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现代企业制度范文

现代企业制度范文

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家族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 所有权 经营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族企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沈阳飞龙、巨人集团等,在经历短暂的辉煌后迅速衰落,有人形象的称为“各领三五年”,从学界来看,有相当比重的人主张家族企业应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家族企业制度真的如他们所说落后了吗?现代企业制度真的就 能解决一切问题吗?本文就拟对两种企业制度进行比较,进而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两种企业制度的含义及特点

目前学界对家族企业本身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本文只是从公司治理角度来对家族企业进行划分,即只要家族成员在公司中拥有大部分股权和掌握实际的经营权,我们就认为它是家族企业。结合现实的情况,我们把家族企业的特点归纳为:(1)产权关系简单,产权主体明确。家族掌握着绝对所有权,并倾向于通过控制所有权实现其他权力。(2)集权式领导,这是与家族企业的产权特性相联系的,家族企业一般都有一位权威领导,他的理念、作风、能力等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发展。

现代企业制度是在市场经济长期发展过程中经过反复改进而逐渐形成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适合现代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企业制度,其主体形式是股份公司,也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提倡要建立的企业制度,比较公认的定义是:由一组支薪的高、中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可以恰当的被称为现代企业。其主要特点是: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在业主和经理人员之间适度分离,业主不再直接经营企业,而交由专职职业经理人员经营,企业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企业的一切行为按照规章办事。概括起来就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注重效率。

二、两种企业制度的比较

根据以上的介绍,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对两种企业制度进行比较:

1.企业的所有权方面,家族制企业的所有权牢牢掌握在创业家族手中,企业资产与家族的财产混合在一起,没有明确的界限,企业的盈利或亏损完全由家族成员按照一定的原则共同分担。而对于现代公司制企业则是由众多无关的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他们以出资额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企业的控制权方面,家族制企业牢牢掌握着企业的经营控制权,企业的重大决策由家族做出,并且决策的执行和监督都由家族成员控制。对于公司制企业来说,企业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散于股东、职业经理人和公司监督者之间,权力相对来说比较分散,股东行使的决策权也以他们的股份份额为基础。

3.企业的组织结构,家族企业一般采用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尤其是在创业初期,通常以非正式契约关系形成企业的最初组织框架。这种结构的优势在于中间层次比较少,便于信息的上传下达,对市场信息反应迅速,便于抓住市场机遇。现代公司制企业则基本上采用科层制,它内部的管理分工更为细致,能充分满足企业更大的规模、范围,以及日趋复杂的内部分工和交易的需要。

4.在用人机制上,家族企业的用人机制可以概括为用人唯亲,其成员有明显的三缘特性,即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组织成员沿着血缘、亲缘和地缘的方向,由近及远、由亲到疏组成了一个差序格局,总体上只局限于家族这个范围之内,可选择的范围比较小。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其用人机制则是用人唯贤,在公开的人才市场通过招聘来选拔自己需要的人员,相对来说,可选择的范围就比较大,并且随时可以对人员进行调整。

5.在激励机制上,家族成员受到来自家族利益和亲情的双重激励和约束,从某种程度上表现一定的超经济性,即利他性。在现代企业中,企业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权利等则是通过一系列的契约所规定的,通过契约的法律约束力来保证各方利益的最终实现。

6.在企业的转换机制上,家族企业内部的“家长”身份及其权威大多情况下是“世袭”的,而不论这位继承者是否能胜任这一岗位。但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在极广泛范围内挑选最有可能实现公司长期利益最大化的职业经理人作为本公司的管理者。

三、对我国私营企业的启示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并不能得出家族企业制度就一定比现代企业制度落后的结论,近年来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和家族企业发展的现实都支持了这个观点。例如Anderson 和Reeb经过研究发现,无论是初期(经营期小于50年)的家族企业,还是成熟期(经营期大于50年)的家族企业,都表现出比非家族企业更好的业绩(Anderson和Reeb,2003)。从长期来说,家族企业的业绩要比非家族企业好,而短期内,非家族企业的业绩比家族企业好(London Economics,2002)。

一种制度的存在和发挥作用还要与一定的客观环境相适应,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笔者在《我国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初探》一文中就我国家族企业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做了详细的分析,结论是目前我国部分企业选择家族企业制度是与我国当前的客观环境相适应的,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需要通过改进来进一步完善。正如我们在讨论计划和市场这两种经济调节机制的优劣一样,其实制度本身无好坏优劣之分,关键看你怎么用,取长补短、趋利避害应该是明智之举。对于我国的私营企业来说,在决定企业采取什么制度时,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包括宏观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和微观的企业内部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来选择适合自己企业实际状况的企业制度。

参考文献:

[1]黄泰岩杨万东:《国外经济热点前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现代企业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税收税制改革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税务系统作为国民经济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多年来,国有经济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各项改革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有经济应当发挥其主力军的作用。税收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要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尤其在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培植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支持国有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高科技企业发展、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清费立税、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等方面要尽快研究对策,本文拟就深化税制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现行税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适应性和差异性

现代企业制度是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形成的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一种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型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涉及企业内部一系列制度的确立与创新,也涉及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它要求税法统一、税制规范、结构优化、税负公平,只有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才能体现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也才能促进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面向市场的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

1994年,我国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思想指导下,依据财政、效率、公平原则,对原税制进行了规模大、范围广、内容深刻、影响力强的结构性改革,初步搭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框架,这对企业改制是有利的。但也不可否认,94税制改革毕竟是对部分税种进行的改革调整,税法尚未完全统一,税制尚不够规范和完善,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税制结构不够优化,具体表现在税种的组合不够科学合理,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相匹配。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比重看,1994年税制改革后,流转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达70%左右,其中增值税为50%左右,所得税比重约为20%,其他税种不到9%。从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流转税虽然具有收入稳定、课征及时、便于征管的优点,但也有隐蔽性和累退性等特点,如果流转税所占比重过高,税收的调控作用将大打折扣,而公司或企业所得税是调控公司行为的一种手段,可以用来有效地实现政府的某些政策目标。因此,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看,流转税应尽可能体现征税面广、税率低、少优惠、严征管的原则,以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决策造成更多的影响。所得税应尽可能发挥“调节器”的作用,而目前所得税占比重偏低尚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第二,税法尚未完全统一,未能贯彻税收“国民待遇”原则。1994年及其以后渐次进行的税制改革,打破了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内资企业实行有区别的所得税制的老框框和旧模式,在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前进了一大步。然而,当前我国仍然存在“两税并立”的局面,虽然名义税率基本接近,但在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宽,税负不公平,如地区投资优惠、产业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优惠、地方税减免优惠等,而且在税前扣除、坏帐处理、利息列支、交际应酬费支出以及资产处理等方面的规定都比国有企业宽得多,使二者的实际税负相差甚远。据测算,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只有8%左右,仅为国有企业实际负担率的三分之一。税基不规范、税收优惠差别大,客观上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平等竞争,进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再如,1994年的税制改革尽管统一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统一税率,但同时又对城镇集体、乡镇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校办企业、福利企业,“老、少、边、穷”地方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减免政策,而这些优惠政策,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很少能够享受到,使内资企业?乃案翰⑽凑嬲健>荻砸恍┦衅笠邓案旱牡鞑椋衅笠邓盟案罕燃迤笠怠⒐煞葜破笠岛推渌笠捣直鸶叱?%、18%、21%。如此大的税负差别,国有企业怎么可能有竞争力?

此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不规范,归属不科学,不利于企业改制。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分为中央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征管,并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来确定其收入归属。这种将产权收益和所得税混为一体,对于企业改制将产生不利影响,其突出表现是,该种方式,不利于企业优化组织结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以股份制为代表的各类企业组织形式,通过资本纽带,多渠道融资,企业的隶属关系必然被打破,走无主管部门的独立自主经营的路子,企业成为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对股东权益负责的法人实体,既不属于中央企业也不属于地方企业。因此,企业所得税就不能再按隶属关系区分税款归属,否则将对企业改组改制产生不良影响。因为,按企业隶属关系征收企业所得税,无法打破部门与地区的界限,企业仍然属于政府部门的附属物,不能成为面向市场的独立经济主体,企业自当然无法落实到位,不利于政企分开。

第三,从增值税来看,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无疑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但“生产型”增值税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这对于促进产业专业化、协作化程度的提高和贯彻国家发展专业化、协作化的企业集团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运行产生一定的逆向调节效应;同时“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加快基础产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进而不利于贯彻国家的产业结构政策;不利于实现“两个转变”;不利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要素存量的素质,因而有碍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从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来看,我国现行税制,增值税与营业税实行并列调节,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产生了不规范的扣税凭证,如运输发票,从而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上出现了运费抵扣率低于实际负担率,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和任意填开运费发票进>

抵扣的问题;二是引起国税局与地税局的矛盾,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造成了混合销售收入计税标准模糊、征税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因此实际工作中,国、地税征管交叉,出现了抢税和争税现象,加大了税务督查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从增值税消费税交叉征收来看,我国现行流转税制格局中,增值税与消费税实行交叉调节,且分别实行价外税和价内税,两税的复杂计算给企业会计核算、指标统计和财务分析造成许多麻烦和困难。消费税作为价内税,还会造成价税不分,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应征消费税商品的市场价格信号,给企业经济分析带来困难。

第四,从税收调控的广度与力度来看,我国现行的税收调控的广度与力度还不够,缺乏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税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鼓励企业与企业、个人之间进行多种形式的规范的产权交易,促进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有可能提供兼并的资本大约有1万亿元,这种巨大的资本市场,一方面给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带来大量的产权转让收入(损失)。税收作为经济宏观调控的有力杠杆理应加以合理调整,而我国目前尚未对资本利得建立专门的课税制度,在资本利得税收待遇上出现了资本利得内涵的法律概念不明晰,缺少利得税款的抵扣方法和对规避税收行为的反避税措施。特别是从我国现行的有关对资本利得课税的税收规定来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资本利得(如股息和红利所得)存在着重复征税,阻碍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企业改革,优化劳动组合,需要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和企业下岗人员,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刚刚起步,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现在社会改善面还比较小,也不规范,使得工人干部一下岗就惶惶然。我国的社会保障收入采取收费形式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企改革力度的加大,失业人员的增多和我国逐渐迈入老龄社会,现行筹资方式正日渐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例如保障覆盖面窄、比例不统一、资金管理分散、在支出上不能作到专款专用等问题。因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非规范化形式和体制上的法律约束不足削弱了社会保障功能。从长远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应走上规范的法制化轨道,用税收形式筹集保障资金是较好的选择,可目前,我国税制在此方面也属空白。

二、深化税制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必须深化税制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使各类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纳税

本着公平、效率、简便和国民待遇原则,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扣除标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征管程序,实现由按经济性质、投资来源、投资区域给予优惠向产业优惠为主转变,缩小减免优惠范围,实行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在企业所得税负担水平上,使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达到基本公平。在统一企业所得税制的同时,还应解决好其归属问题,取消目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恢复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的地位,建议采用所得税“同源共享,分率课征”的办法,即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国税”和“地税”系统分率课征。

(二)优化税制结构,充分发挥税收作用

一是逐步提高所得税的比重,以发挥所得税的经济调控作用;二是从长远来看,应转换增值税的税基类型,将“生产型”增值税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因此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可采取两个办法弥补:尽可能取消流转税环节的减免税政策,据测算通过选择合适的增值税转型方案,再考虑用1999年底各项优惠政策实施到期将增加的350—400亿元增值税收入来弥补转型造成的减税,收支相抵尚有余;通过扩大所得税税基和严格征收以及取消所得税过多优惠政策也可保证收入不会大幅减少。从目前来看,可以考虑应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准予高新技术企业购入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设备按一定比例计算抵扣,这将有利于企业加快设备更新速度,推动技术进步;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形成现代企业规模,并实现规模效益;三是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将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劳动服务环节,以解决增值税营业税并列调节出现的问题;四是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变价内税为价外税,并在零售环节征税,以便体现消费税调节目的,减轻生产企业负担;五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增强征收的刚性,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征收成本、有利于扩大资金覆盖面、有利于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预算监督;六是开征资本利得税,缓解和减除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恢复资本性融资手段的平等税收待遇。从长期来看,我国的资本市场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必须利用税收手段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对从事股票交易的所得、房产和固定资产产权交易的所得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从而建立与经济国际化、企业经济成分多元化相适应的税收体系,更好地发挥直接税的调控作用。

(三)税收优惠政策要有利于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

增强企业的科技竞争能力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推进企业增加技术含量进行结构性调整的根本举措。“九五”及“十五”期间,我们要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性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其中之一就是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就是“增大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含量”,而关键的又在于促进企业健全技术进步的各种机制。税收分配已深深融入到企业技术进步机制不可分割的载体中。就所得税而言,在我国目前“两税并立”的局面下,对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优惠条款、优惠内容并不规范和统一,也不系统;优惠方式单一,不够灵活,优惠措施不够得力,企业难以从中真正获得实惠。在税制改革中,应充分考虑加大对企业科技投入的优惠力度。首先,转变税收优惠方式,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优惠为主,并辅之税额式减免优惠,由事后优惠转变为事前优惠,强调税收优惠对技术开发的引导作用,使企业因科技进步而获得的税收优惠的利益明朗化,并同企业共同承担因采用先进技术本身而带来的风险,引导和鼓励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其次,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视增长情况,可规定准予在税前加倍扣除。以此来激励企业逐年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第三,税收政策要有利于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科技队伍的稳定,并促进人力资源储备机制的形成。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归根到底要依靠企业现有的科技人才和对未来人才的储备。我国一些税收政策规定不适应知识经济下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和培养的要求,如每人每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工资额偏低,与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人员高额工资的现状不相适应,不利于企业科技人员队伍的稳定。最后,建立技术开发基金。技术开发基金按企业>

资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并规定可在计征所得税前抵扣,这样可降低企业在开发与应用先进技术时的风险,鼓励其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四)完善国有资产流动、重组等方面的税收管理体制,改变改制、改组企业的税收管理法规缺位状况,促进改制、改组企业的规范发展

现代企业制度范文第3篇

有意思的是,十四届三中全会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凝练为十六个字,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而十六届三中全会则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也凝练为十六个字,即“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这两个十六字诀,朴实而又生动地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改革风格以及善于集中、概括的号召能力与动员能力,凝聚着全党特别是党的领导集体的高度智慧。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今天,回瞻于此,使我们对国企改革的胜利前景更有信心。

那么,十四届三中全会缘何首次正式提出并阐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呢?

众所周知,国企改革是我国整个体制改革中最难啃的一块硬骨头。作为最直观的证明,一可自“始”看,1978年最早启动的是农村改革而不是国企改革,因前者相对比较容易,而系统推进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是若干年后(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战略决策,标志着国企改革全面展开,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二可由“终”看,艰辛努力达20多年,国企改革仍未鸣金收兵,至今尚未进入倒计时阶段。然而,正因为国企改革的难度大、不同寻常;因此,所取得的每一个阶段性突破都来之不易,应倍加珍惜和肯定。在中国,基于中华传统文化基因(比如中庸思想等)和现实国情而选择的渐进改革模式,决定了国企改革最具有“摸着石头过河”和“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征。牵制和约束的因素太多,任何过激的做法都可能无济于事,甚至事与愿违。

由此我们看到,困难重重的国企改革,在初期主要是以扩权让利为主线,继之是以双轨条件下的企业经营承包制为主线。企业经营承包制直接刺激了国有企业增产增收的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屏蔽了政府的随机干预,加上其他方面改革的推进,在总体上促进了企业生产经营和政府财政收入有所好转。但是,承包制在本质上还是一种扩权让利,或者说是前一轮扩权让利的自然延伸,在旧的计划经济框架未能根本变化的背景下,必然存在一系列无法摆脱的体制缺陷及其固有弊端,比如企业对政府的行政依附关系依然存在,在投资、资产处理、收益分配、人事任免等方面还是要受制于政府的行政支配,无法进一步激发经营活力;由于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依然缺位,所谓“承包制”也不可能真正“承包”得了责任,多为包盈不包亏,而且短期行为严重,缺少长期积累和永续竞胜的动力……因此,即使先后采取了招标承包、风险抵押承包、完善承包指标等措施,也难以改变此项改革或此阶段改革开始出现边际效益逐步递减的态势(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改革本质上也是一种投资,因而也有边际效益问题)。企业经营承包制何去何从?这便是历史演进的自然叩问。

时代,呼唤着现代企业制度!

于是,十四届三中全会顺势而为,庄重决定将中国国企改革的目标确立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出“要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在国企改革层面上对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紧密呼应,表明我们党对国企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以及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

按照理论范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有其一些基本特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一种至为简洁的描述。具体要义可阐释为:一是产权关系明确。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所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即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四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营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从经济学原理或一般理论形态转化为广泛的社会实践,在中国这么一个特定的转型期,没有强大甚至超强的推进力度显然不行。为此,党中央又从实际出发,运筹帷幄,适时部署,不仅在1997年相继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上,对前几年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企改革作了总结,进而提出要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20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即后来业内人士简称的“三年两大目标”);时隔两年,又在1999年召开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专门作出了一个重要决定,即《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确定了到2010年国企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必须坚持的指导方针,其中既重申了要努力实现“三年两大目标”,又再次强调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从这两个罕见的强有力的推进举措中,我们不难推导或想像当时国企改革的总体格局有多复杂、尖锐、举步维艰!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场攻坚战,是一个非闯不可、也绕不过去的关口。打好这场攻坚战,不仅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也关系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经过上下同心、持续整整10年的不懈努力,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的国企改革成效显著,全国瞩目的“三年两大目标”基本实现,从而为下一阶段转入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方向的深化改革赢得了相对宽松的环境与条件。

那么,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是缘何首次正式提出并阐述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问题的呢?

整整10年励精图治的改革探索,使得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日益深入人心,成为广大国企改革参与者们的共识和共同选择。据有关资料,到党的十六大召开之际,我国国有中小企业中有80%以上已完成改制。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百户试点企业和各地选择的2700多户试点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实行了公司制改造。

但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长达10年,为何一波三折如此吃力?除了“摆脱困境”这个事关国企生存状态的硬任务交叉困扰、耗时耗力外,不可否认,执行和理解上的种种歧义,也制约着这项国企改革的大工程无法快速完成。这主要源自对“产权清晰”的不同认识。经济学视野中的现代企业制度,其理论假定首先是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如果是传统国有企业,其单一的国有产权安排原本是再“清晰”不过的。因此,除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一部分国有独资企业外,对大多数国有企业而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意味着必须从单一的国有产权重组为多元产权结构,这在“抓大放小”中还意味着允许国有中小企业以出售、并购等方式转化为其他产权形态。正是在产权结构的变革与重组中,才需要依据不同所有者(出资者)的不同产权给出“清晰”的界定。关键在于,一旦实现了产权结构多元化,国有企业本质上也就“背离”了原有的体制属性,不再是传统或经典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了。在当时,思想解放的程度与力度未必能够就此层面完全达成共识。人们甚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寄希望于在国有体制包括国有产权体系不予触动的前提下搞好一个个国企。但是,这条路肯定走不通,却又空抱幻想,这就必然影响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彻底推进或快速推进,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扭曲与变形,比如在公司制改造中摇身一变弄出了不少“翻牌公司”。很显然,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十六字诀中,“产权清晰”是最赋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意味或改革内蕴的,也是其根本所在、魅力所在。它直接决定着权责能否明确、政企能否分开、管理能否科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如果国有产权不能动,即使有改制甚至包装上市等举措,也很难说真正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在“三年两大目标”期间,一些国企融资上市,结果却产生了不伦不类的“股权分置”,这实际上也反映出国有产权不可轻易流动、变更、重组等传统意识或保守观念还颇有市场和影响力,从而大大拖延或滞缓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乃至完善的步伐。

当大多数的改制国企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很难彻底,同时还有不少连多少有些流于形式的改制也尚未启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它们在产权环节上羁绊甚多以致踟蹰不前、无所作为。由此,处在改革开放前沿的学术界、经济界人士乃至决策层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不可能不做出更多的缜密反思与总结。已故著名经济学家董辅教授早在1994年(即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第二年)就在香港《华南经济新闻》撰文指出:“对于大陆来说,要把众多的国有企业改革成为现代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很不容易。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建立构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的现代产权制度,不根本改变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而试图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很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只不过是挂公司招牌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本质并未根本改变,那就违背改革的初衷了。”应当说,这是掷地有声、很有见地、很具代表性的。

时代,呼唤着现代产权制度!

于是,又一次集中党内(而且不止是党内)高度智慧的重大转折点出现了!十六届三中全会高屋建瓴、破风而立地做出决定,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这个框架下,又首次正式提出并阐释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问题,认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这些理论阐述,特别是所述“四个有利于”,指要精当、切中要害,一下子又让亟待推动向前的国企改革豁然开朗。相对于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带实质性;相对于整个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又比现代企业制度更具深刻性,更接近或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

如果能够按此方向坚定不移地加快步伐向前走,中国国企改革的全面告捷指日可待!

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从《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到《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华民族走过了国企改革乃至整个改革开放跨世纪征程的关键10年。这是风生水起的10年,也是拨云去雾、继往开来的10年。这关键10年,往前可一直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往后又延展至另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以成立国资委为标志,着力探索科学有序的国资监管与运营之道),留给我们的很多领悟是弥足珍贵的。

领悟一:改革决策要确保指引正确

中国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如此大规模的疾风骤雨般的国企改革,是在相当缺乏现代市场经济经验的背景下进行的,变量太多,不确定性太大,因此,决策风险也很大,但又不能不决策,这就构成了对新时期执政能力的巨大挑战。所幸的是,历来有优良学习传统和研究风尚的中国共产党,在干中学,在实践中追求足智多谋,不惧风险,沉稳定夺,总体上保持了良好的决策记录,可圈可点。比如,从国企改革前15年的诸多探索到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而到2003年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这一系列的改革决策都具有很强的指引性,而且实践也证明其主导方向是正确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已有近60年执政经历的中国共产党,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烽火锤炼,更具有善于集中党内外高度智慧的“智慧”了。这种“智慧”状态,应当能给予全体人民对未竟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以更多的信心!

领悟二:改革调整要确保节奏得当

改革是一个历史进程,其动态时局往往复杂多变,因此随机调整很重要,也很正常。关键是必须反应灵敏,调整得当,特别要精心把握好节奏,甚至应追求节奏上的收放自如、臻于至善。这就像演奏一首进行曲,该快则快该慢则慢,该加快则加快该放慢则放慢,疾缓有度,方可悦耳。由此来看,所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提出,显然是对初期或前期国企改革的一种方向性的调整,恰到好处;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提出,又是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攻坚克难、寻求更大突破的一种根本性的调整,恰逢时机。如果不适时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或者现代产权制度,出台太早或拖延过久,都无助于国企改革的健康推进。这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在整个改革调整的节奏处理上要时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纵观中国改革开放30年,其运行节奏总体平稳得当,快中有慢,慢中有快,这也取决于决策层具有一种与社会公众不断适时达成新的“社会契约”的能力。也就是说,每一个重大调整措施的出台,总是反映了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民主不是满足所有人的愿望;现代民主的范式往往是“听所有人意见,跟部分人商量,由少数人决断。”任何改革调整,都应是党内外充分发扬民主的结果,也是决策层与社会公众缔结某种“社会契约”的结果。而当前国企改革在节奏把握上则应特别注意防范和排除拖延倾向,不应深陷“危机改革”怪圈太久。相反,恰恰要紧紧抓住当下社会经济环境相对比较宽松的大好时机,以适当提速为宜,以免产生或加重社会公众中已经有所露头的改革疲劳症、厌倦症,这对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推进势必造成梗塞和被动。有国外评论说,“在这个经济时钟加速的时代,在这个具有数千年历史的国家里,从思考到行动之间的时间依然是缓慢的”,这值得深思!

领悟三:改革创新要确保意蕴深刻

现代企业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产权制度 经营监督权 产权独立化

一、古典企业产权制度

古典企业,根据钱德勒(Chandler,J r.,A.D.)的定义,是指只掌管一种经济职能,经营单一产品系列,且仅在一个地区内经营,小规模的、由个人拥有和经营的“单一单位的企业”。古典企业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个人业主制(single proprietorship),二是合伙制(partnership)。前者是指由某一个自然人出资兴办,并独自经营、独担无限风险的企业;后者则是指由多个自然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并共担无限风险的企业。这两类企业都是在长时期的经济发展中形成的、并由法律所认可的组织形式,它们内部也都有各自的制约企业行为人的一套规则。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才将它们标以“制度”,而“古典”则是相对于“现代”而言的。

从权利安排看,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共同特征是:第一,权利人以自然人为本位,并分为两个层级,即雇主和雇员;第二,权利配置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集权结构,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第三,权利运作的准则是财产保值。

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产权安排的区别在于:第一,个人业主制企业由一个人(包括其家庭成员)出资,个人财产即为企业财产,经营规模小;而合伙制企业则由多人出资,他们各自的财产组合成为企业的财产,经营规模也较大。第二,个人业主制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由一个人承担,如出现亏损倒闭,这个人需要用他的全部财产,包括其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而合伙制企业的经营风险则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当企业亏损倒闭时,每个合伙人都必须以他们的全部财产,包括每人的家庭财产承担企业债务责任。第三,个人业主制企业的契约关系仅涉及雇主与雇员之间;而合伙制企业的契约关系还包括所有合伙人(都可能充当雇主)之间。第四,个人业主制企业的经营者只能是出资者,不具有选择性;而合伙制企业的经营者则可以在所有合伙人中间选择,从而出现所有者(不包括经营者)与经营者一定程度的分离。第五,个人业主制企业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revenue)唯一地属于出资者;而合伙制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则由所有合伙人分享。

古典企业的权利安排决定了其在相应的规模内是有效率的制度选择,超出此规模,这种制度的效率就会下降。就个人业主制企业来说,它具有一种单一持有者的权利安排,即业主拥有全部的产权,包括经营决策权、监督管理权、财产处置权和剩余索取权。这种权利安排使得业主制企业建立和歇业的程序十分简单,产权能够较为自由地转让,而且决策迅速,经营灵活,表现出业主充分的积极性。但是,正因业主独自出资而形成的单一持有者的权利安排,使业主制企业规模小,寿命短。这种企业通常只存在于零售商业、“自由职业”、个体农业等领域中。

合伙制企业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个人业主制企业的不足。因为合伙制企业是一种协作型企业。协作能够产生比个体生产更高的效率,或者说,它能够节约成本。在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通过协议契约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每一个合伙人都是一个风险中性者,即任一个合伙人既不会独担风险,也不会独享剩余索取权,而是共担风险、共享剩余,这就使他们之间的协作成为可能。这种由契约而形成的协作可以提供避免偷懒的激励。因为合伙人投入与剩余分享是联系在一起的,偷懒的结果必定是其分享剩余的减少,这就形成了一种行为的自我控制机制,而无须有专业化的监督。

然而合伙制企业的权利安排也存在一些致命的缺陷。第一,企业中没有唯一的契约人。即企业的各项事务,包括经营的决策、运作的管理、收益的分享比例完全取决于合伙人共同达成的协议,没有一个人“说了算”,所有的合伙人都有权代表企业从事经济活动,这使任何一个合伙人的不忠诚、偷懒和失误都不仅仅是影响本人,而是影响整个企业,这就很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和差错。第二,合伙人(权利人)负债责任的无限性限制了企业规模的扩大。责任的无限使得任何一个合伙人的不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都可能导致全体破产,合伙人愈多,资产规模愈大,每个人无法抵御和承负的责任风险也就愈大,这就限制了企业规模的扩大。第三,合伙制企业的产权是不可转让或出售的。因为合伙人全体共同承担着一切责任,如果其中有一个合伙人撤出其资产或者死亡,合伙制就会瓦解。产权的不可转让性会降低那些欲撤资合伙人对“共有”财产的关切度,从而影响企业效率。由于合伙制企业存在以上缺陷,致使这种企业形式虽然出现很早,却难以扩张和发展。只有那些业主的个人信誉和个人责任具有很大重要性的合伙制企业,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等,在发展到几十个、几百个合伙人之后仍然采取这样的组织形式。直到70年代,美国华尔街的投资企业仍然采取合伙制的法律形式。但是到了后来,这些企业变得过份巨大,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无法了解其他合伙人的财产状况和可能承担的债务责任,此时,合伙制的不利方面就大大超过了它的有利方面。这就导致了一批巨型合伙制企业在80年代接踵破产,另外一些巨大的合伙制企业如摩根银行(J.P.Morgan)、美林证券行(Merrill Lynch)等改组为公司。

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现代企业,根据钱德勒的定义,是指具有多种经济职能,经营多个产品系列,在不同的地区经营,“由一组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现代企业是企业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企业的法律形式,即所谓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又可以分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如果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就成为公众公司,也即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组织形式。

现代企业制度权利安排的基本特征是:第一,所有权外在化。财产所有者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包括政府),都脱离于企业之外,不再直接干预其财产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财产所有权已经转化为股权,所有者(股东)以其在企业的股权比例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第二,企业法人产权独立化。既然财产所有权已从企业中脱离出去,企业法人便成为独立的实体,并拥有独立的产权,即享有对企业财产的完全支配权或控制权,财产所有者的任何变动都不再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第三,经营管理专家化。财产所有者在观代企业制度中已不再充当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角色,不论是高层管理者,还是中层管理者,他们皆由不具有财产所有者身份的专门管理人才(所有者的人)担任。这是因为,现代企业规模巨大、财产额多、管理复杂,从而决策权的信息基础愈来愈重要,而现代经济社会中与决策有关的不确定性因素却大大增加。这样,财产所有者为了保证企业有效率地扩张,实现资本增值最大化,就会把对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那些拥有更多管理知识和决策信息并能有效运用的人,这就是所谓的“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控制权)的分离是必然的。第四,财产所有者(股东)对企业经营享有监督权。这种监督权的行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手投票”,即在企业股东大会上参与决策或表达意见。二是“用脚投票”,即当企业业绩不佳时,出售该企业股票;反之,当企业业绩上升时,购进该企业股票。以此可以对企业的经营产生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上述现代企业权利安排的基本特征,使其较古典企业具有更高的效率。第一,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化以及所有者(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为资本集中提供了可能,企业经营籍此可以达到规模经济。由于是有限责任,个人更愿意购买股票,而企业扩张所需的融资也只有通过股份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才能有效地筹集。而对于非股份公司来说,投资者显然不愿意把钱投给它们,因为投资者无法通过公开渠道对它们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把钱投给它们,无异于下赌注。在现代市场条件下,达不到一定规模的厂家,其生产成本难免较高,只有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才能生存,只有充分利用规模经济优势的企业才能扩展。规模经济使企业有能力采用先进技术,迅速提高产出水平,降低单位产出的生产费用,由此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率。第二,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化保证了企业财产的正常营运。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化意味着企业法人有独立使用和支配财产营运的权利,它可以避免和防范其他任何主体对企业财产的支配和侵害,这使企业具有了不同于自然人的永续存在的“生命”,使企业能够产生持久的效率。第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家化提高了管理效率。钱德勒证明,现代企业的成熟过程,就是管理上的“有形之手”取代市场中的“无形之手”的过程。他指出,管理协调带来的节约“要比通过增加生产或分配单位的规模而造成的节约多得多”。或者说,高效率的管理协调是现代企业的生命力之源。在现代企业中,执行管理协调职能的精英是知识经理,他们在企业中“已承担起协调当前产品和服务的流量以及为未来生产和分配进行资源分派的责任”。由于知识经理执行了这样一种新的基本经济功能,所以他们“要比那些强盗企业家、工业政治家或金融家所起的作用重要得多”。第四,财产所有者享有对企业经营的监督权,有利于刺激经营者提高工作效率。如果经营者工作不力,所有者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罢免该经营者,这是所有者直接行使其监督权。同时,如果某企业经理经营不善,企业业绩不佳,所有者还可以通过在市场上抛售股票来制约经营者。因为所有者纷纷抛售该企业股票,就会使其成为资本市场上的“廉价货”,该企业也因此会成为证券市场上被收购的目标企业。这一机制将对经营者形成强约束,使他们会比在没有被收购的可能的条件下更加努力地工作,以取得令所有者满意的经营业绩。另外,经理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压力也会对经营者产生激励和约束。

需要指出的是,现代企业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分离为特征的,这一特征曾被视为现代企业高效率的重要因素。然而,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所谓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而且这种控制呈现出不断加剧趋势。在一些公司,经营者甚至完全背离了所有者利益,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率先拉开了有关公司治理讨论的序幕。80年代末,英国一些著名公司相继倒闭也引发了对公司治理的讨论,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公司治理委员会应运而生,其中最著名的有1992年成立的卡德伯瑞(Cadbury)公司治理委员会、1995年成立的格林伯瑞(Green―bury)公司治理委员会和1998年成立的汉普尔(Hampel)公司治理委员会。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公司的运行以股东的长期利益为归依,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股东价值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提高单个公司和整个经济的运作质量以及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高明华:权利配置与企业效率[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现代企业制度范文第5篇

公司法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

不论人们对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认识如何,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充分重视公司法律制度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拒绝任何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具体的企业法律制度,但公司(这里,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确实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其他企业法律制度无法比拟的作用。因为,公司是多元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它能最大限度地筹措资金,最大限度地分散经营风险。并且,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采用科学的企业治理模式。因此,公司是诸多企业中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形式。而公司法为公司的成立与发展提供必须遵循的规则和一般性条件。所以,它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

企业设立法制中的两大问题交易安全与经济效率

企业设立法制是企业法的基本内容之一,由于企业设立关系到企业自身的运营效率和相关交易者的交易安全问题,各国立法均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企业设立法制中的交易安全问题

企业是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社会经济组织,对利润的追求可能导致企业为了获利而不惜以牺牲他人合法利益或社会利益为代价,通过企业的设立及设立后的各种行为实施违法获利行为;另外,由于企业在规模和势力上远远大于普通自然人,企业就有可能以更为强大的力量影响和作用于其他相关的市场主体,一旦这种力量以侵蚀和损害他人利益的形态发生时,其社会后果可能甚为严重。因此法律需要就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从企业设立的层面上为企业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设置预防机制,以使其他市场主体在与企业进行交易时,企业有充分的资信和风险保证;再次,企业的资产和行为具有独立性,企业的对外活动都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企业具有相对自主的决策机构。法人企业对外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以法人的财产负担为限,针对企业资产和行为的相对独立性,为使其资产能负担对外的债务,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有必要在企业(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时设置一些条件和程序,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相关交易主体的权益。

在企业设立的条件中最能反映“交易安全”的具体制度是企业的资本金制度

尤其是在企业的成员仅负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各国立法均有所要求。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就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因其投资者以自己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各国立法并无严格的资本金要求,通常只宽泛地规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资本,这里的资本并不是注册资本,即投资者并不以此资本为限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如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仅规定:“有出资人申报的出资”,这里的出资并不承担“交易安全”的功能。在国家工商企业登记注册中,公司实行核准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备案制的道理就在此。公司设立者在公司设立后也不能任意改变注册资本、经营者、经营范围、企业章程等。因为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者、经营范围和企业章程等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而且还需履行繁琐的法定程序,这些都是交易安全最好的体现。

企业设立法制中的经济效率问题

企业设立制度应该立足经济效率的价值取向,使企业设立的具体规则最大化地方便设立人有效地创立企业,促成企业降低设立成本,增加个体和社会财富功能的实现。一切经济行为都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自由竞争是经济领域的最高原则,保证自由平等的竞争可使生产提高效率;经济竞争自由、个人发挥聪明才智和择业自由、企业经营自由是市场主体获得自发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前提;没有自由就没有市场竞争,也就没有效率。企业设立法制要讲究经济效率,就是在企业设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对企业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理想要给与体现和尊重。价值最大化就是企业在设立及设立后的经营中,所得与所费比较的结果。所得是对价值增值的追求结果,所费是在追求价值增值过程中耗费的价值。价值增值最大就必须使所得最大所费最小。

企业设立的程序决定着设立企业所耗费的时间和金钱开支

企业设立上的所费既是企业未来利润的减项,也是设立者是否情愿选择企业形式来增值财富的考虑因素之一。程序制度的简便与繁琐可以在设立法制上形成鲜明的差异对比。企业设立制度的实体内容决定着企业设立的难易和成本。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的数额及其实缴比例的具体要求、企业的经营范围的限制与选择、企业组织内部构造的特定要求,以及经营场所等有关的法定经营条件的设置,均制约着企业设立者的各种成本耗费和设立的难易。如法定资本制虽可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等,但可能使公司设立初设立者筹措大量资金有困难而放弃设立,同时在开业初因活动尚未全面展开,可能引发企业资金积压和闲置的问题,从而引起企业成本费用不合理的上升。

在发达国家,公司设立时取得的营业执照只解决一个公司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并不表明其拥有的经济实力,有些国家的营业执照甚至不反映注册资本的数额,更鲜有哪个公司在对外交往中宣传本公司的注册资本。

在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的关系上,国际上通行两种做法:一种是法定资本制,另一种授权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一致,即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额就要确定且在有关管理部门登记(一般不在营业执照上表现),并须将注册资本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授权资本制”是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虽在有关部门登记且记载于公司章程,但股份是否缴足与公司设立无关。股东(发起人)只要认购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最低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因此,授权资本制通常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发起人在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后就可以在有关部门注册公司;二是公司设立后,再以其名义以公募和私募的方式募集其余股份,通常募股期限不超过一年。在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仅是公司自行决定的一个数额,与公司注册时的实缴资本不要求一致。公司不论大小,均可随时成立,随公司营业的发展,逐渐增加资本,而无需经常变更章程或营业执照。授权资本制适合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大型公司。授权资本制的灵活性,有助于公司设立者经济效率的实现,还为企业结合经营状况控制企业资本提供了制度上的便捷,而不存在法定资本制所导致的修改注册资本必须先经过修改公司章程和登记机构登记等程序,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企业设立中设立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设立失败及设立中发生违法事件均需追究有关设立人的法律责任。这样在设立中责任追究的宽与严,就成为影响设立人行为的重要因素。对企业设立行为的严格管制,可以实现未来交易的安全。从体现企业设立法制的“经济效率”之价值取向来看,设立的法律责任应更多地设置于事后监督,即企业设立后的追究,而不宜在设立过程中抬高设立门槛和建立设立障碍,从而加大设立人在设立过程中的设立责任。否则企业设立人将为获得登记机构的“许可”而不择手段,这样一方面造成设立费用上升,另一方面易引起腐败行为的发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都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目前,在我国在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要求较高的条件下,真实地依法兴办公司非常困难,因此设立公司者普遍采用借钱办公司的做法,即为注册公司借一笔钱,在工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上停放一个月,领到营业执照后再将借款归还。而工商管理部门则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协助申请人进行公司登记,如提供标准章程,甚至协助解决注册资金的不足,以达到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短暂一致的目的。事实上只要办公司的人肯花一笔咨询费,即可拿到标有理想注册资本额的营业执照。这种注册制度,不仅导致行业不正之风泛滥,更严重的是使人们在经济交往中,普遍把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的大小当作其实力和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标志,似乎一个公司只要具有高额注册资本,就可与其发生各种等额的融资性和经营性活动,甚至金融机构的贷款也以企业的注册资本来决定其信贷额度,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及名不符实的公司以可乘之机。另外,我国现有的《公司法》惩公不惩私,公司违法大多只惩罚公司,并且惩罚的金额较少。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诈手段注册公司,最多罚公司1至10万元,撤消公司登记。公司做账外账、假账的,责令改正,没有规定要处罚公司法人代表。许多上市公司通过虚假包装注册,欺骗投资者,至今鲜见有处罚公司人员。还有许多虚假的“泡泡公司”,其负责人往往能逃避惩罚,都是这种惩公不惩私法规的“好处”。

交易安全与经济效率的辩证统一

企业设立法制的两个基本价值取向――交易安全与经济效率在现实的制度选择中存在一定的对立。交易安全价值取向要求企业设立制度以严格详尽的规定预防设立人的各种可能发生的欺诈,这既包括实体条件上严格化,也包括程序制度上复杂化。但是这种规定必然牺牲经济效率,投资人为了满足法律上的要求,必然牺牲根据市场变化自主的调整经营行为的权力和机会;而与企业打交道的其他市场主体,由于确信企业设立法制的完备,在与企业进行交易时,往往对风险认识不足,容易上当受骗。一旦这种情况出现,这些市场主体就失去了对法律和企业的信任,后面的经营就变得谨小慎微。这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企业及其伙伴追求价值、赢得利润的机会减少。从自由与效率相联结的机制来看,交易安全的过分追求是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的侵蚀。只有人在自由时,人投身于市场经济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绝不能为追求交易安全而牺牲对经济效率的追求。但是,追求经济效率又不能丧失交易安全,没有交易安全,经济效率就无从谈起。交易安全不可能仅通过企业设立法制就能解决,它要通过企业设立法制、企业资信评估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和企业审计检查制度以及企业违法惩罚制度等的综合运用,才能逐步建立起企业间的交易安全。

坚持经济效率优先兼顾交易安全是企业设立法制改革中应坚持的方向

现代企业制度范文第6篇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组织和运作形式,它以企业法人制度为前提,以有限责任的财产组织制度为核心,以科学的治理结构以及专家经营为表征。

现代企业制度有不少的优点,如产权关系明晰,所有权属于股东,企业拥有各个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财产的法人财产权;企业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股东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股东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企业按市场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之间既有纵向授权又有横向制约、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民主科学又快速反应的机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克服了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模糊、主体单一、所有者缺位、经营权无法落实、政企不分、风险无人承担、管理制度不规范等缺陷,实现了企业制度发展史上的一次革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它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即把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作为企业唯一的目的,过于强调企业的股份构成、规模效益,其经营管理以物为本、以企业为中心、以法律制度为依据、以规范的生产经营为前提,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人的作用和人文的价值。

因此,如何以人为本,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民本人道的“现代儒家企业制度”,是未来人类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它也许酝酿着企业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次革命。

二、现代儒家企业制度

现代儒家企业制度超越于现代企业制度。它以企业法人制度、职工权利保护制度为前提,以有限责任的财产共有制度和儒家关怀制度为核心,以科学、人道的民主管理制度或民主治理结构为表征。

也就是说,现代儒家企业制度的特点是:一、产权关系明晰,股权分散,民众持股;由工会统一掌握本企业职工的联合股份,避免股权分散,以便在股东大会上以同一个声音发言,以唯一的代表行使职工股份联合所带来的总额投票权,从而占有企业的主导地位。二、企业以保障人的幸福、尊严为最高目标,赢利仅为实现最高目标的手段之一,企业不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唯一目标。三、建立儒家企业文化1,大力弘扬儒家的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和为贵、有教无类、天下为公、小康大同等思想,使企业成为和谐、温暖、奋进的“人民之家”;企业经济与企业文化共同成长、繁荣,企业既要注重生产,又要促进文明的进步、人格的完善和人的全面发展;四、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物、生产为中心进行经营管理,实行开放式发展,充分尊重职工的愿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职工的精神处境、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企业内部达成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结合,企业之间形成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和全社会的福利保障、人才流动、资源共享、共同富裕、充分就业。五、实行工人参与制度和民主治理制度,政企分开,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当家作主的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之间互相制约,发挥职代会的作用,提高职工代表在股东大会、监事会中的比例,以确保劳动者的利益不被损害。六、采用集约式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节约资源,节约劳动力;企业与社会、环境之间良性互动,形成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生态型企业经济、绿色企业文明;企业成为技术进步、知识创新的中心,劳动者知识化,知识人性化,克服技术对人性的伤害、桎梏和异化。

总之,现代儒家企业制度是以儒家思想弥补现代企业制度的不足,它更加注重儒家的人文关怀、财产的股份共有、职工的权利保护和企业的民主治理,强调在企业中积极推进人本人道、公平共富、民主自治、科学高效、法治分权、多元开放、和平爱国的现代儒家文明的建设。

三、儒家市场经济

儒家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它兼顾利益与道德、竞争与合作、个人与团体、效率与人性、技术与人格,将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与人本、仁义、信用、中和等思想结合起来,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道义感、使命感、责任感、气节精神,以及厚德载物、自强不息、尊师重教、爱国主义的精神运用于市场经济的文化建设,促使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与环境和谐发展。所以,儒家市场经济就是人本人道、公平公开的市场经济,是以人为中心、既主要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又尊重人文价值、体现人文关怀的经济形态。

也就是说,一方面儒家市场经济推崇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奉行能力主义,鼓励效率和竞争,另一方面它又反对片面地追求高效率、高产值、高资本收益率和高技术水平,主张协调经济与人文、环境、生态的关系,将效率与竞争建立在尊重人性和人类普遍价值观的基础上。

所以,儒家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既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价值规律配置资源和生产力、通过价格信号协调供求关系、通过竞争机制分配国民收入,又要建立有利于弘扬道德、鼓励合作、保护人权、尊重人格、实行民主、保护生态环境、效率与公平协调、技术与人性兼顾的人文主义机制和环境。

儒家市场经济的特征是:一、经济形态市场化。即儒家经济并非回到官控经济、农本商末经济或计划经济的时代,搞单一的资源官府垄断、国家所有和平均主义,而是维护市场经济基本制度,实现产权清晰化、财产共有化、管理科学化,促进自由竞争;特别是要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代表的共有制。二、企业行为人文化。建立儒家市场经济,核心是建立现代儒家企业制度。企业管理的中心既不是利润也不是资本,而应是人。人是宇宙万物的尺度。应建立以人为核心的儒家企业文化,倡导道德、关怀、仁爱、合作。三、经济环境生态化。即不应以牺牲环境、生态和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从事经济建设,而应经济建设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提高和生态多样性的发展。四、高新技术人性化。即发展人性化的新科学、新技术,尊重人的价值,体现人间健康的伦理关系。五、决策机制民主化。即只有民主的,才是符合儒家民本思想的。六、宏观调控法制化。儒家市场经济并不是人治经济,而应是体现人文主义精神的法治经济,法治才能保障人的尊严。七、保障制度全民化。即要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全民保障体系,做到人人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八、社会生活公平化。即人们机会均等,分配合理,共同富裕,没有绝对的贫困者,收入不会成为影响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障碍。

发展儒家市场经济的原则是:一、人本原则。即以“人”为经济生活的中心,把国家建设成为民本人道、仁爱互助、公平共富的幸福的“人民之家”。二、人性原则。即提倡人性解放,万类平等,个性自由,尊重人权,发挥人的灵性、本性和创造力。三、和谐原则。即从天人合一、物我和谐的宇宙观出发,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个人与社会、人类与自然、以及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生态的关系。四、非异化原则。反对物质、技术、权力对人的异化,反对人的大众化、功利化和标准化,反对技术、网络对人的压抑,反对专制主义、官僚主义和教条主义对人的摧残,建立人道经济、公平社会、无压抑文明。

建立儒家市场经济是建立现代中华文明的重要内容。

现代中华文明是现代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与中华优秀传统、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结合,它一要吸收现代文明智慧,二要弘扬以儒家为代表的优秀传统思想,三要融入社会主义的民主公正思想,四要将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熔铸新的民族之魂。使中华民族既有全球意识又有寻根意识,既崇尚科学法治、民主人权,又体现伦理道德、仁爱共富,既吸收西方式的天人相分、战胜大自然、优胜劣汰思想的合理成分,又继承传统的天人合一、保护大自然、和为贵的文化精华,使中国社会既稳定和谐又进步发展,既有效率又有公平,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幸福与尊严。

可以说,现代中华文明就是现代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公平文化加上儒家市场经济。

我们相信,建立儒家市场经济既是人类自我关怀的梦想,也是经济发展的潮流。而建立儒家市场经济,其核心是建立现代儒家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范文第7篇

通过改革与调整,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转换。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相当一部分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革。520户国家重点企业中514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有430户进行了公司制改革,改制面达到83.7%,其中282户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这几年,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国移动等一批国有企业相继在海外上市,标志着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了实质性重大进展。长期以来,企业只生不死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初步形成。企业内部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基本建立。1998年到2001年的4年间,国有企业通过优化结构和减员增效,人员大幅度减少,职工下岗累计达2550万人,不仅大大缓解了企业人浮于事的状况,也表明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

为了大力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实现企业制度创新,我国积极推进政企分开,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政府机构进行重大改革和调整。经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40个减少到29个。国务院各部门将200多项职能交给企业、中介组织或地方承担。6408户军队、武警、政法机关所办的经营性企业和297户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530个中央党政机关所办的企业和经营性实体与其脱钩,共涉及资产12436亿元,职工338万人。国家积极推进公司制改革,促进企业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国务院和各地确定的2500多户试点企业,大部分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从1998年到2001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上市的有406家,到境外上市的有22家。各地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方式,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国务院批准了27户中央直接管理的、基础较好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允许和鼓励地方进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机制的试点,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国务院先后任命了75名监事会主席,陆续向182户国有企业和一批银行、保险公司等派出了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中组部、国家经贸委等7部委还选择了一批在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以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现代企业制度范文第8篇

一、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及主要特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现代企业制度”。

何为“现代企业制度”?《决定》描述了它的基本特征,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无疑,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与此相适应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在如何认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上还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即公司法律制度,现有的企业法律制度包括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和古典企业法律制度。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仅包括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还包括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现代企业人事制度,企业终止制度等等,是有关现代企业多种制度的总合。也有的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不等同于现代企业形式,现代企业形式应是现代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律制度,应着眼于所有企业,即使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也必须着眼于规范所有企业。因此,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公司为核心,多种企业形态并存,任出资者自由选择的企业法律制度。它的“现代”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不同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时的企业制度;另一方面,也不同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法律制度。同时,持这种看法的人还强调两个事实:一是《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这表明,公司制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途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范围应大于公司法律制度。二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虽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视现代公司的作用,但现代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这些国家仍然数量众多,作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能拒绝对它们进行规范。从我国的情况看,我们也先后制定了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以满足企业形态多元化对法律规则的需要。

上述表明,不论人们对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认识如何,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充分重视公司法律制度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拒绝任何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的企业法律制度,但公司(这里,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确实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其他企业法律制度无法比拟的作用。因为,公司是多元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它能最大限度地筹措资金,最大限度地分散经营风险。并且,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采用科学的企业治理模式。因此,公司是诸多企业中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形式。而公司法为公司的成立与发展提供规则和一般性条件。所以,它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

作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核心的公司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是:

(一)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根据公司法的精神,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而只享有股东权(股权),即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强调出资人出资后仅有股权的同时,公司法强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这样,公司就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利,即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并且,出资人的财产和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分开了,从而实现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

(二)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在这两种公司中,都是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立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原则的出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国外曾引起一场轰动。有位美国学者曾这样评述,“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应该肯定地说,有限责任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公司(企业)所有股东,包括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由此,它调动了所有投资者的积极性。需要说明的是,有限责任仅就出资人而言的,它不适用于公司,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三)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法人,国外称社团法人,我国依据民法通则称企业法人。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的独立性,还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

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出资人)的有限责任的结合,是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企业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特征,才能成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营主体。但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又都是以股东和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为前提的。公司因其具有独立财产才具有独立人格;股东因其投资并放弃对公司投资的具体的直接的支配权,才享有股东权并享有了承担有限责任的待遇。相反,如果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分离不存在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也即成为不可能。

(四)突出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从一定意义而言,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现代”突出表现在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上。这种适应性,特别反映为法律规则的适应性上,即法律规则的密度能满足现代企业运营的需要。

二、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一)公司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

第一,有效平衡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如何既满足企业出资人的利益,又满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企业法律制度设计必须注意的问题。如果要企业的出资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则不能刺激出资人投资的积极性,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如果不能使企业债权人的利 益得到实现,债权人承担过大的风险,“信用”危机出现,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健康发展。而公司法律制度通过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设计,一方面如上所述,使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仅享有股权,不再直接控制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从而承担有限责任;另一方面,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权人负责,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因此,它成为平衡出资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最好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公司法律制度是较好调整股东与经营者利益,实行科学管理的企业法律制度。

凡是稍为大一点的企业,出资人(股东)一般都不直接经营企业,而需交由经营者经营。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如何调整出资人与经营者利益关系的问题。换言之,当出资人将企业交给经营者经营时,既要使企业经营有效率,实现出资人的利益,又要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使经营者忠于所服务的企业及其出资人。因此,企业需要有制衡关系的组织和科学的管理。而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组织机构制度、法人治理制度,可以使公司的运营管理科学化,有利于调整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

第三,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法律制度。

1979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是,多年的改革措施没有完全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具体地说,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真正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能成为在市场上竞争的市场经营主体。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而公司法通过具体规定公司法人制度为国有企业改建为名副其实的企业法人提供了较充分的规则。并且,使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之后具有法人财产权,进而独立承担经营中发生民事责任,成为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所以,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法律制度。

(二)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人(包括公司法上的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使公司成立。为此,公司法建立了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须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条和第73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具备“人”、“物”、“行为”和“组织”方面的要件:(1)设立人应符合法定人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2)设立公司必须符合物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内容的不同,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另一方面,公司都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3)设立人必须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运营的自治法,在公司事项的审判和仲裁中,章程具有适用顺序优先的地位。因此,法律所要求的“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不仅要求设立人共同参加制定公司章程,还包括设立人应无一例外地同意公司章程的条款。(4)设立公司应符合公司组织的条件,即要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等。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同时,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仅具备公司设立条件,而不履行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公司不能成立,也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2、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第一,资本法定。公司设立时,其资本必须以章程加以确定,并应由股东认足、缴足(或募足)。公司法第22条、25条、26条、79条、82条、88条、91条等均表明了这一原则的实质内容,其目的在于使公司成立时就有稳固的财产基础。

第二,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公司法中关于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的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股东责任的规定,关于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均体现了这一精神。

第三,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需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3、公司组织与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法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精神和公司法人治理的要求,规定公司设立下列机构: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公司组织变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东会反映所有者的要求,有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

(2)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为执行董事)

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与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必须对股东会负责,接受股东会监督。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不能将董事长看作是董事会的董事长,而应将董事长看作是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上对外均代表公司。

(3)经理(总经理)

为法定必设机构,这是中国公司法的特色之一。公司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总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它是公司的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为监事)为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对董事、经理行为的合法性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进行监督。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其核心是使企业真正成为企业法人,并采用公司法规定的组织体制,完全采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只要真正这样做了,而不是徒具形式,就能够收到改 革的效果。

4、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公司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这里的“不能”是指持续的“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不抵债”不同。如公司出现资不抵债,但仍能通过各种途径调动资金,清偿到期债务,则不构成“破产原因”。相反,如不能调动资金,则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构成公司破产原因。

二是公司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常有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呢?否。公司被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只是意味着公司被依法撤销。此时,公司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但需要在清算后才能注销。否则,公司不进行清算就终止,将意味着对公司债权人的侵害。

三、现代公司法发展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20世纪是公司法现代化的世纪。现代公司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了很大的发展。

(一)折衷授权资本制的普及法定资本制在国外公司法中曾居主导地位。所谓法定资本制,即前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做法。这种制度的优点是,有利于健全公司的财务结构,稳定公司资本,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缺点是,由于公司成立之初就将大批资金集中到公司,而公司的经营是逐步开展起来的,易于造成公司资金闲置,导致不应有的低效率,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37年,德国股份法首先借鉴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的经验,改变多年奉行的法定资本制,继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现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已普及于大陆法系各国,即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两个资本额,即公司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发行股份的数额。公司设立时,股东仅需认购章程规定的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其余股份,在公司设立之后,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募足。这种制度使公司较易设立,降低了公司设立成本,也避免了公司过早筹措过多资金造成公司资金闲置的问题,符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效率原则。

(二)注重对法人股份进行规范公司出现的初期,绝大多数公司的股份是由自然人个人持有的。从19世纪末的美国开始,公司股份法人持有的现象逐渐发展起来。现在,公司股份持有法人化的现象已相当普遍地存在于各国。所谓股份持有法人化,是指公司股份向法人集中。这里的法人不仅包括公司,也包括各种各样的基金组织。由于股份持有向法人集中,自然人持股占主导地位时期所没有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譬如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侵害小股东利益、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欺诈债权人等。因此,各国公司法非常注重对公司或其他法人持有他公司股份进行规范。其主要规则有:

1、规定持股法人的通知义务,即要求持有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履行通知被持股公司的义务,以防止一公司对他公司的任意支配。

2、禁止相互持股,或者禁止子公司认购母公司的股份。

3、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享有少数股东权,限制大股东的权利,防止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权利。

(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应建立的机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仅有公司组织机构不足以构成良好的监督,还必须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20世纪70年代,围绕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公开性大型股份公司运营机构的运营状况提出了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即建立公司经营中的指挥和监督体系。

1992年5月,美国法律协会经过十年的认真研究,发表了题为《公司治理的原理:分析和建议》的报告。该报告的一个重心是强化监督机制,引进具有独立性的外部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一半),在董事会内组成监督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下位机关。同时,任命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也需有过半数外部董事参加。

1991年5月,英国一系列公司倒闭事件促使该国财务报告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成立了一个由12人组成的世界上第一个公司治理委员会,于1992年12月发表了题为《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的报告。该报告注重公司的财务控制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强调董事的控制与报告职能和审计人员的角色。该报告认为,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公司高效率管理的一个基本部分。基于此,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公司治理的外部人模式,强调外部非执行董事在内控和审计委员会中的关键地位,突出董事会的开放性、透明性、公正与责任。

之后,关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的探索席卷了全球。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相继提出研究报告和规则体系。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1999年5月)。依据该文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原则是:

1、治理结构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

2、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受到平等待遇。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3、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且鼓励公司和利害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等方面而积极地进行工作。

4、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这些具体原则向人们揭示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两个注意点:一是股东权的保护与股东的平等待遇,二是董事会的监督与董事会的责任。显然,这里的原则具有明显的英美法色彩,完全没有涉及大陆法系公司法中的监督机关。如果再肯定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有效监督,则是一个较完善的原则。

(四)一人公司的迅速发展

“有限责任”待遇最早仅给予股份公司股东。而股份公司刚刚出现时,无疑都是多投资主体建立的企业,因而被称为社团法人。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需要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出资人不享有“有限责任原则”所带来的利益,则无法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中小企业难以发展。所以,人们产生了扩大“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需求。适应这种需要,1892年,德国人创造了有限责任公司,并为各国所仿效。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股东建立。于是,一人建立的企业的股东对扩大“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需求又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突出出来了。开始,仅有个别国家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而多数国家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允许公司设立后出资人将出资转让为一人占有。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日益增多。当前,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比利时、丹麦、荷兰、卢森堡、我国澳门等国家(或地区)以及欧盟均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日本等国还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情况下,各国公司法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强化了一人股东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如同一自然人不得设立数个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或其他法人不得成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有些国家还规定了一人公司股东的特殊公示义务和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特定情形。

(五)公司法的国际化

公司法本是国内法,但是公司法涉及资本流动和 商事交易,而资本流动和商事交易不可能局限于一国之内。因此,20世纪中期以来,出现了公司法国际化的趋势。这种趋势一方面表现为国际公约,譬如1956年《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海牙);另一方面表现为地区性的法律规范,其典型代表是欧洲公司指令,它起着协调欧盟国家公司法的实质性作用。公司法的国际化趋势还反映了英美法系公司法和大陆法系公司法的相互影响。由于公司法的发展与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相伴而行,而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对企业组织的客观要求,不可避免地会促进两大法系公司法的融合。这种趋势使人们不得不考虑一个问题,即每一个国家公司法的完善必须突破一个国家的范围,并注意吸收各国公司法发展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与成果。

四、完善我国公司法的几点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第一部系统规定公司事项的法律。自1994年7月1日实施之日起,至今已有六年多。毫无疑问,它对我国恢复建立公司制度,推进国有企业走公司制之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其意义应该充分肯定。但是,由于颁布公司法时,我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许多矛盾尚未充分暴露,实践对公司法规则的需求不及今日,因而公司法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缺陷。伴随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迅速发展,人们也提出了许多应由公司法解决的新问题。譬如,依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由董事长召集,但实践中屡屡出现董事长不召集董事会,尤其是有的公司的董事长丧失了任职资格或者涉嫌犯罪时,惟恐被罢免,自己不召集董事会,也不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董事会,因而股东大会也无法开成。这表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还有缺陷。因此,公司法应尽快进行适当修改。

(一)进一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无疑,我国公司法在起草时,已经注意到公司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企业形式,因而借鉴了国外许多经验或国际通例,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等。但是,当时对国外许多作法未来得及全面、认真地研究和考量,一些好的经验未能吸取。经过六年多的研究和实践中的比较,人们对有些经验的认识已经明朗,因而现在有可能在更大范围内借鉴国外成功的作法。譬如:

1、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偏高,不利于吸引国外的投资。现在,我国尚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行“国民待遇”,企业法律制度一元化,过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意味着过高的投资“门槛”,影响国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国内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应该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现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不仅存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过高的问题,还存在着忽视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使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起来,导致部分资金闲置或者用于非经营活动。鉴于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实行授权资本制的作法,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只要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了,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间内募足。该期间的长短,应由公司法作出明确的规定。

3、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为简化投资设立公司的手续,可在公司法修改中确认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公司依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这种作法,废除的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法人成立的审批,而不是废除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为保证公司的成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公司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仍是必要的。从公司设立的特许主义到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主义,再从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主义到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每一次过渡,都在纠正市场准入的限制竞争方面向前迈出了一步。而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反对限制竞争的一大飞跃。因为,它不再给任何一个投资者以设立公司的特权。同时,由于设立公司的准则是载入法律的,最容易使社会公众知晓。因此,设立公司的准则主义极大地提高了公司设立的透明度。当然,在实行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之后,特殊行业的营业许可仍可存在。

4、进一步明确公司设立中的责任。现行公司法已经规定了公司设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无疑,这些规定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显得不够充分:一是没有注意到在公司设立的后期,董事已经选出,他们应承担公司设立中的一定责任;二是没有注意到发起人在募足股份方面的责任;三是没有考虑验资机构在验资中的民事责任。在此次公司法修改中,建议在上述方面有所改进:(1)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仍未认足,或者虽认足而未缴足股款,发起人和公司成立时的董事负连带缴纳股款的义务;(2)董事、监事就任后,应立即调查公司设立事项。董事、监事未履行该义务而使公司和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发起人也承担责任的,该董事、监事、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法定验资机构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出具不实的验资证明,应对公司或者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健全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则。在社会实践中,已出现了公司设立瑕疵的现象,譬如公司注册资本虚假、章程记载事项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在国外,这是典型的公司设立无效。但在我国公司法中无法找到这种情形下救济当事人的规则。虽然,公司法规定了对注册资本虚假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但对受害当事人的救济无济于事。即使根据商法和民法的关系,补充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也无法使受害当事人得到充分的救济。因此,在完善和修改公司法时,是否应考虑增加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以有效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引进国外“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虽然,我国公司制度恢复时间不长,但在实践中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利用“公司”进行欺诈,规避合同义务、税收义务和社会义务的情况已绝非罕见。依照现行公司法,在出现上述现象之后,行为人仍可以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而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如有的母公司设立几个子公司,财产、帐户、董事会的大部分组成人员都是混同的;又如,有的控股公司视子公司的财产为自己的财产,长期挪用子公司的资金为自己还债,并要子公司为自己的多项巨额债务提供担保,以致子公司被拖垮,显然,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我们注意到上述行为的实质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就应总结我国公司实践的经验,借鉴国外行之多年的有效作法,采取相应对策,即规定股东在违反诚实信用和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时,应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突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其用意是让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两者作出选择。但是,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突出两者的差别。或言之,没有表现出有限责任公司是较股份有限公司简化的特点。譬如,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实行了大小公司区别立法,但仍显得较复杂,其机构的构成、运作和每种机构的职权与股份有限公司几乎没有什么差别。为了突出有限责任公司简便易行的特点,可否在公司法修改中作如下改进:

1、改革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制度。自1979年7月以来,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实行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的制度(国外均采用此种做法),没有在董事会之上设置股东会。无疑,这种体制不同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制度,但已运行了20年。现在有必要认真总结其经验,考量一下有无可为公司法吸收之处。即使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性过多,不便为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所借鉴,也要充分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的特点,多设计一些便于召集股东会和股东议决的方式。譬如,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应作出的决议表示同意,无需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经过召集程序而召开股东会会议。

2、缩小有限责任公司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制在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内。同时,相应地扩大现行公司法中只设执行董事和一两个监事的适用范围。

3、缓和对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鉴于上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趋势,应允许自然人和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投资主体平等待遇的原则。同时,应注意到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规定作为“一人公司”的“一人股东”的特殊义务,加重其应承担的责任;限制一个自然人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公司”和“一人公司”成为另一个“一人公司”的股东。

(三)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建议作为此次公司法修改的一个重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利益,进而满足股东长期的最大利益。因此,有人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即指公司经营中的指挥与监督的体系。结合上述国外公司法人治理的经验,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还不那么发达,很难立即如美国那样依靠证券市场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因此,当务之急,还是应通过修改公司法健全公司组织机构而加强公司法人治理。

1、提供一套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的规则。譬如完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充实股东向董事、监事质询的规则,建立股东提案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追究董事、监事损害公司利益时应承担的责任。

2、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责任,是健全和完善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要求。目前的问题:一是董事会构成不合理,缺少反映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二是现行法律规则尚缺少董事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三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不足。所以,必须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董事承担责任的机制。一是采用“累计投票制”,使中小股东能有机会选出他们信任的董事;二是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设置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使公司的运营注意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三是健全董事会的监督机制。在对董事长、经理进行监督的同时,应制定董事履行相互监视义务的规则;建立董事(特别是董事长,以下相同)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规则。在实践中,公司致他人损害,往往是由于董事在执行职务中有过错。或言说,公司和董事实质上是损害他人利益的共同侵权人。仅由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不足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而且有过度宽容有过错董事和使董事逃避责任的问题。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应制定董事因执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以避免董事,尤其是避免董事长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同时,由于仅将董事承担责任的范围限定在因其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也避免了董事过度承担责任问题。

3、健全监事会制度。应对监事任职的业务资格作出规定,强调其或懂经营,或懂财务会计、或懂法律;应强化监督手段,包括赋予监事会调查、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公司财务等职权,以使对董事、经理的财务监督成为可能;应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当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的利益和公司发生冲突,并因此而酿成诉讼时,董事长无法代表公司,应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以保护公司利益;应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即经过法定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进入大中型公司监事会。由于他们具有独立性,较易实施监督职权;健全监事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制度。为使监事忠于职守,应对监事不执行职务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即监事应实施监督而未实施监督,当董事、经理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四)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宜分别进行制定公司法时,恰逢在我国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而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作为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又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因此,公司法容纳了不少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在当时的背景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也不能不注意到,由于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混同进行,使公司法中出现了不少仅为国有企业改革或国有投资主体规定的规则,导致规则之间的不协调,不利于公司法的实施。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自身特点很突出的问题,将其与其他立法(包括公司立法)一起进行,不利于解决这些问题。相反,单独立法则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依此思路,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诸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财产保护、国有职工的安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资产的运营体制、国有股股权的行使等,可以单独制定为一个立法文件,譬如命名为“国有企业改制法”。而公司法修改则不必再与国有企业改革放在一起,只需完善公司应遵循的共同规则,包括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后遵循的规则。至于国有企业如何为成为公司创造条件,公司法则不必过问了。

与此相关的是国有独资公司问题。此次公司法修改如能缓和对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则包括了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可以删除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单独规定。如不能缓和对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考虑到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公司的过多的差别性,最好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单独立法的做法。

五、几点建议

(一)正确处理公司法和相关政策的关系公司法无疑应反映相关政策的要求,但政策和法毕竟是两个范畴的东西。政策为了解决某种社会问题,它常常带有临时性和很强的针对性。而公司法则要着眼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司法律制度,而不仅仅考虑解决当前企业发展的社会问题。因此,不宜将所有相关政策都变成公司法规则,更不宜将经常变化的政策性提法直接表述为公司法。

现代企业制度范文第9篇

只有用市场化的方式来用人、选人,才能激发起企业管理者的企业家精神。

上海基于分类监管的标准分类监管对于管理班子形成相应的选用方法。对于竞争类企业,上海将仅管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三个岗位,有的企业总裁也将尝试放手市场化,经理层副职以及相应党群干部不再“市管”,管理层以市场化配置为主。这意味着在业绩考核和薪酬激励上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市场化手段将成为激活国企活力的突破口。在出台的《关于完善市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分类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将对三类企业分类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立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

建立在国企用人制度方面,湖南也敢于破冰。2月20日湖南省国资委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办法》、《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尝试进行市场化选聘与创新经营监管方式。文件提出将分类实施动态薪酬激励机制,实现分配形式的多元化,突出强化对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的中长期激励,对引进的特殊经营管理人才可根据市场价位实行协议薪酬;对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经理班子成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管可实行公开招聘。

广东省要求在本轮国企改革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管控模式将进一步完善。同时,职业经理人制度将全面推行,形成市场化的企业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和长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现代企业制度范文第10篇

做过大学教师,县委书记,佛教圣地拉萨任常务副书记三年, 回江苏后先后在省农业科研和地质勘查单位任职,然后就任江苏农垦的董事长,他笑言自己“跑过的码头还是比较多的”,多年历练,也同时赋予他一种风景看透的超脱和纯净,许多国企董事会和党委会都纠缠不清的权责问题,他处理起来游刃有余,举重若轻,因为超脱,所以懂得“放权”,功名利禄皆浮云。“对于自己这样的岁数,佛教圣地呆过三年的人,什么东西还没有看破?”

江南的早春,阳光明媚,走在街上,依然感觉得到料峭春寒。农垦集团的会议室里,说起农垦,农垦的董事会,凡此种种,他侃侃而谈,笑声朗朗,家常,亲切,言谈之中无处不在的低调与谦和,驱散着屋外的寒气,也带给我们一种自然未能赋予的温度――

■ 采访者:《 董事会》杂志记者(以下简称“记”)

■ 受访人:江苏农垦集团董事长宣荣( 以下简称“宣”)

记:宣荣董事长您好, 从贵公司的集团要闻里获悉,江苏农垦刚刚在年末(2007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换届大会,截止到现在,省农垦集团推行外部董事制度试点工作已整整三年。那么,您认为国企推行外部董事制度的意义何在?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江苏农垦董事会的建设和运作情况?

宣:外部董事制度是江苏省国资委的首创,得到了国务院国资委的认可并在一些省市推广,江苏农垦集团便是其中由省国资委确定的第一批建立外部董事制度的试点企业之一。

借鉴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做法,省国资委向省属企业外派董事,是落实《公司法》,依法办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是加强对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尝试。应该说,江苏农垦能被列为首批试点,是组织上对我们的信任,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同时也很珍惜这样的机会。

作为新型试点单位,我们在2004年12月成立了由4名内部董事和3名外部董事组成的第二届董事会。三年来,在省国资委的统一领导下,试点工作进行得应该说是比较顺利的。

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农垦董事会在战略制定、重大投融资决策等诸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这次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样也是按照董事会制度进行的按期换届和定期轮换。 在我们本次换届前夕,省国资委主要领导根据集团的发展需要和董事成员的具体情况,对我们做出了必要的调整,虽然是一种惯例,但我认为这项措施本身就体现了我们党的组织优势。

记:截至到年内换届,省农垦集团开展外部董事制度试点工作已整整三年。 那么,您如何评价三年的试点工作?

宣:三年成效到底如何,本来是要由国资委这样的权威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你们这样的专业杂志来评定。既然要我进行自我评价,我个人的感觉,整体上来看,三年的实践是成功的有意义的,但是也需要不断的总结、完善和提高。

同时,我认为国有企业进行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面广量大的工作,所以应该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理想化,更不能急于求成。 为什么? 我们国家的新政权从诞生到现在,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而我们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已经进行有二十多年了。要慢?难道还要再进行五十年吗?快吗?这么一个面广量大的工作,显然是不现实的, 所以是快不得慢不得,而是要遵循规律,循序渐进。

记:能不能介绍一下新一届(第三届)董事会的设置情况?

宣:新一届董事会由7名同志组成,其中外部董事4人,首次超过内部董事。集团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由原来的“内大于外”首次变为“外大于内”模式;再者,省粮食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刘百铭出任集团公司外部董事,在全国地方国有企业中,由在职企业领导人员出任外部董事的董事会,我们是首家,也标志着我省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实现了新突破。

记:农垦引进这些外部董事,依据的是什么样的标准?

宣:吸收什么样的人成为外部董事,是国务院国资委重点考虑的问题,同时也是企业人力资源建设的重要方面。一个强大的、具有互补功能的董事会团队对于董事会作用的发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就我们而言,农垦对于外部董事的选择不是盲目的,而是依据我们的产业特点,结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四位外部董事成员里,有搞粮食储备的(王智新),曾经担任过县委书记和粮食局长,也有搞食品转化的(胡秋辉),有搞金融的(姚金华),同时还有省粮食集团在职的董事长刘百铭。他们分别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阅历和经历都比较丰富,我们进行这样的搭配和组合,主要是考虑到增强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和信息互通, 我们也一直视他们为企业重要的人力资源和宝贵财富。

记:截止目前,第三届董事会已经成立有一段时间,那么,通过这一段时间的了解和接触,您对这些外部董事的感觉如何?

宣: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开了两次会议,我和他们有过四次接触,通过和他们几天时间的接触,我发现,这些外部董事在心理上都有种被组织信任的光荣感。毕竟,江苏人才济济,能够在人才库里被找到,充分说明了他们自身的实力和被认可度。与此同时,面对组织信任,随之而来的是一种责任感的升腾。面对三年任期,面对新的体制,如何通过自己的能力和努力为企业做出贡献,是每个董事成员都很关注的问题。同时, 这些董事虽然具备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但面对承担的新使命、接触的新人新事,和内部董事相比,自我感觉对于新单位的了解和把握还不是很到位,因此心理上都有一些压力和忐忑。这些情绪甚至在他们上任之前都有所流露。面对他们的这些心理,我在会前会后都和他们做了不少沟通,这些都为董事会换届,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非常好的前提和基础。

记:如您所言,较之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对于企业的了解可能会少一些,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您有什么样的设想,从而来保证他们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宣:其实,如何让“外”董不“外”,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本届新模式下我比较注重考虑的问题,即使在试点开始实施之初,但凡有外部董事,我们都会注重考虑的问题。

为了增加外部董事对于企业的了解,我们力求对其保持信息通畅,让他们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比如,平时公司举行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都会邀请他们参加;平时,董事会办公室也能够主动整理公司的重要信息,通过简报、纪要、专题汇报等形式及时提供给他们;组织他们到基层企业调研、或参加专题会议。这些外部董事通过参加研讨,通过与企业领导人的相互交流,既把握了集团公司面上的情况,也了解了基层的概况, “外”董不“外”, 其决策判断也就有了基础。 而针对外部董事的专业特长, 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也尽可能让其得到体现。比如请他们培训干部,进行业务咨询等。

记:董事会实施“外大于内”的模式,是不是意味着以后的决策将会更加“独立”和“有效”?作为董事长,对于董事会决策程序的规范性,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您是如何把握的?

宣:应该说,我们引进行外部董事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所以,决策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既是我们的希望,也是我们的努力方向,同时,我觉得也会是一种改革的必然。

就董事会决策程序的规范性而言,我可以给你介绍一下我们的情况: 我们在每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前,都要由董事长签发会议通知,提前通知董事会成员。对于议案议题的相关内容和材料也会在一周前送达各位董事,以便他们熟悉议案内容,从而更好的发表意见。这样,即使对于一些所谓对情况不是太了解的外部董事,假如他们对于问题有疑问和要求,都会提前提出,由我们的董事会秘书做充分的协调和准备。 从我们三年的运行来看,我们各项的议案提交程序都比较规范。比如,少数会议个别董事如果因故缺席,他们都能履行请假手续。透过这些你可以感受到我们董事会运转的规范性。

就董事会决策而言,在我看来,民主和集中的关系问题对于董事会决策同样适用。民主是董事会决策的基础,同时又是科学决策的前提,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 对于“民主”和“集中”的程度究竟如何把握,应该是董事长履职尽责的重要方面,我自己在此方面也非常注意。 面对一些问题,议而不决,久拖不结会贻误发展的时机, 草率决策则会造成企业的重大损失。 从态度上来说,我个人觉得董事长在决策过程中既不能凌驾于董事会之上草率强行,也不能面对问题犹豫不决,当断不断。

应该注意,董事会是一个责任主体,这个责任就是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但权力职责是没有的。所以认识上的分歧一定是存在的.但我认为认识上的分歧并不是坏事。对于重要决策,要做好超前的工作,这里有一个互相沟通的过程。我们在这方面应该说是做得比较好的。

总之,面对新的制度,外部董事多于内部董事的情况,要努力发挥每一位董事的聪明才智,要切实防止董事会沦为一个表决的机器,沦为“花瓶”和摆设,尽最大可能地实现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记:听宣董的介绍,感觉江苏农垦关于董事会制度的建设已经非常成熟。 作为一个“农”字头的企业,我们关于外部董事制度的尝试应该说很具代表性。当然,推行董事会制度,目的还是为了促进企业的长久发展, 促进传统农业方式向现代农业方式的转变。就董事会的核心职能而言,其中最重要的一项表述就是确定集团发展的战略方向。在此能不能介绍一下您和农垦董事会在此方面的表现?

宣:我是2006年6月中旬来到农垦的。在刚开始的半年多里,我主要以调查研究为主,对集团企业、直属单位、 农场以及部分兄弟单位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不仅如此, 我还走访了一些老领导、离退休老同志,通过和他们的个别谈心和座谈会研讨, 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江苏农垦虽然在发展过程中一度创造过辉煌的业绩,但是和周边与同行相比,还存在不少情况,发展速度相对滞后。比如,十五期间,江苏农垦曾经大力推进直属企业和场办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着力解决经济运行中的一些内在矛盾,实现了“瘦身强体”,经济效益也得到了大幅提高,站上了新的发展平台,但也带来国有经济规模总量下降等系列问题, 垦区经济在新的平台上如何发展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如何才能把集团公司“十一五”发展目标和调研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把垦区的力量进一步动员和凝聚起来?我经过思考,经过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集体研究,我们审时度势,最终做出了把战略重点从改革改制转移到加快发展上来的决定。2006年10 月, 集团董事会全体成员正式就“二次创业”进行了会议研讨,一致认为,江苏农垦作为省属国有企业,应该大力发展国有经济,某种意义上说,“二次创业”是我们重塑农垦形象,加强国有企业集团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必要之举。也是我们的自我施压。

2007年初,我们召开了垦区“二次创业”动员大会,全面系统的提出了“二次创业”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记:“二次创业”进行到现在,成效如何?

宣:一定程度上说,二次创业,唤醒了农垦人内心深处沉睡多时的谋发展变化的危机意识,也促进了垦区思想观念的解放和转变,应该说这是二次创业给我们带来的最为可贵的精神财富。

走进我们集团,你其实随时可以感受得到这种气氛:在最近一年多里,集团上下,大家谈论最多的就是“二次创业”问题――垦区上下一派创业争先、你追我赶的局面。 农场、企业领导班子都把主要精力放在谋发展上,工作节奏明显加快。总体来看,“外面跑”的多了,“家里蹲”的少了;闲言碎语的少了,争相创业的多了;来信上访的少了,喜庆鞭炮多了。干部的责任意识、职工的创业意识进一步增强,精神面貌和工作状态焕然一新。我们前不久曾经进行了二次创业事迹的演讲活动,7个单位里,下岗、辞职后自主创业的,投身种植、养殖获得成功的;有重新择业,毅然下海弄潮,领军创办企业的……这些事迹都是二次创业热火朝天景象的生动写照和缩影。

整体上,“二次创业”让我们形成了竞相发展的喜人局面,谋发展的氛围更浓,方向更明,措施更实,干劲更足,二次创业成效已开始显现,主要经济指标快速增长。

记:新一届董事会在制定战略决策的时候, 就“二次创业”的问题,在机制创新、资源整合、风险防范等等一系列问题上,会有哪些新举措来实现新一轮的突破和发展?

宣:目前新一届董事会由于成立时间较短,很多东西还在酝酿当中。

记:听宣董事长谈话,感觉您非常务实,可以肯定,有您这样的董事长,江苏农垦一定会获得长足的发展,而对于如何才能做好一个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您一定有很多心得和体会,这里能不能简要的谈一谈?

宣:在自己履职过程中,我认为有三点需要重点把握:

一是如何按照十七大的要求,让国有企业能够在国民经济的发展当中继续发挥大的影响力和带动力,这也是体现党的领导优势的最具说服力的内容;

二是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如何推动国有经济发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是,如何发展,我们要对自身的形势有个清醒的判断,要记得我国还是个发展中国家,人均水平还比较低,所以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应该做到“胜不骄败不馁”,踏踏实实地抓建设。

再者,对于实行任期制的国企董事长来说, 一定要兼顾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注重宏观战略的把握。一个企业的战略定位堪称企业发展的关键,但是,一些国企董事长要在任期内体现绩效,势必会出现一些急功近利的行为,注重显性效益而不注重隐性效益。所以我认为一定要注意克服任期制的短期行为 ――现在说提高国企董事长素质,这可以说是其素质(隐性素质)体现的一个重要方面。

任何一个企业,如果只注重一年或者三年的短期发展都是不可取的,那样的话只会导致路越走越窄, 我们江苏农垦提出“二次创业”,也应该是这个道理使然。

记:在试点国有企业中,如何摆正党委会和董事会的关系问题,应该是摆在试点企业的常见难题。那么,江苏农垦在此问题上有没有遇到同样的困扰,您平时又是如何做的?

宣: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认识和把握的:

首先, 就制度安排而言,我本身是党委书记, 因而避免了在别的国企这种可能常见的冲突;其次,就个人风格而言,我对于自己的两重身份,哪些是党委书记应该做的,哪些是董事长应该做的,分寸掌握得很好,很少发生角色混淆;再者,对于党委会、董事会,经营层,他们各自应当承担的职能,我们每个部门的成员基本上都做到了心中有数。 因为我们在操作过程中比较规范,所以其他试点企业所常见的摩擦和矛盾对我们来说几乎是没有的。

这里强调一点:党委会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适度“放权”― 能少做的少做,能少问的少问, 要注意发挥经营层的管理作用,只要这两条做好了就没有矛盾。 与此同时,重大决策、重大问题会前的沟通是提高和保证会议质量的前提。

对于党委会来说,传统的东西什么时候丢,能丢多少,这个分寸要把握好。面对权力,很少有人做到心如止水,但是对于我们这个年龄的人来说,对于权力看得是非常淡的。就我来说,做过教师,做过县委书记,在佛教圣地也呆过三年 (拉萨市委常务副书记),作为一个跑过码头相对多的人,到了这个岁数,还有什么是不能看破的?(笑)

记:前面您也提到,我们的董事会建设还有许多需要提高和学习的地方,那么,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如何向西方学习和借鉴,是每个现代公司的治理者都值得深思的问题。 对此问题您有什么样的看法和思考?

宣:我们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尝试,说到底都是摸着石头过河,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摸索和学习。 至于如何借鉴,我们集团任总前段还去德国学习考察其管治现状,如他回来后总结学习体会时在报告中所言,也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点――

“国有企业要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其前提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公司体制”

现代企业制度范文第11篇

1.1国有企业内的领导对党群工作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

在当今企业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领导层认为国有企业的硬性指标为经济方面的工作,党群工作只是一个软性要求,而且开展党群工作根本难以解决企业面临的实质性问题,这就使得国有企业内部人员从上到下都忽略了党群关系。

1.2党群工作队伍不断地受到排挤。

在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之后,党群部门在办公上与行政部门合二为一,在日后的进程中,党群工作不断边缘化,相关工作人员的待遇不断地降低,这一系列过程严重阻碍了党群工作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1.3党群工作缺乏创新能力。

“”的模式仍然应用在现代的国有企业中,其模式老套化,内容僵化,基本上不再适应新形势下的国有企业。再加上有些党群工作人员不思进取,保守不前,最终导致党群机构趋于空壳化,严重阻碍了党群工作的有效开展。

2、党群工作现状成因分析

主观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国有企业在对党群工作的定位上出现偏差,导致了在开展党群工作的过程中,对党群工作的开展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放眼不够长远;其次,党群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内进行工作的时候缺乏积极性,在大多数进行工作的情况下,对上级安排的工作敷衍了事,态度消极被动,使得党群工作人员的形象大大降低。最后,上级部门对国有企业中的党群工作指导力度不够,其表现主要为上级的安排没有结合实际情况,这就使得党群工作很难解决实际问题,而实际问题的继续存在和发展更加使得党群工作难以进行,久而久之党群工作就只能停留在理论化阶段。客观原因主要在于国企改革后的党群工作开展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可循,再加上上级的政策落后,有关方面的研究停滞不前,种种原因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国有企业的党群工作不再适应现代化的企业发展要求。

3、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党群工作发展方向

3.1党群工作的开展要围绕中心

国有企业的党群工作开展要抓住重点和热点,参与企业决策,并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核心作用,将民主集中制贯穿到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中,必须强调集体的决策,充分表达出党委的意志,确保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3.2党群工作的开展要参与到管理工作中

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开展党群工作时,一定要重视员工意志的表达。为了使党群工作更好地在管理中发挥促进作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首先,可以针对员工做好积极地思想动员工作;其次,加强对企业文化的建设,在为国有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上积极出力;再次,为工作创建一个稳定的环境,并且努力维护好稳定的工作环境;最后,要加强党风的建设,加大反腐监视力度,以正企业的廉洁之风。

3.3党群工作的开展要建立在工作的着力点上

(1)准确地把握政治方向。

党群工作的开展不仅要对上级负责,还要对经理行使职权进行支持,这样既可以保证党在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位置,又可以在生产经营上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并把工作落到实处。

(2)充分利用基层组织。

可以利用工会和其他团体性群众组织,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给国有企业的员工提供展示自己和反馈意见的平台,保障员工的利益。

4、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党群工作模式

4.1从员工需求入手,寻求企业与员工发展的契合点员工的发展和需求一般包括薪水的发放、自我价值的实现、娱乐性需求的满足、成长和学习的满足、自身权益的维护和个性得到体现等方面。党群工作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员工自身的发展相结合:

(1)将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员工的发展目标统一起来,在日后的发展过程中,实现向方利益的共同获取。

(2)企业在为自身的经济目标努力的同时,一定要肩负起企业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在企业自身不断发展的同时,培养员工的道德精神。

(3)企业在实现自身的最高目标的同时,要满足员工的权益,让员工的个人价值得到体现。国有企业的追求目标是由内部的员工通过努力来实现的,党群人员在工作时可以通过满足员工发展的需求进而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

4.2党群工作的开展要把握好原则和理念

国有企业有其自身的工作特点和工作对象,因此在开展党群工作的过程中要根据其特殊性,牢牢把握住求真务实这一主线。求真务实就是在工作时能抓住重点,注重品牌原则和效益原则,通过做好重点方面的工作促进整体工作的发展。党群工作一定要有创新性,比如加强对员工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关注,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等。在开展党群工作时要事先进行周密的计划和安排,还要转变传统理念,树立单位时间内实现岗位效能最大化理念,为员工提供更宽裕的自由支配时间,最终实现人才效益最大化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双赢宗旨。

4.3在考核方式上进行创新

(1)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

这需要在制定是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考虑,坚持标量化和创新务实原则,还可以通过严重违纪条件和安全生产等否决性指标,完善考核标准。

(2)严格进行考核奖惩。

通过薪酬福利、职位升降等措施,充分激发员工潜能,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5、结语

现代企业制度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现代企业制度,国企改革,玉柴集团,产权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30周年,中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实力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在全球经济中的影响与日俱增。企业所有制结构更加合理,极大地提升了国民经济的活力。在“抓大放小、国退民进”的改革思想指导下,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民营企业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有了显著改善,实现了快速发展;在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和WTO的框架下,外商投资环境大大改善,外资流入持续增加,外资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参与全球竞争最积极的企业群体。国有、民营、外资经济已经在我国经济中形成三足鼎立之势。

国有企业改革作为贯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在缺乏前人经验可鉴的条件下,30年来以沿着“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不断试错,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经过试点,全面推开”的大原则下实现了渐进式的制度变革,取得巨大的成就。今天,与世界上任何一个名义GDP超过万亿美元的国家相比,中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都是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一批通过改革改组改造,适应市场化要求的新国企应运而生,它们顺应改革和发展潮流,不断突破传统计划体制的束缚,坚持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在体制和机制转型中不断成长壮大,玉柴集团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一、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国营企业制度。在国营企业制度下,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对企业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并统一支配其劳动成果。厂长或经理的任务就是按照政府的计划指令和相关政策负责生产;企业为完成生产计划所需的资金由政府财政部门按计划直接无偿下拨或部分通过银行信贷解决;所需物资由政府物资部门按计划和统一价格供给;所需劳动力由政府劳动部门统一分配;企业的产品由政府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按计划统包统配、统购统销;员工工资由政府按照统一标准发放;企业盈亏由政府负责,技术投入和设备改造由政府统一安排。企业惟一能做的和必须做的就是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把政府配给的资源组织起来,生产出政府计划的产品。这种企业制度导致企业只有社会的统一目的,完全否定了企业和员工对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使企业员工失去了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发展的动力。在建国初期物质极度匮乏的条件下这种企业制度曾经表现出很高的效率,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面临环境的复杂程度提高,这种由政府统一决策的企业制度必然难以适应外界变化的要求,最终退化为政府行政体制附属物。20世纪80年代初,日本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到中国考察后,宣布了一个举世震惊的观点:“中国没有企业”,实质上就是对当时实行的国营企业制度的大胆批评。

(一)国企改革早期经历曲折探索

1978年四川省宁江机床厂等6家企业的扩权试点揭开国有企业改革的序幕,1979年7月,国务院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5个文件,标志着以放权让利为重点的企业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始。“扩权让利”早期,企业的积极性在利益的刺激下得到了释放,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关资料表明,1980年试点企业的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11.8%,上缴利润增长7.4%。但是,由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从基数利润和留成比例的核定都是政府按照企业的不同情况一一核定的,这种不规范性再加上企业缺乏明确的责任约束,这导致了“扩权让利”后期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下降,企业将更多的精力用于与政府的利益博弈,通过加大实物补贴夸大成本等手段回避上缴利润等责任,明里暗里与国家争利。有关资料表明,到1981年,全国工业企业上缴利润下降8.5%,1982年、1983年造成连年的国家财政赤字。

为了扭转企业与国家争利的现象,就必须用一种规范的方法来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于是就有了两步“利改税”政策的出台。由于利改税忽略了国有资产所有权对企业经营权的约束,导致了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盲目膨胀,实施效果和初衷背道而驰。第二步利改税刚推出,全国就出现了信贷、投资和消费基金的严重膨胀,引起投资和消费需求的过度增长,物价上涨率从1984年的2.8%猛增至1985年的8.8%,国有企业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有一部分被转化为国家财政负担,国家财政收入从1985年下半年开始连续两年的滑坡,1986年底利改税就以失败而告终。

为了解决企业增产、财政不增收的问题,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和厂长负责制。承包制办法是在总结前两轮改革的基础上提出的,在企业的责权利等方面的界定比以前更加完善,在实行初期效果显著。1987年企业经济效益有了明显提高,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比上年增长了14.5%,利税总额增长12.9%,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了7.8%。但是好景不长,由于承包者与发包者漠视国家利益的串谋而导致的利益激励弱化和责任约束软化,1988年国有企业效益开始下降,1989年的利润总额比上年下降了16.6%, 1990年的利润总额更比上年下降了47.7%。到了1991年,国有企业已有1/3明亏估计暗亏即虚盈实亏者也在1/3左右,大多数企业已是负债累累,许多企业资不抵债,陷入了深深的困境。

(二)明确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改革方向

经过十多年的行政性放权,国有企业有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内在动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和监督。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以明显或隐蔽的方式只顾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国有企业已经从缺乏激励的极端状态走出来,到了缺乏监管的另一个极端状态。1992年 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改革的总体目标决定了国有企业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玉柴率先实践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按照一位从事我国企业改革多年的资深人士的说法,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在早期完全是进两步退一步,在黑暗中摸索前进,许多不能适应的企业只能被大潮吞没。玉柴集团作为一家地方的国有企业,一直坚持顺应改革发展的潮流,为自己的命运奋力拼搏,30年来产销量增长100多倍;销售收入增长400多倍,被中国企业界誉为“玉柴奇迹”。玉柴集团地处广西边陲,没有工业发展的基础和氛围,没有吸引人才的有利条件和区域优势;作为一家独立发动机生产企业,没有“背靠”任何汽车大集团,没有享受国家任何优惠政策,却能够在改革大潮中顺势而上,我们认为,最关键的一点就是玉柴抓住了国企改革的重要契机,成功地推进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成为当初最早实践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之一。1992年玉柴进行了股份制改造,1993年玉柴股份实现了中外合资,1994年玉柴股份实现了美国上市,短短三年内玉柴集团实现的“三级跳”,为股份公司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扫除了产权障碍,也为整个集团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打下了优良的基础。

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要求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结合我国国情明确提出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总要求。玉柴集团在实践中坚持遵照16字方针,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产权清晰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任何有效率的企业制度都应是产权清晰的,否则必然影响产权功能的发挥,导致企业效率低下。产权清晰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更重要的是经济体制的范畴,即表现为产权清晰不仅是静态的清晰,还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清晰。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是指主体清晰,即谁是投资主体要清晰;二是结构要清晰,即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依其投资的比例享有相应的责权利要清晰;三是关系要清晰,即资产的归属、权益的享用等要清晰;四是作用要清晰,即投资者按其投资的比例,建立并规范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监督与激励等机制。为了实现产权清晰,玉柴集团创造性地采用了“老树发新芽”的办法,将玉柴的资产一分为二,成立玉柴集团公司和玉柴股份有限公司。由集团公司以法人身份在原玉柴总厂基础上以募股设立方式成立玉柴股份有限公司,并持有存量资产折成国家股,同时代管从股份公司剥离出来的一些辅业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这样一来,既符合上市的股份公司产权清晰的规范,又解决了原有国有企业的股份由谁代表和管理的问题。最终使玉柴股份不仅在国内法人股市场成功上市,而且在纽约上市时也得到了国际专家的一致认可。

现代企业制度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企业制度 党建 组织机构 运作方式

中图分类号:F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3(c)-0-01

1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要加强党建工作

在对于现代企业的工作开展党建工作的时候,要具备实事求是的态度。把员工的需求和企业的实际经营作为出发点,将企业的实践与对员工的服务实现。在党组织的号召下,要让大部分的员工满足自身的需求,才能够将员工的思想政治的教育工作做好,从而在根本上加强企业文化。由于我国拥有一些传统的习俗,一部分的企业员工在思维上都属于被动的个性,在平稳不波动的工作环境中安逸的发展企业制度,这样的方式对于企业文化不能够成功促进。因此,就必须要求党组织针对这一情况,将党建的思想工作理清并讲解,让现代企业的相应文化氛围能够更新为积极、健康、活泼。同时,对于企业的利益关系能够正确的关注,才能够让企业的文化合理化。所谓思想教育的工作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党组织要与所有的企业员工将明确的利益观树立,才能够让党组织的思想工作深入人心,形式上的教育就会成功的消除。企业文化要在较正确的利益观的基础上有效建立,才能够使得企业的员工具备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此外,企业的党建工作想要做到完善,就要对于加强企业的党建工作意识。要让党建工作作为企业工作的核心,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党建工作,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稳定发展和改革创新的实现,要让党的组织凝聚力提升,并且要一直具备党组织的相关活动。

2 企业的重大决策上党组织的参与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股东或者是董事会进行讨论的问题,都需要党组织的参与。这样才能够让党组织的相对监督作用得以发挥。同时,对于企业的经营,在党组织参与的时候,一定要将争取的思路和思想引导给企业的主要领导,使其从政策的相关角度将企业的关键点把握住。并且,在企业的经营活动方面,党组织的参与不是直接参与到计划的经济下,而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平时就要参与到其中,接着要向企业的领导以及经理提出相应的合理性建议,最终通过经理和董事会这些领导层将作用发挥出。因此,党建工作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进行的。企业的相关重要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指的是全局的管理以及企业的经营方面所涉及到的一些相关事项。例如:管理人员的任免问题、企业的经营方针、员工的福利以及企业的长远规划问题,并且还包含着企业的重要改革体系和最为基础的建设项目等,只要是关系到企业的员工利益的问题都属于重大的问题。那么企业就要采用党建工作去参与到这些事务当中,在这一系列问题上才能够充分的体现党组织的重要作用。另外,企业的党组织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之前,有必要拟定标准的制度以及参与的相关程序,要从准确的制度上让企业的健康发展能够实现。例如:决策的事项在意见不统一时的及时汇报制度;企业的相关重要领导在进行决策问题的时候,应该对于经营的问题进行明确协商的制度;企业的领导要定期的对于工作进行详细汇报的制度等,这些能够将党组织在企业的基层实现主导权。

3 党建工作的创新

现代企业制度下,要加强党建工作与企业文化的相互融合。正确的将相互融合的核心深入到企业的管理中,从而使得企业文化更深入党组织,企业管理更具备优质的企业文化。此外,要确定好企业的方向,为了大局的发展而进行中心工作,让党的政治优势,通过创新的方式有效的发挥其作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党组织要对于视频、企业报以及局域网等现代化的手段积极运用,让党建的工作能够多姿多彩,让党的政治优势能够凸显出亮点。要从传统的灌输形式,更新成与文化、管理、科技以及经济思想为一个整体的培养员工的良好形象,让企业的组织和思想政治都能够得到有力的保障。

4 党建工作要具备时效性

党建的工作要想顺畅的进行,就必须增强党建工作的实效性。要透彻的分析职工和党员间的思想动态,将所分析出的实际困难,在第一时间解决,让企业职工能够对于党建工作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党建工作应该将企业经营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难点问题,当成党建工作的重点。

5 现代企业制度下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以及运作的方式

在现代的企业制度下,要进行新型的运作方式,有效的改进党组织的活动工作。并且企业的生产是怎样的模式,党组织的工作就必须按照怎样的模式进行,可以采用不同类型的创新方式和党组织的工作能够正确融合,避免经济发展和党建工作脱离的形式产生。企业的党建工作为了可以在现代企业的制度下,让党组织的活力增大,必须要将现代与传统的模式相互融合,让党建工作能够时刻贴近企业生产的经营活动来进行,才能够达成预计的效果。企业在改革的时候,应该将企业的党务工作机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可是在调整的过程中,不能够错误的认为企业的党组织完全不需要党务工作机构,而对于此机构进行解除,这样的方式一定会对企业的党建工作造成直接的影响。想要对于企业精简机构的话,可以将党组织的诸多部门融合成一个工作部门,此外还可以将党委的相关组织和宣传的机构保留。总而言之,企业党组织在设置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遵守精华设置的原则,对于党务的工作必须要由专业的人员去负责。并且在选择党务的工作人员时,要筛选标准的数量,并且具备较高的政治修养、精通经营管理以及具备文化业务修养的专业人员。这些工作人员一定要从企业的管理人员中选取,被选定的人员调配到党组织机构的时候,和管理人员获得的待遇应该是同样的,不应该存在差距。

6 结语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建立下,企业党建工作一方面面临着一部分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又具备了诸多条件下能够进行创新发展的机遇。因此,企业的党组织要气势旺盛的将党的旗帜高举起来,努力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让党组织的思想政治作用成功的发挥出来,力求将企业党建工作的凝聚力提升。

参考文献

[1] 郭泗东.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党建工作的对策[J].科技信息,2012(19).

[2] 杜瑜.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党建新课题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1(16).

[3] 王剑民.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基层党建工作[J].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08(2).

现代企业制度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国企改革 现代企业制度 政企分开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于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我们进行积极且富有成效的探索。

1现阶段国企改革存在的问题

1.1产权界定不清,关系模糊

刘先平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和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由于国有企业属于国家的附属物,它本身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国有企业自身很难形成一般企业所具有的自主经营与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集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于一身,这就很难界定企业负责人的地位。使企业负责人既无法真正代表国家,也难以真正代表企业,其行政职权和应承担的责任亦无法定位。

1.2政企不分,职责不明

提到国企改革,首先让人联想到的就是政企不分,倪敬启曾指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是“从计划经济脱胎但没有换骨;社会包袱难卸;政企分离不彻底”等。由于国有企业在行政上隶属于政府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与其是行政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并且国企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任命、调整。当政府用行政手段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时,国有企业就会抱怨主管部门的政策;然而另一方面它又希望得到政府的补贴与政策倾斜,这是国有企业一种普遍的矛盾心理。

1.3企业负担过重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的国有企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在进行国企改革的过程中必将带来一大批员工下岗和失业,这就要面对员工的安置问题。国有企业要解决职工的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问题,另外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滞后,导致本应由社会承担的一些责任绝大部分由企业自己负担,这种现状无疑增加了国有企业自身的负担。

1.4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机制尚未形成

当前,大部分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在收入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已经被打破,但没有被彻底打破,国企里局部分配的平均主义还普遍存在,严重地挫伤了有劳动创造力员工的积极性。由于垄断国有企业的利润主要靠国家垄断资源获得的,毫无创造力的劳动却能得到获得丰厚的回报,辛苦的付出却只能获取微薄的收入,这样的分配制度自然不能与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无法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

2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举措

2.1推进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

改变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措施之一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以便实现投资的主体多元化。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问题一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其根源就在于政资不分的管理体制,国有企业难以形成独立的法人财产制度。股份制作为一种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有利于规范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排除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随意行政干预和控制,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使国有企业真正享有法人财产权,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2积极推动国有大型企业整体上市

总结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教训,国有大型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应尽可能选择整体上市的制度安排。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母公司应积极实现整体改制上市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应把优良主营业务资产逐步注入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后,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这无疑将促进国有大型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3加快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

公司治理对企业绩效具有直接影响,在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必须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提高治理效率。明确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的各自权限,做到权责分明;健全各项制度,保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限得到有效行使。在以上基础之上,还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提高经营者收入的同时,也能避免其违法乱纪行为,树立对企业长期经营的思想。

2.4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与约束

健全的公司外部治理是有效的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企业绩效的重要制度保证。证券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约束,以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加强外部市场的监督与约束,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与约束,使国有企业经营者任何违法违规的冒险行为都将付出很高的成本和代价。

3结语

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方面,必须推进股份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整体上市,不断优化产权结构;另一方面,必须完善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从而使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 刘先平.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思考[J].当代经理人,2009(17).

现代企业制度范文第15篇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民营企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民营企业进一步扩张规模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扩张民营企业规模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民营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同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又可促进民营企业规模的扩张。就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而言,民营经济增加值占了经济总量的75%,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已达到132户,但这些企业中绝大部分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其生产关系已适应不了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不少企业因融资渠道单一而举步维艰。这些企业要进一步发展,必须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实行股份制运作,公司化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一批成型的独资民营企业要进一步做大做强,也必须走多元化投资的路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实中,凡是投资单一、找不到合作伙伴的,就难以发展壮大起来;凡是实行股份制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规模就越来越大,越做越红火。湘西州已有不少民营企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规模扩张。如湖南老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份运作,注册资本从200多万元扩张到了3000多万元;花垣汇银有限责任公司从几十万元起步,发展到资产近2亿元。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实现民营企业科学决策的需要。产权一元化的民营企业大多采取家长式决策方式,业主“一言堂”、个人说了算。看起来,一个人说了算,决策很方便,但却集中不了大家的智慧,接受不了员工的监督,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往往导致错误的决策。湘西州花垣县一家民营独资企业因决策机制不健全造成决策失误,一次就损失数百万元。民营企业只有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相互制衡的决策监督机制,充分聚合股东们的聪明才智,发挥董事会、股东会的集体决策作用,加强企业的内部监管,才能减少决策失误,实现企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企业家们反映,两种决策机制呈现出两种局面:民营独资企业开会很少有人讲话,大家往往看老板眼色行事,而股份制企业开会则股东们踊跃发言,出谋划策,集体智慧得到充分发挥。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规范民营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大多数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落后的财务管理方式、传统的家族式经营模式已严重制约民营企业发展。湘西州一些民营老板因财务管理不规范肆意挥霍;因人事管理制度不规范,奖惩无法落实。只有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才能整合人力、财力、物力资本,真正实现民营企业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

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民营企业吸纳人才的需要。单一的产权结构、传统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决定了民营企业在选人用人上的局限性,最容易导致经营层的近亲繁殖。近亲繁殖不仅难以吸纳人才,而且无法管理。湘西州保靖县秦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深有体会地说,近亲繁殖无法搞,哥哥完不成任务处理不下去;老弟违犯了企业规矩也不好处罚。种种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民营企业才能进一步开阔视野,创新用人机制,广泛吸纳人才,发挥人才优势,为企业的做大做强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要有所作为

1、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提高民营企业整体素质、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成立推进民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工作班子,强化责任措施,加强对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调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及时发现典型,认真组织推广。

2、要积极引导、具体帮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主体是民营企业。地方各级政府要充分尊重企业的自,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具体帮助民营企业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建立有利于科学管理的企业组织结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强化对员工的人性化管理。

3、要明确工作重点。一是要加强知识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组织学习考察、请专家讲课等方式,加强对民营企业法人、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工作人员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关知识培训,让他们熟练掌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刻内涵、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二是要搞好分类指导。对已经改制但不太规范的民营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对已经实行股份制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还不够规范的民营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独资企业,搞好指导服务,帮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是要抓好政策引导。抓紧研究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措施。政府可以利用财源建设、工业发展、科技引导等资金作为政府参股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鼓励多渠道融资,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如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个人、集体和各类经济主体、外商投资开发农村水电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