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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

本土化经营论文

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第1篇

1.垄断优势有两类:一是知识资产优势,包括生产技术、组织管理、销售技能等;二是规模经济优势,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而更加明显。跨国企业具有的垄断优势至少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价格控制能力和规模经济的优势,二是专利、商标、品牌等市场的优势,三是资金、技术、管理方面的优势,四是面向发展中国家投资,获得相对廉价劳动力的优势。跨国企业的本土化,至少在四个方面促进跨国企业保持垄断优势:一是将品牌、专利等优势理论上的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二是直接获得相对廉价的劳动力;三是推动将技术、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在当地发挥作用;四是有助于绕过东道国的关税、知识产权壁垒。

2.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aymondVernon)1966年首次提出,即产品要经历开发、引进、成长、成熟、衰退的阶段和周期,这个周期在不同技术水平的国家发生的时间和过程不同,因此,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也就不同。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就需要把握和抓住不同国家、不同产品处于不同阶段的实际状况,争取长久地保持比较优势。跨国公司通过本土化,可以更好地分析东道国市场,判断产品处于生命周期中的什么阶段,并更准确地预测产品的发展趋势,正确把握产品的市场寿命,根据产品所处的阶段特点,采取相应的营销策略,增强产品和企业的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3.公司内贸易理论这一理论由英国经济学家巴克利(Peter.J.Buckley)、卡森(MarkCasson)系统阐述,由加拿大学者拉格曼(A.M.Rugman)进行了发展完善。内部贸易改变了各国贸易顺差、逆差的含义和影响,掩盖了国家贸易中各企业、各国的真实贸易关系。企业内部规模收益递增是公司内贸易主要的利润来源。跨国公司通过推进本土化,可以更好地发挥各国家各地区独特的资源禀赋优势,将生产经营的某一环节、零件、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集中于某国或某地生产,产生规模效应,降低成本,并更充分地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收、贸易政策。

4.边际产业扩张理论边际产业扩张理论由日本学者小岛清(K.Kojima)于1978年提出并进行系统阐述。这一理论指出,对外直接投资应从本国已经或即将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边际产业)开始,以促使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对外贸易,并推动东道国产业的发展。跨国企业的本土化可以使得企业更好地了解东道国的技术水平,从而找到最合适的产业进行投资,有利于了解当地的生产要素结构,适当运用当地劳动力资源,为东道国创造就业机会。这一理论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具有重要启发。

二、跨国企业实现本土化经营的几个关键要素

1.中高级管理人才的本土化本土化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一般本土化员工的作用不同,他们更有条件和资源帮助企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对应举措,帮助企业更有效地化解文化冲突、促进有效合作。高层管理人员的本土化是人力资源本土化的核心。人力资源本土化既包括利用人力资源,也包括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培育,这要求跨国企业把人才的培训和发展放在重要位置。本土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培养,决定了其能否顺利实施本土化战略。

2.文化融合跨国企业在进入其他国家进行生产经营,通常都会面临来自文化方面的矛盾,能否实现企业文化、本国文化和东道主国文化的和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跨国公司的发展前途。相同的政策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会有不同的理解和执行方式,产生不同的效果。因此,管理者在实施管理手段时,必须要考虑到被管理者的反应,这些反应往往是由被管理者背后的文化背景所决定的。文化融合需要跨国企业重视并承认文化差异,努力化解文化矛盾和冲突,融洽与东道国政府、商业合作伙伴的交流沟通,提高适应能力,增强竞争力。

3.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平衡跨国企业在东道国的子公司既是外企,是全球营运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必须遵循国际企业的营运要求,同时它也是东道国的企业,要按照东道国的要求进行运行。本土化意味着企业需要较高程度地融入当地社会,但面临东道国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市场环境,在各方面都可能面临与全球化或标准化的企业文化、企业管理的矛盾。因此,跨国企业在实施本土化战略时,需要兼顾全球化和本土化的平衡,既要有全球化的市场战略,又需要根据各国的条件和特点,避免制定执行极端的全球化、标准化战略,使得资源得到更有效地配置。

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 本土化经营是跨国经营的重要内容,本文从产品本土化,销售渠道本土化,人才本土化,生产本土化,研发本土化,以及公共本土化共六个方面给出了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策略建议。 【论文关键词】 跨国经营 本土化 东道国 “思考全球化,行动本土化”是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的重要理念,也是很多著名跨国公司的成功之道。当企业在海外经营,面对与其母国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习俗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矛盾与冲突,本土化经营是解决这些矛盾与冲突的最佳方式。对我国起步较晚,且不够成熟的海外投资企业来讲,本土化经营是必须面对的课题。具体说来,本土化策略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适用产品占领东道国目标市场,进行产品本土化 世界各国风俗文化多样,生活消费习惯各不相同,只有投其所好的生产出适用产品,满足消费者的差异化需求,才可能在东道国占据一席之地。如海尔在美国根据学生群体的需求特色,设计出带折叠活动台面和带电脑桌的小冰箱;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开发出一款不必探身取物的冷柜;根据单身贵族的需要,推出一款全塑料迷你型洗碗机。产品本土化战略的成功实施使海尔产品和海尔公司在美国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快速提升。 二、与当地企业合作,搭建本土化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是产品从企业到消费者的通道,只有拥有方便、快捷、高效的销售渠道才可能将产品及时送到消费者手中。在东道国寻求熟悉当地市场的销售,或者与跨国公司合作,利用它们已经成熟的营销网络,对于我国资金少、规模小、缺乏跨国经营经验的中小企业而言,不失为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进军目标东道国的捷径。如2003年,奥康与意大利制鞋巨头GEOX公司创造性地进行了“双向借道”尝试,通过互相借用销售渠道,奥康以非常低的成本一举拿下了GEOX公司57个分布全球19国家的商,极大地加速了公司的国际化进程,扩展了国际市场发展空间。 三、大胆聘用当地适用人才,实施人才本土化 与企业自派人员相比,东道国人才具有熟悉当地生产经营环境、了解消费者需求、善于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打交道等优势。实施人才本土化战略,大胆聘用熟悉当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风土人情的适用人才,一方面能使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更好地符合东道国企业行为规范,更快地拓展东道国目标市场,另一方面也能减少东道国政府和民众对企业的防范抵触情绪,极大地增强当地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同度。如飞跃集团分布世界17个国家的18家分公司,除了总部派遣的一两个中国人以外,其余全部聘用当地人才,服务于集团总部和海外公司的外籍员工达300多人,这些本土化人才为飞跃集团国际化战略的顺利推进立下了汗马功劳。 四、落地生根,实现生产本土化和原材料采购的本土化 在东道国投资建厂乃至设立生产制造中心,就地采购原材料,就地生产,就地销售,一是能够大幅度降低运输、人力等生产经营成本;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开东道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三是可以极大地减少国际市场波动的影响;四是可以充分利用东道国自然资源丰富或生产要素成本低等区位优势;五是可以获得东道国税收、融资、土地使用等相关优惠政策的支持。如宝钢集团与巴西多西河谷公司合资的铁矿在巴西刚刚投入运行,就又启动了在巴西合资建设一座大型钢厂的项目,总投资将达80亿美元,其短期目标是实现生产本土化和原材料采购的本土化,中长期目标则是为了开拓广阔的美洲汽车、电子、通讯、机械等产品市场。 五、了解产业技术信息和消费动态,实施研发本土化 研发本土化是产品本土化的有力保证,只有立足东道国市场,及时了解消费者的消费动态,才能不断研发出新的适应性产品,持续提升东道国消费者对公司及其品牌的忠诚度。对于总体科研水平落后、技术实力不强的中国企业而言,通过在发达国家设立研发中心,不仅可以提高产品研发的本土化程度,而且还能及时了解最新的科研信息和技术发展动态,大幅度地增强公司产品的技术含量。如华为在硅谷、斯德哥尔摩、莫斯科等地设立了6家海外研究所,同摩托罗拉、英特尔、日电、微软等世界知名公司成立联合实验室,专门开发针对东道国目标市场的产品,目前,华为的产品已经进入德国、俄罗斯、新加坡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通过海外研发,华为还取得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 截至2011年底,华为累计申请国内专利5310件,其中授权1028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累计申请专利400多件。 六、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建设本土化公共关系 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东道国政府、银行、工商、税务、消费者、原料供应商等息息相关,在当地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搭建本土化的公共关系,对立足长远的企业而言不可或缺。因此,中国企业跨国经营时,一是要加强与东道国各级政府和工会等民间组织的对话和沟通,或者寻找企业代言人以获取当地政府和工会组织的大力支持;二是要入乡随俗,在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的同时,注意尊重当地关于营业时间、人员雇佣、薪酬福利等潜规则,尽量使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三是要力所能及地参与东道国的公益事业,努力争取东道国公众的好感和信任。 参考文献: 陈向东魏拴成:当代跨国公司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 乔生沈木珠:入世后跨国公司研发本土化思路与我国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03,(12) 宗耀:跨国公司启动在华新战略一一高层本土化[J].中国外资,2004,(12)

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 本土化经营是跨国经营的重要内容,本文从产品本土化,销售渠道本土化,人才本土化,生产本土化,研发本土化,以及公共本土化共六个方面给出了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策略建议。 【论文关键词】 跨国经营 本土化 东道国 “思考全球化,行动本土化”是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的重要理念,也是很多著名跨国公司的成功之道。当企业在海外经营,面对与其母国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习俗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矛盾与冲突,本土化经营是解决这些矛盾与冲突的最佳方式。对我国起步较晚,且不够成熟的海外投资企业来讲,本土化经营是必须面对的课题。具体说来,本土化策略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适用产品占领东道国目标市场,进行产品本土化 世界各国风俗文化多样,生活消费习惯各不相同,只有投其所好的生产出适用产品,满足消费者的差异化需求,才可能在东道国占据一席之地。如海尔在美国根据学生群体的需求特色,设计出带折叠活动台面和带电脑桌的小冰箱;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开发出一款不必探身取物的冷柜;根据单身贵族的需要,推出一款全塑料迷你型洗碗机。产品本土化战略的成功实施使海尔产品和海尔公司在美国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快速提升。 二、与当地企业合作,搭建本土化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是产品从企业到消费者的通道,只有拥有方便、快捷、高效的销售渠道才可能将产品及时送到消费者手中。在东道国寻求熟悉当地市场的销售,或者与跨国公司合作,利用它们已经成熟的营销网络,对于我国资金少、规模小、缺乏跨国经营经验的中小企业而言,不失为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进军目标东道国的捷径。如2003年,奥康与意大利制鞋巨头GEOX公司创造性地进行了“双向借道”尝试,通过互相借用销售渠道,奥康以非常低的成本一举拿下了GEOX公司57个分布全球19国家的商,极大地加速了公司的国际化进程,扩展了国际市场发展空间。 三、大胆聘用当地适用人才,实施人才本土化 与企业自派人员相比,东道国人才具有熟悉当地生产经营环境、了解消费者需求、善于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打交道等优势。实施人才本土化战略,大胆聘用熟悉当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风土人情的适用人才,一方面能使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更好地符合东道国企业行为规范,更快地拓展东道国目标市场,另一方面也能减少东道国政府和民众对企业的防范抵触情绪,极大地增强当地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同度。如飞跃集团分布世界17个国家的18家分公司,除了总部派遣的一两个中国人以外,其余全部聘用当地人才,服务于集团总部和海外公司的外籍员工达300多人,这些本土化人才为飞跃集团国际化战略的顺利推进立下了汗马功劳。 四、落地生根,实现生产本土化和原材料采购的本土化 在东道国投资建厂乃至设立生产制造中心,就地采购原材料,就地生产,就地销售,一是能够大幅度降低运输、人力等生产经营成本;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开东道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三是可以极大地减少国际市场波动的影响;四是可以充分利用东道国自然资源丰富或生产要素成本低等区位优势;五是可以获得东道国税收、融资、土地使用等相关优惠政策的支持。如宝钢集团与巴西多西河谷公司合资的铁矿在巴西刚刚投入运行,就又启动了在巴西合资建设一座大型钢厂的项目,总投资将达80亿美元,其短期目标是实现生产本土化和原材料采购的本土化,中长期目标则是为了开拓广阔的美洲汽车、电子、通讯、机械等产品市场。 五、了解产业技术信息和消费动态,实施研发本土化 研发本土化是产品本土化的有力保证,只有立足东道国市场,及时了解消费者的消费动态,才能不断研发出新的适应性产品,持续提升东道国消费者对公司及其品牌的忠诚度。对于总体科研水平落后、技术实力不强的中国企业而言,通过在发达国家设立研发中心,不仅可以提高产品研发的本土化程度,而且还能及时了解最新的科研信息和技术发展动态,大幅度地增强公司产品的技术含量。如华为在硅谷、斯德哥尔摩、莫斯科等地设立了6家海外研究所,同摩托罗拉、英特尔、日电、微软等世界知名公司成立联合实验室,专门开发针对东道国目标市场的产品,目前,华为的产品已经进入德国、俄罗斯、新加坡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通过海外研发,华为还取得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 截至2011年底,华为累计申请国内专利5310件,其中授权1028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累计申请专利400多件。 六、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建设本土化公共关系 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东道国政府、银行、工商、税务、消费者、原料供应商等息息相关,在当地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搭建本土化的公共关系,对立足长远的企业而言不可或缺。因此,中国企业跨国经营时,一是要加强与东道国各级政府和工会等民间组织的对话和沟通,或者寻找企业代言人以获取当地政府和工会组织的大力支持;二是要入乡随俗,在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的同时,注意尊重当地关于营业时间、人员雇佣、薪酬福利等潜规则,尽量使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三是要力所能及地参与东道国的公益事业,努力争取东道国公众的好感和信任。

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第4篇

选题依据:上个世纪初期以来,欧美跨国公司纷纷扩大海外投资,利用东道国廉价的资源和劳动力生产产品,向其他国家销售产品。中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世界名列前茅的500多家跨国企业中有200多家企业来华投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跨国公司纷纷贯彻“思考全球化,行动本土化”的战略,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国纷纷投资。目前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战略包括:营销本土化,品牌本土化,人员本土化,采购和生产本土化,技术研发本土化,利益本土化。跨国公司被誉为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在世界经济中扮演了至为重要的角色。

研究意义:1.知道跨国公司的形成于发展 2.明白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 3.明晰跨国公司与世界经济发展的关系 4.了解以及掌握跨国公司在华的经营战略 5.知道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的原因以及战略特点 6.清楚跨国公司本土化的 7.洞悉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战略对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以及弊端 8.文化需求以及转移问题始终是根本。

选题的研究现状(应该是主要参考文献中的观点综述,即文献综述)

1.近10年来,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具魅力的新兴市场之一,吸引诸多跨国公司纷至沓来。据统计,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已有300多家落户中国。

2.中国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协议使用外资高达4700亿美元,实际引进外资1700亿美元;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超过28 万家,实际已运行14万家,从业人数达1700万。世界名列前茅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近200家来华投资。

3. 二十一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跨国经营将成为各国企业常用的经营方式。企业跨国经营必然要面对和处理交叉文化(cross-culture)问题。

4. 近一二十年间,虽然各国在跨国经营的人事战略上各有特点,但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在跨国公司可供选择的诸如人才母国化、人才国际化等人事战略中,人才本土化战略的影响越来越大。外国学者的调查表明,44家美国跨国公司中有43家都雇用了当地人员作为高级管理者。

5.跨国公司海外分支机构本土化经营的决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对本国的经济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

主要内容如下:

一、 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略写)

1.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跨国公司雏形

2.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跨国公司的发展

3. 冷战时期跨国公司的推进

4. 20世纪6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跨国公司的大发展

5. 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的最新进展

二、 跨国公司本土化的重要性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

(二)本土化的概念

(三)跨国公司本土化原因

1.本土化有利于合理充分的利用生产要素。

2.有利于绕过贸易壁垒。

3.可能得到东道国政策支持。

4.克服文化的差异。

三、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战略的主要内容

(一)营销本土化

(二)品牌本土化

(三)人员本土化

1.人员选聘本土化

2.本土员工的培训

3.本土员工的管理

(四)采购和生产本土化

(五)技术研发本土化

(六)利益本土化

五、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战略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重点)

(一)积极影响

1.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的进程

2.引进现代企业生产经营的理念和方式

3.促进了不同文化的融合与管理变革

4.使得各国资源共享

5.促进中国人力紫云水平的提高

(二)消极影响

1.跨国公司相互间建立了策略性技术联盟,形成技术垄断以在东道国获取更大的利润。

2.有可能导致跨国公司的垄断

3.学校国外先进技术受阻碍

4.有可能产生跨国公司投资风险的转移

(三)对消极影响企业以及政府应该采取的政策

研究思路如下:主要是根据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的现状,本土化经营的主要措施,本土化对经济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等等方面,针对这些研究成果和自己对本土化经营这一话题独到的见解相结合,对我国目前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某些某些方面有所启示。

研究的创新点及重、难点

创新点:跨国公司本土化的实质研究以及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战略的弊端。

重点:跨国公司本土化的具体战略方式以及特点,跨国公司本土化的原因及跨国公司本土化对我国经济甚至世界经济的影响。

难点:世界经济形势变化稍快,跨国公司本土化战略也随着经济的变化而相应的做出调整,弊端也会慢慢出现,资料相对欠缺,对某些措施不能尽快的了解。

研究进程安排(按学校统一安排来写)

第一阶段:2019年1月12日—2019年2月10日 搜集相关资料

第二阶段:2019年2月11日—2019年3月25日 论文第一稿

第三阶段: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8日 论文第二稿

第四阶段: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13日 论文第三稿

第五阶段:2019年4月14日—2019年4月20日 论文定稿

主要参考文献(格式不对)

【1】扬大楷,刘庆生,蒋萍 国际投资学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王彦.浅析跨国公司本土化战略在华经营本土化战略 吉林: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3】张新民,张建平.跨国经营理论与战略分析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本文通过讨论跨国企业本土化的具体动因、跨国企业本土化的战略以及本土化应注意的问题,阐述了跨国企业的几个方面,论文集中讨论了本土化的具体动因,重点讨论了本土化的战略,并就本土化的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个人看法。

关键词 跨国公司 本土化 具体动因 战略 问题

经济全球化使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技术、市场、顾客、竞争已经跨越国界,促成了全球营销的产生和发展. 同时也为营销的全球化铺平了道路。但市场的全球化无法抹杀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文化、宗教、风俗与传统。在消费者日益个性化、多样化的今天.最为理想的营销模式是“思维全球化.行动本土化”。 本土化战略就是指国际营销者在进入某国市场之后,努力融入东道国的经济体系,成为具有当地特色的经济实体的发展战略。本土化的实质是一种开拓国际市场的导向或思维方式,即在出击全球市场时,用本土化的市场战略、人才战略、R&D 战略、财务战略,去与当地企业或当地的跨国公司一争高低。

一、跨国企业本土化的具体动因

(一)适应东道国市场环境差异,降低经营风险,加快市场开拓

加拿大传播学家M.麦克卢汉1967年在他的《理解媒介:人的延伸》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地球村”的概念。当今世界,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地区与地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无论是在政治上、经济上还是文化上,世界各地的融合和交往都达到了空前规模。目前在世界各地大约有6.5万家跨国公司,其麾下共有85万家子公司。据统计,2001年,全球所有外国子公司共有雇员5,400万人,这些外国子公司的年销售额近19万亿美元,是当年世界出口额的两倍以上。据悉,目前外国子公司的销售额和产品出口额,分别占全球GDP总值和世界货物贸易出口总额的十分之一和三分之一。 然而,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差异同样存在。世界上两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几乎每一个地区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文化和民族特色,单纯的依靠全球化策略注定收效甚微。根据市场营销原理:市场细分是目标市场营销的首要环节。根据消费者不同的需求,划分出不同的细分市场从而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以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市场细分的依据有很多,比如:地理变量、人口变量、心里变量、行为变量等。显然,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大的细分市场是以地理为变量的,具体看来,是以国家为变量的。一个国家之所以能组成一个国家,并不仅仅在于其经济的统一性和一体化,更体现在其文化和价值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因此,对跨国企业而言,实施本土化策略,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经营风险,加快市场的开拓。

(二)拉近与当地公众在心理和文化上的距离感

菲利普•科特勒曾经从两个角度表述了市场营销的含义:从社会角度看,市场营销就是以满足人类各种需要和欲望为目的,通过市场变潜在交易为现实交换的活动。也是个人和集体通过创造、提供出售、并同别人自由交换产品和价值,以获取其所需所欲之物的社会过程;从管理的角度看,营销就是发生在当一桩潜在交易中至少有一方正考虑着如何从另一方获得所渴求的反应时而形成的那些目的和手段的过程;它需要选择目标市场,通过创造、传递和传播优质的顾客价值,来获得、保持和发展顾客。很显然,无论是社会角度还是管理角度,企业要实现价值的转让,消费者的心理和文化因素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一种产品,只有消费者从心理上接受了,才会有购买行为的发生。前面我们论述了当今世界文化差异存在的现实,因此,如何把握好当地的文化,从而更好的吸引消费者,从心里层面上让其认同产品、认同企业,对于跨国公司的本地生存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命题。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及其复杂:文化的、个人的、心理的、社会的等等。无论是文化、个人还是心理、社会,每一个群体都有其自身特点,盲目的照搬企业固有的模式只会让企业的发展寸步难行。

(三)市场竞争策略的需要

这是一个激烈竞争的时代,每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会有众多的竞争者。在短时期内,消费者数量的变动不会太大,市场的容量也相对稳定。竞争力越强,就意外着市场占有率更大,当然,企业就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这是一个“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竞争社会,尤其在商界,这一表现更为明显。每个企业都在想方设法的增强自己的竞争力,特别是对于跨国企业,其竞争更激烈,面对的问题更复杂。纵观各跨国企业,无论其采取多少种不同的策略,有一点是共通的,那就是:本土化。本土化是跨国公司成功的先决条件,万变不离其宗,跨国公司在本土业务的展开,必定是首先从当地的特点出发。因而,对于跨国企业来说,本土化是必经之路。

二、跨国企业本土化的战略体系

(一)人力资源的本土化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员工是其基本构成,员工的文化背景、工作能力对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人力资源本土化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选择当地的员工可以最大程度的接近当地的消费者,因为员工本身就是当地文化的产物,其自身的思考方式、价值观是与当地人们一致的,因此在接触和交往中会比外来的人更顺利;其次,能够有效的把握当地人们的心理和消费习惯,这样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有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培训。由于文化的差异,员工对于企业的理念和发展模式可能并不熟悉和了解,这就需要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以便能够保证企业目标的一致性和执行力。培训可以保证企业有序平稳发展的同时,最大的发挥本地员工的优势。

(二)资本运营的本土化

对于现代企业而言,资本是其发展的基础条件,企业的发展,与其融资情况息息相关。所谓的资本运营本土化,简单来说就是融资渠道主要来源于当地,通过将当地人的资本融合进行生产和发展。一方面,本土化的资本运营有着不可取代的便利性,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最便捷的方式进行及时的融资,另一方面,对企业本身的发展及其有利,当投资一方对企业进行投资的时候,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回报,而企业本身的发展与回报率是直接挂钩的,这样一来,投资者必然会关注、关心企业的发展,从而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强大的推动力。

(三)产品品牌的本土化

品牌是产品战略的一个主要课题,由于其在市场竞争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往往将其从产品策略中分离出来。品牌的一半是文化,跨国公司自进入中国以来,十分注重适应中国独有的国情,主动根据中国消费者的需要、偏好和支付能力等因素,为产品准确定位,不遗余力地在产品生产、包装设计、商标名称、广告宣传等各个环节增加品牌的文化投入,从而创造出本土化的品牌。在商标名称上,跨国企业无不苦心孤诣,力求匠心独运。2O世纪80年代,Coca-Cola公司再次登陆中国,他们在研究了4万个汉字的基础上,最后确定了发音相近,读音悦耳,寓意精妙的“可口可乐” 四个中国字,所取得的成功众所周知。“雪碧”是可13可乐公司“sprite”饮料,在美国十分畅销,但“sprite”翻译成汉语的意思是“魔鬼”、“小妖精”,为了挺进中国,他们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进行论证,经过几个方案的筛选,最终决定将其直接译音为“雪碧”,意为纯洁清凉之意。还有飘柔、潘婷、海飞丝、舒肤佳、玉兰油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品牌名称,也都是美国宝洁公司的产品

(四)服务营销方式本土化。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生活习俗,在购物的需求上也千差万别。为此,服务业在经营过程要尽量办出自己的特色。千方百计满足当地居民的购物需求,实现本土化营销。在这方面,法国家乐福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据报道,1975年家乐福就在巴西的圣保罗开设了超市,现在已经在巴西全国发展到20个分店。超市的商品90%以上都是当地采购。另外,家乐福还花钱雇了歌手和乐队。专门在停车场为顾客演唱。阿根廷的家乐福出售的牛肉都是就地取材,不是来自潘帕斯克草原,就是来自巴塔戈尼亚。中国的家乐福也有其独特之处。因为自行车还是中国人的主要交通工具,所以北京和上海的家乐福出售的矿泉水多是散装的。而不像其他国家多是6瓶装的纸板箱。出售的面粉和粮食也多是小包装的。在中国南方的家乐福超市,人们可以买到烤乳猪、活甲鱼和蛇等。我国台湾人为纪念亡灵爱烧纸钱,家乐福每年销售6500万张纸钱。59%的马来西亚人信奉伊斯兰教,在马来西亚的家乐福超市里,专门设立了供穆斯林职员和顾客祈祷的地方。这种“变色龙”式的本土化战术从20世纪70年代开拓国际市场时就开始实行了,30多年一直是家乐福经营的法宝。“与所在地的周围环境融为一体”.“按照当地的民情民意办店”。是家乐福的宗旨。家乐福的本土化经营战略,使其迅速在世界31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9200多家分店。服务营销本土化可谓家乐福成功的法宝。

三、跨国企业本土化应注意的问题

近来,菲利普•科特勒等学者认为用5个层次来表述产品的整体概念会更准确,这5个层次包括核心产品、基础产品、期望产品、延伸产品和潜在产品。哈佛大学教授莱维特就也指出:一方面,不同的市场存在着不同的消费需求,供给方的差别也同样存在,另一方面,灵活的生产技术往往可以使不同国家生产不同的产品更加容易,企业必须在标准化和适应性之间做出动态的平衡。因此,本土化不是绝对概念的本土化,而应该是将全球核心产品或核心产品的主要部分标准化,而其产品或产品的其他部分客户化或定制化。亦即企业产品的核心部分是不变的,企业需要做出调整是其他部分。比如,可口可乐公司产品的主要部分是相同的,即在其可乐中占不到1%的神秘配料的核心技术是一样的,企业只是根据全球不同地区和国家消费者不同的口味进行适当的调整,比如有的国家人们喜欢喝甜味的饮料,可口可乐公司就会将饮料做得更甜,尽管如此,构成其独特风味的核心技术是一致的。另外,它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消费习惯和文化差异,制定不同的营销方案,这些都不涉及核心产品的变化,因此,所谓的本土化,应注意是除核心产品之外的本土化,而不涉及产品核心部分本身。本土化还应注意本土化与企业本身特点的衔接性,不能一味的为了追求本土化而丧失企业本身的特性,某些成就企业其自身的特性。企业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企业经营活动实践所形成的并为全体成员遵循的共同意识、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其中最核心的是价值观,看待一个企业文化的成败与优劣,最关键的就是看该组织的核心价值观。因而,对于跨国企业而言,无论进行怎样的本土化策略,构成其核心的价值观不应受到冲击,相反,应该不断强化这种价值观,将企业的核心价值观融入当地的核心价值体系。

四、综述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不可逆转的趋势,与此同时,跨国企业本土化也是跨国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本土化的过程中,除了依据不同的文化、地区、国家的差异制定不同的营销策略,还应该注意保持企业的核心价值理念和产品核心部分,只有这样,跨国企业才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商海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李怀斌.市场营销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

[2]吴晓云.全球营销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

[3]费恩斯•特朗皮纳斯,彼得•伍尔莱姆斯.跨文化营销.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10.

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第6篇

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规定在政策、法律制度等方面也随之发生着变化。在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土地承包期限较短,少则1年,多则3-4年,如此之短的期限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典型的债权性质,不利于农村的土地经营关系的稳定。80年代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工作做出了努力,先后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期限15年和30年的政策要求,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14条已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19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98年10月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2002年颁布的《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并且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26条重复了《土地承包法》关于期限的规定,并增加了“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规定。2008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同时,在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再一次重申:“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由“长久不变”代替了以前的“长期稳定”,充分表明了国家进一步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决心。

纵观土地承包期限的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基本上实现了法定化和长期化的既定目标。[1]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制度安排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尽管期限较长,但仍维持了其期限性,这无形中弱化了其物权性,使得土地的流转,土地的使用价值,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农民的切身利益都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滋生很多不容忽视的农民问题。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性所引发的问题(一)期限性对土地流转问题所引起的困境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长期的、物权化的基础性农用土地制度,其不仅要求能够满足土地使用价值利用的需求,还应该满足土地流转进而得到土地交换价值的需求,然而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的期限确使得土地流转特别是土地转让关系陷入困境。[2]

1.期限性造成交易受阻和价值低廉化的现象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3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我国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到目前为止离期限届满只有14年,这就意味着需地人面临着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置的风险,不愿意支付过高的价格购买土地,相反供地者也不情愿以太低的价格出售,其结果或是农民忍痛转让从而利益受损,或者交易价格难以达成而失败。[3]期限性的存在严重打击了承包人对土地长期投资以获取收益的积极性,使得土地转让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阻碍,造成农村土地细碎化现状。而21世纪是个机械化代替手工劳作的年代,农业规模化、机械化生产经营无法实现有违“讲究综合效益”的土地原则。

2.期限性引发农村“反租倒包”现象泛滥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性使得大规模经营的事实难以实现,加之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带有天然的进行行政干预的欲望,各种因素的巧合使得农村中“反租倒包”现象泛滥。反租倒包”机制表面上看农民取得了土地的收益权,同时也适应了农村规模化生产的趋势,但实质上是对农民权利的一种漠视。首先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交易是一种主体上不平等的交易,村委会往往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强迫农民出租土地,忽略掉农民原本应该享有的对土地的发言权与决策权。其次,村委会通过“倒包”程序再次从中获取本属于农民自己的利益。

3.期限性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后面临着法律困境

《物权法》第126条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对于土地承包关系中的租赁和转包来说,因其原承包关系没有改变,对于期限届满后承包权还属于原土地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承包经营权人毋庸置疑。但对于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因其承包关系发生转变,在其承包期届满后承包权属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是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存在着争议。本文着重对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

假如到期后的续期承包权归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则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根据转让的性质,它们的承包关系发生变化即原承包人退出土地承包关系,如果说在承包期满时由原承包人继续承包则等于否认了转让制度,造成转让与长久出租没有区别,也是造成土地交换价值低的主要原因。第二,受让人将承受极大地不利益,受让人通过转让途径集中土地以建立家庭农场的努力就会遭遇重大制度障碍,进行投资的回报得不到制度上的保障。

相反,如果将继续承包权归于现承包人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根据“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则说明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该土地时是以该土地的剩余期限来给付对价的,如果把继续承包权给予给现土地承包权人则违背了民法中的等价有偿与公平原则。第二,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他人 ,其中“他人”并没有界定为本经济组织内部的人,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受让人是否可以成为续期承包的是个主体在学术界存在争议。(二)期限性对土地使用价值造成严重损害

有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利于土壤肥力的保持和农用设施的建设。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把期限设定为30年,一旦30年期限临近,势必引起农民的消极行为或掠夺性经营,这对于土壤的肥力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当今这个以“利益”为标准来权衡价值的社会,如果面临着即将不属于自己的土地,农民会肆无顾忌的开垦,会投入最小的资本尽可能满足自己的短期利益,最终导致土壤硬化、贫化。同时农民在改善农用基础设施等地上附着建筑时也会综合考虑到对其投资面临着期限届满后归属的不确定性,因而在农用设施的建设方面相对来说会比较消极,选择质量标准较低的设施将过且过。农民对土地投入的减少,农用设施的滞后必将导致农地生产效率低与农地匮乏的恶性循环。然而面对此现象不要责怪农民的素质底,归根到底这是期限性自身带来的弊端。(三)期限性阻碍着农村的城市化发展

我们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但农村大量的土地是农业用地,农民要进城,农业用地怎么办?由于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把农民的身份与土地的权利放在一起,即在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土地承包具有很大的利益性,所以农民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农民身份,也不舍得转让自己的承包权给他人,最终导致农民“带地入市”的畸形发展,很多人在城里居住了好几代,在农村还有地,形成“农民工”这样一种“两栖”存在。两栖化的现状给中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一方面农民工不以农业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所以对农业生产不尽力造成土地利用率相对较低甚至农地抛荒;另一方面农民进城仍然无法摆脱“农民”身份,自我定位并非专业的第二、三产业的工人,造成不敬业或短期化现象,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结构思想根深蒂固,农民在城市的待遇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歧视。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永久化的必要性分析(一)土地市场化流转、规模化生产的需求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可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目前面临的迫切任务,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性严重制约着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因为在进行抵押、设置担保时我们必须考虑到承包经营权较一般所有权所存在期限的特殊性,可能需要考虑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是否满足抵押权、担保权所需的年限。适度的规模经营是农业生产的客观规律,也是农民的必然选择。因而,在土地流转机制相对完善的基础上,我们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永久化写入法律,而不应通过政策反复承诺。(二)完善《物权法》第126条规定的需求

我国有关农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法律规定对相关政策指令采取了简单的“拿来主义”,由此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其并未经过严肃的法技术处理、合乎法律逻辑的论证以及对法规范用语的推敲。[4]《物权法》第126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该规定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内容上看都存在不合理之处:从形式上讲,在我们所熟悉的法律规定之逻辑结构理论中,存在于不完全法条中的“引用性法条”以“适用……(法)之规定”或“准用(比照)……(第N条)之规定”为其典型,[5]却绝少有法律对“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引用。其原因就在于“国家有关规定”不是法律规定,不具法源地位,无法被引用。[6]从实质内容上讲,首先,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人究竟是何者?其次“国家有关规定”又是如何?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此明确说明,这样形成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为发包方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由不允许承包方对土地的继续承包留下可操作的空间,导致农民在行使权利时无法形成彻底、明确的预期,产生行为上的萎缩,不利于形成土地流转市场。而土地承包期限的永久化可以规避因期限性所引发的法律上的不完善之处,有利于实现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财产权利的合理预期,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可见,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体制瓶颈。[7]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实质上是农民的公民权问题。农民公民权的短缺,突出体现在农民没有获得完整的土地产权,没有获得与市民一样的平等权利。[8]而农村的土地制度是农民权利得以保障的基础,唯有稳定、长久的土地承包制度才能使农民从有限的土地中得到切实的、最大化的利益,农民的权利才得以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永久化为切割农民成员身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关联提供了理论基础,为进一步扩大农民权利提供了可能,因而其无疑也成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永久化的可行性分析(一)期限永久化符合制度的演化规律

从前文就中国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所述可以看出,土地承包期的延长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演化规律,具有较大的可行性。2007年梁慧星负责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252条作出规定:“农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农地使用权按原设立条件,期限自动延长。 ”同时,不管是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26条“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规定,还是从2008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中都可以清晰地看出在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顺延的趋势,也就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永久性是有可能成为现实的。(二)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加强为期限永久化提供了可能

土地作为农民生命权之依托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化是否将使部分农民失去生存保障?

在我国走出减免农业税的“反哺农业”的第一步之后,土地作为农村社会保障手段实为权宜之计、无奈之举,并不可能也不必要予以正当化和长期化。[12]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由此可见,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过程中,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不断扩大,保障机制不断完善。我国粮食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农民对土地的依懒程度已经大大降低,土地基本上完成了从生存保障到追求富裕生活的资本的角色转变,因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化使农民失去生存保障的担忧是多余的。在第二轮承包期满后,将既有的定期承包改为一次性永久承包,从而切割身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联,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化,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化的可行之举。[13]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永久化如何实现(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现期限的永久化

可能在谈到土地承包期限永久化时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那么它与所有权又有什么区别呢?实现期限永久化时如何协调土地集体所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在学术界从未停止过,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农用土地私有化。第二,农用土地国有化。第三,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良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坚持集体所有制,首先因为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是其他部门法的母法,具有指导性意义,所以我们在改革中不能与宪法中集体所有制这个大前提相违背,否则可能会带来巨大的政治、经济、社会甚至国民的心理震荡。其次,在改良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中,我们采用期限永久化实质上是赋予农民的实体权利更多,所有权者的权利相对缩减,也就是某些学者所主张的“进一步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将之改造成具有准所有权性质的土地用益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物权。”[14]再次,我国的民法体系延续了德国的民法体系,其中德国永佃权在坚持无期限性的同时并未把土地所有权给予农民,这给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历史先河。从现实考虑,维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农地产权制度,有助于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上推进变革,也是成本最小且可行性最大的改革方案。[15]最后,永久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所有权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功能,且处分权没有任何限制;而期限永久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较一般的用益物权的处分权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扩大,但仍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土地的使用价值不能改变,不能随意地改农用地为宅基地或建设用地等。(二)借鉴永佃权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启示

永佃权起源于罗马法,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地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在罗马法上,永佃权被视为一种独立的物权,因其以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从中获得收益为目的,所以被归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永佃权的基本理论的分析,可以看到罗马法永佃权制度与中国土地承包制度有着天然的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表现在永佃权人的权能更具完全性,期限为长久性。永佃权的出现说明了物权法从注重以财产所有关系为中心转向了以注重财产利用为中心,故永佃权是促进地尽其用的一项制度设计和所有权权能分离的典型,也充分体现了民法的效率价值。对于永佃权的所具有的物权性,永佃权人享有权利的充分性以及永佃权存续期间的永久性的优点,对弥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缺陷,改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16]

农地使用关系的稳定,需要赋予农民物权性质的权利,构建永久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无疑是较优的一个改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革思路。土地承包期限永久化为土地的自由流转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进而为农民拥有土地财产权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主人提供了可能性。中国土地制度的创新是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方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在提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今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问题应引起我们思考。

参考文献:

[1]王金堂.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困局与揭破—兼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次物权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字:产权;法律;经营制度;;激励机制

一、文献综述

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产权界定清晰是资源配置与经济发展的前提。

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农民是我国最大的人民群体,农村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三农"问题是事关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问题。而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又是"三农"问题的关键,因而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法律支持体系的演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刘广栋,程久苗分析了1949年以来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理论和实践,总结了土地制度变迁的特点,并认为土地制度变迁理论落后于实践要求。⑴陈锡文(2009)也详细分析了新中国以来农村的广阔制度变迁⑵。王友明(2009)详细阐述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赵光元,张文兵,张德元(2011)从历史和逻辑上详细分析了家庭经营制、合作制、制到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的变迁轨迹与转换关联。⑶但是他们都没有专门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张红宇(2002)梳理了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中的法律制度变迁,⑷孔祥智,刘同山(2013)详细讨论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形成的历史和挑战。⑸但是他最后认为中国未来的不应该是土地私有制,而笔者认为土地私有制正是未来的目标。黄河(2009)运用法学、政策学和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我国长期以来农地制度形成及其运行的实践的总结和理论分析,认为农地政策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也是实现农地政策的重要方式和手段。⑹郑雄飞(2009)从社会关系对社会法律规范的需求入手,通过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人-地关系"变化所带来的新型"地-权关系",推导出土地换保障的客观必要性,并从他物权的角度论证其合法性。⑺他们没却没有有运用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农业经营制度的基本问题。袁铖(2007)运用产权的视角分析了中国二元结构转型过程中的农地法律制度创新,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农地制度变迁的趋势要逐步表现为逐步增强农民的土地权利,⑻但是他却不敢明确提出农民土地私有这一根本的制度变迁。冀县卿(2010)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指出效率优先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起点,这也构成中国农地产权结构变迁的基准点。他认为1978年以后,中国农地产权结构沿着不断强化农民土地产权的方向演进,农民逐渐被赋予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交易权越来越自由、土地用益权越来越充分,知识中国农业持续增长的制度之源。⑼他没有分析78年以前的农业制度变迁,并且没有分析其法律制度的演化。丁关良(2007)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法律规范内容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二元化,即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客观地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有利于正确适用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有利于依法实施不同性质的法律保护。⑽对于我们确切理解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科斯,王宁(2013)从工业、农业等方面分析了新中国以来的市场经济之路,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制度变革是自下而上的,遵循着实事求是的思想,并且认为市场经济是的未来之路,⑾虽然他们没有看到,近年来国家已经主导了农业制度的变迁,并且没有专门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农业经营制度的变迁,但是笔者仍然赞同他们的市场经济之路是方向的观点。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生产力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中华大地满目疮痍,农民人口众多,生活苦不堪言,首先恢复农村的生产力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任务,因而我国在农业方面的法律继续遵循了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其主要内容为"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为了适应新中国工业化的发展,1950年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该法主要目标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至此,1953年中国大陆地区的基本完成。形成了农民土地私有制度,满足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民的企业家精神,促进了农业的极大发展。1949年我国粮食的人均产量为209公斤,在1952年我国粮食的人均产量已提高了37.9%。⑿也有学者估算1949-1952年我国农业产值的年平均增长率已达到13.81%。⒀但是该法在执行过程中对地主的处理措施过于严格,损害了这部分人的利益,因而这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的过程。

三、农村土地的集体化过程

经过几年的发展,虽然农村的生产力得到恢复,但是贫富分化的苗头已开始抬头,为了抑制其发展加上意识形态的影响及为了支持工业的发展政府开始了农业合作化运动。195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第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又通过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这一系列法律开始推进中国农村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大规模集体化运动,到1958年全国农村基本上完成合作社的高级化。开始是根据自愿与互利的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但是党内开始批评合作化运动是"小脚女人走路"。⒁随后农业合作化加速发展,从1953年2000户高级社发展到1957年的1.1945亿户,⒂而高级社中的土地所有权是归全体社员所有,至此,农业的土地私人所有制基本被集体所有制取代。1960年4月10日,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批准通过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该纲要要求,在农业合作化的基础上,迅速地、大规模地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发展农、林、牧、副、渔等生产事业。该纲要对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从1956年起,在12年内,粮食亩产,在黄河、秦岭、白龙江、黄河(青海境内)以北地区,由1955年的150多斤(市斤,下同)增加到400斤;黄河以南、淮河以北地区,由208斤增加到500斤;淮河、秦岭、白龙江以南地区,由400斤增加到800斤。棉花(皮棉)平均亩产,按照各地情况,由1955年的35斤分别增加到60斤、80斤和100斤。该纲要还为实现农业生产的全面提高制定了若干增产措施。总之,农业的合作化运动为我国的工业化建设奠定了基础,促进了我国重化工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工作中受"左"的影响,过于冒进,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抑制了农民的积极性并且这种生产关系也不符合当时农村的生产力条件,而且其中的一些标准过高,没有注意对农业的全面发展以及因地制宜,从而给后来农业的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1957-1977农民人均口粮从203公斤只增长到208公斤,农民的生活水平停滞不前,而且严重束缚了农民的自由。

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农村建立问题的决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这次会议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经营方式变迁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会前,虽然已经有了一些地方的农村建立起,但没有形成全民运动,会后,声势浩大的化运动席卷了农村。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化。

农民所有的土地从私人所有变为合作社所有后又变为所有,这是一个严重的倒退,在1959-1962年,农村中数千万人死于饥荒,这是在封建社会都没有发生过的事件。1978年时,几乎有三分之二的农民收入低于59年代的水平,三分之一还不及30年代的水平。⒃这远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的过程,严重伤害了农民的利益。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由于的土地制度严重的伤害了农民的利益,因而农民开始自发的变革土地的使用方式。粉碎""后,国家形势开始转好。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自愿签订契约把土地"包产到户",随后全国各省农村都出现了"包产到户"的趋势。国家开始慢慢承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1980年春,邓小平对农业政策作出指示,肯定了农村土地"包产到户"的政策,极大的促进了农村土地政策的变革。随后几年,国家连续颁布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是还没有从法律上肯定农村土地制度的改变。由于农业形势进一步想好,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真正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该法规定:( 1 )、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 林、 牧、渔业生产。( 2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1988年全国人大又修改了1982年《宪法》的第10条第4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宪法上肯定了土地承包政策。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中国的市场经济之路开始加快,因而1993年全国人大又修订了1988年《宪法》,开始承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农村土地政策的市场化进一步加快。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通过全国人大的表决,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期限30年"上升为法律,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随着形势的发展,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开始提上日程。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遵循自愿原则。随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开始得到国家的鼓励。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收益开始远远超过农村,农民耕地的积极性有所下降,农业产量增长幅度开始降低。故而,2006,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希望促进农民自愿参加合作社提高农业的规模经济。

1978年以来土地政策由承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土地承包权的延长再到承认农民土地流转的权利,逐步地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因而农民的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同时也增进了农民的自由权利,农林牧渔的总产值稳步提高。表1显示了这一进步。

表一显示了我国1978-2012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稳步上升,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土地政策的变化即逐步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的未来路径

本文从法律方面梳理了新中国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演化(土地私有制--土地集体所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土地集体所有允许土地流转的制度),并分析了每一阶段的利弊得失。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的未来路径是什么,学者之间有着巨大的争论(私有、集体所有、国有),但是本文认为,确立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才是我国的正确方向。

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事关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产权经济学业已表明清晰的产权对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把土地所有权归还农民不仅是对建国以来对农民所受伤害的补偿,也是城市化的必由之路。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市场提供了强激励机制。因而农民土地私有制可以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民的企业家精神,促进了农业迅速发展。对于不愿继续经营农业的农民来说,有了土地所有权,农民可以以转让、出租、入股等各种形式分享土地收益,加速其市民化进程且可以形成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促进其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土地私有化可以"还权于民",扩大农民的自由。⒄阿马蒂亚・森认为自由是发展的手段更是发展的目的,⒅因而土地私有化是公民社会的保障。有学者指出土地私有化会并万能并有可能导致城市贫民窟化、不利于保障中国的粮食安全等、不利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等。⒆还有学者喜欢那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认为土地私有化会导致农业的规模经营,破坏了农村的生态自然等等,但是他们的很多反对理由并没有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而是从意识形态、社会学等方面分析私有化的不足。还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的农业经营制度是适合我国的国情的、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因而不愿意进行根本变革。⒇但是我们认为农民的市民化、农业的现代化都需要土地的私有化。

自从诺斯写到"制度至关重要"并且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约束时,(21)许多人对新制度经济学产生极大的兴趣。而法律就是正式制度中最重要的方面,而从现存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农村经营制度还存在着产权模糊、农民承包经营权不完善等弊端,因而从法律上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推进农民的市民化是未来最为重要的任务。

注释:

⑴刘广栋,程久苗.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理论和实践[J].中国农村观察,2007,(02):70-80

⑵陈锡文,赵阳等.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⑶赵光元,张文兵,张德元.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历史与逻辑:从家庭经营制、合作制、制到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的变迁轨迹与转换关联[J].学术界,2011,(04):221-229

⑷张红宇.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中的法律制度变迁[J].经济研究参考,2002,(25):2-12

⑸孔祥智,刘同山.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历史、挑战与选择[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4):79-132

⑹黄河.试论农地政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J].河北法学,2009,(09):33-39

⑺郑雄飞.从"他物权"看"土地换保障"--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9,(03):63-186

⑻袁铖.二元结构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农地法律制度创新"--一个产权的视角[J].法商研究,2007,(03):9-16

⑼冀县卿,钱忠好.改革30年中国农地产权结构变迁:产权视角的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10,(10):73-79

⑽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二元化之客观界定[J].经济问题,2007,(09):88-91

⑾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M].徐尧,李泽民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⑿陈锡文,赵阳等.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

⒀王友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J].中共党史研究,2009,(1):39

⒁孔祥智,刘同山.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历史、挑战与选择[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4):79

⒂陈锡文,赵阳等.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4

⒃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M].徐尧,李泽民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12

⒄陈志武.农民土地私有化后果不会比现在糟[J].财经时报,2005,(10)

⒅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0

⒆简新华.中国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创新研究--兼评中国土地私有化[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1):46-74

⒇孔祥智,刘同山.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历史、挑战与选择[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4):119

(21)North D.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参考文献

[1]刘广栋,程久苗.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理论和实践[J].中国农村观察,2007,(02):70-80

[2]陈锡文,赵阳等.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赵光元,张文兵,张德元.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历史与逻辑:从家庭经营制、合作制、制到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的变迁轨迹与转换关联[J].学术界,2011,(04):221-229

[4]张红宇.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中的法律制度变迁[J].经济研究参考,2002,(25):2-12

[5]孔祥智,刘同山.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历史、挑战与选择[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4):79-132

[6]黄河.试论农地政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J].河北法学,2009,(09):33-39

[7]郑雄飞.从"他物权"看"土地换保障"--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9,(03):63-186

[8]袁铖.二元结构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农地法律制度创新"--一个产权的视角[J].法商研究,2007,(03):9-16

[9]冀县卿,钱忠好.改革30年中国农地产权结构变迁:产权视角的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10,(10):73-79

[10]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二元化之客观界定[J].经济问题,2007,(09):88-91

[11]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M].徐尧,李泽民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12] 王友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J].中共党史研究,2009,(1):39

[13]陈志武.农民土地私有化后果不会比现在糟[J].财经时报,2005,(10)

[14]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0

[15]简新华.中国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创新研究--兼评中国土地私有化[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1):46-74

[16]孔祥智,刘同山.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历史、挑战与选择[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4):119

[17] North D.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第8篇

从“科特勒营销大批判”到“营销将死”,从“战略与执行,孰轻孰重”到“公关第一,广告第二”,从“领先之道:渠道驱动还是品牌驱动”到“直销该死,抑或直销无罪”,从“低价取胜只是脆弱领先”到“市场调研,别当回事儿”,从“中国有自己的品牌吗?”、“定位时代到来了吗?”到“整合营销传播适合中国吗?”……

一连串生猛论战的背后,是本土营销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大变局下激情雀跃的身影。

跨国公司的“和平演变”

中国经济早已不是曾经那个孤芳自赏的雏儿,中国本土营销也不再是一个郁郁寡欢的独生子。正如营销学者卢泰宏教授在《转型营销与营销转型》一文中所描绘的那样,中国本土营销正在从封闭自我型营销向开放关系型营销转化、从粗放型营销向精细化营销升级、从零碎化策略向整合化营销演变。而让这一切变化加速到来的,正是为我们所千呼万唤,且又爱恨交加的“跨国公司本土化”和“本土公司国际化”。

有人将这一过程生动的比划为“和平演变”,跨国公司在用他们的“坦克加大炮”“演变”中国,中国也在用自己独特的“小米加步枪”艰难地“演变”着异国的“大象们”。然而,两相比较,“坦克加大炮”似乎理所当然的盖过了“小米加步枪”。

漫漫26年里,跨国公司们在中国从来没有象今天这么活跃过。步入2005年,先前一度沉郁的跨国公司们纷纷在资本、技术研发、组织结构重心下沉、人才本土化、全方位公关和营销变革等各个方面排兵布阵,加速对中国市场的融入:

——在中国逐步兑现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蓝色巨人IBM选择了将自己的股份受让给合作伙伴长城国际,彻底“瘦身”,转型独立的IT服务,而西门子、宝洁和雅芳则“圈地式”的扫荡收购了合资公司的股份,改为自己独立作局。“大象们”已经不满足与中资伙伴共享大餐的合资了,他们开始越过合资的政策屏障,直接独资。

——截止到目前为止,中国大陆形如基于中国的人力资源优势做一些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微软研究院,和基于紧贴市场的地域优势做一些应用性研发的诺基亚研发技术中心之类的跨国公司研究中心,数量已经高达400多个。“用中国人的智慧占领中国市场。”利用中国的资源研发出更多适合中国市场的产品、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正是许多跨国公司心照不宣的“中国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的时候,全球糖尿病治疗领域最大药企诺和诺德公司、瑞士罗氏、美国辉瑞、葛兰素史克和瑞士诺华等制药巨头,静悄悄地在自己的全球组织框架下增设了一个中国总部,这不仅仅只是一个迹象。数据显示,2003年,在北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跨国公司达到24家,在上海的为41家;一年之后,北京逼近30家,上海则超过了50家。“总部经济”正在上海、北京、广州和深圳大势蔓延,与之相随的是,香港、新加坡和东京,正在成为被抛弃的“离都”。

——人才本土化一度被跨国公司奉为征服中国市场的圭臬,越来越多的“黑眼睛,黄皮肤”的中国人进入了跨国公司的高管禁区,诸如宝洁,在最高峰时,它在本土的中国人比例曾达到过98%。然而到了今天,跨国公司逐步认识到,100%人才本土化并非喜讯,它会削弱跨国公司吸引本土优秀人才的魅力。

——跨国公司们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热衷于公关努力和形象改造。他们谨慎的公关着每一个可能坏事的突发危机;他们频频现身于捐赠和赞助会上,为改造和软化他们的冷硬形象做着每一分细小的努力;甚至,他们也开始积极实践科特勒的第5P——政治权力,他们热情地游说和影响着中国政府,改善他们的投资环境。

——如果说几年前,跨国公司和本土企业的营销战还局限于某一个领域的“游击战”,那么如今这场战争已经转向了全面的“阵地战”。2004年年底,宝洁已经取代中国公司成为2005年央视标王了,可口可乐也成功的将自己的可乐摆到了中国偏远农村的一个小烟杂店里,从传播到渠道,跨国公司开始对中国公司实施全方位的营销压制。

本土营销进入自省年代

变了,一切都变了。跨国公司终于撕下它们温情的面纱,露出了面目狰狞的本来嘴脸,而中国的本土企业在2005年里,也开始走出国门,模仿狼的样子,学着吼几声充满野性的狼嚎。然而,与跨国巨头们在中国闲庭信步的神态大相径庭的是,中国本土几家优秀的跨国公司如海尔、华为、TCL和联想等,在国际市场上却是举步维艰。

在中国土地上成长起来的中国营销人,无论是就职于跨国公司,还是服务于本土企业,都从骨子里感受到了中国市场营销变革的焦灼。实际上,一如卢泰宏教授所洞见,市场营销在中国的生成形态,绝不仅仅只是中西方文化观念上的差异,集结在制度环境上的根本差异,才是中国本土营销生成的关键制肘。

跨国公司里的中国本土营销人,尽管常年浸淫于代表跨国公司营销最高水准的“宝洁纲领”和“惠普之道”之中,却也在中国多变的市场环境下有些迷惑了。卢泰宏说,受制于中国市场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政策和市场机会等多方面的诸多差异性因素,使得中国本土营销在策略、组织和实现路径上有着自己的特殊性。

于是,在国际上风行并广为实践的整合营销传播理论在中国落地夭折了。中国本土企业过于钻营执行上的奇技淫巧,也使得本土市场于循规蹈矩的跨国公司而言如同一个深不见底的沼泽地,跨国公司践行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战略、整合、系统、量化、规范等”“点金术”在中国市场上一一失效。虽然他们想2005年里图谋大反攻,但在结构调整、渠道下沉和权力收放等方面仍显得顾虑重重,在这个变化多于计划的市场上,他们很难做到“以不变应万变”。

而本土企业的营销人却承受着更为沉重的困惑。他们没有跨国公司的规范流程、严密制度和执行文化,也不具备跨国公司全副武装着的征服市场的“百宝箱”和“救命锦囊”,更没有跨国公司高规格培训过的精英职业作业群体,却要在跨国公司的重重挤压下苟延残喘,在夹缝里求生存。更为艰巨的是,一部分已经大胆“走出去”了的中国企业们,正在用他们的失败与教训给本土营销人加载更多的困惑,而反过来又要求本土营销人在短时间内给这些困惑一一尽快求解。

本土营销人不得不思考,在中国市场上被跨国公司们视如“废品”和“珍宝”的种种营销思想和利器,在自己走向国际时,他们的“废品”也会是自己“废品”吗,他们的“珍宝”也会准确对应自己的“珍宝”吗?也就是说,跨国公司认为没用的,就一定没用,对他们有用的,也会对自己有用吗?最开始走出国门的时候,中国企业一度迷信如是,但经受了几次沉痛的挫折和教训后,中国本土营销人开始反省了。

当前,中国本土营销人积极而冷静的自省,属于一切在中国实践营销的人们,包括在中国市场稳步融合的跨国公司。他们内心里的迷惑,他们肩膀上承受的业绩压力,他们对困难和迷惑积极求解的欲望和冲动,促使着他们开始怀疑一度信以为真的理论与现实。在这个别样的自省年代里,究竟应该如何理解“理论与现实”,以及“成功与失败”。

在2003年第一届中国营销“杰出营销奖”颁奖仪式上,新华信咨询公司董事长赵民表述了自己心中对中国营销特殊性的真实感受。他说,中国市场营销有着两个特殊性,一是中国市场个案成功的“个性”变得更加重要,也更加丰富多彩,而且创新的机会和可能性也更多;二是产业市场化发达程度的不同,在中国起了决定性作用。

卢泰宏在描述中国转型环境的营销特征时,也有着与赵民极为相似的感受,他用了5个字来形如中国本土转型营销的根本特征:大、变、乱、躁、异。

其实,赵民和卢泰宏只是想借中国整体营销环境的分析说明一点,我们在看待中国市场的“成功与失败”,看待“理论与现实”时,应抱持一种相对历史辩证唯物主义的视角来审视。在中国市场上,没有绝对的成功,也没有绝对的失败,一时一地的成败,换一个环境,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结局,任何本本主义的照搬照抄都只会是对自己无情的伤害。

走向觉醒的开始

在中国市场发展的每一个区域,每一个时期与阶段,都有与之相适应的营销思想、理论与工具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如果企图通过一套完整的组织流程和制度规章,将一套曾经行之有效的方法或理论完整无误的复制到另外一个区域市场,或者数年不变的以“纲领”和“道”的形式固化于组织之上,最后执行的惯力所制造的谬误是让人难以想象的。

只是遗憾的是,一个人所共通的人性弱点竟然会具有如此大的杀伤力。每个人都有着自己潜在的惰性,总是奢侈的期望将曾经证明正确的思想和方法一劳永逸的传承下去,不想再花费任何时间和精力来仔细思考不同环境下的变通,并力图因势利导。

在目前的中国营销界,从宝洁和惠普等一些顶尖跨国公司出走的营销人们如此,一些从本土企业中脱颖而出的营销人更是如此。营销界很浮躁,每个人都恣意放纵着自己的贪欲,每个人都期望凭借诽谤、打击、攻讦、批判等手段让自己一宿成名,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成为某一营销思想、方法和工具在中国的布道者,或者开山始祖。

这使得先前由冷静而积极的自省而发起的中国营销大论战,看起来似乎有些良莠不齐。其实,我们很难将一个年代的主旋律过滤得纯净、干冽且不含一点渣滓,尽管此起彼伏的论战中夹杂着一些别有用心的声音,但我们仍可以充分相信,推动着这一场前所未有的营销大论战潮流前行的,主要还是我们的营销界向着心中的困惑理智求解的智慧碰撞声。

我们惊奇的看到,大论战波及营销的深度和广度,在中国本土营销的里程碑上刻下了不灭的烙印。论战的主题从科特勒的营销思想体系,到营销战略与执行,再到一些具体的营销策略如“终端为王”、“深度分销”、“品牌延伸”等无一不及;论战的参与者有营销理论学者、咨询专家、企业人士、传媒营销人等营销的各个从业层面;论战的领域囊括了整合营销传播、营销管理、战略规划、执行分解、广告、公关、传播、渠道等各个营销功能领域;论战的时间跨度从2003年到如今的2005年,并呈日趋激烈的加速演化之势。

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第9篇

[论文摘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推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与有效配置,是我国当前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工业化、城镇化的需要。因此,希望通过创建科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论,以西畴县农村承包地流转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真正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发挥农村土地的效益,更有利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况

西畴县土地的流向都是流入农户之间,全县有承包耕地面积172546.5亩,其中:田46044.8亩,地126501.7亩,从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以上调查仅仅只是对西畴县地区,所涉及的面还是比较窄的,但是凸现的问题却并不少,这其中固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层面由于执行者本身的原因带来的问题,也有我国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习惯带来的问题,然而更根本的一个方面还是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中不完善、不健全而带来的问题。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全面分析考察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状况,包括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只有从制度层面入手,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很低的。“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流转比例)基本保持在1%~8%之间,发达地区一般保持较高的水平,有的甚至达30%以上,内地则较低。”[1]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l%-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从西畴县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看,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性的不平衡。在离县城近的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非常活跃,而在离县城远的地区,流转程度却非常低,流转具有封闭性,土地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流转相对困难。二是事先须经发包方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转。三是流转还不规范,农户间的流转大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很少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流转。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四是土地流转方式还存在问题,对是否应允许抵押、继承等实践中存在争议。五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够健全。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信息不灵,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策略

(一)规范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运作程序

为了避免在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出现土地纠纷,建议必须规范运作程序:

第一,民主议定。凡是由集体统一组织流转的,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其流转期限、租金的确定,必须经当事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决不准少数人说了算。第二,逐级审批。凡向本村以外流转承包经营权的,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流转申请,经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涉及利益关系复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乡(镇)政府请示,由乡(镇)政府把关。第三,签定合同。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一定要有较清楚的流转意愿表达、有效的实现方式,转包、互换、出租的期限,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第四,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登记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生效的要件,如不经登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生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

第一,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确立土地流转上的经济利益关系。加快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市场决定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价格机制。政府应在市场准入、交易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缔造中介服务组织,特别是发展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推进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建议建立诸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流转中介组织要调查、收集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价格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一定的渠道甚至媒体公开,使供需双方能够获得可靠的市场信息,沟通供需双方的联系,为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双方提供信息引导、政策咨询、法律服务,为实现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

(三)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要加快土地的流转,就必须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我国国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基本保障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即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三种保障项目。

四、结论

本文是建立在对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围绕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现状的分析,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我们仍无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所在,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却为何又在很多方面打上了债权的烙印?法律规定有欠完善,实际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各级政府以行政手段强制土地流转;再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又指给予过低的补偿甚至不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范畴,用益物权的权能主要表现为使用和收益,包括权利人自己使用土地并收益和权利人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而从中获得利益。”[3]针对当前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现实中,本文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制度的些许建议。希望此研究能够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产生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难点和建议,傅晓,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03:17-18.

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家庭农场;国营农场;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流转;集体经济

中图分类号:F3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3)10-041-07

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有关“家庭农场”的阐述备受社会瞩目。总体上来看,中央支持和发展家庭农场的系列政策措施,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出来:首先,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其次,在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最后,在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方面,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我们不难发现,如果这三方面的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则将无疑给家庭农场未来的发展注入了三支有力的“强心针”,使这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土地、资金、技术、法律和政策等诸多方面的优先和倾斜,势必也会引发农村乃至全社会范围内新一轮的利益格局变动和调整。

家庭农场来了,我们是否准备好了?这不仅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我们的改革攻坚已经驶入“深水区”和“单车道”,单是凭借“摸着石头过河”的勇气与魄力,已远不能化解改革前进中所遇到的困难险阻。在近乎不可逆、不可试错的环境约束下,要使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推进,我们就必须使改革理论始终保持着对改革实践高度的敏感和“内在紧张”。因此,在鼓励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有关的指示精神,以历史和包容的态度正确认识和看待家庭农场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排除国内外各种错误思潮的干扰,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取向。

一、历史性的继承:打通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的“前世今生”

家庭农场是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的提出是否尚属首次?这个问题很关键,对于它的回答直接决定着家庭农场自身的追根溯源与历史嬗变。在众多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答案: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概念首次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这样的回答貌似无人质疑,但其实是不严谨的,它只看到了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的“今生”(现期),而忽视了属于它的“前世”(早期)。准确地讲,无论是从理论形态上,还是实践形态上,对“家庭农场”的提及都早已不是第一次了。

在理论形态方面,倘若是从中央有关文件和领导指示上来看家庭农场在我国的早期发展,这恐怕要追溯要1980年代初。1983年8月,当时国务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在视察新疆农垦工作时,就曾明确指出,“国营农场最大的问题,一个是死,一个是穷。一句话,要彻底摆脱苏联国营农场的模式,要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大农场套小农场(家庭农场)”;“农场什么办法也可以试一试,干脆每户划50亩,100亩,搞家庭农场”;“国营农场内部实行职工家庭承包办家庭农场,很可能将来是主要形式”。同一时期召开的全国农垦工作汇报会议决定“在国营农场中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同年11月,农牧渔业部批转了农垦局《关于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的若干意见》,并在当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予以印发。由此,“家庭农场”这个提法初露端倪。此后,在1984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次将“家庭农场”写入了当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随后,农牧渔业部颁布了《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章程(试行草案)》,明确了早期职工家庭农场的官方定义,即在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领导下,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职工家庭农场同国营农场在行政上是隶属关系,在经济上是合同关系,是国营农场分户经营的主要形式。同年,当时中央的主要负责同志在视察黑龙江农垦区时再次强调,“一定要办好家庭农场”。《人民日报》就此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认为家庭农场就是国营农场推行联产承包制的体现,阐明职工家庭农场实际上就是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的承包大户,是大农场里的小农场。在1985年和1986年中共中央分别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和《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两份“一号文件”中,虽然没有再次提及“家庭农场”字样,但都用肯定的口吻支持了这一改革方针。

时隔多年,在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家庭农场”被重新写入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时,有关家庭农场的提法虽然还不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论述的全面深刻,但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兴办家庭农场的提法却初现雏形;而更重要的是,这时涉及家庭农场的关切点和范围已明显有别于以往,伴随着实践的不断演进,现阶段的家庭农场逐渐冲破了国营农场这个外壳,基于“毛皮”关系的生产单元格升级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恰好构成了家庭农场“前世”与“今生”之间的分水岭。家庭农场面对着不同的历史境遇,其自身也完成了内涵与外延的历史嬗变。

当然,家庭农场在理论形态上的表现也离不开学术界对其的研读和探讨。1983年10月,全国国营农场经济学术研讨会在重庆召开,围绕提高农垦企业经济效益这个中心议题,学者们就提高经济效益、试办家庭农场和实现现代化管理等三个问题进行了集中讨论。自1980~2013年,累计近千篇文献资料以家庭农场为题进行了相关研究。《中国农垦经济》(原名《国营农场经济研究资料》)、《中国农垦》和《中国农村经济》等期刊在早期集中发表了大量文章,成为研究和宣传家庭农场的学术舆论“主战场”。从时间序列上来看,相关研究文献的数量呈现典型的双峰分布,第一个高峰出现在1984~1986年这三年间,占比将近37%,而第二个高峰就出现在2013年前后,截至目前暂时占比13%,这显著地反映出特定历史时期政策层面对学术层面的映射效应。从文献的研究内容上来看,有涉及家庭农场概念、性质、任务、制度安排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理论梳理和研讨,也有结合基层实践经验的工作考察、调查报告和案例分析,还有基于外国家庭农场概况、经验及历史沿革作介绍性、比较性和启示性的系列研究。这些理论成果虽然有着碎片化和有限性的固有缺陷,但其中已经包含了我国发展家庭农场过程中的历史沿革与思想脉络。

相对于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的理论形态,其实践形态更具有连贯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没有出现前者那种“冷热不均”的极端状况。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的实践形态也可以分为两段时期。第一段时期(1980年代初到1990年代):为了突破国营农场中普遍存在着苏联模式的束缚和影响,提高国营农场的经济效益,中央推行在国营农场内部发展职工家庭农场。就职工家庭农场这种新型经营形式,各地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由试办向全面兴办的转变,取得了家庭农场数量倍增、规模扩大和经营提高等良好效果。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自1984~1989年间,全国职工家庭农场的数量已由42.3万个增加至116.8万个,农业总产值由118112万元上升至658349万元,纯收入由42153万元增长到352551万元。当然,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不少困难,甚至是挫折,例如严重的挂账、国有资产流失、农场土地规模的两极分化以及大农场与小农场之间统分失衡等诸多问题。第二段时期(1990年代至今):为了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创新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再次被提到议程上来。这一次牵涉的不再限于国营农场内部,而是要扩大至农村全范围。上海松江、浙江宁波、吉林延边、湖北武汉和安徽郎溪等地先行先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家庭农场发展模式。日前,农业部又向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家庭农场的调查工作。星星之火,即将成为燎原之势。

二、扬弃性的整合: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庭农场的“三寸之辖”

通过对我国早期职工家庭农场发展历史的回顾与梳理,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它们都标注着“家庭农场”的相同字样,但所包含的实质内容却不尽相同。我们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先解决“家庭农场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在弄清这个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到两个关键点:其一,要关注西方国家家庭农场发展的历史沿革,概括出其在各国产生和发展的共性构成要件,并有选择性地借鉴和汲取,切忌盲目地照搬照抄或追求“普世化”的概念和定义。限于篇幅,笔者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将另文撰之。其二,要关注特定生产方式这种前置安排的差异性,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双重维度中来把握。有学者对国内关于家庭农场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并认为,虽然国内学者对家庭农场的研究视角和表述方式各有不同,但对于家庭农场的基本内涵、特征却大体可归纳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方面。这说明国内研究大多仅是从生产力或运行机制的单一维度来界定,甚至有时还带有西方主流经济学术语的普世化味道,并不能彻底厘清家庭农场在不同制度安排和基本国情下的差异与分野。因此,在笔者看来,现阶段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庭农场,应该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通过土地、资金及技术等全生产要素流动的适度集中和倾斜,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的新型农业经营形式。它是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家庭经营层的内部整合与优化。具体地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前提和基础。发展家庭农场,必须要构筑在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重要基石之上,这将成为社会主义家庭农场与资本主义家庭农场的主要区别。家庭农场这种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并不仅限于和私有制实现结合,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可以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而且西方发展家庭农场的历史已经深刻地告诫了我们,土地私有化只能带来家庭农场内部的剧烈分化。

第二,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决定了家庭农场的社会主义劳动性质。在现阶段,这种劳动性质应该主要表现为自我雇佣或者是带有轻微剥削的小业主形式。我们应当看到,机械化的普及可以带来雇佣劳动的减少,但却无法从经济关系中消除雇佣劳动的影子。西方现代家庭农场的劳动性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在有些时候出现的雇工减少,并不是出于经济关系的“减少”,而是为了成本最小化不断使用机械化代替雇工的直接结果。

第三,全生产要素的适度集中和倾斜流动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初始动力。现阶段家庭农场发展的初始动力并不唯一表现为对土地的需求。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应该按照这样的逻辑来完成这一适度集中过程。首先,在不改变土地变量的条件下,不断增加科学技术、管理等要素的边际贡献;其次,在改变土地变量的条件下,可以尽量用土地互换或联户经营形式来代替土地流转方式;再次,在必须考虑土地流转的条件下,尽量将流转的规模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

第四,家庭农场不是唯一或主要的经营组织形式,且还需要集体经营层的统筹协调。国外发展家庭农场的大量事实表明,家庭农场这种偏重家庭式的经营方式要靠一系列的农业合作组织才能实现与市场的良好对接。在西方,这些合作组织主要是由盈利性和公益性的社会组织自愿构成的;而在我国,这一职能完全可以依靠集体经营层来履行和实现。通过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性质的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以及综合服务社等农业合作经济形式,加强对家庭农场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流程协调与控制。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以往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还是现在通过发展家庭农场来实现家庭经营层的内部优化整合,它们在本质范围上仍然属于邓小平同志所提及的“第一次飞跃”,都是在为实现农业集约化、集体化的“第二次飞跃”作铺垫和准备。虽然都着眼于农村的适度规模经营,但相对于最终要实现的农业集体化、集约化目标,发展家庭农场只能被认为是一种“消极的扬弃”,这也就决定了它无法逃脱的中介性和过渡性。

三、批判性的前瞻:匡正家庭农场背后潜伏的“红紫乱朱”

毋庸置疑,家庭农场在我国农村的推行和发展仍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回答“什么是家庭农场、怎样建设家庭农场”这个基本命题,绝非是仅凭长官意志、单靠朝夕之劳就能做到的,这还得有赖于人民群众长期的探索与实践。这就意味着,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其理论实践的不完备性、不成熟性注定也是在所难免的。然而,暂时性的“妥协”不等于肆无忌惮的叛卖。有为数不少的错误思潮和主张潜伏在中央政策背后并且伺机而动,到处挥舞着“家庭农场”这把尚方宝剑,假正义之名,行不义之事,妄图曲解国家方针政策、误导农村经济改革。此事关生死存亡之道,我们不可不察!

1.不能以家庭农场为名,行土地私有之实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化(这里主要指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他们认为,原有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已无法适应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要求,30多年前的那场农村改革是不彻底的,且改革所释放的红利已消耗殆尽,急需进行“第二次”或“土地新革命”,要彻底地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土地农民个人所有制,让农民在拿到既有经营权(使用权)的同时,进一步掌握终极所有权,对土地可以自由进行交易和买卖,最终达到所谓的“耕者有其田”。

这些谬论本已漏洞百出、黔驴技穷,但发展家庭农场的中央政策仿佛又让他们看到了希望的“曙光”。中央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这里的土地流转原本只涉及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不包括土地的承包权(占有)和终极所有权。而主张土地私有化者却硬要混淆使用权、承包权和终极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力求实现土地所有权的整体性流转。同时,他们还提出“土地私有化与流转市场化的叠加必然达成土地规模经济”的论断,并把土地私有化和流转市场化当作发展家庭农场的必备条件和逻辑前提。其实,“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这种新自由主义理论早已在世界范围声名狼藉,对印度、墨西哥和巴西等第三世界国家的误导和危害也比比皆是。正因如此,1957年,学者在肯尼亚举行的关于非洲土地所有制的工作会议上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要剥夺一个农民的土地,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让他完全占有土地,并且规定土地所有权可以转让。”这样深刻的感悟是源于过往的切肤之痛,但讽刺的是,非洲的前车之鉴却并没有使俄罗斯变得更加聪明。在1990年代初,俄罗斯也曾把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当作其农业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目标。但就是由于同步实施了土地私有化进程,并把家庭农场的推行构建在土地私有化的基础之上,由此换来的不是家庭农场的飞速发展,而是农地规模的日益缩减和农业经济效益的连年下降。新自由主义土地私有化引发的地缘灾难一次又一次地被历史无情地重复着。

可见,土地私有化绝不是发展家庭农场的“独步单方”,却一定会是误导社会主义农村改革建设的“致命毒药”。其最终目标就是要把发展家庭农场当作变革农村土地制度的“良好契机”,真可谓是“发展家农,意在私有”。我们必须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坚决守住中央有关农村土地流转“三个不得”的原则底线。

2.不能以家庭农场为名,行统分失衡之实

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但问题也不少。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健全、不完善,较为普遍地存在着重家庭经营、轻双层经营的倾向。双层经营体制包含着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两个层面,二者之间原本应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是两个经营层次的发展失衡,甚至是单极化,“分”在绝大多数时候占了“统”的上风。这种做法导致了集体经营层积累薄弱,家庭经营层过于分散,很不利于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化提升。我们在兴办国营农场内部的职工家庭农场过程中,就一直被这个问题困扰着。当时,国营农场与职工家庭农场之间是一种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也是类似这样的“统分”关系,统分失衡也是最突出的特点,只是在不同时期,失衡各有侧重。在初期,受“苏联模式”的惯性思维束缚,一度出现了“统”强于“分”的局面;而到了后期,受到改革的矫枉过正和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一窝蜂”的影响,又出现了“统”弱于“分”的场景,并且后期这种失衡态势维持了更长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国有农场有的将大量的生产资料(除土地)作价卖给职工家庭农场,有的为亏损、资金薄弱的职工家庭农场担负起严重的挂账,造成了“富了和尚,穷了庙”的不良后果。可以说,统分失衡的经营体制让早期职工家庭农场的发展已经是饱尝了不少苦果。

在新时期下,中央提出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其有利于实现农业的集约化经营。很多集体“取消派”们又妄图借此延续和强化这种“分强于统”甚至“只分不统”的格局,他们认为,发展家庭农场就是只需在家庭经营层面做好文章,毋须理会集体经营层面;更有甚者鼓吹,家庭农场在众多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中是最为广泛、最有效率的,认为家庭农场已经完全可以克服以往家庭经营层土地难集中、规模过小、信息不对称、经营分散等缺陷,完全可以胜任且替代集体经营层,试图用家庭经营层中的“统”取消集体经营层的“统”,将统分结合经营体制中的双层合二为一,并把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经营唯一的实现形式。我们应当看到,这一系列的认识完全是浓厚的形而上学思维使然。他们割裂了集体层与家庭层之间的统分关系,把整体主义的互补关系绝对化为个体主义的替代关系,偏执地相信“统低效、分高效”,在过于神话家庭农场的同时,忽略了其他农业经营组织的多样化形式。从根本上说,这种极力主张统分失衡、消解集体经营层的做法,就是要从经营机制层面做空那些有利于增强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将集体经济“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让之流于形式、束之高阁。因此,我们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将家庭农场这种新型组织形式始终置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另一方面积极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强化多种模式的合作经济,切实增强集体经营层的积累再生力和宏观控制力。

3.不能以家庭农场为名,行土地兼并之实

发展现阶段的家庭农场,不可避免地要和农村土地流转发生联系。因此,有人认为,土地集中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必要条件,主张应该像西方大型家庭农场那样,将分散的土地大量地集中在少数“农场主”手中,这样便于农场的规模化经营。认为农业经营的规模化程度与土地数量之间呈现正向变动,即土地数量越多,规模化程度越高;土地数量越少,规模化程度越低。认为土地集中是符合生产力理性的,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以前凡是用阶级斗争理论来审视土地集中并把它称为土地兼并的理论观点都是“伪命题”。

这种观点的迷惑性就在于它错误地坚持了先验的“唯一单向变动说”。一方面,农业的规模经营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自然地理条件、土地资源、资金、劳动工具、科学技术、劳动者素质、经营方式、所有制及其分配形式等方面,而不是土地唯一因素的单向决定。发展家庭农场与土地倾向性集中流转之间并不是单一的线性关系。另一方面,土地投入量与农业经济效益的产出也不总是单一方向的变动,不同组合方式和结构化差异也会导致双向变动的可能。例如,农业的集约经营方式在土地投入量方面与粗放经营方式有着明显的差距,但两者在经济效益方面却截然相反。当然,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也不适合这种发展路子,否则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会“合流”涌向城市,造成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所以只要保证这个基本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那种基于自由买卖而造成的土地兼并是不易出现的;但鉴于现阶段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果一味地将农场土地向某一特定经营形式和群体流转,就很容易造成对土地使用权的兼并,从而使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转变为农场主的兼并性经营。因此,我们发展家庭农场,一方面要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规划和发展好多样化类型的家庭农场;另一方面要从生产全要素的角度给予家庭农场支持和鼓励,不要过分夸大土地的单一要素作用,更不能为了过度追求家庭农场规模而硬赶农民走,要防止现代版“圈地运动”在中国的出现。

4.不能以家庭农场为名,行雇佣剥削之实

准确意义上的家庭农场,其劳动力来源应该是仅限于家庭成员(有时也包含单个家庭之外的亲属),他们以生产资料家庭占有和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对农场进行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在这种生产条件下,雇佣剥削关系自然不存在。但实践的自发性演进,往往会突破理论的严密守卫。我们在早期发展职工家庭农场时,就围绕是否允许雇工问题展开过激烈的争论。当时主流的观点是认为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是造成雇佣剥削的根源所在。尔后,中央在1983年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和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两个“一号文件”中,就雇工问题定了基调,并给出了一系列指导性的建议和规定。总的思路是长期反对剥削,不否认现阶段的雇佣剥削,但借助限制性方法加以区别对待。通过对换工等互助协作的肯定和对短工、少数以及多数雇工的“特别优待”,从而为职工家庭农场劳动力来源的多元化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平心而论,允许在职工家庭农场中存在有限的雇佣和剥削,且让其处于非主体地位,这从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来看,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这种做法的本质,就是要用生产关系的暂时“退却”来适应落后生产力的发展,有限的允许是为了今后更为彻底的消灭,也就是列宁所说的“退一步、进两步”。然而在新时期下,有人却企图以发展家庭农场为名,将不断泛化变质的、带有雇佣剥削性质的组织形式进一步在农村全范围推广,并使之居于主体地位,推动生产关系的再次倒退,以保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村的成功确立和发展。甚至有人更是迫不及待地赋予这种组织形式一个更为“准确”的新名称——“民营农场”,并认为“民营农场”代表了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基本趋势,“家庭农场”本质上就是“民营农场”,前者是后者的初级形态,并且将向高级形态不断演进。

这种提法是极其错误的。首先,邓小平同志关于农村“两次飞跃”的战略构想始终是指导我国农村各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方针,在现阶段发展农村经营多样化形式和适度规模经营,最终的目的是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而此次新一轮的农村正是我们完成“第二次飞跃”的良好契机。其次,中央明确指出,现阶段的家庭农场仍然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这虽然没有排斥其他的劳动力来源,但却严格界定了主次关系。类似于小业主性质,带有一定轻微雇佣剥削关系的组织形式是被允许的,但并不意味将容忍家庭农场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肆意泛化。如果丢失了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这个要件,那就不能再披着家庭农场这层外衣。再次,将家庭农场偷换概念为“民营农场”是悬羊卖狗、包藏祸心的。其实,这种以“民”代“私”的伎俩早已在有关“国民进退”、“国民争利”的争论中被广泛采用,而且是“屡试不爽”。“民营农场”本质上就是资本主义私营农场,一种以生产资料农场主私人占有和农业工人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进行无偿占有的剥削性组织形式。“民营农场”的提出是“民营企业”在农村的又一次逻辑复制,公有制经济的分崩离析是他们共同的愿景,一个意在消解国有经济,另一个致力瓦解集体经济,两者殊途同归。我们必须看到,如果对家庭农场界定不清,让所谓的“民营农场”大行其道,那就很容易走上一条名曰发展家庭农场但实为大力发展农村私有经济的不归之路,资本主义雇佣关系就会在广大的农村开枝散叶并一发不可收拾。因此,我们必须严格规制家庭农场的劳动力来源,使雇佣剥削关系限制在有限的可控范围内,充分做好土地流转、转包人员等相关问题的综合配套措施,进一步弱化并逐步根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村扩展可能所需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5.不能以家庭农场为名,行两极分化之实

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第11篇

品牌经营战略是企业在市场上得以发展壮大的重要战略之一,它体现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观点。本文在对我国日化品牌经营战略研究的过程中,首先对品牌及品牌战略的相关含义和理论进行了阐述,为全文奠定了理论基础。接着,采用了应用研究的方法,比较了外资品牌所运用的战略,对我国本土日化品牌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本土日化品牌的经营现状。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相对于外资品牌的经营战略,我国日化品牌在经营当中虽然有自己的特点,但还存在很多的不足,有很大的改进空间。由此,最后文章针对我国本土日化品牌经营战略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的研究选题和研究内容是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品牌经营战略理论及其重要性和实际的发展变化。品牌是质量、信誉、形象甚至一种文化的象征,它能给消费者带来更高的满意度和更多的价值,甚至能带给消费者一种高于物质的精神享受,拥有了著名品牌,就等于拥有了进入市场的金钥匙。目前的市场竞争已经进入到品牌竞争时代,而消费者的消费也己经进入到品牌消费时代。企业一旦拥有了强劲品牌,就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带来强大的竞争优势,这就使得企业的品牌经营战略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正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本文的研究资料来自于对一些知名品牌的数据信息和市场行为的大量收集和对相关理论的研究,所提出的建议对于我国本土日化品牌战略的发展和变化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劳动价值理论;日化品牌;品牌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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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1.1问题的提出

1.2研究的意义

1.3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框架

第二章品牌战略经营概述

2.1品牌的内涵

2.2品牌战略的内涵

2.3品牌战略的意义和作用

第三章我国日化用品市场现状与行业背景分析

3.1日化用品市场定义

3.2我国行业环境分析

3.3国内市场现状分析

第四章我国本土日化品牌战略经营现状

4.1外资日化品牌战略的优势

4.2我国本土日化品牌战略的特征

4.3本土日化品牌战略经营中所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对策及建议

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

第一章绪论

1.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日化用品行业是一个前景非常诱人的大市场。据有关部门统计,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日化市场销售额平均以每年23.8%的速度增长,最高的年份达41%,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国民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且具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人均化妆品消费,我国目前是一年2美元,欧美高达35美元;洗涤用品我们年人均消费3.6公斤,美国32公斤,日本是9公斤。预计到2010年,我国日化用品市场的年销售额可达800亿元,年递增12.9%左右。如此巨大的潜力,自然而然使中国市场成为国际日化巨头和本土品牌凯觑己久的大蛋糕。中国本土日化品牌的发展,经历了几次沉浮。最初外资进入中国时,曾掀起第一轮合资热潮,一些著名国内日化企业随之销声匿迹。随后以广告开路的外资企业开始鲸吞市场,我们眼睁睁地盯着宝洁攫取的财富每年以5%0的速度递增。直到1998年前后,一些中国本土日化企业终于开始发力,加之宝洁司自身战略决策的失误,本土日化品牌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节节攀高。一时间,像:雕牌、舒蕾、拉芳等不下几十个品牌开始闪亮登场,活跃在中国日化市场的舞台上。就这样,在这批日化新贵们的刀光剑影中,本土日化企业迎来了自己的青春花季。然而,在这批日化新贵们刚刚稳脚跟,准备大展宏图时,本土日化企业之间却打响了毫无意义的“品牌割据战”。而宝洁、联合利华等国际日化巨头则趁机悄然改变市场策略,轮番降价,全面反扑,开始全面围剿本土日化企业低端品牌。外资巨头通过接二连三的降价攻城略地,让众多本土日化企业的生存压力变得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外资企业也一改往日低调作风,加强了在中国市场的营销策略和传播战略。让本土企业雪上加霜的是,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产品营销压力加大,边际利润急剧递减。不少微利行业的中小日化企业开始在盈亏线上徘徊,甚至越过了警戒线。就这样,刚刚迎来青春花季的本土日化企业又在家门口陷入了“十面埋伏”。作为中国日化行业的龙头,广州日化企业的发展还算迅猛,产值、产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并形成了索芙特、雅倩、拉芳等一批具有市场地位和影响力的知名西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一章绪论品牌企业。但在外资品牌的强大攻势下,广东日化企业正以每年消失50家企业的速度萎缩。最新一份调查报告表明,在日化用品领域,本土品牌正处在外资品牌重兵压境的严峻形式下。香皂、牙膏、洗发水、沐浴露、化妆品、洁肤品、润肤品、洗衣粉等8个日化用品行业,外资品牌占据了5个行业的榜首,在上榜的24个品牌中,本土品牌只占5个。.品牌战略运用的失误,众多品牌对市场的争抢,外资品牌对市场的虎视耽耽,这一系列原因使得中国本土品牌市场份额日益下降,利润难以持久。近20年来,国际日化企业纷纷进驻中国,并“入乡随俗”开始将经营战略,尤其是媒介传播策略“中国化”的转型,重点强调从全国范围的角度考虑品牌传播,携手强势媒体共同赢取中国市场。尤其是最近,日化界跨国巨头们在竞争激烈的中国日化市场上,纷纷调整经营战略,拉开了“决战中国”的新一轮攻防战。仅仅是去年一年,在华的国际日化巨头们就动作频频,为“后世贸”时代的中国日化市场展开布局。面对这一严峻的形势,找出自身差距,学习对手先进之处,扬其长避其短,积极调整品牌经营战略,正是中国本土品牌们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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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的意义

马克思认为“资本就是创造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论》)。文化除了直接作为商品、资产进入市场之外,还是现代营销的资本。而且在相当一些领域,文化营销资本甚至是货币资本、实物资本和土地资本的先导资本。如果没有品牌、没有现代管理理念、没有文化资本的企业,其土地资本、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都可能变成存量资产,而原材料、机器设备等存量资产长期存量,就会成为垃圾。之所以在市场经济中有些企业的产品不能成为商品,是因为其资本不能创造剩余价值,就是缺少文化资本的先导。没有品牌,没有文化营销手段,企业的生产就是资源的浪费和资本死亡之路。马克思说,从产品到商品是一次惊险的跳跃,因为它实现了产品的价值。而从商品到品牌则是又一次惊险的跳跃,因为它实现的是产品的附加值。这附加值是所有的企业家梦寐以求的。所谓名牌不过是比其他牌子卖得好,卖得久,同时又比其他牌子卖得贵的产品。同样质地的产品会有不同的价格。物有所贵,这就是附加值。跨国公司的最大竞争优势不在雄厚的资金实力,而是在于拥有强势品牌。跨国公司携品牌利器进入中国,曾在中国市场上所向披靡。如今,虽然本土品牌强西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一章绪论势崛起,但国际品牌在中国市场的地位还是相当稳固,其高档形象依旧,国际品牌仍是很多经济条件好的消费者的重要选择,本土品牌与国际品牌之间的差异依然很大。因此,面对跨国公司在华的发展,研究它们在中国的品牌战略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战略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品牌战略也不例外。因此,对其的研究可以扩充和丰富己有的品牌理论,使这一理论更加系统化。

3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框架

以前的研究者和理论家虽然对品牌学这一领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但是这一理论不仅自身还存在着极大的发展空间,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品牌在应用方面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新的应对策略层出不穷,尤其是众多的跨国公司式用品牌战略迅速取得了大量的中国市场份额。因此,本论文将对其进行学习和总结,以求对我国企业有所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品牌理论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对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作出深刻理解和总结;

第二,对跨国公司所采用的品牌战略进行调研和考察,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炼两者之间的关系和规律;

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收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7)13-2593-04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7.13.047

Study on the Profit Distribution from Market Transfer of Rural Commerci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ew Urbanization

CHU Xu-hui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1100,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ew Urbanization and profit distribution from the market transfer of rural commerci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he relevant subjects of the profit and the interrelation between them were analyzed, and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distribution model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New Urbanization; market transfer of rural commerci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profit distribution

城镇化是指农村地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展成为城市的过程。它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标志[1]。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闲置劳动力逐步向城市转移,使得资源在城乡之间更加合理地分配,在推动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极大改善了农村人民的生活水平。

但是,中的城镇化质量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农村,大量劳动力入城导致农村出现大量荒地,其中包括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空间利用较为分散,属于粗放式管理。为了应对新的经济形势,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强调打造着眼农民、涵盖农村、城乡基础设施与各类资源均等化的良性城乡互动的城镇化,努力实现农村发展、社会稳定与经济繁荣。资源均等要求无疑给当前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提出了新的建设目标。

为了深入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产增收,推动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必然会形成一定的收益,而这部分收益如何确定其大小以及如何在政府、集体以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将成为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关键。

1 新型城镇化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收益分配关系分析

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带来的是城乡间各种资源的整合与交融。土地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源,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历史上,土地制度改革往往都一定程度地推动着城镇化的进程。而当前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要求无疑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着更加紧密的关系。

1.1 新型城镇化是妥善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背景

1.1.1 新型城镇化要求收益分配更趋合理化 与传统的城镇化相比,新型城镇化更加注重对农村资源的集约利用,着力解决农村人口市民化之后遗留的土地资源闲置与土地资源价值体现之间的矛盾[2]。当村集体和村民无法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分配到合理的报酬,他们就缺乏将土地入市流转的动力,其结果将导致土地肥力的下降与土地资源的浪费。既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需要各方通力合作,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案,使之既能调动所有利益相关者建设农村社会的积极性,又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1.1.2 新型城镇化要求以人为本 与传统的城镇化相比,新型城镇化的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特征也要求政府在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时,应更多地给予农民土地增值收益。2016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积极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推动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互促共进,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现代化成果。”[3]只有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过程中获得了相应的收益,农民才会调动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动农业现代化的热情,才能真正提高农村的经济活力。

1.2 妥善解决收益分配有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

1.2.1 有利于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为了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014年中国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推进土地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重[4]。当前,不同城市之间以及同一城市不同地区之间,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都有巨大的差别,尤其是郊区和农村具有较大的潜力。以武汉市为例,以新洲区、汉南区为代表的郊区土地集约利用对经济增长的年均贡献额增幅已经超过了以武昌区、~口区为代表的主城区,乡镇土地集约利用效果显著[5]。因此,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和报酬有利于鼓励农民和村集体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投入市场进行流转,增强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的强度,推动农村乃至城市的经济发展。

1.2.2 有利于发展农村土地市场 长久以来,农村土地市场的活跃程度明显不如城市土地市场。有些农村的土地市场甚至处于沉寂的状态。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土地交易带来的各项要素的流通与整合。同时,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要求更加注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因此合理分配集体经营性建O用地入市流转收益,有利于为农村的土地市场带来活力,使农村的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融合,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一剂强心剂。

1.2.3 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新型城镇化强调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的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往往伴随着产业的改造和升级。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村集体和全体村民,有权选择引入企业的类型。若能给予农民合理的收益,鼓励其引入含有高技术、低能耗、低污染的企业,则能促成农村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同时保护农村的良好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使中国的城镇化进程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参与分配收益主体分析

2.1 收益分配的基本理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理论包括了产权理论、土地供求关系理论、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外部性理论等。本研究将通过上述理论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主体进行分析。

2.2 收益主体分析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主要涉及四大参与主体,分别是政府、村集体、村民和乡镇企业。由于本研究所指的收益具体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增值收益,乡镇企业是土地使用权的需求方,一般不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因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主体为政府、村集体以及村民。

2.2.1 政府参与分配合理性分析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过程中,政府主要承担了一个制定政策以及宏观调控的作用。为了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进行了巨额的投资。根据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极差地租理论,作为资本供应者的政府理应从土地增值收益中分一杯羹。但是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张云华[6]曾指出,由于国家不是集体土地的产权所有者,同时对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发展进行投资属于政府职责所在,因此,此类投资不能成为政府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依据。但是,政府对农村发展的各项投资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外部正效应的作用。因此,根据外部性理论,政府也应当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收益分配[7]。

2.2.2 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合理性分析 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其一,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者。按照产权理论以及地租理论,土地所有者理应从土地增值收益中获取其相应的份额。其二,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投入了一定的资本和劳动力。凭借投入的上述生产要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应获得对收益分配的请求权,借此收回其投入的本金和利息。其三,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为全村所有村民服务的义务。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完成其对全村的社会保障、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义务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而这些资金可以来源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收益[8]。

2.2.3 农民参与分配合理性分析 农民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其一,农民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受益主体。虽然学术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是否为同一概念存在较大的争议,对集体土地是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还是农民集体所有存在争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农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成员。当农民失去了对集体经营性用地的使用权时,应当获得一定的补偿。其二,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相比于城市土地,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特殊作用和功能。当缺失了保障生活的基本生产资料时,农民就不得不从其他途径获得收入来源。因此农民有理由也有必要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收益中获得分配收益[9]。其三,新型城镇化的要求。新型城镇化注重保护农民的权利和利益,注重推动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生活质量改善。通过分享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增值收益,农民可以扩大收入来源,改善生活。因此,为建设新型城镇化,农民应当分享收益。

2.3 收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2.3.1 政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土地增值收益首先将在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中可以分为土地自然增值收益和土地人工增值收益。其中土地人工增值收益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在土地上进行的各类型的投资[10]。这部分投资按投资来源可以分为政府投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结合前文所述,政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的矛盾在于如何确定政府投资所产生的外部正效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资本和劳动力所产生的经济价值的大小。实践中,往往会因为两者贡献率难以确定或确定不准确的问题而产生矛盾。

2.3.2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各级政府之间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互交织的关系。各级政府均是独立的经济主体,管辖其内部的经济社会事务。但同时,下一级政府需要接受上一级政府的领导与安排,妥善完成其授予的任务,同时上一级政府也会为下一级政府提供一定的人力、物力的支持。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要调动各级政府建设社会主义经济的热情。因此,在对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问题上,在各级政府之间需按照各自的贡献共同分享改革成果。

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三权分置 所有权 承包权 经营权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三权分置”(即农地之上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是针对“两权分离”(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而言的一种概括性政策表述。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用地变迁的纵向演变来看,无论是“三权分置”,还是“两权分离”,本质上都是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发展和农地利用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对农地权利表达和权利结构发展的历史性要求,是法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变化的过程性表达。整个过程循着实践发展需要――政策表达引导――法律修正的路径。

目前,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中央层面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对“三权分置”均提出了要求。例如,2015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2016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等,均对“三权分置”的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政策多次强调,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对此,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三权分置”的政策要求是否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相容,政策设计的“三权”应如何理解,涉及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未来将如何进行?这些应是贯彻落实“三权分置”过程中需要回应的问题。

“三权分置”政策与现行法律制度具有相容性

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有关“三权分置”的政策文件中明确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与我国现行农地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是相一致的。同时,“三权分置”政策所坚持的权利生成逻辑与我国现行农地权利制度也具有一致性。首先,“三权分置”政策主张在土地所有权框架下,权能分离而独立生权是其权利生成的一般逻辑――这与现行农地权利的制度逻辑是一致的,如此,在以土地所有权为权利基础和源点而形成的倒金字塔权利结构中,更容易界定相关权利的边界和权利关系。其次,“三权分置”的核心思想是打破土地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细碎化,传统自耕农式的农地经营状态,将土地流转于集体组织之外的第三方经营主体进行经营。对此,《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此种对外开放的方式流转的。无疑,现行法的规定为权利流转及其流转过程中的经营模式创新预留了足够的空间。

“三权分置”政策与现行法律制度具有相容性是政策具有正当性的要求,也是政策上升为法律的前提。但需强调的是,政策转化为法律并不等同于将政策表述完全照搬照抄于法律规范之中,更无需寻求政策语言与法律规范术语的一一对应。法律规范术语表达自有其规范的逻辑体系要求。比如“权利”名Q的既定性和内涵的规范性。特别是在“物权法定原则”下,特定的权利表达有其法定的内涵。而政策表达则相对灵活一些,政策文件出台前,也未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其用语的规范性、逻辑性和严谨性相对法律规范而言都不在同一维度和层次之上。因此,我们认为对于“三权分置”相关政策文件中所提出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这三权,无需拘泥于从字面形式和表达上去一一对应或寻其一致的表达落实在现行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更多地应该考虑政策文件的实质精神,侧重从逻辑贯通性和一致性方面寻求法律与政策的耦合,进而对相关法律规范予以完善。

“三权分置”中“三权”的实质意义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明确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三权”究竟如何理解和界定?我们认为,相关政策文件只是对“三权分置”理论及其指导精神的表达,并非在“三权分置”体系下权利结构的固化性要求。《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同时也明确要“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因此,应侧重于从“三权”关系中分析其权利表达的本质,而非对其能够成为一项法定的、独立的权利的形式表达予以肯定或界定。

“所有权”是“三权分置”的基础和根源。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肯定一切权利的分置从根本上都是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的产物,甚至可以说,“三权分置”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在“两权分离”体制下,虽名为两权,但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主体虚置等问题,实质上权利结构的设计天平早已偏向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甚至将其按照“准所有权化”进行改造,而不是传统理论中所述的,强调所有权的权源和基础性地位。但实践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所谓的“准所有权”在运行中无论如何还是会受到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一法律上真正的“所有权”的影响,土地产权混乱不清的局面仍然存在,农地资源也未能实现理想的优化配置。我们认为:“三权分置”的意义一方面是提出了经营权流转,另一方面则是要重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农地产权结构中的基础性法律地位。相关政策文件中也强调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重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农地产权结构中的基础性法律地位的关键在于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虚置问题,国家政策提出的“承包权”恰恰契合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成员权。承包权是集体成员以其独立的个体身份主张其成员权实现的权利表现形式。集体成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和实现中有双重身份,一是作为集体的组成部分,二是具有独立的个体身份。作为集体的组成部分,要求各成员行为必须具有统一性,而作为独立的个体,其意志、行为和利益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应当肯定的是,集体成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限下虽无权以独立的个体身份直接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但却是以个体身份分享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

成员行为的统一性与成员利益的独立性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这种统一性与独立性的矛盾冲突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时期过度强调集体统一性,而忽视了对成员个人积极性和个体利益的保护,最终导致集体生产力下降。而家庭承包责任制正是在这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合适的张力,既能维护好农民集体的利益,也能调动农民个人的积极性。因此,“承包权”并不是农地流转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性权利,农民基于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分享其土地收益的专有资格。可以将承包权界定为是集体成员分享集体土地收益的成员权能特定化和分割化的权能表现形式,其可以特定化在不同的权利之中。比如,承包权可以特定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在具体分割的某一地块之上得到实现;也可以在集体土地统一经营模式下,通过确权确股的方式,确认其特定的股份收益份额的形式得到实现。

经营权是对土地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以特定的模式分离、组合形成的一类独立的权利的总称。经营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经营权本质上是来源于土地所有权中的权能分离;第二,经营权与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大的区别在于经营权去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集体成员身份性限制和要求;第三,经营权的权利内容取决于设定经营权的合同约定,换言之,对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的不同实现形式和组合形式可以构成经营权的不同权利内容。

对于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学界有不同的认识观点。有学者认为,物权性经营权违反了一物一权原则,在物权法逻辑思路下,无法独立成为物权;也有学者从次生性权利的角度为经营权独立成物权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我们认为,无论经营权独立生成物权的权能是从所有权分离而出,还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而出,分离后的权利必然对原权利产生定限作用,在权利边界清晰约定的情况下,是不会产生一物之上多重权利冲突的问题,从根本上也不违背“一物一权”的原则。考虑到稳定经营权,充分调动经营权人的积极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需要,我们赞同将经营权定性为物权。借此,经营权人可以将其经营权再次流转,可以将其抵押,也可以将其以入股等方式流转,这些都从根本上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三权分置”与现行法律制度衔接

“三权分置”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实现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权利路径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定经营性权能的分离。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已经形成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三权分置”并非摒弃当前的“两权”体系,而是在“两权”的基础上拓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具体而言,如果是家庭经营的话,就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是集体经营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直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是合作经营,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分离产生经营权交予合作社统一经营;如果是企业经营,就是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经营权交予特定的企业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分离产生经营权交予特定的企业进行经营。

概括来说,“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有两条。第一条路径是在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所有权权能分离直接设立经营权。此时设立的“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点根本的区别:一是权利主体不同,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集体成员以外的其他经营主体,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集体成员;二是权利对价不同,取得经营权须支付的对价要高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经营权对价中包含了集体成员的承包权收益。第二条路径就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存的情况下,土地承包营权在其权利范围内部分权能分离设立经营权。《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均肯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和承包权限范围内,将特定的经营权能转让给第三人。彼时存在的问题是:是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并流转经营权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此消灭并变更为“承包权”呢?我们认为,流转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其权能受限,仅保留了“承包权”这一权能表现而已。保留下来的“承包权”是代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也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分离后恢复弹力的本源所在。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与现行法律制度衔接中,应继续保留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确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承包权”更多的只是一种理论框架下的权能描述,无独立成权的必要,“经营权”作为区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应当尽快被法律肯定并界定为一种物权。

(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北京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罗瑞芳对此文亦有重要贡献)

【注: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一般课题“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的法权构造”(项目编号:2016C347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罗瑞芳:《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思路的调整与突破》,《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摘要:土地利益分配是在国内城市经营实践中广受争议的问题。文章首先讨论了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城市土地利益分配活动的适用性,并运用该理论,探讨了一种新的城市土地利益分配机制,即国家凭土地所有权获取绝对地租,城市政府经营土地获取级差地租,土地使用者开发土地获取平均利润。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城市土地经营的适用性

马克思地租理论原本考察的是 农业 这个特定领域的资本收益分配问题,要将其应用于我国当前进行的城市土地经营活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的条件。

(一) 市场 经济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 社会 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城市土地经营,正是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进行城市土地的配置。所以,市场经济运用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城市土地经营领域是满足的。

(二)明确的土地所有权

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土地所有权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及受益对象。如果所有权不明确,则其它行业资本可自由进入,农业参与全社会的利润平均化,使形成绝对地租的超额利润流出农业部门。而在我国,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 法》明文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也就是说,我国进行城市土地经营,有明确的土地所有权,有具体的绝对地租受益对象。

(三)明确的土地使用权

在我国,城市土地实行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 法律 保护”,而且无论是划拨土地还是有偿转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都载明了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权是明确而稳定的。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我国的城市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明确分离的,如前文所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单位或个人。这种“两权”分立的城市土地制度,使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应用变得必要。

(五)土地等级差别

在城市土地中,“等级差别”更加明显,表现为区位、基础设施和 环境 状况等方面的差别。这些方面的差别使得城市土地产生了不同的使用效果,区位差别导致了 运输 成本 、信息成本和市场影响面等方面的差别,基础设施差别导致了生活便利度和舒适度等方面的差别,环境状况的差别导致了健康状况和主观 心理 满足程度等的差别。所有这些差别,共同支撑着城市土地级差地租的产生和存续。

因此,在市场经济的中国,马克思地租理论可以适用于城市土地经营领域,解决城市土地经营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可以应用马克思 总结 的地租理论。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在城市经营中的土地利益分配的应用

马克思地租理论考察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用地收益的分配规律。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地租的本质是超额利润。在农业中,平均利润归租地农场主,超额利润归土地所有者。下面将马克思地租理论具体应用于城市土地经营活动,提出一种城市土地分配机制。

(一)国家凭土地所有权收取绝对地租

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与土地等级没有联系的地租是绝对地租。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形成的原因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获取绝对地租。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国以后,党和国家着力推行土地公有制,其中对城市土地实行的是国有制,国家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那么国家凭借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可以无条件地对使用者收取绝对地租。而且,绝对地租与土地区位、基础设施状况和环境状况没有联系,无论开发什么样的土地,都要向国家交纳绝对地租。

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绝对地租的标准是一致的,无论租种什么等级的土地,向土地所有者交纳的单位绝对地租都是相等的。所以,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绝对地 租,其收取标准应该具有一致性。使用者都按相同标准交纳绝对地租,与使用者的身份无关。只有当土地所有者——国家直接使用土地(如军事用地)时,绝对地租才不会以独立的形式存在。绝对地租标准还应该是确定的,这一点毫无异议。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之间没有互动机制,绝对地租不会因为级差地租的增加而增加。但是,绝对地租应该体现 经济 发展水平的变化,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增加。

对应于绝对地租的收取,国家也有应该承担的义务。首先,作为土地所有者,国家应该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保自身土地所有权的稳固性;其次,国家还应该监督城市政府对土地的经营,使它的具体经营行为合乎规范,对土地收益资金的使用方向合乎规范等。

(二)城市政府经营土地收取级差地租

我国城市土地经营的主体是城市政府。无论是土地所有者国家还是省级政府(直辖市除外)都不可能直接经营城市土地,因为城市土地经营与城市的产业结构调整、与城市规划息息相关,只能由城市政府来进行。这意味着,城市政府的积极性直接决定着城市土地经营的成效。所以,要充分调动城市政府的积极性,并合理分配利益给城市政府。城市经营的具体方式,是先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等,将土地规划成某种特定的用途;再进行拆迁,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将“生地”变为“熟地”;最后进行 市场 招标和拍卖,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具体的使用者。

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与土地等级相联系而发生的地租是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形成的条件是土地等级的差别,形成的原因是对明确的土地使用权。级差地租分为两种形态。级差地租Ⅰ是指等量资本投在面积相等但肥沃程度不同、 地理 位置不同的各级土地上所产生的地租。级差土地租Ⅱ是指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入等量的资本而有不同的生产率,由此产生的级差地租。这些 投资 ,无论是连续追加到哪一级土地上,一般都会提供出不同的生产率。这些追加投资提供的生产率,只要高于劣等地原来的生产率,就会产生超额利润,并形成级差地租Ⅱ。

城市政府具体负责城市土地的利用规划、土地的整治、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些是对土地资源进行市场配置前的增值环节,也是城市土地级差地租形成的主要环节。级差地租Ⅰ是土地因肥沃程度或地理位置较优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Ⅱ是因为在同一地块上连续追回投资产生的。对城市土地而言,肥沃程度无关紧要,而地理位置受城市规划影响巨大,城市规划改变了特定地块在整个城市当中的相对位置,可以创造级差地租Ⅰ。而城市政府在特定地块上进行基础设施投资,既是在改变地块的相对位置,也是在对地块的生产力连续追加投资,也就是既可以创造级差地租Ⅰ,也可以创造级差地租Ⅱ。例如,一块被征用的农用地,原本位置偏避, 交通 不便,水电不通,远离学校、医院、市场等 公共 服务场所,那么它的出让金会很低,可收取的地租很少,但是城市政府将其规划为建设用地,使其位置由郊区变为市区,然后再投资将土地平整好,将道路铺通,将水电接通,将其它服务设施修建齐全,那么该地块的出让金会大幅增加。因此,级差地租主要是由经营土地的城市政府所创造。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级差地租与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的级差地租在性质上是存在区别的。地租理论中的级差地租,都是本身附着在土地上的等级差别引起的,从土地所有者向使用者出租使用权这点上看,是土地本身所固有的等级差别。而上述城市土地的级差地租,无论是第一形态还是第二形态,都并非国家提供的土地本来就能带来的,而是城市政府的投资经营带来的,其实质并非真正的“地租”,而是城市政府投资的“租金”。城市政府的投资被附在了城市土地上,随同土地本身一起被租用,一起产生收益。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这种级差地租理应由城市政府获取。

(三)土地 使用者开发土地获取平均利润

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的 农业 资本家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是租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他们像 工商 业资本家一样,按 投资 额获取平均利润。在我国城市的土地经营中,土地使用者也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只是从国家手中购买土地使用权,即租用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者是不能参与超额利润的分配的,只能按投资额获取平均利润。当然,利润的平均化不是在土地 市场 范围内可以实现的,这有赖于整个市场 经济 体制的完善。

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第15篇

一、问题的提出

近10年来,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具魅力的新兴市场之一,吸引着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纷纷来投资。与此同时,我国许多有特色优势的企业也不甘示弱,将业务范围逐步向海外拓展,如海尔、联想。虽然这些跨国公司经营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不可避免地采取了本土化的营销战略。所谓本土化战略,是指一些跨国经营的企业、公司为了在所在国或所在地区获得最大化市场利益,充分满足本地市场需求,适应本地区文化,利用本地区经营人才和经营组织生产、销售适应特定地域的产品和服务,而实行的一系列生产、经营、决策的总和。“本土化”体现在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营销本土化。

二、营销本土化势在必行

(一)“本土化”是一种国际发展趋势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它们不仅要与当地的公司抢占市场份额,而且还要与同在一国市场的其他国竞争对手分羹夺食。因此,谁更了解市场,谁更熟悉东道国的文化习俗,谁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领先地位。从产品差异细分市场、个性化方面来看,为了迎合不同社会和文化对产品的不同需求,企业必须研究当地社会和文化,开拓当地市场所需的产品。

(二)从哲学的观点看“本土化”问题—营销矛盾的特殊性大于普遍性我们都知道任何事物既有共性,又有特性,而营销的成功与否在于企业是否注意到了所在市场的特殊性,并能采取相应的营销策略。这正是“本土化”的精髓所在。世界是多彩的,组成世界的每一部分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民风习俗、价值观念、禁忌爱好、消费观念、道德理想、政策制度等人文因素都对产品的目标市场开拓产生极大的影响。例如,美国人在选择服装时注重张扬个性,追求标新立异;中国人则是追求典雅含蓄,合群合体。由于这些人文因素的差异,世界各国消费者对商品的态度和价值观有很大的不同,从而导致购买行为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企业只有重视目标市场的“本土化研究”,做到“入乡随俗,适市营销”,才能富有成效的拓展市场空间。

三、跨国公司实施本土化营销的五个方面

市场营销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诸多营销要素和营销手段,是营销诸要素的整合。因此,本土化营销要从营销组合诸要素等多方面入手,达成营销战略和营销手段的本土化。具体而言,跨国企业的本土化营销可划分为产品本土化、品牌本土化、价格本土化、渠道本土化和促销本土化。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界限明朗的,因为它们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互相渗透、相辅相成。

(一)产品本土化产品本土化是产品设计要适应目标的需求和口味,它还包括产品研发本土化。例如,海尔冰箱能在美国市场取得一系列成就就是因为它在美国实施了“本土化”策略。海尔冰箱自进入美国市场以来,由于节能指标达到了美国2001年DOE标准,再加上总部设在洛杉矶的美国海尔设计中心专为美国消费者度身打造,而成为美国消费者喜爱的品牌。当然在实施产品本土化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麦当劳和肯德基这两家快餐巨头了。在上海,肯德基的营业状况比麦当劳好,但这并不是因为肯德基进入上海的时间比麦当劳早,而是因为麦当劳刚开始没有了解到上海人不喜欢吃牛肉。后来,为了迎合上海人的口味,上海麦当劳不得不用猪肉代替牛肉,并且用麦乐鸡与肯德基的家乡鸡来竞争。肯德基更是不甘落后,该公司一直致力于研发适合中国人口味的新产品,以取悦于消费者。他们相继在北京推出“榨菜肉丝汤”,“寒稻香蘑饭”;并在上海推出“海鲜蛋花粥”,“香菇鸡肉粥”等中式早餐。

(二)品牌本土化品牌是产品战略的一个主要课题,由于其在市场竞争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往往将其从产品策略中分离出来。品牌的一半是文化,跨国公司自进入中国以来,十分注重适应中国独有的国情,主动根据中国消费者的需要、偏好和支付能力等因素,为产品准确定位,不遗余力地在产品生产、包装设计、商标名称、广告宣传等各个环节增加品牌的文化投入,从而创造出本土化的品牌。在商标名称上,跨国企业无不苦心孤诣,力求匠心独运。20世纪80年代,Cocacola公司再次登陆中国,他们在研究了4万个汉字的基础上,最后确定了发音相近,读音悦耳,寓意精妙的“可口可乐”四个中国字,所取得的成功众所周知。“雪碧”是可口可乐公司“sprite”饮料,在美国十分畅销,但“sprite”翻译成汉语的意思是“魔鬼”、“小妖精”,为了挺进中国,他们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进行论证,经过几个方案的筛选,最终决定将其直接译音为“雪碧”,意为纯洁清凉之意。还有飘柔、潘婷、海飞丝、舒肤佳、玉兰油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品牌名称,也都是美国宝洁公司的产品。

(三)价格本土化由于运往各国的产品运输费、关税、经济状况不同,跨国企业在向各国销售自己的产品时,面临着产品的定价差异问题。同一种商品如果在世界各地采取同一的价位,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因为某种商品的价格可能在一些国家被认为物超所值,而在另一些国家却可能相反。因此,跨国企业在进行定价时,往往要考虑各国目标消费者的经济收入状况、消费观念、价值观念、群体偏好和消费者对价格的心理承受力等因素。当然还要参考一下同类进口产品和当地同类产品的价格区间,尽量使产品价格处在这个价格区间范围内。此外,当地的市场竞争状况也是跨国企业制定价格的考虑因素之一。

(四)分销渠道本土化跨国企业在国外进行销售时,必须考虑各国分销渠道的差异。他们在销售商品时要以适应当地的分销渠道来进行,并且要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跨国企业(除少数外)在异地销售往往没有自己的营销渠道,因为自建渠道会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而且难度大、不易维护。所以,他们经常选择与大企业合作的方式来利用知名品牌已建成的渠道。比如说,日本三洋与海尔的日中市场互换策略就已开始利用海尔的网络。

(五)促销本土化在促销上,“本土化”策略被各跨国公司用得极其频繁。他们根据所在国的风俗习惯、民族节日适时地推出了符合当地情况的促销策略,以此来抓住消费者的情感世界。可口可乐在中国的广告宣传就别出心裁,令人叫绝。他们在我国春节来临之前,向顾客赠送对联,上联为“春节家家包饺子”,下联是“新年户户放鞭炮”,横批则是“可口可乐”。这种采用汉民族特有的对联形式的宣传,使我国消费者与可口可乐产品的心理距离一下子就拉近了。伊莱克斯更是将它的亲情化营销演到了实处。为了宣传变频冰箱的节能优势,它打出了“还能再省吗?伊莱克斯推出日耗电不足半度的冰箱”,“省是中国人的美德”的广告语。此外,在媒体选择上,跨国企业也颇费心思。

四、本土企业也需要营销本土化

(一)案例分析20世纪90年代初期,武汉长江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德啤酒曾在武汉电视台、湖北电视台上大打广告,广告口号是“中德啤酒很德国!很德国!”意思是“中德”啤酒是使用德国酿造技术、聘用德国专家、引进德国生产设备、纯正德国口味的一种中、高档啤酒。这一广告至今在武汉市民中仍有较深印象,其广告投资不能说不大,广告效果也不能说不好。但是,这一广告并没有推动产品的销售,“中德”啤酒及其生产厂家最终还是在1995年被“百威”啤酒收购,中德啤酒这个品牌,从此在市场上消失。中德啤酒的失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没有很好地了解当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的习惯,也就是没有做好“本土化”研究。在定价上,“中德啤酒”的价格是主要竞争对手“行吟阁”啤酒的近两倍。当“行吟阁”卖一元时,中德卖两元左右。由于啤酒的主要消费群体是中、低收入的武汉市民,他们不可能不考虑价格上的对比。因此,定价偏高是中德啤酒卖不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产品口味上,由于武汉天气较热,市民喜欢喝清淡爽口、酒精含量较低的啤酒,而中德啤酒口味较浓、酒精含量较高,这是产品本身存在的一个销售障碍。在销售网点的分布上,中德啤酒主要通过大中型宾馆、饭店、涉外饭店销售,并通过一些中档以上,装修较好的零售店销售,而不在居民区附近的个体户小店、夫妻店铺,以维持其中、高档的产品形象和企业形象。但是,武汉市民购买啤酒一个最大的行为特征就是哪近就在哪儿买,没有人会骑个单车花十几分钟,甚至半个小时去找哪儿有中德啤酒。这是中德啤酒在销售网点上一个重要障碍。超级秘书网

(二)我国企业在本国的营销也应采取本土化策略任何一个国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和产品都要进行国际化的扩张,总有不少企业和产品立足内销市场。因此,跨国企业的本土化营销对我国本土企业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气候、环境不尽相同,56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也各异,城乡差别,各地政治、经济环境差异等等,这一切都导致了各个地区人们的消费口味、偏好、甚至价值观、审美观会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说,在做菜的口味上,有一种说法是“南甜北咸,东辣西酸’;再比如说,在穿衣上,南方人身材普遍娇小,而北方人普遍偏高,因此,服装厂在加工时就应该考虑这个问题,针对不同地区,在尺寸上加工适合当地人身材的衣服。由于我国的这些“特殊国情”,我国企业在本国进行跨区域销售时,尤其应该采取本土化营销策略。在产品上,要深入了解当地人的消费习惯、偏好,来及时调整自己的产品。在价格制定上,要考虑到城乡收入差别、地区收入差别来及时调整产品在各地区的价位。对于连锁零售企业来说,应根据连销店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水平和当地市场竞争环境来适当地调整商品的价格。在当地的促销上,应深入研究当地人接收信息的来源。比如城市里的上班族、学生、老年人等,他们接收信息的媒体各不相同。老年人倾向于广播、报纸;上班族多通过报纸和电视来了解信息。此外,采用名人促销时,应尽量选择当地人喜欢并信得过的人士,最好这位名人是在当地出生。在分销渠道上,当然应采取当地的渠道,采用当地的分销商、商,通过他们在当地已建立好的一系列营销网络来分销商品,这样可以节约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

五、结束语

总之,营销本土化的核心是关系本土化。不论是跨国企业,还是我国的一般性企业,只要进行跨区域销售,就应该处理好与所在国或地区的各种关系问题,即与消费者、分销商以及各级政府等之间的关系。因为关系处理好了,本土化营销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参考文献:

〔1〕张青山,赵忠华.企业人才培养的当地化和内部化〔J〕.管理现代化,2000,(1).

〔2〕何军红.本土化———跨国公司的制胜策略〔J〕.改革与理论,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