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

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

辩论存在的意义

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第1篇

[摘要]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辩证法理解有三种范式即认识论范式、方法论范式、本体论与世界观范式,但是,大部分理解却忽略了第三种理解范式。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重新理解与阐释辩证法,是我们创新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任务。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灵魂与核心的辩证法,其本质乃是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辩证法。从这一维度看,辩证法是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精神世界)的一种本原性的存在方式和状态,它强调世界的联系、变化、运动、发展,把事物、世界如其本身所是的那样看作关系、过程的集合。只有从这一本质维度出发,我们才能理解作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5-0005-08

本文所讨论的是一个学界非常熟悉但理解上却似是而非的问题,即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域下,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辩证法。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具有本质重要性的问题,它无论是对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内涵、特征等这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元问题,还是对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各个相关领域,如学界现在广泛讨论的本体论、价值论、历史观等问题,都具有极为关键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所提出的任务就是反思辩证法的理解范式,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重新理解辩证法,为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前提性的思考。

一、对辩证法理解范式的反思

我国学界对辩证法的理解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如果对目前学术界存在的对辩证法的理解范式做一个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实际上存在着对辩证法的三种主要理解范式,即认识论范式、方法论范式、本体论与世界观范式。对辩证法的这三种理解范式,从不同的维度来理解和阐释辩证法,各自都有充分的理由。

认识论理解范式把辩证法理解为一种思维方式。在这种理解范式看来,辩证法是一种同形而上学思维范式相对立的思维方式,即它对事物的理解不是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而是把事物理解为联系的、发展的,因而我们对待客观事物的思维方式也应该是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我们通常说不能孤立、静止、片面地看问题,而应该联系、发展、全面地看问题,这里所谓看问题的方式,实际上正是强调辩证法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功能。不难看出,从思维范式的维度来理解辩证法确实是非常重要的,正是这种理解范式使我们观察世界的视角摆脱了形而上学的片面性。

方法论的理解范式则把辩证法理解为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观察处理问题坚持辩证法的观点,运用矛盾分析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确实,马克思恩格斯经常把辩证法称作为方法,他们不止一次地强调辩证法是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指南,而不是教条。从方法论维度把辩证法理解为方法,强调了辩证法在人们观察世界、分析问题、待人处世等方面的作用。这种理解使辩证法的方法论功能突显出来,更为合乎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改变世界的理论功能,突显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性质。

本体论与世界观的理解范式则认为,辩证法是客观世界本身的存在方式、发展方式,具有本体论与世界观意义。在这种观点看来,世界本身不是形而上学地存在与发展着的,而是辩证地存在与发展着的。这里的本体论与世界观基本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即本体论就是世界观,世界观就是本体论。所谓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理解,实际上也就是从本原的意义上来理解世界。把辩证法理解为本体论、世界观,从更深层次上指证了世界本身的辩证性质,是对辩证法更深刻的理解。

对辩证法的以上三种维度的理解,我们不难在目前的哲学论著中找到其痕迹。我们遗憾地发现,大部分论著强调的是前两种理解范式,而较少从第三种范式来理解辩证法。不同的理解范式标志着对辩证法理解深度的不同,并直接影响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我们认为,从本质上看,应该把辩证法理解为本体论与世界观,辩证法的世界观维度是更为本原性的,是辩证法的本质维度,它决定了其他维度的理解。因此,强调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就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在我国传统教科书体系中,辩证法是与物质论(本体论)、认识论、历史观、价值论等并列的一个范畴。在对辩证法的论述中,则主要讲三大规律和若干范畴。这样来安排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位置,给人的印象是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消解了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与灵魂的作用。毋庸讳言,这样来理解辩证法的地位和作用与马克思本人对辩证法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差异影响了对这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这里的关键仍然在于,对于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建构中贯彻辩证法。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对传统教科书体系批评甚多,批评的最大收获在我们看来乃是赋予了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但是,辩证法这样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在对传统哲学体系的反思中却似乎被悬置了,我们对辩证法的理解并未达到马克思的深度,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理解总是有隔靴搔痒之感。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重新理解与阐释辩证法,是我们创新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任务。

二、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重新理解辩证法

如何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换言之,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可以使我们获得对辩证法理解的怎样的突破性认识呢?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对本体论与世界观做一个简单界说是必要的。

本体论这一术语,本来是中国用来翻译西方哲学中的一门学科ontology的。但是,这一术语在中国当代哲学语境中却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人们几乎不约而同地把本体论看作研究追问世界本原的学问,这里可能存在一些对西方哲学的误解。现在,作为哲学术语的本体论与西方哲学的on—tology的本意有着很大不同,哲学界基本上都是把本体论从研究世界的本原的意义上来理解的。有学者对本体论的这种理解进行了专门梳理,力图还原ontology术语的本来面目。但是,我们认为,由于哲学界几乎约定俗成地对本体论做了前述理解,那么我们不妨就按照这个含义来理解本体论,而对ontology从其本来意义上译为另外的名称(如存在论,这个译名实际上更接近ontology的本意)。毫无疑问,哲学中确实存在从这种意义上来理解的本体论部分,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作为某个哲学奠基的基础部分。只有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学界近年来所作的有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的种种探讨才不是无意义的。

一般而言,世界观被认为是人们对世界的总的看法。在一定意义上,人们可以把哲学本身看作世界观。我们所熟知的定义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也证明了哲学与世界观无法截然区别开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传入中国的过程中,前辈学者们对本体论与世界观没有做出区分。例如在艾思奇著作中,本体论与世界观就是同义的。这里隐含的意思是说,本体论是世界观的重要内容,世界观主要就是本体论。换言之,本体论所研究的是世界的本原问题,对世界本原的认识无疑构成世界观的重要内容;世界观所研究的是世界的本来面目究竟如何,人们应如何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认识世界,这无疑包含了世界的本体论这一重要问题。显然,在这一意义上来理解本体论与世界观,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本文对本体论与世界观的理解也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中进行的。

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我们可否为辩证法进行较为精确的、与以往不同的、一种新的界定呢?我们认为,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也是极为重要的问题。

首先,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我们就应该把如其本身所是的那样,把辩证法理解为世界、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一种本原性规定。因此,人们之所以应该辩证地认识事物和世界,之所以要在认识和改造世界时遵循辩证法,之所以要在社会生活乃至人际交往中依据辩证法,仅仅是由于事物本身就是一种辩证存在。正是辩证法是世界的本原性的存在方式,是世界本身固有的规定性,所以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才不得不按照辩证法来办事。由此可见,对辩证法所作的认识论理解和方法论理解,都是奠基于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理解之上的。

其次,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辩证法就不能仅仅规定为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所共有的最普遍的规律,也不能仅仅理解为认识论或者最普遍而无片面性的理论思维,尽管这都是重要的;我们更应该从本体论和世界观意义上来界定辩证法。有的学者对此进行了一些探讨,把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集合起来理解,从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来理解辩证法,这实际上也就是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也有学者指出:“辩证法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在世界观层次,我们要讨论现实感性世界的辩证本质。这一辩证法有其纵向线索,就是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又有其横向线索,就是讨论从主客体关系研究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规律;纵横结合,构成辩证法的世界观或世界观的辩证法。这一辩证法在认识论和历史观层次,由抽象上升到具体,成为认识论的辩证法和历史观的辩证法。由此可知,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辩证法与世界观、认识论、历史观相统一的哲学,在一定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哲学。”这种论述在一定程度上也触及了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性质。

我们可以把辩证法做以下界定:辩证法是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精神世界)的一种本原性的存在方式和状态,它强调世界的联系、变化、运动、发展,把事物、世界如其本身所是的那样看作关系、过程的集合。这是辩证法的最根本的规定,由此出发,辩证法的认识论和思维方式、辩证法的方法论理解、辩证法的历史观理解才获得了本体论根基。

也许有人会说,对辩证法所做的这样一种理解并没有新意,因为在传统哲学理解中,我们实际上也对辩证法做了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理解,而且这种理解一直作为一种前提性的理解存在着。对此我并不否认,因为辩证法的本体论世界观维度决不能说是笔者的发明,它本身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本身的重要内涵。问题只是在于,传统理解对这一重要维度隐而不彰,使我们的理解严重偏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真的辩证法。如果追问产生这一后果的原因,我们认为可能在于我们对辩证法的理解主要导源于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而不是从马克思本人那里;更为深刻的原因则是,对马克思的继承者的理解,也没有达到深层理解,而只是从表面上理解,拘泥于论者字句的表层,而未能从总体上全面深刻地联系起来理解,以致把辩证法表面化、庸俗化。真正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理解辩证法,我们必须追问到马克思本人,因为马克思正是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和阐述辩证法的。

三、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与马克思辩证法的本质维度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脱胎于黑格尔的辩证法,马克思正是在批判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对辩证法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造,使辩证法成为马克思哲学灵魂。我们必须明确的首要一点是,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实际上是本体论与世界观意义上的。他写道:“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黑格尔指出,辩证法具有高度的普遍性,“不可以为只限于在哲学意识内才有辩证法或矛盾进展原则。相反,它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其他高级意识和普通经验里的法则。举凡围绕着我们的一切事物,都可以看作是辩证法的例证。”“自然世界和精神世界的一切特殊领域和特殊形态,也莫不受辩证法的支配。”作为黑格尔辩证法的最伟大的继承者与批判者,马克思完全洞悉辩证法在黑格尔整个哲学中的地位,理解黑格尔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意义,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也是在这一基地上展开的。

在写作《博士论文》时期,青年马克思以充满诗意的笔调热情赞颂了辩证法。“辩证法是内在的纯朴之光,是爱的慧眼,是不因肉体的物质的分离而告破灭的内在灵魂,是精神的珍藏之所。”“辩证法又是急流,它冲毁各种事物及其界限,冲垮各种独立的形态,将万物淹没在唯一的永恒之海中。”“辩证法是死,但同时也是精神花园中欣欣向荣、百花盛开景象的体现者,是盛着一粒粒种子的酒杯中冒出的泡沫,而统一的精神火焰之花就是从这些种子中萌发出来的。”马克思所情有独钟的辩证法,虽然未完全从黑格尔哲学中脱离出来,但是却不能等同于黑格尔那种纯粹思辨的辩证法,马克思所突出的是辩证法的内在的革命性,是辩证法与精神的联系。正是对辩证法的推崇,让马克思进一步推进黑格尔哲学,把哲学推进到辩证法为内在灵魂的历史唯物主义。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做了如下批判:“由于黑格尔根据否定的否定所包含的肯定方面把否定的否定看成真正的和唯一的肯定的东西,而根据它所包含的否定的方面把它看成是一切存在的唯一真正的活动和自我实现的活动,所以他只是为那种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这种历史还不是作为既定的主体的人的现实的历史,而只是人的产生的活动,人的发生的历史。”“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这是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提纲挈领的批判。在这里,马克思从一定意义上肯定黑格尔的辩证法对现实世界与事物所作的理解,即以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形式表达了历史运动,而黑格尔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在于他认识到了否定的否定的积极意义,把否定的否定包含的肯定看成真正的肯定,把否定的否定包含的否定的方面看成一切存在的唯一真正的活动和自我实现的活动。马克思把这种辩证法称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否定性的原则不是思维的原则,不是人们赋予世界的,而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原则,换言之,这种否定性辩证法是世界本身的存在原则。这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辩证法的批判,显然是从本体论和世界观维度来进行的。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虽然没有直接对辩证法进行论述,但事实上却是最重要的辩证法文献之一。深入解读《提纲》,就会理解到马克思正是以辩证法的世界观来批判和超越在他之前的一切哲学。《提纲》第一条中所说的实际上也就是从本体论的高度来把世界、事物理解为辩证性的。在那里,马克思要求人们不仅要从客体直观的角度去理解事物,也要从主体角度理解事物,把事物理解为感性活动,理解为实践。马克思对事物的理解正是辩证的理解,这不仅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更是一个本体论的问题。应该注意,此处马克思所讲的事物、现实、感性,都不是离开人的自在存在,而是属人的存在,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离开人的自然是抽象物质的,甚至是唯心主义的。从马克思对世界的属人性的理解来看,世界就不是一个抽象的客观存在,而是一种历史的存在,也就是说,世界是在人类的创造活动中开显出来的。这里也可以看出,世界、事物存在的辩证性理应包含了世界、事物的存在的历史性意义。正如学界所公认的那样,《提纲》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以科学的实践观来批判了一切旧哲学,从而奠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但马克思所强调的实践,要从本体论与世界观高度的辩证法维度来理解,否则对《提纲》的理解未免就会局限于认识论范畴,从而贬低了《提纲》的实际价值。甚至《提纲》中看似专门讲认识论的第二条也不应仅仅从认识论来理解。马克思写道:“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初看起来,马克思似乎在强调要用实践来检验真理,但是第二句话却整个的是在强调思维、理论要贯彻到实践之中,要变为实践和现实。换言之,仍然在强调改变世界。思维只有变为实践才是有意义的。实际上,整个提纲所开显出来的正是一种新的辩证法的世界观。因而《提纲》从第一条对旧哲学的批判开始,而以最后一条“哲学家们只是在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的哲学宣言结束,就决不是偶然的。这改变世界的内在律令,是马克思从辩证法的世界观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标志性著作,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即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论证与说明,同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杰出的运用。这部著作以辩证法的世界观来论证了历史的发展,把辩证法与历史观统一起来。因此这部著作既是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论证,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辩证法的论证。马克思运用辩证法的世界观论证了世界历史的发展是一个辩证法过程,论证了共产主义也是一个辩证法过程。马克思恩格斯继续批判了黑格尔辩证法,揭露了黑格尔使精神独立化的过程。首先是把现实的个人的思想同这些个人本身分割开来,从而承认思想和幻想在历史上的统治;第二,使这些思想统治具有某种秩序,把它们看作“概念的自我规定”;第三,把自我规定的概念变成自我意识,并使其实体化为个别的人物。归根结底,黑格尔思辨哲学与费尔巴哈的哲学都没有真正理解现实的个人。而马克思恩格斯以本体论与世界观的辩证法来理解现实的个人,把现实的个人理解为历史逻辑的出发点。他们指出:“德国哲学是从天国降到人间;和它完全相反,这里我们是从人间升到天国。这就是说,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所想象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口头上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与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的批判相呼应,在那里他们指出:“在黑格尔的体系中有三个因素:斯宾诺莎的实体,费希特的自我意识以及前两个因素在黑格尔那里的必然的矛盾的统一,即绝对精神。第一个因素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脱离人的自然。第二个因素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脱离自然的精神。第三个因素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以上两个因素的统一,即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人类。”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黑格尔的所谓绝对精神实际上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人类”。辩证地还原绝对精神之后,就可以得到现实的人这一辩证的概念。可以肯定,没有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辩证法为基础,就没有《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现实的个人”为逻辑起点的历史辩证法。

在《第一卷第二版跋》中,马克思对辩证法思想做了简明扼要的阐述。马克思写道:“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人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这里,马克思把自己的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从根本上区别开来。以往我们对这段话的理解是,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黑格尔辩证法是唯心主义的,而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唯物主义的。这诚然是正确的,马克思确实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唯心主义作了批判,并把自己的辩证法奠基于唯物主义之上。但是仅仅做这样的理解还是不够的。实际上,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是双重的。我们还应该看到,实际上马克思是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的,在他看来,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种世界观(当然是唯心主义的),而马克思本人的辩证法是和黑格尔相反的一种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其辩证法都不是脱离世界观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而本身就是世界观。因此我们在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时,首要的就是要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为了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必须把它倒过来。”那么这一合理内核是什么呢?马克思的下面一段话恰恰是对合理内核的说明:“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可以看出,在马克思看来,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就在于辩证法的批判性与革命性,在于对事物的肯定性理解中包含的否定性理解,即事物的运动性、暂时性,这也正是事物的辩证性。马克思这里虽然讲的是对事物的理解,实际上更是对现实事物的描述,即现实事物本身的存在方式。正是现实世界本身的辩证存在,才要求我们对现实事物做辩证法的理解,现实世界的辩证法乃是理解世界的辩证法的前提。所以,马克思对辩证法合理内核的这种阐释也只有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才能领会其内在意蕴。否则,将会错失马克思所说的辩证法的本意。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尽管后来我们对辩证法的理解更多地执着于它的认识论维度和方法论维度,似乎这是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以来的一种思想传统,但事实上恩格斯对辩证法的理解也主要是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恩格斯曾指出:“辩证哲学了一切关于最终的绝对真理和与之相应的绝对的人类状态的观念。在它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东西、绝对的东西、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生成和灭亡的不断过程、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的过程,什么都不存在。”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这一描述,正是描述了世界本身本原性的存在方式,这说明恩格斯的辩证法正是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同样,在列宁那里,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本身就是同一个东西,具有同一性,同样强调了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性质。

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灵魂与核心的辩证法,其本质乃是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辩证法。只有从这一本质维度出发,我们才能理解作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辩证法。同样,只有从这一本质维度出发,我们才能理解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其本质同时也是历史辩证法。历史辩证法并不是外在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东西,而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质与核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灵魂。

四、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理解辩证法的重要意义

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辩证法出发来透视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及其传播发展,使我们获得了对辩证法理解的新的视角,获得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的解读,也获得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进程理解的新的启示。

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为我们理解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新的视角。以往我们把辩证法理解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将它与认识论、历史观、价值论并置起来,遮蔽了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使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辩证法的核心地位晦暗不明。缺失了这一本质维度,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也就受到了限制,导致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误解和僵化肤浅之解。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理解辩证法,就必须重新理解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必须把辩证法看作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建构原则,把它贯彻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有组成部分、所有概念范畴和所有基本理论的理解中去。辩证法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结构意义上的组成部分,而是其核心与灵魂。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辩证法。

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就应该把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原则贯穿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理解中去。由此出发来理解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就应该把历史唯物主义同时理解为历史辩证法。由此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就获得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诸多核心范畴和原理的新的理解。例如,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实践、历史、物质、人、社会、物质生产活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等重要概念,只有从辩证法出发才能真正理解它们的意义。同样,只有从辩证法出发,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批判性与革命性,才能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革命的结论以及共产主义与人类解放理论。这并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附加,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内在辩证法的合理的自然的结论。

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给我们理解和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进程以新的启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进程,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中国化进程。以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辩证法来深入思考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进程,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实际上存在着两条线索: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是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质内容的唯物史观的中国化,即唯物史观与中国国情、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与中国传统思想相结合,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和主要成果是的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群众史观、邓小平提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生产力发展史观和当代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二是从辩证法的视角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还有一条内在的逻辑线索,即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也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国化的进程。从其表现形式与成果来看,则是中国共产党思想路线的形成、发展与深化过程。具体来看则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邓小平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开放的思想路线,以及在现时代中国共产党所坚持的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建构和谐社会的思想路线。这是作为本体论与世界观的辩证法与中国国情、中国实际、中国传统文化深层结合的产物。如果说唯物史观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一条明线的话,那么辩证法的中国化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一条暗线。

辩证法这个曾经家喻户晓、风光无限的哲学范畴,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史上所遭受的误解和歪曲也是最多的。辩证法在历史上曾经一度被魔化为充满机心与乡愿的“变戏法”,成为阶级斗争乃至人身攻击的工具。而今,辩证法似乎又被打入了冷宫,中国的学者们不再愿意讨论辩证法,西方的后现代和后马克思思潮则直接拒斥辩证法。在一定意义上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对黑格尔哲学所说的“拯救辩证法”的话语,也适用于当代中国的哲学界。

参考文献:

[1]杨学功,马克思哲学与存在论问题[A].叶汝贤,孙麾主编,马克思与我们同行:新世纪中国的马克思哲学研究[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2]孙正聿,马克思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陆剑杰,“实践的唯物主义”在中国现当代实践中的确证[J].中国社会科学,1996,(5).

[4]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辩证法 实践 生存论

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马克思主义哲学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辩证法成为马克思哲学的灵魂。可以说,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我们“重读马克思”、“回到马克思”、“走进马克思”的关键。但是,正如美国哲学家悉尼・胡克所言,马克思主义“像基督教那样有它的奥秘,而其中主要的一种,就是辩证法”,并且“在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中,辩证法与其说是经常作为一个清楚地限定了的概念而出现的,还不如说是作为一个有魔法的信条而出现的”。

哲学的“生存论转向”是与“实践论转向”密切相关的,特别是与对“实践”内涵的理解更直接相关。在生存论的视野中,“实践”不仅仅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更是一个本体论的概念。实践作为本体论概念,本质上是人的本原性生存方式和生命活动,理解实践就是理解人。

当前哲学的生存论转向是时代需求和哲学自身本性发展的必然。在一定意义上,哲学的生存论转向为当前我国马克思哲学的研究和发展奠定了新的生存论本体论根基。而这一根基,又是与辩证密切相关的。

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人与世界的统一关系是否定性的统一,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关系是否定性的统一。人与世界的关系,是人以“任何物种的尺度”和人的“内在固有的尺度”去改造世界,把世界变成人们期待的理想世界。因此,在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中,一方面是以认识活动在观念上否定世界的现存状态,并在观念中建构人所要求的现实,从而为实践活动提供目的性要求、理想性图景和理论性指导;另一方面是以实践活动现实地否定世界的现存状态,把观念形态的目的性要求和理想性图景变成人们所需求的现实,让世界满足人们需要。这种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否定性统一关系,构成了辩证法批判本性的现实基础,即人以否定的、批判的态度去看待现存的一切。正因如此,辩证法在它的“合理形态”上,就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现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革命的”。

“辩证法”一词来源于希腊文dialego,原意是进行谈话和论战。在古代,辩证法指的是以揭露对方论断中的矛盾,并克服这些矛盾求得真理的艺术。而辩证法所求得的“真理”,就是作为永恒原则的不变“本体”,也即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根据、标准和尺度。所以辩证法要解决的,乃是哲学中最为基本的问题,即存在或本体问题。辩证法在根本上就是一种本体性的理论,辩证法绝不是经验现象的总结和归纳,而是蕴含着其“本体论承诺”,它是与其本体论根基一同在场和一同被托出的。辩证法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乃是一体的两面,二者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辩证法是根植于其本体论所展开的关于本体的“思想逻辑”,而本体论又是辩证法的“真理内容”;本体论必须是被辩证地理解了的本体论,辩证法也必须是关于本体论的辩证法。在此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辩证法”与“本体论”实质上就是一回事:合理形态的本体论只能是被辩证地理解了的本体论,而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也必有其真实的本体论根基。

从生存论本体论的观点来看,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生存论辩证法”。马克思生存论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就是人的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即实践活动。对马克思实践观的理解,其要点在于“把实践概念把握为一个关于人的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及其历史发展的生存论的本体论概念,认为实践活动在根本上是人的最基本的生命存在和生命活动方式,实践观点的重要性就在于它为全面的理解人的现实生命及其历史发展提供一种基本的理论观点和思维方式”。因此,只有“生存论本体论”范式才是深入把握实践观点理论意义的关键所在。而同样,立足于对实践观点的“生存论本体论”范式的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真实本性就在于:根植于人的实践活动,马克思辩证法所表达的就是人在生存实践活动中对自身存在的理解,马克思辩证法就是关于生存性的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甚至可以说,马克思辩证法在根本上就是关于人的存在的“基础存在论”或“生存论”。正是基于此,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已不再是“精神助产术”,而是以人的生存为核心的“生命助产术”,即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是一个过程的关于人的生命发展的“生命辩证法”或“人学辩证法”。这样,生存论观点就把马克思辩证法与人的生存直接联系了起来,打通了人与辩证法之间应有的通道,确立了辩证法的真实的生存论本体论根基,使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获得了一种内在的巩固性和坚实性,从而开辟了我们从人的生存本性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新道路。

从“生存论本体论”根基出发,马克思的生存论辩证法作为关于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已根本不是一种客观知识体系,而是以概念方式表达自身同时又超越概念的特殊“生存智慧”,是一种与人的生命存在息息相关的生存哲学:“辩证法在本质上就是对人的自由生命的自觉的理论表达”。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的生存论辩证法作为人自由解放的价值理想人生境界,具有深刻的“解放旨趣”和丰富的“价值意蕴”。马克思的辩证法在本性上是实践的而不是知识的,它已不再是知识性、方法性的理论理性,而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生活世界的理性或实践理性。它代表着引导人的实践之知,表达着引导人走向“善”的生活的实践旨趣。它的根本目的在于“改变世界”,而不仅是“解释世界”;在于使人从现存异化状态中解放出来,去追求和创造一种比现存状态相对更好的生活,从而使人们始终面向未来,不断保持自我批判、自我超越和自我创造的生存空间。因此,“人文解放”是马克思辩证法永恒的价值关怀。

把马克思的辩证法看作生存论的理解,使辩证法与人的生存直接联系起来,进一步阐明了辩证法应有的批判本性和解放旨趣。在这一意义上,生存论辩证法确实比唯物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更具解释力和现实意义。马克思辩证法的真实意义绝不是为了是思想传统和概念谱系中完善自身,也不是为自身重建“本体论根基”,而是为了发现和揭示资本逻辑的内在困境,从而在资本主义内部的裂隙中开辟出一条人类自己解放自己的现实道路。只有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为什么强调自己的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生存论辩证法的“海德格尔幽灵”的时代显现。而我们需要的却是“马克思幽灵”的时代复活――真正马克思意义的自由解放是“生存辩证法”。

参考文献

[1] 悉尼・胡克.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M].重庆出版社,1989.

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马尔科维奇;辩证法;自然辩证法

在过去,学术界对马尔科维奇的关注较多的是其实践观,比较少的人对他的辩证法思想进行专门的研究,或者只是笼统地认为马尔科维奇对传统辩证法的批判和对人道主义的建构只不过是在新的条件下重复了卢卡奇的老调。事实上,这是马尔科维奇的重大误解。马尔科维奇虽然深受卢卡奇的影响,但在理解和诠释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上,与卢卡奇相比,马尔科维奇又向前走了一步。

一、南斯拉夫“实践派”与“正统派”之争

在上世纪哲学界关于辩证法的争论中,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的流派中——南斯拉夫“实践派”与南斯拉夫“正统派”(即辨证唯物主义派)的争论具有很大的影响。双方在辩证法问题上的激烈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上:第一,辩证法是不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运动和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学说?第二,有没有自然辩证法?在这两个问题上,实践派的基本倾向是从人的存在来重新理解辩证法的概念,并主张将辩证法人道主义化。

然而,在实践派内部,意见又有分歧,正如马尔科维奇所指出的,“实践派”同仁“在拒绝正统的辩证法概念”时,又分成两种人。一种人因而从根本上丧失对辩证法的兴趣,另一种人则仍然相信,“辩证法对批判哲学是恰当的方法,并一方面试图通过深入研究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以及马克思著作中的内在辩证法,另一方面通过对当代其他方法(分析方法、现象学方法、结构主义方法)的批判考察来发展辩证法”。前一种人指的是以M.坎格尔等人为首的“激进派”,他们否认辩证法是关于客观现实的普遍规律的学说,同时也最坚决、最彻底地否定自然辩证法。而后一种人,显然是指以马尔科维奇本人为代表的“温和派”,他们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人道主义问题,而在一定范围上并不否认自然辩证法的存在。

二、人道主义化的辩证法

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当前对辩证法的定义存在诸多弊端,只有从人的角度来研究辩证法,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本质。

(一)辩证法的定义

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在当时无论在南斯拉夫还是在其他国家,辩证法的概念都存在着巨大的混乱。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对辩证法的定义及辩证法方法的著述上都是不尽人意的,尤其是当时的教科书,对辩证法的定义存在着种种弊端。他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1、对辩证法的一些重要范畴(如发展、进步、对立、质、量、必然性等等)的分析、解释或定义仍是含混不清的;2、把辩证法原则无批判地、教条地理解为绝对的独立于人及其经验的现实规律,这些规律所表达的观点则被认为是神圣的、普遍的、绝对正确的和已被证明的,这样一来,辩证法也就被当成了一种已经完成了的东西;3、建立和应用辩证法的方式极其有限,很少作用自然科学以外的其他领域(如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的知识来丰富发展辩证法的尝试。

针对传统的辩证法定义——“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马尔科维奇认为,辩证法“既不是一种绝对的、抽象的精神结构(如黑格尔所说),也不是自然界的一种一般结构(如恩格斯所说),而是人类历史的实践及其本质方法的一种总体结构——批判思维”。而这种批判思维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批判思维的地方在于:前者的最终目标是“人在历史上的自我实现”,这也是辩证法的本质所在;而后者基本上都是从某种超人的价值(如上帝、逻各斯、世界精神等)出发来研究现实。因此,只有马克思的辩证法才是真正从一种人本身存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现实,也只有这种批判思维才是人道主义的,即“它还必须被理解为一种研究和解决人道主义问题的方法,归根到底,被理解为一种决定人类行动的目标与适当手段的方法”,其他的都是非人道主义的。

可以说,在辩证法的定义问题上,马尔科维奇的看法基本上与卢卡奇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辩证法的批判性及人在历史中的自我实现这一本质特征。不过,对于辩证法的特征,马尔科维奇作了更系统更深刻的分析。

(二)辩证法的特点

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特点:1、总体性:现实必须被理解为一个具体的总体,而不能被当作彼此孤立的各个部分的组合;2、具体性:划定严格的两分法,只是概念探究过程的最初摸索;只有更深入的分析才能揭示对立面之间的中介;3、历史性:对共时性、结构性关系的研究必须以对历时性、历时性关系的研究为补充。一切表面上静止的对象不过是其历史的一个阶段,只有根据其起源和未来可能,才能全面地理解它;4、矛盾性:一切事物的动力在于事物内部各种对立力量和倾向的冲突;思维的动力在于矛盾的发现;全部问题无不是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解决问题就意味着解决矛盾;5、自觉性:实践这一特殊的人类活动,同物质(以及被物化了的人类存在)世界之外部的、严格的规定性不同,是以自觉为特征的,即人自觉地、有目的地投身于实践之中,并通过实践去实现人之特殊的、自由选择的可能性;6、否定性(革命性):使对象发生根本质变的原因,是对象突破了其内在本质的局限(否定之否定)。

三、人化自然的辩证法

过去,在辩证法的分类上,传统的辩证法观认为,辩证法可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前者指的是与人的意识相区别的自然界、社会及人的活动过程的辩证法,是指以客观事物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形式出现的各种物质形态的辨证运动和发展的规律;后者则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是指以概念作为思维细胞的辩证法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规律。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而客观辩证法又可划分为客观事物自然界的辩证法和人类社会的辩证法。

然而,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开始对恩格斯的辩证法观尤其是他的自然辩证法观提出异议。卢卡奇在《历史和阶级意识》(1923年)一书中指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观是违背马克思的本意的,因为马克思只是把辩证法限定在历史-社会范围内,而并没有把他扩大到自然界;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表述之所以造成人们的误解和争议,“主要是因为他错误地跟着黑格尔把这种方法也扩大到对自然界的认识上。然而辩证法的决定因素,即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在作为范畴基础的现实中的历史变化是思想中的变化的根本原因等等,并不存在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中”。在青年卢卡奇看来,辩证法只能是主体的历史的辩证法,它的核心内容是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法关系。恩格斯的错误主要因之于试图在显然并不存在着自觉的主体的外部自然界中寻找所谓的“自然辩证法”,而没有主体的外部自然界是绝不可能自发产生革命功能的历史辩证法。

针对卢卡奇的这种批判,马尔科维奇认为,卢卡奇对恩格斯的质疑是合理的,但他在在抛弃自然辩证法时走得太远了。

第一,卢卡奇强调把辩证法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这是他的深刻之处,这也恰恰是许多马克思主义者所忽视的,但是卢卡奇把辩证法仅仅归结为社会科学的方法,这种观点过分狭窄地限制了辩证法的地位和作用范围,将导致他陷入困境:如果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仍停留在历史之外,或者说,如果我们对自然现象和人类实践变革的认识并不是社会历史的一部分,那么人们究竟怎样才能思考和讨论自然呢?这样一来,作为一种社会理论的哲学,一方面要通过自然讨论总体性,另一方面这种总体性的某些部分又处于哲学以外,便是自相矛盾的了。

第二,卢卡奇笼统地批判自然辩证法,却没有对“自然”和“自然辩证法”范畴的内涵作出精确的限定。他指出,如果人们要谈论自然辩证法,首先要区分清楚三种不同的概念:1、自然界本身的过程(即自在自然的过程);2、关于这一过程的理论;3、通过人改造和认识自然的过程而导致的理论形成及实践应用(即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变)。而卢卡奇的结论之所以引起很大的争论,就在于他在批判自然辩证法时,并没有区分开以上这三种不同的自然范畴。马尔科维奇认为,如果卢卡奇是在自在自然的辩证法的意义上讨论辩证法,那么,他的批判是合理的,“不言而喻,这里的确不存在什么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但是,否定自在的自然过程中的辩证法,并不意味着我们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谈论自然辩证法。他指出,卢卡奇的失误在于他没有将人对自然的改变和认识同自在自然进程区分开来,“卢卡奇不但没有批判这种自在自然的辩证法概念,反而把批判的目光转向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及辨证方法在自然界中的应用”,从而他也否定了人对自然的改变和认识过程中的辩证法问题。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否定自然辩证法并不意味着在“人化自然过程”中,即在人的认识与活动所改变了的自然过程中也不存在辩证法;相反,“在自然成为人的历史的组成部分的范围内,辩证方法不仅可以用于社会现象,也可以用于自然现象”。因为,如果说,卢卡奇认为自然界不存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那么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这一过程,正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相互统一,因此,辩证法同样使用于人化自然。

第三,马尔科维奇认为,卢卡奇把辩证法的特征概括为总体性、历史性、主体性及革命性本无可厚非,但他以此来作为否定自然辩证法的论据则有点站不住脚。对此,马尔科维奇批判地指出:1、关于总体性。卢卡奇认为自然科学的方法是以孤立的事实或复杂的事实为特征的。然而,事实上,迄止卢卡奇那个时代,“自然科学在建构囊括了一个单一领域中各种现象之总体性的体系方面,已经充满了成功的尝试……自然科学已经发展了部分与整体、分析与综合的辩证法,这是社会科学的发展所无法相比的——至今仍然如此”。2、关于历史性。卢卡奇认为自然科学忽视了其材料的历史特点,而且更主要的是,它不懂得讨论自然客体的质的发展。针对他的这个观点以及他所举的例子(一支矢和一条河),马尔科维奇指出“一支矢就是一支矢,一条河就是一条河,质变在此并不象在生产过程中那样迅速。不过,奇怪的是,卢卡奇忘记了人首先创造矢,然后才停止这样做;正是人才使得河流成为交通动脉、农业灌具和人造湖泊。因此,河流、生物物种和化学元素都有其历史”。3、关于主体性。卢卡奇认为自然只是无主体的“纯客体”。然而,马尔科维奇认为“……在对自然界的认识中,在建构一种自然理论时,人总是在场的。而且这个‘人’不是一个抽象的人,而是一个存在于特定的时代、有其特殊的需要、受其研究目的和意识形态偏见及其价值驱使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成员”,因此,人就是人化自然的主体。4、关于革命性。在卢卡奇看来,如果辩证法应用于自然界便失去了其革命性。对此,马尔科维奇认为,如果“革命”的含义被极其过分狭隘地设想为无产阶级的政治革命,那么革命的辩证法在这种意义上就只能被理解为更一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的一种特例。

第四,马尔科维奇指出,马克思主义的辨证方法是对动态的、具体的总体性的一种综合的、批判的考察和理解:因为这种批判的考察和理解能够确保实现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就它能被理解为历史上人类解放和自我实现的现代革命过程的一个要素而言,人类历史上的一切事件以及发现和把握自然的一切活动,都获得了一种辨证的意义。这样一来,马尔科维奇就比卢卡奇更精确地界定和批判了自然辩证法,集中否认自在自然进程中的辩证法,而把人认识与改变自然的过程划归人的实践活动领域。

总之,马尔卡维奇所谓辩证法的人道主义化,实际上就是将辩证法从客观的和自在的自然过程的辩证法转变为人的历史活动本身的辩证法,即人的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的辩证法,换言之,要将人置于辩证法的核心。可以说,马尔科维奇对辩证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见解并没有突破卢卡奇的辩证法思想的框架,都是从人存在的角度出发,去批判传统的辩证法定义,由此强调一种人道主义的辩证法,强调了人及其实践活动在辩证法中的主体作用。但在自然辩证法存在与否问题上,他并没有固守卢卡奇的看法,而是认为既不应该像M.坎加尔那样彻底地、激进地反对自然辩证法,也不应该像卢卡奇那样立场模棱两可,而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讨论辩证法在不同的自然范畴内适用的情况。他认为,自然辩证法在自在自然的角度上谈是没有意义的,而在人化自然的范畴上则是存在的。马尔科维奇的这种看法虽然仍存在一些问题,但与卢卡奇、坎加尔等人相比,在探讨自然辩证法的问题上,又向前走了一步。总的来说,马尔科维奇的辩证法观难免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他对卢卡奇的辩证法观的继承和发展尤其是在自然辩证法问题上的分析与总结,对辩证法的完善和丰富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尤其是对我们建构当代哲学的工作具有巨大的启迪价值。

参考文献:

[1]马尔科维奇、彼德洛维奇(南).南斯拉夫“实践派”的历史和理论[M].曲跃厚、郑一明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25(导论),26(导论),32,4,15,29,17,18

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第4篇

【摘要】在为辩证法确立根基的意义上,实践辩证法概念是清晰的,但是在以下两个方面它又呈现出模糊状态:一是实践辩证法的思想史定位不清,二是实践辩证法的思想特质界定不清。基于此,我们提出从实践哲学的视角阐释辩证法的议题。一方面,在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比较视域中,揭示其思想脉络,勾勒其学术纹理;另一方面,通过辨析实践哲学与实践理性、实践智慧、实践等概念的区别及其与辩证法的关系,进而揭示其思想特质和当代价值,从而进一步获得对实践辩证法的清晰印象。

关键词 实践哲学;辩证法;实践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B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5)02-0033-05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马克思辩证法的实践本质研究”(14CZX05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黄志军,湖南郴州人,哲学博士,(北京100089)首都师范大学讲师。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代中国思想史中,实践辩证法是一个似清晰却又模糊的哲学概念。说其清晰,大致是指“实践的辩证法” 的思想语法很简洁,以“实践的”这样一个形容词来修饰辩证法,以表明与传统意义上“唯物辩证法”的区别,突出辩证法的实践特性。一般来说,与唯物主义辩证法把基础和根基安置在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中不一样, “实践的辩证法”是奠基于实践基础上的辩证法,即是以主客体关系为载体的辩证法,于此便为辩证法重新找到了一个根基、中心和基础。在学理层面,物质与意识的关系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显然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就此而言,实践辩证法是清晰的。

然而,实践辩证法在我们的印象中又是一个处于模糊状态的概念。这种模糊状态主要表现两个方面:其一,实践辩证法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具体而言,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概念,它在思想史中的定位是不清晰的。如果将它的思想渊源仅仅上溯至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实践唯物主义讨论是不够的,在这个思想界域内,我们不足以获得关于实践辩证法的学术纹理,更无法划定实践辩证法的研究边界。要使它获得厚实的学术底蕴,显然还要推进辩证法思想史方面的研究,把握其思想脉络;其二,在学界对实践辩证法的阐释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对“实践”自身的理解就直接影响到实践辩证法的研究。在“实践”的光圈中,实践理性、实践智慧、实践哲学等相关概念相互逐鹿,纷纷建构它们自身与辩证法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有关“实践”的概念群中,实践辩证法的研究呈现出一种莫衷一是的局面,使实践辩证法的思想特质似乎愈发模糊。

诚然,指出关于实践辩证法的模糊认识,并非是虚妄到要形成一种阐释辩证法的统一方式。我们认为,要说明实践辩证法的学术渊源或者思想脉络,恰当的做法是应该将其置于实践哲学的视域中来考察,这不仅符合辩证法思想本身的历史进程,也符合实践辩证法研究的内在要求。更进一步而言,在实践哲学的视域中阐释辩证法,或者说要揭示实践辩证法的思想特质,需要在实践哲学与实践理性、实践智慧、实践之间做出合理区分,以及辨析它们各自与辩证法的关系。

二、“从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的思想脉络

在对辩证法的众多阐释中,存在着两种基本的异质性阐释方式,一种是立足于理论哲学的视野,将辩证法看成是关于思维的逻辑或方法,另一种是从实践哲学的视角,把辩证法与实践关联起来,从而揭示辩证法的实践本质。这两种阐释方式或视角并存于当今辩证法的研究中,而且各自为自己的合理性或正统性进行辩护,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某种相互对立、有我无他的态势。在我们看来,这种为争正统而只取其一的研究态度,本质上仍是或属于非此即彼、两极对立的思维方式,本身就是非辩证的。以理论哲学的方式和以实践哲学的方式阐释辩证法,都是研究辩证法的一种有效渠道,而各自又都有自己的合理性界限或范围。

必须承认,从理论哲学的角度理解和阐释辩证法是一个悠久的传统。如果把这种视角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便会发现他的《论题篇》、《辩驳篇》和《修辞术》都是从理论哲学的维度阐释辩证法的杰作。事实上,西方哲学史意义上的辩证法都离不开这个视野,其核心的线索和议题便是知识论。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作为或然性知识学说的辩证法、中世纪经院哲学中的辩证法、康德的理性辩证法,还是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在这里都可以得到合适的理解。在马克思主义家族内部,恩格斯强调辩证法作为理性思维把握对象本质的科学方法,也是理论哲学的阐释方式。不过,恩格斯对辩证法的阐释并没有走上西方传统知识论的道路。正如学者孙正聿所说的那样:“恩格斯所概括的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而不是‘思维’ 与‘存在’的问题。这个实质性区别表明,哲学不是以‘思维’ 和‘存在’ 对象,形成关于‘思维’和‘存在’ 的某种知识,而是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 作为‘问题’ 予以反思。”① 正是由于这种区别,从理论哲学的视角来阐释辩证法的方式并没有因为西方传统知识论基础的坍塌而寿终正寝。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罗蒂的新实用主义、利奥塔的后现代知识状况报告,还是福柯的知识考古学,只是将西方传统的知识论抬进了历史博物馆,而并没有驱除理论哲学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令哲学颜面扫地。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内以孙正聿为代表的以理论哲学来阐释辩证法的学术路径和恩格斯的理解息息相关。从理论哲学的视角看,辩证法作为关于思维的方法和智慧,是一种高级思维的艺术,它以通晓概念的辩证本性和思维运动的规律为前提,或者说主要体现为理论探索和创新过程中的运思技巧。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辩证法的批判本性亦即哲学的批判本性,是对思维与存在的否定性同一关系的理论表达,也就是对人类自身的超越本性的理论表达。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是人类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自然的和绝对的前提,而哲学和辩证法的任务就在于把“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批判地反思这个“前提”,这是哲学和辩证法的价值的根本方面。② 准此,辩证法主要被界定在以下三个层面:一是作为科学研究方法的辩证法,它与形而上学的方法相对立,这种界定的理由在于把理论思维而非经验思维看成是辩证法的理论本质,其实质在于以辩证的概念来把握存在,从而实现思维与存在的同一;二是作为理论思维的运行方式,同样,它也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相异,这种界说主要是把辩证法理解为思维活动的规律,认为思维的运行规律具有一种辩证法的形式,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思维自己构成自己的道路。辩证法就是这些规律自身及其对这些规律的反映;三是作为理论智慧的辩证法,这是一种与理论哲学本身有区别但又相互关联的界定,其前提在于认为理论的运思需要把握一定的度和技巧,所谓理论智慧便是辩证法通过辩驳和批判能够实现理论对存在之为存在的探寻和理解。

以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的方式并没有像理论哲学的方式那样具有悠久的历史,尽管如此,它们同样具有深厚的学术底蕴。这一点与辩证法的思想史密切相关。苏联学者捷·伊·奥伊则尔曼主编的《辩证法史》系列著作认为,辩证法在古代哲学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实质上它和哲学具有同样悠久的历史③,而在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统治时代(十四到十八世纪),辩证法退居了次席,这与哲学成为神学的婢女、经院哲学的勃兴、教会的精神专制都有着密切的关联。① 在奥伊则尔曼看来,德国古典哲学最重要的成就,是创立了作为发展理论、认识论和逻辑理论的辩证法,这一点与古代哲学把辩证法建立在日常经验的基础上,以及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占统治时期的辩证法只有零星的发展具有重大区别,正是在德国古典哲学这里,辩证法得到了系统的制定和研究。② 在罗森塔尔编著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史》中,马克思主义被认为是辩证法走上科学道路的通道,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挣脱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基础,获得了唯物主义的阐释。在我看来,这种划分辩证法史的方式不仅具有年代学的意味,而且是完全按照哲学史的套路来书写的。尽管不无启示,但是问题在于人们以何种方式来理解辩证法的历史并没有得到明确说明。我认为,从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划分来看,辩证法史事实上可以作以下划分:在古代哲学时期,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既存在着理论哲学的阐释,也存在着实践哲学的阐释,但前者占据着主导地位;在之后的中世纪和德国古典时期,理论哲学勃兴,实践哲学式微,继而辩证法的阐释也是在理论哲学的视域中展开的;而以马克思为开端,辩证法被纳入了实践哲学的视野。由此可见,在辩证法史的视域中,以理论哲学阐释辩证法占据着主流,而以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的方式却或者被压制、或者被忽视。从这一点来说,在当代突显实践哲学的视角,有助于揭示辩证法的完整性、展现辩证法的多维性,从而使其恰当地履行时代所赋予的使命。

事实上,从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这两个视角理解辩证法,在西方现代哲学的线索上都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比如海德格尔、罗蒂、伽达默尔等人对辩证法的阐释可以看作是在实践哲学的地基上展开的。其中,马克思立足于实践哲学理解辩证法具有开创意义。需要指出的是,亚里士多德尽管有其实践哲学,但是他并没有自觉地从实践哲学的视野中来阐释辩证法。与此不同,马克思的哲学是实践哲学,而且他立足于实践哲学来理解辩证法,但也不乏从理论哲学方面理解辩证法的思想。无论是以此为思想背景,还是借助于西方哲学中的实践哲学资源,国内的辩证法研究开始日益凸显辩证法研究的实践哲学视角。究其因,大致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实践唯物主义讨论,使国内实践辩证法的研究初具雏形,此后一段时间受到压制,当今学界从实践哲学的视角来阐释辩证法可以看成是对那段研究的继承、批判和发展;二是学界开始有意识的将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区分开来,一方面通过追溯它们的历史起源,或它们与哲学之间的关系来阐明其差异,另一方面当学界意识到辩证法作为理论哲学或实践哲学的基本议题时,其实也就预示着谋划辩证法的新阐释已成为可能。

鉴于对实践哲学理解的差异,学者们并非都是用该词来意指辩证法的新阐释,但是其渠道却是相通的。比如,贺来教授就从实践理性的视角来阐释辩证法,他认为传统理解的辩证法批判本质主要是立足于理论哲学或理论理性的角度,它无法克服有限的理论视角和无限的生活实践之间的矛盾,因而主张从实践理性和后形而上学的视野来理解辩证法的批判本性。“最为关键之点就在于超越长期支配着辩证法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与理论哲学思维方式,从后形而上学视野和实践理性的层面上来理解辩证法批判本性。”③ 与此不同,王南?教授一方面认为在作为哲学思维方式的意义上,在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这一基本哲学问题的意义上,我们应当确认辩证法作为一种理论逻辑的现实存在;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相对于理论思维的有限性、单一性和片面性,生活实践本身则具有无限性、多维性和整全性,因而他把“实践活动中通过实践整合而构成包容多视角的实践知识的行动称为实践活动的辩证法”④,简称实践辩证法,或者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无论是把辩证法与实践理性,还是与实践智慧关联起来,都是与理论理性或理论智慧相比较而言的,与前两位学者注重“辩证法研究”不同,刘森林教授的《辩证法的社会空间》更注重“研究辩证法”①。他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实践辩证法,而不是黑格尔意义上的辩证法三式,这种辩证法的根基是立足于自然世界、物品世界且面向意义世界的社会世界。换言之,辩证法所要面对的是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社会世界,因此,他以重新回归实践的方式,进一步探索了辩证法的新发展和新样态,② 比如在现代性的视野下重新探讨了矛盾概念,分析了异化话语的构成和历史。

以上论述试图说明两点:一是以理论哲学阐释辩证法并不能替代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反之亦然,它们承担各自的功能,履行各自的使命。但问题在于,以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这种方式在辩证法史上并没有得到突显,甚至在当代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研究。作为内涵于辩证法史中的两种阐释方式之一,实践哲学这个维度的突显能够更完整的揭示辩证法的理论内涵和批判本性,以契合于它自身的使命与功能,或者说契合于处于现时代中人们赋予它的使命与功能。这是以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的重要理由。二是通过描述在当今以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的大致路径,试图阐明学界在实践哲学内部阐释辩证法的共同点和差异之处。其大致的共同点在于都意识到了在理论哲学视域中阐释辩证法的局限性和有限性,都认为理论思维的有限性与生活实践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在理论哲学内部得到解决,除非立足于实践哲学的视域中。因此,他们的差异就在于如何在实践哲学中阐释辩证法,如何解决有限性和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有的从实践理性的视角,有的从实践智慧的视角,还有的直接从现代实践本身所蕴含的矛盾中来寻求解决之道。

三、“从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的思想特质

不弄清楚实践哲学这个维度的含义,就无法讨论辩证法本身。这里的前提预设是实践哲学并非是一个现成的拿来就可以用的哲学思想,它需要加以选择和辨析。实践哲学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研究实践”的哲学,或者说在哲学层面对实践的研究,它还是一种以实践作为人的生命存在的基本形式,作为人的全部社会生活包括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础,作为人的一切关系和能力得以形成、展开和实现的孽生地,以此为前提和视角而展开的对哲学理论的各种形式及内容的理解、反思和论述。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将实践哲学与实践理性和实践智慧甚至实践自身区分开来,进而将它们与辩证法的关联及其各关联之间的区别进一步揭示出来。

首先,实践理性是与理论理性相对而言的,是人的理性在运作和功能角方面的区分。如果说理论理性的使命和任务在于使人认识、把握对象的“是什么”、“为什么”和“会怎么”,那么实践理性则是要解决人要“做什么”、“如何做”;理论理性借助于抽象在思维所设定的理想环境中将对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种条件予以分解(分析)和统和(综合),因而对许多偶然的东西、非本质的东西予以忽略或舍弃,以求发现规律和趋势,那么实践理性就必须充分考虑主体所处的当下条件和特殊境遇,从现实存在的多种可能性中依据价值大小而选定自己的目标(做什么),制定行动的计划(如何做)。二者的功能和运作方式不同,但又不是对立的,毋宁说是统一的,至少是应该相互为用、相互促进的。贺来教授的《辩证法与实践理性》直接把实践理性和实践哲学等同起来,似乎实践哲学就是关于实践理性的哲学。在笔者看来,如果对实践理性不作过于宽泛的理解,那么就应对实践哲学与实践理性进行一定的区分,实践哲学比实践理性的内涵和外延都要大得多。一方面,实践哲学关涉两个维度,一个是实践的科学维度,另一个则是实践的价值维度,它包括研究实践的非理性维度,比如价值、情感、意志等等。在后者的意义上,徐长福教授认为马克思的实践概念首先是一个价值本体论概念。另一方面,从关于实践理性与实践哲学的思想史来看,实践哲学比实践理性具有更深厚的学术传统,所蕴藏的学术资源也较为丰富。辩证法作为实践理性所面对的核心问题是理论的有限性与生活实践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辩证法作为实践哲学则是要突出辩证法解决这种矛盾的内在规范性,即要揭示出辩证法的三个基本维度:一是它作为一种人的生命活动逻辑,二是价值作为它的内在规范维度,三是它的超验性维度。

其次,实践智慧与实践哲学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徐长福教授认为, “实践哲学只能揭示实践智慧所蕴涵的道理,因此它不能替代实践智慧本身。实践智慧是实践主体在实践中长期养成的,不是某种实践哲学理论转换的结果”①。换言之,实践哲学研究揭示的是关于实践的一般性或普遍性道理,如实践中主体、客体、中介和条件的复杂关系、实践的目的和手段、计划与方法、实践的样式与因素等等,而实践智慧则是人们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凝结的成功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特定的方法、特殊的方式、特别的途径等等,是在特定的情景中产生的实践能力,简言之,它具有特殊性和个别性。王南?教授比较强调实践辩证法与实践智慧的一致性或共同性,认为“实践辩证法也就是一种实践智慧,或者说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②。一般地说,这样表述当然是可以的,甚至可以说是很重要很深刻的,但如果把实践辩证法与实践哲学等同,或者说辩证法就是实践辩证法,这种说法可能会消泯实践哲学与实践智慧的区别,既没有注意到从实践哲学理论向实践智慧转化的问题,也没有给理论智慧和理论辩证法留下足够的空间。

最后,还要区分出实践哲学和实践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言,实践哲学既是关于实践的哲学,是以探讨实践问题为核心的反思性和批判性理论,还是以实践为基础、把一切现实、感性、对象都“当作实践去理解”的哲学。但无论多么重视实践,它毕竟还是一种哲学,是哲学理论,属于“批判的武器”,而不是“武器的批判”,不是实践活动本身。马尔科维奇曾指出, “必须把实践(Praxis)同关于实践(Practice) 的纯认识论范畴区分”③。在他看来,实践(Practice) 仅指主体变革客体的任何活动,是可以被异化的;而实践(Praxis)则是一个规范性概念,指一种人类特有的理想性活动,这种活动就是目的本身并且有其基本的价值,同时又是其他一切活动形式的批判标准。从这个角度而言,实践(Praxis)比实践(Practice) 更靠近实践哲学的意蕴。前者具有规范性和批判性,是对“做”本身的一种形而上思考,而后者则具有事务性和操作性,是对“做”的形而下演绎。实践哲学既以现实的实践活动为基础,同时又对现实的实践保持一种批判的态度,同样的,实践辩证法既以揭示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为前提,又以批判现实实践从而提升实践为使命。这就要求,实践哲学、实践辩证法应当也必须与现实实践保持一定的距离和张力,既不能脱离现实实践,又不能非批判地一味地迎合实践。应该指出的是,在一些研究者那里,这种距离和张力是被抹去了的,或者说批判现实实践的维度是不彰的,我们以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就是试图重新恢复或者阐释二者之间的差异或张力。

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第5篇

摘要: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同时还是一位卓越的演说家、论辩家,其论辩语言蕴含着巨大的内在魅力,这种魅力在其重要著作《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本文试图从思想的迫人力、逻辑的征服力、艺术的吸引力等方面予以阐述。

关键词:论辩语言魅力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不仅是一位伟大的理论家、实践家,而且还是一位卓越的演说家、论辩家。在他一生中,发表过无数次精妙绝伦的演讲与论辩,以胜于雄辩的事实、深邃精湛的思想、严密锐利的逻辑以及精确辛辣的讽刺、生动形象的比喻、丰富贴切的语汇等语言技巧,充分地展示了他天才的思想与论辩魅力,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为创建和捍卫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立下了不朽功勋。这种论辩语言所蕴含的深层魅力在其《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以下简称《唯批》)这一富有论战特色的巨著中表现尤为突出。总括起来,笔者认为大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予以体味与理解。

思想的迫人力

所谓思想的迫人力,是指论辩者通过论辩内容的正确、深刻、新颖、精当,以其充分有理和充分有力,“迫使”听众或对手不由自主然而又是心悦诚服地接受论辩者所表达的思想,这种思想的迫人力包括两个组成部分:

1.活力。一般来说,论辩的活力在于通过向历史和现实的纵深处掘进、向历史和现实的横阔度开拓,反映出崭新的真实生活和时代意识。列宁的每一次论辩与演讲,无不以此为基点,在深刻把握历史与现实的交接点之基础上,大开大阖,通过深度的哲学思辨与浅显的语言表白,向人们心灵的深度和广度探究,折射出崭新的审美理想和道德情操,与此同时,使人们从论辩中感受到生活光流的碰撞旋转,体会到理想人格的价值。这一点在《唯批》第一章第五节“人是否用头脑思想”中有明白体现。列宁为了揭露俄国经验批判主义者和内在论者对“人以头脑思想”这一唯物主义的科学论辩的反对与抵毁,首先明白无误地指出,“马赫主义者害怕承认真理。他们反对唯物主义,可是却装出一副好象只反对普列汉诺夫的样子”,⑴ 因为“老鼠以为没有比猫更凶的野兽”,⑵ 俄国马赫主义者以为没有比普氏更强的唯物主义者。他们试图替“素朴实在论”进行“臭名昭彰的辩护”,⑶ 不惜玩弄“嵌入说”这一貌似新奇、实则只不过是用一些新的混乱术语与古怪字眼来布置原地打转的遮羞布,而随后就有波格丹诺夫等一批俄国马赫主义信徒群起响应,天真地相信嵌入说是反对唯心主义的,“没有看出那个反对唯物主义的毒刺”。⑷ 基于此,“俄国马赫主义者很快就会象那些赶时髦的人一样,对于欧洲资产阶级哲学家戴破了的帽子都赞扬备至。”⑸ 如此深刻透骨的分析,使当时处于混乱与浑沌之中的人们一下子如醍醐灌顶,清醒地辨别出真理与谬误,并深深地意识到一种时代的责任感。

2.影响力。论辩的影响力在于其所蕴含的独到见解和所闪现的思想火花,在于论辩者“所见者真,所知者深”。列宁的论辩之所以具有不可抗拒的迫人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来源于他对社会对人生怀有真知灼见,对事理具有创造性阐发,在论辩中不仅有胜于雄辩的事实,而且有持论精当的概括,能引导人们正确认识生活和自我,显示了一种导向功能和激发功能。列宁论辩语言中的这种影响力贯穿《唯批》全篇。例如在分析“思维经济原则”和“世界的统一性”问题时,为了帮助人们正确区分马克思学说中的“经济”与马赫学说中的“经济”这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列宁一针见血地指出,马赫、阿芬那留斯之流所谓的“经济”,不过是建立在“只有感觉才是存在的”、“感觉成了没有物质的感觉, 思想成了没有头脑的思想”⑹的理论基础之上的。然而,“如果真的把思维经济原则当作‘认识论的基础’,那末这个原则只能导致主观唯心主义”,因为“‘设想’只有我和我的感觉存在着,是最‘经济’不过的了”,⑺ 但是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地要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淖,因为只承认感觉的存在正是主观唯心主义的“醒目标签”。如此有理有据的雄辩与切肤精当的概括,使对手的真实面目欲盖弥彰,无处藏身。

除却活力和影响力,论辩的发散力同样是列宁论辩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一个因素。发散力在于它言近旨远,“句中有余字,篇中有余味”,不仅在论辩时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而且能使人反复体味、深思。列宁论辩语言中所包含的思想迫力,应是上述几种力所组成的“合力”。

逻辑的征服力

论辩是一门艺术,是逻辑、表达、感染力的统一。没有逻辑力量,论辩就没有致胜的内在力量,更谈不上什么魅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论辩就是一种“逻辑征服”。论辩者必须准确地表达思想和严密地论证思想,必须运用逻辑力量去吸引听众,一层接一层,一环扣一环,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和无懈可击的论证,引出必然的结论,才能紧紧抓住对象,达到预期的目的。

列宁的论辩与演说逻辑性极严密。斯大林曾这样赞叹列宁演说中的逻辑力量:“当时使我佩服的是列宁演说中那不可战胜的逻辑力量……我记得当时有好多代表(指参加1905年12月在塔墨尔福斯召开的布尔什维克会议的代表)说:‘列宁演说中的逻辑好象万能的触角,用钳子从各方面把你钳住,使你无法脱身,你不是投降,就是完全失败’。”⑻

列宁论辩语言的逻辑征服力在《唯批》第一章第一节“感觉和感觉的复合”中有高度体现。列宁在论证“马赫关于物即感觉的复合的学说……是贝克莱主义的简单的重复”⑼时,先假定物体是“感觉的复合”(马赫),或者是“感觉的组合”(贝克莱),“那末由此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整个世界只不过是我的表象而已。从这个前提出发,除了自己以外,就不能承认别人的存在,这是最纯粹的唯我论”。⑽ 这样一来,不管马赫、阿芬那留斯之流怎样拒绝唯我论,事实上,“如果他们不陷入惊人的逻辑错误,就不可能摆脱唯我论”。⑾ 由此可见,马赫关于“物即感觉的复合”学说是主观唯心主义,这是任何狡辩、任何论辩都不能抹杀的无可争辩的事实。在这里,列宁先用对方自己的话套住对方自己的脖子,尔后层层深入,歪歪解扣,最终使真相大白,撩开蒙在马赫主义者脸上的面具。

类似的例子随处可见。如列宁在论证马赫哲学不过是对贝克莱主观唯心主义的剽窃,是“连他本人也不相信的没有意义的空话”⑿时,先从马赫的“我们只感觉到自己的感觉”这一句在马赫自己看来是对贝克莱的一次“得意的扬弃”的哲学自白入手,抠住马赫用“我们的”这个字眼来代替“我的”这个字眼不放,敏锐地揭露出马赫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彻底性和自相矛盾。因为,“如果关于外部世界的‘假定’,关于针不依赖于我的存在以及我的身体与针尖之间发生相互作用的假定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所有这些假定的确都是‘没有意义的和多余的’,那末关于别人是存在着的这一‘假定’就首先是没有意义的和多余的了。存在的只是自我,而其余的……都属于这类没有意义的核心,既然如此,就不能用‘我们的感觉’取代‘我的感觉’,”⒀这正好无情地击中马赫在这一问题上的痛处,从他在这一问题上惊人的不彻底性顺理成章就可发现其全部哲学体系的昭然荒谬。

列宁的论辩之所以能 有如此强大的逻辑征服力,以而使其整个论辩散发出不同凡响的内在魅力,主要在于他集缜密思考、清晰思路、严密论证与准确表达于一身。由此可邮,逻辑力量是雄辩的一块基石,是论战的一个武器,是加强思想力度的有效手段。高明的论辩只有实现了逻辑的“征服”,才能达到思想的“迫人”,列宁在这方面无疑一位杰出的成功者。

艺术的吸引力

论辩如作战,要讲究战略战术,讲求技巧和艺术。列宁的论辩之所以每获成功,与其独到的雄辩技巧和引人注目的语言艺术是分不开的。关于这一点,可将列宁的论辩艺术理解为以下三方面:

1.明是非,决嫌疑,对照以服人。论辩的目的在于明确是非,判明异同,探求规律,导之以行,因此论辩中对照手法的使用非常重要。列宁对这一方法驾轻就熟,堪称典范。特别是在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大思想阵营大论争的情况下,列宁突出地运用对照手法来分析时局,陈述利弊,决定取舍,把互相对立的两种事物或两个方面——难与易,进与退,强与弱,得与失,存与亡,古与今等对照起来,达到说辞象铁钳一样控制对方。例如在《唯批》第二章第二节“认识论中的实践标准”一文中,列宁把马恩的实践标准与马赫的实践标准对照如下:“马克思……说:离开实践提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对象的〈客观的〉真理性’的问题,乃是经院哲学。”“恩格斯反驳不可知论者说:‘我们行动的成功证明我们的知觉是和知觉到的物的对象〈客观〉本性相符合的。”⒁在这里,列宁明确指出马恩把实践标准作为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而马赫认为,“世界是否真的存在着或者它只是我们的象梦一样的错觉;……但是,就连最荒唐的梦也是一个事实,它同任何其他事实比较起来并不逊色。”⒂ 两相对照,人们一下子就看清了马赫的彻底崐诡辩论者的嘴脸。

2.寓理于物,言浅意深,寓巧而理至。这主要是指在论辩中所经常使用的喻证法。喻证法在说理论辨中有独特的作用,不仅使抽象的事物具体化,使深奥的道理浅显化,而且能增强说理论辩的形象性、逻辑性和说服力,同时启发人们丰富的联想。在《唯批》第五章“最近的自然科学革命和哲学唯心主义”中,列宁这样科学而形象地揭示现代物理学的前进与发展,“现代物理学是在临产中。它正在生产辩证唯物主义。分娩是痛苦的……它必然会产出一些死东西,一些应当扔到垃圾堆里去的废物。整个物理学唯心主义、整个经验批判主义哲学以及经验符号论、经验一元论等等,都是这一类怪物”。⒃多么精辟生动的比喻。只此一言,就给物理学上的种种唯心主义哲学流派与错误思潮穿上了醒目的外衣。这些比喻手法的灵活运用,使深奥晦涩的哲学论辩变得有血有肉起来。

3.精于词句,声情并重,正文敏以济词。为了取得劝说和论争的成功,列宁非常重视语言的使用,感情的表达和语句的整齐、流畅,用巧妙的文采来加强语言说服力。列宁在论辩中力求使用普通工人、农民、士兵一听就懂的词语,也不回避常用的政治、经济、哲学术语。列宁认为,在谈论复杂的政治问题时,不能把文体的通俗性与语言的伪人民性、粗俗混为一谈。他坚决反对某些文学工作者虚与委蛇地顺应工人群众语言的作法。他主张在选择词语时,不应只考虑通俗性,还要从高度的党性、科学性原则出发。与此同时,列宁在论辩中擅长大量地运用各种修辞手法,如设问、反问、排比句式,表现了其论辩语言启发诱导、气势如虹的特点,拟人、夸张、委婉、反复,增强了语言的形象性。这样的例子随处可见。如列宁在《唯批》第一章第四节“在人类出现以前自然界是否存在”中,列宁这样形象地描绘阿芬那留斯、彼得楚尔特和维利这三位经验批判主义代表:“在我们面前出现了三位经验批判主义的算命先生,他们正满头大汗地竭力把自己的哲学和自然科学调和起来,把唯我论的一些漏洞弥补起来”。⒄ 如此辛辣入骨,精妙绝伦的笔伐,令对手无以脱身。

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第6篇

关键词:论辩语言魅力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不仅是一位伟大的理论家、实践家,而且还是一位卓越的演说家、论辩家。在他一生中,发表过无数次精妙绝伦的演讲与论辩,以胜于雄辩的事实、深邃精湛的思想、严密锐利的逻辑以及精确辛辣的讽刺、生动形象的比喻、丰富贴切的语汇等语言技巧,充分地展示了他天才的思想与论辩魅力,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为创建和捍卫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立下了不朽功勋。这种论辩语言所蕴含的深层魅力在其《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以下简称《唯批》)这一富有论战特色的巨著中表现尤为突出。总括起来,笔者认为大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予以体味与理解。

思想的迫人力

所谓思想的迫人力,是指论辩者通过论辩内容的正确、深刻、新颖、精当,以其充分有理和充分有力,“迫使”听众或对手不由自主然而又是心悦诚服地接受论辩者所表达的思想,这种思想的迫人力包括两个组成部分:

1.活力。一般来说,论辩的活力在于通过向历史和现实的纵深处掘进、向历史和现实的横阔度开拓,反映出崭新的真实生活和时代意识。列宁的每一次论辩与演讲,无不以此为基点,在深刻把握历史与现实的交接点之基础上,大开大阖,通过深度的哲学思辨与浅显的语言表白,向人们心灵的深度和广度探究,折射出崭新的审美理想和道德情操,与此同时,使人们从论辩中感受到生活光流的碰撞旋转,体会到理想人格的价值。这一点在《唯批》第一章第五节“人是否用头脑思想”中有明白体现。列宁为了揭露俄国经验批判主义者和内在论者对“人以头脑思想”这一唯物主义的科学论辩的反对与抵毁,首先明白无误地指出,“马赫主义者害怕承认真理。他们反对唯物主义,可是却装出一副好象只反对普列汉诺夫的样子”,⑴ 因为“老鼠以为没有比猫更凶的野兽”,⑵ 俄国马赫主义者以为没有比普氏更强的唯物主义者。他们试图替“素朴实在论”进行“臭名昭彰的辩护”,⑶ 不惜玩弄“嵌入说”这一貌似新奇、实则只不过是用一些新的混乱术语与古怪字眼来布置原地打转的遮羞布,而随后就有波格丹诺夫等一批俄国马赫主义信徒群起响应,天真地相信嵌入说是反对唯心主义的,“没有看出那个反对唯物主义的毒刺”。⑷ 基于此,“俄国马赫主义者很快就会象那些赶时髦的人一样,对于欧洲资产阶级哲学家戴破了的帽子都赞扬备至。”⑸ 如此深刻透骨的分析,使当时处于混乱与浑沌之中的人们一下子如醍醐灌顶,清醒地辨别出真理与谬误,并深深地意识到一种时代的责任感。

2.影响力。论辩的影响力在于其所蕴含的独到见解和所闪现的思想火花,在于论辩者“所见者真,所知者深”。列宁的论辩之所以具有不可抗拒的迫人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来源于他对社会对人生怀有真知灼见,对事理具有创造性阐发,在论辩中不仅有胜于雄辩的事实,而且有持论精当的概括,能引导人们正确认识生活和自我,显示了一种导向功能和激发功能。列宁论辩语言中的这种影响力贯穿《唯批》全篇。例如在分析“思维经济原则”和“世界的统一性”问题时,为了帮助人们正确区分马克思学说中的“经济”与马赫学说中的“经济”这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列宁一针见血地指出,马赫、阿芬那留斯之流所谓的“经济”,不过是建立在“只有感觉才是存在的”、“感觉成了没有物质的感觉, 思想成了没有头脑的思想”⑹的理论基础之上的。然而,“如果真的把思维经济原则当作‘认识论的基础’,那末这个原则只能导致主观唯心主义”,因为“‘设想’只有我和我的感觉存在着,是最‘经济’不过的了”,⑺ 但是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地要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淖,因为只承认感觉的存在正是主观唯心主义的“醒目标签”。如此有理有据的雄辩与切肤精当的概括,使对手的真实面目欲盖弥彰,无处藏身。

除却活力和影响力,论辩的发散力同样是列宁论辩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一个因素。发散力在于它言近旨远,“句中有余字,篇中有余味”,不仅在论辩时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而且能使人反复体味、深思。列宁论辩语言中所包含的思想迫力,应是上述几种力所组成的“合力”。

逻辑的征服力

论辩是一门艺术,是逻辑、表达、感染力的统一。没有逻辑力量,论辩就没有致胜的内在力量,更谈不上什么魅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论辩就是一种“逻辑征服”。论辩者必须准确地表达思想和严密地论证思想,必须运用逻辑力量去吸引听众,一层接一层,一环扣一环,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和无懈可击的论证,引出必然的结论,才能紧紧抓住对象,达到预期的目的。

列宁的论辩与演说逻辑性极严密。斯大林曾这样赞叹列宁演说中的逻辑力量:“当时使我佩服的是列宁演说中那不可战胜的逻辑力量……我记得当时有好多代表(指参加1905年12月在塔墨尔福斯召开的布尔什维克会议的代表)说:‘列宁演说中的逻辑好象万能的触角,用钳子从各方面把你钳住,使你无法脱身,你不是投降,就是完全失败’。”⑻

列宁论辩语言的逻辑征服力在《唯批》第一章第一节“感觉和感觉的复合”中有高度体现。列宁在论证“马赫关于物即感觉的复合的学说……是贝克莱主义的简单的重复”⑼时,先假定物体是“感觉的复合”(马赫),或者是“感觉的组合”(贝克莱),“那末由此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整个世界只不过是我的表象而已。从这个前提出发,除了自己以外,就不能承认别人的存在,这是最纯粹的唯我论”。⑽ 这样一来,不管马赫、阿芬那留斯之流怎样拒绝唯我论,事实上,“如果他们不陷入惊人的逻辑错误,就不可能摆脱唯我论”。⑾ 由此可见,马赫关于“物即感觉的复合”学说是主观唯心主义,这是任何狡辩、任何论辩都不能抹杀的无可争辩的事实。在这里,列宁先用对方自己的话套住对方自己的脖子,尔后层层深入,歪歪解扣,最终使真相大白,撩开蒙在马赫主义者脸上的面具。

类似的例子随处可见。如列宁在论证马赫哲学不过是对贝克莱主观唯心主义的剽窃,是“连他本人也不相信的没有意义的空话”⑿时,先从马赫的“我们只感觉到自己的感觉”这一句在马赫自己看来是对贝克莱的一次“得意的扬弃”的哲学自白入手,抠住马赫用“我们的”这个字眼来代替“我的”这个字眼不放,敏锐地揭露出马赫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彻底性和自相矛盾。因为,“如果关于外部世界的‘假定’,关于针不依赖于我的存在以及我的身体与针尖之间发生相互作用的假定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所有这些假定的确都是‘没有意义的和多余的’,那末关于别人是存在着的这一‘假定’就首先是没有意义的和多余的了。存在的只是自我,而其余的……都属于这类没有意义的核心,既然如此,就不能用‘我们的感觉’取代‘我的感觉’,”⒀这正好无情地击中马赫在这一问题上的痛处,从他在这一问题上惊人的不彻底性顺理成章就可发现其全部哲学体系的昭然荒谬。

列宁的论辩之所以能 有如此强大的逻辑征服力,以而使其整个论辩散发出不同凡响的内在魅力,主要在于他集缜密思考、清晰思路、严密论证与准确表达于一身。由此可邮,逻辑力量是雄辩的一块基石,是论战的一个武器,是加强思想力度的有效手段。高明的论辩只有实现了逻辑的“征服”,才能达到思想的“迫人”,列宁在这方面无疑一位杰出的成功者。

转贴于 艺术的吸引力

论辩如作战,要讲究战略战术,讲求技巧和艺术。列宁的论辩之所以每获成功,与其独到的雄辩技巧和引人注目的语言艺术是分不开的。关于这一点,可将列宁的论辩艺术理解为以下三方面:

1.明是非,决嫌疑,对照以服人。论辩的目的在于明确是非,判明异同,探求规律,导之以行,因此论辩中对照手法的使用非常重要。列宁对这一方法驾轻就熟,堪称典范。特别是在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大思想阵营大论争的情况下,列宁突出地运用对照手法来分析时局,陈述利弊,决定取舍,把互相对立的两种事物或两个方面——难与易,进与退,强与弱,得与失,存与亡,古与今等对照起来,达到说辞象铁钳一样控制对方。例如在《唯批》第二章第二节“认识论中的实践标准”一文中,列宁把马恩的实践标准与马赫的实践标准对照如下:“马克思……说:离开实践提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对象的〈客观的〉真理性’的问题,乃是经院哲学。”“恩格斯反驳不可知论者说:‘我们行动的成功证明我们的知觉是和知觉到的物的对象〈客观〉本性相符合的。”⒁在这里,列宁明确指出马恩把实践标准作为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而马赫认为,“世界是否真的存在着或者它只是我们的象梦一样的错觉;……但是,就连最荒唐的梦也是一个事实,它同任何其他事实比较起来并不逊色。”⒂ 两相对照,人们一下子就看清了马赫的彻底崐诡辩论者的嘴脸。

2.寓理于物,言浅意深,寓巧而理至。这主要是指在论辩中所经常使用的喻证法。喻证法在说理论辨中有独特的作用,不仅使抽象的事物具体化,使深奥的道理浅显化,而且能增强说理论辩的形象性、逻辑性和说服力,同时启发人们丰富的联想。在《唯批》第五章“最近的自然科学革命和哲学唯心主义”中,列宁这样科学而形象地揭示现代物理学的前进与发展,“现代物理学是在临产中。它正在生产辩证唯物主义。分娩是痛苦的……它必然会产出一些死东西,一些应当扔到垃圾堆里去的废物。整个物理学唯心主义、整个经验批判主义哲学以及经验符号论、经验一元论等等,都是这一类怪物”。⒃多么精辟生动的比喻。只此一言,就给物理学上的种种唯心主义哲学流派与错误思潮穿上了醒目的外衣。这些比喻手法的灵活运用,使深奥晦涩的哲学论辩变得有血有肉起来。

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第7篇

摘要:本文主要阐释了辩证法的内涵,进而论述黑格尔的辩证法及其实质,同时将其与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对比,用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思想中来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辩证唯物主义的产生及其科学性。

关键词:辩证法科学性辩证唯物主义科学性

辩证法是一个哲学范围的词汇,也许单纯地看待这个词比较难以理解,但是若将其融入到现实生活中进行解释,那对它的概念把握就简单明了了。事实上,无论是在生产斗争、阶级斗争或是科学实验等实践活动中,人们都把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来理解和运用。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讲的:要善于发现新事物、研究新问题,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事物的不同方面,失败是成功之母等等。在这些朴素的语言中,就凝结着辩证法的思想。那么,辩证法又是怎样的?

辩证法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是随着人类的认识活动而俱来的,也随着人类的认识活动的发展而发展。对客观事物持发展变化的观念,这本身已然是具有一种辩证法的倾向,带有一定的科学性,无论在古代欧洲抑或是中国,这种带有辩证法萌芽的思想都是存在的。现在的辩证法正是经历了古代希腊的朴素辩证法、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这三个历史阶段发展而成的,而我们则在肯定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的基础上坚持着这一真理。由此可见,唯物辩证法是在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激烈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它在发展的过程中,既有一以贯之的连续性,又存在着质的飞跃性。

恩格斯曾深刻地指出:“人们远在知道什么是辩证法以前,就已经辩证地思考了,正像人们远在散文这一名词出现以前,就已经在用散文讲话一样。”这就说明,辩证法对客观事物只是一种规律的反映,此处强调的是反映二字,而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的必然的客观的联系是先前就存在着的,辩证法只是我们在认识、实践过程中对事物规律的一种捕捉,以方便后续活动的进行。当然,辩证法虽然存在,但也是有其自身的不同之处的,不同程度的辩证法认识事物的水平也是不一致的。在这里,我们始终坚持唯物辩证法的科学性,唯物辩证法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范畴,而这种哲学的理论来源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

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的科学性的过程中,我们如何去验证这种科学性,当然不能简单地以人们之间的口头传递作为解释方式,最科学、最合理的方式就是将其重置于辩证法的发展长河中,用历史的演进趋势来说明唯物辩证法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在比较的过程中明确突出它与黑格尔的辩证法的不同之处及其先进思想。

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对于辩证法曾经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直到现在我们依然肯定他为辩证法所付出的努力,但是不得不承认,他的辩证法也并非完美无缺的,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方面,总体来说,我们将其辩证法称为唯心主义的辩证法。黑格尔哲学中确实包含着辩证法这个“合理内核”,但是他把一个超脱物质、先于人的经验的所谓“绝对精神”看做世界的本源,认为世界都是这个天马行空的“绝对精神”的发展、体现。

列宁指出,黑格尔提出了两个基本的要求,即联系的必然性和差别的内在的发生。联系的必然性即事物的统一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而存在的。辩证法所说的联系包含着事物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无论是从生活实践中加以解释,还是从理论角度进行分析,我们都可以看到每一个事物都不是孤立地存在、发展的,它总会主动或被动地与其他事物发生关系,相互影响,这种联系是不可避免的,无法消失的。从事物发展的程度上,我们也可以得到一致的答案。人类发展史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过程,地球上最初是没有生命的,从最先的无生命物质发展到有生命物质,进而又细化发展了许多其他不同类型的生命,最后就连人类自身由猿进化为人的过程都是联系的体现。正是因为类人猿与人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就造就了人类产生的条件,只要能够有效并正确地利用这些条件,人类的出现就是必然的。尽管黑格尔也大讲联系的必然性,但他讲的是“绝对精神”内部的“联系”,而不是客观事物的联系。辩证唯物主义则认为事物的这种联系,是客观事物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联系,承认这种联系的客观性。差别的内在的发生是指对立面的斗争性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其中,差别即指矛盾双方。正是因为存在着相互对立的矛盾双方,因为它们内部的斗争进而促进事物的发展。黑格尔的哲学实现了自己提出的两个基本要求,他的哲学的一个理论出发点是承认世界的统一性。在认识到概念的普遍性并深刻论证现象与本质的辩证关系后,他指出概念是本质。但是,这种统一对他而言还不甚完美,因为它要受人脑和具体事物的制约,因此黑格尔追求的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即“绝对精神”,这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基石,是他用以说明包括自然、社会、人类意识的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正是这种差别,使其与辩证唯物主义分道扬镳。

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第8篇

关键词: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抽象;具体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3-0066-02

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史上,列宁是一个对马克思辩证法真正理解的重要人物,在《哲学笔记》中他终于认识到想要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以及马克思的重要思想,不钻研和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是不能达到的。从黑格尔、马克思到列宁,辩证法、认识论及逻辑学三者同一有着丰富的发展过程。

一、黑格尔的“三同一”观点

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三者是何意,并非可以直接的同一,这首先也体现了黑格尔区别于唯物主义者只能在同一门科学中得到统一的唯心主义特征。其论黑格尔亦是在对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重新解读上来表述的。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并不是人们以往历届处在自身之外的一种否定。这种行为的依据来源于人们一种主观愿望。相对较为深刻的柏拉图辩证法,通过思维概念的逻辑推演来表述对立又三同一相结合的思想,但是柏拉图这种独立的东西能够同一辩证思想是在纯概念中逻辑推演的。知识在理念中来表现关系,而不是建立在客观存在的事物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批判了柏拉图这种理念的辩证法,可是他又动摇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一方面提出一般不能离开个别而存在,但他又把一般与个别对立起来,即便诸如于对此辩证法发展做出伟大贡献的人,黑格尔认为,辩证法始终没有上升到真正方法的水平上。

辩证法在黑格尔看来不在仅仅是一种思维方式,他认为辩证法其实就是内容自身,是自身发展推动自己前进的一种过程,而内容是概念或是思维规定所认为的。

辩证法所揭示的对象本质自身的矛盾和作为发展动力的原则,不仅是具有普遍性,也是获得其他科学的知识灵魂。黑格尔很重视概念的运动原则,当黑格尔讲道的辩证法已成为完成时的时候,他所知的辩证法是一种纯概念的运动。试图揭示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从现象的内在联系上揭示运动和发展的源泉和真实内容。《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描述个人意识达到绝对知识的历程。而它所展开的意识以及概念并不是纯粹的,其中还包括着概念同与之相关又存在与自身之外的物质之间的循环往复运动关系,而作为灵魂存在的东西才是纯粹概念或纯粹思维,而在《逻辑学》第一版序言中,黑格尔提到《精神现象学》中的意识形态运动,只是以构成逻辑学内容的“纯粹本质”的本性作为根据。《逻辑学》是以纯粹思想为对象,研究的是思想作为内容而存在。其中的纯粹思想可以说是以《精神现象学》中辩证法的结果作为基础。正因为这种纯粹的思想概念运动与逻辑发展没什么区别。在此意义上,黑格尔认为辩证法与逻辑的同一性。

然而黑格尔对于逻辑的重新理解,区别于以往人们认为逻辑是一种思维科学单纯形式的认知。逻辑表现为作为知识的形式条件而存在的东西。黑格尔批判形式逻辑,知识注重思维形式,而却与内容毫无联系。黑格尔甚至说道:“到现在为止的逻辑概念是建立在通常意识所始终假定的知识的内容与形式的分离或真理与确实性的分离之上的。”[1]326黑格尔认为逻辑恰恰不是单纯地形式而是知识内容本身。“自在自为的存在者就是被意识到了的概念,而这样的概念也就是自在自为的存在者。”这正好说明黑格尔认为纯粹的概念完全是只需用自身来证明自身的存在,不需要与此相关的其他事物,而只有这种纯粹的概念才是真正的科学,这种逻辑所展现的内容,才是真正的内容。黑格尔理解的逻辑即是纯粹理性的体系,而正是自在自为的真理本身。

黑格尔对认识论的问题也尤为重要,认识作为整体看,具有三元运动。认识初开始于感官知觉,感官对客体事物的意识,然后通过对感觉的怀疑批判,认为成为纯主题的。最后,认识主题和客体不再有任何区别的情况下,认识达到自我认识阶段。黑格尔明确地反对了认识论在对认识对象理解抑或认识规则把握都建立在“假设”基础上思维与对象的二分法上的认识论观点。在黑格尔看来都是应该“在应用之前其本身就需要加以批判的范畴。”[1]328在事情或者对象本身的发展过程中来揭示阐明,认识过程中自己所运用的方法是否就是一个“科学”分析方法,主题所面对的对象是否是以理论分析出的真实对象。不是在认识之前就假设出来,而在发展过程中证明出来的。黑格尔认为人的意识存在于实体之中,只有人的精神作为实体才是唯一的实体。理性作为宇宙的实体,而宇宙的实体便是绝对精神,所以黑格尔的认识论面对的并不是客观存在的人或事物,而是纯粹思想、理念、自我发展延伸的过程。黑格尔的认识论是一个纯粹思维,不借助自身之外而只从自身出发,自我认识的一个过程。区别于思维与对象的二分法所假设的任何条件与前提,而是把一切概念假设放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从而达到最终认识自己的目的。同时黑格尔也指出,在最好的思维当中,真和假并不是普通想的那样,真实的事物也只是纯概念所外在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有纯粹概念自身才可以被称为真实。所以在此意义上可以看出黑格尔的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是同一的。

然而黑格尔的“三同一”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黑格尔用纯粹概念,纯粹思维取代了客观事物存在本身的发展,这也恰恰证明黑格尔的理论是在唯心主义基础上。黑格尔认为客观事物本身存在和发展与认识客观事物的逻辑和思维过程是一样的,把作为人认识的主观逻辑与客观事物发展画上了等号,这意味着客观事物怎么发展是人怎么认识的逻辑过程,人对客观事物思维逻辑便应该是客观事物辩证发展的过程。

二、马克思的“三同一”

在黑格尔哲学中,理性是一个假定的先验的存在,然而与18世纪的理性不同建立于大工业时代的理性,德国的哲学家们认为法国的启蒙理性是仅仅属于个人的,并不是以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然而黑格尔所讲的理性是一种社会理性,在这种理性中,黑格尔所讲的历史,并不是社会生活的真实发生过程,只是社会理性运转的展示,黑格尔显然把事情发展手足颠倒了。理性活动掌握着社会生活,而不是社会生活中去理解理性的显示内容。马克思恰恰从这点出发来对黑格尔的辩证法进行改造。而马克思对黑格尔“三同一”思想的改造也集中在黑格尔对客观事物发展本身的忽略。唯心主义方面,针对黑格尔思想中的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抽象上升到的具体的逻辑方法。马克思指出,从抽象到具体,是思维掌握具体并使其上升到精神上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并不是具体自身产生的过程。马克思严重的具体是一种事物本质层面上,在思维中再现出来的思维具体,代表着深层的有机联系。马克思的抽象是一种简单的,为具体吸收而发展的底盘。如果从本体论的意义上成认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的“三同一”,那么马克思也必然走向黑格尔式的先验唯心主义立场。然而这种立场恰恰是马克思所批判的对象。

马克思认为客体的具体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外,人们的活动如果还局限于自我理论认识之内,那么就永远不可能触摸到这个客观存在的具体。马克思很明确地把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科学认识方法与客观事物本身的发展区别开来。避免走上黑格尔的道路如果我们仍站在思维与存在这一命题上理解马克思的“同一”思想,那么我们就曲解了马克思“同一”的意义,马克思对于黑格尔“三同一”思想的改造在于马克思打破了唯心主义的基础,将具有思想价值的东西运用于唯物主义的框架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将其发展。辩证法并不是思维逻辑领域,而是客观存在的,同样认识不仅仅只局限于思维领域,人们从客观外部世界物质规律转换为思维规律再转换为辨证规律经过很长时间,同时发现思维并不只掌握已被认知或者所专长的事物。马克思的“三同一”是一个认识论和方法论结合的论断。

黑格尔式在纯粹概念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构建起“三同一”,而黑格尔强调的纯粹理念顾名思义是一种不依赖任何外在的前提条件单纯的无人身的思维。既然纯粹本体就是它自身,它必然是从自身的本性,内在矛盾推动自身的发展过程,在黑格尔看来旧式认识论一开始便假设一个具体的认识对象,这种对象却是处于在应用自身之前就本应该被批判的,然而真正的对象只有认识活动达到最终时才能被把握。黑格尔的逻辑中阐发的观点没有真正的有、也没有真正的无,所谓纯有或者纯无都是在某种已经发生变化,并且到达最终变化的结果中产生的,黑格尔从抽象到具体可以理解为最初某物还只是一种抽象地存在,随后不断发展自我认识的过程中最终达到具体的一种真实。而想要理解整个发展的历史,不能再初始也不能再过程中去寻找,只能在结果的状态中去寻找,这种理解才被认为是可能的。

黑格尔强调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的同一必须建立在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上,原因在于黑格尔完全是站在纯粹概念的基础上,反对假设,但一切都在思维中进行。相对于黑格尔,马克思从对象的历史性关系中揭示内在本质层面的联系,“三同一”思想与抽象到具体方法结合在一起。显然马克思是吸取了黑格尔观点中的精华,为了避免放弃从事物内在矛盾的角度来看待事物发展过程,马克思必然要采取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

首先,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是马克思认识论的根本方法,经验主义认识论知识把对象当作一个感性具体感性存在物,从它获得的是直接感受,但是一旦涉及一个复杂的有机体时,它只能看到事物外部特征联系,深究不到本质层面内在联系。而马克思的认识论则不同,马克思认为经验主义的认识论达不到对认识对象的理论认识,“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220这正好说明社会关系总和并不是一个单纯集合概念是指这些联系通过相互作用而达到了辩证统一是指由他们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有机整体。如果认识只停留在经验主义的直观上,那么就不可能了解规定联系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要对一个对象进行本质上或者真正意义上的认识,必须要掌握完整的科学知识,发现多种多样规定间的内在联系,具体不再是感性具体,而是思维中的具体,作为理论把握对象的出发点,抽象是通过思维提取之后而规定的,之所以具体不是出发点,因为具体恰恰有着混沌的表象不经过思维的萃取就不能作为起点。所以,认识论中认识对象只能是简单的抽象规定,通过思维的发展上升到思维中的具体,最终得到完整、真实、客观地理解。马克思正是吸取了黑格尔辩证法中的合理因素,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深刻地反映并揭示了认识对象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马克思具体概念是指多样性的统一,而抽象是一个整体中局部关系或简单规定,对具体科学认识是应该从表面现象中蒸发出最简单的抽象,逻辑地在从点发展到体的过程。

正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为基础,才可以理解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三同一”的内涵。

三、列宁的“三同一”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曾讲道在《资本论》中的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的观点,他说:“在《资本论》中,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一门科学,这种唯物主义从黑格尔那里吸取了全部有价值的东西并发展了这些有价值的东西。”[3]375,列宁显然是在黑格尔《逻辑学》与马克思《资本论》下形成的结论。

列宁认为逻辑学是辩证法是因为列宁特别重视黑格尔在《逻辑学》中论证内容与形式相同一的“逻辑”,列宁摘录黑格尔阐述客观主义,逻辑范畴的话后,注释了这样的评语:“典型的特色辩证法的精神和实质。”[3]99显然这样的评价不是一蹴而就的,列宁认为黑格尔提出两个基本要求即联系的必然性和差别内在发生正是体现了辩证法。

“辨证的东西=‘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3]97列宁想要表达出首先得掌握“具有客观意义”概念的辩证法和认识论的辩证法,才可能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而这种辩证法恰恰也是逻辑学。列宁在辩证法与逻辑学同一中重新解读“概念”。列宁指出只有客观运用灵活性,灵活的反应出物质过程整体性统一,这就是辩证法,是世界发展正确的反映。列宁以《资本论》中商品为例。商品交换的行为其实已经暗含着资本主义所产生的矛盾。作为概念即便再简单也包含着对世界的客观联系的认识日益加深。

辩证法是认识论,同样列宁也明确提出过:“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3]410。列宁强调辩证法是认识的规律,并是认识客观世界的规律。

列宁的《哲学笔记》都是在把辩证法理解为客观存在的运动发展是在思维逻辑把握的基础上,全面地论证。在《哲学笔记》中辩证法既是逻辑学又是认识论这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论断,而是在用同一个东西的不同方面来解释同一种物质。

“人不能完全把握=反映=描述全部自然界,它的‘直接的整体’,人在创立抽象、概念、规律、科学的世界图画等等时,只能永远地接近于这一点。”[3]194辩证法是一种认识论,是人类认识固有的,认识的每一个命题之中都包含着辩证的因素,无限的趋近也无限的延伸发展。

列宁指出“辩证法是活生生的,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永远增加着的)认识……”[3]411“人的认识不是直线(也就是,不是沿着直线进行的)……独立的完整的直线……绝对的人类认识这棵活生生的树上的一朵不结果实的花。”[3]412这里列宁表达的观点同马克思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人的认识刚开始是抽象循环式的圆圈,认识对象也只是简单地规定,没有连贯、直接性。当每一个片段通过认识思维提取后就可以变成具体的独立完整的直线。列宁在吸取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以后提出的辩证法对现在的研究具有很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18世纪~19世纪初德国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

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第9篇

什么是本体论?改革开放后我国哲学界对本体论概念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突破了西方近代哲学对本体论的片面理解,认为所谓本体论就是研究一切存在者整体的基本结构的哲学理论,具体地说本体论就是研究世界及一切事物的整体由哪些基本要素(或方面、单元)构成及怎样构成的哲学理论。本体论也是人类通过科学方法建立起来的关于世界及一切事物整体基本结构的理想模型。本体论中可以揭示出世界的本原及一切事物的来源。本体论是哲学的基础理论,是世界观、事物观理论的核心,是人们对世界及一切事物的最根本的看法。本体论也是一个相对的不断发展的哲学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个关于世界观理论的哲学,因此不能不重视对本体论的研究。中西马克思主义哲学学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在本体论方面的区别。西方近代哲学是以抽象的物质概念为基础的物质本体论,其本体论的模式是一种实体模式。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是以具体物质概念为基础的物质本体论,其本体论的模式是一种整体模式。所以无论从表示本体的物质概念,还是从本体论的基本模式上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都超越了西方近代哲学的本体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正是凭着物质概念及本体论的变革,才实现了伟大的哲学革命。马克思主义哲学引领现代哲学是当之无愧的。过去人们一直忽视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本体论方面所实现的这一最深层次的变革。中国传统哲学中虽然没有本体论概念,但却有与本体论概念相当的本根论概念。中国传统哲学中是以具体事物概念为基础的事物本体论,因为把事物的整体看作是由相反相成的虚体与实体构成的,因此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模式是一种辩证整体模式。可见在中西马克思主义哲学学的本体论中,不仅表示本体的概念不同,而且本体论的基本模式也不同。中国传统哲学中本体论的基本模式是又一个具有核心价值的中国哲学智慧。刘景山同志经过多年对中西哲学基本模式的对比研究,将中国传统哲学中本体论的基本模式概括为“一体二元”模式,他在《中西哲学基本模式的比较》《“一体二元”与华夏文明》等文章中都曾指出:“笔者在若干论文中指出,中国古代哲学的本体论的基本模式为‘一体二元’。所谓‘一体’是指统一的世界本体;所谓‘二元’是指统一的世界本体中,包念着相反相成的两个方面、单元”。他还特别强调:“中国古老的太极图(阴阳图)是‘一体二元’模式最生动、最形象、最深刻的表述”。

两千多年来尽管表示“一体二元”的几个具体概念在不断发展变化,但“一体二元”这个基本模式却始终没有变化。为什么这一本体论的基本模式能历经千古而不衰,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它的深刻的哲理或科学性究竟在哪里呢?我们知道,如果从一切存在者的整体中抽象出来的基本要素越少,则其抽象程度必然越高,这样构成的本体论也就必然具有更大的普适性。一切存在者的整体,不可能只由一个基本要素构成,仅由一个基本要素构成的本体论必然不是一个完整的本体论,例如西方近代哲学中的实体本体论就是一个不含有虚体的不完整的本体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虽然是一元论,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本体是一个整体,而不是一个构成整体的基本要素。所以从一切存在者的整体中只抽象出两个基本要素就一定是最少的,则其抽象程度必然是最高的,如果这两个基本要素又具有相反相成的关系,那么这样构成的辩证的本体论就必然具有最大的普适性,这个“一体二元”的本体论模式也就具有不可超越的永恒性,无疑这是本体论的最佳模式,这可能就是“一体二元”模式千古不衰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哲理或科学性之所在。不论是中国的事物概念还是“一体二元”的本体论模式,都充满了辩证法和中国哲学的智慧。事物概念是哲学的中心概念,事物是一切存在者的统称,因此从本体论方面来看,事物中应包括世界这个特殊的存在者,但从认识论方面来看,世界中又应包括一切事物,所以在中国的传统哲学中事物与世界是两个可以相互包容的概念。如果从本体论方面解决了事物的基本结构,也就相当于解决了世界的基本结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没有解决世界及一切事物整体的辩证结构,因此不能揭示出世界及一切事物内部的基本矛盾。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本体论与中国哲学的事物本体论相对比,无论从表示本体的物质概念上还是从本体论的基本模式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都有开拓创新的必要。而具有中国哲学智慧的事物概念及“一体二元”的模式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开拓创新时的必然选择和最佳选择。中国哲学智慧虽然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的开拓创新提供了事物概念和“一体二元”模式,但要建构起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还需要有表示二元的两个概念。在中国哲学史上,表示二元的概念有许多,如阴与阳、无与有、道与器、理与气、用与体、现象与物体、精神与物质等等,但这些概念已不能反映出当代的认识水平。中国传统哲学及事物存在的虚实特性都告诉我们,构成事物整体的两个基本要素中,一个具有客观虚在性,一个具有客观实在性,那么具有客观虚在性与具有客观实在性的两个基本要素会是什么呢?改革开放后,我国哲学工作者对信息的哲学本性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索,认为信息只有以物质为载体才能存在,信息与物质是相互依存的,二者不可分割,二者在客观世界中都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有人甚至指出:“信息是高层次的哲学范畴”,“20世纪人类科学的最大成果,莫过于揭示和认识了信息”。“信息范畴已从单独的技术范畴,上升为一个哲学范畴,正如把物质概念抽象为哲学范畴一样,对信息概念的抽象标志着人类认识史上第二次伟大革命的开端”。根据我国目前对信息与物质的研究,不难看出,用来表示构成事物的具有客观虚在性的基本要素则非信息概念莫属,用来表示构成事物的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基本要素则非物质概念莫属。不过在本体论中的信息与物质概念,与通常说的信息概念及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具体物质概念是不同的,而是两个最高抽象概念或叫作理想概念。信息概念自20世纪中叶诞生后,虽然在不断地得到提升,但还从来没有提升到最高抽象概念或理想概念的程度,更没有进入到本体论中,是中国哲学智慧才可能使信息概念找到本体论的归属。客观世界中的信息与物质是不可分割的,没有纯的信息和物质存在,而本体论中的信息与物质是两个纯概念,是最高抽象概念或理想概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具有大科学的理念,即把哲学也作为一门科学,即研究世界及一切事物总规律的科学,这样我们就可以利用科学抽象及理想化等科学方法,从而获得最高抽象的或叫作理想的信息与物质概念,然后才能建立起当代的本体论,这样用科学方法建立起来的本体论哲学就是科学的哲学。本体论中的信息与物质概念,我们可以通过对事与物分别进行最高程度的科学抽象而获得,也可以通过利用理想化的科学方法而获得。所谓对事和物进行最高程度的抽象,就是抽出事物中的所有属性,只剩下事物存在的虚实特性。所谓理想化的方法,就是通过思想中的理想实验,把在客观世界中无论用任何现代科学技术也无法分开的信息与物质在我们的头脑中彻底分开,从而获得信息与物质两个纯概念,即两个理想概念。信息与物质两个理想概念只有在本体论中才具有意义,离开了本体论就毫无意义,但本体论中的信息与物质概念的建立,却可以为本体论之外的信息与物质概念的建立奠定基础,在本体论之外的信息与物质概念则属于实际概念,它们因为抽象程度的不同,往往成为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基本概念。例如,在最高抽象物质概念的内涵中再增加广延性,这样的物质概念就与数学中的物体概念相当,也就是笛卡尔所建立的物质概念;如果在最高抽象物质概念的内涵中只增加质量属性,那么这个物质概念与现代物理学中的质点这一理想概念相当;如果在最高抽象物质概念的内涵中同时增加广延性及质量性,那么这个物质概念就与物理学中的物体概念相当,如此等等。西方近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可能就与这两个抽象程度不同的科学概念的建立有关。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具体物质概念与物的概念相当,如果我们去掉物质或物中的事类存在,把它们理解为中国传统哲学中物质或物的概念,那么我们就会受到新的启迪,如果具体物质概念与物的概念相当,那么具体的信息概念就一定与事的概念相当,因为它们存在辩证的对称性,这就使我们能重新理解事的概念。什么是事?事就是具体的信息,这就是信息时代对事的哲学理解。在信息时代,我们对本体论中的信息、物质及事物概念应该有一个新的认识。在本体论中,信息是一个标志客观虚在的哲学范畴,是一切虚在者的统称,用来表示构成一切存在者整体的具有客观虚在性的基本要素。物质是一个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是一切实在者的统称,用来表示构成一切存在者整体的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基本要素。事物是一个标志客观存在的哲学范畴,是一切存在者的统称,用来表示一切存在者的整体。有了构成当代本体论的几个概念,我们就可以建立当代的辩证本体论了。我们可以把由信息与物质对立统一构成事物整体的哲学理论称为当代辩证本体论,也可以把一切存在者的整体由虚与实两个基本方面对立统一构成的哲学理论称为当代辩证本体论。本体论解决了世界及一切事物整体的基本结构,这就一方面揭示了信息与物质是世界的本原,另一方面揭示了信息与物质也是一切事物的来源。因为本体论是世界观、事物观理论的核心,所以当代辩证的本体论解决了当代的辩证世界观及当代的辩证事物观。对立统一规律进入本体论,使对立统一规律真正成了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并彻底贯穿到世界及一切事物中。辩证的本体论解决了世界及一切事物整体的辩证结构,同时又揭示出了世界及一切事物内部的基本矛盾,找到了推动世界及一切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内因。本体论是哲学中的基础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当代辩证本体论的建立,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原来的整体存在论发展为由虚在与实在对立统一构成的辩证存在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也由原来的意识与物质关系发展为意识与事物关系的辩证认识论。海德格尔提出的“存在者是如何存在的”这一问题被一些哲学家称为是永远也猜不透的哑谜,但辩证本体论及辩证存在论已经科学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本体论中的信息与物质概念,在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中被称为是空概念或虚概念,意思是这些概念所表示的对象在客观世界中并不真实的存在。在本体论中的信息与物质概念,在辩证逻辑中被称为是抽象概念,事物概念则被称为是思维具体概念。在本体论中的信息与物质概念,在科学逻辑或科学思维方法中被称为是理想概念。建立理想概念是科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法,在各门科学中广泛存在,例如物理学中的质点、点电荷、理想气体等。理想概念不同于实际概念,理想概念所表示的对象在客观世界中并不真实存在,比如本体论中的信息与物质在客观世界中就不是真实存在的,在客观世界中甚至可以说是两个“无”,但正是这两个有限的“无”,却可以生成无限的“有”,老子说的“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的深刻哲理可能就在于此。总之,建立理想概念或最高抽象概念,可能是解决当代本体论问题的必经之路。如果不澄清物质概念,事物概念怎么能进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心地位?事物概念及抽象的信息与物质概念又怎么能进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又怎么能得到开拓创新呢?可见物质概念又是引起马克思主义哲学衰落和阻碍马克思主义哲学继续发展的症结所在。若不是事物、虚实、“一体二元”等具有核心价值的中国哲学智慧所发挥的关键作用,不仅物质概念难以澄清,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心概念及本体论等也难以得到开拓创新。中西马克思主义哲学学的融合,特别是吸纳中国的哲学智慧及西方现当代哲学中的精华,要创建一个既具有时代特征又具有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形态不是没有可能的。

二、中国哲学智慧与哲学基本形态的转变

科学概念,特别是基本概念的变化,往往都会给整个科学理论带来重大的变化。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物质概念发展为事物概念,这一哲学中心概念的变化,已经使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存在论、认识论等基础理论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么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心概念及本体论等发生的重大变化,能否引起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形态的变化呢?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形态的主要标志是什么呢?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有不同的称呼,如实践唯物主义、新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等。在这些不同的称呼中,都有唯物主义这个主词,可见唯物主义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形态的主要标志,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形态变没变,主要就是看唯物主义变没变。唯物主义也叫唯物论,它是以具体物质概念为基础的唯物论,但开拓创新后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物质概念已发展为事物概念,原来的物质概念已不复存在。物质一词已用来表示各种不同的抽象物质概念及与中国哲学中物的概念相当的具体物质概念,而这些物质概念都不能再作为唯物论的基础,因为以这些物质概念为基础的唯物论都是片面的哲学理论。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概念发展为事物概念后,唯物论只能变为以事物概念为基础的唯物论或叫唯事物论。那么这个新的唯物论能够成立吗?先从本体论方面看,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承认物质是世界本原的便是唯物论,开拓创新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已揭示出信息与物质是世界的本原,马克思主义哲学原来的具体物质已不能作为世界的本原,那么事物能否作为世界的本原呢?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观点,物质概念发展为事物概念后,世界可以看成是由事物构成,但这种构成不是由基本要素构成,不符合当代本体论的定义,所以从本体论方面来看,事物不是世界的本原,以事物概念为基础的唯物论是不能成立的。再从认识论方面来看,事物与意识是认识论中的一对主要矛盾,在这对主要矛盾中,意识(或心)占据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是认识论中这对主要矛盾的重点论。而唯物论恰恰强调的是物(或事物),这就颠倒了重点论,这样就忽视了人在认识过程中的主体性、主导性、主动性、主观性等,而过分的强调了客体性、客观性等。所以从认识论方面来看,最好取消这个唯字,即使不取消,当代哲学中也应是唯心论,而绝不能再是唯物论。但还是取消为好,因为心与物在认识论中是对立统一的,是心与物统一的辩证认识论,就像人们对光的本性的认识,波动说与粒子说经过长期的争论,最后统一为光的波粒二象性一样,唯心论与唯物论在信息时代必然要统一为心与物对立统一的辩证认识论。所以从认识论方面来看,唯物论也是不能成立的。尽管在西哲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存在唯物论与唯心论,但在西哲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传入中国之前的中国传统哲学中是没有这种划分的,原因就是二千多年来中国传统哲学中具有辩证的本体论模式,这是中国哲学的基本模式,也是中国哲学的骨架,没有西哲及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本体论的非辩证性。唯物论的唯字在本体论方面是强调物质与意识谁是世界的本原,谁不是世界的本原,具有排斥性、斗争性,特别是只片面地强调唯心与唯物的两军作战,而忽视了二者的统一,唯物论是斗争哲学的理论基础。唯物论的唯字在认识论方面是强调物质与意识这对主要矛盾的两个方面的主次性,唯物论恰恰颠倒了重点论,片面地强调物质决定意识,存在决定思维。意识与事物、思维与存在这本是认识论中的辩证关系,而且意识或思维是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论推广到政治经济学中,形成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等颠倒了重点论的社会理论。唯物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理论,唯物论的本体论是一个整体本体论,而不是一个由虚体与实体构成的辩证本体论;唯物论的存在论也是一个整体存在论,而不是一个由虚在与实在构成的辩证存在论;唯物论的认识论虽然是辩证的,但却颠倒了重点论。

由此可见,唯物论的一些基础理论很多缺乏辩证性。马克思主义哲学划分唯物论、唯心论的标准存在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承认物质是世界本原的便是唯物论,承认意识是世界本原的便是唯心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物质概念被澄清后,我们发现物质概念不是一个完善的概念,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物质并不是世界的本原,今天看来,开拓创新后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事物概念才是一个科学概念,而相对事物概念而言,马克思主义哲学原来的物质概念应属于前科学概念,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划分唯物唯心的标准是不科学的。唯物论是一个受到时空限制的哲学理论,不具有普遍性,既不适用于当代,也不适用于中国传统哲学。再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划分唯物唯心的方法来看,当代辩证的本体论告诉我们,揭示世界的本原及一切事物的来源是本体论的任务,因为解决了世界及一切事物的基本结构,就可以揭示出世界的本原及一切事物的来源,世界的本原是用理想概念或最高抽象概念来表示的。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原来是从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来解决世界本原的,而意识与物质的关系是认识论中的关系,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相当于从认识论方面来解决世界本原的,认识论中的物质概念是一个感性具体物质概念,是不能用来表示世界本原的。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划分唯物唯心的方法是缺乏科学性的。从唯物论的划分标准和划分的方法来看,唯物论不是一个科学的哲学理论,从开拓创新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方面来看,都已不存在唯物论。唯物论的本体论、存在论、认识论等也缺乏辩证性。相反事物概念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心概念后,关于事物的哲学理论才应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新的核心理论,事物论的本体论、存在论、认识论等都是辩证的。唯物论缺乏辩证性,事物论才是辩证的;辩证法不是唯物的,辩证法本来就是世界及一切事物的辩证法。它既可以包括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又可以包括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及思维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原来的基本形态的主要标志是以物质概念为基础的唯物主义,当物质概念已经发展为事物概念,当非辩证的唯物论已经发展为辩证的事物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形态怎么可能不发生变化呢?所以开拓创新后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形态应是辩证事物主义或辩证世界主义。唯物辩证法应发展为事物辩证法或世界辩证法。辩证事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必然发展,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信息时代必然要出现的新形态。老子的道是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最高哲学范畴,老子在《道德经》的开篇就写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道中蕴含着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抽象与具体、绝对与相对、永恒与变化、一体与二元等辩证法的精髓,因此它的普适性最强,适应一切时代和地域。我们不妨用开拓创新后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诠释道的当代意义。道在中国传统哲学中是指世界及一切事物的总的规律或原则,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认为辩证法是指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变化的总规律,因为世界或事物中都概括着自然界、人类社会及思维,所以把老子的道翻译为当代哲学语言,就是事物辩证法或世界辩证法,也可以叫作辩证事物论或辩证世界论。道的当代意义充分证明了辩证事物主义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信息时代的新形态。所以,正是具有核心价值的道、事物、虚实、“一体二元”等中国哲学智慧在开拓创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心概念及本体论等所发挥的关键作用,才使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形态发生了转变。如果对西方近代哲学的片面本体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非辩证整体本体论及开拓创新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整体本体论还缺乏明确的认识,或者对辩证事物论还心存疑虑,那就让我们看一看科学家在科学研究中发现的这些哲学问题。李曙华同志在《潜在的存在与发展的新视野———曼德尔布罗特空集之科学价值与哲学启示》一文中介绍了当代著名数学家、分形理论的开创者曼德尔布罗特在数学研究中的发现。“曼德尔布罗特通过对典型的生长模型DLA巨集团即受限扩散的凝聚模型的进一步研究,发现了分型生长更深层的新图景。

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波普尔;黑格尔;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6-0087-02

由于波普尔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构成重要拮难,因此,国内波普尔思想的研究一直方兴未艾,取得了众多的学术成果。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这些研究中存在一些不足,从资料分析的角度看,论者们过多地重复引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中的相关内容,而对《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的研究相当欠缺;而就研究内容而言,其中绝大部分研究成果是针对反马克思的内容,而对于波普尔对柏拉图、黑格尔等人的攻击几乎无人专门做过研究[1]。本文就试图以《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为主要文本,解读波普尔对黑格尔批判的逻辑思路,揭示出波普尔对辩证法误读。

相对于历史主义的其他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波普尔对黑格尔的评价非常之低,“在黑格尔的著作中,没有什么东西在他之前不被说得更好。在他的辩解方法中,没有什么东西不是借自他的辩解祖先那里。”[2]他将黑格尔的成功标志着“不诚实的时代”和“不负责的时代”的开始,而黑格尔之所以取得成功是“由于那些宁愿立刻直观到这个世界的深层秘密,而不愿意去花力气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人造成的,毕竟这些科学技术研究不具有揭示所有秘密的力量,只会使他们失望。他很快就发现,除了黑格尔的辩证法这个取代了‘贫乏的形式逻辑’的神秘方法以外,没有什么能够如此闲适,同时又如此令人难忘(尽管是表面上的)困难以及如此迅速、如此肯定但却又骗人的成就适用于一切难题;没有什么能够用起来如此廉价,用不着半点科学知识训练;没有什么能够提供一种如此壮观的科学气氛。”[2]

在波普尔看来,黑格尔理论十分荒谬,尤其是他的自然科学哲学错误百出,本来不值得一驳,然而,波普尔认为,由于普鲁士政府支持等原因,黑格尔的理论对开放社会构成了极大威胁:从理论上而言,黑格尔是历史主义者赫拉克利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直接追随者,他在近代复兴了这些哲学家的观念,使在文艺复兴中遭到瓦解的极权主义理论复活,“即他代表了柏拉图与现代极权主义形式之间的‘缺环’”[2];同时在现实中,黑格尔理论广泛传播,很多历史哲学家、政治哲学家都受到他理论的支配,极权主义者的观念虽然可以追溯至柏拉图,但他们自己并没有直接受惠于柏拉图,而自觉接受和崇拜黑格尔,把黑格尔当作自己的精神导师,马克思主义者尤其如此。因此,波普尔认为,鉴于黑格尔的巨大负面影响,有必要对黑格尔理论进行批判,而批判的重点直指黑格尔的辩证法。因为,波普尔意识到,黑格尔的辩证法是黑格尔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其理论的核心,他的历史主义和道德实证主义都是以辩证法为基础,只要揭示了辩证法荒谬性,其他理论就不攻自破了,而且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也正是波普尔所批判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重要来源,驳倒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也能为他批判马克思主义奠定基础。

波普尔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从其概念入手,即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波普尔并没有立即给出清晰明确的答案,而是追溯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历史渊源,然后得出结论“我们可以把赫拉克利特的这两个观念――对立面的战争和它们的统一或同一――描述为黑格尔的辩证法的主要观念。”[2]在这里,很显然,波普尔从形式逻辑的立场出发,机械地将黑格尔辩证法的基本原则“对立的统一”的割裂为两个方面:矛盾与同一哲学,称之为“黑格尔主义的两大支柱”[2],然后就矛盾与同一哲学分别进行批判。

关于第一个方面,波普尔认为矛盾与他的试错法有相似的地方,黑格尔辩证法正反合的三段式也是一种对科学思维进步方式的描述。然而,波普尔认为,在科学的发展进程中,科学家应尽一切努力去消除和避免矛盾,而黑格尔却主张“矛盾不仅是允许的和不可避免的,而且是非常有必要的。”[2]这一主张会导致“必然要毁灭所有的论证和进步。因为,如果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和必要的,那么,就不需要消除它们,这样,所有的进步就必然会完结”[2]。从波普尔的这个推论可以看出,他完全是将自己意思强加给了黑格尔,矛盾的不可避免与矛盾的不需要消除之间并没有任何必然的因果联系。正好相反,黑格尔认为,在社会历史中,正是矛盾不可避免地存在,所以要不断推进矛盾发展,消除具体矛盾从而实现社会历史的进步。波普尔在《辩证法是什么?》一文中提到“辩证法家说,矛盾富有成效、丰富多彩、导致进步,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也承认这是真的。但是,只有当我们决心不容忍矛盾、决心改变任何包含矛盾的理论时,这才是真的;换句话说,千万不要认可一种矛盾。仅仅由于我们的这种决心,批判即揭示矛盾才会促使我们变革我们的理论并由此得到进步。”[2]波普尔没有意识到,他在这里反驳辩证法的说法却正好是黑格尔的本意。黑格尔认为,矛盾之所以必要,正在于它迫使我们不得不去努力克服它,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决心不承认它是真的时,它才具有意义和价值,如果我们任其存在,不去解决矛盾,那么矛盾的存在就没有必要。所以,当波普尔说“我们必须告诉辩证法家,二者不可兼得。他要么由于矛盾富有成效而爱好矛盾,因而决不能接受矛盾;要么准备接受矛盾,那矛盾将变得毫无成效,并且一切理性批判、讨论和智力进步都将成为不可能。”[3]事实上,这并不是辩证法家的困境,真正的辩证法家可以两者兼得,接受矛盾,并使矛盾富有成效,而且也只有真正接受矛盾,矛盾也才能富有成效。波普尔固守形式逻辑的立场使他无法对矛盾做辩证的理解,他认为“他(即黑格尔)希望承认矛盾的原因在于,他想终止合理的论证,并从而终止科学和理智的进步。”[2]这完全是对黑格尔子虚乌有的指责,在黑格尔看来,矛盾并不会使论证无法进行,矛盾正是合理论证基础或原因,消除了矛盾,事物就不可能得到发展,科学和理性的进步就无法实现。

关于第二方面即“同一哲学”,波普尔把将其理解为“理性和现实同一样的哲学”的简称,认为“同一哲学就是用来为现存秩序辩护的。”[2]。他把批判的着力点集中于黑格尔的“凡是现实的就是合乎理性的”这一命题。波普尔认为黑格尔从柏拉图那里吸取了理念=实在的公式,又吸收了康德中理念=理性的思想,从而将公式变为:实在=理性,从而:“这使得黑格尔认为,一切合理的都是实在的,一切实在的必然是合理的,而实在的发展与理性的发展是同一回事。既然存在中不存在有比理性和理念的最高发展更高的标准,那么,一切现在是实在的或现实的事物就必然存在,必然是合理的和善的。”这就是“现实存在着的普鲁士国家。”[2]显然,对黑格尔这一命题的解释是完全错误的。黑格尔的在《法哲学原理》中首先提出了“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一命题,后来在《小逻辑》中又有发挥和论述。对于黑格尔这一著名命题,直到今天还引起人们的争议。

其实恩格斯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关于黑格尔这一命题已做出明确的解释,即在黑格尔那里,“现实的”不等于“现存的”,“现实性这种属性仅仅属于那同时是必然的东西”[4],这种现实性可能并不一定当下现存着,但在历史中会必然地实现出来的。从而,“根据黑格尔的意见,现实性决不是某种社会状态或政治状态在一切环境和一切时代所具有的属性。”[4]这种对现实的理解完全符合黑格尔的原意。说到国家与现实性的关系时,黑格尔提出来,“国家是现实的”[5],它的现实性在于其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两者的统一,而“如果这种统一不存在,那种东西就不是现实的,即使它达到实存也好。”因此,并不是当下所有的国家因为实存而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现存的国家并不一定具有现实性和必然性,黑格尔说得非常明确“一个坏的国家是一个仅仅实存着的国家,――但它没有真实的实在性”[5]。所以,这个命题并不是波普尔所认为的是为普鲁士专制政府辩护,正好相反,因为合理性是一个历史范畴,现存的东西未必一直是合乎理性的,会慢慢丧失自己的必然性和存在的权力,而合乎理性的东西虽然现在看起来与现存的矛盾,但由于其合理性,有丰富的生命力,符合历史发展的进程,因此,在未来注定会成为现实,从而代替现存的东西,推进历史发展,这也就是辩证法革命性的一面,所以,恩格斯认为,“按照黑格尔思维方法的一切规则,凡是现实的合乎理性的这个命题,就是变成了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一定要灭亡。”[4]恩格斯以法国为例提出,在18世纪,虽然法国的君主制力量十分强大,但正是由于其失去了现实性,以至于不再合理,被1789年革命,同时他提出“黑格尔总是极其热情地谈论这次大革命”[4]。由此可见,黑格尔自己也是十分清楚自己这一命题的革命性,只是由于他所处的时代背景和其他考虑,没有说破。但恩格斯十分敏锐地意识到了这一命题的深层含义,也将这一深刻的内容揭示出来。相比而言,波普尔虽然在提到黑格尔辩证法时总是把思想歪曲为自己的对立面,并在讨论黑格尔思想自由、科学的独立性、平等之类观念时,将黑格尔的字面意思抛开,认为其背后总是要表达与此相反的内容,事实上是要反对科学自由平等的实现,但在对这个命题的理解上,他却没有深入思考字面背后的含义,而是以十分肯定的语气提出,“我敢断言,黑格尔的辩证法主要是被设计来歪曲1789年的观念的”[2],得出来与恩格斯完全不同的结论,既不符合黑格尔理论的本意,也进一步显示了他对辩证法的无知。

总体来看,波普尔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十分轻视,也没有花多少篇幅来讨论,在他看来,黑格尔的辩证法属于抽象理论,无非是玩弄词句,分析这种理论是“令人厌倦的工作”[2],不值得花太多时间。但我们从他对黑格尔辩证法这一分析,就会发现波普尔对黑格尔的理解是非常表面化的,之所以如此,这是因为波普尔缺乏对历史反思性的辩证理解,即没有“把历史当作主体和客体的统一体来理解,当作人的自由的创造活动、对象化活动(包括异化活动),即作辩证过程来理解。而缺乏这种理解,正是波普尔的致命的思想残疾。”[6]波普尔带着这一残疾出发对黑格尔进行的批判是如此苍白,而这一苍白也始终贯穿他对马克思理论的批判之中。

参考文献:

[1]谭扬芳.我国对波普尔历史哲学思想研究述评[J].甘肃社会科学,2005(5):20.

[2][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2卷[M].陆衡,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3][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M].傅季重,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452.

[4][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5.

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第11篇

【内容提要】近年来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的理解,存在着几种片面的、错误的观点,诸如将马克思主义与一般唯物主义相混淆并主张过时论,将唯物辩证法意义庸俗化、方法论化以及实践本体论观点等。对这些观点进行辨析,以澄清思想上的错误认识,十分必要。目前较能体现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哲学意图的惟有实践唯物主义(或辩证的、实践的和历史的唯物主义)。但实践唯物主义在论证上仍然存在理论的缺环,需要进一步确立有关的科学基础,其中关键是科学而辩证地阐明意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图景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 键 词】本体论/世界图景/实践/意识/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 【 正 文 】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6198(2000)05—0011—06 目前哲学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的理解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虽然几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它们之间的分歧既明显又尖锐。这种笼罩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上的迷雾如果不能得到进一步的澄清,可能会模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形象,妨碍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立场的正确把握。要坚定唯物主义信念,从理论上看,有必要针对几种主要的理论见解做一点辨析的工作。 1 第一种观点是将马克思主义与一般唯物主义相混淆,认为唯物主义过时了,因此,马克思主义过时了。 持这种理论观点的人,通常对所谓一般的唯物主义(或“物本主义”)不以为然,并且把这种唯物主义当作整个唯物主义的主要形态,没有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与一般的物本主义的唯物主义区分开来。他们将对物本主义的否定与批评简单地转移到对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否定与批评上来,认为既然物本主义的唯物主义已经过时了,那么,包含这种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也过时了,因此,应当寻求新的解释立场。我们不排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个别言论带有一般旧唯物主义的痕迹,因为马克思主义创立的时代,正是这种唯物主义占主导地位的时代。他们的某些话语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印记,受到时代条件的约束。同样,我们也承认,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些后继者如第二国际的所谓的“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们,他们站在一般的旧唯物主义的立场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庸俗化了。这种情况,甚至在前苏联20年代以布哈林为代表的“机械论派”中也有所反映。他们受逻辑实证主义及物理主义的影响,寻求将复杂的、高层次的事物还原为更简单的、低层次事物的还原主义解释立场。我国的传统哲学教科书体系受前苏联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难以划清甚至模糊马克思新唯物主义与一般唯物主义界限的问题。实际上,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从创立伊始就告别了旧唯物主义,并明确清算了与旧唯物主义之间的理论关系。我们知道,旧唯物主义在哲学本体论上的最重要的观点是,世界是由纯粹的无生命的物质及其运动构成的,其口号是:“给我物质和运动,我能创造整个世界。”这种唯物主义以近代自然科学为根据,对自然的世界图景作了机械论的描述。虽然与神学、唯心主义相比,它有一定的进步性与合理性,但它毕竟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特别是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以极为思辨的方式阐明了被机械唯物主义者们忽略的东西。然而,在近代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仍然占主导地位的时代,黑格尔辩证法被轻率地抛弃了。马克思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继承人与超越者,吸取了黑格尔哲学的合理内核,打出新唯物主义的旗号,首先超越的就是这种纯粹的唯物主义。其代表人物当时是摩莱肖、毕希纳和福格特等人。福格特说:“思想对大脑的关系,有如胆汁对肝脏或者尿对肾脏的关系一样。”(注:k·c·巴克拉捷.近代德国资产阶级哲学史纲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3.)没有肝脏就没有胆汁,没有大脑就没有思想。他们认为,生物界现象要用物理学和化学元素原理来说明,整个世界,无论是有机界还是无机界,都是由原子构成的,同一个原子,今天是粪肥的成分,明天可能同与它类似的原子一起组成芬芳的花朵。在他们眼里,世界无非是一堆原子,无机界与有机界并无实质的区分,精神也不过是一种特殊的物质或物质的机能。这种唯物主义将林林总总 的世间万物归结为一种物质即原子,认为一切都可以从世界的原子或物质构成中得到说明。他们不了解,生命的出现和精神的出现是我们这个星球上最重要的事件,它们一经产生就既不能被还原也不能被取消,并且构成了由低到高的自然等级序列中的新层次。这种唯物主义没有看到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等级层次,没有看到高层次的等级层次具有低层次的等级层次所不具有的属性。的确,马克思认为精神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脑的机能,是物质世界的反映;但马克思并没有停留于此,他不仅指出了精神自诞生起就具有的社会特质,而且进一步指出了精神对物质的能动的反作用。马克思在其本体论中明确肯定意识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的第二性的地位和作用,肯定人类意识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并把它纳入其辩证的世界图景之中。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要求把事物、现实、感性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或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本身就明确地包含着肯定人的意识的能动性和因果作用这一理论环节。如果缺少了这一环节,人类能动的改造世界的活动就成了一句空话。在理论上,它是理解马克思实践观的基础,否定意识必然否定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否定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任何可能性。马克思多次明确地表示,他并不反对“精神的动力”,而是要进一步探索“动力”的动力。肯定意识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的第二性的本体地位和作用,是马克思扬弃唯心主义、超越旧唯物主义的重要环节。但马克思是在肯定自然界的先在性、第一性的前提下,肯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或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因而其观点与认为精神是世界本源的唯心主义有根本区别,与旧唯物主义的立场既有一致之处,又有重大差别。这种差别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与“从前的唯物主义”的差别,是辩证的、历史的和实践的唯物主义与“纯粹的唯物主义”或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的差别。因此,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等同于一般唯物主义或“纯粹的唯物主义”是断断不可接受的。 即使是对于一般唯物主义,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断言其过时。实际上,从17世纪以来,唯物主义在西方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哲学中,便逐渐占据了主导的地位,成为其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19世纪中叶以来,自然科学唯物主义更是如日中天,直到20世纪70年代,这种唯物主义一直是西方科学及科学哲学中的主流。70年代以后,肯定突现与层次以及“下向因果作用”的非还原的唯物主义才崭露头角,逐渐取代传统的一般唯物主义,确立起新的主导地位。这种一般的或纯粹的唯物主义虽然已经成了少数派,仍然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哲学世界观和科学研究纲领,从物理主义到澳大利亚的唯物主义,到以丘奇兰德夫妇和克里克等人为代表的神经科学和生物学领域的唯物主义,都秉承了这一传统。它们至今仍然活跃于当代科学和哲学的前沿领域。无论如何,唯物主义过时论是不符合事实的。 2 第二种观点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庸俗化,未能真正理解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导致辩证法的真正意义在理论和常识层面的失落。 辩证法首先是一种世界观。尤其是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与世界观是紧密结合的。马克思的辩证法也同样吸取了并且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本体论辩证法立场。作为世界观的辩证法,它最深刻的意义在于揭示了辩证的世界图景,而不仅仅是被后来的传统哲学教科书体系教条化了的所谓两大原则、三大规律和一系列范畴的组合。世界观的辩证法是对辩证的世界图景的总体把握,这个辩证的世界图景是自然、社会及其历史的立体动态图景。在黑格尔那里,这个图景是头足倒置的,是以绝对精神为中心展开的。马克思把它倒了过来,并且唯物主义地阐明了自然与人类社会及其历史之间的辩证关系。在这种新唯物主义的世界图景中,物质自然界处于最基础的地位;依次往上,随着地质历史的演化,出现了生命;在生命的基础上,出现了具有高级精神智能的人类,历史从此由自然史演进到人类史,并且通过人类的创造活动衍生出人类诞生前自然界所没有的人化自然。具有精神的人和人类社会的诞生是自然进化中的一个伟大质变。马克思敏锐地把握了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之间存在的辩证等级和层次,他不仅清楚地看到了从无生命的自然到有生命的自然、再到具有精神的人和人类社会与历史这一由低到高的既有普遍联系又有重大质的差别的发展过程,而且明确指出,他所创立的唯物史观是对更高层次的人类社会和历史规律的揭示。在他的自然—社会本体论框架中,一个关键的理论环节是:承认人的精神、人的活动和人们的社会关系的实在性和辩证的层次性,承认它们不仅源于自然,而且高于自然,不仅与无生命的自然物、与有生命的自然物有质的区别,更主要的是它们对低层次的事物起一种宏观决定或下向因果作用(开放的历史决定论),这是马克思超越旧唯物主义、确立新唯物主义的自然—社会的辩证法的哲学思想基础,是他在哲学上实现革命性变革的一个重要的哲学思想前提。唯物辩证法的规律与范畴只有紧扣这一辩证本体论框架 才能得到最具体、最有生命力的展开。离开这个辩证的世界图景,离开这一质的规定性,进而把辩证法仅仅理解为一种方法,无疑会导致辩证法意义的失落,这一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总体的辩证法就会失去应有的光彩。 传统的哲学原理教科书体系恰恰未能紧扣这一主题,而是简单地将唯物辩证法圈定于辩证自然观,而且其物质范畴往往过于狭义,忽略了物质的多层次的其他形态。因此,一些人诟病辩证唯物主义,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因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强调自然的物质方面,而在于如何辩证地理解自然与人类社会历史的总体世界图景,这恰恰是马克思超越前人的最有贡献的方面。马克思出入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及其辩证法,其所继承的理论遗产决不只是方法论意义上的辩证法,而且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经过新唯物主义洗礼的辩证法,即新唯物主义的辩证的世界图景理论。辩证法固然是一种方法论,但这只是硬币的一面,断不可将辩证法方法论化。世界观、本体论的辩证法是硬币的另一面,甚至是更重要的一面。黑格尔的辩证法就是一种世界观的辩证法,是一种头足倒置的世界观或自然历史观,在他那里,自然是历史和绝对精神的外化、生成过程。马克思清楚地看到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巨大价值,并将它颠倒过来,加以扬弃,创立了唯物的历史的和实践的辩证法。这种“马克思主义的按其本质来说是本体论的辩证法”(注: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本体论〔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113.),不只是存在于历史和意识领域,而且存在于自然界中。正是由于自然界的辩证运动,才在对立统一、量变质变等运动中产生了形态和性质各异的种种新事物,产生了发展的阶梯和新的质。自然界不仅存在着飞跃,而且正是由于这无数的飞跃才构成了发展的链条,并且盛开出了人类精神这朵鲜花。人类精神倾注在劳动实践当中,体现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当中,一步步地创造出人类的历史和社会。自然界的生物进化逐渐让位于人类精神和文化的进化,自然史也逐渐地过渡到人类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讲,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一种自然—历史的总体辩证法,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是一种辩证的自然—历史的唯物主义。由于马克思侧重研究的是社会历史的辩证运动过程及其规律,因此,我们也可以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简称为历史唯物主义。 3 第三种观点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哲学归之于实践本体论,最终导致实践唯心主义。 与以往的哲学相比,马克思更重视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他的历史唯物主义也可以称之为一种改造世界的实践哲学,是一种实践唯物主义,但不能将它归结为实践本体论。实践本体论的核心原则是强调实践第一性、物质第二性,回避乃至否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这是一条反唯物主义的原则。虽然马克思哲学的重心不在于阐明自然界的辩证法,而在于阐明社会实践领域的辩证法,但这并不等于可以否定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很显然,实践本体论对马克思哲学的实践本质的弘扬是以牺牲唯物主义为代价的。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源于一般唯物主义,但高于一般唯物主义,这是不争的事实。实践本体论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架空起来,并将它整个地安放在一个并不牢靠的流沙基础上,其用意虽然是突出马克思哲学的实践本质,但不管怎么说,否定马克思哲学的自然本体论基础,马克思的整个理论大厦也将摇晃。事实上,强调人类实践活动与坚持唯物主义并不矛盾。因为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与一般意义上的唯物主义已经有了质的区别。实践本体论对此却恰好缺乏体察。诚然,在一般唯物主义或严格意义上的唯物主义中,是没有作为主体的人和人的实践活动的位置的。说它是物本论唯物主义也不为过。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已经从根本上超越了这种物本论唯物主义(或客体唯物主义)。在这种新唯物主义的世界图景和本体论框架中,自然与社会、物质与人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它们之间既有连续性,又有间断性和飞跃,既有彼此间紧密的相互作用,也有性质迥异的区别。而有精神的人及其实践活动(或意向行为),是这种新唯物主义框架中最富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质的方面。这一新唯物主义的理论实质不仅被“庸俗的马克思主义”者们抹去了,而且也被实践本体论者们忽略掉了。 回顾马克思主义发展史,这种错误并不新鲜。19世纪,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的革命性变革,并没有立刻引起德国思想界的普遍重视。在当时的德国思想界,以抛弃辩证法为代价的纯粹的唯物主义占主导地位,这种唯物主义师从达尔文的渐进进化理论,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坚持还原论,在社会领域则主张社会达尔文主义,反对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19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社会民主党内的一些达尔文主义的拥戴者也遵循着这条思路,认为马克思反对精神、观念的作用,只主张经济决定论。他们不理解唯物史观的真正意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崛起,正是直接针对这一状况的。他们倡导“回到黑格尔”,实质上是要回到辩证的总体性和主体性原则,并最终回到历史的、社会实践活动的辩证法。直至今天,西方人所理解的唯物主义( 不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仍然是严格的唯物主义,即物本主义。实践本体论者也在此处失足,说明他们同样不了解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真正意义。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甚至连唯物主义都不是,而是实践人本主义,马克思新哲学不是唯物主义的新形态,而是人本主义的新形态(注:丛大川.是唯物主义的科学观点还是人道主义的价值观念〔a〕.任平,王金福,王晓升. 当代视野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c〕.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852—858.)。这种将唯物主义与人本主义对立起来的做法,实际上只是正确地揭示了西方哲学话语中的严格意义上的唯物主义的不足,由此得出马克思新哲学不是唯物主义的论断,实在是张冠李戴。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真的会妨碍其人道主义理想的阐扬吗?当然不会!因为这种新唯物主义是内含着人类精神和实践的实在性和能动性的辩证法。后者不会因为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承认自然规律的基础作用而受到任何限制。相反,离开了这个基础的人本主义精神倒成了无根的浮萍。试想,在人类精神和价值以及人类实践活动本身的本体论地位尚未得到肯定的条件下,人道主义理想充其量只是一种美丽的幻影或精神泡沫。况且,人道主义理想在社会历史领域的实证展现,离开了社会历史领域的主客体遵循一定规律的互动过程,离开了历史的唯物主义,它又如何实现自己的理想!恩格斯的合力论早已明确表示了对线性决定论的反对,人类历史的合目的性早已超越了传统唯物主义的樊篱,而且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主张或赞成过庸俗化的经济决定论(恩格斯在晚年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通信中一再表明这一点),这也正是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高明与创新之处。这一切都可以在新唯物主义的框架下实现,抛弃这个框架,只能说明论者们对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理解失当,并因此导致对整个唯物主义理论的错误估计。 4 第四种观点是正确地强调了马克思主义是实践的唯物主义,但论证的范围狭窄,未能真正确立实践的唯物主义的科学基础。 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理解为实践的唯物主义是完全正确的,这种理解摆脱了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旧唯物主义化、机械论化的错误,同时也与实践本体论划清了理论的界限。但如何将自然、意识、实践与社会历史等方面统一起来?如何恰当地把握马克思的辩证的世界图景?尤其是如何确立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的科学基础?这仍然是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过去我们比较侧重于从社会历史的方面来说明其科学性。这固然是重要的。但人类实践本身为什么是能动的?它的能动性来自于哪里?为什么意识具有能动性和反作用?意识作为实践的重要环节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在理论上,我们以往对此并没有清楚明确的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时代也不可能回答这类问题。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就有必要确立科学的本体论立场,使实践的唯物主义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因为作为世界观的唯物主义决不可能与科学相脱离。近代自然科学强化了唯物主义的科学基础,但同时也将片面性带入了唯物主义。由于它不了解人类社会与纯粹自然领域的质的差别,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采取了还原论的机械唯物主义立场,不能够将唯物主义贯彻到社会历史领域,因此,这种唯物主义多半是半截子的。经过历史辩证法的洗礼,唯物主义实现了巨大的跃进,确立了新的辩证的、历史的和实践的唯物主义的原则立场,但这种原则立场在很长时期以来被人为地与不断发展的科学隔绝开来了。传统的辩证唯物主义教科书体系长期囿于经典机械论的世界观框架,消极阐释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未能从总体世界图景的把握入手揭示新唯物主义的实质的革命方面,制约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哲学的发展。 实践唯物主义的出现,是对这种倾向的富有建设性的矫正。但实践唯物主义本身仍然存在如何说明实践的关键环节——意识——的科学地位和能动作用问题。从本体论角度来看,这是我们必须首先面对的一个问题,而它恰恰又是当代科学(物理学、神经科学和意识科学等)正在探索的前沿问题。当代西方唯物主义面临的最大的理论课题就是如何科学地说明意识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即所谓的“布伦坦诺问题”(注:布伦坦诺问题,也称为布伦坦诺论题(brentano thesis), 原指人的意向性问题,德国哲学家布伦坦诺以意向性为基础对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进行了区分,意向性后来成了现象学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在当今的意识科学研究中,人们常用布伦坦诺问题来泛指一切关于“有意识的经验”问题或“意识之谜”。1994年,美国哲学家查尔默斯将这类问题概称为意识研究中的“困难问题”。))。如何从科学和哲学的角度进一步阐明实践唯物主义的立场,这是需要下大力气来做的一项宏大工程。它事关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事关新的科学研究的指导原则,事关两个文明建设的哲学基础,事关知识、智能经济时代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创新,我们没有理由将我们的认识停留于实践一般的笼统阶段。如果我们能够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广泛吸收当 代世界唯物主义和意识科学研究的积极成果,在科学的、创造性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确立实践唯物主义的科学基础,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的、历史的和实践的唯物主义将拥有更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更广泛的启示力和吸引力,唯物主义的信念将更加牢固。

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大陆法系;辩论权

一、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概述

(一) 辩论原则的基本定义

通常认为,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即是通常意义之上我们所说的辩论主义。辩论主义是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首创,英美法系国家也普遍的接纳以及采用了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内涵。但因文化和意识上的差异,并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但辩论主义广泛的空间应用确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条如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一般认为,该法条在立法上确立了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地位。此外,辩论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完整的民利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的体现。

正如孟德斯鸠所曾经谈到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辩论原则其根本实质亦是对人权和自由最大限度的尊崇。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关于该原则的定义又与我们稍有差别。如日本学者所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

(二)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1. 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

这其中有两层含义。其一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一审,二审及再审整个阶段诉讼过程之中。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不论是在哪一个阶段,就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

其二,在实体的程序之中,辩论原则不能仅仅体现在法庭辩论阶段。在整个案件的处理程序体系中,辩论原则应该是完整的贯穿的,法庭辩论只应该是其体现的最明显的阶段。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绝不仅仅局限于这一阶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如提交状,答辩状,法庭调查环节中的举证质证等等

2.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应是单一的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是绝对的单一的。它不仅有口头表达的方式,也可以用书面表达的形式来体现。例如,在辩论原则中体现最明显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人和当事人主要采取口头的言辞辩论。原告的状,被告的答辩状则是书面行使辩论权的最好体现。

3. 辩论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辩论权的实施,其主观思维上的出发点是基于当事人及第三人对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基础之上的。尊重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辩论权有很大的积极意义。更是对宪法和人权自由的最大尊崇,也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之中必经的过程和环节。

4. 辩论的内容具有二元性。既可以是实体上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上的问题

辩论的内容主要应该是围绕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某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

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所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审级是否正确等等。

总而言之,不论双方的辩论内容是什么,辩论都应该紧紧围绕双方之间有争议和分歧的并对案件的处理有积极意义的问题。这就需要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的工作素质,增强法官的业务能力,在整个辩论的过程之中能够正确地引导双方开展辩论,行使权力。

5. 人民法院应充分的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简而言之,就是人民法院最后所做出的终局判决必须是经过并且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行使之后所产生的一个应然结果。从诉讼的终端目的角度出发,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达到自己证明自我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标。也只有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法院切实了解事实真相及保证判决的公正性。人民法官应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高度专业性,引导和敦促当事人行使好自身的辩论权,正确而又充分的讲清事实,提出主张。

二、我国民诉中辩论原则的现状

1. 辩论原则实施的不完整性。

在我国的一些基层法院,存在片面追求裁判的效率性,并没有完整的履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甚至会限制庭审的时间。如任意打断当事人发言,压缩辩论时间,不传唤必要的证人以及鉴定人员的出庭发言等等。

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之下,辩论原则存在并发挥的空间逐步被压缩且减少,完整性大大受到破坏,实施基础的残缺也导致辩论原则的现状令人堪忧。

2. 辩判分离,辩论原则的功能性没有得到充足的发挥。

在司法实务之中,常常有让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化的现象存在。即“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论权对最后的判决结果影响甚微。同时也助长了大量的庭前非正常化的私人活动,导致当事人以多样化的非正常手段影响整个司法裁判的正确走向。

另外,在辩论权行使的整个内在过程之中,也存在其不合理性。法庭庭审阶段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最为重要。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只能就事实进行一定的阐述。既不能加入自身的主观性比较强的意见,更不能对对方当事人的言辞提出反驳和质疑。而在法庭辩论环节,当事人则需根据自身提出的主张结合证据和法条规定进行分析论证,同时反驳对方的辩论意见。

可以看到,两个原应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环节脱节较为严重,这必然影响辩论原则积极效果的完整实现。

3. 存在着大量的“代位辩论”现象。

在基层的民事案件处理之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委托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进行工作。限于自身有限的专业知识以及综合素养,很多当事人往往只简略地陈述案件的事实情况,便由人进行“代位辩论”。

泛滥的“代位辩论”现象往往出现两个极端。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个人私密性过强,配合度不高等,造成陈述给人的事实不清楚不完整,使得人在庭审之中常陷入困境,无法有利而又高效率地处理工作。也给整个民事诉讼过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诉累,以及拖缓了裁判的速度。

另外,也可能因当事人法律素养过低,放弃向法庭表达自我意思表示的机会。人在辩论环节过分的越俎代庖,更多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加入自我的意思表示,使得整个辩论权行使的主体界限趋于模糊,当事人对案件的参与度不高,了解度较低,这并不符合辩论原则的立法原意。

4.在审理过程之中的阶段性残缺。

前文已经提到,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原则,应完整的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阶段。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我国的民诉法中还规定了在二审阶段,包括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允许运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这就使得辩论原则在二审之中无法得到彻底的体现和应用。

三、对完善民诉辩论原则的一些意见

1. 吸收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的理念精髓,构建一个架构完整的辩论原则体系。

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适用的“约束性辩论原则”,我国现行的辩论权的范围和内容都稍显得空洞,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对法院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性,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角色定位时常模糊不清。笔者建议可以吸收英美对抗式的辩论中的交叉问询制度以及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导制度。

我国现行的“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必须向“约束性辩论原则”逐步过渡,才能使整个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和运作更符合客观规律性。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无论是从诉讼的政治民主性,还是从诉讼的技术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辩论原则都有必要加以改造即借鉴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在现有辩论原则的内容中加入当事人辩论对法院和法官的制约关系。”

可以说,中心体系的架构是辩论原则完善的先中之先,重中之重。

2. 进一步加强法官的释明权,正确把握辩论的导向。

结合我国公民法律素养偏低的切实国情来看,法官的正确引导和释明概括必不可少。

在当事人陈述事实不清楚不明确或者偏离争议的焦点,举证材料不足,诉求不当之时,法官应该严格地站在自己的中立角度进行正确的引导。这样做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法官的适时发言完全可以使当事人的辩论效率性以及针对性更强。在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辩论权的基础之上,又有效地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也非常有利于约束性的辩论原则架构的完成和发展。

3.规范司法审判的程序环节。

任何一个民事主体行使其辩论权都必须依托一个平台。在民事裁判之中,庭审程序正是这个平台。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司法审判的程序规范切不可失。在努力提高裁判效率的同时,更应注重裁判的质量。

任何一个程序存在的客观意义都在于可以有效的对本位主义强烈的主观意识性进行有效地控制引导,程序的严肃性不容许任何主观意识来进行挑战。如果说引入卓越的法律理念是整个体系架构的中心大脑的话,这个程序,就是整个体系的全身骨骼,它支撑着整个辩论原则的发展和完善。

建议应从人民法院内部入手,严格规范整个诉讼程序规范而又完整地终结,使这个行使辩论权的平台更加牢固和坚实。

4.完善现有民诉法中关于判决法条的漏洞。

在一个司法公信力较高的法治国家之中,作为所有民事纠纷和争议的终局司法裁判,理应具有不可抗拒性以及极强的公众信服力。在最终的判决文书中,应该有理有据,在事实、法条、法理和社会实践经验之中综合分析,从而力争做到四平八稳,公众信服力极强,

但是现实的司法裁判却存在着令人不可预料的现象,裁判的文书时常较为简洁,内容上只有事实和引用的法条,信服力相对来说比较弱。造成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还因为民诉法在判决立法上存在着一定的实质漏洞。我国现行的民诉法只规定了判决的形式,并未对如何规范判决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过深入的探究。建议应对相关的民诉法条进行相应的改进

与完善,从立法上充实简陋的判决法条。

5.对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结构进行一定的改动。

(1)建立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德规定,庭前的准备活动排除了当事人的积极参与,更多的是以法院为主导的审判职能的履行。这样既不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开性,也与大陆法系一般所尊崇的当事人主导制度相悖。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应在法院的引导和主持之下,组织当事人相互交换证据及信息,使得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权都受到尊重。另外,准备程序同样应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标的额度,当事人人数等因素设立多样化选择,尽最大的可能保障司法工作效率。

(2)增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联性。前文笔者已经谈到,在现行的制度之下,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环节脱节严重,关联性不强,应该予以调整,将更多的发言辩论机会和空间自由度赋予当事人。

[参考文献]

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第13篇

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同 

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完整命名 

唯物主义的研究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朴素唯物主义,第二个阶段是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第三个阶段即为马克思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可见,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唯物主义哲学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阶段,具有历史性,同时也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形成经历了历史的变革,这个变革并不局限于历史性的变革,更多的是社会领域影响下而形成的哲学思维的变革,使得哲学理论中关于本体论的认识发生了改变,相应地,自然哲学理论和思维哲学理论也有所改变。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创立起来的,并形成系统化的学说。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而言,唯物主义经历了历史发展的过程,而辩证唯物主义是基于朴素唯物主义和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而建立起来的崭新的哲学。从这个意义上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定位,辩证唯物主义从社会历史性的角度进行研究,即为历史唯物主义,两者的本质具有同一性。采用不同的术语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定位,从不同的层面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以研究,共同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存在着同一化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中,将其界定为三大领域的一般规律研究,即自然领域、社会领域和思维领域。但是,辩证唯物主义并无法从认识论的角度将三大领域贯穿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特别是思维领域的研究,无法向自然领域和社会领域渗入。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解建立在唯物辩证法的基础上,以其为本质从方法论的角度进行理解,就可以唯物地解释三个规律以及相关理论。 

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划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个部分,是逻辑上的划分,存在着历史的先后顺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并无法将两者之间真正意义地统一起来。如果从新的视角对历史唯物主义以认识,将历史唯物主义看作是哲学自身变革的实现,是对黑格尔哲学的扬弃,是对费尔巴哈哲学的超越。这就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哲学研究的一个层面,包括恩格斯对古典哲学进行改造后关于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可以被看作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变革的补充,由此而实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统一。 

关于马克思所理解的辩证法,并不是现行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其是从社会历史的角度对辩证法进行研究,所以,归根到底属于历史唯物主义。直观上理解历史唯物主义,其中所涉及的内容中关于自然领域和思维领域涉及并不多,而更多的是从社会历史的角度研究哲学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对自然领域、社会领域和思维领域的理解,如果仅仅是机械地理解是不符合哲学的思维方式的。马克思所确立的辩证法是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针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进行研究,针对主体和客体的统一关系问题研究,对本体以及存在的真正含义以理解。因此,对唯物辩证法的研究,要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才能够对辩证唯物主义以本质上的理解。 

三、结论 

综上所述,理解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不可以将这两个术语并列起来研究,而是要将其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个研究层面,研究两者之间的关联性。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虽然是两种指称,却都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完整命名。 

参考文献: 

[1]陈颖.试论马克思恩格斯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对当代的价值与启示[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30(01):1-4. 

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本体论/世界图景/实践/意识/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

目前哲学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的理解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虽然几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它们之间的分歧既明显又尖锐。这种笼罩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上的迷雾如果不能得到进一步的澄清,可能会模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形象,妨碍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立场的正确把握。要坚定唯物主义信念,从理论上看,有必要针对几种主要的理论见解做一点辨析的工作。

1

第一种观点是将马克思主义与一般唯物主义相混淆,认为唯物主义过时了,因此,马克思主义过时了。

持这种理论观点的人,通常对所谓一般的唯物主义(或“物本主义”)不以为然,并且把这种唯物主义当作整个唯物主义的主要形态,没有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与一般的物本主义的唯物主义区分开来。他们将对物本主义的否定与批评简单地转移到对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否定与批评上来,认为既然物本主义的唯物主义已经过时了,那么,包含这种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也过时了,因此,应当寻求新的解释立场。我们不排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个别言论带有一般旧唯物主义的痕迹,因为马克思主义创立的时代,正是这种唯物主义占主导地位的时代。他们的某些话语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印记,受到时代条件的约束。同样,我们也承认,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些后继者如第二国际的所谓的“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们,他们站在一般的旧唯物主义的立场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庸俗化了。这种情况,甚至在前苏联20年代以布哈林为代表的“机械论派”中也有所反映。他们受逻辑实证主义及物理主义的影响,寻求将复杂的、高层次的事物还原为更简单的、低层次事物的还原主义解释立场。我国的传统哲学教科书体系受前苏联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难以划清甚至模糊马克思新唯物主义与一般唯物主义界限的问题。实际上,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从创立伊始就告别了旧唯物主义,并明确清算了与旧唯物主义之间的理论关系。我们知道,旧唯物主义在哲学本体论上的最重要的观点是,世界是由纯粹的无生命的物质及其运动构成的,其口号是:“给我物质和运动,我能创造整个世界。”这种唯物主义以近代自然科学为根据,对自然的世界图景作了机械论的描述。虽然与神学、唯心主义相比,它有一定的进步性与合理性,但它毕竟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特别是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以极为思辨的方式阐明了被机械唯物主义者们忽略的东西。然而,在近代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仍然占主导地位的时代,黑格尔辩证法被轻率地抛弃了。马克思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继承人与超越者,吸取了黑格尔哲学的合理内核,打出新唯物主义的旗号,首先超越的就是这种纯粹的唯物主义。其代表人物当时是摩莱肖、毕希纳和福格特等人。福格特说:“思想对大脑的关系,有如胆汁对肝脏或者尿对肾脏的关系一样。”(注:k·c·巴克拉捷.近代德国资产阶级哲学史纲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3.)没有肝脏就没有胆汁,没有大脑就没有思想。他们认为,生物界现象要用物理学和化学元素原理来说明,整个世界,无论是有机界还是无机界,都是由原子构成的,同一个原子,今天是粪肥的成分,明天可能同与它类似的原子一起组成芬芳的花朵。在他们眼里,世界无非是一堆原子,无机界与有机界并无实质的区分,精神也不过是一种特殊的物质或物质的机能。这种唯物主义将林林总总的世间万物归结为一种物质即原子,认为一切都可以从世界的原子或物质构成中得到说明。他们不了解,生命的出现和精神的出现是我们这个星球上最重要的事件,它们一经产生就既不能被还原也不能被取消,并且构成了由低到高的自然等级序列中的新层次。这种唯物主义没有看到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等级层次,没有看到高层次的等级层次具有低层次的等级层次所不具有的属性。的确,马克思认为精神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脑的机能,是物质世界的反映;但马克思并没有停留于此,他不仅指出了精神自诞生起就具有的社会特质,而且进一步指出了精神对物质的能动的反作用。马克思在其本体论中明确肯定意识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的第二性的地位和作用,肯定人类意识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并把它纳入其辩证的世界图景之中。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要求把事物、现实、感性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或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本身就明确地包含着肯定人的意识的能动性和因果作用这一理论环节。如果缺少了这一环节,人类能动的改造世界的活动就成了一句空话。在理论上,它是理解马克思实践观的基础,否定意识必然否定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否定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任何可能性。马克思多次明确地表示,他并不反对“精神的动力”,而是要进一步探索“动力”的动力。肯定意识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的第二性的本体地位和作用,是马克思扬弃唯心主义、超越旧唯物主义的重要环节。但马克思是在肯定自然界的先在性、第一性的前提下,肯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或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因而其观点与认为精神是世界本源的唯心主义有根本区别,与旧唯物主义的立场既有一致之处,又有重大差别。这种差别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与“从前的唯物主义”的差别,是辩证的、历史的和实践的唯物主义与“纯粹的唯物主义”或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的差别。因此,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等同于一般唯物主义或“纯粹的唯物主义”是断断不可接受的。2

第二种观点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庸俗化,未能真正理解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导致辩证法的真正意义在理论和常识层面的失落。

辩证法首先是一种世界观。尤其是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与世界观是紧密结合的。马克思的辩证法也同样吸取了并且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本体论辩证法立场。作为世界观的辩证法,它最深刻的意义在于揭示了辩证的世界图景,而不仅仅是被后来的传统哲学教科书体系教条化了的所谓两大原则、三大规律和一系列范畴的组合。世界观的辩证法是对辩证的世界图景的总体把握,这个辩证的世界图景是自然、社会及其历史的立体动态图景。在黑格尔那里,这个图景是头足倒置的,是以绝对精神为中心展开的。马克思把它倒了过来,并且唯物主义地阐明了自然与人类社会及其历史之间的辩证关系。在这种新唯物主义的世界图景中,物质自然界处于最基础的地位;依次往上,随着地质历史的演化,出现了生命;在生命的基础上,出现了具有高级精神智能的人类,历史从此由自然史演进到人类史,并且通过人类的创造活动衍生出人类诞生前自然界所没有的人化自然。具有精神的人和人类社会的诞生是自然进化中的一个伟大质变。马克思敏锐地把握了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之间存在的辩证等级和层次,他不仅清楚地看到了从无生命的自然到有生命的自然、再到具有精神的人和人类社会与历史这一由低到高的既有普遍联系又有重大质的差别的发展过程,而且明确指出,他所创立的唯物史观是对更高层次的人类社会和历史规律的揭示。在他的自然—社会本体论框架中,一个关键的理论环节是:承认人的精神、人的活动和人们的社会关系的实在性和辩证的层次性,承认它们不仅源于自然,而且高于自然,不仅与无生命的自然物、与有生命的自然物有质的区别,更主要的是它们对低层次的事物起一种宏观决定或下向因果作用(开放的历史决定论),这是马克思超越旧唯物主义、确立新唯物主义的自然—社会的辩证法的哲学思想基础,是他在哲学上实现革命性变革的一个重要的哲学思想前提。唯物辩证法的规律与范畴只有紧扣这一辩证本体论框架才能得到最具体、最有生命力的展开。离开这个辩证的世界图景,离开这一质的规定性,进而把辩证法仅仅理解为一种方法,无疑会导致辩证法意义的失落,这一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总体的辩证法就会失去应有的光彩。

传统的哲学原理教科书体系恰恰未能紧扣这一主题,而是简单地将唯物辩证法圈定于辩证自然观,而且其物质范畴往往过于狭义,忽略了物质的多层次的其他形态。因此,一些人诟病辩证唯物主义,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因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强调自然的物质方面,而在于如何辩证地理解自然与人类社会历史的总体世界图景,这恰恰是马克思超越前人的最有贡献的方面。马克思出入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及其辩证法,其所继承的理论遗产决不只是方法论意义上的辩证法,而且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经过新唯物主义洗礼的辩证法,即新唯物主义的辩证的世界图景理论。辩证法固然是一种方法论,但这只是硬币的一面,断不可将辩证法方法论化。世界观、本体论的辩证法是硬币的另一面,甚至是更重要的一面。黑格尔的辩证法就是一种世界观的辩证法,是一种头足倒置的世界观或自然历史观,在他那里,自然是历史和绝对精神的外化、生成过程。马克思清楚地看到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巨大价值,并将它颠倒过来,加以扬弃,创立了唯物的历史的和实践的辩证法。这种“马克思主义的按其本质来说是本体论的辩证法”(注: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本体论〔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113.),不只是存在于历史和意识领域,而且存在于自然界中。正是由于自然界的辩证运动,才在对立统一、量变质变等运动中产生了形态和性质各异的种种新事物,产生了发展的阶梯和新的质。自然界不仅存在着飞跃,而且正是由于这无数的飞跃才构成了发展的链条,并且盛开出了人类精神这朵鲜花。人类精神倾注在劳动实践当中,体现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当中,一步步地创造出人类的历史和社会。自然界的生物进化逐渐让位于人类精神和文化的进化,自然史也逐渐地过渡到人类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讲,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一种自然—历史的总体辩证法,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是一种辩证的自然—历史的唯物主义。由于马克思侧重研究的是社会历史的辩证运动过程及其规律,因此,我们也可以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简称为历史唯物主义。

3

第三种观点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哲学归之于实践本体论,最终导致实践唯心主义。

与以往的哲学相比,马克思更重视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他的历史唯物主义也可以称之为一种改造世界的实践哲学,是一种实践唯物主义,但不能将它归结为实践本体论。实践本体论的核心原则是强调实践第一性、物质第二性,回避乃至否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这是一条反唯物主义的原则。虽然马克思哲学的重心不在于阐明自然界的辩证法,而在于阐明社会实践领域的辩证法,但这并不等于可以否定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很显然,实践本体论对马克思哲学的实践本质的弘扬是以牺牲唯物主义为代价的。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源于一般唯物主义,但高于一般唯物主义,这是不争的事实。实践本体论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架空起来,并将它整个地安放在一个并不牢靠的流沙基础上,其用意虽然是突出马克思哲学的实践本质,但不管怎么说,否定马克思哲学的自然本体论基础,马克思的整个理论大厦也将摇晃。事实上,强调人类实践活动与坚持唯物主义并不矛盾。因为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与一般意义上的唯物主义已经有了质的区别。实践本体论对此却恰好缺乏体察。诚然,在一般唯物主义或严格意义上的唯物主义中,是没有作为主体的人和人的实践活动的位置的。说它是物本论唯物主义也不为过。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已经从根本上超越了这种物本论唯物主义(或客体唯物主义)。在这种新唯物主义的世界图景和本体论框架中,自然与社会、物质与人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它们之间既有连续性,又有间断性和飞跃,既有彼此间紧密的相互作用,也有性质迥异的区别。而有精神的人及其实践活动(或意向行为),是这种新唯物主义框架中最富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质的方面。这一新唯物主义的理论实质不仅被“庸俗的马克思主义”者们抹去了,而且也被实践本体论者们忽略掉了。4

第四种观点是正确地强调了马克思主义是实践的唯物主义,但论证的范围狭窄,未能真正确立实践的唯物主义的科学基础。

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第15篇

困扰之一:运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分析问题时的误解

学生在运用这一观点分析问题时,首先遇到的困扰是辩证唯物论包括哪些观点?一些学生将这一概念理解为辩证法加唯物论的有关内容,于是,分析问题时用联系、发展、矛盾的有关观点分析材料,笔者与学生交流为什么这样分析问题时,学生的理由是辩证唯物论就应该既包括辩证法的内容,又包括唯物论的内容,更有学生就理解为辩证法的内容。这说明学生理解这些概念时仅从字面上而未实质上理解。

辩证唯物论要说明的是世界的本质是什么,中心内容是唯物论。学生问:“既然中心内容是唯物论,那为什么在唯物论前面要加上‘辩证’二字呢?”这要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点基本特征说起,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之前,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往往是分离的,形而上学限制着唯物主义,辩证法在唯心主义那里受到窒息。然而,客观世界既是唯物的,又是辨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实践基础上克服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点分离,第一次实现了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有机结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是在包含了辩证法思想的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坚持了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辩证法。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分析问题,不但要承认世界的本质是物质的,物质决定意识,还要承认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作用,强调从二者的相互联系中把握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不但要承认规律是客观的,还要承认人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和利用规律,这同样承认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之间联系的普遍性。所以,马克思主义的辨证唯物论是包含了辩证法思想的唯物论,中心内容是唯物论,而不是辩证法和唯物论的简单相加。这有别于古代朴素唯物主义和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所以,运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分析有关材料时,首先应找出材料中体现唯物论思想的相关内容,然后运用辨证唯物论思想结合材料分析。如果运用辩证法思想分析,就会犯“张冠李带”的错误。

困扰之二: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分析问题时的误区

学生在运用这一观点分析问题时,常用唯物论加辩证法思想分析问题。将唯物辩证法理解为唯物论与辩证法思想的相加。

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坚持了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辩证法,中心内容是辩证法思想。唯物辩证法要说明的是物质世界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之中。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思想认为,世界是处于联系之中的,又是处于变化发展之中的,发展的动力是事物包含的矛盾,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复杂事物矛盾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分,简单事物矛盾有矛盾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分。事物发展的状态有量变和质变,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发展的道路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而这一系列思想都是建立在承认世界是物质的基础之上的。所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坚持了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辩证法,中心内容是辩证法,而不是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简单相加。所以,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分析有关材料时,首先应找出材料中体现辩证法思想的相关内容,然后运用唯物辨证法思想结合材料分析才是题中应有之义。

困扰之三:用辨证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分析有关问题时的误区

学生在回答这一类型的问题时常用辨证唯物主义有关内容分析问题,而忽视历史观的要求。这说明学生对辨证唯物主义与辨证唯物主义历史观之间的关系还比较模糊。历史观是人们对生活在其中的社会及历史发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辨证唯物主义历史观是马克思的辨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的具体表现。辨证唯物主义历史观认为,没有物质资料的生产,人类社会就不可能存在,社会意识也就不存在,因此,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然,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也具有能动作用,落后的社会意识对社会的发展起阻碍作用,先进的社会意识可以正确遇见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同时,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主要是人民群众进行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而辨证唯物主义研究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或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研究的领域不仅包括社会领域,还包括自然领域、人的思维领域。可见,辨证唯物主义历史观并非是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观的简单相加,中心内容是建立在辨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历史观。所以,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分析有关材料时,首先应找出材料中体现历史观思想的相关内容,然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材料分析才不至于偏题。

总之,只有透彻理解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辨证唯物主义历史观这些概念的内在联系,才能对《生活与哲学》有关内容融会贯通,并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