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范文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范文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范文第1篇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问题

从法理上讲,修订后的《审计法》授权审计机关可以对所有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所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性比较强,实践经验还比较缺乏,需要循序渐进地分步推行,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从而为我们在不同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提供了法律空间。

在实践中,我们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拓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特别是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一直是在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对象范围是:地厅级以下(包括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员。此外,审计署还对省部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也必将正式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的划分问题

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是来源于审计机关的主动立项,而是来源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需要遵循《审计法》确立的审计管辖权划分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的审计管辖权划分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对同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重复审计问题。因此,在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者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与相关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合理安排,统筹兼顾,以节约审计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管辖权的冲突也容易导致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尴尬。当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不一致时,审计机关对能否直接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移交给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另一种是经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授权,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这两种做法,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前一种做法人为地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检查权、评价权与处理处罚权割裂开来,既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完整性,又有重复审计的嫌疑;后一种做法授权程序复杂,操作性差,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效率。我们认为,既然修订后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又授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权限,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就应当享有完全的审计监督权,包括处理处罚权,即有权直接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救济途径

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一样,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若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寻求救济。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是由于:其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而只是作出审计评价,向委托部门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和执行力,不具备要求被评价的领导干部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法律效力。而且该评价意见也不必然被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所认可和采纳,只能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行为属于广义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范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下,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有异议的,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与《审计法实施条例》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范文第2篇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问题

从法理上讲,修订后的《审计法》授权审计机关可以对所有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所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性比较强,实践经验还比较缺乏,需要循序渐进地分步推行,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从而为我们在不同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提供了法律空间。

在实践中,我们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拓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特别是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一直是在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对象范围是:地厅级以下(包括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员。此外,审计署还对省部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也必将正式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的划分问题

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是来源于审计机关的主动立项,而是来源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需要遵循《审计法》确立的审计管辖权划分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的审计管辖权划分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对同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重复审计问题。因此,在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者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与相关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合理安排,统筹兼顾,以节约审计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管辖权的冲突也容易导致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尴尬。当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不一致时,审计机关对能否直接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移交给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另一种是经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授权,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这两种做法,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前一种做法人为地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检查权、评价权与处理处罚权割裂开来,既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完整性,又有重复审计的嫌疑;后一种做法授权程序复杂,操作性差,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效率。我们认为,既然修订后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又授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权限,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就应当享有完全的审计监督权,包括处理处罚权,即有权直接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救济途径

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一样,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若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寻求救济。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是由于:其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而只是作出审计评价,向委托部门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和执行力,不具备要求被评价的领导干部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法律效力。而且该评价意见也不必然部监督管理部门所认可和采纳,只能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行为属于广义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范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下,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有异议的,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与《审计法实施条例》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范文第3篇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问题

从法理上讲,修订后的《审计法》授权审计机关可以对所有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所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性比较强,实践经验还比较缺乏,需要循序渐进地分步推行,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从而为我们在不同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提供了法律空间。

在实践中,我们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拓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特别是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一直是在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对象范围是:地厅级以下(包括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员。此外,审计署还对省部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也必将正式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的划分问题

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是来源于审计机关的主动立项,而是来源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需要遵循《审计法》确立的审计管辖权划分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的审计管辖权划分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对同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重复审计问题。因此,在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者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与相关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合理安排,统筹兼顾,以节约审计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管辖权的冲突也容易导致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尴尬。当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不一致时,审计机关对能否直接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移交给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另一种是经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授权,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这两种做法,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前一种做法人为地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检查权、评价权与处理处罚权割裂开来,既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完整性,又有重复审计的嫌疑;后一种做法授权程序复杂,操作性差,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效率。我们认为,既然修订后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又授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权限,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就应当享有完全的审计监督权,包括处理处罚权,即有权直接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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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救济途径

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一样,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若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寻求救济。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是由于:其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而只是作出审计评价,向委托部门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和执行力,不具备要求被评价的领导干部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法律效力。而且该评价意见也不必然被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所认可和采纳,只能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行为属于广义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范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下,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有异议的,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与《审计法实施条例》关系

为了推动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贯彻落实,并将修订后的《审计法》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国务院将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同时列入了200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作为修订后《审计法》的配套行政法规,都是对《审计法》规定的审计工作基本原则的具体化,都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对于准确理解《审计法》中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文,合理确定《审计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审计法》,推动我国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范文第4篇

第二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按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县(市、区)、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经营管理部门)承担。乡(镇)办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审计。

农村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持证上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

农村审计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权,依照本条例规定,由有关机关独立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请客送礼,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贿赂。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乡(镇)合作基金会的资金筹集、投放与收益分配情况;

(二)乡(镇)统筹费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

(三)社会捐赠、国家直接拨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使用情况;

(四)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三)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村提留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

(五)各种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收取、使用情况;

(六)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情况;

(七)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八)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村办企业进行审计时,应当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进行。

第九条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计;对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计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也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条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和资产;

(三)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损害集体经济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审计结果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农村审计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必须向经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经营管理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经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审计决定经送达生效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经营管理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或者复审决定。

复审期间,原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经营管理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统一的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报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经营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有关责任人员,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执行,并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行政处分;干扰、阻挠审计决定执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用工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责令纠正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

(三)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范文第5篇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审计机构)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和鉴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既可以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从狭义上界定。审计产生的客观条件之一就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可靠,明确财产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因此,从根本上看,任何一种审计都是经济责任审计,也就是说,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一切审计。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则是特指我国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审计。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属于后者,即主要是对校级领导干部和部门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一种行为。在高校中有效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可以对高校负责人的工作业绩及其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给予充分评价,同时又是对下一个任期的事前监督。它对于考核高校领导干部,促进高校改善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外延

(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的关键环节也比较多,笔者认为,主要应该包括以下方面:(1)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的经济管理职责,任期的经济目标实现情况;(2)预算编制、批复和调整是否科学、合理、合规,收入预算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支出预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同时,要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执行的结果和差异原因等进行确认和评价;(3)收费是否合法、规范,是否符合收支两条线规定,有无乱收费、挤占挪用、滥发钱物现象,有无“小金库”;(4)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是否规范有效,有无挤占挪用;(5)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6)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安全、完整、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领用、使用、保管、报废、清查、对账等制度,账、卡、物是否相符,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7)基建及维修项目是否立项并纳入计划管理,经费是否落实,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和审计程序,合同签订是否完善、规范,有无乱集资、截留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8)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经济问题;(9)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10)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11)遵守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和廉政规定情况,有无违法、违纪和个人经济问题;(12)公务消费行为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有无超标准建造办公楼、豪华装修办公楼,是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有无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是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有无用公款相互吃请、超标准接待消费,是否严格执行外出学习考察的有关规定,有无借公务名义游山玩水等。(13)其他事项。除此之外,还要更加关注高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等。

(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订及其组织实施,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推动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有序、有效开展。(1)要做好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订与管理工作。审计机关应按照被审计高校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并按照确定的审计计划严格组织实施。(2)要加强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被审计高校审计数据库,全面了解和掌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以便有针对性的开展审计。(3)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审计机关应科学把握好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的关系,要加强对掌握大量资金(资产)的重点高校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尤其要加强对分管招生工作、人事管理工作、财务工作、资产管理工作、基建工作等领导干部的审计。(4)要实行科学的组织实施方式。审计机关应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高校党委和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结合起来,有效调配和整合审计资源,实现不同审计项目之间的资源共享。

(三)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处理 从审计的理论上看,审计乃是基于审查、鉴证、评价和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而产生的,如果在审计的处理上避重就轻,仅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一定的处理处罚,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对个人的责任追究,那么审计就失去了其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而且审计作用的发挥也将大打折扣。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处理处罚规定的同时,大都作出了对责任人的处理处罚规定,如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至第二十条,《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审计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六、四十七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等,都作出了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只是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还没有很好地用足用好这些规定而已。当然,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十分复杂和多方面的,如审计体制问题、执法环境问题、对效益性审查的胜任能力不足致使不能全面客观评价效益责任问题等等。实践证明,对责任人经济责任的切实追究,乃是在经济领域打假治乱、严肃法纪的根本措施。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形式,国内外都没有先例。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要求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都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可见,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所认定的“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必须要归结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去,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定性、定量、定责,否则,“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只是一个虚帽子,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重要依据应该是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经济责任审计作出的责任追究,应该通过《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具体条款来实施。

(四)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及运用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核心是如何确立学校领导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为此,必须正确区分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审计评价应坚持“客观、准确、全面、统一、谨慎”的原则。审计评价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紧扣高校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不要超越审计的职能去对领导干部进行评价;二是客观明确地界定高校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对于和财务收支无关及尚未查清的问题,以及不好定性的问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咨询,必要时要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交书面报告,而不宜直接进行评价;三是要考虑影响高校领导干部业绩和责任的各种因素,在评价时据实写明相关的具体情况,对于事实不清、审计证据不充分或拟移交的事项不纳入评价。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一旦正式形成,审计机关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向社会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视情况可以采用:(1)广播、电视;(2)报纸、杂志等出版物;(3)互联网;(4)新闻会;(5)公报、公告;(6)向被审计高校的职工公示;(7)在一定范围内(如学校党委或处级干部范围内)进行通报;(8)其他形式。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要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提交相关部门。组织部门要把审计结果作为高校领导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要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参考文献: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范文第6篇

关键词:规范 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发展 良好环境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企业干部任免的重要环节,已经逐渐显现其特殊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是提高企业领导责任感和正确、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内功过是非的重要衡量条件。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营,需要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大监督力度。切实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保障责任经济审计更加完善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已经是众多企业人共同关注的话题。那么,如何能够更好的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为企业未来的后续发展营造良好运营环境?针对此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操作程序

规范经济审计责任首先要规范审计操作程序。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操作程序要依据我国依据颁布实施的《审计法》开展,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机结合,将企业内人事部门下达的审计委托书为依据,审计部门应该组建联合审计组,对审计工作进行工作方案的编制。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时,要将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目标和审计要求进行明确。划分审计组长和审计员职责,结合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审计工作开展前的各项资料准备妥当。

在审计过程中,要注意将证据的收集、鉴定等作为工作的重点,并且要求所有参与会计资料提供的人员或者经办人签字确认,保证审计证据能够真实、可靠,落实责任。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是严谨的态度和严肃的作风。

二、强化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为了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就要保证每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严密谨慎,对每一次的经济责任审计都要实行审计项目组长责任制,在审计内部还要将内部两级审计复核制度运用到其中,审计负责人和审计人员要在制度、数据、文字等各个方面严格把关,而且每个审计项目切忌个人单独进行研究,所有项目都要进行集体研究,最终下达审计结论。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提高审计的严谨性,同时也保证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三、加强审计执法程序的完善度

制定健全的审计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建设,并建立审计责任制度。将审计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保证有错案时能够有根据的将责任落实到人。例如审计人员或者审计工作发生一定问题时,可以按照建立的审计责任制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以及行政赔偿等处理。审计工作要有特定的部门进行复核。我国依据对审计法和审计准则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各地审计机构要根据本地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与之相符合的审计执法程序。用制度的形式来规范每一个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并对整个过程实施全程跟踪。根据审计项目的各个阶段制定操作标准,来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同时,审计组一面也要出具书面保证书,进一步保证审计工作始终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依法执行其审计监督功能。若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应当负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四、建立客观的评价体系,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正常进行,取得客观、公正的审计结果,要使审计工作独立于其他管理。审计工作易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风险。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指出“审计机关中经费要单独列项”。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是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有效措施,应建立一套健全、客观、公正的责任评价体系。通过评价体系,正确的分析审计工作,进一步降低审计评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同时,还要针对同行业内不同工作岗位的不同特点,制定一套分类考核指标,并在实践中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和修改。

要将传统思想中对审计的独立性所定义的单独性进行更新。独立性不同于单独性。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客观、公正都来自于独立性。因为审计工作很容易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计风险。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指出“审计机关中经费要单独列项”。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能够进一步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客观。

五、科学的利用审计方法

对于审计技术,应该做到灵活运用,科学利用。传统的审计法包括审阅法、核对法、顺查法、逆查法,通过将传统的审计方法与科学的审计方法,例如抽查与详查、比率分析、经济指标计算等,进行有机融合,再采取必要的计算机信息技术综合的进行比较与分析,能够得出更加正确的审计结论。

六、结束语

审计工作是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服务的。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先决条件。审计工作的目的在于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正常的财政秩序,我们在重视审计结果的同时,更应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将审计工作的每个环节和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都做到严谨严密,严格按照审计程序依法执行审计监督职能,净化企业财政环境,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是我们的共同目标。

参考文献:

[1]苗泽惠.以审计实施方案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会计之友[J],2011(08)

[2]余芳、朱学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的几点思考,商情·科学教育教[J],2007(04)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范文第7篇

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近年来,__区委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切实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使干部选拔工作逐步走上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是深入学习宣传,提高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水平。今年区委向全区发出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通知》,以领导干部和组工干部为重点,组织全区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内容,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区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区委常委、组织部长罗部长在中心组就《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专题讲座,并结合我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做法展开讨论。区委书记姚兵同志强调,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坚持“唯德才是举、凭实绩用人”,把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了事的人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他要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基本程序都要熟悉,有些重点还要能背下来。以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为契机,在区委党校的主题班开设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课程,举办学习培训班4期。同时,我们编印了《干部任用条例资料汇编》发放到各单位党政领导手中,要求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为检查学习效果,今年12月,我们组织对各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分管党群的副职、组织委员171名领导就《干部任用条例》情况在区委党校进行了考试,有效地提高了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水平。

二是扎实开展自查自纠,促进干部选任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去年底,我们接受市委组织部开展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检查后,结合检查组给我们反馈的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扎实地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查找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剖析存在的原因,对存在的问题,召开了常委会,专题研究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区直单位党政分设、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等问题,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制定了区委全会票决制实行办法。确保干部选拔任用进一步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是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落实。今年,我们对提拔副科以上的领导干部都认真进行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预告,采取个别座谈、民主评议和民意测评等方法,全方位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将考察的范围从“八小时内”延伸到“八小时”外,从“工作圈”扩展到“社交圈”、“生活圈”,对干部进行全方位了解。坚持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今年先后对提拔任的165名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公示,根据公示情况,对有反映但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或问题轻微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及时办理任职手续;对问题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提请复议暂缓任职;对查实确有问题不能提拔任用的,报请区委取消拟任决定。今年对2名因公示反映确有问题的干部暂缓了任职。积极推行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区委对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除需要按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外,凡新提拔委任的领导干部都实行了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规定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民意测验中称职以上票低于60的,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经区委常委研究后,免去其职务。今年12月,我们组织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督促检查,通过强化监督检查,推进了《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健全制度,着力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效能

做好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有效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必须有一套规范的科学制度作保证。今年我们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了五项制度:

一是建立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审计、检察、等职能部门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人大、政协的领导列席工作会议,互相通报各职能部门掌握的情况,全面了解干部队伍现状,综合分析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为 干部选拔任用提供依据,有效防止“带病上岗”现象的发生。

二是实施共同考察制度。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时,根据考察对象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从执法执纪机关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联合考察组,以使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去年底,我们在对区直单位进行年度考察时,就从纪委、监察、财政抽调了10多名同志参加,与组织部的同志组成联合考察组。事实证明这种考察方式使考察内容更深入,考察范围更全面。

三是聘请组织工作特约监督员制度。近年来,聘请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强、敢于监督的离退休老干部、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公检法司等单位和部门的党政负责人48人为组织工作特约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他们参与有关干部考察,参加研究干部任用的有关会议。他们在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之间起到了联络员的作用。全区聘用的48名特约监督员,遍布了全区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各个单位,扩大了监督的覆盖面。

四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为便于组织部门及时准确掌握干部动态,要求法纪职能部门、部门明确了一名同志专门负责信息汇报工作,及时反馈信息,对通过自身职能获取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组织部门准确通报,使党委和组织部门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干部的使用作出相应的决定。

五是建立部长值班制度。每星期由组织部领导轮流值班,接待干部群众上访,并及时指定相关组室逐事具体抓落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部长值班制度建立以来,共接待来信来访20余人次。

三、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现对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

为全面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区委成立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年初,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及时传达全国、省、市干部监督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了今后全区一段时期干部监督工作思路,研究20__年干部监督工作计划。今年6月,召开了全区领导干部监督工作会议,各乡镇办事处、区直机关党政正职、纪检组长1/!/80多人参加了会议,进一步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是严格审计程序。审计程序是审计监督活动的规程,是依法审计的一个原则性很强的工作环节。我们制订了《__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过程以流程图规范下来,从立项、下达通知书、组织成审计组、张贴审计公告、进点实施到征求意见、研究报告等各项程序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严格按《__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规定的审计程序操作,规范了审计程序。

二是突出审计重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三年审一次,离任必审、有反映的重点审、准备调整的及时审”的原则,合理确定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把掌管财政资金数额较大,有行政执法权,群众反映强烈或组织掌握有关问题线索的四类单位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审计重点。今年计划立项25个,其中离任审计13个,届中审计12个,突出了届中审计的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范文第8篇

干部监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作,在新的发展阶段,不断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是加强领导干部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今年我们适应新形势,在干部监督方面探求新途径,积极开展干部监督工作,取得较明显的成效。

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近年来,××区委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切实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使干部选拔工作逐步走上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是深入学习宣传,提高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水平。今年区委向全区发出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通知》,以领导干部和组工干部为重点,组织全区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内容,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区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区委常委、组织部长罗部长在中心组就《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专题讲座,并结合我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做法展开讨论。区委书记姚兵同志强调,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坚持“唯德才是举、凭实绩用人”,把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了事的人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他要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基本程序都要熟悉,有些重点还要能背下来。以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为契机,在区委党校的主题班开设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课程,举办学习培训班4期。同时,我们编印了《干部任用条例资料汇编》发放到各单位党政领导手中,要求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为检查学习效果,今年12月,我们组织对各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分管党群的副职、组织委员171名领导就《干部任用条例》情况在区委党校进行了考试,有效地提高了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水平。

二是扎实开展自查自纠,促进干部选任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去年底,我们接受市委组织部开展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检查后,结合检查组给我们反馈的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扎实地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查找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剖析存在的原因,对存在的问题,召开了常委会,专题研究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区直单位党政分设、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等问题,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制定了区委全会票决制实行办法。确保干部选拔任用进一步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是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落实。今年,我们对提拔副科以上的领导干部都认真进行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预告,采取个别座谈、民主评议和民意测评等方法,全方位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将考察的范围从“八小时内”延伸到“八小时”外,从“工作圈”扩展到“社交圈”、“生活圈”,对干部进行全方位了解。坚持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今年先后对提拔任的165名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公示,根据公示情况,对有反映但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或问题轻微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及时办理任职手续;对问题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提请复议暂缓任职;对查实确有问题不能提拔任用的,报请区委取消拟任决定。今年对2名因公示反映确有问题的干部暂缓了任职。积极推行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区委对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除需要按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外,凡新提拔委任的领导干部都实行了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规定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民意测验中称职以上票低于60%的,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经区委常委研究后,免去其职务。今年12月,我们组织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督促检查,通过强化监督检查,推进了《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健全制度,着力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效能

做好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有效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必须有一套规范的科学制度作保证。今年我们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了五项制度:

一是建立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审计、检察、等职能部门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人大、政协的领导列席工作会议,互相通报各职能部门掌握的情况,全面了解干部队伍现状,综合分析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依据,有效防止“带病上岗”现象的发生。

二是实施共同考察制度。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时,根据考察对象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从执法执纪机关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联合考察组,以使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去年底,我们在对区直单位进行年度考察时,就从纪委、监察、财政抽调了10多名同志参加,与组织部的同志组成联合考察组。事实证明这种考察方式使考察内容更深入,考察范围更全面。

三是聘请组织工作特约监督员制度。近年来,聘请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强、敢于监督的离退休老干部、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公检法司等单位和部门的党政负责人48人为组织工作特约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他们参与有关干部考察,参加研究干部任用的有关会议。他们在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之间起到了联络员的作用。全区聘用的48名特约监督员,遍布了全区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各个单位,扩大了监督的覆盖面。

四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为便于组织部门及时准确掌握干部动态,要求法纪职能部门、部门明确了一名同志专门负责信息汇报工作,及时反馈信息,对通过自身职能获取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组织部门准确通报,使党委和组织部门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干部的使用作出相应的决定。

五是建立部长值班制度。每星期由组织部领导轮流值班,接待干部群众上访,并及时指定相关组室逐事具体抓落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部长值班制度建立以来,共接待来信来访20余人次。

三、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现对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

为全面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区委成立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年初,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及时传达全国、省、市干部监督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了今后全区一段时期干部监督工作思路,研究2005年干部监督工作计划。今年6月,召开了全区领导干部监督工作会议,各乡镇办事处、区直机关党政正职、纪检组长180多人参加了会议,进一步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是严格审计程序。审计程序是审计监督活动的规程,是依法审计的一个原则性很强的工作环节。我们制订了《××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过程以流程图规范下来,从立项、下达通知书、组织成审计组、张贴审计公告、进点实施到征求意见、研究报告等各项程序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严格按《××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规定的审计程序操作,规范了审计程序。

二是突出审计重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三年审一次,离任必审、有反映的重点审、准备调整的及时审”的原则,合理确定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把掌管财政资金数额较大,有行政执法权,群众反映强烈或组织掌握有关问题线索的四类单位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审计重点。今年计划立项25个,其中离任审计13个,届中审计12个,突出了届中审计的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范文第9篇

【关键词】农村;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现阶段农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1.1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

中办发17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农村基层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民群众选出作风正派、廉洁公正、为农民办实事的村干部,有利于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统筹城乡一体化改革工作。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角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认真开展和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

1.2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作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不受侵犯,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有利于落实、完善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制。有利于全面、公正地考察和使用干部。

2.农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

2.1加强领导,制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审计工作经费

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把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事关村级换届选举、农村和谐稳定发展、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积极部署,狠抓落实。组织、监察等部门联合下发相关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区、镇也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按照上级工作布署,采取交叉审计、区镇联合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各种不同方式,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并下达了审计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2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这次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自身情况对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组织他们系统地学习了市、区审计工作方案,《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厦门市农村财务审计条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熟悉区、镇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通过培训提高了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为开展审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3严格审计工作程序,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各审计小组开展村干部离任审计时,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厦门市农村财务审计条例》、《村级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计工作规程,依法开展审计工作。一是提前三天下发审计通知书,将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完成后坚持十天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倾听被审计村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意见。二是开展审计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查阅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承包合同等有关资料,对有凝问的开支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对涉嫌违法乱纪的开支,认真做好原始材料的记录和复印,取得第一手资料。三是正确处理问题,客观公正评价。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分清不同性质的情况,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该整改的要求被审计村及时整改,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及时办理移交,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对村干部任期内各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和村级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四是把握审计资料规范。做到有原始资料复印件,有证明材料,有审计报告,有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书等资料,做到资料齐全,立卷归档。

2.4督促落实整改,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审计工作的重点之一在于落实整改。审计结论下发后,各审计组及时跟踪督促被审计村(居)认真做好存在问题的落实整改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一是要求被审计村在接到审计结论后十五天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该清退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退,该补办材料和手续的及时补办,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材料报区农业局备案。二是要求被审计村针对审计后还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三是要求被审计村严格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增强村级财务的透明度,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通过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为组织部门进一步准确考核、选拔村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做好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3.农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存在一定缺失

部分村超标准发放村干部补贴、奖金;违反规定报支村干部养老保险,发放村两委委员交通通讯补贴。如审计发现34个村(居)未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巧立明目发放村干部补贴、奖金;23个村违规报支村干部养老保险;11个村(居)发放村两委委员交通通讯补贴。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范文第10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发展

十几年来,尤其从两办暂行规定到现在,各级党委、政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绩明显。据统计,1998年至2003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176582人,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开展多年的基础上,审计覆盖面不断扩大。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21083名企业领导人员。全国大多数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时都经过了经济责任审计。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力度也在不断增强。2002年,全国共审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2178人,比2001年减少了26%,但查出领导人员及涉案人员的个人经济问题比2001年增加了17倍,为2.2亿元。2003年的审计人数与2002年基本持平,但查出的违规行为金额却是2002年的1.6倍。

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已在全国普遍推开,1998年到2003年,共审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13.6万人。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属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各地县级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据对全国20个省的236个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从1999年开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占审计项目总量的比重逐年递增,到2002年已增加到37%,投入的审计力量也由1999年的20%增加到2002年的38%。不少地区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科学的工作格局。几乎所有省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在职务变动时都经过了经济责任审计。一些地方的县人大还作出决定,未经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不予任命。

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在逐步扩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共审计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27878人,其中地厅级1605人,县处级26269人。多数省、区、市都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扩大到省地市直属部门的领导干部,广西、湖南、四川、云南、吉林、陕西、内蒙古等省(区)还形成了制度。各地还积极开展了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大、内容多,所承担经济责任不明确,审计的难度大,探索市长、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将经济责任审计推向深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市长、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各地基本上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其中不少地方还成立了由党委、政府领导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确定工作计划,解决困难问题,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等有关部门,逐步形成了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大多数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有些地市的机构还高配半格,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各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章制度。目前,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组织程序、处理处罚、成果运用以及审计项目的名称、审计报告的起草、审计文书的传递、

审计责任的认定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基本实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些省(市)还通过了人大立法,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效明显

经济责任审计从产生到现在,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地区)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地区的经济指标、重大决策、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方面的核查和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所必需的素质和决策水平,也能正确评价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纪,这就为干部管理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了参考依据。1998年到2003年,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共给予12095名领导干部免职、降职、撤职,党纪政纪处分1254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3904人。如今,越来越多的省(市)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环节。有些省(市)明确规定,审计结果报告必须进入党委、政府用人决策程序,依据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作出任免使用决定,不见审计结论不作出任免决定。还有些省(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监督和管理中,实行财经违纪一票否决,还有些省(市)对拟调任的领导干部实行“待审制”、“试用期制”、“负责人制”,对审计结果有疑义的缓用,有问题改正不彻底者不用,有突出政绩者重用。2003年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与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干部任前、任中和离任全过程,是对领导干部用财权的具体监督,是发现干部问题,结合群众举报调查核实情况的方法之一,是对干部进行财经法纪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的有效举措,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深远意义。据统计,1998年到2003年,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各种违规行为金额3301亿元,损失浪费金额255亿元,其中由于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造成的违规行为金额219亿元,损失浪费金额43亿元。审计还发现个人经济问题12.4亿元。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广大干部也是一种教育和警诫。经济责任审计这些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如浙江省原供销社主任朱承岭渎职、挥霍公款案,四川省原工商局局长李太银将公款出借给亲友造成巨额损失案,昆明市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假借与外商合资办企业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案,湖北省枣阳市原交通局长贪污受贿案等,在社会上都引起了较大反响,震慑了腐败分子,维护了财经法纪,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职责的意识。不少地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探索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审计结果通报制度等措施,达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目的,起到了审计一个,警诫一群的作用,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决策能力、经营水平、遵守财经法规情况以及廉洁自律情况,将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防止领导干部失职、越权以及滥用权力,促使领导干部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领导经济工作、管理社会事务,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引导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依法行政,加强了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比如一些地方从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角度,对“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审计提出了明确要求;还有一些地方将重心放在了研究宏观层面的问题,通过对审计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的深入分析,从完善内控制度和决策机制方面提出了审计意见和建议,旨在用制度化建设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从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力地推动了依法行政。

三、经济责任审计任重道远

随着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日益凸显,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期望越来越大。为此,我们应该继续努力,不断探索,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推向深入。

首先,扩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来,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已取得了显着的成效。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了号),要求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工作。目前,对县处级、地厅级和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工作也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几年来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已经摸索出了较为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和审计方法,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已是大势所趋,扩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将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其次,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审计质量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生命线,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以有效运用的前提。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不断提高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深入、不断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应当充分重视经济责任审计质量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在审计实践中恪尽职守,不断探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法。

第三,继续加 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只有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才能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因此,应充分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转化运用,结合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逐步建立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监督机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真正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第四,不断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力度。只有不断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执法力度,强化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和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理、处罚,才能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产生“威慑”作用,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应注重对审计移送案件的查处,结合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断加大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威慑”作用,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一把反腐败的利剑。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范文第11篇

一、制定地方性审计法规的必要性

《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审计机关紧紧围绕发展大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审计领域不断扩大,审计内容逐步深化,审计质量和效果有了显著提高。同时,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审计监督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虽然国家分别于2006年和2010年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对审计监督的职责、权限、程序和审计监督机制等作了进一步规范,但其中有些规定仍较原则,尚不能完全解决审计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因此,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一部关于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早在2001年,我省就开始酝酿制定《条例》,有针对性开展了调研论证工作。2010年审计法实施条例修改后,我们正式启动《条例》的立法工作,并于2012年9月27日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省审计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对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健全江西地方审计法规体系的需要。

我省审计机关成立近30年,尚未有一部专门规范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全面总结江西审计实践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系统借鉴兄弟省市审计法规的成熟做法,充分体现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充实和完善了江西地方审计法规体系,为江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提供了重要保障。

2.《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强化审计监督,贯彻实施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需要。

随着服务于国家治理和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等审计目标的确立,新形势下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也随之增加,社会关注度也越来越高。2006年和2010年修订出台的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其部分规定还比较原则。如:对财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公众资金、企业事业和金融机构等领域的审计监督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对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资源环境审计、跟踪审计和联网审计没有明确规定;对审计整改的检查、督查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以满足我省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

3.《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适应新情况,全面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职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资金流向范围的更加广泛,审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民办学校和私立医院等经济组织使用财政资金情况如何加强审计,对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组织和项目如何加强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效力如何认定,等等。这些问题在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均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但审计实践又急需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与此同时,我省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急需通过地方性法规固定下来。因此,为提升审计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

4.《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的需要。

加强审计监督,是维护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条例》的制定,既是被审计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的需要,同时也是审计机关规范审计行为、提高依法审计水平的需要。

二、地方审计法规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便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升为国家政权意志,使所立之法有效地实现立法者的目的。从《条例》的整个立法实践来看,我们认为地方审计立法要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江西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注意保持与相关法律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衔接。

审计法是我国审计监督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国家审计基本制度。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为执行审计法而制定的配套法规,是审计法的下位法,其主要作用是对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江西省立法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其效力均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制定《条例》,必须遵守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江西省立法条例》规定了立法的相应权限、程序和原则,《条例》的制定必须遵守其有关规定。同时,《条例》注重与相关法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衔接,发挥其他法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依据作用、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如,在第四十二条中,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的规定相衔接,在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分别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对专项审计调查和专题报告进行规定。通过对相关法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借鉴、参考和完善,体现《条例》的权威性、实效性和全面性。

2.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促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是摆正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制定《条例》,既要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又要规范审计执法,设定必要的限制和程序要求,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依法保障被审计单位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法律救济权;既要规定被审计单位的救济渠道,也要规定审计机关自身的纠错机制;既要明确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明确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审计人员、、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条例》对审计人员的执法行为和职业素养的规范性要求。

3.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及时总结各地审计工作经验。

《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社会经济形势也不断发展,审计客观环境发生了变化,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探索形成了一些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及时总结固定下来。如,近年来在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民办高校审计、农村集体组织审计等方面,我省各级审计机关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制定《条例》必须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并将成熟的经验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4.研究和借鉴外省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逐步完善江西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

虽然基于不同的经济条件,各省的省情不尽相同,在制度安排上也有相应的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各省都注重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审计监督活动,而且这些审计法律制度具有很多地方审计的共性特征。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公众资金的审计、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等。这些共性特征,对于我省审计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因此,制定《条例》要研究和借鉴外省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逐步探索和完善既符合上位法、又具有江西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

5.地方审计立法既要从立足于地方实际,又要兼顾适当的前瞻性。

地方审计立法既要立足于现实,突出地方特色,又要体现事物发展的趋势,增强立法工作的预见性和超前性。为配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江西省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突出和加强资源环境事项审计,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为使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条例》特别对资源环境审计的对象和主要内容作了规定,从法规层面上推进和深化我省的资源环境审计工作,为积极服务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增添动力。除地方特色外,《条例》为顺应审计工作发展趋势和方向,还制定了一些前瞻性条款。绩效审计作为审计未来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近年来正日益受到重视。目前,我省绩效审计在审计项目中所占的比重正在逐步加大。《条例》对绩效审计的范围、内涵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从地方法规的高度将绩效审计法制化,要求审计机关着手这项工作,尽快为评价标准、方法和技术等的确定积累经验。同时规定了“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为适应信息处理的电算化和网络化,联网审计等新型的审计方式在未来的审计工作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审计机关在政府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险等重要领域实施联网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地方审计立法的经验与体会

立法是一件既严肃又严谨的工作,立法的过程充满着艰辛和汗水,立法的过程也是各部门利益博弈的过程。从2011年5月启动立法进程到2012年9月正式通过,《条例》能够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顺利出台,并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得益于如下经验和做法。

一是领导重视,每个阶段亲自过问并参与立法调研。省政府、省人大当年的立法项目主要以修改法规为主,在厅长的亲自协调下,我厅报送的《条例》作为特例被予以安排,其他32件地方性法规仍然在继续排队等待条件成熟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厅领导还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组织的立法调研和座谈,并及时对《条例》的修改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是耐心沟通,上门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条例》的出台,必然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部门利益博弈的过程。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对《条例》有关经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条款持反对意见或不同看法,我们积极主动上门作耐心、细致、反复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同时,我们认真查找相关法律依据和外省立法资料,将有关条款的立法依据和理由提供给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得了省人大常委会的理解和支持,最终使相关条款得以顺利通过。

三是反复修改,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对《条例》的修改和审查工作。《条例》从立法前期调研到列入省政府、省人大立项,从起草送审稿到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从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到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最后的表决通过,期间经过反复的调研论证,广泛的征求意见,逐字逐句的斟酌推敲,先后召开各种座谈会二十余次,前后修改达四十余稿,一些重要的条款和语句经过多次立法博弈才达成共识。我们放弃双休日和集中休假时间,平时更是加班加点,使得《条例》立法进程稳步推进。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范文第12篇

十几年来,尤其从两办暂行规定到现在,各级党委、政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绩明显。据统计,1998年至2003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176582人,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开展多年的基础上,审计覆盖面不断扩大。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21083名企业领导人员。全国大多数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时都经过了经济责任审计。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力度也在不断增强。2002年,全国共审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2178人,比2001年减少了26%,但查出领导人员及涉案人员的个人经济比2001年增加了17倍,为2.2亿元。2003年的审计人数与2002年基本持平,但查出的违规行为金额却是2002年的1.6倍。

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已在全国普遍推开,1998年到2003年,共审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13.6万人。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属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各地县级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据对全国20个省的236个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从1999年开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占审计项目总量的比重逐年递增,到2002年已增加到37%,投入的审计力量也由1999年的20%增加到2002年的38%。不少地区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工作格局。几乎所有省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在职务变动时都经过了经济责任审计。一些地方的县人大还作出决定,未经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不予任命。

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在逐步扩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共审计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27878人,其中地厅级1605人,县处级26269人。多数省、区、市都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扩大到省地市直属部门的领导干部,广西、湖南、四川、云南、吉林、陕西、内蒙古等省(区)还形成了制度。各地还积极开展了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大、多,所承担经济责任不明确,审计的难度大,探索市长、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将经济责任审计推向深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市长、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各地基本上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其中不少地方还成立了由党委、政府领导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确定工作计划,解决困难问题,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等有关部门,逐步形成了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大多数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有些地市的机构还高配半格,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各地在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章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审计内容、审计、组织程序、处理处罚、成果运用以及审计项目的名称、审计报告的起草、审计文书的传递、审计责任的认定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基本实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些省(市)还通过了人大立法,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效明显

经济责任审计从产生到现在,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地区)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地区的经济指标、重大决策、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方面的核查和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所必需的素质和决策水平,也能正确评价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纪,这就为干部管理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了依据。1998年到2003年,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共给予12095名领导干部免职、降职、撤职,党纪政纪处分1254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3904人。如今,越来越多的省(市)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环节。有些省(市)明确规定,审计结果报告必须进入党委、政府用人决策程序,依据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作出任免使用决定,不见审计结论不作出任免决定。还有些省(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监督和管理中,实行财经违纪一票否决,还有些省(市)对拟调任的领导干部实行“待审制”、“试用期制”、“负责人制”,对审计结果有疑义的缓用,有问题改正不彻底者不用,有突出政绩者重用。2003年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与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干部任前、任中和离任全过程,是对领导干部用财权的具体监督,是发现干部问题,结合群众举报调查核实情况的方法之一,是对干部进行财经法纪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的有效举措,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深远意义。据统计,1998年到2003年,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各种违规行为金额3301亿元,损失浪费金额255亿元,其中由于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造成的违规行为金额219亿元,损失浪费金额43亿元。审计还发现个人经济问题12.4亿元。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广大干部也是一种和警诫。经济责任审计这些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如浙江省原供销社主任朱承岭渎职、挥霍公款案,四川省原工商局局长李太银以权谋私将公款出借给亲友造成巨额损失案,昆明市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假借与外商合资办企业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案,湖北省枣阳市原局长贪污受贿案等,在社会上都引起了较大反响,震慑了腐败分子,维护了财经法纪,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职责的意识。不少地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探索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审计结果通报制度等措施,达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目的,起到了审计一个,警诫一群的作用,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审计通过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决策能力、经营水平、遵守财经法规情况以及廉洁自律情况,将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防止领导干部失职、越权以及滥用权力,促使领导干部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和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领导经济工作、管理事务,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引导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依法行政,加强了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比如一些地方从落实“的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角度,对“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审计提出了明确要求;还有一些地方将重心放在了宏观层面的,通过对审计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的深入,从完善内控制度和决策机制方面提出了审计意见和建议,旨在用制度化建设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从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力地推动了依法行政。

三、经济责任审计任重道远

随着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日益凸显,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期望越来越大。为此,我们应该继续努力,不断探索,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推向深入。

首先,扩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来,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了号),要求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工作。,对县处级、地厅级和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工作也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几年来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已经摸索出了较为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和审计,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已是大势所趋,扩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将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其次,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审计质量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生命线,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以有效运用的前提。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不断提高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深入、不断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应当充分重视经济责任审计质量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在审计实践中恪尽职守,不断探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法。

第三,继续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只有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才能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因此,应充分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转化运用,结合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逐步建立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监督机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真正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依据,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第四,不断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力度。只有不断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执法力度,强化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和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理、处罚,才能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产生“威慑”作用,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应注重对审计移送案件的查处,结合贯彻落实《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断加大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威慑”作用,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一把反腐败的利剑。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范文第13篇

一、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确认的法律规定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确定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最根本的依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拉开了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序幕,企业负责人经常以董事长、总裁或总经理的身份出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2005年全国人大又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了修订,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一步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了规范。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同时也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经理所承担的义务和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通过以上各项规定可看出,《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义务和禁止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范,是确认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对公司、企业经济业务事项核算的原则和禁止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等。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等。《会计法》中的这些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在经济活动中会计控制的建立、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方面应负的经济责任提供了直接的依据。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该项规定不但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对象、审计范围,而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经济责任提出了宏观而概括的要求,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确认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此外,在《合同法》、《劳动法》、《统计法》、《担保法》等其它经济类法律中,也有相关条款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确认的行政法规规定

在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法规规定方面,最早明确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是1994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此条例规定的经济责任较为单一,仅是经营责任,没有涉及企业负责人在其他经济活动中履行岗位职责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2003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应承担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责任。2006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以上事项发生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法规中最具权威的应该是中办发[1999]20号《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直接的依据,并为其他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是目前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应用范围最广的法规。其中明确了任期经济责任的概念并对经济责任进行了首次分类,即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此外,2006年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央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将企业负责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更为明细化。明确了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其中: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任。主管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另外,还列举了企业负责人应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3)失职、渎职的;(4)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确认的地方法规规定

除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外,各级地方政府也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属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决策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对地方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在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对外担保、资金运作、境内外上市、产权交易、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等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决策程序,、疏于管理、,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进行责任追究,为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确认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力地支持了地方政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四、企业章程或制度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规定

企业章程是关于企业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企业章程不仅是企业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企业的重要依据。在企业章程的相关条款中详细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及应禁止的行为,是界定和评价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直接依据。

此外,已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企业,对企业的管理结构进行了分层、分级,并对不同层级分配了不同的权责,在确定这些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时,可根据内控制度中相应的权责履行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例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8版内部控制手册》权限索引中规定,对直属单位现有经济活动划分为收入管理、成本费用管理以及财务报告编制等十五个方面,并对领导办公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总会计师、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进行了具体划分,如主要负责人在收入管理方面的权责有:单笔赊销信用期限3~6个月,或单笔赊销额(或单一客户累计赊销额);在年度产品销售计划5%~10%间的。在采购管理方面的权限有:未采用招标方式的单笔采购金额≥年度采购预算总额5%的供应商选择与价格确定;退货金额≥该采购事项年度计划5%的索赔或折让等,但在担保、资产、产权管理方面就没有分配权限。

五、业绩合同或经营契约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规定

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看,出资人与企业负责人之间的约定主要是以业绩合同的形式表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的相关条款将可成为确定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明确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六、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中廉洁自律方面确认的依据

一般而言,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方面责任确定的依据主要是看其是否违反了1993年以来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等。这些规定多散见于中纪委下发的有关文件、通知中,归纳起来主要涉及十一个方面,共计“七十八个不准”,都是些硬性规定,限于篇幅就不在此一一列举了,实际工作中只需对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据,就能对其廉洁自律方面的责任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和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研究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形成原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形成原因有很多方面,社会群众、经济体制、经济利益、法律等方面都促成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形成。

社会群众方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渐渐的把目光放在了注册会计师的身上,注册会计师不仅为人们提供经济管理服务还为人们提供经济决策服务。由于人们只看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结果,不了解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些人们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结果和决策的内容提出了质疑,有时甚至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审计出的错误进行舞弊等。为避免类似现象的产生就需要借助法律责任来进行制约。

经济利益因素方面。由于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注册会计事务所也越来越多,有的事务所为能增加业绩、增加业务数量没有认真的去了解被审单位的背景和相关资料就接受被审单位的业务,造成审计和决策的结果出现错误,我国在审计的资金方面提供的较少,有些事务所为使自己的利益可以最大化而允许被审单位制作假报表,根据假报表按照被审单位的要求审计结果,制定决策。如果这种现象大量的发生就会影响我国审计的总体水平,是我国的经济出现危机。

经济体制。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注册师的服务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注册会计师不仅为人们提供经济管理服务还为人们提供经济决策服务。所以注册会计师在处理事务上必须考虑这两方面因素,使其尽可能的达到平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是具有相互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种约定权关系既可以使受托方按照自己的医院对会计信息进行处理,又可以为委托具有了解会计信息的而权力,这就使双方在理解会计信息时产生冲突,这种理解上的冲突会使审计增加风险性,这时就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更好的消除双方的矛盾。

法律不健全。目前在我国对于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健全,有些注册会计师就会钻法律的空子,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这种不健全也会造成许多民事纠纷和棘手的审计案件的产生。所以这就要求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这也间接的促成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形成。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律完善不及时。近年来经济的发展与变化是非常迅速的,现有的法律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注册会计师发展的现状,法律的相关规定已经不符合现实的环境,法律完善不及时,出现了法律建设落后的现象。例如法律规定企业间不能随意的进行资金借贷,如因此产生的问题将视为无效的合同,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各企业间的发展必然依靠资金的相互周转,所以现有法律已满足不了社会的需要。

相关法律条文不明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明确是对于一些术语来说的,例如:“构成犯罪”,有的法律条款并没有详细的说明什么情况才是构成犯罪,构成了什么罪。“情节严重”条文并没有一个界限来说明什么程度才是情节严重,类似的条文有很多,这就会使有些注册会计师钻法律的空子或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而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

注册会计师自身素质低。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专业知识的素质,二是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素质。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低主要表现在对专业知识了解的不全面,在审计和决策的过程中,由于自己的专业知识欠缺,对审计的结果就会出现偏差,导致决策的不正确,给企业带来损失,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素质低主要表现在有些注册会计师为了一时的利益作出错误的审计,致使国家的经济受到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方面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及时的完善会计注册师的相关规定。法律部门要及时的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对会计注册师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与《注册会计师法》、《刑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相协调,使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判定尽可能的达到统一。国家还要完善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体系,对触犯法律、对作出不符合规定事情的注册会计师予以相应的处分。

规范法律术语。在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要规范相关术语,要对触犯法律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明确相应的处罚结果,在法律术语规定的过程中,要考虑全面、制定合理。避免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还要保证法律的合理性,减小舆论行为的产生。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注册会计师要不断的学习,因为经济领域的发展和变化是非常迅速的,注册会计师要及时的了解社会经济的变化,接受新的事物,并对相关的新方法和技术进行学习,日后加以应用,只有符合现有的环境,运用正确的方法,才会作出正确的审计和决策。还有注册会计师还要提高自身的素质,要有正确的思想,时刻将法律条文铭记于心。不能因一时的利益与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达成协议,做出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

三、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形成原因了解了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位必须要有法律的约束,但在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法律制约的过程中也会产生许多问题,例如,法律建设不及时、法律条文不明确等问题,根据产生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研究了知道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重大,注册会计师队伍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要完善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规定,使注册会计师可以正确的、公正的审计结果和决策判断,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美] 奥加拉.公司舞弊:发现与防范案例研究(法务会计前沿译丛).东北财经大学,2004,(1).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范文第15篇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号,以下简称中央两个《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央两个《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并运用审计成果进行教育,以提高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意义的认识,加深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权利义务的了解,进一步端正态度,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统一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执行,各地如有与此规定不一致的,都应进行调整规范。继续执行《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省委办[*]70号),对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继续按照《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规定,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对市(地)、县(市、区)审计局局长的离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进行。对纪委书记、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等干部管理权限与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授权下级组织部门安排当地审计机关进行审

计。

三、审计程序统一按照中央两个《暂行规定》执行。在立项操作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仍采取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在年初提出审计任务建议书的方式,由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任务计划;特别需要的审计,可以临时提出。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

限下达审计指令,即省、市(地)、县(市、区)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下达审计指令,其他的则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下达审计指令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