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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新型经营主体 存在问题 发展对策 主要举措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8-0030-02

1 发展现状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农业转型升级、推进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为代表,这些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事态比较快速。

1.1 全县已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59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673个,家庭农场186个,涉及粮食种植、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种养结合、休闲农业等多个行业。在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下,实现了17.56万亩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了集体增收,农民致富。

1.2 全县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73个,入社户数7.8万户,占总农户数的95%,带动农户7.98万户,带动农户率达98%;目前,已创建省级“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16个,市级“五好”示范社45个;申请合作社产品注册商标117枚,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直营店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总资产达3.49亿元,其中农民现金出资0.96亿元,预计全年可实现销售额10.3亿元。

1.3 全县已建成并在农经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186个,其中经工商注册登记143个,按行业类型可分为:种植类147个,畜禽养殖类13个,水产养殖类16个、种养结合类8个,休闲观光类2个;目前,家庭农场从业人数达535人,其中季节性雇工85人,占比15.89%;经营土地面积7.53万亩,其中流转土地面积7.517万亩,预计全年销售额超亿元,可实现净收益2000余万元。

2 主要成果

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产业特色日益显现。“三水”水禽、水产、水生蔬菜的主导产业已经形成10亿级的优势,洪泽湖鹅饲养量突破1000万只,规模饲养量达600万只;水产养殖面积10.5万亩,高效渔业面积比重达77%,其中200亩以上高效渔业基地已经建成35个;芡实种植面积达3.2万亩。二是要强力推进农业园区的建设。建成省市级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5个,形成了沿洪泽湖、白马湖的2个高效农业产业带;建成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丰产粮示范区以及省级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定有机稻米标准化示范区。三是品牌创建成果丰硕。创成省级著名商标6枚、市级知名商标14枚,省市知名品牌29个,获批“洪泽湖螃蟹”、“洪泽大米”、“洪泽白鹅”、“洪泽银鱼”等9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3 存在问题

近年来,通过各方努力,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建设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市场竞争力不强。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的品种单一且大众化,没有特色,没有自主品牌,抗市场风险能力也较弱。二是管理、技术人才匮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家庭农场主多数是种养业农民,之前没有管理的经历,也没有聘用有经验、有资历的技术管理人才;经营管理者文化水平低,对科学的种田、养殖与经营都比较茫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前景没有任何好的建议,起不到促进作用。三是管理机制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建设普遍存在“重发展,轻规范;重建设,轻指导;重扶持,轻监管”的问题。相当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停留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层面,没有开展具体的业务。有的虽然有章程、有制度,也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流于形式。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到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时,没有前置条件,其中大多数在成立之后不主动到农经部门登记备案,使农经部门无法对他们进行监测和指导。

4 主要措施

4.1 领导重视,政策扶持。一直以来,我县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每年都将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安排部署。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意见》、《洪泽县家庭农场审批暂行规定》、《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来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日常运营管理。此外,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我县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在资金、金融、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仅2013年,我县就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争取省市扶持资金435万元、落实帮扶项目27个、搭建融资平台2个。

4.2 开展培训,规范管理。开展以乡镇分管领导、农经站长、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以及相关财务人员为重点对象,以农业经营主体机制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管理及利益分配机制、农产品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社、示范场创建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不断强化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能力,逐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水平,提升基层干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服务能力。截止目前,全县先后共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人员200多人次。

4.3 培育典型,示范带动。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社、示范场的创建工作,通过典型培植,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在典型培植过程中,我部积极引导各经营主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运营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并要求申报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使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此外,我县还定期组织各镇分管领导、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到示范社、示范场观摩学习,交流经验。目前,全县已培育市级以上示范农业经营主体61个,通过示范社和示范场的创建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成为产业上规模、运行上水平、实力上档次的规范化经营主体。

4.4 强化服务,注重引导。为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服务工作,全县各涉农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确保为培育工作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其中,县委农工部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建档、统计和业务指导工作。县工商部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设立便捷通道,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县税务部门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简化程序、开展业务指导,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农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其他涉农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发展。

5 对策建议

5.1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民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民的创业意识。积极宣传各级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建设,有效推进现代化大农业的发展。

5.2 狠练内功,增强实力。鼓励更多有学历、懂专业技术的人员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理念,提高抗拒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以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占领市场,以品牌增强经济实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强强联合、以强带弱,达到同步发展,共同致富的目的。

5.3 健全机制,强化管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完善内部运营机制和操作规程,强化内部管理,做到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5.4 拓宽渠道,扩大融资。积极探索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模式。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盘活有效抵押物,探索将农业设施、农业机械、土地经营权等作为贷款抵押物,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5.5 强化服务,引导发展。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将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改善农村经济的有效手段来抓。要按照落实共同责任的要求,各涉农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在注册登记、建档备案、业务指导、纳税申报、金融扶持等方面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共同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业务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及时地给予解决和帮助,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享受到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6 结语

新型经营主体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对政府扶持充满期待,最重要的是保障土地经营权以稳定生产基础,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强化生产能力。 具体地,政府作用要突出以下三点:

一是创新农村土地制度,促进土地流转关系保持稳定。这是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主体共同关心的问题。如果土地流转关系不稳定,不利于种粮大户稳定投入、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土地确权颁证,完善法律法规,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化保护,彻底消除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担心和顾虑,并辅以社会保障、非农就业、流转收益等方面的支持措施,让不愿意种地的农民长期稳定地转出土地经营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发展及思路

中图分类号: F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9-122-2

1 基本情况

通过几年的发展,大通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了从无到有,从单一的农户经营到家庭农牧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竞相发展的巨大变化,经营范围也从最初的农作物种植、牛羊养殖发展到如今的集种植、养殖、苗木花卉、特种养殖、加工营销的多种经营主体形式。截至目前,全县已拥有龙头企业43家,农牧部门备案231家,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1035家,农牧部门备案620家,全县合作社入社社员有1.5万余人,辐射带动农户3.5万余户。

2 主要做法及成效

2.1 从技能培训上入手,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水平

立足提升传统农民、引入新型农民的发展思路,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农民创业培训项目为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为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创业知识培训,使创办人充分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国家相关的支农惠农政策,增强他们的创业本领和生产管理能力。近年来,全县培训新型职业农民1万多人次。

2.2 从土地流转上入手,保障新型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前提与基础,大通县先后制定了相继出台了《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大政〔2009〕号)和《大通县设施农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2015)36号)等相关文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农民以转包、租赁、互换、转让、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联合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在20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规范了土地流转程序、流转合同文本,健全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促进耕地等资源要素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目前全县流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土地面积达10.06万亩,占流转总量的81.76%。

2.3 从优化服务上入手,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大通县建立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制度,年终摸排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联系帮扶制度,指导其规范社建设,推荐进入规范社建设市级名录,并帮助解决在销售渠道、人员培训、内部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加强与农商银行、邮储银行等金融企业的合作,建立银企对接工作机制,积极帮助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解决“贷款难”问题,正在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2.4 从政策扶持上入手,推动新型经营主体逐渐壮大

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积极争取省、市示范社建设项目和家庭农牧场奖补资金,2007年至今,共争取项目资金2087万元,扶持合作社96家,家庭农牧场36个,种养大户28个;为大通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2.5 从示范社建设上入手,发挥新型经营主体的示范作用

大通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数量上呈现逐年增加、不断壮大的同时,注重数量质量并重,积极培育部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牧场,努力发挥示范效益。几年来,共创建了部级龙头企业1家、部级示范社8家,省级龙头企业3家、省级示范社24家,市级龙头企业34家,市级示范社36家,县级龙头企业5家。今年推荐市级示范社26家,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名录398家、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160家。

3 存在的问题

3.1 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绝大多数规模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例如:成员在100人以下的合作社约占合作社总数的3%;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合作社约占60%,而且这些合作社仍然处于“小、散、弱”的状态,对市场的影响力极为有限,带动社员增收的能力也不强,社员的出资数额小,有些合作社连收购社员产品的资金都没有,难以有效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3.2 经营资金不足,扶持资金较少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问题。首先,合作社自身筹集资金难度大,并且自筹资金在投入生产后,后续发展资金严重缺乏,影响了合作社发展壮大和规范化管理。其次,国家扶持资金数额有限,规范社、示范社建设进程缓慢。从统计数据来看,“十二五”期间大通县从省市农牧部门得到扶持项目的合作社仅有79家,占全县登记注册专业合作社的9.7%,占农牧部门备案登记的15.9%。县级没有扶持资金,资金的匮乏,严重影响着专业合作社的自身建设与正常运行。

3.3 农村劳动力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科技推广落后

在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农村人口外出务工较多,农村劳动力不足和雇工成本高,科技推广程度不高,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较低,也严重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4 发展思路

大通县应继续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逐步建立起以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为抓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骨干,以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保障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深化农村改革与发展,推进现代农业转型建设进程。

4.1 推进土地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的情况下,开展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工作,更加明确土地经营权、承包权等相关权益,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为更好的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二是依托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服务中心),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三是鼓励和支持各类担保机构,拓展农村承包土地担保业务,开发符合农村土地抵押担保新产品,建立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农业担保体系,将农村土地进行市场化经营,促进土地自由流转。

4.2 加大扶持力度,发展新型经营主体

一是抓好以家庭为单位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壮大,鼓励农民兴建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鼓励和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做大做强。二是县级财政要设立奖励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项预算资金。在农业保险、机械购买、水利基础建设、资金补贴和奖励,以及农业税收等方面对经营主体给予帮扶,降低其经营风险。三是加强金融信贷支持。要出台有效的信贷办法,简化农民贷款手续,创新担保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探索民间资本信贷在经营主体中的应用。四是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耕道建设、水利设施、标准农田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向粮食主产区域倾斜,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向主导产业倾斜,切实提高经营主体耕作水平和抗击风险的能力。五是加强市场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农资制假售假行为,强化市场信息收集,规范农资市场,加强农资及农产品市场管理,遏制囤积、炒作等扭曲农产品市场的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社会稳定。

4.3 强化管理,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一是根据《西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和《西宁市家庭农牧场认定标准》,结合大通县实际,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大通县农民专业合作社5A级评定标准及扶持意见》和《大通县家庭农(牧)场3A级评定标准及扶持意见》,明确认定标准、扶持办法,促进其健康、有序、规范发展。二是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朝着产业基地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化、产品品牌化、销售市场化、产销效益化方向发展。三是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年度考核、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建档、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对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指导,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管理体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问题;障碍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5-0037-02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及特征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被提到,所谓的“新型”,是相对于传统经营方式而言,是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发展,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

专业大户是指专门从事农业中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主要包括家庭副业自营户和承包经营户,其经营领域较为集中、生产规模较大。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的目标,从事适度规模、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并销售品牌农业产品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互助经营为特征、社会化服务为内容的一种新型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其发展经历了由技术协会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转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将农户与市场想联系起来,实行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是指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已经成为解决农户分散经营困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

主要特征包括:一是适度的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高于传统的农业家庭经营规模,无论是专业大户还是家庭农场,其经营规模都高于一般的农户,并且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取得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二是集约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的小规模家庭经营相比,具有优良的物质装备,比较高的生产技术,具有现代的管理意识,对资源要素进行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的利用率都很高;三是专业化生产,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投入要素的使用率;四是市场化程度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按照市场的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能够实现和市场有效地衔接,商品率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的农户。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及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

随着外出务工数量的增加,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以及政策上的调整和支持,使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持续上升,推动了现代农业发展的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兴未艾,农村出现了大批的专业大户。由于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大量的养殖散户退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快速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土地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加工等多种合作社形式,成为组织农户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对接龙头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的有效方式。

龙头企业不断壮大,实力不断增强,国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流通、建基地、强产业、培育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把培育龙头企业群体作为促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

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进入新阶段。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产前农资生产、购销企业和产后农产品运销企业开始大举进入农业生产的领域,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农户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一大批的农户提供农资和产品购销等服务的组织迅速地发展起来。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与障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第4篇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和技术水平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巨大的潜力。本文基于皖北地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况,阐述皖北地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制约因素并寻找解决对策。

关键词 :现代农业;皖北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图分类号:F3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8-0144-02

农业作为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受到党和政府的极大关注。而我国农业经济主体的发展演变对我国农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扶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对新型农业经济主体概念扩展,彰显了党和政府对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视。关注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瘀现状、研究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限制因素对引导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向着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有着借鉴意义。本文以农业大省安徽省皖北地区为例,简析概述了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演变之路,目前发展之路存在的局限性以及限制因素,并依次提出观点和建议,希望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提供可参考的意见。

1 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演变与发展概况

建国以来,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多次随着经济发展方针或者政策方向的改变而发生着变革。建国初期,百废待兴,我国的农业经过长期战争的摧残受到重创,当时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分散稀落的个体农户,农业生产水平及其低下,满足个体需求尚且困难。到1956年底,党和政府通过引导分散的个体农户通过互助,农业合作社等方式完成了“一化三改造”,90%以上的农民参与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此时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为集体形式的农业合作社。在农业合作初期,我国农业得到较大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是,随着农业合作化的进行,集体化程度越来越高,1958年“大跃进”运动,农业合作化进一步集中,人民公社应运而生。随着集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相应的缺点应运而生,绝对的平均使得农业作业效率低下,农民生产积极性不断下降,农业减产。。。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签下“生死状”,催生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废除了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实行包产到户,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帷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业经营主体由人民公社的集体形式变为承包到户的农民个人,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进步。现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农业的发展,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范围扩大。如今,我国农业的发展趋势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 皖北地区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皖北地区即安徽省淮河沿淮及淮河以北的地区,包括亳州、阜阳、宿州、淮北、淮南、蚌埠市和沿淮的定远、凤阳、明光、寿县、霍邱县。2010年,皖北地区农业人口289.92万人,农业人口比例为80.83%,第一产业比重高达20.21%,高出了全省平均水平(13.99%),同时是全国平均水平(10.2%)的两倍多。[1]第一产业在皖北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支柱产业。改革开放以来,皖北的农业经营主体逐渐由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农户经营变为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方式,逐渐实现向集约化、组织化、社会化转变。

3 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制约因素

我国国土面积广大,农业资源丰富。但是,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演变发展过程中依旧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第一,我国的农业科学技术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与农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稀缺,新型农民数量较少。我国农业主要耕作方式依旧是人工操作,农业科技普及水平较低。第二,农业投资水平较低,农业发展的资金缺少。农民缺少发展新型农业资金,同时向银行贷款发展农业较为困难。第三、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缺少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我国大部分地区农业经营规模较小,倾向于分散经营,产业化水平低下。第四、政策支持不足,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础设施严重落后不足。支持我国农业发展的水利设施,灌溉系统,交通系统,通讯信息等基础设施不完善是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4 皖北地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制约因素

4.1 落后的科学技术,农业人才缺少

在皖北地区,农业是支柱产业。农业在皖北地区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头戏。然而,在皖北地区的大部分农村,落后的科学技术和稀缺的农业技术人才严重制约着皖北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更是阻碍了皖北地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据调查,皖北地区的农村存在大量瘀剩余劳动力,许多农民仍然采用传统种植、养殖模式进行农业生产。皖北农村地区农民收入只要来自农业种植和外出务工活动,农业产值及其科技含量均比较低。[2]落后的农业科技,老化的水渠传,农民老龄化程度加深使得皖北地区的农业抗灾能力弱,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靠天吃饭”的现象。传统的农耕方式和人才的缺失严重阻碍了皖北地区农业经营主体的转变,限制了皖北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现代农业的发展在较大程度依赖以生物科技和信息技术为主瘀现代化农业科技[3],故皖北地区农业技术的改进和农业人才的引进亟待解决。

4.2 农村劳动力外流,农民素质普遍偏低

皖北地区的现代农民素质以及农村劳动力缺失又成为制约皖北地区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另一个因素。安徽省是劳动力输出大省,皖北地区的劳动力输出更是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吸引着农村青壮年纷纷奔向城市。随着人口的增长,留守孤寡老人儿童守着家乡农村的一亩三分地,农村留守人口的老龄化使得农业的生产水平低下,保守的思想观念严重制约了新型农技的推广使用。另一方面,农村教育水平较低,大部分青少年儿童放弃学业,辍学在家,一部分走出农村的高学历人口选择城市生活的优厚待遇,农村农业活动青黄不接,农民的素质较于城市扔有很大的差距,一定程度上使得作为支柱产业的农业成为皖北地区的弱势产业。

4.3 投入不足,资金缺少

2010年,皖北用于农林水事务支出仅为48亿元,高于皖南,低于皖中,仅占该地区财政总支出瘀8.5%。由于受农资、农产品价格回落等因素影响,各级财政用于扶植农业生产化、规模养殖等方面瘀资金覆盖面小,推动力不大。[3]农民积累较少,缺少渠道获得资金投入,有意向进行农业创新创业的农民往往缺少资金投入或者资金链断裂,然而困难的银行贷款,政府政策在农业投入上瘀缺位使得皖北地区农业投入,资金缺失成为农民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大难题,且长期没能得到解决。

4.4 农业产业化水平低,缺少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是实现农民增收的渠道,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重点是要成立农业龙头企业。相对于全国发达地区,皖北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仍然不高。部分数据显示皖北地区主要瘀农业生产以小型企业为主,年销售超过亿元瘀龙头企业不到总数的10%,而且产出的产品多以原料为主,农副产品的加工层级较低,经济价值和科技含量欠缺。[4]大部分农村的农业经营方式仍较落后,农业经营主体小而分散,规模经营水平不高。皖北地区的农民经常使用的竞争方式是用降价打击竞争对手,确实体现了系统的农副产品收购渠道的缺失。

5 皖北地区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5.1 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吸引农业人才

农业科学水平提高,技术进步是促进皖北地区建立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手段。201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了农业科技的重要性。为此,在皖北地区应建立农业科技研究基地,用优渥的待遇吸引大量接受过先进农业科技思想的人才,引进国际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并加以吸收创新,加大力度进行农业科技研究,与皖北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因地制宜,加速农业科技新成果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化。同时,对待人才不仅要提供优渥待遇,也要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不仅要吸引先进农科人才入驻皖北地区,也要提高科研教育水平,自己培育优秀的农科人才。建议相关大学开设与世界先进的农业科技水平同步的课程来培养对农业方面感兴趣的学生。

5.2 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民收入

新型农民是指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高素质的农民。传统的农民与自然经济相契合,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自己消费,是一种自然产品经济。而新型农民则不同,他们将农业科技与耕种相结合,深入调查了解市场,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农产品。为此,提高皖北地区农村教育水平和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迫在眉睫。对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失导致的耕地闲置问题,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拨出,建立完善的农村服务体系,制定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在留住劳动力的同时,注重闲置荒地利用。

5.3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龙头企业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的组织形式。从皖北地区现阶段农业发展状况看,皖北地区的农业已经到了从传统农业逐渐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阶段,农业生产方式也在向着社会化大生产方式转变,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党和政府着力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在皖北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宿州市建立“农业企业为龙头、家庭农场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的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解决了各类主体单独经营无法克服的困难,实现了互惠共赢,促进了农业向集约化、社会化方向发展。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力量,已经成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5]要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促流通、建基地、强产业、培育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民增收中的龙头带动作用,积极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通过扩规升级、提质增效、拉长产业链条等措施,扶植壮大一批符合产业发展趋势、生产水平较高、市场潜力大的龙头企业。[6]在提高皖北地区产业化的同时,要注重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根据皖北地区的特产,加大对皖北地区特产的宣传力度,打出品牌效应。

参考文献:

(1)管琳,翟光红。安徽北部农业发展中的问题及可持续发展对策[J]。华东经济管理,2012,26(03):30-31.

(2)张克荣,刘武艺,江传瑞。皖北农村农业科技发展现状抽样调查与分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4(10)。

(3)汪正宏,庄道远。皖北地区农业发展的SWOT分析[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2012(01)。

(4)闫晓丹。皖北地区深入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3(0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63214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股份制经营、联合体等。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重要选择。如何加快仙游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本文提出一些看法,供参考。

1 仙游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

仙游县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台了《中共仙游县委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通知》等多项扶持政策和措施,帮助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至2015年底,有农民专业合作社607家,其中部级示范社3家,省级示范社7家,市级示范社25家,县级示范社55家;有家庭农场29家,其中省级示范场3家,县级示范场9家,经营总面积232.67hm2;股份合作农户近1300户,面积103.33hm2。

在新型经营主体量上发展的同时,仙游县重视质上的提高。全力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横向联合、协作和交流,鼓励派员参加农业部、福建省农业厅、经贸厅等单位组织的农超对接、农交会、产品展示会等,引导对外开展产销对接,促进不断发展壮大。仙游县度尾仙溪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期,只有7户种果大户参加,经过几年来的不断发展,现已有社员152户、专业技术人员26人,果园333.33hm2,仓库600m2,在城区设立营销窗口8个,社员年比周边农民人均增收25%以上。仙游县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已在北京、上海、南昌、杭州、宁波、广东、厦门、福州、泉州和莆田等地设立门店,开设直销店(点)22个,门店总面积1850m2,覆盖县级以上城市10个,涉及消费人群150万人,年销售达3700万元。新型经营主体已成为仙游县农业产业化的领头雁,规模化生产的生力军,标准化生产的排头兵。

2 存在问题

2.1 个别新型经营主体性质模糊

有的合作社是公司、企业翻牌成立的,出资结构不合理,存在少数人操控倾向;有的农户土地既是合作社的基地,又自己注册成立家庭农场。

2.2 运作不规范

大多数的新型经营主体没有内部控制制度。合作社、股份制企业和联合体没有建账核算,没有按章程办事,没有成员账户,分配不合理,财务不公开。部分家庭农场没有财务记录。

2.3 主管不明确

对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不完善。一些新型经营主体没有登记,大多数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工商部门注册后没有在农业、税务等部门备案和登记,处于失管状态。有关部门对不运作和不规范的新型经营主体没有管理职能,难以处置;个别解散注销的新型经营主体没有财务清算,没有登记报备。进入农业部门名录的新型经营主体比例不足30%。

2.4 扶持政策难落实

农业部等国家9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要求,“给予用地用水用电支持”、“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资金上报、“三品一标”和龙头企业评选、用电用水、税收等方面为新型经营主体争取最大权益,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但落实这些扶持政策阻力极大。至2015年,仙游县只有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设施农业用地建批复,3家合作社获得福建省电力部门农用电优惠批复。

3 发展对策

3.1 重视支持,创造有利发展环境

县委、县政府要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拳头产品, 将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发展计划,帮助促进发展。要利用各种会议,通过送科技下乡活动等途径,积极推介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和意义,宣传优惠政策,引导农民自愿联合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对科技示范户、专业户、种养殖大户等调查摸底,帮助其联合互助,建立新型经营主体。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3.2 指导服务,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对符合条件或有创办新型经营主体意愿的农户和其他经营大户,介绍创办流程,帮助起草章程制度,指导召开发起人会议,完成相关记录和申办材料,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商部门要简化设立流程,帮助完成注册登记工作,依法办证。税务部门要在票据领用和纳税上给予支持,服务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3.3 理顺关系,明晰新型经营主体性质和产权

在申请设立新型经营主体时,必须明确成员资格和出资方式、入股对象,明晰新型经营主体成员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产权关系。应加强新型经营主体立法工作,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外,应明确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主管部门和赋予管理职能。新型经营主体的合并和解散,必须进行清算,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和主管部门备案。

3.4 加强培训,规范新型经营主体运作

要加大培训和服务力度,组织新型经营主体业主进行业务培训和参加省、市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依章办事,不断提升新型经营主体自我发展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帮助新型经营主体完善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完善财务管理、议事规则、现金管理、生产销售、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规定,规范开展财务核算。要利用登记名录的机会,将指导、宣传、服务贯穿始终,促进规范发展。对合作制、股份制、公司制的新型经营主体,必须有规范的章程,明晰的产权关系,健全的服务功能,完善的监督机制。要按照“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标准,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建成为示范社、示范场,提高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的能力。

3.5 重点扶持,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第6篇

关键词:家庭农场;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政策;湖北省荆州市

中图分类号: F312;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14-3576-04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5.14.061

The Impact of New Agricultural Policy on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ain Body Construction:Taking Family Farm of Jingzhou City as Example

LIU Shu-yan1,2,YU Lei-lei1,HE Xiu-bai3,ZHOU Yi1

(1. College of Agriculture,Yangze University,Jingzhou 434025, Hubei,China;2. Jingzhou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Jingzhou 434023, Hubei,China;3. Economic Administration of Jingzhou, Jingzhou 434023, Hubei,China)

Abstract:The family farm, as a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ain body, could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and promote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factors. thereby it will contribute to the progress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Taking Jingzhou city of Hubei as research object, the necessary policy support of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ain body and potential problems during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family farm were investigated and dissected,and accordingly some resconable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impact of the guiding power of govement’s new agricultural policy, the professional ablity of farmers, the financial investment source and the standard operation of management main body and so on was vital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ain body.

key words: family farm;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ain body; agricultural policy; Jingzhou city of Hubei province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经营规模较大、集约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农业先进生产方式的代表,更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对于家庭农场,高建斌[1]分析了农场制的起源、优势以及农场制可供选择的形式;贾大明[2]重点研究了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黎东升等[3]则从家庭农场的内涵、优势和现状入手研究了家庭农场发展;屈学书等[4]阐述了发展家庭农场的优、劣势并提出了工业化发展、社会保障体制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完善是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条件。本研究根据调查,总结了湖北省荆州市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阐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农业政策对家庭农场发展的影响。

1 荆州市农业基本概况

湖北省荆州市是江汉平原的中心城市,国土面积1.41万km2,常用耕地面积46.8万hm2,土地流转面积10.1万hm2,农业人口430.9万,下辖2区3市3县,其中有7个“全国粮食生产大县”(监利、洪湖、公安、松滋、荆州区、江陵、石首),共有88个镇、14个乡、9个农场管理区,素有“鱼米之乡”的美称,2014年6月有新型家庭农场28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3 017个。荆州市是湖北省家庭农场发展较好的地区,选择该地区为样本,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经营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指出其发展之路,可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研究奠定基础。2014年3~6月,通过荆州市农业局调研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并通过下乡走访和问卷调查的形式,对荆州市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进行了重点调查,了解了荆州市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

2 荆州市对家庭农场的发展出台了系列的支持政策

2.1 制定了有利于荆州市农业发展的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发展家庭农场,荆州市积极行动,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在中央、省里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注册办法以及实现途径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农业(经管)部门广泛调研,于3月中旬在湖北省率先制定了《荆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荆州市家庭农场示范管理制度》、《荆州市家庭农场简易会计核算办法》,并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同时指导和帮助家庭农场建立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到发展与规范同步,数量和质量并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农业厅先后到荆州市调研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湖北省农业厅对荆州市家庭农场发展印发了简报。荆州电视台、荆州人民广播电台对此作了专题报道,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湖北省广播电台和《农村新报》进行了联合采访报道。为了推动合作社发展,农业、工商部门联合下发了湖北全省第一个联合社发展的文件。这些机制创新主要体现在支持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联合社发展上。

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条件下,有力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联系机制,农业、工商、财政等部门定期会商,工会组织、长江大学对新型经营主体培训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2.2 结合长江大学农民创业培训基地,对家庭农场主强化培训,提高其经营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必须有一大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职业农民队伍。长江大学位于荆州市,有湖北省农业厅挂牌的农民创业培训教育基地。荆州市政府借助于该平台,每年通过阳光工程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形式培训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1 500人次,同时不定期组织开展外出考察交流学习。通过该培训,将长江大学的智力资源与农业资源进行了有机结合,提高了家庭农场主的种植水平,带来了新的创富思路,获得了新的管理操作模式。如荆州区川店的熊小波创立的“香樟鸡”农业品牌通过培训授课,获得了新的营销渠道,开辟了电商通道,大大拓展了其业务范围。

2.3 加大宣传,加强引导,鼓励家庭农场快速发展

强化对农村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典型的推介,放大政策的引导作用,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2013年6月到2014年6月,《荆州日报》对荆州市“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规模经营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进行了系列宣传报道。农业部门编印“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典型材料选编”、“新型经营主体资料汇编”等宣传及培训资料2 000份。同时,荆州市政府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头和辐射作用,每年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活动,荆州市共评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10个、专业合作社102个对其进行政策、资金扶持,加强其模范、带头、示范效应。

2.4 树立典型,从资金、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荆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增量提质的意见》3个文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近3年,各有关部门共为荆州市13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扶持资金1 500多万元,荆州市财政2013年共安排275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和鼓励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

3 新农业政策影响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分析

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2014年底,荆州市共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2.4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2 905个,比上年增加600多个,尤其是下半年,每天成立近3个,数量居全省第三位,增速居湖北省第二位。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到了15个,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农业(经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640个,认定数居湖北省第一位,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350个,其中310个是近2014年底2个月注册的,注册速度居湖北省第一位。土地股份合作社14个,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湖北省第一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荆州。专业大户超过2万户,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

3.2 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质量得到快速提升

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呈现出4个明显变化:一是从本区域、本产业、本行业发展向跨区域、跨产业、跨行业发展转变。15个合作社联合社初步探索走出了一条资源整合、产业延伸、联结紧密、利益共享的合作化路子。二是从做产业向做品牌转变[5]。农民合作社品牌意识明显增强,超过5%的农民合作社注册了商标,品牌效应逐年扩大。荆州区友信青鱼产销合作社海子湖牌青鱼销往全国各地,松滋市碑亭土地股份合作社雅珊牌杭白菊每年供不应求,荆州区金橘岭家庭农场朱橘牌朱橘定点销往城区几家超市,价格高出普通柑橘0.5元/kg。2014年底,荆州市农产品中有中国驰名商标6个、中国名牌5个、有机农产品7个、绿色食品100个、无公害农产品383个。三是从重产品向重技术、重安全转变。9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为目标,合理用药用肥,尽量减少农药施用量。荆州市蔬菜、生猪省级抽检合格率达到98.8%以上,主要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逐年下降。四是从低标准向高标准转变。荆州市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起点高,规模化程度高,生产方式发生根本转变,生产技术得到极大提高。荆州市粮食类家庭农场注册的经营规模不低于6.67 hm2,比湖北省规定的经营规模高3.33 hm2,而且实现了全程机械化,90%以上实现了工厂化育秧。经管部门认定的640个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平均23.33 hm2,远远高于湖北省平均水平。蔬菜类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基本实现了钢架栽培或设施栽培模式[6]。

3.3 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增强

荆州市2.4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络农户3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5.73%,带动农户8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82.75%;荆州市有部级示范合作社3家,省级示范合作社40家,省级“十佳”水产、畜牧、农机合作社各2家,省级“20强”渔业、农机合作社各3家,省级“20强”畜牧合作社2家。入社农户3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9.15%,带动农户7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73.34%。经管部门认定的640个家庭农场带动农户5万多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3 000多户,带动农户1万多户。

3.4 农民收入大幅增加

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络农户的人均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高30%以上。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收入42亿元,其中纯收益5.8亿元,按交易量返还3.5亿元,社员比非社员人平增收37%。2014年640个家庭农场总资产过10亿元,纯收入过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纯收入达17万元。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户平增收1万元。荆州区友信青鱼产销合作社476个社员人平纯收入达到4万余元,10%以上的社员买了小汽车。松滋市碑亭土地股份合作社102户入股村民每公顷1.5万元保底收入,年终分红,成员户均增收1.6万元。村民还可自愿参与合作社田间管理,一年“打工”100多天,“年薪”1万多元。公安县闸口镇榨岭村村民胡建新2009年承包村里的48 hm2低洼地,自筹资金近90万元把这片低洼地改造成了旱涝保收的良田,2012年收获粮食550 t,纯收入60多万元。荆州市规模6.67 hm2以上的粮食种植大户1 300户,经营面积近2.67 万hm2。

3.5 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租赁、入股等形式将土地、荒山、水面等资源集中起来[7],规模经营,实现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实现了劳动力、土地、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8],并有效降低了生产资料的投资成本,达到了提质提价增收、降风险减成本增收、增值返利增收的目的。通过土地流转,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投入到二、三产业,从而加速了农村劳动力转移[9]。荆州市土地流转总面积已达8.12万hm2,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0.5%,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流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面积1.30万hm2,占荆州市流转面积的16.05%;流入专业大户的面积5.88万hm2,占荆州市流转面积的72.39%。荆州开发区永华家庭农场2012年整体流转荆州开发区滩桥镇马家岗村和武当园村2个移民新村土地313.93 hm2,实行规模生产,2013年种植小麦133.33 hm2,马铃薯26.67 hm2,大棚蔬菜23.33 hm2,大棚西瓜33.33 hm2,露地双膜小拱棚西瓜13.33 hm2,其他蔬菜66.67 hm2,获纯利180万元。不仅解决了移民新村村民不适应平原湖区种植方式的矛盾,还吸纳了两个村150多个村民就业,村民不但每年可以获得10 200元/hm2的租金收入,还有种田补贴,同时也可以在公司打工,打工一天收入120元,一年可挣2万多元。荆州区李宝均家庭农场流转本村及周边123户农民承包地171.87 hm2,加上自有承包地1.87 hm2,种植规模173.74 hm2,中稻种植153.74 hm2,早晚连作面积20.00 hm2,实现了全程机械化作业,极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劳务成本,2014年仅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方面就节约了10万元。

4 家庭农场进一步发展面临的问题与解决策略

对中国的农民来说,家庭农场毕竟还属于新生事物,其发展前景光明,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直接影响到家庭农场主的收益和生产积极性。一是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定义。尽管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及家庭农场,但如何定义却未给出统一标准,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扶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二是缺少相应扶持政策。受没有进行土地整理的限制,机械化作业不便。昂贵租金占用了农民大量流动资金,土地整理无财力完成。一些处于试验阶段的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但却遭遇了融资难题。三是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10]。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难题就是不能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相对稳定。主要原因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

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需要解放思想,要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构建包括财政、税收、土地、信贷、保险、社会保障等在内的综合支持体系。一是应该尽快给予家庭农场应有的法律地位;二是认真研究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三是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同时还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 高建斌.从家庭承包制到农场制:我国农业发展的第二次飞跃[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6(4):16-19.

[2] 贾大明.家庭农场的现状与前瞻[J].中国农垦经济,1999(5):3-6.

[3] 黎东升,曾令香,查金祥.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现状与对策[J].福建农业大学学报,2000(3):5-8.

[4] 张乐柱,金剑峰,胡浩民.“公司+家庭农场”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基于温氏集团案例研究[J].学术研究,2014,10(3):94-97.

[5] 印垄华,邓 伟,孟琚峰,等.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农业发展模式的思考[J].财经研究,2001,27(2):21-26.

[6] 朱春江.中国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机遇及路径选择[J].贵州农业科学,2014,42(1):233-237.

[7] 高志坚.对现代家庭农场制度的探讨――试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方向[J].理论与改革,2002(2):82-85.

[8] 何多奇.19世纪美国西部家庭农场制度与传统农业转型[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26-3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第7篇

[关键词] 职业农民 培育 发展现状 方法措施

[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4-0002-01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已成为提高现代农民综合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促进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快速形成,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现就我市试点工作谈几点体会。

一、定州农业发展现状

定州是传统农业大市,总面积127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29.7万亩,总人口121.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93万,农村劳动力62.17万人。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农业结构调整,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了城镇,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就只有妇女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民老龄化、生产兼业化、土地经营零碎化的状况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为此,定州市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扶持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当前一段时期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类型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一般分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三种类型。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2013年我市做为河北省第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县,共认定新型职业农民571户,包括:生产经营型411人,社会服务型160人。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式方法

按照河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要求,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主要围绕“一点两线”的模式开展。“一点”是以新型职业农民从事产业为立足点,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两线”,一是技术技能路线,即从种到收,依据农业生产技术环节和农时季节开展全程培训,二是经营管理路线,即从生产决策、成本核算、过程控制、产品营销到资金回笼,依据时间节点和产业需求开展全程培训。我市根据集体实际情况确定以种植、养殖两大产业为基点,注重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两条主线的培养,在课程设置方面,主要包括:设施蔬菜高效生产技术、小麦玉米高产栽培技术、畜禽养殖新技术、动物卫生防疫技术、农业生产经营实务、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农产品加工技术和农业生态与环境保护等8门课程。在培育形式上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取“外地参观+课堂教学+现场指导”的培育模式,做到发展有目标、创新有动力、学习有老师、生产有技术、经营有谋略。

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措施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一个综合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各部门密切配合才能收到良好效果。根据我市一年来的试点工作,认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政府牵头、部门协调联动

培育新型农村经营实体,造就新型职业农民,要政府牵头,农业、财政、水利、人事、土地、银行、保险等部门协调联动,并根据本部门实际,制定出适合当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扶持政策或优惠措施,引导、扶持有意愿的农民,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形成政策扶持、项目倾斜、土地流转、资金信贷、养老保险等农业生产和经营方面,新型职业农民“准入制”。

2.完善制度,建立培育机制

定州市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并下发《定州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定州市新型职业农民奖励政策及扶持办法》,制定出《定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定州市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等制度性文件,形成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和支持政策体系,探索出一条比较科学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效途径。

3.结合项目,加大培育力度

坚持几个紧密结合:一是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紧密结合我市粮食、蔬菜、奶牛、生猪及苗木花卉等主导产业,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二是与农业投入项目相结合。结合我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补助项目、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粮食生产高产创建、农机补贴等项目的实施,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三是于外地考察和实地观摩相结合。四是与各种培训相结合。紧密结合开展的“百千万农业技术干部下基层、解难题、送服务活动”、“冬春农民科技大培训活动”、“河北省农业科技服务送、带、促活动”等培训活动开展工作。五是与基层农机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相结合。

4.找准对象,强化资金扶持

对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协会、现代化龙头企业等农民组织进行重点培育,鼓励在外打工农民回乡创业,对回乡创业的农民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激励他们开发农村资源,创办农产品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经营实体。同时,着眼未来,培育潜在新型职业农民。对回乡初高中毕业生,甚至愿意回乡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复转军人和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下岗职工、城镇居民纳入重点培育对象范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第8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新疆

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一般意义上讲,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和参与农业生产过程、加工过程、销售过程以及服务过程的任何个体或集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变化迅速,由原来的以家庭承包为主体的经营形式转变为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并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出现了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农业生产大户、农业服务公司等,它们共同形成了我国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从新疆农业发展过程来看,农业生产用地面积较大,土地耕作的规模化程度较高,从地方到兵团均具备大规模农业生产的能力,但新疆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水资源匮乏,以及脆弱的生态环境均对新疆的农业生产形成了较大的制约。因此,新疆农业生产需要迫切转变经营方式,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新疆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态势。

一、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从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来看,新疆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农民合作社为发展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发展支撑,并以专业大户为主要发展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呈现出较快的发展速度,以及多元的发展态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速度持续加快。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中,新疆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带动农户发展,通过相关数据可以看出,2014年初新疆共有农民合作社1.2万个,入社农户数量约44万户,其间接带动农户数量约80万户,占新疆农户总量的比例接近48%。通过农民合作社进行销售的农产品总额接近55亿元,占新疆种植业总销售金额的10%以上。

专业大户的发展速度稳步提高。相关数据显示,新疆各类种养大户在2014年接近2万户,其中种植大户接近1.2万户,根据进一步的统计信息显示,种植规模在百亩以上的农户接近5万户,总种植面积超过600万亩;养殖大户和其它类型的大户合计约为8000户。种养大户的快速发展为新疆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基本推动力。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根据相关统计信息,2014年新疆农业龙头企业数量接近600个,销售收入总额达到五十多亿元,直接带动农户数量超过五十多万户,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地方农业经济发展速度开始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得到较大转变。

二、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是以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为基础,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主要以农户和政府为主体,建立在农户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并以单个农户家庭经营为特征,其经营规模小,经营较为分散,无法适应现代“大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疆农业发展的规模较大,多数地区的经营模式较为传统,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新疆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虽然新疆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方面作出了较大努力,并且随着新疆各类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壮大,新疆从传统农业过渡到现代农业的步伐正在加快,但是新疆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仍然和其他农业大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并且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还需要克服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有限

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规模较小,其带动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的能力较弱,其中:六成左右的农村合作社资本规模在五十万元以下,资金规模小成为新疆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且新疆农民合作社发展范围基本上局限在本村,缺乏大型的跨区域存在的大型合作社联社,这就导致合作社经营的土地规模非常有限,约三成的合作社经营土地规模不足五百亩。发展规模小,使合作社的经营效益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无法吸引村民积极入社,新疆2014年农户加入合作社的比率不足20%,低于全国33.6%的水平,特别是南疆地区,农业产业化水平发展滞后,使得龙头企业的水量少,带动能力较弱。

(二)土地流转体系不够完善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需要建立在农业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机械化基础之上,需要大规模连片的土地才能实现规模化生产和经营,这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的基础。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以单个农户为主,无法使农业生产实现有效的规模化和机械化,无法适应现有农业发展的需要,而土地流转制度成为农业规模化发展的基础,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完善的土地流转体系,当前新疆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和限制:第一,农户个体差异较大,多民族聚集导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经营观念和价值观念存在较大差异;第二,农户自行流转土地,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想要通过规范化的方法流转土地难度较大;第三,关于土地面积的统计数据和实际数据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农户实际开垦和经营的土地规模与统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三、推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建议

推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培育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敢于打破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在完善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基础上,提高财政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进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和辐射能力,加速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成长。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

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在推进财政支持的过程中,需要突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地位,优先对符合条件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项目支持,以实现财政项目支持的精准性。鼓励地方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加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支持力度,可以对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推行差别化措施鼓励南疆不发达地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通过财政支持力度的加大,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进而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农产品流通效率,加大对农村经营人才的培养,树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典型案例,通过构建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促进新疆农村经济的发展,切实有效的提供农民收入水平。

(二)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为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制约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土地流转机制不够健全,而合适的土地流转机制是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基础。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需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需要从新疆自治区层面出发,引导县、乡两级基层政府部门对集体土地、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并对农户拥有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在土地开发种植的过程中,对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进行协商,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集中化。再则,需要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对已经进行流转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以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反映土地流转情况,并为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奠定基础。因此,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为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是新疆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方式。

参考文献:

[1]楼栋,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J].改革,2013(02).

[2]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支持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4(07).

[3]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

[4]宋建华. 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探析――基于昌吉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思考[J].克拉玛依学刊,2016(01).

[5]鲁钊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福利效应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6(06).

[6]田聪华,苗红萍,沈鸿,张照新.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模式研究――以新疆南疆三地州为例[J].农业科技通讯,2016(08).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第9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农村金融

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以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蓬勃发展。作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推动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尚小、农业产品缺乏竞争力等自身特点,急需农业资金来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产业化和规模化的追求迫切需求农业融资,这就解释了为何农业融资需求大;而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对农业融资的要求,说明了解决农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融资问题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至关重要。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有着其独有的特点、困难和形成原因。这些问题急需更进一步地分析和解决,因此本文针对问题本质提出对策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特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有别于传统家庭经营农业的模式,是指追求规模效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以农业产品市场化为目标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了蓬勃的发展。以贵州省为例,2016年已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1.24万个,农村合作社2771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已达473家,有力地推动了贵州省特色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融资需求越来越大并呈现一些特点。

1.融资用途多,额度增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用途不仅仅局限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而是新增扩大经营规模,科学研究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农业产业化后从生产、产品加工、再到营销等各个环节都需要融资支持。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追求规模效应的特点以及现代农业的产业化的特点,都使得融资金额变大。

2.融资期限多样化,时效性要求提高。融资用途的增多,而不同的用途融资期限必定不一样,例如像融资用于购买种子等材料的收回期限比较固定,但像融资用于购买农机等农业固定资产的收回期限就会比较长。另外,不同的农业行业之间融资期限也有较大的差异。在融资时效性方面,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和周期性,所以需要融资及时,融资手续便利快捷。

3.融资成本承受能力低,缺少抵押物。对于正处于新生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各方面实力都比较薄弱,虽然生产规模扩大了,但是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依旧存在。虽然提高了生产效率,但是农业产业依旧利润微薄,难以承受过高的贷款利率。另外,有些主体还应抵押品不足难以融资。

(二)农村金融供给

近几年,我国农村金融有了飞跃的发展。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末,全国1400多家村镇银行涉农贷款户均46万元,涉农贷款覆盖面扩宽。截至2014年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19.4万亿元,较2007年末增长285.8%。除了贷款金额增大外,还专门设立了许多专门针对农村的金融产品。例如,贵州普定县针ε迤独Щ设计了“特惠贷”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有创收创业的贫困农户进行贷款。融资供给除了有了提高以外,还有以下的现状。

1.融资渠道单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为银行为主,其中又以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为主要力量。除了银行贷款融资以外,还有民间借贷等手段,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非常少。

2.农业贷款比例下降。我国农业贷款在金融机构贷款中所占比例并非稳定增长,而是存在下滑趋势,一度由2005的5.93%降到2014年的4.16%。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缺少抵押物等特点,造成银行融资贷款“望而止步”,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回报率高的其他行业。

3.贷款利率不敏感,信用考虑少。现行的融资利率呈现单一化,并未根据融资的用途、期限加以区分。在银行考虑放贷时,更多的是取决于抵押品,尚未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问题,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二、供需矛盾融资难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大与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之间的矛盾

虽然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近几年有了快速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尚未完全建成。许多村寨还缺少银行网点,即使有了农村信用社等机构也并未有效发挥融资作用。另外,尚未形成农村金融市场,贷款利率不具有零活性和市场性。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越来越大,金融体系建设的速度没有跟上需求增加的速度,导致了融资难问题的出现。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承受能力低与金融机构经营理念之间的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力薄弱,难以提供很多抵押品,而抵押品正是现代银行放贷的最基本要求。农民所拥有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和自有房屋,而这两者在法律上规定不允许用于抵押贷款。另外由于市场经济和银行自身盈利性的要求,金融机构会自动把资金投入风险低、回报率高的其他产业中。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大多风险高回报少不易获取完整信息,便易被银行搁置。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提供有效的抵押品以及农业的低利润性,这与金融机构的放贷条件形成了矛盾。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多样化与金融产品落后、手续复杂之间的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期限、时效上都有了新的特点,但是金融机构现行金融产品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需要。包括融资期限不合理,不能满足期限多样化和时效性;融资额度过小,不能满足经营主体融资和发展的需要;融资用途少,不符合现代产业化农业的要求。先前的融资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开始蓬勃发展,这与落后的金融产品、融资方式直接出现了矛盾。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急需扶持与政策体系不完善之间的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急需政府以及社会的大力支持。但是与融资相关的一系列政策体系都还不完善,也影响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困难,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支持资金较少;政府对金融机构有关农业放贷政策的支持不够,落实力度欠缺;农村金融市场薄弱。这些都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急需有效支持产生的矛盾。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建设

1.提升自身专业素质,转变经营观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主动提升自身在农业科技和管理的能力;要转变经营观念,打破传统农业经营思维,力争发展运行规范、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农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尽可能聘请专业管理人才,学习先进的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经验,积极了解惠农政策。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银行在放贷时更加全面科学的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而增加放贷概率。

2.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症结之一就是利润率,难以承担高贷款利率。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主动通过标准规范生产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加快自身规模化,打造品牌效应,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自身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进而增加产品利润提高利润率。另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要积极学习农业科学管理技术,在各个环节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投资回报率提高和低风险都会使银行增加放贷的可能性。

(二)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1.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金融机构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所呈现的新特点,创新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以满足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额度、期限时效和用途上的需求;各地金融机构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特点,探索新型的融资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简化融资手续,提高审批效率、节约审批时间,促使贷款流程便捷化。

2.增强支农意识,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农村金融机构在考虑自身发展之外还应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事关国家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转变信贷观念,立足于为农村和农业服务,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发展规模来综合评定,适当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规模。

3.创新抵押担保模式。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抵押品,找不到担保人的情况,农村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创新抵押担保模式,将农机设备、农产品订单引入抵押担保中。

(三)完善农村金融系统,发挥政府帮扶作用

1.完善农村金融系统,加快农村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体系的建设。政府应加快我国农村金融系统全面覆盖,完善已有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和服务;尽快建立农村征信系统,加强信用等级评定为银行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提供有力依据;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信用担保等中介机构的发展,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和风险问题,维护融资双方的利益;积极构建融资支持体系,为金融机构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产品解除后顾之忧。

2.健全法律制度,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评估和流转。政府应该继续进行农地制度改革,健全农地流转法律制度,推广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健全农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体系,增强抵押融资的有效性;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流转平台;解决当银行无法收回放贷资金时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问题。

3.加大惠农政策和财政支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w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力度,出台专门针对其发展的有利政策;对积极为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和补贴保障,激发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增加政策性农业财政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各个环节的补贴。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4)[S].2014

[2]夏雪.金融创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D].安徽大学,2015.

[3]王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物资产抵押融资风险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6.

[4]孙立刚,刘献良,李起文.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与思考[J].农村金融研究,2015(0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第10篇

一、背景新解:为什么说发展现代农业需要新型农民现代农业是全面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全面实行现代管理手段、广泛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普遍使用现代生产资料、努力打造良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发达农业。发展这样的现代农业,必须以新型农民为人才支撑。

(一)发展现代农业要求农民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素质决定能力,素质决定水平,素质决定发展。新型农民与传统农民根本的区别就在于素质。只有具备较高素质的农民,才能用现展理念引领现代农业,用现代管理方式管理现代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现代农业,用现代生产资料打造现代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现代农业。没有农民的高素质,就没有现代农业发展理念的更新,就没有现代农业管理手段的变革,就没有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就没有现代产业体系的完善,发展现代农业当然也就无从谈起。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说,现代农业是一种“素质农业”,需要高素质的新型农民。

(二)发展现代农业要求农民具有较高的科技素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农业科技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当今世界,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正在蓬勃兴起。我们必须把农业科技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农业科技跨越发展,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实现增产增收、提质增收、节本增收,为发展现代农业注入强劲动力。农民是现代农业生产的主体,是农业科学技术的主要掌握者和运用者。拥有较高科技素质的新型农民,能运用新的农业技术,实现科学技术更好地向生产成果转化。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可以说,农民的科技素质直接决定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现代农业能否实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说,现代农业是一种“科技农业”,需要高科技素质的新型农民。

(三)发展现代农业要求农民具有经营管理素质。现代农业,不再是单打独斗、小打小闹的小农经济,而是大规模的区域化布局、集约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也不再仅仅满足于自给自足,而是彻底地由产品转化为商品,要占领国内和国际两大市场。只有懂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才能驾驭千变万化的市场,才能冲破世界市场的“绿色壁垒”,在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农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说,现代农业是一种“经营农业”,是一种“管理农业”,需要具有较高经营管理素质的新型农民。

二、特征描述:发展现代农业需要什么样的农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建设现代农业,最终要靠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是对新型农民的准确定位,放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视野下来思考,“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就呈现出如下特征:

(一)具备新理念。思想指导行动,理念推动创新。发展现代农业要求新型农民必须具有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新理念。这些新理念包括具有团结合作的理念,现代农业集约化生产、富于组织性、生产经营及生活方式趋于组织化,这要求新型农民要克服单打独斗、一盘散沙的状态,融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产业链之中,团结合作,共同发展。具有开放包容的理念,现代农业是一种开放的农业,这要求新型农民要克服封闭自守、安于现状的状态,敞开胸怀,打开视野,借鉴国际社会发展现代农业的先进经验,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大市场,既要吸收国际先进农业的合理因素,又要打造我国现代农业的特色元素。具有敢于创业的理念,现代农业是一种创新的农业,这要求新型农民要克服小富即满、小富即安、恐惧风险的状态,要敢于创造和追求新的生活,具有鲜明的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和新的就业观念,勤而致富,富而思进,进而文明。

(二)成为新主体。这种主体性强调,新型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农民应该有这样一种主体意识、一种责任意识。是否拥有真正的主体性,是新型农民与传统农民的根本区别。改革开放之前的传统农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处于依附和依赖的地位,一切经济活动由国家和集体来组织,农民缺乏必要的自主性、主动性、开放性和创造性,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判断和创造性思维,也缺乏竞争压力和利益动力。改革开放以来,在发展现代农业中,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民从事商品生产、扶持农民兴办乡镇企业、鼓励农民搞多种经营和基层民主管理活动,农民的主体性逐渐增强,在勤劳致富愿望的驱动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主体性力量。他们不仅意识到了自己就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而且通过树立现代管理理念、掌握现代管理手段、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大显身手,发挥了主体作用,为从整体上向当代新型农民过渡奠定了厚实的基础。

(三)掌握新知识。现代农业是知识密集型农业、是科技支撑型农业,在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表现出越来越高的知识化、智能化。这就要求新型农民必须掌握新知识,包括基础性知识,比如最基本的农业相关知识,这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人才专业知识和技术更新的前提;包括跨专业知识,包括市场经济知识,管理知识,种、养、加技术知识等,现代农业是生产领域广阔的农业,只有具备跨专业知识,尤其是相近专业的知识,才能在生产中较好地开展工作;包括前沿性知识,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知识更新速度极快,现代农业大大缩短了知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时间,新型农民必须不断更新知识,及时了解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劳务经济等方面的一技之长,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与产业创业开发能力,成为农业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适应市场经济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带头人。

(四)学习新科技。进入新世纪以来,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现代农业先进技术飞速发展,新技术、新知识日新月异。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快速转变的背景下,培育新型农民必须以“具有较高科技素质”、“具有优化的知识结构”为特征。这样的新型农民必须有科学的理念,用国际国内先进的农业发展理念武装头脑,转变思维方式,创新发展模式,走出一条具有中国农村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必须掌握高效实用的农业新技术,如设施农业生产技术、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无土栽培技术、生态及植保技术、以自然养猪法为代表的先进畜禽养殖技术、以资源循环利用为目的的沼气技术等。

三、路径选择:怎样培养这样的新型农民培育新型农民是一个系统工程,强化政府责任是根本,加强教育是基础,创新培养模式是重点,营造环境是关键。

(一)统一认识,强化政府责任。统一认识,强化政府责任是培育新型农民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培养新型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核心问题。发展现代农业,归根结底,要由千千万万个具体的新型农民来组织实施,新型农民的素质决定着最终的成效。因此,新型农民的培育,就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问题。尊重新型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新型农民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主体作用,政府责无旁贷。同时,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培育新型农民将贯穿于整个过程。这也决定了新型农民的培育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必须有长远规划,有大量投入。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扶助和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把培育新型农民纳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育新型农民。

(二)加强教育,提升综合素质。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培育新型农民,提升其综合素质,必然要加强教育。一是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农村基础教育将直接决定我国未来农民队伍的素质。从长远看,提高农民素质,必须要高度重视农村的基础教育。要把农村义务教育摆到整个教育发展的战略地位和整个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发展的基本权利。二是重视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把农村文化教育和科普教育结合起来,适当设置相应的农村经济、市场经济、乡镇企业等专业及课程,造就和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三是实施专项技能培训工程。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要提供对农民开放的农业科技培训项目,提高农民的务农技能和科技素质,帮助农民掌握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改善传统的务农方式,从而提高农产品产量和科技含量,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增强劳动力就业能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第11篇

一、背景新解:为什么说发展现代农业需要新型农民

现代农业是全面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全面实行现代管理手段、广泛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普遍使用现代生产资料、努力打造良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发达农业。发展这样的现代农业,必须以新型农民为人才支撑。

(一)发展现代农业要求农民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素质决定能力,素质决定水平,素质决定发展。新型农民与传统农民根本的区别就在于素质。只有具备较高素质的农民,才能用现展理念引领现代农业,用现代管理方式管理现代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现代农业,用现代生产资料打造现代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现代农业。没有农民的高素质,就没有现代农业发展理念的更新,就没有现代农业管理手段的变革,就没有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就没有现代产业体系的完善,发展现代农业当然也就无从谈起。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说,现代农业是一种“素质农业”,需要高素质的新型农民。

(二)发展现代农业要求农民具有较高的科技素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农业科技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当今世界,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正在蓬勃兴起。我们必须把农业科技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农业科技跨越发展,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实现增产增收、提质增收、节本增收,为发展现代农业注入强劲动力。农民是现代农业生产的主体,是农业科学技术的主要掌握者和运用者。拥有较高科技素质的新型农民,能运用新的农业技术,实现科学技术更好地向生产成果转化。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可以说,农民的科技素质直接决定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现代农业能否实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说,现代农业是一种“科技农业”,需要高科技素质的新型农民。

(三)发展现代农业要求农民具有经营管理素质。现代农业,不再是单打独斗、小打小闹的小农经济,而是大规模的区域化布局、集约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也不再仅仅满足于自给自足,而是彻底地由产品转化为商品,要占领国内和国际两大市场。只有懂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才能驾驭千变万化的市场,才能冲破世界市场的“绿色壁垒”,在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农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说,现代农业是一种“经营农业”,是一种“管理农业”,需要具有较高经营管理素质的新型农民。

二、特征描述:发展现代农业需要什么样的农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建设现代农业,最终要靠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是对新型农民的准确定位,放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视野下来思考,“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就呈现出如下特征:

(一)具备新理念。思想指导行动,理念推动创新。发展现代农业要求新型农民必须具有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新理念。这些新理念包括具有团结合作的理念,现代农业集约化生产、富于组织性、生产经营及生活方式趋于组织化,这要求新型农民要克服单打独斗、一盘散沙的状态,融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产业链之中,团结合作,共同发展。具有开放包容的理念,现代农业是一种开放的农业,这要求新型农民要克服封闭自守、安于现状的状态,敞开胸怀,打开视野,借鉴国际社会发展现代农业的先进经验,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大市场,既要吸收国际先进农业的合理因素,又要打造我国现代农业的特色元素。具有敢于创业的理念,现代农业是一种创新的农业,这要求新型农民要克服小富即满、小富即安、恐惧风险的状态,要敢于创造和追求新的生活,具有鲜明的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和新的就业观念,勤而致富,富而思进,进而文明。

(二)成为新主体。这种主体性强调,新型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农民应该有这样一种主体意识、一种责任意识。是否拥有真正的主体性,是新型农民与传统农民的根本区别。改革开放之前的传统农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处于依附和依赖的地位,一切经济活动由国家和集体来组织,农民缺乏必要的自主性、主动性、开放性和创造性,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判断和创造性思维,也缺乏竞争压力和利益动力。改革开放以来,在发展现代农业中,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民从事商品生产、扶持农民兴办乡镇企业、鼓励农民搞多种经营和基层民主管理活动,农民的主体性逐渐增强,在勤劳致富愿望的驱动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主体性力量。他们不仅意识到了自己就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而且通过树立现代管理理念、掌握现代管理手段、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大显身手,发挥了主体作用,为从整体上向当代新型农民过渡奠定了厚实的基础。

(三)掌握新知识。现代农业是知识密集型农业、是科技支撑型农业,在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表现出越来越高的知识化、智能化。这就要求新型农民必须掌握新知识,包括基础性知识,比如最基本的农业相关知识,这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人才专业知识和技术更新的前提;包括跨专业知识,包括市场经济知识,管理知识,种、养、加技术知识等,现代农业是生产领域广阔的农业,只有具备跨专业知识,尤其是相近专业的知识,才能在生产中较好地开展工作;包括前沿性知识,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知识更新速度极快,现代农业大大缩短了知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时间,新型农民必须不断更新知识,及时了解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劳务经济等方面的一技之长,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与产业创业开发能力,成为农业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适应市场经济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带头人。

(四)学习新科技。进入新世纪以来,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现代农业先进技术飞速发展,新技术、新知识日新月异。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快速转变的背景下,培育新型农民必须以“具有较高科技素质”、“具有优化的知识结构”为特征。这样的新型农民必须有科学的理念,用国际国内先进的农业发展理念武装头脑,转变思维方式,创新发展模式,走出一条具有中国农村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必须掌握高效实用的农业新技术,如设施农业生产技术、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无土栽培技术、生态及植保技术、以自然养猪法为代表的先进畜禽养殖技术、以资源循环利用为目的的沼气技术等。

三、路径选择:怎样培养这样的新型农民

培育新型农民是一个系统工程,强化政府责任是根本,加强教育是基础,创新培养模式是重点,营造环境是关键。

(一)统一认识,强化政府责任。统一认识,强化政府责任是培育新型农民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培养新型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核心问题。发展现代农业,归根结底,要由千千万万个具体的新型农民来组织实施,新型农民的素质决定着最终的成效。因此,新型农民的培育,就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问题。尊重新型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新型农民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主体作用,政府责无旁贷。同时,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培育新型农民将贯穿于整个过程。这也决定了新型农民的培育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必须有长远规划,有大量投入。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扶助和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把培育新型农民纳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育新型农民。

(二)加强教育,提升综合素质。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培育新型农民,提升其综合素质,必然要加强教育。一是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农村基础教育将直接决定我国未来农民队伍的素质。从长远看,提高农民素质,必须要高度重视农村的基础教育。要把农村义务教育摆到整个教育发展的战略地位和整个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发展的基本权利。二是重视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把农村文化教育和科普教育结合起来,适当设置相应的农村经济、市场经济、乡镇企业等专业及课程,造就和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三是实施专项技能培训工程。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要提供对农民开放的农业科技培训项目,提高农民的务农技能和科技素质,帮助农民掌握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改善传统的务农方式,从而提高农产品产量和科技含量,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增强劳动力就业能力。

(三)创新模式,确保培训效果。现代农业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培养新型农民必须贴近生产实际,进行实践锻炼,要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区分层次,划分类别,创新模式,确保效果。一是培训模式要活。可以采取“学校+园区”培训模式,利用学校,培训农民最需要的农业基本知识,又可采取到现代农业园区参观学习的模式进行实例教学。二是培训手段要活。既可采取理论教学手段,又可采取实践教学手段;既可以采用传统的讲解方式,又可以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方式;既可请农科部门领导、农业院校专家作专题辅导,又可邀请现代农业一线的专家能手传授方法。三是培训方法要活。可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讨论、经验交流与现场观摩、座谈讨论与岗位竞赛相结合等培训方法。总之,发展现代农业,培训新型农民,要立足实践,多措并举,不断创新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新型农民培养机制。

(四)改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新型农民成长、发展、壮大的环境是培育新型农民的重要因素。国以才治,政以才兴。现代农业也会因培育出大批新型农民而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注重营造培育新型农民的有利环境。一是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培养新型农民是塑造人的伟大事业,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全社会来关心支持。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阵地的作用,通过广泛的宣传,让全社会都认识到新型农民是建设现代农业的主体力量,真正形成重视、培养、支持新型农民的共识。二是营造有利的思想环境。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在发展现代农业的问题上,要树立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高度重视新型农民的培育和使用、发展和成长工作,营造一个全社会“尊重新型农民劳动、尊重新型农民创造、尊重新型农民人才”的良好氛围。三是营造有利的制度环境。把各地建设现代农业与培养新型农民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运用制度的刚性力量来鼓励新型农民创业、激励新型农民发展、关怀新型农民成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必然性

党的十报告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为解决农村发展、农业现代化和农民生活指明了方向。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类型

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而新经营主体则是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2012 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它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目前,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指出,“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特征:(1)规模上是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多局限于家庭,规模较小,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具有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高。(2)经营方式上是集约化经营,传统家庭经营方式多停留在“靠天吃饭”状态,而新型经营主体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能够实现对资源要素的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比较高。(3)价值取向上,传统经营主体,虽然也面向了市场,但因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多是被动地受市场行情影响状态;而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程度高,能主动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绝大部分产品都要进入市场,能够和市场实现有效衔接,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4)劳动素质上,尽管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农民,但前者素质过低,而后者则职业化。

二、现阶段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必然性

(一)顺应了农村体制改革发展趋势的历史必然

20 世纪70 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确立了农户在农业经营中作为微观主体的基础地位,激发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农村生产力,实现了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到自给自足,从总量基本平衡到多年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但由于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半自给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很难形成规模经营,很难进行产业升级换代,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与破坏也很难从宏观上进行干预和治理。因此,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三十五年的发展,从当前情况看,我国业已具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和条件。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填补传统农户分化造成的缺失,构建包含多元化经营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中国农业发展趋势看,中国农业将向规模化趋势发展。过去,农业是小农经济,生产规模比较小,效率比较低,成本比较高。2006年的第二次农业普查显示,中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户每户经营9.1亩耕地,每个农民只经营5.2亩地。这样一个小规模的农业,净收入很低。这样的收入没有办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就没有办法确保中国的粮食安全。目前,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正在加快,农业规模经营比例明显上升,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蓬勃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条件已经成熟。

(二)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城镇化和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历史必然

1. 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迫切需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农业发展乏力问题。我国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一方面,需要加快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另一方面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是大势所趋。然而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加上生态文明建设迫切要求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增强组织程度,提高科技含量,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2. 市场化和国际化迫切需要发展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农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改革开放以来,农业正在逐渐从计划走向市场,并逐渐走向国际。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农业对外开放程度迅速提高,我国农业市场受国际供求和价格波动影响日益明显,农业产业受到明显的冲击。加之国内市场体系不够完善,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农业市场面临更多的不确定的因素。以传统农户为生产主体、以众多分散农民经纪人为购销主力的农业经营体系,无论是面对剧烈变化的农产品市场,还是面对数量庞大的进口农产品冲击,都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加快培育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程度,延长产业链条,推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深度融合,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附加值,成为应对市场风险和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

总之,进入21 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国内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质量安全要求不断提高的同时,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市场竞争压力不断加大,对我国以小农经营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农业发展方式提出了双重挑战,迫切要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不断夯实农业基础。

参考文献

[1] 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改革,2013(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第13篇

[摘要]文章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安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现状,指出了供给渠道及主体行为有局限性、供给方式及内容与需求不相适应、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师资建设落后等问题,进而提出了提高政府机构的供给效率、进一步发挥学校和社会的积极作用、创新教学方式、改善教学内容、加大资金支持、完善执行监督机制和强化师资管理等建议。

[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职业教育 供给

[作者简介]谷小勇(1976-),男,河南鄢陵人,安徽大学农村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讲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学研究;经宏伟(1991-),男,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在读硕士,主要从事农业经济学研究。(安徽合肥2 30601)

[课题项目]本文系2009年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基于供求视角的安徽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研究(项目编号:AHSKF09-10D20)”、2015年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创新项目“安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供求错位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fc100147)和2 014年安徽大学农村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招标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下的职业教育模式研究”(项目编号:NYY2 014 05)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21-0009-04

包括新型职业农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我国先进农业生产力的重要代表。进入21世纪尤其是2007年以来,为推动我国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大力重视提升农民的职业技能,并逐年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工作,为推动高新农业科技的应用和高附加值农林牧渔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调研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其成效的提升,进而阻碍了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技能的快速提高和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当前学界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受教状况及解决措施关注较多,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的职业教育现状关注较少。莫鸣等人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方式缺乏创新,时间较短,信息不畅,内容无法满足需求。常介田等人和宋华明认为,将高等教育推向农村,有利于培养新型农民。笔者以近年来在安徽的调研为例,对当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状况做一概述,试图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措施,以期弥补当前学界研究的不足,为政府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现状

出于完成工作职责、获取教育经费和经济收益及相互交流等不同目的,许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为职业教育供给做出了贡献。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分为三类:

1.政府行为的供给。各级政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定按人定量提供培训机构高额的财政补贴。如2014年,中央和安徽省财政共投入7230万元,培训包括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在内的安徽职业农民,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补助资金高达3000元/人。受此激励,在政策规定的要求下,肩负对农民实施职业教育的政府部门积极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工作,并把主要施教对象由个体农户转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来看,实施政府行为的职业教育供给者主要是各地的农业主管部门——农委(农业局),其下主要是农技推广中心(站)、畜牧技术推广站、水产(渔业)技术推广站、农机推广站、农机校和农广校。农技推广中心(站)负责为种植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推广与培训;畜牧技术推广站负责对禽畜养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实用技术指导、推广及畜牧业新技术的培训;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为水产养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检疫以及水产养殖新技术培训;农机推广站负责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验、示范和推广农机新技术、新机具。农机校对需要学习农机驾驶与维修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培训。农广校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对需要掌握农业科技知识的农业从业人员进行函授教育和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办公室虽然也参与职业教育活动,但主要任务是负责制订培训计划。

政府行为的职业教育供给内容呈现多样性。首先,它覆盖了农业所含的各个产业,涉及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林业种植等,其中,作物种植中的粮食作物种植技术又是政府供给的主要内容。其次,从农业生产流程来看,它涵盖了种、养、管、收、售等各个环节,主要是测土配方施肥、栽培技术和疫病防治等。最后,从技术含量来看,不同技术含量的职业教育内容都有,但技术含量较低且已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掌握的职业教育内容占绝大部分,如科学播种、药剂浸种催芽、旱育稀植、大水面围网养殖、兽药和饲料安全使用技术等。

由于部门众多及其职责不一,所以政府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职业教育供给方式也多种多样,既有推广、农技信息发放、培训和咨询解答,又有电视讲座、网络教育、广播宣传和成人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还有基地示范和试验示范等,但主要是推广、农技信息发放、培训、咨询解答和电视讲座五种方式。推广是各农技推广机构首要使用的方式,由农技推广人员直接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介绍.演示和指导农业新技术和新农具的应用。近年来,这些推广机构经常采用“培训”之名,开展职业教育,如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中的农业专业技术培训、阳光工程中的农业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调研数据显示,有高达78.6%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过推广服务,是接受政府提供职业教育供给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比例最多的。农技信息发放是各政府职业教育机构次要使用的职业教育方式,职业教育机构把采集到的农情、病虫、疫情和墒情等信息,编辑成页(册)散发或通过现代通讯工具发送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是农机校最主要的职业教育方式,把有农机驾驶与维修技术需求的人员集中在一起,对其进行农机驾驶与维修技术的短期培训,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结业证书。咨询解答是指各农技推广机构通过设立农技110、在农委网站建立咨询解答栏目、让农技推广员到农户或企业进行询问等方式,接受农技咨询并予以解答。农技推广员下乡开展咨询解答,是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政府服务次数最多的职业教育方式。电视讲座也是近年各农技推广机构常用的职业教育方式之一,即由农技推广机构与电视台联合拍摄介绍农业新技术及新农具应用节目,并在各级电视台播放。网络教育是近年各政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机构才开始大力普遍采用的职业教育方式,即在各教育机构的网站上介绍农业新技术和新农具,播放它们的应用视频。

在职业教育的供给主体中,政府部门的供给最有力,成效也显著。大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有新型农业技术的需求者,通过教育,掌握了农业新技术,提升了农业职业技能。如2014年10月,320名从事粮食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学员,接受了利辛县农广校的理论专题培训和观摩实训。②他们的农业收益因此得到提高,并带动其他农业经营者学习农业新技术,增加了收入。例如,当涂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养殖户接受培训后,每年户均增收800元,直接带动养殖户400户,面积0.4万亩,增加经济效益405万元。

2.民间行为的供给。民间行为的职业教育供给者,主要指拥有一定农业技能的农民、农业企业和农业合作社,其提供的内容涉及农业所含产业的各个方面。与政府行为的供给相同的是,粮食作物种植技术也是其最主要的供给内容,而且其供给内容的科技含量高、针对性强。如安徽浩翔农牧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种猪育种为核心的企业,主要向潜在的购买种猪的新型职业农民、养猪大户开展种猪养殖技术培训;永城瑞诺制药有限公司驻在安徽各县的技术员,主要指导养鸡大户开展疫病治疗。

民间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供给方式,主要有师徒传授、课堂培训和现场指导。师徒传授主要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横向的相互学习和具有某种农业技能的新型职业农民纵向向作为徒弟的新型职业农民传授技术。调研显示,种养大户的种养技术一般从同作为种养大户的亲朋处学习而来。如颍上县韩庄村的养鸡大户刘师傅,经常通过电话、现场交流等方式,向后来参加养鸡的10余户传授养鸡知识。课堂培训主要是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向社员和种养大户举办的讲座。现场指导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技术员,对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涉农生产进行现场指导。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追逐利润的刺激下,一些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已开始向远离企业所在地的大客户——种养大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长期派驻技术员,随时提供技术指导。

在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给类型中,民间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满意程度最高的。由于其内容的科技含量和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比较吻合,再加上民间力量提供的服务方式也比较便捷,因此,其供给效果也很好。

3.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为的供给。学校行为的职业教育供给,主要是省内外的高等农业院校、省农科院、市农科所、涉农中等职业学校和县职教中心。从供给的意愿来看,其供给行为多是被动的,是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开展职业教育活动的管理者邀请下才提供的。学校行为的职业教育供给,内容涉及农业所含产业的各个方面,但高等农业院校和省农科院提供的多是附加值较高的经济作物种植技术和水产养殖技术,而市农科所、涉农中等职业学校和县职教中心则主要提供粮食作物种植技术和畜禽养殖技术。根据邀请者的要求,主要有三种教育供给方式:一是职业学历教育。这是涉农的中高等职业学校和县职教中心,为使初中刚毕业的潜在新型职业农民获得职业技能的方式,也是高等农业院校为进一步提高负责管理、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政府部门人员的职业技能而采用的方式。二是专题培训。三是现场示范、指导。这些是高等农业院校和省市农科院所指导新型职业农民、种养大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时经常采用的方式。学校与科研院所提供的职业教育供给,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的职业教育最为专业,也更为系统。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供给渠道及主体的行为具有局限性。第一,供给渠道不均衡。虽然从总体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职业教育的途径呈现多元化,但各渠道发展状况亦明显呈现不均衡态势。政府供给渠道较为充足,比较多元化;学校供给渠道不足,很多县的职业学校都不开设涉农课程。第二,政府开展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虽然供给渠道较为充足,但政府对其所应控制的范围、方式和力度并不明确,供给效果较差。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规划、财政投入、教育质量监控等本应加大力度的关键问题上,也往往缺乏有效的实施方案。第三,民间力量开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尽管很受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欢迎,但由于供给主体比较集中、单一化,不利于广泛推广。第四,学校开展的职业教育供给也存在局限性。一方面,众多渴望学习农业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参与到学校开展的职业教育供给中;另一方面,大量学生不愿意报考农学专业,即使报考农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也不愿意从事农业工作。如利辛县第一职业高中,报考农学专业的人数不仅很少,而且基本以升学为主,很少就业。

2.供给方式和内容与需求不相适应。调研显示,参与教育的群体中,既有具备丰富生产经营经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有缺乏实践经验的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学生。这些接受培训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文化程度差异较大,且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他们更希望授课者能讲一些操作性很强、能够马上应用的实用技术。但目前各个供给主体所开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教学方式过于单一,多为集中培训,以老师课堂讲授为主,往往不能准确掌握这一群体的学习特点,所教的内容偏简单、缺乏针对性,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对于学生来说,他们在学校接受了系统的农学知识教育,需要通过实践来提高操作能力,但很多涉农学校却连实习基地也没有。

3.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第一,教育经费投入的总量不足,覆盖面太小。很多学校缺少实习基地等基础配套设施;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有培训需求,但由于资金有限,没有机会。如利辛县只有县级培训场所,乡级以下没有。第二,缺乏有效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资金的使用缺乏一个专门的监督体系,长期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资金监督机制缺位。

4.师资队伍建设落后。第一,许多教育机构缺乏相关专业的教师,教师多数为外聘。如当涂县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学校仅有4名专职教师,却有7名兼职教师,教师的学历文凭多靠函授取得,整体文化素养不高;利辛县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学校,主要从安徽省农科院、安徽农大、市县讲师团聘请教师,本校教师较少。第二,由于教育资源有限,许多教师不能定期进修。例如宿州市墉桥区农机校主要通过被培训的教师再给本单位教师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效果不太好。第三,教师类型结构不合理。要满足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需要,就需要一批“双师型”教师,而中等职业教育中缺乏“双师型”教师。如利辛县某职业高中目前共有教师136人,其中“双师型”教师仅有26人,占总教师数的19%,农学相关专业的“双师型”教师就更少了。

三、有效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供给的对策

1.提高政府机构的供给效率,进一步发挥学校、科研院所和民间力量的积极作用。在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体系中,各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条块分割的现象严重,缺乏系统的管理,极大地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效果的提升。因此,政府需要成立一个集中性的职业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如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管理委员会,统筹、综合管理职业教育。

学校应明确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既要着眼于对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生产经营能力教育,也要着眼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继承者进行培育。要根据自己的人才优势、学科优势和科研优势,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本质和目标出发,分层次、多方位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体系。针对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农学专业的招生难、学生毕业后很少从事涉农工作的问题,学校应努力探索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模式。例如委托培养模式,即根据区域农业经济发展的特点及农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以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为主要目标,由政府和农业企业委托学校培养所需的紧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模式。类似模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学专业招生难的问题,也可以培养出一批高水平的农业实用型人才。

民间应重点发挥农业企业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供给中的作用。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业企业主要是出于促销产品的目的,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和农业合作社等提供新知识和新技术的指导和培训。尽管这种教育方式是一种附带行为,但是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技术、新科技的获取和更新,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因此,政府需要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让农业企业充分参与培训设计、培训方式等。如企业可以针对其经营领域,结合自身优势,参与农民培训教学方案、内容的设计,开设针对特定作物及技术的培训班。

2.深入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创新教学方式,改善教学内容。在教学方式方面,各个供给主体应进一步了解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采取集中培训与个人白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远程教育与现场指导相结合、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学历教育和培训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相结合等方式。除必要的理论知识教学采用课堂教学方式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应以实践教学为主,其中,示范操作应被确立为核心教学手段,注重实际操作技能培养,以能够有效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为标准。为了凸显实践教学的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方式可以采取与企业或学校联合培养的方式。在教学内容上,各个供给主体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编印通俗易懂、简明实用的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最好能图文并茂,使不同文化程度的培训对象也能学习到相关知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农业经营组织 创新 产业集群 农业经营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农业的发展迫切需要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突出问题,党的十会议针对当前农业农村发展形势,提出了要建立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同时,进一步指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就河北省农业经营组织来说,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在各种农业组织原生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河北省农业经营体系改革,形成集约化、专业化和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将是未来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关键。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理论探讨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理论剖析。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顺应农业农村发展形势的变化,通过自发形成或政府引导,形成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生产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是各种利益关系下的传统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称①。从中可以看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需要解决两大问题:

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题,即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现代农业的践行者与推动者,需明确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包括各类农产品的生产主体,还包括为农产品生产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的农资部门、农产品统一包装、统一储运的加工部门及负责销售流通的销售部门等经营主体。各类经营主体的培育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核心和关键。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将直接影响到现代农业的专业化、社会化与组织化程度,影响到农业产业链的纵向延伸和价值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共同构成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其作用和功能已经从农产品生产扩展到技术服务、统一包装、储运加工、销售流通等各领域。

二是各生产经营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不仅需要培育多元化的经营主体,还需要考虑各经营主体间的稳定性、凝聚力和吸引力,而这些则取决于各组织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即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另一个关键就是要完善各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各经营主体保持良好的分工与合作,实现农业产业链条的衔接和农业功能范围的拓展。

产业集群―农业经营组织创新新视角。纵观众多学者在农业经营组织创新上的研究,无论是从分工协作理论提出构建不同形式的经营组织,还是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角度提出要建立和发展龙头企业,其研究重点大都放在对组织个体的研究,而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理论分析中可以看到,任何一类组织的产生和功能都有其特定的功能性和层次性,其服务的群体也各有侧重,要有效解决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遇到的各种问题,必须将具有不同功能的组织相互交叉、相互联系,因此,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及各组织之间协调互动机制的研究,将是未来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研究的一个方向。

产业集群是在某一特定产业中,大量产业联系密切的企业以及相关支撑机构在某一地理空间上的集聚,并形成强劲、持续竞争优势的现象。产业集群内包括具有竞争与合作关系的供应商、生产者、购买者、金融服务机构等,这些不同的企业形成了专业化的分工,集群内不同组织根据自身的特点,专门从事某一价值链环节的专业化经营,实现价值增值和集群内部最优价值链分工,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扩大了本地市场的规模,也使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形成了不可分割的主体,在面对外部环境的挑战和机遇时表现出更大的弹性。在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中重视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通过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和农业产业化产业区,促进农业产业化组织协同发展和网络发展,培育区域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竞争优势,将是在各种农业组织创新原生模式的基础上深化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的路径之一②。

河北省农业经营组织现状分析

河北省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集群规模初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河北省农业经营组织类型按组织形式划分,包括专业协会、合作社、联合社及联合会等,其功能已涵盖统一提供信息、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储运包装―品牌销售。据河北省中小企业局统计,产业集群已成为推动河北省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其中农产品加工业是多数县域经济的传统产业,随着深加工技术、层次和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实现了从种植到餐桌,从玉米到医药,从饲料到肉食加工的一条龙产业链③。按照领办人来划分,河北省农业经营组织的表现形式有:

“公司+农户”,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发展农民合作组织。这是河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最主要的一种组织方式,对家庭经营基础之上发展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农村劳动力和土地的供给相对来说比较充足,而包括技术、资金、管理和营销渠道等则相对稀缺,这种组织功能的不对等性,使得农户在与公司的谈判和交易中,单家独户的农民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公司+农户”的合作组织难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分配机制④。在这种情况下,农业产业化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就是进行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核心的组织形式的创新,于是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目前来看,加强规范,逐步实现独立自主、自我发展的农民自我组织,形成“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将是河北省农业经营体系构建进行组织创新的一个关键环节。

涉农部门,供销社兴办专业合作社。涉农部门主要包括农技推广部门、七站八所和基层供销社,其中就供销合作社来讲,其作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提高、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到2012年底,河北省供销合作社新型基层社总数达到1853个,新型基层社的社员中,农民专业合作社6961个,农民社员105万户,辐射带动农民425万户。供销社与农民重新建立起紧密的联系,在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开展综合服务活动、推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⑤。

依托能人,农民自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涌现出一大批在种养殖业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能人,他们利用自己掌握的各种社会关系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在发起和创办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组织方面发挥了核心示范与带动作用,“农村能人+合作组织”成为联结生产与市场、企业与农户的又一种组织模式。由于能人的数量不同,专业合作组织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依托个别能人来兴办合作组织;另一种是多个能人联合投资入股来兴办股份合作组织⑥。

龙头经营组织快速发展,其辐射带动作用有待提高。按照“培植龙头、壮大基地、带动农户”的思路,河北省全省各地积极以乳品、肉类、粮油、果品、蔬菜五大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抓好一批经营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核心竞争力。截止2012年底,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经营组织从业人员达43.76万人,带动农户全省合计1053.1998万户,实现净利润2934000万元,出口创汇188490万美元。从产品辐射范围看,2012年产品辐射全省的龙头经营组织达414个,跨省区的有1073个,产品辐射国外的有175个⑦。尽管龙头经营组织在强化企业管理,密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纽带之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然而从整体竞争力上看,河北省大多数龙头企业以简单加工为主,其对农业生产的带动和市场保障能力不足,导致产业链延伸不够,直接影响了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和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⑧。

各经营主体间合同违约率较高,利益联结机制脆弱。单个农户生产规模小、掌握市场信息少、经济实力薄弱、无法独自承担风险的弱势,是推动农民走向合作化经营道路的重要原因,然而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农民合作组织的稳定性、凝聚力和吸引力还取决于合作各方的利益联结机制。从上述几种合作组织模式看,目前河北省农民合作中无论是“公司+农户”,还是乡村干部、能人带动自发组建的合作组织,其参与者之间更多的是“订单”或“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中公司和农户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合同各方为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违约的现象居高不下⑨。为此,提高合作组织各方违约的成本、积极探索新型合作关系,提升合作组织的稳定性和凝聚力也是农村合作组织创新的一个关键方面。

产业集群下河北省农业经营组织创新框架

产业集群是各要素作用力的耦合,从网络关系构成看,包括两大部分:集群内部的企业网络和外部支撑机构组成的网络。其中外部支撑机构包括支撑集群发展的基础设施环境、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及科研环境等。内部机构则包括:一是构成农业产业链分工的各类型农业组织,涉及农资供应商―农户或农合组织―核心企业―农产品批发商或超市等,它们通过产业价值链、竞争合作或其他内部联结模式结成纵横交错的空间立体网络。另一部分就是相关机构,主要包括技术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人才培训机构及物流机构等。因此,产业集群视角下河北省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途径包括:

政府及政府政策是农业产业集群形成和发展的催化剂和保障。从形成机制看产业集群可分为市场主导型产业集群和政府主导型产业集群,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在促进农业产业集群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产业集群形成阶段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引导农业产业布局趋于合理化。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改善基础设施、环境等状况,加速包括知识、土地等资源要素在产业区的流动,促进产业集群的自我创新和发展。同时政府在打造市场诚信、维护区域品牌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由于各地农业产业化发展呈现出不均衡的特点,要真正实现农业产业集群带动各地农业、农村走向产业化、工业化的道路,政府及政府政策的引导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积极培育多种经营主体,实现农业产业组织纵向一体化。目前实现农业产业组织纵向一体化的方式按龙头企业和参与者的不同,有以“公司+基地+农户”为典型形态的龙头企业带动型、以“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为典型形态的中介组织带动型、以生产者与专业市场经营组织间通过合同形成较稳定的购销关系为典型形态的专业市场带动型以及农业综合企业、各级农业服务体系或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以契约关系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所形成的其他类型等⑩,对于河北省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来说,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培育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组织合作模式,以获取纵向一体化带来的市场规模扩大、交易成本降低等优势。

积极培育农业合作组织,做强做大农业产业链条各节点,实现农村产业组织横向一体化。小规模分散经营是对我国传统农业的一个概括,在集群模式下进行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实现农业产业链条的垂直分工,迫切需要提升农业产业链条各节点的竞争力,即构成农业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企业做强做大,形成产业集群的有力支撑。具体到河北省农业经营组织体系来说就是:一要做强做大龙头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增强其对当地农业的带动作用。二是要通过各种形式增强分散农户在集群中讨价还价的能力。可以通过成立联合组织,如合作社方式共同协调原料供应、产品销售加工等。当然也可以通过跨村、乡成立产业园区增强分散小农户的市场地位,有效实现农业产业组织的横向联合,增强集群的竞争力。

积极培育社会服务机构,为农业产业组织创新营造良好软环境。一是为产业链各节点提供信息、知识、技术等资源的技术服务部门,如为农业协会、技术服务站等。二是为完成从农资供应商―农户或农合组织―核心企业―农产品批发商或超市等的一系列活动而需要的物流部门,这不仅包括运输企业,更重要的是能够实现农产品价值增值的流通加工、分拣、仓储等,从而实现农产品的时间价值、空间价值和流通价值。三是为各种组织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的各种培训机构,随着产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各种组织所需的劳动力资源需要有专业的技能,因此一些具有针对当地特定产业的培训机构在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为各组织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部门,这对中小企业做强做大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需要培育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为农产品生产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的农资部门、农产品统一生产、储运包装等加工部门及销售流通等各类生产主体,同时还需要各类经营主体间专业化的分工和良好的合作,实现农业产业链条的衔接和农业功能范围的拓展。产业集群作为某一产业具有分工合作关系的同一产业链上不同企业的集合,其内在的集群模式不仅能够扩大市场规模、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能够提升分散小农户的整体竞争力,有效实现农业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对于河北省来说,从种植到餐桌,从玉米到医药,从饲料到肉食加工的一条龙产业链的形成,产业集群已成为推动河北省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通过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促进农业产业化组织协同发展和网络发展,将是在各种农业组织创新原生模式的基础上深化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的路径之一。

(作者单位: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本文系2014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030226)

【注释】

①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涵义及其构建”,《中国乡村发现》,2013年第1期。

②姜长云:“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的路径与逻辑”,《产业经济》,2013年第8期。

③⑥河北省统计局:《河北农村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年。

④⑦⑤唐代清:“河北省农民组织化现状和对策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⑧王振涛,刘颖:“强龙头、抓联结、调结构、促增收―‘十一五’以来河北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监测分析”,《统计与管理》,2011年第5期。

⑨王爱群,夏英:“基于博弈理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合同违约率问题分析”,《中国经贸导刊》,2007年第15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第15篇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类型

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而新经营主体则是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2012 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它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目前,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指出,“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特征:(1)规模上是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多局限于家庭,规模较小,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具有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高。(2)经营方式上是集约化经营,传统家庭经营方式多停留在“靠天吃饭”状态,而新型经营主体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能够实现对资源要素的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比较高。(3)价值取向上,传统经营主体,虽然也面向了市场,但因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多是被动地受市场行情影响状态;而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程度高,能主动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绝大部分产品都要进入市场,能够和市场实现有效衔接,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4)劳动素质上,尽管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农民,但前者素质过低,而后者则职业化。

二、现阶段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必然性

(一)顺应了农村体制改革发展趋势的历史必然

20 世纪70 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确立了农户在农业经营中作为微观主体的基础地位,激发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农村生产力,实现了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到自给自足,从总量基本平衡到多年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但由于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半自给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很难形成规模经营,很难进行产业升级换代,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与破坏也很难从宏观上进行干预和治理。因此,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三十五年的发展,从当前情况看,我国业已具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和条件。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填补传统农户分化造成的缺失,构建包含多元化经营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中国农业发展趋势看,中国农业将向规模化趋势发展。过去,农业是小农经济,生产规模比较小,效率比较低,成本比较高。2006年的第二次农业普查显示,中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户每户经营9.1亩耕地,每个农民只经营5.2亩地。这样一个小规模的农业,净收入很低。这样的收入没有办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就没有办法确保中国的粮食安全。目前,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正在加快,农业规模经营比例明显上升,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蓬勃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条件已经成熟。

(二)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城镇化和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历史必然

1. 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迫切需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农业发展乏力问题。我国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一方面,需要加快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另一方面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是大势所趋。然而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加上生态文明建设迫切要求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增强组织程度,提高科技含量,转变农业发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