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投资的合作方式范文

投资的合作方式范文

投资的合作方式

投资的合作方式范文第1篇

对外投资和合作领域向国际分工框架中高附加值环节扩展

从国际投资实践来看,投资流向遵循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从低附加值产业向高附加值产业转移这一规律。早期的投资大多是为了利用当地廉价的生产要素,因而诸如采掘业、种植业和技术含量低的制造业等资源、劳动密集型行业往往成为投资的对象。其后随着技术进步和企业经营能力的提高等因素的影响,投资逐步转向诸如化工、电气机械和汽车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制造业。而服务业能在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产生良性效应、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其投资普及面广、影响范围大,与制造业相比更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这都将进一步促使投资更多的流向第三产业。投资在三次产业间的梯度转移这一规律实际上也反映了一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方向。

从当代国际分工的发展来看,分工已深入到产品内分工这一层次。价值链、外包、代工、竞合关系等词汇反映的正是这一状况。在产品内分工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过程被划分为不同的工序和环节,分散到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生产,进而形成在同一产品内基于不同工序和环节为对象的分工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国际分工的广度和深度,使得相关部门和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的加工贸易即是以比较优势原理参与到产品内分工,对国内经济发展起到了显著作用。但当前国内加工贸易的发展亟待转型,以摆脱加工贸易层次低、处于产业价值链底端的尴尬局面。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之际,经济总量的迅速增长对经济增长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产业结构已越来越不能适用经济增长的新要求,即在产业结构上实现由资源、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的转变。这就要求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也要遵循这一要求,在原有资源开发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直接投资的基础上,尽快跨越对外投资的各个阶段,最终实现在附加值较高的产业领域参与国际经济合作。

有针对性地选择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

基于目前国内经济发展状况,我国应在继续发扬传统对外工程承包方式的基础上,把握当代以跨国并购为主的对外投资发展方向,积极推动国内企业以更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参与到国际经济合作之中。

跨国并购之所以成为当代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与这一方式自身的优点密切相关,这从理论到实践皆已被证明。产业组织理论认为通过跨国横向并购,可以有效地降低或消除行业壁垒。近年来随着企业自身实力的增强以及对并购方式的深入认识,并购方式逐渐被国内企业所采用。而此次金融危机为我国企业的跨国投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企业应抓住这一危机所带来的潜在机遇,通过并购方式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更为深入的进入全球价值链,特别是向产业价值链上端拓展。通过这种学习型投资,不断加强企业技术积累的速度和效果,增强其所有权优势,进而有利于其后期的竞争策略投资(冼国明与杨锐,1998)。

新建的方式在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活动中一直被较多的采用,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低端环节,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过剩,工业生产能力的利用率只有60%左右。国内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体现在一般技术含量的产业重复建设现象严重,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明显不足。在发展中国家,我国企业应进一步开展以新建方式为主的投资活动,转移国内的过剩产业,将国内有限资源投资于具备竞争优势的产业,进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升级。

组建大中小企业联合的企业集团进行对外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相对于境内利用外资而言,对外投资的发展不尽人意。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内投资主体不成熟、企业缺乏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密切相关。此外,从产权制度角度分析,现行的企业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的跨国投资活动,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以使我国企业在运行机制上能够与市场经济迅速接轨,对于促进企业的对外投资至关重要。针对国内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现状,应重新构建对外投资的主体,加快大中小企业的联合重组,建立对外投资的“联合舰队”,形成多个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

为此,可以学习和采用日本综合商社模式。从日本企业的跨国化进程来看,综合商社这一模式的运用对于日本经济国际化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看,国内大多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较差,缺乏在国际上产生扩散效应的优势产业,综合商社这种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对外投资的实际需要。通过综合商社模式的运用,改变以往对外投资活动中的小规模、分散化的局面,形成集团化、多功能、综合型的投资,以此作为我国跨国投资的主体,在与其他国家跨国公司抗衡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壮大。

此外,组建银行和企业相结合的银企财团进军国际市场是非常必要的。总结国际经验,跨国投资走向成熟并向高级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联合和渗透。跨国银行及其银企财团的建立不仅可以为跨国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而且也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信息咨询、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服务。因此应组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核心,以大中小企业的联合体为主体,以贸易为纽带,集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巨型、综合企业集团。通过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推动企业的跨国投资,通过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股权渗透,使金融业和企业相辅相成、协同发展,实现产业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积极参与国际投资协调以推进对外投资环境的建设和改善

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日益扩大,各国之间基于投资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客观上要求进行有效的国际投资协调,以保护投资活动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并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与以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制和以IMF为核心的国际金融体制相比,现今以国际投资为中心的国际性协调机制的建设明显滞后。现存的与国际投资有关的各种制度安排由于缺乏一致性、连贯性、综合性和权威性,而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难以对当前不断扩大的国际投资活动进行有效协调和规范。因此,制定一套全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投资协定以创建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和透明的国际投资环境已日显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我国作为全球主要的外商直接投资目的地和主要的新兴对外直接投资国,理应加强与各国之间的投资协调活动、积极主动地参与制定国际投资规则和标准。因为从本质上讲,国际投资协调不过是参与各方为分享世界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其最终结果通常是各方在利益方面的相互妥协,而未参与国的利益在规则中难以得到充分体现。所以我国政府应积极推动和参与有关投资议题的多双边层次的国际协定的缔结,不断推进和实现我国企业跨国投资外部环境的改善。

总之,开展和参与国际投资协调对国内企业的跨国投资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有利于保障我国投资者、投资企业以及我国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可以促进我国企业跨国投资活动的稳步、快速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解决我国投资企业和东道国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虽然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外资的进入都持欢迎的态度,但在涉及到各方利益的时候总是会产生矛盾和冲突,这需要由双边的投资协定加以规范和解决。此外,由于各国之间在国内政策上存在差异,这反映在国际投资政策上必然有所不同,而通过持续不断的国际投资协调和谈判则有利于这一差距的缩小,进而促进统一的国际投资规则的形成,最终形成一套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国际投资规则。

建立境外工业园区以构建对外投资平台

工业园区是发展区域工业的重要载体。在境外建立工业园区就是以国内园区的成功经验和国外园区的先进理念为基础,集聚国内大中小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时将整个或大部分产业链转移到国外,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在境外建立工业园区,能够聚集各种相关或相似的产业集群,产生规模效益和外部经济,形成所谓的产业中心。处于产业中心的企业可以通过缩短供给链等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向产业中心聚集。随着中心规模的扩大,其集聚能力也将越强,进而进入良性循环,进一步带动和扩大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

在境外工业园区内投资有利于维护投资企业自身的利益,避免境内企业在境外的恶意竞争。在园区内,企业在外部经济、集体效率和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机制作用下,形成强大的竞争力。同时基于人文历史或者专业化市场等因素而形成的区域品牌,将是园区内企业可以共享的无形资源。总之,在工业园区内聚集了相同的、相近的或相关的社会文化背景、共同的价值观念的企业家集群,有利于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构筑低成本的经济运行环境。不但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且也带动更多的企业走出去。“走出去”的企业通过进驻工业园区,不但可以享受到政策上的优惠,而且还可以实现资源、生产要素的共享,更加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带动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

投资的合作方式范文第2篇

内容摘要:本文探讨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创新路径。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面临着结构调整和优化,传统的对外投资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客观上要求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这不仅是我国开放型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稳步实施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企业探索跨国投资的步伐逐步加快。但是和当前以跨国并购为主流的对外直接投资相比,我国传统的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制约着国内企业的做大和做强。因此,当前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是我国企业国际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但是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的创新,必须有利于我国在更广范围和更深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促进我国企业、行业乃至整个产业整体竞争力的培育。在创新过程中,既要遵循当代跨国投资发展的规律,借鉴发达国家企业对外投资实践的成功经验,又必须结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以及国内企业发展现状,基于此,我国企业现阶段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的创新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

对外投资和合作领域向国际分工框架中高附加值环节扩展

从国际投资实践来看,投资流向遵循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从低附加值产业向高附加值产业转移这一规律。早期的投资大多是为了利用当地廉价的生产要素,因而诸如采掘业、种植业和技术含量低的制造业等资源、劳动密集型行业往往成为投资的对象。其后随着技术进步和企业经营能力的提高等因素的影响,投资逐步转向诸如化工、电气机械和汽车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制造业。而服务业能在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产生良性效应、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其投资普及面广、影响范围大,与制造业相比更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这都将进一步促使投资更多的流向第三产业。投资在三次产业间的梯度转移这一规律实际上也反映了一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方向。

从当代国际分工的发展来看,分工已深入到产品内分工这一层次。价值链、外包、代工、竞合关系等词汇反映的正是这一状况。在产品内分工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过程被划分为不同的工序和环节,分散到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生产,进而形成在同一产品内基于不同工序和环节为对象的分工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国际分工的广度和深度,使得相关部门和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的加工贸易即是以比较优势原理参与到产品内分工,对国内经济发展起到了显著作用。但当前国内加工贸易的发展亟待转型,以摆脱加工贸易层次低、处于产业价值链底端的尴尬局面。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之际,经济总量的迅速增长对经济增长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产业结构已越来越不能适用经济增长的新要求,即在产业结构上实现由资源、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的转变。这就要求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也要遵循这一要求,在原有资源开发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直接投资的基础上,尽快跨越对外投资的各个阶段,最终实现在附加值较高的产业领域参与国际经济合作。

有针对性地选择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

基于目前国内经济发展状况,我国应在继续发扬传统对外工程承包方式的基础上,把握当代以跨国并购为主的对外投资发展方向,积极推动国内企业以更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参与到国际经济合作之中。

跨国并购之所以成为当代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与这一方式自身的优点密切相关,这从理论到实践皆已被证明。产业组织理论认为通过跨国横向并购,可以有效地降低或消除行业壁垒。近年来随着企业自身实力的增强以及对并购方式的深入认识,并购方式逐渐被国内企业所采用。而此次金融危机为我国企业的跨国投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企业应抓住这一危机所带来的潜在机遇,通过并购方式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更为深入的进入全球价值链,特别是向产业价值链上端拓展。通过这种学习型投资,不断加强企业技术积累的速度和效果,增强其所有权优势,进而有利于其后期的竞争策略投资(冼国明与杨锐,1998)。

新建的方式在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活动中一直被较多的采用,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低端环节,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过剩,工业生产能力的利用率只有60%左右。国内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体现在一般技术含量的产业重复建设现象严重,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明显不足。在发展中国家,我国企业应进一步开展以新建方式为主的投资活动,转移国内的过剩产业,将国内有限资源投资于具备竞争优势的产业,进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升级。

组建大中小企业联合的企业集团进行对外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相对于境内利用外资而言,对外投资的发展不尽人意。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内投资主体不成熟、企业缺乏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密切相关。此外,从产权制度角度分析,现行的企业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的跨国投资活动,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以使我国企业在运行机制上能够与市场经济迅速接轨,对于促进企业的对外投资至关重要。针对国内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现状,应重新构建对外投资的主体,加快大中小企业的联合重组,建立对外投资的“联合舰队”,形成多个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

为此,可以学习和采用日本综合商社模式。从日本企业的跨国化进程来看,综合商社这一模式的运用对于日本经济国际化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看,国内大多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较差,缺乏在国际上产生扩散效应的优势产业,综合商社这种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对外投资的实际需要。通过综合商社模式的运用,改变以往对外投资活动中的小规模、分散化的局面,形成集团化、多功能、综合型的投资,以此作为我国跨国投资的主体,在与其他国家跨国公司抗衡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壮大。

此外,组建银行和企业相结合的银企财团进军国际市场是非常必要的。总结国际经验,跨国投资走向成熟并向高级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联合和渗透。跨国银行及其银企财团的建立不仅可以为跨国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而且也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信息咨询、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服务。因此应组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核心,以大中小企业的联合体为主体,以贸易为纽带,集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巨型、综合企业集团。通过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推动企业的跨国投资,通过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股权渗透,使金融业和企业相辅相成、协同发展,实现产业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积极参与国际投资协调以推进对外投资环境的建设和改善

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日益扩大,各国之间基于投资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客观上要求进行有效的国际投资协调,以保护投资活动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并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与以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制和以IMF为核心的国际金融体制相比,现今以国际投资为中心的国际性协调机制的建设明显滞后。现存的与国际投资有关的各种制度安排由于缺乏一致性、连贯性、综合性和权威性,而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难以对当前不断扩大的国际投资活动进行有效协调和规范。因此,制定一套全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投资协定以创建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和透明的国际投资环境已日显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我国作为全球主要的外商直接投资目的地和主要的新兴对外直接投资国,理应加强与各国之间的投资协调活动、积极主动地参与制定国际投资规则和标准。因为从本质上讲,国际投资协调不过是参与各方为分享世界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其最终结果通常是各方在利益方面的相互妥协,而未参与国的利益在规则中难以得到充分体现。所以我国政府应积极推动和参与有关投资议题的多双边层次的国际协定的缔结,不断推进和实现我国企业跨国投资外部环境的改善。

总之,开展和参与国际投资协调对国内企业的跨国投资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有利于保障我国投资者、投资企业以及我国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可以促进我国企业跨国投资活动的稳步、快速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解决我国投资企业和东道国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虽然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外资的进入都持欢迎的态度,但在涉及到各方利益的时候总是会产生矛盾和冲突,这需要由双边的投资协定加以规范和解决。此外,由于各国之间在国内政策上存在差异,这反映在国际投资政策上必然有所不同,而通过持续不断的国际投资协调和谈判则有利于这一差距的缩小,进而促进统一的国际投资规则的形成,最终形成一套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国际投资规则。

建立境外工业园区以构建对外投资平台

工业园区是发展区域工业的重要载体。在境外建立工业园区就是以国内园区的成功经验和国外园区的先进理念为基础,集聚国内大中小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时将整个或大部分产业链转移到国外,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在境外建立工业园区,能够聚集各种相关或相似的产业集群,产生规模效益和外部经济,形成所谓的产业中心。处于产业中心的企业可以通过缩短供给链等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向产业中心聚集。随着中心规模的扩大,其集聚能力也将越强,进而进入良性循环,进一步带动和扩大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

在境外工业园区内投资有利于维护投资企业自身的利益,避免境内企业在境外的恶意竞争。在园区内,企业在外部经济、集体效率和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机制作用下,形成强大的竞争力。同时基于人文历史或者专业化市场等因素而形成的区域品牌,将是园区内企业可以共享的无形资源。总之,在工业园区内聚集了相同的、相近的或相关的社会文化背景、共同的价值观念的企业家集群,有利于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构筑低成本的经济运行环境。不但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且也带动更多的企业走出去。“走出去”的企业通过进驻工业园区,不但可以享受到政策上的优惠,而且还可以实现资源、生产要素的共享,更加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带动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

可见,境外工业园区的模式,能够解决国内企业在跨国投资活动中所面临的区位选择和产业选择的难题。特别在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贸易保护主义升温的背景下,通过境外工业园区的模式展开跨国投资,不仅有利于减少我国的对外贸易摩擦,也能够更好的贯彻和实施国家的“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有比较优势的各类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中。

积极探索对外投资的有效路径,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综上所述,在新一轮的国际产业转移推进中,在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国际资本流速减缓的背景下,应发挥我国资本要素相对丰裕的优势,积极通过合理的投资方式投资于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或是产品内分工价值链的中上游环节;在境内继续承接发达国家产业转移的同时,遵循国际产业转移规律,将那些在我国国内产能过剩的产业,或是在国内已经发展成熟并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向非洲或拉美地区转移,将有利于实现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的整体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卢锋.产品内分工:一个分析框架.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讨论稿系列,No.2004005

投资的合作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PPP融资合作方式;公共项目建设;投融资方式

就当前我国公共项目建设的总体情况来看,由于投融资方式的不合理,导致我国公共建设项目领域发展为高负债群落,当前政府投融资的风险较大,各级政府面临长期巨大的偿债压力,对我国公共项目的建设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而PPP融资合作方式的运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的压力,满足公共项目建设发展过程中的功能需求,因此加大力度基于PPP融资合作方式探讨公共项目建设投融资方式具有一定重要性。

一、PPP融资合作方式

所谓PPP,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企业,PPP融资合作方式主要是指由政府、营利企业与非营利企业三者共同参与公共项目的融资及建设,促进优良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成。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参与融资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风险与共,各方均可达到与单独行为更为有利的结果。就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PPP融资合作方式是一种独特的项目融资与建设形式,在公共领域内得到广泛应用。

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助于吸引民间资本,促进公共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当政府部门明确某一公共项目建设中采用PPP融资合作方式后,通常以政府批准的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开展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的全过程合作,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由合作双方负责。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公共项目建设中的有效运用,促使私人企业参与到公共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中,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私人企业的投资风险,并且能够将私人企业在投资建设方面的高效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进行合理运用,降低公共项目建设投资风险,为公共项目建设各方利益提供可靠的保证,推进公共项目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

基于PPP融资合作方式的公共项目建设具有一定可行性,在缓解政府财政投资压力、提高公共项目建设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民营资本进入公共项目建设提供了一个优良的平台,增加了公共项目资本总量,促进公共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有效的避免了以往公共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研究论证周期长且协调各方关系利益费时费力等问题,促进公共项目建设与运行的科学化控制的实现,降低公共项目建设运作成本,缓解当前我国公共项目建设资产负债率问题。与此同时,PPP融资合作方式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其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保持建设各方处于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最大程度上避免合作各方行为不当而影响公共项目建设的正常运作,有效的保证了各方的经济效益。

二、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公共项目建设中的实践价值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公共项目建设面临着新的发展形势,而PPP融资合作方式的科学化运用,能够基于法律层面明确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的具体责任,以便基于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开展项目设计及实施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公共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节约投资,提高公共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也就是说,PPP融资合作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以往高度垄断的投资模式,推进政府投资改革的顺利高效开展,从整体上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相关研究表明,将PPP融资合作模式合理应用于公共项目建设中,有助于推进基础设施与基础工业建设的全面开展,结合社会发展及市场需求,积极优化调整我国产业结构,降低社会总资产扩张的实际情况,缓解就业压力,进一步推进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因此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公共项目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价值和应用价值,应当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三、基于PPP融资合作方式的公共项目建设投融资新思路

(一)合理选择公共项目

我国公共项目建设具有一定特殊性,其中具有较普遍社会需求并能够通过一定收费或政府政策扶持发展的项目方能够引入民间资本。基于国际经验对公共项目进行分析可知,国家建设过程中,PPP融资合作方式在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和地方性基础产业、学校和医院等项目中具有良好的应用效果,此类公共项目的需求量大,并且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具有较大影响,是各级政府部分公共项目投资的主要对象。但就实际情况来看,此类公共项目的投资较大,给所在地区的政府部分带来较大的建设压力。因此应用PPP融资合作方式开展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合理选择公共项目,最大程度上避免项目论证、建设以及经营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效率低下等问题而影响国有资产的稳定性,全面提高政府投资的社会经济效益,推进社会稳定持续发展。

(二)强化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

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应用,若单纯依据市场原则开展公共项目的经营活动,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间资本的融合,阻碍良好的外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本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合理运用PPP融资合作方式,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PPP方式建设经营公共项目,促进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回报率问题的有效解决,确保基于PPP融资合作方式的公共项目能够以较低的收费实现自身的稳定发展,因此在应用PPP融资合作方式的过程中加强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三)加强法制建设

PPP融资合作方式的有效运营,为公共项目建设投融资提出了新的方式,其不以改变公共项目的基本属性和服务社会为目的,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的过程中引进一定的市场原则,以促进公共项目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由于PPP融资合作方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相对独立性,尤其是在国家、社会需要与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方面,因此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建设各方的利益与行为进行科学化监控。在此种情况下,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用PPP融资合作方式时,应当积极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法律制度对公共项目建设中各方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约束,最大程度上避免公共项目建设经营目标受到政府干预或利益驱使下民营企业的损害或改变,将国家、社会与投资者的共同责任和利益建立在严格且规范的法制基础上,促进公共项目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结语

当前我国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于PPP融资合作方式的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就总体情况来看,PPP融资合作方式在我国公共项目建设投资方面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我国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对PPP方式的应用,应当以政策扶持为基本条件,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以及政府投资配合等,促使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实际应用中能够以较低的收费实现自身经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单雨.PPP模式的风险分析[J].商,2016(15).

[2]周春芳.土地整理项目PPP模式研究综述[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2(02).

投资的合作方式范文第4篇

一、目前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模式及各自特点

(一)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在新思想和新技术的应用转化过程中,创业投资主体的资金支持是必不可少的,而创新主体与创业投资主体之间可以选择共同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作方式。在这样一个创业主体合作模式下,不同的创业主体和创新主体可以依据自己对创业项目的认可程度,认购创业投资基金份额。创新主体也可以凭借自己的技术在基金中占有干股,所有创业主体认购的基金份额组成基金的原始资金,在这一基础上由创业主体按照认购的基金份额派出董事,组成董事会,对基金的运作进行整体重大政策上的管理。同时通过聘请专业基金经理的方式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让创业活动可以快速地进入到运行轨道。通过这样一个创业投资合作方式,按照创业主体认购的基金份额确定董事数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基金进行民主管理,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矛盾的合理解决。

(二)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过程中,通过创业基金进行合作投资一般是针对合作项目设计金融和大量资金管理的状况设置的,对于一些具体的工程设施和技术的合作创业,更加直接的方式是成立专门的投资公司,因为公司体制在对合作项目的管理上有更加直接方便的效果,合作成立投资公司需要投资的主体,共同出资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同时提供相应技术。设备的创业方可以凭借其手中的技术和设备入股,具体折算比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决策权属于董事局,而董事局的表决权取决于投资主体持有的企业股票份额。这种直接成立投资公司的方法,减少了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进行管理的过程,形成的企业主体可以在投资主体的监管下,对企业的资金和项目运行进行直接的管理。这样一种创业投资的合作方式,优点就是能够快速形成项目实施能力,让投资主体关注的投资项目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上马,保证了新技术市场应用的时效性。并且具有符合技术创新的应用特点以及技术创新主体可以凭借实物入股等优点[1]。

(三)将资金委托给另一投资主体在合作创业投资活动中,将全部投资资金委托给合作者是极不常见的一种合作创业投资方式。因为将资金委托给他人就等于将创业项目的决策权委托给他人,资金和决策权都不在投资者的手上,实际上投资者已经失去了对投资项目的影响,所以这样一种投资合作方式往往会在特殊情况下(绝大多数出现在跨国投资合作中),由投资国政府和合作国政府出面,以政府的名义进行投资委托,同时受托国政府再将投资资金委托给受托公司代为管理。经过这样一个过程,两国政府都参与到合作投资中来,对合作投资有责任进行监督,这就保证了资金委托的安全性。但是在投资项目的内容和投资项目的运行方式上,投资者还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只能通过对投资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的方式,知道资金的具体运作,保证自己资金的安全性,对投资活动和投资项目的影响力有限[2]。而且在政府机构的干预下,企业的运行和管理都要对政府进行汇报,以保证政府对企业运行的充分监督。这样一种冗余的管理监督形式,对企业的管理和项目的运行都有较大的影响,对企业项目的正常运行也起到消极的影响,对合作投资项目的高效运行和快速实施都是不利的。

二、强化投资合作方式对我国创投业的重要意义及其未来发展所需的条件

实质上,以自主创新为导向的创业投资主体合作方式的涌现并非一蹴而就,该类型合作方式在萌芽之初也经历了较长时期的酝酿。从这一形式的根本层面来观察,创业投资人才短缺已经成为了阻碍创业投资主体合作方式快速发展的主要屏障。就从现有的国有资本占大多数的公司组织形式及其架构来看,我国创投业的发展需要借助创业投资主体合作模式来推进,并以此来改善目前的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3]。从实践中可知,要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关键是要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决策主体、研发投入主体、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从这点内容来看,以自主创新为导向的创业投资主体合作方式的实施与我国产业发展状况十分契合,且促动我国经济的逐步向好。

(一)创业投资人才短缺,积极探索吸纳新型高素质人才之路从总体来看,投资合作方式的选择对我国创投业的影响较为明显,而且,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创业投资资源而言,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人力资源管理较为薄弱。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明确指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推动创新体系协调发展,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并对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5]。从本质上看,创业投资管理的推进要依靠专业化高素质人才的努力,正所谓“以人为本”,将其用到投资合作领域仍然适用。其中,对于科技类型的创业企业而言,具备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投资人才极为紧缺。因此,在人才培养以及选择的过程中,企业本身需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推动创新体系协调发展,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吸纳高精尖专业人才做足各项基础的准备。总而言之,在现代创业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的影响下,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是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同时,创业投资类型企业的未来发展对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此来巩固新型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地位。

(二)现有的国有资本占所属公司资本比例的调整我国在构建新型投资型企业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6]。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强化企业内外部的投资合作方式对其未来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这一过程所需的条件的达成也同样较为艰难。就从国有资本的利用效率及其功用而言,其对于企业发展的价值仍然十分关键,起码在创业投资主体最初架构的搭建过程较为重要。事实上,在投资主体越来越良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国有资本占所属公司资本比例也发生了较大的调整,创业主体本身资金的注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司经营状况的作用,因该部分投资资金与经营管理层的切身利益绑定在一起,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要强调以自主创新为导向的创业投资主体合作方式的发展了。

(三)相关政策法规的建立健全从事创业投资行业的风险是极大的,相应的创投业的资金回报率也是极高的,在这样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运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各种问题和矛盾,所以要想促进创投业的健康发展,就一定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其内部的行业规范。完善的政策法规不仅能够起到规范创业投资行为的作用,同时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合理运用,还能够起到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引导作用。所以要想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就一定要建立科学、系统的政策法规,在政策法规的引领下进行活动。要坚持从创业投资行业的本质特点出发,结合创业投资行业的行业特点,来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的建立健全工作。同时在法律体系的构建活动中,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参考国内外的相关创投业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的创投业政策法规构建形式,在政策法规的构建中体现出一定的前瞻性,让相应的政策法规不仅起到规范创投业的作用,同时也起到引领创投业发展的作用。可以说完善的政策法规不仅是创投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同时也是创投业发展的指路明灯。

投资的合作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创业企业

[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1-0026-03

[作者简介] 甘天文,暨南大学产业经济学2006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创业投资与产业经济;蔡晓珊,暨南大学产业经济学2006级硕士生,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理论;陈 和,暨南大学产业经济学2006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与企业理论。(广东 广州 510632)

一、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内涵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主要是指国内创业投资与国外资本合作,共同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或共同投资于国内的创业企业,或者政府引入国外创业资本直接投资于我国创业企业的合作模式。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13.5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参考文献:

[1]王松奇,王元. 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05)[J].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3]刘健均.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4]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王立国.创业投资发展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投资的合作方式范文第6篇

    两条途径

    是指:基本建设途径和房地产开发途径。

    四种方式

    是指:基本建设途径中的基本建设式;房地产开发途径中的楼宇购买式、合作开发式和股权购买式。   当然,对于基本建设途径中进行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也可以采取购买、合作或股权收购的方式,只是对这类性质的房地产项目或楼宇采取这些方式不具有典型意义,而且如果这样做,多数情况是改变了这些房地产项目或楼宇的性质,即转向房地产开发或使其进入房地产市场。故综合比较,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房地产投资的一般方式有如下四种:

    方式一:基本建设式

    。   这里所称的基本建设,是指按基建程序进行报建的方式,建设自用的房地产项目。方案评价:这种建设方式是在房地产开发市场化之前,房地产项目建设的主要方式。房产地开发市场化之后,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章对基本建设方式进行的房地产项目建设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投资主体的限制。   一般应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   二是项目性质和用途的限制。   一般应是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自用、公益性质的房地产项目。如国家投资的公用事业项目等,前述机关、事业单位纯粹自用公益性质的楼宇建设项目;   三是各地已停止办理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下称“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   除非符合特定条件或经政府特批,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不可能。

    方式二:楼宇购买式

    。   具体做法是:投资人审查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该房地产开发商所开发的楼宇的法律状态,并考查该写字楼的地理位置、建筑风格等状况,如认为符合投资人的意图,则投资人与该房地产开发商建立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通过商品房买卖程序获得楼宇的全部权利。   方案评价:这种方式最为简便。相当于对某特定地区正在进行开发尚未出售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考查,在法律上、经济上和技术上进行分析和论证。在此基础上,选择一家有实力的开发商开发的符合投资人意愿的项目,与其谈判达成购买合约。不足之处是:拟购房产所在项目已完成相关法律程序的审批,其规划、建设等事项已很难更改。对于已建设完工的项目的状况,只能在现有市场中进行选择,不能以自己的意愿进行所需楼宇的设计和建设。对于未建设完成之房地产项目,则又存在着预购商品房的风险。

    方式三:合作开发式

    。   具体做法是:如投资人本身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和相关经营范围,则选择一家有相应资质、实力和资源的的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合作。这种合作既可以是建立合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也可以是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合作方回收其先前投资并获得其应得之利润,而投资人则取得双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楼宇的全部产权。双方各得其所。   方案评价:合作开发式的本质仍是对双方合作开发项目之楼宇的购买。这种方式区别于楼宇购买式的主要优点是投资人的可控制性增加了。楼宇购买式是买成品,最多只是定作而已。而在合作开发式中,投资人直接进入项目开发的过程之中,可以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依不同的合作开发方式,实施不同程度的控制。通过合作开发,投资人可以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设计理念、建设风格、楼宇的功用等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创作。不足之处是: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及到与合作对方的合作,法律关系及协作配合比楼宇购买式相比要更复杂一些。如果进行合作开发,投资人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外,合作开发房地产有两种方式,即不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开发方式和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开发方式。如采用后一种合作开发方式,则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将会构成一个障碍。

投资的合作方式范文第7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有限合伙;基金

文章编号:1003-6636(2013)01-0069-05;中图分类号:F325.1;文献标识码:A

一、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解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界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s),在国内最早称之为产业投资基金,目前国内研究资料中,也有翻译为私募权益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为准确的描述出基金的募集方式及投向,本文中采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个说法。当前金融市场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指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非经二级市场公开交易渠道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基金。[1]

从定义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为Pre-Ipo前的私募股权(简称“PE”)投资,即私募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一类是PIPE(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 ),即私募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私募股权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或定向增发等形式直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其中,以非公开配售的形式认购新上市企业股票也属于这一范畴。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模式。从避税和操作性角度出发,近年来,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以有限合伙制形式成立,本文探讨的银基合作框架即以有限合伙制为蓝本。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eneraI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2]其中,普通合伙人一般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多为投资管理类型的公司。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负责私募基金的所有交易活动及日常管理;有限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有限合伙人为基金设立提供大部分资金,但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较少参与基金的具体运营。在基金设立伊始,通过订立《合伙人协议》可以有效规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两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市场环境分析

(一)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情况

20世纪80年代,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刚刚起步发展。当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产业投资基金形式存在,主要为政府主导型,大多投向政府扶持的高科技企业。90年代末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市场化运作阶段,民营资本进入,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主体实现多元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金融市场中的影响力逐渐提升。2010年前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高额回报的刺激下开始野蛮式成长,私募市场空前澎湃。进入2012年后,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规模出现迅速回落。根据市场统计数据, 2011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中共计发生投资交易695起,其中披露金额的643起案例共计投资27597亿美元,案例数量和金额同比分别增长915%和1659%。从投资规模来看,2011年大额投资案例数量及金额较2010年显著增长,金额超过200亿美元的案例共有22起,同比增长833%,投资总额12927亿美元,为2010年的321倍,同时,单笔交易投资规模也较2010年小幅回升。但进入2012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募资方面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破解募资难题,就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环境分析

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市场环境包含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合理性、融资环境的稳定性和法律法规的完备性等诸多方面。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市场环境既有有利因素,也存在不利于其发展的制约因素。

1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有利因素

(1)低利率储蓄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刺激作用明显。我国国内长期的储蓄低利率,在抵御通货膨胀方面形成了实际的负利率水平,在投资渠道多元化的今天,储蓄流出银行的势头明显,国内富裕基层对资金投资回报要求逐渐提高,部分个人投资者倾向于寻找银行储蓄外更好的投资渠道,这将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能力持续增强,促使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越来越宽泛。

(2)国内投资环境不断完善。国务院“新36条” 在2010年05月13日颁布后,扩大了民间的投资领域和范围。当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重点关注行业利润率较高的能源类企业、房地产企业等民营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在投资领域和范围上的扩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起到极大助推作用。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不利环境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不完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完备程度直接决定PE投资积极性和活跃程度。目前,通过上市退出仍然是国内主要的退出方式,而目前国内上市时间进度的不可控因素较多,企业能否按照预计安排上市的不确定性较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退出风险相应放大。当前国内股票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备极大地阻碍了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因此急需进一步完善PE的退出机制。[3]

(2)法律与政策风险可控性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受制于一国法律规则的完备程度。在有限合伙制下,投资者(LP)、基金管理机构(GP)与被投企业间都依靠契约关系来维系,契约精神完备需要法律体系予以保障。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分散见于《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税法》、《合同法》、《证券投资法》等,发展中出现新问题在寻找法律依据上存在实操难度,法律和政策风险可控性低。

三、银基合作框架现实可行性分析

(一)银基合作的现实背景

当前私募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途径主要有管理团队私募、第三方募集、与大型基金的FOF。除上述募资途径之外,通过银行资源募资日益成为基金重视的途径。而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来看,商业银行可以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托管和投资项目的推荐、结算、融资、退出,包括退出以后上市前的准备工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银基合作模式为商业银行和私募基金双方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和市场机会。银基合作模式下的合作领域包括:财务顾问和项目顾问两个方面。商业银行推荐的高端客户可以成为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潜在备选。同时,商业银行可以将存量的优质客户推荐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项目储备。另外,商业银行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承担资产保管、会计核算与投资监管的职能,担任PE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通过和私募投资基金合作,提供募资协助和项目筛选,全程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顾问角色。

(二)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主要模式

受商业银行法限制,目前国内银行业参与基金业务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投资组建全资投资银行子公司,绕开银行法限制,取得基金管理资格;二是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募资和项目寻找;三是仅作为私募基金份额的募资推荐方,赚取佣金。

具体来说,第一种方式属于商业银行通过投资实现曲线进入基金业,但其近亲繁殖的脐带不割裂,极易形成非市场化操作带来低效率扯皮。第二种方式,目前国内正逐渐兴起,因同样不触及商业银行法的管制,同时能有效实现银行资源与基金管理公司资源的整合,双方利益明确,国内银行机构对此项操作模式较为认可。[4]这一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先进的管理资源、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广泛的业务网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资和运作提供了支持;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具备专业管理优势,同时可规避商业银行的管制。第三种合作方式较为简单,其合作主要在开放式基金募集上,多投资于债券、股票等资本市场领域,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属同类。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的描述

基于上述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中涉及三方主体:一方是基金管理公司,一方是有限合伙人,一方是银行。在合作框架中,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基金(有限合伙制),并同时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有限合伙人投资于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投资收益;银行作为基金财务顾问,可以参与基金发起、设立和投资退出等环节,为基金提供全流程的财务顾问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如图1所示。

图1私募股权基金银基合作框架图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银行为基金提供顾问服务,担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顾问角色,利用渠道优势,帮助基金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合作框架中有限合伙人A、B、C代表基金所有有限合伙人,基金有限合伙人认购基金份额,委托基金管理管理投资管理,同时缴纳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将募集基金份额投资到优质企业,在投资期结束后,分配投资收益给有限合伙人。基金的私募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充分利用客户资源优势,寻找一个或多个投资方或融资方,对接投资或融资客户的私募需求。同时,银行也可单独发行理财产品,向合格的高资产净值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银行以理财产品投资基金份额,成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银行在银基合作中担任私募财务顾问角色,以财务顾问身份将募集的资金通过私募方式直接或经新设的一个特定公司为融资方融资。银行担任财务顾问角色,具体提供的服务包括项目尽职调查与审核、私募投融资方案设计、私募投融资客户搜寻对接、中介机构沟通、协助搭建特定公司、协助起草相关章程、后续投融资管理咨询等内容。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业务流程特征表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业务流程与无银行介入的私募股权基金业务流程存在区别。其业务流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环节:

1筛选项目环节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银行在筛选项目方面处于主导地位。银行方面结合最近的信贷偏好、行业政策筛选合适的项目。一般而言,银行项目来源大多是与其有信贷往来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优质客户。而对于通过信贷关系难以争取的行外优质客户,银行也倾向于利用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基金管理公司在项目筛选上,一般也是以银行意向客户为主。

2尽职调查环节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共同组成尽职调查小组,就私募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论证分析。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派出若干项目经理组成项目小组,通过与企业面谈等方式,获取企业更详细资料,并进行内部分析讨论,获得内部通过的项目方能继续跟进。在对私募拟投资的产业领域方向及项目方情况作了详细了解后,银行和基金公司共同商议是否进入下一步的私募工作。

3路演环节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进入路演环节后,银行与基金公司会共同组成路演团队,在银行网点进行巡回推介。在此环节,银行依然发挥主力作用,通过银行客户经理的协助配合,路演团队可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到合格投资者,并迅速定位接洽。在路演过程中,推介工作需由基金管理公司人员完成,银行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银行私人高端客户或企业客户揭示拟投资项目的风险点,并要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项目经理的不符实际情况的推介。

4.投资决策环节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项目是否实施的决策权力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经理将投资建议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交给内部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审批,在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正式签署投资协议。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委员席位的分配通常为银行和基金双方各派代表,在以银行为主导的私募股权基金合作框架下,通常有银行派出人员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一职,并拥有一票否决权。

四、银基合作框架内风险控制分析

银基合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对于无银行介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而言,除了要面对共同的外部市场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外,还需做好合作框架内的风险控制。

(一)私人银行客户的投资风险教育

银基合作框架内,银行在私募客户推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募资推介过程中,银行需要充分揭示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在商业银行内部,其高端的私人银行客户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募资群体,具备投资经验,成熟、有理性并能够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的富裕群体可以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5]有限合伙人出资后,还需要运用自身的投资知识和经验对基金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监督。鉴于当前商业银行涉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领域时间较短,在基金管理和运作方面的经验积累尚显不足,如果管理不到位,极易造成募资路演过程中不专业推广或出现不当行为。为有效规避私募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产生,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募资路演启动前,做好充分的沟通,并应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做好各项募资路演准备资料,负责对银行内部人员的业务介绍工作,以利于向银行私人高端客户的推介工作合规展开。基金公司工作人员和银行方面人员在基金推介过程中,务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做好私人银行客户的投资风险教育。

(二)建立三方信息交换机制,避免委托风险

银基合作框架内,基金管理人、有限合伙人和银行之间应建立有效的三方信息交换机制,避免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委托风险。具体来讲,建立三方信息交换机制应该分三个层面:第一是银行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交换。银行作为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顾问,要为基金的募集成立提供顾问服务,鉴于此,基金管理公司应将基金设立的各项信息对银行做无缝披露,避免银行在发挥财务顾问职责过程中承担潜在的声誉风险。第二是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信息交换。基金管理人在日常运作管理工作中,应就该告知信息作出范围划定,并及时通报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通过分析获得的披露信息,可以就基金管理运营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做出跟投退出决策。第三是银行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信息交换。银行在银基合作框架下,最主要的角色是协助基金管理人寻找合格的有限合伙人,完成资金募集。银行在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在私募路演过程中,要想银行高端客户充分披露基金的投向、潜在风险等。可以说,银基合作框架内三方之间充分的信息交换,是保证银基合作基金顺利募集成功和运作的基石。同时,及时的信息交换,也是有效控制银基合作基金风险的保障,有问题,及早发现,及早解决。

(三)更多发挥有限合伙人作用,防止银基合谋对有限合伙人权益的侵害

目前,国内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大体是借鉴国外运作模式,有限合伙人在路演推荐阶段了解项目情况,在与基金管理公司充分沟通后进行投资判断,当基金份额募足后,私募股权基金进入封闭运作阶段。出于商业信息的保密性考虑,目前国内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运作管理较少。而在当前国内银基合作模式下的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银行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顾问,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到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管理中,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运作管理同样参与较少。为有效保障投资人利益,防止银基合谋对有限合伙人权益的侵害,应充分考虑在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中有限合伙人的充分参与和表决权利。在银基合作框架下,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给认购基金份额较多的投资人相应席位,让有限合伙人在项目投资决策流程中充分参与。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的投资运作,是在当前中国市场法律不完备的现实国情下的必然选择。否则,投资人出于自我保护,对信息不对称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上用脚投票,会极大地损害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发展壮大。基于此,我们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为各方的参与决策建立个性化解决方案是建设私募股权基金参与各方信任纽带的关键。

(四)培养银基合作专业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鉴于银基合作框架下,银行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银行派出人员发挥的重要作用,要求银行方面必须快速培养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队伍。考虑到目前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偏向与银基合作模式的创新性存在不协调的现实情况,银行作为银基合作框架内的重要参与体,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投资收益,必须采取更为灵活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尽快培养银基合作专业人才,提高基金财务顾问水平。同时,对于基金管理公司,针对目前行业内良莠不齐的现状,国家应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同时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同时对有违禁行为者实行市场禁入制裁,以提高市场违规成本,有效提高市场的规范运作。[6]

参考文献:

[1]任纪军. 中国式私募股权基金[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328.

[2]李斌,冯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机会[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7:75.

[3]盛立军. 私募股权与资本市场[M]. 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3:27.

[4]设立基金公司将促进商业银行改革创新[N].金融时报, 2005-04-07.

[5]李志国,王亚军.对于我国私募基金业的思考[J].经济理论研究,2008(1):68.

[6]樊志刚,赵新杰. 全球私募基金的发展趋势及在中国的前景[J].金融论坛,2007(10):3.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Risk Control Practice for Bank and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SHI Junxian

(Hebei University School of Economics,baoding, hebei 071002, China)

投资的合作方式范文第8篇

摘要:我国石油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到海外去寻找稳定油源,实现石油进口多元化,不仅可保障我国石油供给安全,还可以增强我国石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选择什么样的投资模式对其影响较大,在选择具体投资模式时要考虑其投资模式的特点,影响投资模式的因素等。

关键词:投资模式;份额油;石油安全

一、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特点

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是石油企业进入资源国市场、参与海外投资项目,进行资源贸易及其服务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海外投资的特点,而且还具有石油企业自身的特点。(1)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具有多样性。如绿地模式、并购模式、租赁模式等。丰富多样的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给投资主体提供了根据自身条件合理选择并搭配投资模式的机会。(2)具有可进入性。切实可行的投资模式必须具有进入资源国的可能性。(3)具有灵活性。投资模式是灵活多变的,可以相互转换。为更好的适应资源国及国际环境的变化,石油投资主体应该灵活变更投资模式,以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4)资金来源具有集中性。由于石油行业是一个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我国现有私人资本难以独自承担,因此,海外石油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专项拨款,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发行股票向公众筹集资金。(5)投资地点较为集中。由于世界石油主产区集中在中东、非洲、南美洲北部的委内瑞拉、哈萨克斯坦及俄罗斯等地,因此,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重点也集中在这几个地区。皇家荷兰壳牌、埃克森美孚、道达尔等国际大石油公司纷纷把西非和墨西哥湾深水区、前苏联实行开放政策的欧佩克国家和LNG业务领域作为今后重要的新产量增长源。(6)投资收益包括货币与实物两种形态。其中实物形态的收益体现为份额油。份额油的获取增强了国内石油供给的主动权,是实现能源安全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影响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选择的因素

1.外部环境因素。外部环境因素是指在进行海外投资时所面临的诸多企业外部环境的总称。它对投资安全和收益情况影响巨大,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政治环境。政治环境直接关系到投资安全,包括政局是否稳定,有无战争风险,有无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变革的风险等。(2)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有效保障的根本依据,在外部因素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资源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情况,有关的税法、海关法等法律是否健全及对外国投资者的利弊,投资国及被投资国对盈利汇回本国的限制和外汇管理规定,审批制度等都影响到海外投资的安全。(3)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影响国际投资活动最直接和最基本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四个方面。(4)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状况、对外开放程度,以及对外活动中的国际信誉都处于良好状态,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任感和积极性。(5)自然环境。特定的自然环境,有助于实现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尤其对于石油等资源性投资项目。

2.内部环境因素。内部环境因素主要来自于石油企业投资主体内部,包括融资能力、管理能力等。(1)石油企业的融资能力。油气勘探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一口井动辄数十万甚至百万美元,一项海外石油投资少则几亿、十几亿美元,多则上百亿美元。如2005年10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以41.8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2006年1月9日中海油以22.68亿美元现金收购尼日利亚海上石油开采许可证所持有的45%的工作权益。这些海外收购案,表面上看是一个石油企业的商业行为,但实际上反映了石油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了石油企业持续融资的能力。(2)石油企业人力资源状况。人力资源是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高素质的石油行业的人才队伍,不仅是开展海外石油投资的基础,也是进行国外石油交流的保证。这就需要具有技术、外语和管理相结合的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石油人才。

三、我国石油企业可选择的海外投资模式

1.直接投资模式。(1)绿地投资模式。一般是在油气田较集中的中东、非洲等国家或地区投资设厂,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等资源,实施本土化经营。这种模式有利于经济与文化的融合,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因此,被称做绿地投资。不足之处是短期内财务业绩不佳,投资回收期长。(2)海外并购模式。跨国并购是海外扩张的快速通道,产权交易是跨国并购的通行手段。创建新企业固然是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一条路子,但所耗时间过长,如果通过兼并、收购资源国企业或其部分股权,对原有的基础条件加以改造,可迅速形成生产能力,从而以最快的速度进入目标国家的市场。根据合同标的物的不同,海外并购模式又可细分为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和海外无形资产并购模式。1)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是通过收购跨国石油公司正在开发油田的股份,从开发阶段介入,规避勘探风险,并实现对项目进行控制的投资行为。通过控股股权并购,一方面投资方可以以部分出资取得海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迅速实现石油企业的海外扩张,减小海外投资的政策性阻力;另一方面实现了投资方海外间接上市的目标,即买壳或借壳上市。例如,BP公司通过收购TNK—BP公司50%的股份?眼2?演,率先于各大石油公司迅速进入俄罗斯石油市场。2)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该模式可以有效避免目标石油公司因债务不清等问题,向投资方转嫁原有债务及或有负债。但该模式的实施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由于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收购,故需要投资方投入较多运营资本;二是由于在完成并购后要对目标石油企业进行整合,因而投资方应拥有具备较强管理能力的整合人才。3)无形资产并购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实现买壳上市,快速进入资源国市场;借助被收购品牌的影响力及原有销售渠道,可以省去海外品牌塑造和推广的时间与费用。2.间接投资模式。(1)参股投资模式。投资方购买外国石油公司股份,但不控股,不对其进行经营管理,只收取红利或从股票买卖差价中获取利润。这种模式下投资方所持产权的安全性较高,不会被当地政府或民族主义者当作攻击的对象。(2)债券投资模式。投资方通过债券投资,每年收取固定现金回报。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股份,但有固定份额收益,财务安全比直接持股高,但收益额较小,无法实现国家能源安全。(3)金融衍生品投资模式。石油现货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期货价格,因此,可以借助金融的支持,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套期保值、价格锁定和规避经营风险。在寻求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企业可以更多地利用期货手段,海外并购并非唯一选择。

3.其他投资模式。(1)融资租赁模式。投资方承租人通过向另一国出租人交纳租金,取得设备等物品使用权,从而在资源国进行投资的形式。当资源国有一定政治风险时,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设备风险转嫁到出租方,减少投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最好使用服务性租赁,以接受保险、维修等服务。(2)国际承包。投资方在国际市场上通过投标、议标、询价和接受委托等多种方式,单方或同拥有资金的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取得实施工程项目的权力,然后根据合同要求组织设计施工,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的整套过程。具体包括:1)回购模式。在该模式中,投资方将带资在资源国进行勘探开发,项目投产后对方以产出原油或其销售款逐年返还项目投资,并给予投资方合同中约定的资金报酬,以此方式对项目进行回购?眼3?演。以回购模式进行投资能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不受石油价格下跌的影响,风险较小。但缺陷在于投资方在资源国一般只能实行返销协议合同,也就是购回协议。开发一个油田后,必须悉数卖给资源国石油公司,没有分成,也不拥有该油田股份,不利于投资方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获得稳定的份额油;2)产品分成合同模式。是投资方公司承担勘探作业及费用,并可能提供工程技术与管理帮助,在区块产油之后按照规定比例分配产量?眼4?演。这样可确保投资方拿到的是实物,规避了石油产品的未来价格风险。由于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所开发油田的股份,故不存在财产安全问题;3)矿税协议合同模式。该模式在发达国家应用比较普遍,是投资方可以获得目标油田的经营权,开采权以及油气产品支配权,只需向资源国交纳矿业资源费和所得税;4)风险服务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应用在南美及拉美地区,即投资方承担勘探开发风险及费用,最终获得以石油产品体现的相应的服务报酬,产出油气全部归资源国所有;5)提高采收率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针对单口井的修复增产,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获得增产部分的产量。分配比例采取的是类似递进税率的浮动比例,所不同的是,增产部分的产量越高,投资方所获得的分成比例越小。该模式有利于投资方进行科技研发。如果投资方在海外的综合实力有限,则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大量油源。(3)股权捆绑油源的集合投资模式。该模式是针对民营石油企业的一种“引进附带油源”合资战略,即让拥有油源的外国企业或油矿主,带着投资方应得的份额油与资金,与投资方共建中小型油码头、石油运输系统、仓储或炼油厂及终端销售网点等,以满足投资方的份额油需求及保证供给。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民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在海外寻找石油区块具有相对较的政治敏感性,获取油源时人为干扰因素较少,获得区块的可能性较大。

参考文献:

[1]姜学峰.新世纪国际大石油公司发展战略新动向[J].国际石油经济,2004,(9):13-19.

[2]刘炳义,等.跨国石油公司发展战略及其演变趋势[J].石油科技论坛,2007,(1):4-14.

[3]王年平,李玉顺.回购合同在伊朗石油勘探开发中的应用[J].国际经济合作,2004,(7):37-39.

投资的合作方式范文第9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组织;运作模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前言

在国际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也称为“母基金”,这是一种政策性基金,由政府专门设立并且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最终引导社会资本流入到创业投资领域。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及一些经济发展迅猛的国家,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支持力度是非常大的。例如:如美国制定了SBICS、以色列制定了YOZMA、德国制定了BJTU、澳大利亚制定了IIF以及英国制定了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等。这些国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利用杠杆放大效应以及各自独特的组织运作模式,使民间资金成功的进入到了高风险领域。其发挥的作用不仅扶持了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而且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成长也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1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

中国政府引导基金的起步虽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但近几年发展迅猛,设立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目前正处速发展阶段,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1.1发展概况。上海市政府从1999年就开始采用“种子”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对上海科技创新或成果转化进行投资,但是这种基金发展速度迟缓。2005年-2008年这几年,国家后颁布了一系列投资引导基金指导意见后,很多地政府才出现了设立形式多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

1.2设立方式。国内引导基金的设立方式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可分为以下四类:

(1)政府主导型的创业投资机构。 (2)国家开发银行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 (3)部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4)由地方政府财政出资设立。

注:资料来源于2009中国风险投资年鉴、清科研究中心、中国资讯行高校财经数据。

2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及经验

国外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有三种非常典型:

2.1基金参股模式。在1993年,澳大利亚和以色列开始设立引导基金。政府并不直接参与投资决策,而是通过设立引导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设立商业性风险投资机构[2],收益的绝大多数都是分给了民众。这算是基金参股支持模式,基金政策引导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2.1.1以色列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YOZMA),拨款总额为1亿美元。它引导民间资本的方式是参股支持,总共设立了10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YOZMA在每家的基金参股与私人投资者参股比例是2:3,有时也允许私人可以投资更高的比例,并且对每家的参股金额都是800万美元。为了确保基金的商业化运作,这10家投资基金都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政府作只是有限合伙人,在创业投资基金中并无投资决策权。投资领域也有所限制,仅仅在IT、通信、医药技术、以及生物科学等领域,基础设施和有专利技术的企业则是重点投资的对象。投资阶段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创业早期,YOZMA基金起到的示范作用是非常显著。其参股的多数创投基金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全国前20名占据了绝大多数。由于政府基金的成功带动和引导,以色列在1998年就累计设立了基金规模达到35亿美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已经设立的基金也超过了90家,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3]。

2.1.2澳大利亚于1997年设立了总规模为2.21亿美元的政府创业引导基金,通过竞标来决定政府资金与私人资金的匹配比率,但也只是限定在1:1-2:1之间,政府还采取了多项措施来让利于民。

2.2融资担保模式。美国最早于1958年就开始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德国比美国晚了几十年,到1989年才开始。当时政府之所以设立引导基金,主要是为了给中小投资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更好的发展。为了使小企业能够有长期资金的资金支持,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在1958年推出了“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小企业管理局并没有给小企业提供资来直接支持,而是利用金融调控政策来间接支持、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这一计划非常有效,使民间资本对小企业的投资幅度大幅增加。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有两种支持方式:一种是将之前的“短期优惠贷款”修改为“政府担保其到公开市场发行长期债券”。即通过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第二种类似于优先股的方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行长期债券,这项计划引导效果也是非常明显。

1989年至1995年期间,德国也开始实施“创业投资贷款担保计划”,由德国经济再开发署负责实施这项计划。刚开始只支持创业投资公司,为创业投资家提供再投资贷款。所提供的贷款90%都被担保并且没有利息,贷款额上限为100万德国马克,德国经济再开发署从中获得40%的投资收益。换言之,创业投资家只须承担很小的投资风险,就可以享受60%的投资收益,通过德国经济再开发署计划投资的企业非常容易获得成功。

2.3多样化支持模式。较晚设立投资基金的英国于1998年开始设立,第一期共投入1亿英镑基金,但并不直接投资中小企业,而是先支持各地区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由他们对中小企业进一步投资。该基金采取的扶持形式有以下三种:(1)参股投资。(2)资金保证。(3)交易成本或管理成本补贴。

3中国发达城市引导基金的组织运作模式

中国引导基金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运作模式,像 “上海模式”、“深圳模式”、“北京模式”、“天津模式”等等,这几种模式对区域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组织运作模式各有特点,详见表2所示。

注:根据深圳、上海、天津和北京等地典型创业投资机构的网站资料整理制作。

3.1深圳模式。深圳模式的代表是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深创新投”。深创新投以国有资金为主,同时吸引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地区政府引导基金,成立投资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此外,还有国家的高新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介入。深创新不仅仅是在深圳设立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与其他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也有合作,因此深圳模式是“跨地区政府基金”模式。

3.2上海模式。上海模式的代表是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创投”。该模式体现的一大特点是:规避风险,利益均沾,共同合作。将出资人、管理人和监管人分开管理,互不干涉 ,明晰权责,各司其职[4]。

3.3天津模式。天津模式的代表是天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创投”。赛富成长基金(天津)创业投资企业就是天津创投与软银息基础投资基金在2005年各出资1000万美元建立的。随后,双方再次开展合作,共同设立天津赛富成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门对赛富成长基金的投资业务进行管理。天津创投并不干预所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只是引导创投企业按照一定的投资方向运作。天津创投仅用了2.2亿元的基金就带动了境外以及民间风投机构的20亿元风险资本,形成了的战略资本也近100亿元[5]。

3.4北京模式。北京模式的代表是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为“中关村创投”。中关村创投采取组织运作方式有四种:(1)联合投资,合作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联合投资于科技企业,项目的日常管理委托于联合投资机构。(2)母基金投资,以不高于该基金资本总额30%的参股方式和社会资金一起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且由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委托管理。(3)风险补贴资金,这是一种多样化支持制模式。对已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补贴。 (4)认股权合作,中关村创投与贷款机构、担保机构以及债权机构等合作投资,首先要通过合作机构取得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债权,然后由再取得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认股权,最后,在规定时间内择行权来直接持有股权或者转让认股权来换取得收益。

4结论

分析国内外引导基金的组织运作模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引导基金目的是为了扶持、引导以及监管,使更多的社会资本在风险领域投资,通过一定的手段扶持风险投资企业,为创业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引导基金间接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其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让利于民。(2)引导基金有很好的调控作用,可以有效地扩张创业资本的规模。投资阶段以早期的创业企业为主,创业早期融资规模不足的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3)国外引导基金支持方式相对比较单一,由于中国引导基金正在发展并且速度很快,支持方式比较多,但支持融资力度还远远不够,引导效果并不明显,但个别地区示范效应也已经显现。

引导基金的本质也是一种风险投资业,如何在组织与运作上有所创新对发展引导基金很关键。需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对引导基金的多种合作设立形式要积极探索,引导基金可与多种投资主体一起合作来设立投资公司。(2)组织运作方式和监管方式要向多样化发展。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财务监管部门和理事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管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3)作为引导基金重要的合作伙伴---重点区域龙头风险投资机构,要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它具有强大的带头示范效应。此外,国有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模式也还需要改善。为了规避风险和相互学习,可以由单独投资、直接投资转变为联合投资、参股投资和委托管理。(4)对于“相机收益机制”契约要进一步精细化。对引导基金与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各自的权利、责任等需要明确规定。此外,还需明确规范方向、投资地区、投资领域、投资决策程序等。

参考文献:

1.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9中国风险投资年鉴[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9.

2.盂宪昌.风险投资与高技术企业成长[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3.苏启林.以色列创业投资的现状挑战与经验借鉴[J],南方金融.2010.10.

4.刘健钧.借鉴国际经验发展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J],中国金融.2007.21.

投资的合作方式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 风险投资 组织模式

企业集团进行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

一般来讲,根据企业执行的方式来看,主要有三种风险投资的组织类型①:

企业内部风险投资模式。企业集团内部的风险投资主要是指通过企业内与之相关的部门或者是重新开设一个专门负责进行风险投资的组织结构实现对风险投资的管理工作。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企业集团内部建立正式的创业投资计划,集团拿出一笔资金作为专门的风险投资基金,并由市场拓展或业务部门进行企业风险投资的投资模式;第二种则是企业集团新开设一个专门的风险投资机构或是在原有的部门中建立一个专门的风险投资项目组,聘请专业的风险投资管理专家负责该投资项目的筛选和管理工作。但是,并不是说这两种类型中的专项部门是独立存在的,仍需要其他部门的积极配合,而且,不能进行单独的财务核算工作。也就是说,这两种组织模式尽管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都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风险投资部门。

企业外部风险投资模式。这种投资模式并不是企业自主进行直接投资,而是企业集团建立一些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或者是和其他一些集团以战略联盟的形式进行风险投资,因此,其又被称为是间接投资。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附属创业企业。在组织模式上,企业集团建立一些独立法人的子公司,这些公司在进行风险投资的时候,能够做到财务独立于母公司,并且独立完成决策与执行等活动。企业集团只是作为一个大股东对公司的未来战略发展进行宏观上的指导,而不过多干涉其具体的决策与执行。子公司可以在其战略指导下自由选择投资项目和管理方式。第二种是联盟方式的创业投资。在组织模式上,所谓的联盟就是很多企业集团之间,或者是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以及基金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投资,其只是针对某一个项目而言,并不具有长期性。在股权性质上,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直接参股的投资方式;第二种是以契约的形式建立的非股权联盟;最后一种就是合资企业。

有限合伙组织模式。②该类风险投资主要是一些企业集团委托外部的一些专业风险投资机构对其所拥有的一部分空闲资金进行投资行为,其多数采取合伙的方式,投资公司或者是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而企业集团则作为主要合伙人。这种投资模式,企业集团需要承担的风险较低,其只是需要选择一些比较稳靠的风险投资公司或者是投资基金作为合作伙伴,并为其投入一定的资金即可,至于后面的投资与管理工作都不需要企业集团进行亲自操作。

国内风险投资组织模式存在的问题

计划色彩浓厚。目前来看,大部分的企业集团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都是以“公司制”为主,有限合伙模式比较少见。在“公司制”模式下,资金的投入都是由企业集团一家来承担,企业从主体运作方面考虑,不可能投入过多的资金作为风险投资,从而导致投资量不足,并且,往往企业在前期投入之后,后面很少再进行二次投入,所以,常常导致投资的项目因资金不足而夭折。另外,国内的很多大型企业集团都是国有资金占过半的比例,因此,常常导致政企不分,计划经济色彩明显。由于政府和企业集团的发展目标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很难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另外,集团内部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责任与权力契合度不足,导致风险投资管理机制发挥不出应有的效果。

组织模式比较单一。近年来,尽管有关专家对我国风险投资组织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是受到当前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大部组织模式仍是脱离不了“公司制”。这类模式在程序的制定方面十分繁琐,条件也非常严格,市场经济制度很难发挥出真正的作用。然而,风险资本市场本身则需要灵活多样,追求个性化,二者之间的矛盾很难相互协调。另外,企业集团成立的附属投资子公司,需要独自承担高额的赋税,致使运营成本高居不下。其管理的资金只能是企业集团投入的资金,资金本身就不充足,还要雇佣大量的工作人员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这些费用占总资金的比例偏高,一般在百分之四左右,相对于国外的风险投资公司管理费用支出比重偏大。同时,经理人获得的权限较大,而又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道德要求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显得可有可无,加之经理人的工资较为固定,并不因为经济效益的好坏来决定其收入的多少,致使其积极性明显不够。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已经势在必行。

选择适当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

构建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民办官助风险投资公司。目前,我国政府在企业集团的风险投资过程当中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也就意味着国内仍需以公司制为主。有限合伙制在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下,国内尚没有较多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只能在国外的成功模式中寻求适合国内企业集团发展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然而,很多借鉴来的经验并未收到很好的效果,甚至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从二十多年的风险投资经验来看,尽管政府在其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官办官营”的组织模式逐渐呈现出来不适应的方面,暴露出来很多问题,已经对风险投资业的灵活发展产生了阻碍。正是因为这种阻碍,人们认识到必须改变这一现状,将“政府主导”逐渐推向“民营官助”的发展模式,打破风险投资主体过于单一的现状,建立多元化的投资组织模式。大型的企业集团应该积极地与政府方面进行有效沟通,获得更多的自主投资权利,对高新技术产业、保险基金、信托投资机构等加大投资力度,放宽限制条件,并充分调动起社会中的闲置资金,将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范围扩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模式,减少企业集团的资金压力,降低风险投资系数,从而为更大的风险投资做好充足准备。

“公司制”灵活变通。目前的企业集团不是内部成立投资部门,就是建立独立的风险投资子公司,这两种风险投资模式都不利于企业集团的资金周转和风险控制,因此,常常会引起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进而影响到投资计划的实施。但是,并不能完全否认这一组织模式,其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制定是非常有帮助的,相对于有限合伙模式能够更好地掌控投资对象,便于日后的收购工作。因此,对于“公司制”投资模式要进行灵活变通,例如,企业集团可以在其内部实行股权的分散化以及多元化,利用增加资本控股或者采用并购的形式将股权进行稀释,提高企业集团经营自和独立性;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并将现有的激励机制加以完善。通过类似的变通形式,可以帮助企业集团提高“公司制”风险投资效率,使其优越性更好地得以发挥,还能带动企业集团更好地定位未来发展方向。国外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模式如能良好运用,同样可以取得成功。

积极促进有限合伙制的发展。尽管国内有限合伙风险投资组织模式比较少见,但是,其在国外很多成功的案例当中都有所体现。这种模式能够将监督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完美地融合在一起,从而成为风险资本市场上最具生命力的一种组织模式。目前,国家对有限合伙模式在法律上并没有太多对应的条目,但是,在一些地方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逐步出台,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例如深圳市、北京市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都建立了有限合伙制公司,并已经初见成效。经过不断地经营壮大,经验得到了积累,并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从而逐步由投资者募集资金,转向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这些充分说明了有限合伙模式在我国风险投资业中具有非常大的发展潜力。因此,我国政府应该针对当前的发展状况,尽快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有效地促进该模式健康、快速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

借鉴外国信托基金模式,发展信托式风险投资。目前,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在信托基金制的建立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其将这一模式引入到了风险投资领域,并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尽管其中存在着一些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地方,但是,很大一部分是可以借鉴的。随着金融领域的不断国际化,国内很多企业集团也可以在这方面进行一些尝试,初期可以对其投入少量的资金,慢慢积累经验,并尝试着逐步摸索出适合集团发展的信托基金制度,进而帮助企业集团更好地适应未来国际化的风险投资市场。这种尝试尽管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性,但它是国内风险投资发展初期企业集团必须经历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找到适合集团发展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联兆业投资公司,北京一江山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释

投资的合作方式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投贷联动 经营转型

一、投贷联动的背景

2015年3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其中也强调了金融创新的功能和重要保障作用,要求在风险可控下探索试点投贷联动业务,明确了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从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周期性特点出发,经济社会发展步入了新常态的发展阶段,经济增速下滑,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方式难以为继,大宗商品相关的有色金属及传统制造业等行业影响最为严重,投资拉动型的经济发展模式面临挑战。然而创新创业的主体应该是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以来,由于中小企业存在技术黑盒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传统银行要求的抵质押资产不足导致的融资缺口,都会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投贷联动是解决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创新模式,是指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信贷支持的同时,联合私募股权投资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通过股权投资客户,形成股权和债权融资相结合相联系的关系,共同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不仅可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创新路径,也能为商业银行优化收入结构,改善服务方式,拓宽综合化经营的范围,提高服务专业性。

二、投贷联动的可行性

(一)逐步放开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2008年之前,我国商业银行较少涉足股权投融资业务领域。《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进行权益投资。2008年年底,为支持金融危机影响下国内企业兼并重组,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放开了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这为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开辟了新空间。

(二)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步伐加快

从2006年开始,十一五发展纲要中就提出了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从国际银行业发展经验来看,综合化经营成为提高竞争力,打造范围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经历了不规范快速发展、绕道境外两个阶段后,现在已经进入了稳妥推进阶段。商业银行逐步通过收购、新设等方式,逐步持有了公募基金、金融租赁、保险、证券、信托等投资银行牌照。中信、光大、平安等集团公司已经组建成为金融控股集团,拥有多种金融牌照和渠道。

(三)商业银行监管模式正在发生改变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带来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的同时,也会带来风险交叉传染和利益冲突等问题。我国金融监管一直以来采用机构监管里的理念,通过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构建了以银行、保险、证券为核心的分业监管机构。但是随着机构经营范围拓展,传统以业务和机构作为划分标准的监管范围扩大并存在交叉现象,监管体制改革正在进行。

三、投贷联动的模式

投贷联动的本质在于通过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相结合,使商业银行分享中小企业成长带来的超额收益,不局限于贷款利息收入,并通过结构化设计,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授信的风险,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创造出风险收益相匹配的投资组合。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种合作模式:

(一)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的松散型模式

这一模式是指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形成战略合作协议,针对银行或投资机构推荐的客户共同开展调查,按照各自流程形成决策,共同为企业提供股权债权投资。双方按照各自的风险评价和偏好进行决策,不影响双方决策,主要是在渠道上的合作,业务前端合作。商业银行仍以传统的信贷产品方式进入,增加了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的收入。股权投资机构也以入股参股等形式投资,好处在于所投资的企业融资渠道增加。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合作双方不需要承担更多的信用增信职能,缺点在于尽在信息共享方面提供增值服务,很难直接提高企业融资水平。两类机构在风险偏好、盈利模式、投资理念上有较大的差异,为一家企业支持服务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和较高的协调成本。

(二)第三方投资机构的紧密型合作

这一模式是指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开展深度合作。紧密型合作能够为商业银行带来高额收益的机会,但是前提是需要靠第三方投资机构的实力、眼光和判断。因此商业银行首先需要对投资机构的历史投资经验、团队实力、投资策略等方面进行准入和核准。还需要对企业区别化审贷标准,建立专门针对具有股权投资机构增信的企业授信水平、流程等方面做出规定。

(三)内部模式中的绕道子公司或成立基金型

我国大部分大型商业银行都在香港设立了专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子公司,通过这些公司返程在国内设立子公司,还可以通过境内综合化经营后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具有股权投资资质的子公司投资,并与境内分行开展业务联动。对一家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的子公司股权投资,并同时配以授信贷款。或者可以通过设立基金的方式,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由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管理人,投向目标企业。这一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在商业银行内部完成,协调成本低,决策链条短,股权债权的收益都能获得。缺点在于风险过于集中,银行内部承担了全部风险。

四、开展投贷联动的路径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等对接资本市场业务的时间较晚,虽然做出了一些尝试,但是整体机制未能建立,开展业务的规模较小。投贷联动是监管层基于当前经济新常态下,松绑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探索,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历程中重要的一步,必须重视这项业务的开展,建立一套适应于投贷联动的业务营销、尽职调查、业务运作、风险控制全流程体系。

(一)明确合作模式

四种合作模式均各有优劣势,除内部模式的直接投资方式由于受限于政策,只能由政策性银行开展,不适用于大部分商业银行。第三方投资机构松散型合作,虽然银行不用承担股权投资的高风险,但是由于互相联动水平低,不能产生协同效应,属于渠道合作类,意义不大。因此,本文建议商业银行主要应通过第三方投资机构紧密型合作和内部子公司或设立基金模式两种方式运作。

(二)强化准入标准

由于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投资机构紧密型合作中,高度依赖其专业能力、风险控制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由于在紧密型合作中,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股权投资机构代持股权,分享收益,又需要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投资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较大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对投资机构设置门槛条件,需要考察投资机构的投资经验、团队背景、资金实力、投资案例、投资策略、管理资金规模等方面。

(三)选择合适的企业

无论采用何种模式,目标企业的选取是最为关键的。中小企业的成长性是选择目标企业的首要标准,这就需要银行与合作投资机构或者内部子公司一同建立一套符合资本市场筛选企业标准的体系。不仅需要企业能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还需要企业能够利用资本迅速做大做强,一般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壁垒和专用性的企业。

(四)优化风控体系

与传统的信贷风控文化不同,投贷联动需要银行更新风险理念和风险偏好,由过去的只关注不动产等重资产抵押物的简单方式,转向看重技术含量高的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联合担保等轻资产抵押。同时,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设置特殊风险点的把控标准,一旦出现风险信号,及时处理,抓住关键风险点。

(五)确定合理定价

投贷联动与传统贷款的盈利模式不同,不仅能获得贷款利息,还能分享其价值成长的超额收益。银行贷款的定价一般考虑资金成本、利润、风险补偿等因素,需要合理测算企业未来上市后银行按照其参与比例获得的收益金额,并考虑实现时间和可能性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企业当期的贷款利率,提高未来获益的可能性和水平。

(六)整合业务流程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投贷联动的专门工作机制,涵盖了从前期客户营销、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尽职调查、谈判、签订协议、贷后管理的全部流程环节,要体现出商业银行与投资机构共同形成利益共同体,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增信的信用结构,在贷款期限和投资回收期之间形成匹配关系,保证银行能够顺利获得企业增值收益。

(七)形成联动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大部分仍属于部门银行,条线分割情况普遍,子公司与母行之间利益考核联动关系未能建立。应针对投贷联动业务,形成专门的联动机制,将投资收益、贷款利息收益、客户风险纳入考核体制,打破部门、法人、主体之间的界限。但是也需要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形成各自的业务边界和风险底线,有效防控风险传染和利益冲突风险。

(八)建立专业团队

投贷联动对商业银行提出了较高的专业性要求,不仅需要传统信贷业务管理人员,也需要对并购、上市、股权投资等投资银行领域具有经验的专家,更需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行业发展特点和规律性具有深刻理解的专家。因此银行不仅需要自身培养一批跨专业复合型人才,更需要借助投资机构或者其他方面的“外脑”资源,充实评估力量。

参考文献

[1]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

[2]罗正英.信誉链假说: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放大[J].上海经济研究,2003.

投资的合作方式范文第12篇

目前笔者操作或接触的活跃于中国市场的私募产业基金从法律上区分主要可分为三类:有限合伙模式、公司模式以及信托基金模式:

一、有限合伙模式

此种方式是国际上普遍流行的模式。但是,由于中国还没有《有限合伙法》,中国资本设立的该类基金基本通过BVI、香港等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运行,而且该模式是目前通行的做法,其运作模式可以概括为:

•以境外控股公司作为投资和退出主体,寻求境外上市或购并等退出途径

•境内的WOFE为所投资企业真正的业务经营实体

•针对一些外资,如ICP等,以设立境内本地企业,通过商业条款来达到参与经营的目的,并合并境内的收入和利润

•信托安排/商业条款是为了对境内本地企业的投资进行更多、更好的保护有限合伙模式的框架为:

1、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其出资一般为总资金的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包括(1)全权负责基金的使用、经营和管理;(2)管理费收取权,每年从基金经营收入中提取相当于基金总额约2%的管理费;和(3)收益分配权,普通合伙人可以从收益中分得20%,其余出资者分得80%。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一般要出资99%。通常普通合伙人将出资额分成等额的一定数量的份数(例如50份),通过路演将该等份额卖给感兴趣的机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主要权利就是参与分红。

3、有限合伙协议

该文件规定了有限合伙的宗旨、资本以及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权利和义务,为有限合伙最重要的文件。

4、产业投资

此类基金通过投资中国境内精心选择的一些行业,最终实现海外上市的目的。由于红筹方式不必经过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所以基金偏爱以红筹方式上市。因此基金在投资时并不直接投资国内产业,而是基金先设立一境外控股公司,再通过该境外控股公司直接投资国内产业。根据经营的具体情况,基金将以境外控股公司为载体实现海外上市的目的。

5、外商投资

对于遇到诸如ICP(电信法:增殖电信业务领域外资比例最高可达50%)等一些外商投资的,通常的做法(1)设立内资企业;(2)境外控股企业在国内设立WOFE;(3)WOFE与内资企业以合同捆绑的形式实现利益转移。该模式最大缺点是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6、境内企业的引资和上市

为了吸引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并最终红筹上市,国内企业应首先要做的是将自己的股权转由一海外控股公司持有。从法律上说,该等转变最方便的模式就是采取换股并购的方式。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该规定可以说是政府有关部门对采用红筹方式上市从源头上的控制。根据该规定,换股显然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然后方能通过外经贸委的审批。笔者了解到,目前外汇管理部门还没有批准过一家。当然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实现上述目标。由于国家对投资目的地为维京、开曼等地的管制趋严,笔者建议境外控股公司最好在香港设立。

二、境内“有限合伙”模式

2003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即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规定对投资者划分为必备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对企业采用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出资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虽然该法规没有明确指出非法人制组织形式具体是什么形式,法规有关的条文显示出其跟有限合伙性质上基本一样。所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依据该法规设立于有限合伙的企业基本类似的企业。

三、公司模式

公司模式流行于台湾的创业投资企业中。也比较符合目前中国的国情和法律现状。主要的思路是通过合同捆绑的方式来规范投资行为和保障资金的安全。其运作模式为:

1.投资管理公司

私募产业基金管理人出资设立一投资管理公司。

2.投资公司

投资人出资设立一投资公司。

3.投资管理合同

投资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签订《投资管理合同》。根据该合同投资管理公司的责任为:

(1)为投资公司寻求、甄别并评估适当的投资;

(2)代表投资公司对确认的项目进行投资;

(3)管理已有投资项目;

(4)制作有关的报告等。

4.投资账户托管协议

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银行需要签订《投资账户托管协议》。该协议的目的是通过银行对投资管理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督来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

5.有关法律问题

根据公司法,除经授权的国有投资公司外,中国个人、内资企业设立的投资公司,其对外投资额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这就极大的限制了公司的对外投资能力。另外,商务部于2004年颁布了《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设立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的投资公司对外投资可以突破公司净资产50%的比例。目前无论个人、内资企业和外商设立投资管理公司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四、信托基金模式

投资的合作方式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投资模式;份额油;石油安全

一、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特点

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是石油企业进入资源国市场、参与海外投资项目,进行资源贸易及其服务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海外投资的特点,而且还具有石油企业自身的特点。(1)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具有多样性。如绿地模式、并购模式、租赁模式等。丰富多样的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给投资主体提供了根据自身条件合理选择并搭配投资模式的机会。(2)具有可进入性。切实可行的投资模式必须具有进入资源国的可能性。(3)具有灵活性。投资模式是灵活多变的,可以相互转换。为更好的适应资源国及国际环境的变化,石油投资主体应该灵活变更投资模式,以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4)资金来源具有集中性。由于石油行业是一个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我国现有私人资本难以独自承担,因此,海外石油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专项拨款,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发行股票向公众筹集资金。(5)投资地点较为集中。由于世界石油主产区集中在中东、非洲、南美洲北部的委内瑞拉、哈萨克斯坦及俄罗斯等地,因此,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重点也集中在这几个地区。皇家荷兰壳牌、埃克森美孚、道达尔等国际大石油公司纷纷把西非和墨西哥湾深水区、前苏联实行开放政策的欧佩克国家和LNG业务领域作为今后重要的新产量增长源。(6)投资收益包括货币与实物两种形态。其中实物形态的收益体现为份额油。份额油的获取增强了国内石油供给的主动权,是实现能源安全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影响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选择的因素

1.外部环境因素。外部环境因素是指在进行海外投资时所面临的诸多企业外部环境的总称。它对投资安全和收益情况影响巨大,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政治环境。政治环境直接关系到投资安全,包括政局是否稳定,有无战争风险,有无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变革的风险等。(2)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有效保障的根本依据,在外部因素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资源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情况,有关的税法、海关法等法律是否健全及对外国投资者的利弊,投资国及被投资国对盈利汇回本国的限制和外汇管理规定,审批制度等都影响到海外投资的安全。(3)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影响国际投资活动最直接和最基本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四个方面。(4)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状况、对外开放程度,以及对外活动中的国际信誉都处于良好状态,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任感和积极性。(5)自然环境。特定的自然环境,有助于实现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尤其对于石油等资源性投资项目。

2.内部环境因素。内部环境因素主要来自于石油企业投资主体内部,包括融资能力、管理能力等。(1)石油企业的融资能力。油气勘探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一口井动辄数十万甚至百万美元,一项海外石油投资少则几亿、十几亿美元,多则上百亿美元。如2005年10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以41.8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2006年1月9日中海油以22.68亿美元现金收购尼日利亚海上石油开采许可证所持有的45%的工作权益。这些海外收购案,表面上看是一个石油企业的商业行为,但实际上反映了石油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了石油企业持续融资的能力。(2)石油企业人力资源状况。人力资源是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高素质的石油行业的人才队伍,不仅是开展海外石油投资的基础,也是进行国外石油交流的保证。这就需要具有技术、外语和管理相结合的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石油人才。

三、我国石油企业可选择的海外投资模式

1.直接投资模式。(1)绿地投资模式。一般是在油气田较集中的中东、非洲等国家或地区投资设厂,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等资源,实施本土化经营。这种模式有利于经济与文化的融合,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因此,被称做绿地投资。不足之处是短期内财务业绩不佳,投资回收期长。(2)海外并购模式。跨国并购是海外扩张的快速通道,产权交易是跨国并购的通行手段。创建新企业固然是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一条路子,但所耗时间过长,如果通过兼并、收购资源国企业或其部分股权,对原有的基础条件加以改造,可迅速形成生产能力,从而以最快的速度进入目标国家的市场。根据合同标的物的不同,海外并购模式又可细分为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和海外无形资产并购模式。1)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是通过收购跨国石油公司正在开发油田的股份,从开发阶段介入,规避勘探风险,并实现对项目进行控制的投资行为。通过控股股权并购,一方面投资方可以以部分出资取得海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迅速实现石油企业的海外扩张,减小海外投资的政策性阻力;另一方面实现了投资方海外间接上市的目标,即买壳或借壳上市。例如,BP公司通过收购TNK—BP公司50%的股份?眼2?演,率先于各大石油公司迅速进入俄罗斯石油市场。2)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该模式可以有效避免目标石油公司因债务不清等问题,向投资方转嫁原有债务及或有负债。但该模式的实施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由于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收购,故需要投资方投入较多运营资本;二是由于在完成并购后要对目标石油企业进行整合,因而投资方应拥有具备较强管理能力的整合人才。3)无形资产并购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实现买壳上市,快速进入资源国市场;借助被收购品牌的影响力及原有销售渠道,可以省去海外品牌塑造和推广的时间与费用。2.间接投资模式。(1)参股投资模式。投资方购买外国石油公司股份,但不控股,不对其进行经营管理,只收取红利或从股票买卖差价中获取利润。这种模式下投资方所持产权的安全性较高,不会被当地政府或民族主义者当作攻击的对象。(2)债券投资模式。投资方通过债券投资,每年收取固定现金回报。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股份,但有固定份额收益,财务安全比直接持股高,但收益额较小,无法实现国家能源安全。(3)金融衍生品投资模式。石油现货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期货价格,因此,可以借助金融的支持,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套期保值、价格锁定和规避经营风险。在寻求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企业可以更多地利用期货手段,海外并购并非唯一选择。

3.其他投资模式。(1)融资租赁模式。投资方承租人通过向另一国出租人交纳租金,取得设备等物品使用权,从而在资源国进行投资的形式。当资源国有一定政治风险时,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设备风险转嫁到出租方,减少投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最好使用服务性租赁,以接受保险、维修等服务。(2)国际承包。投资方在国际市场上通过投标、议标、询价和接受委托等多种方式,单方或同拥有资金的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取得实施工程项目的权力,然后根据合同要求组织设计施工,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的整套过程。具体包括:1)回购模式。在该模式中,投资方将带资在资源国进行勘探开发,项目投产后对方以产出原油或其销售款逐年返还项目投资,并给予投资方合同中约定的资金报酬,以此方式对项目进行回购?眼3?演。以回购模式进行投资能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不受石油价格下跌的影响,风险较小。但缺陷在于投资方在资源国一般只能实行返销协议合同,也就是购回协议。开发一个油田后,必须悉数卖给资源国石油公司,没有分成,也不拥有该油田股份,不利于投资方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获得稳定的份额油;2)产品分成合同模式。是投资方公司承担勘探作业及费用,并可能提供工程技术与管理帮助,在区块产油之后按照规定比例分配产量?眼4?演。这样可确保投资方拿到的是实物,规避了石油产品的未来价格风险。由于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所开发油田的股份,故不存在财产安全问题;3)矿税协议合同模式。该模式在发达国家应用比较普遍,是投资方可以获得目标油田的经营权,开采权以及油气产品支配权,只需向资源国交纳矿业资源费和所得税;4)风险服务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应用在南美及拉美地区,即投资方承担勘探开发风险及费用,最终获得以石油产品体现的相应的服务报酬,产出油气全部归资源国所有;5)提高采收率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针对单口井的修复增产,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获得增产部分的产量。分配比例采取的是类似递进税率的浮动比例,所不同的是,增产部分的产量越高,投资方所获得的分成比例越小。该模式有利于投资方进行科技研发。如果投资方在海外的综合实力有限,则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大量油源。(3)股权捆绑油源的集合投资模式。该模式是针对民营石油企业的一种“引进附带油源”合资战略,即让拥有油源的外国企业或油矿主,带着投资方应得的份额油与资金,与投资方共建中小型油码头、石油运输系统、仓储或炼油厂及终端销售网点等,以满足投资方的份额油需求及保证供给。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民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在海外寻找石油区块具有相对较小的政治敏感性,获取油源时人为干扰因素较少,获得区块的可能性较大。

参考文献:

[1]姜学峰.新世纪国际大石油公司发展战略新动向[J].国际石油经济,2004,(9):13-19.

[2]刘炳义,等.跨国石油公司发展战略及其演变趋势[J].石油科技论坛,2007,(1):4-14.

投资的合作方式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投资模式;份额油;石油安全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4-0034-02

一、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特点

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是石油企业进入资源国市场、参与海外投资项目,进行资源贸易及其服务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海外投资的特点,而且还具有石油企业自身的特点。(1)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具有多样性。如绿地模式、并购模式、租赁模式等。丰富多样的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给投资主体提供了根据自身条件合理选择并搭配投资模式的机会。(2)具有可进入性。切实可行的投资模式必须具有进入资源国的可能性。(3)具有灵活性。投资模式是灵活多变的,可以相互转换。为更好的适应资源国及国际环境的变化,石油投资主体应该灵活变更投资模式,以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4)资金来源具有集中性。由于石油行业是一个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我国现有私人资本难以独自承担,因此,海外石油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专项拨款,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发行股票向公众筹集资金。(5)投资地点较为集中。由于世界石油主产区集中在中东、非洲、南美洲北部的委内瑞拉、哈萨克斯坦及俄罗斯等地,因此,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重点也集中在这几个地区。皇家荷兰壳牌、埃克森美孚、道达尔等国际大石油公司纷纷把西非和墨西哥湾深水区、前苏联实行开放政策的欧佩克国家和LNG业务领域作为今后重要的新产量增长源。(6)投资收益包括货币与实物两种形态。其中实物形态的收益体现为份额油。份额油的获取增强了国内石油供给的主动权,是实现能源安全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影响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选择的因素

1.外部环境因素。外部环境因素是指在进行海外投资时所面临的诸多企业外部环境的总称。它对投资安全和收益情况影响巨大,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政治环境。政治环境直接关系到投资安全,包括政局是否稳定,有无战争风险,有无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变革的风险等。(2)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有效保障的根本依据,在外部因素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资源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情况,有关的税法、海关法等法律是否健全及对外国投资者的利弊,投资国及被投资国对盈利汇回本国的限制和外汇管理规定,审批制度等都影响到海外投资的安全。(3)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影响国际投资活动最直接和最基本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四个方面。(4)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状况、对外开放程度,以及对外活动中的国际信誉都处于良好状态,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任感和积极性。(5)自然环境。特定的自然环境,有助于实现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尤其对于石油等资源性投资项目。

2.内部环境因素。内部环境因素主要来自于石油企业投资主体内部,包括融资能力、管理能力等。(1)石油企业的融资能力。油气勘探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一口井动辄数十万甚至百万美元,一项海外石油投资少则几亿、十几亿美元,多则上百亿美元。如2005年10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以41.8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2006年1月9日中海油以22.68亿美元现金收购尼日利亚海上石油开采许可证所持有的45%的工作权益。这些海外收购案,表面上看是一个石油企业的商业行为,但实际上反映了石油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了石油企业持续融资的能力。(2)石油企业人力资源状况。人力资源是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高素质的石油行业的人才队伍,不仅是开展海外石油投资的基础,也是进行国外石油交流的保证。这就需要具有技术、外语和管理相结合的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石油人才。

三、我国石油企业可选择的海外投资模式

1.直接投资模式。(1)绿地投资模式。一般是在油气田较集中的中东、非洲等国家或地区投资设厂,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等资源,实施本土化经营。这种模式有利于经济与文化的融合,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因此,被称做绿地投资。不足之处是短期内财务业绩不佳,投资回收期长。(2)海外并购模式。跨国并购是海外扩张的快速通道,产权交易是跨国并购的通行手段。创建新企业固然是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一条路子,但所耗时间过长,如果通过兼并、收购资源国企业或其部分股权,对原有的基础条件加以改造,可迅速形成生产能力,从而以最快的速度进入目标国家的市场。根据合同标的物的不同,海外并购模式又可细分为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和海外无形资产并购模式。1)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是通过收购跨国石油公司正在开发油田的股份,从开发阶段介入,规避勘探风险,并实现对项目进行控制的投资行为。通过控股股权并购,一方面投资方可以以部分出资取得海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迅速实现石油企业的海外扩张,减小海外投资的政策性阻力;另一方面实现了投资方海外间接上市的目标,即买壳或借壳上市。例如,BP公司通过收购TNK―BP公司50%的股份?眼2?演,率先于各大石油公司迅速进入俄罗斯石油市场。2)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该模式可以有效避免目标石油公司因债务不清等问题,向投资方转嫁原有债务及或有负债。但该模式的实施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由于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收购,故需要投资方投入较多运营资本;二是由于在完成并购后要对目标石油企业进行整合,因而投资方应拥有具备较强管理能力的整合人才。3)无形资产并购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实现买壳上市,快速进入资源国市场;借助被收购品牌的影响力及原有销售渠道,可以省去海外品牌塑造和推广的时间与费用。

2.间接投资模式。(1)参股投资模式。投资方购买外国石油公司股份,但不控股,不对其进行经营管理,只收取红利或从股票买卖差价中获取利润。这种模式下投资方所持产权的安全性较高,不会被当地政府或民族主义者当作攻击的对象。(2)债券投资模式。投资方通过债券投资,每年收取固定现金回报。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股份,但有固定份额收益,财务安全比直接持股高,但收益额较小,无法实现国家能源安全。(3)金融衍生品投资模式。石油现货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期货价格,因此,可以借助金融的支持,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套期保值、价格锁定和规避经营风险。在寻求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企业可以更多地利用期货手段,海外并购并非唯一选择。

3.其他投资模式。(1)融资租赁模式。投资方承租人通过向另一国出租人交纳租金,取得设备等物品使用权,从而在资源国进行投资的形式。当资源国有一定政治风险时,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设备风险转嫁到出租方,减少投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最好使用服务性租赁,以接受保险、维修等服务。(2)国际承包。投资方在国际市场上通过投标、议标、询价和接受委托等多种方式,单方或同拥有资金的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取得实施工程项目的权力,然后根据合同要求组织设计施工,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的整套过程。具体包括:1)回购模式。在该模式中,投资方将带资在资源国进行勘探开发,项目投产后对方以产出原油或其销售款逐年返还项目投资,并给予投资方合同中约定的资金报酬,以此方式对项目进行回购?眼3?演。以回购模式进行投资能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不受石油价格下跌的影响,风险较小。但缺陷在于投资方在资源国一般只能实行返销协议合同,也就是购回协议。开发一个油田后,必须悉数卖给资源国石油公司,没有分成,也不拥有该油田股份,不利于投资方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获得稳定的份额油;2)产品分成合同模式。是投资方公司承担勘探作业及费用,并可能提供工程技术与管理帮助,在区块产油之后按照规定比例分配产量?眼4?演。这样可确保投资方拿到的是实物,规避了石油产品的未来价格风险。由于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所开发油田的股份,故不存在财产安全问题;3)矿税协议合同模式。该模式在发达国家应用比较普遍,是投资方可以获得目标油田的经营权,开采权以及油气产品支配权,只需向资源国交纳矿业资源费和所得税;4)风险服务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应用在南美及拉美地区,即投资方承担勘探开发风险及费用,最终获得以石油产品体现的相应的服务报酬,产出油气全部归资源国所有;5)提高采收率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针对单口井的修复增产,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获得增产部分的产量。分配比例采取的是类似递进税率的浮动比例,所不同的是,增产部分的产量越高,投资方所获得的分成比例越小。该模式有利于投资方进行科技研发。如果投资方在海外的综合实力有限,则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大量油源。(3)股权捆绑油源的集合投资模式。该模式是针对民营石油企业的一种“引进附带油源”合资战略,即让拥有油源的外国企业或油矿主,带着投资方应得的份额油与资金,与投资方共建中小型油码头、石油运输系统、仓储或炼油厂及终端销售网点等,以满足投资方的份额油需求及保证供给。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民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在海外寻找石油区块具有相对较小的政治敏感性,获取油源时人为干扰因素较少,获得区块的可能性较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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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合作方式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关系专用性投资;外部选择;不完全合同;套牢问题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2.27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2-0126-04

The Efficiency of Relationshipspecific Investments under Incomplete Contract Perspective

PENG Wenmin, SHI Bensha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 Chengdu 610031)

Abstract:This paper introduces outside option to the canonical study of investment efficiency, and builds a decisionmaking model of relationshipspecificinvestment based on asymmetric information and unverifiability. When the investment is unverifiable and the sellers type is public information, both parties are faced with the moral hazard problem; the results show that it is impossible to achieve the first best investment. However, when the investment is verifiable and information is private, there exists a mechanism that can balance the uncertainty caused by asymmetric information to induce the seller make the efficient investment. Without thinking about the complex contract, investments verifiability is crucial for the inefficient trade of relationship specific investments.

Key words:relationshipspecificinvestment; outside option; incomplete contracts;holdup problem

1引言

双边合作中往往需要投入一定的关系专用性投资,这类投资是为了支撑特定交易关系发生的,用于其他交易关系时其投资价值将会大大降低。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双方不得不通过事后再谈判对投资盈余进行分配。再谈判过程中投资收益面临的被攫取的风险导致参与方的投资积极性降低,最终表现为投资不足。这类由投资的专用性、不完全合同以及再谈判导致的投资不足现象被称为投资套牢问题[1,2]。Hart等认为投资的不可证实性使得交易双方不得不签订不完全合同,当双方必须投入关系专用性投资时,即使事后谈判中收益成本信息可证实也不能实现有效投资[3]。投资套牢是企业组织理论和契约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很多学者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最初的一些研究都假设投资是自利的[4~8]。自利型投资仅影响投资者自身的效用,体现为成本的节约或者收益的增加。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一方投资用于提高双方合作盈余的双边交易,例如,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产品供应,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产品采购以及一些创新产品研发合作。这些投资一般用于提高产品质量或者交易的稳定性来满足对方的需求,但投资成本全部由投资者承担,且投资具有一定的专用性,本文主要讨论这类合作型投资(Cooperative Investment)的投资效率分析。合作双方期待实现一个有效的高投资交易,但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要现高投资则需制定一个事前交易合同并约定事后再谈判无效;如果要最小化事后无效交易带来的损失则必须降低事前投资,交易效率和投资效率不能同时实现[9~12]。因此,不能实现有效投资。

针对不完全合同背景下的事前投资不足问题,国内外很多学者都进行了大量研究。Che和Hausch认为若双方能够承诺再谈判不会发生则能够实现最优投资效率,他们的研究侧重于再谈判的作用机理[13]。杨瑞龙等从司法干预、赔偿、治理结构、产权以及履约等视角介绍了契约不完全时的专用性投资效率问题[14]。Hori和Zhao分别讨论了不可分割[15]和可分割[10]产品的最优合同设计。Goltsman等认为存在再谈判时,最优合同不能实现有效投资[16]。聂辉华在经典的套牢模型中引入投资者能力信息不对称,讨论了契约不完全对人力资本投资效率的影响[17]。Bester和Krahmer的研究结果表明:当投资的收益信息不对称且产品质量信息不可证实时,确定性合同不能实现最优[18]。Goldlücke和Schmitz建立了投资外部选择收益信息不对称时的信号传递模型,认为谈判阶段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无效分离使得事后投资效率不能实现[19]。Halac讨论了缔约环境对投资效率的影响,认为投资不可观察性提高了委托方获取收益的能力,但同时其投资积极性降低,合作双方的信息结构更多地依赖于双方的谈判力[20]。

上述研究讨论了非投资者拥有自身收益信息优势时的缔约问题,同时更多地考虑收益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同时,主要从再谈判的角度分析不可证实性对投资效率的影响。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外部选择作为均衡收益的约束条件,讨论信息不对称和投资不可证实这两个不完全性条件放松时的关系专用性投资决策。回答了外部选择一定且投资不可证实时有效投资能否实现的问题,并进一步讨论了平衡交易效率和投资效率的次优投资;同时,结合显示原理分析了投资可证实信息不对称时有效投资的激励问题,给出了基于卖方外部选择类型的最优交易机制。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买方单边投入的关系专用性投资中的投资不足问题主要受投资不可证实性的影响。在合作型关系专用性投资的缔约过程中,双方的合同条款应传递更多关于投资和投资收益相关的信息。

2模型概述

考虑两个风险中立的参与者,买方B和卖方S,双方准备交易一个可观察的具有一定专用性的产品。为了实现产品价值卖方需进行投资I,投资成本为c(I),双方交易完成给买方带来的价值为v(I)。v(I)和c(I)二阶可导且具有以下属性:

v′(I)>0,v″(I)

c′(I)>0,c″(I)>0,c(0)=0, c′(I)I0=0; limI∞c′(I)=∞(2)

上述关于收益和成本函数的假设是投资套牢理论文献的标准假设,很多研究都延续了这些基本假设[9~11,18]。

由于产品具有一定的专用性,一旦投资实现,买方退出交易将导致投资价值大大降低,记为θv(I),θ∈[0,1]。其中,θ为买方投资的外部选择类型,表示卖方进行外部选择时的收益比例,θ越高表明该投资的专用性程度越低,投资风险越低。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双方不得不通过事后再谈判对投资盈余进行分配,投资的专用性导致投资者事后谈判力不足,降低了卖方的投资积极性。合同的不完全主要受信息不对称、不可证实性以及有限理性3个因素的影响,这里主要从信息不对称和投资不可证实2个方面展开,首先考虑信息对称且投资可证实时的投资决策模型。

双方通过谈判签订事前合同约定交易价格p,若合作实现双方的收益分别为:UB=v(I)-p, US=p-c(I),合作的总盈余为S(I)=v(I)-c(I)。根据关于收益和成本函数的假设式(1)和式(2)可知,存在最大化合作总盈余的最优投资水平:

=argmaxI v(I)-c(I)(3)

能够实现上述收益最大化的社会最优投资满足一阶条件v′()=c′(),也称为有效投资。

若双方合作失败,双方的收益分别为:UB=0, US=θv(I)-c(I),此时的总盈余为US。同样,由式(1)和式(2)可知:对任意外部选择类型θ∈[0,1],存在双方合作失败时最大化外部选择收益的最优投资水平:

Ic(θ)=argmaxI θv(I)-c(I)(4)

由上述问题的一阶条件可知:θv′(Ic(θ))=c′(Ic(θ)), Ic(θ)称为最优通用投资,该投资水平随着外部选择类型θ单调递增。当I=Ic(θ)时,卖方的收益记为UcS(θ)。 UcS(θ)是关于θ的递增的严格凸函数,其导数为v(Ic)。

当信息对称且投资可证实时,缔约时双方都能观察到投资的外部选择类型,且双方可以通过事前合同约定投资水平和产品交易价格p。因此,对于任意给定θ,存在一个依赖于双方的谈判力的交易价格p∈[θv(Ic(θ)),v()]能够保证有效投资的实现。由于投资可证实,合作双方任何一方出现事后违约都可以通过第三方强制执行初始合同,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

接下来将放松不完全合同产生的条件,考虑两个阻止最优投资水平缔约和实现的限制因素。首先,假设投资的外部选择类型为公共信息,双方都能明确地知道其大小,且产品的投资水平能够被双方观察,但不能被第三方证实。因此,合作双方只能签订一个不完全合同,由卖方自由选择其投资水平。另外,假设外部选择类型为卖方的私有信息,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合同变量的设计取决于买方对于外部选择类型的观察。分别讨论上述两种情况下的投资效率和合同设计问题,分析两种不完全合同因素对于合作型关系专用性投资激励的影响。

3投资不可证实时的效率分析

31最优投资均衡分析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合同的不完全性导致投资套牢问题的出现,而不可证实性是造成合同不完全的原因之一。投Y的不可证实性导致投资所对应的具体事件事前不可缔约,投资实现后的物理状态也不能描述,双方在投资完成后就交易价格进行再谈判。当外部选择类型为公共信息时,由逆向归纳法可知,卖方最终只能获得其进行外部选择时所对应的收益。若卖方事前选择最优投资水平,一旦事后买方不履行初始合同,卖方的收益为θv()-,记为UrS(θ),UrS(θ)

在外部选择类型一定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再谈判过程中买方利用投资的不可证实性攫取投资收益,卖方的投资水平为Ic(θ)。为了激励卖方选择最优投资,买方承诺不会出现再谈判,并通过固定价格合同约定交易价格。考虑存在一个交易价格使得投资者选择最优投资和退出交易无差异:-c()=Uc(θ)。显然,当p≥时,卖方会选择合作,否则退出交易。因此,为此时的均衡价格。

上述均衡分析表明:为了激励卖方选择有效投资,双方通过固定交易价格合同和无再谈判承诺保证了事后交易效率的实现,避免了买方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但由于固定合同缺乏灵活性,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在投资不可证实的情况下,卖方为了最大化自身收益会降低投资水平,其最优投资水平仍为Ic(θ),有效投资仍然不能实现。

由此可知,投资不可证实导致合作双方都面临事后收益被攫取的风险。投资的不可证实性增加了买方占用投资收益的可能性,但同时也降低了卖方的投资积极性。固定交易合同能够保证交易效率,但不能保证最优投资效率的实现。合作双方期望交易效率和投资效率同时实现,但投资不可证实使得二者矛盾,因此,在不考虑复杂合同设计的情况下,最优投资水平作为双方谈判的均衡解不可能实现。

32次优投资

接下来讨论是否存在能够平衡投资效率和交易效率的次优解。用x表示交易发生的概率,p表示交易价格,双方合作盈余最大化问题如下所示:

maxx,I,pxv(I)+(1-x)θv(I)-c(I)(5)

st. I∈argmax xp+(1-x)θv(I)-c(I)(6)

p-c(I)≥UcS(θ)(7)

其中,式(6)为卖方投资的激励相容约束,源自于道德风险问题,要求卖方投资决策必须优化自身期望收益,很多关于投资激励问题的研究都应用了这一约束条件[10,11,17,21]。式(7)为卖方的参与约束,当θ一定时,卖方在次优投资水平下的收益必须高于其外部选择收益UcS(θ)。

式(1)和式(2)表明式(6)中卖方的期望收益为变量I在整个定义域区间上的凹函数,对其求导得到满足激励相容约束的一阶条件:(1-x)θv′(I)-c′(I)=0。求解得到双方合作的交易概率:

x=1-(c′(I)θv′(I))(8)

将式(8)带入目标函数,该优化问题转化为:

maxI∈(Ic(θ),)(1-(c′(I)θv′(I)))v(I)+(c′(I)θv′(I))θv(I)-c(I)(9)

转换后的目标函数连续,且定义域有界,式(9)至少存在一个解。将式(9)对I求导得到其最优解Is的一阶条件:

(v′(Is))2(θv′(Is)-c′(Is))+(1-θ)v(Is)(v″(Is)c′(Is)-v′(Is)c″(Is))=0(10)

由式(8)可知,交易概率不可能为1。到目前为止,本文还没有考虑参与约束,显然当次优投资一定时,只要合理的设置交易价格使得买方的收益高于其保留价值Uc(θ),参与约束就能被满足。因此,交易实现的均衡价格ps=Is+UcS(θ)。

当信息对称且投资不可证实时,在不考虑交易概率为1的情况下,可以得到一个满足卖方激励约束和参与约束的最大化合作盈余的次优投资水平。该投资水平介于外部选择最优投资和社会最优投资水平之间,且双方交易效率随着外部选择类型θ递增。在次优状态下,当x=0时,卖方的投资水平I=Ic(θ)。买方的投资决策与经典的套牢问题的结论一致,当卖方预知到买方事后机会主义行为时,其投资积极性降低。在次优情况下,卖方宁愿选择最优通用投资水平同其他买方合作。

4信息不对称和机制设计

41最优交易机制模型的构建

第3节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卖方投入的合作型关系专用性投资交易中,信息对称但投资不可证实时最优投资不能实现。本节将讨论投资可证实但信息不对称时的投资效率。假设外部选择类型θ为卖方的私有信息,买方只知道θ在其取值范围[θ,]内的分布函数F(θ),其密度函数为f(θ),F和f关于θ连续可导。显示原理(Revelation Principle)作为描述信息不对称时可实现结果的重要工具被广泛应用到投资套牢问题的分析中。在卖方具有信息优势的情况下,本文主要考虑直接显示机制的设计。

由显示原理可知,当信息不对称时,买方根据其先验信息设计一个不同卖方类型对应不同交易机制的事前合同,激盥舴窖褡钣磐蹲省R虼耍交易机制的设计归结为两个从θ到交易结果的映射,用(x(θ),t(θ))表示。其中,x:[θ,][0,1],表示双方交易完成的概率,t(θ)表示交易完成时买方给卖方的支付。双方合作失败的概率为1-x(θ),此时卖方只能获得其外部选择收益UrS(θ)。因此,外部选择类型为θ的卖方的期望收益为US(θ)=x(θ)t(θ)+(1-x(θ))θv()-c();当θ类型的卖方谎称自己为θ′时,其期望收益为x(θ′)t(θ′)+(1-x(θ′))θv()-c()。由显示原理可知,在均衡状态下事前合同要能够激励卖方在合作过程中真实地披露其私有信息,即US(θ)≥x(θ′)t(θ′)+(1-x(θ′))θv()=US(θ′)+(1-x(θ′))(θ-θ′)v()。因此,买方的问题是考虑卖方的投资决策设计一个关于外部选择类型的交易机制,即求解下述的最优解问题:

max ∫θ(x(θ)v()-US(θ))dFθ(11)

st. US(θ)≥US(θ′)+(1-x(θ′))(θ-θ′)v()(12)

US(θ)≥UcS(θ)(13)

其中,式(12)为激励相容约束,保证卖方真实披露其私有信息θ;式(13)为卖方的参与约束。买方通过交易机制的设计,在满足卖方激励相容约束和参与约束的情况下最大化自身的期望收益。

42最优交易机制模型的求解

由激励相容约束可知,外部选择为θ′的卖方谎称自己为θ时的收益小于其真实披露时的收益,因此,交换式(12)中θ和θ′的位置,仍可以得到关于US(θ)和US(θ′)的类似的不等式。由式(12)及其交换后的对应式可得:

(1-x(θ′))(θ-θ′)v()≤US(θ)-US(θ′)≤(1-x(θ))(θ-θ′)v()(14)

当θ>θ′时,x(θ)

aUS(θ)≥aUS(θa)+a(1-x(θa))(θ-θa)(15)

(1-a)US(θ′)≥(1-a)US(θa)+(1-a)(1-x(θa))(θ′-θa)(16)

由式(15)和式(16)可得:aUS(θ)+(1-a)US(θ′)≥US(θa)。因此,US(θ)是θ上的凸函数。凸函数一定连续,任何的连续函数是其导数的积分,当θ-θ′趋于0时,由式(14)可得U′S(θ)=v()(1-x(θ))。当θ

合同约定卖方的投资为,由的性质和假设可知,存在∈(θ,)使得v()-c()=0。当θ≤时,卖方肯定不愿意投入,即θ=为所有满足x(θ)=0上确界。为了保证激励相容约束和参与约束的实现,初始合同必须保证这部分买方的收益大于等于UcS(),即对于所有θ≤的卖方US(θ)=UcS(),t(θ)=UcS()+c(),x(θ)=1,此时买方的期望收益为UB()=F()(v()-UcS())。当θ>时,由和U′S(θ)可以得到满足激励相容约束的卖方收益为US(θ)=∫θv()(1-x(z))dz,将US(θ)带入式(11),目标函数转化为:

UB()+∫(x(θ)v()-∫θ(1-x(z))v()dz)dF(θ)(17)

因此,当下式成立时能够实现目标函数的最优化。

maxx∫(x(θ)v()-∫θ(1-x(z))v()dz)dF(θ)(18)

显然,x(θ)需尽量大才能最大化目标函数,但同时x(θ)必须满足卖方的参与约束。UcS(θ)的导数为v(Ic(θ)),参与约束可转换为∫θv()(1-x(z))dz≥∫θv(Ic(z))dz。为了最大化目标函数x(θ)=1-v(Ic(θ))v(),显然x(θ)随着θ单调递减,和式(14)的结论一致。因此,x(θ)=1-v(Ic(θ))v()满足激励相容约束。

将x(θ)带入式(18)可得∫(v()-v(Ic(θ))-∫θv(Ic(θ))dz)dF(θ),利用分布积分法将其进一步转化为:

v()(1-F())-(v(Ic())+∫(Ic(θ))dθ-∫θ(F(θ)v′(Ic(θ))+v(Ic(θ)))dθ)=v()-v()F()-F()v(Ic())+∫v(Ic(θ))F(θ)dθ(19)

由式(17)和式(19)可得:t(θ)=F()(2v()+v(Ic())-UcS())-v(Ic(θ))F(θ)f(θ)。

综上所述,买方提供的最优交易机制(x(θ),t(θ))如下所示:

x(θ)=1,θ∈[θ,]

1-v(Ic(θ))v(),θ∈(,] (20)

t(θ)=UcS(),θ∈[θ,]t(θ)=F()(2v()+v(Ic())-

UcS())-v(Ic(θ))F(θ)f(θ),θ∈(,] (21)

当信息不对称投资可证实时,买方通过式(20)和式(21)中的交易机制能够实现最优投资。当投资的专用性程度较高时,上述交易机制要求双方必须通过确定合同才能保证交易的实现。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卖方单边投入的合作型投资交易中,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套牢问题主要受投资不可证实这一不完全条件的影响。因此,为了激励买方投资,合同条款应该包括更多传递投资和收益相关的信息。

5结束语

经典的不完全合同理论认为: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取决于其在事后再谈判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在卖方单边投入合作型投资的双边交易中,外部选择类型决定了再谈判过程中投资者的谈判地位。考]外部选择类型在关系专用性投资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讨论外部选择类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依次放松信息不对称和投资不可证实这两个不完全条件,分别讨论了二者对最优投资效率实现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当投资不可证实信息对称时,最优投资不可能实现,双方只能在交易效率和投资激励之间进行权衡,实现次优投资。当信息不对称但投资可证实时,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能够实现最优投资。最优交易机制中的交易概率随着专用性投资的外部选择类型单调递减,当投资的专用性程度高于某一临界值时,双方只有通过确定交易合同才能保证有效投资的实现。因此,在卖方单独投入合作型投资的双边交易中,投资不可证实性是导致关系专用性投资不足的主要因素,投资者拥有自身外部选择的信息优势增大了收益的不确定性,在买方出价的情况下,买方能够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在保证卖方选择最优投资的同时最大化自身期望收益。

论文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信息不对称方面,目前主要考虑投资者单边具有优势,双边信息不对称下的机制设计研究也非常有趣。同时,本文主要分析了固定价格合同时的可证实性和投资效率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有关复杂合同和投资可证实性的研究仍需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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