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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范文

简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简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范文第1篇

“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论是基于中国农村改革在行为主体和推进机制方面的特征。它虽有一定的史实依据,但更多的是一种兼具实证性和象征性的政治话语建构。在这一话语建构和流行过程中,高层决策的信息来源,农村改革的实践选择,政治人物的地位变化,政治舆论的强势宣导,这些因素前后相继、相互作用、彼此强化。

农村改革;安徽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K27;D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12-0010-03

“中国改革从农村开始,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这已经成为关于中国改革史叙述中的一个流行话语,遍见于党政文献、学术著述以及媒体文章之中。对于“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论,正不断受到其他省份农村改革材料的质疑,在实证意义上难以清晰界说。真正值得探讨、考辨的问题,或许在两个层面:一是为什么会产生农村改革发源地的话题,二是“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论为什么会逐步成为流行而且强势的话语。

人们在叙述中国改革的时候,经常进行农村改革和城市改革的划分。有趣的是,惟有在谈论农村改革的时候,才会突出强调改革从哪里开始,进而产生关于具体地点的争议,而在谈论城市改革的时候基本上不存在这一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如此不同的谈论问题的方式,答案或许可以到农村改革和城市改革在行为主体、推进机制方面的差异上去找。

20世纪70年代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一开始就是由政府自上而下主导的。早在粉碎“”之后,国家经委就开始运作企业改革。[1]1978年10月,中共四川省委决定选择6家企业进行扩大自的改革试点。[2]1979年5月,国家经委等六部门决定在京津沪三市8个企业进行企业管理改革试点。到1980年6月底,全国试点企业累计达6600多个。[3]

与此相反,作为农村改革初期最主要内容的家庭承包经营,则是由农民自下而上自发进行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农村工作条例中明确写着:“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4]家庭承包经营在党和国家政策、体制层面上还是严禁的,因此,农民搞土地的家庭承包,实际是在突破禁令。但农民的实践也自下而上推动着党的认识和政策的转变,历经三四年的争议,家庭承包经营终于获得高层认可,并通过中央一号文件予以确认。

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改革,其起始时间、地点和大致节点,自然比较分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正是这种意义上的改革。因此,关于城市改革从哪里开始,就不成为问题,更不会引起争议。

相形之下,农村改革的情况就要复杂一些。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民自发、秘密地搞起来,后来逐步得到党和政府承认的。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农民什么时候开始,尤其是哪个地方的农民最先开始搞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则难以说得清楚。在这种背景下,关于农村改革起源地的争议正由此而起。

按一般的叙述,凤阳县小岗村的农民秘密搞家庭承包经营,是在1978年底。其实在安徽,搞家庭承包经营,在时间上和小岗相仿甚至还要早的地方,也不乏其例。比如,1978年秋天,安徽肥西县山南区在大旱灾胁迫下,就实行了包产到户。1978年10月底,安徽来安县十二里公社前郢大队农民也自发搞起“分田单干”。[5]

而在全国范围内,和安徽农民差不多同时搞家庭承包经营,甚至还早于安徽的地方,着实为数不少。比如,1978年贵州黔南州 “5月底统计,发现分田单干和包产到户、包产到组、按产计酬的生产队共1886个,占生产队总数10.3%”[6]。广东海康县北和公社谭葛大队1978年进行包产到户试点。[7]山东的东明、曹县、高唐、夏津、莘县,在1978年就有开始搞包产到户的村庄。在安徽小岗农民决定大包干时,山东至少有几十个村已经包荒地到户了。[8]1979年3月26日,四川省委办公厅《情况反映》登载,丰都县有10%左右的生产队,有的公社有20%-30%的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9]各地类似的材料,不断被发现出来,反映了家庭承包经营的深刻历史动因和深厚民意基础。

第一,当时农民的类似行动很普遍。其实,自20世纪50年代农业集体化以来,农民自发或在当地政府默许下搞家庭承包经营,已经出现过多次起落,比较大的分别出现在1957、1959、1962年前后,均在政治批判的声浪中被“纠正”。但在整个集体化时期,一些地方一直秘密地搞着家庭承包经营。“”结束后,政治氛围趋于宽松,社会经济政策趋于务实,在落实党的农村政策过程中,各地又一次自发搞起家庭承包经营,又一次引发政策和意识形态争论。只不过,这一次家庭承包经营的命运发生了历史性转变,最终获得中央的正式认可,并被构建为新时期党的农村政策的重要基石。这种情形下,要从绝对时间上去比较究竟哪个地方农民搞得早,确实难以说得清楚。

第二,家庭承包经营这种形式也很平常。在中国千百年农业发展史上,一直存在着将小规模家庭经营与较大规模的地产联系起来的制度安排。[10]20世纪50年代以来,农民不断试图由家庭包(租)集体土地的做法,正与其有相通之处。就像有学者指出的,“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农村的确立,只是对一个古老事实的发现和肯定,而不是创造一个新的事实”。[11]因此,搞家庭承包经营,对于各地农民来说,算不得多么难的事情,这种耕作方式能否获得最高层的认可,报上“户口”,才是问题的关键。于是,在全国各地发现家庭承包经营不晚于安徽农民的材料,也就不足为奇。

质言之,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的说法,在实证上确实值得商榷。或许,它只是历史认知中的一个概而言之的说法,只是历史叙述中的一个典型选取的问题。由此,真正的问题就变成:安徽为什么会成为农村改革起源地的典型?

在严谨的学术著作中,叙述新时期农村改革开端的时候,一般也不会只说安徽,大多会兼及四川、贵州、内蒙古等地的情况。问题是,为什么在党政文献、媒体文章乃至大众印象中,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的说法那么“深入人心”,近乎不言而喻呢?以下几个因素值得揭示。

(一)安徽农村改革的情况较早被高层关注。虽然1978年前后,许多地方也悄悄在搞家庭承包经营。但发生不一定会被发现,更不一定会有影响。相比其他地方,安徽农民搞家庭承包经营比较早地通过多种信息渠道,为最高决策层所知悉关注,并成为高层决策的参考和依据之一。比如,1979年6月,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安徽省委第一书记万里对陈云说,安徽一些地方已经搞起了包产到户,怎么办?陈云表示:“我举双手赞成。”以后,万里又就这个问题同邓小平谈,邓小平说:“不要争论,你就这么干下去就完了,就实事求是干下去。”[12]其后,1980年5月,邓小平在谈到农村政策放宽以后的情况时,举的正是安徽的例子,他说:“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13]邓小平引述安徽这两个地方的情况,无疑是对它们的支持,同时又无意中提高了它们的“知名度”。较早地为高层关注,并为中央领导人谈话所援引,自然使安徽的农村改革比其它地方有着更为“突出”的地位,从而较易让人形成安徽农村改革“率先”的印象。

(二)“大包干”的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在全国普及。家庭承包经营包括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两种形式,农村改革之初,这两种形式是并存的。但在实践中,利益关系更直接、分配方式更简单的包干到户,亦即俗称之“大包干”,更受农民的欢迎,因而逐步覆盖绝大多数农村地区。而对大包干这种责任制形式,人们基本上认定安徽凤阳的小岗是首创,起码是最典型的代表。早在1982年1月,万里就曾指出,“大包干从凤阳开始,现在遍及大半个中国,影响很大”。[14]1998年9月,在安徽考察时明确说:“安徽是大包干的发源地。”[15]农民的实践最终选择了包干到户,包干到户也成为新时期农村制度安排的基本内容之一,在这个意义上,极而言之,说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甚至说从小岗开始,确实不为过。

(三)与安徽一度齐名的省份淡出党政文献的相关叙述。其实,在20世纪80年代,叙述农村改革时,一般是安徽、四川两省并提的。无论党政高层还是普通民众,也都有这样的认识。邓小平谈到农村改革初期情况时就曾指出:“有两个省带头,一个是四川省,那是我的家乡;一个是安徽省,那时候是万里同志主持。我们就是根据这两个省积累的经验,制定了关于改革的方针政策。”[16]据中共党史专家龚育之先生说:小平同志多次说过,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的改革又是从安徽、四川等省开始的。[17]1988年4月,新华社的万里简介中,为了增加生动性,就曾写到:“万里10年前担任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以领导安徽省农民在全国率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包产到户)而闻名。同时在四川省也实行了类似的改革。当时在农民中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要吃粮,找紫阳;要吃米,找万里。’”[18]由于特定的原因,80年代末之后,在党政文献和各类书刊中,就只说“要吃米,找万里”了。四川作为农村改革的起源地之一,在实证性的历史叙述中依然存在,但不再能像安徽那样,享有某种政治象征性地位。

(四)政治舆论宣导不断强化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的印象。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的印象和叙述逐步定型后,又不断得到政治舆论的强化。1998年9月,在农村改革20周年之际,前往安徽考察工作,并赴小岗。他说,改革开放“首先是在农村开花结果的,而农村改革又始于小岗村”。[19]2008年9月,在农村改革30周年之际,前往安徽省考察农村改革发展情况,也到了小岗。公开报道中未见他提到农村改革起于安徽的说法,但当时新华社报道稿中写道:“30年前,滁州市凤阳县小岗村18位村民率先实行‘大包干’,迈出了我国农村改革的第一步。”[20]2016年4月,到安徽调研,也到小岗并在此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他指出,小岗村是农村改革的主要发源地,在小岗村召开这个座谈会,具有特殊意义。[21]党的最高领导人亲赴安徽小岗,在这里回顾农村改革的历史,强调农村政策的稳定,推动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正是在这种政治舆论的宣导声中,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的印象也不断得到强化,并流传得越来越广。

综上所述,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的说法,自有其一定的实证根据,但更多的还是一种兼具实证性和象征性的政治话语建构。在这一建构过程中,高层的决策信息来源,农民的实践选择、政治人物的地位变化,以及政治舆论的强势宣导,这些因素既是前后相继的,更是相互作用、彼此强化的。

参考文献

[1]贺敏耀.扩权让利:国企改革的突破口――访袁宝华同志[J].百年潮,2003(8).

[2]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新时期简史[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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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杜润生.中国农村改革决策纪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269.31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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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教程[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10.90.

[11]农业部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农村:政策研究备忘录(1)[M].北京:农业出版社,1989.43.

简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范文第2篇

(1)农信社的利率对新农村经济建设具有阻碍作用

所谓利率,主要指的是资金价格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实时体现,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利率的决定是由供求双方来共同完成的。就目前我国农信社利率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利率定价机制缺乏完善性和科学性,通常情况下,联社掌握着农信社的利率定价和调整的权力,联社根据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贷款利率进行统一定价,并实施有效管理。目前,我国农信社利率定价机制之所以不合理,主要是因为各个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所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对利率进行定价,那么势必会加大部分农民的压力,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二是利率普遍偏高,导致了农村经济建设成本的增加。虽然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诸多政策,但是,由于农信社本身资本相对而言比较薄弱,并从自身的贷款需求出发,利率一浮到顶,加大了农民还贷款的压力。三是利率定价方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就我国目前农信社利率的定价方式来看,只是单纯的按照贷款对象来确定固定的利率浮动,缺乏灵活性。

(2)农信社产权对新农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组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乡镇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这样一来,就需要对农信社的产权进行进一步明确,以此来更好的促进农信社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就我国目前大部分农信社的现状来看,产权不明晰,产权主体缺位已经成为了其发展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上述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那么必然会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此外,这种多个股东组成的合作制,已经无法满足农信社的发展需求,以效率方面为例,由于农信社改革工作对效率方面的重视程度不高,所以农信社亏损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农信社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新农村经济的建设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3)农信社管理体制制约了新农村经济建设

管理体制缺乏科学性也是当前农信社改革过程中的一项主要问题。此方面的问题大致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主管理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虽然我国农信社的股份是由三大组织共同成立的,但是权力的分布却并不均匀,在农信社实际发展中,大部分权力和职能几乎都掌握在农信社主任手里,民主管理根本发挥不了自身的作用。二是外部干预现象严重,由于农信社占据了农村金融的大部分市场份额,所以,政府部门为了更好的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掌握,往往会对农信社的发展实施一定程度的干预,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部门并不是专业的管理机构,在管理工作上缺乏丰富的经验,这样一来,管理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不利于农信社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管理主体错位,目前,农信社的经营管理人员大多身兼数职,存在诸多弊端,所以在经营和管理中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2完善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措施

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农信社在新农村经济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因此,为了实现农信社的有效改革,针对上文中所提高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将其有效解决是不容忽视的。就我国目前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状来看,完善农信社的改革措施,相关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机制

农信社应该根据当前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以货币市场利率和当地竞争需求为基础来进行科学的定价,同时,利率的定价还应该考虑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从农民的经济水平和承受能力出发,确保利率定价的合理性。目前,我国仍有部分地区的农信社存在规模小、人员素质低等问题,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要出台一些优惠政策,适当的降低营业税税率,提高农信社支持农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提高了对农信社发展的重视程度,加大扶持力度,才能够在确保农信社稳定发展的同时,对新农村经济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此外,还要根据市场进行细分,获取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2)从根本上提高农信社的服务水平

首先,农信社要对现有的贷款手续进行简化,将繁杂的业务流程简单化,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提高农信社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而且对新农村经济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将贷款手续进行简化的前提是对客户的信誉度进行全面了解与掌握,对于信誉度较高的客户,可以简化贷款手续,以此来为新农村经济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其次,要对金融产品进行不断创新与完善,不断增加业务种类和新金融产品,通过各种途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从而更好的适应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根本需求。

(3)合理选择农信社的产权制度

对于农信社产权制度的完善,主要应该从两个方面出发,首先是要根据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其次是要根据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阶段进行选择。对于合作制,我们能够全盘否决,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合作社的建设能够促进"三农"服务的有效开展。此外,要进一步促进产权的多样化,目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不同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尤其是东西部的农村发展,其差距更是非常大。所以,对于农信社产权制度的选择,必须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农信社的发展更好的为新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4)完善农信社的管理体制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体系的支撑,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民和农村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尤其是在新农村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这种作用更是被给予了高度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进行健全与完善至关重要。由于农信社的发展关系着地方经济的进步,所以,管理机制的完善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部门要将自身的协调能力充分发挥出来,避免资金外流的现象发生。此外,要将政府的管理职能进行准确定位,在管理过程中,要根据政企分开的职能进行有效改革与管理,不得直接对信用社的业务实施干预。

3结语

简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范文第3篇

关键词:“零赋税”时代;乡镇体制;分区设计

“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切实解决这个难题,2004年中共中央颁布“一号文件”作出了在5年内逐渐取消农业税的重大决定,并于2007年全面取消了农业税,这在我国历史上是继唐德宗元年“两税法”,明朝后期“一条鞭法”以及清朝雍正元年“摊丁入亩”之后关于税制第四次重大改革。这次改革凸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是破解“三农”问题一剂良方。但改革同时给基层政权带来了巨大挑战:一是大多数乡镇政府财政空壳难以支撑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二是大多数乡镇政府治理能力偏低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发展,三是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四是乡镇政权组织体制不完善难以有效发挥整体效能。目前乡镇体制整体设计已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就此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述评。

一、乡镇体制整体设计诸观点

许多研究农村问题专家、学者就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基层政权的现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分别提出了以下四种改革思路和方案。

1.精简论。即维持现行乡镇政府体制不变,大刀阔斧进行机构改革,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因地制宜,撤并乡镇,建立适应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乡镇机构。[1,2]提出的措施:一是撤销规模小的乡镇,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二是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因地制宜,不搞上下对口,应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进行,对一些作用发挥小,可有可无的机构予以合并,设置一些老百姓最需要的机构部门;三是加强政府职能转换,弱化经济管理职能,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良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2.自治论。要彻底改变目前乡镇财政现状,缓解债务危机要从长计议,应建立与村自治对等的自治体制。[3]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政府这一级仍然保留,但在权力来源上形成至下而上的机制,自治乡镇政府与自治村的区别只是居民点的不同,由于权力产生的机制发生变化,将从根本上杜绝乡镇政府因债务财政危机而重新向农民征收不合理税费的情况,乱收费问题将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必将会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3.撤销论。即撤销乡镇建制,将乡镇改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乡镇公所)。持这种观点学者认为当前乡镇财政危机和职能危机已使乡镇政府生存的合法性面临质疑,乡镇财政已不是一级政府财政,乡镇财政内容也不完备,乡镇政府体制条块严重分割和职能的极度缺乏已不具备一级政府的最基本条件。更有学者鲜明指出,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干部80%工作量没有了[4],乡镇政府已没有存在的必要。撤销乡镇后,可以彻底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从根本上杜绝乡镇机构臃肿,新的机构完全满足市场经济下的“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5]

4. 分区论。即有针对性地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经济状况乡镇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推进乡镇体制改革。[6]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按经济发展水平将全国乡镇划分为四类,一类是工商业比较发达,并在农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乡镇;二类是工商业有一定基础,但农业仍是乡镇经济中最主要组成部分的乡镇;三类是农业为主导产业或基本上是纯农业的乡镇;四类是少数民族的乡镇。第一类乡镇可以考虑撤销改设城市街道办事处。第二、三类乡镇可考虑维持现行乡镇体制不变,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第四类乡镇可考虑结合地方自治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改革模式。

二、对乡镇体制整体设计诸观点的分析与评价

以上四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当前乡镇管理体制改革有益的思考和探索,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具体而言:

1.对于“精简论”而言,它为我们描绘了乡镇改革的美好蓝图,但理论的设计有待实践检验。近几年来,湖北、四川等一些省份先后实施了以精简机构为主要内容的乡镇体制改革,但从运行的结果来看,改革仍然没有走出机构简单撤并的老套,改革后的乡镇仍然具有改革前乡镇行政的鲜明特征——行政越权越位,表现为乡镇干部继续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包办和政府指令在农村的强制执行。乡镇独立的法人主体权力的膨胀性促使其经常运用行政资源对农民进行不合理收费或“搭车收费”,这种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基于财政和其它行政压力导致政府乱作为,阻碍了行政职能的根本转变。

2.对于“自治论”而言,从长远来看实行乡镇自治是一个大趋势,它是社会主义民主又一次伟大的实践,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体现。从理论上看,实行乡镇自治第一次真正构建基层政府权力产生的新的机制,但笔者看来,实行乡镇自治时机不够成熟,目前村民自治仅停留在民主选举阶段,这种草根民主以一种非常微弱的方式生长着,民主意识十分缺乏,若强行推行乡镇自治,以一种不成熟的民主意识一厢情愿来构建一个比村民自治更高层次的民主,恐怕难以实现。基层民主的发展应有其规律,其中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主要的推动因素,当然,它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但归根结蒂是市场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而这一点在当前农村不具备。

3.对于撤销论而言,笔者认为在理论上可行,建立乡镇公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须考虑中国农村的村情、域情的特点,不能一刀切。知名学者贺雪峰也认为,对乡镇改革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忽视了我国地域异质性和经济发展的非平衡性,同时亦没有系统考虑政治体制、民族习惯和其它环境因素的影响,因而提出撤销乡镇改设乡镇公所这个方案在具体实施上必定会有较大的局限性,因而有待于修正完善。

4.对于分区论来言,笔者以为其改革思路比较切合我国地域差异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实际可行性。但它只是初步提出了改革路径和方向,缺少理论论证和数据支撑,尤其是没有很好论证为什么在经济发达区域要撤销乡镇改设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在经济不发达区域要保留乡镇建制,精简机构,“扩乡精县”。总之,理论虽有创新,但说服力不足。

三、结论和讨论

通过上述分析,“分区论”较好地结合了我国乡镇地域、经济状况、农民组织化程度、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地域的异质性和经济发展的非平衡性,同时亦考虑政治体制和其他环境因素的影响。但“分区论”理论的论证较为缺乏,笔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探讨。

(一)理论论证

取消农业税以来,国内学者紧紧围绕现行乡镇政府是否撤销这个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但始终没有提出影响撤销或者不撤销乡镇政府的主要影响因素。大量实践表明,村民自治能力和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直接影响了乡镇体制的变革和政府职能转换,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村民自治能力的高低关系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的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农村全面发展,而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的高低关系到农民增收致富和良好内生机制的形成。从图1可以看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和农民自身都负有实现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责任。在各种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本着资源优化利用的目的,它们的作用在总体目标实现这个方面总是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村民自治能力越强,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越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就越能从乡村社会的内生机制中予以解决,乡镇政府的负担由此极大减轻,政府职能转换就越彻底,政府体制改革越顺利。反之,在缺乏内生机制的情况下,乡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代替内生机制功能的角色,政府职能转换就越困难,体制改革越不容易实现。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村民自治能力和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是决定乡镇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两个极为重要因素。然而,不同区域的村民自治能力和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各有不同,因此笔者拟将乡镇划分为经济发达乡镇和经济不发达乡镇。前者指工商业在乡镇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这类乡镇通常指县驻地乡镇及部分城乡结合部乡镇。后者是指农业在乡镇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乡镇。为了比较这两个区域村委会自治能力和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笔者设计了村民自治能力指标体系(见表1),抽样选取四川省宜宾市4乡镇20余村进行考察,收集数据资料,运用层次分析法和统计法量化结果,统计发现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与辖区村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和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显著相关,宜宾市区、县城所在的乡镇其村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和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明显高于偏远地区的乡镇(计算略)。

由此可以看出,在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区域(至少就四川宜宾市的乡镇而言),乡村内生机制较完善,在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乡村内生机制缺乏,这直接影响到不同区域乡镇体制变革的程度和性质。因此在发达区域乡镇,经济发展以工商业为主,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发育较好,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高,可考虑改乡镇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对于不发达乡镇,经济发展以农业为主,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发育不良,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很低,村民自治能力较低,农村社会不稳定。该类地区不仅不能撤消乡镇,而且还要精乡(镇)强乡(镇)。

(二)不同区域改革思路

1.对于发达区域乡镇改设乡镇公所,总体上可沿着以下思路进行:一是从职能上看:改设后的乡镇公所其职能主要体现在“市场引导、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三个方面。二是从公共品供给来看,要彻底改革以往不合时宜的供给机制,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产权明晰的民办公助、公退民进的新型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新模式。三是从机构变革来看,机构设置应体现公共服务性和运转高效性,充分运用市场力量,剥离“七站八所”的职能,组成中介服务站所并推向市场;另外要根据农村发展需要,乡镇公所设三个办公室。即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发展办公室,各司其责;最后要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合理政策,加大资金倾斜力度,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真正做到无情下岗,有情分流。

2.对于不发达区域实施精乡(镇)强乡(镇)战略,总体上可以按以下思路进行:一是在机构设置上,乡镇财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领导职数要精简,不搞分设,提倡兼职。将现有的机构科学合理设置为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等三个内设机构和一个财政所,取消乡镇自行设置的机构。县延伸派驻乡镇机构的七站八所,实行区域设置,不搞乡乡设立(派出所、国土、税务、工商等部门除外)。要加大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夯实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二是在政府运作上,切实改变过去全能政府的做法,采取政府主导,市场提供,群众消费的市场化手段,努力实现事业单位改革与建立农村社会服务体系相结合,真正走出“事业单位转制,政府购买服务”的新路子,提高政府绩效和服务效率,从而加快建设落后地区的新农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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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盛伟,史建民.撤销乡镇政府诸观点述评[J].理论前沿,2006(11):46-48.

简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范文第4篇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至今已有42年了。这期间我国农村经历了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3个历史时期。随着我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和农业生产能力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42年一贯制的农业税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主要反映在以下4个方面:

(一)立法时限过长

当时开征农业税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巩固农村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税制的设计也是同建国初期农村农业合作化经济相适应的,并且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现行的农业税制在立法的意义上也就远离了历史和现实的要求,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计税依据失衡

现行的农业税制,采用以亩计征、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鼓励农民增产增收。其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即以粮食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而常年产量都是在50年代或是60年代测算评定的,与目前实际的常年产量没有可比性。以吉林省和长春地区为例,吉林省的计税常年产量为每亩86斤,长春地区每亩105斤,而现在实际的产量每亩都在千斤以上,计税的常年产量远远低于实际产量。吉林省农业税平均税率确定为14.1%,而全省实际依率计征额仅占实际产量的1.98%;长春地区仅占1.83%。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使得税率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三)计税土地面积失准

计税土地面积是农业税计征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新开垦的耕地在减免期后没有及时纳入计税土地面积;同时,各种形式的占用耕地使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大量减少,也没有及时核减计税土地面积,造成有地无税和有税无地的现象较为普遍。

(四)税种交叉重叠

我国以往的农业税制改革,重点是农业特产税,原农林特产农业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新的农业特产税出台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有交叉重叠现象。农业税条例征收范围包括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的收入。而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实施以后,对特产品收入实际上又是按照一个独立的税种进行课征,造成税种交叉、重复课征现象,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构建农业税制的原则与目标

要解决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的国情实际,重新构建农业税制,总体设计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

我国的基本国情:一是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二是我国有13亿多人口,其中近9亿是农民,并依靠土地生存和为国家提供粮食。三是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在农民手里,第二轮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并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可能会有第三轮、第四轮承包……四是我国加入wto,面临机遇与挑战。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国家经济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一)农业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调控与聚财的原则。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农业税收同样具备上述职能。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调控与聚财相统一的原则。所谓调控,就是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当前,一方面我国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由长期供不应求转变为阶段性供大于求,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十分突出。需要充分发挥农业税收调节的职能,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同时,农业税收入是我国县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以长春市为例,农业税收入在农村各项税收收入中占74%以上,对巩固地方政权建设,维持政府运转,发展地方事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农业税收必须保持总体税负不变和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使农业税的聚财职能逐步增强。

2.适度减负的原则。

当前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我国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构建农业税制必须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坚持减负与适度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减轻农民非税负担是根本目的,适度是衡量减负的尺码。农村税费改革通过对“三提”、“五统”进行“三取消”、“两调整”和“一改革”,使农业税税基扩大,农业税收增长,但农民总体负担要减轻20%或者更多。因此,既要考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又要兼顾县、乡级财政的承受能力,保证县、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必要的经费支出。既要考虑全国的统一要求,又要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基层财政收支平衡问题。一方面适当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适当向基层倾斜。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管理,量人为出,节约开支。

3.区域区别的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业生产条件及区域优势、产品优势各有差异。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区域区别的原则。农业税制就全国而言应该是统一的,但要根据各地区的差异性,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

4. 简便效率的原则。

农业税收主要是在农村和面对农民。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简便与效率相一致的原则。设计税制要简便、易懂,为广大的农村纳税人创造纳税上的便利条件,力争做到计税简单、操作简便、农民易会易懂。同时,也要考虑降低税收成本,账、册、表统一规范,为不断提高农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创造有利条件。

依据上述原则,新的农业悦制应充分体现农业税收聚财、调节的职能作用,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为目标。农业税制模式也要在近期内实现三个转变:(1)实现以评定常年产量作为计税依据向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农业产品产值作为计税依据转变;(2)实现农业税以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向全部以货币形式征收转变;(3)实现农业税征收由政府行为为主或是乡镇财政所、造成执法主体移位向依法治税和以税务机关征收、回归执法主体的方向转变。初步建立以占用土地和农业收益为课征对象的复合税制,最终实现以土地税和个人所得税替代农业税的税制格局。

(二)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

在近期农业税制改革的进程中,如果按照上述目标模式展开和实施。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将形成下列具体目标模式和基本特征。

1.建立以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相复合的税制。将现行的农业四税中以行为目的为课征对象的契税并入地方的工商税收。将耕地占用税取消,变为土地占用税,并设立两档以上的多级税率。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耕用土地,以低廉的地租每年征收土地占用税。非农业占用土地则以较高税负多级税率课征土地占用税。将现行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合并为农业收益税。对纳税人在完税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在销售环节征收农业收益税。

2.理顺国家、集体、个人分配机制。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制度保障。在减负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业税的税负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为农民创造和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不断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建立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的目标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农业税制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业产业化的作用,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对全国和区域性的商品粮基地和主导农业产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有步骤地实施。这对十我国粮食资源的优化配置乃至整个农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

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与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增强调节功能和聚财功能。为加快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农业工业化、农业产业系列化和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发展,创造优良的税收环境。基于这一目标,要根据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土地资源占有和使用者,课征土地税;同时,对农民的个人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最终实现取消农业税。

三、构建农业税制的途径与环境

(一)改革农业税制的途径选择

1.简化合并税种。

将现行契税并人工商税收;农业特产税由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交叉,又是在农业税基础上派生的,可并入农业收益税;把耕地占用税改为土地占用税。使农业四税归并为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

2.合理确定税率。

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的税率确定,关系着农民负担的承受与地方财政的需求。要根据国家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有关政策,同时考虑地方财政的实际需求,从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兼顾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者间利益关系,做到合理负担,取之有度,实际可行。

对农民承包和占用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每年征收一次低廉土地占用税。对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采取高额分级的税率征收。在确定具体税率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的差别和土地使用价值。课征土地占用税额度以占现行农业税总额的60%-70%为宜。农业收益税可按若干档次税率征收,对生产销售五谷杂粮,采用低税率;对农特产品依不同品种设计多档次税率。农业收益税总额占现行农业税收总额的30%-40%为宜。采用上述复合税制后,对土地占用税实行当年征收,对农业收益税在销售环节征收,可以跨年度,极大地缓解了以往农业税征期的巨大压力。

3.减免税政策的界定。

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继续保留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的税收政策。要针对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科学合理地确定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关怀。

(二)改革农业税制的环境要求

1.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改地方财政“吃农业”为“扶农业”。消除和改善地方政府对农业只取不予的做法。目前,我国总体经济发展已处于工业化初期并向工业化中期过渡,按照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一时期应停止农业资源的净流出,逐步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多方面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其中,财政保护政策的着力点在于加大投入,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保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的需要。二是改地方财政“收支统管”为“收支分离”。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全国的农业税征收管理没有规范,在全国相当一部分县级财政中,既管财政支出,又管农村税收,前者是财政的主要职能,后者是地方各自为政的行为。因而,在财政体制上要改革和规范农村税收管理,明确农村税收征管是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能,体现“收支分离”,充分发挥财政和税务机关的各自功能。

2.改革和完善粮食流通管理体制。

粮食永远是同计民生之必须。就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仍然要对粮食等重要商品进行规范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业的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相当突出,农民的市场风险比自然灾害风险还要大。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农业连年丰收,粮食市场价格走低,粮食部门按保护价收购粮食难以做到顺价销售,粮库饱和,粮食积压,收购资金紧张,粮食消化和转化渠道受阻,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基于此,我国要加快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大力加强国家对粮食实施的主导收购,拓宽农产品深加工转化渠道。要建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带动区域化生产和乡镇一体化的经营,引导所在地农民,以及市场辐射作用所覆盖地区的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及时提供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农产品。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做好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包括提供市场信息、优良种子、农用生产资料、生产技术服务等。

简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范文第5篇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至今已有42年了。这期间我国农村经历了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3个历史时期。随着我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和农业生产能力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42年一贯制的农业税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主要反映在以下4个方面:

(一)立法时限过长

当时开征农业税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巩固农村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税制的设计也是同建国初期农村农业合作化经济相适应的,并且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现行的农业税制在立法的意义上也就远离了历史和现实的要求,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计税依据失衡

现行的农业税制,采用以亩计征、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鼓励农民增产增收。其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即以粮食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而常年产量都是在50年代或是60年代测算评定的,与目前实际的常年产量没有可比性。以吉林省和长春地区为例,吉林省的计税常年产量为每亩86斤,长春地区每亩105斤,而现在实际的产量每亩都在千斤以上,计税的常年产量远远低于实际产量。吉林省农业税平均税率确定为14.1%,而全省实际依率计征额仅占实际产量的1.98%;长春地区仅占1.83%。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使得税率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三)计税土地面积失准

计税土地面积是农业税计征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新开垦的耕地在减免期后没有及时纳入计税土地面积;同时,各种形式的占用耕地使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大量减少,也没有及时核减计税土地面积,造成有地无税和有税无地的现象较为普遍。

(四)税种交叉重叠

我国以往的农业税制改革,重点是农业特产税,原农林特产农业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新的农业特产税出台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有交叉重叠现象。农业税条例征收范围包括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的收入。而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实施以后,对特产品收入实际上又是按照一个独立的税种进行课征,造成税种交叉、重复课征现象,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构建农业税制的原则与目标

要解决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的国情实际,重新构建农业税制,总体设计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

我国的基本国情:一是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二是我国有13亿多人口,其中近9亿是农民,并依靠土地生存和为国家提供粮食。三是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在农民手里,第二轮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并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可能会有第三轮、第四轮承包……四是我国加入wto,面临机遇与挑战。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国家经济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一)农业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调控与聚财的原则。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农业税收同样具备上述职能。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调控与聚财相统一的原则。所谓调控,就是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当前,一方面我国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由长期供不应求转变为阶段性供大于求,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十分突出。需要充分发挥农业税收调节的职能,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同时,农业税收入是我国县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以长春市为例,农业税收入在农村各项税收收入中占74%以上,对巩固地方政权建设,维持政府运转,发展地方事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农业税收必须保持总体税负不变和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使农业税的聚财职能逐步增强。

2.适度减负的原则。

当前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我国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构建农业税制必须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坚持减负与适度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减轻农民非税负担是根本目的,适度是衡量减负的尺码。农村税费改革通过对“三提”、“五统”进行“三取消”、“两调整”和“一改革”,使农业税税基扩大,农业税收增长,但农民总体负担要减轻20%或者更多。因此,既要考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又要兼顾县、乡级财政的承受能力,保证县、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必要的经费支出。既要考虑全国的统一要求,又要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基层财政收支平衡问题。一方面适当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适当向基层倾斜。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管理,量人为出,节约开支。

3.区域区别的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业生产条件及区域优势、产品优势各有差异。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区域区别的原则。农业税制就全国而言应该是统一的,但要根据各地区的差异性,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

4. 简便效率的原则。

农业税收主要是在农村和面对农民。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简便与效率相一致的原则。设计税制要简便、易懂,为广大的农村纳税人创造纳税上的便利条件,力争做到计税简单、操作简便、农民易会易懂。同时,也要考虑降低税收成本,账、册、表统一规范,为不断提高农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创造有利条件。

依据上述原则,新的农业悦制应充分体现农业税收聚财、调节的职能作用,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为目标。农业税制模式也要在近期内实现三个转变:(1)实现以评定常年产量作为计税依据向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农业产品产值作为计税依据转变;(2)实现农业税以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向全部以货币形式征收转变;(3)实现农业税征收由政府行为为主或是乡镇财政所、造成执法主体移位向依法治税和以税务机关征收、回归执法主体的方向转变。初步建立以占用土地和农业收益为课征对象的复合税制,最终实现以土地税和个人所得税替代农业税的税制格局。

(二)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

在近期农业税制改革的进程中,如果按照上述目标模式展开和实施。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将形成下列具体目标模式和基本特征。

1.建立以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相复合的税制。将现行的农业四税中以行为目的为课征对象的契税并入地方的工商税收。将耕地占用税取消,变为土地占用税,并设立两档以上的多级税率。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耕用土地,以低廉的地租每年征收土地占用税。非农业占用土地则以较高税负多级税率课征土地占用税。将现行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合并为农业收益税。对纳税人在完税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在销售环节征收农业收益税。

2.理顺国家、集体、个人分配机制。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制度保障。在减负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业税的税负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为农民创造和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不断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建立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的目标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农业税制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业产业化的作用,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对全国和区域性的商品粮基地和主导农业产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有步骤地实施。这对十我国粮食资源的优化配置乃至整个农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

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与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增强调节功能和聚财功能。为加快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农业工业化、农业产业系列化和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发展,创造优良的税收环境。基于这一目标,要根据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土地资源占有和使用者,课征土地税;同时,对农民的个人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最终实现取消农业税。

三、构建农业税制的途径与环境

(一)改革农业税制的途径选择

1.简化合并税种。

将现行契税并人工商税收;农业特产税由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交叉,又是在农业税基础上派生的,可并入农业收益税;把耕地占用税改为土地占用税。使农业四税归并为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

2.合理确定税率。

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的税率确定,关系着农民负担的承受与地方财政的需求。要根据国家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有关政策,同时考虑地方财政的实际需求,从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兼顾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者间利益关系,做到合理负担,取之有度,实际可行。

对农民承包和占用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每年征收一次低廉土地占用税。对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采取高额分级的税率征收。在确定具体税率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的差别和土地使用价值。课征土地占用税额度以占现行农业税总额的60%-70%为宜。农业收益税可按若干档次税率征收,对生产销售五谷杂粮,采用低税率;对农特产品依不同品种设计多档次税率。农业收益税总额占现行农业税收总额的30%-40%为宜。采用上述复合税制后,对土地占用税实行当年征收,对农业收益税在销售环节征收,可以跨年度,极大地缓解了以往农业税征期的巨大压力。

3.减免税政策的界定。

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继续保留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的税收政策。要针对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科学合理地确定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关怀。

(二)改革农业税制的环境要求

1.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改地方财政“吃农业”为“扶农业”。消除和改善地方政府对农业只取不予的做法。目前,我国总体经济发展已处于工业化初期并向工业化中期过渡,按照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一时期应停止农业资源的净流出,逐步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多方面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其中,财政保护政策的着力点在于加大投入,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保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的需要。二是改地方财政“收支统管”为“收支分离”。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全国的农业税征收管理没有规范,在全国相当一部分县级财政中,既管财政支出,又管农村税收,前者是财政的主要职能,后者是地方各自为政的行为。因而,在财政体制上要改革和规范农村税收管理,明确农村税收征管是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能,体现“收支分离”,充分发挥财政和税务机关的各自功能。

2.改革和完善粮食流通管理体制。

粮食永远是同计民生之必须。就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仍然要对粮食等重要商品进行规范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业的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相当突出,农民的市场风险比自然灾害风险还要大。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农业连年丰收,粮食市场价格走低,粮食部门按保护价收购粮食难以做到顺价销售,粮库饱和,粮食积压,收购资金紧张,粮食消化和转化渠道受阻,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基于此,我国要加快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大力加强国家对粮食实施的主导收购,拓宽农产品深加工转化渠道。要建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带动区域化生产和乡镇一体化的经营,引导所在地农民,以及市场辐射作用所覆盖地区的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及时提供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农产品。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做好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包括提供市场信息、优良种子、农用生产资料、生产技术服务等。

简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范文第6篇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至今已有42年了。这期间我国农村经历了农业合作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3个历史时期。随着我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和农业生产能力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42年一贯制的农业税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主要反映在以下4个方面:

(一)立法时限过长

当时开征农业税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巩固农村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税制的设计也是同建国初期农村农业合作化经济相适应的,并且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现行的农业税制在立法的意义上也就远离了历史和现实的要求,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计税依据失衡

现行的农业税制,采用以亩计征、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鼓励农民增产增收。其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即以粮食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而常年产量都是在50年代或是60年代测算评定的,与目前实际的常年产量没有可比性。以吉林省和长春地区为例,吉林省的计税常年产量为每亩86斤,长春地区每亩105斤,而现在实际的产量每亩都在千斤以上,计税的常年产量远远低于实际产量。吉林省农业税平均税率确定为14.1%,而全省实际依率计征额仅占实际产量的1.98%;长春地区仅占1.83%。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使得税率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三)计税土地面积失准

计税土地面积是农业税计征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新开垦的耕地在减免期后没有及时纳入计税土地面积;同时,各种形式的占用耕地使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大量减少,也没有及时核减计税土地面积,造成有地无税和有税无地的现象较为普遍。

(四)税种交叉重叠

我国以往的农业税制改革,重点是农业特产税,原农林特产农业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新的农业特产税出台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有交叉重叠现象。农业税条例征收范围包括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的收入。而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实施以后,对特产品收入实际上又是按照一个独立的税种进行课征,造成税种交叉、重复课征现象,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构建农业税制的原则与目标

要解决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的国情实际,重新构建农业税制,总体设计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

我国的基本国情:一是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二是我国有13亿多人口,其中近9亿是农民,并依靠土地生存和为国家提供粮食。三是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在农民手里,第二轮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并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可能会有第三轮、第四轮承包……四是我国加入wto,面临机遇与挑战。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国家经济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一)农业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调控与聚财的原则。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农业税收同样具备上述职能。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调控与聚财相统一的原则。所谓调控,就是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当前,一方面我国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由长期供不应求转变为阶段性供大于求,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十分突出。需要充分发挥农业税收调节的职能,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同时,农业税收入是我国县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以长春市为例,农业税收入在农村各项税收收入中占74%以上,对巩固地方政权建设,维持政府运转,发展地方事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农业税收必须保持总体税负不变和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使农业税的聚财职能逐步增强。

2.适度减负的原则。

当前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我国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构建农业税制必须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坚持减负与适度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减轻农民非税负担是根本目的,适度是衡量减负的尺码。农村税费改革通过对“三提”、“五统”进行“三取消”、“两调整”和“一改革”,使农业税税基扩大,农业税收增长,但农民总体负担要减轻20%或者更多。因此,既要考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又要兼顾县、乡级财政的承受能力,保证县、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必要的经费支出。既要考虑全国的统一要求,又要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基层财政收支平衡问题。一方面适当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适当向基层倾斜。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管理,量人为出,节约开支。

3.区域区别的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业生产条件及区域优势、产品优势各有差异。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区域区别的原则。农业税制就全国而言应该是统一的,但要根据各地区的差异性,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

4. 简便效率的原则。

农业税收主要是在农村和面对农民。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简便与效率相一致的原则。设计税制要简便、易懂,为广大的农村纳税人创造纳税上的便利条件,力争做到计税简单、操作简便、农民易会易懂。同时,也要考虑降低税收成本,账、册、表统一规范,为不断提高农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创造有利条件。

依据上述原则,新的农业悦制应充分体现农业税收聚财、调节的职能作用,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为目标。农业税制模式也要在近期内实现三个转变:(1)实现以评定常年产量作为计税依据向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农业产品产值作为计税依据转变;(2)实现农业税以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向全部以货币形式征收转变;(3)实现农业税征收由政府行为为主或是乡镇财政所、造成执法主体移位向依法治税和以税务机关征收、回归执法主体的方向转变。初步建立以占用土地和农业收益为课征对象的复合税制,最终实现以土地税和个人所得税替代农业税的税制格局。

(二)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

在近期农业税制改革的进程中,如果按照上述目标模式展开和实施。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将形成下列具体目标模式和基本特征。

1.建立以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相复合的税制。将现行的农业四税中以行为目的为课征对象的契税并入地方的工商税收。将耕地占用税取消,变为土地占用税,并设立两档以上的多级税率。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耕用土地,以低廉的地租每年征收土地占用税。非农业占用土地则以较高税负多级税率课征土地占用税。将现行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合并为农业收益税。对纳税人在完税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在销售环节征收农业收益税。

2.理顺国家、集体、个人分配机制。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制度保障。在减负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业税的税负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为农民创造和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不断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建立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的目标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农业税制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业产业化的作用,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对全国和区域性的商品粮基地和主导农业产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有步骤地实施。这对十我国粮食资源的优化配置乃至整个农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

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与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增强调节功能和聚财功能。为加快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农业工业化、农业产业系列化和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发展,创造优良的税收环境。基于这一目标,要根据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土地资源占有和使用者,课征土地税;同时,对农民的个人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最终实现取消农业税。

三、构建农业税制的途径与环境

(一)改革农业税制的途径选择

1.简化合并税种。

将现行契税并人工商税收;农业特产税由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交叉,又是在农业税基础上派生的,可并入农业收益税;把耕地占用税改为土地占用税。使农业四税归并为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

2.合理确定税率。

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的税率确定,关系着农民负担的承受与地方财政的需求。要根据国家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有关政策,同时考虑地方财政的实际需求,从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兼顾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者间利益关系,做到合理负担,取之有度,实际可行。

对农民承包和占用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每年征收一次低廉土地占用税。对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采取高额分级的税率征收。在确定具体税率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的差别和土地使用价值。课征土地占用税额度以占现行农业税总额的60%-70%为宜。农业收益税可按若干档次税率征收,对生产销售五谷杂粮,采用低税率;对农特产品依不同品种设计多档次税率。农业收益税总额占现行农业税收总额的30%-40%为宜。采用上述复合税制后,对土地占用税实行当年征收,对农业收益税在销售环节征收,可以跨年度,极大地缓解了以往农业税征期的巨大压力。

3.减免税政策的界定。

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继续保留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的税收政策。要针对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科学合理地确定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关怀。

(二)改革农业税制的环境要求

1.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改地方财政“吃农业”为“扶农业”。消除和改善地方政府对农业只取不予的做法。目前,我国总体经济发展已处于工业化初期并向工业化中期过渡,按照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一时期应停止农业资源的净流出,逐步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多方面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其中,财政保护政策的着力点在于加大投入,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保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的需要。二是改地方财政“收支统管”为“收支分离”。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全国的农业税征收管理没有规范,在全国相当一部分县级财政中,既管财政支出,又管农村税收,前者是财政的主要职能,后者是地方各自为政的行为。因而,在财政体制上要改革和规范农村税收管理,明确农村税收征管是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能,体现“收支分离”,充分发挥财政和税务机关的各自功能。

2.改革和完善粮食流通管理体制。

粮食永远是同计民生之必须。就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仍然要对粮食等重要商品进行规范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业的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相当突出,农民的市场风险比自然灾害风险还要大。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农业连年丰收,粮食市场价格走低,粮食部门按保护价收购粮食难以做到顺价销售,粮库饱和,粮食积压,收购资金紧张,粮食消化和转化渠道受阻,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基于此,我国要加快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大力加强国家对粮食实施的主导收购,拓宽农产品深加工转化渠道。要建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带动区域化生产和乡镇一体化的经营,引导所在地农民,以及市场辐射作用所覆盖地区的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及时提供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农产品。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做好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包括提供市场信息、优良种子、农用生产资料、生产技术服务等。

简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范文第7篇

农村金融中介的变迁

从组织形式的规范性看,在我国广大农村存在着正规、非正规两种金融中介。现有资料显示,农村的金融中介形式要比城市丰富得多,这里只做简单介绍。

1.正规金融中介形式的变迁及其特征

我国正规农村金融中介以农村信用社为标志。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根据当时“两放、三统、一包”的财经管理体制,农村信用社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变为集体金融中介,实质上成为其的一部分,管理集体储蓄。后来,随着农业银行农村金融业务的逐步专业化,农信社转为农行的基层组织。直到1994年以前,农行是农村的唯一正规金融中介,一方面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一方面吸纳农业储蓄为城市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提供金融支持。1994年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专门经营从农行剥离出来的政策性金融业务。1996年,农信社与农行“脱钩”,恢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中介性质,而农业银行则收缩农村业务向城市进一步纵深。

上述农村金融中介形式的变迁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正规金融中介具有强外生性。农信社、农行和农发行的设立、合并、拆分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政府行为,更非农村经济主体——农户的自主性行为;二、正规金融中介的经营效率——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并未随组织形式变迁而发生质的提高。笔者(2004)在一项中发现转轨以来,除了金融中介行政化扩张的数目与农业绩效高度相关外,金融中介自身经营水平、人员素质以及市场化水平等效率因素与农业绩效基本不相关。

2.非正规金融中介的形成与发展

非正规金融中介又称为民间金融中介。活跃在农村生活中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合会。合会已有上千年,如今仍活跃在农户的生产生活里。合会按各地习俗有不同的形式,比如:标会、拔会、轮会等,各会都有自己一套运行规则,同时又有合会的一般原则。合会作为金融中介,主要是融通资金,建立一种借贷联系。

钱庄。钱庄始于明清,起初经营货币汇兑业务,逐步开展起存贷业务。,钱庄小范围地存在于闽浙一带,又称为“钱背”、“钱中”。由于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私人公开挂牌经营金融业务,钱庄由“地上”转为“地下”,其活动能力似乎丝毫未受,倒是当地的税收减少了一大块。郭斌等(2003)一项研究表明,浙江温州地区的地下钱庄为当地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发挥了显著作用。然而,钱庄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规模较小,由于信用问题引发金融纠纷,甚至暴力冲突等。

农业合作基金会(简称农金会) 。农金会始建于1984年,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遵从自愿互利、有偿使用原则,主要从事集体资金管理和融通活动,通过调节资金余缺,支持本地农户及乡镇发展生产。农金会强调互助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故不办理存贷款业务,会员筹资多用于短期、小额的农业生产活动性周转。

从上述不难看出,比之正规金融中介,非正规金融中介似乎更贴近农户的生产生活,更符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那么,为什么非规范性、半公开性的民间金融中介如此生机盎然,而置正规金融中介于在农村难以施展的尴尬境地呢?似乎答案除了与前文已经提到外生性正规金融中介的自身问题有关以外,更重要的是在于农户的金融需求,下文将给予详细的阐述。

农村的金融需求考察

本文认为,农村的金融需求,是以我国农村典型的小农经济(农户经济)为基础。小农经济一直是我国农村经济运行的基础,其基本特征:农户及其行为,是经济单元与单元的统一以及生产和消费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户有了劳动自主权和收益权,农户从事的产业逐渐多元化和非农化,收入货币化程度逐步提高,农户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和经济活动的决策者,成为农村发展和农业化的基础力量。

1.农户的经济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中西部的区域差异逐步扩大的同时,农户经济特征也区域化地分为三类:

第一类农户是基本融入到现代市场经济环境的农户,主要分布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无论以粮食生产还是以其它农产品生产为主,都以通过市场,最大限度实现产品价值增值为目的(孔祥智,1999),因此,农户除了务农,还从事着加工、销售等下游产业。他们的主体要素是资金,除了运用自家的劳动力以外,还常常从外地雇佣人手帮农、帮工。

第二类农户指从经济或小商品经济向完全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农户,大体分布在经济欠发达的中部地区。他们的主体要素是劳动力和少量资金,他们在做经济决策时,通常要考虑劳动生产率和资金生产率两个因素:劳动力较多而资金较少的农户可能倾向于选择在保证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外出打工;反之,资金充裕而劳动力较少的农户可能更倾向于选择资金密集型的农或非农产业(黄宗智,2000)。

第三类农户即自然经济或小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农户,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并且以贫困地区农户为代表,其经济行为特征侧重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农户收入主要是实物收入,现金收入很少(彭川西,2001)。他们的储蓄能力很低,而外部注入资金又很少,无法新增农用生产资料或改进投入品质量,农业生产一般维持在简单再生产水平上。

2.需求的特征

上述农户特征基本勾勒出了他们金融需求的特征。农户金融需求分为:融出资金需求与融入资金需求。前者比较简单,主要是储蓄;后者相对就复杂一些,尽管是借款,但却表现出许多值得关注的特点:

(1)从借款额度看,普遍比较小,但借款额度总体与各地农村经济水平呈正相关。借款额度小,是由我国农户家庭经营规模较小决定的 ,中西部地区农户借款额度大多在几百、几千元左右,东部地区农户借款则可达万元以上。

(2)从借款来源看,农户价款中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较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比重较大。根据央行的一个课题(温铁军,2000)显示,农户从民间金融中介处借贷比重约70%;正规金融中介贷款比重约25%左右。在正规金融中介中,农村信用社所占比重较大,但仍然不到农户借款总额的20%。

(3)从借款用途看,主要分为生活性贷款、生产性贷款和非正常贷款。在大多数地区,农户生活性贷款超过了生产性贷款。而且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生活性借款需求呈递减趋势,生产性借款需求呈增长态势。这样的趋势与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基本吻合。

(4)从借款方式看,农户希望采用较少或无抵押贷款方式。农户收入水平虽比改革前有所提高,但除住房(而且很多农户住房是祖辈留下的,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可能抵押、变卖,否则会受到舆论谴责。)外,农户可用于抵押的资产很有限。这样农户就很难从一般商业化组织贷到款,往往会从当地合作性民间金融机构那里,凭人脉关系贷款。

(5)从借款程序看,农户希望办理贷款时手续简便、灵活。由于认识和理解等方面的原因,农户往往难以应付复杂的贷款手续,加之,农户贷款需求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烦琐的手续经常会贻误时间。人民银行广东茂名支行抽样调查中发现,约有87%的农户不愿到正规金融中介组织贷款,是因为手续烦琐、耗时太多(刘为霖等,2001)。除此以外,农户借款还要考虑便利性等一些实际因素。

显然,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各种交易活动越活跃,金融需求也就越旺盛、越复杂,当外生性金融中介不能满足融资需求时,活跃的交易环境会内生出替代的安排。因此,农村经济活动越活跃的地方,正规金融中介之外的民间组织就越多、越发达。

通过上述农户金融需求特征的描述,我们就能清楚,农户的一般融资次序是:内部融资、熟人借贷,自发性融资合作组织(比如:合会,农金会)、民间私人金融中介(钱庄,典当)、正规金融中介(农信社,农发行,商业银行)。

农村金融中介体系的建立

上述表明,构建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中介,首先应考虑农户的金融需求,这样才能更好地利用农村金融资源,更有效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为此,我们应尽快建立以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中介体系。

1.合作性金融中介

第一,鼓励引导如合会这样的金融中介公开化、规范化。这类组织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管理,加强联系,充分发扬互助合作传统。第二,突出农金会的民办性。恢复农民对农金会的自治性,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负责人和受益人。鼓励农金会资金分流管理,一部分资金发挥互助作用,为成员提供优惠贷款,加强成员向心力;一部分资金发挥商业性作用,成立专门的投资性机构,以盈利为目标,增加成员福利。至于像钱庄这样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核查,可效仿台州商业银行,转变成名符其实的私人银行,纳入统一的商业银行监管框架中。

2.政策性金融中介

政策性金融的唯一承担组织是国家农发行,这一点在转轨过程中必须明确。这意味着农发行提供的金融支持是完全意义的公共产品,是对农户的脱贫支持,而不是致富支持。这种支持直接面对农村及农户,提供基建资金,平抑主要农产品价格波动,降低农民系统性风险。政策性金融的任务在西部广大农村比较艰巨,甚至要在西部农村金融上起主导作用。

3.商业性金融中介

简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范文第8篇

为此,2004年中央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三农问题的重大方针政策,具体包括:减免农业税;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实行征地制度改革,保护失地农民;保护进城就业农民合法权益;加大农村贫困、特困人口扶贫力度;加快农业金融、保险和财政扶持体系建设;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改革和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等等。

上述大政方针,应该说是立足于新的农村经济社会形势下作出的思考结论,对于稳定农村形势、推动农村改革、寻找农业经济以至整体国民经济提速的新思路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上述采取的一系列政策设计中存在的缺陷:

一是解决三农问题、改变农村状况的思路没有脱离“授农以鱼”的思想框架。

无论是减免或取消农业税、农村扶贫、通过财政等一系列政策手段加快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还是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失地农民,总体上都属于一种侧重于在经济利益上给予农民合适补偿的思路,没有从建立农业经济的良性自我发展机制、增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整体实力的重点出发。

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00多亿元,直接补贴给种粮农民,补助总额达到120亿元。国家还补贴化肥企业12亿元以上。

2004年中央财政支农各方面资金达到1500亿元以上,比2003年增加300亿元,增幅为近年之最。

同时中央决定,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并在5年内全部取消农业税。截止2005年1月底,除山东、云南、河北、新疆、甘肃几个省区之外,其他25个省市区都已经宣布取消了农业税。2004年通过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给农民减轻负担达294亿元。

在这样的工作和改革思路下,政府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综合政策杠杆,侧重于把资源和政策简单注入农村经济,虽然确实在客观上起到了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业投入和提高农民收入的积极效果,但是从某种角度上讲,这样的思路并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所在。

只有按照“授农以渔”的大智慧,通过一系列突破性的农村改革措施,全面调动农村、城市、政府乃至全社会的积极性,培养农村经济的核心竞争力,转换农村经营机制,才可以从制度上寻求根本解决三农问题的康庄大道。

二是解决三农问题、改变农村状况整体呈现出一种保守型的消极应对的思路,没有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新的历史规律出发,在三农问题上贯彻一种进攻型和创新型的政策思路。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执行一种高积累的、以农补工的经济发展战略,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以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分配格局中的弱势地位和巨大奉献为前提的。即使在改革开放以后实现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多年的今天,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仍然在以其超低的成本支撑着城市经济的全球核心竞争力。

目前中央政府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全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思路,也属于对于历史形成的工农、城乡关系的一种调整和平衡。这样的政策,本身正反映出工业之对于农业、社会之对于农村、城市之对于乡村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不公平和利益的不对称。

综观目前中央在三农业问题采取的种种政策,因为农村基层政府“白条”、“三乱”等行为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日益尖锐,所以有了后来的“减轻农民负担”、“减免或取消农业税”;因为农村普遍出现看病难、农民没钱看病等严重的人道问题,所以有了后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因为城市大量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所以有了后来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因为城市房产开发大量占用耕地以及征用土地补偿中出现对农民的不合理和不公平待遇,所以有了后来的“保护失地农民”。

种种事实表明,正是因为农村社会在社会整体中的地位的下降、话语权利的减弱和经济份额的削减,面对城市经济、体制、政府、资本等强势力量,农村逐步演变成为极度的弱者,其合法权益在生产、消费、劳动、财产权利等各个领域受到全面的侵占。

所以,目前政府的政策措施虽然有必要围绕上述三农利益受到侵占的各领域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但是更加重要的是从源头上寻找产生上述现象的社会根源和制度根源,从而以一种进攻型的政策姿态有针对性的通过制度创新解决产生三农问题的种种病根。

否则,如果继续坐视造成三农问题的种种体制和社会根源存在、滋长,那么即使可以把目前暴露出来各方面问题予以遏止,但是仅仅靠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将无法应对弊病百出、挑战频仍的城乡经济格局、三农体制缺陷和产权多元经济在未来给予三农领域的压力。

三是解决三农问题、改变农村状况仍然侧重于从外部推动,而没有认真研究采取从农村经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现状入手,开展农村经济体制的新一轮改革创新。

目前,农业仍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投入不足、基础脆弱的状况并没有改变,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并没有建立,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消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观,这样一种局面很容易让我们把眼光集中于从外部不断给农村、农业输血,于是一种类似工业经济改革初期“减税让利”、“简政放权”的“松绑型”的农村“新政”应运而生,但无形中忽视了农村社会和农业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建设。

历史证明,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可以根本发挥作用,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作用。三农问题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目前历史阶段的一种特定的系统命题,需要同时从外部和内部思考根本解决之道。比方一个病人,如果身上的刀口还在流血,那么即使输入再多的血液最终对他的健康还是无济于事,最佳的方法是在输血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寻找伤口、寻求根本止血之道。而农村社会和农业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就是这样的止血之道和造血之道。

四是解决三农问题、改变农村状况仍然偏重于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府主导的领域以行政手段为主要手段,推动资源、资金、政策、技术向农村、农业的倾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在效率和公平的原则下实现最优化配置,需要高效廉洁的政府公共服务环境,需要完善的外部法制环境,也需要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

目前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农村改革,其实质是新时期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下,对于社会资源在城乡之间、农村和全社会之间进行重新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因此解决三农业问题必须同时采取市场的、行政的和法律的综合手段,积极调动国家集体个人各方面积极性,调动城乡双方面积极性,调动国有、集体、民营、“三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积极性,引导全社会资源自发、有序的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

五是解决三农问题、改变农村状况的政策研究出发点还不能够很好的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去的群众路线,没有真正挖掘涉及新的历史时期下农村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新的生产关系创新实践。

中国改革从农村开始并率先取得突破,而农村改革最重要的举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便肇始于七十年代末期在农业大省安徽率先发起的大包干和农村税费改革。

1978年夏秋之交,安徽发生了百年不遇的旱灾,安徽省委根据面对的困难,作出了“借地种麦”的决定。在这项政策鼓励下,安徽省风阳县小岗生产队的农民秘密达成了包产到户的协定。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出这种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要求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到15年以上,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扩大经济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目前国家在解决三农问题的种种政策、对策,真正从根本上涉及农村生产组织方式、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和生产关系的核心问题的,所占比重并不大,其中大量属于资源转移型的政策措施,而不是体制转型性质的制度变革。真正农村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还是深层次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革,而这一切的源泉,还是来自广大农民的创造力和基本实践。只有从我们身边的农村、农业中的新生事物中,从农民兄弟在农业生产中的创新中,我们才可以寻找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变革之路。

思考三农问题解决之道,我们首先必须认识解决三农业问题的本质任务和历史目标:

一、解决三农问题的历史目标:促进社会资源在城乡之间、社会与农村之间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以市场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推动资金、劳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形成可持续的农村生产力发展格局,以农村经济的新跨越为国民经济加速。版权所有

简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范文第9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1-0121-03

一、引言

中国的农村信用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它的本质特征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信用服务,合作制是农村信用社的基本制度,以农为本,为农服务是农村信用社的办社宗旨。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79—1996),农村信用社初步形成,主要开展存贷业务。第二阶段(1996—2003),自1996年与农业银行“脱钩”以来,农村信用社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道路,各项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明确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和思路,增强服务三农功能。第三个阶段(2003年至今),继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扩大改革试点范围。2003年,在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3]15号)中提到,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从以上三个阶段不难看出,农村信用社是计划体制的产物,市场经济规律对其运行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反市场行为的校正,客观上暴露出农村信用社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必然需要进行改革。

二、农村信用社的现状

(一)农村信用社的现状及体制改革的着力点

1.领导管理体制问题。依靠农村信用社自身或县(市)联社的民主管理去解决农村信用社的自律、自控问题是不现实的,也无法避免存在了几十年积淀的风险。因此,为农村信用社建立一个健全、有力的领导管理体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2.农村信用社的潜在风险问题。从全国农村信用社范围看,不良资产占比高,亏损严重是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普遍性问题,有的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不对这些历史上形成的风险进行恰当处置,选择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将很难取得成功。

3.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目标问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目标近几年来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表述,搞合作制规范时强调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作为政策工具又要求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服务;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又必须努力完成上级行业管理组织的各项经营指标。农村信用社是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首先应考虑其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统一,确保自身经营的健康、稳定发展。

4.产权问题。产权关系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和基础。实践已经证明,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不明晰,就不可能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其他体制改革也不可能取得实质性成效。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产权表面上是明确的,由社员入股组成,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很模糊。一是所有权不清晰;二是出资者并不承担风险;三是农村信用社作为法人,主要是服从县联社的行业指令,没有真正的财产经营权。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

1.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按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取向应当定位在服务三农上。然而,就现实情况看,农村乡镇一级,除信用社外,还有邮政储蓄、农行营业机构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等,经济发达的乡镇还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办事处,对信用社形成一种合围趋势,多头制约、僧多粥少的局面难以打破。

2.脆弱的信贷环境。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对象主要是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户等,这些对象具有资金贫乏、经营分散、设备落后等特点。从总体情况看,农村信用社一般都是乡镇企业的最大债权人,再加上目前的信贷机制对乡镇企业的约束力极为脆弱,潜在风险最终不可避免地要通过乡镇企业转嫁到农村信用社头上,导致信用社不良资产居高不下。

3.基础薄弱的管理环境。农村信用社各项管理基础目前仍然较为脆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结算渠道狭窄,服务手段、服务品种单一;二是基础设施落后。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信用社的办公场所、网点装璜、形象设计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是信用社设施简陋,似不在少数;三是电子化进程缓慢。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用社的电子化程度相对较低,给组织资金、汇兑结算带来了麻烦;四是队伍的素质低。从总体上看,农村信用合作队伍的素质偏低,社际之间不平衡性较大。

(三)当前农村信用社面临的主要问题

1.队伍素质差。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人员本地化、年龄老化、知识层次低、综合素质差、近亲繁殖严重等现象。干部素质低,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导致农村信用社管理落后,内控软化,对人、财、物管理缺乏有力约束,会计核算随意性大,信贷管理不落实,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违章违纪现象经常发生,经济案件居高不下。

2.历史包袱沉重。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包括四部分:农行和信用社脱钩时从农行划过来的不良贷款;国家实施保值储蓄期间本应由国家财政负担的保值储蓄的利息贴补支出;合并农村合作基金会时带进来的呆账;信用社自身经营不善所造成的不良贷款,许多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较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必然限制下一步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制度选择空间,也将制约一揽子农村金融改革。

3.经营空间严重受挤,生存基础被削弱。一是城乡资金倒流现象严重。由于同业竞争相当激烈,造成农村信用社经营空间严重受挤,农村资金的大量流出,严重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发展。二是农村信用社信誉受损。近年来,由于城市信用社大面积出现的支付危机,给农村信用社带来很大的冲击,不少社会团体和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支付能力产生疑虑,使农村信用社失去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4.成本核算观念淡薄,服务功能残缺。一是网点设置不合理,经营上低效运作,市场敏感性差,阻碍了业务发展。二是技术装备滞后,服务功能单一,在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5.内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对内部控制认识上的误区致使强化管理力度不够。内部控制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活动自我协调和自我制约的一种机制。但是,各基层社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存在以下误区:一是混淆了内部控制与规章制度的概念,把内部控制等同于内部稽核。认为只要加大稽核检查力度,就是完善内控机制,就可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二是错误地理解加强内控管理与发展业务、提高效益的关系,把加强内部与发展业务,提高效益对立起来。认识上的误区致使一些基层信用社在强化内控管理上出现了注重抓规章制度建设,忽视内控组织体系建设;注重抓审计稽核等间接的、事后的查处性控制,忽视抓内部会计控制、内部管理控制等直接的、事前的预防性控制;忽视风险防范,放松内部控制等种种偏差行为,致使强化内部控制管理的力度削弱,职能作用发挥不畅。(2)内控组织体系不尽严密直接影响和削弱了内控机制的功效。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重视对具体业务流程的制约控制,忽视对决策行为的监督约束。二是作为控制的主体和被控制对象在信用社内部控制中的作用未得到积极发挥。三是作为内控重要手段之一的计算机在农村信用社虽已广泛应用,但存在着网络化程度低、兼容性差、应用程序杂等问题。(3)内控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和滞后性导致内控管理滞后于业务发展。内控制度是渗透存在于各种管理制度中的一种制度,要求必须具备完整性、系统性、超前性和有效性的特点。但现行内控制度,一是不健全、不完善。二是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与业务发展不协调。农村信用社的内控制度没有随业务发展逐步完善,也没有体现“及时性”的原则。如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或新开办的业务种类,往往是先开办,再建制,而不是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形成新的经营风险,直接影响到新业务的发展。

6.现行联社和基层农村信用社二级法人体制存在的弊端。(1)现行模式使基层农村信用社“四自”方针难于体现。1)独立核算的职能难于体现。现行基层农村信用社无论是工作规划、经营策略、发展目标,还是业绩考核、财务核算等都由联社包办,基层农村信用社根本就没有企业法人应有的权利。2)基层农村信用社法人代表对人、财、物的管理无权无责,联社说了算。具体表现在:在用人上,缺少宽松的用人环境;在财和物管理上,管理、使用与购置使用脱节。3)信贷权限管理在联社,基层农村信用社没有独立的“自主”权,风险难控制。4)机构分布松散,管理被动,经济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形象受损。(2)现行模式造成更大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的浪费。由于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管理费用高,加上员工整体素质较低,而基层法人代表又是从“矮子里面挑高佬”出来的,从而造成了经营管理的无能,业务乏力,有的只是靠“关系”吃“金饭碗”,加上农村信用社由于长期受农行代管,很多制度和管理办法没有一个规范和标准的准则进行经营和管理,没有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开展经营管理,致使管理费用不断增加,单位经济效益上不去。

三、小结

通过农村信用社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可知,有些是属于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些是农村信用社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需要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参考文献:

[1] 王蕾.农村信用社内生风险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1).

[2] 王蕾.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1,(3).

[3] 王蕾.外部金融冲击下的农村金融市场风险剖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18).

[4] 王小芽.农村信用社概述[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13.

[5] 郭家万.中国农村信用合作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9.(下转203页)

[6] 辛耀.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改革发展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7.

[7] 孙建平.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困境与出路[J].金融与经济,2008,(9).

[8] 范静.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创新研究——以农村信用社为例[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8.

[9] 林华.外资银行 圈地 中国农村[N].中国商报,2007-08-28.

[10] 宋琬如.欠发达地区农业银行抢位中国农村金融市场[N].国际金融报,2007-11-13.

[11] 王文莉.农村信用社现行产权制度缺陷及改革政策建议[J].陕西农业科学,2006,(4).

[12] 张军.农村信用社向合作银行的转制研究——绩效、原因、问题与政策建议[J].中国发展,2009,(3).

简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财政法治;农业税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正文】

    从2000年起,安徽开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一年多来的试点实践表明,农村税费改革,既是农村中财政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提出了财政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新课题。为此,本文拟首先分析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实际效果,进而分析农村税费改革提出的几个财政法方面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作者的一些初步思考。

    一、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内容与初步效果 

    2000年从安徽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是新旧世纪之交中国改革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首先,从经济方面看,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业改革,曾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强大推动力。但进入90年代之后,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并无较大的实质性提高,因此,联产承包制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已大体上全部得以释放,农业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程度大大降低。同时,乡镇企业的发展经历了短暂的辉煌之后,进入了比较冷静的调整和十分激烈的竞争时期。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这种状况,使得农民的收入增长十分缓慢。例如,安徽省从1997年起,在农民人均收入已接近2000元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提出使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000元的目标,但均未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又直接制约着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时,城乡经济和生活水平的二元化,农业劳动比较效益的大幅度下降,使得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这固然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充实了有生力量,但由于青壮年农民是农业发展最可宝贵力量,他们的大量离乡,不能不使农业发展的长期经验积累和农业生产力的实质性提高受到重大影响。由此可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拉动内需增长,从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迫切需要。

    其次,从政治方面看,自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先后经历了取消人民公社、撤区并乡、建立和完备村民委员会制度等多项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从总体上看,这些改革扩大了基层民主,推动了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但在相当一些地方,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远未配套,加之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央的指示执行,结果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乡镇机构人员众多,相当一部分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完全靠增加农民负担来供养。二是一些基层干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领导方式转变的要求,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负担问题上农民意见较大,在安徽和其他地方,都出现过农民大规模上访的事件,有些地方农村基层干群关系紧张。三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条条主管部门为了显示政绩,热衷于各种检查、达标和评比活动,如要求乡镇派出所办公用房必须达到若干平方米,或乡镇企业资产与销售额必须达到一定指标等等。在没有财力保证的情况下,只有靠增加农民负担来完成这些任务。屡禁不止的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之风,对不甚了解法律和政策的农民来说,危害尤烈。这反过来又加剧了农村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据笔者的调查,很多农村基层干部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努力工作,主观上也不希望增加农民负担,但对于上面交办的各项工作,却不得不努力完成。所有这些都表明,对农村的财政分配关系进行系统的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农民负担加重的趋势,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安定和基层政权的建设。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实体内容可归纳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和一项改革。三个取消是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集资(不含水费、电费等市场化收费的生产服务性收费),取消屠宰税。其中前两项改革前主要用于农村各项事业开支,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取消后统由财政供给。屠宰税过去实际上按人头收取,并不按实际是否有牲畜和是否屠宰,所以予以取消。一个逐步取消是逐步取消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过去两工每年约30个,主要用于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或公益性工程。考虑到尚有一些在建工程,故将分三年逐步取消,以后小型公益性工程将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自主决定。两项调整一是适当调整农业税税率,从过去实际负担的土地常产的约3%调高到不超过7%,实际上是把一部分过去不规范的乡村征收改为按税收征管办法征收,以弥补财政对农村事业方面的支出。另一项调整是调整农业特产税,主要内容是不再实行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并适当调整税率。一项改革是改革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将过去的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来征收,并且不超过农业税的20%,过去的公积金则改为由村民一事一议自主决定。

    安徽农村经过2000年一年的改革,收到了一些较好的效果。一是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据测算,不考虑集资因素,2000年农民负担比上年减轻达20%以上。①二是农业分配关系比过去规范了,尤其是征管环节较过去统一和规范了。三是通过推行一事一议,促进了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四是推动了基层政府机构、干部人事制度、财政、教育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五是改善了农村的干群关系。②但是,税费改革的初步进行,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一是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过去主要靠乡和村的三提五统作为经费来源,改革之后如何从财政支出方面予以保障,还没有形成一种比较定性、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二是干部供养与机构改革方面,由于历史形成的机构和人员包袱沉重,在税费改革之后,有些乡镇基层政权运作发生了经济保障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乡镇的经济改革和人员精简比中央和省一级难度大得多,不象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可以把相当一部分精简人员安排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带薪读研究生。如何安排好乡镇机构的分流人员,是一个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课题。三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由于公积金改为一事一议,而村的规模比较小,通过这种方式,很难为一些农田水利工程筹集资金。③四是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由于公益金改为农业税附加,今后财政对这方面的支出保障机制也有待于完善。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仍在进一步深入推进,期待着通过逐步探索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二、农村税费改革和国家与公民之间基本财产关系的法律定位 

    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之一,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干群关系紧张。即使在城镇,三乱现象也一度成为公害。三乱现象屡禁不止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行宪法和法律在国家与公民尤其是农民的财产关系问题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规定比较简单,仅在关于国家基本制度的第一章总纲的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而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第二章中,并未规定公民享有私人财产所有权或财产权,仅在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向公民和农民征集收入,其形式、程序和条件如何,对违法的征集如何处罚和救济,本来应当是我国宪法和财政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但直到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对国家机关来说,并不存在任何对其征集行为的法律约束。

    我国宪法中对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规定的简单化,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背景密不可分。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其盈亏都由财政享受或负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因此国家与公民个人的财政关系问题,并没有十分鲜明地表现出来。同时,除财政手段外,国家还可通过计划价格调整等来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财政关系变化对公民个人的影响不太直接和明显。

简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范文第11篇

    内容提要: 《改革放言录》结合中国实际对宪法中基本经济制度的要点实事求是地进行了解说,对其中蕴含的一般理论做出了十分有益的探讨。值得商榷的地方: 革命的政治经济学说能否稍加改造就成为建设的理论, 须研究财产的国家所有制在多大程度上是对全民所有制的肯定,多大程度上是否定; 须更合理地回答非公经济能存在多久, 终归向何处去的问题;论述基本经济制度, 似乎过多受到官方身份的限制;非公经济上了宪法, 若无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仍不足以保障私有财产不会被无偿剥夺;民营企业飞速发展的秘密应在政治法律领域寻找, 应更进一步讲清只有落实民主、法治, 经济体制改革才可能成功。

    原本拜读过胡德平先生的《中国为什么要改革》,最近又仔细拜读了他的新着《改革放言录》(以下简称《放言录》),我对其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论述印象特别深。因为,这些论述直接关系到宪法中经济制度相关条款的修改、解释和实施,而这些都属我的专业领域。或许因为长期在全国工商联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因,《放言录》作者对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特别关切,因而也对相关的其他经济成分有很多有价值的论述。现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谈谈阅读这部着作关于我国经济制度关键要素论述的感受和思考。

    一、对宪定经济成分的既有解说

    (一)关于国有经济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除公有制外,多种经济成分主要还有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和外资经济,其中私营经济、个体经济通常合称民营经济。

    或许因为与其作者工作联系不密切的原因,《放言录》对于国有经济的论述不多,但其特点很清楚。一方面,其作者肯定宪法规定的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地位,另一方面强调全民所有的主体归位问题。

    《中国为什么要改革》一书显示,历史上是胡耀邦先生首先敏锐地注意到了全民所有制主体不能归位,实际上成了“全民所无,或者全民所困”的现象。这种现象的症结,是国企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占有全民巨大资源,但和全国人民的利益没有直接挂钩,全民既不知企业的权益何在,企业也不知对全民有何义务”。[1]有意思的是,《放言录》作者继续推进了胡耀邦先生这方面的观察和思考,他注意到:“公有制全民所有,一直体现不出来”,“国企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其所有者如何到位?我认为至今还是亟待努力破解的一个大问题”。[2]

    《放言录》作者进一步观察到了“国企收益的集团化、变相私有化,而企业的成本却是社会化”这种变质现象,并看出“这是国企的经营权凌驾其所有权而导致的严重后果”。[3]应该说,看清这一点并不特别困难,因为以下事实很清楚:一方面,国企利润2007年之前长期完全为企业所有(现在也还有国企是如此),后来一部分要上交,但上交比例也极低;而另一方面,其员工收入和福利大大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所养低、中、高级管理层人员数量多,其收入和福利比底层劳动群众高十倍、数十倍,甚至近百倍千倍!只要看看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国企高管、中管的年薪,就能知道此言不虚。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近期的2011年《中国薪酬发展报告》披露,2007年平安保险总经理年薪为6616万元,相当于农民工平均工资的4553倍。[4]央企都是国有大企业,2013年有媒体对113家央企及其上市子公司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整理,发现2012年央企及其上市子公司(共287家)在职员工平均工资为111357元,是私企职工平均工资的3.8倍。[5]这287家央企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农民年平均收入的多少倍?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12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6]由此可见国企收益的集团化、变相私有化的程度。

    对《放言录》作者来说,看清上述状况不难,难的是正视或公开承认上述状况,而尤其难得的,是他还想通过改革来纠正这类不符合社会主义政治正义和经济公平的情况。中国现如今的社会上层,很多都是国企收益集团化、变相私有化的直接或间接的受益者,他们往往不自觉地热衷于运用一切手段和方式否认、掩盖这种情况。毋庸讳言,《放言录》作者本身是中国统治阶层的成员之一,因而或多或少也受益于这套利益分配体制。他的可贵之处,在于能够超越自己所处的阶层,提出改革这种违背事物本质的体制的设想。他把国企的全民所有制的所有者如何到位看作一个“严肃问题”,认为“这是中国下一步改革的重点”,认为若不解决国有企业被化公为私、变相私有化的问题,“我国的改革就不算完成,甚至还会走向邪路”。[7]

    如果具体分析国企的有些做法,我看不少方面实际上应该算已经走上了“邪路”。这方面,我们可以逐一盘点一下中国国企:看看养了多少享受高薪、高福利却没有多少事可做的高管、中管,看看在公费吃喝、公费出国旅游等方面支出了多少财力,看看各个国企招工招干方面变相的世袭制!至于像2013年5月曝光的移动违规斥资近4亿为职工买保险那样的事情,[8]则只是在此类国企员工高收入、高福利基础上又增加的一点附加福利而已。

    这些显然已经不是经济问题,至少并非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主要只能通过政治体制改革解决的课题。

    (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

    《放言录》讨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文字不多,但从所谈论的内容看,可以说都抓住了农村发展的要害。当今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面对的最严峻局面,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的变相掠夺。这对地方政府来说是农地征收、土地财政,对农民来说则是永远丧失土地和家园。地方政府强行以极低价格征收土地,又转手以高价转让给开发商。以重庆市长公开承认的为例,每亩的差价就是200万,换句话说,就是政府征收农地,平均每亩压低了价格200万元,[9]而只给了土地的所有权人一点象征性对价。一个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治下的民众的财产进行如此豪夺,这在世界历史上都是罕见的,难免让人想起英国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圈地运动和早年欧洲移民掠夺北美印第安人土地等故事。

    《放言录》提出:“剥夺农民土地,把农民土地所有权上收搞商业,我觉得也是私有化”,“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和国家的公有制企业的不平等,也应是改革的问题”[10]。确实,如此惊心动魄的土地征收、强拆,严重侵犯了土地集体所有者的利益,极其不公平。这自然难免造成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官商勾结和贪腐弊端。

    《放言录》作者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了关于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利益的建设性主张。他认为,为了保障土地所有者权益,应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与相关市场主体商谈土地的开发利用,像20世纪招商引资的华西村等地那样。所以,他力主严格限制土地征收,主张采用政府征用土地的办法,保留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持续给村民支付租金,同时承认农村小产权房的合法性。

    十多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把推进城镇化弄成了大搞土地财政的同义语。如果说历史上有“羊吃人”现象,那我们就是土地财政吃人,两者同样充满血与火,攫取不正当利益时同样残酷、贪婪和没有道德底线。差别只在于,“羊吃人”是私人资本吃人,公权力维持私人资本吃人的秩序,而如今的土地财政则是公权力直接吃人,直接用暴力维护吃人秩序。在这一过程中,私人资本像饿狗一样贪婪地紧跟在同样贪婪而且蛮横的公权力主体身后。

    难道中国不能更人道、公平、和谐地推动城镇化?正如《放言录》所言,“城镇化的发展和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不矛盾的”,如果一些公权力组织及其主事者不是首先考虑本身的利益,如果他们真正出以公心,在应对农村土地问题时做到人道、公平、和谐完全是有可能的。

    我特别赞赏《放言录》作者提出的一个很现实的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那“就是租,即长远保留农民用地性质不变,保证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退一步说,即使要买卖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应同地、同权、同价”。简单地说,《放言录》作者在这方面最重要的主张是各级政府对农民的土地应该采用租借而不是低价强买的办法。如果政府只是租地而不是低价强买,农民的日子就好过了。因为,租地能够形成这样一个公式:“农民收入=土地租金+务工收入+公司分红”。这样,农民至少每人有一份土地租金收入垫底吧,如果再能得到一些务工收入当然更好。

    做到这一点完全是可能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租给工商业者或种植园主开发利用,这在近现代各国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农村集体土地由强买转租赁的办法,几乎注定不可能被地方当局所接受。因为,中国各地当政者之所以当政,并不真正是因为选民选举了他们,故而,他们很难首先考虑普通民众的利益。可以说,能够公平、和谐地推动城镇化的办法有许多,其中任何一种都不会导致以政府低价强征农民土地资源然后高价出售赚取巨额差价为特征的土地财政。所以,土地财政实际上是一些“聪明”官僚绞尽脑汁终于想出来的剥夺农民的法宝,重庆的“地票”更是其中的“杰作”。

    《放言录》批评土地财政对农民的掠夺全无马克思主义的道统,只打法统的旗号,没一点儿社会主义的味道。我认同这个评价,但要补充一句:从宪法角度看,低价强征农地高价卖出所依据的“法统”,其本身是有严重违宪嫌疑的,只是因为我国宪法监督实施制度不健全,它才得以存在和有效。

    《放言录》作者关于地方政府对农民土地应该租赁而不是强征的系列主张是负责任、有见地的,可惜一些主事者一心想着劫掠农民土地资产搞土地财政,赚政绩,无意公平地对待农民,因而也就难以采纳《放言录》作者的这些主张。人道、公平、和谐地推动城镇化不是不能,而是公权力体系内太大的力量不愿意,因为,在这一过程中相关公权力主体在出政绩、自身消费乃至寻租等方面有太多的利益需要通过土地财政来实现。

    (三)关于民营经济

简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改革;法律制度;土地承包

国内经济建设与发展,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与制度完善等方面,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制度改革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在多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何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对制度进行优化调整与改革创新,以此推动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全面建设,成为了相关领域工作人员的工作重点之一。

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产权不明确

针对农村地区土地产权的问题,需要对其中的产权关系进行进一步明确。通过此种方式,可以确保土地产权的主体与财产关系更加细化,并确保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中,产权界定的范围相对科学。但是,从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界定与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该项管理工作方面,仍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土地产权不明确,产权归属难以界定,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1]。

1.2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农村地区的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速率与发展规模,也在逐年扩大当中。农村地区土地流转速率与发展规模逐步扩大,使得土地流转工作得到了相关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合法有偿的基础上,积极地开展多项农村地区的规模化经营,有利于规范并完善我国多种类型农业的规范化经营。但是,部分地区的土地流转过程中,法律法规制度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导致了农民对土地价格的认知在发展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1.3历史遗留问题

我国现代化农村土地规范化管理进程中,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无法有效地适应大规模化生产发展的需要。小农生产模式和大规模生产之间的矛盾问题,成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因此,积极推进农村地区土地改革,加快农村土地经济市场化,成为了市场化建设中迫在眉睫的问题。

2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经济发展的举措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全面发展,对此,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

2.1建立健全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离不开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在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下,农民认为土地是个体发展最基本的保障,此种发展模式中,不利于土地流转,并且也不利于农村地区的土地市场全面发展。对此,需要对现有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优化和完善,以此提高农民的安全感,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当中。比如,我国某地区已经建立了符合农村地区实际发展的保障体系。在新型保障体系下,重点对部分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群众进行思想解放。农民积极出让土地,使得土地的价值可以充分发挥出来[2]。此外,当地还进一步弱化了土地作为保障制度的作用。政府积极地推进土地市场化运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综合运用多种不同的管理手段,增强了农村地区土地资源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农村经济能够得以平稳快速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在现代化农村建设和规划管理方面,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

2.2加强完善农村土地市场运营机制

针对当前农村地区现行的土地制度中存在的市场运营管理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可以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式,不断地优化和完善农村土地市场运营和管理机制。并且,通过对该项运营机制进行优化和完善,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更进一步明确改革发展方向。例如,我国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土地市场机制运行管理实施意见。当地政府积极地完善了领导管理体制。通过此种方式,加强了土地储备的工作组织管理领导。同时,为了充分地发挥出包头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当地政府对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织安排进行了重新协调和部署。经过调整之后,细化了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岗位和职责,为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并且,在细化了工作人员管理名单之后,有利于将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个人,提高了工作人员对于工作的重视程度。特别是针对拟定和审批储备地块征收与收购方面,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3将土地承包权交还给农民

除了上述两项基本措施之外,在现代化的农村经济建设中,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要明确地认识到,土地承包权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中,如果能够将土地承包权,真正交还给农民,能够有效地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例如,在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始终为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可以将土地承包权交给农民。此种管理体系下,有利于对农村地区的土地进行集中化和统一化管理,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降低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中的经济成本与人力资源成本。针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土地承包权界定不明确的问题,可以对管理规定进行明确细化处理。通过此种方式,可以使土地流转更加合理合法。一旦出现任何形式的纠纷问题,都可以探寻到有关依据,强化管理。

简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范文第13篇

第一阶段大体是1978~1983年。主要标志是1980年中央发文推广安徽农村改革经验。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产承包,分田单干,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经济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分田单干”,本质是把农民从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农民获得了有限的生产自。这一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第一次解决了中国人吃饭的大难题。并且农民首次有了剩余,有了现金积累。这一阶段的改革可以简单地解读为以劳动效率的提高换取粮食等农产品的增产,改革的制度收益是每亩净增250斤粮食(以粮食主产区为例,下同)。

第二阶段的大体是1983~1990年。主要标志是中共中央1984年1号文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一体化的农村综合发展经济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准许农民“离土不离乡”,本质是把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允许农民“综合发展”——发展乡镇企业(主要是加工业、建筑业、流通服务业)。这一次改革,顺应和保护了农民在乡村创业的积极性,乡镇企业很快成为国民经济的半壁河山,第一次结束了新中国商品短缺的历史。这一阶段的改革可以简单地解读为将农村剩余劳动力和自然资源转换为现金收入和资本,改革的制度收益是一部分地方和一部分农民先富了起来,农村约1%的农民成为老板,约10%的农民成为乡镇企业的职工。

第三阶段大体是1990~1996年。主要标志是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市场配置农村劳动力、资本、自然资源为主的”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经济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准许农民“离土又离乡”,本质是把农民和农村各种资源从乡村解放出来,允许农民在更广阔的空间和领域创业发展。这一次改革,把有寻求新的发展机会能力的农村老板和又敢闯敢冒的青年农民从农村解放了出来,让农民在全国范围内、几乎所有的领域里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机会,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在城乡异地创业就业的积极性,一大批农民企业家在全国范围内的各个领域异军突起,一亿多农村劳动力异地就业,沿海劳动密集性产业突飞猛进,大城市经济圈高速扩张,小城镇也呈现大发展之势。这一阶段改革的制度收益(就农村而言)是农民非农业收入超过了农业收入,每年民工的劳务收入高达6000~8000亿元(每个农民工收入6000元)。

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逻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改革改什么?开放放什么?改革就是要革除苏联“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模式的弊端,开放就是要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总的目标是解放生产力。

改革开放是从农村开始的,突破口是经济体制改革,着力点是解放农民和扩大农民生产经营的权力。

第一步改革开放就是把农民从的桎酷中解放出来,给了农民组织农业生产的自和农产品的收益权。随之,农民的劳动生产积极性空前地释放出来,劳动生产率得以极大的提高,农民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绝大部分是自己的。随之,农民有了积累,有了购买能力,有了投资的冲动。农民购买力的扩张,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农民的积累,为农民创办乡镇企业提供了原始资本。

第二步改革开放自然而然就是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即离土不离乡),给农民在本乡本土发展乡镇企业的自。随之,一部分农民跳出农门,在农产品加工业、建筑业、流通运输业等领域大显身手,一部分有一技之长的农民首先成为万元户、十万元户、百万元户,农村涌现出一大批农民企业家,数以千万计的农民离开土地成为乡镇企业的职工。一个乡镇企业就像一艘大船,企业家就是船长,农民工就是船员,经过几年的发展,乡村的沟河港汊已满足不了他们扬帆启航、乘风破浪欲望了。

第三步改革开放自然而然就是将农民企业家和农民工从乡村中解放出来(离土又离乡),给农民企业家以更大的发展领空间,给农民工在更广阔的天地里寻找就业的机会。农民企业家和农民工的流动,成为当时最活跃的发展力量,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整体性提升。

农村经济改革的逻辑过程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公营退民营进”,是按照两根主线展开的。第一条主线是放开对劳动力的束缚,过程为:束缚在制度里——放开到责任田里——放开到乡村社队里——放开到全国城乡。第二条主线是对农民开放经营领域,过程为:没有经营权——经营责任田——在社区范围内经营乡镇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几乎所有的行业经营(几大特殊行业除外)。

经历了上述三步,农村经济改革开放的大局已定。经济改革开放必然要求政治改革开放的同步进行。政治改革开放的逻辑过程应该是“官权退民权进”。农村政治改革开放在80年代与经济改革开放是基本同步的。

当分田单干把农民从的体制中解放出来时,客观上已经把的经营职能让渡给了农民。中央随之在1983年作出决定,撤销和生产大队,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村民委员会。至此,政社合一的经济高度集中、政治高度集权的体制消失了。随着经济改革开放的发展,民间力量在农村经济领域的主导地位的确立,客观上要求国家将乡村公共事务的决策权让渡给民间,1983年开展了村民自治、直选村主任的试点工作,乡镇的供销合作社、食品公司等经营部门开始改制,国家给予部门的经营特权退出。应该说,这一时期的总体改革思路是清晰的、符合逻辑的、朝着总体改革方向前进的。但是,从80年代的后期开始,农村政治改革开放的步伐停了下来,有的改革甚至是背道而驰的。农村政治改革开放的滞后和倒退,是直接导致了90年代农村衰落的重要原因。

三、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负面作用

农村经济改革开放的第一步——分田单干,每亩增加粮食产量250斤。当时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每亩上缴50~60斤粮食就可以了。农民得到了约200斤/亩的实惠,这是第二步经济改革开放的物质基础。

由于政治改革开放的滞后,官权不仅没有退,相反还前进了。1985年以前,一个乡镇政府的财税所一般3人左右。到后来,财税所分成了财政所和税务所,再到后来,税务所分成了国税所和地税所。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报道过的湖北省监利县红城乡财政所105人,如果加上国税和地税的人,超过了200人。1985年以前,乡镇党委政府的机关人员一般不会超过20人,到90年代,乡镇下面又设置了管理区,乡(镇)区的机关人员一般都在100人以上。80年代,村级民办小学的老师都是民办教师,到后来全是公办教师了,一个公办教师的工资待遇是四个民办教师的总和,美其名曰是为了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实质上是教育特权垄断的结果。1985年以前,农村的征粮征税成本大约10%,到90年代中期,农村征税成本高达90%(农村税费现在已经不够发县乡干部的工资了)。

到1987年,农民每亩土地的负担需要100斤粮食;到1990年,农民每亩土地负担70元,折合粮食250斤/亩;到1994年,农民每亩土地负担150元,折合粮食约300斤/亩;到1998年,农民每亩土地负担180元左右,折合粮食400斤/亩。进入90年代,对乡镇企业的乱收费开始泛滥,此时,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国家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中西部乡镇企业面临双重压力,加上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消费能力下降,农村市场萎缩,尽管1994、1995、1996三年粮食涨价,也没能扭转中西部乡镇企业开始走下坡路的局面。到1997年,中西部地区农村普遍出现种地负债经营,农民要靠打工收入缴纳各种苛捐杂税。

由于农村政治改革滞后,机构和人员过度膨胀,恶化了农村的发展环境,加剧了农村资本、人才的外流;由于农村政治改革的滞后,乡镇政府及其部门成为村民自治最大阻力,村民自治十几年几无进展,乡村矛盾尖锐、干群关系恶化。毫无疑问,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是农村凋敝和各种矛盾交织的重要原因。

四、农村改革没有捷径可走

简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范文第14篇

[关键词]中共领导集体;“三农”问题;集体化;经营机制;增加收入

[作者简介]周琳,孝感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湖北 孝感 432000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6―0020―03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简称“三农”问题)始终是一个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实力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关系到国家的政局稳定。因此,“三农”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三农”问题,但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三农”问题政策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本文试对、邓小平、、四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三农”问题的政策作一比较研究。

一、“三农”思想的侧重点: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

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性问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分析了农民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指出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仍十分重视农民问题,强调我国有五亿多农业人口,农民的情况如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的巩固关系极大。正是由于农民问题在中国的特殊重要性和农民作为中国革命建设的主体之一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始终把“三农”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首先,实行,解决农民基本的生产与生活条件。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发动土地革命,通过没收地主的土地,把它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从而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在建国以后又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反复强调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基本生产条件,推行农业合作化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坚持引导和示范的原则,绝对不能用剥夺的手段把农民的生产资料公有化。其次,发展农业生产。始终把发展农业生产放在第一位,认为没有农业生产的发展,就不可能有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强调,在目前的条件下,农业生产是我们经济建设的第一位。号召各级党政军机关的一切领导人都要学会领导农业生产的一套本领。在抗战时期,为了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改善农民生活,发动和领导了著名的大生产运动。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全面论述了农业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他指出:全党一定要重视农业。农业关系国计民生极大。要注意,不抓粮食很危险。不抓粮食,总有一天要天下大乱。为此,反复教育全党一定要重视农业,安排国民经济计划必须把农业放在首位,以农、轻、重为序,搞建设也必须量力而行,无论何时都不能动摇农业这个基础,以保证农民发展生产不受影响。最后,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农民分得了梦寐以求的土地及部分农具,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但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个体农民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已获得的土地有可能再次失去,这就难以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几千年来的两极分化和农民受剥削的命运。同时,中国的经济落后,不可能像前苏联那样以高度的机械化迅速改变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不可能像法国那样通过城市化促进土地的集中经营以及由政府提供的低息贷款和享有政府特许权的销售与服务网络的办法去推进农业的现代化;也不可能像日本那样以大量资金和先进技术改造传统农业。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特殊国情的条件下,必须给农民以新的东西。如果我们没有新东西给农民,不能帮助农民提高生产力,增加收入,共同富裕起来,那些农民不能相信我们。他们觉得跟共产党没有意思,分了土地还是穷,他们为什么要跟你走。在这里说的“新东西”就是农业的集体化。个体农民,由于受自然条件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增产有限,要解决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较好的途径就是将农民组织起来,走集体化道路,变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唯有如此,才能克服个体经济、个体农民的局限性,使农民、农村走上致富的大道。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对农业现代化的探索,特别是对变小土地经营为大土地经营的做法,体现了现代化的一般规律,符合农业现代化的一般规律,与日本、法国等后现代国家由小农经济走向现代化的做法有相似之处,体现了一代伟人的高瞻远瞩。但由于急躁冒进,忽视生产力的发展,过于重视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等因素,我国农业现代化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三农”问题依然严峻地摆在新一代领导人的面前。

二、邓小平“三农”思想的侧重点:改革农业的经营体制,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

到1978年,我国体制已经有20年的历史。这种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体制,脱离了我国实际,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它实行以生产队为单位集体经营、集中劳动、统一分配的方式。由于简陋的手工工具所决定的农民生产方式仍然是分散的、单个的,没有改变个体劳动这一生产方式的集中劳动、集中经营、统一分配,它与我国农村复杂的自然特点和较低的生产力及管理水平不相适应,束缚了个体农民自身生产的积极性和自主性,没有解决好按劳分配的问题,影响了农民积极性的发挥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使我国农业长期停滞不前,农民的个人收入及生活水平很低,导致国民经济长期徘徊不前。对此,邓小平指出:搞,就没有按照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办事。邓小平基于对中国国情的深刻分析,他说:中国人口的80%在农村,如果不解决这80%的人口的生活问题,社会就不会是安定的。工业的发展,商业的和其他的经济活动,不能建立在80%的人口贫困的基础上。因此,邓小平把改革的突破口选择在农村。农村改革的内容,总的来说就是搞责任制,抛弃吃大锅饭的办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按农村改革的进程,又各有所侧重。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84年底全国基本改变体制为第一阶段,这一阶段的重点是实行责任制,改变的旧体制。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为第二阶段,重点是在巩固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短短几年时间,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废除,又不走土地私有化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解决了中国社会主义农村一个大的制度问题。八亿农民获得对土地经营自,加上基本取消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放开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从而使

农业生产摆脱长期停滞的困境,农村经济向着专业化、商业化、社会化迅速发展。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的崛起,商品经济的大潮迅速涌进了封闭沉寂的山乡。从苏南模式到温州模式,都在向世界宣告:中国农民的百年梦想正在邓小平倡导的轰轰烈烈的农村经济改革中逐渐成为现实,农村面貌和农民生活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农产品产量大量增加,供求关系由长期短缺变为供求基本平衡。改革前的几十年,吃饭穿衣始终是困扰我们的重大问题。在改革开放后的短短几年,即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们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这是了不起的历史性成就。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使之不仅成为农村经济的强大支柱,而且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迈进,农民的吃、穿、住、用、行等方面的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三农”思想的侧重点: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1994年3月15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说:我们的大政方针是始终要注意抓好两个大头,一个大头是农村,一个大头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农业、农村和农民是我们要抓好的第一个大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是近些年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的指导思想。经常强调,要深刻认识深化农村改革对于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指出重点是抓好经营机制、市场体系建设及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体系等方面的改革。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概述了我党十几年来在领导农村改革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九大政策。并指出:上述基本政策适应我国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必须长期保持稳定,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断加以完善,把改革引向深入。

自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农村的改革就围绕着这一目标而展开。为此,党中央于1993年10月至1995年2月,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连续召开三次农村工作会议来研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如何深化农村改革的问题。每次都出席并作出重要讲话。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在强调了农业的首要地位和要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要求以后,又就“深化农村改革,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如要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大力推进科教兴农,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节水农业;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以及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机制,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综合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继续发展乡镇企业,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搞好小城镇规划建设,长期稳定以家庭农村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济机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改革粮棉购销体制,实行合理的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等等。特别强调:要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使广大农民从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和工作中得到实惠。在以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始终把农业问题摆在国民经济的首位,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简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范文第15篇

为此,有必要站在项目管理的角度,对公路养护改革进行深入的研究,得出推进改革的一般模型,使得地方在进行公路养护改革的时候可以变得有型可依,提高改革的效率,有助于公路养护事业的良好有序发展。

关键词:养护改革;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TV7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公路养护改革的研究

长安大学的刘少伟重点研究了公路养护体制及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在实际分析我国公路养护工作情况以及外国先进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公路养护体制及运行机制改革的一些方案和建议。电子科技大学的刘小刚通过分析现行四川省公路养护管理体制问题与挑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结合亲身经历的实际,在众多研究路径之中选择一种实际有效的,并提出“四川省适应新型公路养护的应然管理体制及对策”和“四川省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及关键点”等一些对策建议。兰州大学的李莉认为考虑到甘肃省的实际经济情况,公路养护改革实行“条条”管理的模式会比较好,等到甘肃省经济发展到目前东南沿海地区的水平时再实行“块块”管理。实践证明“条条”管理的模式至少在近几年内仍会适合于甘肃省这样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区,同时也最有利于甘肃省公路养护事业的发展。但需要注意的就是在实行“条条”管理的同时,我们看到甘肃省公路养护体制存在着诸多的不利于公路养护事业发展的方面,需要对这些不利于公路养护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进行改革,最终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与建议。长安大学的郑娟分析了在目前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公路养护供给方式的主要特点及其养护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并且探讨了改革的基本问题和路径模式。

2.农村公路养护改革的研究

2005年国务院推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针对农村公路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管理与养护滞后的问题,提出了从健全以全县为主要范围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稳定养护资金渠道、推进养护市场化、完善配套措施四个方面推动改革平稳进行。陈莉、何兆益、乔墩结合重庆市具体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系统分析了养护技术、养护管理体制和养护资金三方面的问题,并通过分级管理、统一管理和委托管理三种模式分析从养护管理体制、养护资金和养护市场化提出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议。长安大学的安学武采用系统工程的研究方法,从新时期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发展需求、公路发展的国际对比、国外农村发展模式、农村社会的突变型发展因素四个角度揭示了农村公路的发展要求,综合后提出了我国国家层面上农村公路当前发展的六大战略——支持保障工程、通达工程、产业工程、便民工程、品质提升工程和城乡一体化工程。

3.高速公路养护改革的研究

宋阳军探讨了甘南公路总段临潭公路管理段公路养护管理模式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以条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认为传统的公路养护方式和形式,根本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公路养护事业的发展,并且提出了一些开展公路养护改革的对策与方法。李平结合河南高速公路的养护模式,深入的探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以路况调查数据为主要依据,展开对各种公路病害原因的分析。田野和刘雪松结合国道205线滨州黄河公路大桥和滨大高速公路的实际养护情况,简要的介绍了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特点、分类及组织形式和相关的养护技术措施。武汉理工大学的刘剑提出了研究高速公路养护走向市场化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同时对国内外的高速公路养护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阐明了研究的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对国内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展开了比较和分析。系统的阐述了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内涵、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作用以及内容和特点。长安大学的穆新华开始便探讨了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高速公路养护体制的建立,以及通过对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化的内涵、本质的分析,从宏观环境、市场环境以及微观环境这三个方面出发论证了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化的可行性。其次,对我国目前高速公路养护现状进行了分析,明确了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化的总目标以及相应的指导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高速公路市场化养护的目标模式。

4.研究述评

国内学术界对于公路养护改革的研究是近一段时间在我国早就存在的。但是,总体而言,这些研究要么从公路、农村公路、高速公路的角度出发独立的去分析应该进行养护改革的原因、现状、成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要么从公路养护的某个角度出发来分析公路养护改革,要么从某些地方的实际出发来描述所应进行改革或者改革所取得的成效以及所存在的问题。这些研究很少将全国范围的公路养护改革作为一个整体展开全面系统地研究,更是很少的针对如何对公路养护改革实施更好的管理和推进的角度展开全面深入地研究,基本上没有系统的运用项目管理的思想来对公路养护改革进行统一的描述与研究,使得在全国推进公路养护改革的进程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整体改革的效率不高。

为此,有必要站在项目管理的角度,对公路养护改革进行深入的研究,得出推进改革的一般模型,使得地方在进行公路养护改革的时候可以变得有型可依,提高改革的效率,有助于公路养护事业的良好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田秀平. 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研究[D]. 西安,长安大学,2006

[2]李薇,宋焱,杜培磊.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的几点思考[J].科技致富向导,2011.

[3],靳雪梅.项目管理在高速公路机电建设中的应用[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5卷)[C],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