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范文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范文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范文第1篇

民族经济优惠政策的制定是优惠政策制定主体在民族理论的指导下,针对现实民族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科学决策的过程。经济优惠政策的制定和一般政策的制定既有共同点,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一般包括民族经济政策问题的确立、政策方案设计、政策议程、政策规划与论证和评估、政策决策等相互关联的几个阶段。我国有56个民族,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西部和边疆地区,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地理的等因素,这些民族和地区经济上远远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上的差距越来越大。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经济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决定了民族经济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民族经济优惠政策是用来解决民族经济问题的,最终实现各民族和地区间的全面公平。但并不是所有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关的经济问题都属于民族经济问题,因此,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首先必须搞清楚哪些问题是属于民族经济问题,需运用民族平等、民族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等理论来分析中国民族经济的现实,并通过一定的方法对民族经济问题进行归类,如,财政的、税收的、金融的、民族贸易的、对外开放的,产业的等;全局的,局部的;全国的、地区性的;积极的,消极的等等。要成为民族经济优惠政策问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性。即出现和形成了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事实,并且这一客观事实是可以直接观察的,是可以通过自然语言描述的,是可以通过广泛的符号系统表述的。例如,解决民族经济问题的民族经济优惠政策以经济差距为基础,经济差距可以通过农牧业差距、工业差距、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差距诸方面的差距等统计资料表述。不能明确表述的客观事实很难被确认为民族经济优惠政策问题,制定主体很难对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极其严重性达成统一的认识。

2.强烈的公众诉求。当经济差距这种客观事实持续存在甚至出现扩大或日趋严重的趋势时,民族群众的政策诉求也随之持续存在甚至严重,民众就会基于发展的诉求,强烈地要求政府采取行动,以有效的解决问题。

3.明显性。民族经济优惠政策是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反映,差距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具有了必须解决的价值,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就可以认为已经形成了明显的优惠政策的需要。在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过程中确立民族经济优惠政策目标至关重要,是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所要遵循的方向。对于提出的民族经济优惠政策问题,依据民族经济优惠政策的任务,决策部门可以提出相应的解决目标。起初,解决目标可能不止一种,综合考虑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准确性等,集思广益,最后从中选择一项。

这就是所谓的目标选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调研。在选定目标以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就民族经济优惠政策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实际调查和研究。这是进一步审视政策目标,不断完善民族经济优惠的过程,为下一步的决策提供充分的参考。

2.政策决定。民族经济优惠政策的决定是优惠政策制定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优惠政策的决定关于已存经济优惠政策的各方面的规定性,将决定优惠政策执行、反馈、修正的难易程度。对于政府来说,经济优惠政策决定作出之后,紧接着就要面临包括可行性分析和价值分析。可行性分析指经济优惠政策的制定者通过各种方法论证既定经济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是否可以执行并且产生预期社会效果的一种行为。可行性是理性经济优惠政策分析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经济优惠政策制定过程中一个不可替代、不可缺少的阶段。因此,政策决定时必须考虑到,该项经济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否超出了各民族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承受能力。价值分析是指经济优惠政策分析人员用来分析判断价值认同问题所使用的价值标准和分析方法,是多方面、多角度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科学技术、道德伦理的等都有可能涉及。价值分析的目的在于“为了使分析能够深入,我们使用的方法必须使我们能精确地表达和理解系统的价值”。

二、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行使主体

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毫无疑问,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权属于人民,只是人民把这种制定权以法律的形式委托给特定的机关行使,使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得到发展。

1.政党。政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通过的政策性文件以及党的主要领导人发表的重要讲话、历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都直接成为民族政策或其指导精神。这似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一致,党的政策主张成为国家民族经济政策应采取间接形式,通过法定程序变成民族经济政策法规才是社会的前进方向,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这需要一个过程。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提高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正当性,保证其依法得到有效执行。在民族经济优惠政策的形成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呼声,广泛动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各利益群体参与到民族经济优惠政策的决策之中,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制定出实践中具有可行性,能够造福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民族经济优惠政策。

2.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中央政府领导全国的民族经济工作,制定基本民族经济政策,具体规范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行使。规范中央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权限上的划分是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权正确行使的关键环节。民族自治地方拥有法律规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当然也包括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的行使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可以在贯彻执行中央经济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民族的经济和社会特点制定管理本自治地方经济事务的权利。但由于经济政策决策权过多集中于中央政府,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难以实现。因此,规范中央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限划分,在中央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指导性是十分必要的。

3.民委。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专门管理民族事务的部委,其他部委有的直接涉及民族事务,多数则是间接涉及民族事务。但在国家民委的具体职能规定中,制定民族经济优惠政策方面的权限并不是很多,多是辅的,如“参与制定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参与研究和制定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政策、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政策、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这些规定限制了民委作为专门管理民族事务的部委行使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的权力,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民委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行使力度。

4.地方政府。除了中央层面的经济优惠政策外,各地方尤其是省级政府也经常制定本辖区内民族地方的经济优惠政策。

三、民族优惠待遇与平等原则

我国民族经济优惠政策是在民族平等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原则下,针对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本身无力实现国家法律所赋予的经济权利的现状,在经济发展方面所给予的帮助及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民族经济优惠政策集中于解决那些与社会结构有关的复杂社会问题。在政策的选择上,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差别对待的“度”,就会对其他民族和地区构成反向歧视,出现“矫枉过正”,引发民族和地区间的矛盾。

1.差别对待是产生反向歧视的原因。市场经济是通过竞争来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这一客观的经济过程使具有不同生产要素、不同能力的人得到不同的收入。但往往导致人们收入的悬殊差别。“市场并不必然能够带来公平的收入分配。市场经济可能会产生令人难以接受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巨大差异。”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其中之一就是收入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努力程度、教育、继承权、要素价格和运气。因此,差异是绝对的,是普遍存在的,起点的差异性造成结果的不平等。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和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来缩小这种不断加大的差距,从而推进社会公平。

例如,对市场机制内在规律所造成的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有效解决,那么就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来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实现真正的平等,实行差别对待,对少数民族实施经济优惠政策就是手段之一。从总体上来说,少数民族经济优惠政策是为人们所认同和拥护的,但同时这种特殊的保护政策在某些地区却存在着许多问题,这是不可否认的。许多一刀切的政策,使许多居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人的利益受到相当大的影响。许多少数民族可以享有的财政、金融、税收、工业等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居于该地区的汉族人则事实上很少能够享有,这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造成了对其他地区和民族的不平等对待,构成了反向歧视。所以说,反向歧视是由于差别对待而引起的,差别对待是产生反向歧视的一个原因。

2.合理的差别对待不会产生反向歧视。差别对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歧视,一种是优惠,歧视显然是一种不平等,然而优惠也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至于构成“反向歧视”。《少数人权利宣言》等许多国际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为了确保某些种族或民族群体或个人在实践中享有平等权利,允许各国采取“特殊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导致不同的种族群体永久性地保留单独的权利,即不对其他种族和群体构成反向歧视。依据是否合理的判断,各国有不同的标准,如美国在传统的宪法判例中确立了“合理性”(reasonableness)以及“合理依据”(rationalbasis)的标准,日本法学家小林直树认为,对于那些处于合理与不合理之界线上的个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应该按照宪法平等原则的要求具体地加以测验、考量,而究竟是否可纳入合理性的范畴,大致可归纳出一些具体的类型。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合理的差别大致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①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合理差别。②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③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④依据经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取的纳税负担上的轻重不同的合理差别。⑤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其中包括对国家公务人员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以及名誉权的某种合理程度上的限制。以上只是列举了几种主要类型,并未穷尽所有合理差别的情形,实践中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合理的差别除了需要合理依据以外,还必须限定于合理限度之内。一般来说,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就属于不合理的差别,但超过合理限度的差别,就可能构成与平等权原则相悖的“反向歧视”。合理依据和合理程度都涉及到有关“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问题,各国学说以及实践中存在诸如“在一般社会观念上是合理的”、“正义之要求”、“非专断性”等认定标准,概括起来有两个具体标准:其一,不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或原理;其二,目的以及手段上的合理性。具体到民族经济优惠政策,首先要考虑该经济优惠政策的制定及实施目的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实行差别的民族经济政策与该正当目的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为达目的的手段是否具有合理性,在社会通常的观念上是否具有适当性。

3.“合理差别”的标准。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分配的本质是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由于平等非绝对而是相对的,再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保障人们之间自由竞争的机会平等,过度强调实质平等势必又回到原来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局面,经济上的自由也不再存在,所以说我国宪法上平等权的核心仍然是形式上的平等、机会平等,但是实践中也比较注重实质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上的平等则要求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平等原则反对的是不合理的差别,要求合理的差别对待,也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才是合乎正义的真正平等。要区分什么是不合理的差别,什么是合理的差别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根据本身国情特点、认识水平和经济文化状况,形成不同的合理差别待遇的判断标准,具有阶段性。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经验的丰富,合理差别的判断标准将不断增加。在中国,有学者提出了差别对待是否合理的三个标准:(1)区别必须是理性的非任意的,即区别对待应当有充足的理由,为了社会公益,而不是主观的、或为了个人或集团的私利。(2)区别对待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由于能力等原因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弥补竞争带来的负效应,而不是相反。(3)区别的标准只能是智力、体力等自然因素,不能是种族、肤色、意识、宗教、阶级等因素。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合理差别”的标准可以说是非常全面和具体的,反映了我国的特殊国情,在实践中可行性较强。判断一项差别待遇是否具有合理性,归根到底需要据具体情况,结合社会的共同理念、宪法的价值追求和实质平等的精神来做出具体判断。

四、结语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范文第2篇

一、区域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及趋势分析

(一)区域经济发展及其指标1.区域经济发展的含义区域经济发展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通常用人均GDP来衡量;产业结构的升级;城市化水平的提高。研究区域经济发展主要是分析区域经济增长的过程和机制。本文以国民收入增长为核心,考查区域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影响。2.区域经济发展影响分析的地域单元的划分和时间序列的选取本文研究采用的区域划分以省为单位,采用统计年鉴上的划分方法,把我国三十个省区划分为东、中、西三个大的区域,其中东部为沿海十一个省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八省,包括山西、吉林、安徽、江西、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西部十二省,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本文是基于《中国统计年鉴》的时间序列,时间跨度是2001年至2012年。3.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度量指标和处理选择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变量是非常重要的,其中,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代表性很强。而GDP是以地域原则进行统计,所以更能反映某个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状态,且多数研究者都认为人均GDP(元)指标是最适合代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因此本文选取我国东部地区的十一个省、中部地区的八个省、西部地区的十二个省的历年GDP(元)数据,并对选取的各省份地区进行加总,得到东、中、西三个地区的历年GDP数据,然后除以各地区的总人口数,算出东中西地区的历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通过该指标探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影响的分析更科学。

(二)区域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影响的相关性分析1.计算Pearson简单相关系数经计算,以东中西人均GDP分别与国内人均GDP计算的Pearson简单相关系数分别都是0.999,0.999,0.997,可见东中西地区的人均GDP与全国人均GDP相关性很高,进一步有力说明了东中西人均GDP与国内人均GDP的统计相关关系较强,由此可见,区域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产生了很大的积极影响。

(三)区域经济对国民经济影响的回归分析通过相关性分析,区域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在原来的基础上,继续探讨不同区域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本文又对我国东、中、西三个地区分别进行线性模型拟合。下面利用Eviews从增长速度方面对我国东部、中部、西部进行回归分析的研究。1.从增长速度方面进行的回归分析下面以全国人均GDP增长率为被解释变量,分别以东、中、西地区人均GDP增长率作为解释变量,时间序列段为2001~2012年,进行三次一元回归分析,进一步分析东部、中部、西部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的作用。回归结果见下表:参数估计的模型如下:东部地区人均GDP增长率回归模型:模型一(1)中部地区人均GDP增长率回归模型:模型二(2)西部地区人均GDP增长率回归模型:模型三(3)模型的经济意义检验:在模型一中,对回归系数的估计为,说明东部地区人均GDP的增长率每增加一个单位,国内人均GDP增长率平均增加1.0091个单位,因为东部地人均GDP大于其他地区和全国的人均GDP,所以符合实际。同时说明,平均来讲,东部地区人均GDP的增长对国内人均GDP增长率有较大的贡献。在模型二和模型三中,所估计的参数分别为,说明中部地区人均GDP的增长率每增加一个单位国内人均GDP增长率平均增加0.771个单位,西部地区人均GDP的增长率每增加一个单位国内人均GDP增长率平均增加0.795个单位。西部地区的增长率一直大于中部,所以综合来看,西部地区对国内人均GDP的增长率起着更大的作用。综上所述,从回归分析的角度看,在人均GDP增长速度方面,东部地区人均GDP的增长率要比中西部对国内人均GDP的增长率的影响要大,西部地区人均GDP增长率对国内人均GDP的增长率的影响作用大于中部地区。

二、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分析

(一)方法和数据1.本文测算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方法测算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方法有很多种,例如标准差、变异系数、基尼系数等,本文采取了区域经济的相对差异指标和绝对差异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分析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变化的趋势和具体特征,从而进一步从经济发展差异方面分析.因此,本文选择下面两种计算指标来衡量经济发展差距的大小。2.数据来源及处理统计数据仍然是2000~2012年间的各地区人均GDP数据,本文所使用的人均GDP如上述是历年各地区GDP总值和历年的地区总人口计算而得。数据处理为分别计算历年东部、中部和西部人均GDP的相对和绝对差距及相对差异系数。

(二)东中西经济发展差距的变动情况和趋势1.各区域间以人均GDP的相对差距和绝对差距人均GDP能很好地反映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则人均GDP的相对差距和绝对差距可以用来衡量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大小和变动方向,下面分别计算东中部、东西部的差距情况。由表2可以看出,东部与中部人均GDP、东部与西部人均GDP的绝对差距都在逐年增加,且增加的幅度不断加大,但由相对差距系数的变动来看,东中部、东西部之间的相对差距出现缩小的态势。从相对差距来看,2000~2003年,东部与中部之间的相对差异系数呈现出逐年增加的特点,但增幅不大,由51.16%增加到53.60%。东部与西部地区间的相对差异系数也由58.89%增加到59.92%。在2003~2012年,东部与中、西部地区间的相对差异系数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且东部与西部之间的相对差异系数下降幅度在2个百分点之上,大于东部与中部之间相对差异系数的下降幅度。这说明,进入21世纪以来,东部经济发展水平分别与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对差距在不断缩小。综上分析,中西部地区GDP总量在全国所占的百分比将一直保持增加的趋势,东部GDP总量所占百分比将会略有减小,但所占比重依然很大,说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依然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量。从人均GDP差距的变动方面来看,虽然中西部与东部发展的相对差距在缩小,但不同地区间经济水平的绝对差距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将会持续加大。

(三)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与国民经济的相关回归分析由上面的分析可知,经济增长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和贡献也存在差异,为了进一步具体研究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下面进行相关回归分析。1.以区域GDP所占全国GDP比重为权重,将全国GDP增长率按区域进行加权分解,分别计算出各地区对全国GDP增长率的贡献率。通过表3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全国GDP增长中,东部的贡献最大,除2011和2012年之外,其他年份的贡献率都超过50%,贡献率最大是2003年,高达71.7%,全国GDP增长的14.5个百分点中,东部占了10.4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对全国GDP增长的贡献比东部低,其贡献率在12.4%~28.6%之间,西部的贡献率最低,贡献率在15.7%~26.9%之间(除2012年外),近年来西部的贡献有加大趋势,且逐渐高于中部的贡献率。2.下面以全国GDP增长率为被解释变量,分别以东中西地区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为解释变量,利用Eviews软件进行一元相关回归分析。利用SPSS计算东中西地区各自的贡献率与全国GDP增长率的Pearson相关系数,分别为0.844,0.894,0.776,结合表4可知,全国GDP增长率与中东部的贡献线性相关性最强,最低的是西部地区,东中部地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最强。但中西部对国民经济增长的影响呈现出越来越强的趋势,东部地区占主导地位将会是长期的趋势。

三、结语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族;民族经济体制;国家经济体制。

[作者]马淮,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北京,100081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0)04-0047-004

在当今民族经济学的研究中,往往存在着直接将民族经济体制等同于国家经济体制的现象。这一方面使得民族经济学与主要研究国家经济问题的政治经济学出现重合,民族经济学不得不对这一研究领域“退避三舍”,不利于民族经济学的学科建设;另一方面,则使得学界对于民族国家的经济体制之间的差异性及产生这些差异的民族性原因缺乏深入认识,形成民族国家的制度和体制建设的掣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廓清认识,合理看待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的关系。

一、民族经济体制是阶段性的民族经济矛盾的集中体现

民族经济体制是民族经济制度的具体存在,是民族经济制度的展开与阶段性形式。民族经济制度是对一种社会形态中民族经济关系总体性质的规定,民族经济体制则是阶段性的民族经济矛盾的集中体现,是对一种社会形态中不同阶段上的特殊民族经济关系性质的规定。

一种民族经济制度存在的时间往往是很长的,在其存续期间,虽然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变,从而总体的民族生产关系未发生变动,但是随着劳动者素质技能的变化及其生产力水平与经济关系的调整,在民族经济制度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民族经济体制会随之发生转变,从而形成民族经济制度延续过程中的民族经济体制的质变。民族经济体制的质变是民族经济制度量变的重要表现,是民族经济制度阶段性矛盾变化的结果。当民族经济体制转变时,并不意味着民族经济制度被否定,民族经济制度的一般性本质和原则作为民族经济体制转化的大前提存在着,同时在民族经济体制的转化中得以坚持并提升。

民族经济体制所涉及的经济权利,与民族经济制度在层次上是有区别的。民族经济制度层次的权利,主要是所有权,包括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两个基本权利,这是一个民族经济生活的基石,只要所有权关系不发生改变,民族经济制度就能保持。民族经济体制则是在既定的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占有权、监督权、管理权等权利构成的对民族经济关系和民族经济活动的界定与导引,它涉及所有权对占有权的控制方式、占有权的地位和作用、监督权和管理权的构造和运行方式等,具体表现于民族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具体形式、民族经济的决策权力结构、民族经济利益和动力结构、民族经济管理和调控体系等方面,是由民族经济的运行模式、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等等组成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多层次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的有机整体。

民族经济体制作为民族经济关系在一个阶段矛盾各方面对立统一的集中体现,是以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活动的制衡。民族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由各方势力相互矛盾、斗争决定,其框架也是由各经济权利的关系和相互作用构成的。如果说,在民族经济制度层面,更多体现出来的是在主要经济矛盾中占主要方面的阶级或群体的性质,那么,在民族经济体制层面,各个利益群体――不论是已经占据社会主体地位的,还是正在争取主导地位的,或社会的弱势群体,都会积极地展开活动,试图通过对民族经济体制的影响形成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利益分配格局,同时,民族内部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矛盾,包括旧的部落、部落联盟的差异与矛盾、区域间的关系与矛盾、不同人种与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造成的矛盾、阶级关系与矛盾、阶层与集团关系与矛盾、新旧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关系与矛盾等等,都会在这个层面展现出来。各种矛盾综合运动的结果,形成对既有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和修正,并最终促成民族经济体制内容和方向的演变。

民族经济体制不同于国家经济体制。通常我们简称“经济体制”时,往往指代的是国家经济体制。需要注意的是,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

二、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的有机联系

从联系上来说,民族经济体制是国家经济体制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在民族国家,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在外延上往往重合。

民族经济体制的出现要远远晚于国家经济体制的出现。国家和民族虽然都是历史范畴,但是民族相较国家而言,对于经济内合性、政治集中性和文化同质性的要求要高很多。在人类历史上,国家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形成而形成,即使这个国家的内部成员依然是离散的、缺乏密切的内在联系的,成员共同体仅仅处于氏族或氏族联合体的阶段,但只要形成政治公权力的统一,就可以称作国家的形成,这在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政治和封建领主政治中都可以观察到。也正因此,对于国家,韦伯定义说,国家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力运作机构;列宁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当一个社会组织中出现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以暴力或合法性为基础的、带有相当抽象性的权力机构时,我们就可以说国家出现了。但这时,源于政治、经济、文化、语言、心理等等多方面因素的、具有高度的群体自身认同感的民族,还远未形成。民族是通过国家形式而产生的。在国家的发展阶段上,城邦式国家仅仅是国家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之后,西方的国家又经过马其顿、奥斯曼土耳其、罗马或阿拉伯式的军事帝国,最后才从13世纪的英国、法国开始,逐渐孕育出民族,并进而形成以民族为基本内核的现代民族国家。西方民族国家形成的典型特征就表现在王权在与教权、封建力的斗争中地位逐渐上升,而伴随着教权地位的下降,原本被教皇或者上帝赋予世俗主宰地位的国王的神圣性也在丧失,国民开始把对国王的忠诚转化为对具有相同特征、内在联系的生存共同体的忠诚,而伴随着这样的转变,也就形成了更为稳定的、内在聚合性更强的社会形式――民族。黑格尔曾讲:“民族不是为了产生国家而存在的,民族是由国家创造”的。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在美利坚民族的形成中可以得到更加清晰地说明,华盛顿就在他的告别演讲中曾说:“政府的统一使你们(指美国公民)组成了一个民族,美国人这个名字就属于你们,你们都是国民”。无论是从欧洲、美洲,还是民族形成最早的中国来看,民族都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当国家孕育出民族后,民族经济体制才能相伴而生。

民族经济体制是民族这个生存共同体经济系统、有机作用的结果。在民族内部,为互通有无,满足整体的需求,各地域之间、支系之间的个体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经济联系。正是通过这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经济联系体,民族经济体制得以存在和发展。

对于民族国家而言,一旦民族经济体制形成并得到良性发展,国家的稳定性、内合性会得到极大地提升。而且,通常来说,国家的发展程度越高,民族的国族化程度往往越深;国家发展程度越低,情况则正好相反,这几乎是一种规律。究其原因,就在于国家发育程度越高,政府行政能力和责任感

越强,国家的建设规模和开发力度就越大,国家经济的整合力和社会信息的穿透力就越犀利,国民教育体系和大众文化传播网络就越发达,基于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理性思维的国民文化就越繁荣,越具影响力。而所有这些对于国内民族而言都意味着深入、有利的促进、冲击和改造。“在一些发达国家不管族群和移民集团原来处于一种怎样发展状态,面对结构稳定、职责分明的政府机构,严密完整、无可躲避的法律体系,数额庞大、精心规划的国家投资,无处不在、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开放发达、规模宏大的教育培训网络,铺天盖地、无所不包的传媒信息等等,他们现在只能以国家的发展状况为参照点来确定自己的存在和发展方式,而且这种适应还必定是尽可能地快,因为在浩大的社会潮流的冲刷、裹挟下,想慢都慢不下来。”近代以来,国家往往会利用民族的整合性、凝聚力来加强自身的稳定性建设,通过塑造国族来促进民族国家自身的发展。“民族一国家”的国家结构,已经成为近现代国家发展的潮流。在20世纪之前,英吉利民族、法兰西民族、美利坚民族、德意志民族等等典型的民族国家已经形成,20世纪之后,又先后出现了三次民族国家形成的浪潮:第一次浪潮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的解体,在东欧和南欧出现了一批新的“民族一国家”;第二次浪潮发生在20世纪中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世界殖民主义体系的削弱和瓦解,在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原殖民地再度兴起了民族主义浪潮,从而兴起了一大批“解放型”的“民族一国家”;第三次浪潮是20世纪90年代苏联的解体以及苏联解体后在其各个地区,尤其是一些东欧国家(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中出现的民族主义运动,这一次浪潮使欧洲和中亚在原有3个国家的基础上出现了23个新的独立国家。

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属于民族国家,民族与国家在民众外延上具有同一性,“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无论行使哪种职能,都需要使自己具有民族这一普遍的形式。虽然各国的统治阶级在其阶级属性上各不相同,国家的阶级内容有本质上的差异,但无不以民族的外观出现,以民族的代表者的资格活跃于世界舞台,而每个民族也都依附于一定的国家形态,因此,每个民族的生存、发展都与他所依附的国家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民族和国家的这种相依相扶的关系,使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在外延上经常出现重合,这也是当代很多学者对民族经济体制和国家经济体制不予区分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的区别

即使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我们依然要在认识并重视这种关系的同时,对二者的区别予以强调,不能将二者混同。

首先,虽然大多数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在外延上重合,仍然不能忽视存在着一些民族经济体制,其在外延上差别于国家经济体制。实际上,“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的政治生活,也都各自具备实现它们的政治生活的民族政治体系。这种体系既可能采取国家的形态……也可能采取非国家的形态,或者是若干具有过渡意义中间环节或中介形式”。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在外延上分离的例子在历史和现实中不胜枚举。例如历史上的元帝国。元帝国曾经以其剽悍的骑兵征占了横跨欧亚大陆的大片土地,版图曾到达里海,外高加索,南包西亚,北括俄罗斯和东欧诸国。元帝国虽然进行了领土的扩张,但未能形成民族融合,德国、法国、东罗马帝国等等的人民依然保持着部落或部落联盟的存在形态,这使元帝国的国家经济体制外延要远大于民族经济体制外延。再比如前苏联。前苏联实行的是民族联邦制,一个民族建立一个共和国,各共和国通过加盟形成苏联。到1953年斯大林去世时,前苏联已经拥有16个加盟共和国、17个自治共和国、6个自治州和10个民族专区。由于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自己是多民族国家,前苏联始终没有依靠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形成囊括全苏联人民在内的国族,这使得前苏联的国家经济体制在外延上要明显大于民族经济体制,或者说,前苏联的国家经济体制就是由若干个民族经济体制构成的综合体。在前苏联的示范效应下,捷克斯洛伐克等一批东欧国家也形成了国家经济体制大于民族经济体制的体制结构。当然,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外延上的差别,也可以表现为国家经济体制范围小于民族经济体制。比如前东德和西德,很明显,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主体民族都是德意志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德意志民族的族民在国家形态上一分为二,其结果就导致了德意志民族的民族经济体制要大于国家经济体制;现代民族经济体制大于国家经济体制的另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共享“朝鲜族”民族族称的北朝鲜(朝鲜)和南朝鲜(韩国)。两个国家共同存在于朝鲜半岛,共同的民族属性使其虽然在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差异较大,但同一民族的内聚力依然不断地使两个国家在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呈现出联系、融合的倾向。

其次,从内涵上说,由于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的主体不同,民族经济体制和国家经济体制的作用对象也不相同。民族而非国家、族民而非国民,是民族经济体制的主要涉及主体。现代国家,其最根本的两个要素是领土和公民,国家的全部制度机制都是围绕这两个要素和原则设计建构的,国家干预和控制经济与社会的能力是在领土范围内实施的,对外部行为者的控制也是通过对领土和边界的管理与控制实现的。而民族则不同。民族是人们在同一政治组织和相应制度框架内,在共同地域内由同一文化形态主导从事经济活动的具有共同语言的长期稳定的社会存在方式。民族不仅强调它的族民的地理生存区域,更加强调其在政治、文化、经济、语言等方面的同一性、类似性。民族与国家的重要区别,导致民族经济体制和国家经济体制的作用对象存在较大差异。概括来说,国家经济体制干预和控制经济以领土边界和国民为限,其国民是否由同一民族构成,并不是国家经济体制研究所关注的,国内外各民族之间的经济差异与联系,也并非国家经济体制的分析要点;而民族经济体制的研究对象则是受政治、文化、经济、语言等等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民族成员及民族成员所在区域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由不同的民族性决定的民族经济体制的差异是民族经济体制研究的重点问题,民族间的经济差别、联系和相互影响对于民族经济体制变迁的作用方式和结果也是民族经济体制所要密切关注的。正是由于以上区别,使我们在谈论前苏联的国家经济体制时,主要分析以苏联的联邦中央为核心的联邦总体经济体制;而在探讨前苏联的民族经济体制时,则不仅要对联邦总体经济体制进行说明,还要对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等等的经济体制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说明,而且,前者提供的是背景,后者才是民族经济体制研究的主体内容。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范文第4篇

一、对特色经济内涵的理解

对于特色经济内涵的理解,理论界目前尚未形成定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从产业识别与评判标准角度理解

王元京在《西部特色经济的产业识别与评判标准探讨》一文中提出,识别和判断特色经济的价值标准一是产业独有标准,即“你无我有”;二是产业规模标准,即“你小我大”;三是产业专业化标准,即“你泛我专”;四是产业效益标准,即“你弱我强”。 “独、大、专、强”是其识别和判断特色经济的基本标准。

(二)从区域比较优势的角度进行理解

李渤认为,要正确认识特色经济的内涵首先就必须把握“特色”的内涵,“特色”内涵重在区别,而无优劣、好坏、高低之分,将“特色”内涵移植到经济上来,便显现了区域特色经济体系内涵的质的规定性。他认为,特色经济的内涵体现在以下几点:(1)特色经济是独有经济;(2)特色经济是优势经济;(3)特色经济是差别经济;(4)特色经济是优质经济;(5)特色经济是多媒体经济;(6)特色经济是效益经济。王芳指出,特色经济仅是比较而言,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特色经济。其将特色经济定义为:在一定的经济区域范围内,以一定的特色产品为前提,以特色产业群的发展为核心,以特有资源转化为基础,以特色技术为支撑,具有市场适应性、效益性、开放性、稀缺性和可持续性的比较优势经济。

(三)从经济效益与可持续发展角度理解

李澜、张君丽理解的特色经济是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依据本地区现有的经济、社会、文化状况、资源禀赋和生产力水平,能最大限度的扩张经济总量,结构合理且主导产业优势突出,经济效益显著,能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具有鲜明地区特点的经济发展模式。特色经济是能把自己的优势发挥扩大,形成一定的规模,获取高效益的经济。马晓京、高新才、刘晖等人基于民族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开发的角度出发,指出发展特色经济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认为特色经济首先必须具有可持续发展性。

笔者认为特色经济是指一个区域在经济发展中,利用比较优势,通过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具有鲜明产业特色及企业、产品(服务)特色的经济。特色经济以特色资源为基础,以特色产品为核心,以特色产业为依托,以特色技术为支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应遵循差异化发展原则、比较优势原则,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通过竞争确立优势,从而造就特色经济。其内涵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展特色经济必须与当地的实际相结合,充分体现省情、区情,这是特色经济的基础;二是应以当地特色的产业、特色产品或服务为前提;三是“特”必须以“同”为基础,是建立在“同”上面的“特”,这是特色经济的根本;四是应以特色经济区域为载体。

二、中国少数民族特色经济研究

(一)研究进程

特色经济在国外研究较早,我国则起步于20世纪末。我国将少数民族特色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中受到重视则是1997年后,特别是1999年西部大开发之后。下面将对我国少数民族特色经济研究进程简要梳理。

(1)特定区域的少数民族特色经济研究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资源禀赋不一,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很多学者对中国特定区域的特色经济发展研究做了很多工作,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胡鞍钢、温军等认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要发展特色经济就应构建具有民族特色的发展模式,制定具有民族特色的产业政策,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雷敏以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这一特定区域为研究对象,探讨了西部少数民族发展特色经济的战略选择。沈会盼、陈峰云等从少数民族地区实情出发,就如何发展当地特色经济做了详尽的分析。此外,针对云南、广西、青海、宁夏、贵州、甘肃等少数民族特色经济发展研究也屡见不鲜。

(2)特定产业的少数民族特色经济研究

在现有研究文献中,还可以看到很多从某一特定产业角度出发研究中国少数民族特色经济。其中,有些学者通过分析本地区的旅游资源优势,进而提出了发展特色旅游业的建议。如卢世菊的《中国少数民族竹文化特色旅游发展研究 —— 以云南省为例》、马小丽的《河西走廊特色旅游经济探析》等。

此外,还有学者在充分发挥地区资源比较优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特色农业、林业和种植业。如文艳林的《川西北高原特色农业的发展思路》、贾凤桐的《陇南山区宜着力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等。

纵观国内外研究成果,发现对中国少数民族特定产业的特色经济发展研究主要集中在:( 1 ) 特色种植业; ( 2 ) 特色畜牧业; ( 3 ) 矿产采掘和加工业; ( 4 ) 能源业;( 5 ) 特色文化旅游业等方面。

(二)存在的不足

中国少数民族特色经济研究虽仅有10余年的历史,但取得了显著成效。如将特色经济的前沿理论与中国少数民族特色经济实践前沿问题相结合;将理论、方法与政策的研究相结合;将宏观政策、制度与中观、微观等现实问题相结合。但目前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首先是中国少数民族特色经济研究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中国少数民族特色经济研究大多是围绕实际问题与任务进行对策研究,理论不成体系,理论创新较少。此方面应多借鉴西方特色经济学研究成果。

其次,理论与实践常倒置。我国很多少数民族特色经济研究都把重点放在政策研究上。然而,在研究过程中不是先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并把结论分解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单元,然后提出政策性建议,而是常常在进行分析之前已经有了政策性建议。因此,这种政策性建议常常是空洞的,缺乏实际操作意义。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行政法 社会公共性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的典型观点

(一)国家干预经济说

该说认为二者区别为:(1)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一般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组织和管理。(2)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主要采取单纯的强制性方法;经济法则是采取强制性和指导性相结合的方法。(3)主体不同。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行政法主体只限于国家行政机关。(4)任务不同。行政法着重于巩固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经济法主要是巩固和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5)诉讼程序不同。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处分,纯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属于经济法调整范围内的经济和行政纠纷,则视问题的不同,分别由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解决,将来还有可能由单独的经济诉讼程序解决。

(二)国家经济调节说

该说认为二者的区别:(1)管理目的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专于保障国家正常的行政活动,以维护政治、治安及其他社会秩序;国家经济调节,在于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发展。(2)管理方式不同。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或直接管理。经济调节则是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利用强制方法、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3)管理原则不同。行政管理贯彻命令与服从的原则。经济调节则贯彻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基本原则。(4)管理内容不同。行政管理主要涉及政治、治安、文教等非经济领域,也包括一些经济领域。经济调节只涉及经济领域。(5)侧重角度不同。行政管理主要是微观管理。经济调节主要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和宏观角度进行调节。(6)管理主体不同。行政管理主体为行政管理机关。经济调节主体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

(三)社会公共性说

该说主张二者的区别:(1)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不必强调社会公共性。(2)利益目标不同。经济法首要实现的利益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首要实现的利益目标是国家利益。(3)主体不同。经济法中的管理主体除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外,还有社会经济团体。

(四)体制区分说

该说认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根据在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划分。二者的区别:(1)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与相关行政机关和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协调、调节和控制的关系;而行政法则调整行政机关自身、行政机关与党的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以及这些机关与公民权利行使之间的全部政治关系。(2)功能作用领域不同。经济法的功能作用领域是政府经济管理领域;而行政法的功能作用领域则是政治领域,包括政党执政领域、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领域、民主政治领域等。(3)两者性质不同。经济法具有社会经济性。行政法具有国家政治性。

二、现有观点存在的不足

(一)国家干预经济说之不足

国家干预经济说存在三方面的不足:(1)未认识到行政法也采用指导性的方式。该说认为行政法主要是采用单纯强制性办法是不正确的。随着服务行政和软法治理的观念引入到行政管理之中,行政法除了采用传统的强制办法外,也开始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指导性的方式,而且指导性方式的采用呈扩大趋势。(2)主体界定的不合理。经济法主体不应包括司法机关,若司法机关能成为经济法主体,那么其岂不是可以成为所有法律关系的主体。(3)对行政法的救济程序认识不充分。行政法领域产生的有关纠纷,除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外,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事实行为,也可以采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加以救济。首先《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次从诉讼实践上看,最高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一直将此种侵权纠纷作为特殊类型侵权纠纷之一,列入民事案件的案由。而且民法典草案也列出了这种侵权类型,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弥补国家赔偿的不足。

(二)国家经济调节说之不足

该说所论述的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管理目的、管理方式、管理原则、管理内容和侧重角度上的存在的差异有其合理性的,但其在管理主体所做的区分存在不合理之处,其认为经济法主体应包含司法机关,犯了与国家干预经济说一样的错误,扩大了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三)社会公共性说之不足

该说不足在于:(1)否认行政关系的社会公共性。按照现代行政理论的普遍解释,行政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具有公共性。基于行政本身具有公共性,则反映行政要求的行政法也必然具有公共性的特征。(2)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难以明确区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存在模糊性。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三者之间是可以相互沟通和转化的,同一主张可以以不同的名义提出,每一种主张并不一定只属于一个范畴。社会利益是私权与公权结合的产物,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融合的结果。(3)忽略了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团体在主体上,其认为二者区别在于经济法中的管理主体还包括国家机关之外的社会经济团体。但在授权性行政主体中,也存在社会团体因授权作为行政主体的情形。

(四)体制区分说之不足

该说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将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与狭义政府对经济的调节等同起来。事实上二者明显不同:(1)政府经济调节的主体是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工商机关等政府机关以及授权的其他执法机关,属于狭义政府的范畴。国家是广义的政府,除行政机关外,还包括立法、司法、军事等国家机关。(2)国家对经济的调节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的综合运用。而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与政治职能属于行政权的运用。如果用经济法规范来调整因行政权运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将会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第二,调整范围的界定有待商榷。对政治关系的调整与规范,除了一部分属于行政法所规范的行政关系之外,很大一部分属于宪法的调整对象。比如政党执政、国家结构形式等。

三、重新认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调整对象不同

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学界对调整对象之外是否包括调整方法,存有争议。而且一般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方法。另外采用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相结合的“多标准交叉划分”存在着逻辑不周延的问题。因此以调整对象作为唯一的划分标准,才能理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实践中,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法理论基本上也是从调整对象角度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可是在具体调整对象上,各种学说的观点不一。但对这些学说加以抽象概括,可知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行政法所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因此从本质上讲,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就是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的区别。对于这两者关系的研究,有学者从经济学的发展与发展变迁的角度进行了探讨,认为行政管理关系先于经济管理关系产生,二者是共存的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导致国家经济职能的增加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社会关系,只能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也就是主要为了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的法律。这种法律是为了填补传统空白状态的。这表明两种关系是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部门加以调整。此外两种关系的主体不同。经济管理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和个体,行政管理关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例如国家税收管理中,有关税率的规定,是国家基于国民经济总体状况作出的规定,其调整的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而不是政府与个人间的关系;在具体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所形成的关系则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为主体的行政关系。

(二)主体不同

1.经济法主体中所包含的国家机关有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而行政法主体中所包含的国家机关只有行政机关。经济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国家干预或者管理经济所形成的关系,经济法主体必然包括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两方主体,由于经济管理权力来自于全体人民的让渡,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才能行使这一权力,因此严格意义上讲管理者只能是国家,抽象意义上的国家不能直接行使权力,只能通过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具体地行使权力。行使经济管理权力的国家机关的范围只包括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属于主体之一原因:一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不单单行使立法权,还行使行政权;二是权力机关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权力机关的主体地位是通过经济决策主体与监督主体体现的。当发生经济争议与纠纷时,司法机关才介入,形成的是一种救济法律关系或者诉讼法律关系,受程序法调整。所以司法机关不是经济法主体。

2.行政法中的社会团体的范围要大于经济法的社会团体的范围。经济法主体与行政法主体都包括社会团体,但是经济法中的社会团体一般只是一些具有经济性质或者为经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例如行业协会、商会、会计事务所、公证单位、基金会等。而行政法中的社会团体除了包括前述这些社会组织外,还包括宗教团体、共青团、妇联、村委会、居委会。

(三)有无独立法律责任不同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范文第6篇

一、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演进与农民收入增长模式划分

农村经济既是国民经济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体系,既包含农业。农村经济内部矛盾,也包含工农、城乡等农村经济与外部经济之间的矛盾,正是这种错综复杂的矛盾体系的运动,决定着产业结构演进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推动着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不断向前发展。所谓农民收入增长模式,就是在系统分析和比较研究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过程的基础上,运用归纳、抽象方法,按照特定准则,总结和概括出的有关农民增收活动及收入变化现象的特征集合。它包括收入增长的动力和来源,收入的增量结构和构成,增收的途径、手段和方法,收人变化的速率和态势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农民收入是农民参与社会生产过程所获得的劳动及要素报酬形式。就本质和来源来说,它是农民这一特定经济主体从事农业及其他经济活动创造的部分新价值的转化形式。作为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农民收入变化受再生产诸环节及经济、社会、自然多因素的影响。但是,农民收入及其变动归根结底决定于社会生产力水平高低或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程度。分别以农业增加值、农村非农产业增加值及国内生产总值为自变量,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因变量,利用我国1993至1999年的数据作回归分析,计算相关系数,可发现,农民收入与农业、乡镇企业及GDP显著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达0.9830、0.9837和0.9942,说明农业、农村非农产业及国民经济与农民收入存在密切关系。纯收入与非农产业及GDP的相关性甚至高于农业,说明在目前条件下农民收入不仅取决于农业,而且决定于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总体发展状况。

工业化、城镇化、非农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历史,结构演变和经济发展一般经历四个阶段的变化:先是农业在经济生活中居于统治地位;然后在分工和生产力发展基础上,进入农业为主体、非农产业为主导的阶段;进一步发展,进入农业和非农产业共同发展、以非农产业为主体的阶段;最后,随着生产力发展、农业和非农产业及外部联系的日益紧密,城乡经济走向一体化。生产力不仅决定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性质和形式,而且从根本上决定和影响收入分配的量。这就使农民收入在生产力发展或工业化、城市化和非农化过程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因此,从这一角度考察,前述经济发展和结构演变的四个阶段,同时代表着农民收入增长的四种不同模式或类型:(1)农业推动型农民收入增长模式。特点是农业在农户家庭经营处于绝对统治地位,农业收入几乎是农村居民收入的惟一来源。这是农民收入的初始模式。(2)农业主导型收入增长模式。这是非农产业得到一定发展但还不发达,非农产业的收入贡献及其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粮食和农业的收入贡献份额持续、较快下降,但在农民收入中仍然保持着主体或优势地位的收入模式。(3)非农业主导型收入增长模式。特点是不仅非农产业收入增量占农民收入总增量比例较大,成为推动农民收入增长的基本动力,而且非农产业收入接近以致超过农业收入所占比重。(4)城市带动型收入增长模式。特点是城市化程度较高,城乡差别趋于缩小,经济和社会生活逐渐融为一体,来自非农产业和城市的收入已经成为农民收入的基本来源。

二、我国主体模式:从农业推动型到农业主导型的过渡与升级

主体模式是某个时期、某个国家占主要地位的农民收入增长模式。它反映一国农民收入模式的总体性质和基本特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努力,我国农民收入主体模式已经由初始的农业推动型模式,升级为农业主导型模式,并正向着非农主导型模式方向发展。我国农民收入模式的演变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

初步奠定工业化基础与农业收入徘徊于农业推动型增长模式的时期(1952至1978年)。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生产力水平低。农产品持续全面短缺,加之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逐步形成并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并多次出现“拔高”所有制形式的现象。僵化的“超越”生产力水平和农村实际的经济体制及“有计划的剥夺哨组织’的农民”的政策,虽然为现代工业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片面。木稳定发展,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和二元经济结构的不断强化,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和后患,不仅使生产力受到严重束缚,农民难以走向富裕,而且造成产品长期、全面短缺,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低下的生产力,片面、畸形化的产业结构和固化的城乡经济结构,必然使农民收入的结构单一和缓慢增长,长期滞留于农业推动型模式阶段。统计资料显示,1978年,全国农村社会总产值为2037.5亿元,其中农业总产值为1397亿元,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68.56%。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54年的64元增加到1978年的133.57元,年均增加额不足3元。在1978年133.5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生产性纯收入为122.86元,而仅农业生产收入就达113.47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5.0%,占生产性纯收入的比重更高达92.36%。

工业化、城镇化推进与农业推动型模式向农业主导型模式过渡时期(1979至1996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起点和基础,以市场化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和目标,通过开放农贸市场另外农民购销队伍、废止“统购统销”政策及发育、发展市场体系,为农民由单一的、被动的生产者,转变为自主、能动的市场主体创造了必要条件;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不仅完善了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而且迅速增加了农业之外的收入,优化了收入结构,推动了农民收入增长模式的演变、升级。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非农产业总产值首次超过农业总产值,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1996年农业和农村非农产业总产值分别达到13844.1亿元、65191.7亿元,农业总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由改革初期的70%降为26.44%,为农民收入模式升级提供了前提。在农业生产结构、农村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的基础上,农民收入构成和增量结构也开始发生根本性变化:农产品产量成倍增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但农业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却趋于下降。农民人均农业纯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1984年为68%,1990年降为66%,1996年下降到60%。从贡献程度分析,据测算,扣除不可比因素,1986至1996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55.52%,其中有26.29个百分点是通过农业纯收入增长实现的,农业对农民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平均是47.34%。分阶段考察,1986至1990年农民收入增长15.73%。其中,10.55个百分点是农业收入带来的,5.18个百分点是非农产业及其他收入带来的。农业收入贡献率是67.05%;1991至1996年,农民收入增长34.38%。其中,13.6个百分点是通过农业收入增长实现的,21个百分点是由于非农产业及其他收入增长推动的。农业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39.56%,比1986至1990年下降27.49个百分点。说明非农产业愈来愈成为我国农民增收的动力和源泉。

农业主导型新模式的形成与在农村经济新阶段的发展(1996年以后)。1996年前后我国农村经济发生部分质变,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表现在:第一,吃饭问题基本解决,城市和部分农村地区提前实现小康目标,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原有目标和动力逐渐消失。经济发展要求从实现温饱,转变为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巩固和全面实现“小康”,并向着更高目标迈进。第二,供大于求成为市场的主要矛盾和生产发展的基本制约因素,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转变经济增长和农民增收方式,实行集约经营,由依靠扩大规模、增加产量或提高收购价格增加农民收入,转向依靠调优结构、提升质量和提高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成为经济工作的基本任务。第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基本建立,市场已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基础作用,但新体制的许多环节还不配套、木完善,仍需要深化改革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动力和保障。第四,分工和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及国内外经济联系更加紧密,科技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更加明显。

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结构变化推动、决定了农民收入增长及模式升级。我国进入农业主导型模式阶段,并正向着非农产业主导型模式的方向挺进的主要标志和表现是:第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乡镇企业开始进行战略性调整,技术水平和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非农产业在农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第二,农业剩余劳动力迅速转移,社会就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非农产业就业人员逐步接近直至超过农业就业人员。统计资料显示,从1992年开始,我国农业就业人员数量减少,当年占社会就业人员的58.5%。之后,农业就业人员及其比重加速下降,1996年已下降到了50.5%。最近几年,基本保持50%以下。第三,农业推动农民增收的作用进一步减弱,非农产业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愈来愈大。1997年我国农业纯收入对农民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是32.33%,比1990至1996年平均水平低7.23个百分点。最近几年,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收入不升反降,农业纯收入贡献率连续出现负值,1998年为-19.71%,1999年下降到-43.96%。说明农民收入增长态势完全是依靠非农产业收入增长实现的。第四,在收入额不断增长的同时,收入结构开始发生重大变化,进入非农和城市收入与农业纯收入抗衡或相持的区间。1997年非农收人所占比例突破40%。1998年、1999年分别升至45%和48%。目前在50%左右。

三、现阶段各地农民收入模式的性质与升级趋势

各地经济条件、发展水平不同,农民收入增长模式的性质及其演变趋势和目标也不同。为分析目前条件下各地农民收入模式的性质,进而揭示、说明未来几年不同地区收入模式的演变趋势和目标,我们从反映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众多指标中,筛选出9项指标,利用1999年的数据,对除、重庆之外的29个省市区进行动态聚类。聚类分析方法告诉我们,类内各省(市。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水平、结构最为接近,而类与类之间则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可借助于聚类结果对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及其收入模式性质作出判断。

一类地区。该类地区农民收入基本上属于城市带动型增长模式。其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基本特征是,耕地资源少,城市化、现代化和经济集约化程度高,城乡经济联系紧密,市区反哺农业和农村非农产业的能力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和决定于城市经济发展的带动和发展。

农民收入来源广、水平高是该地区的突出特点。北京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上海是我国最大的城市。巨大的城市市场,灵通的市场信息,雄厚的科技和经济实力,为其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身居大城市郊区,又为农民就近打工挣钱和及时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提供了方便。农业和城乡非农产业的发展不仅给该地区农民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农民收入呈现出非农化多元化的格局,而且使农民收入的绝对水平也远远高于其他地区。1999年,一类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817.55元,分别是其他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9倍、2.35倍、3倍和2.6倍。该地农民纯收入主要来自城乡非农产业,仅劳动报酬收入一项就达33%.20元,占农民纯收入的70.05%。与此相反,农业纯收入却很少,种养业纯收入合计才803.18元,占农民纯收入的比例还不足17%。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这一模式地区农村经济发达,农民收入水平高,但由于农村人口和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不大,1999年乡村人口只占0.8%,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和乡镇企业总产值分别占1.6%和2.95%,因此对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大。但是,作为一种模式,该类地区木仅是目前我国大中城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典型代表,而且也预示着未来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模式发展的方向。

二类地区。特征是绝大多数省市位于沿海地带,是我国传统的经济发达地区,同时又是改革开放和发展乡镇企业起步最早。受益最大的地区。雄厚的城市经济实力和率先发展的农村非农产业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强有力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支持,使其较早在农业和乡镇企业。乡村经济和城市经济之间构建起良性循环关系。该类地区乡镇企业和农村非农产业在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及农民增收方面作用突出,属非农产业主导型收入增长模式。

该类地区与一类地区明显不同。其一,农村面积大。乡村人口多,城市化水平相对较低。经过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改革以来20多年的发展,其工业化。城市化程度虽有很大提高,广东。江浙等省市的局部区域甚至已出现城乡一体化景象。但城市化水平同一类地区无法相比。1999年该类地区乡村人口平均为4181.13万人,是一类地区的11.35倍。广东是该类地区较为发达的省份,其城市化水平也只有31.09%,而北京、上海分别是59.69%和72.61%;其二,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不是依靠城市的扶植和支持,而主要是依靠农村自身,依靠乡镇企业的带动。该类地区是“苏南模式”的诞生地,也是最早;最彻底的实践者。而这一模式的实质和核心就是依靠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带动整个农村经济发展。1999年该类地区乡镇企业总产值平均为7735.39亿元,是一类地区的4.83倍;农民人均劳动报酬收入1122.12元,虽然不及I类地区,但比其他类型地区高出数倍。表明乡镇企业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作出了更大的贡献;其三,农业生产和农业收人在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格局中仍占有重要地位。1999年该类地区平均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与乡镇企业总产值之比为1:6,1类地区则高达1:8.2;种养业纯收入占纯收入比重该类地区为42.59%,一类地区为16.48%。

二类地区省份数占全国的近三分之一,乡村人口占全国的40.8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占47.11%,乡镇企业总产值占将近三分之二,在我国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农业和非农产业都相对发达的地区,应当说,其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增长的模式,不仅十分典型,而且对多数省份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模式的主流。而这类地区农民收入将逐步升级为城市带动型模式。

三类地区。这些省区除广西外都深居内陆,人多地少,传统农业发达,是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重要产区。经过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20年努力,一方面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尤其是小麦、玉米等粮食生产优势得到了不断发挥;另一方面,乡镇企业也获得了迅速发展,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外转移的步伐不断加快,非农产业逐步代替农业开始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多元化、多样化格局基本形成,农民收入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但是,由于其基础相对薄弱,改革开放和乡镇企业起步晚、起点低,速度也相对缓慢,因而非农产业和城市经济仍不很发达,农业和粮食收入依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属于农业主导型收入增长模式。

农业与非农产业双轮驱动。结构均衡,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在全国地位居中,是这类地区的显著特点。1999年农业和乡镇企业总产值之比,一类地区最高,为1:8.19,四类地区最低,为1:2.30,三类地区则较为均衡,为1:3.07,同1:4.42的全国平均构成接近。该类地区省区平均的农业和乡镇企业总产值分别为1130.64亿元、3466.57亿元,总量及农民人均占有量均居于中游水平;从农民收入及其构成分析,该类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049.48元,既同跨越小康收入线的IJ类地区有明显差距,同时又明显高于四、五类地区,与2210.34元的全国平均水平较接近。种养业纯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一、二类地区分别是16.48%、42.59%,四、五类地区依次为68.11%、72.89%,而该类地区则为65.53%,正好处于前两类和后两类之间。该类地区处于初始收入模式向较高级模式发展的中间阶段。因此,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不仅会给四、五类地区(主要是西部地区)提供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启示,而且必将使其农民收入升级为非农主导型的增长模式。

四类和五类地区。其共同特点是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农业和农村非农产业都较为落后;经济结构单一,收入水平低,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因此,属农业推动型模式。两类地区的主要区别在于农业结构和农民收入来源存在差异。四类地区种植业生产相对发达,种植业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种植业推动型收入增长模式;五类地区畜牧养殖业生产相对发达,养殖业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较高,是畜牧养殖业收入增长模式。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范文第7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二元经济结构;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35 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3-9031(2006)09-0050-04

一、问题的提出

民间金融是自发形成的,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之外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筹借活动,基本上没有被纳入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常规金融监督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按照Mckinnon和Shaw的金融发展理论,非正规的传统民间金融是一种落后的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是经济的二元性在金融领域的表现。[1]

二元经济结构是指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部门间生产函数与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或区域间、区域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原因导致的经济两极分化现象。[2]这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领域的一个典型特征。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国家,先进的现代部门和落后的传统部门并存,城乡差别大,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地区差异显著。金融组织和金融体系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不断适应实物经济部门的需要和发展,为实物经济部门提供服务,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要改变现有的二元经济结构现状,金融的作用不容忽视。

我国的民间金融过去一直是政府限制的对象,但多年来始终存在,且近几年趋于活跃,规模不断扩大。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进行了实地调查,测算出2003年全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在7400亿元至8300亿元之间。[3]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了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肯定了民间融资在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我国东部和东南沿海地区,相对于中西部地区具有更高的经济增长率,当地的民间金融发展也很迅速,规模大且发达程度高,通常被看作是民间金融的典型代表地区,温州地区更被称作是“民间金融之乡”。这是否说明民间金融市场与经济增长存在相关性呢?民间金融的发展是否可以对改变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发挥作用?本文正是基于我国目前的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试图从民间金融与二元经济结构之间的关联出发,对民间金融发展的作用进行分析,探讨民间金融的定位和今后的发展与规范问题。

二、二元经济结构下民间金融的兴起

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其经济的二元性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在于: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政府为了能迅速集中国内储蓄资源支持国家发展规划,利用组建起来的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体系来“泵取”社会资金,流向政府支持的产业部门及企业。

另一方面,分布广泛的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个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却得不到国有金融机构很好的满足,他们不得不依靠传统的钱庄、合会、典当行等金融机构来获得零星的金融资源。有组织的现代国有大金融机构与无组织的传统金融形式并存的二元格局构成了发展中国家金融的特色。[4]虽然经济的二元性是受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生产力限制而客观形成的,而金融的二元性除此之外更多地是政府人为干预的结果,但是现阶段民间金融的兴起扩大与我国目前的二元经济结构现状不无关系。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的经济结构表现出产业差异、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和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多重二元结构的特征。而这多重二元结构制约着国家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政策的选择、实施,同时也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战略,加快工业化的进程。国家通过计划体制将稀缺的资金投入工业,造成城市和农村进一步的分离。1978年首先进行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曾使城乡差别一度缩小,但随着改革向城市推进,城乡差别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拉得更大。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农村资金供求一直就存在着较大的不平衡,这已经成为一些地区,尤其是某些农业省份严重的经济问题。正是在这种农村金融市场有需求,但大银行几乎不给农民贷款,农村信用社由于经营管理混乱不能完全满足农村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农村民间融资便开始活跃起来。正规金融体制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国有经济垄断了正规金融的金融资源,而非国有经济的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民间金融也因此得到生存空间,发展迅速。[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向沿海地区倾斜,实行优先发展沿海地区的战略,使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明显扩大,而民间金融的发展也因地域而不同。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为例,当地非国有经济发达,资金需求较大,正规金融途径无法满足,再加上当地民间信用传统沿袭的影响,使得民间金融相对发达。

金融制度本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但我国原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制度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功能让位于聚集与控制金融资源,金融体系高度垄断。政府对市场准入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国家垄断一切金融资源,服务于国有经济。在经济主体逐渐向多元化发展的时候,金融体制却一直围绕着国有经济进行。这样的金融制度下,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也必然存在,这就为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土壤。正是金融制度供给不均衡造成了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可以说,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异常发达,规模异常之大,是政府实行金融控制,金融体系不健全、利率政策管制过严、金融垄断的结果,但从深层次看也受二元经济结构背景的影响。我国民间金融是在二元经济结构格局和政府金融控制的双重特征下日趋活跃起来的,其发展过程是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

三、民间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多。解决农村劳动生产率低、城乡差别大的问题,其根本在于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大力发挥金融对农村、农业和农户的支持作用,充分考虑并尊重农村经济主体的内生金融需求。

小农经济是中国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特色,以家庭为核心,由小家到宗族、到村邻,由村到镇、到县,再依次到地市、省等,逐渐向外辐射延伸构成了中国乡村社会所特有的“圈层结构”。小农经济还呈现出典型的“拐杖经济”特点,农户以土地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非农收入作为家庭经济的 “拐杖”,是农业经营的重要补充。因此,小农借贷的基本逻辑顺序是,在农业收入不足时寻求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家庭内源融资,如果仍有缺口再寻求外源融资。寻求外源融资时,首先在家庭圈层结构内寻求友情借贷,其次则谋求国家信贷支持,最后不得已求助于带有商业特点的民间借贷或高利贷。[6] 正是“圈层结构”和“拐杖经济”的农村经济特征奠定了农村民间借贷的基础。我国农村地区经济条件、教育水平和交通状况等基础条件都远远低于城市。农业生产周期长,受限于自然条件,农民收入的总体水平低而且波动性大。商业性的正规金融机构不愿在农村开展业务,农村金融服务严重不足,因而民间金融的替代作用非常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维持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是,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却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和人员素质的限制,或者基于成本的考虑,往往不能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甚至财务制度都不健全。中小企业贷款期限短、额度小、频率快,而且由于征信体系的不健全,正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加上这类企业大多规模较小,没有足够的资本积累,很难向贷款机构提供足够的抵押和担保。金融机构出于风险的考虑,支持的对象往往是优质客户,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正规金融途径的满足。而民间融资通过民间信用和亲朋好友的纽带与民营企业联系起来,借助亲缘和地缘优势能很好地掌握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特殊的失信惩戒机制也比较有效,再加上其手续简单、便利,为民营和中小企业顺利成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民间金融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证研究发现,在不同省份甚至是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的容忍程度都是不一样的,金融发展程度存在差异。差异性的地方金融是可能导致区域性的经济绩效差别的,也就是金融发展的区域差异是可能加剧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别的,而民间金融在这其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实证研究发现了以下规律:民间金融在经济发展初期或者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对区域经济增长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这种增长主要表现为总量扩张。而当经济进入起飞阶段后或者说在经济本身比较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对经济的影响将不再显著,甚至成为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民间金融的占比会相对下降。[7]

中央财经大学的调查显示:全国15省份农户只有不到一半的借贷是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全国17个省份的中小企业有超过3成的融资来自民间金融途径。[8]从东、中、西部三地的情况比较来看(见表1),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非正规金融的融资占比最高。调查结果也说明了民间金融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相关联的规律。在经济落后地区,民间金融能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比重较大,而经济发展起来之后,正规金融逐渐完善,民间金融的比重下降,作用相对减弱,但民间金融的绝对规模已发展到一定水平,更发达,组织化程度更高。可以说,越是贫穷落后地区,政府越应该开放民间金融市场,以促进经济的起飞。

四、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发展

大多数的民间金融组织都受人数和地域的限制,超过一定人数和地域范围后,其贷款成本开始上升,若不引进现代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技术和组织形式以降低成本,就只能走向业务萎缩和倒闭。现代正规金融对民间金融的压力也迫使其逐渐从互助型金融组织走向过渡性金融组织,最后成为营利性金融机构。从国际经验来看,在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组织多保持其互助合作性,而在市场经济得到相当发展的国家,民间金融均有向正规营利性机构演变的态势。既然民间金融机构有进一步演化的内在逻辑,在保证民间金融产权独立的前提下,只要给予合适的环境,它就能很好地发展起来,如果一味地强调风险,强行管制,实际上割断其自发地向规范化发展的路径。民间金融合法化,在法律和正规金融监管下才能有效避免其经营的不规范和不确定性引起的金融纠纷和金融市场、社会的不稳定。

首先要承认民间借贷和合会等民间金融形式的合法地位;然后形成民间互质的正规民间金融组织,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畴;随着其逐步规范和成熟,通过发展民营中小银行等现代金融机构逐步取代它们,最终转化为高级阶段的有组织的金融机构。传统的互质的民间自由借贷,其组织程度低或无组织形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对此类民间金融形式,只要通过政策引导和规范使之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政府可监控的对象即可。与黑恶势力相联系的高利贷或非法乱集资、洗钱等黑色民间金融需要通过法制途径来打击遏制,不在正常金融发展的考虑之内。而针对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行为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规模更大,影响范围更广,运做不规范容易造成的社会危害,这才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研究,将其引导到规范化发展道路的民间金融。比如,日本1915年较早地颁布了《无尽业》法,日本的无尽(合会)于1951年转化为相互银行,进而于1968年升级为普通银行;台湾在1916年引入此法,当地的合会公司最终在1976年转化为中小企业银行。[9]

其次,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还要注意其一个特点――区域性强。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对资金的需求形式不同,民间金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产生了集资、合会、银背、钱庄等多样化的形式,各地民间金融的发展程度也不一致。考虑到我国各地的地区差异,对民间金融进一步的发展应该按照经济欠发达和相对发达地区分别对待,区别发展。

一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民间金融。从金融发展史来看,正规金融也就是从民间金融发展演进而来。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民间金融的交易规模已经较大,参与者的组织化程度也较高,资金的逐利目的明显,交易方式较为规范。这类民间金融已具备了正规金融的主要特征,可以将其逐步规范,转换为正规的赢利性现代金融组织机构。比如可以给予目前以地下形式运作的钱庄等组织化程度高的民间金融机构民间融资形式合法地位,之后通过市场机制鼓励它们收购、兼并,促进民间金融机构之间的优化重组,或者采取措施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民营银行,以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域为单位形成若干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的中小型民营金融机构。浙江省的银座信用社、泰隆信用社等城市信用社就是由钱庄发展而来。同时还可以利用民间资本的趋利性,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担保、典当、保险、证券等多种金融机构。随着国家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改变,政策允许下,民间资本在市场导向下的扩散是不难实现的。

二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民间金融。对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尤其是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而言,民间金融交易规模较小,参加者相对比较分散,交易方式较为传统。民间金融在这些地区的作用发挥更加重要,其发展方式和路径也更值得研究。基本原则是,民间金融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发展应该以发展合作金融和小额信贷为主,鼓励民间合作金融机构或组织以及民间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

合作金融机构是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组织,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组织多保持其互助合作性。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各种合会、抬会等,都可以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规范运作发挥其互助合作的积极作用,成立民间互助合作金融组织。随着经济的发展,再将互助合作型的民间金融向正规营利性机构转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本质也是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服务于合作组织内的成员,但我国农村信用社也纳入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银行管理体制中。对于我国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应该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限制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还其服务三农的合作性质的真正本质。同时,在放开民间金融管制后,可以让农户持有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的股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持有信用社的股份,建立自下而上、真正贴近农户的金融网络。

国际上与中小企业融资和农村金融相联的小额信贷模式早就十分盛行,在拉丁美洲、亚洲、中东以及西欧,广泛通过这种金融产品来帮助中低收入家庭改善生存状态、满足住宅需求。我国的民间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目前只在山西、贵州等省进行试点。第一批民间小额信贷公司于2005年12月在晋商故里、票号发祥地―山西省平遥县正式揭牌成立。率先组建的日升隆和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纯粹由民间投资,分别出资1700万、1600万,公开招标后正式组建而成。国家对小额信贷公司的政策是:只贷不存;对小额信贷利率实行放开,但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四倍;主要服务于“三农”;只能在所在的行政区域经营,原则上不能跨区域;成立方式为工商登记注册。

以山西的“日升隆”和“晋源泰”小额信贷公司为例,“日升隆”是兴起于清代的山西的老字号钱庄,昌盛时曾经遍布全国。从2006年3月份正式营业以来,在3个月的时间里发放贷款已经达到了800多万元,占总资本金将近50%的比例。贷款都投放在农村,额度分布集中在5万元以下,10万元的贷款比例很少,目前只有一例。 而位于平遥县城的晋源泰小额信贷公司,贷款以分布在县城附近居多,额度是3000元到10万元,其中5万元到10万元的比例最大,放贷范围集中在农村的流通、运输、旅游、加工和养殖。日升隆和晋源泰这种相互形成补充的战略布局,基本上覆盖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全部空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出现为小额信贷市场引入了有效的竞争,为民间金融的发展开了一个好头。[10]

只贷不存的规定是出于风险的考虑,但是也会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存款能够提供帮有助于客户实力和信用状况的信息,而且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对客户来说同样重要,这些机构不能提供储蓄服务,不能满足客户日益增加的贷款需求,对客户也就缺乏吸引力,可持续发展难以为继。为规避小额信贷运作中的金融风险,可以借鉴印尼的监管政策,允许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从公众募集资金、发放信贷。但是不允许接受经常账户、参与贸易交易以及外汇交易。如果存款超过一定规模,就应要求其改为农村银行,归属于银行体系。另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将其纳入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制定存款保险计划来规避风险。通过规范运作逐步成熟之后,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可以是社区银行或民营中小银行,而这也正是民间资本进入这个领域所看中的投资前景。

参考文献:

[1] 韩延春.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 彭建刚,周行健.弱化二元经济结构的加速器:地方中小金融机构[J].2005,(10).

[3][8] 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4] 杨咸月.金融深化理论发展及其微观基础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5] 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转型中的融资便利:非正规金融的比较优势及经济效应[J],金融研究,2005,(12).

[6] 张杰.农户、国家与中国农贷制度:一个长期视角[J],金融研究,2005,(2).

[7] 徐伟,郭为.民间金融与省际经济增长[J],上海经济研究,2004年第5期。

[9] 余赛.农村非正规金融成因、变迁与政策研究[D]. 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5.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范文第8篇

关键词:公积金保障深度适应性

本文在我国各位学者研究社会保障尤其是住房保障的基础上,借鉴住房保障测度模型,设计了公积金对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力度的测算模型,并探讨公积金缴存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力图分析我国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水平和地区差异。本文运用统计软件Excel和Eviews5.0,采用公积金保障密度指标、公积金保障深度指标等对我国2003~2007年公积金与国民经济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其中,保障密度是衡量居民住房保障从公积金制度中实际受益程度的指标,以公积金缴纳数额比总人口的结果来表示。公积金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相对水平即保障的深度,以当年的公积金缴存总额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来表示。公积金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密度和深度都与人均GDP有关。由于人均GDP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可以构造出公积金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密度或深度与人均GDP的函数,根据该国或地区的人均GDP来预测保障密度或深度。

一、实证分析

(一)各地区公积金人均缴存额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标准化值

首先,统计2003-2007年我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个人平均公积金缴存额。其次,计算公积金缴存率,即公积金缴存人数除以当地职工总人数。再次,以各地区的个人平均公积金缴存额乘以公积金缴存率,除以全国平均值,可以得到2003-2007年各地区个人平均公积金缴存标准化值。

以同样的方法计算各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标准化值。首先,统计2003-2007年各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其次,以各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除以全国平均值,可以得到2003-2007年各地区个人平均公积金缴存标准化值。

(二)不同地区公积金保障深度与经济发展适应性分析

为考察不同地区公积金保障深度与经济发展适应性,可以将各地人均公积金缴纳水平和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的人均GDP结合起来,考察各地区的公积金住房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同时,利用时间序列考察各地区公积金住房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动态变化特征,

首先,将2003年各地区的人均GDP进行标准化处理,即将各地区的人均GDP除以全国平均人均GDP,记为G(i),然后将各地区的G作为横轴,以同年的该地区公积金住房保障水平P(i)作为纵轴,绘在同一个散点图中。在散点图中。用一纵一横两条线把分布图分成①、②、③、④四个区域。其中的横线为Gfil=1,为全国人均GDP水平线。在这条线之上,表明该地区人均GDP水平比全国人均GDP水平高:相反,在这条线之下,表明该地区人均GDP水平比全国人均GDP水平低。纵线也为1,即对2003年各省、市、自治区公积金缴存水平做标准化处理,其平均值为1。右边表示各地区公积金缴存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左边表示各地区公积金缴存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根据这两条线的含义。所分成的4个区域的经济含义分别为:区域①属于“经济实力差,高保障型”,表示该地区的人均GDP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公积金住房保障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区域②属于“经济实力较好,高保障型”,表示该地区的人均GDP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公积金住房保障水平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区域③属于“经济实力差,低保障型”。表示该地区人均GDP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公积金住房保障水平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区域④属于“经济实力好,低保障型”,表示该地区人均GDP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公积金住房保障水平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对2003年31个地区进行区域判定,并以同样方法对2004-2007年各地区进行区域判定。

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全国2003年有4个城市属于类别①,8个城市属于类别②,16个城市属于类别③,3个城市属于类别④。其他年份差别不大,表明我国绝大部分的地区属于类别③,即经济实力差且公积金缴存数额较低、公积金住房保障力度较弱的地区,其次是类别②的地区数有7-8个,属于经济实力强,且公积金住房保障力度大的地区。从2003年到2007年的总体情况看,连续5年有10个地区属于类别③,表明这些地区长期以来,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公积金对住房的保障水平也落后于平均水平。连续5年有10个城市属于类别②,表明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公积金对住房的保障水平也高于平均水平。连续5年只有辽宁属于类别④,即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公积金对住房的保障水平太低,与其全国的经济地位不相称。河北省和黑龙江省2003年属于类别④,但后来四年中,进入了类别③。表明河北省的公积金对住房保障水平一直较低,但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降低,需要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提高公积金缴存水平。内蒙古前两年属于类别③,后3年进入类别④,说明内蒙古经济发展水平上升,但公积金对住房的保障水平应该进一步提高,以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山东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公积金住房保障水平前4年较高,但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没有跟上经济的发展。其他省份在类别③和类别①之间波动,说明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公积金住房保障的相对水平不稳定,其中安徽、广西、、青海、新疆的住房保障水平有上升趋势,其他地区则有下降趋势。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范文第9篇

[论文摘要]随着世界高等教育民营化浪潮,我国高等教育产业化也越来越明显。其所带来的一个间接的后果就是进一步拉大了我国城乡之间、居民个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文章就浙江内部各地区经济状况和城乡收入差距进行分析。

一、引言

自1978年的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的经济飞速发展,gdp总量和gdp年增长速度都是处于全国前列,全省人均gdp和人均收入也水涨船高,且水平都处于全国前列。浙江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和全国的形势一样,也呈逐步扩大的趋势。

二、浙江各地区收入差距

目前,我国基尼系数拉大的问题,主要是由城乡差距拉大引起的。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值得警惕。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经历了一个“由缩小到扩大”的变化过程,近年来扩大速率加快。城乡居民的收入之比2003年为2.51:1;2004年为2.47∶1;2005年为2.51∶1;2006年2.65∶1;2007年为2.90∶1.2007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之比为2.90∶1,2007年更是上升到3.11∶1.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近几年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超过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一倍多,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13.4%,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8%,2007年的城乡收入比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值。目前农村居民收入已不足城镇居民收入的1/3。其实,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的这一结论,即农村居民收入已不足城镇居民收入的1/3是一个比较乐观的估计。实际上,这乐观的统计结果和人们在实际中的感受并不一样,很难让人信服。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分别于1988年、1995年、2002年展开三次全国范围的住户调查,在最近完成的调查报告中得出如下结论:中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一个先上升后扩大的过程。按照国家统计局的个人收入概念计算,从1994年开始,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从1997年起又逐步扩大,2001年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几乎是农村居民的三倍。但这个结论,不能真实地反映城乡之间的实际收入的差别。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没有涵盖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各样的实物性补贴。如果把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各样的实物性补贴(医疗、教育、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费救济等等)考虑进去,城乡收入差距可能要达到四倍、五倍,甚至是六倍。

浙江作为中国发展比较快的几个地区之一,各城乡差距也相对比较大。2007年杭州市人均gdp34923元,丽水市仅为7391元。前者是后者的3.9倍。2006年,杭州的gdp总量为4134.88亿元,宁波为2073.44亿元,而衢州仅为340.82亿元,丽水为216.05亿元。衢州和丽水行政区域面积占全省25.7%,人口占10.9%,2003年两城市实现的生产总值分别为234亿元和220亿元合计454亿元,仅占全省的4.6%,人均生产总值分别为9560元和8835元,不到全省一半,仅为杭州的28%左右。①浙江经济在90年代崛起以后,各界人士普遍将私营企业和民间资本视为其崛起的重要原因。同时,在省内我们也应该看到各市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三、影响浙江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分析

(一)东西部环境差异

浙江是典型的"资源小省",但浙江在港口、海洋和气候资源等方面却具有突出的比较优势。 浙江地处祖国东南沿海的中部,港口众多,腹地宽广。改革开放后,港口建设速度加快,至2004年底,全省沿海港口已达58个,泊位600多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39个,深水泊位数占全国8 %。宁波已跃升为全国第二大港。今年截止11月8日,宁波港的吞吐量已达1亿吨,成为国内仅次于上海的,吞吐量逾亿吨的世界级大港。而且舟山、温州、乍浦、海门等港规模日益扩大,且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浙江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能源资源在全国居领先地位。浙江海域历来是我国最大的渔场。1999年,浙江的海水产品产量为389.4万吨,居全国第3位;浙江海洋捕捞渔获量高达331.2万吨,仅次于山东的332.5万吨,居全国第2 位。紧靠浙江的东海陆架盆地是一个有着良好开发前景的油气资源区,目前正在勘探开发之中。而对于浙江西部内陆地区缺乏资源的情况下又缺乏便利的运输条件所以经济发展明显慢于东部地区。

(二)人力资源差异

因为浙江东部物资资源比较丰富经济相对比较发达,教育水平也明显高于浙江西部地区。浙江的大部分高校都位于浙江杭州、宁波、温州等地区,而在这些地区对人才的吸引也明显高于西部地区。资源禀赋论认为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与资源禀赋具有很密切的关系,尤其是人力资源的作用变得日益重要。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从宏观上看,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力资本投资有很高的相关。具有不同人力资本含量的劳动者其获得的收益也各不相同,浙江各地的人力资本存在差异,因而必然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三)地区性政策差异

在浙江东部地区地方政府为鼓励经济发展存在着许多优惠政策。东西部收入差距的扩大,在相当程度上同原有体制下的“政策惯性”有着密切的联系。西部地区大部分还是以农民为主,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是原有体制下的一种政策产物。农产品的低价收购政策、限制农民进城政策、对农民的税收政策、对农民的税外负担政策、对城市居民的福利补贴政策,都是原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以来,这些政策有所松动和改变,但离根本性改变尚有距离。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施的一些宏观政策也拉大了收入差距,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给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带来的机会不平等。依靠国债大搞基础设施建设对大中城市关注过多,对小城镇和农村关注不够。金融政策安排不当,“嫌贫爱富”的金融政策向城市偏斜,使农民贷款无门,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发展机会和增收空间。

(四)历史沿革、资源禀赋及发展阶段的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特征非常明显。新中国成立后,城乡不同的发展政策以及城乡居民的不平等待遇,如“剪刀差”、“户籍制度”等的实施,加重了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另外,浙江国土面积较大,由于各地区位置、自然资源条件等差别很大,造成浙江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明显地呈现出东、中、西阶梯式发展的格局。加上改革开放以来采取由东向西的经济梯次推进和区域不平衡发展战略,客观上拉大了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这是导致浙江个人收入分配呈现出地区差别的直接原因。此外,从一二三产业的发展规律来看,个人收入差距拉大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浙江经济正处于由传统的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过程中,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也会带来个人之间、行业间和城乡间的收入差距。

四、为了减少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当地政府可以从几个方面着力

(一)支持省内欠发达地区发展,加大投资和政府间转移支付。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布局战略等的一些政策因素及人们思想观念等的原因,在政府、社会投入和积累方面,发达地区远高于欠发达地区,造成区域经济发展差距明显。欠发达地区要充分利用资源、区位等优势,特别是劳动成本低的优势,承接发达地区的产业梯度转移,建成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为主体的浙西产业加工密集带,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大力发展有市场前景的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及时抓住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结构重组的关键时期,积极融入长三角,实现与长三角经济区的对接和联动,不断拓展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空间,分享现代区际的分工利益,努力缩小与发达城市的差距。

(二)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件发展环境,加大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尤其要注重金融支持。各级政府要在相应的适合地区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下,一手抓农业,一手抓民营企业,提倡不同组织形式的民营企业共同发展,支持、鼓励各类人才开发,并在财力上给以必要的支持。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表明,东部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民营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杭州、温州、台州等地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之所以能够在领先其他县市,与这些地方民营经济的大规模发展是分不开的。

(三)提高人力资本的存量。从地区经济差异影响的回归分析看,各地人力资本的状况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大小存在着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特别是近年来,人力资本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有了明显的增加。 劳动力市场分割状况的逐步消除,地区人力资本含量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还会加大。现有的资料已经明确低表示了这种趋势,在政策倾斜对地区经济差距扩大的影响减小的时候,人力资本的作用增长了。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的时候,如果不在人力资本的改善上尽心努力,那么经济发展必将缺乏动力。应该充分意识到人力资本对改善地区经济差距的作用,落后地区要通过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加快科技与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现代人观念的培育等使自己的人力资本含量得以提升,使自己能够在进一步的发展中与先进地区的发展缩小差距。 此外,欠发达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当地政府努力,同时省政府要大力帮助。

(四)大力促进开发区向新兴产业区和城市新区转型,把工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改造成为具有城市功能和形态的新兴产业区,率先完成从低附加值制造业主导向“设计、制造、服务”一体化融合的高附加值制造业主导的跨跃,成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新阵地。开发区是浙江新兴产业的密集区,也是浙江城市发展增长极。开发区的转型升级既涉及产业结构又涉及空间布局。各类开发区要作为工业化的先行区、城市化的示范区,完成向新兴产业区和城市新区转型:从工业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向新兴产业区转变。从而影响个别地区经济的差异。

总而言之,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要继续走在全国的前列,要在国内率先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完成区域改革和发展的双重阶段转换,其中的关键又在于,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构建出区域内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互动的新机制,从而继续利用制度创新来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人伟转型期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云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一国四席”,澳门,单独关税区,自由贸易区

中国以“一国四席” 的模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给中国,乃至给国际社会都提出了新问题和新挑战。澳门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在WTO中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处理和内地的关系是必将面对且开始面对的不可回避的现实课题。本文结合入世前后澳门和内地经贸合作的实践,首先对“一国四席”的提出,对澳门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进而结合今后适用于两地经贸关系的WTO基本规则,针对澳门在WTO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同中国内地的关系,特别是进行更密切经贸合作关系方面发表管见。

一、中国在WTO中的“一国四席”问题

(一)“一国多席”现象及其产生原因

一个国家在一个国际组织 中只拥有一个席位,即“一国一席”,是“现代国际组织的一般特征” .而作为例外,在国际实践中不乏一个国家在一个国际组织中拥有多个席位,即“一国多席”的例子,例如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是联合国的正式成员,苏联因此在联合国中拥有三个席位,再如英格兰足总、苏格兰足协、威尔士足协和北爱尔兰足协都是国际足联的正式成员,英国因此在国际足联中拥有四个席位。

“一国多席”现象的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国家对于某项事业做出巨大贡献,同时又具有强大实力,从而以此作为筹码,谋取在国际组织中比其他成员国更大的权益,而其他成员国为了换取其加入,不得已作出了一定的妥协。如苏联曾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作出巨大贡献,“为了满足苏联在联合国中拥有更多的投票权的欲望,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苏联之外亦被接纳为联合国的独立成员,尽管联合国(第3条和第4条)仅提及国家为成员。” 而英国则是因为其为现代足球的发源地,故在国际足联中拥有了四个席位,同时还拥有其他特权。“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考虑到英国是现代足球的发源地,国际足联特批他们拥有一个副主席的名额,该副主席自然也是24名执委会成员之一。至于谁来担任副主席,则由其内部四家足协协商。” 此外,足球裁判界的最高权威机构——国际足球联合理事会(International Football Association Board)是由英国的四个足球机构: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与国际足联组成。每个成员单位都可被授权代表其他四个代表,着手编写新的规章或对规则的修改工作。而要接受任何一个对规则的改变,必须要有联合理事会3/4投票权的通过。这其中,英国的4个成员单位各一票,而代表所有其他会员单位的国际足联也只有4票。

“一国多席”局面的形成说明,“国际组织是国际合作的一种法律形式,是特定时期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在‘一国一席’的基本原则下,根据国际社会发展的新产物,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宗旨和发挥其职能允许某些国家拥有数个席位。”?

(二)中国在WTO中“一国四席”问题的特殊性及重要性

随着香港、澳门回归和中国、台湾的入世,中国在被誉为“经济联合国”的WTO中也拥有了四个席位,出现了“一国四席”的局面。

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拥有多个席位的问题,在此之前已经出现,如两岸四地的体育组织同为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成员,并在这些组织中具有平等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但是由于国际组织性质的不同,WTO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等国际体育组织为民间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也不同,WTO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经济组织,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与国际体育组织不可同日而语;WTO同时兼有的“国际组织”、“国际贸易条约群体”和“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的功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中国在WTO中的“一国四席”问题有别于在其他国际组织中的“一国四席”问题。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中国在WTO中“一国四席”问题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中国加入WTO将使其成为一个更有效的国际经济组织,提高经济活力和促进贸易争端的和平解决,使中国和国际大家庭联合更为紧密,这将有助于进一步解决其他世界问题。” 明确两岸四地的国际法律地位,在WTO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及相互关系,WTO协议如何在两岸四地实施,关系到两岸四地如何进行经济合作,以应对入世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二、澳门在GATT/WTO中的特殊法律地位

(一)澳门的法律地位问题

1、澳门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不具有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人格者在国际法上具有法律人格,是指它是国际法的主体,从而它本身享有国际法上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或权力,而且,一般地说,享有在国际上直接或或通过另外一个国家(如在被保护国的情形)间接行为的能力。……一个国际人格者不必具有各国通常具有的一切国际权利、义务和权力。” 国家是主要的国际人格者。有些国家只享有其中某些权利和义务,因此它们只具有有限的国际人格。国际组织也只享有其成员所让渡于它,并规定于其组织章程之中为实现其宗旨和职能所必需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从而它们也只在特定范围之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和国际人格者。而依据民族自决权或民族,代表本民族人民争取独立的政治组织同样具有国际人格,只是由于尚未过渡到国家状态,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不完整性。而个人是否具有国际人格,构成国际法主体,目前尚有争议,并无定论。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澳门业已回归祖国,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已经实现。

对于澳门的国际法律地位,可以澳门回归为界分为两个阶段来考察:

(1)在澳门回归之前,自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革命之后,葡萄牙和中国达成共识,澳门成为“葡萄牙行政管理之下的中国领土” .1976年,葡萄牙新宪法(The Portuguese Constitution of 1976)颁布,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澳门是由其暂管的一个中国的地区。依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二条规定:“澳门地区为一内部公法人,在不抵触共和国宪法与本章程的原则,以及尊重两者所定的权利、自由与保障的情况下,其享有行政、经济、财政及立法自。”第三条规定:“与外国发生关系及缔结国际协定或国际公约时,代表澳门之权限属共和国总统,而涉及专属本地区利益的事宜,共和国总统得将代表澳门之权限授予总督。”

(2)澳门回归之后,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对于澳门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作出有关规定:“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澳门在回归前后,均只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回归前是“由葡国暂管的中国领土,实行一种由葡国宪法和依此宪法制定的《澳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独特的政治体制,享有有限的自治权,其性质是葡国内部的一个‘公法人’——由葡国公法所组织的内部公法人,而非一个政治实体”; 回归后,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回归前后,澳门均没有拥有,而是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国家所不可缺少的特征之——“国家被广泛接受的定义是一个由有组织的政治当局所管辖的领土和居民所组成的实体”,“这样的国家以为特征。” 因此澳门不具备国际人格,不是国际法主体。

2、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澳门的法律地位——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具有一定程度的国际法律人格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具有法律人格者。 ”所谓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即经国际经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而何谓国际经济关系,学者界说不一,笔者认为,只要某种经济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分属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其所涉及的问题超越出一国国界的范围,就称之为国际经济关系,相应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就包括了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而法人包括了按照私法如公司法等所形成的“私法人”和按照公法如宪法或机构组织法等所形成的“公法人”。如前所述,澳门在回归之前是一个“公法人”,在回归之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其仍然是按照我国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形成的“公法人。澳门依法可以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自然也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尽管对国际法主体概念的扩展使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几个国家像在国际法的其他方面一样,在国际经济法中仍然是主要的主体。然而,对于代表国家行事的实体而言,肯定有所区别。”国家可以将处理对外关系的权力,通过国内法规定授权给实体行使,“在国际经济法中,代表国家行事的不限于外交部和财政部,还有其他被授权的实体,例如中央银行或配给机构。” 澳门回归之前,按《澳门组织章程》规定,“涉及专属本地区利益的事宜,共和国总统得将代表澳门之权限授予总督。”回归之后,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从这个角度来看,澳门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获得基本法这一国内法的授权和具有国际条约性质的中葡联合声明的所提供的国际法的保障,具有了一定范围之内的对外交往权;而澳门以自己名义缔结和参加国际条约,单独参加或通过葡萄牙参加国际组织的广泛实践也早已表明,澳门作为一个具有对外交往能力的实体已为国际社会所承认,澳门回归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对外交往权也为国际社会所继续承认。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作为一个地方实体,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法律人格,与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不可相提并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法律人格,不是它本身所固有的,而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律赋予的,这种能力的获得,取决于国家的同意,因而是相对的,也是有限的。”7(第392页)其国际法律人格局限于非政治性的对外交往方面,包括经济交往在内。

(二)澳门在GATT/WTO中的地位

1、澳门是GATT/WTO的单独成员和创始成员方

1962年,葡萄牙加入GATT,加入议定书规定,葡萄牙代表其所有关税区域适用总协定,但在其加入总协定的关税减让表中并未将澳门作为单独的关税领土予以特别规定。1975年,葡萄牙代表澳门签署了国际纺织品协定,并分别于1978年11月、1982年6月和1987年1月先后代表澳门续签了延长议定书。东京回合中,葡萄牙接受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民用航空器协议,这些协议同样适用于澳门。在中国澳门的积极努力下,经中葡双方的积极配合,中国澳门与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达成谅解。1987年3月,中葡两国政府就澳门问题发表联合声明,宣布澳门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可以同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贸关系,可以继续参加GATT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1991年1月中,中葡两国政府同时向GATT秘书处递交声明,葡萄牙的声明指出:澳门自1991年1月11日起,成为GATT的缔约方。中国的声明则宣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继续作为GATT的单独成员。1995年,澳门以“中国澳门”名义成为WTO的创始成员方。

2.澳门是GATT/WTO的单独关税区

GATT的缔约方和WTO的成员方均包括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根据GATT1947有关规定(GATT1947第26条、第31条和第33条),“单独关税区”是指在“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享有完全自”的某国部分领土,“一方面,‘单独关税区’既是归属于某一国家并受其政治管辖的部分领土,却又在处理本地区的外贸关系等方面享有自;另一方面,该地区虽在处理本地外贸关系等方面享有自,却又在国际法公认的身份和地位上,仍然只是归属于该国家并受其政治管辖的部分领土。”

单独关税区作为缔约方或成员方有其历史原因,主要是为那些尚未获得完全独立的殖民地的政府当局而设置。前殖民地以“单独关税区”方式成为GATT缔约方者达30多个。 随着这些殖民地的逐步取得独立,实际上现在WTO中的单独关税区所指的除了欧盟这一实行统一的关税政策的经济政治联盟之外,就是“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

3、澳门在WTO中独特地位形成原因

作为WTO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并非国家,而是政府,包括国家的政府和单独关税区的政府。香港和澳门作为英国和葡萄牙的前殖民地,历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回归之后,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根据中英、中葡联合声明,在香港、澳门回归大陆前就以单独关税区成为WTO创始成员的,在其回归祖国后仍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作为WTO成员。而“一国两制”也是我国解决的基本方针和国策,台湾是在1992年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加入GATT,后来转为加入WTO的,两岸在WTO中的关系仍是国家政府与单独关税区政府的关系。因此,可以说在WTO中“‘一国四席’局面是‘一国两制’的必然产物。”

三、“一国四席”对澳门的影响

(一)澳门加入GATT/WTO带来的正面影响

澳门是微型海岛经济,经济发展受市场、资源和结构等方面的制约,经济总量不大,但外向度高。澳门是国际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实行低税率和自由贸易政策,不设外汇管制,货币自由流通、兑换,企业盈利及资产均可自由流动,为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澳门加入GATT/WTO,为其“内部法律秩序输入了某些获国际认同的价值和原则,从而创造法律安定性和确切性的条件,以吸引外来投资和深化与外地的关系。”14(第100页)

特区政府成立后,澳门在贸易上继续奉行自由港政策,货物、资金、外汇、人员进出自由,并参加了50多个国际组织。目前,澳门与世界上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经贸往来,特别是与欧盟及葡语系国家有着传统和特殊的经贸联系。特区政府成立后,致力维护和完善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维持澳门一直以来被国际社会认同的自由、开放、公平和法治的市场环境。

2001年3月,WTO对澳门进行了贸易政策审议(Trade Policy Review)。审议报告肯定澳门遵守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并指出:澳门特区成立以来经济运作正常,仍然是世界上贸易和投资政策最自由开放的地区之一。WTO的审议报告同时指出,澳门回归后,澳门免除中央人民政府所征收的税收,因此并没有从实质上影响到澳门的自由贸易以及和贸易有关的政策。基本法“一国两制”以及保持澳门长期坚持自由贸易传统的规定,为澳门经济政策提供了可预见的未来。

(二)GATT/WTO协议规则在澳门的适用情况

如前所述,GATT最初是通过葡萄牙的接受,按照葡国接受国际条约为国内法的法定程序,即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72条第一款和《葡萄牙宪法》第8条的规定, 间接适用于澳门。接着,澳门直接成为GATT缔约方,GATT直接适用于澳门。其后,根据中葡两国政府关于中国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进行经济活动,自行制定经济贸易政策;澳门可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贸关系,继续参加关贸总协定、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可作为中央政府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发表意见。中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中国澳门的国际协议 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和需要授权或协助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与其有关的国际协议适用于中国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对此从国内法上加以确认。澳门成为WTO创始成员方之后,WTO协议直接适用于澳门。由于中国和“中国澳门”同为WTO成员方,中国入世并不影响WTO协议在澳门的继续适用。

(三)澳门与中国、香港、和台湾在WTO内的相互关系

由于澳门以自由港和旅游业和制衣、纺织、玩具为主的出口加工业为主要经济支柱,服务业开放早,但是加工业行业单一、规模小,而且,在直接投资方面依赖祖国大陆投资和香港投资,加上澳门独特的地理和历史因素,因此加强对外经济合作,包括发展双边和多边经济关系以及强化区域经济合作,尤其是同内地、香港和台湾的经济合作,是澳门特区政府既定的发展策略。

WTO中“一国四席”的局面,为澳门发展经济合作提供了国际法上的法律框架,而“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则为澳门经济合作提供了国内法上的法律依据,澳门发展同内地、香港和台湾的经济关系必须在此基础上进行。

目前最为学者所津津乐道的是,以建立“中国自由贸易区” 的途径在WTO 框架下解决两岸四地经贸关系。所谓“中国自由贸易区”指的是祖国大陆与三个单独关税区台湾、香港、澳门之间组成的一个对内相互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对外仍保留各自独立贸易政策的经贸机制。

GATT1947第24条8款对自由贸易区下了定义:“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根据GATT1947第24条的规定和GATT1994对第24条的解释。自由贸易区可以在下列条件下存在:(1)贸易壁垒在一体化之后大体上不增加(“在建立自由贸易区和采用临时协定以后,每个组成领土维持的对未参加贸易区或临时协定的缔约各国贸易所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不得高于或严于同一组成领土在未成立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时所实施的相当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2)同意在一段“合理”时期内消除“实质上全部的”区内货物交换的所有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3)以上措施将向GATT通报,GATT会决定设立一个工作组来确定以上条件是否得到满足。此外,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可以援引GATT有关条款,建立不符合第24条的自由贸易区。1979年“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决定”即所谓的授权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所达成的区域协议中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可以低于对非成员国进口所征收的关税。

继中国内地与香港签订更紧密经贸合作安排(CEPA)之后,内地与澳门也签订了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协议,台湾民间和政界也出现了要求台湾当局尽快与内地达成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免台湾经济“绝缘于‘大中华经济圈’”的呼声。 从性质上来看,CEPA是地区自由贸易安排(RTA)(或称区域经济安排)的主要形式之一,属于GATT1947第24条所指的“过渡到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CEPA作为先期步骤,给台湾施加经济上的压力,促使其与内地签订CEPA, “中国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在未来有望成为现实。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获得基本法这一国内法的授权和具有国际条约性质的中葡联合声明的所提供的国际法的保障,具有了一定范围之内的对外交往权;而澳门以自己名义缔结和参加国际条约,单独参加或通过葡萄牙参加国际组织的广泛实践也早已表明,澳门作为一个具有对外交往能力的实体已为国际社会所承认,澳门回归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对外交往权也为国际社会所继续承认。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作为一个地方实体,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法律人格,与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不可相提并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法律人格,不是它本身所固有的,而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律赋予的,这种能力的获得,取决于国家的同意,因而是相对的,也是有限的。”7(第392页)其国际法律人格局限于非政治性的对外交往方面,包括经济交往在内。

(二)澳门在GATT/WTO中的地位

1、澳门是GATT/WTO的单独成员和创始成员方

1962年,葡萄牙加入GATT,加入议定书规定,葡萄牙代表其所有关税区域适用总协定,但在其加入总协定的关税减让表中并未将澳门作为单独的关税领土予以特别规定。1975年,葡萄牙代表澳门签署了国际纺织品协定,并分别于1978年11月、1982年6月和1987年1月先后代表澳门续签了延长议定书。东京回合中,葡萄牙接受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民用航空器协议,这些协议同样适用于澳门。在中国澳门的积极努力下,经中葡双方的积极配合,中国澳门与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达成谅解。1987年3月,中葡两国政府就澳门问题发表联合声明,宣布澳门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可以同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贸关系,可以继续参加GATT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1991年1月中,中葡两国政府同时向GATT秘书处递交声明,葡萄牙的声明指出:澳门自1991年1月11日起,成为GATT的缔约方。中国的声明则宣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继续作为GATT的单独成员。1995年,澳门以“中国澳门”名义成为WTO的创始成员方。

2.澳门是GATT/WTO的单独关税区

GATT的缔约方和WTO的成员方均包括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根据GATT1947有关规定(GATT1947第26条、第31条和第33条),“单独关税区”是指在“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享有完全自”的某国部分领土,“一方面,‘单独关税区’既是归属于某一国家并受其政治管辖的部分领土,却又在处理本地区的外贸关系等方面享有自;另一方面,该地区虽在处理本地外贸关系等方面享有自,却又在国际法公认的身份和地位上,仍然只是归属于该国家并受其政治管辖的部分领土。”

单独关税区作为缔约方或成员方有其历史原因,主要是为那些尚未获得完全独立的殖民地的政府当局而设置。前殖民地以“单独关税区”方式成为GATT缔约方者达30多个。 随着这些殖民地的逐步取得独立,实际上现在WTO中的单独关税区所指的除了欧盟这一实行统一的关税政策的经济政治联盟之外,就是“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

3、澳门在WTO中独特地位形成原因

作为WTO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并非国家,而是政府,包括国家的政府和单独关税区的政府。香港和澳门作为英国和葡萄牙的前殖民地,历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回归之后,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根据中英、中葡联合声明,在香港、澳门回归大陆前就以单独关税区成为WTO创始成员的,在其回归祖国后仍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作为WTO成员。而“一国两制”也是我国解决的基本方针和国策,台湾是在1992年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加入GATT,后来转为加入WTO的,两岸在WTO中的关系仍是国家政府与单独关税区政府的关系。因此,可以说在WTO中“‘一国四席’局面是‘一国两制’的必然产物。”

三、“一国四席”对澳门的影响

(一)澳门加入GATT/WTO带来的正面影响

澳门是微型海岛经济,经济发展受市场、资源和结构等方面的制约,经济总量不大,但外向度高。澳门是国际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实行低税率和自由贸易政策,不设外汇管制,货币自由流通、兑换,企业盈利及资产均可自由流动,为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澳门加入GATT/WTO,为其“内部法律秩序输入了某些获国际认同的价值和原则,从而创造法律安定性和确切性的条件,以吸引外来投资和深化与外地的关系。”14(第100页)

特区政府成立后,澳门在贸易上继续奉行自由港政策,货物、资金、外汇、人员进出自由,并参加了50多个国际组织。目前,澳门与世界上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经贸往来,特别是与欧盟及葡语系国家有着传统和特殊的经贸联系。特区政府成立后,致力维护和完善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维持澳门一直以来被国际社会认同的自由、开放、公平和法治的市场环境。

2001年3月,WTO对澳门进行了贸易政策审议(Trade Policy Review)。审议报告肯定澳门遵守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并指出:澳门特区成立以来经济运作正常,仍然是世界上贸易和投资政策最自由开放的地区之一。WTO的审议报告同时指出,澳门回归后,澳门免除中央人民政府所征收的税收,因此并没有从实质上影响到澳门的自由贸易以及和贸易有关的政策。基本法“一国两制”以及保持澳门长期坚持自由贸易传统的规定,为澳门经济政策提供了可预见的未来。

(二)GATT/WTO协议规则在澳门的适用情况

如前所述,GATT最初是通过葡萄牙的接受,按照葡国接受国际条约为国内法的法定程序,即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72条第一款和《葡萄牙宪法》第8条的规定, 间接适用于澳门。接着,澳门直接成为GATT缔约方,GATT直接适用于澳门。其后,根据中葡两国政府关于中国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进行经济活动,自行制定经济贸易政策;澳门可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贸关系,继续参加关贸总协定、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可作为中央政府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发表意见。中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中国澳门的国际协议 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和需要授权或协助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与其有关的国际协议适用于中国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对此从国内法上加以确认。澳门成为WTO创始成员方之后,WTO协议直接适用于澳门。由于中国和“中国澳门”同为WTO成员方,中国入世并不影响WTO协议在澳门的继续适用。

(三)澳门与中国、香港、和台湾在WTO内的相互关系

由于澳门以自由港和旅游业和制衣、纺织、玩具为主的出口加工业为主要经济支柱,服务业开放早,但是加工业行业单一、规模小,而且,在直接投资方面依赖祖国大陆投资和香港投资,加上澳门独特的地理和历史因素,因此加强对外经济合作,包括发展双边和多边经济关系以及强化区域经济合作,尤其是同内地、香港和台湾的经济合作,是澳门特区政府既定的发展策略。

WTO中“一国四席”的局面,为澳门发展经济合作提供了国际法上的法律框架,而“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则为澳门经济合作提供了国内法上的法律依据,澳门发展同内地、香港和台湾的经济关系必须在此基础上进行。

目前最为学者所津津乐道的是,以建立“中国自由贸易区” 的途径在WTO 框架下解决两岸四地经贸关系。所谓“中国自由贸易区”指的是祖国大陆与三个单独关税区台湾、香港、澳门之间组成的一个对内相互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对外仍保留各自独立贸易政策的经贸机制。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区域经济 民生问题 协调发展

民生问题的古今诠释和关注度

所谓民生,从人权角度看,就是人的全部生存权和普遍发展权。中国自古以来就将“民生”与“国计”相提并论,民生问题一直与国家发展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尚书五子之歌》中所说的,它构成了儒家治国理政思想的核心,而《管子霸业》指出“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左传庄公三十三年》强调“政之所兴,在顺民心”,《孟子梁惠王下》则提出“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孟子尽天下》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议论,亦客观反映了古代先贤对民生问题的重视。

新中国成立后,民生问题才真正受到关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即是毛泽东同志倡导并逐渐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宗旨的。邓小平同志对此有很多讲话,其中明确提出要把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判断是非得失的重要标准,强调一切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要看“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领导集体更是明确提出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享,利为民所谋”日益深入人心。我国区域经济政策的制定无不体现了这样的理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区域经济政策经历了由平衡发展到不平衡发展再到协调发展的历史变革。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制定的区域经济政策不同,所关注的民生问题的要素也在不断变化。

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与民生问题

上世纪50-70年代,我国面临着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为加强国防,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安全;为恢复和发展经济,尽快改变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生产力分布不合理的状况,解决人民的吃穿用等诸多国计民生问题,逐步形成了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思想。

在这种平衡发展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经济建设在三年恢复时期(1949-1952年),发展的重点是老重工业基地的东北地区,其次是华东地区与华北地区。“一五”(1953-1957年)计划时期,进行的156项重点建设工程有80%布局在中西部地区。60年代中后期,在党中央和毛泽东的领导下,经过对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充实、提高”,到1964年我国基本渡过了“困难时期”,经济形势趋于好转,在即将制定的“三五”(1966-1970年)计划中,加快“三线”建设,尽快解决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吃穿用”问题,是“三五”计划的核心。特别是在60、70年代被世界卫生组织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仅解决了新中国农村医疗和医药匮乏的状况,而且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板。1973-1978年,中国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中国的区域战略进行了大规模调整。国家的建设必须考虑经济效益,工业布局只有遵循经济原则,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才能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这种区域经济平衡发展思想,由于国家在投资布局以及资源分配和政策投入上采取了撒胡椒面的地区平均主义做法,使我国逐步形成了一个个完整的工业系统,大大改善了我国工业布局,提高了我国国民经济的生存能力、生产能力及战略后勤保障能力和国防实力,地区经济的发展也处在一种平衡状态,从1953-1978年,我国GDP年均增长率分别为:东部地区5.57,中部地区5.73,西部地区6.18,从而使人们的普遍愿望得到满足,人们的生存生活得到保障和改善。当然,平衡发展思想的形成对我国宏观经济效果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方面沿海老工业基地长期得不到国家资金的投入,地区经济优势得不到发挥。另一方面由于中西部地区自然环境和经济基础较差,资源配置不合理,致使宏观经济效益低下。由此可见,这种平衡发展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整体经济效率为代价的,最终的结果是国家的贫穷和落后。

区域经济不平衡发展与民生问题

上世纪70年代末,邓小平再度复出后,面对十年浩劫后的中国,发出了振聋发聩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呼声。1978年年底,邓小平在分析现实总结历史的基础上指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在理论探讨上,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是一种梯度推移论,这样以梯度推移论为代表的不平衡发展思想逐步形成。

在这种不平衡发展思想的指导下,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为了尽快改变我国贫穷落后的面貌,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早日走上富裕之路。我国的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由过去主要强调备战和缩小地区差别逐步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向沿海地区倾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布局在沿海地区,沿海地区建设投资比重超过了中西部,达到47.7%,中西部地区占46.5%;另一方面,国家在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开始区域制度创新,先后设立深圳、珠海、汕头与厦门4个经济特区、14个沿海开放港口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又设立海南省和海南经济特区,随后又做出了开发上海浦东的决定。并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财税、外汇留成、信贷等方面给予这些地区特殊的优惠政策。事实上这种不平衡发展战略的选择是正确的,东部地区经济的长期快速发展,为之后推行大规模的区域政策打下了基础。

正是由于这种向沿海地带倾斜的空间政策,充分发挥了沿海地区的比较优势,使其取得了先行发展,经济增长率持续保持在全国的领先水平,使国民经济整体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现了由短缺时代向过剩时代的转变,人民群众的吃、穿、住、行等生活问题得到极大改善和提高,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国民生产总值平均年增长超过7%,位居世界前列。到上世纪90年代末,中国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由1978年57.5%下降到44%,农村居民由1978年67.7%下降到50%。尤其是全民受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使国民素质、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据统计,改革开放20年以来,培养大学毕业生1016.4万人,平均每年50.82万人;中专毕业生1279.3万,增长1.46倍,每年毕业64万人;培养研究生48万人;成人学校还培训了2800多万人。每万人口中的大学生人数,从8.9人增到27.3人,提高了2.06倍。中国的文盲率从1982年的23.5 %降为1997的14.2%,对于这些变化,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

然而,沿海发展战略的实施事实上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即区域差距扩大与区域间利益矛盾与冲突加剧,同时,老工业基地的老化和部分发达城市地区的膨胀问题也开始充分显现出来。而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严重侵害了人民的利益,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人民的住、行、收入、教育等生活问题仍然突出。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民生问题

(一)地区间经济差距所导致的民生问题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多种因素,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尤其是东西差距一直在不断扩大。1978-1995年,从人均GDP的相对差距看:东部与中部地区由33.2%上升到46.2%,差距扩大了13个百分点;东部与西部由45.4%上升到56.4%,差距扩大了11个百分点。

差距拉大的趋势带来诸多社会问题,比如,区域间教育资源配置不平衡,受教育机会不均等;边远贫困地区缺医少药的现象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本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之加快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大力发展科技和教育,力求改善中西部人民生存生活状况,逐步缩小东西部差距的呼声也日渐增高。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问题日益受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二)正确解决地区经济差距问题的政策建议

为了正确解决地区差距问题,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早在1988年9月,邓小平明确提出了“两个大局”的思想,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战略方针。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从“九五”开始,要更加注重支持内地的发展,实施有利于缓解差距扩大的政策,并逐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朝着缩小差距的方向努力。1997年,在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又一次提出要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应从多方面努力,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

2007 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必须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要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西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从而赋予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更具体的实质性内容。近几年来,我国先后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东北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以及正在进行的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充分显示出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

结论

总之,尽管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我国制定的区域经济政策不同,所关注的民生问题的侧重点不同,但都是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一切为了人民,始终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尤其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民生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面临着两大主题。一是如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另一个是如何加强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前者重点是加快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后者重点是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维护区域的可持续性。这两大主题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解决好这两大主题,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别是解决好中西部地区住、行、就医及子女教育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不仅是国家长远发展的需求,国民生活的迫切需要,更是 “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落实与体现。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范文第12篇

论文摘要:金融发展差异、金融供给不足是形成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重要因素,但迄止目前,中央政府对实施差别化区域金融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还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一揽子方案,学术界和决策层甚至对差别化区域金融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所持观点各异。所以,研究实行差异化金融政策,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实践意义。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自然条件、经济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经济发达国家也大都经历过地区经济由不平衡到相对平衡发展的历史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实施的区域金融政策发挥了很大作用。 

 

一、经济发达国家实行金融政策区域化的情况 

 

(一)建立基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组织体系 

发达国家在建立金融组织体系时,都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的特点,适时地构建和调整金融体系结构,以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开发和发展。 

首先,建立分散与集中相统一的中央银行制度。美国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联邦储备制度,对全国金融业实施了分层次的管理。[1]在国家一级设有联邦储备委员会,相当于中央银行总行;而在地方则设有联邦储备银行,执行中央银行分行的职能。这种分权性中央银行制度决定了区域中央银行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金融发展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利于本地区金融和经济的发展。 

其次,设置专门的区域性政策金融机构。区域性政策金融机构的设置一般都是适应特定区域开发而建立,目的是为欠发达地区开发提供专项服务。日本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是为开发边远地区——冲绳地区提供长期资金的金融机构,同时也兼办其它政策金融机构在冲绳的业务。这样的金融机构,经营中政策色彩重,对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乃至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都起到了重大作用。 

最后,区域金融组织的优化。美国的银行注册双轨制度创造了数目庞大的地方性银行。美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向联邦政府注册,成为国民银行。也可以向州政府注册,成为州立银行。不仅商业银行如此,其储蓄机构、信用社等也具有双轨的特征。 

(二)实行有差别的金融政策 

首先,制定有差别的金融管理政策。由于发达国家的金融调控是以各种间接控制为主,因此,这种差别性主要表现在各种间接金融控制手段的运用上。美国的贴现率由各区域联邦储备银行根据本区域经济和金融状况制定,有利于欠发达地区根据本地实际通过贴现率和贴现政策调整投资结构和投资方向,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这种有所区别的金融政策,对缩小地区差异、缓解民族矛盾、促进落后地区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对促进经济落后地区的金融发展十分有利。 

其次,制定倾斜性信贷政策鼓励资本流向欠发达地区。西欧、美国、日本等国都实行向欠发达地区投资的企业提供优惠低息贷款政策,如西欧的“公司软贷款”,不仅利率低、期限长,而且可以享受规定期限的归还宽限期。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对在经济落后和萧条地区兴办企业的私营企业,通过经济开发署等机构为其提供长期低息或无息贷款,对固定资本提供的直接贷款可达该项资本总额的65%,流动资本可提供100%直接贷款。 

(三)建立区域证券市场促进区域经济相对协调发展 

美国自1792年5月17日建立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到20世纪90年代国内共有8家主要证券交易所,这些交易所分布在美国的主要经济区域,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对美国经济相对平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随着通讯设备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股票交易所的集中化发展创造了条件。我们今天看到美国创业板市场对新经济和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发挥着强心剂作用,并且创业板市场在其他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广为传播,但更应该透视到创业板市场是建立在美国区域经济发展相对协调基础上的产物,具体讲是经历了“区域性交易所——集中性交易所——创业板交易与主板交易所并存”的发展阶段。 

 

二、对中国差别化区域金融政策效果的回顾 

 

本文以深圳特区为例,来回顾差别化区域金融政策的实施对经济发展带来的效果。 

我国在某些地区也实施了区域化金融货币政策,但较为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主要体现在深圳特区。1980年5月国务院批准深圳经济特区创立。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在深圳特区实施特区金融政策,赋予特区金融4个特权:一是信贷资金“切块”管理权。即资金方面,各专业银行深圳分行现有信贷资金和以后吸收的存款除中央国库款和向人民银行总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外,全部留给深圳特区,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给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下达信贷规模,并由它统一调配使用,同时允许深圳市各银行向国内外拆借资金。二是利率调控权。在利率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可以参照全国的利率水平,结合深圳经济发展、资金供求与汇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自行设立利率档次与利率水平。三是存款准备金率调节权。即在存款准备金率方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制定特区内各专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自主权,并允许在5%-10%的幅度内自定外资银行各项外币存款准备金率。四是机构准入审批权。在机构设置方面,下放部分金融机构审批权,并赋予了一系列机构监管的灵活政策。 

特区金融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特区金融的全面发展。到1996年,特区就已构建了门类最齐全、服务网点最密集、从业人员比例最高的多种类、多功能、市场化与国际化的新型社会主义市场金融机构体系,办理种类齐全的金融业务,提供最新的金融工具,特区金融业成为深圳经济的支柱和第三产业的“龙头”。到1996年止,为深圳提供了占整个基建投资1/3以上的流动资金,累计发行股票筹资300多亿元,金融创造的增加值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1%,自身也形成了3500亿元的金融资产总规模。超常规的金融政策带来超常规的经济发展,金融对经济第一推动力得到了充分体现。[3] 

政府在深圳特区采取的强有力的特殊金融政策,在深圳现代都市的建设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对建立区域化金融政策的基本构想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要很好地发挥差异化金融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应从金融发展的制度层面和货币政策角度来构想区域化金融政策。 

(一)培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相融合的区域金融组织体系 

 首先,确立统一金融法规下具有优先决策权的区域中央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九大区支行的组建,为实行区域金融政策提供了组织体系保证。在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政策之下适当下放区域金融决策权,使九大支行能够根据本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总行只规定利率、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率的一般水平及浮动幅度,各区域内的具体水平确定浮动区间后下放给主要大区分行,使国家金融宏观政策具有宏观的严肃性,同时,各区分行在区域金融决策上具有一定伸缩性。 

其次,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性融资的主要作用领域是交通、邮电等基础设施产业,其布局原则应该追求某种程度上的均衡布局,以保证每个地区的居民都有权利大体享受均质和等量的基础设施服务,而不论该地区的地理位置是怎样的。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东部地区财力雄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初具规模,相比之下,中西部地区则要落后许多。但我国还没有一家专门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性融资的金融机构。为适应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建立专营政策性开发业务的金融机构。 

最后,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引导股份制、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大型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不对称,缺乏向中小企业发放信贷的动力。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期对策之一是促进非国有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发展,鼓励股份制、外资银行等入住急需资金的地区,形成以国有金融机构为基础,政策性金融机构、股份制银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竞争有序的金融组织体系。具体实施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实行有差别的区域金融管理政策。 

(二)实行差异性的金融货币政策 

首先,实施差异化货币政策。金融发展改革是一个长期过程,为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须从货币政策层面解决各地区短期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我国货币政策调控已实现了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转变,因此,我国差异化货币政策也必须表现在各种间接金融控制手段的运用上。实行差别的再贷款政策,在再贷款的规模、期限和再贷款的利率上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其次,制定倾斜性信贷政策,鼓励资本流入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瓶颈是资金短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和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加剧了中西部地区的“资金瓶颈”,因此,引导信贷资金向中西部地区回流成为必要,坚持吸引多元投资主体参与西部大开发建设。 

(三)积极发展中西部地区资本市场 

目前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在深沪两地,上市公司审批权在中国证监会,正如前述分析,中西部与东南部地区上市申请统一审核标准在管理制度上具有“公平性”,但在现实中不利于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应考虑在中西部地区建立一家证券交易市场,在上市公司范围、上市审核标准和交易活动监管等方面有别于目前的证券监管规则。在中西部设立一家证券交易所不仅有利于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发展的差距,而且有利于为中西部重大工程建设和各项配套工程筹集资金,也有利于国有企业实现股份制改造和发展新的股份制企业。 

(四)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经济改革和金融改革同步推进 

中西部地区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离不开金融系统的综合性服务功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改革需要经济所有制的调整,不发展非国有经济,仅依靠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推动企图完成中西部市场化改革是不可能的事情。西部地区所有制的调整,需要非国有经济和外资企业的大力发展和引进,给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注入竞争因子,而这两类企业的资金匾乏的现状需要金融改革的支持。 

基于上述分析,借鉴经济发达国家金融区域化政策,在统一的市场趋向和基本的政策框架下构建统筹、协调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区域化金融货币政策成为必然的路径选择。其具体构建需要从培育区域金融组织体系、实施差别化金融管理政策、构建区域金融市场和制定区域金融立法等方面入手。 

 

注释: 

① 李正友.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金融政策[j],金融研究,1998, (09):26-33. 

② 李成、李国平.区域金融:现实检讨与政策处方[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3):6. 

③ 殷孟波、王建.从区域经济发展看区域金融的政策选择[j].西南金融,2001,(05):46-48. 

 

参考文献: 

[1] 谈儒勇.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文献综述及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财经,2004,(12). 

[2] 施雪清.经济增长中的金融因素研究[d].东南大学,2006,(07).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范文第13篇

论文摘要:金融发展差异、金融供给不足是形成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重要因素,但迄止目前,中央政府对实施差别化区域金融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还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一揽子方案,学术界和决策层甚至对差别化区域金融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所持观点各异。所以,研究实行差异化金融政策,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实践意义。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自然条件、经济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经济发达国家也大都经历过地区经济由不平衡到相对平衡发展的历史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实施的区域金融政策发挥了很大作用。

一、经济发达国家实行金融政策区域化的情况

(一)建立基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组织体系

发达国家在建立金融组织体系时,都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的特点,适时地构建和调整金融体系结构,以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开发和发展。

首先,建立分散与集中相统一的中央银行制度。美国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联邦储备制度,对全国金融业实施了分层次的管理。[1]在国家一级设有联邦储备委员会,相当于中央银行总行;而在地方则设有联邦储备银行,执行中央银行分行的职能。这种分权性中央银行制度决定了区域中央银行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金融发展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利于本地区金融和经济的发展。

其次,设置专门的区域性政策金融机构。区域性政策金融机构的设置一般都是适应特定区域开发而建立,目的是为欠发达地区开发提供专项服务。日本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是为开发边远地区——冲绳地区提供长期资金的金融机构,同时也兼办其它政策金融机构在冲绳的业务。这样的金融机构,经营中政策色彩重,对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乃至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都起到了重大作用。

最后,区域金融组织的优化。美国的银行注册双轨制度创造了数目庞大的地方性银行。美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向联邦政府注册,成为国民银行。也可以向州政府注册,成为州立银行。不仅商业银行如此,其储蓄机构、信用社等也具有双轨的特征。

(二)实行有差别的金融政策

首先,制定有差别的金融管理政策。由于发达国家的金融调控是以各种间接控制为主,因此,这种差别性主要表现在各种间接金融控制手段的运用上。美国的贴现率由各区域联邦储备银行根据本区域经济和金融状况制定,有利于欠发达地区根据本地实际通过贴现率和贴现政策调整投资结构和投资方向,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这种有所区别的金融政策,对缩小地区差异、缓解民族矛盾、促进落后地区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对促进经济落后地区的金融发展十分有利。

其次,制定倾斜性信贷政策鼓励资本流向欠发达地区。西欧、美国、日本等国都实行向欠发达地区投资的企业提供优惠低息贷款政策,如西欧的“公司软贷款”,不仅利率低、期限长,而且可以享受规定期限的归还宽限期。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对在经济落后和萧条地区兴办企业的私营企业,通过经济开发署等机构为其提供长期低息或无息贷款,对固定资本提供的直接贷款可达该项资本总额的65%,流动资本可提供100%直接贷款。

(三)建立区域证券市场促进区域经济相对协调发展

美国自1792年5月17日建立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到20世纪90年代国内共有8家主要证券交易所,这些交易所分布在美国的主要经济区域,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对美国经济相对平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随着通讯设备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股票交易所的集中化发展创造了条件。我们今天看到美国创业板市场对新经济和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发挥着强心剂作用,并且创业板市场在其他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广为传播,但更应该透视到创业板市场是建立在美国区域经济发展相对协调基础上的产物,具体讲是经历了“区域易所——集中易所——创业板交易与主板交易所并存”的发展阶段。

二、对中国差别化区域金融政策效果的回顾

本文以深圳特区为例,来回顾差别化区域金融政策的实施对经济发展带来的效果。

我国在某些地区也实施了区域化金融货币政策,但较为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主要体现在深圳特区。1980年5月国务院批准深圳经济特区创立。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在深圳特区实施特区金融政策,赋予特区金融4个特权:一是信贷资金“切块”管理权。即资金方面,各专业银行深圳分行现有信贷资金和以后吸收的存款除中央国库款和向人民银行总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外,全部留给深圳特区,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给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下达信贷规模,并由它统一调配使用,同时允许深圳市各银行向国内外拆借资金。二是利率调控权。在利率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可以参照全国的利率水平,结合深圳经济发展、资金供求与汇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自行设立利率档次与利率水平。三是存款准备金率调节权。即在存款准备金率方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制定特区内各专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自,并允许在5%-10%的幅度内自定外资银行各项外币存款准备金率。四是机构准入审批权。在机构设置方面,下放部分金融机构审批权,并赋予了一系列机构监管的灵活政策。

特区金融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特区金融的全面发展。到1996年,特区就已构建了门类最齐全、服务网点最密集、从业人员比例最高的多种类、多功能、市场化与国际化的新型社会主义市场金融机构体系,办理种类齐全的金融业务,提供最新的金融工具,特区金融业成为深圳经济的支柱和第三产业的“龙头”。到1996年止,为深圳提供了占整个基建投资1/3以上的流动资金,累计发行股票筹资300多亿元,金融创造的增加值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1%,自身也形成了3500亿元的金融资产总规模。超常规的金融政策带来超常规的经济发展,金融对经济第一推动力得到了充分体现。[3]

政府在深圳特区采取的强有力的特殊金融政策,在深圳现代都市的建设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对建立区域化金融政策的基本构想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要很好地发挥差异化金融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应从金融发展的制度层面和货币政策角度来构想区域化金融政策。

(一)培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相融合的区域金融组织体系

首先,确立统一金融法规下具有优先决策权的区域中央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九大区支行的组建,为实行区域金融政策提供了组织体系保证。在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政策之下适当下放区域金融决策权,使九大支行能够根据本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总行只规定利率、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率的一般水平及浮动幅度,各区域内的具体水平确定浮动区间后下放给主要大区分行,使国家金融宏观政策具有宏观的严肃性,同时,各区分行在区域金融决策上具有一定伸缩性。

其次,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性融资的主要作用领域是交通、邮电等基础设施产业,其布局原则应该追求某种程度上的均衡布局,以保证每个地区的居民都有权利大体享受均质和等量的基础设施服务,而不论该地区的地理位置是怎样的。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东部地区财力雄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初具规模,相比之下,中西部地区则要落后许多。但我国还没有一家专门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性融资的金融机构。为适应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建立专营政策性开发业务的金融机构。

最后,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引导股份制、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大型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不对称,缺乏向中小企业发放信贷的动力。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期对策之一是促进非国有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发展,鼓励股份制、外资银行等入住急需资金的地区,形成以国有金融机构为基础,政策性金融机构、股份制银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竞争有序的金融组织体系。具体实施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实行有差别的区域金融管理政策。

(二)实行差异性的金融货币政策

首先,实施差异化货币政策。金融发展改革是一个长期过程,为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须从货币政策层面解决各地区短期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我国货币政策调控已实现了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转变,因此,我国差异化货币政策也必须表现在各种间接金融控制手段的运用上。实行差别的再贷款政策,在再贷款的规模、期限和再贷款的利率上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其次,制定倾斜性信贷政策,鼓励资本流入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瓶颈是资金短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和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加剧了中西部地区的“资金瓶颈”,因此,引导信贷资金向中西部地区回流成为必要,坚持吸引多元投资主体参与西部大开发建设。

(三)积极发展中西部地区资本市场

目前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在深沪两地,上市公司审批权在中国证监会,正如前述分析,中西部与东南部地区上市申请统一审核标准在管理制度上具有“公平性”,但在现实中不利于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应考虑在中西部地区建立一家证券交易市场,在上市公司范围、上市审核标准和交易活动监管等方面有别于目前的证券监管规则。在中西部设立一家证券交易所不仅有利于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发展的差距,而且有利于为中西部重大工程建设和各项配套工程筹集资金,也有利于国有企业实现股份制改造和发展新的股份制企业。

(四)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经济改革和金融改革同步推进

中西部地区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离不开金融系统的综合功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改革需要经济所有制的调整,不发展非国有经济,仅依靠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推动企图完成中西部市场化改革是不可能的事情。西部地区所有制的调整,需要非国有经济和外资企业的大力发展和引进,给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注入竞争因子,而这两类企业的资金匾乏的现状需要金融改革的支持。

基于上述分析,借鉴经济发达国家金融区域化政策,在统一的市场趋向和基本的政策框架下构建统筹、协调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区域化金融货币政策成为必然的路径选择。其具体构建需要从培育区域金融组织体系、实施差别化金融管理政策、构建区域金融市场和制定区域金融立法等方面入手。

注释:

①李正友.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金融政策[J],金融研究,1998,(09):26-33.

②李成、李国平.区域金融:现实检讨与政策处方[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3):6.

③殷孟波、王建.从区域经济发展看区域金融的政策选择[J].西南金融,2001,(05):46-48.

参考文献:

[1]谈儒勇.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文献综述及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财经,2004,(12).

[2]施雪清.经济增长中的金融因素研究[D].东南大学,2006,(07).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范文第14篇

一、民间投资增速、比重和贡献率变化态势

(一)国内民间投资增幅高于国有经济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和全社会投资增幅,其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增长最快

1998年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在投资领域以连续发行国债拉动整个投资需求的增长,已经取得明显成效。2001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高于前两年的增幅。同时,由于国债投资集中体现了政府公共投资的意图,主要受益者是国有经济,人们一直担心民间投资被挤出或增势减弱。事实上,除1998年国有经济的投资增幅显着高于民间投资和全社会投资的增幅以外,1999~2001年,分别看,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投资增幅基本上都快于国有经济的投资增长速度,其中“其他经济”的投资增幅连续两年高达28%以上(见表1)。在各类经济成份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增长最快,1997~2001年,由1387.21亿元增加到5663.49亿元,5年平均增速高达32.5%;同期,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从2893.08亿元增加到2998.69亿元,平均增幅仅为0.7%。

国内民间投资的平均增幅不仅高于国有经济,也高于全社会投资的增幅。1998~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增幅已从17.4%逐年回落为3.8%、3.5%和6.7%,而全部国内民间投资的平均增幅逐年分别高达20.4%、11.8%、22.7%和20.3%,与国有投资增幅放缓的趋势形成鲜明对照。

(二)国内民间投资比重接近国有投资,股份制投资比重明显上升,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逐年下降,全社会投资对政府直接投资的依赖程度正在降低

近几年,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呈现不断上升趋势,而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则逐年下降。1997~2001年,国有投资、国内民间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三者比重分别由52.5%、35.9%和11.6%变为

表1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各种经济类型投资增长速度(%)

注:增长速度未扣除价格因素。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数据计算。

47.3%、44.6%和8.1%,目前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已经接近国有经济。

90年代以来,国有经济在全部投资中的比重以较大幅度持续下降,2001年与1994年相比,这一比重降低了9.1个百分点。同期,集体经济投资比重小幅度下降,降低了2个百分点;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下降3.1个百分点;而个体经济投资尤其是股份制经济投资所占比重明显上升,分别上升了3个和11.4个百分点。国家注入大量国债投资以来,尽管国有经济在全社会投资中所占比重在1998、1999年曾有小幅度回升,但是总的看仍呈下降趋势,1998~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比重由54.1%下降到47.3%。同期,在国内民间投资比重的变化中,集体经济投资所占比重略有下降,由14.8%下降到14.2%;个体经济投资比重由13.2%上升到14.6%;其他经济的比重由18%上升到23.9%,其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比重由6.9%迅速上升到15.2%(见表2)。这表明,在国债投资集中投向国有经济领域的同时,国内民间投资也渐趋活跃,尤其是股份制经济的投资活力最为强劲,比重上升幅度最大。

通过对比近几年政府直接投资与全社会投资的态势,也可以看出投资自主增长能力逐步增强的趋势。1999~2001年,国债投资(包括国债资金和全部配套资金完成的投资额)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逐步下降,依次为8.1%、8.8%、6.5%;预算内投资资金增长率也逐步下降,依次为54.7%、13.9%、13.2%;而全社会投资增长率则逐步上升,依次为5.1%、10.3%、13%。这表明,由于国内民

表2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各种经济类型所占比重(%)

注:《2002年中国统计摘要》将2001年国有经济与其他经济合为一项(这样其增幅和比重分别高达26%和70%以上),尚未来得及分开统计(2002年一季度、上半年的统计也是如此)。不少论者忽略了这一点,直接用来论证目前国有经济投资增幅大,在总投资中的比重过高,而民间投资增长不快。表1和表2已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数据对国有经济和其他经济做了区分,可以准确反映事情的本来面貌。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数据计算。

间投资成长势头逐步加强,全社会投资增长对政府直接投资的依赖程度正在降低。

(三)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有所提高,接近国有经济投资的贡献率

由于近年来整个非国有经济投资的增长速度逐步加快,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它们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也逐步提高。1998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9%,其中国有经济的贡献率高达7.52个百分点,而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贡献率分别仅为2.05、1.83和2.49个百分点。2001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其中国有经济的贡献率下降为6.17个百分点,集体经济的贡献率下降为1.85个百分点,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贡献率分别上升为1.9和3.12个百分点。在其他经济中,股份制经济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得最为明显,由1998年的0.96个百分点上升到2001年的1.98个百分点;同期,外商及港澳台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则由1.46个百分点下降为1.05个百分点;而联营经济等投资的贡献率基本保持在0.08个百分点(见表3)。个体经济投资的贡献率已经略大于集体经济。按照2001年各种经济类型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是国有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集体经济、外商及港澳台投资经济和联营经济等。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合计贡献率,由1998年的4.92个百分点上升到2001年的5.81个百分点,正在接近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6.17个百分点的贡献率。这与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的贡献率分别下降的趋势也形成鲜明对照。

表3 各种经济类型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百分点)

注:某种经济类型贡献率=全社会投资增幅×该种经济类型所占比重。

(四)东部民间投资已经成为本地区全社会投资的主力军,中西部民间投资增长快于东部

分地区看,民间投资在东中西三大地区都有很大增长,在本地区全部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见表4)。

1993~1997年,东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23%,民间投资占

本地区全社会投资的比重由46%增加到53.6%,上升了7.6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民间投资年均增长32%,所占

表4 三大地区民间投资在本地区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

国民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范文第15篇

论文摘要:金融发展差异、金融供给不足是形成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重要因素,但迄止目前,中央政府对实施差别化区域金融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还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一揽子方案,学术界和决策层甚至对差别化区域金融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所持观点各异。所以,研究实行差异化金融政策,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实践意义。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自然条件、经济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经济发达国家也大都经历过地区经济由不平衡到相对平衡发展的历史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实施的区域金融政策发挥了很大作用。

一、经济发达国家实行金融政策区域化的情况

(一)建立基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组织体系

发达国家在建立金融组织体系时,都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的特点,适时地构建和调整金融体系结构,以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开发和发展。

首先,建立分散与集中相统一的中央银行制度。美国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联邦储备制度,对全国金融业实施了分层次的管理。[1]在国家一级设有联邦储备委员会,相当于中央银行总行;而在地方则设有联邦储备银行,执行中央银行分行的职能。这种分权性中央银行制度决定了区域中央银行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金融发展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利于本地区金融和经济的发展。

其次,设置专门的区域性政策金融机构。区域性政策金融机构的设置一般都是适应特定区域开发而建立,目的是为欠发达地区开发提供专项服务。日本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是为开发边远地区——冲绳地区提供长期资金的金融机构,同时也兼办其它政策金融机构在冲绳的业务。这样的金融机构,经营中政策色彩重,对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乃至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都起到了重大作用。

最后,区域金融组织的优化。美国的银行注册双轨制度创造了数目庞大的地方性银行。美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向联邦政府注册,成为国民银行。也可以向州政府注册,成为州立银行。不仅商业银行如此,其储蓄机构、信用社等也具有双轨的特征。

(二)实行有差别的金融政策

首先,制定有差别的金融管理政策。由于发达国家的金融调控是以各种间接控制为主,因此,这种差别性主要表现在各种间接金融控制手段的运用上。美国的贴现率由各区域联邦储备银行根据本区域经济和金融状况制定,有利于欠发达地区根据本地实际通过贴现率和贴现政策调整投资结构和投资方向,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这种有所区别的金融政策,对缩小地区差异、缓解民族矛盾、促进落后地区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对促进经济落后地区的金融发展十分有利。

其次,制定倾斜性信贷政策鼓励资本流向欠发达地区。西欧、美国、日本等国都实行向欠发达地区投资的企业提供优惠低息贷款政策,如西欧的“公司软贷款”,不仅利率低、期限长,而且可以享受规定期限的归还宽限期。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对在经济落后和萧条地区兴办企业的私营企业,通过经济开发署等机构为其提供长期低息或无息贷款,对固定资本提供的直接贷款可达该项资本总额的65%,流动资本可提供100%直接贷款。

(三)建立区域证券市场促进区域经济相对协调发展

美国自1792年5月17日建立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到20世纪90年代国内共有8家主要证券交易所,这些交易所分布在美国的主要经济区域,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对美国经济相对平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随着通讯设备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股票交易所的集中化发展创造了条件。我们今天看到美国创业板市场对新经济和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发挥着强心剂作用,并且创业板市场在其他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广为传播,但更应该透视到创业板市场是建立在美国区域经济发展相对协调基础上的产物,具体讲是经历了“区域易所——集中易所——创业板交易与主板交易所并存”的发展阶段。

二、对中国差别化区域金融政策效果的回顾

本文以深圳特区为例,来回顾差别化区域金融政策的实施对经济发展带来的效果。

我国在某些地区也实施了区域化金融货币政策,但较为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主要体现在深圳特区。1980年5月国务院批准深圳经济特区创立。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在深圳特区实施特区金融政策,赋予特区金融4个特权:一是信贷资金“切块”管理权。即资金方面,各专业银行深圳分行现有信贷资金和以后吸收的存款除中央国库款和向人民银行总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外,全部留给深圳特区,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给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下达信贷规模,并由它统一调配使用,同时允许深圳市各银行向国内外拆借资金。二是利率调控权。在利率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可以参照全国的利率水平,结合深圳经济发展、资金供求与汇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自行设立利率档次与利率水平。三是存款准备金率调节权。即在存款准备金率方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制定特区内各专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自,并允许在5%-10%的幅度内自定外资银行各项外币存款准备金率。四是机构准入审批权。在机构设置方面,下放部分金融机构审批权,并赋予了一系列机构监管的灵活政策。

特区金融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特区金融的全面发展。到1996年,特区就已构建了门类最齐全、服务网点最密集、从业人员比例最高的多种类、多功能、市场化与国际化的新型社会主义市场金融机构体系,办理种类齐全的金融业务,提供最新的金融工具,特区金融业成为深圳经济的支柱和第三产业的“龙头”。到1996年止,为深圳提供了占整个基建投资1/3以上的流动资金,累计发行股票筹资300多亿元,金融创造的增加值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1%,自身也形成了3500亿元的金融资产总规模。超常规的金融政策带来超常规的经济发展,金融对经济第一推动力得到了充分体现。[3]

政府在深圳特区采取的强有力的特殊金融政策,在深圳现代都市的建设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对建立区域化金融政策的基本构想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要很好地发挥差异化金融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应从金融发展的制度层面和货币政策角度来构想区域化金融政策。

(一)培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相融合的区域金融组织体系

首先,确立统一金融法规下具有优先决策权的区域中央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九大区支行的组建,为实行区域金融政策提供了组织体系保证。在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政策之下适当下放区域金融决策权,使九大支行能够根据本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总行只规定利率、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率的一般水平及浮动幅度,各区域内的具体水平确定浮动区间后下放给主要大区分行,使国家金融宏观政策具有宏观的严肃性,同时,各区分行在区域金融决策上具有一定伸缩性。

其次,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性融资的主要作用领域是交通、邮电等基础设施产业,其布局原则应该追求某种程度上的均衡布局,以保证每个地区的居民都有权利大体享受均质和等量的基础设施服务,而不论该地区的地理位置是怎样的。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东部地区财力雄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初具规模,相比之下,中西部地区则要落后许多。但我国还没有一家专门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性融资的金融机构。为适应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建立专营政策性开发业务的金融机构。

最后,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引导股份制、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大型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不对称,缺乏向中小企业发放信贷的动力。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期对策之一是促进非国有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发展,鼓励股份制、外资银行等入住急需资金的地区,形成以国有金融机构为基础,政策性金融机构、股份制银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竞争有序的金融组织体系。具体实施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实行有差别的区域金融管理政策。

(二)实行差异性的金融货币政策

首先,实施差异化货币政策。金融发展改革是一个长期过程,为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须从货币政策层面解决各地区短期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我国货币政策调控已实现了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转变,因此,我国差异化货币政策也必须表现在各种间接金融控制手段的运用上。实行差别的再贷款政策,在再贷款的规模、期限和再贷款的利率上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其次,制定倾斜性信贷政策,鼓励资本流入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瓶颈是资金短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和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加剧了中西部地区的“资金瓶颈”,因此,引导信贷资金向中西部地区回流成为必要,坚持吸引多元投资主体参与西部大开发建设。

(三)积极发展中西部地区资本市场

目前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在深沪两地,上市公司审批权在中国证监会,正如前述分析,中西部与东南部地区上市申请统一审核标准在管理制度上具有“公平性”,但在现实中不利于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应考虑在中西部地区建立一家证券交易市场,在上市公司范围、上市审核标准和交易活动监管等方面有别于目前的证券监管规则。在中西部设立一家证券交易所不仅有利于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发展的差距,而且有利于为中西部重大工程建设和各项配套工程筹集资金,也有利于国有企业实现股份制改造和发展新的股份制企业。

(四)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经济改革和金融改革同步推进

中西部地区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离不开金融系统的综合功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改革需要经济所有制的调整,不发展非国有经济,仅依靠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推动企图完成中西部市场化改革是不可能的事情。西部地区所有制的调整,需要非国有经济和外资企业的大力发展和引进,给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注入竞争因子,而这两类企业的资金匾乏的现状需要金融改革的支持。

基于上述分析,借鉴经济发达国家金融区域化政策,在统一的市场趋向和基本的政策框架下构建统筹、协调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区域化金融货币政策成为必然的路径选择。其具体构建需要从培育区域金融组织体系、实施差别化金融管理政策、构建区域金融市场和制定区域金融立法等方面入手。

注释:

① 李正友.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金融政策[j],金融研究,1998, (09):26-33.

② 李成、李国平.区域金融:现实检讨与政策处方[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3):6.

③ 殷孟波、王建.从区域经济发展看区域金融的政策选择[j].西南金融,2001,(05):46-48.

参考文献:

[1] 谈儒勇.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文献综述及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财经,2004,(12).

[2] 施雪清.经济增长中的金融因素研究[d].东南大学,2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