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知识产权保险服务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2-0153-03
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服务贸易市场的改革开放,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服务外包产业取得了飞速发展,已经成为跨国公司服务业转移的重要营运方式。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全球服务外包市场业务额达到1.2万亿美元。按照印度的估计,到2011年全球将有1万亿美元的技术外包业务额、1万亿美元的流程外包业务额。根据相关预测,2006~2010年全球IT服务市场年平均增长61%,预计2011年全球IT服务外包市场规模将达到4600亿美元。在此背景下,近几年我国凭借广阔的市场空间和丰富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业务量不断增加,服务外包行业取得快速的发展。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规模350亿元,到2010年已突破2750亿元。但相比之下,我国依然处于落后地位,国内服务外包企业与国外成熟的服务外包企业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成为中国与其他国家贸易争端的热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市场竞争秩序还不规范,也给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提供了温床;同时,受服务外包业自身特点以及新技术带来的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显得更为复杂和艰巨。而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的风险问题,必然会影响企业服务外包的整体运行状况。因此,认真研究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的风险问题,并准确预测在服务外包过程的知识产权风险,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服务外包与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概述
国内外学者对服务外包的定义众说纷纭。江小涓等从企业价值链角度出发,认为服务外包是指服务企业或者制造业价值链中原本有自我提供的部分服务流程或者服务环节以合同方式委托给服务供应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商务部在《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将服务外包定义为“通过服务外包提供商向服务外包发包商提供信息技术外包(IPO)与业务流程外包(BPO)”。笔者认为,服务外包指企业将有限资源集中于核心竞争力上,将原来由内部员工处理的一些服务,按照事先通过的法律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成本和服务条件转移到外部组织的一个过程。
服务外包按形式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业务流程离岸外包,其本质是将企业的非核心业务转移给第三方企业,由第三方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运作;二是信息技术外包,其外包的主要业务是系统操作服务(包括数据和信息的处理及整合)、系统应用服务(包括信息工程及流程设计、管理信息系统服务、远程维护等)、基础技术服务(包括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设计、基础技术或基础管理平台整合或管理整合)等。从技术角度看,服务外包的技术含量较高,尤其是信息技术的作用极为突出;服务外包更容易实现信息和技术在接发包双方之间的转移;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本身需要很高的知识水平和技术含量。从知识产权角度看,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具有复杂性的特点;服务外包因繁简程度不一、市场服务的高低端的差异而具有知识产权的层次性特点;由于服务外包中发包与接包双方发生核心技术的转移,造成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泄露,因此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发展和保护我国的服务外包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必要条件。服务外包行业要求发包方和接包方大量知识和信息的共同利用,其中涉及包括商业秘密、商标、专利和版权等知识资产的共同开发和利用。随着服务外包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对知识性资产管理的复杂性将进一步增加,如果在外包过程中缺乏相互的措施,会引起诸多争端。为了吸引更多的国际客户。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性资产的管理。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服务外包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有力保障。拥有核心的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垄断地位和支配权,可以获得更多的商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如果不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就有可能被其他企业侵权,可能把自有的科研成果泄露,失去竞争优势。如果不会运用知识产权规则,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还可能招致相应的制裁,影响自身的利益。知识产权得到政府和企业的多方保护,才能给以发包方企业充分的安全感,更能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服务外包过程中知识产权的风险
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风险是指外包过程中,大量涉及发包方核心业务的敏感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经营计划、专有知识与技术等外泄,致使发包方核心竞争能力降低的风险。在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知识产权风险。
(一)商业秘密风险
服务外包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是一个关系服务外包产业向高端发展的问题。服务外包一般都要求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共享彼此,尤其是发包方的商业秘密。在服务外包中,约70%~80%的发包方认为商业秘密比其他知识产权更重要,这也是服务外包过程中首先遇到的知识产权风险。商业秘密是以技术和管理保护为主,以法律保护为辅,且在外包中,发包方需要将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传递给相应的接包方,从而使发包方对商业秘密失去了垄断权。同时,接包方也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发包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了占有和使用,由此导致了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不仅取决于发包方的能力和水平,也取决于接包方的态度和行为。此时,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是发包方的权利,也是接包方的义务。因此,发包方需十分重视接包方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以防止发生信息被疏忽或故意盗用或丢失的事件。此外,接包方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不仅会使发包方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也会极大损害接包方的企业形象。
(二)知识产权归属风险
在服务外包过程中,第二个风险就是接包商和发包商之间外包关系涉及的使用、改进以及新增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在服务外包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包方直接转移给接包方的知识产权、外包关系期间改进的知识产权、接包方企业员工产生的知识产权及外包中第三方的知识等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四种情况:所有知识产权归发包方所有;外包关系期间改进的知识产权归接包方所有;发包方和接包方共同拥有;发包方、接包方与其他第三
方根据各方利益通过协议或谈判分配各种关系产生的知识产权。企业在服务外包中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归属,依法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服务外包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遵循的是合同优先原则,其次是属于研发人员或者作者。因此,如果将知识产权归属在服务外包的合同条款进行约定,不仅可以避免日后因归属引起的纠纷,也可以不断提升服务外包的水平。
(三)核心技术流失风险
核心技术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表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证,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原动力。服务外包企业在业务发包、实现和交付的过程中,需要涉及核心技术,包括发包方和接包方的核心技术。特别在软件外包领域,由于软件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核心技术的保护异常复杂,作为软件发包方为保证软件的整体性和整合性要求,需要向承包方提供其核心技术。由于软件代码的内部性以及技术表现的隐蔽性,使得发包方有可能无法控制接包方。同理,接包方的自有核心技术也可能用于所开发项目中而没有与发包方签订任何使用许可或者授权使用协议。外包过程中存在的另一个潜在核心技术保护风险是第三方核心技术外泄。在外包服务中,某些特殊项目会涉及到第三方参与者,可能出现第三方泄密,造成核心技术的流失。再者,由于双方企业员工的离职,而未签署相关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可能发生企业核心技术的泄露。
(四)知识产权的国别歧视风险
服务外包已经不是局限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贸易,更多的是跨国家跨地区的离岸交易。因此,由于国家保护主义而引起的国别歧视也是服务外包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又一风险。具体来说,就是一个国家的企业知识产权在另一个国家不能受到与本国企业的法律保护的平等待遇。这要求在外包过程之前,了解对方所属国的法律和制度背景,熟悉该国的法律条款和政策制度,在法律框架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这一点上,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的制定一贯坚持与国际接轨的方针,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本国企业的同时,也同样保护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
三、服务外包过程中知识产权的风险规制
为了推进我国服务外包行业蓬勃发展,需要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提高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这需要政府部门、服务外包行业、发包方及接包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层面
首先,加快制定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比如在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上,可以制订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并构建以商业秘密保护法为中心,以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为补充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对商业秘密加以全面的保护。其次,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和审判力度,坚持依法打击、全程打击,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监督力度,并加强机制建设和执法能力的培训,增加知识产权的犯罪成本,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2001年至2010年十年间,全国公安机关一共破获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1.5万起,“十一五”期间共破获了9284起,比前五年增长了60%,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从规模上来说是呈上升的态势。再次,在全国各地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举报与投诉服务平台,进而搭建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信息化工作平台,通过建立完整的举报投诉接收、转交、办理、跟踪、反馈、汇总等工作程序,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保护服务外包企业的知识产权搭建服务的桥梁。最后,建立健全以促进产业发展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知识产权转化的风险保障机制,支持知识产权产业化。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促进服务外包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行业层面,建立行业知识产权防范机制
首先,服务外包行业协会要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准确预测和防范潜在的各种知识产权风险,营造知识产权评估预测环境,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其次,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并落实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全力做好各企业之间冲突的调节与仲裁,及时处理行业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同时做好法律宣传。最后,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转让、交易的运行体系。在知识产权产业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起着桥梁纽带作用,将知识产权与市场连接起来,从而为本行业的企业提供便捷、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信息服务。
(三)企业层面,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安全保障机制
首先,企业应该合理确定外包的业务内容,有选择性地将本企业的业务外包出去,以促进企业合作与分工的合理化,使企业健康发展。其次,利用合同或协议规范双方在外包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通过严密的法律条款来保障自身的知识产权,包括商业机密、技术信息等。第三,建立有效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使用机制,通过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发包与接包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实现双方合作的互利共赢。第四,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以充分了解保护客户和自身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并对其保持应有的警觉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必要时还可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等方式约束员工的行为,减少由员工离职因素带来的侵权行为。第五,积极加强自主和创新性学习。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通过持续学习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主动了解国际服务外包的信息导向和发展动向,自觉按照知识产权管理的国际标准和国际发包商要求来组织和管理企业外包业务,提高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
四、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外包时,一定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包括主动履行对发包方的知识产权保密义务,也包括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积极保护。当然,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仅需要企业的努力,更需要政府和行业协会等市场主体共同营造。政府和协会也应从宏观上加强规范、指导、引导和协调,通过完善立法、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等手段和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出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以适应我国服务外包产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冯迪凡,中印服务外包长短之辩:关键在知识产权保护[N],第一财经日报,2007-09-10(9)
[2]江小涓,服务全球化与服务外包:现状、趋势及理论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1-62
[3]刘婷,服务外包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8,(2):157-158
[4]马锦德,邵博,企业外包中的知识产权风险[J],法人杂志,2006,(1):89-90
[5]钱永铭,服务外包与知识产权保护[J],国际贸易,2008,(5):27-29
[6]任秀奎,和金生,服务外包涉及的知识产权及应采取的策略研究[J]现代财经,2008,(2):54-55
大学生创业园 融资服务 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缺口
一、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的代表性分析以上海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作为调研的对象,其代表性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园区特性2009年4月开园的上海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是针对大学生创业的创业特点和需求开展和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创业园区。从时间和空间上看,漕河泾大学生园地处漕河泾开发区中心位置,凭借徐汇区政府对大学生创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依托漕河泾开发区成熟的基础设施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在2009年创立之初,就有40多家企业入驻,入驻率达90%。从服务中心了解到,目前园区内创业企业大约60家,已累计孵化创业企业200余家。可以说是上海目前发展的比较成功且比较成熟的园区。(二)服务特性上海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与其他创业园类似,除了提供低成本乃至零成本的创业场地及软硬件设施基础服务之外,还提供成长辅导、融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金融和法律服务以及市场及公共关系服务,在创业企业、政府机构以及提供融资企业之间建立沟通交流的平台,使企业整个创业过程更加明晰和便捷,少走弯路,降低了创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二、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的融资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现状“让每一粒创业的种子都有机会发芽。”这是创业园的创业初衷,也是他们提供服务的起点。(一)融资服务在这些基本融资服务中,不得不详细提一下其信用贷款平台。该平台除了充分立足短期贷款,做好银行贷款补充,给科技型中小企业“输血”外,更为重视在银行与企业之间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帮助企业提升独立融资能力,从而能够“自我造血”。除了上述表格之外,创业园服务中心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创业企业和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企业单位进行一对一面对面的直接沟通与交流,提高创业企业融资的成功率。(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类型大多为移动/IT等科技创新类企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比较多。目前园区为企业除了定期通知和解读相关政策外,还提供一站式的专利申请服务。1、政策解读2012年11月14日在园区开展“专利挖掘与专利申请实务”的专题培训,就新颁布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进行解读,详细介绍了新老办法在专利资助额度、资助范围以及资助年限方面的区别。2013年12月18日邀请律师为孵化企业进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务”培训。就专利申请政策、企业专利战略制定等方面进行讲解,以案例分析、现场答疑等形式,帮助企业掌握实务内容。随着园区内科技企业的不断壮大,这样有关知识产权的培训和面见面答疑的机会也会更多。2014年4月,漕河泾开发区知识产权系列讲座“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请和贯标实务”开讲,主要围绕试点示范工作基本流程、企业申报要求和工作实施内容三块来重点讲解,然后又针对企业申请中注意事项如验收基本要求、经费预算及使用等难点问题进行了解读。2.一站式的专利申请服务专利申请服务包括商标申请、专利文献检索和分析服务、专利成果转化推介服务、专利培训与交流、企业标准制定咨询等一系列服务。便捷服务的提供一方面促进企业重视和学习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布局,一方面帮助企业免受因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损失。
三、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内企业的需求分析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内目前有60家大学生创业企业,本文通过对其中18家企业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并分析目前大学生创业企业对园区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及进一步的需求。参与调查的18家创业企业中,八家为IT领域的企业,一家为电子信息企业,二家为传媒企业,一家知产企业,二家医疗企业,二家软件企业,一家新材料企业及一家TMT企业;其中刚起步的企业占9家,发展中企业占7家,较成熟的企业2家;规模均在2人至50人之间。(一)园区服务的总体概况通过问卷调查结果梳理,在18家大学生创业企业中,77.78%的企业认为大学生创业园目前提供的服务包括“各种资金税收优惠政策和专家创业培训辅导服务”,55.56%的企业认为他们目前“创业园帮助企业申请相关贷款,并对创业给予培训辅导”,38.89%企业认为目前大学生创业园会“定期举行创业明星和知名企业经理人的各类免费知识讲座”,38.89%企业认为目前“园内有一个将各类名牌培训机构集中,方便咨询、选课、报名、缴费的服务平台,并且通过该平台可享受一定的费用优惠和增值服务,例如培训消费积分兑换其他讲座入场券或与知名企业家直接沟通交流的机会”,如图1所示。(二)创业企业认为有待改进的服务通过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在18家创业企业中,22.22%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及专家培训有待改进,44.44%认为相关贷款申请的帮助措施有待改进,55.56%认为各类免费知识讲座有待改进,61.11%认为汇总培训机构信息的服务平台有待改进。如图2所示。(三)创业企业的主要障碍除了对园区服务情况进行分析外,此次调查问卷也着重了解了创业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障碍,来更好地了解企业可能的需求。在18家创业企业中,33.33%认为主要障碍包括“经验不够”,44.44%认为主要障碍包括“缺乏社会关系”,27.78%认为主要障碍包括“资金不足”、“创业方向不好,开拓市场困难”、“缺乏科学的企业管理机制”,38.89%认为主要障碍包括“缺乏人才和核心技术”,22.22%认为主要障碍包括“缺乏合作精神”。去除一些客观障碍外,可见创业企业目前的服务需求集中在融资及创业辅导、专家知识讲座等方面。通过上述对调查问卷的分析,可看出目前创业企业的需求主要集中在融资、涉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知识培训及一系列涉及创业辅导的服务。
四、大学生创业园融资服务及知识产权服务的缺口(一)融资服务虽然目前大学生创业园有着创业基金、创业补贴、创业融资等相关服务,这些服务有的是一次性的,有的对于企业来说也有一定门槛。从调查问卷中也看出,企业认为园区虽已设置了融资服务,但希望其能有所改进;并且对园区目前申请贷款的帮助也提出了改进的希望。融资难,仍是大学生创业企业的一大难题,也是他们的急切需求。笔者在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实习期间,通过带教老师的带领,走访企业时也深切体会到企业在融资方面的问题;有时,虽然创业园会积极安排创业投资人、天使基金等人与创业企业见面接洽,但是往往投资者在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后投入资金的意愿并不大,并未达到园区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对于融资服务,仅仅通过现有政策及基金还是远远不够的;简单的进行创业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接洽也是无法真正高效解决问题的。对于融资服务的改进,大学生创业园应该首先了解投资者投资的条件,搜集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普遍发展情况,开展讲座传达有关投资条件的信息并且指点创业者们如何改进自身企业以期满足投资者的投资要求;进而再进行接洽工作,相信一定会有所成效。(二)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是一个专业性很高的领域,由于大学生创业园内创业企业的领域多为IT、电子信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申报也是为他们所关注的。虽然,目前园区也会开展相关讲座,并且提供申报知识产权的服务;但从问卷中企业希望专家知识辅导讲座能够有所改进,可看出在知识产权服务方面仍有改进的余地。笔者认为,大学生创业园可以通过与政法学校合作的方式,获得扎实的知识产权师资力量;可以开展一系列定期的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讲座;同时可以在漕河泾官网设立一个知识产权信息方面的汇总链接,方便创业企业查看。
五、结语大学生创业是政府力推的项目,本文的调研对象“上海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已较为成熟,也是我国大学生创业园的代表之一;此次,通过对其走访及调查问卷的调查模式,了解了大学生创业园目前在融资服务及知识产权服务方面的状况,研究了与大学生创业企业需求的缺口所在。本文针对目前的缺口提出了相关改进的建议。希望大学生创业园能够更加成熟,也为拥有创业梦的大学生提供实现梦想的机会。
参考文献:
[1]上海漕河泾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简讯.2012,(10).
[2]上海漕河泾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简讯2013,(11)
[3]漕河泾创业中心举行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请和贯标实务培训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险,保险利益,政策性保险
知识产权协议与货物贸易协议及服务贸易协议并称为世界贸易体系三大支柱。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财产权,是知识创新的根本保障,围绕知识产权进行的竞争已经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竞争的焦点。知识产权壁垒对于占领市场和保护市场的作用不断涌现,正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导形式之一。
对于正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不断突显出来,为此我国在行政与立法方面都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以求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接轨。但是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至今仍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虽然近些年来,我国某些企业甚至行业屡屡卷入国际性的知识产权纠纷中,但至今仍没有一个很好的办法来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所带来的意外损失。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工具,将其运用于知识产权风险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一)知识产权的可保性
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保的某种财产、权益、利益、生命、人的肢体或潜在的责任。一种风险可保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即经济上具有可行性(指损失发生的概率很低,但损失一旦发生所造成的严重性或者说破坏性很大)。知识产权不论作为一种权益还是作为一种潜在责任,虽然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但各个保险标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同质的,每一项知识产权都由法律保障其唯一性,即不存在内容与形式上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这就为发挥保险机制中风险集合的作用带来了很大困难。但是可保的理想风险的条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制度的完善,原来不可保的风险在应用了某些风险管理方法或附加了某些条件后,就会变得可保了。比如说,虽然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难以衡量,但是使其恢复原貌的费用以及其潜在责任引发的货币损失都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以确定的。因此将知识产权保险与诉讼费用结合起来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简单地把知识产权与一般实物财产等价起来,按照标的市场价格或重置成本计量保险价值,将为从核保到理赔的各个环节制造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可以体现为货币价值
财产保险的标的必须有客观具体的货币价值,这使得企业的一系列无形的企业价值(如商誉等)都不可能成为保险标的。然而企业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会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很好地反映出来,其核算方式都有会计准则进行规定,且收益权受到法律保护。具备这些特征的知识产权与有形资产相比,除了在物质形态上,没有本质的区别。知识产权具有会计上与法律上的双重特性,这将其与企业的其它的无形资产区分开来,符合保险标的特征。
(三)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具有经济上的利益
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标的物保持如下关系:被保险人因标的物的安全、完好或免于责任而受益;因标的物的损坏或责任产生而受到损害。
一方面,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期间可能遭受被侵权的风险,一旦侵权行为发生,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有可能下降,严重的侵权可能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完全丧失。这时所有人可以采取的方案有:一是放弃原来的知识产权;二是试图与侵权方达成共同使用的协议,并要求一定的费用;三是通过司法程序控诉侵权方,强制其停止侵权行为。前两种方法都会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事先难以估量的。而如果侵权方,可能会花费大量的诉讼及律师费用,如果遭到侵权方的反诉,情况将更为复杂,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另一方面企业在自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方面也面临遭到第三方的风险,如果企业屈服于控方,将失去知识产权或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使用费用。如果积极应诉,同样面临高昂的费用,一旦败诉还要面临巨额的索赔,例如倍受关注的历时一年半之久的思科华为一案,如果华为败诉,面临的巨额赔偿请求足以危及华为的生存。
因此,被保险人不但会因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而受到经济上的损失,也会因知识产权风险得到分散与转移而获益,被保险人与知识产权标的关系中显然存在着保险利益。
(四)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必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是受到专门法律保护的。在我国民法和有关的专门法规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种合法利益就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知识产权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专有权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为防止其他人对其权利的不法侵害,是能够主张其保险利益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知识产权具有保险利益。这就为知识产权保险的开展奠定了稳固的理论基础。
二、世界知识产权保险概况
知识产权保险在西方国家较早地得到运用,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特别在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案愈演愈烈,知识产权保险满足了争议双方当事人的需要,一方面权利所有人在知识产权遭侵犯后,利用法律使损失得到补偿、权利得到复原的费用可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因应诉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发生的辩护费用也可获得承保。无论是伸张权利还是防卫辩护,此时都获得了一个可靠的途径来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因此,知识产权保险从攻防双方来看,对维护公司的稳健运行和缓解公司因知识产权纠纷引起的风险都是极其重要的。
目前世界上流行的知识产权保险按性质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知识产权执行保险(intellectualpropertyenforcementinsurance)
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也称“对抗”侵权的知识产权保险(infringementabatementinsurance)。这种保险的特征是对被保险人在执行其权利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这里主要是指当有第三方侵犯被保险人的知识产权时,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从而发生的一系列法律诉讼、反诉讼等费用,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对这些费用进行赔偿。从保险角度来看,这是一种针对某一权利进行投保的财产保险,保险价值主要依据权利得到复原所需花费的费用来确定,这里的复原是指通过法律程序排除他人对该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可以从四个方面认识知识产权执行保险:核保、保险范围、赔偿的除外情况和保单下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
1.核保
核保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选择,投保人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国家专利商标局注册承认的,是有效的知识产权。这样会避免故意侵权的人来购买此项保险,从而给专利所有人和保险公司都造成损失。而且保险公司还要了解关于这项知识产权和公司的更多的信息,比如,这项知识产权的盈利性,被保险人原来的诉讼历史记录以及这一类知识产权的诉讼历史记录等问题,来最终确定被保险人的可保性。
2.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被保险人对侵权人提出指控的诉讼费用;(2)被保险人抗辩侵权人指称其某项知识产权无效提起反诉的费用;(3)被保险人对抗侵权人试图使其知识产权无效的行为,在专利商标局提起该项知识产权再审的费用;(4)在专利商标局重申其权利或使原有权利复效的费用。
3.赔偿的除外情况
保险赔偿的除外情况有: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间;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上或其它非法律方面的损害;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侵权、犯罪行为等。
4.保单操作问题
被保险人激活保单(invokethepolicy)需采取以下方式:(1)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申请表通知保险公司侵权行为和其他相关事实;(2)提供给保险公司知识产权辩护律师的一封评价信棋中包括评价该知识产权的执行情况、有效性和被侵权情况。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条款决定是否激活保单和补偿被保险人的法律费用。
被保险人对诉讼的管理(controltheconductoflitigation)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选择律师,但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二是被保险人完全掌握诉讼的主动权,保险公司并不参与,只是按保险合同对发生的法律费用进行补偿。
在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保单中,保费、赔偿限额、免赔额、共同保险的份额都根据保单具体情况,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决定。
(二)知识产权侵权辩护费用补偿保险(DefenseCostandDamagesReimbursementInsurance)
知识产权侵权辩护费用补偿保险用于偿付在应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所必须支出的诉讼费用,不仅包括律师费还包括在产生损害的情况下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这种保险带有防御性,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到侵权的当事人,保护其自身的利益或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从保险分类的角度看,其保险标的是由知识产权衍生的法律责任,其特征更多的表现在被保险人败诉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上。
知识产权侵权辩护费用补偿保险的很多方面,比如:核保、除外责任、保单的具体操作、保险限额、责任免除、分保比例等的设计与规定都与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类似,下面是知识产权侵权辩护费用补偿保险独有的保险特征:
1.保单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单期间应诉专利侵权指控的诉讼费用;(2)被保险人在应诉中指称原告专利无效而提起反诉的费用;(3)被保险人启动再审程序作为应诉的答辩费用;(4)原告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
2.地域上的有效性
以美国作为本国来讲,即,不只在美国,即使侵权行为发生在其它国家,被保险人依然可以得到保险赔偿,只要它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这样的特征是很重要的。
3.费用补偿
如果胜诉的话,在法律判给被保险人的赔偿中保险公司享有规定的比例来补偿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但是不超过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花费的总费用。
以上两种保险,也统称为知识产权法律费用保险。在广义上他们都属于财产保险的范围,财产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损失补偿,那么如何确定损失也是关乎知识产权保险存亡的关键问题,如果知识产权存在一种事先可以预计的经济利益,那么知识产权保险就应该对这种利益的损失给予补偿,问题是这种经济利益是如何进行衡量的。采用法律费用保险,实际上是将法律费用视为恢复原有权利的费用,从而使他的损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补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通过知识产权保险额外获利,保单条款中也往往载明在被保险人有额外得利的情况下(如得到超额赔偿、获得新的排他权等),对保险金要有所返还。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模式探讨
在西方国家,开展知识产权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一般规模相当大,例如AIG、SwissRe等,它们之所以能够开展这个种类的保险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其强大资本实力和高端的风险管理技术。然而我国保险市场得到恢复和发展的时间较短,保险公司的规模又非常有限,风险承担能力相对较弱,风险管理技术受经验积累、规章制度和资本市场等多方面限制,亦不足以控制变数很大的知识产权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一个市场,这个市场与保险市场一样年轻,这使得知识产权保险的推广可能会面临保险意识不足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的双重尴尬局面,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更是不会轻易涉足这样一个尚待成熟的领域。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纯商业性的知识产权保险在中国现有的市场环境下难以实现其自身的发展并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应有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甚至成为企业壮大的根本出发点,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风险管理是知识经济的必然要求,如何在中国的特殊的市场上解决这个问题,结合中国的市场环境,发展政策性知识产权保险是最可实行的办法。
所谓政策性,就是需要政府积极干预。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有利于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从需求上和供给上来讲都带有一定的正外部性。如果按完全私人物品在竞争性市场上进行交易,供给和需求不会达到均衡的合意水平。商业保险公司的商业性决定了它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缺乏积极的发展知识产权保险的动力,因此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如果没有政府的政策性干预,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很容易发生萎缩。
本站为第三方开放式学习交流平台,所有内容均为用户上传,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不实请联系在线客服删除,服务时间: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