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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和中药的知识范文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医药 知识工程 知识库 知识获取 知识发现

分类号:TP182

引用格式:于彤. 中医药知识工程的理论体系构建和关键技术分析[J/OL]. 知识管理论坛, 2016, 1(5): 336-343[引用日期]. http:///p/1/56/.

1 引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无论作为文化遗产还是作为医学资源,都理应得到保护和传承。对中医药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总结、诠释与研究,是中医药传承的一项核心任务。知识工程(knowledge engineering)为中医药知识的组织、存储、处理和利用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方法和工具,在中医药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1-2]。

知识工程是随着信息革命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的知识管理和知识创造手段。知识工程源于人工智能领域,其最初的目标是构建基于知识的系统(或称专家系统)[1,3]。为了构建基于知识的系统,需要获取足够的专业知识,并将这些知识表示为计算机可以理解的形式,以支持自动推理和问题求解[3]。因此,知识获取、知识表示以及知识运用成为知识工程领域研究的主要问题。随着知识工程在知识管理中应用的不断深入,知识工程的研究范畴从知识库和专家系统,扩展到自由文本、半结构性数据和多媒体内容的处理。时至今日,知识工程已发展为涉及知识表示与推理[4]、语义网[5-6]和数据挖掘[7]等多个技术领域的交叉学科,在电子科学、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等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知识工程在中医药领域的应用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当代著名中医学家关幼波与计算机专家合作,于1979年研制了首个实用的中医专家系统DD中医关幼波诊疗肝病的计算机系统,它在临床应用中取得良好效果[8]。此后,全国兴起了一股中医专家系统研发与应用的热潮[9],知识工程作为专家系统的支撑技术也得到了中医界的重视。近30年来,中医药工作者采用知识工程方法对中医药领域的知识遗产进行广泛采集和永久保存,建成了大量的知识资源和智能系统,为中医药知识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支持[10]。为此,本文对中医药知识工程进行系统总结和综合论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为相关领域学者和知识工程师提供参考。

2 中医药知识工程的概念

中医药知识工程是指将中医药知识整合存入计算机系统,以使计算机能够利用这些知识来解决中医药领域复杂问题的工程学科[1-2]。旨在实现中医药知识的“计算机化”,并将计算机技术融入中医药知识的收集、挖掘、整理、更新、传播及转化等环节,从而丰富和完善中医药知识体系,提升中医信息系统的智能水平。之所以称之为一项“工程”,是因为这项工作涉及系统性的方法、大规模的协作、严密的流程以及复杂的产品(本体、知识库、专家系统等),这些都是系统工程的显著特征。

中医药知识来自中医专家的头脑,以及书籍、论文、病案等各种专业资料。为使中医药知识“计算机化”,需要从各种知识源中广泛获取知识,将知识进行编码并录入计算机系统;还要按照一定的结构和方案对知识进行组织和存储;最终实现专家系统、知识发现等各种计算机应用。中医药知识工程的关键环节,包括中医药知识表示方法的研究、中医药领域知识的获取、中医药知识库系统的构建、中医药知识发现研究以及中医药智能系统(如临床决策支持系统)的研发等。

中医药知识工程是中医药与信息科学(包括人工智能)相结合的产物,是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它也是中医药知识管理的一项关键支撑技术,有助于实现中医药知识管理与服务模式的创新。

3 中医药知识工程的意义

中医药知识工程有利于开拓临床思路,支持临床决策,研究中医理论,丰富教学内容,指导实验研究,促进中医药知识传承与创新[1-2]。具体而言,中医药知识工程可在以下三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1 梳理知识体系,保护知识遗产

中医药知识遗产具有很高的科学和文化价值,但其知识体系尚存在模糊笼统之处。只有对中医药知识遗产进行系统梳理,去芜存菁,才能凸显中医药知识的精华之处。使用语义网络、描述逻辑等知识表示方法,能够精确描述中医思维逻辑,建立数字化的中医药知识体系,这对中医药学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2 促进知识传承,加速人才培养

中医传承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将中医名家的个人经验转化成普遍的知识,从而培养更多经验丰富的名医,提升中医界的整体水平。中医药知识工程旨在系统总结前人经验,将历代医家的智慧结晶转化为全面、系统的领域知识库,研发中医辅助学习系统,以提升初学者的学习效率,促M专业医师之间的交流,从而突破中医传承的瓶颈。

3.3 发现新知识,促进学科发展

通过实施中医药知识工程,可对中医药信息化过程中积累的海量数据进行分析与挖掘,建立跨越年代、流派、学说和病证的整体性知识模型,从而加深我们对中医辨证论治规律的认识,使中医药领域两千多年来积累的知识遗产得到有效整理和挖掘。

4 中医药知识工程的理论体系构建

中医药知识工程研究的核心任务是利用信息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医药知识体系的全部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和准确表达。可以说,中医药知识工程所研究和处理的核心对象就是中医药知识体系。两千多年以前的《黄帝内经》奠定了中医学的理论基础;经过两千年的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个以中国古代哲学为基础,以中医药学理论为架构,以临床实践经验为主体的知识体系[2]。

中医药知识体系有其自身特点和复杂性,对知识工程技术产生了独特的需求。中医特色的思想方法、含义模糊的中医概念以及中医专家的隐性知识都对知识表达、知识获取和知识利用产生重大影响和制约。因此,面向西医等其他领域的知识工程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医药领域。中医药知识工程领域迫切需要一套符合自身特点的理论和方法,从而有效处理中医药知识的模糊性和复杂性,支持标准化知识体系的建设。因此,有必要对中医药知识工程的理论思想进行深入研究和系统总结,从而指导中医药知识的建模、获取、组织、存储、共享与服务等一系列工程实践活动。建立中医药知识工程的理论体系是一项繁重、长期的工作。本文主要围绕思维模拟、知识表示、知识获取、知识发现等4个主要方面,对中医药知识工程的理论思想、研究热点以及核心概念意涵进行简要论述,为今后的理论研究工作提供参考。

4.1 中医思维模拟研究

中医思维模拟是指在对中医思维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用计算机系统对中医的思维过程进行模拟,从而完成计算机辅助诊疗等复杂任务。中医深受中华传统哲学和文化的影响,产生了独特的思想方法和思维模式,包括“天人合一”“取象比类”以及“辨证论治”等等。中医药知识体系是中医思S的直接产物。开展中医药知识工程研究,首先需要深入理解中医的核心思维模式。

中医思维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具有形象性、模糊性和整体性等特点,需要针对这些特点提出创新性的思维模拟方法。例如,“取象比类”是贯穿中医知识体系的思维模式,与中医其他的思想方法共同构成了中医“象思维”。在中医药知识工程领域,需要追溯中医“象思维”的思想源流,并采用认知语言学等学科方法对其进行分析,据此提出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机模拟方法[11]。又如,中医辨证思维是一个涉及分析、综合、推理、归类、鉴别的复杂思维过程,需要将中医辨证理论与实际的病案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总结中医辨证思维的规律,从而建立合理、准确的中医辨证计算模型[12]。思维模拟研究在中医临床诊疗等领域具有潜在的应用价值。但首先需要在临床实践中对计算机建立的中医思维模型加以检验,以验证其准确性和实用性。

4.2 中医药知识表示研究

知识表示(knowledge representation)是指通过某种方案、数据格式或语言,将领域知识表达为计算机可直接处理的数据。知识表示处于知识工程的中心地位,它既是知识获取的基础,又是知识存储和运用的前提。为实现基于知识的系统,必须将领域知识表示为某种计算机可处理的形式,并录入到计算机系统中去,存储于知识库之中。知识表示的合理性直接决定知识处理的效率,对知识获取和应用的效果也有很大的影响。

广义上,知识表示的目标就是实现人类知识的显性化、机读化和结构化,从而支持自动推理,知识检索和知识发现等应用。知识表示方法有很多种,包括状态空间、谓词逻辑、框架、产生式、语义网络、与或图、Petri网等。这些方法适用于表示不同类型的知识,从而被用于各种不同的应用领域。如何选取或提出合理的知识表示方法,用最恰当的形式来表示中医证候、中药、针灸、温病、养生等各方面的知识,是中医药知识表示研究的重点问题。

目前,知识工程领域的一种主流观点是将建立一个知识系统的过程视为一种“建模”活动。知识建模(knowledge modeling)是指采用某种计算机方法构建一个“知识模型”,它在特定领域中能像专家那样解决问题。其本质是通过模型来表示知识,因此属于一种形式化的知识表示方法。近年来,采用本体等技术建立知识模型,已成为中医药知识分析的一种常用手段,也是中医药知识表示研究的一个主要方向[13-14]。

4.3 中医药知识获取研究

知识获取(knowledge acquisition)是指从专门的知识源中全面、系统地获取知识,并将其转换为某种计算机可处理的形式(如程序、规则、本体等)[15-16]。这里的知识源可以是人类专家,也可以是案例、教科书、论文、数据库、网站等知识载体。一般情况下,知识获取需要由“知识工程师(knowledge engineer)”与领域专家配合,共同来完成工作。知识工程师的任务是帮助领域专家激活隐性知识,完成知识的转换,建立基于知识的系统。

知识工程的一个典型场景是:一组知识工程师找到并访问特定领域的专家,听取专家的介绍,记录专家的经验性知识并将其表达为计算机可处理的形式,存入知识库中。将知识库与推理引擎结合起来,也就构成了一个新的专家系统。知识获取也必然涉及知识验证的问题:知识工程师需要对知识进行评审和验证,以确保知识的准确性。

知识获取是任何知识管理和知识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在中医药领域,知名老中医的经验和古籍文献占有重要地位,是知识获取的重点对象。一方面,知名老中医知识和经验的获取,是中医药知识获取的重要环节。它属于专家认知获取的范畴,也就是将专家头脑中隐含的知识转换为某种形式的显性知识的过程。另一方面,中医药领域产生了海量的古籍文献。古籍数字化对于中医药信息的快捷传播和永久保存具有重要意义。如何从数字化的古籍文本中有效提取中医药知识,则是知识工程所关注的问题。无论是通过专家访谈等方法获取领域专家的经验和实践方法,还是查阅大量文献搜集领域知识,都是复杂的、繁琐的工作,且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人工方法完成。因此,知识获取是中医药知识工程领域中面临的关键瓶颈[16]。如何突破“知识获取”瓶颈,也就成为知识工程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4.4 中医药知识运用研究

知识运用是指将领域知识库以及机器推理、知识发现等技术运用于科研、临床、教学等领域,辅助中医药工作者解决复杂问题并提升工作效率。知识工程在中医药领域的具体应用包括:四诊客观化研究、中医辨证规范化研究、方剂量效关系分析、中药新药发现、中医临床诊疗、中医教学等等。为使知识工程的成果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中医药知识创新和学科发展,必须研究如何运用知识的问题。知识工程学不能逐一研究具体应用的过程或方法,而是研究在各种应用中都可能用到的共性方法,包括知识推理、知识搜索、知识发现、知识服务等。

传统上知识运用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是如何构建专家系y。中医专家系统是指用计算机人工智能技术来模拟著名老中医诊疗病人的临床经验,从而使该软件具有专家诊治病人的水平[8]。如前文所述,随着“中医关幼波诊疗肝病的计算机系统”的出现,全国兴起了一股研发中医专家系统的热潮。据陆志平等[9] 估计,中医专家系统已不下300个,并遍及中医的内、外、妇、儿、五官以及针灸等各科。专家系统能对中医四诊信息进行处理和解释,并产生临床推荐意见和临床警示,可用于辅助职业医师进行临床决策。该系统的构建涉及知识获取、机器学习、知识推理、知识搜索等多方面的理论和方法学研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数据库技术的普及以及数据库内容的不断积累,使业务人员产生了从数据库中挖掘知识的愿望。为此,学者们将数据库技术与人工智能、统计学、机器学习等传统技术相互融合,产生了知识发现这一交叉学科[17]。知识发现(knowledge discovery in database,KDD),可被理解为“数据库中的知识发现”。近年来,中医团体探索将各种KDD方法应用于中医药领域。KDD被用于研究方剂配伍规律[18],辅助中医开具中药处方[19],解释中医证候的本质[20-21],以及辅助基于中医药的新药研发[22],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KDD作为中医药知识分析和科研创新的一种新方法,也成为中医药知识运用研究的一个热点。

5 中医药知识工程的关键技术分析

中医药知识工程将本体(ontology)、文本挖掘(text mining)、语义网(semantic Web)等多种信息技术与中医药领域知识相结合,以促进中医药知识的创造、管理和运用。在下文中,围绕知识建模、知识获取、知识存储、知识发现等4个主要方面,对中医药知识工程中涉及的关键技术进行具体分析。

5.1 中医药知识建模技术

知识建模是将领域知识表达为计算机可处理模型(即知识模型)的过程,它是知识工程的基础。中医药知识体系与中华传统文化息息相关,具有鲜明的文化和语言特色,这决定了中医药知识建模的独特性。历代中医普遍采用“取向比类”等形象思维方法,中医药概念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中医文献中包含大量古汉语成分,这些因素导致中医药知识难于精确描述和定量刻画。需要对知识建模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创新,并研究出一套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知识建模框架,以支持中医药知识工程的实施以及知识服务平台的建设。

知识建模技术有很多种,技术人员所熟知的统一建模语言(UML)和实体关系模型(ER模型)都属于知识模型。本体是1990年代出现的知识建模方法,其核心任务是对领域概念体系进行系统梳理和准确表 达[13]。本体在复杂知识建模和自动推理等方面体现出技术优势,因此在生物医学领域逐渐成为主流技术。

近年来,中医药知识工程的一个热点是通过构建中医药领域本体,对中医药理论和知识体系进行辨认、梳理、澄清和永久保真处理。中医团体已经开展了基于本体的中医药知识建模方法研究,并实际构建了一系列领域本体[14] 。例如,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研制了“中医药学语言系统(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Language System,TCMLS)”这一大型中医药领域本体[23] 。TCMLS对中医药领域的概念和术语系统进行了完整的表达,在中医药学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此外,本体建模的对象还包括阴阳、五行、脏腑、证候、中药、方剂等诸多领域。这些本体最终可被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中医药领域本体,支持知识获取、知识发现、知识服务等中医药知识工程的后续工作。实践表明,本体可有效捕捉中医药领域的概念体系,并以概念为核心将中医药知识体系准确地表达出来,能够胜任中医药领域知识建模的任务。

5.2 中医药知识获取技术

如上文所述,中医药知识获取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被公认为知识处理过程中的一个瓶颈,严重限制了知识工程和知识系统的发展。近年来,学者们主要试图通过“集体智能”和“机器智能”这两条路径来突破中医药领域的知识获取瓶颈。

“集体智能”是指组织大量领域专家一起编辑知识库,从而实现专家知识的共享与融合。实现集体智慧的关键在于建立合理的交流、协作和激励机制。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推广,中医界开始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各种面向中医药领域的知识工程平台,进行跨学科、跨组织、跨地域的协作式知识加工,开展了一系列大规模的知识工程项目,建成了一系列术语系统、领域本体、文献库、数据库和知识库。例如,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建立了基于互联网的“中医药虚拟研究院”,部署了一个协同知识工程平台,支持全国40余家机构,近300人进行协同工作[24-25]。在该系统的直接支持下,研制了“中医药学语言系统”[23]等一系列大型知识系统。实践表明,基于互联网的虚拟环境能将不同机构、不同地区的研究人员组织起来,有效解决资金分散、缺乏协调、研发能力不足等问题,实现知识工程的规模化[25]。

“机器智能”是指研发文本挖掘技术,使机器能够直接从文献等知识载体中提取结构性知识。文本挖掘在中医药领域已得到成功应用,能够显著提升知识库加工的效率[26]。但与生物医学领域的大量研究工作[27]相比,文本挖掘在中医药领域的应用仍处于早期探索阶段。需要针对中医药文献的特点,进一步研发实用的挖掘方法,提升挖掘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从而深度挖掘中医药文献中蕴含的知识。

5.3 中医药知识存储技术

知识存储(knowledge storage)特指在计算机系统中安全、可靠、有序地存储知识资源,以支持知识管理和知识工程应用。知识库是实现知识存储的重要支撑工具,也是知识工程的重中之重。知识库一般是针对特定领域以及问题求解而建立的,对领域知识进行全面收集和系统整理,进而对知识进行组织、分类和保存,以支持知识检索和查询。

构建中医知识库系统,是指用人工智能技术把中医药理论和专家的经验按规范化、标准化的格式组建成知识库[8]。知识库一般具有形式化、结构化、易查询、易操作等特点,能支持机器推理。传统上知识库主要是指采用谓词逻辑、框架等知识表示方法,在计算机系统中表示和存储的知识集合。但在中医药信息化实践中,人们也把文献库、数据库、本体等多种形式的知识载体统称为“知识库”。它们都能起到知识存储的作用,与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等方法相结合后仍可支持智能应用,因此称之为广义的知识库也不为过。

近年来,中医药知识库建设得到迅猛发展,在中医人体、中医疾病、中医证候、中医医案、中药、中医养生等方面都出现了知识库系统[28]。中医药知识库在中医药信息化中扮演着核心的角色,在文献整理、知识可视化、知识共享、临床诊疗、教学、研究等诸多方面取得实际应用,为中医药知识遗产的数字化保存和深度挖掘提供了创新性的手段。

5.4 中医药知识发现技术

知识发现是从数据中获取有效、新颖、有潜在应用价值和最终可理解模式的非平凡过程[17]。知识发现是人工智能、数据库、统计学、机器学习等多种技术相互交叉产物。知识发现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之后,获得了广泛关注和迅速发展,产生了高频集、关联分析、分类、预测、聚类、孤立点分析、时序/序列分析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还出现了Weka、Rapidminer等较为成熟的开源软件。这为知识发现技术在中医药领域的应用创造了条件。

中医在数千年的临床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积累了海量的数据、文献和知识。如何利用这些宝贵资源就成了发展中医药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而KDD所擅长的正是从海量的数据中寻找有意义的模式和知识,是分析中医药海量数据所需的理想技术手段。近年来,中医团体已开展了将频繁模式发现、关联规则发现、聚类分析、复杂网络分析等多种KDD方法引入中医药领域的若干探索。例如,使用关联规则发现等方法对方剂数据进行分析,来揭示方剂配伍规律[18];通过知识发现方法辅助中医开具中药处方[19]以及中药新药研发[22];通过基于隐结构模型的机器学习方法来揭示中医证候的本质[21];使用文本挖掘方法从海量文献中挖掘新颖知识,构建并分析中医药复杂网络[20]。这些工作表明,面对中医药领域的海量数据,采用KDD技术进行有效的知识发现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29]。

过20多年的发展,中医药知识发现的方法和技术已进入相对成熟期,针对中医药领域的各种问题都产生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成熟并不意味着完善,面对中医药数据描述多样化、数据仍不完备的特点,仍然需要对现有的KDD技术进行改进和发展,以满足中医药科学研究和知识创新的需要。

6 中医药知识工程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中医药知识工程实践取得长足发展,成功建立了大量的知识资源。但中医药知识资源往往服务于特定的医疗和研究机构,彼此之间异质、异构,难以实现集成与共享,形成严重的“知识孤岛”现象,成为长期困扰中医药知识工程领域的技术难题。中医药与西医等相关领域的知识资源也难以实现有效的关联,阻碍了跨学科研究的开展。

为此,学者们[6,30]提出使用语义网作为中医药数据表示标准,实现中医药内部的知识整合以及中西医领域的知识互联,从根本上解决“知识孤岛”问题。2001年,万维网发明人(T.B. Lee)在《科学美国人》上正式提出了语义网的构想,认为它将是一个机器可以理解的开放性信息空间[5]。语义网技术的核心优势在于将数据结构和存储方式各异的数据转换为统一格式并重新,从而实现数据资源的交换与集成。语义网为实现跨领域知识关联提供了理想的技术平台,有助于构建面向特定领域的大规模知识图谱,进而实现各领域知识图谱的关联与融合。语义网最终将发展为一个全球性的知识图谱,提供全面、智能的知识检索服务,促进知识共享和人机协作。

可基于语义网技术建立中医药知识图谱,从而实现中医疾病、中药、方剂、针灸、医案等中医药各门类知识资源的集成[30-31]。TCMLS作为一个包含10余万个中医概念以及100余万个语义关系的大型语义网络,为构建中医药知识图谱提供了相对完整的框架。鉴于此,于彤等[31]提出以中医药学语言系统为骨架,将中医药领域现有的术语资源和数据库资源融合起来,构成大规模知识图谱,并实现基于知识图谱的知识检索、知识展示和知识服务等功能。在未来,可进一步扩充中医药知识图谱,通过语义关系表达中医和西医之间的结合点,从而实现这两个领域的知识图谱的关联和融合。这套方法将使中医药知识资源接入全球互联的知识图谱之中,支持各种面向结合医学的知识共享、决策支持和知识发现应用,在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影响力。

6 小结

中医药根植于中华文化,源于中国传统哲学,是中华民族非常宝贵的知识遗产。中医药知识工程成为中医药知识遗产保护和知识创造的一种新模式,能有效推动群体性的知识创新活动,加速知识转化过程,促进知识的传播。

中医药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座伟大的知识宝库,这决定了中医药知识工程的巨大价值和艰巨性。中医药领域知识体系相当复杂,对知识工程技术提出了独特的需求。在中医药领域实施知识工程是一项极其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其中还有很多尚未解决的科学问题和技术难题,需要进行长期的研究。展望未来,中医药知识工程必将成为中医药信息学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在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临床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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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owledge Engineering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 Review of Theoretical System and Key Technologies

Yu Tong

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hina Academy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Beijing 100700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范文第2篇

传统知识有很多表现形式,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上表现就是经典方剂、中药材和炮制工艺等。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是围绕中医药传统知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整个知识群,或者是指导中医各种运用的技术路径[1]。中医药传统知识作为传统知识的一部分,它保护的客体也必然具有传统知识的传承性、地域性和文化相关性这三个共性的特征,但同时它也具有一些自己独特的特征,对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客体构成要件的争论很多,经研究,笔者赞同宋晓亭专家的观点,现将构成要件概括如下:(1)与中医药理论体系相一致。确定一种知识是否属于中医药传统知识,首先要看这种知识是否是关于诊断、治疗和保健等方面,其次再看诊疗保健知识是否是基于中华民族产生并世代相传的知识或者是否与中医药传统知识自身的基本理论体系相一致。(2)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认定其是否属于中医药传统知识,还要看这种知识是否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其知识的本质是否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相一致。另外,还要考虑这种知识的使用是否是为了当地居民的健康,而且其使用过程还要依托当地的自然资源。(3)具有明晰的传承人。认定其是否属于中医药传统知识,还要看这种知识的拥有人是否为原住地人,是否具有相对明晰的传承脉络;或者查看这种知识是否为原住地人(包括集体或个人)所实际使用(包括在历史上使用和当前正在使用)。[2]

2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权利客体

中医药传统知识可以通过文字、语言、声音、图像、符号、标志、名称、姿态、动作等方式存续和表达,如基于传统的中医文献、医药文物、医疗器具、传承者及传承的规则方法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文化背景、生态环境、动植物资源等,其类别包括生命知识、养生知识、疾病知识、诊法知识、疗法知识、针灸知识、方剂知识、药物知识[3]。可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是非常宽泛的,即与中医药理论体系相一致,具有地域性及明晰的传承人的知识均应能成为其保护客体。目前,对于中医药传统知识客体范围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学者宋晓亭认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的、世代相传并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医药卫生知识。同时包括了由该领域中智力活动所产生的革新和创造。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客体可以概括为中医药理论知识、技术知识、遗传资源和特有标记符号(包括信誉)等。邓伟生认为,中医药传统知识包含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两个部分,即实物资源、非物质资源。实物资源与非物质资源相互依存,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其主要内容包括:(1)中医药文物;(2)中医药古籍;(3)中医药图谱;(4)中医药器物;(5)人物;(6)中医药基础理论;(7)中药;(8)中医方剂;(9)中医养生保健;(10)疾病;(11)针灸;(12)疗法;(13)特殊标记。笔者认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知识体系即知识群,结合已有的研究和实际情况,现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客体归类如下。

2.1实物类

2.1.1中医药文物

中医药文物主要包括古代医学文献、历代医家的墨迹、医疗器具、模型以及含有医学内容的艺术品等。据统计,现存的中医药文物共约有20000余件。和中浚先生的《中华医学文物图集》中记载了医学文物96类,药学文物45类、卫生文物20类、少数民族医药文物9类、养生保健文物20类。中医药文物不但见证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发展,给我们带来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为后世研究前人的思想理论提供了可能。

2.1.2中医药器物

中医药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专门用于治疗或者辅助治疗疾病的医疗器具。这些器具有医疗器具、医学模型、行医用具、制药工具、煎药工具、盛药用具、储药用具、炼丹器具等等。中医药器具不仅具有诊断、医疗方面的使用价值,同时也承载着中医药知识和传统文化。

2.1.3中医药书籍

中医药书籍是承载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主要载体,是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承的重要形式。根据《全国中医图书联合目录》电子版统计,全国113家图书馆馆藏中医药古籍12124种。中医药书籍不仅包括古代医家的各种专著,历代学者对其所做的注释,也包括现今学者的中医药的相关著作。

2.1.4中医药图谱

我国的中医药文献中除了有大量文字记录外,还有大量的图形资料即图谱。我国现存的图谱主要有针灸图谱和药物图谱两大类。黄龙祥先生所著的《中国针灸史图鉴》中共记载有针灸图谱216套。药物图谱在我国则更加普遍,据统计,我国历代药物图谱合计共有8534幅,其色图谱1560幅。除了上述两大类图谱外,中医药还有人体图谱、运气图谱、器械图谱和疾病图谱等。这些图谱承载的知识简明、直观,是文字所不可替代的。

2.1.5中药资源和品种

中药资源可分为药用植物、药用动物和药用矿物3种,分别有11146种、1581种和80种;按使用情况还可分为中药材、民族药和民间药3种,分别有1200多种、4000多种和7000多种。中国传统医药中对在一定地区出产的产量高、质量好、采收加工要求严格的中药材给予特定的称谓“道地药材”,“道地药材”只存在某一地区或少数几个地区。因此,如“宁夏枸杞”“杭白菊”“川牛膝”等都为道地药材。

2.2智力成果类

2.2.1中医药基础理论

中医药基础理论是构成中医药学科体系的基本理论知识。在《黄帝内经》《神农本草经》《伤寒杂病论》等书籍中记载了大量的理论知识。这些理论知识的内容涉及三类:第一类是中医药对于疾病的认识、阴阳五行、脏腑、经络、气血津液、病因、病机、治则治法、体质学说等关于中医药的辨证论治方面的基础理论;第二类是关于中药的四时、五味、禁忌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第三类是中医药关于养生保健方面的基础理论。中医药之所以是区别于现代西医的另一种医学,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中医药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得以支撑自己在预防、诊断、医疗疾病时的相关观点与策略,因此中医药基础理论是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2.2.2中医药经典方剂与制剂及其革新

中医药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大多都是通过方剂与制剂来实现的。医学文献《五十二病方》中载方283首,东汉张仲景的《伤寒杂病论》中载方314首,唐代孙思邈的《备急千金方》中载方5300首,目前收方最多的《中医方剂大辞典》中载方96592首。中药制剂包括中药成方制剂、协定处方制剂及单味药制剂。当代的成方制剂与中成药品种已有10000多种,医院制剂也有15000多种。在中医药的漫长发展过程中,其经典方剂与制剂也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进程中。方剂与制剂剂型的变化,或者直接提取有效成分,这些常见的做法都是对中医药经典方剂与制剂的革新。例如抗疟新药青蒿素,以及从砒霜中提取有效成分治疗白血病等。

2.2.3中医药保密配方及民间经验偏方

基于传统因素或者是其他特殊的原因,在我国有许多中医药配方并没有像经典方剂与制剂一样直接向社会公开,它们不是公共知识。比如我国现有云南白药、片仔癀、安宫牛黄丸、六神丸和华佗再造丸5个部级的保密处方,受国家保密法保护。还有一些民间的经验偏方,由于其独特的传承方式,其传承人也并没有向社会公开。例如贵州黔东南自治州侗里古镇,有一种“换花草水”的配方能够控制生育孩子的性别,该配方仅由一个“药师”控制,也仅传给下一个“药师”。

2.2.4中医药各种技艺

中医药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也已经形成了其独特的技艺,主要包括诊疗技术、中药加工炮制技术及养生保健等方面的技术。中医诊疗技术即诊断和治疗技术,诊断技术如望、闻、问、切四诊法,治疗技术如针灸、火罐、推拿、按摩、气功、理疗、火疗、脐疗、耳疗、刺血疗法、熏蒸等。同时在中药的栽培和炮制方面,中医药也是独具特色。我国在中药品种的栽培和动物的驯养上已有悠久的历史。目前珍稀濒危药用植物如厚朴、杜仲、天麻等已经有了成熟的栽培技术。药用濒危动物如熊、鹿、海马等的养殖业也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养生保健方面,中医讲究养“气”。因此,健身气功在学习中医、相信中医的人群中比较流行。例如八段锦、五禽戏、六字诀、太极拳等,都是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技艺。

2.2.5中医药的特殊标记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与中医药有关的器具、人名、店铺名等因为约定俗称或久负盛名而成为中医药的特殊标记。比如“同仁堂”“桐君阁”“胡庆余堂”等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的中医药商标;“扁鹊”“华佗”“仲景”等名医名称及人体经络图等一些中医药特有的标示;“十全大补汤”“六神丸”等方剂名,还包括地理标志例如“宁夏枸杞”“杭白菊”“长白山人参”等等。地理标志成为优质中药材保证的同时,其也成为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对象。对于一些已经形成商标的一些特有标记、符号、词语,已具有了特定的意义,并且在公众心目中已形成了一定信誉并具有了一定市场,从自然法角度来看,传统部族或传统社区对其传统名号应当享有某种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是一种以传统知识衍生方面为客体的衍生性知识产权,是由上述知识产品衍生的商誉等无形财产利益为客体的知识产权。[4]这些特殊标记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中医药,为了不被滥用、误用,它们也应当属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客体的范围。

2.3中医药特有的行业规则及习俗

中医药在其形成、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一些独具特色的行业规则和习俗,这一点与西方的现代医学有着很大的差别。例如在技艺的传承方面,中医药采用的是“师带徒”的方式,徒弟要想跟着师傅学习医术,首先要拜师,师傅同意后,接下来的几年甚至几十年,徒弟会形影不离的跟着师傅,真正是情同父子。徒弟有疑惑了就问,铭记“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道理。师傅“传道授业解惑”,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这种“师带徒”的培养方式传承了中医药中大量独特的隐性知识,值得我们保护,也更加值得为现今中医药教育模式所借鉴。除了传承方面的“师带徒”方式外,中医药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习俗,例如一些地方在采摘中草药、煎制中草药时的仪式也很讲究。从现代科学的角度来看,这些习俗可能并没有依据,但从体现中医药的独特性来看,把它们作为保护客体有利于中医药的发展。

3结语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中医药攀登工程”为载体,推进中医药知识宣传和普及,创新宣传形式,重视中医药科普队伍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群众中医药知识的知晓率,促进我县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大力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加强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理解和认识,维护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医疗保健知识和科普文化需求。

(二)推动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队伍建设,树立长效宣传普及工作意识,拓展宣传普及渠道,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能力。

(三)增强社会对中医药的普遍认识与认同,宣传中医药方针政策和发展成果,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四)利用中医药法令颁布日开展宣传。由县中医院牵头组织有名望的中医药师,利用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省发展中医条例》颁布纪念日上街开展宣传,促进群众对国家中医药法令政策的了解。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中医药法令政策的知晓率。

三、主要内容

(一)设立中医药科普宣传服务日。将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设立为“中医药科普宣传服务日”,县中医院在服务日定期举办中医药义诊咨询、健康宣传活动;开展中医药科普图文展,展示中医药的悠久历史、特色优势;开设中医药科普知识宣传专栏以及发放中医药科普宣传资料等。全县各医院、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实际开展相应的中医药科普宣传活动。

(二)创建中医药知识科普宣传专题网页。县中医院和县人民医院要运用互联网优势开展宣传,在本院网站上增添专题网页,增加相关中医药知识科普宣传内容,扩大宣传效果,让更多的人群获取中医药文化知识。

(三)组建中医药科普宣传队伍。在各医疗卫生单位中医队伍中选拔一批中医底蕴丰厚、口头表达能力强、热心于中医药科普宣传的中医药优秀人才,组建一支中医药科普宣传队伍,并选送上级进行系统培训,使之成为我县中医药科普宣传骨干力量。

(四)开展中医药“三进”工作。根据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三进”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中医药“三进”工作。重点做好县中医院城西社区、玉岩镇中心卫生院二个中医药“三进”试点单位工作,落实试点工作任务,争取在年内通过市级“三进”试点验收。各医疗单位要以卫生支农为依托,开展中医药送下乡活动,同时,进一步健全社区服务中心中医药体系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每个社区服务中心开设中医科、中药房,为城乡社区人群提供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医药宣传工作,做到每个季度有一次中医药义诊、有一个中医药讲座,让农村、社区的居民了解中医、认识中医、接受中医。

(五)深入宣传和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以县中医院为龙头,努力指导和带领乡镇卫生院推广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有效诊治常见病、多发病作出努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中医药是我国优秀文化的瑰宝,是独具特色的医学宝库,也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文化和卫生资源。通过宣传,要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中医、认识中医、感受中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二)突出特点。各单位要注重加强中医药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针对不同年龄层次、不同工作环境、不同生活方式的人群,开展内容实用、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同时,要注重把宣传中医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宣传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成就结合起来,把传播中医药文化与宣传中医药特色优势、普及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结合起来,把为基层群众送医送药与加强基层中医队伍培训结合起来,提高全社会对中医药科学内涵和文化精髓的认知水平,为中医药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范文第4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06年印发了《中医药标准化发展规划(2006-2010年)》,全面启动了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计划到2010年制定出500项中医药标准。这确实是关系到中医药行业发展的一件大事。但是,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标准已经与知识产权产生了密切的关系,发达国家正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全球技术许可战略,利用其技术和资金方面的优势,削弱发展中国家的优势产品和服务,以保证其在国际贸易中能获得最大利益。因而,我国在中医药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要主动地结合中医药国际化、现代化的发展问题,有意识地学会将知识产权融入到标准的制定中去。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原始积累已初步完成,但单凭现有的中医药知识产权和中医药标准,还难以满足我国中医药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不能应对国内外形势对中医药产业的影响。因此,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形式,即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模式来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我国在中医药标准的制(修)订中,如何将中医药知识产权转化为中医药标准,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和中医药自身特点及发展状况,来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与中医药标准的转化机制、转化评价指标体系等,应当是我们当前必须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1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是一个国家和行业发展的战略选择之一

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着全球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的竞争也愈趋激烈。仅依靠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或者标准的公用性,已不能满足企业竞争与发展的需要。专利技术的大量涌现和产业化速度的加快,突破了标准只是普通技术规范的范围,使得知识产权不但得以进入标准的内容之中,而且还能够借助标准的平台寻求更大的利益。目前,利用知识产权的排它性和标准的统一性,让知识产权借助标准的特殊地位来强化一个国家、一个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上无可争议的事实和趋势,也是中医药行业在制定标准中的不可忽视的一个现实问题。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明确表示,允许专利技术加入到标准技术中。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也同样如此。这使得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有了法律上的依据[1]。中医药行业在其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有意识纳入知识产权成分既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推动的结果。

2  现行技术标准阻碍我国中医药国际化的进程

据商务部的调查显示,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每年造成损失约170亿美元。在中医药方面,由于国际上还没有中医药方面的公认标准,西方发达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单方面用自己的标准(主要是西医西药的标准)来衡量要求中医药,因而,近年来不断出现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有效成分、包装、说明书和有毒中药等标准问题,我国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受到他国设立标准的阻截和排斥。另一方面,一些大型植物药生产企业和研究单位,以及日本、韩国等汉方药生产企业,都在积极制定并推出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国际植物药或汉方药质量标准,并引导消费者接受他们的标准,为他们的标准国际化、技术许可化作准备。而我国在道地药材、中医服务、中成药制剂等现有标准中技术成分不高、不含知识产权的成分或其技术含量没有被知识产权制度所确权,难以应对国际上对草药市场标准的变化,难以推动和保障中医药的国际化进程。

3  我国已具备制(修)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中医药标准基础条件

中医药是我国优秀的文化资源、重要的卫生资源、优势的科技资源、有潜力的经济资源,是最易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领域之一。随着人类社会回归自然意识的兴起,中医药已经被世界许多国家的人们所接受,同时,国际上对中医药的标准建立也期盼由我国来主导。我国多年的标准实践使得我国在制定中医药国际标准上占据特殊优势。

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20多年来,已基本完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原始积累,与中医药有关的专利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截至2006年底,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总数已达到31435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中明确标注使用在中药上的有62531条(包括驰名商标84条),其中有一部分为医疗服务类商标;中医药的科研队伍、科研能力和科技投入等逐年增强;我国已完成了中医药标准化战略、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目前已基本具备了制(修)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中医药标准体系的基础条件。

4  我国必须将知识产权纳入到中医药标准战略中来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中医药的推广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形象和标识,并对标准认证进行统一的管理;另一方面,国内外对中医药形象和标识的使用处于没有法定监管依据的局面。对现行各级标准文件的记载以及格式,对一些与标准有关的中医特有标记符号等,都没有按知识产权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没有将专利技术纳入到中医药标准的制(修)订中去。

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的目的、规划和进程,也基本完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其基本原则与基础措施也已确定,其中适时地提出了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战略思想。中医药界在制(修)订标准中一定要与知识产权界密切结合,积极探索一条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战略道路,将已经形成的中医药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扩散,并有目的地创造可用于标准方面的技术性知识产权,从而使中医药的潜在优势转化为我国企业的现实生产力,保持我国在中医药上的优势地位。

5  在知识产权向中医药标准渗透时须充分尊重中医药自身创新规律

中医药领域的技术标准与西方国家的医学(乃至国外传统医药)技术标准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是中医药的标准还是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乃至两者的结合,其目的都是为了中医药完整保存和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医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一定要体现中医药的本色,坚持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尊重中医药自身的创新规律,不但需要具备专业性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中医药知识,而且也需要掌握标准化制(修)订过程中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律,其提出的思路和策略必须有利于中医药自身的发展、有利于中医药企业增强自主竞争力、有利于制定的标准成为国际上的通行规则。

在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中介入知识产权成分,不但要考虑把最先进的专利技术纳入到中医药标准中的前瞻性,而且要运用商标或地理标志制度来形成中医药标准的可执行性,还要防止其他国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抢占中医药标准的制定权,实现中医药标准化自身的需要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虽然在国际上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危及标准的普及和实施,iso、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已经注意到,提高国际标准的效率和质量必须解决标准与其中的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之间的关系。2005年5月23日,中国也向世界贸易组织“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委员会(tbt委员会)递交了“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提案。但在国际上还没有相应措施制定之前,我国在中医药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的工作中应当首先做好以下两件事:①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与中医药标准间的转化机制及其可行性评价指标,为创立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标准体系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中医药知识产权与中医药标准间的转化方式、技术筛选确立的标准和条件;评价考核原则与评价方法;促进中医药领域创造技术性知识产权的原则与确定、筛选方法;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示范模式等。②探索我国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中的知识产权战略思路与基本策略,为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作出政策上的把握。包括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中的知识产权战略思想、战略政策和具体的方法、路径以及如何构建中医药领域技术性知识产权的形成与转化机制等。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范文第5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06年印发了《中医药标准化发展规划(2006-2010年)》,全面启动了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计划到2010年制定出500项中医药标准。这确实是关系到中医药行业发展的一件大事。但是,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标准已经与知识产权产生了密切的关系,发达国家正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全球技术许可战略,利用其技术和资金方面的优势,削弱发展中国家的优势产品和服务,以保证其在国际贸易中能获得最大利益。因而,我国在中医药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要主动地结合中医药国际化、现代化的发展问题,有意识地学会将知识产权融入到标准的制定中去。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原始积累已初步完成,但单凭现有的中医药知识产权和中医药标准,还难以满足我国中医药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不能应对国内外形势对中医药产业的影响。因此,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形式,即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模式来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我国在中医药标准的制(修)订中,如何将中医药知识产权转化为中医药标准,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和中医药自身特点及发展状况,来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与中医药标准的转化机制、转化评价指标体系等,应当是我们当前必须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1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是一个国家和行业发展的战略选择之一

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着全球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的竞争也愈趋激烈。仅依靠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或者标准的公用性,已不能满足企业竞争与发展的需要。专利技术的大量涌现和产业化速度的加快,突破了标准只是普通技术规范的范围,使得知识产权不但得以进入标准的内容之中,而且还能够借助标准的平台寻求更大的利益。目前,利用知识产权的排它性和标准的统一性,让知识产权借助标准的特殊地位来强化一个国家、一个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上无可争议的事实和趋势,也是中医药行业在制定标准中的不可忽视的一个现实问题。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明确表示,允许专利技术加入到标准技术中。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也同样如此。这使得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有了法律上的依据[1]。中医药行业在其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有意识纳入知识产权成分既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推动的结果。

2 现行技术标准阻碍我国中医药国际化的进程

据商务部的调查显示,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每年造成损失约170亿美元。在中医药方面,由于国际上还没有中医药方面的公认标准,西方发达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单方面用自己的标准(主要是西医西药的标准)来衡量要求中医药,因而,近年来不断出现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有效成分、包装、说明书和有毒中药等标准问题,我国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受到他国设立标准的阻截和排斥。另一方面,一些大型植物药生产企业和研究单位,以及日本、韩国等汉方药生产企业,都在积极制定并推出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国际植物药或汉方药质量标准,并引导消费者接受他们的标准,为他们的标准国际化、技术许可化作准备。而我国在道地药材、中医服务、中成药制剂等现有标准中技术成分不高、不含知识产权的成分或其技术含量没有被知识产权制度所确权,难以应对国际上对草药市场标准的变化,难以推动和保障中医药的国际化进程。

3 我国已具备制(修)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中医药标准基础条件

中医药是我国优秀的文化资源、重要的卫生资源、优势的科技资源、有潜力的经济资源,是最易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领域之一。随着人类社会回归自然意识的兴起,中医药已经被世界许多国家的人们所接受,同时,国际上对中医药的标准建立也期盼由我国来主导。我国多年的标准实践使得我国在制定中医药国际标准上占据特殊优势。

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20多年来,已基本完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原始积累,与中医药有关的专利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截至2006年底,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总数已达到31435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中明确标注使用在中药上的有62531条(包括驰名商标84条),其中有一部分为医疗服务类商标;中医药的科研队伍、科研能力和科技投入等逐年增强;我国已完成了中医药标准化战略、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目前已基本具备了制(修)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中医药标准体系的基础条件。

4 我国必须将知识产权纳入到中医药标准战略中来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中医药的推广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形象和标识,并对标准认证进行统一的管理;另一方面,国内外对中医药形象和标识的使用处于没有法定监管依据的局面。对现行各级标准文件的记载以及格式,对一些与标准有关的中医特有标记符号等,都没有按知识产权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没有将专利技术纳入到中医药标准的制(修)订中去。

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的目的、规划和进程,也基本完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其基本原则与基础措施也已确定,其中适时地提出了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战略思想。中医药界在制(修)订标准中一定要与知识产权界密切结合,积极探索一条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战略道路,将已经形成的中医药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扩散,并有目的地创造可用于标准方面的技术性知识产权,从而使中医药的潜在优势转化为我国企业的现实生产力,保持我国在中医药上的优势地位。

5 在知识产权向中医药标准渗透时须充分尊重中医药自身创新规律中医药领域的技术标准与西方国家的医学(乃至国外传统医药)技术标准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是中医药的标准还是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乃至两者的结合,其目的都是为了中医药完整保存和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医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一定要体现中医药的本色,坚持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尊重中医药自身的创新规律,不但需要具备专业性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中医药知识,而且也需要掌握标准化制(修)订过程中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律,其提出的思路和策略必须有利于中医药自身的发展、有利于中医药企业增强自主竞争力、有利于制定的标准成为国际上的通行规则。

在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中介入知识产权成分,不但要考虑把最先进的专利技术纳入到中医药标准中的前瞻性,而且要运用商标或地理标志制度来形成中医药标准的可执行性,还要防止其他国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抢占中医药标准的制定权,实现中医药标准化自身的需要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虽然在国际上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危及标准的普及和 实施,ISO、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已经注意到,提高国际标准的效率和质量必须解决标准与其中的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之间的关系。2005年5月23日,中国也向世界贸易组织“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委员会(TBT委员会)递交了“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提案。但在国际上还没有相应措施制定之前,我国在中医药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的工作中应当首先做好以下两件事:①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与中医药标准间的转化机制及其可行性评价指标,为创立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标准体系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中医药知识产权与中医药标准间的转化方式、技术筛选确立的标准和条件;评价考核原则与评价方法;促进中医药领域创造技术性知识产权的原则与确定、筛选方法;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示范模式等。②探索我国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中的知识产权战略思路与基本策略,为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作出政策上的把握。包括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中的知识产权战略思想、战略政策和具体的方法、路径以及如何构建中医药领域技术性知识产权的形成与转化机制等。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范文第6篇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广西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9.069

1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必要性

1.1要发挥广西中医药的资源优势,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广西位于我国的南部,受季风影响显著,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雨热同期,利于植物生长,且广西地貌多种多样,盆地、丘陵、山地皆有分布,这些优越的自然环境孕育了丰富的药用植物资源。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办公室的调查数据显示:广西现知药用植物基源种4064种,占全国药用植物资源三分之一还多,种数为全国第二,仅次于云南。属于广西的传统地道药材有罗汉果,八角,肉桂,滑石,炉甘石等。广西是少数民族集居,地区民族药物资源也特别丰富。其中以壮药最为出名,应用的药用植物资源已超过2000种,瑶族药有1300多种,侗族药有324种,么佬族药262种,苗族药有248种,毛南族药有115种,京族药有30种。北部湾蕴藏着大量海洋药物资源,12.93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栖息着上千种海洋生物这也是中药和海洋制药开发利用的丰富资源。另外,广西还在区内形成了全国中药材专业市场――玉林药市,药市经营的药材品种有1000多种,年成交额达10亿元,是西南地区最大的中药材专业市场。此外,广西还形成了带有地域色彩的地方药市,比如靖西县的端午药市。广西拥有丰富的中医药资源,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才能对如此丰富的中医药资源进行创新加工,推进中医药的生产和推广,进而促进广西的经济发展。

1.2要发展广西中医药产业,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广西不仅中医药资源丰富,中医药产业起步也早,并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早在1970年,广西就有5家中药工业产业,总产值超过一千万元。之后飞速发展,1990年达到74家,总产值达到22.9亿元,中药工业总产值占广西医药工业总产值的71.8%,全区中医药产值在全国排名第五位。到了2003年,全中药制药企业达到137家,其中年销售额上亿的企业有八家,生产中成药2254个品种,在全国排行前列。并形成了中药、中药提取物、中药饮片俱全的产业体系。广西的中医药产业起步早的优势,不意味着其发展前景光明,只有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才能进一步提高广西中医药产业的科技水平,创新开发出更多的中医药新品种,提高广西中医药产品的经济附加值。

2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足,广西在国内更是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遇到一些问题,尤其在传统知识行业――中医药行业更是严重。

2.1广西中医药产业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广西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受计划经济时代观念的影响,认为只要领取了国家的新药证书,就取得了垄断权,根本没有想要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更不用说到国外申请专利了。反而是西方发达国家把我国传统中医药当作“宝山”大力开发,比如说以色列从《中华本草》中开发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组方,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授权。日本从《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方》中开发出了210个组方,并大量生产,使日本“汉方制剂”快速发展起来。

青蒿素是广西有名的中成药,是从青蒿草中提取出来的抗痢疾药,但是因为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不仅没有申请专利,关于青蒿素的研究论文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青蒿素被国外一家企业抢先申请了专利,我国因此每年损失2~3亿的出口。

我国正在发展外向型经济,广西也在积极招商引资,一些传统企业为了获得快速发展,中药炮制技术、生产技术和配方,作为引资的条件,但技术并没有申请任何国内外专利,在合同中和实际生产中没有对其进行保护。导致被外方掌握了专利技术,可以独立生产。从而丧失了自己的在领域内的优势地位,给整个区甚至国内中药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2.2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不利于中医药的保护

中医药知识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欧洲的工业革命时期,为了鼓励人们发明而产生的。其从立法宗旨上与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传承性保护是相悖的,主要表现在专利制度保护的是私权,其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大多是个人和单位,而传统医药知识往往是由国家和民族所有。如果千百年来大家一直在使用的中药被某家公司或个人开发并申请专利后,就变成了公司或个人所有,其他人再使用就要支付专利费用,这将导致很多问题。

专利作为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为有力的形式,但是却很难保护中医药。因为药品作为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的特殊物品,其研发到生产要经历漫长的检验。而专利的保护期有限,并且其起算日期是从专利申请之日起,所以很多药品在上市时就已经过了专利保护期或者专利保护期即将过期。而对中医药品种的保护更为艰难。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专门针对中医药的只有国家1993年实行的《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为中药提供了特殊的行政保护,是保护中药的一种重要手段,因而只对药品的疗效提出了特殊要求,未对新颖性,创造性提出过多要求,只要是上市的满足国家标准的优质中药产品,国家都会予以保护。这也造就了它的局限性―无法与国际接轨。并且依照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以单一药材命名的药品,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现行知识产权体系对中医药保护的无力性,导致了最近发达国家经常使用中国中药资源,并对一些成果加以利用,甚至申请对中国传统中药资源申请专利,阻碍了中国本土资源的继续使用,对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而广西作为中药材大省,自古以来就有“川、广、云、贵地道药材”的说话。因为现有的法律对“地理名称类”标志注册保护,目前存在保护形式交叉,存在注册商标与地理标志两种,保护机关也分为国家商标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不同部门,造成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这必将影响广西道地药材的保护。

2.3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不足

广西目前的中医药院校都没有开设知识产权课程,而开设知识产权课程的广西高校只有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玉林师范学院等少数几所高校,但是没有一所高校的知识产权涉及中医药方面。区内的中医院校按西医模式培养学生,导致很多学生毕业从事西医工作。而且我国传统的教育――师徒模式被否决,这就更加造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特别是高尖端人才的稀缺。广西现在从事中医药相关行业工作的人,对知识产权的知识知道得很少,甚至是一无所知,这些都将影响广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3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提高广西中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许多中医药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药物配方、制造工艺等商业秘密,因此必须制定完善的预防措施,以提高商业秘密的泄漏能力。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条例,使其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划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防止商业秘密在报刊广告、学术论文中的不经意丢失,妥善处理商业秘密文件,使他人不能从废纸、废物得到这些信息。

在引资的过程中,为了防止这种技术流失风险,国内企业和行业协会要发挥件集体保护功能的组织,应该对技术方案进行了分析,考虑到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各种商业秘密的保护,逐步提高中医的社会管理水平,保护知识产权,采取专利保护应在国内和出口国积极技术相关的专利,并应保留在产品工艺、最佳效果方面的技术秘密,对于不适应专利保护或不愿采取专利保护的技术秘密应做好保密工作,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因为在待遇的诱惑下,并不能保证每一个行业都能有国家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以及保护中医药行业在世界上的优势地位,加强对中医药技术的保密意识,采取相应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

3.2提高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法规政策支持

现行的法律制度无法对中医药形成有效保护的问题,也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国家启动了“中国中药专利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收录了1985年至今公开的全部中国中药发明专利,虽然该数据库是为了中药专利检索提供服务的,收录的内容仅与此有关,不涉及中医文献、中医传统知识与权利人等,但也提供了较大保护。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进行了传统知识保护的探索,比如印度在2002年的专利法修正案中确立了来源披露制度,如果国外第三人利用印度的生物材料申请专利,必须披露该材料的来源;对于未披露或披露错误的,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或中央政府的申请,或者依据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反诉,由印度高等法院撤销专利权;菲律宾《本土居民权利法》、《传统可用医疗法》等多项立法均对传统医药保护作出规定,其核心内容为:第三人接触和利用传统医时,必须经过本土居民的事先知情同意,本土居民还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回报;巴拿马2000年第20号法及2001年第12号实施细则对包括传统医药在内的传统知识制定了一套体系性的保护制度,包括登记制度和许可使用制度,并从主体、客体、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十分细致的规定;同时指出传统知识的许可使用不得妨碍本地居民的继续使用及后代的可持续使用。

我们国家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建设工作从这几个国家中吸取了很多经验。广西作为自治区,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地方性自治条例。因此广西应该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本地区的中医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3.3大力培养广西本土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

人才资源是21世纪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培养具备中医药知识和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对推进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重大意义。因此,要在中医药类院校中开设知识产权课程,让学生对知识产权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有产权意识;针对研发机构,要组织知识产权的相关培训,并经常进行宣传;要在开设有知识产权专业的院校开设一定课时的中医药知识课程,或者与中医药类学校合作培养专门人才,充实我区懂中医药知识的法律人才;还要培养精通中医药理论知识、现代知识产权知识、WTO规则的复合型人才,为广西中医药产品走向世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1]韦波,欧波,庞声航.广西中医药产业创新性发展战略的探讨[J].广西医学,2004,(03):437.

[2]沈兆熊,关于发展广西中药工业的几点思考[J].广西中医药,2001,(06):1.

[3]贾引狮.浅议广西开拓东盟中医药市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J].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2):30.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范文第7篇

长期的临床实践表明,蒙医药不仅对骨科疾病有独特疗效,而且对心脑血管疾病和血液病等疑难病症也有明显的疗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蒙医药治疗冠心病、高血压、老年缺血性中风和心血管神经官能症等心脑血管疾病,总有效率均超过90%[1]。蒙医药为中华民族特别是蒙古族人民的繁衍生息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因其神奇的疗效而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这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将其产业化,使蒙医药产品在国内外药品市场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在我国中医药产业中由于相关知识产权流失而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推进蒙医药产业化、实现其经济价值的同时,必须要加强蒙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结合蒙医药的特点研究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防蒙医药这类传统知识被窃。

1 蒙医药知识的构成特点

形成于13世纪的蒙医药学是用纯天然药物和一些器械治病的蒙古族传统医学,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蒙医药学还相继吸收了古印度医、藏医、中医和西医等医药学知识,形成了独特的医药学理论,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特别是在医学理论和用药方面与西方医学和中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1 有丰富的蒙医药理论文献

目前,国际上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研究所关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很多国家的有些传统知识没有文献化,只是通过口头传播,流传在民间区域,世代相传。而我国的蒙医药知识有着两千多年的悠久历史,已经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广泛记载于古籍文献,并且已经形成自己的规范教育系统。特别是近几十年来,为了继承和发扬蒙医药学,内蒙古自治区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了蒙医药古籍和著作的搜集、整理和编译工作。先后整理出版了《方海》、《无误蒙药鉴》、《观者之喜》、《蒙医传统验方》、《蒙医药选编》等蒙医药学经典著作;编写出版了25部蒙医药本科专业使用的规划教材和14部专科使用的规划教材;同时编著了《蒙医志》、《蒙医手册》、《蒙药简释》等参考工具书;制定了《内蒙古蒙药材标准》、《内蒙古蒙成药标准》[2]。此外,还出版了大量蒙医药科技期刊。

1.2 治疗药物主要以天然物质为原料

蒙医药的治疗药物多数来源于天然物质,而且有着丰富的用药理论指导和文献记载。蒙药取材广泛,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等。近40年来,内蒙古自治区通过对蒙药材的调查研究,确定蒙药植物品种945种(其中中蒙医兼用药材732种、蒙医专用药材87种),动物药与矿物药250种,总共达1195种[3]。这些药物经过几千年的使用和验证,已经证明具有明确的疗效。与化学药相比,虽然这些天然药物的具体成分结构尚不十分明确,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些天然药物当中蕴含了丰富的化学活性成分;而且,经过现代技术的研究,已经从中分离出一些结构明确的药物活性物质,如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的广枣总黄酮。

1.3 蒙医药知识内容多样化

蒙医药学在内容上包括蒙医理论、蒙药理论以及针灸、推拿、按摩、整骨医学等特色医学内容。特别是蒙医药在治疗和用药方面还具有其独特的手段和方法。如灸疗法、放血疗法、色布斯疗法、八日胡疗法以及对治疗脑震荡有很好效果的震荡疗法。蒙医药在用药方面的独特手段和方法体现在其独特的药物制剂上,如油剂、酒剂(如马奶酒)和金石剂。蒙医药知识还吸收了喇嘛教的宗教文化,与宗教融合在一起,使其具有特殊的民族色彩。

1.4 蒙医药的国际知名度正在不断提升

由于具有浓厚的民族和地域特色,蒙医药不象我国中医药传播得那么广泛,其主要存在于蒙古族聚居的地方,国内主要有内蒙古、新疆、青海、辽宁等省区。国外,除蒙古国使用蒙医药治疗疾病外,还有东欧的一些国家在使用蒙药治病。随着对蒙医药学的宣传和蒙医药学中外交流的日益增加,特别是自国家实行西部大开发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人士开始认识、了解、接受和认可蒙医药学知识。据内蒙古中蒙医院统计,该医院年门诊量由几年前的不足20万人次达到现在的近30万人次,其中1/3患者是从区外慕名而来的,也包括俄罗斯、德国、日本和美国等国家的患者[2]。此外,一些蒙医药学的经典著作也被翻译成了不同国家的文字传播到国外。这些都表明蒙医药的国内和国外知名度正在不断提升,这也意味着蒙医药知识在国际上的公开和被知晓程度正在迅速扩大。

2 蒙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蒙医药历经沧桑,多次进化,是蒙古族医药文化的宝贵遗产,也是蒙古族人民在防病抗病斗争过程中积累的精华,具有科学性和技术性,其中蕴含着大量的知识产权。对于这些知识产权,应当优先采用现行国际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进行保护。但蒙医药知识完全采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是不可行的,因为蒙医药的很多内容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即使是能够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蒙医药发明,也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保护力度的有限性。

2.1 蒙医药理论知识不能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权客体的特征之一是必须具备工业实用性,即申请专利保护的对象应当是能够进行工业化再现的技术方案,而蒙医药知识的许多内容并不能满足专利法的这一要求。蒙医药学中包含大量的基础理论知识(如因时、因人、因地辨证论治理论,针灸推拿医学理论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这些知识虽然可以用于指导生产和医学实践,并被临床证明具有确切的疗效和一定的科学性,但由于其不具备工业实用性、不能被用来在产业上实施,因而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不能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

2.2 天然性限制了其专利保护的力度

蒙药以植物、动物和矿物等天然物质为主,即使对其进行炮制、提取和分离,也很难实现将有效成分分离到化合物状态;而且,蒙药制剂以复方制剂为主。蒙药的这种天然药物的混合物状态使得在进行专利申请时,难以对其药物组成进行清楚的表述,而专利法要求必须对申请专利的技术表述清楚,如果不能清楚地表述药物的组成,则只能采取方法定义产品的表述形式,而这种表述方式的产品专利保护力度,明显不如采用化合物结构式表述的产品专利保护力度强。

2.3 公开文献记载和国际公开传播对蒙医药知识保护的影响

蒙医药知识的大量文献记载和国际传播的不断扩大,使得大量的蒙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从专利法角度讲这些知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而专利权客体的另一特征是具备新颖性,因此,蒙医药知识的公开状态使其失去了寻求专利保护的可能性。

2.4 专利保护的地域性特征加大了寻求专利保护的成本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即在不同国家寻求专利保护必须到相应国家申请专利;而且,专利的公开性要求专利申请人在向不同国家寻求专利保护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所要寻求保护的全部国家递交专利申请。一旦超过规定期限,专利申请被公开后,将失去再到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可能性;而且,国际专利申请高昂的费用,也使得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难以到很多国家申请专利。如果只在中国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公开之后,其他国家则可以无偿使用其技术。

3 蒙医药知识保护框架构想

3.1 利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尽管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于蒙医药知识的保护存在一些问题,但从整体法律框架考虑,对于蒙医药知识的保护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仍然是首选途径。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是目前国际上不同国家在法律规则方面一致性比较强的一套法律体系;而且,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PCT条约》、《TRIPS协议》等。所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在国际上比较广泛的范围内获得有效的保护。因此,蒙医药在寻求保护时不可能也不应该放弃已经非常完备和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3.1.1 专利保护

蒙药作为一种产品,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与之相关的方法、用途同样也是专利保护的对象。根据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分类标准,可将蒙医药的可专利对象分为蒙药产品、蒙药方法和蒙药的新用途。蒙药产品包括:以蒙药材为原材料制成的任何剂型的药物或中间提取物。具体包括蒙药材、蒙药复方制剂、从蒙药材中提取获得的单体、蒙药相关产品等。蒙药方法包括:蒙药活性成分的提取、分离和纯化方法,蒙药制剂的制备方法及其工艺步骤,蒙药材的加工和炮制工艺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方法等。蒙药新用途包括:已知蒙药材的新用途、已知蒙药活性成分的新用途、已知蒙药制剂的新用途等。

3.1.2 商标保护

商标作为商品和企业的象征,具有其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一些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蒙药产品,也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其产品。所以,蒙医药的生产企业一定要加强商标意识,注意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其产品和服务。

3.1.3 著作权保护

蒙医药知识是蒙古族人民智慧的结晶,包含着丰富的蒙医药理论知识和临床经验。为了防止蒙医药知识的流失,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挖掘、整理、抢救蒙医药经典古籍、著作、原著、民间验方、手法等,将这些知识重新编辑出版,通过著作权对其进行保护。

3.1.4 商业秘密保护

蒙医药知识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这些知识大多只是世代口头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有关企业和个人可以用商业秘密来保护这些知识。

3.1.5 原产地标志保护

蒙药材50%产于内蒙古自治区,约40%产于云南、四川、广东、青海等省和新疆、西藏自治区,其余的从印度、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进口。蒙药材的产地与其质量关系密切,如内蒙古阿拉善盟的肉苁蓉、鄂尔多斯市的甘草、包头的黄芪、大兴安岭的鹿茸都以其上成的质量闻名国内外[4]。所以,这些蒙药材产地可以通过原产地标志来保护当地的蒙药材。

3.2 蒙医药知识保护的特殊途径

3.2.1 建立蒙医药知识数据库

传统知识保护中最严峻的问题是如何防止生物盗版行为。作为我国传统知识重要组成部分的蒙医药知识,也面临这一问题。所谓“生物盗版”,即个人或者机构对农业和本地社区的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占有,以寻求对这些资源和知识的排他性垄断控制,通常通过专利或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方式[5]。生物盗版行为在我国已日渐突出:日本在中国六神丸的基础上开发出救心丸,年销售额高达上亿美元;韩国在我国牛黄清心丸的基础上开发出了牛黄清心液,年产值达0.7亿美元。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在蒙医药领域再次发生,笔者建议,有关部门为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蒙医药建立数据库以确保有关在先权利。印度开展了名为数字图书馆的实验工作。这项工作为有关药用和其他用途植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传统知识进行收集归档,以为建立一个便利的计算机数据库作出准备。这类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以便确定被申请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一些专利颁发证书,也可以避免生物盗版。我国有关部门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对我国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蒙医药知识进行收集归档,进而建立一个面向世界开放的蒙医药知识数据库,保护这些知识的在先权利,防止蒙医药知识生物盗版行为的发生。

3.2.2 针对蒙医药进行专门立法

法律是保护合法权利的最有力手段,所以,应该建立蒙医药知识的法律保护体系,使蒙医药知识的保护有法可依。2001年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但这部条例并没有具体涉及到蒙医药知识的保护问题。虽然蒙医药知识的保护可以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寻找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很难在实践中有效运用。而其他法律,如《职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药品管理法》、《国家保密法》、《科技进步法》中规定的内容又过于分散,也不能针对蒙医药知识进行有效保护。所以,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蒙医药知识的特点,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为蒙医药知识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要注意借鉴国际上有关国家在保护传统医药知识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如泰国将传统医药分为国家配方、私人配方、一般配方予以区别保护,较好地兼顾了个人、国家及公众之间的利益,值得我们借鉴。

参考文献

[1] 柴海亮,阿斯钢.处于低级开发状态的蒙药蕴藏着巨大的商机[N].中国乡镇企业报,2001-10-09(2).

[2] 布日额,松 树.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传统蒙药的可行性研究[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杂志,2003,(2):77-79.

[3] 图 雅,韩七十三.蒙医药事业发展概况[J].时珍国医国药,2003,(11):711-712.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范文第8篇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范文第9篇

长期的临床实践表明,蒙医药不仅对骨科疾病有独特疗效,而且对心脑血管疾病和血液病等疑难病症也有明显的疗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蒙医药治疗冠心病、高血压、老年缺血性中风和心血管神经官能症等心脑血管疾病,总有效率均超过90%[1]。蒙医药为中华民族特别是蒙古族人民的繁衍生息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因其神奇的疗效而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这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将其产业化,使蒙医药产品在国内外药品市场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在我国中医药产业中由于相关知识产权流失而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推进蒙医药产业化、实现其经济价值的同时,必须要加强蒙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结合蒙医药的特点研究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防蒙医药这类传统知识被窃。

1  蒙医药知识的构成特点

形成于13世纪的蒙医药学是用纯天然药物和一些器械治病的蒙古族传统医学,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蒙医药学还相继吸收了古印度医、藏医、中医和西医等医药学知识,形成了独特的医药学理论,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特别是在医学理论和用药方面与西方医学和中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1  有丰富的蒙医药理论文献

目前,国际上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研究所关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很多国家的有些传统知识没有文献化,只是通过口头传播,流传在民间区域,世代相传。而我国的蒙医药知识有着两千多年的悠久历史,已经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广泛记载于古籍文献,并且已经形成自己的规范教育系统。特别是近几十年来,为了继承和发扬蒙医药学,内蒙古自治区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了蒙医药古籍和著作的搜集、整理和编译工作。先后整理出版了《方海》、《无误蒙药鉴》、《观者之喜》、《蒙医传统验方》、《蒙医药选编》等蒙医药学经典著作;编写出版了25部蒙医药本科专业使用的规划教材和14部专科使用的规划教材;同时编著了《蒙医志》、《蒙医手册》、《蒙药简释》等参考工具书;制定了《内蒙古蒙药材标准》、《内蒙古蒙成药标准》[2]。此外,还出版了大量蒙医药科技期刊。

1.2  治疗药物主要以天然物质为原料

蒙医药的治疗药物多数来源于天然物质,而且有着丰富的用药理论指导和文献记载。蒙药取材广泛,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等。近40年来,内蒙古自治区通过对蒙药材的调查研究,确定蒙药植物品种945种(其中中蒙医兼用药材732种、蒙医专用药材87种),动物药与矿物药250种,总共达1195种[3]。这些药物经过几千年的使用和验证,已经证明具有明确的疗效。与化学药相比,虽然这些天然药物的具体成分结构尚不十分明确,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些天然药物当中蕴含了丰富的化学活性成分;而且,经过现代技术的研究,已经从中分离出一些结构明确的药物活性物质,如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的广枣总黄酮。

1.3  蒙医药知识内容多样化

蒙医药学在内容上包括蒙医理论、蒙药理论以及针灸、推拿、按摩、整骨医学等特色医学内容。特别是蒙医药在治疗和用药方面还具有其独特的手段和方法。如灸疗法、放血疗法、色布斯疗法、八日胡疗法以及对治疗脑震荡有很好效果的震荡疗法。蒙医药在用药方面的独特手段和方法体现在其独特的药物制剂上,如油剂、酒剂(如马奶酒)和金石剂。蒙医药知识还吸收了喇嘛教的宗教文化,与宗教融合在一起,使其具有特殊的民族色彩。

1.4  蒙医药的国际知名度正在不断提升

由于具有浓厚的民族和地域特色,蒙医药不象我国中医药传播得那么广泛,其主要存在于蒙古族聚居的地方,国内主要有内蒙古、新疆、青海、辽宁等省区。国外,除蒙古国使用蒙医药治疗疾病外,还有东欧的一些国家在使用蒙药治病。随着对蒙医药学的宣传和蒙医药学中外交流的日益增加,特别是自国家实行西部大开发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人士开始认识、了解、接受和认可蒙医药学知识。据内蒙古中蒙医院统计,该医院年门诊量由几年前的不足20万人次达到现在的近30万人次,其中1/3患者是从区外慕名而来的,也包括俄罗斯、德国、日本和美国等国家的患者[2]。此外,一些蒙医药学的经典著作也被翻译成了不同国家的文字传播到国外。这些都表明蒙医药的国内和国外知名度正在不断提升,这也意味着蒙医药知识在国际上的公开和被知晓程度正在迅速扩大。

2  蒙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蒙医药历经沧桑,多次进化,是蒙古族医药文化的宝贵遗产,也是蒙古族人民在防病抗病斗争过程中积累的精华,具有科学性和技术性,其中蕴含着大量的知识产权。对于这些知识产权,应当优先采用现行国际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进行保护。但蒙医药知识完全采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是不可行的,因为蒙医药的很多内容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即使是能够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蒙医药发明,也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保护力度的有限性。

2.1  蒙医药理论知识不能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权客体的特征之一是必须具备工业实用性,即申请专利保护的对象应当是能够进行工业化再现的技术方案,而蒙医药知识的许多内容并不能满足专利法的这一要求。蒙医药学中包含大量的基础理论知识(如因时、因人、因地辨证论治理论,针灸推拿医学理论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这些知识虽然可以用于指导生产和医学实践,并被临床证明具有确切的疗效和一定的科学性,但由于其不具备工业实用性、不能被用来在产业上实施,因而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不能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

2.2  天然性限制了其专利保护的力度

蒙药以植物、动物和矿物等天然物质为主,即使对其进行炮制、提取和分离,也很难实现将有效成分分离到化合物状态;而且,蒙药制剂以复方制剂为主。蒙药的这种天然药物的混合物状态使得在进行专利申请时,难以对其药物组成进行清楚的表述,而专利法要求必须对申请专利的技术表述清楚,如果不能清楚地表述药物的组成,则只能采取方法定义产品的表述形式,而这种表述方式的产品专利保护力度,明显不如采用化合物结构式表述的产品专利保护力度强。

2.3  公开文献记载和国际公开传播对蒙医药知识保护的影响

蒙医药知识的大量文献记载和国际传播的不断扩大,使得大量的蒙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从专利法角度讲这些知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而专利权客体的另一特征是具备新颖性,因此,蒙医药知识的公开状态使其失去了寻求专利保护的可能性。

2.4  专利保护的地域性特征加大了寻求专利保护的成本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即在不同国家寻求专利保护必须到相应国家申请专利;而且,专利的公开性要求专利申请人在向不同国家寻求专利保护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所要寻求保护的全部国家递交专利申请。一旦超过规定期限,专利申请被公开后,将失去再到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可能性;而且,国际专利申请高昂的费用,也使得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难以到很多国家申请专利。如果只在中国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公开之后,其他国家则可以无偿使用其技术。

3  蒙医药知识保护框架构想

3.1  利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尽管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于蒙医药知识的保护存在一些问题,但从整体法律框架考虑,对于蒙医药知识的保护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仍然是首选途径。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是目前国际上不同国家在法律规则方面一致性比较强的一套法律体系;而且,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pct条约》、《trips协议》等。所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在国际上比较广泛的范围内获得有效的保护。因此,蒙医药在寻求保护时不可能也不应该放弃已经非常完备和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3.1.1  专利保护 

蒙药作为一种产品,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与之相关的方法、用途同样也是专利保护的对象。根据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分类标准,可将蒙医药的可专利对象分为蒙药产品、蒙药方法和蒙药的新用途。蒙药产品包括:以蒙药材为原材料制成的任何剂型的药物或中间提取物。具体包括蒙药材、蒙药复方制剂、从蒙药材中提取获得的单体、蒙药相关产品等。蒙药方法包括:蒙药活性成分的提取、分离和纯化方法,蒙药制剂的制备方法及其工艺步骤,蒙药材的加工和炮制工艺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方法等。蒙药新用途包括:已知蒙药材的新用途、已知蒙药活性成分的新用途、已知蒙药制剂的新用途等。

3.1.2  商标保护 

商标作为商品和企业的象征,具有其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一些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蒙药产品,也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其产品。所以,蒙医药的生产企业一定要加强商标意识,注意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其产品和服务。

3.1.3  著作权保护 

蒙医药知识是蒙古族人民智慧的结晶,包含着丰富的蒙医药理论知识和临床经验。为了防止蒙医药知识的流失,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挖掘、整理、抢救蒙医药经典古籍、著作、原著、民间验方、手法等,将这些知识重新编辑出版,通过著作权对其进行保护。

3.1.4  商业秘密保护 

蒙医药知识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这些知识大多只是世代口头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有关企业和个人可以用商业秘密来保护这些知识。

3.1.5  原产地标志保护 

蒙药材50%产于内蒙古自治区,约40%产于云南、四川、广东、青海等省和新疆、西藏自治区,其余的从印度、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进口。蒙药材的产地与其质量关系密切,如内蒙古阿拉善盟的肉苁蓉、鄂尔多斯市的甘草、包头的黄芪、大兴安岭的鹿茸都以其上成的质量闻名国内外[4]。所以,这些蒙药材产地可以通过原产地标志来保护当地的蒙药材。

3.2  蒙医药知识保护的特殊途径

3.2.1  建立蒙医药知识数据库 

传统知识保护中最严峻的问题是如何防止生物盗版行为。作为我国传统知识重要组成部分的蒙医药知识,也面临这一问题。所谓“生物盗版”,即个人或者机构对农业和本地社区的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占有,以寻求对这些资源和知识的排他性垄断控制,通常通过专利或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方式[5]。生物盗版行为在我国已日渐突出:日本在中国六神丸的基础上开发出救心丸,年销售额高达上亿美元;韩国在我国牛黄清心丸的基础上开发出了牛黄清心液,年产值达0.7亿美元。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在蒙医药领域再次发生,笔者建议,有关部门为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蒙医药建立数据库以确保有关在先权利。印度开展了名为数字图书馆的实验工作。这项工作为有关药用和其他用途植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传统知识进行收集归档,以为建立一个便利的计算机数据库作出准备。这类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以便确定被申请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一些专利颁发证书,也可以避免生物盗版。我国有关部门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对我国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蒙医药知识进行收集归档,进而建立一个面向世界开放的蒙医药知识数据库,保护这些知识的在先权利,防止蒙医药知识生物盗版行为的发生。

 

3.2.2  针对蒙医药进行专门立法 

法律是保护合法权利的最有力手段,所以,应该建立蒙医药知识的法律保护体系,使蒙医药知识的保护有法可依。2001年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但这部条例并没有具体涉及到蒙医药知识的保护问题。虽然蒙医药知识的保护可以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寻找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很难在实践中有效运用。而其他法律,如《职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药品管理法》、《国家保密法》、《科技进步法》中规定的内容又过于分散,也不能针对蒙医药知识进行有效保护。所以,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蒙医药知识的特点,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为蒙医药知识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要注意借鉴国际上有关国家在保护传统医药知识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如泰国将传统医药分为国家配方、私人配方、一般配方予以区别保护,较好地兼顾了个人、国家及公众之间的利益,值得我们借鉴。

【参考文献】

 

[1] 柴海亮,阿斯钢.处于低级开发状态的蒙药蕴藏着巨大的商机[n].中国乡镇企业报,2001-10-09(2).

[2] 布日额,松 树.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传统蒙药的可行性研究[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杂志,2003,(2):77-79.

[3] 图 雅,韩七十三.蒙医药事业发展概况[j].时珍国医国药,2003,(11):711-712.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范文第10篇

我国实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紧迫性

医药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它包括5类:(1)专利和技术秘密;(2)商标和商业秘密;(3)医药企业的计算机软件;(4)与医药相关的著作权;(5)对外合作中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技术资料、产品信息等。

医药产业是一个特殊而重要的高技术领域,新药研发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的特点。每开发1种新的化学药物,动辄耗资8亿~10亿美元;而且,从最初的药物筛选到最终的产品上市,往往要花费长达10年甚至以上的时间。目前,全球上市的新药与其它行业的新产品相比,数量越来越少,开发难度越来越大。但1个新产品一旦成功开发,不仅可为人类战胜疾病、保证健康和延长生命作出贡献,而且还可为开发成功的科研院所和制药企业以及经销商带来巨额利润。这种巨额利润的回报,主要依靠知识产权制度的垄断保护。可见,这也正是国外医药企业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根本原因。

国外医药企业往往通过实施跨国专利战略,利用中国的专利和行政保护,构成其主要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网,并由此确立技术垄断优势,对我国医药企业的科研开发和生产销售形成市场封锁。国际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日益完善,对我国长期以仿制为主的医药产业必将带来强大的冲击。就目前我国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而言,面临的国际竞争形势十分严峻。

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我国药品生产分为化学(合成)制药、生物制药和中药制药3类,其中化学制药和生物制药基本建立在仿制基础上。目前,我国97.4%以上的化学药,90%以上的生物药都是仿制的,正是这种现状导致我国制药企业对新药研发的重视不够,具体表现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专利申请极少。至2001年,我国自主开发并获得国际承认的创新药物只有两个――青蒿素和二巯基丁二酸钠,目前还没有一个药品在国外获得专利。

我国药品专利申请主要呈现如下特征:一是化学药专利申请极少。在化学药领域,国外的专利申请数约占91.6%,其中绝大多数为新化学合成药。而我国申请的专利数很少,且多为工艺或制剂方面的申请。二是中药专利申请数量较多,但质量差。在中药领域,我国的专利申请数约占97.76%,但问题较多,许多中药的专利申请仅是处方罗列,往往缺乏申请专利所要求的创造性,即使是被授予专利权,其保护范围也很小。三是生物药专利申请占有一席之地。在生物制药领域,我国的专利申请数约占48.46%,但发明的创造性和申请的质量与国外相比,差距仍较大。

药品专利申请的这种现状,正好说明我国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处于被动局面,滞后于国际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加入WTO后,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规定,如果继续对国外新药进行仿制,那么每1个将被索取4亿~10亿美元的赔偿费用;即使是买断1个专利药品的生产许可证,也可能要花费500万~600万美元。

面对国际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日益完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如何突出重围?由于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从政府到企业都缺乏系统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思路,因此迫切需要制订适合国情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实施适应国情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对策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在医药研发、生产乃至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功能和信息功能,对于促进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保护医药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提高我国制药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十分必要的。加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及产业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笔者拟从我国医药行业的特点出发,提出我国实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对策。

3.1完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

作为WTO成员,必须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及相关规则进行深入研究,只有在全面了解TRIPS协议及其与其它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的前提下,才能在处理医药知识产权国际纠纷中做到心中有数、游刃有余。

为了适应加入WTO后更加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必须认真研究国际医药知识产权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加强有关医药知识产权政策的制订与完善,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关于医药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将医药知识产权工作纳入计划、工作管理和技术创新的全过程,规范医药行业在执行国家对外经济、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活动,引导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医药行业各个环节的功能。

深入研究医药行业内新技术的专利保护标准,加强对国内、外医药领域内新技术竞争力的比较研究、分析和判断,确定有利于我国比较优势的专利保护门槛,制订并实施有利于国家掌握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并对医药知识产权进行预测和分析,明确其发展趋势和方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并采取相应的医药知识产权相关政策。

3.2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另外,要建立鼓励医药企业增加新药研发投入的普遍的税收政策。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体制不利于企业增加新药研发的投入。为此,应对税收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首先,从缩小税基、扩大抵扣范围入手,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适当降低研发投入的增值税率。其次,切实落实研发投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保证减免部分的税款及时返还给企业。再次,对企业研发普遍实行增值税减免政策,将对少数特定行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向普遍的功能性政策转变,对所有医药企业的研发投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3.3模仿性创新仍是重要的新产品研发手段

模仿性创新(me-too)是指企业模仿率先创新者的创新构思和创新行为,吸收率先创新者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购买或破译率先创新者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完善,进一步开发,在工艺设计、质量控制、成本控制、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等创新环节的中、后期阶段投入主要力量,生产出在性能、质量、价格方面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与其它企业包括率先创新企业进行竞争,以此确立自己的市场竞争地位,获取经济利益[3]。一项成功的率先创新,总会引来许多后续的模仿跟进者。

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是我国从制药大国走向制药强国的必由之路。但一个国家的技术发展道路不是任意选择的,必须遵循一定规律,即从滞后性模仿到跟随性模仿,再到模仿性创新(或创造性模仿),最后实现技术领先性创新。新药的研制有两种思路:一种是独创某种新药,也就是自主创新,而不是对已有药品结构的改造;另一种是模仿性创新。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不排除跳跃式发展的可能性,但对一个国家的某一产业很难具有跳跃的可能性。按照这样一个过程式,我国新药创新进入部位的必然选择只能是模仿性创新。

模仿性创新是一种十分普遍的创新行为。在医药产业中,1975年~1994年的20年间全球新上市的1000多个新化学实体(NCE)的76%为模仿性创新,尤其是日本医药产业的发展充分证明了模仿性创新的目的性强、投资少、周期短、成功率高等特点,也充分证明了模仿性创新在新药研发中是十分成功的策略。模仿性创新是多数医药企业在发展初期或创新能力较弱时的合理选择。

3.4医药企业应成为新药研发的主体

国外大型跨国医药公司已成为世界新药研究的主体,承担着推动世界新药发展的重责。像辉瑞、诺华等公司,每年用于新药研发的经费占其销售额的15%~20%,有的甚至更高。巨额的资金投入、优秀的科技队伍、精良的仪器设备、完善的创新机制等使得这些公司可以做到“生产一代、开发一代、研究一代、构思一代”,新产品层出不穷。Merck公司有近5000名专家在全球7个国家8个研究所从事新药研发,由此保证了其在医药界中的巨头地位。

目前,国内新药研发的主体是高校和科研单位,医药企业往往没有自己独立的研发部门,新产品完全依赖购买或转让等方式获得。由于科研部门远离市场,企业很难获得理想的产品。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我国医药企业也应逐步建立和培养属于企业自己的研发队伍。政府今后主要应投入基础性研究,应用开发性研究则可由企业承担。当然,目前我国医药企业规模偏小,历史形成的产、学、研的分离客观上对企业成为研发创新的主体形成一种屏障,因而要求医药企业进行新药研发时,加强同科研部门合作,不是单纯搞几个市场畅销的产品即可,而是要考虑长远发展。医药企业可进行联合、兼并,做大做强,逐步形成科、工、贸一体与产、学、研相结合的现代医药企业。

3.5充分发挥我国中药行业的优势

中医药是我国独有的传统医药,开发中药新产品对我们来说有很多便利的条件。我国拥有丰富的中药材资源,不仅指多达12807种药用资源,还包括数千年来积累的大量疗效显著的中药复方,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科技成果,是目前世界上其它国家都不可能具备的资源优势。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通用的保护科技成果的法律制度,从法律上确立对我国中药资源的保护,对保证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有关键作用。中药新技术的发展不仅要靠中医药界科技人员的不懈努力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与帮助,还依赖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够推动中药科技的进步,维护新技术所有者的权益,有利于中药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中药行业的发展。因此,必须提高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建立、健全和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中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数量和技术水平。分析和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对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的要求和标准,将国内疗效确切、安全稳定、质量可控的中药、天然药物方剂开发成符合国际规范、为国际医药主流市场乐于接受的治疗药物。

加入WTO后,我国有望获得国际竞争优势的产品是中药,特别是中成药和中药保健品。通过中药、中成药、中药保健品等获得国际专利,将为中药行业乃至整个医药产业的国际竞争赢得战略优势。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范文第11篇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3.07.051

中图分类号:R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3)07-0110-03

本体(Ontology)是针对领域概念体系的精确规范,用以指明概念的定义以及概念之间的语义关系。它能使交互各方对特定领域内共用的概念、词汇以及概念分类达成一致,支持知识的共享和重用,解决系统之间的互操作问题。近年来,本体工程成为中医药领域广泛关注的研究热点[1]。笔者围绕中医药本体工程,通过查阅近10年相关文献,探讨中医药本体工程的方法、技术、覆盖范围和应用,以期为中医药本体开发人员提供参考。

1 概述

中医药学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中医药信息学的一个核心任务,是实现中医药知识体系的数字化,从而面向中医团体提供准确、详实的知识服务。中医药知识资源具有鲜明的中国文化特征,包含大量古汉语成分,难以精确描述。现代医学所使用的知识建模方法并不完全适合于中医药领域。因此,迫切需要提出创新的知识建模方法,以支持中医药知识的数字化建设。

近年来,学者们开始尝试基于领域本体,研制符合中医药领域特点的知识表达框架,解决中医学知识的获取、分析和推理等问题,包括在国家知识基础设施(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NKI)的建设过程中,构建了中医领域本体,如中医诊断方法、中医术语、中医证候、中医脉象、中医病机等30多个中医本体类,用于实现中医学知识的获取、分析和推理[2-3]。尹氏等[4]针对中医药术语标准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使用本体工程方法,研制了中医药学语言系统(TCMLS)。此外,本体还被用于阴阳理论[5]、五行理论[6]、中医诊断[7]、证候学[8]、

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新药创制(2009ZX09301- 005-0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2006AA01A122);第52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012M520559);中国中医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选题项目(zz060303)

通讯作者:崔蒙,E-mail:

中药学[9]、方剂学[10]、治则治法[11]、针灸学[12]、中医古籍[13]等领域的知识建模和知识获取。这些研究表明,领域本体为中医药知识体系的形式化表达和系统管理提供了一种有效手段。

2 中医药本体工程方法学研究

本体工程多是面向特定领域开展的,其方法在各个领域中不尽相同。中医药领域的本体建设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其方法学体系尚未成熟、亟待完善。目前,国内外尚缺乏构建中医药领域本体的成熟流程、方法和标准规范。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体系独具特色,极为复杂。中医药本体建设必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中医团体的广泛参与和密切协作。若没有合适的方法学作为指导,就难以在不同的本体工程中贯彻一致的设计原则,这不利于本体的规模化和互操作。因此,需要对中医药本体工程方法学进行深入研究。

在方法学研究中,学者们首先提出了一些构建中医药本体的基本原则。如林氏[10]提出对中医药概念的表达不必单纯强求标准化和一致性,而应在本体的启发和应用上,完整、忠实、准确地表达中医药传统理论的语义,并做到机读、通用、可共享,为实现中医药资源数字化奠定基础。方氏[14]提出,中医药本体的建立必须在深入理解中医药领域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这些原则对本体工程的实施都具有指导意义。

本体工程方法学中的一项关键任务是顶层本体的设计。中医顶层本体不仅为中医本体的构建提供了框架,而且有利于实现中医本体同其他领域本体之间的整合,是构建完整中医本体的基础。高氏等[15]对中医顶层本体的构建做了初步探索,并指出中医顶层本体必须包括一般科学的概念接口、一般生物医学的概念接口和中医的最高层的抽象概念。另外,TCMLS的语义网络中包括层次化的语义类型和通用的语义关系,为TCMLS的构建提供了框架,也可被视为一个顶层本体[16]。

TCMLS是在本体论指导下构建的大型术语系统,旨在提供一套计算机化的术语系统,支持中医药数字资源的系统整合和深度利用,向中医团体提供开放、智能的知识服务[4,16]。方氏[14]提出了一套基于本体构建TCMLS的方案,其中涉及本体类及其层次结构、语义系统、概念集合、术语规范、通用编码等诸多方面,并提出了本体规范存储和查询的方法,以帮助用户管理和获取中医药信息。曾氏[17]论述了TCMLS的构建思路、设计原则、架构与方法,包括术语及定义的采集范围及标准、定义类(Class)和类的层次结构(Hierarchy)、语义关系等。谢氏等[18-19]对TCMLS的语义网络作了深入分析,并将其与一体化医学语言系统(UMLS)的语义网络进行了比较研究。汤氏[20]提出了面向中医药本体工程的协作方法,据此构建了TCMLS的共建平台。Mao等[21]提出基于子本体模型的本体演化方法,并将该方法应用于TCMLS的管理和重用。TCMLS的建立是一种创新性工作,对中医药学数字化、标准化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在目前国内外缺乏构建领域本体的成熟流程、方法和标准规范的状况下,TCMLS为中医药本体工程方法学的完善与发展作出了贡献。

构建大型领域本体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为降低成本,学者们开始研究领域本体的自动构建方法。刘氏等[22]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对中医药领域中已有的公认领域知识进行了重构与利用,并利用领域专家知识实现了受限文本的本体自学习机制,从而成功实现了中医药学知识描述体系的自动构建与获取。这项工作初步证明了中医药本体工程自动化的可行性,为解决本体构建的瓶颈问题提供了另一途径。

3 中医药本体的覆盖范围

如上所述,本体技术已被引入中医药的诸多领域,在知识建模和获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李氏等[8]分析了证候的语义特点,将证候的组成要素拆分成中医意义下的基本语义单元,对语义单元如何组合成证候名称的规律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证候本体。曹氏等[7]在NKI本体的基础上构建了中医舌诊本体,该本体划分为“舌质”和“舌苔”2类:在“舌质”类下建立了“舌神”、“舌色”、“舌形”、“舌态”4个子类;在“舌苔”类下建立了“苔质”和“苔色”2个子类。该本体已被用于中医舌诊知识的获取。

在中药方剂学领域,周氏等[9]构建了面向中药学的领域本体,以全面描述中药的本质,揭示中药本身及中药间复杂的功效与物质关系,澄清中药的知识结构,为中药的知识表达提供数据基础;林氏等[10]在分析中医药领域概念表达的特点和中医药检索的现状的基础上,尝试建立了方剂学本体,其内容包括方剂分类、主治、功效、禁忌、配伍等。

此外,高氏等[5]对气的失常与阴阳失调病机的逻辑联系进行了本体建模;朱氏等[12]基于语义网络技术研发了面向传统针灸知识体系的顶层本体;吴氏等[6]对五行理论及其在中医临床中的应用方法进行了本体建模;于氏等[23]对中医基础理论体系进行了本体建模;纪氏等[24]探讨了基于本体理论的针灸学知识组织方法,初步建立了一个针灸学领域本体框架,并验证了该本体应用于古籍检索的可行性;李氏等[25]参照中医脑病学的理论体系,复用已有中医学本体和国外生物医学领域本体,构建了包括概念及其概念间相互关系在内的中医脑病学本体。

领域本体在中医药国际化方面也发挥了作用。如韩国Jang等[26]构建了面向“传统韩国医学”的本体,描述了药材的名称、用药部位、功效等知识,并刻画了药材、症状、疾病和疗法之间的关系。该本体中包含60000多条陈述,这些知识是由领域专家从韩国药典、传统医学经典和教材中获取的。这项工作对于加强国际社会对中医的理解和认识、促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4 中医药本体的主要应用

近年来,中医药本体被广泛用于从文献等知识资源中获取中医药结构性知识。中医知识获取是计算机自动实现知识管理、知识重组的前提,也是知识工程领域的一个难点问题。郑氏等[27]采用本体技术及数据挖掘分析技术,通过对中医医案与中医经典著作文献进行关联研究分析,实现了名老中医的知识获取和传承。蒋氏等[28]提出了一种基于领域本体的知识获取方法,对医案中蕴含的知识进行形式化表示,构造中医领域的语义网络,对其进行定量分析,抽取中医领域的概念语义场。刘氏等[29]提出了一种新颖的中医专家临床病案的知识获取方法,这种方法基于中医学本体,通过电子病案获取专家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诊疗知识,并将病案蕴涵的知识转化为形式化的知识,存入NKI知识库和NKI病案库。

中医药本体也为中医药古代文献的数字化作出了贡献。朱氏等[13]构建了面向中医古籍的语言系统(包括语义类型和语义关系)。林氏[30]从收集的中医骨伤资源(主要是中医骨伤古籍)中提取骨伤相关的术语,然后设计本体的框架并构建了中医骨伤古籍小本体。谷氏[31]基于中医古籍文献叙词表,构建了面向中医古籍文献的领域本体。这些本体已被用于从中医古籍中获取结构性知识,从而支持古籍的语义检索和深入分析。

构建中医药本体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中医领域知识同其他领域知识的融合,以及中医领域知识内部的融合问题。在中医药领域中,存在大量富含中医药领域知识的数据库,但它们之间存在严重的异构性,这增加了中医药知识融合的难度。Chen等[32]基于领域本体实现了中医药异构数据库的集成,从而将中医各科知识融合为计算机化知识体系,以支持知识的统一访问。此外,中医药领域本体在知识检索[30]、专家系统[33]、中医百科[34]、智能系统[3]等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5 小结

本体是一种新型的知识组织技术,主要源自人工智能(尤其是知识表达与推理)领域,也涉及到哲学、语言学、术语学和认知科学等。近年来,本体成为中医药领域广泛关注的研究热点。中医药学是一个复杂而全面的知识体系,具有复杂的概念层次结构和网状的知识结构,并且与其他的自然、人文学科之间存在着交叉融合的关系。传统的知识组织系统结构简单、表达能力有限,无法完全解决中医药知识表达中的复杂问题,而本体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强大的知识表达和推理能力。上述研究表明,领域本体能够准确定义中医药领域概念,系统表达它们之间复杂的语义关系,并支持知识展示、决策支持、知识发现等中医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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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和中药的知识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大样本随机双盲对照试验;法律促进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2.063

中医药根植传统文化,凝练生活经验,自成体系,自我融通,绵延千载而流传至今。中医的治疗理念和诊疗方法凝聚着无数历代中医从业者的经验智慧,作为一种实践理性而区别于西方医学的操作规程,具有一定的民族医学独特性和西方医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正因为此,在西方医学主导话语权的时代,中医药面临失语状态,在传统中国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中医药,在当今社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困境,特别是在西方医学的冲击之下,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手段受到很多质疑,发展前景晦暗不明。为保护传统文化和发展中医药产业,使传统中医药和当代医学诊疗体系、科学手段相结合,提升中药制剂生产的规范化和中医诊疗流程的科学化,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和促进中医药发展。

1 强化政府部门的法律职责

应当充分重视发掘和整理传统中医药,针对有价值的中药资源和中医诊疗手段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中医药是生活经验的结晶,很多中医药并没有进入典籍,而是通过家族传递和经验传承的方式流传下来的,在传统社会,这一流传方式具有可持续性,但在现代社会,职业选择的多样化导致家族传递面临断层,这一传承模式逐渐失去优势。但中医药的保护和传承不是个体职责,而是具有制度的正外部性,政府应当从保护传统文化的角度出发,认真发掘和整理散布的中医药知识,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强化保护,避免传承过程中的断代。同时,政府应该采取包括资金投入在内的多种方式,促进传统中医药的复兴,使濒临失传或推广不够的中医药在医疗体系中复活,在服务公众健康方面真正发挥作用。比如,针对有价值的中医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项目,给予代表性传承人必要的资金支持;除了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政府也应该搭建平台,设立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场所,向大众普及和传播相关知识,帮助其在新闻媒体等平台上广泛宣传,扩大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名中医工程”,遴选出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医,由政府予以奖励和扶持;政府应当组织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诊疗活动,通过诊疗活动扩大其现实影响;对有效推广传统中医药的传承人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税费减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渠道,使其和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有效对接,加强他们之间的合作,共同研究中医药的医学机理,并在此基础上深化对传统中医药的研究,促进中医药的科学化;鼓励相关企业和代表性中医药传承人开展合作,促进中药生产的批量化和流程化,造福更多民众,并保护相关传承人的物质利益;对在中医药促进方面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制度激励,以鼓励更多的企业投入中医药事业中来,推进中医药的产业化发展。

2 加强对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中医药的长远发展中,应当构建完备的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传统中医药大多数以家族方式进行传承,过于注重保密性,而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比较薄弱。如果以现代法律体系予以考量,很多保护方式还停在商业秘密保护模式阶段。这种保护模式可以确保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但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律理念,也违背了医学发展的规律。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完善规则,强化对中医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商标、专利等法律框架下探索符合中医药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既要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法律权益,也要促进医学服务大众健康的职责,同时有利于医疗手段的持续更新和医学事业的长足发展。中医药不是一些简单的中药制品和诊疗手段,它更是一整套理论体系和经验法则,因此,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要着眼于中医药的整体发展,从材料萃取到研制方法,从炮制流程到成品效验,从医方医术到诊疗手段,应当实施全方位的保护。从目前的法律理论看,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比较欠缺,不能服务于中医药发展的现实状况。从法律体系看,我们国家关于中医药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不完备,相比很多国家,重视程度不够。比如,泰国很早就颁布了《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法》,并成立了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委员会,制定了“草药保护计划”;巴拿马实施了《特别知识产权法》。这些法规法规有效促进了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经过修改之后,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了与《TRIPS协议》相一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这个法律体系与中医药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没有有效对接,所以,应当结合中医药的特点,使知识产权中的相关理论和制度能够服务于中医药的发展。比如,在专利制度中,可以根据中医药炮制方法和诊疗手段的独特性,将中医药的理论融入到专利所要求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之中,制定适合中医药专利审批的具体规则,使中医理论借助专利机制而获得创新与发展。对这些问题的研究需要整合中医药方面的理论人员、专家名医、法律学者等诸多领域人才,共同对这些问题展开理论攻关,使传统中医药与知识产权理论有机融合,与知识产权法律完美对接。

3 利用现代科技提升中医药的科学化水平

中医药的科学化一直饱受诟病,针对这一制约中医药发展的瓶颈问题,应当根据制定中医药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战略,使中医药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同时,接受现代科学方法的检验,提高中医药的科学化水平。传统中医药之所以遭受质疑,主要原因是其诊疗手段和治疗方法依赖经验支撑,这些经验总结很多未经现代科学方法的验证,即使其具备一定的科学性,但由于未经检验,而难以确立其法律地位,这也是《中医药法》迟迟不能出台和备受争议的原因之一。在传统典籍和民间社会,有很多未经检验的中医药科学知识,只要通过科学检验,一定可以发掘出符合现代科学理念的医药产品和诊疗方法。屠呦呦教授荣获诺贝尔奖的成果就是从传统中医药典籍中发掘出来的,只不过她不仅仅是简单发掘,更是利用现代医学知识和科技手段加以验证,证明了某些中医药在现代医学理论中的科学性。所以,为提升中医药的科学化水平,应当广泛搜集整理中医病例,并展开科学研究。在整理分析大模中医中药病例的基础上,利用现代科学知识和手段予以效验。

我国在中医药科学化方面的工作相比西方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他们利用现代科学方法和现代工业流程生产出符合标准的药品在全世界销售,比如,人参蜂王浆在美国被抢先申请专利,1989年日韩国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牛黄清心丸的改进剂型牛黄清心口服液制备方法专利申请,与中国展开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争夺,严重挤压了我国中医药的生存空间,而我国生产的中医药,由于缺少西方国家所要求的科学标准,只有极少数能在国际市场销售,这一切都源于我国中医药生产中缺失科学性。

o论从中医药保护的角度,还是从中医药产业发展的角度,政府都应当树立战略意识,推进中医药的科学化进程。不仅仅局限于整理医学典籍和发掘诊疗方法,更要通过“大样本随机双盲对照试验”等科学的实验方法,验证典籍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中医药的推广和应用奠定科学基础,同时,为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和国际化进程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这对于中医药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国务院在2016年2月颁布了《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细化这一战略纲要中的相关内容,会对中医药事业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4 推进中医药“走出去”战略

利用中医药在国际社会逐渐得到承认的契机,加强中医药事业的国际合作。从西方国家对中医药的态度来看,他们有一个从拒斥到接受的过程。长期以来,由于中医药的经验导向违背西方医学的理念而被这些国家排斥,但随着某些中医药经过科学方法的验证,证明了其有效性,西方国家也逐步改变了对中医药的刻板印象。比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已正式确立了中医药的合法地位,在欧盟部分地区和美国得克萨斯州,针灸已被纳入医疗保险。由于西医的局限性,美国也在一些慢性病、老年病等领域尝试实施中医疗法。1992年,美国国会授权批准成立国立卫生研究院“非常规医学办公室”,拨款200万美元研究包括中医药在内的六大类非常规疗法。2000年8月,美国FDA了《植物药产品行业指南》,标志着美国政府已正式以有别于化学药品的方法来管理包括中医药在内的植物药品。2001年,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第52次委员会上通过的《西太区发展传统医药战略计划》,对我国中医药更广泛被接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此局面下,我国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中医药合作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比如俄罗斯、马耳他两个国家与我国卫生合作项目中,2/3项目是中医药内容。

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在现代社会具有一定的紧迫性,这一工作对于民族文化传承和公众卫生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医疗体制下,发展传统中医药事业,对于医疗体制改革和全民医疗的推进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应当从传承民族文化的宏观角度和完善医疗体制的微观角度,正确对待传统中医药,通过法律手段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最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稿规定了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一系列问题,中国的中医药发展逐步走上法律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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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和中药的知识范文第13篇

论文关键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殊制度

一、民族医药及其知识产权界定

民族医药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总称,与汉族中医药学和民间草医草药共同构成我国传统医药学的组成部分…。

民族医药有如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民族医药是各民族在特定自然条件下积累的独特的医药知识,为各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代代相传,随着环境变迁而不断演进。因此,民族医药是基于传统而非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产生的,国际社会普遍将民族医药作为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

第二,传承性。民族医药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不间断的、世代相传的创造过程,不同于现代西医药的间断性和跳跃性发展,因而具有鲜明的传承特性。民族医药传承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传承和文字传承两种,除了少数已经文献化的民族医药如藏药等有文字传承之外,民族医药知识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这是由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特殊性及其独特传承规律决定的。

第三,民族性。民族医药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其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尽管个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民族医药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个人的角色作用逐渐被民族集体主义所替代。

二、现有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一)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1.专利保护。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利用现代技术在民族传统医药基础上创新的新剂型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但传统的民族医药如传统成药配方,是也同样否能获取专利保护呢?下面我们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方面进行分析。

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民族医药尚未文献化,亦未公开使用,即具备新颖性,完全可以申请专利。另外,即使有的民族医药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也可能符合新颖性标准。因为一项技术被“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才丧失新颖性,而民族医药的创造具有群体性,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应视为“发明人自身”而非“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因此,若民族医药技术知识没有为本民族之外的人所知悉或使用,就不会丧失新颖性。

在创造性方面,民族医药的渐进式发展并不影响其创造性。因为民族医药在其传承过程中是一个整体,先前流传的技术并非是既有技术而是同一技术。判断民族医药的创造性就不能以先前流传的技术为参照,而是要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其它技术相比较。如果民族医药相对其它既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通过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性方面,民族医药具有防治疾病的作用,相关技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毫无疑问具有实用性。

因此,一些未经文献化、未在本族群外公开的民族医药,如各种秘方、验方、药物用途、炮制技术等,完全有可能符合专利要件,获得专利保护。

2.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是由特定的符号、颜色、字母、形状或名称所组成的标记,用以区别或代表产品的制造来源。商标权是对特定标记及其相关商誉的专有权。医药企业的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形象、药品质量、患者对药品的信赖。利用商标保护民族医药,对于民族医药的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如少数民族医药企业贵州神奇公司的“神奇”商标、奇正藏药公司的“奇正藏药”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本民族医药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理标志是指用来辨别某一商品产自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与该地理来源密切相关。许多少数民族使用的药材受到当地气候和土壤等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甚至只能在当地特殊地理环境下生长,移植到其他地方则不能生长或药性锐减,是为道地药材。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来保护民族医药中的道地药材。如吉林的人参、云南的三七、宁夏的枸杞等道地药材都可以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以提高产品的商业价值。

3.商业秘密保护。我国许多民族医药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民族医药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医药炮制技术是世代口耳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如云南白药的配方及工艺就是利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此外,已文献化的民族医药知识还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当然这仅仅是对其表达形式,而不是该表达包含的技术内容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民族医药上所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迄今只有300年历史,其保护客体为具有显著创新的现代知识。由于现行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所具有的功利性和对保护客体的人为选择,使其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上存在理论困境和现实障碍。这表现在:

(1)知识产权以保护个人财产权为基础,权利人通常为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而民族医药知识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通常是集体创造、改进和传授。而“集体”的范围一般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就导致以民族医药申请知识产权时,面临权利人认定的难题。(2)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跨越式的创造性成果,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条件。而民族医药世代流传已久,即使将民族集体作为发明人,如果流传范围超出本民族或本地区,也难以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很难获得专利权的保护。(3)知识产权制度仅提供一段有限的保护期限,一旦专利期满,该民族医药技术便进入公共领域。而民族医药却是基于传统、世代相传,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不利于民族医药的传承,也不利于保护民族医药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民族医药关于疾病的独特诊断和治疗方法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然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加紧利用先进科技提取民族特效药材中的有效成分,几乎未做任何实质性改进便申请专利权,却未对提供资源的民族支付任何报酬。这不仅对持有该医药之原住民族不公平,而且将使民族医药资源遭受大肆掠夺,逐渐消亡。因此,在无法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族医药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其它特殊制度加以保护。

三、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

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包括积极性保护和防御性保护。积极性保护是指诉诸现行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特别权利对民族医药进行保护,防御性保护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阻止他人对民族医药主张知识产权所进行的保护。

(一)防御性保护

1.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由于民族医药知识大多是通过口头方式在民间流传,文献化程度低。因此,如果他人试图申请专利权,在缺乏任何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很容易通过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进而获得该专利权。建立以传统医药为既有技术的数据库,作为各国专利机关审查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参考,有助于避免专利的不当授予。因此,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就起到了防御性保护作用。

目前世界上比较有影响力的传统医药数据库为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hetraditionalknowledgedistallibrary,tkdl)和中国的传统中药专利数据库(chinatcmpatentdatabase)。tkdl旨在收集印度传统医疗方法的草医学,将已置于公共领域的现有印度草医学著作以数字化形式加以保存。tcm收录了自1985年4月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所公开的传统中药专利。

2.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制度。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是指在使用民族医药资源申请知识产权之前,应当披露其来源地,并提供知情同意以及利益分享的证明。这一制度最早为《生物多样性公约》(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所提出,同样适用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从民族地区大规模获取遗传医药资源,另一方面又将利用此种遗传医药资源开发的专利产品高价返售给不发达民族和地区,而作为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少数民族却无法从中获得合理的利益。根据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原则,民族医药遗传资源的拥有者对于使用民族特有医药资源享有事先告知同意权,并可获得因使用资源而产生的金钱或非金钱性利益。在不适宜授予民族医药传统知识排他性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建立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机制能起到特殊的保护作用。

(二)积极性保护

1.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制度早已有之,如物权法上的动产、不动产登记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确认和公示权利。注册登记,可分为宣示性的注册登记和创设性的注册登记。对于民族医药的保护而言,宣示性的注册登记的作用是公示权利存在,以方便对抗第三人。民族医药宣示注册登记的前提是其权利先前已得到国家承认,因此还需要有相应的确权法律法规或国家认可的民族医药习惯法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宣示性注册登记制度为民族医药的利益分享及挑战以民族医药为基础的专利提供了合法根据。

创设性注册登记指民族医药一经注册登记,即创设出排他性的权利(如署名权、专有制造、使用、销售权等),同时公示权利的存在。未经注册登记,法律上权利则不存在。民族医药也可采用创设性注册登记保护,确认权利主体道德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利益。原住民族通过申请注册登记即可享有传统医药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习惯法。许多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本民族事务的习俗,这些习俗对本民族成员具有约束力,具有习惯法性质。如苗族的“榔规”、“理词”,侗族的“侗款”“侗耶”等。民族习惯法通常会规定如何开发、保持及传承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并就其中涉及的权利及义务有详尽的规定,这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做到的。因此习惯法对于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维护及保存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习惯法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甚至不相上下。

当然,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不仅仅是一国国内的问题,还涉及到国际保护问题。因为民族医药保护的许多问题比如生物剽窃问题,大多涉及国际争议。如果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仅仅局限于国内,不能在域外适用,其效力将大为减弱。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在保护客体、保护水平等方面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协同性。但是,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目前仍缺少国际统一立法推动,这也成为适用特殊保护制度的首要难题。

四、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构想

(一)制定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构建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民族医药的传统知识属性,制定专门的传统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是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笔者建议,未来的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保护客体及其分类。受保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须为特定区域民族所持有,以保密性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为限,即尚未在本民族区域之外公开,如果已公开于特定区域之外则不受特殊保护。

2.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防止对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实行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分类登记确权制度,将登记分为宣示性注册登记和创设性注册登记两类。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应依职责搜集整理民族医药知识进行注册登记,持有传统医药知识的社群或原住民族也可主动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此外,注册登记方式应分为公开的注册登记和保密的注册登记两种,对于已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公开注册登记;未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保密性注册登记,仅登记其基本信息,而不公开其具体技术。

3.权利内容。权利人享有使用权、事先告知同意权、利益分享权等权利,有权排除他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建立民族医药文献出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审查制度,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不当泄密或流失。

5.国际互惠原则。对于相互承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其他国家,实行互惠对等原则,以解决内国法地域局限性问题。

6.与习惯法、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协调衔接。构建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注意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相互协调运作的统一体。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权利不得妨碍习惯法关于民族医药知识的使用限制、管理、利益分配方式的施行。已经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不得再申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二)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对民族医药实施特殊保护并不排斥某些集体和个人对民族医药基于创新而获得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涉及了药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但主要是借鉴的西方专利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在民族医药专利保护上还存在缺陷。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专利制度保护民族医药,目前有必要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方便民族医药等具有传统知识属性的技术申请专利。

1.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民族医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一个完成的、系统的知识群的形式存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应为该民族群体。建议我国专利法将创造传统知识成果的群体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具体操作时可由民族自治组织及其代表提出专利申请。

2.对专利要求的“三性”做出详细规定。在民族群体为同一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在专利实施细则中宜将公有领域知识范围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以外的他人”,那么仅仅在本民族内流传的医药知识就不会丧失新颖性;另外,宜将将既有技术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之外的其它技术”,不能将先前内部流传的民族医药作为既有技术而否定其显著进步性。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殊制度

一、民族医药及其知识产权界定

民族医药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总称,与汉族中医药学和民间草医草药共同构成我国传统医药学的组成部分…。

民族医药有如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民族医药是各民族在特定自然条件下积累的独特的医药知识,为各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代代相传,随着环境变迁而不断演进。因此,民族医药是基于传统而非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产生的,国际社会普遍将民族医药作为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

第二,传承性。民族医药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不间断的、世代相传的创造过程,不同于现代西医药的间断性和跳跃性发展,因而具有鲜明的传承特性。民族医药传承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传承和文字传承两种,除了少数已经文献化的民族医药如藏药等有文字传承之外,民族医药知识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这是由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特殊性及其独特传承规律决定的。

第三,民族性。民族医药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其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尽管个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民族医药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个人的角色作用逐渐被民族集体主义所替代。

二、现有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一)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1.专利保护。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利用现代技术在民族传统医药基础上创新的新剂型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但传统的民族医药如传统成药配方,是也同样否能获取专利保护呢?下面我们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方面进行分析。

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民族医药尚未文献化,亦未公开使用,即具备新颖性,完全可以申请专利。另外,即使有的民族医药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也可能符合新颖性标准。因为一项技术被“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才丧失新颖性,而民族医药的创造具有群体性,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应视为“发明人自身”而非“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因此,若民族医药技术知识没有为本民族之外的人所知悉或使用,就不会丧失新颖性。

在创造性方面,民族医药的渐进式发展并不影响其创造性。因为民族医药在其传承过程中是一个整体,先前流传的技术并非是既有技术而是同一技术。判断民族医药的创造性就不能以先前流传的技术为参照,而是要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其它技术相比较。如果民族医药相对其它既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通过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性方面,民族医药具有防治疾病的作用,相关技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毫无疑问具有实用性。

因此,一些未经文献化、未在本族群外公开的民族医药,如各种秘方、验方、药物用途、炮制技术等,完全有可能符合专利要件,获得专利保护。

2.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是由特定的符号、颜色、字母、形状或名称所组成的标记,用以区别或代表产品的制造来源。商标权是对特定标记及其相关商誉的专有权。医药企业的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形象、药品质量、患者对药品的信赖。利用商标保护民族医药,对于民族医药的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如少数民族医药企业贵州神奇公司的“神奇”商标、奇正藏药公司的“奇正藏药”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本民族医药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理标志是指用来辨别某一商品产自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与该地理来源密切相关。许多少数民族使用的药材受到当地气候和土壤等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甚至只能在当地特殊地理环境下生长,移植到其他地方则不能生长或药性锐减,是为道地药材。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来保护民族医药中的道地药材。如吉林的人参、云南的三七、宁夏的枸杞等道地药材都可以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以提高产品的商业价值。

3.商业秘密保护。我国许多民族医药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民族医药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医药炮制技术是世代口耳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如云南白药的配方及工艺就是利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此外,已文献化的民族医药知识还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当然这仅仅是对其表达形式,而不是该表达包含的技术内容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民族医药上所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迄今只有300年历史,其保护客体为具有显著创新的现代知识。由于现行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所具有的功利性和对保护客体的人为选择,使其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上存在理论困境和现实障碍。这表现在:

(1)知识产权以保护个人财产权为基础,权利人通常为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而民族医药知识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通常是集体创造、改进和传授。而“集体”的范围一般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就导致以民族医药申请知识产权时,面临权利人认定的难题。(2)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跨越式的创造性成果,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条件。而民族医药世代流传已久,即使将民族集体作为发明人,如果流传范围超出本民族或本地区,也难以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很难获得专利权的保护。(3)知识产权制度仅提供一段有限的保护期限,一旦专利期满,该民族医药技术便进入公共领域。而民族医药却是基于传统、世代相传,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不利于民族医药的传承,也不利于保护民族医药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民族医药关于疾病的独特诊断和治疗方法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然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加紧利用先进科技提取民族特效药材中的有效成分,几乎未做任何实质性改进便申请专利权,却未对提供资源的民族支付任何报酬。这不仅对持有该医药之原住民族不公平,而且将使民族医药资源遭受大肆掠夺,逐渐消亡。因此,在无法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族医药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其它特殊制度加以保护。

三、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

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包括积极性保护和防御性保护。积极性保护是指诉诸现行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特别权利对民族医药进行保护,防御性保护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阻止他人对民族医药主张知识产权所进行的保护。

(一)防御性保护

1.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由于民族医药知识大多是通过口头

方式在民间流传,文献化程度低。因此,如果他人试图申请专利权,在缺乏任何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很容易通过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进而获得该专利权。建立以传统医药为既有技术的数据库,作为各国专利机关审查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参考,有助于避免专利的不当授予。因此,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就起到了防御性保护作用。

目前世界上比较有影响力的传统医药数据库为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heTraditionalKnowledgeDistalLibrary,TKDL)和中国的传统中药专利数据库(ChinaTCMPatentDatabase)。TKDL旨在收集印度传统医疗方法的草医学,将已置于公共领域的现有印度草医学著作以数字化形式加以保存。TCM收录了自1985年4月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所公开的传统中药专利。

2.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制度。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是指在使用民族医药资源申请知识产权之前,应当披露其来源地,并提供知情同意以及利益分享的证明。这一制度最早为《生物多样性公约》(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所提出,同样适用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从民族地区大规模获取遗传医药资源,另一方面又将利用此种遗传医药资源开发的专利产品高价返售给不发达民族和地区,而作为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少数民族却无法从中获得合理的利益。根据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原则,民族医药遗传资源的拥有者对于使用民族特有医药资源享有事先告知同意权,并可获得因使用资源而产生的金钱或非金钱性利益。在不适宜授予民族医药传统知识排他性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建立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机制能起到特殊的保护作用。

(二)积极性保护

1.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制度早已有之,如物权法上的动产、不动产登记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确认和公示权利。注册登记,可分为宣示性的注册登记和创设性的注册登记。对于民族医药的保护而言,宣示性的注册登记的作用是公示权利存在,以方便对抗第三人。民族医药宣示注册登记的前提是其权利先前已得到国家承认,因此还需要有相应的确权法律法规或国家认可的民族医药习惯法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宣示性注册登记制度为民族医药的利益分享及挑战以民族医药为基础的专利提供了合法根据。

创设性注册登记指民族医药一经注册登记,即创设出排他性的权利(如署名权、专有制造、使用、销售权等),同时公示权利的存在。未经注册登记,法律上权利则不存在。民族医药也可采用创设性注册登记保护,确认权利主体道德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利益。原住民族通过申请注册登记即可享有传统医药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习惯法。许多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本民族事务的习俗,这些习俗对本民族成员具有约束力,具有习惯法性质。如苗族的“榔规”、“理词”,侗族的“侗款”“侗耶”等。民族习惯法通常会规定如何开发、保持及传承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并就其中涉及的权利及义务有详尽的规定,这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做到的。因此习惯法对于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维护及保存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习惯法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甚至不相上下。

当然,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不仅仅是一国国内的问题,还涉及到国际保护问题。因为民族医药保护的许多问题比如生物剽窃问题,大多涉及国际争议。如果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仅仅局限于国内,不能在域外适用,其效力将大为减弱。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在保护客体、保护水平等方面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协同性。但是,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目前仍缺少国际统一立法推动,这也成为适用特殊保护制度的首要难题。

四、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构想

(一)制定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构建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民族医药的传统知识属性,制定专门的传统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是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笔者建议,未来的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保护客体及其分类。受保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须为特定区域民族所持有,以保密性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为限,即尚未在本民族区域之外公开,如果已公开于特定区域之外则不受特殊保护。

2.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防止对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实行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分类登记确权制度,将登记分为宣示性注册登记和创设性注册登记两类。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应依职责搜集整理民族医药知识进行注册登记,持有传统医药知识的社群或原住民族也可主动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此外,注册登记方式应分为公开的注册登记和保密的注册登记两种,对于已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公开注册登记;未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保密性注册登记,仅登记其基本信息,而不公开其具体技术。

3.权利内容。权利人享有使用权、事先告知同意权、利益分享权等权利,有权排除他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建立民族医药文献出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审查制度,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不当泄密或流失。

5.国际互惠原则。对于相互承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其他国家,实行互惠对等原则,以解决内国法地域局限性问题。

6.与习惯法、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协调衔接。构建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注意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相互协调运作的统一体。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权利不得妨碍习惯法关于民族医药知识的使用限制、管理、利益分配方式的施行。已经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不得再申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二)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对民族医药实施特殊保护并不排斥某些集体和个人对民族医药基于创新而获得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涉及了药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但主要是借鉴的西方专利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在民族医药专利保护上还存在缺陷。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专利制度保护民族医药,目前有必要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方便民族医药等具有传统知识属性的技术申请专利。

1.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民族医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一个完成的、系统的知识群的形式存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应为该民族群体。建议我国专利法将创造传统知识成果的群体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具体操作时可由民族自治组织及其代表提出专利申请。

2.对专利要求的“三性”做出详细规定。在民族群体为同一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在专利实施细则中宜将公有领域知识范围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以外的他人”,那么仅仅在本民族内流传的医药知识就不会丧失新颖性;另外,宜将将既有技术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之外的其它技术”,不能将先前内部流传的民族医药作为既有技术而否定其显著进步性。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殊制度

一、民族医药及其知识产权界定

民族医药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总称,与汉族中医药学和民间草医草药共同构成我国传统医药学的组成部分…。

民族医药有如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民族医药是各民族在特定自然条件下积累的独特的医药知识,为各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代代相传,随着环境变迁而不断演进。因此,民族医药是基于传统而非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产生的,国际社会普遍将民族医药作为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

第二,传承性。民族医药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不间断的、世代相传的创造过程,不同于现代西医药的间断性和跳跃性发展,因而具有鲜明的传承特性。民族医药传承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传承和文字传承两种,除了少数已经文献化的民族医药如藏药等有文字传承之外,民族医药知识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这是由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特殊性及其独特传承规律决定的。

第三,民族性。民族医药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其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尽管个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民族医药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个人的角色作用逐渐被民族集体主义所替代。

二、现有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一)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1.专利保护。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利用现代技术在民族传统医药基础上创新的新剂型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但传统的民族医药如传统成药配方,是也同样否能获取专利保护呢?下面我们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方面进行分析。

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民族医药尚未文献化,亦未公开使用,即具备新颖性,完全可以申请专利。另外,即使有的民族医药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也可能符合新颖性标准。因为一项技术被“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才丧失新颖性,而民族医药的创造具有群体性,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应视为“发明人自身”而非“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因此,若民族医药技术知识没有为本民族之外的人所知悉或使用,就不会丧失新颖性。

在创造性方面,民族医药的渐进式发展并不影响其创造性。因为民族医药在其传承过程中是一个整体,先前流传的技术并非是既有技术而是同一技术。判断民族医药的创造性就不能以先前流传的技术为参照,而是要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其它技术相比较。如果民族医药相对其它既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通过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性方面,民族医药具有防治疾病的作用,相关技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毫无疑问具有实用性。

因此,一些未经文献化、未在本族群外公开的民族医药,如各种秘方、验方、药物用途、炮制技术等,完全有可能符合专利要件,获得专利保护。

2.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是由特定的符号、颜色、字母、形状或名称所组成的标记,用以区别或代表产品的制造来源。商标权是对特定标记及其相关商誉的专有权。医药企业的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形象、药品质量、患者对药品的信赖。利用商标保护民族医药,对于民族医药的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如少数民族医药企业贵州神奇公司的“神奇”商标、奇正藏药公司的“奇正藏药”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本民族医药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理标志是指用来辨别某一商品产自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与该地理来源密切相关。许多少数民族使用的药材受到当地气候和土壤等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甚至只能在当地特殊地理环境下生长,移植到其他地方则不能生长或药性锐减,是为道地药材。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来保护民族医药中的道地药材。如吉林的人参、云南的三七、宁夏的枸杞等道地药材都可以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以提高产品的商业价值。

3.商业秘密保护。我国许多民族医药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民族医药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医药炮制技术是世代口耳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如云南

白药的配方及工艺就是利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此外,已文献化的民族医药知识还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当然这仅仅是对其表达形式,而不是该表达包含的技术内容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民族医药上所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迄今只有300年历史,其保护客体为具有显著创新的现代知识。由于现行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所具有的功利性和对保护客体的人为选择,使其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上存在理论困境和现实障碍。这表现在:

(1)知识产权以保护个人财产权为基础,权利人通常为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而民族医药知识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通常是集体创造、改进和传授。而“集体”的范围一般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就导致以民族医药申请知识产权时,面临权利人认定的难题。(2)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跨越式的创造性成果,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条件。而民族医药世代流传已久,即使将民族集体作为发明人,如果流传范围超出本民族或本地区,也难以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很难获得专利权的保护。(3)知识产权制度仅提供一段有限的保护期限,一旦专利期满,该民族医药技术便进入公共领域。而民族医药却是基于传统、世代相传,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不利于民族医药的传承,也不利于保护民族医药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民族医药关于疾病的独特诊断和治疗方法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然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加紧利用先进科技提取民族特效药材中的有效成分,几乎未做任何实质性改进便申请专利权,却未对提供资源的民族支付任何报酬。这不仅对持有该医药之原住民族不公平,而且将使民族医药资源遭受大肆掠夺,逐渐消亡。因此,在无法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族医药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其它特殊制度加以保护。

三、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

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包括积极性保护和防御性保护。积极性保护是指诉诸现行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特别权利对民族医药进行保护,防御性保护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阻止他人对民族医药主张知识产权所进行的保护。

(一)防御性保护

1.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由于民族医药知识大多是通过口头方式在民间流传,文献化程度低。因此,如果他人试图申请专利权,在缺乏任何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很容易通过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进而获得该专利权。建立以传统医药为既有技术的数据库,作为各国专利机关审查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参考,有助于避免专利的不当授予。因此,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就起到了防御性保护作用。

目前世界上比较有影响力的传统医药数据库为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hetraditionalknowledgedistallibrary,tkdl)和中国的传统中药专利数据库(chinatcmpatentdatabase)。tkdl旨在收集印度传统医疗方法的草医学,将已置于公共领域的现有印度草医学著作以数字化形式加以保存。tcm收录了自1985年4月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所公开的传统中药专利。

2.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制度。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是指在使用民族医药资源申请知识产权之前,应当披露其来源地,并提供知情同意以及利益分享的证明。这一制度最早为《生物多样性公约》(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所提出,同样适用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从民族地区大规模获取遗传医药资源,另一方面又将利用此种遗传医药资源开发的专利产品高价返售给不发达民族和地区,而作为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少数民族却无法从中获得合理的利益。根据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原则,民族医药遗传资源的拥有者对于使用民族特有医药资源享有事先告知同意权,并可获得因使用资源而产生的金钱或非金钱性利益。在不适宜授予民族医药传统知识排他性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建立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机制能起到特殊的保护作用。

(二)积极性保护

1.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制度早已有之,如物权法上的动产、不动产登记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确认和公示权利。注册登记,可分为宣示性的注册登记和创设性的注册登记。对于民族医药的保护而言,宣示性的注册登记的作用是公示权利存在,以方便对抗第三人。民族医药宣示注册登记的前提是其权利先前已得到国家承认,因此还需要有相应的确权法律法规或国家认可的民族医药习惯法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宣示性注册登记制度为民族医药的利益分享及挑战以民族医药为基础的专利提供了合法根据。

创设性注册登记指民族医药一经注册登记,即创设出排他性的权利(如署名权、专有制造、使用、销售权等),同时公示权利的存

在。未经注册登记,法律上权利则不存在。民族医药也可采用创设性注册登记保护,确认权利主体道德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利益。原住民族通过申请注册登记即可享有传统医药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习惯法。许多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本民族事务的习俗,这些习俗对本民族成员具有约束力,具有习惯法性质。如苗族的“榔规”、“理词”,侗族的“侗款”“侗耶”等。民族习惯法通常会规定如何开发、保持及传承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并就其中涉及的权利及义务有详尽的规定,这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做到的。因此习惯法对于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维护及保存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习惯法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甚至不相上下。

当然,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不仅仅是一国国内的问题,还涉及到国际保护问题。因为民族医药保护的许多问题比如生物剽窃问题,大多涉及国际争议。如果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仅仅局限于国内,不能在域外适用,其效力将大为减弱。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在保护客体、保护水平等方面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协同性。但是,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目前仍缺少国际统一立法推动,这也成为适用特殊保护制度的首要难题。

四、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构想

(一)制定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构建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民族医药的传统知识属性,制定专门的传统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是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笔者建议,未来的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保护客体及其分类。受保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须为特定区域民族所持有,以保密性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为限,即尚未在本民族区域之外公开,如果已公开于特定区域之外则不受特殊保护。

2.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防止对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实行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分类登记确权制度,将登记分为宣示性注册登记和创设性注册登记两类。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应依职责搜集整理民族医药知识进行注册登记,持有传统医药知识的社群或原住民族也可主动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此外,注册登记方式应分为公开的注册登记和保密的注册登记两种,对于已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公开注册登记;未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保密性注册登记,仅登记其基本信息,而不公开其具体技术。

3.权利内容。权利人享有使用权、事先告知同意权、利益分享权等权利,有权排除他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建立民族医药文献出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审查制度,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不当泄密或流失。

5.国际互惠原则。对于相互承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其他国家,实行互惠对等原则,以解决内国法地域局限性问题。

6.与习惯法、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协调衔接。构建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注意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相互协调运作的统一体。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权利不得妨碍习惯法关于民族医药知识的使用限制、管理、利益分配方式的施行。已经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不得再申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二)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对民族医药实施特殊保护并不排斥某些集体和个人对民族医药基于创新而获得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涉及了药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但主要是借鉴的西方专利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在民族医药专利保护上还存在缺陷。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专利制度保护民族医药,目前有必要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方便民族医药等具有传统知识属性的技术申请专利。

1.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民族医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一个完成的、系统的知识群的形式存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应为该民族群体。建议我国专利法将创造传统知识成果的群体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具体操作时可由民族自治组织及其代表提出专利申请。

2.对专利要求的“三性”做出详细规定。在民族群体为同一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在专利实施细则中宜将公有领域知识范围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以外的他人”,那么仅仅在本民族内流传的医药知识就不会丧失新颖性;另外,宜将将既有技术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之外的其它技术”,不能将先前内部流传的民族医药作为既有技术而否定其显著进步性。

3.对民族药复方采取相对宽松的保护。目前的专利制度只能保护民族药配方和配方的剂量,对配方的用途与加减即复方则未能有效保护。根据两方药物化学的理论,民族药的活性物质不能完全被确定,因而其专利保护就不是绝对的。意味着对于复方,永远有留给他人改进专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