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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的特征范文

移动支付的特征

移动支付的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移动支付;虹膜特征识别;两步法认证识

中图分类号:TN92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2

一、基于虹膜特征识别移动支付技术的研究背景

在金融互联网不断迅速发展的今天,移动支付由于具有支付便捷、交易效率快速、交易方式灵活等特点,成为支付方式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有着十分广阔的应用前景。但是现有的移动支付技术大多数是基于口令的认证方式,这种认证方式存在着秘密容易泄露,支付安全性低的特点,成为了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瓶颈。据研究数据表明,由于对支付安全性的担忧,用户对移动支付业务的使用率还处于较低水平[1]。本文创新的提出了一种基于虹膜特征识别的双步认证方式,能在有效的提升支付安全性的基础上,减少后台程序算法的开销,提高系统的响应时间。

对于每个一人来说,虹膜的结构都是各不相同的,并且这种独特的虹膜结构在人的一生中几乎不发生变化。虹膜特征识别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可采集性,非侵犯性(非接触性,让被识别人,在没有接触的情况下提取虹膜图像,对人没有侵犯)等诸多优点。特别是虹膜识别相比于其他生物特征比如指纹识别、人脸识别,具有很高的防伪性,用手术的方法改变虹膜的纹理,也是很困难的。由于移动支付对安全性要求比较高,所以我们选择用基于虹膜的特征识别技术。

二、基于虹膜特征识别移动支付技术的技术实现

本文创新的提出了一种将交易流程分为本地图像预处理和远程特征识别的两步法认证识别方式,这样不仅能有效地提升支付的安全性,还能减少后台系统算法的开销,提高系统的响应时间。首先我们通过移动设备的摄像头获取用户的虹膜图像,然后在移动设备对所采集到的虹膜图像进行图像的预处理工作,提取有效的虹膜特征区域,并及时的在本地对所采集的图像质量进行预评估,如果所采集的图像质量不符合标准,则提示用户重新采集虹膜图像。将图像的预处理工作放在移动设备端的好处是,可以充分利用移动设备的硬件资源,减少将图像预处理步骤放到远程终端的开销、减少系统的响应时间,经过预处理后较小的图片也可以提高流量的利用率。而且在采集图像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能及时提醒用户重新采集图像。

经本地移动设备采集预处理过后的图像,通过网络传的后台终端设备。后来终端设备在数据库中获取该用户注册的虹膜特征信息,并将由移动设备端传送过来的虹膜图像,加工处理后得到的虹膜特征信息,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返回到移动客户端。这样做的好处是将特征点的提取和匹配的步骤放到后端终端设备,在很小算法开销的情况,可以有效的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图1 技术实现流程图

三、移动设备虹膜图像预处理技术的实现

通过移动设备图像采集得到的眼部图像有一定的灰度分布特点,一般而言瞳孔灰度要小于虹膜灰度,虹膜灰度要小于巩膜灰度,在图像中灰度最小的区域就是瞳孔所在区域,本文利用眼睛内组织的灰度级分布不同快速的定位出虹膜的内外边缘[2]。一般要精确得到图像的灰度分布密度函数在技术上实现的算法比较复杂,所以在实际中用我们可以用直方图来代替灰度分布密度函数。灰度的直方图是一个离散函数,它是表示虹膜图像每个灰度级与该灰度级出现频率的对应关系的函数[3]。设虹膜图像的像素总数为N,有L个灰度级,具有第个灰度级的灰度的像素共有N个。则第k个灰度级出现的概率为:

从虹膜图像的灰度直方图可以看出,瞳孔的灰度远小于眼睛其它部分的灰度值,并且瞳孔区近似灰度值的像素点分布集中。我们在预处理算法中,可以有效的利用瞳孔的这一特征,可以采用二值化的方法分离出瞳孔。在预处理中采用二值化的方法分割虹膜的图像,分割点阀值大小的选择是很十分重要的,如果阀值选取过低,则将会把部分瞳孔图像划分到了背景的范畴,使得瞳孔边缘点定位的准确率下降,这样提取的虹膜图像特征点数量也会大大的减少;如果阀值取得过高,则图像中瞳孔边缘也会划分到提取的部分,从而搜索不到有效的瞳孔边缘,这样就会把一些无关的消息传送到后台数据进行匹配。所以二值化方法的关键点就是阀值的选择,二值化的公式为:

T为设定的阀值

通过对虹膜灰度分布特征具体情况的分析,本文采用双峰法来确定阀值。双峰法属于全局阀值分割法的一种,其间阀值的选取是以灰度直方图为处理对象的[4]。可以近似认为虹膜图像的灰度分布曲线类似由两个正态分布函数和叠加而成,图像直方图会出现两个分离的峰值。

需要分离的虹膜图像,瞳孔的灰度分布类似于正态分布函数,虹膜的灰度分布类似于正态分布函数,两个函数之间有一个谷值。在虹膜图像的灰度直方图中,像素最集中,灰度值最小的那个峰值区域,为瞳孔区的灰度分布,为最左侧第一个峰值区域。选取左侧第一个峰值和第二个峰值之间的谷值的灰度值作为分割的阀值,下图是分离出虹膜图像的示意图。

(a)摄像头采集图片 (b)经过预处理后的虹膜图像

分析上图可以看到,我们对移动设备摄像头采集得到的大约在5MB左右的虹膜图像,经图像预处理算法的处理成只有几KB的有效虹膜区域的灰度图像。然后对这个图像进行图像质量的预评估,如果这个图像符合标准,则往后台终端设备传送,这样比仅仅可以节约流量资源,还可以大大地提高预处理的速度。

四、后台终端设备虹膜特征识别技术的实现

通过移动设备采集并经过预处理过后的图像,利用通讯网络传到后台的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在后台数据库中获取该用户事先注册的虹膜特征信息,与从移动设备端传送过来的虹膜图像进行比对。针对虹膜图像的纹理特征和幅度、相位信息,我们可以利用二维Gabor滤波来提取虹膜的特征信息,因为Gabor滤波器具有频率和方向选择性[5],所以能够最大限度的提供虹膜图像局部方向和频率信息, Gabor 的二维滤波算子描述如下:

其中,θ表示Gabor的方向值,f表示Gabor的频率,、是分别沿着坐标轴x和y的Gaussian包络值。、可以使某一方向上的纹线得到增强,一般将他们取值为经验值。

Gabor滤波器的傅氏变换为:

对于提取的虹膜特征点我们可以用基于小波分解的算法进行特征点的匹配[6],最后将比对结果返回到移动客户端。这样做的优点是将虹膜特征点的提取和匹配的步骤转移放到后端终端设备,可以有效的提高虹膜特征匹配的准确性,避免干扰,最大程度上的减少支付的风险,保证移动支付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三大运营商发力争夺移动支付市场[J].经济参考报,2013.

[2]李庆嵘.马争.虹膜定位算法研究[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2.

[3]薛白,刘文耀,王金涛,等.虹膜图像预处理算法[J].光电子·激光,2003,14(7):741-744.

[4]田捷,杨鑫.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理论与应用[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5]J.P.Jones and L.A.Palmer.An evaluation of the two-dimensional Gabor filter model of simple receptive fields in cat striate cortex.Journal of Neurophysiology,Vol 58,Issue 6,1233-1258.

移动支付的特征范文第2篇

【关键词】移动电子商务 发展特征 发展趋势

一、移动电子商务的特征和优势分析

(一)移动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

移动电子商务技术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1.移动接入。移动接入技术是电子商务技术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移动电子商务重要的特征之一。所谓的移动接入就是指移动用户凭借移动终端设备和相关的移动网络进行连接,并通过这种途径来获取相关的信息。目前,移动网络的覆盖面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移动用户可以在任何地点接受电子商务服务。

2.身份鉴别。对移动用户的身份鉴别主要是依靠移动用户所使用的SIM卡来实现,SIM卡所对应的用户是唯一的。因此,SIM卡上的信息也就是移动用户的信息。通过SIM卡就可以实现对每一个移动用户的身份进行鉴别。此外,通过对移动用户的SIM卡进行编程,就可以实现对客户的银行账号进行存储,同时还可以使用证书等来作为识别用户身份的有效凭证或者进行客户的数字签名、加密算法、公钥认证等安全防范,拥有这些手段以后,就可以有效地拓宽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

3.移动支付。所谓的移动支付就是指客户通过移动终端设备来实现一定的电子支付业务。移动支付是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也今后移动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向。移动支付的种类较多,根据移动支付的金额可以将移动支付划分为微型、小额以及宏支付等类型,根据移动支付对象的地域特征来划分,可以将移动支付分为远程、当面以及家庭支付等类型,根据移动用户支付的时间特征来划分,可以将移动支付划分为预支付、在线即时支付、离线信用支付等。

4.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是保证移动电子商务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移动电子商务的信息的安全性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还无法完全获得保障,移动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需要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即: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以及交易方的认证和授权等特征

(二)移动电子商务的服务特征。

1.用户位置的可确定性。以往电子商务的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实现需求信息的获取,在这一过程中不需要对客户的位置进行确认,也无法实现对客户身份的确认。但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凭借定位技术可以十分便捷地实现对客户的定位,同时由于移动终端设备当中存储了用户的信息,每个移动终端设备都具有唯一的标志特征,这为客户身份的鉴定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可以有效满足客户的实时性需求。移动网络具有极强的覆盖能力,可以为用户提供及时便利的服务而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从而有效地提升了服务的效率,极大地满足了用户的实时性需求。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由于紧急事件发生具有较强的突发性,其事故的地点和时间无法确定,例如野外急救、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等;客户对股市行情、航班信息以及天气信息等。而用户持有的移动终端设备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且具有极高的效率。

3.渠道的扩展。移动电子商务在企业中运用,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通信能力,根据自身的需求随时随地地接受相关服务,移动电子商务可以作为企业一个新的营销渠道,能够进一步提升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联度,为客户提供更为便捷的体验。

二、国内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趋势分析

(一)电子商务的个性化发展趋势。

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有效地解放了传统经济社会中的个体,而电子商务应用将更好地满足个体对信息以及商品的个性化需求,这也将成为我国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对产品和服务需求选择商品或服务,并参与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设计过程中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要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电子商务事业能够在今后的发展中取得成功。

(二)电子商务的专业化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的专业化发展趋势首先要实现面向个人消费者的专业化发展,通过对我国网民的调查发现,今后我国的网民仍然会集中在中高收入水平的个人,这类人群具有较强的购买能力,同时这类人群文化程度较高,对个性化需求满足的欲望更加强烈。在个体个性化需求较强的背景下,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的专业化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其次,是电子商务面向企业客户的专业化发展趋势,B2B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是以大行业为依托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为主要发展目标。

(三)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我国的电子商务也逐渐走向国际市场,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在国际市场也获得平等的地位,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大。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利用好国外各种优势资源,把握发展机遇,不断提升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化水平。

三、结语

现代社会是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移动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网络消费方式,正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作为移动电子商务服务的提供者,必须要不断发展和创新电子商务技术,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充分满足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各种需求,不断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洪成.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与运营模式探讨[J].通信管理与技术,2011,(04).

移动支付的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移动商务,青年群体,使用意向,比较研究

一、引言。进入21世纪,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带来商业形态的创新。伴随移动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移动通讯网络为基础的新商务模式——移动商务开始出现。由于移动通讯技术与现代商业模式的不断融合,产生出了基于互联网的许多新产品、新服务,伴随出现了许多新时尚、新思潮。这些正好契合了作为青年人的社会心里需求。本研究以我国青年人为研究对象,考虑我国青年人的地域差异问题,进行东西部典型地区的比较研究,从中得出移动商务增值服务使用意向影响关键因素与我国青年使用的特征,以期从青年群体的消费特征趋势把握、消费观念引导、消费行为规范等角度提出建议。

二、研究设计与数据分析

(一)研究样本选择。本研究尝试将研究对象按照典型地域分为东部与西部地区,并以现代青年群体为样本,对两个群体进行比较研究。选取的地域为东部——上海市,西部——重庆市。问卷的设计包括六部分,包括移动增值服务认知情况、移动增值服务感知风险、增值服务使用意愿、消费者个人创新性、未使用移动支付原因以及个人基本信息等。

(二)调查对象选择与数据收集。对大学生群体的问卷调查于2011年4月在重庆与上海分别进行,本研究共回收问卷412份,上海市205和重庆市各207份。剔除内容不完善问卷并考虑到比较研究方便,上海市和重庆市的问卷纳入统计的均为200份。

(三)数据分析。实证研究统计主要采用了EXCEL2003进行,按照研究指标设计分别对上海市和重庆市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具体为如下部分:移动支付认知情况衡量主要有移动支付便利性情况与移动支付便利性种类两大指标,比较情况分别见图1与图2:

由数据可得,上海地区和重庆地区的调查者对移动增值服务的认同度都比较高。特别是上海地区。有60%的参与调查者认为使用移动支付会给生活带来便利。这一点一方面反映了移动商务作为新技术的产品正在逐步进入我们的生活,另一方面,作为青年群体,追求新时尚、新思潮的思想正好契合在新技术的产品中。

使用移动增值服务对生活带来方便类型为多选题,由数据可得,上海地区和重庆地区的调查者对使用移动增值服务带来生活方便认同度差异不大。从对比角度来看,重庆市青年的移动商务使用渴望程度还要略高,但比起上海市不明显。 这说明,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西部地区,移动商务确实在青年心目中感觉到很方便。移动支付感知风险的衡量主要有移动支付风险来源与使用移动增值服务需求缺陷两大指标,比较情况分别见图3与图4:

由数据可得,上海地区和重庆地区的调查者对移动支付感知风险的衡量认同度差异不大。上海市略高于重庆市,但不明显。这可能与上海市青年使用移动消费的数量与频率较高有关系。

青年用户担心的移动支付的风险调查,现在主要的问题有:在操作过程中操作障碍较多,移动支付的方便性得不到体现。如上海地区有76%的调查中担心移动网络频宽不足或信号不稳定会让我无法即时使用移动支付,重庆地区也有有66%的调查中担心移动网络频宽不足或信号不稳定会让我无法即时使用移动支付,

两地青年均对移动商务使用较为认可,但由于经济条件限制,西部地区的移动运营商考虑成本收益问题,在移动产品的生产与创新、移动支付的场地、设备购置上以及消费金额的划定等方面均做了限制,这一点也限制了重庆市青年对移动消费的热情。上海地区和重庆地区的调查者对未来的12个月内,是否会使用新推出的移动支付认同度有一定差异。上海市低于重庆市,且较为明显。由前面的问题可知,重庆市的青年的移动消费热情受到当地移动运营商的部分限制,因此如果考虑给他们新业务的使用,他们体现的热情较之上海市较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上海市的青年对移动消费种类、特征相对较为了解,不会盲目选购新业务。

三、结论

通过移动商务增值服务理论研究与对我国东西部地区实证研究的对比分析,我们得出青年群体移动商务增值服务使用意向的三大结论:消费特征中存在“马太效应”,消费观念中存在明显的“娱乐心态”,消费行为被地区经济差异放大。

参考文献:

移动支付的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生态补偿;财税政策;路径分析

    生态补偿最早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后被引入到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生态补偿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经济手段,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开始出现并逐步成为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其核心内容是生态保护外部成本内部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

    财税视角下的生态补偿涵义更加广泛,其政策涵义是一种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运用财政税收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财税政策是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财税视角下考察生态补偿路径,有助于拓宽生态补偿的理论思路和操作渠道。

    一、生态补偿与生态税收政策

    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是多方面的,但生态税收收入是其中重要的来源。借鉴国外先进的生态税收建设经验,完善生态税收政策,建立与生态补偿机制相适应的生态税收体系,是税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需要。

    (一)完善资源税  1 拓宽资源课税范围。(1)应扩大资源课税的课征范围,征税范围除包括自然资源中矿产资源(非金属矿原矿、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盐之外,应开征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2)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3)将稀缺性的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4)扩大土地征税范围,将在农村占有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纳入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之中,对于农民居住用地给予税收优惠,平衡城乡之间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负担。

    2 建立多层次的资源课税体系。完善的资源课税体系应该涵盖开采者开发资源、生产者耗费资源、消费者消费以资源为原材料而生产的产品及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处置的整个过程。可在各个环节,根据各自的特点,设置相应的税种,形成协调统一、目标一致的资源税体系。(1)在开采阶段,可以设置资源税。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限制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发生“采富弃贫’’的现象。(2)在生产阶段,设置生态税。首先在生产过程中限制使用稀缺资源以及不可再生资源,对以稀缺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进行生产的行为征税;对生产过程中使用替代品行为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其次根据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限制生产行为对自然环境产生的污染,避免走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走的“先污染,再治理”的弯路。(3)对产品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科学地设置消费税税目,对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进行限制或鼓励,通过引导消费行为,诱导消费方向,间接影响资源品在生产中的运用和资源的开发。这种间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果更好。(4)对废弃物的处置征收环境保护税,使企业产生的外部成本通过税金的形式集中起来,为国家治理环境提供资金保证。通过上述各环节的协调统一,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3 合理设计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对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的合理配置可以考虑分两个层次进行:首先以开采量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定额税率,在这一层次主要解决对绝对地租的分配问题。即所有权垄断应取得的收益;然后,再按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比例税率,在这一层面上解决相对地租,即经营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将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从销售数量改为开采量,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税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企业从关心本企业微观效益角度合理安排资源的开发,引导企业珍惜与节约国家资源,避免过度开采。以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使资源课税的税额随着资源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价格杠杆和税收杠杆相互协调,发挥调节作用。

    (二)调整消费税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筹措生态补偿资金,应对现行的消费税进行改革。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将天然气、液化气、煤炭等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的能源类产品作为应税消费品;把一些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产品(如电池、杀虫剂、一次性塑料用品等)纳入征税范围,达到以较低的成本刺激厂商或个人减少污染。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推动汽车燃油元铅化进程。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适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三)开征环境税  在生态经济建设过程中,各国都在努力寻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税制建设的最佳结合点,环境税收政策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各国政府的生态环境税大致可分有以下几种:

    1 对污染排放物进行课税。征收此类税的目的是利用税收政策限制或禁止某些经济活动。主要税种有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等。

    2 对有污染环境后果和资源消耗较大的产品征税。征收此类税的目的在于通过课税促进企业最大效率地利用能源、燃料和原料,并能回收循环使用,减少废物的遗弃与排放,减轻环保压力,并能节约能源。主要税种有润滑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等。

    3 对造成其他社会公害的行为征税。如为了控制噪音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危害,针对飞机和工业交通所产生的噪音,根据噪声水平和噪声特征征收噪音税;为减少城市交通压力,改善市区环境开征拥挤税。㈨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在我国开征环境税已经非常必要。目前,我国环境税课征对象可暂定为排放的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对于一些高污染产品,可以以环境附加税的形式合并到消费税中。在开征环境税的初期,为易于推行,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也不宜太复杂。可考虑将现行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噪音等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逐步扩大排污收费的范围,将各种污染源纳入收费范围内,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加大收缴力度。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将环境要素成本量化纳入企业生产成本,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

    二、优化生态补偿财政投入政策

    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态补偿资金丰腴程度不同,补偿能力差别较大,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手段是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生态补偿最直接的手段,也是最容易实施的手段。

    (一)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几个相关问题1 转移支付规模。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时,首先应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一方面在总量上要有足够的数量保证,解决生态补偿公共支出责任的纵向不平衡和缓解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各地的基本生态补偿公共支出的均衡;另一方面,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有上限,如果转移支付规模太大,超出了合理范围,会在资金分配过程中造成交易成本无谓增加和效率损失。财政转移支付的额度应使财政收支的纵向不平衡达到既能保持上级政府的控制力,又使损失的效率最小化。

    2 转移支付对象。中央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在全国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重要支持对象。西部和三江上游地区的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对全国的生态安全至关重要,应成为国家财政进行生态补偿的重点地区。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范围内确定辖区内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对象。

    3 转移支付结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污染情况的加剧,在加大财政调控力度的同时,应优化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以科学发展为主线,注重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推进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构建多层次的生态补偿财政分担体系

    1 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在安排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针对全局性的补偿问题,将全国作为一盘棋,通盘考虑,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态效益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改进转移支付办法,突出对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设立重点生态区的专项资金和西部生态补偿与生态建设基金。对欠发达县实行税收增量返还和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促进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2 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省级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向、规模,明确投资重点、分配使用原则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等内容。重点是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关注本省欠发达地区的生态补偿的落实。设立环境整治与保护专项资金,整合现有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在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市级各部门明确倾斜性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结合年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安排项目。根据当地排污总量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安排补偿资金的额度,原则上应按上年度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偿资金。各省、市等地方政府可以就本地区生态环境项目设立地方补偿资金,并可在补偿计划上单列出对物权受限人的补偿。设立这种多层次的补偿资金可以对地方环境保护起到刺激作用,同时形成上下多层的互动机制。

    3 建立乡镇财政保障制度。首先,针对由于分税制改革带来地方乡镇财政收入减少的现状,县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足乡镇生态补偿资金缺口。其次,针对部分乡镇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所做的牺牲,县财政应将增加生态保护补偿预算资金,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投人是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应根据不同的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要求,以不同的形式,制定不同的财政补偿投入政策,采取不同的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建设的投入力度,补偿维持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公共资金。

移动支付的特征范文第5篇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及其特征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

支付作为能对金融活动造成影响的金融基础设施,在联网模式的带动下,最基础性的支付方式为移动支付,移动支付简单的来说是指借助能运用无线通信技术的移动通信设备对债权债务关系以货币价值进行清偿。

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作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其审慎监管在互联网模式的冲击下将会不复存在,这里说的审慎监管是指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为主要内容。在2012年的时候移动通信技术及围绕该技术设备的发展被认定为在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下的移动支付的基础,特别是掌上电脑和智能手机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使用,全球移动支付总额在未来的几年间以年均直线趋势上涨。就目前而言已经被众人所熟知的手机购物支付、手机炒股等金融交易活动会将其交易上的便利性继续延伸到其他方面,比方是掌上电脑和手机能实现信用卡的作用。

WIFI和4G技术的出现使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的融合已经得到普及,广播电视网络和有线电话网络的融合也将会得到普及,将这些作为网银和银行卡进行整合的基础,日后的移动支付将能实现比现在更加人性化、便捷的作用,使随时随地支付成为可能。随着数字签名技术等安全防范软件的深化,移动支付不仅仅是局限于小额支付,甚至能延伸到企业间交易的大额支付,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提供便捷,发挥其工作效率。在日后,移动支付技术完全能够分担支票、信用卡的作用。

(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系统的特征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影响下,支付系统的特征包括,网络成为现金证券等金融资产进行转移、支付等工作所根植的土壤。支付清算的电子化、中央银行支付中心即超级网银成为机构或个人进行存款或证券登记的主要机构,这样不仅会进一步延伸货币定义,还会使制定的与之相关的政策产生微妙的变化,货币的操作和理?方面比起从前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商业银行的账户体系将会不复存在,在支付系统具备了以上提到的特征后,在全社会中,涉及到备付金的活期存款减少的同时,定期存款所占存款的比重将会相应增加。而这种被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的支付系统并不会对由中央银行作为主体发行信用货币的制度产生较大的影响,商品价格和货币关系也不会发生太大的改变。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处理以及资源配置

(一)简述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处理

作为金融资源配置的核心内容便是信息,信息又是在资金供需双方中最核心的内容,如果在直接和间接的融资模式下,主要的信息处理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1、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生产区分资金需求者的信息展开收集的工作,信息的出售对象便是资金供给者。有关信息处理的模型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同时担当着资金供给者和信息生产者两种角色,即便如此商业银行依然负责信息的私人生产和出售。2、对于资金需求方披露的信息,政府提出信息需要具备真实性的要求,对上市公司更是如此。

互联网金融模式和资本市场、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之间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的信息处理,通常来说它由在云计算保障下具备高速处理能力能够处理内容繁杂的信息。社交网络的生成信息以及传播信息,借助搜索引擎对信息进行组织、排序等工作三个部分构成。

(二)互联网模式下的资源配置

工序双方在联系和交易上,甚至是信息的网上都具备着一个显著的特征,那就是“直接性”,因此这就省略嗲了经过包括交易所、券商在内的金融交易的中介。

举了一个具备典型性的例子,人人贷的金融交易模式将传统存贷款业务转换成通过个人之间就能开展借贷的业务。其代表是2007年在美国成立的lending club公司,该公司将贷款评级申请分为7个等级,这就为贷款利率的选择提供了依据,也就是说评级越高贷款利率就呈相反方向变得越低。

另外,从众投资将传统证券业务一举替代,具备这种特征的代表是2009年在美国成立的kickstarte公司,项目产品是投资回报的主要内容,通过流行社交平台的运用向周围的人和投资者提供项目信息,小型企业可以借助众筹的方式分得在股权融资的一杯羹。

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组织――ROSCA,在每次定期性举会的过程中,进行先后收款参与者之间的借贷关系上的汇集,该组织在对发起人进行信用担保上极为依赖熟人之间的信用网络。为安全隐患提供了滋生的条件,如果该金融组织将业务延伸到了个人熟悉的亲友圈子以外,这就造成了在进行套利的过程中难以驾驭在道德层面上出现的风险。除此之外,由于作为实际交易成本中其中一个要素的退出成本太高昂,这致使在参与者份额进行转让的过程中困难重重。

移动支付的特征范文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支付模式;消费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概况

1.互联网时代背景

(1)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既不是传统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化,也不是互联网领域简单地向金融领域的渗透。互联网更像是一种金融技术,建立在平等开放自由透明的互联网价值体系之上,它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领域效率低下,信息不对称等弊端,比较好地解决了在传统体系下内部交易成本控制的问题,具有方便快捷,信息透明等特点。主要形态有众筹融资、网络P2P借贷、第三方支付三种。

(2)第三方支付定义,意义

第三方支付是指有一定信誉的非银行机构提供的资金交易和流动服务,在服务中第三方机构不参与资金所有权归属,仅是传递作用。它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基本形态。移动支付作为第三方支付的一种形态,它是指移动设备为载体,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支付,从而达到交换商品或服务目的的一种支付方式。

第三方支付实质是一座桥梁,它联系了消费者,商家,银行,减少了现金使用,加快了资金流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十分多的便利。

二、移动第三方支付的定义、分类、发展模式

1.定义

移动第三方支付指以移动设备为载体,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支付,从而达到交换商品或服务目的的一种支付方式。在我国,典型代表有阿里巴巴的支付宝,腾讯的微信支付等。此类移动支付在日常生活中运用频率最高。其优点是有效将用户,银行,商家,移动运营商等主体联系到一起,担当桥梁作用,应用面广泛。

2.移动支付的发展模式-----价值链

移动支付的价值链由用户开始,并结束于线上或线下的商户。移动支付以移动终端为载体,用户通过移动终端完成支付。移动终端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组成。

硬件部分,由手机制造商制造的移动终端和运营商建设的基站组成。手机制造商提供移动网络客户端解决及支付解决方案(如NFC近场通信技术),并为移动软件APP开发者提供平台。

软件方面,基于硬件的智能化软件进一步扩展了移动支付的便捷性和可操作性,扩展了移动支付使用人群,进一步推动移动支付市场的扩展,并对硬件制造商提出更高要求,软硬件因此相互促进。

商户是价值链的终点。据艾瑞咨询2015年中国电子支付行业研究报告显示,航旅票务支付,餐饮美食,生活缴费是生活中几个常用到移动支付的场景。在终端商户,移动支付加速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交换,商户为全价值链实现最终增值,同时又从上游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获得增值服务,促进了全价值链的联动。

综上所述,移动支付价值链中的每一个主体都为全价值链的增值做出了贡献。

三、移动第三方支付在我国的发展

1.总体规模

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我国移动支付发展状况良好。2014年,中国手机银行交易规模达到32.8万亿元,同比增长157.1%,仍有较大增长潜力。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在手机银行支付市场占有较大份额。2014,第三方企业支付交易规模达到6万亿元,同比增长391.3%。支付宝占据半壁江山,紧随其后的是腾讯的财付通。

2.人群特征

中国移动支付总体呈男多女少,年轻化的两大特点。

使用移动支付的网民中,男女比例约为3:2,年龄段大部分分布在26―35岁这一年龄段,使用用户较为年轻。且用户群以一个较为迅猛的速度在增长。

传统的网上银行支付对于男性吸引力更高,而对于女性而言,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等则有所侧重。移动支付对于高学历高收入的人群吸引力高,移动支付的使用人群地域分布从沿海向内陆拓展,使用基数增长潜力巨大。

在使用的软件方面,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和第三方移动支付中,支付宝占据绝对优势,银联支付和微信支付占比不足5%,无法撼动支付宝的地位。

3.参与主体及其发展概况

(1)支付宝

支付宝原为阿里巴巴旗下C2C交易平台淘宝网推出的附属支付服务,后拆分成为独立公司。现为中国实力最为雄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商。

支付宝最大的特点是与B2C、C2C的深入融合。庞大的用户基数带来了高用户粘性,C2C和B2C平台为支付宝提供了强大的现金流,再者,B2C、C2C的进一步布局影响支付宝的未来发展。

第二个特点是真实性和可靠性较好。支付宝得到各大银行和信用机构的保障,并建立了用户信息核对机制,对个人信息真实度进行辨认,这有益于安全性和可靠度的提高。

第三个特点是产品的多元化特征。如余额宝等理财产品,蚂蚁花呗等信用产品,这些产品进一步拓展了支付宝的功能,为用户有效利用闲散资金提供了更多元化的方式为消费者带来实惠,促进消费水平的提高。

除此之外,支付宝的创新能力令人瞩目。声波,扫码等新支付方式,“空付”等概念的诞生,线下公共交通卡进支付宝等案例,有利于强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支付宝现阶段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用户资金和信息的保障问题。现阶段支付宝的保障力度仍显不足,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木马程序入侵,从而造成资金损失和信息泄露;同时,支付宝庞大的用户基数对其服务器要求较高,“双11”、春晚抢红包等活动验证了支付宝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和高峰承压能力,但在用户基数不断增加的状况下,对服务器的升级和有效管理也势必给支付宝提出难题;现阶段也存在线下合作受阻,合作城市没有得到实惠的尴尬局面。在用户层面,新科技的加入给用户添加了学习成本,这要求支付宝必须找到简洁和高效的平衡点,提高用户体验。

现阶段,支付宝作为中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其敢为人先的商业模式,强大的创新能力,雄厚的资金实力都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组成。支付宝在未来一段时间仍会把持霸主地位,得到更大的发展。

(2)微信支付

微信支付是腾讯公司在2011年推出的一款支付产品。与社交软件深度融合,它内嵌于社交软件内,其用户主要是社交软件使用者,初期的主要资金流向是用户间的商户转账,带有浓厚的社交色彩。

微信支付将功能集成于钱包内,呈现出流量入口式的业态。微信支付将手机充值,水电费缴纳等便民服务以及滴滴出行,大众点评,京东商城等第三方服务集成,从而实现社交软件功能的提升。同时,开发出收付款等支付方式,将线下消费和线上支付连接,促进微信支付场景拓展,便捷了用户,提高了支付效率。

在微信支付未来的发展中,依托公众号服务号的B2C电商和依托用户的C2C电商的布局重要性会提高。通过社交软件本身的连通性,微信电商便于在用户中拓展业务,对既有电商如淘宝,天猫等造成冲击。

如今微信支付业务发展十分迅速,并对支付宝霸主地位造成挑战,大有两分行业之势。但如何继续完善自己的服务,切实维护用户权益?这是微信支付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深切思考的问题。

(3)Apple Pay

Apple Pay 是苹果公司在2014年与银联联合推出的一款支付服务,2016年春节前正式登陆中国。Apple Pay依靠的是银联及苹果的用户,是以硬件为基础的。在技术层面,Apple Pay以近场通信技术NFC和指纹识别技术itouch为技术基础。

Apple Pay实质是对原有银行部分支付环节的更换升级,对于现有银行利益没有根本性触动。Apple Pay将传统的“磁条卡+签名”模式替换为“动态支付码+指纹”模式,通过抽取手续费实现盈利。

然而,现阶段Apple Pay的推广还是面临的一些问题。首先,在硬件层面,Apple Pay的用户基础是iPhone用户,有一定局限性。在软件层面,Iphone只支持IOS 8以上的系统;同时,现阶段使用场景不足及线下商家人员不熟悉其使用等问题严重制约了Apple Pay的用户体验。

Apple Pay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对于升级业态,提高市场竞争有促进作用,但如今Apple Pay的盈利模式略显单一,产品生态圈的构建尚未完善,与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这是未来Apple Pay努力的方向。

四、对移动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建议

1.国家层面

保障移动支付安全的根本举措是建立健全移动支付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细化移动支付服务准则,明确监管主体,量化违法犯罪标准,制定规则红线。在执法方面,加大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注重研究移动支付犯罪新手段,提出新方法,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人民银行应完善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机制,联合领导各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确立诈骗洗钱资金冻结机制,有效阻止非法资金流动,切实保障公民财产安全。对于跨国洗钱的手段,国家要加强国际间合作,特别是加强与资金监管力度和税收力度较弱的国家的合作,增进国家间互信合作,打击跨国洗钱行为。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一方面要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增加国家掌握的公民信用信息,打击P2P网贷诈骗行为,对诈骗者严惩不贷;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公民的宣传,科普新型移动支付诈骗方式,提高公民防范意识。

2.第三方支付企业层面

根本措施是注重技术建设,提高安全保障体系可靠度,防止和减少由技术失误引发的用户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同时,做好用户信用度信息收集工作,防控洗钱风险。思想道德层面,注重企业风气建设,提高员工自觉性,树立企业红线意识,防止违法违规事件发生。另外,企业的经营目的是利润,但企业必须将获取利润置于法律法规制度内,这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经营者提高自身素质,摒弃盲目逐利行为,明确理财产品主体责任。

3.行业协会角度

行业协会必须发挥其特有的桥梁作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行业黑白名单,共享客户信用信息;同时,加强资金风险监察机制和行业基金的建设,解决支付企业资金问题和市场结构问题,防止和减少因备付金等资金链断裂问题引起的企业倒闭和行业信誉下降风险。另外,行业协会必须严格把控入会和退会标准,对行业内企业制定奖惩措施,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和破坏行业规范对行为,对经营守法,创新活力强,推动行业发展的企业予以一定奖励。

除了基础制度的建设,行业协会也要注重整顿行业风气,及时跟进企业新动态和出现的新问题,引领全行业形成不盲目逐利,崇尚创新,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4.消费者角度

提高个人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多关注利用新型移动支付手段实行的骗局,保障个人资金安全。同时,在投资之前,兼顾风险和收益,适当选择理财产品,切勿轻信第三方支付企业所提供的理财产品,要理性判断。进行资金转移时,要选择信用度高,服务可靠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处理资金转移。

参考文献:

[1]赵烁, 赵杨. 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商业时代, 2015(11):81-82.

[2]任曙明, 张静, 赵立强. 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内涵、特征与分类[J].商业研究, 2013(3):96-101.

[3]严圣阳. 移动支付价值链解析[J]. 商业时代, 2014(15):68-70.

[4]孙国茂. 互联网金融:本质、现状与趋势[J]. 理论导刊, 2015(3):44-57.

移动支付的特征范文第7篇

关键词:农林特产资源;财政政策;研究综述

一、引言

我国农林特产资源极为丰富并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对农林特产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已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财政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用财政政策促进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思路逐渐明朗,政策大方向上已有相关规定。然而,目前在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的财政政策较少,特别是农林特产资源方面,各项财政政策仍不完善。因此,应构建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政策体系。

二、农林特产资源的概念界定

目前,理论界对农林特产资源尚无明确定义。但普遍认为特产资源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地域性特点,这是形成特产资源的先决条件;其次是品质。本文将农林特产资源界定为生产要素,且农林特产资源为那些源于特定的地域、特殊的生态环境,具有特异的品质、较高的经济效益及经济价值的生产要素。

三、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收入政策研究概况

我国对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收入政策研究逐步深入,并将重点放在了与资源保护与利用有关的税收研究上。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从当年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资源税。1986年和1994年国家对资源税进行改革,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逐渐成为理论界研究和关注的焦点。随着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意识不断增强,资源税的改革将更加深入。世界各国为了保护资源,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均采取了有效的财政收入手段。通过对不利于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行为征税,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1、资源税设计方面。美国现行为保护资源而设计的税种有:原料税、开采税、新鲜材料税等;日本为治理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建立了世界上最庞杂的税收体系;欧盟及加拿大等国也在积极制定绿色税收政策;俄罗斯于2001年进行了税制改革,建立了新的资源税制系统。

2、资源税归属方面。国外资源税归属情况各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资源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英国资源税由中央独享,给地方以财政补偿。

(二)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支出政策研究概况

我国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支出政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我国已初步提出生态转移支付构想。2007年9月,浙江省出台《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成为第一个促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制度。二是财政投资政策,目前大多数政府都采用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并提出绿色投资理念。三是促进科技进步的财政支出政策,科技进步有助于资源种类和数量的增加,实现资源替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世界各国对保护环境及合理利用资源均十分重视。美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投资占到了其政府科研投资的一半;日本、美国、德国、荷兰等国家积极采取政府投融资政策鼓励绿色产业的发展。

四、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启示

(一)存在的问题

1、资源税方面:主体税种缺失,当前我国缺少针对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资源税税种,弱化了税收对农林特产资源的保护作用,并且资源税征收范围狭窄,单位税额总体偏低,难以遏制对资源的过度开采,无法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计税依据不合理,资源税以销售量作为计税依据,对已开采但未销售或使用的资源不征税,造成了资源的积压和浪费,税收增长缓慢;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与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思想相悖;资源税征收管理环节存在问题。

2、财政支出政策方面:目前我国用于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支出政策有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绿色投资及促进环境科技进步的财政支出政策。在实践过程中,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纵向转移支付的总量和标准普遍偏低,使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缺乏长期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渠道;绿色投资的资金总量较小、效果较差,资金渠道单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对有利于资源高效利用的科技研究项目资金支持不足。

3、财政政策影响评价方面:缺乏有效的财政政策影响评价机制,对影响评价的结果重视程度不够;财政政策影响评价的法制建设不完善、指标体系不健全;评价方法单一,结果的准确性较差。

(二)启示

1、农林特产资源税设计。对农林特产资源征税的目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农林特产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资源浪费,起到保护农林特产资源的作用。农林特产资源税征收的指导思想以“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思想为基础,本着资源可持续利用、公平公正、节约与效率及依法征税的原则。同时,农林特产资源税设计体现在以下方面:农林特产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约定为在我国境内,利用农林特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生产农林特产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及用于出口的农林特产资源,对农林特产资源出口企业征收农林特产资源税;农林特产资源税采取“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农林特产资源税税率可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2、农林特产资源转移支付制度构想。目前,农林特产资源转移支付制度尚处于空白状态。农林特产资源转移支付制度应是“双重转移支付体系”,即为中央纵向转移支付与地方横向转移支付相结合的体系。农林特产资源纵向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激励农林特产资源经济效益低的地区增加农林特产资源投资积极性,补偿农林特产资源提供区政府因保护资源而丧失发展可能的机会成本。具体实施方法:中央政府通过农林特产资源纵向转移支付,以财政专项补贴形式,对农林特产资源经济效益较低的地区提供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使各地区间农林特产资源均能得到有效保护;农林特产资源横向转移支付的目标是使农林特产资源受益区政府向该资源提供区政府支付一定资金,使后者提供的农林特产资源成本与效益基本对等。具体实施方法:本着“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区际资源转移支付基金,通过政府间的相互合作,由农林特产资源的受益区政府向该农林特产资源提供区的政府支付一定资金,补足后者在保护农林特产资源方面所花费的成本,促进其保护及经济的发展,构建农林特产资源转移支付体系(如图1所示)。

3、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绿色投资政策。建立用于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绿色投资体系构想如下:绿色投资主体方面,实行以政府投资为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及外商投资为辅的政策,政府在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投资最多,但受到资金总量限制,需要实施联合投资方案;绿色投资方式方面,政府应采取直接投资、以入股的方式参与企业的发展及实行投资补贴政策等绿色投资方式,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减量化手段进行清洁生产;资金来源方面,实行投资单位自筹、银行贷款、财政拨款及利用外资等多种筹资渠道,使社会闲散资金最大限度地用于农林特产资源的绿色投资中;绿色投资制度方面,采用适当的激励制度,避免用于农林特产资源绿色投资的供给不足。制定有关资源合理利用的法律法规,解决绿色投资的外部性,弥补市场不足;绿色投资运行机制方面,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绿色投资主体为政府和企业,因此其绿色投资机制应体现为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如图2、图3所示。

4、促进资源节约型科技进步的财政支出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型科技进步的财政支出政策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将部分财政科技拨款直接投入农林特产资源科技进步领域,推动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科技进步,促进农林特产资源可持续利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突破农林特产资源节约技术瓶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另一方面利用财政间接支出政策,将财政担保、政府补贴、激励政策用于促进资源科技进步。构建农林特产资源科技进步财政支出体系(如图4所示)。

参考文献:

1、张卫明.我国特产资源产业化状况与发展战略[J].中国野生植物资源,2002(1).

2、陈抗.国外财政政策实践及其启示[EB/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8-07-30.

3、郑雪梅.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研究[J].农业研究,2007(9).

移动支付的特征范文第8篇

一、宏观税负偏高,挤压居民收入增长,制约消费需求扩大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政府取得的收入总量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基本上有三种统计口径:一是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二是中口径的宏观税负,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包括税收在内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收入;三是大口径的宏观税负,即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包括税收收入、预算内收费、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的总和。采用不同的指标,运用不同的方法,对中国宏观税负高低判断的结论相去甚远。从相关资料可以判断:

(一)中国大口径宏观税负高达30%以上,比中小口径的宏观税负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

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54219.6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300670亿元,小口径宏观税负,即全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8.03%。2008年包括税收在内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全国财政收入61316.90亿元,中口径宏观税负,即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0.4%,比小口径宏观税负高出2.36个百分点。2008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9600亿元(比2007年13000亿元有较大缩水),占当年GDP的3.19%;全国社保基金总收入13808亿元,占当年GDP的4.59%;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收入7000亿元(该项收入2007年为6820.32亿元,2008年数据尚未公布,暂按与2007年大致相当的数计),占当年GDP的2.33%,包括此三项在内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即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高达30.51%,比中口径宏观税负高10.11个百分点,比小口径宏观税负高12.47个百分点。此外,由于制度外财政收入一般是以费的形式缴纳,如果把各种打着政府名义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一些政府部门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屡禁不止、名目繁多的“小金库”等收入都计算进入政府收入,则全部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甚至会高达40%左右。

(二)从分税制开始,财政收入增长迅速,宏观税负快速提高

2003—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1%,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9.6%,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远快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迅速从1994年的10.8%提高到2008年的20.4%,增长了1.9倍。与此相对应,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5.5%,既慢于GDP增长,更慢于财政收入增长。财政收入增速是城镇居民增速的2.4倍,是农民收入增速的3.6倍。

(三)中国宏观税负高于中等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水平相当,与所处的发展阶段极不相称

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30—35%之间,上中等收入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20—30%之间,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16—20%之间。尽管中国按中小口径计算的宏观税负刚进入上中等收入国家的门槛,与人均GDP水平大致相当,但反映真实负担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则在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与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不相称。

(四)与发达国家实行“高税负、高福利”政策相反,中国是在低福利水平上实行高税负,税负明显偏高

高税负国家往往是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在这些国家占有非常突出的地位。OECD国家中,社会保障税收入都是税收收入中的头号税种。从社会保障支出比较视角,更能反映出问题的实质,2008年中国全国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的费用9492.47亿元,仅占当年GDP的3.157%,而发达国家的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一般要占到GDP的10%左右。

宏观税负过高,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切取的蛋糕过大,必然挤占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加重企业负担和居民负担,不仅不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更不利于居民收入的提高。消费增长是收入增长的函数,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必然带来消费增长缓慢,因此,宏观税负过高,政府所得比重过大,必然影响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大,造成长期以来居民消费率一路下滑,使得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方针难以取得成效。

二、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迫使地方政府不计代价地扩大财源

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重点规范中央和地方间收入划分的同时,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没有进行大的调整,逐渐形成了收入重在中央、支出重在地方的收支格局,或通俗的“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现象,各级政府事权财权配置存在明显的不匹配。

(一)财力快速上移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和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迅速提高。1993年,中央财政占比22%,地方财政占比78%。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当年中央财政占比迅速提高到55.7%,地方财政占比下降到44.3%。此后的1995—2006年的12年间,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52%,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48%。到2008年,中央财政所占的比重进一步提升到53.3%,地方财政所占的比重进一步降至46.7%。

(二)事权下移

由于事权配置重心偏低、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与其收入和行政能力不对称。中央政府承担的事权尤其是直接支出责任相对不足,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多的实际支出责任。尽管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中占54%以上,但在财政支出构成中的比例并不高。1993年,中央财政支出占比28.3%,地方财政支出占比71.1%。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当年中央财政支出占比并没有随着收入占比的明显提高而提高,仅为30.3%,而地方财政支出占比仍高达69.7%。此后的1995—2006年的12年间,中央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29%,地方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71%。到2008年,中央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进一步降低到21.4%,地方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仍高达78.6%。

(三)“中央请客、地方埋单”

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职责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被分配给下级政府,有些事务虽然明确归中央或省级地方,但在实际执行中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部分却下放给了基层。更由于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范围配置的随意性很大,在垂直体制下,一些上级的法定事权往往成为下级的当然事权,往往通过所谓的政绩考核、一票否决等将本级责任分解成下级的责任,使“上级请客、下级埋单”的状况十分风行。通常,下级政府掌握的财源越少,负担也就越重。目前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只占20%左右,却承担了近80%的义务教育支出和55—60%左右的公共卫生支出。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明确划定,但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模糊,地方政府在财力被上收而事权不变的困境下,为履行好事权,必须千方百计地扩大财源。途径之一,是做大蛋糕,尽可能多地分享25%增值税的总量,这必然激发地方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加大投资上项目的力度以加速经济发展,片面追求GDP增长以增加财政收入的冲动。途径之二,是扩大地方可独享的收入来源,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这些收入大部分与土地有关,导致地方政府在工业化城市化和“经营城市”等口号下,大量征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旧城改造拆迁,不断扩张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发展城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大量违法圈地,以土地生财;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推高房价,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中开辟高增长税收。许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占财政收入的70%,土地收入成了名符其实的第一财政。

三、税制结构不合理,导致粗放型增长方式难以转变

(一)主体税种结构失衡

虽然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建立了流转税(间接税)和所得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但从目前运行情况看,实际上仍是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税制结构。1994年以来,在税收总量中,所得税收入占比虽然有所上升,从1994年的17%提高到2007年的26%;流转税收入占比虽然有所下降,从1994年的74.2%降至2007年的61.8%;但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间接税)比重过高,所得税(直接税)比重过低。由于流转税(间接税)是直接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征税而非对经营效果(所得)征税,难以起到所得税(直接税)的作用,因此,从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征收流转税(直接税)逐步转变为向企业经营所得或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直接税)是一种历史趋势,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均采用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如OECD国家,是以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流转税为辅助税种的税制结构,其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在50%左右,流转税比重往往不到40%。由于我国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所得税比重过小,所谓“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实际上并未真正形成,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相互配合,更不利于发挥所得税在实现公平原则方面的调控作用。

(二)税种结构不合理

一是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主要税种的流转税,是直接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征税而非对经营效果征税,既缺乏科学性,也是导致政府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过高的重要原因。

二是在现有税种结构中,缺乏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针对不动产保有环节的财产性税种,缺乏针对与提供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等税种,使得再分配环节难以对收入分配不公进行有效校正。

三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没有随着人均GDP快速提高而作出同步调整,并且未实行综合计征,而是采用传统的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难以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实践中也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的情况。

四是消费税征收范围没有随居民消费情况的变化而调整,一些高档次的奢侈性消费品及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一些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已课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没有从消费税应税税目中取消,致使消费税调节力度弱化,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

五是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着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资源开采地税收收入偏低、对节约开采和有效利用资源的调节力度不够等问题,特别是长期以来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单纯根据销售量依据固定税额征收,这种从量而非从价计征以及以销售量而非开采量为依据的计征模式,无法抑制企业和地方政府伴随资源价格的增长而对资源大量开采,不利于资源节约开采利用。此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也没有迈出实质性步伐。

(三)地方政府缺乏稳定的主体税种作为财力保障

现行分税制体制下,税收立法权被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加之主体税种实行向中央集中的“共享税”模式,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没有稳定、合法的地方税收作为稳定的财力保障和调节手段。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后,基层财政的主体税种更加缺失,县乡财政本级收入进一步降低,基层政府运行更加困难。

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结构性缺陷,强化了低成本的出口导向模式,影响了出口结构的升级和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物业税等财产税收的缺失,使城镇政府缺乏稳定的、能随人口增加而增长的财政资金渠道,使地方政府只关心“土地城镇化”而忽视“人口城镇化”,导致大量进城农民工落户难。

四、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导致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失衡

(一)行政管理费增速太快、所占比重太高

有关统计表明,从改革开放初的1978年至2003年,25年间我国行政管理费用增长了87倍,行政管理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从4.71%上升到2003年的19.03%。其中,行政管理支出从1986年的220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6512亿元,20年间增长30倍,年均增长率19.5%;同期财政支出增长15倍,年均增长率15.4%;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9.98%上升至19.19%,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相应地,我国人均负担的年度行政管理费用从1986年的20.5元,增加到2005年的498元,增长23倍,而同期GDP增长为14.6倍。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一国的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不超过15.6%。通常发达国家这一比重更低,日本为2.38%、英国4.19%、韩国5.06%、法国的6.5%、加拿大的7.1%、美国的9.9%。尽管近几年我国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有所下降,但2006年仍高达18.73%,这一比重,不仅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高出3.13个百分点,更比上述发达国家分别高出16.35、14.54、13.67、12.23、11.63和8.83个百分点。

此外,预算外行政管理费更是大幅度上升。有关统计数据显示,1998年我国行政事业费支出占预算外收入的比重为54.42%,2005年则达72.01%,7年间近增了近18个百分点。庞大的行政管理费支出,消耗了相当大的财政收入,加大了公共财政的负担。

(二)社会性支出比重偏低

与OECD国家社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40—60%的比重截然相反,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中用于社会性支出的比重一直偏低,尽管社会文教支出比重从1985年的20.38%上升到2006年的26.83%,提高了6个百分点,但这一比重甚至低于1998—2001年的水平,仅相当于10年前的1997年的水平。

由于社会性支出增长缓慢,使我国财政用于教育支出的水平明显偏低。1995年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为5.2%,发达国家为5.5%,发展中国家为4.6%,最不发达国家为3.6%,而我国当年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仅为2.41%,此后的10年间,这一比重一直徘徊在3%以下,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甚至还低于最不发达国家的水平。近几年来,财政性教育经费快速增长,2007年其占GDP比重达到了3.32%,无论从国际比较来看,还是从我国教育法规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要求来看,财政用于教育支出的水平都明显偏低。

由于社会性支出增长缓慢,使我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水平明显偏低。尽管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逐年增加,2007年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支出达到了5447.16亿元,但占当年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仅为10.94%,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2.12%,与日本社保总费用占GDP的13.7%,美国的16.81%,瑞典的32.14%,英国的22.8%,德国的29.07%,法国的29.72%相比较,差距高达数倍乃至20来倍,较低的社会保障支出,使我国人民的基本保障受到极大的约束。

(三)经济性支出比重仍然偏高

从1985—2006年,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下降了近30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不可谓不大,但在财政支出结构中的比重仍占26%以上,而国际经合组织(OECD)国家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5—8%,我国用于经济建设的财政支出仍然偏大。

政府的财政收入过多地用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费用增长,必然挤占本应用于支持医疗、教育、社保等民生领域的公共财政开支,造成公共财政的“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一方面致使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主体的活动,另一方面使政府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职责严重缺位,阻碍着政府职能向现代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更为重要的是,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的严重不足,是导致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不高的直接根源,不仅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而且越来越成为影响居民消费预期、提高即期消费水平的最重要因素,进而制约着经济发展中需求结构的转型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五、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难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十分复杂,既保留了原财政包干体制下的一些体制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等形式,又在实行分税制后增加了税收返还和过渡期转移支付等形式,形式类别很多。这种形式多样的转移支付制度,很容易导致管理分散和效率降低,对地区间财力的均等化作用不明显。在现行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和类别中,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等多种方式。如果将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比较,可发现用于均衡地区间财政能力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偏低。2007年,财力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仅为39.16%,而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达60.84%。并且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均等化作用较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仅占财力性转移支付的35.3%,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比重仅仅为13.7%。这种转移支付设计很不科学,很难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作用。

(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不合理

在分税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在处理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关系上偏向于“增量调节”,从而延续了原体制下的分配格局,并把原体制中形成的非均衡状况带入了新的体制。具体表现在资金分配上,现行转移支付主要通过“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既不合理又不规范。就“税收返还”而言,不仅保留了1993年前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方面的差距,而且对增量返还按1:0.3的系数确定,致使其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中所占比较过高(2005年所占比重达36%以上)。由于“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建立在往年基数基础上,不仅不能对地区间财力分配的既定格局作调整,反而会进一步拉大地区间财力的差距,导致“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的分配格局。就专项转移支付而言,由于资金分配过程不透明、分配标准和依据不明确、分配方式不规范,主观随意性很大,地方政府与中央的关系密切程度,以及地方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等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有很大影响。并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往往需要地方政府资金作配套,有资金配套能力的经济发达地区往往比缺乏资金配套能力的欠发达地区更容易获得更多的专项转移支付拨款。由此可见,专项转移支付对均衡地区间财力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还会扩大地区间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原有差距。

(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不合理

移动支付的特征范文第9篇

一、宏观税负偏高,挤压居民收入增长,制约消费需求扩大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政府取得的收入总量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基本上有三种统计口径:一是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二是中口径的宏观税负,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包括税收在内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收入;三是大口径的宏观税负,即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包括税收收入、预算内收费、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的总和。采用不同的指标,运用不同的方法,对中国宏观税负高低判断的结论相去甚远。从相关资料可以判断:

(一)中国大口径宏观税负高达30%以上,比中小口径的宏观税负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

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54219.6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300670亿元,小口径宏观税负,即全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8.03%。2008年包括税收在内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全国财政收入61316.90亿元,中口径宏观税负,即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0.4%,比小口径宏观税负高出2.36个百分点。2008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9600亿元(比2007年13000亿元有较大缩水),占当年GDP的3.19%;全国社保基金总收入13808亿元,占当年GDP的4.59%;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收入7000亿元(该项收入2007年为6820.32亿元,2008年数据尚未公布,暂按与2007年大致相当的数计),占当年GDP的2.33%,包括此三项在内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即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高达30.51%,比中口径宏观税负高10.11个百分点,比小口径宏观税负高12.47个百分点。此外,由于制度外财政收入一般是以费的形式缴纳,如果把各种打着政府名义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一些政府部门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屡禁不止、名目繁多的“小金库”等收入都计算进入政府收入,则全部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甚至会高达40%左右。

(二)从分税制开始,财政收入增长迅速,宏观税负快速提高

2003—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1%,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9.6%,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远快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迅速从1994年的10.8%提高到2008年的20.4%,增长了1.9倍。与此相对应,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5.5%,既慢于GDP增长,更慢于财政收入增长。财政收入增速是城镇居民增速的2.4倍,是农民收入增速的3.6倍。

(三)中国宏观税负高于中等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水平相当,与所处的发展阶段极不相称

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30—35%之间,上中等收入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20—30%之间,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16—20%之间。尽管中国按中小口径计算的宏观税负刚进入上中等收入国家的门槛,与人均GDP水平大致相当,但反映真实负担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则在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与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不相称。

(四)与发达国家实行“高税负、高福利”政策相反,中国是在低福利水平上实行高税负,税负明显偏高

高税负国家往往是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在这些国家占有非常突出的地位。OECD国家中,社会保障税收入都是税收收入中的头号税种。从社会保障支出比较视角,更能反映出问题的实质,2008年中国全国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的费用9492.47亿元,仅占当年GDP的3.157%,而发达国家的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一般要占到GDP的10%左右。

宏观税负过高,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切取的蛋糕过大,必然挤占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加重企业负担和居民负担,不仅不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更不利于居民收入的提高。消费增长是收入增长的函数,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必然带来消费增长缓慢,因此,宏观税负过高,政府所得比重过大,必然影响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大,造成长期以来居民消费率一路下滑,使得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方针难以取得成效。

二、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迫使地方政府不计代价地扩大财源

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重点规范中央和地方间收入划分的同时,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没有进行大的调整,逐渐形成了收入重在中央、支出重在地方的收支格局,或通俗的“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现象,各级政府事权财权配置存在明显的不匹配。

(一)财力快速上移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和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迅速提高。1993年,中央财政占比22%,地方财政占比78%。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当年中央财政占比迅速提高到55.7%,地方财政占比下降到44.3%。此后的1995—2006年的12年间,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52%,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48%。到2008年,中央财政所占的比重进一步提升到53.3%,地方财政所占的比重进一步降至46.7%。

(二)事权下移

由于事权配置重心偏低、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与其收入和行政能力不对称。中央政府承担的事权尤其是直接支出责任相对不足,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多的实际支出责任。尽管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中占54%以上,但在财政支出构成中的比例并不高。1993年,中央财政支出占比28.3%,地方财政支出占比71.1%。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当年中央财政支出占比并没有随着收入占比的明显提高而提高,仅为30.3%,而地方财政支出占比仍高达69.7%。此后的1995—2006年的12年间,中央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29%,地方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71%。到2008年,中央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进一步降低到21.4%,地方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仍高达78.6%。

(三)“中央请客、地方埋单”

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职责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被分配给下级政府,有些事务虽然明确归中央或省级地方,但在实际执行中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部分却下放给了基层。更由于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范围配置的随意性很大,在垂直体制下,一些上级的法定事权往往成为下级的当然事权,往往通过所谓的政绩考核、一票否决等将本级责任分解成下级的责任,使“上级请客、下级埋单”的状况十分风行。通常,下级政府掌握的财源越少,负担也就越重。目前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只占20%左右,却承担了近80%的义务教育支出和55—60%左右的公共卫生支出。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明确划定,但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模糊,地方政府在财力被上收而事权不变的困境下,为履行好事权,必须千方百计地扩大财源。途径之一,是做大蛋糕,尽可能多地分享25%增值税的总量,这必然激发地方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加大投资上项目的力度以加速经济发展,片面追求GDP增长以增加财政收入的冲动。途径之二,是扩大地方可独享的收入来源,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这些收入大部分与土地有关,导致地方政府在工业化城市化和“经营城市”等口号下,大量征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旧城改造拆迁,不断扩张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发展城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大量违法圈地,以土地生财;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推高房价,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中开辟高增长税收。许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占财政收入的70%,土地收入成了名符其实的第一财政。

三、税制结构不合理,导致粗放型增长方式难以转变

(一)主体税种结构失衡

虽然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建立了流转税(间接税)和所得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但从目前运行情况看,实际上仍是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税制结构。1994年以来,在税收总量中,所得税收入占比虽然有所上升,从1994年的17%提高到2007年的26%;流转税收入占比虽然有所下降,从1994年的74.2%降至2007年的61.8%;但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间接税)比重过高,所得税(直接税)比重过低。由于流转税(间接税)是直接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征税而非对经营效果(所得)征税,难以起到所得税(直接税)的作用,因此,从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征收流转税(直接税)逐步转变为向企业经营所得或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直接税)是一种历史趋势,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均采用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如OECD国家,是以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流转税为辅助税种的税制结构,其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在50%左右,流转税比重往往不到40%。由于我国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所得税比重过小,所谓“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实际上并未真正形成,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相互配合,更不利于发挥所得税在实现公平原则方面的调控作用。

(二)税种结构不合理

一是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主要税种的流转税,是直接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征税而非对经营效果征税,既缺乏科学性,也是导致政府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过高的重要原因。

二是在现有税种结构中,缺乏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针对不动产保有环节的财产性税种,缺乏针对与提供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等税种,使得再分配环节难以对收入分配不公进行有效校正。

三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没有随着人均GDP快速提高而作出同步调整,并且未实行综合计征,而是采用传统的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难以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实践中也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的情况。

四是消费税征收范围没有随居民消费情况的变化而调整,一些高档次的奢侈性消费品及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一些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已课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没有从消费税应税税目中取消,致使消费税调节力度弱化,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

五是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着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资源开采地税收收入偏低、对节约开采和有效利用资源的调节力度不够等问题,特别是长期以来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单纯根据销售量依据固定税额征收,这种从量而非从价计征以及以销售量而非开采量为依据的计征模式,无法抑制企业和地方政府伴随资源价格的增长而对资源大量开采,不利于资源节约开采利用。此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也没有迈出实质性步伐。

(三)地方政府缺乏稳定的主体税种作为财力保障

现行分税制体制下,税收立法权被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加之主体税种实行向中央集中的“共享税”模式,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没有稳定、合法的地方税收作为稳定的财力保障和调节手段。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后,基层财政的主体税种更加缺失,县乡财政本级收入进一步降低,基层政府运行更加困难。

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结构性缺陷,强化了低成本的出口导向模式,影响了出口结构的升级和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物业税等财产税收的缺失,使城镇政府缺乏稳定的、能随人口增加而增长的财政资金渠道,使地方政府只关心“土地城镇化”而忽视“人口城镇化”,导致大量进城农民工落户难。

四、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导致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失衡

(一)行政管理费增速太快、所占比重太高

有关统计表明,从改革开放初的1978年至2003年,25年间我国行政管理费用增长了87倍,行政管理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从4.71%上升到2003年的19.03%。其中,行政管理支出从1986年的220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6512亿元,20年间增长30倍,年均增长率19.5%;同期财政支出增长15倍,年均增长率15.4%;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9.98%上升至19.19%,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相应地,我国人均负担的年度行政管理费用从1986年的20.5元,增加到2005年的498元,增长23倍,而同期GDP增长为14.6倍。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一国的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不超过15.6%。通常发达国家这一比重更低,日本为2.38%、英国4.19%、韩国5.06%、法国的6.5%、加拿大的7.1%、美国的9.9%。尽管近几年我国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有所下降,但2006年仍高达18.73%,这一比重,不仅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高出3.13个百分点,更比上述发达国家分别高出16.35、14.54、13.67、12.23、11.63和8.83个百分点。

此外,预算外行政管理费更是大幅度上升。有关统计数据显示,1998年我国行政事业费支出占预算外收入的比重为54.42%,2005年则达72.01%,7年间近增了近18个百分点。庞大的行政管理费支出,消耗了相当大的财政收入,加大了公共财政的负担。

(二)社会性支出比重偏低

与OECD国家社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40—60%的比重截然相反,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中用于社会性支出的比重一直偏低,尽管社会文教支出比重从1985年的20.38%上升到2006年的26.83%,提高了6个百分点,但这一比重甚至低于1998—2001年的水平,仅相当于10年前的1997年的水平。

由于社会性支出增长缓慢,使我国财政用于教育支出的水平明显偏低。1995年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为5.2%,发达国家为5.5%,发展中国家为4.6%,最不发达国家为3.6%,而我国当年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仅为2.41%,此后的10年间,这一比重一直徘徊在3%以下,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甚至还低于最不发达国家的水平。近几年来,财政性教育经费快速增长,2007年其占GDP比重达到了3.32%,无论从国际比较来看,还是从我国教育法规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要求来看,财政用于教育支出的水平都明显偏低。

由于社会性支出增长缓慢,使我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水平明显偏低。尽管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逐年增加,2007年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支出达到了5447.16亿元,但占当年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仅为10.94%,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2.12%,与日本社保总费用占GDP的13.7%,美国的16.81%,瑞典的32.14%,英国的22.8%,德国的29.07%,法国的29.72%相比较,差距高达数倍乃至20来倍,较低的社会保障支出,使我国人民的基本保障受到极大的约束。

(三)经济性支出比重仍然偏高

从1985—2006年,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下降了近30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不可谓不大,但在财政支出结构中的比重仍占26%以上,而国际经合组织(OECD)国家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5—8%,我国用于经济建设的财政支出仍然偏大。

政府的财政收入过多地用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费用增长,必然挤占本应用于支持医疗、教育、社保等民生领域的公共财政开支,造成公共财政的“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一方面致使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主体的活动,另一方面使政府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职责严重缺位,阻碍着政府职能向现代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更为重要的是,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的严重不足,是导致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不高的直接根源,不仅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而且越来越成为影响居民消费预期、提高即期消费水平的最重要因素,进而制约着经济发展中需求结构的转型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五、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难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十分复杂,既保留了原财政包干体制下的一些体制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等形式,又在实行分税制后增加了税收返还和过渡期转移支付等形式,形式类别很多。这种形式多样的转移支付制度,很容易导致管理分散和效率降低,对地区间财力的均等化作用不明显。在现行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和类别中,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等多种方式。如果将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比较,可发现用于均衡地区间财政能力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偏低。2007年,财力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仅为39.16%,而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达60.84%。并且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均等化作用较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仅占财力性转移支付的35.3%,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比重仅仅为13.7%。这种转移支付设计很不科学,很难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作用。

(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不合理

在分税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在处理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关系上偏向于“增量调节”,从而延续了原体制下的分配格局,并把原体制中形成的非均衡状况带入了新的体制。具体表现在资金分配上,现行转移支付主要通过“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既不合理又不规范。就“税收返还”而言,不仅保留了1993年前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方面的差距,而且对增量返还按1:0.3的系数确定,致使其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中所占比较过高(2005年所占比重达36%以上)。由于“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建立在往年基数基础上,不仅不能对地区间财力分配的既定格局作调整,反而会进一步拉大地区间财力的差距,导致“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的分配格局。就专项转移支付而言,由于资金分配过程不透明、分配标准和依据不明确、分配方式不规范,主观随意性很大,地方政府与中央的关系密切程度,以及地方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等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有很大影响。并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往往需要地方政府资金作配套,有资金配套能力的经济发达地区往往比缺乏资金配套能力的欠发达地区更容易获得更多的专项转移支付拨款。由此可见,专项转移支付对均衡地区间财力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还会扩大地区间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原有差距。

(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不合理

移动支付的特征范文第10篇

移动支付的安全性直接影响着其业务的发展,随着移动支付领域的进一步扩大和无可厚非的便捷性,移动支付不再仅仅支持小金额的购物消费,也开始服务于一些金额较大的转账业务。此时,安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移动信息网络的开放性日益增强,使得信息安全面临的威胁与日俱增,用户的资金及信息安全每时每刻面临被泄露的风险。移动支付是一个过程,涉及多个部门,任何一个步骤都可能是安全隐患点。用户是请求的发起方,既要防止病毒入侵,又要防止伪基站电信诈骗,而近些年电信诈骗方式层出不穷,防不胜防;手机支付系统既要保护信息不被外泄,又要抵御黑客的恶意攻击,难免在安全系统和侵入程序的相互厮杀中承受损失;发卡银行和缴费中心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识别时要提防恶意攻击的干扰,还要对用户信息进行保护以免泄露引发更大的损失。各个部门进行必要的安全验证和安全保护是很有必要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用户资产损失的风险。对移动支付安全的讨论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

刘冠群(2015)认为,保证移动支付安全性应从硬件防护身份验证管理措施三个方面着手。袁娜(2015)针对移动支付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提高设备安全性、应用发行加强管理、链接可信任的网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等对策。黄丽云等(2013)认为,解决移动支付安全应从应用/服务层安全平台层安全网络层安全无线加密技术四个方面开展。综观学者们的观点,大多数学者是从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两个层面针对移动支付安全提出了建议。但是入侵技术和安全防护本就是攻守双方,彼此在历次交锋中相互促进,通过技术层面很难达到完全的安全。这种防御和攻击的行为注定是无法终止的,而安全系统的升级也往往是原系统抵御失败后亡羊补牢的修复漏洞,而此前遭受的损失往往无法挽回。

2 保险制度的内涵分析

保险的产生和需求源自于两点:一是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其内涵为风险无处不在和风险的复杂性;二是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是保险产生的物质基础和必要前提。而这两点都是移动支付安全所存在的因素。保险是一种风险应对机制,其具有经济补偿、经济给付、资金融通、防灾防损和社会管理等功能,保险有助于企业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恢复生产经营,保障社会再生产活动的顺畅运行;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和风险管理能力;具有安定人民的生活,促进社会稳定的功能;保证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履行,以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根据转移风险财务手段的学说,宋明哲认为:所谓保险,系指不可预期损失之转移和重分配之一种财务手段。这种观点是从企业风险管理的角度给保险规定的定义;根据经济补偿制度的学说,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以后得到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其本质为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保险的种类有很多,关于财产保险,它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保险标的的多样性。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标的具体存在形态通常可划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狭义财产保险的标的仅指有形财产中的一部分普通财产(如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等)。

(2)保险金额的可估价性。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一般参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参照最大可能损失、最大可预期损失确定其所购买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即为保险价值。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价值限度以内,按照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存在的保险利益程度来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于各种财产都可依据客观存在的质量和数量来计算或估计其实际价值的大小,因此,在理论上,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客观依据。

(3)财产保险的补偿性。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合同,保险人只有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时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且补偿的额度以被保险人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损失以前的状况为限,绝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4)财产保险的时限性。大部分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通常,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内,并且保险期限就是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

3 保险介入移动支付风险预警的实现

保险特征与移动支付并不冲突,而是具有很大的相容性。首先,财产保险标的的多样性必然包括货币资金,而货币资金就是移动支付的对象;保险金额的可估价性是指标的的损失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移动支付的主要风险恰恰是资金安全,具有明确金额;财产保险的补偿性是指保险并不能预防标的损失的发生,是一种损失发生后的补偿性质,结合保险的可估价性,补偿的赔偿款恰好是客户损失的标的物;财产保险的时限性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后规定时间内承担对客户的保险责任,换句话说,只要在保险规定时间内保险公司就对客户的资金安全承担责任。支付平台为客户提供支付安全保险服务,并不会增加太多的营运成本,而由此带来的优势却十分明显:第一,提高用户满意度,对拓展市场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二,分散自身意外损失风险,将损失风险大部分转嫁给第三方,提高自身运营的稳定性;第三,给投资者信心,企业以积极肯定的姿态面对风险,向投资人表现出对系统安全的技术自信、品牌自信;第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社会责任是企业承担的义务之一,能够直面风险,做出敢赔承诺,是一种企业责任的体现;第五,投入成本低,将保险引入支付体系,并不会对原有体系造成不良影响,仅仅是在流程上做出细微调整,即可满足要求。移动支付存在的风险主要是资金盗窃风险,对比参照较为成熟的机动车辆盗抢险。移动支付面临的资金盗窃风险具有数额确定、时间确定、流程清晰、监管严密等特点,事后公安机关破案难度相对较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低。相比风险更高的机动车辆盗抢险已经成功投放市场,单单从风险角度分析,移动支付的相关保险更容易被保险公司所接受,也更容易被市场所接受。

移动支付的特征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分税制;事权;财权;转移支付

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将现行的财政包干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自1994年起,改财政包干制为分税制,在科学界定财政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分税制改革旨在强化税收征管,堵塞财政收入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具体内容包括: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按基数确定中央对地方的返还数额;原体制的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处理。

二、分税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绩

分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财政包干体制的否定,使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状态:公开的利益关系,制度化的获取利益规则”。具体而言,分税制改革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

中央财政主导地位的确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比重的提高。分税制改革通过保证中央政府在财政收入及其增长中的优势地位,使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3年的22.0%升至1994年的55.7%,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则相应地由1993年的78.0%降至1994年的44.3%。二是确立国家税务系统的主导地位。分税制改革前,中央政府直接组织的税收比重较小。大部分税收由直属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征收,再按承包数上解中央,形成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构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领导,并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再将共享税中属于地方的部分和税收总额增长的分成部分返还给地方。在税收返还过程中,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的75%,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施税收返还的资金来源。分税制改革改变了以往先由地方征收再上解中央、中央财政支出依靠地方上解的局面,形成了先由中央征收再返还地方、国家税务系统在全国税收征收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局面。随着对税收征管的有效控制及获得更多的收入用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在使用税收和支出政策实现稳定与地区间均衡发展的目标上赢得了更多的主动权。

(二)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尽管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言,本级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并不等于该级政府实际可支配的收入,但分税制改革加强了各级政府组织的收入与实际可支配收入之间的联系。对地方政府而言,在上交数额和返还比例一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也就越多。这样,地方政府摆脱了“鞭打快牛”的顾虑,避免了财政包干体制下因不满分成比例而产生的消极征收现象。对中央政府而言,除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外,中央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也就越多。同时,分税制还通过税种划分稳定了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来源,从制度上促进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三)统一了全国的财政分配关系

分税制改革前,我国财政分配关系从来就不是单一形式,尤其是1988年以来,六种财政分配关系并存,收支基数和分配比例形式多样,既不规范也不公平。分税制改革通过清晰的税种划分,统一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使各地能在同一制度下进行规范公平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税收征收过程中扭曲的激励因素,并简化了财政分配程序,使财政分配制度趋向透明化。

(四)限制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财政动因

实行分税制后,取消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税收合同的做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将按税种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范围,使企业税收负担不因是否有承包合同而不同,不因有什么样的承包合同而不同,也不因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而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财政联系,限制了地方政府进行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的财政动因。

三、分税制改革遗留的问题

分税制改革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遗留了诸多难题。实际上,分税制改革并非彻底否定并取代财政包干制,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财政包干制的痕迹,这使分税制形似“旧的财政包干制的补充”。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不明确

纵观各国分税制建立与发展的历史,大致遵循了类似的逻辑:在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支出范围;据此划分税种,形成各自的收入;再根据需要进行均等化或具有特定政策意图的转移支付。可见,事权的明确划分是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前提性基础。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是在克服中央财政困难、改进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状况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在事权划分上,分税制改革并没有解决中央与地方事权如何界定及如何划分的问题,而是继续延用原有的模式。这是我国难以形成规范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最根本的原因,也使得分税制改革在持续推进的过程中遇到了基础性的障碍。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不明确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政府越位或缺位、中央与地方职责不清。

(二)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匹配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匹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二是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由于分税制改革并未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财权的划分也不可能建立在科学合理的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而是往往以简单的行政手段,将税收按一定比例划分,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在所难免。由于财权划分的主导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同时,中央政府基于宏观调控的考虑,往往集中财权并下放事权,这样,中央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主要体现为收大于支,而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则主要体现为支大于收,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加剧。以地方政府为基点,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的不匹配具体体现在:地方财政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地方税权不能满足税收收入调整的需要,地方预算外资金不能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地方制度外资金不能满足财政管理的需要。

(三)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规范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特征是高度集权,地方政府征收的绝大多数收入都要上解中央政府,全部支出均由中央政府决定。这样,在高度集权的条件下,是无所谓转移支付的。严格意义上的转移支付,是1995年推行的过渡期转移支付。但实际上,1994年分税制改革延续的税收返还、专项补助、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也扮演着转移支付的角色。其中,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坚持以来源地为基础划分税收的原则,扮演着弥补财力缺口的角色;而专项补助则扮演着体现中央政府政策意图的角色。转移支付的首要目标是实现各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均等化的目标对我国而言尤为重要。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如美国)人口的高度流动性确实大大缩小了地区差别,从而削弱了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作用。但我国的情况完全不同,经济因素、制度因素、交通因素、地理与气候因素乃至历史文化因素,使人口的自由流动受到许多限制,而越是缺乏流动性,均等化转移支付越重要”。然而,目前存在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显然与均等化目标相差甚远。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新旧体制并存、形式繁多,难以实现纵向和横向均衡,而规范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则因规模较小难以实现均等化的目标;专项转移支付适用范围广、重点不突出、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较差,不利于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明确,也不利于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2)转移支付分配方法不规范。我国现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除过渡期转移支付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的公式化分配外,多采用基数法,确切地说,是承认既得利益基数法。基数法是指不考虑各地财政收入能力和财政支出需要的差异,以前一年的实际执行数或前两年的平均数作为基数,即确定本年度财政收支的主要指标,进行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分配。基数法不但不能缓解长期以来各地区财力不均的状况,反而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专项补助的分配缺乏明确的目标,缺乏科学公正的事权依据和标准,缺乏周密的论证和客观的评审,支出透明度差,随意性大。

移动支付的特征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分税制;事权;财权;转移支付

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将现行的财政包干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自1994年起,改财政包干制为分税制,在科学界定财政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分税制改革旨在强化税收征管,堵塞财政收入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具体内容包括: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按基数确定中央对地方的返还数额;原体制的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处理。

二、分税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绩

分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财政包干体制的否定,使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状态:公开的利益关系,制度化的获取利益规则”。具体而言,分税制改革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

中央财政主导地位的确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比重的提高。分税制改革通过保证中央政府在财政收入及其增长中的优势地位,使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3年的22.0%升至1994年的55.7%,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则相应地由1993年的78.0%降至1994年的44.3%。二是确立国家税务系统的主导地位。分税制改革前,中央政府直接组织的税收比重较小。大部分税收由直属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征收,再按承包数上解中央,形成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构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领导,并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再将共享税中属于地方的部分和税收总额增长的分成部分返还给地方。在税收返还过程中,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的75%,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施税收返还的资金来源。分税制改革改变了以往先由地方征收再上解中央、中央财政支出依靠地方上解的局面,形成了先由中央征收再返还地方、国家税务系统在全国税收征收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局面。随着对税收征管的有效控制及获得更多的收入用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在使用税收和支出政策实现稳定与地区间均衡发展的目标上赢得了更多的主动权。

(二)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尽管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言,本级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并不等于该级政府实际可支配的收入,但分税制改革加强了各级政府组织的收入与实际可支配收入之间的联系。对地方政府而言,在上交数额和返还比例一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也就越多。这样,地方政府摆脱了“鞭打快牛”的顾虑,避免了财政包干体制下因不满分成比例而产生的消极征收现象。对中央政府而言,除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外,中央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也就越多。同时,分税制还通过税种划分稳定了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来源,从制度上促进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三)统一了全国的财政分配关系

分税制改革前,我国财政分配关系从来就不是单一形式,尤其是1988年以来,六种财政分配关系并存,收支基数和分配比例形式多样,既不规范也不公平。分税制改革通过清晰的税种划分,统一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使各地能在同一制度下进行规范公平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税收征收过程中扭曲的激励因素,并简化了财政分配程序,使财政分配制度趋向透明化。

(四)限制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财政动因

实行分税制后,取消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税收合同的做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将按税种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范围,使企业税收负担不因是否有承包合同而不同,不因有什么样的承包合同而不同,也不因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而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财政联系,限制了地方政府进行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的财政动因。

三、分税制改革遗留的问题

分税制改革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遗留了诸多难题。实际上,分税制改革并非彻底否定并取代财政包干制,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财政包干制的痕迹,这使分税制形似“旧的财政包干制的补充”。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不明确

纵观各国分税制建立与发展的历史,大致遵循了类似的逻辑:在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支出范围;据此划分税种,形成各自的收入;再根据需要进行均等化或具有特定政策意图的转移支付。可见,事权的明确划分是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前提性基础。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是在克服中央财政困难、改进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状况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在事权划分上,分税制改革并没有解决中央与地方事权如何界定及如何划分的问题,而是继续延用原有的模式。这是我国难以形成规范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最根本的原因,也使得分税制改革在持续推进的过程中遇到了基础性的障碍。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不明确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政府越位或缺位、中央与地方职责不清。

(二)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匹配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匹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二是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由于分税制改革并未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财权的划分也不可能建立在科学合理的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而是往往以简单的行政手段,将税收按一定比例划分,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在所难免。由于财权划分的主导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同时,中央政府基于宏观调控的考虑,往往集中财权并下放事权,这样,中央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主要体现为收大于支,而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则主要体现为支大于收,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加剧。以地方政府为基点,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的不匹配具体体现在:地方财政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地方税权不能满足税收收入调整的需要,地方预算外资金不能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地方制度外资金不能满足财政管理的需要。

(三)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规范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特征是高度集权,地方政府征收的绝大多数收入都要上解中央政府,全部支出均由中央政府决定。这样,在高度集权的条件下,是无所谓转移支付的。严格意义上的转移支付,是1995年推行的过渡期转移支付。但实际上,1994年分税制改革延续的税收返还、专项补助、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也扮演着转移支付的角色。其中,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坚持以来源地为基础划分税收的原则,扮演着弥补财力缺口的角色;而专项补助则扮演着体现中央政府政策意图的角色。转移支付的首要目标是实现各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均等化的目标对我国而言尤为重要。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如美国)人口的高度流动性确实大大缩小了地区差别,从而削弱了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作用。但我国的情况完全不同,经济因素、制度因素、交通因素、地理与气候因素乃至历史文化因素,使人口的自由流动受到许多限制,而越是缺乏流动性,均等化转移支付越重要”。然而,目前存在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显然与均等化目标相差甚远。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新旧体制并存、形式繁多,难以实现纵向和横向均衡,而规范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则因规模较小难以实现均等化的目标;专项转移支付适用范围广、重点不突出、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较差,不利于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明确,也不利于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2)转移支付分配方法不规范。我国现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除过渡期转移支付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的公式化分配外,多采用基数法,确切地说,是承认既得利益基数法。基数法是指不考虑各地财政收入能力和财政支出需要的差异,以前一年的实际执行数或前两年的平均数作为基数,即确定本年度财政收支的主要指标,进行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分配。基数法不但不能缓解长期以来各地区财力不均的状况,反而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专项补助的分配缺乏明确的目标,缺乏科学公正的事权依据和标准,缺乏周密的论证和客观的评审,支出透明度差,随意性大。

移动支付的特征范文第13篇

【内容提要】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是国家财政收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体制的贯彻和延伸。我国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的框架,出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的要求,但目前过渡色彩较浓,合理化程度和规范性都不高。从十二年来的运行情况看,现行体制在提高“两个比重”,增强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的现状各地不一,科学性、公平性、均等性和稳定性不高。财政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为在全国财政总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基层财政困难加剧,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滞后,维系基层机构正常运转和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的内生机制日显体制性缺陷,重要机遇期和矛盾突现期,正确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看待,适时完善财政分配体制,统筹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如何调整和改进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科学合理划分政府间收入,建立健全地方财政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运转机制,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实现中央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的目标,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本课题在对政府间收入划分体制改革背景、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体制和现状分析后认为,近期是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利时机,通过适度向地方分散财力,以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和调动地方合理发展经济、精简机构、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从中长期目标来看,按照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需对分税制下财政收入体制进行系统化的调整、改进和规范。

一、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及基本评价

1、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和阶段特征

规范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关系历来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体制和收支划分主要经历了十多次体制调整和变化,其基本取向都是沿着集权与分权关系判断与选择这条线来进行的。过度的集权影响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阻碍地方基本职能的发挥,而过度的分权又会导致中央政府宏观控制力下降,实现其必要职能能力的削弱。因此,寻求适当集权与分权的体制,是我国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关系变革和完善的主要动因与基本走向。

从建国以来我国财政体制的历史演变进程可以基本佐证这一趋势判断。建国初期至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之前,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演变大体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期统收统支体制(1950—1952年)阶段,政府间财政关系基本上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体制,财政收支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适应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特殊历史背景的需要。第二阶段,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1953—1978年),实行了“总额分成”为主要特征的各类体制,其基本特点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适当分权型体制。这类体制是在中央集权的前提下,调动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积极性。第三阶段,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0—1993年),在经济体制实行重大改革的背景下,对地方政府和国营企业的放权让利是改革的主要基调。适应这种改革要求,政府间财政体制逐步走向分权性体制。以“分灶吃饭”为典型的分权体制,使得地方政府的财力不断增长,中央财政的财力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中央财政对各地区的财政调节能力明显减弱。

以上三个阶段的财政体制,基本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国家的政治形势,推动了当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当时背景下是客观现实的选择。从历史发展阶段的特征变化来看,大致是沿着从集权向分权这条主线推进的,特别是第三阶段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走向分权的步伐更大,在充分调动地方当家理财积极性的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相应下降,削弱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一是弱化了中央政府在预算管理体制中的主导地位,影响了中央财政的控制力;二是强化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三是包干制阻碍了流动性,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四是模糊了各级政府的职责,不利于税收制度的优化。有鉴于此,财政包干制已不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

2、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试点及全面推行

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制度创新。其改革初衷是要建立与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通行做法的中央(或联邦)政府控制下的各级政府适当分权的财政关系。与“分灶吃饭”的包干体制相比,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向适当集权的方向改进,核心是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按照税种统一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征管机构;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在认真总结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2002年中央又实行了所得税分享改革,各省也相应出台了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措施。这次所得税分享改革是对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深化和完善,除少数特殊行业和企业外,打破了原按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国统一,进一步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的集中程度。

3、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缺陷

经过十几年的运行,我国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了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建立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这一改革的成功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实行的以减税让利和财政退让为主要特征的财政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模式,逐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1978年至1994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31.2%下降到11.2%,财政职能作用不断消弱,各级财政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明显的或者隐形的赤字,财政困难已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分税制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从1994年至2001年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了2.14倍,年均增长17.8%,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1.2%提高到17.1%。

二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均快速增长的双赢的财政体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从1994年到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从2906亿元增加到8583亿元,增加了1.95倍,地方财政收入从2312亿元增加到7803亿元,增加了2.37倍。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从1994年以前的最高38%左右提高到近年来的50%左右,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是政府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1994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为2386亿元,到2002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达到7362亿元,增加了2.09倍。从转移支付结构来看,逐渐增加了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补助。因此,基本上维持了地方的既得利益。

总体上看,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主要是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初步构建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但在许多关键之处仍留下了诸多“先天不足”。

一是照顾既得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使改革流于形式。以1993年为基数的两税增量改革之路,日后几乎所有财税改革、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都纷纷效仿,过多增量改革路径的选择,回避了改革的诸多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致使部分改革流于某种简单形式上的转换,使改革成效大打折扣。

二是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成为日后深化改革的羁绊。1994年分税制财政改革,在政府间事权划分上,存在着“内外不清”、“上下不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弊端,虽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但实际操作上仍保留和延续了“基数+增长+分成”的传统做法。时至今日,制度安排和体制设计上的“先天不足”,一直制约着科学规范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效构建。

三是以集中中央政府财权为出发点的改革,很大程度上重新步入了“集权”与“分权”的怪圈。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提高中央政府的财权集中度,削弱诸侯经济实力,采取一种“倒轧账”方式,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力规模比例,在零和博弈状态下,中央政府增加的财力无疑就是地方政府减少的财力。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由于过分强调收入而忽略事权的及时调整,不知不觉中步入“集权”与“分权”的怪圈。

(二)当前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1、省对市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1994年,中央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随后,湖北省对地、市、州也实行了分税制的收入划分体制,将市、州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省级固定收入、地市州固定收入、省与地市州共享收入。2002年,省政府根据中央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的精神,再次对财政收入划分体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该体制运行至今。

案例1:省对*市财政收入划分体制:

2002年,省对*市财政体制作了相应调整。主要内容,一是实行企业税收属地征管。从2002年起,将中央下划的一般企业所得税和省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7种小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下放到市,实行属地征管,从而解决了以往多头征税问题,理顺了税收征管体制。

二是扩大税收分享范围。在中央对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增量分享的基础上,省里除对市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享外,还将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纳入分享范围。与中央的分享改革一样,省调整体制实质是增量分享,即以2001年为基期年,统一实行省与市分享增量。其具体分享比例是: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2年地方50%部分省分享20%、市分享30%,2003年地方40%部分省分享15%、市分享25%,2004年至今省、市分享比例与2003年相同;②增值税25%部分省分享8%、市分享17%;③营业税省分享30%、市分享70%;④7种小税以2001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省,未实行增量分享。

三是改变所得税基数核定办法。省对省级、市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以2001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对企业所得税,省级以2001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市以2000年实际完成数乘以2001年1-9月增幅或者1999年、2000年两年平均增幅为基数。如果以后年度市的“四税”收入达不到核定的基数,省相应扣减对市的基数返还或调增市的基数上解。

从2002年省对*市财政体制调整以来的运转情况看,这次体制调整实质上是保存量、分增量,但形式上是对“四税”全额分级入库,资金上平时给予调度,这对地方财政收入的统计口径和可用财力都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从财力上讲,2003—2005年三年间,省净集中*市增量资金累计23亿余元,平均每年7亿元。从发展趋势看,中央和省集中度呈逐年上升趋势,地方财政收入占比逐年下降。

2、省对县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2004年以前,实行的是市管县的财政体制,为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2004年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随后,也相应确立了省对县(市)的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其运行情况:

从2004年起,全省所有市、县(市)财政体制统一按鄂政发〔2002〕29号和〔2003〕50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不再完成所属县(市)税种和新增集中县(市)财力,省、市、县(市)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按中央60%,省15%,市(县市)25%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按中央60%,省15%,市(县市)25%比例分享;增值税按中央75%,省8%,市(县市)17%比例分,省同时分享相应的税收返还增量;营业税按省30%,市(县市)70%比例分享执行;七个小税种按确定的定额上交省财政。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68个县市区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集中增量,以2003年为基数,2004—2006年新增上交省的增量,全额返还县市区,用于支持县乡综合配套改革和县域经济发展。

3、市对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据调查了解,目前全省市对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实行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市区财政收入范围的体制。对市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财政收入划归市级收入,对区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财政收入划归区级收入,然后核定收支基数,对收大于支的定额上交,收不抵支的定额补贴,收入超基数的比例分成或超收全留。

二是实行分税制的收入划分体制。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将市、区收入捆在一起,按税种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支基数,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超收入基数比例分成。

案例2:随州市对曾都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

2000年地级随州市成立后,从2001年起,对曾都区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入基数,定额补助,超收入基数比例分成”的收入划分体制。

1、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1)市级收入: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5%,农业税30%,地税收入40%,市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罚没收入、土地出让金、基金收入、规费收入等;(2)区级收入: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地税收入60%,农业税70%,农业特产税100%,区属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及非税收入等。

2、基数计算。以1997、1998、1999三年的实际完成数和2000年的计划数加权平均数递增10%作为2001年收入基数,对区财政收入超基数部分,市、区2:8分成;短收入基数部分,市、区2:8负担。

3、定额补助。区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部分为市对区的定额补助。2002年以后,随着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出台和省对财政收入划分体制调整,随州市对曾都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也作了相应的完善。

4、县对乡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据了解,全省县对乡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各有特色,但大同小异,其主要体制模式有三种:一是实行“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入基数、定额上交或定额补贴、超收全留”的收入划分体制;二是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入基数、超收分成、短收自补或短收分担”的体制;三是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递增包干上交”的体制。

案例3:随州市曾都区对乡镇财政收入划分体制

根据税费改革及上级财政体制变化后的实际,2005年,曾都区调整对乡镇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入基数、超基数全额返还”的新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将乡镇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省级收入、区级收入、镇级收入,其中区、镇级收入范围分别为:

1、区级收入:耕地占用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2、镇级收入:增值税17%,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5%,一般营业税7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教育费附加、契税等8项收入的100%及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3、收入基数确定:按上述税种和比例将2003—2004年实际完成数进行加权平均作为收入基数。

(三)省以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运转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有所变化。我省现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按转移支付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性转移支付两类。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无条件的,或者叫均等化转移支付,根据均等化目标设计,专项转移支付也叫专项拨款,是有附加条件的转移支付,主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均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构成。均衡性转移支付额主要参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采用2002年统计资料中的国内生产总值、总人口、乡镇数量等数据分别建立线形回归模型计算确定。激励性转移支付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工商四税激励性转移支付、市州本级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财政改革与管理量化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和烟草销售激励性转移支付、发挥财政职能支持新型工业化和县域经济发展试点激励性转移支付组成。具体支付数额分别设立公式计算确定。政策性转移支付包括: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性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公检法司政策性转移支付等。分别按公式计算确定支付数额。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从1995年的1.75亿元,经过十年的发展,到2004年已达到23.5亿元,增长12倍,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9.20亿元,占39%;激励性转移支付3亿元,占13%政策性转移支付11.3亿元,占48%。

除一般性转移支付外,针对特定的政策目标,省还设计了一些补助下级财政专门的转移支付,称为专项转移支付。目前省对下的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有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率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粮食直补转移支付等。专项性转移支付数额根据各种款项的性质考虑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案例4:省对潜江市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2000年至2005年湖北省对潜江市转移支付额分别为3925万元、3607万元、6418万元、5694万元、15227万元、31895万元,分别占潜江市可用财力的12.36%、9.7%、14.82%、12.35%、26.48%、42.65%,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000年至2002年为零,2003年50万元,2004年1800万元,2005年6599万元;专项性转移支付2000年至2005年分别为3446万元,2470万元,2840万元,2360万元,4073万元,6792万元;其他转移支付分别为479万元,1137万元,3542万元,3284万元,9354万元,18504万元。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到省对潜江市转移支付资金增加较快,但专项性转移支付增量不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很大。

二、当前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央、省财力集中度较高,过分强调集中收入,忽略了事权的调整,制约了科学规范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效构建

1、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十多年以来,中央、省收入占比大幅度提高,地方收入逐年下滑

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以来,中央、省级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增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意图得到充分体现,与此同时,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如随州市2000年中央、省级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3.3%、1.7%,到2005年上升为44.9%、9.5%,分别提高21.6、7.8个百分点;而地方收入的比重下降了29.4个百分点。加上垂直管理部门(如工商、药监局、交通)收取的专项收入,中央、省级收入所占比重将更大。

2、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的主体税种的增量大部分集中到了中央、省,影响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营业税是与经济增长最密切相关的主体税种,其增长幅度一直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较大。如随州市2000年这四项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为41.4%,2005年达到68.6%,提高了27.5个百分点。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中央、省与地方共享,且中央、省分享比例相对过高,消费税全部归中央,税收增量大头都集中到中央、省。如随州市,2000年中央、省分享了这四项税收的61.8%,2005年达到72.1%,增长10.3个百分点,绝对额增长130%。尽管中央对增值税、消费税的增量实行1:0.3系数返还,省对集中的增量给予返还,但由于中央计算增量返还实行环比计算法,省实行增量返还只给予3年优惠期,地方分享的收入比重仍然持续下降,严重影响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3、主体税种过多采用共享税模式,有复归“比例分成”老体制的倾向,失去分税制改革的本来意义

2001年中央、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主体税种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对增值税、营业税,省分享8%、30%;随后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对超基数部分实行中央与地方共担,进一步扩大了主体税种的分成范围。由于主体税种构成了财政收入的主体且比重不断提高,对主体税种过多采用共享模式,有复归“比例分成”老体制的倾向,有违分税制改革的本来意义。

4、税权过分集中中央,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名无实

当前开征的税种绝大多数由中央立法开征,省级只对少数税种的税率有调整权,而且这少数税种的税率有调整权也很难实现,使得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名无实。税收立法权、政策的制定权的高度集中,保证了上级收入、实现宏观调控,但对地方利益考虑不够。

(二)地方财力留成偏低,难以保障地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1、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基层财政日趋困难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省不断集中财力。如随州2001年以来,上划收入年均递增19.4%,从2001的20763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50476万元(参见表2)。财力上移的同时,事权呈现不断下移的态势。如民兵训练、预备役部队经费、武警部队营房建设等。目前,地方政府担负的事权很大,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等,这些事权大都刚性强、欠帐多、所需支出基数大,无法压缩,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结果是地方财政困难与日俱增。根据2004年省财政厅开展的基本保障能力调查分析,随州市按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测算,财力缺口近亿元,按实际财政供养人员测算财力缺口达2亿元。人均财力仅为1.7万元,仅仅只够维持工资的发放。

2、地方财政的自给能力薄弱,缺乏基本稳定的自主财力

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不断下降,地方支出需要过多依赖上级政府转移支付,对上级财政依赖程度日益加深。随着中央及省不断加大集中财力力度,地方财政自给能力越来越差,收支缺口逐渐拉大,对上级财政的依赖度也逐年增大。以随州为例,2001年,随州市完成一般预算收入34333万元,财政自给系数为0.47;到2005年,随州市完成一般预算收入42460万元,财政自给系数为0.3,比2001年下降0.17(参见表1)。由于地方财政自给能力越来越弱,只能依靠中央及少量转移支付来勉强维持地方运转。加之目前中央及省转移支付制度仍然带有浓厚的过渡色彩,基数法痕迹过重,专项资金比例过大,一般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比重过低等,使得基层财政处在“等米下锅”的艰难境地,从而严重影响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

[表1]2001—2005年随州市财政自给系数(单位:万元)

3、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刚性强,财政平衡难度大。

由于地方财政财力规模小,事权范围大,形成支出结构刚性强,调整难度大,从地方本级支出结构看,基本上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农业、科学、教育等法定支出,粮食风险金、下岗职工生活费、社会保障等政策性支出各占1/3。人员经费是必须确保的项目,农业、教育、科学等支出项目,相关法律规定其必须按照高于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安排。粮食风险金、下岗职工生活费、社会保障等都是近两年中央出台的重要支出政策,必须落实到位。所以,从目前的地方支出结构上看,没有调整的余地。

4、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维持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的压力较大

由于地方财力严重不足,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和各项事业,不少地方政府直接借入大量资金或出面担保贷款,形成了巨额债务负担。截止到2004年末,湖北省各级政府债务余额836亿元,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2.7倍。其中县乡政府债务余额453亿元,占债务总额的54%,为当年县乡地方财政收入的5.3倍。全省逾期债务余额387亿元,占债务总额的46%,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25倍。日益膨胀的政府债务已成为地方财政的沉重负担。更为严重的是,地方财政并未将债务收支列入预算。因此债务负担自然也就成为地方财政的无形缺口,当勉强维持政府运转的地方财力在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必然挤占用来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资金,甚至诱发专项资金的违规和错位,严重侵蚀财政的根基。

(三)转移支付体系不健全,稳定、规范、科学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保障

1、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

现行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有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专项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各项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等,种类过多,错综复杂,政策指向不明确,多年沿袭的财政体制利益交错,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转移支付形式种类繁多,补助对象涉及各行业,缺乏统一、严密的制度,资金分配的标准或依据尚不够具体和科学,造成专款的分配过程不透明,资金零星分散,难以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这种多形式转移支付制度,不可避免地使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事务划分不稳定,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事务与其财力不匹配。

2、财政转移支付中的各项专款过多,且缺乏程序化、公式化的分配办法,随意性较大

目前,省对下的财力性转移支付相对而言较规范,大多设立了公式,透明度和科学性均有所提高。但专项拨款范围过宽,几乎覆盖所有的支出科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分配方法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随意性大,客观性差,容易发生“寻租行为”。同时,不稳定的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使下级财政对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难以准确预测,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无法纳入当年的财力安排,影响了预算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不利于接受人大监督。

3、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了拨付进度和政策落实到位

如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由于地方自身社保基金收不抵支,和自由财力不足,必须依靠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来提供保障,如果上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及时到位,下级为按时兑现落实政策,除财政拿出一部分进行补组助外,大部分基金缺口需向银行贷款解决,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和利息负担,加重了本级财政的困难。

4、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调节功能微弱

中央、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大部分是按分税制以前的基数返还的税款,不仅起不到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作用,而且因体制中包含了过去体制中不合理的因素,在逐年滚动的过程中,不合理因素还呈逐渐扩大趋势。目前,转移支付办法对一些地区的特殊因素考虑不周、考虑不足,使得省级财政向市(县)级财政的均等化转移支付额偏小,同时市(县)政府基本上处于简单的收入接收者地位,对市(县)政府供应公共产品和服务缺乏激励机制,无法有效地促进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县)政府的积极性,财政均衡作用未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即使在同一省份或城市,不同地区间的人均支出水平相差悬殊。

(四)财政收入征管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1、国税、地税、财政机构分设,征管协调困难大,成本高

一是国税、地税分设,税务人员分散,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依然没得到有效缓解。受财政体制(即“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影响,现行国税、地税基层征管机构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相对有限的税务人员随着大量征管机构的设置,造成征管力量更加分散化。有的基层税务所甚至只有2—3人,根本上形不成征管合力。二是国税、地税并行运行,税收成本增高。除了税务部门固定运行费用的增加外,为保持各级税务机构正常运转,征管成本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势头。相当比例的边远地区税务所一年所征收的税收收入还不及保持税务所正常运转的税务支出。而且,从纳税人角度讲,全国90%以上纳税人往往要同时向国、地税办理涉税事项,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不方便,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国税、地税征管权限相互交叉,地方政府难以合理组织收入

国税、地税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不仅存在纳税人的大量交叉重叠、税种的交叉,所征收的税种之间更是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因果关系。两套税务机构围绕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的征管活动,人为地割裂了各税种之间的有机联系。国税、地税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争”、“抢”税源,税收流失严重。特别是集贸市场税收、个体零散税收,哪一边征税少、税负轻,就“靠”向哪一边申报缴纳,而另一边也不可能去督促纳税人重新按规定缴纳,形成税收流失。而不易于征管地方(如边远地区、征管难度大的地方等)的税收,国税、地税都不愿意去征管,形成税收征管“真空”,造成税收流失。分头征收、多头管理、重复检查,使得地方政府难以有效组织收入。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财政收入体制的基本思路与建议

(一)基本思路

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重要内容在于正确处理收入的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适时选择合适的财政收入的集中度和分散度。集中程度高一点比较好,还是分散程度高一点比较好,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而定,其中,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是要考虑的主要方面。回顾我国财政体制演变的历程,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受经济发展形势影响进行了多次调整,都较好促进了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不同的国家,其财政体制亦选择了不同的集权与分权关系,也都较好地促进了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尽管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的财政收入集中与分散选择各不相同,但还是有一些共同的选择标准的。从原则上讲,财政收入划分上集权与分权的选择,一是要保证中央有一定的宏观调控能力,二是要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促使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经济发展较低阶段,政府需要有一个财力集中的阶段来推动经济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和阶段后,政府应适当地放权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经济有效率地发展。发展经济学理论也说明了这一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启动阶段,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来进行基础设施等大规模建设,但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市场难以集中资源,必须由政府通过计划手段集中大规模的社会资源,来引导经济发展。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市场已有能力完成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配置,此时政府就应将更多的权利交给市场,财力应适当分散。

我国经济改革之前,财政体制虽几经变化,但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总的来看是偏重于集权的,收入划分自然是以中央集中为主。改期开放的初期,我国财政体制经历了一个快速放权的过程,使得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和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称“两个比重”)迅速降低,并由此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影响了中央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为此,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目标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预期调控目标是,中央预算收入占全国预算收入比重提高到60%,全国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20%。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以来,中央财力大幅度提高,国家调控能力大为增强,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的22%提高到了2005年的55%。同时,财政收入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也从1993年的12.6%,提高到2004年的19.3%[x],已基本上达到20%与60%的既定目标。预期目标的基本实现,意味着两个比重在此后一个时期应当保持“基本稳定”,而非“继续提高”。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着自动向上集中财力的效应,如果维持现行体制不变,“两个比重”将持续不断提高,形成财政收入大幅向上集中,地方特别是基层财政收入比例逐年下降的局面。财力过度向上集中,既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也不利于地方有效履行行政职能,保证基层正常运转和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鉴于目前“两个比重”基本达到或即将超过调控目标,国家已具备了相当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增强地方自主财力,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是新时期财政体制完善的主要任务。

作为财政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转移支付制度,其功能是弥补体制在收入划分上的不足,协调各级政府的预算平衡,在财政体制的收入划分功能中,只能起补充作用,而不能替代。因此,增强地方政府财力,解决地方财政困难,从根本上来看,只能靠体制的完善来解决,不能过多依靠强化转移支付功能。同时,现行的转移支付在运行上也有诸多不是:一是具有不稳定性。由于对地方来说,每年的转移支付是不可预测的,年初不能知道转移支付的数量,无法和地方自主财力一起统筹考虑使用。二是中央有些属于自身职能范围的支出政策,中央只通过转移支付安排一部分资金,其他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由于地方的财力年初预算已经有所安排,如果安排配套资金,对地方预算的执行造成较大冲击。三是转移支付的拨付不及时,地方不得不靠银行贷款使资金按时到位,由此背上沉重的债务和利息负担,更增加了地方的财力紧张程度。因此,当前的财政体制通过提高财力集中程度,进而将集中的财力以转移支付形式来弥补地方财政支出的缺口,而代行一部分体制功能的做法是一种被动的、低效率的无奈选择。

基于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和中央财力的实际状况,近期应是适时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利时机,以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和调动地方合理发展经济、精简机构、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具体可考虑:一是在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将个别税种适当调低中央和省级的分享比例,相应调高地方,特别是市县的分享比例。二是对于个别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如消费税,通过与地方分享,使地方相应增加部分收入。从中长期目标来看,仍需对分税制下财政收入体制进行系统化的调整、改进和规范。

(二)具体建议

1、合理调整收入结构,切实增强地方自主财力

2003年全国财政收入突破2万亿元,2004年达到2.5万亿元,到2005年突破了3万亿元,[x]三年三个台阶,财政收入大幅增长,中央、省级宏观调控能力大大增强。适当让度部分财力,以增加地方自主财力,财力条件已基本具备。因此,在确保中央和省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按照公平、规范、简便的原则,减少地方税收上划基数,适当调增地方收入分成比例,切实增加地方自主财力,调动地方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2、合理调整事权范围,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按照财权、事权对等的原则,合理界定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切实改变地方政府“小马拉大车”的状况。根据公共品受益范围原则,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以及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品,进行合理划分。凡属中央和省政府承担的政府支出,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加大财力保障,不得转嫁给市、县财政。凡委托市、县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或要求地方配套。凡属于共同事务,应根据受益程序,并考虑市、县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负担比例,积极探索共同事务的经费负担办法,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3、认真清理乡镇债务,努力化解基层债务风险

要认真清理核实县乡债权债务,分清债务类型,落实偿债责任。对属于落实中央和省级事权形成的债务,中央和省应承担化债责任;对关闭乡镇“五小企业”、发展乡镇企业形成的债务,中央和省应给予国有企业改制相同的优惠政策支持化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解决地方金融风险形成的债务,中央和省应比照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办法支持化债,妥善处理各项债务。要建立举债约束机制,控制产生新的债务。对县乡举债的审批实行上收一级管理,对举借外债要由省级统一管理,努力防范和化解基层债务风险。

4、强化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稳定性和及时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以科学的分配方法和严格的制度规定,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的稳定性和及时性,使地方政府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当年的财力安排,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和完整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5、深化税费和机构改革,提高地方财政保障能力

移动支付的特征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移动阅读行为;大学生;人口特征;阅读主体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6.02.021

〔中图分类号〕G2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6)02-0109-05

〔Abstract〕Reading subject is an important factor affecting the mobile reading behavior.By the use of questionnaire method,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influence of demographic characteristics of reading subject on mobile reading behavior.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ed that gender,grade,major,students source,and consumption level influence the college students mobile reading behavior on different degree.Finally,research results were discussed and som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mobile reading behavior;college students;demographic characteristics;reading subject

随着以移动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阅读行为发生了嬗变,阅读载体从纸质媒介延伸到数字媒介,阅读内容呈现泛阅读趋势,阅读习惯从系统化阅读向碎片化转变,阅读方式从单向度阅读到交互式阅读。用户阅读行为的嬗变,对移动阅读服务提出了挑战。大学生作为移动阅读用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图书馆的主要服务对象,其阅读行为是图书馆移动阅读服务的出发点和依据。因此,基于人口特征分析大学生的移动阅读行为,将有助于图书馆了解掌握大学生移动阅读中的障碍性因素,制定移动阅读引导策略。

1 研究现状

移动阅读行为研究是目前国内外学者们对移动阅读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美国杂志出版商协会对18岁以上用户使用移动电子杂志的行为和态度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移动阅读呈现读者低龄化、阅读时间短、持续阅读行为不明显等特征[1]。T.C.Dennis研究发现用户阅读电子书的内容多为一般性内容,学术性内容较少[2]。Ziming Liu认为数字环境下的阅读行为呈现浏览多、阅读选择性强、阅读深度不够、阅读持续意愿差等特征[3]。基于用户体验角度,钱鸥从阅读时间、获取方式、阅读内容、阅读便利4个方面研究了用户移动阅读行为特征[4]。李武等从使用年限、使用频率、使用时长、阅读场所、阅读方式、付费方式、读物类型和依赖程度等8个方面揭示上海地区在校大学生手机阅读的使用行为状况[5]。茆意宏等对移动阅读行为中的阅读需求、阅读寻求、阅读利用、阅读交流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6-8]。

用户作为移动阅读的主体,其人口特征和移动阅读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Pinto Maria等以西班牙高校大学生为调查对象,分析了人口特征对电子书阅读态度和选择意愿的影响[9]。Zhang Liyi等研究了用户的受教育程度与移动阅读行为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学历高的用户倾向于阅读学术文献,而学历低的用户则倾向于阅读文学作品[10]。茆意宏从理论上将手机移动阅读的影响因素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其中内部因素包含用户人口统计特征、阅读习惯等主体因素[11]。黄晓斌等认为在线阅读受用户专业、学历、性别的影响不明显[12]。肖韵等认为用户学历影响用户移动阅读的频率及阅读付费意愿[13]。高春玲等认为不同性别、年龄、身份特征、文化程度的大学生的移动阅读行存在差异[14]。

从以上研究成果不难发现,移动阅读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已经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学者们从多个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但现有研究中,主要是从性别、年龄、学历的人口特征角度对阅读主体的移动阅读行为进行了实证分析,缺乏从消费水平、学科背景、生源地等人口特征角度探讨大学生的移动阅读行为。基于此,本文以南京邮电大学的在校大学生为调查对象,从人口特征因素,对阅读主体的移动阅读行为进行分析,以期为图书馆掌握读者阅读需求,开展个性化移动阅读服务提供参考依据。

2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通过现场发放问卷和在线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征集样本数据。

问卷设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对用户移动阅读行为的考察,主要从阅读地点、阅读时间、阅读频率、阅读方法、阅读内容、阅读内容形式、付费意愿、依赖程度方面进行。另一部分用于对移动阅读用户的主体特征的考察,主要从人口特征因素进行,主要包括用户性别、学历、学科背景、生源地、消费水平。

本次调查于2015年4月开始,历时1个月。现场调查的对象为南京邮电大学的在校大学生,共发放问卷250份,收回问卷194份,其中有效问卷171份;在线问卷调查通过以E-mail等方式邀请大学生填写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获取有效问卷135份,合计收集到有效问卷306份。在有效问卷样本的调查对象中,从性别来看,男生138人,女生168人;从学历层次来看,本科生267人,研究生39人;从学科背景分布来看,理工学科135人,人文社会学科171人;从生源地来看,来自城镇的学生为159人,来自农村的学生为147人;从日常消费水平来看,月消费在1 000元以下的有102人,月消费在1 000元以上的有204人。

3 结果分析

3.1 大学生移动阅读行为的总体分析

移动阅读已经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大学生阅读的一种重要方式,其阅读行为呈现出碎片化阅读的特征。在306名被调查者中,有44.1%的读者进行移动阅读的目的是打发无聊的时间,仅有15.6%的读者是为了学习知识;有51%的读者的移动阅读频率为每天3次以上,有55.2%的读者每天花在移动阅读上面的时间超过1个小时,移动阅读已经成为大学生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大学生选择移动阅读的场合最多的依次为睡觉前(53.9%)、课间休息(52.9%)、乘坐交通工具时(45.1%),但是令人担忧的是有35.2%的大学生在课堂时间也进行移动阅读;阅读内容主要为微博、博客(60.8%),新闻(55.9%)和小说(50.9%);阅读方法主要以快速浏览(68.7%)为主,仔细阅读的仅为7.8%,验证了移动阅读的浅阅读特征;所采用的移动阅读方式主要是通过客户端在线阅读(57.8%),其次为通过WAP进行在线阅读(34.1%),和移动阅读技术的发展趋势相吻合;阅读的内容形式还是以文本为主(45.1%),多媒体次之(30.5%);在付费阅读上,有44.1%的读者愿意按流量支付费用,有40.2%的读者只愿意读免费的读物,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读者对移动阅读付费的意愿还不强;寻找读物的方式主要是利用一站式检索平台(61.8%);有52.9%的读者对移动阅读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感,和媒体报道中的大学生一定程度上沉迷于手机的现象吻合。

3.2 基于人口特征的大学生移动阅读行为分析

3.2.1 基于性别的大学生移动阅读行为分析

按照性别对大学生移动阅读行为进行比较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发现,不同性别的大学生在阅读场合、阅读内容形式、阅读付费意愿方面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女生在乘坐交通工具及排队时使用移动阅读的比例高于男生;女生在阅读内容方式上更喜欢使用音频或多媒体,而男生更倾向于阅读文本内容;阅读内容形式的不同可能导致了付费意愿的不同,男生更喜欢选择按流量支付或只阅读免费读物,而女生喜欢按包月方式来支付移动阅读费用;在其他方面,男生和女生表现出的移动阅读行为特征不存在明显的差异。

3.2.2 基于学历层次的大学生移动阅读行为分析

考虑到南京邮电大学的在校大学生构成情况,本研究按学历层次将受访学生分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对两类学生的移动阅读行为进行比较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不同学历层次的学生在阅读频率、阅读内容、阅读的技术实现方式方面存在差别:(1)在阅读频率上,移动阅读频率在5次以上及3~5次的研究生比例都显著高于本科生。(2)在阅读内容上,研究生将新闻、学习资料作为主要阅读内容的占比高于本科生,而选择小说的比例低于本科生。(3)在移动阅读的技术实现方式选择上,研究生选择通过网络下载到移动终端上进行离线阅读的比例高于本科生。

3.2.3 基于学科背景的大学生移动阅读行为分析

为了研究的便利,本研究将学科背景分为人文社科类和理工类两类学科背景,然后对其移动阅读行为进行分类比较,如表3所示。

由表3可以发现,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在阅读技术实现方式、阅读方法、阅读场合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1)在移动阅读的技术实现方式选择上,理工类学科的学生选择通过网络下载到移动终端上进行离线阅读的比例高于人文社科类专业的学生。(2)在移动阅读方法选择上,理工类学科的学生选择快速浏览和泛读的比例高于人文社科类学科的学生。(3)在阅读场合选择上,人文社科类学生对乘坐公共交通、排队等候时的碎片化时间的利用的比例比理工科类学生更高。

3.2.4 基于生源地的大学生移动阅读行为分析

按照生源地对大学生移动阅读行为进行比较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4可以发现,不同生源地的大学生在阅读场合、阅读内容形式、阅读付费意愿方面存在差异:(1)在阅读场合选择上,来自农村的大学生在课上和睡觉前使用手机的比例小于来自城镇的学生,但在课间休息时间利用移动阅读的比例高于来自城镇的学生。(2)在移动阅读内容方式选择上,来自农村的大学生选择文本的比例远高于来自城镇的大学生。(3)在阅读付费意愿上,来自农村的大学生更愿意阅读免费读物。

3.2.5 基于消费水平的大学生移动阅读行为分析

对受访者的消费水平分布分析可知,消费在500元以下及2 000元以上的读者很少,基于此,本研究将消费水平分为1 000元以下和1 000元及以上两个类别对大学生移动阅读行为进行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

由表5可以发现,不同消费水平的大学生在阅读时间、阅读付费意愿方面存在差异:(1)在移动阅读时间上,消费水平高的大学生用在移动阅读上的时间比消费水平低的大学生多。(2)在移动阅读付费意愿上,消费水平高的大学生对只阅读免费读物的选择比例较低,更倾向于按流量支付移动阅读所需的内容。

4 结论及建议

本文对移动阅读行为的研究进行了延伸,从性别、学历层次、学科背景、生源地、消费水平角度探讨了人口特征因素对大学生移动阅读行为的影响。研究表明,这些因素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移动阅读行为的不同方面。研究结果支持了此前的一些研究结论[13],如学历高的用户倾向于阅读学术文献,而学历低的用户则倾向于阅读文学作品,同时,本研究也有一些新的发现:(1)性别、生源地对大学生的移动阅读内容形式存在影响,男生和来自农村的大学生选择较多的阅读内容形式为文本形式,而女生和来之城镇的大学生更愿意选择多媒体和音频形式。(2)性别、生源地和消费能力对移动阅读付费意愿存在影响:男生、来自农村和消费水平低的大学生更倾向于阅读免费资源,女生、来自城镇和消费水平高的大学生更倾向于包月模式。(3)学历层次和学科背景对移动阅读的技术实现方式选择存在影响:研究生和理工类学生选择离线阅读的比例高于本科生和人文社科类学生。

本文研究表明,人口特征对大学生移动阅读行为的不同方面存在影响,而大学生作为阅读推广的主体对象,图书馆在提供移动阅读服务时要关注其阅读需求,开展个性化的阅读服务,提升用户阅读体验,才能有效提升阅读服务的效果。

(1)加强用户阅读行为分析,开展个性化服务

进行用户阅读需求及阅读行为的分析是图书馆开展阅读服务的根本需要,是实现阅读服务效果提升的必要途径。图书馆可以通过用户访谈、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来实现对用户阅读需求及阅读行为的分析,为图书馆开展阅读服务提供数据支撑。本文的分析结果表明,性别、学历层次、学科背景等人口特征对在校大学生移动阅读行为有影响,图书馆应针对不同用户群体的需求和使用行为,开展个性化的移动阅读服务。比如在提供阅读服务时,考虑到学历层次对阅读内容选择有影响,可以考虑为研究生提供阅读服务时更关注学习资料方面的推送,为本科生提供更多人文小说的导读服务。

(2)优化阅读环境,提升阅读体验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图书馆不再是用户查找信息的惟一选择,用户到图书馆的目的也由图书借阅、信息检索等延伸到图书馆空间使用。图书馆应当适应用户需求的变化,通过营造阅读环境,优化用户的阅读体验,吸引更多的读者利用图书馆。比如,构建完善的移动阅读的软硬件平台,通过在图书馆内实现无线网络的无缝覆盖,构建移动阅读的一站式门户网站,为用户移动阅读提供条件保障;将二维码技术和资源推荐结合起来,为读者提供便捷的移动阅读内容获取渠道;通过构建阅读交流的微信和微博平台,提升读者交互式阅读的兴趣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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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ennis T Clark.Lending Kindle e-book readers:First results from the Texas A & Muniversity project[J].Collection Building Volume,2009,28(4):146-149.

[3]Ziming Liu.Reading behavior in the digital environment:Changes in reading behavior over the past ten years[J].Journal of Documentation,2005,61(6):700-712.

[4]钱鸥,李翔翔.综合性大学在校生移动阅读行为特征研究――基于用户体验的视角[J].图书情报工作,2013,(22):92-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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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茆意宏,侯雪,胡振宁.移动互联网用户阅读寻求行为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4,(17):15-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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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Liyi Zhang,Wei Ma.Correlation analysis between users educational level and mobile reading behavior[J].Library Hi Tech,2011,29(3):42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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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黄晓斌,林晓燕,刘子.数字媒体对大学生阅读行为影响的调查分析[J].图书情报工作,2008,52(2):53-56.

移动支付的特征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分税制 改革 配套

1.坚持分税制的必要性

1.1财政管理体制的国际分税制经验比较

世界主要国家多数已采用分税制,模式主要可归纳为三类:①彻底分税型,联邦与地方彻底分权,以美国、印度为典型;②联邦(中央)、地方兼顾型,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③中央集权型,如法国、韩国等。比较完善的分税制模式也有所不同,但它们明显具有三个共同特征:1、都采用了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重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国家税收在政府间的初始分配,都借助纵向或横向的转移支付手段以达到各级政府的最终财力使用权与事权的大体平衡,一般不存在地方向中央上解的现象。2、都保证了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税权相对集中于中央,事权分散给地方。主要的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税源稳定的大宗税收收入划为中央财政收入,作为中央的初始财力,而通过授予地方较多的事权(辅之以财力补助)来发挥地方政府的能动作用。3、都用法律明确划分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许多分税制较完善的国家还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如美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三级政府各自行使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征收权。

国际的分税制经验给我们以下启示:①不能割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由于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分税制的有效运行要求一套完善的转移支付体系。②税权的相对集中是必要的,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中央集中程度并不低,例如,1980年以后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例一直保持在55%左右。英、法等国家的这一比例更高。③授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权和赋予地方政府较多的事权同样重要,前者可以提高地方税收效率,后者可以提高政府职能的有效性。

1.2中国坚持分税制的模式选择

我国的财税体制应该既能保证中央有较强的宏观控制能力,又能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因此,我国分税制的方向必须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的模式。现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加强财政的宏观控制能力非常必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中央没有足够的财力作后盾,宏观调控将成为一句空话。如果财政调控经济的能力削弱了,国家必然要“赋予国有经济参与调控国民经济的重大任务”,那样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所以,现在强调税收初始分配相对集中于中央还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但是在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市场化进程深入,政府的事权又逐步过渡到以地方为主,如各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柱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市场体系的培育,以至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等,已主要靠地方政府运用自身财力来努力实现,而且,一般事权以地方为主更有利于提高政府职能效率。这就是说,我国的财税体制模式要求财政政策和立法权的高度集中与地方财力使用的高度自治有机结合:税收立法等权限主要集中于中央,税收初始分配上中央占主要部分,而国家财力的最终使用则主要由地方支配,从而表现出“初始财力与事权非对称,最终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双重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分税制的理想模式应该是非对称分税制,这种分税制模式与较为完善的转移支付体制配套运行,将保证“中央地方兼顾”。

2.分税制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事权划分不清,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财权重心上移而事权重心下移。

一是事权的界定本身含混不清,由于市场与政府的边界不清,政府职责“越位”与“缺位”的问题同时存在。政府职能的界定和政府间事权划分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是在当时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基础上进行的,基本维持了原来的支出范围。但是,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深化,政府与市场的界定还停留在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文件中作的原则性界定,还未具体细化,政府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范围仍然划分不明确,特别是在经济型事务上划分模糊。尤其一提的是地方几乎没有任何立法权,税收的灵活性受到抑制,致使地方“费挤税”现象严重,分配秩序十分混乱。

二是事权不断下移、财权不断上移,进而使得事权配置与政府财力无法匹配。1997年,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分享比例由原来中央与地方各占50%,调整为中央占88%,地方占12%;2000年,国务院决定,比例又调整为中央占91%,地方占9%,并分三年逐步把比例调整为中央占97%,地方占3%。收入划分的调整,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基层财政的困难,表现为财权重心上移而事权重心下移。如果中央的财权比例低于事权比例,就会缩小地区间差距和正常履行国防、外交等全国性的公共事务;但如果中央的财权比例比事权比例高得太多,就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如何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规范政府间的责任划分与支出分配,显然是一个重大的现实挑战。

2.2 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合理,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较大。

转移支付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其本意是根据“先富、后富论”抽东部之肥补中西部之瘦,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行分税制后,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由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等各种形式构成,1995年之后又实行了过渡期支付转移办法,增加对一部分困难地区的补助。2009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达到28639亿元,增长29.9%,比2008年增31.3%。虽然根据国际经验,专项转移支付对于实施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目标、发挥中央财政宏观调控作用、引导地方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使用方向明确、见效快、便于监督等特点。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影响了专项转移支付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并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健全,特别是目前还没有《财政转移支付法》,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监督缺乏法律依据,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少地方政府(机关)热衷于“跑部”要资金,这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目前转移支付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的实情。

2.3地方税收体系不规范,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完善。

从16年来的实践看,分税制改革也基本把握好了适度集权与适度分权这样一条基本原则。但是,分税制改革主要解决的是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关系,而未能很好地解决省与省级以下各级财政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以来,大部分省市相继参照中央对他们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了省级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但目前存在两大问题,即形式多样化,不够规范,纵向财力分配不合理,省级财政对县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明显不够。省以下财政体制不健全,县、乡财政比较困难。

3.分税制改革的策略思考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的系统工程,且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渐进式改革的大背景下,本文对继续推行分税制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3.1建立规范化的三级分税制。从国际经验来看,一般来说,分税制的大国家,就是三个层级左右,不仅联邦制国家的政府体制是三级,单一制国家中也不是单纯的两级政府,三级政府体制在国际上较为通行。因此,要考虑对政府的管理层级和财政管理层级进行扁平化改革,建立规范化的三级分税制,这也是符合我国城镇化发展方向的选择。具体说就是要实行省、市、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形成“中央—省—市县”三级的框架,县市同级,乡财县管。

3.2健全科学合理的地方税体系。地方政府存在的基本经济理由,是由于它能够有效率地提供满足本辖区居民需要的公共服务。设置地方税的意义即在于使地方政府能够具有一部分较为稳定的收入以便提供这种公共服务。因此,在分税财政体制中,地方政府稳定的税收能力是应该首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税收来源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一般说来,间接税不宜作为地方税收的稳定收入来源。特别是一旦进行增值税扩大范围的改革,会大大缩小营业税的税基。企业所得税因其不稳定性,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也有缺陷。虽然个人所得税由地方政府管理成本较低,但出于税制公平的考虑,其主要部分应放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作分率的加成征收,这是世界各国的惯例。第二, 财产税(或称不动产税)是最适宜成为基层政府地方税的税种。目前中国有关财产方面的税收,只占税收总量的不足5%,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资源税基于同样原因,也是地方政府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第三, 关于分税财政体制中的共享税,应该采用国际通行的税基分享、分率计征的办法,即中央政府统一确定税基,不同层次政府分率计征。第四,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也要逐步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