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先对我国创业板市场进行了一个简要的介绍,并指出其所面临的退市风险的现状,然后对我国创业板退市新政进行分析和评价。最后在阐述了我国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的公司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措施,希望对后续相关研究提供有用的参考。

关键词:创业板 退市 公司风险管理

一、创业板市场及其退市风险概况

创业板市场又称二板市场或者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股票交易市场之外,专门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创业板上市公司由于其高成长性及高科技含量的特征,必将面临比主板上市公司更大的风险,其中退市风险是其所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所谓退市,即是指上市公司由于各种法定的原因,其股票不再具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从而退出证券交易所的一项市场管理制度。在我国主板市场上出现了一些违规或该退市的公司不退市,只会将风险传递给更多的投资者,同时也助长了投机炒作的市场风气,以致绩优股的内在价值得不到市场充分体现,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因此,针对我国创业板市场具有比主板市场更高的风险,深交所于去年十一月份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新政),以实现其对上市公司激励和优胜劣汰的作用。

二、关天退市新政的评价

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其IPO与退市机制都十分完善,两者更是相得益彰,让投资者受益。从行为分析与蛛网博弈路径来看,创业板退市新政出炉至少有三个积极的作用。第一,退市机制的推出,不是为了限制创业板,而是为了更好的让发展,让其做大做强;第二,创业板退市新政的出炉,将会让不合格的公司直接淘汰,这会给市场释放出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利好于股票市场长期的发展;第三,创业板退市机制的推出,意味着管理层着手于我国股市机制的改革,这也意味着市场规范性的提升,必将会吸引更多资金进入我国股市,这也是为了未来的国际板做准备。

与原来的退市制度相比,此次深交所公布的退市新政,主要是新增了两个退市的条件、缩短了现行两个条件的退市时间,并且废止了创业板退市过程中的退市风险警示阶段,采取直接退市的规定等。尽管如此,这些条件大部分仍显宽松,不仅很难触发也轻易被操控。比如,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公司解散、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公司股本总额出现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等条件基本上不会出现。再比如公司连续亏损、追溯调整致使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布谴责三次、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等条件,虽然可以看做是硬性指标,但是其中某些条件仍然有被人为操控的或将。因此,退市新政条款仍然较为宽松。

三、公司风险管理措施

创业板是给创业期企业提供投融资的市场,投资的是未来,风险非常大。创业期企业的不确定性大,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产业不确定性,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都会对弱小的公司产生重要影响。公司风险是创业板市场最大的风险。其中,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主要是由于公司经营的不稳定性造成的,一旦公司退市,将会面临资金缺乏,融资困难会很大。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应该对积极应对,谨防退市。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改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和股权结构;第二,加强建设创业板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第三,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避免财务危机,避免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第四,增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小结

创业板的推出对我国高科技和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融资机会,对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体系也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从国际社会看,除美国NASDAQ市场外,韩国、澳大利亚、欧洲以及我国香港的创业板走势难以令人满意。退市新政的出台有利于抑制过度炒作,打击内幕交易,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此外,为了保证创业板市场的健康运行、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其风险控制是首要的任务之一,所以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退市风险的应对能力。

参考文献:

[1] 李永森.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初探[J].中国金融,2009年第8期

[2] 李东卫.我国创业板市场面临的风险及对策建议[J].金融与财会,2009年第4期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创业板 退市 公司风险管理

一、创业板市场及其退市风险概况

创业板市场又称二板市场或者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股票交易市场之外,专门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创业板上市公司由于其高成长性及高科技含量的特征,必将面临比主板上市公司更大的风险,其中退市风险是其所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所谓退市,即是指上市公司由于各种法定的原因,其股票不再具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从而退出证券交易所的一项市场管理制度。在我国主板市场上出现了一些违规或该退市的公司不退市,只会将风险传递给更多的投资者,同时也助长了投机炒作的市场风气,以致绩优股的内在价值得不到市场充分体现,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因此,针对我国创业板市场具有比主板市场更高的风险,深交所于去年十一月份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新政),以实现其对上市公司激励和优胜劣汰的作用。

二、关天退市新政的评价

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其IPO与退市机制都十分完善,两者更是相得益彰,让投资者受益。从行为分析与蛛网博弈路径来看,创业板退市新政出炉至少有三个积极的作用。第一,退市机制的推出,不是为了限制创业板,而是为了更好的让发展,让其做大做强;第二,创业板退市新政的出炉,将会让不合格的公司直接淘汰,这会给市场释放出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利好于股票市场长期的发展;第三,创业板退市机制的推出,意味着管理层着手于我国股市机制的改革,这也意味着市场规范性的提升,必将会吸引更多资金进入我国股市,这也是为了未来的国际板做准备。

与原来的退市制度相比,此次深交所公布的退市新政,主要是新增了两个退市的条件、缩短了现行两个条件的退市时间,并且废止了创业板退市过程中的退市风险警示阶段,采取直接退市的规定等。尽管如此,这些条件大部分仍显宽松,不仅很难触发也轻易控。比如,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公司解散、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公司股本总额出现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等条件基本上不会出现。再比如公司连续亏损、追溯调整致使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布谴责三次、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等条件,虽然可以看做是硬性指标,但是其中某些条件仍然有被人为操控的或将。因此,退市新政条款仍然较为宽松。

三、公司风险管理措施

创业板是给创业期企业提供投融资的市场,投资的是未来,风险非常大。创业期企业的不确定性大,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产业不确定性,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都会对弱小的公司产生重要影响。公司风险是创业板市场最大的风险。其中,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主要是由于公司经营的不稳定性造成的,一旦公司退市,将会面临资金缺乏,融资困难会很大。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应该对积极应对,谨防退市。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改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和股权结构;第二,加强建设创业板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第三,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避免财务危机,避免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第四,增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小结

创业板的推出对我国高科技和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融资机会,对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体系也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从国际社会看,除美国NASDAQ市场外,韩国、澳大利亚、欧洲以及我国香港的创业板走势难以令人满意。退市新政的出台有利于抑制过度炒作,打击内幕交易,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此外,为了保证创业板市场的健康运行、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其风险控制是首要的任务之一,所以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退市风险的应对能力。

参考文献:

[1] 李永森.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初探[J].中国金融,2009年第8期

[2] 李东卫.我国创业板市场面临的风险及对策建议[J].金融与财会,2009年第4期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创业板;融资功能;风险投资;中小企业

当前,由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风暴正席卷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正向我国实体经济渗透,一些企业面临倒闭破产的危险。同时,我国经济也面临着通缩的威胁。有鉴于此,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产业振兴规划和四万亿的经济刺激方案以促进经济的复苏。然而,如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新的经济引擎在那里?这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纵观国际经济金融发展史,我们似乎可以寻找到较确切的答案。首先,上世纪70年代时,世界遭遇能源危机,是如何找到新的经济引擎的?很重要的一个推进器就是美国推出了“纳斯达克”市场。30年来作为大胆鼓励创新产业模式的融资平台帮助生物科技、互联网科技引领了一场深刻改变世界的新技术革命。其次,深思1997年东南亚及日本、韩国等国家的金融危机,一个深层的原因就在于未能有效地展开创业投资,推动科技进步及其产业化。但在危机中,韩国及时地推出了“科斯达克”。10年后一定程度上帮助实现了以自主创新为特点的韩国电子产品遍布全球消费市场。

以史为鉴,笔者认为,中国新的经济引擎的动力源就是资本市场上创业板的推出,其对于目前形势下的中国经济有着重要作用,借助创业板的巨大的能量可使中国再度快速崛起。

一、创业板的概念、模式及其目的

1 创业板的概念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它是证券主板市场(一板市场)之外的证券交易市场。一般来说,主板市场的服务对象是那些在比较稳定的产业中经营业绩较好的大中型企业,而创业板市场的服务对象则往往是有一定经营风险但极具发展潜力、成长性好和掌握着高新技术的中小型企业,它们更多的是处速发展的新兴产业。

2 创业板的模式

第一种是附属市场模式。创业板附属于主板市场,和主板市场拥有相同的交易系统,有的和主板市场有相同的监管标准和监察队伍。所不同的只是上市标准的差别。如中国香港的创业板和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国的二板。这种模式的创业板和主板之间不存在转换关系;

第二种是独立运作模式。和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有独立的交易管理系统和上市标准,完全是另外一个市场。我国拟采用这种模式。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模式的有美国的NASDAQ、日本的JAS-DAQ、我国台湾地区的场外证券市场(ROSE)等;

第三种是新市场模式。在现有证券交易所内设立的一个独立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交易市场,上市标准低。上市公司除须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及会计、法律、券商顾问和经纪人保荐外,并无其他限制性标准。这种模式的创业板和主板之间是一种从低级到高级的提升关系。

3 创业板的目的

设立创业板,从根本上说,不在于新设一个股票市场,提供一些新的股票市场。而在于建立一种机制一保障社会各界的投资顺利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在投资者感到需要时,能够顺利撤出该领域,从而,从国民经济的各个层面,各个产业推进技术、生产和产品的产业化,同时更新换代、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为此,应允许上市公司股份的全额流通为创业投资的“撤出”提供市场定价和市场交易机制。

简而化之,可总结出创业板推出的直接目的有四:一是建立创业投资“撤出机制”,为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公司等机构,提供吸引创业资本(包括创业投资基金)所必要的市场条件。二是通过这一“撤出机制”,提高创业投资的流动性,分散创业投资的风险,促进创业投资资金的良性循环。三是通过这一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的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四是提高资本市场的客观约束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运作质量的提高,以推进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二、创业板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的融资功能

创业板的融资功能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尤为突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的冲击特别大。由于国内宏观经济增速下滑,一些商业银行处于风险考虑,对中小企业惜贷,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因此,创业板的推出,为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路径。

创业板的融资功能可大致通过下述三个方面得以体现:

1 通过创业板的融资,促进风险投资的活跃,激励了风险投资为那些融资困难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提供无担保或担保不充分的贷款,以提高其科技开发和创新能力。

2 创业板的融资在于IPO(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而IPO对勇于进行中小企业创新投资的资金予以高额的回报。

3 创业板的融资功能还在于为风险资本的良性循环和周转客现上提供了一个资本流动市场,解决了风险投资股权转让困难问题,增强其流动性。提高了资金的高效利用,再次补充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血液。

总之,创业板的融资功能已被世界各国新型资本市场的发展所证实,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英国的AIM市场、韩国科斯达克市场以及日本几个新市场已成为全球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三、创业板是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和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实施的推进器

国际经验表明,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创业板市场作为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在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至关重要。2004年中小企业板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在深交所开设,这为中国风险投资提供了一条通过资本市场退出的渠道,但毕竟与创业板有一定差距。因此,创业板是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和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实施的推进器,创业板的推进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过程的扩散,特别是过程的向前延伸,推进到实验室研究和发明阶段,创业板的推出会激活风险对应用研究、基础研究领域的介入,大大加快了技术创新的发展速度和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

其次,创业板使风险投资企业对资金的运作有了很大的灵活性,从而使风险投资企业运作的周期与技术创新活动的周期相匹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充裕的资金保障。

最后,由于风险资本的偏好和天性,创业板鼓励了风险投资倾向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其所投产业与高科技演讲方向保持一致。实质上促进了技术创新和产业的优化升级。

四、创业板会加速中国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促进创业型国家建设

1 创业板推出会加速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壮大

在研究各国风险投资发展经验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利用创业板市场壮大风险投资机构,推动风险投资事业发展。这里所说的利用创业板市场壮大风险投资机构,决不是简单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利用创业板市场作为退出渠道。因为对于创业板市场来说,退出渠道是一种被动服务风险投资机构的方式。这里所提出来的是指创业板市场主动产生或壮大风险投资机构。从扩大风险投资资本来源方面来讲,我们可推动建立创业投资基金在创业板市场上销售。由国家提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创业板渠道进入风险投资资本市场。我们也可参照加拿大的创业资本融资公司计划,建立类似的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上先融资再投资,主动扩大风险投资的资本来源。从加强和壮大风险投资机构的方面来讲,我们可通过建立创业板保荐人制度,使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在参入创业板建设的过程中得到发展,风险投资机构担任创业板市场的创业保荐人可以增加收入。这种收益可作为风险投资资本来源的有益补充,又可以减轻风险投资机构的经营压力,作为一个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样,风险投资机构就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种子期的风险企业中去,而不再是为了生存只关注创业后期的风险企业。

2 创业板推出会促进创业型国家建设

要迅速在全社会兴起投资于高新技术开发、应用和产业化的热潮,不仅使人人都关心创业,而且使更多的有识之士投身于创业,使更多的人努力学习培训以造就成为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化要求的专家型人才和创业家。创业板市场的导向是比不可少的。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创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问题

2009年深圳交易所正式挂牌创业板上市公司,标志着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启动。创业板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帮助其发展和拓展业务。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相对主板市场,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往往使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与主板市场不同,创业板市场现阶段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偏小,营运时间较短,市场前景不确定,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一定市场风险,使得银行不敢为其贷款;而我国主板市场因进入门槛过高也易将它们拒于门外,这样就特别需要一个有别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为它们提供融资渠道。国家政策扶持创业板市场的目的,一则是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二则是希望创业板公司中能脱颖而出明日之星,产生像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中微软、苹果那样的巨人公司。

在考察创业板公司时,思考公司的成长性问题显得特别重要。这也是投资者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本文将从财务会计、业务与技术和发展规划等方面初步探讨创业板公司成长性问题。

一、财务会计问题

(一)法规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上述规定是两套财务指标,适用其中一种就可以。若采用第一套标准“净利润标准”,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只要净利润有增长即可,没有30%的要求;采用第二套指标“营业收入标准”才有30%成长性要求。

(二)实践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对于近期净利润波动的情况

以报告期2007年、2008年、2009年为例,“持续增长”按以下标准掌握:

若净利润2009年大于净利润2008年,净利润2008年小于净利润2007年;如果净利润2009年小于净利润2007年,则不符合“持续增长”规定。

如果净利润2009年大于净利润2007年,则符合“持续增长”规定。

2、对于最近一期净利润存在明显下滑的情况

如最近半年净利润不足上一年度净利润的50%,或者前三个季度净利润不足上一年度净利润的75%的,创业板公司应当提供经审计的能证明保持增长的财务报告,或者作盈利预测。

二、业务与技术问题

(一)法规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二)实践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分析

(1)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2)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行业进入障碍、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等;

(3)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如产业政策、技术替代、行业发展瓶颈、国际市场冲击等;

(4)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

(5)公司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6)出口业务比例较大的公司,分析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

2、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分析,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等。

(1)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2)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服务的流程图;

(3)主要业务模式,如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以及盈利模式;

(4)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应分析其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

3、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分析,包括技术来源、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公司保持技术创新的机制,研发的组织、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等。

三、发展规划问题

(一)关于“创业板公司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问题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只要是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均认可。关键看是否原有业务自然延伸形成的,是否源于同一技术、或同一原材料、或同一客户,只要不是拼凑的。

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一定比例,按30%计算;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不超过一定比例,按30%计算。

关键要看是否自然形成的,证监会的认定标准为: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一种业务以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

(二)发展规划问题分析

分析公司发行当年和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在增强成长性、增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优势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

结合募集资金运用,审慎分析公司的未来发展及在增强成长性和自主创新方面的情况,具体分析可能涉及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现有产品或服务升级、进行技术开发和持续创新、加强管理和技术团队建设、改善公司财务结构等情况。

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应当具体明确,合理分析规划和目标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主要困难,确保实现规划和目标采用的方法或途径。发行人应声明在上市后通过定期报告持续公告规划实施和目标实现的情况。

分析上述业务发展规划和目标与现有业务的关系。若实现上述规划和目标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对合作方及合作条件予以分析。

四、创新能力及其他问题

创业板公司主要经营领域为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也可以进入创业板。

投资者应重点关注企业的创新能力,深入分析企业是否拥有关键的核心技术、突出的研发优势、创新的业务模式以及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结合企业的行业前景及其地位、业务模式、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市场前景、营销能力等因素;同时考虑企业持续成长的制约条件,综合分析判断企业的成长性。

投资者应重点分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成长性的影响。企业的业务属于产品制造类的,分析其核心技术和持续技术创新能力对成长性的影响;企业的业务属于非产品制造类的,分析其业务的特色和业务模式的创新性对成长性的影响。

另外,投资者应重视相关创业板公司的监管治理问题。创业板的监管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原则和“买者自负”的原则。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业务处于初创期等特点都说明创业板是高风险市场,故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比主板要求严格。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应更注重效益、追求的是高风险和高效益,因此,创业板的投资者主要是对市场有充分了解并希望参与高风险、高增长性公司的投资机构。

参考文献及注解

[1] 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31日在其官方网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第5篇

ST或将结束“不死”神话

有人用“上市难,退市难、由上市到退市更难,难得退市”,来笑谈中国股市怪乱现象。虽是笑谈,却也勾勒出了中国股市的现状。相关部门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3月,在中国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共有2343家。自2001年以来,仅有42家公司退市。按比值计算,近12年间,退市率仅有1.8%,平均每年退市率仅有1.5‰,“只进不出”成了中国股市的奇特现象。是因为中国上市公司全都运转良好、健康成长吗?事实并非如此,据统计,目前主板市场ST公司151家,占主板公司总数的10.82%,剔除暂停上市和长期停牌因素,有118家公司处于正常交易状态。这些ST公司都是连续两年亏损的公司,其中很多都是“二一二”公司,也就是亏损两年,之后赢利一年,之后再亏损两年,如此反复,以致恶性循环,周而复始地在中国A股市场上演绎着不死传奇。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克军说:“这些ST公司一般通过借壳上市方式来打翻身仗,但自去年以来证监会开始逐步提高借壳上市门槛,如果此次退市制度门槛也调高,对ST公司的影响很大的。”

借壳上市是指一些ST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使自己扭亏为盈,保住自己在主板市场的位置。如果一家ST公司亏损额为100万元,可以通过收购一个利润200万元的公司来增加自己的实力,以免被踢出市场。

由于主板规模有限,就那么2000多家,一些有条件上市,但不愿意排队等候的公司就成为了ST们重组的最好目标。而这些公司为了能够早日上市,也在积极寻找“壳”资源。俗话说,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双方一拍即合,完成重组,一个保住了壳,一个顺利上市,一举两得,实现双赢。更有甚者,有的ST公司竟然能够把重组这副救命药喝上好几回,并且每次都能起死回生,有惊无险地过关。

1996年在A股上市的*ST宝诚(600892)在1998年成为了ST公司,此后经过了六次改头换面,简称从石劝业、ST石劝业、湖大科教、ST湖科、*ST湖科,一直到现在的*ST宝诚。2008年实现643.18万元盈利后,*ST宝诚再次连续两年亏损。今年2月29日该公司披露的年报显示,公司2011年净利润458.26万元,再次赢利。

市场人士指出,主板市场新退市制度将会更加多元化、定量化,不仅考虑业绩和资产质量,也会兼顾流动性指标,会更加严格,这也意味着ST公司不死传奇将走到尽头。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邬丁律师说:“退市后的ST公司会被打入老三板,进入老三板公司的每股价格为1块钱左右,有的甚至低于1块钱。这些股票的交易价格有时会有一些浮动,但总的来说还是比较低。最关键的是新政出台后,进入老三板的公司已经没有保壳特权,按照现在的情况,如果想重回主板,只能和所有排队拟上市公司一样重新履行上市审批程序。”

退市新政,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与资本市场相关联的方方面面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业界人士对此议论纷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无一例外,大家都表示退市新政的出台对于净化中国证券市场、完善投融资机制是利好的。

退市制度诸多影响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给《投资与合作》杂志社发送的有关退市新政函件中表示:“我们对创业板退市相关规定非常支持,并且认为新规定可以进一步改善中国股票市场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邬丁律师认为,退市新政出台对于股市影响不会太大,因为对于中国股市而言,按照上市规则操作的企业仍占大多数,业绩不良的企业只是少部分。

高能资本北京投资银行负责人廖述斌认为,退市新政对净化整个上市环境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是个利好消息。

廖述斌分析,出台新政会对创业板从三个方面产生较大影响:一是高估值会有所回归;二是对创业板投资的风险重视度会有所提高;三是创业板上市速度会有所提高。

廖述斌说:“创业板估值过高主要原因有3个:起点高、壳稀缺、盘子小。理论上创业板上市条件并不高,但目前创业板实际上市的条件已和中小板理论上市条件差不多,偏离了创业板创业特性;创业板目前不到300家,数量太少,创业板块还没形成规模,壳自然稀缺;创业板总市值相对低,便于二级市场操作,用较少资金就可能纵。”

对于解决创业板估值过高这个问题廖述斌认为,可以扩大创业板规模,规模大了,大多数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找到上市入口,那么估值就会逐步降下来。他说:“即将推出的新政增加了企业退市风险,为了降低投资风险,投资人也会把估值降下来;通过这几个方面的合力,创业板的估值渐渐会恢复到一个合理价位。”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第6篇

任何一个企业,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都在所难免,商场如战场,白热化的市场竞争,在今天的企业老板看来,就是你死我活的游戏,所以才有了怕死才能活的论断。但细想起来,怕死到能活,对于企业来说,其实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相反,这句话并不应该成为企业生存推崇的法则。这到不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而是这句略有宿命感的话,着实在消磨企业竞争的动力,根本就没有遵循市场发展最基本的优胜劣汰规律。

我想,企业可能要表达的是在市场夹缝中艰难生存的苦恼,而不是传达一味退缩苟且生存的避世哲学,所以,这句话也并不是无一可取。后来,这句话又被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主任王耀重新演绎。同样语惊四座: “只有不怕死,企业才能活得更好”。王耀先生要表达的意思是,企业要敢于冒风险、敢于创新,才能赢得更大的市场。

其实,“不怕死才能活得更好”这句话同样值得推敲,因为这句话显得过于莽撞,在市场运行已经趋于规范的今天,草莽式的拼杀不再可能成就一个企业奇迹般的崛起,血性男儿不再是市场推崇的英雄。

我在和一位朋友探讨这个话题时,刚说到企业发展不是你死我活的游戏,却遭到朋友的断然否决。“市场就那么大,滥竽充数的企业却如此之多,都不死,谁活?”

话题到现在已经变得越来越有意思,也越来越沉重,因为维系这个话题演绎的已经不是企业生存的问题,而是一个国人思考方式和情结的问题,这恰恰可能就是企业发展停滞不前的症结所在。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第7篇

[关键词]创业板 上市公司 知识产权 信息披露 内容分析

[分类号]G306

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市场鸣锣开市,截至2010年4月2日,中国创业板市场拥有上市公司65家,总市值3 089亿。据清科研究中心预测,2010年我国将有120家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我国创业板市场处在扩容发展的快速通道。创业板公司大多是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占比高,企业与资本市场就知识产权的对话需求相当迫切。因此,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行为,对促进上市公司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程度、减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推动中国创业板市场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1.1 是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

对于发行条件中的财务指标低于主板(包括中小板)、高成长性、高风险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有着规制其信息披露的义务。纵观欧美日证监会、交易所等对创业板公司的监管,如美国SEC及NASDAQ,无不制定严格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制,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以确保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自身发展的需求

创业板公司往往是其细分行业的龙头或翘楚,在产品研发、市场拓展上风生水起,成绩斐然,因而得以进入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得到迅速发展的机遇。所以,创业板企业大都在知识产权上投入颇巨,知识产权成为创业板企业的核心资产,知识产权信息体现企业的核心价值。为自身发展融通资金,创业板上市公司有着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内在动力。

1.3 是创业板投资者的要求

事实上,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包括机构投资者、私人投资者、分析师对知识产权信息均求贤若渴。2002年日本投资者关系学会的一项问卷调研表明:投资者认为,对于财务报表中未揭示的无形资产,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国内肖华芳等对我国规模最大的100家非金融上市公司2007年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智力资本信息自愿披露程度较低。创业板企业和资本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风险,其结果是两败俱伤:优秀企业的投资价值被低估,企业资本成本上升,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受挫;资本市场停滞不前和投资者盈利机会的丧失。因此,为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亟需建立健全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制。

2 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现有制度设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创业板有着与主板不同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

2.省略info.省略)。此外,深交所网站(省略)设置了专门的子网页“创业板”,可以登录此网页查询创业板相关信息、规则和动态等。

2.2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

创业板公司往往依赖核心技术、核心人员,所面临的技术风险较大。因此,《规则》规定了有创业板特色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有关核心技术(如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及核心人员(如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的重大变化。具体内容包括:①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的取得、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②及时披露关键技术人员的离职情况;③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应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整体业务运行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④上市公司独立或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有关核心技术的披露内容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可申请豁免。

可见,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创业企业的特点,《规则》在信息披露制度上有所创新,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有所涉及。但是,由于缺乏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工作指引,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失之简略,不够系统。因此,亟需研究当前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分析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程度与特征,为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引、指导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实践提供依据。

3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现状

3.1 分析样本

本文选择截至2010年2月28日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58家企业。由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运作的时间较短,除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比较全面系统外,上市公司的其他信息披露载体如年报、公告等较为零散。因此,本文选择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为分析样本。样本公司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3.2 分析方法

由于招股说明书中的知识产权信息多为文字和图表形式,为辨析比较不同上市公司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对分析样本进行剖析。

3.2.1 定义分析单元本文参照日本经济产业省颁布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定义分析单元。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分析结构归纳为10大要素,即:①核心技术和商业模式:包括对企业核心技术的说明、各业务领域R&D支出、R&D愿景和商业模式的阐述。②R&D与商业战略定位:包括对每一个R&D领域的商业战略的概述。③知识产权概述:包括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类型及其当前用途和潜在用途。④技术市场销路和市场优势分析:包括在竞争优势领域内知识产权和技术的积累、技术用途、潜在用户、市场增长潜力等。⑤R&D与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图,R&D联盟。⑥知识产权管理:包括对根据企业商业战略所实施的知识产权收购管理、商业秘密管理、预防技术泄露政策的陈述。⑦许可证活动:包括按主要技术领域分列的许可收入和支出,企业的战略性专利许可政策、交叉许可情况等。⑧专利组合:包括按主要部门或技术领域分列的专利数量及其战略合理性;按用途分类的专利数量及其战略合理性。⑨知识产权组合政策:包括对

企业知识产权组合管理的陈述。⑩防范风险对策:包括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专利、许可协议、相关法律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上述情形的措施。

3.2.2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计量方法 内容分析法的一个前提假设是披露的次数或频率越高,该内容要素的重要性越高。因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没有篇幅限制,说明书长度参差不齐,本文选取只计数、不计长度的方法来度量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程度。参考Bozzolan等的计数法,本文以段落为分析单位来计量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素被披露的次数,判断依据是段落的大意,而不仅是特定的词语。当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结构框架中的任一要素在某段落被披露,则该要素披露计数l,反之,则计数O。招股说明书分析完毕后进行分类汇总,即得某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框架中每一要素的披露程度。

3.2.3 有效性说明 内容分析法利用了数学统计方法,但其有效性高度依赖研究者的个人学识和判断能力。因此,研究者的人为误差会影响研究结果的信度。为此,作者与2名学生组成了一个3人小组,向其详细解释知识产权信息披露10大要素的含义,仔细研读58份招股说明书,确认并计数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素涵义相符的内容,分别独立计量各样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程度,然后比对3份计分表,对其中的分歧进行讨论,直至最终达成一致。

3.3 现状分析

3.3.1 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描述性统计分析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频次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

从表2可见,样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频次在11-87区间,均值为34.2,标准差为18.648,与欧美国家比较存在差距,如公司年报智力资本自愿披露的平均频次在英国是42.5,在意大利是46.33美国为43.975。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程度偏低,且公司之间差异较大,反映出我国创业板市场刚刚起步,不够成熟、上市公司质量参差不齐,总体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水平不高的现状。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结构要素来看,各要素披露程度差别较大,技术市场销路和市场优势分析的披露频次最高,均值达7.14;其次是核心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披露,均值为6.95;最小的是知识产权组合政策,披露频次为0。此外,专利组合、许可证活动及知识产权管理等的平均披露频次均不到1。说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较为重视核心技术开发、商业模式和技术市场优势的历炼,但缺乏对公司知识产权等智力资产的系统认知和有效管理,更缺乏对公司知识产权的近期战术和长远战略谋划。

3.3.2 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行业差异分析 以表1中的行业分类作为分析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业差异的依据,对11个行业作统计分析,结果如图1所示:

从图1可见,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行业差距比较明显,信息技术行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程度最高,其次是电子行业和医药生物行业,这些行业都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自主创新能力决定企业存亡,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依赖度较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实践较有基础。披露程度最低的行业是运输仓储、批发零售和社会服务业,这些行业隶属传统行业,主要依赖规模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要素1即核心技术和商业模式披露程度最高的是信息技术业,最低的是运输仓储业;要素2即R&D与商业战略披露程度最高的是医药生物业,最低的是批发零售业;要素3即知识产权概述披露程度最高的是信息技术业,最低的是批发零售业;要素7即许可证活动披露程度最高的是医药生物和电子行业。

4 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建立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导引,规范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实践。目前,我国现有规制虽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有所涉及,但缺乏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失之简略,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参照欧美国家有关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制,出台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引成为当务之急。

・加强有关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审计和监管。我国创业板是一个新兴市场,正处在高速扩容的发展通道,容易出现上市公司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情况。最近曝光的拟上市公司江苏恒久知识产权信息造假丑闻为我们拉响了警钟,要提防上市公司,特别是新上市公司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上的粉饰和包装。上市公司应承担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责任,而相关部门,如证监会及发行保荐机构应承担对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审计和监管责任,以保障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第8篇

(一)资产组合理论

资产组合理论是以一系列资产收益率的均值和方差作为组合选择的依据,提出了均值—方差资产组合选择的基本方法,即保持一定的方差的资产组合,使期望收益率最大化,或者保持一定的期望收益率的资产组合,使方差最小化;意味着资产选择不能依据资产本身的某一特征,还必须考虑该资产与其他资产的相互作用。该理论不仅描述了资产及其组合的收益与风险关系,而且解决了最优资产组合的选择问题,使得资产组合分析和管理科学化、程序化,从而奠定了其在金融投资理论中的地位。

(二)资本资产定价理论

在资产组合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资产定价理论认为,一项投资所要求的收益率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1)无风险收益率,即将国债投资(或银行存款)视为无风险投资;(2)市场平均收益率,即整个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如果一项投资所承担的风险与市场平均风险程度相同,该项收益率与整个市场平均收益率相同;(3)投资组合的系统风险系数,是某一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与市场证券组合的风险程度之比。而期望的收益率由无风险收益和该组合的风险系数与市场平均收益和无风险收益差额之乘积决定。

(三)有效市场假说

根据市场对信息反应的有效性,将市场分为弱势有效、半强势有效、强势有效市场。而反应程度分为反应不足以及反应过度两种情况,描述了信息对市场的影响。

(四)行为金融理论

将金融学与社会学及心理学等人文学科相结合,从另一个假设的层面出发,认为人的一些社会性特征及自身人性影响引导自己的投资行为,诸如羊群效应、过度自信等。

(五)其他

在投资中,还有其他很多效应,由于诸多因素导致的,诸如IPO抑价效应,小公司效应,税收效应,整数效应,股利理论,盈余公布效应等。

从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颁奖时间看,前两个理论是一组,第三及第四是另外一组,两组进行比较。第一组是从数理的角度出发,基于期望均值和方差,将收益和风险进行量化,由这两个变量来主导投资,通过一系列的对比分析,均衡选择,得出结论。而后一组中有很大程度的数量分析,但主要思想是从外部和内部相结合的理论,外部的信息以及人的行为对进行投资的影响。

二、指数介绍

(一)上证指数

上证综合指数是最早的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从1991年7月15日起编制并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它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期,设基期指数为100点,以全部上市股票为样本,以股票发行量为权数,按加权平均法计算,遇新股上市、退市或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固定除数,以保持指数的连续性。然后于2006年1月4日了新上证综合指数,新综指选择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沪市上市公司组成样本,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在方案实施后的第2个交易日纳入指数,新综指是一个全市场指数,以2005年12月30日为基日,以该日所有样本股票的总市值为基期,基点为1 000点。新综指采用派许加权方法,以样本股的发行股本数为权数进行加权计算,当成分股变化时,同样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固定除数。

(二)深证成分指数

深圳成分股指数是由深圳交易所编制,通过对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进行考察,按一定标准选出40家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作为成分股,以成分股的可流通股数为权数,采用加权平均法编制而成。成分指数以1994年7月20日为基日,基日指数为1 000点,起始计算日为1995年1月23日。

(三)中小板指数

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全部股票为样本。中小板指数以可流通股本数为权数,进行加权逐日连锁计算,以2005年6月7日为基日,基日指数为1 000点,2005年12月1日开始。

(四)创业板指数

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全部股票为样本。创业板指数以可流通股本数为权数,进行加权逐日连锁计算,创业板指数以2010年5月31日为基日,基日指数为1 000点,2010年8月20日开始。

三、收益率

本文运用简单的复利计算方法,以日为最小变动单位,365天为一年,从基日开始,以基期指数为期初指数设为I0,同时以2013年11月29日收盘指数为期末指数,设为I,式子表示为I=I0(1+R)T,R为年化收益,T是以日为最小变动单位表示的年数。

由于四个指数的基日不同,为了方便对比,以同日的指数作为期初指数进行计算,所以总共有四个时间段,指数多少四舍五入取整。同时加入标准普尔指数方便与上证指数对比,具体指数(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中可以明显看出,时间有四段,计算得T=(22.96,19.38,

8.48,3.5)。代入公式,得到收益率,为了方便对比(如下图所示):

四、收益对比分析

对比第一组数据,可以看出,上证的收益率是标普的1.88倍。两个指数都是选择大量的样本股,能较好地反映股市的整体情况。不同的是面对的市场不同和自身的市场机制不同,而股票市场是经济的晴雨表,从经济的发展上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迅速,每年GDP增长高达8%,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则是维持较为稳定的经济增长为3%,新兴国家的股票市场收益高于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可以用经济高速增长来解释。同时也发现股指收益差异小于GDP增长率的差异,可见一个开放成熟的市场虽然经济增速较低,但是股票市场还是保持不错的收益增长。而且只是指数计算,没有包括股利之类的收益。然由于现在中国经济增速逐渐减缓,面临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而房地产泡沫、产能过剩和地方债务等问题也一直影响着经济,经济发展面临着滞胀的风险,股市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后便跌到2 000多。而美国经历危机后,失业率已经逐渐降低,同时之前的医疗改革也取得一定成效,在社会保障体系稳固的情况下,加之相应措施的采取,如对于企业及时的救助,QE政策的推出等,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复苏,同时技术进步的不断出现,如对页岩气技术的革新等。经济恢复的迹象显着,股市也涨到新高。很快美国将停止QE政策,到时将会让美元走强,大宗商品价格会受到更大的影响,而国内的经济发展,之前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60个目标,但具体实施的方略还未出台方,中国股市的仍维持在之前的指数上下波动。当前的股市反映了相应的政策信息,信息同时作用于股市。经过与其他时间段对比上证的收益在第一组最高,这是因为期初的指数为100,虽然中间经过新综指的改革,但是当时的指数在1 100左右,就没有去进行分开计算,而且市场也不会出现这种错误。以上基于所选取的指数的时间点的特殊性,以及时间段的长短做出了简单分析,由于 时间结点是一致的,下面的对比就不再提及这点。

对比第二组数据,深成的收益高于上证,是上证的1.27倍。这是因为深成选取的样本股远远少于上证,从投资组合理论上看,虽然股票选择量达到20个样本股以后,波动差异不是很明显,但0.27还是反应了区别。而深成选择的样本股都是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大盘股,流动性好的,同样的上证因为样本多,盘子大,需要带动的资金力量也因此要大,但这只能说明深成的收益区间会大于上证的收益波动区间,而深成收益率高,主要还是因为期初指数1 000的原因,低估了指数的价格。第二组数据所选的时间背景下,中国经济发展也较为迅速。

对比第三组数据,中小板高于深成,深成高于上证。首先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流通值低于主板同时企业大多处于成长期,而且股票所处的行业也大多是比较有前景性的行业,如同新兴市场的高增长一样,相对于成熟期的企业而言,基本面上就有高收益和高成长的预期,但也意味着相对于主板有很大的波动性,可以用投资学中的“小公司效应” 来解释,对于创业板方面也是如此。同时一些相应的预期理论加重了人们对预期情况的关注。中小板指数也受到了期初1 000低估指的影响收益高。而第三组的时间背景下,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所占比重大,加之经济的发展,这组的平均收益最高。

对比第四组,创业板高于其余三个,同时三个都为负,而中小板要好于剩下两个,上证好于深成。创业板指数相对于其他三个指数,选取的公司样本流通值更小,当然企业的成长空间也更大,行业特性更明显,“小公司效应”也是如此,但不确定性也更多。作为对风险的补偿,较高的收益,也是合理的。宏观层面上看这段时间的背景是金融危机的后时代,同时也是政府实施4万亿投资的后时代,市场的对于这段时期的反应是这样,三个板块的累积收益为负,不及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回购率,同时这段时期也出现了IPO停止的情况,虽然不能简单地评论IPO对市场的影响是好是坏,但基于整个大环境的影响下,市场的反应更多的是负面,IPO本是帮助企业上市融资,让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好事,经济学中的选择越多越好,现在却被认为是“洪水猛兽”,那些能从很大程度上影响股市的力量,是在众多投资者的博弈中脱颖而出的,对于IPO,可能更多的认为只是上市公司的一种圈钱行为,并不是为投资者谋利。 缺乏良好的退市和监督机制,也就类似于只能选择欢迎和留下,却不能选择送走,那可供的选择从维度上减少了,有的只是量上的增多,会产生边际递减的效果,而且人们经历过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影响的市场重复博弈后会变得很理性,不得不承认IPO的前景不是很乐观。而在11月30日证监会公布了相关的方案,IPO重启及一些相关概念的提出,除却周一的证券股上涨,作为市场的反应外,但目前指数的反应与之前仍无太多变化。

五、总结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第9篇

369

2015-6-15

投资者报

“神创板”在冲击4000点时打了个喷嚏,重仓创业板的“神基”们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各种不适症状。据《投资者报》统计,就在6月4日至6月8日这短短3个交易日内(以下简称“区间”),全市场共有550只主动管理型基金(含普通股票型、偏股型及混合型基金,以下简称“股基”)出现了净值回撤。其中有12只净值回撤幅度在8%以上。

股基作为风险偏好较高的产品,投资者想借道股基挣钱,自然就得承受点压力,如果看好,就无惧回撤,否则凭什么挣钱?但反过来说,创业板基金经理也要考虑客户体验,在回撤较大时需要及时站出来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否则持有人不知在一个较大的回撤到来时后市还能否继续看好,自然难免会因此受了惊吓而中途下车。

自己持有的股基是无惧回撤类型?还是“过山车”类型?这个问题的答案与每一位基金投资者息息相关。《投资者报》从前十大重仓股、基金经理长期业绩以及对后市的判断几个维度,对市场中一些回撤较大的股基进行了深入的采访与分析。希望通过对这些重仓创业板股基的案例分析,为基金投资者打造一部“牛市回调股基区分宝典”。

80只股基3天回撤超过6%

以6月4日和6月8日创业板指数收盘点位计算,短短3个交易日内创业板指数大跌了238.92点,跌幅为6%。

创业板指数的下跌,自然也会反映到重仓创业板的公募基金的净值上。据Wind数据,全市场共有550只股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回撤,但回撤幅度超过6%的股基只有80只,显然,大部分的股基实现了在市场出现较大回调时较高的抗风险能力。

对80只净值回撤幅度超过6%的股基的进一步分析发现,回撤幅度在6%至7%区间的股基有47只,回撤幅度在7%至8%区间的股基有21只,回撤幅度在8%以上的股基仅有12只。显然,大幅跑输创业板指数的股基仍属少数。

“马云说:生孩子,明明知道痛,可却还是生了;投资,明知有风险,但还是投了。对于基民来说,道理也一样,并不是一点风险都不能承受,重要的是要让基金持有人在心里有谱的情况下承受风险。”一位长期研究公募基金的市场人士告诉《投资者报》,一方面,基金持有人要挣得高收益,就得承受压力。但另一方面,回撤比较大的基金的管理者,也应适时站出来和持有人沟通,让大家对其管理的基金净值回升和上涨抱有强大的信心。否则,也容易引发基金赎回的“挤兑”现象。即基金经理为了应付赎回不得不强行平仓,这样导致其手中标的的大幅下跌,进一步加剧了基金的赎回,形成恶性循环。

明白基金经理操作思路就无惧回撤

未知的恐惧最可怕。这是所有喜欢看恐怖片的人的共同体会。其实,对于基民来说,同样如此。

股市涨涨跌跌很正常,尤其对于股基来说,更应看重的是中长期业绩。但如何避免中长期持有与短期巨大震幅之间的矛盾呢?这就需要相关基金经理能够适时借助各种平台与持有人进行积极沟通,让大家了解手中基金净值的回撤只是暂时的,未来基金净值还是会持续上涨。

“针对目前的市场,要且行且珍惜。从风险和收获要调配得当来看,无惧回撤的股基,其基金经理通常会做好资产的配置,及时收手,已经显得比较重要。坚守自己能力的边界,承担自己能承担的风险,心安理得地赚自己能赚的钱,是理智的表现。” 钱景CEO赵荣春如是说。

上述资深市场人士指出,无惧回撤股基通常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已经高位顺利落袋为安,仓位较轻者;另一种则是手里持有的股票前期涨幅并不巨大,且未来将在风口的股基。“要了解自己手持的基金是否无惧回撤,前提就是相关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不能埋起头来做鸵鸟。”该市场人士如是说。

以重仓3只创业板股票、创业板重仓股占净值比例13.01%的博时裕隆为例,在6月4日至6月8日这3天里博时裕隆的净值也回撤了6.59%,但博时裕隆的基金经理丛林仍然对后市充满了信心,认为博时裕隆完全可以无视回撤。

“5000点之上,市场宽幅震荡,但本轮行情并未终结,最重要的是紧紧抓住本轮行情最重要的主线――改革与创新。改革的主题,裕隆主要配置了军工,主要是基于改革预期、科研院所改制和资产证券化率提升三个方面,未来2-3年,军工会有一大批千亿市值的标的出现。创新方面,裕隆重点配置了TMT板块中的互联网相关板块,具体是三个子行业: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医疗、网络信息安全。我们认为这是贯穿本轮行情的主轴,全年都会有良好的表现。”丛林告诉《投资者报》记者,截至2015年6月3日,成立一年的博时裕隆混合型基金取得了惊人业绩:其最近一年的收益率高达189.48%,最近半年收益率为126.81%,今年以来收益率为123.22%。

“市场经历了巨幅调整,很多公司股价回调,某种意义上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较好的上车机会。短期的市场调整并不意味着牛市结束,从互联网改变整个产业生态系统、社会结构以及消费者行为习惯等方面来看,我们认为,互联网相关行业及企业仍有较大的成长空间。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相关主题基金的短期业绩回撤并不可怕。”华泰证券分析师认为。

三个维度识别“过山车”股基

既然有无惧回撤的股基,自然就有“过山车”股基。

“要识别过山车股基很简单,一是要看其前十大重仓股是否已涨幅巨大?二是看基金经理的长期业绩;三是看基金经理对后市有没有自己独特的逻辑性极强的操作思路。”一位国信证券分析师告诉《投资者报》记者。

确实,上述回撤幅度较大的基金产品中,前十大重仓股中年初至今翻两三倍的股票不在少数。比如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在6月4日至6月8日的创业板大跌中该基金的回撤幅度达到了7.82%,在牛市回调股基中回撤幅度较为靠前。“我们建议投资者考量一只基金的业绩表现,可从中长期角度出发,选择中长期业绩表现相对稳健的基金。短期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受阶段性行情异动影响,并不具备完整的参考性。”财通基金在给《投资者报》的回函中这样写道。

值得一提的是,据Wind数据显示,该基金前十大重仓股为卫宁软件、唐山港、兴业银行、上海钢联、国金证券、、宝硕股份、三六五网、梅泰诺、新文化。其中,年初至今已涨了440%,三六五网、梅泰诺、新文化、卫宁软件这4个重仓股年初至今的涨幅也都在200%以上。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第10篇

自2006年始,新三板市场先后在北京中关村、天津、武汉、上海等几个科技发达的区域试点,为非上市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平台。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特点以及投资门槛过高等原因,仅有小部分新三板挂牌企业获得融资,新三板市场的资金供给显然不能满足挂牌企业的融资需求。2014年末,《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但其适用范围并没有涵盖新三板挂牌企业。基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股权众筹能够降低新三板上市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增强市场流动性,但“股权众筹+新三板”作为一种融资创新,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相关制度也有所缺失。2012年,美国颁布了《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即“乔布斯法案”),其中对于众筹融资模式做出了一定的制度规范和法律引导,使得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有了较大改观。因此,有必要对在我国资本市场引进“新三板+股权众筹”模式进行谨慎和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使二者良性互补,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一、文献综述

(一)文献回顾

对股权众筹模式参与新三板融资这一资本市场创新模式,国内学者已做了不少研究,并取得了颇多成果。王学梅(2016)对国内“新三板+股权众筹”模式进行研究,并按融资主体将其划分为三种结合方式:第一种,由基金公司首先创立新三板领投基金,并将其放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募集资金。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将与领投基金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参与新三板拟挂牌企业的定增以及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的定增和股权转让。这一结合方式在本质上为基金公司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第二种,由新三板企业(拟挂牌或已挂牌)直接在众筹平台上发行定增项目或转让部分股权,投资者可直接购买,然后通过二级市场的流通获得资本溢价。第三种,由股权众筹平台发行拟投资于新三板的基金产品并领投,投资者跟投。通过这种“领投+跟投”的形式,筹资平台可以规避替投资者持股的法律风险。邱勋、陈月波(2014)对股权众筹这一新兴融资模式的普惠优势给予了充分肯定。他们认为,从新三板的发展中可以看到,存量资金明显偏爱创新型小微企业投资,而股权众筹模式不仅能够大大降低初创企业准入门槛,还使得普通投资者能够直接购买初创企业股权,这必将引起一波小额民间资金的投资热潮,极大地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效率的提高。不仅如此,由于股权融资不像债权融资那样需要定期支付利息和本金,小微企业能够集中财力进行产品创新、加速自身发展、提高创业成功率,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安邦坤(2015)在研究股权众筹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定位时认为,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决定了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需要相应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支持,而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仍存在融资空白,即不能为未能满足新三板挂牌条件但已经成立的企业或缺乏资金但有商业创意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而股权众筹正是针对这一空缺的补充。

然而,利益总是伴随着风险,考虑到投资者的非理性因素以及融资企业本身的风险性,加之风云变幻的时代潮流导致的政策变化,“新三板+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需要谨慎地放开和引导。杨东和苏伦噶(2014)从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流程角度分析,认为其在投资方审核、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项目审核和推荐、资金流、入资方式等层面均存在一定?L险。对于这一资本市场创新模式的风险控制与监管问题,李雪静(2013)、杨东和苏?Q伦(2014)等都认为,这一系列风险的处理,必须遵循消费者保护最大化的原则,应建立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监管框架,并加强消费者教育。同时,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可引入天使投资。他们还对我国股权众筹在投资者审核标准、防控非法集资、防止合同欺诈、资金流控制、入资方式的规制方面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建议。

(二)文献评述

现有研究多着眼于全球众筹行业发展,阐述众筹行业的起源、概念、发展现状,或结合国内近几年众筹平台的发展现状、融资规模、运营模式等探讨其在我国的法律定位和监管问题,多采取理论研究和描述性分析,缺乏实证研究,更缺少能够将其与新三板相结合进行融资可行性分析的研究。现实中,我们更应该将股权众筹与我国当下更直接、更热点的经济问题相结合,具体分析其对我国现存的经济问题――如民间资本的引导与管理、资本市场流动性缺乏、企业融资困境、就业问题等相结合,探讨如何更好地利用这一金融创新为经济发展助力。本文着眼于缓解我国上述经济发展难题,对“新三板+股权众筹”这一创新型融资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为其能够更好地助力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引导以及提高资本市场流动性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制度设计。

二、股权众筹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可行性的经验分析

基于对研究背景的了解,以及上述对以往学者研究结果的回顾,我们分别从投融资双方的角度,结合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对比和参考国内外监管制度尤其是美国乔布斯法案,对股权众筹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的可行性做经验分析。

可以看到,自新三板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后,虽然其融资功能提升迅速,但仍存在风险较高、投资门槛高、融资渠道狭窄等核心问题,导致新三板流动性不足、融资效率低。股权众筹模式充分利用和发挥了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民间金融的优势,能够恰到好处地弥补新三板的空白。由此看来,“新三板+股权众筹”应是当前阶段资本市场创新的必然选择。

(一)股权众筹为新三板融资的合理性

1. 投资方角度。新三板作为投资新型高科技企业的新平台 ,其超额利润一直吸引着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踊跃投资。但因其对投资者较高的准入门槛,一些中小投资者只能望而却步。新三板对法人机构投资者的要求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对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实缴出资额最低要求同为500万元。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必须具备财经相关的专业或培训背景且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其本人名下的证券类资产在前一交易日结束后的市值达500万元以上。对个人投资者如此之高的投资准入门槛,使许多资本市场中的散户虽持有闲散资金,却无法投入新三板市场。股权众筹市场对投资者的要求则大大降低。

对于已经投资于股权众筹市场的投资者,新三板无疑是一个高效的退出机制。股权众筹平台的融资者,大多是初创型企业,项目回报期较长,投资者的资金回笼较慢。目前的相关法律不允许股权在众筹平台转让。虽然这有利于避免产生资金池,但也抑制了股权众筹投资者为盘活资金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形式转让其持有股权的合理需求。若股权众筹能够登陆新三板,投资者就能够在适当时间变现股份,退出投资。随着新三板的不断改革,可能转变为注册制,挂牌门槛将进一步降低,新三板有望成为最便捷的退出机制。

除此之外,股权众筹平台较高的透明度和互动性,使得更多的投资者能够更加直接、广泛地参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尽职调查和评估,迫使挂牌企业努力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2. 融资方角度。新三板市场的出现对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特点,以及新三板市场投资门槛过高,挂牌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狭窄,只能通过定向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获得融资,新三板市场显然存在资金供不应求的失衡状态。在新三板引入股权众筹模式,能够有效地引导大量民间资金流入这些亟须资金支持的新兴产业,避免企业错失自身发展的良机。股权众筹平台的项目审核、上线过程,较之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其时间成本、财力成本都相对较低,互联网金融模式大大节约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如在京东股权众筹平台上线的首家水果O2O店调果师,在上线3小时内就筹集了1300万元,杭州推特网络在上线后仅30分钟即募集1200万元①。

在股权众筹的模式中,众筹投资者不仅仅投入资金,还能够参与项目的执行和管理。将股权众筹引入新三板企业,还有助于融资企业调整负债比例、优化资产结构。通过出让股权而不是发行债券的方式来筹集资金,节省了定期支付利息和本金的压力,这对刚刚起步的初创企业来说十分重要。以股权的方式作为激励,使得企业与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更有利于企业管理能力的提高,从而增强企业盈利能力。

(二)目前股权众筹为新三板融资存在的障碍

1. 股权众筹和新三板市场的缺陷。我国现存的各大股权众筹平台普遍通过对投资者资格、投资金额、人数等方面设立一定的门槛。因此,实质上我国的股权众筹是一种半公开的融资方式,可以纳入私募的范畴,也有人将其简单地称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继股权众筹与私募基金划清界限后,证监会于2015年12月限制了持股平台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增,叫停PE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并禁止其参与新三板公司的定增。这是为了管控风险,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新三板的市场秩序,确保其积极健康地成长。在这样的情况下,将股权众筹引入新三板似乎不妥。

鉴于上述股权众筹和新三板市场各自存在的问题,在我国资本市场将两者结合的创新道路充满了法律障碍。若想将股权众筹引入新三板市场,则必须在其适用范围、发行制度、投资门槛及信息披露、管理、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法规。

2.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与单纯的新三板融资相比,“股权众筹+新三板”融资方式的区别在于:第一,依赖较多的个人投资者,且在地理上高度分散。传统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专业的尽职调查、后续跟进监督管理等方式,弥补投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逆向?x择和道德风险。对于高度分散的个人投资者,高昂的信息成本加剧了投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第二,人均投资数额较小。小额投资带来十分有限的投资回报,导致个人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和后续管理的意愿非常弱,“搭便车”现象严重。第三,投资者不成熟。个体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的资本市场投资知识,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评估新项目或企业的真实价值。

从融资者的角度来看,融资方对新发起的项目或企业掌握有更多的信息,更加清楚地了解该项目或企业的真实质量和发展潜力。但项目发起人或企业普遍倾向于不透露过多信息,尤其对于新三板中占大多数的创新型科技企业来说,透露核心信息易引发知识产权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盈利。因此,一些高质量的项目或企业无法全面展示自身实力,而一些差强人意的项目反而被过度包装,由此引发投资决策中的逆向选择。除此之外,由于缺乏持续的监督管理和专业第三方的跟进指导,项目在后续运营过程中失败的可能性较大,或易滋生利己行为和道德风险。

从筹资平台的角度来看,其本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信息中介。平台的持续运营和盈利受益于筹资的项目数量以及成功筹资项目的收益分成,因而其倾向于降低平台上线门槛,允许更多项目或公司参与筹资。尤其对于股权众筹项目来说,其回报周期较长、风险较大。筹资平台应掌握、核实和披露的信息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制度约束,这就造成了筹资平台道德风险滋生的现象。

综上所述,“股权众筹+新三板”融资模式的自身特点加剧了投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增加。不采取约束性措施减小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扼杀“股权众筹+新三板”融资市场的生命力,还会使得整个市场趋向非最优平衡:由于市场中各参与主体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正确评估筹资项目的真实水平和企业家能力,因而整体低估市场中的项目质量而要求相对更高的回报。真正高质量的企业在这一市场中难以获得公正的融资价格,自然会选择放弃这一市场。于是只有劣质企业会选择通过“股权众筹+新三板”的模式筹资,如此必然导致整个市场的失灵。

(三)国内外股权众筹监管比较分析

就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而言,目前国外的监管体系较国内更为成熟。目前,新西兰、美国、意大利已经就股权众筹率先立法。除此之外,英国金融行为局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将股权众筹列入投资型众筹进行监管。日本于2014年3月14日通过了《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明确承认股权众筹的合法性。

通过比较各国对于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我们发现,在对投资人的要求方面,国外相关制度的门槛相对较低;在对筹资人的要求方面,我国对筹资人的筹资方式及筹资人数做出了较多的限制;在众筹平台监管方面,国外的要求更为严格,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更高(见表1)。

(四)来自美国乔布斯法案的启示

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乔布斯法案,使得众多公司的融资环境得到了巨大改善。法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众筹融资的内容。它允许企业家和一些小企业主通过社交网络以及各种网络平台将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大众投资者。在该法案出台前,通过众筹方式出售股权是违反美国证券法的。该法案对这一行为的允许是为了避免高成本的注册手续、降低融资成本,同时也为大众投资者实现投资组合多样化提供了新的途径。

初期的众筹融资平台大多以非股权的形式回馈投资方,但事实上,通过出让股权而把投资方与投资项目紧紧捆绑在一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期激励机制更有利于企业的良好发展。随着众筹融资的规范化以及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股权众筹融资被逐步放宽并发展迅速。在乔布斯法案出台前,以股权作为标的物的众筹融资方式在美国是受到限制的。针对这一问题,该法案做出了明确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众筹融资无须在SEC注册就可以进行股权融资:由在SEC注册的经纪人做中介;筹资者每年通过网络众筹的资金总额在100?f美元以下;最近12个月内的收入低于10万美元的投资者,投资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其收入的5%;最近12个月内的收入高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上限为年收入的10%,但最多不得超过10万美元。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乔布斯法案对筹资者和中介机构也做出了明确要求。

可见,美国通过及时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引导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健康成长。对我国而言,如果能将民间资本通过股权众筹引向中小企业,尤其是新三板挂牌的相对优质的高科技初创型企业,那么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缓解就业问题、促进高新科技进步都有不可忽视的积极影响,但此过程中应时刻注意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新三板市场发展股权众筹的政策建议与制度设计

推广“股权众筹+新三板”模式必须对相关的政策安排和法律制度做进一步明确,适当修改和完善相关发行制度、投资门槛、信息披露、股份管理等监管要求,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

(一)适用范围

我国颁布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股权众筹融资方为中小微企业及其发起人,且应以非公开形式募集。新三板规定,境内的中小微企业只要符合股权结构明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即可申请挂牌并定向发行。由此可见,新三板对于挂牌公司的门槛高于《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方的要求。

我国资本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股权众筹+新三板”模式目前存在的主要障碍。为维护市场秩序,减小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消极后果,应在保证主体参与度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对筹资者的审核要求,将适用范围尽可能锁定在风险性较小的相对优质企业。即在适用范围上,我们可以采取新三板市场对挂牌企业的相应要求。

(二)发行制度

《管理办法》和新三板一致规定融资方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但两者仍存在明显区别。以股权众筹方式完成融资,融资方或其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上限为200人。新三板上市企业定向发行后的股东人数允许超过200人,但需经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股东人数低于200人的只需由新三板备案管理。

因此建议,股东人数累计少于200人的新三板上市公司开展股权众筹,按照新三板和《管理办法》原有规定,实行备案制度。若开展股权众筹的新三板上市企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为提高融资效率,应试行简易便捷的行政核准程序,充分发挥“股权众筹+新三板”融资模式的高效性。为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性,可借鉴美国乔布斯法案的相关规定,对筹资者每年的发行总额做出适当限制。

(三)投资门槛

在投资者准入门槛方面,股权众筹投资的要求相对新三板较低,但也要求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高于300万元,或近三年来年均收入高于50万元。无论新三板还是《管理办法》,其设定的投资者最低标准依然超出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的能力范围。

既要使闲散的民间资本能够尽其所用,又要确保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投资者量力而行,笔者建议参考英、美两国的制度规定,按一定的标准将投资者划分为不同的收入群体,每一群体对应不同的投资限额。例如,年收入高于20万人民币但低于50万人民币的投资者,新三板股权众筹的年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年收入的10%;年收入高于50万元但低于150万元的高净值人群,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年收入的20%;年收入更高的群体可设置投资上限为50万元。

(四)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规定参与股权众筹的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应履行以下职责:必须真实、准确地向股权众筹融资平台提供完整的用户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准确、真实的融资信息;如约、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将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利的重要信息等。新三板挂牌企业已由监管部门制定出相对完善、严格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显然,《管理办法》对于融资方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较低。若挂牌企业开展股权众筹按《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新三板的法律法规或自律管理规则。

考虑到信息披露在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建议规定参与股权众筹的挂牌企业应至少严格履行中国证监会和新三板的规定。不仅对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程度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还可以要求上线企业出示标准化的商业计划书。同时,也可借鉴乔布斯法案中对筹资企业信息披露的规定,根据发行规模,对企业的信息披露程度做出不同要求。

(五)股份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由市场主体自行约定管理股权众筹公司股份。同时,我国法律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必须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并集中托管。如果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挂牌公司股权众筹的股份,则可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股权众筹+新三板”模式相比传统的融资模式在法律监管和市场监管方面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因此建议,挂牌公司参与股权众筹的股份应依法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并托管。这种做法有利于股权管理规范化,有利于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监管制度

应对“股权众筹+新三板”融资模式给出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位,以便明确、有效地执行市场监管。

现行《管理办法》规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为依法进行自律管理。新三板挂牌公司由证监会进行行政监管,新三板负责自律监管。若按《管理办法》规定,挂牌公司参与股权众筹仅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监管,可能违反挂牌公司监管规定。因此建议,新三板挂牌公司参与股权众筹活动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挂牌公司监管模式实施。

为减小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于获准上线的企业,应实行专业的第三方介入,对企业进行后续监管和辅导。要建立公开、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和信用评级系统,允许投资人对所投项目进行评价,评价内容经平台核实后可作为其他投资者对融资企业信用等级的参考。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第11篇

 

关键词:退市机制 直接退市 投资者利益保护 

 

刚刚开启近半年的中国创业板市场,已出现诸多值得警惕的现象。首先,创业板企业应有的高成长的特性未能在现实中得到有效体现。相关数据表明,创业板公司2009年的业绩增长低于深圳主板市场2.07个百分点。其次,创业板公司“业绩变脸”过快。在当前创业板高估值、高币值背后,若没有业绩的高增长相配合,那么二级市场风险的集聚对于投资者而言将是非常残酷的。 

当然,没有任何机制可以保证上市公司的业绩和发展空间必然会给投资者带来回报,单就创业板市场退市环节而言,直接退市在实现市场优胜劣汰、提高创业板质量从而更好保障投资者利益等方面不失为一种更优的制度选择。 

一、实行直接退市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创业板借鉴海外创业板退市制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退市标准体系虽较主板市场更灵活与多元化,但总体上仍体现了“重上市、轻退市”的老思路。因此,对于刚刚设立的创业板市场而言,在吸取主板市场退市制度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实行直接退市制度,对于创业板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防范主板市场退市制度弊端再现 

我国证券市场建设18年来,沪深两市现共有1600多家上市公司,截至2009年8月19日,曾经和现在暂停上市的公司共86家,其中最终恢复上市的53家,占61%;而最终强制退市的不到68家,仅占原上市公司总数的4%左右,证明我国主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的难度较大,退市机制不畅(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 

主板市场在退市机制具体执行上的“温和”,一方面导致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遭到严重扭曲,“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断发生;另一方面,也常常导致市场上内幕交易与题材炒作十分盛行,不利于整个市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① 

沪深主板与中小板所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是创业板监管过程中的一面“镜子”。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迟报、信息泄漏、利益输送、内幕交易、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几乎每年都在市场中重复地发生着,其根本原因在于与背后的巨大利益相比,其违规成本太低。因此,无论从规范市场运行还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看,我们都应从创业板开始践行严格的退市制度。

(二)有利于创业板风险控制 

由于在创业板中,创新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公司居多,其本身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性与巨大的风险。如果退市制度与主板或中小板趋同,那么,创业板市场除了盘子小这一特点外,将无异于是主板或中小板的“翻版”。 

有鉴于此,《意见稿》在退市政策方面安排了不少新的内容,譬如除了公司连续3年亏损这一条外,还规定如果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即资不抵债、会计师出具否定性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后三个月内不能公布财务报告、在120个交易日内总成交股票数量低于100万股等,都被要求暂停交易。而且这以后半年内不能改正的,就将被退市,并不再安排到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这种退市制度,被简称为“直接退市”。 

直接退市制度既增加了对创业板公司的约束力,又在增强投资者投资信心的前提下,避免其过度投机。在这种利于创业板平稳运行的制度安排中,创业板的投资风险的可控性大大增加。 

(三)已具备实行严格退市制度的基本条件 

源源不断的公司流出和流入是创业板市场得以保持活力的根本保证。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不仅可以杜绝壳资源恶性炒作现象、减少相关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也有助于提升创业板质量。 

创业板市场设立时间较短,目前没有历史遗留问题和包袱。建立直接退市制度,实际上不涉及到对现有市场利益格局的调整,即市场不需要为此支付成本,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不矛盾。相对来讲,创业板实行严格退市制度的条件、机会和时机都比较好。 

二、直接退市制度下的投资者利益保护 

在严格的退市制度下,如何更有效的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直接退市制度设计的重点。 

(一)海外创业板退市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据了解,在海外创业板市场上,公司退市是一种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场行为,其退市率明显高于主板市场。例如,美国纳斯达克每年大约8%的公司退市,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为6%;英国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约12%,每年超过200家公司由该市场退市。 

毫无疑问,公司退市将给投资者带来程度不一的损失,甚至有可能影响市场的平稳运行。然而,从公开披露的资料来看,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在上市公司的退市过程中,并没有发生大规模的纠纷或者法律诉讼事件,投资者对退市的反应较为平静。形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海外创业板市场的退市制度与上市制度有效对接,其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买者自负”的原则。同时,公司退市的责任和产生的成本被分摊至投资者、上市公司和交易所三个主体,并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来保护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利益。 

(二)对投资者利益的全面保护 

建立严格的市场化直接退市制度,虽然可能会对一小部分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但它保护了整个市场投资者的总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要在直接退市制度下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全面保护,应分事前、事中和事后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 

1.事前保护 

事前的保护主要是指加强投资者教育,尤其是要对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进行深入或者专项的退市风险宣传,促使其树立起自行承担正常市场风险的理念。 

2.事中保护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创业投资 退出机制

创业投资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当时的私人银行投资于新兴产业(钢铁、石油、铁路)获得了高额回报。二战后,哈佛大学教授乔治・多罗特在波士顿发起成立美国研究开发公司,这是世界上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1],而他本人因此而被誉为“风险投资之父”。

此后,创业投资得到长足发展,不仅为创业投资企业带来了巨额回报,更为世界范围内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本与智力支持。

一、创业投资概述

(一)创业投资的含义

欧洲创业投资协会把创业资本定义为:创业投资是私人权益资本的一部分,它是面对种子期、成立初期和扩张期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包括内部管理层收购(MBO)和外部管理层买入(MBI)[2]。

国内较权威的观点是:创业投资,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3]。

(二)创业投资的特征

创业投资不仅是一个以投资对象加以界定的概念,而且是针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而言的一种特殊形态的资本运作方式。创业投资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以具有高成长性创业企业为投资对象;

其次,采用权益资本而非借贷资本,在创业投资与所投资企业间建立起适应创业内在需要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机制;

最后,对退出机制要求很高。只有资本市场的充分发展、退出场所的健全和退出手段的多样化,才能使得创业投资的退出成为现实。

(三)创业投资的运作过程[4]

1.创业资本汇聚阶段。

2.创业资本运作阶段。该阶段包括选择环节、协议环节、辅导环节。

3.创业投资退出阶段。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资本市场转让股权实现资本增值收益由账面价值形态转为货币形态的阶段。

二、创业投资公司概述

目前,我国国内的创投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背景: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公司;国内大企业的战略资本;国外风险投资;大中华经济圈风险资金(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国外战略型风险资金等。下面将对我国的一些知名风险投资企业进行介绍。

(一)英特尔投资(中国)

英特尔投资部自1998年起在中国扩展其风险投资计划,迄今已投资中国公司近50家,其中已有11家公司公开上市或被收购。其投资阶段主要为:中后期和Pre-IPO。目前,英特尔在中国的投资集中在蜂窝通讯、家用宽带应用和本地集成电路设计室等领域。英特尔投资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包括盈科数码动力有限公司、搜狐、UT 斯达康有限公司等。

(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创新投由深圳市政府出资5亿元发起设立,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创业投资机构。其管理的中国媒体投资基金,是第一个专业投资媒体的创投合资基金;中国龙基金,主要投资于业务在中国境内或与中国市场相关的中国境外的公司;中新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及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

(三)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隶属于软银国际风险基金,是软银全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软银中国对处于各种发展阶段的高科技企业,包括无线、宽带、互联网等行业中优秀的企业都有兴趣。为处于起步阶段的公司提供资金、先进的通讯设施、一流的管理模式等成功所需的服务。

(四)凯雷投资集团

美国“凯雷投资集团”是全球著名的直接投资机构,成立于1987年。目前,凯雷集团总共拥有28只不同类型的基金,管理着超过248亿美元的资产。自1987年创立以来,已经投资130亿美元,主要在亚洲、欧洲和北美用于公司并购、房产以及创业投资等。

(五)红杉资本中国基金

红杉资本创始于1972年,共有18只基金,超过40亿美元总资本,总共投资超过500家公司,200多家成功上市,100多个通过兼并收购成功退出的案例。红杉资本作为全球最大的VC,曾投资了苹果电脑、思科、甲骨文、雅虎和Google、Paypal,红杉投资的公司总市值超过纳斯达克市场总价值的10%。

三、完善我国创业投资要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扶持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5]

首先,创业投资风险高,且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建立有效的税收优惠制度,特别是所得税制度,以解决创投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可能具有较高的收益,但在另外的时期可能要承担很大亏损的问题。

其次,创业投资过程复杂,整个投资过程涉及多个参与者,因此要解决好重复课税的问题,防止给创业投资活动的各方造成不合理的高额税负。

第三,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来自于政府,但若想吸引更多的个人资本、企业资本进入,税收扶持是最为有效的激励手段。

此外,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税收的优惠政策对于创业投资的发展也很重要。例如,韩国的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和对创业投资基金本身的激励,如,减免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等[6]。

作为市场环境欠佳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更有必要通过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来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因此,更有必要出台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以减轻创业投资的税收负担。

2.我国的税收政策

2005年11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这是针对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的一项重大突破。例如,《通知》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延续抵扣。与目前税法对其他企业亏损弥补的期限为5年相比较,这项政策是一项针对创投企业特点的有益改进。

税收扶持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创业投资的导向性,相信随着税收体系的完善,会有更多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到创业投资中来,共同推动创业投资的发展。

(二)退出机制的完善

风险投资本身就是资本运作,它的最大特点是循环投资: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只有建立了通畅的推出机制,资本循环才能完成。因此,建立有效的风险资本的撤出方式是整个风险投资体系的核心。

1.退出机制概述

风险资本有四种基本的退出方式:股份公开上市(IPO)、出售(Trade Sale)、回购(Buy Back)和清理或破产。而股份上市和出售是两种最常用的退出方式。

股份上市是风险投资者通过被投资公司股份的公开上市,将其拥有的私人股权转变为公共股权,并在获得市场认同后,转手获利以实现投资收益的一种退出方式。IPO不仅收益性高,而且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还有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以及保持持续的融资渠道。因此,IPO通常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在美国,约30%的风险资本采取了这种退出方式[7]。

出售是企业产权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其优势在于,可使风险投资者实现一次性完全退出,剩余风险很小或几乎没有;并且,出售的费用成本也低于IPO方式;此外,对于一些规模小的公司,出售可能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回购指的是股份回购,即企业管理层或其它合伙人以现金、票据等有价证券买断风险投资者手中持有企业股份,从而使风险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的一种退出方式。

清算或破产是在风险企业未来收益前景堪忧时的退出方式。清算方式退出虽然痛苦,但这却是避免更大损失的权宜之计。因此,及时有效地清理失败项目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方式。

2.完善创业板市场

公开上市是最常见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但是主板市场进入门槛比较高,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上市条件,因此,创业板市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创业板块市场比主板市场上市略微宽松,上市规模偏小,主要为具备成长性的新兴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我国建立创业板要循序渐进。例如,可以先集中科技含量较高的小盘股30到50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板块;然后研究降低上市的门槛,进一步扩大科技板块;待条件成熟后,把这个板块分离出来,成立创业板市场[8]。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国际上目前较多采用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企业由两类合伙人构成,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目前美国80%以上的创业投资实业都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点在于:组织结构简单、运作效率高、成本低;一般投资人可依创业投资家的声誉、业绩决定投资与否;有限合伙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可降低成本;有限合伙的激励机制得以吸引优秀、专业的创业投资家,从而也间接扶植了优秀的创业家。

目前,我国在新的《合伙企业法》中,已经正式将有限合伙制包含在内。这一法律的完善,对于创业投资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助益。

四、总结

创业投资是一种支持创业活动的金融投资制度创新,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传统融资方式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为最需要资金但又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提供所需的资金。它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克服了逆向选择问题,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中小企业,特别是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创新服务模式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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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Butler.风险值概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6.

[4]韩静.中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5]杨旭才.创业投资亟需专门税收扶持政策―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理事长杨旭才访谈录.

[6]刘健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解读.

[7]刘曼红.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0):271.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第13篇

2008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出了《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创业板的推出可以为我国各类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会为未来中国制造培育更多的明星企业,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是就先前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来看,我国整个创业板管理制度构建还是凸显了“重上市,轻退市”的老思路。

《管理办法》共计六章五十七条,具体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与处罚、附则等内容。据证监会官方网站的起草说明文件称,《管理办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发行条件方面针对创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定量标准与定性规范要求;二是强化了保荐人的责任;三是在证监会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四是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五是在公司治理方面强化了控股股东责任;六是加强了交易所监管职能。事实上针对第六点,《管理办法》中关于交易所监督职能的规定也仅就是其中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而已,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由此可见,《管理办法》还是未能将退市制度的创建作为创业板交易所的一个重要问题加以明确。殊不知,发行人能否自觉如一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市场淘汰机制的震慑力说了算,只有投资者说了算,如果没有一个好的淘汰机制――退市制度做约束,交易所“督促”职能的发挥也只是隔靴搔痒。

也许有人会问,还没有解决好上市制度设计,就谈退市制度是否有些过早?笔者认为,从创业板的长期健康发展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退市规则的设计与上市规则的构建同样重要。试想,即使在今天的主板市场,退市机制存在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地解决,可见退市制度设计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实,我们完全可以借助此次创业板市场推出的机会以及创业板本身的灵活特性进行探索和完善退市管理的新制度,为今后进一步完善主板市场的相关规则提供借鉴。

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

所谓退市,即是指上市公司由于各种法定的原因,其股票不再具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从而退出证券交易所的一项市场管理制度。众所周知,公司上市是为了获得融资,提高公司知名度,那么退市就是落实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的机制。

从市场管理层心理看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定位在支持国企改革和融资,因而在制度设计上有“重融资,轻回报”的倾向。这就使得中国证券市场无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主导下的市场,正因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就出现了“自己的孩子舍不得打”的监管心理冲突,表现在监管操作中,即便上市公司濒临死亡的边缘,其控股股东或者当地政府以及管理层也会尽可能利用我国宽松的退市条件,采取各种方案将其从退市边缘上挽救回来,这些幸运儿在炼狱中华丽地一转身,又挺立于中国资本市场,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今。

据媒体报道,自2008年11月起,随着大盘的回暖,一轮超越大盘走势的ST股行情蓬勃展开。2008年12月间,财政补贴、债务豁免、大股东馈赠,各式各样的收益纷至沓来,政府、大股东、重组方等纷纷“英雄救难”,试图用非经常性损益来弥补这些绩差公司主营的不足。对于各地政府来说,保壳救壳仍是不可忽视的一大政治任务。

但是,随着今后国企改革的深入,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崛起以及各项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备,决定上述监管心理的制度基础已经开始改变,今后退市规则的制定更要体现出对于上市公司的激励和淘汰机制,而不是一味地保护。

业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管理层之所以不能轻松地让应当退市的上市公司在现实中说退就退,是出于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的保护,毕竟中国股票市场是一个散户占多数的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淡薄,风险承受能力较差,如果轻易让上市公司退市,那么将会极大地影响持有该部分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的利益,也给整个证券市场造成很大的震动。殊不知,过度保护该退不退的上市公司只会让其利用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将风险传递给更多的投资者,同时也助长了投机炒作的市场风气,以致绩优股的内在价值得不到市场充分体现,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极大地扭曲了中国证券市场的融资理念、投资理念以及投资文化。实际上,只有令该类公司坚决退市才是对广大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真正保护。

鉴于此,我们必须要结合国情变化,在各方面条件不断改进的情况下,将深化和改革资本市场制度与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性之间的平衡点不断向前做出调整。

从主板市场运行看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股票主板市场发展将近20年,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经过六次修订,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最新一次修订上市规则是2008年9月,但是退市机制的立法设计始终不够彻底和完善。可以认为,退市制度始终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诟病。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沪深两市现有上市公司1600多家,将近20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终止上市的公司仅有28家,而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公司仅31家,平均每年退市1~2家公司,这一数据尚未扣除正常经营的公司因并购退市的情形。可见,真正退市的极少。据资料显示,美国证券市场2000年至2002年退市的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197家、282家和316家。难道是因为我们的上市公司都比美国上市公司优秀吗?显然不是。统计显示,20年来全部上市公司支付给广大投资者的平均股利仅仅比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稍稍高一些,这充分表明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盈利状况不佳。截止2009年2月中旬,在已经披露2008年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比例高达1/3的公司,特别是ST公司是依靠资产重组或者控股公司注资来扭亏为盈,为什么这么多公司死而不退,甚至借助重组可以轻松实现“乌鸡”变“凤凰”?其股价在二级市场炒翻天,市盈率高达几千倍仍然有大批投资者哄抬股价,这无疑大大增加了股票投资者的风险,也不利于中国资本市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这也就难怪为什么更多的股票投资者都喜欢跟风“炒”股,而不是投资股票。

之所以出现上述状况,与我国主板市场退市制度的设计不无关系。就我国主板市场现行上市规则关于退市的规定来看,依旧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退市条件过于宽松,将核心条件主要锁定在财务状况以及信息披露的问题上;二是退市的标准仍显模糊;三是对于其他也可能导致公司的投资价值丧失,风险高企的退市条件和情形只用了兜底条款“其他情形”一笔带过,就使得在实践当中很难说清,也缺乏可操作性;四是退市条件或指标的设计缺乏事前预防性,更多的是针对上市公司业已发生过的静态数据衡量,缺乏动态跟踪。

相比之下,美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就显得明确、严格并且体现出一种动态性和事前预防性。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例,其以股东人数、公众持股数、公众持股市值、平均税后利润以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等作为评判上市公司维持上市的依据;而纳斯达克市场则更加看重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评价,即根据总市值、做市商数目、股东人数以及股价最低心理线(1美元)作为衡量公司维持上市的尺度,这些好的做法应当为我国上市规则的立法所借鉴。

以创业板市场为契机,探索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

如果说当年的主板市场担负着为国企改革实现融资的使命,那么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的使命已今非昔比,其主要服务于我国各类创业企业,是一个全新的市场。因此,政府监管层面不可能面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会再次出现“难以割舍”的情怀,故借创业板推出之际,笔者认为应当着力将创业板市场的管理规则设计成令公司能上能下的双车道,要彻底地坚持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相统一。

多方位构建退市制度的基础

针对监管曾顾忌的问题,应当从目标市场的外部出发,为推行严格的退市机制奠定良好的公众心理以及文化基础,只有通过一系列措施建立和完善投资者的风险认知、警示以及控制和消化体系,那么推行严格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所产生的市场震动就会大大减轻,这方面应当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股票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增强其风险心理。使得投资者明白投资股票背后的上市公司,除了承担公司经营变化的风险外,同时也要承担了其可能退市的风险。并且,还要配合落实好有关信息披露和风险警示制度。

从更为宽泛的投资文化范畴来讲,政府还可以通过非正式的窗口指导,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引导全社会营造健康的投资文化,比如鼓励新闻传媒业,甚至文艺界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正确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文化,要限制大肆宣扬“一夜暴富”的风险文化。

(2)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使得上市公司能上能下,并对退市做出更多中性的理解。比如退市不仅仅意味着从证券市场彻底退出,还包括从高层次的证券交易市场退向低层次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者相反,因此退市不意味着完全损失。

(3)多层次的上下衔接的资本市场体系将为退市公司的股东提供交易以及风险转嫁的制度基础。鉴于此,在推出创业板市场之后,更要完善和扩大我国的三板市场。可以说,建立完善的场外交易市场与缔造一个创业板市场同等重要。

科学设计退市制度的内核机制

从制度设计角度出发,借创业板设立之际,要高瞻远瞩,深入考虑好退市机制设计,进一步加大市场的淘汰力度,毕竟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投资风险更高,企业经营状况变化更快,因此需要一个能够迅速做出反应的市场淘汰机制。

(1)要充分借鉴欧美发达的创业板市场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可能建立严格、系统、动态得上市维持条件。主要包括:一是要借鉴美国的退市机制,建立退市的广泛条件,做到条件更细,更为严格,体现动态跟踪的监管功效;二是要借鉴德国的主动退市制度,强化证券市场可进可退的双行道意识。所谓主动退市制度,是指对于一些所谓的“旧经济”企业来说。比如,投资者对其股票给予较少的重视,以至于这类企业的股票价格在公司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仍然停滞不前甚至下跌,从而对企业的声誉产生不利的影响;股票市场价格与股票实际价值的严重不符导致这类企业极易成为敌意收购的目标;为省去公司上市的费用和由此而产生的信息公开及其他义务等等。此类企业往往希望退出证券市场。尽管目前中国企业普遍具有一种融资饥渴症,争相上市,但并不妨碍制度设计的超前性,要通过制度设计,营造一种全新的上市理念,来去除上市的神秘性和唯一性。

(2)增加创业板退市程序的操作级差,做到严格管理与缓冲执行相结合。今后,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是否退市应当主要由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与上市公司所签订的上市合同来决定,政府监管层面要尽可能减少直接干预,政府只需将主要精力放在对于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和制度引导上。同时创业板交易所上市规则要尽量提高公司维持上市的考核体系的量化程度,减少主观随意性,且考核过程更应当交由市场来评判。而且交易所要尤其加强对于申请恢复上市公司的审查,建议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所在的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办事处,探索对于上市公司申请上市及恢复上市进行过程动态审查的新工作模式,而不是沿袭只看文件、报表,重结果,轻过程的老思路。要知道,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并不是这些公司的终极目标,而只是另一个起点,最终衡量的标准依然只是公司的持续经营的能力。

(3)政府监管部门要在做大与做强资本市场之间进行平衡。就整个证券市场而言,在其承载能力可行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逐步扩大上市公司的数量,使得公司上市资格不再显得奇货可居,从而大幅降低“壳资源”的稀缺性。如此,就会使得绩差的上市公司直接淘汰出局,让空间于新的上市公司,从而大大减少依靠重组在证券市场苟延残喘的公司数量。或者说,即使重组,也是将市场机遇让给真正有并购价值的目标公司。总之,要在全新的创业板市场,彻底杜绝主板市场由个别公司所上演的只要“壳若在,梦就在,只不过是从头再来”的纯资本游戏现象。

建立完善退市制度的配套法规体系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创业板公司; 主板公司; 审计

创业板市场是一个区别于传统主板市场的新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七新”和“三高”企业的汇集地,其市场特性决定其市场风险较大,同时决定了创业板公司审计与主板公司审计也存在较大差异。

一、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公司之间的审计比较

(一)与主板市场相比,国资所成了创业板公司审计的主角

截止到目前为止,主板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因其规模相对较大,关联方多、业务复杂,其首选的审计主体多为外资事务所,主要是看中外资所的业务能力及品牌效应。而创业板公司选择的审计主体都是中资事务所,综合实力的排名基本都在百强之内,具备一定的规模和业务能力。主要原因是创业板公司的业务简单、规模小,又处于成长期,资金有限,对审计费用的高低较为敏感,主观上更倾向于国资所。

(二)与主板市场相比,审计独立性受影响程度更高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生命力之所在,无论是从遵守法律法规的角度,还是从事务所生存壮大的前景考虑,不管是外资所还是国资所;不管是为主板市场公司进行审计,还是为创业板公司进行审计,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们都在极尽所能,尽量消除对审计独立性有影响的各种因素。但是,独立性受损问题一直存在,只不过由于主板与创业板特性上的差异,独立性受损程度不同而已。由于创业板的公司多属于民营企业,其在创立初期由少数几个人发起设立,主要大股东通常是通过亲属裙带关系相联结,股权集中,公司治理存在先天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财务欺诈、公司操纵盈余、虚假信息以及公司破产等各种治理风险比主板市场高得多。而审计的聘用大权却又操纵在创业板公司管理者的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迫于压力而作出妥协。加之,国资所同行之间为争抢市场,低价竞争,在面临生存、利益和违反职业道德的两难选择中,注册会计师出于自身的生存问题更倾向于选择前者。因此,在创业板审计市场上,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受损的程度相对于主板市场更多一些。

(三)与主板市场相比,审计内容上相对简单但会常遇生僻领域

在主板市场上,由于近些年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盛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按执业准则的要求严格操作,在审计内容上除了传统内容,更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及舞弊行为。而源于创业板市场的特性,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时,在审计内容上发生下列变化:第一,根据创业板市场规则,上市公司应向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者提供除年度会计报表以外的半年度会计报表和季度会计报表,并要求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半年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进行审阅。这将使注册会计师的审阅业务大量涌现,简单的审阅业务量多于主板市场。第二,创业板作为“七新”(新经济、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务、新农村、新商业模式)和“三高”(高成长性、高科技、高增加值)企业的汇集地,注册会计师对自主创新、高成长性公司的准确判断并不容易,不确定因素很多,加之对公司所在行业前景、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及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判断能力较差,单凭以往的经验很难胜任,业务内容出现许多生僻的领域。第三,由于创业板公司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经营策略冒进、业绩暴涨暴跌、主营业务领域变动频繁等特点,审计内容上侧重于加强对内部控制、发行人活动及股本、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关联交易和税项等方面的审查。

(四)与主板市场相比,审计业务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与主板市场相比,对于创业板公司的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面临的风险更大,这主要源于:一是创业板公司自身的特点,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加上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基础薄弱,容易诱发公司丑闻、操纵盈余、虚假信息以及公司破产等各种治理风险,这些风险常常会给注册会计师带来审计风险或被映射审计失败。二是监管环境。我国创业板市场创建才短短三年,目前还缺少先进的监管理念和严密的实施规则,出现了许多监管盲区,无疑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三是注册会计师。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创业板公司存在许多疑难或有争议的会计问题和难以审计的重大交易或事项,存在偏离公允价的关联交易等,这也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难度。

(五)与主板市场相比,审计程序与方法有些滞后

上面述及,为创业板公司进行审计的都是中资所,综合实力的排名基本都在百强之内,具备一定的规模和业务能力。但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方面,与主板市场的注册会计师相差较多,现代风险审计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对风险评估、分析程序的应用还不是很合理,其选用的审计程序主要还停留在函证、监盘、询问、检查等实质性程序上面,运用数理统计方法的能力同样薄弱,这必然妨碍审计效率和效果。

(六)与主板市场相比,对审计意见的选择态度有些乐观

对于2011年财务报表,创业板公司全部拿到无保留意见。深沪两市(不包括创业板)虽多数公司获得无保留意见,但仍有3家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16家被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从意见类型来看,创业板公司较为理想,并没有充分反映出创业板审计的高风险特征。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创业板公司的包装上市、承担和分散各项风险经验上的不足、上市后的弄虚作假及业绩上的大变脸、管理层道德水平的良莠不齐等种种情况,很难保证所有创业板公司都获得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加之内资所收费较低,审计程序与方法不够先进,审计工作的细致性欠缺,可以推断,为创业板公司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的选择态度有些乐观。

二、对实施创业板公司审计的启示

由于创业板公司本身的特殊性,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创业板公司审计业务时,不仅仅要考虑生存与利益问题,也要在风险、谨慎方面进行权衡。因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集中优势,打造精英团队

对于为创业板公司进行审计的内资所来说,其执业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源,即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及能力。以往在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中,经常是胡子眉毛一把抓,很少集中优势,重点培养,导致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提升速度较慢,尚不能与外资所进行抗衡。因此,要想使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得以提升,重在打造精英团队,主要举措有:一是对原来的项目组结构进行了调整,对原有注册会计师进行能力等级划分,收入等级划分,明确职责,新的结构在事务所形成以老带新的管理组织,强化内部激励,逐渐形成精英团队;二是制定注册会计师培训的新政策。新的培训从意识、技能和知识三个方面入手。意识的培训主要是培养注册会计师对事务所、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感、坚韧不拔的品质、竞争意识和相互协作的团队精神;技能的培训主要集中在“对创业板公司的了解”、“风险评估”、“与客户沟通”等执业技能方面;知识的培训不仅要对其进行先进的审计理念、审计方法等审计知识的培训,也要对创业板公司在特殊商业模式下的收入确认问题、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及资产减值等知识进行培训。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应勇于承担培训职责,从国外聘请高级专家,全方位为开展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各事务所精英提供培训机会。

(二)加强对内资所的内外管理,降低审计风险

对承办创业板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而言,应当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全面深入了解创业板公司及其环境,谨慎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和执业风险管理。

从内资所的外部来讲,首先应完善创业板市场法律法规。如,改革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机制;加强创业板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力度;完善上市公司奖惩制度等等。主要是填补某些领域法律法规方面的空白,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判断是非的标准,以避免审计风险的发生。其次是利用相关专家工作和网络等外界力量。由于创业板市场是“七新”、“三高”企业的汇集地,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特征也会反映在其生产经营、开发、投资等各项活动中。特别是在新会计准则下,会涉及更多的会计判断事项。因此,一方面应合理利用专家来执业;另一方面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一个专职部门负责,建立一个审计工作专用的计算机平台,从建立审计客户数据库开始,逐渐发展到分行业数据库的形成,为注册会计师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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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第15篇

前述2500点判断逻辑主要来自于历史的对比。有人拿出上证A股历史市场上的一段与现在的创业板指数做对比。在1996年1月19日至2001年6月14日期间,上证指数从最低点512点最高涨至2245点,期间1304个交易日,涨幅325.48%。而创业板至2012年12月4日最低跌至585.44点之后,随后一路上涨至2015年2月16日收盘1896.63点,涨幅近220%;未来即使泡沫继续放大,按照累计涨幅325.48%来预判,创业板从585.44若涨325.48%,最高涨至2484点左右,从现在1900点位置来看,预计创业板那指数仍有30%的上涨空间,即2500点左右。

存在即是合理。其实创业板能涨起来并不是奇迹,它的上涨更符合当前A股市场的主流投资风格和市场结构。尽管创业板整体估值已经高达70倍市盈率,7倍市净率,但或许可以认为,在注册制没有正式推出来之前,小盘股只有供求的风险,没有估值的风险。而对于A股这个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导的市场而言,在小盘股供求没有失衡之前,高估值并不是真风险;注册制正式推出之后,随着新股大批量开闸发行,尤其是小盘股大批量的供应将会改变目前存量供给有限的供求状况,而这种供求失衡的彻底转变才会导致小盘股的估值风险释放出来。而那时,市场资金又开始朝着蓝筹股蜂拥而至,市场风格才会重新转变。谁都喜欢两头都踏准,大小通吃;他们想象自己,无论是蓝筹还是小盘股,只要能踏准风格轮换的节奏,就能分别享受大、小盘股的主升浪收益,但事实可能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

那些在A股市场不看估值、只看盘子大小和题材的投资者,在新股发行注册制推出来之后,将不可避免遭遇一场投资理念的革命。

从新兴市场的股市发展史来看,过去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及马来西亚等国的历史表明,一些习惯于炒作小盘股的投资风格,由于市场的对外开放及国外成熟投资者的介入,其市场风格最终都得到了转变。即由过度炒作小盘股变成了投资价值低估的蓝筹股。

随着沪港通顺畅运行及深港通的渐行渐近,现在的A股市场已经在逐步向全球资本开放,这种过去和现在热衷炒作小市值、高送转的投机市场也会逐步改变其投资理念和风格,最终回到价值投资的逻辑上来。但其间投资者们肯定需要付出惨痛的教训和代价。市场从来都不会主动的改变其固有的风格,除非交了一笔巨大的学费。

理性有可能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那些擅于于投机炒作的投资者会因为创业板短期的大涨而异常开心,但如果不能够及时锁定胜利果实,冷静、果断撤退的话,最终也将会被这场估值泡沫所淹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