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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类托管

农业类托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耕地托管服务模式;发展趋势;风险识别;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6-0018-06

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大量的年轻农村劳动力转移,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模式面临巨大挑战。农民“两栖化”迁移现象普遍,“农忙务农,农闲打工”的作业方式导致耕地使用效率下降,甚至出现耕地抛荒、耕地非农化使用的F象。而耕地托管服务的出现,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耕地流转的又一新模式,它彻底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促进了耕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及农业新技术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兼业农户的收入。但这一创新形式仍然只是我国农村经济转型期的过渡性模式,在当前运用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风险。识别风险,提出可行性风险防范对策,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耕地托管服务模式类型与发展趋势分析

耕地托管是指农村不愿耕种或没有能力耕种的农户把土地委托给供销社、托管合作社、托管企业等机构或个人,并由其代为经营管理的做法。这一模式是在确保农户享有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前提下对现代农业经营模式的一次有益探索。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耕地托管服务模式已在我国很多地区应用,受到广大农户的欢迎。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这进一步规范了耕地托管服务模式的发展。

(一)耕地托管服务模式的类型

1.主体多元化的耕地托管服务模式。依据托管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农户个人、家庭农场、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含托管合作社)、龙头企业、托管公司、供销社、村委会等托管服务模式。

以主体不同划分的多元化托管服务模式,就其演进发展而言,有着一定的规律性。早期的农户个人耕地托管服务模式更多的是建立在乡村熟人社会的基础上,耕地承包人的近亲属、好友、邻居及耕地的相邻农户成为耕地托管时优先选择对象。但是,这种模式的效率是比较低的。随着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出现,家庭农场、农机大户、种粮大户、托管合作社、龙头企业等都成为了托管服务的主体。农户提供的托管耕地数量增加,服务内容更加完善,收益共享机制愈加健全。这些托管服务模式市场化程度较高,政府职能缺位明显,其相应经营风险较大。为了规避托管服务经营风险,政府应该适度介入耕地托管服务,成立耕地托管服务机构或依托供销合作社等组织与农户签订托管合同,获得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市场化需求再分配,加强了耕地托管服务风险控制,保障撂荒耕地的全部托管,起到了兜底的作用。

2.内容不同的耕地托管服务模式。依据托管服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半托管模式和全托管模式。“半托管”模式也叫“菜单式”托管,耕地托管主体列出供农户选择的菜单,主要针对耕地生产过程中耕作、除草、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收割等个别环节的服务,此种模式可以农机专业合作社、农资销售网点、合同企业或种植大户等为主体开展托管(如图1所示)。所谓“全托管”,是指由各类型托管主体为农村没有能力种地、不愿种地的农民提供从产前、产中再到产后相衔接的全过程服务。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从生产服务、技术服务、销售服务的统一,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耕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实现农户与经营主体的双赢。“全托管”模式具体又可分为收益型托管和服务型托管。收益型托管是农户将耕地完全委托给托管组织或种植大户经营,托管组织和大户每年向农户提供一定额度现金和实物作为报酬。服务型托管是指合作社向农户提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服务,并向农户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并向农户承诺完成托管合同规定的内容[1](如图2所示)。

无论是“全托管”还是“半托管”,托管服务模式并不会改变耕地的用途,整个过程中农户并没有失去土地经营权,甚至种什么、怎么种、收益形式都可以自主选择,从而保障了耕地使用性质不发生变化,保障了粮食产量、质量安全。

总之,耕地托管服务模式是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的又一创新尝试,其运用可以有效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对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也有重大意义。除了上述类型外,也存在其他不同类型的耕地托管服务模式,鉴于文章篇幅限制,再不一一分析。

(二)耕地托管服务模式的发展趋势

从上面对耕地托管服务模式类型的分析可以看出,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趋势,总有新的模式替代旧的模式。耕地托管服务模式是随着农村经营主体的不断变化而产生的。其发展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耕地托管服务模式会更加多元化且长期并存,农户有更多的选择空间,真正实现自愿托管和强制托管、半托管和全托管、短期托管和长期托管的结合。二是耕地托管服务主体合作化必然增强,体现在“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村级党组织+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农资超市+农机合作社”“ 基层供销社+村级党组织+专业合作社”等联合托管服务模式的增加。三是耕地托管服务向新型全面托管方向发展,既要关注耕地怎么种,种后怎么卖的问题,还应该拓展、延伸服务,积极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培育品牌,开拓销售市场。

二、耕地托管服务模式风险识别

耕地托管服务模式的运作是高效的,但在实际运作时也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需要防范。基于委托理论去看,耕地托管服务是一种委托关系的体现,农民把土地托管给人,同时也把风险给了人,人经营理念、自然灾害、市场、政策影响都会带来风险。在前面分析耕地托管服务模式类型和发展趋势基础上,下面就耕地托管风险作以简单分析。

(一)耕地托管服务的契约风险

耕地托管有很多是农户与亲朋好友或村民之间形成私下口头协议,托管双方没有签订正式托管合同,也未向村委会或相关机构备案登记,程序不到位,法律手续不完备,常常引发难以调解的利益纠纷。即便是签订正式托管合同的,也会因为在合同期限内托管双方或者一方法律意识淡薄,曲解合同条款等原因导致不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争议。其中有两个导致契约风险的原因最为关键:一是托管合同执行监管缺位。在当下耕地托管服务中,农户处于弱势群体,缺乏对方的有效监督机制,无法解决托管双方信息不对称和方道德逆向选择问题。监管缺位是契约风险产生的最本质根源,不能引导和规范方的具体经营行为去满足农户本身的经营理念和经济收益。二是规模化、全程化耕地托管服绽润不能实现而产生违约风险。规模化托管服务利润不是来自农户所付托管费用,而是以托管规模效益换取更大利润空间。当规模托管成本大于托管收益时,规模效益就不能实现,或者托管规模效益较小时,均有可能产生违约的风险。

(二)耕地托管服务的市场风险

部分承接耕地托管的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机构或种植大户缺乏市场化运作意识,尤其是在做规模化托管服务时都没有充分考虑政策变动、资金周转、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这导致耕地被托管后,托管机构和个人经营效益过低,致使托管双方更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1.财务风险。很多农户和方签订托管合同时不想预付托管费,而托管主体规模化托管土地需要大量资金周转,这就造成托管方流动资金不足等问题,个别托管组织向银行贷款又很困难,托管服务受到资金的限制会导致经营风险,最终影响诸多农户的托管收益。

2.政策风险。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补贴政策调整,造成方耕地托管经营计划无法实施,导致托管合同无法履行。

3.价格风险。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动给耕地托管服务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农产品交易价格降低会让托管机构的利益受损,甚至会引发农户收益不能兑现。

(三)耕地托管服务的自然风险

托管服务模式,虽然不会发生改变耕地用途的情况,但是也会出现自然灾害风险和短期化经营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是指指托管合同期限内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方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下降,导致托管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给托管双方带来经济损失。另外,耕地托管服务的基本上是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方只是获取托管付费收入,无法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加之监管缺位,可能会形成放任式经管,如农药使用超标或不使用肥料导致耕地地力下降,甚至出现撂荒耕地的现象,形成短期化经营风险,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

总之,耕地托管服务模式也存在诸多风险,只有对各类型的风险进行准确识别,才能提出科学的防范对策。要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对防范耕地托管服务中的契约风险、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均发挥作用。不能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或只是重点关注某一种风险的控制,这都会影响耕地托管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三、耕地托管服务模式的风险防范对策分析

防范耕地托管风险,其核心是要构建出屏蔽风险的防范制度,明确耕地托管应坚持的规范性流程,形成风险防备和纠纷处理机制,另外可以从政府、农户、托管经营主体三个角度出发,构建全面的托管风险规避机制。只有形成托管风险的系统化防范机制,耕地托管服务模式才能成为一种普遍的、为人所接受的模式,最终实现耕地托管健康发展(见下页图3)。

(一)加强风险防范制度建设

只有将涉及耕地托管的有关主体纳入责任、权利明晰的制度体系中,才能对其行为做出约束和规范,从而对耕地托管导致的农民利益损失、托管人经营亏损等风险进行有效防范。这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户耕地托管的政府组织化程度,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耕地托管审查、监管制度。第一,建立农户耕地托管登记制度。在政府主导下建立县、乡镇、村三位一体的土地托管服务中心,凡是托管的耕地必须在村、乡两级托管中心进行登记,降低耕地托管的随意性。托管中心还负责解决农户和托管主体之间的纠纷,形成耕地托管纠纷解决机制。第二,建立托管主体经营能力审查制度。耕地在托管给农业企业、种植大户、托管合作社等组织之前,需要村委会协同托管服务中心对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经营实力等进行审查,确保耕地可以托管给履约能力较强的主体,降低经营管理风险。第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要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组成监察委员会或村级耕地保护协会,确保种、管、收全过程在有效监督下实施,以规避托管方的投机行为,确保农户收益。

2.建立托管撂荒耕地强制再托管制度。确立因受自然灾害影响或托管主体经营不善而导致的托管抛荒耕地强制再托管制度,是指在坚持农户耕地承包权、经营权的基础上,征得农户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将被托管机构和个人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强制交由其他托管机构统一经营管理的制度。这一强制再托管制度可以实现对耕地的保护,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保障粮食安全。

3.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不稳定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特性与天气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导致风险发生可能性较大。而农业保险是实现灾害保护、救济、价格保护的主要方法之一。所以,实现耕地托管可持续发展必须要鼓励和支持农业保险制度创新,探索建立农业合作保险体系及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研究制定面向耕地托管主体的优惠保险条款。与此同时,加强政府对公益性保险的财政扶持力度,如加大保费补贴的幅度,真正做到既能降低风险和成本,又能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以确保农民增收,社会和谐。

4.建立耕地托管风险基金制度。耕地托管风险基金制度是对耕地托管过程中导致的农民遭受损失、企业经营亏损等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降低,约束和规范相关托管主体行为的制度探索。耕地托管风险基金可以由风险补助金、风险准备金和托管保证金等组成。风险补助金可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拨付,土地托管风险准备金由村集体设立,农户和托管经营主体签订托管合同后,强制收取托管主体一定数目的风险保证金[2]。风险保证金是风险基金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当托管合同到期或合同正常履行,托管组织可领回风险保证金,如果托管组织或个人改变耕地用途或因经营不善、不能正常履约则不能领回。耕地托管风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滚动使用的原则。托管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和商业保险等保障措施形成耕地托管的双重保护,将极大提高耕地托管的风险管控水平。

总之,尽早将各种制度上升成为法律,如出台《土地托管法》《土地托管中介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详细规定土地托管的原则、程序、监督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风险保障以及农户权利受损后的救助途径,规定托管中介组织的成立的条件、工作职能、义务等,用法律的方式让耕地托管有法可依。只有这样,农户才能够放心地把自己的土地交给托管组织进行管理经营。

(二)政府加大耕地托管支持力度

耕地托管服务模式尚处于不断探索、发展阶段,加之没有良好的法律规范对其M行规范,政府引导与扶持对确保耕地托管服务的健康持续发展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

1.政府部门加大政策支撑。农业、农机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耕地托管的政策支撑,在托管组织建设、项目审批、工商登记、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新技术推广等方面要予以重点扶持,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其他政府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服务耕地托管。

2.加强配套性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耕地托管也需要道路、水利等配套设施的改善,这些建设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和劳力,且带有极强的外部性[3]。若仅靠托管机构自身的力量去开发建设,难以实现全部配套设施的完善,而且会对托管组织进行耕地托管的动力造成消极影响,制约耕地托管的规模化发展。所以,需要政府部门参与进去,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助力耕地托管。

3.加大对耕地托管组织的资金扶持。各级财政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各类托管组织的发展,把土地托管服务纳入市、县设立的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范围,对购置农业机具、农业保险,仓库建设等进行补贴[4]。协调农发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部门积极创新适合托管组织的金融产品,帮助解决托管主体融资困难的问题。

4.农业相关部门为托管双方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农技部门要对各类托管组织技术人员和种粮大户等进行先进农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托管组织的经营效益。农业相关部门应当为各托管组织提供及时、有效的市场信息,降低托管组织的经营成本,帮助托管组织了解市场波动情况,降低市场风险。托管服务机构和村委会应建立征信机制,向托管双方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托管双方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

(三)增强农民风险防范意识和提高专业知识水平

从农户层面去看,农户文化层次较低,风险意识单薄,导致在耕地托管时忽略合同重要性,签订不规范合同而引起契约风险。政府部门要运用宣传和教育等手段让农户充分了解防范耕地托管风险的重要性,提高农户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强化农户风险规避能力,从而有效地降低耕地托管风险发生率。

1.增强农户的法律与契约意识。政府要通过多种方法给农户强调合同在耕地托管服务中的核心作用,通过签订完备的合同帮助农户规避风险。耕地托管合同是约束方与农户双方行为的唯 一法律凭证,托管双方要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格式文本规范、合法、条款齐全、内容明确、权利义务对等、违约责任明确的耕地托管合同。具体来讲,必须明确托管时间及托管期内双方的工作责任;必须明确耕地用途不变,附着在耕地上的国家优惠政策归农户所有;必须明确经营主体耕地经营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如种什么、怎么种、怎么销售的问题;必须明确收益分配,确定生产情况受自然灾害影响波动下的收益波动范围,确保农户收益切实兑现。

2.提高农户的专业知识水平。地方政府要不断加强对农户的教育,尤其是要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教育,农户也要不断自主学习,加强对耕地托管、农业生产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了解,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综合素质。这样才能助力农业生产,助力耕地托管服务发展。

(四)加强耕地托管组织市场化建设

对于耕地托管服务的发展,制度环境是基础,政府的宏观指导是补充,农户和托管组织才是运行的主体。耕地托管要想取得快速健康发展必须走多元化、市场化的发展道路。

1.加速建立多元化耕地托管机构。从托管组织的层面来看,必须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进来,组建多元化耕地托管机构,增加耕地托管机构的数量和类型,使得耕地托管市场形成竞争力。通过增加竞争,提升各类托管组织的服务质量,丰富农户耕地托管时的选择空间。

2.加速各类第三方托管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这是提高耕地托管效率,形成有效监管,降低托管风险的有效手段。中介机构介于政府和农户之外,并由基层政府组织和农户对其进行监督。托管中介服务结构的主要功能是完信息咨询、中介协调、合同签订指导、跟踪监管服务和纠纷调处、法律咨询、收益评估、风险评估等等服务,为耕地托管双方提供沟通、交流的渠道。中介服务机构为农户提供合同范本,指导合同签订,极大地降低交易过程中的契约风险。中介服务机构对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把风险分析结果反馈托管双方,极大地规避了托管服务中的风险,降低风险出现的概率。中介服务机构前期对托管组织和农户进行大量实地调研收集双方的相关信息,降低了农户与托管组织的交易费用,节约了交易时间成本。

四、结论

耕地托管服务实现了耕地适度规模化经营,解放了农村劳动力,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土地收益率,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也加快了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进程。本文重点对一般范式下耕地托管的类型、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对耕地托管过程中存在的契约风险、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进行了识别,着重从风险防范制度的层面及政府、农户、托管组织的角度提出了一些防范对策。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耕地托管服务值得分析、尚未分析的内容还有很多,比如,服务类型和托管风险在不同地区是不一样的,丘陵地区、平原地区的托管方式是不一样的,粮食作物、蔬菜种植、果树种植等托管方式、风险是不一样的,所有这些都需要更进一步深入的探索与研究。总之,耕地托管服务是新时期广大农民关于土地流转的重要创新成果,相关部门应该从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创造良好制度环境等方面积极促进耕地托管服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吕亚荣,李登旺.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运作模式、成效、问题及对策建议――以嘉祥县鸿运富民合作社为例[J].r业经济与管

理,2013,(5):28-42.

[2] 马国强.平湖土地流转转出现代新农业[J].今日浙江,2013,(23):24-27.

[3] 孙凤莲.土地托管服务的现状、可能影响及发展对策研究――基于吉林榆树市的调查[J].农业经济,2013,(8):74-76.

(上接22页)

[4] 胡公理,高昊.邹平:土地托管成效显著[J].农机市场,2014,(8):28-30.

农业类托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业信托 分区施策 运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F30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5-041-03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国家对农业系列利好政策的出台,农业领域日益成为社会资金投资的热点,为科学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农业部将农业领域划分为“红、黄、蓝、绿”四大区域,本文通过分析“绿区”、“蓝区”、“黄区”、“红区”这四大区域中典型的农业信托投资案例,对有效的农业信托投资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其投资现代农业中农产品的选择方向,为政府引导农业信托投资农业提供政策参考,为信托公司在进行农业信托选择方向时提供依据。

一、农业信托相关理论分析

农业信托主要指的是一种通过发行信托产品集中社会资金投资农业项目上去的投资方式。

(一)农业信托分类

目前,在国内实施比较成功的农业信托种类有农业财产权信托、农事服务一体化信托、农产品价格指数投资信托。

农业财产权信托,主要指的是一种将以土地为载体的果园、鱼塘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产品向社会吸引资金,将所得收入分配受益人的农业信托方式。

农事服务一体化信托,主要指的是一种将农产品产前的土地流转环节,产中的种养环节以及产后的加工销售环节整合起来,由信托公司提供信托资金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全产业链一体化经营的农业信托方式。

农产品价格指数投资信托,主要指的是一种通过龙头企业与信托公司共同商定农产品基准价格指数,并以此引入社会投资者的农业信托方式。这类信托将投资收益与权威部门监测的农产品价格指数挂钩,生产企业愿意接受,投资者也容易理解。

(二)农业信托运作模式

目前,农业信托的运作模式主要有:双合作社模式、政府模式、合作社+信托+农业企业模式等。

双合作社模式。通过成立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和信托农产品合作社,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把信托产品经营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信托公司再把土地租赁给信托农产品合作社收取固定的租金模式。

政府模式。村集体把信托产品经营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信托公司与政府合作,由政府作为中间人,向农户以及信托公司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仓储等产销环节全方位支持,以保证信托项目的有序运营的模式。

合作社+信托+农业企业模式。村里成立农业信托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将信托产品经营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吸引农业企业投资入股的模式。

(三)农业信托资金筹集方式

农业信托资金筹集方式主要有单独管理资金和集合资金信托两类。

单独管理资金。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存放金融机构的存款或信托资金;投资国债或企业债券;投资短期票券;国内上市股票;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以及一些结合信托机构自身信托投资及农业开发业务专长,引导信托资金投资于政府编列预算执行的开发项目。

集合资金信托。主要包括向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统一管理农业信托资金的业务;向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为委托人,以签订农业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二、农业信托在现代农业“四个领域”的投资模式分析

(一)农业信托投资“蓝区”的模式分析

“蓝区”鼓励投资的项目包括产前的商业性研发和生产销售,产中的设施农业、畜水产品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全程农业机械化服务,产后的农产品检测、加工、储藏、物流、销售等方面。

农业信托投资“蓝区”的信托资金投资方向倾向于全程农业机械化服务的投资项目,具体投资的农产品多为具有当地特色的果蔬类农产品,农业信托类型为农事服务一体化信托,信托模式多为双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即信托公司负责产品的投资以及运营管理,而当地合作社则更多需要承担起果蔬的种植和生产工作,这类产品在当地有着较好较快的销量保证,考虑到“蓝区”投入风险大,但利润较高,回收较快的特点,北京信托公司在蓝区农业信托投资力度较大,收益也相对较高,正是由于高利润带来的公司和农户的积极性,使得政府在这一区域不论生产还是经营环节,承担的工作相对较小,但高回报也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政府需要起到宏观调控、降低风险、保证市场有序公平运营的工作。

(二)农业信托投资“绿区”的模式分析

“绿区”鼓励投资的项目包括农田水利、农业科研能力条件建设、农产品市场流通、农业信息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用于农业生产的“四荒地”开发等方面。

对农业信托投资“绿区”的信托资金投资方向倾向于农田水利基础项目,具体包括农田、土地等项目,农业信托类型采用农业财产权信托,信托模式多为政府模式,即由信托公司负责产品的投资,而政府农产品经营管理以及土地租赁工作。由于土地是国家生产经营的根本,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加上信托公司在这一区域的农业信托投资力度较大,考虑到“绿区”投入高,风险大,且回收慢的特点,政府不能与在“蓝区”一样仅仅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就行了,还需要政府在这一区域更多地经营服务,为农户的生产经营和土地租赁以及信托公司的收益提供支持。

(三)农业信托投资“黄区“的模式分析

“黄区”主要涉及大田种植和休闲观光农业等领域。农业信托投资“黄区”的信托资金的投资方向倾向于大田种植项目,农业信托类型为农事服务一体化和农业财产权两种方式,信托模式更倾向于政府的运作模式,即由信托公司负责产品的投资,而政府农产品经营管理以及土地租赁工作,由于大田种植的玉米,水稻等作物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同样需要在政府再生产经营上给予保证,考虑到“黄区”相比于“绿区”投入期更长性,比较效益偏低,回收周期又同样长的特点,亟需政府承担起这一区域的中间人任务,一方面,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为农户再生产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以及政策支持。

(四)农业信托投资“红区“的模式分析

“红区”主要包括高毒高残留农药制售、高污染的超大规模畜禽养殖、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湖泊和水库投饵网箱养殖等领域,由于“红区”本身高污染、高消耗的特点,这一区域是不允许工商资本进入的,所以无法进行农业信托投资,在此不作分析。

三、农业信托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山东青州绿色蔬菜种植项目的“双合作社模式”案例分析

1.案例简介。山东青州何官镇的蔬菜种植项目是以农民自发组织的土地合作社为基础构建的,目前青州的家庭承包地88万亩,土地流转面积达35万亩,土地确权面积也达到一半以上,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的农业信托投资方,当地种植的蔬菜主要有西葫芦、山药、胡萝卜等多种绿色蔬菜项目。项目实施中,中信信托不直接经营农村蔬菜生产,而是为项目合作社引入先进企业,将先进企业与合作社、农户联系起来,与当地土地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合作社负责绿色蔬菜的种植和生产工作,而信托公司则主要负责信托产品的投资运营工作,中信信托公司介入土地流转信托的具体运营和盈利方式正在呈现。

在作物生产方面上,目前企业引入德国拜耳作物科学,通过多种方式向农户引入创新的农业技术和产品,有效提高绿色蔬菜农产品的产量和收益。

在物流方面,信托公司引入顺丰物流,在青州建一个物流基地方便从当地运营绿色蔬菜产品,可以有效提高鲜活农产品质量,提高收益。

在投资方面,发放类似银行卡的信托收益凭证给农户,中信信托将土地流转费用发放到卡中,同时该卡具有透支贷款信用凭证,农户可凭此卡片透支贷款。

2.经验借鉴。山东青州何官镇的绿色蔬菜种植项目是属于农事服务一体化的农业信托类型,在运行模式上属于双合作社模式,即项目合作社将绿色蔬菜种植项目的经营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由信托公司负责这一项目的经营投资工作,信托公司再将具体的生产销售工作委托给土地合作社负责的一种运行模式;信托公司在投资项目选择上,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了绿色蔬菜项目这一具有当地特色的农产品作为投资方向。

从整体来看,该公司从生产、物流、资金投入等多方面进行投资,科技、资金投入相对较大,资源消耗量大,不过也可以有效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加之当地土地合作社的绿色蔬菜种植已经占据一定市场,而蔬菜项目本身回收期又相对短,收益大,有着良好的前景。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由于该项目回收快,效益高,可以给农户以及信托公司带来更多的生产经营上的积极性,并不需要政府太多的干预也能顺利实现项目的运营,但考虑到该项目投资较大,投资风险也相应较大,需要政府在风险控制、宏观调控上给予大力支持。

(二)黑龙江兰西玉米种植项目的政府模式案例分析

1.案例简介。黑龙江兰西的玉米种植项目主要投资的农业品种为当地大面积种植的玉米作物,该项目的投资方为北京信托投资公司兰西分公司,兰西中信公司主要是由中信信托公司、省农科院、哈尔滨谷物交易所共同出资3000万元成立的。信托公司通过与政府在生产经营以及技术物流等方面合作,在政府的保证下,进行生产经营工作。

在投资方面,信托公司通过对合作社农民发放信托凭证,作为农民获得土地收益权的一种法律证明的方式向农民提供农业信托投资。

在技术方面,信托公司主要通过与当地政府合作,开办中信兰西农民学校,讲授农技课程,培训职业农民,有效地提高了当地农民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从而有助于玉米产量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在生产方面,兰西在榆林镇辟建万亩部级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园区地块,将全县的40万亩玉米纳入土地信托化改革,整合34个农机合作社,全程提供农业机械化作业服务,整合省农科院、兰西农技推广中心科技人员全程进行技术服务。同时,国家政策和技术上的支持有助于玉米的进一步增产,从而提高玉米销量。

在物流方面,对兰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进行整合,发挥谷交所市场资源优势,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物流的保证可以有效提高鲜活农产品质量,提高收益。

固定收入方面,兰西中信公司引导农民自愿将承包的集体土地委托给合作社经营;合作社受托农民承包地后,经过整理,再二次信托给中信信托公司,由中信信托公司对合作社农民发放信托凭证,作为农民获得收益权的一种法律证明。

2.经验借鉴。黑龙江兰西的玉米种植项目属于“政府模式”的农事服务一体化的农业信托类型,即由政府作为信托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中间人,负责在技术、物流、仓储等生产经营各个方面与信托公司合作,大力支持和帮助信托公司的生产投资的一种运行模式;该信托公司在投资项目选择上,充分考虑当地玉米产业的地区特色,选择了玉米项目作为投资方向。

从整体来看,该公司从提高农民技术、生产、物流、资金投入等多方面进行投资,科技、机械、资金投入相对较大,但可以有效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大大提高兰西玉米作物的收益,信托公司组织农民承包土地的方式可以有效帮助农民保证稳定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加之当地土地合作社的玉米种植已经占据一定市场,有了相对稳定的收益,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投资和产业升级,又有了当地政府在技术、服务、物流上的大力支持,投资风险小,市场前景巨大,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由于玉米这类粮食作物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再加之这类作物本身投入大,生产期长,收益低,需要政府与信托公司大力合作,大力支持其经营投资工作。

四、政策建议

首先,“蓝区”最适应的信托类型为“农事服务一体化”信托,信托模式为双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全程农业机械化服务项目较多,收益好,信托公司积极性强,但投资风险大。政府应建立明确的动态监管制度,减低风险,保证市场有序运行,保证农户的稳定收益和农业正常发展

其次,“绿区”最适应的信托类型为“农业财产权”信托,信托模式为政府的运作模式,由于“绿区”农田土地项目较多,而土地是农民生产经营的根本,需要政府明确干预范围,与信托公司分工合作。在这一区域为提供必要的经营服务,为农户的生产经营和土地租赁以及信托公司的收益提供支持

最后,“黄区”最适应的信托类型为农事服务一体化和农业财产权两种方式,信托模式为政府的运作模式,“黄区”多为玉米、水稻等大田种植项目,对于这类关系国家命脉的项目,则需要政府更多地进行干预,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生产提供便利,与信托公司加强合作,在仓储、生产等环节给予必要的支持,解决好农民的民生问题,这样一来农业收入才能稳定,农业信托投资才能有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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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类托管范文第3篇

目前,从2013年10月份开始的以“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为代表的土地流转信托项目,开展得如火如荼,给我们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样本。

土地流转信托,即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以及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承包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信托给受托人,由其利用专业规划经营管理或使用,土地收益归受益人所有的一种土地流转创新方式。

土地流转信托非一时兴起,但此间受到市场的强烈关注,有着诸多背景。

首先,2013年开始,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此举意在为农村土地流转铺路,也为新的土地运行模式提供了空间和支持。

其次,信托业近来回归“本源”的需要。大资管时代来临,受制于通道业务日益收窄、资管业务全面放开的双重挤压,信托公司不得不在单纯融资业务外寻找新的增长点。以土地信托为代表的主动管理业务,可能正是其转型与创新的重要途径。

业内人士认为,信托制度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相互分离,做到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信托公司以土地流转信托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再配置,促进土地的集约化和现代化经营,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和内在价值,使农民切实分享到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

当“土地”插上“金融”的翅膀,将会飞向多远的天空?土地信托流转给了我们足够的想象空间。

模式比较

从全国范围来看,号称“土地流转升级版”的土地信托已经有多个项目开始运作,一些信托公司和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大胆试水,并引起市场的强烈关注。

其中,两种比较典型的操作模式值得关注。一种是以中信信托与安徽省宿州市桥区政府合作的,国内第一支土地流转信托计划―“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下称“宿州项目”),另一种是北京信托操盘的“无锡桃源村项目”(下称“无锡项目”)。

比如宿州项目(见图1)。据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此项目源于当地各级政府、土地经营者安徽帝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帝元生物公司”)及中信信托三方的共同推动。

简单来讲,该地某村的土地经营权被流转给安徽帝元农业投资,用以建设现代农业循环经济园区;在2013年,该村共450人的5400亩农地经营权,又重新委托给中信信托公司,让其设计相关理财产品。中信信托将土地增值收益70%分给农民。

这款土地流转信托的期限是12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致,涉及流转的土地面积达5400亩,远期为25000亩,信托产品的结构设计是:采用结构化混合型设计,既有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5400亩),又有资金信托产品。

不同于传统信托产品,这款产品分成两类,其中一类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中信信托,中信信托统一进行规模化管理,找专业化公司进行出租,同时,对土地的功能做一些提升,例如建设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资金,则会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来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信托资金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流转土地区域内土地整理和农业设施建设和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另一部分是解决财产权的地租支付,以及土地整理方面资金如果出现流动性问题等。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我们加入资金信托计划,解决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整个信托计划是12年,但其中的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不同,为3个月到两年之间。

据中信信托介绍,流转后的土地拟建设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园区规划为五大板块,涉及到二十多个子项目,具体包括:现代农业种植及水资源保护工程、现代化养殖、生物质能源和基质肥项目、设施农业和农业物联网、农业科研平台。五大板块将形成完整的农业循环产业链。

相比于“宿州项目”,由北京信托操盘的“无锡项目”则有很大不同,两者在流转面积、委托期限、经营者等方面有诸多差异。

“无锡项目”中,流转面积158亩,期限不少于15年,涉及农户233户,采用“双合作社模式”,即“土地合作社”+“专业合作社”。首先将拟进行信托的土地经营权确权到村民个人,再由村民以其土地经营权入股“土地合作社”,土地合作社作为委托人,以土地经营权在北京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这一模式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为当地种植大户发起的“专业合作社”,北京信托代表土地信托将土地租赁给“专业合作社”。

在此基础上,北京信托也在计划根据具体融资需求开发资金信托产品及为农户提供财富管理信托服务,形成“财产权”和“资金”的双信托结构。

总体上来看,无论是中信信托还是北京信托,在土地流转产品结构的设计上均是采用“财产权信托”和“资金信托”平行推进的双信托结构。

奥妙之处

在土地流转信托操作过程中,大家最为关心的是整个链条中,农户、农业企业、信托公司以及当地政府分别会享受到哪些权益?是否具有在其他地域实施的可复制性?

参考“宿州项目”,最为奥妙的地方还是此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

农业类托管范文第4篇

摘 要:当前,土地托管是我国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是在家庭承包土地管理制度上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方式的一种新理念。加快了我国土地经营权的流动、培育新的农民经营方式、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一种新的有效尝试。完善了农业社会发展的服务理念,创新了农业的经营模式,有效的解除了农民们“谁种地”“怎样种地”等诸多问题。借此,本文立足于稳步推进土地的托管,注重构建农业服务社会化方向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土地托管;农业化社会;新趋势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230150

土地托管指的是r民把所拥有的土地资源有偿的委托给相关的政府、企业、以及专业的种植大户,代为管理、耕种的一种新趋势、新做法。包括了需求方提供了从种植到收获的全过程服务以及农民用户按照需求选择服务项目的一种模式。近年来,经过政府大力考察下已经有许多省市的广大农民在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支持下,做到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创造性的成立了土地的管理合作点,而它的出现是当今社会对农民经济改革的一种新的尝试、新的观点。而对于农业社会化的服务更是在逐步的完善当中,而土地托管许可执行更是在尊重着农民们的创新精神。但是当今土地托管又带来了哪些问题呢。

1 推进土地管理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1 土地托管涉及到诸多的系统

土地托管的研究涉及到经济、法律、政治、科技等诸多方面,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这就促使政府以及农民之间的研究需要面对着很大的难题,由于这个庞大的系统,导致许多地区土地托管政府与农民之间未做到意见统一,给开展土地托管管理的实施增加了难度[1]。

1.2 农民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够健全

基层政府公共服务的体制不顺、不活、不稳、不足等问题都未能根本的解决,农村社区当中的集体发展动力的不足、资金积累的下降、服务的严重减化;农民合作发展不公平,经营的规模又小导致带动力不够强;而专业的服务单位等又面临着国家政策扶持的不够等问题。目前,服务的内容与农民们的需求相差巨大,多数的服务功能都相对单一。而农产品、农业金融等服务仍处于多样化,由于规模、水平的不统一,导致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和关注的重点也有所不同。

1.3 分散的诸多服务资源难以合力形成

尽管我国国务院指出农业社会化的服务职能应当全部由农业部门来承担,但是由于各个公共部门的条块分开,自上而下的技术、信息、物资、资金等服务都是发展各自独立与农业领域发生着联系。存在着职责任务的不清晰、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各部门不配合等,因此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体现实问题存在[2]。

2 推进土地托管,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必要性

本文通过上述对农民土地托管,农业社会化的服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在新的时代,土地托管有利于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做好。当今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如同虚设,甚至出现了“空壳”,整体有分而无统,尤其是农业社会化的公共服务更是缺失多多。

3 推进土地托管,构建农业社会服务优势

3.1 土地托管符合当今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土地经营的状况是:农民种植的技术过低、机械化科技得不到广泛的应用、家里的劳动力外出工作、土地拥有使用面积过小、导致了农村壮年以及劳动力的大量流失。然而老百姓不愿失去土地,更是希望有人帮忙播种地的观点日益趋升。而针对于这点我国农村的状况来看,一些地方的农民已在工商局的管理下进行了土地托管的项目。因此,土地托管的出现符合当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满足了农民们一定的需求。

3.2 土地托管的出现为当今的农业发展注入了动力

随着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中的劳动力外出打工的人数日益增加,而农村出现劳动力短缺的现象尤为严重。土地托管在很大的程度上帮助了这些农民解决其他事情的后续问题。农村用户所拥有的土地零散、面积不大、科技含量低等问题都会导致农民在耕种土地上的、消极态度,但是即便如此,农民依然不愿将土地权放弃,而土地托管这新一代的管理理念,正是满足了农民这一类的想法。

4 结论

在完善土地托管和构建农业社会服务的体系上,各个供销合作应争取支持,在一定的时间内制定出各项管理方法,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中深入研究政策,培育重点,针对于不同的主体、个体,不同的产业、区域作为典型的借鉴。以科学性的角度来推进土地托管,完善农业社会化的服务,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配合。

参考文献

农业类托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业生产托管;机制创新;收益分配

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时,农业也要基本实现现代化,未来15年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小农户生产经营现代化。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效”。党的报告指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业生产性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内容,农业生产托管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农业农民落地下田的主推方式。农业生产托管是承包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需要流转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地、播种、植保防护、农产品收获等所有或部分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实施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方式。

1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基本情况

2017年农业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大力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山西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在全省开展了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先后出台了《关于切实抓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2017年8月山西省以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选择了10个粮食产量靠前的大县开展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完成补助面积超过3万hm2。2018年山西省托管服务任务的试点项目县27个,完成托管服务补助面积超过5万hm2。2019年山西省在81个县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完成托管服务面积23万hm2。山西省试点地区在推进农业机械化、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产品绿色化方面实现了预期目标。

2农业生产托管的机制创新

2.1机制创新的必要性

从农户角度来讲,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必须解决如何对接社会化大生产,如何对接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现代要素等问题,新时代现代农业发展新动能依然主要来源于农民群众和市场需求。推进新时代现代农业发展应当顺应向以机械化为主转变的历史趋势,顺应大部分农民退出繁重作业方式但不愿意退出家庭经营模式的期望,顺应对农业生产环节零碎式外包转向系列式、全程式外包的愿景。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来讲,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必须解决普遍规模小、辐射带动农户能力弱、缺乏资金、缺乏人才和技术、与小农户对接不畅等现实问题。就资金来源而言,服务主体融资能力较弱,农村金融体制机制不顺畅导致的贷款难,限制了服务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相关能力。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所拥有的生产技能大多属于经验性技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研发不足,向农户提供专业性技术指导的服务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从近几年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情况来看,普遍存在以下问题。服务链条较短,服务环节主要在耕、种、防、收环节,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多,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生产经营信息服务、农产品运输存储及加工销售方面服务内容少,不能满足现阶段农户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需求。基于以上因素,必须深入研究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联接机制,从全省层面对农业生产托管机制方面进行完善创新,研究探索适合山西省发展的农业生产托管机制,推动全省现代农业发展,夯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

2.2机制创新思路

充分把握山西省情农情,结合山西省实际,试行“政策试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组织+农户+金融保险创新”五位一体的农业生产托管合作机制。政府部门制订政策引导带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组织居间协调管理作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承接托管项目,承包农户规范开展委托托管、金融保险机构提供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收益分配机制,以实现政府、农户、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险金融机构多方共赢的改革效果。

2.1.1政策试验引导带动在政策制订推动方面,立足中国特色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突破口重塑农业政策体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为服务需求与服务供给牵线搭桥,优化资源配置,引导规范服务组织健康发展。用法治思维规范经营主体和市场行为,创造良好有序的营商环境。加大政策试验推广的广度和深度,实行政策补贴资金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按照服务主体与小农户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分配。调动广大农户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的积极性,激发内生动力,培育和引导农业生产托管新产业新业态健康持续发展。通过专项扶持、政策引导、统一规划等措施,在完成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引导农户通过“互换并地”实现土地集中规模经营,充分利用国土土地整理项目提高土地利用率,方便农机使用,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促进服务规模经营。

2.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山西省农村地形地貌复杂、土地分散、细碎化程度高,承包农户人多地少的情况普遍存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存在服务对象多、服务难度大、服务成本高、对接困难等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与承包农户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在开展农业生产托管中,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农户集中经营、协调农户签订服务合同、评价托管服务效果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承担着“一手托两家”居间服务,农户对其信任度高。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组织协调管理,可以有效解决服务服务成本高、服务难度大、交易成本高等现实问题,实现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服务组织多赢的效果。具备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直接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2.2.3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承接托管项目参与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主体及服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采购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承接国家涉农建设项目。(2)家庭农场。有一定生产规模、有较高管理能力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3)龙头企业。立足当地经济,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与人文特色,发挥加工流通服务特长,带动当地主导产业。(4)农业专业性或综合性服务公司。为农业产业上下游的生产者、加工企业、供应商、终端商等提供多元化交易、专业及时的信息资讯、第三方智能仓储、多式联运物流配送等综合服务。(5)农业服务类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开展植保防护、农机服务、农产品仓储加工等多种服务。(6)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在全省服务网点多、服务内容广,可以在原有网络基础上拓展服务网点、延伸服务链条,增加服务内容。(7)多元化融合主体。各种不同类型的服务组织横向联合、纵向拓展,优势互补、融合共生,围绕优势产业或产品的生产经营,以资本、装备、技术、管理、服务等为结合点,组建农业生产服务联合体、服务联盟、协会等新型生产经营组织,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2.2.4承包农户规范开展委托托管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地位,尊重承包农户主体地位,维护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主体地位,按照“托管自愿、有偿服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委托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签订权责明确的托管合同。

2.2.5金融保险机构提供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保障针对制约现代农业的发展存在的融资难、农业保险产品不够丰富,覆盖面少,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突破保险思维,保险公司联合担保公司和银行主体,实现跨界融合,多重增信,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提升农业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全方位满足小农户农业保险需求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融资需求。

2.3收益分配机制

托管双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探索建立保底分红、货币返还型和实物返还型等分配机制。托管服务组织每年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组织协调费用。

2.3.1保底分红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从耕作、播种、植保、收获等环节的全程服务。农户与服务组织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农民获得收获物。服务组织承诺保底产量。完成保底产量农户向托管服务主体支付托管服务费,完不成保底产量托管服务主体支付违约金。超出保底产量部分形成的收益由农民和服务主体按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农业类托管范文第6篇

推进农业行政执法是保障农业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委在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区依法行政主要工作目标考核意见》和推进法治建议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鉴于我委机构的特殊性,与综合执法和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现就规范我委农业执法职能,强化执法监督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实施单位事宜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我委农机监理所、动物卫生监督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渔政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江苏渔船检验局泰州检验站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仍以授权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权限内委托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现将法律法规规定由我委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分别委托给我委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林业中心(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管理站、农机监理所等单位。受委托的单位以我委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并受委机关监督。

受委托单位实施的处罚权主要为:

区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管及种子资源保护类处罚、肥料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农药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类处罚、农作物品种保护类处罚、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类处罚、农业认证及标识管理类处罚、农业违法推广类处罚。

区林业中心(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林木和林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类处罚、森林植物检疫类监管处罚、林木植物新品种保护类处罚等。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兽药类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生鲜奶安全监管类处罚等。

区渔政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江苏渔船检验局泰州检验站负责《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渔业、渔船、渔港、渔民等监管类处罚。

区农机监理所负责农业机械管理类处罚等。

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既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由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均由相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该机构名义实施。

(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主体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规范我委行政许可的事宜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为我委行政机关,由委各相关业务部门按规定具体承办,并报委行政机关实施许可,法律法规授权给有关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许可。

农业类托管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农村土地信托的基本概念厘清

信托制度是一个非常灵活的机制,现代法学家普遍认为信托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制度”。在该机制中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以及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拥有并管理信托财产。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农村土地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有效的利用土地,保障自身权益,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情况下,将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定程序有偿信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利用其专业进行统一经营与管理,并将经营利润作为信托收益分配金交付给受益人的法律行为。依据此定义,我国的农村土地信托应具有以下特点:

(一)农村土地信托的权利具有特殊性。因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所以,能够进行农村土地信托的权利仅包括承包权和经营使用权。这与传统信托法有很大不同。

(二)农村土地信托的时间具有期限性。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有年限限制。如: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所以,农村土地信托的时间只能在剩余承包期或使用期内协商确定。如有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三)农村土地信托的行使具有局限性。农村土地信托的行使局限性表现为不能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村经营机制;也表现为农村土地信托的受托人不能随意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涉及的土地用途。

(四)农村土地信托的目的具有利益性。农村土地信托所具有的利益性体现多元化。首先,体现受益人利益。主要表现为固定的经济利益,包括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其次,体现受托人利益。要遵循公平合同的原则很好的保护受托人的生产积极性。最后,体现政府利益。信托服务能促进政府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保护本地区的耕地,调整地区农业结构及促进地区农业现代化。

(五)农村土地信托的生效具有要式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依照我国《物权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信托的生效必须有真实有效的书面合同。因而使农村土地信托的生效具有要式性。

(六)政府机关在农村土地信托中具有桥梁作用。信托是基于信任所产生的委托。目前,我国的信用机制不是很完善。由让政府指导成立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并对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进行统一监管。

二、我国建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现实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就给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一步深化指明了方向。各地区的实践成果充分说明在我国建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土地信托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

农村土地信托不影响农村集体所有的性质,也不影响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机制。这样既可保证委托人的现有土地基本权益,又可使他们放心转移到二三产业中去发展,从而在总体上保障与增加农民的经济利益。

(二)农村土地信托有利于遏制农地抛荒,调整农业结构

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地流向城市,承包的土地大量荒芜。农村土地信托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依照农民的自由意愿将土地交给有技术,懂管理的专业农业生产者按照土地的自然状况统一规划、统一耕作、统一管理从而更好地实现土地农业价值,调整农业结构。

(三)农村土地信托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立

通过成立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解决了供需双方见面难、谈判难的问题。同时,以市场定价为标准价格,解决了信托土地的价格机制,从而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建立。

(四)农村土地信托有利于保护我国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粮食安全关系到国泰民安。国家再三提出要保障十八亿亩的耕地底线。农村土地信托中介服务机构将农民待流转土地进行统一登记、备案、管理,为农村耕地资源的监督、保护提供可靠的真实资料。

(五)农村土地信托有利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

农地金融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对发达的农地交易市场,农地金融制度的发展、壮大也必须以农地制度改革创造的资金、土地需求为基础。农村土地信托机构将委托人的土地依法登记,并将土地按土地肥力、地域特征、周围生态环境等土地经营要素的不同加以分类,出租或转包给受让人,形成良好的供需市场,为农村金融市场在我国的真正建立创造有利条件。

(六)农村土地信托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农村土地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信托的受托人是有技术、懂管理的农业生产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科学的技术与专业化的管理能更好地保障农村土地的高效可持续性利用与发展。

(七)农村土地信托有利于信用理念的树立,打造社会诚信体系

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农村土地信托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又将诚实信用原则制度化,起构筑社会信用基石的作用。所以,土地信托制度的有效运作,有利于培育民众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为本、信用至上的社会环境,打造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构建的法律框架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实践探索主要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物权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调整中进行运行。但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工作,现有法律的规定仍不能为农村土地信托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我国应及时完善农村土地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保障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方式,使农村土地信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鉴于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只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可行的做法是由国务院信托主管机关结合其他相关部门就土地信托制定条例及实施意见,等时机成熟后,再就土地信托制定部门规章或单独立法。当然无论以哪种形式出现。农村土地信托只是作为其中一章进行规范。

(二)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基本内容

依农村土地信托实践中的操作程序,我国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

接合我国实践,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应采用两种产生模式:第一,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可用市场化运作方法,采用独立于政府,独立于村集体的土地信托公司作为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第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将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定性为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机构,由政府就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专项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在政府的监管下,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2、农村土地信托合同

农村土地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的协调、指导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土地使用权信托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它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农村土地信托合同主体包括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当事人。委托方一般情况下应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本人。但需注意两种情况:一是转租等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是否可将土地使用权进行信托。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允许土地便用权人在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书面同意下,在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内将自己占有使用的土地信托给受托人;同时,因本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为视角,也将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尚未发包或预留的农业用地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排除在农村土地信托之外。

(2)订立原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信托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坚持保护耕地原则。这就要坚持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变,确保耕地的复垦能力,保证粮食生产安全;第二,坚持“稳制活田,三权分离原则。坚持“三权分离”,明确土地使用权流转后,农民承包权不收归集体;第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这是一条《合同法》的类推原则。

(3)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有限定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当土地使用权能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权利,且土地使用权人已征得承包者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将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剩余使用期限内进行信托)。

(4)信托类型

土地信托包括出租型信托、转让型信托。此外,实践中还出现一种入股型信托,如湖阳益阳的土地信托就包括此类型。考虑到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方式还处于积极探索阶段,入股型信托因存在一定的风险,不利于稳定承包经营权。所以,在目前先不将其纳入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类型之中。

(5)信托期限

农村土地信托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内自由确定信托期限。但依据公平原则,应允许委托人的信托收益应随着信托期限的延长而增加。

(6)双方权利与义务

信托法对农村土地信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则的设定,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各当事人之间关系,减少彼此间利益冲突的制度设计。[4]农村土地信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依具体情况,参照合同法相关条款,通过权利义务的确定来保障自己应有权益。

(7)信托风险负担

在信托合同执行阶段,可能会存在道德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而导致一方或双方利益受损。对于这些风险的负担问题可依过错方承担为主,公平原则为辅原则加以处理。或在合同中将处理方法加以明确。

3、农村土地信托的登记与信息公开制度

依我国《物权法》第127条及《信托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土地信托的有效成立均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此情况下,进行农村土地信托的信息公开制度无疑是保护多方权益的有利武器。农村信托服务机构要及时公开关于信托地块、信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等信息,尽可能地减少因农村土地信托各参与人间信息不对称或合同不完全等原因所带来的风险。

4、农村土地信托的监管体系

为了使农村土地信托高效、有序运行,有效的监管成为必须。依据我国信托法的一般原理及相关法律规定,借鉴国外的监管模式。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监管体系应包括立法监管、政府监管、行业自已监管与社会监管四大部分。使我国尽早建立含盖立法、政府、行业协会与社会多元为一体的农村土地信托监管体系,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农业类托管范文第8篇

如此或可带来多方获利。首先,在目前制度安排下,农村土地确权完成后将有两个难题随之而来:一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落实;二是土地不撂荒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使用。因此,作为两者连接点的土地流转进行时,应找到一种既让农民流出土地后获得稳定收益,又帮助各类主体流入土地后获得足够金融支持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模式。

这一模式该是什么样子,政府及农户、企业等主体以往已多有尝试,包括政府性土地信托机构、土地股份合作社、工商企业直接承租等。但往往囿于政府角色受限、参与方规模太小等原因制约,既难以确保农民利益真正合理实现,亦无法实现金融入农,探索新型路径的紧迫性一直存在。

信托业近来回归“本源”的需要,亦成为其积极探索土地这一新领域的原因:到2013年底,重新起步七年的信托业在资管规模迈入10万亿元大关后,受制于通道业务日益收窄、资管业务全面放开的双重挤压,各公司不得不在单纯融资业务外寻找新的增长点。以土地信托为代表的主动管理业务,可能正是其转型与创新的重要途径。

新型土地信托目前的含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不变前提下,将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由其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其利益或特定目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管理。信托体系权、责、利分离的制度特性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二者之间的契合,与领导层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后针对农村提出的一系列新思路,为这种新探索提供了空间与支持。

与由政府出面成立公司作为受托人相比,除推动已有土地信托走向标准与规范之外,专业信托公司成为受托人可能会带来一系列好处:一、实现土地“纸上确权”及高效利用;二、土地权益虚拟化后变成农民“可携带”的资产,农民的信托凭证如能在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下通过交易市场转让,亦可为多方带来收益;三、信托公司为金融介入农业生产提供扶持。随着模式成熟度提高,它还可朝信托资产综合经营、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信托等领域拓展。

但亦不容忽视的是,土地信托和互联网金融一样,都仍处于模式探索初期,政策及法律底线的模糊既为探索带来了巨大空间,亦可能因此埋下不少隐患。

首先,农业经营相对高的风险与农民要求持续、稳定的收益间存在矛盾。在不改变信托土地农用(或种粮用)前提下,土地流入方是否能找到比农民个体更高效、利润更丰厚的生产领域及方式,且在目前农业保险体系仍相当不健全的前提下化解自然及市场风险,保证农民收益的稳定兑付及满足各方盈利需求以免农地他用,是考验这一模式能否存续的头等难题。而在地方政府身为土地信托委托人前提下,一旦出现盈利风险,农民可能会面临“找信托公司无根据,找力”的窘境。

而这将随即引出“谁来承包”的难题:如土地流入方体量不大,信托公司的获利空间亦将相应受限。除大型企业之外,它们是否有积极性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由农民主导的中小规模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合作,能否找到能让双方获利的合作模式,将成为其避免“资本下乡圈地”的关键。

第三,与理财信托相比,土地信托这类事物管理信托将会对信托公司提出全方位的高要求。而目前信托公司没有公开对农民作出土地信托收益刚性兑付承诺,为减少风险,或应在受托人审慎投资义务的认定标准、受托人违反审慎义务的责任及受托人的免责事由等方面作出明晰约定。此外,在信托登记制度缺失制约下,为保障农民利益,土地信托的盈利分享机制亦亟须透明。对此难题,学界目前的建议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土地监察人制度(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信托利益进行确认。

除此之外,土地信托还存在应建立明确可操作的农户退出机制等一系列难题。为了对此进行防范,地方政府在以往的试验中已进行了多种尝试,包括成立多级服务中心提供土地流转的全程服务等。在信托公司成为受托人、政府直接参与者身份淡化之后,其在对收益确定依据、税费制度、产权的流转补偿与变更登记等方面的职责或应加强。

而在一系列关键性问题找到解决途径之前,土地信托的适用范围或许不应过分夸大。假如各类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又能获得金融扶助,为避免出现大量失地及农地非粮化或非农化大量出现等诸种问题,农民和信托公司的关系可能还需重新定位。

“土地信托虽好,但它涉及的专业面很广,如果你想的跟农民想的不一样,一榔头把土地敲坏了,是要贻害后人的。所以它还要研究得再深一点,并且得有这个资质的公司,才允许去尝试探索。”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近日表示,“此花不许凡夫采,留与蟾宫折桂人。”这或许能代表目前官方对土地信托的态度。 多方热推

“信托公司参与土地流转”这一概念,实际已在信托业内酝酿多年。

从2001年起,土地信托模式逐渐在浙江绍兴和湖南益阳开始探索,其流转中介为地方政府设立的土地信托公司或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农户把分散的、小块的农地交给土地信托机构,由其统一归集、整理后通过出租等方式流转给专业农业经营公司或种粮大户,承租企业(大户)每年支付土地租金,由信托机构统一分配给农民。

这些由政府设立的信托机构,大多既无金融牌照等合法身份,也无法对接金融资源,难以做大。

而最终这一概念能够以“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下称“宿州项目”)为名,首先在位于安徽西北部的宿州市桥区落地,至少源于当地各级政府、土地经营者安徽帝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帝元生物公司”)及中信信托三方的共同推动。

作为中国最大的县级区,总面积2868平方公里的桥区中共有191万人口,其中133万人为农业人口。因地处煤炭基地,当地有大量农民外出打工或当矿工,使之成为全国率先开展土地流转试点的地区之一。

2010年8月,桥区进入全国首批52个现代农业示范区行列;2011年11月,宿州市被列入农业部力推的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区”大名单后,又由桥区承担组织创新等试验任务。当地农业部门对这两块“金字招牌”的解读是——前者试验生产力如何提高,后者试验生产关系如何创新——它们正是土地信托等制度创新在此萌生的重要保障。

屡获政策红利助推之下,桥区对推动土地流转的积极性颇高。按其“十二五”规划,当地将在原先基础上继续“有序开展村庄布局调整和土地整治,继续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但在这一过程中它也遇到了推进土地流转的共性问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依然较低、农业生产资金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影响经营效益。

正因如此,在土地信托这一“土地流转升级版”概念出现时,区一级地方政府作为统筹方,成了积极参与者之一。

有参与积极性的还包括村集体及乡镇两级行政单位,原因是对其来说,土地“确权确地”是一件“费力难讨好”的事情:首先,目前此项工作的成本谁来承担尚无定规;其次,“有的家庭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大于承包土地面积,有的则小于承包土地面积,最高误差会超过50%。”安徽宿州市现代农业办公室副主任徐志连称。

“流转是土地确权的目的,也是大家共同的愿望。但目前的情况是真正实现确权确地非常困难,如果要做到非常精确的话,会导致很多麻烦,不如采用‘确权不确地’的方式将其流转出去。”桥区朱仙庄镇塔桥村村支书沈加亮说。

此外,对于这一模式的另外一个主要参与者帝元生物公司来说,推动土地信托的积极性则更为充足。

帝元生物公司于2011年由安徽和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下称“合肥研究院”)在合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共同创立,其主业为生产“化肥养分控释剂”。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董事长张一言曾任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副会长。

2011年9月,帝元生物公司与宿州市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计划五年内在桥区朱仙庄镇通过流转土地建设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基地规划占地2.6万亩,分三期完成,由帝元生物公司为实施该项目专门注册的帝元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帝元农业”)具体负责运营。在2012年时,这一项目又被各方进一步完善设计成粮食丰产工程、规模化养殖、生物质能源、设施大棚农业、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五大板块,并以此为构架形成农业循环产业链。

按中信信托项目分析,完成这条产业链的总投资额约为9.41亿元,主要包括温室、农业辅助设施、基础设施等投资。除启动资金2亿元外,这一项目原先设想中有三条融资渠道:一是申请国家及省市专项资金3亿元;二是向银行申请项目五年期贷款额度2亿元;三是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融资约2.41亿元。

至2013年底《财经》记者至帝元农业采访时,该项目一期工程中包括办公楼及现代农业示范园均已建成并开始使用,涉及两个行政村570户人家的5400亩耕地亦已流转完毕。包括缴纳2014年农民土地租金在内的投资已超过1亿元,加上各类新的资金投入,预计项目投资总额将超过10.5亿元。

但设想中的融资渠道并不顺畅。原因除农业投资风险、高回报、低投资者兴趣不大外,当地一家商业银行行长亦指出,现行《物权法》《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使得农地、农房抵押贷款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无奈之下,帝元生物公司一位金融行业股东建议尝试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开发土地流转信托产品筹措资金,这与从2011年就开始研究土地信托的中信信托一拍即合。在地方政府的积极支持下,原本两家不相干的企业,开始在皖北这一中国“热土”进行合作。 角色转换

中信信托介入原有链条后,它将在当地政府与帝元农业间扮演受托方与金融中介两个角色,凭借企业信用和融资能力满足其对接上下游的政治与经济双重需求。以此带来“鲶鱼效应”,会使整个链条其他参与者的身份均出现变化。

整个模式中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是实现作为信托财产的54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先是农户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转包合同》,再由村委会与朱仙庄镇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之后镇政府与桥区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最后由桥区政府出面作为信托财产的A类委托人与作为受托人的中信信托签订为期1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并向桥区农村土地流通部门办理信托登记备案。

在土地碎片化严重等条件制约下,政府出面集中土地提供“反租倒包”服务,这是直接跟农户合作成本居高不下的中信信托和帝元农业所希望看到的。

接下来,A类委托人桥区政府交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由受托人进行整合后再次出租给原先的承包方帝元农业,此时的帝元农业已变身成为受托人的下游服务商,为受托人提供农地评估、流转等方面的服务,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入等业绩指标按照《服务商合同》约定的方式作出相应承诺。

这一合作设计,也在信托公司和承包者之间实现了双赢。

按照双方协议:中信信托以掌握的土地信托资产为基础发行金融产品为帝元农业进行融资,后者因此得以获得资金去支付流转土地租金及项目建设及运营开支。而前者作为信托资产的受托方对其硬性规定:一旦出现市场性风险,将由其承担农民地租的差额补足义务。

首先,针对服务商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包括天灾影响土地的产值大幅下滑,甚至恶意跑路,双方将在原始契约中有所约束和安排,比如对于服务商承诺业绩及抵押物的要求等。

其次,自然风险一旦发生,信托公司也可以把可能遭遇的天灾分散到多年的承包期中进行承担。除此之外,中信信托亦在跟当地农业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希望引入更加合理的农业保险制度。而中信信托还表示,在每个A类信托单位核算期内,A类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地租收入首先用于向A类受益人支付基本收益,不足兑付时受托人有权发行相应规模的T类信托单位募集资金垫付。

第三,尽量延长该项目的产业链。将生产和加工整合在一起,这样即使生产方面遭受损失,亦可以通过加工的利润来进行弥补。

桥区政府也可能会拨出一部分机动预留地,以此来解决土地纠纷以保证信托财产的完整性。如果有农民想要退出,当地政府将选择同等条件和规模的土地予以置换。

还有学者建议,一旦土地信托模式做大,政府层面需建立信托风险分担机制。在此方面,福建省沙县已有的做法是设立流转风险保证金。由沙县财政先行拨付150万元,对集中连片信托流转100亩以上,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设立风险保证金,如果获得土地的业主经营不善或者因为自然灾害造成了损失,无法支付土地信托流转合同约定的租金,那么将动用风险保证金进行支付。 模式扩围

一石激起千层浪。宿州项目落地之后不足一个月,由北京信托公司操盘的“无锡桃园村项目”(下称无锡项目)亦于2013年11月7日在中国水蜜桃主产地无锡惠山区阳山镇落地。

同为土地信托,但二者在流转面积、委托期限、经营者等方面都迥然有别,昭示着这一模式在实践中的灵活性。

无锡项目的特点在于并非对接地方政府进行流转,而是首先由当地村民进行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建设:一、选举代表组成土地小组进行确权;二、成立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确定土地入股价格;三、按照工商注册登记要求,做好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相关材料准备。

桃园村233户村民用已确权的15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其作为委托人在北京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后者接手后再将土地租赁给本村由五位种桃能手成立的水蜜桃专业合作社,形成土地信托委托人和经营者都是本村村民的双合作社设计。

根据中建投信托研究发展部研究员王苗军的分析,宿州及无锡项目在事务管理功能的实现方式及收益的分配方式均存在不同。就第二部分而言,中信信托模式无论是设立还是收益分配,均由地方政府代为履行,本质是一种引入了第三方机构的自益信托模式;而北京信托模式则以农户在土地合作社中享有的股权为基础,向农户分配收益,本质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基础上的他益信托,股权是农户获取信托收益的基础。

而在此基础上,北京信托也在计划根据具体融资需求开发资金信托产品及为农户提供财富管理信托服务,形成“财产权”和“资金”的双信托结构。

据上述土地合作社理事长周建峰测算,土地流转后农户每年每亩土地租金收入为1700元左右,投入期结束后还能按一定比例参与净收益分红。根据双方分红约定,北京信托在该项目进入盈利期后预计每年的收益约为10万元左右。

为获得规模收益,在无锡项目落地后仅一周时间,北京信托又在江苏句容市后白镇成立了“金色田野土地信托”1号-5号五只土地信托,受托土地规模随即达到9928.46亩。而北京信托2014年此项业务的规划已达3万亩左右。

中信信托亦在各地政府的积极邀约之下,开始加速土地信托业务布局,目前该公司已有多个项目团队奔赴全国各地进行业务调研。除其近日已签约的山东青州项目之外,与国内某著名水稻种植企业进行合作的第三单项目也即将落地安徽,而其流转面积将远超前两单。

据《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除上述两家信托公司之外,目前安信信托、中融信托、中粮信托、安徽国元信托、上海信托、华宝信托、平安信托等诸多信托公司,均已开始针对土地信托进行研究准备和实地调研,并将会积极推动相关项目的开展。

一位信托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一现象意味着)信托公司纷纷回归本源,无论是土地信托还是家族信托,都是产融结合。出现这一趋势不令人意外,信托公司也没有其他选择。”

平安信托董事长童凯此前亦向媒体透露,信托公司要发展土地信托之前需考虑:一、业务模式,资金来源从哪里来?如何找到长期的资金对接;二、资金回报水平能否达到资金提供方的要求;三、如何有效评估农村土地价值。

因不同地区的土地状况不同,适合种植的作物不一样,当地政府是否愿意合作亦是未知之数,因此土地信托目前尚难以找到标准模式,亦将成为各家信托公司进入这一领域快慢的考量之一。

在土地信托的受托人选择方面,有学者认为现有农村金融组织、已经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甚至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如有比较专业化的财富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找到市场交易平台,都可以介入。而受托人在财富管理方面的能力提高则有两条途径:其一,能够在比较大的交易平台上确认土地使用方,以此加大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筛选甄别和引入力度;其次,加大自身在农业投资领域的专业研究与人才培养力度。

地方政府在土地信托模式建构中的角色目前亦备受关注。根据此前经验,地方政府参与土地信托共分两种模式:其一为上述湖南益阳由政府出面成立土地信托公司,其二则为浙江绍兴,由政府在村、镇、县三级行政单位设立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在模式运转过程中,这些服务机构为受托人提供登记和土地供求信息、推介土地开发项目、协调供求双方、指导鉴证、跟踪服务和调解纠纷等综合化服务。

因前者不利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造血机制欠缺等原因,目前第二种模式获得的支持较多。大多数学者认为,政府的角色应是做监管者和服务者,努力维护一个安全、有效率的土地信托市场。

农业类托管范文第9篇

(一)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宣传引导

一是周密部署。门头沟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资产信托化工作,多次召开座谈会、专题会,反复研究资产运作、资金安全、风险控制、程序监管等主要流程和重点环节,以及拆迁村农转居、村民社会保障、产业发展等重大发展和群众利益问题。专门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的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门头沟区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确定了信托化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等,为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12年8月,门头沟区召开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工作部署会,按照《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了工作任务。

二是谨慎选择。由于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工作尚无经验可借鉴,试点村和信托公司的选择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信托化工作的效果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鉴于此,区委、区政府经过反复研究、比较分析,最终选择了集体资产经营基础好、总量大、两委班子团结、干部能力强和产权改革完成情况良好的永定镇白庄子村、东辛称村为试点,以村集体的存款为基础,进行信托化经营。在信托公司的选择上,通过充分考察市场和了解政策,从市场声誉好、品牌知名度高、公司实力强且愿意从事农村集体资产相关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的国有信托公司中进行遴选,最终确定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信托公司,在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确定为合作意向公司。

三是细致宣传。区经管站在做好集体资产分析、试点村农转非调查摸底等工作的基础上,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了《信托化经营管理产品说明书》、《“富民1号”资金信托的常见问题解答》等宣传材料,并对试点村的两委班子成员及所在镇的领导进行培训,让村镇干部、村民全面掌握信托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消除了农民群众对开展信托化管理的顾虑,为开展试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和群众基础。

(二)规范操作程序,落实保障制度

一是认真拟定信托合同条款。在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提供规范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由市农研中心专家审核、村民代表协商,共同拟定信托化经营管理合同。合同文本除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之外,特别强调了担保抵押、风险防控、收益率、信息公开、外部监督、账户管理等条款。在信托资金范围内,在预留农转非资金的基础上每村安排资金0.8亿元,总计1.6亿元用于信托化经营管理。为确保资金安全,信托资金将主要投资于收益有保障的城市建设等市政重点工程。在资金收益上,承诺每年返回一次不低于10%的收益回报,确保村民年人均收入增加万元以上。

二是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按照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的要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信托化经营管理事项及全部合同条款,形成决议后报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履行农村经济合同管理相关程序并报市银监局审核同意、公示通过后,2012年9月28日,门头沟区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项目正式签约,“富民一号信托”工程开始运行。

三是明确分配形式。根据信托协议,完成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全部收益的30%由村集体留存统筹使用,其余70%由经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定后的股民按照股份分配。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账户和集体信托资产收益分配账户管理系统,在区经管站的监管下,依照股份将取得的收益由系统进行分配,归属于集体的收益打入集体账户,属于农民的收益直接打入每一位农户的专有账户中。

(三)实施严格监管,做好风险管控

一是明确监管责任。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由区经管站全面负责信托资产的监管,由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委员会和村级产权改革后成立的监事会履行监管职责,联合对信托化经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在信托协议中明确,信托委托人有权了解相关资产的经营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信托公司按照约定,需定期披露资产的经营情况,在遇到涉及资产安全的重大投资或经营项目时,有义务事先告知并获得其授权后方可执行。除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外,区经管站和村监事会还定期赴实地考察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二是严控资金风险。在制定信托协议中,双方商定资产经营的市场风险防范内容,明确风险控制和相关责任条款,采取较为稳妥的经营模式确保收益的稳定性。在合同中明确将信托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等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低风险的金融产品。“富民一号”首批信托资金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镇江市城市开发有限合伙基金,参与政府融资,用于江苏镇江港集装箱码头、镇江新区万顷良田建设等重点项目。

为防范投资风险,由国有企业镇江经济发展总公司提供评估价值不低于信托计划本金余额120%的抵押物作为担保。三是完善制度保障。为保证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区委、区政府制定下发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加强农村“三资”管理、规范农村干部办事行为、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政策文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安全运营的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效

(一)有效盘活了农村集体资产如何在确保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有效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三资”管理长期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由门头沟区快速城镇化带来的城郊农村集体资产大幅增加,以及由此激发的农民的消费冲动、村干部的投资冲动和乡镇干部的管理冲动,使这一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紧迫。农村集体资产的信托化经营管理克服了村干部管理、能人管理、政府行政管理等农村集体资产传统经营管理模式的某些弊端,在农民获得长期可观收益、村集体持续发展壮大、政府提高管理效能等方面实现了较为有效的平衡。信托管理模式的成熟性、稳定性、市场性和规范性,有利于农村集体资产更加顺利地融入市场、适应市场,并实现稳步升级和稳定获利。根据测算,进行试点的永定镇东辛称村和白庄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每年可获得1.4万元左右的信托收益,比照这两个村2012年14089元和16375元的人均劳动所得,信托收入无疑会长期、稳定和成倍的提高两村集体成员的收入水平,有力地维护农民的长远利益。

(二)有效化解了各类矛盾风险在门头沟区大拆迁、大建设、大发展时期,农村集体资产能否在有效规避经营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不仅关系到村集体组织能否有效发挥应有作用,更关系到社会能否保持长久的和谐稳定。传统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弊端,如将集体资产彻底分家后导致集体组织力量薄弱和村民挥霍浪费、村级资产使用行为不规范引发村民对集体组织的信任危机、集体资产投资高风险类金融产品导致的经营亏损等。而资产信托化管理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财产管理制度,能够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有效化解各类矛盾和问题:一是能够实现管理权利与利益相分离,从而避免村集体组织经营集体资产导致的信任危机;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功能,能够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状况变化、甚至破产的影响,从而有效规避资产经营风险;三是信托所特有的连续性效力使其在有效期内不因受托人解散、破产等情况变化而终止,从而为农村集体资产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有效促进了城镇化进程城镇化的本质是人的城镇化,即通过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使农民逐渐成为“有房屋、有资产、有社保、有工作”的新市民。其中,使农民“有资产”,不仅是指在拆迁和农转居的过程中赋予农民相应的财产性补偿,而且要通过合理的经营管理方式使农民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解决农民因缺乏经营管理经验或就业竞争力不足等原因导致的城镇化后的返贫问题,充分消除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对农村集体资产实行信托化经营管理,一方面能够给村民带来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提高村民融入城市过程中的自尊和自信,同时能够不断壮大集体经济组织的实力,使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政府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有力补充,有能力为村民提供市民化的服务和管理,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和品质,加速农村地区和搬迁小区社区化服务管理的城市化进程。

三、工作启示

(一)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是具有重要创新意义的“三资”管理模式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实现资产配置市场化的有效形式,有利于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化水平,有利于缓解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的信任危机,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对进一步推动农村“三资”管理模式的创新、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成功实践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就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使政府从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和管理者的身份中解脱出来,变身为经济主体的行为引导者、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和维护者。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模式的构建,使政府部门从以往的全程参与、全程管理变为前期引导、中期服务和后期监管,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提供了重要模式和参考。

(三)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试点的实践对创新门头沟区融资模式具有重要价值实践证明,信托投资服务于政府类固定资产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能够有效确保信托资金的收益,同时为政府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新思路。因此,政府开发项目以信托化管理的农村集体资产为融资对象,为全区扩大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值得进一步研究、探索和尝试。截至目前,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管理试点已开展近半年时间,按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资金的首笔分红(2012年第四季度)已直接打入白庄子、东辛称两村975位村民的专有账户内。

农业类托管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土地信托;实践模式j比较研究

伴随着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弊端的暴露,农村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农村土地制度面临诸多新的问题。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P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新一轮,改革的亮点在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这为我国农村实施土地流转信托提供了政策保障。

土地流转信托是指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以及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承包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信托给受托人,由其利用专业规划经营管理或使用,土地收益归受益人所有的一种土地流转创新方式。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刚刚起步,还未形成统一模式,主要针对目前典型的土地流转信托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实践经验,为创新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实践提供依据与政策建议。

一、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实践模式

(一)宿州模式

1.在“宿州模式”中,信托计划交易结构采取“双委托”模式:(1)第一层委托关系是村民与区政府的委托关系,这其中包括了农户与村委、村委与镇政府、镇政府与区政府分别签订土地三层转包合同;(2)第二层委托关系是区政府作为最终委托人将土地委托给信托公司。在该过程中,涉及的农户、村委会、镇政府、区政府、信托公司均按照签订的合同约束权利和义务。

2.信托产品的结构采取“财产权信托+资金信托”混合式模式:(1)财产权信托方面:在承包人自愿基础上,首先政府要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与登记,信托公司按照确权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信托单位挂钩,如将农民持有的每一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1万份信托单位,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单位承担信托责任。同时,信托公司聘请专业化的农业投资公司对流转土地进行专业化运作与管理;(2)资金信托方面:信托公司根据土地流转过程中各阶段出现的流动性问题,如流转土地区域内土地整理、农业设施建设中的资金需求等等,发行期限不同的资金信托产品,以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模式采取按优先级别逐级分配的模式。该信托计划设立A类、B类和T类三类收益权,并按照三类收益权优先级别逐级分配,分配方式相对复杂,农民则根据合同中载明的土地份额获得固定地租和经营利润分成。

风险控制方面,信托公司引入农业投资公司负责招商招租工作,并用租金担保机制和资金信托计划为土地信托提供双重增信保障措施。同时,信托合同约定延长土地信托计划项下的土地使用环节,分散单一环节使用带来的风险。此外,当农业市场或其他相关市场情况出现非正常变化时,合同约定承租企业需购买农业保险进行进一步风险赔偿保障。

(二)桃园村模式

1.在“桃源村模式”中,信托计划交易结构采取“入股+委托”模式:(1)入股:引入土地股份合作社制度,农民按照政府部门的测量结果将自家土地作价参与到村集体的土地合作社,合作社向村民颁发入股凭证,村民根据人股凭证载明的入股比例获取后期收益;(2)委托:村民将土地人股到土地合作社后,由土地合作社将土地整体直接委托给信托公司。在该过程中,只存在土地合作社与信托公司单层委托关系。

2.信托产品的结构仍然采取“财产权信托+资金信托”混合式模式,(1)财产权信托方面采取“土地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双合作社”设计,即在政府主导下成立“土地合作社”,村民将确权后的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土地合作社”股东,凭股权证书享受信托计划受益权。“土地合作社”作为委托人将土地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又将其租赁给“专业合作社”进行管理;(2)资金信托方面: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视资金需求情况发行资金信托。

信托计划收益由“固定收益+浮动收益”两部分组成。村民按照其人股时持有的信托单位享有固定的基本地租收入,并抽取承租方“专业合作社”收益的20%作为浮动收益。除此之外,村民还可以进入“专业合作社”通过劳动获得工资收入。

风险控制方面,政府出台措施确保村民的地租收益,包括要求合作社提供固定收益和政府出面对信托计划给予保证。此外,信托公司按照信托资金类别展开信托计划,将政府和“土地合作社”投入的资金作为劣后资金保证信托计划的安全,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

(三)兰西模式

“兰西模式”是在“宿州模式”基础上的进一步延伸,信托计划交易结构的设计与“宿州模式”一样,采取“双委托”模式:先是村民将已经确权好的土地使用权委托给村委会或政府相关的公共机构,其作为最终委托人将整理好的土地信托给信托公司;然后信托公司引人专业化的农业产业公司作为经营主体进行承包经营。

与“宿州模式”不同的是:(1)信托公司设计了土地信托凭证,使土地经营权利或信托权利更加具体化,并且确权是均等化的,不会出现分配不公的情形。此外,土地信托凭证将农民的土地权益变成可流转、可携带、可抵押融资,深化了土地经营权的资本属性。(2)为控制风险,稳定粮食收购价,信托公司与政府合作收购谷物交易所,进行粮食期货交易。

(四)金色田野系列模式

“金色田野模式”中,在桃园村土地信托“入股+委托”模式基础上,该信托计划采取“集中后再分散”的运行模式。该模式不同于现有的经营主体单一化的实践模式,最终的经营主体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等,通过培育多样化的经营主体使整体土地效益得到提高。

与“桃园村模式”不同的是:(1)信托交易没有采取“双合作社”的结构设计,而是采取“合作社”+“X”的形式,这里的“x”可以是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小型特色的专业种植合作社或是其他农业生产主体。这些多元化的经营主体根据其种植优势及种植意愿在信托土地上开展具体的农业生产活动。此外,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也分散了单一经营带来的风险。(2)由于进行多元化经营,该模式比较适用于土地规模比较大的信托计划,否则可能会影响规模化效益。

二、不同土地信托实践模式的比较分析

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实践才刚刚起步,各有特点,还未形成统一的模式。

(一)四种实践模式的不同点

(1)信托计划交易结构方面:“宿州模式”和“兰西模式”采取的是“双委托”+“双信托”的结构设计,从村民到信托公司经历层层委托,政府作为最终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协议。“桃园村模式”和“金色田野系列模式”则相对直接一些,农民人股到土地合作社,由“土地合作社”直接与信托公司签订协议,确定农民的受益权更容易清晰一些。同时,“土地合作社”未来还可以以股权作对价进行相关产业的投资,使“土地合作社”成为一个经济主体,而不是行政化的组织。

(2)经营主体方面:“宿州模式”和“兰西模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商(某农业投资公司),更能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而“桃园村模式”引入的是“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的股东和雇佣工人均是该区域村民,相当于由村民自主管理流转土地,锁定了土地使用用途,但也限制了流转土地更广阔和深层次的发展,而“金色田野系列模式”的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等,经营主体更加多元化,降低了单一经营带来的风险,也同时也降低了规模收益。

(3)风险控制方面:“宿州模式”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进行风险控制,主要由专业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租金担保,建立双重增信保障措施,同时延长项目的产业链缓解风险,并购买农业保险做进一步控制风险;“桃园村模式”主要靠政府进行风险控制,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为土地流转信托提供担保责任,即项目出现问题时村民可以找到相关部门赔偿;“兰西模式”同时依靠政府和市场,通过与政府合作收购谷物交易所和粮库,稳定粮食价格,从终端控制土地信托风险;“金色田野系列模式”主要通过经营主体多元化进行风险分散,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4)收益分配方面:“宿州模式,,和“兰西模式”按照多层委托合同逐层发放,分配收益方式相对复杂,“桃园村模式”和“金色田野系列模式”分配收益方式相对简单,按照入股合作社时作价比例进行计算,分配更加透明平均。

(二)四种实践模式的相同点

(1)四种实践模式都实现了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盘活了农村土地经营权。

(2)信托产品结构均采取“双信托”的结构设计,即信托公司除了设立财产权信托计划外,还设立资金信托计划,为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村民提供融资等理财服务。

(3)信托收益均由“固定收益+浮动收益”两部分组成,保障农民基本地租利益。

三、现有土地流转信托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信托公司盈利方式尚未清晰

目前的土地信托实践模式处于摸索阶段,信托公司介入土地流转信托的具体运营和盈利方式尚未清晰呈现,信托计划中的很多项目尚未取得实质进展,如项目建设用地、融资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信托公司的信托报酬主要来自于土地流转后所产生的地租提升及其他增值收益,而土地流转后是否能产生增值收益取决于信托公司对信托计划的有效管理,而这需要时间进行验证。此外,土地信托产品的投资周期较长,政策的稳定性、明晰性也会使信托项目面临是否能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风险。

(二)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健全

目前,关于土地流转信托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仅有《信托法》,但土地的特殊性又使其对土地信托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此外,农民最为关注的是土地流转之后的收益分配问题,而关于如何确权、如何进行均等分配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完善涉及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税收及补贴政策,以此来实现土地信托的全面及可持续发展。

农业类托管范文第11篇

(一)什么是金融

金融是指有关货币、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总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每一个家庭或个人、各类经济单位几乎每天都要接触货币,都要同金融打交道;任何商品都需要用货币来计价,任何购买都要用货币来支付;人们与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有各种经济关系,例如去存款、取款、付款,去申请各种生产经营性贷款或消费贷款,去办理各种保险,去购买有价证券,等等;报刊、电视、电台每天都要报道股票行情、外汇牌价、借贷利率等各种信息。总之,现代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借助货币信用形式来完成,一切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也都要通过货币金融手段来发挥作用。金融就是经济社会里,货币、信用、银行、汇率、货币调控与监管等的总称。

(二)我国现代金融体系

我国现代金融体系包括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

1、金融调控与监管体系

“一行三会”:“一行三会”是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的简称,它构成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

(1)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行业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是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证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保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2、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1)银行类金融机构主体

政策性银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促进“瓶颈”产业的发展,促进进出口贸易,支持农业生产优化,并促进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化,199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和农业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任务。

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国家开发银行已于2008年12月16日挂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在适当时候上市。

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逐步得以建立、恢复和发展,曾被称为四大专业银行,随着四家银行改制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交通银行的发展壮大,从同质同类机构监管的角度,这五家银行统一归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并称为“大型商业银行”或“五大行”。

中小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两大类。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一大类别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主要包括12家商业银行,即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

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在邮政储蓄的基础上组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

(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保险类机构

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为了避免因过度的恶性竞争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由各保险公司在资源基础上成立的保险业协调组织,虽然它属于非官方性质,但却可以利用行业公约形式对违规的公司进行制裁。

保险机构:保险业务机构是指具体办理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是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推销、风险管理与安排、保险价值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间服务活动,并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

证券类机构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目前,中国已注册两家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证券服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及交易的咨询、策划、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交割服务;证券登记过户服务;证券融资;经证券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业务。

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一种完全属于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限于企业集团成员,不允许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服务。

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

货币经纪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向境内外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3、金融市场体系

A、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指以短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短期资金融通市场。货币市场上融通的资金主要用于周转和短期投资,因为其偿还期短、流动性强、风险小,与货币相差不多,此类金融工具往往被当作货币的替代品,这也是它为什么会称为“货币市场”的原因。我国货币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

B、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是指以长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资金融通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主体所筹集的资金大多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偿还期限长,流动性相对较小,风险相对较高,被当作固定资产投资的资本来用,因此被称为“资本市场”。

农业类托管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齐齐哈尔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

[中图分类号]F30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2 — 0186 — 02

为了全面落实《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推进会计管理工作改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农村会计管理工作力度,最近,我们组成调查组,就齐齐哈尔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共3,167名,其中乡(镇)级439名,村级2,728名。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情况。目前,在我市乡(镇)政府中设有财政所(室)和农经站两套会计机构。从2001年开始,部分县(市)区开始实行“村账乡管、乡管村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制度,取消了村级财会室,在乡(镇)成立“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中心”。村级会计改为报账员,取消原村会计和出纳员。在2003年普遍实行了“村账乡管”制度,村级会计人员都改为报账员,原村级财会室不复存在。

(1)从人员身份看,乡(镇)级会计人员为脱产干部,隶属乡(镇)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由财政全额拨款。村级会计人员为农民身份,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他们报酬由村提留费支付。农村税费改革之后,改由财政转移支付进行补贴。

(2)从文化构成来看,乡(镇)会计人员大专以上97人,占20.7%;中专文化程度311人,占66.4%;初中文化60人,占12%。村级会计人员中专以上文化程度1,330人,占48.3%;初中以下文化程度1,421人,占51.6%。

(3)从年龄构成来看,乡(镇)会计人员平均年龄为34.3岁,村级会计人员平均年龄为36.4岁。二者比较,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

(4)从任职时间来看,乡(镇)级会计人员任职时间10年以下的有232人,占49.5%;10-30年的有182人,占38.8%;31年以上有54人,占11.5%。村级会计人员任职时间10年以下的有953人,占34.6%;10-30年的有1,233人,占44.7%;31年以上有568人,占20.6%。从任职时间比较,村级会计人员任职时间比较长,这也是村级会计队伍年龄偏大的主要原因。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情况。由于各县(市)区情况不同,对乡(镇)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有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有的由县(市)区农经站负责。而对村级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则都由县(市)区农经站负责。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统计情况看,村级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书2,203人,持证率为80%。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簿和档案管理情况。到目前,从乡(镇)农经站到村级财会室所使用的总账、现金账、银行账、往来账等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都由省农经总站自上而下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分别由乡镇农经总站和村级财会室自行管理,乡镇农经站和村级财会室的会计档案日常管理和销毁工作都由县(市)区农经站负责。按政策规定,税费改革后相应取消村级财会室,成立乡(镇)“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中心”,会计档案集中到乡(镇)农经站统一保管。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会计制度情况。近些年来,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执行国家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黑龙江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据调查反映,有一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较好执行上述会计制度,在民主理财等方面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但也有一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执行会计制度上有章不循,有制不守,随意性很大。在个别村,会计人员不会记账,也不记账,老百姓称他们是“包包会计”,会计制度执行不好。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管理工作。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隶属乡(镇)人民政府,并接受其领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隶属村民委员会,并接受其领导。乡(镇)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指导由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村级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都受各乡(镇)农经站负责,会计人员全部纳入县(市)区农经站备案。

二、存在问题

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管理工作,由农经部门负责的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适应的。长期以来,农经部门在规范和发展农村财务工作方面,下了很大功夫,总结出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渐完善,由农经部门管理村级会计工作的弊端就不断显露出来:

(一)体制不顺,政出多门。据调查,我市村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账簿监管、会计证书、会计核算等日常管理工作,都由农经部门负责。农经部门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是《黑龙江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这种情况,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会计法》作为全国会计管理工作的基本法,是具有权威性的上位法。当地方法与上位法相矛盾时,无疑地方法律要服从上位法。另外,《黑龙江省会计管理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在《条例》中,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管理工作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前位法要服从后位法。因此,由农经部门负责村级会计管理工作,显然与《会计法》和《条例》的规定不相适应。

(二)职能重叠,监管弱化。由于农经部门管理村级会计工作,不仅体制不顺,又造成职能与财政部门重叠交叉,互相干扰,使其监管弱化。农村税费改革后,特别是农业税全部免征之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村级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国家政策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已经成为村级资金来源的支点,应由财政部门直接贯彻落实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但目前由于有农经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这道环节,无形中在一定程度上使转移支付资金游离于财政部门监管之外。

(三)管理粗放,随意性强。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农经部门管理村级财务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是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在一些村,“白条子”入账十分普遍。二是财务管理混乱,造成村级债务过大。三是账簿监管不严。由于账薄监管不严,导致一些村造假账,编制假财务报表,严重影响了农村会计信息质量,也为少数农村干部私设“小金库”,,开了方便之门。

三、措施与对策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精神,加强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级财务属集体性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村级经济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资产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等工作的基础。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是农村基层实践工作的创新,是管理农村财务、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村级会计委托机构建设,完善工作规范,把做好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作为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指导。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在尊重历史和现实、坚持现有工作格局不变的基础上,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推进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协议,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一是完善制度建设。要严格执行《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村级会计委托工作;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确保村级集体资金安全;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级资金,要纳入会计委托机构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严格监督使用。二是规范票据管理。要切实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会计委托机构各类票据的管理,特别要规范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等;要逐步规范机构相关账、证、表等各类票据格式,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必须符合统一标准要求;要切实规范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票据的使用行为,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据可查、运行规范。

农业类托管范文第13篇

一、全面清查,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绥化市将“全面清查”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突破口,在清查工作中坚持“五统一”:统一清查内容。凡是村级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无论账内、账外的,都要纳入清查范围。

统一清查方法。即采取“看、查、记、核、认、议、报、处”的方法:“看”就是查看账面余额;“查”就是逐项追查;“记”就是登记备案;“核”就是对债权、债务双方进行核对;“认”就是经济业务双方办理核实确认手续;“议”就是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需核销的经济业务;“报”就是讨论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批准,报县经管站备案;“处”就是乡(镇)政府集中时间,统一处理。统一公示清查结果。清查结束后,清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开,公示期为7天,对群众提出的质疑要作出解释或进行复查。统一建立“三资”档案。对公示通过的清查结果,逐项、逐类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村集体“三资”管理手工台账,一式三份,各村、乡(镇)委托服务中心、县经管站各一份。统一质量标准。

二、把握政策,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健康发展

一是确保村级集体“三资”管理主体地位不变。

二是确保村级集体“三资”审批权不变。实行农村集体“三资”代管,只是增加了乡镇、县的监督环节,不是对村集体决策权和审批权的取代。

三是签订委托合同。各村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就委托事宜进行讨论,通过后,向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签订《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委托书》后,方可将“三资”管理业务委托乡(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管理。

四是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

三、完善机制,保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运行

一是完善资金委托机制。乡(镇)“三资”服务中心以村为单位设置账户对村集体的资金进行核算管理。

二是完善资产统一监管机制。乡(镇)“三资”服务中心设置台账,对各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三是完善资源联合协管机制。村集体所有资源承包、租赁、转让等,由村级集体组织制定方案,标底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县经管站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标底额1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承包、租赁、转让合同经乡“三资”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经管站复核,并经本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村、乡(镇)和县三级联合协管。

四、优化环境,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一是完善组织服务体系。全市各乡镇都成立了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中心,并已全部挂牌工作。

二是统一工作流程。

三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均建立了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大厅,统一设立委托业务受理、“三资”财务结算查询、政策咨询和接待等服务窗口,并安排专人负责。

农业类托管范文第14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的重心。近些年来,中国农村大地上已经创生出转包、互换、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其中信托流转方式是新生事物。农地信托是信托方式在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运用,是“以肯定农民集体所有权及土地承包权不变为先决条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信任土地信托机构的基础上,将其承包地的使用权信托给土地信托公司,而土地收益由受益人享有”[1]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数年来,从浙江绍兴的首例农地信托流转实践开始,湖南益阳、福建沙县、成都等地开始探索适合本地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直到2013年国内知名信托公司开始进入农地信托流转市场,真正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才开始出现,农地信托流转的实践开始从自发阶段发展为较为成熟的市场化阶段。

一、农地信托流转之雏形模式: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流转

(一)农地信托流转雏形阶段的运作方式近年来,多见于报端且为学者们所研究的典型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模式,莫过于浙江绍兴、湖南益阳、福建沙县等地区的改革。虽然各地所处地理位置不同,经济条件不一,但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改革中选择引入信托方式,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的实绩。如今回顾各地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发展,可发现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经过了以下两个发展时期:

1.萌芽初期。我国实践中最早运用信托方式进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是浙江绍兴。2001年浙江绍兴根据信托的理念,首创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方式,创造性地建立了县、镇、乡三级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为农地流转提供信息、指导和协调服务,其基本运作方式为:首先由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各村具体情况确定有流转需要的农户土地,由村经济合作社与农户统一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然后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农地信托委托人将租赁的农地委托给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土地信托服务机构根据农地具体情况进行农地整理与整合,并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储备库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同时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也接受需地方的委托,为其所需农地进行需求信息登记,并极力促使供地方村经济合作社与需地方关于农地流转的协议意向的达成。一旦意向达成,由村经济合作社与承包大户签订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在农地流转的期限内,由承包大户付给村经济合作社相应的承包款,村经济合作社在拿到承包款后再根据村集体与农户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约定付给农户。绍兴农地信托流转的模式实际上包含以下三层法律关系: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由村经济合作社与农户统一签订农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委托服务关系:以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为核心的双方的委托合同,即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分别与村经济合作社和需地方签订的土地流转服务合同;信托关系:村经济合作社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或信托管理关系。参与农地流转的多方主体虽然通过多种法律关系的架构,实现了农地信托流转的完整和顺畅,但是由于这种设计的法律关系的多层级化与复杂化,在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将在后文中分析)。

2.成长期。浙江绍兴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在多地试行之后,由于暴露出若干问题,农地信托流转曾一度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2010年湖南益阳将浙江绍兴的农地信托流转方式进行简化,基本运作方式是:首先由当地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的土地信托公司,然后由农户与土地信托公司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土地信托公司将受托管理的农地进行整理开发之后,再转租给需地方承包大户[2]。2011年福建沙县也按照湖南益阳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开展农地信托流转。湖南益阳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相对浙江绍兴模式而言,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律层级关系更加简单,仅包含两层基本法律关系:农户与土地信托公司形成的信托关系,土地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农户的委托,对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进行管理,包括土地整理和开发、土地信息、土地收益的收取与分配等,这是益阳农地信托流转运作中最重要的一环。土地信托公司与承包大户的基于土地租赁所形成的农地经营权的租赁关系。

(二)对农地信托流转雏形模式的评价实践中部分地区所创造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对促进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制约农地信托流转发展和推广的问题。

1.总的来说,农地信托流转从萌芽阶段发展到成长阶段,既是实践推动的结果,也是法律与政策倒逼的结果。以浙江绍兴为代表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法律关系过于复杂,法律层次较多,一方面在实践中要处理好多种法律关系,平衡好多方主体的利益是非常不容易的;另一方面,由村经济组织统一承租农户土地之后再由村经济组织代替农户与土地信托机构签订土地信托合同,这种做法遭到很多置疑,认为“这是一种新型的反租倒包方式”。以往的农地流转实践中的反租倒包主要体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将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集中到集体,然后再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承包给农业经营大户的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均明确禁止反租倒包,因为通过反租倒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会以集体名义,以维护集体利益为由,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可能会出现集体组织或村干部与农户争夺利益分享农地地租的差价。浙江绍兴模式中村经济组织承租农户土地再信托流转的做法与反租倒包方式非常相似,因此在实践中遇到一定的阻力,这也为新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的出现埋下伏笔。而湖南益阳的农地信托流转做法最大的变化,就是直接促成农户与土地信托公司签订土地信托合同,直接由农户参与土地信托流转,减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的直接参与,这样既减化了农地信托流转中的法律关系,又避免在农地信托流转中出现与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反租倒包现象,使得农地信托流转的更加合法和成熟。

2.以绍兴和益阳为典型代表的农地信托流转的雏形阶段,严格地来说其只是借助信托的名义进行农地流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地信托机制,其主要理由如下:其一,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可看出,我国将信托制度定位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为了保证财产管理制度目的的实现,赋予信托受托人一定的财产控制权是信托的应有之义,即信托受托人应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占有、支配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但是从雏形阶段的农地信托流转的运作来看,农地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对作为农地信托的财产——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农地,并没有实际上的法律支配行为,也没有进行具体的农地经营管理行为,只是对农地进行简单的信息登记、汇总与,促使农地流转方与承租方合同的签订。其二,从农地信托机构的角色定位与运作来看,农地信托机构与法律意义上的信托受托人相去甚远[3]。雏形阶段的农地信托机构带有极强的政府色彩,从农地信托的到农地的供给、农地的整合、农地信托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的整个农地信托流转环节,时时处处闪现着政府的身影,虽然这种政府直接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方法,可以以政府的公信力使得农地承包户获得相对稳定的信托财产—农地来经营,也减少了农户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系数。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政府公权力介入越深,就越容易忽视作为农地信托最终受益者农户的利益,甚至有些地方会出现农地强制信托流转等非自愿方式,不仅伤害农户利益,而且破坏政府形象。并且从各国土地信托发展的实践来看,具有行政影响力的土地信托机构只是暂时性的过渡形式,还以土地信托机构的非官方、商业性与市场化的本质,才是农地信托发展的大势所趋。

二、农地信托流转之成熟模式:市场主导型农地信托流转

农地信托流转发展到雏形阶段之后由于若干问题存在一直停滞不前,此时的农地信托改革需要鲜活的思路与新鲜的血液注入。党的十以后农地信托流转的商业市场化运作模式开始初露端倪。自2013年中国中信信托公司与安徽宿州埇桥区人民政府设立了我国首个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之后,各大信托公司纷纷效仿,北京国际信托、百瑞信托、中粮信托等在北京、江苏、湖北、安徽等地设立农地信托计划。这种由商业信托公司参与的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与以往的农地信托流转相比具有明显的创新性与进步意义。现以首个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简要分析这种模式做法与意义。

(一)“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的基本内容该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是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受托人为中信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的结构设计是:采用结构化混合型设计,既有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5400亩),又有资金信托产品。委托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将首期涉及流转土地5,400亩,远期规划是25,000亩土地委托给中信信托公司管理经营,期限是12年。具体过程是,先由所要流转农地的两村农户与村委会签订农地委托转包合同,再由村委会与镇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然后镇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最后由区政府与中信信托签订信托合同,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引进安徽帝元农业投资公司对农地进行具体的开发经营管理,包括土地整理与规划、招商招租等。整体项目规划分为三部分,首先是事务管理类“财产权信托”部分,操作模式为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户个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中信信托进行管理,存续期内由信托公司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信托到期后返还土地经营权。其次是资金类信托部分,为解决土地归集整理与价值开发过程中需要的大量建设资金,中信信托配套了另外的资金信托计划对接这部分资金需求。再次,“中信模式”的土地流转信托中,还安排了“第三类资金”信托计划,满足上述两部分业务衍生的信托融资需求。具体而言,即为对接“土地流转业务部分”的租金支付资金缺口,以及“土地开发业务部分”中可能出现的暂时流动性支付问题。中信1301期信托计划存在以下五种法律关系:两村村民与村委会形成的农地委托转包合同关系;两个委托管理关系,分别由村委会与镇政府、镇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区政府与中信信托形成的农地信托合同关系;④中信信托与安徽帝元形成的农地委托服务关系;⑤安徽帝元将农地租赁给其他农业大户与其形成的农地租赁关系。由以上分析可见,中信信托1301期计划采取了层级更为复杂的法律构造,使得法律关系更为错综复杂。其中信托合同关系是该农地信托流转计划中的核心部分,多层级的农地委托转包或管理关系是为了迅速地集合更多的农地参与农地流转而采取的做法。

(二)对农地信托集合计划模式的评价以“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为代表农地信托与此之前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相比,采取了金融化与商业化方式改造农地信托流转,采用信托原理重新改造农地信托,引入信托公司对农地进行信托管理,通过信托公司对市场的敏锐性和洞察性,能够有效地选择更适合的农业经营者经营农地,为农地信托创造最大的收益。具体而言:

1.引入信托公司商业金融主体对以往的农地信托流转进行改造,既强化了农地信托流转的市场化运作,改变了一直以来被诟病的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流转的弊端,而且有利于发挥信托公司的强大的信托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以往的由政府主导的农地信托流转,其在实践中有时会体现出违背农户意愿流转、农地地租过低、农地流转集合性程度低等弊端而受到人们诟病,甚至使得一段时间农地信托流转停滞不前。各地政府也非常希望从这种传统的农地被信托流转中解脱出来,但是苦于没有合适的专业化的信托受托人能够或愿意从事农地信托管理。而引入商业信托公司参与到农地信托流转,使信托公司能从传统的资金信托领域跨越到农地信托领域,依靠其强大的信托管理经验与市场运作方式,将政府从被动的农地信托受托人的角色中解放出来,还原以农地信托的“信托”本色。而且将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引入到农地信托既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性的财产管理能力,依靠其对农业市场的较强的行业分析与风险防控能力,保证农地经营收益的最大化与农业经营风险最小化,同时信托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平台功能设计出很多融资品种,为后续建设提供多样的融资渠道。

2.信托公司参与的农地信托流转使得农地信托开始具备信托的基本特征,农地集合信托计划有利于对农户利益的保障。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中农户兼具委托人与受益人双重身份,其权益可受到较全面的保障,其主要表现为:其一,用于信托的农地的独立性特征有利于保障农户利益。信托财产独立性理念是信托的基本原理之一。其表现为信托一旦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即“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即自行封闭与外界隔绝”[4]。正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导致了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信托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危机时,其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将其运用到农地集合信托中,可使受托人将自有财产与作为信托财产的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区分开来,即使受托人破产或有无法履行债务的可能,其债权人也不能主张以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及其所生利益来偿债,从而保障农户对农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与收益不受损害。正由于农地集合信托具备此特殊功能,学者们认为“信托型土地流转,不存在农民失地的风险而有着制度上的优势”[5]。其二,农户的集合性特点有利于保障农户利益。农地集合信托的农户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能同时享有信托法赋予的委托人权利和受益人权利,如收益分配请求权、信托文件查阅权、受托人解任权和选任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农户集合信托由于委托人人数较多,多数的委托人可以汇集群体的力量形成整体的合力以对抗处于优势地位的农地信托机构,以消弥单个委托人力量弱小无法与信托机构相抗衡的不足。当然农户集合信托的集合力量的形成是需要借助良好的制度设计来完备的。

3.农地集合信托计划可以更迅速地发挥农地集合功能,实现农地经营规模化。农地集合信托计划通常是集合多个农户的农地,委托给专业的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将经营管理农地所得的收益分配给农户的信托管理计划。集合多人的农地,可以让更多的有流转需求的农户有机会参与到其独立无法的领域,并通过专业机构对集合农地的管理和运用,并借助于信托合同和法律制度的规范保障了专业机构可以专心于专业经营管理,发挥其专业优势从而获得更好的管理收益。同时由于农地集合信托参与的便利以及众多农户的参与使得单一的小规模的农地可以集合成为一个整体的可以规模经营的成片的土地,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以达到规模效益,从而降低风险与投资成本,提高收益。

三、我国农地信托流转之未来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农地信托流转实现了从“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到“市场主导型”农地信托的演变,从不成熟逐渐走向成熟。回顾数年来我国农地信托流转改革所走过的路程,总结目前农地信托流转正经历的变化,结合国外土地信托发展的经验,未来我国农地信托流转将表现出如下发展趋势:

1.以市场为主导的农地集合信托的发展方向。如上所述,我国农地信托流转改革在经历十多年的有益探索后,实现了从“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到“市场主导型”农地信托的转变,“市场主导型”的由信托公司参与的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不仅将农地信托流转还原为本应有的商业模式,充分发挥了信托公司的强大的信托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为农地创造更大的增值能力,并且其迅速地集合大片农地进行农业规模化经营,也为农户创造了最大信托收益。从目前农地集合信托计划的发展趋势来看,在短短的两年期间内,各大信托公司迅速密集地发行了多种涉及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计划,这种迅猛发展的势头本身也表明,这种农地集合信托流转不仅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同,而且得到农地集合信托流转各方的认可,其为将来农地信托流转改革寻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代表了未来农地信托流转的大方向。

2.以农地事务管理型信托为主,农地资金信托为辅的农地集合信托发展方向。目前信托公司在开发农地信托计划时,通常采取两种信托产品设计,一为“纯农地事务管理型”信托,一为“农地事务管理型+农地资金融资型”信托,前者是信托公司单纯地只对农地进行信托管理,包括对农地集合、农地的平整与设施完善、农地的租赁以及农地租赁经营的监督。而后者除了主要对农地进行信托管理之外,还需要根据农地实际经营者的需要以及农地信托的各阶段不同主体的需要设计出相应的中短期的资金信托,以满足相关主体的融资需求。从目前农地信托计划的初始阶段来看,多数信托公司采取的是“纯农地事务管理型”信托,少数信托公司设计为“农地事务管理型+农地资金融资型”信托。从国外土地信托的发展经验来看,土地信托均经历了从“纯事务管理型”信托到“事务管理型与资金管理型并重”的信托方式。而我国农地信托设计之初目的在于满足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求,因此“农地事务管理型”信托应该是目前阶段农地集合信托计划的主流方式,随着农地集合信托的深入发展,相关各方主体有了更大的资金需求以及农地金融配套制度的完善,农地资金信托也将成为农地集合信托的发展方向。

农业类托管范文第15篇

目前,我国农村审计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模式:

1、乡镇经管站(或其内设部门)的审计模式。这种模式是当前最普遍的农村审计模式,这种模式从本质上讲是经管系统的内部审计,它受上级农业经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2、乡镇政府内设审计机构的审计模式。这种模式是在乡镇政府内单独设置审计机构,并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直接受乡镇政府领导,与经管站不存在隶属关系,这种模式的审计独立性相对较高,从本质上讲是乡镇政府的内部审计。

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包括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分类标准是按照审计的主体(即审计活动由谁实施)不同进行划分的。界定农村审计的性质,也应当取决于审计主体是谁。“农村审计”这一概念是就审计客体而言的,即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农村审计应当归属于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取决于实施农村审计活动的主体是谁。

虽然我国目前开展的农村审计具有政府审计“强制性”的特点,但它显然不属于政府审计,不是由政府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活动,因为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基层组织就是县(市)级审计局。排除了政府审计,那么农村审计能否属于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首先要从分析农村审计活动中的三方关系人入手。

在农村审计活动中,涉及的三个方面关系人分别为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和审计人,三方面关系人的相互关系图示见图1。(图1)

首先,全体村民与村级管理者(即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类似公司的股东与管理层。全体村民作为村集体财产的所有者,是村级事务的委托者;村民委员会是接受全体村民的委托履行对村级集体财产的管理职责。这种委托关系的存在,确立了在农村审计活动中全体村民作为审计委托人的主体地位,而作为受托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处于被审计人的地位。

其次,乡镇政府在农村审计活动中可以充当审计人的角色,即接受全体村民(审计委托人)的委托,对村民委员会(被审计人)履行村级集体财产的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乡镇政府并非农村审计活动中的唯一审计人,显然,社会审计组织也可以成为农村审计活动的审计主体。

二、农村审计监督体制改革设想

现有的两种模式是农村审计发展中的必经阶段,对规范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委托外部社会审计将成为未来农村审计的必要补充,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农村市场也将成为必然趋势。目前,在我国南方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社会审计已经进入农村市场。

目前,我国许多地区普遍开展了村级会计委托制,即在坚持村级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五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村集体会计账目、村集体资金和会计档案,通过与乡镇设立的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或经管站)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其代为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的一种农村财务管理模式。在这种农村财务管理模式下,乡(镇)经管站负责农村会计服务工作,主要村集体会计账目、村集体资金和会计档案,并提供会计信息。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的会计核算监督权、资金使用监督权发生了转移,使得乡(镇)经管站作为农村审计的主体地位受到了质疑。因此,笔者认为,对农村财务的定期审计工作,主要是对村级年度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的审计业务,可以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来实施,而且注册会计师能够站在独立的第三者立场客观、公正地评价村委会财务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为注册会计师进入农村审计领域提供法规依据。乡(镇)经管站的主要职责:一是监督检查农村各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二是对群众关注的热点疑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审计;三是开展村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