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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监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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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监管

第1篇

关键词:货币市场基金 监管 法律问题

我国已经建立货币市场基金,那么如何监管货币市场基金,混业经营是必然。在我国,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现从分业向混业的过渡是理想的模式。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显得尤为必要,因此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手段,使得货币市场基金一步一步迈向健康蓬勃发展的轨道。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因此监管上三足鼎立,银行业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证券业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这种监管难度并不大。但是未来向混业经营过渡,那么监管必须从目前的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事实上许多国家多年实行混业经营,经济仍然能够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原因就在于监管工作做得好。目前我国虽然实行分业经营,但是金融控股模式已经存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存在不同金融部门的业务交叉,如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等,而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难免对新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缺乏统一性,彼此之间可能相互推诿,必要时候还掺杂权力之争,有可能出现某一部门内监管真空的局面,而有时又可能出现某一部门监管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因此,如何避免监管真空或监管过于集中情形的发生,为混业经营过渡做好积极的准备是十分重要的。

混业经营体制下,监管模式包括机构型监管和功能型监管。机构型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而设立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在监管自己所应监管的部门的同时无权干涉其他部门的业务。而功能型监管按照美国前财长罗伯特・鲁宾的观点“是指这样的监管流程,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而无论这个活动由谁从事,其目的是提高监管流程的秩序和效率。”这两种分类标准不同,一种分类标准是按照机构划分的,另一种标准是按照功能划分的。功能监管模式关注的是金融创新产品的归属问题,能够避免监管真空出现,也能避免监管重复情况的发生,这种监管可以解决金融业务交叉、跨机构、跨行业监管问题。事实上,功能型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来对整个金融部门实施统一的监管。因此,在功能型监管指导思想下,设立一个隶属于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之下设立银监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是未来监管模式的选择。但是,未来建立和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初期,仍然应当临时选择分业监管。所以建立货币市场基金初期先是由专门机构专门监管,待混业经营成熟后,逐步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监管。

世界许多国家的投资基金之所以取得辉煌的成绩一方面是由于基金本身制度的优势,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对基金监管有利,因此,要想使基金规范化发展,离不开对基金监管的重视。

国外基金监管手段比较

综合说来,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对基金采取的监管手段也不同,体现为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的选择都有所差别,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监管体制,但是概括起来,国外基金监管手段大致包括如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管理”模式;第二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严格管制”模式。

英国基金监管手段利弊分析。如前所述,投资基金发源于英国,因此,长期的实践使得英国形成了一套基金业自律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运行思想主要是,政府鼓励建立基金业自律组织如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则进行自我控制、自我防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政府一般不对具体的业务进行干预,只是进行宏观调控。这种体制能够较好地稳定基金业,培养基金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但是这种监管手段也有弊端,可能会产生混乱的局面,靠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可能会使基金业的发展在某些阶段受到限制,同时这种情况也会弱化法律的功能,障碍全国性统一法律体系的建立,有时可能会形成各基金业内部行业协会的垄断,不利于竞争,使得基金的开放程度大大降低。

美国监管手段的利弊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是在1929年大危机中遭受极大的损失后而开始的。自此后,美国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主要通过一系列先后颁布的法律达到监管的目的。如《投资公司法》、《投资基金法》等都对基金的监管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监督体制,使基金的一切活动都置于法律框架之下,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显然这种监管手段在有效地监管基金的运作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使得投资者的利益有了法律保护的依据,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又为基金市场奠定了完备的法律框架。但是这种监管手段显得僵硬,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尤其对基金中新出现的问题可能力不从心。

日本监管手段的利弊分析。日本监管手段最大的特点就是政府行为,基金的监管完全由政府完成,因为日本基金主要是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起来的,因此政府通过制定一些措施严格监管制度,随时制定政策进行调整干预,对基金业进行政策性引导和调节。这种监管的优点在于政府能够根据情况变化随时调节监管手段和策略,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干预作用,使基金发展少走弯路。但是这种模式具有浓厚的计划色彩。由于行政干预太多极易导致腐败,同时这种模式的发展必然弱化法律的作用以及行业自律机制,市场的竞争也不充分,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吻合。

中国选择怎样的监管手段

由以上分析看出,三种监管手段都各有利弊,而我国国情决定对以上任何一种监管手段的照搬都是不合适的。

虽然美国监管手段是依据法律框架而建立起来的,从长远来说这种监管手段能够有效地规范基金市场的发展,但是这种监管手段单一化。英国的监管手段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自律需要具备一定的素质,需要有一个过程。我国目前尚未有货币市场基金,未来出现货币市场基金也不能一下子完全靠行业自律达到监管,需要有一个摸索的过程,尤其未来基金刚刚建立,人员素质低下,专业水平不高,所以单单采取英国的做法也难以达到真正的监管目的。日本监管手段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这种手段容易产生腐败。而我国目前的证券基金发展状况表明单独采取以上哪一种模式都不合适,但是这三种模式能给我们启示和借鉴,让我们站在一个全新的高度上看问题。因此,就我国未来货币市场基金而言,可以综合考虑以上几种监管模式,扬长避短,发扬各自监管手段的优势,避开各个监管手段的弊端,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手段,首先应当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因此,在法律中应当对基金的监管进行明确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另外还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管部门负责全国性的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工作,另外要建立一个自律性的组织,通过组织内部的自我约束达到监管目的。这实际上是对以上三种监管模式的折衷取优。我们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进行法律监管的同时,设定监管组织完成政府的监管职能,另外设立行业内部的监管部门,使三种监管手段同时发挥作用。

但是以上三种监管手段同时发挥作用并不意味着在基金发展的不同阶段三种作用的大小都是一致的。这三种监管手段的轻重比例,要依据基金发展的不同阶段随时调整。例如,在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初期阶段法制不健全,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不可能一下子建立起来,同时人们对基金的认识也不够,管理水平比较低,因此,政府的行政手段可能要发挥较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验的不断总结,随着基金业的不断发展,要逐步加强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使得基金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自律的目的。以上看出,三种监管手段同时适用,但是不同阶段不同手段发挥作用的大小也不同,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来决定这三种监管手段的比例轻重。

具体说来,本论文以基金的不同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监管手段。在货币市场基金的起步阶段,要以政府的监管为主,与此同时不断加紧立法,加速法制建设的进程。在货币市场基金的快速发展阶段,由于这一阶段已经度过初始期,因此,货币市场基金主要应当向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这一时期仍然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加强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所以这一阶段继续以政府监管为主,同时要加快法制建设和自律组织的建设。在基金成长壮大阶段,法律已经相对完善化和规范化,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已经具备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这一时期基金业的外部竞争也会日趋激烈,基金行业也会出现自律的监管模式,所以这时期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政府的行政干预下,充分发挥基金业的自我约束机制,使货币市场基金依据市场规律成长壮大。在基金的成熟发展阶段,不仅法律已经相对规范化,而且货币市场基金行业的自律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因此这一阶段是巩固和再完善阶段,在法律框架之下,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将政府的行政监管逐步向基金的监督和战略性调控转变。所以,在不同的阶段三种监管手段的轻重缓急完全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状况而定。

参考文献:

[1]王曼怡:《金融控股公司:从分业走向混业》,《中外管理导报》,2002年第4期,第49-52页。

[2]段军山,何清:《现代金融控股公司-从分业走向混业的现实选择》,《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2年6月,第14-16页。

第2篇

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涵义与内容的理论分析

(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涵义

1.银行监管的货币监管与机构监管之分。

界定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关系首先涉及银行监管的分类。根据监管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银行监管可以区分为货币监管与机构监管。所谓货币监管,是指为实施货币政策所必需的旨在确保货币政策操作和传导的有效性而由中央银行对或金融进行的监督。而所谓机构监管,则是指监管当局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依据有关法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营运等各个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一般而言,货币政策执行过程中总会伴随着一部分监管职能,如对与中央银行有贷款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对法定存款准备金达不到标准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对有关直接或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如管制利率、信贷限额、消费者信用控制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等,这部分监管职能是货币监管而不是机构监管。

从上看,货币监管与机构监管都是起源于早期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由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可以成为迫使金融机构遵从其指示的一个砝码,因此中央银行就有可能而且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这样,“最后贷款人”职能实际上确立了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的核心和主导地位,进而奠定了实施银行监管的基础。但是,在自由市场时期,以及遵奉“看不见的手.”范式的古典和新古典占经济学主流地位的理论背景下,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还仅仅局限在防止银行挤提风险的层面上,中央银行并没有据此干涉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行为。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后,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实现了对“看不见的手”范式的革命,政府开始对经济和金融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管理。受此影响,一方面,中央银行在统一货币发行职能的基础上发展起了货币政策职能,最后贷款人职能和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与此相关的货币监管日益加强;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在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业务管制,即机构监管不断加强。自此,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沿着不同的体系不断发展。

2.货币政策与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关系。

由于货币监管主要为货币政策服务,因此货币监管对货币政策具有从属性或依附性。表现在:其一,货币监管服务于防范货币政策操作中的资金风险。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是在与商业银行业务往来中进行的。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中央银行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往往要对商业银行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这种检查是基于贷款协议的安排,性质上与商业银行对借款企业的信用检查相同,具有较强的业务性或经济性,而不是上或法律上的行为。其二,货币监管服务于督促有关货币政策法规制度的有效落实。中央银行为了确保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操作而制定实施了一些法规制度,货币监管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确保这些法规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如监督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监督落实利率政策等。特别是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如利率管理、贷款规模管理、现金管理等的实施,依赖于对金融机构严格的货币监管,甚至把货币监管视为货币政策的工具。其三,货币监管服务于货币政策目标。货币监管是为实施货币政策服务的,其目标必然依附于货币政策维护币值稳定的目标。

与之不同,货币政策与机构监管则是相对独立的。表现在:其一,行为方式不同。机构监管依靠法规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微观金融主体,要求它们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者按标准行事,因而具有行政性和法律性,以及直接性和强制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是依靠经济手段如利率、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等并主要依靠市场传导来影响行为主体的经营活动,因此货币政策更多地具有间接性和选择性。其二,作用范围不同。机构监管主要作用于金融机构;而货币政策的作用范围不仅包括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企业和公众。其三,灵活性不同。银行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事先确定的,并在一定时期固定不变;而货币政策意图则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经常调整。其四, 目标不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维护币值稳定;而机构监管的目标是维护机构稳定,以保护存款人或人的利益。

3.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特定涵义。

由于货币监管从属于货币政策,即货币监管内含于执行货币政策的过程中,因此货币政策与货币监管不存在协调关系问题。

由于机构监管与货币政策相互独立,并且如下所述,二者既具有矛盾性,又有一定的互补性,因此存在二者间的关系协调问题。所谓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关系,特指货币政策与机构监管之间的协调关系,是指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为有效消除二者间的矛盾性并强化其互补性,从而更加有效地实现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的总称。为表述方便,本文以下所用银行监管均指机构监管。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基本内容

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固有的矛盾性和互补性是二者协调关系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二者关系需要协调的基本内容,包括:

1.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经济周期中行为方式的矛盾性。

货币政策具有逆经济周期运行的特点。即在经济高涨时期,货币政策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往往会收紧银根,减少货币供应;在经济衰退时期,货币政策为了抑制通紧缩往往放松银根,扩大货币供应。银行监管则具有顺周期运行的特点。即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松;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并往往伴随大量不良资产,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由于在同一经济周期阶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行为方式不同,导致二者经常产生利益冲突。如在经济高涨时期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要求将利率提高并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这将导致银行经营增加或业务萎缩,从而带来风险,与监管目标冲突。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指标要求较严,导致银行贷款更为谨慎,使扩张性的货币政策传导受阻。

2.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追求目标的互补性。

由于货币政策追求的货币稳定和银行监管追求的机构稳定同属金融稳定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使得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目标上存在互补性。

(1)银行监管所创造的安全而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条件。一方面,金融组织体系的健全性是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的前提。金融组织体系是货币政策传导的非常重要的中间环节,过于严格的银行监管形成金融压抑从而抑制了金融深化,往往导致金融组织体系不完善,不利于货币政策的顺利传导。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往往导致信贷传导出现结构性矛盾。另一方面,银行体系的安全性是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条件。监管不力导致风险的加剧,将降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其原因:其一,金融风险将使货币政策的执行难度增加。在金融风险加大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工具与变量之间的联动关系与正常情况相比变得更加不确定且更加难以预测,从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难度增加。其二,金融风险将使行为发生变异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在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操作及其有效传导是在特定的金融业务中通过市场交易进行的,这需要金融机构对代表货币政策意图的市场信号作出灵敏反映从而能够积极参与相应的金融交易为前提。如果金融机构对市场信号反映迟钝或者不参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操作过程,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便大大降低。而金融机构能否对市场信号作出灵敏反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金融机构是否是一个能够在“流动性、效益性和安全性”原则之间实现有效均衡的市场主体。在金融风险加剧的下,金融机构将单纯追求流动性,并保持较高的准备金以防范风险,对货币政策信号反映不灵敏,从而直接导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有效性降低。其三,金融风险具有货币紧缩效应,不利于实现扩张性的货币政策目标。在金融风险加剧的情况下,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不信任感增强,手持现金增加,银行必然相应提高准备金水平,同时,在金融风险加剧的情况下,银行贷款不良率提高,当银行准备金、现金漏损率和银行不良贷款率提高时,货币乘数下降,从而货币供应量下降,导致货币紧缩。

(2)货币政策追求的货币币值稳定,是银行监管有效性的重要基础。《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之一是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健与可持续性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健与可持续性即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银行系统只有在稳定的货币环境中才能正常运行。币值不稳将引发偿付困难,增加银行不良资产,从而最终导致机构不稳。在宏观经济形势不稳的情况下,银行监管难以完成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

3.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局部目标的冲突性

尽管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最终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在局部目标上仍然存在冲突性。货币政策如果过多地关注银行监管的目标将影响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从而影响其维护币值稳定目标的有效实现。国外学者对发达国家战后长期高通货膨胀现象的大量分析表明,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与通货膨胀指数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中央银行独立性越大,通货膨胀率就越低;中央银行独立性越小,通货膨胀率就越高。如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货币政策为陷入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最后贷款人便利可能增加货币供应量,从而破坏其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意图,达不到货币稳定的目标。

4.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互补性。

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银行监管所获得的有关银行经营的信息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表现在:其一,银行监管信息是中央银行正确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依据。中央银行针对既定目标的政策操作是假定存在一定的传导机制为前提的,这种假定的正确性从而建立在这种假设基础上的货币政策操作的有效性,依赖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对货币政策信号反映方式的准确了解,这需要以银行监管信息为依据。货币政策工具如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等也都是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风险性的具体把握,需要银行监管信息的支持。同时,正确的货币政策决策也需要银行监管提供的有关银行经营的保密信息。其二,强有力的银行监管是确保金融数据准确性的基础。强有力的银行监管能够保证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真实性,从而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这是正确制定货币政策的重要前提。其三,银行监管信息是中央银行正确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重要保证。当单个银行出现支付问题时,中央银行在决定是否给予流动性支持时,需要对银行经营情况做出判断,即该银行流动性问题是暂时的,还是经营状况长期恶化的结果,同时如果拒绝对该银行进行救助从而导致银行倒闭能否危及整个银行体系并引发系统性风险。如果该银行的倒闭将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中央银行必须迅速做出反映,这需要银行监管为之提供有关该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充分而及时的信息。

同时,银行监管为了确保银行稳健运行,需要了解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需要在货币政策的下引导商业银行加快业务发展,从而需要货币政策为之提供相关信息。

5.货币政策工具对银行监管的依赖性

货币政策工具操作在许多情况下需要银行监管与之配合,如“窗口指导”建立在监管权威性基础之上。同时,直接货币政策工具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常常需要借助于银行监管的力量,加强监督检查。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制度结构及其适应效率分析 (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两种制度结构

1.内部协调。所谓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内部协调,是指货币政策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由中央银行行使,从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关系在中央银行内部进行协调。一般而言,由同一主体协调自身承担的两种职能,协调性比较强,协调比较低,更加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信息沟通、执行手段、利益冲突等方面的协调。如美国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即采取内部协调的制度结构,银行监管信息对货币政策起到了很强的支持作用。例如 1989年联储做出的降低利率,增加货币供应的决策即是其在银行检查中作出的。理论认为,这种协调方式的缺点在于可能造成中央银行权力过大、货币政策目标受监管目标的干预等问题。

2.外部协调。所谓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外部协调,是指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由单独的机构负责,从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关系在两个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一般而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两个机构之间协调,协调关系较弱,协调成本较高,但有利于强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防止相互于扰。目前,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实行外部协调的方式。对这些国家比较研究,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外部协调的主要形式有:一是明确中央银行负有参与银行监管的职责。二是中央银行承担金融稳定的职责,并明确了危机处理时与监管机构的分工和责任。三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四是建立工作协调和磋商机制。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制度结构的适应效率分析

内部协调与外部协调并无优劣之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采取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的制度结构取决于所处的制度环境,包括:

1.金融自由化、混业经营与混业监管的发展程度。近年来,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广泛发展,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不断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结构日益复杂化,金融经营出现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同时出现了一批巨型化的金融集团,增加了银行监管的难度。为了提高监管有效性,客观上要求实行混业监管。这种情况下,银行监管职能日益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便由内部协调转变为外部协调。根据英国大卫·卢埃林 (David

2.微观基础的健全性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化程度。在发达市场的条件下,由于金融微观基础较为完善如运行机制良好、利益约束强等,金融机构对货币政策信号反映较为灵敏,与此相应,货币政策工具不再对金融机构进行直接控制,而是更加具有间接性或市场性,尊重金融机构的自主选择;同时,由于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较为健全,能够在“流动性、风险性和效益性”之间实现有效均衡,从而对其实施硬化的监管措施意义不大,因此银行监管日益注重让金融机构自身发挥防范风险的作用,银行监管的市场导向增强。这样,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加倾向于在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中实现自发性的协调,而不是通过对金融机构具体行为的约束来实现二者的自主性协调。如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银行流动性中越来越尊重金融机构自主选择,而不是硬性制定比例限制,导致二者冲突的可能性减少;又如直接货币政策工具减少使用,银行监管对直接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与配合问题不再重要。这种情况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倾向于外部协调。

3.对风险机构实施救助方式的可替代性以及银行监管理念的变化。发达国家具有以资金化解金融风险的经济实力,同时普遍建立了存款制度,从而对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产生了较强的可替代性,使得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的分离成为可能。目前,发达国家在处理金融机构出现的危机时,主要由存款保险公司和政府等联合拯救,中央银行基本不对出现危机的机构单纯承担救助性的资金支持。

4.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与监管规范化的发展程度。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日益加强,各国银行监管普遍以巴塞尔委员会的一系列监管.文件为,改进了本国的监管政策,监管方式。手段日益趋于标准化、统一化。监管规范化的发展导致各国监管差异性减少,在具体问题上与货币政策协调的余地减少,这时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外部协调即可有效解决。

5.经济的发展水平。一般而言,发达或比较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化程度高、金融混业经营且金融体系比较稳定,其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适合外部协调。而发展中国家微观主体行为普遍不规范,市场机制不健全,金融分业经营,且更多地采用直接性的调控方式,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实现需要监管的配合,因而适合内部协调。

三、强化我国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对策研究

探索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力。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必须以一定的制度形式为保障,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当前人民银行内部两大体系独立运行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两大体系间的联系和沟通,需要建立由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货币政策运行与银行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相互介绍货币政策或银行监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两大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2.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针对当前非现场监管与金融彼此独立从而不能相互利用的问题,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性,必须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要在进一步完善“全科目上报制度”和现有统计网络的同时,依据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进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动生成统计指标与监管数据指标的金融数据库。条件成熟后,连通中央银行金融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中央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进一步发挥统计网络对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同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数据真实性的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从而确保信息质量。在建立两大部门共享数据库的基础上,为了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增强合力,还可以建立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协调。

第3篇

关键词 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基金(money market funds)作为投资基金之一,其投资对象为货币市场质量高、期限短的生息工具。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现款”、“短期债券”等类似字样的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它具体投资于现金、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

3  发展 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 法律 法规,规范货币市场基金操作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货币市场基金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近几年我国已出台《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 问题 的通知》、《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规条例,但随着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尽快出台《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法》,以法律形式对货币市场基金的发行方式、投资范围、运作机制、收益分配、托管方式和风险防范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加强对发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经营的规范性管理,严格审核基金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收益率。同时定期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其中至少披露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和期末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融资平均剩余期限等。

3.2 丰富货币市场的投资工具,增加货币市场的交易主体,加强货币市场的组织体系建设

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需要有丰富的货币市场投资对象和较完善的货币市场。首先,应丰富货币市场短期投资工具。一方面应扩大短期债券的供给。应扩大短期国债的发行规模,改进国债发行结构,增加短期国库券的发行比例,这是当前发展货币市场基金最迫切的措施,因为货币市场基金的一个主要投资品种就是国库券。另一方应完善 企业 债券的评级机制,促进企业短期债券的发展,使资信良好的企业债券能进入投资领域,以丰富短期债券投资品种。在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资产质量较高、信誉良好的集团、财务公司定期批量发行3个月、6个月的商业票据,以扩大票据市场的规模。另外应扩大银行大额存单的发行种类和数量,发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并进一步鼓励和发展 金融 创新行为。其次,应允许更多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大企业和公众个人进入货币市场,参与货币工具的投资与交易,增加货币市场的流动性。继续完善做市商和市场经纪商机制。吸引合格的证券公司加入做市商行列。以弥补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参与者、银行间市场的投资模式过于单一的缺陷,使更多的投资者通过做市商和经纪商方便快捷地进入货币市场,以活跃二级市场的交易结算,提高市场流动性。

3.3 鼓励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

发达国家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线相当完善,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细分出不同的子类,如国家免税货币市场基金、州免税货币市场基金、应税货币市场政府担保基金和应税货币市场非政府担保基金等类型。要促进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和水平的提升,也应该鼓励产品创新,在发展债券和票据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货币市场基金子类,促进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品种的扩展,以满足不同偏好投资者的需求。同时应鼓励货币市场基金经营者提高服务水平和提供特色化服务,比如允许商业银行发起和经营货币市场基金,这样就可以较方便的使货币市场基金与居民投资者的银行卡账户相连,为投资者提供刷卡消费等功能。

3.4 加强货币市场的清算结算系统建设,组建独立的清算银行

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便于全国统一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应逐步建立我国独立的“清算银行”,专门从事货币市场各类资金清算业务。中央银行的清算中心已迁址上海,并开始建设“全国清算中心”,说明建设我国的“清算银行”已迈开一大步。另外对于债券的结算工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虽作了一个很好的设施铺垫,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其市场权威性和运作效率。

3.5 构建 科学 合理的协同监管体制

目前 我国货币市场基金是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和管理,同时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上投资和经营,而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两类,这样就使得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需要涉及多个方面。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下,货币市场由我国中央银行监管,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行为由银监会和保监会监管,基金机构又由证监会监管,这样监管工作就需要兼顾多个部门,较为复杂,处理不好容易造成监管真空或重复管理。因而将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多方结合起来,构建科学合理的协同监管体制是对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提出的新要求。人民银行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结算活动的合规性检查;证监会应根据证券信托法规,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运作,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违规行为;银监会和保监会应加强对参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管理。同时随着对商业银行设立法人基金公司发行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政策的放宽,银监会和证监会也应建立联合机制加强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管理,保证其操作行为的规范性。在管理中应防止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防止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由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基金的同时参与到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防止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参考 文献

第4篇

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涵义与内容的理论分析

(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涵义

1.银行监管的货币监管与机构监管之分。

界定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关系首先涉及银行监管的分类。根据监管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银行监管可以区分为货币监管与机构监管。所谓货币监管,是指为实施货币政策所必需的旨在确保货币政策操作和传导的有效性而由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进行的监督管理。而所谓机构监管,则是指监管当局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依据有关法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营运等各个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一般而言,货币政策执行过程中总会伴随着一部分监管职能,如对与中央银行有贷款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对法定存款准备金达不到标准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对有关直接或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如管制利率、信贷限额、消费者信用控制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等,这部分监管职能是货币监管而不是机构监管。

从上看,货币监管与机构监管都是起源于早期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由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可以成为迫使金融机构遵从其指示的一个砝码,因此中央银行就有可能而且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这样,“最后贷款人”职能实际上确立了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的核心和主导地位,进而奠定了实施银行监管的基础。但是,在自由市场时期,以及遵奉“看不见的手.”范式的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占经济学主流地位的理论背景下,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还仅仅局限在防止银行挤提风险的层面上,中央银行并没有据此干涉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行为。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后,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实现了对“看不见的手”范式的革命,政府开始对经济和金融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管理。受此,一方面,中央银行在统一货币发行职能的基础上起了货币政策职能,最后贷款人职能和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与此相关的货币监管日益加强;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在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业务管制,即机构监管不断加强。自此,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沿着不同的体系不断发展。

2.货币政策与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关系。

由于货币监管主要为货币政策服务,因此货币监管对货币政策具有从属性或依附性。表现在:其一,货币监管服务于防范货币政策操作中的资金风险。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是在与商业银行业务往来中进行的。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中央银行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往往要对商业银行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这种检查是基于贷款协议的安排,性质上与商业银行对借款的财务信用检查相同,具有较强的业务性或经济性,而不是行政上或法律上的行为。其二,货币监管服务于督促有关货币政策法规制度的有效落实。中央银行为了确保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操作而制定实施了一些法规制度,货币监管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确保这些法规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如监督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监督落实利率政策等。特别是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如利率管理、贷款规模管理、现金管理等的实施,依赖于对金融机构严格的货币监管,甚至把货币监管视为货币政策的工具。其三,货币监管服务于货币政策目标。货币监管是为实施货币政策服务的,其目标必然依附于货币政策维护币值稳定的目标。

与之不同,货币政策与机构监管则是相对独立的。表现在:其一,行为方式不同。机构监管依靠法规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微观金融主体,要求它们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者按标准行事,因而具有行政性和法律性,以及直接性和强制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是依靠经济手段如利率、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等并主要依靠市场传导来影响行为主体的经营活动,因此货币政策更多地具有间接性和选择性。其二,作用范围不同。机构监管主要作用于金融机构;而货币政策的作用范围不仅包括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企业和公众。其三,灵活性不同。银行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事先确定的,并在一定时期固定不变;而货币政策意图则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经常调整。其四, 目标不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维护币值稳定;而机构监管的目标是维护机构稳定,以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

3.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特定涵义。

由于货币监管从属于货币政策,即货币监管内含于执行货币政策的过程中,因此货币政策与货币监管不存在协调关系问题。

由于机构监管与货币政策相互独立,并且如下所述,二者既具有矛盾性,又有一定的互补性,因此存在二者间的关系协调问题。所谓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关系,特指货币政策与机构监管之间的协调关系,是指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为有效消除二者间的矛盾性并强化其互补性,从而更加有效地实现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的总称。为表述方便,本文以下所用银行监管均指机构监管。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基本内容

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固有的矛盾性和互补性是二者协调关系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二者关系需要协调的基本内容,包括:

1.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经济周期中行为方式的矛盾性。

货币政策具有逆经济周期运行的特点。即在经济高涨时期,货币政策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往往会收紧银根,减少货币供应;在经济衰退时期,货币政策为了抑制通紧缩往往放松银根,扩大货币供应。银行监管则具有顺周期运行的特点。即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松;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并往往伴随大量不良资产,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由于在同一经济周期阶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行为方式不同,导致二者经常产生利益冲突。如在经济高涨时期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要求将利率提高并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这将导致银行经营成本增加或业务萎缩,从而带来风险,与监管目标冲突。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指标要求较严,导致银行贷款更为谨慎,使扩张性的货币政策传导受阻。

2.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追求目标的互补性。

由于货币政策追求的货币稳定和银行监管追求的机构稳定同属金融稳定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使得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目标上存在互补性。

(1)银行监管所创造的安全而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条件。一方面,金融组织体系的健全性是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的前提。金融组织体系是货币政策传导的非常重要的中间环节,过于严格的银行监管形成金融压抑从而抑制了金融深化,往往导致金融组织体系不完善,不利于货币政策的顺利传导。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往往导致信贷传导出现结构性矛盾。另一方面,银行体系的安全性是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条件。银行监管不力导致金融风险的加剧,将降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其原因:其一,金融风险将使货币政策的执行难度增加。在金融风险加大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工具与经济变量之间的联动关系与正常情况相比变得更加不确定且更加难以预测,从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难度增加。其二,金融风险将使金融机构行为发生变异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操作及其有效传导是在特定的金融业务中通过市场交易进行的,这需要金融机构对代表货币政策意图的市场信号作出灵敏反映从而能够积极参与相应的金融交易为前提。如果金融机构对市场信号反映迟钝或者不参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操作过程,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便大大降低。而金融机构能否对市场信号作出灵敏反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金融机构是否是一个能够在“流动性、效益性和安全性”原则之间实现有效均衡的市场主体。在金融风险加剧的环境下,金融机构将单纯追求流动性,并保持较高的准备金以防范风险,对货币政策信号反映不灵敏,从而直接导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有效性降低。其三,金融风险具有货币紧缩效应,不利于实现扩张性的货币政策目标。在金融风险加剧的情况下,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不信任感增强,手持现金增加,银行必然相应提高准备金水平,同时,在金融风险加剧的情况下,银行贷款不良率提高,当银行准备金、现金漏损率和银行不良贷款率提高时,货币乘数下降,从而货币供应量下降,导致货币紧缩。

(2)货币政策追求的货币币值稳定,是银行监管有效性的重要基础。《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之一是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健与可持续性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健与可持续性即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银行系统只有在稳定的货币环境中才能正常运行。币值不稳将引发债务偿付困难,增加银行不良资产,从而最终导致机构不稳。在宏观经济形势不稳的情况下,银行监管难以完成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

3.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局部目标的冲突性

尽管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最终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在局部目标上仍然存在冲突性。货币政策如果过多地关注银行监管的目标将影响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从而影响其维护币值稳定目标的有效实现。国外学者对发达国家战后长期高通货膨胀现象的大量分析表明,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与通货膨胀指数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中央银行独立性越大,通货膨胀率就越低;中央银行独立性越小,通货膨胀率就越高。如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货币政策为陷入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最后贷款人融资便利可能增加货币供应量,从而破坏其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意图,达不到货币稳定的目标。

4.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互补性。

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银行监管所获得的有关银行经营的信息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表现在:其一,银行监管信息是中央银行正确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依据。中央银行针对既定目标的政策操作是假定存在一定的传导机制为前提的,这种假定的正确性从而建立在这种假设基础上的货币政策操作的有效性,依赖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对货币政策信号反映方式的准确了解,这需要以银行监管信息为依据。货币政策工具如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等也都是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风险性的具体把握,需要银行监管信息的支持。同时,正确的货币政策决策也需要银行监管提供的有关银行经营的保密信息。其二,强有力的银行监管是确保金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基础。强有力的银行监管能够保证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真实性,从而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这是正确制定货币政策的重要前提。其三,银行监管信息是中央银行正确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重要保证。当单个银行出现支付问题时,中央银行在决定是否给予流动性支持时,需要对银行经营情况做出判断,即该银行流动性问题是暂时的,还是经营状况长期恶化的结果,同时如果拒绝对该银行进行救助从而导致银行倒闭能否危及整个银行体系并引发系统性风险。如果该银行的倒闭将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中央银行必须迅速做出反映,这需要银行监管为之提供有关该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充分而及时的信息。

同时,银行监管为了确保银行稳健运行,需要了解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需要在货币政策的指导下引导商业银行加快业务发展,从而需要货币政策为之提供相关信息。

5.货币政策工具对银行监管的依赖性

货币政策工具操作在许多情况下需要银行监管与之配合,如“窗口指导”建立在监管权威性基础之上。同时,直接货币政策工具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常常需要借助于银行监管的力量,加强监督检查。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制度结构及其适应效率

(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两种制度结构

1.内部协调。所谓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内部协调,是指货币政策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由中央银行行使,从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关系在中央银行内部进行协调。一般而言,由同一主体协调自身承担的两种职能,协调性比较强,协调成本比较低,更加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信息沟通、执行手段、利益冲突等方面的协调。如美国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即采取内部协调的制度结构,银行监管信息对货币政策起到了很强的支持作用。例如 1989年联储做出的降低利率,增加货币供应的决策即是其在银行检查中作出的。认为,这种协调方式的缺点在于可能造成中央银行权力过大、货币政策目标受监管目标的干预等。

2.外部协调。所谓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外部协调,是指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由单独的机构负责,从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关系在两个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一般而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两个机构之间协调,协调关系较弱,协调成本较高,但有利于强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防止相互于扰。,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实行外部协调的方式。对这些国家比较,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外部协调的主要形式有:一是明确中央银行负有参与银行监管的职责。二是中央银行承担稳定的职责,并明确了危机处理时与监管机构的分工和责任。三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四是建立工作协调和磋商机制。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制度结构的适应效率分析

内部协调与外部协调并无优劣之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采取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的制度结构取决于所处的制度环境,包括:

1.金融自由化、混业经营与混业监管的程度。近年来,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广泛发展,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不断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结构日益复杂化,金融经营出现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同时出现了一批巨型化的金融集团,增加了银行监管的难度。为了提高监管有效性,客观上要求实行混业监管。这种情况下,银行监管职能日益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便由内部协调转变为外部协调。根据英国大卫·卢埃林 (David

L1ewellyn)1997年对世界123个国家统计研究,目前,大多数国家仍然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占57%),其中,绝大多数国家银行监管在央行内(占51Z);部分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占35%),其中,银行监管在央行内和央行外的比重差不多;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完全混业监管体制,占 8%,其中,多数.国家银行监管在央行外,占6%也就是说,分业监管体制下中央银行更多地承担银行监管职能,而在强调建立强有力的综合监管机构即完全混业监管体制下,银行监管则更多地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可见,监管模式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制度选择。

2.金融微观基础的健全性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市场化程度。在发达市场的条件下,由于金融微观基础较为完善如金融机构运行机制良好、利益约束强等,金融机构对货币政策信号反映较为灵敏,与此相应,货币政策工具不再对金融机构进行直接控制,而是更加具有间接性或市场性,尊重金融机构的自主选择;同时,由于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较为健全,能够在“流动性、风险性和效益性”之间实现有效均衡,从而对其实施硬化的监管措施意义不大,因此银行监管日益注重让金融机构自身发挥防范风险的作用,银行监管的市场导向增强。这样,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加倾向于在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中实现自发性的协调,而不是通过对金融机构具体行为的约束来实现二者的自主性协调。如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银行流动性管理中越来越尊重金融机构自主选择,而不是硬性制定比例限制,导致二者冲突的可能性减少;又如直接货币政策工具减少使用,银行监管对直接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与配合问题不再重要。这种情况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倾向于外部协调。

3.对风险机构实施救助方式的可替代性以及银行监管理念的变化。发达国家具有以财政资金化解金融风险的经济实力,同时普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而对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产生了较强的可替代性,使得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的分离成为可能。目前,发达国家在处理金融机构出现的危机时,主要由存款保险公司和政府等联合拯救,中央银行基本不对出现危机的机构单纯承担救助性的资金支持。

4.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与监管规范化的发展程度。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日益加强,各国银行监管普遍以巴塞尔委员会的一系列监管.文件为指导,改进了本国的监管政策,监管方式。手段日益趋于标准化、统一化。监管规范化的发展导致各国监管差异性减少,在具体问题上与货币政策协调的余地减少,这时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外部协调即可有效解决。

5.经济的发展水平。一般而言,发达或比较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化程度高、金融混业经营且金融体系比较稳定,其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适合外部协调。而发展家微观主体行为普遍不规范,市场机制不健全,金融分业经营,且更多地采用直接性的调控方式,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实现需要监管的配合,因而适合内部协调。

三、强化我国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对策研究

探索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力。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必须以一定的制度形式为保障,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

1.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当前人民银行内部两大体系独立运行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两大体系间的联系和沟通,需要建立由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货币政策运行与银行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相互介绍货币政策或银行监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两大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2.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针对当前非现场监管与金融统计彼此独立从而不能相互利用的问题,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性,必须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要在进一步完善“全科目上报制度”和现有统计的同时,依据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进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动生成统计指标与监管数据指标的金融数据库。条件成熟后,连通中央银行金融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中央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进一步发挥统计网络对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同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数据真实性的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从而确保信息质量。在建立两大部门共享数据库的基础上,为了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增强合力,还可以建立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协调。

第5篇

作为我国基金制度的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曾经引起很大的市场反响。当前由于制度变迁及市场因素的影响,货币市场基金发展面临严重的危机。当前制约我国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汇率制度改革、利率市场化、货币市场基金国际化、货币市场基金优质投资品种以及股票市场行情。针对上述因素的现实症结,中国应坚决推进汇率制度、利率制度的市场化改革,鼓励和扶植货币市场基金的国际化运营,大力发展优质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同时货币市场基金也要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

当前制约我国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因素既有体制性因素,也有市场因素:1、汇率制度改革艰难前进。2、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展缓慢。3、货币市场基金未能实现国际化运营。4、货币市场基金优质投资品种稀缺。5、股票市场行情严重影响着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

一、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产生

我国对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的理论探讨始于1999年,而在实际操作中的萌芽则始于2003年两只准货币基金的成立。2003年5月,南京商行与江苏省内其他10家商业银行共同发起成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联合投资项目,运作资金总额3.8亿元,年收益率达3.5%,7月南京市商业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大连市商业银行、贵阳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商业银行和深圳市商业银行等6家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联合投资项目运作资金8个亿,年收益率达到2.88%。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的正式成立是以2003年12月10日三只货币市场基金分别获得央行和证监会批文为标志的。2003年12月10日华安现金富利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博时现金收益基金经历了艰难险阻最终获批,其中华安现金富利基金于2003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分析:

(一)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专门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组合对象的追加型投资基金。鉴于货币市场工具的短期性与较高流动性,投资者可以随时追加投资额,也可随时通过签发支票的形式退出基金。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较为稳定。该类基金对那些风险偏好较小、流动性偏好较大的小额投资者或非盈利性资产机构投资比较有吸引力。

(三)一般为开放型基金。由于收益不像股权投资基金变动幅度大,所以为了增加吸引力,货币市场基金也必须采取较为开放的组织形式,给予投资者灵活变现和随时进出的方便,即允许基金凭证持有者据其持有的金额签发支票变现,犹如活期储蓄,当然,投资者也可按基金资产净值认购新的凭证单位,增加投资。

(四)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目的多元化。比如,规避利率管制,减少交存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产生的相对机会损失;避税之需:作为一种现金性资产的管理渠道。

(五)货币市场基金的清算要求较高。开放式的组织方式、允许投资者随时据以签发支票用于转帐或支付以及组合工具期限较短的特点,需要资产与资金的评估与清算工作必须跟上,并设置一定量的窗口,方便投资者进出。

(六)风险较小,管理成本较低。

二、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现状:

我国MMF近两年来发展迅速,由于最初对这一金融创新没有明文规定,业界对商业银行是否可开办基金公司也无定论,故我国最初的MMF主要是由基金公司设立的。2005年可以说是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一个转折年,全年共新增货币基金21只,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交行、工行和建行三家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三家试点银行于2005年9月底全部完成基金管理公司的组建工作,分别成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交银货币、工银货币、建信货币三只货币基金已分别于2006年1月20日、2006年3月24日和2006年4月25日设立发行,这也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正式入主基金领域,是我国商业银行尝试混业经营的又一新举措。

三、目前货币市场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城乡居民储蓄达到14万亿元,货币市场基金作为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子市场之一,在我国是一项业务创新,对分散我国银行体系风险、货币市场的建设、解决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分割问题等均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1、法律滞后问题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是我国的一项创新金融工具,是自下而上进行的自然制度变迁。成立之初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及管理当局的支持,因此存在法律滞后的必然现象。这也是金融创新的典型特征之一。自2003年我国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相关规定与办法,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正式规定是于2004年8月16日出台的,而早在2003年12月我国就已出现了货币市场基金,关于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则是于2005年4月出台的。

2、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

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对我国的保险市场进行监管: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对银行业进行监管。银监会的成立,意味着中国正式建立起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2003年两只准货币基金的成立昭示着银行业想入主基金业进行混业经营的意愿:2003年12月正式获批的三只货币市场基金。标志着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货币基金的形式实现资金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转换,混业经营趋势初步显现:2005年三家商业银行获批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正式入主基金领域尝试混业经营。可以说货币市场基金的成立对我国经过近11年刚刚建立起来的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直接提出了挑战。由两个发行主体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今后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的问题显得越发重要,因业务交叉而带来监管的交叉也会弱化监管的效力。

3、风险与信用评级问题

货币市场基金又被称为“准储蓄”,投资者购买货币基金可以免收利息税,但其份额并不能象储蓄存款那样享受存款保险,在国外,当发生货币基金投资亏损面临着巨额赎回风险时,基金公司往往负担亏损,因此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安全性相当高。目前在我国虽然尚未出现这种情况,但货币基金出现亏损的潜在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出现亏损该如何解决?在我国目前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单一、市场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大量的货币市场基金追逐较少的产品必将带来基金公司的违规经营问题。

4、外部硬件配套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清算问题上。成立于1996年12月2日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为全国债券市场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结算公司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托管和结算服务,但该机构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日前货币市场的资金清算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系统进行,但效率较低,不能满足发展货币市场的要求。:

四、对我国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规,加强金融监管,减少外部失灵发生的概率

混业经营是当前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我国金融业入世后的5年过渡期很快就到了,分业经营的中国金融业面对国外混业经营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挑战将处于劣势,因此我国金融业尝试混业经营方式也是自然的进程。因此,在当前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使市场的发展有章可循:

2、控制好发展速度与规模的关系,确保货币市场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

子市场的建立完善与货币市场的完善是紧密相连的,货币基金市场的平稳发展与市场规则的完善分不开,因此应把好市场准入关,控制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速度问题,使其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适应,防止一哄而上、反复清理整顿情况的发生。

第6篇

聂名华,杨飞虎(2007年)提出作为我国基金制度的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曾经引起很大的市场反响。当前由于制度变迁及市场因素的影响,货币市场基金发展面临严重的危机。当前制约我国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汇率制度改革、利率市场化、货币市场基金国际化、货币市场基金优质投资品种以及股票市场行情。针对上述因素的现实症结,中国应坚决推进汇率制度、利率制度的市场化改革,鼓励和扶植货币市场基金的国际化运营,大力发展优质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同时货币市场基金也要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

当前制约我国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因素既有体制性因素,也有市场因素:1、汇率制度改革艰难前进。2、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展缓慢。3、货币市场基金未能实现国际化运营。4、货币市场基金优质投资品种稀缺。5、股票市场行情严重影响着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

一、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产生

我国对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的理论探讨始于1999年,而在实际操作中的萌芽则始于2003年两只准货币基金的成立。2003年5月,南京商行与江苏省内其他10家商业银行共同发起成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联合投资项目,运作资金总额3.8亿元,年收益率达3.5%,7月南京市商业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大连市商业银行、贵阳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商业银行和深圳市商业银行等6家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联合投资项目运作资金8个亿,年收益率达到2.88%。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的正式成立是以2003年12月10日三只货币市场基金分别获得央行和证监会批文为标志的。2003年12月10日华安现金富利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博时现金收益基金经历了艰难险阻最终获批,其中华安现金富利基金于2003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

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分析

(一)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专门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组合对象的追加型投资基金。鉴于货币市场工具的短期性与较高流动性,投资者可以随时追加投资额,也可随时通过签发支票的形式退出基金。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较为稳定。该类基金对那些风险偏好较小、流动性偏好较大的小额投资者或非盈利性资产机构投资比较有吸引力。

(三)一般为开放型基金。由于收益不像股权投资基金变动幅度大,所以为了增加吸引力,货币市场基金也必须采取较为开放的组织形式,给予投资者灵活变现和随时进出的方便,即允许基金凭证持有者据其持有的金额签发支票变现,犹如活期储蓄,当然,投资者也可按基金资产净值认购新的凭证单位,增加投资。

(四)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目的多元化。比如,规避利率管制,减少交存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产生的相对机会损失;避税之需:作为一种现金性资产的管理渠道。

(五)货币市场基金的清算要求较高。开放式的组织方式、允许投资者随时据以签发支票用于转帐或支付以及组合工具期限较短的特点,需要资产与资金的评估与清算工作必须跟上,并设置一定量的窗口,方便投资者进出。

(六)风险较小,管理成本较低。

二、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现状:

我国mmf近两年来发展迅速,由于最初对这一金融创新没有明文规定,业界对商业银行是否可开办基金公司也无定论,故我国最初的mmf主要是由基金公司设立的。2005年可以说是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一个转折年,全年共新增货币基金21只,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交行、工行和建行三家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三家试点银行于2005年9月底全部完成基金管理公司的组建工作,分别成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交银货币、工银货币、建信货币三只货币基金已分别于2006年1月20日、2006年3月24日和2006年4月25日设立发行,这也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正式入主基金领域,是我国商业银行尝试混业经营的又一新举措。

三、目前货币市场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城乡居民储蓄达到14万亿元,货币市场基金作为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子市场之一,在我国是一项业务创新,对分散我国银行体系风险、货币市场的建设、解决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分割问题等均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1、法律滞后问题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是我国的一项创新金融工具,是自下而上进行的自然制度变迁。成立之初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及管理当局的支持,因此存在法律滞后的必然现象。这也是金融创新的典型特征之一。自2003年我国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相关规定与办法,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正式规定是于2004年8月16日出台的,而早在2003年12月我国就已出现了货币市场基金,关于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则是于2005年4月出台的。

2、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

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对我国的保险市场进行监管: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对银行业进行监管。银监会的成立,意味着中国正式建立起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2003年两只准货币基金的成立昭示着银行业想入主基金业进行混业经营的意愿:2003年12月正式获批的三只货币市场基金。标志着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货币基金的形式实现资金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转换,混业经营趋势初步显现:2005年三家商业银行获批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正式入主基金领域尝试混业经营。可以说货币市场基金的成立对我国经过近11年刚刚建立起来的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直接提出了挑战。由两个发行主体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今后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的问题显得越发重要,因业务交叉而带来监管的交叉也会弱化监管的效力。

3、风险与信用评级问题

货币市场基金又被称为“准储蓄”,投资者购买货币基金可以免收利息税,但其份额并不能象储蓄存款那样享受存款保险,在国外,当发生货币基金投资亏损面临着巨额赎回风险时,基金公司往往负担亏损,因此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安全性相当高。目前在我国虽然尚未出现这种情况,但货币基金出现亏损的潜在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出现亏损该如何解决?在我国目前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单一、市场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大量的货币市场基金追逐较少的产品必将带来基金公司的违规经营问题。

4、外部硬件配套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清算问题上。成立于1996年12月2日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为全国债券市场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结算公司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托管和结算服务,但该机构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日前货币市场的资金清算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系统进行,但效率较低,不能满足发展货币市场的要求。

四、对我国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规,加强金融监管,减少外部失灵发生的概率

混业经营是当前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我国金融业入世后的5年过渡期很快就到了,分业经营的中国金融业面对国外混业经营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挑战将处于劣势,因此我国金融业尝试混业经营方式也是自然的进程。因此,在当前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使市场的发展有章可循:

2、控制好发展速度与规模的关系,确保货币市场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

子市场的建立完善与货币市场的完善是紧密相连的,货币基金市场的平稳发展与市场规则的完善分不开,因此应把好市场准入关,控制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速度问题,使其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适应,防止一哄而上、反复清理整顿情况的发生。

第7篇

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也就是房地产界所称的“121号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就从一个侧面凸现了目前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协调机制缺位所遭遇的窘境。对于中央银行来说,信贷的高增长可能损害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即使信贷增长不带来物价必然上涨,中央银行仍要密切关注资产价格的变化以及信贷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以维护和促进金融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但是,中央银行的政策目标要顺利实现,必然需要银行监管部门的积极配合,因为目前货币信贷政策的传导依然是以银行业为主导,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最终还是需要金融机构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目前看来,在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二者之间的协调未必有效,需要我们深入地探讨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二者协调的主要途径。

一、从宏观层面的考察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特性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特性。货币政策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较小,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的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但是,如果货币政策不是以反经济周期、稳定物价为主要任务的话,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这种冲突可能就未必会真正出现;如果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基调不是由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独立确定的话,二者之间就可能出现冲突。例如,中央银行在1997年开始强化对银行体系的贷款监管,开始大规模强调处置不良资产,但是当时也是经济周期的下行阶段,下行阶段自然不良资产的比率就高,处置不良资产也会加剧贷款的紧缩力度,如果在经济上行的1992年等时期处置不良资产,对经济稳定的冲击可能就小的多,不良贷款也未必显得那么突出,但是,这个监管的力度看来也不是中央银行能够独立确定的。

(二)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系统性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互动性

在评价银行监管部门的成立时,一个常见的看法是,银行监管部门成立之后,分别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的专门性的监管机构都基本完备,因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可以说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这其中存在一个对银行体系的风险与证券、保险体系风险的不同特性的模糊认识。

实际上,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的风险主要是宏观性、系统性的风险,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与投资者相关程度高的风险。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进一步看,银行监管所创造的安全而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条件。而独立的货币政策所创造的稳定的货币环境,也是银行有效地实施监管、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最为关键性的市场环境。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之一是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其中相当重要的一点就是货币的稳定。

(三)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协调还取决于市场环境的发育

通常,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来说,一个直观的判断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姑且不论当前微观层面的银行行为是货币政策的最为主要的传导途径,仅仅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其次,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实施的市场环境还应当包括银行风险的处置程序。实际上,如果商业银行体系总体上较为稳健,同时也普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那么,整个银行体系对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的依赖性显然就大大降低,此时,无论银行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职能是否分立,并不一定必然影响到整个银行体系运行的稳定性。反观当前中国的银行体系的实际状况,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似乎是当前维护银行体系突发性危机的主导性的手段,这就决定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即使分立,也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互动和有效协调。

二、从金融结构层面的考察

中国当前的金融结构必然也会对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互动行为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工具的相互依赖性

当前中国的金融结构是一个典型的银行主导性的间接型融资体系,因而银行体系自然就成为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银行监管的合作,或者商业银行从微观层面不作出积极的反应,那么,货币政策就很难达到预定的政策目标。另外,货币政策也受到金融监管一系列法规的影响,最为典型的是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的金融监管,对于银行的贷款扩张能力、以及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等都会形成明显的制约。因此,在实际运作中,货币政策操作在许多情况下需要银行监管的配合,最为典型的就是一些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需要借助银行监管的力量来予以监督落实,否则金融机构就可能会失去实施的外部动力。

(二)中央银行的货币监管与银监会的机构监管之间存在显著的依赖性

在实际监管中,货币监管强调的是为保证货币政策实施而由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进行的监管;而机构监管强调的是监管机构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而进行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营运等的监管。这两个监管职能实际上都是起源于早期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

在中央银行实施货币监管、或者银监会实施机构监管的过程中,二者的合作是必然的。中央银行进行货币监管以实施其货币政策目标的行为,也必然会对银监会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稳定的目标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例如,中央银行对于有贷款关系的金融机构的检查、对货币政策制定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利率政策、选择性货币政策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当前经济转轨阶段采用的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如现金管理等)进行检查,都不仅需要银行监管部门的合作,也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监管部门监管目标的实现。与此形成对照的是,银行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机构监管也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实施,机构监管所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监管法规,直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形成影响,进而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效果直接形成影响。因此,当前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首先应当清晰地区分实际运作中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的业务领域划分,并在进行各自的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时,主动考虑到自身的监管行为对于对方监管目标的影响。

三、从运作层面的考察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

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无论是货币政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等的大量信息的分析的基础之上。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银行体系的传导机制为前提的,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调整、公开市场操作,都必须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深入掌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信息也是中央银行及时高效地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基础。与此同时,货币政策操作必然会对银行体系的经营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也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及时把握、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指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第8篇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和功能作用,在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都因其、、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世界上不存在恒定、不变的货币当局(或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体制。本文重点,金融对外开放过程中,金融中介会发生结构性变化和功能性变化,使原有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效率有所降低,它们之间的既定关系被打破,需要改革和完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制度框架。

一、金融开放条件下金融运行机制的变化

金融开放既是一种政策,也是一种状态。作为金融体系处于一个特定的发展状态,金融开放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下同)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分别与外资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融合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看,金融开放具有普遍性,因为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不断增强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尽管如此,金融开放对发展家(或新兴市场经济)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些国家的金融体系是在封闭经济状况下建立起来的,这种金融体系受到相应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所制约,而金融开放则是要将这种封闭的金融体系加以调整,使之与国际金融体系融合与统一。

金融开放会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制度产生深刻的变革和影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使金融运行机制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的基础在于:金融运行的主体发生结构性变化和功能性变化。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加入使金融中介发生结构性变化;另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其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频率与规模明显增加,致使国内金融中介发生功能性变化。

金融运行机制的变化体现在:国内外金融机构业务的混合,使金融体系的融资功能和价格形成机制具有新的特点。与封闭金融相比较,金融开放条件下,金融中介既包括国内金融机构,又包括外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既有国内金融市场,又有国际金融市场;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主体,既有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又有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外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这便使得金融运行的格局和机制发生了变化(见图1)。

金融开放使金融运行的调控主体、监管主体、金融中介以及金融市场呈现多元化,尤其增加了新的市场主体和调控主体,使其对外依赖程度大为增强,原有的金融运行机制受到冲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货币调控与金融监管对象(客体)的不可控性有所增强。金融对外开放过程中,国际化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加上国内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日益密切,这样,不论是货币调控,还是金融监管,都会遇到较大的外在约束。如当东道国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或严厉的金融监管时,大量的金融活动可能会向境外转移,致使国内资金供给的变化被金融中介对国际金融市场需求所抵消。

第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趋于减弱。金融开放条件下,国外金融中介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会对国内金融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产生传染效应或蔓延效应,导致国内金融运行的失控。在金融运行过程中,境外金融机构运作会对国内金融运行产生传递和影响,而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却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监管。因而,不可调控的境外金融中介和国际金融市场,使金融调控面临新的困难。

第三,金融开放条件下,金融中介业务日益多元化、国际化,对境外金融中介实施监管,需要寻求密切的国际协调,以保护国内金融业的稳健运行。这里所称国际协调,不仅包括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进行的协调,而且包括与国外货币当局、金融监管当局等进行的协调。换言之,既有参与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多边协调,又有与有关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进行的双边合作与协调。

总之,金融开放条件下金融中介的结构性变化和功能性变化,会导致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融合,增加金融运行的外在约束,产生金融风险的传递和蔓延,使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加大国内、国际金融政策协调的难度。

二、金融开放会削弱原有货币调控的有效性

金融开放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是深远的,主要原因是货币政策调控的对象发生了变化。货币政策调控的对象是金融中介,而金融开放使金融中介发生结构性变化和功能性变化:一方面,结构性变化表现在,金融中介不仅包括国内金融机构,其中国内金融机构可以跨越国境开展业务,而且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功能性变化表现在,金融中介的融资渠道有所增加,尤其是国内金融机构能增强与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联系,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相应增强其融资能力,从而加大货币政策调控的间接性,货币当局的调控能力也因此被削弱。

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趋于减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调节力有所下降。金融开放条件下,与中央银行进行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数量将日趋减少,早期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要求并且能够从中央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后来金融机构更多地通过金融同业市场获得资金融通。当中央银行更多地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与交易对手进行资金融通时,货币政策作用的间接性进一步增强。然而,与中央银行进行资金交易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少,在美国,公开市场操作交易商(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交易对手)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末的45家下降到90年代中期的37家。2000年仅有29家,21世纪初进一步下降到25家(钱小安,2001e)。从全球视角来看,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呈现市场化趋势,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传统的“一对一”融资活动逐步减少,取而代之的是中央银行通过参与金融市场交易,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二是,中介目标的稳定性趋于减弱。金融开放条件下,金融中介的结构性变化使金融运行机制相应发生变化,从而改变宏观经济指标之间的相关性。新的情况下,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不再行之有效,需要调整中介目标的度量(如调整货币供应量口径),或者选择其他变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钱小安,2000b)。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术界曾批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当时为了抵消商业周期性影响而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结果导致经济的不稳定,这是因为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来控制经济活动需要等待一段长时间才能奏效,同时货币通过何种途径来影响经济活动也难以肯定(卡吉尔、加西亚,1989,第62页)。关于中国货币政策作用时滞的实证研究进一步表明,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影响的时滞为1年半左右(钱小安,2000a)。

三是,货币政策最终目标需要进一步界定。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当局不能直接控制对外金融活动,尤其是外资流动规模及其流向,使得国际收支的不可控性有所增强(钱小安、李自力,2001),进而影响到国内经济活动。这样,如果货币当局仍以控制汇率为目标,便会发生较大的社会成本。金融开放条件下,对外经济金融关系的调节需要通过汇率政策而不是货币政策来实现。在汇率制度选择方面,不宜采取盯住汇率制度或放任自由的浮动汇率制度,而应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钱小安,2001d)。此外,从中长期来看,货币政策对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的影响力较小,甚至存在货币中性的倾向。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实行经济开放政策,这个国家就会更加关注通货膨胀,因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与通货膨胀密切相关,而且汇率制度对通货膨胀具有重要影响(胡代光,1997,第254页)。因此,货币政策最终目标应该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控制通货膨胀为目标。

四是,货币政策的外生性有所增强,由于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融合与统一,外部因素对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影响加大,因此,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不仅要看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而且要看国际金融市场的趋势以及国外货币当局的政策取向。金融开放使货币政策更容易产生“射击过头”反应,因此,在货币政策规划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外生变量的影响,通过模型设立、模拟、预测,把握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发生作用的,建立合理的货币政策框架。

五是,货币政策的功能发生变化。金融开放条件下,金融中介的结构性变化,将逐步弱化货币政策原有的保护单个金融机构稳健性的功能。其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业务具有外向性、综合性特点,货币当局负责单个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潜在成本和风险较大,甚至不可能仅仅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来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三、金融开放将促成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金融开放会对金融监管产生较大影响,使被监管主体、监管、监管方式、监管体制产生较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被监管主体来看,金融开放既会增加新的监管对象,又会改变原有被监管对象的经营行为。具体说来,实行金融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将从利润最大化、业务国际化的经营策略出发,增加对东道国金融活动的参与,致使东道国外资金融机构的数目大量增加,金融机构的结构也相应发生变化。与此同时,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还会促使国内金融机构采取模仿行为,推出新的金融工具,开展新的金融业务,其经营行为也发生变化。

第二,从监管内容来看,金融开放将使原有金融市场的外延有所扩大,金融创新不断推进。然而,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在于发行执照、审批业务、现场稽核、合规检查等。重点在于审批业务和现场检查,其采取的监管方式多半具有计划性、行政性,这种金融监管方式不再行之有效。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按照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管理,风险与收益之间能较好地权衡,因此,原有的金融监管对它们的约束力较小;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以国际金融市场为背景,过度监管容易使其寻求国际金融市场作为替代,产生转移效应和溢出效应。对于金融监管当局来说,要么实现从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允许金融机构按照业务发展以及风险控制要求进行金融创新;要么抑制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促使金融活动向境外转移,产生替代效应和溢出效应。

第三,从监管方式来看,封闭金融条件下,金融监管是通过直接监管来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各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这种计划性监管执行起来很简单,但是其效率却较低,这是因为:一方面,审批性监管方法,不利于金融机构开拓业务,因为金融机构每开办一项新的业务都需要事先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然而,这种执照管理方法缺乏动态跟踪,即使有的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处境发生了不利变化,金融监管当局也不能在对其业务的审批方面得到体现;另一方面,过度依赖现场稽核和检查,容易导致外部监管代替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弊端,不利于金融机构建立法人治理机构。

第四,从监管体制来看,随着不同种类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以及金融(银行)控股公司的出现,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的趋势将有所加快。新的金融环境下,如果仍采取分业监管体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协调才能完成,从而发生较高的政策协调成本。同时,交叉性业务的出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增强金融业竞争实力,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制度(钱小安,2001a;2001c)。

第五,金融开放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变得不可缺少。由于金融开放条件下的金融中介活动具有国际化、专业化的特征,尤其是一些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如集团公司)实行全球化经营战略,这样,仅靠单个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不能有效控制其经营风险。一些具有高杠杆性投资功能的金融机构(如各种基金)的潜在风险更大,迫切需要全球性组织对其信息透明、风险控制加以监管。金融全球化、一体化趋势下,迫切需要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制定统一的风险监测和控制体系,提高各有关国家金融监管的效率,保证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总之,金融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具有综合性、审慎性、有效性、独立性、前瞻性、性特点(钱小安,2001c),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止出现监管重叠、监管遗漏或空缺的现象。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应实行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和功能化,同时注重协调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

要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制定并实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政策措施,以国际惯例和规则为基础,实施审慎的监管,注重市场准人和退出的动态管理,积极运用市场化规则,以审慎监管原则为指引,以及时的信息披露为手段,以健全的内部控制为基础,以规范的市场法则为纪律,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四、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分工与协作

金融开放不仅会削弱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而且会成为两者之间专业性分工与协调合作的动力。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专业性

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难以直接控制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状态,因此,不宜运用货币政策对单个金融机构进行风险防范,货币政策的专业性体现在对宏观经济的预测和调控上。事实上,中央银行往往不再关心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而更多地关注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调控的对象是一个开放经济,国外需求成为经济运行的重要变量,其中,既包括贸易往来,又包括资本流动,这两种变量的可变性很大,使得宏观调控的专业性、复杂性更强。在货币政策工具运用方面,中央银行更多地使用市场化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贷款便利(或再贷款)等计划性工具则很少运用。

金融开放会加快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多元化趋势,这意味着原有的机构性监管不再行之有效,换句话说,监管当局不宜实行“人盯人”的机构性监管策略,而应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性实行功能性监管。事实上,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产生了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

(钱小安,2001c)。从全球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来看,至少有39个国家采取不同形式的统一监管,统一监管的国家占比为53.4%(见表1),这反映了金融监管体制必须适合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职能分离

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专业性有所增强,它们之间功能差异不断扩大,由此产生了两者之间职能分离的需要。

从功能划分来看,货币当局主要应负责监测并实现宏观经济发展目标,通过货币政策操作来控制通货膨胀,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正是由于货币政策的宏观性和指导性,货币当局主要关注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而不在于单个金融机构的营运风险。与之相对应,金融监管当局则主要负责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其监管目标不在于金融机构的盈利性,而在于其风险性。即,金融监管当局不以金融市场价格水平为目标(如股票市场价格指数、债券收益率等),而以防范金融机构的风险为目的。

由于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功能差异的进一步扩大,两者之间需要进行合理分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有关国家经验时提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应该分设(Abrams,and Taylor,2000,p.21)。事实上,如果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合二为一,可能会产生如下一系列:

首先,公众认为不同种类的金融资产会得到中央银行相同的保护,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如果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统一,银行业可以有货币当局的“最后贷款人”支持,而证券业、保险业的风险防范却没有对应的“最后贷款人”支持,因此,会造成金融部门资金支持的不对称,使银行业产生道德风险,并相应提高通货膨胀预期水平。

其次,货币当局在运用货币政策执行“最后贷款人”功能处理外资金融机构问题时会面临“两难处境”:如果对国内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护区别对待,却会违背加入WTO有关金融服务的“非歧视原则”,如果对外资金融机构使用“最后贷款人”予以支持,则会使国内纳税人的钱支持外资金融机构。

再次,如果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出现失误,由于信心和责任心的连带作用,货币政策的声誉和可靠性就会受到损害,并导致公众对货币当局丧失信心,使货币政策的作用趋于减弱,并容易产生金融震荡。

最后,中央银行负责金融监管时,可能会因关注金融的稳健性而实行放松的货币政策,形成较高的通货膨胀。中央银行运用“最后贷款人”(或再贷款)的特权保护商业银行不致于倒闭,会导致低质量信贷资产的刚性增加。实践表明,中央银行同时负责银行业监管的国家,要比中央银行不负责银行业监管的国家具有更高的通货膨胀,高出的幅度为50%以上,这是以24个国家从1960—1996年有关数据为样本进行得出的结果(Noia, and Di Giorgio,1999)。此外,中央银行的功能越大,其受到的压力或外在控制就越大,可见,应将金融监管从中央银行职能中分离出来(Briault,1999,p.27)。

(三)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协作

金融开放条件下,虽然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需要进行职能分工,但是它们之间的联系仍然十分密切,具体表现在:一是,政策目标上的一致性。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共同作为重要的金融政策,两者都要遵循保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二是,政策措施上的协调性。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以稳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环境作为条件,而审慎的金融监管又要以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为背景,尤其要以适当的货币政策为背景;三是,信息传递上的共享性。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面临共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在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时,需要引导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因此,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健性是制定货币政策的基础,也是执行货币政策的前提。对于金融监管而言,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又与一定的货币政策环境有关,货币政策的松紧趋势会对金融机构的资产价格风险产生重要,进而对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产生影响。

总之,为了适应金融对外开放的要求,要在实行货币当局与监管当局职能分工、机构分设的前提下,加强两者之间的协作,共同维护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时、准确、全面的金融信息统计是了解金融运行的第一手材料,要尽快建立统一、独立的金融信息中心,形成集中、统一、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这样做,可以防止数据统计的重复或统计遗漏,使之具有权威性、性、独立性。要避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统计可能产生的问题,防止金融机构从规避金融监管的角度,随意转移金融资产,进行违规操作。

第9篇

一、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货币政策目标及金融监管定位面临着困难的选择

(一)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与金融监管力度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近年来,人民银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措施已收到了相应的效果,如加大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和盈利水平考核的力度,但是这种做法却使信贷活动的交易费用倍增,在客观上起到了体制壁垒的作用。在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下,防范金融风险受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各金融单位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把贷款风险与个人利益挂钩,加大了信贷人员的责任。但是在风险约束机制加强的同时,未建立起相应的比较完善的利益激励机制,责任与利益不对称,信贷人员镇贷、畏资压力沉重。同时,人民银行把建立金融安全区作为首选监管目标,把风险监管放在首位,加大了对不良贷款、盈利水平的考核,并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层层把关负责,从金融机构外部形成风险抑制机制。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重越高,其降低不良贷款的任务就越大,放款的意愿就越不足,目前商业银行关心的是贷款的风险,而不是贷款的盈利。这种状况形成了金融机构的“镇贷”,制约了总需求的扩大。总需求相对不足,企业销售就会变得更加困难,企业还贷能力下降,金融机构正常贷款转化为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上升,其盈利水平就会下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使其在发放贷款时更加保守,将进一步加重企业生产与经营的困难。由于监管与整顿规范的力度在增强,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工作力度没有相应加强,资金从金融部门进入产业部门的通道变窄了,只得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内循环,使货币信贷的扩张作用难以实现。

(二)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传导所需的利率市场决定机制之间的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间接调控作用。目前,在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可能太高,货币政策工具配置的市场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弱化了货币政策的效应。人民银行虽然扩大了利率调整及浮动的范围,并对外币利率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但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从总体上还是一种管制体制,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利率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资金的价格和供求状况,也难以有效发挥对资金的调节作用。单纯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利率浮动范围来影响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效果不明显。当经济景气状况不佳、企业效益下降、信贷风险上升时,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将自动减少贷款,资金供给下降。如果利率由市场决定,资金供给减少会推动利率上升,从而使金融机构预期收益增加,会相应增加一部分贷款,相反在利率仍未开放的条件下,资金供给下降并不能推动资金价格上升,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难以有效激发。加之我国货币市场虽已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但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尚未形成规模,票据市场发展缓慢,使人民银行通过再贴现调控金融机构贷款、增加基础货币投放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人民银行没有树立起督促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难以真正落实。基层人民银行在督导金融机构实施货币信贷政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窗口指导”只是一种道义的劝告,是一种软约束,贷款程序、贷款投向和数量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各金融机构手中。基层人民银行虽然强调了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资金引导,但忽视了对其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效果的监管、检查,即督促的多,检查的少,“软约束”多,“硬措施”少。由此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线路发生了反向变化:一是商业银行正在自下而上集中资金、集中权力、集中客户;二是中央银行正自上而下放权力、下拨资金。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大响身生存空间,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整就不再步步紧跟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比较有效的手段是再贴现和支农再贷款,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但总、分行对再贴现实行额度管理,控制较严,难以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四)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忽视了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应有作用,中小金融机构游离于货币政策传导之外。由于内外部原因,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融通遇到困难,出现一些支付风险,引起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高度关注,在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政策上采取综合治理,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风险,而对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作用没有给以足够重视。这就出现了两种状况:一是信贷重新向国有银行集中,与此联系,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主要面对国有银行,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全面传导。二是存款向大银行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缓慢,为防范流动性风险保持了较高的备付金率,金融体系的货币衍生能力受到抑制。

二、强化金融监管,促进货币政策发挥效能的构思

(一)明确金融监管根本宗旨,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当前,从严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经营、稳健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但若监管失当,金融机构经营困难,货币政策的传导就会失去稳健的金融基础,从而给国民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监管必须把握好力度。要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促进其发展,又可抑制其发展。因此,一方面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公平、有序、稳定的竞争环境和发展空间,积极鼓励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又要对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并把金融创新纳入法制和规范的框架内,确保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事实上,监管是互动的、双向的,沟通与交流是监管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监管人员要正确理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加强沟通与交流,掌握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使得被监管者进一步了解央行的政策与标准,自觉接受监管。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一是建立货币政策考核评价体系,全面考察金融机构落实货币政策的业绩,并将此作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离任稽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建立以央行监管为核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社会监管为补充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明确各有关单位、部门和具体监管人员的职责,彻底解决内设机构不规范、职能重叠问题,并制定相应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监管合力。要适应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及时解决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之间业务交叉和金融分业监管的矛盾。要推行银行、证券、保险三方信息交流制度,通过三方联合执法,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序流动。搞好前瞻性金融监管,解决对外资银行监管中的“漏斗”现象,在保护其合法经营的情况下,切实保护好民族金融业。三是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在监管方式上,应在完善现场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非现场监管。明确规定各金融机构向央行提供统一报表和报告的时间,并实现央行与各金融机构的联网。在监管手段上,由主要靠行政手段向主要靠法律手段,并注重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综合运用转变,要对金融业的资产质量、盈亏、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的真实性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在新形势下的违法违纪经营。四是实行金融监管再监督,提高人民银行监管的透明度,确保金融监管的公正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此项工作应由监察部门负责,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对本级的金融监管实施同级监督。

第10篇

关键词:货币政策;银行监管;协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相应地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立出来,客观上提出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进行有效协调的问题。目前看来,在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二者之间的协调是否有效,需要我们深入地探讨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二者协调的主要途径。

1从宏观角度进行规范分析

1.1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经济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作用机理。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控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低,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地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1.2银行体系风险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必须进行良性互动

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风险具有宏观性、系统性的特征,其风险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且一旦发生对经济的冲击面非常大,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是与投资者相关程度较高的风险。正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1.3市场环境的发育程度也决定了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

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认识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2对运作层面的实际考察

2.1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2.2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两个机构之间协调,协调关系较弱,协调成本较高,但有利于强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防止相互干扰。目前,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实行外部协调的方式。然而无论是货币政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银行体系的传导机制为前提,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调整、公开市场操作,都必须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深入掌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信息也是中央银行及时高效地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基础。与此同时,货币政策操作必然会对银行体系的经营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也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及时把握、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指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力作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必须以一定的制度形式为保障,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当前人民银行内部两大体系独立运行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两大体系间的联系和沟通,需要建立由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货币政策运行与银行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相互介绍货币政策或银行监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两大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2)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针对当前非现场监管与金融统计彼此独立从而不能相互利用的问题,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性,必须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要在进一步完善“全科目上报制度”和现有统计网络的同时,依据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进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动生成统计指标与监管数据指标的金融数据库。条件成熟后,连通中央银行金融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中央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进一步发挥统计网络对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同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数据真实性的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从而确保信息质量。在建立两大部门共享数据库的基础上,为了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增强合力,还可以建立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协调。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人员流动机制。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两大职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强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人员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从而使货币政策部门人员能够更加熟悉监管要求,使银行监管部门能够更加了解货币政策意图,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奠定基础。

(4)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执行手段上的协调机制。针对当前货币政策窗口指导作用较弱的问题,要把中央银行窗口指导的意图纳入监管的内容、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等,确保货币政策意图得到有效落实,从而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内部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

实际上,无论是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在一个机构之内,还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围内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这是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制环境和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金融体系的演变轨迹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范式。但是,在选择了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分立的体制之后,我们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何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为我所用,并结合我们的国情进行制度上的创新,是当前我国金融理论与实践所应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陈春光.金融一体化条件下银行业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第11篇

关键词:货币政策;银行监管;协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相应地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立出来,客观上提出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进行有效协调的问题。目前看来,在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二者之间的协调是否有效,需要我们深入地探讨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二者协调的主要途径。

1从宏观角度进行规范分析

1.1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经济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作用机理。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控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低,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地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1.2银行体系风险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必须进行良性互动

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风险具有宏观性、系统性的特征,其风险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且一旦发生对经济的冲击面非常大,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是与投资者相关程度较高的风险。正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1.3市场环境的发育程度也决定了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

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认识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2对运作层面的实际考察

2.1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2.2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两个机构之间协调,协调关系较弱,协调成本较高,但有利于强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防止相互干扰。目前,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实行外部协调的方式。然而无论是货币政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银行体系的传导机制为前提,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调整、公开市场操作,都必须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深入掌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信息也是中央银行及时高效地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基础。与此同时,货币政策操作必然会对银行体系的经营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也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及时把握、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指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力作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必须以一定的制度形式为保障,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当前人民银行内部两大体系独立运行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两大体系间的联系和沟通,需要建立由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货币政策运行与银行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相互介绍货币政策或银行监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两大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2)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针对当前非现场监管与金融统计彼此独立从而不能相互利用的问题,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性,必须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要在进一步完善“全科目上报制度”和现有统计网络的同时,依据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进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动生成统计指标与监管数据指标的金融数据库。条件成熟后,连通中央银行金融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中央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进一步发挥统计网络对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同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数据真实性的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从而确保信息质量。在建立两大部门共享数据库的基础上,为了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增强合力,还可以建立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协调。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人员流动机制。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两大职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强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人员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从而使货币政策部门人员能够更加熟悉监管要求,使银行监管部门能够更加了解货币政策意图,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奠定基础。

(4)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执行手段上的协调机制。针对当前货币政策窗口指导作用较弱的问题,要把中央银行窗口指导的意图纳入监管的内容、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等,确保货币政策意图得到有效落实,从而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内部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

实际上,无论是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在一个机构之内,还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围内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这是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制环境和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金融体系的演变轨迹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范式。但是,在选择了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分立的体制之后,我们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何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为我所用,并结合我们的国情进行制度上的创新,是当前我国金融理论与实践所应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陈春光.金融一体化条件下银行业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第12篇

关键词:货币政策;银行监管;协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相应地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立出来,客观上提出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进行有效协调的问题。目前看来,在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二者之间的协调是否有效,需要我们深入地探讨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二者协调的主要途径。

1从宏观角度进行规范分析

1.1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经济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作用机理。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控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低,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地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1.2银行体系风险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必须进行良性互动

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风险具有宏观性、系统性的特征,其风险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且一旦发生对经济的冲击面非常大,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是与投资者相关程度较高的风险。正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1.3市场环境的发育程度也决定了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

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认识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2对运作层面的实际考察

2.1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2.2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两个机构之间协调,协调关系较弱,协调成本较高,但有利于强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防止相互干扰。目前,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实行外部协调的方式。然而无论是货币政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银行体系的传导机制为前提,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调整、公开市场操作,都必须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深入掌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信息也是中央银行及时高效地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基础。与此同时,货币政策操作必然会对银行体系的经营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也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及时把握、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指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力作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必须以一定的制度形式为保障,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当前人民银行内部两大体系独立运行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两大体系间的联系和沟通,需要建立由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货币政策运行与银行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相互介绍货币政策或银行监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两大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2)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针对当前非现场监管与金融统计彼此独立从而不能相互利用的问题,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性,必须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要在进一步完善“全科目上报制度”和现有统计网络的同时,依据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进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动生成统计指标与监管数据指标的金融数据库。条件成熟后,连通中央银行金融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中央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进一步发挥统计网络对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同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数据真实性的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从而确保信息质量。在建立两大部门共享数据库的基础上,为了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增强合力,还可以建立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协调。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人员流动机制。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两大职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强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人员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从而使货币政策部门人员能够更加熟悉监管要求,使银行监管部门能够更加了解货币政策意图,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奠定基础。

(4)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执行手段上的协调机制。针对当前货币政策窗口指导作用较弱的问题,要把中央银行窗口指导的意图纳入监管的内容、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等,确保货币政策意图得到有效落实,从而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内部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

实际上,无论是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在一个机构之内,还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围内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这是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制环境和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金融体系的演变轨迹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范式。但是,在选择了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分立的体制之后,我们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何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为我所用,并结合我们的国情进行制度上的创新,是当前我国金融理论与实践所应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陈春光.金融一体化条件下银行业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第13篇

关键词:数字货币;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围绕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和监管,学界存在诸多争议,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和得出理性的结论。因此,关于数字货币立法方面的进展更是举步维艰。然而,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务中又不得不对数字货币的定性、归属、纠纷等予以回应。数字货币的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需要,更何谈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相较于传统的支付手段和交易形式,数字货币有其独特的优势———较为明显的是使银行业的经营成本明显减少,助力共享金融的发展。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可以大大提升支付的便捷性,改变传统法律规则下执行效率低下的弊端。但同时需要注意,数字货币也存在诸多的隐患,比如:没有稳定的币值、价格容易受到波动,尤其是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更给金融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压力。

一、数字货币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数字货币(DigitalCurrency)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总体上对数字货币的本质内涵不明晰。本文试图通过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数字货币最一般的共性与个性,以期对数字货币做一个清楚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数字货币、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概念容易使人产生混淆,使数字货币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安全监管陷入僵局。基于此,只有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界定清楚,方能为数字货币的立法和金融监管奠定理论基础。传统意义上,因为电子货币被大众广泛使用,学界对电子货币都有比较清楚明晰的了解。有学者将电子货币(E-lectronicCurrency)的定义解释得很明确,即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络电子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货币形式,是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货币。〔1〕电子货币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支付手段,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比如,常见的借记卡和信用卡,还有现如今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都是电子货币的一种。〔2〕电子货币不具备可视性、可触摸性,不需要借助实物为载体。虚拟货币是以电磁符号形式存在、仅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私人货币,如Q币、U币等各类游戏币。〔3〕这种传统的虚拟货币仍然需要借助互联网等技术。而网络企业发行的法币预付充值型网络虚拟货币不是交易媒介,在性质上不是真正的货币,只是局部性单向支付工具。〔4〕它需要依托虚拟社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双向支付的工具。数字货币从本质意义上来说,也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但是区别于虚拟货币,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故而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存在诸多不同,具体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相较,区别还是明显而突出的。数字货币的优势在于较为安全稳定,付出的成本较低,更加契合市场的发展需求。因此,人们对数字货币的投资热情与日俱增,使得数字货币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投资“潮流”。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以网络信息技术的“形象”展现在大众面前。但数字货币也有其独有的特征,不仅交易成本较低,而且安全可靠,存在很大的市场空间。本质上,数字货币介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既有共性特征,也有其独特之处。然而,目前关于数字货币的界定还处于争议阶段,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数字货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发行主体包括国家和私人主体,技术支持上依赖区块链。因发行主体的不同,数字货币又被划分为法定货币和非法定货币。而狭义上的数字货币主要是指非法定货币,更加凸显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特征。笔者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依托区块链技术,兼具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并且不需借助物理载体的新型货币支付手段。

二、数字货币的现状和困境

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呈现去中心化、隐蔽性强、安全便捷的优势,但有利也有弊。数字货币因为缺少中心管理者,极易被市场所操纵。过度泛滥地推广使用的数字货币,容易引发普遍的刑事、民事责任风险,如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活动、逃税避税等。故而,金融监管部门既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也要发挥数字货币的优势———创新金融市场。总之,数字货币是一把“双刃剑”。

(一)数字货币缺少法律依据

数字货币需要进入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流通,解决其法理依据问题成为最关键的前提条件。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并不能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被具体明确。首先,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中,不包括数字货币。这意味着数字货币在我国市场上缺乏国家的支持。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只明确规定了硬币和纸币,没有对数字货币进行规定,导致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不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实践中就容易出现执法和司法方面使用的混乱。在科技创新不断驱动金融发展的今天,虽然金融立法相比于其他领域立法要显得更加“不稳定”,但是立法的更新变化不意味着立法的被动,我们应该使相关立法更具前瞻性与大局视野。〔5〕另一方面,关于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问题也有诸多的争论。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曾联合下发了一份文件,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归属于法定货币的范围,并且还禁止相关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利用比特币提供服务。虚拟商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现有《民法典》中只有虚拟财产的概念,因此上述五部门的文件是否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尚有疑问。而且就算官方文件将数字货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很多学者却对此并不赞同,更倾向于将其定性为货币。比如,有学者指出虚拟商品的定义并不能涵盖数字货币的真实情况。以特定的虚拟商品给比特币定性,并不是一个清晰的界定,反而是以一个模糊的概念去界定另一个模糊的概念。〔6〕从大众对比特币的使用情况来看,也不是完全将其作为虚拟商品。同时,上述认定也没有体现出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且违背国家赋予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意旨。当下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正在不断兴起、发展,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带动作用,所以不宜全盘否定数字货币的运用。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数字货币推广使用提供法律依据,进而导致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难以依法而行。

(二)数字货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数字货币极大地冲击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因为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得以实现无中心管理者监管。当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数字货币的发行者时,若缺乏中心管理者,金融市场监管势必更加困难。在一般的监管法规中,监管机构的作用较为突显,主要就是对中心管理机构提出合规性要求,而中心机构依据合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7〕而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因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这导致传统的监管法规不能全面约束和规范数字货币。其次,在数字货币领域内,发行主体不是单一化的,既可能是处于数字货币网络节点的“矿工”,也可能是一些实体企业。〔8〕以比特币为例,它不像传统的货币种类,不需要借助一个中心管理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主体都可以自由发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用数字货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逐渐增多,监管部门对这种新型货币进行实时监控的难度加大。而且,相比于传统货币,数字货币不需要依赖账户系统证明资产的归属,只需利用公开密钥技术以及能够随意生成的私钥的途径便可完成交易,〔9〕这更加便利了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另外,数字货币除了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强,不会轻易被察觉,这种特征也是一体两面的,既可以提高保护隐私的力度,也可能加大对其进行管控的难度。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之所以具有该特征,主要是借助区块链技术中的加密算法。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交易,身份信息不会像传统货币一样容易泄露,因此,数字货币的保密程度高。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10〕虽能保障交易双方隐私信息不被泄露,但是无疑也助长了金融犯罪活动的肆虐。而且监管部门还没有完全认识和了解数字货币这一新事物的情况下,实际上也难以开展监管调查。这种明显的漏洞,如果出现黑客攻击的情况下,由于交易信息的匿名性以及不可逆性,让很多受害者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损失。

(三)数字货币的广泛应用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相较于传统的货币,发行数字货币不需要借助中心管理机构,这似乎打破了银行发行货币的“垄断权”、冲击了银行的专有职责。数字货币发行者可以随意决定发行的数量多少,会导致货币的供应量不稳定。最为严重和麻烦的是,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越过监管部门,因缺乏监测,就不能实时了解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这给政策制定者带来了困扰,同时削弱了政策传导和执行的有效性。〔11〕基于此,如果数字货币以后被广泛运用且被赋予货币的职能,那么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甚至冲击金融市场的秩序。而且,随着数字货币被广泛应用和推广,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建设也方兴未艾,但这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导致国内交易平台的标准和监管混乱。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交易平台开展的一系列衍生性金融业务已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业务量的增大,最终可能会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12〕如果不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规制,提高数字货币的准入门槛和完善数字货币的监管机制,将导致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普通的投机炒作商品。综上,以上的问题都需要立法者和监管者予以关注,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还需认真处理科技、法律、金融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三、对策与建议

数字货币虽然存在很多法律问题,也给金融监管造成一定的麻烦,但不可否认的是,数字货币具有不同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优势,一味地否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甚至严禁商家运用数字货币的做法并不符合当下时展的趋势。在一定意义上来说,针对数字货币现有的问题,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等对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数字货币在不影响金融秩序的条件下发行、交易和推广。

(一)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

西方国家对待数字货币大都是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同时也在不断加大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力度。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待数字货币态度也不大一样,但总体上是较为乐观的。美国在明确数字货币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完善数字货币监管法规,针对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恐怖融资、非法交易以及损害交易安全和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管部门会重点关注并打击。德国赋予了数字货币合法性地位,并专门对数字货币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同时也明确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即将其划归私人货币。日本对数字货币的态度非常积极,并打算利用数字货币作为重振国家经济的工具。面对数字货币本身存在的风险,日本也不断完善和创新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将数字货币的相关内容添加到《资金结算法》中,并详细规定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监管体制等。〔13〕综上所述,我国监管部门对私人数字货币的认识和态度没有西方国家积极、乐观。以比特币为例,以中央银行为主的监管部门没有赋予比特币合法性地位,甚至严禁相关运营商在交易中运用数字货币。正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对数字货币的法理依据进行明确,才导致在实践中数字货币运用的混乱。然而,在数字货币日益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我国作为其中一员,无法杜绝数字货币,相关部门应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将数字货币尽早纳入法治的轨道。笔者认为在全球金融背景的环境下,国家应不断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数字货币在发行和流通领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具体而言,国家应当修订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监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数字货币的运用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只有如此,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才能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构建数字货币的金融监管机制

如前所述,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等特征,也会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数字货币本身来加强监管。首先,针对数字货币没有中心管理机构问题,最好的做法就是不断创新科技,推进科技监管。具体做法就是在底层区块链中将监管部门设置为“特权节点”,由分开化监管走向合作化监管。监管部门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区块链治理中的纠纷做出仲裁或者调解,以及对重要的程序实施进行公证。〔14〕其次,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强的特征,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公开、公正、公平。最后,应该加强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货币的管理力度。笔者认为应建立由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为主,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下的行业协会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只有在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监管的情况下,数字货币的运行和流通才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且,因为数字货币本身就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以及去中心化的设计理念这使得对其的监管只能是以引导为主、管制为辅。

(三)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广泛应用

数字货币的发行者通常都是不受监管的第三方,如果对数字货币不加以规范的话,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最终危及金融秩序。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完全是因为数字货币没有一个中心管理者,导致任何私人主体都可以成为货币的发行者。我国为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明确规定私人主体严禁利用数字货币投机炒作。基于此,笔者认为私人数字货币不被认可的前提下,应保证国家作为发行主体的法定数字货币更加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要积极主动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比如,可以在一些地区对数字货币进行试点工作,加快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针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乱象,首先,要对现有交易平台的运营状况、资金状况进行全面筛查,严格提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16〕加强监管部门与交易平台的沟通和对接,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实时共享。其次,为了避免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投机炒作的商品,要取消现有的交易平台的做空机制,暂停数字货币的一切交易。现有交易平台必须整改转型,向数字货币有偿存储平台和支付平台的方向转变。〔17〕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规范力度,改变现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不规范运作。最后,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各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建立完善的平台管理运营机制。

参考文献

〔1〕马思萍.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J〕.金融与经济,2006(2):90-91.

〔2〕〔9〕〔13〕〔16〕孟冠宇.数字货币法律问题的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9.

〔3〕柯达.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J〕.科技与法律,2019(9):57-65.

〔4〕孙宝文,王智慧,赵胤钘.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比较研究〔J〕.北京: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0):28-32.

〔5〕张建.风险管理视角下的数字货币监管———以比特币为例〔D〕.湖北:华中科技大学,2017.

〔6〕〔12〕〔17〕樊云慧,栗耀鑫.以比特币为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J〕.法律适用,2014(7):48-52.

〔7〕谢平,石午光.数字加密货币研究:一个文献综述〔J〕.金融研究,2015(1):1-15.

〔8〕〔14〕柯达.数字货币监管路径的反思与重构〔J〕.商业研究,2019(10):133-142.

〔10〕阿尔文德·纳拉亚南.区块链:技术驱动金融〔M〕.林华,等,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6:38-39,229,183.

第14篇

关键词: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协调配合

中图分类号:F8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2

一、相关文献回顾

有关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关系及配合问题的讨论,国外早于国内。Friedman(1956)[1]认为货币具有广泛的渗透性,而银行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各个产业会产生巨大影响,必须通过与银行业的监管相互配合,才能使得货币政策达到预期目标。Blum、Hellwig(1995)[2]指出,银行资本水平将影响银行贷款的增长,从而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Tanaka(2003)[3]研究发现随着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对贷款的敏感度将减低。Borio、Shim(2007)[4]认为长期以来,货币政策和审慎政策之间存在着很强的互补关系。国内学者胡哲一(1996)[5]认为加强金融监管,是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基本条件。周波、张蔚、郑伟(2001)[6]认为货币政策的软约束和金融监管硬约束造成缺乏追求利润最大化动机的国有商业银行对贷款责任追究反映过度,信贷过分集中,不利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实现。钱小安(2002)[7]认为金融开放会削弱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出要对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目标、手段、功能等进行重新定位,实行二者的专业性分工,健全二者之间的协调机制,以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崔建军(2004)[8]日认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主从关系。戴金平、金永军、刘斌(2008)[9]通过对我国的实证分析,认为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行为在短期会产生显著的信贷收缩。肖本华(2012)[10]提出后危机时代,我国在加强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同时,货币政策还应高度关注社会融资规模,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陈雨露、马勇(2012)[11]以跨国数据为基础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中央银行未分离或未完全分离银行监管职能的国家,其金融稳定性通常更高,经济增速更快,而且未出现明显的“通胀倾向”。熊丹、郑亚平、石慧(2013)[12]运用15 家商业银行1998—2010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要求等金融监管政策具有典型的顺周期性效应,从而使得逆周期的货币政策调整与金融监管要求之间出现冲突,这一冲突将显著弱化宏观调控的预期效果。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既有相容性,又有互斥性,唯有使二者协调配合,才能提高各自实施的有效性,实现共同的目标。

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相容性和互斥性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都是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货币政策的实施,实际上是运用政策工具通过影响利率、货币供应量等变量而实现物价稳定、经济增长等政策目标的一系列金融调控行为;而金融监管则是通过维护金融体系规范和有效运行、进而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安全的一系列金融控制行为。作为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强有力手段,货币政策是保持国内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增长不可缺少的一种政策;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则是由金融业自身的脆弱性、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体系的内在缺陷等因素决定的。在实施过程中,二者既存在着一定的相容性,又存在着互斥性。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相容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终极目标追求上的相容性。虽说二者在实施手段和侧重点以及具体目标等方面各有差异,如前者更着眼于对金融总量的调控,而后者则更着眼于对金融机构运行的约束,但二者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这就是保持金融稳定、克服市场失灵、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众利益等。二是相关信息共享上的相容性。不论是货币政策的实施主体还是金融监管的实施主体,在行使各自的职责时,面临着共同的目标主体和实施环境,即共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因此,来自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信息,都是二者的实施主体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三是实施手段协调上的相容性。货币政策功能和金融监管功能是最终贷款人功能的进一步引申[13],因此,二者在实施手段上存在着协调的基础,如果二者实施得当,就能够相互提供助力。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互斥性主要表现在:一是二者的内在特性不同。一般认为,货币政策的实施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金融监管的实施则是顺经济周期的,二者实施方向上的互斥性,必然会对金融体系产生不同的影响。二是二者的具体目标不同。货币政策追求的具体目标是稳定币值、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指标。而金融监管的目标则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等微观指标,具体目标的不同使得二者间存在潜在冲突的可能。三是二者实现目标的手段和方式不同。货币政策以经济手段为主,对经济主体进行间接调控。而金融监管则以法律和行政手段为主,对金融主体进行直接监督管理。此外,二者还在作用的范围、对目标主体的影响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三、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协调配合的必要性

如果说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相容性彰显了二者协调配合的可能性,而二者的互斥性则又彰显了二者协调配合的必要性。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有效实施对一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而要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就必然要强化二者的协调配合,这也是由它们各自在经济运行中的不同作用决定定的。

首先,金融监管可以为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提供健全稳定的微观基础。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和实施,必须要有稳健的金融机构。而只有审慎的金融监管才能通过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市场准入及信息披露等经营活动的监管,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这也是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体现。

其次,金融监管还可以为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创造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环境。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环境是货币政策有效传导和实施的必备条件,而良好金融秩序和市场环境的建立,是金融监管有效实施的结果。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调控活动更多地运用间接调控方式,这更凸显了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促进货币政策更加有效传导,就必须加强与金融监管的协调与配合。

再次,金融监管能确保有关金融统计数据和相关金融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准确,不仅为金融监管本身的正确决策创造前提条件,也为货币政策的正确决策和科学制定创造前提条件。换句话说,要建立健全完整的金融统计信息体系,保证货币政策的正确决策,就就离不开金融监管。

然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也可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创造宏观条件。因为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这是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安全的基础。货币政策工具如存款准备率、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等的有效运用以及“最后贷款人”角色的正确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局部性的金融风险,从而促进金融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可见,金融监管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货币政策。

另外,后危机时代出现的新情况,如过度宽松的货币供应引发通货膨胀、过度宽松的信贷环境增加了银行信贷风险和整体宽松的货币环境增加了资产价格泡沫风险等[14],客观上更加彰显了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协调配合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四、我国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对策

1.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特定关系,客观上决定其行为主体不能绝然分离,即中央银行在承担货币政策职责的同时,不能完全放弃相应的、必要的金融监管权责,尤其是宏观审慎监管权。但长期以来,在金融监管中应给予中央银行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却一直存在许多分歧和争论。本次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凸现出各类金融监管模式缺乏中央银行参与的缺陷。美欧等国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人为地割裂开来,造成信息不对称,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各自为战,信息不完整和监管力量分散,导致两者出现监管盲点和监管重叠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加剧了金融危机的发生[15]。这充分表明没有中央银行充分参与的金融监管制度和模式不利于识别、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不利于金融危机的有效处置,不利于金融稳定的实现。在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具体操作中,设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由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金融业自律组织等机构负责人广泛参与的宏观审慎监管委员会,制定金融业稳定发展的计划和决策,并定期召开例会,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步调,尽量减小执行机构之间的摩擦,降低组织成本,提高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

2.强化以“三会”为主的微观审慎监管机制

在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同时,要强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的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和创新薪酬机制,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从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为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创造良好的微观基础。

3.搭建畅通的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是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核心和关键[14]。目前,要尽快改变当前人民银行与各个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各个监管机构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渠道的现状,建立与以人民银行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相配套的信息共享平台,方便有关各方之间进行相应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使其能够利用充分而完备的信息作为其决策的参考和依据。有关监管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及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信息,向人民银行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内各组成机构通报、反馈,使人民银行正确有效地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及时监测和评估金融市场风险,更好地维护金融稳定,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时,人民银行也应及时将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金融体系流动性情况、货币政策意图等信息向各个监管机构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内各组成机构通报、反馈,以便有关监管机构科学地做好监管决策,积极配合货币政策操作,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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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刘儒,赵仕亮.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配合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04).

第15篇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特性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特性。货币政策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较小,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的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但是,如果货币政策不是以反经济周期、稳定物价为主要任务的话,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这种冲突可能就未必会真正出现;如果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基调不是由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独立确定的话,二者之间就可能出现冲突。例如,中央银行在1997年开始强化对银行体系的贷款监管,开始大规模强调处置不良资产,但是当时也是经济周期的下行阶段,下行阶段自然不良资产的比率就高,处置不良资产也会加剧贷款的紧缩力度,如果在经济上行的1992年等时期处置不良资产,对经济稳定的冲击可能就小的多,不良贷款也未必显得那么突出,但是,这个监管的力度看来也不是中央银行能够独立确定的。?

(二)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系统性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互动性

在评价银行监管部门的成立时,一个常见的看法是,银行监管部门成立之后,分别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的专门性的监管机构都基本完备,因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可以说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这其中存在一个对银行体系的风险与证券、保险体系风险的不同特性的模糊认识。?

实际上,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的风险主要是宏观性、系统性的风险,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与投资者相关程度高的风险。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进一步看,银行监管所创造的安全而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条件。而独立的货币政策所创造的稳定的货币环境,也是银行有效地实施监管、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最为关键性的市场环境。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之一是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其中相当重要的一点就是货币的稳定。?

(三)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协调还取决于市场环境的发育

通常,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来说,一个直观的判断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姑且不论当前微观层面的银行行为是货币政策的最为主要的传导途径,仅仅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其次,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实施的市场环境还应当包括银行风险的处置程序。实际上,如果商业银行体系总体上较为稳健,同时也普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那么,整个银行体系对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的依赖性显然就大大降低,此时,无论银行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职能是否分立,并不一定必然影响到整个银行体系运行的稳定性。反观当前中国的银行体系的实际状况,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似乎是当前维护银行体系突发性危机的主导性的手段,这就决定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即使分立,也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互动和有效协调。?

二、从金融结构层面的考察

中国当前的金融结构必然也会对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互动行为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工具的相互依赖性

当前中国的金融结构是一个典型的银行主导性的间接型融资体系,因而银行体系自然就成为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银行监管的合作,或者商业银行从微观层面不作出积极的反应,那么,货币政策就很难达到预定的政策目标。另外,货币政策也受到金融监管一系列法规的影响,最为典型的是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的金融监管,对于银行的贷款扩张能力、以及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等都会形成明显的制约。因此,在实际运作中,货币政策操作在许多情况下需要银行监管的配合,最为典型的就是一些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需要借助银行监管的力量来予以监督落实,否则金融机构就可能会失去实施的外部动力。?

(二)中央银行的货币监管与银监会的机构监管之间存在显著的依赖性

在实际监管中,货币监管强调的是为保证货币政策实施而由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进行的监管;而机构监管强调的是监管机构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而进行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营运等的监管。这两个监管职能实际上都是起源于早期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

在中央银行实施货币监管、或者银监会实施机构监管的过程中,二者的合作是必然的。中央银行进行货币监管以实施其货币政策目标的行为,也必然会对银监会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稳定的目标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例如,中央银行对于有贷款关系的金融机构的检查、对货币政策制定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利率政策、选择性货币政策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当前经济转轨阶段采用的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如现金管理等)进行检查,都不仅需要银行监管部门的合作,也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监管部门监管目标的实现。与此形成对照的是,银行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机构监管也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实施,机构监管所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监管法规,直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形成影响,进而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效果直接形成影响。因此,当前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首先应当清晰地区分实际运作中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的业务领域划分,并在进行各自的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时,主动考虑到自身的监管行为对于对方监管目标的影响。?

三、从运作层面的考察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

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无论是货币政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等的大量信息的分析的基础之上。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银行体系的传导机制为前提的,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调整、公开市场操作,都必须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深入掌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信息也是中央银行及时高效地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基础。与此同时,货币政策操作必然会对银行体系的经营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也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及时把握、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指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无疑为二者之间的信息共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性,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

实际上,无论是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在一个机构之内,还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围内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这是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制环境和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金融体系的演变轨迹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模式。但是,在选择了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分立的体制之后,我们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仅仅以比较典型的采用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分立模式的德国为例,二者之间的协作一直相当紧密。1961年前联邦德国建立了联邦银行监督局,将金融监管独立于德意志银行,以防止一直在货币政策决策上相当独立的德意志银行权力太大。但是,德国的《银行法》也始终强调,德国银监局的功能与德意志银行的功能密不可分。银监局自身缺乏分支机构,必须借助于央行的机构和网点才能有效实施金融监管,因此央行事实上广泛地参与银行监管。德国银监局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监管的规章制度,防止滥用内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监管信息以及监督重大的股权交易等。央行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的监管。在涉及银行资本金和流动性的重大政策问题上,银监局更需征得央行的同意。显然,德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分离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职能彻底分立,在监管职能上央行仍是主角,在监管机构上有银监局独立于央行之外,这是作为对权力过大的央行的某种制衡。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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