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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地下停车场设计范文

商场地下停车场设计

商场地下停车场设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地下;公共停车场;商业空间;规划设计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是扩大城市的可利用面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开展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既可以实现节约地面资源,缓解城市地面面积与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地下停车场和商业空间作为城市地下面积主要的利用形式,研究其规划设计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发展城市地下空间的必要性

城市地面发展问题的出现

随着现代城市在人口不断增加和建筑面积的逐渐扩大,交通拥堵、环境恶化、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水平下降等问题相继产生,成为城市化建设中城市过度发展所带来的城市综合病。在城市发展的一定时期内,大多数的城市采用的是外展式的方式来扩大城市的面积,这导致了城市建设对耕地资源的过多占用,农业用地的减少,与人口的急剧增长不相符合。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的问题是现代城市建设中都要面临的问题,开发地下空间,改善城市地面的交通和环境问题的需要。

地下停车场和商业空间的开发

现阶段,大多数的城市地下停车场和商业空间的开发都是借助于城市地下消防设施如防空洞来进行的,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代城市的建设发展要求高空、地面和地下的同步进行,地下停车场和商业空间可以作为对地面城市建筑的支撑,也可以大力发展成为城市交通和商业的另一发展方向。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可以满足城市日益增加的车辆对交通的要求和城市商业发展的要求,创造一个更适合居民居住与现代城市商业发展的中心城市,增强城市的综合发展能力。

城市地下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

整体的规划

目前我国城市中常见的地下停车场主要是作为住宅后者商业建筑附属的地下机构,这种地下车库受到地上建筑安全的限制,通常面积较小,停车的效益较低,车道的设置不通畅,在实际的使用中受到费用的限制难以发挥较好的效果,如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需要购买车位,导致很多车库处于闲置状态。公共停车场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城市建设中的开发利用不足。城市公共地下停车场,一般与大型的广场、公园的建设相结合,利用大型广场和公园的地下建设地下停车库,可以不受地面建筑对地下车库的限制,车库的面积较大,版块统一,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车辆的停放,缓解城市中心地区的交通压力。

城市地下停车库的出入口设计

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的设计,不但要满足方便车辆进出的基本要求,还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实现便于采光、优化空间、环境宜人和提高城市交通承载能力的目标,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虑,实现设计方案的最佳化。以深圳华强北片区的地下空间停车设施的设计为例,大面积地下停车库的设计,如果过多的出入口直接面度道路,则会对地面交通造成很大的影响,这就需要地下停车口的设计要避开地面交通密集和人流量大的华强北路和振华路,而是之间连接到华强北的道路上,在地下车库之间建立地下车流和物流道路,实现各个车库片区之间的柔性连接和满足电子交易区巨大的物流需求。在出入口出采用港湾式设计,减少对市政交通的影响。

公共地下停车库的通风、消防、排水等系统的设计

城市大型地下停车库的车辆较多,车辆的行驶产生的尾气在地下车库的环境下难以消散。地下停车库相对封闭的环境还容易造成消防隐患,一旦发生火灾等灾害将带来严重的损失。在地下停车库中设计通风、消防、排水等系统是保证地下车库正常和安全使用的必要措施。

通风系统的设计是为了将汽车排放的尾气进行稀释到安全的范围之内,避免对人员造成身体的伤害。地下车库的排风系统的设计需要设置上下两个排风口,大型地下车库的通风系统的设计应该采用机械送风的方式进行,送风的量和间隔要满足稀释地下车库的有毒气体至合理浓度范围的效果。消防系统的设计主要是满足地下车库发生火灾时的消防需要,这需要大型地下车库配备有机械的通风装置,在发生火灾时可以关闭下排风口,利用上排风口进行火灾烟雾的排放。此外,根据地下车库的建设规范,较大型的地下车库还要设计自动喷淋装置,在发生火灾意外时可以进行喷淋,起到良好的消防效果。排水系统的设计主要是满足地下车库在受到雨水等影响时可以及时的排除积水,保证正常使用。

坡道的设计

坡道式的设计是大多数的地下停车场主要的进出方式,坡道的设计要满足车辆进出、行车安全、采光、通风等方面的要求,要根据地下车库的实际情况,确定坡道的位置、宽度、数量和坡度的大小,保证进出方便和节约地下车库面积,实现最优化设计。

三、城市地下商业空间的设计

城市地下商业空间的总体规划

地下商业空间的开发,要坚持综合利用的原则,将同一地区的地面空间和地下空间的功能进行综合性的考虑,整体开发,实现地面商业和地下商业的连贯性。坚持分区分层的原则,一般来说,地下空间的第一层开发为餐饮和商业区,2-3层开发为停车场和人防空间等市政设施。以深圳华强北片区的地下空间规划为例,《上步片区城市更新规划》明确将华强北片区的功能划分为16个片区,确定了以华强北路作为片区商业的主轴,以华发北路和中航路作为片区商业的副轴,用地功能以商务办公、商业和文化娱乐为主,保留东侧的政府办公和居住区域。由此可知,华强北地下空间的开发仍然是华强北地下空间开发的重点,且地下一层延续地上需求,仍然以商业为主,在轨道站点附近可将商业延续到地下二层,其他的地区作为停车场和人防实施和仓库等的利用。

地下商业空间的内部环境设计

地下空间的视觉、空气等因素是影响地下商业空间使用的舒适性的重要因素。地下商业的视觉环境设计主要为照明的设计,由于地下商业空间的特殊性,其照明不宜全部采用荧光灯,应选用一部分白炽灯等其他接近太阳光谱的光源给人以温暖的感觉。灯具的设计布局要均匀,柜台、货架等是地下商业空间照明的重点,出入口等位置的照明应适当的加强。地下商业空间的空气,要保证温度和湿度的稳定均匀,地下商业区不同于地下停车场的通风,为满足人员的舒适,一般采用空调系统进行通风,保证地下商业空间空气的干净、舒适。

地下商业空间的入口设计

地下商业空间的设计,是保证地下商业空间是否可以与地面的商业环境形成连贯,吸引足够的人流保证商业活动的进行的重要措施。首先,入口的位置应该设置在地面商业区的人流密集处,入口的方向符合人流的方向。其次,入口的造型要具有时代气息,引人注意。最后,入口的建筑材料一般选用玻璃钢、钢结构等,配合以装饰砖材等。

地下商业空间的安全性和连续性设计

地下商业的空间相对较为封闭,内部布局与空间形态上的连续性设计,既可以实现地下面积较高的利用率,还可以保证其安全性,在紧急情况下利于疏散等安全要求。在地下商业空间的出入口和交叉点等处,可设计为人员聚集和休息的功能,改变地下长长的通道带来的环境的单调性,使空间富有变化。如在地下空间入口处设置一个休息的功能区,可起到从地面空间到地下空间的一个过渡区域,减小由于地下商业空间的封闭性、低矮所到来的单调和压抑。需要注意的是,过渡区域的设置要在不占用人行通道的前提下进行的,以保证地下商业环境的道路畅通,保证人流安全性。

总结:

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也越来越成熟,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地下商业空间作为城市地下空间主要的利用形式,对于改善城市中心区域的交通拥挤和满足城市商业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城市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商业空间的规划设计,将成为解决城市综合症,促进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商场地下停车场设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BOT;建设;地下停车场;社会资金

一、前言

随着近年人口成长快速、各项经济建设持续发展,广州市的机动车辆数量不断递增。“十一五”时期,广州汽车拥有量已从75万辆增加到160万辆,按照每年增加30万辆汽车的速度,到“十二五”末,预计广州的汽车拥有量将达到300万辆。目前广州市的停车空间已严重不足,而停车需求量大。为改善广州市停车问题,广州市必须加大力度进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开发建设。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将耗用大量的财政投入。

目前,社会资金充足,投资意愿强烈,如何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值得思考。下面通过对广州市某地下停车场实例,浅析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的情况。

二、项目概述

广州市某地下停车场项目,位于广州市的老城区。根据规划,该项目净用地面积为10952.2平方米,项目拟建总建筑面积1752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5062平方米,用于商业金融业,地下建筑面积为11878平方米,用作地下停车位及设备用房,设置260个机动车泊位,360个非机动车泊位,配套公建面积为80平方米,用于卫生间。该地块建筑密度为40%,容积率为0.8,绿地率30%。

该项目投资概算约8000万元(不包括该地块的拆迁及补偿费用,拆迁及补偿费用由政府负责)。

三、项目建设模式选择及思路

该项目由区发改局立项,区财政资金投入,但资金缺口比较大,如果按照以前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模式,项目建设将搁浅。因此,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的模式进行建设,通过利用社会资金来承建本项目,达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减低政府公共设施的财政负担。

该项目采用BOT建设模式,基本思路是:由政府部门组成的项目业主,向国内外投资商公开招标项目投资主体,由中标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公司,并与项目法人公司签署项目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项目法人公司进行融资建设,承担风险,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该项目特许经营期计划30年,包括建设期18个月),收回投资并取得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政府机构。

四、市场分析

近年来,广州市虽然完成了公共停车场的系统专项规划,但从实施情况来看,系统规划的公共停车场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由于政府投入社会公共停车场项目的建设资金不足,每年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逐年后延,从而造成停车场建设目标欠账积累越积越多,公共停车场的推进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广州市区现有专门的公共停车场现有数量少、总体规模小、系统性差,难以充分发挥公共停车场在城市停车格局中应有的作用。

目前,采用BOT建设模式在我国已经比较热门,特别对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发电厂、供水等行业,都能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不论外资或内资,社会资金比较充裕,投资意愿比较强烈。因此,只要本项目具有投资的商业价值,将吸引部分投资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解决公共停车场延后建设的问题。

五、政策分析

根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并没有明确将公共停车场列入城市基础设施的范畴,也没有相关BOT建设模式的相关管理法规,停车场仅单纯被视为经营性产业,广州市现行的相关规定仅仅有《关于给予建设地下停车场等建筑面积免套设施建设费的通知》、《关于鼓励停车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州市停车场开业资质评审条件(试行)》以及《广州市停车场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其实,公共停车场具有服务的公共性和效益的间接性,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一样,作为实现城市交通出行中停车必需的场所,应该被定位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

六、财务分析

1、项目成本预测

该项目成本组成主要为投资费用、运营成本费用和税金。

1)、投资费用包括建设投资(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及预备费)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流动资金等,暂按8000万元人民币估算。

2)、运营成本费用包括项目公司的所有人员的工资福利、原材料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及维护费、设备重置费、项目移交前修缮等费用。根据调查,暂按每月20万元估算,至特许经营期满约6840万元。

3)、税金主要包括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等,营业税税率为5%,以及其他附带征的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综合税率为0.5%,房产税税率为12%,总税率为17.5%。

2、项目收益估算

1)、停车场收益: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州市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试行价格》(穗价〔2009〕252号)规定,本项目停车场所处地段根据《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试行)》(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暂按二类地区计算,该本项目设计地下停车场有260机动车泊位。据调查,目前该地段停车主要为旅游及饮食业等停车,夜间停车较少,暂按月保数占总车位20%即52个,临保车位208个计算,临保车位停车率暂定为80%,按64元/车位*天计算,月保按400元/月计算,则每月停车营业收入为340288元,扣除17.5%的税金后每月纯收入为280737.6元。则按特许经营期计算停车纯收入为96012259.2元。

2)、商铺收益:

该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为5026平方米,做为商铺用途,据调查该地段商铺每月租金约150元/m2,则每月商铺租赁营业收入为753900元,扣除17.5%的税金后每月纯收入为621967.5元,按承租率80%计算,则按特许经营期计算商铺租赁纯收入为170170308元。

3)、广告等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暂时忽略不计。

3、投资经济效果评价

该项目投资估算暂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只计算项目的静态投资回收期(Pt),自项目建成运营后,假设每年的净收益相同,如果仅仅按停车收费,该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内将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如果包括商铺收入,则该项目的静态投资回收期Pt约9年;年投资收益率约8.67%

七、综合分析

综合以上分析, 地下停车场项目采用BOT方式进行投资兴建,如仅仅以停车场进行经营,因其建设的投资成本较高,盈利能力却极其低微,将很难吸引投资商进行投资。目前广州市仅提出了对建设项目中地下停车场的建筑面积给予免套设施建设费的规定,这项优惠政策还不能很有效地提高公共停车场获利能力,现行相关优惠政策不够系统、全面,很难吸引开发商、单位或个人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投资建设。但如结合地面商铺进行经营,或采用其它的补偿方式,回报投资商,才能吸引大批有实力的投资商竞争投资。

因此,应该对地下停车场建设在政策方面给予支持,以保证盈利性低微的地下公共停车场项目能够得到支持和发展,通过更多的优惠政策,提高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谢志明等.广州市实行公共停车场项目投资优惠政策研究. 现代城市研究.2009

[2]汪岚等. BOT模式在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中的应用.城市问题.2007

[3]杨艳红.浅谈城市地下停车场.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2006

商场地下停车场设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广场;设计;景观

城市广场是为了满足各种游园活动需要而建设的,是园路的扩大部分。以建筑、道路、 山水、地形等围合,由各种软、硬质景观构成的,采用步行交通手段,具有一定主题思想和规模的公共活动空间。它作为一种城市艺术建设类型,既承袭传统和历史,也传递着美的韵律和节奏,是一种公共艺术形态, 也是一种城市构成的重要元素。在日益走向开放、多元、现代的今天,城市广场这一载体所蕴涵的诸多信息,成为一个规划设计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以玉林市城东商务大厦广场、停车场、城东区会议中心广场、停车场为例,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城市广场在规划设计中有可能涉及到的一些问题。

玉林市城东商务大厦广场、城东区会议中心广场是玉林市重点城市标志性景观项目,是结合了玉林市城东商务大厦、城东区会议中心景观建设,集休闲、集会、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景观项目;玉林市城东商务大厦停车场、城东区会议中心停车场是玉林市城东商务大厦广场、会议中心广场的配套项目,以解决城东商务大厦、城东区会议中心广场的停车需要。四个项目的综合建设,将形成玉林市重要的景观节点,改善城市的公共环境面貌,提升整个城市的形象,凸现玉林新区建设的恢弘气势。

一、广场工程概况

城东商务大厦广场

总规划用地面积19998;绿化面积66(占总面积的0.3%);水体面积1298.1(占总面积的6.5%);广场道路铺装面积18633.9(占总面积的93.2%)

城东商务大厦停车场

总规划用地面积83516;绿化面积51301.1(占总面积的61.4%);水体面积2257.9(占总面积的3.1%);广场道路铺装面积29957(占总面积的40.3%);小型汽车停车位448个、大中型汽车停车位10个。

城东会议中心广场、停车场

总规划用地面积64983;绿化面积17224.9(占总面积的26.5%);水体面积8141.8(占总面积的12.5%);广场道路铺装面积39616.3(占总面积的61%);小型汽车停车位195个。

二、设计方案理念

由于四个项目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故本设计在景观上考虑四个项目相互之间的和谐统一。商务大厦广场、商务大厦停车场与会议中心广场、停车场分别位于为民路的两侧,西侧为快速环道二环路,考虑到为民路、二环路车流量较大,大楼、停车场的主要出入口设在北侧30米道路、东侧20米道路和南侧爱民路,保证了为民路两侧的广场拥有足够开阔的空间和视野。整个空间布局以城东商务大厦为主轴线,突出了主体建筑的独特风采。

由于城东商务大厦广场、城东区会议中心广场占地面积限制,本方案采用两个广场同一格调的理念进行设计,从景观视觉上开阔广场的气势。玉林市城东商务大厦广场、城东区会议中心广场的巧妙构思,在于人工与自然的结合与对话,需要创造一种独特的景观,而这种景观应唤起人们的审美感官,满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渴望的精神、文化需求。于是我们用人工与自然的片断,将商务大厦广场、停车场塑造成自然景观节点,更加概念化的艺术空间,荡气回肠的场地变化,组织营造商务大厦、会议中心与广场、自然景观间的相互交流,及玉林文化、历史与现实生活间渗透的整体景观。艺术化的平面构成,巧妙的把建筑、广场、停车场三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并以垂直城市建设的手法,通过竖向广场、地台、柱廊、绿化、水景、园林小品等元素,多样的建筑与广场及城市街区间的进入关系,创造出更多令人愉悦的特色。壮乡特色被有机的融入场地之中,并通过重复和强化手法加深其印象,更加体现景观的民族性。停车场的绿化种植以体现亚热带气候条件下各种植物为基本树种,创造丰富多样的种植空间,体现玉林四季如春、鲜花满园的文化特色。

近年来,由于生活节奏的加快,建筑的高度密集、环境的严重污染,城市居民更加渴望能够与纯朴自然、亲切优美的湖光水色零距离接触和朝夕相处。所以本次设计采用了较多的水景。水具有以下特性:

1、流动性:地球的重力使水从高向低不停地流动,这种位移的变化使水处于不断循环运动中,充分体现出水柔美、活泼的特性而从商务大厦流出的小瀑布带给人强烈的视听感受。此外,风这一时令要素也促成水的流动,在平静的湖面上,“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一派诗情画意。

2、倒影和反射:水的倒影能增加景深,扩大景面,产生虚实对比、交相辉映的画面。阳光下,水面波光粼粼,新绿、晴空和建筑交织变幻,视野收放开合;倒影、逆光、反射,波光晶莹,色彩缤纷,将建筑环境衬托得如诗如画。

3、可塑性:水是一种连续的物质,无形而消极,本身没有固定形状,但通过容器或喷头,却能塑造成多种形态。宋代画家郭熙在《林泉高致》中曾说:“水,活物也,其形欲深静,欲柔滑,欲,欲环绕,欲肥腻,欲喷薄……”,就极为详尽地描绘了水的多种多样的形态。

4、声、色特性:水本没有自己的声音,基底的不同,上部剩余空气的多少决定了水的声音。涓涓细流发出的悦耳动听的水声;水虽然没有颜色,是透明的液体,但自然界中的浮游生物和光线中青蓝色的反射作用赋予它丰富的颜色;周围环境颜色的映射,也使得水面可以随着景物色彩的变化而变化。

三、广场功能分区

(一)城东商务大厦广场

本广场主要由市民休闲娱乐广场、道路、绿化、喷泉水景景观组成,主要为了给市民提供休闲、散步、健身的场所,以及大型集会场所。简洁明快的开敞式空间,广场的延展性地面铺装形式,展现了广场更为大气的风格,对称中心轴线。共同形成沿中心轴线、建筑内外相联多功能城市广场空间。

(二)城东区会议中心广场

本广场采用两侧布置与商务大厦形成品字的形态,形成大型林荫文化广场,设置主体雕塑、喷泉水景等景观小品,和开阔的城市绿地一起,为人们提供休闲、观演、集会、娱乐的好去处。城东商务大厦已设置人防地下室、管理用房,城东区会议中建筑设计时配套其人防地下室及管理用房、停车场等,或异地建设人防地下室,在本次广场设计时的四个项目中不将建设人防地下室和管理用房建设考虑在范围之内。

(三)城东商务大厦停车场

城东商务大厦停车场,小车停车位布置在城东商务大厦东、西两侧,约300个,北侧主要安排摩托车和自行车停车位,约150个,满足了城东商务大厦、城东商务大厦广场的停车需要。另外配合绿地景观建设,种植本地特色植物,改造商务大厦、广场的环境形成自然生态的特色植物园区,成为广场、停车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过渡。

四、结束语

玉林市城东商务大厦广场、城东区会议中心广场的建设将从根本上提升玉林市具民族特色的景观城市形象,给玉林市环境景观注入新的活力,带动周边区域的重建与开发,为广大市民提供舒适优雅的城市公共空间。玉林市城东商务大厦停车场、城东会议中心停车场的建设,将解决城东商务大厦、会议中心以及广场区域内的停车需求。

参考文献:

[ 1] 尹安石. 现代城市景观设计[ M]. 北京: 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6.

商场地下停车场设计范文第4篇

逛街时要不要开车去的关键是停车是否方便。听听那些关于停车场的抱怨—“车总是没地方停,为什么停车位不能多一点?”“我是新手,停车位置记不住,常常找老半天!”有时候,好的停车经历就是让你有购物娱乐好心情的开始。有时候停车场也能让你严重怀疑自己的车技。停车场究竟有什么讲究?

Q:为什么相同地段的各家停车场收费会相差很大,是不是乱收费?

A:购物时希望泊车能方便经济,并想当然也认为同地段的地方停车价格差不多,但收费其实和停车场的业态类型有关。目前中国停车场的收费价格受交通管理部门指导,有“不得高于”和“不得低于”两种形式的约束。同样在市中心,居民区和交通枢纽的公共地带,为使居民停得起车,收费受“不得高于”的指导。而在核心区尤其是核心商业区,为了鼓励公共交通,避免造成拥堵,用“不得低于”的价格杠杆调控。所以在同样的区域和地段,如果你遇到收费相差很大的停车场,可能是居民小区性质和商业用途性质的差别。当然,为了既方便顾客又能通过审批,商家也常会用“凭购物凭证免费停车2小时”等策略吸引消费者。

知道多一点:停车场的大小也是衡量商场档次的一个的标准。停车场的大小有两个标准:一是停车位数量,二是占地面积。一般面积越大,设计出的停车位数量也越多。地下停车场的面积包含内容有:停车位面积、各种立柱的面积、机电用房所占面积、管理用房(监控设备、收费用房、油脂收集处等)的面积、坡道面积。

Q:“有的地下停车库进出坡度大,天花板低,让人瞬间感觉好低档”,停车场的坡度有什么讲究呢?

A:一般而言,商业停车场的坡度越大,越节省空间,也就能够放下更多的车位进而获利。这也许是你有时遇到那些坡度大的停车场的原因之一。但停车场和一般的商业空间不一样,它的进出场坡度仍然有规定的行业标准。“目前国内对大型汽车、中型汽车、轻型汽车、小(微)型汽车的直线坡度规定分别是10.0%、12.0%、13.3%、16.0%,对曲线坡度的规定分别是8.0%、10.0%、10.0%、12.0%。”奥雅纳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交通规划师李琨说。

知道多一点:停车场的层高也有标准,普通汽车车库净高度不得小于2.2米(普通居民住宅的层高都有2.7米,有一点压抑确实在所难免),大型汽车车库净高度不得小于4.2米。此外,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小于5米。

Q:为什么在有的停车场倒车会倒得很顺畅,在有的停车场倒车却很麻烦?是我的车技有问题吗?

A:也许不仅是你技术弱的原因,这里还有停车位的关系。停车场在设计规划的时候,每个车位的“建筑面积”最初规划是30至35平方米,扣除行车通道、安全通道、出入口、设备机房等“公摊部分”,测算下来普通汽车车位的“使用面积”一般是2.2米×5米的规格。但是有些停车场为了增加利益会一味增加车位数量,从而就减小了单个车位的面积—不同停车场的普通汽车车位面积可能相差2平方米!明白了吧?这些微不足道的相差对于车身较宽的车辆和菜鸟司机来说都将成为一种考验。李琨说,在遇到普通汽车车位的宽度小于2米的情况下,会比较影响车辆的停泊。

知道多一点:目前规范的停车场基本都会配置残疾人停车位。位置设置在靠近电梯、走道等建筑物出入口最近的地段,方便需乘坐轮椅的残障人士和老年人泊车。而且残障人士专用泊位的宽度是普通停车位的1.6倍,在专用停车位的一侧,留有宽度不小于1.2米的轮椅通道。当你泊车的时候,小心留意别侵占了这类“专用停车位”字样及图形的车位哦!

Q:在陌生的地下停车库里,怎样才能迅速找到电梯的位置?

A:原则上说,电梯的位置和停车场的设计关系不大,而与整体建筑的设计结构有关。逛街停车时经常会将车停在商场楼下,此类商业用途的建筑一般由塔楼和裙楼组成,地下停车库在裙房地下,垂直电梯则会设计在塔楼的核心筒之内。也就是说,除了按照指示牌的标示通往地上,如果你想乘直达电梯从地下停车库去10层、20层以上,那么最好往塔楼的核心区域走。

知道多一点:目前国内停车场主要有3种形式。1. 占比重最多的平面停车场(多为地下停车库)。一般建于建筑物的地下层,也有不少以公共区域(如广场、道路边等)作为停车场。这些通常也是你逛街时最常“打交道”的停车场。2. 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完全由机械停车设备,如驱动机、导向轮、搬运器等构成。这类停车场占地面积小,自动化程度也很高。但在商业区还没有普及。3. 智能立体停车库。这种停车场操作和使用都很方便,这种停车场操作和使用都很方便,具备智能化管理及收费系统,是今后缓解城市停车难的一个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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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地下停车场设计范文第5篇

“广州市十年来鲜见新增公共停车场!”广州市政协委员曹志伟在关注路边“李鬼”停车位问题时,再次对公共停车场不足的现状进行“炮轰”。记者连日走访发现,医院、商圈等大型公共场所的车位配套尤为紧缺,对公共停车场的需求非常迫切。事实上,建设公共停车场早在2006年就已经有规划,但七年后的今天,九成规划中的停车场还没建却已“无疾而终”。建个公共停车场真的有那么困难吗?专家认为,政府对公共停车配套的忽视是导致公共停车场“难产”的主要原因。

现象:医院商圈停车皆难,制约城市长期发展

集中在广州市中心的各大商圈以及医疗机构无疑是停车难的高发区。记者昨日走访发现,停车难问题不仅让车主们焦头烂额,而且在不知不觉中制约着城市的长期发展,建设公共停车场早已刻不容缓。

医院:停车花上个把小时,有病真是耽误不起

要说公共停车场哪里最缺、最急需,无疑医院周边。记者近日在全城多所医院调查发现,大多数医院的停车位配套紧张,到医院看病,光停车就要花上个把小时。一辆蓝色的QQ好不容易开进医院大门,却因为停车场里车辆都停满了,重新在地下排起了车队。这是记者在珠江新城的妇幼保健院的地下停车场所看到的一幕。一名停车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整个医院包括露天和地下车库共配备了300个车位,但车位依然很紧缺。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整整花了四十分钟才拿到一个车位,你说车位能不紧张?”

停车时间长,大人等得了,可是有病的小孩子未必等得了。市民杨先生向记者反映,上次开车带孩子来这看病,取卡停车时等了一个小时,搞得孩子在车上又闹又跳,吵着要下车。这一次带孩子来看病,他不得不先把车子停在杨箕那边的停车场,再坐地铁过来。这让他就得又好气又好笑:“虽然是麻烦了点,但好过在这里干等着”。

每天上午10点开始,交警会例牌来到医院门口驻点执勤。在中山一院门口,为了让入院停车的车辆守规矩排队,封路的铁马被迫摆上了马路,整整占据了长达百米的车道。在中山一院的停车场进出口的斜坡上,整整齐齐地停着一排汽车,都用一块小枕木抵住车轮。停车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开车来这里看病的人太多,医院的停车位也就那么几个,可以停的地方都停满了,所以只能在停车场进出口上寻找停车“空间”了。

在大德路的省中医院,记者发现一些带着老人来看病的车主,在医院门口把老人放下,然后再去停车。由于该路段只有两个车道,造成现场大拥堵。一名车主告诉记者,想要在这里停车没个把钟是不行的。自己虽然等得起,但万一耽误了老人看病,事情就大了。

商圈:公共停车配套缺失,一直制约商圈发展

除了各大医疗机构外,各大商圈也是“停车难”的高发区。

停车难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农林商圈的发展。虽然是广州出名的商业一条街,但密集的商铺、饮食店带来市民消费多样与方便的同时,停车配套设施却一直缺失,可以说车位问题一直制约着该商圈的发展。记者昨日走访发现,尽管近年来很多新增商厦在农林下路中陆续出现,但它们必须先满足自己的顾客群与上班一族的停车需求,停车问题依然很严重。为了找到车位停车,记者只好拐进附近铁路医院停车场,但还没到门口,已经看到门口长长的车龙,无奈之下,记者只能驱车离去。

作为著名的广州商圈,以天河城为中心的区域可谓是天河区停车难问题的缩影。记者发现,天河城、正佳等大型商业点的停车位一般在周末中午就已爆满,前来购物的市民迫不得已之下只好乱停,令附近交通拥堵不堪。

同样是著名商圈之一的北京路商圈也受困于停车问题。记者调查发现,虽然五月花、名店城、广百等大型商业点都有停车位,但由于地点过于分散,而且步行街人流非常大,不利于交通疏导,通常在周末也会停车难。

调查:公共停车场早有规划,超九成至今未能兑现

记者了解到,市内大型场所周边公共停车配套长年以来存在严重缺位的现象。私家车越来越多,但公共配套的停车位却无法跟上,不少市民和专家曾多次呼吁在这些区域建设公共停车场,却鲜有回应。这不禁让人疑惑,难道正如政协委员曹志伟所说,广州市新增公共停车场真是十年难得一见?记者调查发现,政府并非没有想过建公共停车场。早在2006年,一份名为《广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曾作为重大事项被提交至市人大审议,拟定在2006年至2010年间在原八区规划建设25个路外公共停车场,每年建设5个,共增加5290个泊位,其中2006年计划投资2亿元新建康王路、惠福东路、泮溪、爱群大厦、农林下路等5处公共停车场,新增泊位810个。

但记者搜索资料发现,该规划自从公布了2006年5处新建公共停车场的选址后,再无法搜索到后续新增公共停车场的地点和建设计划的相关信息。至于那5个在“拟定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昨日记者走访调查发现,七年后的今天,几乎所有停车场都没有建起来——

农林下路:寻寻觅觅停车场,细问街坊无人知

在2006年的停车场规划中,农林下路停车场赫然在目。但记者驱车在农林下路寻找公共停车场,却是一问三不知。记者来回走了两次,也只发现了横街内巷中由街道开辟的个别停车场。住在这头的街坊给记者指了条明路:铁路医院可能是个规划停车场,但当记者来到了铁路医院,一名医生却给出了否定的回答,铁路医院的停车场在建院之始就已经配套了,根本不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康王路:最是繁华商业旺地,停车场如海市蜃楼

记者随后来到荔湾区康王路,康王路连通东风路与上下九步行街,周边有华林玉器城、名汇大厦、和业广场等多个商业旺地,虽然都配置了商业停车场,但每逢节假日这里的停车就非常紧张。车主刘先生告诉记者,由于担心没地方停车,他每次来上下九步行街都不敢开车过来。正是在如此繁忙的商圈内,七年前说好的公共停车场如今却仍如“海市蜃楼”——看不见,摸不着。记者走访康王路多个商铺和楼盘,几乎没人听说过附近有这么一个配套了几百个车位的公共停车场。

惠福东路:附近有公共停车场?街道主任都不知道!

惠福东路位于北京路商圈附近,周边有五月花广场、广百、新大新等商业点,每到周末这里便会人山人海。为了解决周边停车难的问题,近年来相关部门在惠福东路一带设置了路边咪表停车,但记者同样没有发现附近有公共停车场的身影。该区域所属的北京街街道办主任冯碧纱向记者坦言,附近确实没有公共停车场,她也没有收到过周边将会建公共停车场的消息。

爱群大厦:只有几个停车位!何来公共停车场?

爱群大厦的停车问题就更加突出。这里前有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后有学校和高档酒吧,车位却严重不足。虽然相关部门也在路边设置了咪表收费停车,但该区域停车难的问题却丝毫没有得到缓解,停在路边的私家车甚至让原来不宽的道路更加拥堵。昨日下午,记者看到一些车主为了在路边找一个车位,不得不逐个敲打停在路边的私家车的车窗,催促车主们尽快“让位”。“爱群大厦设置公共停车场?”听到记者的提问,一名车主情绪显得相当激动,“别开玩笑了!爱群大厦只有几个停车位!何来公共停车场?”

泮溪:托荔枝湾景点的福,停车场终于建起来

与上述四个依然毫无踪影的停车场不同,泮溪的公共停车场经过长达四年的征地、动迁后,终于在去年正式施工。不过这个公共停车场之所以能顺利建起来,多少受到了近年相继面世的荔枝湾一、二期影响,因为自从荔枝湾揭盖复涌后,荔枝湾周边成了不少市民旅客的目的地,“停车难”矛盾与日俱增。按广州市规划局公布的规划,泮溪停车场项目分地上、地下两大块,地下停车场用地性质为社会停车库用地,用地面积10952平方米。可提供330个停车位,该项目预计投入6000万元,预计今年5月份前后建成使用。

寻因:月保设置上限,亏本谁愿经营

停车资源缺乏的各大医疗机构期盼周边公共停车场规划的出台。然而就算早有规划,要建的停车场却一直没能建起来。停车场的难产原因有哪些?建个公共停车场真的有这么困难?

市政协委员曹志伟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土地资源稀缺,尤其是市中心的土地,“广州的土地盘整工作一直都不顺利,连建地铁的用地都处处碰壁,何况是建停车场?”二是政府专项财政投入不足;三是租金回报率太低,“连投资的利息都抵不了,投资没有回报,哪来的投资?我们花那么多钱去建道路,为什么不花一些钱去建设停车场呢?我们占道停车收的费用去哪里了呢?本来这个钱去建停车场不是很好吗?”曹志伟用一系列的质疑表达了对停车场建设现状的强烈不满。

是否真的没有建设停车场的空间?曹志伟认为其实在商业繁华地带,地下还有不少可供利用的资源,但再一次被商业利益占据了。“地下空间为什么都用去做商场了?政府应该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而不是去做赚钱的事情。”曹志伟说。他举例说明,目前广州市执行的是2004年底起实施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小车月保最高限价为400元,2.5元/小时。按照这个九年前的“指导价”经营,扣除物业管理费、人工、赔付风险外,必亏无疑。广州市政府2004年把当时已经市场价接近700-800元的月保租金,要砍一半,还得了?这就是懒政。”

商场地下停车场设计范文第6篇

关键词: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街道景观;低碳出行

中图分类号:TU74文章标识码:A

传统商业街区是城市核心商业地带、重要的公共文化空间、独具魅力的特色旅游景点,很多都是在原有的旧城街区特别是老商业街的基础上更新改建而来[1]。在保护更新过程中,建立良好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有利于处理好传统商业街区的静态交通和美化街道景观,鼓励市民选择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1]

1.传统商业街区的非机动车停车主要问题

非机动车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受停车条件限制小,在传统商业街区易造成乱停乱放的现象,影响街区秩序,诱发交通事故。传统商业街区具有复杂的社会与经济结构,重新规划建筑物配件停车场较困难。规划合理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要结合传统商业街区的空间特点和市民在特定场所的停车需求。

传统商业街区从空间形态上分有:1)院落店肆空间,2)入口空间,3)街巷空间,4)节点空间[2]。现存的主要问题有:入口空间非机动车停放需求较大,停车点与入口的距离过远不方便市民停车,与入口太近则影响了街道的秩序和美观。在街巷空间,店铺门前停放非机动车影响售卖空间,商业主干道周围的停车不利于交通的通畅。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挤压人行空间,甚至有覆盖盲道和阻塞无障碍通道的现象。人流集中的空间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足,其余边缘空间则泊位闲置。街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缺少与公交换乘节点的衔接点。另外还有设施落后、外观单调、无传统文化特色、不方便识别等问题。在非机动车停车规划管理上,如何将日益发展的停车需求和城市公共环境设施设计要素结合起来,建设易达、便捷、安全和美观的停车设施值得探讨。[2]

2.设计对策

针对传统商业街区非机动车的现存主要停车问题,从辅助设施的空间规划安排和形式设计两个方面提出设计对策。[4]

2.1 非机动车辅助设施的空间规划安排

(1) 在街区内部的空间:①入口空间,是介于商店购物区和外部街道之间的过渡空间。市民的非机动车停车需求较大,停泊过多的车量影响商业街区的发展。可以入口100m~150m范围之内设置地下停车场,或是协调入口商业建筑的停车场供市民使用。苏州观前商业街区的长发商场正在建设的大型停车场,届时提供商场内部员工和街区的顾客同时使用。②街巷空间,是提供临时的室外售卖空间和顾客停留、逛选的空间[2]。停车行为零散,缺少组织。在停车场地的选择上避免街巷的交叉口和主要商业活动的主干道附近[3]等交通人流集中的空间。充分利用行人稀少的街巷和人行道的绿化带等,保证人行道的最低净宽为200cm,以尽可能同行2台轮椅为宜[4]。在交通组织不明显的区域用非机动车量的排列方式将车辆和行人的交通空间进行分化,对运行方向起引导作用。③节点空间:是体现街区的节奏和韵律的微小空间。根据场地条件和停车需求量灵活配置临时的非机动停车设施,避免大量泊位闲置影响街区景观。[3]

(2) 在街区的空间,非机动车停车点最好不与公交换乘点重合,在换乘高峰期易造成交通堵塞。停车点设在相邻两个公交站台中间,并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标识,指示的内容要准确、清晰,未能就近停车的市民,能够根据标识很方便地找到停车点,就像找到地铁站或公共汽车站一样[5]。

在大面积的停车区域,为了保证非机动车进出方便,需要考虑不同停车方式所需的间距、过道宽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停车带宽度和单位停车面积(表2)。[10]

类型 停车方式 停车带宽/m 车辆横向间距/m 过道宽度/m 单位停车面积/m2

单排 双排 单排 双排 单排 双排

自行车 斜列式 30 1.00 1.60 0.50 1.20 2.00 2.20 2.00

45 1.40 2.26 0.50 1.20 2.00 1.84 1.65

60 1.70 2.77 0.50 1.50 2.60 1.85 1.67

垂列式 2.00 3.20 0.60 1.50 2.60 2.10 1.86

电动车 斜列式 30 1.10 1.76 0.50 1.32 2.20 2.42 2.20

45 1.54 2.49 0.50 1.32 2.20 2.00 1.82

60 1.87 3.05 0.50 1.65 2.86 2.00 1.84

垂列式 2.20 3.52 0.60 1.65 2.86 2.31 2.01

2.2 非机动车辅助设施的形式设计

在有固定人流量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设计固定式停车柱,将车架支撑部分埋入地下,必要时可以充当阻拦设施[6];在街巷空间的人行道上采用活动式停车架和可拆装的单元体停车设施,轻巧方便的车架可以随时搬入店内,利于保持街道整洁。法兰克福沿街的便利店前摆放了有该店店徽的自行车架(图1);节点空间的停车设施依附于其他设施(如栏杆和墙体),不仅占地面积小而且与环境结合紧密。在哥本哈根,将自行车车架与滨河栏杆结合的设计体现了自行车城市的场所精神,使城市空间充满活力和个性(图2)。保障非机动车停车的安全也很重要,我国城市大约有50%~80%拥有自行车的家庭被盗窃过[7]。在盗窃频率高的场所设置停车锁架(图3),可以减免人为管理的费用。另外,不同型号和重量的非机动车应配有不同尺度和材质的辅助设施,体现对市民非机动车财产安全的人性关怀。例如英国纽卡斯尔市根据电动车的尺度和重量,设计了非常牢固的组合式车架(图4)。[5]

非机动车辅助设施不仅要求单纯的艺术处理,缓解市民在拥挤嘈杂的商业街区产生焦急的情绪,而且要强调对传统商业街区特点的呼应和渲染,成为街区形象系统的一部分。停车设施的形态、材质、色彩和细部点缀与其他的公共环境设施构成系列产品,增强街区的视觉整体感,并运用符合街区文化特色的标识。最后,还要考虑所选材质的耐用性,方便设施的后续维护工作。[6]

3.实例分析

(1)背景资料

临顿路是位于苏州观前传统商业街区内一条南北向的重要街道。连接大型商业中心入口、苏州博物馆、写字楼、沿街小型商铺(包括餐饮类、服装类、住宿类等)构成。以娱乐和购物为主的市民活动,需临时性的非机动车存放服务。以上班、生活为目的停车行为,具有长期存放特点,通常在4个小时以上。在公交站台附近,长发商场和江苏银行前的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车量大,停车时间久,还有占用盲道的现象。整个路段没有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停车的辅助设施和明显的停车标识,地上的停车标线已经褪色(图5)。主要非机动车种类有自行车和电动车,常规尺度见表1。[7]

车长(cm) 车宽(cm) 车高(cm)

自行车 170 63 95

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 180 65 120

电动摩托车 192 65 120

(2)解决方案

针对公交站台非机动车停车量大的情况,应避免非机动车停车区与公交站台区域完全重合的情况,可在醋坊桥观前街东站台和市立医院东区站台附近150m范围内设置停车场,尽量利用人车稀少的东西向街巷(临顿路与平江古街之间的小巷),以及建筑附属停车场(长发商场正在扩建的室内停车场和临顿路南短的和基广场)。在公交站台周围设非机动车停车指示和标志,标明停车距离,方便公交换乘的市民快速找到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林顿路的醋坊桥观前街路段,根据表1的数据重新安排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的排列方式。重量较轻的自行车在纵向上与地面成30°角停放,电动车体量则保持水平45°角停放,两种单排带状的停车方式占地宽度都约为150cm(图6),相比现存的垂直停放方式而言节省了空间,基本可以保证人行道的平均净宽为200cm。在市立医院东区路段的小型沿街零售商铺外的停车需求较少,建议使用活动式停车架和可拆装的单元体停车设施,供购物的顾客临时使用,保证街道有序整洁。并且设施的外观设计与临顿路上现存的公共设施风格一致,如路灯、垃圾桶等,保持视觉元素的统一。[8]

4. 结语

非机动车停车辅助设施虽貌不惊人,但是改善它的设计却能营造文明的环境,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影响人们的出行习惯。在保护更新传统商业街区的过程中要合理规划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布置上符合传统街区的场所精神,在数量上合理利用商业空间,在形式上尊重本土文化。系统分析传统商业街区内市民的停车行为特征,在设计时将功能与安全要素,视觉与空间要素,环境与精神要素协调考虑,引导市民选择低碳的出行方式,感受到充满人性的商业空间和悠久的历史文化。[9]

参考文献

[1]陈惠安.传统风貌商业街区街道界面初步研[J].北京,清华同衡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淮阴工学院学报,2013(l0):44

[2]高盛,曹麻茹.传统风貌商业街区空间特点研究[J].山西,山西建筑,2009(4):37

[3]杨恩慧,韦献兰.大城市自行车停车场规划新探讨[J].北京,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职业圈,2007(2):53

[4]钟蕾,罗京艳.城市公共环境设施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118页

[5]耿雪,田凯,张宇,黎晴巴黎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规划设计[J].北京,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交通,2009(7):26

[6]安秀.公共设施与环境艺术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166页

[7]邓兴栋,徐建闽.大城市自行车交通发展定位和对策[J]. 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城市科学版),2009(12):89

[8]朱晨.对西直门地铁站自行车停车场规划改进的调研[J].北京,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中国电子商务,2009(10):133

商场地下停车场设计范文第7篇

一、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房地产权的法律规定和特征

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房地产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的法律制度涵盖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开发和转让、房地产行政管理五大方面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部公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9月实施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1999年7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第2.1.8条、第3.5条、第3.5.2条、第3.5.2.1条的规定,人们可以清楚地知道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只有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才有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法律规范是强制性的。

(三)房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所有权合二为一的法律权利。

(四)在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时,不允许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分割。

(五)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经国家机关法定登记后,其财产所有权(物权)的法律权利才得于确认和保护。

(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可以分别登记,亦可合二为一登记。分别登记时,财产权利人分别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二为一登记时,财产权利人取得《房地产证》。

(七)《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是当事人房地产财产权利的法律凭证。

笔者认为,上述的法律规定和特征明确了房地产财产权利的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形式要件上,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证》的建筑物才具有房地产权。在实质要件上,只有取得有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的建筑物才具有房地产权。

(二)只有计算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建筑物才可以取得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要依法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并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三)对于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建筑面积),由于其没有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因此,无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费,其初始登记时的法律权利依附于具有房地产权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能单独取得《房地产证》,其法律权利完全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是计算建筑容积率建筑物的从物。

(四)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建筑物的房地产权利完全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其不能单独地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中分离或分割。否则,将违反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五)依据经典的“物权”理论,可以认为: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或建筑面积是“主物”,而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或建筑面积是“从物”。从物的法律权利依附于主物之中。主物转移,从物随之转移,主物与从物不可分离。从物依然具有与主物相互联系的、可分割的使用、占有、收益的三项法律权利。

(六)在二级房地产市场首次转让房地产时,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不违反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卖方)与业主(买方)双方当然可以在《买卖合同》中作出如下的约定:主物和从物所有权转移给业主后,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项法律权利由房地产发展商享有。

但是,必须指出,上述的约定只是一项债权约定,而非是一项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确认,从物的所有权仍然依附于主物而属于业主(买方)。

二、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屋单元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取得法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法律文件后,房地产开发商将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地产初始登记。理论上,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宜按如下原则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

(1)明确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与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除商关系,以确定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摊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2)明确每一房屋单元的建筑面积(含应直接分摊到每一房屋单元的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以确定每一房屋单元的房地产权。

(3)将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的法律权利确立并归属于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中。

由此可见,在初始登记中,由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没有分摊到任何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不可能有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只能依附在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上。

在办理首次房地产转移登记中,房地产登记机关将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转移登记,将房屋单元的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给买方,确认买方的房地产权。由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在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上,当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住宅小区的房屋单元全部出售完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将全部转移并归属于全体买方业主。

假若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时,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归属将会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笔者有理由认为,依据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归属应归属于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

三、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

依据上述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特征、房地产权的产权登记的过程,笔者尝试对目前商品房住宅小区二类四种存在形式的停车位产权作一分析判断。

(一)商品房住宅小区内或城市区域里,独立建设的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场)的房地产权归属。此类停车位(场),在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文件中,均明确规定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场)的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容积率的。因此,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场)可以依法独立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所以该类停车位(场)的房地产权利人为持有《房地产证》的当事人。

(二)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地面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楼房地下停车位(场)房地产权的归属。

1、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地面停车位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建筑单元后,商品房住宅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商品房住宅小区的业主按份共同拥有该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并无建筑面积或构筑物,其是设置在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即是直接设置在业主按份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表面上,地面停车位不可能获得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房地产证》。可见,地面停车位的产权,本质上只是土地使用权。由于业主按份共同拥有住宅小区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法律权利毫无疑问地归属于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

2、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由于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因此,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房地产权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初始登记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可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面积;在转移登记时,不能取得《房地产证》,其房地产权依附于取得《房地产证》的建筑物。根据本文阐述的房地产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转移房地产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能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中分离或分割,不能将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产权约定为房地产开发商所有。否则,将违反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可见,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依附并归属于该幢设置架空层停车位住宅楼房的全体业主。3、楼房地下停车位(场)的房地产权归属。由于楼房地下停车位(场)的建筑面积亦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因此,楼房地下停车位(场)的产权状况与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如出一辙,楼房地下停车位(场)的房地产权依附并归属于该幢设置地下停车位(场)楼房的全体业主。四、在今后的立法中,宜进一步明确商品房住宅小区计算容积率停车位及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在人均土地资源紧缺的我国,为有效及合理利用城市的有限土地资源,作为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的停车位不宜买卖,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产权应定位归属于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

目前,对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可否买卖、应否买卖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房地产开发商群体和消费者群体的意见泾渭分明。房地产开发商大多主张停车位可以买卖,其主要理由在于充分调动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停车位的积极性,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消费置业者则大多主张停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不宜由少数人或强势集团独占,以避免有限的停车位资源被少数人垄断使用,损害住宅小区普通市民的整体利益,而且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已计入房地产开发的建设成本之中,不宜再次利用停车位谋取非法的利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所有。笔者认为,当“停车场”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或附着物时,“停车场”摊分拥有土地使用权份额,此时“停车场”的产权当然可以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所有。在此种情形下,房地产开发商当然可以依法取得“停车位”的《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从而可以出售“停车位”,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可以买卖“停车位”,或约定“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此时,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场地下停车场设计范文第8篇

笔者试图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分析和研究有关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的特征、商品房住宅小区房地产权的产权登记等过程,探讨和研究深圳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一、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房地产权的法律规定和特征

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房地产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的法律制度涵盖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开发和转让、房地产行政管理五大方面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部公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9月实施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1999年7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第2.1.8条、第3.5条、第3.5.2条、第3.5.2.1条的规定,人们可以清楚地知道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只有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才有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法律规范是强制性的。

(三)房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所有权合二为一的法律权利。

(四)在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时,不允许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分割。

(五)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经国家机关法定登记后,其财产所有权(物权)的法律权利才得于确认和保护。

(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可以分别登记,亦可合二为一登记。分别登记时,财产权利人分别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二为一登记时,财产权利人取得《房地产证》。

(七)《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是当事人房地产财产权利的法律凭证。

笔者认为,上述的法律规定和特征明确了房地产财产权利的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形式要件上,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证》的建筑物才具有房地产权。在实质要件上,只有取得有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的建筑物才具有房地产权。

(二)只有计算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建筑物才可以取得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要依法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并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三)对于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建筑面积),由于其没有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因此,无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费,其初始登记时的法律权利依附于具有房地产权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能单独取得《房地产证》,其法律权利完全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是计算建筑容积率建筑物的从物。

(四)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建筑物的房地产权利完全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其不能单独地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中分离或分割。否则,将违反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五)依据经典的“物权”理论,可以认为: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或建筑面积是“主物”,而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或建筑面积是“从物”。从物的法律权利依附于主物之中。主物转移,从物随之转移,主物与从物不可分离。从物依然具有与主物相互联系的、可分割的使用、占有、收益的三项法律权利。

(六)在二级房地产市场首次转让房地产时,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不违反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卖方)与业主(买方)双方当然可以在《买卖合同》中作出如下的约定:主物和从物所有权转移给业主后,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项法律权利由房地产发展商享有。

但是,必须指出,上述的约定只是一项债权约定,而非是一项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确认,从物的所有权仍然依附于主物而属于业主(买方)。

二、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屋单元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取得法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法律文件后,房地产开发商将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地产初始登记。理论上,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宜按如下原则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

(1)明确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与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除商关系,以确定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摊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2)明确每一房屋单元的建筑面积(含应直接分摊到每一房屋单元的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以确定每一房屋单元的房地产权。

(3)将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的法律权利确立并归属于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中。

由此可见,在初始登记中,由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没有分摊到任何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不可能有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只能依附在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上。

在办理首次房地产转移登记中,房地产登记机关将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转移登记,将房屋单元的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给买方,确认买方的房地产权。由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在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上,当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住宅小区的房屋单元全部出售完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将全部转移并归属于全体买方业主。

假若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时,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归属将会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笔者有理由认为,依据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归属应归属于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

三、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

依据上述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特征、房地产权的产权登记的过程,笔者尝试对目前商品房住宅小区二类四种存在形式的停车位产权作一分析判断。

(一)商品房住宅小区内或城市区域里,独立建设的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场)的房地产权归属。

此类停车位(场),在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文件中,均明确

规定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场)的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容积率的。因此,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场)可以依法独立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所以该类停车位(场)的房地产权利人为持有《房地产证》的当事人。

(二)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地面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楼房地下停车位(场)房地产权的归属。

1、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地面停车位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建筑单元后,商品房住宅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商品房住宅小区的业主按份共同拥有该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并无建筑面积或构筑物,其是设置在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即是直接设置在业主按份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表面上,地面停车位不可能获得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房地产证》。

可见,地面停车位的产权,本质上只是土地使用权。由于业主按份共同拥有住宅小区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法律权利毫无疑问地归属于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

2、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由于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因此,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房地产权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初始登记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可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面积;在转移登记时,不能取得《房地产证》,其房地产权依附于取得《房地产证》的建筑物。

根据本文阐述的房地产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转移房地产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能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中分离或分割,不能将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产权约定为房地产开发商所有。否则,将违反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可见,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依附并归属于该幢设置架空层停车位住宅楼房的全体业主。

3、楼房地下停车位(场)的房地产权归属。由于楼房地下停车位(场)的建筑面积亦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因此,楼房地下停车位(场)的产权状况与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如出一辙,楼房地下停车位(场)的房地产权依附并归属于该幢设置地下停车位(场)楼房的全体业主。

四、在今后的立法中,宜进一步明确商品房住宅小区计算容积率停车位及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

在人均土地资源紧缺的我国,为有效及合理利用城市的有限土地资源,作为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的停车位不宜买卖,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产权应定位归属于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

目前,对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可否买卖、应否买卖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房地产开发商群体和消费者群体的意见泾渭分明。房地产开发商大多主张停车位可以买卖,其主要理由在于充分调动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停车位的积极性,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消费置业者则大多主张停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不宜由少数人或强势集团独占,以避免有限的停车位资源被少数人垄断使用,损害住宅小区普通市民的整体利益,而且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已计入房地产开发的建设成本之中,不宜再次利用停车位谋取非法的利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所有。笔者认为,当“停车场”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或附着物时,“停车场”摊分拥有土地使用权份额,此时“停车场”的产权当然可以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所有。在此种情形下,房地产开发商当然可以依法取得“停车位”的《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从而可以出售“停车位”,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可以买卖“停车位”,或约定“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此时,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场地下停车场设计范文第9篇

笔者试图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分析和研究有关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的特征、商品房住宅小区房地产权的产权登记等过程,探讨和研究深圳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一、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房地产权的法律规定和特征

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房地产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的法律制度涵盖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开发和转让、房地产行政管理五大方面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部公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9月实施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1999年7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第2.1.8条、第3.5条、第3.5.2条、第3.5.2.1条的规定,人们可以清楚地知道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只有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才有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法律规范是强制性的。

(三)房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所有权合二为一的法律权利。

(四)在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时,不允许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分割。

(五)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经国家机关法定登记后,其财产所有权(物权)的法律权利才得于确认和保护。

(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可以分别登记,亦可合二为一登记。分别登记时,财产权利人分别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二为一登记时,财产权利人取得《房地产证》。

(七)《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是当事人房地产财产权利的法律凭证。

笔者认为,上述的法律规定和特征明确了房地产财产权利的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形式要件上,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证》的建筑物才具有房地产权。在实质要件上,只有取得有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的建筑物才具有房地产权。

(二)只有计算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建筑物才可以取得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要依法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并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三)对于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建筑面积),由于其没有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因此,无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费,其初始登记时的法律权利依附于具有房地产权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能单独取得《房地产证》,其法律权利完全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是计算建筑容积率建筑物的从物。

(四)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建筑物的房地产权利完全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其不能单独地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中分离或分割。否则,将违反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五)依据经典的“物权”理论,可以认为: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或建筑面积是“主物”,而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或建筑面积是“从物”。从物的法律权利依附于主物之中。主物转移,从物随之转移,主物与从物不可分离。从物依然具有与主物相互联系的、可分割的使用、占有、收益的三项法律权利。

(六)在二级房地产市场首次转让房地产时,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不违反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卖方)与业主(买方)双方当然可以在《买卖合同》中作出如下的约定:主物和从物所有权转移给业主后,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项法律权利由房地产发展商享有。

但是,必须指出,上述的约定只是一项债权约定,而非是一项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确认,从物的所有权仍然依附于主物而属于业主(买方)。

二、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屋单元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取得法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法律文件后,房地产开发商将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地产初始登记。理论上,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宜按如下原则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

(1)明确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与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除商关系,以确定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摊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2)明确每一房屋单元的建筑面积(含应直接分摊到每一房屋单元的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以确定每一房屋单元的房地产权。

(3)将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的法律权利确立并归属于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中。

由此可见,在初始登记中,由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没有分摊到任何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不可能有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只能依附在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上。

在办理首次房地产转移登记中,房地产登记机关将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转移登记,将房屋单元的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给买方,确认买方的房地产权。由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在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上,当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住宅小区的房屋单元全部出售完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将全部转移并归属于全体买方业主。

假若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时,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归属将会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笔者有理由认为,依据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归属应归属于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

三、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

依据上述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特征、房地产权的产权登记的过程,笔者尝试对目前商品房住宅小区二类四种存在形式的停车位产权作一分析判断。

(一)商品房住宅小区内或城市区域里,独立建设的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场)的房地产权归属。

此类停车位(场),在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文件中,均明确

规定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场)的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容积率的。因此,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场)可以依法独立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所以该类停车位(场)的房地产权利人为持有《房地产证》的当事人。

(二)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地面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楼房地下停车位(场)房地产权的归属。

1、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地面停车位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建筑单元后,商品房住宅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商品房住宅小区的业主按份共同拥有该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并无建筑面积或构筑物,其是设置在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即是直接设置在业主按份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表面上,地面停车位不可能获得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房地产证》。

可见,地面停车位的产权,本质上只是土地使用权。由于业主按份共同拥有住宅小区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法律权利毫无疑问地归属于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

2、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由于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因此,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房地产权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初始登记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可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面积;在转移登记时,不能取得《房地产证》,其房地产权依附于取得《房地产证》的建筑物。

根据本文阐述的房地产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转移房地产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能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中分离或分割,不能将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产权约定为房地产开发商所有。否则,将违反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可见,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依附并归属于该幢设置架空层停车位住宅楼房的全体业主。

3、楼房地下停车位(场)的房地产权归属。由于楼房地下停车位(场)的建筑面积亦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因此,楼房地下停车位(场)的产权状况与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如出一辙,楼房地下停车位(场)的房地产权依附并归属于该幢设置地下停车位(场)楼房的全体业主。

四、在今后的立法中,宜进一步明确商品房住宅小区计算容积率停车位及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

在人均土地资源紧缺的我国,为有效及合理利用城市的有限土地资源,作为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的停车位不宜买卖,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产权应定位归属于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

目前,对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可否买卖、应否买卖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房地产开发商群体和消费者群体的意见泾渭分明。房地产开发商大多主张停车位可以买卖,其主要理由在于充分调动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停车位的积极性,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消费置业者则大多主张停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不宜由少数人或强势集团独占,以避免有限的停车位资源被少数人垄断使用,损害住宅小区普通市民的整体利益,而且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已计入房地产开发的建设成本之中,不宜再次利用停车位谋取非法的利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所有。笔者认为,当“停车场”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或附着物时,“停车场”摊分拥有土地使用权份额,此时“停车场”的产权当然可以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所有。在此种情形下,房地产开发商当然可以依法取得“停车位”的《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从而可以出售“停车位”,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可以买卖“停车位”,或约定“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此时,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场地下停车场设计范文第10篇

***区人民政府:

根据《三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6部门关于开展市区地下停车场(库)专项清理整治的工作方案》(明城管局[2014]23号)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辖区15处地下停车场(库)进行了摸底排查和清理整治,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地下停车场(库)基本情况

***区15家地下停车场(库)中,工业南路122号危房改造地下停车场、水岸华庭地下停车场、粮油批发市场地下停车场、白沙百货地下停车场、中西医结合医院停车场、沙洲新村39幢地下停车场、粮贸大厦地下停车场、南永小区地下停车场、绿都大厦地下停车场等9家规划设计用途为车库;火车站地下停车场、明珠花园地下室停车场、新糖酒批发市场地下停车场、下洋花园(小金星)地下停车场等4家规划设计用途为人防设施;三发大厦地下停车场、泰园花园地下停车场等2家规划设计用途为商业营业用房。其中工业南路122号危房改造地下停车场、粮油批发市场地下停车场、白沙百货地下停车场、泰园花园地下停车场、明珠花园地下室停车场、粮贸大厦地下停车场等6家产权已变更为个人所有,特别是粮油批发市场地下停车场已由该小区35户居民购买并办理产权证明。

二、地下停车场(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三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6部门关于开展市区地下停车场(库)专项清理整治的工作方案》(明城管局[2014]23号)的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对***区15家地下停车场(库)进行了详细的摸底排查,联系房管部门调阅了产权证明文件,召开业主会议、发放收集地下停车场(库)基本情况调查表、送达张贴《三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6部门关于开展市区地下停车场(库)专项清理整治的工作方案》(明城管局[2014]23号)文件及《关于开展市区地下停车场(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及时向水岸华庭地下停车场、火车站地下停车场、粮贸大厦地下停车场、工业南路122号危房改造地下停车场、白沙百货地下停车场等5家送达三明市规划局出具的《关于要求及时纠正挪用地下停车场(库)行为的函》。目前,三发大厦地下停车场、沙洲新村39幢地下停车场、中西结合医院地下停车场等3家地下停车场(库)已整改做停车场使用,下洋花园(小金星)人防地下室、新糖酒批发市场人防地下室2家已进行整改,但暂时闲置未作为停车场(库)使用。

三、地下停车场(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存在问题

一是泰园花园地下室架空层规划设计用途为商业营业用房,不能整改为停车场使用;二是粮油批发市场地下停车场,由开发商分割为35个车库并安装卷帘门,分别出售给个人,目前部分车库出租作为仓库,部分关门闲置;三是粮贸大厦地下停车场已变更为个人产权,现出租经营网吧使用;四是其他变更为个人产权的工业南路122号危房改造地下停车场现作洗车场使用、白沙百货地下停车场、明珠花园人防地下室现作仓库使用;五是水岸华庭地下停车场、火车站广场人防地下室、绿都大厦地下停车场等都作为仓库使用;六是南永小区地下停车场现作为农贸市场使用,该市场形成已近20年,内有摊位70多个,包罗从蔬菜、水果、禽肉海鲜、粮油日杂等市民日常生活所需,是周边南永新村、芙蓉新村、厦门新村、东泉新村等居民唯一的农贸市场。在没有设置其它市场的情况下整治作为停车场,必然导致该市场内商贩摊点流动在大街小巷,或是形成第二个“桥西市场”。

我区未及时完成整改的地下停车场(库)因涉及个人产权及使用情况的复杂性,存在较大的整治难度,仅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法全面完成整治工作。执照市直6部门开展市区地下停车场(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2014年8月10日—9月2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对未完成整改及整改不彻底的,纳入集中整治范围,供电、供水、工商、住建、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整治。请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局所反映的实际情况,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清理整治,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商场地下停车场设计范文第11篇

***区人民政府:

根据《三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6部门关于开展市区地下停车场(库)专项清理整治的工作方案》(明城管局[2014]23号)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辖区15处地下停车场(库)进行了摸底排查和清理整治,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地下停车场(库)基本情况

***区15家地下停车场(库)中,工业南路122号危房改造地下停车场、水岸华庭地下停车场、粮油批发市场地下停车场、白沙百货地下停车场、中西医结合医院停车场、沙洲新村39幢地下停车场、粮贸大厦地下停车场、南永小区地下停车场、绿都大厦地下停车场等9家规划设计用途为车库;火车站地下停车场、明珠花园地下室停车场、新糖酒批发市场地下停车场、下洋花园(小金星)地下停车场等4家规划设计用途为人防设施;三发大厦地下停车场、泰园花园地下停车场等2家规划设计用途为商业营业用房。其中工业南路122号危房改造地下停车场、粮油批发市场地下停车场、白沙百货地下停车场、泰园花园地下停车场、明珠花园地下室停车场、粮贸大厦地下停车场等6家产权已变更为个人所有,特别是粮油批发市场地下停车场已由该小区35户居民购买并办理产权证明。

二、地下停车场(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三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6部门关于开展市区地下停车场(库)专项清理整治的工作方案》(明城管局[2014]23号)的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对***区15家地下停车场(库)进行了详细的摸底排查,联系房管部门调阅了产权证明文件,召开业主会议、发放收集地下停车场(库)基本情况调查表、送达张贴《三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6部门关于开展市区地下停车场(库)专项清理整治的工作方案》(明城管局[2014]23号)文件及《关于开展市区地下停车场(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及时向水岸华庭地下停车场、火车站地下停车场、粮贸大厦地下停车场、工业南路122号危房改造地下停车场、白沙百货地下停车场等5家送达三明市规划局出具的《关于要求及时纠正挪用地下停车场(库)行为的函》。目前,三发大厦地下停车场、沙洲新村39幢地下停车场、中西结合医院地下停车场等3家地下停车场(库)已整改做停车场使用,下洋花园(小金星)人防地下室、新糖酒批发市场人防地下室2家已进行整改,但暂时闲置未作为停车场(库)使用。

三、地下停车场(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存在问题

一是泰园花园地下室架空层规划设计用途为商业营业用房,不能整改为停车场使用;二是粮油批发市场地下停车场,由开发商分割为35个车库并安装卷帘门,分别出售给个人,目前部分车库出租作为仓库,部分关门闲置;三是粮贸大厦地下停车场已变更为个人产权,现出租经营网吧使用;四是其他变更为个人产权的工业南路122号危房改造地下停车场现作洗车场使用、白沙百货地下停车场、明珠花园人防地下室现作仓库使用;五是水岸华庭地下停车场、火车站广场人防地下室、绿都大厦地下停车场等都作为仓库使用;六是南永小区地下停车场现作为农贸市场使用,该市场形成已近20年,内有摊位70多个,包罗从蔬菜、水果、禽肉海鲜、粮油日杂等市民日常生活所需,是周边南永新村、芙蓉新村、厦门新村、东泉新村等居民唯一的农贸市场。在没有设置其它市场的情况下整治作为停车场,必然导致该市场内商贩摊点流动在大街小巷,或是形成第二个“桥西市场”。

我区未及时完成整改的地下停车场(库)因涉及个人产权及使用情况的复杂性,存在较大的整治难度,仅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法全面完成整治工作。执照市直6部门开展市区地下停车场(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2014年8月10日—9月2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对未完成整改及整改不彻底的,纳入集中整治范围,供电、供水、工商、住建、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整治。请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局所反映的实际情况,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清理整治,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商场地下停车场设计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商业区、停车场、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 调研背景

当今社会城市化进程加快,汽车保有量也在迅速增加,因此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人们关注的焦点由动态交通开始转向静态交通,如停车空间不足,停车难、乱停车等现象越来越严重,使动态交通也受到严重影响。本文以向特大型城市发展的湖北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宜昌市作为调研对象,通过查阅大量文献,实地走访踏勘了其主城区大型商业区,并观察法记录停车设施配置及所停车辆的行为,总结宜昌市商业区停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

1.1国内外商业区停车现状

1.1.1国外停车研究概况

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相对国内更早关注静态交通问题,对停车问题的研究比较深入,管理制度也比较细致。从五十年代至今美国曾多次对不同城市进行了大规模的停车调查和研究,1956年针对停车特性与城市规模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根据近70个城市的停车调查结果总结出《城市停车指南》;50年代末60年代初进行了CBD停车的研究,于1965年出版了《城市中心停车》;1971年的《停车指导原则》总结了1960年以后111个城市的停车调查研究成果,并建立了相应的停车需求预测模型。 [ 1]

1.1.2国内商业区停车现状

在我国众多城市中,人口集中且密度较大,因此规划中被划分为停车位的区域面积拮据。现今国内停车问题主要表现在:(1)机动车保有量不停上涨,国内城市普遍呈现出停车位供不应求,城市已建设的商业区固定停车设施远远跟不上城市车辆保有量的增数;(2)面对商业区庞大的车流量,固定车辆泊位数的有限及市民为图方便,导致车辆随意停放;(3)虽然大多数社会停车场停车位数量缺乏,但是很多大型停车场的利用率很低,经营状况令人堪忧。

2 宜昌市主城区商业区停车现状及问题分析

2.1宜昌市主城区商业区停车现状

截止2013年年底,宜昌市区面积达150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20万人,人流量集中的大型商业区分别是CBD、解放路商业步行街和万达广场,因此选取这几个大型商业区为主要研究对象。

截止2013年10月31号,全市车辆保有量为875519辆,2012年同期全市车辆保有量为838700辆,增长率为4.39%。随着车辆的急速增加,加大了停车位的供给困难,同时也加剧了宜昌市停车难、乱停车问题。

资料显示,1997年,CBD路段车流量是1446台次/小时,2004年是2614台次/小时,截至目前,达到5000台次/小时以上 [ 2]。增长迅速的车流量,对于该地区的静态交通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在CBD有两个大型的社会停车场,共有车位1000多个。周五至周日下午5点开始进入停车高峰期,车位需求大,车位几乎停满。

商业步行街车流量较小,但乱停车现象严重,其地下停车场有约800个停车位,但经营状况不佳,即使是高峰时段,停车场仍然很空。在其附近还有一个路面小型社会停车场,总计34个车位,车位周转率很高,高峰期通常全部停满。步行街环城南路路段周边商铺较多,步行街的街道不够宽广,该路段乱停车现象很严重,甚至有许多车辆停在步行街路口和人行道上,直接影响行人与车辆的出入。

位于伍家岗区的万达广场,位于沿江大道,作为新城区,基础设施比较完善,路面较宽,基本不会出现堵车现象。该地区地面车位约195个,地下车位约683个。地面停车场车位周转率很高,车位一直处于饱和状态。相比之下,地下停车位的利用率略低,即使在高峰期,仍有空余。

总体而言,宜昌市商业区停车位紧缺,地下停下停车场利用率不高,停车难、乱停车的现象严重。

2.2问题分析

(1)地上乱停现象严重

通过对CBD、步行街、万达广场等商业区的实地调研,这些商业区原本比较宽敞的路面因为车辆的乱停乱放变得狭窄堵塞。车位少导致车主乱停,而车辆的违章停放不仅使得车位利用率变低,造成了“路面乱停”的恶性循环,更对交通造成堵塞,由此可见,静态交通对动态交通有直接影响,这一现状在步行街尤为凸出;相反,在万达广场,路面停车位虽然爆满,但是车辆却能够有秩序地停放。

(2)地下停车场利用率低

CBD等地下停车场白天十分空旷,路面却是见空就停,有的车辆甚至停在商铺门前,横在马路中间。晚上进入高峰期后,地下停车场车位利用率剧增,车位已满但管理员却仍让车辆入场,后进场的车主只能将车停在场内的过道上,很多车主因此不愿去地下停车场。相反,步行街等地的地下停车场即使进入晚上的停车高峰期,仍和白天一样空旷,偌大的停车场往往只有少数几辆车,路面却供不应求。但是路面的车位数量远小于停车需求。如此一来,“路面乱停车”导致“地下停车场利用率低”,而后者又反过来影响前者,造成了商业区停车的一大矛盾。

(3)不合理的停车收费制度

通过走访了解到,各商业区收费标准不同,不合理的收费标准造成城市的停车矛盾。特别是万达的路面停车位需收费,且收费较高,这引起了很多车主的不满。

3 现状问题原因分析

3.1规划原因

宜昌市主城区商业区地面停车状况非常严峻,车位明显不足、乱停现象严重、地下停车场的经营状况不佳、车位利用率低,这种现象的产生与地下停车场的设计有直接的联系。由于大型商业中心的占地面积都较大,因此,停车场通常会分为多个区。可是,整个停车场分区不明显,通道复杂,导致车主们无法准确快速地找到自己的车。由于停车场面积大,车位离车主目的地步行距离过大,导致车主们宁愿把车停在离目的地近的中心地段上的通道边上,也不愿停在那些偏远的车位上。从随机发放的176份问卷中得出,有90%的车主选择到停车方便、离目的地近的地面停车位。因此地面停车场良好的地理优势明显,距离目的地近,停车方便、快捷,寻找车辆容易;而地下停车场无明显标志,车主难寻车位,有些偏远、空气不流通的区域更是无人问津。

调查显示,65%的车主有过乱停的经历,原因是路面没有车位,也不知道哪里有停车场,所以只能“见空就停”,其根本原因在于很多停车场的标识不够明,不能很好的引导车主进入;仅19%的车主对商业区停车现状满意。访谈中,有车主提到很多停车场进去容易,找车出来难,很多商业区地下停车场一旦到了高峰期,车位利用率高达百分之百;而资料显示,停车指数一旦超过80%就会影响车主对该停车设施的使用。另外,停车场的内部设计也有很多不合理之处,灯光暗,弯急,坡度大等问题均存在。这样一些负面因素让车主对地下停车场不满意,导致地下停车场利用率低,最终造成路面乱停现象。

3.2管理原因

各商业区都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制度,这些管理人员和制度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市民,但他们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停车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在各大商业区不尽相同,甚至一些公共的临时停车位也被用于商业运营,这让很多市民在怀疑收费的去向,加深了车主和停车管理人员之间的矛盾。另外,在规划的角度上,配建的停车位是符合标准的,可实际情况和规划有很大的出入,原因是很多规划的停车场被挪作他用,这说明商业区的停车场管理存在漏洞,停车位被占这一事实又加深了停车难的现状。

管理不仅仅靠业主方,交警也应负有一定责任,由于交警的管理力度薄弱,对乱停现象的惩处力度不够,导致车主们对规范停车缺乏正确的认识,长此以往,乱停现象变得越来越严重。

3.3社会原因

人们对待停车问题抱怨不已,大家不满的停车现状与车主自身也有很大关系,很多车主素质不高,法律及道德意识淡薄,由车主的乱停车现象引发了难停车的现状,又由难停车引起乱停车,造成了循环的负面影响。所以,加强车主规范停车的意识迫在眉睫。

4 解决措施

静态交通中存在的问题,受“规划”、“管理”和“车主自身”等多个方面的综合影响。规划的前瞻性和合理性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而管理中的收费不合理激化了现状,车主的个人素质与停车意识又影响着其停车行为。针对这几个方面,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4.1合理规划,科学预测

(1)根据商业区的位置合理设置停车场的位置。

(2)合理划分各功能区,严格实施规划政策,不为谋利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3)适当增建立体停车场,以减轻土地使用压力。

(4)构建便捷的公交系统,改变居民出行方式,从而减少车辆出行量。

4.2加强停车管理力度

(1)政府同各商业区管理层一起协商,共同提出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以及停车场管理制度;

(2)政府牵头组成一个监督机构,互相督促,以保证商业区严格实施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同时,严查商业区规划的停车场用地是否挪作他用;

(3)市民在商场内消费到一定价格,可凭小票换取一定的停车时间;

(4)在商业区停车场内增加保安,保证车主们的财产安全;

(5)交警部门和业主方管理力度同时加强,对于一些不规范停车行为严加惩处。

4.3加强教育和宣传力度

(1)政府大力倡导“文明出行”,让广大市民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文明停车;

(2)在商业中心得电子大屏幕播放围绕宜昌市商业区停车现状拍摄的公益广告;

(3)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报道或专题调研报告介绍宜昌市严峻的静态交通现状,引发市民的思考。

5 结语

宜昌市主城区商业区的停车问题确实对市民的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本文系统地分析了商业区停车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静态交通是“一个复杂的城市工程系统”,它的建设改善确实不能立刻找到解决方法,但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严格的管理和到位的宣传,为尚处在发展建设期的新城区提供参考,解决其存在的隐患。

商场地下停车场设计范文第13篇

长阳国际城室外公共活动空间分别分布在三个区内部,且相对独立,设于小区车行主路旁,绿化多以草地为主,树种较少,供人们活动的硬质铺地较少,每区的铺地边缘设有少量座椅及健身器材,居民普遍反映不满意(见图1)。

1.1活动空间质量低

长阳国际城公共绿地质量较差,且树木生长缓慢,故场地内部既缺乏绿植遮阴,又缺乏避风设施,在炎热的夏天和寒冷的冬天,场地使用十分不便。活动场地面积较小,内部布置设施较少(见表2),致使居民的活动方式受限制。

1.2活动空间设置与实际需求不相符

长阳国际城老人和儿童数目较多,但根据调查显示,小区内居民普遍对活动设施不满意,缺少健身等活动的场地及儿童活动所需的基本设施,且所有的活动均集中在同一场地中,导致场地内部混乱嘈杂,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2交通与停车问题分析

长阳国际城小区内部道路系统是以小区外环的车行环通道路为主,每个小区设有2个~3个地上停车场和1个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出入口也为单行车道,设置在离小区车行出入口较近的位置,并与地上单行车行流线衔接。据调查小区内部总户数为2394户,总停车位为1123位,户数与停车位基本成2∶1的比例。长阳国际城一区内道路转弯较多,两个转弯处之间距离较短,且部分转弯半径不符合规范要求,给车辆行驶和转弯带来困难,未来车流量较大时会造成拥堵(见表3)。内部停车场距离活动场地较近,致使活动场地环境不好,且地上停车场遮阴情况较差,形成强烈的热岛效应,车位不足,且距离小区出入口和单元楼较远,对住户造成很大不便。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设计存在很多问题,一区入口处转弯半径太小,阻挡后面车辆行驶,未来可能造成拥堵;二区出口方向与路线相反,进线困难;三区道路上的车难以察觉出口驶来的车辆,可能存在交通隐患(见表4)。

3结语

商场地下停车场设计范文第14篇

据调查了解,目前我市城区地下停车设施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并且在管理上存在着一些缺陷。一是设施闲置。已建成多年的人民公园地下停车场一直没有开启使用,在慈甬公路、新城大道上都有交通标志指示牌,明确表着“人民公园地下停车库”、“人民公园地下停车场向前50米”的永久性固定标牌,每天误导着过往司机的视野和判断。不但市政府的巨大投资效益没有发挥,而且影响了“效益”的公信度。二是建设不合理,管理跟不上。地下停车场内没有建管理用房和电子监控系统,管理不到位。例如,孙塘地下停车场没有道路上的指示标牌,公众知晓度极低;水门广场地下停车场仅使用过一次,原设计为北进口、南出口的车道,由于北进口封闭,南出口进出口弯道小,会车容易擦碰,影响了驾驶员泊车的主动性;古塘绿苑地下停车场,原设施为进出口单独通道,现在把出口封闭,进口通道成为进出两用,通道狭窄,会车存在严重隐患。三是路面管理松懈,滋长公众贪图方便的乱泊现象,影响地下停车场作用的发挥。古塘绿苑夜市经营摊位,堵塞古塘绿苑地下停车场的进出,出现车泊进后跑不出的局面。四是部分停车泊位出让给经营业主后,减少了公众停车的泊位,影响政府的公信度。如,孙塘北路本来路面已很狭窄,车流量大,但某某酒店前面道旁划线泊车位“卖给”了酒店,只有来酒店消费者可停,不允许公众泊车。目前,市政府投资兴建的五个城区地下停车场,人民公园地下停车库没有开启过,虎屿公园地下停车库外面路牌显眼,进出口封堵,唯有一张小纸条表明“暂不开放”,水门广场地下停车库只用过一次,剩下二个管理不善,使用效率不高,泊车很少。市财政投入的工程处于摆设状态,没有发挥其本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建议:

1、全面开放市政府投资的五个地下停车场。尽快启用人民公园地下停车场,把商都经营者的自备车辆,一律吸纳到地下车位停泊,腾出商都周围的停车位,给购物群众临时泊车,缓解商都周边的拥挤状态。

商场地下停车场设计范文第15篇

关键词:重庆;桥下空间;停车场;规划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5.088

1引言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停车难”问题也日益加剧。如何有效利用城市宝贵空间合理规划停车设施也倍受关注。本文结合重庆山地滨水城市特点,重点探讨如何利用桥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缓解城市停车压力。

2国内相关城市利用桥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的经验分析

2.1日本

日本早在1985就开始利用高架桥下的空间设置停车场,利用比例高达60%以上,有效提高了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日本桥下空间停车场大多设置在住宅、公共建筑(如学校、图书馆等)、商业等人流密级、车流量较大、土地利用强度高的区域。同时对桥下空间的净空、面积有一定要求,如东京中村高架桥停车场净空高度为4.5m。停车场利用辅道设置出入口,但又不影响辅道车辆通行。在运营方式上大多采用无人管理、自助缴费的方式,最大限度的提高运营效率。

2.2上海

上海利用高架桥桥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主要考虑四个方面:一是设置在停车需求较为集中的居住区、学校、医院等行人、车流集聚区域及郊区新城。二是停车设施与轨道交通配套、重点设施配套的需求相结合。三是桥下空间要满足安全、使用和管理条件。四是配置智能识别系统和公共重点设施。

3重庆利用桥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原则

通过总结国内相关城市利用桥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的相关经验,同时结合重庆的实际情况,重庆利用桥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除了满足《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相关要求外,还需考虑以下要求:

(1)具有良好的地形条件。地势相较平坦,地形高差不能太大,便于投入实施。

(2)满足净空高限制。桥下停车场的选址上应考虑桥下净空较大,至少大于或等于2.2m,以确保小型车辆出入桥下时不至于对桥梁造成危害。

(3)停车场周边住宅密集、商业较多,停车需求较大。

(4)停车场的选址与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相结合,接驳轨道交通,服务P+R停车。

(5)桥下停车场的选址还得考虑周边交通条件。既能与周边道路衔接良好,便于停车场的交通组织和车辆集散,还不得对周边的交通产生较大的冲击和影响。其出入口的设置应避开交叉口、主干路等重要节点和路段,出入口数量应根据周边交通状况以及停车数量来共同决定,出入口视野良好。

(6)重庆很多桥下空间紧邻滨江区域,桥下停车场除了满足滨江休闲停车外,还不能影响滨江景观和周边绿地,避免噪声污染和空气污染。

(7)在运营管理方面,注重停车标识和信息引导,最好采用无人管理、自助缴费的方式,提高运营效率。

4重庆利用桥下空间规划公共停车场案例分析

重庆嘉陵江嘉华大桥桥下空地共计1处,位于嘉华大桥南桥头,是滨江路与桥头立交之间的桥下空间,地势平坦,面积约4670m2,现状为桥下空地,规划为桥下空间和部分公园绿地。

4.1停车需求预测及公共停车场规模估算

从现状来看,该地块周边400米范围内有停车泊位1045个,其中配建停车场1处,共1023个泊位,路内停车场1处,共22个泊位,暂还没有设置公共停车场,停车需求较大。随着未来城市和商业的发展,停车压力还会不断增加,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1)周边紧邻的商业、商务建筑体量大;(2)紧邻滨江路,滨江美食街等吸引大量客流驱车前往;(3)随着周边轨道站的建设,P+R停车需求随之增长;(4)紧邻居住区。

根据需求吸引率法,对该片区的停车需求进行预测:

Q=R・kr+B・kb

R:住宅建设规模B:公共建筑建设总规模(主要指办公商业);

kr:单位面积住宅车位需求率,一般取值1.0车位/100平方面积;

kb:单位面积公建车位需求率,一般取值1.0-1.2车位/100平方面积。

综合考虑居住、商业、办公等,该片区总停车需求为9388泊位,按照“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结构,公共停车作为停车设施的辅助手段之一,可占停车位总量的8%-10%,本案例按10%取值,则公共停车需求为939泊位。现规划有公共停车场2处,可提供约520停车泊位,则该桥下停车场可按约400泊位进行规划。

4.2交通条件

该地块现状道路已按规划建设,未来周边交通变化较小。同时,依靠瑞天路可实现地块与外部道路的联系,利用企业天地内部道路可实现地块与滨江路的联系,该地块与周边的交通可达性良好。

4.3停车场规划方案

4.3.1功能定位

结合地块周边情况及停车需求,该公共停车场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服务周边商业、商务、办公停车需求;二是随着轨道建设的推进,服务轨道P+R停车;三是地块靠近嘉陵江滨江休闲区域,服务滨江休闲停车。四是该地块周边规划大量绿地,公共停车场的设置不得影响绿地功能。

4.3.2交通组织

良好的交通组织不仅可以为出入停车场的车辆提供高效服务,同时也可最大程度减少因停车场设置而产生的交通影响。

(1)根据停车场的规模合理确定出入口数量,在两侧辅道各设置一个出入口。

(2)桥下停车场出入口位置避开了交叉口和滨江主干路,对周边的交通干扰较少,同时紧邻周边商业,充分考虑与出行吸引源的关系。

(3)通过瑞天路进行交通组织,服务停车场与周边商业和滨江路的联系。

4.3.3近远期建设方案

近期可利用桥下空间建设平面停车场,周边辅以绿化,可提供停车泊位160个。远期可结合停车需求发展,建设机械停车设施(2栋),扩大停车供给,可提供停车泊位约400个。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