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范文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范文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范文第1篇

一、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我镇各村红白理事会、村代会以及村里的各种组织都有村支部书记或者委员参与并担任小组长,同时村里的各种活动都有村支部号召建立并运行,促使村里的各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成效上相得益彰。

二、进一步完善民主协商和社会协同体制。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努力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明显的城乡社区协商局面。村代会主席又村支部书记担任,议事会议的召开都由其号召和操办的同时,各村都建立了村民参加的微信群,大事小情通过微信群等现代化的信息联系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然后又村民代表会商议决定实施。各村还积极开展大学生志愿者和各类社会志愿者服务活动,充分发挥村民们的为人民服务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完善德治先导机制。各村根据自己村情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村规民约,引导群众明是非、辨善恶、守诚信、知荣辱。为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留智庙镇妇联组织评选出了“最美家庭”、“巾帼奋斗者”等先进典型并加以宣传。

四、进一步完善基层自治机制。健全以村党组织为领导、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框架、完善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基层治理机制。留智庙镇各村都按照选举法落实选举制度,村民代表全部从人民群众中选出,村内大事小情都通过村代会协商决定并运行。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范文第2篇

一、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我镇各村红白理事会、村代会以及村里的各种组织都有村支部书记或者委员参与并担任小组长,同时村里的各种活动都有村支部号召建立并运行,促使村里的各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成效上相得益彰。

二、进一步完善民主协商和社会协同体制。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努力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明显的城乡社区协商局面。村代会主席又村支部书记担任,议事会议的召开都由其号召和操办的同时,各村都建立了村民参加的微信群,大事小情通过微信群等现代化的信息联系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然后又村民代表会商议决定实施。各村还积极开展大学生志愿者和各类社会志愿者服务活动,充分发挥村民们的为人民服务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完善德治先导机制。各村根据自己村情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村规民约,引导群众明是非、辨善恶、守诚信、知荣辱。为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留智庙镇妇联组织评选出了“最美家庭”、“巾帼奋斗者”等先进典型并加以宣传。

四、进一步完善基层自治机制。健全以村党组织为领导、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框架、完善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基层治理机制。留智庙镇各村都按照选举法落实选举制度,村民代表全部从人民群众中选出,村内大事小情都通过村代会协商决定并运行。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总体设计

中图分类号:D220;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9-0088-02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紧密结合河南省的具体实际,研究推进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及对策,可以体现河南省委省政府治省理政的新境界,促进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治理”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最本质的方面,是党的执政理念的新发展。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内涵

这里所说的治理体系,是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社会制度。

这里所说的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的能力。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科学的治理体系才能孕育高水平的治理能力,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解决中国各种问题,实现各项既定目标,关键要靠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现代化特定含义

所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国家治理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

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把我们党和国家对现代化建设各领域的有效管理,同各种范畴、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多元治理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化;二是强调提高治理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正确理解和把握“治理”与“管理”的内涵区别

从“管理”到“治理”,折射出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巨大进步。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

第一,治理的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第二,治理的方式由“单向”向“互动”转变;第三,治理的本质由“集权”向“分权”转变;第四,治理的理念由“传统”向“现代”转变。

二、河南省推进社会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长期探索和宝贵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河南省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社会治理,为形成和发展适应河南省情的社会治理制度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重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河南省推进社会社会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长期探索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熟化、定型化提升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是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指向的。作为有着几千年文明的河南省,在治理社会方面有着一些独特经验和智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工作重点的转移,河南省经济建设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伴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步伐相应加快,城市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来愈明显。特别是“十五”时期以来,河南省委、省政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抓住国家促进中部崛起的机遇,加快推进和深化各项改革,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奋斗目标,坚持在改革发展中谋求发展的方针,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全省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社会事业开放水平与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取得可喜的成绩。

(二)河南省推进社会事业开放的宝贵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省情,河南省党和政府建立和发展了适应省情的社会管理制度,取得了重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改革开放之后,河南省党和政府依托从本省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探索和总结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经验,使河南省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展现了自己的特点和优势。主要体现为“三个广泛性”:一是社会治理主体的广泛性;二是社会治理内容的广泛性;三是社会治理方法和手段的广泛性。

三、推进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对策

推进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对策,既要体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要求,又要体现我省现代化建设成功经验和对我省在新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各种严峻挑战的主动回应。

(一)《决定》是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总体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纲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是推进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总体设计纲领性文件。我们必须以《决定》为指导,紧密结合河南省的实际,制定有效对策,积极推进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冲破不合时宜的旧观念的束缚

治理体制的改革属于政治改革的范畴,比起其他改革更具有敏感性,解放思想尤其重要。然而,在中国,破除传统之蒙、激扬科学理性是比清末民初的救亡变法更为艰巨的时代课题。要确立人的现代化的主体地位,升华人的境界与理想人格。这是人的现代化的永远的追求,不能排除在中国实现人的现代化的可能性。因此,对那些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陈旧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必须设法革除,要有讲求效率、勇于开放、面向未来的进取意识。

(三)坚定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治理的自信自觉

今天,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同世界上一些地区和国家不断出现乱局形成鲜明对比。实践表明,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我们对此要有高度的自信。

当前,河南省的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矛盾凸显。相比形势任务的变化,相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人民的期待,相比当今世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这样那样的不足,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同时也要看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是一个不断调适的过程。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河南全省上下都要坚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自信,提高自觉,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从各个领域逐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加强顶层设计,从战略上谋划河南省社会事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河南省的制度和制度执行力的集中体现。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是一个制度系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必须从总体上考虑和规划各个领域的改革方案,从上层宏观层面加强对治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和指导。克服碎片化、短期行为、政出多门,以及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等治理体制和公共政策的弱点,应当加强对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研究,分阶段制定河南省治理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任务表。一方面,要站在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高度,超越部门和地区利益,进行全局性的统筹规划,挣脱既得利益的束缚。另一方面,既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能草率从事,应当广泛讨论,从长计议,避免短期行为。

(五)结合河南省的具体省情,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推进河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实现东西方文化的相互交流,以到达人的现代化的丰富与完善。人的现代化的实现,除了自身的发展因素外,吸纳世界文明的优秀成果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质素。在当今“开放、对话、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范围内的文化交流与融合、碰撞与冲突为实现人的现代化提供了有利的契机。文化多元的融合及其魅力,使我们看到中西方文化在融合过程中因固有文化差异而产生的矛盾,作为现代的人要有一种包容的心态和自救意识。因为任何一种文化形态,不论中外,都存在继承与发扬、选择与借鉴的关系。在新与旧、先进与落后、积极与消极、创新与守旧的矛盾冲突中,对优秀的文化要消化吸收,对腐朽的文化要抵制摒弃,这样,才能达到人的现代化的丰富与完善。

(六)深化体制机制改,完善我省社会事业开放体制

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最重要的还是体制机制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有两个基本因素影响着治理水平和效益,即治理者的素质和治理的制度,两者不可或缺。但比较而言,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因为制度可以改造人的素质,可以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因此,河南省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既有“破”又有“立”。一方面,要像《决定》所说的那样,“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另一方面,要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制度。

(七)健全互联网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

推进河南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通过多种信息化手段和智能化平台来辅助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等。这些举措也表明了信息化系统和平台将在现代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河南省要初步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仅需要坚定的决心、坚强的领导和果断的措施,同样也需要宽广的胸怀、高度的智慧和正确的道路。我们坚信,只要按照党中央的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在省委的领导下,全省人民共同努力,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1] 2011年2月19日,.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EB/OL]//.cn.2011-02-19.

[2] 杨海蛟.充分发挥中国社会管理的优势[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3).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医疗风险;风险分担;医疗责任保险;医疗风险互助基金;医疗意外险

[中图分类号] R197.3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6)10(c)-0122-05

[Abstract] As a high-risk industry, medical service always has unpredictable and severe medical risks during its process. Currently, the ways to bear medical risks mainly include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medical risk mutual fund system and medical accident insurance. Some results have been achieved in the practical exploration in various places of China, but the above mentioned medical risk bearing mechanisms in China have many problems: imperfect law system, immature insurance market, and poor initiative in the doctor-patient risk management. To construct the medical risk bearing system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the roles of government, society and market shall be coordinated, and the model of “government led, two-way parallel, society coordination and industry standardization” shall be followed so that the medical risk can be borne by the whole society.

[Key words] Medical risk; Risk bearing;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Medical risk mutual fund system; Medical accident insurance

众所周知,现如今医学科学发展迅速,但是学术问题层出不穷,掌握规律仍然受限,临床诊疗过程风险重重,医疗风险客观存在、不可预估且难以控制。与此同时,公众对于生命健康的重视和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医疗行业的高风险和人民群众对于医疗效果高预期之间的矛盾成为当下医疗纠纷频发、医患矛盾加剧的重要原因。通过引入和构建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来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化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或成必要。

1 医疗风险分担的内涵与价值

1.1 医疗风险分担的内涵

医疗风险概念的界定是构建多层次医疗风险分担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关于医疗风险的内涵,国内学者尚未有明确界定,目前国内主要是从对象、后果、过程和原因4个要素来认识和定义医疗风险概念[1]。

夏毓敏[2]定义了医疗风险的广义内涵,即存在于医疗机构内部的,可能会导致医院和患者各种损失和伤害的不确定性或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吕群蓉[3]为医疗风险作出了狭义的定义,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过错对患者造成伤害而产生的风险。任华玉等[4]提出医疗风险应该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以及并发症等,并将其分为过错医疗风险和无过错医疗风险两类。此外,根据陈校云等[1]的研究,医疗风险的概念还能以研究对象的不同加以区分,如很多学者单纯将患者列为医疗风险的对象,而部分研究则提出应将医方、社会、政府都列入医疗风险的研究对象之中,以广义医疗风险的角度进行管理。本研究认为,我们更应该从广义角度来界定医疗风险的内涵,主体包括医患、政府、社会、市场等社会治理主体,种类涵盖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观造成的医疗差错和由于医学本身或医疗环境、患者体质等所导致的医疗意外、并发症等。从社会正义与公平的视角出发,基于对生命健康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应当让医疗风险的社会共担成为发展的潮流与趋向。

1.2 医疗风险分担的价值

构建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第一、能帮助患者有效规避风险,保障生命健康与人身权益。第二、减轻医务人员职场压力的同时,能提升其责任心和服务意识。第三、能帮助医疗机构积极落实医疗责任赔偿制度,明晰责权,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安全保障和风险管理。第四、有助于政府明确自身职能、发挥作用,引导建立法治社会。第五、能提高第三部门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推动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第六、医疗风险分担作为新兴的保险业务领域,在全国的推行有助于相关保险业务的完善,推动国内保险市场的发育成熟。

此外,医疗风险分担体系的构建对于社会整体的进步与发展也有着重大意义,既能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缓解医患矛盾,缓和医患关系,也能推进医学新技术的发展应用,促进国内医学科学发展,推动社会整体卫生事业进步。

2 医疗风险分担的已有模式分析

2.1 医疗风险分担的现有形式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医疗风险分担体系,但是全国各地以政府部门、医疗机构为主已展开了实践探索,主要包括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医疗风险基金以及医疗意外险等形式,其中医责险制度以行政推动模式为主,医疗风险基金多以地区或医院特色实践呈现,在妥善处理医疗事故、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缓和医患关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2.1.1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医疗责任保险,是由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一种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尝试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经营[5]。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邑宁县支公司最早推行地区性的医疗责任保险[6]。2002年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7],取代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8],并较其进行了多方面修改,如扩大了事故范围,加强了鉴定程序公正性,一定程度上落实了患者知情权、提高了事故赔偿标准等,全国由此掀起了医责险参保的热潮。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9],指出要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并开启了保险业在国内的医责险试点工作。2007年6月,《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10],各相关部门致力于引导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责任险,医责险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有规模地展开。近几年随着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起来,公众的健康需求加速扩张,市场对于健康保险的呼声愈发强烈。2014年7月,《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印发[11],提出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30年来,国内各地以行政推动的方式也取得了一定效果和成就。1999年云南首开先河在省内推行医责险之后,上海(2002)、深圳(2003)、北京(2004)等地区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条文,开展地区试点。2010年前后,全国多地已建立起医责险制度。

2.1.2 医疗风险互助基金 医疗风险互助基金的风险分担方式较早出现于福建、江苏等省地市,基金专款用于责任赔付。近年来,国内医疗风险互助基金的设立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在医疗机构专用基金下设置二级科目,并建立基金账户和核算,用于其内部医务工作者发生的医疗责任理赔和纠纷处理,如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海长征医院早在2003、2004年就开始尝试在院内设立医疗风险基金[12];另一种是辖区内多家医疗机构联合筹集医疗风险互助基金,一般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第三方组织发起,典型的有海南省海口市、江苏省洪泽县[13]等,2015年9月,江苏徐州也出台《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14],按照自发、自愿、自筹、自管、自用的原则在全市建立起医疗风险互助保障制度。

2.1.3 医疗意外险 医疗意外险是针对风险高、难度大的手术等治疗方式,为缓解因医疗意外引发的患者损伤和医疗纠纷而推行的保险项目,主要由患者及其家属自筹购买。不可否认,医疗意外险的初衷是积极有益的,国内保险公司推出的此类险种如母婴平安保险、人工流产平安保险、手术平安保险、精神患者住院意外伤害保险等在保险市场上广受青睐[15]。然而,个别地区部分医疗机构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医院与保险公司勾结,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帮助保险公司推销意外险产品并从中获利,严重损害了患者利益并造成不良舆论影响,因此原卫生部于2008年通知暂停医疗意外险[16],此后长时间内,医疗意外险一度销声匿迹。直到2013年,中国医院协会消息称将协同保监会、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手术意外险,北京部分医院重新开始推行医疗意外伤害保险[17]。

2.2 医疗风险管理体系的现存问题

2.2.1 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医责险逐步被纳入医改大政,并在公立医疗机构中规模实施;全国各地区积极开展医疗风险互助基金试点;“手术意外险”等项目也在北京多家医院再度兴起。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针对以上医疗风险分担方式的法律制度,导致相关政策在颁布和推行过程中“无法可依”,难以在基层落地。

2014年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并未明确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概念,界定投保人、承保范围、双方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意见笼统,缺乏实施细则。各地区的医责险、医疗风险基金等制度由于缺乏统一的实施标准,施行方案不一,具体规则混乱,实践效果也参差不齐。医疗意外险制度则在无序经营中飘摇,全国统一的、能普遍推行的法制体系有待建立。

2.2.2 保险市场发育不成熟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在探索前行,保险市场尚未发育成熟,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医疗保险产品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第一、组织管理落后。首先,当前保险市场正面临着巨大的人才队伍缺口,缺乏一批兼具医学、法学、保险学专业基础的技术及业务人才,业务拓展较为艰难;其次,现有医责险条款的制订缺乏科学性,保险公司在险种核算、费率厘定、保险理赔等方面还存在诸多漏洞;此外,薄弱的风险防控意识和风险管控能力也意味着保险公司的业务能力与水平还有待提升。第二、保险公司在医疗纠纷理赔事件的处理上方法传统、介入滞后、责权利不对等,发挥作用十分有限。第三、根据现有医疗风险保险产品经营情况,保险公司还存在险种单一、产品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保险公司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前景。

2.2.3 医患风险管理积极性差 从目前的国内实践来看,医责险制度并未受到医疗机构的追捧,甚至进入了“供需双冷”的阶段。从医方视角来探讨医责险推行的阻力,主要包括:第一、部分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对医疗风险分担认识不足或存在误解,从而回避或抵触投保医责险;第二、医疗机构投保一方面是想转嫁医疗风险,增强赔付能力,另一方面也是想从医疗纠纷的处理中解脱出来,但现在两个目的基本上都没达到,因此投保积极性不高[18]。此外,在多数地区,医疗风险互助基金通过政府自上而下的模式展开,医疗机构缺乏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医院内部设立医疗风险基金的做法由于风险池较小,难以充分发挥保险作用。

医疗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的风险意识也有待加强,一方面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手术投保存在误解,易将其理解成医务人员推卸责任、借机创收的不端行为;另一方面医疗意外险保险费用较高,患者不愿意承担这部分储存成本。

3 医疗风险分担体系的模式构建:政府引导、双轨并行、医患共济、行业规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9]。在构建国家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框架下,建立医疗风险分担体系也需要明确主体与对象、目的与手段,有的放矢。

根据各地的实践探索,结合社会治理和风险管理理论,本研究认为应该遵循“政府引导、双轨并行、医患共济、行业规范”的模式,建立起层次多元、互助共济的医疗风险分担体系。社会的多元化正在成为时代的新特征,由政府单一主体肩负社会治理职责的时代正渐行渐远,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自治力量正在迅速成长起来,并开始在社会治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视阈下构建医疗风险分担体系,必须协调立法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第三部门、社会公众等多个主体,调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允许各地区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实情的制度举措,实现体制机制创新。

3.1政府引导,完善法制

各地各级政府作为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等的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其组织、协调、控制、监管等职能,加强对医疗风险分担政策落实的宣传和引导。此外,还要强化对医疗卫生行业和保险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维持保险市场正常秩序。

构建医疗风险分担体系,法律法规是法制基础,制度政策是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在法制化建设道路上的迈进,医疗卫生领域的立法进程也要加快速度,逐渐构建医疗风险分担的相关法制体系并加以完善,制订《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条例》《医疗风险互助基金实施办法》《医疗意外保险基本条例》等法律文件,将已有制度政策全面纳入法律框架。

3.2双轨并行,内外共保

构建医疗风险分担体系,可以尝试内保和外保相结合的“双轨制”,内部由各省市调动辖区内医疗机构共同设立医疗风险互助基金,外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并行,以医责险为主体、以医疗风险互助基金和医疗意外险辅助。第一、医疗风险基金宜以市为单位开展设立,各市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牵头单位,组织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联合筹资设立本市医疗风险基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筹集基本遵循自愿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以省或直辖市为基本单位统筹风险互助基金。第二、医疗责任保险的推行可以仿照交通强制险,要求医疗机构开业和医务人员执业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21-23]。根据目前我国北京、深圳、上海等省市的试点经验,可以探索一定程度的强制方式,如先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中率先强制施行,再逐渐推广到非公立医疗机构中。第三、医疗意外险作为另一种外保方式,也在医疗风险分担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立法规定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时患者必须购买医疗意外险,并以知情同意书告知病患,能逐步增强其合法性。

3.3 社会共济,市场参与

风险金和保险金需要社会各方共同筹集。第一、医疗风险互助基金由地区财政和医疗机构按比例出资,医疗机构内部则可以通过医疗成本提取和医务人员自筹等渠道筹资;第二、医疗责任保险主要由医疗机构为其医务人员购买,也可以采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分担的方式;第三、医疗意外险主要由患者及其家属购买,由商业保险公司推行运作。政府也应该加大对医疗风险分担体系建设的财政拨款和公共经济资源投入,通过税收减免、税收补贴[15]等举措支持相关制度推进。由此,医疗风险分担体系真正体现医患共济、社会互助的原则和特点。

整个保险体系主要由市场上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商业保险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建立内部多元化的医疗风险保险产品体系,一方面重视内部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培养一批专业人才队伍,定期开展人员培训,逐步弥补业务漏洞;另一方面改变传统的理赔方式,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医疗事故鉴定和纠纷理赔过程,及时到位、全程参与。

3.4 行业规范,部门协同

医疗卫生行业的第三方组织在医疗风险分担体系构建过程中应发挥应有作用,包括行业内相关规范的完善落实、医疗风险互助基金的统筹管理、医疗事故的责任鉴定和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等。行业内部要建立起风险金和保险金的筹集和运营管理规范,配合相关法律制度、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使相关部门、医疗机构等在医疗风险分担体系中有据可依。同时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第三方调解机制,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弥补现有调解方式在医疗事故的科学鉴定和纠纷的公平处理方面的不足,确保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调解的中立性,取信于医患双方[24],保证过程的公正科学,这也有助于引导第三部门有序参与社会治理。

4 结语

医疗风险管理是现代医院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引入医疗风险保险机制,强化医疗风险分担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卫生事业的进步能发挥重大作用。在国家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框架下构建医疗风险分担体系,应该使每一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纳入保险制度中,保险金与风险金方式并行,政府与医患共济,内保与外保相结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各地区依据不同的需求与发展状况灵活调节,切实保障医疗服务及过程,减少医患纠纷,和谐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 陈校云,孙纽云,林琳,等.我国医疗风险的研究要素和范畴[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11,11(5):479-482.

[2] 夏毓敏.浅谈医疗风险基金管理[J].当代经济,2011,(22):79-80.

[3] 吕群蓉.论医疗风险分担的理论基础[J].东南学术,2012(3):174-184.

[4] 任华玉,息悦,李中华,等.关于完善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4,33(9):39-41.

[5] 王琬.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27(1):72-79.

[6] 郭超群.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3):65-7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Z],2002-04-04.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Z],1987-06-29.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Z],2006-06-15.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Z],2007-06-2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Z],2014-07-11.

[12] 周俊,唐晓峰,蔡剑飞,等.我院设立医疗风险基金的做法和体会[J].中国医院管理,2004,24(12):20.

[13] 各地试点基层医疗风险基金.基层医务人员不用再为纠纷赔偿担忧[J].中国社区医师,2011,27(17):25.

[14]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Z],2015-07-01.

[15] 王琬,孙纽云.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6):110-114.

[16] 卫生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的通知[Z],2008-12-12.

[17] 法治周末.手术意外险9年后再现[OL],2014-03-19.[2016-08-30].http:///index.php/Index/article/id/4755.

[18] 陈方,郑雪倩,张咸丰,等.医疗责任保险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医院,2007,11(9):6-8.

[19] 观察者.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全文[OL],2013-11-12.[2016-08-30]http:///politics/2013_11_12_185190.shtml.

[20] 张康之.论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28(2):2-13.

[21] 陈玉玲.强制责任保险:我国医疗责任险发展取向[J].上海金融,2002(1):31-32.

[22] 谭湘渝,许谨良.我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08(6):43-46.

[23] 廖晨歌.我国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立法势在必行[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4):19-21.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范文第5篇

一、进一步提高了理论认识

在《决定》说明里,就决定起草的背景和考虑从历史、现实、未来作了充分准确的说明,使我了解了四中全会选择议题的出发点,加深了对制度重要性的认识。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就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当今世界日益激烈的国与国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相比过去,新时代制度建设分量更重,对改革顶层设计要求更高,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强,相应地建章立制、构建体系的任务更重。《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了高度总结,第一次并列提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系统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图谱”。随着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必将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优势,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到深刻认识制度问题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重大命题,到专门用一次中央全会专题研究,我们不仅在实践中走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功之路,而且在理论上形成了对制度建设规律的系统认识。

二、更加坚定了制度自信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形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鸦片战争后,无数仁人志士进行了反腐探索,戊戌变法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被封建体系残酷扼杀,中体西用的洋务运动没有使中国摆脱被殖民的厄运,以“辛亥革命”为象征的资产阶级革命没有带来真正的“三民主义”,反而使中国陷入军阀割据,列强一也没有停止对中国的觊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重重压在中华民族的身上。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自彼时起,中国开始在马克思主义道路上上下求索,经过28年浴血革命,建立了新中国;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29年里,党领导人民开创性地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八大前的30多年里,党鲜明提出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其他体制改革,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国家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为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有力保障。由此可见,中国之治是扎根中国社会土壤的伟大制度创造,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善治之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党带领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的优势是坚定“四个自信”的基本依据。《决定》概括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13个优势,其所带来的制度红利显而易见: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书写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中国故事、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故事、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生历史性变革的中国故事,书写了创造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的中国故事,书写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伟大飞跃的中国故事,就是我国制度和治理体系显著优势的充分论证。正如《决定》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能够持续推动拥有近14亿人口大国进步和发展、确保拥有5000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的制度和治理体系。事实胜于雄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国家治理体系 治理能力 法治

中图分类号:D034 文献标识码:A

1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内涵

1.1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需要积极动员社会中的各种治理资源和主体力量。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界限和责任日益变得模糊不清,并且在资源和权力方面存在明显的相互依赖,各种参与者最终形成一个自主化、多元化的社会网络。

1.2治理结构的分权化

无论是向市场的放权,还是向社会的让权,抑或是中央向地方的分权,核心问题都是在现代治理理念的指引下实现政治权力的科学合理配置。现代国家治理日渐从等级科层制走向平面型的协调网络,由重视正式关系和体制转而强调以团结、利他主义、互惠和信任为核心特征的非正式网络关系,治理结构的分权化与网络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鲜明特色。

1.3治理制度的理性化和治理方式的民主化与法治化

制度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载体,国家治理制度的变迁和成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发展的速度、方向和质量。制度理性化是民族国家成长的动力与关键,是现代国家确立的基本前提。民主就成为现代国家实现有效治理的基本前提,治理方式的民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人民民主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人民民主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2推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战略

2.1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塑造改革共识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价值和文化的力量对国家发展均具有不容小觑的深刻影响,构建现代价值体系和塑造现代治理理念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首要前提。托克维尔就认为:“政治社会的建立并非基于法律,而是基于情感、信念、思想以及组成社会的那些人的心灵和思想的习性。”传统价值体系向现代价值体系的转换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起点,构建现代政治价值体系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战略抉择和基础性工程。国家自身所积累起来的文化品性将直接影响国家的能力建设,文化资本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基本途径,是有效建构国家核心价值的重要力量。创新国家治理理念,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原则指导下,在现代价值体系、中国传统价值体系、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三者之间进行反思性平衡和科学合理的均衡配置。因此,塑造新的改革共识,实现人民幸福而有尊严地生活,营造富有正义感和安全感的生活环境,是构建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理念。

2.2大力加强现代国家制度建设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依靠制度推动,制度是现代文明的基本载体。现代国家制度体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要素,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过程是一个现代制度体系成长与成熟的过程。构建符合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相衔接的现代制度体系,增强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自我完善能力,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明确指出: 我们要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 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导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88.

[2] 任勇.国家视野中的核心价值:基于文化资本的考察[J].社会科学,2010(3).

[3] .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精神[N],人民日报,2012-11-19.

[4]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4-2-18.

[5] 俞可平.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标准――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思考[N].北京日报,2013-12-9.

[6] 王浦劬.全面准确深入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4(1).

[7] 唐皇凤.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2).

[8] 莫纪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J].法学杂志,2014(4).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范文第7篇

关键词: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总体设计

中图分类号:D 6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6-0081-02

研究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及对策,必须遵循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紧密结合河南省的具体实际,在推进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下进行。我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是工业、农业、国防、科技“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境界。

一、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事业的内涵及其特征

社会事业作为以社会发展和进步为前提,以实现公众整体利益为目的,直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或协调各个方面利益关系的组织、部门和公共企业,其有着特定的内涵和特征。

(一)社会事业的内涵

社会事业是指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领导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事业,是与行政部门和企业(包括金融机构)行为相并列的活动。具体而言,社会事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

社会事业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涉及经济增长在内的社会结构、人民生活、社会秩序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在我国各级政府的相关文件中,社会事业包括教育事业、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事业、文化事业、体育事业、社区建设、旅游事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等10个方面,并把消除贫困、公平分配、大众参与、生态保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等多种社会价值作为发展目标。

(二)社会事业的特征

社会事业作为政府领导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事业,具有整体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等特点。

第一,整体性特征。社会事业是综合运用各种科学知识和方法来研究公共事业组织活动和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是以管理、经济、法律为基础,以公共事业的管理要求为框架形成完整体系。

第二,非营利性特征。公共生产、公共提供,即由政府组织公共事业产品生产,并无偿地向社会提供。社会事业兼具公益、准公益和盈利的性质。

第三,公益性特征。社会事业运行过程体现着公益性,如公共生产、混合提供,即由政府组织公共产品生产,并通过收费方式向市场提供。

二、加强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及对策研究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熟化、定型化提升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这是我们党站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起点,从国际国内形势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也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在这种有利的大氛围下,河南省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必须适应国家大环境的要求,积极推进河南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此项工作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加强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及对策研究是省委省政府治理理念的新变革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河南省原有的全能政府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状况。针对这种状况,河南省必须逐渐转变治理方式,逐步实现政府的有效限权、放权和分权体系,构建政府与社会的共同治理模式。政府与社会在对公共事物的管理中达到权力制衡、互相合作、协调互补的稳定状态,必须坚定积极地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河南省委省政府紧跟党中央和国家的部署,紧密结合河南省社会发展和治理的具体实际,研究和做出了许多有关政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治理理念的创新和变革。

(二)加强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及对策研究是实现河南省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现代化是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理想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推进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以使党和政府及时更新治理理念,通过创新和完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领域各项制度机制和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机制障碍和制度漏洞,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加强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及对策研究关乎河南的未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并对教育、就业创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社会的重要领域和重点方面进行了更加深入细致的部署,重点更加突出,措施更加具体。

推进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省委站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起点,从省内外形势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因此,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三、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总体设计的根本要求和目标的确定

科学确定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总体设计的根本要求和目标,是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和对策研究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种根本要求和目标就是要定位为实现社会事业开放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要与社会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准相适应。

(一)目前世界上国家治理体系的三种模式

世界上形形的国家的治理体系模式,可以分为以下3种。第一种为“霸道”模式。强调基于强力、命令、行政手段和军事霸权来构建统治秩序,中国法家韩非子的主张就是典型表述。第二种为“王道”模式。强调基于权威、说服和道义合法性来构建统治秩序,中国儒家孔子的学说就是典型代表。第三种为“民道”模式。强调基于公民同意、合法性、宪法制度来构建统治秩序,现代民主政治理论和实践就是典型体现。

(二)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要与社会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目标相适应

一个善治的国家,需要亿万文明的公民。第一,治理应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在当前利益多元化、文化多样化的条件下,国家治理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主流道德价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考虑个别,特别是要保障宪法确认的个人自由,承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第二,治理应有助于扩大人民民主。党中央突出强调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国家治理要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要广泛发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政府的治理工作或者进行自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贸促会等人民团体应在引导相应群体的行为、维护其权益、化解矛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居委会、村委会应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承担更多责任;应培育壮大社会中介机构,强化其在维护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交易成本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治理应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促进正义社会制度的形成。

(三)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要与社会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制标准相适应

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一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要求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二是民主化,即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三是法治,即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服务社会公众。

(四)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要与社会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率标准相适应

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既要看效率,即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又要看协调,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从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各种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协调,密不可分。

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是,在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方面,正面临诸多新的严峻挑战。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说明我们现存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相对落后,还跟不上社会现代化的步伐,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经济需求。为此,必须以巨大的政治勇气,沿着民主法治的道路,推进河南省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 .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EB/OL].人民网,2011-02-19.

[2] 王甘武.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要抓突出问题[N].北京青年报,2011-03-01.

[3] 黄锡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意义重大[N].广西日报,2011-03-04.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范文第8篇

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内涵

导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很快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也产生了不少理论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在推动社会各界理解中央的这一重大决定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也发现不少成果对于这一命题的基本涵义本身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出现了性质完全相反的结论,有的观点是明显偏离中央文献的本意的。对此,我们认为,为了更深入全面理解这一重大命题,有必要对该命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的含义进行必要的疏理。本文将从国家治理体系及其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三个层面疏理该命题所涉及概念的基本内涵。

一、国家治理体系及其现代化

(1)国家治理体系

国家治理体系可以从系统论或者制度论角度理解。

其一,系统论的角度。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有:政府治理规划决策体系、社会治理支持体系、市场治理评估监督体系。也可从内容上分为常态治理体系、特殊治理体系、危机治理体系。

其二,制度论的角度。国家治理体系可归结为狭义的制度设计。在《论治国理政》中曾明确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的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联、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这一论述被学术界引用最多,其影响也最广。

本文认为,制度论的理解是中央文献所指的,应该成为我们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它有三层基本含义:首先,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有个重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在中国国情下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必须跳出西方语境下的去权威化,保持中国执政党的话语主导权,以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为目标,有效防范社会价值和社会结构的碎片化风险。其次,国家治理体系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建设,这就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在构建过程中要注重整体性、协同性。最后,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制度和规范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在构建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科学性和有效性,更要关注公正性与和谐感。

(2)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从本质上讲,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是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各部分之间的结构调整与优化,这种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既可以是整体性的,也可以是局部的;既可以是横向的治理主体、治理手段、治理理念等的调整,也可以是纵向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权力配置结构的调整。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以现代的治理理念结合现有国情重构国家公共权力为要旨,体现公共治理过程中的民主化,公共权力运行的规范化,中央到地方、政府到民众的协调化,提高效率,实现合理规范的国家治理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过程。首先,行政体系形成民主高效现代化治理结构方式把体制治理转化成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次是制度层面的自我更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推动社会各项机制并逐步形成国家治理程序化、制度化,日益实现治理的完善科学,法律法规政策的规范性。

二、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

(1)国家治理能力

国家治理能力也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即国家和政府的能力以及治理主体对国家制度的执行能力。

其一,可以将国家治理能力归结为治理主体即国家和政府的能力。对“国家治理能力”有一个具体阐述,他指出:

“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方面。”作为国家治理责任主体的政府,其治理能力主要体现在政府的公信力,政府的监督力,政府的责任力,政府的执行力与政府的服务力等方面。狭义的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制度体系的设定要求,运用特定技术手段、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的能力。

其二,同样从制度论角度,国家治理能力可以归结为治理过程中的制度能力,简述为“国家制度的执行能力”。福山指出,政府能力也就是制度能力,包括制定和实施政策以及制定法律的能力、高效管理的能力、控制渎职、腐败和行贿的能力,保持政府机关高度透明和诚信的能力以及执法能力。

(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国家治理能力是责任主体对各方面机制依法增强制度治理并转化为管理国家的一种水平、能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主要集中体现在制度体系建设,制度建设目标、执政方式以及体制改革的定位,责任主体治理国家进程中制度、法制的应用能力等几个层面。值得注意的是,显然不能把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与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看成是不同的的两个步骤,或者两个彼此分离的东西。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能力的基础和载体,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释放出的作用和效能。所谓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国家治理体系要随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改革调整,国家治理能力要随日益复杂的发展状况而不断优化提升,也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发展需要的过程。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

(1)国家治理

国家治理是对国家统治、国家管理概念的辩证扬弃,它的内涵比后者更丰富,更具时代性、开放性,也更具效能。在政治哲学的视域中,国家治理是一定的政治共同体为了推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的发展和秩序供给而展开的一种实践性活动,它是共同体得以维续的重要环节,是社会秩序得以保障的基本前提。

(2)国家治理现代化

“现代治理”理念认为,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国际组织的界限日益模糊,出现了许多在传统国家治理体系下无法解决的“治理重叠”和“治理真空。现象,各国应该转变传统治理观念,实现“更多治理,更少统治”。

中国共产党对于现代化的认识,横跨了半个多世纪,我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改革到了深水区必然选择,也是全面实现现代化国家目标的关键一步。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一个广义的政治学范畴。为使之成为一个能够在实践中定量地操作的概念,乔清举把它定义为“国家治理的总成本和基于公正原则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的社会总福利之间的低比值关系”。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何时才打到目标?莫纪宏为我们描绘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蓝图。他认为,社会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条件的现代化主要的标志是国家强盛、物质的极大丰富和综合国力的提升;而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主要的标志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用“法治精神”来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提供所要求和相适宜的制度土壤。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范文第9篇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漫长的革命和改革过程中总结出的重要经验。回顾历史,实行依法治国既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更是展望社会主义建设前景而选择的关键方向。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一项基本方略在我国走过了一段漫长而艰辛的法治建设过程。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尚存留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残余,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因此,宪法成为国家根本大法,在稳定国家新局势、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利益以及保证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时期,由于“左”的指导思想,法治建设遭遇寒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回归正轨,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提出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从而将我国的法治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党法关系、党政关系得以厘清规范。

1997 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此,依法治国成了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宪法修正案中的重要条款。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并且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14年10月28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党的全会主题,并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到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集中论述“四个全面”战略思想。至此,全面依法治国大幕正式拉开。

我国的国家治理史经历了从“统治”到“管理”再到“治理”的演变

回顾历史,我国的国家治理史经历了从“统治”到“管理”再到“治理”的演变。“统治”,简言之就是指所行何政和如何行政,强调服从与被服从的阶级和阶层关系。“管理”则运用“疏”与“堵”的思维进行自上而下的统筹,主体基本为政府及社会组织,较为单一。而“治理”则在“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政府约束,体现了上下的双向互动,国家与社会相结合,其合法权利来源即治理主体,较为多元。因此,可以看出,这三个概念之间既有含义上的重叠,又有内涵上的递进,“统治”是后两者的基础,而“治理”则是对“管理”的创新。看似一字之差,但含义却去之甚远:传统意义上的“管理”,默认的有施与方和接受方,施与方即为掌握着公权力的政府,接受方为一般公众,这是一种二元关系。而现代意义上的“治理”,打破了这种二元关系,治理的施与者由多元主体构成,即政府、社会组织(含营利性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一般公众,而治理对象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治理就是在多元主体的共同协力下推动各方面制度不断完善,进而实现国家富强和社会进步,让生活在这个国家和社会中的人民都能安居乐业、生活幸福。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扮演的是营造和谐稳定的大环境,制定好服务于各类社会组织和民众的良法和合理的制度,从而保障各类社会组织都能有序运转,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幸福感不断提高。决策的主体逐步从人、政府、社会到权利共同体,而用以进行价值是非考量的尺度也由以个人意志为主过渡到依法依规来衡量。因此,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二者之间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也存在相辅相成关系,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途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目标和任务。

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党领导人民开辟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道路。依法治国,在不断健全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实践中,逐步完善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基因。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境遇

从理论上比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崭新的命题,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所面临的新目标新任务,没有可直接沿用的理论成果,更没有现成的范本可以套用。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的又一重大考验,具有历史使命感和时代的紧迫感。

一定历史时期,由于国内生产力低下,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压制,社会制度不完善导致的革命逻辑在社会革命和建设中作祟,促使党和政府通过打破旧的法律框架来争取发展的有效性。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更多地偏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法治体系没有及时跟进,继而多次出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局面。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提出了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和国防四个现代化的目标。1956年,这四个现代化的任务被列入。1964年第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其调整为建设工业、农业、国防和科技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符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马克思主义原理,适应了当时的国情。一段时期以来,“四个现代化”为中国硬实力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然而,随着经济基础的日益稳固和发展,既有的“四个现代化”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上层建筑的需要。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第五个“现代化”,它的提出适时地对以往以工业、农业、国防和科技四个现代化为主,偏重国家硬实力建设的指导思想进行了修正,更加重视国家软实力的现代化建设是依法治国发展到新阶段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出的必然要求。

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可行路径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了时代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如何有效地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学界不断讨论的重要命题。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明确国家治理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依托的基础。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当然是多元主体,通俗地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国家治理的主体,无论是以个体人的形态参与还是以社会人的形态参与,对象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目的是让国家更加富强、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幸福。作用模式从两个层次着手,一是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二是治理能力不断提高,其中,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就是要立规矩建秩序,即通过党纪、法律法规、行规、各项规章制度,乃至个人的道德自律、职业自律等等,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外在保障。而治理能力则更多是针对治理主体而言,包括国家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者、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普通的自由人,这个能力从大的方面讲可以说是参与国家机器运转和社会生活并在其中发挥正向的推动作用,具体而言就是胜任各自岗位和工作的能力。一个良性运转的国家和社会,应该是每个社会人和自由人都能在各自的生活环境中或工作岗位上有效地开展工作、愉快地生活,从工作和生活中获得安全感、成就感、满足感和幸福感,即所提出的“要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

基于这一分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需要构建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进而调动多元主体力量,共同提高国家治理的能力,而构建合理有效的符合现代化要求的国家治理体系需从诸多方面着力。

一是重构治理主体。从统治到管制、管理到治理,治理现代化比以往的国家统治、国家管理更显科学、文明与进步,这关键在于治理主体构成的升级优化。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旨在于以现代治理理念重构治理主体。

传统的“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主要基于执政党对市场、社会以及其他公共主体的统治和领导,而国家治理视域下,不再是单一的治理, 而是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同治理的结构转化。治理主体多元化,政府、市场、社会多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中相互协作、共同发力。

二是治理结构网络化。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标志着由层级节制的科层制管理向多主体协作的关系网络治理转变。在信息化背景下,这种关系网络转接到互联网,形成了新的治理范式。互联网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权力结构调整和各方利益协调具有重要作用,促进了社会力量的发展和公共权力的提升,敦促国家管理者改变与民众的沟通方式,对国家治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三是夯实制度供给基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其起点是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同时需要在制度思维、形态和机制等方方面面加以着力,以实现国家行政制度、决策制度、监督制度、预算制度和司法制度等的现代化,而理性化制度体系,有赖于法治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现实秩序,促使以法理型权威为基础的国家政治生活日益制度化与程序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和社会的灵魂与支柱,这是我们的制度自信,不可动摇。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必须一成不变,原有的制度中也隐含着与具体国情不相适应的约束性,这就需要不断结合实践提升理论认识,适时进行制度和机制的调整与修正,从而进一步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供给。

四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随着国家治理主体的日益丰富、多元和立体,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再是一个静态的建设框架,而成为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与之同步的政府、市场、社会等治理主体之间的角色定位和关系也需要不断地加以权衡和调整。尤其是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政府的职能边界变得更为重要和敏感。政府行政体系需要适应时代需求不断进行自我再造。随着“新公共管理”向“新公共服务”的范式转变,政府职能也由“管控”向“服务”理念转变,进而逐步打造民主、法治、高效的现代行政体系。

五是治理法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对于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来说,具有民主化、 法治化、 文明化、科学化的特点。其中,法治化是本质要求。所谓的国家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在国家治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中,充分调动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坚持法治原则,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了深刻阐释,强调不能离开“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谈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见,法治对国家治理能力构建起着基础性的框架作用,而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则是评价和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程度的重要价值尺度。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范文第10篇

研究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及对策,必须遵循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紧密结合河南省的具体实际,在推进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下进行。我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是工业、农业、国防、科技“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境界。

一、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事业的内涵及其特征

社会事业作为以社会发展和进步为前提,以实现公众整体利益为目的,直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或协调各个方面利益关系的组织、部门和公共企业,其有着特定的内涵和特征。

(一)社会事业的内涵

社会事业是指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领导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事业,是与行政部门和企业(包括金融机构)行为相并列的活动。具体而言,社会事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

社会事业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涉及经济增长在内的社会结构、人民生活、社会秩序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在我国各级政府的相关文件中,社会事业包括教育事业、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事业、文化事业、体育事业、社区建设、旅游事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等10个方面,并把消除贫困、公平分配、大众参与、生态保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等多种社会价值作为发展目标。

(二)社会事业的特征

社会事业作为政府领导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事业,具有整体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等特点。

第一,整体性特征。社会事业是综合运用各种科学知识和方法来研究公共事业组织活动和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是以管理、经济、法律为基础,以公共事业的管理要求为框架形成完整体系。

第二,非营利性特征。公共生产、公共提供,即由政府组织公共事业产品生产,并无偿地向社会提供。社会事业兼具公益、准公益和盈利的性质。

第三,公益性特征。社会事业运行过程体现着公益性,如公共生产、混合提供,即由政府组织公共产品生产,并通过收费方式向市场提供。

二、加强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及对策研究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熟化、定型化提升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这是我们党站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起点,从国际国内形势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也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在这种有利的大氛围下,河南省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必须适应国家大环境的要求,积极推进河南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此项工作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加强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及对策研究是省委省政府治理理念的新变革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河南省原有的全能政府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状况。针对这种状况,河南省必须逐渐转变治理方式,逐步实现政府的有效限权、放权和分权体系,构建政府与社会的共同治理模式。政府与社会在对公共事物的管理中达到权力制衡、互相合作、协调互补的稳定状态,必须坚定积极地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河南省委省政府紧跟党中央和国家的部署,紧密结合河南省社会发展和治理的具体实际,研究和做出了许多有关政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治理理念的创新和变革。

(二)加强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及对策研究是实现河南省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现代化是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理想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推进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以使党和政府及时更新治理理念,通过创新和完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领域各项制度机制和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机制障碍和制度漏洞,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加强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及对策研究关乎河南的未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并对教育、就业创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社会的重要领域和重点方面进行了更加深入细致的部署,重点更加突出,措施更加具体。

推进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省委站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起点,从省内外形势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因此,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三、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总体设计的根本要求和目标的确定

科学确定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总体设计的根本要求和目标,是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和对策研究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种根本要求和目标就是要定位为实现社会事业开放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要与社会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准相适应。

(一)目前世界上国家治理体系的三种模式

世界上形形色色的国家的治理体系模式,可以分为以下3种。第一种为“霸道”模式。强调基于强力、命令、行政手段和军事霸权来构建统治秩序,中国法家韩非子的主张就是典型表述。第二种为“王道”模式。强调基于权威、说服和道义合法性来构建统治秩序,中国儒家孔子的学说就是典型代表。第三种为“民道”模式。强调基于公民同意、合法性、宪法制度来构建统治秩序,现代民主政治理论和实践就是典型体现。

(二)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要与社会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目标相适应

一个善治的国家,需要亿万文明的公民。第一,治理应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在当前利益多元化、文化多样化的条件下,国家治理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主流道德价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考虑个别,特别是要保障宪法确认的个人自由,承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第二,治理应有助于扩大人民民主。党中央突出强调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国家治理要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要广泛发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政府的治理工作或者进行自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贸促会等人民团体应在引导相应群体的行为、维护其权益、化解矛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居委会、村委会应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承担更多责任;应培育壮大社会中介机构,强化其在维护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交易成本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治理应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促进正义社会制度的形成。

(三)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要与社会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制标准相适应

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一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要求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二是民主化,即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三是法治,即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服务社会公众。

(四)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要与社会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率标准相适应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国家治理;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法治

国家治理问题是当今世界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国家治理低下与失效是国家混乱、社会分裂、贫困疾病等诸多严重问题的根源。如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成为当今学术界和理论界高度关注和深入思考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我国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其被称之为是继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四个现代化”是从经济基础层面阐述现代化,表征着国家的“硬实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上层建筑层的现代化,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经济基础的客观需要,实现国家软实力的全面提升。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被称为“姊妹篇”,以法治为核心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观点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最新的理论成果,包括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方面的内容。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由党内法规、党和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等一整套制度共同构建而成,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各领域。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包括制定制度的能力和制度执行能力。治理体系为治理能力的提高构建制度基石,提高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治理体系的效能,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组成国家治理的有机整体。由“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并不是简单是词语的变化,而是思想观念和价值理念的深刻变革。相对于自上而下的、单向的、强制而刚性的管理而言,治理更加强调多方主体多元共治,治理主体不再局限于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是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治理更多地是运用民主协商、规范科学的方法来达到治理效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解决我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难题和问题,实现国家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关键。

二、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核心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制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更加完备、稳定、管用的制度体系,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程序化。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通过治理方式和价值理念的更新,充分发挥治理制度的效能,达到最佳的治理效果。法治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处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1、法律制度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载体

国家治理体系实质上是制度体系,国家治理制度法律化的一般途径是党和政府先以党内法规或政策的形式宣示、确认其治国理念和路线方针政策,经过实践检验成熟之后,通过立法程序将党内法规和政策以宪法、法律的形式确认和完善。法制化的国家治理制度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等特点,既有利于公民自觉遵守,也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避免政策治国导致的政策侵权、不稳定性和不可诉性等缺陷,赋予现代治理制度以无比的优越性。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以宪法为核心、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涉及社会生活各方面内容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了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载体。

2、法治是最基本、最高效的治国理政方式

伴随社会历史条件和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社会利益格局和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传统的治理方式已失去其坚实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强调法律作为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守最高的行为准则,具有最高的权威成为治国理政的第一选择。善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必须摒弃人治思维和运动式思维。人治过分依赖于少数人的智慧、能力治理国家,人治社会虽然也存在法律,但是,当个人的愿望与法律冲突时不是“人依法”,而是“法依人”。由于统治者缺乏法律的外在约束,只是单纯的依靠自身道德和自律来约束权力,所以,往往会“因人成事”、“因人败事”。运动式思维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合理性,也能解决一些社会问题,然而,由于其发动起来后很难控制,会导致难以预料的灾难性的后果。中国共产党已经取得政权并长期执政,不能依靠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来解决日益多样和复杂的社会矛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将法治作为最基本、最主要和最必须的治国方式,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激发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违反法律规定或背离法律精神的情况出现,构建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秩序。

3、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

秩序、公正、人权、效率既是“良法”的基本价值,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价值追求和精髓所在。尤其是公平正义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追求,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为人类社会成员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提供了最基本的标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的惠及全体人民。法治是公平正义的最基本的表达途径和实现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司法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主要内容。唯有通过法律设定经济运行机制、民主参与机制、公权力约束监督机制、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所有社会成员才能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权利;才能获得公平参与和实现梦想的机会;才能获得平等的保护和救济;公平正义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4、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全面深化改革,法治指引、规范、保障、促进改革

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全方位的深化改革,法治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改革求“变”,法治求“稳”,在以往的改革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领导认为改革是目标、硬任务,法治只是实现改革目标的手段。因此,对于改革和法治,传统的处理方式是:当法律有利于改革时,就运用法治;当法治可能阻碍或延缓改革时,就抛弃和规避法治,造成“良性违法”。在改革初期,各种制度尚未形成或不成熟,这种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时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经形成,必须纠正在法治与改革关系认识和处理上存在的误区和偏颇,重新审视和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既不允许突破法律的红线进行改革,也不允许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拖延改革的进程,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规范、保障、促进作用。

三、加快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基本手段,然而,法治本身也需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过程,唯有现代化的法治才能与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相匹配。正如所讲“不是什么样的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样的法都能治好国。”这一精辟论述深刻阐明了法治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必须把握以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1、强化“良法“之治,构建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

国家若想实现善治,必须先有良法。良法的内在要求是体系科学完备、规范运行有效且能充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权利。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矛盾冲突、越权立法以及法律不能实现对权利的有效保护等现象迫切需要通过科学民主立法来解决。在未来的立法工作中至少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将现代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平等、公平、人权、和谐的现代法治品质和基本价值在法治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和根本的作用,是良法产生的关键。在立法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加强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接纳,更有助于法律的自觉遵守。二是通过立法构建多元共治的制度体系。在立法中应当明确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激发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实现“共治”、“自治”。三是通过法律构建制度的笼子,有效约束公权力。通过法律界定权力的行使主体、范围、程序及责任追究,能够防止公权力腐败和滥用。

2、严格法律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不能有效的实施,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将是一句空话。宪法是权力的笼子,权利的保障,针对现实中违宪难以纠正的现状,必须健全违宪审查和监督机制,尽快设立违宪委员会,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在执法和司法中应当注重维护公民权利、政府权威。

3、建立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引导提高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政府应当定位于解决社会矛盾和消除社会不公,注重以人为本、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而不是以GDP为中心。为此,必须纠正以往单纯以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为核心的政绩评价体系,建立法治GDP评价体系,运用法治的标准约束、规范、引导官员的行为,树立鲜明用人导向,把法律素养高、依法治理能力强的工作人员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4、培养公民对法治的信仰,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

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依法治国的制高点是信仰的塑造。信仰不是铭刻在大理石和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顺畅法律运行、树立法律权威,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争做守法的表率,让法律成为全体国民共同的信仰。

【参考文献】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范文第12篇

一个国家要想不断实现繁荣昌盛、长治久安,就要保障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要具备和谐稳定的国家政治。目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步入了深水区和攻坚期,按照法律的要求,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能够有效应对国家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考验,能够实现国家治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涵

(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含义

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包括各个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如:经济、政治、社会以及党的建设等,是在当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也是一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从研究领域和侧重点上来说,其具有两种代表性观点:(1)“体系说”、“系统说”。何增科认为:“国家治理体系是以制度体系为支撑,以目标体系为追求的结构性功能系统,其基础就是价值体系”;而应松年则认为:“国家治理体系是指国家经济建设体系、政治建设体系、文化建设体系等在内的制度与体系总合,是主权国家治国理政制度体系的总称”。(2)“制度说”。罗自刚认为:“国家治理体系能够保证国家得到有效治理,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治理体系构成的制度体系”;而俞可平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包括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些列制度和程序,是规范社会权利运行的一系列制度,是维护公共秩序的一些列程序”。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界定上,丁志刚认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主体的现代化、治理客体的现代化以及治理方式的现代化、治理目标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适应现代变革的本质要求而对自身进行的现代化。”而方涛则认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注重治理能力建设,把各个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增强其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的意识。”

(二)加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作用

在整正治理思路、健全治理制度等领域的过程中,加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作用,能够顺应时代与社会的进步要求,是实现全面应对国家治理难题与治理困境,实现人民群众期待而提出的治国理政思想。王胜平认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从价值论维度看,具有重要的动力供给和价值实现功能;从认识论维度看,是马克思主义认识逻辑的确证;从实践论维度上看,其具有强烈的实践导向性,通过主体间关系的调整和主客关系的和合理定位,能够直接改善治理效果。”黄秋生、罗成翼则认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振兴民族,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伟大策略”。欧阳康认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能够帮助我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话语体系,能够在学术上理清与国家治理相关的若干理论问题,为党和国家提供‘治国理政’的咨询报告和决策建议”。

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哲学思考

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去探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包括有形现代化和无形现代化,科学技术、方式方法、手段工具等现代化是有形的。而目标、价值等方面的现代化是无形的,但是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有形的现代化是一种治理现代化的体现,更多借助与积极发展电子政务、网络政治、现代化办公手段等自然科学知识,来增强改进行政方式、工具和技术等,也就是借助信息技术高速的发展,来改进行政管理,促使行政管理现代化。从政治哲学、行政哲学、治理哲学意义上来说,国家治理体系无形的现代化是另一重本质意义上的治理体系现代化。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从行政哲学的高度上去思考,能够进行宏大叙事,赋予国家治理体系建构以人文关怀。

行政学说具有科学与哲学的双重本质,是一门治理社会的科学和学问。当社会处在不同时期中,治理社会就发生了变化,如:革命时期、变革时期以及稳定常态发展时期。行政学得研究随着时代的需要不停的发生着变化,如:在现代社会进入未定发展常态以后,政治科学、法学等获得了极大的繁荣,而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政治哲学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变革时代中,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哪些价值和意义?为什么要全面深化改革,其方向在哪里?动力在哪里?这些为行政哲学带来了发展的新契机,都需要行政哲学做出回答。行政哲学以及所运用的研究方法, 都有无所谓谁优谁劣,如:市政研究、哲学思辨等等,有助于对社会治理变革的思考,其繁荣和运用取决于社会治理和解决问题的现实需要。对于我国来说,从长期的革命战争到建立国家,从社会主义革命到建设时期,我们逐步由建设国家阶段进入了治理国家阶段,建设起了繁荣富强的国家。建设国家需要更多的治理社会的科学。但是我国国家治理需要行政哲学的滋润,具有特殊性。

行政哲学是关于行政科学的技术细节和社会治理技术是否符合公共价值、满足社会治理需求的追问,是关于未来社会应是什么的追问。行政哲学为社会治理提供了一种理想、方向、标准,体现了人民对于更好生活的追求,为人民的行政实践提供激励。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本身就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应然”目标,本身就蕴含着在行政实践中实现现代化治理的目标,如果没有行政哲学,人类的行政实践就会变得没有意义。国家治理体系的建立是在好的制度安排下进行的良好治理,首先表现为一种制度安排,注重对科学和事实的追求与崇拜,如:法律制度的建设。长期以来,行政科学的发展关注如何提高行政效率,而作为一个科学精神根深蒂固的领域――公共行政是行政哲学的重要问题,公共行政的应该怎么做,为什么这样做需要行政哲学做出回答。科学是解决问题的良方,在一些深层次问题上,必须通过追问“什么是最好的治理方式”和对现有治理制度提出批判性的思考,只有通过行政哲学的思考,才能构建更好地制度和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建立一个让人民满意、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就是公共行政的至高使命,这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美好目标。为了达到人民的期盼,改革和创新政府是人类世世代代美丽的期盼,因此,政府改革要不断的进步,要朝着“人民政府”的目标进行永无止境的改革。在行政实践和研究中,“变革是新公共行政学的基础”,社会治理不能缺少哲学思考,要通过哲学思考对社会变革做出科学研究,促使社会变革为人类社会生活带来好的结果。

目前,我们的时代需要对变革进行哲学拷问和反思,作为一个社会常态的时代,通过以行政改革为途径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行政改革成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基本途径,而行政哲学主动承担起研究行政、社会变革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任。为了使国家治理体系在现代化和科学化的道路上不会迷失方向,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行政哲学的人文滋润,需要行政哲学来引领改革的正确方向,解决宏观、根本性改革问题,并且为改革注入精神动力和元素。

三、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行政哲学的使命

为了探求人类行政活动的本质,行政哲学是以哲学的理念与方式,来说明人类行政活动的规律,并且通过反思推行行政理念与行政认识发生跃迁与创新,反思现存的行政理念与认识,从而形成新的行政理论。行政哲学担负着行政知识建构的重要使命,成了行政的重要知识基础。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行政哲学的担当与使命,在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不是行政哲学研究的重要命题。实际上建设国家治理体系以及实现体系现代化,是以公共价值和利益的实现为目标,是维人民谋福祉的。而公共行政的价值问题一直都是行政哲学研究的主题,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赋予了行政哲学研究重要的担当与使命,其研究主题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目标是一致的,那么行政哲学必须要回答国家公共行政的价值追求是什么?如何发展这种价值?是否符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追求?如何实现现代化目标?这些问题是行政哲学的责任与担当,是行政哲学研究的范畴。政府的改革、社会的革新等都离不开公共行政,公共行政需要科学化、技术化的加工,业需要公共行政哲学的回应与关怀。目前,由于我国很多制度还没有定型,为了使人不至于丧失道德本性,在制度和程序定型之后,还需要继续探讨新的行政价值。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科学是促成技术革新的重大力量,行政哲学给予制度成长与变迁以养分。但是同时技术也有可能侵蚀人的道德。并且在政治和行政实践中,科学不能解决人来面临的文化难题,在这个过程中,行政哲学的使命就是解决在科学行政中的文化难题,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发展行政哲学文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找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正确道路,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体制和政治体制,这种改革的先导恰恰就是现代行政哲学的建构。为了构建新的适应国家治理的行政范式,我国需要行政哲学承担起为上层建筑改革做好先导的功能,需要行政哲学对原有的管理主义行政范式进行反思,必须加强行政哲学的研究,从而从哲学上,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理论基础。

四、国家治理体现现代化加强行政哲学的有效措施

(一)关注行政实践的发展,以发展行政哲学知识来指导行政实践

行政哲学是公共行政学的前提性、引导性知识,是关于行政生活的哲学反思,具有对公共行政前提性批判和方向引导的知识功能。新公共行政、管理、服务理论的出现,都离不开行政哲学的功能,从统治行政模式到管理行政模式、再到后现代公共行政范式的探索,都是对原有行政范式的否定和批判。正是因为有了这种批判功能,公共行政才能不断的发展。如果少了哲学的思辨,那么公共行政就会远离时展,脱离实际。目前随着全球化不断的发展,管理行政开始向服务行政转变,人类的行为模式、行政行为有统治、命令转向了治理、服务等。服务行政需要构建服务型政府,因此,行政哲学如何顺应公共行政的转型,如何实现更好地治理,如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成了公务人员的指路明灯。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行政哲学的繁荣能够构建国家治理的价值观,如:公平、法制等,从而建构起适应国家治理需要的公共行政价值观体系等。因此为了积极发展行政哲学知识来指导新的行政实践,行政哲学就要积极关注行政和国家治理实践中各种突出的问题,从行政生活和实践中吸取养料,对社会进行关怀,以行政生活为基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参政党;政治协商;国家治理能力;实证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题,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执政党建设密切相关。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战友和政治类社会组织,参政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责无旁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提高参政党履职能力,加强参政党履职创新,推进政治协商,团结、协助其他治理主体更好参与国家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一、研究基础和述评

治理理论起源于国外。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把治理定义为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他认为,与政府统治相比,治理的内涵更加丰富,既包括政府机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1]。在过去,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治理理论主要适用于西方国家的后现代国情[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内学者的观点开始发生变化。俞可平提出,虽然治理理论产生于国外,但是不等于治理理论不能为中国所用,关键在于以什么为参照标准。邵春霞认为,现代国家的治理能力不仅仅取决于国家专制权力所提供的稳定秩序,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基础权力所构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及其所提供的公共治理水平[3]。赵春欢把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看作中国现代化总体进程中的重要内容,认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伴随对社会转型风险的认知而不断建构的过程,明确把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衡量标准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构的前设条件[4]。戴长征认为,国家治理能力是指国家在管理政治、经济、文化事务过程中,为实现国家治理的战略目标,分配社会利益并实现对社会生活的有效控制和调节的能量及其作用的总称[5]。

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如何适应现代社会的各种要求,以往研究做了相应的解答。王浦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内部各阶层、团体、集体、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在人民政治权利实现过程中,必须以政治协调的方式处理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协调人民内部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人民通过政治权利的实现协调各方面利益之间以及它们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6]。在他看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政治协商具有高度关联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协商民主。李景鹏认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适应民主政治的政治过程[7]。李放强调了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他认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国家治理格局,真正实现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协作治理,迫切需要培养各种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能够参与和协同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能力[8]。王新强调了协商民主平台建设的重要作用。他提出,要通过积极构建科学严密、程序合理、结构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有效拓宽党派团体、国家政权机关、人大机关、政协组织及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的民主协商渠道和平台[9]。胡宁生认为,要不失时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围绕多元治理的结构重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10]。徐琳强调,加强和完善制度化、组织化的公民参与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现实路径之一[11]。

关于派与国家治理,学者们有一些论述。王庆五提出派是国家治理主体之一。他认为,治理的主体包括中国共产党、派、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缺一不可[12]。李仁质强调,参政党作为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重要协商主体,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政治协商、推进协商民主进程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13]。汪仕凯认为,由建制能力和协商能力组成的政治能力才是决定后发展国家最终崛起的关键因素[1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内学界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分析和探讨。学者们聚焦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学内涵、重大意义、现实障碍、实现路径等方面。其理论成果比较丰富,取得了一些共识。不足之处是,相关研究成果在内容创新、实证分析和多维视角方面有待强化。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国模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研究、实证分析和多视角多学科分析[15]。在未来一段时期,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实证研究,将成为新兴研究点。

基于此,本文从参政党履职这一角度出发,把政治协商作为刻画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自然实验,采用实证的方法评估政治协商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影响度。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可在以下3个方面做出贡献。第一,研究视角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本文从参政党履职出发,研究政治协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这可为研究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新的思路和角度。第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在现有研究文献中,如何合理量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个难题。本文以相关数据表征国家治理能力,合理回避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量化难题。第三,研究成果有利于丰富学术积累。本文力图拓展国家治理能力研究的广度,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研究的深度,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体系的完善。

二、实证背景与理论假说

笔者首先对政治协商进行量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指出:“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强调:“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笔者以政协提案表征政治协商,用历年全国政协提案的数量代表政治协商的状况,对政治协商进行量化处理。为了便于理解,本文用全国政协历年提案数指代政治协商指数。

笔者接着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量化。高小平认为,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点是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就是要按照党和政府的领导培育、规范社会组织,按社会组织配置社会资源的逻辑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发挥社会组织在配置社会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16]。社会组织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独特作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会组织关系密切。因此,笔者选用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数量)来表征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用社会组织数量代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数。

统计数据显示,从1988年到2013年,国内社会组织的数量大幅增长,从4446家增加到506,700家,增长约114倍;政协提案数从1734条增加到5840条,增长约3.37倍。除少数年份外,不论是社会组织数还是政协提案数,都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趋势。也就是说,近些年来,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和政治协商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汪仕凯分析了其动力机制。他认为,协商能力是国家权力在调解冲突、凝聚共识、做出承诺方面的实践状态,决定了统治精英能否长期对发展目标及实现发展目标的战略保持共识。政治能力体现在凝聚共识、达成妥协方面。协商过程越是依托正式的政治体制进行,协商能力就越强。遗憾的是,他没有对这种动力机制进行实证检验。笔者以该理论研究成果为依据,通过建立以政治协商为自变量、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因变量的理论模型,对政治协商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影响度进行实证研究。

笔者把政治协商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的函数形式假设为:

mode = f (demo)

其中,mode代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demo代表政治协商,f代表两者之间的函数关系(见表1)。关于两者函数关系的具体形式,下文将进行专门讨论。

表1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政治协商指数统计表①

三、实证分析及模型选择

借助图形分析,我们可以直观地观察经济变量的变动规律和相关关系,合理确定模型的数学形式。趋势图的作用是分析变量的发展变化趋势和观察是否存在异常值。从图1可以看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政治协商指数虽然同步增长,但是存在差距逐渐增大的趋势。也就是说,两者趋势相同,但步调不完全一致。相关图的作用是观察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和变量之间的相关类型,即区分两者到底是线性相关还是曲线相关,如果是曲线相关,又大致是哪种类型的曲线关系。图2显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政治协商指数关系密切,二者为非线性的曲线相关关系。

图1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政治协商指数趋势图

图2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政治协商指数相关图①

相关图只能初步显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政治协商之间存在非线性的曲线相关关系,但无法确定到底是哪种曲线关系。可把政治协商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影响模型设定为指数函数模型、对数模型和二次函数模型,并分别进行估计和甄别。各种模型的回归结果见表2。

表2 政治协商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影响模型①

表2显示,四个模型都有一定合理性。对数模型和二次函数模型的决定系数接近或超过0.9,说明二者的拟合优度比较好,自变量对因变量可能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双对数模型、对数模型和指数模型的解释变量都通过了T检验,说明这三个模型都有可能是解释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政治协商两个变量关系的较为可靠的模型。在这三个模型中,指数模型的拟合优度最差,仅为0.54,而双对数模型和对数模型的拟合优度分别达到0.59和0.88。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模型进行比较,以确定哪个模型更加合理。

残差分析是分析两个拟合的回归模型是否合适的常用方法,也是最直观、有效的方法。对比图3和图4可以发现,双对数模型和对数模型的残差分布总体一致,差别不是太大。但是,双对数函数的残差普遍小于同一年份对数函数的残差。这说明,双对数模型的拟合优度较好、误差较小,能够更好地解释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政治协商之间的关系。

图3 双对数函数模型残差分布表

图4 对数函数模型残差分布表

因此,政治协商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影响模型估计如下:

其中,In mode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数的自然对数,In demo是政治协商指数的自然对数,u是随机误差项。本模型的基本含义是:政治协商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非常显著的影响,是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因素;政治协商在57%的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这一估计结果对直观理解和更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四、结论和建议

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国内学者众说纷纭。何增科指出,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有4个:民主化、法制化、文明化和科学化[17]。俞可平认为,民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所在。石德华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涵包括6个方面:治理主体的多层化和多元化;治理结构的分权化和网络化;治理制度的理性化;治理方式的民主化与法治化;治理手段的文明化;治理技术的现代化[18]。虽然他们的观点不同,但是都把民主化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地位。这从规范研究的角度印证了本文所估计模型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当前,社会中不同的利益群体已经形成,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这意味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面临诸多新的严峻的挑战。在以现代国家建设为中心的政治发展路线图中,协商民主可以和国家建设协同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19]。参政党作为我国政治协商的重要主体,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应有更多的担当。

第一,参政党应按照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断提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参政党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一方面应紧紧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充分发掘潜能、发挥优势,不断提高参与国家治理的能力;另一方面,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锐意创新、积极进取,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更好发挥在服务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第二,参政党应进一步创新履职方式,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参政党只有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履职实践,才能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中。在自媒体时代,参政党的参政观念、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更不能因循守旧。要通过搭建新媒体信息平台,广泛收集和挖掘与国家治理有关的信息,及时掌握各行各业和各地的动态,提高反映社情民意的水平和建言献策的质量。

第三,参政党应团结、协助其他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国家治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推进国家发展的重大政治创新。在目的论层面,要处理好国家与公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价值论层面,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方法论层面,要处理好人治与法治、自治与管制的关系[20]。参政党应充当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沟通联系的桥梁,助力执政党和政府提升国家法治水平,成为促进社会公平和自治的桥梁。

参考文献:

[1] 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M].张胜军, 刘小林,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4-5.

[2] 施雪华,张琴.国外治理理论对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启示[J].学术研究,2014(6):31-36.

[3] 邵春霞,彭勃.国家治理能力与公共领域的合法――论国家权力与社会结构的相互联结[J].南京社会科学,2014(8):67-72.

[4] 赵欢春.论社会转型风险中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构逻辑[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2-48.

[5] 戴长征.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初探[J].中国行政管理,2014(1):10-11.

[6]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315.

[7] 李景鹏.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J].天津社会科学,2014(2):57-62.

[8] 李放.现代国家制度建设: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选择[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8):29-35.

[9] 王新.国家治理能力视野的制度建构、改革创新与科学发展[J].重庆社会科学,2014(3):5-12.

[10] 胡宁生.国家治理现代化:政府、市场和社会新型协同互动[J].南京社会科学,2014(1):80-86.

[11] 徐琳,谷世飞.公民参与视角下的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8): 36-42.

[12] 王庆五,陈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的发展战略与路径转换[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4(3):05-10.

[13] 李仁质.派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6):10-13.

[14] 汪仕凯.后发展国家的治理能力:一个初步的理论框架[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61-168.

[15] 胡洪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回眸与前瞻[J].学习与实践,2014(6):55-64.

[16] 高小平.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J].中国行政管理,2014(1):9.

[17] 何增科.准确理解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J].理论视野,2014(1):13-15.

[18] 石德华.汇聚各方智慧 共议国家治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高峰论坛综述[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37-140.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国家治理 现代化内涵 改革任务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世界上190多个国家,有的治理得比较好,有的治理得不太好,还有的治理得很不好。这样的事实会引发人们思考,国家之间比较,为什么会有治理绩效的差别?中国要长治久安,持续繁荣,实现良善治理,当下的国家治理追求什么目标?中国执政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那么,如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笔者尝试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做出解释,并依此解释,简要说明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容和任务。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释义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实际上,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近代以来中国现代化的主要目标。到目前为止,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经历了晚清改革和维新、民国共和革命、新中国建设与改革的三大历史时期,期间穿插抗击外敌入侵的“民族独立”运动。在历经150多年的奋斗之后,“接力棒”传递到了当今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中国人民的手里。

在当前中国的语境之下,中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在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治国理政的方式和手段,实现国家“善治”所必需的一套规范“国家生活”的现代制度体系和行为规范。这样的制度体系和行为规范在范围上涵盖了政党制度及行为规范、政府制度及行为规范、经济制度及行为规范、社会制度及行为规范,以及处理社会纷争的司法制度及行为规范等不同领域的方方面面。从宏观层面看,国家治理需要一套完整的体系,这套体系应该由政党系统、立法系统、行政系统、司法系统、社会系统、军事系统所组成,保持系统完善、功能齐备、协调有效。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意味着上述系统在基础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方面的系统性和协调性满足或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和特点,特别是在法治化、信息化、市场化、民主化、社会化的平台上实现协同治理,保持治理主体(共有:人民民主)、治理过程(共治:依法协同治理)和治理结果(共享:公平分配国家发展成果)三者的确定有效。

现代国家以“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双重任务为目标。经济发展集中体现了国家产出的能力,主要体现为市场和社会行为,国家治理体现了国家控制和驾驭能力,主要体现为国家或政府的行为,二者构成了国家事务的“双向运动”。国家治理能力包括国家统一的防务能力、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能力、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创意能力、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实施能力、国家公民权利的保障能力、国内社会矛盾的化解能力、国家对外关系的协调能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能力、自然和社会灾难的应对能力等。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求一个有效的公共权力体系,这样的权力体系,要有足够的治理能力,能够通过创新制度供给,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同时,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主要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运行的结果,因此,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的现代性改造,依据中国的国情,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任务可以简要归结为实现“四化”,即市场化,旨在理政府与企业关系,确立企业的主体地位;民主化,旨在理顺政府与公民关系,确立公民的主体地位;社会化,旨在理顺政府与社会关系,确立社会的主体地位;法治化,旨在理顺人治与法治关系,确立法律的主体地位。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

我们可以从国家建设、政党建设、政府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具体阐释当前中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的重要任务和改革方向。国家建设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的基础,强大的现代国家是维护国家统一、社会安定有序,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居民安居乐业的基本前提。当前,中国国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制度建设来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以协同治理和民主参与构建国家认同,以法治建设构建国家秩序,以分权化制度改革激发地方和社会等各主体和要素的活力,增强国家整体创新能力。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的主导者,国家治理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继续执政紧密相联,因此,全面从严治党,通过党的建设巩固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提升执政党的领导力,这是中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政府建设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的主要环节。一方面,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都需要政府去推动,有时甚至需要政府亲自出面组织实施,因而需要政府有所作为;但另一方面,又必须防止政府自以为是、自谋其利、胡乱作为的可能,因此,打造一个有效且有限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

社会建设也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其有效途径是通过理念、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的创新,激发社会活力,调动社会积极性,推动社会自治,促进社会公益、抑制社会公害,以实现社会的协同治理。

在文化建设方面,需要确立开放、合作、互通、共享理念,打造国家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文化共同体,树立全民共建共享的国家治理观念。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有所创新

首先,在理论构建层面,需要明确如下几个要点:一是国家治理体系就是实现国家“善治”所必需的一套规范“国家生活”的制度体系和行为规范,在现代社会,这样的制度体系和行为规范在范围上涵盖国家建设、政党建设、政府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不同领域的方方面面。二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意味着上述领域的制度体系和行为规范应该在结构上实现基础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的系统性和一致性,在价值目标上实现人民共有、共治、共享理念的确定性和切实性。三是国家治理能力包括国家统一的防务能力、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能力,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创意能力、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实施能力、国家公民权利的保障能力、国内社会矛盾的化解能力、国家对外关系的协调能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能力、自然和社会灾难的应对能力等。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意味着公共权力体系的有效性,其次,也意味着采用市场化、民主化、社会化、信息化、法治化、制度化等机制,对国家治理方式进行现代性改造。五是中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形成了国家治理的“特色”,这些“特色”在集中性、效率性、协调性和连续性等方面体现了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短板。以现实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扬长避短,补上短板,应该是中国国家制度改革的原则。

从现实情况看,中国政府在“有效性”方面表现突出,而在“有限性”方面略有不足。借用日本学者福山有关国家治理三要素的观点,“有效性”与“政府能力”相对应,而“有限性”恰恰与“法治”和“民主问责”相关联。国家的发展首先需要国家具备足够的治理能力,但是,国家的持续发展又必须要有良好的治理方式。同时现代国家要有相应的把政府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制度,也就是“法治”和“民主问责”的制度。所以,“依法而治”和“民主问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

其次,在现实政策层面,需要从国家建设、政党建设、政府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入手,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家治理改革政策需要把握如下要点:

一是中国完成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必须对理想与现实、目标与路径、当前与未来进行综合考量,国家建设必须着眼未来,改革举措必须立足现实。

二是在国家建设方面,应当坚持统一性、协调性原则,做好物质建设(包括生产能力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设施、网络通讯、信息化建设)、国防建设、制度建设(包括基础制度建设和上层制度建设)三大任务,特别要通过制度建设来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以协同治理和民主参与构建国家认同,以法治建设构建国家秩序,以分权化制度改革激发各主体和要素的活力,不断提高国家整体创新能力。

三是在政党建设方面,应当坚持党的核心领导,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党,高举反腐大旗,规范组织和施政行为,巩固执政合法性,再造党的领导力(组织能力、动员能力、民意代表能力,政策创意能力、国家发展战略规划能力等)。

四是在政府建设方面,着力打造有效且有限的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现代国家治理就是政府实现提取税收、维护社会秩序、实施公共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公平分配的系列活动。对于中国政府而言,通过理念、体制和机制改革与创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甚是关键。当前,中国新一轮政府改革强调要转变政府职能,让市场和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激活市场和社会力量,弥补政府力量之不足,增强政府的治理能力。同时,探寻国家治理中市场机制、社会机制和政府机制三种机制的协同配合,改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绩效。

五是社会建设的任务在于形成社会问题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这种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应当体现如下特点:一个精英型的政党凭借其不断的创意能力引领社会;一个有效的政府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和信用保障;所有企业和经济组织不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还具有社会责任的担当和贡献;每个公民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与社会公益活动中来,贡献自己的爱心,传播社会正能量。总之,不同的社会力量和要素得到有效整合,各司其职,共同承担自己的功能,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

国家治理的水平取决于制度供给能力和制度执行能力

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保证了国家治理的优良品质。世界上如此多的国家,不同的国家在治理绩效方面也会有所差别,国家治理绩效有赖于国家治理能力,而国家治理能力正是国家治理体系运行产出的结果。

国家治理的绩效当然受制于许多因素,如自然禀赋、历史条件、人为作用以及其他偶发因素,但是,在给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国家治理的水平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制度供给能力,二是制度执行能力。从制度供给的方面看,政府当然是制度供给的提供者,但它不是唯一的提供者,在许多情况下,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社会组织和团体作为社会参与者,它们也是制度供给的重要提供者,而且有些时候,它们所提供的制度供给,可能比政府所能提供的制度供给更加有效。因此,打破制度单一供给格局,建立多元供给结构,实现政府机制、市场机制、社会机制三种机制的有效配合,实现党政军民社企的协同治理,是国家治理改革的基本方向。而当下中国政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所做的努力,对于未来中国的发展至关重要。

(作者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常务副院长,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副院长)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重点项目“十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6ZZD022)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俞可平:《国家治理的内涵本质》,《理论导报》,2014年第12期。

②徐湘林:《“国家治理”的理论内涵》,《人民论坛》,2014年4月上。

③[美]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④[美]弗朗西斯・福山著、黄胜强、许铭原译:《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

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范文第15篇

俞可平:我认为,《决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最大的亮点,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乃至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来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全新的政治理念,表明我们党对社会政治发展规律有了新的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创新,也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的重要理论标志。从实践上说,治理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势必要求对国家的行政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进行突破性的改革。

记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什么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重要内容呢?

俞可平:这既是对我们改革成功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目前我们面临挑战的回应。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史的奇迹,一个基本的原因是,我们不仅对经济体制进行了深刻变革,也对政治体制进行了重大变革。但是,中国的政治改革不是许多西方学者理解的那种政治体制改革,不涉及基本政治框架的变动。这是一种以政府治理或政府管理体制为重点内容的改革。一方面,中国政府不断重申不照搬以多党竞争、全民普选和三权分立为主要特征的西方政治模式;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又十分强调政治改革,特别是以行政管理体制为核心内容的政府治理改革。如果按照多党竞争、全民普选、三权分立的标准来看,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政治确实没有什么变化。然而,如果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就会发现中国的政治生活在过去30多年中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例如,在依法治国、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政府问责、政治透明、行政效率、政府审批、地方分权和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巨大的变化和清晰的路线图:从一元到多元,从集权到分权,从人治到法治,从封闭到公开,从管制到服务。完全可以说,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成功,或者说,中国能够在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的长期发展,首先得益于中国治理改革的成功。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现存的许多体制机制严重阻碍社会进步,我们在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方面,正面临诸多新的严峻挑战。仅以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为例,就可以发现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包括选举、协商、决策、监督等基本民主治理制度还不健全;公共权力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官员的腐败和特权还处在高峰时期;公民参与的渠道不够畅通;公共利益部门化现象相当严重,社会不公平现象突出;动态稳定的机制尚未完全确立,急速增多,维稳的代价不堪重负;政府的公共服务还相当不足;政治透明程度相对较低;行政成本过高而效率低下;人治的状况依然严重;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社会自治的程度相当低;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主要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还不够协调;党和政府公信力流失,等等。所有这些都表明,我们的国家治理存在许多困境,甚至呈现出局部性的治理危机。但是,治理危机不同于执政危机,我不认为我们党目前面临执政危机,但我确实担忧治理危机会演变成执政危机。所以,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我们要有紧迫感。

记者:那么,如何理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内涵呢?

俞可平:关于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明确的阐述。他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深刻理解和把握其内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强调“国家治理”而非“国家统治”,强调“社会治理”而非“社会管理”,这不是简单的词语变化,而是思想观念的变化。“治理”作为一个术语和单词,在汉语中早已有之,但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学概念和范畴,却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的事情。从理论上说,治理的概念不同于统治的概念,从统治走向治理,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是21世纪世界主要国家政治变革的重要特征。从政治学理论看,统治与治理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区别。其一,权力主体不同,统治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其二,权力的性质不同,统治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的,但更多是协商的。其三,权力的来源不同,统治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其四,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运行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其五,两者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统治所及的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围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后者比前者要宽广得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治理是一种偏重于工具性的政治行为。无论在哪一种社会政治体制下,无论哪个阶级行使统治,谁上台执政,都希望有更高的行政效率,更低的行政成本,更好的公共服务,更多的公民支持。换言之,都希望自己执政的国家有良好的治理。治理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治理体制也是政治体制的重要内容。但是归根到底,治理是实现一定社会政治目标的手段,相对于国家的统治体制而言,治理体制更多体现工具理性。

第二,要认识我国现有国家治理体系的历史渊源。其历史渊源,一是我国的政治文化传统和历史经验,二是社会主义的政治传统,三是现当代西方政治文明的某些成果。现存的国家治理体系是这三者的一个融合,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既与中国传统的国家治理有根本区别,也明显不同于前苏联的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和典型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模式。我一直认为,改革开放首先表现为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但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变革的过程,而是一个包括政治进步在内的全方位的社会变迁过程。但中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并未改革,政治变革主要发生在治理领域,我们在治理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多进步,例如改善公共服务、推行政务公开、强调依法治国、鼓励政府创新、提高行政效率、建设责任政府、改革社会治理等等。这些治理改革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围,特别是在推进巨大社会转型过程中维持了社会政治的稳定。这可能也是产生制度自信最重要的依据:我们在没有变革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进行了成功的治理改革,保证了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现代化建设成就。

第三,要把握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特征,或者说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标准。一是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制度化和规范化,不能带有随意性。它要求政府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二是民主化。所有公共治理以及制度安排,最终要保障在民,或者说人民当家作主;所有的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体现人民的主体性。三是法治。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里,宪法和法律是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这是最核心的。法治有两层含义,宪法和法律是最高权力,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第一层含义更重要,那就是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改革开放之初,我们讲的是“法制”,但现在我们讲的是“法治”。这两个词是有实质性区别的。“法制”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这在中国传统社会也是有的。如明朝的朱元璋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谁不按照大明律例办事是要杀头的。但这永远不可能是“法治”,因为皇帝总是凌驾于所有的法律之上。四是高效。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有较高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五是协调。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制度系统,至少有三个特别重要的子系统,即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市场治理。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从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各种制度安排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协调,而不是碎片化的,才能叫现代的国家治理体系。

记者:那么,怎样才能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

俞可平: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制度体系,分别包括国家的行政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有效的国家治理涉及三个基本问题:谁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样。这也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三大要素,即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效果。

国家治理的理想状态,就是善治。善治不同于传统的政治理想“善政”或“仁政”,善政是对政府治理的要求,即要求一个好的政府。善治则是对整个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好的政府治理,还要有好的社会治理。简单地说,善治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是国家与社会处于最佳状态,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协同治理。作为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善治需要政府与公民的共同努力,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公民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将变得日益重要。然而,在所有权力主体中,任何其他权力主体均不足以与政府相提并论。政府对人类实现善治仍然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善政是通向善治的关键;欲达到善治,首先必须实现善政。

《决定》中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其实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能力。这是同一政治过程中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有了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反之,只有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不过,影响国家治理能力除了制度因素外,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即治理主体的素质,既包括官员的素质,也包括普通公民的素质。仅以官员的素质来看,纵使有最完备的国家治理体系,如果官员素质低劣,国家的治理能力必定不强,社会也不可能有理想的善治。提高官员的素质,要对官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但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民主的选拔机制,将优秀的公民遴选出来,授予他们权力,并且以制度对官员的权力进行制约。

记者:我们注意到,在对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理解上,有这样一种观点非常引人注目,这就是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看成是我们党继提出“四个现代化”之后提出的“第五个现代化”。对此,您怎么看?

俞可平: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的现代化,实质上是器物层面的现代化,这是社会现代化的物质性基础。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实际上是制度层面的现代化。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变化了,上层建筑或迟或早要发生变化。换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现代化的推进,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制度也势必要现代化。因此,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实际上就是政治上层建筑的现代化,是原先“四个现代化”之后的更为重要的第五个现代化;另一方面,这第五个政治现代化是前面这“四个现代化”的逻辑结果。

记者: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呢?

俞可平:学习和领会《决定》精神,我在这里想强调以下几个必要举措: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冲破不合时宜的旧观念的束缚。治理体制的改革属于政治改革的范畴,比起其他改革更具有政治敏感性,更容易使人们畏首畏尾,解放思想尤其重要。“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决定》所说的“永无止境”不仅指时间的维度,也包括空间的维度。从时间上说,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是一个无限的过程;从空间上说,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涉及各个领域,包括政治领域,特别是治理领域。判断一种新的思想、观念、制度和政策,首先应当看它是否有利于国家的富强民主、人民的自由幸福、社会的公平正义,看它是否有利于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国。只要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新观念和新实践,都值得重视和探索。

第二,加强顶层设计,从战略上谋划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正如《决定》指出的,我们既要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探索;又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强宏观指导。国家的治理体系是一个制度系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必须从总体上考虑和规划各个领域的改革方案,从中央宏观层面加强对治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和指导。碎片化、短期行为、政出多门以及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是我国现行治理体制和公共政策的致命弱点,它们严重削弱了国家的治理能力。鉴于这样一种现实情况,顶层的制度设计和宏观指导,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尤其重要。应当加强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研究,按照《决定》的总体目标,分阶段制定国家治理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任务表。一方面,要站在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高度,超越部门和地区利益,进行全局性的统筹规划,挣脱既得利益的束缚。另一方面,既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能草率从事,应当广泛讨论,从长计议,避免短期行为。

第三,总结地方治理改革创新经验,及时将优秀的地方治理创新做法上升为国家制度。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在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可贵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然而,许多好的治理改革因为没有上升为国家制度而被中止,或者仅在小范围内实施。应当系统地总结各级政府的治理改革经验,及时将成熟的改革创新政策上升为法规制度,从制度上解决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的动力问题。从根本上说,国家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动力源自经济发展、政治进步、人民需要和全球化冲击,但其直接动力则是压力、激励和制度,其中制度是长久性的动力所在。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无论其效果多好,多么受到群众的拥护,如果最终不用制度的形式得以固定和推广,那么,这种创新最后都难以为继,难免“人走政息”,成为短期行为。

第四,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学习借鉴国外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好经验。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各国在这方面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不少深刻的教训,我们应当借鉴、汲取。我们从来主张要学习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当然包括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方面的许多进步和成就,其实也得益于向外国的先进经验学习。例如,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公共服务中的“一站式服务”、责任政府建设的“政府问责”制度、司法实践中的“律师制度”、政务公开中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社会治理中的“参与式治理”等,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的。我们应当具有当年邓小平引入市场经济那样的胸怀和胆识,站在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的高度,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社会活力为目标,认清世界发展潮流,立足中国国情,大胆借用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五,坚决破除阻碍社会进步的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国家治理体制。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最重要的还是体制机制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影响国家的治理水平和效益有两个基本因素,即治理者的素质和治理的制度,这两者都不可或缺。但比较而言,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因为制度可以改造人的素质,可以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即制度的破与立。一方面,要像《决定》所说的那样,以促进深化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现存的不少治理体制机制不尽合理,有些违背了政治学的公理,有些则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例如,至今仍有一些机构只有权力而几乎不承担责任,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职能错位等现象大量存在。另一方面,要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制度。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分别是我国根本的和基本的政治制度。然而,这两者都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许多重要的制度机制或者仍然缺失,或者不完善。宪法规定的许多公民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重要的原因也在于相关执行制度的缺失。

第六,破除官本位观念,消除官本主义流毒。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官本位观念和官本位现象是影响治理者素质的重要因素。官本主义是长期支配我国传统社会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其实质是官员的权力本位,它与建立在公民权利本位之上的现代政治文明和现代国家治理是格格不入的,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改革开放30多年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取得了重大进步,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益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有权就有一切”的官本主义流毒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在一些领域和地方,官本位现象依然突出。《决定》正式把“破除官本位观念”列为改革的重要任务,可谓切中要害。一方面,我们要对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进行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破除权力崇拜,牢固树立公民权利至上的观念;另一方面,要依靠制度来遏制官本位现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将官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同时,用制度来构筑保障公民权利的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