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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税收范文

建设项目税收

建设项目税收范文第1篇

——关于新体制下××区项目建设及其税收管理情况报告

 

一、当前××区项目建设概况

××区是由原××市的两县三区的部分乡镇、街道组成,发展空间广阔,具有综合发展优势,是石家庄市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区域。几年来,该区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区”战略目标,按照“商贸服务发达、科技工业领先、文化教育繁荣、绿色居住怡人”的功能定位要求,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土地资源优势和特殊政策优势,狠抓项目的谋划、跑办和建设。今年前九个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快速增长,经济发展后续能力明显增强。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全区计划建设项目共计183项,计划投资568500万元,千万元以上项目78项。其中:省级重点项目9项,市级重点项目13项,区级重点项目31项。截止9月底,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07000万元,同比增长71.7%。其中:国有及其他投资完成349000万元,增长84.7%。在全部投资中,房地产开发投资181863万元,占全部投资总额的45%。2004年项目建设预计新增产值26亿元,实现利税 1.17亿元。

二、新体制下项目建设税收控管机制和主要措施

从××区项目建设概况可以看出,基建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占有较大比重,而基建和房地产投资在建项目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涉及纳税地点、税种归属、经营形式(工程分包转包)、内建外建等情况十分复杂。根据新的户籍管理办法,我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建设税务管理责任制。我局把项目建设列为管理部门重点税源监控的内容之一,对开工在建项目实行信息采集按月专报制度,准确锁定项目目标;建立村委会、办事处(镇)、政府部门(计划局)三级项目建设信息传递机制。

(二) 实行源泉控管。一是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信息传递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业的税源监控。城建局发展计划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的立项批复,土地管理局对土地出让的批复等各种资料报送地税机关备查。二是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城建局、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手续时,向房产开发商索取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和专用发票。三是委托税款。由于付款方与收款方有着项目合作上的经济利益关系,税务管理部门与项目建设的付款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能够更为有效地防止税款流失。四是联合城建局、土地管理局组织房地产业税收大检查。

(三)健全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堵漏增收。注重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优势,弥补税务征管力量不足,取得最佳的结合效果,防止个体、私营投资项目税收流失。

(四)强化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对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纳税人提供发票保证金或纳税担保,并责令其按期纳税。

(五)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叫响:“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地税形象”的口号。把文明礼貌、热情服务、规范操作贯穿于税收执法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一切为纳税人着想,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思想,初步形成全方位、零距离的纳税服务网络。

三、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目前情况看,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建设税收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府经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对税源的协管作用还有待于发挥。一些相关部门对税收法律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主观上对税源的协管责任意识不强、配合较差;个别单位或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涉税事项,内心缺乏税收法律观念或与税务机关貌合神离,往往在强调自身发展的同时牺牲国家税收利益,有时还会成为制约税收发展的阻力。

(二)对项目建设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管理问题。现行《户籍管理办法》规定,市内各区不能代开发票,若让其使用原籍发票如何控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所使用的发票有无检查权?若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供票,如何管理?如何控税等等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现行体制与户籍管理办法的衔接上存在问题。比如说离开机构所在地到外区经营的纳税人在经营地需办理登记或登录,但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无登录的规定而户籍管理办法依然存在;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的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体现;还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明显体现。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促进规范管理。税法宣传要注意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把突击宣传、重点宣传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选择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曝光,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得社会风尚,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治税合力。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城建、土地、公安等部门联合,互通信息,有效地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控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居委会和各级民间组织管理范围比较广,触角比较深的的优势,形成强大的协税护税网络,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三)强化重点项目动态管理。一是对重点项目明确专人负责,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各项目建设情况;二是加大检查力度,以查促收;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定期向城建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了解建设项目涉税信息,加强源泉控管。

建设项目税收范文第2篇

摘 要 随着浙江省经济的不断发展,浙江省及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也逐年加大,随之而来的在重点建设项目的税收贡献率也在增多,重点建设项目的纳税地位也日益显著,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税收机关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纳税问题。为此,浙江省纳税机关应该在健全的组织架构、基础信息的采集、提供优质税收服务中下功夫,让重点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得到完善,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 重点建设项目 税收征管 问题 建议

近年来,随着沿海城市的经济不断发展扩大,作为中国东部重点的沿海省份浙江省也紧锣密鼓的经济也得到了飞速发展,浙江省政府不断的加大各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力度,为此各地方在重点项目的税收贡献也在总税收收入中呈现出日益显要的地位,针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浙江省税务机关应该制定更为完善的税务管理措施,使税收监管在重点建设项目中为科学化和严谨化。

一、浙江省在建重点项目概况

浙江省目前在建重点项目中涉及交通、农林水、社会事业、城建环保、产业等七个大类,以杭州市为例,2012年全市将开展468个重点项目,其中实施项目290项,预备项目93项,预安排项目85项,年度投资完成约850亿元左右,随着浙江省经济的发展浪潮,各个地方性的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都随着展开,为此,这些重点项目的税收贡献将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对重点项目的税收管理与税收服务已成为地税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如2011杭州市国税税收收入856.09亿元,其中重点项目在国税总收入中也有相当比重。

二、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问题

随着浙江省经济的发展,纳入税收的额度也逐年增加,税收监管方面也需要适应时代潮流不断完善,特别是在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上,其管理与一般的企业税收管征不同,更具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重点项目建设的税收收入管理薄弱

由于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税种较多,由于不同税种有不同的征税对象,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很容易忽视一些小税种,如印花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应由建筑单位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等。同时地方税还存在暂时性,一旦工程建设完成,相应的税收收入的增长也会出现断流,影响地方税收收入的平稳发展。

(二)重点项目建设的税收收入未建立联合协作

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与服务的需要不能单纯的仅依靠税务局一家,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项目多,从项目建设立项,征地,设计、建设、资金投入,以及工程进度等等,单凭税务局一人之力是无法把项目信息全面、准确的收录完整,需要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各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也是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服务不到位的原因之一。

(三)重点项目建设的税收收入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很多税务机关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税收贡献并不重视,工作缺乏了主动性,同时在管制和服务上也就缺乏完善,以票管税,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更是无从谈起,信息采集和部门配合都没有协调一致,分工不明确,形成重大建设项目管理与税务机关脱节,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税收征收造成很大影响。

三、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健全的组织架构是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征管的重要保障

纳税机关应该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纳税贡献的重视,成立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首先,在重点建设项目初期,开始积极跟进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并同时与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各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加强协作,完善纳税项目信息,按照信息的完善进行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控纳税进度情况。其次,还要实施双向监控,对已竣工的建设项目,要紧密监控各个工期的纳税情况,督促建筑单位及时交付剩余纳税,以免纳得税款入库时出现推迟现象。

(二)基础信息的采集是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征管的基础

纳税机关能否对重点建设项目取得全面准确的的信息资料,直接关系着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纳税的顺利实施,建立完善的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数据库是十分必要的,主要通过三方面的途径完善信息,一是,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纳税机关,准确填充纳税征收管理信息记录。二是,通过纳税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监管的人员精心采集补充上述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不完善的信息,积极跟进正规重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直至工程结束,确保任何细节不能疏漏。三是,通过与重点建设项目相关的建设局、招标办、工商、国税、国土等政府职能部门取得信息,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三)提供优质税收服务是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征管的特点

纳税机关应该把税收服务贯穿于重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同时根据每个重点建设项目不同采取不同的服务优质,定期给纳税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税收征收咨询辅导讲座,让纳税意识深入每个项目单位,提高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纳税主动性,确保在优质服务下征收重点建设项目能够顺利解决。

近年来,重点建设项目的扩大开展,不仅拉动了浙江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也让浙江省税收收入逐年增长,作为纳税机关更应该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全方面的与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沟通,让征税双方在重点项目中达到最后的双赢。

参考文献:

[1]郑之平,廖江鸣.重点建设工程中地方税收管理若干问题探析.税务研究.2009(2).

建设项目税收范文第3篇

关键词:PPP项目公司;建设期;涉税问题

我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相对于欧洲国家起源比较晚,从2013年开始进入全面发展阶段。PPP项目的特点是投资金额大、项目周期比较长,因此存在的财税风险也很大,尤其我国存在部分PPP项目操作不规范、变相融资等现象存在,使PPP项目推动压力增大。目前我国PPP项目落地率达55%左右,处于建设期的项目居多,随着PPP项目规模的扩大,建设期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的差异也在显现,加之目前我国未建立完善的PPP项目税收管理办法,PPP项目的税收激励政策严重缺位,影响PPP项目的推动进程。PPP项目建设期如未能进行很好的税收筹划将影响PPP项目全流程财税问题,在此,我将就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一、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建设期存在的涉税问题

(一)项目建设前期的税收问题

PPP项目多数为不动产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会直接影响契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务成本。项目公司一般通过“招拍挂”、无偿划拨、购买陈旧建筑物、烂尾楼及其他构筑物方式取得与地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1.增值税方面:PPP项目公司在建设期间,未形成收入,但会有大量的进项税产生,且进项税只抵不退的税收政策,从而占用建设期间的资金成本。2.印花税方面:PPP项目建设阶段的印花税负很大,会使项目公司产生很大的资金压力。PPP项目合同的签订也存在着一定的涉税风险。3.契税方面:在项目建设前期,拆迁补偿及土地出让金都会影响契税的计税基础,会产生多纳契税的风险。4.企业所得税方面:土地出让金及拆迁费用的支付,直接影响项目公司成本确认,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

(二)项目建设施工阶段产生的税收问题

1.增值税方面:项目公司成立后将进行组织项目建设施工,与承包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的运营投资方和建设方,需要从项目周期全流程角度考虑增值税给PPP项目带来的影响。如存在项目公司拆迁补偿不能进项税抵扣,建设期融资所取得贷款利息不能进项抵扣,项目公司建设结束形成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前会产生大量的进项税留抵而造成资金压力等问题。2.关于企业所得税:项目公司在建设期间并未产生应税收入,但会对项目运营期产生重大所得税影响,甲供工程直接影响项目公司采购成本,甲供的税收优惠尚未落到实处,施工方的人工费、地方料(如砂、土、石料等)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都直接影响了项目公司的所得税问题。

二、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在前面对涉及的各税种进行涉税分析可以看出,集中的问题还是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方面。

(一)项目筹建阶段

1.关于增值税:在建设期间,会产生大量的进项税,如果项目公司未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税收登记,而且无法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都会产生大量的税收负担。PPP项目公司收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时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税款而此时平台公司往往只能出具往来票据,而无法取得拆迁办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如果拆迁补偿款是由项目公司支付给个人,更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造成项目公司税负增加。2.关于印花税:因为大量的合同会在项目建设前期签署,印花税项目多,金额大,会占用资金多。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PPP项目的印花税优惠事项,会造成项目建设期产生大量的税收负担。3.关于契税:当前很多PPP项目都存在土地出让金返还、支付拆迁补偿款的情况,因为这部款项不能冲减当初合同约定的相关成本费用,造成契税计税依据得不到减少,多缴了契税。4.关于企业所得税:PPP项目公司一般都会涉及拆迁补偿问题,一般由政府支付给项目公司形成收入。但PPP项目支付的拆迁费用,如果前期已由政府垫付,项目公司而无法取得正规财政监制票据而导致此项支出不得进行税前列支。

(二)项目建造阶段

1.关于增值税:项目建造形成不同资产的税务处理基本相同,项目建造中涉及增值税问题比较多,增值税税务处理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项目公司与总承包方之间的税务处理,二是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的税务处理,三者之间有很密切的关联性,很难分开定论。建设期项目公司最主要的成本构成是工程的外包,项目公司工程外包成本也就是总承包是建筑施工收入,总承包方往往是社会资本方的全资子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此看来,社会资本方,既作为项目投资者,又作为项目实际建造施工方,需要考虑全链条的成本税务问题。而项目公司需要综合考虑整个生命周期以及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的整体税负。2.关于企业所得税:项目公司在采取外包建设的情形下,项目公司并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而是将基础设施发包给其他方,因此项目公司不应该确认建造服务收入,而应该视PPP项目合同内容规定,分别确认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另外,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招投标的发包方是BOT业务的项目公司,建筑企业一般将建筑发票开发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常以固定资产列示,未计入无形资产,将影响项目运营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重大税收影响。

三、问题的建议解决

结合上述原因分析,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是充分认识到PPP项目的重要意义和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的必然性,只有从上到下形成共识,才可能集中可能集中的全部力量来实施PPP项目,才可能发挥PPP项目功能,成为引领当前经济发展走出困局的良策。二是要出台相关法律、税收专项政策,支持PPP项目健康有序发展,那就是向国家呼吁尽快出PPP项目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防止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造成违法风险,比如操作不当会成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或融资手段。在税收方面,比如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项目优惠仅给到了公共基础设施方面,而对于公共服务的医院、学校等并没有此项优惠政策。

(一)项目筹建阶段

1.建设期增值税考虑:项目公司因为是履行受托责任,取得的用于拆迁补偿的费用,不作为自己的收入,不交增值税,或者仅就劳务所得部分缴纳增值税。项目建设期,项目公司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从流转税看,主要指增值税及其附加费。自实行了“营改增”,项目公司要享受增值税税收待遇,首先,需要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取得合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身份;其次,在开展自营工程或分包工程时,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后,充分了解并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在承建城市污水处理时,可以享受现行规定中的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处理以及工业废气处理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由于相关的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相应地,与增值税密切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会予以免征。建议项目公司同样适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拆迁补偿款的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差额扣除的办法减轻增值税税负。2.印花税方面考虑:建议修订并出台有关PPP项目印花税优惠政策,如延长印花税的纳税时间,在合同完成的时间内分段履行,而不是在合同升效之日起执行;调整印花税税率,以减轻项目建设期的资金压力;对所得税减免范围同样适用于印花税。建议出台合同印花税优惠政策,以明确PPP项目合同免税的优惠政策。3.契税方面考虑:在PPP项目实践中,基于实际上最终的拆迁补偿款由政府承担这一事实,对这部分补偿费较为合理的办法就是,在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中不提及拆迁补偿费问题,而另外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明确拆迁补偿费由政府负责,项目公司仅受托代为履行,以减少契税基数。同时也减少项目运营期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产生的影响。4.所得税方面考虑:拆迁发生的支出不作为本公司费用,收到拆迁补偿费用时,也不做为本公司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及地方政府为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PPP业务,陆续推出了各种形式的“以奖代补”政策。这种奖励是否属于项目公司的应税所得,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因此,项目公司需要按照以上条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在企业内部财务核算时应单设账户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从而可以享受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的免税。

(二)项目建设施工阶段

1.增值税进项税角度考虑:PPP项目在建设期一般没有营业收入产生,建议采用先退后抵的原则给予政策导向支持,或者在运营期间以政府补助的形式进行差额结算,以减轻当地财政压力。建设期间可以考虑采取甲供、清包工的方式并采用简易征收办法,以降低税负成本。财务人员要基于投资方与施工方为同一集团公司这一条件,以降低整体税负为目的进行税收筹划。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无法提供完整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问题,投资项目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混凝土、物流等子公司的建设,通过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后便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的发票从而进行项目进项税的抵扣。此外项目公司选择施工合作对象时,要尽可能挑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施工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公司等等,从而达到进项税额的最大限度抵扣,降低施工方的增值税缴纳额。2.企业所得税方面考虑:在建设阶段项目公司存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若施工方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形,则更应加强关注。在项目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金额较大,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才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因此,首先,建议项目公司成立之初要及时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其次,在项目公司成立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用,如果在此期间并未按简易征收申报纳税,则项目公司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建设项目税收范文第4篇

建设单位是一个接受委托进行基建工程管理、执行基建计划的基层单位,因其不是一个物质资料生产单位,也不是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因此涉及的税金和应纳税业务不是很多。但因建设单位涉及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各行业,笔者根据自己所在高校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己所从事的建设单位会计工作,谈一下建设单位基建项目的税收管理及其会计核算工作。笔者认为基建业务需要建设单位交纳税金的事项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业务以及建设单位日常管理中发生的如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的核算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我国现行的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建筑业税目征收的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金额(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二计税营业额算适用税率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含税营业收入。

我国营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税率,施工企业应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营业额的3%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施工企业如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动力的价款在内;施工企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施工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即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税款。注:①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机关补征税款;③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人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上述三种税同时缴纳。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三、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教育费附加是指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上述三种积同时缴纳。附加税率为3%。

例如:某施工企业本期营业收入为100万元,该企业所在地在市区。计算该企业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用银行存款缴纳以上税款。

应缴纳的营业税:100 x 3%=3(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 x 7%=0.21(万元)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3 x 3%=0.09(万元)

三项合训谁内税:3+0.21+0.09=3.3(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33000

货:银行存款33000

四、增位税的核算

建设单位发生增值税业务,如属采购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等发生的进项税额,应计入相应的采购成本,不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如属销售材料、代其他建设单位加工的材料及建设单位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的建筑工程,应在业务发生时征收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另外,建设单位对实现的基建副产品销售也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例如:

(一〕建设单位将多余的一批钢材向外出售,该批钢材实际成本28000元,计划成本29000元,售价31000元,增值税率为17%,款项已收到。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36270

货:库存材料29000

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70

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2000

借: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一1000

贷:材料成本差异一1000

(二)建设单位附设的预制构件厂向工程项目提供了一批预制楼板,结算价为2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该批楼板已用于厂房工程。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34000

贷:其他应付款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三)经计算用银行存款交纳本月应交增值税30000元。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五、印花税的核算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很广,如各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均应依法纳税。例如:

(一)建设单位向某银行借入基建投资借款100000000元,并订立了相关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印花税率为0.05%0(即万分之0.5 ),建设单位用银行存款支付了该笔印花税。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二)某建设单位将学生食堂建筑工程委托某施工单位建设,工程价格1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率为0.3%0(即万分之三),建设单位用银行存款支付了印花税。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建设项目税收范文第5篇

关键词:PPP项目;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

1污水处理PPP项目概述

1.1PPP项目的定义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英文首字母的缩写,它被称为“PPP项目模式”。它指的是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它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不仅是一种融资手段,还是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涉及行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

1.2PPP项目的特点

目前,我国PPP项目模式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1)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向社会资本部门提供现在已有的基础设施。(2)由社会资本成立相关公司来进行社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并且在经营期内持续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3)社会资本在经营期内只享受基础设施的使用权,政府部门享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4)经营期满之后,社会资本需要将原有的基础设施或者新建的、扩建的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

2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2.1缺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政府对从事重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企业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为2007年11月审核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草案)》中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这种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期限设置的,但是污水处理PPP项目是一个长期且连续不断的项目,它的经营期限相对较长,一般情况下为25年至30年,有的甚至更长;除此之外,污水处理PPP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质,投资大、收益少。污水处理PPP项目不同于其他市政建设,污水处理PPP项目处理水量达到设计处理规模(日处理量),与政府招商引资、与上游纳管企业实际生产量等有关,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才能达到计处理规模,因此该项目在经营早期基本上都会处于亏损状态,可只有在投入运营的前六年能够享受到“三免三减半”的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2.2存在增值税进项税留抵问题

在实施污水处理PPP项目时,前期需要购入大量的污水处理相关的大型设备或者服务,就会产生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根据我国目前所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销项税额为前提的,但是在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的前期阶段并不会发生大量的销售业务或者服务,且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就容易导致大量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留抵时间长。当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完成后进入运营阶段时,据我国财税政策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项目工程自2015年7月1日起由免征改征增值税,在缴纳税款后返还税款的70%;2019年新出的财税政策中规定了污水处理PPP项目可以享受“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污水处理PPP项目并不能享受“即征即返”的税收优惠。所以,在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建设期所产生的大量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及时的抵扣,在退税之前这些待抵扣的进项税额会对实施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公司造成极大的现金流压力,若是项目公司运营不当,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条不能有效的运行则可能会导致项目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对实施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公司造成极大的运行压力,严重的话会由于缺少资金而导致污水处理PPP项目中途废止。

2.3污水处理

PPP项目公司税收负担压力重对于从事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公司而言,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税收压力过大,并且在项目公司运营前夕,需要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前期的项目建设之中,企业所面临的资金压力较大,假若资金运营周转不开就会为企业带来极大的财政危机,严重的话会引起企业破产重组等一系列问题,那么污水处理PPP项目工程建设便会搁置。

3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研究

综上所述,PPP项目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加强社会资本的运用,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面对当前我国污水处理PPP项目税收政策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以加快完善我国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PPP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加快完善我国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1构建完善

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是一项长期漫长的工作,消灭黑水、臭水工作任务艰巨,因此污水处理PPP项目在前期建设中项目公司的资金链运转紧张,而且在前期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盈利能力,经济水平整体相对较差。由此,我国要加快完善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加强污水处理项目工程的顶层设计,从政策支持、财政支持、市场补贴、科技创新以及融资渠道等多方面给予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支持,构建一个综合性强、信息化水平高的污水处理PPP项目优惠政策体系,以促进该项目高水平、可持续运行。目前,PPP项目在我国主要应用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成本高、投资时效长、盈利水平慢,而且目前我国对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三免三减半”,对项目运营期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前三年不征税,后三年征一半的所得税,对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工程企业税收优惠期限为六年。但是在我国污水处理PPP项目工程时间较长,一般为25至30年,有的甚至时间更长才能使污水处理工程达到预期效果。所以,我国要加快构建完善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结合项目具体实际情况适当地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进行延长,可以将六年的税收优惠政策时间延长至十年,以保证项目公司的资金正常运转,也可以直接将开始盈利年度设置成为税收优惠政策的起点,保障污水处理PPP项目公司能够享受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以保证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期高质量完成。

3.2结合具体情况完善税税收优惠政策

污水处理PPP项目具有建设时间长、投资成本高、盈利能力弱、回收时间长等特点,因此要充分考虑到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特点,结合具体情况完善税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我国,PPP模式是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两个主体为主导的,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来进行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建设,该项目公司一般情况下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污水处理建设时前期需要购买大量的设备,因此会收到很多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项目工程在前期一般处于建设之中,没有进行销售业务,也就不会产生销项税额,就会导致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不能抵扣。留待抵扣的大量进项税额会导致流动资金被占用,造成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的资金运转较为紧张,缺少有效的现金流,导致项目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同时,PPP项目公司还需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压力大。我国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加快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增值税税收优惠通过按照项目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多少和留抵时间的长短,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进项税额大、留抵时间长的项目公司,可以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部门申请按比例退税;而对退税困难的公司,可以采取延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以加快改善项目公司的现金流状况,提高资金运转的能力,保证项目公司平稳有效的运行。

3.3优化资产移交环节的税收政策

在我国,污水处理PPP项目是项目公司拥有的经营使用权,而所有权属于政府机关部门。因此,污水处理PPP项目的资产设施最后都会进行移交。目前,新建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在移交时候一般采取的是BOT模式,即在移交时所有资产和经营权一次性转移;对于之前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则采用的是TOT模式,在移交时会发生两次转移。一次资产移交就会产生相对应的税费,而两次资产转移就会给项目公司带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双重负担压力。因此,要对资产转移环节的税收进行明确的规定,优化资产移交环节的税收政策,对于资产无偿转移的免收所得税;对转移后发生金额交易的,对资产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以避免对资产移交环节重复征税的情况,减轻项目公司的负担。

3.4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

一方面,要加快完善我国对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各地政府机关部门PPP项目的组织管理架构,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协作,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建立起一支专业优质的PPP项目建设队伍提高项目公司对税收政策的正确认识;另一方面,建立专门的PPP项目税收服务中心,项目公司可以对相关项目税务工作进行咨询了解,可以充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除此之外,政府税务机关可以组织学习PPP项目税务优惠政策,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向项目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层讲述PPP项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得项目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层对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以保证PPP项目建设长期有效的发展运营。

4结语

PPP项目建设和传统的投融资模式均不一样,它是以政府为主导、社会资本广泛的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创新型的投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机构部门可以减少其对经济的干预程度,让社会资本更好地发挥作用。近年来,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屡被提及,合理的税收优惠可以更好地保障PPP项目的运行,因此要加快完善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积极性,保证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马蔡琛,袁娇.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管理[J].税务研究,2016,(09):3-9.

[2]傅樵,向希曼.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财会月刊,2018,(09):48-50.

[3]刘冰.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D].上海:上海海关学院,2020.

[4]徐川.PPP模式税收优惠政策研究[D].蚌埠:安徽财经大学,2018.

建设项目税收范文第6篇

BT(Build-Transfer),建设-移交。即政府通过项目建设特许权协议,引入非政府资金建设,建设成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由政府通过一次或分期付款赎回的一种方式。BT模式也是中国近年来常用的融资模式之一。同其他的投融资方式不同的形式,BT项目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1)BT项目的主体是政府;(2)项目对象是公共基础设施;(3)项目资金投入的是非政府资金。

目前在中国的BT项目有两种模式:一是投融资方与建造方一体;二是投融资方与建造方分离。在第一种方式下,即BT项目公司既承担投融资,又承担建造。第二种方式则是BT项目公司投融资,然后经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从资金运作程序来看,BT项目建设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投融资阶段、建设阶段和移交回购阶段。

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BT模式在国内发展的时间很短,亦因国情不同,国外的经验可以参照的很少,使得BT模式在中国的发展仍处于摸索阶段,至今为止,中国在BT建设模式方面,还未形成完善和统一的管理体系,因此运作上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许多风险。财务风险是影响BT项目建设的重要风险之一,本文着重就财税问题中的BT项目回购款的会计处理和营业税做一些分析和探讨。

二、BT项目回购款会计核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规定: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其中,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

规定很明确,建造合同收入应计入长期应收款,形成回购基价。但在实际操作中,回购基价为项目招投标时的标的额,回购基价超出建造合同收入部分,应计入投资收益。

回购款是由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合理回报收入构成。其中融资费用又分为两部分,一是建设期融资费用,二是回购期融资费用。建设期的融资费用,已包含在工程建设费用中,而回购期的融资费用超出贷款利息部分,应计入投资收益;另外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收入也计入投资收益。

以上用下列公式表示为:

回购款=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合理回报收入=工程建设费用+回购期贷款利息+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思路,以BT项目某水厂建设为例,做如下会计处理:

[例]某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当地区政府签订自来水厂建设特许权合同,项目采用BT建设模式,总建造费用为6亿(假设标的额与工程决算金额一致),其中自有资金1.8亿,借款4.2亿,利率为央行基准利率,管理费用以摊余价值的2%计提。

三、BT项目回购款营业税缴纳的合理性

在营业税收征管上,国家目前还没有出台统一明确的政策法规。这也使得BT项目在税收征管中无法可依,税目不明确,税率不确定,有的地方政府制定了自己的政策,这种多元化的现状,随意性太大,有悖于税收的法定原则,加大了非政府资金的投资风险,不仅会打击非政府资金投资的积极性,也会制约BT经济模式的发展。笔者对各地方政府出台的营业税收征管做了统计,并就这些政策的合理性在本文进行分析。

(一)各地BT项目回购款营业税收征管政策 结合地方政府对于税收征管的规定,笔者归纳如(表2):

(二)各地BT项目回购款营业税收政策合理性探讨 (1)重庆、天津的BT项目税收政策是对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的回购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全额征收建筑业3%营业税,,这种全额纳税的政策,造成了不合理的重复纳税,加大了BT项目的税负,阻碍BT项目的正常发展。而且BT项目的资金最终来源,是政府,因此,营业税的承担者,是政府,而税收收入最终也是流入政府,一进一出,政府的总收入并无增加,却加大了中间环节费用,即税务部门的管理费用,造成了资源浪费。

(2)广东、广西、吉林、河北、河南、安徽的税收政策,对于投融资方回购款的税收征管,是以回购款扣除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缴纳建筑业3%营业税,这种差额征收的办法,和重庆和天津的税收政策相比,相对合理,避免了重复纳税的缺陷。

(3)但是以上两种方式都是以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的,而投资融方并不都是建筑企业,随着经济的发展,BT项目也不一定都是建筑项目,还有安装、系统集成、软件等业务,BT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也有别于建筑管理,将BT项目划入建筑业,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笔者认为税目不合理。

(4)从江西的BT项目税收征管政策看出,江西是唯一按立项人不同而确认税目的地方政府。

江西税收政策有别于其他地方的税收政策不同:一是以投融资名义立项建设的,回购款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5%营业税。这种政策,不仅涉及到了重复纳税的问题(全额纳税,还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并且税目也不合理。因为不动产实质是一种物权,即投融资方应拥有不动产所有权和定价权,BT项目投融资方不拥有产权,且没有定价的权利,因而,无法具备完整意义的项目物权,只是在建设特许权下的资产的建造和移交,而非产权的转移。二是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方代建的BT项目,回购款按“服务业-业”税目征收税款,计税额为回购款扣除工程成本的余额。这种方式虽然避免了重复纳税,但却违反了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因为BT项目的投资方全额支出建设费用,而相关法律规定,“服务业-业”是不能垫支建设款项的,因此,这种税收征管方式,也有违法律意义。

(5)另有一些专业人士认为,对回购款中政府使用BT项目投资融方的资金而支付的融资费用,按“金融保险业”征收5%营业税。笔者认为这种税收征管也不尽合理,有悖于“金融保险业”的定义。因为政府与投融资方签定的是特许权协议,并不是借款合同。

(三)BT项目企业纳税筹划及国家税收优惠建议

(1)纳税筹划。 在BT项目的税收困境中,重复征收,税负过重是大问题,因此纳税筹划就成为财务人员必须要考虑的问题,笔者建议采用“股权转让”的形式,合理避税,即BT项目业主指定下属法人企业,与投融资方共同组建股份公司,对BT项目进行融资和建设,建设完成后,投融资方以股权转移的方式完成项目的移交和回购。根据财税【2002】91号文件,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对BT项目的国家税收征管政策的建议。 一是制定专门针对BT项目回购款的税收征管政策,清晰界定计税基础,对税目和税率做统一规定,让投融资方有法可依,有据可查,降低BT项目建设风险,有助于BT项目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是制定BT项目回购款税收优惠政策,因为BT项目都是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更着重于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因此制定优惠政策,可以激励更多的非政府资金的介入,以促进BT模式在中国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建设项目税收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税源控管范围狭窄、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税收政策执行困难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建筑 企业 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环节多、管理链条长、作业流动性大,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以及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提出了依托信息化平台、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手段,构建以建设项目管理为核心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思路。

近年来,随着市场 经济 的不断 发展 和投资环境的逐步优化,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骨干税源。但由于建筑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施工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工程作业流动分散等行业特点,向税收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对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8 000万元,漏征税款3 000多万元。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 法律 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30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17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17个挂靠工程处2006年度隐瞒收入4 500多万元,偷漏税款200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 企业 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是导致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今后要坚持以建设项目为控税载体,以双向申报、双向管理为核心,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抓手,依托信息化平台,努力构建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根据福山区地税局的经验,应对建设项目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属地管理。

1.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筑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建筑项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以及代扣税款凭证。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税款等情况。建立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双向申报的基础上,还要实施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对建筑业税收的双向管理。

建设项目税收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具体包括: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装饰,修缮,其他工程。

(一)土木工程建筑:包括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桥梁建筑,堤坝、码头建筑,其他土木工程。

(二)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包括电力、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施工单位从事土木工程时,在工程内部敷设电路、管道和安装一些设备的,列入土木工程建筑。

(三)装修装饰:包括对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和安装活动。

(四)修缮:是指对不动产的修理、维护。

(五)其他工程:指建筑、安装、装饰、修缮以外的各种工程,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等工程。

凡在本县设立从事建筑业经营和在县外设立但在县从事建筑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县所有建设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指进行建筑业项目投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

第四条县地方税务局按照“项目登记、属地管理、以票控税、清算注销”的原则,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税收征管。

县属重点建筑工程项目由县地税局指定主管税务分局管辖。对其他县内跨分局工程项目,按照便于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由县局指定税务分局进行征收管理,税收收入严格按区域所在地工程量进行分解,严禁违反征管原则异地开票征税,确保建筑业税收征管规范有序。

第五条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督促登记、建立台账、过程监控等事项。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主要负责报验登记、项目登记、纳税鉴定、开票征收、资料归档等事项。

第二章项目登记

第六条县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建立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的涉税信息传递机制,定期采集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开工建设等信息,并及时整理、汇总、传递至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

县发改委、财政、建设、国土、建工、水利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县地方税收征收保障实施办法》(政发〔〕20号)文件的要求,定期提供项目立项、规划、开工、招投标、土地转(出)让等相关涉税信息。

建筑工程项目涉税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建筑面积、批准部门及文号、座落地点、开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期、施工单位负责人、办税人员及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各主管税务分局应及时分解落实县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递的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切实加强税法宣传,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的税务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定期开展项目登记情况的核查和巡查,及时做好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维护工作,对未推送的建设项目也要及时纳入项目登记和日管。

第八条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双向登记制度,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分别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项目登记。

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无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立项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或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五)外来施工单位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六)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主管税务分局在对纳税人进行项目登记时应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外管证》保留原件),向纳税人发放《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证》。登记证包括项目信息、合同金额、应纳税种及税率、开票记录等内容。

第九条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由总包方统一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供项目信息,同时附报分包合同,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分包情况表》,一并办理项目登记。

第十条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及相关变更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项目变更登记。发生停缓建等情形的,必须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供停缓建原因、停缓建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对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县地税局实施重点监控,各税务分局每月25日前向县地税局报送《重点工程项目监控台账》。

第三章外出外来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本县范围内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应持以下资料、证明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申请办理《外管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

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直接核发《外管证》,加盖“县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业务专用章”。纳税人应于《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发票开具及纳税使用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管证》,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缴销手续。

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按月将开具的《外管证》信息传递到主管税务分局,并做好台账记录。对到期未及时缴销《外管证》的纳税人,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原则上不得再为其开具《外管证》。

第十三条对外地来我县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纳税人,应当持有效《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

对外来纳税人在本县施工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对县内纳税人跨分局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凭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开具的《涉税事项证明单》办理报验登记。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凭主管国税分局证明办理报验登记。

第四章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凡是以建筑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均以该建筑施工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其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均应纳入该单位财务核算。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第十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

第十八条建筑业纳税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真实、全面分项目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第十九条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等地方税费基金。

第二十条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知》(地税发〔2007〕71号)规定执行。在我县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施工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按工程价款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按工程价款的2%预征个人所得税。由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扣缴入库。

县内建筑企业在外地施工,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工程价款的0.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总机构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申报。

第二十一条本县内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或月)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实行汇算清缴。

实行查账征收的县内建筑企业,分别按在本县工程价款0.7%、县外工程价款0.4%的预征率计征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县内施工企业,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县内施工企业跨分局承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凭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开具《涉税事项证明单》,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明显低于按照预征率计征税款的,由主管税务分局进行评估或检查。经检查认定账证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对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县内建筑企业按总分机构比例在外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时抵缴。如在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小于按本地预征率计算缴纳的税款,按差额申报缴纳。

第二十二条县外建筑企业来本县施工的,能够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管证》的,不征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外管证》的,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省内,其分支机构在我县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总机构在省外,其分支机构在我县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应按照税款分配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无分配表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分局除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提供外,还应及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分配表。不能提供的,按工程价款的1%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本县建筑企业承接县外或跨分局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应及时对异地建筑工程项目收入、成本、费用进行汇集和会计账务处理,全面、准确反映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纳税申报。

本县建筑企业承接异地建筑工程项目,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不能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的,经纳税人申请,可在开具《外管证》、《涉税事项证明单》时,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县建筑企业承接县外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补征营业税税款。

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分局在办理项目登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在开具《外管证》时,对未履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义务的建筑工程项目,对施工单位实行按建筑工程合同总价一次性征收的办法,并在合同上加盖“印花税税讫”章。同时督促本县范围内建设单位及时申报缴纳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

第二十五条实行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项目,主管税务分局不得在用户征收入库税款。

第五章设备与甲供材管理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设备的范围按照上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供材建筑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工程作业,并向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的建筑项目。甲供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计征营业税。

第二十八条甲供材价款能确认的,按实际提供材料价款征税。对甲供材价款不能确认的,实行按材料预估率计征税款的办法。预估率为多层建筑25%、高层建筑40%、其他工程20%。

工程应税营业额=工程款÷(1-材料预估率)×100%

应纳营业税额=工程应税营业额×税率

工程承接方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及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甲供材”明细表,申请建筑工程项目税收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第六章发票管理

第三十条对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建筑业发票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我县以实行代开票为主,对少数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自开票制度。自开票纳税人由县地税局认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向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时,应当出具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填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开具实行“先税后票”制度。已进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凭《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证》及《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二)《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

(三)总包、分包合同及协议。

建筑工程总价款在5000元以下且未签定合同、协议的,仅需提供《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凭施工单位出具的由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方能支付工程款项。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一律不得作为合法付款凭证入账。

第三十三条对由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直接采购的“甲供材”,或者委托工程承接方采购“甲供材”,施工单位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中大、小写金额栏数据不得包含“甲供材”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总、分包方原则上应同时申请代开总、分包发票。对确因需要总、分包方不能同时申请代开发票的,在总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主管税务分局按照总包方实际纳税的工程款金额代开发票,待分包方缴纳税款后按照分包工程款金额开具总包方不征税发票、分包方发票。

对不能提供分包合同的,由总包方先按照总包金额全额缴税,待提供分包合同后再按照分包金额办理退税,由分包方按照分包金额申报纳税。

第七章清算注销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和注销手续。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办理竣工决算、不结算价款的,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主管税务分局应进行核查。对无正当理由的,应及时督促办理项目清算。

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但建设单位已实际使用的,从实际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主管税务分局应进行核查。对无正当理由的,应及时督促办理项目清算。

以上项目清算期限按孰早原则确定。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和注销手续时,需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证》;

(二)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及复印件;

(三)建筑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主管税务分局在收到建筑工程项目清算和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税收清算手续。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结算价款、甲供材、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项目清算结束后,出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一律由主管税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进行税收清算。

(一)提供虚假合同、证明等虚假计税依据的;

(二)合同价款或工程决算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合同和工程决算收入不包含材料价款且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数据的;

(四)拒不提供双方决算手续的;

(五)应核定应纳税额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主管税务分局完成建筑工程项目清算,且清缴税款入库后,方可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注销。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收清算的;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税收范文第9篇

关键词:税收管理  偷税漏税  建筑业  项目管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投资环境的逐步优化,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骨干税源。但由于建筑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施工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工程作业流动分散等行业特点,向税收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对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8 000万元,漏征税款3 000多万元。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30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17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17个挂靠工程处2006年度隐瞒收入4 500多万元,偷漏税款200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

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是导致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今后要坚持以建设项目为控税载体,以双向申报、双向管理为核心,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抓手,依托信息化平台,努力构建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根据福山区地税局的经验,应对建设项目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属地管理。

1.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筑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建筑项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以及代扣税款凭证。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税款等情况。建立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双向申报的基础上,还要实施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对建筑业税收的双向管理。

建设项目税收范文第10篇

关键词:BT建设模式营业税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U29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伴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建设模式多元化的进程,国内、外金融资本、民间资本以及国内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大型工程公司以自身的资金优势,逐渐突破了我国传统的建设模式,引入了国外通行的各种建设模式,参与到我国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国外的有关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我国现行的建设监管制度有很大的差异,那些国外的建设模式在中国的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水土不服”的问题,甚至出现与我国现行的建设管理法规冲突的问题。本文着重讨论关于BT建设模式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问题的由来

2003年,我国下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此后,由于许多地方政府在建设资金方面短缺,BT建设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被广泛采用。

目前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的BT建设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完全BT方式。完全BT方式是指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确定项目的建设方,建设方组建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项目的立项审批、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

(二)BT工程总承包方式。BT工程总承包方式是指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确定项目建设方,建设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业主委托指派工程监理,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

在许多地方,这种方式被简化为地方政府或其委托人直接作为项目的建设方,在完成项目的审批、设计后将施工环节以BT合同的方式,交给具有相关施工资质和投、融资能力的施工企业完成。项目建设后由建设方以回购款的名义支付工程款和资金费用。这种简化的方式模糊了垫资承包和BT模式的界限,不论其合法性如何界定,但在许多地方政府的建设工程中已经被大量采用。

在BT建设模式中,涉及到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征地拆迁、设计、施工、物业所有权转移、股权转移等的多项经济活动,这些经济活动产生的费用都是业主支付回购款的组成部分。应该如何对BT投资方就业主支付的回购款征收合理的税款呢?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针对该业务的统一规范,使得BT项目在税收征管中缺乏统一、明确的依据。

二、合法、合理性分析

中国的建筑行业是一个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很低,不同的征税税目对于BT模式经济效益影响很大。对下是营业税税目表(以北京地区为例,省略企业所得税),销售不动产还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一般政府的BT项目小则上亿元,大到几十亿元。伴随着国内建筑市场产业链条的拉长,融资成本的不断攀升和BT项目回购期的延长,工程建设费用在回购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个别项目的资金成本甚至超过了建设费用。因此不论按照哪一个单一税目征税都会影响税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对于BT项目,不合理的征税规定,不仅仅会造成了几百万、几千万纳税额的差异,还可能造成高额征税、税款流失、重复征税、税收政策的公平与诚信等问题,甚至造成贪腐、引发人们对政府公权力的质疑和行政诉讼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国内的有关专家呼吁国家税务部门尽早出台针对BT模式项目的统一税收政策。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和建议。

我认为,伴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建设模式多元化的进程,金融资本与建筑行业各相关领域的跨界融合,建设投资与建设管理的分离已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各种国外的、新生的或衍生的建设模式将不断涌现并冲击我国建筑行业传统的建设模式。征税合理性的问题不仅仅出现在BT模式项目中,在国家建设部认可的工程项目管理总承包(PMC)的建设管理模式中同样存在管理总承包是按照建筑业征税,还是按照服务业征税的问题。随首建筑行业改革的深入,此类问题会层出不穷。国家税务部门不必要、也不可能针对每一种建设模式制订相关税收政策。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在我们讨论解决BT项目营业税合法、合理性问题时,首先应该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税收政策并不能解决建设项目的运作是否符合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随着建筑行业产业链条的延长,银行、金融机构、保险业、施工企业、设计企业、材料生产上等建筑行业的参与者之间的合作与融合是大势所趋,对BT项目的各种费用采用单一税目征收营业税会越来越不合理。

对于BT项目的征税问题,我们应该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法律原则,采用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办法,对构成BT项目回购款的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按照不同税目,实施差额纳税。

具体来说,对于工程建设费用部分,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融资成本、资金收益、担保、保险、融资租赁等经济活动部分,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建设管理费用部分,按照服务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国内BT项目涉及的特许经营权和物业权属等形式上的转移,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宜重复征收营业税。

上述原则的制订,不仅可以解决征税相对合理性的问题,也压缩了纳税人策划税收对策的空间。由于政府对于BT项目一般都会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各种经济活动费用的界定并不十分困难,上述差额征税的办法具有可操作性。

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分析各种建设模式中经济活动的本质,确定不同税目实施差额征税,这个办法对于目前国内开始流行的建设-经营-转让(BOT)、项目管理承包(PMC)、项目管理服务(PM)、设计采购施工(EPC)等建设模式的征税问题都可以得到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线谈BT模式就适用的税收政策 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

[2]营业税财产行为税税收政策问答 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建设项目税收范文第11篇

税收是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支出的一项,“营改增”后,对建筑行业的征税方式发生了改变,因而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受到了影响。“营改增”后,纳税地点和扣缴业务人发生变化,其中对建筑工程项目成本产生影响的是征税的范围发生变化。建筑业是一个综合性强的行业,工程勘察、设计、造价、监理、设备租赁以及材料供应商等,这些建筑行业的上游行业,他们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筑企业将会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税票。极大的影响建筑企业征税范围,影响到建筑工程项目税收成本核算。同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建筑业的营业税不再进行增收,而只收取百分之十一的增值税,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收的尴尬,减轻了建筑工程项目税收成本。另外,在纳税申报、获取增值税税票以及纳税优惠政策上也有极大的变化,这一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建筑工程项目的税收成本,影响成本核算。

二、财务状况的影响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以建筑工程项目材料购置方面的成本增加。建筑工程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施工材料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等,都需要扣除进项税额,这就使得材料购置成本增多,建筑工程项目投入的资产总额比改征前下降一定幅度,容易使成本核算超过预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对企业的成本支出有很大的影响,流通环节中,部分货物购置后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或者拿到的发票是假发票,使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企业税收成本上升。成本核算还要将这一部分进行计算,加大核算难度。我国的建筑行业,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很多,导致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在验工计价时,要扣除五分之一到五分之二的保证金和其他费用,这些扣款要竣工以后才能拿回,而增值税必须当期上缴,这就使得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加大,成本核算变得复杂。

三、总体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后,税率水平、毛利率、以营业成本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影响发生变化。建筑行业实现“营改增”后,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税款抵扣,这涉及到建筑工程项目材料库存和机械设备等增值税的抵扣问题。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对建筑工程项目是十分有利的,能够将节省下来的税收转化为设备购置成本,提高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的水平,企业的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资产结构也得到优化,使建筑工程项目更加具有竞争力。另一方面,机械设备成本的增加,可以更新机械设备,减少作业的人员,使人工费用支出减少,这样也能够反作用税负的下降。最后,建筑工程项目的人工成本约占总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五,这些费用只有一小部分是企业自身的人工费,而大部分是劳务分包成本,由于国家对这一不部分还没有实现“营改增”,建筑企业要积极进行改革,减少“营改增”后,这一部分的劳务成本的加大,使成本核算支出更大的负担。

四、收入确认的影响

(一)固定造价合同

在固定造价合同的基础下,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建筑工程项目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收入和毛利确认方面的影响。没有“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里边就包含了营业税,而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合同收入中就没有包含增值税。这势必会增加合同外的税收成本。同时,合同中有总成本的预计,而“营改增”后,与原料、设备、租赁相关的成本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它不再属于合同中的成本组成部分,而合同中预计的总成本要相对的减少。这就使得成本核算工作要剔除小类,核算过程更为复杂。此外,如果人工成本中不能剔除增值税,那么人工成本将会增加,成本核算也因此增多。

(二)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基础下,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建筑业的成本核算有影响。成本加成合同中以合同双方约定或者是利用其他方式进行议定的成本作为基础,合同中的成本协定决定了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合同的总价即营业的总收入将会发生变化,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实际成本费用中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运用的成本比预计的减少,这时成本核算比例产生变化,营业总收入增加。

五、税收筹划的影响

建筑行业每年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收,这属于成本核算中的税收成本。“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出台,使得税收成本发生变化,给成本核算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营改增”,企业的增值税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这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不利的,因为建筑工程项目很多,并且分布的范围很广,收集增值税税票不容易,导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成本上升。二是建筑工程项目在材料购置或者是一些小型机械设备的租赁上,要以企业建筑工程项目的指挥部或者名义去与租赁方签订合同,而合同的规范,是增值税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关键。建筑工程项目签订的任何租赁合同,都要以企业名义签订,增值税发票名称应该是企业全称。如果以上环节的任何一步出错,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能进行抵扣,成本核算就会增加。三是建筑工程项目单位确认的验工计价收入的单据和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建筑公司,并在公司所在地进行申报和抵扣。四是“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的纳税方式和管理程序都比较复杂,所以建筑工程项目部门需要设置专门的岗位,统一管理企业的税务,专门税务岗位的设置,使得成本核算增加。

六、投标工作的影响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企业的投标工作会发生巨大改变,特别是成本核算这一方面。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书内容要重新进行修订,不仅设计图要更改,投标书中预算也需要进行修改,整个公开招标书的内容要根据税收作新的调整。二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这种税收变化会让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变得更复杂,投标书中涉及成本的这一块,例如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他们在没有进行“营改增”之前,是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在“营改增”之后,这些成本在具体的施工中,那些能够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我们很难预测,因而这一块成本的核算,在投标书中很难体现出来。此外,企业进行投标,其投标书中有很多隐蔽的工程价格,由于增值税的计算模式与传统的营业税计算模式不一样,我们无法预测增值税的税额,因而在投标书中无法确定一些隐蔽工程的价格,也无法准确核算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造成投标书的不稳定性。

七、海外经营的影响

建筑行业是一个覆盖范围广的行业,一些建筑公司在海外也有项目,这些海外经营的项目,是不收取营业税的。在“营改增”后,海外建筑项目在国内的原料采购和运输的增值税是否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税收部门还没有明确的方案进行规定,如果没有相关抵扣,那么增值税的缴纳,将会增加海外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

建设项目税收范文第12篇

论文摘要:文章以温州市龙湾区民营企业厂房建设项目存在的一些涉税管理的问题为例,分析其原因,加大涉税行为的监控力度,对现行民营企业厂房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旨在促进整个建筑安装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温州市龙湾区民营经济发展迅猛,据统计,2006年的gdp已达143.47亿元,财政收入为20.03亿元,工业总产值444.27亿元,建筑安装行业的税收已占地方税收的20.52%。随着经济开发区和工业民营技术园区相继落成,民营企业厂房建设也是红红火火。但是,在新建厂房过程中存在诸多涉税问题和现象给税务部门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如何规范企业厂房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对促进整个建筑安装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组织地方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加大涉税行为的监控力度是当前税务机关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现行民营企业自建厂房涉税管理存在困难和主要问题

1.纳税意识淡薄,为了降低建造成本,偷逃税款。温州市龙湾区地处城市的城郊结合部,民营企业较大多数由家庭作坊工业发展而来,企业在建造厂房时,追求的是如何降低建造成本,承建单位大部分是个体施工队,而这些建筑安装企业因经济利益驱使,能不开发票的尽量不开,抱着侥幸心理,逃避税收管理;特别是承建一些小工程,工期短、变动频繁,等到税务机关发现并准备实施管理时,往往已结算完毕,溜之大吉,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2.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没足够申报营业额,偷逃税款。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很多企业在把厂房作固定资产入账时,相关的建筑安装发票的金额远远小于厂房的账面价值,什么原因?企业自行购置水泥、沙石、钢材等“三大材”。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价款中不包含甲供材料,仅就建筑劳务金额开具发票并申报营业税,偷逃了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如某企业厂房总投资为120万元,但施工单位实际开票额仅为2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施工单位仅就劳务收入申报建筑环节的营业税,造成了税款的严重流失。

3.违章建筑行为的存在和建设项目信息的不对称给税收征管带来难度。在城郊结合部的温州龙湾区,由于规划、建设和国土部门对建筑行业管理的不够完善,未批先建和超建扩建现象十分普遍,对于这些违章建筑物的存在是否采取强制拆除或补办手续进行行政处罚,还没定论,因此对这些违章建筑征收建筑环节营业税仍存在争议;另外,由于税务部门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建设项目信息传递制度,使得部分建设项目没有纳入税收管理范围,存在着征管上的漏洞。

4.税务机关对厂房建设项目税收征管不到位。一是税务机关对厂房建设项目没有形成一套管理机制。由于民营企业建造厂房不须经过招投标程序,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其厂房的总投资额。民营企业厂房竣工后往往以远远低于实际造价的估价或虚假价格结转,没有一套规范的、完整的、科学的管理制度;二是税务宣传与辅导不够深入和票据管理不够规范。对以前建造的厂房没有历史原值的,往往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入帐,没有意识到在建造时是否取得了合法凭证,见票付款的管理不到位,这让一些不自觉纳税者有空可钻;三是有些税务干部专业知识偏低,难以胜任对厂房建造项目的精细化税收征收管理。

二、对民营企业厂房建造项目涉税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针对施工队和建设单位对税法知识的缺乏和误解,经营用房入帐时,必须凭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予以计提折旧和税前列支;其次,阐明发票管理办法中付款方的法律责任,强调付款方有义务取得发票,对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必须凭正式票据收取工程款,对承建的项目必须包含甲供材料,全额开具发票;三是针对“包工不包料”工程,明确纳税人应申报的营业额为工程的总造价,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加强税法宣传和税前辅导来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强建设单位的自我保护意识,使他们主动向承建单位索取足额的建筑安装发票,这将大大地减轻了厂房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难度。

2.建立执行项目管理信息传递制度,加强源头控管。加大与当地建设局等部门互通信息的传递工作是提高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随着今后建筑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基本上要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报批、备案,定期采集己纳入建设主管部门控管的建设项目的建设信息,建立厂房建设项目动态信息库,实行厂房建设项目台帐式管理。一方面,对于己竣工的建设项目要以票控税,对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以低于实际造价结转固定资产且财务核算不规范的企业,税务部门可采取评估或核定的方式确定其厂房造价。对未取得合法凭证的,立即督促其办理;另一方面,对于在建尚未完工或者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对民企新建厂房进行登记,并跟踪管理,督促其在建房过程中加强财务核算,明确有关纳税事项,督促建设单位见票付款,及时足额取得合法凭证。同时,争取与房产管理部门取得支持,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取得建筑安装专用发票为必备的条件之一,从源头上加以控管,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建设项目税收范文第13篇

一、实施纳税评估的动因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评估对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的管理活动。纳税评估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过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对于提高税源监控能力、降低异常申报率、堵塞管理漏洞、提升控管质效起着积极的作用。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强化税基管理的需要。重大建设项目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从去年底开始,各级党委、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大投资、拉动内需的政策,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借助管理软件支撑,采取人机结合方式进行专业化评估,可进一步改进管理手段、拓展控管范围、提高监控效果,切实把经济增长点转化为税收增长点。二是盘活数据资源的需要。日常控管中,税收管理员重征收管理、轻评估分析,对大集中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软件中现有的数据信息以及相关合同资料,未能有效整合运用,建立经常性评估分析制度,造成数据资源利用率不高,直接影响到数据变税源、税源变税收。三是凝聚控管合力的需要。经过调查发现,由于征管基础和人员素质的差异,不同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力度和控管质效不均衡。在“大集中”系统管理框架下,只有按照新的税源控管模式的要求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深入开展案头分析评估,分析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部门岗位间的配合联动,才能形成评估、征管、稽查等环节的良性互动,构筑起重大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高效运转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二、主要作法

(一)项目周期评控法。以工业建设类、商业建设类、企业办公用房建设类、技术改造类以及其他建设类重大项目为评估重点,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和财务管理特点,将重大建设项目划分为投产期、试产期和达产期三个周期,不同生产周期确定不同评估重点。重大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投产期,重点对取得土地方式与土地交易税收清算以及取得发票的真实性、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等税款进度与投资方拨款进度以及工程形象进度的同步性、“甲方供料”申报缴纳税款的完整性、境外提供境内设备安装、技术改造、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与预提所得税扣缴的及时性、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申报的准确性等情况评估监控;从投产期到试产期,重点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实际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在建工程是否延期结转固定资产和人为拖延房产税应税时间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的准确性评估监控;从试产期到达产期,重点对应税房产、土地以及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销售收入等实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源转化情况与项目规划立项文书的差异性评估监控。比如,在对一热电公司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私自征用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委集体土地一宗,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28万元。在对一风电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环节未按照规定扣缴税款,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146万元。在对一金业化工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建工程延期结转固定资产、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44万元。

(二)关联钩稽评控法。以居住建筑建设类重大项目为评估切入点,根据已有的房地产行业数学模型和评估指标体系,以行业总体税负率为评估标准,以此来衡量和判断企业税负是否合理、纳税是否正常,对纳税异常企业,依据营业税征收率与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以及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三者计税依据的内在关系,对税负偏低、指标异常、申报异常、营业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不匹配、税款与建筑规模不符等情况重点评估、筛选疑点。比如,在对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评估过程中,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申报入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倒算,发现该单位申报三税的计税依据不一致,差异很大,经过评估核实,应补征入库营业税309万元、企业所得税158万元以及其他各项税费40万元。在对一商住综合开发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项进度与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等税款进度以及工程形象进度不同步,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来,商住房销售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未结转收入,经过评估核实,分别补征入库扣缴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等各项地方税收22万元。

(三)辐射延伸评控法。以工业建设类、

农业建设类、基础设施类、公共建筑建设类等九类不同类型的重大建设项目为圆心向外辐射、延伸评估,做到“四个延伸”,即:一是由单纯项目评估延伸到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双向评估;二是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评估当年的同时对其以往关联年度追溯评估;三是由对重大项目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重点评估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的同步评估;四是由发票、税款的比对分析向“甲方供料”、工程转分包等征管难点的延伸评估。比如,在对一中学办公楼建设项目评估过程中,经过比对建筑安装合同、开具发票以及扣缴税款等资料,发现办公楼外墙装饰用大理石为“甲方供料”,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26万元。在对艺苑小区、教育路小区十区等重大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相关项目均由一个房地产企业开发,且多个项目均属跨年度开发,为此,采取对所有项目“一揽子”评估思路,并将评估时限追溯到项目开工年度,对所有项目涉及到的建设单位代扣代缴、承建单位自行申报情况逐年、逐项评估核实,并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情况同步评估,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各项地方税款320万元。三、取得的成效

(一)增加了税收收入。本次评估共选取重大建设项目 25个,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 13个。通过比对分析,发现有纳税疑点的项目19 个,其中房地产开发类11 个,经过案头分析评估和实地交叉派工核实,目前共补征入库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各项地方税收916万元,有效巩固扩大了税基管理,缓解了当前组织收入工作的压力,为局党组掌控情况、科学决策、部署落实、全面完成一季度收入计划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规范了项目管理。通过进一步派工核实,用数据反映工作,用数据发现问题,用数据分析原因,用数据考核工作,找出内在的规律和特点,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责令征收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对相关重大项目补充完善档案资料,修订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按月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运行情况通报制度,从而进一步加强了税源控管的目的性、针对性,有效减少了税收管理的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加大了税源监控力度,提升了项目控管质效,使重大项目管理纳入了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建设项目税收范文第14篇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

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8000万元,漏征税款3000多万元。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30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17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17个挂靠工程处2006年度隐瞒收入4500多万元,偷漏税款200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是导致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今后要坚持以建设项目为控税载体,以双向申报、双向管理为核心,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抓手,依托信息化平台,努力构建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根据福山区地税局的经验,应对建设项目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属地管理。

1.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筑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建筑项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以及代扣税款凭证。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税款等情况。建立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双向申报的基础上,还要实施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对建筑业税收的双向管理。

建设项目税收范文第15篇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8000万元,漏征税款3000多万元。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30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17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17个挂靠工程处2006年度隐瞒收入4500多万元,偷漏税款200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是导致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今后要坚持以建设项目为控税载体,以双向申报、双向管理为核心,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抓手,依托信息化平台,努力构建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根据福山区地税局的经验,应对建设项目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属地管理。

1.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筑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建筑项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以及代扣税款凭证。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税款等情况。建立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双向申报的基础上,还要实施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对建筑业税收的双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