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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文化的概念范文

本土文化的概念

本土文化的概念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本土化;女性;女性主义;女性写作

任何一门学科,其核心内容都由一些关键问题所构成。同时,研究任何文学文本、关注任何文学现象的过程中所生成的意义,也必然要依赖一定的思想框架,因此,批评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对所谓“原意”的真正追寻,而只能是“误读”。西方女性主义批评与中国的女性、与中国的文学现实相遇后生成的文学批评,其文化积淀、现实处境、具体目标功能都与西方都不尽相同,因而它们在批评实践中所需要特别给予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些基本的、特殊的概念,有助于理解西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在中国的本土化过程。

一、中西方对“女性”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女性是什么?在西方男性独霸学术界的传统里,女性历来被看做是处于边缘化的“第二性”。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感谢主赐给他恩宠时说,第一,他生下来是自由的,不是奴隶:第二,他是男人而不是女人。在先哲的心目中,女人就是这样被划为了“第二性”。总之,一句话,女人就是为男人服务的一个工具,是一个附属品。

经验论者桑德拉·吉尔伯特(sandram.gil.bert)和苏珊-格巴(susangubar)在她们合写的《阁楼里的疯女人:妇女作家与19世纪的文学想象》的绪言里,从语言的发展对男权与男性性征进行了论证。她们认为:自从维多利亚时期以来,父系的文学创作理论依附于基督教的创世说,神话了男性作者。因此,如果创作是男性的行为,那么男女两性的主、客体地位也就确定:男性是积极的、主动的,女性是被动的、接受的。在这种解释下,创作的作品不仅仅是作品本身,而且还是权力的象征。

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西方女权主义者不满于女性所处的边缘被动处境而纷纷奋起抗争,从理论的层面寻找出女性的自我身份。1949年11月,西蒙·波伏娃出版了被后世的人们尊崇为女性《圣经》的《第二性》,成为新女性主义高潮的理论指南。

在波伏娃看来,女人的“第二性”地位是历史的长久演变而造成的,男人利用生理、经济、法律、道德、宗教及文学等各种手段,塑造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而把女性置入到一个附属的地位。在波伏娃看来,男人按他们的愿望将女性视为“偶像,仆人,生命之本;又是魔鬼,阴谋家,搬弄是非的人,骗子。她是男人手中的猎物,又是毁灭他的祸根。她意味着他不曾有,但又特别渴望的一切”。因此,女人虽然是天生的,但是女人身为“次等性别”的地位却是后天造成的。

1963年,贝蒂·弗里丹出完成了她的《女性白皮书》一书,标志着她个人生命和对女性思考的一个转折点。弗里丹提出了有名的女性“第四维形象”的概念:除了婚姻、家庭、为母之道以外,女性理所当然还有另一个更广阔的世界——社会。号召女性为使自己成为完整的人而奋斗。

1970年,凯特·米利特出版她的《性政治》一书。在米利特看来,不管人们在这方面保持何等沉默,两性之间的这种支配和被支配状态,成为我们文化中最普及的意识形态,并毫不含糊地体现出它根本的权力概念。米利特试图赋予愤怒的、受压抑的一代女性一种声音,以唤起女性同胞的反抗精神,号召女性要反抗男权社会,做时代的“新女性”。

如果说以上三位女权主义者是从社会——政治的角度给女性正名的话,时隔不到30年,已经出现了新的情况,法国符号学女性主义批评代表人物依丽格瑞和西苏,她们对“女性”这一概念提出质疑,认为把女性作为一个自然产生的、人人接受的意符,实际上是父权制意识形态的又一次建构,所以对“女性”概念必须解构。

西方这些“女性”概念到了中国得到普遍的接受,但是其中又出现新的解读,在西方男权社会制度下,女性就是男性的附属,是处在社会的边缘,女人就是无,就是空。因此女权主义者要改变这种状态。要给女性正名,试图阐释女性并不是社会的附属品,女性应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但是在中国,除了政治上已经解放了女性以#t-,女性同胞自己也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女性身份的边缘问题。边缘一方面意味着女性对男权社会无能为力,另一方面页表示着女性不受拘束,意味着女性对现有所有的价值体系都可以不予接受,空无是自由的代言。由此可见,“女性”这个概念在中国女性主义作家哪里,意义已经发生了新的转机,产生了新的功能,女性身份的边缘性成为女性抗拒男性社会的有力武器,面对沉默的女性,男权感到一种深不可测的危机,而女性在沉默中自由地放飞思想。

二、中西方对“女性主义”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在西方,女性主义(feminism)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意指女性的社会平等与个性解放;后传到英美,逐渐流行起来,泛指欧美发达国家中主张男女平等的各种思潮,它的思想根源于20世纪初期的妇女解放斗争(极力倡导“妇女参政”的斗争),所以带有明显的白人上层妇女和强烈的政治色彩。因此当时被翻译为“女权主义”,据克里斯特尔的~90年代最新知识词典》,也可以翻译为“男女平等主义”或者“争取男女平等运动”等。

出于第三世界妇女和女性主义学者从自身的切身经历中认识到原有的“女权主义”的定义太狭隘了。1983年,美国著名黑人女作家艾丽斯·沃克提出了抛弃“女权主义”feminism一词,代之以“妇女主义”(womanism)。她将“妇女主义”定义为“献身于现实所有人民的,包括男人和女人的生存和完美的主义”。

在中国,“五四”时期,经日本中介传到中国,最初定名为“女权主义”,显示出着眼于男女社会权力平等的时代特征。近年来一些学者了解到这一理论的发展以后,认识到原有翻译的欠缺,为了强调女性的视角,将其改译为“女性主义”,总的来概括“女性主义”主要表征一种政治态度或文化立场。女性主义是女性们代表一个“集团”对男权社会的反叛,它的思想更直接指向政治、经济、伦理、道德和文化,也指向文学和艺术。

“女权主义”——“女性主义”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是认识层次的加深。女性主义涵盖并超越了两性的权力关系,更加关注性别冲突的多层次内涵,这是国内目前多用女性主义一词的原因。女性主义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产物,是一种男女平等的信念和意识形态,旨在反对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形式的不平等。当女性主义思潮和它的变种在20世纪不断涌人中国时,当中国的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着这些影响时,会不可避免地做出自己的价值取向。因为中国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女权主义运动,所以在西方的女权思想传人中国之后,在中国特定的文化土壤中所产生了变异,而变异的结果就是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从事女性研究的学者不愿认同自己的女权主义立场,即使个别几经周折才确立自己的女权主义立场的学者,如戴锦华教授,在中山大学的一次演讲中,她宣称自己是女权主义者,但是又特别强调自己的“不咬人”的女权主义者。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其怪异的而且耐人的现象。

通过上个世纪之处的引入与译介,人们对西方世界的情况也比较熟悉,男女平权的思想并不像在100年前那样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陌生。显然,西方的女权思想在20世纪的中国经过一代代人的努力与中国的社会现实结合后,又随时代的变迁,产生了自身的变异。变异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变得非常温婉,很具有中国特色。所以,在众多概念的取舍中,由以争取权利为中心、在汉语中较为激进的“女权”,到张扬女性特征的“女性”的衍变,与我们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中华民族长期的文化心理积淀是一脉相承的。

三、中西方对“女性写作”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西方女性主义文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女性主义文学实践和理论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一大批女性作家在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照耀下,自觉地运用女性主义文学理论进行文学创作,她们的文学实践对丰富中国当代文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女性写作”这一概念,出自于法国著名女性主义者埃莱娜·西苏(helenecixous),这是当代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自从张京媛的《当代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将西苏的文章翻译进来,这一概念就在国内引起了高度兴趣,并被作为女性意识的表达方式而加以实践。不幸的是,人们对于这一概念并没有清醒的认识。“女性写作”这一概念看起来有将女性意识本质化之嫌,其实似是而非,美国女性主义批评家桑德拉·吉尔伯特(sandram.gilbert)在给西苏的《新诞生的妇女》一书所写的“导言”中曾对此予以了辨析,她说:“一些美国及法国的女性主义者反对对于生物本质主义的任程度的强化,而西苏的‘女性’或‘女性写作’的概念有时看起来正是如此,但作为《新诞生的妇女》一书的读者,我们将会发现,作者本人是批判持续不变的性别本质这一概念的。”

西苏认为想预料性别之间的差异是不可能的,因为“男性和女性都处于复杂得难分辩的古老文化规定的网络之中,孤立地谈论女性,正如谈论男性一样,无法不陷入意识形态的场所中,在这场所中,表现、表象、映象等的增殖预先消解了任何概念化的企图”。在西苏看来,女性写作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性别作为划分依据的。西苏原初的“女性写作”包含男作家,在《美杜莎的笑声》中,西苏提到了男作家让·杰内特的《盛大的葬礼》。

到了中国,我们讲的女性写作一般态度就是女作家的创作。这一现象说明西:zr的外来概念传到中国发生了某些变异。中国女性主义对于“女性写作”的接受,可以说就是建立在一种本质主义的误解之上。“女性写作”一词在国内使用频率很高,但人们对于这一概念其实所知甚少,这与国内对于西苏介绍的片面有关。

《共和国文学50年》中明确表述:“‘女性文学’或日‘女性写作’作为一个学术概念的提出,实际上是到本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着西方女性主义运动思潮在中国内地获得的广泛传播,以及国内女性主义运动的兴起而逐渐获得学界的认可和接受。”

本土文化的概念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本土化;女性;女性主义;女性写作

任何一门学科,其核心内容都由一些关键问题所构成。同时,研究任何文学文本、关注任何文学现象的过程中所生成的意义,也必然要依赖一定的思想框架,因此,批评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对所谓“原意”的真正追寻,而只能是“误读”。西方女性主义批评与中国的女性、与中国的文学现实相遇后生成的文学批评,其文化积淀、现实处境、具体目标功能都与西方都不尽相同,因而它们在批评实践中所需要特别给予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些基本的、特殊的概念,有助于理解西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在中国的本土化过程。

一、中西方对“女性”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女性是什么?在西方男性独霸学术界的传统里,女性历来被看做是处于边缘化的“第二性”。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感谢主赐给他恩宠时说,第一,他生下来是自由的,不是奴隶:第二,他是男人而不是女人。在先哲的心目中,女人就是这样被划为了“第二性”。总之,一句话,女人就是为男人服务的一个工具,是一个附属品。

经验论者桑德拉·吉尔伯特(SandraM.Gil.bert)和苏珊-格巴(SusanGubar)在她们合写的《阁楼里的疯女人:妇女作家与19世纪的文学想象》的绪言里,从语言的发展对男权与男性性征进行了论证。她们认为:自从维多利亚时期以来,父系的文学创作理论依附于基督教的创世说,神话了男性作者。因此,如果创作是男性的行为,那么男女两性的主、客体地位也就确定:男性是积极的、主动的,女性是被动的、接受的。在这种解释下,创作的作品不仅仅是作品本身,而且还是权力的象征。

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西方女权主义者不满于女性所处的边缘被动处境而纷纷奋起抗争,从理论的层面寻找出女性的自我身份。1949年11月,西蒙·波伏娃出版了被后世的人们尊崇为女性《圣经》的《第二性》,成为新女性主义高潮的理论指南。

在波伏娃看来,女人的“第二性”地位是历史的长久演变而造成的,男人利用生理、经济、法律、道德、宗教及文学等各种手段,塑造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而把女性置入到一个附属的地位。在波伏娃看来,男人按他们的愿望将女性视为“偶像,仆人,生命之本;又是魔鬼,阴谋家,搬弄是非的人,骗子。她是男人手中的猎物,又是毁灭他的祸根。她意味着他不曾有,但又特别渴望的一切”。因此,女人虽然是天生的,但是女人身为“次等性别”的地位却是后天造成的。

1963年,贝蒂·弗里丹出完成了她的《女性白皮书》一书,标志着她个人生命和对女性思考的一个转折点。弗里丹提出了有名的女性“第四维形象”的概念:除了婚姻、家庭、为母之道以外,女性理所当然还有另一个更广阔的世界——社会。号召女性为使自己成为完整的人而奋斗。

1970年,凯特·米利特出版她的《性政治》一书。在米利特看来,不管人们在这方面保持何等沉默,两性之间的这种支配和被支配状态,成为我们文化中最普及的意识形态,并毫不含糊地体现出它根本的权力概念。米利特试图赋予愤怒的、受压抑的一代女性一种声音,以唤起女性同胞的反抗精神,号召女性要反抗男权社会,做时代的“新女性”。

如果说以上三位女权主义者是从社会——政治的角度给女性正名的话,时隔不到30年,已经出现了新的情况,法国符号学女性主义批评代表人物依丽格瑞和西苏,她们对“女性”这一概念提出质疑,认为把女性作为一个自然产生的、人人接受的意符,实际上是父权制意识形态的又一次建构,所以对“女性”概念必须解构。

西方这些“女性”概念到了中国得到普遍的接受,但是其中又出现新的解读,在西方男权社会制度下,女性就是男性的附属,是处在社会的边缘,女人就是无,就是空。因此女权主义者要改变这种状态。要给女性正名,试图阐释女性并不是社会的附属品,女性应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但是在中国,除了政治上已经解放了女性以#t-,女性同胞自己也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女性身份的边缘问题。边缘一方面意味着女性对男权社会无能为力,另一方面页表示着女性不受拘束,意味着女性对现有所有的价值体系都可以不予接受,空无是自由的代言。由此可见,“女性”这个概念在中国女性主义作家哪里,意义已经发生了新的转机,产生了新的功能,女性身份的边缘性成为女性抗拒男性社会的有力武器,面对沉默的女性,男权感到一种深不可测的危机,而女性在沉默中自由地放飞思想。

二、中西方对“女性主义”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在西方,女性主义(Feminism)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意指女性的社会平等与个性解放;后传到英美,逐渐流行起来,泛指欧美发达国家中主张男女平等的各种思潮,它的思想根源于20世纪初期的妇女解放斗争(极力倡导“妇女参政”的斗争),所以带有明显的白人上层妇女和强烈的政治色彩。因此当时被翻译为“女权主义”,据克里斯特尔的~90年代最新知识词典》,也可以翻译为“男女平等主义”或者“争取男女平等运动”等。

出于第三世界妇女和女性主义学者从自身的切身经历中认识到原有的“女权主义”的定义太狭隘了。1983年,美国著名黑人女作家艾丽斯·沃克提出了抛弃“女权主义”Feminism一词,代之以“妇女主义”(Womanism)。她将“妇女主义”定义为“献身于现实所有人民的,包括男人和女人的生存和完美的主义”。

在中国,“五四”时期,经日本中介传到中国,最初定名为“女权主义”,显示出着眼于男女社会权力平等的时代特征。近年来一些学者了解到这一理论的发展以后,认识到原有翻译的欠缺,为了强调女性的视角,将其改译为“女性主义”,总的来概括“女性主义”主要表征一种政治态度或文化立场。女性主义是女性们代表一个“集团”对男权社会的反叛,它的思想更直接指向政治、经济、伦理、道德和文化,也指向文学和艺术。

“女权主义”——“女性主义”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是认识层次的加深。女性主义涵盖并超越了两性的权力关系,更加关注性别冲突的多层次内涵,这是国内目前多用女性主义一词的原因。女性主义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产物,是一种男女平等的信念和意识形态,旨在反对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形式的不平等。当女性主义思潮和它的变种在20世纪不断涌人中国时,当中国的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着这些影响时,会不可避免地做出自己的价值取向。因为中国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女权主义运动,所以在西方的女权思想传人中国之后,在中国特定的文化土壤中所产生了变异,而变异的结果就是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从事女性研究的学者不愿认同自己的女权主义立场,即使个别几经周折才确立自己的女权主义立场的学者,如戴锦华教授,在中山大学的一次演讲中,她宣称自己是女权主义者,但是又特别强调自己的“不咬人”的女权主义者。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其怪异的而且耐人的现象。

通过上个世纪之处的引入与译介,人们对西方世界的情况也比较熟悉,男女平权的思想并不像在100年前那样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陌生。显然,西方的女权思想在20世纪的中国经过一代代人的努力与中国的社会现实结合后,又随时代的变迁,产生了自身的变异。变异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变得非常温婉,很具有中国特色。所以,在众多概念的取舍中,由以争取权利为中心、在汉语中较为激进的“女权”,到张扬女性特征的“女性”的衍变,与我们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中华民族长期的文化心理积淀是一脉相承的。

三、中西方对“女性写作”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西方女性主义文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女性主义文学实践和理论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一大批女性作家在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照耀下,自觉地运用女性主义文学理论进行文学创作,她们的文学实践对丰富中国当代文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女性写作”这一概念,出自于法国著名女性主义者埃莱娜·西苏(HeleneCixous),这是当代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自从张京媛的《当代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将西苏的文章翻译进来,这一概念就在国内引起了高度兴趣,并被作为女性意识的表达方式而加以实践。不幸的是,人们对于这一概念并没有清醒的认识。“女性写作”这一概念看起来有将女性意识本质化之嫌,其实似是而非,美国女性主义批评家桑德拉·吉尔伯特(SandraM.Gilbert)在给西苏的《新诞生的妇女》一书所写的“导言”中曾对此予以了辨析,她说:“一些美国及法国的女性主义者反对对于生物本质主义的任程度的强化,而西苏的‘女性’或‘女性写作’的概念有时看起来正是如此,但作为《新诞生的妇女》一书的读者,我们将会发现,作者本人是批判持续不变的性别本质这一概念的。”

西苏认为想预料性别之间的差异是不可能的,因为“男性和女性都处于复杂得难分辩的古老文化规定的网络之中,孤立地谈论女性,正如谈论男性一样,无法不陷入意识形态的场所中,在这场所中,表现、表象、映象等的增殖预先消解了任何概念化的企图”。在西苏看来,女性写作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性别作为划分依据的。西苏原初的“女性写作”包含男作家,在《美杜莎的笑声》中,西苏提到了男作家让·杰内特的《盛大的葬礼》。

到了中国,我们讲的女性写作一般态度就是女作家的创作。这一现象说明西:Zr的外来概念传到中国发生了某些变异。中国女性主义对于“女性写作”的接受,可以说就是建立在一种本质主义的误解之上。“女性写作”一词在国内使用频率很高,但人们对于这一概念其实所知甚少,这与国内对于西苏介绍的片面有关。

《共和国文学50年》中明确表述:“‘女性文学’或日‘女性写作’作为一个学术概念的提出,实际上是到本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着西方女性主义运动思潮在中国内地获得的广泛传播,以及国内女性主义运动的兴起而逐渐获得学界的认可和接受。”

本土文化的概念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本土化;女性;女性主义;女性写作

任何一门学科,其核心内容都由一些关键问题所构成。同时,研究任何文学文本、关注任何文学现象的过程中所生成的意义,也必然要依赖一定的思想框架,因此,批评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对所谓“原意”的真正追寻,而只能是“误读”。西方女性主义批评与中国的女性、与中国的文学现实相遇后生成的文学批评,其文化积淀、现实处境、具体目标功能都与西方都不尽相同,因而它们在批评实践中所需要特别给予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些基本的、特殊的概念,有助于理解西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在中国的本土化过程。

一、中西方对“女性”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女性是什么?在西方男性独霸学术界的传统里,女性历来被看做是处于边缘化的“第二性”。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感谢主赐给他恩宠时说,第一,他生下来是自由的,不是奴隶:第二,他是男人而不是女人。在先哲的心目中,女人就是这样被划为了“第二性”。总之,一句话,女人就是为男人服务的一个工具,是一个附属品。

经验论者桑德拉·吉尔伯特(sandram.gil.bert)和苏珊-格巴(susangubar)在她们合写的《阁楼里的疯女人:妇女作家与19世纪的文学想象》的绪言里,从语言的发展对男权与男性性征进行了论证。她们认为:自从维多利亚时期以来,父系的文学创作理论依附于基督教的创世说,神话了男性作者。因此,如果创作是男性的行为,那么男女两性的主、客体地位也就确定:男性是积极的、主动的,女性是被动的、接受的。在这种解释下,创作的作品不仅仅是作品本身,而且还是权力的象征。

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西方女权主义者不满于女性所处的边缘被动处境而纷纷奋起抗争,从理论的层面寻找出女性的自我身份。1949年11月,西蒙·波伏娃出版了被后世的人们尊崇为女性《圣经》的《第二性》,成为新女性主义高潮的理论指南。

在波伏娃看来,女人的“第二性”地位是历史的长久演变而造成的,男人利用生理、经济、法律、道德、宗教及文学等各种手段,塑造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而把女性置入到一个附属的地位。在波伏娃看来,男人按他们的愿望将女性视为“偶像,仆人,生命之本;又是魔鬼,阴谋家,搬弄是非的人,骗子。她是男人手中的猎物,又是毁灭他的祸根。她意味着他不曾有,但又特别渴望的一切”。因此,女人虽然是天生的,但是女人身为“次等性别”的地位却是后天造成的。

1963年,贝蒂·弗里丹出完成了她的《女性白皮书》一书,标志着她个人生命和对女性思考的一个转折点。弗里丹提出了有名的女性“第四维形象”的概念:除了婚姻、家庭、为母之道以外,女性理所当然还有另一个更广阔的世界——社会。号召女性为使自己成为完整的人而奋斗。

1970年,凯特·米利特出版她的《性政治》一书。在米利特看来,不管人们在这方面保持何等沉默,两性之间的这种支配和被支配状态,成为我们文化中最普及的意识形态,并毫不含糊地体现出它根本的权力概念。米利特试图赋予愤怒的、受压抑的一代女性一种声音,以唤起女性同胞的反抗精神,号召女性要反抗男权社会,做时代的“新女性”。

如果说以上三位女权主义者是从社会——政治的角度给女性正名的话,时隔不到30年,已经出现了新的情况,法国符号学女性主义批评代表人物依丽格瑞和西苏,她们对“女性”这一概念提出质疑,认为把女性作为一个自然产生的、人人接受的意符,实际上是父权制意识形态的又一次建构,所以对“女性”概念必须解构。

西方这些“女性”概念到了中国得到普遍的接受,但是其中又出现新的解读,在西方男权社会制度下,女性就是男性的附属,是处在社会的边缘,女人就是无,就是空。因此女权主义者要改变这种状态。要给女性正名,试图阐释女性并不是社会的附属品,女性应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但是在中国,除了政治上已经解放了女性以#t-,女性同胞自己也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女性身份的边缘问题。边缘一方面意味着女性对男权社会无能为力,另一方面页表示着女性不受拘束,意味着女性对现有所有的价值体系都可以不予接受,空无是自由的代言。由此可见,“女性”这个概念在中国女性主义作家哪里,意义已经发生了新的转机,产生了新的功能,女性身份的边缘性成为女性抗拒男性社会的有力武器,面对沉默的女性,男权感到一种深不可测的危机,而女性在沉默中自由地放飞思想。

二、中西方对“女性主义”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在西方,女性主义(feminism)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意指女性的社会平等与个性解放;后传到英美,逐渐流行起来,泛指欧美发达国家中主张男女平等的各种思潮,它的思想根源于20世纪初期的妇女解放斗争(极力倡导“妇女参政”的斗争),所以带有明显的白人上层妇女和强烈的政治色彩。因此当时被翻译为“女权主义”,据克里斯特尔的~90年代最新知识词典》,也可以翻译为“男女平等主义”或者“争取男女平等运动”等。

出于第三世界妇女和女性主义学者从自身的切身经历中认识到原有的“女权主义”的定义太狭隘了。1983年,美国著名黑人女作家艾丽斯·沃克提出了抛弃“女权主义”feminism一词,代之以“妇女主义”(womanism)。她将“妇女主义”定义为“献身于现实所有人民的,包括男人和女人的生存和完美的主义”。

在中国,“五四”时期,经日本中介传到中国,最初定名为“女权主义”,显示出着眼于男女社会权力平等的时代特征。近年来一些学者了解到这一理论的发展以后,认识到原有翻译的欠缺,为了强调女性的视角,将其改译为“女性主义”,总的来概括“女性主义”主要表征一种政治态度或文化立场。女性主义是女性们代表一个“集团”对男权社会的反叛,它的思想更直接指向政治、经济、伦理、道德和文化,也指向文学和艺术。

“女权主义”——“女性主义”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是认识层次的加深。女性主义涵盖并超越了两性的权力关系,更加关注性别冲突的多层次内涵,这是国内目前多用女性主义一词的原因。女性主义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产物,是一种男女平等的信念和意识形态,旨在反对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形式的不平等。当女性主义思潮和它的变种在20世纪不断涌人中国时,当中国的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着这些影响时,会不可避免地做出自己的价值取向。因为中国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女权主义运动,所以在西方的女权思想传人中国之后,在中国特定的文化土壤中所产生了变异,而变异的结果就是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从事女性研究的学者不愿认同自己的女权主义立场,即使个别几经周折才确立自己的女权主义立场的学者,如戴锦华教授,在中山大学的一次演讲中,她宣称自己是女权主义者,但是又特别强调自己的“不咬人”的女权主义者。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其怪异的而且耐人的现象。

通过上个世纪之处的引入与译介,人们对西方世界的情况也比较熟悉,男女平权的思想并不像在100年前那样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陌生。显然,西方的女权思想在20世纪的中国经过一代代人的努力与中国的社会现实结合后,又随时代的变迁,产生了自身的变异。变异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变得非常温婉,很具有中国特色。所以,在众多概念的取舍中,由以争取权利为中心、在汉语中较为激进的“女权”,到张扬女性特征的“女性”的衍变,与我们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中华民族长期的文化心理积淀是一脉相承的。

三、中西方对“女性写作”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西方女性主义文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女性主义文学实践和理论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一大批女性作家在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照耀下,自觉地运用女性主义文学理论进行文学创作,她们的文学实践对丰富中国当代文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女性写作”这一概念,出自于法国著名女性主义者埃莱娜·西苏(helenecixous),这是当代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自从张京媛的《当代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将西苏的文章翻译进来,这一概念就在国内引起了高度兴趣,并被作为女性意识的表达方式而加以实践。不幸的是,人们对于这一概念并没有清醒的认识。“女性写作”这一概念看起来有将女性意识本质化之嫌,其实似是而非,美国女性主义批评家桑德拉·吉尔伯特(sandram.gilbert)在给西苏的《新诞生的妇女》一书所写的“导言”中曾对此予以了辨析,她说:“一些美国及法国的女性主义者反对对于生物本质主义的任程度的强化,而西苏的‘女性’或‘女性写作’的概念有时看起来正是如此,但作为《新诞生的妇女》一书的读者,我们将会发现,作者本人是批判持续不变的性别本质这一概念的。”

西苏认为想预料性别之间的差异是不可能的,因为“男性和女性都处于复杂得难分辩的古老文化规定的网络之中,孤立地谈论女性,正如谈论男性一样,无法不陷入意识形态的场所中,在这场所中,表现、表象、映象等的增殖预先消解了任何概念化的企图”。在西苏看来,女性写作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性别作为划分依据的。西苏原初的“女性写作”包含男作家,在《美杜莎的笑声》中,西苏提到了男作家让·杰内特的《盛大的葬礼》。

到了中国,我们讲的女性写作一般态度就是女作家的创作。这一现象说明西:zr的外来概念传到中国发生了某些变异。中国女性主义对于“女性写作”的接受,可以说就是建立在一种本质主义的误解之上。“女性写作”一词在国内使用频率很高,但人们对于这一概念其实所知甚少,这与国内对于西苏介绍的片面有关。

《共和国文学50年》中明确表述:“‘女性文学’或日‘女性写作’作为一个学术概念的提出,实际上是到本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着西方女性主义运动思潮在中国内地获得的广泛传播,以及国内女性主义运动的兴起而逐渐获得学界的认可和接受。”

本土文化的概念范文第4篇

实际上“在地化”与“本土化”的使用是存在争议的,并且两者之间的概念经常被混淆。这不仅在国内如是,在国外也同样存在这一现象。有些研究人员将二者视为一体,有些学者把“本土化”直接作为“在地化”展开探索。在澳大利亚,“本土化”的使用比较广泛,在北欧“本土化”更为受欢迎。大陆地区不同领域的情况不同,有些社科类尤其是文史哲学科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比较深入,但是在设计的概念框架下,“在地化”这个方面的研究没有明显的进展,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领域,科学和合理的研究并且在品牌的设计中加以利用具有特殊意义。

在地化概念的提出,与大航海时代到来后,全球化日益明显的背景密不可分。当通讯和交通工具的快速发展,使整个地球变成了“地球村”,各地不同的文化、经济、政治、宗教和民俗等相互交融,同时又相互抗争。在地化的提出使得区域文化特征得以彰显,是指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的任何一种经济或者商品的流动要适应地方的需求,才能促进发展。①在地化是抵抗全球化冲击的一个重要手段。所谓本土化,强调的是某一区域内的事物,要体现这一区域的文化特质。是指共同地域的人在历史上形成的共同语言、经济、文化、心理,简单的说就是带有民族特色,指有一定地域限制的民俗形象。本土化是以时间为轴承传承下来的。本土化包装是传承下来的、具有地域特色、民间开发自然物质的包装品,是在历代包装传承过程中,各地区自然材料所组成的包装形式。从两者的概念不难看出其区别所在,即在地化强调的是区域外的事物进入本区域时,尊重和采用本区域文化特质元素的过程;而本土化侧重的是本土事物对本土文化体现的过程。之所以会出现两者概念的混淆,是因为在界定本土化概念时,对事物主体没有进行明确。   

 在地化概念对于产品包装设计的意义在于,当产品扩展到本土市场之外时,更好地融入当地文化特色,能够从情感上引起消费者的共鸣,消除彼此的文化隔阂;也只有尊重消费者行为、理念习惯的产品包装设计,才能引起本土消费者的正面关注。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健康成为了全人类的共同追求,体育锻炼是人们保持健康体魄的不二选择。与之相关的体育产业和体育产品更是进入快速发展的通道。我国这两年就相继出台了许多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利好政策,以促进我国体育品牌和体育事业的长足进步。当前我国各类体育用品品牌,在世界上并没有可以与诸如耐克、阿迪达斯之类的强势品牌竞争的民族品牌。这与中国体育大国的地位严重不相符。民族体育品牌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品牌的包装设计就是其打开国外市场的第一张名片。

本土文化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体育文化;土司;土司体育文化体系;西南边疆

中图分类号:G80-054;G812.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7)03-0063-06

Abstract:"Tusi sports culture" is attached to "Tusi system", referring in particular to the physical form in the area ruled under the native chieftain system and formed in the period of Yua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On the basis of Tusi culture research, and integrating the Tusi system culture and traditional minority sports culture, the authors made a comprehens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ports phenomenon in Tusi society from the special angle of sports discipline, proposed a new concept-Tusi sports culture, and further made an in-depth analysis of its theory concept,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structure and the core essence, laying theory basis for the research on southwest frontier minority national sports culture .

Key words: sports culture; chieftain system; Tusi sports culture system; southwest frontier

前 言

“土司体育文化”附属于“土司制度”而生,特指土司统治地区的体育形态,形成于元明清时期。本文在土司文化的研究基础上,将土司制度文化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整合,从体育学科的特殊角度对土司社会的发展进行全新的综合研究和解读,提出“土司体育文化”的新概念,是土司学与体育学的对接与转换研究,属于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土司制度属于特殊的历史产物,也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其存在的客观历史性是科学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对元明清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当时的体育文化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本文对土司体育文化体系构建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史学意义。

“土司体育文化”属于创新名词,至今还没有形成较为明确的概念。 但是“土司体育文化”是看得到却摸不到的东西,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和把握呢?这就需要我们对“土司体育文化”进行理论构建。回答究竟什么项目可以称为土司体育,土司体育的概念又是如何界定的,土司体育文化又是如何形成,其构成因素、本质是什么等诸多问题。带着诸多的疑问笔者先阐述文化这一核心主体,然后再循序渐进地深入探析土司体育文化的内在含义及结构,对数百年前的土司体育文化形态进行分析,试图阐析土司体育文化理论概念,构建土司体育文化体系。

1 土司体育文化理论概念阐析

要构建“土司体育文化”理论体系必须回到其本质核心要素“文化”上来, 什么是文化,文化的本质及其具体内容是我们首先应该弄清楚的问题。

1.1 文化

“文化”的概念是当代所有社会科学的重要基石,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都离不开文化一词,19世纪以来人类学家、民族学家都对其做出了各自的界定。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博纳特・泰勒在《原始文化》(1871)一书中,创新了“文化”一词,并把它界定为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的复合体。这一整体概念的提出,是学术界公认较为权威的定义。但是学科不同,研究者的视角不同,对文化的解释有所差异。赵世林把文化与民族联系起来研究,认为文化概括总结了人类的历史与社会生活,是人类活动的历史记忆与符号表征,是一个社会的重要符号,各族人民创造的文化是人类共享的资源,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共同的文化遗产。目前学术界较为认同的意见为:“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在民族学研究中对“文化”一词的表述更为具体:文化是人们在体力劳动、脑力劳动中所创造出来的一切财富,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以及人们所具有的各种生产技能、社会经验、知识、风俗习惯等。

1.2 土司文化

“土司文化”是从土司这个概念延伸出来的,附属于“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形成独特的无形产物,也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不仅映射了土司时代的政治特征,也属于历史文化符。其地域性、民族性、本土性使土司文化具有独一无二的社会文化特征,其封建性、等级性、传统性又给土司文化蒙上了政治文化的色彩。“土司文化”贯穿于元明清时期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是土司时期的社会物质生活、经济水平、科学文化、精神风貌、民族性格与体质的综合表现,能大致勾勒出西南土司长达数百年政治演变的历史痕迹,是中华民族珍贵的历史遗迹、文化遗存。民族文化、传统文化、土司文化自然就成为不可分割的中华传统民族文化。

1.3 体育文化

“体育文化” 是文化的下位概念。19世纪“体育文化”一词由德国学者G.A.菲特提出,从此在学术界被广泛认可:“体育文化”是用科学和美的规律、生命的规律来解释文化的表现体。“体育文化”的概念是集中地反映人们对体育生活和体育现象的总体认知,指一切体育现象和体育生活中展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能以理论逻辑的形式来反映体育客观发展的历史和人类对体育的认识。对于体育文化的研究,大而言之,指体育运动本身所蕴含的、围绕体育运动所形成的一切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总和;小而言之,又可指体育运动某一方面的文明因素。“体育文化”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某一国家一定的政治和经济反映,反过来又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其实“体育文化”是一种文化现象,伴随人们的身体活动而产生、发展、演变,反映了人类的智慧和思想、政治观念、道德标准、、价值观念等深层的文化理念;体现了当下主体社会文化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诸多的意识形态,是社会风向标及精神象征。

1.4 土司体育文化

然而我们不能套用或直接借用“现代体育文化”的概念去定义土司体育文化,因为历史原因、统治阶级的异同、民族形态的变迁导致土司体育形态与其他体育形态不尽相同。为此,本课题沿袭学术界对“文化”解释的精髓理念重新构建 “土司体育文化”概念。

从文化形态来说,“土司体育文化”以土司统治者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出现在各种文化环境中,似乎土司社会的每个角落都出现它的影子:在巩固土司政权时,它是土司统治者利用的武器;在土司军事战争中,它是强兵练武的主要手段;在土司宗教仪式中,它是保佑众生的法宝;在土司解决民事纠纷时,它是土司执法的标准;在土司庆功享乐时它是主要的娱乐手段。同时,土司作为一个中央朝廷在地方的行政职能机构,其统治者身负重责且具有双重身份―― “上需臣服中央朝廷的管制,下需安顺土民”。所以说,土司统治者在选择某项土司体育活动时,既要遵循中央朝廷的律令,又要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俗文化,形成了汉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相融的土司体育文化形态。

从文化范畴来说,“土司体育文化”同其他文化一样,不是独立的社会现象,不是游离于纷繁复杂的社会活动之外的人类活动,而是深陷在土司制度、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思想意识等社会历史因素之中。它为各种土司战争、节庆、祭祀、教化、娱乐生活服务,其影响力及出现频率是其他文化不能比拟的。另外,“土司体育文化”是土司体育在其发展过程中的文化反映,是遗留的历史体育文化符号,映射了土司时代的体育特征。代表着在特定时代、特定民族、特定统治阶级下的体育特征,是在土司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体育范式,标志着土司地区最高阶级的体育形态。因此,土司六百年的特殊历程创造了世间独有的“土司文化”,“土司体育文化”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一方面承载着“土司文化”,一方面又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传承的载体。

总体来说,“土司体育文化”是赋有特殊政治意义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包括了土司统治者及其治下不同社会阶层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所进行的体育活动,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创新性阶段体育,也是土司辖区社会特征、民族特征的缩影,直接呈现土司时期的体育文化历史现象。以上对“土司体育文化”的总体描述,表明“土司体育文化”的构成必须满足四个要素,且缺一不可:一是时间要素,土司体育项目必须存在于推行土司制度的元明清时期;二是空间要素,土司体育项目必须存在于西南土司管制地区;三是人物对象,组织者必须是土司统治者,实践者为土司统治者或当地土民;四是核心要素,土司体育必须符合统治阶级利益,服务于土司政权统治,而且既要遵循中央朝廷的令制,又要符合当地的民俗习惯。四个要素紧密联系,形成判断土司体育文化的重要标准(见图表1)。

综上所述,土司体育文化概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概念:元明清时期,一种根据土司制度的需要,融合内地汉族文化和当地少数民族文化而形成的符合当时主流社会需求的特殊体育文化。

狭义概念:土司制度在实施和推进过程中,土司统治者提炼、承袭、整合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同时还借鉴、吸收、融合外来体育项目(包含朝廷、汉族体育),从而孕育而成的服务于土司制度的民族体育观和一整套体育思想理念。具有军事特征、依附特征、阶级特征、独享特征、地域特征、包容特征、示范特征、行为特征、传承特征、变迁特征、民族特征、时代特征等。

2 土司体育文化的内涵结构剖析

构建土司体育文化理论,其价值在于突出土司制度在土司体育文化形成中的重要功能,其概念也在于揭示土司体育文化形成的一般规律。那么,土司体育文化有哪些要素构成?它的结构是如何划分的?或者说土司体育文化以怎样的形态传承?为了回答以上问题,笔者借鉴“文化”的四元结构主张,将土司体育文化以“行为文化层、制度文化层、物质文化层、精神文化层”四层次说来展开论述土司体育文化的内在结构。

2.1 土司体育的物质文化层

“物质文化层”主要指人们实践、生产、劳动所创造的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土司体育的物质文化层是指土司统治者利用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体育活动来维护土司政权所呈现的物质文化形态,目的是满足土司制度的需要,它是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载体,是整个土司文化存在传承的物质基础。例如,民国《永顺府志》卷二载 :“司治二里许,有教场坪,土人常驻于此处演武。又西北五里,有搏射坪,又北五里曰射圃,地势均较宽敞,土人每于此搏射。”史料中记载永顺土司司治外,有宽敞平坦的练武、射箭场地,从土民进行体育活动的硬件设施可以看出土司统治者对发展体育活动较为用心。又如,土家族土司建设摆手堂,是承载土司体育文化的基础设施;傣族土司制造各种具有特殊意义的龙舟,是龙舟运动的必备器材;藏族土司为四十八家锅庄提供赛马马匹;土司率领土民围猎,为“放山”者提供猎枪;傣族土司为赛龙舟提供奖品等等。这些都是土司体育活动的资源需求,被赋予了土司制度特殊的政治文化,形成了我们能看到、感知的表层土司体育物质文化现象,直接反映了土司社会中土司体育发展的状况,也展示了人们智慧、才能、价值、观念等一系列的客观物质载体,是体育发展中硬件设施的直观体现,也是体育文化发展水平的有力见证。

2.2 土司体育的制度文化层

制度是社会实践发展中人们的统一认识,也是相同地域的行为规范。“制度文化”以物质条件为基础,受人类的经济活动制约。在西南边疆土司辖区,以土司统治者的意志为主,土民们在进行体育活动时,潜移默化地形成了各种限制、规范、约束自我和他人的体育文化制度。土司统治下形成的特殊土司制度,纵观其特征可概括为:成文法、习惯法兼收并蓄,既有土司府衙所颁布的成文法影子,又有大量不成文的习惯法。立法依据多为数百年来形成的并被公众所默认的传统规范。主要是遵循国家制定的法令,还要依据民间存在的习惯法规,自行制定一些规则用于调整其内部关系,这样的制度惯例也如法炮制在体育行为中。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土司体育文化,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求所决定的,导致土司体育的参与形式、裁判规则都反映出强烈的阶级性。也可以理解为在土司制度统治下人们受土司政治、文化、经济的影响约束,常年养成的参与体育活动的风俗习惯、传统礼仪、社会组织形式、规范习惯、竞赛制度、法规等。

例如,《孟连宣抚司法规》三十条规定:两人争吵闹事,谩骂无斗殴流血,经土司议事调解无用,各有各理,且不相让,就由“召龙帕萨”组织斗鸡比赛,以斗鸡比赛定输赢,输者向赢家赔礼道歉,以后不得再有纠缠。孟连宣抚司法规,规定傣家人每次遇到相互间争水、争地等纠纷,土司便用斗鸡来决定结果,避免了撕杀,防止了纠纷动乱,保证土司区长治久安。傣族土司在判定百姓纠纷时采用斗鸡的体育方式来解决,且人人信服,并愿赌服输。这样的风俗定制形成了常年固有的土司体育的制度文化。另外在《南甸土司刀氏谱序》有载:“……正恐木不知所生,水不知所由出也,龙舟之制于本源之地,司民所得……”由以上的“舟之制于本源之地”说明土司统治者认为赛龙舟是傣族先民的“根”及“源”,是土司、土民必须得到的恩惠,定制不容置疑。

可见,封建土司统治者经营下的土司体育文化有着较为深固、鲜明、专制的制度文化,影响限制着土司地区不同阶层的体育形态。

2.3 土司体育的精神文化层

精神文化是指人们的文化心理,如政治思想、道德、伦理、意识等看不到、摸不着,却又是核心理念的意识形态。土司体育的精神文化层面是土司体育文化形成的精神创造部分,受土司政治制度的需求要挟,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土司制度,是土司体育文化得以发展承袭的主导因素。

土司统治者的体育意识理念及体育目的是土司体育发展的原始动力。例如,土司统治者需要军事体育来练兵打仗、保疆卫国,于是民族武术、骑射、板鞋、象术等土司军事体育成熟发展,备受重视;土司需要世袭统治大权,必须先保证百姓身体健康,便借用民族武术、丢包等民间体育来增强百姓体质,以保“安居乐业、民平境安”;土司需要缓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的关系,就利用节庆祭祀中的东巴跳、嘎光、锅庄舞等土司武舞体育来安抚民心,举办组织顺应民情的体育活动,解决矛盾冲突,从而为维护其统治地位保驾护航。因此,土司体育的精神文化层面更多是呈现了土司统治者的体育理念与价值观。土司体育理念就是统治者利用符合自身利益的体育活动来维护统治的一种意识观念,始终代表着土司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以及最大利益化。

2.4 土司体育的行为文化层

行为文化层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以礼俗、民俗、风俗等形态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生产形式及各种风尚习俗,能促进文明、文化以及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及创造性活动。通常也可以把生产力称为“技术行为”,语言称为“符号行为”,伦理称为“政治行为”。那么,在行为文化中加入体育元素,形成“体育行为文化”在本质上体现人在各种体育文化行为中形成的行为风尚,是一种基于主体的体育自觉行为、学习行为及仿效行为。

土司体育的行为文化还充分体现在土司体育项目技能、技术形成及演练过程中。例如土司军事体育中的“土司兵法”或曰“岑氏兵法”。据史书记载,土家族土司曾将士兵置于虎栏之中,以训练其战斗力:“其兵素皆练习,闻角声则聚,无事则各保关琛?重十六斤,衬以厚絮,如斗大,甲重者数十斤,利箭不能入,火枪大百步,一人搏虎,二十人助之,以必毙为度,纵虎者重罚,猎他兽亦如此,得擒,则倍赏当先者,务必擒之战亦如之。”其法以围猎为例,把敌人当作老虎,训练士兵如何同心合力把老虎打死,并将此法称为“土司兵法”运用于战争之中。这种较为特殊且残酷的土司军事体育训练方法,就是土司体育行为文化中土司社会发展的经验及创造性活动,隐藏着土司统治者专制野蛮的行为文化特征。

因此,土司体育文化研究属于典型的行为文化模式研究,体现鲜明的体育行为风尚,不但强化了土司体育的形成模式,还能形成符合当下土司制度的行为模式,形成良性互动,对土司及治下百姓生理、心理健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论述土司体育的“物质文化层、制度文化层、精神文化层、行为文化层”,使我们由表入里,由浅入深地揭示了土司体育文化的脉络细节。首先,从物质文化层审视了土司体育文化表层形态,然后通过制度文化层过渡到核心层面――精神文化层,逐层剖析土司体育文化的标准、价值、目的及意义。最后,行为文化层表明了土司体育文化独特的体育形式及习惯行为。四者的关系辨证而独立,形成相互转化、相互交织、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四位一体结构图,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清晰地向我们呈现了土司体育文化的精髓及符号。

3 土司体育文化的外延形态界定

土司体育文化的外延是指土司体育文化所包含的对象、数量或范围。在西南土司区广泛流传的土司体育活动,由于地域特征及民族特征,与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重合的几率相当大;同时又由于时代特征,与古代体育史的研究“时间段”相重合。例如,傣族武术既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也属于古代体育史的研究对象,它还归属于土司体育范畴。因此,土司体育文化的外延范围模糊不清,要弄清其外延形态,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弄清“土司体育”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这三个纵横交错且各不相同的名词概念。

3.1 古代体育

“古代体育”是指从原始人开始直立行走到鸦片战争以前(1840年)的漫长历史时期中,中华民族体育实践活动总和。《中国体育通史》把中国体育发展的历史划分为中国古代体育、中国近代体育、中国当代体育。其中,中国古代体育按照年代划分(从史前社会-1840年),分为原始社会时期的体育史,奴隶社会时期的体育史(夏、商、西周、春秋),封建社会时期的体育史(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元、明、清)。古代体育史研究时代性强,均以时间为研究链条。

3.2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相对于中华民族传统体育而言,指我国除了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它文化内涵丰富,历史悠久,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但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概念定义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1986年9月在新疆举行的首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学术研讨会,参会者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概念首次做了研讨,会上基本有几种看法:

第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各民族世代相传,具有民族特点的各种体育活动的总称;

第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继萌芽体育后,在古代体育基础上延续下来的农牧时代的产物,因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指近代体育传入之前,我国各民族就已经有的那些体育活动;

第三,凡是目前在一些民族地区仍然在流行的,具有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包括自娱活动)内容都属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范围;

第四,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三性进行概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必须是各少数民族世代相传、具有典型民族特征、以强身健体为目的的w育活动。

3.3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土司体育”辨析

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土司体育”三种体育形态的地域存在空间来看,土司体育产生于西南边疆地区,其生态环境也是盛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的地域空间,三者都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繁衍生存,具备共生条件。从研究时间段来看,古代体育研究的历史过程必然包含元明清时期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现象,而本课题特指的“土司体育”只是被大家忽略了。土司体育研究也属于体育史的研究,只是加上了特定的历史政治因素――“土司制度”。土司体育实际就是研究土司统治者如何利用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来巩固政权的。因此,可以说土司体育研究是对附有特定土司标签的古代体育、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政治差异研究。分析完三者的属性,再来回答之前的问题“傣族武术的归属”,就容易多了。“傣族武术”是傣族先民世代相传,共同创造的民族活动,必定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同时它又存在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样看就属于古代体育,而且“傣族武术”在傣族土司统治期间,被傣族土司利用,服务于土司统治阶层,因此,是土司体育项目。

可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土司体育三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千丝万缕的“亲缘”关系,互不分离,但又不能笼统混为一谈,彼此之间又有明确的概念甄别条件及明显的特征区分。

4 土司体育文化的核心本质辨析

本质即事物中质的内在规律性。找到事物的本质,是我们界定一个概念定义、一个名词内涵的关键。因此,要找到“土司体育文化”的内涵,必须先确定“土司制度”的本质。

封建王朝对西南边疆实行土司制度,“以夷制夷”的统治其实质是封建王朝伙同土司联合统治,使治下的少数民族群众受到双重压迫剥削。中央朝廷利用土司在少数民族中的影响和势力,建立和巩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而土司统治者也需要借用中央朝廷的封号和威慑力量,来提高自己的地位,以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这就是土司制度的本质所在。因此,归顺朝廷,且得到朝廷的认可,独自为政,是土司本质的特征。这样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依附在土司制度上的“土司体育文化”也必须兼备这样的本质属性。土司统治者借鉴、利用土司体育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这就是土司体育文化的本质内涵。土司体育必须有利于统治集团,如侵犯到土司统治者的利益,必然被抵制。“东巴跳”就是典型的例子。纳西族的宗教祭祀武舞“东巴跳”是纳西土司招魂驱妖、超度亡灵等各种重要节庆祭奠都必用的祭祀节庆仪式,但到了明代,纳西木氏土司对东巴跳采取了排挤抵制政策。追其缘由,主要是因为东巴教对木氏土司政权带来威胁,抵制东巴跳也是对东巴教势力的强行削弱。《东巴经》有记载:“东巴教传统的神,主神是指土酋和官,笨神是指东巴教徒。”土司和教主都尊为“神之列”,两者的地位趋于平等。东巴祭师享有与土司地位同等的特权,再加上其参政职能、世袭制度,严重妨碍了土司的独统意志,威胁到土司的集权组织。木氏土司只能对东巴教采取压抑和削弱的方法,限制东巴跳的发展。土司统治者对东巴跳“有益用之,无利剔除”的态度,就是土司统治者的体育理念。

另外,课题从没有“土司制度”就没有“土司体育文化”的假设角度来阐释“土司体育文化”的形成原因,从土司社会的特殊背景来了解土司体育文化的实质。这样来看,土司体育文化最原始且最重要的内涵其实是依附本质,其产生、发展、消亡,都必须依附在土司制度之上。“土司制度”居主要地位,“土司体育”居从属地位,土司体育受土司制度的影响和控制,前者依附于后者。土司体育的产生、演变、发展、消亡是以土司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军事的需要为基础的,为其服务,并且受土司统治者的主观意识控制和支配、制约。这些特性自然就凸显了土司体育文化的本质内涵。

可见,土司体育文化的内涵本质是土司统治者对土司体育的推行或禁止以及所采取的一切体育制度措施,其根源在于土司统治阶级依据自身根本利益进行主观的判别,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就被借鉴、利用,以此达到政治利益,无利或侵害到统治阶级利益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就被牺牲、制止,这不能不说是土司制度的政治祸害,这也是土司体育文化的本质内涵决定的。

5 小 结

本文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土司体育文化理论进行详细论证,把“土司体育文化”定性为: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贯穿于元明清时期,多以战争军事体育为主,是土司贵族及其治下不同社会阶层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进行的少数民族体育历史现象,它与土司社会的众多社会活动紧密相连,甚至其产生、消亡都与土司文化息息相关。从体育学科的特殊角度ν了旧缁岬奶逵现象进行全新的综合研究和解读,提出“土司体育文化”的新概念,并对土司体育文化的理论概念、内涵结构、外延形态、核心本质进行深入的探析研究,为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土司体育文化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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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文化的概念范文第6篇

【关键词】华语大片;走出去;文化杂糅

不久前,电影《1942》正式被提名代表中国大陆参加奥斯卡最佳外语片的评选。而翻看历史上被提名的影片,则多呈现出这样一个特点:大导演、大制作,缺乏多样性。提名参评奥斯卡这样一个官方行为,亦可以被解读成意识形态对于华语电影走出去概念的一个实际性操作,即在官方看来,什么样的中国电影有资格代表中国站上国际舞台。然而,官方色彩与国际市场之间的对话却并不成功,国产大片在国外市场的节节败退,不仅仅票房、口碑不尽如人意,20世纪90年代的奖项辉煌也不复存在。与此相对,官方对中国电影走出去的需求极为强烈,而中国电影市场本身对于建立华莱坞的需求也迫在眉睫,现实却是当我们使劲呐喊要让中国电影走出去的时候,中国电影似乎却戴上了沉重的锁链而无法迈开脚步。是电影质量不尽如人意?是文化鸿沟始终难以跨越?是中国大片在他国水土不服?本文试图借鉴好莱坞高概念电影的形式特征和Hybridization这个文化概念,去探究国产电影究竟该如何更好地走出去,打造华莱坞电影的新形象。

一、高概念电影——好莱坞大片的经验范式

首先,有必要对华莱坞做一个相应的概念阐释。华莱坞是对应好莱坞、宝莱坞提出的文化概念,后者都基于一个庞大的电影制作基地,形成产业化的优势,尽管好莱坞无法代表美国电影的全部,宝莱坞也无法承担所有的印度电影,但二者都在文化的全球化过程中,成为本土电影的代名词,进而演化成文化软实力的象征。那么,对于理想中的华莱坞而言,其不仅仅要拥有一个能够提供从制片到拍摄的技术设备服务基地,更加重要的是,应该在文化传播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独特而又全球化的文化软实力,这才是华莱坞电影的真正内核所在。

在全球化的浪潮中,美国文化亦是借着好莱坞这个庞然大物走向了世界,并且占领了全球多数地区的电影市场。在不断追求高额收益的过程中,好莱坞的电影制片人越来越倾向于制作出更加适合全球观众喜好的电影,他们的影片,尤其是那些大制作的影片,往往将市场定位在全球范围内,以求最大限度地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于是,这就内在地要求好莱坞产生一种更为快捷以及“简单构建”的叙事方式和生产模式去制作电影。20世纪70年代,以史蒂文·斯皮尔伯格的《大白鲨》为代表的大制作电影,被视作是以大投资、大制作为代表的高概念电影模式的最初之作。一般来说,对高概念电影的核心定义有四条:“大投入,大制作,大营销,大市场”[1]。在高概念电影的含义范围之内,电影更被看作是一种从项目建立到寻找投资、拍摄、后期、制作、发行的“商业项目,而不仅仅是一部电影制作”[1]。很明显,这四个主要概念都与资金有关,“其核心是用营销决定制作”[1],这也正是高概念电影与中国大片最不相同的一点。在《高概念电影》这本书的作者贾斯汀·怀特卡莱看来,高概念“这种电影制作类型是受经济和制度力量影响的”,“是‘后经典’电影的一个主要发展进程——而且很可能是最关键的发展进程”[2]3。

从电影本身的内容来说,就是此类电影的剧情都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出来,在线性的故事中,影片叙事具有非常明确的逻辑。这就要求电影故事的叙述者,在讲故事的时候,以一个核心剧情为主体,故事简单,情节连贯,让观众不为剧情苦恼。制片人皮特·盖波认为:“高概念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叙事,这种叙事非常简单直接,易于传达,也易于理解。”[2]168这种好莱坞式的故事讲述方式,一方面训练了观众的观影经验,让他们更加习惯于这种区别于作者电影的电影;另一方面,观影经验的增加,高概念电影的视觉奇观则反过来又导致观众对高概念电影的水准要求。这就导致了高概念电影不断地在制作规模上下功夫,成本越来越高,投资越来越大,相应的也就要求更加可靠和成规模的回收手段,这是“以幂次方级数上升的制作成本投入和需求市场的不可预测性造就的产物。正是这种不可预测性造就了近年来激增与暴跌的循环怪圈、拍摄续集的狂热、协同效益,以及现代电影制作的方方面面”[2]167。也正因为此,好莱坞每年的高概念电影制作数量不多,但正是在这少数的高概念作品之上,好莱坞企图收获丰厚的商业回报。

因此,要制作成功一部合格的高概念影片,制作方不仅需要在电影的内容上严格制作,更需要与电影的市场策略和制片内容结合起来,以便于高概念制作在市场上的推广与发行。高概念电影的特征是市场特征,它是与市场紧密相连的营销动作。无论是对大明星、大导演还是大制作的追求,唯一的目的都是获得可观的商业回报。因此,电影产品在高概念的体系中,是一个“项目的核心载体”,它承载的是一次高投资商业运作的基础要素。在这个体系当中,高概念电影本身不能对自身的叙事规则有所跨越,它必须简单、清晰、主流。以电影《阿凡达》为例。这是一部典型的高概念电影制作,由著名导演詹姆斯·卡梅隆执导,好莱坞人气明星山姆·沃辛顿主演。影片用好莱坞最先进的3D进行拍摄,视觉效果惊人。但是,这部电影的故事却非常简单,用斯皮尔伯格所提倡的“25个词语”概括这部电影的话,可以总结成“一个地球人帮助外星人保护家园的正义故事”。影片最终在全球收入票房27.8亿美元,而其续集的制作也已经在实施之中。

二、中国大片——高概念电影的中国话语

《英雄》开启了中国电影的商业化、市场化之门,也是从《英雄》开始,中国的大片时代就此开启。但发展十多年来,中国大片却一直走在一条片片自危的道路上。中国大片在市场运作和票房回收上,往往不具备主动性。所以,尽管表面上看起来中国大片具有大投资、大明星、大制作这样的“高概念”外壳,但国产大制作对于高概念的使用以及对华语电影内涵的理解却是模糊和外在的。下文以《金陵十三钗》为例进行分析。

那么,国产大片与高概念电影最为本质的区别在哪里?应当说,国产大片在策略的环节上,与高概念电影的精髓还是相去甚远。

高概念电影强调市场和资本运作,但中国大片的制片方却依然缺乏对本土电影市场的深度钻研,甚至依然没有建立起常规的调研手段以进行市场研究。从目前来看,中国的大片创作,无非仍然还在“历史”的洪流中寻找归宿,这是一种相当盲目和跟风的热潮,自《英雄》开始至今未消退。国内观众目前对这些国产大片趋之若鹜,很大程度并非是对电影本身的肯定,而是在资源匮乏的环境中没办法的选择。电影制作者与观众之间有一条鸿沟,“电影制作者们并不了解观众,更遑论在项目阶段就规划一些吸引观众的可营销元素了”[3]。而另一方面,中国大片尽管在票房成绩上屡传佳绩,但人们却很难知道投资方资本收益的情况。

那么,是否能将中国大片称为高概念电影的本土化表达呢?恐怕也不尽然,高概念电影是好莱坞电影在后经典时展出的一条高回报率的路径,而现在国产大片所走的路子,只能说是对高概念电影学习的起步阶段。在《中国电影巨片生产的历史足迹》一文中,倪震教授将中国大片的发展路径细分成了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是以张艺谋为主的功夫阶段”;“第二个阶段主要是以陈凯歌为主的奇幻阶段”;“第三个阶段主要是以冯小刚和张艺谋为主的经典再造阶段”;“第四个阶段是以冯小刚和陈可辛为主的本土化阶段”;“第五个阶段是以罗伯·明可夫为主的神话重塑阶段”[4](《功夫之王》为例)。倪震教授对中国式大片发展的细致划分,肯定了中国式大片的发展成绩,但另一方面,从发展趋势的逐渐演进,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大片在制作模式上越来越趋于一致,即“国际化的市场运作模式和国际化的市场目标”[4]。对于国际市场的追求,显露出中国大片在投资回收上的压力,国内观众目前并没有培养出观影习惯,因此对于任何一部大片来说,它的运营都是有风险的,而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国际市场就自然成了中国大片逐利的平台。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国产大片投放在三大电影节进行首映,寻求获奖或许是目的之一,但最根本的追求,是厂商寄希望于通过电影节的卖片平台,得到国际发行商的青睐,进而打入全球市场获得票房收入。但这种行为又是盲目的,国内片方缺乏一个明晰而又市场化的定位,所以在国外的市场操作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效果,或者是以便宜的价格被发行商买断,或者与并不具备华语影片市场推广能力的发行商合作,最终功败垂成。这一切对于收益的追求,就显示出“中国大片在资本属性上的真正渴望”[4]。为了达成这样的目标,他们“从而以一种接近于疯狂的反弹方式开始了商业对艺术的彻底改造”[4]。

三、《金陵十三钗》——中国大片的本土经验

用高概念电影的模式来衡量《金陵十三钗》,可以发现该片从一开始便是国际化和大片化的,即所谓的“大制作”。首先是创作团队的豪华和国际化。导演张艺谋,这也是他在奥运会成为“国家意象”之后的首部大制作。电影的出品人是新画面影业公司董事长张伟平,与张艺谋合作多年,被称作“黄金搭档”。原著小说作者严歌苓,是在世界文坛拥有知名度的华人作家。男主角是奥斯卡影帝克里斯蒂安·贝尔,他在好莱坞拥有人气和口碑。而影片的制作团队包括英国、日本等国际化队伍。

大片电影的“大制作”与“大投入”是相辅相成的,按照电影出品方的说法,影片投资超6亿元,这其中包含1.2亿元男主角贝尔的片酬。负责影片特效的威廉姆斯团队,“反应弹全是由美国进口的,打比方说,光一桶爆破用的油就8000元”。“教堂里神父房间里的家具全是从上海古董店买的,他的手表、打火机是从日本古董店买来的。”“主演佟大为说,包括影片开头弥漫全城的大雾,也是‘美国制造’。这次从美国运过来的原料是一种可食用油,经过高温雾化,可以在5分钟之内造成笼罩城镇的大雾。”在拍摄中“不计成本”的投入,就充分体现了张艺谋开启中国新大片时代的意图。正如创作者们所说,“这个钱花得值得”[5]。

《金陵十三钗》的目标观众显然并不仅仅是华语地区,起用好莱坞当红演员的举动,说明了影片“大市场”的定位。张艺谋曾经表示,“希望这部大制作能让西方观众了解中国的这段历史以及中国的文化”[6]。这极富“意识形态”风格的表述,当然无法掩饰影片想要借此在全球赢得票房和声誉的目标。张伟平寄望国内收获10亿元的票房,但仅凭借这10亿元的国内票房,去除营销等成本,恐怕并不能让投资方赚钱。因此,更大的市场显然在海外。《金陵十三钗》报名多个国际知名电影节,主要目的其实并非在获奖。毕竟,在“东方迷思”的热潮已经从中国转移的大前提下,一部按照好莱坞手段制作的中国大片,并无法得到掌握话语权的评委的青睐,但在颁奖礼上的抛头露面,却绝对有助于提升影片在国际范围内的知名度。在宣传季,《金陵十三钗》亮相了戛纳国际电影节、柏林电影节、金球奖颁奖典礼三大国际知名的电影盛会。

在“大营销”的市场理念中,高概念电影极其依靠于此得到市场的认可。《金陵十三钗》的部分营销模式如下:

表1[7]

由表1可见,《金陵十三钗》的营销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话题制造、预告片推广、相关产品、与电视和网络媒体联合制造传播效应。《金陵十三钗》在公布之前一直神秘,用“饥饿营销”的方式调动观众的观影欲望。但同时,《金陵十三钗》也一直在避免因过度饥饿导致观众观影热情降低,于是不断的营销刺激手段就产生了,如表1所示,《金陵十三钗》采用的是间断而又连续的营销方式,保证了影片“有策略地制造话题,满足四处搜寻相关信息的媒体和受众的‘欲望’,推动影片的不断宣传”[7]。因为本文重点并非在分析《金陵十三钗》的营销策略上,在此不再赘述。

既然《金陵十三钗》是一部如此有抱负和商业观念的中国式高概念电影,那么对其之后处境的分析,就显得更加有意义。在对其票房营收和口碑的数据收集中,我们就可以看到高概念电影在中国本土化的过程是否合乎规范。

《金陵十三钗》在国内票房过6亿元,按电影6亿元的投资来算,仅能收回成本。而在北美市场,其最终票房只有31万美元,很为凄惨。同时,其在国内和美国,口碑都不算好。这样的现象恐怕并不是新画面和张艺谋本人所乐于看到的,究竟这其中出了什么问题?

高概念大片作为“好莱坞经典叙事”的某种强化和延续,它带给观众的是较为固定的观影经验和期待。在好莱坞每年为数不多的几部高概念电影中,观众对“奇观化”式大片的推崇不言而喻,这也就直接导致好莱坞高概念作品一直在科幻、动作类型中寻找题材,并且乐此不疲地拍摄续集。如果拿《金陵十三钗》与之对比,会发现差距是多方面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在于,《金陵十三钗》对历史严肃感的忽视和对“性的叙事”的滥用。高概念强调故事简单,意义简洁。但是《金陵十三钗》试图在英雄主义叙事中缝合进民族叙事、叙事,这与朱大可教授批判的“爱国主义”内涵是一致的。《纽约时报》在评价《金陵十三钗》时说道,“对整个南京大屠杀采取了一种疏远的,甚至是轻描淡写的手法”,“南京大屠杀的历史真实被轻率地淡化了”[8]。这首先是对历史的一种戏剧化误读,反观被拿来与《金陵十三钗》对比的《辛德勒名单》,则是在一种严肃的历史感和沉重感之上建构起了影片的故事,因此,《金陵十三钗》“将西方观众认可的严肃庄重应具有悲剧风格的战争片和商业娱乐片结合到一起,在他们看来就是‘一个恶搞、一个低级噱头(hokum)’”[8]。

《金陵十三钗》在国际市场上的失败给中国大片提出一个严峻的问题,究竟该用什么样的姿态和创作模式去获得世界电影界的关注,是应该像《金陵十三钗》般将本土化融入国际化制作中去,还是更进一步以一种普世的宏观姿态去观照世界影迷的口味,走上一条“后经典好莱坞”式的高概念之路?这也是本文接下来要论述的。

四、从Glocalization到Hybridization:更为超前的发展理念

全球化是人类文明的一个趋势,麦克卢汉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地球村”的概念。但是文化全球化的进程却遭遇到了本土化的强烈抵抗。于是,一种结合了本土经验的全球化就诞生了,如肯德基和麦当劳等快餐业的食品口味本地化。名词全球本土化(Glocalization)是由全球化(Global)和本土化(Localization)组合而成,是在后现代主义的情境中产生的语汇。全球化带给文化的冲击强烈,一方面是破坏性的,另一方面它又是开拓性的,给民族性带来了发展的新时机。对于电影的全球本土化来说,这个本土化过程目前的表现形态,就是以《金陵十三钗》为代表的影片,它们的本土化是建立在本土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之上的内容表达,全球化则表现在制作环节和资本运作的全球流通性,而且随着全球化在世界各地的不断深入,这种全球本土化的进程得到了非常大的深化。此类影片,既不想扔掉民族身份,又执意于国际化团队和国际化制作以获得国际性声誉,因此,看似“Glocalization”成了它们最为适合的一条发展道路。这样的思维方式,是深受“民族的,就是世界的”这样传统理念影响,但对于“大片”(Blockbuster)以及高概念电影来说,本土化并不适宜太过于外在地存在于影片当中,“文化的鸿沟”始终是存在的,这种“沟通的障碍”就进一步阻挡了中国大片的国际化之路。在全球本土化的过程中,这种将本土电影转化为“具有可以随意搬迁性质”[9]的大片,便是文化全球化过程中本土电影所必须面临的困境。对于中国大片来说更是这样,它力主保持民族性,毕竟国内市场如此之大是不能忽视的一块,而国际市场又如此诱人。但全球本土化带来的问题却是,“具有可以随意搬迁性质”的这些场所是没有或者说模糊了“民族性或国家特征的”[9]。这是因为,如果说全球化是将本土经验变得可以随意流动的话,那全球本土化就“不仅表现在社会网络对地域的进一步超越,而且展示了对本土文化及历史的无情解构”[9]。

面对全球化的强烈攻势,尤其是面对以好莱坞高概念电影为代表的大片冲击,中国大片的焦虑是可以想象的。对中国大片而言,全球本土化就“意味着从全球的角度对本土进行重新审视的过程”。但对于全球化经验不足的中国电影人来说,在实际操作中,却容易将此作简单的理解,成为将“个体到民族”的一般性转换过程,简单地理解成本土内容的表达,而且往往这些内容的表达停留在“符号层面”。

但民族性的基本构成要素的确是本土文化,对于全球本土化时期的中国大片来说更是如此,如果失去了本土,彻底地转换成好莱坞式的高概念电影,也是不现实和不可接受的。因此,在对高概念的学习中,国产大片意图通过本土文化所展示的民族性,就不能仅仅表现在对于本土文化的表层使用上,也不能表现在对全球化(高概念电影经验)的简单本土“符号化”之上,而是应当寻求更为适合自我,凸显民族性和全球性的本土经验。

于是“Hybridization”(在此译作“杂糅”)似乎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方向。“杂糅”这个词被认为是“用来描述民族文化集中趋势”最合适的一个词,也就是说“杂糅”是一种“有目的的企图混合外国和本土文化属性的尝试”[10]。“杂糅”可以被看作自1992年罗兰·罗伯特提出“全球本土化”的概念之后,“本土化”对“全球化”概念的一次超越。但“杂糅”概念的复杂性和启迪意义并不仅仅在此。

如前所述,全球化的过程中有同质化和差异化的矛盾存在,前者表现为民族文化的式微,而后者则表现在全球本土化的兴起,对于中国大片来说,就更像是一种“表面符号化”的民族性的展现。“在文化分裂和社会碎片化的后现代主义世界,对民族性和现代性的交互,就希望找到一种新的途径去达到一种跨越了跨民族性(Transethnic)、跨文化性(Transcultural)边界的存在。并朝着一个复合的社会形态嵌套(而非嵌入)进一个新的全球文化的秩序当中。”[10]

那么,这种跨越是否能够给我们提供中国大片在向“后大片”时代电影转型过程中的一种理念呢?中国的电影行业,需要每年培植3-5部华语大片(这种大片是区别于当下的华语大制作的),这是文化导向之下的必由之路,仅仅寄希望通过目前的华语大片走向世界显然是不可能的。那么,中国式“后大片”电影的制作范式必定是要不同于当下华语大片的,在这里,我认为“Hybridization”的文化观念,就正好能够给中国式“后大片”电影提供思路,也就是说中国的“后大片”需要在故事内核上做到跨民族性和跨文化性的东西,去寻求一种被广泛接受的内涵展现方式,寻找“Hybridization”式的文化表达。同时,带领中国电影不断构建华莱坞的文化实力。

五、结语

当下的华语大片其实并非良性发展,无论是在文化理念和电影本体表达上,还是在作品营销和制作上,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憾,直接的表现之一就是多数华语大片赚不到钱也赚不到口碑,这显然与大片的原始诉求不符。

而高概念电影这个概念,则更加从产业和营销的角度,提供给电影制作者和投资方一种好莱坞式的理念,这个理念在后经典好莱坞时展得非常顺利。而好莱坞也凭借着每年为数不多的几部高概念电影完成了文化输出和商业回报,这些影片的制作模式和营销方式也正是我们所要学习的。

与此同时,在学习高概念电影生产制作的过程中,全球化和本土化问题再度显现了出来。“Glocalization”提供了一种中国本土经验式的大片书写模式,但被证明成功者寥寥。而“Hybridization”就为“后大片”时代的中国大片提供了一种理论范式和思维方式,我们期待未来中国会有真正能输出到世界影坛的大片,也期待华语电影能够凝聚成一股华莱坞的文化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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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克里斯汀·汤普森.好莱坞怎样讲故事[M].李燕,李慧,译.北京:新星出版社,P3.

[3]应萝佳.中国电影与“高概念”[N].中国电影报,2007-06-21(009).

[4]倪震,万传法.中国电影巨片生产的历史足迹[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7(1).

[5]唐爱明.金陵十三钗引发四大争议 片方回应投资6亿说[N].华商报,2011-12-21.

[6]孙琳琳.金陵十三钗:6亿投资欲换10亿票房[N].新京报,2010-12-23.

[7]陈露.《金陵十三钗》“饥饿营销”VS《龙门飞甲》“整合营销”[J].影视娱乐营销,2012(1).

[8]张翠玲.《金陵十三钗》中国电影走向世界的思考[J].中国电影市场,2012(l5).

[9]杨伯淑.社会网络化与地域场所化:当代本土传播的内涵及特征[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4(3).

[10]Chan Kwok-bun,Globalization,Localization,and Hybridization:Their Impact on Our Lives.

本土文化的概念范文第7篇

关键词:法律,现代化

提到《资本论》,大概没有哪个中国人会认为,有一位叫马克思的德国人在为资本主义剥削做辩护。相反,人们会说,正是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真实世界的描述,揭示了资本主义世界中应该批判和必然衰亡的东西。然而,提到法律西方化,至少有些中国人会大为紧张,认为这是有人为法律“全盘西化”做辩护。尽管他们了解中国近代的法律改革,大致也知道欧洲人在非洲等地的政治与法律的殖民统治,更知道当代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被迫地或是相对主动地参照西方国家的模式进行法律改革(中国算是一种主动改革的情况)。然而,他们忌讳“法律西方化”概念,总认为用法律借鉴、学习西方经验等词汇更舒服一些。其实,我在很长时间里也是认同这种想法的。然而,在讨论法律现代化问题时,我为什么首先要从“法律西方化”问题谈起呢?——是为了描述我们当前的和以往的真实的法律世界。

无论是回顾20世纪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历程,还是思考中国法律当今与未来的变革前景,西方法律的影响总是一个挥之不去的影子,是一个拥堵于心中又无合适词语表达的内容。在20世纪中国法律现代化主流理论的演变中,“法律西化”(法律西方化)最终蜕变成为一个较为情绪化的贬语,成为盲目照搬西方法律思想与制度的同义语,这既有学术语言变迁方面的客观原因,也是人们对于西方法律的矛盾心理和对法律现代化的主观期盼使然。然而,作为批判性语言的法律“西化”概念在有助于澄清人们的心理愿望的同时,却模糊了人们对法律现代化问题的事实分析;在有助于建构和表达人们对一国法律现代化的理想目标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法律现代化的世界史背景和不同国家具体情况的历史考察。特别是在20世纪后期的一些关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理论中,对理想的主观追求经常代替了对现实的冷静分析,应该是什么的论证经常代替了现实是什么(或历史是什么)的讨论。这很难使人们看清楚什么是现实中或历史中存在的东西,很难使人们看清客观现实中的非理想性一面;很难使人们看清中国正处在何处,可能会向何处去,以及应该向何处去。

为此,本文希望区别出两种意义上的法律“西化”概念。一种是从价值主张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西化”概念,20世纪30年代陈序经的“全盘西化”概念正是这样一种思路,胡适的“充分世界化”思想也有这样的影子。按照这样的思路,法律“西化”概念揭示的是人们想要追求的东西。另一种是从历史描述和批判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西化”概念,它所对应的典型历史是19世纪和20世纪初世界范围内的殖民化时代。在理论上,马克思所说的“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东方从属于西方”和“工业较发达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注1)的思想,即揭示了这样一种历史描述与批判的思路,沃勒斯坦关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作为一种特殊文明被普遍化”的思想(注2)也是如此。正是在这样一种历史描述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西化”概念,法律“西化”概念也就被赋予了一种新的历史描述与批判的色彩。

从历史描述角度使用法律“西化”概念的根本目的,意在想借此从世界历史角度对法律现代化的内在展开逻辑做某种框架分析,描述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世界的一段屈辱历史及此段历史对后来的影响,描述中国社会目前正在发生着的法律现代化进程以及未来的可能走向。本文认为:法律西方化(西化),按我本文所给出的某种宽泛的理解,作为世界近代史总体趋势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是表现为法律殖民化还是强制性的法律西化,均构成了非西方国家法律现代化的起点,这是众多第三世界国家的一段屈辱史,也是人们不愿意承认却应该鼓足勇气承认的一段客观历史。确认法律西方化是非西方国家法律现代化的起点,本身并不能揭示出法律现代化的终点所在,非西方国家的法律演进道路如何走,还要取决于各国的具体条件与国际环境。所以,在不同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法律西方化与法律现代化的现实关系是复杂的,并不是简单的对立或排拆关系。超过法律西方化,靠的不是某种主观愿望,而是要遵循和把握非西方国家法律现代化的内在规律和不同国家的具体条件。

一、“西化”概念与法律现代化

在中国的法律现代化理论里,“西化”概念是难以定义的。这不是就词语而言,而是就它的具体社会内容。同样,法律现代化与法律西化的关系问题也是难以澄清的,不是就人们的主观愿望而言,而是就它俩之间的真实关系。

20世纪早期(特别是30年代以前)的中国,“西化”概念指的就是后来的“现代化”概念,当时的“西化”概念基本上是积极的,反映了传统“夏夷之辩”的中国中心观解除之后中国人向西方学习的开放态度。情况的复杂性出现在20世纪30年以后。在30年代学术界的讨论中,随着“现代化”概念的出现和陈序经“全盘西化”主张的被否定,“西化”概念在人们心目中渐成了“全盘西化”的简称(注3)。“西化”概念内在地分裂了成了两部分,它的原有积极内容转换到了“现代化”概念之中,而原有消极内容留存在“西化”概念的壳里,“西化”渐成贬语。在时代的中国,由于现代化目标模式的转换,西化论主张彻底失去了社会基础,又由于“现代化”概念已经从“西化”概念中成功地剥离出来,就更无人从正面意义上继续使用“西化”概念。在后来的改革开放时期,随着学习西方的浪潮重新兴起,“西化”概念重新出现。不过,由于原有“西化”概念中的现代化含义内容已经获得了独立的语言表达,此时的“西化”概念的含义仍然等同于原有概念中的消极剩余物,即盲目照搬西方经验、主张全盘西化的代名词。由此,“西化”概念主要成为了一种批判性词语。

从主张“西化”的阵营看,在20世纪中,最早主张“西化”的人,是“”时期反封建主义态度最猛烈的人,如陈独秀、胡适等。维新运动的失败,使许多中国人认识到,中国的问题单靠点点滴滴地学习西方是不够的,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造。中国文化与西洋文化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文化,只有西方文化,即西方的科学与民主,才能救中国。这是“”时期“西化论”主张的最突出成就。所以,20世纪早期中国的“西化”概念就是指现代化,主张西化论的人往往也是反对中国封建专制文化态度最猛烈的人。西化论表明了一种与以封建文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彻底决裂的精神。30年代初陈序经等人的“全盘西化”论也是针对梁树溟的新儒学文化观而来的(注4)。如果我们不追究其名词概念上的问题,这种“全盘西化论”也是一种主张全面的激进现代化的观点,只不过当时人们普遍地还没有把“现代化”概念从“西化”概念中剥离出来。无论是西化观点,还是全盘西化的观点,就与其它们当时所分别针对的封建礼教观点和新儒家的“世界未来文化就是中国文化(儒学)的复兴”观点相比较而言,都是一种相对进步的、与中国现代化的大趋势相吻合的观点。

“西化”概念的更真实含义,不仅在于它本身,而应该从反“西化”论的主张中寻找。20世纪早期最激烈的“西化”反对者,是那些封建礼教的忠实维护者,他们攻击“西化论”者是“覆孔孟、铲仳常”(注5)。“”后期的反“西化论”者主要是一些接受过西方新学与民主思想洗礼、但仍对传统文化持同情态度的文化保守主义人物。如“”时期,针对当时新文化运动对儒学旧礼教的抨击和西学之风盛行,杜亚泉认为,“近年以来,吾国人之羡慕西洋文明,无所不至,自军国大事以到日用细微,无不效法西洋”(注6)。20世纪后期,原处于

封闭状态的中国向外部世界走出的每一步,中国借鉴西方经验的每一个重要举措,几乎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反对意见与阻力,都会有各种各样的“盲目照搬西方”的批判性言辞飞过来,都曾经被指责为“西化”。就法律方面的情况看,八十年代初期,法律方面的指导思想是,西方国家的法律是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是有阶级性的,不能照搬借鉴,只有西方法律中的一些技术性法规是无阶级性的,可以借鉴。如果有人提出在学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方面走得远一点,自然就会戴上一顶“西化”的帽子。八十年代国内法理学教科书中谈到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表面上说是要“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和吸取本国历史上及外国经验相结合”,但注重强调的还是不能照搬外国的经验(注7)。整个80年代谈及权力制约原则、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权利本位、人权理论等内容时,最容易被扣上的帽子之一就是“照搬西方”与“全盘西化”甚至是“自由化”。从考察“西化”概念的使用情况看,人们使用“西化”概念所反对的内容,有许许多多都正是中国在后来的改革中逐渐加以吸收、借鉴的东西。也就是说,人们使用“西化”概念所反对的内容,正是向西方学习的做法。如果说,反“西化论”者所反对的是中国走向外部世界,至少是反对中国在这方面走得过快,那么,西化论者所主张的主流恰恰是全面的、尽快地融入世界,融入国际社会的潮流中去。这样一来,在中国的现代化话语里,“现代化”与反对“西化”在许多方面构成了一种矛盾的伴生现象。在现代化的主张背后,总有反“西化论”的主张跟随而来。因为,正如金耀基所说的那样,“”现代化“以工业化、都市化、世俗化、普遍参与为内涵的,而这些却又恰恰是现代的西方文化的特质,”现代型模“固然不等于”西方型模“,但二者是非常接近的。而几乎是重合的(注8)。所以,无论是怎样的现代化,从某种意义上,总是有”西化“的成份在其中,总是无法避免向西方国家学习的活动。上述情况大概主要说明了一个情况,即对”西化“概念的理解不应该仅从”现代化“概念的剩余内容方面理解,不应该仅从盲目照搬西方经验的意义上理解,而应该从反对”西化“论者所现实地反对的东西方面理解。

西化概念引发出的另一个复杂问题,是法律现代化与法律西化的关系。

法律西方化(西化)与法律现代化的关系是一个主观上说得清楚、实际上辩别不清的问题。从主观愿意方面看,法律现代化是要通过借鉴、学习西方社会中已有的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的、合乎社会进步要求的内容,改造原有落后的中国法律,而不是要将西方社会的法律、特别是其中不合理的及不合乎中国国情的内容原样照搬过来,即把西方法律中的为我需的、好的东西拿过来,留下那些不需要的或不想要的东西。但实际上,由于为我所需的、好的东西的标准是社会功利性的、适时变化的,某项法律改革实践到底是合乎现代化要求的还是属于“西化”的也就难以说清楚了。比如,从历史上看,清末立宪,搞君主立宪制,是否是符合了当时的国情?就清末修宪的决策者而言,君主制无疑是合乎当时中国国情的,但后人认为那是照搬当时的德日体制。沈家本奉旨修律是否属于照搬西法呢?后人的回答基本上是否定的,但当时清庭中将其斥为“专摹外国”(西化)者为却大有人在(注9)。民国初期孙中山搞英美共和制,是否合乎当时的国情?今人似乎多持肯定态度,但无论是当时还是如今,认为共和制徒具形式、在中国并无土壤根基的看法也很普遍且道出了部分历史实情。这些是历史上的情况,如今的情况也很类似。中国在上市公司原有的监事会框架内叠加了美国的独立懂事制度,在纠问式审判的历史背景下植入抗辩制,在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社会环境下制定实施了知识产权法,这是属于学习、借鉴西方法律,还是属于照搬西方或“法律西化”呢?这实际上也是容易有争议的,争议的焦点在于,这些引入、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改革是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还是缺乏现实社会基础的。这使人们感到,中国的许多法律改革,总是被置于法律现代化与法律“西化”的评价之间,可以被人们说来说去。时下人们常说,中国法律需要现代化,但法律现代化不是西化,这又使人感觉到法律现代化与西化之间存在着某种对抗、排斥的矛盾关系。那么,法律现代化与法律西方化到底是什么关系?应该从什么角度看待法律现代化与法律“西化”的关系呢?

二、法律西方化——法律现代化的历史起点

从中国近百年的文化思潮演变看,人们对“西方化”概念的主导评价是否定性的。然而,我在想,我们是否可以从客观描述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西方化”概念?因为,法律西方化概念,客观地说,是能够包容多种含义的。简单说来,从评价角度看,人们可以把它从好的方面或坏的方面理解。从适用范畴角度看,人们可以从广义或狭义方面理解。从好的方面的理解,法律西方化可以等同于学习和借鉴西方的经验,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与文化,把西方社会自近代以来在法律发展和制度创新方面的做法和法律成果应用于中国。从坏的方面理解,法律西方化可以等同于“照搬西方”、“全盘西化”的含义。从狭义的适用角度看,法律西方化仅指学习、借鉴欧美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做法。从广义的适用角度看,法律西方化,不仅指直接学习、借鉴欧美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可以大致地、非严格意义上地等同于法律国际化。因为目前所谓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则与制度,大多是原创于欧美社会并提升为国际规则的。所以,法律西方化概念的客观含义可以是多重的,它的取舍问题,从技术上说,取决于我们赋予它什么样的含义。

从历史上看,“法律西方化”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了。谈起法律西方化,人们很容易想起20世纪30年代中国学术界关于“西方化”或“全盘西方”问题的那场争论,眼下的法律西方化问题自然也有这场争论做为某种历史背景。现在的人们往往清晰地记得那场争论是以“全盘西化”论的完全失败而告终的,其实,同时失败的还有所谓的 “中国本位”论,取而代之两者的是“现代化”概念在中国学术界得到广泛认同。20世纪90年代,罗荣渠主编的《从‘西化’到现代化》(注10)一书中记载了这场争论的一些重要文章,从“西化到现代化”的书名似乎也为这场争论做了某种学术定论。确实,从主张西化到主张现代化,这体现了一种思想的进步。然而,也许是进步的时间太长了,年代久远了,人们已经忘记了“现代化”概念是如何产生的,是从何而来的,眼里只剩下“现代化”了,以致于天天喊“现代化”,或者还拿“现代化”概念反对“西方化”概念,却没思考“现代化”概念的真正内涵。其实,为了理解“现代化”概念,我们首先要知道“西方化”(法律西方化)。

什么是法律西方化?要给这个被人们经常使用和关注的概念作出一个明确严格的解说并非易事,也不见得十分有意义。日本近代“脱亚入欧”式的法律输入和改革肯定在部分学者眼里属于法律西方化,中国学习借鉴西方法律,并力图将其适合于本国实际的做法是否属于法律西方化呢?对于后者,恐怕争议会更多一些。近代土耳其废除伊斯兰法律传统,完全采取西方法律制度,应该属于法律西方化,而一些现代伊斯兰国家既捍卫传统伊斯兰的法律信仰,又有选择地“转译”了一些西方社会关于人权的法律观念,并将其与传统伊斯兰法律信仰相结合,是否属于法律西方化呢?如果说,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就属于法律西方化,那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之间的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和不同程度上的趋同的现象属于什么呢?再者,第三世界国家遵循和采用了目前“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是否属于法律西方化呢?

如果人们跳出这些具体的、看似不易说明的现象,从历史角度把握这些现象背后的总体特征,就可以把法律西方化看作是自近代历史以来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向非西方社会的单方向传播过程。也许有的学者更愿意用“法律的国际化”等概念来表达某种类似的含义,这对于某些时期的情况可能也显恰当,本人并无意见。但是,在使用“法律国际化”之类的概念时,我唯恐人们被“国际化”之类的字眼所迷惑,陶醉在一种关于国际社会的理想主义梦想中,忘记了“国际化”背后的国际经济政治格局和渗透其中的国

家利益问题。如果我们愿望采用“法律国际化”一类的提法,就应该对“法律国际化”的表述作一种更深层的追问,什么是法律的国际化?法律国际化由何而来?谁在领导法律的国际化?有多少是国际平等秩序中的法律国际化?有多少是不平等秩序中的法律国际化?哪个成分更多些?哪种成分是现实国际生活中主流?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化的趋势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如此一连串的追问下,人们就会发现,他们不得不重新面对的仍然是西方法律文化向非西方世界的单方向传播问题,即所谓的“法律西方化”问题。

也许还有人认为,法律现代化概念能够替代原有法律西化概念的有益作用,同时能够避免它的负面作用。从表面上看确实是如此,但这仅止于问题的表面。因为,法律现代化概念仍是需要被说明的,其中有一些更深入的问题,比如现代化中的现代性因素从何而来,现代性因素是如何进入中国历史之中的等等,当前中国法律变革的方向是参照何者而确定?――是仅仅基于对历史的反思,我们就能够找到法律变革的方向,还是要参照中国外部的情况改革中国法律?这些问题都共同指向法律现代性因素的某种世界性的历史源头,即先步入现代化行列的西方国家。所以,法律现代化概念虽然是有用的,是可以用来描绘中国法律变迁方向的,但它需要法律西方化的概念作为其内在的要素。

自16世纪以来,欧洲人在数个世纪的时间里逐步建立起了一个空前强大的、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技术和科学体系的综合体,到了19世纪70年代,形成了一个以欧洲为中心且向外辐射扩张的新的世界格局。此后,全世界其它地区的民族都在这个文明中心的影响下经历了一场“近代化”和“西方化”的过程,或是如马克思所说的,经历了一场“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东方从属于西方”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早期标志是欧洲近代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引进,以工厂制度为代表的经济体制的建立,近现代教育体系的形成。作为这一过程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非西方国家的法律西方化,包括以部门法分立为特征的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院体制的形成,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观念的变化,等等。可以说,不同程度的法律西方化(包括法律殖民化和被迫实行的以法律西方化为主题的法律改革)是各非西方国家法律近代化的开端,也是这些国家后来法律现代化的基础。同时,法律西方化不仅仅是第三世界国家在近代殖民统治时代存在的现象,在民族独立以后的法律相对自主发展阶段,人们依然可以看到法律西方化现象在各第三世界国家不同程度地得到某种延续,在目前正在展开的全球化进程中,法律西方化现象不仅仅是以往西方法律影响的延续问题,而且表现为如何与西方主导型的国际规则体制的“二次接轨”问题。

法律西方化的传播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强制性的法律西化,如同殖民地时代那样,也可以是被迫性地吸纳西方法律制度,如同近代日本、中国的的法律改革,还可以表现为在当今世界上普遍流行的用所谓采取“国际通行”规则的方式改造本国法。法律西方化不一定意味着“全盘西方”,但在现实历史中,“全盘西方”确实是法律西方化的一种情况,当然,在某些国家比如中国,人们普遍认为法律“全盘西化”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结果。法律西方化不意味非西方国家要全然失去本国法律的传统或特色,但其中必定会有一些法律传统要发生流失或改变。法律西方化不意味着非西方国家必然要接受许多不适合本国实际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但其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引进来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暂时不合适或根本不适合接受国的实际。法律西方化也不意味着非西方国家的法律会与西方国家的法律完全一样,但在部分法律制度中将会出现与西方社会法律基本一致的变化,并且这是非西方社会自近代以来法律变迁的主导方向。

许多中国法学家都会主张,中国的法律现代化不应该完全等同于西方化,而应该是适宜本土的东西,应该创造出一种有别区于西方国家的法律现代化的中国模式。这种态度和立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这种民族主义情感因素的支配下,人们经常看到法学家们不愿意承认法律西方化现象的存在,看到法学家们急切地把作为目标性的法律现代化的中国模式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东西加以论证,以此作为对法律西方化的抗争。其实,无论是中国,还是其它第三世界国家,西方法律的历史和现实的巨大影响,都是无可回避的现实。这是一种错综复杂的、需要冷静分析的客观事实。自20世纪中叶中国人民取得民族独立之后,完全意义上的 “法律西方化”运动虽然已经不存在了,但西方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理分析模式依然对中国社会,对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运动起着非常巨大的影响。就中国的法学家(包括那些热情热呼唤法治的中国模式和反对“法律西方化”的法学家们)自身来说,他们所论证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现代化的价值、目标、体制特征与他们从书本上学习来的西方国家的法律又有多少实质性的差别呢?他们关于法律现代化的思维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很接近“西化”标准了。尤其是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重新启动法律现代化运动以来,西方法律的制度因素与文化价值观念正在全方位地渗透到从学校到课堂再到教科书再到法制建设领域的各个方面。西方法律因素的这种全方位浸入,更以中国经济、文化和社会体制的全方位借鉴西方经验、全方位“与国际接轨”和决心挤身于国际社会的法律努力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支持背景,成为中国推进现行法律制度改革与社会变革的重要工具。

反对法律“西化”概念的一个最大的价值因素就是,人们不希望出现法律“西化”现象。一些人看见“西化”两字就认为是鼓吹“西化”。其实,这完全是两回事。信奉共产主义的人最痛恨的就是资本剥削,但马克思却在他的《资本论》中通篇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分析剥削现象及其本质。就我个人而言,或许我就是反对法律西方化的,唯其如此,我才希望揭示法律西方化事实的存在。在理想层面上把中国的法律现代化事业完全等同于法律西方化,大概并无可取之处;否认法律西方化事实的存在,也是一种幼稚和自我麻痹。不管人们是否使用“法律西方化”这种提法,在所谓法律本土化和法律全球化趋势中,西方法律因素的全面浸入已经构成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这种法律西方化的趋势在我们这代人的生活时段中恐怕还有加强的可能,或许中国正处在法律西方化的高峰前夜(没看到中国的政府部长们正在忙着按照WTO规则修改法律吗)。没有西方法律的浸入,就没有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同样也没有中国法律现代化所面临的挑战。这个事实与其它方面的同样重要的事实——包括西方法律因素在中国社会中得到“本土化改造”,西方法律因素与中国现在法律因素的衔接与适应过程,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制度与现实生活的隔阂,和在中国社会中引起的或可能引起的现实利

益与文化价值冲突,等等——共同构成了一种更为复杂的、需要理性把握的事实。

所以,如果把法律西方化概念视为一个中性的描述性概念,用它概括自近代以来的西方法律向非西方社会的单方向传播,它依然是一个有价值的概念。使用“法律西方化”概念,本身并不等于我们赞同法律西方化,赞同与否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与是否使用这一概念无关。进一步说,理性地承认法律西方化事实的存在,可能远比否认此现象更有助于人们看清现实的复杂性,更有助于人们警惕和防范“法律西方化”所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更能达到警惕和抗拒不合理的法律“全盘西化”的消极现象出现的目的。

三、什么是法律本土化

时下一些中国学者经常把法律的国际化、西方化与本土化结合起来思考,把法律的本土化作为抗拒和反抗法律西方化的一种做法,也就是把法律的本土化作为法律西方化的一种对立面来解释。按照这种理解,法律的本土化,就是法律的制定,以及法律制度的改革,都要适合本国、本民族的现实情况、特点和历史状况。进而言之,中国的法治模式只能适合于中国本土,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相融汇。这种理解确实有一定的道理。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种表面结论,它忽略了结论本身的一个重要的逻辑的和历史的前提。

比如说,中国法律制度应该合乎和顺应中国的社会现实,这多少是不言而喻的很自然的事情。然而,为什么一个自然而然的事情却需要如此强调,唯恐它不能发生。唯一的解释是,已经有了某种强大的外部影响,正在改变或已经改变了中国的法律制度。我们都知道,中国的政治家和法律专家们在设计和起草中国的法律制度时,已经不是仅仅在中国现实情况与将要制定的法律之间做文章,而是在引入了大量关于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知识,并以此作为设计改革思路的重要参照。换言之,上述所谓“法律本土化”的逻辑前提,是中国的现实法律或拟定中的法律已经存在了许多“非本土化因素”,即西方化因素的存在。没有“法律西方化”事实的存在,又何来“法律本土化”的问题!与法律本土化相关联的早期国外事例,是19世纪欧洲殖民者在非洲搞的政治“本地化”运动。19世纪欧洲国家在非洲和亚洲殖民地推行西方式的文官制度、政党制度和地方自治制度,逐步将一部分殖民地居民吸收到政治管理制度中来,如非洲的部落酋长在殖民地行政审议会中占有议席,印度人参加殖民地机构的文官考试,竞争公职,实行所谓的“政治本地化”(注11)。政治本地化也好,法律本土化也好,基本含义之一是让外来的东西适合本地情况。

从更深一层的角度看问题,法律本土化的首要含义,不应该是对法律西方化的否定,而恰恰应该是对法律西方化的肯定。法律“本土化”所“化”何物,其对象是谁?按照学术界中存在的某种理解,法律本土化的对象是自然是某种本土法律,就中国而言,自然是中国的法律及其法律改革。但我理解,法律“本土化”所“化”的是某种域外法律,或者说是西方法律,是要用本土因素消化、吸收西方法律制度,将西方法律消化于本土环境之中。所以,法律本土化的逻辑前提是法律“西方化”,是要学习西方法律、借鉴西方法律,是要参照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对本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加以改进、改造。没有法律“西方化”的逻辑前提,也就没有东西可供 “本土化”,也就没有法律的“本土化”问题的存在。所以,法律的本土化是法律西方化的逻辑延伸,是法律西方化的一个过程与环节。它首先是对法律西方化的逻辑肯定,是对西方法律的消化,然后才是对法律西方化的一种提升和扬弃。

从世界历史的角度看,在法律殖民化时代,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法律的相互作用、影响的主导方面是强制性的西方化与简单、全面的西方化,这构成了东方社会对西方强势文化冲击的被动性回应的组成部分。在冷战时期的法律自主化时代,这种相互影响、作用的主导方面是在民主主义、民族主义的思想指导下,使西方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在东方社会中的本土化过程。法律本土化既是对以前简单照搬的西方化的否定,又是对自主地学习西方法律、借鉴吸收西方法律文化的肯定。它是一种合理的法律西方化,是一种自主的、“为我所用”的西方化。

与法律本土化概念迥然不同的是法治本土论(法律本土论)的概念,它可能是一种思潮,也可能是一种潜意识。依我个人的理解,法律本土论的核心是把法制现代化的希望寄托于东方社会的固有传统或现有传统之中,希望以传统社会中的固定内容构建东方社会的法制现代化。如果确实如此,那么,法律本土论不同于法律本土化之处在于,它是对法律西方化的一种抗拒,也是法律本土化的抗拒。法律本土化与法律本土论的具体区别,可以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法律本土化和法律本土论的中文词义不同,从各自中引伸出来的意义也可以是不同的。法律本土化是一个动名词,强调的是消化、融化的动作,所消化、融化的是西方法律;法律本土论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称谓名词,所指是一种强调本土因素的论点,可以引伸出与西方法律并肩而立、相互无关的含义。第二,人们在使用法律本土化和法律本土论概念时都可以强调本土因素的作用,但意义不同。法律本土化强调以本土因素消化西方法律,将西方法律制度与本土因素相结合,将西方法律融于本土环境之中,为我所用;法律本土论却可以用于强调依靠本土因素重建法律文化,用本土资源建构法制现代化。第三,法律本土化与法律本土论都可能包含否定西方法律的意义,但法律本土化强调的是肯定之中的否定,是先肯定西方法律的价值,然后再通过西方法律与本土因素的结合来否定简单西方化;而法律本土论却可能用于强调简单否定西方法律制度的价值。所以,法律本土化与法律本土论,两个概念一字之差,却可能包含着两种完全不同的含义,可以用于旨趣和目的完全不同的理论主张。

四、法律本土化的内在冲突

以法律本土化对的理论抗法律西方化,仅仅在法律本土化与反对法律西方化的关系之间做文章,这种做法并没有完全把握法律本土化问题的关键。人们也许注意到,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中,特别是在中国的近代法律改革史中,法律现代化过程中既存在着某种程度不同的法律西方化运动,又存在着某种抗拒法律西化的运动。这似乎是一种矛盾。恰恰是这种矛盾,可能是理解法律本土化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可以这样认为,在非西方国家中,法律本土化虽然包含着对西方法律的肯定,但它又不等同于法律的西方化运动,法律本土化虽然还包含着法律西方化的否定因素,但它也不等同于法律西化的抗拒。法律西方化和对法律西化的抗拒构成了法律本土化运动的两极,构成了法律本土化内部的一种对应矛盾,而法律本土化正是在法律西化与抗拒西化的矛盾之间的东西(注12)。从中国的历史看,近代以来不断出现的法律西化努力,既构成了法律改革的主要方向,也构成了对法律传统与现实的巨大冲击,而对法律西化的抗拒又构成了对这种法律改革的速度和力度的牵制,构成了对冲击的缓冲。西方法律的本土化过程就是在这种西化与抗拒中寻求某种微妙的平衡中不断递进实现的。正如严复所言,对于一个国家的进步与富强而言,“新党”与“旧党”都是需要的,因为“非新无以为进,非旧无以为守”……“且进且退,此其国之所以骏发而又治安也”(注13)。当然,寻求完美的平衡是不容易的,这不仅取决于实践的艺术,改革知识的积累,还取决于不同时期的社会条件与政治情况。当法律西化的势力过强、大大超过抗拒西化的努力的时候,法律改革的速度就会加快,形式上的进步就比较明显突出,但实际效果常不见得很理想。当抗拒西化的力量过强、大大超过法律西化的努力的时候,法律改革又会受阻,至少是激进的改革举措受到遏制。清末改革之前,中国政府中的保守势力过于强大,致使导致向西方学习的第一次政府行动的失败,使清王朝失去了一次较佳的改革时机。辛亥革命后,时局发展使得反对改制的保守势力表面上的归于衰弱,建立起了体制,但过快地仿效英美模式建立起来的政体又缺乏社会力量的支撑,最终归于失败。就具体法律改革而言,清末法律改革中的礼法之争,既体现了改革派与保守派的斗争,也体现了西方法律理念与中国伦理民情的冲突。如果没有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改革主张,中国法律仍会固守于相对于西方而言的落后状态之中,依旧实行凌迟枭首之酷刑;如果没有礼教派的反

抗,法律进步的步伐又会过快,以至于表面上顺应了西洋各国,却难通行于中国社会。法礼之争的结果,是西方法律在中国获得初步的有限度的植入,为中国法律现代化拉开了序幕。

非西方国家的域外法律本土化过程,是在法律西化与抗拒西化之间的不断冲突中艰难实现的。然而,在法律本土化过程中,法律西化与抗拒西化的冲突又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情况。其中一种复杂表现是,这种冲突可以在社会不同层面上表现出来――或许是在政府内部展开,或者表现为政府与社会的矛盾,甚至还会表现为外来殖民统治者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在一国的政权或政府面临外部冲击面前拥有一定的情况下,这种冲突可能主要在政权内部展开,表现为政府内部的改革派与保守派之间的矛盾。中国近代和当代的许多法律改革就存在这种情况。在一国政府精英集团内部对法律改革无明显分歧,或矛盾不突出时,矛盾的表现可以会转向改革决策后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比如,1926年,土尔其政府过于急切地模仿西欧法律进行改革,颁布了新婚姻法, 但许多青年男女继续按老的习惯方式结婚,这种婚姻按照新婚姻法来说是无效的,这种非法婚姻所生的子女也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传统习惯的力量太强了,以致于传统的习惯产生的婚姻过多,产生了大量的所谓非婚生子女。在民间普遍抗拒的压力下,土耳其政府被迫对向前走得太快的法律进行调整 (注14)。这种被动性地、但却并非无力的民间抗拒,也是在法律本土化过程中纠正法律过份西化的一种情形。在外来殖民者对殖民地居民实行强制性法律西化的过程中,对法律西化的抗拒则在很大程度上被压制下去了,这种历史条件下的法律本土化无疑是在一种更加痛苦的时间过程中实现的,它也是法律进步中的非人道主义情形。

总之,与其说把法律本土化简单地理解为对法律西方化的抗拒,还不如把它合理地理解为是包含着法律西方化和对法律西化的抗拒的东西,是一种内在冲突的过程。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它可能会表现出对其自身矛盾两极中的某一极的倾斜,和对另一极的偏离。这也使得非西方国家的法律本土化过程必然是复杂而多样的。

五、法律现代化的内在层面

――从法律西方化、本土化到本土法律创新

从理性角度看,非西方国家法律现代化(近代化)的第一个逻辑前提和历史前提就是法律西方化。然而,法律的西方化并不是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现代化过程的全部内容,而只是这些国家法律现代化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特定时期内,还可能表现为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顺应外部压力和社会内部变迁的一种对应措施,表现为非西方国家用法律服务于本国发展目标的手段。随着非西方国家对西方文明的外部压力从最期的被动性回应向主动性回应转变,法律变迁的方向也从早期的简单西方化向西方法律制度的本土化方面转变。

从法律西方化到法律本土化,既是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现代化演变的内在逻辑过程,也是一种历史过程,还可以表现为一种法律制度层面上的静态结果。

从逻辑关系看,它表现为,法律西方化是本土化的前提性步骤,没有法律西方化,就不存在本土化问题,有了法律西方化,才会顺理成章成提出法律本土化的任务。从当前中国的法律改革看,法律制度的每一种改革、变革过程中,首先要睁开眼睛看世界,了解别人是如何做的,别人有什么经验。然后,也是更重要的,是要思考别人的做法对于自己有什么参考、借鉴价值,自己应该怎样做。在这里,学习西方是前提,在大多数法律改革问题上,借鉴西方法律是一种方向。至于如何学习,什么内容可供选择借鉴,又如何与中国当前的现实相结合,从逻辑关系上看是第二步的任务。

从历史关系上看,从法律西方化到法律本土化,体现了近代早期法律改革与后来改革的侧重点的不同。近代早期法律改革的经验不足,对西方法律的学习了解不足,自主选择借鉴的能力较弱,法律改革是侧重于法律西方化,或是简单照搬西方经验的情况会多一些。后来改革的情况则出现一些新变化,主要主要是对西方法律知识的掌握积累多了,自主选择的提高了,自然也就不满足于简单地照搬,而是强调如何创造性地实现对西方法律的借鉴。它还可以描述从早期的西方国家强制性输入法律制度到后来的非西方国家自主学习、自主选择转变,描述非西方化国家从早期被动性回应外部挑战到实现民族独立自主之后主动性地回应外部挑战之间的转变。

从法律制度的静态结果看,从法律西方化到法律本土化,还可以概括非西方国家法律的制度层面与文化层面、技术层面与目标层面的某种差别,即制度层面与技术层面的外显的西化特征,和文化层面与目标层面的本土性的内在特征。

法律现代化过程一旦从法律西方化阶段演进到法律本土化阶段,完全意义上的法律“西方化”运动即不复存在,但法律“西方化”的因素依然存在。它既存在于法律“本土化”的逻辑步骤之中,也存在于多数法律制度和众多法律文化观念方面的趋同性里面。只不过它被包容于一种更强大和更广乏的法律“本土化”的氛围之中,成为法律“本土化”的某种内部环节和组成部分。

在法律本土化基础上向更高层面展开的工作,可以称之为本土法律的创新。这里所讲的创新是一种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创性工作,而不是日常实践中所讲的将域外法律制度与本国法律现实的创造性结合。从此种意义上说,我比较倾向主张在法律本土化与本土法律创新之间再做出某种更细致的划分,即将法律西方化、法律本土化与本土法律的创新作为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现代化进程的三种性质不同且依次展开的递进层次。它们可以会表现为时间上的某种顺序关系或空间上的事物发展递进关系,各层面之间可能会部分地重叠,边界部分可能会相互包含,但至少客观上不应该完全混淆。在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区分出这三种不同的深度与层次,可以把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现代化进程看的更清楚一些,更长远一些,便于确定目前第三世界国家所处的历史方位和今后的长远道路。

一些中国学者经常将法律本土化赋予一种法律创新、特别是法律模式创新(新的法律现代化模式)的含义,并把法律本土化几乎同等于法律创新、甚至把它视为与西方近代法律模式相提并论的是法律模式创新。正是由于后种情况的存在,即把本土法律创新赋予一种世界性的意义,我才主张把它与法律本土化区别开来。应该注意的是,法律本土化过程中虽然会不可避免地存在某种创新的努力,但这种创新可能只是较低层次的,而且其意义也多是一国内部性的,它在众多第三世界国家中毫无例外地表现为西方法律制度的共性(即所谓已经上升为国际化的、各国通行的法律制度)内容加上本国特色,或简称之为“西方共性+本国特色”。就此而言,人们可以说,有多少个第三世界国家,大概就有多少所谓的富有特色的法律模式。退一步说,如果按照世界地域划分,至少也可以划分出法律现代化的亚洲模式、非洲模式、伊斯兰模式和拉丁美洲模式。就这些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而言,法律本土化阶段的法律制度建设既有创新成份,也有借鉴成分,其中哪个成分更多一些,不好一概而论,但真正可圈可点的法律制度创新,真正有世界性意义的创新恐怕屈指可数,还远不能说在总体上已经完成了法律模式的创新。比如说,中国的法律改革还处于启步或初期加速阶段,虽然经历了20多年的立法快速发展时期,但法律的质量还比较粗糙,真正富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内容还很有限,法律制度的“国际接轨”工作尚还远未完成,甚至仍需要众多的过渡性步骤。同时,法律运作的水平和服务、支持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功能均不尽如人意,在法律制度设计方面还有一些目前较难处理的、甚至是目前都尚未讨论清楚的难点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制度框架初步先行确立之后,法治精神的生长仍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现代性法律秩序的培育与现代法律行为模式在社会生活中的扎根仍然需要较多时间。一句话,法律的现代化在中国还有一段很长很长的路要走,人们已经走过的仅仅其中的一小段路程。同样,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都正在处于从传统向现代的社会转型,社会的、法律的体制与运作机制尚未定型,目前正进行的所谓法律模式创新的努力仍处于初期阶段,目前的体制框架何时能够实现定型化,能否具有较长久的生命力,未来的可能演变方向指向何方,都有待实践与时间的回答。甚至我们还看到,目前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本国特色(包括中国在内),在许多方面还经常表现为一种过渡性质,其中还包含某些迁就现实的、迁就僵化的落后内容。

所以,从一个更长的历史过程来看,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现代化的努力还基本停留在法律本土化阶段,停留在一国法律的自主借鉴西方与建设阶段。甚至可以说,在目前正在形成的全球化浪潮中,在贸易全球化和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化浪潮中,法律西方化的新的高峰期可能才刚刚开始,还没有达到峰顶阶段。能否实现和如何实现本土法律的

创新,以至最终形成一种明显有别于西方且获得公认的新的法律模式,仍然是未来的事情。

在未来的时期中,如何判断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完成了从法律本土化阶段转向本土法律创新阶段的转变,如何判断发展出了一种在吸收西方法律的基础之上又比较适合本国国情且成功地支持本国实现了社会现代化目标的富有本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模式,如果需要提出几条标准的话,目前能够说得清楚的,至少有几条:第一、是否建立了某种适合本国国情的、明显有别于西方法律模式的、独创性的法律制度模式,且被国内国际公认为是设计合理、操作可行的制度;第二、此种法律创新模式与其他社会运转机制是否能够共同服务本国的社会发展目标,基本实现本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实现了公正秩序下的社会发展;第三、从时间上说,这种法律模式是否能够经受住几代人的生活经验与实际运作的检验,至少需要一、二代人的生活实践来验证。这种时间标准是很关键的。比如,日本近代明治维新的社会及法律改革在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那一代人看来,甚至在20世纪的许多中国人看来,可能是比较成功的,实现了富国强兵的目标,但其弊端在后来愈发显现,走上了专制与侵略的道路,最终在国外的刺刀下实行法律与秩序的重建(注15)。这说明了一个浅显而又深刻的道理,制度设计中的重要缺陷不经过几代人的实践是看不出来的,至少是短时期内看不出来的。

在法律西方化、法律本土化和本土法律创新之间做出某种逻辑层面上的划分,是为了给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现代化进程的进展深度提供一种坐标尺度,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第三世界国家都必然要遵循这样的轨迹。甚至可以做这样的预言,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将会停留在法律西方化和本土化的层面上,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上升到本土法律创新的阶段。也就是说,由于传统文化、历史条件和本国社会实践的现实需要所限,这些国家将会基本满足于法律西方化和西方法律的本土化的目标,不可能在吸收、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创造出一种超越西方的、且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和普遍性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这不意味着他们的法律没有本国特色(但这种特色无外乎是西方共性加上本国个性的东西,其中的个性因素可能是脆弱的、次要的和缺乏普遍意义的),而是说,本土法律的创新本身并不是目标,它自身并不具备多么美好的价值。一个国家的人民幸福,社会发展,并不依赖于是否有世界性的法律创造,而仅在于这种法律是否能够创造平凡且美好的生活。西方国家的法律成功,也不在于它们的原始设计者有着多么高的创新目标,一定要拿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制度来,他们的目的也是平凡的、世俗的,即要为他们自己,为他们的同代人创造出尘世的幸福。

所以,从价值评判的角度看,法律西方化也好、法律本土化也好,以及本土法律创新也好,自身都没有绝对的价值与意义,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它们都是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现代化的手段,都更多地是具有某种工具价值。借用埃利希的一句话说,对于第三世界国家来说,法律现代化的重心不在法律本身,而在于社会。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目标和它的终极价值,在于服务中国的发展目标——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发展目标。也就是说,实现了在公正秩序下的社会发展,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就成功了。这种成功与中国能否创造出一种有别西方模式的法律制度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在服务和实现社会发展目标的主题之下,法律西方化、法律本土化和本土法律的创新等等,似乎都是某种可供选择的操作策略,都是某种工具性的东西。它们的价值并不直接取决它们自身,而是取决于它们所要服务的社会。哪一种法律策略能够有助于实现中国的社会发展,哪种策略就具有了价值。就实践操作问题谈具体一些就是,有些法律制度或许可以直接采取西方化的“拿来主义”,为我所用;有些法律制度则需要将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有所变通;或许还有一些情况靠拿来主义与借鉴变通均不适宜,必须要由中国人拿出自己独创精神与实践智慧。在后一种情况下,凭借中国人的实践智慧,设计创造出一种有别于西方的新的法律模式,也将成为中国人的应有选择。

注释:

注1: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5页。

注2:王正毅:《世界体系论与中国》,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82页。

注3:罗荣渠主编《从西化到现代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代序。

注4:罗荣渠主编《从西化到现代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代序第16页。

注5:如针对陈独秀等人呼唤与中国旧礼教彻底决裂的观点,林纾等人认为这是“叛亲蔑伦之论”,转引胡逢祥《社会变革与文化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页。

注6:杜亚泉:“国民今后之道德”,《杜亚泉文选》,《东方杂志》第10卷第5号,第113至116页。

注7: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基础理论》1984年版,第351页。

注8: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51页。

注9:张晋藩总主编、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法律出版社,第283页。

注10:罗荣渠主编《从西化到现代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注11:畅征、陈峰君:《第三世界的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一版,第214页。

注12:在我思考法律本土化问题,并在中国法律近代史的经验启发下把法律本土化理解为法律西化和反对法律西化之间的东西的过程中,曾受到了艾森斯塔德的《现代化:抗拒与变迁》一书的启发。本文最终在“反对西方化”之类的表述中选择“抗拒西化”的提法,无疑与该书的书名有关。

注13:严复:《严复集》第一册,第119页。

注1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254页。

本土文化的概念范文第8篇

关键词:民族概念;汉民族;汉族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3-0123-02

一、民族概念及其起源的双重错位分析

民族,作为中国自古以来固有的名词,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其意义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根据费孝通教授的解释,“民族”一词有三个层面的意思,即政治层面上的中华民族统一体,文化层面上的组成中华民族统一体的中国各民族,以及各个民族内部各具特点的部分,现在称作各种“人”,如瑶族内部就有花篮、茶山、盘瑶等[1]。

在中国目前的研究中,关于民族概念存在着双重错位的现象:一是因其起源西欧,与中国的社会文化在空间上有错位;二是其作为近现代概念,与古代中国的社会文化有错位。这两种错位造成了对中国文化整体性的扭曲和分割[2]。笔者对此持有保留意见,并从下面两个方面对双重错位现象进行简要分析。

首先,“民族”一词是中国古代文献固有的名词。中国古代“民”和“族”的概念及其“民族”观源远流长,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分类体系[3]。据《汉文“民族”一词考源》一文:1840年以前,中国古籍中用以表达“民族”概念的词语即有:族、族类、族种、种族、种众、种类、种姓、种人、氏族、部族、、部落、等等。①而秦汉以后的“氏族”、“部族”、“种族”、“宗族”、“国族”,“族民”、“部民”、“宗民”,乃至如今耳熟能详的“民族”,与先秦文献中的“族”、“种”、“类”、“姓”、“氏”、“宗”等都有明显的渊源关系。毫无疑问,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历史格局的演化过程,孕育了中国古典“民族”概念活性表达的系统[4]。可见,中国具有本土“民族”概念起源的传统。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表达“民族”概念的词语俯拾即是,但是“民族”一词却很少见。郝时远在《中文“民族”一词源流考辨》一文中列举10例,来证明“民族”一词是中国古代文献中固有的名词。比如“民族”一词最早出现在《南齐书》中,在该书卷五十四《高逸传・顾欢传》中有“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的语句[5]。本文在此不便详细展开。然而结合叶舒宪先生所提出的四重证据法,根据考古工作者在1965年发现的西晋华芳墓的考古资料,“民族”一词渊源还可继续上推一段。华芳的墓志铭上“……夫人华氏,平原高唐人也。其民族繁茂,……”②的“民族”,实际上是指“华氏亲族”。华芳之墓造于永嘉元年,即公元307年。③以此为据,则中国本土民族概念的汉语传统至今已有一千七百多年[6]。

其次,现代民族概念并非是与古代中国社会文化相错位。相反,现代民族概念是古代中国社会文化与西方现代文明相互交流融合的结果。自古以来,日本深受中国文化影响,古汉语“民族”一词在传入日本之后,在近代日译西书中对应了西方所采用表示“民族”的概念,继而由日本传入中国之后,中国“民族”概念开始逐步采用西方的现代民族概念。新中国成立后,民族识别理论预设使用的是斯大林定义的民族概念,但是在实践中却对此做出了巨大的突破。因此,中国古代“民族”概念是在近代与西方文化相互交流过程中,被赋予了现代意义。

现代民族概念是从19世纪末才开始进入中国的。西方的“民族”概念,主要是为了迎合了当时西方社会一系列革命,如英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等的需要。现代“民族”概念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建立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民族”逐渐融入“民主”、“公民权利”等概念,开始演变为一个政治化的概念。“民族”(nation)概念的演变集中反映了其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密切关系,这也奠定了现代“民族”(nation)概念的基础[7]。革命后的西方仍需要这个“民族”是因为在西欧语言中,国家state是一个冷酷的字眼。列宁在《国家和革命》将其定义为:“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8]这样的“国家”认同基础狭隘,难以唤起国民对其认同和为其献身的热忱,所以西欧各国不得不把一个与“出身地”和“血缘”有关的拉丁字“natio”提升成具有共同语言、地域、经济生活(统一关税)和共同文化含义的“民族(nation)”[9]。

相比之下,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民”和“族”连缀使用而产生的组合词汇“民族”出现的历史较早,但是“民”与“族”的结合使用却比较松散,其真实含义往往需要结合具体语境才能确定。有时,民族是指宗族,例如,《太白阴经》序言中有“倾宗社,灭民族”的语句[10]。有时,民族是指黎民百姓,例如,《忧赋》中有“上自太古,粤有民族”的语句[11]。有时,民族在华夷之辨的意义上使用,例如,《南齐书》中有“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的语句[12]。可见,“民族”一词在古代文献中既可指宗族之属,又可指华夷之辨。

因此笔者认为,“民族”一词的起源不能单纯地划归为西欧。“民族”概念的每一个基本源流都产生于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学术话语体系之中,都以自己的独特的理论和方法丰富着“民族”概念[13]。现代中国的“民族”概念主要是将西方的民族――国家概念和苏俄的民族概念与中国本土的民族概念相结合而产生的。前两者都对中国的“民族”概念产生过深刻的影响,因而中国的“民族”概念是不同源流之间相互融合和交汇的结果。

二、“汉民族”体现出“民族”概念的模糊性

费孝通先生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一书中提到的汉语“民族”概念大体可分为两个层次,其中第一个层次指的是“一体的中华民族”的民族共同体,而第二层次则是指构成中华民族的“多元的56个民族”的民族共同体。费孝通先生提出“民族”概念的“一体”与“多元”两个层次性观点,被学者叶江进一步深化为“中华民族人们共同体是一个由多民族(ethnic groups)共同构成的民族(nation),即文化层面的民族构成国家和政治层面的民族”[14]。

具体而言,汉语“民族”概念在第一层次(即外延较宽,内涵更深)上表现为“中华民族”这一层次的人们共同体,即费先生所说的“一体的民族”概念,也就是与国家相互关联,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在西语中称为“nation”;而汉语“民族”概念的第二层次(即外延较窄,内涵相对小一些)上表现为我国“56个民族”这一层次的人们共同体,即费先生所说的“多元的民族”概念,是与文化认同相关联的,在西语中称为“ethnic groups”[15]。因此,如果将西方民族概念与中国具体实际结合,使得“民族”概念在中国有了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即:民族――nation――国家、政治;族(民族)――ethnic groups――文化。

在中国的文化中,“民族”作为专有名词,只出现在两种场合:一是用于“少数民族”;二是用于“中华民族”。然而,由于缺乏对中国本土民族概念传统的了解,忽略了中国实际,一些学者往往习惯于套用西方现代民族概念(nation),把用于描述国内各个民族(ethnic groups)的汉语“族”看成由若干相当于近代国家层面“统一特征”或“共同要素”构成的“同质体”的nation。他们模仿诸如德意志民族、大和民族等概念,用“汉民族”来代替“汉族”,这样“汉民族”一词的出现,无疑是将原本清晰的概念再度模糊化,使得“民族”的概念再次陷入争论的焦点。

“汉民族”一词,体现出了中国本土民族概念的模糊性,是在没有与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情况下,在“汉族”的基础上,人为地建构出来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本身既无法准确传达出中国本土民族概念,同时也不利于中国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三、“汉民族”暗含民族中心主义的色彩

“汉民族”的出现,很容易让人将“汉民族”与“中华民族”联系起来,并将两者概念加以并置,在国际交流中,就很容易使国外一些学者产生误解,即“中华民族”就是“大汉民族”,中国文化就是汉民族文化。这就严重扭曲了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概念,将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人为地割裂开来,强调“汉民族”,忽视各个少数民族的存在、发展以及为中国多元文化所做出的贡献。这种将“汉民族”与少数民族二元对立的做法,明显体现出民族中心主义的倾向。

因此,本文很是赞同张海洋教授所提到的一个方法,即“保守疗法”:叙述中国历史时,能用汉人的地方,免用汉族;叙述当前中国情况时,能用汉族的地方,免用“汉民族”。在当前的大环境下,中国需要的不是把汉族这个被对应出的概念提升为“民族”而是把“中华民族”这个“确确实实的民族统一体”用历史文化的内容加以充实[16]。

四、结束语

民族,是一个普世概念,但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当今民族概念的内涵常常有自己独特的理解。中国本土的民族概念历史悠久,具有丰富的内涵。当代中国的民族理念是在与西方国家的nation和ethnic等概念相互交融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为了使国内的民族研究更好地与世界进行学术交流,民族学界在引入西方先进理念的同时,应当注意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尽量避免因忽视传统文化理念而形成的褊狭概念,如文中提到的“汉民族”这一概念,这样才能更好地将国内的研究成果展现给世界,为人类民族研究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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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韩康信.汉文“民族”一词考源.1985.

②晋太原晋阳王公故夫人平原华氏之铭.汉魏南北朝墓志选(通行本).

③北京西郊西晋王浚妻华芳墓清理简报.文物,1965(12).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1.

〔2〕〔9〕〔16〕张海洋.中国的多元文化与中国人的认同[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3〕〔11〕郝时远.中文“民族”一词源流考辨[J].民族研究,2004(6).

〔4〕〔6〕龚永辉.中国本土民族概念的传统考略[J].民族研究,2011(6).

〔5〕邸永君.“民族”一词见于《南齐书》[J].民族研究,2004(3).

〔7〕〔12〕〔13〕高永久,等.民族概念的演变[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学版),2009(6).

〔8〕列宁.国家与革命[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本土文化的概念范文第9篇

十余年来,我国的土地整治走过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从管理体制看,按照“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服务和监管抓起来”的思路,逐步形成了“部级监管、省级负总责、市县组织实施”的管理格局,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的监测监管体系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土地整治本身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在范围上,由相对孤立、分散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向集中连片的综合整治转变,从农村延伸到城镇工矿;在内涵上,由增加耕地数量为主向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优化用地结构布局、改善生态环境并重转变;在目标上,由单纯的建设性保护耕地向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转变;在实施手段上,由单纯的项目管理向以项目为载体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等政策的综合运用转变。

伴随着土地整治管理体制的变迁和土地整治内涵外延的不断拓展,土地整治的概念在不断发生变化。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0年以前):以“土地整理”概念为标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设”;现行《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土地整理”。这一阶段为土地整治的起步阶段,主要是借鉴海外经验,在实践中探索土地整治的实施途径。

第二阶段(2000~2007年):以“土地开发整理”概念为标志。现行《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使土地整治有了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主的法定资金渠道,土地整治事业的发展进入快车道。这一阶段以实施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重点,引导和推动全国土地整治工作。自2000年起,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等几十个文件,逐步构建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基本政策制度体系。2000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等三个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实施;2003年,《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实施。这一阶段是土地整治的发展壮大阶段,土地整治逐步形成了有法律支撑、有规划引导、有标准可依、有资金保障、有机构推进的工作局面。

第三阶段(2008年~):以“土地整治”概念为主要标志。2008年是我国土地整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在中央一级文件中明确提出“大规模实施土地整治,搞好规划、统筹安排、连片推进”,开启了土地整治发展新纪元;珠三角地区开始探索以“三旧”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土地整治的内涵和功能;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和示范省建设,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逐渐成为新时期推动全国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这一阶段是土地整治的综合发展阶段,土地整治目标的多元化、内涵和效益的综合性特点越来越鲜明,社会认知度越来越高,发展前景更为广阔。

在提出“土地整治”概念的2008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此后,土地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土地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不同的概念开始在文件中交替出现,甚至在同一个中央级文件里同时出现多个不同的概念。比如,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推进土地整治,搞好规划,统筹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建设资金,集中连片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实行田、水、路、林综合治理”;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农田排灌、土地整治、土壤改良、机耕道路和农田林网建设”,“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严格限定在试点范围内”;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推进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从此处于多个概念并存、不同概念之间相互关联但内涵外延界定不清的局面。

在土地整治事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同概念的出现令人眼花缭乱,既是一种正常现象,同时也说明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对土地整治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折射出一种欲说还休、欲罢不能的纠结心态。当前,土地整治已经由自然性工程转变为综合性社会工程,成为保发展、守红线、促转变、惠民生的重要抓手和基础平台,土地整治已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对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城乡统筹发展战略、节约优先战略以及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扶贫开发战略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同时也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手段。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的条件已经具备,但基本概念的不统一、社会各界对土地整治认识和理解的不统一给土地整治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本土文化的概念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理想类型;差序格局;本土化

为使社会学成为真正的科学,马克斯・韦伯提出社会学应该像自然科学一样建立一套精确而严谨的概念体系来增强其自身的客观性。这套概念体系就是“理想类型”。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理想类型”,一是理想类型是一个主观思维的构建,它不是基于对所有事实进行经验上的概括提出来的,也不是作为社会的理想而提出,而是价值中立的因而具有客观性;二是理想类型作为一种主观思维的建构,绝不是随心所欲的虚构,更不是一种概念游戏,它力求对社会现象做出成功理解和准确归因。与理想类型相似,我国著名社会学学者费孝通在《试谈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一文中用到了“差序格局”的概念。

一、理想类型与“差序格局”

费孝通教授《试谈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一文,在“究‘天人之际’”中,阐述了社会与人文是自然的一部分。从而论证了人与社会与自然应该统一起来,社会学研究也要具有一些历史与文化的哲学基础。在“精神世界”中提出人作为一个特殊体具有意识能力,即“精神世界”的观点。并指出社会学研究涉足“精神世界”领域研究的重要性。在“文化与‘不朽’”中,系统论证文化具有传承性、历史性和可塑性。文化正是具有了这种传承性、历史性和可塑性,所以是不朽的。在“只能意会”中,叙述了对社会关系的社会学研究,还有很多方面是只能意会且充满能量的。在“讲不清楚的我”中,介绍了公众之外的“我”,是驻扎在我们内心深处不易被发现的“潜我”,并断言这种“讲不清楚的我”同样是社会学可以深入研究的课题。在“将‘心’比‘心’”中,引入了能够阐释人际关系和含有很强道德伦理意味的“心”概念。解释了在东西方文化中具有普适意义的“心”的人文主义色彩。在“方法论与古代文明”中,将中国的传统文化尤其是理学同社会学研究方法相结合,指出中国社会学研究应该不拘泥于时髦和流行,而向本土化方向发展。1

通过对这七个方面的论述,费教授认为中国社会学研究应该达到一个层次,这个层次的研究必须包含“我”和“心”等社会学还难以直接研究却是理解中国社会至为关键的重要概念。这样中国的社会学研究就一定要将社会学研究的传统界限扩展开来,因而中国的社会学研究不应该和西方社会过度重视实证主义的研究一样,在中国要更加注重人文主义的研究。

中国的社会学研究之所以不同于西方社会学研究,在费孝通教授看来,是因为东西方社会存在着“差序格局”。在这种差序格局下,中国社会学研究要具有中国的特色,我们要发展本土化的社会学。这种“差序格局”其实就是费孝通教授构建的“理想类型”。

二、“差序格局”之下的中国社会学

《乡土社会》一书中,费教授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经过分析中国乡村人民的“私”性即群己、人我的分析进而深化到中西方整个社会格局的分析得出。在整个社会格局的分析中,为了引出差序格局的概念,费教授做了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他说西洋社会像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都属于一定的捆、扎、把。在人类社会中,这些柴的单位就是团体,所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格局就是一种团体格局。与西方的社会格局不同,我们的社会格局不是一捆一扎清清楚楚的柴的关系,而是一块石头落在水面上一圈一圈激出去的波纹,当多个石子落到水面上时这些波纹互相交叉,形成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如果用此来表示社会关系的话,这无疑是复杂关系。所以在宗法制深深影响下的中国乡村社会的格局与西方社会相比显然是一个差序格局。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差序格局”应该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通过水波纹的现象形象推论出中国社会“推己及人”的人际交往模式,是以己为中心的动态关系,强调血缘、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和群己、公私关系的重要性;二是差序格局中蕴含着纵向的作为社会格局的结构;三是人伦释义构成了差序格局的基本内核,人伦本位强调了中国社会最深层的价值基础与构建原则,人伦规范也就相应成为个体相互间的角色定位来形塑社会秩序的基本准则。2 “伦”就是有差等的次序,这里的人伦释义指在中国分析人们的社会关系格局时要注重差序的内涵。这三个方面的理解具有一定科学性,如果从某个方面来理解“差序格局”的涵义就难免造成断章取义后果。需要明确一点,费教授提出“差序格局”概念最终是要分析中国乡土社会“人之私”。在差序格局的视角之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能放能收、能伸能缩。所以在《大学》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思想就是中国乡土社会“私”的重要体现。

如果从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角度来定义“差序格局”,差序格局是指一种在充分了解中国乡村社会整体格局基础之上,对中国乡村社会与西方社会格局差异,做出成功解释和准确归因的,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且属于主观思维构建的,较为精确的概念体系。

三、社会学本土化意义

社会学诞生于西方,并且在百年发展历程中,西方一直占据着社会学研究的主导地位。我们不断地学习西方社会学研究方法,这一点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应该将西方社会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主动融入中国社会中,为解决中国社会的诸多问题贡献力量。所以需要中国本土社会学。以此出发,发挥社会学的想象力,可以明确一点,在中国社会要发展具有特色的本土社会学,意指社会学要本土化。

“社会学本土化”不是第一次提出,也不是一个新的社会学概念。郑杭生教授曾经指出,社会学本土化是使外来社会学本土成分与本土社会学实际相结合,增进社会学对本土社会的认识,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社会学理论、方法和学术活动、学术取向。并概括得出社会学本土化目的:增进社会学对本土社会的认识、增进其在本土社会中的应用、形成本土社会学研究方法和具有本土特色的社会学理论。3风笑天教授也曾指出,我国学者长期以来都在进行社会学研究方法本土化工作,并且在社会研究中创造了各种各样、普遍性的研究方式、研究方法和研究技术。4因此再次提及“社会学的本土化”可能会被当做是一种老生常谈,不会被施以太多的重视。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老生常谈”非常有必要,至少在尚未形成本土特色的社会学之前,在我们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研究方法之前,在我们没有新理论能代表中国社会学研究方向之前,我国社会学的本土化,应该从一而终被我们从事于社会学研究的学者铭记于心。

正如西方社会学界有很多理论成果是受到了韦伯社会统治、科层制等理想类型的影响才发展成名的,在我们中国社会学的研究中,“差序格局”或者以其为代表的其他具有中国特色的“理想类型”当然可以向社会学的学者们提供新的思想启蒙,发展处真正适应于中国社会的本土社会学。

【参考文献】

[1]费孝通.试谈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

[2]夏玉珍,刘小峰.论“差序格局”对中国社会学理论的贡献[J].思想战线,2011(6).

本土文化的概念范文第11篇

随着现代文明的高度发达,西方出现了渴望远离工业城市回归自然的思想倾向,在艺术上也提出回归大自然。中国的艺术家们在短暂的追慕西方现代艺术的余晖后,认识到割裂民族传统、逃避社会现实的作品已经失去了读者,只有找到本土艺术的根基,才能培植出民族艺术的参天大树。于是,他们在艺术领域展开了回归深广厚重的民族文化土壤的寻根之旅。再次踏上生我养我的这块乡土,我们定能探寻到它不同寻常的意义与价值。

一、乡土美术的内涵

1.乡土美术与民间美术的区别与联系

提起乡土美术,我们都会很自然地联想到一些与之相关的概念,如民间美术,它们都含有指代那些具有清新、质朴、稚拙特色的劳动群众创造的艺术作品的意思,因为它们既有概念上的差异,又有着内容上的相同或联系。

本土文化的概念范文第12篇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 (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

A.中央集权弱化 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 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例2 (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 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分析中国古代经济史近三年各地高考题,以下特点清晰可见:①题型以选择题为主;②小农经济、土地兼并、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等概念一直是考查的重点,而重中之重,非小农经济、重农抑商莫属;③试题以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呈现,注重运用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等史学方法考查对概念进行理解和运用。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 (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

A.中央集权弱化 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 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自然经济 小农经济 自耕农经济

产生 原始社会 春秋战国时期

消亡 鸦片战争后开始解体,但至今仍有些地方的农业经济带有一定的自然经济性质 到1956年,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完全消失。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小农经济一定程度上又有所恢复,但已不等同于古代的小农经济

内涵 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自己生产自己消费 家庭经营,经营规模狭小 拥有耕种土地所有权的小农经济

对立面 商品经济 机械化生产 租佃经济

例2 (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 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重农抑商 海禁

点 时间 最早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整个封建社会 实施于明清时期

目的 征收赋税和巩固统治,压制商业发展,实质是维护封建经济的基础 防范人民的反抗和外来殖民势力的侵犯,维护封建体制

内容 对国内市场进行严格规定和控制,采取重征商税、限制商业活动和歧视商人的政策 严格限制国人出海贸易和外商来华贸易

影响 有利于古代农业的发展,但后期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曾起到一定的民族自卫作用,但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导致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

相同点 ①为了维护封建统治;②由自然经济所决定;③有限制和压制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④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影响了中国向近代社会的转型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表三 多维视角看小农经济

形成原因 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推广,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特点 ①分散性: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男耕女织;②封闭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③落后性:农民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精耕细作,相对简单的生产工具,长期不变的生产技术和容易满足的社会心理状态;④脆弱性:规模小、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差

发展

因素 有利 ①生产力: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普及,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提高;②生产关系: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一定的生产自,能支配部分劳动产品,具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③自身发展动力:小农经济规模小,促使农民努力提高耕作技术,尽可能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促进农业向精耕细作方向发展;④政策:封建政府为保证财源,大都采取重农政策

不利 ①分散性、脆弱性、封闭性、落后性;②封建剥削严重(沉重的徭役和赋税);③土地兼并;④阶级矛盾尖锐,社会动荡;⑤自然灾害

地位 是我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影响 积极 在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积极作用是主要的,提高了农民积极性

消极 在封建社会后期,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成长,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导致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并长期延续

表四 重农抑商政策

含义 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

原因 ①根本原因: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必然产物;②直接原因:商业与农业争夺劳动力,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危及封建统治;③其他因素:富商大贾操纵市场物价

目的 ①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②政治文化方面:安定人心,加强对农民控制;③根本目的:维护封建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即自然经济),巩固封建统治

主要表现 ①统治者反复强调农业为本,商业为末,形成轻视商人的主流价值取向;②在土地问题上,采取抑制兼并政策,防止农民大量破产,稳固农业生产基础;③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④多方面限制工商业活动,如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发展;⑤通过征收重税、国家垄断经营等方式打击商人

影响 积极 ①经济: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②政治: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巩固封建制度,维护国家统一

消极 ①妨碍工商业发展,强化自然经济,使之迟迟难以瓦解,违背历史发展潮流;②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③造成中国社会的落后

三、在突破思维定式中深化概念

例3 (2012年全国大纲卷第13题)唐太宗说:“工商杂色之流……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在此唐太宗强调的是( )

A.防止 B.维持社会等级

C.重义轻利 D.重农抑商

【解析】答案为B。唐太宗不但把工商业者归入“杂色之流”,而且杜绝了他们入仕的途径,强调工商业者不能与官员“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可见目的是维持社会等级。材料体现了统治者对工商业者的歧视,但没有反映对农业的重视,排除D。

例4 (2013年全国大纲卷第16题)明初的户役制度,将户籍分为若干类别,其中主要是民户,还有军户、匠户、灶户(煮盐户)等几十类,并严格禁止更换户别。这一措施有利于( )

A.缓和土地兼并 B.促成社会分化

C.强化社会控制 D.发展商品经济

【解析】材料说明户籍在古代是身份职业的象征,政府严禁更改户别,以加强对民众的控制,减少人口流动的可能性,答案为C。A与材料无关,严格的户籍制度并不利于社会的分化,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排除B、D。

【名师点津】重农抑商政策推行的目的是维护小农经济,确保赋税的征收,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从而巩固封建统治,例3答案却是“维持社会等级”。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是重农抑商政策的表现,但例4并没有从经济方面考查户籍制度对农业、工商业发展的影响,而是从“强化社会控制”这一政治角度着眼。这些别出新意的试题大大深化了概念的内涵。

面对高考试题的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一些同学往往难以克服思维定式,对概念的理解固化、僵化,从而影响了考试成绩。怎么办?提高材料处理能力是关键。分析材料,要做好两点:

1. 抓住材料主旨

试题所提供的史料,并非所有文字都是有用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起铺成、解释作用的,真正起关键作用的,往往是某个词或句子。抓住主旨可以从材料出处(或说话者的立场、对象)、关键词、转折词(或语气词)、高频率词等入手。

例5 (2014年天津卷第12题改编题)(宋)太宗淳化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征算之条,当从宽简。宜令诸路转运使……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参酌裁减,以利细民”。又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材料表明( )

A.宋太宗重视商业,适当减免商税

B.宋代商业不断发展,商业地位重要

C.宋代依然对工商业者征收重税

D.抑商政策不利于商业的发展

【解析】“当从宽简”“参酌裁减”“不得收其算”,这些含义相近的信息(可以看成高频率词)一再出现,答案为A。其他各选项材料均没有体现。

本土文化的概念范文第13篇

论文摘要:文章区分了乡土小说、农村题材小说、乡村题材小说这三个概念,主张用乡村题材小说来囊括新时期以来全部的乡村小说创作,这既满足了乡村小说创作的实际需要,使这一文学流派能够科学、稳定、健康地发展下去,还对改变当下乡村小说批评的观念、方法和视角有着警示意义。

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就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以农村和农民为描写对象的小说,数量繁多,姿态各异,一经出现就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对以农村和农民为描写对象的小说,在我们的现当代文学史上有过“乡土小说”、“农村题材小说”、“乡村题材刁、说”这几种不同的称谓,指称的不确定性与当时的文化语境和时代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也使得这一文学流派存在着众说纷纭、界定模糊、各抒己见的现象,不利于这一文学流派研究的深入。尤其是进入新时期以后,这几个称谓往往被任意使用,很少顾及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对于新时期以来以乡村为描写对象的小说,笔者认为“乡村题材小说”这一术语比较适合。因此,当下有必要对这三个概念进行甄别清理,为新时期以来的乡村小说找到一个合适的称谓,从而使这一文学流派的研究更加科学和规范。同时,随着中国越来越快的城市化进程,城市文学对乡土文学构成了巨大威胁,大有取而代之之势,甚至有人惊呼“乡土小说”将会灭亡。勿寸这一文学流派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重新厘定,使其科学、稳定、健康地发展下去,眼下就显得迫在眉睫了。

在以农村和农民为表现对象的小说中,在诸多概念中,“乡土小说”用得最多。鲁迅与“乡土小说”的关系是直接的。首先,他以(故乡》、(风波》、(孔乙已)等一大批精美的“乡土小说”创作对后来者起到了规范和号召作用。其次,他在(中国新文学大系·小说二集序》中对“乡土文学”给以正式命名和对其一系列特点进行的理论概括无疑成为这一范畴的定型化和普遍化的重要依据。他在称许寮先艾、许钦文、王每彦、裴中文、黎锦明、李健吾等人的小说创作时说:.‘赛先艾叙述过贵州,裴中文关心着榆关。凡在北京用笔写出他的胸臆来的人们,无论他自称为用主观或客观,其实往往是乡土文学,从北京这方面说,则是侨寓文学的作者。”田除了鲁迅之外,周作人在理论上的大力倡导对于其成长以至蔚成流派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在1923年的(地方与文艺》曾清晰地表达了自己的见解:“因为无论如何说法,人总是‘地之子’不能离地而生活,所以忠于地可以说是人生的正当道路。现在的人太喜欢凌空的生活,生活在美丽而空虚的理论里,正如以前在道学古文里一般,这是极可惜的,须得跳到地面上来,把土气息、泥滋味透过了他的脉搏,表现在文学上,这才是真实的思想与文艺。这不限于描写地方生活的‘乡土艺术’,一切的文艺都是如此。’,冈后来的研究者大多以周氏兄弟的研究为基石,从不同的角度对“乡土小说”的概念进行新的界定:所胃‘乡土小说’,主要就是指这类靠回忆重组来描写故乡农村(包括乡镇)的生活,带有浓重的乡土气息和地方色彩的小说。”日严家炎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文学》中解释了乡土文学,该条写道:.’乡土文学,通常指的是以农村生活为题材,具有较浓的乡土气息与地方色彩的一部分小说创作。”从以上的阐释中洲门可以看出,无论“乡土小说”创作发生了怎样翻天覆地的变化,“乡土小说”这一历史的文学概念应具有如下基本艺术特征:一,特定的美学内涵和外延:以“地域特色”和“民俗风情’‘这两个内核特征作为其特定的美学内涵,以乡村生活为其基本描写内容,以农民为其主要观照对象;二,比较单一固定的主题格调:展示乡村的宁静、安详或批判乡村人的愚昧落后是其基本的主题表达;三,特定的情感特征:以既眷念又批判的情感体现出对乡土复杂难言的情感态势;四,特定的艺术表现手法:以现实主义创作手法为其表现技巧。进入到新时期以后,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的“乡土小说”的艺术特征已不能囊括现实创作中全部的乡村}j、说了。有鉴于此,一大批学者对“乡土小说”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重新修正与厘定。“乡土小说”,不能仅仅单纯地看作是书写原乡情韵,揭示乡土地域风情的小说,只要作品中表现了一种乡土情结,乡土意识,都可以称作“乡土小说”。丁帆、金汉、陈继会、雷达、贺仲明等学者就持这种“乡土小说”的传统提法以囊括所有描写城乡生活的文学作品。虽然这一界定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乡土小说”命名的困境,扩大了“乡土小说”的内涵和外延,但笔者认为,“乡土小说”就是“乡土小说”,它是一个有着独特美学内涵的历史的文学概念。如果我们不顾历史的传承和现实的创作状况而对其妄加“改造”,不但遮蔽了“乡土小说”原有的“地域特色”和’‘民俗风情”这两个决定“乡土小说”存亡的内核性特征,还会使原有“乡土小说,’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这无异于取消了“乡土小说”存在的合法性。

“农村题材小说”是一个侧重题材范畴的概念。如工业的、城市的、军事的、知识分子的等等,是一个社会政治学的批评术语。如果说鲁迅的论述为“乡土文学”的创作和研究奠放了一块基石的话,那么茅盾的论述则为“农村题材小说”的创作和研究确立了一个基调,并且成为批评“乡土文学”的重要依据。或许是因为茅盾的特殊身份和背景,他从一开始就没有追随“乡土文学”的一般称谓,而是更着重“农村生活”这样的字眼。他在《关于乡土文学》一文中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关于乡土文学,我以为单有了特殊风土人情的描写,只不过是看一幅异域的图画,虽能引起我们惊异,然而给我们的,只是好奇的展足。因此在特殊的风土人情而外,应当还有普遍性的于我们共同的对于命运的挣扎。一个只有游历家的眼光的作者往往只能给我们以前者;必须是一个具有一定的世界观与人生观的作者方能把后者作为主要的一点而给予了我们。’,日茅盾在这里批评的是“乡土文学”缺少的是“革命性内涵”,而这又正是因为缺少进步世界观的指导。作为一位革命现实主义作家,茅盾期待把这些明确的思想和生活内涵纳入“乡土文学”,以拓展其表现的生活领域和艺术视野,从而起到配合左冀文学革命运动。其后40年代,大盆的“乡土文学”创作基本上以茅盾的理论为指导。“乡土小说”抹杀了其“地域特色”和.‘民俗风情”的特征(只有赵树理除外),与“农村题材小说”合而为一了。这些作品描写了农民从个体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变的全过程,为当时的社会变革与政治斗争寻找合理的注解。丁玲的《太阳照在桑千河上》和周立波的《暴风与骤雨》是这一时期’‘农村题材小说”的典型代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文学被划分为各个题材领域一一对应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农村题材小说”代替了“乡土小说”,成为宣传政治运动、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农村阵地。就连主张用宽泛的“乡土小说”概念来涵盖中国现当代乡村生活小说的丁帆也认为:“六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的大量反映农村社区生活的作品,是不能称其为乡土小说的,充其盆亦只能是一些农村题材的小说创作,原因之一就是它们失去了作为‘乡土小说’的重要美学特征—风土人情和异域情调给人的审美辰足。’可以说“农村题材小说”是一个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概念,是一个烙上了强烈政治色彩的社会政治学用语。实在和文学相去甚远,因此不宜用它来充当涵盖新时期以来所有乡村小说创作的概念,应该放弃使用这一概念。

“乡村题材小说”中“乡村”是一个中性词,意指作家言说的客观对象,以此来区分“乡土”和“农村”这两个经过文学言说而被赋予了特定意义内涵和价值的“想象性构成物”。相比于“乡土小说.,,“乡村题材小说”既有较长的存在历史,又未在其存在过程中形成特定的内涵规定与外延限制。它是一个站在城市与乡村这样一个大视野层面上的观照,可以涵盖“乡土小说”和“农村题材小说”的一个称谓。凡是以乡村生活为描写对象的小说都可称作“乡牛创预材小说”。可以看出,使用“乡村题材小说”这一概念是和当下中国的现实相一致的,符合城市化进程中乡村小说的发展趋势。赵园、段崇轩、周水涛等许多学者现在已开始使用“乡村题材小说”这一概念。本文认为涵盖新时期以来以乡村生活为描写对象的小说,“乡村题材小说”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概念,主要是出于其内涵和外延实际变化发展的考虑:

首先,“乡村题材小说”比“乡土小说”具有更加广阔的内涵和更加开放的外延。在传统的界定中,“乡土小说”主要指以农村包括乡镇生活为题材,带有浓厚的乡土气息与地方特色的小说创作。虽然不同的学者对“乡土小说”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但纵观所有’‘乡土小说”的概念,我们不难看出,强调“地域特色”和‘’民俗风情”这两个内核几乎是所有乡土小说史家都坚持的。然而,随着创作与社会生活的同步发展,新时期以来有许多描写乡村的小说并不具备“地域特色”和‘.民俗风情”。首先,有相当一部分小说虽然以乡村为描写对象,但小说并没有显示出某种乡土气息。例如,(分享艰难》、(大雪无乡》、《年前年后》、《天下荒年》等作品描写了乡村生活,但这些小说的艺术魅力不是来自于乡土风情,而是来自于对复杂的现实生活的精确展示和对人们所关注的现实矛盾的精辟分析。其次,还有一部分以农民为描写对象的小说,描写农民在城市的打工生活,展示农民在城市中的悲惨遭遇,故事基本和农业生活无关,已经无法展示出乡土色彩了。如(到城里去》、《白菜萝卜)、《民工》、《泥鳅》等。最后,80年代后期,以马原、余华、残雪、苏童、格非等人为代表的’‘先锋小说”作家的“先锋小说”往往只把乡土作为一个背景,一个故事发生地而存在,这些作品大多依托西方文化观念和哲学思想对社会人生进行形而上的思考,自然忽略了对乡土地域色彩的表现。如(虚构)‘(一个地主的死}‘(山上的小屋)、(米)、(敌人)等小说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可见,“乡土小说”已无法涵盖以上这些小说的内涵。再从外延来看,传统“乡土小说”的外延是农村,其地域范围至多扩大到县一级的小城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小说的地域范围发生在城乡结合带,甚至是城市。如刘醒龙的小说(白菜萝卜》和鬼子的小说《瓦城上空的麦田》等。因此,“乡村题材小说”所要面对的“乡村”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村,而是一个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和变化性的广阔空间,这既包括原有的广裹乡村原野,又涵盖了正在城市化发展的小城镇及城乡结合部,甚至是城市空间。同时,作品所面对和表现的“人”,也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他们还包括了那些长期游走在城乡之间的企业家、知识分子、乡镇千部、艺人以及那些还未来得及脱去“土”气的城市农民。例如(年前年后》、《分享艰难》、《乡长》、《扶贫》等一大批‘.现实主义冲击波”的作品展示了“乡镇干部”这一特殊的文化群体在农村的生活,而(白菜萝卜》、(都市里的生产队》、(败节草》等一类作品所描写的是农民以不同的身份在城市中的生活。

其次,“乡村题材小说,"t匕“乡土小说”包容更加“多元”的主题格调。传统的“乡土小说”主题内涵比较单一,基本是在静态的乡村生活中展示乡村的宁静、安详,或批判乡村人的愚昧落后。作家们是站在乡村外审视乡村的,以启蒙和政治改造作为书写乡村的基本姿态是明确而稳定的。新时期以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乡村日益被城市吞食,城市文明日益进逼乡村,城乡之间的影响日渐加深,乡村不再成为封闭自足的叙事资源,“‘乡村题材小说”由此呈现出更加“多元”的主题格调。虽然像《清水洗尘》、《梅妞放羊》、(孕妇和牛》、(清洁的日子》等作品在封闭自足的乡村书写中显示出传统“乡土小说”的品质,但更多的作品显示出的是更加丰富“多元”的主题格调。《陈免生上城》、《老井)、《黑骏马》等作品揭示了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愚昧落后,对农民身上固有的劣根性进行了批判。(人生》、(平凡的世界》、(哦,香雪》等通过对两种文明冲突的描写,表现出现代化给乡村带来的巨大影响,以及乡村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暴露出来的缺陷。(大树还小》、(黄昏放牛)、(九月还乡》等作品展现了乡村因经济劣势导致的文化劣势,表现出对乡村文化的严重担忧和焦虑。(乡村情感》、(黑蜻蜒》、(跪乳》等作品在批判城市道德时虔诚地讴歌传统美德的乡村文明,表现出很强“文化守成”倾向。(瓦城上空的麦田)、《神木》等作品展示出城市的冷漠无t清,金钱对人心的腐蚀,表现了城市空间下农民异化的现代性主题。“乡村题材小说”主题“多元”的格调还体现在作家“价值依托的多样化”。“价值依托的多样化”在此“既指乡村小说创作的核心价值依托的多元化,又指乡村小说家个体在具体创作时对多种价值意识的兼容并包”。圈例如,从(黑蜻蜓》、《跪乳》等作品中,我们不难发现作家们对“仁”等传统道德精神的眷念,而(乡村情感》、《天下荒年》等作品既认同在新民主义革命阶段和十七年阶段形成的以“革命精神”为核心的价值意识,又认同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人文精神;(歇与山庄的两个女人》、《城的灯》等作品则对城市现代性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认同。总之,新时期以来的“乡村题材小说”具有更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更开阔的视野,“乡村题材小说”呈现出更加“多元”的格调。

再次,部分“乡村题材小说‘’的乡土情感与“乡土小说”的情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乡土小说作家大多来自乡村,因此有着城乡两方面的人生体验。一方面,乡村传统文化是自我得以确立的根本,他们不可能轻易割断与乡土的情感联系,在文化上也难以逮然摆脱乡土的影响。另一方面,城市文明又远远优于乡村文明,对于经受了现代文明洗礼的这些作家来说,认同本土文化意味着肯定自身生活方式的低劣与不合道德标准,因此形成了他们对乡土的双重姿态,即既眷念又批判。新时期以来,时代和社会生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乡村小说作家对乡土的情感也随之改变:一,情感空缺。余华、苏童、格非等一批出生于60年代的作家生在城市长在城市,他们缺少乡村的生活经历和体验,作品中的乡村只是故事发生的背景,而非现实中的乡村,他们不关心乡村本身的存在,小说只寄托着某种形而上的哲学思考,因而在他们的创作中基本上不对乡村倾注情感。二,情感变异。长期以来,乡村小说作家始终对城市怀有一种仇恨的心理,这是由于他们在思想上不能适应城市文明而形成的。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展开,作家们对以工业文明为标志的城市文明不再一味地排斥,而是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逐渐意识到城市化将是人类未来发展的方向。三,情感超越。李洱、韩东、毕飞宇、魏微、红柯等更新一代作家的作品已超越了传统的“城乡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显示出更现代的创作理性。(石榴树上结樱桃)、(扎根》、(玉米)、(一个人的微湖闸》等作品用一种“个体”言说的方式,叙述自己的独特的生命体验和精神感悟,描绘生活的本真状态,表达着自己的切身感受,传达着各自的价值判断,在更为广阔的层面上叙写着中国的城乡关系。

本土文化的概念范文第14篇

论文摘要:文章区分了乡土小说、农村题材小说、乡村题材小说这三个概念,主张用乡村题材小说来囊括新时期以来全部的乡村小说创作,这既满足了乡村小说创作的实际需要,使这一文学流派能够科学、稳定、健康地发展下去,还对改变当下乡村小说批评的观念、方法和视角有着警示意义。

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就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以农村和农民为描写对象的小说,数量繁多,姿态各异,一经出现就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对以农村和农民为描写对象的小说,在我们的现当代文学史上有过“乡土小说”、“农村题材小说”、“乡村题材刁、说”这几种不同的称谓,指称的不确定性与当时的文化语境和时代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也使得这一文学流派存在着众说纷纭、界定模糊、各抒己见的现象,不利于这一文学流派研究的深入。尤其是进入新时期以后,这几个称谓往往被任意使用,很少顾及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对于新时期以来以乡村为描写对象的小说,笔者认为“乡村题材小说”这一术语比较适合。因此,当下有必要对这三个概念进行甄别清理,为新时期以来的乡村小说找到一个合适的称谓,从而使这一文学流派的研究更加科学和规范。同时,随着中国越来越快的城市化进程,城市文学对乡土文学构成了巨大威胁,大有取而代之之势,甚至有人惊呼“乡土小说”将会灭亡。勿寸这一文学流派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重新厘定,使其科学、稳定、健康地发展下去,眼下就显得迫在眉睫了。

在以农村和农民为表现对象的小说中,在诸多概念中,“乡土小说”用得最多。鲁迅与“乡土小说”的关系是直接的。首先,他以(故乡》、(风波》、(孔乙已)等一大批精美的“乡土小说”创作对后来者起到了规范和号召作用。其次,他在(中国新文学大系·小说二集序》中对“乡土文学”给以正式命名和对其一系列特点进行的理论概括无疑成为这一范畴的定型化和普遍化的重要依据。他在称许寮先艾、许钦文、王每彦、裴中文、黎锦明、李健吾等人的小说创作时说:.‘赛先艾叙述过贵州,裴中文关心着榆关。凡在北京用笔写出他的胸臆来的人们,无论他自称为用主观或客观,其实往往是乡土文学,从北京这方面说,则是侨寓文学的作者。”田除了鲁迅之外,周作人在理论上的大力倡导对于其成长以至蔚成流派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在1923年的(地方与文艺》曾清晰地表达了自己的见解:“因为无论如何说法,人总是‘地之子’不能离地而生活,所以忠于地可以说是人生的正当道路。现在的人太喜欢凌空的生活,生活在美丽而空虚的理论里,正如以前在道学古文里一般,这是极可惜的,须得跳到地面上来,把土气息、泥滋味透过了他的脉搏,表现在文学上,这才是真实的思想与文艺。这不限于描写地方生活的‘乡土艺术’,一切的文艺都是如此。’,冈后来的研究者大多以周氏兄弟的研究为基石,从不同的角度对“乡土小说”的概念进行新的界定:所胃‘乡土小说’,主要就是指这类靠回忆重组来描写故乡农村(包括乡镇)的生活,带有浓重的乡土气息和地方色彩的小说。”日严家炎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文学》中解释了乡土文学,该条写道:.’乡土文学,通常指的是以农村生活为题材,具有较浓的乡土气息与地方色彩的一部分小说创作。”从以上的阐释中洲门可以看出,无论“乡土小说”创作发生了怎样翻天覆地的变化,“乡土小说”这一历史的文学概念应具有如下基本艺术特征:一,特定的美学内涵和外延:以“地域特色”和“民俗风情’‘这两个内核特征作为其特定的美学内涵,以乡村生活为其基本描写内容,以农民为其主要观照对象;二,比较单一固定的主题格调:展示乡村的宁静、安详或批判乡村人的愚昧落后是其基本的主题表达;三,特定的情感特征:以既眷念又批判的情感体现出对乡土复杂难言的情感态势;四,特定的艺术表现手法:以现实主义创作手法为其表现技巧。进入到新时期以后,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的“乡土小说”的艺术特征已不能囊括现实创作中全部的乡村}J、说了。有鉴于此,一大批学者对“乡土小说”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重新修正与厘定。“乡土小说”,不能仅仅单纯地看作是书写原乡情韵,揭示乡土地域风情的小说,只要作品中表现了一种乡土情结,乡土意识,都可以称作“乡土小说”。丁帆、金汉、陈继会、雷达、贺仲明等学者就持这种“乡土小说”的传统提法以囊括所有描写城乡生活的文学作品。虽然这一界定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乡土小说”命名的困境,扩大了“乡土小说”的内涵和外延,但笔者认为,“乡土小说”就是“乡土小说”,它是一个有着独特美学内涵的历史的文学概念。如果我们不顾历史的传承和现实的创作状况而对其妄加“改造”,不但遮蔽了“乡土小说”原有的“地域特色”和’‘民俗风情”这两个决定“乡土小说”存亡的内核性特征,还会使原有“乡土小说,’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这无异于取消了“乡土小说”存在的合法性。

“农村题材小说”是一个侧重题材范畴的概念。如工业的、城市的、军事的、知识分子的等等,是一个社会政治学的批评术语。如果说鲁迅的论述为“乡土文学”的创作和研究奠放了一块基石的话,那么茅盾的论述则为“农村题材小说”的创作和研究确立了一个基调,并且成为批评“乡土文学”的重要依据。或许是因为茅盾的特殊身份和背景,他从一开始就没有追随“乡土文学”的一般称谓,而是更着重“农村生活”这样的字眼。他在《关于乡土文学》一文中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关于乡土文学,我以为单有了特殊风土人情的描写,只不过是看一幅异域的图画,虽能引起我们惊异,然而给我们的,只是好奇的展足。因此在特殊的风土人情而外,应当还有普遍性的于我们共同的对于命运的挣扎。一个只有游历家的眼光的作者往往只能给我们以前者;必须是一个具有一定的世界观与人生观的作者方能把后者作为主要的一点而给予了我们。’,日茅盾在这里批评的是“乡土文学”缺少的是“革命性内涵”,而这又正是因为缺少进步世界观的指导。作为一位革命现实主义作家,茅盾期待把这些明确的思想和生活内涵纳入“乡土文学”,以拓展其表现的生活领域和艺术视野,从而起到配合左冀文学革命运动。其后40年代,大盆的“乡土文学”创作基本上以茅盾的理论为指导。“乡土小说”抹杀了其“地域特色”和.‘民俗风情”的特征(只有赵树理除外),与“农村题材小说”合而为一了。这些作品描写了农民从个体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变的全过程,为当时的社会变革与政治斗争寻找合理的注解。丁玲的《太阳照在桑千河上》和周立波的《暴风与骤雨》是这一时期’‘农村题材小说”的典型代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文学被划分为各个题材领域一一对应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农村题材小说”代替了“乡土小说”,成为宣传政治运动、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农村阵地。就连主张用宽泛的“乡土小说”概念来涵盖中国现当代乡村生活小说的丁帆也认为:“六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的大量反映农村社区生活的作品,是不能称其为乡土小说的,充其盆亦只能是一些农村题材的小说创作,原因之一就是它们失去了作为‘乡土小说’的重要美学特征—风土人情和异域情调给人的审美辰足。’可以说“农村题材小说”是一个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概念,是一个烙上了强烈政治色彩的社会政治学用语。实在和文学相去甚远,因此不宜用它来充当涵盖新时期以来所有乡村小说创作的概念,应该放弃使用这一概念。

“乡村题材小说”中“乡村”是一个中性词,意指作家言说的客观对象,以此来区分“乡土”和“农村”这两个经过文学言说而被赋予了特定意义内涵和价值的“想象性构成物”。相比于“乡土小说.,,“乡村题材小说”既有较长的存在历史,又未在其存在过程中形成特定的内涵规定与外延限制。它是一个站在城市与乡村这样一个大视野层面上的观照,可以涵盖“乡土小说”和“农村题材小说”的一个称谓。凡是以乡村生活为描写对象的小说都可称作“乡牛创预材小说”。可以看出,使用“乡村题材小说”这一概念是和当下中国的现实相一致的,符合城市化进程中乡村小说的发展趋势。赵园、段崇轩、周水涛等许多学者现在已开始使用“乡村题材小说”这一概念。本文认为涵盖新时期以来以乡村生活为描写对象的小说,“乡村题材小说”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概念,主要是出于其内涵和外延实际变化发展的考虑:

首先,“乡村题材小说”比“乡土小说”具有更加广阔的内涵和更加开放的外延。在传统的界定中,“乡土小说”主要指以农村包括乡镇生活为题材,带有浓厚的乡土气息与地方特色的小说创作。虽然不同的学者对“乡土小说”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但纵观所有’‘乡土小说”的概念,我们不难看出,强调“地域特色”和‘’民俗风情”这两个内核几乎是所有乡土小说史家都坚持的。然而,随着创作与社会生活的同步发展,新时期以来有许多描写乡村的小说并不具备“地域特色”和‘.民俗风情”。首先,有相当一部分小说虽然以乡村为描写对象,但小说并没有显示出某种乡土气息。例如,(分享艰难》、(大雪无乡》、《年前年后》、《天下荒年》等作品描写了乡村生活,但这些小说的艺术魅力不是来自于乡土风情,而是来自于对复杂的现实生活的精确展示和对人们所关注的现实矛盾的精辟分析。其次,还有一部分以农民为描写对象的小说,描写农民在城市的打工生活,展示农民在城市中的悲惨遭遇,故事基本和农业生活无关,已经无法展示出乡土色彩了。如(到城里去》、《白菜萝卜)、《民工》、《泥鳅》等。最后,80年代后期,以马原、余华、残雪、苏童、格非等人为代表的’‘先锋小说”作家的“先锋小说”往往只把乡土作为一个背景,一个故事发生地而存在,这些作品大多依托西方文化观念和哲学思想对社会人生进行形而上的思考,自然忽略了对乡土地域色彩的表现。如(虚构)‘(一个地主的死}‘(山上的小屋)、(米)、(敌人)等小说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可见,“乡土小说”已无法涵盖以上这些小说的内涵。再从外延来看,传统“乡土小说”的外延是农村,其地域范围至多扩大到县一级的小城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小说的地域范围发生在城乡结合带,甚至是城市。如刘醒龙的小说(白菜萝卜》和鬼子的小说《瓦城上空的麦田》等。因此,“乡村题材小说”所要面对的“乡村”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村,而是一个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和变化性的广阔空间,这既包括原有的广裹乡村原野,又涵盖了正在城市化发展的小城镇及城乡结合部,甚至是城市空间。同时,作品所面对和表现的“人”,也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他们还包括了那些长期游走在城乡之间的企业家、知识分子、乡镇千部、艺人以及那些还未来得及脱去“土”气的城市农民。例如(年前年后》、《分享艰难》、《乡长》、《扶贫》等一大批‘.现实主义冲击波”的作品展示了“乡镇干部”这一特殊的文化群体在农村的生活,而(白菜萝卜》、(都市里的生产队》、(败节草》等一类作品所描写的是农民以不同的身份在城市中的生活。

其次,“乡村题材小说,"t匕“乡土小说”包容更加“多元”的主题格调。传统的“乡土小说”主题内涵比较单一,基本是在静态的乡村生活中展示乡村的宁静、安详,或批判乡村人的愚昧落后。作家们是站在乡村外审视乡村的,以启蒙和政治改造作为书写乡村的基本姿态是明确而稳定的。新时期以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乡村日益被城市吞食,城市文明日益进逼乡村,城乡之间的影响日渐加深,乡村不再成为封闭自足的叙事资源,“‘乡村题材小说”由此呈现出更加“多元”的主题格调。虽然像《清水洗尘》、《梅妞放羊》、(孕妇和牛》、(清洁的日子》等作品在封闭自足的乡村书写中显示出传统“乡土小说”的品质,但更多的作品显示出的是更加丰富“多元”的主题格调。《陈免生上城》、《老井)、《黑骏马》等作品揭示了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愚昧落后,对农民身上固有的劣根性进行了批判。(人生》、(平凡的世界》、(哦,香雪》等通过对两种文明冲突的描写,表现出现代化给乡村带来的巨大影响,以及乡村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暴露出来的缺陷。(大树还小》、(黄昏放牛)、(九月还乡》等作品展现了乡村因经济劣势导致的文化劣势,表现出对乡村文化的严重担忧和焦虑。(乡村情感》、(黑蜻蜒》、(跪乳》等作品在批判城市道德时虔诚地讴歌传统美德的乡村文明,表现出很强“文化守成”倾向。(瓦城上空的麦田)、《神木》等作品展示出城市的冷漠无t清,金钱对人心的腐蚀,表现了城市空间下农民异化的现代性主题。“乡村题材小说”主题“多元”的格调还体现在作家“价值依托的多样化”。“价值依托的多样化”在此“既指乡村小说创作的核心价值依托的多元化,又指乡村小说家个体在具体创作时对多种价值意识的兼容并包”。圈例如,从(黑蜻蜓》、《跪乳》等作品中,我们不难发现作家们对“仁”等传统道德精神的眷念,而(乡村情感》、《天下荒年》等作品既认同在新民主义革命阶段和十七年阶段形成的以“革命精神”为核心的价值意识,又认同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人文精神;(歇与山庄的两个女人》、《城的灯》等作品则对城市现代性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认同。总之,新时期以来的“乡村题材小说”具有更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更开阔的视野,“乡村题材小说”呈现出更加“多元”的格调。

再次,部分“乡村题材小说‘’的乡土情感与“乡土小说”的情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乡土小说作家大多来自乡村,因此有着城乡两方面的人生体验。一方面,乡村传统文化是自我得以确立的根本,他们不可能轻易割断与乡土的情感联系,在文化上也难以逮然摆脱乡土的影响。另一方面,城市文明又远远优于乡村文明,对于经受了现代文明洗礼的这些作家来说,认同本土文化意味着肯定自身生活方式的低劣与不合道德标准,因此形成了他们对乡土的双重姿态,即既眷念又批判。新时期以来,时代和社会生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乡村小说作家对乡土的情感也随之改变:一,情感空缺。余华、苏童、格非等一批出生于60年代的作家生在城市长在城市,他们缺少乡村的生活经历和体验,作品中的乡村只是故事发生的背景,而非现实中的乡村,他们不关心乡村本身的存在,小说只寄托着某种形而上的哲学思考,因而在他们的创作中基本上不对乡村倾注情感。二,情感变异。长期以来,乡村小说作家始终对城市怀有一种仇恨的心理,这是由于他们在思想上不能适应城市文明而形成的。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展开,作家们对以工业文明为标志的城市文明不再一味地排斥,而是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逐渐意识到城市化将是人类未来发展的方向。三,情感超越。李洱、韩东、毕飞宇、魏微、红柯等更新一代作家的作品已超越了传统的“城乡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显示出更现代的创作理性。(石榴树上结樱桃)、(扎根》、(玉米)、(一个人的微湖闸》等作品用一种“个体”言说的方式,叙述自己的独特的生命体验和精神感悟,描绘生活的本真状态,表达着自己的切身感受,传达着各自的价值判断,在更为广阔的层面上叙写着中国的城乡关系。

本土文化的概念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中国社会科学;中国传播学者

中国社会科学在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和提升,以迅疾的姿态影响着不仅仅是学科自身的建设,还正在影响着和建构着我们正身处其中的当代中国社会。传播学的学科建设也不例外。如何在中国社会情境中,构建属于中国社会科学的一个独立类别的中国传播学,或者说使得传播学在中国社会历史和现实环境中能够建构独立的学科理论和学科规范,这种规范和理论既是普遍性的又是中国特色的,近10余年来,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成为中国传播学者探讨和研究的主要话题之一。中国传播学者从各自的学科背景出发,在文学、社会学、新闻学、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的边缘,寻找和传播学的结合点,并辅之以中国社会宏观的历史背景和客观的现实情境。因而,这种研究和探索便呈现出一种未规范化的状态。正是由于非规范化的状态,传播学研究在中国特色的探寻中,使用的概念多是传播学的本土化。而本土化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这未规范化的表现,并将学者的民族使命感和国家认同感进一步弱化了。

一、原因在于:

1、本土化本身是一个消解了地域和人文界限的话语,社会系统、文化系统和政治系统在这里很隐蔽地被悄悄推后了,空间和时间的绵延度也被降低了,差异性被限制,我们的理解力更为宏观地走向了外面的世界,外面的世界是什么?一种没有面目的诱惑和没有神形的探寻。中国特色的精神在这里几乎不再是一个命题;

2、本土化是对应全球化或者国家化提出的一个概念,其外延和内涵可大可小,可以是一个村落,也可以是一个地区。因此,对于本土化概念的提出和使用,对于构建中国社会科学的学科而言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笔者认为,更为恰当的是“中国特色”这个概念。准确而言,我们要构建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社会科学体系,而不是以本土化为目标的学科的建设和探讨;

3、本土化的概念与信息社会的逐渐到来和信息这一概念的传播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其优势在于可以给与我们的研究思路提供更为开阔的视野,在更普遍化和更为辽阔的视角下进行一种学术思维上的拓展。

因而,传播学的本土化的命题对于中国现实而言,应该是如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传播学的命题。在建构中国特色中,本土化的视角和研究思路可以提供补充性的研究思路。

二、针对这本土化的特征,笔者再根据当前社会的实际对传播方式作出如下归纳:

1、劳作传播劳作传播是自古以来一直存在乡村人际传播的一种模式,但由于农村的开发,经济的发展,使一些劳作场所有所减少,如耕田上并没有过去那样群体集中的劳动,而集体产业也并非每个村庄都有。虽然目前传播已经发展到第五个阶段,但是传播手段的产生并不以之前的传播方式消失为前提,人际传播中的语言传播仍是主要的信息沟通方式。在乡村,劳作传播有特地的场合和人群,在某一特定人群中进行信息沟通。新晨

而劳作传播是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上,乡民们为生计奔波劳作,尽管在劳作过程中使自身获得一些信息,但是通过这样的信息获取是有限制的。

2、娱乐传播经济的发展,使人们拥有越来越多的空闲时间,在人们交往过程中,可以通过闲聊、赶集、游戏、运动等方式进行传播。对这类非劳作方式,并使人们得到身心愉悦的交流是一种“娱乐传播”。在直接交流的娱乐传播的产生是由于农村固有的文化传统和沟通方式,使人们一直维持着乡邻之间的情谊关系。而间接交流则是通过游戏和运动等娱乐方式进行信息沟通。

中国乡村传播学的提出,既是一个崭新的命题,也是一种不很成熟的建构。提出的意图是想由此拓展中国传播学研究的视野,建构的目的是为中国传播学本土化的命题进行在“中国特色”含义下的界定和纠正,并力图使得中国传播学者在面对传播学在中国的研究时,不仅仅是从理论的普遍性和验证性出发,更要关切和时代关联的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以传播学的学科在中国的独立建构和充分发展为中国社会科学在未来的持续进阶作出属于自己的一种姿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