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第1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的内在要求

“全面把握”就是要把所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全部纳入到审计监督的范围之内,都得接受审计。“突出重点”就是根据各地改革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所存在的突出和矛盾,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出发,集中精力,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全面把握、突出重点” 是一个事物的二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全面把握”是基础,但更是一种、一个过程:“突出重点”是建立在“全面把握”基础之上的监督管理。因此,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和体现审计监督成果的有效途径。

(二)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提高质量、规范行为”的客观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广大干部群众也极大关注。但是,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容易造成离任时间与审计时间难于衔接,产生审计监督滞后的现象。二是党委、组织部门调整干部的不确定性,尤其是适逢换届年份,需要审计的对象多、工作量大,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势必审计质量。因此,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不仅要有周密的年度计划,而且要有系统全面的长期规划。要改变经济责任审计被动、滞后的现象,必须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制定规范性条款或机制,通过规定和机制的约束力,使好的制度真正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三)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发挥审计最大效能”的现实需要

目前,多数地方已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选人、用人的必经程序。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审计机关经常遇到审计资源不足与审计任务重、时间紧的矛盾。特别是在基层审计机关,他们不但要保证完成署定、省定、市定以及法定的审计项目,而且要及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在此基础上,还需承担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为避免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有效解决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只有在充分考虑审计机关现有的审计资源和经济责任审计特点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分步骤地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才能使有限的审计资源发挥最大的审计效果。

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可行性

(一)不同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是不同的

对部门领导干部、地方领导干部以及领导人员来说,他们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往往与其工作职责相关,但工作职责不等于经济责任。不同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存在较大差异。相对而言,党群系统的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很难用经济指标量化的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而负有较大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和自由裁量权的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对来说大得多,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也可以用经济指标来衡量。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从这个角度来说,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类管理是可行的。

(二)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提供了可能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程序,并明确提出了“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按照领导干部培养的规划和计划来编制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离任必审”与“逢任必审”相结合。因为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都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如果说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为全面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创造了条件。那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为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提供了可能。

(三)现有的审计力量基本能满足“任期必审”的要求

在整合资源、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实现“任期必审”是可能的。首先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保证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在充分考虑现有审计力量和经济责任审计特点前提下,对现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筛选归集,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期规划和滚动计划,每年安排与审计力量相匹配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通过几年努力,将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目标是能够实现的。

三、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及设想

(一)突出重点,“逢离必审”

权力并不能带来智慧与觉悟。从上来说,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者如果发生腐败的话,其腐败程度取决于他所拥有的垄断程度和自由裁量权及其责任感。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或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发生在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只有加强对重点单位的审计,才能有效减少重大经济犯罪行为。因此,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领导干部实行 “任期为主,逢离必审”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

(二)突破数量,提高质量

如果没有一定的数量作基础,审计范围过窄,势必责任审计的效果。对一般性的经济管理部门按照五年审一次的要求,实行“任期必审,离任抽审”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对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和性的上,加强综合,寻找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制度上、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统筹规划,兼顾一般

审计既是一种监督,又是一种服务。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经营管理、政策执行等行为的审计,来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干部管理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据。同时,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突出重点,而且要统筹规划、兼顾一般,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威慑力。对党群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采取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将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不留审计监督盲点。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领导干部经济行为过失的“校正器”;堵塞漏洞、强化管理的“推进器”;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警示器”。

四、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与“逢离必审”的关系

(一)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与“逢离必审”两者之间存在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关系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实现“逢离必审”的手段和:“逢离必审”是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两者互相联系,互相促进。“逢离必审”既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又是一个对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从广义上来说,“逢离必审”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从具体要求来说,“逢离必审”是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会议上对审计机关提出的,从2005年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做到“逢离必审”、“先审后离”;对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领导干部逐步做到“逢离必审”。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正是贯彻落实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主要是为了集中现有审计资源,突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反映较大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监督,做到“逢离必审”。

(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实现“逢离必审”的有效途径

2005年初,李金华审计长在听取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时指出,经济责任审计是当前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中,对权力运行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意义。当前审计工作任务重,审计力量不足问题比较普遍,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是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地方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手段是以查账为主,其目的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虽然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有时可能发现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背后隐藏着的腐败问题,但经济责任审计不是万能的,它只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手段之一。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只有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对重点审计监督对象实行“逢离必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第2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的内在要求

“全面把握”就是要把所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全部纳入到审计监督的范围之内,都得接受审计。“突出重点”就是根据各地改革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出发,集中精力,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全面把握、突出重点” 是一个事物的二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全面把握”是基础,但更是一种方法、一个过程:“突出重点”是建立在“全面把握”基础之上的监督管理艺术。因此,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和体现审计监督成果的有效途径。

(二)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提高质量、规范行为”的客观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广大干部群众也极大关注。但是,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容易造成离任时间与审计时间难于衔接,产生审计监督滞后的现象。二是党委、组织部门调整干部的不确定性,尤其是适逢换届年份,需要审计的对象多、工作量大,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势必影响审计质量。因此,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不仅要有周密的年度计划,而且要有系统全面的长期规划。要改变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被动、滞后的现象,必须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制定规范性条款或机制,通过规定和机制的约束力,使好的制度真正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三)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发挥审计最大效能”的现实需要

目前,多数地方已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选人、用人的必经程序。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审计机关经常遇到审计资源不足与审计任务重、时间紧的矛盾。特别是在基层审计机关,他们不但要保证完成署定、省定、市定以及法定的审计项目,而且要及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在此基础上,还需承担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为避免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有效解决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只有在充分考虑审计机关现有的审计资源和经济责任审计特点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分步骤地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才能使有限的审计资源发挥最大的审计效果。

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可行性

(一)不同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是不同的

对部门领导干部、地方领导干部以及企业领导人员来说,他们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往往与其工作职责相关,但工作职责不等于经济责任。不同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存在较大差异。相对而言,党群系统的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很难用经济指标量化的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而负有较大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和自由裁量权的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对来说大得多,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也可以用经济指标来衡量。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从这个角度来说,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类管理是可行的。

(二)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提供了可能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程序,并明确提出了“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按照领导干部培养的规划和计划来编制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离任必审”与“逢任必审”相结合。因为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都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如果说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为全面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创造了条件。那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为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提供了可能。

(三)现有的审计力量基本能满足“任期必审”的要求

在整合资源、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实现“任期必审”是可能的。首先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保证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在充分考虑现有审计力量和经济责任审计特点前提下,对现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筛选归集,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期规划和滚动计划,每年安排与审计力量相匹配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通过几年努力,将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目标是能够实现的。

三、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及设想

(一)突出重点,“逢离必审”

权力并不能带来智慧与觉悟。从理论上来说,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者如果发生腐败的话,其腐败程度取决于他所拥有的垄断程度和自由裁量权及其责任感。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或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发生在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只有加强对重点单位的审计,才能有效减少重大经济犯罪行为。因此,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财政

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领导干部实行 “任期为主,逢离必审”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

(二)突破数量,提高质量

如果没有一定的数量作基础,审计范围过窄,势必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对一般性的经济管理部门按照五年审一次的要求,实行“任期必审,离任抽审”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对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上,加强综合分析,寻找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制度上、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统筹规划,兼顾一般

审计既是一种监督,又是一种服务。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经营管理、政策执行等行为的审计,来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干部管理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同时,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突出重点,而且要统筹规划、兼顾一般,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威慑力。对党群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采取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将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不留审计监督盲点。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领导干部经济行为过失的“校正器”;堵塞漏洞、强化管理的“推进器”;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警示器”。

四、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与“逢离必审”的关系

(一)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与“逢离必审”两者之间存在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关系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实现“逢离必审”的手段和方法:“逢离必审”是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两者互相联系,互相促进。“逢离必审”既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又是一个对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从广义上来说,“逢离必审”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从具体要求来说,“逢离必审”是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会议上对审计机关提出的,从2005年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做到“逢离必审”、“先审后离”;对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领导干部逐步做到“逢离必审”。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正是贯彻落实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主要是为了集中现有审计资源,突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反映较大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监督,做到“逢离必审”。

(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实现“逢离必审”的有效途径

2005年初,李金华审计长在听取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时指出,经济责任审计是当前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中,对权力运行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时代意义。当前审计工作任务重,审计力量不足问题比较普遍,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是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地方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手段是以查账为主,其目的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虽然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有时可能发现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背后隐藏着的腐败问题,但经济责任审计不是万能的,它只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手段之一。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只有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对重点审计监督对象实行“逢离必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第3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的内在要求

“全面把握”就是要把所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全部纳入到审计监督的范围之内,都得接受审计。“突出重点”就是根据各地改革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出发,集中精力,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全面把握、突出重点”是一个事物的二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全面把握”是基础,但更是一种方法、一个过程:“突出重点”是建立在“全面把握”基础之上的监督管理艺术。因此,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和体现审计监督成果的有效途径。

(二)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提高质量、规范行为”的客观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广大干部群众也极大关注。但是,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容易造成离任时间与审计时间难于衔接,产生审计监督滞后的现象。二是党委、组织部门调整干部的不确定性,尤其是适逢换届年份,需要审计的对象多、工作量大,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势必影响审计质量。因此,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不仅要有周密的年度计划,而且要有系统全面的长期规划。要改变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被动、滞后的现象,必须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制定规范性条款或机制,通过规定和机制的约束力,使好的制度真正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三)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发挥审计最大效能”的现实需要

目前,多数地方已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选人、用人的必经程序。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审计机关经常遇到审计资源不足与审计任务重、时间紧的矛盾。特别是在基层审计机关,他们不但要保证完成署定、省定、市定以及法定的审计项目,而且要及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在此基础上,还需承担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为避免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有效解决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只有在充分考虑审计机关现有的审计资源和经济责任审计特点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分步骤地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才能使有限的审计资源发挥最大的审计效果。

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可行性

(一)不同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是不同的

对部门领导干部、地方领导干部以及企业领导人员来说,他们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往往与其工作职责相关,但工作职责不等于经济责任。不同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存在较大差异。相对而言,党群系统的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很难用经济指标量化的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而负有较大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和自由裁量权的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对来说大得多,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也可以用经济指标来衡量。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从这个角度来说,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类管理是可行的。

(二)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提供了可能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程序,并明确提出了“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按照领导干部培养的规划和计划来编制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离任必审”与“逢任必审”相结合。因为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都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如果说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为全面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创造了条件。那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为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提供了可能。

(三)现有的审计力量基本能满足“任期必审”的要求

在整合资源、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实现“任期必审”是可能的。首先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保证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在充分考虑现有审计力量和经济责任审计特点前提下,对现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筛选归集,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期规划和滚动计划,每年安排与审计力量相匹配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通过几年努力,将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目标是能够实现的。

三、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及设想

(一)突出重点,“逢离必审”

权力并不能带来智慧与觉悟。从理论上来说,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者如果发生腐败的话,其腐败程度取决于他所拥有的垄断程度和自由裁量权及其责任感。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或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发生在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只有加强对重点单位的审计,才能有效减少重大经济犯罪行为。因此,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领导干部实行“任期为主,逢离必审”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

(二)突破数量,提高质量

如果没有一定的数量作基础,审计范围过窄,势必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对一般性的经济管理部门按照五年审一次的要求,实行“任期必审,离任抽审”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对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上,加强综合分析,寻找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制度上、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统筹规划,兼顾一般

审计既是一种监督,又是一种服务。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经营管理、政策执行等行为的审计,来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干部管理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同时,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突出重点,而且要统筹规划、兼顾一般,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威慑力。对党群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采取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将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不留审计监督盲点。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领导干部经济行为过失的“校正器”;堵塞漏洞、强化管理的“推进器”;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警示器”。

四、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与“逢离必审”的关系

(一)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与“逢离必审”两者之间存在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关系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实现“逢离必审”的手段和方法:“逢离必审”是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两者互相联系,互相促进。“逢离必审”既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又是一个对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从广义上来说,“逢离必审”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从具体要求来说,“逢离必审”是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会议上对审计机关提出的,从2005年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做到“逢离必审”、“先审后离”;对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领导干部逐步做到“逢离必审”。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正是贯彻落实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主要是为了集中现有审计资源,突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反映较大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监督,做到“逢离必审”。

(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实现“逢离必审”的有效途径

2005年初,李金华审计长在听取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时指出,经济责任审计是当前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中,对权力运行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时代意义。当前审计工作任务重,审计力量不足问题比较普遍,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是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地方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手段是以查账为主,其目的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虽然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有时可能发现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背后隐藏着的腐败问题,但经济责任审计不是万能的,它只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手段之一。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只有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对重点审计监督对象实行“逢离必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第4篇

所谓国家治理是指国家的执政者及其国家机关(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机关)为了实现社会发展目标,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体制设置,协同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社会一起,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推动经济和社会其他领域发展的过程。依照刘家义审计长的观点其本质是通过配置和运行国家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管理和服务,达到维护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保障人民权益,维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担任职务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承担的职责、义务情况进行审计。其本质是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对领导干部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过程。

从本质上讲,国家治理与经济责任审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治理决定经济责任审计,国家治理的性质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性质。有什么样的国家治理就会有什么样的经济责任审计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开展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积极的反作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全方位的现代化。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他们在依法执政、促进科学发展、加强廉洁自律方面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反腐的“高压线”倒逼各地区、各部门不断深化改革,完善的制度,促进中央与地方、中央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从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治理能力的提升。

自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行以来,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理论到实践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问题难揭露、先离后审难监督、人少任务重等诸多问题。

目前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全国还没有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准则或正式的实务操作文本。虽然中央和部分省市对经济责任审计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出台了一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或意见,如《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经济责任审计指南(2012年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操作规程》、《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等,但大多侧重于宏观性的描述,很少有采用定量指标为审计人员提供统一规范的审计操作指引。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对于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什么、怎么审、评什么、怎么评”缺乏明确规定。加上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人”的审计,往往涉及政策执行、财务管理、经济决算、绩效考核、推动科学发展等诸多方面的把握,对审计人员来说“审什么、怎么审”是个挑战。就算审计发现了问题,审计人员也需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职业判断区分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但是以主观的思维要做出客观的评价谈何容易。无论是从定性方面还是从定责方面来讲,不同审计人员可能会做出相差甚远的审计评价,审计质量和审计公信力不免受到影响。

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就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从目前各地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情况来讲还是不够乐观。不少地方并没有按照要求建立相关组织机构,即使有的地方已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中心但级别也不高。如某县级审计局虽然也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中心,但为股级事业单位,而审计人员所面临的大多为乡科级领导干部,在行政级别上让审计人员对部分问题的揭露未免有心无力。再者被审领导干部多数为提拔重用的人,是上级领导的“红人”,限于审计人财物归地方管理,审计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作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中央两办《规定》应该是先审后离,但现实并非如此。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和审计成果利用在有的地方存在“两张皮”现象。干部调动晋升调整,人事变动在先,经济责任审计在后。很多领导干部已经交换到位,组织部门才下达审计委托书,委托审计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成了“马后炮”,作用很有限。就是退休退职人员,也大多退休离职在先,经济责任审计在后,很少是先审后离;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后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做出了处理处罚的决定,但在干部先离后审计的情况下接任领导往往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前任领导的审计,不愿接受对单位的处理处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未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各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关切,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不仅包括党政一把手,也包括党政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不仅包括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还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也要求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要实现这一目标,必然对经济责任审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在基层人少任务重的矛盾尤为突出。一方面,目前许多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大多“半路出家”,许多审计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审计培训,更不要说经济责任审计教育了。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其要求知识的全面性,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人数往往与不断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相匹配。而且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换届年,往往一次委托就有十多二十个项目,且时间要求紧迫,审计人员可能被要求一两天就要拿出审计结果报告,即使是投入全局的力量都很难应对,更无需说仅经济责任审计科室的力量了;另一方面各地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有些地方不光要承担具体的审计业务,还要承担有些不该审计承担的事项,比如工程询价、招标评标、工程财务预算等,这样一来既当了“裁判员”又当了“运动员”。这样既不合规定又加重了经济责任审计部门的负担。此外,有的地方经济责任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主业”之外可能还强加了许多“副业”,比如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任务,造成经济责任审计有心无力。

从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现状来,如何从国家治理的层面来进行高位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而达到国家治理的目的,我认为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尽快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经济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特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由于缺乏正式、统一、规范的操作指南,在涉及主观判断的工作中,不同的审计人员在不同的专业背景下可能会得出不一样的审计结论,难以充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从而蕴藏着较高的审计风险。因此,应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尽快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准则体系,以此来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保障审计质量,以切实控制审计风险。一方面国家应从全局着眼尽快制定适用于全社会、分类型、分层级的经济责任审计准则和操作指引,从总体上和具体审计类型上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等方面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各级审计机关再根据准则和实务操作指引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操作性强、适合本地区的经济责任审计具体操作手册,以便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在统一规范准则和实务指南下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提升审计质量。此外还应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和公示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

面对新形势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势在必行,这也符合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机构性质、行政级别和编制情况等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说明,在一些地方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都没有设立,更不要说是高配。试想一个股级事业单位,如何去监督一个科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地方这样的审计困境不在少数。只有不断加强对各地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改革,探索对地方经济责任审计机构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从外至内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敢审”、“审不动”、“处不来”的问题,才能真正发挥审计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功效。

(三)切实改变“先离后审”的局面

尽管两办暂行规定和相应制订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先审后离”原则,实际操作中,由于干部人事工作有其特殊规律,审计机关的力量又有限,造成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先离后审、先升后审”,或者是“边离边审”。有的情况甚至是上午组织人事部门下的委托书,下午就得拿出审计报告,这样的审计报告的质量可想而知。这不仅使离任审计的目的和有效性难以充分体现和发挥,而且很容易使干部职工认为离任审计工作只不过是程序上的需要,是在“走过场”,不能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因而不是积极主动地配合离任审计工作而是敬而远之,甚至有意回避,这样一来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审计风险。再加上原来的干部已经离任,新接手的领导为上任领导所犯的错“买单”显得不合时宜。致使许多应该处理的问题,都最终无法得到落实,削弱了审计监督的效果,造成“审与不审一个样”的思维错觉,不得不让人警醒。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先离后审”的这种格局,让犯错者知痛楚,品恶果。用审计的红线,圈住权力的边界,进而推动领导干部将眼光聚焦到不断提高自身依法办事的能力上来。

(四)充实力量聚焦主业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第5篇

一、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重在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守法守规的情况,其目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不能因领导干部离任而放松经济监督,通过开展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判断一个单位经济运行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合理等。二是在我国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背景下,开展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能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工作的进程。三是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可以提高领导干部对审计工作的认识,促使领导干部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中守法奉公、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四是开展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加强对基层的经济监督,保障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政策性强、层次性高、影响面大,具有一定的难度和风险:(1)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工作大多是在领导干部调动离任或者换届后开展,所以,组织部门大多不能在年初确定需要审计的对象,或者审计重点不突出,导致审计工作流于形式。(2)审计力度薄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如何保质保量地完成审计任务是目前各级审计机关普遍面临的一大难题。(3)领导干部态度消极。离任领导干部觉得自己已经离职,不再管理被审计单位的人员,对审计工作消极配合;而新任领导干部因不了解前任发生经济问题的前因后果,抱着新官不管旧账的观念,也消极配合审计工作,导致审计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三、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解决方案

(一)规范审计程序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会计法》、《审计法》以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要求等为依据,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和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审计工作应明确审计目标、责任范围和评价标准,确保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形成真实准确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人员要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工作,从审计项目计划的确定,到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再到审计报告、审计取证、询问被审计单位意见以及审计处理决定等各个环节,都要依法开展,减少审计工作的随意性。其次,应当建立审计管理制度、监控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推行审计质量复核、抽查和考核制度,规范审计标准,提升审计质量,力争做到各审计项目定性准确、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审计风险的发生。

(二)把握审计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审计人员既要详细审计财务报表,判定财务收支的规范性,又要广泛调查走访、翻阅档案,获得较为客观的审计证据。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要尊重客观事实,抓住审计关键环节,客观准确地描述审计结果。一是要重点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保证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二是重点审计基建工程和经济合同,有效控制开支,减少经济损失。三是重点审计企业负债、资产、损益等,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资产增值保值。四是重点审计专项资金、债券、债务管理和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等。

(三)完善保障措施

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执行者,也是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的关键,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始终将审计规范作为行动指南,并约束自身行为,在审计方案、底稿、证据和报告方面都要落实相关审计准则和审计制度,始终将质量管理的要求贯彻到审计全过程当中去。为了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审计部门需要完善相关保障措施:一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系统,制定审计工作的操作规范和评价标准,并且建立明确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操作规程,为具体审计工作作出指引,有效规避审计风险;二是增强审计的计划性。审计机关要在年初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三是充分发挥审计联席??议的作用,降低审计风险。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充分发挥其效能,必须要在国家不断完善对内部审计管理的过程中,选择最佳审计时机,完善内部审计机构,不断提高内审人员整体素质。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所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经营管理,保证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等方面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束缚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功效的发挥。

1  当前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1.1  立法依据不充分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内部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当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法规性文件。上述现有法规、规则的法律层次较低,可操作性不强,与实际工作需要存在较大差距,甚至还有很多空白点,国家法律对于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审计报告内容、审计技术方法、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都没有明确规定。

1.2缺乏健全明确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涉及微观经济领域、宏观经济领域;要关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要考评当前经济效益及长远经济效益。由于缺乏必要的系统的综合评价指标,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无法全面、系统地衡量经济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也很不准确。另外,影响经济责任人业绩的因素既有内部经营管理方面,也有外部环境方面。由于没有责任划分标准和评价标准,审计意见不能明确表述被审计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及经济责任人承担的责任。

1.3  “先离后审”难以达到审计应有的效果和目的

    现行的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文件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因任期届满、提拔、调动、免(辞)职及离(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离任;特殊情况先离任后审计的,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但实际工作中,先离后审是比较普遍的现象,离任者升迁去留极少受审计结论的影响,使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发挥“审事议人”的作用。

1.4  内部审计力量薄弱  执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现有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仍然与实际工作需要存在较大差距。有些单位领导对内审工作不重视,内审机构不健全,内审人员由监察、财务人员兼任,甚至在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过程中把内审机构撤销或合并。同时,内审人员不同程度的存在知识面窄、技术手段落后、缺乏职业操守现象,近几年内部审计也在由传统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转型,许多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各专业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与经济责任审计要求不适应。

2   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2.1  加快法制化建设进程  逐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

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审计中的地位、作用,但仍把内部审计做为补充力量。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受制于法制不健全、制度缺位,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高层次、对全社会内部审计机构都有约束力的标准化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范围,提升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法规的法律地位,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履行职能。同时出台有关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规范及相关的操作细则,明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原则、范围、程序及方法,使其逐步走上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

2.2  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结果具有针对性、特殊性。因此,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保证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公允。审计评价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立足于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定量指标是指能够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包括绝对数与相对数,如企业经营规模、获利能力、职工收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等。定性指标是指不能够直接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如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企业领导人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情况。对于定性指标要给以一定的权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评价时的随意性。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具有持续性的,不能只停留在离任时的账面负债上,还必须考虑资产质量、技术改进与市场开发程度等因素,凡是对现任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都要进行评价。同时,应建立外部因素影响的评价标准。通过调查了解,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外部事项,如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国家调控宏观政策等,按照外部因素影响程度修正相关指标。

2.3  选择最佳审计时机、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效能

(1)“先审后离”方式。可及时地评价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为组织人事部门客观地考核企业领导人任期内功过是非提供准确依据,为今后对其做任、免、奖、惩决定提供支持。

(2)“先离任后审计再任职”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审计结果评价离任人的业绩、决定离任人任免升迁,但具有滞后性。

(3)年报审计、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结合方式。能达到评价监督企业领导的目的,可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控制企业风险,实现国家、集体财产韵保值增值。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第7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问题 对策

经济审计是我国政府的重点审计工作,其不但可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管,有利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正确评价,而且还可通过发现财务问题而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起规范作用,有利于我国的廉政建设;此外,经济审计还能保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鉴定的客观性,有利于领导干部在离任前后的工作交接。但因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有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次低,经济责任审计不规范

现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最具权威、层次最高的法规性文件主要有《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细则》以及《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性文件,这类文件的立法层次较低,且不具备立法特征,同时可操作性较差,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作用无法发挥[1]。另经济责任审计尚未有统一评价标准,也未出台相关操作规范,导致审计结果无法真正体现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影响了审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先离后审”加大了审计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原则是“先审后离”,然而现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普遍是应用“先离后审”原则,影响了审计工作的严肃性,也使审计工作的社会威信度严重下降。另在进行审计时,若发现问题,而前任却已离任,则审计结果无法执行,新官上任也不理旧账,导致审计部门进退两难,最终审计结果也是不了了之。时间久了,这种行为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导致同样的问题频繁出现。

(三)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影响了审计质量

我国审计人员专业素质较低、执业经验较少,无法快速适应审计工作,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率。由于我国大多数审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有待提升,而一般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都是管理层,首先在管理层次上就存在一定差距,再加上在追究责任时有多方的说情者,若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不够高则很容易改变审计结果,影响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此外,复合型审计人员严重缺乏。经济审计牵涉到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知识,而审计人员通常中专注于审计专业知识,若审计业务存在涉外问题,审计机关还需聘请具丰富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影响了审计的质量和审计机关的公众形象。

二、完善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首先要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制度,让各部门在审计工作当中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以免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出现。其次,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落实体系,制定并实施审计问题的责任追究措施,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作用,并让广大人民群众对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高经济责任在社会群众心中的形象,再次,优化内部运行机制,审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范围,同时制定相应的协调程序,以全面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及格式;组织部门规范委托书等政府性文件,并制定审计工作的内部运行方式;纪检部门做出相应规定,为相关案件的受理提供具法律效应的依据,以支持经济责任审计。

(二)逐步改变“先离后审”模式,成功过渡“先审后离”模式

就现有的政策而言,领导干部的任免机制仍是很难转换的,为逐步改变“先离后审”模式,并成功过渡到“先审后离”,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实施任中定期审计,并结合届满离任审计。针对处经济责任范围内的相关领导干部,可经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机关进行定期轮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给组织部门以进行备案,同时将其作为对干部进行考核的一种方式,这样不但减轻了领导干部离任前的所有审计工作量,而且还有效保证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同时还能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经济问题苗头,有利于及时纠正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2]。第二,可采取先离任、再审计、后任职的方式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然后再由这种方式慢慢过渡到“先审后离”的模式,以免因“先离后审”而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提高审计工作成果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作用。

(三)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审计结果的执行力度

首先要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准入标准。现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人员基本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后录用的,对于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及执业经验并未有明确要求。然而在很多审计体制较为完善的国家,其对于审计人员的受聘资格要求要严于国家公力员。为此,审计工作人员须认证上岗将是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未来发展趋势。其次,强化审计工作人员的日常培训。要尽量为审计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通过专业培训,一方面更新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使审计人员逐步适应审计工作,为审计的职业化发展打下基础。同时审计人员还要学习相应的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及计算机知识,以创新审计方式,改善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状态。再次,政府可适当引入社会审计资源,减轻审计机关的人员压力。审计机关的人员是有限的,若审计工作量大,审计人员的工作压力也非常大,影响审计工作效率。为此,政府可适当引入社会审计资源,聘请特约审计人员,使其发挥特殊作用,为审计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共同做好审计工作。

三、结束语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既是我国政府反腐倡廉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我国政府用于对优秀干部进行选拔的方式之一。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应遵循相关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联系纪检部门、人事部门及组织部门,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完成,同时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作用。

参考文献: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第8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风险 防范措施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是在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采用了不恰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审计事项作出了错误的估计和判断,从而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审计人员承担责任和损失的可能性。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防范审计风险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风险的成因

(一)审计对象的复杂性

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做了具体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等,由此可知,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对“事”的审计,而且是对“人”的审计。领导干部地位特殊,可能会利用职权,粉饰财务信息或是给审计人员施压,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随着经济责任审计领域的不断扩展,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呈现出滞后性,使经济责任审计在实践中,缺乏可依据的法律标准。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2006年经济责任审计正式写进审计法。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很多方面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加大了审计风险。

(三)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要坚持诚信、客观和公正、独立、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良好的职业行为等职业道德。然而,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由于被审计对象人脉广、权利大,可能与审计人员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是审计人员受被审计对象的控制等,而使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影响。作为审计人员应该掌握丰富的专业技能和经济财务知识,有的审计人员可能没有经过专业学习与训练,直接上岗,缺乏必要的责任心,对审计工作没有保持应有的谨慎;或是审计人员专业知识不过关,对于搜集的财务信息无法进行正确的分析与定性。以上这些都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

(四)先离任后审计

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中,存在领导干部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被审计领导在任职期间掌握权力,很可能会利用职权篡改财务信息;其次,先离任后审计减弱了对离任领导的约束力,领导干部可能会,可能会造成责任无法界定,增加了审计风险。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长远发展,应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方面的细节规定,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法律标准,使经济责任审计有法可依。还要建立权威的审计评价标准体系,提高审计评价结果的质量,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二)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审计工作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审计机关应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与实际需求相接轨。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审计、会计、经济等方面的知识,提升自身专业知识;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审计人员的状况对其进行专门的培训。在注重审计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的同时,也要加强其思想道德教育。使审计人员不仅具备专业技术知识,而且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从而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意识

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对象、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及审计程序等方面有其特殊性,把它等同于常规的财务审计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审计人员及各级领导应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观念,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应用适合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以便更好地界定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降低审计风险。

(四)坚持“先审计,后离任”

“先离任,后审计”存在着各种弊端,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在领导调任、离任之前,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要体现出其事中监督的作用。对于不遵守“先审计,后离任”的审计对象,给与相应的惩罚,以杜绝“先离任,后审计”现象的存在,克服其弊端,明确经济责任。

参考文献

[1]汪立元,顾晓敏,陈希晖.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行政管理,2011(05):82-86.

[2]朱妤.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及其防范[J].商,2012(10):87.

[3]彭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J].中国内部审计,2012(08):45-46.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第9篇

本文作者:黎克双工作单位:吉首大学商学院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计机构不健全,审计独立性不高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对于规模较大的高校,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但据统计,教育部直属的75所高校中,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合署办公的较多,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不到50%,地方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学校,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比例将更低,由于机构的不健全,审计人员配备偏少,极大地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果。同时高校的内部审计接受学校行政领导,其人员、经费等要服从学校的整体安排,发表的审计意见会受到学校内部人际关系的干扰,而且内部审计只有建议权,没有处置权,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影响。2.先离后审现象普遍,经济责任审计存在滞后性《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各单位要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大任中审计力度。由于我国干部管理的保密性,高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大多是“先离任,后审计”,在领导干部任期届满、调动、辞职、退休等离任后才进行审计。据中山大学审计处钱华同志的问卷调查显示:目前采用先审后离方式的高校仅有11.4%,采取先审后离和先离后审相结合方式的高校为8.6%,可见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先离后审为主[1]。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滞后性,被审计人已离开原单位,甚至得到提拔重用,对审计查出问题往往不了了之,无法得到被审计人或原单位有效地配合,继任领导也有新官不理旧账的思想,导致审计结论难以落实,丧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功能,造成审计与任用的脱节,阻碍了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3.缺乏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经济责任界定难度大目前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指标体系尚未出台,研究也不充分,要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缺乏依据。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岗位较多,不同的岗位采用不同的经济运行模式,其考核方式与评价指标也不一样,而高校在领导干部任职时基本上没有签订明确的任期经济责任,使得领导干部的经济职责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随着高校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要准确界定和评价高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区分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缺乏考核依据和政策法规标准,只能避重就轻、对相关问题泛泛而论,无法达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增加了审计的难度和风险。4.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难以满足审计工作需要高校的审计人员大多是从财务岗位转换过来的,受到人员编制与专业的限制,高校内部审计在人员配置上比较“精简”,在知识结构上缺乏计算机、工程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能熟练掌握审计、计算机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更少,使高校内部审计队伍的整体力量不强。高校领导干部一般采用聘任制或任命制,如遇干部换届、交流时,大批的领导干部需要集中进行离任审计,受到审计队伍、人员素质、审计时间与审计成本等方面的限制,必然造成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严重不足的突出矛盾,难以将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导致审计缺乏深度和广度,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效果。5.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够,审计成果运用难根据“两办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纪检、组织、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以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发挥各自部门的优势,形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合力。目前,国家审计的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建立,组织协调较好,但多数高校还未按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很少,基本上处于单兵作战的状态,在资源共享、整体作战方面配合不够,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同时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一般只报送给委托部门和被审计人及所在部门,审计结果公开的程度有限,导致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难以落实,审计成果的运用没有得到较好体现,降低了审计的权威与警示作用。

深化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思考

1.完善审计法律法规,改善审计工作环境经济越发展,审计越重要。审计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每一项审计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会推进审计实践工作的向前发展。如1999年5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标志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已经初步确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据统计,1998年至2010年10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完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41万多人,其中:党政领导干部38万多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3万多人[2],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开展。因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审计事业的发展,需不断完善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法规,改善审计工作环境。首先,进一步修订完善《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经济责任审计法规,明确赋予审计机关应有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审计监督的地位,规范审计工作程序,保证审计执法的顺利实施;其次,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高校教育审计的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细则,建立适应高校的审计管理体制,增强审计的独立性,为高校内部审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再次,高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积极支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的地位与权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2.规范评价标准,建立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体系如何准确评价高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审计工作的一个难题,要客观公正地做好这项工作,审计部门与审计人员除了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掺杂主观情感因素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根据高校的工作性质与实际情况,建立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指标评价体系,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并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修改完善指标评价体系,为全面准确评价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提供科学标准;其次,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高校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制定任期经济责任告知书,明确各自经济责任,强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为经济责任审计打下良好基础;再次,内审部门要注重把握审计评价的严谨性,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原则,紧扣“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3],对已经超出审计范围或审计无法取证的事项,审计不作评价。3.审计关口适当前移,将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按照《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逐步加大任中审计力度。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适应高校发展与审计工作的需要,主动与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协商,合理制定年度审计计划,采取任前监督、任中控制、离任评价相结合的审计方式。高校内部审计要突出“内向”的特点,由单纯的事后监督转移到事前、事中与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上来[4]。将审计关口适度前移,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预防监督职能,不断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让高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形成全方位、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的格局。对于任期已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根据岗位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和审计力量的实际情况,逐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以强化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重视程度,提高审计整改的力度与效果;同时对于领导干部正常的岗位交流、职务任免等情况,应认真做好离任审计,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4.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敬业精神和业务技能等是提高内部审计质量的决定因素[5]。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济责任审计给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品德操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必须注重审计队伍建设,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快审计人员知识的更新和知识面的扩展。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后续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判断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等,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要不断加强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到依法审计、依法处理,要规范审计程序,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严格审计复核制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创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制度建设、评价体系、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方面改革创新,探索改进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方法,细化高校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流程、审计组织方式,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充分发挥审计的综合效能,推进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5.整合资源,协调配合,建立审计成果共享制度高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个系统工程,无论从审计年度计划的制定,还是审计项目的实施、审计结果的运用等等,都绝非仅仅是审计部门一家之事,要加强多部门的紧密协调与配合,建立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资产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把协同作战的理念贯穿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过程。首先,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加强与组织、纪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运用审计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其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为审计提供相关资料和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客观公正地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全面评价。再次,要完善审计结果的运用整改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的透明度,有效地共享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切实将审计成果作为干部任用、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是特指我国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审计。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职责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近些年来,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已在全国普遍推开,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但是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情况却不令人满意,相关部门未能很好地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管理的依据。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绝大多数是领导干部调离岗位或转任、升任后才进行审计,除领导干部违法问题外,一些违规违纪问题难以追究,产生了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审计与结果运用脱节的现象,大大降低了监督的效率与质量,也不同程度影响了审计威信。笔者认为,要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应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一、合理确定审计方式,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与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

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但许多地方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对于领导干部的任免大部分都是先任免后审计,有的地方基本上是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这不仅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效果,而且也造成了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目的不明确,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要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干部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其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应合理确定审计的方式,防止审计与干部监督管理相脱节。就目前情况看,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先审计后离任”方式。这是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的有效原则和手段。它能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程度,为组织人事部门任免干部提供准确的依据。

2.“先离任,后审计,再任免”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力和威慑力,提高其权威性,对于审计成果的利用能达到较好的效果。对调任新岗位任职的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和财物交接,并写出任期经济工作及职责履行情况报告,新岗位作为职务,审计后,再作正式任职。对免职、辞职、退休的领导干部,实行“先离任,后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群众意见大、举报多、疑点多的干部,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任免”,即“离任者”先离岗待命,待审计后依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做出安排。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改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将监督关口前移。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有重点地确定一定数量的审计项目,并逐步实行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执法执纪部门、预算经费数额大的部门与单位,可实行“任中审一次、离任必审”;对预算经费数额较大的政府各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政府驻外及派出机构等,可实行“任中抽审,离任必审”;对预算经费数额较小的政府各部门、派及预算经费较小的群众团体,可实行“任中抽审、离任抽审”。为有利于经济责任的界定和审计结果的落实,计划安排要做到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逐步扩大任中审计的比重。

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推进审计成果利用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之后,审计机关要对被审计者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向本级政府或组织部门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这是审计的必经程序。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反映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载体,是党委和政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媒介。 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目的在于:一要便于报告使用者阅读;二要内容符合报告使用者的要求;三提供信息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被审计者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及绩效、廉洁自律情况。但在审计实践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往往存在主题不够突出、分析缺乏新意、语言不够简洁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报告的质量与利用价值。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

笔者认为编写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突出审计重点,力求把重要问题说清、说透,不能主次不分、事无巨细地反映。其次,文字力求简明易懂,专业术语要尽量少用或不用,经济指标分析、审计查明事实的叙述、业绩的总结、问题的定性等均应用通俗的语言,切忌绕弯子。然后,审计事实必须有相应的审计证据作支撑,经济责任界定要准确。最后要把好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入口关。因为被审计者一般不经手财政、财务的具体收支事项,对此应经过分析,本着对审计事实负责、对被审计者负责的态度,将与被审计者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列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畴。

三、规范成果转化机制,确保审计成果利用

1.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制度

从利用原则、程序、内容上明确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并对审计成果利用的方式、要求、考核、反馈、责任追究方面作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利用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和分级、分职能管理的原则,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统一负责协调;在利用程序上,强调各相关部门在接到审计结论后三个月内负责落实、利用,并将利用情况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在利用内容上,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利用情况分别归入审计档案、干部实绩档案、廉政档案。在责任追究方面,对违反规定和要求应承担的责任也要作具体规定。明确审计部门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部门之间相互协调、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措施和规范,防止出现审计结果与组织人事部门的任用结果出现偏差等方面的问题,达到查漏补缺、防微杜渐的目的。

2.通过建章立制把干部任免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

要明确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调任、转任、轮岗等事项前,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调离手续、不得解除经济责任。凡领导干部职务调整时审计结果要作为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的直接参考依据,没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不研究干部任免。对在任期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所在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防止出现审计成果利用与干部管理监督相脱节的现象。

四、加强部门协调,促进审计成果利用

1.加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提出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和重大事项安排,召集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有关事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对审计移送(建议)的问题作进一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审计机关;组织人事机关负责提出年度审计项目的建议名单,向审计机关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审计机关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落实整改措施;审计机关负责分配工作计划,指导业务开展,实施审计任务,并保证审计质量。通过各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调,形成整体联动机制,确保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

2.加强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在一些大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中,上级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管辖范围内各区、县(市)的审计力量,并可把一些审计内容分解委托给下级审计机关进行查证,下级审计机关也应主动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只有做到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和支持,才能形成合力。

五、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审计成果利用

1.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公开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对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于那些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工作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表彰和宣传,而对于那些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损公肥私或者,给国家财产造成浪费损失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警示、教育和制约。同时,在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的基础上,把审计结果报告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向群众公开,可以保证政务公开中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强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另外,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透明度。

2.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案件移交、查处跟踪机制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大对案件移交、查处跟踪的力度,对审计查出的重大经济问题要敢于碰硬,该移交的坚决移交。同时,对移交案件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一定要跟踪到底,不能不了了之。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要做好移交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审计部门。

3.建立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和标准

不同部门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直接运用创造条件。

4.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

审计机关每年将审计结果归纳、总结,形成审计结果综合分析报告,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从审计结果中分析、把握对干部权力使用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于普遍性、多发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用制度堵塞和防止漏洞,完善对领导干部的制约和监督。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人员 不足 对策

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2005年12月26日召开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说,今年以来,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地厅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逐步扩大,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继续试点。此外,近年来各地还加强了对审计系统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已有近300名审计厅局长接受了审计。据初步统计,2005年1至11月,全国已对2.2万名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了审计,共查出违规金额350多亿元,损失浪费金额4.9亿多元,其中由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造成的违规金额35亿元。通过审计,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0人,有196名领导干部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各地审计结果,晋升领导干部1093人、降职72人、撤职52人。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全面考核和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1.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为正确选拔任用和准确考核领导干部提供参考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领导干部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同时也对领导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联系领导干部任期目标,通过对相关的经济指标等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对其任期工作业绩作出评价,能够达到客观、公正的确认其经营业绩的目的,为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同时有利于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防止其短期行为。

2.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客观、公正评价受托公共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机制,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便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后任者受托公共经济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明确或解除前任者的受托公共经济责任,便于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改变以前“旧官不理新账,旧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状况。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制,把领导干部的任期内政绩水平与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与评价,可以使那些不懂经济管理的“合格型”干部,不得不向“经济管理型”干部转变,也可以使那些“法盲加文盲”的领导干部,向“懂法与守法”的理财型干部转变。因此,建立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制,它可以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到慎用财权,用好财权,理性决策,从而更好地履行受托公共经济责任。

3.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提高审计组织社会地位和权威性,减少审计组织损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确保其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一方面可以赢得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的认同和信任,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赞誉,审计结果就能毫无疑问地作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考评和任免晋升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从而可以提高审计组织的社会地位和权威性;另一方面,由于审计结论的可靠性提高,审计风险就大大降低,从而避免了审计组织承担各种责任的可能性,减少审计组织由于审计结论存在瑕疵而产生的各种损失,包括经济声誉、精神、时间等方面的损失。

二、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足之处

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存在起步时间晚,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我国现行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机制仍然存在以下诸多矛盾和不足。

1.相关法律法规不建全,增加了审计评价难度。尽管我国加快了法制建设步伐,但勿庸置疑的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速度比较,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致使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用现行法律来评价认定。另外,一些地方或行业性的规定又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地方。如果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人难以接受;如果按地方或行业规定处理,则可能存在明显的有法不依问题,特别是在认定被审计人个人经济责任时,将会处于僵持的境地。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期限跨度长,这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变化也大,也为选择适当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价增加了难度。诸如此类,无疑增加了审计评价难度,并可能审计质量。

2.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缺乏计划管理,工作非常被动。经济责任审计应贯彻“突出重点”的原则,保证重点环节和重大方面少出问题或不出问题,从源头上控制问题的发生,从源头上防止腐败。但由于审计任务缺乏计划性,给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使得审计工作无法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也无法根据每年干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一般是组织部门下发委托审计通知书之后,才能对委托单位进行审计。但组织部门委托多少,审计部门就审计多少。如果遇到领导班子换届,审计任务就会十分繁重,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已在新部门提拔任用,组织人事部门要求在短时间内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给审计核实、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3.审计人员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繁重的矛盾也十分突出。一是审计人员配备不足。不少单位审计队伍力量薄弱,审计人员配备与所应承担的审计任务不适应。二是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所承担的审计任务存在相对矛盾的地方,审计人员队伍知识结构比较单一,现有的审计人员多为、审计专业毕业,真正懂、懂经营管理、懂、懂其他高新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很少。而责任审计涉及的很广,这就要求审计人员既要懂行政财务,又要懂财务,投资基建财务;不仅要具备查账技能,还应具备宏观经济管理知识,政策法律法规及审计、会计专业知识、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综合能力等。如果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全面,就会严重制约和审计工作的质量。

4.贯彻“先审后离”的原则难度大,审计成果运用存在差距。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制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中办、国办两个规定指出:“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从而明确了“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组织人事工作往往衔接不上,“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如果离任不审,形成的损失就会职责不清,无法追究;如果先离后审或先任后审,就会对离任领导缺乏约束力,使审计流于形式,起不了监督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效果。

三、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1.加快法制化建设进程,改革现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体制。如前分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困境,其制约因素在于法制不健全,制度缺位,因此,我们要从宏观层面着手,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审计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以具体指导审计工作。比如,在审计目的上,要明确领导干部的受托公共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价离任人在履行受托公共经济责任的效果;在审计范围上,应明确规定各类党政干部在调任、转任、轮换、退休、辞职解聘或机构裁撤合并时,都要进行任期内受托公共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内容和上,应把握重点项目的审计,切实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在审计程序上,从立项至审计报告的完成,应严格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办理,同时把握与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效益审计的不同之处。

2.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实务性强、责任大的工作,如果没有一支过硬的审计队伍,是难以胜任这项工作的,这要求我们的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觉悟、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娴熟的业务技能,要大力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措施如下:要把普及与提高结合起来,建立多层次、高标准的动态培训体系;要鼓励干部参加学历教育,考取专业资格,新技能新知识;要引进人才,留住人才,造就一定数量的高层次、高技能的审计专门人才。另外一方面,还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用人制度,用人方面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建立和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把考核评估与干部奖惩任用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和完善审计准入准则,考核晋升机制,等等,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

3.严格审计程序,公正评价责任,确保审计质量。针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监督滞后,审计结果难以有效运用以及审计任务相对集中等,今后应认真贯彻“先审后离”制度,积极推行任中审计。坚持“先审后离”,可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科学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明确审计内容与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坚持“先审后离”,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先离后审”是一种“马后炮”,查出问题往往难以纠正,而“先审后离”则正好可以弥补这种不足,及时采取措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坚持“先审后离”,可以减轻离任审计的工作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事中就对领导在任时的情况进行审计,对其经济责任情况已经有了了解,干部离任后,离任审计可以直接利用任中审计的结果,只对部分未审计内容进行补充审计,这样审计人员更能全面、充分对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评价,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到有效利用。

四、结语

要搞好审计工作,必须以人为本,面对世界新经济和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应当进一步提高人的因素在审计领域的作用,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深化审计环境,促进李金华审计长提出的加强“人、法、技”建设中“人”的培养,“法”的更新,“技”的,发挥审计应有的经济监督职能。

1.朱锦余,赵新杰。经济责任审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第12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央行传统审计模式的差异

《规定》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都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央行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各级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理应对央行分支机构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与履职审计、离任审计的对象都是领导干部。然而,在审计目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结果运用上又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是审计目的不同。央行履职、离任审计都是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目的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证单位资产安全。经济责任审计则是专指领导干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重在分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负的责任,目的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而更好地推动本单位的科学发展。

二是审计对象不同。央行履职、离任审计的审计对象是领导干部。这里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分支机构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干部,各级行内设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按照《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仅指分支机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是审计内容不同。央行履职审计的内容是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组织和参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离任审计包括管理决策、干部管理、廉政建设、内控建设和业务管理等五个方面内容。前者是任中审计,后者是任后审计,两者都是全面审计,内容大同小异,审计结果殊途同归。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落脚点在于查明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其既可以任中审计,也可以任后审计。经济责任突出了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合法性、有效性、效益性。

四是审计方法不同。央行履职、离任审计采取进点公告、问卷调查、查阅档案等审计方法,通过座谈、函证、质询和走访等方式了解情况。审计方法较传统,重在查错纠弊,使用的大多是定性评价。履职、离任审计既可以“下查一级”,也可以是同级监督。经济责任审计通常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采用召开会议、审计公示、查阅档案、听取意见等审计方法。为了客观反映审计对象经济决策、财务管理的合规性、有效性、科学性,还需要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分析,确认其经济效益和工作业绩。

五是审计结果运用不同。履职、离任审计报告报本行行长审阅;审计工作的结果形成审计结论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今后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对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促进其规范高效履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结果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同志;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有关结论也可纳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二、基层央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已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暴露出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如,经济责任的归属难界定;审计工作难度大;缺乏相对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等。央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范畴除了本单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经济责任外,还有巨额金融资产管理的责任、金融管理与金融服务的风险和责任。央行如果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则需要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认识问题。央行的履职、离任审计已开展多年,有较完善的规章制度,有相配套的操作规程,有较成熟的审计方案。内审人员对这些传统的审计模式较熟悉,审计起来得心应手。许多人认为履职、离任审计是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一样是领导干部,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没有必要。比较起来,人行的财务收支相对简单,无法反映央行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全貌,如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否会回到央行最初的财务收支合规性审计模式。而且,《规定》要求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有一定的局限性,据此评价央行的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作业绩和绩效难以客观、全面。思想认识的制约将影响央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

其次是制度问题。央行经济责任审计还在摸索之中,有关的制度有待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内容、方法、结果的运用尚待明确。与领导干部相关的经济责任需要界定,有关的绩效评价指标建立尚待时日。如何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履职审计、离任审计有机结合都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

第三是人员问题。人才是内审的“生命线”,队伍素质的好坏决定审计质量高低。目前,各级分支机构受人员结构、业务素养等因素的制约,内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加上近年来上级行系统的内审业务培训少,高层次的内审业务培训更是缺乏,有关的学习辅导资料又难买到。现在条件下完成常规的审计项目尚可,要对经济效益进行定量分析与绩效评价,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内审工作转型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需要各级内审人员加倍的学习与实践。

三、基层央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央行内审工作转型的要求,我们认为基层央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在《规定》明确内容的基础上突出央行职能特点,结合央行的工作实际,形成有自己特色的审计模式。鉴于央行领导干部大多是“先离后审”,我们建议对领导干部任中以履职审计为主,离任时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全面审计与绩效审计互为补充,形成较完备的领导干部审计监督机制。

1.提高认识,建立制度。

为了加强央行的治理,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在央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央行内审工作转型的目标是由传统的财务、业务合规性审计向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绩效审计转变,经济责任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绩效、经济效益等内容,这是与内审转型方向是一致的。我们要适时修订央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充实其中,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方案,以制度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各级分支机构的领导干部要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对内审工作转型的领导,积极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内审人员要转变思路,加强学习,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2.明确内容,规范程序。

基层央行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首先应结合实际对各级分支机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厘清。按照《规定》所指的内容将所有可能引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管理和监督行为纳入审计范畴,包括本单位的预算管理、财务收支、财产安全等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同时,我们要对审计的内容进行拓展,涵盖中央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等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审计内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机构金融资产的完整、安全、效益,以及央行宏观调控、金融管理、金融服务职能履行中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为基础。具体内容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管理、重要资产及重要投资管理、依法行政、主要业务管理等五个方面。其中:内部控制包括制度建立、组织管理、应急处置;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大宗采购;重要资产及重要投资管理包括发行基金、固定资产、再贷款管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和基建项目管理;依法行政包括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主要业务管理包括综合管理、发行保卫、会计国库、信息安全等。然后,在现有合规性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增加效益性审计的内容,建立一套适合央行实际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明确审计底稿、事实确认、初步意见、审计报告、审计结论等内容和形式,规范审计结果的运用范围和价值体现。

3.增强素质,创新方法。

要加强内审队伍建设,必须将内审理论培训与实务培训配套进行,注重在审计实践中培养锻炼人才,建设一支既有内审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内审人才队伍。不断创新审计方法,做到“三个结合”。一是经济责任审计要与经济效益审计相结合,要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注意对领导的决策、管理、资金效益的审计,注重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的评价;二是经济责任审计要与审计调查相结合,要认真搞好审前调查,对一些在账面上无法核实的情况要纳入审计调查的范围,及时调查取证,做到问题定性准确无误,定量分析恰如其分;撰写有份量的审计报告和调查报告,真正做到一个项目两份成果。三是要在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的基础上,运用好分析性复核、审计抽样、指标分析等方法对资产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及财务收支的效益、资产采购和管理的效益、重大投资的效益等进行分析。特别要重视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应用,加大业务风险的系统排查,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

4.突出重点,反映客观。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第13篇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时效性强、涉及内容广、时间跨度大,质量要求高的经济监督和经济责任评价工作,对此,我县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一是2001年首次成立了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任审计组长,县纪委书记、常务副县长、组织部长3人任副组长,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组织部、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五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自领导小组成立以来每年都召开一至两次联席会议和领导小组会议。县委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逢离必审”,原则上坚持“先审后离”;同时还制定了审计结果利用暂行办法。二是针对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薄弱的矛盾,经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我局增加6个全额拨款事业编,选调了年轻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充实审计队伍。2007年、2010年又相继两次招考、选调了多名年轻审计人员。三是县财政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每年安排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费。由于领导的重视,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为我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信心。

二、规范制度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手段

自两个《暂行规定》及赣审经发[2003]01号文以来,我局严格按照规定,凡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及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办理调离、轮岗、免职等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时,根据县委组织部委托,均依法对其实施审计,做到了“逢离必审”,审计覆盖面达到100%。前几年我局制定了《峡江县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并首次将基层人民法庭庭长、基层公安分局局长、派出所所长纳入审计范围。为全面推进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及时为当地党委及组织部门把好任中“警示关”,制定了滚动式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即:以三年为一滚动期,将全县所有纳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每三年轮审一遍,使之形成一项经常性的制度监督。对重点单位和部门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尽量做到“先审后离”。对任职时间长、资金量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做到每年或两年审计一次。由于工作有计划,管理有规范,我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由以“离任审计”为主向以“任中审计”为主的转变。

三、勇于开拓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动力

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我们不断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逐步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代替离任审计。我们了解到有的领导对审计报告过长,数字太多,不便比较的信息后,我局及时进行研究,采用六张表格反应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情况的方法,即收入明细、支出明细、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兴办实事和违纪违规六张表。通过量化的经济指标,使审计结果报告变得简洁、精练,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让人一目了然。2007年我局针对离任审计中遇到的离任与接任领导相互推卸责任等问题,我局首次实行财务交接制度,主要内容有两张表,一是资产负债及净资产表,二是未入账的资产、负债情况、使用的物品移交情况、未归档的财务资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通过实行财务交接手续,使离任领导离得明白,接任领导接得清楚;同时,注重对离任时与接任时考核指标对比,细化经济指标,考核其在任期内的经济效益。审计报告都附一张违纪违规问题表,使问题条理化表现出来,让离任领导能更清楚地了解自己任期内的违纪违规数。由于不断改进审计方法,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变成了“内行看得懂,外行看得清”的报告,得到了领导的好评,也为组织部门考察、任用干部提供更好的参考依据。

同时,在审计中我们还做到审计项目巧安排。一是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乡镇财政决算审计相结合,根据制定的三年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即三年内对县副科级以上独立核算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再结合自选常规审计项目和乡镇财政决算审计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组织部门批准;二是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将监督关口前移,任中审计每年安排十个以上。这样既扫除了经济责任审计盲区,化解了人事大变动时经济责任审计过于集中的矛盾,又避免了重复审计,减少了审计成本,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

四、成果运用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

近三年来,我局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违纪违规金额146.97万元,与以前年度相比发现,通过审计监督,一些违纪违规问题得到有效的整改和控制,如乡镇垫税、引税现象正逐渐淡出乡镇财政;个人费用挤占公用经费的问题得到改进,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漏交税、费、政府基金等现象也同样明显好转,财务核算逐步规范。我局在认真审计项目的同时,十分注重审计成果的宣传利用,发挥审计为宏观决策服务的作用。几年来,我局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在审计结果报告或以《审计要情》的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披露反映,引起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被领导批示批转的《审计要情》有6篇,要求各部门、各单位针对问题自查自纠,并切实整改。在2008年的县教体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中,首次向县委政府披露了教育系统教师在编不在岗、吃财政“空饷”的问题,引起县领导高度重视纷纷批示对全县教育系统进行全面清理,当年就清理出在编不在岗三类人员共46人,多年的弊端得到根除,整治了行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010年我局将今年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向县委组织部做了专题汇报。报告中一是反映了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二是反映了一些屡查屡犯的违纪违规问题,通过审计部门多年的“一审、二帮、三促进”,现已得到有效控制和改进。汇报材料得到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感谢审计部门全体同志的辛勤劳动!①建议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告知有关单位及时纠正并请跟踪落实。②领导干部的任中审计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可以避免干部少犯错误或已犯错误,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有利。”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为领导提供了较好的决策依据,根据审计反映的情况,县委、县政府相继出台了《峡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审计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财务开支管理的意见》、《关于项目前期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五、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思考

1.逐步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近几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表明,任中审计在被审计单位及领导的重视程度、审计查错纠弊的时效性和“审、帮、促”作用的发挥以及审计成果转化等方面均体现出不同于离任审计的特点和力度,因此每年任中审计项目在不断增加,我们今后要多与组织部门协调好,争取以任中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对策

一、县级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审计工作的时间上存在问题。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当遵循“先审后离”的原则。但在近年来的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存在为了得到评价和为了任用干部而委托审计部门走形式的现象。离任者已离岗,接任者也已经到位任职,有的离任者人走了好久才进行离任审计,时过境迁。这种先离任后审计,审计监督滞后的现象,从一定程度上讲,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失去了考核、监督的意义,监督上的滞后,导致干部考察与使用“两张皮”。

二是先审后离的原则得不到坚持,审计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当前很多提拔调任的领导干部,多数都是经过组织严格考核,公示通过后任命的。这样,也往往使审计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虽然很重要,但也只是走过场而已,在这种心理前提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只能是流于形式,难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三是审计对象上存在问题。不能完全做到在任期内相关领导干部都已应审尽审,不能完全体现公平;多数审计项目是临时上阵,总体审计的质量不能保证;大部分员工对领导干部公开赞扬的多,而客观批评的却很少,促使很多领导产生“审计走过场”的心理定势,因此很难体现经济责任的权威性。

四是审计内容上存在问题。看重财务数据,忽视理性分析;重问题,轻责任。看重问题罗列,忽视责任划分。审计内容重点不突出,审计质量难以提高,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雷同于常规审计,影响了审计效果。

五是审计方法上存在问题。目前主要采取了查阅、设举报箱、公告审计、座谈等方法。账外审计方法上下功夫不够,使审计的问题难以查深查透,审计质量无法提高。

六是审计成果利用上存在问题。通过几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成为强化干部监督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在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力度方面,尤其是在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发挥重要作用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审计结果的利用率不高,审计结果报告滞后于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目前最为普遍的现象就是用人和审计严重脱节。其次,缺乏制度保障。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涉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各个部门,由于没有严格规范的保障制度,使审计结果在运用时大打折扣。最后,审计结果运用的衡量标准不一致。由于审计结果运用中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导致有些审计结果很难适应当前改革用人机制和加强干部管理的需要。

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一是把离任审计监督的时间“关口”前移,逐步把离任审计变为任中审计,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这样不仅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而且还能防止和避免经济行为的“一错再错”;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干部,还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的功过;不仅能减少和避免账目“技术处理”的假账,还能使审计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资料”;不仅能正确地考察干部队伍,还能为组织任用调整干部提供依据。审计实践证明,任中审计好于离任审计。

二是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审计部门在独立行使审计职能的同时,要加强与组织、纪检部门的协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规范,建立一套科学的界定、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不同部门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责任界定和评价规范应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准确把握各部门之间的差异,确定出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

三是审计内容的选择应具有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不但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还包括各项经济指标具体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的审计。在内容上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突出重点,主要包括:第一,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重点审计合法性和真实性;第二,审计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投资决策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重点审计效益性。

四是审计方法的使用应具有多样性和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除使用审计的一般方法外,还可以运用一些特殊的方法:一是“看”,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础设施等进行察看,通过观察、分析产生审计疑问,从而确定审计重点;二是“问”,围绕领导干部实施的经济行为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全方位、多角度了解领导者施政情况;三是“访”,围绕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和施政行为,走访相关人员;四是“谈”,组织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同层次的人员召开座谈会,全面收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

五是合理转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否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并不断取得预期效果,确保不流于形式,关键在于对审计结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对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于那些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表彰和宣传,而对于那些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损公肥私或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警示、教育和制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合理的转化和运用,能有力地促进县级以下各级领导干部提高执政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总之,审计机关通过十几年的努力工作和积极探索,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也不尽相同,存在一定的问题,希望各上级相关单位及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规范、指导和帮助。

参考文献:

[1]武阳: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审计 问题 创新

一、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

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初始阶段,而经济责任审计是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产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逐步发展的一种特殊审计种类。经济责任审计经历了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承包经营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个审计阶段。自1985年4月以来,部分省市率先开展了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的实践探索。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审计署先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几个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下达,为实施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提供了法规依据。

经过长期的审计实践,审计界对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作出了以下定义,“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是指企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满离任时,由企业单位主管机关(会同组织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审计机关或国家审计机关委托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对企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单位财务收支是否合法、盈亏是否真实、经济效益是否达到目标,国家集体财产有无损失浪费等进行核查,以确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各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审计工作。”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能够确认或解除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是监督干部的有效形式,是考察了解干部、教育保护干部的重要手段,也是纯洁干部队伍,规范干部行政、经济行为的主要途径,同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初级阶段的离任审计的产生是我国审计制度创新的结果,真正体现了中国特色;审计对象也由原来的组织责任变为对领导干部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履职行为;由原来的对“事”不对“人”变为既对“事”也对“人”。避免了以前出现的“领导生病,群众吃药”、“个人犯罪,组织受罚”的奇怪现象,促使领导干部尽职尽责,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管理,科学决策,勤政廉政,从而反映出审计工作的影响力。

离任审计中的责任是基于权利义务关系而派生的对拥有权利者应尽义务履行程度的一种客观表述。也就是权利人因行使权力行为时,在经济上应承担的义务。确认责任时把握三个原则即权利责任对等、经济行政责任结合和针对性。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的责任主要是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一般包括财务责任、管理责任和法纪责任。离任审计还应该界定任期责任与前任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应注意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即对领导干部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应以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追究;对协助他人分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应以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追究;还应注意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即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出现问题,追究集体责任,同时必须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如某一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造成了损失,在追究责任时,法人代表强调经过了领导班子集体的研究决定,那么就应看该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若决策前未进行认真的考察论证,尽管研究决策时班子内大多数成员表示赞成,但仍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个人决定的事项,应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离任审计的经济责任界定,在现实工作中既不要扩大,也不要缩小,要正确界定责任范围,对不属于审计范围事项、非审计事项、未涉及的具体事项、证据不足的事项和性质不明或政策法规不明确的事项等,可不适宜作审计评价。

二、实施离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单位负责人即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虽然在1985--1987年盛行,但由于在现实社会中仍然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所以一直适用至今,且由原来的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延伸到对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以至到对地方政府县级以下行政领导人如镇长、村长等的离任审计,而且审计的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地扩大,原来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现在也习惯地称为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

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虽然起一定作用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制度规范上应在离任前审计,但在实际执行时,由于现行人事工作的特殊性,通常安排离任在前,审计在后。而离任审计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操作过程,不仅需要充裕的时间,而且需要配置相当的人力资源。由于干部的罢免、审计、任命的时间差很短,或未审先任,或审计同步,导致时间仓促。且目前审计力量普遍偏小,审计的重点范围和内容又要求审计有深度和力度,而领导干部一般任职期限都较长,单位会计资料繁多,问题复杂且财务人员更换频繁,导致对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失之于粗,失之于宽。既使离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离任者认为自己已经卸任,即便对查出的问题负有责任,但已无权处理或处理问题力不从心;而接任者对处理离任者遗留下来的问题的处理积极性也不高。所以这种终结式的审计方式导致审计的预警功能较差,影响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第二,体制不顺畅,“走过场”问题也比较突出。审计工作的灵魂是审计的独立性,但现行的政府审计在上级审计机关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体制下,各级审计机关的人财物均有地方政府操控,实质上政府审计部门只是地方政府的一个内部审计部门。在这种体制下,一些审计干部屈从于行政官员的权威,淡忘了自己的良心和职业道德。个别审计人员还受人际关系和不良风气的影响,以原则作交易,审计结论不符实际,为离任者“遮风挡雨”。此类“走过场”的离任审计带来了极坏影响和危害,造成审计工作深入难、取证难,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监督功能。第三,“下审一级”制度不能有效贯彻。在离任审计过程中,由于经济责任审计自身的特点,一般有上级审计部门或人员对下一级离任者实施审计。但在实际审计中因审计人员有限等原因往往不能实现“下审一级”,审计的独立性大受限制,审计的结论也就缺乏可信性,其“下审一级”原则也难以实现。

三、审计创新

由于各单位经济情况千差万别,离任审计实践经验不足,在体制、机制、制度、方法等方面,还有许多规律性的东西未能被完全认识和准确把握,致使目前存在上述问题,亟待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审计创新。

1.审计机制创新,提高办事效能

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办事效能是我们所提倡的工作准则。提高离任审计工作效能的前提是要有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也就是通过相关权利的合理分割,建立权力的制衡和约束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克服权力异化,使权力的运作符合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些客观上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必须统筹协调好各有关部门,使离任审计形成整体合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首先,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应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离任审计的组织领导,提高广大干部认真接受离任审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其次,组织部门作为干部离任审计的牵头单位,应提前向审计部门提供待审对象名单, 合理安排罢免、审计、任命的时间差,为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再次,纪检监察机关应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离任审计移交的有关问题。此外,还要健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报告制度。审计结果报告应同时抄送本级和上级党政有关部门,上级领导机关应区别问题的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查处措施。

2.审计体制创新,实行全面垂直监督

现代监督理论与实践经验证明,在各种监督制约体制中,最有力、最有效、最权威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督,其他监督是否奏效,都取决于垂直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强化。国家审计的本质是监督,而监督的效能也同样取决于领导体制上的突破与创新。党的十六大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的高度,赋予了审计机关更重要的职责。为此,建议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应由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尽快向相对垂直的领导体制(即实行人财物省以下垂直领导)转变;离任审计的重点也应向全面评价其是否规范地依法行政、有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有无因搞“政绩、形象工程”等而造成本级政府或本单位严重负债、有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有无重大责任事故等方面转变。

3.审计制度创新,建立有效的审计制度

制度创新建设很重要的部分是审计理论和法律法规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审计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断地提高,现行审计法律法规有些已经跟不上时展步伐。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也需要国家的审计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不断地进行适应性调整。除在审计领导体制改革上提供法律支持以外,还应对离任审计工作统筹进行依法规范,由单纯的合法性审计向合法性审计与效益审计兼顾转变;由单纯的低层次财务收支审计向高层次的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转变,并从领导体制、管理机制和实施程序等方面,为离任审计提供适应性较强的法律保障。

4.审计方法创新,采用有效的审计方法

第一,要强化离任审计工作的“阳光操作”。在干部离任审计过程中,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个别访问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拓展取证渠道;充分利用内审成果和民主理财、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有关资料,深化离任审计重点,建立并完善审计结果公示制;要重视群众质疑,对群众提出的疑点,应深入调查,辨明真伪,不留盲区。

第二,要关口前移,将任前审计、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有效结合。通过任前审计从源头上净化我们的干部队伍;通过任中审计,较好地解决单纯离任审计存在的“马后炮”问题,实现监督的连续性,而且任中审计所积累的审计结论可以直接为离任审计所应用。将此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可有效整合审计资源,降低审计的成本。

第三,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应该推行下审一级和异地交流审计制度,使审计摆脱地方保护和人情干扰,维护离任审计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最后,要自上而下强化离任审计的层级监管,健全完善首审负责制和误审追究制,特别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监督,对有争议的审计结论要组织复审。

此外在审计过程中还要灵活应用“下审一级”的原则:对于本级单位中层干部的岗位轮换及调往系统外的离任人员的审计,可由本单位行政长官指定,由本级单位的同级审计部门人员组成审计组;对于同级行政长官和准备提拔到本级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离任人员,离任审计应采取“下审一级”的原则,由上级单位组织人员开展审计;对于提拔到上级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离任人员,可采取没有隶属关系的交叉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部门开展离任审计,以保持审计工作的超脱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消除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的顾虑,提高离任审计评价鉴定的可信度从而对离任者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做出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和鉴定。

参考文献:

[1]刘世林: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与实务[c].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2006

[2]史航:知识经济与审计制度创新[j].北方经贸,2002,(7)

[3]郭强华:论廉政审计[j].当代财经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