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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综合监管范文

行业综合监管

行业综合监管范文第1篇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以及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不宜拆除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直接采用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比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是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一种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为主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

(一)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集团,必然要有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这个母公司通常是主导组建者或者说是组建的牵头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行业结构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资产中银行业占绝对优势,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比拟。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专有的经营垄断,却享受着令商业银行心动的高利润率,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并购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力极强。

(二)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业中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对银行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即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中国银行的高层在不同场合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综合经营。招商局集团董事会主席、招行董事长秦晓也表示,如政策允许将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险公司交给招商银行运营,招商银行未来将成为综合经营银行、保险、基金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认可。央行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二、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监管模式的问题剖析

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态势的日趋强烈,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板块割据、制约创新等缺陷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综合来讲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将一些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存在监管真空。

(二)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证监会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而银监会注重审慎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保监会维护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指标体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当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双重目标要求,又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

(三)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三家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风险,确定由谁作最后裁决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尽管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会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四)我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不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的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并不关心。因此,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难以将监管对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员隔离,而且也难以综合性地审视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的设计

国内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如何监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美国伞型监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综合经营矛盾的手段。这种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机构监管优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通过伞型监管者的机制(在我国目前可以考虑有人民银行来充当)实现了各监管者间的协调,通过功能型监管避免了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过渡期间,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适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体制。

(一)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

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将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信托投资管理局均是功能监管者。

(二)基于伞型监管体系下的监管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机构之间的监管数据的共享建设。在现阶段,可考虑在强化各监管机关的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各监管机关间规范化的协调制度和有关负责人定期联席制度。通过有关机关负责人的定期联席会议,解决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2.监管者应从控股公司层次强化对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谈话机制,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规格以及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的防火墙措施,如业务限制、人员限制和信息限制等。通过这些措施,配合其他功能型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控制。

3.督促和鼓励控股公司建立基于自身业务风险管理的内部风险控制的机制和评价体系,实施自律性质的风险约束。防范经营风险不仅是外部监管对公司的强制要求,也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监管者应积极支持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充分了解这一体系的运作和有效性。

4.监管当局应建立资本金与控股公司运作风险相联系的计算方式,迫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综合监管者可以在各功能型监管者对各自监管对象所需要资本金的总量评估基础上确定控股公司应该交纳的资本金。

5.健全金融自律型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金融自律型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综合经营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针对我国实际,我国银行业向综合经营逐步发展的现实路径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它具有协同效应、风险分散和业务多元化的优点,并且这种模式也已得到了监管层的确认,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监管模式是多样的,并且与其经营模式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各种监管模式的划分界限也并不明确。这意味着金融监管模式并未因经营模式的趋同而统一化。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简单的分业与统一的争论,而在于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这取决于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的兼容性以及监管的内控制度。

行业综合监管范文第2篇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总局36号令,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工作,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防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欠账。

(二)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1、全面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点推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督促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全面推进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部门支持、立足创新、分类指导原则,将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评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

(三)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夯实隐患治理工作基础。对发现的隐患,落实好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资金,及时跟进隐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并进行挂牌督办。

二、督促相关行业主管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着力提高综合监管工作水平

(一)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督促行业主管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形成团结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完善综合监管体制机制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创新综合监管方式方法,完善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密切与各行业(领域)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和沟通,及时研究和掌握综合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着力解决影响全局的重大问题、突出问题。

(三)开展强化联合执法

坚持和完善区域内、行业内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提升执法效能。

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着力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一)深入开展建设工程的安全专项整治

协调配合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施工过程管理,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重点检查治理。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深化开展以起重机、脚手架等施工设备安全隐患为重点的排查治理,加强对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分和环节的重点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坍塌等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积极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切实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以道路客运安全为重点,以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和县级客运企业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员、超速和非法载客行为。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校车安全整治,制订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校车安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协调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持续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四)深入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

突出开展煤气作业、交叉检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粉尘作业、液氨制冷企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和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的专项整治。

(五)指导协调开展其他行业安全专项整治

进一步发挥牵头、指导、督促、协调作用,扎扎实实搞好水上交通、民爆、旅游、特种设备等其它安全专项整治,支持配合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深入了解有关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

行业综合监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综合经营 监管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不断加速,面对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顺应世界金融潮流和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综合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综合经营在中国确已客观呈现了一定的发展态势,它的现实存在迫使我们关注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矛盾所在:即综合经营的日益发展态势、分业监管的法律及监管模式。因此积极探索适合国内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的监管模式,尤其是对综合经营条件下搭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框架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以及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不宜拆除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直接采用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比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是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一种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为主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 

(一)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集团,必然要有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这个母公司通常是主导组建者或者说是组建的牵头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行业结构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资产中银行业占绝对优势,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比拟。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专有的经营垄断,却享受着令商业银行心动的高利润率,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并购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力极强。 

(二)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业中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对银行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即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中国银行的高层在不同场合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综合经营。招商局集团董事会主席、招行董事长秦晓也表示,如政策允许将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险公司交给招商银行运营,招商银行未来将成为综合经营银行、保险、基金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认可。央行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二、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监管模式的问题剖析 

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态势的日趋强烈,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板块割据、制约创新等缺陷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综合来讲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将一些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存在监管真空。 

(二)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证监会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而银监会注重审慎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保监会维护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指标体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当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双重目标要求,又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 

(三)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三家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 “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风险,确定由谁作最后裁决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尽管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会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四)我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不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的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并不关心。因此,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难以将监管对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员隔离,而且也难以综合性地审视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的设计 

国内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如何监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美国伞型监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综合经营矛盾的手段。这种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机构监管优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通过伞型监管者的机制 (在我国目前可以考虑有人民银行来充当)实现了各监管者间的协调,通过功能型监管避免了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过渡期间,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适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体制。

(一)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 

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将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信托投资管理局均是功能监管者。 

行业综合监管范文第4篇

摘要商业银行有针对性的防范以上综合化经营风险,首先必须要防范和控制综合经营中的风险,要注重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并且商业银行应当通过业务拓展实现综合经营。

关键词综合化经营风险内控机制流程

伴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及对外开放,在中国经济转轨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综合经营问题不仅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且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综合经营范畴与我们经常提及的混业经营范畴的区别在于金融机构在从事不同金融业务时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风险隔离和防范机制。

一、防范和控制综合经营中的风险

综合经营的绝大部分风险来自其各种形式的内部交易。不当的内部交易又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在综合经营过程中应加强信息的透明度,实现稳健运行。

1.资本规划设计。综合经营最主要的关键点,是通过资本的运作来最大限度的发挥银行现有网点信息和人才的作用。资本运作其实是综合经营最主要的核心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规模的发展,背后需要适当的资本支持。过少的资本会使银行控股公司的业务拓展受到限制,而过多的资本会使商业银行产生投资冲动,进行盲目投资或是为了追求利润而过分涉足高风险投资。因此,结合自身业务的发展,对其长期资本需求进行规划就十分重要。

2.完善银行控股公司内部治理。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公司治理结构是发展综合化经营的内在途径。因此,在由分业经营向综合化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在金融产品、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利益协调等领域进行改革,切实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3.建立一套集中统一、分层交叉的风险监控体系。设立一个直接隶属于总行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并考察相关人员的业绩。其它相对独立的审贷委、稽核处、监察室、信息管理处等部门进行交叉管理,形成一个有效的分层交叉管理的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还应建立灵活的系统风险管理策略。

二、注重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目前,世界上实行功能监管模式的国家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最具代表性:美国的伞式监管模式、澳大利亚的双峰式监管模式和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伞式监管模式是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逐渐转变发展来的,其中,美联储是伞式监管模式的监管人,是唯一一个可以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机构,负责金融控股的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则根据其经营业务的类型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两类监管机构相互配合,为了避免监管重叠现象,规定美联储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峰监管模式主要有两大类监管机构,一类是负责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机构,另一类是负责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的监管机构。这种监管模式避免了交叉监管,降低了成本,但有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以英国为代表的统一监管是由一个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所有的金融领域,这种监管模式可以消除监管的重叠和真空,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费用,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的趋势,有利于金融业长期发展。

我国金融业目前采用的是机构监管的模式,但伴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各种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已经渗透到它们各自的日常经营范围,金融控股公司实际上已经构成了综合经营。机构监管的监管模式导致了金融监管的效率低下,并且在监管中出现了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并存的局面,有可能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利用监管的漏洞逃避金融监管。而功能监管可以实现对金融系统全方位的监管,即使金融机构创新出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可以根据其类型接受相应监管部门的监管,有助于构建公平、稳定的金融环境。因此,在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应顺应时代的步伐,重新配置资源,实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变,从而转变金融监管模式,完成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提高金融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平稳发展。

关于功能监管的构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金融业的伞式功能监管模式,可以减少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的成本、降低风险,同时也可以减轻金融机构的行政成本,不易引起金融市场混乱的局面。当我国的金融监管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可以逐步向统一监管模式转变。但是,我国功能监管模式的构建,还应该针对我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业功能监管模式。

三、商业银行通过业务拓展实现综合经营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称,银行业综合化经营有利有弊,在现阶段各金融领域的竞争还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不宜过分强调综合经营带来的协同效应,金融机构应专注于自己的主业,致力于搞好内部经营管理。

可以说,剔除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瑞银的综合经营是比较成功的,但它的成功并不能简单的复制,毕竟内外部条件和当时的历史背景是有很大差别的。不成功的综合化经营案例也比比皆是,如花旗的综合经营就算得上是以失败告终。虽然“一心一意办银行”的观念己不再适用于新时代,但办出银行的特色与优势,形成在某些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却是银行全面布局、综合化经营过程中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商业银行必须要围绕着银行的核心业务拓展综合经营,避免盲目地扩大业务范围,应朝着有利于提升主营业务的服务效率和竞争能力的方向推进综合经营。

参考文献

[1]罗俊.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探析.人力资源管理.2010(04).

[2]曹华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与趋势研究.南方金融. 2010(03).

[3]敬华君.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模式与路径探讨.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09(09).

行业综合监管范文第5篇

综合监管这项工作,自2001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时的“三定方案”中,首次明确提出,到《安全生产法》颁布、修订时明确,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经过15年的时间,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向好的态势,但仍有一些老问题亟待解决,同时又面临许多新问题。

非传统行业事故多发

2016年4月21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现场会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说,“事故总量大、较大事故多发、重特大事故尚未有效遏制,这3个特征依然明显。尤其是特别重大事故,‘十二五’期间,综合监管领域几乎每年都发生2~3起,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非传统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给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很大冲击,形势不容乐观。”

进入“十三五”时期,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煤矿、石化等传统高能耗、高风险行业产能将大幅压减,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等综合监管涉及的各个行业,仍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这就使得综合监管的行业快速发展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矛盾仍将继续存在。

传统致灾因素尚未根治,“非典型”事故又不断涌现。比如,商场、歌舞厅、加工厂等传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历来是火灾事故防范的重点。此外,一些涉及电梯、游乐设施、城市燃气等方面的事故也屡屡发生在老百姓身边,人民群众的直观感受更为明显,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新挑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农村人口加速向城市转移,城市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国5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城市,80%的经济总量集中在城市。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系统越来越复杂,城乡一体化、人口密集化、设备大型化、运行高速化、高度关联化特征明显,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因素彼此叠加,公共安全与生产安全相互交织,安全防控难度加大。

上述这些,都是安全生产监管领域面临的新问题。

理顺综合监管的工作机制

在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现场会上,很多来自地方安监系统的同志提出,目前,综合监管工作依然面临着定位、法定职责不清晰的困惑,如何能够“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还希望能够通过《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加以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与综合监管的职责不清,有的地方政府,看到安委会的文件,就直接转给安全监管局;当下,各领域安全监管都在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综合监管行业领域的清单该如何制定?

有省市安监局的副局长说,2015年以来,微信朋友圈中广为流传的《带着原罪干安监》《关注!安监系统人员调离现象》,直击安监人员的痛点。大家反复在问,如何能够“尽职免责”。如山东省,1年多来,调离安监岗位的局长数量不少,广西柳州市也有十几名安监人员辞职,原因就是安监工作权力有限,责任“无限”。

孙华山在发言时说,《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有综合监管的职责,但由于没有进一步的具体细化,综合监管与行业直接监管的边界不清,在实际工作中导致综合监管范围无限、责任无限,一些从事综合监管的同志在工作中顾虑重重,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厘清综合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此外,综合监管点多面广、行业跨度大、专业技术性强,对从事综合监管的同志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适应新形势、新需要。

要准确理解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的内涵。从多年的实践看,应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宏观指导与行业监管的关系。要把有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纳入全国安全生产大格局中来谋划,指导相关部门切实把安全生产与行业发展同部署、同规划。二是正确处理综合协调与行业监管的关系。要综合协调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事项。对于只涉及一个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就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主体作用,安监部门不能代替其进行日常监管。三是正确处理综合监督与行业监管的关系。综合监督不是对行业监管的无限监督,这从体制设计上也无法实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安监部门主要是通过事故调查、统计考核等手段,查找行业监督和企业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来推动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落实。

抓住重特大事故的“牛鼻子”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还是要抓住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个‘牛鼻子’,精准发力。”孙华山提出了2016年工作的核心目标。

一是继续深化“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严查客运车辆非法营运、非法改装以及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等非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公路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二是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以预防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坍塌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严查施工现场无设计、无方案、不按照方案施工的行为。三是推动公安消防部门,重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高层地下建筑,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违规使用聚苯乙烯和聚氨酯泡沫材料装修装饰、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问题。四是积极推进渔船安装防碰撞识别系统,推动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六区一线”水域(渤海、珠江口、长江口、舟山、台湾海峡、琼州海峡及长江一线水域)、重点船舶(客船、客滚船)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强化事故查处,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部门在事故调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沟通协调。特别是现在监察部门“三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之后,要注重事故调查管理组和追责组的衔接,避免出现“两张皮”的现象。注重对事故技术原因的分析,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及时查找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方面的不足和漏洞,修订完善事故预防针对性措施,从根本上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严格落实事故“黑名单”制度,强化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地。

行业综合监管范文第6篇

一、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标准

综合监管示范区是指在综合监管责任区的基础上,通过集聚工商职能、集成监管要素、集约资源配置,达到“职能综合化、人员责任化、计划科学化、过程精确化、痕迹档案化、考核数字化”监管目标的示范性监管区域。

鼓励基层工商分局运用信息化、标准化等现代化手段积极开展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工作,创新监管手段。

(一)综合监管示范区内市场主体的证照管理工作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证照管理规范》实施规范化管理。其中重点行业营业执照持照率100%,亮照率100%;其它行业持照率95%以上,亮照率90%以上;未持照、亮照的处置率100%。无照经营处置按照《工商系统无照经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到处置率100%,处置留痕率100%。

(二)综合监管示范区内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处置率100%,达到诉转案标准的处置移交率100%。上级部门监测发现并通报的不合格商品下架率、处置率100%。

(三)综合监管示范区内的重点行业市场主体每年不少于一次实地巡查,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按照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巡查率达100%,其它行业的市场主体的检查比例不低于30%;法律法规、《经济户口管理办法》要求或二版软件中提示需实地检查的市场主体巡查率达100%。

(四)综合监管示范区内建立食品经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建立率100%;经营者培训教育100%;乳制品经营户、连锁配送企业、食品批发企业、食品总经销(总)、大型商场(超市)实施电子溯源管理率100%,食品经营者以留存可追溯进货票据等形式进行进货查验率100%。

(五)综合监管示范区内商标印制企业“六项制度”建立率100%,商标印制违法行为的发现处置率100%;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推行商标管理规范,商标管理制度建立率100%。

(六)综合监管示范区内户外广告登记规范,未登记户外广告处置率100%;经工商部门登记的户外广告内容合法率100%;经登记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规范标注率100%。

(七)综合监管示范区内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索票索证率100%,建立进销货台帐率100%,国家禁用农资商品率0。

(八)综合监管示范区内巡查监管发现案源的处置移送率100%。

(九)其它工作标准:

1、示范区内根据市场主体的实际变化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认领退还,市场主体的认领准确率100%,巡查监管后的市场主体重热点行业标注准确率100%。

2、示范区内各类信息采集完整,录入及时率100%、准确率100%。

3、示范区内监督管理痕迹档案保存率100%。

4、示范区内责任人与经营者、消费者联系渠道畅通,“监管服务联系牌”公示到位率100%。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区在社区、商场超市、校园周边设立监管联系点(站),在显著位置制作公示栏、提示栏、留言栏;鼓励与公安、城管、税务等部门联合成立综合管理办公室,对示范区实施综合管理。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监管任务。

二、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工作职责

直属分局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工作职责:

(一)在工商局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框架下分别制定本单位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整合部署上级下达以及本级安排的各种突击性的专项检查任务;

(三)指导、督查和考核本单位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工作;

(四)提供示范区创建的相关设施和装备保障;

(五)组织对综合监管责任区进行初步验收工作,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工商局提交综合监管示范区验收申请;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层工商分局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二)确定、划分综合监管责任区,明确人员和岗位职责;

(三)组织开展综合监管工作;

(四)开展本单位创建督查,落实奖惩措施,确保综合监管各项目标的完成;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巡查监管人员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本责任区域内开展综合监管工作;

(二)对照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工作规范和标准主动开展创建工作;

(三)做好各类信息的采集、归类、报送、录入和保存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档案;

(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监管内容

综合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九大类:主体资格类、信用监管类、经营自律类、商品质量类、12315申投诉受理调解、行政调解类、交易竞争类、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类、服务发展、行政指导类、协调配合类等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工作。

(一)市场主体资格监管

1、检查市场主体是否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参加年检或验照,是否亮照经营;是否设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非公司制企业为1年)。

2、检查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一致:字号名称是否规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一致;经营地址是否与登记一致(涉及一照多址、社区一照、市场一照的地址审查另行规定);注册资本的核实由各分局结合年检验照工作统一开展,日常巡查中对未接到注册资本不实投诉、举报或交办的市场主体可以不单独核查;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核实经营项目是否超出核准登记范围。

3、根据上级监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内外资企业分期出资的监管工作。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能范围和省局重点行业检查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流通领域食品销售、商标印制、广告经营、农资、市场、直销等重点行业的检查。重要检查内容必要时可在检查表简述栏中补充说明。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

1、按照《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的要求对市场主体实施警示管理:对检查中发现需要限期改正的、已停止经营的或查无下落的企业,应将检查结果录入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生成警示;警示事由已改正或消除的,检查人员根据权限应当及时解除或提请相关部门解除警示;对相关警示企业履行实地检查职责;根据实际需要对被警示的市场主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2、按照《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示范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3、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认定活动。

(三)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指导有关经营户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上级工商部门制定的产品监测计划和实际需要,认真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

(五)受理处置12315申投诉。

受理调解《工商系统行政调解暂行办法》中委托范围内的消费争议、合同争议、商标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争议等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的争议。

(六)对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和上级委托授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及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查处,需要内部移交的案件线索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给专业执法机构并做好配合协同工作。

对发现的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上报。

对上述两种情况,巡查人员要依法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并做好定期回查工作,不得以移交或上报的形式推诿、转移监管责任。

(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做好商标、广告、合同管理工作。

(八)运用主体准入、商标广告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动产抵押、商标权、股权质押等工商职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

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关于全面实施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行政指导十个分类实施方案的要求,综合运用注册登记、商标广告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等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知法、守法,防范创业准入、交易、竞争和退出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提高企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九)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系工作机制,相互配合做好综合监管工作。

四、综合监管工作流程和形式

综合监管示范区监管的流程:

(一)健全经济户口。根据登记信息的变化及时认领和退还综合监管责任区内的市场主体。

(二)制定检查计划。按照经济户口分类监管要求、年度综合监管计划、专项整治要求并结合本阶段工作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检查计划。重点明确检查对象、内容、要求以及检查结果的处置等相关检查要素。

(三)实施监督检查。综合监管的检查方式分为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商品检验、监测检查。

(四)录入监管信息。责任区监管人员对巡查监管结果和巡查中采集到的市场主体各类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

(五)归档监管痕迹。对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文书档案、音像资料等痕迹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规范进行归档保存。

(六)总结监管成果。对监督管理过程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的成果。

综合监管示范区监管的形式:

(一)日常巡查。指有计划分批次按序时的对示范区内市场主体进行巡查,动态掌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日常巡查主要适用于:主体资格类、经营自律类、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类、服务发展、行政指导类。巡查方式主要为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为主。检查时应携带与日常巡查相关的资料、法律文书,必要的录像与勘察工具。

(二)定向监管。指以研判舆情分析、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规律、专项整治的内容、时间和区域等要素特征为基础而作出的对特定市场主体进行的预先检查。定向监管主要适用于:商品质量类、经营自律类、交易竞争类、12315申投诉受理调解、行政调解类。巡查方式主要以实地检查、商品检验和监测检查为主。检查时应选准检查对象,明确检点,制订检查计划,录入相关信息,制订处置预案,健全监管制度。

行业综合监管范文第7篇

一、通过整合执法职能和机构,实现综合执法

首先是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机构和职能进行整合,减少执法机构,从源头上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情况,实现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全省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近半数县(市、区)推进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整合了市政管理、城市规划、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责,通过省政府授权,统一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在交通综合执法方面,将全省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政、航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等六个方面的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统一交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省设交通综合执法总队,设区市及四大港口、高速公路设执法支队、县(市、区)设执法大队。在海洋渔业综合执法方面,整合渔港监督局、渔业船舶检验局等8家执法单位承担的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业无线电管理、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维护等职责,共涉及63部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履行133项执法项目。省设海洋渔业执法总队,下辖3个直属支队。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方面,结合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全省9个设区市和83个县(市、区)中,有2个设区市和66个县(市、区)整合了工商、质监、食药监等方面职能和机构,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局,下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乡镇组建市场监管所,统一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永安、平潭等试点市(区)还进一步整合了知识产权、卫生监督、物价管理、农业、商务有关职能,统一交由市场监管机构承担,实现大市场监管的工作格局。

二、通过整合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了执法力量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整合职能和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相关执法队伍,执法力量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如交通综合执法,整合了公路稽征、路政治超等执法队伍,在省下达的人员编制控制数内,将各级公路稽征队伍的原有编制全部划转到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级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和地方海事等机构原用于执法的事业编制随职能相应划转到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了执法力量。如海洋渔业综合执法,整合了8个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实现统筹使用,并通过综合、全面的执法业务培训,提高了队伍素质,提升了执法水平,较好地适应了海洋渔业综合执法的需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福建省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完善待遇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把更多的人员力量安排到基层,确保执法一线工作所需。如实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全省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等市场监管部门基层一线人员编制占这3个系统总编制超过70%。

三、通过综合执法,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

福建省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注重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市、县(区)均严格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经省政府授权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厦门市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优势,专门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通过立法理顺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匡定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为依法管理城市提供了遵循。在交通综合执法方面,全省新组建的交通综合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均通过同级法制部门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取得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依据;并施行了《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等。在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方面,注重规范综合执法机构的市场执法行为,通过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同时,在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过程中,将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的权限和责任作为重要内容,全面梳理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责任追责情形等,一一列入清单予以公布,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理。

四、通过创新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福建省在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中,坚持协调创新,强化联动配合,积极推进政府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建立健全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如厦门市建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职能部门联动平台,通过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和各职能部门行业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跨部门的联动响应和联动监管执法,增强城市管理执法整体工作的合力。厦门市还在自贸试验片区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使部分执法权与构建高效顺畅的监管执法协作相结合的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实现监管大数据的归集、共享、利用;建立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失信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增强部门监管合力,出台部门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措施,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企业不敢违法的监管格局。

同时,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积极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高执法效能。如商务部门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等追溯体系,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为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提供了基础依据;福州市积极创建新型智慧城市,着力打造智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总平台,总平台下设数字城管子系统、社会综治管理子系统、应急指挥子系统、社区矫正监管子系统、特殊车辆监管子系统、生态安全监管子系统、公共场所监管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子系统等。通过构建信息化联动平台,形成城市流水线管理模式,实现数据资源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和执法效能。

行业综合监管范文第8篇

针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安全生产;综合监理;建议

长期以来,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问题,一直困绕着我们,是各个层面争议最多,可又不能真正解决的问题。虽然在工作实践中偿试着“摸着石头过河”,作了一些具体工作,但真正的工作规范仍未形成,还有许多的新情况需要面对,更有许多的路要走。

1关于对综合监管存在突出问题的分析

1.1职责范围不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的综合监管职责中的“综合”,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谋划、部署、组织与实施;二是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与监督。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划定综合监管工作的职能范围,虽然有“谁主管、谁负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等原则,但由于有些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上很难非常清楚地界定和明确由某个具体的部门负责,作为综合监管部门,最后总是成为“大箩筐”、“万金油”和“灭火队”,更成为此类工作及其责任的承担者;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了不少属于专项监管部门应承担的具体工作,综合监管工作实际上处于一种无“边界”的状况。

1.2体制定位不清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专项部门是处在同一层次上开展工作的,在对同一级专项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时,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就行不通,必须用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因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综合监管职能的主体、方式及程度仍然缺乏一个有效的突破口和有力的“抓手”。此外,作为综合监管的部门本身,又承担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管,这种集裁判员、运动员和教练员角色与功能于一体的职能配置,导致了安监部门东奔西跑、精力分散,削弱了对主管业务的监管。

1.3权责运行不对称。由于综合监管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工作难度较大,因而从权利配置与运行的角度看,保证综合监管主体有效行使综合监管职能的基本前提,是使其拥有相应及足够的权力。而现实的情况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的工作范围,除了生产领域外,还有非生产领域,不管是生产安全事故,还是非生产安全事故。还有不少地方在进行事故的责任追究时,不管什么类别的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都“榜上有名”,理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陷入权力小责任大、无权有责或有限职权无限责任的不合理状况。

2关于对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建议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大环境下,搞好综合监管是一个全新和充满挑战的工作,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现有的体制、机制条件下,面对现实、认真研究、准确定位、理清思路、全力抓好自身应该抓、可以抓的各项综合监管工作。

2.1合理进行定位

2.1.1从工作定位看,综合监管是层次较高、较为宏观的监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综合监管所处的层次要高于专项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它们之间不是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综合监管部门可以对专项监管、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促与检查。

2.1.2从工作性质看,综合监管是全局性、综合性、局部性的监管,其工作立足点、着眼点和着力点是要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思路、格局和目标得以实现。

2.1.3从工作内容看,综合监管的工作对象主要是下级政府及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门,工作重点在于对这些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及检查,而不是代替、包办具体工作,也不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检查。

2.2坚持“三个到位

2.2.1思想认识要到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作用以及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的持续、协调、健康、快速发展,事关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

2.2.2履行职责要到位。凡是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和同级政府赋予的综合监管职责,都要通过我们的努力,逐项落实,不能有半点犹豫,不能有半点马虎,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

2.2.3工作措施要到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根据不同阶段、不同行业和不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或者提出对策、措施与建议,并通过强有力的组织、引导,推动和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抓好落实。

2.3推进“四个转变”

2.3.1要转变观念。应树立安全也是政绩,安全有利于发展,安全就是建设,安全也是大局,执法就是权力,监管就是服务等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安全观、全局观、权力观和服务观,坚定信心,努力工作,做到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促发展,扎扎实实抓安全。

2.3.2要转变工作重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要从过去重事后查处,转向重事先防范;从重治标转向重治本;从重眼前转向重长远;从重部署转向重落实;从重政府推动转向促企业自动上来,真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2.3.3要转变工作方式和手段。要把监管方法和手段从一般性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转合依靠科技手段、提高综合监管的科技含量上来;从过去行政型管理为主转向依法监管,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规范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行为,把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上来;从单纯依靠集中整治转向既抓集中整治又加强日常监管上来。

2.4发挥“四个层次”作用

2.4.1发挥好政府的主体作用。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体,综合监管就包括着对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较为明确的职责,督促下一级政府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并完善“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相应负责”的格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下去。

2.4.2发挥好专项监管部门的主体作用。发改、公安、交通、建设、消防、质监、服务业、旅游、经信、电力等部门,是各有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安监部门要相信、依靠专项监管部门,凡属于专项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定要由他们承担,自己则集中精力当好“裁判员”,真正做到“综合不代替,协调有权威”。

2.4.3发挥好企业的主体作用。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者、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及后果的基本承担者、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大受益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引导企业而不是代替企业去抓企业自身应抓的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

行业综合监管范文第9篇

农业综合开发是一项中央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农业资源进行的综合开发利用项目。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农惠农政策,有力的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发挥了实质性作用。现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形势一片大好,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农业开发项目的饿政策好,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农业综合开发在这种好的形势下,应该抓住机遇,强化资金运行管理体系,大大提高财会管理在新形势下的作用,力争通过强有力的会计管理工作,增强农业开发项目的资金管理体系,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健康、快速向前发展。

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难以及时到位

各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及时足额到位直接影响项目建设的完成。一些地方因财政状况紧张配套资金难以按计划完成,出现了虚假配套、延迟资金拨付等情况。

2.2投入分散,多头管理

我国政府支农资金包括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农产品政策性补贴支出等十几大类。资金来源分散,管理制度和要求不统一,支付方式、渠道和对象分散,使得一些资金在支付过程中处于监督管理之外,难以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向合理规范地运行,不仅加大了资金监督管理的难度,也增加了监督管理的成本,影响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

2.3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脱节

在项目管理方面,项目安排分散形不成规模效益,一些地方项目建设尊重农民意愿不够,项目前期实地勘察不扎实,扩初设计脱离实际,超越权限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少数工程和物资设备购进仍然未实行招投标与工程监理制。在全面实行规范性的资金报账与工程建设招投标之前难以相互协调推进,直接影响了农业综合开发的整体性。

2.4资金监督能力不足,责任不到位

因项目的开发与实施,增添了数量很多的机械、设备、仪器及相应的水利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工程移交后,资产随之交由县、乡管护,由于执行管护制度不力,管理资金有限,许多水利基础设施毁损严重,设备物资挪做它用,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责任不到位是因为:一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主管部门是农业资金管理监督的主体,由于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等因素,资金多部门投放,分散使用,形不成合力,使资金达不到效益最大化。二是个别单位往往重资金争取,轻资金管理;重资金分配权力,轻资金监管责任;分配资金时“插手”,监管资金时“甩手”。对资金项目如何安全运行,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置之不理。

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监督问题的对策

3.1加强规范管理,促进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进一步规范“三专”管理制度,按照“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经营管理政策,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开发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按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资金,进一步完善资金拨付程序。二是对资金数额较大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等。要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批复、备案、公示、招标、实施、验收、档案等环节入手,规范管理和监督程序。三是定期公开涉农资金流程、分配发放过程、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全面纳入政务公开的范畴,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更加透明阳光,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四是实行备案制度,将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去向、实施单位等情况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3.2加强项目的运行与管理

其一项目资金监督和项目工程决算监督结合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对已建成的项目,不但要搞好财务收支监督,更要重视项目工程决算监督,两者结合可有效防止高估冒算,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其二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负责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同时建立跟踪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产管理,保证项目正常运行,提高项目资产的长期效益。

3.3强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评价体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监管、评价体系不够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发展。不管是项目的运行前的成本核算,还是项目的运行之中,都要有的放矢完善相应的监管、评价体系。票据的规范问题,要绝对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报帐过程中严格审核,不要让投机者有机可乘。这样,不但降低了工程成本,同时也防止了发票需开问题。所以,一定要全面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体系,防止豆腐渣工程的出现,确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迅速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发展。所以要做到无论是日常检查,还是运行中检查和完工检查,都要细致、严格,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益。

3.4尊重群众意见,实现共同监督

创新工作机制。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沟通交流,加强与农综办的配合沟通,共同研究,共同决策;要积极推行项目资金公示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建设“阳光工程”。在项目建设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实行项目招投标,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于骨干项目,如:渠道衬砌、抽水站、防护林、机耕路建设和新打机井等实行竞争性招标。对于项目建设中的大宗物资,如:苗木、水泥、沙子、管材、设备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全面推行项目工程监理,促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结语

行业综合监管范文第10篇

一、原有职能配置的缺陷分析

原有职能配置模式下,分局的巡查监管工作以部门垂直管理为主导,强调条线监管,巡查监管职能分散到企业监管、个体监管、外资监管、市场合同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公平交易等8个业务条线。业务部门各司其职、分兵把守。相对于综合监管的要求,效果不明显。

巡查监管职能根据业务特点分散到各个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各自为政指导监督工商所实施条线监管,直接向基层工商所下达巡查监管任务,工商所根据业务部门下达的监管任务对市场主体实施巡查监管,并向其反馈监管信息。此种职能配置情况主要存在四个缺陷:

一是职能配置分散。巡查监管职能拆解到多个业务部门,存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现象。仅2006年,分局转发或下达巡查监管任务56件,涉及上述所有8个业务条线,繁重的监管任务令基层管理员感到应接不暇,难以深入细致地实施有效监管。

二是信息沟通闭塞。部门之间缺少横向联合与信息对接,相互处于分割、孤立状态,监管效能停留在分散监管、专项监管层面。由于监管目标落实效率较低,以致监管信息不够准确,各业务条线间也处于松散连接状态,难以综合全面地获得市场主体监管信息,不利于经济户口的综合监管,不利于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档案。

三是监管合力不足。原有的分散型、孤立性监管职能配置,直接导致业务部门间整体观念不足,各部门分工有余而协作不足,缺少整体作战的大局观念,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影响了综合监管的转型进程,弱化了监管效果。

四是监管效率低下。检查的无序性和盲目性必然导致网格管理员疲于应付,处于消极松散的工作状态。在很大层面上,存在着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工作状态,监管职能未能按实际要求发挥,致使工作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降低了监管效率。

要实现综合监管、科学监管,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则需打破原有监管职能配置格局。从纵向的“独来独往”式监管转向纵横结合的集思广益式监管,解决好各部门信息对接滞后,综合协调薄弱的难题。这就要求我们对内部监管职能必须进行适时整合,以适应综合监管的需求。

二、整合内部监管职能的具体做法及成效

在探索过程中,分局立足综合监管的实际要求,确立了保障职能部门有效发挥作用。增进部门互相协调,加强组织的整体性,避免重复履职,减少行政成本的标准。改变原有的分散式监管职能配置,保留业务部门在监管时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将制定监管计划、下达监管任务、汇总监管信息、分析监管动态、监管技能培训等职能从各业务部门分离出来。由专门机构负责实施。

(一)设置运转机构

经调研分析后,分局建立了一个长效运行、动态运作的职能整合机构,即巡查监管指挥小组。指挥小组由登记注册、监督管理科、市场合同科、消保科、经检大队、办公室、监察室业务骨干组成;工作范围涵盖上述8个业务条线。明确设置了日常工作流程:登记、监管、市场合同、消保、公平交易等5个业务部门负责上报上级局相应业务条线或自身拟下达的巡查监管任务,提供检查规范性文件、检查对象、期限、实践要求、操作指南、统计要求等关键信息:办公室负责材料的审查和汇总,召集业务部门根据检查信息。提出整合检查任务的技术性处理草案;然后报分管副局长核准批示,遇重大事项或‘复杂问题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策。批示或决策后,由办公室统一下达巡查监管任务书,基层网格管理员根据任务书实施综合监管,并反馈监管信息。

(二)定位工作职责

指挥小组主要有整合检查和盘点问题两类功能。整合检查,分两个层面。一是整合检查信息。在多个条线同时期接到不同检查任务时,由指挥小组统筹整合各业务条线的专项检查,统一编号以一个任务书的形式下达多项检查任务,实施综合检查。减少交叉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当一个业务条线提出检查任务时,其余业务条线借助该时机提出相关检查任务,充实检查内容。便于提高综合监管效能。如在夏季开展饮料市场检查时,同时可能面临食品安全、主体资格检查、广告商标等多项检查任务,指挥中心便将检查任务进行整合,一份文件布置多项检查,一次检查落实多项任务。二是整合检查方式。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化学品销售、食品销售、商标印制、广告经营、农资、直销和市场等7个重点行业市场主体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年要对上述7个行业的市场主体进行实地检查。新浦分局辖区共分布重点行业主体5432家,占到全部监管对象21%,分布密集的三个城区工商所更是达到30%以上。为统筹监管资源。指挥小组要求各工商所、各网格管理员在制定检查计划时,务必做到实地检查与专项检查有机统一,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对所涉及的重点行业主体一并开展综合性的实地检查,通过1次检查落实原有的2次甚至更多次检查任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盘点问题。指挥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着重盘点解决两类问题。一类是解决自身运作存在的问题,完善促进中心运行的具体制度,增进业务条线间的信息对接,提高整合层次。二类是解决基层网格反馈的监管难题。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行为的多样化,基层网格管理员只会收费、查无照的不足凸显出来。普遍缺乏开展严要求、高质量巡查监管的技能。针对上述问题,指挥小组以建设“学习型”队伍为突破。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并加强基层建设和人才建设,通过集中培训、实战指导、编印工作指南、结对帮扶等方式,提升网格管理员业务技能,先利其器再善其事。

(三)完善保障机制

通过及时制定出台了配套制度,理顺职能整合的运行环境。确保职能整合有序推进。

一是制定监管任务流转制度。明确监管任务整合与实施的操作流程,畅通职能整合途径。具体流程包括:任务下达流程:各业务部门提交巡查监管信息指挥小组审查、汇总材料,提出整合草案分管副局长批示(重大事项报经局长办公会批示)下发巡查监管任务书基层工商所展开巡查。任务落实流程:网格管理员接到检查任务开展实际检查填写监管巡查表录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一统计汇总检查信息一报送巡查监管指挥小组。

二是出台难题反馈报告制度。基层工商所管理员对超越自身权限和能力范围内的管理问题,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呈报的原则在问题没有扩大之前及时将监管难题

反馈报告给上一级监管机构,借助上级权能实现对辖区市场主体的综合管理。例如基层工商所在日常巡查监管过程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度危险品行业的无照经营事项,通过履行自身职责或在本部门内协调力量难以达到管理目的时应及时报告上级监管机构。

三是推行有效的运行载体。在制度出台后,指挥小组经多次商讨,推出了由“两单一书”组成的中心运作载体。成为促进业务对接、指导检查、落实检查、信息反馈的系统工具,成为连接指挥小组、工商所、网格管理员的纽带。

1、检查任务书。目的在于整合各类检查任务,对各类监管、检查任务进行整合。统一编号以检查任务书的名义予以下发。任务书中列明检查目的、内容、对象和注意事项,明确了检查时限和信息反馈的关键要素,指导基层网格管理员按图索骥、开展工作。

2、问题呈报单。实现“问题能发现、事态能控制”的目标。明确分局、工商所、网格管理员的监管责任,强化痕迹管理。各监管层级在遇到自身的权限和能力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填写问题呈报单。提交上一个监管层级解决,防止事态扩大。

3、移交单。目的在于促进工作衔接并分清工作责任。网格管理员在检查时发现重大案件线索,且自身能力难以有效解决时,应及时移交工商所执法中队、经检大队、消保科等部门解决,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职能整合工作开展以来,分局以指挥小组名义整合47次各类专项检查,下达检查任务书19份,整合了市场检查、食品安全整治、化工行业检查、红盾护农、对外劳务、烟花爆竹检查、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等多项检查任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通过职能的有效整合,有力地促进了全局监管工作的开展。

一是指明了监管方向。千头万绪的检查任务经整合后变得井井有条,原来的“千根线”拧成了“一股绳”。盘根错节的各项检查目标实现了殊途同归的预期目的,为基层监管指明了方向。

二是提高了业务技能。整合内部职能从形式上促成了部门协作配合,从实质上实现了各部门工作技能和业务知识的有机整合,带动管理技能更加专业化、精细化。

三是提高了监管效能。据巡查数据分析,以往基层监管的领域集中在查处无照、规范亮照、消保维权、查处违法广告等领域,随着技能提升,已经渗透到维护保护商标专用权、治理商业贿赂、打击传销、食品质量监管多个领域,逐步实现了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加快了综合监管进度。

三、整合内部职能实践中的新问题和解决思路

分局整合内部监管职能,增强了综合监管能力,提升了综合监管效能,但仍有新矛盾、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解决。

一是考核机制需要完善。竞争激励是考核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可以采取同部门绩效考核挂钩的措施。对部门协作配合设定相应的考核分值。对部门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由指挥小组全体成员和工商所网格管理员对各部门打分,激励督促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工作。

二是工作前瞻性亟待提高。巡查监管工作的动态性和突击性较强,需要在制定监管任务时提高预见性和前瞻性。巡查监管指挥小组可根据相关政策、经济发展动态、季节变化及有关突发事件。对检查任务做出相应预判。收集开展检查所需的知识和信息。做好迎接检查、布置任务的准备。

三是协调统筹需要加强。指挥小组人员都来自不同部门。主要工作仍在原部门,只是为“会战”而来,在统筹协调上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在运行过程中,通过指定监管任务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增强部门间的合作意识和大局意识,消除应付的念头;增强统筹协调能力,处置好纵向指导和横向联合事务。

行业综合监管范文第11篇

我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试点的情况和效果

目前,我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实践形态可划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在分业监管架构下,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跨业设立或投资股权形成子公司的模式。二是在同一行业监管范畴内设立或投资股权形成子公司的模式。三是金融机构开展一些综合化的金融业务。试点主要围绕前两种模式开展,表现为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形式。

按照我国政府“十一五”规划纲要和近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部署要求,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的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试点工作审慎推进。截至目前,有8家试点银行投资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4家商业银行获批成为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试点机构;7家商业银行设立或投资入股7家金融租赁公司;2家商业银行投资入股2家信托公司。我国的银行业监管部门在试点工作过程中高度重视综合化经营风险问题,始终把握审慎性原则,注重加强相关监管体系建设,严格控制试点范围、进度和节奏。截至目前,试点进展总体上保持稳健态势,风险基本可控,并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从总体上看,已开展的银行业综合化经营试点基本能够按照国务院的工作要求稳步开展,对新形势下银行业如何适应企业和居民多元化、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需求进行了十分有益的初步探索。

初步建立了我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监管框架,积累了一定经验

一是制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做到制度先行,有法可依,采取分小批准入等措施,有序、稳妥推进试点。

二是提高准入门槛,进一步明确试点银行应提出达到或高于自身现有资本回报率和资产回报率的商业目标和商业计划;在一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达不到预期商业目标和公司治理结构要求的,要主动退出相应市场。如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该时间期限原则上为3〜5年,对寿险公司可适当延长至7年。

三是建立“防火墙”,强调有效隔离,禁止关联交易、互保互换等业务。已发生的按照100转换系数纳入资本充足率和信贷额度考核,将或有负债转换成真实负债,并相应计提资本和拨备。同时,入股资本在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时全额扣除。

四是初步建立了并表管理制度,制定印发了《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为推动银行业和实体经济的改革发展做出了有益探索

对转变银行过度依赖利差收入的状况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经过综合化经营试点,我国的商业银行交叉销售或跨行业产品创新力度得到一定增强,中间业务实现较快发展,顺应企业金融服务多元化要求,综合服务能力得到一定提升,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银行完全依赖利差收入的传统经营理念,有助于逐步改善盈利模式,降低长期资本消耗风险。

银行综合服务协同效应初步显现。试点进一步加深了银行业和相关金融产业的合作联动,提升了信息共享程度,部分实现了业务优势互补,对部分投资目标行业形成了一定的带动效应。以金融租赁为例,目前金融租赁业总资产较试点前增长549.43%,净利润增长739.07%,资本充足率由15.2%上升至26.19%,不良资产率由3.95%降低至1.25%,拨备覆盖率由32.25%提高到181.6%。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迅速成为我国租赁业中的主要力量,快速扭转了机船租赁等领域被外国租赁业垄断的局面。又比如,银信合作业务规模目前已突破万亿元,占全国信托资产总规模接近60%;银行投资设立的8家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达到约2300亿元,约占基金行业规模的10%;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方面,目前刚批准两家银行购入保险公司股权。不过,一些领域试点时间相对较短,试点机构数量相对有限,业务发展模式及其与银行的协同效应也还有待培育和观察。

推动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模式,逐步探索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随着银行业综合化经营试点工作的推进,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模式和组织架构进一步改善,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商业银行从传统的以存款、贷款为绝对主导的业务架构,逐步转变为资金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多元化发展模式,正在探索建立以客户或产品为导向的现代银行经营制度。

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综合化经营形态多样,适用监管要求有待统一。当前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实践形态较多,其中既包括中信、光大集团等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也存在像中石油等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入股多家金融机构,既没有纳入我国国务院综合化经营试点的总体规划安排,也尚未建立起类似并表监管和“隔火墙”等配套风险管理机制的形式。

监管协作机制的规范化、常态化建设有待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奉行分业监管模式,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各自的监管部门之间联席会议机制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相应的约束力。综合化经营试点以来,不同金融行业间仍然存在试点准入标准不统一,并表管理建设进度不一致等问题。同时,日常监管协调难度大,尚未形成常规性、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在某些领域监管职责尚未根据各自监管目标取向进行厘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并存。

综合化经营试点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试点过程中发现部分机构综合化经营的领域与自身战略协同性不强。一些机构在经营领域上求大求全,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此外,试点目标容易集中于规模大、牌照意愿强的银行,一些试点持续期较长,影响了试点与非试点机构竞争的公平性,进一步增强了机构“早占早得”的政策投机心态。

关于推进我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的几点思考

从国际实践看,综合化经营业态的本质是由一国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决定的,取决于自身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而不存在“分业”抑或“混业”的简单区分。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根据现阶段试点经验,本文认为,我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试点工作具有一定探索价值,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现有的综合化经营试点大致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但相应的配套机制还不健全,需要认真评估,客观分析,不断完善,审慎推进,并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简单、实用、透明原则。即保证综合化经营试点的模式、产品和机构数量简单有限,便于监测风险和发现问题;坚持综合化经营试点具有明确的实体经济真实需求导向,并必须充分体现收益性,具备商业可持续性和合理性;坚持信息充分披露,防范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和相关风险。

风险可控原则。综合化经营试点应限定在较小范围内,绝大多数机构仍将以传统业务为主。注意甄别现实市场需求和非商业性非理性的冲动,始终将坚持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做到分批有序试点,控制好节奏,注意积累经验,能试能停。

制度先行原则。建立相应的试点工作法律法规,明确游戏规则,及时进行总结、修改、完善。

突出主业原则。坚持综合化经营试点机构的跨业投资和经营行为必须以围绕其主营业务为核心,有利于提升主营业务的服务效率和竞争能力,同时节约机构成本、市场成本和社会成本。

下一步政策思考

目前,我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试点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需要对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试点统筹规划,安排好轻重缓急。同时,在试点机构的选择上应根据战略需要和比较优势进行调配,突出业务侧重点和试点典型性,避免综合化经营试点集中于某一类或某一家机构。本文认为,当前需要关注和考虑如下问题:

逐步建立统一有效的综合化经营试点监管体制。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投资设立或入股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等情况,逐步建立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约束管理机制,按照风险关联性明确监管主体,理清监管职责,建立监管安排。

加快推进监管协作机制建设,提高跨行业风险监管效率。我国完全有必要加快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切实发挥监管协作效力。可以考虑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予以确认,赋予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更高的议事规则依据,适当扩大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切实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形成合力。对于联席会议反复磋商未能达成一致的问题,可报请国务院的金融旬会制度研究决定。

明确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做到能试能停。下一步,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试点机构战略目标的制定和执行要求,制定试点机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本机构主营业务,商业回报率不低于目标行业平均水平的具体考核目标。按照目标行业的基本商业运行规律和经济发展条件,明确分档设定三年、四年、五年、七年等试点观察期限。配套建立严格的平衡记分卡制度,定期进行测评和相关后评估。对于在规定观察期限内未能实现试点目标,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可责令其出售跨业试点资产,退出相关行业。同时,应进一步坚持明确的审慎性指标,包括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2%(比基准要求高50%)、中小型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比基准要求高25%),其中普通股占比不低于7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流动性始终良好、大额风险集中度远低于标准线10%到15%,不良贷款基本上能做到持续、真实双降等要求。此外,控制好试点节奏和范围,按照“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方式进行审批。有针对性地探索建立综合化经营的差异化准入机制,探索建立有限牌照机制,根据试点机构战略适宜度和风险管控能力赋予其在跨业领域的业务资格。

进一步加强并表监管能力建设。坚持广义的风险监管并表,包括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内部交易、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内容,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加强并表监管机制建设。继续完善监管要素、信息披露、风险评估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完善非现场监管信息监测、跨市场监管控制、跨业经营资本监管手段;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制度、IT、人才等并表管理体系建设。

行业综合监管范文第12篇

一、县域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有那些

农业综合开发实施十多年来,财务监督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资金管理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少数地方也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一)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地方上一是存在擅自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改变项目用途的问题;二是擅自调整项目计划,资金没有跟着项目走,有的甚至把项目资金拨给非项目建设单位使用;三是虚列支出、虚列费用,套取项目资金,用于非项目性支出。

(二)支出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松懈,账务手续不规范。制度的漏洞是最大的漏洞,一些部门和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职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内部控制制度。一些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应交税款,使用不合规发票和白条入账,有的干脆以拨代支,用收据替发票入账,还有的违规支付大量现金,造成财务管理“黑洞”;

(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客观原因是有的地方财政状况紧张,配套任务太重,难以按计划完成,于是出现了这样一些问题:一是虚假配套。有的只下配套资金空头预算指标文件而不拨款;有的把本级配套资金拨付给财政资金专账,又以预算代扣形式从基层调回;还有的先把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由财政资金专账拨付给报账资金专账,再由报账资金专账以预付工程款名义拨给工程资金专账,再由报账资金专账绕到财政预算账户,作为本级配套资金。这些表面上是财政资金按程序拨付,实质上是利用上级财政资金达到实现本级虚假配套的目的;二是迟拨资金。有的地方把本级预算配套资金和上级下达的财政资金长期压在账户上,临时周转用于发放工资,以缓解地方财政预算资金调度困难;还有的把财政资金直接从预算账户拨给其他项目,待周转使用归后再把资金拨到财政资金专账,等等。从实际情况看,突出表现为财政资金在地、县两级滞留时间较长,资金年度结转额度较大,由于迟拨资金,影响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四)有偿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有偿资金,在目前农业和农村融资体制下,实际上弥补了农业信贷资金的不足,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加大项目建设单位在资金使用上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农业综合开发的不断发展,财政有偿资金管理遇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有偿资金回收难的问题,已经危及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的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计划内,除了预算安排一部分外,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回收的本级有偿资金中安排,进行滚动配套的。本级有偿资金的来源有限,且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回收,这将会造成本级有偿资金的来源枯竭,使得配套资金更难落实,已经危及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二是垫付、抵顶偿还有资金的问题,已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由于县级财政直接对项目单位借款,目前,能从项目中直接回收的资金不足50%。项目单位不能归还的有偿资金,则需要县级财政拿其他资金偿还,因此县级财政还款压力较大。有的地方因财力有限,就动用当年的项目有偿资金抵扣到期的还款,甚至用当期无偿资金垫付偿还有偿资金,出现了大量项目资金空转的问题。农业综合开发项项目立项选得再准,资金不到位,发展经济也还是一句空话;三是不按计划投入有偿资金,不利于发挥有偿资金的效益。有的地方唯恐有偿资金收不回,不敢借给项目单位,待有偿资金到期后直接从账户上划给上级财政部门;也有的把有偿资金变成了财政部门的短期周转资金,任意借给非计划项目;四是违反有偿资金使用政策规定。有的随意调整占用费率、任意缩短或延长有偿资金使用期限。

以上四个方面问题违反了资金管理的规定,损害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和声誉。为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活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迫切需要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监督工作,以便在监督中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有效对策,纠正偏差,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二、谁来对县域农业综合开发进行财务监督

按监督主体划分,除农业综合开发系统自身监督而外,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三者必须有机结合,相互协调,才能形成全方位的财务监督体系,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置于全方位监管之中。这里要强调两点:即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作为各监督主体,除日常财务监督外,也应尽量避免重复交叉监督检查。

(一)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监督检查,深入跟踪到项目实施单位,对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财政监督主要由财政监督监察部门(或专员办)对农业综合开发的监督,农发系统内部的监督也属于财政监督的范畴。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监督可分为三个方面。农发系统内部监督主要是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自身加强监督检查,深入项目实施单位跟踪管理,对自身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财政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是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财政监察专员办的监督是针对某时期资金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检查。它具有针对性、时间性和覆盖面广、效果突出、解决问题集中的特点,对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决策的准确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行业综合监管范文第13篇

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是指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中至少两个行业内同时开展业务。综合经营所体现出的协同效应和竞争优势,已经为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广泛证实。在研究了这些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活动以后,我们发现比较成功地实行综合经营的商业银行一般都具有相似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协调机制。外部环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一国金融体系的发达程度决定的,不会也不可能因为某一家金融机构的自身努力而发生重大转变,因此外部环境的不同可以很好地解释不同国家商业银行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同国外同行相比,目前中国银行业实施综合经营仍然面临比较突出的监管、市场和技术条件的约束。

有效的监管体制能够控制综合经营可能造成的金融体系不稳定

针对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活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相对完善的监管体制。比如,美国对进行综合经营的银行采取分业监管基础上的“主监管人”模式,这是与美国银行业以控股公司为主要组织模式相适应的。根据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美联储作为“主监管人”(也称为监管协调人)对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实施整体监管,负责各业务监管机关间的信息沟通和行动协调,必要时对于监管机关的监管措施行使裁决权。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机构按照业务划分对银行的监管责任。

英国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是以业务监管为重点的“机构监管”。1997年10月,英国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该机构集原有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资产管理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于一体,对英国境内所有的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管。但是PSA的监管重点是金融机构下属具体的业务部门或者子公司。

尽管各国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有所不同,但对于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活动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监管体制,而且实践证明这些监管体制能够有效地控制金融综合经营可能造成的金融体系的不稳定。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仍然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阶段。尽管不同的金融子行业都有专门的监管机关承担外部监管责任,但是国家对于金融综合经营活动尚未提出整体的监管思路。特别是在中信、平安、光大等机构已经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开始综合经营尝试的情况下,这种监管体制落后于实践的状况尤其令人担忧。

金融市场应具有强大融资能力和流动性

具有强大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的金融市场,是商业银行从事综合经营的另一个重要外部条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商业银行实施综合经营策略和资本运营的角度分析,发达的金融市场能够为银行筹集资金、进行并购及其他股权交易活动提供广阔空间,是设立新增业务部门或子公司的基础性条件。二是发达的金融市场具有良好的定价和分散风险等功能,对银行从事跨行业的金融业务活动提供便利。

对于较少受到资本流动管理的跨国银行集团而言,国际金融市场已经成为其跨行业和跨区域经营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条件。而且,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规模扩张和大量新型金融产品的出现,进一步支持了银行业的综合经营活动。以国际债券发行量为例,1994年全球国际债券余额为2.27万亿美元,10年后的2004年这一数字已经增长到了12.16万亿美元,增加了5.36倍(附图)。

近年来国际股票市场交易量也迅速放大。纽约股票交易所的股票交易量从1990年的13万亿美元,最高增加到2000年的110万亿美元。近年来纽交所的股票交易量虽略有下降,但仍保持在百万亿美元上下。

国际金融市场不断完善的另一个标志是新型金融工具大量问世和使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市场的不完备性,为商业银行从事业务活动和分散风险创造了条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截至2004年9月末,在全球各主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金融产品名义本金总额已达49万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了一倍多(附表)。

中国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在全球市场中占有的份额很小,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情况下,这种状况并不会对银行业产生太大的影响。但是由于中国一直对资本项目下的资金流动实行比较严格的控制,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无疑会受到影响,在国内市场行情清淡的时候尤其如此。因为有条件从事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一般融资量比较大,小型资本市场很难满足它们的资金需求。平安保险、交通银行、建设银行陆续到海外上市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技术条件是综合经营的重要基础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金融业带来了巨大变化。以花旗集团为例,该集团现拥有全职和兼职员工近30万人,但其客户群体则是分布在100个国家的超过1亿人,平均每名员工要为400名客户提供服务。如果没有信息技术的支持,花旗集团不可能拥有如此强大的服务能力。

行业综合监管范文第14篇

一、保险业综合经营相关经济学理论

根据巴塞尔联合论坛的广义定义,综合经营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保险业综合经营的核心是保险公司,是由保险公司通过新设、购并等途径,围绕保险主业搭建的综合经营框架。

(一)协同效应理论

协同效应是指企业在战略管理的支配下,企业内部实现整体性协调后,由企业内部各单元的功能耦合而成的企业整体,它远远超出企业各部门的功能之和。正是这种隐性的、不易被识别的价值增值为企业带来了竞争优势。

(二)范围经济理论

范围经济是指由于经济组织的生产或经营范围的缩张,导致平均成本升降的状况。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内部交易方式的交易成本比市场交易成本低,这种由于扩大生产或经营范围导致平均成本降低的,就称为具有范围经济或称为具有范围经济性。保险业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范围经济进入更广阔的市场,并促使一些相关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成为可能,提高了经营的效率与盈利能力,使客户得到多方面的金融服务。

(三)规模效应理论

规模经济是指在产品组合不变的情况下,生产的平均成本随着产出增加而下降,即厂商的长期平均成本随企业规模的扩大,生产能力的提高而下降的现象。规模经济也可以从金融服务的产品中产生,当某一机构提供特定服务组合的成本低于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样种类服务的成本时,就存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通过规模经济实现成本集约化是综合经营的重要目标。

二、国外保险业综合经营经验

美、英等发达国家保险机构早已涉足综合经营,并具有多家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跨国保险集团公司,如,美国国际集团(AIG)、荷兰国际集团(ING)等等。

(一)发达国家综合经营模式分析

从国际实践来看,综合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

1.全能保险模式,即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金融业务。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全能保险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客观需求制定多元化发展战略,进行金融业务交叉的研究,创造多功能的金融产品,设计最优的产品服务组合;保险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可以共享资源,增加信息资源的流动性,发挥信息优势。该模式的问题在于:各业务部门不设立“防火墙”。因此,此种模式要求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否则极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效率,否则极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

2.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金融控腔公司,在同一控制权下,通过对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子公司控股实现业务渗透,各子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管理队伍、会计标准,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该模式在1999年出现在美国,由《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首创。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本的调度和不同期限,综合发展计划的制定,调整集团在各个金融行业中的利益分配,形成最大的竞争力;子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客户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各金融行业既自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又能互相协作;通过频繁的并购,金融集团的规模更容易摆脱单个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局限,向超大型发展;不同业务的子公司之间建立有“防火墙”,减少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可以有效的防止风险的传递。

虽然发达国家综合经营模式各有差异,但均存在以下共性:一是经营环境与动因相同。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经济新思潮的涌动、分业经营的弊端等原因促使各国金融业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发生转变。二是金融综合经营主体资本金实力雄厚。金融综合经营主体采取的经营模式虽不同,但他们都具备集团化的显著特征、完善的综合经营架构和雄厚的资金实力。三是综合经营监管理念均有提升。在监管方面都实现了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从机构监管向职能监管、从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的转化。

(二)发达国家综合经营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上多家以保险为主业进行综合经营的集团公司,无论是行业内综合经营还是跨行业综合经营,无论是采取全能保险模式还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都与其自身实力、形成和发展的客观环境相关联,各种综合经验方式和模式各有利弊,既有优势互补带来的成功经验,又有如AIG因盲目扩张、累积风险带来的失败教训。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刚刚起步,自身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还不足,要在经营和监管模式两方面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综合经营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发展方式,避免盲目扩张,谨慎涉足风险过大的跨行业领域,稳健发展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

三、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现状

保险业实行综合经营既受追求价值最大化、转移和降低经营风险的内因影响,又受外部竞争和客户多元化需求的外因驱使,是金融一体化背景下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金融保险体制适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而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发展的结果。

(一)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概况

目前,如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这样有声誉、有实力的大型保险公司早已开始为组建完备的集团控股公司做着种种努力,并已经在行业范畴内积极实践。(表1)

资料来源:作者编制

(二)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优势分析

保险机构以风险为经营对象,对风险管控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以保险机构为主体组建金融综合经营集团将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其中包括:

(1)信息优势。在集团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可以互相提供服务,减少信息的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

(2)客户优势。保险业在长期经营发展中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随着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对国民经济的渗透度逐步加深,这些客户资源对于未来综合经营是最宝贵的财富。

(3)销售渠道优势。保险业的销售渠道优势首先在于其营销渠道的多元化。保险业目前拥有个人营销员队伍、直销业务员队伍、兼业(如银行、邮政等)三大类业务的销售渠道,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等专业渠道也在近几年有迅猛发展。如,中国人寿拥有超过70万名个人人、1.5万多个营销网点、4800多家分支机构及超过9.4万家分布在商业银行、邮局的销售网点;人保财险拥有遍及全国的机构网点,4500多个分支机构。客户可以在一个业务网点享受“一站式”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理财需求。

(4)产品和服务优势。保险产品的功能是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和财务保障,与其他金融产品存在一定的互补关系,通过将特定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整合销售,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财务保障。例如,为信用卡客户提供失卡保险,为刷卡购买机票的客户提供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

(5)政策和资金优势。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6万亿元人民币,随着今后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还会被允许投入到更广阔的业务领域。

(6)风险管控优势。保险机构作为专门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在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预警方面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技术。保险业要实现综合经营,关键点之一就是做好风险的控制,防止各关联公司间风险的传递和放大。

(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从表1中可以看到,目前在我国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组建的、真正具有广义综合经营框架的只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设平安人寿、平安产险、平安保险海外(控股)、平安信托;2003年平安集团凭借平安信托,联手汇丰收购了福建亚洲银行,后平安集团取得控股权,将其更名为平安银行,同时也开创了保险公司控股、经营银行业务的先河。2006年平安集团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89.36%的股份,并于2007年6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与深圳市商业银行合并,并更名为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开业,成为中国首家企业年金专业经营机构;2005年,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也正式开业。至此,平安集团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构造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已初步成型。

平安集团自完成综合经营架构的建设后,平安产、寿险业务同比涨幅平稳,旗下银行、证券两项业务增势惊人。根据中国平安公布的2011年度年报数据显示,2011年12月31日,平安总资产已达2.29万亿元,同比大增95.1%,实现净利润194.75亿元。其中,平安银行及深发展银行业务为集团贡献利润共计人民币79.77亿元,业务利润占比达40.96%,非保险业务利润占比进一步提升,保险、银行、投资三足鼎立的利润结构渐显,综合经营效应已逐渐发挥出来。随着后援平台功能整合的平稳推进,交叉销售业绩超越预期,业务正向着“一个客户、多个产品”的战略发展,综合经营为其利润的增长及集团信誉、品牌价值的提升做出了巨大贡献。

四、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发展的对策

未来5至10年,我国保险市场将继续保持专业保险公司与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共存的局面,两者不可完全替代。要择优扶强,让那些有足够优质资本的、拥有良好声誉的保险公司率先实行综合经营模式,使我国中资保险企业在综合经营的实践中积累经验。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要依据市场环境及自身优势,立足比较成本审慎决策,做到有步骤的稳步推进。此外,进一步推动保险业综合经营健康发展还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保险业综合经营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应与时俱进,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保险业综合经营的大趋势下,我国应加快保险集团(控股)控股公司立法研究,为综合经营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一方面,对现行的《保险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另一方面,参照美国、日本等国家已颁布的综合经营类立法,制定专门的《金融集团(控股)公司法》、《关联企业法》等配套法律法规。

(二)完善监管措施

我国对保险业、银行业和证券业自1998年以来开始实行分业监管,但在综合经营的趋势面前金融监管机构面临很多新的难题,可能“力不从心”。应积极借鉴国际综合经营监管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针对性监管机构,加强国际监管交流合作,消除监管盲区,预防新金融风险隐患的产生。

一是建立新型监管体系。可以选择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相结合的保险监管模式,在维持原有的分业监管职能部门的同时,成立实质性综合监管机构。对于未展开综合经营的各保险企业,由保监会对其实行机构性监管,对于综合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综合金融业务则由综合监管机构实行监管。设立综合监管机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成本、行政成本,减少监管盲区和重复监管。二是完善监管制度。完善制度是规范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2010年3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这是我国第一份针对保险业综合经营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中国保监会在此基础上启动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相关监管制度的研究项目,计划于明年出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则以及风险集中度监管体系等制度,从而实现对保险业综合经营更有效的监管。

(三)加强保险综合经营机构风险控制能力

保险行业的风险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一旦某个业务出现风险,这些风险将在综合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保险公司主业风险有所交叉、连锁反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因此,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要把风险的管理和防范作为基础工作来抓,在借鉴境外同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的实际,从制度、技术、人员等各方面对原有的风险控制体系作相应的调整,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包括预警系统)、控制、监管及化解机制的构建,加强内部“防火墙”建设,努力控制综合经营体制下的各类风险。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及时制定出一套针对综合经营特点的风险度量及风险控制的内控及外控系统,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以便控制综合经营风险及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传递和向外部的扩散。

参考文献

[1]徐文彬.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范围经济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李忱.李颖明.企业竞争优势中的协同效应分析【J】,中外管理导报,2002.2.

行业综合监管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综合保税区国内流转货物监管模式

An Exploration on the Supervision Mode of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domestic flow goods in Suzhou Comprehensive Free Trade Zone

Niannian Zhu

(Su zhou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Suzhou215000)

Abstract:This article talks about the operation mode of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domestic flow goods according to the working experiences in Suzhou Comprehensive Free Trade Zone. It also analysis on the benefits and problems underneath this present mode, and what’s more, it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 and advises, which provides a basi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is mode in theory.

Key Words:Comprehensive Free Trade Zone domestic flow goods supervision mode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2006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目前国内开放程度最高、功能最全、政策最优的特殊监管区。目前共有注册生产企业89家,物流企业30家,贸易公司31家。区内已形成汽车零部件、航空器件制造为主的保税加工体系;区内的UPS、KWE(日

本近铁)、中外运、大田等知名物流企业为全国25个省、直辖市近

2000家生产企业提供保税物流服务。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苏州综合保区业务量不断增加,以及长三角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辐射集聚效应的明显增强,长三角地区物流业竞争更趋激烈。苏州综合保税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化挑战为机遇,通过创新改革,不断优化苏州综合保区的国内流转货物的物流通关模式。

一、国内流转货物的概念及类型

对于国内流转货物这个概念大家可能还很陌生,苏州综合保税区综合多种物流形式认为,国内流转货物是指从国内非特殊监管区企业输入特殊监管区后,未经任何加工或者进行一些简单的增值加工服务后又输往国内非特殊监管区的货物。苏州综合保区采用多种新的检验监管模式解决国内物流货物内部复杂多变的情况。

从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的物流形式上,可以将国内流转货物分为:一是区内“一日游”型,此类货物不进入综合保税区仓库,货物不下车,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整批不拆分,不做任何改变。二是整进整出型,此类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仓库存储或进行简单加工后,再整批出综保区。三是整进分出型,即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仓库,经存储或简单加工后,分批或分拔出综合保税区。四是分进整出型,即货物由不同或同一企业生产,分批分拔进入综合保税区仓库,经存储或简单加工后,并批出综合保税区。五是混合型,即货物整批进入综合保税区仓库后,经存储或简单加工后分批,部分货物返回国内,部分出境或转至其他特殊监管区,返回国内的货物属于国内流转货物。

二、综保区国内流转货物的特点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内国内流转货物的主要特点可以总结为批量大、风险小,流转快,成本低。

一是由于我国近年加工贸易业的发展,国内流转货物的批量大增。目前综合保税区国内流转货物的日均达170批次。

二是国内流转货物以从中国境内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初级形态制成品及半成品为主,安全、卫生、环保方面涉及的风险比较小;并且国内流转货物货物只在国内流转,无实质的出入境行为,无疫情风险。

三是企业选择在综合保税区国内流转的货物,大大降低了物流成本,缩短退税时间和物流时间等。

三、苏州综保区国内流转货物的新监管模式

根据国内流转货物的特点,做产地检验、口岸出境通关和口岸入境通关三次报检,报检环节多,所需时间周期长,远不能满足提速减负的需求。经多次深入生产、物流和公司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2008年江苏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苏州综合保税区国内流转货物的监管方式进行了改革探索。改革后的监管模式取消了产地检验,在由企业提供货物流向证明资料的前提下,采用资料验证及抽批实物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有效监管(如图所示)。

对于后四种国内物流货物的类型,由于物流方式比较复杂,结合以上的监管模式,增加企业备案,填写国内流转货物出入区核销单环节,来控制货物的最终流向。

四、国内流转货物新模式的优势及存在问题

这种新的监管模式取消了产地检验,在由企业提供货物流向证明资料的前提下,采用资料验证及抽批实物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有效监管。

一是由原来的产地、口岸三次申报减少为一次申报,实现进出区“一次申报(报检)、一次验证、一次放行”。

二是无需实施产地检验,将原来的批批检验转为验证和抽批查验相结合的监管手段。

三是企业无需在产地办理检验检疫业务,节省了相关货代费用。模式改革后,每批货物平均为企业节省物流费用约200-300元/批次,时间也可由原来的2-3天缩短为2小时。

由于新的监管模式优势明显,并且目前全国的特殊监管区仅综合保税区试行了这些模式,因此引起了周边地区的很多国内流转货物上游出口企业的关注。

苏州综合保税区在试行新的国内物流货物模式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检验检疫机构无法实时监管仓库实际的库存情况;对于免于产地检验的国内物流货物,为控制其最终不会流向境外,需对其进行出入区登记核销,大大增加了人员工作量;由于每批货物出入区核销都是由人工完成,很容易出现操作失误而导致货物无法正常核销。

五、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是监管机制还不完善。由于目前出口至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再出境时无需再次报检,进入综合保税区的仓储货物在入区时企业无法提供有效的流向证明,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入综合保税区仓库内的货物再出境也缺少便捷有效的监管手段,因此到目前为止国内流转货物监管模式的改革,仅适用于进出综合保税区的第一种类型的货物,而对后四种物流类型的货物还无法全面施行。

二是缺少信息化技术手段的支持,这也是后四种国内流转货物监管模式不能全面施行的主因。当前还没有与海关、一站式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没有联网监管、电子核销为主要手段的检验检疫电子围网把关系统,无法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得所需的数据,不能进行电子的自动核销功能,因此,对应的入库与出库的数量需要人工的核销单对比核扣,增加了工作量,也增加了人工误操作隐患。

六、对国内流转货物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对策建议

结合目前苏州检验检疫部门对综合保税区国内流转货物货物监管模式的探索情况,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场站、仓库等多方共享的数据平台,对综保区的国内物流货物进行实时监控,全面掌握货物的流向、状态等。

二是加强对国内流转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依托对区内物流企业的诚信评价和区内货物的信息化联网监管,建立电子核销功能,并以验证、抽批查验和库存货物核对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