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 贸易 知识产权 保护 趋势

【论文正文】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贸易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保护不断纵深发展

1.知识产权保护的开放性趋势增强

在TRIPS等多种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规定,WTO的成员国要统一接受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这样就形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统一规范性体制。在这种背景下,各发达国家纷纷修改和调整本国知识产权法,力求继续主导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走向。如2011年9月,奥巴马签署《美国发明法案》,表明新修订内容将陆续开始发挥作用。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我国相继制定并修改修订多次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逐步形成开放性、国际化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2.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知识产权密集型的产品不断发展和最新科学技术的运用,知识产权的应用领域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如技术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详尽并适用于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保护期限较之以前延长。但是,将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保护水平的提升和提高也就形成了新型技术垄断。如我国近些年来3G移动通信标准、华为思科事件等,充分反映了国际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下的贸易保护壁垒。

3.知识产权审查国际化

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诸多共同利益,以共同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模仿行为,因此它们更为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查国际化,以求得更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而带来的利益。专利审查的国际化和保护统一联盟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审查效率,降低了各国付出的成本。同时,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产生了冲击。

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不断提出

目前,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提出了振兴国内经济和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这主要是一国经济的发展中知识产权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如获得产业集群效应,扩大一国的贸易范围、形成一国的竞争优势等明显的战略优势。一些诸如美国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大国,为了继续保护和扩大本国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通过双边、多边等谈判等形式形成最适合本国当前发展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TRIPS协定;“TRIPS-Plus”协定

随着TRIPS协定的生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形成了WIPO和WTO共存的协调机制。在这种机制中,因为TRIPS协定与贸易机制挂钩,而且有强硬的争端解决机制,所以在这种共存的机制中占主导地位。但是近年来,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市场准入以及跨国投资为交换条件,利用TRIPS协定中的弹性条款,迫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自由贸易区协定(FTA),并且以此重新确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随着FTA的签订日益增多,“TRIPS-Plus”也得到强势扩张。

一、“TRIPS-Plus”协定的性质与特征

“TRIPS-Plus”协定是后TRIPS时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入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主要形态,主导着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格局,代表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从WTO向双边转移的新动向。其显著标志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大量的双边性或区域性协定。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市场准入以及跨国投资为利益诱饵,利用TRIPS协定中的弹性条款,迫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自由贸易区协定(FTA),并以此重新确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形成了“TRIPS-Plus”。

(一)“TRIPS-Plus”协定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国家利益的驱使。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产业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为了维护他们所确立的技术优势和经济主导地位,发达国家很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在TRIPS协定达成以后,发达国家之所以利用各种机会提高发展中国家甚至最不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显然是因为不满意TRIPS协议中给发展中国家的各种优惠条款。

对发展中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来说,迫于发展国内经济,难以放弃自由进行技术模仿以及技术复制这种捷径所带来的种种便利。所以发达国家以直接投资以及市场准入为交换条件,因此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宁愿放弃TRIPS协定中对其有利的弹性条款,而选择与发达国家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协定。此外,在FTA的签订日益增多的大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含有“TRIPS-Plus”标准的FTA是为了避免因周边国家签订FTA而被边缘化的结局,这也进一步导致了“TRIPS-Plus”的扩张。所以“TRIPS-Plus”的扩张即包含发达国家胁迫的因素,也存在发展中国家追求经济发展的动机。

2.TRIPS自身的不足。“TRIPS-Plus”扩张的原因,与TRIPS本身的缺点有关。首先,TRIPS确定的是最低的保护标准,它并不禁止成员方本国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超过此标准。其中的弹性条款是“TRIPS-Plus”产生和扩张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也给发达国家推行较高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留下空间。其次,由于多边体制下的成员方数量众多,各个成员方存在较大的利益差异,不能对每一个问题都达成一致,这是TRIPS协定在体制上存在缺陷。所以发达国家不得不在多边体制外寻求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

3.FTA的优点。首先,在缔结的过程中FTA涉及的国家相对而言较少,所以谈判缔结迅速方便。因此FTA中存在很多“TRIPS-Plus”标准的条款,随着FTA的签订TRIPS协定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有可能迎刃而解。其次,FTA有两个执行效果上的优势,一是区域内交易成本的降低给区域内进出口双方带来更多贸易机会和经济效益。二是对吸收区域成员跨境直接投资也会产生直接影响。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显然是发达国家想要追求的主要效果,而吸引直接投资、获得市场准入则是发展中国家追求的主要目标。第三,FTA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所以一国给予另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惠并不自动多边化,而只适用于缔约方,造成了成员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二)“TRIPS-Plus”协定的特征

1.形式上,“TRIPS-Plus”不是单独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含有“TRIPS-Plus”标准的贸易或投资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等内容只是包含在其中的一个方面。比如,美式FTA中包含的内容是:和贸易相关的国民待遇、货物的市场准入、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海关管理、贸易救济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采购、跨境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劳工、环境、透明度、竞争政策与国企经营、争端解决等条款。知识产权问题只是其中的一章。

2.类型上,“TRIPS-Plus”的扩张以自由贸易协定为主要载体。近年来,美国签订的FTA均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如美国与约旦(2001年12月)、智利(2004年6月)、澳大利亚(2005年1月)、秘鲁(2009年2月)等。欧盟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FTA,如欧盟与摩洛哥签订的FTA,也将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为主要内容。“TRIPS-Plus”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签订的FTA中,并随着FTA的签订进一步蔓延。

3.方式上,“TRIPS-Plus”扩张以贸易协定为手段。在如何提高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方面,发达国家依然以自己强大的政治经济优势为手段,以投资或市场准入作为交换条件,与不同国家签订内容各不相同的具有“TRIPS-Plus”标准的FTA。

二、“TRIPS-Plus”的扩张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影响

作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特征,“TRIPS-Plus”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新工具,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它一方面限制了TRIPS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加重了实施成本;另一方面,制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形式,影响了知识产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

(一)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TRIPS-Plus”协定破坏了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既有制度安排,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在空间和时间上依TRIPS协定所享有的自主立法和政策选择的自由。主要表现在:

1.制约了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定弹性条款的权利。作为利益的博弈,即使TRIPS协定是由发达国家主动提出、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制度安排,但其中仍含有许多有利于成员方的弹性条款。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这些条款制定适用于本国的立法和政策。但是,在“TRIPS-Plus”协定中,这些弹性条款被具体化,从而使国际知识产权发中的软法规范产生硬法的效果。

2.缩短了发展中国家适用TRIPS协定的过渡期。TRIPS协定以过渡期的形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与差别待遇,使得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落后的国家不必立即执行TRPS协定规定的知识产权高标准,有一定的时间来发展国内经济,以达到执行TRIPS协定的水平。但“TRIPS-Plus”却没有规定这样的过渡期安排,实际上在TRIPS协议所规定的过渡期满前,不但要求发展中国家要对TRIPS协定履行项下义务,而且还要对行“TRIPS-Plus”履行义务,这样,就导致了发展中国家依TRIPS过渡期所带来的差别待遇全部落空。

(二)抵制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

“TRIPS-Plus”协定使后TRIPS时代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变得更加困难,在WTO多哈回合中,发展中国家通过努力取得了修改TRIPS协定以缓解国内危机。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不甘在WTO这个多边体制中受制于发展中国家,于是通过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大量含有TRIPS-Plus标准的双边或区域性贸易或投资协定的方法维护其本国的贸易优势和经济利益。这些“TRIPS-Plus”协定不但让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传统资源如传统知识、民间艺术、遗传资源、地理标志等受到了限制,进而还导致了WTO多边体制下关于上述议题的谈判举步维艰。

(三)争端解决

违反“TRIPS-Plus”协定义务能否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可以从“TRIPS-Plus”协定的规定中找到依据。以美智FTA为例,其22章关于争端解决条款规定,缔约双方发生争端时按如下程序解决:(1)首先应该采取协商的方式,应在60日内(若客体为易腐烂物品则在15日内)做出让双方都满意的决议;(2)如果协商不成,则可将争端提交根据FTA第7条第8款成立的技术壁垒委员会,委员会收到请求后10日内开始进行斡旋或调停;(3)如果委员会的调停运动在30日内没有解决争端,或者在委员会没有召集的情况下缔约方协商75日内仍无结果,则缔约双方均可书面请求成立仲裁小组,FTA对仲裁小组成员的资格、如何选定及仲裁程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4)依据FTA的规定,经过仲裁小组审查可提出技术建议,并在120日内做出初裁报告,包含根据第22章第10条第6款查明的事实,违约方的认定及在缔约方请求时做出的建议;(5)在初裁报告做出后30日内,仲裁组还需要做出包含未得到一致同意的单个专家意见终裁报告。终裁报告在缔约方签收时发生法律效力,违约方应予以执行,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等同的范围内暂停其在FTA所承诺的优惠待遇。其他美式FTA也有类似规定。

另外,协定第22章第21条还规定了只要符合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公约》及1975年《美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规定,缔约方可以选择仲裁及其他争端解决方式。而根据WTO DSU第1条第1款的规定,WTO DSU适用于《建立WTO协定》以及其中的多边贸易和诸边贸易协议,这条对DSU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明确,显然“TRIPS-Plus”不包括在其中。但是当双方都同为WTO成员时,如果围绕“TRIPS-Plus”产生的异议或分歧,在相关事项与TRIPS协定内容重合时,缔约方可以申请得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解决,而如果在围绕“TRIPS-Plus”协定定的事项有争端时,就需要根据特定的解决方式进行处理,也就不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

三、我国应对“TRIPS-Plus”协定的对策

TRIPS-Plus协定作为晚近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一种新形式,是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扩张其优势领域权利范围的一种体现,极大地压缩了TRIPS留给发展中国家的自由选择空间,TRIPS-Plus标准偏离了TRIPS协定者的原本目标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中国必须要对TRIPS-Plus这种标准进行抵制,并极力争取到国际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充分结合传统资源和现代知识产权。据此,我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抵制“TRIPS-Plus”标准。总体上我国知识产权的拥有和利用不占优势,因此,作为TRIPS协定的成员方,按照TRIPS协定的相关条例对国内知识产权法进行完善和修订,但是,提高TRIPS相关的标准并不是条约中的义务。为了避免“TRIPS-Plus”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应当加强利用TRIPS协定灵活性条款的能力,通过区域合作和集体行动的方式,联合抵制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较高标准,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变革知识产权制度争取得到更充分的时间。

第二,将我国传统的资源优势进行充分利用,力争在国际资源保护规则制定上得到更多话语权。在TRIPS实行之后包括传统知识在内的许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WTO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题。我们应当利用WTO等多边体制,团结一致,把我国在传统资源方面的优势充分展现和运用,并以此来获得更多的国际资源制定的话语权,并谋求在多边体制下享受“过渡期”等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三,权衡得失,慎重签订双边知识产权协定。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喜欢采用“捆绑”的谋略迫使发展中国家签订含有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贸易或投资协定,比如降低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或给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和优惠待遇等。我国在进入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双边贸易谈判时要做到知己知彼,在进行此类谈判之前要对全国性经济发展战略作出规划,在发展战略框架内进行得失评估,谨慎把关。

结语

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历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知识产权其实就是各国为充分实现自身经济或政治利益的工具。TRIPS协定作为当今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未来制度发展的起点。TRIPS协定本身具有的弹性条款与局限性及其与其它国际组织间存在的冲突,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动力。

“TRIPS-Plus”协定作为晚近知识产权新的国际保护制度形式,是发达国家利用TRIPS弹性条款的结果,即使在形式上看似合法,但是在实质上却不具备合法性,在各方面条件或压力下,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知识产权上的高标准,对发达国家占有优势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自身所拥有的优势资源方面的权利却被排除在外。这样的非公平现象与TRIPS协定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是相背离的。但是我们相信,只要做出相关法律上的最大努力,提出更加优秀合理的建议或方案,同时,得到更多国家和地区的理解与支持,并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就一定能够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则上的话语霸权,让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沿着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建邦.论“TRIPs-递增”协定在WIPO公约体系和WTO法律框架下的制度空间与适用关系[J].政法论丛,2008,4(2):32.

[2]林应钦.“TRIPs-plus”扩张的法律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08(8):13.

[3]赵晋平.FTA缘何盛行于世[J].望新闻周刊,2007(50):55.

[4]古祖雪,揭捷.“TRIPS-plus”协定:特征、影响与我国的对策[J].求索,2008(8):137.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第3篇

1.知识产权保护的开放性趋势增强

在TRIPS等多种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规定,WTO的成员国要统一接受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这样就形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统一规范性体制。在这种背景下,各发达国家纷纷修改和调整本国知识产权法,力求继续主导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走向。如2011年9月,奥巴马签署《美国发明法案》,表明新修订内容将陆续开始发挥作用。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我国相继制定并修改修订多次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逐步形成开放性、国际化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2.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知识产权密集型的产品不断发展和最新科学技术的运用,知识产权的应用领域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如技术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详尽并适用于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保护期限较之以前延长。但是,将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保护水平的提升和提高也就形成了新型技术垄断。如我国近些年来3G移动通信标准、华为思科事件等,充分反映了国际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下的贸易保护壁垒。

3.知识产权审查国际化

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诸多共同利益,以共同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模仿行为,因此它们更为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查国际化,以求得更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而带来的利益。专利审查的国际化和保护统一联盟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审查效率,降低了各国付出的成本。同时,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产生了冲击。

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不断提出

目前,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提出了振兴国内经济和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这主要是一国经济的发展中知识产权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如获得产业集群效应,扩大一国的贸易范围、形成一国的竞争优势等明显的战略优势。一些诸如美国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大国,为了继续保护和扩大本国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通过双边、多边等谈判等形式形成最适合本国当前发展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策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与经济相结合产生了巨大的商业利益,知识产权的价值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表现出急功近利的躁动情绪,在这种情绪下所形成的保护格局对经济实力与知识资源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其国家利益被漠视,合理的发展空间受到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抑制。因而,国际化趋势下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形成原因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内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内在动因。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它不可能像有形财产一样通过权利人的实际占有对其进行控制,这种非物质性使其具有跨地域传播的特点。权利的地域性和客体流动的非地域性在对权利人的保护上就体现为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在本国受到保护而在国外得不到保护。为了克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由双边安排到多边公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外因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外在动因。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状况是由该国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知识产品只在一国流动和传播时,这种差异不会形成任何冲突。但正如前所述,知识产品的国际流动不可避免,这种差异就转化成各国现实利益的冲突。一方面,国家经济、政治、科技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差异的根源;另一方面,这种差异的存在又必然会进一步扩大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于是,缩小差异,减少利益冲突,扩大国际交往,谋求共同发展成为不同国家的内在需要。应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与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适应和相互制约的密切联系,这种关联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也促使各国在利益取舍中选择了参与,从而成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下产生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与我国目前经济实力不相适应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其高水平的保护,是在本国范围内经过利益均衡之后的慎重选择,而对于发达国家的这一“慎重选择”却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极不相称。以中国为例,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的1987年,美国的人均gdp为18530美元,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条款主要是根据该时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而我国2009年人均gdp才达到3677.86美元,世界排名第99位。因此,现阶段实施trips协议实际上是要求我国从人均gdp的3677.86美元的发展阶段一下子跃至人均gdp的18530美元的发展水平。这就使得国际公约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要求出现断层和真空,从而衔接不上。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

(二)trips协议的签订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

trips协议的签订使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在关税壁垒逐渐减少的今天,取而代之的是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它将成为自由贸易的新障碍。一方面,发达国家在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要求他国取消贸易保护;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凭借技术一k的优势,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根据我国质检总局2010年一份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有34.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74.32亿美元,技术壁垒使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减少了国际市场份额、失去贸易机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同时,贸易技术壁垒也成为发达国家之问相互阻挡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

(三)人们对知识产权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

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与此相适应的是,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等产业,而不再依赖于传统的农业、制造业。以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统计为例,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值是8891亿美元,大约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44%。而总体版权产业的增值上升到15200亿美元,是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1.05%。从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和“总体版权产业”的实际年增长率是美国整体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正是知识产品所体现出的巨大商业价值,使得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目前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国际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在现有trips协议框架下,我国如何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利益?笔者提出如下法律对策:

(一)尽快制定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细则

从我国目前有关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立法现状来看,虽然有关法律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如《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2条第4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合同法》第329条以及《民法通则》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为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偏重于原则,较为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人充分利用对其有利的知识产权制度限制竞争,抑制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行为,我们无法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提出合理的质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缺陷。

权利的正当性决定着它具有先天的受限制性,权利的本身就包含了受限制的含义,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也不能称其为权利(或许可以称之为特权)。任何一项有关权利的制度应该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与对权利的限制的结合。我国应将trips协议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所体现的平衡精神充分运用至国内立法,不仅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同时在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上也应尽快同国际接轨,这也是在国内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必要举措。总的来说,无论是现实的需求还是与国际接轨的趋势都在呼唤着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制约的法律细则早日出台。

(二)加强立法保护,扭转我国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弱势地位

我国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且多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规章,适应面和强制性都有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没有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使得中国目前在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方面的法律制度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国在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上,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呼应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深入研究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的特征,制定切实对路、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在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着力完善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再通过国际谈判,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措施渗入到国际公约中去,这对于改变发展中国家在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中的弱势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三)提高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其知识产权法治观念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策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与经济相结合产生了巨大的商业利益,知识产权的价值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表现出急功近利的躁动情绪,在这种情绪下所形成的保护格局对经济实力与知识资源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其国家利益被漠视,合理的发展空间受到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抑制。因而,国际化趋势下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形成原因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内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内在动因。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它不可能像有形财产一样通过权利人的实际占有对其进行控制,这种非物质性使其具有跨地域传播的特点。权利的地域性和客体流动的非地域性在对权利人的保护上就体现为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在本国受到保护而在国外得不到保护。为了克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由双边安排到多边公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外因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外在动因。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状况是由该国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知识产品只在一国流动和传播时,这种差异不会形成任何冲突。但正如前所述,知识产品的国际流动不可避免,这种差异就转化成各国现实利益的冲突。一方面,国家经济、政治、科技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差异的根源;另一方面,这种差异的存在又必然会进一步扩大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于是,缩小差异,减少利益冲突,扩大国际交往,谋求共同发展成为不同国家的内在需要。应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与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适应和相互制约的密切联系,这种关联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也促使各国在利益取舍中选择了参与,从而成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下产生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与我国目前经济实力不相适应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其高水平的保护,是在本国范围内经过利益均衡之后的慎重选择,而对于发达国家的这一“慎重选择”却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极不相称。以中国为例,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的1987年,美国的人均GDP为18530美元,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条款主要是根据该时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而我国2009年人均GDP才达到3677.86美元,世界排名第99位。因此,现阶段实施TRIPS协议实际上是要求我国从人均GDP的3677.86美元的发展阶段一下子跃至人均GDP的18530美元的发展水平。这就使得国际公约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要求出现断层和真空,从而衔接不上。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

(二)TRIPS协议的签订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

TRIPS协议的签订使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在关税壁垒逐渐减少的今天,取而代之的是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它将成为自由贸易的新障碍。一方面,发达国家在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要求他国取消贸易保护;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凭借技术一k的优势,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根据我国质检总局2010年一份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有34.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74.32亿美元,技术壁垒使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减少了国际市场份额、失去贸易机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同时,贸易技术壁垒也成为发达国家之问相互阻挡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

(三)人们对知识产权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

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与此相适应的是,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等产业,而不再依赖于传统的农业、制造业。以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统计为例,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值是8891亿美元,大约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44%。而总体版权产业的增值上升到15200亿美元,是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1.05%。从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和“总体版权产业”的实际年增长率是美国整体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正是知识产品所体现出的巨大商业价值,使得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目前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国际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在现有TRIPS协议框架下,我国如何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利益?笔者提出如下法律对策:

(一)尽快制定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细则

从我国目前有关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立法现状来看,虽然有关法律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如《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2条第4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合同法》第329条以及《民法通则》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为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偏重于原则,较为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人充分利用对其有利的知识产权制度限制竞争,抑制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行为,我们无法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提出合理的质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缺陷。

权利的正当性决定着它具有先天的受限制性,权利的本身就包含了受限制的含义,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也不能称其为权利(或许可以称之为特权)。任何一项有关权利的制度应该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与对权利的限制的结合。我国应将TRIPS协议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所体现的平衡精神充分运用至国内立法,不仅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同时在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上也应尽快同国际接轨,这也是在国内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必要举措。总的来说,无论是现实的需求还是与国际接轨的趋势都在呼唤着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制约的法律细则早日出台。

(二)加强立法保护,扭转我国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弱势地位

我国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且多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规章,适应面和强制性都有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没有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使得中国目前在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方面的法律制度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国在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上,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呼应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深入研究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的特征,制定切实对路、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在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着力完善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再通过国际谈判,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措施渗入到国际公约中去,这对于改变发展中国家在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中的弱势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三)提高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其知识产权法治观念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策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与经济相结合产生了巨大的商业利益,知识产权的价值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表现出急功近利的躁动情绪,在这种情绪下所形成的保护格局对经济实力与知识资源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其国家利益被漠视,合理的发展空间受到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抑制。因而,国际化趋势下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形成原因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内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内在动因。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它不可能像有形财产一样通过权利人的实际占有对其进行控制,这种非物质性使其具有跨地域传播的特点。权利的地域性和客体流动的非地域性在对权利人的保护上就体现为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在本国受到保护而在国外得不到保护。为了克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由双边安排到多边公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外因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外在动因。wWw.133229.coM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状况是由该国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知识产品只在一国流动和传播时,这种差异不会形成任何冲突。但正如前所述,知识产品的国际流动不可避免,这种差异就转化成各国现实利益的冲突。一方面,国家经济、政治、科技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差异的根源;另一方面,这种差异的存在又必然会进一步扩大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于是,缩小差异,减少利益冲突,扩大国际交往,谋求共同发展成为不同国家的内在需要。应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与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适应和相互制约的密切联系,这种关联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也促使各国在利益取舍中选择了参与,从而成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下产生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与我国目前经济实力不相适应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其高水平的保护,是在本国范围内经过利益均衡之后的慎重选择,而对于发达国家的这一“慎重选择”却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极不相称。以中国为例,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的1987年,美国的人均gdp为18530美元,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条款主要是根据该时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而我国2009年人均gdp才达到3677.86美元,世界排名第99位。因此,现阶段实施trips协议实际上是要求我国从人均gdp的3677.86美元的发展阶段一下子跃至人均gdp的18530美元的发展水平。这就使得国际公约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要求出现断层和真空,从而衔接不上。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

(二)trips协议的签订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

trips协议的签订使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在关税壁垒逐渐减少的今天,取而代之的是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它将成为自由贸易的新障碍。一方面,发达国家在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要求他国取消贸易保护;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凭借技术一k的优势,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根据我国质检总局2010年一份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有34.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74.32亿美元,技术壁垒使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减少了国际市场份额、失去贸易机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同时,贸易技术壁垒也成为发达国家之问相互阻挡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

(三)人们对知识产权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

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与此相适应的是,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等产业,而不再依赖于传统的农业、制造业。以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统计为例,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值是8891亿美元,大约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44%。而总体版权产业的增值上升到15200亿美元,是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1.05%。从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和“总体版权产业”的实际年增长率是美国整体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正是知识产品所体现出的巨大商业价值,使得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目前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国际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在现有trips协议框架下,我国如何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利益?笔者提出如下法律对策:

(一)尽快制定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细则

从我国目前有关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立法现状来看,虽然有关法律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如《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2条第4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合同法》第329条以及《民法通则》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为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偏重于原则,较为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人充分利用对其有利的知识产权制度限制竞争,抑制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行为,我们无法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提出合理的质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缺陷。

权利的正当性决定着它具有先天的受限制性,权利的本身就包含了受限制的含义,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也不能称其为权利(或许可以称之为特权)。任何一项有关权利的制度应该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与对权利的限制的结合。我国应将trips协议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所体现的平衡精神充分运用至国内立法,不仅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同时在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上也应尽快同国际接轨,这也是在国内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必要举措。总的来说,无论是现实的需求还是与国际接轨的趋势都在呼唤着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制约的法律细则早日出台。

(二)加强立法保护,扭转我国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弱势地位

我国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且多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规章,适应面和强制性都有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没有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使得中国目前在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方面的法律制度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国在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上,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呼应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深入研究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的特征,制定切实对路、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在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着力完善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再通过国际谈判,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措施渗入到国际公约中去,这对于改变发展中国家在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中的弱势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三)提高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其知识产权法治观念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第7篇

[关键词]开放;知识产权战略;国家技术安全

一、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一)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随着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认识到未来全球竞争的关键就是经济的竞争,经济竞争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近年来在世界上知识产权不仅被各国视为科技问题、经济问题,乃至于演化成为重大的政治问题、国际问题。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美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为恢复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 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举措。日本在过去几十年里,曾提出过“教育立国”、“科技立国”等口号,到2002年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成立了跨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战略会,把“知识财产”定位到“立国战略”的高度,要发展成“全球屈指可数的知识产权大国”。此外,俄罗斯、韩国和印度等国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

(二)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权利内容不断深化

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新类别相继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在国际上,长久以来商业方法专利都被认为是一种“自然产物”而不能给予专利保护。但随着世界商业的快速发展,这种传统观念正受到挑战。商业方法是否具有“获专利保护的可能性”,同生物基因专利一并成为目前业界最为关注的话题。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提出了保护的构想。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强化专有性。比如,驰名商标现在已经脱离了商品或服务而作为一个专有种类被列入保护范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颁发的基因专利,不仅有完整的生化、生物学、遗传学方面功能证据的新基因,而且还包括功能尚不明确的DNA序列。

(三)知识产权审批的时间加快,保护的期限延长,对侵权的处罚力度加大

为了鼓励创新,增加知识产权的贮备量,许多国家通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受理时间来提高审批效率。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成立200年以来,共授予了600多万件专利,其中第一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100年,第二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50年,第三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25年,而第四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12年半。目前,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每周大约授予3500件专利和2000件商标,由此可见,美国审批专利的的时间逐渐缩短。

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之—,其存续是有法定期限的。对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仅在不同家或为同地区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而且就是在同一个国家或同—个地区的小问时间也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依据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定,凡儿参加同际公约的同家或地区其本国或本地区为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间可以超过而不能少于国际公约年限。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已基本都达到了国际公约的年限,而且还有进一步延长的趋势。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地位的空前提升,世界各网均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一方山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逐步增氏。 如美国在1990年到1994年间知识产权诉讼中所涉及的损害赔偿总额初步估计达到9200万美元,侵权赔偿呈观高额化趋势。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我国刑法就专章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四)将技术标准与专利捆绑在一起构成技术壁垒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

技术标准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特定活动,从过去卜要解决产品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换问题,已经更多地成为—个行业必须遵守的规则,甚至成为—个同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壁垒,成为非关税壁垒一一技术壁垒垒的主要形式。技术壁垒因其合理和复杂而更具有隐蔽性,不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所以,已成为各国广泛利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武器之一。而技术壁垒最为有效的表现形式就是标准壁垒和标准垄断了。

标准的实质和核心就是技术体系中对应于技术的知识产权。目前,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使知识产权利标准有机结合,使二者之间形成互相支持的关系,是企业谋取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之一。将专利转化和提升为技术标准,使专利标准化是跨国公司强化技术保扩和控制能力的一个重要于段。如果说一项专利影响的只是一个企业,那么一个技术标准影响的则是整个主业。在传统的人规模工业化生产中,是先有产品后有标准。在知识经济时代,则往往是标准先行,这在高技术产业领域表现尤为明显。

二、开放条件下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

(一)跨国公司人量进入我国市场,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压力迅速上升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第8篇

中国期刊投稿热线,欢迎投稿,投稿信箱1630158@163.com 所有投稿论文我们会在2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办理审稿,并通过电子信箱通知您具体的论文审稿及发表情况,来信咨询者当天回信,敬请查收。本站提供专业的服务和论文写作服务,省级、部级、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摘要】中外知识产权摩擦多边化、制度化趋势初现端倪在中外知识产权摩擦中, 原来摩擦主要是表现为国家间双边的摩擦。

【关键词】中外知识产权摩擦多边化 制度化趋势初现端

【本页关键词】工程 财会 会计期刊征稿

【正文】

中外知识产权摩擦多边化、制度化趋势初现端倪在中外知识产权摩擦中, 原来摩擦主要是表现为国家间双边的摩擦。但是, 当前发达国家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摩擦出现了联合的趋势, 也就是双边摩擦转变为多边摩擦。例如, 2005年, 欧盟25 个成员在欧盟反欺骗办公室( OLAF) 的协调下联合组织了统一的打击假冒行动。此后这种国家间联合与中国产生摩擦逐渐趋向于制度化, 发达国家间以定期会议, 多边协议的方式更加趋于固定化, 制度化。如美国商务部部长卡洛斯·古铁雷斯2005年11 月在布鲁塞尔同欧洲官员举行的会议上表示, 美国和欧洲将联手打击中国盗版, 通过共享海关和公司针对中国制造商申诉方面的信息进行更紧密的合作。

二、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法律障碍日趋严重的原因分析我国的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法律障碍日趋严重主要由于, 我国的现代科技发展起步较晚, 科技研发力量薄弱, 科研激励机制不完善, 技术成果转化率低, 以及在外力影响下的速成型的民族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等所造成的。上述根本原因相关领域学者的论述中已经多有论述, 因此本文仅对我国在破除外贸知识产权法律障碍的具体处理思路与制度上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 一) 知识产权领域公权介入思想的缺失及弥补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有关人士认为知识产权一种私权。我国目前也将知识产权列入了民法调整的范围。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下, 如果以私权维护中自己责任, 自我保护的原则处理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障碍问题, 希望我国的外贸企业、知识产权的利害关系人完全通过私人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是不现实的。发达国家对于外国对本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早已转变了思路, 这些国家的行政权早已介入了有关领域。例如, 在日本, 以往也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对其保护要靠权利人自己。但是随着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已不只是私权的行使问题。当前, 日本政府开始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便捷的知识产权行政审查程序积极介入知识产权保护。在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的过程中, 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正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就我国而言, 国家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障碍的机制便是属于公权介入私权的典型机制之一, 具体可表现为各种有利于本国国民的知识产权准司法制度和行政程序。例如美国的337 条款的准司法制度, 特殊301 条款的行政程序, 严格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程序都是可以借鉴的范例。通过该机制的合理设计可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 在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相对滞后的阶段也可以籍此实现本国利益与外国利益的合理分割。

【文章来源】/article/83/7530.Html

【本站说明】中国期刊投稿热线:专业致力于期刊论文写作和发表服务。提供毕业论文、学术论文的写作发表服务;省级、部级、核心期刊以及写作辅导。 “以信誉求生存 以效率求发展”。愿本站真诚、快捷、优质的服务,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自05年建立以来已经为上千客户提供了、论文写作方面的服务,同时建立了自己的网络信誉体系,我们将会继续把信誉、效率、发展放在首位,为您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联系电话: 13081601539

客服编辑QQ:860280178

论文投稿电子邮件: 1630158@163.com

投稿邮件标题格式:投稿刊物名 论文题目

如:《现代商业》 论我国金融改革及其未来发展

声明:

本站期刊绝对正规合法

并带双刊号(CN,ISSN),保证让您轻松晋升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第9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全球化;对策

自20世纪80年代起,全球化问题已被人们开始关注和讨论。全球化是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生态、文化等领域的全球性整合运动。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随着世界市场化的趋势,各国经济战略、经济体制的日趋接近,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原则与标准一致的要求也日渐迫切。而知识产权由于其自身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使知识产权法在全球化大潮中显示了更多的国际性。

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前提——法律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的概念最先由西方学者提出,但即使在西方,也曾产生过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阐述。但他们有一点极相似,即多主张“全球化”的法律来自“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经济或政治势力”、是“超国家的”、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即所谓“私政府”制定的法律。对于此种观点笔者的确不敢苟同,笔者承认法律全球化趋势的客观存在,但却并不否定各国法律的本国特色、本土特色。就如一位西方学者指出:“全球化至少并不必然是‘普遍性’或‘同一性’的同义词,也并不必然是‘全世界’的同义词,全球化的过程也可能是地方或地区的。” “法律全球化绝不能理解为法律美国化、法律西化,在全球化条件下,法律就不只是国家法律一种形式(尽管仍然是最主要的形式),更不是由体现某种意识形态、确立和维护某种政治制度的‘优越’法律一统天下,而是各种法律形式、各种法律制度并存、共处,在并存、共处中交流、竞争、相互借鉴和共同发展,”因而,介于多边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双边、区域以及简单多边的立法,也应该包括在国际统一立法之中,可视为是国内趋同化立法向多边统一立法的过渡阶段,也是法律全球化运动的重要表现形式。知识产权法因其保护对象的全球认同性和广泛传播分布性,使其受法律全球化的影响尤为突出和明显,被推向了全球化的风口浪尖。

二、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境况——以法律全球化为背景

1873年,奥地利邀请各国参加国际博览会,但各国都拒绝参加,其原因在于担心展览的技术得不到保护。正是以此为动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开始酝酿,最终在1883年诞生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为知识产权法国际合作成果的典范。在知识产权法100多年来的国际合作中,作为其成果体现的国际条约不断涌现,日渐细密,其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也不断提高。目前向全球开放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将近30个,几乎涉及知识产权各个领域,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作品、印刷字体、科学发现、奥林匹克会徽等。

近年来,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上的重要性日益增加,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合作因此得到进一步强化。除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水平继续通过国际条约进行协调外,最令人瞩目的是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合作,尤其是在国际条约的加入上,从自主性渐渐走向了强制性。本来,主权国家是否加入某一国际条约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WTO)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勾连,使得各国在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合作上的自主性严重削弱。因为一旦加入WTO,就必须无任何保留的全部接受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议,而值此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加入WTO几乎是必须的选择。

以TRIPS协议为标志,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合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加速了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全球趋同化进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即其著例。1989年缔结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仅有一个国家签署,因而生效本是遥遥无期。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5条规定:“全体成员同意,依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2条至第7条(其中第6条第3款除外)、第12条及第16条第3款,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并未生效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因此竟在WTO框架下的100多个国家得到了实际的执行。无论此前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予保护的国家,还是对其保护水平较低的国家,都得按照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此可见,TRIPS协议加速了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保护水平上趋向一致的进程。作为拥有世界上最多人口的国家——中国,无论是在经济上、文化上还是法律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中国在迎接全球化过程中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及对策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

三、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困境——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世界市场经济接轨的环境下

由于知识产权法全球趋同的结果是提高了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发达国家,其知识产权更能得到有力的保护;但对于发展中国家,因其知识产权上的弱势状态,经济利益必将受到严重损害。尤其是限制了发展中国家试图通过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去追求促进本国经济利益的努力。所以,在国际条约的修改和制定中,发达国家总是试图将自己的法律制度反映在国际条约中,而且因其经济强权的压力,往往得以成功。随着国际条约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上的不断扩大,保护水平上的不断提高,各成员国的立法空间就相应的受到挤压,比如TRIPS协议把触角伸进了知识产权国内执法程序,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程序以及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等,而在过去这一领域被视为国内立法问题。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法在国际合作上的新进展,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

(一)对国家主权的限制

历史上,殖民国家对被占领地的法律移植(法律殖民)一直没有间断,印度、香港法律制度都是英国殖民的产物的延续,我国清末的变法图强也渗透着西方国家压力下的被迫与无奈。法律全球化,似乎又给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带来了输出其法律模式的机会。在国际条约的修改和制定中,发达国家总是试图将自己的法律制度反映在国际条约中,而且由于其经济上的强势地位,往往得以成功。如上所述,国际条约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不断提高,规范内容不断拓展,其成员国的立法空间就相对压缩,特别是限制了不发达国家试图通过知识产权法去追求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努力。所以,有学者认为:“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力量,与其说是在削弱国内法的效力和强制力,毋宁说是在通过另一种或更为基本的方式上对国家主权构成了挑战。”

(二)对国家利益的损害

对发达国家而言,在全球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意义早就超出了知识产权保护本身,而转化成为一种经济竞争的手段,因此发达国家总是寻求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除了在WTO框架内继续争取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外,发达国家在WTO框架中把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勾连起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其设计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已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例如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强化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以及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等等。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普遍关心,并且对其有利的民间文学的保护,在TRIPS协议中则没有丝毫的提及。这样,发展中国家接受TRIPS协议的结果,只能是更多地保护发达国家的而非自己的知识产权。发达国家不费一枪一炮,就通过国际条约实现了其国家利益在全球的拓展,比近现代的法律殖民主义还来得容易,并且显得更加人道和隐蔽。但对不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其知识产权的弱势状态,经济利益会受到很大的损害。

四、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出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关涉到国家利益,因而国内立法应当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原则。知识产权问题上所体现的国家利益,我国主要是知识产品的输入国,因此在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更要抱以谨慎的态度。 “条约必须信守”是一项国际准则,因而在国内立法上,首先要遵循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最低保护要求,在此基础上,应当设计有利于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首先,对于高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立法保护应当保持谨慎。2001年底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个人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超出了TRIPS协议确立的最低保护要求。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高水平保护不可取。其次,对于现行国际条约未予规范的,根据情况斟酌立法。比如对于基因的专利保护、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如果对本国产业不利,则应拒绝保护。而对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于我有利,应当尽快立法加以保护。此外,还应充分利用国际条约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有利规定,因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应体现如下特征:

(一)补课性的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应当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如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原专利法第六条关于国有单位专利权“持有”的规定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已不相符,结果造成国有企业发明申请量上不去。此次修改不再考虑所有制的差别,国有企业也可以是专利权的“所有人”。有利于调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再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政府主管部门不必也不宜干预属于国有企业自主权范围内的行为,因此删去原《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二)适应性的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应当根据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参照通行的法律、国际惯例,调整相应的国内法。例如新专利法增加了禁止“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专利产品的规定就是与TRIPS的协调。在这方面,无论是商标法、专利法,还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方面都取得了迅速进展。

(三)防卫性的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第10篇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也随之日益发展起来,随着世界科学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各国的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国际多边贸易中的一大难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矛盾愈演愈烈。面对国际多边贸易的不测风云,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策略是我国重要课题。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本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技术和资金的引进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

2007年,美国就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我国有关规定向WTO(世界贸易组织)提讼,虽然最后美国败诉,但是同时也让我国认识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和积极态度不是可以任意抹杀的。如商务部负责人指出的,中方的当务之急是“认真研究这个报告下一步的执行问题”。人们可以相信,不管存在的问题多么细小,我国都会认真地加以改进,因为,毕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符合我国的自身利益。对我国而言,WTO的裁决毫无疑问增强了我国的信心和底气,还给我国一个公道。同时,我国也清楚地认识到,在加强国内保护方面,以及在日渐增多的海外维权方面任重道远。

我国同世界各国围绕知识产权的博弈,远不止本案所涉及的具体领域,也超出了多边甚至WTO范畴,而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体制性冲突的典型反映。不管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海关组织(WCO)等国际机构,还是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多边场合,这种冲突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这种博弈将如影随行,不断考验着我国的智慧和意志。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利益有多大,战场就有多大。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WTO的三大支柱议题之一,从其表现特点上看,也日趋复杂。入世后的前3年,我国大幅度降低了商品关税,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也按承诺逐步开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这个阶段重点主要体现在商品贸易领域;而现阶段,我国处于入世的后过渡期,来自各方的压力都将集中于服务贸易的全面开放,服务业的各个领域都将面临保护期满后的考验,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作为一个核心的问题穿插其中,总的来看,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趋明显,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武器

现阶段,知识密集型产品与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更为重要。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位列第3,仅次于反倾销和保护措施纠纷案件之后。我国与WTO接轨越紧密,知识产权保护在参与世界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大。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度越高,过去10多年间,专利申请排名前6名的依次是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山东,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为淡薄。

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全球概念不仅仅指商品、资本等有形产品的全球范围流通,更是知识、信息等无形商品的流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将成为贸易的核心,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知识产权的构成比例也将成为企业活力与生命力的重要考核指标。目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就专利这项而言,我国10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1年在国外就申请4000~5000件,差距极大。

二、知识产权侵犯手段日趋多样化

入世后过渡期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产生了变化,为了规避WTO框架下知识产权的相关协议,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日趋隐蔽,多样化,难以界定。主要表现在:第一,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成为了最主要的案件;第二,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严重;第三,个人与单位犯罪并重。调查显示,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大批量生产技术含量高的假冒产品以单位犯罪为主,小批量生产技术含量低的假冒产品以自然人犯罪为主,而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以高科技的专业技术人员犯罪为主;第四,犯罪的组织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这种有组织,有纪律,有规模的犯罪在个别地区甚至形成假冒产品“专业村”;第五,国(境)内外相勾结的犯罪趋势明显,由境外不法分子下订单并提供样式,由境内生产,或者采取台商、港商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为掩护,实则从事假冒商品加工,从而侵犯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犯罪惩戒制度尚不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执法难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但由于奖励机制不健全,刑事制裁门槛高,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的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少,行政执法单位与公安机关缺乏沟通往往也使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另外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地方领导缺乏全局意识,往往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导致在外侵权地的办案人员工作障碍等。

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客观上为对外贸易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我国可以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建立与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机制,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

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更好地避免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陷入知识产权纠纷,进一步促进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合作,提高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其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加快我国出口产业科技创新、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外贸企业的竞争实力。我国可以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确立自身的核心技术,真正在世界贸易市场中得到应有的经济利益。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吸引发达国家的技术密集型投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高低是影响发达国家进行技术转移数量和质量的重要因素。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发达国家向我国进行技术转移。FDI、合资经营、以及合约许可是技术转移的重要方式,实证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强对跨国公司投资区域的选择以及是否转移先进的技术有重要的影响。

在贸易领域中,发达国家越来越依赖知识产权统一的国际保护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实施新的贸易壁垒,这在客观上制约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势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挑战总体表现为我国出口产业、企业自身薄弱的实力、能力与更严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

首先,当前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化的趋势已经逐渐明显,知识产权成为发达国家垄断和控制技术的利器。技术模仿成本的增加和技术获取难度的加大,要求我国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尽快拥有核心技术,但是我国企业整体薄弱的技术创新实力及升级能力很难实现这些要求。

其次,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尚未完善,这成为一些发达国家挑起知识产权争端的理由。以美国的“337"调查为例,美国针对中国的调查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中国已成为这一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这种形势下,知识产权成为对外贸易纠纷的主要诱发因素,我国对外贸易要应对的纠纷和侵权事件也呈增长趋势。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第11篇

11月21日,首届全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研讨会在南京举行。

11月21日至27日,第二届中国(宁夏)专利技术推介会在银川举行。

11月22日,国际标准侵权盗版案件案情分析会在沪召开。

11月23日至24日,第二届首都大学生科技创新作品与专利成果展示推介会在北京工商大学良乡校区举行。

11月26日,“2013年专利审查与专利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11月27日,为配合新一轮专利法的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再次召开了专利法修改专题研讨会。

11月28日,“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推进会”在河南省新乡市召开。

11月28日至29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国家研讨会”在天津举办。

11月29日,2013年第一届“三江知识产权国际论坛”在江苏镇江举行。

12月1日,北京法院“涉商品市场商标侵权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北京市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及市场代表参加了研讨。

12月3日,第十届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在沪开幕。

12月5日,2013年度中国知识产权海外交流活动在美国华盛顿举行。

12月7日,“2013全球移动互联网博览会——中国互联网法律高峰论坛”在广州举办。

12月9日,第十九次中韩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京举行。

12月13日,由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知识产权战略大讲堂”第八期活动在京举行。

知识产权法律应用高层论坛在京举行

12月7日至8日,知识产权法律应用高层论坛在京举办。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在提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时指出,解决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的问题,应该从理论上创新寻求突破现行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此外,与会嘉宾分别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给大家分享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商标法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商标确权、授权和维权中新旧商标法的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电商平台模式下商标权的保护;老字号等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适用等问题。12月8日,则以专利分会场、商标分会场和医药分会场三个分论坛的形式进行。

第三届涉外知识产权论坛在京举办

11月28日,第三届涉外知识产权论坛在北京举行。与会嘉宾从加强知识产权实施规则的趋势和特点、国际知识产权协调运动的趋势和特点、网络版权国际立法趋势和特点、WTO知识产权争端新趋势和特点等几个方面对目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发展趋势和特点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概括。

人大版贸基地沙龙聚焦“图书版权走向海外”

11月26日,以“图书版权如何走向海外”为主题的第30期版权人沙龙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举办。据介绍,从1995年起中国图书版权引进与输出总量虽然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但引进和输出一直仍存在着逆差。近几年,我国不乏好的作品在海外市场获得了很好的反响,逆差逐渐缩小。本次沙龙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拥有丰富经验的出版代表,就图书版权走向海外的路径、困境与前景作出介绍和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专利审查;发展现状;知识产权;发展趋势

在以文化实力为大国竞争力的当下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愈来愈重要且愈来愈被人们所重视。众所周知,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资源与核心竞争力要素是知识产权。2014年11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保障中国创新创业,推动“中国制造”。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与质量是保护知识价值的重要环节。所以,了解专利审查在当下社会的发展现状以及主要面临的问题,能够有效地帮助完善专利审查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增强中国文化竞争力。

一、专利审查现状

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与实施以来,我国专利审查工作在各方面取得了迅猛的进步。按照目前形势来看,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审查的队伍的壮大以及审查能力的提高。相较以往,审查人才的发展呈现上升趋势。队伍的壮大但是却没有出现滥竽充数的情况,相反的,审查队伍的审查能力也有显著的提升。同时,专利审查的效率也在不断地提高,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与及时性。二是研发出自动化专利审查与检索系统,有效地减少了不必要的低质量的专利申请要求,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工专利审核的工作负荷,也提高了专利审查的质量。三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五局合作的基础上,实施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为中国的企业在国外获得专利权建立快速便捷通道。当然,我国专利审查工作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有待解决。

(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政府政策的引导,使得专利申请的申请数目快速增长。在专利申请增长的背后显示出以下几点问题。一是在快速增长的专利申请中,有较多低质量的专利申请,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专利泡沫”的情况。这不仅大大增加了专利审查工作的工作量。二是在专利申请数量增长的同时,专利审查能力在水平与速度上未能做到同步提高,由此就容易出现专利申请积聚搁置的局面。

(二)专利审查难度增强

随着各国对知识产权重视度的提高,各国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我国也不例外。在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的同时,专利审查工作也就面临着审查难度增强的挑战。这就要求专利审查人员审查能力能够迅速跟上专利申请项目变化的水平。同时科技的进步,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发展越来越乐观。但同时也导致了新领域专利审查人才跟不上技术发展的步伐,能力不足出现专利审查被搁置等问题。同时各领域也存在技术难度的差异,权利分布不均衡的态势。这就的要求各部门、各领域之间相互配合。

(三)专利质量水平难以界定

建设先进完善的质量文化,能够成为审查员工作的指导方针。然而,专利质量本身就是一个难以准确界定的概念。所以在审查过程中也会存在着对高质量专利的理解模糊和对质量文化理解偏差问题。从而影响审查工作质量。

(四)审查方式不够灵活与多样

审查制度的不完善且审查方式不够灵活多变,因此就不能够及时地对新形式的专利申请进行准确的审查。

当下社会,专利审查存在着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劣势。只有理性地看待其优劣势,才能够更好地发展专利审查工作,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供更高效,高质量的专利审查服务。助力中国经济。

二、专利审查未来发展趋势

在以上所论述的几点优势或劣势的推动下,专利审查会向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其未来发展趋势也是目前可以预见的。在此做出以下大胆的预想。

(一)专利审查机构可选择性

随着专利审查制度的愈加完善,专利审查的自由度也会有所提高。未来专利审查可以自由选择审查局,这样以来就不必局限于一个审查局,将全国的专利审查工作分散至全国审查局,减轻专利审查工作的工作量同时能够保证审查工作的质量。甚至能够发展各局的特色专利审查项目,提高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说,申请人可以选择与自己产业最为贴近,交流最为便利的专利审查机构来进行审查。

(二)专利审查方式可选择性

由于目前专利审查存在这审查方式手段单一性的弊端。那么未来专利审查定能解决这一弊端,实现专利审查方式的多样性和自由选择性。要实现这一目标还必须实现专利审查结果的资源共享和结论公认。

(三)专利审查保护期限的可选择性

由于不同的专业领域,在研发领域,产品更新周期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实现专利审查保护期限的可选择性也有利于不同专利申请的自身需要。同时也能够打破原有的专利申请保护期限过长而导致的费用等问题。也可以减少过多不必要的专利保护的占用。

(四)审查资源的共享和结论的公认

要想实现以上的预想,那么必须实现全国甚至是全球的专利审查资源共享。只有实现了专利审查资源的共享,才能使各局之间的工作得以衔接与配合。同时审查资源的共享有利于减少专利审查过程中做的无用功。避免重复地进行复杂技术难度高的审查工作。专利审查的结果的公认的实现有利于专利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在专利审查的资源的共享以及结论的公认上的努力也有利于各局甚至是各国之间的专利审查工作的共同进步,以及提高对彼此的审查结果的认同度,最终实现一国审查,多国认可的国际专利审查局面。这对于保护专利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有重要意义。

三、结语

随着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政策的颁布与制度的完善,专利申请的方式在悄然发生巨大的变化。专利审查结果也更加倾向于电子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未来专利审查的自由度与灵活度也有很大的提升。能够实现专利审查机构可选择性、专利审查方式的可选择性、审查资源的共享与结论的公认。使专利审查成为全球保护知识产权的共同工作,全球的专利审查在互相配合的过程中共同进步,使专利审查的结果被全球公认,打破各国之间专利审查结论不一致导致的维护专利权益的争论甚至是法律问题。所以在专利审查方面应加强人才的培养,为专利审查工作输送新鲜血液,为维护知识产权利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从而提高我国文化在全球的竞争力。同时应该加强和完善审查管理制度,避免出现“专利泡沫”的现象。加强专利审查工作,助力中国经济,助力中国梦。(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参考文献:

[1]林铁刚.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建设创新型国家[J].中国金融,2007,(5);12.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第13篇

论文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我国必须重视研究本国国际贸易在知识经济发展中呈现出的特点,并采取相应对策。知识经济已经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我国要成为真正的贸易强国还面临着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知识产权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等很多困难。

我国国际贸易发展面临的困境

2006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到创纪录的1.76万亿美元,比前一年增长24%;其中出口9691亿美元,增长27%;进口7916亿美元,增长20%。我国在2007年的进出口总额已超过了2.17万亿美元,在2006年基础上又有所提高。这些数据显示,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但要成为真正的贸易强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比重大于一般贸易出口的现状,与世界贸易强国的一般贸易出口比重大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模式正好相反。我国产品附加值低,抗危机能力差,出口商品竞争力不强,关键时刻很难起到稳定出口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通往贸易强国的进程。

其次,市场进一步开放,贸易摩擦升级。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贸易摩擦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升级。

2007年以来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的表现形式便层出不穷:钢铁正取代纺织品和鞋等轻工产品,成为反倾销的新焦点;“反补贴”特别是“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将我国制造拖入新的困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被国外媒体过分夸大甚至恶意歪曲;针对我国的WTO争端解决案件也屡见不鲜。市场预测显示:今后一段时期,世界各国将更重视从全球和战略高度审视我国的快速发展,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会更加突出。

再次,我国知识产权急需得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真正开始建立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之前则几乎一片空白。近些年,我们很注重保护国外驰名商标在我国的权益,却忽视了保护扶持自己的驰名商标,造成大量我国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我国如何在国际竞争中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问题已越来越突出。

我国发展国际贸易应采取的措施

(一)对外贸易向质量提高方面转变

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弥补资源不足、扩大发展空间、提高附加价值”的原则,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对外贸易由数量增加为主向质量提高为主转变。在贸易方式转变上做到:优化出口结构,以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为重点,引导企业增强综合竞争力;积极扩大进口,实行进出口基本平衡的政策,发挥进口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积极应对和解决各种贸易摩擦

一是要运用多边规则处理贸易争端。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协调配合,争取更多支持。二是要抓好双边贸易摩擦大要案应对。进一步完善贸易摩擦预警监控机制,密切跟踪贸易摩擦最新动向,增强应对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三是依法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进一步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抓好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深入开展产业竞争力调查与评估。

(三)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一是从意识抓起,让整个社会充分认识到在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要高起点、有新思路,更要切到“实”处。二是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保护鼓励进行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要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四)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加强自主创新

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目的就是要提高国家的综合创新能力。提高综合创新能力最重要的就是加强自主创新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只有在自主创新上持续占有突出地位的国家,才能在世界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以当前我国的国际贸易来说,自主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以,只有注重培养、扶持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才能使我国在世界贸易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五)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是知识经济的一大特征。信息技术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突出,其中最典型的应用是电子商务。据我国权威调查机构赛迪顾问的数据,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在2006年已突破1万亿元,是2003年的3.6倍。我国互联网协会DCCI数据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2007年我国B2B电子商务交易增长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交易规模达到一万两千五百亿元人民币。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的电子商务已步入成长期。

参考文献:

1.黄蕾.国际贸易载体发展趋势论[J].当代经济,2007(1)

2.张晓霞.国际贸易保护的新趋势[J].企业研究,2007(6)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知识经济 国际贸易 贸易竞争

我国国际贸易发展面临的困境

2006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到创纪录的1.76万亿美元,比前一年增长24%;其中出口9691亿美元,增长27%;进口7916亿美元,增长20%。我国在2007年的进出口总额已超过了2.17万亿美元,在2006年基础上又有所提高。这些数据显示,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但要成为真正的贸易强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比重大于一般贸易出口的现状,与世界贸易强国的一般贸易出口比重大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模式正好相反。我国产品附加值低,抗危机能力差,出口商品竞争力不强,关键时刻很难起到稳定出口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通往贸易强国的进程。

其次,市场进一步开放,贸易摩擦升级。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贸易摩擦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升级。2007年以来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的表现形式便层出不穷:钢铁正取代纺织品和鞋等轻工产品,成为反倾销的新焦点;“反补贴”特别是“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将我国制造拖入新的困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被国外媒体过分夸大甚至恶意歪曲;针对我国的wto争端解决案件也屡见不鲜。市场预测显示:今后一段时期,世界各国将更重视从全球和战略高度审视我国的快速发展,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会更加突出。

再次,我国知识产权急需得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真正开始建立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之前则几乎一片空白。近些年,我们很注重保护国外驰名商标在我国的权益,却忽视了保护扶持自己的驰名商标,造成大量我国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我国如何在国际竞争中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问题已越来越突出。

我国发展国际贸易应采取的措施

(一)对外贸易向质量提高方面转变

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弥补资源不足、扩大发展空间、提高附加价值”的原则,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对外贸易由数量增加为主向质量提高为主转变。在贸易方式转变上做到:优化出口结构,以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为重点,引导企业增强综合竞争力;积极扩大进口,实行进出口基本平衡的政策,发挥进口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积极应对和解决各种贸易摩擦

一是要运用多边规则处理贸易争端。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协调配合,争取更多支持。二是要抓好双边贸易摩擦大要案应对。进一步完善贸易摩擦预警监控机制,密切跟踪贸易摩擦最新动向,增强应对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三是依法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进一步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抓好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深入开展产业竞争力调查与评估。

(三)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一是从意识抓起,让整个社会充分认识到在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要高起点、有新思路,更要切到“实”处。二是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保护鼓励进行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要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四)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是知识经济的一大特征。信息技术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突出,其中最典型的应用是电子商务。据我国权威调查机构赛迪顾问的数据,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在2006年已突破1万亿元,是2003年的3.6倍。我国互联网协会dcci数据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2007年我国b2b电子商务交易增长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交易规模达到一万两千五百亿元人民币。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的电子商务已步入成长期。

(五)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加强自主创新

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目的就是要提高国家的综合创新能力。提高综合创新能力最重要的就是加强自主创新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只有在自主创新上持续占有突出地位的国家,才能在世界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以当前我国的国际贸易来说,自主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以,只有注重培养、扶持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才能使我国在世界贸易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黄蕾.国际贸易载体发展趋势论[j].当代经济,2007(1)

2.张晓霞.国际贸易保护的新趋势[j].企业研究,2007(6)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知识经济 国际贸易 贸易竞争

我国国际贸易发展面临的困境

2006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到创纪录的1.76万亿美元,比前一年增长24%;其中出口9691亿美元,增长27%;进口7916亿美元,增长20%。我国在2007年的进出口总额已超过了2.17万亿美元,在2006年基础上又有所提高。这些数据显示,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但要成为真正的贸易强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比重大于一般贸易出口的现状,与世界贸易强国的一般贸易出口比重大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模式正好相反。我国产品附加值低,抗危机能力差,出口商品竞争力不强,关键时刻很难起到稳定出口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通往贸易强国的进程。

其次,市场进一步开放,贸易摩擦升级。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贸易摩擦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升级。2007年以来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的表现形式便层出不穷:钢铁正取代纺织品和鞋等轻工产品,成为反倾销的新焦点;“反补贴”特别是“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将我国制造拖入新的困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被国外媒体过分夸大甚至恶意歪曲;针对我国的WTO争端解决案件也屡见不鲜。市场预测显示:今后一段时期,世界各国将更重视从全球和战略高度审视我国的快速发展,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会更加突出。

再次,我国知识产权急需得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真正开始建立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之前则几乎一片空白。近些年,我们很注重保护国外驰名商标在我国的权益,却忽视了保护扶持自己的驰名商标,造成大量我国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我国如何在国际竞争中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问题已越来越突出。

我国发展国际贸易应采取的措施

(一)对外贸易向质量提高方面转变

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弥补资源不足、扩大发展空间、提高附加价值”的原则,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对外贸易由数量增加为主向质量提高为主转变。在贸易方式转变上做到:优化出口结构,以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为重点,引导企业增强综合竞争力;积极扩大进口,实行进出口基本平衡的政策,发挥进口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积极应对和解决各种贸易摩擦

一是要运用多边规则处理贸易争端。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协调配合,争取更多支持。二是要抓好双边贸易摩擦大要案应对。进一步完善贸易摩擦预警监控机制,密切跟踪贸易摩擦最新动向,增强应对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三是依法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进一步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抓好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深入开展产业竞争力调查与评估。

(三)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一是从意识抓起,让整个社会充分认识到在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要高起点、有新思路,更要切到“实”处。二是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保护鼓励进行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要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四)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是知识经济的一大特征。信息技术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突出,其中最典型的应用是电子商务。据我国权威调查机构赛迪顾问的数据,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在2006年已突破1万亿元,是2003年的3.6倍。我国互联网协会DCCI数据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2007年我国B2B电子商务交易增长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交易规模达到一万两千五百亿元人民币。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的电子商务已步入成长期。

(五)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加强自主创新

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目的就是要提高国家的综合创新能力。提高综合创新能力最重要的就是加强自主创新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只有在自主创新上持续占有突出地位的国家,才能在世界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以当前我国的国际贸易来说,自主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以,只有注重培养、扶持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才能使我国在世界贸易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黄蕾.国际贸易载体发展趋势论[J].当代经济,2007(1)

2.张晓霞.国际贸易保护的新趋势[J].企业研究,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