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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范文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范文第1篇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有资料表明,在数以千计的 法律 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的占了八成以上。毫无疑问,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就必须花大力气抓好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目前 群众抱怨过多,颇有微词的依然是行政执法 问题 。事实上,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的确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影响 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笔者认为,要遏制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确保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轨道,就必须建立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抓好法制 教育 ,构筑一道自我约束的思想防线 从 历史 上看,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东西正是法治的大敌。可以说,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在作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为他们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当前,“四五”普法教育已经展开。我们应该将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作为一个重点。通过开展深入的法制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解决了思想问题,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有可能做到自我约束,摒弃私心杂念,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确保秉公执法,文明处事。也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二、防微杜渐,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关键要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首先,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行政部门在执法中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彻查部门设置的小金库、小钱柜,以期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处罚。其次,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将行政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 内容 确定实施的行政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岗位,明确执法职责,促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把实施“两制”与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对执法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第三,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要把好进人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用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二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监督,坚决纠正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三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位制度。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第四,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同属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在建立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中,要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三、推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行政执法;电力;行政法

一、电力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各级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电力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授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电力行业监管和行政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特定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电力行政检查指

为使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得到遵守和执行,对电力行业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守法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了解、监督,比如用电检查等。因此,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涉及电力管理的内容,都可以作为电力行政检查的依据。

(二)电力行政监管指

以《电力监管条例》等电力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制的电力监管规则为依据,对电力行业实施监管的一种电力行政执法行为。当前电力行政监管最主要的内容是市场准入监管和价格监管。

(三)电力行政处罚

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违反电网和管网无歧视开放规定的行为、扰乱电力市场秩序行为、新能源领域发电并网接入问题等。

(四)电力行政强制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电力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为实现电力行政管理目标,对其财物暂时性控制或者对其人身自由暂时性限制的行为。《电力监管条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属于行政强制。

二、我国电力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方面的问题

一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分散。执法主体从部门利益考虑,将权利授权给不符合规定的部门,致使电力行政执法秩序混乱。基于部门利益的考量及部门信息鸿沟,导致各执法主体的标准和力度不一,难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多部门分散执法使得执法所需成本大幅增加,但执法效率并不高,大大减损了执法效果。二是电力行政执法职能交叉。现行法律规定由国家能源局履行电力能源的监管职能,但具体的电力行政执法涉及多达十余个政府部门,如发改委负责电力价格制定和政策执行的监管,电力补贴涉及财政部,电力资源开发涉及国土资源部,电力安全监管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电力行政执法综合协调能力不强,各部门之间缺乏协同与配合,反而形成电力行政执法的盲区。三是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从中央层面的执法主体而言,根据国家能源局的“三定”方案,最主要的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能源局。然而,截至目前,国家能源局拥有18个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包括6个区域监管局和12个省(自治区)监管办,派出机构尚未覆盖到全国所有省份。从电力行政执法的现状而言,监管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的配置仍然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制约了地方电力行政执法力量的发挥。

(二)电力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是电力行政执法的程序执行不力。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电力执法人员易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过分注重处罚结果,从而忽略了对法定程序的遵循。片面追求执法效率,将程序简化适用,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当事人主动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协商,以获得从宽甚至变通处理,可能出现法律禁止的权钱交易现象。二是电力行政执法公众参与不足。平常监督检查严重缺失,更多的是发生电力事故后进行集中和突击的整治,从而形成临时性的运动式执法。电力行业的运动式执法作为一种临时性方式,忽略了对公众的承受度和知情权的考量,更不能实现充分的公众参与,这对电力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出了挑战。三是电力行政执法权行使不当。行政执法必须经过法律的明确授权,是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实践中超越法律规定的执法权限的现象屡见不鲜,执法人员以红头文件或批复文件作为执法依据,严重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不作为现象也比较突出,对电力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电力管理职责从而引发损害。

(三)电力行政执法内容方面的问题

一是电力行政执法内容不完善。立法体系方面滞后于电力发展和改革现状,不能完全适应电力行政执法的需要。《电力监管条例》规定国务院电力监督机构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原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承担电力行政执法职能有法律明确规定,但2013年3月,原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的职责整合后,重新组建了国家能源局,对国务院电力监督机构的认定,各方在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差异,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电力行政执法机制不健全。电力行政执法体制未能根据社会发展及时更新,电力行政执法协同合作机制、信息收集和处理分析机制、投诉举报机制不健全。在现行电力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中,电力设施保护主要由供电公司负责,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不能实现执法目标。三是电力行政执法依据不完备。电力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备,《能源法》尚未颁布,《电力法》制定时间较早,很多内容不适应现实情况。电力行业市场准入、价格成本、市场秩序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监管标准有待完善。电力法律法规数量和具体规制的范围有限,导致电力行政规章在电力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四)电力行政执法责任方面的问题

一是电力行政执法追责力度不够。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年代较为久远,其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力度不够,不足以对违反电力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足够的震慑。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在执法中,一罚了事,不能起到真正的电力管理的作用,不符合能源管理和电力管理的要求。二是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缺失。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内外部监督流于形式。在实施电力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缺失,执法效果大打折扣。我国社会监管机制仍不成熟,社会力量对电力行政执法难形成有力监督,助长了电力行政执法中的偏差行为。

三、我国电力行政执法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电力行政执法法律体系

一是制定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尽早制定和实施《能源法》,以完善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立法体系。不失时机修改《电力法》及《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等相关实施细则等,对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差,政策性强而规范性差的条款要进一步修订或增加法律解释,使其更加严谨和可操作性。二是完善电力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建设。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电力消费主体、市场监管主体的立法,对各外部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加以明确。将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情况予以公开透明化,调动外部监督主体的积极性。调动电力行政的各级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积极性,加强电力执法的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三是加强电力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的立法建设。明确其权利和义务范围,着重强调其作为市场主体的身份,增强其市场主体意识,为电力行政执法提供更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有利于对电力市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二)健全电力行政执法程序和机制

一是制定基本的电力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范。确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分工。确定电力行政执法分工和主要职责。制定处理程序和规定,包括举报、投诉、现场检查、处罚等。二是建立协同执法工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的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内外衔接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根据执法结果,综合运用信息披露、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综合运用多种执法手段。加强多种措施的综合运用,运用检查评估、监管报告、约谈约访等手段。加强制度建设,如政策执行监督制度、电力审计和第三方评估和听证制度等。

(三)规范电力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强化政策性监管。加强电力安全监管,注重跨部门的电力应急联动,开展电力安全大检查。加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监管,促进绿色发展。强调电力监管与电力企业同步走出去,加强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电力项目监管。二是完善经济性监管。落实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并健全相关的执法要求,完善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机制。抓好电力价格执法的各项工作,加大力度履行电价成本监审、电网企业成本监审职责。抓好电力服务尤其是售电企业的服务质量的执法。三是加强公平性监管。严格对电力市场进入和退出实施管理,加强厂网电力交易合同履行、电费结算监管。加强风电、光伏发电有关监管工作,注重与电网互动和协调发展。

(四)增强电力行政执法的效能

一是增强执法机构信息获取能力。建立覆盖面广、安全性高的电力执法信息系统,为电力行业监管提供数据支持。制定完备的电力执法信息强制性接入制度,明确电力企业的信息报送义务。形成电力信息战略统一规划,依托电力信息数据,健全科学的应急和决策机制。二是增强执法机构制定政策的能力。建立电力政策规划与行政执法的配套机制。加大行政执法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建立行政执法政策听证制度。加强与国外电力行政执法机构的立法合作。三是增强执法机构依法监管的能力。加强电力执法队伍培养,规范执法标准流程,引入中立机构联合执法。完善与电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创新电力企业政策辅导机制,深化与行业协会的合作。

四、结语

建立健全电力行政执法机制,规范电力行政执法行为,对实现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维护国家能源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完善电力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执法人员以及整个社会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做到电力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参考文献]

[1]夏德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难题及其破解[J].中国行政管理,2016(6).

[2]肖虎,刘冬丽.电力行政执法的完善及其落实[J].管理科学,2015(7).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法治教育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是要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努力建设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规范体系、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监督体系、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教育体系、有力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水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规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目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依据的法律有105部、行政法规有204部、部门规章有132件,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改革创新永无止境,执法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要加快建设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规范体系,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一)增强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要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在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立法立规、制度建设中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精神,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要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实施。要健全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自觉接受备案审查监督。

(二)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要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需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认真做好商事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先行。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积极推进竞争执法、网络交易监管、广告市场秩序维护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当前,特别是要大力推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进程,加快启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修订工作。

(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立法立规和制度建设质量。要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立法立规和制度建设的核心,进一步健全立法立规和制度建设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立法调研制度、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等,切实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贯穿于立法全过程,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必须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身处市场监管执法的第一线,要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施政行为的基本准则,加快建设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实施体系。

(一)依法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市场违法行为。要加强竞争执法工作,重点查处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行业和领域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加大对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强化网络市场监管,加大网络市场秩序整治力度,规范网络平台和经营主体,依法查处非法主体网站,严厉打击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查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要强化广告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大部门间联合监管执法力度,建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领导和责任人追究制。要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以开展“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为抓手,完善网络传销监测查处机制,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对直销违法违规行为新动向的分析研究,强化监管,规范直销企业行为。

(二)深化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要重视竞争政策作用,注重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同,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和竞争政策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竞争政策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积极参与竞争规则的制定,在行业垄断规制、地区封锁制止、政府扶持行为规范等方面,推动统一竞争规则的制定,完善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要更新监管理念,牢固树立信用监管意识,认真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改年检验照为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运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约束机制强化监管;推动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把企业信用信息作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要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积极推进基层综合执法。要转变监管方式,健全完善登记与监管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改市场巡查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促进宽进与严管紧密结合。要创新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协会、行政

机关和社会公众的作用,着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机制。要依托大数据实施监管,以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挖掘工商数据信息的重大价值;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动态监测,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服务宏观决策、经济发展、投资引导。(三)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要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机对接。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保障行政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分布在不同岗位、行使着不同的权力,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快建设严密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监督体系,既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事业负责,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队伍负责。

(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加快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处罚畸轻畸重等问题,切实维护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要突出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立案销案、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行使、涉案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层级监督和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要依法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防止利益输送。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系统内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要严格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党组(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惩行政执法腐败行为。

(二)创新执法监督方式。要完善案件评查、执法检查、法治建设评价等常态化执法监督方式,改进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要建立大要案和跨区域案件交办督办制度,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关在必要时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下级机关就案件办理情况作出说明。要建立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重大案件执法监督函告制度,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关可以就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向下级机关发出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关对下级机关落实执法监督通知书、执法监督建议书等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的重要内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有地区封锁、限制竞争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扎实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要求,扎实推进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要推进政务公开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信息化,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的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工作队伍承担着法规起草、法制宣传、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对诉讼等重要职责,在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要加快建设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教育体系,努力培育一支德才兼备、有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工作队伍。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的教育培养。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要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党组(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干部学习培训的必修课。

(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的教育培养。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努力做到忠于法律。要加强法治宣传培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强化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上下级行政执法人员双向交流机制。要进一步重视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法制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要深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系统普遍开展宪法、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不断创新法治宣传载体,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健全法治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加快建设有力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保障体系,为整体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法治建设提供体制机制支撑。

(一)健全法治工作领导体制。要把法治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单位主要领导作为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法治建设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靠前指挥,督促指导本部门法治建设深入开展,保证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范文第4篇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依法行政贯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把依法行政作为监管工作的基本准则,按照“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监管制度创新,采取跨区执法、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强区域合作协调,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再上新台阶。

2、不断强化法制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投诉受理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五监督”等执法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按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暨法制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抓手,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组织案例评析、现场会、经验交流等形式,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认真实施《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执法督查相关制度,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活动,巩固“行政执法督查年”活动成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做好督查记录情况反馈和整改工作,推进监管执法工作不断深入。采取“业务部门”和“法制部门”两条线督查的办法,加强省局对市局、市局对县局的督查,以及市、县局相互巡查,以“大监管、大稽查”为重点,将督查和日常工作相结合,保证督查工作有效开展。各地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执法监督人员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执法督查活动,及时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向省局报送执法督查动态。通过执法督查活动,促进监督制度的创新,尽快建立全系统“大稽查、大监管”的局面。

3、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化解行政执法争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全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推行“阳光办案”,加强复议案件督查督办,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现场调查办案力度,提高协调和沟通水平,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及时化解执法矛盾和纠纷。加强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归纳整理典型案例,探索新型办案方式,通过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4、掀起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高潮,有力推进“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今年是实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第三年,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任务能否按时完成。全系统要继续严格执行“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并加强法制宣传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健全法制宣传的网络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浓厚法制宣传的氛围。深入开展以《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新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掀起法制宣传教育新高潮。组织开展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换证培训,抓好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组织编印《全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开展典型案例评析、案件审理观摩、执法现场模拟和相互交流考察等活动,抓好执法人员岗位培训。丰富宣传手段,创新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式,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群众参与性,以安徽普法网“食品药品”专栏为平台,积极开展网络普法。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9.15”《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纪念、“12.1”《药品管理法》实施纪念、“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法制宣传活动。

5、加强制度建设和地方立法。以《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记录、规范药房、基层使用单位涉药人员资格考试、应急体系建设等配套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调查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已入省人大地方性法规论证类立法项目,今年,积极配合省人大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争取年内向省人大报送较为成熟的立法草案。

6、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不断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备格式、报备内容,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通报。对涉及社会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听证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帮助市局把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关,提高市、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年内将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上报备案情况调研检查。继续与各有关职能机构密切配合,做好政策法规的请示答复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范文第5篇

问:据了解,本《规划》是农业部首次印发的关于农业执法监管的专项规划,请问《规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农业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目前已颁布农业法律25部、涉农行政法规76部、农业地方性法规1300多部,农业农村发展已总体实现有法可依。全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体系。农业执法、渔政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分别达到3万人、3.5万人、10.8万人。总的来说,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执法人才保障条件不断强化,机构设置日趋合理,执法装备设施水平逐步改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物防疫检疫等领域的执法监管能力显著提高。

但与依法治农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相比,我国农业执法监管的能力建设仍存在较大差距。现有的农业执法监管基础条件与不断增长的农业综合执法需求相比日益不协调,执法能力条件建设投入普遍不足,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已成为加强农业法治建设的主要短板,急需通过规划引导,全力改善农业执法监管设施装备条件,提升各级农业执法监管能力,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法治环境。

问:《规划》提出了统筹整合的原则,我国农业执法监管主要涉及哪些领域?《规划》是如何对这些领域进行有效整合的?

答:目前,我国农业法规体系已比较健全,明确赋予了农业部门执法监管义务,涉及种子、植物检疫、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监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渔政、耕地质量管理、草原监理、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等领域。

《规划》在合理界定现有执法监管职责边界和部、省、市、县各级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围绕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主体职能,聚焦日常巡查、案件受理、执法处理、监督管理和涉案物品处置五个环节,着力构建全域覆盖、重点突出、层级分明、上下衔接、精干高效的陆域农业综合执法、水域渔业行政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大体系,为提升农业行业监督和执法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规划》统筹陆域农业综合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内各层级执法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确定各层级执法监管机构的建设需求和目标,形成各层级相互衔接、有机结合的执法格局。统筹整合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明确不同水域、流域、海域渔业行政执法监管的建设主体和职责任务,实现对近海水域、大江大湖、边境水域的渔业行政执法全覆盖。

问:按照《规划》的设想,到“十三五”末期,通过加强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总体目标?

答:《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农业执法监管设施条件和仪器装备水平显著改善,农业执法监管布局显著优化,联合执法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协作紧密、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农业执法监管能力条件保障体系。

分领域来看,一是陆域农业综合执法能力稳步提升。到2020年,建成一批装备完善、反应快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省、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农业执法监管职能整合和执法监管资源集中配置与利用的格局基本形成,执法成本大幅降低,执法效能明显提高。二是水域渔业行政执法能力稳步提升。到2020年,沿海沿江沿湖和主要流域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达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渔政行政执法监管实现内陆重点渔业水域的有效监控;海洋渔政船艇覆盖禁渔区线内重点水域,内陆、海洋渔政船实现专用码头停放;全国渔政执法监管指挥调度基本覆盖全国主要渔区;渔业资源调查船需求满足率有效提高。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稳步提升。到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手段明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向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全覆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高效化、智能化、信息化、网格化的监管模式基本形成。

问:围绕建设目标,《规划》的重点建设内容是什么?

答:《规划》的重点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各级农业综合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开展执法监管所必须的设施装备建设,针对不同领域执法监管特点,分别明确各层级农业综合执法、渔业行政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标准配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平补齐,确定建设内容,大大增强了项目建设的针对性、实用性。

具体来说,《规划》着重改善农业执法监管的办公条件、车船装备、仪器设备,提升执法监管信息化水平。一是加强陆域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构建部、省、市、县四级陆域农业综合执法体系。二是加强水域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构建近海和大江大河大湖及边境水域的渔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全国渔业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三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构建部、省、县、乡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以及一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挥调度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站。

问:《规划》剑指提升农业综合执法效率,那么将达到怎样的预期效益?

答:通过规划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农业执法资源整合,有效改善各级农业执法机构设施装备条件,大幅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和效率,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方面,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生产流通环境,促进农产品优质优价,为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有力保障。社会效益方面,有利于发挥农业部门监督检查、涉农民事纠纷调处、检验检测等监管职能,有效遏制坑农害农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的社会稳定。生态效益方面,有利于提升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的监测能力和执法协调能力,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范文第6篇

一、财政法制与依法理财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财政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日益提高,已初步形成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应的财政法律制度框架。与此同时,财政执法也在不断地规范,全方位的财政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正在形成。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总体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财政立法中尚存在着与财政改革和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财政执法中时常出现不合法和不适当的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改革的深化和财政法制的严肃性。在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对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重要意义的认识。第一,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是全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要求。加强财政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的、覆盖财政收支各个层面的管理机制,逐步实现财政资金分配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无论是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财政监督力度,还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都必须依照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才能够保证财政行为的规范化。第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有助于有效地行使财政职能,充分发挥财政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主要体现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分配、调节经济运行等方面。深化财政改革,就是要按照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活动范围和作用方式,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职能。这一切都需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科学的立法,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通过严格的执法,使之行之有效、监督有效。第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促进和规范财政改革的重要保障。在改革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上,应该坚持并强调一手抓改革与发展,一手抓法制。

立足于本国国情,通过比较和借鉴来吸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是我们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其公共财政管理方面的基本经验便是充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坚持依法理财,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法治化的水平。从总体上看,其财政法制建设的主要特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财政法律制度较为健全。财政活动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均有法可依,法律规定比较科学、合理,财政法的效力等级较高,可操作性也比较强。第二,能够依法进行财政管理。许多国家的预算编制草案相当细致,几乎对每一项开支都有详细的论证。立法机构对预算的审批程序极其严格,审批过程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很高。在收入方面,无论开征税种、设立收费项目,还是发行公债,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支出方面,政府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来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预算,则须根据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审批。第三,重视对财政执法的监督,各个执法监督机构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追究法律责任一视同仁,对执法不严格,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二、财政监管在依法理财中的重要地位

所谓财政监管,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活动。财政监管寓于管理活动当中,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与资金运动同步进行,其主要作用就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保证财政分配的科学、正确和有效。

在我国,财政监管的主体是国家财政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监管的执法主体。财政监管是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各级财政机关内部的预算编制、预算管理、国库等业务机构都行使监管的职能。同时,为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发挥财政检查这一体现监管职能内在属性的必要手段,各级财政机关内部还设有财政监管专门机构,专门行使财政检查职责。财政机关专门监管机构,一方面接受上级财政机关对财政监管的业务指导;另一方面按照分级负责的财政管理体制对本级财政负责,接受本级政府管理,及时向本级财政和政府报告财政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问题。

财政监管职责体现着财政管理的范围与权限。财政部门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本级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预算、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并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2)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进行监管。(3)对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管。(4)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5)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6)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税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管。(7)对社会审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管。

在职能上,财政监管与国家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政策情况密切相关。从总体上看,财政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一是预算监管。即对各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决算的监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颁布为财政机关实施预算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预算法规定:财政机关是预算编制、组织实施的职能机构,负责编制决算草案具体事项并纠正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不合法之处,监管本级各部门和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财政机关通过预算监管,促进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发现处理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收支平衡。二是税务监管。税务监管包括国家财政机关依法对税收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三是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的使用者要接受财政机关的监管,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总体要求,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四是预算外资金监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尽管未列入国家预算管理,但其收支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财政分配职能的实现。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财政机关对预算外资金监管就是依法监管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的合法性,确保预算外资金取之有道,用之有效。五是财务会计监管。财务会计监管是财政机关依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实施的监管。它同时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管。

在手段和方式的具体运用方面,财政监管主要表现为日常监管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监管检查。其中,日常监管主要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控。财政机关业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检查是结合预算编制,对财政资金分配进行事前的审查、评估,以及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事中的审核、控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管约束,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有关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测的依据是否充分可靠,新的重大的财政经济措施对预算收支的影响是否考虑全面,测算是否准确、合理;预算收支的安排是否符合国家预算指标和管理体制的要求;通过建立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季报制度,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等等。所谓个案检查,是根据上级批示的群众举报案件,以及日常监管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核证。检查结束要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查处情况,并对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专项监管,是深化管理、制定政策、加强法治的重要手段,是日常监管检查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从现实情况看,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有了重新调整、组合、变化,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约束机制还没有及时建立或不尽完善,经济领域的某些层面甚至还存在监管的“断面”和“真空”。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和监管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采取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管检查,从而提高财政监管检查的综合效益。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与强化财政监管

在深化财政改革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该紧紧围绕财政立法、财政执法和财政复议这几项基本内容,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工作。关于加快财政立法的问题,应该注意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要与财政改革的进程相适应。财政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正确解决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做到财政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财政立法要把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引导改革的深入作为中心任务。二是妥善处理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的关系。财政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法律法规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避免财政立法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情况。要加强立法预测,制定立法规划。三是坚持局部利益服务整体利益的原则,保证财政立法的统一。在制定财政法律和行政法规时,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财政执法方面,应该坚持依法执法的原则,财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财政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责。同时,也应该坚持合理的原则,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财政执法行为应尽可能客观、公正、合理、适当。为了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应实行综合治理,包括实行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要在财政系统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搞好业务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财政执法队伍;要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此外,还应重视财政行政复议问题,应该通过建立财政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面对财经监管机制和监管力量比较薄弱、财经秩序比较混乱的状况,国家主要通过开展专项重点治理,整顿财经领域违法违纪的突出问题。为此,1985——1997年,我国实施了每年进行一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做法。1995年,又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在1996年和1997年,还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的预算外资金清查工作。自1999年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转变监管观念,紧紧围绕经济运行和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财政监管检查,以确保以预算任务完成为中心,以促进财政管理为重点,监管检查与规范财政管理相结合,基本形成日常性检查、专项检查、个案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财政监管在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保障积极财政政策顺利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范文第7篇

一、现行运行监管机制的缺失与成因

笔者认为当前存在的盲区和误点主要有:一是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宏观不清,微观不细,职责不明,定义混淆;二是政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指导脱节断链,形不成完整有效的运作体系;三是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只是自家监督或是管理的独家之事,单挑自治;四是目前城管执法的程序、目标非法定化,导致对权力的赋予有无限扩张嫌疑,自律意识缺位;五是社会各种舆论、媒体对面向广大公众的正面宣传力度弱化,贬多褒少,负面影响的杀伤力较大,造成社会公信与认可的危机等等。

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大量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现阶段法治建设的突出矛盾已从立法不完备转向了执法不力这一方面,尤其是在广泛、频繁且自由裁量权幅度大、范围广的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行政执法体制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差,以及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驱动的不良影响,致使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市老教授替小贩说公道话惹怒城管,遭群殴伤心落泪事件;又有某市城管执法人员野蛮执法,60岁老妇被踢小便失禁等等事件。这些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声誉。因为拥有合法权力的行政机关非法地行使职权,不仅会导致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对立状态,而且会错误地引导人们的行为,让人们蔑视法律而从事违法行为。所以对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切不可等闲视之。应当承认,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一个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不能不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不可否认,随着近几年来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对行政执法监督无论就理论认识,还是就实践发展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加强。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现有的由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派的监督及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形成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在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方面起着较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新旧体制的交替尚未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完全确立,大多数行政执法行为尚未通过法制的形式而严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应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就行政执法监督本身的规范性而言,缺乏完备高效的监督机制,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尚未网络化、法制化,导致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制约无力。具体集中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国家权力机关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其执行机关,一切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人大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是最全面,也是最具有权威性的,宪法、法律对人大监督的基本职权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监督的内容、程序、后果没有作出具体明确、详细的规定。加上目前人大机构人员素质的局限,使得这种本应最具有监督功能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

第二,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目标非法定化。行政执法监督作为防止行政机关的一种重要措施,它本身也应同严格的行政执法行为一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规定,并且对监督目标也应具体化、法定化。但是,就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而言,除审判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制度比较健全外,其他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缺乏应有程序的规定,目标也显得较为泛化,没有落实到实处。例如,派的监督有时也仅仅是"代表视察、听听报告"。社会舆论、新闻媒介的监督也只较多地关注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而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目标,因而其监督很难达到明显的实际效果。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由于其本身改制转换较晚,对其执法监督的程序、目标更加缺位,甚至是空白。

第三,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效果评价体系弱化。监督效果评价体系的弱化,既是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以上诸弊端的集中表现,又是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应有力度的原因之一。监督效果是考察监督主体责任有没有完成及完成程度的重要标准,但是由于现行城管执法监督体制中监督程序的缺乏,监督目标的泛化,同时又没有建立起完备有效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效果评价制度,使得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效果的评价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城管行政执法监督在更多的时候只满足于形式,走走过场,而不注重它的实际内容与结果。这种状况既造成了城管行政执法监督自身缺乏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又不可避免地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轻视,甚至无视监督这一重要环节。

第四,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合作。目前现有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是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特色和优点所在,但不可否认,各监督主体内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及应有的合作,有的甚至出现了有利就抢,无利就避,易得罪人的事就互相推诿的不正常现象,使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效力非但不能形成合力,相反却相互抵消,这就直接影响监督效果的发挥。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方略

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一方面使其执法监督应有功能难以发挥,应有权威难以树立,更重要的是直接导致了城管行政执法领域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加强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自治是不可能完成这项工作的,特别是单靠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单挑自治,独家来开展这项工作是不实际的,也有着"小马拉大车"之嫌。而在现行编制体制 中,市辖区的政府机构则多数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处于长期缺位状态,何谈地上履行监督职能。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要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实施指导,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专门机关在其中发挥职能作用"的社会化大监督的格局,由现在的"宏观理念型"向"固定式专业管理型"的根本转变,从真正意义上构建一个固定的专门管理模式,以便来统一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与制止不文明执法、野蛮执行和自由裁量权使用过度的不良现象,还社会公众对城管这支队伍一个良好的感观。提高城管依法行政能力,笔者认为应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地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全面提升其监督的法律效力。从完善行政法制的角度讲,强化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既是地方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行政法制的重要保障。因此,其本身也必须有法律的调整和保障,首先应在地方政府立法上完善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将实施监督的主体、方式、程序以及监督的效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现行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合法性、权威性,防止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随意性、盲目性。我国至今尚未制定统一的执法监督法,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更为欠缺。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还只是散见于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而且还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从形式到内容都不系统、不完整,相互之间不统一、不协调,甚至还有矛盾。再加上一些地方、个别部门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影响,对必要的监督非但不支持、不配合,相反设置种种障碍,给正常的监督造成极大的困难,从而使行政执法中的失职、越权、等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的制约。因此,应尽快制定监督法,推进地方政府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硬化规定,消除立法空白。在新的立法未出台前,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可先行建章立规,内容尽量避免过于原则、简陋,尽可能做到>!

(二)要充分发挥党委统领下,政府法制部门具体实施监管的作用,抓好机制建设。政府法制监管部门或是委托代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机构设置,配齐配强人员,建章立制,明确职责,建立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对外联络机制,将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方案的细项中,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要建立总结、推广、表扬先进的机制,定期对行政执法单位(或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总结好的成功的经验予以推广。

(三)要充分发挥党委统领下的监督主体机关作用,抓好监督与管理的内部协调。地方政府的立法机关、城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合作,行政执法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执法监督工作也十分复杂。它需要各监督主体之间以及监督主体、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通力合作,以发挥整体效应。例如,地方政府立法机关要适时、及时地加强立法,为监督主体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监督主体要及时反馈监督过程中的信息,使立法机关的立法更具有针对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完善有关立法。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也应明确,必要的监督是有效执法的重要保障,也是整个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应主动配合执法监督主体的各项监督。监督主体也应主动听取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意见,及时了解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协助妥善解决。

(四)健全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目前,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二元性",导致现有监督体制表面上看似乎是上下、左右、内外较为严密。但由于体制的不健全,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不清,直接导致了各监督主体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职责等重要环节方面的扯皮现象,因而在事实上并未真正形成一个强而有力的监督网络。对此,应根据城管行政执法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健全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要监督主体的、适合新时期城管行政执法特点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各监督主体的权限分工、职责应明确、清晰,以消除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死角,做到一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均有相应的监督。

(五)在不断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上,设立定量追踪管理目标。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应有力度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监督程序未作出法律的规定,目标也未明确,即使象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实施监督的具体程序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其结果造成了这些机关无法真正实施其实体权力。同时,也造成了他们在实施监督权力方式、程序的不一致。至于其他监督主体不仅监督权限空泛,监督程序更是空缺,其监督权也无法真正实施。因此,必须完善监督程序,使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真正发挥它应的有作用。在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方面,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必须将监督置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所谓事前监督是指主体为防患于未然,在行政执法行为开始之前即依法实施监督。事中监督即监督主体在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对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予以监督,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事后监督即指监督主体在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终结后,对执法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审查、核实,以便及时补救。只有这三种监督的有机统一,相辅相成,方能促进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合法、合理。

(六)确立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责任机制,做到监有权失有责。现在我们的各级地方政府,对法律责任的研究和重视向来不够,这是造成许多规定最后落空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法治的角度讲,有权利(力)就有义务,因此也就有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将权利(力)、义务、法律责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权利(力)才能正确行使,义务才能确保履行。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既是地方政府的权力,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力)和义务都是法定的。它不仅表现为监督主体、监督权限、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的法制化,而且还表现在监督责任的法制化。所谓监督责任的法制化,就是对宪法、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一定的监督主体必须自觉、认真履行,否则,一定的监督主体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执法监督法律责任。从目前现有地方政府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中可见,执法监督的法律责任很少考虑,致使行政执法监督者自身缺少约束,从而导致监督乏力。因此,监督权如果不行使或行使不当,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来增强监督主体自身的约束力。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范文第8篇

(一)政法队伍综合素质偏低,政治业务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够适应,执法能力不强,“不作为、慢作为”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执法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少数干警特权思想严重,执法理念还比较陈旧,仍然存在重局部轻全局、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预防、重数量轻质量、重裁判轻调解、重结案轻事了、重当前轻长远、重静态稳定轻动态稳定、重法律效果轻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影响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个别干警法制观念淡薄,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何执法”等重大问题,有的执法不公正、执法不规范、执法不文明、社会形象差,有的执法乱作为,,办关系案人情案,不是抓紧依法办案,而是拖时间、揉案件,大案揉小,小案揉了,群众和当事人反映很大,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形象。

(四)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比较薄弱,尤其是对政法机关重点部门、部位进行权力制约和分解尚不科学,政法部门内部对执法办案中的管理和监控缺乏有力的手段和措施,事前和事中监督乏力;党委政法委及社会各界对政法机关监督尚未形成合力,监督的机制不健全,难以产生最佳效果。

(一)宗旨意识不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够。个别干警党性观念淡薄、大局意识不强,群众观念不牢,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没有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对群众诉求倾听不够、对困难群众疾苦关心不够、对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不够,与民争利。

(二)业务不精,能力不强。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不能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改善民生、社会平安、执法形象的新期待,执法理念,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有待改进和提高。

(三)队伍管理失之与软,执法责任追究流于形式。从近年来发生的个别干警涉嫌犯罪和违纪违规等一些事例中,可以看出个别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对政法队伍建设的严峻性、复杂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在抓业务与抓队伍建设上有时顾此失彼,特别是在队伍管理上,失之与软,失之与宽,导致一些问题不断出现。其次是教育不扎实,针对性、有效性不强。第三在处理涉嫌犯罪和违纪违规中不严格落实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责任倒查制及领导干部问责制,没有建立畅通的政法队伍退出机制,惩治不严、不公,不力,没有达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四)机制不健全,执法监督乏力,主要表现:一是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上没有完善的监督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措施,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虽然中央政法委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使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有了基本依据,但是该意见仅规定了五项职权,是粗线条的规定,注重宏观上的把握,缺乏微观上的细则,针对性弱、可操作性差,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效果,以至在执法监督中监督与纠错、管事与管人脱节,无法监督到位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显然不能适应当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二是政法各部门内部监督存在对司法权运行监控机制不完善;执法监督队伍的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存在监督不力、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于监督问题。三是政法机关之间有序制约监督和有力协同配合的局面还要加强,以增强执法、司法环节时效性。

(五)条块多头监督,很难形成合力。以党委监督为核心,人大监督为主导,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为主体,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政法部门内部监督为基础,社会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尚未形成,配合不够,力度不强,难以产生最佳效果。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能力素质。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方针,不断加大干警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政法干警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夯实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是提高干警综合素质的关健。一要加强培训。以提高干警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为着眼点,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____大和全国、全省、全市政法会议精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及岗位职责等,真正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理论的重大观点、新时期政法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学、带着问题学,吃透精神实质,增强学习培训效果。二要强化教育,坚持在教育的针对性、连续性、实效性上下功夫。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政法干警的理想信念,不断推动政法工作新的实践。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正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意识,打牢“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思想基础。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爱岗敬业、清正廉明意识,提高干警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加强作风纪律教育,树立严格执法,模范守法的纪律作风和自律观念,自觉低制歪风邪气的侵蚀,保持政法干警的节操。三要全员练兵,注重实效。以“技能大练兵、作风大整顿”活动为载体,按照上级政法部门对岗位练兵培训的要求,以及立足岗位、紧贴实战、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练兵制度,苦练基本技能、提升实战能力;精通基本操作,提升办案能力;掌握基本方法,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技能,提高办案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二)强化制

度建设,加强执法监督。 1、中央政法委应尽块制定出台新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和职能,规范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工作程序,规范协调案件的范围,要把执法监督从违法案件的发现,立案、督办、调查、处理等阶段的每个环节细化,做到程序上衔接紧密,实体上处理有力,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由章可循,做到依法监督、监督依法,做到履职尽责,到位不越位,尽责不越权,确保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2、建立执法巡视制度,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要逐步建立执法巡视制度,对政法机关执法状况进行检查,会同当地党委切实解决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执法巡视制度,这是对政法委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由于现在还在调研阶段,有关规定还未出台,我们要结合____实际,积极探索开展执法巡视,以推动监督工作有效开展。执法巡视制度的建立必然能提高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更好的促进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3、健全司法权运行监控机制,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1)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督促政法部门在受理、立案、侦查、批捕、、审理、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行政处罚,以及办证办照和人财物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科学管用的办法,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形成比较完备的权力制约规章制度,从制度上堵塞滋生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漏洞。(2)要进一步完善考评体系。研究制定政法部门各项业务工作的执法规范建设标准,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完善办案质量考核评价体系。(3)要实行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疑难案件相关部门协调制度,建立完善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防止办案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4)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办理回避制度和案件办理的纪律约束机制,进一步严明办案纪律。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促进执法公正。强化对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加强政法建设的关键环节。只有监督到位,才能取得实效。

1、加强对政法系统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要协助建立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会议制度,加强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要通过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定期谈话和诫勉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和财产申报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体系。要拓展监督领域,从加强“工作圈”管理监督,向加强“生活圈”、“社交圈”管理监督延伸。

2、强化政法机关内部监督。(1)对重点部门、部位进行权力制约和分解,堵塞滥用权力和徇私渎职的漏洞。着力强化对办案人、办案部门负责人以及审批人在案件办理、审批环节中的全面监督;强化案件质量把关、案件考评、案件检查等事后监督;强化对容易产生传私枉法、权钱交易,容易发生违规办案、不文明执法,容易发生、执法不作为的部位和环节的重点监督,为政法干警的执法活动开辟“隔离带”,构筑“防火墙”。 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案件流程管理,运用发回重审、依法改判等措施,充分发挥二审和再审的监督职能,保证案件质量;严格执行审查,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分离。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案件质量复查、检务督查、巡视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等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监管活动、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公安工作公开办法,充分发挥法制、督察、纪检监察职能部门的作用,通过案件审核、警务督察、执法质量考评、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倒查、错案责任追究等形式,加强对刑侦、经侦、治安、监管、交警、出入境、派出所等重点执法部门、岗位的监督,确保严格、公正执法。(2)完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制度。着眼于推动司法机关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实施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报告、司法责任追究等措施,促进司法机关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支持和保证内部监督。(1)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和指导人民法院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各种干扰,依法保护诉权;认真落实以指定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推动实行行政案件执行的提级、备案、挂牌、通报等工作措施。(2)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优势互补的预防工作机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帮助排除执法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范文第9篇

一、现行运行监管机制的缺失与成因

笔者认为当前存在的盲区和误点主要有:一是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宏观不清,微观不细,职责不明,定义混淆;二是政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指导脱节断链,形不成完整有效的运作体系;三是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只是自家监督或是管理的独家之事,单挑自治;四是目前城管执法的程序、目标非法定化,导致对权力的赋予有无限扩张嫌疑,自律意识缺位;五是社会各种舆论、媒体对面向广大公众的正面宣传力度弱化,贬多褒少,负面影响的杀伤力较大,造成社会公信与认可的危机等等。

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大量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现阶段法治建设的突出矛盾已从立法不完备转向了执法不力这一方面,尤其是在广泛、频繁且自由裁量权幅度大、范围广的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行政执法体制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差,以及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驱动的不良影响,致使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市老教授替小贩说公道话惹怒城管,遭群殴伤心落泪事件;又有某市城管执法人员野蛮执法,60岁老妇被踢小便失禁等等事件。这些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声誉。因为拥有合法权力的行政机关非法地行使职权,不仅会导致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对立状态,而且会错误地引导人们的行为,让人们蔑视法律而从事违法行为。所以对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切不可等闲视之。应当承认,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一个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不能不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不可否认,随着近几年来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对行政执法监督无论就理论认识,还是就实践发展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加强。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现有的由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派的监督及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形成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在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方面起着较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新旧体制的交替尚未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完全确立,大多数行政执法行为尚未通过法制的形式而严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应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就行政执法监督本身的规范性而言,缺乏完备高效的监督机制,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尚未网络化、法制化,导致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制约无力。具体集中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国家权力机关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其执行机关,一切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人大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是最全面,也是最具有权威性的,宪法、法律对人大监督的基本职权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监督的内容、程序、后果没有作出具体明确、详细的规定。加上目前人大机构人员素质的局限,使得这种本应最具有监督功能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

第二,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目标非法定化。行政执法监督作为防止行政机关的一种重要措施,它本身也应同严格的行政执法行为一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规定,并且对监督目标也应具体化、法定化。但是,就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而言,除审判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制度比较健全外,其他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缺乏应有程序的规定,目标也显得较为泛化,没有落实到实处。例如,派的监督有时也仅仅是"代表视察、听听报告"。社会舆论、新闻媒介的监督也只较多地关注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而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目标,因而其监督很难达到明显的实际效果。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由于其本身改制转换较晚,对其执法监督的程序、目标更加缺位,甚至是空白。

第三,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效果评价体系弱化。监督效果评价体系的弱化,既是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以上诸弊端的集中表现,又是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应有力度的原因之一。监督效果是考察监督主体责任有没有完成及完成程度的重要标准,但是由于现行城管执法监督体制中监督程序的缺乏,监督目标的泛化,同时又没有建立起完备有效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效果评价制度,使得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效果的评价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城管行政执法监督在更多的时候只满足于形式,走走过场,而不注重它的实际内容与结果。这种状况既造成了城管行政执法监督自身缺乏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又不可避免地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轻视,甚至无视监督这一重要环节。

第四,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合作。目前现有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是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特色和优点所在,但不可否认,各监督主体内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及应有的合作,有的甚至出现了有利就抢,无利就避,易得罪人的事就互相推诿的不正常现象,使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效力非但不能形成合力,相反却相互抵消,这就直接影响监督效果的发挥。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方略

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一方面使其执法监督应有功能难以发挥,应有权威难以树立,更重要的是直接导致了城管行政执法领域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加强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自治是不可能完成这项工作的,特别是单靠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单挑自治,独家来开展这项工作是不实际的,也有着"小马拉大车"之嫌。而在现行编制体制中,市辖区的政府机构则多数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处于长期缺位状态,何谈地上履行监督职能。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要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实施指导,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专门机关在其中发挥职能作用"的社会化大监督的格局,由现在的"宏观理念型"向"固定式专业管理型"的根本转变,从真正意义上构建一个固定的专门管理模式,以便来统一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与制止不文明执法、野蛮执行和自由裁量权使用过度的不良现象,还社会公众对城管这支队伍一个良好的感观。提高城管依法行政能力,笔者认为应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地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全面提升其监督的法律效力。从完善行政法制的角度讲,强化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既是地方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行政法制的重要保障。因此,其本身也必须有法律的调整和保障,首先应在地方政府立法上完善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将实施监督的主体、方式、程序以及监督的效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现行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合法性、权威性,防止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随意性、盲目性。我国至今尚未制定统一的执法监督法,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更为欠缺。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还只是散见于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而且还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从形式到内容都不系统、不完整,相互之间不统一、不协调,甚至还有矛盾。再加上一些地方、个别部门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影响,对必要的监督非但不支持、不配合,相反设置种种障碍,给正常的监督造成极大的困难,从而使行政执法中的失职、越权、等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的制约。因此,应尽快制定监督法,推进地方政府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硬化规定,消除立法空白。在新的立法未出台前,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可先行建章立规,内容尽量避免过于原则、简陋,尽可能做到精确、全面、严密,这样从根本上解决城管行政执法行为不受监督或难以监督的问题。

(二)要充分发挥党委统领下,政府法制部门具体实施监管的作用,抓好机制建设。政府法制监管部门或是委托代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机构设置,配齐配强人员,建章立制,明确职责,建立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对外联络机制,将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方案的细项中,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要建立总结、推广、表扬先进的机制,定期对行政执法单位(或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总结好的成功的经验予以推广。

(三)要充分发挥党委统领下的监督主体机关作用,抓好监督与管理的内部协调。地方政府的立法机关、城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合作,行政执法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执法监督工作也十分复杂。它需要各监督主体之间以及监督主体、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通力合作,以发挥整体效应。例如,地方政府立法机关要适时、及时地加强立法,为监督主体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监督主体要及时反馈监督过程中的信息,使立法机关的立法更具有针对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完善有关立法。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也应明确,必要的监督是有效执法的重要保障,也是整个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应主动配合执法监督主体的各项监督。监督主体也应主动听取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意见,及时了解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协助妥善解决。

(四)健全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目前,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二元性",导致现有监督体制表面上看似乎是上下、左右、内外较为严密。但由于体制的不健全,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不清,直接导致了各监督主体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职责等重要环节方面的扯皮现象,因而在事实上并未真正形成一个强而有力的监督网络。对此,应根据城管行政执法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健全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要监督主体的、适合新时期城管行政执法特点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各监督主体的权限分工、职责应明确、清晰,以消除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死角,做到一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均有相应的监督。

(五)在不断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上,设立定量追踪管理目标。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应有力度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监督程序未作出法律的规定,目标也未明确,即使象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实施监督的具体程序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其结果造成了这些机关无法真正实施其实体权力。同时,也造成了他们在实施监督权力方式、程序的不一致。至于其他监督主体不仅监督权限空泛,监督程序更是空缺,其监督权也无法真正实施。因此,必须完善监督程序,使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真正发挥它应的有作用。在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方面,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必须将监督置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所谓事前监督是指主体为防患于未然,在行政执法行为开始之前即依法实施监督。事中监督即监督主体在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对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予以监督,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事后监督即指监督主体在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终结后,对执法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审查、核实,以便及时补救。只有这三种监督的有机统一,相辅相成,方能促进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合法、合理。

(六)确立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责任机制,做到监有权失有责。现在我们的各级地方政府,对法律责任的研究和重视向来不够,这是造成许多规定最后落空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法治的角度讲,有权利(力)就有义务,因此也就有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将权利(力)、义务、法律责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权利(力)才能正确行使,义务才能确保履行。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既是地方政府的权力,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力)和义务都是法定的。它不仅表现为监督主体、监督权限、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的法制化,而且还表现在监督责任的法制化。所谓监督责任的法制化,就是对宪法、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一定的监督主体必须自觉、认真履行,否则,一定的监督主体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执法监督法律责任。从目前现有地方政府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中可见,执法监督的法律责任很少考虑,致使行政执法监督者自身缺少约束,从而导致监督乏力。因此,监督权如果不行使或行使不当,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来增强监督主体自身的约束力。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范文第10篇

(一)全面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逐步推进以监管取代审批的政府管理模式,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二)继续推进负面清单制度,适时扩大负面清单管理适用领域,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能够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以外领域。

(三)大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机构、职责、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进程。

(四)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拓展网上办事大厅功能应用,努力构建覆盖全县、上下联动、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政务服务体系。

二、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一)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机制,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立法后评估等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与改革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三)科学合理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依法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规定。

(二)认真执行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按照省、市政府部署,推进执法重心向县政府下移,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推进综合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各部门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在公开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在全县建立全覆盖、分领域、多层次的行政裁量权标准体系,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并录入行政职权目录。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推行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进一步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对全县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岗位,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定期公示制度,严格资格准入。改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方式,逐步实现统一、严肃、规范、数字化的资格考试新模式。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行政执法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进一步健全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改进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发挥好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特邀社会督查员的作用,共同参与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推进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水平。

(三)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与监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问责处理等联动机制,依法惩处各类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

六、健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探索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应诉机构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

(三)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及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七、切实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切实提高认识。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要凝聚共识,切实增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把法治环境建设作为当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服务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实际问题。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范文第11篇

经过多年努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行政执法队伍。

实践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条件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有手段在短时间内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大范围的检查和清理,有能力对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或重大应急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在我国市场监管体系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成为一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重要执法力量。

我们看到,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经济形势变化对市场秩序影响的深入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大力强化市场监管,努力消除市场秩序中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突出问题,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的水平进一步提高。面对____年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总结历史经验,立足当前实际,着眼长远发展,只有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才能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加强市场监管,必须更新监管理念。要把落后的、传统的、随意的监管思维向文明的、现代的、依法的监管理念转变,牢固树立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理念,努力做到创新监管、规范监管、高效监管。要把依法行政看作生命线,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强市场监管,必须完善体制机制。要针对维护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着力在丰富发展“四化建设”的内涵上下功夫,着力在各项监管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着力在完善制度体系上下功夫,不断推进“四化建设”向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发展。

加强市场监管,必须创新方式方法。要按照推进“四个转变”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着力在巩固和扩大创新成果上下功夫,着力在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着力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大推进“四个转变”的工作力度。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范文第12篇

经过多年努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行政执法队伍。

实践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条件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有手段在短时间内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大范围的检查和清理,有能力对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或重大应急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在我国市场监管体系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成为一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重要执法力量。

我们看到,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经济形势变化对市场秩序影响的深入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大力强化市场监管,努力消除市场秩序中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突出问题,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的水平进一步提高。面对____年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总结历史经验,立足当前实际,着眼长远发展,只有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才能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加强市场监管,必须更新监管理念。要把落后的、传统的、随意的监管思维向文明的、现代的、依法的监管理念转变,牢固树立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理念,努力做到创新监管、规范监管、高效监管。要把依法行政看作生命线,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强市场监管,必须完善体制机制。要针对维护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着力在丰富发展“四化建设”的内涵上下功夫,着力在各项监管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着力在完善制度体系上下功夫,不断推进“四化建设”向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发展。

加强市场监管,必须创新方式方法。要按照推进“四个转变”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着力在巩固和扩大创新成果上下功夫,着力在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着力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大推进“四个转变”的工作力度。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税收 执法权 监督 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做好税收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税务部门从严治队的治本之策。税务干部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其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税收执法权力。能否公平、公正行使权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税务部门乃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组织收入任务的完成。因此,重视和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既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近年来,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各级税务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了各项监督制约制度,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有效地推动了依法治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进程。但仍有少数单位和干部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存在着流于形式、重于应付、疏于落实等问题,导致了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本文旨在结合基层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做一点探讨。

一、当前税收执法权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实行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中提出的,是促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税务系统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的重要措施,是新时期做好税务工作的重要保证。然而,由于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少数单位并未完全、真正地认识和重视税收执法监督这一系统工程的必要性和内在作用。部分干部认为执法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业务部门关系不大,只要纪检监督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就行。甚至还有人认为税收执法监督是束缚手脚,是对执法者的不信任,是对自己权力的削弱,进而对执法监督人员产生不重视、不理解、不配合;而纪检监督干部则认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事情,工作不能不做,但不能认真去做。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监督同事怕影响关系,监督下级怕失去人缘,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加之个别领导干部没有把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工作往往是安排部署多、检查落实少,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措施乏力,使税收执法权监督难取实效。

(二)领导干部监督不到位。权力失去监督,就会导致腐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首先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一是部分领导干部自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依法决策,不依法监督,不依法查处,影响了基层干部公开、公正行使税收执法权。二是由于税务部门管理的特殊性,有些领导干部对上级监督鞭长莫及,与同级无利益关系不愿监督,对下级监督检查时发现了问题,也往往是嘴上说说、会上点点而已,不注重真查实究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对税收执法监督不到位,使一些领导干部由小问题酿成大祸患,滑入了一条“违章-违纪-违法”的犯罪之路。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的关键在于抓好落实,不抓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再多、再完善的制度也起不了作用。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各级税务部门制定了不少管理办法,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等,并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些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实用性,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还是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致使对税收执法权监督乏力,导致个别干部纪律观念不强,执法行为失范。

(四)过程监督不到位。过程监督,是正确落实税收执法权的关键。但目前的监督工作还没有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运行的每个环节和过程。一是当前的执法监督工作主要以聘请特邀或义务监督员、召开监督员会议、设置征求意见箱、向纳税人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来实现外部监督,再加之征纳双方利益关系的存在,来自于纳税人自发的、主动的监督十分缺乏,从而影响了对税收执法过程的监督。二是在内部监督上,监督仅仅体现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专门机关的监督,部门之间、干部之间的监督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比较缺乏,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制度,监督的合力还未能真正形成。三是政策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信息流通不畅,没有形成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四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日常考核达不到一定的深度,集中考核难以发现违法的细节问题。五是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缓慢,计算机未能全面介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机器管人、机器管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六是税收法律对执法权力的界限存在弹性和模糊化,税收执法权在实际执行中自由裁量过大。以偷税处罚为例,除追缴所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以0.5倍罚款还是五倍罚款,都属合法。这就影响了税务部门执法的规范性,同时也给执法监督带来了困难。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实践证明,对税收执法权监督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真正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责任追究。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的要求,修订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强了责任追究。但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够大,存在失之于宽,对发现的问题不按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有的对责任追究仅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考核奖金等,没有给予必要的政纪、党纪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心慈手软,使税收执法监督陷入形式主义,使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二、影响税收执法权监督的主要原因

(一)对干部的管理和教育不深不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提高税务干部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近几年,各级税务部门通过狠抓行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大促进了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少数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教育管理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仍是干部执法行为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对税务稽查、征收管理、税收处罚等重要执法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征管与稽查的信息反馈还不够通畅。个别税务干部钻“监管不到位”的空子,收人情税、关系税;还有个别干部在查出企业偷税问题后,搞权钱交易,搞“暗箱操作”,不征或少征税款。二是责任追究落实乏力。对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就是责任追究,但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还没有把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真正纳入考核范围进行量化考核和责任追究,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三是税法宣传还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纳税人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四是外部监督机制作用发挥不好。税务部门虽然每年都从社会上、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内部聘请了税风税纪监督员,但他们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有的根本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的往往只偏重于文明用语、服务态度等方面。而税务部门与他们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就是召开座谈会,对真正依靠他们监督干部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效能,还研究得不够。并且地方人大对税收执法监督还存在“盲区”。

  (三)部分干部的整体素质不高。一是少数干部对业务知识掌握不深、不细、不精,政策水平不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二是部分干部法律知识缺乏,对如何有效防范职务犯罪方面的法纪意识比较淡薄。三是少数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得过且过,敷衍应付,马虎了事,往往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

(四)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一是受“老好人”、“怕揭短”、“低头不见抬头见”、“你好我好大家好”等传统人文意识的影响,使得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理念和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认为执法监督是“抓辫子”“找岔子”“不合群”,同别人过不去,这就从主观上使执法监督人员不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执法监督压根就难以深入、取得成效。二是由于现行体制和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当前各级对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配备考虑不够,执法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欠缺,计算机、摄像机、照像机等办案取证工具配置不全。同时,由于执法监督人员不是税收业务骨干或能手,税收执法实体和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和明确,也必然导致税收执法监督的手段乏力、监督形式单一、监督工作缺位,这就从客观上使得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规范。

三、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紧迫感和责任心。一是增强执法监督的法制意识。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有力保障,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树立地税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各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和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落实责任追究等举措,不断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共同防范执法风险。三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必须形成合力的意识。建立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岗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大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打牢扎实的业务功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政策水平。二是要加强党纪政纪法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干部自觉抵制腐败的“免疫力”,使大家做到: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慎独慎微慎行,从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三是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构建共同防范网络,邀请他们定期宣讲党纪法规,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岗位的干部就违纪违法易发环节进行自我防范、自我约束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能力。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范文第14篇

优秀调研报告范文一:

近年来,**区纪委监察局立足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主责,深化三转,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坚持建制度、立规矩、划红线,强化制度约束,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入抓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着力推进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问责的综合能力。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加强对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不遮掩、不护短、零容忍,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主要做法

**区纪检监察干部能够按照中央纪委和省、市、区纪委全会的部署,着力推进三转、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落实监督责任,积极为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没有一起违纪违规事件发生。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主要做法有以下方面。

一是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优化队伍结构。**区纪委换届以来,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严格纪检监察机关选调录用干部标准和程序的意见》等法规文件要求,坚持纪检监察干部选用标准,严格把握纪检监察干部任职资格条件,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回避、任期制等制度。在对镇街纪委班子选配上,按照双重领导有关规定程序,会同区委组织部调整镇街纪委书记2名;经过区纪委认真考察对6处镇街配备纪委副书记7名,进一步优化了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结构。认真落实三转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两次调整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取消或不再参与的有42个,保留或继续参与的只有10个。全面规范纪委书记职责分工,真正做到了区纪委书记和6处镇街纪委书记,无一人存在兼职和其他职责分工,突出了主业主责。对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在编不在岗(吃空饷)、在企业兼职(含退休人员)等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核查,全部签订了承诺书,确保不存在此类情况。

二是开展作风纪律建设系列活动,保持纪检监察干部政治定力。近年来,坚持每年一个主题,先后开展了作风纪律建设年、作风能力建设年、作风建设巩固提升年等系列活动,坚持不懈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特别是通过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深刻教育,经历了一次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锻炼,四风积弊得到有力整治,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凝聚了干事创业的强大正能量。今年以来,开展了党组织书记为纪检监察干部讲授党课活动,深入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全面落实中央纪委、省市纪委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确保纪检监察干部拧紧理想信念总开关。开展向齐鲁时代楷模金乡县纪委纪检监察干部陈新宁同志学习活动,用模范的精神净化心灵,用模范的行为实现对党的誓言。开展警示教育月活动,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观看《前车之鉴》等警示片,学习中央和省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案件有关通报,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深刻认识党的纪律规矩的内容、内涵,自觉遵守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政治规则、组织约束、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三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区纪委综合运用各种形式和载体,建立健全分层次、全覆盖的培训体系,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建立了培训工作档案,详细登记每名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培训情况。在培训内容上,既注重政治理论培训,又注重纪检监察专业知识及社会科学、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增强了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在培训方式上,实行上挂、下派等多种形式,采取到基层辅导,到发达地区取经多种举措,紧贴实际,注重实效,不断提升培训工作质量。今年以来,委局自办案件检查业务培训班2期,选派2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市委党校学习,累计选派38人次参加中央纪委杭州培训中心、省纪委廉政教育中心、市纪委举办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升实战能力,在委局科室和各派驻纪工委之间,实行轮岗培训锻炼,2014年以来,19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了轮岗培训。从各纪检监察科室主任开始,轮流备课讲课,各业务科室轮流选取典型案例,开展案例研讨9次,实行以案代训。根据区委要求,选派1名纪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选派36名纪检监察党员干部到社区开展双报到活动,通过担任法律顾问、纠纷调解等职务,办实事、解难题。

四是制定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结合开展作风建设和教育实践活动的系列活动,区纪委监察局强化制度约束,坚持建制度、立规矩、划红线,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入抓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针对查摆的问题,修订完善规章制度20项。制定《区纪委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了《常委会议事规则》,要求常委会成员在严守纪律、发扬民主、廉洁自律等方面要做到五个带头。制定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纪律规定》,提出30个不准,实行了常委会周例会、专题会制度,以及工作日报、周报、月报、工作小结和工作总结制度,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纪律意识。完善了派驻机构管理制度,加强了派驻机构的监管。制定了一规则三办法等工作制度,明确了派驻机构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等,为各派驻机构做什么、怎么做、如何做好明确了方式方法,推进了派驻机构工作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2014年底又对派驻机构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进行了轮换,改变监督方式,拓宽了监督范围。进一步完善办案、用车、办公经费支出、公务接待等方面的制度,完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和情况通报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

五是明确干部监督室职责,强化系统干部问题线索管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干部一旦违纪违法,将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严重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按照上级纪委的要求,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职能并入干部室,并配齐配强干部室人员,逐步建立完善干部监督工作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问题线索的排查和处理,确保线索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坚持抓早抓小,对纪检监察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绝不养痈遗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从严执纪,不打折扣、不留情面,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各级纪委委员、纪检监察机关干部,一律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存在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区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得到增强,没有发生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现象,但在有些方面与新形势的发展和新任务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对纪检监察内部监督认识还不足、重视程度还不够;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督方式措施还不够科学;监督效果不够明显等问题。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能力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等。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1.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实时监督难。纪检监察干部也没有天生的免疫力,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队伍同样存在。纪检监察机关是同级党委的组成部分,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便越过地方党委去实施具体监督。另外,由于地域上的距离,往往鞭长莫及,容易造成监督的失灵和失控;再加上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镇街流动性大,造成实时监督难。2.部分人员自我监督意识差。部分人员只愿拿手电筒照别人,不愿拿镜子照自己,平时缺乏自我监督意识。3.碍于面子,难以内部监督。纪检监察干部是自家人,搞内部监督怕伤情面,不便监督,这也许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与其他执纪监督所具有的特殊性。另外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使外界人士和群众的监督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很难介入和实施,外部监督弱化。4.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从总体看,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监督措施和规定还不完善,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监督制度体系。监督标准不明,即使有自我监督制度和规定,但规定不明确,非常抽象、笼统,没有可操作性,容易造成一种摆式的负作用。内部监督民主化程度不高,科学严谨的在线监督保障机制不明确等,都带来监督的难度。

三、推进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就新形势下如何推进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要增强抓好干部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纯洁党的队伍、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使命,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深刻认识队伍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极端重要性和现实必要性的认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推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必须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职能,让纪检监察系统广大干部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成为监督对象,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着力强化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监督者首先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增强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支持监督、带头开展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习惯于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既要加强组织领导,又要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以自身硬、自身净,保持纪检监察队伍的廉洁性和纪检监察权力不被滥用,以保障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更加有力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

二要提高干部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强化对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通过个别谈话、定期约谈、民主测评、责任追究和目标考核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勤政廉政、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要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活动的监督,针对案件检查、信访举报等办案重点部门和线索初核、立案、移送等重点环节,加大监督力度,促进依纪依法办案,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规办案、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作风情况的监督,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纪检监察干部筑牢遵纪守法、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同时,拓展监督内容,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圈和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确保其秉公安全文明执纪。

三要健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上级对下级的制约机制,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优势,加大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管理力度。强化上级纪委监督责任,探索上级纪委派员指导、监督并参与下级纪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健全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推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述职述廉和报告工作等措施。强化干部监督室人员选配。配置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有较全面的纪检监察业务水平,有较强的党性和好的人品的人员,专门监督检查本级和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政的廉洁性,履行职责的正确性、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执行纪律的公正性问题。完善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使下级纪委对上级纪委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完善纪检监察系统外部监督,走好群众路线,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广泛征集社会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好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外部的监督来搞好系统内部监督,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克服存在的问题,不断规范行为。

四要强化干部资格审查考评机制。严格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建立资格的限制制度。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完善目标管理检查考核机制,将干部的升降奖惩与本人的能力素质、工作业绩以及廉政建设情况充分结合起来,使之发挥正面激励作用。要充分引进利益激励机制,保障纪检监察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障纪检监察机关的各种经费,使利益机制导向与廉政导向相一致。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纪检监察干部在公务活动中造成过错的,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室主任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有关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对于违纪违规的,提高违纪成本,取消其政治经济待遇,使其感到一旦失去这种政治经济待遇,将不再有从事这项职业的机会,丧失这种从业资格,使纪检监察干部不敢触犯纪律条规。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也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同样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是一个新的课题,也是必须要解决的课题。党内要环保,纪检监察机关更要环保,打铁先要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只有自监到位,才能监天下,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制,坚决防止灯下黑,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优秀调研报告范文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提高xxxx城市管理效能,我们对xxxx年以来xxxx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及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同时借鉴其他城市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经验,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一、xxxx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及其运行情况

(一)xxxx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历程

第一阶段:xxxx年xxxx年10月。xxxx年5月,市政府印发《xxxx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xxxx政发〔xxxx〕16号),开始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xxxx年12月,市编委印发xxxx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职责调整、人员编制方案(xxxx编〔xxxx〕112号),将分散的城管执法机构进行整合,组建xxxx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各辖区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均受原市建委的委托,从事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xxxx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还受原市建委的委托,从事房地产及建筑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业务上对各辖区大队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二阶段:xxxx年10月xxxx年12月阶段。xxxx城市管理局组建成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划归市城市管理局。市辖各区政府成立城市管理局,辖区城管执法大队隶属市辖区城管局。市城市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执法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各辖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仍受市住建局的委托,从事房地产及建筑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各辖区城管大队的执法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辖区城管局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职能,承担市城管局下放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但没有履行行政处罚执法职权。

第三阶段:xxxx3年至今。xxxx2年底市政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进行调整,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更名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时各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挂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辖区分局牌子,形成了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格局。此阶段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各辖区城管执法分局(大队)作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业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住建局不再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房地产和建筑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市辖区城管局仍然没有作为行政处罚执法主体开展执法工作。

(二)xxxx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效及存在问题

xxxx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效,在于整合了各分散的城管执法机构,成立了综合执法机构,减少了城管执法队伍,实施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改革前的执法体制而言,更有利于提高城管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但xxxx现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问题有:

1. 与其他部门之间存在执法推诿问题。现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仅限于城市管理部门执法职权的小综合,除市住建局对房地产和建筑业的行政执法职能曾委托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外,规划、工商、环保等部门的部分城管执法职能没有集中进来。其实,在xxxx年市编委印发的xxxx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职责调整、人员编制方案(xxxx编〔xxxx〕112号)中,已明确要求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涉及城管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给新组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但有关部门都没有落实到位,市住建局xxxx年委托期满后也不再委托。这种状况不利于解决城管部门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推诿、扯皮问题,与当前推进大城管、大综合的改革方向不相符。

2. 执法机构层设置级多,委托执法审批程序复杂。纵观整个改革历程,虽然对城管执法机构进行了整合,减少了城管执法队伍,但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机构层级却增加了,执法机构显得更复杂。市辖区政府增设了城管局,但没有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处罚执法。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增挂了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的牌子,市辖区城管大队增挂了执法分局的牌子,但都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各执法机构均受市城管局委托执法,不利于强化辖区城管部门的职责和执法主动性,不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3. 联合执法难以常态化。现行城管执法体制下,规划、住建、工商、环保、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涉及城管方面的执法权分散在各部门,日常难以形成协调高效联合执法机制,城管执法队伍往往是单打独斗,通过市政府或辖区政府组织相关工作部门开展的联合执法,往往是阵风式的突击整治,难以开展常态执法震慑,效果很不理想。例如,在对流动商贩乱摆卖的治理中,城管部门只能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进行罚款,缺少没收、暂扣等威慑力的手段。对此类违法行为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虽然均有相应的罚则表述,但相关部门往往认为街头执法只是城管部门的事,出现想管的管不了,该管的管不到位的无奈局面。

4. 市、区两级执法责任界限不清。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的以市辖区为主的行政执法,各市辖区的城管执法工作应由本辖区城管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但由于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支队)同时在海城区、银海区一定区域内履行行政执法权,这容易造成其与海城区、银海区城管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重叠问题。

二、深化xx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针对xxxx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借鉴南宁、柳州等城市的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经验,建议进一步深化xxxx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城管执法效能。

(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牢固树立放权理念。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向基层强放权的意识,强化基层政府执法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一个重要导向是减少执法层级,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向地方政府和基层执法机构下放行政执法权。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应当按照这一政策导向深入推进。事实上xxxx年以来,市城管部门在行政许可执法方面已将近10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给市辖区主管部门,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权仍然由市主管部门行使。建议下一步加强市辖区城管部门机构建设,依法完善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范文第15篇

优秀调研报告范文一:

近年来,**区纪委监察局立足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主责,深化三转,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坚持建制度、立规矩、划红线,强化制度约束,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入抓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着力推进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问责的综合能力。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加强对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不遮掩、不护短、零容忍,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主要做法

**区纪检监察干部能够按照中央纪委和省、市、区纪委全会的部署,着力推进三转、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落实监督责任,积极为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没有一起违纪违规事件发生。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主要做法有以下方面。

一是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优化队伍结构。**区纪委换届以来,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严格纪检监察机关选调录用干部标准和程序的意见》等法规文件要求,坚持纪检监察干部选用标准,严格把握纪检监察干部任职资格条件,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回避、任期制等制度。在对镇街纪委班子选配上,按照双重领导有关规定程序,会同区委组织部调整镇街纪委书记2名;经过区纪委认真考察对6处镇街配备纪委副书记7名,进一步优化了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结构。认真落实三转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两次调整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取消或不再参与的有42个,保留或继续参与的只有10个。全面规范纪委书记职责分工,真正做到了区纪委书记和6处镇街纪委书记,无一人存在兼职和其他职责分工,突出了主业主责。对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在编不在岗(吃空饷)、在企业兼职(含退休人员)等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核查,全部签订了承诺书,确保不存在此类情况。

二是开展作风纪律建设系列活动,保持纪检监察干部政治定力。近年来,坚持每年一个主题,先后开展了作风纪律建设年、作风能力建设年、作风建设巩固提升年等系列活动,坚持不懈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特别是通过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深刻教育,经历了一次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锻炼,积弊得到有力整治,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凝聚了干事创业的强大正能量。今年以来,开展了党组织书记为纪检监察干部讲授党课活动,深入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全面落实中央纪委、省市纪委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确保纪检监察干部拧紧理想信念总开关。开展向齐鲁时代楷模金乡县纪委纪检监察干部陈新宁同志学习活动,用模范的精神净化心灵,用模范的行为实现对党的誓言。开展警示教育月活动,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观看《前车之鉴》等警示片,学习中央和省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案件有关通报,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深刻认识党的纪律规矩的内容、内涵,自觉遵守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政治规则、组织约束、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三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区纪委综合运用各种形式和载体,建立健全分层次、全覆盖的培训体系,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建立了培训工作档案,详细登记每名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培训情况。在培训内容上,既注重政治理论培训,又注重纪检监察专业知识及社会科学、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增强了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在培训方式上,实行上挂、下派等多种形式,采取到基层辅导,到发达地区取经多种举措,紧贴实际,注重实效,不断提升培训工作质量。今年以来,委局自办案件检查业务培训班2期,选派2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市委党校学习,累计选派38人次参加中央纪委杭州培训中心、省纪委廉政教育中心、市纪委举办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升实战能力,在委局科室和各派驻纪工委之间,实行轮岗培训锻炼,2014年以来,19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了轮岗培训。从各纪检监察科室主任开始,轮流备课讲课,各业务科室轮流选取典型案例,开展案例研讨9次,实行以案代训。根据区委要求,选派1名纪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选派36名纪检监察党员干部到社区开展双报到活动,通过担任法律顾问、纠纷调解等职务,办实事、解难题。

四是制定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结合开展作风建设和教育实践活动的系列活动,区纪委监察局强化制度约束,坚持建制度、立规矩、划红线,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入抓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针对查摆的问题,修订完善规章制度20项。制定《区纪委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了《常委会议事规则》,要求常委会成员在严守纪律、发扬民主、廉洁自律等方面要做到五个带头。制定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纪律规定》,提出30个不准,实行了常委会周例会、专题会制度,以及工作日报、周报、月报、工作小结和工作总结制度,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纪律意识。完善了派驻机构管理制度,加强了派驻机构的监管。制定了一规则三办法等工作制度,明确了派驻机构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等,为各派驻机构做什么、怎么做、如何做好明确了方式方法,推进了派驻机构工作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2014年底又对派驻机构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进行了轮换,改变监督方式,拓宽了监督范围。进一步完善办案、用车、办公经费支出、公务接待等方面的制度,完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和情况通报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

五是明确干部监督室职责,强化系统干部问题线索管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干部一旦违纪违法,将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严重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按照上级纪委的要求,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职能并入干部室,并配齐配强干部室人员,逐步建立完善干部监督工作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问题线索的排查和处理,确保线索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坚持抓早抓小,对纪检监察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绝不养痈遗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从严执纪,不打折扣、不留情面,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各级纪委委员、纪检监察机关干部,一律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存在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区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得到增强,没有发生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现象,但在有些方面与新形势的发展和新任务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对纪检监察内部监督认识还不足、重视程度还不够;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督方式措施还不够科学;监督效果不够明显等问题。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能力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等。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1.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实时监督难。纪检监察干部也没有天生的免疫力,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队伍同样存在。纪检监察机关是同级党委的组成部分,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便越过地方党委去实施具体监督。另外,由于地域上的距离,往往鞭长莫及,容易造成监督的失灵和失控;再加上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镇街流动性大,造成实时监督难。2.部分人员自我监督意识差。部分人员只愿拿手电筒照别人,不愿拿镜子照自己,平时缺乏自我监督意识。3.碍于面子,难以内部监督。纪检监察干部是自家人,搞内部监督怕伤情面,不便监督,这也许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与其他执纪监督所具有的特殊性。另外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使外界人士和群众的监督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很难介入和实施,外部监督弱化。4.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从总体看,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监督措施和规定还不完善,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监督制度体系。监督标准不明,即使有自我监督制度和规定,但规定不明确,非常抽象、笼统,没有可操作性,容易造成一种摆式的负作用。内部监督民主化程度不高,科学严谨的在线监督保障机制不明确等,都带来监督的难度。

三、推进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就新形势下如何推进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要增强抓好干部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纯洁党的队伍、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使命,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深刻认识队伍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极端重要性和现实必要性的认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推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必须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职能,让纪检监察系统广大干部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成为监督对象,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着力强化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监督者首先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增强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支持监督、带头开展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习惯于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既要加强组织领导,又要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以自身硬、自身净,保持纪检监察队伍的廉洁性和纪检监察权力不被滥用,以保障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更加有力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

二要提高干部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强化对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通过个别谈话、定期约谈、民主测评、责任追究和目标考核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勤政廉政、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要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活动的监督,针对案件检查、举报等办案重点部门和线索初核、立案、移送等重点环节,加大监督力度,促进依纪依法办案,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规办案、等问题的发生。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作风情况的监督,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纪检监察干部筑牢遵纪守法、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同时,拓展监督内容,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圈和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确保其秉公安全文明执纪。

三要健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上级对下级的制约机制,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优势,加大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管理力度。强化上级纪委监督责任,探索上级纪委派员指导、监督并参与下级纪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健全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推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述职述廉和报告工作等措施。强化干部监督室人员选配。配置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有较全面的纪检监察业务水平,有较强的党性和好的人品的人员,专门监督检查本级和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政的廉洁性,履行职责的正确性、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执行纪律的公正性问题。完善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使下级纪委对上级纪委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完善纪检监察系统外部监督,走好群众路线,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广泛征集社会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好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外部的监督来搞好系统内部监督,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克服存在的问题,不断规范行为。

四要强化干部资格审查考评机制。严格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建立资格的限制制度。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完善目标管理检查考核机制,将干部的升降奖惩与本人的能力素质、工作业绩以及廉政建设情况充分结合起来,使之发挥正面激励作用。要充分引进利益激励机制,保障纪检监察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障纪检监察机关的各种经费,使利益机制导向与廉政导向相一致。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纪检监察干部在公务活动中造成过错的,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室主任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有关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对于违纪违规的,提高违纪成本,取消其政治经济待遇,使其感到一旦失去这种政治经济待遇,将不再有从事这项职业的机会,丧失这种从业资格,使纪检监察干部不敢触犯纪律条规。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也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同样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是一个新的课题,也是必须要解决的课题。党内要环保,纪检监察机关更要环保,打铁先要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只有自监到位,才能监天下,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制,坚决防止灯下黑,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优秀调研报告范文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提高xxxx城市管理效能,我们对xxxx年以来xxxx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及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同时借鉴其他城市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经验,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一、xxxx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及其运行情况

(一)xxxx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历程

第一阶段:xxxx年xxxx年10月。xxxx年5月,市政府印发《xxxx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xxxx政发〔xxxx〕16号),开始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xxxx年12月,市编委印发xxxx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职责调整、人员编制方案(xxxx编〔xxxx〕112号),将分散的城管执法机构进行整合,组建xxxx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各辖区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均受原市建委的委托,从事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xxxx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还受原市建委的委托,从事房地产及建筑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业务上对各辖区大队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二阶段:xxxx年10月xxxx年12月阶段。xxxx城市管理局组建成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划归市城市管理局。市辖各区政府成立城市管理局,辖区城管执法大队隶属市辖区城管局。市城市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执法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各辖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仍受市住建局的委托,从事房地产及建筑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各辖区城管大队的执法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辖区城管局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职能,承担市城管局下放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但没有履行行政处罚执法职权。

第三阶段:xxxx3年至今。xxxx2年底市政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进行调整,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更名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时各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挂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辖区分局牌子,形成了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格局。此阶段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各辖区城管执法分局(大队)作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业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住建局不再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房地产和建筑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市辖区城管局仍然没有作为行政处罚执法主体开展执法工作。

(二)xxxx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效及存在问题

xxxx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效,在于整合了各分散的城管执法机构,成立了综合执法机构,减少了城管执法队伍,实施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改革前的执法体制而言,更有利于提高城管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但xxxx现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问题有:

1. 与其他部门之间存在执法推诿问题。现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仅限于城市管理部门执法职权的小综合,除市住建局对房地产和建筑业的行政执法职能曾委托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外,规划、工商、环保等部门的部分城管执法职能没有集中进来。其实,在xxxx年市编委印发的xxxx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职责调整、人员编制方案(xxxx编〔xxxx〕112号)中,已明确要求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涉及城管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给新组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但有关部门都没有落实到位,市住建局xxxx年委托期满后也不再委托。这种状况不利于解决城管部门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推诿、扯皮问题,与当前推进大城管、大综合的改革方向不相符。

2. 执法机构层设置级多,委托执法审批程序复杂。纵观整个改革历程,虽然对城管执法机构进行了整合,减少了城管执法队伍,但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机构层级却增加了,执法机构显得更复杂。市辖区政府增设了城管局,但没有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处罚执法。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增挂了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的牌子,市辖区城管大队增挂了执法分局的牌子,但都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各执法机构均受市城管局委托执法,不利于强化辖区城管部门的职责和执法主动性,不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3. 联合执法难以常态化。现行城管执法体制下,规划、住建、工商、环保、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涉及城管方面的执法权分散在各部门,日常难以形成协调高效联合执法机制,城管执法队伍往往是单打独斗,通过市政府或辖区政府组织相关工作部门开展的联合执法,往往是阵风式的突击整治,难以开展常态执法震慑,效果很不理想。例如,在对流动商贩乱摆卖的治理中,城管部门只能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进行罚款,缺少没收、暂扣等威慑力的手段。对此类违法行为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虽然均有相应的罚则表述,但相关部门往往认为街头执法只是城管部门的事,出现想管的管不了,该管的管不到位的无奈局面。

4. 市、区两级执法责任界限不清。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的以市辖区为主的行政执法,各市辖区的城管执法工作应由本辖区城管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但由于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支队)同时在海城区、银海区一定区域内履行行政执法权,这容易造成其与海城区、银海区城管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重叠问题。

二、深化xx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针对xxxx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借鉴南宁、柳州等城市的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经验,建议进一步深化xxxx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城管执法效能。

(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牢固树立放权理念。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向基层强放权的意识,强化基层政府执法职能。党的十以来,中央的一个重要导向是减少执法层级,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向地方政府和基层执法机构下放行政执法权。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应当按照这一政策导向深入推进。事实上xxxx年以来,市城管部门在行政许可执法方面已将近10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给市辖区主管部门,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权仍然由市主管部门行使。建议下一步加强市辖区城管部门机构建设,依法完善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