场的需求,组建自身的研发机构并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理分配研发及知识产权保护投入,优化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盈利能力。

3.典型案例

杭州娃哈哈集团经过不断的变革与创新,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2006年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达到了4.95亿万元。中心实验室面积达2.64万平方米,研发设备投入总价达1.02亿万元,拥有科技人员899名。杭州娃哈哈集团已有专门机构、有专人管理,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四方面较为完整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企校联合市场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校联合市场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指企业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承担研究开发,由企业把研发成果引入市场,申请专利,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对产品创新性要求较强的中型龙头企业。该类企业对产品的创新性要求较强,其对新产品、新包装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所占比例较大,但企业自身研发较为困难,于是可以跟踪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究情况,或与学术界组成联合体,协同开发和促销技术、购买专利。

3.典型案例。浙江省金华火腿有限公司是火腿行业的龙头企业,已率先通过QS和HACCP食品安全和质量体系验证。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公司与浙江商学院联合开展金华火腿成香机理的研究成果获科技进步二等奖。从2000年开始先后与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西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等高等院校进行了863国家攻关项目的研究;与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金华火腿深加工产品的研究,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三)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同类型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互相致力于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以联盟作为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形式,可突破企业规模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限制,并有分散研发成本、缩短研发时间、降低技术创新风险的作用。因这类企业规模小、实力不强而易于结成联盟。此模式适合小型龙头企业。

3.典型案例。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公司现有茶园1.2万余亩,从日本引进的优良茶树品种面积以达4900余亩,茶树良种化率占80%以上。公司产品远销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从茶园栽培管理到制作包装出口,全部实现并通过了ISO9001:2000认证。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绍兴县茶场改制后,与绍兴市茶叶产业协会紧密联系,实施了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有机食品、ISO、HACCP、QS等)、品种审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合作。

(四)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是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综合确定重点计划,或者由某些企业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确定农业技术创新项目,向政府计划部门申请列入重点计划,争取政府计划资助的一种保护产权的模式。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企业主要业务以政府计划研究项目为支撑,涉及政府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内容。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业务与政府计划有机结合,在提高技术创新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适合于此模式。

3.典型案例。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创建于1995年。公司聘请海南大学、厦门大学、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科研部门的专家教授、研究员担任高级顾问,成立了全国首家海洋类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科技为支撑开展名优特海水养殖的研发工作,先后承担了部级、省级及市级、县级各类研发项目44项。已取得3项国际领先技术,科技专利9项。正是凭借政府科研计划项目的支撑和资助,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一直走在同行业的前列。

四、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

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选择适合的保护模式是从企业微观角度论述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宏观的角度来说,应当对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使用不同的保护战略。

(一)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划分。为了对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全面分析,以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性两个维度,将浙江省所能创造知识产权的领域分为四个部分[5]:

强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申请的知识产权中,只有少部分水产品、畜产品良种等关键技术处于该领域。

弱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目前浙江省的农产品加工技术、信息技术等处于该领域。

强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与传统知识、地理标示、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特色经济作物、中药产业和文化产业等属于该领域。

弱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并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该领域属于传统产业领域,目前浙江省的大部分产业处于该领域,如食品加工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等。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对调研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大致分为11类:种植业、食品加工业、饲料及药品、畜牧业、水产业、竹子产业、茶叶、保健品、服装、蚕茧、其他产业。

根据以上确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的方法,将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定基在“强势一般领域”和“弱势重要领域”两块。具体就是,首先抓好茶业、蚕桑产业、竹子、水产业以及中药材等“强势一般领域”,重点在鸭子、猪、兔子、特色鱼类等初级产品加工业等“弱势重要领域”做强,随后带动其他两个层面的领域知识产权拓展和发展。

五、几点建议

为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更大成效,达到提升整个农业龙头企业竞争力的目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农业龙头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要自觉学习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采用综合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另外,农业龙头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政府除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外,还应根据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提供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小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中等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大企业则表现为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

(三)强化知识产权的服务和指导。首先,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农业资源和产业化特色,建立专题数据库,为农业龙头企业新技术开发和产品更新换代提供信息服务。其次,加强知识产权社会化专业服务,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保护、调解、评估、等服务活动。第三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的指导工作。

(四)健全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切实加大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开展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教学,提高在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素养。倡导高校与地方管理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创办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为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实用人才。

参考文献:

[1]刘敏杰,唐振勇.对县域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分析――以全州县为实证[J].广西金融研究,2008,(2).

[2]吴波,杨菊萍.区域龙头企业的知识溢出与本地中小企业成长――基于浙江省三个产业集群中小企业调查的实证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8,(1).

[3]翁益军,吕永华.银行规模限制成当前贷款难主因――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需求问卷调查分析[J].浙江金融,2008,(2).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第11篇

【关键词】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 商标

一、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产品,这是《美国遗产词典》中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确定知识产权应当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近几年知识产权保护逐渐被企业所意识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的企业应当侧重于不同的地方,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

首先,知识产权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笔巨大的无形的资产,尤其在当前这个时代,企业的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无形资产代表的是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可持续进步的动力。正因为企业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这样企业才可以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新一轮的产品开发,持续的占领市场份额,使得企业可以进一步发展。最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企业对外贸易中占有主动地位的重要方式。当前全球化经济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发展重要方向。在对外贸易中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企业占领国际市场的唯一渠道,因而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对保障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主动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外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相关经验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外的发展要先于我国,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具备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在世界上的很多知名企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视,因此国外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下面对国外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相关经验进行分析。

首先是企业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而制定了相关的战略措施。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中知识产权保护往往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相结合。通过制定一套长远的知识产权战略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企业的不断发展。以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例,大部分德国企业都根据其特点来制定了相关的发展战略,之后根据所指定的发展战略来确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德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企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次是企业拥有合理完善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相关制度。这是国外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措施,在世界上一些知名企业中通常设有专门的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这些部门的存在主要完成对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保护管理,对知识产权的情报研究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同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往往不同,这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来选择最适合的模式以便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更好的保护。

最后是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产品。因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因而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国外企业很注重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进行以便能够达到最佳的效果。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主要是从技术或是其他智力成果的价值、先进程度、对该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所需要的成本等因素出发来进行选择。对于不易进行保密工作的知识产权需要及时的申请专利,而对于那些能够开展保密工作,同时又与企业的核心利益相关的知识产权则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企业中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近几年在我国不断被提起,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尤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将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方向等都做了明确的说明,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极大地进步,但是从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来看,知识产权在过企业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发展较晚,很多企业并没有形成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意识,这直接表现为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曾有调查数据表明,仅在北京地区,制定了或是即将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长远战略的高新技术企业仅占高新技术企业总数21.6%,而高新技术企业是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企业,这个数字充分表明了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存在不足

在我国的优秀企业中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都专门的设立相关的部门来进行,但是在我国的企业中,大部分都没有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同样以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数据为例,其中设立专门的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的企业数量仅占21.6%。于此同时很多企业即使有了相关的管理部门,但是在内部的管理中往往出现工作不能协调,对知识产权不能有效管理的问题。而且在我国的企业中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宣传与培训明显不足,很多员工没有最起码的法律意识,这也是我国经常出现员工违背相关保密协议事件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频繁

近几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企业纷纷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薄弱,导致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尤其是我国的著名商标在海外被恶意抢注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发生之外我国的企业还经常面临专利投诉的事件,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在面临这种情况时不能坚持自己的权益,而使得我国企业产生损失。

四、我国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4-0107-02

科技的发展也导致了新型经济犯罪的发生,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惩治的不力是导致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刑事法未能有效的发挥其保障法的功能,未能有效遏制犯罪分子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侵害。

一、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含义与构成特征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而实施的严重危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某项知识产权的载体仅仅存在于网络上,则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也包括以承载知识产权的网络为攻击目标的犯罪活动。从广义上讲,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既是工具犯又是对象犯,但更主要的是工具犯,在形式上属于传统犯罪的网络化。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因其调整的范围有所不同,具有区别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特征[1]:

1.客体特征。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侵犯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除此以外,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还侵犯了国家对网络的正常管理秩序。网络的发展要求国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网络活动,进而保护数据,便于人们进行正常的信息交流,以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国家通过制定有关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对网络活动的管理制度,违反这些规定必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网络上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网络的正常管理秩序。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他人依法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关的科学技术及其他知识成果。

2.客观方面特征。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侵犯其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除了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该知识产权权利,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互联网上非法使用其权利的,如果行为的危害性具有严重性,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都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或情节犯。与非网络环境下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相比,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因其侵权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致使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掌握网络环境下“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参照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具有适用法律解释权的国家司法机关所作出的解释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审判中的实践进行具体分析处理。

3.主体特征。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其中单位包括网络服务商,这是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又一不同之处。

4.主观方面特征。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多数是由故意构成,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由过失构成。对故意犯罪而言,尽管不能排除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贪利型目的,但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同的是,许多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都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因此,“以营利为目的”不能成为该种犯罪的必要要件。

二、中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缺陷

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承认和保护。中国现行的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手段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体现在目前中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立法模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我们应重视和完善中国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以适应当前打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

中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采取的是集中型的立法模式,在这种立法模式下,维护法律的长期稳定性是必然的选择。但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特征就是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相对僵化的立法模式对新情况的反映能力不足,容易造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变迁。

技术进步历来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作品创作、传播提供了更有利的工具,另一方面也为未经授权侵犯作者权利的复制和传播带来了便利。因而,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在给科技发展提供主要动力和坚强保护的同时,也必然不断地面临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尤其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市场的全球自由化更是使得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例如,域名的刑事法律保护、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刑事法律保护、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确定以及刑事证据的取得等等。所以,应审时度势地对知识产权立法进行及时修改、完善。德国、法国等国结合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结合型模式,在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同时,能够兼顾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与补充,从而合理地组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反应,无疑更能适应网络时代对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要求[2]。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附随型立法模式及其完善。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形势下,现行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条款中的某些规定逐渐显现出不合时宜和无能为力,刑法典的更新速度落后于技术进步的速度,不利于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切实保护。

为此应当在考虑刑法典稳定性的同时,使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规定适应社会变迁的步伐,重视采用特别刑法的形式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可以借鉴德、法等国结合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结合型模式,这样在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同时,又兼顾了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及时对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与补充,适应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要求。

在目前的立法实践中,中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模式应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除在刑法典中以空白罪状、简单罪状的方式集中规定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罪以外,还可以通过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网络知识产权法规中与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罪有关的附属刑法规范的修订,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提高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创新性和及时性[3]。

不过我们也应看到,附随型立法模式虽然能够起到提示的作用,但这种附随型的刑法规范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旦刑法本身没有相应的条款,那么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附随型的刑法规范就会被束之高阁,无法具体适用[4]。

因此,采用附随型立法模式必须注意刑法典与各附随立法的衔接,由刑法典统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罪状及法定刑作出规定,而由附属刑法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即对于需要作为犯罪处理的,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结合模式的长处是,既顾及了刑法典集中统一规定的优点,又考虑到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法定犯的特点,避免了单一立法模式的不足。当然,必须说明的是,中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中,通常没有如国外法律中有罪状及法定刑的规定,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规范,但仍然应看做一种立法形式。因为刑法所有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实际上均必须以违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前提,这是由法定犯原理所决定的。就此而言,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等法定犯不可能仅有刑法规定,而没有行政法的相应规定,否则也就不成其为法定犯了。

2.专门性立法模式的可能性。在不突破现有刑法语言含义的范围之内,部分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是可以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被惩治的。但是,时代在不断的发展,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形态、尤其是网络犯罪形态还在不断的涌现,刑法注定面临着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否则便无法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无助于刑法正义理念的实现。

针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刑事法律予以规定, 目前的立法形式由于没有考虑到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殊性,并不能对网络知识产权给予充分的保护。在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中触及到了网络知识产权,但也只有一款提到了网络知识产权,这对于遏制日益猖獗的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无疑是力不从心的。

虽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中立法模式有利于充分揭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性特征,便于综合比较分析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实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刑设置的系统化,增强刑法的威慑力,但是对网络知识产权个性的忽视可能会导致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放纵,实践中网络知识产权的新领域如域名、网络著作权的刑事法律保护等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的刑罚框架内并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解决[5]。

为此,有必要考虑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形式的改革,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专门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别刑法,以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陶月娥.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J].辽宁警专学报,2005,(6):50.

[2]田宏杰.论中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J].中国法学,2003,(2):147.

[3]管瑞哲.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07,(4):31.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第13篇

关键词:重阳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为保护个人和团体的智力成果,通过给予权利人一定时间内知识的专有权,权利人可以排他性的占有和使用,并限制和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的制度。对重阳文化而言,就目前来看,我国主要采取制定法律、专门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来保护,基本上采取了行政保护这一公法性保护模式,而把重阳文化的保护纳入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无疑会将其私有化,换句话说,对重阳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冲突的。下面,笔者将从重阳文化的知识产权特性和私权性两个方面入手,分别论述对重阳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正当性。

一、重阳文化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

1.重阳文化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

重阳文化专属于中华民族,具体说来,它的起源地是河南省上蔡县,其法律权利的当事人一方是传统社群和原住民,并且能够排除第三方未经授权的使用,不允许打着人类共同财产的旗号进行巧取豪夺。

2.重阳文化具有独创性

作为一种民俗,重阳节与春节、端午节等民俗一样,呈现的是一种复合形态的民俗文化内涵,包容着宗教、伦理、技艺、仪式等丰富的内涵。

3.重阳文化具有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用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其本质为信息,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重阳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自然应当划入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只不过其并非一种单一的知识产权,而是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体,集文学、仪式、宗教等于一身,具有整体性,是一种知识财产群。

二、对重阳文化进行私权保护的正当性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以国有的形式出现,重阳文化也不例外,并且主要是依靠公法进行保护,但是,需要看到的是,这并没有排除重阳文化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情形,而且,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开放的,所以,能否对重阳文化适用私权保护也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我们应当看到重阳文化所蕴含的巨大价值。美国迪士尼将我国妇孺皆知的木兰从军拍成动画片后狂卷3亿,作为本土居民的我们不但分文未得还为他们贡献票房;日本动漫游戏界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三国人物作为游戏主角,把整个《三国演义》开发成游戏加以商业运营;最让国人伤心地莫过于韩国抢注端午节……无数的不堪往事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们?就是因为我们没有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没有构建合理的制度去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在重阳文化的保护问题上,我们不能再重蹈覆辙了。

其次,重阳文化的私权保护有着为深刻的社会根源。如果仅从公权保护的角度来认识重阳文化的保护问题,人们往往将保护的责任过多地寄托于政府,而忽视了自身的义务和责任。

再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作为权利的一种,实质上是通过制度的架构来解决知识这种资源的归属问题,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更有利于确立一种利益竞争机制。毕竟“权利的配置必然涉及利益关系的改变,总会有一些人的利益要受损,因为没有人受损,就不可能有人受益;或者,现在不受损,将来就不会受益 。”可见,就实现社会利益公平而言,对重阳文化的私权保护是一种客观需求。

另一方面,重阳文化的私权保护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各阶层人民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利用效率,实现活态传承。很明显,重阳文化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对这种资源的商业性开发往往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通过重阳文化的私权保护,明确产权关系,授予相关权利人特定的经济权利,从而有利于资源的保存与发展 并且有效防止对该种遗产的不正当使用或贬损性使用。

综上所述,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重阳文化是法律保护的一种新的客体,其的确超越了知识产权制度,但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个开放的制度,其本身也在不断超越和发展之中。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 我们应该量体裁衣修正和创设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新的制度, 而不是削足适履以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来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符合保护标准。

参考文献:

[1]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07(06).

[2]吴汉东: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J].社会科学2005(10).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美国 制造业 知识产权 保护 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4(c)-0232-01

1 美国制造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概述

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重振制造业已经成为美国总统和国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围绕加强制造业和经济发展的政策调整正逐步展开。作为全球经济和制造业强国,美国在重振制造业方面的一些新认识、新举措和新战略,对我国制造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上述制造业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变得十分重要,并衍生出新型的知识产权议题。例如,在软件方面,五十多年前就发生了窃取蓝图的间谍事件,那时窃取起来还比较困难。但如今有了互联网、软件、网络战争,使它变得不再困难。这些高超的科技,包括专利设计的CAD文档,都是必须被保护的知识产权,在网络战争中要特别重视这一点。美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经典论断是,每个人都是专家,而又似乎没人是专家,强调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必须十分严谨。目前美国正处于敲定一项细则明确的文件的过程中,并尝试尽可能地纳入各种细节。美国能提供并拥有的是:法治、保护知识产权和供应链安全的能力。大学的合作、围绕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之类的行业中心的聚集能力中都很好地关注了知识产权议题。就此,企业可以很好地使用各种工具,来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2 美国基于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合作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从会员协议出发,合作各方会在会员协议中置入知识产权的构想。例如,国家国防制造业加工中心商业运作模式的基本原则是,帮助客户解决技术问题的行业,不保留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规范属于任何使用其研发新产品的公司。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进行新的研发项目时,合作各方要求团队审慎地申报这一项目中含有的先前存在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的话,团队可以不用提出,合理处理。在研发活动中,若团队发展了属于本团队的知识产权,那么团队仅仅能在此范围内行使该知识产权。另外,还可以借助获取“美国制造”财团内部的知识产权的方式来进行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这种方式强调平衡点的使用,通过收费向成员们分享这些知识产权。

参考美国合作视角的只是保护机制,我国政府部门应在科研院所内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法律人才。在科研院所内成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机构,强化产学合作,让科研人员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研究中,而不是放在如何对技术成果进行保护以及如何产业化上。鼓励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创新者通过技术股份形式与企业合作,加大后期产品的开发力度,促进双方技术合作和资源组合,提高技术转移的成功率。

3 美国基于企业合作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在观察知识产权问题时,美国遵循三项指导原则,这三条原则是在方案成形的过程中制定的,然后,每个项目提案均需包含自身知识产权管理计划,类似于美国制造所采取的做法,使项目团队能够真正获得授权,能够决定如何实现相关技术的商业化。

首先,企业必须通力协作,将知识产权拿回谈判桌前。美国有一些企业的项目需要先前知识产权的存在,但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的准则仍然是希望能够将知识产权摆到台面上来,让项目能够在这些知识产权的基础上顺利推进。另外,一些机构也在摸索如何保护此类背景知识产权,同时拿出具体细节,这样知识产权所有者就会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流程和程序可依。

第二项基本原则关乎商业化,就是帮助美国企业更具竞争力。因此,必须有个真正由商业驱动的授权计划或所有权计划。以会员层级为基础能给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成员带来一定益处。例如,价格最低的层级约需500元入会费,顶级一年则需40万美元的会费。与此同时,根据企业所属成员类别,可向您提供一定的权利与特权。最重要的是,这些会员企业能够在内部使用这些技术,完善企业业务流程,能够为企业提供独家商业化机遇。

指导原则的第三个要素是努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科研院所,旨在促进公共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的种子资金。美国政府在未来五年间,对于这些首批科研院所而言,政府将从投资者转型为客户。科研院所及其成员必须做好准备,迎接五年后种子资金投资者离场、客户进场的局面,而且需要保持发展的可持续性。

借鉴上述经验,我国还应加快成立和健全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服务机构,为知识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及商品化进程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和服务,为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通过立法和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规范高校的技术转移,为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提供宏观的政策指导和宽松的环境,从而调动高校科研人员、企业及政府各方面的积极性,使技术转移得到健康迅速的发展。

4 结语

总体而言,美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是一个多层次复杂的系统,将知识产权领域的大部分内容与美国经济和科技政策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美国知识产权业务模式,在于确保科研院有所回报,以持续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能允许我们使用此类知识产权培训工人,并向中小型企业展示如何使用此类技术。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典范,美国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改革专利授权措施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随着美国国际贸易政策的调整,美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在当前知识产权立法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成为美国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优化知识产权资源与组织法案》的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战略计划》的公布以及正在如火如荼协商中的《反假冒贸易协议》(草案)都表明了美国政府在国际和国内层面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决心。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保证我国在以高科技实力为基础的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中取胜,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面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及各项改革进程,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产业化,尽快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战略。

参考文献

[1] 陈高翔,吴少锐.美、日、韩知识产权战略及对我国的启示[J].商业经济,2011(3):6-8.

[2] 左中梅,王智源,盛四辈.中日韩知识产权战略比较研究[J].学术界,2011(1).

[3] 程文婷.各国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以美日西为例[J].电子知识产权,2011(Z1).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模式;战略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并从中获益的重要条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日常决策的关键性考虑因素,知识产权战略也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甚至成为企业的主导战略。随着农业科技的突飞猛进以及农业产业的规模化,近年来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迅速。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经验证明,农业龙头企业是现代化农业的领军角色。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我国学术界对龙头企业的研究很多[2-4]。但是,对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的研究很少。我国绝大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管理意识非常薄弱,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及时总结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好的管理模式,针对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难点进行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调查概述

为了从总体上评价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浙江省11个地市选择了168家龙头企业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的样本涵盖了浙江省各个层次的农业龙头企业。

(一)样本的特征描述

1.样本的业务类型及性质。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合资、民营、其他),调查企业中有近2/3为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占所有调查样本的14.88%,而国有企业较少,仅占7.74%。调查的企业所经营的业务主要涉及茶叶、珍珠、蜂产品、食品加工、生猪养殖、竹产品、蔬菜等方面。经整理,将这些业务整理成为5类(加工、贸易、养殖、制药、种植),其中加工企业最多,为100个,占所有企业的近60%;其次为养殖和种植企业,分别占调查企业的19.05%和14.88%;制药和贸易较少,分别占5.36%和1.19%。

2.企业规模描述。规模的划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按总资产数将企业分为4类(即:小规模、中下规模、中上规模、大规模)。从上表看,总资产5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所占比例最多为44.46%;资产在5000万元到1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19.64%;1到5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21.43%;资产为5个亿以上的大规模企业所占比例为8.33%。

(二)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差异描述

为了解按不同指标分类后,各类企业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是否有显著差别,通过选择企业规模、所处地区、经营业务类型和企业性质等四类因素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从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来看“企业规模”这个因素在样本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在衡量企业特征的10个指标中,不显著的分别是“高科技人数”和“现有产品包含专利的比例”。这表明,不同规模企业间有显著的特征差异。

二、不同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由于上述分析可知,企业的规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较大,为此,从三个方面对不同规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作一描述。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本状况。调查表明,各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由兼营机构管理,进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也隶属于兼管机构。小规模企业仅有38.46%制定了管理制度,显著低于大规模的70.59%、中下规模的54.84%、中上规模66.10%。40.45%的大规模企业承担了研究项目,随着规模的缩小,承担研究项目的企业所占百分比在减少;中上规模、中小规模和小规模企业中,承担研究项目的比例分别为9.09%、3.57%和0。对于企业产品开发的技术类型,大规模和中上规模企业多以自主创新技术和合作开发技术为主,二者所占比例之和分别为57.35%和57.57%,但是在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方面,中下规模企业较高(20%)。

(二)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情况。不同规模企业均认为农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认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困难,尽管均集中于自主创新能力弱和资金问题不好解决,但小规模企业更多地表现为资金问题不好解决,而大规模企业则更多地认为是自主创新能力弱。中等企业在这两方面没有表现出较强的特点。

三、不同规模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农业龙头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特性,这里将当前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为四种:

(一)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即内部性主体创新与主体保护模式,指企业设立自己的研发部门,开展技术创新,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模式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大型、骨干农业龙头企业。选择这种模式的龙头企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人员,其可根据自身及市场的需求,组建自身的研发机构并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理分配研发及知识产权保护投入,优化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盈利能力。

3.典型案例

杭州娃哈哈集团经过不断的变革与创新,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2006年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达到了4.95亿万元。中心实验室面积达2.64万平方米,研发设备投入总价达1.02亿万元,拥有科技人员899名。杭州娃哈哈集团已有专门机构、有专人管理,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四方面较为完整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企校联合市场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校联合市场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指企业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承担研究开发,由企业把研发成果引入市场,申请专利,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对产品创新性要求较强的中型龙头企业。该类企业对产品的创新性要求较强,其对新产品、新包装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所占比例较大,但企业自身研发较为困难,于是可以跟踪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究情况,或与学术界组成联合体,协同开发和促销技术、购买专利。

3.典型案例。浙江省金华火腿有限公司是火腿行业的龙头企业,已率先通过QS和HACCP食品安全和质量体系验证。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公司与浙江商学院联合开展金华火腿成香机理的研究成果获科技进步二等奖。从2000年开始先后与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西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等高等院校进行了863国家攻关项目的研究;与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金华火腿深加工产品的研究,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三)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同类型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互相致力于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以联盟作为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形式,可突破企业规模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限制,并有分散研发成本、缩短研发时间、降低技术创新风险的作用。因这类企业规模小、实力不强而易于结成联盟。此模式适合小型龙头企业。

3.典型案例。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公司现有茶园1.2万余亩,从日本引进的优良茶树品种面积以达4900余亩,茶树良种化率占80%以上。公司产品远销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从茶园栽培管理到制作包装出口,全部实现并通过了ISO9001:2000认证。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绍兴县茶场改制后,与绍兴市茶叶产业协会紧密联系,实施了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有机食品、ISO、HACCP、QS等)、品种审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合作。

(四)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是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综合确定重点计划,或者由某些企业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确定农业技术创新项目,向政府计划部门申请列入重点计划,争取政府计划资助的一种保护产权的模式。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企业主要业务以政府计划研究项目为支撑,涉及政府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内容。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业务与政府计划有机结合,在提高技术创新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适合于此模式。

3.典型案例。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创建于1995年。公司聘请海南大学、厦门大学、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科研部门的专家教授、研究员担任高级顾问,成立了全国首家海洋类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科技为支撑开展名优特海水养殖的研发工作,先后承担了部级、省级及市级、县级各类研发项目44项。已取得3项国际领先技术,科技专利9项。正是凭借政府科研计划项目的支撑和资助,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一直走在同行业的前列。

四、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

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选择适合的保护模式是从企业微观角度论述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宏观的角度来说,应当对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使用不同的保护战略。

(一)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划分。为了对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全面分析,以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性两个维度,将浙江省所能创造知识产权的领域分为四个部分:

强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申请的知识产权中,只有少部分水产品、畜产品良种等关键技术处于该领域。

弱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目前浙江省的农产品加工技术、信息技术等处于该领域。

强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与传统知识、地理标示、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特色经济作物、中药产业和文化产业等属于该领域。

弱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并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该领域属于传统产业领域,目前浙江省的大部分产业处于该领域,如食品加工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等。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对调研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大致分为11类:种植业、食品加工业、饲料及药品、畜牧业、水产业、竹子产业、茶叶、保健品、服装、蚕茧、其他产业。

根据以上确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的方法,将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定基在“强势一般领域”和“弱势重要领域”两块。具体就是,首先抓好茶业、蚕桑产业、竹子、水产业以及中药材等“强势一般领域”,重点在鸭子、猪、兔子、特色鱼类等初级产品加工业等“弱势重要领域”做强,随后带动其他两个层面的领域知识产权拓展和发展。

五、几点建议

为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更大成效,达到提升整个农业龙头企业竞争力的目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农业龙头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要自觉学习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采用综合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另外,农业龙头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政府除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外,还应根据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提供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小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中等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大企业则表现为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