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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音像市场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准确、有力地打击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整顿音像市场秩序。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制定了《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区域内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和所有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并依照《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执法。
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准确、有力地打击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整顿音像市场秩序,现对在查处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时,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依据《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20盒(张)以下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20-100盒(张),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责令停止批发、零售、出租,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再次违法经营者,吊销其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100盒(张)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再次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除作出以上行政处罚外,责令停止放映;连续两次以上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吊销《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的内容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取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音像市场的监督管理,在二年内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除吊销许可证外)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在年审换证时不予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关键词: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规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12-0027-04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2010年国务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在鼓励金融业积极创新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指导下,我国大量金融资本涌人文化产业领域进行投资,文化与金融资本开始对接,市场上出现了艺术品金融资本化的创新,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产生。然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种全新的交易模式产生后,各种问题如交易风险如何防范、投资人的关系如何处理等纷至沓来,组织份额化交易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不断暴露出制度设计和管制方面的不足与弊端,种种问题急需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尽快研究和出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规制对策,才能使在我国出现的这种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创新能够走得更安全、更远。
一、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产生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指将法律允许上市交易的文化艺术品,经过鉴定与价值评估后,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以类似于股票交易系统的方式进行公开上市交易。2009年我国首家组织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为文化艺术品份额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相关信息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6条规定,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职责是为艺术品份额的集中交易提供平台、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本所对艺术品权属、真伪、品质等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随后这种模式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各地纷纷组建,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6月,国内陆续开业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已有15家,正在筹备阶段的有5家,还有更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在计划中。
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提供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为实现文化艺术品市场与金融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全新方式,大大便利了金融资本进入文化市场,也为文化艺术品价格形成提供了发现机制。“2011年1月26日,天津山水画家白庚延的作品《黄河西来决昆仑咆哮万里触龙门》(简称《黄河咆哮》)与《燕塞秋》在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正式上市,其中《黄河咆哮》上市总价600万元,《燕塞秋》上市总价为500万元。这两件艺术品份额均以1元/份的价格进行申购,开盘当天便涨至2.16元/份。截至2月25日收盘,《黄河咆哮》报收6.21元,月涨621%,市值从600万元达到3726万元;而《燕塞秋》报收5.75元,月涨575%,市值从500万元涨到了2875万元。涨幅让人瞠目结舌。”而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一度成了全国投资者、金融与艺术机构,以及各种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掀起了艺术品投资热潮。这对于解决我国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够充分、节奏较缓等问题,无疑是一支强心剂。
然而,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迅速发展、市场日益火爆的同时,各个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体制漏洞、交易风险、透明度不足等各种问题纷至沓来,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因为负面新闻不断,合法性、公平性遭到公众质疑,被各种批评的声音推到风口浪尖而一度陷入停滞,到2011年6月才逐步恢复正常营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我国首创的金融资本进入文化市场的交易模式,作为新生事物,难免出现各种新问题急需规范:比如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之后,如何理顺各个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的保管、展示等收益处分权如何行使;交易中的风险包括艺术品的真伪、灭失等如何承担;艺术品的鉴定、评估如何客观公正地完成等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规范,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自行制定自己的交易规则,许多做法大相径庭。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都是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由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缺乏统一的设立标准、运行制度、监管办法和监管主体,这些都势必严重影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正常发展和文化艺术品份额交易市场的交易安全。如何对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一金融与文化结合的独特模式进行规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急迫课题。
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出现是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背景下出现的,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4条规定,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是指将份额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公开上市交易的方式。份额标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份额代码所指向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份额交易模式的核心在于将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份额进行销售,份额买受人可对所持份额再行转让,各份额持有人之间形成对份额标的物的共享权益的关系。那么,以何种法律、何种方式来规制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需要确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性质。对此在实践中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一)以《物权法》共有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物一般包括书画雕塑类、玉器珠宝类、金属器类、陶瓷类、著作财产权类等其他允许交易的艺术品,这些标的物大多是有形的动产,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实质是把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的份额进行销售,投资人按照自己购买的份额享有权利,在许多人看来这正好符合《物权法》对按份共有的规定。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这也符合份额化交易的结果,如果交易的标的物是著作财产权,各个投资人也可以对标的物形成准共有。目前许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就是根据共有规则来处理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16条规定,投资人按本规则规定享有份额交易权,购买并持有份额即成为该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应遵守本所共有人公约,依其所购买的份额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份额标的物,
对份额标的物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制定了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规定按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订的规则保留份额的持有人或购买并持有份额的投资人会员是该文化艺术品的共有人。
从本质上讲,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对象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物权等财产性权利,可以形成共有。然而,按照传统民法按份共有规则来处理、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各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显得力不从心。第一,根据《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的共有人,可能成百上千,就管理共有财产达成一致几乎不可能,而各共有人都行使管理文化艺术品的权利和义务,则在实践中无法实现;处分文化艺术品或作重大修缮的,应当召开大会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则成本过高,共有人之间另行约定,则在操作上也因人数过多难以达成一致。第二,传统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持有人如果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难以处理。第三,传统共有关系是一种私人关系,其内部共有无需对外公开,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过程中,份额的销售、转让等对社会公众公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九章还专门规定了信息披露,其第77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艺术品持有人、发售商以及相关机构等在份额发售、承销、上市交易过程中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个人。第78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本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79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时间的及时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实践中,虽然各个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按照共有制度制定份额化交易过程中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规则,但考虑到共有人过多,在行使共有权上无法操作,都要求持有人将共有物的保存、改良、维护、投保等权利行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如《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就规定,共有人取得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同时,视为同意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对标的物进行维护、修复、投保、展示等。这正是看到以传统共有关系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份额化交易是资本市场、金融体系催生的时代产物,传统民法已鞭长莫及。但如果有份额持有人不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如何处理?如果强制投资人购买文化艺术品份额时,必须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则又有侵权之嫌。
(二)以《证券法》的相关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在各个地方试点运行后,一些调研部门指出,通常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指的是物权转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方式虽然以艺术品为标的物,但更多的是考虑艺术品投资增值的金融特性,具有标准化拆分、公开发行和连续易等明显的证券化交易特征,不属于文化产权交易范畴,应参照适用《证券法》及其相关规范。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将艺术品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等额拆分,拆分后投资人按份额享有的权益以类似证券交易系统的形式进行公开交易,交易转让以证券化的方式完成,并不涉及标的物实物的交付,与一般动产转让需交付标的物不同,具有证券化交易的鲜明特征。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暂行规则,也仿照我国《证券法》的立法结构制定了总则、艺术品份额发售、艺术品份额交易、登记结算等规则。但笔者认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份额发行、转让不同于《证券法》所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我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而股票是股权凭证,股权是股东向公司出资而具有股东身份的人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反映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股票、公司债券反映的是投资人与公司两种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权利,反应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两者之间的区分泾渭分明,并不能用《证券法》的规则来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为股份公司,发行人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份额发售,出卖人为文化艺术品的合法有权处分人,其可以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发售,但发售的收益由出卖人享有,只要文化艺术品为法律允许交易的标的物,以份额化交易方式出卖文化艺术品并不需要经过国务院相关机构批准。再比如,《证券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是要求上市公司对经营和财务重大信息进行披露,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出卖人却并无经营和财务信息可以披露。
许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发售艺术品份额时,要求由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认购,形成按份共有。设置200人门槛,正是为了规避《证券法》第10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不必要设置这个约束,它与《证券法》并无必然联系,至少在国务院依法作出认定之前,不能适用《证券法》的规定。
(三)借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有人提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能否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进行立法规制?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发行股票、债券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其中不动产证券化与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颇为类似,但又不同。不动产证券化指通过某种组织性活动(如信托),将直接投资不动产转变为间接投资证券化的过程,是将不动产物权转换为可以流通的小额债权或股权;不动产证券化中证券化发起人应于不动产原权利人处取得权利后,方可进行资产组合。而后,发起人还要将该权利组合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或有限合伙甚至信托机构,最后由特殊目的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机构作为
权利主体发行证券于投资者,投资者取得债权或股权证券。不动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经过数次权利主体的变化,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投资人取得的是类似物权的权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出售人是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合法处分人,它与不动产证券化在许多法律关系上有本质上区别。
综上所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目前缺乏可以适用的专门法律规范,其作为一种金融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路径创新,必须在传统立法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专门立法,才能适应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需要。
三、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内容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规制,需要在传统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立法层次上可先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多部门联合规章,形成多部门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的局面。
(一)以专门立法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基本法律规制体系
第一,建立文化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制度。目前行业通用的鉴定、评估程序和规则尚未建立,当前艺术品市场鱼目混珠,严重危害交易安全,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一方面做着推介、销售艺术品的宣传,组织影响着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却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欠缺相关知识的投资人不利。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行为,应该建立客观中立的第三方鉴定和评估机制,鉴定和评估机构既可以由交易的当事人自己选择,也可以由交易当事人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选择确定;要建立鉴定和评估人员、机构的责任制度,区分人为风险和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只有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可以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在本质上属于共有文化艺术品的关系,可以改造传统民法的共有规则,成立由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组成的持有人会员大会,按照持有的份额比例在会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由会员大会形成的多数人决议决定文化艺术品的保管、收益、处分、投保等权利行使问题,会员大会也可以决议将上述权利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行使。同时为了避免多数人决议损失少数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决议持反对意见的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市场价格要求其他持有人收购其份额。
第三,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机制,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不同于传统物权转让,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转让,要针对此建立交易规则。比如,要建立份额交易的流通性保障规则,对于份额交易的无效处理,一般不宜适用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等责任。
第四,建立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目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既提供交易服务,有时又参与交易,在份额化交易中有多重身份,但无论如何其不能自己监督自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包括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地位、职责、权利义务等,要规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等。
第五,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监管体系,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责任。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作为金融领域的创新,建议由金融业监管部门联合文化业监管部门共同监管。
(二)以传统法律解决交易相关问题
持有人与投资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正常交易中的纠纷,比如交易标的物出现权利瑕疵、在交易过程中灭失、交易涉嫌违法、交易标的不能等情况的处理、可以由《合同法》、《文物法》来解决并进行规范,但考虑到交易效率问题,处理效力应仅及于发生纠纷时的份额持有人,比如正在交易的标的物因被认定违法流通导致交易绝对无效,但对于发生过的交易已不能要求相互返还。文化艺术品交易和保管期间的损坏、遗失、评估价值差异等无法在投资人之间合理分担的损失,要通过保险予以解决,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要由《保险法》规范。
参考文献:
【关键词】设计文化 立体书 发展规律 珍藏设计
在书籍类型中,按照形态设计分类,有一种打破传统书籍二维空间的书籍设计――立体书,这种设计利用书本两个对开页的结构,设计制作出三维立体的空间,有些甚至是可以通过和读者的互动,进行规律运动的结构设计。当前,这种设计大多用于儿童书籍的装帧设计,但这种书籍的起源并不是为儿童而做的,而是一些西方学者为了方便查阅资料而进行的内页结构设计。12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马修・倍力士设计了“插页”式图书,被认为是立体书的雏形。1765年,英国人罗伯特・雪尔制作出第一本真正给儿童看的会活动的书,当时人们把这种书叫做“玩具书”(Toy Book),或者也可以叫“弹起书”(Pop-up Book)。儿童在翻阅这种书籍的过程中,产生一种是在玩玩具的感觉,可以让初期接触阅读的儿童,提高阅读兴趣。到了今天,各种材料、形式、内容的立体书应运而生,为今天的儿童阅读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全世界每年的书籍展览上,都会有立体书的身影,并且在某些地区会专门为立体书做展览。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变化,立体书已经不再是为解决查阅不便而诞生的工具了,变成了一种让阅读变得更不一样、更有趣、更能吸引特定目标群(如儿童)的一项设计作品,而这样的作品又往往夹杂了众多的历史人文特点,变成带有明显的各族特色的书籍设计。
一、立体书的发生和发展
(一)设计初期的功能主义期
立体书初期产生的原因,并不是某位当时艺术家或者手工艺人为了要将自我意识或者民族文化等内容进行表达而制作的,纯粹是因为发现传统的对开页书籍无法满足他们在阅读过程中的某些功能上的需要。如最早的插页书是因为马修发现书页太小,无法完整地表现地图,所以在其中插入了一张更大的纸张,方便表现完整的地图内容。转盘书的出现是因为约翰斯无法忍受繁杂的书籍查找工作,而为方便查找内容设计的一个转盘。这两本最早的立体书,好比祖先在田间劳动时,发现某一个农具不方便使用,而进行改良的行为。所以这一时期是立体书设计是以实用目的为主,产生新设计的阶段。笔者称之为书籍功能主义设计期。这一时期的立体书设计并没有考虑书本的文化内容,也不会思考这样的设计是否和该书的内容相匹配,只是解决了一些阅读功能问题。可以说,这样的设计和后来的功能主义设计一样重视功能,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建立设计上的文化内涵意识。
(二)设计中后期作品内涵建立及发展期
当立体书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以后,人们发现这种完全打破传统二维概念的书本似乎更新鲜有趣,可以进行更多趣味性题材的表现,于是开始出现了后来的“玩具书”。这种设计为立体书找到了真正大发展的一个渠道――儿童读物。随着立体书设计制作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开始使用这种形式来表现自己的文化和意识。儿童读物最为明显,因为大部分儿童读物都是该国的民间传统故事,在设计制作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插图师进行符合该故事风格的插图绘制,还需要结构设计师用合理的结构表现出本国的互动特点。例如,欧洲经典童话《爱丽斯漫游仙境》(图1、图2),书中用几乎每页都是立体的结构,生动展现了这个有趣的故事。插图用了富有欧洲特色的插画风格表现,如图2中长桌的设计,每一个人物的位子都是欧洲餐桌礼仪的体现。可见在立体书发展的中后期,设计开始朝着体现自身内涵的方向前进,开始着眼于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表现文化意识。
(三)为收藏而设计的书本
文化设计更为重要的是产品的文化功能,任何产品都是为人服务的,是文化产物。因此不但要具有实用功能和审美功能,还要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立体书的出现,最早是为了解决功能上的缺陷,由于样式新奇,后来被儿童所喜爱。而到了今天,众多书籍设计师专心于立体书的设计,不一定完全是为了取悦儿童,有些完全是设计给成人看的。如荷兰设计师菲利普・乌格在1988年为世界经典剧目《剧院魅影》设计的立体书(图3、图4),这本书为观者展现了如同身临大剧院的真实场景,歌剧本来就是是人类文化的浓缩精品,而书本为了生动地展现,采取了立体设计。《剧院魅影》在设计初期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剧目前期宣传,因为当时还没有发达的网络,需要靠传统媒体进行宣传,而《剧院魅影》先于剧目开始之前上市,引起不小的轰动。后来赞助方发现,很多买这本书的观众,目的是为了珍藏,在剧目结束以后,可以经常拿出该书,回顾当时剧院中精彩的每一幕,这本书变成了一个文化回顾最好的载体。《剧院魅影》在设计完成以后,其意义在于,不仅仅简单地再现歌剧当时的场景,而是让人们在看的过程中比普通的照片书更真实地体会当时的心理感受,眼前浮现出当时的梦幻的场景,耳边回荡起优美的歌声。这是这本书最大的成功之处。
在纸质媒体占有市场份额越来越小的时候,作为传统出版物的设计师,经常会有一些疑问:今后的纸媒会何去何从?设计师该如何设计?是转道去做新媒体设计还是守住这一方小小的天地呢?国内的书籍设计大师朱赢椿的一番话,令纸媒设计师很是感动,他说:“纸质书不会消失,但是量会越来越少。除了阅读,读者还能从好的纸质书中寻找收藏的价值。而粗制滥造的书籍不会给读者带来这样的感受,它们被电子图书所代表的‘快时代’所淘汰是迟早的事。用专注地力量用心设计,或许可以在电子图书的大潮中,为纸质书寻找到新的生存空间。”正如朱赢椿所说,收藏价值是每个门类设计师在达到解决功能问题以后新的主要目标,他们希望自己的设计作品就如同艺术作品一样,在未来为人们所推崇和赞赏。笔者认为,当设计文化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设计师不再简单地追求美观实用,而是追求是否能具有更高的人文价值内涵。作品的美是否经得起岁月的推敲,最终可以像很多艺术品一样,被后人列入可收藏的名单,这是设计发展的终极目标。这里说的美,不是传统意义上单纯的“美”,还包括能否为人们带来美好的体会,我们的生活是否因为设计师的某一项设计而变得更美好,是否因为某一项设计让我们的社会又前进了一大步。这样的设计是作为一个设计师要考虑的,而这样的设计自然会被珍藏。
二、为珍藏而设计
在谈论如何做出好设计之前,先要理解什么是设计的本质特点,下面笔者以立体书设计为例进行分析。
立体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功能性的缺陷,后来发展成以面向儿童为主的设计,体现了以不同年龄为设计对象的多样性设计和用户针对性设计。设计中不同结构的处理,为使故事情节发展而进行的创新结构,又体现了系统设计和创新设计的特性。而对于儿童的教育,一直是人们非常重视的一项内容,立体书的设计有动态结构,可以使儿童在阅读过程中和书本有简单的互动。这些设计的本质特点,在立体书上都有很好的体现。
那么如何超越现有的水准,为未来做出更好的立体书设计呢?下面,以笔者团队设计的立体书《奇妙世界》为例进行分析。《奇妙世界》(图5)是从一个中国大学女生的角度,进行童年回忆主题的创作作品。书中每一页都是根据中国“80后”“90后”女孩的成长历程来创作的,在创作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情感这一特点。我们相信,只要有类似经历的女孩子在翻开这本书以后,或多或少会在其中找到一些共鸣,而这正是项目初期最主要的目标。只有产生了共鸣,读者在看故事的时候就不再是一个旁观者的心态,而是以“这就是我小时候”的情感触动心理在阅读。书中的立体结构可以和读者产生互动,不仅是结构上的互动,在动态过程中,心理互动也是该本书在设计的时候的一大亮点。从书本的插图绘制来看,采用了淡淡的水彩来描绘女孩心目中童年的回忆,色彩靓丽,风格现代,但是很多细节又有读者小时候的场景。在材料的选择上,最终决定用环保再生纸印刷。绿色设计是一个概念,如何从细节上体现绿色,一直是笔者在研究的。而打开书本后方便的抽拉结构,大部分用图形表现的方式,少量的语言进行意境简述,让不同年龄层的读者都可以读通读懂。这一点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通用设计的部分特点。
当然《奇妙世界》还远不能成为“可珍藏的设计”。在设计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了一部分设计要点,同时也有很多设计要素被我们忽略或者还没有办法去体现和解决的。如可持续发展的设计,如何让这套书继续发展,是不停地出续集么?又比如在互动设计上,传统纸媒似乎只能和读者进行初步的互动,无法进行深层次的互动设计,读者心里想的,读者的行为,很难反映到设计师或者书本出版商那里。如何去解决,是设计师现在正在考虑的问题。但是有一点可以指出的是,可珍藏的设计,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在追求的路上,这些提出的问题,都需要一个个解决。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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