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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1.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越来越强,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确定后,作为直接掌握国民经济大动脉的铁道部,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路、依法行政,推进铁路跨越式发展,加快铁路现代化建设,促进铁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工作方针。伴随着依法治路和铁路的跨越式发展,作为主管铁路建设的相关政府部门涉及到越来越多铁路专业方面的法律服务,若我们协会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建言献策,处理相关法律事宜,全面推进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进程。

2.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更好地发挥铁道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特色,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及法院的立法和司法改革。首先,对政府部门而言,随着铁道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度的陆续制定和出台,对于参与起草这些法律文件的专家学者来说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如果能在协会中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则可以通过协会了解会员单位的工作实际,广听大家的建议,再形成统一的立法建议或意见,呈报相关部门,以推动立法工作的开展。如此可以在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充分体现会员单位的利益和需求,促进政府部门的立法工作更加科学和合理;其次,对法院而言,若协会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则可以利用行业协会的性质和作用,结合法律规定,形成合理的司法建言,使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更符合铁道工程建设实际,促进法院的公正、公平执法,进而提升法院办理铁道工程建设方面的案件水平。

3.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更加有效地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法律事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的职能应是中立的裁判员,但铁道工程建设领域却存在很大的特殊性。任何一个铁道工程建设项目均投资巨大,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例如青藏铁路建设。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大多来源于国家直接投资,因此政府部门在铁道工程建设领域的参与程度明显大于其它行业,监控与管理在整个项目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作为协会会员单位的各施工企业与铁道建设主管部门的各种法律事务已明显增多,因此,协会应双向服务,协调关系,充分利用自身的法律及专业知识,办理好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涉及的法律事宜,从而共同推动建设任务的完成。

4.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更好地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首先,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贯彻,使大家能及时了解和学习;其次,协会可结合实际,发挥其职能部门作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再次,可以通过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专门的培训工作,使大家深入理解和掌握政府部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从而促使法律法规更有效地贯彻执行。

二、从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的服务职能来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1.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依法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目前,协会中大多数会员单位都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主体,独立行使管理企业的职能,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所面临的法律事务成倍增加,企业的招投标、合同管理、企业改制等等,无不与法律相连,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有时仅凭自身的能力很难得到解决。若协会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则可以借助协会集中的法律人才优势,拓宽法律知识范围,通过咨询服务,为大家答疑解惑,顺利化解大家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难题。

2.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有效地协调各会员单位之间的法律事宜。现在,我们大多数会员单位已脱离铁道部。但是,由于历史和行业的特殊原因,使我们各会员单位经常在业务上出现交叉和交流。在交往中难免出现利益的冲突,甚至产生法律纠纷而对簿公堂。若我们在协会中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则可以协调解决所发生的经济纠纷,使我们协会会员单位化干戈为玉帛,同时也可以为会员单位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3.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统一组织会员单位进行法律、法规培训。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日趋完善,各行业的法律规范也越来越健全,作为我们铁道建设领域来讲,更是如此。时代的发展,对我们法律知识的更新、提高和补充要求越来越迫切,特别是企业中的专职法律顾问,在法律和专业知识方面缺一不可。然而,放眼我们的整个行业领域,关于此方面的法律培训少之又少,很多人面临求学无门的境地。因此,作为协会有必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为大家提供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从而全面提高我们会员单位依法管理的水平。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综合运输法律法规;体系;运输法

一、研究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现实背景

综合运输体系是指用最恰当的方式去最大限度地满足有效的国民经济运输需求的交通运输体系。不同于传统的交通运输业只是五种运输方式的简单总和,综合运输体系更突出各种运输方式的协作配合,有机结合,连接贯通,达到运输发展的协调和运输管理的协同。所以说,发展综合交通运输不仅能提高交通运输总体效率和效益;同时增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促使运输市场更加协调有序的发展。原交通部撤销、铁道部并入,交通运输部新成立以来,大部门体制改革被提上记事日程,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作为体制建设的重要方面,其地位重要、作用突出。在2016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中,就如何实现“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又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在今后五年综合交通运输工作部署和规划中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综合交通运输法治制度体系。交通运输法律体系本身作为交通运输管理活动的重要前提和依据,对运输活动当事人起到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作用。梳理和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法规体系,构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符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律的体制机制,是大部门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

二、目前学术界关于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观点

目前就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研究展开了如下探讨:一、应建立一种什么样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二、在现有的交通运输法规规章中,对需要重新建立,以及修改完善和立即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判断、整理和说明。三、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的法律、法规应如何衔接以提升综合运输效率等等。这些都有待于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达到“及时性”要求。本文就关于“建立什么样的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问题,梳理出两种体系结构模式构建观点:第一种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5+1”模式即道路、水路、铁路、民航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分别调整五种运输方式内部关系,各自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城市公共交通法规;第二种是制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关系法,统一调整五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即综合运输促进的法规体系(“促进法”)。

三、对建立何种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两种观点的评析

在这两种不同观点下,研究结论或者完全倒向一边,或者完全赞成两者,或考虑如何协调两者,均对这两种模式的构建展开了理论分析和实际评析,力求找到一种符合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管理规律的模式。1.支持“5+1”模式。张庭柱认为交通运输部成立以后,提出了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想法。这并不是不是意味着要把现有的立法模式推倒重来,建立一套新的体系,而是在现行的交通法规体系基础上,将民航、邮政、城市客运的立法问题统一纳入进来,统筹考虑。交通立法还是应该遵循: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行业特征来制定的方式。我国按不同运输方式立法的做法已取得很大成果,不会也不可能制定一部能解决各种运输方式问题的法律,用一部综合运输法律调整几种运输方式几乎不可能实现。认为应该在保留铁路运输法规、道路运输法规、水路运输法规、民航运输法规、邮政法规体系的基础上,不专门增加综合运输促进的法规,而是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几个法规体系,将需要调整的综合运输衔接问题在各自的法规体系中予以明确。2.既支持“5+1”模式,又支持“促进法”模式。张迎涛等人认为既要考虑制定道路交通运输法、水路交通运输法、铁路交通运输法、民航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分别调整五种运输方式内部关系,又要考虑制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关系法,统一调整五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3.考虑根据不同分类方法下选择不同模式(协调两者)。张迎涛等人提出对综合运输事项进行分类,认为在制定综合交通运输的法律时,可以根据上述分类进行立法,分别制定调整各种类型内部关系的法律和调整各种类型之间关系的法律。a)类型内部关系法是指调整各种类型内部事项的法律,把综合运输事项按某一标准分为几种类型,相应地制定几部调整类型内部事项的法律。例如,根据运输路径、状态、空间、对象的进行划分,分别制定不同的运输法;b)类型之间关系法是指调整各种类型之间关系的法律,将综合运输分为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等五种运输方式之后,从逻辑上讲,既要考虑制定道路交通运输法、水路交通运输法、铁路交通运输法、民航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分别调整五种运输方式内部关系,又要考虑制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关系法,统一调整五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4.对建立何种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预测。综合上述观点可以预测,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立法基本格局一时不会改变,原因在于,《民用航空法》、《铁路法》、《公路法》、《海商法》、《港口法》、《邮政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多年,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模式,加上各种运输方式有着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其管理依据的变更面临一些阻力,衔接还需要一段准备期和实验期。虽然这种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立法的基本格局暂时不会改变,但在一些法律法规层面,对管理方式的改进应予以进一步规定,如果加以改善将会更加符合现代道路运输管理的特点。如在对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方面、赔偿额度方面、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凭证方面等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差异和管理上不能有效衔接,政府部门实际管理工作和人民生活出行带来不便,应在这些方面予以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赵光辉.规制视角下的综合运输体制法规体系建设:基本立场与发展展望[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60-63.

[2]陈敏飞,张柱庭.大部制对交通法治的影响[J].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3:12-14.

[3]张迎涛,李忠奎,周艾燕,武君婷,程悦.如何完善我国交通运输法规体系(上)[J].交通建设与管理,2010,11:64-65.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律师 职业化道路 社会主义法治 司法公正

一、引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律师职业化道路无论是在制度建设方面还是在律师综合素质的提高方面都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公正以及法的精神逐步深入到执业律师更深层次的活动之中,律师的地位、角色、职能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组织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并影响至律师职业化进程。这种新的变化使国家立法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职业化道路提高了关注度,随着《律师法》的修订和律师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规范的正规化、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各界对充分发挥执业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充满了期待。因此,对律师职业化道路进行科学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社会养成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律师职业化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律师发展的必然选择

研究律师职业化道路,必须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进一步明确,利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理论工具对律师职业化进行深入的阐述。只有熟练掌握和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应对律师职业化道路在律师执业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以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促进律师职业化的进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律师职业化道路上的重要作用就是在律师职业化成本最小化与破解律师执业管理瓶颈的基础上,追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效果的最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律师职业化实践的应用,要求在信息化支撑、律师职业化思想认识、律师管理资源配置、职业化道路策略以及律师与社会各方面的征纳沟通和执业服务等方面达到职业化的管理要求,实现全力引导执业律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从、集中针对执业律师法律服务中容易出现问题的诸多方面的管理、努力减少法律遵从风险、有效保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的核心目标,进一步优化律师职业化管理资源配置,完善和全面应用律师职业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创新律师职业化服务体系,健全律师执业分类管理模式,以多层次、全流程、全方位的律师职业化管理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执业律师中的贯彻和法律遵从度的显著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以及律师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的有效遵从,会有效提高律师职业化的宏观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作用。

三、专业化是律师职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

执业律师专业化包含以下内容:一是结合律师的诉讼业务、非诉业务的不同以及法律服务对象的不同类型、规模、行业归属、所需要掌握的除法律之外的专业知识、发展前景等各种因素对律师服务质量的影响以及执业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时所面临的风险进行科学的服务分类,采用不同的法律服务方式;二是按照律师管理规范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律师管理的要求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理念及其管理方法,科学分解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不同业务专长、不同法律服务类型对职业化的需求,进行合理分工,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化律师队伍建设体系;三是在优化执业律师资源配置,对执业律师擅长领域进行科学整合的基础上,建立执业律师专业化运行机制;四是加强律师职业化信息自动化控制平台建设,全面推动律师职业化对相关信息的需求的应用专业化进程;五是加强与律师专业化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复合型的、高素质执业律师人才的培养,以适应律师职业化道路实践的需要;六是实现全体执业律师法律、职业道德以及执业规范遵从度的显著提高。通过借鉴和学习国外律师职业化的先进经验,实行执业律师的专业化管理、不断提升律师管理和执业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是律师职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

四、律师职业化道路应当注意的事项

律师职业化道路的精髓在于将执业律师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以及职业规范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得到检验和发展的维护司法公正的管理模式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思想教育模式、培训机制运用到执业律师的日常管理,强调每一个执业律师都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对社会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的积极响应,重视执业律师执业行为的社会效益性、良好法律服务效果和对司法公正的有效遵从。在对律师的日常管理、执业行为等均放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环境中进行检验,以确保执业律师更加灵活、更加富有成效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不断提高职业化水平。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律师职业化道路的适用性分析

律师职业化道路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律师职业化道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赖程度随着职业化程度的越来越高而不断加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律师职业化道路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就是在相对独立的律师执业过程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确保执业律师的政治方向、职业道德以及职业规范的自觉遵从,营造科学的律师专业化管理氛围,对律师职业化道路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因此,在律师职业化道路中适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执业律师进行思想教育不但是重要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

(二)律师职业化道路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

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宏观上能够保证律师职业化道路通畅,在律师职业化道路进程中,影响律师职业化发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是宏观社会环境,执业律师社会作用的发挥、执业风险的高低、税收体制的变革、司法体制的影响等社会宏观环境对律师职业化道路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律师职业化道路进程中,不同的社会环境对律师职业化道路的影响是巨大的。对律师律师职业化发展不够重视、税负较高、司法体制不健全、执业风险较高以及对律师行业限制较多的社会发展环境,会使律师职业化道路在社会夹缝中生存、职业化道路举步维艰,反之,一个运行良好、科学、合理的社会宏观环境会有力地促进律师职业化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律师职业化道路上,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税务等相关机关都要为律师职业化提供便利,不要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待律师行业,为律师职业化道路提供宽松的社会发展环境,同律师行业建立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沟通桥梁,做好同执业律师的沟通协调,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资源共享,将执业律师的执业风险降至最低。同时,加大对违法、违纪执业律师的处罚力度,对混迹于律师队伍的不良分子予以清除,确保律师队伍的正规性。

(三)做好律师职业化与各项制度的协调与衔接

律师职业化同现存的司法体制的协调和衔接显得非常重要。首先,要做好律师职业化同法律制度的协调和衔接。按照律师执业专业化的要求,打破诸如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同司法人员的关系等方面的限制,减少因对律师执业的偏见而带来的对律师执业的种种限制。其次,要加强对律师职业化的他律机制的建设,实现对执业律师执业活动的有效监督。如果没有健全的他律机制作为实现对执业律师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过分强调没有监督的律师职业化,就很容易造成执业律师监管的漏洞,并非常容易造成执业律师乱收费、行贿、泄露国家机密、不遵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司法腐败风险,并且随着律师职业化道路的推进面临不断增加风险的严峻形势。第三,要加强对律师职业化的自律机制的建设,要求执业律师自觉规范自己的的执业行为,同时在执业律师中牢牢树立起律师行业的优质品牌意识。第四,要逐步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全面促进法律职业者的团结,增进他们之间的凝聚力,共同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法的精神而努力奋斗。第五,要加强对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全面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机制,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有序进行,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改革方案》以及《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部省相关规定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其中乡道公路是指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村道公路是指乡镇与行政村或村与村相连的道路。

本暂行办法所称养护是指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灾后修复。

道路和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统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道路、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并督促和指导村、社搞好村社道路建设与管护工作。

乡村公路建设和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社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五条公民有遵守道路管理法规、爱护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侵占路产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乡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养护所需资金,除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安排的一定补助资金外,可采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如道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自愿筹集和社会捐赠,村民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筹资或投劳等)。

乡村公路的管护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的通知精神,乡村公路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已纳入全市乡村公路网规划和统计的道路进行核定,按照乡道公路3500元/年·公里(见附件1),村道公路1000元/年·公里(见附件2)纳入燃油税预算,给予养护资金补助。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详细的资金拨付、养护质量、检查及奖惩办法。

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实行定期帐务公开,群众监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行使对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住建、公安、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并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县道规划相协调。

乡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编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社道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协助村民小组进行编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通乡公路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通村公路建设要充分依靠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通村公路的质量检测和通村公路的技术服务。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涉及水利、电力、光纤通信、天然气等设施,各有关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大力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建设按照分级组织实施修建的原则:乡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及社道公路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技术上给予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建乡村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需要车辆绕行时,要事先向当地公民进行告知,并在绕行路口设置明显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市乡村公路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设置明显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绿化、排水系统等附属设施应完善配套。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乡村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县道公路由市养路段负责养护管理,根据市的实际情况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需要,县道公路的日常路面保洁和边沟、涵洞的疏通工作,可由市养护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实行分级组织实施养护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做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对水毁受灾公路进行突击性抢修、恢复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村道及社道的管理养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养护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给予技术指导。年终对全市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养护公路的路况情况,兑现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在乡村公路养护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各地的特点和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养护制度,可采用个人承包,家庭承包和招投标等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对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使公路养护质量达到《市乡村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标准》(附件4),保持道路的设计功能和使用性能,确保道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乡镇、村、社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切实督促执行,确保养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利用养护作业车辆进行养护时,应当在养护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及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负责组织实施道路养护过程中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等,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乡村公路管理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的管理,按照分级实施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内道路实施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兼职交通运输管理员,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给予乡镇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道路用地和利用道路设施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道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堆放物品、修车洗车、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和变压器等设施、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三条除道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埋设(架设)杆、管、线等设施。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道路沟外缘的净距为: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穿越乡镇城镇规划区的乡村公路,其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宽度应符合城镇规划的道路宽度,其建筑距离按城镇规划要求执行。场镇过境段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超过道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速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乡村公路、桥梁上行驶。各有关乡镇、村、社应按照《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之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速和安全标志、标牌和设施,确保道路安全通行。

第二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重车等严重损害乡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路两侧绿化工作,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

绿化用地不得非法占用,道路行道树不得任意砍伐和损坏。因建设确需占用绿化用地和更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完成更新补植任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政府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全市度工作目标考核。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因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公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交通和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属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原告: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尚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金和,主任。

    被告: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郑成朕,局长。

    第三人:福建省南靖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陈朝祥,局长。

    原告南靖县靖城镇尚寨村民委员会,欲在319国道边兴建饮食店和开辟一条通往九龙江边采沙场的通道,需砍伐部分公路林木,便向第三人南靖县林业局提出采伐公路林木申请,于1992年9月7日取得了南靖县林业部批准的〔1991〕闽林政集采字第047号《福建省集体(个体)林木采伐许可证》,获准“在靖城镇尚寨村公路林林班319线尚寨南安新村路口小班采伐杂木1立方米(8株)”。数日后,原告便在国道319线公路87公里+600米至680米处,共砍伐公路林木32株,每株直径平均18厘米。同时,在未申请公路等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在砍伐32株公路林木地段增设长59.4米、路肩宽4.7米的交叉道口。为此,漳州市公路局南靖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于1993年3月11日以(93)靖路字第001号公路路政管理违章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尚寨村民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一、砍伐公路林木,赔偿5440元;二、增设叉道口、占用公路、公路用地,赔偿38860元。原告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向漳州市公路局申请复议。漳州市公路局于1993年3月29日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93)漳路字第02号公路路政管理复议决定:一、维持南靖公路分局处罚决定第一项;二、撤销南靖公路分局处罚决定第二项;三、补办交叉道口手续,交叉道口及排水设施需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设计、修建,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原告尚寨村民委员会对复议决定不服,于1993年5月29日向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靖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应原告请求,依法追加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南靖县林业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的处罚决定,缺乏实事求是精神,于法于理不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主要理由是:1.根据《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乱砍滥伐或毁坏公路花草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原告砍伐公路林木虽然没有向公路主管部门申请,但已向南靖县林业部门申请并获得许可证。因此,原告既非盗伐又非滥伐,而且所砍公路林木既没有非法出售,也无非法所得。所以决定处罚、赔偿依据不足,不合理也不合法。且国道319公路线87公里+680米处的公路林木,是由南靖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苗木,原告营造的。因此,申请并获林业部门批准砍伐,是合法的。2.原告增设叉道口,没有向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过错,但动工后公路主管部门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到完工后南靖分局才进行处罚,公路管理部门也有不当之处。

    被告辩称:原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为维持公路管理秩序,依法作出(93)漳路字第02号公路路政管理处罚决定,是正确合法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主要理由是:1.原告存在违法事实。原告于1992年9月12日,未申请公路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国道319公路线87公里+600米处,砍伐公路林木32株和在该处设立一处长达58米叉道口。原告这一违法事实,经南靖公路分局调查取证,有大量的书证、物证以及其陈述证实。2.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度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砍伐公路林木,虽于1992年9月7日经林业部门批准,但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路林木系公路设施,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伐。原告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道林木,被告责令其赔偿公路设施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擅自设立叉道口处以4000元罚款,也无不当。

    「审判

    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说砍伐的公路林木大的直径只有10至20厘米,小的直径才大拇指大,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原告砍伐公路林木虽取得南靖县林业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没有向公路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在未向公路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增设交叉道口,其行为违反了公路管理法规的规定,应受处罚。原告认为动工后公路主管部门没有提出异议也有不当之处,这种主张并非法律规定在处理时应予考虑的情节,不予采纳。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据此,该院于1993年9月20日判决:

    维持被告漳州市公路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尚寨村民委员会和第三人南靖县林业局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尚寨村民委员会诉称:①上诉人采伐公路林木已经南靖县林业局批准,属合法采伐,一审法院认定与法不符,定性错误。②被上诉人把采伐路树、增设叉道口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混为一谈,套用一类法规进行处罚,适用法律不当。③上诉人采伐路树如有违法,也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处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处罚,属越权行为。④对增设交叉道口的处罚,被上诉人虽有变更,但仍罚款4000元,是不合理的。

    上诉人南靖县林业局诉称:①上诉人审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正确合法的,被上诉人从中干预,侵犯了上诉人依法行政的权力。②被上诉人有意把砍伐林木和增设交叉道口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混杂一起,回避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套用一类法规处罚,不但适用法律错误,而且超越职权。

    被上诉人漳州市公路局辩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路主管部门有权审核发放公路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明确排除了林业主管部门对公路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上诉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南靖县靖城镇尚寨村民委员会兴建采沙场、饮食店是正当的,但砍伐路树、设置交叉道口没有申请公路主管部门审批,却申请林业部门批准采伐8株路树,违反了《森林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和《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属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漳州市公路局依据《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诉人尚寨村民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系对法律规定的误解,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3年12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本案争议问题之一,是公路管理机关对尚寨村民委员会砍伐公路林木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否超越职权?一种意见认为,乱砍滥伐或者毁坏公路花草林木的行为,属森林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不但应当适用森林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而且只有林业主管部门才享有管理处罚权。本案公路管理机关对尚寨村民委员会砍伐公路林木的行为如果认定违法,也应移交林业主管部门处理,公路管理机关擅自进行处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侵犯了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权。这种认为部门法(法律、法规)只能由主管行政部门适用,其他行政部门适用了就是超越职权的观点,显然是对法律规范的误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这种授权既包括本部门法(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法律、法规)的授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许多部门法(法律、法规)除了赋予主管行政部门职权,同时还赋予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的职权。譬如,我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公路管理机关不仅根据《森林法》的上述规定获得授权,而且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和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规定也获得授权。可见不论是森林法还是公路管理法规,都赋予公路管理部门对砍伐公路林木的审批权,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制裁。因此,本案公路管理机关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认为其超越职权,是没有根据的。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6篇

【关键词】交通文明;法治文明

步入汽车社会之际,我国道路交通领域暴露诸多难题,如交通冲突加剧、交通拥堵严重以及交通发展不平衡。传统单纯的技术与制度治理虽然在短时期显示成效,但难以融入社会精神层面以保证汽车社会持续、长效的健康运行。

1 文明、文明交通、法治文明

1.1 文明

文明是人类生活社会化的产物,是人类审美观念和文化的传承、发展、糅合和分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总称;是使人类脱离野蛮状态的所有社会行为和自然行为构成的集合,是一种进步的、先进的生活方式。

1.2 文明交通

从类型上讲,“文明交通”属于“社会文明”的范畴,可理解为参与道路交通行为这种社会生活中的逻辑,这种逻辑包括合法的参与基本方式,先进的价值取向和良好的运作管理基本模式。其重点在于对于交通参与者交通行为的调整。而调整交通行为最重要的规范就是法律。可见,文明交通建设离不开法治,同时又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建设现状最直接的体现。

1.3 法治文明

法治文明即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核心内容,其内涵是对文明的崇尚和对法律的信仰。指出,只有信仰法治才能坚守法治。

1.4 文明交通与法治文明建设的关系

在深入推进文明河南建设的过程中,郭庚茂书记深刻指出了“四个建设”是打造文明河南的切入点[1]。其中“法治建设”既是“四个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文明河南建设的重要保障。

文明交通是社会文明的“晴雨表”,而现代社会文明的核心正是法治文明。因此,一个城市乃至国家文明交通建设状况就直接折射出其法治文明建设的状况。

2 河南省文明交通建设的现状

2010河南省文明办、省公安厅正式豫公通〔2010〕35号令《河南省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正式实施,河南文明交通建设拉开帷幕。每年在省文明办、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市、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切实有效的活动。[2]

评价文明交通建设状况有两项重要的指标:

一是,交通安全形势。尽管我省的事故处理与预防工作仍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总量依然居高不下,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

二是,交通违法行为状况。河南省公安厅的统计数据显示,我省的道路交通事故80%以上缘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因此,依旧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从更深的层次折射出了我省法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的存在的种种问题。

3 河南交通违法行为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研究表明,“道路交通事故=交通险情+避让失败”[3];而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交通险情”则主要是由交通参与者的过错行为即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为法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的不和谐因素最能从交通管理的角度折射出该地法治文明建设的状况。

3.1 人的因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

人即交通参与者是道路交通活动的主体,也是交通违法行为的主体。在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方式的不同分为行人流、机动车流和非机动车流三大类。

3.1.1 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在道路交通三大交通流中,行人流是随意性最强的交通流,也是最难以规范化管理难度最大的交通流,如“凑足一撮人就走”的“中国式过马路”便是治理的难点。行人流虽然在三大交通流中处于弱势, 却会对其他两大交通流产生极大的干扰作用,严重地降低道路通行效率,极易造成交通拥堵,甚至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3.1.2 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流是三大交通流中的强势交通流,其行为严重影响着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活动。随着我省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拥堵日益严重,驾驶人中的“路怒族”和“分心族”日益庞大,对交通安全形成新的威胁。

3.1.3 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据调查,我省城市交通事故80%与电动车有关,电动车已成为新的“马路杀手”。其根源在于,现有的法律条文中,电动车既不属于“机动车”,又不属于“非机动车”,电动车违章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一方面,由于无法可依,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颇为头痛。另一方面,尽管关于“电动自行车立法管理”的建议已经喊了多年,立法管理电动车已是迫在眉睫,但具体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却很难。

3.2 道路因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

综合分析近年来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我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3.2.1 道路设计、建设缺陷不能及时予以整治

我省许多重要道路在设计上忽视交通安全因素,导致道路在交通安全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比如一些道路存在大量的急弯、连续下坡等危险点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同时,在这些危险路段或者事故多发点段,没有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导致事故不断重复发生,如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段。

3.2.2 交通信号缺失或者设置不合理

调查发现,我省道路交通信号缺失或者设置不合理的情况十分严重,由此造成的交通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3.2.3 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建设不到位

应当设计、设置道路中心隔离设施、强制减速设施、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没有同步设计、建设的问题十分突出。我省连接郑州与开封两市的郑开大道就是典型代表,被公安部确定为全国十大危险路段之一。

3.3 车辆安全管理因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

车辆是道路交通活动重要元素,车辆自身的安全技术状况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

3.3.1 安全教育流于形式

有些客运企业,虽然也按照要求每每周(月)组织交通安全例会,但教育内容流于形式;在很多货运企业,甚至没有任何的安全教育记录;平时,管理人员与车辆经营者、驾驶人很难见面,安全教育根本无从谈起。

3.3.2 车辆日常安全检验维护制度执行不严

客运车辆每天都要进行安全检查,出站前还要经过安全检验,而在很多地方,安全检验更多只是一道形式上的关口,停留在口头上或者书面上。

4 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加强文明交通构建,促进河南法治文明建设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方面,其本身就是法治文明中不和谐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河南省法治文明建设的不足。

4.1 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骨架,健全关于文明交通建设的法规制度体系

随着我省道路交通形势的变化原有的交通管理法律体系的不足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1)内容脱离实际。例如,电动车、老年代步车、助力车等交通工具存在界定难、管理难问题;渣土车、混凝土车管理缺乏相关详细规定等。2)规定笼统。例如,作为执法难典型的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带来的“中国式过马路”问题。

“制度建设是法治思维、法治原则、法治方式在文明河南建设中的体现,既是‘四个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四个建设’的重要保障。”[4]文明交通建设作为文明河南建设的组成部分,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一方面,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作用,紧紧围绕文明河南建设这一重大活动,制定出科学的可操作性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构建出文明交通建设的法律制度基本骨架。另一方面,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支撑下,一些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主体通过制定自律公约、行为守则、行业标准、奖惩细则等具体要求,可以实现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配套衔接,形成“疏而不漏”的局面。[5]只有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文明交通各项建设才能有法可依,才能通过执法得以推行和推广。

4.2 加强交通法制宣传,提升文明交通软实力,是构建文明交通的必经之路

文明交通软实力是构建文明交通的重要标志。文明交通软实力的不断增强主要表现为公民守法意识强、文明素质高、行足习惯好、事故发生少,交通和谐,文明礼让蔚然成风等。[6]因此,提升文明交通软实力的首要任务就是全面提升交通主体的法律意识,而全面提升交通主体的法律意识根本途径就是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知法、守法根植于每一个交通参与者脑海中的“安全阀门”。

首先,健全交通法制宣传机制,实现交通法制宣传的两个转变。一是,在宣传理念上实现由“执法才是管理”向“宣传也是管理”转变。二是,在宣传的形式上实现由“老一套”向“新方法”转变。

其次,建立交通法制全民教育体系。制定一个有长远的、系统化的《全民交通安全教育规划》,分小同群体,有目标、有系统、有步骤、有措施、有保障,来一次全民交通安全法律和常识的“扫自”行动,为我省文明交通构建打下坚实基础。

4.3 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是推进河南文明交通建设的关键环节

文明交通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而提高交通主体知法、守法的意识,培养其法治思维方式是其根本。因此,推动我省文明交通建设,除了通过深入持久的交通法制宣传普及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外,还要注意两个关键环节:一是,交管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二是,严格约束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违法行为。

减少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文明管理是关键。1)大力整治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管控力度,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目标,开展严重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以创造良好通行秩序为目标,对公路交通秩序混乱、易阻塞路段,城市非机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及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2)努力提升执法水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是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主力军,在执法活动中,应坚持公正廉洁执法,文明执勤执法,努力提升执法水平,要着重抓好“七项措施”的落实。

【参考文献】

[1]郭庚茂.2014年在宣传思想文化战线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R].

[2]2010河南省文明办,省公安厅.河南省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S].

[3]徐斯逵.道路交通事故险情避让理论[J].公安研究,2010(3):54-62.

[4]喻新安.“四个建设”:打造文明河南的切入点[N].河南日报,2014-6-19.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7篇

道路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把道路质量放在首位,以此来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工作进程,投入资金这三项内容才是道路工程管理水平的体现。利用合同管理来体现出道路质量、施工进展以及施工成本。道路合同中会要求管理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满足规定的交期、施工同时控制在成本预算之内,采用合理有效地管理方式,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交期之内确保道路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依照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同管理,确保道路工程的整体质量,这样才可确保在规定的交期之内完成施工且控制了施工成本。道路工程属于市政建设,关系到每一位居民,所以居民的生活与每个环节有很大的联系,除了要控制好主要三大指标外,要把合同的管理环节多元化,也就是要把百姓的普通生活宣传窗管理活动、提升城市的整体形势列入在合同管理内容中,例如道路施工过程中,要确保文明施工,做好施工指示,控制施工噪音,确保整个施工过程绿色环保。市政工程建设中最容易出现经济范围,所以在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要杜绝此现象我们必须要加快廉政建设,尽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正与公平原则,特别是要完善合同的签订方法。目前的招标投标工作较以前相比有很大的变化,他将道路建设工程透明化,并且把交易的全过程全部曝光于市民可以监督的环境中。从而可以避免出现的情况,而且在道路建设过程中形成一种监督氛围,避免出现行贿受贿的问题。管理合同不仅用于约束工程的管理单位,还能约束承包工程的单位,以此来坚决杜绝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提高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就需要提高所有人员的职业操守,形成公正廉洁的氛围。从国家到各个省市、乡镇,廉政建设都是尤为重要的。因此我们必须要从小事做起,努力完成道路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工作建设。只有全面深刻理解了管理道路工程建设合同的目的,才能将合同的有效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

2与道路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最有效最权威的调整平等交易关系的法律文献。《合同法》中将所有合同分为了15种类别,与道路工程的业主有关系的法律合同有以下五类,即承包工程合同;建设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型合同;买与卖合同。相关道路工程的是包括工地实际勘察、设计、施工类型的合同,此外还有技术类,技术服务或者有关咨询类的合同。类似委托类的合同,更加注重委托监管一类的合同,买卖合同则是重点在于工程在购买基本物品资料的合同。为了选取最佳的承办单位,最公正最合理的方式为招标投标,为了形成有效地市场机制,我国出台了《招标投标法》以此来规范整个工程建设行业的招标投标市场。这样道路工程可以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下,让各个承办单位通过竞标方式来确定最终的中标单位。而且道路建设是由国家出资同时与企业融资的方式来满足整个工程需要的资金,那么就更应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了。道路建设过程中需要签订各种合同,督促各方完成施工项目,这些合同内容也需要满足《建筑法》的要求,制定合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

3道路工程的业主

如何管理合同所有的道路工程的业主都必须在国家合同管理的规范下按照法律法规依法签订有效合同。要想提高合同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就必须要根据法律法规对合同进行管理。为了达到合理的合同制度,不仅需要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管理合同的体制,还要高薪聘请有能力的管理人才。通过建立明确的合同流转单的方法,来保证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一个合同对应一个流转单,并在上面标注经办人,监管人以及各层领导的签字。这样一下来,签订的合同就是透明的,每一级操作都在大家的监控下,避免了有人在背后暗箱捣鬼,以及各种各样的违法乱纪行为,实现合同的合理合法性。为了更好的方遍业主以后分析资金情况和控制资金的来回流转,可以将签订的合同根据项目进行逐一分类。这一措施不仅可能会提高了业主的管理水平,而且也有可能对道路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4结束语

要想把工程管理的好,前提就是要把合同管理好,这是管理工程基础工作。与其相呼应的是,只要合同管理水平提高了,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出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如果所有的业主能够通过努力认真仔细的分析清楚道路工程建设的本身合同管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成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那么这将对道路建筑工程市场的未来发展有不可限量的积极作用。

作者:周伟 单位: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8篇

二、严禁在城镇规划区内建宅基地。城镇规划区特别是新区规划区内不再批宅基地,原来批准的一律停止建设,由国土局收回批件,退还报批费用。今后如发现私建宅基地的,由国土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依法取缔,电力局一律断电,自来水公司一律断水。

三、依法规范留地安置用地开发建设。县城、法门、绛帐被征地村组留地安置用地建设必须在办齐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否则,启动问责机制,村组负主要责任,乡镇、国土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负监管责任。

四、依法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所有建筑工地严格按照“十个一律”的办法进行规范,一律仿古式圈墙,墙外一律绿化、净化,工地内要整洁有序,建筑机械设备一律经过规定验收,出入口一律硬化并配备冲洗设施,坚决不能带泥上路,取土车一律封闭行驶。工地围墙以内由建设局负责,工地围墙以外由综合执法局负责。

五、规范管网布设。严格按照规划布设管网,需要新布设的管网,要按程序报建设局审批,确定布设的时间、路线、规格和施工要求,新区管网建设由新区建委监管。坚决杜绝乱挖、乱建、乱布设。对新建路网的管网建设,统一召开协调会后,一次布设到位。各管线单位要按照县上统一安排和建设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管网布设。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究管网单位主要责任人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六、规范建筑物立面管理。沿街立面装饰必须经过建设局统一审批,未经审批私自装饰的,或未按审批方案装饰的一律不准开业,工商局不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办税务登记,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从今年起,所有临街建筑一律收取立面保证金,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一并缴纳,并在批前报政府备案。

七、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一律按照县城广告规划方案实施,广告内容由工商局负责审核,规格、方位、款式由综合执法局负责审批。凡未按广告规划方案实施的,一律不准开业,工商局不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办税务登记。私自设立广告的,由综合执法局查处。

八、规范道路开口。凡需在县城新区道路上增加开口的,一律报新区建委审批,严禁擅自增加道路开口。

九、提高服务效率。国土局办理土地手续按照规定的工作日程执行;建设局办理建设手续在缴清相关费用后,一周内办结;新区建委的相关手续办理,也在一周内办结。

十、严格责任追究。

1、对违法占地行为未及时查处,且未向电力局、水利局、工商局、税务局送达相关处置函的,追究国土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2、对未办理建设手续违章开工、未按规范进行房地产预售、未经审批进行立面装饰、未经审批私自开挖管网(县城老区)、建设工地未按“十个一律”规范等问题未采取措施查处的,追究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3、对违章建筑、违规建设、私自铺设管网、不合规范建筑工地和户外广告等未履行综合执法职责的,追究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4、对县城新区未经审批增加道路开口、未经审批私自开挖管网等问题未采取措施查处的,追究新区建委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5、对城区所在村组违法违规进行开发建设的,追究城关镇党委书记和村组主要负责人责任。

6、对违法建设工地,电力局、自来水公司在接到停电、停水通知后仍然供电、供水,或断电、断水后未经允许恢复供电、供水的,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未按规定颁发、吊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追究电力局、自来水公司、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1—6条责任追究,由监察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单位及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9篇

关键词:违法建设;法律界定;法理学

一、引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违法建设及其查处工作日益成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热点。由于城乡发展定位的提升,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需要较大地调整,原有的城市规划管理已不能有效地满足区域经济的高速成长。尤其是城乡二元土地利用模式的限制,部分地区规划滞后,缺乏有效的实施和监督机制,违法建设迅速蔓延,已成为经济低层次、粗放型增长的载体,不仅浪费稀缺的土地资源,而且侵犯公共利益,侵占城乡规划道路和公共服务设施,甚至危害城乡公共安全,亟需我们从体制机制的层面加强查处力度,更需要我们依法行政,从法理学等角度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违法建设的法律界定

任何建设行为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如果缺乏这些要件,就可以说这种行为是违法建设。在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国家立法机关没有统一的法律界定,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均按照各自的分工职责,分别行使违法建设相应的查处权。

(一)违法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其立法目的的不同,从违法建设查处的角度,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各有侧重(见表1)。其中,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法》从土地用途管制的角度,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查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从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角度,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消防法》规定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等。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法》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洪法》规定“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铁路法》规定“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民用航空法》规定,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等。

除此之外,《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也分别从行业、部门管理的角度,针对特定范围内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从某种程度上说,违法建设法律界定的支离状态,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二)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借鉴国外规划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当前经济社会体制和城镇化发展等特点,《城乡规划法》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加强并完善了城乡规划监督,明确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护社会和公共利益,保障规划实施的严肃性。但该法仍未具体明确违法建设的法律界定,仅从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等方面,对规划建设行为进行规范;并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角度,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理,指出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制定了或正在修订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城市规划条例。在违法建设界定和管理方面,也主要从“典型违法建设”法律责任的角度,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三、违法建设的法律分类

违法建设依据其违反的法律特性,可分为违反建筑法类型的违法建设、违反土地法类型的违法建设和违反规划法类型的违法建设等;依据其所在区域,可分为城市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依据其建设用途,可分为经营型违法建设和非经营性型违法建设等。每种不同的分类类型,也将对其查处方式和法律适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通常在实体法中往往也包含某些程序性规定。从规划监督和执法实践分析,违法建设事项可区分为程序性违法建设和实质性违法建设。两类违法建设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同,对城乡规划的影响也存在较大差别。因此,在违法建设查处时适用的程序和处置方式也不同。

所谓程序性违法建设是指建筑物符合城市规划,建成后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由于建设行为过程未履行相关程序性义务,而使建筑物不具有完全的合法性;待程序性义务补齐、审查处理同意后,该建筑物即转化为合法建筑。而实质性违法建设是指建筑物本身不符合城市规划,给城市发展、环境以及居民生活等带来一定的影响,需要对建筑物进行拆除、改建,该建筑物和建设行为均违法。我国台湾地区对违法建设的分类也曾采取此方法(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也曾把违法建筑区分为程序性违法建筑与实质性违法建筑——程序违建是指建筑物并未妨碍都市计划书,建造者得依一定程序申领建筑执照;实质违建,则指建筑物无从依程序辅正,使其变为合法建筑物)。

四、违法建设的要素分析

违法建设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解释。静态的违法建设特指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构筑物,是违法建设行为的结果。动态的违法建设是指违法建设活动和行为,即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违法建设主体,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现行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一般地说,违法建设行为包括以下五个要素。

(一)违法建设以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为前提

违法建设本身具有违法性。无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还是违法其他法律法规;无论是违反《城乡规划法》中的建设项目前期手续申报、审批等程序性规定,还是违法建设实体影响城市规划,违反城市空间布局和人居环境,其行为本身均“是对法律的蔑视和否定,是对现行法律秩序的破坏”。

《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这是法律对于城乡规划工作的直接授权,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必须都要服从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城乡发展的源头,也是各类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电力设施、燃气、绿化、市容环境、水务、消防等都可以通过专项规划的形式,将不同建设主体的建设行为,归属城乡规划范畴(部分线性工程虽然不在城乡规划区,不属于《城乡规划法》管辖范围,但可以通过专项规划进行管理),其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均应当办理规划许可。否则,作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领域执法范畴。

因此,在违法建设查处的实践中,可以对各类违法建设查处主体进行梳理,参照不同行业政策法规界定的违法建设,统一依据“违反《城乡规划法》类违法建设”归口管理,集中力量对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进行研究,将是所有类型违法建设查处的突破口。但需要强调的是,与《城乡规划法》违法建设查处不同的是,《土地管理法》侧重于土地用途的管理,通过违法建设的载体——土地使用的法律约束,消除违法建设根源;《建筑法》侧重于建设过程的管理,通过违法建设的形成过程——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限制违法建设行为。以上违法建设行为经常密不可分,同一违法建设可能涉及违反一项或多项法律法规规定,其查处的前提必然以相应的法律为准绳,既要准确追究违法,也要恰当地进行法律界定。

(二)违法建设具有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通常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违法建设的作为通常指建设活动做出了《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主要是该建筑或建设行为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城市或地区的性质、规模、空间布局等产生影响,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权利,给城市发展带来不利的后果。而违法建设的不作为是指没有作出《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如违反了法定建设程序而形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由于未依法申报规划许可,对城市或地区发展的统筹安排和科学实施产生影响。

依据《城乡规划法》,构成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类。

1.改变特定用地用途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该类设施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的必备条件,是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亟需建立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具体违法建设行为包括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输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等进行建设和未经批准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破坏城市环境或者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等行为。

2.违反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实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有关建设工程,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述“一书三证”是我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法定手段和形式,未根据相关法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规划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的,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都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具体违法建设行为包括违法占地、未取得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改变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未取得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改变批准的图纸、文件等行为。

3.违反各类临时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上临时建筑的期限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同,期满必须自行拆除,费用由使用者承担。同时,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进行严格的控制,按照管理权限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具体违法建设行为包括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等行为。

(三)违法建设行为侵犯了《城乡规划法》等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违法建设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无论是违法建设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妨碍城乡发展和城乡规划要求,侵蚀了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还是违法建设违反了法定程序,危害了社会公平,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违法建设行为都侵犯了相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城乡规划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以上立法目的表明,《城乡规划法》主要调整城乡规划管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涉及城乡空间布局的各种社会关系,保护和改善人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在规划实施层面,最主要的就是调整各级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更加明确和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违法建设行为对社会关系的危害,也从过去注重主要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博弈,逐渐转变成对维护城乡统筹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的影响和评价。具体表现如下:

1.违法建设行为侵蚀了城乡发展的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土地和空间资源是城乡发展的物质载体,科学的城乡规划不仅能合理地配置资源,更注重资源的节约利用。违法建设往往缺乏整体性统筹布局,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无序的违法建设浪费并蚕食了大量的土地资源,与资源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等发生冲突,侵害了公共利益。同时,违法建设肆意蔓延,占压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也增加了城乡发展的建设成本,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农村集体组织非法转让和租赁土地成为该类违法建设的主要载体,在违法建设处理时,产权状况复杂、经济纠纷多,遗留问题层出不穷,造成执法难等许多不利因素,加大了城市建设成本和建设周期,制约和阻碍了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违法建设行为危害了城乡公共安全和综合环境。违法建设一般建设强度高,没有合法的建筑设计和施工监管,市政配套水平低,环境卫生差,对城乡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社会管理等带来很大的威胁,安全隐患严重,破坏和影响了城市发展环境。部分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位置和建筑结构、抢占消防通道或河道行洪,严重威胁着其他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违法建设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常的社会秩序。违法建设成本低,采取不公平的竞争方式,非法占有社会财富和公共资源,利用违法建设生产经营或者非法出租,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容易形成社会治安的死角,也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破坏社会风气的重要祸端。违法建设行为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也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

(四)违法建设行为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由于行政违法一般都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加上行政法注重行政效率原则,因此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上有过错,不必再深究其主观因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城乡规划法》角度分析,只要违法建设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则推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以实施处罚。除非违法建设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存在行为人无过错的证据。根据“在行政法律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对违法建设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进行评判,远不如刑事法律领域和民事法律领域严格。但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有必要区分不同违法建设行为的动机,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做到疏堵结合,有情操作,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维护稳定的关系。

(五)违法建设行为人必须具备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违法行为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建设行为主体不仅包括违法建设的业主,还包含提供违法占用土地的所有人、违法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单位等,以及违反《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等。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大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要涉及渎职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在我国,违法建设大量存在于城乡结合部,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彼此交织,所占用土地的所有人与违法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分离,违法建设主体错综芜杂,存在着大量的民事合同关系,违法建设往往涉及村级集体组织,情况极其复杂。厘清违法建设行为人,明确其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将是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关键。

五、结束语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体现了当前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城乡发展与保护的博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用者通过获得土地、房屋或者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等,实现自身利益,追求“超额利润”。在某种程度上,违法建设是一种无法通过自觉得到遏止的现象,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予以规范和约束。现实中,由于违法建设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亟需对违法建设进行法律界定和分析,由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更需要从违法建设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角度出发,对违法建设行为及其后果进行合理的法律评价,采取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方式,将市民自治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提高认识,健全机制,科学管理,共同构建城乡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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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协商民主;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6)12-0026-06

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战略思想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同时又在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和法治环境四个维度上为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作用。法治秩序、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和平等自由协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法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在要求,又是大力推进协商民主的外部环境和保障条件。这是因为,以会议协商为直接表现形式的协商民主,并非每一次协商都是既成的现实而只是可能。要使协商行为变成现实的民主,变成一种民主习惯,就必须制度化。形成民主制度的前提是人人遵守这种制度,这就既需要人的法治自觉更需要依靠强制力的保障。法治就是这种强制性的力量,是协商民主制度重要的保障条件。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四个法治维度当中,法治道路是法治建设和发展的路径选择,它体现的是往哪走的问题;法治理论是法治建设和发展的理论指导,也就是指导法治实践活动的理念问题;法治体系是法治建设和发展的联系形式,是法治自身内部各要素以及法治与其他方面的关系问题;法治环境是法治建设和发展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影响。这四者,法治道路是根本,法治理论是灵魂,法治体系是要求,法治环境是条件。在推进协商民主发展中,法治道路对协商民主的作用体现在,它决定了协商民主需不需要法治的问题,关系到协商民主自身建设和发展的目标设定和建设路径。协商民主的法治道路就是建设法治的协商民主,就是协商民主的法治化问题。法治理论对协商民主的作用体现在通过什么样的法治理论来建设协商民主,用什么样的法治思想来推动协商民主走法治道路。没有法治思想、法治理论的指引,就不可能确立法治道路,走了之后也未必能坚持下来,甚至还有可能走上歧路。法治体系对协商民主的作用是体系化的保障协商民主体系,协商民主程序、机制、制度、体制、体系是多层多维复杂的,哪一层级的作用没有很好发挥都会影响整个协商民主的效果,因此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体系就是满足协商民主体系建设的诉求。法治环境对协商民主的作用是为协商民主建设提供各方面法治的要素和条件,创造法治的环境和氛围,使协商民主文化与法治文化相交融,促进协商民主健康发展。

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础上发展协商民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道路,中国民主制度的法治化建设必须走这条法治道路。全面依法治国既为协商民主的制度化、体系化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治保证,也为协商民主指出了法治建设路径。

1.法治道路是协商民主发展的根本道路

全面依法治国为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法治道路就是让人民群众通过规范化、制度化并由法治保障的协商民主程序,实现平等、公正、有序的协商议事,共同协商讨论关乎人民群众自身权益的事务,以此彰显人民群众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就是方向,如果道路的选择不符合实际,不符合人民的期待,就会缘木求鱼、南辕北辙,注定走向失败。我国协商民主的法治道路,必然要与我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道路相一致,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是对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选择这条法治道路,是缘于中国近代法治曲折发展的教训: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治建设的失败,资产阶级革命派法治成果被窃取,军事独裁背离人民的法治进程,促使中国人民最终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也是缘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法治建设的探索所取得的有益经验和“”使法治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同时也是缘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缘于对西方国家优秀法治成果的批判借鉴的实际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能够确保协商民主沿着正确的法治道路进行建设。

法治道路对协商民主的具体作用体现为:一方面,使协商民主实际运行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有法可依。作为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协商民主是平衡社会利益的一种民主方式,这种方式必须与法治相结合,走法治道路才能维系持久。法治的平等性、长期性、共同性和强制性特征,可以使人们公正、有序、合理、自觉地处理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可以避免陷入每一件事都要临时定约解决的困境,因此,法治是协商民主处理各种矛盾的蓝本。全面依法治国所确立的这一法治道路为协商民主规划好法治的方向航道,使协商民主的发展更稳健、更具有生命力。另一方面,使协商民主适应民主政治的现代化要求。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有各种指标,在民主政治领域,民主的制度化与法治化就是民主现代化的客观要求。这是因为,民主的过程只有通过法律确定下来,得到法治的保障,民主制度才能够稳定持续,才能使民主的功能充分地发挥出来。走法治道路就是通向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和标准,全面依法治国就是通过法治的标准来规范协商民主的发展,使协商民主依法而建,符合现代化要求。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中协商民主的法治基础

法治道路之所以是协商民主的根本道路,是由两个方面因素决定的:一是顺应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趋势。法治是社会进步的优秀成果,是人类自我治理选择的最佳方式之一,在一定程度超越了人治与权治的局限,使人类社会能更公正、更有序地治理自身。法治文明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不同历史阶段的法治发展水平受生产力发展水平、政治制度传统、思想文化传统和人口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呈现出不同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特征。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总的趋势是由低水平、小规模、简单化、分散化向高水平、大规模、复杂化和聚集化方向演进,因此人类的治理方式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朝着更人性、更理性、更科学、更体系化趋势转变。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人治是主导的社会治理方式;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契约的影响占主要地位;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法治是最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虽然不同历史类型的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治理方式不同,但法治思想和法律法规却一直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因此,走法治道路,建设法治社会是人类的一贯追求。二是由改革的客观要求决定的。现阶段,我国的改革进入到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改革面临前所未有的矛盾与挑战,既要克服根深蒂固的旧矛盾又要克服不断出现的新矛盾,社会变化起伏波澜,利益诉求之强烈,思想交锋之迅猛,对民主制度带来极大考验。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任务之艰巨复杂可想而知。因此,只有“以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淤积”[1],以法治为强有力的后盾才能有效维护民主制度的稳定。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只有在法治的保证下,协商民主才能更好地完善自身建设进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

确保法治道路对协商民主的法治基础和保障作用,必须确保协商民主走正确的法治道路。这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的发展要求,即按照法治道路的规定性来规范协商民主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而确保法治道路对协商民主基础和保障作用的根本要求。首先,“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2],也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政治特色。离开政治的法治是无以为继的,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的领导始终是推动依法治国全面展开、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我国协商民主的法治建设也要坚持党的领导,并贯彻到协商民主建设的全过程,为协商民主建设提供根本保证。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法律法规、法治思想进而法治制度产生的社会制度平台,规定了法治制度的运行空间。我国协商民主走法治道路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进行,这是协商民主法治建设的制度框架与制度依托。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2]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建设协商民主,决不能沿袭西方自然法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法治理论,要使协商民主法治化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规律,维护人民主体地位,确保协商民主体系建设更科学、更有效、更符合法律规范。

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引下发展协商民主

全面依法治国明确提出了法治建设的总目标,为此必须贯彻法治理论的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提出,为我国协商民主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指导和坚实的思想基础。我国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引下向前推进。

1.法治理论是协商民主法治践的理论基础

法治理论对协商民主发展的作用是,为协商民主的法治实践活动确立正确的目标、设定法治的价值理念和提出法治的方法选择。协商民主的建设是法治化的建设,是法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离不开相应的法治理论的指导。法治理论一方面产生于法治实践,反映法治实践的需要,是对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概括。另一方面法治理论也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推动法治实践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是继承法治思想的基础上,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各领域法治实践和法治经验的理论总结。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法治理论指导。

法治理论对协商民主法治实践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一是法治理论为协商民主法治实践提供价值评判依据。法治是对利益关系的规定与调节,法治理念的产生是基于普遍认可的价值理念。当新的利益关系所形成的价值理念与原有的价值理念产生不协调甚至冲突时,就需要进行价值评判,需要普遍认可的价值标准。这就需要法治理论提供评判依据。因为,法治理论总结了历史上有关法治价值的认识,能够为实践中的价值问题提供解答,同时也推动法治价值理论的完善。因此,一定的法治理论能够为协商民主的法治化建设、为协商民主过程所涉及到的价值判断问题提供法治价值评判依据。二是法治理论为协商民主法治实践提供方法论指导。协商民主法治实践面对的是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与矛盾,涉及到多种多样的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因此,在处理各种问题时必须采用合理的、科学的、民主的、法治的方法。法治理论也是法治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法治经验方法的总结,能够为协商民主制度的制定者和参与者提供法治方法的指导。三是法治理论为协商民主法治实践创新提供理论支撑。相对于法治理论,法治实践总是处于能动的状态,特别是当原有的法治理论不能满足新的法治实践需求时,法治实践的创新就会被提出来,并需要法治理论为法治实践的创新提供认识上的逻辑起点和历史材料依据,以此推动法治实践的创新发展。

2.协商民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

协商民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重要理论指导,是因为该理论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历史观基础上的,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历史观。马克思主义认为,对法的认识不能从法的抽象形式、法的理念来理解,也不能单纯从法的理论演变来理解,而是要从法背后的动因,也就是法的形成条件,即“根源于物质生活条件”[3]p591来理解。法是相对于经济基础的法律上层建筑,法的内容反映的是经济关系的内容。马克思在对资产阶级的法律进行批判时就已经指出,法律是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意志本质上就是生产关系的意志,“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3]p48可以看出,法是有阶级性的,社会主义阶段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我国现在的法治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反映,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所确定的生产关系。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思想建立在唯心史观基础上。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开始于启蒙运动时期,在封建专制制度,巩固资本主义制度以及由此体现的价值理念上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对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主要的理论渊源是从古希腊城邦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中演变而来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从抽象的“理性”出发来看待法和人的权利,认为“支配宇宙和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4]它是推动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和准则。资本主义的法治思想名义上是全社会的、每个人都能得到法治的保障,实际情况是只有少数资本家才充分享有法治的保障,因为法治就是为了维护他们的经济地位,大多数人则无法真正享有法治保障的权利。

坚持法治理论对协商民主发展的理论指导作用,必须巩固和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这就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只有坚持正确的思想理论同时又不断创新,才能使法治理论更好地指导协商民主的法治的民主实践。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不断发掘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真理性,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科学性和价值性,并在实践中结合每一个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不断丰富新内容、创造新形式,使之注入新内涵。协商民主法治实践的发展就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基本原则指导下,确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思想。就协商民主的各个环节、民主协商的程序、机制、制度等进行法治的设计与规划,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协商民主每一制度的建设都能体现法治精神,都能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的民利。

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规范下发展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体系是协商民主各种制度之间的有机联系,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方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决策和战略部署为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次制度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回应了协商民主体系化建设的实践诉求。

1.法治体系规范了协商民主体系的构建

法治体系对协商民主的作用,就是体系化地保障协商民主体系的建设,使法治体系与协商民主体系相互联系,彼此嵌入到各自的体系中,连接成民主法治的一个整体。协商民主体系的每一个环节、机构、程序、制度的设定,都要有法治的确认、监督与实施,而法治体系的要素、结构、功能和过程的展开,都需要经过协商民主体系的认可与评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反映当下国情,满足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而构建的法治体系。该体系分别由法律、实施、监督、保障和党内法规五个方面共同构成,且每一个方面又是相对独立的子系统,每一个体系都在各自的范围内对协商民主建设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法治体系对协商民主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推进协商民主体系的构建提供基本遵循。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在法律体系基础上。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能够促进完备的协商民主体系的建立,同时科学的法律体系能够为协商民主体系的构建提供科学的指导。二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能够促进协商民主体系效能的构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能够使社会利益关系、人民群众的权益问题及时带入到协商民主制度内进行商量讨论,通过法治规定的协商民主机制,保障各参与主体的权利,通过协商民主程序做出决策,达成协商结果,并有效实施。三是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能够保障协商民主的全部协商过程受到有效的监督,在协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协商结果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侵犯了协商主体权益等方面,得到有效监督,使协商民主体系朝着更公正、更健康的方向发展。四是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协商民主体系的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协商民主体系是涉及多个领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配套的法治保障体系为支撑,协商民主体系就很难建立起来,建立起来也很难持久下去。五是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协商民主得到强有力的政治领导和组织保证提供支撑和基础。协商民主体系的构建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以及党的领导的坚强有力是建构协商民主体系的根本保证。现代政治生活由政党主导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政党作为相对独立的组织,必须有完善的法规规范自身的行为,这样才能焕发出党的活力,对领导和推进协商民主体系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支撑了协商民主的建设诉求

协商民主之所以需要法治体系的支撑,是因为协商民主是体现民主原则的制度形式,民主原则是在处理政治、经济、社会等事务中体现出来的。各种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具有不同层次、不同地位、不同范围的特征,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结合组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在处理事务时必须既体现民主原则,又把握好整体性,协调好各种要素,发挥民主的制度化、体系化作用。协商民主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包含大至国家社会、小至单位个人的社会民主系统工程。如此宏大的体系建设没有法治体系的支撑是难以实现的。协商民主体系与法治体系不是相互独立、自洽的封闭系统,而是相互融合、联系紧密、相互发挥作用的体系。当前协商民主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更好地发挥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反映人民意愿诉求、解决人民利益矛盾的民主制度形式,建成完善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这一目标的实现,没有法治体系的保驾护航是难以完成的。

确保法治体系对协商民主体系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必须使法治体系与协商民主体系紧密联系起来,使法治体系的各个部分能够参与到协商民主体系每一个维度和层面的保障上来。一是在协商民主过程这一维度,需要构建一系列的体制机制,如协商民主的程序规范机制、危机预警机制、群众参与机制、意见采纳机制、决策落实机制、意见反馈机制、监督评价机制等,使协商民主过程有机统一,使协商民主体系处于动态的运行过程,各种协商机制的构建则要纳入法治体系,得到法治体系的配合与协调。二是在协商民主参与主体这一维度,各派、人大、政府、人民政协、人民团体和涉及到相关权益的群众等,都是协商民主的参与者,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力范围与责任的划定等,同样需要法治体系的确认。三是在协商民主组织结构这一维度,从中央到地方以至于到基层单位等,在诸如协商民主体系的地位、权力的配置、组织结构的功能、职责范围等方面,以及各自内部的不同职能部门的构建、彼此的关系等,同样离不开法治体系,需要得到相应的规范与保障。

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下发展协商民主

法治环境是协商民主发展的外在条件,是全面依法治国所要塑造的法治的社会环境。同样,这一社会环境也是一种法治条件,是社会其他方面可以借以利用的法治资源。全面依法治国对协商民主的基础和保障作用就直接体现在这一法治环境中,它提供了各种法治的要素和资源。

1.全面依法治国为协商民主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

法律是规范和调节经济利益的产物,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从现代社会法律的形成过程看,法律产生于民主认同。协商民主制度既是法律法规产生的制度形式,也是法律法规所要规范的目标。只有得到法律规范的民主制度,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做出的决策才具有权威性。法律法规能为协商民主程序的机制,如群众参与机制、矛盾协调机制、意见采纳机制、决策落机制、监督评价机制等的设置提供法律依据;能够使协商民主程序、制度的制定得到法律的确认,使之成为法律化的制度程序,确保协商民主在法律的范围内,在制度的框架中有序开展;协商民主过程中涉及到的人民群众的权益,必然与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有关,因此法律政策的公开与共享,能使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路径解决问题。

2.全面依法治国为协商民主提供法治队伍保障

协商民主制度的法治建设需要具有法治素养的参与主体来构建。法治的建立是人的一种实践创造活动,因此离不开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专门队伍。法治队伍的专业化,能够确保协商民主程序和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专门的法治队伍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能够对协商民主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进行监督,确保协商民主过程依法进行;能够对协商主体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与援助,确保协商主体的权利得到维护;能够对协商过程所涉及的法规、规章进行法理评判,对协商全过程进行全记录;能够对通过协商民主做出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确保协商民主制度的高效运行。

3.全面依法治国为协商民主提供法治氛围保障

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不是孤立的,而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发展的状况决定着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水平。因此,协商民主的法治建设需要良好的法治社会氛围的保障,通过塑造法治的社会氛围来促成协商民主制度内在的法治化构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2]要让人民能够真正信仰法律,就必须使法律能够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一个对法律和法治充满信仰的社会,其协商民主制度必然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建设法治的社会氛围就是为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创造条件。人民群众是法治氛围建设的主体。要让人民群众懂得法律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5]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养成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成为一种信仰和光荣,在全社会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氛围和法治社会氛围,为协商民主的法治化建设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和社会基础。

4.全面依法治国为协商民主提供法治认知保障

协商民主的法治建设是以协商主体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为前提的。由于人民群众在受教育水平、文化背景、法律知识掌握水平等方面参差不齐,致使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匮乏的协商参与者,在民主协商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从而影响协商民主的质量以及协商制度的公正性。因此,必须提供相应的法律和法治知识的保障,为协商民主参与主体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把法律服务体系纳入到协商民主体系的建设中。全面依法治国就是通过不断完善的法律救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在协商民主过程中得到法律帮助,弥补法治认知的不足,更好地参与协商民主,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在民主协商中的权利。

参考文献:

[1]用法治为全面深化改革护航――四论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N].辽宁日报,2014-10-28.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11篇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地缘政治经济格局,“一带一路”交通建设需要法律规范的保障,中国相关交通立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要成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发挥立法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二是要成为交通管理组织和相关机构协调相关职能的制度规则,通过立法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搭建交通国际合作平台;三是要通过立法,反映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实际交通需求,完善国际交通互联互通规则。

“一带一路”交通合作概况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中国的交通状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铁路、公路、航空和海运等交通运输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西欧、南欧、中东、东南亚和东亚等沿海地区交通运输业设施指数优于内陆地区,跨洲际货物运输以海运为主,人员交流以航空运输为主。其中,西欧、南欧、东亚、南亚地区的铁路、公路交通网已具规模,东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中东―南欧一线的海运交通网非常发达,西欧、南欧、东亚、东南亚地区的民用航空基础优于其他地区。

为实现“一带一路”倡议,一方面,中国加快与沿线国家的交通对接,如发展突破国家界限的“欧亚铁路网计划”;另一方面,中国也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民航、海运等多种运输方式的互联互通,加强航道运输与东南亚、南亚等丝路沿岸国家的港口群建设。同时,利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走出去”,带动铁路建设与相关设备,航空服务、设备及整机生产等产业增长。

2.中国在“一带一路”交通互联互通领域已取得的成绩。第一,积极加入国际交通组织参与国际交通规则的制定。2016年7月5日,中国向联合国交存了加入《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批准书,为建设通往欧洲的快速“新丝绸之路”迈出重要一步。中国积极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多边框架下的会议谈判,承担国际交通运输相关工作,如派员在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船级社协会等组织担任重要职位,为国际组织贡献了中国交通智慧,参与重大问题的权益平衡决策。参与设立新开发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发挥丝路基金作用,吸引国际资金为“一带一路”交通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渠道。

第二,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国际交通的互联互通。中国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大通道建设,积极开辟多式联运跨境交通走廊,推动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新亚欧大陆桥、中巴、孟中印缅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建设,持续推进与沿线国家共建重点港口、高速铁路等基础设施,开通了中欧等国际集装箱运输和邮政班列,形成了国际物流大通道。通过73个公路和水路口岸,中国与相关国家开通了356条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线路;海上运输服务已覆盖“一带一路”沿线所有国家;与43个沿线国家实现空中直航,每周约有4200个航班;简化了国际铁路联运办理手续,促进了中欧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开展国际铁路运邮合作,“中欧班列”已开行39条,到达10个国家15个城市。

此外,中巴经济走廊“两大”公路和瓜达尔港、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及其港口城和汉班托塔港、印尼雅万高铁、肯尼亚蒙内铁路、希腊比雷埃夫斯港、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道整治工程以及中俄跨境桥梁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相继启动或投入运营。

第三,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交通协议。目前,中国已同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卡塔尔、科威特等30多个沿线国家签署了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合作协议。同时,中国已和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等签署了12个自贸协定,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

“一带一路”交通领域国际合作的法律需求

交通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应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交通运输体制的建立,即交通运输合作组织职能和岗位责权的调整及配置;二是交通运输制度的建立,不仅包括交通法律法规,也包括各种规章制度。“一带一路”战略交通领域国际合作的实现,需要相关的制度保障。

1. 需要协调的交通规划制度。目前,与“一带一路”相关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不仅沿线国家自身建设规划不完善,而且也缺乏从全局、整体角度对交通运输网络布局与关键通道及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这是影响投资者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参与一些重要通道及关键枢纽建设项目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快完善沿线国家相关规划,并从全球化及与全球交通运输网络衔接的高度加强“一带一路”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布局规划,实现总体规划与各国规划的有机衔接,是促进沿线各国加大投资力度、吸引全球金融资源和投资者共同参与关键环节、通道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

2.需要建立交通合作管理平台。当前,“一带一路”尚未形成专门的区域交通合作平台,而是采取灵活的方式,以双边的高层会晤、主场外交、多边机制嵌入相关议题等形式,谋取沿线国家交通国际合作的共识。例如,已经建立的交通部长会议机制,其主要职责在于组织和协调各类形式的国际合作,包括制定统一的关税、交通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便利的运输条件,推动经济技术合作等,最终实现跨国、跨区域商贸物资流动的畅通。但是由于“一带一路”交通发展需要建立区域内海陆空一体化无缝运输物流网络,因此,需要建立区域间交通合作管理平台,协调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的互联互通,促进海陆空运输便利化,实现多种运输方式物流信息交换共享合作,在新增航、跨境运输、航空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同时,提升交通安全环保水平,保障航行安全与海洋环境清洁。

3.交通基础设施的标准和技术水平需要协调和兼容。“一带一路”交通国际合作体系,必然是连接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是各种运输方式按照各自技术经济特征和比较优势形成的交通运输有机整体。综合交通体系的有效有序运行需要统一交通技术标准,对各种运输方式基础设施建设、运输组织、管理服务等制定统一的技术要求,科学合理地引导各种运输协调衔接。从体系构成上来看,“一带一路”交通运输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基础标准、运输服务标准、工程设施标准、安全应急标准、信息化标准、统计评价标准、运输装备和产品标准,以及其他相关领域标准,且这些标准的核心指标应当统一。

4.需要建立交通建设资金融资制度。“一带一路”建设最初是由中国倡导,并且积极推动了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及丝路基金的设立,已经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供应者。但是为了实现“一带一路”的“共商共建共享”,形成沿线国家广泛和充分的⒂耄就需要完善“一带一路”的交通建设资金融资制度,从而保障资金融通的安全。在采用TPP等方式进行交通项目建设时,要注重保护参与主体的利益,形成合理的资金融通、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

5.需要建立交通通道安全和维护制度。安全是交通管理的基础目标。“一带一路”交通通道跨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且运营线路超长,运输量巨大,因此,交通安全管理会面临很多新现象、新问题和新矛盾。例如,影响交通通道安全的因素非常复杂,不仅涉及到政治、经济等因素,还涉及到、风俗习惯等因素。要适应“一带一路”战略中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智能交通发展的需要,需要建立国际合作的交通通道安全维护制度,以保障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安全。

6. 需要规范国际联运机制。当前,国际联运机制并不完善。以铁路为例,《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与《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各自使用一套体系,没有统一运单,导致中欧贸易货物运输衔接困难;在公路方面,也存在公约差异的问题,如欧洲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在俄罗斯等国家不通用,中国与中亚的公路过境运输存在大量的制度问题。同时,中国自身关于联运的规则也不规范,出入境货物通关程序、税收征管、企业管理、货物验收等还存在很多制度上的缺陷。

中国促进“一带一路”交通国际合作的立法趋势

“一带一路”作为中国提出的一种新型区域合作机制,需要充分考量“一带一路”建设所涉阶段的复杂性及国家的差异性。中国在促进“一带一路”交通国际合作中的基本理念是以区域整体利益观代替本国局部福利观,更加突出中国向周边国家提供区域公共产品的功能。

1. 梳理交通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立改废。中国立法部门正在对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系统清理。为适应“一带一路”发展要求,对与国家交通战略方针政策不一致、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与新经济形势不一致的交通法律规定,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相关的交通理论基础,并且逐步拟定立改废的处理意见及理由。例如,《民用航空法》已经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修订后的法律即将出台。《铁路法》也已经进入修订论证阶段,预计会在近几年内完成修订工作。

2.积极参加国际相关交通公约和达成交通合作双边协定。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跨国法律规则也在不断发展,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吸收、借鉴和移植。法律全球化促进了法律技术化趋势的发展,在营运车辆与驾驶员管理、交通控制、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调查程序与损害赔偿等方面,大量的法律跨越了国界而越来越被看作是一种技术。中国正在积极参加国际相关交通公约,促进交通公约的规则统一,同时,也积极和沿线国家建立交通合作双边、多边协定,促进交通国际合作机制的完善。

3.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合作监管机制,完善交通便利化措施。中国正在努力促进不同运输方式互联互通,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合作监管机制,规范联合监管措施,例如,统一载货清单。同时,将交通便利化措施制度化,立法规范跨境运输、口岸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加强与沿线国家交通跨境监管程序协调,扩大在海关通关、关税征管、交通责任承担、交通执法与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务实合作。

4.促进国内交通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中国正在结合交通运输发展实际,接轨国际先进标准,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ISO/TC269、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9、国际铁路联盟UI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战略、政策和规则的制定修改。及时跟踪国际交通标准发展动态,开展中外标准的研究和对比分析,参考借鉴国外先进标准,加快接轨步伐。结合海外工程承包、重大装备设备出口和对外援建等,加强标准翻译工作,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扩大中国在国际交通标准领域的影响力,多层面、多方式宣传和推广中国标准,推动中国标准融入或提升为国际标准。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12篇

1引言

道路建设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可以改善人们的生活或环境,还可以有效带动一座城市、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在得到政府资金、政策的支持之外,还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为了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政府作为市政道路工程主要的投资者、管理方和业主,只有完善管理制度,借助健全的法律法制体系,才能对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而进行管理的重点就是工程业主对合同的管理。

2市政工程合同分类及相关法律体系

2.1合同的分类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正式在我国施行。《合同法》把合同类别分成15种,与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的主要有: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1]。其中每个类别里又包含不同的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地勘察、设施、施工等合同类型;买卖合同主要指工程的物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则是指咨询及服务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建筑成品以及设备采购合同等;委托合同则是指委托监理合同。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解决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冲突,业主需要和有关单位签订有关管理协议,协议内容的管理也属于合同范围之内。2.2合同的相关法律体系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在进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的时候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和合同规定来进行。与其具有直接法律关系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合同法》。对合同做出一系列原则性、规范性标准的是《民法通则》;而《建筑法》则是对建筑活动进行的规范性约束的基础法律,市政道路工程及运行作为基本的建筑活动,必须要遵守《建筑法》的法律规定;对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财产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是《合同法》,这是财产流转的基本法,无论是修订合同还是履行都应当以此为基本,遵守其法律规定。另外,还有《招标投标法》,这是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的主要法律,借助法律可以使建筑市场达到公平公正的竞争目的,对市场竞争进行有效的管理。市政道路建设作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且必须公开公平竞争来确定承包单位[2]。除了这些休戚相关的主要法律,还应该遵守《民事诉讼法》劳动法》《仲裁法》《保险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3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3.1提高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作为市政道路工程的业主,主要任务就是提高工程的管理水平。而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则是需要重点进行管理、体现工程管理水平的三大方面,而对这三方面的管理控制主要是通过合同进行的[3]。在合同中根据对这些控制目标的明细化规定,要求合同方在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对此进行约束控制。另外,若是能切实按照合同进行市政道路工程的管理,就能切实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保障从而实现进度和投资两方面的控制目标[4]。所以,市政道路工程合同能够促进市政道路建设的管理水平。3.2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的廉政性由于建设工程一般规模大、工期长、资金投入大,成为了经济犯罪的主要领域,因此,我们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尽量规避这些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而想要做到这些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加强工程的合同管理。要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合同体制,公开招标、投标,将交易活动放在公开的环境,约束权利的滥用行为,对行贿受贿等贪污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在大力推行廉政建设,加强合同约束体系的同时,防止业主和承包单位的贪污犯罪。

4市政工程业主合同管理的主要方法

4.1依法行事,严格要求随着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国家陆续颁布了《建筑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市政道路建设中合同管理的法律也已经逐渐完善。在市政工程的建设中,市政业主一定要严格规范自身行为,还要对承包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必须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合同来执行。一份合同的诞生,意味着对签署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具有约束力。所以,一定要依法按照合同行事,严格规范管理,从而促进工程的管理和建设。4.2建立高效的合同管理机制由于市政道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同种类较多,而市政工程项目又比较多,所以,一定要建立高效的合同管理机制,配备合理的合同管理人员。众多的合同,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管理和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控制。1)建立合同流转单制度,这是确保合同修订过程合法性的有力保障。一份合同一份流转单,流转单需要经过层层的审批签字,合同经手人、相关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等。要严格把好合同关,防止贪污受贿等不正当交易的出现,从而使合同内容及形式的合法性得到有效保障[5]。2)建立合同台帐制度,这可以有效防止合同的重复和遗失。合同台账制度需要分别建立收录和发放两个台账,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记录。一般情况下,可以建立合同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从而促进工程的管理。另外,还可以按照每一个工程项目的分类,以及单个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合同内容做数据整理,通过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分析,为业主提供文字依据。这种统计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市政道路工程业主的管理水平。4.3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由于施工合同的内容繁琐复杂,我国在1999年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勘察设计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推行,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或单位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掌握,在具体实践中从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发,避免走错路、弯路;另一方面,可以加大行政部门对合同的监管力度,在遇到民事纠纷等事件时,便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范本签订合同的推行,促进了工程合同管理体制的发展与完善。4.4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目标制度是管理中必须设定的,只有确定了管理目标,才能更好地进行管理。在合同管理中,也要确定明确的管理目标,也就是对预期结果、最终目的的设定。它可以与工程管理的目标相一致,也可以不同。它可以分解为投资的目标、进度的目标、质量的目标,也可以分解为管理的各个阶段的目标。总之,市政工程合同管理需要设立管理目标,并且应当落到实处。另外,还应当建立市政工程合同管理的评估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督促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从而推动工程管理的水平更上一层楼。

5结语

合同管理作为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工程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的有效保障。在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不断提升市政建设的合同管理水平,从而促进道路建设工程乃至整个市场经济下工程建设的进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罗晓峰.浅谈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S2).

【2】王雨.我国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研究[D].长春:吉林建筑工程学院,2011.

【3】刁心侠.强化合同意识重视合同管理[J].黄淮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3).

【4】朱莉.浅析业主对建设项目投资与管理[J].工程与设计,2007,21(1):97-99.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1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情况汇报

涡阳县人民政府

(2007年8月21日)

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此次执法检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情况汇报如下,请予以审议。

一、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基本情况

自199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0年实施《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县政府组织全县人民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促进了我县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截止目前,我县建设公路总里程2998公里,其中省道102公里、县道425公里、乡道343公里、村道2128公里,公路密度达到每百平方公里142公里。已初步形成了以县城为中心,两条省道为骨架,县乡公路为依托,乡镇驻地及较大集镇为结点,乡村公路为主脉,辐射行政村、自然村通油(水泥)路的公路网络。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的结果。特别是《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开创了公路工作有法可依的新局面,确立了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地位,为我县公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几年来,围绕《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县突出抓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律意识

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结合“四五”普法教育,广泛深入开展《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宣传,深入公路沿线乡镇巡回演讲。二是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开展《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张挂横幅标语,电视、宣传车等形式扩大宣传教育面。三是组织交通公路执法人员集中培训,学习《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之成为宣传骨干,经常性地组织上路上街咨询、宣传,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了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了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自觉性。

(二)抓住机遇,全面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

几年来,县政府紧紧抓住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机遇,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的原则,将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资力度,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提高了我县公路等级及通车能力,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近三年来,我县通过多种渠道,共筹集公路建设资金近两亿元,新(改)建各类道路近千公里。具体情况如下:

2005年完成涡新路21公里改建工程的17公里;完成青李路10公里;完成西高路11公里底层;完成曹坛路3.4公里;完成义门至苏庄6公里;完成单集林场至西阳3公里。完成村级公路建设181.9公里,总计完成投资4800余万元。

2006年完成公路建设里程263.5公里,累计完成投资9089万元。完成青李路上的母猪沟桥和马店集镇涡包河中桥建设。编制了《2006年度涡阳县县乡公路养护计划》,按计划分别对丹史路、耿王路、张义路、涡五路等进行坑槽填补4.5万平方米,挖补坑槽0.7万平方米,中修罩面11.3公里;散发路政管理传单20000余份,清理打场晒粮935处、建材占道196处;查损桥赔(补)偿案件1起;拆除违法标志百余块。

今年县政府又进一步加大公路建设工作力度,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18项重点工作之一,及时调整充实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对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进行调度。截止至目前,共完成路基94.6公里,路面71.4公里,在建工程214.2公里,义门大桥改建工程建设近期内即可完工投入使用,已完成投资4342.5万元,预计全年可超额完成计划300公里的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狠抓工程质量管理

为强化全员质量意识,我县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通知》等一批规范性文件,突出质量教育,从根本上提高了公路建设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上,要求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始终坚持农村公路勘察设计和开工报告核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行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严格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监理程序,对重要工程、关键工序实行全过程监督,全环节检查,任何一道工序出现质量问题,坚决推倒重来;加大了政府监督力度,杜绝了不合格工程。

(四)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畅通

我县始终坚持“建、管、养、征并举,养是重中之重”的工作方针,针对我县是运输大县,公路负荷大的特点,县公路部门采取多种养护措施,确保公路畅通。(1)加强日常巡查制度,抓紧抓实小修养护工作。增加机械设备投入,提高机械化养护水平。(2)实行桥梁经常性检查和监管制度,保障桥梁安全运行。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桥梁做好整治和维修工作,对有病害的桥梁不仅做好监测工作,掌握病害发展动态,而且设置了限速限载标志,对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危桥予以及时封闭。(3)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工程质量管理。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快工程进度,加强资金管理,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中严把各工序关口,有效地确保了工程质量。

(五)加强路政管理,切实维护路产路权

我县全体路政人员能加强有关公路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认真贯彻落实《公路法》和《路政管理规定》,执行路政执法职业道德规范,较好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维护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一是组织联合清障活动。公路局与公路沿线的各乡镇政府、交通局、交警大队部门沟通信息,联合行动,做好路障清理工作。二是严格控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与非公路交通标志。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加强监督,一经发现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设置广告牌的,立即予以制止。三是把占道贸易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对一些经常发生的地段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四是加大治理超限超载力度。专门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进行全天候不间断地执法活动,有效地遏制了超限超载行为,减轻了公路负荷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和良好的社会效应。

(六)执法主体到位,执法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一法一例”贯彻实施以来,我县省道、县乡道的公路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全县形成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公路“建管养”工作格局,始终做到了“三个到位”。一是管理机构到位。原公路管理站升格为亳州市公路管理局涡阳分局,同时经批准成立了涡阳县县乡公路管理站和路政稽查队,并在各乡镇设立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站,负责全县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二是装备经费到位。县公路分局、县乡公路管理站和路政稽查队,配备了道路工程养护机械5台,路政管理专用车辆2部,依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配置了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所有路政管理经费都列入了部门预算。三是管理职责到位。各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一法一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强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一法一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案件。

(七)建立管理网络,探索公路管理新模式

多年来,县政府不断加大协调力度,通过建立路政管理网络,发动群众,爱路护路,将单一的交通公路部门执法行为转变为全社会爱路护路的上下联动行为。一是建立健全以路政管理专业队伍为基础的公路执法网络;二是将路政管理融入公路养护、建设之中,构筑综合管理体系;三是积极发动各乡镇、行政村建立“乡规民约”,尽可能使爱路护路成为农民日常生活中的一件自觉行为;四是以沿线群众为依托,发动沿线群众自觉参与路政管理,形成全民参与爱路护路的格局。

二、存在问题:

1、对《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广度深度不够。虽然近几年来我县对公路法律法规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但涉及面不够,贯彻不到位,许多干部群众对公路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意义知之甚少,遵守公路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群众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与路政管理相抵触,个别干部群众不理解、不支持,不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

2、重建轻养现象突出。现在我县乡村公路网络已基本形成,但乡道、村道养护力度不够,水沟、边沟堵塞、排水不畅等直接影响公路的质量与使用年限。部分省道、县道路面养护仍有死角,一些路面出现坑坑洼洼未能及时修补,影响交通运输环境。

3、治理公路环境任务艰巨,执法力度不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难度较大;公路街道化日益明显;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占道贸易、摆摊设点现象严重;随意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倾倒垃圾行为屡禁不止。

4、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有的部门对执行公路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相互协调不及时,配合执法积极性不高,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和纠正,影响了执法力度和效果。

三、今后加强公路工作的思路

(一)继续抓好《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结合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对全社会的宣传,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一步形成人人遵守《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依法爱路护路的良好风尚。

(二)稳步推进公路建设。围绕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按照“十一五”公路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思路,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多争取公路项目,进一步完善我县公路网络。同时,加强公路工程前期工作的调研,尤其是农村公路的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做到修建一条公路,能更好地完善公路网络,能最大限度地方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积极推进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公路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实行招投标,降低公路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三)切实加强公路养护管理。采取早期预防性养护,把公路病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降低养护成本。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超限运输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超限运输现象的发生。

(四)坚持依法治路,确保《公路法》的贯彻实施。继续加强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育,突出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树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执法形象。加强对公路路面的巡查制度,及时制止,严肃查处侵占、破坏路产路权行为,确保道路的畅通与整洁。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14篇

关键词:道路运输 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U4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运管是交通运输管理的一个窗口,运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高低、服务质量的好坏、执法形象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交通运输部门乃至政府的形象,尤其是《道路运输条例》及与之配套的规章相继出台后,如何使执法人员在日常交通运输管理中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并运用到执法当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加强道路运输法制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法制建设现状

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契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法制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但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够强,法制工作的理念还不够端正,“重建设、轻管理”、“重审批、轻监管”、“重处罚、轻引导”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趋利”执法的现象也还存在。二是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还不充分,法律规范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还不明显,法制工作还缺乏上下联动、横向互动、整体推进的长效工作机制。三是一些地方和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缺少人员和经费,力量薄弱,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道路运输法制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四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装备的整体投入还比较少,统一执法标识、执法服装、执法车辆和执法场所外观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循序渐进,加强法制建设

道路运输行业种类繁杂,社会性、关联性、群众性强,保障和监督运管机构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道路运输事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尤其是大部制改革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增添了更加宽泛的领域,面对的情况也日益复杂。为此,要不断改善行政执法,引导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拓宽服务理念,提高执法水平,杜绝执法扰民的现象。我认为,基层运管部门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来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基层法制化进程。

(一)抓宣传教育培训,增强执法意识,提高执法效率

行政执法人员掌握法律知识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其执法水平的高低,影响到是否能够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因此,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提高执法水平是加强道路运输法制建设工作的关键。我们对执法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突出长期性、针对性、反复性和灵活性等特点。开展业务培训要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紧密结合运管工作的发展和实际需要来制定培训内容,加大实践性教学,突出培训的实战性和实用性,做到三个结合,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定期与日常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抓形象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度

全面加强道路运输执法形象建设。努力实现执法形象“四个统一”,即统一执法标志、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服饰、统一基层执法场所外观,正确处理好外在形象与内在素质的关系、硬实力与软实力的关系、统一要求与分类指导的关系。不断改善执法形象,增强社会公众的认同度、满意度。

(三)抓内外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有效运行执法评议监督机制,健全层级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加大对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1、坚持执法公开,强化外部监督。定期将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内容、法律依据、操作程序、工作规范、廉政纪律以及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开,使执法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长期聘请行风评议监督员,开展行风问卷调查,召开行风评议座谈会,广泛征询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采取措施,促使执法人员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走访群众制度,定期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到辖区经营单位和广大群众中调查专访,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完善考核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推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梳理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责、落实执法责任,使整体执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修订完善有关检查标准和考核办法,通过自查和交叉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执法机构人员的相互学习和交流,发现、表彰、推广执法先进典型,及时处理、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3、突出重点,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将执法案卷评查作为强化执法监督的重要途径,将评查结果在全行业进行通报,将优秀文书、案卷作为示范文本在行业内进行推广。

(四)抓创新,完善行政执法

1、要创新行政执法管理手段。推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推进“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由现场执法人员、案件审理部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别行使执法办案程序中的调查、审核、决定等关键环节的职能,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检查、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和信息服务制度。

2、要开发应用执法管理软件,推广执法记录仪、移动视频装置、监控系统等先进科技,通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推动管理现代化。

3、要增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保障力度,加大执法硬件投入,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开展执法队伍交通工具、执法器材、执法通讯设备、现场取证设备、执法处理窗口等的标准化配置工作,增强执法力量。

4、要推广和规范使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有效避免随意执法的问题。执法人员要熟悉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具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正确进行裁量的能力,能够正确使用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妥善解决处罚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考虑道路运输管理相对人对违法事实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合法合理地综合裁量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制定一个相对通用的标准供执法人员使用,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从源头上解决失职、渎职问题。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15篇

__区地处__西南丘陵、山区过渡地带,农村公路里程共计535.49公里。其中县道89.988公里,乡道48.43公里,专用公路9.092公里,村道387.98公里,等级普遍偏低。自“十一五”、“十二五”交通发展规划以来,__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公路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县道__路路面加铺工程完工,乡道__路、县道__路汤福路段相继改造通车,“村村通”工程提前完成,____一桥顺利建成,____三桥、四桥建设已纳入“十三五”规划,井沙联网畅通工程__大道__段建成指日可待,重型货运车辆穿城而过即将成为历史。然而,与公路建设相比,我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还是相对滞后,不少地方在认识上对公路路政管理远远没有像公路建设那样重视,“重建轻管”问题仍旧非常突出。

一是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尚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路产路权不明确,有不少地方>:请记住我站域名/

二是不少道路路面被任意占用,当作晒场、堆场、垃圾场、修理场、停车场、市场等,一旦到了秋收季节,公路上稻草、玉米、谷子比比皆是,尤以乡道、村道为甚。

三是由于超限运输特别是重型超载运输车辆日益增多,给公路造成了极大的损坏。以县道__路__段为例,该路改建完工不到两年,路面、路基损坏就呈蔓延之势,沿线群众苦不堪言。区委区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维修,通行状况仍令社会群众不满,不仅耗费了国家大量资金,更威胁着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所有这些问题的发生和存在,主要是因为路政管理体制不够规范。路政管理要靠方方面面来“齐抓共管”,特别是要依靠于当地政府部门,所以从客观上说,公路执法注定要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服务于不同的“东家”,而不可能是一个抽象而模糊的“国家”。这在对非交通标志标牌的管理和公路街道化问题的管理上,表现的十分明显。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那不是违不违背公路法规的问题,而是他们作为“东家”兼“东道主”所自然具有的权力。甚至,他们更有理由说的是,他们在为当地老百姓谋利益。这些现象的出现,直接影响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整体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力度,人为制造了许多执法难问题,同时,这些行为还严重侵占了公路路产和路权,造成了路产的不明晰和路权的不完整,给以后的公路养护、绿化、美化、净化以及公路的使用和管理都带来了诸多困难。

农村公路直接服务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出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基础条件。为了充分认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有效地开展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水平,切实有效地缓解执法难、难执法的矛盾,保障农村公路安全、完好和畅通,结合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推进依法治路,修订目前仍在生效的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办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理顺农村公路管理体系。目前,我们路政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__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县、乡道公路实施路政管理,依法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但是,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对于村道的路政管理、路政处罚和路政许可等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将面临无路政执法依据、条款的尴尬境地。因此,建议由区政府修订目前仍在生效的《__市__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通告》(__府通〔2002〕5号)与《__市__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__府办发〔2006〕29号)两个规范性文件后重新颁布,以便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意识。首先,路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公路法律、法规和路政管理业务理论,积极参加省、市公路交通部门举办的路政执法人员培训班,掌握并精通业务知识,增强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解决长期以来“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执法不严”的问题。其次是路政人员在行使依法治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职责过程中,要自觉地维护党和人民政府的威信,服务于民,取信于民,把树立交通行业良好风气作为“形象工程”来抓,彻底根除“有利可图争着管,无利可图没人管”的不良习气。第三是要认真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要求,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争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争当保路护路的忠诚卫士。第四是路政人员必须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行政执法有效证件,亮证执法,文明执法,狠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歪风邪气,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坚持把文明用语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纳入路政执法人员考核内容之中。

(三)认真宣传贯彻公路交通法律法规,为路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我们在宣传贯彻的力度上仍存在着广度不够、深度不足的问题。在当前依法治国新常态下,需要我们加大对《公路法》、《安保条例》和《规定》等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按照省、市交通部门的总体部署,做到“报刊

有文、电视有形、电台有声、站场有声势、街旁有标语、交通繁华地段有宣传点”,使宣传活动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把公路法规宣传到千家万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在不断巩固宣传成果的基础上,把每年三月作为“公路法规宣传月”,做到有规模、有影响、有声势,进一步优化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环境。(四)加强对路政管理人员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的整顿,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路政执法队伍。思想整顿,重点解决执法意识和执法宗旨的问题;组织整顿,主要检查路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纪律整顿,坚持杜绝有法不依、执法随意的现象;作风整顿,检查是否做到“两公开,一监督”,制止和杜绝“吃、拿、卡、要”现象,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态度是否文明等。要结合实际,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对违反执法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注销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通过整顿,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依法行政,执法公正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执法作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路路政执法队伍。

(五)强化协调,逐步建立起与地方人民法院及公路沿线乡(镇)工作联络制度。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突出,执法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交通行政诉讼的案件明显增多,与地方人民法院的联系愈来愈显得重要。为此建立与地方人民法院的联络制度势在必行,与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召开联络会议,通报执法情况,可请法院同志授课、培训、指导依法办案,提高路政人员的业务素质,重大路政案件向法院咨询,组织路政人员旁听行政案件的审理,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建立与公路沿线乡(镇)、村工作联络制度。路政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服务对象形形,公路沿线村镇是路政管理的重点,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公路必须重视的力量。第一要向公路沿线乡(镇)、村群众宣传公路法规,宣传形式要丰富多样,讲究实效,取得沿线乡(镇)、村领导和群众的支持与配合。第二要建立路政联系卡制度。统一设计制作路政服务联系卡,卡上注明路政管理机构的地址、电话、负责人手机号码,以及路政管理职责,送到各乡(镇)路政协管员和公路沿线村干部群众的手中,接受举报、咨询,进一步完善路政协管网络,增强公路沿线群众参与度,形成综合治理格局。第三要建立汇报会制度,定期向沿线乡(镇)、村领导汇报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要求。第四要对积极支持配合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激发其内在的爱路护路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