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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范文

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

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水上旅游;旅游安全;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时下水上旅游方兴未艾,不仅给游客带来了新体验,也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然而频频发生的水上旅游安全事故,使人们在扼腕痛惜之余,更深刻地认识到水上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性。2012年4月4日,苏州太湖上一艘快艇撞上两艘货船中间的钢缆而发生意外,导致4名上海高校的大学生遇难身亡。人们不禁质疑:驾驶员是疏忽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游艇前面怎么会突然出现拖带的运输货船?为什么游客不穿救生衣乘坐游船?种种质疑都直指水上旅游安全管理存在的弊端。由于我国水上旅游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不论在安全管理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滞后于其发展速度。因此,研究水上旅游安全管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水上旅游安全内涵

(一) 水上旅游安全的概念

旅游安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旅游安全指旅游活动中的一切安全活动的总称,既包括旅游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安全状况,也包括相关的安全事态和社会现象中与旅游活动相关的安全状况。而狭义的旅游安全指旅游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一切安全状况的总称。它包括旅游活动各环节中的安全状况,也包括旅游活动中涉及人、设备、环境等相关主体的安全状况。

作为一种旅游产品,水上旅游安全具有一般意义上旅游安全的共性,除此之外,其安全内涵还有其特殊性。根据“水上”这一特定环境,本文仅探讨其“狭义”的旅游安全,“狭义”的水上旅游安全是指水上旅游活动涉及旅游者安全、水上旅游资源安全的一切事务的总称。

(二)水上旅游安全事故的表现形式

1.交通事故

以水上交通事故为主。水上旅游有着各种不同的载体,如以“三游”(游船、游艇、游轮)产品为主要代表的水上旅游交通载体,会由于航班时间安排的不合理、船与船间的避让和安全距离不合理等原因,导致相撞、翻沉、起火、游客落水等水上旅游交通事故。此外,由于滨水区交通条件差、公路转弯多和坡度陡等因素,还易发生滨水区公路交通事故。

2.娱乐项目事故

娱乐项目事故指游客在参与一些水上娱乐项目时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各种竞技类项目,如水上摩托车、水上飞机、快艇、漂流、冲浪和潜水等,这些旅游项目新颖刺激,但本身潜在着很大的危险性,所以特别容易引发摔伤、溺水等事故。

3.卫生安全问题

卫生安全问题主要是指游客在滨水区就餐后出现的饮食安全事件,如很多旅游者会品尝海鲜等水产品,一些抵抗力较差的游客吃了带有细菌的海鲜会出现类似过敏、腹泻和皮肤瘙痒等症状,严重的会出现一般的过敏反应、中毒,甚至死亡等。

此外,水上旅游安全事故还表现在治安犯罪、水体中凶猛或有毒动物的侵袭、自然灾害(如台风、海啸等)而引起的人身伤亡等方面。本文仅以常见的水上交通事故和娱乐项目事故为例进行探讨。

(三) 水上旅游安全事故的特点

1.根据旅游目的地环境不同。水上旅游可划分为水面上旅游和滨水区旅游两种形式。由于旅游目的地的特殊性,水上旅游的安全事故与气候条件、自然地理条件等关联性很强。

2.水上旅游安全事故具有较强的季节性。通过历年水上旅游事故情况统计分析,事故多发于4-8月,这5个月发生的事故往往占全年总数的2/3左右。因为这个时期正是水上旅游的旺季且是台风、雷暴雨、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的多发季节,易导致水上旅游事故的发生。

3.水上旅游安全事故救援难。水上旅游是以水文景观为主体资源开展的一种旅游产品,涉水旅游的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复杂、抢救难度大。水上旅游是在水域环境(包括滨水区)这一交通与通信相对不便的目的地开展的旅游活动,且水上旅游中游客活动范围广、相对分散,旅游安全不易管理和控制,一旦出现安全事故,难以及时呼救,开展施救行动也较困难。因此水上旅游事故死亡率高,在旅游事故死亡总数中占据大部分。

4.水上旅游安全事故具有隐蔽性。许多水上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而一些游客对水上旅游的安全知识、安全事故后果的认知还不足,甚至不以为然,因此常常会发生由于缺乏安全意识或麻痹大意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5. .水上旅游生态环境脆弱。由于滨海水区地理环境空间和环境承载力有限,存在很多安全事故隐患。

二、 我国水上旅游安全管理现状

水上旅游安全管理是指为了保障水上旅游者的安全(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精神安全、名誉安全等),对水上旅游安全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活动。目前,水上旅游安全管理的内容涉及宏观的行业安全管理、微观的水上旅游企业管理及水上旅游者安全管理三个层面。宏观的行业安全管理主要体现在政策法规、信息指导、监督和控制等方面;微观的水上旅游企业管理主要体现在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管理方式等方面;水上旅游者安全管理主要为旅游者自身安全认知方面。

(一) 政策法规层面

水上旅游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中起步较晚,尚不成熟,因而目前国内还未出台专门规范水上旅游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是旅游安全保障系统的基础,为旅游安全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旅游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些水上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从1997年7月1日交通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开始,陆续颁布了《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1998年7号令)、《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1999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8月1日起实施)、《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新国标(国家旅游局、国家技术质量监管局,2009年3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2010年12月30日颁布,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等。

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水上安全管理的相关立法越来越趋向从一般管理到具体管理的转变,努力填补水上安全管理的空白,但是,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当水上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时,只能援引旅游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等低层级法规来予以解决,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行政管理层面

水上旅游安全管理涉及安全、交通、海事、旅游、水利、建设、技术监督等多个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8月1日起实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水上旅游安全监管中遵循“职责法定,依法行政”及“谁审批、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水上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但由于这些职能多有交叉,甚至还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导致管理部门一般都从各自部门利益出发,各行其是,互相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对有利的事轮着管,而对要负责任的事,互相推委扯皮,这种多头管理和无序管理的局面极大降低了水上旅游安全管理的效率。

(三)企业层面

1.投资主体复杂

目前,水上旅游项目设施的投资者大体有五种:一是国有性质;二是集体性质;三是合资合作;四是合伙;五是私有投资者。有的甚至是由几个村民拼凑几条竹排、木筏或皮艇就搞起了水上漂流。经营者鱼龙混杂,使水上旅游从源头就埋下了隐患。

2.硬件设施等安全隐患多,管理不到位

水上旅游经营企业(者)中大量存在着急功近利的思想,对水上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性投入不足,麻痹大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对以“三游”(游船、游艇、游轮)产品为主要代表的水上游览设施安全管理不到位。目前水上旅游业仍存在着为数众多的“三无”船舶,一些没有经过安全资质认证的低质船只以极低的成本投入了运营,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多头管理下所导致的监管缺位造成的,使得硬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其次,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不足。由于水上旅游发展水平不一,一些水上旅游景区的路灯、栏杆都存在一定的老化和损坏现象,尤其水上安全救护、消防器材、救生设备、安全警报装置等均未得到及时维护,甚至部分景区连起码的堤岸台阶都没有。

再次,水上旅游娱乐项目缺乏科学、规范的指导。目前水上旅游区的许多娱乐项目缺乏科学、严格的规范和管理,如对游客的娱乐活动缺乏规范性的技术指导,对硬件设施配备和维护缺乏科学的规划;对项目缺乏科学和系统管理与监督等,因而安全隐患较多。

最后,水域、航道管理不科学。有些旅游经营单位在内河航道上设置旅游项目,由于未划定旅游专用水域,使得旅游船舶与其他船舶在同一通航水域混合航行,侵占、妨碍后者的正常航行;有的在水库设立旅游经营场所,有的在山区溪水没有得到必要的疏通,设置必要的航标或安全标识就开展漂流活动。这些现象都埋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2012年4月4日苏州河上酿成悲剧的主因之一就是旅游船只与货船在同一通航水域内混合航行。

3.水上旅游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

旅游船经营大多属于个体经营,即使是实行公司化管理的企业,由于非专业化经营,安全意识也不强。对船员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从业资格的要求不高,对水上旅游从业人员也缺乏培训教育,持证上岗率很低。再加上一些从业人员麻痹大意,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不知所措。

(四)水上旅游者层面

许多旅游者安全意识薄弱并缺乏水上旅游安全知识,仅凭着兴趣爱好,遇到安全事故不懂得自救常识,导致事故的扩大。据统计,每年发生的水上旅游安全事故中,多数都可归结为安全和危机意识淡薄而造成的。如越过安全线或者在未开发水域游泳;在船头、甲板等地打闹、追逐;食用不新鲜或生海鲜;参与水上飞机、高速游轮等活动时不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安排等。

三、 加强水上旅游安全管理对策

(一)建立健全水上旅游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

虽然目前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及旅游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但没有专门规范水上旅游安全的,使得面对水上旅游安全事故常常无法可依。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一部权威的水上旅游安全管理法,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系统的配套法规,从旅游船舶的检验与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通信和导航、救生等航行安全设备的配备要求、特殊通航水域的特别要求等各方面予以规范。

(二) 加强管理部门间的沟通协调

目前我国还设立专门的水上旅游安全管理部门,而是归属于多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一旦事故发生,各部门之间关系难以协调,导致出现多头管理、无序管理现象。因此,应该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按照“政府同意领导,交通综合管理,海事依法监管,各相关部门配合”的总体方向,形成长效责任落实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管理合力,从根本上解决水上旅游安全的规范化管理问题。

(三)规范经营者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按照公司化管理的有关要求,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切实保障这些制度得以有效的执行。管理部门应监督水上旅游经营者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在限定的营运水域,在具备安全措施和配备合格船员的基础上,经检验合格和再发运营许可证。同时,应对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技能、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事故应对等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并获得从业资格证书后才允许其上岗。另一方面要对从业人员实施跟踪管理,使其履行安全规范,杜绝违规操作。对“三游”船员应配备充足,按标准核定载客额。

(四) 强化游客旅游安全和危机意识

确保水上旅游安全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公众要加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教育。政府管理部门、水上旅游企业和游客都要树立“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意识及应对危机的敏锐性。严格管理,在源头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可以通过经常性、系统性的危机意识教育来树立并提高各主体的能力素质。在危机意识教育中,不但应注重技术层面上的强化,更要加强危机发生前的心理建设,从而提高水上旅游各主体承受和处理各种危机的能力,建立起面对危机的必胜信念。

四、结语

“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可以说旅游安全是旅游业最敏感的神经,是旅游产业的生命线。水上旅游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庞大的系统工程,牵涉到上至政府国策,下至每一名普通游客。为了切实保障水上旅游安全,保障每一个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管理体系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放松,要齐抓共管,标本兼治, 实现水上旅游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郝鑫萍. 旅游景区的危机管理浅析【J】.山西科技,2004(4):22.

【2】胡爱娟. 旅游企业危机管理应对策略【J】.情商,2010(18):93.

【3】许纯玲.旅游安全实务「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4】郑向敏.旅游安全学〔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范文第2篇

1.1旅游环境安全信息类

旅游环境安全信息类主要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文化风险、技术风险、自然风险、疾病疫情风险等。黄山市旅游环境安全风险分为两类:宏观层面的旅游安全信息有战争风险信息、恐怖袭击信息、政权分裂信息、政府行为风险信息、国内外重大犯罪、全球经济金融危机信息、区域文化与种族冲突信息、全球气候变化信息、区域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区域重大环境污染信息、区域重大生态安全信息、区域重大疫情(如H7N9)信息等。微观层面的旅游安全信息有社会冲突信息、居民与游客态度冲突信息、社会道德水准信息、社会治安信息、卫生防疫信息、物价与市场供应信息、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滑坡泥石流、极端天气)信息、植物病虫害信息、生物伤害等。

1.2旅游资源与基础设施安全信息类

黄山市旅游资源安全信息包含旅游资源安全状态信息(如黄山迎客松、齐云山道教圣地、屯溪徽州老街、西递宏村等古村落古民居古牌坊等核心资源的安全状态信息)和旅游环境容量信息等。旅游基础设施安全信息包含景区景点内及之间的道路及其安全保护设施的安全信息、游览设施设备容量与安全信息、旅游资源保障设施与容量安全信息、旅游信息网络安全信息、旅游水电气供应设施容量与安全信息等。

1.3旅游设施设备与服务安全信息类

黄山市旅游设施设备安全信息包含旅游接待设施(如酒店)设备(如影剧院)容量及其服务设施设备安全信息、游览设施设备及其安全信息、景区景点容量及其安全信息等。旅游服务安全信息包含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各项服务的安全信息、旅行社导游服务活动安全信息、旅游通信服务安全信息、旅游物流安全信息等。

1.4旅游活动与交通运输保障安全信息类

黄山市旅游活动安全信息包含各类游览活动(观光游览、水上运动等)安全信息、景点景区道路通行状况与即时客流安全信息、游客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活动安全信息等。旅游交通运输保障安全信息包含道路航道航班设施及其容量安全信息、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及其容量安全信息、运输工具及其即时客流安全信息等。

1.5旅游者安全信息类

黄山市旅游者安全信息包含游客个性化特征信息、客源地信息、游客年龄、性别、职业、等特征信息、游客健康安全信息等。

1.6旅游市场管理与安全风险管理类

黄山市旅游市场管理安全信息包含旅游市场秩序安全信息、市场竞争安全信息、市场规模与接待容量安全信息、市场政策的稳定性与应变性信息、客源地信息等。旅游安全风险防范管理类安全信息包含旅游安全监测信息、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安全事故救援信息、安全风险保障信息、安全风险应急预案信息等。

2黄山市旅游安全信息管理体系构建

旅游安全信息管理体系是保障黄山市旅游安全信息有效管理的基础和关键。黄山市虽已经实施“金旅工程”与建设“智慧黄山”,但关于旅游安全信息管理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旅游安全信息管理至今仍分散在不同的旅游信息化体系中,目前黄山市的旅游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尚未建立。根据旅游活动特点及旅游安全信息管理的特殊性,结合蔡善柱等(2012)与赖伟臣(2007)的研究,黄山市旅游安全信息管理体系由采集子系统、需求子系统、供给子系统、存储子系统与管理子系统构成。

2.1旅游安全信息采集系统

从上述旅游安全信息构成看,黄山市旅游安全信息采集系统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旅游企业、旅游者、目的地居民等。采集旅游安全信息的政府相关部门有消防、安监、地质、气象、林业、环保等部门;非政府部门有军事单位、非政府组织等;旅游企业包括景区、酒店、旅行社、旅游交通企业、其他旅游企业等;旅游者包括个体旅游者、团队旅游者、境内旅游者、境外旅游者等;目的地居民主要是黄山境内不同旅游目的地与旅游活动直接或间接接触与相互影响的居民;旅游行业协会等。

2.2旅游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旅游安全信息采集之后,需要专门及权威的机构进行分类分级传播等管理工作。对于旅游城市黄山市来说,旅游安全是社会安全的主导部分,因此从事旅游安全信息管理的主体是黄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及旅游安全管理部门。具体划分为旅游资源管理主体安全管理部门、景区景点安全监控部门、旅游活动安全管理部门、旅游基础设施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等。

2.3旅游安全信息服务系统

旅游安全信息管理的目的一方面是为旅游者及其他旅游活动利益相关者提供旅游安全信息服务,另一方面为政府旅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旅游安全管理服务。因此,旅游安全信息服务系统,包含三个主要子系统和三个次要子系统。三个主要子系统是旅游者系统、旅游企业系统及旅游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系统,其中旅游者子系统包括散客、团队、旅游者游览活动相关组织与个人(如旅行社、导游等);旅游企业子系统包括景区景点、酒店、旅行社、其他旅游企业等;旅游行政安全管理部门子系统包含黄山市安监局、旅游安全管理部门、各区县安监局、旅游安全管理部门、黄山市以外旅游上级及评级旅游行政安全管理部门及旅游行业协会等。三个次要子系统是目的地非旅游企业子系统、目的地居民子系统和周边临近区域居民子系统。从信息需求与供给的角度分,旅游安全信息服务系统包含备查系统、系统、管理系统、监测预警与救援系统等。

2.4旅游安全信息维护与监管系统

旅游安全信息是涉及到社会稳定的关键信息,需要当地政府最高权威部门直接管理。由于旅游安全信息管理体系系统庞大,错综复杂,涉及到社会各行各业的方方面面,给维护和监管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黄山市旅游安全信息维护与监督部门主要有市政府安监局及旅游行政安全管理部门执行,在全市安全局的总体控制下开展工作。

2.5旅游安全信息管理保障系统

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范文第3篇

    1.1旅游环境安全信息类

    旅游环境安全信息类主要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文化风险、技术风险、自然风险、疾病疫情风险等。黄山市旅游环境安全风险分为两类:宏观层面的旅游安全信息有战争风险信息、恐怖袭击信息、政权分裂信息、政府行为风险信息、国内外重大犯罪、全球经济金融危机信息、区域文化与种族冲突信息、全球气候变化信息、区域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区域重大环境污染信息、区域重大生态安全信息、区域重大疫情(如H7N9)信息等。微观层面的旅游安全信息有社会冲突信息、居民与游客态度冲突信息、社会道德水准信息、社会治安信息、卫生防疫信息、物价与市场供应信息、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滑坡泥石流、极端天气)信息、植物病虫害信息、生物伤害等。

    1.2旅游资源与基础设施安全信息类

    黄山市旅游资源安全信息包含旅游资源安全状态信息(如黄山迎客松、齐云山道教圣地、屯溪徽州老街、西递宏村等古村落古民居古牌坊等核心资源的安全状态信息)和旅游环境容量信息等。旅游基础设施安全信息包含景区景点内及之间的道路及其安全保护设施的安全信息、游览设施设备容量与安全信息、旅游资源保障设施与容量安全信息、旅游信息网络安全信息、旅游水电气供应设施容量与安全信息等。

    1.3旅游设施设备与服务安全信息类

    黄山市旅游设施设备安全信息包含旅游接待设施(如酒店)设备(如影剧院)容量及其服务设施设备安全信息、游览设施设备及其安全信息、景区景点容量及其安全信息等。旅游服务安全信息包含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各项服务的安全信息、旅行社导游服务活动安全信息、旅游通信服务安全信息、旅游物流安全信息等。

    1.4旅游活动与交通运输保障安全信息类

    黄山市旅游活动安全信息包含各类游览活动(观光游览、水上运动等)安全信息、景点景区道路通行状况与即时客流安全信息、游客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活动安全信息等。旅游交通运输保障安全信息包含道路航道航班设施及其容量安全信息、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及其容量安全信息、运输工具及其即时客流安全信息等。

    1.5旅游者安全信息类

    黄山市旅游者安全信息包含游客个性化特征信息、客源地信息、游客年龄、性别、职业、宗教信仰等特征信息、游客健康安全信息等。

    1.6旅游市场管理与安全风险管理类

    黄山市旅游市场管理安全信息包含旅游市场秩序安全信息、市场竞争安全信息、市场规模与接待容量安全信息、市场政策的稳定性与应变性信息、客源地信息等。旅游安全风险防范管理类安全信息包含旅游安全监测信息、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安全事故救援信息、安全风险保障信息、安全风险应急预案信息等。

    2黄山市旅游安全信息管理体系构建

    旅游安全信息管理体系是保障黄山市旅游安全信息有效管理的基础和关键。黄山市虽已经实施“金旅工程”与建设“智慧黄山”,但关于旅游安全信息管理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旅游安全信息管理至今仍分散在不同的旅游信息化体系中,目前黄山市的旅游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尚未建立。根据旅游活动特点及旅游安全信息管理的特殊性,结合蔡善柱等(2012)与赖伟臣(2007)的研究,黄山市旅游安全信息管理体系由采集子系统、需求子系统、供给子系统、存储子系统与管理子系统构成。

    2.1旅游安全信息采集系统

    从上述旅游安全信息构成看,黄山市旅游安全信息采集系统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旅游企业、旅游者、目的地居民等。采集旅游安全信息的政府相关部门有消防、安监、地质、气象、林业、环保等部门;非政府部门有军事单位、非政府组织等;旅游企业包括景区、酒店、旅行社、旅游交通企业、其他旅游企业等;旅游者包括个体旅游者、团队旅游者、境内旅游者、境外旅游者等;目的地居民主要是黄山境内不同旅游目的地与旅游活动直接或间接接触与相互影响的居民;旅游行业协会等。

    2.2旅游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旅游安全信息采集之后,需要专门及权威的机构进行分类分级传播等管理工作。对于旅游城市黄山市来说,旅游安全是社会安全的主导部分,因此从事旅游安全信息管理的主体是黄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及旅游安全管理部门。具体划分为旅游资源管理主体安全管理部门、景区景点安全监控部门、旅游活动安全管理部门、旅游基础设施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等。

    2.3旅游安全信息服务系统

    旅游安全信息管理的目的一方面是为旅游者及其他旅游活动利益相关者提供旅游安全信息服务,另一方面为政府旅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旅游安全管理服务。因此,旅游安全信息服务系统,包含三个主要子系统和三个次要子系统。三个主要子系统是旅游者系统、旅游企业系统及旅游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系统,其中旅游者子系统包括散客、团队、旅游者游览活动相关组织与个人(如旅行社、导游等);旅游企业子系统包括景区景点、酒店、旅行社、其他旅游企业等;旅游行政安全管理部门子系统包含黄山市安监局、旅游安全管理部门、各区县安监局、旅游安全管理部门、黄山市以外旅游上级及评级旅游行政安全管理部门及旅游行业协会等。三个次要子系统是目的地非旅游企业子系统、目的地居民子系统和周边临近区域居民子系统。从信息需求与供给的角度分,旅游安全信息服务系统包含备查系统、系统、管理系统、监测预警与救援系统等。

    2.4旅游安全信息维护与监管系统

    旅游安全信息是涉及到社会稳定的关键信息,需要当地政府最高权威部门直接管理。由于旅游安全信息管理体系系统庞大,错综复杂,涉及到社会各行各业的方方面面,给维护和监管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黄山市旅游安全信息维护与监督部门主要有市政府安监局及旅游行政安全管理部门执行,在全市安全局的总体控制下开展工作。

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自助旅游 旅游安全 保障体系

旅游安全问题的研究有两个不同视角,一种是广义的研究视角即研究整个旅游业的安全,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各种危机和不安全因素对旅游业的发展产生的影响;另一种视角是狭义的旅游安全即对旅游者的安全研究,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旅游者在整个旅游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心理安全。

本文研究以狭义的视角为切入点,即研究旅游者的安全,下文出现的旅游安全也特指旅游者安全。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关于自助游公认的定义,笔者较为认同定义如下:自助游是以亲近自然、张扬个性、放松身心为目标,游客自主选择和安排旅游活动,且没有全程导游陪同的旅游方式。游客在安排和选择旅游活动时,不排除通过包括旅行社在内的中介机构进行预定,尤其是交通及住宿设施。

一、自助旅游安全的定义

参考许纯玲、李志飞对旅游安全的定义,笔者将自助旅游安全定义为:自助旅游者在出游的整个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和心理安全。具体讲就是,自助旅游者的人身不受到伤害、随身物品保管完好无损、旅游者在整个旅游活动中始终处于轻松愉悦的环境中,没有受到外来的骚扰和威胁,也没有发生有惊无险的情况(以探险、漂流等冒险为目的的专业型自助旅游除外)。从旅游安全研究的角度出发,自助旅游者可分类为:休闲度假型自助旅游者和专业目的型自助旅游者。

休闲度假型自助旅游者多以家庭和亲朋好友为单位,常选择以海滨为代表的度假型旅游地或者城市周边景区为旅游目的地,而专业目的型自助旅游者往往在目的地选择上追求新开发甚至未开发的旅游目的地。

二、自助旅游安全隐患特点

1.自助旅游者更容易受到恶劣气候及自然灾害的影响

自助旅游者与团队旅游者相比,一般人员少、信息相对闭塞,而旅游内容随意性较大,因而更容易受到恶劣气候与自然灾害的影响。

2.自助旅游者过程中可能有更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自助旅游者在行程中,由于目的地的选择或者行程的变更,不时会遇到必须乘坐非正规交通工具的情况,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更大。

3.自助旅游者可能面临更多的社会治安意外事件

自助旅游者可能对旅游地的社会治安与风土民情不甚了解,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或者被盗、被抢的情况时有发生。

4.自助旅游者由于自身引发安全事故多

受到自助旅游者的体能、经验、体质等方面的限制,常常会使身处异地的游客发生很多意外事故。

三、自助旅游安全事故类型

从事故的内容上分,自助旅游安全事故可以分为:旅游犯罪、旅游疾病、旅游火灾、旅游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5种类型。

1.旅游犯罪

旅游犯罪这里特指针对旅游者的犯罪(即旅游者为被害人)。在常见的旅游犯罪类型中,财产性犯罪占绝大多数。其中又以盗窃和诈骗为主要形式,暴力犯罪所占比例很小,且往往与财产性犯罪相联系,即犯罪分子为了得到钱财而不择手段。

2.旅游疾病

自助旅游者在出游过程中改变了日常的生活习惯和节奏,使自己处于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节律中,加之在陌生的异地环境中,自助旅游者面临着比平时更大患病几率。自助旅游者常见的症状有:头晕、头痛、疲劳、口渴、便秘、腹泻等,此外食物中毒、感染各种传染病等也是常见的旅游疾病。

3.旅游火灾

旅游火灾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指对自助旅游者造成威胁的火灾,主要发生在饭店、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另一方面指由自助旅游者不当行为造成的火灾。

4.旅游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自助旅游中最可能遇到的危险问题。主要包括公路、航空和水域交通安全。尤其是在以偏僻山区或者水上为活动地的旅游活动,更容易发生旅游交通事故。

5.其他事故

除了以上几方面外,在旅程中还可能面临各种突发性事故。

四、自助旅游安全事故原因

1.旅游者

(1)自助旅游者安全意识薄弱。自助旅游者出行往往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目的地选择。自助旅游者往往对预定的目的地情况进行过较为充分的准备工作,然而在实际出行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原因导致临时变更行程。而临时变更后的目的地往往没有详细的了解,为发生安全事故埋下了隐患。

②安全工作准备。自助旅游者,尤其是是专业目的型的自助旅游者要求有充分的安全准备,例如身体检查、车辆检修、目的地情况了解、急救物品、导航工具等。自助旅游者往往注意到了其中的一部分,而忽视了一些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环节。

③保险意识。相对于国外自助游者,国内旅游者更多的认为不会出什么事,而忽视了自己的保障,很少有散客购买保险。往往等到意外发生时,才发现由于未购买保险而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2)自助旅游者户外旅游经验不足。自助旅游,特别是到一些偏僻地方的自助旅游需要参加者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来应对在旅游过程中的突发事件。而目前自助旅游的参加者,大多数是刚刚开始参加自助旅游,把自助旅游作为一种时尚和个性的标榜,但缺乏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他们在遇到旅游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时,往往不知所措。由于经验不足而导致的旅游事故屡见不鲜。

2.管理机构

(1)旅游安全紧急救助能力不足。旅游安全紧急救助是政府或管理机构在旅游者遇到紧急或意外情况下向其提供救援的服务。目前我国的旅游急救体系还非常简陋,难以满足需求。旅游者出现险情后往往派出的救援队伍是警方或者军队。军人和警察是某个人方面的专业人士,但是不一定就是自助旅游救助方面的专业人士,他们往往缺乏救人需要的专业化设备和知识。

(2)景区疏于对自助旅游者安全管理。旅游景区或景点应该负有对所有游客包括自助游旅游者的安全管理与检查的责任,以保障旅游安全。但自助游旅游者进入景区后,景区往往视其为“走私旅行”,认为自助旅游不但损害景区利益,还给景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而他们对自助旅游者的安全管理上不是非常严格。

(3)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自助旅游管理不到位。目前我国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自行组织带有探险性质的自助旅游在管理上可以说是一片空白。旅游管理部门虽然早已注意到迅猛发展的自助旅游,但是这种旅游方式既没有签署合同,也没有明确承担责任的组织者,想管也管不了。

五、构建自助旅游安全保障体系

自助旅游者出游安全不仅仅是旅游者自己或者管理部门一方面的事情,由于旅游安全的保障涉及到各方面的因素,因而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构建一个旅游安全的保障体系,笔者参考郑向敏等人的研究,认为其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五个方面:旅游安全政策法规;旅游安全预警系统;旅游安全指标控制系统;旅游安全救援系统;旅游保险体系。其中,政策法规系统是全局性的保障和管理依据;预警系统和控制系统是属于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监管体系;旅游保险属于事后的补偿体系;旅游安全施救是事中采取积极措施的重要环节。

1.自助旅游安全政策法规系统

自助旅游政策安全法规系统是自助旅游安全保障系统的基础,指导并规范着自助旅游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预警、控制、施救行为,为自助旅游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具体而言,自助旅游安全政策法规系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1)提高自助旅游者的安全意识,约束自助旅游行为,同时为保障自助旅游者的合理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2)从政策法律的角度强制规范和控制与自助旅游服务相关的旅游企业、人员。强化和提高相关组织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控意识;

(3)规范、指导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预警、管理、施救等工作;一个有效的安全政策法规系统,应当包含:政策、法规、标准、条例、规章制度五个层次。政策:主要是由国家一级政府针对全国性旅游安全问题(包含自助旅游)而颁布的相关政策与法规;法规:由国家一级政府以及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的与旅游安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标准:与自助旅游安全管理相关的标准,包裹部级、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三种类型。条例:由国家一级政府、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和实施的与自助旅游安全管理相关的条例和办法。

2.自助旅游安全预警系统

自助旅游安全预警系统担负着旅游安全信息的搜集、分析、对策制定和信息等功能,是国家旅游安全信息、进行旅游安全预控的组织机构。它代表国家向旅游企业、旅游者等相关的旅游主体旅游安全信息,维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利益。自助旅游安全预警的内容应当包含:治安预警、健康预警、客流量\容量预警、自然灾害预警,以及政治军事等预警。

自助旅游安全预警系统结构如图所示,其中涉及到的四个机构职能分别是:

(1)旅游安全信息搜集机构:主要功能是搜集自助旅游安全信息,包括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突发事件、疫情灾情等。

(2)旅游安全信息分析机构:对信息搜集机构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根据这些安全信息所代表的事件严重程度,可能对自助旅游者造成的影响,进行安全级别的划定,以供旅游安全对策制定。

(3)旅游安全对策制定机构:根据各种级别的事件制定相应的预案和行动措施。

(4)旅游安全信息机构:将经过确认和选择的旅游安全信息通过一定的公众媒体向国民,为旅游企业或者自助旅游者提供合适的旅游安全信息,使其做出正确的决策。

3.自助旅游安全控制系统

自助旅游安全控制系统主要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企业和自助旅游者以及其他社会机构之间通过制度、政策和利益协调而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管理过程。由于自助旅游者比较分散且行程自由,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管是不现实的。政府应当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如专业的自助游组织机构、自助游旅游者协会等,互相合作,为自助旅游者活动提供便利也能更好的进行安全事故预防。

而对于与自助旅游活动相关的旅游企业和人员可以采用指标控制的方法进行管理,即制定自助旅游安全控制的量化指标和标准,通过对消防器材、卫生许可、旅游安保人员配置等等进行监督。

4.自助旅游安全救援系统

自助旅游安全救援系统是指为实施旅游救援而建立的涉及到与旅游安全各个相关层面的组织机构和包括旅游救援的分工、协作的工作体系。这个体系包括旅游救援指挥中心、旅游救援安全机构以及相关的直接和间接机构。

5.自助旅游保险体系

我国旅游保险体系从1990年发展至今,形成了具有旅行社旅游责任险,旅游人身伤害险、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救助保险等保险运作体系。针对自助旅游市场的险种虽有推出,但是数量较少,自助游市场还没有培育出出游买保险的意识。因而,自助旅游保险体系的建立应当做到:(1)开发适合自助旅游者的险种,理赔范围和保险日期要灵活;(2)加大自助旅游保险的推广宣传,使自助旅游者培养出游投保的理念;(3)保险公司与民间专业自助游组织合作,推动自助游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向敏 卢昌崇:论我国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J].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3(06)

[2] 余 蓉 苗维亚:浅谈自助旅游及其市场体系的培育[J]. 商业研究, 2006(06)

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风险旅游项目 安全事故 对策

为了适应并满足旅游者多元化和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我国旅游产品的开发正逐步从单一的观光层次向着文化、休闲、探险等专业层次发展。近年来,具有强烈刺激性和挑战性的高风险旅游活动吸引了大批旅游者,以此为依托形成的旅游项目成为新兴旅游产品的典型代表。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兴起拓宽了旅游活动的范围、丰富了旅游的内涵,但伴随着这类旅游项目的开展,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从而对相应的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挑战。

1 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含义及类型

高风险旅游项目,通常是指在旅游业务经营过程中,以高风险旅游活动为经营载体的商业项目。而所谓高风险旅游活动,是指相对危险性明显高于正常情况、可能给旅游者带来人身伤害的旅游活动[1]。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首次正式提出了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概念,并将其概括为五个种类,即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我国政府目前尚没有制定高风险旅游项目目录,但在实践中,上述五类高风险旅游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高空类项目主要包括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等空中项目;

高速类项目主要包括轮滑、滑雪、卡丁车以及大型游乐设施等速度类项目;

水上类项目主要包括摩托艇、游艇、水上飞伞以及水上游乐设施等水域类项目;

潜水类项目主要指旅游者穿戴潜水服、氧气瓶等潜入水下的观光、休闲项目,以及水下游艇等水下旅游项目;

探险类项目包括穿越高山、峡谷、暴走以及蹦极、攀岩等项目[2]。

2 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基本特点

与一般性旅游项目相比较,高风险旅游项目具有以下基本特点,即体验性强、专业要求高、风险性大。

2.1 体验性强 体验性强是高风险旅游项目吸引旅游者的关键性因素。项目开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挑战性,要求参加者全身心的投入其中。活动推进的过程,就是旅游者不断尝试新鲜与独特、克服困难与恐惧、突破自身极限的体验过程,由此带来的惊险、刺激或者喜悦的感受是传统的观光旅游所不具备的。正因为如此,高风险旅游项目才能得以迅速发展,吸引越来越多崇尚冒险、追求新奇的旅游者。

2.2 专业要求高 开展高风险旅游项目,一方面经营者须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借助特殊的设施设备来维持,并由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或具体操作;另一方面,作为参加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者,则要求具备相应的体力体能、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较强的心理素质。

2.3 风险性大 从安全管理的角度看,风险是指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3]。风险可认为是潜在的伤害,当“潜在”转化为现实时,出现的后果则可能是人员的致伤、致命或是财产受到损害。

高风险旅游项目具有风险性大的特点,其风险来源因素广泛,容易因环境、设施和操作等问题发生各种安全事故,从而使旅游者受到损害。例如,探险旅游项目一般是在条件比较艰苦的野外环境中进行,这类活动需要依靠崇山峻岭、激流险滩等充满风险因素的自然环境来增加活动的刺激性。再如高空高速类旅游项目,一般依靠高速运转或离地探空的设施来支持,风险控制基本上依赖设施的安全设备。

3 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事故及产生原因分析

高风险旅游项目在我国开展的历史较短,多数出现在20世纪80、90年代,如探险项目的兴起以各类专业的民间组织的成立为标志,1989年中国探险协会成立、1993年中国科学探险协会成立,这些协会作为探险旅游项目的最初组织者和积极推动者,推出了众多著名探险旅游项目,如新疆沙漠探险、丝绸古道探险、茶马古道探险等。再如热气球项目,1983年引入我国,如今一些山地、海滨或湖滨旅游景区将热气球体验作为旅游新产品推出,以增加景区吸引力。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出现,一方面丰富了旅游者的旅游体验,并为经营者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另一方面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甚至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发生了的事故进行研究,分析其产生原因,制定对策和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对于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高风险旅游的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事故的统计制度,因此缺乏全面的数据材料。笔者通过互联网上有关新闻报道和主管部门的情况通报,对近年发生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事故作了初步统计,选取其中的典型,对产生原因进行如下分析。

表1所列典型事故涉及各种类型的高风险旅游项目,产生事故的具体原因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自然环境、安全管理和旅游者素质。

3.1 不利的自然环境条件是产生安全事故的客观因素 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特点之一就是风险性大,而有风险就可能导致事故并产生伤害。大部分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开展场地是在户外,并必须依托特定的自然环境条件。一方面,自然环境中某一要素的状况会极大地影响项目能否安全地顺利地进行,如热气球项目要求气流飞行环境风速不得大于4m/s,自由飞行风速不能大于6m/s,气候因素不稳定,必须取消飞行,否则可能造成事故[4]。另一方面,天气、水体、地质等自然要素的变化往往具有突发性,这种变化难以预测,非人力能够阻止,会令旅游者措手不及、无法应对,以致发生安全事故。

3.2 安全管理缺陷是产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管理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活动中人员和财产避免受到伤害和损失。完善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高风险旅游项目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从而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如安全预警可以使旅游项目经营者和旅游者及时调整野外活动计划,做好防范以应对自然环境条件的不利变化;科学有效的安全培训能够帮助工作人员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管理缺陷是产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管理缺陷主要包括主管部门监管不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工作人员失误失职、机械设备故障等。表1所列的各个安全事故,其产生原因追本溯源,几乎都与管理缺陷有关。

3.3 旅游者素质不高促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旅游者素质不高、行为不当往往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旅游者安全意识不强,盲目追求惊险刺激的个性体验。在旅游者看来,惊险、刺激是高风险旅游项目进行过程中的正常情况,风险大正是其魅力所在。因而无视存在的危险,或过于自信,或心存侥幸地去从事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项目活动。其二,旅游者专业素质不够,难以应对突况。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开展除了要求经营者具有专业性,还要求旅游者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经验。高风险旅游在我国开展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虽然新的项目不断涌现,但随之应有的对旅游者专业素养的培育却明显滞后。探险旅游者缺乏野外生存经验和基本的地理知识、滑翔伞爱好者没有足够的经验应付突然的气流变化、潜水者溺水时惊慌失措……当面临真正的风险时,缺乏知识、技能与经验的旅游者难以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由此引起的事故反复发生。

4 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事故防范对策

4.1 加强政府对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的监督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高风险旅游项目风险性大,引发事故因素广泛,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实施全过程依法监视、督促和管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意味着首先对项目经营者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经营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进行把关,实行经营许可制度。2013年颁布的《旅游法》为实行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许可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旅游法》规定,“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4.2 完善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企业的管理是安全工作的关键。经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所经营项目的风险特点,建立完善安全制度、制定并实施具体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4.3 加强对旅游者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作为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参与者,旅游者应事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充分了解,自觉学习和积累旅游安全知识和技能,在活动开展过程中遵守规则,听从工作人员的指令。政府和经营者担负着对旅游者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提示责任。主管部门、项目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视、报纸、杂志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旅游安全知识,提高旅游者的安全意识。针对具体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必须事先对旅游者将要参与活动的风险进行全面的告知和明确的安全提示,并进行必要的设施操控培训;项目开展过程中,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旅游者进行安全提示和行为纠正。

参考文献:

[1]谢朝武.我国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体系研究[J].人文地理,2011,2.

[2]《解读》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13:157.

[3]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知识总论[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12:2.

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旅游安全;管理困境;应对策略

一、我国旅游安全管理面临的困境

对于旅游业而言安全最为重要,一旦游客的安全受到威胁,旅游业的发展便会受到冲击,给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带来很大阻碍。因此,一定要重视旅游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旅游安全管理主要是为了保障游客的旅游安全,采取相关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的活动。目前我国旅游业还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地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管理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事故频发

当前,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仍未能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据资料显示,2012年十一黄金周期间仅西安就发生了多达424起的旅游安全事故,而今年1-7月份,仅旅游餐饮安全事故,全国共发生30余起,涉及游客1200余人。这些事故给游客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目前社会对旅游安全的关注度仍然很低,游客也没有相应的自我保护意识,这些都给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2、国家关于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

旅游安全问题需要国家法律强制力的施行,法律的执行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发展,只是目前我国关于旅游业的法律法规虽已有6部,加上即将实施的旅游法,其中第六章为旅游安全的内容,可以说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很低,效果不是很明显。

3、高效负责的旅游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模式还没有建立起来

目前,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包括国家旅游局以及其他的安全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共同组成了我国旅游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模式,诸多管理机构的建立本是为了更好更高效的履行职责,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的繁荣,从而保障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只是目前各省市级旅游局的各部门较为分散,各个部门之间没有进行很好的合作,没有很好的完成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管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系标准,从而使得旅游管理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和执行,最终危害到旅游业的正常发展。

4、旅游管理安全设备还不齐全

旅游企业是一项时刻都在引领潮流和时尚的的产业,近年来,新兴旅游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只是与之相对应的安全管理设备还没有配备全面,虽说目前跟旅游业有着重大关系的餐饮行业、交通行业都配备了相关的灭火设备、防水防电设备,只是由于常年都在经营,许多设备都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新和修理,所以很多设备不能安全使用,这会在很大程度上给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

二、解决旅游安全管理困境的策略

旅游管理是一项繁重复杂的工作,涉及着社会的诸多方面,包括餐饮、运输、医疗等诸多行业,这些产业各自又形成一个繁杂的体系,需要进行宏观的详细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只有这样,才能把旅游安全管理落实到实处,做好旅游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保障好我国广大游客的旅途安全,促进旅游业和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具体来说,解决我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困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行: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行力度

目前我国关于旅游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许多地方都没有健全的法律来最旅游安全管理进行规范和管理,而在某些方面,由于缺少了法律强制力的实施,很多安全问题便不可避免,因此随着2013年4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10月1日的实施,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让法律执行力落实贯彻到各个方面,才能很好的管理旅游业,保障旅游业的正常发展,使游客的安全得到保障。

2、建立体系完备的旅游安全管理部门和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部门体系的建立,主要是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省市地级旅游局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的模式。目前国家旅游局领导的领导执行体系还存在一些弊端,很多部门没有明确自己的职责。此外,各个部门之间没有进行很好的交流沟通,使得安全管理的工作没有得到落实,部门之间工作职责不明确,安全管理的任务便不能很好的执行下去,最终导致安全管理事故频频发生,严重的危害旅游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应建立一个完整的、执行力高的管理部门及管理模式,落实分配好各部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相关管理条例来进行督促和监督,使各部门很好的履行职责。

3、配备完善的安全管理设备

目前旅游业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发展局面,除却传统的观光旅游等项目,又不断开发新兴的旅游项目,进一步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给我国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很多旅游项目没有完善的旅游安全管理设备,以前的旅游安全管理设备也需要进行更换和修理,要确保各个项目以及与旅游业相关的产业都有最新的安全的设备,只有这样才能很好的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4、提高旅游业的卫生建设标准

外出旅行卫生问题至为关键,只有有了健康的旅游环境和饮食的保障,游客才能放心舒适的开展旅游活动。因此,要大力加强旅游业的卫生建设,在各个饭店、旅店以及旅游景区建立相关的卫生医疗部门,分配相关的医疗人员,确保游客的安全问题,让游客在旅行时卫生健康得到保障。

5、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游客的安全意识

旅游业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因为游客的安全意识不足,不能很好的保护自身,事故频发很大程度上还在于游客本身,而直到现今游客的安全认知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因此,要大力宣传旅游安全知识,增强游客的安全意识,应在旅游景区以及游客会出现的其他地方设置专门的宣传活动,大力进行旅游安全的宣传,使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能够加强自身安全的保护。从游客自身做起,才能很好的保障游客安全。

6、加大旅游业工作人员的安全宣传力度

除却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普及之外,还应该对旅游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使他们在为游客服务和展开工作的时候可以很好的解决景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且能做好提醒和解决工作,使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能够被提醒和被帮助,这样才能很好的保障旅游业的正常健康运营,保障旅游业的正常发展。

三、旅游业实现安全管理的意义

旅游业是一项关乎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在我国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做好旅游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说来,旅游业的安全管理意义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游客在外出的过程中安全状况多发,安全管理问题诸多,生命财产安全面临着很大的威胁,一旦发生事故,便会对游客的安全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良好的安全管理措施会很好的保护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游客游玩活动的正常展开。

2、有利于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旅游业作为一项越来越被重视的产业,每年都以极快的速度发展着,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展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旅游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我国的国民经济收入。

四、总结

旅游业这一项对于国家经济和各项事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的产业,在我国的经济建设过程中的地位不容忽略,而安全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因素,不容小觑。所以应该配合旅游法的实施,大力采取得力措施,有效加强旅游业的安全管理,由此才能很好的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旅游业的正常顺畅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健民;聚焦旅游安全;旅游教育出版社;[M]2007;01;01

[2]周刚;如何加强景区的安全管理;[N];中国旅游报;2007,09,24

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旅游安全;旅游安全事故;旅游安全管理

旅游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它不仅关系到旅游者的生命财产,而且还关系到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是旅游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必然要求。随着旅游活动规模的急剧扩大,以及散客自助旅游、探险旅游等旅游形式的蓬勃发展,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日趋复杂化,旅游安全事故呈现出高发态势。尤其是在黄金周期间,由于旅游设施、从业人员均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旅游安全事故更是频繁发展,使得旅游安全成为影响旅游业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因素。

1 旅游安全事故敲响了旅游安全的警钟

据中国旅游报报道,近期(从2006年4月底至2007年10月间)全国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16起,涉及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全国12个省(市、区),既有边境的云南、西藏、内蒙古、新疆等省(区),也有内陆的湖北、江苏、安徽、河南、重庆等省(市),还有沿海的山东省;事发地不仅涉及山区、郊野自然景区,也涉及市区人文景点,有的甚至发生在旅游途中(详见表1)。一些安全事故属于天灾,不可抗拒;而有些则是人们可以预见的。

频繁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既造成了重大的游客人身财产损失,又严重地影响了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阻碍了旅游业的正常发展,给旅游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随着旅游社市场的不断开放,国内旅游社的竞争愈演愈烈,旅游安全形势将更加严峻,传统的旅游安全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旅游安全正在成为旅游业的重中之重,旅游安全已成为社会个方面关注的焦点。

2 旅游安全事故诊断

2.1 旅游安全事故类型剖析

旅游的实质就是旅游者要离开居住或工作的地方,短暂地到一个目的地进行活动,同时,旅游目的地要提供各种旅游接待设施以满足其需求。这就决定了旅游安全问题贯彻于旅游活动的始终:一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脱离了原来熟悉的生存环境而进入较为陌生的环境,因而存在着一定的环境安全;二是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需要频繁使用交通、游乐等各类服务设施,因而存在着一定的交通安全与设施安全;三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需要付出高于日常生活的体力消耗,因而存在着一定的健康安全;四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容易与当地居民、旅游从业人员发生利益冲突,因而存在着一定的治安安全;五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的中,由于生理的需要必然要与提供餐饮、食宿的部门发生关系,因而存在着一定的食品卫生安全(详见表1)。

2.2 旅游安全事故原因诊断

2.2.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意识淡漠

有些旅游景区过分追求经济效益,没有正确处理好生产、发展、效益与安全的关系,重视旅游生产而忽略旅游安全管理,造成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技术落后、安全设施不足、安全设备老化,从而导致在交通、治安、消防、饮食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有些旅游景区应急救援机制不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滞后于旅游发展;对旅游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旅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程度不高,旅游安全培训工作不够深入细致。

2.2.2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一些地区对景区的安全监管制度不健全,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人员、经费和设备不足,技术手段滞后,以至安全监管工作不能及时和到位,安全监管手段有待创新;还有的地区监管机构太多而导致集体不作为的弊端。

2.2.3 旅游者自身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不少旅游者对自己的旅游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了解不足,在旅游活动中又常常麻痹大意,在没有做好充足准备的情况下,盲目活动,冒险行动,以至于酿成安全事故。

3 旅游安全管理方略

3.1 旅游景区要强化旅游企业安全管理

一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旅游景区要对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对景区应有全面、系统的旅游安全规划,对可能发生的旅游事故制定出相应的应急预案。二是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旅游设施的安全检查和巡查,排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对主要游览路段和游客集中区域的看防,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处罚。三是要加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设,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统一指挥、职责分明、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景区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高效的专业化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提高特大事故的抢救救援能力。

3.2 政府应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

政府部门、景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①②,针对旅游地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按照“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属地救护、就近处置”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及疏散避难预案。政府部门、各级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制定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旅游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等级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政府部门、各级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各级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熟练掌握应急方法和应急组织程序,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迅速、高效。尽快建立完善的旅游救援体系,完善的救援体系应该是:政府 + 保险公司 + 救援机构的模式,由政府充当组织、协调者,并负责组织部分救援基金。救援机构与保险公司联合,由救援机构作为保险公司的协议单位施行救助,再由保险公司事后赔付。

3.3 大力普及旅游安全教育

3.3.1 开展多种形式的旅游安全宣传工作

举办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带动景区旅游安全宣传工作。要通过举办旅游安全指导培训、免费发放专门的旅游安全手册、及时旅游安全警示、在各类旅游宣传手册和广告中强制推行安全提示内容等措施,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基层每位职工和旅游者,形成人人关注旅游安全的良好氛围。在旅游系统和全民中树立起“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意识,主动防范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3.3.2 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景区从业人员的旅游安全意识,提高旅游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索道、观光电梯、游船等游览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度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等各项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景区自查、职能部门定期检查、行业统一巡查的旅游安全制度,基本形成旅游景区系统由上至下、从行业管理部门到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体系,保证景区安全有序运营。

3.3.3 加强对游客安全文化宣传教育

加强法制教育,引导游客遵纪守法;加强道德宣传教育,引导游客礼服谦让;加强防火防盗宣传教育,告诫游客管理好火源火种,在林区不要抽烟,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要充分发挥处在工作最前沿、与游客接触最紧密的旅行社导游员、车辆驾驶员、宾馆服务员等的宣传优势,要求他们在宣传景区景点时,必须告知安全事项,提醒游客安全旅行。同时,充分利用景区旅游服务系统、环保客运车载电视等,向游客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

3.3.4 旅游者要增强安全意识

每一位旅游者都要提高自身素质,杜绝把一些不利于景区安全的坏习惯带到旅游目的地中来。在旅游过程中,自觉听从有关服务与管理人员的指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亲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来规范自己在旅游景区内的行为。在从事徒步穿越、攀爬等户外旅游项目时,一定要做好充分的物质和心理准备,并且要有经验丰富的领队来组织安排。在陌生区域行动时,一定要请熟悉地形的当地向导带路,一旦发生意外,也可以及时进行自救,将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参考文献

[1]杨军. 安全: 旅游的生命线[n]. 中国旅游报, 2007-04-27(4).

[2]仪孝法. 关于景区旅游安全问题的探讨[n]. 中国旅游报, 2007-07-06.

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范文第8篇

一、巩固制度,强化意识,健全旅游安全监管体系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思想上重视旅游安全工作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本保障。我局和行业管辖下的各旅游企业充分认识旅游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把旅游安全生产作为保行业平安和促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年初,我局召开了全县旅游行业安全工作年度部署会议,会议强调旅游行业的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安全的管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心理,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敏感性,及时研究和解决旅游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抓实抓好旅游安全工作。另外,我局由于工作调整等原因,部分人事工作进行了调动,我局也及时调整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保安全工作不脱节。各旅游企业也十分重视,普遍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了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责任制,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和日常化,保证安全工作长抓不懈。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县旅游局下发了《*县旅游局20*年旅游安全工作要点》、《*县旅游行业20*年度旅游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县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及两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的旅游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县旅游局关于加强霍乱等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县旅游局关于做好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这些通知详细明确地规定了今年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有效地改变了各单位抓旅游安全工作存在无的放矢的现象,增强了各单位开展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为增强旅游系统各级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感,进一步落实责任,在年初我局与市旅游局签订了“市旅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县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县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县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之后,在全县旅游安全工作会议上,我局又与13家旅游企业负责人签订了旅游安全生产责任状,其中6家企业是旅行社,7家企业是武原镇上的旅游饭店,为了使安全生产管理不脱节,7月初,我局又与今年新设立的两家旅游企业补签了安全生产责任书,真正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旅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

二、完善工作制度,抓住工作重点,防患于未然

(一)完善旅游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故的发生。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旅游局及县安监局、县食安委的有关工作要求,,我局进一步完善了*县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了《*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同时,我局在指导各旅游饭店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预案之余,我局从预案上加强对旅行社、旅游饭店的安全管理,保证了当我县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时,基本上能有效有序地组织救援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求各旅游企业坚持执行旅游安全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县旅游局,同时报县政府,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奔赴现场,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紧急救援。

(二)继续鼓励旅游企业积极投保,确保企业和游客的权益。

由于不可控因素多,因此旅游经营风险性很大,特别是旅行社组团外出期间的旅游交通安全。我们督促旅行社、旅游车队、景区(点)等积极投保适合自身特点的险种,达到转嫁风险和维护游客最大权益的目的。通过检查的情况看,我县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意识已相当强烈,全部实现投保,并能按时与保险公司办理年度续保的投保手续。各旅行社在游客报名签订旅游合同时,也能建议游客投保人身意外险。通过投保,降低自身经营风险,有利于维护游客的正当权益。

三、多渠道、多措施,抓实安全生产工作

(一)组织旅游安全生产大检查。今年,我局多次组织旅游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旅游企业消除安全隐患,今年旅游节与五一黄金周同期进行,为此,我局特别重视旅游节及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先后3次由局领导带队,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旅游安全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旅游景区(点)的交通道路、景点古建筑、游乐设施(包括游艇、码头、木桥、拓展训练设施)、安全警示牌的设置等,星级饭店的娱乐场所、锅炉、压力容器、消防设备、治安及食品卫生等安全操作情况,旅行社导游安全责任卡落实程度,应急预案制定及旅游用车制度执行情况等,我们共组织检查3次,参与其他部门组织检查3次,共计6次,平均每月一次安全生产检查。通过大力检查和监督,同时在各企业的共同配合下,五一黄金周和旅游节都平安、有序,真正实现了“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

(二)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县政府、县防火委关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要求,我局今年根据工作安排,一是在全县旅游企事业间开展“三合一”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该工作从去年11月份开始,到今年4月份结束。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县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在全县各旅游饭店等场所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从而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在我行业的发生。

(三)强化环境安全保护措施,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我县旅游资源是以自然生态资源为主,因此,保护环境安全,是我县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局扎实部署景区山林防火工作。去冬今春,及清明期间,气候非常干燥,山林火灾形势非常严峻,我局及时按照“预防为主”方针,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完善了白塔山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细化了责任分工要求,明确了林场安全制度和安全防火第一人,从而确保了白塔山林区去冬今春及今年清明期间安全无火灾事故发生。

(四)强化食品卫生安全,抓实霍乱预防工作。强化食品卫生安全,抓实肠道传染病预防工作。,我局从切实保护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场出发,及时采取措施,落实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一是及时传达县政府会议精神,要求各旅游饭店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宣传、落实等各项防控工作。二是检查指导指导霍乱疫情防控知识。我局今年先后多次会同县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将急性肠道传染病的防控知识逐个上门指导,并进行了现场检查。三是为了使急性肠道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我县旅游局以文件形式明确了旅游饭店有关急性肠道传染病的具体防控措施及工作要求。

(五)充分利用移动短信平台,做实安全工作。前年年底,我局开通了移动短信平台,今年我局安全生产责任科室又建立了移动飞信网络手机短信业务,该业务成功弥补了旅游企业收到安全工作通知无法短信回复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我局的安全生产短信提示工作更灵活了,安全跟踪落实力度更强,从而确保了全县旅游行业安全无责任事故。

(六)指导企业做好安全培训和演练工作。我局积极组织旅游企业中负责安全生产的工作人员参加县相关部门举办的重要岗位安全培训。一是我局积极组织县内旅游企业安全负责人积极参加县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管理师资培训及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培训;二是组织各旅游饭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县消防大队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另外,我局还通过多种形式引导旅游企业开展培训。一方面通过总经理例会的形式,为旅游企业总经理培训安全法规。今年6月份的总经理例会,我局组织企业总经理集中学习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另一方面积极指导各旅游企业分别举办各种形式的内部安全培训。如国际大厦组织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三董三会”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以安全生产月为载体,切实抓好旅游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我局结合全县旅游市场实际情况和市旅游局、县安监局关于抓好安全生产月有关工作的精神要求,认真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落实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县旅游行业安全、有序地发展。

6月是“全国安全生产月”,为此,我县旅游行业深入贯彻、宣传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本着强化行业安全意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和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目的,在全行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讲求实效,注重宣教,督促各旅游企业将安全工作抓实、抓细。一是行业内及时部署落实了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工作意见和工作要求;二是在城北路上挂起横幅,倡议社会大众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营造“关心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三是结合安全生产月的开展,对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设备运营、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有效遏制了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从宣教安全意识着手,于6月10日开展了广场安全宣传咨询活动,共向市民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五是根据省旅游局的工作部署,我局积极引导鼓励旅游企业网上报名参加全省总工会组织的“安康杯”知识竞赛。

五、加强行业内的安全考核,确保安全无事故

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范文第9篇

关键词:旅游安全;旅游安全事故;旅游安全管理

旅游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它不仅关系到旅游者的生命财产,而且还关系到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是旅游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必然要求。随着旅游活动规模的急剧扩大,以及散客自助旅游、探险旅游等旅游形式的蓬勃发展,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日趋复杂化,旅游安全事故呈现出高发态势。尤其是在黄金周期间,由于旅游设施、从业人员均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旅游安全事故更是频繁发展,使得旅游安全成为影响旅游业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因素。

1 旅游安全事故敲响了旅游安全的警钟

据中国旅游报报道,近期(从2006年4月底至2007年10月间)全国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16起,涉及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全国12个省(市、区),既有边境的云南、西藏、内蒙古、新疆等省(区),也有内陆的湖北、江苏、安徽、河南、重庆等省(市),还有沿海的山东省;事发地不仅涉及山区、郊野自然景区,也涉及市区人文景点,有的甚至发生在旅游途中(详见表1)。WWw.133229.COm一些安全事故属于天灾,不可抗拒;而有些则是人们可以预见的。

频繁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既造成了重大的游客人身财产损失,又严重地影响了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阻碍了旅游业的正常发展,给旅游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随着旅游社市场的不断开放,国内旅游社的竞争愈演愈烈,旅游安全形势将更加严峻,传统的旅游安全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旅游安全正在成为旅游业的重中之重,旅游安全已成为社会个方面关注的焦点。

2 旅游安全事故诊断

2.1 旅游安全事故类型剖析

旅游的实质就是旅游者要离开居住或工作的地方,短暂地到一个目的地进行活动,同时,旅游目的地要提供各种旅游接待设施以满足其需求。这就决定了旅游安全问题贯彻于旅游活动的始终:一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脱离了原来熟悉的生存环境而进入较为陌生的环境,因而存在着一定的环境安全;二是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需要频繁使用交通、游乐等各类服务设施,因而存在着一定的交通安全与设施安全;三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需要付出高于日常生活的体力消耗,因而存在着一定的健康安全;四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容易与当地居民、旅游从业人员发生利益冲突,因而存在着一定的治安安全;五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的中,由于生理的需要必然要与提供餐饮、食宿的部门发生关系,因而存在着一定的食品卫生安全(详见表1)。

2.2 旅游安全事故原因诊断

2.2.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意识淡漠

有些旅游景区过分追求经济效益,没有正确处理好生产、发展、效益与安全的关系,重视旅游生产而忽略旅游安全管理,造成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技术落后、安全设施不足、安全设备老化,从而导致在交通、治安、消防、饮食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有些旅游景区应急救援机制不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滞后于旅游发展;对旅游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旅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程度不高,旅游安全培训工作不够深入细致。

2.2.2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一些地区对景区的安全监管制度不健全,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人员、经费和设备不足,技术手段滞后,以至安全监管工作不能及时和到位,安全监管手段有待创新;还有的地区监管机构太多而导致集体不作为的弊端。

2.2.3 旅游者自身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不少旅游者对自己的旅游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了解不足,在旅游活动中又常常麻痹大意,在没有做好充足准备的情况下,盲目活动,冒险行动,以至于酿成安全事故。

3 旅游安全管理方略

3.1 旅游景区要强化旅游企业安全管理

一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旅游景区要对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对景区应有全面、系统的旅游安全规划,对可能发生的旅游事故制定出相应的应急预案。二是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旅游设施的安全检查和巡查,排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对主要游览路段和游客集中区域的看防,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处罚。三是要加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设,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统一指挥、职责分明、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景区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高效的专业化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提高特大事故的抢救救援能力。

3.2 政府应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

政府部门、景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①②,针对旅游地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按照“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属地救护、就近处置”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及疏散避难预案。政府部门、各级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制定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旅游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等级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政府部门、各级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各级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熟练掌握应急方法和应急组织程序,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迅速、高效。尽快建立完善的旅游救援体系,完善的救援体系应该是:政府 + 保险公司 + 救援机构的模式,由政府充当组织、协调者,并负责组织部分救援基金。救援机构与保险公司联合,由救援机构作为保险公司的协议单位施行救助,再由保险公司事后赔付。

3.3 大力普及旅游安全教育

3.3.1 开展多种形式的旅游安全宣传工作

举办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带动景区旅游安全宣传工作。要通过举办旅游安全指导培训、免费发放专门的旅游安全手册、及时旅游安全警示、在各类旅游宣传手册和广告中强制推行安全提示内容等措施,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基层每位职工和旅游者,形成人人关注旅游安全的良好氛围。在旅游系统和全民中树立起“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意识,主动防范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3.3.2 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景区从业人员的旅游安全意识,提高旅游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索道、观光电梯、游船等游览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度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等各项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景区自查、职能部门定期检查、行业统一巡查的旅游安全制度,基本形成旅游景区系统由上至下、从行业管理部门到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体系,保证景区安全有序运营。

3.3.3 加强对游客安全文化宣传教育

加强法制教育,引导游客遵纪守法;加强道德宣传教育,引导游客礼服谦让;加强防火防盗宣传教育,告诫游客管理好火源火种,在林区不要抽烟,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要充分发挥处在工作最前沿、与游客接触最紧密的旅行社导游员、车辆驾驶员、宾馆服务员等的宣传优势,要求他们在宣传景区景点时,必须告知安全事项,提醒游客安全旅行。同时,充分利用景区旅游服务系统、环保客运车载电视等,向游客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

3.3.4 旅游者要增强安全意识

每一位旅游者都要提高自身素质,杜绝把一些不利于景区安全的坏习惯带到旅游目的地中来。在旅游过程中,自觉听从有关服务与管理人员的指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亲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来规范自己在旅游景区内的行为。在从事徒步穿越、攀爬等户外旅游项目时,一定要做好充分的物质和心理准备,并且要有经验丰富的领队来组织安排。在陌生区域行动时,一定要请熟悉地形的当地向导带路,一旦发生意外,也可以及时进行自救,将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参考文献

[1]杨军. 安全: 旅游的生命线[n]. 中国旅游报, 2007-04-27(4).

[2]仪孝法. 关于景区旅游安全问题的探讨[n]. 中国旅游报, 2007-07-06.

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范文第10篇

贵州省旅游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多彩贵州山地公园特色,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推进全域旅游,坚持与多元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发展旅游业应当为创业就业、脱贫致富、改善民生服务;鼓励逐步通过减免门票、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五条 推进旅游业与建设、交通、文化、商务、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联动发展,促进旅游大数据产业、大健康医药产业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六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旅游业发展。

拓展和创新旅游企业投资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积极发展旅游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推进旅游项目产权与经营权交易平台的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旅游规划,合理预留旅游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鼓励依法利用废弃矿山和工厂闲置土地、石漠化土地、农村荒地建设旅游项目。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供水、排水、供电、电信、邮政、环保、环卫、林业绿化、消防、水利等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推动互联网+旅游跨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智慧旅游平台建设,重要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应当逐步提供免费安全的无线互联网接入服务。

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兼顾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

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由省级旅游发展规划确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完善旅游公共交通停车场(站)、旅游标识、防护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为散客和自备车旅游者服务的旅游交通体系。

公共客运相关规划的制定,应当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共客运线路、站点和公共厕所等配套设施设置,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在没有停车站点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场所出入口,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就近设置旅游客运包车临时停靠上下客站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救助、投诉处理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旅游网站,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集散地应当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和相应的旅游咨询站(点)。机场、宾馆、饭店等旅游者聚集的场所,应当摆放免费索取的旅游宣传品,有条件的可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游客集中的节假日前、节假日期间和其他旅游高峰期,逐日并及时向社会重要旅游景区及周边的游览、住宿、交通等旅游接待状况信息。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促进旅游电子商务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旅游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形象宣传推广。鼓励电视台、网站、报刊、电台等媒体宣传本地旅游形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主要交通干线和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形象公益广告设施,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民航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和支持旅游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旅游营销活动,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项目库,提供信息和相关服务,引导具有市场潜力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投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旅游业。

鼓励建立大型旅游企业集团,支持旅游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协调、整合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开发,消除区域之间旅游产品开发、宣传推广、旅游服务的壁垒,推进区域旅游合作。跨行政区域且不宜分割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开发。

任何部门、旅游经营者和个人不得妨碍外地旅行社在本行政区域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培育旅游品牌,推动旅游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升级。

鼓励结合城市综合体、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园区建设新型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集聚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鼓励丰富和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推进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民族文化旅游、历史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行业依托其资源开发旅游产品,鼓励开发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的旅游产品,发展山地旅游、森林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会展旅游、疗养康复旅游、低空飞行旅游、茶酒文化旅游、多样化住宿业和研学旅行等新业态。推进旅游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依托白酒、茶叶、药材、食品等产业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支持传统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创新发展,激励新型旅游商品创意研发,监督旅游商品质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地方旅游商品品牌。

完善特色商品购物街区、游憩商贸综合体建设,建立健全旅游商品市场体系,促进旅游商品产业化发展。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旅游商品推荐名单。

鼓励旅游商品经营者为旅游者购买商品提供包装、运送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用地。

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推介,为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培训,引导乡村旅游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餐饮、住宿、土特产等旅游经营。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公务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等形式委托旅行社办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统计体系,开展旅游统计调查和分析预测。

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客运单位、旅游饭店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等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引进、教育培训等措施,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类、各层次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技能培训,加强旅游科学研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及科研单位的旅游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大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评价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建立旅游资源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旅游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要旅游资源保护方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生态旅游公园、生态体育公园、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 推进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旅游景区可以依法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权的出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受让旅游景区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禁止开发建设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特有的历史风貌以及民族特色、地方特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和旅游地居民的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知识,劝阻和制止旅游者实施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旅游管理监督与行业自律

第三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活动。

鼓励旅游经营者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旅游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旅游监督检查不得干扰旅游者正常的旅游活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高峰期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设施进行综合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第三十五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服务等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并在报刊、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公示。

旅游景区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强行出售联票。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鼓励其他景区对前述群体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旅游经营者应当明示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其他相关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服务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公开投诉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旅游合同、旅游景区门票、旅游交通工具、旅游经营场所应当明示旅游投诉电话。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和移交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三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依照协会章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旅游行业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根据行业协会章程制定行业服务规范,进行服务质量评估,使用本协会的优质服务推荐标志;建立会员诚信记录,监督会员诚信经营,实施失信惩戒。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旅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旅游行业协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和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旅游行业协会。

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设施上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设施的旅游经营项目,在向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价格外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欺骗、强迫旅游者消费。

第四十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旅游合同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以及旅游安全、导游服务内容等事项。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推广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十一条 在团队包价旅游行程中,得到团队旅游者全体签字同意,导游可以另行安排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部分旅游者要求另行安排时间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得到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签字同意,并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的旅游行程,不得减少服务项目和降低服务质量。

导游安排前款规定的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其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经营场所应当是向社会公众正常开放的。

第四十二条 利用互联网招徕、组织旅游者,并组织提供游览、娱乐、旅行、住宿、餐饮等两项以上有偿旅游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电子链接标识。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二)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三)擅自降低旅游合同约定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接待标准;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五)擅自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

(六)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和旅游景点;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旅行社与运输企业应当订立合同,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运输安全、车辆和船舶的接待服务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旅游者包车(船)旅游的,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乘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不得违反与旅游者之间的约定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擅自搭载包车(船)旅游者之外的人员,不得中途甩团甩客。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审定并公布具有旅游包车客运资质的经营者和车辆的名录。

旅游客运高峰期或者旅游者滞留严重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调用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从事临时性旅游客运业务。

第四十六条 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住宿业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星级旅游饭店应当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

引导和支持发展环保型饭店、文化主题饭店等特色饭店。

第四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游览导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在显著位置公示旅游咨询和救助电话。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旅游规划、相关规划及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方便旅游者游览的配套服务设施以及环保配套设施。

第四十八条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旅游安全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最高人数限额,并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最高人数限额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当游客量临近最高人数限额时应当及时警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疏导措施。

旅游景区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旅游景区执行游客流量控制。

第四十九条 旅游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地形地貌、林草植被;

(二)破坏、毁损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擅自修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擅自设立广告设施、张贴广告;

(五)违规排放各种污染物;

(六)车辆不按照设置的线路行驶以及随意停放;

(七)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

(八)擅自摆摊设点,尾随兜售;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制止;属于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条 旅游景区在门票之外提供另行收费的讲解服务的,应当明示,但不得限制旅行社导游进行正常的景区导游活动。

鼓励使用各种新型讲解服务技术手段和装备。

旅游景区提供讲解服务的,应当加强对讲解人员的培训、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向旅游者提供表演和娱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五十二条 互联网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餐饮、购物等旅游信息服务和服务的,提供的旅游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应当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

第五十三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旅行社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拒绝强制交易;

(二)了解旅游服务的项目、内容、标准、费用等真实情况;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旅游安全规定;

(二)爱护旅游环境、旅游设施;

(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四)尊重旅游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遵守旅游行程的时间安排等合同义务;

(六)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有损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不合理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集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者违反公序良俗等不文明行为信息,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上报或者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

第五十七条 旅游景区内旅游项目经营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景区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向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旅游景区经营者先行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追偿。

第六章 旅游安全与保险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安监、质监、体育、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督促旅游经营者落实旅游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九条 旅游景区及周边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的通告,及时旅游警示信息。

第六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景区设置必要的安全须知标牌和警示标志。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旅游者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第六十二条 旅游经营使用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三条 经营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旅游者参加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旅游者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遇到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意外情况时,应当按照安全服务人员的指示进行紧急处置。

第六十四条 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及本条例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责任保险。

旅游者参加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时,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相关风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事宜由旅游者与经营者约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强行出售联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联票销售所得,并处以联票销售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载的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利用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未按照规定租用车辆、船舶的,由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搭载包车(船)旅游者之外的人员或者中途甩团甩客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旅游行业的发展随着因特网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成熟,旅游网站纷纷落户。

促进旅游这个行业大力发展,旅游网经这些年的发展后已多如牛毛,旅游网站的发展也日趋成熟。

网站提供及时的旅游线路报价、打折门票信息、切实的旅游建议、以及详细的旅游资讯。将旅游业内信息进行整合分类,人性化的开设了旅游线路预定、打折门票、签证服务、机票酒店预订、旅游保险、旅游书城、包车服务、旅行游记、旅游博客、等多方面的服务。

截至20xx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旅游景区20976家,其中,A级旅游景区5573家。旅游景区已成为居民旅游消费的热点之一,景区收益不断增加。

20xx年全国A级旅游景区接待游客人数25.54亿人次,平均每人到景区游览约2人次;营业收入达到2658.60亿元,在全国旅游总收入的比重在不断提高。

20xx年全国旅游景区接待游客规模和综合营业收入增长均超过20%,增速明显高于同期全国星级饭店和旅行社行业,旅游景区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

20xx年1-11月,中国主要城市接待旅游人数为39970340人次,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3.37%。其中接待外国游客23330404人次,接待香港同胞11176899人次,接待澳门同胞722831人次,接待台湾同胞4740206人次。

20xx年10月份中国入境旅游总人数已经连续第三个月出现下降,这表明金融危机对中国旅游业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

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范文第11篇

 

1 旅游安全事故敲响了旅游安全的警钟 

 

据中国旅游报报道,近期(从2006年4月底至2007年10月间)全国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16起,涉及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全国12个省(市、区),既有边境的云南、西藏、内蒙古、新疆等省(区),也有内陆的湖北、江苏、安徽、河南、重庆等省(市),还有沿海的山东省;事发地不仅涉及山区、郊野自然景区,也涉及市区人文景点,有的甚至发生在旅游途中(详见表1)。一些安全事故属于天灾,不可抗拒;而有些则是人们可以预见的。

 

 

频繁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既造成了重大的游客人身财产损失,又严重地影响了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阻碍了旅游业的正常发展,给旅游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随着旅游社市场的不断开放,国内旅游社的竞争愈演愈烈,旅游安全形势将更加严峻,传统的旅游安全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旅游安全正在成为旅游业的重中之重,旅游安全已成为社会个方面关注的焦点。 

 

2 旅游安全事故诊断 

 

2.1 旅游安全事故类型剖析 

旅游的实质就是旅游者要离开居住或工作的地方,短暂地到一个目的地进行活动,同时,旅游目的地要提供各种旅游接待设施以满足其需求。这就决定了旅游安全问题贯彻于旅游活动的始终:一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脱离了原来熟悉的生存环境而进入较为陌生的环境,因而存在着一定的环境安全;二是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需要频繁使用交通、游乐等各类服务设施,因而存在着一定的交通安全与设施安全;三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需要付出高于日常生活的体力消耗,因而存在着一定的健康安全;四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容易与当地居民、旅游从业人员发生利益冲突,因而存在着一定的治安安全;五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的中,由于生理的需要必然要与提供餐饮、食宿的部门发生关系,因而存在着一定的食品卫生安全(详见表1)。 

2.2 旅游安全事故原因诊断 

2.2.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意识淡漠 

有些旅游景区过分追求经济效益,没有正确处理好生产、发展、效益与安全的关系,重视旅游生产而忽略旅游安全管理,造成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技术落后、安全设施不足、安全设备老化,从而导致在交通、治安、消防、饮食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有些旅游景区应急救援机制不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滞后于旅游发展;对旅游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旅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程度不高,旅游安全培训工作不够深入细致。

2.2.2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一些地区对景区的安全监管制度不健全,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人员、经费和设备不足,技术手段滞后,以至安全监管工作不能及时和到位,安全监管手段有待创新;还有的地区监管机构太多而导致集体不作为的弊端。 

2.2.3 旅游者自身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不少旅游者对自己的旅游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了解不足,在旅游活动中又常常麻痹大意,在没有做好充足准备的情况下,盲目活动,冒险行动,以至于酿成安全事故。

3 旅游安全管理方略 

 

3.1 旅游景区要强化旅游企业安全管理 

一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旅游景区要对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对景区应有全面、系统的旅游安全规划,对可能发生的旅游事故制定出相应的应急预案。二是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旅游设施的安全检查和巡查,排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对主要游览路段和游客集中区域的看防,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处罚。三是要加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设,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统一指挥、职责分明、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景区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高效的专业化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提高特大事故的抢救救援能力。 

3.2 政府应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 

政府部门、景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①②,针对旅游地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按照“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属地救护、就近处置”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及疏散避难预案。政府部门、各级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制定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旅游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等级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政府部门、各级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各级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熟练掌握应急方法和应急组织程序,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迅速、高效。尽快建立完善的旅游救援体系,完善的救援体系应该是:政府 + 保险公司 + 救援机构的模式,由政府充当组织、协调者,并负责组织部分救援基金。救援机构与保险公司联合,由救援机构作为保险公司的协议单位施行救助,再由保险公司事后赔付。 

3.3 大力普及旅游安全教育 

3.3.1 开展多种形式的旅游安全宣传工作 

举办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带动景区旅游安全宣传工作。要通过举办旅游安全指导培训、免费发放专门的旅游安全手册、及时旅游安全警示、在各类旅游宣传手册和广告中强制推行安全提示内容等措施,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基层每位职工和旅游者,形成人人关注旅游安全的良好氛围。在旅游系统和全民中树立起“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意识,主动防范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3.3.2 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景区从业人员的旅游安全意识,提高旅游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索道、观光电梯、游船等游览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度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等各项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景区自查、职能部门定期检查、行业统一巡查的旅游安全制度,基本形成旅游景区系统由上至下、从行业管理部门到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体系,保证景区安全有序运营。 

3.3.3 加强对游客安全文化宣传教育 

加强法制教育,引导游客遵纪守法;加强道德宣传教育,引导游客礼服谦让;加强防火防盗宣传教育,告诫游客管理好火源火种,在林区不要抽烟,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要充分发挥处在工作最前沿、与游客接触最紧密的旅行社导游员、车辆驾驶员、宾馆服务员等的宣传优势,要求他们在宣传景区景点时,必须告知安全事项,提醒游客安全旅行。同时,充分利用景区旅游服务系统、环保客运车载电视等,向游客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 

3.3.4 旅游者要增强安全意识 

每一位旅游者都要提高自身素质,杜绝把一些不利于景区安全的坏习惯带到旅游目的地中来。在旅游过程中,自觉听从有关服务与管理人员的指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亲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来规范自己在旅游景区内的行为。在从事徒步穿越、攀爬等户外旅游项目时,一定要做好充分的物质和心理准备,并且要有经验丰富的领队来组织安排。在陌生区域行动时,一定要请熟悉地形的当地向导带路,一旦发生意外,也可以及时进行自救,将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范文第12篇

贵州省旅游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多彩贵州山地公园特色,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推进全域旅游,坚持与多元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发展旅游业应当为创业就业、脱贫致富、改善民生服务;鼓励逐步通过减免门票、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五条 推进旅游业与建设、交通、文化、商务、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联动发展,促进旅游大数据产业、大健康医药产业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六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旅游业发展。

拓展和创新旅游企业投资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积极发展旅游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推进旅游项目产权与经营权交易平台的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旅游规划,合理预留旅游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鼓励依法利用废弃矿山和工厂闲置土地、石漠化土地、农村荒地建设旅游项目。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供水、排水、供电、电信、邮政、环保、环卫、林业绿化、消防、水利等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推动互联网+旅游跨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智慧旅游平台建设,重要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应当逐步提供免费安全的无线互联网接入服务。

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兼顾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

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由省级旅游发展规划确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完善旅游公共交通停车场(站)、旅游标识、防护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为散客和自备车旅游者服务的旅游交通体系。

公共客运相关规划的制定,应当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共客运线路、站点和公共厕所等配套设施设置,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在没有停车站点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场所出入口,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就近设置旅游客运包车临时停靠上下客站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救助、投诉处理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旅游网站,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集散地应当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和相应的旅游咨询站(点)。机场、宾馆、饭店等旅游者聚集的场所,应当摆放免费索取的旅游宣传品,有条件的可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游客集中的节假日前、节假日期间和其他旅游高峰期,逐日并及时向社会重要旅游景区及周边的游览、住宿、交通等旅游接待状况信息。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促进旅游电子商务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旅游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形象宣传推广。鼓励电视台、网站、报刊、电台等媒体宣传本地旅游形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主要交通干线和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形象公益广告设施,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民航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和支持旅游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旅游营销活动,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项目库,提供信息和相关服务,引导具有市场潜力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投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旅游业。

鼓励建立大型旅游企业集团,支持旅游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协调、整合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开发,消除区域之间旅游产品开发、宣传推广、旅游服务的壁垒,推进区域旅游合作。跨行政区域且不宜分割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开发。

任何部门、旅游经营者和个人不得妨碍外地旅行社在本行政区域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培育旅游品牌,推动旅游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升级。

鼓励结合城市综合体、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园区建设新型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集聚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鼓励丰富和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推进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民族文化旅游、历史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行业依托其资源开发旅游产品,鼓励开发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的旅游产品,发展山地旅游、森林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会展旅游、疗养康复旅游、低空飞行旅游、茶酒文化旅游、多样化住宿业和研学旅行等新业态。推进旅游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依托白酒、茶叶、药材、食品等产业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支持传统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创新发展,激励新型旅游商品创意研发,监督旅游商品质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地方旅游商品品牌。

完善特色商品购物街区、游憩商贸综合体建设,建立健全旅游商品市场体系,促进旅游商品产业化发展。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旅游商品推荐名单。

鼓励旅游商品经营者为旅游者购买商品提供包装、运送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用地。

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推介,为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培训,引导乡村旅游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餐饮、住宿、土特产等旅游经营。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公务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等形式委托旅行社办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统计体系,开展旅游统计调查和分析预测。

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客运单位、旅游饭店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等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引进、教育培训等措施,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类、各层次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技能培训,加强旅游科学研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及科研单位的旅游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大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评价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建立旅游资源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旅游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要旅游资源保护方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生态旅游公园、生态体育公园、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 推进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旅游景区可以依法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权的出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受让旅游景区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禁止开发建设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特有的历史风貌以及民族特色、地方特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和旅游地居民的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知识,劝阻和制止旅游者实施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旅游管理监督与行业自律

第三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活动。

鼓励旅游经营者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旅游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旅游监督检查不得干扰旅游者正常的旅游活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高峰期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设施进行综合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第三十五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服务等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并在报刊、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公示。

旅游景区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强行出售联票。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鼓励其他景区对前述群体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旅游经营者应当明示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其他相关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服务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公开投诉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旅游合同、旅游景区门票、旅游交通工具、旅游经营场所应当明示旅游投诉电话。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和移交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三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依照协会章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旅游行业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根据行业协会章程制定行业服务规范,进行服务质量评估,使用本协会的优质服务推荐标志;建立会员诚信记录,监督会员诚信经营,实施失信惩戒。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旅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旅游行业协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和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旅游行业协会。

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设施上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设施的旅游经营项目,在向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价格外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欺骗、强迫旅游者消费。

第四十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旅游合同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以及旅游安全、导游服务内容等事项。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推广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十一条 在团队包价旅游行程中,得到团队旅游者全体签字同意,导游可以另行安排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部分旅游者要求另行安排时间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得到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签字同意,并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的旅游行程,不得减少服务项目和降低服务质量。

导游安排前款规定的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其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经营场所应当是向社会公众正常开放的。

第四十二条 利用互联网招徕、组织旅游者,并组织提供游览、娱乐、旅行、住宿、餐饮等两项以上有偿旅游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电子链接标识。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二)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三)擅自降低旅游合同约定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接待标准;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五)擅自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

(六)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和旅游景点;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旅行社与运输企业应当订立合同,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运输安全、车辆和船舶的接待服务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旅游者包车(船)旅游的,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乘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不得违反与旅游者之间的约定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擅自搭载包车(船)旅游者之外的人员,不得中途甩团甩客。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审定并公布具有旅游包车客运资质的经营者和车辆的名录。

旅游客运高峰期或者旅游者滞留严重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调用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从事临时性旅游客运业务。

第四十六条 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住宿业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星级旅游饭店应当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

引导和支持发展环保型饭店、文化主题饭店等特色饭店。

第四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游览导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在显著位置公示旅游咨询和救助电话。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旅游规划、相关规划及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方便旅游者游览的配套服务设施以及环保配套设施。

第四十八条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旅游安全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最高人数限额,并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最高人数限额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当游客量临近最高人数限额时应当及时警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疏导措施。

旅游景区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旅游景区执行游客流量控制。

第四十九条 旅游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地形地貌、林草植被;

(二)破坏、毁损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擅自修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擅自设立广告设施、张贴广告;

(五)违规排放各种污染物;

(六)车辆不按照设置的线路行驶以及随意停放;

(七)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

(八)擅自摆摊设点,尾随兜售;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制止;属于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条 旅游景区在门票之外提供另行收费的讲解服务的,应当明示,但不得限制旅行社导游进行正常的景区导游活动。

鼓励使用各种新型讲解服务技术手段和装备。

旅游景区提供讲解服务的,应当加强对讲解人员的培训、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向旅游者提供表演和娱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五十二条 互联网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餐饮、购物等旅游信息服务和服务的,提供的旅游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应当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

第五十三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旅行社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拒绝强制交易;

(二)了解旅游服务的项目、内容、标准、费用等真实情况;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旅游安全规定;

(二)爱护旅游环境、旅游设施;

(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四)尊重旅游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遵守旅游行程的时间安排等合同义务;

(六)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有损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不合理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集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者违反公序良俗等不文明行为信息,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上报或者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

第五十七条 旅游景区内旅游项目经营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景区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向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旅游景区经营者先行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追偿。

第六章 旅游安全与保险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安监、质监、体育、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督促旅游经营者落实旅游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九条 旅游景区及周边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的通告,及时旅游警示信息。

第六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景区设置必要的安全须知标牌和警示标志。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旅游者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第六十二条 旅游经营使用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三条 经营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旅游者参加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旅游者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遇到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意外情况时,应当按照安全服务人员的指示进行紧急处置。

第六十四条 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及本条例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责任保险。

旅游者参加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时,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相关风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事宜由旅游者与经营者约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强行出售联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联票销售所得,并处以联票销售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载的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利用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未按照规定租用车辆、船舶的,由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搭载包车(船)旅游者之外的人员或者中途甩团甩客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旅游时该注意事项安全是享受快乐旅程的保证。出发前最好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如果发生意外能得到及时的救助。

旅途中尽量少带现金,不要把钱放在行李中,要贴身保管。贵重物品不要放在房间内。最好到正规商店购物,买了东西要发票证明。在试衣试鞋时,最好请同团好友陪同和看管物品。

重要证件如护照、签证、身份证、信用卡、机船车票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出发前最好各复印一件放在手提包中,原件放在贴身的内衣口袋中。遇到有人查证件时也不要轻易答应,应报告领队处理。如领队不在场,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件,否则应予拒绝。若对方是警察,也应记下其证件号、胸牌号和车号。

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范文第13篇

一年来,在局领导的关怀支持和陈书记的带领下,以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我努力工作。在工作多、任务重的情况下,克服科室人手少的困难,认真负责落实每项工作,扎扎实实干好,认认真真对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讲政治,顾大局,克服困难,不断创新,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个人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xx旅游 打造“健康、安全、秩序、质量、效益”xx旅游最佳目的地形象尽心尽力, 脚踏实地地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和贡献。现将一年来所做工作总结如下:

一、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1)不断强化行业管理,旅游市场秩序有了新改善

围绕创造“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和游客满意”的总体目标。一年来,我带领监督管理股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整顿,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为重点,开展了针对旅游景区安全检查、旅游商品质量专项治理、旅行社规范经营、星级饭店服务质量等一系列活动,保障了旅游市场平稳有序。

( 2) 强化旅游安全管理,促进平安旅游

旅游安全工作关系到旅游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一年来, 监督管理股在陈局长带领下,多次联合消防、质检、食检、安检、交通等部门对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进了详细的安全检查,通过及时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做好防范,确保旅游各项安全工作落到了实处,保障了全县旅游安全。并通过六月中旬开展的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监督管理股积极深入旅游企业、街道播放警示教育片、展览展示、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常识,提高了旅游企业的安全素质和游客的安全意识,营造旅游企业关爱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3)防汛安全成绩显著,确保景区安全度汛

防汛工作是旅游旺季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汛前监督管理股制定并及时下发了2011年旅游防汛实施方案、应急预案、救援预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建立健全了防汛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深入景区对其防汛物资储备情况、制度建设、防汛队伍建设、紧急避险通道设立、安全隐患整改等进行了全面检查,及时查漏补缺、消除隐患。监督管理股多次召开旅游旺季防汛安全会议,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与各旅游企业签订了旅游防汛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各景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完成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本企业防汛安全大检查,确保景区安全度汛。

(4) 积极备战,扎实做好“五.一、十一黄金周”工作,圆满完成各项接待任务。

今年两个黄金周,监督管理股牺牲休息时间,在陈书记带领下深入各旅游企业检查工作。通过监督管理股及早安排、精心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圆满实现了“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工作目标。并围绕“五一黄金周”及迎接第十七届中国(三门峡)国际黄河旅游节“十、一”长假等重大节日活动为契机,不断提升我县旅游企业服务质量,对各旅游接待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多次安全大检查,细化了旅游接待各个环节上的安全保障和检查工作,有效地保障了黄金周和旅游高峰的安全运行。今年黄金周和旅游高峰期间,由于方案可行,制度落实,准备充分,措施得当,我县未出现一例人身伤亡事故及旅游投诉,一些因自然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得到了及时、果断、妥善地处理,未影响到正常的旅游接待,可以说黄金周和旅游高峰期间我县的旅游安全情况总体良好,圆满完成了接待任务。另外,旅游产品更加丰富多彩,新景点、新项目和旅游活动层出不穷,为游客提供了选择的空间和余地,也极大地丰富了黄金周和旅游高峰期的旅游内容,旅游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有了新的改进,为这今年黄金周及旅游高峰的健康运行创造了条件。

(5) 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管理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在旅游接待服务中,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县旅游的信誉和效益, 在旅游高峰期到来之前 相继开展了 星级饭店服务标准规范年活动 。 四月初监督管理股带领各星级饭店管理人员,到郑州参加2010 版饭店星级标准宣贯培训班,并在回来后对本星级饭店员工进行培训,大大提高了星级饭店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和员工的服务质量。相继开展了整顿和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以及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跟踪调查活动 ,监督我县旅行社规范经营行为,通过调查回访,及时掌握旅行社服务质量,得到了游客的宝贵意见,对年终考核旅行社提供了重要依据,避免很多旅游投诉,保障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6) 旅游投诉处理率100%,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今年“黄金周”及旅游旺季期间,按照县假日办的统一布置,县旅游局监督管理股及早对重点景区及星级饭店和旅行社都开通了旅游投诉电话,并在旅游旺季前对公众公布。监督管理股本着“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尽力保证旅游团队行程顺畅”的原则,对投诉中涉及游客面大的急难问题,都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尽力作了妥善解决。对于不属于旅游投诉范围的,耐心解释,告知其找相关单位解决,还有一些游客打投诉电话进行旅游咨询,也都热心予以解答。对于游客的旅游投诉,按照旅游投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及时通知有关方面作了整改。黄金周期间,游客对处理结果基本满意。 (7)城市精细化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得到上级部门认可

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xx旅游企业城市精细化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监督股组织深入旅游企业进行督导检查,一是先后对xx宾馆、迎宾馆、康元大酒店三家星级饭店车辆停放管理、卫生间卫生进行检查验收,基本都达标。二是豫西大峡谷、双龙湾景区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景区停车位规划整齐,管理到位,厕所干净,卫生符合标准。通过初步验收,得到了验收组的一致好评。

(8)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有条不紊成绩突出

根据县“创建办”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任务要求,监督管理股认真细致的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工作,认真对照任务条目,逐一落实。并制定《xx县旅游局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各个旅游企业认真实施。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办、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以深化旅游交通安全管理为重点,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强化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等,深入开展旅游交通安全管理,保证了旅游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完善了创建档案资料及创建工作方案,并制定了交通安全宣传计划,建立了交通安全宣传台账,印制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200余份。监督管理股组织旅游景区、旅行社负责人召开了旅游交通安全工作会,要求旅游企业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职责、建立长效机制。利用旅游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专项活动等方式,在全县旅游业从业人员中广泛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使大家牢固树立旅游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确保旅游交通安全。

(9) 顺利通过 法制工作考核验收

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展的2011年法制工作考核的通知要求,监督管理股认真对照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的内容和标准,逐一落实,全面及时总结今年执法工作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向考核组汇报、查看档案资料、单位硬件设施的完善、行政决策机制的落实以及有效的资金保障,得到了考核组的一致好评,使这次考核工作顺利通过,圆满完成执法工作目标任务。

(10)发表简报及时,内容丰富

监督管理股一年来共发表旅游简报5篇,通过简报,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准确、有效的把旅游行业信息传送到领导手中,为旅游行业工作人员互相了解情况、吸收经验、学习先进、改进工作以及领导决策、制定政策、指导工作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11)临时性工作认真对待,圆满完成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联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增强。

(2)星级宾馆的服务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3)对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4)旅游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主体明确,但执法过程中旅游企业桀骜不驯难管理,执法难度比较大。目前执法文书还不健全,下一步监督管理股将完善执法文书、执法程序,以及罚没票据的申报,加大执法。

(5)希望学习借鉴,周边兄弟县市旅游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方式方法,能够更好的为xx旅游做贡献。

(6)希望进一步协调、协商 ,建立一种旅游成员单位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旅游旺季联合执法办公室),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对那些桀骜不驯难管理的旅游企业,从某些意识上让他们知道,不是只有旅游主管部门在执法,而是联合执法的一种震慑,为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再接再厉、迎难而上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随着xx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在县委县政府确立的大旅游宏伟目标动力下,旅游局监督管理股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开拓思路,不断创新, 按照市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围绕实现旅游业活县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旅游行业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使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就做好明年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做如下安排;

( 一)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旅游安全工作关系到旅游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我们始终把旅游安全工作摆在第一位,牢固树立“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的观念,增强旅游安全防范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观念,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

( 二)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在旅游接待服务中,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县旅游的信誉和效益。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在县委、县政府和局领导的安排下,加强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农家乐宾馆等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树立优质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xx旅游形象,使每个员工都明确岗位规范标准,实现服务质量达标,规范服务、细微服务、让游客满意、让游客感动,使我县的旅游服务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三) 规范行业管理,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

明年监督管理股将不断加大 旅游市场整顿力度, 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为重点, 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等严重扰乱我县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活动, 保障旅游市场平稳有序。

(四)强化投诉受理机制,降低旅游投诉率,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xx作为全市重点旅游区,游客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保护游客的合法利益,解决游客遇到的纠纷,规范xx的游览经营秩序和良好氛围,避免不良影响带给xx旅游业乃至全市旅游业的损失,监督管理股将逐步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具体将作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标准化管理。 配备专职人负责投诉受理工作,认真填写游客投诉登记表等相关表格,每季度将投诉受理情况向接口部门作以上报。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投诉电话做到24小时接通。 二是效率化运行。 在接到游客投诉后,投诉受理人员能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获取第一手资料,根据取证,进行调解或处罚,投诉案件的处理时限不超过48小时,意见反馈不超过一星期。 三是公正化执法。 游客投诉最担心的就是受理部门能否公正,监督管理股工作人员从游客角度出发,无论是游客与游客,还是游客与旅游企业,亦或是游客与工作人员,一律一碗水端平,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是投诉受理人员的基本工作原则,在坚持这一原则下,是游客都能怨气而来,满意而去,游客满意率达到100%。

( 五)营造良好的区域旅游环境

积极探索游客“引得来、留得下”的有效措施,在继续做好行业管理各方面建设的同时,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强化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加强行业自律。抓好旅游企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旅游品质服务提升活动,以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环境吸引游客。

( 六) 努力完成局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及临时性任务

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范文第14篇

一年来,在局领导的关怀支持和陈书记的带领下,以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我努力工作。在工作多、任务重的情况下,克服科室人手少的困难,认真负责落实每项工作,扎扎实实干好,认认真真对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讲政治,顾大局,克服困难,不断创新,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个人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xx旅游 打造“健康、安全、秩序、质量、效益”xx旅游最佳目的地形象尽心尽力, 脚踏实地地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和贡献。现将一年来所做工作总结如下:

一、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1)不断强化行业管理,旅游市场秩序有了新改善

围绕创造“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和游客满意”的总体目标。一年来,我带领监督管理股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整顿,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为重点,开展了针对旅游景区安全检查、旅游商品质量专项治理、旅行社规范经营、星级饭店服务质量等一系列活动,保障了旅游市场平稳有序。

( 2) 强化旅游安全管理,促进平安旅游

旅游安全工作关系到旅游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一年来, 监督管理股在陈局长带领下,多次联合消防、质检、食检、安检、交通等部门对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进了详细的安全检查,通过及时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做好防范,确保旅游各项安全工作落到了实处,保障了全县旅游安全。并通过六月中旬开展的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监督管理股积极深入旅游企业、街道播放警示教育片、展览展示、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常识,提高了旅游企业的安全素质和游客的安全意识,营造旅游企业关爱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3)防汛安全成绩显著,确保景区安全度汛

防汛工作是旅游旺季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汛前监督管理股制定并及时下发了2011年旅游防汛实施方案、应急预案、救援预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建立健全了防汛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深入景区对其防汛物资储备情况、制度建设、防汛队伍建设、紧急避险通道设立、安全隐患整改等进行了全面检查,及时查漏补缺、消除隐患。监督管理股多次召开旅游旺季防汛安全会议,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与各旅游企业签订了旅游防汛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各景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完成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本企业防汛安全大检查,确保景区安全度汛。

(4) 积极备战,扎实做好“五.一、十一黄金周”工作,圆满完成各项接待任务。

今年两个黄金周,监督管理股牺牲休息时间,在陈书记带领下深入各旅游企业检查工作。通过监督管理股及早安排、精心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圆满实现了“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工作目标。并围绕“五一黄金周”及迎接第十七届中国(三门峡)国际黄河旅游节“十、一”长假等重大节日活动为契机,不断提升我县旅游企业服务质量,对各旅游接待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多次安全大检查,细化了旅游接待各个环节上的安全保障和检查工作,有效地保障了黄金周和旅游高峰的安全运行。今年黄金周和旅游高峰期间,由于方案可行,制度落实,准备充分,措施得当,我县未出现一例人身伤亡事故及旅游投诉,一些因自然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得到了及时、果断、妥善地处理,未影响到正常的旅游接待,可以说黄金周和旅游高峰期间我县的旅游安全情况总体良好,圆满完成了接待任务。另外,旅游产品更加丰富多彩,新景点、新项目和旅游活动层出不穷,为游客提供了选择的空间和余地,也极大地丰富了黄金周和旅游高峰期的旅游内容,旅游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有了新的改进,为这今年黄金周及旅游高峰的健康运行创造了条件。

(5) 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管理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在旅游接待服务中,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县旅游的信誉和效益, 在旅游高峰期到来之前 相继开展了 星级饭店服务标准规范年活动 。 四月初监督管理股带领各星级饭店管理人员,到郑州参加2010 版饭店星级标准宣贯培训班,并在回来后对本星级饭店员工进行培训,大大提高了星级饭店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和员工的服务质量。相继开展了整顿和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以及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跟踪调查活动 ,监督我县旅行社规范经营行为,通过调查回访,及时掌握旅行社服务质量,得到了游客的宝贵意见,对年终考核旅行社提供了重要依据,避免很多旅游投诉,保障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6) 旅游投诉处理率100%,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今年“黄金周”及旅游旺季期间,按照县假日办的统一布置,县旅游局监督管理股及早对重点景区及星级饭店和旅行社都开通了旅游投诉电话,并在旅游旺季前对公众公布。监督管理股本着“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尽力保证旅游团队行程顺畅”的原则,对投诉中涉及游客面大的急难问题,都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尽力作了妥善解决。对于不属于旅游投诉范围的,耐心解释,告知其找相关单位解决,还有一些游客打投诉电话进行旅游咨询,也都热心予以解答。对于游客的旅游投诉,按照旅游投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及时通知有关方面作了整改。黄金周期间,游客对处理结果基本满意。 (7)城市精细化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得到上级部门认可

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xx旅游企业城市精细化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监督股组织深入旅游企业进行督导检查,一是先后对xx宾馆、迎宾馆、康元大酒店三家星级饭店车辆停放管理、卫生间卫生进行检查验收,基本都达标。二是豫西大峡谷、双龙湾景区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景区停车位规划整齐,管理到位,厕所干净,卫生符合标准。通过初步验收,得到了验收组的一致好评。

(8)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有条不紊成绩突出

根据县“创建办”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任务要求,监督管理股认真细致的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工作,认真对照任务条目,逐一落实。并制定《xx县旅游局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各个旅游企业认真实施。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办、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以深化旅游交通安全管理为重点,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强化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等,深入开展旅游交通安全管理,保证了旅游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完善了创建档案资料及创建工作方案,并制定了交通安全宣传计划,建立了交通安全宣传台账,印制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200余份。监督管理股组织旅游景区、旅行社负责人召开了旅游交通安全工作会,要求旅游企业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职责、建立长效机制。利用旅游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专项活动等方式,在全县旅游业从业人员中广泛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使大家牢固树立旅游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确保旅游交通安全。

(9) 顺利通过 法制工作考核验收

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展的2011年法制工作考核的通知要求,监督管理股认真对照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的内容和标准,逐一落实,全面及时总结今年执法工作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向考核组汇报、查看档案资料、单位硬件设施的完善、行政决策机制的落实以及有效的资金保障,得到了考核组的一致好评,使这次考核工作顺利通过,圆满完成执法工作目标任务。

(10)发表简报及时,内容丰富

监督管理股一年来共发表旅游简报5篇,通过简报,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准确、有效的把旅游行业信息传送到领导手中,为旅游行业工作人员互相了解情况、吸收经验、学习先进、改进工作以及领导决策、制定政策、指导工作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11)临时性工作认真对待,圆满完成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联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增强。

(2)星级宾馆的服务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3)对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4)旅游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主体明确,但执法过程中旅游企业桀骜不驯难管理,执法难度比较大。目前执法文书还不健全,下一步监督管理股将完善执法文书、执法程序,以及罚没票据的申报,加大执法。

(5)希望学习借鉴,周边兄弟县市旅游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方式方法,能够更好的为xx旅游做贡献。

(6)希望进一步协调、协商 ,建立一种旅游成员单位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旅游旺季联合执法办公室),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对那些桀骜不驯难管理的旅游企业,从某些意识上让他们知道,不是只有旅游主管部门在执法,而是联合执法的一种震慑,为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再接再厉、迎难而上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随着xx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在县委县政府确立的大旅游宏伟目标动力下,旅游局监督管理股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开拓思路,不断创新, 按照市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围绕实现旅游业活县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旅游行业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使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就做好明年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做如下安排;

( 一)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旅游安全工作关系到旅游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我们始终把旅游安全工作摆在第一位,牢固树立“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的观念,增强旅游安全防范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观念,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

( 二)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在旅游接待服务中,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县旅游的信誉和效益。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在县委、县政府和局领导的安排下,加强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农家乐宾馆等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树立优质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xx旅游形象,使每个员工都明确岗位规范标准,实现服务质量达标,规范服务、细微服务、让游客满意、让游客感动,使我县的旅游服务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三) 规范行业管理,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

明年监督管理股将不断加大 旅游市场整顿力度, 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为重点, 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等严重扰乱我县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活动, 保障旅游市场平稳有序。

(四)强化投诉受理机制,降低旅游投诉率,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xx作为全市重点旅游区,游客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保护游客的合法利益,解决游客遇到的纠纷,规范xx的游览经营秩序和良好氛围,避免不良影响带给xx旅游业乃至全市旅游业的损失,监督管理股将逐步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具体将作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标准化管理。 配备专职人负责投诉受理工作,认真填写游客投诉登记表等相关表格,每季度将投诉受理情况向接口部门作以上报。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投诉电话做到24小时接通。 二是效率化运行。 在接到游客投诉后,投诉受理人员能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获取第一手资料,根据取证,进行调解或处罚,投诉案件的处理时限不超过48小时,意见反馈不超过一星期。 三是公正化执法。 游客投诉最担心的就是受理部门能否公正,监督管理股工作人员从游客角度出发,无论是游客与游客,还是游客与旅游企业,亦或是游客与工作人员,一律一碗水端平,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是投诉受理人员的基本工作原则,在坚持这一原则下,是游客都能怨气而来,满意而去,游客满意率达到100%。

( 五)营造良好的区域旅游环境

积极探索游客“引得来、留得下”的有效措施,在继续做好行业管理各方面建设的同时,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强化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加强行业自律。抓好旅游企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旅游品质服务提升活动,以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环境吸引游客。

( 六) 努力完成局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及临时性任务

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范文第15篇

1旅游安全事故敲响了旅游安全的警钟

据中国旅游报报道,近期(从2006年4月底至2007年10月间)全国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16起,涉及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全国12个省(市、区),既有边境的云南、西藏、内蒙古、新疆等省(区),也有内陆的湖北、江苏、安徽、河南、重庆等省(市),还有沿海的山东省;事发地不仅涉及山区、郊野自然景区,也涉及市区人文景点,有的甚至发生在旅游途中(详见表1)。一些安全事故属于天灾,不可抗拒;而有些则是人们可以预见的。

频繁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既造成了重大的游客人身财产损失,又严重地影响了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阻碍了旅游业的正常发展,给旅游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随着旅游社市场的不断开放,国内旅游社的竞争愈演愈烈,旅游安全形势将更加严峻,传统的旅游安全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wWW.133229.COm旅游安全正在成为旅游业的重中之重,旅游安全已成为社会个方面关注的焦点。

2旅游安全事故诊断

2.1旅游安全事故类型剖析

旅游的实质就是旅游者要离开居住或工作的地方,短暂地到一个目的地进行活动,同时,旅游目的地要提供各种旅游接待设施以满足其需求。这就决定了旅游安全问题贯彻于旅游活动的始终:一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脱离了原来熟悉的生存环境而进入较为陌生的环境,因而存在着一定的环境安全;二是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需要频繁使用交通、游乐等各类服务设施,因而存在着一定的交通安全与设施安全;三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需要付出高于日常生活的体力消耗,因而存在着一定的健康安全;四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容易与当地居民、旅游从业人员发生利益冲突,因而存在着一定的治安安全;五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的中,由于生理的需要必然要与提供餐饮、食宿的部门发生关系,因而存在着一定的食品卫生安全(详见表1)。

2.2旅游安全事故原因诊断

2.2.1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意识淡漠

有些旅游景区过分追求经济效益,没有正确处理好生产、发展、效益与安全的关系,重视旅游生产而忽略旅游安全管理,造成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技术落后、安全设施不足、安全设备老化,从而导致在交通、治安、消防、饮食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有些旅游景区应急救援机制不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滞后于旅游发展;对旅游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旅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程度不高,旅游安全培训工作不够深入细致。

2.2.2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一些地区对景区的安全监管制度不健全,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人员、经费和设备不足,技术手段滞后,以至安全监管工作不能及时和到位,安全监管手段有待创新;还有的地区监管机构太多而导致集体不作为的弊端。

2.2.3旅游者自身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不少旅游者对自己的旅游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了解不足,在旅游活动中又常常麻痹大意,在没有做好充足准备的情况下,盲目活动,冒险行动,以至于酿成安全事故。

3旅游安全管理方略

3.1旅游景区要强化旅游企业安全管理

一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旅游景区要对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对景区应有全面、系统的旅游安全规划,对可能发生的旅游事故制定出相应的应急预案。二是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旅游设施的安全检查和巡查,排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对主要游览路段和游客集中区域的看防,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处罚。三是要加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设,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统一指挥、职责分明、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景区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高效的专业化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提高特大事故的抢救救援能力。

3.2政府应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

政府部门、景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①②,针对旅游地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按照“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属地救护、就近处置”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及疏散避难预案。政府部门、各级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制定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旅游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等级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政府部门、各级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各级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熟练掌握应急方法和应急组织程序,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迅速、高效。尽快建立完善的旅游救援体系,完善的救援体系应该是:政府+保险公司+救援机构的模式,由政府充当组织、协调者,并负责组织部分救援基金。救援机构与保险公司联合,由救援机构作为保险公司的协议单位施行救助,再由保险公司事后赔付。

3.3大力普及旅游安全教育

3.3.1开展多种形式的旅游安全宣传工作

举办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带动景区旅游安全宣传工作。要通过举办旅游安全指导培训、免费发放专门的旅游安全手册、及时旅游安全警示、在各类旅游宣传手册和广告中强制推行安全提示内容等措施,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基层每位职工和旅游者,形成人人关注旅游安全的良好氛围。在旅游系统和全民中树立起“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意识,主动防范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3.3.2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景区从业人员的旅游安全意识,提高旅游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索道、观光电梯、游船等游览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度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等各项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景区自查、职能部门定期检查、行业统一巡查的旅游安全制度,基本形成旅游景区系统由上至下、从行业管理部门到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体系,保证景区安全有序运营。

3.3.3加强对游客安全文化宣传教育

加强法制教育,引导游客遵纪守法;加强道德宣传教育,引导游客礼服谦让;加强防火防盗宣传教育,告诫游客管理好火源火种,在林区不要抽烟,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要充分发挥处在工作最前沿、与游客接触最紧密的旅行社导游员、车辆驾驶员、宾馆服务员等的宣传优势,要求他们在宣传景区景点时,必须告知安全事项,提醒游客安全旅行。同时,充分利用景区旅游服务系统、环保客运车载电视等,向游客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

3.3.4旅游者要增强安全意识

每一位旅游者都要提高自身素质,杜绝把一些不利于景区安全的坏习惯带到旅游目的地中来。在旅游过程中,自觉听从有关服务与管理人员的指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亲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来规范自己在旅游景区内的行为。在从事徒步穿越、攀爬等户外旅游项目时,一定要做好充分的物质和心理准备,并且要有经验丰富的领队来组织安排。在陌生区域行动时,一定要请熟悉地形的当地向导带路,一旦发生意外,也可以及时进行自救,将损失降到最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