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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现象论文范文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济法 调整对象 产生 静态性 动态性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早在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现代民法的渊源——罗马法即产生;而直到20世纪初德国出台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才徐徐拉开经济法发展的序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生成晚于其他法律部门,原因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出现晚于其他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在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尚未成熟,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看作是一种“变法”式的法制现代化过程。我国的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集中控制,对市场中生产、经营者行为的管理,均需要以经济法为依据。为适应社会现实,我国从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移植了大陆法系经济法,结合国情进行修改,形成了最初的经济法律体系。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之静态性

鉴于上文提及的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及社会需求,此处不再论述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仅以肯定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性为前提对其调整对象进行分析。

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老诸论和新诸论两个时期。老诸论存在于20世纪70年代末至1992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前。这些观点主要包括学科经济法论、大经济法论或称大纵横统一论、纵横统一论、纵向经济法论、行政经济法论、宏观经济法论、计划经济法论等。新诸论始于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这些观点分别是新学科经济法论、新纵横统一论、新密切联系论、经济运行协调论、需要干预论、行政隶属论、国家经济管理论、国家干预经济论等。

以上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所谓老诸论和新诸论,实际上很多观点在本质上具有相同之处。我们大致可以将它们分成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是学科经济法论,即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只在学科上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本文不做讨论);第二是纵横统一经济法论(包括管理协作论、密切联系论、经济运行论、需要干预论等),即认为经济法不仅要调整所有的纵向经济关系,而且还要调整一部分横向经济协作关系;第三是行政经济法论(包括纵向经济法论、行政隶属论、国家干预经济论、国家经济管理论等),认为经济法只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只调整宏观的纵向经济关系,不同时调整经济组织内部的纵向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动态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静”表现在与政策、制度相比,法律具有更为明显的稳定性。也就是说,法律的制定、执行并非统治者随心所欲的活动,它是在一种稳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的国家重要活动。

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告诉我们,静止是相对的,运动才是绝对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不例外。本文认为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空间因素。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实行不同的经济体制,其对本国经济市场的宏观调控及监督管理范围、力度也不同,调控和监管的效果也将不同。即便在相同的经济体制下,各国、各地区不同的国民经济状况也会导致不同的宏观调控及监管措施的出台,经济结构产生变化,经济法调整或重点调整的对象必将不同。

(二)时间因素。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会体现不同的国民经济状况,不断提出新的经济制度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相对应的,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控和监管方式将不断调整,由此引起的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变化时时都在发生。当一国或一地区面临重大社会变革(如战争、动乱、瘟疫)时,其经济市场往往受到巨大冲击,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心也会发生转移。

正如前文所述,中国的经济法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发展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变化的。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中国经济在短短30年间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应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重心也处在动态的变化中。

笔者预测依据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动态性,近年我国经济法将继续着力于宏观调控关系,同时增强对市场监管关系的调整,建立以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为核心的调整对象体系。

四、总结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时间较晚,发展较不完善,有许多地方值得商榷。其中,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认尤为关键。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种,笔者更赞同行政经济法论;同时认为结合中国经济市场和经济转型时期,其调整对象可分为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监管关系。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不是永恒静止的,而是暂时静止、不断变化的。任何微小的空间、时间变化都将引起经济法律制度的变化,从而导致经济法调整对象或调整对象重点的变化。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应当动静结合看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文预测近年经济法调整对象重点将向市场监管转移,建立以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为核心的调整对象体系。

参考文献

[1]彭杰.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法律与社会杂志,2008(02).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张国轩.中国大陆经济法调整对象探讨[J].澳门理工大学学报,2005(01).

[4]张国轩.经济法原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5]孙笑侠.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经济社会学;经济法;社会性

一、什么是经济社会学

经济社会学是一门以社会学的视角观察、阐释经济现象与经济制度的交叉学科,需要明确的是,虽然他和经济挂钩,但是经济社会学内在的理论进路和分析理路仍然遵循了社会学模式,它不会将经济现象独立于社会结构去看待。这门学科特色在于,它是社会学家以社会研究的视角对经济学领域进行的介入,而这种介入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的美国,可以说经济社会学的出现,是对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的一种反思和挑战。熊彼特被认为是最早倡导“经济社会学”的人物之一,在《经济分析史》中他提出了“经济社会学”概念,并将其定义为研究“经济制度”的科学。但需要指出的是,熊彼特倡导的“经济社会学”更多着眼于“经济”,这就与现今我们所言的经济社会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是最早对经济社会学学科地位的认定作出贡献的人,在其著作《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中,他对社会学进行了三大类的划分,分别是一般社会学、社会形态学和社会生理学,经济社会学就被他划分在了社会生理学之下,成为了社会生理学的一个分支。诚如前文所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思路和分析框架仍然是社会学式的,重点关注经济过程中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的相互作用,而经济学则偏重于研究这一过程中的经济因素。经济社会学的理论体系尚无定论,一般认为经济社会学的主要理论包括:经济行动论、社会经济结构论、社会经济变迁论、社会经济战略论等。经济社会学对消费的研究主要沿着三个方向展开,一是侧重于研究消费者内在的购买行为以及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对于消费行为的影响;二是侧重于分析消费行为方式发生所依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环境;三是对于消费文化的关注侧重于研究符号的意义、消费文化的形成以及行为感受过程。一些经济学家也开始把社会学的分析方法纳入消费经济问题的研究过程中。较早时期对经济社会学的理论建设作出贡献的学者就有韦伯、涂尔干、凡勃伦等,当代较有影响的经济社会学家则有帕森斯、斯梅尔塞、熊彼特、杜森贝利、西美尔、布迪厄、理斯曼和鲍德里亚和富永健一等。

二、主要研究方法与理论

作为一门以社会学的视角观察和阐释经济现象与经济制度的交叉学科,经济社会学的本身理论体系其实还尚无定论。有的学者将其理论体系概括为经济行动论、社会经济结构论、社会经济变迁论、社会经济战略论几大组成部分。其中的经济行动是社会人一系列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作用的结果,并且这些行动的目的也并非仅仅着眼于最大利润的获得,而是一种对多层次需求的满足。社会经济结构论就主张作为社会系统子系统之一的经济系统需要同其他社会内部的子系统达到互助的满足效用,从而使经济发展水平同社会结构相适应。社会经济变迁论是当代经济社会学关注的重点,它主要研究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变迁所具备的心理特质、发展的指标体系、发展中的协调与失调等问题。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论则是社会经济变迁论的理论延伸,主要是运用长远的目光去分析一国经济发展应有的道路,以便在联系本国实际的基础上,为经济发展出谋献策。

从具体内容来看,各国关于经济社会学的研究其实是各不相同的,但依据其内在共性,可将其大致分为五个研究方面:(1)社会群体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一般认为社会群体对经济活动起着决定作用,不同的群体结构、活动会对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造成差异很大的作用。(2)经济发展的各种影响因素及发生这些影响的诸多社会条件,具体就是社会当中政治、文化、人口、地域等与经济发展的密切联系。(3)经济行为与社会行为。主要研究支配人们开展一定经济行为的社会因素。(4)经济过程的社会学分析,包括对经济活动各环节的社会学分析,还会分析不同经济集团带来的经济与社会效益。(5)研究经济政策的实施,主要是着眼于实施经济政策的社会依据和社会条件。

经济社会学的主要基础理论有如下几种:(1)理性选择理论,即认为最大化的实现私利是决策者行为选择的标准,纯粹的理性在于人是为了目的理性的最大化而实现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平衡。(2)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成本和时候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3)谈判理论,以传统的价格理论为基础,认为自愿合作可以使得一项资源从股价低的主体转移到股价高的注意中,从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也提高了合作双方的福利水平。

三、对经济法研究的助益所在

1、有助于揭示经济法的社会性本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首要价值目标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非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这种社会性是对普遍而非特殊的强调,也是对全局而非局部的强调,它突出的是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体性。可以说社会性在经济法领域的凸显,既回应了现实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又满足了法律本身不断分化和完善的要求。作为一门以社会学视角研究经济现象和经济制度的交叉性质学科,经济社会学主张经济法研究中运用经济社会学的理论,对于经济法社会性本质有着很好的揭示作用。

2、有助于为经济法研究提供多种科学视角

经济社会学主要依托的还是社会学视角,这种实证的学科手段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无疑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前文中所提出的理性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等,都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一种不同于一般法学研究的视角与方法,可以说这些经济社会学基础理论为经济法研究积累了不少的理论基础与创新方法。

3、有助于经济法之经济目的的体现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其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对于以研究经济现象为目的的经济社会学来说,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加以运用其理论与方法,对于经济法其本身经济目的的实现,是有着很大的助推作用的。

参考文献:

[1]周长城,吴淑凤.经济社会学:理论、方法与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1,(1).

[2]王保树,邱本.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J].法律科学.2000,(3).

[3]周庭芳,汪炜.经济法概论[M].湖北: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国经济学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 现代主流经济学 范式 儒家文化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5)04-0062-10

一、引论:问题意识与中国经济学

一个好的社会科学理论必须来自经验事实又高于经验事实,能够透过纷繁芜杂的现象揭示其本质,这就是冯友兰所谓的“极高明而道中庸”。为此,经济理论研究必须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这包括现实问题意识和理论问题意识两大方面。其中,前者对现实经济问题的挖掘,注重理论的解释力;后者是对经济理论问题的反省,涉及理论的逻辑性。显然,问题意识要求研究者具有广博的知识结构和高超的知性力,同时又具有包容性的学术态度和多元化的学术思维,从而能够跳出常规范式的桎梏,从熟视无睹的现象中反思既有理论。不幸的是,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研究却具有强烈的方法导向特性,主要是在凯恩斯一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作细枝末节的数理建模和计量实证,并形成了提出问题、文献综述、建立模型、理论推导或经验检验的八股格式。同时,方法导向式研究所提出的问题往往不是源于理论本身的逻辑或者见微知著的现实,而主要来自其他文献,这种基于单一思维体系所自我繁衍出来的问题往往只是个伪问题。正因如此,尽管经济学在当前中国学术界貌似取得了空前的繁荣,但对中国经济的实质帮助却微乎其微,大量的现实问题都无法根据现代主流经济学理论和思维加以解决。

林毅夫指出,“发生在中国的现象,表面上看起来和西方一样,可是背后的原因可能不一样。”因此,要真正解释中国社会的具体经济现象以及解决具体的现实问题,就不能简单地模仿“西方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必须突破西方主流理论的分析框架和观念,必须契合中国人的心理意识和行为特征,并由此构建本土化的中国经济学范式。当然,这种本土化研究范式在短期内往往很难被主流杂志所接受.这就需要敢坐冷板凳的学术精神。林毅夫强调,“经济学家最重要职责不在于在主流杂志上发表文章,最重要的是提出的理论能否解释我们关注的现象,能否对经济学科的理论发展做出贡献。只要理论能解释现象,慢慢就会被接受。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外国经济学界对中国的问题越来越关注,他们发现现有的理论在解释中国问题上处处显得苍白无力,就会更多地接受根据中国现象提出的理论解释,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来改变现状。机会总是和困难并存的,中国经济现象是一个金矿,要挖金矿必须有心理准备付出比挖煤矿更大的代价。所以,关键的问题还不是提出新理论、新概念时能否被国内、国外学术界接受,而在于我们能否摆脱现有理论和概念话语霸权的束缚,根据中国的现象提出新的理论、新的概念。本文就构建中国经济学范式的逻辑基础和基本思路作一剖析。

二、经济学的基本特性与本土化要求

一般地,以增进社会福利为根本目的的经济学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面对物时如何行为、如何最大化地使用自然物;二是面对人或社会时如何行为、如何充分运用理性以实现社会需求的最大化。同时,经济学必须关注内在于经济现象中“人”这一因素,其原因在于:(1)任何人类行动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性,都必然涉及后一方面内容;(2)随着社会性资源在生产中日益重要,后一方面内容的研究日益重要。事实上,就本体论而言,经济学研究的本身就是人类行为及由此衍生出的社会经济现象。显然,这一研究对象具有这样两大基本特点:(1)浓郁的人文性,人类行为内含了文化的、心理的意识,对经济现象的改造也往往内涵了人的主观认知和社会理想;(2)强烈的本土性,不同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下的人类行为动机和行为机理是不同的,从而不同时空下产生了千姿百态的社会现象。这意味着,经济学科本身就具有浓郁的人文性和强烈的本土性,其理论构建必须嵌入于特定时空下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机理之中,理论发展也必须与社会现实同步演化;不同社会关系和文化心理下的经济学理论是有差异的,经济学理论根本无法实现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化、客观化和通用化。

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将逐利视为人类的本能,是不言而喻的,并依此来解释人类行为以及分析所衍生的社会经济现象。但实际上,人类的偏好以及偏好实现的方式都具有强烈的社会性,都受社会心理和文化道德等因素的影响。韦伯就写道:“利益(物质的和理念的),而不是理念,直接控制着人的行动。但是,‘理念’创造的‘世界观’常常以扳道工的身份规定着轨道,在这些轨道上,利益的动力驱动着行动。”相应地,作为一门研究具体社会经济问题的社会科学,构成经济学理论的前提条件和行为机理就应该体现出某种本土特性。经济学学说史就表明,经济学的本土化一直是经济学发展过程中非常突出的现象:英国和法国就因文化传统的差异而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学风格,德国也因历史、文化的独特性而产生了影响深远的官房学派、历史学派和社会市场主义,更不要说更具特色的奥地利学派、瑞典学派等。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些基于不同本土特质所形成的经济学流派,相互竞争和相互补充,共同推动了经济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即使在形成了统一新古典分析范式的现代经济学界,随着研究领域不断拓宽.制度、文化、心理等社会性因素也重新被引入其中,从而导致了行为经济学、女性主义经济学等新学科的勃兴,并再次引发了对经济学本土化的重新探讨。_

当然,尽管各种经济学流派的存在表明了西方各国在文化和语言上所存在的差异,但它们的文明特质大体上却是相通的,其思维意识和行为机理也大致相似。究其原因,西方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文明而言,它发源于希腊理性和希伯来信仰,并经历了基督教文明和自然主义思维的长期洗炼。事实上,正是由于有相通的社会认知和思维方式,英、法两大经济学传统才可以统一于现代主流经济学下,德国学派的很多思想才会不断地被吸收进主流经济学中,从而最终为现代西方经济学夯实了文化心理这一微观基础。从这个角度上讲,现代经济学尤其是现代主流经济学是“西方”的,不仅是因为它发源于西方社会,而且,迄今还植根于西方社会的文化和心理,其理论假设和分析框架都是基于西方自然主义思维。现代主流经济学所基于的文化心理和认知思维与儒家社会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尽管当今中国社会因受到西方文明的冲击而在很多领域的面貌都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文化和心理结构却很难短期内被更换,儒家的传统文化和思维至今仍然深深地根植于中国土壤中。

然而,迄今为止,经济学的本土化发展在中国还没有真正起步。事实上,中国经济学界存在的两大分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和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它们无论在分析框架、研究思维、行为机理乃是研究内容上都体现了“西方”特征,从而都存在明显的缺陷。就研究思维而言,它们都继承李嘉图的抽象分析而拓展了西方的自然主义思维,从而都在不同程度上难以剖析真实世界中人们的互动行为。正是基于这种倾向,由此所构建出的也只能是“西方”经济学,而不会是真正的中国经济学;同时,由于两者都将研究对象局限在物质领域而忽视了人类福利的变化,这已滞后于当今社会,而无法对当今实践起到真正的理论指导作用。这也意味着,无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还是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都面临着一个中国化的过程,需要与中国的现实国情和文化思维结合起来。

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现代经济学本质上仅仅是“西方”经济学,因而其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基本上也都是由西方学者或者完全西方化的学者所推动,而中国经济学人在现代主流经济学领域则很难做出实质性贡献。林毅夫曾指出:“社会科学理论贡献的大小决定于被解释现象的重要性。进入近现代社会以后,各国的经济关联十分密切,发生在大国的经济活动不仅影响大国本身,而且会对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发生重大影响。因此,研究世界上最大、最强国家的经济现象,并将之总结成理论的经济学家,他们也就容易被认为是世界级经济学家。”这也意味着,中国经济学人对经济学的贡献并不在于对源于西方社会的“纯理论”的阐释和发展,而是在于是否能够将国内日常生活中的经济现象上升到理论层面.从而提高人们的认知能力。正因为儒家人性观、社会观等至今仍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政府决策,因此,如果不搞清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制度结构,就解决不了当前中国的社会、经济问题,也形成不了真正根植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学理论和思维。

三、西方经济理论与中国现实的脱节

当前,大部分经济学人热衷于用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基本思维和标准理论来分析中国社会的经济现象,解决具体的社会现实问题,但总体上,他们所推出的经济政策并无建树。究其原因,当前中西方社会所面临的现实国情和文化思维存在明显差异,而这些经济学人所接受的思维和理论往往注重普遍性而拒绝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些特殊性产生了不同的社会经济现象,并规定了不同的政策需求。为说明这一点,这里以公共交通的定价原则为例作一比较分析。

第一,就现实国情而言。当前中西方社会对公共交通的投资方式是不同的,从而产生不同的定价机制。一般地,在西方社会,公共交通基本上都是由私人投资的,其定价以公司效益为原则,从而往往根据消费者的个人效用而作差别定价,早半个月或者10天前订票所付价格往往只有临时买票的几分之一甚至是1/10。相反,在中国社会,公共交通基本上都是政府投资的,其定价是以社会福利为原则,从而往往根据生产者的投资成本而作统一定价,无论是半个月或者10天前订票还是临时买票上车所付的价格几乎都是相同的。

第二,就文化思维而言。即使都是私人投资,文化上的差异也会产生不同的定价原则,并表现为不同的促销形态。由于西方社会的定价基础主要是基于社会需求和个人效用,因此,定票日期越早,能够获得的价格往往也就越低。究其原因,提前订票的消费者往往有更多的选择,从而价格需求弹性高。相反,由于中国社会的定价基础主要是基于成本分担和总收益,因此,最后时刻临时买票的消费者往往可能得到意想不到的低价优惠。究其原因,供给者考虑的是如何尽可能地使已经投入的沉淀成本发挥最大效益,而在票价高于可变成本的情况下新增一个顾客都是有利的。

上述差异的表现和认知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不同社会经济现象,还可以从不同巴士路线的票价差异来获得更进一步理解。一般地,在中国社会,乘客稀少的那些路线往往票价较高,这是因为分摊到单人的运输成本较高;而在西方社会,乘客有固定需求的那些路线往往票价较高,这是因为此类乘客的选择机会较少。相应地,在西方社会,人越多、车越拥挤,票价相应地往往也会越高。这符合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弹性定价原则,也与二级定价的价格歧视原则相一致。然而,为西方社会广泛接受甚至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定价机制,在儒家思维里却并不必然是合理的。究其原因,在繁忙路线上,公司所付出的成本并没有增加,甚至分摊的人均成本反而更少了。因此,此时需要做的应该是增加班车的数量而不是涨价。事实上,中国各城市开往机场的单位里程价与其他长途巴士乃至城市公交的价格大致都差不多,很多城市都开设有机场的城市公交路线。而且,中国政府每每在节日要求加开车辆并坚持查处涨价行为,在“十一”长假还实施所有的高速公路对7人以下轿车免费通行的政策。

正是由于中国社会的思维和认知与西方社会存在巨大差异,从而也就与根植于西方文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逻辑不符合,与最大化个人效用这一基本原则相背。为此,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回答这样两大问题。

正是通过基于上述两个维度的梳理和剖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些基本结论。(1)作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首先具有规范性,需对事物本质进行探究,并把本质视为改革方向的理想状态,这是以马克思经济学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的根本思维;相反,现代主流经济学蜕化为解释性学说,其所设立的假设主要是作为解释的参照系。(2)古典经济学关注公共领域的建设,关注财富的创造和制度变革,而新古典经济学侧重于私人领域,关注财富的配置和个体行为,因而古典经济学更适用于当前中国社会。(3)经济学必须把基于实证的“是什么”和基于规范的“应该是什么”结合起来,并由此形成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从而有助于对现实的改造。显然,古典经济学不仅把应得权利和财富增长结合起来研究社会发展,并且努力把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学结合起来,这更值得为中国经济学所借鉴。(4)经济学具有极强的人文性和本土性,根基于西方的自然主义思维的主流经济学范式难以解释中国的社会行为及经济现象,因此,中国经济学必须关注传统文化伦理,经济理论要以中国人的行为机理为基础。(5)基于中国社会的“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不仅可以把马克思经济学中的“道德人”假定和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人”假定结合起来,而且可以把经验的人与超验的人类理想结合起来。这种行为机理可以为中国经济学的范式构建奠定坚实的微观行为基础,使中国经济学具有“极高明而道中庸”的特点,并与以建设和谐社会为诉求的当今社会理念相一致。

可见,基于上述两大基本维度来探索中国经济学范式,我们不仅将古典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基本理论与新古典经济学的表达工具和检验手段结合起来,夯实了中国经济学范式的内在逻辑一致性,而且将现代西方经济学基于工具理性的一般分析框架和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心理学、法学等基于价值理性的具体分析思维结合起来,夯实中国经济学范式的理论与现实一致性。其实,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借鉴数学工具在表达上越来越精确了,但也因抛弃了伦理学内容而越来越与现实相脱节。因此,部分经济学家已经开始强调通过借鉴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等方面的知识来充实经济学。事实上,迄今为止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相互排斥的二元结构在我国经济学界还依旧存在,而数理经济学的大肆深入又使得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分支之间日益相分离。特别是,将现代经济理论嵌入中国人行为机理中的研究迄今还非常之少,西方经济理论与中国人思维及行为方式之间也存在严重脱节。

六、构建中国经济学范式的重要意义

肖特曾指出,社会科学家的工作具有两类实用性需求:(1)对现实世界的直接理论化,他的工作可以直接应用于富有意义的经验性问题,这是外行人通常认为的“实用性”社会科学研究;(2)对描述现实世界的现有理论的理论化,他的工作不是致力于直接改变现实世界,而是通过改变学者中主流的理论范式来改变我们看待现实世界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那些热衷于计量实证和政策应用的绝大多数经济学人都在从事第一类的实用性工作,那些现代主流经济学也呈现明显的“工具性”。加尔布雷斯写道:“经济学的特征之一,就是它每年都会通过学者和舆论之口,将实用性的经济理念灌输给千百万学生。尽管这种灌输过程效率低下,然而,它仍然可以把一整套似然具有严重缺点却便于应用的理念灌输到许多人的头脑中。绝大多数人很容易受到这些观念的影响。他们会不知不觉地接受那些他们原本应当予以批判的思想:那种对于经济生活可能采取的质疑和挑战的态度,会被一种更加缓和的、不温不火的立场所取代。对于那些本应就经济问题发表意见或提供指导的人来说,这种灌输立刻就会对他们产生显著的影响。虽然这种被普遍接受的关于经济社会的意象并不是真正的现实,却成为人们可以信手拈来而且津津乐道的权威性结论。”问题是,经济学的工具作用并不总是一成不变的,正是由于环境和问题的变化,“那种曾被称为经济学而如今被认为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事物及其相关术语,总是带有强烈的过时的意味。”

与流行的做法不同,本文更接近于后一类理论性工作,它通过对经济学研究对象之特性的剖析来对主流理论范式进行反思,并由此寻找与当前中国问题相适应的研究思维。在很大程度上,这类工作更为重要.也更为紧迫。加尔布雷斯就写道,“在许多人看来,我目前所做的工作可能缺少实用性。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它远离了经济学的‘工具的作用’,回归到更古老、更传统、更科学、旨在探索和诠释经济现象的本源这一崇高的目标之上。”事实上,经济学本身是有关“人”的学科,人类行为具有强烈的意向性和目的性。例如,斯密就强调,人类行为不能像棋子一样任人摆布。正因为人类行为与自然事件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因而两者的研究方法也应该有很大差异。相应地,如何剖析人类社会中真实行为以及衍生社会经济现象的基本特性,并由此形成一套有效的研究思维和分析框架,也就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社会科学研究者的重要工作。不幸的是,当前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尤其是中国经济学人都热衷于照搬主流范式、仓促地使用复杂的数学工具来“医治”那些具体的“病症”,而很少愿意花时间和精力来仔细梳理和辨析经济逻辑的基本特征,往往还把那种对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的思辨和澄清视为无关于具体应用。

事实上,自新古典经济学将其研究对象集中在市场和政府领域的经济活动并打造成一门有关自然资源之配置的学说以来.主流经济学就日益撇开了影响个体具体行为的心理和文化等因素。同时,在“客观主义”和“科学至上主义”的旗帜感召下,现代主流经济学努力打造一种没有“人为因素”的客观而抽象的理论体系。正是由于深受自然主义思维的影响,现代主流经济学热衷于模仿自然科学的研究思维和分析工具,日益偏重于形式化、技术化和数学化的分析。布罗姆利曾指出,“经济学作为一个学科存在的时间相对较短,然而在它获得年轻的科学称号之后的短短几十年间,它已经显露出一种与它的认识方法所不相称的、无法支持的过分信心和自我肯定性。经济学之所以变得如此自信,部分原因是它把自己局限在有趣的经济问题中的一小部分――在这一部分中它似乎有提供答案的工具。而对那些它没有清晰意见的经济问题,主流经济学的标准回答是:他们是‘非经济学的’。”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随着这种自信心的膨胀,经济学开始认为自己拥有比其他社会科学更为优越的研究方法,从而导致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学研究范围的急速扩张,并由此产生了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发展困境: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与现实越来越相脱节,越来越难以解决现实问题。

以企业组织的治理为例,现代主流经济学发展出的委托一理论把人视为具有不同偏好且理性地追求这些偏好的最大化个体,由此衍生的机制设计理论就强调,委托人应该预测人的这种理性反应并设计出一套机理使得人采取符合其自身利益的行为也符合委托人利益。在这种思维下,管理就被等同于通过正确的奖惩制度来对下属进行规制,管理者的目标也就等同于一台组织“机器”,其作川仅在于制定恰当的激励制度,而不需要发挥“领导”作用,因为下属们会发现正确地行事恰好符合自身的利益。问题是,正如米勒指出的,“下属和上级的自利行为的内在逻辑不可能使科层像一部运行平稳、有效率的机器那样持久……人们不可能涉及一种机理――控制体系同时规约上级与下属的自利。对于具有其他良好特征的各种激励制度而言,总有一些人有‘卸责’的机理――追求更狭隘的利益,从而导致在组织中每个人看来都觉得是无效率的那种均衡结果”,因此,“狭隘的、新古典的组织经济学的观点是不能自我成立的”。实际上,20世纪初巴纳德在《经理人员的职能》中就强调,管理者的主要职责在于领导,体现为激发大家合作、冒险、创新的愿望,从而超越那种狭隘的、利己主义的激励分析所导向的努力水平。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4篇

一、问题的提出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就是在某一个领域中,其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例如:经济领域就存在各种社会关系,绝非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囊括的,除民法外,还有经济法、劳动法等。④"据此,社会关系的不同属性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那么,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呢?是"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一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统治阶级认为最重要的,体现和反映国家、组织和个人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全部社会关系。二是可以体现为意志关系和意志行为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而无意志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三是现实中具体存在的,具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而抽象的、观念的社会关系是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的。⑤"至此可以认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也应具备上述特征。

其次,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经济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是人们在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将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生论述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⑥"斯大林则对经济关系的内容作了如下说明:"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⑦"显然,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就是指社会关系。但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却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经济运行规律或诸经济因素间的相关性以及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⑧。这时的经济关系绝不是社会关系。

根据以上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在法学中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及西方经济学中都是有明确涵义的,似乎可以肯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某些概念与法学中的概念是不应该也不能混同的。正如所有制与所有权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涵义一样,它们分属不同的范畴,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关系均不是法学上的社会关系。然而,在诸多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却出现了这些概念混同的现象,使人们难以理解某一概念的真正涵义和范畴,如有的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了如下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两种,""由于生产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所以经济法对于它无从调整,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一定经济关系,是存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受生产关系制约的一定范围的具体的经济关系。⑨"这里的"经济关系"显然是指社会关系,但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经济关系就是生产关系。那么,根据以上观点,具体的经济关系如何产生?它又如何与生产关系相区别?既然经济法不调整生产关系,那么它调整的又是什么关系呢?以上种种均反应出概念使用方面没有划清范畴或学科的问题。

根据法学理论,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作为一种物质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原关系,它不具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意志性和具体性特征,人们无法通过自觉的行为来对其加以支配,因而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而西方经济学上的经济关

系则根本不是社会关系。因此,法律不可能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基本的经济关系也是无从分割的。任何法律部门都是基于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产生,法律的目的也都在于对经济关系加以保护和促进;但产生于经济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则是可以分割的,因为不同社会关系的利益不同、人们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加以区别。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以,作为区分法律部门标准的调整对象也不是社会关系本身,而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某一类社会关系对于统治阶级而言能够实现的不同意志和利益。

假如问题仅止于此,似乎上述结论便可以解决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问题。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由于其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或更为准确地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规制性、效益性特征而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但是,跳出经济法部门的窠臼,我们便产生了新的疑问:

──如果说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而社会关系的基本属性是划分的基本依据,那么,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现有法律部门是否均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刑法是根据什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

──经济关系不可分割,出现了诸法律部门共同调整的现象,但这些法律在共同调整过程中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些部门间的区别和联系到底是什么?

──诸多学说认为调整方法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通常认为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还包括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主体以及这种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⑩。调整方法直接反应了统治阶级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保护程度,仍是社会关系的意志性的基本要求,它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不能发挥作用,也没有必要在调整对象以外再确立一个什么新的标准。现在的问题是:某一类法律规范是基于什么而能够归结为一个法律部门的?除了社会关系的要求以外还有没有法律自身的原因?

三、方法论的转变

上述研究表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在方法上还比较单一和孤立,这种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的要求,因而,必须实现方法论的转变。

经济法学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是从经济法律规范的共同性着眼,抽象其中的普遍运动规律的学科,它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必须接受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同时作为直接对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学科,与经济学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进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要开拓视野,正确处理法学、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首先,必须把握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点,站在经济法庞大而具体的法规群之上,研究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共性,注重经济法规范系统的运动规律及其普遍联系,不拘泥于具体法律法规。

其次,必须转变观念,改变狭隘的纯粹法学的方法论,将经济法系统放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整体中去考察,放到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去考察,并由此展开去研究经济法律规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发现它们与相关部门的区别与联系,并界定其学科边缘。如果割断经济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联系,必然会使经济法理论研究在本质上形成断层,难以突破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简单框架而使其深化。

其三,必须注重对经济法律规范自身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律规范通过对经济行为的规制而实现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建立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职能。任何法律都是对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规范,但这种规范绝不是随心所欲和杂乱无章的,它既决定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受制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法哲学、法道德、法文化等因素。尤其是产生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法哲学基础因其直接关系到对这一类规范的基本属性的认识而更为重要。因而,经济法学也必须研究经济法规范的自身运动规律,研究经济法规范产生的哲学、经济学基础。过去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坚持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紧密联系的观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紧密联系绝不等于"三分经济加七分法律"或"七分经济加三分法律",将经济学的概念、术语或理论体系简单地移植于法律顾体系之上。经济法理论必须体现法学的属性,必须是用"法言法语"来对经济行为进行描述;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绝不是过去已形成的法学研究成果的拼凑,它必须是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学的相互联系和彼此转化规律的学科,因而有必要对经济法学科进行哲学研究,以确立其法哲学基础。过去,正是由于缺乏这些基础研究,使得经济法学成为民法理论与行政法理论的拼凑物,缺乏自身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体系。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尤其是界定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时,必须把握如下几点:

1、在社会经济生活高度发达而且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日益复杂,法律所调整的方式和程度也随之复杂和纷繁,为了用不同的调整方式调整不同属性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必须有所分工,这种分工使得法律部门的分类更加细化,这时在运用调整对象理论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对调整对象本身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及其论证,从多方面揭示其属性。

2、法律规范的分工是某法规群以同一价值标准和人性标准为基础,担当起共同的立法目的、立法任务,共同的调整职能的关键,也是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得以形成法律部门的根本标志。这种规范的根本属性及其基本精神是构成法律部门的独立调整对象的法哲学基础。

3、法律部门不是构成某法律部门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法律部门是由相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而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则是一个法律文件可以包容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此意义上,法律部门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法学家为了进行法学研究所作的工作,是对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按其属性进行分析和综合的结果。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或法律学科的建立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必须进行对其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理论学科,直接以经济法规范为研究对象,那么,经济法规范群能否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直接关系到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因而,弄清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才能确立经济法学科的研究对象,建立独立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

三、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性是由于其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可以通过分析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殊性、经济法立法宗旨的特殊性、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多方面来加以揭示和说明。有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和市场主体行为规制领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规范具有规制性、经济性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⑾。等等。这些都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从不同层面进行了说明。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与民法、行政法规范的关系,既是以上各属性的综合反应,也可以而且应从新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与民法

经济法与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两个互补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规制问题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互补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产生于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时代,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使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需要。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传统的调节市场的法律手段--民法由于其调整方法、立法宗旨和功能等诸多限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解决效率与公平、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便要求国家运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因此也就产生了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门--经济法。经济法从产生之初便以其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宏观调控为显著特征,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在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就是限制意思自治的法律。众所周知的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而社会权利本位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

经济法的产生虽然与战争和经济危机有着某种联系,但经济法绝不是战争的必然产物,否则,它在和平时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经济法与经济危机的关系则正好反应了民法条件下企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由经济危机强制实行平衡的缺陷,反应了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它从临时性的危机对策到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过程就是弥补民法在市场主体规制方面的缺陷的过程。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平,这种公平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它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经济,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它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区别于民法的主体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通常是指主体资格的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的互换等,并且这种平等的根基是权利的个人意志性,即法律建立在充分的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然而,经济法直接以弥补民法调整手段的不足为目的,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为己任。因而,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就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至此才有了所谓的权利意志说和权利法律说的区别,也才有了经济法的公平--经济公平、社会公平,这种公平较之于民法上的平等已具有了全新的内容。

第三,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要求明显地高于民法。可以认为,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是"君子"标准,它要求个人不仅做到"利己利人",而且还要"损己利人";而民法的人性标准至多是"中人"标准,它只要求个人做到不"损人利己"就行了,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诚实信用也仅是要求其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还谈不上牺牲自身利益满足他人利益的问题,即使如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很少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具体化或保证其实施。然而,在经济法中,道德化的法律条款却比比皆是,它具体而明确地要求其主体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因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在经济法中真正地得到了体现而不再只是一种理想。

同时,我们也看到:正是由于经济法为弥补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不足而提出了高于民法的人性标准,但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还不可能普遍地达到这样的道德水准,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型经济不可能使每个人都成为具有高尚情操的"君子",于是便产生了运用外力强制推行某一道德的问题。对国家而言,这种外力当然就是国家机器、物质力量的法律形式。过去传统的法律形式--民法已显著地适应不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继续发展的深层次要求,它的主要缺陷在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时只能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只"手"在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效率与公平、医治市场失灵时显得软弱无力,这时便需要有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有一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这些缺陷,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这种新的法律形式便是经济法。但是,经济法要运用国家权力调节经济,运用国家物质力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又与另一种运用国家权力的传统法律形式--行政法相联系,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同样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运用国家权力完成行政法所不能完成的国家调控经济职能的法律部门,它们的关系可表述为:

首先,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政府职能的巨大变化时期,在民法盛行时代,"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乱不理"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政府是典型的"守夜警察"。然而,从二十世纪初开始,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的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警察国"变成了"行政国",此时出现了现代国家职能的特点:(1)国家对社会的事后监控变为了事先和事中的监控;(2)管理机关的数量巨增;(3)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或重要因素,离开了政府的管理,社会生活将会出现混乱,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也许政府或国家职能的转变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但此时,单纯地行政法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国家经济生活加强管理的要求。行政法虽然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部门,但它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既不能越权,又不能怠职,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国家职能的需要,于是便出现了以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这里主要是经济法和一些社会法(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经济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赋予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较多行政处理权为基本特征。正是因为经济法的产生,才有了经济管理部门的迅速增加和这些部门所享有的广泛的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因而我们认为:经济法同样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不足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建制(建立管理体制)授权(授予管理权限)为特征,明显地区别于以约束权力为主的行政法。

其次,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必须遵循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效率和简便是现代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经济法在建立管理体制,授予管理权限时也必须体现法治原则的这些基本要求,防止和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肆意侵害。由此便出现了诸多经济法规范尤其是授予政府管理职权的规范体现依法行政原则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众多的部门经济法规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现象。于是便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行政法。其实不然,在现代国家,法治是任何法律部门都必须遵循的最高原则,任何主体也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法律所赋予的行为能力作为行为的界限,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经济管理部门也不能例外,它们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因为经济法主体尤其是管理主体首先必须具有严密的行为规则,才有利于政府或国家真正地行使好经济管理职能,才能保证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对行政法的补充。

再次,经济法作为对行政法的补充较为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对象和法律手段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上的互补性如前所述;经济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为己任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主体,广泛授予经济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目的在于约束市场主体的权利,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利用经济管理部门手中掌握的国家物质力量强制推行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道德,运用行政推力实施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今却不为人们所普遍认识的法律制度。因而,经济法的法律手段主要体现为各种调控或监控措施,体现为赋予经济管理部门以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权,赋予经济管理部门

处分私法上的权利的权限,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这些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强制实施力,这样的立法显然不同于以约束行政行为为目的、立法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法。而在人性标准方面,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中的人和经济法对经济管理部门中的人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即均应为"公务人",要求他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性。

五、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经济关系不可分割,而由经济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则由于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是可以划分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在次意义上,调整对象说才不失为确立经济法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但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属性必须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深入研究,突破过去简单的理论框架进行深化。

(二)本文考察了西方国家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可以认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弥补民法、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为己任。它一方面是弥补民法在自由主义状态下医治市场失灵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弥补行政法为保障自由主义而过分强调政府权力的约束的不足,从而广泛地建立经济管理机关并赋予它们以较宽的行政权和自由量权,以保证政府管理经济生活成为经常性职能的需要。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既然为互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然都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也相互渗透,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准则。尤其是形式意义上的各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规范以及其他部门法规范共同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中更属常见。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从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抽象出经济法规范的基本运动规律和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普遍联系,确立经济法研究范围。

(三)在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民商法极不发达,行政法也因其计划体制下行政命令的特殊性质而并不具备西方国家传统行政法的真正意义,因此,过去我们在计划体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经济法并非是以运用国家权力调控和规制市场为己任的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所讨论的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也只能是表象关系。现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带来民商法、行政法及经济法的繁荣,最终将建立三个法律部门间的和谐互补关系。但在目前新旧体制转轨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法所经历的发展方向应是由高度集中到简政放权,这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经历的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在研究外国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中国的经济法,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说明:本文发表于《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1995年第6期全文转载,全文收入龙门书局出版的《中国"八·五"社会科学优秀论文集》第三卷;曾获湖北省"改革、发展、稳定"优秀专题论文三等奖(1997),湖北省社科联优秀科研成果奖(1997)。

①"调整对象说"包括不同的观点,基本上可分为以调整对象为唯一标准和以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以调整方法为辅助标准两类。

②之所以称为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因为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教材均执此说。

③参见王家福主编《经济法诸论》第221--229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

④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第39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⑤邹瑜、顾明主编《法学大辞典》第106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人民出版社。

⑦《斯大林选集》(下)第594页,人民出版社。

⑧对此,我们可以从西方经济学著作中得出结论,如美国的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经济学是研究人和社会如何进行选择,来使用可以有其它用途的稀缺资源以便生产各种商品,并在现在或将来把商品分配给社会的各个成员或集团以供消费之用。""经济学极其关切对失业、价格、收入等重要现象的度量。"(参见高鸿业等译《经济学》第4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1年。

⑨张宏森、王全兴主编《中国经济法原理》第3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范式社会科学范式范式结构

科学哲学历史主义学派认为,科学知识进步增长的基本单元不是具体理论,而是“一般理论”或“伟大的理论”。为此库恩在本世纪六十年代提出了“科学范式”的概念和思想,七十年代,拉卡托斯提出了“科学研究纳方法论”理论,劳丹提出了“研究传统”的概念。现代西方科学哲学主要研究对象是自然科学,但我认为,若奖“范式”的思想观点扩展至社会科学领域,它对于社会科学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价值。

科学进步和知识增长问题是现代科学哲学的重要主题。库恩认为科学进步是常规时期和革命时期交替出现的过程,其中核心的概念是科学范式。“范式”(Pardign)原意是指语法中词形的变化规则,可引伸为模式、模型、范例等意思。库恩对范式有许多解释。英国的玛斯特曼认为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至少以二十一种不同的意思在使用范式,这二十一种含义可分析为三种主要意思:(1)形而上学范式或元范式:范式是一种信念、一种有效的形而上学的思辩、一个新的观察方式、一个指引感觉本身的有条理的原则,是某种决定广大实际领域的东西等等。(2)社会学范式:范式是一个普遍承认的科学成就,象一个公认的法律判决等。(3)人工范式或工具范式:范式是教科书或经典著作,是一些供给的工具等等[1]。拉卡托斯认为,科学总是以研究纲领的形式向前发展。研究纲领由三部分组成:(1)“硬核”。“硬核”是相对稳定的,是作为研究纲领未来发展基础的最普遍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理;(2)保护带。硬核外部是柔韧多变的保护带,它是由各种辅助假设构成,遇到反常时可通过调整保护带以保护硬核;(3)方法论规则。包括反面助发现法和正面助发现法。反面助发现法告诉我们应当避免哪些研究途径,禁止将矛头对准硬核。正面助发现法体现长期研究方针,提示、暗示如何改变、发展该研究纲领的“可反驳”的保护带。正面助发现法还提出一个纲领,此纲领开列一系列模拟实在的越来越复杂的模型,科学家遵循这个模型进行研究。[2]劳丹在其《进步及其问题》一书中认为,每一门科学都有一部充满研究传统的历史。“一个研究传统就是这样一组普遍的假定,这些假定是关于一个研究领域中的实体和过程的假定,是关于在这个领域中研究问题和建构理论的适当方法的假定。”[3]

不仅自然科学存在科学范式,在社会科学领域,范式也是社会科学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过程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构成因素。美国社会学家D.P约翰逊认为:“社会学理论象任何其他科学的理论一样,它的巨大基础是未说明的假定。……这些假定包含社会学家对他们的主题的基本意象、他们用以描述和分析这一主题的概念选择、为调查而对具体问题的挑选以及在分析过程中所运用的策略。……也可包括理论家的基本价值前提。”[4]我们认为,所谓社会科学范式,是指隐含在社会科学基本理论体系和研究过程中,关于研究对象和研究活动的一组基本观念。这组基本观念包括:

[1].关于研究对象属性和作用过程的本体论社会历史观观念;

[2].关于如何认识和把握研究对象的认识论方法论观念;

[3].由[1]和[2]所影响决定的作为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出发点的最基本的理论假设;以及

[4].研究领域和理论的兴趣主题;

[5].(某些学科中的)基本政策纲领。

无论科学家是否承认或有没有意识到,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哲学思想和方法论观点对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影响。虽然某些人宣称拒斥形而上学,然而实际上哲学从前门被赶出去又从后门或窗口偷运进来。社会科学领域存在着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两大基本研究范式,它们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两者在关于社会历史现象的基本性质以及认识论方法论观点上具有不同的信奉倾向。科学主义以实证哲学、经验主义为哲学基础,把人的认识局限于人的经验所及的领域。在认识论方法论上,受自然科学的强烈影响。他们认为社会历史现象与自然现象一样,具有一般性的普遍规律,社会科学的任务就是要运用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即观察法、实验法和比较法等,从观察到的经验事实出发,描述社会现象的外部联系,研究和发现社会历史领域的普遍一般规律。人文主义研究范式以新康德主义、现象学、释义学等哲学思潮为理论基础,认为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的主体精神的外化,是精神世界、价值世界。社会科学研究对象是“一种个别的、……仅仅一度发生于一定时间内的事件。”与自然科学追求“普遍的定然判断”不同,社会科学的目标是“单称的实然判断”。因此,社会科学是运用“个别化方法”去研究对象。[5]狄尔泰把解释学方法扩展为社会科学的一般方法,韦伯则提出了“移情式领悟”的理解方法。如果说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对立更多地表现为对自然与人的关系的不同认识,那么,与此相联系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争论则由主要反映在对人与社会关系的不同看法。方法论整体主义以新黑格尔主义为哲学基础,以迪尔凯姆客观社会学为代表。他们认为社会本身是一个整体结构和有机系统,它不能够还原为个人或以个人为单位的现象或活动。社会规定制约着个人的活动。一个社会事实只有通过与其他社会事实的整体联系才能得到解释。因此,他们主张应该通过社会的整体来研究社会的理论,对社会进行分析、研究的基本对象不是个体或个体现象,而是社会的法则、倾向和运动等等。他们强调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客观性,社会科学能发展客观规律进行科学预言。方法论个体主义受到霍布斯等“社会契约论”社会历史观的影响,以新康德主义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思潮是其哲学基础,以韦伯的社会学理论为代表。他们认为社会个体的存在、活动必然先于、高于社会整体的存在和活动,这种个体及其属性又往往归属为某种特定的永恒不变的人性,所以,现代个体主义往往表现为心理主义。他们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单元是个人活动,而人的行为受动机支配,所以,应从主观动机、人的人性等着手去解释和分析社会历史现象,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等只具有从属意义,应从个人行为、个人心理动机出发去建构社会整体。两次大战以来,社会科学范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很主要的内容是研究方法论的变化,由以前的定性方法为主发展为定性定量方法相结合,由以前的分析归纳为主转变为走向系统综合研究。总之,本体论社会历史观和认识论方法论观念是社会科学范式的基本成份。

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是从感性认识中抽象出反映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性的理性认识。著名物理学家海森堡谈到科学抽象时说:“抽象使我们能够从一种观点观察一个对象或一组对象,而抛开对象的所有其他特性。”[6]社会科学研究中,这种抽象过程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对研究对象提出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出发点。符合科学条件和要求的假设条件,往往构成理论体系的基础和核心。一般地说,各种理论之间的区别往往是基本理论假设的区别,而新旧理论的更替也首先表现为基本理论假设的变化。例如,在经济学发展史上,亚当·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是以经济自行调节、自动均衡等人们拥有完全知识能进行理性预期这些最基本的理论假设为基础的,而所谓经济学的凯恩斯革命,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摧毁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这些最基本的假设。对此西蒙说:“研究纲领的转变已成为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在经济学中,人们开始在更加广泛的领域里利用更为现实的(和心理的)假设,即承认人类理性的限度以及这个限度对人类经济行为的影响,以取代传统经济学中过于简单化的假设。”[7]在社会学领域,G.里茨尔认为社会学有三种基本范式:社会事实范式、社会定义范式和社会行为范式。而这些范式的区别的基础是基本的理论假设的不同。例如,功能理论和冲突理论的基本理论假设是认为社会与有机体一样,社会制度和过程都有它们的生命。而互动理论的基本假设不同,他们认为社会和社会现象是人们互动过程的产物。可见,最基本的理论假设是研究范式的重要因素。

社会科学的一个特点是“范式的多重性”或者说是存在着许多“不可完全通约的”范式。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研究者所持范式中上述[1][2][3]三方面的区别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研究者的着眼点和理论兴趣主题的不同。例如:在社会学理论中,社会现实包括个人层次、人际关系层次和社会结构层次等不同层面。不同的范式往往关注不同层面的社会现象。象征互动理论和交换理论主要关注人际关系层面的问题,而功能理论和冲突理论的兴趣主要放在社会结构层面的问题。在经济学领域,被一些西方学者称为“边际革命”的边际效用学派与古典经济学研究范式的重大区别,是研究重点或兴趣的转变。他们一反传统经济学着重研究供给(生产)的传统,转而注重研究经济现象的需求消费效用方面,主要研究经济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个人行为如个别的消费行为等。同样,在凯恩斯革命中,也包括研究主题的变化,从传统经济学视野中的个人、厂商的经济行为以及个别市场、个别商品的经济问题等微观分析,转变到全力考察整个国民经济的总体分析上,开创了宏观经济学。在历史学领域,中国近代史学发展史上,以梁启超为代表的新史学,之所以“新”,重要原因在于他们突破封建传统史学以帝王将相为中心和以政治史为基干的研究主题,把史学研究领域扩大到人类生活和各个方面,特别是重点研究与现实生活联系更为密切的史学问题。英国著名史学家巴勒克拉夫在论述本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世界史学研究范式的转变时,把研究兴趣的变化列为重要方面。[8]英国经济学家W.哈奇森分析社会科学革命构成因素时认为:“兴趣或研究重点的变化理所当然地也应该算做革命的一个构成部分。”[9]所以,范式应包含研究主题这一因素。

在一些应用性鲜明的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律学等学科中,理论研究往往与政策研究密切相关。理论研究为政策纲领提供理论支撑,而政策纲领的实践效果则检验其依据的理论学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劳格认为:“大多数经济学说不仅是拉卡托斯意义上的科学研究纲领,而且也是政治行动纲领。”[10]例如凯恩斯经济理论。他在理论上否定了传统经济学,在经济政策上也坚决反对自古典学派以来一直信奉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大力鼓吹只有国家干预经济才能确保资本主义的生存和发展,提出了赤字财政、通货膨胀等具体经济政策。政策纲领是应用性社会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因素。所以,社会科学范式也包含基本政策纲领。由于社会科学范式包含政策纲领,这就给评价范式带来特殊困难。社会科学理论会影响人的意识和行动,特别是转化为政策纲领加以推行,其本身成为改变社会现象和运动进程的重要因素。仍以凯恩斯理论为例。两次大战后,凯恩斯经济理论和根据这一理论提出的政策纲领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经济政策,在整个社会推行,从而大大地改变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使得经济周期的频率和幅度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出现了象滞胀这样前所未有的现象。随着这种政策的宣传推行,公众对国家政策由开始时的毫无预期逐渐转变为理性预期,结果导致了凯恩斯理论和政策纲领的失败,公众和国家对经济学的需求发生了变化。在这一过程中,凯恩斯理论本身虽不是唯一因素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正因为如此,在社会科学领域,有可能出现一个范式既是“进步”的科学范式又是“退步”的政策纲领,或者出现相反的情况,从而使得社会科学范式的评价更为复杂。

社会科学范式是上述五个方面按一定结构组成的有序整体。本体论观念和方法论观念是范式的核心,它们影响决定着其他因素,而理论假设、研究主题和政策纲领则体现着本体论和方法论思想,表征其特征。范式中本体论与方法论观念对基本理论假设具有更直接明显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例如,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范式是以培根、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唯物主义经验论为哲学基础,以伏尔泰、爱尔维修、边沁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为理论基础。洛克从感觉论出发,认为经验的标准是欢乐和痛苦。爱尔维修宣称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是趋乐避苦。在方法论上,他们受到方法论个体主义思想和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正是在这些观念的指导下,斯密、李嘉图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提出了作为他们经济理论基础的基本假设:无数自私自利的“经济人”,在一双无形的手的指挥下,从事着对整个社会有益的活动。斯密说:每个人“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利益。”[11]

范式中的基本理论假设,对研究主题具有更直接明显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基本理论假设规定了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的基本特征和逻辑起点,因而常常逻辑地包含着理论的主题和研究方向。例如,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无数个“经济人”的自私自利的活动构成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因此,他们的研究主题是个人、个别厂商的经济行为。凯恩斯认为人们不能完全预期经济现象,否定了供需自动平衡的伊森定律,由此出发,他自然要把研究视线投向国民经济的总体宏观问题。如前所述,社会学中功能理论、冲突理论与互动理论的基本理论假设不同,因而它们关注的问题也不同。互动理论从社会现象是人们互动的产物的基本假设出发,把理论视点集中在人与人的关系层次的问题。

政策纲领是以整个理论学说为基础,因而范式中其他四个因素对它都有影响作用。由于政策纲领与理论的具体观点内容联系紧密,而基本理论假设和研究主题对理论的具体内容观点有着直接的影响,因而,相对地说,基本假设和研究主题对政策纲领更具影响。以上分别对社会科学范式五个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作了分析。其实,在实际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中,范式的五个因素的相互联系、互为影响是错综复杂的,每一因素还受到其他条件比如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科学家的气质、个性等等的影响。因此,范式五个因素之间,不存在有什么样的本体论就一定采用某种方法论,而这种方法论又一定提出某种理论假设这样简单的推衍关系。

社会科学范式与具体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每种范式都与若干具体理论相联系。范式体现在存在于这些具体理论中,这些具体理论则说明或部分构成范式,例如:科学主义范式,在社会学中包括孔德的实证社会学、迪尔凯姆的功能理论、冲突理论等,在历史学包括结构主义史学理论、科学主义史学理论,在经济学中包括亚当·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以及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绝大多数流派等等。范式对具体理论具有一系列作用。范式规范着具体理论的研究范围,指明哪些理论和问题是恰当的,哪些观点和问题是不恰当的等等;范式对建构具体理论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能为具体研究工作提供思路;范式对具体理论还具有辩护作用,从更高的层次说明具体理论的合理性,提供理论基础。范式的转换是社会科学理论演进的主要模式。

范式和具体理论也有区别。首先,两者的内容结构和表现形式不同。具体理论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并系统地加以陈述的命题所构成的系统,它既概括地描述和解释某些社会历史现象及其规律。在具体理论的各种载体(如理论论著)中,理论的具体内容被明确地详细加以表述和论证。而范式是由一组基本观念组成,它本身不是对具体社会历史现象的陈述和解释,在具体理论的载体中,这些观念常常没有被明确地加以陈述和讨论,而是作为科学共同体“理所当然”的自明公理而隐含在具体理论中。其次,两者的作用目标不同。具体理论对具体的社会历史现象问题的描述和解释,为人们认识、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理论指导。因而,具体理论原则上是可以直接检验的。范式则不同,它不是对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也不预测未来的经验现象。如上所述,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具体理论和研究工作的影响上。因此,一般不能用某些经验现象直接地检验范式。

综上所述,社会科学范式是由本体论社会观观念、认识论方法论观念、基本理论假设、研究主题和基本政策纲领等五个因素,按一定结构组成的整体,是社会科学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构成因素。

注:

[1][2]拉卡托斯等《批判与知识的增长》,华夏出版社,1987年10第1版第76—84页、第171—178页。

[3]拉里·劳丹《进步及其问题》,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8月第1版第81页。

[4]D.P约翰逊《社会学理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2月第1版第61页。

[5]文德尔班《历史与自然科学》,见洪谦主编《现代西方哲学论著选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3年8月第1版第67—68页。

[6]转引自科普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导论》,求实出版社,1982年第1版第209页。

[7]转引自W.哈奇森《经济学的革命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271页。

[8]参阅杰弗里·巴勒克拉夫《当代史学主要趋势》,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2月第1版第12—15页。

[9]同[7]第368页。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6篇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就是在某一个领域中,其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例如:经济领域就存在各种社会关系,绝非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囊括的,除民法外,还有经济法、劳动法等。④"据此,社会关系的不同属性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那么,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呢?是"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一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统治阶级认为最重要的,体现和反映国家、组织和个人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全部社会关系。二是可以体现为意志关系和意志行为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而无意志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三是现实中具体存在的,具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而抽象的、观念的社会关系是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的。⑤"至此可以认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也应具备上述特征。

其次,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经济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是人们在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将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生论述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⑥"斯大林则对经济关系的内容作了如下说明:"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⑦"显然,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就是指社会关系。但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却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经济运行规律或诸经济因素间的相关性以及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⑧。这时的经济关系绝不是社会关系。

根据以上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在法学中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及西方经济学中都是有明确涵义的,似乎可以肯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某些概念与法学中的概念是不应该也不能混同的。正如所有制与所有权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涵义一样,它们分属不同的范畴,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关系均不是法学上的社会关系。然而,在诸多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却出现了这些概念混同的现 象,使人们难以理解某一概念的真正涵义和范畴,如有的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了如下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两种,""由于生产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所以经济法对于它无从调整,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一定经济关系,是存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受生产关系制约的一定范围的具体的经济关系。⑨"这里的"经济关系"显然是指社会关系,但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经济关系就是生产关系。那么,根据以上观点,具体的经济关系如何产生?它又如何与生产关系相区别?既然经济法不调整生产关系,那么它调整的又是什么关系呢?以上种种均反应出概念使用方面没有划清范畴或学科的问题。

根据法学理论,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作为一种物质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原关系,它不具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意志性和具体性特征,人们无法通过自觉的行为来对其加以支配,因而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而西方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则根本不是社会关系。因此,法律不可能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基本的经济关系也是无从分割的。任何法律部门都是基于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产生,法律的目的也都在于对经济关系加以保护和促进;但产生于经济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则是可以分割的,因为不同社会关系的利益不同、人们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加以区别。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以,作为区分法律部门标准的调整对象也不是社会关系本身,而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某一类社会关系对于统治阶级而言能够实现的不同意志和利益。

假如问题仅止于此,似乎上述结论便可以解决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问题。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由于其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或更为准确地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规制性、效益性特征而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但是,跳出经济法部门的窠臼,我们便产生了新的疑问:

──如果说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而社会关系的基本属性是划分的基本依据,那么,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现有法律部门是否均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刑法是根据什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

──经济关系不可分割,出现了诸法律部门共同调整的现象,但这些法律在共同调整过程中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些部门间的区别和联系到底是什么?

──诸多学说认为调整方法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通常认为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还包括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主体以及这种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⑩。调整方法直接反应了统治阶级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保护程度,仍是社会关系的意志性的基本要求,它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不能发挥作用,也没有必要在调整对象以外再确立一个什么新的标准。现在的问题是:某一类法律规范是基于什么而能够归结为一个法律部门的?除了社会关系的要求以外还有没有法律自身的原因?

三、方法论的转变

上述研究表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在方法上还比较单一和孤立,这种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的要求,因而,必须实现方法论的转变。

经济法学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是从经济法律规范的共同性着眼,抽象其中的普遍运动规律的学科,它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必须接受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同时作为直接对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学科,与经济学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进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要开拓视野,正确处理法学、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首先,必须把握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点,站在经济法庞大而具体的法规群之上,研究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共性,注重经济法规范系统的运动规律及其普遍联系,不拘泥于具体法律法规。

其次,必须转变观念,改变狭隘的纯粹法学的方法论,将经济法系统放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整体中去考察,放到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去考察,并由此展开去研究经济法律规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发现它们与相关部门的区别与联系,并界定其学科边缘。如果割断经济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联系,必然会使经济法理论研究在本质上形成断层,难以突破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简单框架而使其深化。

其三,必须注重对经济法律规范自身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律规范通过对经济行为的规制而实现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建立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职能。任何法律都是对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规范,但这种规范绝不是随心所欲和杂乱无章的,它既决定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受制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法哲学、法道德、法文化等因素。尤其是产生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法哲学基础因其直接关系到对这一类规范的基本属性的认识而更为重要。因而,经济法学也必须研究经济法规范的自身运动规律,研究经济法规范产生的哲学、经济学基础。过去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坚持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紧密联系的观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紧密联系绝不等于"三分经济加七分法律"或"七分经济加三分法律",将经济学的概念、术语或理论体系简单地移植于法律顾体系之上。经济法理论必须体现法学的属性,必须是用"法言法语"来对经济行为进行描述;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绝不是过去已形成的法学研究成果的拼凑,它必须是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学的相互联系和彼此转化规律的学科,因而有必要对经济法学科进行哲学研究,以确立其法哲学基础。过去,正是由于缺乏这些基础研究,使得经济法学成为民法理论与行政法理论的拼凑物,缺乏自身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体系。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尤其是界定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时,必须把握如下几点:

1、在社会经济生活高度发达而且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日益复杂,法律所调整的方式和程度也随之复杂和纷繁,为了用不同的调整方式调整不同属性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必须有所分工,这种分工使得法律部门的分类更加细化,这时在运用调整对象理论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对调整对象本身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及其论证,从多方面揭示其属性。

2、法律规范的分工是某法规群以同一价值标准和人性标准为基础,担当起共同的立法目的、立法任务,共同的调整职能的关键,也是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得以形成法律部门的根本标志。这种规范的根本属性及其基本精神是构成法律部门的独立调整对象的法哲学基础。

3、法律部门不是构成某法律部门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法律部门是由相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而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则是一个法律文件可以包容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此意义上,法律部门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法学家为了进行法学研究所作的工作,是对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按其属性进行分析和综合的结果。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或法律学科的建立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必须进行对其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理论学科,直接以经济法规范为研究对象,那么,经济法规范群能否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直接关系到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因而,弄清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才能确立经济法学科的研究对象,建立独立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

三、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性是由于其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可以通过分析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殊性、经济法立法宗旨的特殊性、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多方面来加以揭示和说明。有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和市场主体行为规制领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规范具有规制性、经济性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以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⑾。等等。这些都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从不同层面进行了说明。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与民法、行政法规范的关系,既是以上各属性的综合反应,也可以而且应从新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与民法?

经济法与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两个互补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规制问题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互补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产生于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时代,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使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需要。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传统的调节市场的法律手段--民法由于其调整方法、立法宗旨和功能等诸多限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解决(文秘站:)效率与公平、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便要求国家运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因此也就产生了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门--经济法。经济法从产生之初便以其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宏观调控为显着特征,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在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就是限制意思自治的法律。众所周知的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而社会权利本位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

经济法的产生虽然与战争和经济危机有着某种联系,但经济法绝不是战争的必然产物,否则,它在和平时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经济法与经济危机的关系则正好反应了民法条件下企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由经济危机强制实行平衡的缺陷,反应了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它从临时性的危机对策到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过程就是弥补民法在市场主体规制方面的缺陷的过程。?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平,这种公平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它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经济,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它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区别于民法的主体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通常是指主体资格的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的互换等,并且这种平等的根基是权利的个人意志性,即法律建立在充分的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然而,经济法直接以弥补民法调整手段的不足为目的,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为己任。因而,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就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至此才有了所谓的权利意志说和权利法律说的区别,也才有了经济法的公平--经济公平、社会公平,这种公平较之于民法上的平等已具有了全新的内容。?

第三,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要求明显地高于民法。可以认为,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是"君子"标准,它要求个人不仅做到"利己利人",而且还要"损己利人";而民法的人性标准至多是"中人"标准,它只要求个人做到不"损人利己"就行了,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诚实信用也仅是要求其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还谈不上牺牲自身利益满足他人利益的问题,即使如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很少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具体化或保证其实施。然而,在经济法中,道德化的法律条款却比比皆是,它具体而明确地要求其主体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因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在经济法中真正地得到了体现而不再只是一种理想。?

同时,我们也看到:正是由于经济法为弥补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不足而提出了高于民法的人性标准,但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还不可能普遍地达到这样的道德水准,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型经济不可能使每个人都成为具有高尚情操的"君子",于是便产生了运用外力强制推行某一道德的问题。对国家而言,这种外力当然就是国家机器、物质力量的法律形式。过去传统的法律形式--民法已显着地适应不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继续发展的深层次要求,它的主要缺陷在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时只能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只"手"在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效率与公平、医治市场失灵时显得软弱无力,这时便需要有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有一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这些缺陷,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这种新的法律形式便是经济法。但是,经济法要运用国家权力调节经济,运用国家物质力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又与另一种运用国家权力的传统法律形式--行政法相联系,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同样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运用国家权力完成行政法所不能完成的国家调控经济职能的法律部门,它们的关系可表述为:?

首先,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政府职能的巨大变化时期,在民法盛行时代,"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乱不理"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政府是典型的"守夜警察"。然而,从二十世纪初开始,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的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警察国"变成了"行政国",此时出现了现代国家职能的特点:(1)国家对社会的事后监控变为了事先和事中的监控;(2)管理机关的数量巨增;(3)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或重要因素,离开了政府的管理,社会生活将会出现混乱,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也许政府或国家职能的转变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但此时,单纯地行政法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国家经济生活加强管理的要求。行政法虽然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部门,但它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既不能越权,又不能怠职,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国家职能的需要,于是便出现了以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这里主要是经济法和一些社会法(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经济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赋予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较多行政处理权为基本特征。正是因为经济法的产生,才有了经济管理部门的迅速增加和这些部门所享有的广泛的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因而我们认为:经济法同样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不足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建制(建立管理体制)授权(授予管理权限)为特征,明显地区别于以约束权力为主的行政法。?

其次,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必须遵循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效率和简便是现代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经济法在建立管理体制,授予管理权限时也必须体现法治原则的这些基本要求,防止和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肆意侵害。由此便出现了诸多经济法规范尤其是授予政府管理职权的规范体现依法行政原则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众多的部门经济法规适用 行政诉讼法的现象。于是便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行政法。其实不然,在现代国家,法治是任何法律部门都必须遵循的最高原则,任何主体也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法律所赋予的行为能力作为行为的界限,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经济管理部门也不能例外,它们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因为经济法主体尤其是管理主体首先必须具有严密的行为规则,才有利于政府或国家真正地行使好经济管理职能,才能保证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对行政法的补充。?

再次,经济法作为对行政法的补充较为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对象和法律手段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上的互补性如前所述;经济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为己任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主体,广泛授予经济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目的在于约束市场主体的权利,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利用经济管理部门手中掌握的国家物质力量强制推行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道德,运用行政推力实施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今却不为人们所普遍认识的法律制度。因而,经济法的法律手段主要体现为各种调控或监控措施,体现为赋予经济管理部门以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权,赋予经济管理部门处分私法上的权利的权限,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这些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强制实施力,这样的立法显然不同于以约束行政行为为目的、立法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法。而在人性标准方面,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中的人和经济法对经济管理部门中的人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即均应为"公务人",要求他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性。?

五、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经济关系不可分割,而由经济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则由于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是可以划分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在次意义上,调整对象说才不失为确立经济法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但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属性必须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深入研究,突破过去简单的理论框架进行深化。

(二)本文考察了西方国家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可以认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弥补民法、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为己任。它一方面是弥补民法在自由主义状态下医治市场失灵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弥补行政法为保障自由主义而过分强调政府权力的约束的不足,从而广泛地建立经济管理机关并赋予它们以较宽的行政权和自由量权,以保证政府管理经济生活成为经常性职能的需要。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既然为互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然都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也相互渗透,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准则。尤其是形式意义上的各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规范以及其他部门法规范共同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中更属常见。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从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抽象出经济法规范的基本运动规律和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普遍联系,确立经济法研究范围。

(三)在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民商法极不发达,行政法也因其计划体制下行政命令的特殊性质而并不具备西方国家传统行政法的真正意义,因此,过去我们在计划体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经济法并非是以运用国家权力调控和规制市场为己任的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所讨论的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也只能是表象关系。现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带来民商法、行政法及经济法的繁荣,最终将建立三个法律部门间的和谐互补关系。但在目前新旧体制转轨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法所经历的发展方向应是由高度集中到简政放权,这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经历的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在研究外国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中国的经济法,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说明:本文发表于《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1995年第6期全文转载,全文收入龙门书局出版的《中国"八·五"社会科学优秀论文集》第三卷;曾获湖北省"改革、发展、稳定"优秀专题论文三等奖(1997),湖北省社科联优秀科研成果奖(1997)。

①"调整对象说"包括不同的观点,基本上可分为以调整对象为唯一标准和以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以调整方法为辅助标准两类。

②之所以称为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因为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教材均执此说。

③参见王家福主编《经济法诸论》第221--229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

④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第39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⑤邹瑜、顾明主编《法学大辞典》第106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人民出版社。

⑦《斯大林选集》(下)第594页,人民出版社。

⑧对此,我们可以从西方经济学着作中得出结论,如美国的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经济学是研究人和社会如何进行选择,来使用可以有其它用途的稀缺资源以便生产各种商品,并在现在或将来把商品分配给社会的各个成员或集团以供消费之用。""经济学极其关切对失业、价格、收入等重要现象的度量。"(参见高鸿业等译《经济学》第4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1年。

⑨张宏森、王全兴主编《中国经济法原理》第3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7篇

摘要:假定个人社会经济人道德人方法论

经济人假设作为经济学中的经典假设即使仅从亚当-斯密算起,也已经使用了200余年。在这其中,有关经济人假设是否合理有效的讨论、诘难、争吵一直不绝于耳。对于经济学而言,我们是否需要一个完整的对人的假设,假如需要,到底那一种假设是最合理的——或者是给我们的经济学探究带来最小麻烦的?这是本文力图讨论的新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个中心展开,并结合各种代表性的思想进行比较分析,希望得出一个令自己满足的结论。在文章的第一节将先对“人的假设”进行具体的定义并对现有的本领域的论文进行总结;第二节讨论对人假设的必要性和重要程度;第三节试图探询一种合理的最有利于经济学的一般化假设;在文章的最后则说几句和本文相关又不相关的闲话。

一、讨论前的预备

所谓对人的假设,是指为了经济学分析、解释、推导的需要对微观的人的特征进行抽象,并根据这种抽象分析其决策和行为。在这里要注重到的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对人的假设都是为了经济学探究的需要而作出的,其直接目的是为了简化条件以便给出明确结果;而绝不是为了对人的特征或者“人性”作出描述甚至是评论性的结论。另一方面,要保证经济理论不是胡说八道,其对人的抽象(假如这项理论认为需要这样的抽象的话)也必须以现实为基础。

依照以上的定义,由于经济学探究角度、探究需要的不同,对于人的抽象也是各不相同。同时,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经济学家对人性不同的看法也影响了其对人的假设,——甚至有人认为这位令人无法捉摸的王子根本就不该在经济学的舞台上出现。无论如何,经济学中众多的对人的抽象也吸引着学者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同时也本着经济学家“最优化”的嗜好试图找到其中的最合理的一个。

国内外对这方面的探究成果,一般以“经济人”名义冠之,尽管有不少人会把“道德”、“非理性”、“效用人”等等作为和“经济人”并列的概念进行探究。总的来说基本是在经济人这一命题下描述经济学中对人的假设的演化过程。

笔者可以找到的英文文献有三篇,它们是《理性经济人》(马丁-霍利斯,爱德华-内尔,1975)、《有思想的经济人》(米兹,1991)、《近代经济人的灵魂》(梅尔斯,1983),他们都以“经济人”这以假设为中心,评述了对人的各种抽象。值得注重的还有《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霍奇逊,1993),其中的第三章“在个体主义的方法论背后”从方法论的角度对主流经济学中的人的抽象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经济学探究是否应该从人的基本假定开始的新问题。

国内本领域最出色的作品是《经济人和社会秩序分析》(杨春学,1998),该书从17世纪霍布思的“人性自私论”开始,直到现代新制度经济学以及加里-贝克尔的“效用最大化”说,系统总结并评述了经济学上对人性假设的各种思想及其演进。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该书把“经济人”作为一个完整的经济学命题而不是探究方法进行讨论,这是和本文的方向有所不同的。其它此方面的文献也较多,但其成果基本不出刘氏的范围。至于一些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需要经济人”的新问题,笔者以为已经超出经济学探究方法的讨论,对此类文献未予理会。

最后要指出的是,几乎所有此类文献,都没有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有关阐述加入进来。唯一能够找到的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有关“人”及其经济行为特征的分析比较”(胡均,刘风义,2001)1,该文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人”和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人进行了比较,其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人”的总结相当精辟,本文的对其某些观点进行了参考。

二、起点摘要:个人,还是社会?这是个新问题

我们的探究对象,不是一些简单的个体,而是一些在社会秩序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社会个体……为了了解这种个体,我们必须把它放在其全体环境中来加以探究;而为了了解这种群体,我们有必须了解那些个体,因为正是这些个体之间相互关连的行为组成了社会群体。

索洛蒙-阿希(1952)

在讨论经济学中人的抽象前,我们先要确定它在经济探究中的地位,是基础性的还是附带讨论的。假如说人的行为目的和方式可以完全由外界条件——比如社会习惯、制度等决定,那么对人的抽象也就不那么重要。假如经济探究可以从其他方面而非个人(或者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开始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模拟帕雷托的句式说摘要:“给我一组外部条件,那么个人就可以消失。”2

在这个新问题上有两种比较极端的观点,一种是个人主义方法论,强调以抛开一切外部条件的个人主义为出发点。冯-米塞斯3用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语言宣称,对社会经济现象的分析,要从人类行为的有目的性和目标导向这个前提出发。并且根据因果论的推导,个体有目的性乃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充分起因。换而言之,这种目的(也许应该加上偏好)在这里被预先给定,“人”的抽象已经清楚地决定,并以此出发进行其经济探究。应该说绝大多数绝大多数经济理论都或多或少地因循了这种方法论。斯密的“经济人”命题也是明确地由微观的自利的个人开始的。

另一种观点则恰好相反,他们批判斯密、李嘉图把那个时代的人不是看作历史的结果,而是看作历史的起点,并认为合乎自然的的个人不是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产生的观点。同时他们也反对把人的范畴永恒化,得出一个一般性的规律性的抽象。持这种观点的突出代表就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纵观马克思主义在经济学方面的论述,尽管其一再申明不否定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能动性,认为个体具有潜在地改变其关系规则地能动功能,批判那种“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地产物”地机械唯物主义观点;但是根据其对人的定义——“社会关系的总和”,即“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我们可以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出发点是社会而非个人。进一步的证据在于其以物化的生产资料为标准的阶级划分,各个阶级的利益和目标是既定的,个人的目的和行为服从其所属阶级。用比较简单的推导来说即是社会存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阶级意识,阶级意识决定了个人行为。因此其经济学的起点是社会而非个人,对个人的假设也相形见拙了。如我们前边说到的那样,王子由主角变成了配角,甚至有下岗的危险。

当然,越来越多的人的观点则介乎于两者之间而有所侧重,比如新制度经济学亦是以人为起点,但其在假定人的目的和偏好时却又肯定社会制度会予之影响。可以算是兼顾了。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人脱离不了个体本位的藩篱。

我们这里无意讨论哲学新问题,但社会和个人的相互依存相互矛盾由的确蕴涵了太多的哲学思索。在这里不预备仔细讨论它们的关系(我想已经有足够多的大脑给出了足够多的答案),我们并不讨论鸡生蛋还是蛋生鸡却一样能煎出美味的荷包蛋,因为我们以煎鸡蛋为目的从而以鸡蛋为起点。同样的道理,经济探究的目的决定了其起点。不同的起点也决定了不同理论的局限性。假如我们把经济学对象定义为穆勒的四分法即“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微观主体是我们需要直接面对的,那么一个准确合理的人的假设就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对探究的方向的功能也是决定性的,那么在过多的拘泥和谁决定谁也是不明智的。

这样得出结论也许有逃避新问题之嫌,那么我们再提出一种区分的方法——把变量较多,较难熟悉的作为假设前提进行抽象,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讨论。相对社会而言,个人的偏好和目的更难于把握也更难于追根溯源,一个人为什么一定要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另一个偏偏不喜欢)?这样的原因实在是不好把握。我们假定的往往是不能通过逻辑推理而只能经验抽象的,那么社会就相对简单得多了。诚如加里-贝克尔所言摘要:“口味这个东西是不能讨论的。”于是应该以谁为起点也就显而易见的。

最后指出的,我们不否认某些领域从社会出发会更恰当,一种骑墙的表述方式是“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这样探究者到底爱从条件还是主体来探究就自便了。这实在是个不受指责的好办法。

三、人的假定摘要:是一个两个,还是很多很多?

人类的经济模式当然不是唯一的模式。社会学向我们提供了了解人、了解人的社会关系的另一种方法;心理学也是这样。但是,从科学观点来看,真正的新问题是在这些工具中,即在‘经济学模式’、‘社会学模式’、‘政治学模式’或‘心理学模式’等工具中间,找出最有效和‘竞争能力最强’的工具,以便尽可能准确地抓住人类社会的复杂本质,……

亨利%26#8226;勒帕日(1977)

假如我们的经济学确实需要一个“人”的假设的话,那么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我们的假定,什么样的抽象才是最合理的?同样是亨利%26#8226;勒帕日(1977)给了我们一个标准摘要:“一种科学工具的价值是不能以其假设的现实程度来衡量的,重要的是这些假设是否简单明了,是否有效,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最好的假设不一定是最接近复杂现实的假设,而是那种尽可能简单明了,并且有尽可能大的解释和预见能力的假设。”这是一种纯粹的效率原则。但是,经济学的确不应该含盖太多的价值判定。作为一门科学,主观上的价值判定会极大的影响其解释和预见能力,经济世界如同物理世界一样并不会因为我们认为它是什么就会如我们所愿。事实上,即使我们能在一时之间欺骗自己欺骗世界,但结果不是关起来的门窗终于漏了风就是屋里的东西最终发了臭。总之,笔者坚持经济学纯粹的科学性,因此这样的经济学也只需要一种假设摘要:最简单最有效的那种。

带着这样一个标准,让我们对经济思想史上一些流行或者曾经流行的假定进行简要的分析。

首先当然是最为经典的“经济人”假设。其核心内容即自利的理性人。这包含着两层意思摘要:其一,人是理性的,在决策行为时总是作出自己认为更好的选择,这样的大白话到了新古典经济学,就转化为“稳定的偏好”,并进一步有完备性、传递性、反身性三大性质作为严格的数学基础;其二,人是自利的,在进行经济行为(最重要的,在进行交易时),人是以利己为目标的。以这样的定义,因该说亚当-斯密以来以致新古典经济学直至今日,绝大多数经济理论都是在这个假定下展开的。所不同的只是对于其利己目标的不断变化调整,即经济利益最大化到效用最大化的过程。而“经济人”的两大要素从一开始就饱受诟病,尤其集中在后者上。闻名的“亚当-斯密新问题”即是其一,人们很不能容忍经济理论中自私利己的经济动物就是《道德情操论》中具备着高尚道德的“人”。对于这样的责难我们大可以看看亚当-斯密有关交易起源的描述摘要:“……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靠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假如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轻易得多了。不论是谁,假如他要和旁人作买卖,他首先就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这句话是交易的通义。”5利己之心假如是交易——经济学的现实之母——的基础,那么假如要抛弃它,就只好抛弃经济学。另一方面让我们提到标准对“经济人”假设进行衡量,对交易来源的解释证实了其有效性;假设的有效性又是和其简洁性相关的。接近现实当然是求之不得的事情,但是,过分追求假设的现实性,只会增加其复杂性,甚至把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都列入假设条件,反而影响了假设的有效性。有关这一点,弗里德曼(1953)举的一个例子很有解释力。他说,一个理论或其“假设”不可能是完全“现实主义的”。有关麦子市场的一个“完全现实主义”的理论,不仅需要包括直接决定麦子的供给和需求的那些情况,而且还需要包括用于交换的现金或信用工具的种类。此外还有摘要:交易者的头发和眼睛的颜色,他的祖先及受教育的程度,他的家庭人数,他家庭成员的特征、祖先、受教育程度等个人特征;种植麦子的土壤种类,土壤的物理及化学属性;在生长期内的主要天气情况;种植小麦的农民及最终食用小麦的消费者个人特征,等等,等等,无穷无尽。为达到这样一种真实而作的过分努力,都只会使该理论失去真实有用的功能。从这一点上来说“经济人”假定用最精练的的方式得到了最大的解释能力,难能可贵。

至于“经济人”假定的种种弊端,即使不看国外,国内以捍卫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口号的论著也有不少极为出色者,其中对“经济人”的批评横贯古今、旁征博引,出色之极,在这里就不多说了。6

“社会人“模式是另一种应用于经济学中的假设。它由旧制度主义经济学家提出、想以之来取代“经济人”模式。它的基本内容是摘要:作为一种社会存在,除了物质经济利益之外,人还追求平安、自尊、情感、社会地位等等的需要;人所作出的选择,必须建立在他个人的社会经验、不断的学习过程以及构成其日常生活组成部分的个人之间相互功能的基础之上,因此,人的行为是直接依靠于他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文化环境的;因此要从每个人的现实存在和他和环境的关系去理解人,去解释人的经济行为。

历史证实,“社会人”这种替代模式对理论经济学家是没有多大说服力的。在某种意义上,每一门社会科学都是在各自不同的具体层次上对人进行探究。作为一门学科,理论经济学对人的探究,需要其他学科的支持;但这不意味着经济学家必须全面地探究和考虑到影响人的所有因素。以“社会人”作为经济学的基本行为假说,无异于否定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科学存在的价值。同时从简洁性的标准考虑“社会人”的模式也是复杂而无法把握的。

“管理人”是赫伯特%26#8226;西蒙在其“有限理性”假说的基础上提出的。认为在现实世界中,人受到自身在熟悉和计算能力方面固有的限制,以及信息不完全、时间有限的制约,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因此,不论主观愿望怎样,人们都只是追求可以实现的“满足的状态”而不是“最大化”。

“管理人”分析模式把人的决策行为视为一种动态的选择、探索、适应过程,即摘要:根据既定的满足目标,对已知的少量替代方案进行选择,不久因环境变化而不能得到满足再探索新的替代方案,同时也对满足程度进行调整。着的确是一种比较接近现实行为的分析模式。但就其自身的逻辑而言,“满足”标准是一个非常含糊的解说,也很难获得数学上的支持。同时什么时候探索新的方案、什么标注下调低满足程度也是非常模糊的。最后,生产者假如都是根据“满足”目标展开活动,很难解释资源会产生稀缺状况。7

最后是不属于经济学假定范围的“道德人”,它仅仅是其它学科学派用以进攻“经济人”的武器而已。道德人对于经济新问题的解释能力非常小,一个例证是在制度方面的,制度提供了人们追求私利时的行为规则,由此形成了社会秩序,相反,假如不把人假设为“经济人”,而是假设为不谋私利的“道德人”或“圣徒”,那么制度及其约束就显得无关紧要了。遗憾的是,人不是圣徒。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笔者的结论摘要:假如我们真需要一个经济学上的“人”的话,理性的自私的“经济人”仍然是首选的。

四、冷酷的科学之外

有两件事务我愈是思索愈觉神奇,心中也愈布满敬畏,那就是我头顶上的星空和我内心的道德准则。它们向我印证摘要:上帝在我头顶,亦在我心中。

康德

或许是经济学帝国主义侵犯的领土日益广阔,人们对经济学的苛求也日益严厉。从诞生开始就受到各种非难的“经济人”其所受到的绝大多数指责都不属于其所属的探究范畴。所幸的是他竟平安无事茁壮成长。这样的大幸和大不幸都源于经济学离我们的生活实在太近了,而我们的生活中有太多的事远非“科学”两个字所能解释。当我们讨论经济人和道德人的关系时往往掉进“我们该作‘经济人’还是‘道德人’”的陷阱中而不自知。

本文在前边以十分轻视的口吻评价了“道德人”在经济学中的地位。这源于作者坚持经济学是科学这一冷酷的论断。但绝不表示任何对闪耀的人性之光的高尚道德的轻视。事实上笔者甚至反对把亲情、友情以及助人为乐的美德放入所谓“效用最大化”中去解释,经济学的领土仍然在经济领域,过多的扩张是对科学的不敬也是对经济学的变相毁灭。而道德、感情,即使不能禁止经济学涉足,至少我们也可以说其在这一领域的解释能力是十分弱小的。

科学是冷酷的,科学中的“人”是冷酷的,因为假如我们不“以最大的恶意去揣测”现实中的人,我们得出的结论就往往会过于乐观。但现实中的人绝不会有着最大的恶意。在经济学之外,我虔诚而又敬畏地遵循着心中的道德,假如没有它,我的人生将会了无生趣。在没有成本和收益曲线的感情世界里,我随时愿意为自己的亲人、爱人、友人牺牲一切。

注释摘要:

1.本文引自《马克思主义和制度分析》P138至P151。

2.尽管帕雷托本人的原话则恰好相反摘要:“给我一组偏好则个人可以消失”。这个偏好就是对人的高度抽象了。

3.由于资料的缺乏,这段话是引自(霍奇逊,1993)P65。

4.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P56,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亚当%26#8226;斯密摘要:《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探究》上卷,P13至P14。

6.比如刘瑞(1997),“社会主义经济分析中没有“经济人”的位置”就相当出色,从中可看出在经济思想史领域,我国学者对西方经济学说的评论已经能相当客观且逻辑十分严密。这和在某些领域的顾左右而言他和前言不搭后语形成一个有趣的整体。

7.有关各种各样人的分类还由多种标准,可参见杨春学(1998),不过有趣的是无论是那种观点都逃不脱对自利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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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社会主义经济分析中没有“经济人”的位置”,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1内容提要摘要:本文从经济学是否需要个人假定的分析单元出发,确定了经济假定有效性和简洁性的原则。比较分析了经济理论中几种主要的对人的抽象假定,并得出了偏向于“经济人”经典假定的结论。

摘要:假定个人社会经济人道德人方法论

经济人假设作为经济学中的经典假设即使仅从亚当-斯密算起,也已经使用了200余年。在这其中,有关经济人假设是否合理有效的讨论、诘难、争吵一直不绝于耳。对于经济学而言,我们是否需要一个完整的对人的假设,假如需要,到底那一种假设是最合理的——或者是给我们的经济学探究带来最小麻烦的?这是本文力图讨论的新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个中心展开,并结合各种代表性的思想进行比较分析,希望得出一个令自己满足的结论。在文章的第一节将先对“人的假设”进行具体的定义并对现有的本领域的论文进行总结;第二节讨论对人假设的必要性和重要程度;第三节试图探询一种合理的最有利于经济学的一般化假设;在文章的最后则说几句和本文相关又不相关的闲话。

一、讨论前的预备

所谓对人的假设,是指为了经济学分析、解释、推导的需要对微观的人的特征进行抽象,并根据这种抽象分析其决策和行为。在这里要注重到的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对人的假设都是为了经济学探究的需要而作出的,其直接目的是为了简化条件以便给出明确结果;而绝不是为了对人的特征或者“人性”作出描述甚至是评论性的结论。另一方面,要保证经济理论不是胡说八道,其对人的抽象(假如这项理论认为需要这样的抽象的话)也必须以现实为基础。

依照以上的定义,由于经济学探究角度、探究需要的不同,对于人的抽象也是各不相同。同时,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经济学家对人性不同的看法也影响了其对人的假设,——甚至有人认为这位令人无法捉摸的王子根本就不该在经济学的舞台上出现。无论如何,经济学中众多的对人的抽象也吸引着学者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同时也本着经济学家“最优化”的嗜好试图找到其中的最合理的一个。

国内外对这方面的探究成果,一般以“经济人”名义冠之,尽管有不少人会把“道德”、“非理性”、“效用人”等等作为和“经济人”并列的概念进行探究。总的来说基本是在经济人这一命题下描述经济学中对人的假设的演化过程。

笔者可以找到的英文文献有三篇,它们是《理性经济人》(马丁-霍利斯,爱德华-内尔,1975)、《有思想的经济人》(米兹,1991)、《近代经济人的灵魂》(梅尔斯,1983),他们都以“经济人”这以假设为中心,评述了对人的各种抽象。值得注重的还有《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霍奇逊,1993),其中的第三章“在个体主义的方法论背后”从方法论的角度对主流经济学中的人的抽象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经济学探究是否应该从人的基本假定开始的新问题。

国内本领域最出色的作品是《经济人和社会秩序分析》(杨春学,1998),该书从17世纪霍布思的“人性自私论”开始,直到现代新制度经济学以及加里-贝克尔的“效用最大化”说,系统总结并评述了经济学上对人性假设的各种思想及其演进。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该书把“经济人”作为一个完整的经济学命题而不是探究方法进行讨论,这是和本文的方向有所不同的。其它此方面的文献也较多,但其成果基本不出刘氏的范围。至于一些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需要经济人”的新问题,笔者以为已经超出经济学探究方法的讨论,对此类文献未予理会。

最后要指出的是,几乎所有此类文献,都没有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有关阐述加入进来。唯一能够找到的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有关“人”及其经济行为特征的分析比较”(胡均,刘风义,2001)1,该文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人”和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人进行了比较,其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人”的总结相当精辟,本文的对其某些观点进行了参考。

二、起点摘要:个人,还是社会?这是个新问题

我们的探究对象,不是一些简单的个体,而是一些在社会秩序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社会个体……为了了解这种个体,我们必须把它放在其全体环境中来加以探究;而为了了解这种群体,我们有必须了解那些个体,因为正是这些个体之间相互关连的行为组成了社会群体。

索洛蒙-阿希(1952)

在讨论经济学中人的抽象前,我们先要确定它在经济探究中的地位,是基础性的还是附带讨论的。假如说人的行为目的和方式可以完全由外界条件——比如社会习惯、制度等决定,那么对人的抽象也就不那么重要。假如经济探究可以从其他方面而非个人(或者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开始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模拟帕雷托的句式说摘要:“给我一组外部条件,那么个人就可以消失。”2

在这个新问题上有两种比较极端的观点,一种是个人主义方法论,强调以抛开一切外部条件的个人主义为出发点。冯-米塞斯3用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语言宣称,对社会经济现象的分析,要从人类行为的有目的性和目标导向这个前提出发。并且根据因果论的推导,个体有目的性乃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充分起因。换而言之,这种目的(也许应该加上偏好)在这里被预先给定,“人”的抽象已经清楚地决定,并以此出发进行其经济探究。应该说绝大多数绝大多数经济理论都或多或少地因循了这种方法论。斯密的“经济人”命题也是明确地由微观的自利的个人开始的。

另一种观点则恰好相反,他们批判斯密、李嘉图把那个时代的人不是看作历史的结果,而是看作历史的起点,并认为合乎自然的的个人不是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产生的观点。同时他们也反对把人的范畴永恒化,得出一个一般性的规律性的抽象。持这种观点的突出代表就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纵观马克思主义在经济学方面的论述,尽管其一再申明不否定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能动性,认为个体具有潜在地改变其关系规则地能动功能,批判那种“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地产物”地机械唯物主义观点;但是根据其对人的定义——“社会关系的总和”,即“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我们可以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出发点是社会而非个人。进一步的证据在于其以物化的生产资料为标准的阶级划分,各个阶级的利益和目标是既定的,个人的目的和行为服从其所属阶级。用比较简单的推导来说即是社会存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阶级意识,阶级意识决定了个人行为。因此其经济学的起点是社会而非个人,对个人的假设也相形见拙了。如我们前边说到的那样,王子由主角变成了配角,甚至有下岗的危险。

当然,越来越多的人的观点则介乎于两者之间而有所侧重,比如新制度经济学亦是以人为起点,但其在假定人的目的和偏好时却又肯定社会制度会予之影响。可以算是兼顾了。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人脱离不了个体本位的藩篱。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8篇

【 正 文】

哲学的经济学分析和经济学的哲学概括,是马克思理论研究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体现出丰富的方法论思想。认真清理和总结这些思想,无论对于我们建构当代中国经济哲学还是分析现实经济问题,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一、客观性与主体性的统一

马克思的经济哲学既非单纯经济学也非纯粹哲学,而是在融合两者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质科学。这种“新质”,就在于它打破了当时的一些哲学家和经济学家考察经济问题的方法:或者从主观概念、理性原则出发剪裁、套用客观经济现实,否认后者是前者的基础;或者停留和止步于客观经济现象的表层,否认作为主体的人的认识、实践的能动创造性。前者是唯心主义的经济哲学方法,后者是机械唯物主义的经济哲学方法。

马克思对唯心主义经济哲学思想的批判,在他最初的经济哲学研究成果《哲学的贫困》中就有着充分的体现。他批评蒲鲁东从普遍理性出发建构经济学的哲学体系,把经济范畴视作“不依赖实际关系而自生”的思想,不过是一种先验的唯心主义的经济哲学。而他关于经济学要能够真正揭示现实经济生活的本质和规律,就必须跳出哲学的圈子研究经济现象的思想,则蕴含着从经济现实、物质生产出发的唯物主义经济哲学思想。同时,对庸俗经济学思想的反思,使马克思意识到,经济哲学要走出“在表面的联系内兜圈子”,对“最粗浅的现象作出似是而非的解释”的误区,就必须突破以往的理论,在面对现实的同时发挥主体能动性,冲破思想障碍,敢于进行理论创新。

集马克思经济哲学思想之大成的《资本论》,既与马克思立足于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的现实,从现象分析中揭开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关系、运行机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谜底”有关,又与马克思在充分吸取以往和当时的经济学、哲学思维成果基础上,善于走出哲学和经济学各自的理论藩篱,在综合两者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不无联系。正因如此,马克思才最终实现了其哲学与经济学成果——唯物史观与剩余价值论的有机 统一。

纵观马克思一生的经济哲学研究,他不是躲进书斋给自己设定纯抽象思辨的命题,在主观玄想中构造体系,而是立足经济现实,捕捉时代提出的重大问题;不囿于“现存”和既有的方法、结论,而是让“思想的闪电”在划破理论的迷雾中,揭示现实经济生活的真谛。

今天,虽然时代的巨变使经济哲学研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与马克思那个时代有了极大差异,但马克思当年从客观性与主体性相统一的角度研究经济哲学的思路和方法,仍能为我们从事当代经济哲学研究提供有益的启迪。在此,不妨借用马克思的一句名言:经济哲学要想成为“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就必须“不仅从内部即就其内容来说,而且从外部即就其表现来说,都要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主体特有的能动性,破除陈旧的传统观念,解放思想,敢于创新,与时俱进。

二、科学性与人文性的统一

科学性与人文性,分别从物与人的角度,体现了人类对世界的两种基本态度和价值取向,前者强调客观性和事实评价,后者强调主体性和人文关怀。马克思经济哲学研究的对象,无疑是“现实的人”。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既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又是能动的、有价值、理想追求的主体。因此,经济哲学要研究“物”,也要研究“人”,应是科学性与人文性的辩证统一。在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中,科学性与人文性的这种辩证统一,体现得尤为彻底。

马克思既反对从所谓“纯粹的客观性”或单纯的技术理性、经济模式出发考察经济现实的做法,认为这种撇开主体的人和缺乏对人的价值需要、利益要求、地位体现、发展愿望的人文关怀的理论,把人降低或等同于“物”和单纯“经济人”;同时,又反对从抽象的人、人性、人道主义出发考察经济现实的做法,认为这种抛弃客观的物和缺乏对客体分析的“人文关怀”,只能使人成为虚假的主体和片面的“道德人”。与资产阶级经济学或哲学不同,马克思经济哲学的独到之处,在于他在揭示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和人类社会历史的本质时,把它们视为以人的生产实践为基础和中介的合规律的过程,强调无产阶级解放之路的寻求,首先必须深入到客观的经济底层,同时,又关注现实的人尤其是无产阶级的地位、处境、命运和出路,认为自己的理论就是为“倍受压迫”的那个阶级提供解放的精神武器。因此,在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中,对“人”的探讨既以对客观事实的科学研究为基础,又以对人的价值追求和发展要求为目的;对“物”的探讨既以人的价值取向为参照,又注重从物的基础、本源角度探究人文关怀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今天,借鉴马克思科学性与人文性辩证统一的方法建构当代中国经济哲学,有助于我们关注和研究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增长、转型、变化、发展的现状、历史和未来趋势,立足科学的实证经济学,从人化了的客观世界中认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基质及其本质规律,为理解和满足人的价值需求、人生的现实性、时代的变易性、社会生活的真伪性,以及准确定位与之相应的人格模式,提供客观依据;同时,也关注和研究人在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体现自身价值、发展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善于运用科学的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研究人的价值要求的客观范围和内在层次,为使人在冷漠、自在的自然物质世界中看到自己的价值,体现生存的意义,感到人生的温暖、美好和崇高提供激情泉源。具体言之,经济哲学要研究宏观的经济增长与人的发展、社会进步三者间的关系,研究微观的诸如经济发展、转型引发的利益与价值、公平与效率等矛盾,以及道德与经济、政治与经济、法律与经济乃至社会心理与经济等等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决定性与选择性的统一

决定性与选择性则侧重于从实践角度表述主客关系。决定性即承认人类社会历史及其经济运动是有自身规律可循的自然历史过程;选择性即承认社会历史及其经济运动又是历史主体的人有目的的活动过程。前者肯定客观世界和其规律的必然性及其对人的制约性,后者肯定主体的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认为作为历史主体的人一身兼任“剧中人物”和“剧作者”双重身份。因此,人类社会历史和经济运动的规律,是通过现实的人的有选择的能动性活动而得以实现的。人的实践是联接两者的中介,正是在实践基础上,两者达到了辩证的统一。经济哲学研究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通过对经济现实的理性考察,为发挥人的自主能动性提供理论根据,因此它应当从决定与选择的统一角度,研究作为客体的世界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这种统一在马克思经济哲学思想中,同样得到了体现。

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陷入纯实证经济论和蒲鲁东陷入纯思辨的经济论,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离开历史的主客体关系来考察经济问题,没有看到客观经济规律既是人的能动实践的结果,因而人在它面前并非束手无策;但经济事实作为既定产物又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制约性,因而人在它面前不能随心所欲。由于不能正确认识经济活动中决定性与选择性的统一关系,导致他们或者陷于机械决定论,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为“永恒之手”,完全制约着人的活动;或者陷于唯心能动论,视个体理性、“社会天才”的自由意志为解决经济矛盾的灵丹妙药。与他们不同,马克思一方面认为社会的、历史的物质活动是人类生产实践、经济生活的根本内容,生产力是在人类从事生产的经济活动的历史过程中积累、创造的物质力量,而不是自身无前提的先验假设;同时又认为人类生产实践是主体的人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生产力是人的实践能力的物化,生产关系是人为适应生产力而创造的结果。这样,马克思通过物质生产实践作为历史的主体与客体的基础和中介,科学地预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和经济活动,是历史决定论和历史选择论的统一。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上述方法考察当代中国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和制订新世纪现代化战略决策,有助于我们走出“超越论”和“循序论”的两极,既立足于“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研究诸如中国与世界体系的联系与交往中,经济的调整、重组、改革、开放等关系;又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创造性,在历史的决定性与选择性的交错点上“抓住机遇”,切实把我们的事情做好。借鉴马克思的上述方法研究生态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有助于我们走出“人类中心论”或“生态决定论”的两极,进而深入研究诸如经济增长与自然成本和生产效率、人口生产与物质生产,社会发展中的物质生产、人口生产与精神生产,自然发展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生产和再生产与自然可再生性发展等等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四、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统一

共时性与历时性,是分别从静态与动态、横向与纵向的维度考察社会结构及其形态的视角。前者侧重于以特定社会经济运动的系统以及系统中要素间相互关系为基础,把握社会结构;后者侧重于以社会经济运动的过程以及过程中的矛盾运动发展的规律为基础,把握社会形态。运动通过静止表现出来,相对静止中有永恒的运动。因此,共时性与历时性两者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

上述理论在马克思经济哲学中,具体体现为他的“有中介的社会生产体系”观:社会就其静态存在看,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就其动态展开看,是生产力发展改变生产关系及其一切社会关系。生产方式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中介,既为生产力所决定又决定生产关系,既具生产力功能又具生产关系价值,是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统一。人类社会特定结构及其整个历史运动,既是一个以生产方式内部各要素相互作用为基础的系统,又是一个由生产方式运动推动的过程。因此,社会结构与社会形态统一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生产方式。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上述观点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助于我们既从历史的、现实的国情出发,又把它置于“世界历史”、“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中;既从我国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又联系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总趋势,从而既看到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因其中介性,可以共存于两种社会制度之间并互通互补,生产的技术层面构成生产方式的基础,经济体系以它为坐标系,经济形态的依次演进从根本上决定所有制形态的一般发展,因而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不可超越,中国必须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市场经济;又看到生产方式、交换方式的中介性必然与一定的经济关系、社会制度结合,生产关系的社会层面决定社会的基本制度,不同的所有制形态可以反映相同的经济形态。因此,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是可以超越的,中国实行的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应该而且必然是社会主义的。

五、实证归纳与理性概括的统一

实证归纳与理性概括的统一,是马克思经济哲学研究中又一基本的方法论思想。它体现为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不仅从经济现实出发,在研究经济现实中进行哲理的分析推论,并从中引出世界观、方法论的结论,而不是止步于实证归纳;而且在对经济现象进行哲理的分析与揭示中,融入经济的实证使之有根有据,而不致流于哲理的空洞思辨和抽象演绎。

还在马克思创立经济哲学之初,他就批判地审视了当时的经济理论,既反对蒲鲁东用先验原则、抽象哲学理念投射经济现实,认为这只能导致“可笑的哲学”;[9]又批评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停留于纯粹经济事实的肤浅表述和实证归纳,认为其不从经济关系的社会历史性考察、深究经济现象的本质,导致了他们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固定永恒的规律的唯心史观结论。而马克思《资本论》中贯串始终的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分析与综合、演绎与归纳的方法,则是他融合经济学实证性与哲学思辨性的结晶。虽然这部研究资本主义的巨著侧重于分析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但这种分析却既因哲学唯物史观的运用而使经济学的实证分析,超越了纯粹的表象描述而具有强烈的理性思辨,又因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的实证而使哲学的逻辑推演,超越了纯思辨的抽象论证而具有透彻的经验说服力,从而使它的价值,远远超过了任何单纯的经济学著作或单纯的哲学著作。纵观马克思的经济哲学思想,其哲学与经济学在相互交融基础上达到了辩证统一。如同劳动、分工、生产力、生产关系既是经济学又是哲学的基本范畴一样,马克思的经济哲学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既是社会的、历史的、哲学的经济学,又是经济的社会学、历史学和哲学。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哲学理性思考和经济学实证分析统一的方法研究和建构当代中国经济哲学,必须做到:一方面,在探讨诸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等具体问题时,必须运用世界历史理论、社会形态论加以理性抽象而不能止于经济范式、技术模式、操作手段等经济学的表层。另一方面,在深化诸如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论、形态论、本质论、动力论等基本理论时,必须结合和依据世界、中国的社会经济变化现状和趋势,以及新科技革命、信息革命等问题加以经验证明,而不囿于抽象的概念框架和理论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在融合两者特征的基础上,创建出既不因满足于繁荣表象而对自身功能产生幻化、又不因囿于空洞思辨而对自身功能产生怀疑的,既适合又能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的经济哲学理论。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40,149.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21,466-46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9篇

一、客观性与主体性的统一

马克思的经济哲学既非单纯经济学也非纯粹哲学,而是在融合两者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质科学。这种“新质”,就在于它打破了当时的一些哲学家和经济学家考察经济问题的方法:或者从主观概念、理性原则出发剪裁、套用客观经济现实,否认后者是前者的基础;或者停留和止步于客观经济现象的表层,否认作为主体的人的认识、实践的能动创造性。前者是唯心主义的经济哲学方法,后者是机械唯物主义的经济哲学方法。

马克思对唯心主义经济哲学思想的批判,在他最初的经济哲学研究成果《哲学的贫困》中就有着充分的体现。他批评蒲鲁东从普遍理性出发建构经济学的哲学体系,把经济范畴视作“不依赖实际关系而自生”的思想,不过是一种先验的唯心主义的经济哲学。而他关于经济学要能够真正揭示现实经济生活的本质和规律,就必须跳出哲学的圈子研究经济现象的思想,则蕴含着从经济现实、物质生产出发的唯物主义经济哲学思想。同时,对庸俗经济学思想的反思,使马克思意识到,经济哲学要走出“在表面的联系内兜圈子”,对“最粗浅的现象作出似是而非的解释”的误区,就必须突破以往的理论,在面对现实的同时发挥主体能动性,冲破思想障碍,敢于进行理论创新。

集马克思经济哲学思想之大成的《资本论》,既与马克思立足于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的现实,从现象分析中揭开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关系、运行机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谜底”有关,又与马克思在充分吸取以往和当时的经济学、哲学思维成果基础上,善于走出哲学和经济学各自的理论藩篱,在综合两者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不无联系。正因如此,马克思才最终实现了其哲学与经济学成果——唯物史观与剩余价值论的有机统一。

纵观马克思一生的经济哲学研究,他不是躲进书斋给自己设定纯抽象思辨的命题,在主观玄想中构造体系,而是立足经济现实,捕捉时代提出的重大问题;不囿于“现存”和既有的方法、结论,而是让“思想的闪电”在划破理论的迷雾中,揭示现实经济生活的真谛。

今天,虽然时代的巨变使经济哲学研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与马克思那个时代有了极大差异,但马克思当年从客观性与主体性相统一的角度研究经济哲学的思路和方法,仍能为我们从事当代经济哲学研究提供有益的启迪。在此,不妨借用马克思的一句名言:经济哲学要想成为“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就必须“不仅从内部即就其内容来说,而且从外部即就其表现来说,都要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主体特有的能动性,破除陈旧的传统观念,解放思想,敢于创新,与时俱进。

二、科学性与人文性的统一

科学性与人文性,分别从物与人的角度,体现了人类对世界的两种基本态度和价值取向,前者强调客观性和事实评价,后者强调主体性和人文关怀。马克思经济哲学研究的对象,无疑是“现实的人”。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既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又是能动的、有价值、理想追求的主体。因此,经济哲学要研究“物”,也要研究“人”,应是科学性与人文性的辩证统一。在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中,科学性与人文性的这种辩证统一,体现得尤为彻底。

马克思既反对从所谓“纯粹的客观性”或单纯的技术理性、经济模式出发考察经济现实的做法,认为这种撇开主体的人和缺乏对人的价值需要、利益要求、地位体现、发展愿望的人文关怀的理论,把人降低或等同于“物”和单纯“经济人”;同时,又反对从抽象的人、人性、人道主义出发考察经济现实的做法,认为这种抛弃客观的物和缺乏对客体分析的“人文关怀”,只能使人成为虚假的主体和片面的“道德人”。与资产阶级经济学或哲学不同,马克思经济哲学的独到之处,在于他在揭示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和人类社会历史的本质时,把它们视为以人的生产实践为基础和中介的合规律的过程,强调无产阶级解放之路的寻求,首先必须深入到客观的经济底层,同时,又关注现实的人尤其是无产阶级的地位、处境、命运和出路,认为自己的理论就是为“倍受压迫”的那个阶级提供解放的精神武器。因此,在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中,对“人”的探讨既以对客观事实的科学研究为基础,又以对人的价值追求和发展要求为目的;对“物”的探讨既以人的价值取向为参照,又注重从物的基础、本源角度探究人文关怀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今天,借鉴马克思科学性与人文性辩证统一的方法建构当代中国经济哲学,有助于我们关注和研究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增长、转型、变化、发展的现状、历史和未来趋势,立足科学的实证经济学,从人化了的客观世界中认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基质及其本质规律,为理解和满足人的价值需求、人生的现实性、时代的变易性、社会生活的真伪性,以及准确定位与之相应的人格模式,提供客观依据;同时,也关注和研究人在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体现自身价值、发展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善于运用科学的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研究人的价值要求的客观范围和内在层次,为使人在冷漠、自在的自然物质世界中看到自己的价值,体现生存的意义,感到人生的温暖、美好和崇高提供激情泉源。具体言之,经济哲学要研究宏观的经济增长与人的发展、社会进步三者间的关系,研究微观的诸如经济发展、转型引发的利益与价值、公平与效率等矛盾,以及道德与经济、政治与经济、法律与经济乃至社会心理与经济等等之间的关系问题。三、决定性与选择性的统一

决定性与选择性则侧重于从实践角度表述主客关系。决定性即承认人类社会历史及其经济运动是有自身规律可循的自然历史过程;选择性即承认社会历史及其经济运动又是历史主体的人有目的的活动过程。前者肯定客观世界和其规律的必然性及其对人的制约性,后者肯定主体的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认为作为历史主体的人一身兼任“剧中人物”和“剧作者”双重身份。因此,人类社会历史和经济运动的规律,是通过现实的人的有选择的能动性活动而得以实现的。人的实践是联接两者的中介,正是在实践基础上,两者达到了辩证的统一。经济哲学研究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通过对经济现实的理性考察,为发挥人的自主能动性提供理论根据,因此它应当从决定与选择的统一角度,研究作为客体的世界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这种统一在马克思经济哲学思想中,同样得到了体现。

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陷入纯实证经济论和蒲鲁东陷入纯思辨的经济论,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离开历史的主客体关系来考察经济问题,没有看到客观经济规律既是人的能动实践的结果,因而人在它面前并非束手无策;但经济事实作为既定产物又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制约性,因而人在它面前不能随心所欲。由于不能正确认识经济活动中决定性与选择性的统一关系,导致他们或者陷于机械决定论,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为“永恒之手”,完全制约着人的活动;或者陷于唯心能动论,视个体理性、“社会天才”的自由意志为解决经济矛盾的灵丹妙药。与他们不同,马克思一方面认为社会的、历史的物质活动是人类生产实践、经济生活的根本内容,生产力是在人类从事生产的经济活动的历史过程中积累、创造的物质力量,而不是自身无前提的先验假设;同时又认为人类生产实践是主体的人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生产力是人的实践能力的物化,生产关系是人为适应生产力而创造的结果。这样,马克思通过物质生产实践作为历史的主体与客体的基础和中介,科学地预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和经济活动,是历史决定论和历史选择论的统一。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上述方法考察当代中国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和制订新世纪现代化战略决策,有助于我们走出“超越论”和“循序论”的两极,既立足于“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研究诸如中国与世界体系的联系与交往中,经济的调整、重组、改革、开放等关系;又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创造性,在历史的决定性与选择性的交错点上“抓住机遇”,切实把我们的事情做好。借鉴马克思的上述方法研究生态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有助于我们走出“人类中心论”或“生态决定论”的两极,进而深入研究诸如经济增长与自然成本和生产效率、人口生产与物质生产,社会发展中的物质生产、人口生产与精神生产,自然发展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生产和再生产与自然可再生性发展等等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四、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统一

共时性与历时性,是分别从静态与动态、横向与纵向的维度考察社会结构及其形态的视角。前者侧重于以特定社会经济运动的系统以及系统中要素间相互关系为基础,把握社会结构;后者侧重于以社会经济运动的过程以及过程中的矛盾运动发展的规律为基础,把握社会形态。运动通过静止表现出来,相对静止中有永恒的运动。因此,共时性与历时性两者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

上述理论在马克思经济哲学中,具体体现为他的“有中介的社会生产体系”观:社会就其静态存在看,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就其动态展开看,是生产力发展改变生产关系及其一切社会关系。生产方式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中介,既为生产力所决定又决定生产关系,既具生产力功能又具生产关系价值,是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统一。人类社会特定结构及其整个历史运动,既是一个以生产方式内部各要素相互作用为基础的系统,又是一个由生产方式运动推动的过程。因此,社会结构与社会形态统一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生产方式。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上述观点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助于我们既从历史的、现实的国情出发,又把它置于“世界历史”、“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中;既从我国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又联系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总趋势,从而既看到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因其中介性,可以共存于两种社会制度之间并互通互补,生产的技术层面构成生产方式的基础,经济体系以它为坐标系,经济形态的依次演进从根本上决定所有制形态的一般发展,因而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不可超越,中国必须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市场经济;又看到生产方式、交换方式的中介性必然与一定的经济关系、社会制度结合,生产关系的社会层面决定社会的基本制度,不同的所有制形态可以反映相同的经济形态。因此,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是可以超越的,中国实行的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应该而且必然是社会主义的。

五、实证归纳与理性概括的统一

实证归纳与理性概括的统一,是马克思经济哲学研究中又一基本的方法论思想。它体现为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不仅从经济现实出发,在研究经济现实中进行哲理的分析推论,并从中引出世界观、方法论的结论,而不是止步于实证归纳;而且在对经济现象进行哲理的分析与揭示中,融入经济的实证使之有根有据,而不致流于哲理的空洞思辨和抽象演绎。

还在马克思创立经济哲学之初,他就批判地审视了当时的经济理论,既反对蒲鲁东用先验原则、抽象哲学理念投射经济现实,认为这只能导致“可笑的哲学”;[9]又批评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停留于纯粹经济事实的肤浅表述和实证归纳,认为其不从经济关系的社会历史性考察、深究经济现象的本质,导致了他们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固定永恒的规律的唯心史观结论。而马克思《资本论》中贯串始终的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分析与综合、演绎与归纳的方法,则是他融合经济学实证性与哲学思辨性的结晶。虽然这部研究资本主义的巨著侧重于分析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但这种分析却既因哲学唯物史观的运用而使经济学的实证分析,超越了纯粹的表象描述而具有强烈的理性思辨,又因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的实证而使哲学的逻辑推演,超越了纯思辨的抽象论证而具有透彻的经验说服力,从而使它的价值,远远超过了任何单纯的经济学著作或单纯的哲学著作。纵观马克思的经济哲学思想,其哲学与经济学在相互交融基础上达到了辩证统一。如同劳动、分工、生产力、生产关系既是经济学又是哲学的基本范畴一样,马克思的经济哲学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既是社会的、历史的、哲学的经济学,又是经济的社会学、历史学和哲学。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哲学理性思考和经济学实证分析统一的方法研究和建构当代中国经济哲学,必须做到:一方面,在探讨诸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等具体问题时,必须运用世界历史理论、社会形态论加以理性抽象而不能止于经济范式、技术模式、操作手段等经济学的表层。另一方面,在深化诸如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论、形态论、本质论、动力论等基本理论时,必须结合和依据世界、中国的社会经济变化现状和趋势,以及新科技革命、信息革命等问题加以经验证明,而不囿于抽象的概念框架和理论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在融合两者特征的基础上,创建出既不因满足于繁荣表象而对自身功能产生幻化、又不因囿于空洞思辨而对自身功能产生怀疑的,既适合又能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的经济哲学理论。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40,149.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21,466-46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漳州市;现象学反思;对策理路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现象学反思及其对策理路

收录日期:2013年3月14日

当我们面对一个课题时,特别是哲学命题,直接面对的是命题本身的语义问题。“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这个命题,从现象学的观点看,这个命题并非自明,而现象学反思的前提是自明性,因此我们的反思从这里开始。

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是一个首先值得反思的命题。命题的主词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其含义是以经济为核心标的又顾及整个社会的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态势,命题的谓词是“相对滞后”,谓词的核心是“相对”二字。“相对”不是漳州相对于厦门、泉州、龙岩或其他地区的横向比较,也不是相对于时间的流逝,而是漳州本身的发展速率的纵向考量。无论是横向的还是纵向的比较都是外生变量的考量,本课题中的“相对”二字却是内生变量的考量: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是指相对于漳州本身内在的优越发展条件(历史文化悠久、土地肥沃、气候温和、比邻厦门、泉州、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而言,发展过程不尽如人意,发展结果相对滞后,这才是本文的反思对象。

反思对象确认后需要探讨的是反思的方式。反思方式意向性地相关于反思对象,即有什么样的反思对象就有什么样的反思方式。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和反差性,即相对优越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与相对滞后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之间所形成的反差性与特殊性,这种反差性与特殊性作为反思对象决定了反思方式的特殊性,即反思对象属于文化深层次,反思方式也必须在这一层次展开。现象学方法是人类20世纪在哲学思维领域的重大理论创新。用现象学方法分析并原则上解决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这一重大现实问题是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现象学哲学的反思方式是本课题的反思方式。

何为现象学哲学的反思方式?现象学哲学的特性体现在它的哲学思维方式和方法论中。现象学哲学的基本精神之一就是彻底破除传统哲学的思维方式,即颠覆自柏拉图以降传统哲学主客相分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把世界分为现象界与本体界,以主客绝对分离为前提,以现象与本质、感性与理性、具体与抽象、个别与一般为基本范畴,以认识为基本途径,以求达到对实体或本体的洞见。这种思维方式恰好是以往人们对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反思方式。即从外在于漳州社会以及社会的主体(漳州人)去寻求滞后的原因,也可以说是传统的实证主义方式。现象学哲学的反思方式则与此不同,在胡塞尔看来,与人脱离的所谓外部世界是否存在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把它存而不论,或悬置或加括号,现象学要探讨的是呈现在意识中的世界即关于世界的现象学。在这种视域中,没有脱离主体的客体,也没有脱离客体的主体。也就是说,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是深层地内在于漳州社会以及普通的漳州人。这些因素普遍而深刻地起作用,需要现代哲学的素养和哲人的眼光才能穿透。

如何把握现象学哲学的反思方式呢?胡塞尔认为,这个我们在清静时生活于其中的生活世界总已经在哪儿了,先于我们的存在,而且是所有实践的基础,不管这些实践是理论的或超理论的。现象学哲学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专门描写这个观念的生活世界的结构。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现象学哲学不再以庞大而严密的思辨体系来推演生活的逻辑,也不采用经验主义的归纳方法来解释生活,而是采用现象学的描述方法,即具体的、严格的方法直观生活世界。从这种现象学哲学的反思方式来考量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就不能采用传统的实证经验归纳方法来解释漳州市的社会发展与社会生活,而是采用现象学的描述方法,即面对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本身,我们融入进漳州人的生活世界,体验着、直观着这个特有的生活世界。体验与直观的结果就是所谓的现象学剩余。这种现象学剩余就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因素。这些因素是体验与直观的结果,这些因素是普遍而深刻地起作用。

反思对象和反思方式确认后,更为重要的和艰难的、甚至带有一些神秘色彩的是现象学的反思过程:关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我有一个或几个个别直观,我抓住纯粹的内在,我关注现象学的还原。并且我纯粹直观地完成一般的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的种类,现在个别性本身不再被意指,而是一般的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我们直观它,它便存在于此,我们意指的是它,便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性质。这不是指这种个别单一的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现象,而是指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种类、程度本身是相似的;这种相似关系在这里正是一种总体的绝对被给予性,因而这种被给予性也是一种纯粹内在的被给予性,不是保持在个别意识范围之内这种错误意义上的内在。这里谈的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总本质以及在总的直观中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被给予性。

在经过多重反思后,最终得出的反思成果(现象学剩余)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属于普遍而深刻其作用的文化深层次。具体说来: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内生变量或现象学剩余)是:①落后低效的时空观念;②地方狭隘的言语意识;③休闲第一的价值取向;④传统封闭的行为方式。其相应的对策理路是:①提升时空观;②推广普通话;③改变价值取向;④转换行为方式。

现象学的反思是可以重复进行的,有时也是应该重复的,所以必须对反思结果进行再反思。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无论那一条因素,对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都是内在地起作用(内生变量),无论那一条都不是针对某个或某些漳州人,甚至还可以不是针对某个时空的漳州人或事。因为这些因素是普遍而深刻地影响和作用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比如,这里的时间观念是一种“内在时间观”。对于时间的内在化理解,是由其现象学方法所要求的“明证性”所决定的。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时间”概念,是基于第三人称视角而设定的超越实存,不具备现象学思维所要求的“自身被给予性”,所以必须首先对其进行还原。漳州落后低效的时空观念像遗传基因一样内在于漳州社会,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普遍而深刻地起作用。它作为一种背景意识,伴随着所有意识行为,我们只有通过反思,将我们的目光从排列着的连续的感知对象回溯到感知对象的连续本身,才能以我们意识的意向功能将这种连续本身构造为一个内在的对象,通过这种构造行为,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内在时间意识”才得以与我们照面,我们才能由此得出落后低效的时空观念(内在时间意识)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再比如,地方狭隘的言语意识在意识的深层次上有了一个假设:所有人都会讲漳州话。在这样的假设中,普通话不是普通话,闽南话才是普通话。这样就普遍而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交往和效率。如何言说绝不是一个单纯的语言问题,而是社会实践问题。如何言说涉及观念的表达,涉及观念如何从理智的内在世界外显于一个公共的世界,涉及观念的传递和交流,地方狭隘的言语意识不利于观念的传递和交流,所以,它成为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之一。

对休闲第一的价值取向和传统封闭的行为方式这二者的反思与对落后低效的时空观念和地方狭隘的言语意识的反思类似。

最后,需要对“对策理路”进行反思。显然,这四个对策理路都是对应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四个内在原因而提出的。如果是实证性课题,接下来要做的就应该是对如何提升时空观、如何推广普通话。如何改变价值取向以及如何转换行为方式等提出在实践层面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但是,本文属于哲学课题,只提出对策理路而不是对策本身,对策的实施与展开是在对策理路的开启下进行的。本文的意义就在于开启一个崭新的视域,为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方面的智力支持。我们只需要对“对策理路”再反思即可。比如,“提升时空观”就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增强时间观念,而是在意识的内在维度上反思内时间意识对人的始源性作用。或者说,内时间意识在深层中影响了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它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之一。只有从哲学层面认识到这一点,才能真正提升漳州人的时间观念。再比如,在漳州市推广普通话,绝对不是那种应付式的至上而下的行政行为,也不是简单的提升漳州人民的普通话水平,而是在现象学语言哲学的意义上根本改变漳州人的言语意识,普遍改变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际交往方式,普遍提高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际交往效率,普遍而深刻地内在性地作用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可以这样说,用三年时间、花两千万元,在漳州市整个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像普法一样推广普通话,会极大地改变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发展态势,极大地提升漳州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水平。

总之,本文通过由对漳州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客观世界的考虑转向对思想主体(漳州人)的现象学反思,寻求一种普遍合理的关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的深层可能性。在漳州人的意识主观性中,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意向性地显现于反思主体的意识中。这是绝对的、客观有效的关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的先验源泉。在这种意识主观性(时间、言语、价值、行为)中,而且只在这些主观性中,客观性的存在(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才是绝对的。

主要参考文献:

[1]胡塞尔.逻辑研究1\2[M].台北:时报文化,1994/1999.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文化;经济;文化经济学;论纲

中图分类号: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6―0084―03

近年来,文化经济问题已经成为中西方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但纵观之国内外学术界对文化经济问题的研究状况,这些研究成果大都主要局限于探讨文化与经济的各种联系,而从经济学角度对文化产业的研究还不多见。一方面,传统上的大多是从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和生态学等角度,把文化作为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精神活动,乃至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来研究;另一方而,即使国内外现有的从经济学角度对文化产业的研究,无论是研究文化产业内部运行,还是研究其具体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技术,往往就事论事.缺乏一个必要的从经济学角度全方位、整体的研究框架支撑,更没有建立系统的文化经济学理论体系。因此,在吸收周内外学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引入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经济的角度系统地研究文化生产活动是非常必要的。

一、文化经济学的概念界定

关于文化经济学的定义、内涵和外延,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影响的权威性的科学概念。如国内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学者用把整个社会的一切经济现象都看作文化现象来进行分析与认识的大文化视角去界定文化经济的概念:认为文化经济学是用一种大文化视角去审视社会经济现象(包括物质的与精神的各种现象)的学问,是探讨经济现象与经济发展的文化意义,揭示文化与经济发展相互作用及相互影响的客观规律,以及社会经济运行的深层动因,推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学问。同时,也有更多的学者(方家良,1991;程恩富,1999;胡惠林,2003)则比较倾向于以经济学的角度定义文化经济之概念,认为文化经济学就是关于文化艺术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经济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侧重从一般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方法来考察文化产业中的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

本文认为,所谓文化经济学,就是关于文化艺术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环节的经济现象、经济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从经济范畴的角度和一般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方法来考察文化的经济性和蕴涵的经济逻辑,以揭示文化经济活动的特征、变化趋势和客观规律。虽然传统上,经济学分析方法主要被运用于物质生产领域,所以,给许多人造成了似乎经济学只适用于物质生产领域的假象。但是,近20多年以来,经济学当作一种方法论,运用于分析了政治、家庭、制度、历史等多种社会现象,已经把经济学的分析领域拓展到了多个领域。可以说,文化经济学也正是这些拓展逻辑的合理延展,它是经济科学向文化领域的延伸和渗透,是经济理论与文化理论相融合的结晶。因此,文化经济学应包含以下三方面的涵义:

一是文化经济学是从经济理论和经济现实出发,运用有针对性、适应性的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概念和范畴来说明文化之本体,并把如何最大程度的提供文化及相关产品以及有效配置文化资源作为文化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二是作为整体的文化经济学,它并不研究文化经济各分部门的特殊经济规律,而是关注点集中于文化生产诸要素的合理配置和文化经济运动规律的考察上,是透过这些规律的分析,揭示其共同普遍的经济规律..

三是虽然文化经济学着重考察和研究文化活动中的经济要素,揭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活动的经济学品格但由于文化经济学研究的是文化领域中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原则,因此,对文化经济的研究不能脱离文化的本质特性。

二、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文化,这一广泛地被使用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向广延度和深刻度拓展的概念,因此,关于文化的定义较有影响的就有200多种,其中较为著铝的是1871年英国“人类学之父”E・B・泰勒(E-B-TYh)的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能力和习惯的复合体”。我国《辞海》曾为文化下过较为权威的定义:“从广义上说,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或者说,是在一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的社会精神生活方式的总和”根据以上定义,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人类社会的一切现象都可以被视作文化现象,文化表现的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内涵。

然而,作为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并不是文化本身。“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了某一门科学的对象”。文化经济学也不例外,它之所以能形成一门独立的利学,就因为它也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以文化生产活动为研究对象,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和视角对文化资源、文化商品、文化商品价格、文化市场、文化投资、文化发展战略和文化经济管理等一系列主要范畴的具体分析,深入研究和探索文化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因此,作为文化经济学的对象性研究范围,主要是指和文化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有关的文化活动现象,包括文学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出版、文化娱乐、文物博物、音像制品、文化旅游,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设施与组织机构、如艺术表演团体、出版社、影剧院场、影视制作公司、书店、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

文化经济学建立的主要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哲学观,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哲学是关于社会经济运动和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以及人类自身的生产是人类社会生产的三种基本形式,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既需要消费物质生活资料,也需要消费精神生活资料。文化生产属于精神生产,是精神生产的一部分,文化生产以文化产品来满足社会的文化精神需要。而且马克思早在《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中,他就曾指出,由于人的需要的丰富性,从而生产的某种新的方式和生产的某种对象就会产生。并指出:“宗教、家庭、国家、道德、法、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他所说的“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实质上指的就是广义的文化生产或精神生产。因此,文化艺术生产作为特殊的精神生产。虽然不同于哲学、科学、教育和宗教等其他精神生产,更不同于物质生产,但文化艺术生产同样也要“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

总之,文化经济学是以文化生产活动中的微观和宏观经济行为为研究对象,从经济学的角度和视角深入分析和研究文化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和运动规律的利学。其关注点集中于文化生产诸要素的合理配置、文化产业结构的有效调整和文化经济运动规律的考察上。

同时,文化经济学是一个独立的、涉及面相当广的兼有文化和经济双重特性的领域,它有着自身的矛盾运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在自己的活动领域中表现出种种特殊的矛盾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化经济学是文化生产活动与经济生产活动相互融合而衍生出来的一门边缘学科,是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并在根本上把自己同其他经济学分支和文化学分支区别开来的经济分支学科。

此外,要注意文化经济学与经济文化学和知识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区别与联系。文化经济学分析的应是各个文化领域的经济问题,而经济文化学分析的应是各种经济活动中的文化现象,如企业文化、社区文化、消费文化、计划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东亚经济崛起中的文化因素等,而文化经济学与知识经济学的分析对象和范围也不尽一致,知识经济学是单纯研究知识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

三、文化经济学的概念范畴和理论框架

由于文化经济学是侧重从一般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方法深入分析和研究文化生产活动的运行机制和运动规律,因此,文化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范畴和研究内容应是一般经济学的拓展。如经济学中的资源、商品(产品)、价值、价格、供给、需求、消费、市场、成本、效益、资本、投资以及分工、贸易,竞争力等。文化经济学则有文化资源、文化商品(产品)、文化价值、文化供给、文化需求、文化消费、文化市场、文化生产率、文化资本、文化投资以及文化分工、文化贸易,文化竞争力等;另如经济学中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而文化经济学中的市场是以文化商品为经营对象的市场。这两个市场的活动,都要受到价值规律的支配。从以上罗列对比可以看出,文化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的概念、范畴和内容应是经济学的拓展和延伸,并以这些基本范畴为核心,再加上其他派生的范畴,一起构成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和理论体系。并且,通过对这一系列范畴的分析,阐明整个文化经济系统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

正如概念、范畴和内容是经济学的拓展和延伸一样,文化经济学的也应需要吸取经济学科学体系的精华,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同时,要注意经济学研究的是物质生产:的一般规律和特点,而文化经济学研究的则是文化生产中的特殊规律和特点:如经济学和文化经济学中研究的“商品”(产品)都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物质产品本身没有特殊的社会属性和阶级属性,但文化产品一般都有鲜明的社会属性和阶级属性,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因此,文化经济学没有必要也不应机械地模仿经济学,应根据自身特点以一定的逻辑顺序构建本学科的理论研究体系。

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资源的配合,因此,如何最大程度的提供文化及相关产品以及有效配置文化资源是文化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具体来讲,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应着重从文化资源配置角度,以文化资源的分析为开端从微观、中观、宏观乃至全球层面层层展开其他内容。微观上阐明文化资源配置与开发、文化供给与需求、文化产品的价值与价格、文化投资与消费、文化市场等现象的特点和运行规律中观上研究文化产业的组织、结构、管理与发展等问题;宏观上研究文化经济与国民经济、收入分配、劳动就业及宏观调控等问题;全球层面上阐述文化经济的国际贸易、国际分工、国际竞争力以及国家文化安全等问题。总之,文化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和基本内容如下:

微观基础篇中观产业篇宏观发展篇国际竞争篇

1.文化与文化资源2、文化产品及价值决定3、文化产品的供求机理4、文化投资与消费5、文化市场6、文化产业的结构7、文化产业的组织8、文化产业的管理9、文化产业的发展10、文化经济与国民经济11、文化经济与收入分配12、文化经济与劳动就业13、文化经济与宏观调控14、国际文化分工15、国际文化贸易16、国际文化竞争力17、全球化与国家文化安全

四、文化经济学研究应注意的几个矛盾

不断推进文化经济的发展,就是要根据不同种类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发展战略,结合市场的无形之手与政府的有形之手,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然而,文化经济它不仅引出了诸如民族文化资本化等“经济”问题;文化产品、文化产业、文化背景等对一定国民经济体系的作用、影响和意义等“社会”问题;而且基于文化产品的特殊性质,甚至扩及于文化安全等“政治”问题。因此,在推进当代文化产业与文化市场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密切注意文化市场机制发展中的众多的尖锐矛盾。比如文化产品的物质商品属性与非物质精神属性的矛盾、文化产品的公共性与私人性矛盾、文化市场规律与文化艺术自身规律的矛盾、市场运作方式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矛盾;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的矛盾以及文化经济效益与文化社会效益的矛盾等等。这众多矛盾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多重矛盾之间。在众多矛盾中,最根本的矛盾就是当代市场条件下文化发展的物质商品经济性与非物质精神文化性之间的矛盾。

所谓文化发展的经济性,当然是指它所具有的经济性质、市场运作方式和产业管理规范等一系列特征。作为经济性要求,文化产业自然要进入市场,在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和经济效益上同市场经济接轨。它所面临的文化企业的生产与管理、文化产品的经营与销售、文化市场的开拓与培育、文化经济价值的估算与评定都必须遵循当代市场经济的规律。因此,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诸环节都要受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规律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文化产业的运作方式受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强制影响,等价交换原则、利润最大化原则渗透到文化生产、再生产过程并影响文化生产的方向、效率及经营者的行为选择。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12篇

方法论哲学二重性抽象法现象描述法

一、亚当・斯密方法论的思想基础

亚当・斯密是古典经济学的杰出代表人物,1776年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以下简称《国富论》)的出版为其带来不朽声誉,此书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系统运作做了较明白、清楚地阐述,明确地向世人表示:经济的一般性原理是存在的。在经济学研究方法上,他继承威廉・配第提出的归纳法和魁奈发表的演绎法,形成了初步的抽象法,同时又从维护英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出发,形成了一套现象描述的方法。亚当・斯密是世界经济学说史的开山鼻祖,他的理论思想基础、特性及其形成原因引人深思、值得探讨。

亚当・斯密本人曾是道德哲学教授,他的许多著作都是作为哲学著作来构架与写作的,比如《道德情操论》,他的经济学研究经常运用哲学方法,即进行经济哲学的研究。《国富论》中的理论体系也正是受到当时盛行的自然哲学学派“自然秩序”思潮的影响,即人类社会和物质世界一样,存在着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才构建完毕。

斯密所处时代的主流哲学思想流派是自然哲学,这种思想传承于古希腊的斯多亚派,它认为物质是客观存在的,有自己的运行规律,而人也是理性地生活,依自然而生活,依道德而生活。在经济生活中人类要服从于政治秩序和道德秩序,政治秩序是人类创造自我规范的,而道德秩序是天然由自然产生,因而此学派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要遵循道德法则,专注于伦理的关怀。

自然哲学学派认为存在着的自然秩序,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经济学史上的重农学派深受这一思想影响,笃信这条自然法则,认为只有在此秩序下,人们才能发展地生存,因为外界状况是由经济冲突而不是由经济和谐所引导的,当现实状况偏离自然秩序时,自然秩序的有益成效便无法充分地发挥。重农学派发展地继承了斯多亚派的思想,亚当・斯密又发展地继承了重农学派的思想,在其《国富论》中以自然秩序作为分析经济问题的出发点,并由此探寻经济活动的过程和内在规律。斯密把此思想进一步发展,认为人类的行为都是由自爱、同情、追求自由的欲望、正义感、劳动习惯和交换六种动机所引导。因而,每一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都被一只无形的手引导着去完成并非完全其本来的目的。政府的作用不单单是守夜人,政府的作用是为了让市场机制更完备地发挥作用,每个人都在机制的作用之下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形成良性的公共利益的平衡。

基于这进一步思想发展的基础,斯密认为人在经济生活中,永远是以利己心出发开展一系列经济活动。所谓利己心,指的是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人们做出的任何行为都是为了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遵循着这个规律,在面对任何事情时,通过仔细测算自己所能够获得的最大利益从而做出最理性的选择。利己心一脉相承于自然秩序,是人的天性,符合自然,因而追求个人利益便成为了符合自然之理,追求个人利益的活动就不应该受到限制。也就是说,斯密认为人类所追求的一切都会适应自然的发展,符合自然秩序原理。 利己心不仅是一国经济增长的原动力,而且是一国交换活动产生的基础,因而引出分工。这样分工、交换、价值、货币等经济现象便随之而生了,斯密的体系渐渐显现轮廓。

虽然斯密认为人的经济活动是以利己心为出发点的,但是他又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不冲突,可以达到一致。一方面,因为人不可能是纯粹的唯利是图的“单面人”,而是受到法律规范以及个人内心的道德的约束来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另一方面,因为个人的需求具有多样化,不可能完全自给自足,需要与他人发生经济活动来满足自己的多层次需要。个人在追逐自己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利益。如何进行交换,原则是什么,便引出价值的概念;如何更方便地交换,便引出货币的产生。

总体来看,斯密从自然哲学的角度出发,引出自然秩序思想,从利己心出发,认为激发人类行为的利己心是经济行为的原动力,利己与利他并不矛盾,以追求利润为出发点的经济活动将推动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增长,最终也带来整体社会福利的增长。道德生活和经济生活存在共同目标――利己利他统一、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统一。

二、亚当・斯密方法论的二重性

亚当・斯密主要采用抽象分析法和现象描述法来分析经济现象。在使用抽象分析法来研究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时,他不是从细节把握资本主义经济的运动,而是先选出一系列主要的原始范畴,把它们相互依存的根本关系联系起来,再去进行复杂和具体的社会现象分析。在《国富论》中,斯密运用抽象分析方法,寻找资本主义经济运动中的一些本质因素――价值,初步形成了劳动价值理论,再从价值范畴出发,形成了分工、交换、工资、利润等一系列概念。当他运用抽象的方法研究经济现象时,能够相对深刻地揭示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矛盾,而且发现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局限性,尤其是能从工资与利润、地租的关系中,发现本质关联,看到利润和地租都是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本家、地主对工人劳动的无偿占有。在使用抽象分析的同时,他又采取现象描述法来分析经济现象背后的原因,在此种方法中他运用经济学的专业概念、数学公式等专业工具对经济现象的进行分析,把用数学方法得出的表面现象的联系作为本质产生原因。例如在价值分析中,他运用抽象法区分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但是他用抽象分析法去分析经济现象时却提出了购买到的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即把产品和工人的生活资料或工资的表面联系说成是价值的来源。从价值理论出发,分析分配环节时,也出现了两种方法分析得出矛盾结论的现象。工资理论上,抽象分析法得出工资应是劳动的全部产品,现象描述法得出工资是生产费用的一部分。利润理论上,抽象分析法得出利润是劳动者全部产品的一部分,现象描述法得出利润是资本要素的报酬。斯密的方法论体系中的一步步分析始终混淆“劳动决定价值”与“产品所能支配或交换的劳动量决定价值”,前者是本质分析,后者是现象分析,时而以后者替代前者,他没有分清两者,直接就从本质转到现象上来进行分析。

经济学说史表明,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研究者的主义与方法是相互联系的。刘永佶的《政治经济学方法论教程》书里曾说:“主义主导方法,方法实行主义。”主义是学说的基本理念,方法符合主义并实行着主义。政治经济学家不是独立存在世上,他一定会代表一定的阶层利益。同样,对于斯密的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方法的二重性,需要分析他背后的阶层利益,才能解析二重性形成的真正原因。

三、亚当・斯密方法论的形成原因

斯密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二重性是由当时英国的社会状况和他所代表的阶级――英国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决定的。在斯密生活的18世纪中后期年代,英国资产阶级在劳动人民的支持下,了封建贵族的统治,成为统治阶级,同时,随着阶级所代表的生产方式的确立,极大地促进了英国经济的发展。斯密是当时英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先锋代表者。一方面,为了证明资产阶级的先进性,需要从理论上论证资本主义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福利改善的促进作用,以进一步体现出资本主义对于封建主义的正确性。这个结论的得出需要他必须运用抽象分析法,不停留在社会经济生活的表面,挖掘揭示出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另一方面,由于英国资产阶级本身的软弱性与妥协性,因为害怕革命过于激烈而丢失资产,因而革命很不彻底,这就决定了斯密不可能也不愿意把抽象法贯彻始终,在揭示到不利于自己阶级的真相时,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满足于表面现象,进行现象描述,不再深入挖掘。

同时代英国哲学家休谟的思想对斯密的二重方法有直接影响。休谟是一位二元论者。一方面,他是经验主义者,承认世界的客观物质性,认为一切认知都来源于经验感觉,主张用概念和演绎揭示现象的本质联系。另一方面,他又是怀疑论者,认为人的思维只能够局限于有限的现象世界,事物自身是不可认知的,主张用现象的描述来代替事物本身的真理。由于斯密和休谟交往密切,在经济现象研究中,斯密自然而然地以休谟的二元方法论进行自己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从而使自己的研究方法带有明显的二重性。另外,斯密的老师哈奇森对他也有重要影响,哈奇森是功利主义的创始者,他把人的利己主义作为经济研究前提,斯密也继承了这种理念,虽然在《国富论》中抽象法是与现象描述并重的方法,但最基本的出发点利己主义确是现象描述法的基础。

四、亚当・斯密方法论对中国经济学研究启示

斯密的方法论在经济思想史和哲学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抽象法与现象描述法,引起了其后世经济学方法论和经济思想的分化,逐渐形成了两大理论流派。一派是从李嘉图到马克思,他们逐步完善了斯密的抽象法。另一大派别是从马尔萨斯、萨伊、马歇尔、凯恩斯等到今天为止的西方经济学,他们继承和发展了现象描述法 ,并借助不断发展的数学工具使其不断现代化。

美国多所大学在亚当・斯密诞辰270周年时,举行盛大学术研讨会,现在欧洲各国基本上依然奉行他的理论和政策。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研究亚当・斯密的方法论对中国经济学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第一,我们需要关注经济学的哲学基础。斯密的《国富论》基于哲学思想的基础发展出来的思想使经济理论直接面对了经济现实。哲学是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为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和思维的源泉。众所周知,西方经济学一直引领世界经济流,中国经济学如何异军突起,成为专家学者们关注的大焦点。从我国目前经济学的研究来看,如果我们想要在经济理论上取得创新突破,需要进行方法的改革,从而需要重视哲学的研究。经济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社会经济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哲学理论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工具,对经济学的研究往往产生着很大的影响,甚至决定着社会科学研究的总体方向和处理问题的途径。因此,在中国经济学的研究中要关注经济学的哲学传统。

第二,需要重视抽象法的应用。在当今大学课堂里学的经济学基本为西方经济学著作,比如萨缪尔森的《经济学》或是曼昆的《经济学原理》等,学生们也主要关注公式、图形、基于假设推出的逻辑关系,而从来也不或是甚少去深入分析现象背后的本质原因。马克思为何能写出历史巨著《资本论》,原因其一是非常熟练地掌握了抽象分析的方法。而我国一向信奉马克思列宁主义,也贯承其思想解放中国,发展中国的经济。马克思发扬地继承了斯密的抽象分析法,知识为体,方法为魂,当今更要学习前人的方法论――抽象分析法才能更好地指导经济发展。

第三,要重视中国社会大环境对经济研究的影响。经济学“创新理论”鼻祖熊彼特曾说:“经济学的内容,实际上是历史长河中的一个独特的过程。如果一个人不掌握历史的事实,不具备适当的历史感或所谓的历史经验,他就不可能指望理解任何时代(包括当前)的经济现象。”中国是一个历史文化传统且积淀深厚的国家,有着5000多年的历史,是四大文明古国,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等社会因素对经济运行有着很大影响程度,因而要使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能很好地指导现实,就必须重视社会因素对经济学研究的影响。在研究中国经济学问题时,既要研究那些对经济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又要重视文化、道德等社会因素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从而增强研究成果的实践性。目前,我国的经济学日以崇尚数学化、模式化,重新全面学习亚当・斯密社会科学体系的精华,对中国经济学的现在和未来,无疑有启示意义。参考文献:

[1]任保平.论亚当斯密《国富论》的方法论基础与特征.经济评论,2003,2.

[2]廖乐焕,邓显波.论斯密的二重方法即其历史影响.贵州大学学报,2008,1.

[3]罗良文,黄强.李嘉图逻辑抽象法及其对经济学方法论的影响――兼论逻辑抽象法与历史描述法的结合.经济问题,2009,8.

[4]张斌.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哲学基础与方法论特征.经济科学,1998,5.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新经济社会学;理论视角;分析研究

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与研究方法来源于社会网络分析,学术的传承涵盖了不同的知识领域,新经济社会学通过经济的方法来对社会进行研究,而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人。社会人是在经济问题逐渐复杂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在社会生活中担任重要的角色,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有利依据,避免了人们一味追求利益而在经济社会中产生的各种问题。新经济社会学主要通过网络理论研究及组织理论研究来研究社会发展趋向,在连接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上起到决定性作用。

一、新经济社会学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社会学起源于19世纪中期,但是社会经济学以一门学科的形式出现是在20世纪初,通过学者们的研究与讨论而形成。西方的新经济社会学不能够把离散的经验研究成果有效地结合起来,只是一味地注重经验研究。伴随着西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逐渐表现出来,许多经济学家开始反思新古典经济学的主流地位,主要从研究社会方面对经济学进行扩展。经济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理论以及方法来探索经济行为和经济体系的一门边缘学科,是一个新生的学术流派,许多特性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是一门研究社会经济问题的社会学。新经济社会学伴随格林兰诺维特发表的标志性论文“经济行为和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同时诞生,主要是指用组织理论、网络理论以及文化理论来研究社会经济现象的社会学取向。新经济社会学得以迅速地发展,与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发展以及学科之间的融合趋势是分不开的,新经济社会学的逐渐兴盛是结合了社会学与经济学等多门研究成果。当今社会,教育、婚姻、犯罪等领域逐渐受到人们关注,许多领域的研究导致研究者忽视了基本概念,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使研究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分歧,新社会经济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几个核心的主题上,关于经济生活中的其他领域还没有受到人们高度重视。这种现象表明,我们还有大量的研究要去做,新经济社会学的发展要不断吸收与借鉴政治、文化等学科的思想,为了主题研究获取全新的发展动力。尽管新经济社会学的研究者有着不同的学术兴趣与研究视角,所持观点也各不相同,但是对新经济社会学的研究势必会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新经济社会学所研究的领域

1.网络领域研究。新经济社会学中的网络理论认为,经济行为是嵌入到社会网络中的。网络理论分析认为,个人的行为与决策是与社会情境融合在一起的,必须用嵌入来说明社会现实与个人行动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并且针对行动者的真实行为背景进行解释。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怀特在新经济社会学中最早运用网络方法,通过网络方法的运用对市场进行研究,了解信任在经济中的作用,以及经济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新制度经济学紧急运用效用理论来对制度的形成进行分析,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社会结构才是理解现存制度的关键。格拉诺维特研究了信息网络在人们寻找工作时的有效应用,并在最新的研究中明确指出,即使大多经济互动都发生在网络中,但经济制度的推动力是不同的,经济制度的形成由网络促进,经济制度只要成型,就会存在于单一的制度模式中。2.市场研究。新经济社会学对市场的研究主要起源于对新古典经济学市场理论的批评,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市场是商品及劳动的交换,各种各样的社会结构都是未来获得高效的产出而形成的,市场才是真正的资源配置方式。网络学派认为,市场的结构是为了效率而构建的,市场上的各种社会关系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改进市场效益。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不少关于市场研究的经济社会学著作,包含了金融市场、劳动市场等多个领域。新经济社会学对金融市场的研究表明,社会网络也渗透在市场中,并且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表现在对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影响。新古典经济学忽略了社会网络在市场中的作用,所以,对经济市场中所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的洞察力比较欠缺,对劳动市场的研究分析过程中,参与研究者估价了分层理论,挖掘出位于表面之后的机制,并且对百姓收入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3.文化领域研究。在20世纪中期,就有一批文化人对经济生活进行了研究,最终文化研究能够成为新经济社会学的研究主题还要归功于扎利泽等人把研究方法代入到经济社会学的领域。扎利泽等人反对经济社会学把所有都归于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网络,反对只用文化术语来解释社会经济现象,随着对价值观的关注,在其中融入了定性的历史资料,所以给新经济社会学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许多学者认为,文化因素存在于经济行为当中,在市场研究中如果不考虑到文化,这样的研究显然是不够全面的,在新经济社会学中运用文化来解释社会经济现象,未来的发展还不够清楚。但是,新经济社会学研究过程中引入一定的文化因素,并且对经济人类学的研究成果进行借鉴,是毫无疑问的。即使新经济社会学在国外的学术界中掀起浪潮,但是在我国,社会学以及社会科学界对新经济社会学还很模糊。我国处于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新经济社会学的观点对分析变革时期的经济现象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新经济社会学对社会研究领域有了重新的界定,在构建理论时持有独特的方法,对我国社会学研究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4.组织理论研究。组织是新经济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经济社会学对组织的关注主要体现在盈利方面,新组织社会学越来越著名。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组织理论一直关注经济组织,在工业社会学领域衰落期间,美国的组织理论吸收了工业社会学的许多观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组织的理论都是对可用资源依赖理论、交易理论。格兰诺维特提出了关于经济组织的社会学问题:经济组织与个体之间都受到社会关系网的限制,企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不能够通过规范的经济交易来达成,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关系网来完成的,企业内部的制度也会被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网所取代。社会学所关注的重点是企业间合作所运用的非正式关系,长期的合作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同样会促进各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易行为的产生。在企业内部,员工的晋升、部门间的协作甚至企业中冲突的协调都会运用到非正式的社会关系。

三、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

1.市场过渡理论研究。关于市场过渡理论,存在着两个基本的假定,首先是以中央集权化科层指令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协作体系,其次是以供需关系来主宰价格定位、货币与所有权为特征的市场协调体系。维克多尼针对中国的经济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可以把社会市场经济改革制度看成是一个过渡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变,过渡的重要后果是领导的权力逐渐被削弱,在集权化科层的协助下,领导的角色举足轻重,为交易的降低成本造成捷径,由于权力向买卖双方转变,所以,人力资本随着过渡的实施会获得更高的收益。在我国,这种过渡进程不会是单向的,尽管这样,仍然会出现局部改革的现象。在过渡时期的中间阶段,指令协作与市场协调相互共存,领导的权力依然存在一定的作用。市场过渡理论的研究表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关于交易模式、所有权等与市场经济不符合的东西,都可以被视为过渡性表现。2.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认为,经济体制的变化、政治意识与因素的相互作用以及社会文化的地方性根源等几个方面的差异造成了社会主义改革的现实状况,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理论通过市场及地方调节的因素对其进行了揭示,地方协调的角色至关重要,地方内部社会资源的管理不遵循理性的相关规则。为了达到目的,社会上的子系统会做出一定的让步,地方性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经济市场竞争的原则。在我国,不会走西方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道路,而发展模式的变化会随着地方性力量的强弱而不断改变。地方性协调的构建基础是当地的关系网,主要表现在家族亲属之间,指令的侧重点会以地方基础设施的完善为取向,对于关系网的存在,将伴随着机会结构而不平等地分布。

四、结语

新经济社会学者把市场当作社会结构,对于市场构建的基本机制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人认为是网络机制,有人认为是制度机制,新社会经济学的诞生使经济学与社会学在微观上很好地融合在一起,把社会网路正确地引进到经济社会现象的分析中,有效地对经济学的理论研究进行补充,为社会关系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可能性。新经济社会学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推动了社会学与经济学在当代经济社会中的融合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萌.新经济社会学的价格理论论析[J].才智,2015,(24).

[2]孙涛,胡慧河.“经济社会学”抑或“社会经济学”?———刍议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对视与沟通[J].理论学刊,2015,(9).

[3]刘米娜,丘海雄.市场是什么?———新经济社会学视野下的市场研究:派别理论比较研究及启示[J].河南社会科学,2013,(2).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蔡仪;美学;意识形态;和谐文化

作为当代中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美学家,蔡仪关于文艺意识形态属性与功能的论述,对于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和谐文化建设,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文艺的一般意识形态属性

文艺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更高”的意识形态,这是蔡仪在其相关论述中再三强调的基本论点。早在20世纪40年代出版的《新艺术论》和《新美学》中,通过“典型论”和“美的观念”的描述,蔡仪就已经开始密切关注这个问题。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与造诣的不断提升,蔡仪晚年改写再版《新美学》,有关文艺意识形态属性的论述更是其立论的基本依据。其出发点依据两个互补的理论前提:一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关于艺术是一种独特的“掌握世界的方式”的论述;二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关于艺术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的论述。前者是蔡仪有关文艺意识形态“真实性”论述的基本依据,后者是其文艺意识形态“效益性”论述的基本依据。

(一)文艺的真实性问题

蔡仪美学的形态,属于经典而传统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美学。换言之,蔡仪是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框架内探讨文艺的意识形态问题的。他在强调文艺反映客观现实的真实性的同时,也强调这种反映的主观能动性因素,这是其文艺理论的一大特色。在他看来,文学艺术是一种“保留着若干相关的感觉和表象的因素而成为具象概念,进行各种形态的形象思维的”能动地把握世界的过程。“具象概念”是理解这一动态过程的关键性范畴。蔡仪的“具象概念”主要是受德国古典哲学中关于认识能力的感性、悟性和理性的三层次说的影响,也受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这一论点的改造与发挥的启发。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将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等思维方式统称为“知性”,认为这是人与动物共享的认识能力,而人的思维的特征,则主要在于“辩证的思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则强调抽象的知性范畴要达到“思维的进程”与“现实的历史过程相符合”的认识目的,必须让思维重新回到现实,以扬弃自身的抽象性而上升为“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的辩证理性概念。蔡仪认为,作为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文学艺术是通过形象思维或艺术的想象而表现出来的知情意的综合体,它同理论思维“在思想原则上是一致的”。这里的一致性表现为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指人们在审美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表象,会逐渐上升为一种抽象性与形象性并存的“具象概念”,“它既保持感性认识阶段上获得的感性特征,具有感觉、知觉、表象的生动直观的形象性,又具有理性认识阶段的概念、判断、推理的把握事物内部联系的理性特征”,与抽象概念必须回归现实才能获得丰富的具体性一样,“具象概念”对于现实的把握,也必须放在具体的审美语境中才有可能实现;另一方面,文学艺术对于现实世界本质的把握,体现为一种既非时代精神的单纯的传声筒(避免了拙象性),又与历史趋势相一致(排斥了虚伪性)的“形象的真实”,其中既包含了对于“社会真理”的揭示,更是对于“传统理想性”中蕴含的“历史真实性”的把握。这种“历史真实性”是指人们在把握了历史上各种艺术形式的“神韵精神”,受到了感动、启发和熏陶之后而在作品中实现的历史“丰富性”,即借助于艺术作品的个性和主观性体现出来的历史而具体的客观性和社会性。例如,“奴隶社会的‘邦人君子’就不关心山水,封建时代的士大夫也都鄙视工商。反过来说,封建时代的士大夫则关心山水,资本主义萌芽时期才开始重视工商”。关于传统士大夫的山水情趣,蔡仪说:“在我国汉末晋初,内乱外患历经百余年之后,城市荒芜,货币不行,中原的门阀士族,实行坞堡分居,完全形成了封建制度。而在局势稍得安定之后,新的文化和文学逐步兴起。于是宋晋之际,就出现了以谢灵运、谢朓为首的山水诗,以顾恺之、宗炳为首的山水画,一时蓬勃发展起来了。”关于重视工商,蔡仪以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的安东尼为例,认为剧中对于安东尼道义精神的褒扬,“若不是在资本主义萌芽状态的文艺复兴时期,是不可能出现的。也就是说,这样的艺术作品,可以说是表现资本主义初期的社会性的一个适当的标准”。可以看出,蔡仪论述的关于文学艺术的真实,是指一种通过艺术形象体现出来的与历史趋势相一致的审美情趣的真实,是具象性概念与具体的审美语境相结合而形成的时代性真实,是知情意高度统一的形象真实。

(二)文艺的功能性问题

马克思在谈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引起的社会变革时,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变革。首先是经济基础的变革,其次是上层建筑的变革。后者的本质,是对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矛盾对立和冲突的意识,并且“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意识形态诸形式的变革。强调具体的意识形态都旨在按一定的利益格局解决、克服现实的生产关系领域内出现的种种矛盾和冲突。蔡仪强调意识形态的变革与发生在经济基础领域内的变革是“很不同”的,这种不同在文学艺术这类意识形态形式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文艺作品中蕴含的思想和理想,尽管是作者的主观意识的体现,但最终还是由社会存在和经济基础决定的,作品的内容往往是特定时代经济基础的艺术体现。(2)文艺服务于经济基础。作为意识形态的文艺对于经济基础的服务即反作用,主要是通过作品所塑造的艺术形象的价值倾向来加以体现的。譬如同样是对于商品交换和金钱,“十六世纪英国伟大作家(莎士比亚——引者注)用穷困后的贵族来诅咒它,而十七世纪法国伟大作家(莫里哀——引者注)用高利贷的吝啬鬼来赞颂它”。这种褒贬不一的价值取向,深刻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3)文艺不可能脱离政治而独立存在。相对于经济基础,政治离它最近,属于“中间的意识形态”;文艺离它最远,属于“更高的意识形态”。更高的意识形态主要通过政治等中间意识形态来反映经济基础,因此文艺总是要受政治“极大的直接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政治倾向性和阶级性。

蔡仪关于文艺的真实性和功能性的描述,发挥了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的论述,比较贴切地描述了文艺与经济基础和政治之间的关系。

二、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

蔡仪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当代各种社会形态中与社会发展基本趋势最为契合的一种,体现在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属性问题中,这种契合就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文艺的真实性和功能性达到了高度一致。这种一致性体现为两个基本的方面。

首先,在社会主义文艺中,党性原则与人民性原则达到了高度的契合。作为对于现实社会的一种把握方式——社会主义的文学艺术对于现实的反映,不仅应当是合乎历史趋势的,而且还应当具有鲜明的“思想原则”和“政治原则”,即党性原则:而这种党性原则对于现实反映的真实性,体现为有益于人民群众的“实际效益”,这就是人民性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领域内,党性是从社会发展规律角度对于人民群众的生活意义和前途的正确判断,人民性则是从社会根源角度强调文学艺术所应当具有的社会效益。既不能片面强调党性而忽视人民性,也不能借口服从人民性而忽视党性。二者的内在统一构成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

其次,社会主义文艺的真实性与功能性的统一还表现为多样性与和谐性的高度一致。关于多样性,蔡仪认为,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最为契合,因此社会主义文艺所反映的内容主要是这种社会形态的美。在这种社会之美中,文艺的客观真实性和意识形态真实性是互为前提的两个方面,“因而是一种必然与自由统一的美”。建立在自由与必然相统一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社会美,为文学艺术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条件:“艺术是多种多样的。社会主义艺术也有多种多样,这是不成问题的。只要不是反社会主义而是有益于人民的,都是社会主义的艺术。”社会美在蔡仪美学中主要体现为社会关系的美,即体现在“社会关系中人的美”。多样性的社会主义文艺主要应当反映在这一社会环境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上和谐一致,互相协调”这一基本特征,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谐一致的”。同时,这种和谐一致并非无原则的调和,而是经过了矛盾对立和斗争的和谐一致,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内部也有矛盾和斗争,“而经过矛盾斗争则能达到更高阶段的和谐一致,形成更新更美的环境”。多样性与和谐性的内在统一,是蔡仪论社会主义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属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蔡仪有关文艺意识形态论述的当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认为,意识形态既是对于社会内部矛盾及其冲突的意识,又是试图克服这种冲突借以实现某种社会价值的解决方案,真理性与价值性的矛盾,本身就是内在于文艺这一意识形态形式之中的对立统一结构。站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高度,我们发现,如何正确处理文学艺术的党性与效益性、多样性与和谐性之间的矛盾,使其保持高度一致,仍然是认识和解决当前文艺领域内各种矛盾的基本视角。

文学艺术属于社会的精神财富,而作为社会主义的精神财富,文艺首先应当具有满足广大群众日益丰富、文明和健康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效益性,以培育一代新人的文化素质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品质。社会生产力越是发展,物质财富越是丰裕,对精神财富的需要也将日益增长,而用于提高人们的文化教育水平,启迪人的心智,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品质、高雅的情操的丰富多彩的精神资料的生产也就更加重要。或者说,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使得文学艺术的社会效益性即人民性显得日趋重要。这就需要理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学艺术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即弄清楚这一历史条件下文学艺术反映社会存在的党性原则的特征。

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文学艺术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日益市场化和商品化,文化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文学艺术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无疑顺应和满足了当前中国经济社会迅速增长的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但是,在极大地丰富了当代中国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市场的缺陷和消极因素也会反映到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人与人的关系上来,容易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譬如,在当前众多传统题材的文艺作品中,就存在着历史偶像主义、虚无主义和虚构主义等迎合观众趣味的价值倾向,其中不乏传统社会的种种消极观念,如王权至上、等级秩序、男尊女卑、江湖义气等。这既与社会主义文艺的历史真实性即党性原则不合,也与社会效益性即人民性原则相抵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文学艺术是具有意识形态性的特殊商品。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艺术反映,它不仅具有使人愉悦精神、休闲放松的功能,还应当体现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在提倡多样化的同时,不能忽视弘扬主旋律。蔡仪关于文艺的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的观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值得我们体味与深思。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蔡仪;美学;意识形态;和谐文化

作为当代中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美学家,蔡仪关于文艺意识形态属性与功能的论述,对于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和谐文化建设,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文艺的一般意识形态属性

文艺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更高”的意识形态,这是蔡仪在其相关论述中再三强调的基本论点。早在20世纪40年代出版的《新艺术论》和《新美学》中,通过“典型论”和“美的观念”的描述,蔡仪就已经开始密切关注这个问题。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与造诣的不断提升,蔡仪晚年改写再版《新美学》,有关文艺意识形态属性的论述更是其立论的基本依据。其出发点依据两个互补的理论前提:一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关于艺术是一种独特的“掌握世界的方式”的论述;二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关于艺术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的论述。前者是蔡仪有关文艺意识形态“真实性”论述的基本依据,后者是其文艺意识形态“效益性”论述的基本依据。

(一)文艺的真实性问题

蔡仪美学的形态,属于经典而传统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美学。wwW.lw881.com换言之,蔡仪是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框架内探讨文艺的意识形态问题的。他在强调文艺反映客观现实的真实性的同时,也强调这种反映的主观能动性因素,这是其文艺理论的一大特色。在他看来,文学艺术是一种“保留着若干相关的感觉和表象的因素而成为具象概念,进行各种形态的形象思维的”能动地把握世界的过程。“具象概念”是理解这一动态过程的关键性范畴。蔡仪的“具象概念”主要是受德国古典哲学中关于认识能力的感性、悟性和理性的三层次说的影响,也受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这一论点的改造与发挥的启发。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将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等思维方式统称为“知性”,认为这是人与动物共享的认识能力,而人的思维的特征,则主要在于“辩证的思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则强调抽象的知性范畴要达到“思维的进程”与“现实的历史过程相符合”的认识目的,必须让思维重新回到现实,以扬弃自身的抽象性而上升为“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的辩证理性概念。蔡仪认为,作为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文学艺术是通过形象思维或艺术的想象而表现出来的知情意的综合体,它同理论思维“在思想原则上是一致的”。这里的一致性表现为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指人们在审美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表象,会逐渐上升为一种抽象性与形象性并存的“具象概念”,“它既保持感性认识阶段上获得的感性特征,具有感觉、知觉、表象的生动直观的形象性,又具有理性认识阶段的概念、判断、推理的把握事物内部联系的理性特征”,与抽象概念必须回归现实才能获得丰富的具体性一样,“具象概念”对于现实的把握,也必须放在具体的审美语境中才有可能实现;另一方面,文学艺术对于现实世界本质的把握,体现为一种既非时代精神的单纯的传声筒(避免了拙象性),又与历史趋势相一致(排斥了虚伪性)的“形象的真实”,其中既包含了对于“社会真理”的揭示,更是对于“传统理想性”中蕴含的“历史真实性”的把握。这种“历史真实性”是指人们在把握了历史上各种艺术形式的“神韵精神”,受到了感动、启发和熏陶之后而在作品中实现的历史“丰富性”,即借助于艺术作品的个性和主观性体现出来的历史而具体的客观性和社会性。例如,“奴隶社会的‘邦人君子’就不关心山水,封建时代的士大夫也都鄙视工商。反过来说,封建时代的士大夫则关心山水,资本主义萌芽时期才开始重视工商”。关于传统士大夫的山水情趣,蔡仪说:“在我国汉末晋初,内乱外患历经百余年之后,城市荒芜,货币不行,中原的门阀士族,实行坞堡分居,完全形成了封建制度。而在局势稍得安定之后,新的文化和文学逐步兴起。于是宋晋之际,就出现了以谢灵运、谢朓为首的山水诗,以顾恺之、宗炳为首的山水画,一时蓬勃发展起来了。”关于重视工商,蔡仪以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的安东尼为例,认为剧中对于安东尼道义精神的褒扬,“若不是在资本主义萌芽状态的文艺复兴时期,是不可能出现的。也就是说,这样的艺术作品,可以说是表现资本主义初期的社会性的一个适当的标准”。可以看出,蔡仪论述的关于文学艺术的真实,是指一种通过艺术形象体现出来的与历史趋势相一致的审美情趣的真实,是具象性概念与具体的审美语境相结合而形成的时代性真实,是知情意高度统一的形象真实。

(二)文艺的功能性问题

马克思在谈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引起的社会变革时,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变革。首先是经济基础的变革,其次是上层建筑的变革。后者的本质,是对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矛盾对立和冲突的意识,并且“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意识形态诸形式的变革。强调具体的意识形态都旨在按一定的利益格局解决、克服现实的生产关系领域内出现的种种矛盾和冲突。蔡仪强调意识形态的变革与发生在经济基础领域内的变革是“很不同”的,这种不同在文学艺术这类意识形态形式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文艺作品中蕴含的思想和理想,尽管是作者的主观意识的体现,但最终还是由社会存在和经济基础决定的,作品的内容往往是特定时代经济基础的艺术体现。(2)文艺服务于经济基础。作为意识形态的文艺对于经济基础的服务即反作用,主要是通过作品所塑造的艺术形象的价值倾向来加以体现的。譬如同样是对于商品交换和金钱,“十六世纪英国伟大作家(莎士比亚——引者注)用穷困后的贵族来诅咒它,而十七世纪法国伟大作家(莫里哀——引者注)用高利贷的吝啬鬼来赞颂它”。这种褒贬不一的价值取向,深刻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3)文艺不可能脱离政治而独立存在。相对于经济基础,政治离它最近,属于“中间的意识形态”;文艺离它最远,属于“更高的意识形态”。更高的意识形态主要通过政治等中间意识形态来反映经济基础,因此文艺总是要受政治“极大的直接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政治倾向性和阶级性。

蔡仪关于文艺的真实性和功能性的描述,发挥了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的论述,比较贴切地描述了文艺与经济基础和政治之间的关系。

二、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

蔡仪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当代各种社会形态中与社会发展基本趋势最为契合的一种,体现在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属性问题中,这种契合就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文艺的真实性和功能性达到了高度一致。这种一致性体现为两个基本的方面。

首先,在社会主义文艺中,党性原则与人民性原则达到了高度的契合。作为对于现实社会的一种把握方式——社会主义的文学艺术对于现实的反映,不仅应当是合乎历史趋势的,而且还应当具有鲜明的“思想原则”和“政治原则”,即党性原则:而这种党性原则对于现实反映的真实性,体现为有益于人民群众的“实际效益”,这就是人民性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领域内,党性是从社会发展规律角度对于人民群众的生活意义和前途的正确判断,人民性则是从社会根源角度强调文学艺术所应当具有的社会效益。既不能片面强调党性而忽视人民性,也不能借口服从人民性而忽视党性。二者的内在统一构成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

其次,社会主义文艺的真实性与功能性的统一还表现为多样性与和谐性的高度一致。关于多样性,蔡仪认为,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最为契合,因此社会主义文艺所反映的内容主要是这种社会形态的美。在这种社会之美中,文艺的客观真实性和意识形态真实性是互为前提的两个方面,“因而是一种必然与自由统一的美”。建立在自由与必然相统一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社会美,为文学艺术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条件:“艺术是多种多样的。社会主义艺术也有多种多样,这是不成问题的。只要不是反社会主义而是有益于人民的,都是社会主义的艺术。”社会美在蔡仪美学中主要体现为社会关系的美,即体现在“社会关系中人的美”。多样性的社会主义文艺主要应当反映在这一社会环境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上和谐一致,互相协调”这一基本特征,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谐一致的”。同时,这种和谐一致并非无原则的调和,而是经过了矛盾对立和斗争的和谐一致,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内部也有矛盾和斗争,“而经过矛盾斗争则能达到更高阶段的和谐一致,形成更新更美的环境”。多样性与和谐性的内在统一,是蔡仪论社会主义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属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蔡仪有关文艺意识形态论述的当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认为,意识形态既是对于社会内部矛盾及其冲突的意识,又是试图克服这种冲突借以实现某种社会价值的解决方案,真理性与价值性的矛盾,本身就是内在于文艺这一意识形态形式之中的对立统一结构。站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高度,我们发现,如何正确处理文学艺术的党性与效益性、多样性与和谐性之间的矛盾,使其保持高度一致,仍然是认识和解决当前文艺领域内各种矛盾的基本视角。

文学艺术属于社会的精神财富,而作为社会主义的精神财富,文艺首先应当具有满足广大群众日益丰富、文明和健康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效益性,以培育一代新人的文化素质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品质。社会生产力越是发展,物质财富越是丰裕,对精神财富的需要也将日益增长,而用于提高人们的文化教育水平,启迪人的心智,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品质、高雅的情操的丰富多彩的精神资料的生产也就更加重要。或者说,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使得文学艺术的社会效益性即人民性显得日趋重要。这就需要理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学艺术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即弄清楚这一历史条件下文学艺术反映社会存在的党性原则的特征。

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文学艺术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日益市场化和商品化,文化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文学艺术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无疑顺应和满足了当前中国经济社会迅速增长的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但是,在极大地丰富了当代中国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市场的缺陷和消极因素也会反映到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人与人的关系上来,容易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譬如,在当前众多传统题材的文艺作品中,就存在着历史偶像主义、虚无主义和虚构主义等迎合观众趣味的价值倾向,其中不乏传统社会的种种消极观念,如王权至上、等级秩序、男尊女卑、江湖义气等。这既与社会主义文艺的历史真实性即党性原则不合,也与社会效益性即人民性原则相抵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文学艺术是具有意识形态性的特殊商品。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艺术反映,它不仅具有使人愉悦精神、休闲放松的功能,还应当体现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在提倡多样化的同时,不能忽视弘扬主旋律。蔡仪关于文艺的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的观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值得我们体味与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