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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劳务招标;监管工作;规范

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现如今最常用的方式是劳务分包招标的方式。劳务分包招标的特点有:劳务分包项目的标的额小、项目数量大,劳务分包项目投标报价复杂,劳务分包招标操作周期短。

一、建筑企业劳务招标工作监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1由于我国在劳务招标方面的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有待提高;劳务分包招标工作与相关部门工作协调配合不够 。劳务分包招标工作开展多年,至今还未有专门关于劳务分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以往的招标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总承包工程制定的,这使得劳务招标的工作难以发展与提高,也使得在劳务分包招标工作的监察执法很难开展。劳务分包招标只是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一个环节。它需要和多个部门,如总承包市场、执法大队、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筑业处、区县建委等协调管理。此项工作的欠缺,使得总包工程与劳务分包的衔接、现场的执法检查、工程的协调、企业年检的介入、区县属地监督都会出现不同层面的问题,直接影响劳务分包招标工作的开展。

1.2实行劳务分包招投标是建筑业深化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应运而生的产物。作为工程承包者的建筑企业,既要维护企业的良好信誉,又要尽量减少企业经营成本,除建筑材料必须严格把关控制外,选择劳务施工队伍就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实践证明实行劳务分包招投标使劳务市场的管理更趋科学规范,工程进度和质量得到了有效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了明显提高。同时,对于直接从事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得到充分的锻炼,并增长了他们的才干,对今后继续改进和加强此项工作积累一定经验,更加坚定了实施这一制度的信心。

二、对劳务招标监管工作的建议

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贯彻国务院"要健全和规范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指示精神,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全行业建筑队伍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针对劳务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劳务招标监管工作,应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2.1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要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为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劳务分包项目上掌握统一费用标准,对各工种劳务价格做到心中有数,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能够要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各施工单位劳务分包价格情况,制定一个网上劳务价格费用经济指标数据库,以便于各大施工企业浏览参考。同时,劳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一个不良信息记录库,将各用工单位遇到的有不良施工行为的劳务作业队伍在网上公布,使各总承包单位能够及时了解施工作业队伍在京施工情况,在邀请劳务作业队伍参加投标时即可慎重选择。

2.2完善法律、加大执法、规范行为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劳务分包招标管理制度,修改补充劳务分包招标管理办法和评标办法。发包方应防止业主利用特殊地位或者不正常手段干扰招标工作;作为总承包方,我们也应主动做好与业主的沟通与协调,使业主能够配合我们做好劳务分包的招标工作。为了保证中标价合理性,招标人依据现行定额标准和市场行情编制“基准标底”仅作为衡量投标人报价合理与否的依据,过高或过低都予以否决,以有效制止哄抬标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确定中标价时,可试行以“合成价”模式的形式确定中标价。

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制度,使招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建立科学、配套、健全的法规制度,是保障劳务招标活动依法进行并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条件。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对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制定更加严细和有操作性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标机构以及招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劳务招标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以便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各地要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

2.3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要提高劳务招标监管人员素质,优化劳务招标工作环境,促进与其他部门合作。首先,要加强学习和宣传招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监管机关充分认识规范劳务招标行为的重要作用,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市场环境。其次,倡导监管人员要正确处理好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意识,坚决杜绝招标中的各种权利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其次,作为监督主体的劳务招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劳务招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同时,通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牵头,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作用,充分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逐步形成严密的招标监督网络,把劳务招标活动置于招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保证劳务招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结论

劳务招标监督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培养一支思想强、作风硬、业务精、勇于管理、善于协调的执法队伍。通过坚持从严治政、依法行政的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同时,着力推进制度创新,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劳务招标投标活动也必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汤磊;自行组织装修改造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建筑;2004年12期.35-37.

[2]杨清云.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J];建筑,2003年11期.2003,11.26-27.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风险防范

随着中国的入世,我国建设行业的发展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驻中国,他们凭借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技术给我国的建设工程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国内建设工程企业要想提升自身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必须提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水平。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存在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较低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设工程企业的健康发展。对管理劳务分包合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艰巨的任务。

1.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1.1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很多建设项目在施工之前,不太注重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缺乏一整套严密的合同监督管理制度。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方面没有严格的规定,没有体现出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与法制性。劳务分包合同的授权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流程不明确。有些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一些应该执行的手续不能够及时地执行,管理部门缺乏相关的审查与评估。一些建设单位在遇到一些劳务分包合同的时候,没有余力进行监督与管理,就将监督管理的责任委托给有关监理企业。但当前这些监理企业的设置往往是不规范的,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的力量是不足的,无法肩负监理劳务分包合同的责任。另外,有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过分地重视财务预算管理与媒体公关,比较轻视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与管理,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风险的发生。

1.2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多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单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务分包合同内的文字措辞相对不严谨,合同中的条款不完整,不利于合同的执行与监督;二是双方当事人对有关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法规相当陌生,缺乏正确的认识;三是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一部分条款有失公正;四是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在可以变更的地方没有得到有效地变更;五是一些工程的承包商不想自己担责任,就利用其他建设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来套用当前劳务分包合同规定,形成合同风险。

1.3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低

劳务分包合同由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比较多,专业面比较广,作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来说,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来支撑。但目前很多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扎实,也缺乏相关知识的培训,只是简单地把合同管理看成是一种日常管理工作,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风险。

2. 防范管理劳务分包合同风险的方法

2.1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

国家相关部门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要设置专门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岗位与专业人员对合同进行实时的监督与管理;其次要制定严格的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制度与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要给予严厉地处罚,规范他们的工程建设行为,从而达到降低合同风险的目标。

2.2规避劳务分包中的转包风险

建筑工程当遇到转包情况时,承包全部工程的转包人要把任务转给转承包人,这其中有工程任务的经济责任、劳务作业责任以及合同管理责任。而劳务分包的情况是劳务作业的发包人把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作业承包人。要想防止劳务分包合同被认定是转包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内容:首先要明确好既定的承包人对承包工程要承担项目管理机构派出的义务。项目管理机构要具有匹配承包工程规模、复杂技术的技术管理人员以及经济管理人员。这些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财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等需要和本单位签订过合法聘用合同,并且是本单位的人员。合同要明确出约定承包人需要对工程施工承担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施工方案制定、质量检查责任等相关的合同义务,此外约定的承包人还需要提供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等义务,这些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要属于合同承包人自有或者是合同承包人租赁的,租赁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的人员不能是劳务分包人。

2.3规避劳务分包工程分包风险

要想防止劳务分包合同误认为是工程分包合同,需要做的以下内容。首先是劳务分包合同有工程劳务的标的,劳务分包只能用在工程用工上,合同任务还有有劳务属性。合同的任务要按照规定资质的企业范围或业主应许的类型进行归类,这其中劳务内容要通过劳务工作量的状态表现出现。其次还要注意劳务分包合同里的工程单价要和劳务活动对应,结算依据是工费和工天。约定承包人的管理义务以及技术指导义务要进行明确,劳务分包方没有工程技术管理以及工程管理的义务。劳务队伍不能自行组织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以及试验检测。承包人通过合同承诺的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要由承包人所有或者是承包人租赁,租赁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的人员也不能是劳务分包人。

2.4强化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要提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技能,就要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首先,企业在招聘合同管理人员之前,要制定相关的招聘规则与要求,在新员工入职之前,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升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与素质;其次,企业要对合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与时事信息的培训,提高他们辨别违法行为的能力与水平;三是企业可以在本企业内部实行岗位竞聘制,对于企业内部的优秀员工,要给予充分的信任,选择他们担当合同管理人员;四是要将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各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划分,明确每一个合同管理人员责任范围,对于工作积极认真的人员,要给予适当的奖励,提升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结语:

在二十一世纪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加强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对促进建设工程单位的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不再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简单的问题,它已经演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风险管理问题。对于工程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细致地研究,找出产生风险的原因并提出正确的解决措施,是当前建设工程单位必须面临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刘文高.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管理研究[J].建筑经济,2008(03).

[2] 封金财,王炳生.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08(04).

[3] 温冉,佘立中,杨锋杰.基于CCPM技术的大型集群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实证分析[J].建筑经济,2008(S1).

[4] 段培鹤.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09(07).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管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

我国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容量巨大。建筑劳务分包市场是建筑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建筑业吸纳农民工的主要市场。2001年建设部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建筑业设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层次的结构体系。2004年以来建设部相继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文件,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劳务分包市场、促进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效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然而,由于市场监管机制缺乏,建筑生产流动大,以及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稳定性差、专业化水平不高等因素影响,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依然存在较多问题。

一、劳务分包的基本概念

“劳务分包”最先由《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提出,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设置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层次,从行业法规角度提出建筑劳务分包的概念,为劳务分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确认了劳务分包的法律地位。2004年10月25日最高院《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进一步明确了劳务分包合同不属违法转包的法律性质。自2004年开始,建设部将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作为建筑业市场管理的重点之一,相继制定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文件,对于劳务分包概念,不同的文章对该定义虽其意思大同小异但仍存在某种差异,笔者比较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的劳务分包概念的诠释:“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明确了劳务分包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搭设、模板作业、焊接作业工程作业等13种类别劳务作业范围。

二、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推行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的时间较短,劳务分包市场尚处于培育和建立之中,业内各方认识不到位,仍存在着:一是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忽视了对建筑劳务分包的政策宣传、引导和研究,缺乏良好的发展环境。部分地区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范围仅涵盖建设工程承发包,尚未将劳务分包真正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加之,国家对劳务分包仅停留在企业资质管理层面,缺乏明确强制性的法规政策依据,缺乏足够的市场监管制度,造成劳务分包市场的发展滞后;二是劳务分包活动偏失,建筑施工企业长期对“包工头”队伍存在较强的依附性,习惯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包工头”队伍或零散劳务班组承担施工作业任务,挤占了大量的劳务分包资源和市场空间,制约劳务分包行业的发展。一些劳务分包公司为维持企业的发展,违规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是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帮助总承包企业及“包工头”逃避政府监管,使劳务分包活动严重偏失;三是劳务分包队伍参差不齐,目前,组建劳务分包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由原来大中型或国有施工企业投资组建的,这种类型公司的管理较为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施工队伍及人员稳定,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较高。第二种类型是依托“包工头”等零散劳务队伍组建而成的劳务公司,此类企业大多还保留“包工头”式的管理模式,管理比较混乱,人员流动频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加上劳务分包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劳务分包企业一旦出现经营亏损或在建筑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法定代表人很容易逃匿,不利于维护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 “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加强劳务分包管理,有利于培育并形成一批合理流动、专业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劳务分包企业,从而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包工头”式用工和零散用工的混乱现象,进一步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也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与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四、强化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劳务分包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的基础。一是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法规建设,准确界定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分,细化违法劳务分包、转包的法律责任。二是研究出台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导则,明晰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分包价款支付等方面权利和义务,指导规范劳务分包活动。三是完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在注重施工分包合同履约过程管理的同时,细化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作业人员权益保障等相关内容。

(二)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是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的有效手段。一是加强对劳务分包交易行为的监管,积极拓展现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把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包括劳务市场在内的融指导、监督、管理为一体的建筑业市场化管理体系。二是加强对劳务分包市场行为的监管,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提高劳务分包企业在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中所占的比例。三是加强对劳务分包市场的监督检查,经常性开展执法检查,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使用零散施工队伍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三)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改变当前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状况,必须依靠政府、行业协会等从不同层面予以指导和扶持。一是将劳务分包情况与工程项目评优评奖工作挂钩,对参与优质工程建设的劳务分包企业予以表彰奖励;通过开展劳务用工规范化工地及劳务企业评比活动,形成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企业争优创先,推进劳务分包行业发展。二是改善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环境,劳动部门将劳务分包企业纳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保障体系,使企业享受到用工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工伤养老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在企业申办、年检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地方建筑业协会在搭建劳务企业沟通交流平台的同时,积极向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维权、劳务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切实解决好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4篇

(2005年5月7日)

2005年4月,我们组成调研组,开展“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课题调研工作,对天津市、青岛市、大连市等地区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查看了有关的地方法规及文件资料,实地考察了劳务交易场所和施工现场,召开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参加的三个专题座谈会,40多家企业参加了讨论。

天津市是典型的劳务输入地区。全市25万人的农民工,基本属外来队伍,成建制进入本市的企业122家,具备劳务资质,本地劳务企业190家,全市总计312家,占全市劳务总量的60%;

山东省既是劳务输出的大省,也是劳务输入的集中地。截至2004年底,山东省劳务分包制度的大框架已初步建立,已成立1169家劳务分包企业,吸纳农民工14.1万人,占建筑劳务人员总量的5.8%;在青岛市,已经建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劳务分包企业379家,有90%的农民工已经被企业吸纳。

大连市属于劳务输入地区。全市有28万外来的农民工,大多数农民工被总包企业直接雇用或通过“包工头”雇用;现有200家劳务分包企业。

一、调研地区基本情况

调研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高度重视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规范劳务交易场所的工作,建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坚持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突出重点,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

天津市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的基础上,设立了“分包交易中心”。其主要职责:监督管理工程分包行为,对外地进津企业进行严格的备案管理,规范劳务市场用工行为,查处无资质队伍私招乱雇和违法承揽工程行为等。同时,筹备成立“建筑企业劳务派遣中心”,并要求各省驻津建管处也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派遣中心,和区县劳务派遣中心,将全市建筑业使用的零散农民工进行集中管理,为其监督办理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现阶段天津市已成立百家“派遣中心”,拟2005年6月低正式运营。

青岛市有专门的建筑市场和建筑队伍监管机构——建管局。在建管局成立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并进行贯彻落实,同时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项目部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规定、制度的落实。

大连市建委年内计划建立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个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由就业服务中心、技能培训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三大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服务、职业介绍、进行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受理劳务企业申办资质并进行初审,对劳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通过劳动力市场对全市28万名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结束建筑业的非法“包工头”行为和务工人员随意无序的流动局面。

(二)出台政策措施,扶持企业发展。

简化劳务分包资质申办程序。青岛市把申办劳务分包资质向本市和外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完全敞开,在办理过程中,尽可能的将有关手续进行简化合并,提高工作效率。现阶段,本市注册劳务分包企业已有379家,有90%的农民工被劳务企业吸纳。

强化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狠抓合同签订率。青岛市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和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全市规范用工行为大检查,狠抓落实,现阶段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合同签订率已达90%。

严格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禁止无资质“包工头”承揽工程。青岛市规定凡在青注册和施工的企业,必须用有资质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队伍,严厉打击“包工头”承揽工程,有力的杜绝了“包工头”非法承揽工程和“挂靠”现象。

制定劳务人工费指导价,定期公布,指导市场。青岛市积极维护劳务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定期制定并公布了劳务分包企业人工费指导价,作为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参考,受到劳务企业的广泛欢迎。

主动向社会推荐劳务企业,帮助劳务企业创建品牌。青岛市,积极培育骨干劳务分包企业,带动其他企业发展壮大,筛选部分用工规范、管理到位、质量安全好、专业特色较强的劳务企业,通过宣传册等形式向全行业、全社会推介。创立“农民工夜校”,定期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教师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提高了农民工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

天津市实行联动措施,规范劳务市场。强制实行农民工工资卡制度,每月支付不低于53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结算并全额支付剩余报酬;制定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保证农民工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进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初次进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负责人按项目备案。年度考核合格的进津企业可办理年度备案。

下发劳务资质审批权,推进建立劳务基地。大连市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下发到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调动区、县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根据本地实际发展劳务企业。从2004年下半年发文至今,已建立劳务企业200多家。2005年计划在新增100家,再通过5年的发展,至2010年达到1000家,使大连建筑业从整体上达到结构和谐;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2005年将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纳入工作日程,政府专项拨款2000万元,对本地区8万农民工实行免费培训;计划建立金州区、庄河市、瓦房店等劳务基地村镇,政府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农民进行培训,形成一批模板作业村、抹灰作业镇、砌筑专业乡等。

(三)规范市场监管,狠抓劳务备案。

天津市实行了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与地税局联合代缴税金和开具税务专用发票等手段,使进津劳务企业合同备案的行为得到全面监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劳务分包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对使用未备案和无资质劳务分包队伍的行为,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照挂靠的行为,不签订劳务合同、阴阳合同和不按期结算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控制了“包工头”非法承包工程行为。

青岛市建立劳务作业网上监管系统。2005年7月起,青岛市所有在建工程,建立了闵路电视监控系统,企业、政府主管部门不到现场,就可以及时监督现场发生的问题,及时了解劳务分包队伍的有关情况。

(四)广泛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

发放宣传材料。青岛市印制了20万套《致广大来青务工朋友的一封信》、《建筑工人手册》,春节后在外来农民工集中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发放,3月份开始在已开工的施工现场发放,基本做到每位农民工人手一册。并要求所有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须知》告知牌,公布维权公开电话和有资质建筑劳务企业名单。来青岛的外来农民工,根据《手册》可及时,合法就业。

天津和大连市也充分利用传媒途径,对来本地工作的农民工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

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定期执法大检查。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近几年,青岛市每年组织1-2次“两个规范”大检查,主要针对劳务分包资质管理情况、现场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现场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现场“两个规范”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责任人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全市通报批评外,还做到“四个结合”:与市场信用考评结合、与资质管理相结合、与招标投标相结合、与各项先进评选相结合。

二、调研地区完善劳务分包管理的典型做法

(一)实施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2004年年初,天津实行了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代缴税金和开具专用发票手段使进津企业合同备案的行为得到有效监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劳务分包工程中存在的阴阳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行外地进津企业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制度。2005年天津实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进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制度,初次进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负责人按项目备案,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年度考核合格的进津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年度备案,凭《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全年承揽本市工程和签订合同,对人员全部实行身份管理,进津务工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资卡。

(三)简化劳务企业申办资质程序,下放审批权限。青岛市把申办劳务分包资质向本市和外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完全敞开,随来随办,在办理过程中,尽可能的将有关手续进行简化合并,提高工作效率。

大连市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下发到各区市县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四)探索创建建筑劳务市场。天津、大连市探索创办建筑劳务市场,进行行业管理和就业培训服务,对本地区零散用工及劳务企业进行有序管理。

(五)、严格规范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禁止无资质的“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青岛市明确规定:凡10层(含)以上高层住宅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公共建筑的劳务分包,实行进场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任务。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国有投资或国有控股投资的工程,劳务分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三、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应采取多种措施在政策上培育和扶植劳务企业的发展,如通过清欠农民工工资、劳动指导价、禁止“包工头”承揽工程、简化资质审批程序等手段和形式,创造有利于劳务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执法检查,对于不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规范劳务用工行为,鼓励包工头建立有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工程施工。

(三)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交易行为的监督制度。可通过劳务合同备案制、公开招标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工;劳资纠纷;预控

1 现状

建筑业有流动性大、生产周期长、单件性、露天和高空作业多和受自然气候条件的影响大等特点,加之参与方众多,使现阶段农民工的劳资纠纷较为凸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1 讨薪问题容易激化

农民工作为劳资纠纷的受害者,是弱势群体,在得不到及时、有效援助的情况下,由于迫于生计压力,会引起群体纠纷、群体上访等问题,甚至会导致某一农民工个体的过激自杀,既不利于生产,又不利于社会稳定。

1.2 成为解决债务纠纷的工具

当劳资纠纷发生时,作为事件主体的农民工,常会陷入三角债务漩涡,不知该向谁去讨薪,这时往往成为劳务公司(队)或承包商解决与业主债务纠纷的工具。

1.3 外部监管乏力

劳务用工合同流于形式,导致外部监管乏力。大多数劳资纠纷发生时,农民工难以提供有效用工凭证,在既没有劳务用工合同,也没有工票的情况下,外部监管部门会以没有相关凭证为由将农民工拒之门外,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也很难获得法律援助。

1.4 讨薪之路漫长

多数劳务公司(队)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常会发生这样的实际情况:农民工的有偿劳动实实在在地发生了,但实际发生的用工量超出了劳务公司(队)与承包商或业主签订的合同中人工费总额。没有人愿意为多出来的人工费买单,超出的这部分人工费没有合理的去处。结果是劳务公司(队)与承包商或业主推来吵去,外部监管部门又说不清楚具体谁对谁错。讨薪过程要持续很长时间,甚至是几年。影响了农民工的正常工作,农民工不去工作就没了生活来源,所以我们常会看到讨薪的农民工边嚼着方便面、喝着自来水,边讨薪的场景,讨薪的成本非常大却得不到补偿。

2 劳务用工合同管理

鉴于多数劳资纠纷发生时,争议双方缺乏有效证据,作为劳资纠纷主体的农民工不是他们不想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而是劳务公司(队)拒绝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大部分劳务公司(队)存在恶意欠薪的行为,也就是劳务公司(队)用风险转移的方式来弥补自身管理能力的欠缺。作为业主,既然农民工的劳资纠纷是业主摆脱不掉的问题,那就有责任主动去解决它,从根本上落实劳务用工合同。

2.1 树立矩阵型劳务用工合同管理模式的思想

农民工是建筑业众多参与方之一,作为形成工程实体人的因素,既是在为劳务公司(队)创造价值,同时也在为承包商和业主创造价值。因此,劳务公司(队)、承包商和业主就有责任切实地维护农民工的利益,以农民工为核心,建立起矩阵型劳务用工合同管控模式。

2.2 依据矩阵型劳务用工合同管理模式的思想,签订四方劳务用工合同

在签订了四方劳务用工合同后,劳务公司(队)、承包商和业主同时作为责任主体共同负有对农民工工资的债务责任。这样可以保证农民工在劳务公司(队)、承包商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直接要求业主支付工资。业主依据现场资料向农民工支付完实际发生工资后,直接从应拨付给承包商的进度款中扣除。避免了讨薪问题工具化,缩短了讨薪时间,减少讨薪成本,同时避免问题激化和长时间讨薪过程中的意外。

3 现场管理是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得到切实落实的根本保障

3.1 对建筑工程现场实施全封闭监控管理,使整个建筑活动有全方位、全过程的影像记录,同时外部监管部门对现场监管实施远程监控,将现场影像资料安全地保存起来,为应对风险因素提供有力的证据。

3.2 在现场入口处,基于五牌一图的基础上,再增设劳务用工工日公示牌,并在劳务用工工日公示牌上,标明合同主体负责人和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劳务公司(队)将出勤劳务人员的名称、当天发生的工日数、工日单价、工种、违纪情况等进行公示。双方如有争议,当天解决,不留隐患。

3.3 由劳务公司(队)将公示完、无争议的用工情况,做成用工表,以3—7天为周期,定期地提供给承包商和业主。承包商和业主收到用工表后,利用专业的管理知识和预算指标,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对劳务用工工日数量情况进行分析,如发现用工超标,及时提醒劳务公司(队)进行纠偏,同时对用工数据核对后留存,作为监发农民工工资的依据、

4 外部监管有理有据

将监管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内部监管形成于建筑活动的各参与方,如承包商对劳务公司(队)的监管,业主对承包商的监管等。外部监管主要是来自政府服务部门,由政府服务部门不定期或定期查看现场封闭监控管理情况,如有无死角、运行是否正常,妥善储存远程监控收集到的信息,为劳务纠纷仲裁提供真实依据。做到当劳务纠纷发生时,不是将没有有效用工凭证的农民工拒之门外,而是依据远程监控资料进行裁定,并对业主方、承包商和劳务公司(队)没有向农民工提供用工凭证的行为进行执法。

5 建议为农民工的工资发放提供绿色通道

业主在签发工程进度款时,根据预算数据将人工费从工程进度款中剥离出来,依据远程监控资料和劳务公司(队)提供的经过公示过的用工表,由业主、承包商和劳务公司(队)成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小组,保障农民工工资畅通无阻地发放下去。

6 结束语

当劳务纠纷发生时,会导致工程大面积停工,造成成建制的劳务队伍退场。常常在工期紧迫和无法重新找到成建制劳务队伍的情况下,大量零散的、不熟练的劳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在为现场带来安全隐患的同时,也为建筑产品埋下了质量隐患,更是加大了建筑各参与方的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所以做好劳务用工的预控,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减少工程成本,更利于社会稳定。让我们共同努力,以共赢的思想,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6篇

[内容摘要]随着建筑业的管理层与劳务层的“两层分离”及劳务层由固定用工转换为零散用工或临时用工的方式,一部分临时工人逐步转化为清包人(劳务承包人),而由于经济体制与立法上原因,清包的内涵、清包人的法律地位并未明确,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性质的纠纷在同一法院都存在作出不同判决内容的现象。本文拟根据清包存在的形式对清包的内涵作出界定,同时提出清包人法律地位应根据其是否具有独立行使管理权能和其在工程中发挥的作用、获利能力等因素来作出判断——划归工程分包人范畴抑或劳动者范畴。[关键词]建筑、清包、内涵、地位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长足发展,其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两层分离”,劳务层由原先的固定用工转换为零散用工或临时用工的方式,与此相应的是大量的农民工涌进了城市的建筑施工行业,充任零散用工往往是他们唯一的务工方式,在此基础上,其中一部分人分化成为清包人即劳务承包人。长期以来,由于 经济体制和立法上的原因对劳务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地位存在忽视,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劳务承包人拖欠报酬纠纷、工伤纠纷时,由于对清包人的内涵、法律地位认识不一,以致于对同种性质的纠纷有时在同一法院也会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鉴此,有必要对清包人的内涵及法律地位进行梳理、界定与探讨。对清包的内涵,一般认为属于劳务分包性质,是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种,笔者认为该观点并非准确。首先,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内涵并不相同,之间既非相互重合关系、也非包容与被包容关系。工程分包的涵义通常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向第三人支付报酬。分包合同的内容包括分包工程的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合作等条款。而劳务分包主要针对的是劳务的提供与管理。两者除主体资格认定上应严格依照《建筑法》《合同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尚存在着以下区别,一是工程分包人对整个分包工程实行独立管理,而劳务分包人不具有独立管理工程的职能。“独立管理”是指分包人对整段工程行使行政、技术、材料、质量检测、安全、保险等各方面的全面管理,而不是将仅管理劳务扩大理解为“独立管理”。许多劳务合同名为“工程分包”,实际上是合同项目经理部在管理、技术、质量、材料等,分包人仅仅从事土石方,混凝土浇铸等工种的劳作,而工程操作、施工程序等技术问题完全在项目部派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怎能谈得上“独立管理”?这只能是提供劳务和管理劳务。二是工程分包人成建制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施工,而劳务分包人仅从事工程中某些工种的劳作。“成建制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施工”,是指一个合同段不超过30%的独立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内部既有技工、普工,更有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是在工程质量上,合法的工程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一样依法对业主承担终生责任;而劳务分包人对其劳务作业,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并以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为标志。劳务提供人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生责任,这是劳务合同不同于工程分包合同的一个本质区别。工程分包人有对主材的采购和自行使用权,而劳务分包人只能在项目部领用主材。工程分包人按照设计要求,自行采购和使用施工用的主材。目前,有关项目部同劳务人员符合签订的所谓“双包合同”(包工包料)是容易引起误解的。这种“双包”实际上是计算劳务费的一种变通操作方法(以计件工资为基础的计价方法),所有工程定额,基本上都是按“方”计价,这个“方”涵盖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要素。随着成建制的劳务企业的产生与发展,该类企业的劳务分包模式也逐渐被接受和纳入工程分包概念的内容范围之内,且演变成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工程分包合同。但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所采用的模式仅仅是众多劳务承包模式中的一种,而其他劳务承包方式由以上不难分析得出在性质上很难具有工程分包的特征。其次,清包裨上尽管仍是劳务承包,但其具体形式民内涵与已归入到工程分包合同的劳务分包相距甚远。从清包存在形势的现状分析,清包大致可分企业自带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零散的劳务承包三种形式,所谓自带劳务承包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 表由企业直接发放,所谓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是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所谓零散的劳务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临时雇佣(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雇佣)、不成建制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从以上不难发现,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清包情形则互不相涉。此外,零散用工方式还有所不同,存在以下情形:(1)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承建的工程的全部劳务或某部分如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某工匠,由该工匠召集、负责组织民工提供劳务;(2)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某部分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数个工匠,并服从分包人或转包人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量;(3)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某一项工作交某个工匠或数个工匠承包,工匠需要在指定时间完成,且服从管理、保质保量。故清包与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是不能等同的,若一概认定清包为工程分包范畴,显然有所偏颇。作为建筑市场运行中的新生现象,“清包人”尚不是一法律概念,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作专门调整,其内涵也是处于不断发展充实的状态,是难以准确界定的。而“清包人”的出现,有其产生的特殊背景,是灵活的用工机制与建筑企业提高效率、效益及竞争力的必然要求。若不及时予以承认和进行准确的定义,就意味着法律没有合理调整的可能,也就不能起到引导和鼓励功能,从长远看来,会影响建筑企业的工程管理模式的选择,进而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发展。因此,尽管内容难以稳定,仍有必要对“清包人”的内涵作出界定。对清包人的内涵,依笔者理解,就目前而言,清包人一般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一定形式为上一级工程施工主体选任、组织人员提供劳务并履行一定管理权能,接受上一级施工主体的管理与监督,在按要求完成一定工程量后,由上一级施工主体给付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或单位。 从清包人的内涵不难发现,清包人不能等同于工程分包人,两者之间仅仅是部分重合关系。在不同形式中的劳务承包中,清包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而司法实践中恰恰常忽视这一点。由于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清包人的概念,在界定清包人的法律地位时,可运用法律的解释方法,根据清包人存在的不同形式,将清包人划入现有的法律概念——工程分包人(劳务分包人)或劳动者的范畴。具体如何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应分以下情形进行:在自带劳务承包形式中,建筑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行招用民工,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与民工之间已形成了雇佣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建筑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应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民工行为应视为其代表建筑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雇佣关系。在成建制的劳务承包形式 ,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清包人地位等同于工程分包人地位。在零散的劳务承包形式 ,根据清包人在工程施工中的地位、行使管理权能的独立性及获利能力等因素,可将清包人划归入工程分包人或雇员的概念范畴。具体而言,在前述零散劳务承包的3种情形中,第(1)种情形中的清包人可归入工程分包人范畴,而第(2)、(3)种情形中的清包人地位则根据接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即劳动者地位。第(1)种情形中,清包人负责召集、组织民工提供劳务,在劳务作业的安排与管理上较少受到上一级施工主体的干涉,而是直接决定民的选任监督、日常工作、劳动安全、报酬支付等事宜、行使管理权能的独立性较强,与上一级施工主体之间不是纯粹依附关系,而是相对独立的,并且在此种承包形式 ,由于 总的劳务报酬额基数较大,正常情况下清包人可获得的利益也是可观的,远远超出一般民工所得的报酬。清包人在工程施工中的作用之大,相类似于劳务分包企业在工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非典型的工程分包人。在后两种情形中,从清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作用分析,清包人一般从事的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而是服从上一级施工主体的管理,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所安排的劳务,仅对上一级施工主体承担 “合格”的质量责任,而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生责任,可以说在工程施工中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显然不具有工程分包人应有的地位与作用;从清包人与民工的关系分析,清包人与民工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判断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历来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其通说认为,只要一人对另一人享有管理、监督和支配的权利,就可以认为其存在雇佣关系。也就是说雇佣关系之成立,自应以选 任监督这有无为决定标准,换言之,即某人受他人之选任监督以从事一定劳务者,即为该人之受雇人,至劳务之性质、时间之久暂、报酬之有无、是否授予权,皆所不问。首先清包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两者之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清包人虽是以自己名义选任民工,先例了一定的选任与监督职责,但不要忘记,其是根据上一级施工主体的要求安排和管理民工提供劳务,不是真正独立地对民工进行选任、管理与监督,严格意义上已丧失独立的地位,清包人既然不能独立选任与监督,与民工之间就不会形式雇佣关系,未与民工形成雇佣关系,更遑论与上级施工主体形成分包关系;从清包的性质分析,清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上一级施工主体将劳务包给清包人,是为了调动清包人及所属民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交通,类似于以前企业内部班组经济责任制承包,清包人也是基于追求能够获得较自己提供劳务所更高的利益,而其可期待的利益就是民工实发工资额与清包工资额的差价,清包人获得的利益是很有限的,此时若以工程分包人对其作评价,清包人应承担的义务较其权利而言定会宽泛得多,这无疑加重了清包人的义务负担,导致其权利义务完全失衡,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此包从保护劳动者利益角度出发,对此类经济收入不理想、没有一定积累的清包人,如仍视之为分包人,势必因诉讼主体增加、清包人履行能力弱等因素,而使劳动者不能及时救济,是不符合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精神的。故在后两种情形中,清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应属临时性质的劳动者,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7篇

■ 实行统计报表制度,可以通过设置统计指标,及时掌握劳务分包招投标市场运行情况

通过统计报表的发放、回收、审核、评估、分析及监督检查,可以全面掌握劳务分包招投标情况,并建立招投标档案。一方面对劳务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一方面经过统计分析,发现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的不足,进而调整与完善,达到持续改进、规范管理。

■ 运用信息统计技术,可以提高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力度和效率

为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劳务分包招投标已引进了网上招投标监管与服务机制。实现了招标公告网上、远程投标报名、开标时间自动锁定、合同备案网上受理、合同履约网上跟踪等网上服务。运用信息统计技术,建立了企业信息库、市场信用数据库、建筑市场人力资源数据库、劳务费结算兑付数据库以及评标专家库,在招投标过程中随时采样、调用、提取相关数据,做到及时监管与服务。

■ 运用统计技术,可以规避风险、杜绝隐患

在劳务分包招投标过程中,运用统计技术对所有报价进行回标分析,对分部分项报价逐一检查,避免个别企业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中标,后来再高额索赔。同时,避免企业采用不平衡报价,在材料价上做手脚,如投标中调换了招标文件中的材料规格型号、变动暂定价、组价不完整、措施项目组成与技术标准的施工方案不一致等。还原了招投标的本质,真正体现了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从而可以使发包方选择出一支造价合理、素质较好的劳务队伍,为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 运用统计技术,可以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整合资源

从投标需要和清单计算规则的特点出发,充分利用历史资料和所能得到的其他参考信息,结合图纸资料,运用电脑进行整合。在符合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较好地解决局部计算或复查的问题。同时,这些保存在电脑内的计算过程资料,是按照科学的表格形式来排列的,如中标,也可以马上用于对施工图工程量进一步的精确修正计算,作为结算工程量的基础数据,最大限度地利用了资源。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资料积累的不断增长,信息统计技术的作用必然会在劳务分包招投标过程中得到更好的发挥。

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中充分利用统计技术,加强统计分析,可以使管理工作持续改进。统计报表制度的建立、相关信息库的资源整合、信息技术的优化将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由繁至简,健全完善,逐步趋于规范与成熟。统计技术的运用,为劳务分包招投标规范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 问题及建议

首先是执法力度不够。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仅靠企业市场信用评价难以达到震慑作用,尚需相应法令来规范企业行为。同时,需加大执法力度,明确制裁和严惩措施,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其次是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需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如总承包市场、执法大队、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筑业处、区县建委等要协调管理,否则将直接影响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的开展。

再次是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质量有待提高。由于在某种程度上对统计技术认识的欠缺,没有充分发挥统计技术在劳务招投标管理中的作用,在数据、资料的采集归纳等方面不严谨、不及时,造成数据质量不高。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8篇

2007年10月26日,深圳某银行(以下简称“A银行”)和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下称“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电话银行业务呼叫服务外包协议书》,约定如下:人力资源公司承包A银行的部分电话银行业务呼叫客户服务;A银行按协议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业务外包费用,提供服务场地、设备、设施,承担工作场地水电费、电话费、清洁费、保安费等日常运行费用;人力资源公司安排服务人员到A银行提供的场地工作,这些服务人员与A银行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一切用工手续、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人事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的管理等均由人力资源公司负责;A银行有权对人力资源公司的电话银行业务呼叫客户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人力资源公司设置了一系列相关绩效考核指标。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A银行发现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宋某、梁某冒充该银行内部职员,通过电话银行违规向客户推销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为此,A银行要求人力资源公司立即更换上述工作人员,并对人力资源公司的违约行为实施了5000元处罚。由于内部管理不规范,人力资源公司未与部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拖欠员工2008年1~5月工资。2008年6月,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苑某等40人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人力资源公司和A银行支付补偿金17.58万元。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由于人力资源公司经营范围内没有金融业务,A银行将电话银行业务呼叫服务外包给该公司,并提供工作场地、设备,进行人员考勤和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实质上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应当与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裁决苑某等40人的主张成立,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支付苑某等40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补偿金、未能签订合同劳动补偿金等共计13.88万元,A银行承担连带责任。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讼,人力资源公司履行了仲裁裁决,A银行没有产生实际损失。

焦点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经营管理的转型和产品服务不断创新发展,为强化核心竞争力,降低经营成本,商业银行越来越多的采用了业务外包的经营模式,但随之而来的是面临较为复杂的外包业务法律风险。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因商业银行业务外包引发的被诉案件,其争议的焦点是A银行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签订的《电话银行业务呼叫服务外包协议书》体现的是业务外包法律关系,还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法律性质不同

业务外包是指商业银行与服务供应商签订协议,将一些非核心的、辅的业务交给服务供应商完成,自身仅专注于具有核心竞争力业务的经营管理模式。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雇主责任,与商业银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外派到商业银行从事有关工作,接受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二者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法律关系不同。商业银行与服务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外包关系可能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服务合同关系、技术开发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等。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商业银行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是劳务关系。

二是服务供应商及劳务派遣单位所能从事的业务事项不同。商业银行在业务外包模式中,一般不会将核心业务交由服务供应商办理,仅能将非核心的事务性的工作交给服务供应商。在劳务派遣模式中,劳务派遣工则既可以从事商业银行核心业务,又可以从事非核心业务。

三是商业银行对服务供应商及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员管理参与程度不同。在业务外包模式中,商业银行与服务供应商的员工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不参与服务供应商的人员管理。在劳务派遣模式中,商业银行则要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劳动管理,参与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人事管理。

四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同。就业务风险而言,在业务外包模式中,因服务供应商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一般由服务供应商承担。在劳务派遣模式中,劳务派遣工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则由商业银行承担。就人员风险而言,在业务外包模式中,从事业务外包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社会保险等均由服务供应商负责,工作人员与服务供应商的劳动争议,与商业银行无关。在劳务派遣模式中,劳务派遣工的管理、考核、奖惩等由商业银行负责,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商业银行要承担连带责任。

A银行与人力资源公司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本案中,A银行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电话银行业务呼叫服务外包协议书》的初衷为建立业务外包关系,双方在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协议性质为业务外包协议,并约定了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与某银行只存在服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由于A银行对外发包业务有关操作不规范,导致业务外包关系掺入了劳务派遣关系因素。主要表现为双方在《电话银行业务呼叫服务外包协议书》中约定,对人力资源公司工作人员的出勤率、差错率、业务完成率等情况进行考核,较为明显的表明A银行参与了人力资源公司的人员管理工作。这种操作模式与业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不参与承包方的人员管理模式相悖,与劳务派遣关系中由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进行管理的模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是基于这点认定A银行与人力资源公司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裁决人力资源公司拖欠苑某等40人各项补偿金成立,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裁决A银行应对人力资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A银行电话银行业务外包存在诸多操作风险

电话银行业务属于电子银行业务范畴。《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2006年第5号)对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外包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电子银行业务外包是指金融机构将电子银行部分系统的开发、建设,电子银行业务的部分服务与技术支持,电子银行系统的维护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业务工作,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承担的活动;对外包业务操作的风险评估、防范、控制、安全策略及应急计划等作出要求;规定应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服务供应商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对业务处理系统、授权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的总体设计开发,以及其他涉及机密数据管理与传递环节的系统进行外包时,应经过商业银行董事会或者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在实施前应向银监会报告。本案中,A银行违规将部分电话银行业务外包给外部非专业机构即人力资源公司,对人力资源公司的监管也不力,也未准确定位与人力资源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对人力资源公司与苑某等40人劳动纠纷中承担连带责任。

对银行的启示

本案虽然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A银行最终也未产生财务损失,但其中反映出来的电子银行外包业务风险应值得商业银行充分关注。

第一,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审慎选择外包业务。电子银行业务一般包含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客户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根据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将电子银行业务中涉及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业务工作,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承担的活动,并且要审慎管理业务外包产生的风险。对于涉及商业银行根本利益的事项,如涉及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重要商业秘密或与客户联系密切的业务事项,即使有关监管规定未明确,也不宜外包,否则可能产生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谨慎签订外包合同,妥善安排外包结构。目前,在国内电话银行业务外包缺乏具体行业标准的环境下,商业银行要对服务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内部管理、经营状况、社会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通过规范的集中采购程序选择优质企业作为电话银行业务服务供应商。要充分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尽可能将风险防范工作放在事前。要注意分清外包业务与劳务派遣之间的界限,妥善处理与外包服务供应商工作人员的关系,避免因外包服务产生不必要的劳务纠纷。

第三,构建完善的业务外包控制机制,加强对服务供应商监管。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外包服务供应商对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控制的影响,建立规范的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供应商的有效监管,并制订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要安排专职或兼职外包质量监督人员,监督合同的执行,加强对服务供应商的日常监督。监督的重点可放在关键业务环节、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执行能力变化、履行保密义务情况,以及服务供应商与服务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方面。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9篇

劳务分包用工实名制管控

国家统计局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指出,我国建筑业使用的农民工总数为6109多万人,超过建筑业从业人员的80%,是建筑业的主力军。30多年来,建筑业农民工主流用工形式经历了从固定工,到引入劳务派遣用工,再到劳务分包用工的发展过程。劳务分包用工是近些年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

一、劳务分包用工的概念

劳务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用工关系涉及三方主体:施工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劳务工人,存在两种合同:施工承包企业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企业与劳务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H水电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H水电施工企业是一家有着60年历史的大型国有企业,由于各种原因,H企业的技能员工越来越少,企业自有员工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为主,正逐步形成以劳务分包为依托的用工形式。其劳务分包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劳务企业存在隐形二次分包

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但实际工程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隐性二次分包,即施工承包企业和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再暗地里分包或转包给“包工头”。二次分包的风险很大,“包工头”往往素质不高,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管理都可能受影响,施工承包企业对其管理协调难度大。

2、劳务工人流动性过大

各项目劳务工人流动性非常大。在三明T项目,有一个劳务分包企业, 5月31日有59名劳务工人,7月15日有49名劳务工人,除3名管理人员外,其他劳务工人均重新换了一遍。一个半月,56人退场,46人进场。人员流动性过大,已经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施工进度。

3、劳务企业项目用工管理不规范

劳务分包企业大都没有为劳务工人缴纳社会保险。有些二次分包的“包工头”,经常少发、不及时发放工人工资。也有劳务工人提前退场时,因劳务企业工资结算不及时,找到施工承包单位寻求帮助的情况,甚至到政府部门上访讨薪。

三、完善H水电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用工管理的对策

1、加强施工承包企业内部劳务用工风险防范机制

施工承包企业要成立项目部劳务用工风险管控小组。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项目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以劳务分包合同、项目部进度计划为依据,对劳务分包企业定期进行进度、质量、安全、资金、设备材料等方面的考核,发现偏差,分析原因,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立即整改。项目部也要定期开展用工检查,一旦发现二次分包现象,对劳务分包企业给予警告,并立即清退二次分包队伍。

2、多种措施并用降低劳务工人的流动性

劳务分包招标时,其他条件符合要求且相同时,优先确定本地的资信良好的劳务分包企业为中标者。“本土化”的劳务企业多招用本地的工人,离家近,工人没有后顾之忧。同时,劳务分包企业也要改善工人工作生活环境,住房采用统一规格的活动板房,改善伙食,丰富工人业余文化生活;施工承包企业要保证现场安全经费及劳动保护经费支出。离家近、环境好、劳动保护到位,劳务工人的流动性就会降低。

此外,项目部用工前一定要严格开展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并对施工任务进行交底,让劳务工人对所要开展的工作及工作中的安全知识有清晰、明确的认识。项目部还要持续做好做实民工学校教育工作。

3、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监督和管理

(1)严格执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实名制备案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要求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项目部要配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实名制备案,通过动态管控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清单等备案资料,将农民工实名制落实到位。

2016年5月,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在武汉和济南试点。该平台运行后,可以有效规范劳务企业用工管理、减少工资拖欠行为。但因涉及到劳务企业等相关方的利益,全面启动该平台还需要一些配套的政策规范和时间来推进。

(2)加强劳务分包用工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在事前控制方面,施工承包企业在项目前期策划时,就要制定符合项目实际的招标文件,从企业合格分包商库中,邀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商投标,严肃评标,严控“关系户”,和皮包公司。实践中,关系户和皮包公司分包商在施工进程中,不容易协调和管理,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也大打折扣。此外,分包合同中也要包含用工管理实名制及相关资料备案等条款及违约金条款。

在事中控制方面,施工承包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用工监督。项目部用工风险管控小组,要动态监管农民工进退场情况,为农民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项目部用工风险管控小组至少要派出两名成员,监督、见证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签字过程;不定期开展施工现场用工巡查,核对名册,一经发现缺少备案资料的人员,立刻要求其停工,补全资料后方可上岗,并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支付违约金。

在事后控制方面,劳务分包企业一旦发生工伤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项目部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积极协助劳务分包企业解决用工问题,畅通农民工申诉的渠道,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四、总结

劳务分包用工为水电施工企业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规范劳务分包用工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将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转变为产业工人[3],政企联动,改善劳务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留住他们。作为施工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用工风险管控机制、多种举措并行降低劳务工人的流动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用工控制、严格执行实名制等,严格监管劳务分包企业用工,保证顺利完成各项施工生产任务。参考文献:

[1]李亚静,刘玉明.建筑业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建筑经济,2016(06):14.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10篇

作为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立足自身,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项目分包上本着“突出总包职能、强化分包管理”的宗旨,不断探索创新分包管理的方式和途径,为实现“建设优质工程、打造一流品牌”的目标打好基础。

一、依法分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应行业管理的需要,我国建立了以资质管理为基础的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二级承分包体系,即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因分包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密切相关,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严格禁止违法分包和转包,并对于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浙江省自2003年始,也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工程施工分包的具体规定,如:二三年七月二十四出台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3]286号印发), 二四年四月二日出台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的补充规定》(浙交〔2004〕111号),以及《关于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通知》浙交〔2006〕345号)等,这些规定是目前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分包管理的依据。我们必须认真遵照国家、各部以及省厅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履行总承包单位应尽的职责,逐步形成技术、管理、品牌等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分包管理,控制分包风险

在分包管理上,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狠抓分包队伍准入管理、项目施工核心工作全过程控制和深入管理。

(一)制定《协作队伍考核管理办法》,严格分包队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求合作分包方必须是独立法人,严禁与个体包工头签订分包合同;同时还须从企业发展要求考虑,提出培育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并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设想和方案,按照工程规模、技术等级、所在区域等,建立具有一、二、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队伍名录和分项工程资质的劳务专业队伍名录,并建立分供商信息管理和评价系统,定期进行履约评价,建立有效的分包队伍激励机制。

在选定初次合作的分包队伍之前,对其单位名称、企业资质、注册资本金、主要人员的特长、自有设备、曾从事的工程情况(包括合同工作量、施工时间、质量评价、协调和处理各方关系的能力评价等)进行登记,并进行详细核查和相应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建议该分包单位从事哪方面的工作内容;建议承担施工的工作量;与该分包队伍合作时应注意的事项备忘录等等。

(二)健全项目管理机构。除业主要求和投标承诺人员派入外,还需要根据项目部的工程特点和管理要求配置好相应的各类管理人员。特别加强对分包队伍施工的监控和指导人员的落实。

(三)加强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性工作的控制。加强原材料的控制,对影响工程质量较大的原材料如钢材、钢绞线、水泥、橡胶支座、伸缩缝、砂、碎石等须由项目部统一采购,混凝土必须采取集中拌和由项目部统一供应;涉及到特殊、关键过程的施工项目,严格按照特殊、关键过程的程序要求进行全过程控制;对于分包工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检验由项目部提出要求、审核方案、实施监督;试验检测工作由项目部实施或直接委托有资质试验检测单位完成。

(四)将分包队伍纳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建立分包队伍与自有队伍同等管理的机制。对每一分包队伍都派出必要的工程管理人员,建立其与项目部之间的联系桥梁,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直接深入分包队伍。对分包队伍负责的分项施工过程作为项目施工过程控制的重要监控点;坚持执行技术交底制度,跟踪并定期检查分包合同的履约情况,对施工过程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问题,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严格监督落实,设专人进行验证。为严格防控安全风险,制定《分包队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针对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分包队伍开展季度、年度安全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综合评定挂钩,促使其将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五)建立分包队伍财务结算流程,完善分包队伍的结算工作。在加强项目部对分包队伍工程结算管理同时,成立公司分包结算中心,指导项目的结算的结算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对各项目的最终结算进行审核和建档,预防出现超结超付的情况,预防分包队伍在外欠款和以项目名义在外经营的情况。

(六)加强对分包队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所有用工必须与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重点关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对劳务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保险,或只与个体负责人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理。项目部负责员工进场验证、发放工作牌和住宿卡;进场前教育和安全教育;分包队伍实施劳动合同动态管理,建立劳务用工基本信息库;建立出勤及工资支付统计台帐;监督和检查劳动合同签订与工资支付;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缴纳工作;督促和检查劳务工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编制相关统计报表;办理各项退场事宜,确保合法用工。(七)对分包队伍定期考评。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队伍的组织管理体系、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劳动用工、日常工作等进行记录和考评,并在合同工作完成后对该分包队伍再进行一次综合评定。根据考评分数实行奖罚:对于考评情况好的分包队伍在下一项目中给予一定优惠和倾斜;对于考评分数较低的则提出警示,特别差的分包队伍列入黑名单,不再与其合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在规范分包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有一些问题始终制约着我们,需要我们共同重视并加以改进。

(一)工程分包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统一

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工程分包,除了国家法律、法规对转包、违法分包的禁止性规定外,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系统性的、明确的、可供操作的规定。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规定也不一致,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太笼统;一种是堵得太宽,限制得太多,对照起来,几乎都是违法分包或转包,与实际相距太远,久而久之,形成一谈分包就是违法的错误导向,不仅影响到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相关方,也影响到审计、监察等政府监督部门,建设、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甚至是社会公众。审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审计时,一般都会批露存在分包的种种现象和问题。项目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往往也会因存在分包(一般都是违法分包),工期延误赔偿、款项支付等问题处理变得复杂化,法律责任会因合同效力不同难以认定。所以,制定一部切合实际,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又能满通行业大力发展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专业公司导向的工程项目承分包管理制度已非常迫切。

(二)劳务分包企业发展模式难以满足工程分包要求

对劳务分包这一分包模式,建设部有明确的导向。《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明确要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但是,实践中,各地对劳务企业的认识不一,导致工商注册时困难重重,在企业的名称上、经营范围上,都不符合劳务企业的特征。劳务企业的税收很高,营业税抵扣以及税收优惠政策都无法落实,或很难争取。岗位技术培训、鉴定工作滞后,劳务企业的安全许可证申领难度很大。劳务分包只有13类资质等级标准,远远不能满足公路建设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的需要。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不利于劳务分包市场的形成和规范。

(三)分包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

当前二级分包市场尚未健全,造成承包商在分包管理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难题,比如:分包商内部管理不健全、技术水平不高,多数分包商接到工程后临时召集务工人员,从而导致施工过程中质量意识不强,技术水平有限,人员流动频繁,现场管理人员少,工作连续性差,合同意识不强等,这些都给总承包商造成了巨大管理压力,给工程带来了可怕的质量风险。也导致分包合同中对于分包商工程履约的制裁很难落到实处,如:合同约定,若分包商未能实现任一节点工期,总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退场前不予办理结算。而实际上,总包商根本没有办法让分包商及时退场,而总包商对业主的工期承诺又必须兑现,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商往往只能低头妥协,或高价结算清场,或许诺以更高的价格、更好的付款条件让其继续履行合同。

四、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的发展趋势及相关建议

(一)分包管理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国际化步伐的加快,项目分包管理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建筑市场对项目分包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项目分包管理的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

1、专业化程度要求更高。总包商向管理方向分化,分包商则向专业施工分化。总包对分包的依赖度进一步增加,更多的具体施工任务要寻找专业的分包商来完成。

2、组织更灵活。总包商将更多地以针对任务的临时性团队组合来完成工作,项目组织将会更趋灵活地组建,分包商会更多地参与总包的项目团队工作,合同的联系使各方更趋于平等合作的关系。

3、管理将更规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将更重要,工作程序会更加规范和有序。

4、分包商授权度更高。分包商权力会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扩充,总承包商将更趋向于向业主提供更周到的服务,分包商将趋向于更多的自我管理,善于自我管理的分包商将更受市场欢迎。

(二)对完善分包管理体系的建议

通过分包管理可以适当发挥承包商对外协调与项目管理优势,减少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投入;分包商则相应地发挥专业施工队伍的优势,两者优势互补,理论上可以取得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共赢。但在目前交通工程建设中要全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赢,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分包管理体系。作为行业主管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对分包行为的引导和管理:

1、法律层面上放宽对分包的限制,促使分包合同合法化,健全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规定,明确允许分包、鼓励分包,使分包行为处于阳光下操作,便于有效监管和规范。

2、建立健全分包队伍的资质管理体系,适度降低分包队伍资质申请的门槛,给合法分包提供更多的生存空间,积极培育专业化施工队伍。

3、规范分包市场管理,建立分包队伍的诚信评价体制,强化分包队伍的履约意识。

4、明确总包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明确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内的劳务纠纷、直接用工、工伤、质量、安全生产等承担连带责任。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11篇

1建筑业劳务分包管理的初步分析

1.1 建筑劳务的特点

目前,劳务分包的人员大多数为农民工。他们的劳务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作业队伍规模普遍较小,而且人员流动性大,作业队伍不稳定,劳动者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证,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难以落实,现在已成为企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

1.2 现行劳务分包方式

(1)大包:将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的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及安装工程施工承包给一个承包人或两个承包人;或者将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及安装工程分别承包给一个承包人。(2)小包:即将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按分项(工种)或按楼层(段)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承包人。这是目前市场上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大多数采用的形式,这样做也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3)直接雇佣工人:即公司直接雇佣作业工人,由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人员直接管理工人作业,目前市场上较少采用。

1.3 建筑业劳务企业的形式

(1)独立法人型的劳务企业。这类企业是近年随着国家推行劳务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出台而涌现的一类新型企业,这类企业存在的形式有三种:依附于较大规模总承包施工企业的劳务企业、以建筑劳务为特色的新型建筑劳务企业或劳务市场、地方性建筑业劳务市场。(2)以“包工头”面目出现的劳务型队伍。此类劳务承包形式最广,管理最散,绝大多数“包工头”一般都是以纯人工“清包”结算为主,借工程工期长,民工来源杂,监管力度差,侵害农民工的利益时常发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2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与建筑劳务分包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同时对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

建设部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提出了劳务分包的概念,并在一些文件中,侧重点都在明确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管理,而对于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同时,由于我国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提出的较晚,全国大部分地区也缺乏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

2.2 建筑劳务分包有形市场建设滞后

建筑劳务分包有形交易市场的建设滞后引起承发包双方场外交易的“有市无场”的局面,劳务分包企业缺乏交易平台,交易双方行为不透明、不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

2.3 符合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由于建设规模空前扩大,工程项目日益增多,真正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数量少,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一方面,一些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依据自身的优势参与了中小工程的竞争,占据了巨大的劳务分包市场,而不少劳务分包企业不能与之抗衡,制约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工队伍组织涣散,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整体素质不高,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建筑业有效输出的“瓶颈”问题,从而也阻止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3建筑业实行劳务分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是朝向专业化和高效化的方向发展,这是适应市场不断变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建筑工程同样如此。与此同时,国家政策法规促使专业化的分承包体系完善新的建筑业资质划分,高层次的向专业管理型建筑综合承包商发展,低层次的向专业化的分承包企业发展。其次,建立建筑业劳务企业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市场准入,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竞争的重要手段。如何变“包工头”松散组织为固定组织,变无序为有序,让进城农民工归属于有组织的劳务企业管理,使他们工资收入有保证,生产安全有保险,培训教育有依靠,生老病死有保障。以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健全完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建设和管理,是我国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

4加强建筑业劳务分包管理的建议

4.1 加强劳务分包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的基础。一是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法规建设,准确界定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转包的法律责任。二是研究出台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导则。三是完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4.2 劳务企业的资质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一是劳务企业资质要素的定位问题。二是劳务企业的工种分类问题。《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了13个类别,一个工种成立一个企业(法人单位),还是一个企业不低于三个或五个工种,值得探讨。三是劳务企业的运作模式问题。劳务企业应该以城市为单位或以地区为单位,建立起一个有形劳务市场或基地,让每个劳务人员有一个寻找工作的归宿。

4.3 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改变当前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状况,必须依靠政府、行业协会等从不同层面予以指导和扶持,劳务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倾斜。建筑业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是3.22%~3.41%,其中已包含了人工费税率。而独立法人的建筑业劳务企业,其应纳税率却归并到服务性行业范畴。这一方面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另一方面,服务性行业范围纳税率各地区也有所不同,一般为5%~9%;远超过了建筑行业应纳税率,因而其政策不利于建筑业劳务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4.4 加强劳务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提升劳务作业人员专业素质是确保劳务分包企业长足发展的有效途径。一是开展劳务分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管理员、施工作业队长和劳务班组长等技术骨干的业务培训,以实现培训一人、带动一批,加快建筑劳务培训速度。二是抓好新招农民工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技能培训,未经培训教育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三是大力推进劳务作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建立技术等级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激励农民工主动参与培训,提高劳务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

5结语

加强对建筑业的劳务分包管理,是适应市场发展,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必然要求。我们应正视当前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中存在的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劳务分包有形市场建设滞后,劳务分包队伍参差不齐等问题,通过采取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市场监管、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以及加大人员培训教育等措施,进一步加强我国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管理,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劳务管理 控制策略 工程项目

中图分类号:F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7-280-03

10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给由劳动者组成的社会带来了广泛的影响,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劳务市场环境更加的完善,用工制度更加规范,劳务者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但由于用工管理的不完善、“弱势群体”过度保护、用工单位的“息事宁人”等,致使“工闹”、“工费欺诈”、“恶意讨薪”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劳务市场正常运作,使得用工单位、真正的劳动者利益、信誉受损,加强项目的劳务管理已迫在眉睫。

劳务用工作为工程项目成本费用支出的一项重要项目,如何完善用工管理制度,避免不必要的劳务纠纷,规避劳务承包风险,是确保项目正常运营,保障工程最终收益的重要举措。而如何使劳务用工更加合规、合法、条例、有序,便于执行管理控制,规避劳务纠纷,维持稳定,避免项目效益流失,是我们需要讨论的话题。

一、规范劳务招标准入制度,规避劳务管理风险

对于工程施工单位,劳务用工主要采取自有劳务人员、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方式来完成劳务作业,其中劳务分包方式是大型基建施工主要采取的施工作业方式。劳务分包的主体作为工程施工单位的劳动协作方,其选取录用是项目劳务管理的开始,也是项目劳务管控的最基础环节。从劳务选取入手,加强准入控制,严格进行客观性准入评价,是项目规避劳务风险的一项有效途径;项目进场初期,按工程项目施工内容、项目及对应的规模数量,拟定所需求的专业劳务协作方的类型及数量,利用企业内部平台、行业信息平台等有效途径进行初步资格筛选,初步筛选的对象需具备相应的劳务分承包或劳务派遣资质能力,避免挂靠;同时通过业绩考评、电话咨询、综合评分等多种方式对所筛选单位的施工能力、信誉、资质进行综合性客观等级评价,对达到参评标准的,才能予以准许入围,作为备选劳务合作方,专业招标邀请,组织招标,从而选择优胜合作方,进行劳务分包合作。若在此环节出现漏洞,导致所选单位的施工能力、资质、信誉无法达到工程施工单位所预期的目标,就会造成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安全、质量无法掌控,进度无法保障,劳务纠纷隐患显著,严重影响项目正常施工生产,项目效益严重受损。

二、完善严谨劳务合同签订,加强过程合同履约评价,规避合同劳务纠纷

劳务招标完成后,项目成立项目经理、主管单位对口部门人员为代表的合同谈判小组,依据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及报价承诺,及时进行合同谈判,进一步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专业性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双方合作的基础文件,直接关系到后期施工生产,为避免劳务纠纷,合同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双方信息、合同分包内容、合同单价及工序费用组成、双方权益、施工组织、工期质量安全控制、材料设备供应、支付结算、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争议、生效解除等多项类条款;且条款涵盖内容需全面、语言描述严谨,不得使用具有理解歧义的语句,造成双方理解歧义;同时需对重要条款如工序单价内容组成、施工组织方式、材料设备供应方式、费用发放支付等进行明确责权义和费用承担项界定,从而为更好地进行合同履行,避免劳务纠纷提供有利保障。

三、成立维稳领导小组,宣传普法,确保稳定

工程施工项目的野外作业、交通不便、居住生活条件差等客观条件,决定了劳务人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管理的特点。为此在项目成立之始,成立以项目经理、项目书记为组长,专职副经理为副组长,各业务部主管为组员的劳务作业维稳领导小组及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签署包保责任状,明确职责,负责宣传、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施工中,小组人员到现场进行日常巡视,与劳务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劳务人员生产、生活、工资发放等情况,掌握劳务人员状况动态,做好必要的记录。每月召集小组成员和劳务人员代表,进行劳动法、合同权益宣传,普及法律意识,了解重申双方权益,提升劳务人员自我维权意识,同时召开维稳工作会议,汇报工作,分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预计后期可能发生情况,及时安排部署阶段工作,确保安全施工,稳定施工。

四、强化劳务制度管理,加强劳务人员准入制度、动态清查

项目成立后,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按管理办法完善劳务招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收集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务作业人员签署的有效受控劳务用工合同进行备案,对存在的违规用工、不合法用工及时制止;依照劳务用工合同,将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编号、身份证号、工种、工地照片(项目部留存)、联系电话、资格证书号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编制劳务作业人员信息登记表,按照现场情况及时进行进退场更新,方便劳务用工管理;同时,为确保劳务用工与实际现场一致,指定专人(计划合同部)每5天进行现场人员巡检,现场技术人员做好配合,核实作业人员数量及基本信息,了解现场作业人员动态情况,工程进展情况,现场确认,根据巡查情况完善更新劳务作业人员信息登记表,整理分析作业人员动态,施工任务完成情况,发现问题,为维稳小组及劳务分包单位最终结算提供第一手现场客观资料,确保现场稳定施工,避免后期劳务结算纠纷。

五、监督劳务人员工资发放,避免劳务费纠纷

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后,按照劳务分包单位提供劳务人员资料及劳务人员信息登记表,由工程施工单位财务部统一办理工资卡,现场发放至劳务作业人员,做好备案留低,确保人卡一致;每月依据劳务分包单位实际完成合同任务,按劳务分包合同,进行计件式单价月度计价,扣减代付费用后,计算劳务费用,确认计价总额;劳务分包单位按实际到位作业人员考勤、支付薪酬标准,编制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表,明确工资支付额及保险等金额,经现场管理人员、合同备案部门核对后,通过银行打卡,现场财务人员监督工资卡到位签字确认形式,确保工资支付到劳务作业人员;因作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在工程施工中,准确利用巡查制度,及时对劳务人员信息进行更新,补办新进场人员工资卡,确认终止退场人员时间,办理退场结算,确保工资发放确认到位,避免因工资结算不及时,监督不到位,产生劳务纠纷。

六、指导监督劳务分包管理,避免分包纠纷

虽然劳务分包单位在工程施工某一项目具有一定的资质水平和施工组织能力,但因人员流动频繁和管理人员缺乏等限制,很容易出现内部指挥管理混乱,流水作业不畅,出工不出效等现象,误工误时,直接影响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作为工程施工单位,在分包合同签订后,不应“以包代管”将全部责任交与劳务分包单位自行掌控,丧失对项目的直接管控能力,而应以自身为主导,编制各类方案,指定各项计价及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专业能力培训,有效提高劳务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能力,指导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监督劳务作业人员管理,牢控施工作业管理,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开展,双方收益,有效避免管理纠纷。通过安全技术交底培训,座谈会形式,了解分包单位内部承包模式,严肃杜绝二次整体分包或违规转包,一经发现立即制止或解除劳务分包合同,杜绝劳务转分包风险。

七、规范结算流程,监督劳务费最终支付

劳务分包任务完成后,项目应及时组织各业务部门对分包单位完成合同任务进行验收、确认,复核各项代付数量、费用,核算材料使用节(下转第285页)(上接第281页)超按合同明确责任,双方做好最终签字确认,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确认劳务结算总费用,办理劳务结算。但由工程施工的多样性,特殊作业环境、工艺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与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不符,需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项目条款补充,在劳务结算中需进行明确,同时就未尽事宜进行最终谈判、确认,做到结算内容数据清晰、费用明了、确认到位,在最终确认劳务结算费用后,为确保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情况,需由劳务分包单位单方面做出书面清付劳务人员工资、无外欠款承诺,双方签注劳务结算协议,劳务分包合同终止。为确保劳务工资发放到位,避免劳务纠纷,劳务人员工资需在工程施工单位财务人员监督下,进行最终发放,确认到位。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劳务合同;风险规避

Abstract: the labor contract, the contractor to avoid legal risk is the most powerful guarantee,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to do the detailed audit, fiber is not left, do"professional, meticulous, careful," professional ", refers to the structure is correct, the terminology standard,rigorous logic, lawful and reasonable; the so-calledmeticulous, namely are complete, slip over nothing whether big or small, do not leak, missing; the careful,refers to the full range of risks,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do so.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labor contract; laborcontract; risk aversion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专业化,劳务分包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十分巨大。如果承包人对劳务分包的法律风险,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规避,势必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声誉带来严重影响。本文主要针对劳务分包存在的风险和承包人如何规避劳务分包中的风险进行探讨。

一、劳务分包的特征。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主要特征如下:

(1)与工程分包不同,其发包不用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的特点是“包工不包料”, 目前的建筑劳务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包工、包主料、包主要机械设备”属于专业分包,专业分包是需要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同意。(2)劳务分包是派生行为。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从合同,它是由工程总承包合同所派生出来的,即没有总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也失去了效力。(3)劳务分包的内容指向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而接受劳务发包的,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因此,与劳动关系不同,其属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劳务分包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1、劳务分包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风险

如果劳务分包方是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出现安全事故后,劳务分包合同将被认定无效,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会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劳务分包方是自然人,将导致实际施工人员与承包人之间,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承包人将承担相应的用人单位责任(如工伤赔偿等),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2、劳务分包中的挂靠行为的风险

由于法律禁止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承接工程,尤其是自然人不可能取得资质等级证书[1],这就造成如今建筑劳务市场上普遍存在挂靠行为。这种情形,劳务公司会承担挂靠所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但劳务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仅10万元,即使是一级资质,也只有30或50万元,加之抽逃出资行为的存在,使得劳务公司的规模和风险承担能力难以保证大型工程顺利竣工。

3、承包人被迫承担工伤与安全事故用工责任的风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生事故遭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的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承包人责任承担分为两种情形:①劳务分包方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承包人将对实际施工人承提连带责任。②劳务分包方具有合格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当承包人尽到了应由其自己负责的安全防范义务,则由劳务分包方承担安全赔偿责任;如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劳务分包法律风险的防范

1、建立劳务招投标制度,强化招标部门,严格准入制度,择优选用

首先对于承包人,应构建强劲、高效的招标部门,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劳务企业作为合作对象,注重审核其用工主体资格和承包资质,并对其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对于劳务分包企业,对成本预算与劳务报价应深刻了解,在争取低价中标的同时,保证自己能够盈利。

2、重视劳务分包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与培训

(1)重视劳务分包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3],在订立合同时,要做到逐条审核、纤介不遗,做到“专业、细致、周密”,所谓专业,即指结构正确,用语规范,逻辑严谨,合法合理;所谓细致,即指子目齐全、巨细无遗、不漏项、缺项;所谓周密,即指全方位地规避风险、划分责任,做到滴水不漏。(2)承包人的员工,尤其是项目管理人、造价员、财务员、材料员等,对合同也需要一定程度的了解。企业对上述人员应进行合同专项培训,并根据需要辅以定期培训。而对于合同执行者,如项目管理人员,掌握合同重点、了解合同风险,对方违约时的证据保全、应对措施等,都是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这些都是合同顺利履行的保障。

3、建设监察、培训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

(1)做好工人工资发放的监督工作。为防止劳务企业不支付工资、延迟支付或是支付数额有误,而造成工人上访、围堵、聚众闹事等,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监督工资发放,确保工人花名册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工资如期如数地发放到工人手中,同时做好工资支付凭证与记录工作。

(2)重视教育培训,提高劳务人员素养。定期举行安全、质量教育的培训,扭转施工行业普遍工程质量、安全意识淡薄的理念,通过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出现工伤事故、工程延期、质量缺陷等,达到安全施工、保质保量、如期竣工等目的。

(3)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防护管理措施,由专人负责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违章操作的惩处力度。

4、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劳务分包和挂靠所带来的风险

(1)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质量把控,保证持证上岗,减少违规操作、不当操作,定期举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各方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2)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核算后直接发放给劳工,或是支付给劳务公司发放,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劳务队伍的负责人,即所谓的“包工头”,同时缩短支付周期,尽量做到一月一结。

(3)要求劳务分包方为实际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尽量将此条件做为合格劳务分包合同主体的前提条件,在劳务招标、发包中做为一项硬性指标。如对劳务分包方保险购买的情况不便监管,可将此点做为格式条款,列入劳务分包合同中,以减轻承包人的责任,同时按需要,可事前在劳务报酬的款项中暂扣安全保证金和农民工保证金。

参考文献:

[1]建筑部发出《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明确提出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高祥,浅谈劳务分包现状及发展趋势[J],科技风,2012(4):15

[3]李颖,劳动合同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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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14篇

关键词:铁路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

中图分类号: X7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铁路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各地都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规定,综合考虑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技术水平和管理状况,并结合企业自身的条件,来进行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

一、铁路施工企业劳务管理的特点

作为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施工企业有着特殊的行业特征。首先铁路工程项目的施工地点分散,管理区间大,时间跨度长,加大了铁路施工集中管理的难度;其次铁路施工内容多,专业性强,对劳务队伍的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要求较高;三是铁路施工规模大,施工人员多,管理层次多,要求企业科学管理施工,系统组织劳务;四是铁路工程项目的施工地点多处在边远地区或是远离城市的地方,交通、通讯不便,施工和生活条件较为艰苦;另外铁路施工接触面广,需要在施工中处理好与各方面的关系,要求劳务队伍有较好的组织纪律性等等。铁路施工企业需要针对上述特点,有的放矢,科学地进行劳务管理。

二、铁路建筑业劳务分包的现状分析

1、劳务分包模式

(1)施工企业职工作业队劳务分包(内部承包)

施工总包单位授权项目部将所承建的工程部分施工内容以内部承包的形式,交由自己职工承包施工,企业职工再招用部分农民工组建成劳务作业队。农民工工资由项目部监督劳务作业队发放或由劳务作业队编制工资发放表由项目部直接发放。由于此种形式存在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目前已经很少有铁路施工企业采取此种方式分包。

(2)使用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外部劳务队伍)

施工总包单位授权项目部将所承建的工程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分包给具有法人地位的成建制劳务分包企业。当分包人具备法人地位和劳务资质,并成建制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对外招收工人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

2、铁路建筑行业的变化

2011 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给铁路施工企业的发展带来严峻的考验,劳务分包的风险管理工作会随之出现新的挑战。在铁路建设领域,因为各种原因,许多在建项目出现资金短缺问题。而“7.23”甬温动车事故无疑是雪上加霜,中央政府对高速铁路建设的政策趋于缓和,投入建设资金减少。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铁路施工企业面临严峻的生存考验。铁路建筑市场的萎缩导致竞争更加残酷,强化企业内控,提高劳务分包管理水平,向外部劳务队伍管控要效益的内生动力逐步增强。

三、做好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

1、对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审批

图纸会审后,施工总包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对劳务分包单位编制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审批时应考虑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否能满足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要求和劳务分包合同要求,是否能满足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是否能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若不能满足,应向劳务分包单位提出,要求给予完善。待补充完善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重新审查认可后,才能同意劳务分包工程正式开工。

2、核查劳务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小型施工设备

分包工程开工前,施工总包单位项目部应核查分包队伍的主要进场人员及小型施工设备。针对现阶段建筑市场仍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为防止分包工程被转包出去,施工总包单位核查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进场施工设备显得尤其重要。核查时主要以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依据,核对现场实际进场的人员与分包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的施工人员是否一致、实际进场的设备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配置的施工设备是否一致;若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施工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做出必要的说明,直到符合规定的要求。

3、对施工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

施工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工序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工序质量是否满足现行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对重要的关键工序,施工总包单位还应派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对需要隐蔽的部位,在隐蔽前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参与隐蔽验收,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特别是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勒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以保证将质量隐患消灭在工序施工过程中。

4、对施工进度管理

施工总包单位加强现场进度检查监控,制定激励、奖罚措施,与有关各方及时沟通。施工总包单位应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总进度计划编制每月(必要时每周)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进度满足合同要求。因工地实际情况不能按计划施工或因天气不好不能施工需要调整施工进度时,劳务分包单位应以“工程联系单”等书面形式上报总承包单位认可。

5、现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

施工总包单位督促劳务分包单位采取措施加大培训投入,必要时直接介入专项管理。以总包方的技术能力支持分包商。注意考察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前,采用样板工程引路的办法,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特别是对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五大员、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包括桩机操作工、搅拌机操作工、起重机操作工)、架子工等,应检查人、证是否相符,证件是否有效。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勒令劳务分包单位限期更换,并将过期的特殊工种操作证送年审,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6、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施工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特别是垂直运输设备,应要求有安装、拆卸方案,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验收后方可使用。

7、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

施工总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员应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其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安全检查可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逐项评分,若发现有安全隐患,能马上整改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不能马上整改的,应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检查人员应对其进行复查,直到复查合格。

8、劳务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劳务分包工程完工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对劳务分包工程实物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当劳务分包单位完成劳务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后,总包单位应要求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告》,上报总包单位。由他们组织对劳务分包工程实物质量检查验收,同时应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直到复检合格。只有劳务分包工程的实物质量通过了验收,施工总包单位才能接收劳务分包工程的移交,与劳务分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工程结算。

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逐步规范和完善,规范的劳务分包体系将是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进而提出选择优秀的劳务作业队、重视劳务管理细节、增强项目部全员的劳务管理意识、落实施工企业劳务管理奖惩制度的解决措施,以提高铁路施工企业的劳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金跃良.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及其议价机制研究[J].中华民居,2011(11)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15篇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西部建筑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也为本地区劳务分包队伍提供了极大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遇。据调查统计,西部地区农民工2012年总数为6546万人(占全国农民工总人数的1/4左右),比2011年增加409万人,增长6.7%,远远高于东部的3.1%和中部的4.2%,西部地区从事建筑的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25.9%,庞大的农民工队伍构成了西部建筑业的主力劳务队伍。

西部建筑行业劳务现状

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体系不完善。 是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完全将劳务分包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对劳务市场的管理还仅仅是劳务企业的资质层面,劳务分包还缺乏一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各项管理制度也不完善,使得建筑企业在劳务交易时无章可循,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时无法可依,对分包企业的管理缺少详细可行的规范制度,管理漏洞较多,市场监管不力。

二是上级主管部门对不正当劳务分包交易和非法用工等行为难以监督制约,真正意义上的劳务分包市场尚未建立。以云南省为例,2012年前还大量存在“包工头”揽工的无资质分包现象,即使到现在,虽然从行政监管部门及企业角度均要求劳务作业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承担,但劳务分包流于形式,劳务分包市场多数还是“‘两张皮”现象,即多数劳务公司只是个空壳,而劳务队伍只是借“壳”将劳务分包在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实质还是一种资质挂靠。且由于当前劳务分包法律法规的欠缺,劳务分包制度还不健全,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也产生很多不利影响,劳资纠纷、工伤纠纷、合同纠纷等问题突出。

三是工资问题矛盾突出。由于劳务队伍管理的不规范性导致出现“包工头恶意拖欠”“黑包工头” “恶意讨要”等劳资纠纷,这些都让原本就关系不清、管理混乱的劳务市场陷入更加紧张的局面,甚至给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如何规范劳务合同管理,充分利用好“工资”这一杠杆来激励和管理劳务队伍显得非常重要。

四是西部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交易建设滞后,导致承发包双方交易“有市无场”的局面出现,劳务分包企业缺乏交易平台,交易双方行为不透明、不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秩序尚缺乏有效监管。

五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由于受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及自身流动性的限制,使得劳务人员成为了城市的“边缘人”。由于城镇社会保险、]槛高,操作缺乏灵活性,建筑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困难,参保后的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因此,建筑务工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障程度很低,尤其是西部地区尤为明显。

总承包企业对劳务队伍缺乏系统有效的管控手段。以云南市场为例,现有的劳务队伍选择主要通过双方前期合作建立的“互信”关系或通过介绍进行参考,选择业绩、信誉可靠的“包工头”,然后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与总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即建立了劳务分承包关系,过程管理也仅以合同价为抓手,通过奖惩制度来管控现场进度、质量、安全的行为及结果,缺乏全过程、规范、系统的管控手段,无法有效规避管控风险。

多数劳务分包企业有名无实,劳务管理形同虚设。一方面,由于挂靠导致拥有资质的企业与作业队伍分离,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没有着力点,无法形成规范有序的企业行为,劳务公司对操作队伍缺乏有效的管控机制和手段, “包工头”以“包”代“管”的现象较为突出,且分包队伍配备的管理人员人数及能力不足,导致劳务队伍管理松散、组织无序、供需失衡。有些劳务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将承接的工程又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分包,层层压低单价,致使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另一方面,多数劳务分包企业的规模较小,加之劳务市场本身风险大、矛盾突出、不稳定因素较多,严重制约着劳务企业的发展。同时,劳务企业也没有意识或能力有效地将优质劳务资源整合起来搭建劳务信息平台,建筑劳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渠道不畅通,劳务企业与用工单位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形成供需信息不对称,出现用工单位找劳务队伍难及劳务队伍找工难的“两难”现象。

劳务人员自身性质制约着劳务行业的发展。目前,西部地区劳务人员主要由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组成,年龄呈上升趋势,人员呈递减趋势,主要原因是老一代农民工的年龄不断上升并逐年退出岗位,而新生代农民工因“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耐受力低”等自身特征,很难接受建筑农民工这一艰苦、高危、低工资、受人歧视的工作,这一现象导致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出现劳动工人短缺等问题。

从组织性方面来看。由于建筑施工的流动性和分布的广泛性,以及建筑施工任务、施工工序的不连续性等行业特点,决定了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组织性差,务工人员多以劳务形式进入建筑工地,大多是属于自愿、松散的临时性组合团体,组织涣散、流动性较强、纪律性差,他们与劳务企业的关系很不稳定,多数均没有相对固定的劳务企业,仅在各项目之间频繁流动,缺乏团队精神。

从受教育程度来看。40岁以上务工人员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仅占50.4%,且多数缺乏技能培训经历,据统计,在西部务工人员中,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仅占26.2%,多数人在上岗前没有接受过正规、系统的技能培训,仅靠自己在实际中“边干边学”,整体技能低下,大部分建筑施工操作人员并未完全脱离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兼业性特点,促成了建筑农民工的季节性流动。

从年龄结构来看。由于80后年轻一代农民工多数都不愿意选择环境条件较差的建筑施工现场,导致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年龄结构偏大,据调查统计,目前40岁以上务工人员所占比重逐年上升(由2008年的30.0%上升到2011年的38.3%,三年中务工人员平均年龄也由34岁上升到36岁),很大程度上给技能提升培训及现场管理增加了难度,严重制约着从业人员的素质。

从职业特点来看。一方面,建筑业农民工的作业环境及生活环境差且危险性较高、劳动强度大、生活单调,且由于社会歧视等因素,他们无法融入当地人的生活和社交网络,交往圈子狭窄,普遍存在过客心理,多数人的工作不是为了在城市定居,而仅仅是因生活所需,他们不会有权利和义务观念,更没有一分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同时,因文化水平、思维方式、语言、生活习惯等与城里人相差较大,心理较脆弱。另一方面,建筑农民工大部分是通过亲友同乡介绍等帮带方式流动就业,他们有较强的血缘、亲缘、地缘性和老乡情怀。来自相同地域的建筑农民工易形成非正式团体,以“包工头”形式产生团体的带头人,在与人发生纠纷或遇到拖欠工资等问题的时候,易发生聚众闹事行为,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规范西部建筑劳务市场的管理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规范西部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几个观点供参考。

从行业主管部门的角度,应逐步完善建筑劳务市场管控体系。必须通过法制化、制度化等手段和措施来规范和监督建筑劳务分包,同时,通过改善劳务分包企业的运营环境、完善劳务人员的执业教育培训体系以提高其综合素质、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扶持、加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等方面构建全方位的劳务市场管控体系。

进一步规范劳务资质标准,规范劳务企业的市场准入机制和规范劳务招投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规范劳务资质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务分包市场交易平台,建立公开、透明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确保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招标的透明化、合法化,将劳务分包行为纳入市场监管,规范分包市场的企业行为,严禁挂靠、违法分包、指定分包、层层转包行为。

进一步明确并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门槛和法律地位。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企业组织及管理体系、劳务用工合同规范、劳务用工的社会保险、劳务分包各方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关系等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劳务招投标单位在交易时有章可循,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时有法可依,促进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向法人化、实体化方向发展。

在管理劳务分包企业的基础上,强化对劳务人员的实名制管理。要通过建立《劳务分包用工管理信息》建立劳务人员信息档案,进行“实名制”管理,并建立个人流动信息档案、职业培训持证信息等实施动态管理。

建立劳务企业和劳务个人的“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同时推行劳务人员职业注册制度,建立劳务人员职业、信誉等个人评价体系,以推动企业行为的规范化和个人职业化良性劳务市场的形成。

建立劳务各专业、各工种的参考性价格信息。作为劳务招标、选择及纠纷处理的依据,规范市场劳务价格。

进一步推行户籍制度、劳务税费的合理化改革。从政府层面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务工人员与城市人口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险、医疗、教育等政策,使他们能够“扎根”于城市;同时要推进劳务税费制度改革,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缴纳3%的营业税,其中包含了人工费税率。如果使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则劳务分包企业还要按照人工费收入交纳营业税,造成事实上的“二次”缴税。此外,税务部门把劳务分包企业归入服务性行业范围纳税,而服务性行业营业税率一般为5%,远高于建筑行业营业税率,这迫使劳务企业为避税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签合同,导致劳务监管失控。所以建议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制订劳务税收标准及缴纳方式,以减轻总包企业、劳务企业的缴税负担,扶持劳务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行业主管部门要同地方政府、劳务企业一道打造劳务基地。要整合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开展技能、执业培训,并通过劳务企业形成劳务输送渠道,既能解决就业司题,又能改善农村剩余劳务力的整体素质,为城市建设输送职业化劳务队伍。

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角度,应构建与劳务企业建立利益共同体关系,并强化劳务分包管控体系。当今市场,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是企业本身,而是企业供应链的竞争,谁拥有优质的供应链,谁就将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来说,劳务企业是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供应链中的重要环节,是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也是企业整合优质资源中的关键一环。所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以“利益共同体”的理念将劳务企业看作自己重要的合作伙伴,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要将劳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要加强企业制度建设,保证合法用工,要成立劳务分包管理机构,规范企业劳务信息平台整合、劳务分包队伍选择、劳务合同管理、劳务队伍管理(包括纠纷解决及防范风险等)、关怀、培育等活动,使劳务队伍融入企业文化、管理活动中,成为企业优质的供应链和合作伙伴。

从劳务企业的角度,应整合、培育并打造优质劳务平台,真正走企业法人化和实体化之路。劳务企业要成为整合、培育优质劳动力资源的平台。 是要整合零散的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人多数来自农村,多数都是跟随“包工头”打零工,没有稳定的工作环境和平台,有着强烈的不安全感、不稳定感,组织纪律性涣散:二是要整合现有市场成建制的优质劳务队伍,这些队伍已初具一定规模,且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和组织纪律性;三是要放眼看整个西部地区的劳动力资源分布,与当地政府以签订劳务输出协议等形式,将农村富余人口引进劳务企业,形成政企共建劳务基地。劳务企业要整合上述各类人员,加强劳务基地建设,搭建起较为稳定的劳务资源平台。

劳务企业要建立劳务队伍职业等级定级、考评及分层机制。 是要通过提供系统性的专业技能培训及职业化教育,培育专业化、职业化的劳务队伍,提升劳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保证优质用工;二是要建立职业等级考评定级机制,通过对劳务操作人员技能考核评价,鼓励劳务人员参加国家职称评定,培育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工人;三是要对劳务人员实行分层管理机制,在劳务企业层面通过劳务合同提供岗位保证及日常技能培训、权益保护、社会保险等关怀,在项目操作层面要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针对任务、劳动纪律、安全行为等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