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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范文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特征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

邢俊芳同志把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概括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主体对审计客体――特定受托者履行财务责任或绩效责任情况的监督活动;《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把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概括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以上所下含义,前者主要根据“受托责任论”的理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进行了概括;后者主要根据“免疫系统论”的理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加以概括。党的十后,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审计要实现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也要全覆盖,正说明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必要和重要。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征

1.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中国时代特征

1999年5月,中办、国办颁布《县级以下党政领导班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两个规定(以下简称“二暂行规定”),是根据当时的社会需要而颁布实施的。2006年2月,经济责任审计正式写入《审计法》,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提高到了法律层次。2010年10月,中办、国办颁布实施《党政领导班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审计工作更加全面和详细。2014年平7月,中央纪律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实施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应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而颁布实施的。

2.经济责任审计要有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

2014年7月,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联合颁布并实施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组织部门等根据审计机关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需要经过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关不能直接将经济责任审计主自列入年度计划,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报送干部监督管理部门。1999年二办颁布的“二暂行规定”都有类似规定。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要有组织部门的委托手续,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特殊要求,其他种类的审计则没有这个要求。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明显特征。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层次高,作用大

二办1999年颁布的“二暂行规定” ,规定了审计结果要向政府报告的规定。如《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工作结果报告,并抄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工作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人,层次较高。

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明显的领导协作机制

2014年7月由多个部门颁布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以由同级党委或者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五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领导小组制度或者联席会议制度,是一个典型的协作机制。1999年二办颁布的“二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制度或联席会议制度和利用审计成果的制度。二制度的建立,便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审计成果的利用。

5.审计法定程序发生了变化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其他审计的程序的最大不同,在于传统的审计在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时,是根据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要求进行编制的,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审计计划;而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计划,除了要根据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工作计划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外,还应当向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建议,组织部门根据审计初步建议,提出下年度委托审计建议。二办颁布的“二暂行规定”第五条和中组部等部门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

6.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发生了变化

传统的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这种审计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为审计对象,通过对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检查,对会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作出判断和评价,查账方法是有效的审计方法;而经济责任审计除了要审查财政财务收支外,还包括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济活动的决策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非财务内容,审计内容范围更广,更多。需要运用查账以外更多的检查方法。

7.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两重性”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审计,界定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评价领导干部有关经济等方面工作,为组织部门任用和管理干部提供依据,这主要是对人;同时经济济责任审计也是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等是否合法,审计过程需要被审单位的大力配合和支持,这是对单位。发审计通知时要同时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时要同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这些都表明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明显的“二重性”。

三、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定义和特征的意义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中国特色; 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关系; 起点与特色

引 言

我国审计历史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而我国现代审计的发展则是近三十年的事情。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在我国建立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监督制度。这意味着在我国搁置了很久的审计制度得以正式恢复。时至今日,我国审计的发展断断续续地经历了几千年,但仍未形成一种代表中国特色,或者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审计理论体系。各种理论较为分散化,或者只是代表几家之言,没有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国家提出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体系时,我们却无法在第一时间找到审计理论制度建设的起点与特色。抓准起点与特色,把握住方向,整个审计理论制度就能逐渐成型。因此,找到审计理论的起点与特色成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个关键。

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就要先找到审计理论的起点,而这个起点应该是审计理论的逻辑起点。审计理论的逻辑起点应该是审计理论中最简单、最一般的本质规定,而且还是审计理论的起始范畴,其范畴有助于形成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能够贯穿于理论发展全过程。在这样一种条件下,我们发现将经济责任关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再合适不过的。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前提,经济责任关系存在于整个经济活动中,只要经济活动一直在持续进行,那么相应的经济责任关系就会一直存在。因此,将经济责任关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具备一定合理性的。而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中国的独创审计形式,将其作为审计理论体系内的特色点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责任关系与经济责任审计

(一)经济责任关系

经济责任主要是指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在经济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普遍地会存在四种经济责任,即国家对企业、企业对国家、企业对劳动者以及企业对企业。无论哪一种,双方在从事经济管理活动中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而这种原则就是经济责任制原则。在这过程中,双方便形成了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李凤鸣,2001)。这种经济责任是伴随着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只要经济活动一直在持续进行,那么这种经济责任关系也就一直存在。从现实情况来看,在人类的有生之年,经济责任关系不可能灭失。

经济责任关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着极其特殊而又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首先,经济责任关系是人类历史社会发展的产物,经济责任关系不是一种自然规律,也不是一种自然现象,它是在人类社会的特点时期、特点环境下出现的,而且,从其现实性来说,它的出现代表着人类商业文明的真正到来;其次,经济责任关系伴随着人类社会在不断延伸,这主要表现在其超出了传统经济责任的范畴,从经济领域延伸到政治、法律、科技、社会等多领域,因而,经济责任关系具有较明显的普遍性;再次,经济责任关系带来了经济责任评价与考核,大大推进了经济责任的完善与发展;最后,经济责任关系不仅是当事双方关注的焦点,更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无论是国家对企业、企业对国家,还是企业对企业、企业对劳动者,这种经济责任关系涉及的不仅仅是当事双方,社会大众也会将注意力转到这种关系上来,也正因为如此,在整个大的社会背景下,经济责任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而经济责任关系也注定是经济、政治等领域中一种最基本而又永恒的关系。

(二)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与经济责任相联系的一种审计形式。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审计组织对经济责任关系的主体应负的经济责任所进行的审查、鉴证和评价活动。它包括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行政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四个方面。经济责任审计与一般性审计相比较,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确定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内应负的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从广义上看,经济责任审计涵盖了一切审计。但在狭义上,经济责任审计仅特指在我国近些年出现的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不管广义,还是狭义,经济责任审计在经济社会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经济责任审计有助于加强对企业领导或管理者、机关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正确评价他们的责任履行情况,为用人单位提供依据;第二,经济责任审计有助于揭露腐败现象,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促进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和谐,从而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和谐;第三,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企事业单位的持续发展,当整个企事业单位内部形成一种较好的内部文化氛围时,新老管理者或新老领导干部之间的交接也会较为顺利,这对企事业单位的持续发展是利好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的起点与特色

审计理论是人们给予对审计实务活动的认识,通过思维运动而形成的关于审计系统化的、合乎逻辑的、合乎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是由审计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原理以及由此推演出来的派生概念、原则、原理等内容所构成的审计知识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代表着审计在我国发展的阶段性成果,这个理论在将来还需要继续丰富、继续彰显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是集几代人的智慧与实践,是个集体结晶。审计理论体系的构建将吸取审计发展历程中的所有精华,这就使得整个体系显得更为丰满、有内涵。因此,在整个审计理论构建过程中,我们要牢牢抓住这根主绳。在其历史阶段性上,整个体系框架自然能全部浮出。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起点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体系首先要明确起点在哪,即通常所说的审计理论逻辑起点。作为审计理论的逻辑起点,冠用逻辑起点本身的内涵,运用于审计理论中,它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该逻辑起点的实质内容用你该表现为审计体系中最抽象、最一般、最简单的思维规定;第二,该逻辑起点应该是审计体系中最直接和最基本的单位,即该逻辑起点是个基础性的内涵范畴,可作为其他审计范畴的依据;第三,该逻辑起点应该贯穿于审计理论发展的全过程;第四,该逻辑起点有助于形成完整的审计理论体系,在其本质要求上,需要该逻辑起点与审计系统中的其他要素有多方面的联系。逻辑起点是一个理论的起始范畴,往往以起始概念的形式表现出来。

基于上述审计理论逻辑起点的要求发现,将经济责任关系作为构建审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较为合适。理由有五点:第一,经济责任关系是种确确实实存在的关系,它是审计理论体系中最抽象、最一般、最简单的基础关系;第二,审计产生于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前提。任何形式的审计最终的落脚点都在经济责任上,因此,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基础性的全部内容,其他审计范畴都应该是以它为依据;第三,前已述及,经济责任关系伴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产生并将一直存在,无论何种形式的审计都是以经济责任关系为基础的,而审计理论又是我们对审计实务的认识,因此,经济责任关系确实是贯穿于整个审计理论发展的过程;第四,经济责任关系反映了审计的根本属性,审计的根本属性决定审计的发展,也决定着审计理论的发展,因而,经济责任关系有助于形成完整的审计理论体系;第五,逆向思维决定了经济责任作为审计理论起点的重要地位。退一步考虑,不禁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审计发展到现在又要重新去挖掘她的起源呢?如果没起源,那审计理论是怎么产生、怎么发展而来的呢?对于这一点,学界对于审计理论起点的各种观点在获得一部分人认可的同时,也不免会让另一部分人有种想法:这种关于审计理论起点的探讨到底有多大意义值得我们再继续研究下去?较为明显的一点,审计的根在经济责任。任何一种关系都是由具体的事实所引起的,因而经济责任关系是由受托经济责任这个事实所带来的,而其内容就是经济责任对应的各种活动。从逻辑上来看,将经济责任关系作为审计理论的起点应该不会有错,而且更符合逻辑起点本身的意义与内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特色

前已述及,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的起点应该是经济责任关系,而突显出中国特色的则是经济责任审计。既然构建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必然得突出中国特色。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中国独创的审计形式,将其作为审计理论的特色无可厚非。另一方面,从实务角度来看,无论何种审计形式,其实质还是落在对经济责任的审计,况且,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许多国家已经或者开始借鉴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经验。这一点对于国人来说是值得骄傲的,这也标志着我国对世界审计作出的突出性贡献(当然,贡献不仅仅就这一小部分)。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中国审计理论的特色。综上所述,笔者以经济责任关系为起点、经济责任审计为特色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体系,整个体系由起点、前提与导向、审计基本理论、审计规范理论、审计应用理论、审计相关理论和审计环境等所组成,如图1①所示。

三、意义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体系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国国情的需要。因而,将经济责任关系作为整个审计理论的起点、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我国审计理论的特色也是具有一定历史性和客观性的。构建以经济责任关系为起点、经济责任审计为特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体系具有重大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关于审计理论的逻辑起点有着多种不同的看法,这违背审计历史发展的潮流。问题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只有一个,之所以有这么多种不同的观点,是因为人的思维习惯性地顺着事物发展进程思考,审计理论的起点并不一定就存在于审计范畴内,因为审计不是“天生”就有,审计是“果”,“因”在审计之前。解决问题和发现问题的最好方法是逆向思维。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体系的建立为我国现在与将来的审计实务工作奠定了一个扎实的理论基础。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回归理论,逻辑上是这样,现实也是这样,这点不假。整个审计理论体系还要继续发展与完善。我们还要继续发扬自身的特色,使更多国家和地区受益。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体系的建立是中国对世界审计史作出的卓越贡献。中国经济的发展状况越来越影响到世界经济的发展,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在这当中需要做好强有力的监督,保证整个经济环境的健康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的建立不仅仅是中国对世界审计史作出的贡献,也是对世界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体系可能考虑最多的还是审计理论本身的问题,对于中国特色而言,只要符合本国国情,是在我国发展的产物就应该称得上是中国特色。因为我们开创了经济责任审计,所以对中国特色有了锦上添花的效果。经济责任关系与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同一内容饰演的两个角色。经济责任关系与经济责任审计似乎又给人有种内涵与外延的感觉,关键点还是经济责任,经济活动产生经济责任,进而产生经济责任关系,这个不是鸡与鸡蛋的问题,这个逻辑是比较清楚的。在确定经济责任关系与经济责任审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的地位之后,要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使得理论在指导实务中发挥更大的效用,这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也是今后要不断探索的一个问题。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在未来会发展得更完善、更先进。

【参考文献】

[1] 陈汉文.审计理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 控制

This paper mainly research the risks and control methods in the auditing process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Keywords: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Risk.Control

中图分类号:F239.4文献标识码A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经济责任审计与一般意义上的审计相比,最明显的区别有两点:一是审计结果为考核评价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和实际工作能力提供了量化的依据;二是审计结果人格化,即必须要有具体的人来承担经济责任。过去我们的审计结果是只对单位不对人,现在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明确其经济责任,防止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促进干部考核制度和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组织部门把好用人关,防止选用干部失察,失误。实行这一制度是对领导干部的激励和鞭策,严格要求自己,以便对经营者任期工作业绩作出确切的评价,对有关任期的经济责任问题进行分析,并按相应的政策规定划清间接或直接责任。审计中财务收支是基础,经济效益是根本,内控制度是保证。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内涵和特征

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其特定职务而应履行、承担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而不是指当事人对其与经济相关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经济上的后果。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

1、经济责任是一种职责或义务。这里责任的真正含义应当是当事人在特定的社会生活中所负有的特定的职责或义务,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承担的特定后果。

2、经济责任是与职务相关的职责,当事人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职责或义务有多种,而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是基于当事人担任特定的职务而应当承担或履行的法定或约定的职责或义务,与职务无关的其他责任或义务不在该责任的范畴之中。

3、经济责任是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基于当事人特定的职务而产生的职责或义务同样很多,包括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和与经济无关的职责或义务(如政治上的职责或义务等),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所包含的是当事人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征

经济责任审计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的区别: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主要是资产负债、资金运用等会计资料,审计范围是财务收支状况,财务成果的真实性和合规合法性。而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则是全部经济管理及资金活动,审计范围涉及面较广,既涉及财务过程,又包含经济活动领域。经济责任审计在范围上远远大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经济责任审计最重要的特征体现在直接对“人”的监督上,将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因此,监督的层次更高,政策性更强,审计内容更复杂,要求更严格。 (三)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内涵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做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具体是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人员使用不恰当的程序和方法,对某一事项作出错误地估计和判断,进而提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审计结果,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和意见,给使用者带来错误的信息,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由此引起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和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的可能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

(一)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类型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表现形式上来看,风险有两种类型;一是审计人员未能发现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未完成政府责任目标、存在违反程序决策或严重决策失误、在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本人遵守廉政纪律等方面的问题,而作出错误的评价;二是单位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而审计人员由于职业判断失误,而对领导人做出不正确的评价。三种,但无论哪种风险它们都不是单独地发生作用,而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二)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特征

一是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通常比较复杂。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不确定性因素多、社会环境影响人、牵涉面广的工作,对人与事的监督有机结合,因此风险更高、难度更大;同时,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贯穿于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全过程,每一项审计活动都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审计风险,其成因和表现形式均具有较高的复杂性。二是风险成因的独特性。首先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层次高,责任人一般为领导者,同时审计的内容错综复杂,加之经济责任审计覆盖期限长,评价事项多而敏感,审计的评价依据仍处在不断变化、完善之中,所有这些不稳定因素都会反向促生审计风险。三是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具有可控性。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但只要审计机关掌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产生原因、背景、影响因素、运行特点和规律,通过改进审计手段,收集审计证据,采取有效措施,就可以控制审计活动过程中的风险产生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避免审计失败的发生。

(三)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

一是审计手段滞后形成的审计风险。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通过对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来发现问题,但缺乏真实性。另外,随着网络与会计电算化不断推广与应用,许多经济业务都在网上实现。二是经济责任制不够健全。大多数部门、单位内部没有建立健全的经济责任制,领导干部没有明确的任期经济责任。同时被审计单位在某些环节上违反财经法纪是由离任者和领导班子的混和行为所引起。目前国内主要采用两类标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国家的相关审计评价细则和标准仍很欠缺。三是经济责任界定难度较大形成的审计风险。经济责任的界定包括:原任责任与现任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短期责任与长期责任等内容。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当,即使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但追究何种行政责任也无明确金额标准界定。四是审计人员的业务素养。审计人员业务知识、经验和能力有限,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造成监督失控、失误、失察。五是程序不当导致的风险。执行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必须符合充分性和适当性的质量特征。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不客观、不真实或不相关的证据也会导致审计风险的增加。

三、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控制的原则

审计工作是一项由多个环节组成的工作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误,均会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在每一具体环节注意避免产生差错,是控制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的关键所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切实贯彻“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十六字方针,突出重点,强化职能,扎实地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控制的措施

1、审计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

经济责任审计的高风险属性,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经济责任审计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增强其责任心,审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幅度降低。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工作,不断更新知识,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审计人才,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的需要。

2、强化审计的合规性。

在目前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条例》,从法律上明确审计人员执法的权限,加强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减少审计工作和审计判断的随意性。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经审计不得离任、不经审计不得提拨等硬性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3、优化经济责任审计流程。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风险 防范

一、 经济责任审计

(一)责任:指份内应做好的事以及未做好的份内之事应承担的过失责任。领导人的责任,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应承担或履行的职责或义务以及承担的过失。它可能是经济责任,也可能是非经济责任,或两者兼而有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经济责任: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规定,经济责任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也就是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基于特定职务而应履行、承担的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以及在行权过程中产生并应承担的过失。主要包括: ①财务责任―资产负债、损益真实,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②管理责任―管理措施的合理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③法律责任―遵纪守法,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利益获取。

(三)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审计机构)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经营决策等相关经济活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也就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1、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

审计目标,是审计工作的指南。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目标,具有多元化、多角度、多层次。围绕三权一律,也就是指领导干部的决策权、管理权、决策知情权和廉洁自律。正确界定并客观地评价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行政和资产保值增值。

2、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主要指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接受权力机关委托后审计。

3、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征

经济责任审计具有的特征:受托性及审计关系人的明确性、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的综合性、高风险性、审计时间跨期性;大量运用分析方法和评价的深度及难度性。

(四)经济责任审计原则

1、现行法律法规,政府授权依据《会计法》《审计法》。

2、审计人员代表审计机关以审计机构的名义行使审计权。

3、不得超越法定的审计职权进行审计。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4、法定审计程序必须遵守《通知书送达、证件及通知书副本征求意见等》。

5、必须履行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回避制度、告知义务、组织听证的义务、行政救济手段提供赔偿责任承担等)

其他原则:

1、 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2、 三审三不审的原则。

⑴有无委托书和领导签字。

⑵有无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被审计领导的述职报告)。

⑶有无被审计领导按要求内容以书面形势作出承诺。

3、两清两界定

⑴被审领导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查清、被审领导单位不存在问题必须澄清。

⑵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责任界定、主管和直接责任的界定。

(五)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括两大步骤:领导人或单位、直接和主管经济责任。三大内容: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三种评价:肯定性、否定性、综合性评价。

1、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领导干部,其目的是对这些领导干部功过是非的评价和确认,其审计结果会直接影响到领导干部的仕途荣辱。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做到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谨慎性原则,稳健谨慎的态度,客观肯定的评价。

(2)依法性原则,不能超出权限范围和法律、法规。

(3)客观性原则,依据审计查的事实进行评价,不能主观臆断,不能人为编造事实或掩盖事实真相,夸大或缩小事实。

(4)公正性原则,独立、客观、公正,不借机牟利,掺杂个人感情,好恶和主观因素。

2、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

(1)国家法律、法规。

(2)行业管理制度。

(3)合同、指标、定额等标准。

3、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方法

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要遵循科学性、综合性、成本效益性、可行性原则,以定量方法为主、定性方法为辅、两种方法相结合进行评价。

二、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和对策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指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的过程中,审计报告或决策对待审计事项发表不正当审计意见,做出不正当评价或应当提示未能提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中重大失实或违法违纪事项。审计处理、处罚不当,以及因此造成各种损害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可能危害被审计对象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带来行政甚至法律责任。审计风险具有客观性、潜在性和可控性。

(一)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因素

1、法律因素

2、社会环境因素

3、被审计对象因素

(二)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和对策

为了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工作方针。在实施审计时可实行双向承诺制度,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向审计机关承诺,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向审计机关承诺,对递交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执行廉政纪律情况负责。同时做好预测风险、回避、减少、化解、防范、规避风险的工作。

1、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2、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准则体系。

3、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体系。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范文第5篇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问题

从法理上讲,修订后的《审计法》授权审计机关可以对所有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所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性比较强,实践经验还比较缺乏,需要循序渐进地分步推行,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从而为我们在不同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提供了法律空间。

在实践中,我们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拓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特别是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一直是在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对象范围是:地厅级以下(包括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员。此外,审计署还对省部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也必将正式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的划分问题

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是来源于审计机关的主动立项,而是来源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需要遵循《审计法》确立的审计管辖权划分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的审计管辖权划分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对同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重复审计问题。因此,在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者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与相关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合理安排,统筹兼顾,以节约审计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管辖权的冲突也容易导致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尴尬。当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不一致时,审计机关对能否直接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移交给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另一种是经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授权,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这两种做法,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前一种做法人为地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检查权、评价权与处理处罚权割裂开来,既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完整性,又有重复审计的嫌疑;后一种做法授权程序复杂,操作性差,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效率。我们认为,既然修订后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又授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权限,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就应当享有完全的审计监督权,包括处理处罚权,即有权直接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救济途径

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一样,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若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寻求救济。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是由于:其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而只是作出审计评价,向委托部门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和执行力,不具备要求被评价的领导干部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法律效力。而且该评价意见也不必然被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所认可和采纳,只能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行为属于广义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范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下,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有异议的,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与《审计法实施条例》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范文第6篇

一、历史使命: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20世纪80、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进入飞速发展期,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通过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委托给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出现分离。随着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和企业负责人决策权的不断扩大,国家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日益严重,甚至出现了少数国有企业负责人、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为了强化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监督与约束,国家开始通过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受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促使其按照受托责任的要求全面履行职责,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可见,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是在委托-关系下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选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审计手段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效模式。20多年来,国家各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机制,推动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全面开展提供了良好保障,为实现“国有资产不流失、领导干部不变质”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时代新义: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以来,全党上下、全国各地、各行各业都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结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政治局关于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等要求,坚持探索创新,积极推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化。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审计顶层设计的大框架下不断深化发展,在全面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领导人员依法履职的“警示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各个方面的监督评价,将有利于规范领导人员的经济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其在经济工作中的失误,避免“决策时拍脑袋,出了问题拍屁股”现象,以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帮助领导人员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同时,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还可以使广大领导人员受到教育,有所警诫、有所镜鉴,从而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正确考核和任用领导干部的“校正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施展才干提供了广阔舞台,同时也给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决策、内控管理、政策执行、自我约束等行为的审计,运用客观数据和经济指标评价其经济业绩和任期经济责任,能较好地德、能、勤、绩、廉等多方面为各级党委和上级人事部门正确考核、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客观依据,有利于增强干部监督部门对领导干部考核的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落实群众路线、深化反腐倡廉的“对照镜”。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勤政廉政、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经济责任审计不仅立足于对资产、财务收支、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同时以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对干部个人经济责任进行界定。通过审计,“一言堂作风,一枝笔审批”现象得到纠正,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得以遏制,违规违纪人员和腐败分子受到惩治,领导人员依法履职、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自觉性得到提升。

(四)经济责任审计是推动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助跑器”。经济责任审计在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做出评价并保护企业资金、财产的安全、保值、增值的同时,还为企业发展战略、内部治理、风险管理、生产经营等把脉,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并运用独立、专业的眼光进行分析提炼,为促进国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降低经营风险提供咨询和建议,有利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管理控制、防范经营风险。

三、发展瓶颈: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问题

在审计实践中,由于不同企业领导人员身处国民经济的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相关经济活动多样而复杂,同时受制于经济责任审计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不够全面。一是审计覆盖面不够广,部分企业仅对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一把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而未将副职或子公司、分支公司的班子成员纳入审计范围;二是审计范围不够全,部分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财务审计,忽视对业务经营、内部控制、经营决策、勤政廉洁、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审计,造成对领导人员审计不全面、结论不客观;三是审计质量不够高,部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通篇只列举几个KPI指标和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再加上领导人员主要工作举措和工作成效,没有深刻揭露企业的重大问题和风险及领导人员个人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

(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难以准确界定。一是经济责任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夸大或缩小责任范围。根据《规定》,领导人员应该承担的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该定义较为宏观,到底哪些经济活动属于领导应该承担责任的范围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只能依靠审计人员的理解和经验进行主观判断,难免产生偏颇。二是经济责任界定边界模糊,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责任类型。目前领导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但条文列举的都是原则性的标准,偏于宽泛和笼统,且三种责任之间缺乏清晰的边界,而审计发现的具体问题各有特殊性,原则性的标准对每一条具体问题定责的指导意义并不强。三是缺乏经济责任界定的定量标准,无法衡量经济责任的严重性程度,不利于责任追究的公平公正。《规定》中对经济责任的描述主要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没有对领导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责任造成的严重程度加以考虑,审计人员只能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宽松程度各异,导致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界定标准参差不齐。

(三)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应用不够深入。一方面,由于责任界定不清晰,部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流于形式,甚至成为领导人员的表扬报告,无法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与任免干部提供客观依据。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尚未真正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考核任免的联系机制,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干部时不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也不对审计报告反映的各类问题进行严肃追责,使审计报告成为一纸空文,对领导人员毫无约束力。

四、改革利器: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方向

近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突破,取得了新进展,工作成效比较明显。2013年共对4万多名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问题金额300多亿元,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360多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关键的攻坚阶段,务必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结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政治局关于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等要求,坚持探索创新,推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化发展,为强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促进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一)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根据权责对等、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要求,审计机构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全面建设、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面、规范和有效为基础,建立了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多维度评价体系,同时关注当前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业务规模与经济结构、表面业绩与潜在风险,并将领导人员经济决策权、经费审批权、物资调配权、资产处置权、合同签批权等经济权力行使情况以及个人住房、用车等使用情况为重点,不断增强审计监督效果。

(二)重视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国有企业内部建立了审计整改督办制度,主动抓好经济责任审计揭示问题的整改工作,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查找问题产生和管理漏洞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跟踪检查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形成审计揭示问题、整改促进管理的良性循环。

(三)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一是不断拓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渠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建立完善审计通报及公告制度、审计约谈制度、审计移送制度,借助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惩戒处理力度,发挥审计监督的警示作用;二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联系机制,把审计结果与相关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工作有机结合,将审计结果作为业绩考核、奖惩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纳入企业人员管理及廉政档案。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范文第7篇

关键词:供电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制度

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供电企业的知名度,并促进供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关于如何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性研究,其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理论研究意义和现实研究意义两方面。理论研究意义表现为,本文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和作用两方面,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理论内容进行了概括,能够为其他研究该领域的学者提供宝贵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现实研究意义表现为,本文通过对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性的研究,重点探讨了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性措施,能够为当前存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供电企业提供宝贵的建议。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内容概括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在信息化网络时代的现代化社会中,企业单位的相关法定代表人或是相关的企业承包人,在任期的特定时间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对履行其职能所展开的经济审计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目的主要在于,企业在经营发展进程中,能够分清企业经济责任人任期时间内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为企业单位相关的纪检部门和考核部门等,提供实际的经济参考依据,以此促进企业单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能力,并为企业负责人的发展决策提供相应的基础。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在企业经营发展进程中,无论是对保护国家财产安全,还是促进企业领导廉政建设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体现在其能够对企业的相关财务进行明确,并提高企业负责人的工作效率,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对企业相关管理者所在的部门和相关的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从而达到了解企业经济发展情况的目的,缩短下任企业管理者的适应时间。另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也体现在其能够加强对企业责任人和管理者的监督,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能够有效的使企业管理者在履行职务时,将定性与量性相结合,由此达到对企业相关经济指标的考核目的。

二、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分析

(一)是供电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现代化社会中,企业负责人经济审计是十分重要的,对于供电企业而言,供电企业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极为必要,主要体现在其是供电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部分供电企业的相关管理者和负责人,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国家和企业的整体利益,对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经济支出进行虚假报账,同时人为的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调节企业的资金利润,严重限制供电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要实施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以促使供电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是加强供电企业负责人廉政建设的重要基础

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责任审计不仅是供电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加强供电企业负责人廉政建设的重要基础。在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新时代下,物质生活和经济的诱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自律性逐渐下降,中饱私囊的现象日益频繁。尤其在日常的企业经营业务往来中,企业负责人为了获取个人利益,将企业的发展目标以及经营理念,放到个人经济利益之后,由此极大程度上造成了企业的经济损失,并造成的现象。因此必须要实施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以加强供电企业负责人廉政建设。

三、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的措施研究

(一)转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方式

在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过程中,首先要转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方式,以创新的形式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而达到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的目的。就当前我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现状而言,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在发展进程中,存在工作方式相对落后和陈旧的问题,因此为了能够有效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 一方面,要根据供电企业负责人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采用对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轮审制度,对于任职期满两年的负责人实施有计划的安排审计;另一方面,要在审计工作中,充分的利用与日常审计工作有关联的工作资料和财务成果,以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二)加强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突出

在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过程中,不仅要转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方式,同时也要加强对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突出,主要是由于审计内容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准确性具有重要影响。关于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突出体现在,其一,加强对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加强企业负责人在职务期间内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以及对企业内控制度建立情况的审查和评价等;其二,对于企业管理者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成绩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管理者对供电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重大经济责任等方面的审计。

(三)明确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目的

明确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审计目的,是当前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的重要措施之一。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严格管理审计情况,明确审计工作的内容和目的,审计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审计而审计,而是通过对供电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供电企业的经营水平,并提高供电企业的自身内控能力,进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在供电企业发展进程中,只有明确审计内容和审计的目的,才能够实现对供电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四)完善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审计制度

审计制度对于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导向作用,因此在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性措施中,必须要完善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审计制度。一方面,要针对当前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审计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出台相应的审计决定执行工作管理标准,对被审计的供电企业单位进行严格的考核,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另一方面,要通过对供电企业的审计制度建立情况,落实具体的审计决定单位,并在最终考核中对供电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以此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

四、结语

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的研究,不仅是当前供电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工作目标,同时对于供电企业的未来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关于如何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性研究,首先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理论内容进行了阐述,同时从经济责任审计是供电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加强供电企业负责人廉政建设的基础两方面,展开对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分析,最后从转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方式、加强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突出等方面,研究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的措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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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范文第8篇

的首要任务在于揭示事物的本质。认清了事物的本质,才能把握其运动的。因此,审计本质的研究在整个审计的研究中具有导向的作用,决定着整个审计理论的发展方向。

人们对审计本质的认识,据其深刻程度,大约可划分为三大阶段,即从“查账论”到“过程论”再到“监督论”。也可以说,在审计本质认识上已发生两次大的飞跃:第一次是从“查账论”到“方法过程论”的飞跃;第二次是从“查账论”和“方法过程论”向“经济监督论”的飞跃,但这种变化并非质变。笔者坚定地认为,审计在本质上是一种确保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特殊的经济控制。换言之,审计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控制活动;审计行为实际是一种控制行为。而以审计在整个经济系统中的作用来看,它实际是一种特殊的控制机制。笔者将这种审计本质认识论称为“经济控制论”或“经济控制观”。

之所以说审计的本质是控制,是因为审计本身就是作为控制手段而产生的,它与控制之间有着天然联系和亲密无间的血缘关系。“经济控制论”的提出与确立具有重大意义。第一,它更深刻、更准确地揭示了审计的本质;第二,可以此为基础构建全新的审计理论结构,促进审计理论的发展;第三,有利于将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等科学新成就有机地运用到审计理论的研究之中,创造出更丰满的审计理论;第四,更有利于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使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审计理论结构基点及其要素

审计理论结构的构建基点可有三种选择,即审计假设、审计目标和审计本质。笔者认为在需要大力发展审计理论的现阶段,选择审计本质作为整个审计理论结构的构建基点更为恰当。主要理由是:(1)只有准确地揭示了审计的本质,才能把握住审计理论的发展方向;(2)只有在审计本质认识上有所创新与突破,才能带动整个审计理论研究的发展有质的飞跃。

审计的本质乃特殊的经济控制。以此为出发点,笔者构建审计理论结构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需要研究审计这种特殊的经济控制存在的基本前提,这在理论上即属于审计假设的范畴;

第二,控制与目标紧密关联,审计这种经济控制必须有其特定的目标,因此,审计理论结构中应有审计目标这一要素;

第三,控制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特定的控制手段与控制方式,因此,在以“经济控制论”为基点构建的审计理论结构中必然有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一要素;

第四,控制系统的运作和控制手段与方式之作用的发挥又必须通过符合特定质量要求的信息流动来实现,而且还须有约束与引导审计行为的控制规范(或标准),因此,审计信息与审计规范也自然构成审计理论结构之要素。

基于这种思路,笔者提出的审计理论结构由(1)“审计本质”、(2)“审计假设”、(3)“审计目标”、(4)“审计信息”、(5)“审计规范”和(6)“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样六个要素构成。相应形成六大审计理论板块,即“审计本质论”、“审计假设论”、“审计目标论”、“审计信息论”、“审计规范论”和“审计控制论”。该审计理论结构各要素之内在联系是严谨的和符合逻辑的。“审计本质”要素处于该结构的最高层次,起着统驭整个审计理论结构的导向的作用;“审计假设”要素介于“本质”要素与“目标”要素之间,作为前提条件,支撑起审计理论结构大厦,具有基石作用,同时,又指导审计目标的确立。“审计目标”要素直接决定和制约着“审计规范”、“审计信息”与“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三个要素的选择与确定,反言之,这三者都是直接服务于如何保证审计目标之有效实现的。当然,它们本身还得反映“审计本质”和“审计假设”的要求。

由此可见,该审计理论结构的建立是合理的,它是一套完全浑然一体、首尾相应的命题体系。

审计目标

“Accountability”一词在我国20世纪8O年代有多种译称,如责任、受托责任、经管责任、经济责任和责任性、责任制等。笔者在1989-1990年撰写博士论文期间,综合各种译称之优点并结合审计、会计之特点,将其译称“受托经济责任”,并运用到博士论文之中,得到我的导师李宝震教授和闫金锷、闫达五、杨纪琬、杨时展和郭道扬等多位会计、审计大师的赞同和充分肯定。随后,“受托经济责任”这一概念在我国审计与会计界得到广泛。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发展之首要前提。审计的本质目标就是确保受托经济责任(Accountability)的全面有效履行。不确立这一目标,审计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受托经济责任的基本涵义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和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由此,我们可将受托经济责任划分为行为责任与报告责任两大方面。从这一定义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受托经济责任的实质就是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行事,其就是一系列的特定要求。从这些特定要求的来源看,它们来自委托人群体对受托人理想行为的期望与要求。由于委托人群体中的成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其期望与要求实际代表或反映了某种社会需要。从角度看,由于委托人的这种期望与要求是从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到复杂不断发展变化的,因而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容也是由单一到多样不断扩展着的。

从行为责任方面,受托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保全性、合法(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社会性以及控制性和环境性等要求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它们分别构成受托经济责任的某个方面,即保全责任、遵纪守法责任、节约责任、效率责任、效果责任、社会责任以及控制责任和环境责任等;从报告责任方面来说,受托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真实性、公允性或可信性的要求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或年度报告以全面反映行为责任的履行情况。

审计正是作为保证受托经济责任之全面有效履行而存在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手段或机制。审计师通过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检查,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予以确认,看其是否符合“全面有效”之目标要求,一旦发现偏离此目标要求之情形,即通过审计反馈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纠偏,以促使受托经济责任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审计假设

审计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现象,它的产生与发展必有其基本前提与约束条件。揭示这些基本前提与约束条件既是审计科学的首要任务,也是发展审计理论的必然要求,这也属于审计假设研究的范畴。笔者认为,审计的基本假设可有五项,即:①责任关系假设;②正当怀疑假设;③可确认假设;④独立性假设;⑤有效性假设。这五项假设代表了决定审计事物产生与发展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前提与条件,反映了审计最本质的东西。

(1)关于“责任关系假设”

该项假设认定各种受托经济责任的确立与解除必须由独立的第三者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充任这种第三者的人叫审计人,他所实施的行为活动就是审计。因此,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的基本前提或首要前提。

(2)关于“正当怀疑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是,由于没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人的责任履行过程是全面有效的,没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人提供的说明其责任履行状况的经济信息都是真实、公允和可信的,因而,必须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及其表达信息之可信性进行审计。因此,“正当怀疑假设”的关键意义是明确了审计的直接原因,为实施审计明确了目标、提供了依据。同时,从“正当怀疑假设”中还可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审计上的一些重要概念或观念,如应有审慎态度或应有审计关注,在权责划分基础上建立内部控制等。

(3)关于“可确认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是,假定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可以通过收集、评价相关证据、验证相关信息而得到确认。这包括三层意思:

第一,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是可以确认的;

第二,这种确认是通过收集与评价相关证据以验证表征责任履行状况的信息来实现的;

第三,为实现此种确认,必须要求确立审计标准,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这一假设非常重要。正因为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是可以确认的,审计标准的制定,审计证据的收集与评价以及审计程序的实施才具有实际意义,否则,也就失去了实施各种审计手段之依据。因此,“可确认假设”是审计准则理论、审计程序理论与审计证据理论之基础,也是审计中运用概率理论之前提和确立审计师责任界限的依据。

(4)关于“独立性假设”

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机构和人员排除干扰及个人利害关系,秉公实施检查并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的一种特性。独立性是审计之最根本的特征,是审计的灵魂。失去独立性之审计也就不可能成其为审计。

“独立性假设”的基本涵义就是假设审计机构和人员始终能保持其地位、精神、操作以及伦理上的独立,并有能力排除各种干扰与约束,进行独立审计。该项假设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审计的本质特征,使之区别于其他检查活动,成为一种自成体系的检查活动,成为一门独立的。该项假设是公认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中有关独立性要求及道德行为概念的基本依据。

(5)关于“有效性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在于假设审计师与管理部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利害冲突,即使有时存在,也可以避免或不至于妨碍审计行为的有效实施。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审计师与管理部门之间存在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利害冲突,那么,审计的独立性就没有保证,即使实施了审计,也失去了审计的本来意义。因此,“有效性假设”的确立为实施有效审计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也进一步巩固了“独立性假设”的地位。

以上五项假设相互联系,结为一体,共同构成了整个审计与实务的基本前提与条件。“责任关系假设”确立了审计存在的基本前提;“正当怀疑假设”解释了审计直接原因;“可确认假设”提供了实施各种审计手段的基本依据;“独立性假设”确立了审计的本质特征;而“有效性假设”则是实施有效审计的坚强后盾。

效益审计

审计在实现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即“两个根本转变”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帮助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最重要的手段或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没有健全有效的审计手段,两个根本转变的完成是不可能的。两个根本转变的共同核心是效益问题,由此决定了经济效益审计在促进两个根本转变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发挥决定性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效益审计在其中的作用,应当对效益审计的和重点作出必要的扩充和调整,即应当建立并实施“利润目标导向审计”和“投资报酬率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新型效益审计,并促进审计重点由财务向效益的转变。在财务审计中应当把企业经营成果(利润)和投资报酬率同时予以披露,并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点予以关注。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本不应该是一个问题,但随着国有企业审计环境的变化,它又似乎成了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审计环境主要由经济因素、民主因素、因素、文化因素和审计职业因素等构成。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应该拥有审计权,其基本依据在于:①国际审计惯例的要求;②保证和促进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需要;③国家审计与审计固有差异所决定:④充分的法律支持。国家审计如何实现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笔者提出了五个方面的选择思路,即:①国家审计应把国有企业审计作为重点来关注;②通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在国有企业审计上的职责权限,使两种审计协调配合,共同强化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③按照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战略,划分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权的实施范围;④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的重点逐渐由财务合法性和合规性转向效益性,建立并实施“利润目标导向审计”和“投资报酬率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新型效益审计;⑤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企业制度与现代审计的关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既定方向。现代审计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为建立基础的一致性——财产(资源)的委托受托经营。以法人财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财产(资源)委托受托经营关系基础上的。在此种关系中,委托人是财产的终极或原本利益所有者,而受托人是作为企业法定代表的经营者、管理者和决策者;委托人作为出资者对企业财产拥有终极所有权,而受托人作为经管者则对出资者投入的资本(财产)拥有法人产权,即独立运作的经营权。

现代与现代审计也是建立在财产(资源)委托受托经营关系上的。此种关系即会计、审计理论上所谓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Accountability Relationship),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此种关系中,委托人将其财产(资源)托付给受托人并赋予其相应的行为指令(示)、报酬和权力;受托人接受委托并对其承担特定的经济责任(如管好用好受托财产)。对现代企业而言,此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实际上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法人财产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基本要求的逻辑延伸。

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委托人希望受托人能够诚实地、令人满意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不仅要求实现其受托财产(资本)保值,而且要实现其财产(资本)的增值;而受托人也具有向委托人交待或表明其在诚实地、认真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以便继续获得委托(投资)的内在需要与动机。基于受托人的需要与动机产生了会计的需要,即借助于会计来反映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具体表现为:(1)通过会计确认、计量与记录,反映和控制受托经济责任的具体履行过程,即经管受托财产的过程;(2)通过会计报告总括地反映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在实践中,后者对于委托人来说更为重要,它是委托人了解受托人责任履行状况的最基本的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范文第9篇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进步,国家综合国力日益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加剧。供电企业作为诸多得到迅猛发展的企业中的一个,其发展结构得到一定程度的创新,并取得了相应的成就。就当前我国供电企业的发展现状而言,供电企业负责人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仍存在诸多的问题。文章展开对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的研究,首先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内容进行概括,同时分析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最后对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的措施进行研究。

关键词:

供电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制度

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供电企业的知名度,并促进供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关于如何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性研究,其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理论研究意义和现实研究意义两方面。理论研究意义表现为,本文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和作用两方面,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理论内容进行了概括,能够为其他研究该领域的学者提供宝贵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现实研究意义表现为,本文通过对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性的研究,重点探讨了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性措施,能够为当前存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供电企业提供宝贵的建议。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内容概括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在信息化网络时代的现代化社会中,企业单位的相关法定代表人或是相关的企业承包人,在任期的特定时间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对履行其职能所展开的经济审计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目的主要在于,企业在经营发展进程中,能够分清企业经济责任人任期时间内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为企业单位相关的纪检部门和考核部门等,提供实际的经济参考依据,以此促进企业单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能力,并为企业负责人的发展决策提供相应的基础。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在企业经营发展进程中,无论是对保护国家财产安全,还是促进企业领导廉政建设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体现在其能够对企业的相关财务进行明确,并提高企业负责人的工作效率,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对企业相关管理者所在的部门和相关的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从而达到了解企业经济发展情况的目的,缩短下任企业管理者的适应时间。另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也体现在其能够加强对企业责任人和管理者的监督,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能够有效的使企业管理者在履行职务时,将定性与量性相结合,由此达到对企业相关经济指标的考核目的。

二、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分析

(一)是供电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现代化社会中,企业负责人经济审计是十分重要的,对于供电企业而言,供电企业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极为必要,主要体现在其是供电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部分供电企业的相关管理者和负责人,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国家和企业的整体利益,对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经济支出进行虚假报账,同时人为的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调节企业的资金利润,严重限制供电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要实施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以促使供电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是加强供电企业负责人廉政建设的重要基础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责任审计不仅是供电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加强供电企业负责人廉政建设的重要基础。在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新时代下,物质生活和经济的诱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自律性逐渐下降,中饱私囊的现象日益频繁。尤其在日常的企业经营业务往来中,企业负责人为了获取个人利益,将企业的发展目标以及经营理念,放到个人经济利益之后,由此极大程度上造成了企业的经济损失,并造成的现象。因此必须要实施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以加强供电企业负责人廉政建设。

三、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的措施研究

(一)转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方式在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过程中,首先要转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方式,以创新的形式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而达到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的目的。就当前我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现状而言,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在发展进程中,存在工作方式相对落后和陈旧的问题,因此为了能够有效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一方面,要根据供电企业负责人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采用对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轮审制度,对于任职期满两年的负责人实施有计划的安排审计;另一方面,要在审计工作中,充分的利用与日常审计工作有关联的工作资料和财务成果,以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二)加强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突出在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过程中,不仅要转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方式,同时也要加强对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突出,主要是由于审计内容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准确性具有重要影响。关于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突出体现在,其一,加强对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加强企业负责人在职务期间内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以及对企业内控制度建立情况的审查和评价等;其二,对于企业管理者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成绩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管理者对供电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重大经济责任等方面的审计。

(三)明确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目的明确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审计目的,是当前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的重要措施之一。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严格管理审计情况,明确审计工作的内容和目的,审计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审计而审计,而是通过对供电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供电企业的经营水平,并提高供电企业的自身内控能力,进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在供电企业发展进程中,只有明确审计内容和审计的目的,才能够实现对供电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四)完善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审计制度审计制度对于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导向作用,因此在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性措施中,必须要完善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审计制度。一方面,要针对当前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审计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出台相应的审计决定执行工作管理标准,对被审计的供电企业单位进行严格的考核,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另一方面,要通过对供电企业的审计制度建立情况,落实具体的审计决定单位,并在最终考核中对供电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以此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

四、结语

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的研究,不仅是当前供电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工作目标,同时对于供电企业的未来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关于如何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性研究,首先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理论内容进行了阐述,同时从经济责任审计是供电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加强供电企业负责人廉政建设的基础两方面,展开对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分析,最后从转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方式、加强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突出等方面,研究提高供电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的措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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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匡志高,王群.电力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体系探析[J].北方经贸,2014(10).

[6]刘静宙.浅析供电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在企业经营中的运用[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12).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受托 责任 经费审计 创新

【基金项目】中国教育会计学会项目(中教会[2014]第015号)

近十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我国对财政科研经费的投入占经济总量的比重已经到达2%,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了科研经费腐败的案例。为了强化资金的管理,管理层引入了外部审计,主要针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进行审计,体现的是事后监督,日常的管理依赖课题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由此带来一系列管理问题:一方面,科研项目专业性强,受专业知识、信息来源、时间精力等因素的限制,财务部门只能对经费报销的票据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简单判断;另一方面,科研项目实施人与财务人员大多数是同事关系,在人事关系上还可能存在上级下级,任命与被任命为的关系,缺乏相应的机制和制度来保证财务人员在资金使用审核的独立性,导致财务部门在科研资金的使用监督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因而,通过审计制度来监督经费的使用尤其重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我国对审计的创新。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作为一个专业术语或者审计制度都是中国所特有的,它是针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人文社科类项目的审计目的不是要对创造性的活动进行干预,而是确保课题组履行了对公众的受托责任,科研人员尽心尽责按照规范进行活动,这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初衷不谋而合。本文从审计制度的创新为视角,借鉴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探析一种既使课题组有自由的学术氛围与环境来进行研究,又能接受公众监督,珍惜财政对其资助,负责的履行研究义务的科研课题审计制度。

一、人文社科课题的审计依据

研究经费来源财政是对人文社科类课题进行审计创新的依据之一。人文社会科学功能是传承人类文明,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教育、社会流动、就业、经济增长、生活质量、民族政策、国家及社会治理、公民行为、文化多样性等,一定程度上属于公益性科研。一方面,人文社会科学着眼于解决社会发现中的现实问题是其产生发展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更不能像自然科学研究那样对解决现实问题起直接作用,研究资金投入的不足是市场供给的常态。此外,人文社科类知识属于准公共物品,多为地方财政资助,带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的研究有自己的运行规律是对其进行审计创新的依据之二。人文社科类科研研究周期长,研究成果通常不是物质资料化的结果,而是研究人员刻苦专研、深入思考的成果,其最主要的消耗是精力与体力。此外,人文社科类课题还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政府缺乏专业知识和学术权威,研究人员垄断了科学知识的生产和分布,双方因掌握的信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时有发生。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可能会使委托人的利益收到损害。

二、财政投入科研资金的受托责任观

受托经济责任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并报告其履行状况的义务,可以理解为委托人和受托人或者人之间的动态经济关系。委托人将资财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托付后即应承担所托付的责任。会计观和审计观是理解受托责任的两个不同角度。从受托责任的会计观来看,受托的内容是可计量的,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从受托责任的审计观来看,简单概括就是审计因受托责任产生。审计的本质目标是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蔡春,2012)。

显而易见,人文社科类课题属于公共受托责任。公共受托责任按照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使用公共资源的个人或者组织报告资源管理情况和说明其履行承担的财务、经营和计划的义务。按此定义,人文社科类课题的受托责任理解为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课题组将科研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承担的财务责任、按照计划研究的义务。美国审计总署认为其是指受托管理并有权使用公共资源的政府和机构向公众说明他们的全部活动情况的义务(蔡春,2012)。按此理解,人文社科类课题的受托责任即是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课题组向公众说明其所有研究活动的义务。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 1 号概念公告《财务报告的目标》中将受托经济责任解释为有责任解释某人的行为,以证实其所作的事情是合理的。简而言之,受托经济责任要求政府向公民回答,以证实公共资源的取得及其使用目的是正当的。上述机构对于公共受托责任的理解都强调了两个方面:责任与报告。对于人文社科类课题而言,责任与报告是统一的。作为科研项目的一个分类,人文社科类课题的研究成果往往以文字形式呈现,这与企业的经营成果以货币来计量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人文社科类课题通过报告来向公众说明责任的履行。在实践中,人文社科类课题结题后,其成果除了公开发表的论文外,一般公众很难有渠道接触到其他的研究成果,如报告,影像等等。如果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公开研究成果,而不是仅仅局限在领域的专家、政府的领导,对于加强课题组的成员履行信托责任有更好的约束。同时,这也符合公共财政来源于纳税人的本质。

三、人文社科类课题的审计制度创新

现代审计制度是对特定组织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本文认为,人文社科类课题的审计制度创新,可以借鉴我国特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形成一项专门针对课题审计的新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作为一个专业术语或者审计制度都是中国所特有的,它是针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蔡春,2012)。也就是说,不同于现代审计制度的对象是组织,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人,即党政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人文社科类科研课题的审计借鉴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可行性可以从以下来理解:现代审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有多种理论,包括审计目标、审计假设、审计环境,其共同特点是评价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和相关经济活动是否遵循了特定的规范。审计本质上是保证被审计对象履行受托责任的一项控制机制。与一般的企业活动所不同的是,人文社科类科研课题的研究产出的是“认识”,而这种“认识”无法用货币直接计量。由财政资金投入研究的人文社科类的审计与“国家审计”呈现出交叉关系。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可以借鉴国家审计的一些做法。此外,现行的科研课题审计以财务审计为主,主要关注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没有全面的对项目负责人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是事后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与一般审计尤其是财务审计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和优点:第一,在审计内容上,财务审计主要针对的是会计信息及相关的经济活动,而经济责任审计是针对受托人履行责任的情况。第二,在审计目标上,财务审计作为一种鉴证,主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公允性或可信性作出判断,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特定的人在任期内责任的履行是否符合特定要求。第三,在评价标准上,财务审计主要依据是会计准则和经济法规制度,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主要是党和国家的政策。第四,在审计方法上,财务审计有既定的流程,而经济责任审计除了常规的方法外还包括谈话、专题调查、观察现象、举报、侦查等特殊方法。此外,还有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处理上的不同。人文社科类项目的审计根本目的不是要对创造性的活动进行干预,而是确保课题组履行了对公众的受托责任,科研人员尽心尽责按照规范进行活动,这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初衷不谋而合,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也使用于人文社科类课题。审计本质上上是控制,根本目标是保证受托责任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特殊的审计,其直接针对于一个课题组的主要负责人所承担的项目的受托责任。主要负责人在研究期间经济责任与一个大学的受托经济责任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经济责任审计是保证和促进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经济责任得到全面有效履行的重要保障。

四、结束语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容不断发展,审计的功能逐渐由鉴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扩展到管理审计、环境审计与认证、社会责任审计等。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使得审计更加关注企业战略目标与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则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上发挥重要作用。创新科研课题的审计制度,对于发展审计理论有积极的意义。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并运用这种授权去经管受托经济资源的过程(蔡春,2011)。科研课题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且是创造性的活动。审计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过程和状况的审查、鉴证与评价,事实上就是对受托人权力运用情况的约束与监控。科研活动风险高,不可能都获得成功,容忍科研活动的失败是应有之义,但审计的意义在于保证财政资金确实用于了科研课题本身,且研究过程是符合是科研活动本身规律的。基于科研课题自身规律的科研课题审计制度的创新,能更好的促进课题负责人对受托责任的履行,不仅关注经费使用真实性、合理性的,还包括其他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惩治科研腐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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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春,田秋蓉,刘雷.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理论创新.审计研究[J].2011.02(02):9-12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范文第11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 内审机构 经济责任 审计 问题 对策

在我们国家的发展当中,事业单位承担着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责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对于事业单位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一些参考和帮助,但是,在事业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无法充分发挥出经济责任审计的积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事业单位内审机构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鉴于此,本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事业单位内审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业单位内审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内审机构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从而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促使他们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促进事业单位获得更好的发展;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规范,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能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使事业单位充分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总之,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重要的意义,事业单位一定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提高事业单位发展的水平。

(二)目前事业单位内审机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事业单位内审机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部分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能很好地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流于表面现象严重,难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部分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缺乏健全有效的评价机制。

二、加强事业单位内审机构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一)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明确审计工作的责任,提高认知

首先,事业单位一定要响应国家的号召,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单位工作人员认识到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其次,事业单位一定要充分发挥单位一把手的影响力,建立以单位一把手为核心的内审工作制度,从而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中,提高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重视程度。同时,单位的领导人要积极学习先进的思想政治理论和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知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切实认识到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最后,上级主管部门要将单位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作为对单位领导人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准,明确审计工作的责任,促使单位的领导人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从而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审计队伍,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

事业单位的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关系到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因此,要想提高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一定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审计队伍。首先,建立完善的审计人员准入制度,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从而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组建高素质的审计队伍。同时,事业单位还要逐步完善晋升制度和激励式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从而吸引更多高素质的审计人才进入自己单位工作。其次,建立健全人才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审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同时还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防止出现违法乱纪的现象。最后,事业单位还应该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考核,在单位内部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上岗机制,从而促使审计人员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主动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符合要求。

(三)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要坚持有效性的原则,综合利用多种审计方式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积极意义,促进事业单位获得更好的发展。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一定要坚持有效性原则,综合利用多种审计方式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和独立性,保证审计部门可以独立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而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其次,事业单位一定要将任前、任中以及离任之后的审计工作进行有效的结合,并加大对任前、任中的审计力度,从而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时效性。另外,事业单位要特别加强对任中的审计,并逐渐提高任中审计所占的比重,并根据单位管理的实际情况来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时,对于即将要晋升的干部一定要加强任前审计,从而帮助组织部门选择加强对干部的考核,并且还要注意将单位内部审计和政府审计机关相互协作,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从而加强对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将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最后,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机制和反馈机制,从而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应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各种的积极作用。

(四)建立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建立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要想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就要加强对审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首先,需要认真分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然后选择各具专长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明确各岗位以及人员的具体职责,充分发挥审计人员的才能。其次,为了保证审计证据的质量,审计人员一定要做好二级复核工作,同时还要对审计取证方法、范围和责任进行明确和规定,以保证取证行为的规范性,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另外,在提高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取证。对于审计方法的选择需要根据具体的事项来确定,审计人员和审计组长需要对自己提取的审计证据负责。最后,要认真编制审计报告,加强对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保证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机制

首先,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细则,保证各项审计工作都可以落到实处。其次,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单位内部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评价的指标和标准,对每一个指标都要尽量做到清晰明了,并且要注意将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从而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最后,在对审计工作考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事实就是的原则,保证评价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的监督,防止出现的现象,推动事业单位正常运行。因此,事业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积极作用,促进事业单位社会职能更好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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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红梅.内审中的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之我见[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9):216-217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制度背景 经济责任 公共受托责任 问责经济责任审计

近年来在经济转型背景下,国家更加重视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成果很多。但是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理论问题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一直是难点问题。由于不同时间、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和不同经济活动差别,造成了实践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经济责任性质的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边界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往往“摸着石头过河”,既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及其风险,也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及其功能的发挥。本文将制度背景作为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发展阶段的制度背景及其对“经济责任”的界定,为科学界定“经济责任”的内涵提供理论依据。

一、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内涵研究现状

( 一 )“经济责任”内涵研究 目前,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是缺乏对经济责任的界定和确认的深入研究(彭振威,2005)。李季秀(2001)认为:经济责任产生于委托,基于委托的经济责任需要监督。陈波(2005)指出:对于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解释,是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的起点。政府官员所承担的受托经济责任,是一种受托公共经济责任。李东(2006)对经济责任进行了分析,提出在个人理性与家族理性下对经济责任的不同理解。王雷(2005)提出经济责任包括依法行政(或经营)的责任、规范管理的责任、创造效益的责任。刘君芳(2007)认为:认识经济责任是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始,经济责任具有双重性特点,即个人属性和社会属性,并提出了经济责任的评价模型。彭韶兵、周兵(2011)以政府两级委托与两类管理关系的分析为依托,提出了目标经济责任的责任层级体系。虽然学者和审计人员一致认为“经济责任”涵义的界定是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理论问题,但是由于经济责任涵义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现有研究成果大多是从不同行业、不同审计对象、不同历史阶段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分别进行了探索,缺少理论工具的有效支持;同时对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发展过程中“经济责任”的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研究尚不成熟,尚未达成共识。

( 二 ) “公共受托责任”与经济责任审计关系研究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对公共受托责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1985年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第三届大会发表的《关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指导方针》的东京宣言中对“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概念进行了定义,之后美国审计总署、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也先后对公共受托责任做出了界定。我国自90年代初,开始有学者从公共受托责任角度研究国家审计问题,张杰明(1991)认为:现代国家审计的发展,是公共受托责任扩大的结果。秦荣生(1995)认为:贯穿于现代政府审计的受托经济责任是一种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现代政府审计不但因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产生而产生,而且因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发展而发展。刘秋明(2006)从公共受托责任的角度研究了政府绩效审计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董延安(2007)将公共受托责任作为权力审计控制的理论基础,认为审计对权力进行控制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并对国家审计参与权力控制体系、建立权力审计控制机制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在我国近年的理论文献中,关于公共受托责任与经济责任审计之间关系的研究较少,代表性的成果包括:刘建军(2001)认为: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及其控制的特定社会需要的基础上,经济责任审计是“民主化、法制化”的具体体现;许百军(2005)在《寻租理论、政府权力的监督与公共责任视角下的经济责任审计》一文中对公共受托责任监督的要求与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基本内容和方法进行了研究。总的来看,近年来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中,公共受托责任成为很多学者比较重视的理论基础,也从不同角度研究了公共受托责任下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问题,但是专门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基础上研究“经济责任”的涵义的文献还很少。

( 三 ) “制度背景”与“经济责任”内涵演变研究 张以宽(2001)指出:研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健全和完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注意其所处环境的要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审查的内容,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科技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充实。因此,本文选择环境因素中与经济责任审计关系最为密切的制度因素作为研究出发点,分析不同制度背景对“经济责任”内涵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影响。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最初的出现及其后续的发展都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密不可分,所以很多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中都涉及到了制度背景,其中李凤鸣、时现(2001)、刘世林(2006)都在各自的著作中对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过程及各阶段的制度特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但现有文献中专门从制度的角度分析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变化,尤其是“经济责任”内涵的变化的研究成果尚未出现。从以上三个方面的现有文献来看,在近年国家和审计署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大力支持的背景下,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的研究成果累累,但是就其中“经济责任”的涵义问题尚未在理论上进行系统研究,在不同制度背景下分析“经济责任”的内涵及其变化的研究成果就更少了。故本文从制度出发,探讨不同制度背景下经济责任的内涵变化,总结出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一般规律,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审计内容的规范化,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背景及“经济责任”内涵演变

( 一 )厂长(经理)离任审计阶段 我国现代经济责任审计首先以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形式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将扩大企业自,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之间的利益分配作为改革的重点。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明确指出“企业中党的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在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提请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提出重要规章制度、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根据这一阶段经济工作的中心工作,审计署将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常规性审计工作之一,并于1986年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正式提上了日程。由此可见,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配合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经济监督的特定需要而出现的,具有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征。离任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是进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1982年,杨时展教授首次在《《国家审计的本质》一文中引入了“Accountability”一词,并将其翻译为“受托经济责任”。基于对受托经济责任理论研究刚刚起步,审计理论界对此概念的研究尚不深入,因此当时对“经济责任”内涵的理解主要是从国家对指厂长(经理)的管理规定出发,重点强调了管理者的财务责任。在《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厂长任期内企业的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盈亏是否真实;经济效益是否达到任期目标;国家资财有无损失浪费;有无违纪国法等。

( 二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阶段 党的十二大之后,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国有企业积极探索搞活企业的有效模式,从原有的政策引导和国家要求延伸为完善自身的经营机制。1987年起,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全国大中型企业中得到普遍推行。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国家以合同的形式赋予承包者经营权和财产使用权.并由承包者承担约定的经济责任,以此调整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从而进一步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1988年国务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实行的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是实行两权分离的有益探索。1988年,审计署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审计的对象是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及企业经营者,其中重点关注的是承担承包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承包经营经济责任审计是全民所有制两权分离形式变化的产物,企业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完成组织授予的职责,还要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因此其“经济责任”的内涵主要是在责任人承包经营和承包兑现过程中各项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包括资产、债权债务、盈亏是否真实;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值;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有效;有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重大损失浪费;有无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等。相对于厂长(经理)离任审计, “经济责任”的内涵主要是在原有财务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在承包过程中合同约定的责任,即承包责任。

( 三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虽然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实行的初期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起到了有效地激励作用,但也逐渐暴露出其制度的缺陷。减税让利的理念在实践中遭遇了经营者短期行为、“包盈不包亏”等现实问题的冲击,并没有使国有企业效率得到实质性提高。伴随着1994年财政税收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取消承包缴税,按统一税率缴税,承包经营责任制也随即取消。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了企业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其中,改革的核心就是做到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在现代企业制度理念下,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国家出资人所有权进行了界定,对两权分离进行了明确的解释。由此,承担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的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也趋于明朗和合理。宏观经济领域的发展同时推动了政府机构的改革,政府在放权调控的过程中,也在积极探索自身的定位。政府及领导干部接受了人民的授权,究竟具有何种职能,享有何种权利,负有何种义务,成为政府和公众开始思考的问题,如何客观了解和公正评价他们各项职责的履行情况成为政府改革的必要环节。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正式确立了经济责任制度,也标志着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新的制度环境下,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首次由企业的领导人员扩大到党政领导干部,扩大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象的层面;同时,关于受托经济责任的理论研究也进入到相对成熟的阶段,“经济责任”内涵被极大地丰富。杨时展教授首次将对受托责任的认识延伸到经济范畴之外,拓宽了理论研究的视角。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不仅要评价领导者对单位、组织的资产、财务、效益负责,同时也关注其在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方面赋有的责任,“经济责任”的内涵具体体现为财务责任和管理责任。

( 四 )问责经济责任审计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伴随着经济转型的进程也在不断促进自身的建设和完善,以期实现政府转型。与此同时,西方的责任政府理论趋于成熟,很多国家开展了政府再造运动,在政府行政权力扩张的同时开始思考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21世纪初国内开始有学者对“责任政府”进行了研究,提出责任政府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公共行政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张成福,2002)。香港特别行政区最早对行政问责立法并实施,董建华在2000年和2001年的施政报告中都提到了要“实行高官问责制,以加强问责性,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之后,香港立法会通过了特区政府提出的问责制议案并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高管问责制。2003年的“非典”事件中,众多卫生部官员和地方领导因失职被罢免,并快速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了在此类事件中各行政首长应承担的责任;同年,海军361潜艇失事事故也导致原海军北海舰队司令、政委被降职。中央领导在此类重大事件严肃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态度,促使我国的政府问责正式启动。随后,湖南、江苏、四川先后颁布了行政问责的相关规定,对问责的对象、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范。200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明确写入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随即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在未来10年内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要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一个透明的、可问责的政府。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标志我国问责制已经由偶发性阶段过渡到了制度性阶段,行政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2003年,审计署了第1号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了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并在随后的审计结果公告中对很多中央部委在审计中被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形成了所谓的“审计风暴”。这一现象引起了政府和学者的关注,国家审计机构在问责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成为关注的热点,政府审计问责制度是经济权利控制的重要手段成为问责制度的重要内容。战略转型期的政府审计应该以责任政府为核心理念,加强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重点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之后,为了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与2005年联合《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扩大到地厅级;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象范围的扩大和级别的提升,反映了经济责任审计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的重要环节,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制度设计,是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手段。在这一系列的制度背景下,经济责任审计出现了重大的变化,审计对象的范围扩大、层次提高。同时,由于公共受托责任概念的引入,也丰富了 “经济责任”的内涵。领导人员不仅要对企业和本部门承担财务责任和管理责任,还要向社会公众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不仅要实现企业效益,还要实现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在现阶段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将包括安全、就业、纳税、可持续发展等内容都纳入到“经济责任”的范畴,实现了对监督对象的全面问责。

三、结论

通过以上对我国经济责任发展历程的回顾,尤其是剖析了其中制度背景和“经济责任”涵义之间的联系,我们可以得到表(1)。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发展过程表现出“制度——实践——理论”的路径,即制度的变化带来了实践的探索,实践中的问题促进了审计理论的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实质上是一系列重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中起到决定性意义的主要是经济制度改革、民主政治发展和审计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的合力。因此,对于下一阶段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要关注两个问题:第一,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不能脱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改革的方向和进度对“经济责任”的内涵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第二,经济改革会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研究经济责任审计要紧密关注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只有结合特定制度背景研究“经济责任”的内涵,才能科学全面界定经济责任的准确涵义,才能为进一步探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提供研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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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内容方法;评价处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应运而生,尤其在党的十以后,党中央和国务院也把经济责任审计列入日程,它是新经济环境下,加强领导干部洁身自律,廉政认真,克己奉公的最大举措。而伴随着经济发展与之不断前进的我国高等教育,也以势不可挡的劲头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浪潮当中,国家加大了教育投资力度的同时,又容许多渠道融资教育经费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此时,做为监督和检查之于服务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愈发重要。

1经济责任审计现状

经济责任审计最初根源于厂长离职审计,并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并积累了相关经验,建立了相应规章,形成了初步的模式。就我国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来看,也主要是依托于原有的《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通知精神,并结合各地区实情,依照中法办[1999]20号文件中的两个“暂行规定”和审办发[2000]21号文件的两个“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审计工作。虽然在近二三十年间,也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在工作和审计的过程中也突显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原有的审计模式已经很难跟上时代和经济的发展,而且就我国特殊的国情来看,南北发展不平衡,东西发展不同步,各地区的审计方法、程序、内容、评价方式也不尽相同。经济不同,与之而来的教育也各不相同,我国各地区的高等教育也是各种各样,各自为政。各高校也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也都相应地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责任审计工作,同时也出台了不同的审计制度和规章,初步形成了审计办法和规定。据调查,各高校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通过授权进行的,而执行审计的部门也以各校的组织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居多,但是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高校的审计也以离职审计为主,有很多的高校并没有开展届中审计。而实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也主要是财经法纪审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资产保值增值审计等,虽然各高校的审计内容和报告如出一辙,但是其审计具体内容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就需要认真思量了,这不仅增加了审计工作开展的困难,也加大了审计评价的风险。

2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2.1离任审计较多

目前来看,高校的经济责任审计以离任审计为主要的形式,在职审计相对较少,而离任审计也是先离后审,先审后离的模式也不多,先离后审的现象是与我国特有的干部选拔和任用模式有关,通常来说,只有当审计的责任人离任或是调任了之后,有关部门才向审计部门委托经济责任审计。这种先离后审的模式,不仅给经济责任审计造成了阻碍,也使审计的结果人浮于事,失去本来审计的意义和目的。

2.2审计效果不佳

由于大部门的审计都以离任审计为主,就导致审计的效果不佳,工作质量不高,其结果就更不严谨和确定。这种审计往往是相关部门上报离调任责任人,再由其组织部门下达审计委托,而后才是审计部门收集资料,入驻审计。而我国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学校内部干部集中调整和调离任后,组织部门才统一向内部的审计部门提交审计委托,并且要求其内部的审计部门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完成其经济责任审计,这样的程序就使审计部门不能主动制订出工作计划,只能被动地接受审计项目,审计不全面,不细致,更不用提工作质量和审计效果了。

2.3评价随意性多

由于我国目前的现状,上述段旨中已经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其不足,没有一个统一的审计规章,没有一个相对科学和客观的审计条款或制度,当面对错综复杂的审计委托时,就更显得无地放失。与此同时,审计工作人员处理千头万绪的审计项目时,往往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工作标准,使他们通常会从自己工作的经验和主观进行判断,自由裁量随意性就较大,其客观性、正确性和公正性就相对较弱。

2.4报告利用性差

就我国当前的高校经济责任,其审计成果报告普遍缺少针对性,专业语言又泛滥,结论往往模糊不清,模棱两可,这就使组织部门对其产生的报告和结果无从下手,更不用谈如何利用了。而先离后审的模式,干部已经任命完毕,审计的结果对于其任命与否不具有权威性,也起不到什么决定性作用,使经济责任审计更多流于形式,影响了审计的实效性和威慑性,降低了审计的必要性,也影响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3经济责任审计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五个:第一,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重要性原则以及谨慎性原则。依法审计主要是指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审计工作应该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和原则进行开展,它也是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对各项审计最基本的要求和约束。第二,客观公正原则,顾名思义就是审计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要真正地做到客观公正,就需要在审计的过程中着重于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并对要审计的资料和经济责任人进行反复核对,较准。同时,就要着重于审计的独立性,尤其是审计工作人员的审计立场的独立性,在审计过程中要保持头脑清醒,思维正确,以《审计法》为准绳,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性。第三,重要性原则,经济责任的审计一般时效性较长,审计工作量较大,审计资料较多,在审计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把着眼点放置于影响因子较大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上来。经济责任审计人,在高校来说,一般都是学校的各层领导,更应首先立足于重点问题和环节,仔细、认真、多层面,多角度地审核每一个疑点和问题。第四,谨慎性原则,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较为特殊和重要,所以对这类审计客体,更需要审计工作人员把握好谨慎原则,分清本人和他人的责任,划清工作、渎职和失职之间的界线,统一标准,透明过程,昭示结果。第五,实事求是原则,从字面的意思上来看,就是要对审计的问题如实地反映,绝不隐瞒,绝不姑息,绝不夸大,绝不回避的四个绝不原则,做到审计到位,审计清晰,审计无误,审计准确。以国家法律为准绳,以各地区不同实际情况为变通,既做到审计清查,又要兼顾各单位的不同,实事求是地清算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也是针对于各级领导人员在任期间的财政、收支、效益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评价各级领导的经济责任、工作业绩、在任作为等,为国家和人民做好对于各层领导的监督和管理,并对监管机关提供相应的评价总结和任用依据。

4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通常情况下,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与其他审计的程序不尽相同。

5高校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构建

5.1健全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目前,我国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亟待解决和确立的就是统一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往的审计制度只规定了相关离调任审计的相关内容和程序,为了建立相对健全的全过程经济责任审计,就要首先从规章制度入手,从原则上明确任前,任中、离任和调任的审计模式和有针对性的内容,为开展审计工作铺平道路,为其顺利进行做保障。对于任前审计,要着重对于敏感和重要岗位的选用和调任干部的审计,任中则应该侧重于群众反响较大和民意调查问题较多的干部,离任审计则把着眼点放在正常的人事变调,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5.2制定完备的经济责任考核体系

制定完备的经济责任审计考核体系,其主要目的在于减少主观影响因子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左右,让主观臆断和随意性彻底剥离,为此各大高校应该根据自身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客观、科学、规范的评价考核体系。就高校现在的人事格局来看,主要分为三大部门,即教学院系、行政管理、学校相关经济实体这三部分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考核标准和量化体系,将定性与定量有机结合,使考核体系更能体现出不同的审计层面。

5.3确立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职能

经济责任审计不是普通的审计,把工作的重点放置于财务收支,而是侧重于在离调任干部的绩效审计,在任其间的作为调查,群众反映和民意调查,通过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在有形和无形中就可以给干部以督促和推动力,使他们在任其间更为合理地调动资金和配置资源。

5.4利用相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源

对于一些保密性不强、时间相对较仓促的内部审计项目,相关高校组织部门也可以把此类项目委托给外部的审计机构,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与此同时,内部审计部门也应该不断增加工作人员相对数量,提升审计人员工作能力,提高对于人员审计素质的全面培养,以便更好地协调内部审计的配置和时间的安排。

6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6.1扩展经济责任审计职能

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职能主要是指对审计对象的监督、评价,但在近几年来,审计长刘家义提出了全新的审计理论——免疫系统审计,这一理论的提出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原有的职能基础上,更为强调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预防职能。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加强审计监督,强化任前、任中审计,落实离任、调任审计的必要性,从而改变了过去单一的离任审计模式,以审计促正气,以审计督新风,让一切问题防患于未然,避免了传统审计马后炮效应,拓展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层面和角度。

6.2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效率

经济责任审计,在原有内部提交审计,组织部门委托审计,审计部门安排的程序模式为基础,还新增了以自然年为单位,从每年的年初,内部审计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特殊情况,依照审联会的委托,客观、科学地制订出本年度的审计计划,将财政收支审计、预算审计、专项专款资金审计,责任作为绩效审计,与任中、调离任审计结合起来,避免一些无谓的重复审计项目,不仅节省了审计成本和时间,而且还在一定的情况下,合理配置了审计资源,也使在任干部的审计结果和评价报告,以资料的形式直接应用于其离调任审计,提高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6.3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这种全新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不仅拘泥于离调任的审计,而且也把在任审计纳入到了干部的审核中来,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结果的时效性和利用率,同时加强了对在任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也敦促了干部廉政自律,时时自醒,强化了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意识,弥补了考核审核体系的缺失,给组织部门选拔干部提供了最为客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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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独立审计 经济法责任

一、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或由于某种事实状态符合经济法的特别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1] 关于它的名称,学界主要有: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不同的称谓,但绝大多数赞成使用“经济法责任”,[2] 本文亦认为采用“经济法责任”的表述比较恰当。经济责任是一个泛化了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非常模糊,不适合作为法学术语用于经济法学理论和法律术语用于经济法实践;经济法律责任则容易造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的混同,使人误认为是所有经济法律规定的责任,而且,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法学中通常将“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刑事责任”,容易引起人们将“经济法律责任”简称为“经济责任”的误会。因此,本文采用“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上之法律责任的专用术语。

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从广义来说,应该是所有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体违化契约的约定而对其他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在第二章中,我们分析了独立审计法律关系的结构,认为它是一个多层主体构成的社会化契约关系。第一层主体是政府,政府接受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作为公众的人,有义务对企业经营管理当局作审计监督;第二层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协会,有限政府的审计监督行为并不是由自己亲自实施,而是通过制定系统的独立审计制度,培育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中间力量,由社会团体行使政府职能;第三层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行业协会通过一定的控制手段吸纳合格的会员来具体从事审计业务,并向公众提供审计信息;第四层主体是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他们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采用审计成果,同时通过企业给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公费,通过国家税收的形式支付政府费。[3]

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中,不同的主体负有不同的义务,相应的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政府的契约责任根据本国采取的审计管理体制不同而不同,采行业自律型管理体制的,政府(国家)只承担立法等抽象行为的义务,而不负具体的契约责任。采政府干预管理体制的,政府应当负有监管的责任,这种责任本质上说是一种委托责任,如果政府监管不力,利益相关者可以有两个途径补救:一是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履行监管义务;一是利益相关者自行监督,付出的监督成本由政府赔偿。当然上述途径仅是理论探讨,世界上还没有这方面的实例。不过,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政府自知能力有限,一般都不主动承担具体监管义务,而是将此义务给予民间组织,如美国在2002年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管理。但是,行业协会从资金、人员、技术等诸方面都与会员有密切联系,不可能纯粹地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行业自律有天然的缺陷。于是,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SOX)规定了一个新模式,即成立一个新的民间非营利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代表公众利益对审计进行监督。PCAOB由五人组成,其中三人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SOX的出台,使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趋于完善,在PCAOB成立以前,行业协会既代表会员利益,又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监督会员,往往会产生利益冲突;PCAOB成立之后,使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的组织独立,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关系得到理顺,能更好的保障各方利益。

在市场经济不健全的国家,由于缺乏完善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制度安排,政府往往把自己享有的行政权力与应当履行的经济义务混而不分,过度崇尚国家强制力管理,而对缺位或失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谈不上什么政府责任的问题。

“第三部门”(含行业协会和独立监督组织)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义务在于制定职业标准、选择合格执业人员及对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其责任在于它监督缺位后应承担的后果。如果第三部门没有适当履行监督职责,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强制履行。因为“第三部门”是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其经费来自于会员的会费,不可能有财产赔偿的能力,因此不能也不可能追究它的财产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违反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应当承担多重责任。首先是财产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赔偿的范围我们将在以后章节详细论述;其次应当承担伦理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不但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应当受到行业协会的警告、公开谴责和降低信用等级等制裁;第三是行为责任,根据需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监督机构可以要求注册会计师公开声明更正错误、暂停执业、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学习等;最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水平,行业组织可以撤销其注册,使之丧失从事审计业务的能力,承担能力责任。

虽然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体结构十分复杂,但是该社会化契约是以提供独立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为中心建立的,人们最关心的而且最复杂的是注册会计师违反契约的责任,本文研

究的主题也仅限于此。因此,我们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作狭义理解,仅指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法责任。本文所称的“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除本节外,均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

我们要探讨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否有独特的具体形态,首先要确定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范围,因为责任范围决定了责任形态的表现形式,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总体来说,法律责任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既有的法律关系的制度,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化的契约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为全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会计信息,其成果的受众广泛。在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法定的公共信息,这种信息是对公众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鉴证的信息。通过独立审计的鉴证,既提高了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又可以帮助投资者对投资对象进行判断和离析,从而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形式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委托人委托来启动的,实质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被审计人的法定义务,审计的成果并不是仅仅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公共信息。因此,我们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是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在于责任的基础关系是应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缔结的,在于缔结社会化契约的利益相关者是对独立审计制度的信赖,在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信息属于公众信息,还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那么,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应当限定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使社会成本增加的范围内。怎样具体判断增加了多少社会成本呢?我们需要对社会审计成本与社会审计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常识告诉我们,对于利益相关者来说,如果审计的收益与审计的成本之间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就不会产生审计的需求,独立审计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如果他们收取的审计公费与可能承担的审计责任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也没有提供审计服务的动力,独立审计制度也不可能存在。由于独立审计是社会化契约,契约当事人听命于利益相关者整体,具体的个人对既定的社会化契约往往只能接受,所以,以上的利益对比应当从宏观上来分析。先分析审计需求,假设在没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1,损失率为P,损失为L1=I1.P;在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2,预期收益为(B+I2),如果审计失败,利益相关者的损失为L2=I2.P,假设利益相关者信赖审计,I2>I1.如果按照传统民法的契约责任赔偿原则,审计失败后,利益相关者获取的赔偿应当为(B+I2)。再分析审计供给,假定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公费是A,预期的审计失败率为Pa,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民事责任只考虑具体案件的损害,以及对案件当事人的影响,即是否给予了受害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补偿。而对于社会化契约而言,它不仅要考虑案件的具体当事人,而且要考虑具体案件的责任后果对整个社会和整个制度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失败的赔偿大于C的话,势必损害独立审计职业,造成行业萎缩;如果赔偿小于(L2-L1)的话,势必造成独立审计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利益相关者没有需求的积极性,社会将失去一项有力的监督制度。因此,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审计失败的财产责任L只能在这样的范围内:(L2-L1)<L<C.如果C<(B+I2)的话,那么利益相关者只能得到部分经济补偿,至于这部分经济补偿怎么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则属于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要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对权利主体的选择和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认定来确定对具体受偿人的赔偿范围。

三、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

利益相关者缔结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独立审计的经济法责任首先应当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的直接方式就是对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因此,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一个主要形式就是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就是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应当给予利益相关者经济赔偿的责任。财产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相关者的损失得到弥补,维持利益相关者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不勤勉尽职的注册会计师受到应有的经济惩罚。虽然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与民事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表面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有质的不同,上面我们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作推理的时候已经强调过,经济法的财产责任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是关注利益相关者整体受损的情况,而民事责任关注的是具体的个人受损的情况;经济法责任确定经济补偿的范围是基于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平衡的考虑,而民事责任是基于对具体受害人是否能给予充分补偿的考虑。

对审计失败负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除了应当承担财产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财产以外的其他责任。这种责任的直接诱因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为了保证职业的生存,必须采取措施提高自己可以承受的赔偿能力。上面我们提到,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为了提高C,一方面可以增加A,另一方面减小Pa.增加审计公费并不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一方可以决定的,而是需要在社会化契约谈判中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归根到底由社会审计成本的承受力来决定。因此,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来说,只有一个途径提高赔偿能力,那就是采取措施减小审计失败率。为了减小审计失败率,行业协会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前面我们说过,行业协会引导注册会计师提供独立审计服务,其本质是代政府履行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经济职能,那么政府也有动力将行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措施法律化,使之成为独立审计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些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措施就成为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必须承担的经济法责任。

这些非财产性的经济法责任根据采取的措施不同可以分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伦理责任是道德与法律的融合,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不是我们平常认为的大公无私,他人至上,而是从事该职业起码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强调伦理责任并不是经济法的首创,其实民法的契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等都含有伦理因素。[4] 注册会计师伦理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警告、公开谴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协会给予公开谴责、降低信用等级等。行为责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自己的过失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形式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二是限制或者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能力,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专业性强,知识更新快的行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重视继续教育,一段时间后,可能自己的知识结构不能满足独立审计的基本要求,业务能力达不到专业要求的水平本身就是注册会计师最不可接受的主观过失。对于不能胜任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取措施暂停其执业,并给予其业务培训,提高他的业务能力。所谓限制行为能力,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暂停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能力责任则是剥夺注册会计师从事独立审计的权利能力,对于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则的当事人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会应当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将之清除出注册会计师的队伍。具体措施是注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登记,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执照。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前两节我们通过分析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形态,揭示独立审计民事责任理论的缺陷,行政责任代替经济法责任的弊端,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客观存在,下面我们总结一下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使这一新兴的法律责任在理论上有更完整的形象。

(一)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社会承担的责任

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化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注册会计师是独立审计的受托人,社会公众(包括公司管理当局的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是实质上的委托人。这样,注册会计师受到社会化契约的约束,必须全面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不能明确指出具体的责任相对个体,只能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相对社会公众。至于社会公众中,具体到哪些人有权接受损害赔偿,是根据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和构成要件,从社会成本上作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才是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无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仍然是社会化契约的主体,只是他们仅享有相对不完整的权利,如享有利用或者不利用社会化契约成果的权利。因此,在社会化契约中,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相对分离的。

而民事责任完全不同,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原子化个体对原子化个体的责任,即特定私权主体对特定私权主体的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使对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民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具体明确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也是确定可知的,权利主体的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统一的,这种确定的、具体的权利只需要形式正义就可能得到实现。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国家的责任。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会使国家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这是个体对国家的责任。追究一个行政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不同于经济法和民法,追究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权利人救济权利的实现。权力的实现和权利的救济是有本质区别的。在责任的形式方面,三种责任都有财产责任的形式,经济法和行政法还存在非财产责任的形式,如注册会计师因过错审计失败,可能要承受暂停执业的经济法责任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如果三种责任都以财产的形式承担的话,行政责任的受益者是国家,如罚款的款项要归于国库,不属于任何个人,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受益者都是具体的个人。

(二)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重的责任

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中,注册会计师既要对公众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财产责任,又要对社会承担一系列的非财产责任,我们把这些非财产责任概括称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所谓伦理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应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谴责、警告,对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信用等级等为内容的责任;所谓行为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暂停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为内容的责任,或者要求注册会计师停业学习,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能力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终止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资格为内容的责任。[5] 与经济法责任不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人身责任,虽然行政责任也采用行政罚款等方式,但主要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给予拘禁、警告、记过、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方式;而经济法责任既有财产责任,又有非财产责任,且二者并重,难分主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自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以来,一直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这些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注册,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执照;《证券法》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会计师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以及证监会的有关法规规定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证券从业资格等。在经济法理论中,有学者把类似注册会计师的这些现在称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制度统统拉入经济法责任之中,认为《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本身就属于经济法部门,其责任当然是经济法责任。这种“胡子眉毛一把抓”的“抢地盘”似的观点我不敢苟同。一方面,它混了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对经济法责任简单化,既不利于经济法学的完善,也不利于整个法学的发展。我们认为,学科的划分,是以研究的方便为导向的,立法是以法的适用方便为导向的,从立法技术上考虑,一项具体的法律,必然是不同的法律规范综合,为什么非要硬拉一个什么法属于经济法呢?为什么把分明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生硬的认为是经济法的规范呢?如果真要这样的话,自然就会产生真正的经济法研究受到忽视,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无法转化为立法、司法实践,经济法学得不到其他法学的认同的不良后果。

我们应该正视,在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中,还没有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责任的规定,这些法律把一些本属经济法责任的内容视为行政责任,把追究的权力赋予给有关国家机关,这是我国立法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国经济法理论的落后。当然,明确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国家并不多,但是这并不会妨碍这些国家对实质的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也并不影响在这些国家对我们所称的“经济法”的立法,如美国就有世界上竞相借鉴的证券立法和注册会计师立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长期以来把国家的经济职能与政治职能混同,强调国家强制力在经济法中的作用,走向了偏误,这种偏误表现在责任理论上就陷入行政责任之中不能自拔。再者,我国的经济法研究忽视了“第三部门”在经济法责任中的作用,[6] 现有的立法往往把会计师协会这样有权追究责任的行业组织视为行政法的授权主体,它们追究的责任归类于行政责任,这是对西方发达国家“第三部门”制度的一种不完整的引进,使得我国的社会组织立法呈现出“四不象”的混乱。

本文主张我国应当给予被称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完整的法律地位,承担起代表社会公众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法非财产责任的重任,[7] 以区别于通过政府部门追究的行政责任。

(三)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补偿性与惩诫性相结合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中有关财产的责任是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客观上具有惩罚的意义,同时,与民事责任一样,还具有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的补偿意义。至于民事责任是否具有惩罚性,观点并非一致。有人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依据平等原则,民事责任只能具有补偿性,不能具有惩罚性,因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谈不上谁惩罚谁的问题。但也有人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对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强制分配给行为人的负担,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两者的观点都有合理的方面,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给予受损人以补偿,使受损人恢复到损害前的状况,民法是通过这种对旧有权利的维护来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处罚来维持社会秩序。认识这一点

对区别民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是有意义的,民事责任的补偿性体现了“可预见性”和“充分性”特征,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如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只对相对人承担责任,责任的范围限于约定的范围,侵权责任虽然具有对世性,但只有受侵害者才具有请求赔偿的资格,受到侵害的人毕竟是可确定特定人,对于受害者,行为人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中,受害主体众多,往往是不确定的,但是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不确定的每一个受损人都给予经济补偿,只能通过归责基础作出适当的判断,确定有权请求赔偿的主体,对他们的损害,注册会计师也只能给予适当的赔偿,而不一定是充分的赔偿。因此,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一方面表现为补偿性,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惩罚性,其责任功能不是以维护受侵害时的原状,而是为了维护现实的社会秩序。 经济法责任除了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外,其非财产责任具有惩诫性。经济法的惩诫性是与行政法的国家惩罚性不同的一种特性,“惩罚”表现为一种国家的权力,包括财产责任的惩罚性也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而“惩诫”包括“惩罚”和“教育”,主要是体现一种权利(不是权力),社会组织的惩诫权利形式上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但本质上是通过社会化契约获得的社会公众的授权,它不是一种国家授予的政治性权力,而是社会公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得到的委托授权。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认定高度复杂和技术化

证券市场是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资本市场,与商品市场相比,证券市场的供需主体及决定供需变化的因素与机制更加复杂。从市场主体来看,从政府到企业、从机构到个人,形形,非常广泛,他们在市场中的地位、对市场的熟悉程度、对市场的要求千差万别。从市场构成来看,不同主体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内部运作机制各不相同。从交易工具来看,有债券、股票、基金及金融衍生商品等,各类工具在性质、交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既自成体系又彼此联系。从价格形成机制来看,证券实质上是市场对资本未来预期收益的货币折现,其预期收益受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所属行业前景、经营者能力、个人及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从投资人的动机来看,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投机行为相互伴生,难以预测和控制的投机行为往往造成市场的剧烈波动。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投资者投资受损之后,往往很难认定究竟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即使是可以大致确定引发损失的因素,也很难把损失在复杂因素中定量分配。

独立审计是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专家服务活动,审计人员需要有扎实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会计信息的鉴证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技术过程,没有专业背景的受害人和并非从事审计专业的法官很难判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有审计虚假、未尽职业谨慎,也很难认定受害人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行为中存在的因果关系。

以上两种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事物加和在一起,更增加了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复杂性和追究责任的难度,使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具有其他法律责任所不能比拟的特殊属性。

注释:

[1] 翟继光:《经济法责任研究》。

[2] 管斌等:《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3] 参见肖义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研究(中)》。

[4] 参见邱本:《市场法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5] 责任的分类受到漆多俊教授的启发,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195页。

[6] 可喜的是,这种现象已经受到经济法学者注意,参见王全兴、管斌:《社会中间层主体研究》,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网站,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99页以下。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内容方法;评价处罚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1(b)-176-0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应运而生,尤其在党的十以后,党中央和国务院也把经济责任审计列入日程,它是新经济环境下,加强领导干部洁身自律,廉政认真,克己奉公的最大举措。而伴随着经济发展与之不断前进的我国高等教育,也以势不可挡的劲头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浪潮当中,国家加大了教育投资力度的同时,又容许多渠道融资教育经费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此时,做为监督和检查之于服务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愈发重要。

1经济责任审计现状

经济责任审计最初根源于厂长离职审计,并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并积累了相关经验,建立了相应规章,形成了初步的模式。就我国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来看,也主要是依托于原有的《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通知精神,并结合各地区实情,依照中法办[1999]20号文件中的两个“暂行规定”和审办发[2000]21号文件的两个“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审计工作。虽然在近二三十年间,也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在工作和审计的过程中也突显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原有的审计模式已经很难跟上时代和经济的发展,而且就我国特殊的国情来看,南北发展不平衡,东西发展不同步,各地区的审计方法、程序、内容、评价方式也不尽相同。经济不同,与之而来的教育也各不相同,我国各地区的高等教育也是各种各样,各自为政。各高校也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也都相应地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责任审计工作,同时也出台了不同的审计制度和规章,初步形成了审计办法和规定。据调查,各高校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通过授权进行的,而执行审计的部门也以各校的组织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居多,但是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高校的审计也以离职审计为主,有很多的高校并没有开展届中审计。而实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也主要是财经法纪审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资产保值增值审计等,虽然各高校的审计内容和报告如出一辙,但是其审计具体内容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就需要认真思量了,这不仅增加了审计工作开展的困难,也加大了审计评价的风险。

2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2.1离任审计较多

目前来看,高校的经济责任审计以离任审计为主要的形式,在职审计相对较少,而离任审计也是先离后审,先审后离的模式也不多,先离后审的现象是与我国特有的干部选拔和任用模式有关,通常来说,只有当审计的责任人离任或是调任了之后,有关部门才向审计部门委托经济责任审计。这种先离后审的模式,不仅给经济责任审计造成了阻碍,也使审计的结果人浮于事,失去本来审计的意义和目的。

2.2审计效果不佳

由于大部门的审计都以离任审计为主,就导致审计的效果不佳,工作质量不高,其结果就更不严谨和确定。这种审计往往是相关部门上报离调任责任人,再由其组织部门下达审计委托,而后才是审计部门收集资料,入驻审计。而我国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学校内部干部集中调整和调离任后,组织部门才统一向内部的审计部门提交审计委托,并且要求其内部的审计部门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完成其经济责任审计,这样的程序就使审计部门不能主动制订出工作计划,只能被动地接受审计项目,审计不全面,不细致,更不用提工作质量和审计效果了。

2.3评价随意性多

由于我国目前的现状,上述段旨中已经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其不足,没有一个统一的审计规章,没有一个相对科学和客观的审计条款或制度,当面对错综复杂的审计委托时,就更显得无地放失。与此同时,审计工作人员处理千头万绪的审计项目时,往往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工作标准,使他们通常会从自己工作的经验和主观进行判断,自由裁量随意性就较大,其客观性、正确性和公正性就相对较弱。

2.4报告利用性差

就我国当前的高校经济责任,其审计成果报告普遍缺少针对性,专业语言又泛滥,结论往往模糊不清,模棱两可,这就使组织部门对其产生的报告和结果无从下手,更不用谈如何利用了。而先离后审的模式,干部已经任命完毕,审计的结果对于其任命与否不具有权威性,也起不到什么决定性作用,使经济责任审计更多流于形式,影响了审计的实效性和威慑性,降低了审计的必要性,也影响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3经济责任审计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五个:第一,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重要性原则以及谨慎性原则。依法审计主要是指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审计工作应该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和原则进行开展,它也是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对各项审计最基本的要求和约束。第二,客观公正原则,顾名思义就是审计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要真正地做到客观公正,就需要在审计的过程中着重于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并对要审计的资料和经济责任人进行反复核对,较准。同时,就要着重于审计的独立性,尤其是审计工作人员的审计立场的独立性,在审计过程中要保持头脑清醒,思维正确,以《审计法》为准绳,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性。第三,重要性原则,经济责任的审计一般时效性较长,审计工作量较大,审计资料较多,在审计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把着眼点放置于影响因子较大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上来。经济责任审计人,在高校来说,一般都是学校的各层领导,更应首先立足于重点问题和环节,仔细、认真、多层面,多角度地审核每一个疑点和问题。第四,谨慎性原则,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较为特殊和重要,所以对这类审计客体,更需要审计工作人员把握好谨慎原则,分清本人和他人的责任,划清工作、渎职和失职之间的界线,统一标准,透明过程,昭示结果。第五,实事求是原则,从字面的意思上来看,就是要对审计的问题如实地反映,绝不隐瞒,绝不姑息,绝不夸大,绝不回避的四个绝不原则,做到审计到位,审计清晰,审计无误,审计准确。以国家法律为准绳,以各地区不同实际情况为变通,既做到审计清查,又要兼顾各单位的不同,实事求是地清算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也是针对于各级领导人员在任期间的财政、收支、效益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评价各级领导的经济责任、工作业绩、在任作为等,为国家和人民做好对于各层领导的监督和管理,并对监管机关提供相应的评价总结和任用依据。

4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通常情况下,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与其他审计的程序不尽相同。其全过程如图1所示。

5高校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构建

5.1健全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目前,我国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亟待解决和确立的就是统一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往的审计制度只规定了相关离调任审计的相关内容和程序,为了建立相对健全的全过程经济责任审计,就要首先从规章制度入手,从原则上明确任前,任中、离任和调任的审计模式和有针对性的内容,为开展审计工作铺平道路,为其顺利进行做保障。对于任前审计,要着重对于敏感和重要岗位的选用和调任干部的审计,任中则应该侧重于群众反响较大和民意调查问题较多的干部,离任审计则把着眼点放在正常的人事变调,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5.2制定完备的经济责任考核体系

制定完备的经济责任审计考核体系,其主要目的在于减少主观影响因子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左右,让主观臆断和随意性彻底剥离,为此各大高校应该根据自身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客观、科学、规范的评价考核体系。就高校现在的人事格局来看,主要分为三大部门,即教学院系、行政管理、学校相关经济实体这三部分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考核标准和量化体系,将定性与定量有机结合,使考核体系更能体现出不同的审计层面。5.3确立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职能经济责任审计不是普通的审计,把工作的重点放置于财务收支,而是侧重于在离调任干部的绩效审计,在任其间的作为调查,群众反映和民意调查,通过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在有形和无形中就可以给干部以督促和推动力,使他们在任其间更为合理地调动资金和配置资源。

5.4利用相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源

对于一些保密性不强、时间相对较仓促的内部审计项目,相关高校组织部门也可以把此类项目委托给外部的审计机构,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与此同时,内部审计部门也应该不断增加工作人员相对数量,提升审计人员工作能力,提高对于人员审计素质的全面培养,以便更好地协调内部审计的配置和时间的安排。

6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6.1扩展经济责任审计职能

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职能主要是指对审计对象的监督、评价,但在近几年来,审计长刘家义提出了全新的审计理论——免疫系统审计,这一理论的提出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原有的职能基础上,更为强调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预防职能。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加强审计监督,强化任前、任中审计,落实离任、调任审计的必要性,从而改变了过去单一的离任审计模式,以审计促正气,以审计督新风,让一切问题防患于未然,避免了传统审计马后炮效应,拓展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层面和角度。

6.2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效率

经济责任审计,在原有内部提交审计,组织部门委托审计,审计部门安排的程序模式为基础,还新增了以自然年为单位,从每年的年初,内部审计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特殊情况,依照审联会的委托,客观、科学地制订出本年度的审计计划,将财政收支审计、预算审计、专项专款资金审计,责任作为绩效审计,与任中、调离任审计结合起来,避免一些无谓的重复审计项目,不仅节省了审计成本和时间,而且还在一定的情况下,合理配置了审计资源,也使在任干部的审计结果和评价报告,以资料的形式直接应用于其离调任审计,提高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6.3强化经济责任审计

结果这种全新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不仅拘泥于离调任的审计,而且也把在任审计纳入到了干部的审核中来,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结果的时效性和利用率,同时加强了对在任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也敦促了干部廉政自律,时时自醒,强化了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意识,弥补了考核审核体系的缺失,给组织部门选拔干部提供了最为客观的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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