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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估值的方法范文

投资估值的方法

投资估值的方法范文第1篇

1 500万上限法

这种方法要求绝对不要投资一个估值超过500万的初创企业。由于天使投资家投资时的企业价值与退出时的企业价值决定了天使投资家的获利,当退出时企业的价值一定的情况下,初始投资时的企业定价越高,天使投资家的收益就越低,当其超过500万时,就很难获得可观的利润。

2 博克斯法

这种方法是由美国人博克斯首创的,对于初创期的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典型做法是根据公式来估值:即一个好的创意100万;一个好的盈利模式100万;优秀的管理团队100万~200万;优秀的董事会100万;巨大的产品前景100万;加起来,一家初创企业的价值为100万-600万。

3 三分法

是指在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将企业的价值分成三部分:通常是创业者,管理层和投资者各1/3,将三者加起来即得到企业价值。

4 200万-500万标准法

许多传统的天使投资家投资企业的价值一般为200万~500万,这是有合理性的。如果创业者对企业要价低于200万,那么或者是其经验不够丰富,或者企业没有多大发展前景;如果企业要价高于500万,那么由500万元上限法可知,天使投资家对其投资不划算。这种方法简单易行,效果也不错。但将定价限在200万~500万,过于绝对。

5 200万-1000万网络企业评估法

网络企业发展迅速,更有可能迅速公开上市,在对网络企业进行评估时,天使投资家不能局限于传统的评估方法,否则会丧失良好的投资机会。考虑到网络企业的价值起伏大的特点,即对初创期的企业价值评估范围由传统的200万~500万增加到200万~1000万。

6 市盈率法

主要是在预测初创企业未来收益的基础上,确定一定的市盈率来评估初创企业的价值,从而确定投资额。市盈率就是股票价格相当于每股收益的倍数,

7 实现现金流贴现法

根据企业未来的现金流,收益率,算出企业的现值作为企业的评估价值。这种方法考虑了时间与风险因素,但不足之处是天使投资家必须具有相应的财务知识,并且这种方法对要很晚才能产生正现金流的企业来说不够客观。

8 倍数法

用企业的某一关键项目的价值乘以一个按行业标准确定的倍数,即得到企业的价值。

9 风险投资家专用评估法

这种方法综合了倍数法与实体现金流贴现法两者的特点。具体做法:

(1)用倍数法估算出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价值。如5年后价值2500万;(2)决定你的年投资收益率,算出你的投资在相应年份的价值。如你要求50%的收益率,投资了10万,5年后的终值就是75.9万;(3)现在用你投资的终值除以企业5年后的价值就得到你所应该拥有的企业的股份,75.9÷2500=3%。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如果对企业未来价值估算准确,对企业的评估就很准确,但是其不足之处是比较复杂,需要较多时间。

10 经济附加值模型

表示一个企业扣除资本成本后的资本收益,即该企业的资本收益和资本成本之间的差。站在股东的角度,一个企业只有在其资本收益超过为获取该收益所投入的资本的全部成本时才能为企业的股东带来收益。这种估值方法从资本成本,收益的角度来考虑企业价值,能够有效体现出天使投资家的资本权益收益,一直很受职业评估者的推崇。

11实质CEO法

是指天使投资家通过为企业提供各种管理等非财务支持以获得企业的一定股权,这种天使投资家实际履行着企业首席执行官的智能,故称之为实质CEO法。

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天使投资家只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没有任何财务方面的风险。而且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天使投资家往往被视为与创业者的利益一致而得到信任。不足之处在于,由于天使投资家对企业管理介入很深,介入之前,天使投资家应对企业和创业者做更多的了解工作。

12 创业企业顾问法

和实质CEO法很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天使投资家对企业介入没有那么深,提供支持没有那么多,相应的天使投资家所获得的股权也较低。这种方法更适合于企业尚未有多大发展,风险比较大时。

13 风险投资前评估法

是一种相对较新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天使投资家向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却不立即要求公司的股权,也不立即要求对公司估值。这种方法避免了任何关于企业价值、投资条款的谈判,不足之处是天使投资家无法确定最终的结果如何。

14 O.H法

投资估值的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价值评估创业投资实物期权

我国创业投资的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推动高科技产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创业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十六大以后,创业投资业迎来了一个发展的良好时机,创业投资中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正确评估创业企业的价值。正如成思危先生指出的:创业投资目前主要应支持真正有创新的技术,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而占领技术制高点。在创业企业初创、开拓、成长和成熟四个阶段中,初创和开拓发展期是培育创业企业的关键阶段,也是创业投资应突出的重点。

创业投资,是指由专业投资机构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

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注入资本,并努力实现风险企业的高成长性,以获得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

一、创业投资的特点

1.投资方向主要集中于高科技领域。创业投资追求的目标就是高资本收益,而高资本收益往往存在于高科技领域,所以高新技术创业成为创业投资的重点。

2.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由于创业投资主要是支持创新技术与产品,技术及市场等方面的风险都相当大,其成功率平均只有30%左右。据美国一些有丰富经验的创业资本家介绍,在他们所投资的项目中一般只有三分之一相当成功,三分之一持平,还有三分之一血本无归。但由于成功的投资项目回报率甚高,故仍能吸引一些投资人进行投资。

3.是一种长期和多阶段的重复投资。创业投资往往采用分阶段的投入方式,一般要经过3年~7年才能通过蜕资取得收益,而且在此期间通常还要在不同的阶段不断地对有成功希望的项目进行增资。因而常常被称为“勇敢而有耐心的资本”。

4.是一种专业投资。创业投资不仅向创业者提供资金,还提供投资者所积累的学识、经验,以及广泛的社会联系,并积极加入到与创业者共同创办的企业的经营管理,尽力帮助创业者取得成功。

二、传统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依据评估对象的性质、参照物及资料数据的渠道不同,形成了三种评估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成本法(cost approach),是从历史成本的角度评估企业价值。在成本法的价值评估中,评估的价值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以成本方法评估重置成本价格。

收益法(income approach),是从未来收益的角度评估企业的价值。收益法是依据资产收益,经本金化处理来评估资产价格的方法。这种方法有资产收益和收益的本金化两个方面,且只能用于收益现值的评估。在使用该方法时,对被评估对象有以下要求:第一,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量来计量;第二,与获得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相联系的风险报酬可以估算出来。在收益现值法中,运用的最为广泛和普遍的就是NPV法。净现值(NPV)在工程经济中定义为:“把各年的收入与支出,按投资收益率折现后与初始投资现值相减的差值。”如果企业的寿命期里均利用统一折现率,则有净现值的表达式为:

如果NPV>0,该方案值得投资;如果NPV<0,则不值得投资;NPV=0,方案收支相抵,取决于投资者的意愿。

市场法(market approach),是从目前市场价格的角度出发,参照市场类似资产价格来评估企业价值的方法,又称市场比较法。其出发点是:构成资产的生产要素如同一般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而且资产的绝大多数种类也确实在市场上流通。按照替换原则,市场可比较的价格就可作为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依据。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有活跃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二是有可比的资产交易活动。

三、基于期权方法的价值评估

在前文中,介绍了创业投资往往采用分阶段的投入方式。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创业投资家可以根据环境的变化,相机地采取应变措施。在每一阶段进行投资之前,创业投资家都会对已投资的创业企业的运行情况做进一步的分析判断,再决定是否投资。他可以在环境好的时候扩大投资规模,也可以在环境不好的时候延迟投资、缩减投资规模甚至停止向企业投资。实际上,这种分段投入的操作方式在创业投资领域是相当流行的。这种经营灵活性应该具有价值,并为创业投资家所追求。另外,创业企业的战略成长也会带来效益,这也是传统的评价方法所没有考虑到的。创业投资家向创业企业注入第一笔资金以后,就相当于在未来得到了享有这种经营灵活性和战略成长效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期权,被称之为实物期权。实物期权方法能够客观地处理一部分未知的信息,从而增加了投资机会在高风险情况下的价值。实物期权方法认为:不确定性产生了期权价值,而且不确定性越高,(在一定的范围内)期权的价值就越大。由此可知,正是对不完全信息的不同处理方式,导致了两种投资决策方法的不同。这也是为什么有些投资企业用NPV方法判断不值得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而运用实物期权方法却认为其很有投资价值的原因所在。因此,探讨创业企业价值波动的随机过程,研究创业企业中所涉及的实物期权及其相互关系,对科学、准确地评价创业企业、项目的价值和创业投资的科学决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我们从下面的一个例子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了解实物期权对价值评估产生的影响程度。

假设一个项目的初始投资为500万元,年现金流量为250万元,项目的寿命期为5年,项目的期末价值为100万元。假设创业投资家所要求的报酬率为50%,即用50% 作为该项目的折现率,创业家为了筹集500万元的创业资金,设计了以下三种融资方案:

1.直接要求创业投资家在项目开始时一次投入500 万元创业资金。

2.要求创业投资家分两年注入创业资金,每年投入250 万元,但是两次都必须投入,不能变更。即第二年的项目投资必然发生。

3.要求创业投资家分两年注入创业资金,每年投入250 万元,但是第二次投入与否由创业投资家根据企业第一年运作状况的好坏来做出决定,即是给创业投资家一个放弃投资和进一步扩大投资的选择权。

在第三种融资方案中,创业投资家有权利(即期权)决定是否在第二年继续投入资金250万元,而这种决策是在第一年末得知企业第一年的经营状况及现金流入信息后做出的。即:投资者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以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行使继续投资或终止投资的权利。如果创业投资家决定放弃,那么项目在第一年后就得不到任何现金流入,并且,项目的期末价值也和原来预计的100 万元不同,降为80万元。假设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概率各为50%。情形一:项目在获得第一年的250万元投资后,经营状况好,一年后其现金流为450万元,投资者决定继续投资。情形二:项目在获得第一年的250万元投资后,经营状况不好,一年后其现金流仅为100万元,投资者决定放弃投资。将上述两种情形作相应的现金流量分析如下:

两种情形下累计净现值的平均值:(378-206)/2=86(万元)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在50%预期报酬率的前提下:

第一种融资方案该项目价值为-12万元。

第二种融资方案该项目价值为71万元。

第三种融资方案该项目价值为86万元。

四、结论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如果不考虑期权价值,该项目的评估价值为负数,那么该项目的投资应予否定;但是考虑了期权价值,该项目的评估价值为正值,那么该项目的投资是经济合理的。从这一点上可看出,在创业投资中应用期权的方法进行价值评估,可以更真实、更全面的反映项目的价值,以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也正是由于创业投资中体现的期权特性促使我们利用期权工具进行企业、项目的价值评估,从而更好地进行投融资决策。

参考文献:

[1]陈州民: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资产与产权,2000年第6期

[2]成思危:发展风险投资应分三步走.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2002年05月22日

[3]刘健钧: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对“风险投资”范式的检讨.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4](美)约翰・C・ 赫尔:期权、期货和其他衍生产品.华夏出版社,2000

[5]阚治东:创业投资在中国.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投资估值的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PE投资 价值评估

一、PE投资中的企业价值评估概述

在PE投资中,企业价值评估是投资方与融资方进行投资谈判的一个最为关键和敏感的问题,它涉及到每股的价格、一定的投资金额下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重,对PE的投资收益构成重大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用得最多的估价方法或者说用来进行谈判的依据,是二级市场上一定时期内所有企业或同行业的简均市盈率或市净率。这一方法很不科学,因为PE投资的企业不一定都是有上市预期的企业,至少在上市的这一时点上不是上市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不同,价值就不同,拿二者进行直接对比是不可取的。还有一种方法是用一级市场上的平均市盈率或市净率作为定价的依据。这一办法最大的缺陷在于一级市场是不公开的市场,它的数据来源的真实性理应受到质疑。上述两种方法还有一个重大的缺陷就是没有考虑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的不同对市盈率和市净率所产生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没有考虑每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整体水平的差异,这样所导致的评估结论是很不精确的。

从资产评估学的角度来看,价值评估的方法总的来说,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1、成本法。其原理简单来说就是将企业的各项账面资产按照重置成本进行调整并加总而得到企业的价值。但有一个问题是需要明确的,即在PE投资中,与投资人决策相关的信息是各资产可以带来的未来收益,而不是其现行市场价值。价值评估的对象是企业整体的价值,而整体的价值来源于要素的结合方式,整体不是各部分的简单相加。成本法以单项资产的再建成本为出发点,可能忽视企业的获利能力,而且在评估中很难考虑那些未在财务报表上出现的项目,如企业的管理效率、自创商誉、销售网络等。所以,这一方法尽管理论上简单,也比较好操作,但本文认为,它不适合于PE投资中的价值分析。

2、收益法。收益法是将企业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而得到企业的价值,所使用的模型是现金流量模型。现金流量模型是企业价值评估使用最广泛、理论上最健全的模型,它所反映的是企业的内在价值。这一模型又分为股利现金流量模型、股权现金流量模型和实体现金流量模型。股利现金流量模型中的股利现金流量与股利政策有很大的关系,很难预计,所以实践中一般不用。股权现金流量模型使用得也不多,主要原因是作为模型中折现率的股权成本受资本结构的影响较大,估计起来比较复杂。实践中主要采用实体现金流量模型,这时作为折现率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受资本结构影响较小,比较容易估计。

3、市场法。市场法即相对价值法,它是利用类似企业的市场定价来估计目标企业的价值。所得出来的结论是相对于可比企业来说的,是一种相对价值,而非目标企业的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法总的来说有股权市价比例模型和实体价值比例模型两大类。最常用的是三种市价比率模型即P/E比率模型、P/B比率模型及P/R(市价/收入)比率模型。本文开头提到的现行PE投资中用的市盈率法或市净率法,其基本原理其实就是市场法,问题是现实中的一般操作并没有深刻领会这一方法的实质,也就不可能将这一方法科学地加以利用。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论述实体现金流量模型和P/E比率模型、P/B比率模型和P/R比率模型这三种市价比率模型。

二、实体现金流量模型

实体现金流量模型的基本形式是:

债务价值=■■(1)

实体价值=■■(2)

股权价值=实体价值-债务价值(3)

公式(1)中关于债务价值估计的方法是标准方法,一种简单的方法是用当前债务的账面价值替代。

公式(2)中实体现金流量是企业全部现金流入扣除成本费用(不包括利息费用)和必要的投资后剩余部分,它是企业一定时期可以提供给所有投资人(股东和债权人)的税后现金流量。

估计企业价值时通常假定企业永续经营,但为了避免预测无限期的现金流量,一般将预测的时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详细预测期,或直接称为预测期。企业增长的不稳定期有多长,预测期就应当有多长,实务中通常为5―7年,但最长不超过10年。第二阶段是以后的无限时期,称为后续期或永续期,此时假定企业进入了一个稳定的状态(稳定状态的标志有两个,一是具有稳定的销售增长率,它大约等于宏观经济的名义增长率,二是具有稳定的净资本回报,与资本成本接近)。如果设预测期为n,则公式(2)变为:

实体价值=预测期实体现金流量现值+后续期价值的现值

=■■

+■

使用这一模型的最大难点是对实体现金流量的估计。未来的现金流量要通过财务预测取得,通常将预测工作的上一年度作为预测的基期。如果认为上一年度的数据具有较大的偶然性,也可以将前三年数据的平均作为基期的数据。基期的数据包括各项财务数据的金额及反映各项数据之间联系的财务比率。对未来进行全面预测的起点是对销售收入的预测,必须由项目经理综合各种因素,在与拟投资企业进行充分的沟通后,作出最合理的估计。之后,再采用销售百分比法,预计企业未来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然后在此基础上编制预计现金流量表,得到企业未来的实体现金流量。

三、P/E比率模型

模型的基本形式是:目标企业的价值=可比企业平均市盈率×目标企业净利润;目标企业每股价值=可比企业平均市盈率×目标企业每股净利。

由于市盈率=■=■,所以使用这一方法的基本要求是,目标企业与可比企业必须在增长潜力、股利支付率和风险(股权资本成本)这三个因素方面类似。如果不管企业的这三个比率的高低,用行业平均市盈率作为评估依据是不科学的。这三个因素中,最关键的是“增长潜力”。“增长潜力”类似不仅指具有相同的增长率,还包括增长模式的类似,例如同为永续增长,还是同为由高增长转为永续低增长。

如果股利支付率与股权资本成本这两个因素相似,而增长潜力差距较大,则必须排除增长率对市盈率的影响,即对市盈率进行修正:

修正平均市盈率=可比企业平均市盈率÷(可比企业平均预期增长率×100)

目标企业的价值=修正平均市盈率×目标企业增长率×100×目标企业净利润

目标企业每股价值=修正平均市盈率×目标企业增长率×100×目标企业每股净利

还需要说明的关键问题是:“目标企业的价值”是否包含了新的投资者进入目标企业后企业的价值,也即“市盈率”是投资后的市盈率还是投资前的市盈率。如果是投资后的市盈率,这时新的投资者在目标企业所占的股份份额应当是:新的投资金额÷目标企业价值。如果“市盈率”是投资前的市盈率,则新的投资在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份额为:新的投资金额÷(目标企业价值+新的投资金额),很显然这会降低的投资者在目标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在实践中,“市盈率”一般采用投资后的市盈率,即投资者投资多少,就获得多少投资比例。

另外,使用这一模型,被评估企业必须连续盈利,否则市盈率将失去意义。

四、P/B比率模型

模型的基本形式是:股权价值=可比企业平均市净率×目标企业净资产。

由于市净率=■=■,所以目标企业与可比企业必须在股东权益收益率、股利支付率、增长率和风险这四个方面类似。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股东权益收益率”。同样,如果其他三个因素类似,股东权益收益率差距较大,也要对公式进行修正:

修正的市净率=可比企业平均市净率÷(可比企业平均预期股东权益净利率×100)

目标企业每股价值=修正平均市净率×目标企业股东权益净利率×100×目标企业每股净资产

这一模型也有它的适应性,即适应于需要拥有大量资产(如汽车制造行业)、净资产为正的企业。固定资产很少的服务性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净资产与企业价值的关系不大,其市净率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五、P/R比率模型

P/R比率模型即市价/收入比率模型。模型的基本形式是:目标企业股权价值=可比企业平均收入乘数×目标企业销售收入,这里收入乘数=■。由于经过推导后:

收入乘数=■,所以目标企业与可比企业必须在销售净利率、股利支付率、增长率和股权成本四个方面类似,其中“销售净利率”是关键因素。如果其他三个因素类似,而销售净利率差别较大,也同样要进行修正:

修正收入乘数=可比企业平均收入乘数÷(预期销售净利率×100)

目标企业每股价值=修正平均收入乘数×目标企业销售净利率×100×目标企业每股收入

这一模型适应于销售成本率较低的服务类企业,或者销售成本率趋同的传统行业的企业。

在上述三种市价比率模型中,如果其他的非关键变量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就需要把市价比率作为被解释变量,把驱动因素作为解释变量,使用多元回归技术,计算所需要的乘数,来对差异进行修正。

此外,用三种市价比率模型计算出结果后,还要对其合理性进行检查。因为市价比率是根据上市公司的数据得到的,如果目标企业没有上市计划,由于非上市企业的股票的流动性低于公开交易的股票,要将评估价值按照上市成本的比例减掉一部分。又因为上市企业的价格与少数股权价值相联系,不含控股权价值,而非上市企业的评估往往涉及控股权的评估,所以,要对评估结果加上一定比例,以反映控股权的价值。

【参考文献】

投资估值的方法范文第4篇

目前,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已经成为我国资产评估界的一项新兴业务。本文就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背景、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过程中的关键事项、不同会计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谈谈看法。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背景;关键事项

1 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一些企业与很多发达国家企业一样,将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一些企业甚至把这种投资行为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国内会计准则),使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国内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并在公允价值应用方面有限度地进行了创新。它的要点是:一将投资性房地产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并在报表中单独列示;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期末以公允价值在会计报告中反映。

投资性房地产在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中内容有所区别。国际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是能够单独计量、单独出售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为资本增值而长期持有的土地(正常经营中持有短期出售的土地不包括在内);未来用途尚未确定的土地;主体拥有或在融资租赁下持有并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建筑物;准备出租的空闲建筑物。在国内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是能够单独计量、单独出售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而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也可以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对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必须是企业拥有产权的。

“公允价值”这个概念,在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中有不同的表述。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在国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尽管表述有所区别,但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计量模式,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怎样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是借助于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结果,这是大部分企业和注册会计师的首选。

为了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行为进行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7年、2009年先后制定并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这两部规章的实施,对于规范评估人员的评估行为,维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过程中的关键事项

下面是评估人员为满足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需要而进行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业务,我们以此为例,就评估范围的确定、评估基准、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及评估初稿的提交等问题进行探讨。该上市公司为基建行业企业,拥有多达近二千多项的物业,其中投资性房地产就有约50项,分布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和众多的二线城市。

2.1确定评估范围

在这项评估业务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投资性房地产本应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因为投资性房地产是新兴事物,企业对其认识不到位,所以投资性房地产范围往往由注册会计师协助确定。注册会计师会根据自己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理解确定投资性房地产范围,但这个范围往往因为过大过多而不被企业所接受。企业认为持有房地产的目的不是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尽管目前正在出租,但这只是一个短期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则认为,他们的识别过程严格地遵循了会计准则的规定。双方博弈的结果是注册会计师做出了让步,将位于一线城市且全部或绝大部分已经出租的写字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范围的过程中,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各有各的判断,评估人员本身没有太多的发言权,是被动的,但评估人员必须参与其中,并且了解双方对投资性房地产范围确定不一致并各自坚持的理由。客户认为自己是基建行业的上市公司,若持有大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被认为不务正业,而且投资性房地产在每年都需要评估太麻烦,但是注册会计师则认为自己有责任判断企业的分类是否合理,这是职责所在。所以要求评估人员要对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必须熟悉。

2.2明确评估基准、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

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基准是市场价值,虽然会计准则要求的是公允价值,对于本例中的投资性物业,市场价值与公允价值是一致的,市场价值就是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就是市场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方法可以是市场比较法,也可以是收益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兼顾收益法。

评估假设方面,主要问题是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租期内外租金如何确定问题,特别是如果租期内的租金与市场租金明显不同时如何处理的问题,这方面需要评估人员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地沟通。

2.3提交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初稿

评估人员在完成了评估过程之后,要将评估初步结果告知企业。因为评估结果对企业的利润有直接的影响,企业不愿意看到过高或过低的评估结果,所以需要评估人员与企业进行有效沟通。

评估人员应当明白,企业对其物业的了解有时比评估人员深刻。当然评估人员不能因为企业的特殊要求而影响评估结果的公允,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对于确实存在的客观事实必须保持评估的独立性。

3 投资性房地产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下的评估

3.1国际会计准则下,评估范围、关键问题及解决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下,企业进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通常是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需要:一是企业在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要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反映;二是融资租入的投资性房地产要按照最小租金支出现值与公允价值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其初始成本时;三是以非货币易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需要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成本;四是企业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时应按转换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入账成本;五是企业采用成本模式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需要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或该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

在评估实务中,以第一项和第五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居多。为了顺利地进行评估工作,评估人员事前要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评估的目的;要熟悉会计准则的规定,具备相关的会计知识;要熟悉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反映方式;要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及假设;要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的产权情况;要了解投资性房地产实际出租情况及相关的租约条款。

3.1.1事前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评估的目的

评估人员在接受了业务委托之后,应提议召开注册评估师、委托人和注册会计师三方参加的沟通协调会,以了解评估报告需要满足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3.1.2 熟悉会计准则的规定,具备相关的会计知识

随着新的会计准则的逐步实施,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会成为资产评估行来的一项新兴业务。所以评估人员应尽可能对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深入研究,以便与注册会计师有“共同语言”。

3.1.3熟悉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反映方式

注册会计师运用评估数据是为恰当地计量或披露,所以评估人员应该熟悉在财务报告中评估对象的原始数据内涵。比如,投资性房地产账面记录的数据是“房地合一”的价值还是仅仅是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只有弄清楚这一点,才不会简单地给出房地一体的评估结论,不会对报告使用者产生误导。

3.1.4要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财务报告中应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和重要的评估假设,需要说明所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是有充足的市场证据还是依赖了其他因素,即在财务报告中要将评估人员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和所依据的评估假设都进行披露。所以,评估人员必须将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等内容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以便于注册会计师引用。

3.1.5要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的产权情况

与企业的其他资产不同,房地产是需要产权登记来确定权属的资产。房地产的产权是否完整、是否有瑕疵对其公允价值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评估人员必须弄清楚待估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权属状况,以确定其在现况下的公允价值。

3.1.6了解投资性房地产实际出租情况及相关租约条款

一般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均是有租约的,评估人员应了解现有租约中的租金是否公允。如果存在租约租金与市场租金相差悬殊的情况下,要分别租期内和租期外进行考虑,在租期内按照租约内的租金进行计算,在租期外则按市场租金计算。

3.2投资性房地产在国内会计准则下的评估

3.2.1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区别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国内会计准则增加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前提条件。企业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从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需要满足的条件看,国内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市场法以外的其他评估方法的使用。因为其他的评估方法通常有较多的假设,主观性较大,容易产生争议。所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使用条件上的限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的可靠性。

3.2.2对评估的影响

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区别,在后续计量、评估方法和周期性评估等方面都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产生影响。

后续计量方面。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国际会计准则更倾向于公允价值模式,而国内会计准则以成本模式为基准模式,公允价值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使用,是一种可选模式。其原因是公允价值下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变动直接进损益,容易带来利润操纵,进而影响所得税。

评估方法方面。在国内会计准则下,首选的市场比较法。而国际会计准则下,收益法也是常用的评估方法之一。

周期性评估方面。国内会计准则下,并不需要在每个会计期末都确认公允价值。但在国际会计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需要每年评估一次,以满足会计报告计量或披露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资产评估》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 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05).

投资估值的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评估准则 指导意见

一、投资性房地产含义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范畴,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等,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范围。2000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IAS 40),将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为: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但不包括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不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在SSAP 19中和中国香港在SSAP 13中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是指对有关土地和建筑物拥有的权益,这些土地和建筑物必须是:已完成的在建工程和开发项目,是为投资目的而持有,并且其租金收益可以公平协商,不包括企业为自己的目的拥有和占用的房地产、出租并由集团内另一公司占用的房地产。

二、中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评估准则的制定与会计准则制定关系较为密切,尤其是随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引入,国际会计界在对公允价值确定以及提高公允价值可靠性等方面与评估界进行沟通交流,以增进会计界对公允价值的正确认识和促进会计界对公允价值的推广,同时这也促进了会计界对评估行业的认识,对提高评估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样,在制定评估准则时,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欧盟等一些国家的资产评估协会也会十分关注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发展趋势,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部分关注度更高,比如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的制定。

(一)国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IVSC对投资性房地产制定了相应的准则,即《IVS 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是针对在建情况,但仍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一般情况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描述:This standard examines the matters to be considered when valuing investment property that is in the course of construction on the valuation date and identifies appropriate valuation approaches。

(二)英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制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操作规范,对涉及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等方面均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也就是说英国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是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规范中规定的,并没有专门的评估准则进行规范。

(三)中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是我国现代社会经济中的重要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也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发展起来的新兴资产评估行为。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或准则对于适应会计准则的变化、规范执业行为、指导实践、提高执业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会计准则新变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适应市场和提高执业水平的需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于2008年3月成立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项目组,收集、翻译了国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面的大量资料,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涉及的重要名词、术语、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及评估理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了国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形成自己的研究成果,最后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规范――《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突出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特点,并参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满足了会计信息的需要。

三、中国与国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对比

(一)相同点

1.理论来源相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理论来源是《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国际评估准则中的《IVS 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部分理论源自通用准则和不动产权益准则,不属于《IVS 230不动产权益》准则范畴。同时,IVS 233必须遵循《IVS 300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原则,在IVS 233注释3中其将财务报告作为评估目的,在注释12中将财务报告列为特别注意事项。

2.评估目的相同。《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和第十条分别指出,“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IVS 233注释4明确写明,“此准则提供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时应遵守的原则,市场价值是指在市场中模拟交换的价格”。由此可见,国内外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都侧重于对其公允价值的评估,即市场价值。

3.相似的估值方法。资产评估的估值方法常用有三种,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而言,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投资性房地产不适用于成本法估值,市场法和收益法能够很好地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而国内外也都是优先考虑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四章评估方法中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市场法、收益法的使用情况等做了详细描述,而国外IVS 233同样也十分强调投资性房地产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在IVS 233注释6中指出,“在缺乏直接可比的销售证据时,评估价值必须使用一个或多个以市场为基础的估值方法”“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用以支持贴现现金流量预测或收入资本化的计算”。

4.参数选取类似。用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很重要的一点是可比案例的选取,案例选取的越具有可比性,评估结果越接近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对于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价值亦是如此。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十六条明确指出了可比基础选择的重要性,并对相关比较因素比如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方便评估人员据此选取可比案例。IVS 233同样在注释6中表明了可比案例选取的重要性。同样,在使用收益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收益法最重要的三个参数――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的选取国内外也都给予了相似的规定。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从“净收益”“收益期限”“折现率”三方面对收益法三大参数选取进行了规定。IVS 233则在注释11、注释9中分别阐明了对收益、折现率和收益期限的规定。

(二)主要区别

1.投资性房地产概念不同。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中,“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而IVS 233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土地、建筑或部分建筑,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为存货销售的房地产。IVS 233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较为详细。

2.专业术语表述略不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对评估方法分别以市场法、收益法等文字进行定义和描述,而IVS 233中并没有涉及“市场法”“收益法”等类似字眼,相反是用“现金流量预测”“收入资本化”等专业术语来描述。不过这些并不能造成国内外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实质性差异。

3.准则的详略程度不同。我国的准则倾向于给出具体的操作建议,而不仅仅是一个导向性作用。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上,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有关概念的解释上较为详尽、具体,而IVS 233则是给出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原则性指导。举例而言,在运用收益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关于对租约条款因素选取数据,IVS233要求用租约条款的可比市场数据进行计算,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则对租约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如租金及其构成、租期、免租期、续租条件和提前终止租约的条件等。

4.准则体系结构不同。为符合国内读者的阅读习惯,《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采用了与国内其他准则相似的结构体系,分为“引言”“基本要求”“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披露”和“附则”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具体操作要求、评估准则、评估方法以及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等。IVS 233准则则是采用了国际评估准则的通用惯例,准则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构成。

5.侧重点不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估值时侧重于对土地使用权和区间值等有关事项的规定,例如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指导意见对土地使用权的分类、剩余使用年限等方面做出了多方面说明。区间值是我国评估准则的创新部分,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可以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如果仍不能合理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经委托方同意,还可以采用恰当的方式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区间值,得出价值分析结论,并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允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国际上,IVS 233则较为关注在建工程评估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说明,另外还特别指出了财务报告、收购、兼并和出售企业或部分企业、诉讼等评估注意事项。国内和国外准则的重点关注点不同,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相关经济政策等国情的不同导致的,并不影响它们在实务中的运用。

四、借鉴与启示

(一)评估方法方面

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加入假设开发法评估方法的使用。因为在建的投资性房地产往往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抵押借款等,而此时的投资性房地产处在在建状态,很难采用以往常用的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因此就可以用假设开发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另外,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的一部分,我国准则在运用市场评估时严格对可比案例的地点、时间和交易情况进行限制,而实际上,投资性房地产往往缺乏实际交易可比案例。通过对比国内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中市场法的应用条件,笔者认为,我国的指导意见可以借鉴国际做法,放宽市场法的应用条件,以便更好地适应实际评估工作。

(二)注重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的衔接

投资性房地产不仅属于评估行业术语,也是会计行业的常用概念,并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专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会计处理、后续计量模式等方面做出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更好地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而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评估人员对其发表专业的估值建议,这一点上,国内外评估准则都与会计准则做了很好的衔接。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章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时需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未来,随着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行业中的兴起,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业务时会涉及到更多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比如在企业合并或进行减值测试时就可能会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业务,但是目前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并没有对这种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估值进行说明,指导意见可以依据会计准则对相关部分进行完善。

(三)完善评估目的

与国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相比,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缺乏对投资性房地产特定评估目的的说明,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并没有关于抵押、诉讼、收购合并等特定评估目的的说明。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抵押、收购兼并等经济业务频繁发生,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单一评估目的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活动的需要,我国评估准则应该顺应经济潮流进行及时修订,将符合经济行为的特定评估目的加入指导意见中,以使指导意见更好地指导评估实务。

(四)及时进行修订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并在2010年后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的发展导致经济业务的复杂多变,国际化的进程也让我国经济与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资产评估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鉴证服务行业在我国经济腾飞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指导评估行业实践的评估准则的作用也日益彰显。为更好地服务资产评估实务工作,评估准则的实用性和国际性异常重要,因此及时修订资产评估准则很有必要。作为指导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实践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是在2009年颁布的,有些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等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评估实务需要,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地进行修订完善,以使其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服务我国评估实践。X

参考文献:

[1]陈静,厉国威.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的国际比较[J].会计之友,2011,(6).

[2]董娇娇,尉京红.美国评估准则与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比较[J].商业会计,2011,(22).

[3]郭化林.中外资产评估准则比较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

[4]刘颖.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实务应用――资产评估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J].会计之友,2010,(8).

[5]闻艳婷,孙国强.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与国际准则对比[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2,(11).

[6]International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S].2010.

投资估值的方法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 本文以“海富投资案”为例来分析“估值调整协议”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的适用困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视角,结合“估值调整协议”的本质和目的,来说明 “估值调整协议”并不必然造成投融资双方“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等”,在执行过程中也不必然“侵害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估值调整协议”只要运用得当在我国完全合法且合理。

论文关键词 “估值调整协议” 海富投资案 合法性

“估值调整协议”发轫于欧美,英文为名为(Valuation Adjustment Agreement),在我国又被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所谓“估值”,就是对公司价值的评估,意即投资公司在对融资公司投资的时候,必须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是这个过程存在一定矛盾:投资公司由于难以掌握准确完全的信息,倾向于保守估计;而融资公司为了获取更多资金,倾向于较高估值。为了解决这种争议,于是出现了“调整”,意即投资公司要求融资公司把将来的业绩作为对之前估值的调整标杆。“估值调整协议”在国内的运用早已经屡见不鲜,蒙牛、太子奶、中华英才网一个个耳熟能详的国内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曾与投资方使用“估值调整协议”来进行融资。而在法律层面,“估值调整协议”一直没有引起人们足够多的重视,直到国内首例“估值调整协议”案件“海富投资案”发生,使人们开始关注“估值调整协议”在我国运用的法律问题。

一、“估值调整协议”的内涵

(一)“估值调整协议”的概念辨析

“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Agreement) 在成熟资本市场交易中特别是股权投资中广泛存在,在摩根、高盛等国际资本对我国企业投资中也被大量采纳。根据传媒报道,蒙牛乳业、永乐电器、徐工机械、相宜本草、雨润食品、太子奶等知名企业都曾涉及“估值调整协议”。目前,我国私募融资中也经常使用“估值调整协议”。在境外的许多国家,“估值调整协议”的法律效力还没有得到立法机关明确确认,尽管今年最高院在受业界瞩目的“海富投资案”中承认了“估值调整协议”的相对有效性。

“估值调整协议”,在学界和社会相关专业领域又被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所谓“估值”,就是对公司价值的评估,意即投资公司在对融资公司投资的时候,必须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是这个过程存在一定矛盾:投资公司由于难以掌握准确完全的信息,倾向于保守估计;而融资公司为了获取更多资金,倾向于较高估值。为了解决这种争议,于是出现了“调整”,意即投资公司要求融资公司把将来的业绩作为对之前估值的调整标杆。具体而言,双方公司约定设立某个指标对融资公司进行考核:倘若融资公司在协议期间实现了约定的业绩指标,这表明投资方低估了融资方的公司价值,则融资方从投资方处获得相应补偿或奖励;倘若融资公司没有达成预先约定的业绩,这表明融资方高估了自己的公司价值,则投资方从融资方获得一定补偿(在实践操作中,其补偿方式包括股份转让、股份回购、现金补偿等,甚至获得融资公司控制权)。在现实生活中,投资方或融资方的“补偿”通常价值能量惊人,往往决定着融资公司控制权的得与失,这也就是业界将“估值调整协议”称为“对赌协议”的原因之一。

“估值调整协议”是由国际投资者引入中国的,由于国内学者及企业对其复杂的估值计价方式不太熟悉,只看到“对赌标的”的不确定性和“对赌筹码”的巨大价值,而给这类协议取名“估值调整协议”,此名称显然赋予此类协议以负面形象和信息。由于“赌”在我国文化中自古以来就不受肯定,因此“估值调整协议”很容易使得人们认为“估值调整协议”具有“赌性”,充满不确定性和有害性。

首先,通常来说,具有的不确定性,导致结果的输赢纯粹靠运气,而“估值调整协议”需要协议当事人预先估算价值,并通过融资方公司管理层努力达成业绩来实现升值,其结果不是靠运气,而需要专业的商业技巧和经营方法。因此,“估值调整协议”是一种风险投资策略工具,区别于一般的。

再者,在学界,对于具有性质的合同,学者通常应用射幸合同的理论对其进行分析。有的学者认为,“估值调整协议”属于不完全契约下的射幸性合同,具有业绩方面“不可预见的可能性”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较大的不确定性”。 判断一个射幸合同是否合法的标准之一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达成一致,若一致,则合法,反之,非法。“估值调整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显然具有一致的利益:达成约定的业绩,实现双赢。在没有达成约定指标的情况下,投资方虽然可以获得一定补偿,但是整体收益却下降了。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估值调整协议”是合法的,区别于非法的性质的合同。

综上所述,“估值调整协议”这个名称比“对赌协议”更加准确地体现出此类协议的本质含义和特点,因此,本文选择采用 “估值调整协议”这个名称。

(二)“估值调整协议”在我国的运用——以类型区分为视角

1.以杠杆条款为分类标准

以杠杆条款为分类标准,”估值调整协议”可区分为对赌企业财务业绩指标协议、对赌企业非财务业绩指标协议。在杠杆条款上,我国的投资企业大多采用财务业绩指标条款,聚焦于一定时期融资企业所能取得的财务绩效上。国内比较有名的以财务绩效为杠杆条款的”估值调整协议”如“蒙牛乳业”的对赌,其对赌条件是“从2004到2006年的复合增长率是否低于50%”;“永乐电器”的对赌条件是2007年(可延至2008年或2009年)净利润是否高于7.5亿人民币;而“太子奶”的对赌条件是“在收到投资方7300万美元投资后的3年内太子奶集团的业绩增长是否超过50%”等等。

在非企业财务业绩的“估值调整协议”中,有的”估值调整协议”的杠杆条款约定为融资企业的上市时间、客户拥有量、特定企业行为、管理层去向、人才引进等非财务指标。在非财务业绩对赌方面,有的对赌网络公司活跃客户增长数量,有的对赌技术研发企业的技术实现阶段,有的对赌连锁企业的店面数量等非财务指标;还有的对赌约定:若企业在本轮融资结束后完成重大战略合作或者获得其他重大融资,则投资公司统一进行第二轮投资;若企业在本轮融资结束后未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上市或股价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水平,则融资方需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给投资者或者由企业赎回投资方股权;在经营者变化对赌方面,有的“估值调整协议”约定:若企业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在任,则投资方需要向融资企业进行第二轮投资。在“华灿光电”的人才“估值调整协议”中,由于未能实现继续为公司引入海外技术人才的目标,融资方企业高管以平价转让5%股权作为对投资公司的补偿。

2.以对赌标的为分类标准

以对赌标的为分类标准,“估值调整协议”可区分为以股权为目标的“估值调整协议”和以现金补偿为目标的“估值调整协议”。在私募投资领域,多数对赌的直接目的在于获得股权,尽管最终目的是待融资企业上市后退出套现,如果不能上市则将投资时获得的以及对赌期限届满时按“估值调整协议”可以获得的股权以约定的较高价格装让给原股东。上述“蒙牛乳业”、“永乐电器”、“太子奶”对赌案例都可以明显看出这些对赌目标。又例如在摩根史丹利与中国动向的“估值调整协议”中,各方约定:如果中国动向2006年和2008年的净利润达不到2240万美元及4970万美元,公司主要股东将1美元的象征性价格向投资方转让最高比例超过30%的股份。再例如凯雷在徐工签订的“估值调整协议”中约定,如果徐工机械2006年的利润达到约定的目标,则凯雷出资购股占徐工的85%金额为3.15亿美元;如达不到目标要求,则凯雷的购股金额为2.55亿美元。

有的投资公司在对赌中不仅仅满足于简单的股份转让,直接明确为收购公司。例如在巨兽公司与中华英才网的“估值调整协议”中约定,如果中华英才网在三年内不能上市,巨兽公司有权购买其超过51%的的股份,将成为绝对控股人,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3.以对赌主体是否限于企业股东为分类标准

以对赌主体是否为公司为分类标准,“估值调整协议”可以区分为股东之间的“估值调整协议”、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估值调整协议”;以对赌主体是否涉外为分类标准,“估值调整协议”可以分为国内融投资主体之间的对赌和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投融资主体之间的“估值调整协议”。因为从字面意思很好理解其中的区别,笔者这里不再赘述。

二、“估值调整协议”的效力判断路径

(一)“估值调整协议” 宏观上的合法性考量

“估值调整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作为舶来品,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估值调整协议”并未名列其中,是一种无名合同。关于“估值调整协议”的性质,学界观点并不一致。主要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估值调整协议”是射幸合同,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时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视未来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另一种认为,“估值调整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满足或者条件未满足的时候,投融资企业享有不同的权利。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也就是“估值调整协议”是射幸合同,其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有明显的区分。其一,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在条件没有满足的情况下,是不生效力的,而射幸合同则在双方达成意见一致时即生效,“估值调整协议”则是在签署之时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其二,射幸合同的标的在合同成立时并不明确,或者说并不唯一。在“估值调整协议”中,合同的标的有可能是投资方让渡一定的权利给融资方,也有可能是融资方让渡一定的权利给投资方,这一切要视条件的满足或者未满足。

基于此,笔者认为”估值调整协议”是射幸合同,它是投融资双方关于被投资企业未来业绩的一种约定,当约定条件触发,由投资方向融资方让渡一定的权利,反之亦然。尽管射幸合同有严格的法律适用性,也并不是所有的射幸合同都受法律的保护。但笔者认为只要该射幸合同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从而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或者所冒风险与可能收益之间极不对称,从而严重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时,法律才有必要确定它的违法性。

(二) “估值调整协议”微观上的有效性考量

1.“估值调整协议”是否必然造成“风险与收益不对等”

对于“估值调整协议”,国内有学者认为如果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投资公司虽然付出了投资成本,却得到了公司价值上扬的回报;如果没有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投资公司不但无需承担风险,反而能够从融资公司或其股东取得公司价值下调的补偿,因此,不管目标公司的业绩是否达到约定指标,投资公司都能取得固定收益,而融资公司却需承担收益背后的风险。这样的估值调整方式有违反投资领域风险共担原则,造成了投资方“旱涝保收”的局面,这是一种违反合同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条款。上述“海富投资案”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种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到约定的业绩,海富公司要求迪亚和世恒的赔偿请求有违风险共担原则,使得海富不论世恒公司业绩如何,都能取得固定的收益。

在国内现有的使用“估值调整协议”的案例中,无论是私募股权投资还是普通企业投资,投资方为了自身利益,都会对目标公司的现有价值进行初步估值并约定未来的的业绩指标。在业绩完成不了的情况下,投资方为了自身利益的保护,在协议中规定由融资方向自己进行一定的补偿,其实在本质上这是一次对初步估值进行的调整,也是“估值调整协议”的“题中之义”。这样看似“兜底”的条款往往也是估值调整效力遭受质疑最大的因素之一。究其原因,笔者觉得是因为“估值调整协议”是舶来品,国内投融资双方往往忽略了“估值调整协议”的真正目的和价值——弥合投融资双方在估值上的差异,促成融资交易的最终达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精神,从合同的目的出发来详细解读“估值调整协议”中所蕴含的风险与收益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平衡,具体而言就是在估值调整的制定和履行过程中,投资方在尽力锁住风险的同时,其实也承担着非常可观的显性成本和可能存在的隐形正本,所谓的补偿条款并不会造成风险和收益的严重不对等。

2.“估值调整协议”是否必然会“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投资估值的方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估值方法;选择模型

中国的风险投资业萌芽于上世纪90年代,从2004年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期。经历了数年爆炸式的增长,目前中国风险投资行业的规模已达数百亿美元。随着一个个投资神话的诞生,越来越多的资金涌入VC行业淘金。社保基金加大风险投资比例,保险巨头则直接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地方政府主导下的产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纷纷成立,许多实业界企业也把进军风险投资业纳入其多元化经营战略之中。对于风险投资基金而言,对投资项目进行准确的估值,既是投资盈利的保证,更是控制投资风险的关键。

1、风险投资中的估值难题

1.1财务估值与“投人”偏好

对于创业型企业来说,最为核心的资产是创业者本人,最大的风险也是创业者本人。因此,业内才有了“投资就是投人”这句话。同时,好的个人不等于好的团队,好的技术团队不等于好的经营团队。除了甄别创业者本人,评估创业团队也至关重要。对创业者的评估全靠投资人的经验,但仅仅依靠短时间的尽职调查很难保证不会“投错人”,不会“投错团队”。所以在“投人”的同时,还要重视财务估值。财务估值是风险投资估值的基础,但财务估值又很难反映企业家才能这一最活跃的生产要素。显然,这是一个估值难题。

1.2市盈率估值法的天然缺陷

目前业内普遍流行市盈率估值法,但这一方法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缺陷之一是市盈率法以净利润为计算基数。净利润一方面受行业周期影响,波动性很强,另一方面净利润这项财务指标很容易纵。缺陷之二是市盈率估值法的使用前提就是目标企业的利润稳态增长。对于除了Pre-IP0和并购以外的其他投资阶段,这一前提显然是不成立的。缺陷之三是合理市盈率倍数的选取依据难以确定。实践中通常是在行业基准倍数基础上“讨价还价”来确定市盈率倍数,但行业基准倍数未必是目标企业的合理市盈率倍数。

2、企业估值的各种方法及其适用条件

企业估值方法分为现金流贴现估值法、相对估价法、资产评估法、期权定价法四大类。本文从上述纷繁的诸多方法中选取红利贴现法、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法、经济增加值贴现法、市盈率估值法、市净率估值法这五种方法进行探讨。

2.1红利贴现法(DDM法)

红利贴现法的理论基础是股权价值等于其分发红利的净现值,它假定股东收到的红利是获得的唯一现金流。具体计算公式是:

EV0=∑niDi(1+Ke)n+Pn(1+Ke)n(1)

其中,Di表示第i期的分红,Ke表示权益资本的成本,Pn表示n年后的出售价值。

可以看出,对于稳态增长且分红比例较高的企业,红利贴现法能够准确地估算其价值。DDM法是西方国家的经典估值方法,主要由于西方国家都已经进入后工业化阶段,企业利润已经进入稳态增长期,高分红低增长是这些企业的主要特征。红利贴现法适用于弱周期行业的现金牛型企业,不适用于周期性行业和成长型企业。

2.2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法(FCFE法)

股权自由现金流量贴现法选择的现金流量是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是指公司在支付债务的利息和本金,并满足投资需求之后所剩余的净现金流量。

则股权价值EV0=FC+∑niFCFEi(1+Ke)i(2)

FC为当期净资产,FCFEi为第i期的股权自由现金流,Ke表示权益资本的成本。

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法以能够为股东自由支配的现金流为计算依据,避免了红利贴现法过于受分红政策影响的缺点,反映了“销售为虚、利润为实、现金为王”的经营理念。对于现金流比较稳定或增长率可预测的企业,FCFE法测算的企业价值最为接近真实的企业价值。FCFE法不仅适用于现金牛型企业,也适用于扩展期和成熟期的成长型企业。

2.3经济增加值贴现法(EVA法)

经济增加值贴现法是以货币形式度量投资回报与资本成本之间的差异,以度量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润。表明只有在经营成本和资本成本都得到补偿之后,才会为投资者增加财富。

则公司的价值为:EV0=FC+Cap0+∑niEVAi(1+WACC)i(3)

其中,NOPAT为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 + 优先股股利 + 利息*(1 ― 所得税税率)。WACC为资金成本,表示在目标资本结构下,债务融资成本、优先股资金成本、普通股资金成本的加权平均值。

经济增加值贴现法以企业获取的经济利润而非会计利润为计算基数,能够客观地反映人力资本、企业家才能、管理制度、经营模式等会计方法不能核算的生产要素的作用,是企业估值法中理论上最为科学的方法,EVA法能够精确估算企业的真实价值。EVA法不仅适用于成熟期的企业估值,也适用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估值。已有的研究表明,在对高科技企业估值时,EVA法比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法更为有效。

2.4市盈率估值法(PE法)

市盈率估值法是实践中常用的估值方法,目标企业价值:EV0=PE×net•profit(4)

实践中,PE倍数大多随行就市,用上年度的净利润做计算基数,有时也使用当年预测净利润做计算基数。市盈率的优点在于其能够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能够把人力资本、企业家才能等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综合考虑进来。适用于有形资产较轻,主要依靠人才、技术和商业模式盈利的行业。也适用于医药、农业、食品加工、快速消费品等弱周期行业。但对于周期性较强的行业不适用,如钢铁、汽车、机械、化工、家电、纺织等制造业的各行业部门和矿业等资源类行业。PE法的其他缺点在1.3中已经介绍,不再赘述。

2.5市净率估值法(PB法)

市净率估值法的计算公式是:EV0=PB×book•value(5)

Book value为企业的净资产,即账面价值。市净率法与市盈率法正好形成互补。PB法仅能反映会计方法能够核算的资产,不能反映人力资本、企业家才能、管理制度、经营模式等要素,不能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其优点一是可以规避周期性行业的波动性,二是可以防止净利润指标纵,三是可以衡量陷入困境的企业的价值(没有盈利也缺乏现金流的企业只能用PB法估值)。PB法主要适用于制造业中的强周期性行业、矿业等资源类行业以及不良资产并购等。PB法不适用于固定资产较少的第三产业。

3、基于产业演进阶段与行业周期性的估值方法选择模型

产业演进通常经历四个阶段:(1)产业演进的初创阶段。企业主要靠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驱动,没用形成稳定市场需求,企业利润和现金流均难以预测。加之产业技术路线尚未确定,单个企业面临较大风险。(2)产业演进的规模化阶段。新技术或新的商业模式获得市场认可,产业进入快速增长期,大量企业进入行业淘金,供给大幅上升,行业竞争加剧,行业洗牌逐步展开。这一时期,企业为谋求快速发展,通常采用低分红政策,抢占行业资源,提升行业地位。由于行业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和现金流量较不稳定。(3)产业演进的集聚阶段。经过规模化阶段剧烈的行业洗牌,产业集中度和行业进入门槛均大幅提高。由于产业的技术路线和市场需求都趋于稳定,企业的利润和现金流量都比较稳定且可预测。(4)产业演进的平衡与联盟阶段。产业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市场和竞争结构,产业演进到了寡头竞争的格局。这一时期,行业成长性降低,企业通常采用高分红政策。因此针对处于不同产业演进阶段的行业,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选取相应的估值方法。处于初创阶段和规模化阶段的企业,很少有分红也没有稳定的现金流,只能使用经济增加值贴现法进行估值;处于集聚阶段的企业一般具有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具有高成长低分红的特征,不适用DDM法,而适用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法;处于平衡与联盟阶段的企业普遍具有低成长高分红特征,所以适用红利贴现法估值。

市盈率法和市净率法是一对互补的方法。市盈率法适用于弱周期性行业的估值,市净率法适用于强周期性行业的估值。那么,我们根据以上五种估值方法的特点,用产业演进阶段和行业周期性特征作为选择估值方法的依据,构建出二维估值方法选择模型,如图1所示。

使用该估值方法选择模型,在风险投资中投资人就可以快速选出适用目标企业的估值方法。基于产业演进阶段和行业周期性特征来选择估值方法,克服了实践中仅仅使用市盈率法存在的缺陷,为解决风险投资中的估值难题提供了一条解决途径。

图1基于产业演进阶段与行业周期性的二维估值方法选择模型

4、结论

本文针对目前风险投资中存在的估值难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和方法。本文的研究内容建构了风险投资估值的框架和步骤。即第一步是判断目标企业所处的产业演进阶段和行业周期性,运用估值方法选择模型选取合适的估值方法;第二步是运用该估值方法进行财务估值;第三步是依据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选择该阶段的主导竞争力因素,对财务估值结果进行调整。

在风险投资实践中,普遍使用单一的市盈率法进行估值。鉴于市盈率法存在的缺陷和适用行业的局限性,本文综合比较了红利贴现法、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法、经济增加值贴现法、市盈率法、市净率法五种估值方法,探讨了这五种估值方法的优劣和行业适用性。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基于产业演进阶段和行业周期性的二维估值方法选择模型。认为在产业的初创阶段和规模化阶段,适用经济增加值贴现法;在产业的集聚阶段,适用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法;在产业的平衡与联盟阶段,适用红利贴现法。对于强周期性行业,适用市净率法;对于弱周期性行业,则适用市盈率法。

在进行财务估值之后,是运用企业核心竞争力因素对财务估值结果进行调整。对于初创期的企业,重点考虑企业家才能和核心技术两项因素;对于成长期的企业,重点考虑人力资本、核心技术、产业链等因素;对于成熟期的企业,则应重点考虑市场占有、行业地位、产业链、股东背景等因素。

参考文献:

[1]Nicholas Ho, Norman Hui & Linus Li, 2000, ‘Does EVA Beat Earnings? Round 2: Evidence from Internet Companies ’,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2] 李斌,冯兵:《风险投资基金:中国机会》,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

[3] 吴晓灵:“发展风险投资基金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中国金融》,2007年第11期。

投资估值的方法范文第8篇

The Discussion of Value Investing Theory

PAN Lihua

(Guangzhou College of Commerce, Guangzhou, Guangdong 511363)

Abstract If the investor want to get more profits in the stock market, the investment ideas and investment strategies is very important. Value investing strategy is a successful investment strategy. When the stock price below the intrinsic value ,investors can be gradually buy and hold; and the stock price higher than the intrinsic value, investors can be gradually sell. Valuation of the company's intrinsic value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on the market. This paper summarizes various valuation methods, and advocate avoiding speculation. It's useful to the investor in the long run.

Key words value investing; intrinsic value; absolute value assessment model; relative value assessment model

0 引言

价值投资是一种成功的投资理念,它又被称为内在价值理论。它的思想在于通过对股票的分析,估计上市企业股票的内在价值,并通过对其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的比较,找到内在价值高于市场价格的股票。价值投资的理论认为:股票价格总是围绕其内在价值上下波动,而内在价值是可以估计的;长期来看,股票价格会向其内在价值回归;当股票被低估时,出现投资机会,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间的差值越大,预期的收益就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就越小。所以,价值投资策略的关键是找到股票的内在价值,并利用其决定对该股票的买卖策略。

1 我国股票市场的价值投资策略

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股票的价格与股票的内在价值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价格能够及时反映价值的变化。但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普通投资者不作分析、盲目跟风的风气比较严重,价值投资理念仍然不足,从长远看来价值投资策略有助于改变这种跟风炒作的风气,以期待短时间内获得高额收益的不良风气;可以帮助投资者及时发现可以避免的风险、锁定盈利,进行积极有效的投资;有助于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秩序,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股票市场功能。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采用价值投资策略,可以充分利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机会,以获得的超额收益。

为进行价值投资,必须确定企业的内在价值。采用合适的估值方法尽可能准确地估计上市公司价值的近似值,目前,股票市场的估值方法有股票绝对估值法和股票相对估值法两种。

2 股票估值方法比较

2.1 绝对估值法

绝对估值是通过对上市公司历史财务数据及当前经济数据和对未来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财务数据的预测估计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

绝对估值法中最常用的估值方法是现金流贴现定价模型, 现金流贴现模型是在西方证券市场上被广泛应用的一个企业价值评估模型,其基本原理是:对各种资产未来的收益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现为现金流的现值。其一般的模型为: =

式中,表示上市企业的价值,表示在时刻股票的现金流量,表示折现率。

企业的价值实质上是由预期现金流的大小,贴现时间和贴现率决定的。先常用的贴现方法有三个: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E);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红利贴现模型(DDM)。这三个不同的模型不同点在于现金流的定义不同。在FCFE模型中,扣除增加运营成本、偿还债务等指出后余下的现金流,在FCFF模型中,现金流是包括股东、债权人在内的现金流的总和,在DDM模型中现金流为股票持有者预期能得到的现金流的现值即红利。每个模型都具有相应的推广,在证券市场上应用最多的贴现模型是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该方法的优点是:(1)贴现现金流法可以反映一个企业的综合情况;(2)现金流法的估值结构可以反映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该方法的缺陷:(1)估值方法计算复杂,数据量大;(2)较难找到合适的短期盈利机会。

2.2 相对估值法

相对估值法认为是同行业的公司之间有较大可比性,只有相对价值才有现实意义。通过估值水平的相对比较,来判断公司股票是否具有相对投资价值。常见的相对估值法主要有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销率法(PS)等。

2.2.1 市盈率法

市盈率估值法是指以行业平均市盈率(PE)来估计企业价值。将市盈率指标与公司的市场价值建立联系,即股票价格相对于公司每股收益(EPS)的比值,即: = 。

每股股票价格可以表示为市盈率和每股收益的乘积。每股收益为净利润与发行在外的总股本的比值决定。市盈率经常采用行业平均市盈率,将由此算出的价格为股票的内在价值。

市盈率估值法法主要用于估计股票的投资价值与投资风险,衡量上市企业的盈利状况。

其优点是:(1)市盈率简单清晰,数据容易计算;(2)能把价格和企业盈利结合起来,直观地反映了投入和产出的关系;(3)市盈率可以包含公司经营的风险、增长、未来盈利与当前盈利的差异等丰富的内容。

其缺点是:(1)此方法算得市盈率为静态市盈率,它只能反映公司过去的估值水平,不能体现公司的成长性;(2)每股收益是容易被操作的财务指标,在反映公司收益方面局限性较大。

2.2.2 市净率法

市净率(PB)是指股票市场价格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即: = 。

其中每一股股票代表的公司的净资产。

此种估值方法适用于拥有大量资产并且净资产为正的公司。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了企业的净资产的多少,该方法认为企业经营效益越好,公司资产价值增值越快,股票的净值就越高,股权价值就越大。一般来说:市净率越低的股票,投资价值越高;市净率越高的股票,则投资价值较低。市净率PB既可以从经济基本参数中估计出来也可以与类似企业比较得到。

其优点是:(1)净资产的数据容易取得且易于理解;(2)赢利为负的公司无法可以使用市净率法;(3)PB法提供了合理的跨行业的估值比较标准;(4)市净率变化可以直观反映公司价值变化,净资产账面价值比较稳定。

其缺点是:(1)不适用于会计制度不同的公司之间的比较;(2)净资产为负值的公司不可用;(3)对净资产不太多的服务型行业和高科技公司无实际意义。

2.2.3 市销率法

市销率法主要用来评估已经有销售收入,但是还未盈利的一类公司。市销率(PS)是公司股票市价与每股销售收入的比值,即: = 。

它能告诉投资者单位销售收入反映的股价水平。市销率是通过计算企业的股价除以每股销售收入,来判断企业的价值是被低估还是高估,同行业的公司相比,市销率越小,表明公司价值被低估,投资的优势更大。因此,该项指标既能考察公司的收益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又能有效把握其收益的质量水平。

使用市销率的主要原因是:相比于净利润,销售收入更加稳定,如果公司因为财务杠杆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净利润发生变化,市销率指标能够克服相应的问题。

2.3 两种估值方法比较

相对估值法因为简单,比较容易使用,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被广泛应用,对于没有较深专业知识的投资者而言不失为估值的好方法。

绝对估值法的现金流贴现法,专业性更强是一种面向未来不确定的现金流的估值方法,企业的现值、预测期、贴现率等都是不可控的,都需要主观判断,所以对普通的投资者而言比较困难,但对专业人士是估值的好方法。

投资估值的方法范文第9篇

风险投资就是投资者要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项目中,在项目成功的运作中获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在进行风险投资之前,最重要的就是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筛选,具体的风险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程序包括:

1.价值评估前的信息收集

风险投资家要对项目进行价值评估首先是要进行信息的收集,包括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2.评估方法的选择

由于单一的评估方法都有其局限性,因此投资者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评估,并且要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根据企业的现金流以及市场预期,选择适当的折现率,以降低评估方法本身的缺陷所造成的风险。

3.折现率的选择

被投资者普遍接受的折现率为内部收益率,然而内部收益率会随着不断变化的市场以及不同的投资阶段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资者在选用折现率时要结合多种可能的影响因素分析。

二、实物期权在风险投资项目评估中的应用价值

风险投资的评估方法有很多种,实物期权方法可以减少对投资项目价值的错误估计风险,并且还可以为项目的投资和退出选择恰当的时机,从而可以有效的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的激励风险投资家,使得投资项目的价值最大化。从具体的实物期权方法分析过程来看,这种方法可以很好的揭示影响项目价值的各种因素以及所造成影响的程度,为价值评估和管理行为提供了依据。

三、实物期权法在风险投资决策评估中的缺陷和建议

1.实物期权法的缺陷。

实物期权法作为风险投资过程中的一种战略分析思想,不仅是对传统方法的创新,更是一种突破。但是实物期权方法在作为资产定价方法和投资决策方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1)实物期权和金融期权有本质的区别,实物期权定价方法不能使用金融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计,由于实物期权的标的资产不具有非连续性和不可交易性,因此不得使用无风险套利均衡定价原理;

(2)实物期权的某些输入变量不容易被确定,例如波动率等难以观察或处理,而且实物期权没有像金融期权那样成熟的交易市场,另外实物期权比较容易随着时间变化给其时间应用操作带来很大的影响;

(3)复合期权的价值不易被确定,由于复合期权是由多个实物期权结合而成的,所以在确定价值时受多个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增加了确定价值的不易程度;

2.风险投资运作中应用实物期权方法的建议

在风险投资的过程中,理论上实物期权方法可以作为一种科学全面的评估方法,然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使用这种方法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对于实物期权方法的运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项目的筛选阶段可以用这种方法来分析,在项目的评估谈判阶段可以用这种方法决策。实物期权方法在项目筛选过程中的应用在于它可以识别项目全部的潜在价值,是对投资项目价值的一种初步判断;实物期权方法应用于评估阶段是要系统的定量分析评估项目的价值,是对所投资项目的全方位评估和深入理解。实物期权不仅可以帮助投资者合理的安排投资的比例,也可以使投资者正确判断投资退出的时机问题。具体来说,遇到以下这样的情况是,可以应用实物期权的方法进行投资分析:

(1)涉及的投资数额量巨大;

(2)投资项目未来收益不确定性较强;

(3)实物期权的标的在产能够清楚的识别;

(4)有可比较的类似投资项目存在;

(5)投资项目不需要快速做出评估决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项目投资时,选定运用实物期权方法来进行评估决策后,要重点关注实物期权标的资产的识别以及对影响定价的变量要进行合理的估计和预测。对于非关键性环节的工作,比如复杂的计算过程,投资者可以合理的利用计算机来完成计算过程,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投资者的负担,也可以提高计算的准确性。

四、结语

投资估值的方法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 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4(c)-0219-02

在我国日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股份制公司逐步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受日常经济活动不断变化的影响,股份制公司自身价值也随着市场经济的波动不断变化,具体体现在股份制公司股权价值的变动,进而如何对股权价值进行有效衡量成为一个现实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该文正是对股权价值的有效衡量提出实践中的差异性解决方案,通过对股权评估方法及不同股权类型在实际价值评估过程不同运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适用不同股权类型,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1 股权价值评估存在的广泛性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体系中,经济体制形式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公司制企业最大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具活力大型经济体形式。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自身特点产生大量股权价值评估。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人或认股人在公司出资、认股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和参加股东大会参入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出资、认股后,股东的出资和认股款除公司破产清算外是不能抽回的,但股东可从公司分红,参加股东大会参入被投资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带来利益,因此股权是有价值的,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并且是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变化,股权价值是随之不断变化的。与购买时(或出资时)相比,价值既可能变小,也可能变成0;价值也可能变大,甚至大很多倍。股东虽然不能抽回出资和认股款,但其股权可以转让,也可以出资,也可能因经济纠纷被查封用股权抵债,因此就产生了大量的股权价值评估。

2 股权价值评估方法适用差异性

在我国较早的股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存在与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评估中。目前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的形式多样,中国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规定股权价值既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也可以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各种方法的选取和采用,主要根据被评估股权对象及相关背景资料搜集情况。目前股权价值评估方法根据对象适用而有所不同,主要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2.1 非上市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权价值评估

应首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和全部股东权益价值确定控股股权价值或有重大影响股权价值,进而对于非控股小股东股权一般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而对于股权投资发生时间不长,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基本相符,则可先根据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2.2 上市股份公司的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可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评估基准日前N天收盘均价确定评估值,对其中控股股权或大股东股权可按一般流通股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求出评估值,对于限制流通股可根据限制期及股权数量、性质按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前N天收盘价均价进行限制流通、大宗交易等因素调整得到评估值。

3 股权价值评估实务问题解析

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且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是股权价值评估操作的主要规范依据。根据应用《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体会,股权价值评估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股权价值评估注意事宜

(1)股权价值评估中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谨慎区分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有息全部负债价值。

应注意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权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要求,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一般地,控股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控股股东权益比例+控股权溢价;少数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少数股东权益比例-少数股东权益折价。

(2)对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股权20%以上或不足20%但为最大股东)的评估,一般先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及全体股东权益价值来确定所要评估的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价值。特别是控股股权价值评估,必须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而不能只根据投资的原账面价值而不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确定出股权价值。股权评估常出现的错误是在对被投资企业整体评估中,不对长期投资中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分析,不对其中的控股股权的被投资企业再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甚至错误的将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100%股权时,把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合并报表进行评估。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既可以采用成本法(基础加和法)、收益法,也可以采用市场法,对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作为唯一的评估方法,一般应再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且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所选用的方法及选取理由。在对被投资企业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对形成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分析,需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3.2 收益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1)收益法适用前提

首先,用收益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区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收益法评估的价值只是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溢余资产价值。

其次,在用收益法评估时,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和剥离相对较重要。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资产,也就是为企业持续运营中不需要的资产,溢余资产一般包括冗余现金、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已解禁上市公司原始股等都可界定为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包括投资性房产、长期股权投资、预计负债、闲置的房屋、土地及设备、在建工程、押金、代垫款、应付工程款、保证金、未支付的借款利息等,但上述项目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资产与经营相关的应该在收益预测中考虑,而不应该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这就要在具体的评估工作当中认真分析。

最后,这些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等同于单项资产的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应该注意的是资产已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其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在收益法评估经营性资产价值时收益预测中也应该剔除,否则容易出现重复计算的问题,或虚增或虚减了评估结果。

(2)具体评估方法

应用收益法评估股权价值时,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收益法评估中的预期收益、收益期间(未来收益折现法用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确定和选出是评估结论准确可靠的关键。

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评估过程中应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运用收益法进行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且充分考虑并分析被评估企业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收集被评估企业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合法性和未来预测可靠性的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概率及其影响,不能采取不合理的假设。收益期间应当根据评估的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评估的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合理确定应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确保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实践中,折现率一般采用无风险收益率+风险系数或贷款利率。这里应注意,当评估基准日利率水平较低时,往往折现率太低, 评估出的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价值虚高。

当被投资企业具有多种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时,采用收益法评估股权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时,应当针对各种业务类型分别进行分析,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Aij/(1+Rj)n+Mj/(1+Rj)n;Aij为第j种经营的第i年的收益;Rj为第j种经营的年收益率;N为企业有N种经营业务。i=1、2、3……n;j=1、2、3……N;Mj为第j种经营n年后资产余值。

3.3 市场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股权评估中涉及的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中,市场法也是常用的评估方法,市场法中常用的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选择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规模基本相同,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通过交易股价计算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再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收益性或资产类参数,如EBIT、EBITDA或总资产、净资产等作为分析参数。最后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比例 关系,称之为比率乘数,将上述乘数应用到被评估企业的分析参数中,并根据对比公司与股权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及风险进行系数调整,从而得到委估股权涉及的被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再由此确定委估股权的价值。

市场法中的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评估关键是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的企业进行比较。对参考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3.4 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的比较

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和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用不同的指标且指标口径应一致。即全部资本(股权+债权)、企业的销售收入、息税前利润(EBIT)、息税及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以及总资产都是全部资产口径的,选择的比率乘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也应口径一致,如折现率应是选择各指标对应的收益率指标。而评估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择净收益(利润)、净资产股权资本口径指标,一般的折现率也是选择口径一直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3.5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可以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来确定评估值,但这里必须注意,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确定股权交易价格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特别是股权为超过总股权1%的解禁股,按我国证券交易规则,必须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解禁股。2008年6月30日前82宗大宗交易,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比正常市场交易价格低0.14%~15.96%,平均低3.47%左右,因此对大宗股权评估值=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i为大宗交易折扣系数,根据市场情况一般掌握在0%~15%左右,i是根据公开股票市场不同时期是变化的,评估时可根据市场统计数据确定。目前许多大股东股权转让一般按基准日前20日或30日收盘均价×(1-i),i同样根据市场情况在0%~15%中选出。若为司法鉴定中执行阶段的股权价值评估,还应在特殊事项说明中说明评估值的确定方法,使用时应按使用日前一日的收盘价或前20~30日收盘均价及折扣系数进行调整。如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16.24%的股权14032.41万股转让给其他公司就是按基准日前30日收盘价均价的90%转让的(需报证监会批准)。

3.6 限制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限制流通股评估,我国证券市场上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基本在2006年-2009年已股改完,目前只有极少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多数为定向发行限制流通股新发行原始限制流通股,一般限售锁定期为1-5年,对于限售股若有明确的限制期限,限制流通股股票股权评估值=同股份公司流通股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1)×(1-i2), i1为限制流通折扣率,可根据市场比较或期权确定(参考中国资产评估2011第四期P19W股份公司限制流通股评估案例);i2为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折扣率,当股权量少于1%,i2取0。

3.7 非上市的非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非上市的非流通股权除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评估外,当然也可采用市场法,当委估股权的被投资公司有近期交易的股权,可以将被投资企业近期交易的股权进行适当调整得到委估股权价值。如某公司持有某银行的2000万股股权,2008年12月购买,购买成本1.30元/股,2011年4月要进行抵押贷款,通过查被投资单位―某银行有关财务资料及股本情况和分红情况,该股权不到全部股本的1%,且购买后只分红一次40万元,因被投资的某银行在扩张发展阶段,经营收益较好但分红较少,不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又不是控股和重大影响股东股权,不必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该银行2011年12月曾增发过股,估价为1.50元/股,故可采用市场法,经查被投资银行2011年12月和2011年3月会计报表账实基本相符,通过比较调整委估股权每股评估值=1.5+(1.5-1.3)÷2×〔(12-8)÷12〕=1.54(元)。

综上所述,股权价值评估需要按照股权性质进行分类,区分控股股权、有重大影响股权、小股东权益、是否上市公司股权、是否有限公司股权、是否流通股、是否限制流通股权等情况,充分调研被投资企业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2012年7月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4]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8年11月28日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投资估值的方法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市盈率 市净率 现金流量 企业价值

一、引言

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对这三种评估方法的估值效果,国内文献多以理论性的对比分析方法进行规范性研究,但进行全面比较分析的实证结果并不多见。张建中等(2004)进行了股权自由现金流量估价模型评估值与各企业市场价值的比较,验证了现金流量折现(DCF)模型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适用性。顾银宽等(2004)分析了公司价值评估的一种方法――EVA贴现估价法的理论模型,探讨了其在我国上市公司价值评估中的应用。但这些研究都没有提供常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优劣比较的实证研究成果,本文试图以我国资本市场为对象检验常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在实际应用中的评估效果。

二、研究设计

(一)价值评估方法的选取 由于成本法不能单独作为对持续经营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所以,本文仅对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了比较。收益法中收益形式选定为理论上公认并为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提倡的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和现金股利;市场法中的价值比率选定为最常用的市盈率和市净率。利用股利现值模型和现金流量模型需要对未来变量进行预测。由于缺乏我国股票市场中对未来股利和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威预测数据,类似于Pnman和Sougiarmis(1998)所使用的方法,本文采用的替代方法是以未来三年的实际数据作为预测数据的替代值,以未来三年的年金化数值作为三年以后的估计值(假设三年后为常数)。

(二)样本数据选取 研究样本选自1996年至2005年在上海和深圳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非金融企业),样本数据来自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CSMAR系列研究数据库系统。包括计算资本成本的B系数也是来自于该系统的“中国股票市场股票收益预测研究数据库”。然而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历史较短,初期的上市公司数量太少,而β系数的估计以及以实际数据替代预测数据,都需要多年的历史数据,必然造成用于检验的样本太少,所以本文采用弥补方法是:如果上市不足四年,当年没有B系数,则令B系数为1。本文使用的统计工具为SAS软件。在截止到2005年的数据库中,利用四种评估方法评估出1999年至2002年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2003年至2005年的实际数据作为预测数据的替代值用于计算股利现值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模型的在2002年估计值,其余年份的评估值依次向前推算。2000年至2003年的股票回报率依次用于检验1999年至2002年按评估价值进行投资的投资效果。

(三)变量的估算和检验方法 本文采用的变量估算和检验方法如下:(1)资本成本。本文对普通股的资本成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的简化形式来估算,即r=βrm,其中,rm为市场报酬率。这相当于将CAPM模型:r=(1-β)r1+Brm中的无风险项(1-β)r1省略掉。这是由于对于如何确定无风险利率没有定论,而且我国的国库券利率及银行存款利率变动幅度太大(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同时由于β接近于1,取消该项影响不大。在市场报酬率的计算中,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历史较短且大起大落,无法利用历史数据正确估计市场报酬,因此也采用一个简单的替代变量――市场普通股股权收益率(ROE)中位值。之所以采用中位值代替均值,其理由是在样本数量不多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异常值的影响。从理论上看,这种资本成本的简单方法并非没有道理:在自由竞争、资本自由转移的条件下,超常收益将逐渐消失,企业的股权收益率具有向资本成本逼近的趋势,而另一方面全体企业的股权收益率具有平均回归的总体趋势,所以,资本成本与平均股权收益率具有一定的近似性,再考虑到企业固有的风险,则r=βrm大致代表了投资者对企业收益的必然要求。(2)利用市盈率的估值方法。t年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市盈率的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为:v1=eps1×e1其中eps1为每股收益,e1为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平均的市盈率。(3)利用市净率的估值方法。t年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市净率的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为V1=naps1×h1,其中napst为每股净资产,h1为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平均的市净率。(4)股权自由现金流量估值方法。其计算公式为: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和摊销一资本性支出一非现金营运资本的增加。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时同期股票价格的解释能力 如果资本市场是有效的,一般认为股票价格接近于企业的内在价值,所以,通常以评估价值与股价的误差率来评价评估模型的精确性。许多研究认为,我国股票市场还不是准强式有效市场,仅达到了弱式有效市场(如陈小悦,1997),因此,股票价格不一定代表企业价值。尽管如此,本文认为,股票价格代表的是企业在当前资本市场的可行交易价值。如果评估价值接近股票价格,说明这样的评估值是目前资本市场上最可能接受的交易价值。

(1)误差率分析。(表1)提供了各种企业价值评估值与股价的相对误差率。其计算公式为:相对误差率=1(股价一评估值)口股价1。可以看出:第一,不论是均值还是中位值,市净率法评估值都具有最小的误差率。这个结果出人意料,因为在资本市场上一般更看重的价值比率是市盈率。市净率的优异表现也许说明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已对利润的虚假感到失望,转而依据相对可靠的净资产信息来评估股票价值。换句话说,资产负债表信息的重要性超过了利润表。第二,从中位值来看,市场法的两种评估值都优于收益法。本文认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并非强式有效市场,股价经常处于剧烈的波动之中,因此,基于市价的评估值一般会比基于理论模型(收益模型)的评估值更接近于股票价格。但无法因此断言市场法评估值比理论模型的评估值更接近于股票的内在价值。第三,股利现值模型评估值的误差率比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模型更差,这可能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普遍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而代之以股票股利的行为所造成的。而且我国股票投资者也已经习惯上市公司的这种做法。并不重视现金股利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2)相关性分析。为了进一步验证各种评估值对股价的解释能力,本文对各种方法的评估值关于股价进行了回归分析。其中股票价格关于每股企业价值评估值的回归方程为:Pi=a+bvi+εio。其中Pi

为股票价格,vi为每股企业价值评估值。εi为误差项,a为常数项,b为系数。从(表2)的回归分析结果来看,两个市场法评估值的解释能力(调整的R2分别为5.8%和12%)都优于所有收益法评估值(调整的R2都不足4%),从这一点来看,回归分析的结果与(表1)中误差率比较的结果基本是一致的,进一步说明了市场法。特别是市净率法,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可以给出更接近市场交易价格的评估值。同时还注意到,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模型的评估值在各年度都没有意义,t值普遍小于2。其他值都基本有意义。在收益法中,股利现值模型对股价解释能力优于股权现金流量模型,这个顺序恰与(表1)的误差率相反。从统计学上看误差率与相关性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现金流量与股价较差的相关性也许正说明了我国股市的非有效性,即股票价格已严重偏离了价值。

(二)对下期股票回报率预测能力的比较 本文采用股价向价值回归规律,通过分析价格偏离误差率来研究对下期股票回报率预测能力的比较。

(1)股价向价值回归规律。尽管市场法可以给出更接近于市场交易价格的评估值,但其并不一定代表真实的企业内在价值。本文认为,不管股票价格如何动荡不安,其始终是以价值为中心上下波动的,换句话说,以较长远的观点来看,股票价格应该是向股票内在价值回归的。股票价格偏离股票价值越远,向价值回归的可能性也越大。如果能够较准确地估计股票的价值,可以根据股价向价值回归的规律制定下列投资策略进行投资以获得理想的投资效果:当股票价格高于内在价值时;卖出股票;当股票价格低于内在价值时,买入股票;当二者相同时,继续持有股票或将资金进行其他投资。由于股票价格具有向股票价值回归的趋势,所以,内在价值越是高于其价格,该股票就应在下一年获得更高的股票回报率;同样,内在价值越是低于其价格,卖出该股票越可以避免更大的损失,或以卖空的形式越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显然,如果价值估计不正确,上述投资策略可能无法获利。价值估计越是精确,利用上述策略获得的投资回报越高。

(2)具体分析过程和方法。根据上述原理,可以考察依据各种方法评估值进行投资在下一年的获利情况,以此作为判断价值估计精确度的间接依据。为了比较各种投资策略的投资效果,首先计算股票价格偏离评估值的程度,称为价格偏离误差率,其计算公式为:价格偏离误差率=1(股价一评估值)/股价1。将每年的样本按价格偏离误差率大小顺序分为10样本组合,对每0个组合计算下一年的股票投资平均回报率(考虑现金股利再投资的年个股回报率)。由于价格偏离误差率越高,该组合股价越是高于价值,则下年的股票收益率应越小;反之,如果价格偏离误差率越低,则该组合股价越是低于价值,从而下年的股票收益率应越大。对于每种投资策略.计算对冲组合回报率(最高组合平均回报率一最低组合平均回报率)和超额组合回报率(最高组合平均回报率一所有样本平均回报率)。前者表示在允许买空卖空的情况下利用该价值估计进行组合投资所能获得的回报,后者表示利用该价值估计按最大回报率组合进行投资所获得的超过平均回报率的回报。这两个指标越大,说明价值估计越准确。

(3)结果分析。(表3)报告了各年度样本各组合的对冲组合回报率和超额组合回报率以及二者各年度的平均值。其中1999年至2002为企业价值评估年度,回报率的年度为价值评估年度的下一年,即2000年至2003年。从市场平均回报率来看,2000年股价剧烈增加,2001年至2003年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回落。检验期间股票价格经过了由上升到下降的波动过程。分析这些检验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收益法的投资效果优于市场法。这个结果明显与前面的结果矛盾。本文认为根据市价信息评估企业价值自然接近于市价,但如果市价偏离了价值(特别是在非有效市场),用市场法评估的企业价值就不是真正的内在价值了,以此为投资依据自然也无法获得好的效益。相反,利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由于引入了更多的关于未来的信息,使价值评估更精确,以这样的评估值进行投资应该能够获得更好的投资效果。这一检验结果也说明利用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模型等理论模型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应成为我国资本市场进行投资的主要手段。另外,本文的检验结果也为我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提供了间接证据。第二,依据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模型评估值进行股票投资可以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特别是在允许买空卖空的情况下,对冲组合回报率达14%,是其他评估值投资效益的近2倍。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模型的优异表现再次说明了现金流量才是投资决策不可动摇的基础,投资者最相信的还是现金。相比之下,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并没有足够的信心,主要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每年都有近半数不发现金股利,其余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也不稳定,造成投资者逐渐不再关心现金股利的发放。第三,依据市盈率法评估值与依据市净率法评估值进行投资的效果没有多大差异,即使在允许买空卖空的情况下,二者的投资效果几乎接近于市场平均股票收益率(约5%)。这一结果也说明无论是依据利润还是净资产,市场法都无法揭示企业真正的内在价值。

四、结论与展望

投资估值的方法范文第12篇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资产评估实务问题,其影响着我国资产评估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因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一起了各界广泛的关注。目前理论界和业界较为认同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以资产评估的估计标准形式表述的价值类型;二是从资产评估假设的角度来表述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三是从资产业务的性质来划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四是以资产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以及资产评估结果使用范围来划分资产评估结果的类型。其中,《国际评估准则》和中国的《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被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所以目前大多数人认可的这一种观点。

二、什么是投资价值

由上文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可知投资价值是根据资产业务性质来划分的一种价值,同时其属于非市场价值。为了更好地理解投资价值,我们需要了解市场价值。《国际评估准则》对市场价值的定义为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充分知情、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然而,《国际评估准则》中并没有给出非市场价值的定义。非市场价值是不满足市场价值定义的价值类型。因此,非市场价值不是个体概念,是集合概念,为不满足市场价值定义的其他所有的价值类型的集合。非市场价值的这些价值类型是典型市场价值以外的,有可能部分属于市场价值范畴,也有可能部分不属于市场价值范畴。

非市场价值中的投资价值为被评估资产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根据这个含义可见投资价值是针对特定投资者而言,且投资者有特定的目的来评估资产,进而产生的价值。

三、投资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异同

从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的内涵看,两者之间的差异十分明显。资产的市场价值反映出市场作为一个整体对该资产效用的认可程度以及对其价值的综合判断,这明显不同于特定市场主体的判断。而投资价值是针对特定的投资者而言的,其最显著的特点是资产相同,评估目的相同,但因投资者不同而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就不同。所以投资价值不同于市场价值。

从资产评估方法看两者的区别。业界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时,大多用到成本法和市场法,而评估资产的投资价值时,业界更多选择收益法,即对特定评估者而言被评估资产未来的价值的现值,而被评估资产未来的价值和折现率因而投资者不同而不同。鉴于评估方法的差异,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也存在明显不同。

四、企业并购中的投资价值——基于雪津啤酒并购案例

(一)案例回顾

股权转让前的雪津啤酒,总资产约为11.4亿元,净资产约为5.2亿元,评估后的净资产为6.18亿元。最后经过多方角逐,比利时英博集团以58.86亿元的开价受让了雪津100%股权。

(二)案例分析

雪津啤酒股权转让前,评估后的净资产为6.18亿元。而并购方进入第二轮谈判的荷兰喜力、比利时英博所报出的价格近60亿元,最后报价最高的比利时英博集团取得雪津啤酒公司全部股权。雪津啤酒与收购方或竞投者之间估价的差异近10倍,原因何在?

首先,站在雪津啤酒角度看,雪津啤酒的报价反映了该公司按原有企业管理持续经营条件进行评估的价格,这个价格明显属于市场价格。另外,雪津在评估这个价格时,其假定公司原有生产条件和规模基本不发生很大变化为前提,没有考虑特定的收购方。并且,雪津啤酒主要根据自愿公开公平的买卖原则进行自身价值评估,在评估时雪津假定没有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所以评估出来的价格基本体现了雪津的现状价值,为市场价值。

其次,站在收购方或竞投者角度看,无论是英博还是喜力公司,他们在评估雪津时,根据自身公司的管理战略,并考虑雪津啤酒特定的管理团队、品牌或声誉等方面与自身的管理战略的协同条件进而评估的价格。这个价格包含雪津啤酒厂的重置成本和雪津啤酒本身现金流说明的盈利能力。

在雪津啤酒股权转让案例中,可以看到不同的竞投者他们分别报出的价格是不同的,这个差异源于特定的收购方有独特的资源整合方案和独特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市场。所以,收购方的报价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投资价值。

总之,雪津啤酒与收购方之间股价的差异的原因在于他们评估时的立场不同,评估价值类型不同。另外,通过这个案例笔者得到以下肤浅的结论:市场价值+溢价=投资价值,其中市场价值主要是由收购企业的规模及经营状况等经营现状决定,其是投资价值定价的基础,而溢价主要是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的认知及收购企业的管理战略等因素综合决定。

五、结论

投资价值是依据其投资的需求条件,针对特定投资者评估某项投资的价值,其是非市场价值的一种。投资价值在很多方面不同于市场价值,但笔者从雪津啤酒的并购案中得到“市场价值+溢价=投资价值”等式,以期加深对投资价值的理解。目前对投资价值的研究还很欠缺,希望更多的学者和评估人员能加入到研究的队列中来。

参考文献

[1] 美国估价学会.不动产评估.地质出版社,2001.

[2]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M].北京:经济科学出出版社,2010.

[3] 张英,牟建国.资产评估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4] 张宇.试析资产评估“投资价值”概念运用[J].财会月刊,2009.

投资估值的方法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财务价值评估;特许经营权;银行估值

一、中国银行业财务价值评估的理论纷争

近年来。对于国有银行是否“贱卖”的争论日趋激烈。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建设银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美国银行,在锁定期满后,即出售所持建行10%的股份(占其持股总数的一半)。筹得100亿美元的资金,远远超过其初始投资额。另外,中国银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苏格兰皇家银行和瑞银(UBS)。在锁定期满后,更是全部卖出其持有的中国银行股份,获得巨额套现收益。为此,形成了三种立场鲜明的意见:

第一,“贱卖”论。主要依据是中国银行业的股权溢价远朱实现。中资银行急于吸引外资,情急之下有些不计成本,过低估计了银行的真实价值。

第二,“公平”论。主要依据是外方银行的战略投资者,不只是投入了资本,而且改善了银行治理结构和技术等,并注入了其本身的无形资产,从而共同提升了银行的价值,中方也获得了巨额的股权溢价。

第三,“责买”论。主要依据是中国银行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不良资产问题较为严重,且外方投资者存在较多限制,比如,外方单一投资者股权投资上限为20%,有三年的锁定期等。所以外资投入中国银行业是一场风险很大的投资。

至今这些纷争虽然尚未有定论,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中国银行业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很可能确实存在价格过低的问题。尤其是随着战略投资者的抛售,原来认为能够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水平和银行管理技术等方面获得较大帮助的希望也趋于破灭(刘煜辉。2005),“贱卖”的观点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共识。在进一步反思“贱卖”的诸多原因中,本文认为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在我国银行价值评估过程中存在较大缺陷,我国银行业需要建立新的、较为完善的估值方法体系,以更为准确地评估其价值,既不“贱卖”。也不“贵买”。而是尽量实现“公平”交易。

二、中国银行业财务价值评估方法的主要问题

(一)估值评估方法本身的缺陷

我国银行业价值评估的方法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基本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

1 收益现值法

该方法通过预测企业未来收益。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将其折算为现值,据以确定企业价值。收益现值法评估的是企业的盈利能力,是首选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但是。在收益现值法使用过程中,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被评估企业的收益要能够预测。二是被评估企业的风险要能够准确确定。在评估我国银行的过程中,上述问题都比较突出。首先,银行经营过程较为复杂,外部难于掌握其长期发展规划、管理决策机制和实际运营状况,不大容易准确预测其未来盈利。其次。我国银行大都属于国有企业,有很强的政府隐含担保性质,简单借鉴国外银行业的基本状况来估计中国银行业的风险折现率存在较大问题。但至今国内还没有权威的银行业折现率标准。

2 市场比较法

该方法以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企业的市场成交价值为基础,再根据被评估企业与参照企业的差异进行必要的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该方法运用的前提是具备高度发达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市场的竞争能够产生较为公允的企业市场价值,而且有足够多的可类比交易案例。在现时的中国,资本市场尚待进一步完善,银行产权交易案例较少,该方法的运用较为困难。

3 资产基础法

该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分别评估企业各项资产的价值,然后加总作为企业价值。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中,资产基础法仍然占有重要位置,社会公众也较为熟知。但是,本方法存在较为重大的缺陷:首先,企业整体价值一般不等于单项资产价值之和。企业是各个单项资产的有机组合,组织有效的企业价值高于单项资产价值之和。反之则低于单项资产价值之和。其次,采用该方法时,银行业的企业品牌、商誉和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也很难得到充分反映。但对于非经营性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用收益现值法等方法评估时,会忽略这些非经营资产的价值,此时就需要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各种企业财务价值评估方法均有其适用范围和内在局限。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需要根据评估目的、评估条件选择合适的方法,并在充分考虑其局限性的基础上,对企业财务价值作出合理评估。

(二)估值评估过程中的重要遗漏

由于我国银行业在经营机制、行业监管、资产负债等方面,与普通工商企业显著不同。因此其价值评估也存在特殊性。在采用上述传统方法评估银行价值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重要遗漏。

1 银行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为了控制风险,防止银行业出现过度竞争和垄断的情况,世界各国对银行业均实施特许经营。制定了比普通工商企业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涉及市场准八、股东资格确认、分支机构开设、资本补充机制、资本充足率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等诸多方面。这种通过政府管制设立的“门槛”,具有租金的性质。相应的银行特许经营权是具有价值的。而且“门槛”越高价值越大。中国银行业的“门槛”显著高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其特许经营权具有更高的市场价值。目前的评估方法。尚难准确地对此价值进行测算。

2 银行经营中积累的品牌、网点、客户资源的价值。与普通工商企业相比。银行虽然资产规模庞大,但土地、房屋、办公设备等有形资产比重较小,只占资产总额的1―2%。其最重要的价值是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品牌效应、网点布局、销售渠道、管理能力、客户资源、市场影响力、商誉等无形要素的价值。目前,在用资产基础法评估银行价值时,缺少对这些价值的合适评估方法,造成了遗漏或低估;在用收益法评估银行价值时,主要依赖于经营绩效,这使得相对较为流动的管理团队的组织效率的高低,在银行价值评估过程中占了过大比重,同样会造成银行价值的低估。

3 政府信用支持给银行带来的隐含价值。考虑到金融风险普遍具有波及扩散的特征,每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对整体金融业和经济体系都是潜在的威胁,其风险防范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无论国内外,在金融企业(特别是大型金融企业)出现困难时政府都给予支持,以确保整个金融行业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对于我国银行(尤其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政府更是给予很高的支持,比如,1999年以来,先后多次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进行剥离;多次对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注资以提高其资本充足率等。更重要的是,中国政府几乎成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隐含担保人,这是国外银行所不具备的。对此,国外评级机构给出的评价过低,与我国银

行的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这是造成我国银行价值低估的直接原因之一。

三、我国银行价值评估方法的改进途径

(一)对于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的思考

企业的评估价值很难与其市场价值完全一致,其原因在于,首先,不同的评估目的会得到不同的评估价值。例如,企业产权变动(包括上市)、融通资金、财产保险等相应的价值评估方法有所不同,其评估价值就会有所区别。而市场价值则是在竞争市场中,信息充分的市场参与者形成的交易价格。在一个给定的时刻只有一个市场价值。其次。企业评估价值形成后,一段时间内基本保持不变,而企业市场价值则会随市场波动而不断变化。

对于以上市交易为目的的企业价值评估来说,就是要合理估计企业交易可能形成的市场价值。但是。上市企业的股票价格又是不断波动变化的,这就造成一个很大的困难:究竟何时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形成的市场价值,才是真正的市场价值。从本质上看,这是静态的企业评估价值与动态的市场价值的矛盾,在资本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同时经济较为正常运行时,两者相差不大。但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中国资本市场尚不健全,国外评级机构又带有偏见,银行评估价值和实际价值就会形成很大差异。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在评估方法上加以调整,充分考虑中国银行特许经营权等的额外增加价值,以获得较为全面的企业评估价值;第二,需要增加市场竞价机制,随着市场的动态发展调整评估价值。

(二)将实物期权定价方法和改进的收益现值法相结合,可较好获得我国银行的评估价值

中国银行业财务价值较为合理的评估方式,是在收益现值法估值的基础上,增加特许经营权等的评估价值。具体公式为:

被评估银行的价值=银行持续经营的现值+银行特许经营权的价值

1 银行持续经营的现值用现值收益法加以估计,但需要两方面的改进。首先。不能简单按照国外评级机构给出的投资级别来确定其折现率。需要根据中国银行所具有的信用特征、规模、网络和客户资源等加以调整。其次,银行收益增长率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不能简单按照历史收益率增长速度进行外推。

2 中国银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具有极高价值,其价值来源于银行业高进入壁垒可能带来的超额利润,其本质上是以银行价值(即收益现值法估计的银行价值)为标的的买入期权。为此,可以引入实物期权定价的方法,对银行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三)建立竞争性价值发现机制。使评估价值尽可能地接近市场价值

要获得更为准确的银行价值评估结果。除了改进评估方法,还需要通过建立竞争性价格发现机制来获得更为合理的评估价值,减少静态的评估价值和动态的市场价值之间的矛盾。该方法的思路是,首先按照上述改进的方法完成银行价值评估,据此确定初步的市场价格区间。然后,在寻找大型机构投资者批量购买的同时,有必要利用中国股票市场的配售平台,建立非机构投资者能够参与的市场询价和竞价机制。使得非机构投资者在锁定一定保证金后。能够参与银行上市发行的竞价。通过机构投资者和非机构投资者的竞价博弈。来获得更为合理的上市交易价值。建立上述机制的主要原因是,上市银行通常融资额度巨大。中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能力有限。如果仅局限于大型机构投资者。就有可能受制于少数国外金融资本,难以避免高折价发行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陈野华,卓贤中国渐进改革成本与国有银行财务重组[J],经济研究,2006(3):25-35

[2]赵保国,新股发行上市溢价之谜的解释[J],财经问题研究,2007(9):55-60

[3]陈引,郑明J11,实物期权无形资产及其价值评估研究[J],财贸研究,2005(3):94-97

[4]谭三艳,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J],财会通讯,2009(8):33-36

投资估值的方法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初创企业 估值方法 重置成本法 市场法 现金流折现法

初创企业一般是指处于业务起步阶段的、规模较小的新设企业。通常,由于企业刚成立,在经营管理、收入效益等各个方面都无法与成熟企业相比,许多初创企业的创业者甚至只有一个想法或一个计划,并且普遍缺乏持续的资金支持。不过不少初创企业一旦获得融资,极有可能得到快速发展,为投资人创造出高额的回报。为培养创新精神,发展中小企业,不少国家的政府机构都会为特定的初创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或信用支持。除了政府部门的支持外,私人基金对初创企业的资金、技术以及管理支持也很大,并且占据了主导地位。

初创企业估值必要性分析

初创企业一般账面资产不多,有些甚至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即使有些初创企业已经开始赢利,但在业务取得稳健发展之前,其财务指标仍不甚理想。创业者一般都会积极地向潜在的投资人游说,以期望获得资金支持。对初创企业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无论是对初创企业,还是对投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从初创企业的角度,合理的估值有助于引起投资人注意,有助于制定和实施不同类型的股权激励机制;从投资人的角度,合理的估值是其投资决策的依据,并且影响其兼并、收购、出售等后续的投资性经营活动,有时投资人也会出于税务等因素的考虑而进行投资。投资人在考虑是否给初创企业提供财务支持时,通常会依据独立的评估报告来决定是否投资以及投资的规模大小。因此,如何合理地评估其合理价值是投资人、创业者都比较关心的一个现实问题。

初创企业传统估值方法介绍及评价

(一)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估值和判断的基础,按资产的成本构成,以现行市价为标准来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基本思路是一项资产的价格不应高于重新建造或购买具有相同功能资产的成本,否则买方将会选择后者。

首先,重置成本法是一种静态的评估方法,从目前大多数案例来看,在兼并、收购、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资产抵押贷款、经济担保等情况下使用较为普遍。但在应用过程中,作为一种相对静态的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更多反映的是企业的历史状况和现有状况,而无法准确反映企业未来的动态发展状况。其次,重置成本法假定初创企业的价值等同于已使用的资金总和,而没有考虑初创企业的无形价值以及未来发展前景。再次,重置成本法一般都没有考虑初创企业中人力资本的价值,而这对初创企业来说,却是较为重要的一个价值因素。所以,采用重置成本法对初创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会低估其合理的价值。

(二)市场法

市场法以活跃、公平的市场存在为前提,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交易资产作为参照物,将参照物与评估对象进行对比分析、调整差异,最后修正参照物已交易价格,得出评估价值。为达到估值的正确性,市场法要挑选与初创企业处于同样或类似行业的可比参照上市公司,或在估值阶段有被收购的类似公司以进行比较。通过上市公司或并购交易中的各种定价依据,从市场得到的一个合理的定价乘数,然后利用该乘数并结合创业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计算出初创企业的价值。但是,如果初创企业财务指标不理想,则对估值计算的意义不大。

市场法参考相关公司的预测利润,并从中导出市场定价乘数,再对初创企业的预测利润运用定价乘数。但是,很多初创企业不能实现正的预测利润,运用定价乘数更多的是象征意义而不具有实践意义。此外,运用市场法对初创企业估值的另外一个难点是选取合适的参考公司。上市公司由于信息的公开性,以其为参考公司有方便的一面,但上市公司一般在收入和资产规模上已经比较成熟,而且经营更多样化,将初创企业的预测增长参考上市公司,会使评估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市场法需要有公开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如果缺乏比较对象,市场法就难以有所作为。所以一般而言,市场法是不适用于对具有专用机器设备、大量无形资产,以及地区、环境等具有限制的初创企业的评估。

(三)现金流折现法

现金流折现法是着眼于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通过估算企业未来的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立企业价值的方法。该方法以企业过去的历史经营情况为基础,考虑到企业所在的行业前景、未来的投入和产出、企业自身资源和能力、各类风险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因素进行预测。折现率可以为体现资金时间价值的无风险利率,或者是一定期限的借贷利率。现金流折现法的另一种计算形态是内部收益率法,即将内部收益率看作是折现率。投资人一般喜欢对初创企业采用内部收益率法来计算其投资的价值。投资人估计初创企业未来一定时间的净营运收入,然后在投资期内按一定的内部收益率折现后算出初创企业的目前价值,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其应该获得的股权比例。

现金流折现法是在对企业现有资产获利能力认同的基础上对初创企业未来价值的评估方法,可以认为是一种对初创企业动态价值的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的主要缺点就是其对现金流量的估计和预测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必须对市场、产品、定价、竞争、管理、经济状况、利率等参数作出假定,其准确性也会因而减弱。

初创企业估值方法拓展

(一)实物期权法

从上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人们对包括现金流折现法在内的多种估值方法提出了批评,认为这些方法在很多情况下对初创企业的估值不够合理,忽视了创业者、管理者根据环境变化而调整项目和企业运作的弹性。在现实情况下,创业者、管理者可以根据具体市场环境做出灵活决策,而成本重置法、市场法、现金流折现法等都不能反映这种灵活性的价值。于是有学者提出采用实物期权方法对初创企业进行估值。虽然期权定价理论在企业估值中还未被普遍接受,过多的限定和假设条件也限制了它的应用,但是这一方法为学者从另一角度来研究初创企业的估值问题提供了参考。 研究国内外的风险投资可以发现,对初创企业进行投资具有以下性质:其一,期权性质。投资人对初创企业的投资就像购买了一份期权,一旦初创企业成功将获得巨大收益,而如果初创企业失败,则损失就是投入的风险资本。其二,投资人虽然向初创企业投入资本而获得初创企业的一定股权,成为了初创企业的股东,但投资人的目的却并不是为了拥有初创企业,而是为了在初创企业增值后出售其所占的股权以获得投资收益。所以本质上,投资人仅将初创企业看成是一种商品,相当于以投入的资本作为期权费,购买了一份看跌期权,它赋予投资人在未来某个合适的时刻以某一价格出售该商品的权利。很多初创企业的价值实际上是一组选择权的价值,因此在评估一家初创企业的价值时,对其发展前景、人员配置,尤其是其拥有什么样的机会和选择权的分析论证,将是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

期权估值方法的评价建立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同时该方法还需要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各种主要选择权进行定量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可将初创企业进行分割,对其多项资产进行期权评估,然后再运用现金流折现法进行估价。当然,运用期权定价理论进行估值时,也需要注意其局限性,比如,如何确定初创企业究竟拥有哪些现实选择权,如何对现实选择权进行合理定价等等。另外,对构成初创企业价值重要因素的管理者管理能力、企业外部环境因素等也很难估算到位。

(二)风险资产法

除了期权法外,对不少投资人来说,投资初创企业虽可能获得高收益,但也具有很高的风险,初创企业经营失败的案例也不少。所以有人将初创企业当做是一种风险资产 (VaR),而采用风险资产法来评估其价值。风险评估方法采用线性代数方法量化模型中各主要风险因子,最后通过计算结果确定风险资本的价值。这其中比较有名的是美国的Santa Clara大学的Tebjee和Bruno教授提出的模型。他们根据调查投资人的习惯,总结出影响初创企业价值的四大类因素:产品市场吸引力、产品差异度、企业管理能力和对环境威胁的抵制能力。其中,对产品市场吸引力、产品差异度设定期望收益率,对企业管理能力和对环境威胁的抵制能力设定风险权数,制定出相关估值模型。当然,这样的估值方法需要经过不断的修正才能达到目标。但由于比较复杂,在量化和权重设置方面都没有普遍适用的方法,因此也仅是具有参考价值,而不宜完全采用。

初创企业估值方法选择及其完善

综上所述,对初创企业进行估值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企业的价值往往由多个部分所组成,不同业务收入或现金流对创业企业的价值可能有不同影响。如果不考虑初创企业的特殊性而随意套用各种估值方法,则有可能会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无论是创业者,还是投资人都应该明白不同的估值方法具有不同侧重点和适用性。比如,在一个资金的卖方市场中,投资人会倾向于使用重置成本法,而在资本市场比较健全的环境下,市场法将是比较好的参照方法。现金流折现法适合具有稳定和可预测现金流的初创企业,而期权法和风险资产法都比较适合投资人内部对初创企业的预先估值。另外,考虑到初创企业的初创特点,以及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在对初创企业进行估值时,还必须在上述评估方法中增加或者补充以下四方面的考虑因素,才能更好地权衡初创企业的真正价值和风险。

第一,是否具有股权激励机制。许多初创企业都想招募或留住人才。但是,初创企业的有限资金不允许他们给现有或潜在的人才支付市场价的薪水。初创企业通常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者承诺股票期权的方式来弥补薪水的不足,以吸引和保留人才。一般而言,具有合理股权激励机制设计的初创企业成功概率比较大。

第二,无形资产估值。初创企业的创业者具备一些特别的无形资产,相对容易评估的是创业者的专利、商标、商誉、著作权的价值;比较难以评估的是创业者的管理能力、市场拓展能力等无形的管理技能。

第三,再融资需求。创业企业在每次再融资时价值将发生变化。如果在评估目前价值时忽略了今后再融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则初创企业在再次融资时,创业者会被认为经营不善,或者管理能力有限而影响对初创企业真实价值的确认。

第四,市场情况。市场情况主要关注市场上初创企业的竞争性和初创企业所在行业未来的发展情况。如果初创企业所在行业存在着激烈的竞争,那么该初创企业的发展就会比较困难,相应地,该初创企业的价值也会降低。同理,如果初创企业所在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不甚乐观,那么初创企业的投资价值也会被低估。这就是投资人一般会比较青睐投资于高科技类、非传统的初创企业的原因。

参考文献

1.丁亚明.创业企业估值的常用方法.科技创业(上海),2005(3)

2.卢长利,唐元虎.浅析创业投资中的真实期权思想.科学、经济、社会,2001(1)

投资估值的方法范文第15篇

一、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

评估确认价是指投资双方在投资过程中,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共同认可的价值,是多数投资行为中遵循的资产计价方式。按评估价确定放弃非现金资产初始投资成本,有以下几种考虑。第一,符合我国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要进行评估,衡量资产的现时价值,保证国有资产价值,防止资产流失。评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方法,例如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几种方法都是按现值来评估资产的价值,共同点是体现现时价值,但大多数估价需要职业判断,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估价。评估确认价更能体现投资双方的公允、公正。更容易被人们接受。第二,评估确认价在会计实务上具有可操作性。几种方法都有其计算模型。

在现行会计制度中也对股份制改造要求进行评估,并采取评估价计量。以评估价计量缺点:第一,尽管评估更能体现资产现时价值,但在放弃非现金资产中,如果每项资产都进行评估会计成本会加大,太多的估价会导致很大误差。有悖于投资目的。第二,评估价不利于投资方的会计处理。非现金资产在投资方是以历史成本计价,而投资时又以评估价计价。非现金资产评估价与账面价出现差额将无法处理,不能准确反映其性质。

二、按公允价值确定

公允价值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所下定义:“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结算的金额。”可以通过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运用预期现金流量法计算现值,公平交易是指双方在互相了解、自由的、不受各方之间任何关系影响的基础上商定条款而形成的交易。公允价值计量能够真实反映资产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在放弃非现金资产中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体现几点优势。第一,在会计实务中,已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这种计量属性,具有实践基础。第二,公允价值体现了一定时间上资产的实际价值,体现了交易双方均为维护自身利益确定的价值,体现交易双方的自愿性。第三,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模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会计准则采用,国际准则也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是会计计量的发展趋势,但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放弃非现金资产初始投资成本如果以公允价值计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公允价值确定非常困难,公允价值计量在理论上很完善但其前提必须有发育成熟的市场,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不存在活跃的资本市场不易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再加之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职业判断能力差,不易操作公允价值的计量。

三、按非货币交易原则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非货币交易原则是指放弃非货币资产取得投资时以投资方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这种方法的优点就是会计处理简单,体现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存在投资过程中账面价与现时价差额。缺点包括:第一,未能真实反映投资价值,众所周知账面价只代表取得时的成本,随着市场变化,资产的价值将发生变化,账面价与真实价存在差异,在会计交易中资产价值计量要求反映真实的交易事项,而账面价值并不能准确反映资产的价值。第二,以账面价值计量,将会影响以后各年投资收益取得时的确认,账面价反映投资方投资资产成本的情况,并不能反映在被投资方所占股权的大小。投资收益是被投资方按股权比例分配的。投资成本与收益不存在配比。容易出现利润操纵。

综述三种确定方法,各有其优缺点。结合国家及企业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模式。在企业进行重组或改组时,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作为投资时,应采用评估法确定初始投资成本,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合理的评估。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允价值计量尽管更合理、更完善、更符合会计国际化的要求,但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还不易采取,我国市场经济发育成熟后,公允价值应是首选的计量方式。鉴于我国目前经济环境及财务发展状况,在实务中采取非货币易原则更易于操作,更符合我国实际。作为过渡,提倡用非货币易原则确定非现金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事实上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按非货币易原则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即投资人以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被投资人以收到非货币资产作为投资时,以其所占股权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举例说明非货币易原则下,初始投资成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