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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范文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污染;法律的思考

工业革命以来,人口的迅猛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生态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环境问题使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面临严峻挑战,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世界各国谋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同样出现了大量的环境问题,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目前我国较多采用的是直接管制措施,例如规定排污标准、征收排污费,这些措施将污染者置于被动接受管理的地位,不利于调动其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有效的刺激措施,能够通过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取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效应。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本文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

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提供了最主要的经济学依据〔1〕(p29)。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上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2〕(p569)。根据外部性理论,企业或个人在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时,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使得其他微观经济主体(企业或个人)的福利减少,形成外部不经济;同时,在代际之间也存在外部效应,上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浪费和污染,也会造成下代人福利的减少。按照庇古的分析,自然环境为生产者提供的服务,并未在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中反映出来,因而会造成生产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这种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即私人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成本。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体系之外,因而不能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只有政府采取税收形式,才能把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以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2〕(p576),使其面对真实的成本和收益。如果没有内部化,一些行为的经济成本就不会被考虑,如果外部费用没有成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因素,就会引起严重的市场扭曲。〔3〕理论上把对单位污染所征的等于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的税收称为庇古税。此后,学者西蒙斯进一步发展了外部性理论,提出“社会成本”概念,认为企业应当承担其所造成的外部社会成本。因而,降低资源的社会成本,需要把外部性转移至企业内部,提高私人生产成本,促使其节约使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一关于外部成本通过征税形式而使之内在化的设想,构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基本理论框架。

(二)“稀缺资源”论

与环境保护税有关的另一种经济学理论是“稀缺资源”论。按照经济学的理论,由于资源是稀缺的,才需要研究社会如何从各种可能的物品与劳务中进行选择,不同的物品如何生产和定价,谁最终消费社会所生产的物品。〔2〕(p15)法国人布拉马基等把价值的起源归结为稀缺性,这种价值观的典型观点是:凡世上过份多余,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获取的财物,无论它们怎样有用,谁也不愿意花代价来取得它们,因而,数量多较数量少的东西价值小〔4〕(p69)。因此,一项资源只有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当环境资源不具有稀缺性时是没有交换价值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时,土地、空气、水等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可以同时体现,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长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一是由于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难以同时体现而导致某种环境功能资源产生稀缺性,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环境要素如果要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就难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求;二是环境净化功能难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排放污染物需要的问题特别突出,环境容量资源特别稀缺。但是长期以来,环境资源往往被认为是公有的、无价的,可以无偿占用,结果导致公地悲剧的出现,对稀缺资源索取费用有助于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2〕(p494)。环境保护税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环境资源补偿费,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够贯彻“谁污染谁付费,谁利用谁补偿”的生态环境开发保护原则。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现实意义

目前,世界上采用环境保护税来改善生态环境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保护税的使用在许多国家都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例如,瑞典的硫税(1991年开征)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法定标准的50%,引进燃料税,每年co2z的排放量降低了19000吨。在挪威,1991年引进的co2z税使一些固定燃烧工厂的co2z降低了21%。在丹麦,对无危害废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在1987~1993年间,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64%,其他各方面的垃圾也均减少22%〔5〕。一般而言,环境税能取得如下几方面的积极效应。

(一)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

环境保护税可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来源,改善国家的财政状况。通过环境保护税筹集的经费通常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包括直接把税款退还纳税人治理污染或鼓励其投资于环境保护领域;二是由政府投入到相关领域,如部分来自固体废物税的税额返还到废物管理和处理领域。当环境税被用于除改善环境以外的其他目的时,就产生了众所周知的“双倍效益”。第一层效益是能改善环境,第二层效益是利用环境税去减少其他扭曲性税收,西方学者认为征收所得税会抑制人们工作、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因而所得税被认为是一种扭曲性税制。运用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降低所得税,或其他与劳动力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率,即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用来弥补减少的扭曲性税收收入,从而实现双赢效益。促进经济合理化发展。〔6〕关于第二层效益即减少经济事前扭曲的争论很大,但是,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的观点获得了普遍认可。不少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已形成较规范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并占有一定的财政地位。如荷兰,其环境税收收入占总税收入的14%,占gdp的3.2%。〔7〕

(二)环境保护税具有经济杠杆的功能

一方面,通过税收差异和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可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如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和资源回收利用的产品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免缴部分或全部税款的优惠措施,而对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可以加收环境保护税,这样的措施有利于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能推动清洁工艺的创新,因为生产者有动机去发现可供选择的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情况下,生产者会比较保持现有污染水平所支付的税收与进行技术革新减少污染所能得到的收益。如果技术创新成本小于税收,那么污染就会减少,一直减少的污染控制成本等于税收时,达到污染减少的最优水平。假设所有污染者的行为都是理性的,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将会最小化。例如瑞典对含有硫磺的柴油燃料征税,这促使人们开发了新的清洁燃料。

(三)环境保护税能促使消费者使用更少的污染产品

尽管环境保护税有的征税目标是消费者,有的是生产者,但是最终,所有税收引起的费用都会转嫁到使用有害环境的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身上。消费者购买污染产品将要多付费,承担额外的环境污染成本,而选择清洁产品则没有额外费用的产生,例如,消费者使用含铅汽油就需要比使用清洁燃料多付费。因此,环境税能刺激消费者增加绿色产品的消费,从而改变消费方式,最终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能减少污染控制的成本

环境税减少了污染控制的成本,因为征收环境保护税不需要承担政府失察的成本。所有的行为决定都掌握在污染者手里——决定是继续污染并支付相关税收还是采用新的有利于环境的方式做生意,污染者可以通过比较两种选择的收益来加以决定。在这种机制下,减少污染措施所需成本过大的污染者会倾向于支付环境税,而那些减少污染所需成本很低的就会倾向于减少污染。因此,没有政府的监管也能得到一样的结果〔3〕。环境税收与基于企业协商和直接管制的政策措施相比,具有更大的透明性,较少受到“管制俘虏”的影响,因而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税的法律思考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中都有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护环境的政策意图。例如,我国的增值税税法中规定,对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泥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泥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资源税法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资源的开采或生产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法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小汽车和摩托车等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对小汽车按照排放量的大小规定了高低不同的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上述税种和政府的其他措施相配合,在减少污染、改善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税种的设立并非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对环境保护只能起到补充性的作用,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有必要在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以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为课税对象的专门性税种——环境保护税。

(一)构建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原则

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老企业的污染防治任务繁重,另一方面快速的经济发展又加剧了环境的污染。因此,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仍然是核心问题,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首先需要明确其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若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由于每个纳税人对环境的占用是不均衡的,因此在环境税制设计中应体现出“谁使用、谁付费”的基本原理。从而使污染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样就能纠正市场失灵,实现公平。2、效率原则。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与排污种类、数量、浓度等环保专门知识紧密联系,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测量、对固定大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等,都需要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因而要避免为求准确地反映环境损害成本而设计过于复杂的环境税,税务机关应与环保部门密切合作,提高征管效率。3、循序渐进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任务仍是重中之重,因而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遵循渐进原则,分类分期实施,以给污染企业留下足够的时间,便于其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同时采取相应的削减污染技术,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

(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国际上通常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污染的产品作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但目前我国尚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管经验,因而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期,征税范围不应过宽,应根据国家当前最重要的环境问题和环保目标,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征税对象入手。根据我国当前的环境状况,应首先将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纳入征税范围。因为这类行为对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而且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又有大量的外国经验可资借鉴。其次,待时机成熟时,可以将那些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纳入征税范围。

(三)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

一般来说,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二是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税基;三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8〕。第一种税基的核算比较简单,但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只有减少产量才能减少税负,这既会妨碍防污技术的采用和生产工艺的改进,还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第二种税基只要生产要素和消费品中含有污染物就需纳税,而不管其最终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这种做法既不合理又不公平。相较而言,第三种税基最为可取。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污染企业在维持和增加产量的同时,只要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就能减轻税负。这既不会妨碍污染企业自由选择污染防治办法,又能促使其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增强了企业的能动性和自主性。

(四)环境保护税的税率

税率既要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又不能抑制社会生产。从理论上讲,厂商的理性选择是将污染削减到边际控制成本等于税率这一水平上。所以各个企业的污染控制程度不同,控制成本高的企业削减较少的污染量,而控制成本低的企业将大规模削减污染。环境保护税的一个难点是制定合理的税率,理想状态下,它应当等于污染削减的边际收益,这时效率最高〔9〕(p44)。此外,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度的要求不同,因而环境保护税率不能高度统一,应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自己的差别税率。其次,环境保护税率最好采用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环境保护税目的税率,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最直接体现。最后,环境保护税率以采取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为宜,即按照污染物排放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定额税率,这能使税制简化、便利。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范文第2篇

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中国原有18个税种,随着2016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全面实施,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环保税由此成为第18个税收种类。

此次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将从税收杠杆入手,令企业多排污就多交税,少排污则能享受税收减免。分析认为,环保税开征后税收收入将大幅提高,预计每年环保税征收规模可达500亿元。

环保税堵住排污费“漏洞”

“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我国第一部‘绿色税法’,也为今后的其他税种立法树立了标杆和示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开征环保税,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的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当前,我国对污染企业主要实施排污收费制度。此制度确立于1979年,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官方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达500多万户。

从单个数据来看,2015年我国排污费的征收额仅为173亿元。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说,这个数字与主要税种规模相比简直“就连一个零头都不到”。相反,由于企业排污所带来的直接环境损失每年少则以千亿元计,间接环境损失和各种减排成本则多达数万亿元。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也表示,排污费被“诟病”行之无效的原因之一就是征收标准偏低,甚至远低于排放企业的污染治理成本。结果排放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污染,不利于设立排污费形成经济激励促进企业减排的初衷。

“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过,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也坦言,征收排污费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贾康认为,环保税是将环境污染排放外部性损害“内部化”的一种重要工具,该法律的出台,极大提高了环保税费的法律地位,比原来以行政规章支撑的排污费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等级。环保税以法律形式确定“污染者付费”原则,由税务部门而不只是环保部门征收,也将加大征收力度,增强执法的刚性,提高环境税收征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干预,有效解决企业欠缴排污费问题,更有利于按照机制设计意图向排放企业释放减排信号,促进绿色发展。

税负平移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此次环保税立法,一个重要原则是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移’,实现平稳转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表示。

王清介绍,“平移”原则主要表现在:把原来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来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来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保税的税额标准。

记者对比排污费与环保税的标准发现,环保税税额与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基本一致,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煤矸石污染物税额为每吨5元;危险废物税额为每吨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如果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将对企业每月征收350元;若噪声超标4~6分贝,则每月征收700元;若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则每月征收11200元。与以往排污收费不同的是,环境保护税法增设了收费的上限,即不超过最低标准的十倍,既考虑了地方的需求,又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各省份可以在上述幅度内,选择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环保税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针对环保税的开征,很多企业担心这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其实,早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就说过,环保税的开征,其核心目的不是为了增加税,是为了更好地建立一个机制,鼓励企业少排污染物,多排多付税,少排少付税。

王建凡也表示,“考虑到当前的经济环境之下,企业的负担能力问题,总体来说这个制度是一个平转。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就可以少缴税,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负担是适当的。”

从企业角度看,缴纳税~越高,意味着污染排放成本越高。“生产效率低、污染排放多的企业将缴纳更多环境税;但生产效率高、污染排放少的企业可从中获得好处。”李志青说,环境税实则是在对不同企业进行“甄别”,甚至是“分化”。“最终,环境税负差异造成价格差别或生产规模差异,好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了,坏企业被挤出市场。”

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十二五”期间,全国一般预算用于节能环保的支出达到了1.76万亿元,重点是支持大气、重金属和重点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和防治。其中,2015年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达到4814亿元,而全国排污费征收额仅为173亿元。

“现行排污费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环保税实施后的一个新变化,是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为调动地方积极性,拟将环保税收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王建凡透露,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税收收入应该纳入一般的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一般不与支出挂钩。考虑到与预算法的衔接问题,实施环保税以后,财政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王建凡表示,虽然环保税不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但是不会降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原来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保障。“未来在财政预算安排的节能环保支出上,投入力度还会不断加大。”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估计,环保税开征后,预计每年环保税征收规模可达500亿元。值得关注的是,因为已征收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为避免重复征税,环保税法明确对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还增加了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的政策。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污染;法律的思考

工业革命以来,人口的迅猛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生态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环境问题使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面临严峻挑战,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世界各国谋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同样出现了大量的环境问题,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目前我国较多采用的是直接管制措施,例如规定排污标准、征收排污费,这些措施将污染者置于被动接受管理的地位,不利于调动其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有效的刺激措施,能够通过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取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效应。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本文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

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提供了最主要的经济学依据〔1〕(P29)。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上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2〕(P569)。根据外部性理论,企业或个人在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时,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使得其他微观经济主体(企业或个人)的福利减少,形成外部不经济;同时,在代际之间也存在外部效应,上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浪费和污染,也会造成下代人福利的减少。按照庇古的分析,自然环境为生产者提供的服务,并未在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中反映出来,因而会造成生产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这种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即私人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成本。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体系之外,因而不能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只有政府采取税收形式,才能把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以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2〕(P576),使其面对真实的成本和收益。如果没有内部化,一些行为的经济成本就不会被考虑,如果外部费用没有成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因素,就会引起严重的市场扭曲。〔3〕理论上把对单位污染所征的等于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的税收称为庇古税。此后,学者西蒙斯进一步发展了外部性理论,提出“社会成本”概念,认为企业应当承担其所造成的外部社会成本。因而,降低资源的社会成本,需要把外部性转移至企业内部,提高私人生产成本,促使其节约使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一关于外部成本通过征税形式而使之内在化的设想,构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基本理论框架。

(二)“稀缺资源”论

与环境保护税有关的另一种经济学理论是“稀缺资源”论。按照经济学的理论,由于资源是稀缺的,才需要研究社会如何从各种可能的物品与劳务中进行选择,不同的物品如何生产和定价,谁最终消费社会所生产的物品。〔2〕(P15)法国人布拉马基等把价值的起源归结为稀缺性,这种价值观的典型观点是:凡世上过份多余,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获取的财物,无论它们怎样有用,谁也不愿意花代价来取得它们,因而,数量多较数量少的东西价值小〔4〕(P69)。因此,一项资源只有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当环境资源不具有稀缺性时是没有交换价值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时,土地、空气、水等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可以同时体现,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长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一是由于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难以同时体现而导致某种环境功能资源产生稀缺性,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环境要素如果要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就难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求;二是环境净化功能难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排放污染物需要的问题特别突出,环境容量资源特别稀缺。但是长期以来,环境资源往往被认为是公有的、无价的,可以无偿占用,结果导致公地悲剧的出现,对稀缺资源索取费用有助于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2〕(P494)。环境保护税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环境资源补偿费,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够贯彻“谁污染谁付费,谁利用谁补偿”的生态环境开发保护原则。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现实意义

目前,世界上采用环境保护税来改善生态环境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保护税的使用在许多国家都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例如,瑞典的硫税(1991年开征)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法定标准的50%,引进燃料税,每年CO2Z的排放量降低了19000吨。在挪威,1991年引进的CO2Z税使一些固定燃烧工厂的CO2Z降低了21%。在丹麦,对无危害废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在1987~1993年间,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64%,其他各方面的垃圾也均减少22%〔5〕。一般而言,环境税能取得如下几方面的积极效应。

(一)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

环境保护税可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来源,改善国家的财政状况。通过环境保护税筹集的经费通常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包括直接把税款退还纳税人治理污染或鼓励其投资于环境保护领域;二是由政府投入到相关领域,如部分来自固体废物税的税额返还到废物管理和处理领域。当环境税被用于除改善环境以外的其他目的时,就产生了众所周知的“双倍效益”。第一层效益是能改善环境,第二层效益是利用环境税去减少其他扭曲性税收,西方学者认为征收所得税会抑制人们工作、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因而所得税被认为是一种扭曲性税制。运用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降低所得税,或其他与劳动力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率,即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用来弥补减少的扭曲性税收收入,从而实现双赢效益。促进经济合理化发展。〔6〕关于第二层效益即减少经济事前扭曲的争论很大,但是,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的观点获得了普遍认可。不少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已形成较规范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并占有一定的财政地位。如荷兰,其环境税收收入占总税收入的14%,占GDP的3.2%。〔7〕

(二)环境保护税具有经济杠杆的功能

一方面,通过税收差异和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可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如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和资源回收利用的产品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免缴部分或全部税款的优惠措施,而对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可以加收环境保护税,这样的措施有利于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能推动清洁工艺的创新,因为生产者有动机去发现可供选择的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情况下,生产者会比较保持现有污染水平所支付的税收与进行技术革新减少污染所能得到的收益。如果技术创新成本小于税收,那么污染就会减少,一直减少的污染控制成本等于税收时,达到污染减少的最优水平。假设所有污染者的行为都是理性的,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将会最小化。例如瑞典对含有硫磺的柴油燃料征税,这促使人们开发了新的清洁燃料。

(三)环境保护税能促使消费者使用更少的污染产品

尽管环境保护税有的征税目标是消费者,有的是生产者,但是最终,所有税收引起的费用都会转嫁到使用有害环境的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身上。消费者购买污染产品将要多付费,承担额外的环境污染成本,而选择清洁产品则没有额外费用的产生,例如,消费者使用含铅汽油就需要比使用清洁燃料多付费。因此,环境税能刺激消费者增加绿色产品的消费,从而改变消费方式,最终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能减少污染控制的成本

环境税减少了污染控制的成本,因为征收环境保护税不需要承担政府失察的成本。所有的行为决定都掌握在污染者手里——决定是继续污染并支付相关税收还是采用新的有利于环境的方式做生意,污染者可以通过比较两种选择的收益来加以决定。在这种机制下,减少污染措施所需成本过大的污染者会倾向于支付环境税,而那些减少污染所需成本很低的就会倾向于减少污染。因此,没有政府的监管也能得到一样的结果〔3〕。环境税收与基于企业协商和直接管制的政策措施相比,具有更大的透明性,较少受到“管制俘虏”的影响,因而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税的法律思考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中都有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护环境的政策意图。例如,我国的增值税税法中规定,对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泥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泥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资源税法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资源的开采或生产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法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小汽车和摩托车等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对小汽车按照排放量的大小规定了高低不同的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上述税种和政府的其他措施相配合,在减少污染、改善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税种的设立并非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对环境保护只能起到补充性的作用,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有必要在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以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为课税对象的专门性税种——环境保护税。

(一)构建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原则

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老企业的污染防治任务繁重,另一方面快速的经济发展又加剧了环境的污染。因此,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仍然是核心问题,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首先需要明确其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若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由于每个纳税人对环境的占用是不均衡的,因此在环境税制设计中应体现出“谁使用、谁付费”的基本原理。从而使污染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样就能纠正市场失灵,实现公平。2、效率原则。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与排污种类、数量、浓度等环保专门知识紧密联系,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测量、对固定大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等,都需要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因而要避免为求准确地反映环境损害成本而设计过于复杂的环境税,税务机关应与环保部门密切合作,提高征管效率。3、循序渐进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任务仍是重中之重,因而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遵循渐进原则,分类分期实施,以给污染企业留下足够的时间,便于其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同时采取相应的削减污染技术,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

(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国际上通常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污染的产品作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但目前我国尚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管经验,因而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期,征税范围不应过宽,应根据国家当前最重要的环境问题和环保目标,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征税对象入手。根据我国当前的环境状况,应首先将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纳入征税范围。因为这类行为对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而且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又有大量的外国经验可资借鉴。其次,待时机成熟时,可以将那些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纳入征税范围。

(三)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

一般来说,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二是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税基;三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8〕。第一种税基的核算比较简单,但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只有减少产量才能减少税负,这既会妨碍防污技术的采用和生产工艺的改进,还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第二种税基只要生产要素和消费品中含有污染物就需纳税,而不管其最终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这种做法既不合理又不公平。相较而言,第三种税基最为可取。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污染企业在维持和增加产量的同时,只要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就能减轻税负。这既不会妨碍污染企业自由选择污染防治办法,又能促使其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增强了企业的能动性和自主性。

(四)环境保护税的税率

税率既要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又不能抑制社会生产。从理论上讲,厂商的理性选择是将污染削减到边际控制成本等于税率这一水平上。所以各个企业的污染控制程度不同,控制成本高的企业削减较少的污染量,而控制成本低的企业将大规模削减污染。环境保护税的一个难点是制定合理的税率,理想状态下,它应当等于污染削减的边际收益,这时效率最高〔9〕(P44)。此外,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度的要求不同,因而环境保护税率不能高度统一,应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自己的差别税率。其次,环境保护税率最好采用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环境保护税目的税率,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最直接体现。最后,环境保护税率以采取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为宜,即按照污染物排放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定额税率,这能使税制简化、便利。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范文第4篇

我县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排放基数按环境统计结果确定。全县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减少12%,控制目标为2512.25吨;全县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减少15.5%,控制目标为660.33吨。各年度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总量分别削减2.5%、3.5%以上(以环境统计排污总量为基数,下同);对老污染源和城镇生活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总量分别削减22%、21.5%以上;对新建项目和城镇生活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总量增加分别控制在10%、6%以内;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不得新增。

二、减排原则

一是坚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削减的原则。集中精力抓好环保重点监管区、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主要抓好造纸、医化、酿造、橡胶等重点污染行业整治。

二是坚持重点工程削减污染物的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的监管,提高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率和达标率。

三是坚持源头控制削减污染物的原则。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和改造,在审批项目全面推行高比例替代削减方案,从源头控制并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

四是坚持科技管理削减污染物的原则。建立污染源“三量”(增量、减量、变量)台帐,通过“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

五是坚持严格环境执法削减污染物的原则。全面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监测,坚决打击或取缔各种违法设立的排污企业,严厉打击或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超标排污和偷排漏排现象的发生。

六是坚持“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削减污染物的原则。通过推进畜禽粪便污染整治、生活污水污染整治、垃圾固废污染整治、化肥农药污染整治、河沟池塘污染整治和提高农村绿化水平等措施,削减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三、减排主要措施

(一)扎实推进重点行业污染削减

重点对医化、造纸、酿造、人造革、橡胶、电镀等六大行业开展污染整治。

1.立足于以行业标准为依据解决行业污染问题。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行业环境污染整治规范和验收规程,以规范和鼓励企业通过产品结构调整,淘汰生产过程长、污染重、装备水平低、经济效益差的产品和工艺,扶持一些经济效益好、污染相对轻的产品生产线和上档次的企业。

2.大力推进重污染行业、企业的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对重污染行业中的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的企业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减轻末端治理压力。

3.大力开展燃煤锅炉的脱硫。对4吨以上的锅炉要采用双碱法脱硫,脱硫率65%以上,对4吨以下的锅炉要采用用碱液喷淋法脱硫,脱硫效率不低于50%。

(二)逐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依据环保重点工程削减城镇生活污染源和工业集中区的污染。

1.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县城、沿海工业城、各工业集聚小区及有条件乡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的处理率和达标率。

2.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建立规范化监督体系,制订污水处理厂相关管理办法,对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确保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稳定达标。

3.加强主要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对有条件工业集中区要建设集中天然气供热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三)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1.全面清理违法设立企业。对全县所有企业进行排查,查实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的违法排污企业,若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并纳入环保日常监督体系;对明显违反环保要求的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依法取缔。

2.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加强污染监控能力建设,年底前,列为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的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实行统一联网。同时通过组织“飞行监测”和省、市、县三级联查等措施,加强监督监测。

3.限期治理逾期关停。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治,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排污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停。

(四)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总体部署,整体推进畜禽粪便污染整治、生活污水污染整治、垃圾固废污染整治、化肥农药污染整治、河沟地塘污染整治和提高农村绿化水平等工作,有效削减农业农村面源污染。

(五)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的总量替代

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以总量替代削减方案落实为前提,若属改扩建项目的还需以已批项目的“三同时”验收合格为前提,增量替代减排方案要经县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符合替代要求。

四、确保减排任务完成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证

县里将环境污染减排领导小组与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合二为一,下设减排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与整治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制度保证

1.制定和实施各年度排污总量削减计划

根据“”环境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制订每年度减排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制订COD、SO2总量分配方案

根据市里下达的COD、SO2总量控制计划,将COD、SO2等主要污染物年度最大允许排放量分解到各重点排污单位,若企业改扩建需要增加总量,报县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全县重点监控监管企业40家,该名单原则上保持不变,对关停企业、排污量剧减企业及达到一定排污量的新建投产企业,将根据动态申报数据每年调整一次。

3.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我们将COD、SO2等主要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总量分解到直接排向环境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重点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总量排污。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排污单位,其污水允许纳管量根据污水处理厂的允许排污量确定。

4.对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和所有建设项目,就其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增量)、污染整治削减排污总量(减量)、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的排污总量(变量)等“三量”建立管理台帐,“三量”台帐一厂一档。所有“三量”数据纳入“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三)政策保证

1.一票否决

根据年度减排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减排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检查结果将作为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对排污企业,检查结果将作为企业项目审批和各类评比考核等主要内容,没有完成减排目标,实现一票否决。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范文第5篇

一、行政管制模式的特点与缺陷

行政管制手段的典型特征就是过多的采取硬性规定直接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干预,并通过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以实现管制目标,不考虑众多企业在污染治理成本与收益方面的差异,采用“一刀切”的模式,显得过于僵化缺乏经济刺激。

首先,这种方式过高的估计了政府在搜集信息方面的能力。行政管制手段的一个重要缺陷就在于环境管理部门与排污企业信息不对称。“环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在各污染源间如何划分治理责任,制定并实施管理制度,但缺乏所必需的信息;企业掌握治理污染所需的技术和信息,但为了减少治理责任,它们不愿向管理部门提供真实信息。这就造成了信息与动机之间的矛盾。”这样的后果就是经营业绩优良、生产技术先进的企业要承担更多的污染治理责任,本来应该被淘汰的企业却获得了生存空间,这无疑是对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的严重误导。

其次,行政管制方式很难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无法刺激排污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硬性规定企业治理污染,削减排污量,或硬性规定不准新建、扩建、改建企业以防止增加环境中污染物浓度,往往会束缚地区经济的发展。

最后,行政管制手段往往指定污染控制的方法和技术,自认为政府比企业更了解污染控制技术的可行性与经济性,使企业丧失了自由选择的空间。

二、排污收费模式的特点与缺陷

除了行政管制以外,政府也可以选择经济激励手段来治理污染。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践主要是采用了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运用经济激励手段有效地促进了污染的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不仅为国家治理污染筹集了资金还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排污单位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善了我国的环境质量状况。但是,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在目前的经济和环境条件下仍然存在许多弊端。

第一,“我国多数地区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着眼于对单个排污企业的污染控制,缺乏对本地区环境容量的总体考虑,即使能够确保每个排污企业都达标排放,但只要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增加超过环境容量,环境质量仍会继续恶化。”

第二,排污收费的用途和目的出现“异化”。“收费制度所取得的减排效果的大小,以及这一制度对经济的影响,都部分地依赖于所收的排污费的用途。”我国排污收费的模式容易使资金的用途无法处于政府有效的监管之下,传统的排污收费管理把部门利益与排污收费联系在一起,这是造成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多年来存在诸多问题的体制根源。同时,排污收费的真正目的在于给予污染者以经济刺激,促使其在成本增加的压力下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但事实上,这个初衷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实现。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完全成为了环境污染治理金,甚至被看作是污染者对环境损害进行的合理补偿。

第三,排污收费制度的有效运行高度依赖政府的监管能力和执法能力。环境执法难一直是我国环境治理所面临的“痼疾”。我国目前“环境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存在。

三、排污权交易的运行

(一)排污权交易的优势

与上述我国长期实行的行政管制和排污收费制度相比,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独有的优势,可以和其他措施相配合以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排污权交易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降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排污权交易的开展促使污染治理责任在各个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治污成本高的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减少资金消耗,治污成本低的企业则可通过销售排污权获得资金收益,实现了“双赢”。

2、排污权交易对技术进步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通过使排污者享有环境容量使用权这样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物权,可以让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而减少污染的排污者获得独享的经济利益,这对技术革新具有重大的激励作用。

3、排污权交易减少了信息成本

排污收费的一个难题是政府信息不足无法确定恰当的收费标准。而排污权交易的运作,只要根据市场的价格信号就可以完全避免这一困局,即使政府在初始分配排污权时不能掌握充分信息而导致定价不合理,那么在其后的自由交易市场上通过价格机制也会自动实现调整。尤其是当交易中的排污权价格超过污染治理费用时,排污企业就会选择自己治理污染,不会出现只花钱付费而不减排的局面。

4、排污权交易有助于实施总量控制

排污权交易开展的前提是明确环境容量总量并对其进行控制,这是一种有限制的排污行为。这种做法一方面防止了排污收费模式下污染物在浓度达标的情况下通过总量积累危害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逐渐削减总量的方式稳步改善环境,摆脱我国长期以来环境质量不断恶化的局面。

5、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并规范政府行为

在排污权交易的模式下,政府不必去了解企业的污染控制技术与成本,也不需要研究如何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这不仅减少了政府环境管理的费用,而且还有助于减少对生产的干预和经济波动。

(二)环境保护措施的整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该和排污收费以及行政管制结合起来共同实现对污染的治理。

首先,排污权交易制度离不开行政管制手段,排污权交易制度本身就是行政管制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产物。总体来看,行政管制手段能实现对污染的严格控制,但是往往付出过高的成本也缺乏灵活性;排污权交易制度较好地降低了控制污染的成本,但对环境质量的改善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且容易引起环境道德方面的争议。因此,行政管制手段适合于环境问题极为严重的场合,政府强令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符合严格的环境标准,否则就施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可以在短期内迅速改善环境质量。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范文第6篇

1 复合污染指数的构建

1.1 指数构建方法

所谓复合污染是指多种污染物对同一介质(土壤、水、大气、生物)的同时污染。实际中的环境污染多属此类污染。复合污染问题的典型反映是污染物在城市之间相互输送,造成各城市污染相互关联及多种高浓度污染物在时空上的叠加,导致污染物在生成、输送、转化过程中产生耦合作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协同性负面影响。

由于复合污染中污染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影响机理非常复杂,很难完善地构建出一个复合污染指数,来准确地反映各种污染物相互影响之后的污染程度。本文尝试构建一个复合污染指数,旨在引入复合污染的思想,使研究中对环境污染的考察更全面、更准确。在复合污染指数的构建过程中,首先确定主要污染物的种类,然后运用客观赋权法熵值法对各种污染物赋权,最后对不同介质中容易引发复合污染的主要污染物的权重系数进行调整,以体现复合污染对环境污染程度的加重。

1.1.1 主要污染物种类

我国大气中主要的污染物有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选取上述主要污染物及工业废气排放量作为对大气污染程度的衡量;在水体的污染中,化学需氧量(COD)是对水体中各种污染的综合反映,选取化学需氧量和工业废水排放量作为对水体污染的衡量;土壤污染中,各地污染物的种类存在差异,本文以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作为对土壤污染程度的衡量。

复合污染综合指数构建的方法是将上述七种主要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按一定的权重加总。复合污染综合指数的公式如下:

上述七种污染物的顺序分别是废水、废物、废气、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和化学需氧量(COD)。

1.1.3 权重系数调整

介质中容易引发复合污染的污染物的存在,会使污染的程度进一步加剧,因此在复合污染指数的构建中,需要对容易发生复合污染的污染物权重进行调整。由于复合污染发生的机理复杂,无法精确地计算出污染物权重调整的系数。为体现考虑复合污染的思想,本文将每种介质中容易发生复合污染的典型污染物的权重系数乘以1.5,其他污染物权重系数不变。现阶段我国大气中的烟尘容易引发复合污染,水体中化学需氧量(COD)是对单一污染及复合污染结果的一个综合体现。土壤污染中,本文只考察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这一指标。所以在权重系数调整过程中,将工业烟尘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和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三个指标的原有权重系数乘以1.5,以此来反映复合污染对环境污染总体状况的影响。权重系数调整之后,复合污染指数的表达式如下:

1.2 各省复合污染指数计算结果

将各省的污染物数据进行极值标准化处理,然后乘以每种污染的权重计算得出各省复合污染指数。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建模的思想是,减少坏的产出是要付出成本的,换言之,减少坏的产出就要放弃一些好的产出。根据文献[8],生产可能性集和P(x)满足如下条件:

(1)闭集和凸集;

(2)联合弱可处置性:如果(y,b)∈P(x)且0≤θ≤1,那么(θy,θb)∈P(x);

(3)如果(y,b)∈P(x)且b=0,那么y=0;

环境生产函数的一个缺点是它只是要尽量使好的产出最大化,而没有考虑到对坏的产出的减少。为了能使一个函数既能表征污染的减少,也能表征好的产出的扩大,我们引进方向性产出距离函数。方向性环境距离函数值测度了在给定方向、投入和环境技术结构下,“好”产品扩大和“坏”产品缩减的可能性大小。这与传统的产出距离函数的含义不同。

模仿标准距离函数的技术效率的度量方法,方向性距离函数的效率度量也可以定义为一个在0与1之间的指数。环境技术效率为“好”产品的实际产出量与环境技术结构下的前沿产出量的比率。方向性环境技术效率(ETE)定义如下:

我们用它来评价各行业增长与环境协调性,环境技术效率越大,说明离环境生产前沿越近,相应的行业增长与环境就越协调。这与我国当前倡导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理念一致。“快”是指经济增长速度高,“好”指的是污染少。

3 各省环境技术效率的测算

3.1 变量与数据

在运用方向性距离函数进行效率评价时,投入和产出变量的选取是非常关键的。本文旨在研究考虑复合污染情况下的环境技术效率,所以对污染产出指标给予极大重视。本文在上一部分中构建的复合污染指数作为环境效率评价模型中的&ld quo;坏的”产出指标,各地区的GDP综合反映了该地区取得的经济成果,因此将其作为“好的”产出指标。在投入指标的选取上,目前的学者多从资本、劳动力和能源投入三个方面选取。

本文的研究覆盖我国除西藏自治区、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所有地区,为保持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把重庆市的数据归入四川省,总共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全部称为省)。采用年度面板数据,样本区间为2003-2009年。生产过程中需要要素投入,同时会有“好的产出”和“坏的产出”。需要投入的三种要素为资本存量、劳动力和能源。“好的产出”为GDP,“坏的产出”为环境复合污染程度,用复合污染指数来衡量。

3.2 各省环境效率实证结果

利用资源投入、产出和污染排放数据,采用非线性规划技术,计算每年各地区的环境技术效率。利用各地区2003-2009年要素投入、产出和环境污染数据,应用lingo软件对非线性规划模型进行求解,计算得到方向性距离函数的值,进而得到方向性环境技术效率(ETE)的结果。表3所示为各省2003年-2009年间的环境技术效率得分。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各省环境技术效率值在0.48至1之间。定义[0.9,1]的区间为高效区,[0.7,0.9)的区间为中效区,0.7以下为低效区。2003年-2009年期间,平均水平位于高效区的有:广东、上海、江苏、山西、广西、天津、内蒙古和辽宁;位于中效区的有:福建、湖南、河南、北京、黑龙江、湖北、山东、浙江、河北、吉林、甘肃和安徽。位于低效区的有:江西、四川、海南、陕西、新疆、云南、贵州、青海和宁夏。七年间始终处于高效区的有广东、上海、江苏、山西、广西和天津六省市;效率有上升趋势的省市有北京和宁夏;大部分省市的效率有下降的趋势。在不同年份上,最佳环境技术效率的省份分布相对比较稳定。

4 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环境问题,特别是复合污染的效应愈加显著的当前状况下,建立合理指标对复合污染程度进行量化测度,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各个省份的环境技术效率是制定相关政策、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依据。本文利用方向性距离函数,对我国29个省区市2003-2009年复合污染状况、区域环境技术效率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以下结果:

(1)从横向上来看,各省市间环境技术效率值有较大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江苏、广州等地的环境技术效率较高,云南、贵州、青海和宁夏等经济欠发达省份的环境技术效率较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环境技术效率表现出区域不平衡的特征,东部省份最高,中部次之,西部最为落后。省份间的环境技术效率差异说明,很多省份的节能潜力巨大。

(2)从时间上来看,绝大多数省份的环境技术效率值成下降趋势,但是下降的幅度不是很大。环境技术效率的恶化很大程度上可能源于我国“十一五”中后期经济发展模式的逆转,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等行业发展过快,重新转向低质量、低效益、低就业、高能耗和污染高排放的增长模式,2005年重工业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高达69%,显现出过度工业化的特征。

(3)从直观上可以看出,环境技术效率的变动与环境污染程度之间存在反向关系,环境技术效率的水平对环境污染程度大小的影响较大。减少环境污染的程度,就要提高环境技术效率。

(4)与其他相似研究相比:很多学者对我国省际间的能源效率进行了研究,代表性的有胡鞍钢等[10],袁晓玲等[11]。他们的研究表明,全要素能源效率经稳步提高后,自2002以来出现了下降趋势。这种总体趋势和本文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但是在个别省份的效率值及排名上出现了差异,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现有的大部分研究在考察效率时,没有考虑尽量减少“坏的产出”即污染物的排放,而本文采用的方向性距离函数,强调了好的产出的增加和坏的产出的减少;二是本文对环境污染的考察考虑了复合污染的效应,而其他研究多是以二氧化硫等一种污染物的排放量表示环境污染的程度。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本文的研究更全面,对效率考察的理念更能体现“又好又快”的思想。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环境工程;环境保护;措施

前 言:环境工程是一门提出控制、治理工程措施的使用科学,它所跨的专业内容包括化学工程、土木工程、机电工程等,它不仅研究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而且研究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探讨废物资源化技术、改革生产工艺、发展少害或者无害的闭路生产系统以及按区域环境进行运筹学管理,以获得较大的环境效果和经济效益,这些都成为环境工程的重要发展方向。

一、环境工程的内容

(1)水污染控制工程。水污染控制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技术和工程上解决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问题,提供保护水环境质量、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方法以及满足不同用途和要求的用水的工艺技术和工程措施。对废水的处理,一般是根据当地纳污水体的功能与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下允许的排放量及浓度来确定处理程度,

(2)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主要研究大气污染物的起因,并提供预防、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的工程技术措施。大气污染问题主要为人类活动所造成,主要的大气污染源有三种,即生活污染源、工业及农业污染源和交通污染源。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在宏观上应采取综合防治的策略,对主要污染物可采取颗粒污染物净化技术或者气态污染物净化技术。

(3)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工程的角度,解决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和回收利用的问题。由于固体废物来源面广、量大。若管理不当,必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带来严重污染。其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病原体,还会通过生物和环境介质的传播,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4)噪声及放射性污染控制工程。自然环境中除了大气、水、植被等环境要素以外,在我们的生存空间里还充满着各种声波、电磁波、光辐射等。随着核能技术及放射性元素的广泛应用,天然石材制品进入室内装饰领域,放射性污染也在走进我们。电磁、放射性、噪声、热、光污染的防治已经成为众所瞩目的环境保护课题。

(5)污染的综合防治技术。环境工程具有庞大而复杂的技术体系。所研究和要解决的问题,不仅限于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还包括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探讨和开发废物的资源化技术,改革生产工艺,以及按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地布局与管理,以求得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我们应该从资源、生态、经济、社会全方位来考虑,以获得最佳的治理效果。

二、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

(1)水环境保护。城市环境工程建设当中,污水的处理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以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业行业水污染减排和禽畜养殖污染减排。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将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重点建制镇纳入污水处理范畴,推进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全面实施雨污水分流工程,大力推行雨污分流式管道收集系统,新建渗透型雨水收集系统,提高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以及城镇污水收集率。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综合整治沿海排污口,实现排海污染物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双重控制制度。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强化水源地的管理能力。

(2)大气污染保护。空气污染源大致来自于以下方面:工厂排放的大量粉尘和CO2、SO2等废气;汽车尾气;加油站、汽油泄露后蒸发形成的碳氢化合物是很强的致癌物质;家庭中能源的消耗;各种喷雾剂,如各种空气清新剂、杀虫剂,这些化学制品增加了空气中原来没有的成分,造成污染。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①工业合理布局:这是解决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工厂不宜过分集中,以减少一个地区内污染物的排放量。另外,还应把有原料供应关系的化工厂放在一起,通过对废气的综合利用,减少废气排放量。

②减少交通废气的污染:减少汽车废气污染,关键在于改进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汽油的燃烧质量,使油得到充分的燃烧,从而减少有害废气。

③绿化造林:茂密的林丛能降低风速,使空气中携带的大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有的有绒毛,有的能分泌粘液和油脂,因此能吸附大量飘尘。蒙尘的叶子经雨水冲洗后,能继续吸附飘尘。如此往复拦阻和吸附尘埃,能使空气得到净化。

(3)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垃圾填埋和垃圾焚烧。目前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正处于稳步推进阶段,在建设过程中要注意节约土地资源、减少填埋场污染、加强填埋气体回收利用。垃圾焚烧处理主要适合于可燃垃圾,对于土地资源非常宝贵的东部沿海城市,焚烧处理会逐步发展成为这一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手段。

(4)噪音控制。噪音控制在技术上虽然现在已经成熟,但由于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规模很大,要采取噪音控制的企业和场所为数甚多,因此在防止噪音问题上,必须从技术、经济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在控制室外、设计室、车间或职工长期工作的地方,噪音的强度要低,城市规划的时候可以分别采用隔声、吸声、减振、消声等技术进行治理,减少噪声污染。在库房或少有人去车间或空旷地方,城市规划的时候可以适当的放松要求,即建设该处的城市绿化水平,减少城市噪声。

另外,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乡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法律目前还是空白。因此,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然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今后应加快对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立法步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增长。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范文第8篇

从上面的叙述我们可以得知煤炭的开采会造成牧区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而这些污染又会进一步的影响到草场的植被生长,地下水的污染会被牧草所吸收,使得牧草含有含毒的化学物质,严重的还会侵蚀到地表牧草的根部,造成根部的腐烂,从而造成牧草的枯萎和死亡,影响牛羊等的进食,长久下去便会减少牧民的放数量,直接影响到牧民的经济收入,并且在牛羊吃了被污染的牧草之后,经过食物链的进行最终会进入到人们的体内,这样便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此外,水污染和土壤的污染会严重的影响到牧区牧草的生长,很多土壤由于含有大量有毒的化学物质,牧草便很难再生长,这样便会造成牧区土地的破坏,土地长时间的荒芜便很容易加大风沙对牧区的破坏和侵蚀,持续下去,便会造成牧区的荒漠化,进一步的造成空气的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加剧牧区的生态状况的恶化,严重影响牧民的生活环境。

2解决牧区煤炭开采环境污染之后的治理措施

以上简要叙述了煤炭的开采对牧区产生的一系列污染和影响,煤炭的开采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产生的污染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治理,同样会给牧民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因此,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煤炭开采出现的问题加以解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煤炭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近些年来,我国相关部门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以便更好的加强能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更好的治理开采过程中的污染,因此,治理煤炭开采过后环境污染的一个有效措施就是加强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明确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责任,促使环保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更好的保护环境,此外,还应该加强煤炭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促使他们在日常的工作中更好的保护牧区的环境。

2.2对水污染的治理要对煤炭开采过后的水进行及时的处理,根据污染水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净化方法和措施,从而做到分门别类的专门处理,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污染处理的效率,提高污水处理的程度。此外,可以选择合理的煤炭开采方法,减少煤炭开采过程中对地下水的破坏,提高废水的利用率,改进生产工艺,煤炭开采的负责人还可以聘用专门的研究人员,设计出更坚固的矿井井壁,降低地下被污染的水对地下土壤的渗漏率,减轻地下水污染的程度,减少矿井涌水量,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污水对地下水资源以及土壤的污染,促进牧草更好的生长,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

2.3对牧区的大气污染进行防治对于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污染,应该采用在空中高压区喷雾、在地表喷水等方式来减少空气中粉尘的排放量,减少其扩散范围,还可以使用空气净化器从而防止产生更多的废弃气体,对于煤炭中含有的甲烷气体,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的回收,对甲烷进行合理的利用,将其作为一种新型的、产生较少的污染的新型气体进行利用,从而在降低大气污染程度的同时还能减少煤炭的使用率,减少煤炭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也可以防止我国出现能源危机。

2.4合理利用牧区土地,减少煤炭开采占用的土地面积煤炭的地下开采产生的废土进行堆积常会占用大量草场,为了更合理的利用土地,应该将堆积的土覆盖到露天开采过后的地表上面,对于从井矿下面挖掘出来的不能铺在露天开采被挖掘土地上面的煤矸石,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解决煤矸石的堆积问题,截止到目前,处理煤矸石最有效的方法便是对煤矸石进行综合运用,比如,可以运用煤矸石自身的稳固性特征将其与粘土一起混合做成建筑场地中运用十分普遍的混凝土材料,这样不仅能有效的减少煤矸石的堆积量,还可以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还能将煤矸石进行适当的碾压将其作为铺路的材料,用来修筑公路便可以保障公路的坚实性,坚定性。还能在充分了解煤矸石基本成分的基础之上对其进行化学和物理方法的处理,通过添加一些成分使其发生化学反应从而做成各种各样的材料来为各行业的发展服务。这样不但可以避免土地的闲置,还能对露天开采过后的土地进行再利用,增加牧区的草场面积,增加牧民的放牧数量,提高牧民的生活水平。

3总结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范文第9篇

关键词:“十一五”时期;污染减排效果;工程减排

中图分类号:Q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2)05—0035—07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在加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资源和环境压力不断加大,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国家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首次设定了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其中,主要污染物(COD和SO2)排放总量减少10.00%。为实现减排目标,国务院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受国务院委托,原环保总局与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六家电力集团公司签订了减排目标责任书。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促进污染减排的产业、技术、财税、价格等一系列政策,加强污染减排监管和责任考核。上述政策措施的落实使得我国污染物减排和监管监测的政策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实现减排目枥制造了有利的条件。总体来看,各地区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时期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污染总量控制取得积极成效,但“十一五”时期强制减排也导致了一些新隋况、新问题的出现。

一、“十一五”时期主要减排措施的效果分析

(一)“十一五”时期减排目标完成的总体情况

“十一五”时期,全国GDP年均增速为10.60%,超过“十一五”规划提出的7.50%的水平,新增煤炭消费量为7.85亿吨,大幅度超过规划的4.50亿吨,粗钢、水泥、有色金属等产品的产量均翻了一番。在经济保持较快增速、能源消费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我国仍较为顺利地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环保部公布的2010年度及“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结果,2010年与“十五”末的2005年相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2.45%和14.29%,均超额完成10.00%的减排任务。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和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也都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下达的总量控制任务。同时,监测数据显示,“十一五”时期我国部分环境质量指标有所好转。2010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4.90毫克/升,比2005年下降31.90%;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Ⅲ类水质的比例由2005年的41.00%提高到59.60%;环保重点城市空气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0.04毫克/立方米,比2005年下降26.30%,地级以上城市达到或优于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比例明显提升,达到83.90%。

(二)主要减排措施的效果

由于“十一五”时期我国是首次设置总量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各地缺乏应对的经验,考虑到是在消化新增量的基础上再削减10.00%,在“十一五”初期,环保部把10.00%的减排目标具体量化为削减二氧化硫673万吨、化学需氧量571万吨,并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逐一分解落实到各省级政府和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级政府又将减排指标、减排工程和减排措施分解落实到地市和重点排污单位。从具体减排措施的实施效果来看,“十一五”时期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三大措施在实现总量减排目标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以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燃煤电厂脱硫为重点的工程减排成为减排目标完成的重要手段。“十一五”时期,我国新增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装置逾5亿千瓦,占燃煤机组的比重较2005年大幅提高72个百分点,全国已投运脱硫机组5.78亿千瓦,烟气脱硫机组约占全国煤电机组容量的86.00%,比美国2009年的水平高36个百分点。在污水治理方面,“十一五”累计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超过6000万立方米,比“十五”末期的总和还多,截至2010年,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25亿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由2005年的52.00%提高到75.00%。这些脱硫机组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运使得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的硬件条件明显改善。“十一五”时期,全国各省市污染物减排量主要依靠工程减排实现,工程减排对减排目标贡献率高于60.00%。其中,污水处理厂运营贡献的减排量占全国COD削减量的50.00%以上,燃煤电厂脱硫对全国SO2削减量的贡献超过60.00%。

其次,结构减排成效显著。“十一五”时期,我国采取了“上大压小、淘汰落后”等一系列结构减排措施,不仅有效控制了污染总量,而且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的良性互动、推动产业政策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6—2010年,全国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7682.50万千瓦,提前一年半完成关闭5000万千瓦的任务;钢铁、水泥、焦化及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均超额完成淘汰落后的任务。2010年,电力行业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占火电装机容量的比重达70.00%,比2005年提高13个百分点,火电供电煤耗下降9.50%,造纸行业单位产品化学需氧量排污负荷下降45.00%。

再次,管理减排带动了环保制度和监管队伍建设。“十一五”时期中央财政投入100多亿元,用于支持全国环保监管能力和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全国已建成343个省、地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15000多家企业实施自动监控,配备监测执法设备10万多台(套),环境监测、在线监控、执法监察能力显著增强。多个省份开展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南方电网公司燃煤脱硫机组投运率由2005年不足60.00%提高到2010年的95.00%以上。国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达标率92.00%,化学需氧量达标率94.00%,与2005年相比分别提高22.00%和34.00%。部分重点流域工业企业治理水平显著提升,达标排放率比“十一五”初期大幅度提高。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的进展及效果

(一)工业废气排放总量逐年增加,二氧化硫减排效果较好

据中国统计数据应用支持系统和历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0年全国工业废气排放比2005年增加76.70%,“十一五”时期年均增长12.30%(见图1)。从排放趋势来看,“十一五”时期全国工业废气排放总量逐步上升,增长率则表现为先减后增的态势(见下页图2),2006年和2007年排放总量年增长率分别高达23.10%和17.30%,而在金融危机冲击下,2008年全国工业废气排放同比仅增长4.00%,2008年以后又出现反弹。

二氧化硫是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也是“十一五”强制减排的对象之一。根据国家环保部公布的环境统计数据以及历年《环境统计公报》,从实际减排的效果来看,全国范围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逐年减少。其中,“十一五”时期,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与全国二氧化硫总量的趋势一致,2010年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14.00%;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略有波动,2010年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约15.40%(见图3)。

(二)烟尘和粉尘排放总量明显减少,以工业排放为主

2005年,全国烟尘的排放总量为1182.50万吨,2010年减少为829.10万吨,减少29.90%。中国统计数据应用支持系统的数据显示,工业烟尘排放量所占的比重由2005年的80.20%降为2010年的72.80%;生活烟尘排放占比由2005年的19.80%升至2010年的27.30%。同时,工业粉尘排放量逐年减少,减幅较为明显,2010年比2005年减少45.80%(见表1)。

(三)废水排放总量增加,生活污水排放增幅明显,化学需氧量排放得到控制

2010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达617.30亿吨,比2005年增加17.70%,“十一五”时期年均增长3.56%。从废水排放的构成来看,在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严格监管的共同作用下,工业废水排放量所占比重逐年下降,由2005年的46.40%降至2010的38.50%。与之相反,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生活污水排放量占比上升较快,由53.70%增至61.50%。从排放态势来看,“十一五”时期,全国废水排放稳步上升,增长率先减后增(见下页图4和图5)。

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是“十一五”污染减排的约束性指标。中国统计数据应用支持系统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废水中COD比2005年减少12.50%,“十一五”时期年均减少2.61%(见表2)。从化学需氧量排放的构成看,2005--2009年工业废水中COD所占比重逐年下降,由2005年的39.20%降至2009的34.40%,2010年该比值略有增加;2005--2009年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比逐年上升,由2006年的60.80%增至2009年的65.60%,2010年这一比值略有下降。再从排放态势看,“十一五”时期,全国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下降速度先快后慢。其中,工业废水中COD排放变化态势与工业废水基本一致,“十一五”时期有小幅反弹,这既是金融危机后工业恢复增长的结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的目标导向下,工业内部结构调整进程有所放缓。随城市污水处理投资力度增大,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提高,处理规模扩大,生活污水中COD排放量减少,减速先慢后快。

(四)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呈下降趋势

“十一五”时期,尽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不断上升,但随着工业固废处理技术提高,同期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量也在不断增加,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大幅下降。据中国统计数据应用支持系统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1654.68万吨,到2010年减为498.20万吨,降幅为69.90%(见图6和下页图7)。其中,天津、吉林、江苏、上海、安徽等省市实现固废零排放,山东、北京、河南等省市也接近零排放。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十一五”时期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较为顺利地完成了减排的约束性和预期任务,但存在不少问题。

(一)重化工业化加快,高能耗、高污染问题短期内难以扭转

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中期阶段,产业结构畸重,重化工业化趋势仍在延续。即使在“十一五”节能减排的重压下,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快速发展的势头并未得到有效抑制。2010年,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能耗行业增加值在全部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重达30.30%,增速为13.50%;全国煤炭消耗总量32.40亿吨,煤炭消耗约占能源消耗总量的70.00%;火电装机容量达7.07亿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比重为73.40%;工业COD排放量最多的行业仍是造纸及纸制品业,占工业COD排放总量的28.90%。特别是“十一五”后期,在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刺激政策作用下,工业结构调整步伐放慢,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仍有一定生存空间,致使污染减排的总体形势十分严峻。

(二)部分地方政府减排动力不足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仍片面追求GDP增速,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减排投入不足,监管不力。地方政府过度追求GDP既与现行政绩考核机制有直接关系,也与1994年后实行的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有关。分税制实施后,税源稳定、税基广、易征收的税种大部分划归中央,而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总收入比重不断减少的同时,支出比例却不断加大。受制于有限的税源,地方政府不得不拼命上项目,提高GDP,扩大税基,以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满足地方支出需要。由于地方税收主要来源于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掌握更大财政支配权,把很多精力放在招商引资工作上,对工业大项目更是趋之若鹜。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与企业利益趋同性增强。因此,当企业利益与公众的环境利益发生冲突时,地方政府对污染排放企业往往既不会采用严格限制发展的“硬约束”,而且补偿企业节能减排的“激励”制度创新动力不足,甚至以政策“球”的形式放任污染企业。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减排政策执行不坚决,造成“十一五”时期部分地区减排效果大打折扣。

(三)部分减排政策措施不到位

“十一五”时期,尽管总体上各地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进展明显,但仍存在减排目标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以污水处理为例,住建部公布的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全国仍有61个设市城市未建成污水处理厂,其中一半以上分布在黑龙江、吉林、广东三省。即使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等设施不完善的现象也比较普遍,造成部分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收集处理率低下。近年来,部分地区调高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但总体而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仍然偏低,导致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困难。再从电厂脱硫情况来看,由于部分地方人为干预电厂脱硫电价政策的实施,致使已上脱硫设施、脱硫效果明显的电厂享受不到脱硫电价的补贴政策,直接影响脱硫电厂相关维护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此外,由于很多地方政府财力有限,且未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如未设立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等,制约了重点治污工程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工程的进展。

(四)监管和处罚力度有待加强

“十一五”时期,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环保执法队伍逐步壮大,但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仍存在诸多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大,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上限太低;二是法律缺乏强制终止违法行为的有效规定,对超标排污行为的制裁力度偏弱;三是环保执法取证操作难度大,致使环保执法成本高,直接举证困难。面对大量中小污染源的负载排污情况,“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十分突出。如对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或单位,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是现行法规赋予环保部门最有力的处罚手段,但部分地区的排污单位反而以“排污设施故障”导致企业无法达标排放为由,在6个月的“限期治理”过程中,大规模、高浓度排放污染物。再如,在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漠视下,部分在线监测工具成为摆设。以往一些企业在购买在线监测设备时明确要求设备供应商提供故障频出的设备,造成环保部门无法获得正常数据。在线监测设备试行政府采购后,部分企业仍想方设法阻挠仪器正常工作,并在“修理调试期”内继续超标排污。

(五)企业被动减排仍较为普遍

“十一五”时期,各地为确保完成减排目标,在减排激励机制创新方面做出了积极尝试,对减排效果好的企业以及工作业绩突出的环境执法机构和人员加大奖励力度。其中,一些省市对完成总量减排任务较好的城市直接发放高额奖金。这些激励措施为实现减排目标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总体来看,目前我国污染控制和减排制度设计仍偏重对违规违法排放的惩处,而缺少有效的正向激励,特别是缺乏市场化的激励手段。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减排的主体,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必须投入新设备,改进生产技术和工艺,这需要一定的投入。因此,要想调动企业减排积极性,正向的激励措施必不可少。“十一五”时期,虽然国有企业在响应政府减排号召、实现减排目标方面配合度较高,但大部分企业仍认为,减排是社会责任,主要体现的是社会效益,减排投入并不能带来直接收益。同时,作为硬性的约束政策,污染减排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地方政府尤其是环保部门对企业的干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企业减排仍是被动的、配合性的行为,现行减排措施难以激发企业减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部分减排项目设置及核算细则脱离实际

国家要求实施污染减排的具体项目必须列入2005年环境统计中,因而可能出现有实际减排效果的、但未列入2005年环境统计的项目不能被考核认可的情况。在SO2减排中,目前仅认可火电、水泥、钢铁、有色金属、焦炭、炼油等领域的减排项目,很多县级区域根本就没有这几类项目。同时,环保部并不认可燃油消费量下降带来的SO2新增排放量减少,造成有些行业和地区的SO2减排效果不被认可,进而使相关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减排压力和工作难度加大。另外,由于不同地区、行业和规模的企业在投入能力、减排技术等方面存在差距,对所有企业采用统一的减排标准有失公允,而且现阶段减排任务主要依靠企业申报减排项目实现,由于减排项目的核算要求较高,核算过程复杂,很多项目都达不到减排核算标准,直接影响减排的实际效果。

(七)总量减排效果与环境质量改善不同步

“十一五”时期总量减排进展较为顺利,且相对而言,产业部门减排目标完成较好,而部分地区特别是大城市的环境质量却并未明显改善,不少城市空气质量等指标并未完成“十一32'’的目标任务。近年来,各地城市空气污染减排设施日益完善,城市环境治理投入巨大,但城市空气质量却仍有恶化趋向。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部分火电脱硫设施运行管理不严,个别企业偷排行为屡有发生;二是部分企业恶意改动环境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干扰了自动监测数据的正常使用和环境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三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开发和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使城市空气污染源更为复杂。除工业点源污染外,机动车废气等流动源污染以及建筑施工等面源污染不断加剧,成为大中城市的主要污染排放源。而目前现行的COD、SO2的约束性指标基本上是针对点源污染的对策,尤其是SO2减排主要从控制酸雨污染出发,重点削减电力行业,而对环境质量影响更大的农村面源污染和非电燃煤锅炉未被纳入,直接影响污染减排的绩效。另外,虽然一些环境质量指标有所改善,如水质等,但水体中氨氮和大气环境中氮氧化物浓度呈现上升趋势,成为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因子。因此,现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设立,难以保证环境质量得到同步改善。

(八)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仍显不足

从污染治理投资的构成来看,根据2009年的环境统计数据,目前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所占的比重最大,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比重为55.50%,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比重仅为9.80%,全国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比重为34.70%。由于在目前环保投资的统计口径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包括集中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等一些具有间接效益或长远效益的项目,因此,实际上真正用于污染治理和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的投资更少,仅有约2000亿元,不到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45%,占GDP的比重不足0.60%。环保投资的这种统计口径在一定程度了掩盖了我国在污染治理方面投资不足的事实。

四、结论与政策含义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浓度控制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24-0053-03

1 引言

浓度控制是指以控制污染源排放口排出污染物的浓度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总量控制是指以控制一定时段内一定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总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1]。污染源达标排放属于浓度控制范畴;污染物总量控制属于总量控制范畴。2000年之前我国的“排污收费”、“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等都是以浓度排放标准为主要评价标准,2000年以后,特别是进入“十一五”以后,环境管理是以浓度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为评价标准的,并且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减少[2]。对于存在环保欠账的机械行业某老企业来说,污染源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要求给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对于污水国控企业而言,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2 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内涵

2.1 有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环境保护责任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从各个方面着手保护环境。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理应承担起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这一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品绿色化,二是保护和治理环境。而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也是为企业进行污水治理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因此,企业对污水进行治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是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2.2 有助于企业防范环境法律风险

国家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过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上级部门和母公司也将水重点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排放总量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处罚外,还规定了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水污染防治法也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另外,省环保厅总量办对企业COD、氨氮总量指标也进行了核定,同时企业的上级母公司也下达COD、氨氮指标绩效考核规定。如果企业污水超标排放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将面临环境处罚和绩效考核的风险,所以为规避这一风险企业必须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

3 水污染源现状

3.1 水污染源概况

据调查,机械行业某企业2010年生产生活用新鲜水量270万t左右,排放污水约200万t。主要水污染源包括机械加工车间产生的的废乳化液,油漆喷涂线产生的油漆污水,锅炉冲渣污水,探伤产生的的废磁悬液污水,洗浴产生的生活污水等。主要污染物有COD、石油类、悬浮物、氨氮等。

公司有两个污水处理站,都是采用集中处理方式进行水污染防治。需要把污水集中收集后运送到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3.2 水污染源存在的主要问题

污水总排放口石油类、悬浮物、氨氮、pH值能够达标排放,但COD偶有超标排放现象,最高浓度达314.6 mg/L,标准值为150 mg/L。

3.2.1 部分水污染源没有进行治理,不能保证COD达标排放

企业无第一类污染物。影响COD浓度的主要污水有乳化液污水、油漆污水、磁悬液污水和生活污水,具体污水情况如表1。生活污水每年排放量30万t左右,COD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没有进行治理。其余各类污水水量虽少但COD浓度高,其中乳化液污水收集后运到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油漆污水、废磁悬液、生活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网。

3.2.2 污水总排放口无污水处理设施 ,不能保证COD稳定达标排放

由于污水最终要汇集到总排放口的特殊性,总排放口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使污水总排放口COD偶有超标排放的现象。

按照COD控制指标要求,污水总排放口COD浓度应低于标准值150 mg/L才能完成总量要求,低于的数量取决于污水排放量,对于污水总排放口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厂区而言是有难度的。

4 对策与建议

企业为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满足政府和行业环保要求避免环境法律风险[3],考虑了环保历史欠账,采取措施予以应对,主要对策措施是对污水实施过程控制,研究中水回用系统[4]。

4.1 积极实施节水项目以减少用水总量,使新鲜水量逐年降低

企业对没有循环利用的冷却水实施循环利用;对已经循环的冷却水实施内循环系统替代外循环系统;对宅区和厂区供热系统实施改造,取消燃煤锅炉,减少了除渣及除尘系统用水和系统补水等等。最终使得新鲜水量逐年降低。

4.2 对所有除生活污水以外的重度污水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企业与高校合作,对油漆污水、磁悬液污水进行科研攻关,也实现了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2011~2015年累计处理重度污染废水1243.48 t,如表2。其中2014年处理水量390.05 t与2010年调查出的重度污染废水412 t仅差5%。至此,除生活污水以外的影响COD浓度的乳化液污水、油漆污水、废磁悬液污水等重度污水都得到了有效的处理和控制。

4.3 在污水总排放口安装重点水污染物COD和氨氮在线监测设备

企业将在线监测设备相关运维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管理,保证了在线监测设备的有效运行。在线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COD和氨氮浓度一直在指标控制范围内。由于取水系统受冬季燃煤采暖锅炉冲渣污水携带炉渣进入下水管网的影响,影响污水悬浮物浓度,在取暖期间出现了取水泵抽不上水的情况,导致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燃煤采暖锅炉取消以后,彻底解决了这一问题,也降低了悬浮物排放浓度。

通过以上三项措施的实施,企业实现了污水达标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指标范围内,并呈递减趋势。2011~2015年有关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和浓度指标完成情况如表3。

5 结语

从表3可以看出,企业产品产量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新鲜水用量都逐年降低[5],重点水污染物COD和氨氮达标排放,且排放总量也呈递减趋势,有效降低了环境法律风险。但由于新鲜水用量的减少会导致污水总排放量的减少,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水污染物的浓度。从长远考虑,需要对中水进行治理回用才能保持污水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已完成了中水回用系统的可行性研究,以期实现污水的资源化和水污染物 “零”排放。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污染;法律的思考

工业革命以来,人口的迅猛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生态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环境问题使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面临严峻挑战,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世界各国谋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同样出现了大量的环境问题,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目前我国较多采用的是直接管制措施,例如规定排污标准、征收排污费,这些措施将污染者置于被动接受管理的地位,不利于调动其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有效的刺激措施,能够通过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取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效应。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本文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

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提供了最主要的经济学依据〔1〕(P29)。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上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2〕(P569)。根据外部性理论,企业或个人在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时,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使得其他微观经济主体(企业或个人)的福利减少,形成外部不经济;同时,在代际之间也存在外部效应,上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浪费和污染,也会造成下代人福利的减少。按照庇古的分析,自然环境为生产者提供的服务,并未在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中反映出来,因而会造成生产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这种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即私人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成本。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体系之外,因而不能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只有政府采取税收形式,才能把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以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2〕(P576),使其面对真实的成本和收益。如果没有内部化,一些行为的经济成本就不会被考虑,如果外部费用没有成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因素,就会引起严重的市场扭曲。〔3〕理论上把对单位污染所征的等于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的税收称为庇古税。此后,学者西蒙斯进一步发展了外部性理论,提出“社会成本”概念,认为企业应当承担其所造成的外部社会成本。因而,降低资源的社会成本,需要把外部性转移至企业内部,提高私人生产成本,促使其节约使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一关于外部成本通过征税形式而使之内在化的设想,构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基本理论框架。

(二)“稀缺资源”论

与环境保护税有关的另一种经济学理论是“稀缺资源”论。按照经济学的理论,由于资源是稀缺的,才需要研究社会如何从各种可能的物品与劳务中进行选择,不同的物品如何生产和定价,谁最终消费社会所生产的物品。〔2〕(P15)法国人布拉马基等把价值的起源归结为稀缺性,这种价值观的典型观点是:凡世上过份多余,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获取的财物,无论它们怎样有用,谁也不愿意花代价来取得它们,因而,数量多较数量少的东西价值小〔4〕(P69)。因此,一项资源只有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当环境资源不具有稀缺性时是没有交换价值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时,土地、空气、水等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可以同时体现,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长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一是由于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难以同时体现而导致某种环境功能资源产生稀缺性,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环境要素如果要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就难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求;二是环境净化功能难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排放污染物需要的问题特别突出,环境容量资源特别稀缺。但是长期以来,环境资源往往被认为是公有的、无价的,可以无偿占用,结果导致公地悲剧的出现,对稀缺资源索取费用有助于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2〕(P494)。环境保护税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环境资源补偿费,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够贯彻“谁污染谁付费,谁利用谁补偿”的生态环境开发保护原则。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现实意义

目前,世界上采用环境保护税来改善生态环境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保护税的使用在许多国家都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例如,瑞典的硫税(1991年开征)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法定标准的50%,引进燃料税,每年CO2Z的排放量降低了19000吨。在挪威,1991年引进的CO2Z税使一些固定燃烧工厂的CO2Z降低了21%。在丹麦,对无危害废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在1987~1993年间,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64%,其他各方面的垃圾也均减少22%〔5〕。一般而言,环境税能取得如下几方面的积极效应。

(一)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

环境保护税可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来源,改善国家的财政状况。通过环境保护税筹集的经费通常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包括直接把税款退还纳税人治理污染或鼓励其投资于环境保护领域;二是由政府投入到相关领域,如部分来自固体废物税的税额返还到废物管理和处理领域。当环境税被用于除改善环境以外的其他目的时,就产生了众所周知的“双倍效益”。第一层效益是能改善环境,第二层效益是利用环境税去减少其他扭曲性税收,西方学者认为征收所得税会抑制人们工作、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因而所得税被认为是一种扭曲性税制。运用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降低所得税,或其他与劳动力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率,即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用来弥补减少的扭曲性税收收入,从而实现双赢效益。促进经济合理化发展。〔6〕关于第二层效益即减少经济事前扭曲的争论很大,但是,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的观点获得了普遍认可。不少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已形成较规范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并占有一定的财政地位。如荷兰,其环境税收收入占总税收入的14%,占GDP的3.2%。〔7〕

(二)环境保护税具有经济杠杆的功能

一方面,通过税收差异和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可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如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和资源回收利用的产品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免缴部分或全部税款的优惠措施,而对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可以加收环境保护税,这样的措施有利于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能推动清洁工艺的创新,因为生产者有动机去发现可供选择的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情况下,生产者会比较保持现有污染水平所支付的税收与进行技术革新减少污染所能得到的收益。如果技术创新成本小于税收,那么污染就会减少,一直减少的污染控制成本等于税收时,达到污染减少的最优水平。假设所有污染者的行为都是理性的,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将会最小化。例如瑞典对含有硫磺的柴油燃料征税,这促使人们开发了新的清洁燃料。

(三)环境保护税能促使消费者使用更少的污染产品

尽管环境保护税有的征税目标是消费者,有的是生产者,但是最终,所有税收引起的费用都会转嫁到使用有害环境的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身上。消费者购买污染产品将要多付费,承担额外的环境污染成本,而选择清洁产品则没有额外费用的产生,例如,消费者使用含铅汽油就需要比使用清洁燃料多付费。因此,环境税能刺激消费者增加绿色产品的消费,从而改变消费方式,最终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能减少污染控制的成本

环境税减少了污染控制的成本,因为征收环境保护税不需要承担政府失察的成本。所有的行为决定都掌握在污染者手里——决定是继续污染并支付相关税收还是采用新的有利于环境的方式做生意,污染者可以通过比较两种选择的收益来加以决定。在这种机制下,减少污染措施所需成本过大的污染者会倾向于支付环境税,而那些减少污染所需成本很低的就会倾向于减少污染。因此,没有政府的监管也能得到一样的结果〔3〕。环境税收与基于企业协商和直接管制的政策措施相比,具有更大的透明性,较少受到“管制俘虏”的影响,因而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税的法律思考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中都有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护环境的政策意图。例如,我国的增值税税法中规定,对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泥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泥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资源税法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资源的开采或生产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法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小汽车和摩托车等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对小汽车按照排放量的大小规定了高低不同的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上述税种和政府的其他措施相配合,在减少污染、改善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税种的设立并非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对环境保护只能起到补充性的作用,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有必要在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以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为课税对象的专门性税种——环境保护税。

(一)构建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原则

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老企业的污染防治任务繁重,另一方面快速的经济发展又加剧了环境的污染。因此,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仍然是核心问题,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首先需要明确其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若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由于每个纳税人对环境的占用是不均衡的,因此在环境税制设计中应体现出“谁使用、谁付费”的基本原理。从而使污染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样就能纠正市场失灵,实现公平。2、效率原则。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与排污种类、数量、浓度等环保专门知识紧密联系,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测量、对固定大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等,都需要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因而要避免为求准确地反映环境损害成本而设计过于复杂的环境税,税务机关应与环保部门密切合作,提高征管效率。3、循序渐进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任务仍是重中之重,因而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遵循渐进原则,分类分期实施,以给污染企业留下足够的时间,便于其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同时采取相应的削减污染技术,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

(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国际上通常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污染的产品作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但目前我国尚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管经验,因而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期,征税范围不应过宽,应根据国家当前最重要的环境问题和环保目标,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征税对象入手。根据我国当前的环境状况,应首先将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纳入征税范围。因为这类行为对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而且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又有大量的外国经验可资借鉴。其次,待时机成熟时,可以将那些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纳入征税范围。

(三)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

一般来说,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二是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税基;三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8〕。第一种税基的核算比较简单,但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只有减少产量才能减少税负,这既会妨碍防污技术的采用和生产工艺的改进,还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第二种税基只要生产要素和消费品中含有污染物就需纳税,而不管其最终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这种做法既不合理又不公平。相较而言,第三种税基最为可取。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污染企业在维持和增加产量的同时,只要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就能减轻税负。这既不会妨碍污染企业自由选择污染防治办法,又能促使其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增强了企业的能动性和自主性。

(四)环境保护税的税率

税率既要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又不能抑制社会生产。从理论上讲,厂商的理性选择是将污染削减到边际控制成本等于税率这一水平上。所以各个企业的污染控制程度不同,控制成本高的企业削减较少的污染量,而控制成本低的企业将大规模削减污染。环境保护税的一个难点是制定合理的税率,理想状态下,它应当等于污染削减的边际收益,这时效率最高〔9〕(P44)。此外,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度的要求不同,因而环境保护税率不能高度统一,应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自己的差别税率。其次,环境保护税率最好采用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环境保护税目的税率,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最直接体现。最后,环境保护税率以采取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为宜,即按照污染物排放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定额税率,这能使税制简化、便利。

(五)环境保护税的优惠措施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灵活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措施激励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第一,实施鼓励企业开展治污领域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税收支出政策。国家应对防污治污的技术研发高度重视,除直接给予研究、开发治污新技术的企业预算拨款外,还可以利用税收支出手段,鼓励企业从事环保科研活动,从而增强治污支出的整体效益。第二,实行刺激企业投资防污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合格产品(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无污染或能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对工业企业购入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对企业为治理污染而进行的设备改造项目给予投资抵免等,这就能促使企业开发先进技术,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第三,尽可能取消或调整不利于环保的税收政策。在适当时候应取消对农膜、农药特别是剧毒农药的优惠增值税待遇;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产品进口,大幅提高上述产品的进口关税〔10〕。

〔参考文献〕

〔1〕[美]大卫•D•弗里德曼、杨欣欣译.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M].法律出版社,2004.

〔2〕[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

〔3〕CharlesD.Patterson.EnvironmentalTaxesandSubsidies:WhatIstheAppropriateFiscalPolicyforDealingWithModernEnvironmentalProblems?[J].WilliamandMaryEnvironmentalLawandPolicyReview.2002.

〔4〕[奥]弗•冯•维塞尔.自然价值[M].陈国庆译.商务印书馆,1991.

〔5〕毛学翠,王秀玲.环境税与环境保护[J].环境经济.2003,(1).

〔6〕DonFullerton、GilbertE.Metcalf.EnvironmentalTaxesandtheDouble-dividendHypothesis:DidYouReallyExpectSomethingforNothing?[J].Chicago-KentLawReview.1998.

〔7〕吴燕,陈国庆.国外的环境税及其借鉴——兼论我国环境保护税的构建[J].海外税收.2005,(6).

〔8〕张李均,周严.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构建的思考[J].当代经理人.2006,(2).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污染;法律的思考

工业革命以来,人口的迅猛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生态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环境问题使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面临严峻挑战,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世界各国谋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同样出现了大量的环境问题,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目前我国较多采用的是直接管制措施,例如规定排污标准、征收排污费,这些措施将污染者置于被动接受管理的地位,不利于调动其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有效的刺激措施,能够通过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取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效应。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本文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

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提供了最主要的经济学依据〔1〕(p29)。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上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2〕(p569)。根据外部性理论,企业或个人在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时,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使得其他微观经济主体(企业或个人)的福利减少,形成外部不经济;同时,在代际之间也存在外部效应,上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浪费和污染,也会造成下代人福利的减少。按照庇古的分析,自然环境为生产者提供的服务,并未在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中反映出来,因而会造成生产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这种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即私人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成本。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体系之外,因而不能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只有政府采取税收形式,才能把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以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2〕(p576),使其面对真实的成本和收益。如果没有内部化,一些行为的经济成本就不会被考虑,如果外部费用没有成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因素,就会引起严重的市场扭曲。〔3〕理论上把对单位污染所征的等于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的税收称为庇古税。此后,学者西蒙斯进一步发展了外部性理论,提出“社会成本”概念,认为企业应当承担其所造成的外部社会成本。因而,降低资源的社会成本,需要把外部性转移至企业内部,提高私人生产成本,促使其节约使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一关于外部成本通过征税形式而使之内在化的设想,构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基本理论框架。

(二)“稀缺资源”论

与环境保护税有关的另一种经济学理论是“稀缺资源”论。按照经济学的理论,由于资源是稀缺的,才需要研究社会如何从各种可能的物品与劳务中进行选择,不同的物品如何生产和定价,谁最终消费社会所生产的物品。〔2〕(p15)法国人布拉马基等把价值的起源归结为稀缺性,这种价值观的典型观点是:凡世上过份多余,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获取的财物,无论它们怎样有用,谁也不愿意花代价来取得它们,因而,数量多较数量少的东西价值小〔4〕(p69)。因此,一项资源只有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当环境资源不具有稀缺性时是没有交换价值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时,土地、空气、水等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可以同时体现,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长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一是由于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难以同时体现而导致某种环境功能资源产生稀缺性,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环境要素如果要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就难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求;二是环境净化功能难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排放污染物需要的问题特别突出,环境容量资源特别稀缺。但是长期以来,环境资源往往被认为是公有的、无价的,可以无偿占用,结果导致公地悲剧的出现,对稀缺资源索取费用有助于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2〕(p494)。环境保护税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环境资源补偿费,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够贯彻“谁污染谁付费,谁利用谁补偿”的生态环境开发保护原则。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现实意义

目前,世界上采用环境保护税来改善生态环境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保护税的使用在许多国家都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例如,瑞典的硫税(1991年开征)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法定标准的50%,引进燃料税,每年co2z的排放量降低了19000吨。在挪威,1991年引进的co2z税使一些固定燃烧工厂的co2z降低了21%。在丹麦,对无危害废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在1987~1993年间,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64%,其他各方面的垃圾也均减少22%〔5〕。一般而言,环境税能取得如下几方面的积极效应。

(一)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

环境保护税可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来源,改善国家的财政状况。通过环境保护税筹集的经费通常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包括直接把税款退还纳税人治理污染或鼓励其投资于环境保护领域;二是由政府投入到相关领域,如部分来自固体废物税的税额返还到废物管理和处理领域。当环境税被用于除改善环境以外的其他目的时,就产生了众所周知的“双倍效益”。第一层效益是能改善环境,第二层效益是利用环境税去减少其他扭曲性税收,西方学者认为征收所得税会抑制人们工作、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因而所得税被认为是一种扭曲性税制。运用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降低所得税,或其他与劳动力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率,即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用来弥补减少的扭曲性税收收入,从而实现双赢效益。促进经济合理化发展。〔6〕关于第二层效益即减少经济事前扭曲的争论很大,但是,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的观点获得了普遍认可。不少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已形成较规范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并占有一定的财政地位。如荷兰,其环境税收收入占总税收入的14%,占gdp的3.2%。〔7〕

(二)环境保护税具有经济杠杆的功能

一方面,通过税收差异和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可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如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和资源回收利用的产品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免缴部分或全部税款的优惠措施,而对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可以加收环境保护税,这样的措施有利于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能推动清洁工艺的创新,因为生产者有动机去发现可供选择的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情况下,生产者会比较保持现有污染水平所支付的税收与进行技术革新减少污染所能得到的收益。如果技术创新成本小于税收,那么污染就会减少,一直减少的污染控制成本等于税收时,达到污染减少的最优水平。假设所有污染者的行为都是理性的,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将会最小化。例如瑞典对含有硫磺的柴油燃料征税,这促使人们开发了新的清洁燃料。

(三)环境保护税能促使消费者使用更少的污染产品

尽管环境保护税有的征税目标是消费者,有的是生产者,但是最终,所有税收引起的费用都会转嫁到使用有害环境的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身上。消费者购买污染产品将要多付费,承担额外的环境污染成本,而选择清洁产品则没有额外费用的产生,例如,消费者使用含铅汽油就需要比使用清洁燃料多付费。因此,环境税能刺激消费者增加绿色产品的消费,从而改变消费方式,最终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能减少污染控制的成本

环境税减少了污染控制的成本,因为征收环境保护税不需要承担政府失察的成本。所有的行为决定都掌握在污染者手里——决定是继续污染并支付相关税收还是采用新的有利于环境的方式做生意,污染者可以通过比较两种选择的收益来加以决定。在这种机制下,减少污染措施所需成本过大的污染者会倾向于支付环境税,而那些减少污染所需成本很低的就会倾向于减少污染。因此,没有政府的监管也能得到一样的结果〔3〕。环境税收与基于企业协商和直接管制的政策措施相比,具有更大的透明性,较少受到“管制俘虏”的影响,因而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税的法律思考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中都有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护环境的政策意图。例如,我国的增值税税法中规定,对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泥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泥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资源税法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资源的开采或生产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法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小汽车和摩托车等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对小汽车按照排放量的大小规定了高低不同的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上述税种和政府的其他措施相配合,在减少污染、改善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税种的设立并非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对环境保护只能起到补充性的作用,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有必要在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以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为课税对象的专门性税种——环境保护税。

(一)构建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原则

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老企业的污染防治任务繁重,另一方面快速的经济发展又加剧了环境的污染。因此,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仍然是核心问题,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首先需要明确其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若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由于每个纳税人对环境的占用是不均衡的,因此在环境税制设计中应体现出“谁使用、谁付费”的基本原理。从而使污染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样就能纠正市场失灵,实现公平。2、效率原则。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与排污种类、数量、浓度等环保专门知识紧密联系,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测量、对固定大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等,都需要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因而要避免为求准确地反映环境损害成本而设计过于复杂的环境税,税务机关应与环保部门密切合作,提高征管效率。3、循序渐进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任务仍是重中之重,因而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遵循渐进原则,分类分期实施,以给污染企业留下足够的时间,便于其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同时采取相应的削减污染技术,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

(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国际上通常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污染的产品作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但目前我国尚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管经验,因而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期,征税范围不应过宽,应根据国家当前最重要的环境问题和环保目标,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征税对象入手。根据我国当前的环境状况,应首先将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纳入征税范围。因为这类行为对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而且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又有大量的外国经验可资借鉴。其次,待时机成熟时,可以将那些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纳入征税范围。

(三)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

一般来说,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二是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税基;三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8〕。第一种税基的核算比较简单,但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只有减少产量才能减少税负,这既会妨碍防污技术的采用和生产工艺的改进,还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第二种税基只要生产要素和消费品中含有污染物就需纳税,而不管其最终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这种做法既不合理又不公平。相较而言,第三种税基最为可取。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污染企业在维持和增加产量的同时,只要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就能减轻税负。这既不会妨碍污染企业自由选择污染防治办法,又能促使其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增强了企业的能动性和自主性。

(四)环境保护税的税率

税率既要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又不能抑制社会生产。从理论上讲,厂商的理性选择是将污染削减到边际控制成本等于税率这一水平上。所以各个企业的污染控制程度不同,控制成本高的企业削减较少的污染量,而控制成本低的企业将大规模削减污染。环境保护税的一个难点是制定合理的税率,理想状态下,它应当等于污染削减的边际收益,这时效率最高〔9〕(p44)。此外,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度的要求不同,因而环境保护税率不能高度统一,应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自己的差别税率。其次,环境保护税率最好采用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环境保护税目的税率,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最直接体现。最后,环境保护税率以采取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为宜,即按照污染物排放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定额税率,这能使税制简化、便利。

(五)环境保护税的优惠措施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灵活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措施激励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第一,实施鼓励企业开展治污领域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税收支出政策。国家应对防污治污的技术研发高度重视,除直接给予研究、开发治污新技术的企业预算拨款外,还可以利用税收支出手段,鼓励企业从事环保科研活动,从而增强治污支出的整体效益。第二,实行刺激企业投资防污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合格产品(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无污染或能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对工业企业购入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对企业为治理污染而进行的设备改造项目给予投资抵免等,这就能促使企业开发先进技术,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第三,尽可能取消或调整不利于环保的税收政策。在适当时候应取消对农膜、农药特别是剧毒农药的优惠增值税待遇;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产品进口,大幅提高上述产品的进口关税〔10〕。

〔参考文献〕

〔1〕[美]大卫•d•弗里德曼、杨欣欣译.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m].法律出版社,2004.

〔2〕[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

〔3〕charlesd.patterson.environmental taxesandsubsidies:what is the appropriate fiscal policy for dealing with modern environmental problems?[j].williamand mary environmental lawand policy review.2002.

〔4〕[奥]弗•冯•维塞尔.自然价值[m].陈国庆译.商务印书馆,1991.

〔5〕毛学翠,王秀玲.环境税与环境保护[j].环境经济.2003,(1).

〔6〕don fullerton、gilbert e.metcalf.environmental taxesand the double-dividend hypo the sis:did you really expect something for nothing?[j].chicago-kent law review.1998.

〔7〕吴燕,陈国庆.国外的环境税及其借鉴——兼论我国环境保护税的构建[j].海外税收.2005,(6).

〔8〕张李均,周严.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构建的思考[j].当代经理人.2006,(2).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范文第13篇

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下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4月份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为配合此项工作,全国人大环资委成立了由蒲海清副主任委员为组长,汪纪戎、倪岳峰副主任委员为副组长,汪光焘主任委员、包瑞玲、许健民、张兴凯、张洪飚、孟伟、顾逸东、蒋庄德等委员参加的调研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调研工作非常重视,陈至立副委员长亲自参加了广东调研,实地考察了广州、佛山和珠海的有关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站建设等情况,并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重要意见。为做好议案办理工作,我委还邀请提出有关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调研。今年2月至3月,调研组分4个小组,先后赴上海、福建、贵州、重庆、广东、山西和陕西7省(市)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对北京市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赴地方调研前,调研组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汇报,并请各省(区、市)人大环资委协助提供了相关材料。调研结束后,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了全委会,听取了环境保护部代国务院拟的报告稿,并提出了相关意见。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国务院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将“十一五”期间实现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0%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约束性指标。近年来,围绕落实污染减排目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入手,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同时注意到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基本稳定并部分好转

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逐年下降。2008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8.95%,污染减排取得重要进展。2008年全国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较2005年分别下降了16.7%、14.9%和3.7%。酸雨发生面积和影响范围没有明显变化。

多数城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2008年,全国监测的519个城市中,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从2005年的60.3%增加到76.8%,劣于三级的比例从10.6%下降到1.4%。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持续增加,平均达到90.5%,较2005年增加5.8个百分点,提前完成了环保重点城市“十一五”规划目标。

重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显著。近年来,北京、山西等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地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北京市为确保奥运空气质量,共实施了14个阶段200多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奥运期间,北京市和周边地区共同实施区域联防机制,确保了奥运期间空气质量全面达标。山西省2005年大气环境质量在全国倒数第一,大气污染问题受到广泛关注。近几年,山西省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06年起连续三年持续下降,到2008年已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97.8%,减排进度和减排量均在全国名列前茅。

(二)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重点行业减排效果明显。通过实施脱硫电价政策,火电厂脱硫工程取得积极效果。2008年底,全国投运的火电脱硫设施已达3.63亿千瓦,占全部火电机组的60.4%,形成脱硫能力约1000万吨/年。各地严把环境准入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近三年来,全国累计关停小火电3420万千瓦,占“十一五”关停目标的68.4%,每年节约燃煤430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73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900万吨。

清洁生产稳步推进。上海市把清洁生产作为促进产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清洁生产已从工业系统扩大到所有产业领域。广东、福建等地都对污染严重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全国近9000家企业实施了清洁生产方案,削减污染物10%以上。

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近三年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共下降10.08%,相当于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约2.9亿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329万吨。钢铁企业焦炉、高炉和转炉煤气的回收利用率提高到97.8%、93.5%和90.98%。

(三) 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

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近年来,各地加大取缔和改造燃煤锅炉力度,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等措施,污染排放得到大幅削减。陕西省拆除燃煤锅炉3000多台,实施“气化陕西”工程,2008年10个设市城市空气优良天数平均达到321天,比2005年提高60天。2008年,全国集中供热面积达到30亿平方米,为改善城市大气质量发挥积极作用。

清洁能源使用量逐步提高。2008年全国水电、核电和风电等清洁能源使用量较2005年增长37.2%,天然气用量增长61.4%,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硫240万吨。大中城市普遍推行清洁燃料代替燃煤。北京市从1998年到2008年的10年间,对9.4万住户实施“煤改电”,较好地解决了低空污染问题。重庆市投资40亿元对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用天然气代替燃煤,年减少燃煤200万吨,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11万吨、可吸入颗粒物5.7万吨、氮氧化物1万吨。通过推广清洁燃料,优化了居民用能结构,减少了对大气的污染。

建筑扬尘污染有效抑制。建筑工地扬尘是城市颗粒物污染的来源之一。西安等地通过绿化覆盖、地面硬化、加强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了城市扬尘的产生和排放。上海市建立了扬尘污染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划定了728平方公里的扬尘控制创建区,全市区域降尘量平均下降了20%。2008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6%,有效抑制了城市扬尘污染。

(四) 机动车污染控制得到加强

环保标准不断完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和修订了20多项机动车排放标准,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排放标准体系,有效遏制了新生产机动车污染排放。完善汽柴油车技术标准,制定乘用车燃料消耗标准,鼓励环保节能汽车发展,促进了汽车产业的技术升级。我国用3年时间实现了从国0向国1标准的过渡,现已开始实施国Ⅲ标准,北京等城市率先实施国Ⅳ标准。

机动车污染控制制度有效实施。全面实施新生产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制度,加大对新车检测力度。部分城市实施了环保标志管理,加大淘汰高排放老旧车辆的力度。近三年来,上海市共报废更新公交车8000多辆。提高车用燃油品质,淘汰含铅汽油,部分城市全面供应使用国Ⅳ标准车用燃油。广州、贵阳、西安、重庆等城市对公交车进行了“燃油改气”工作。深圳市率先在国内建成使用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对26家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进行联网监控。

公共交通建设不断加快。全国大中城市普遍设立公交专用线,公共交通体系不断完善。北京、上海、重庆、广州等城市将发展地铁和轻轨建设作为“十一五”城市交通发展的重点,有效缓解了交通拥堵,减少了机动车污染排放。2008年,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长度达264.3公里,日均客运量达308万人次,比上年增长38.2%,公交专用道达86.2公里。

(五)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大气污染相关法律逐步健全。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快制定或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各项法律,为减少和控制产生污染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不少地方完善了配套法规建设,浙江、天津、深圳等省市都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增强了法律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不断完善。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出台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制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广东、上海、山东等地还制定并实施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排放标准,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长期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造成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难度加大,历史欠账增多,加之长期形成的粗放式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次能源消费量增长迅速,产生大量新增污染物排放,同时,产业结构调整缓慢进一步加大了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难度,致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等煤烟型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成为产生大气污染问题的主要因素。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细颗粒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新污染物危害日益凸现,可吸入颗粒物已经成为城市空气最主要的污染物。当前,新老污染交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情况极为复杂,任务极其艰巨。

(一) 大气主要污染物治理仍然任重道远

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造成巨大压力。燃煤是我国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等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十五”以来,我国煤炭消费量从15.2亿吨增加到27.4亿吨,增长80.3%,平均每年增长2.1亿吨。偏重的工业结构加大了大气污染物削减难度。2008年我国重工业增长13.2%,6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0%。虽然全国前三年已经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89.5%,但各地任务的完成情况进度不一,有些地方任务完成尚未过半。目前,在全国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比例已经过半的情况下,“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减排二氧化硫的难度增大。氮氧化物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增加,控制氮氧化物的要求日益迫切。

(二) 大气污染的区域型、复合型特征加重

区域大气污染出现恶化趋势。城市能源大量消费造成多种污染物高强度集中排放。城市集群现象加剧了污染物在不同城市间扩散,导致污染区域逐步扩大。据环保部门分析,通过气流输送进北京市的污染负荷占总负荷的30%。当前,酸雨、臭氧污染和细颗粒污染突出表现为区域性大气污染。据气象观测显示,近年来我国长三角和京津冀地区的区域性光化学污染严重,珠三角地区灰霾天气日趋严重。2008年,珠三角地区平均灰霾天气在100天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仅从行政区划的角度考虑单个城市大气污染的防控措施,不仅治理成本高,而且难以有效地降低污染程度,区域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亟待建立。

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已不适应发展需要。我国采用空气污染指数表征城市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现行对城市空气质量评价仅用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指标。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确定的衡量空气质量标准的9种污染物中,只有少数城市开展了一氧化碳、臭氧等污染物监测,其他污染物仅进行选择性监测。目前,我国大气污染已经从煤烟型污染演变为煤烟型和氧化型复合污染。PM2.5、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相互耦合,经过二次反应后形成高浓度细粒子污染,造成空气能见度降低、地面臭氧浓度升高、大气氧化性增强,已成为产生灰霾、光化学烟雾的主要原因。由于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PM2.5等部分污染物未纳入评价体系,造成环境部门公布的空气质量数据不能客观反映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所公布的空气质量等级往往又与公众的感受有较大差距。

(三) 机动车污染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影响日益突出

机动车尾气排放量增长迅速。从2003年到2008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从2421万辆增加到6467万辆,增长了1.6倍。据统计,2008年,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大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总量的50%,一氧化碳占85%。近年来,机动车销量增长迅速,2008年汽车产量达到934万辆,但1.3升以下排量汽车份额仅占25%左右。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气体形成的光化学烟雾日益严重。在煤烟型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的情况下,机动车污染对城市大气环境的影响更加突出。

机动车污染防治缺乏统筹协调。机动车污染防治包括在用车检测、车用燃油及添加剂管理、车辆报废与回收等多个环节。由于缺乏有效地协调机制,管理部门间职责交叉、权责脱节,尚未形成综合管理的合力,影响了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效果。由于检测技术落后、成本高等原因,法律关于环保部门对在机动车停放地进行环保检查的规定、超标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的制度、年检制度等在实施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四) 农村地区大气污染问题显现

乡镇工业污染问题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空气质量总体好于城市地区,但乡镇企业点多面广,企业集约化程度低,污染治理水平相对落后,污染排放量较大。随着城市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推进,一些焦化、冶金、建材等污染企业不断向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迁移,造成污染也随之转移。由于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严重不足,对污染源的监督不够,一些乡镇工业排放有味、有害气体,严重影响周围农民生产生活,由此引起的投诉明显增多。

夏秋两季大量农作物秸秆焚烧对周边大气环境也造成严重影响,不少地方为禁止秸秆焚烧采取严防死守措施,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党中央重视、群众关心、国际关注。大气污染不仅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负责、政策引导,突出重点、防治并重,依法推动大气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一) 进一步提高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大气环境状况是影响环境质量、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能源资源和环境状况对经济社会发展愈益构成严重制约。近年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大气污染产生的酸雨、粉尘、光化学烟雾等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一些地方发生的污染事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酸雨污染水体影响了生态环境改善。同时,大气流动性强的特性使大气污染问题成为重要的区域性环境问题,也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可以说,大气污染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改善,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影响和对外交往。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作为检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 切实加强宏观调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从源头防治大气污染的根本措施,大力推进规划环评工作。严格项目审批,严防落后产能转移,严禁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加强国土规划,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确定发展方向。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和排放标准,对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禁止新建增加污染排放量的项目。

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建议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从重视经济增长速度转变为重视经济发展质量,在重视GDP增长的同时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建议国家从长远战略考虑,出台支持小排量、低污染汽车生产和销售的导向性政策,提高小排量汽车市场份额。解决燃油清净剂强制添加政策与自愿选择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大力推进洁净煤技术的运用,提高原煤洗选比例。

重视经济政策支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完善落后产能退出的补偿政策,引导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尽快落实国家2007年提出的关于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政策。研究制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经济政策。

注重调整农村能源结构。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农村能源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但距离满足需要还有差距。建议国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指导,加大对农村沼气建设的投入力度,解决农村能源紧缺的问题,减少农村生产和生活用煤带来的污染排放。

强化企业和公众环保责任。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仅要落实地方政府的减排责任,也要强化企业和公众的环保责任,明确企业减排的主体地位。既要鼓励企业依法治污,又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公众选择简约的生活方式,引导绿色生产和消费。

(三) 采取综合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全面落实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各项法律。近年来,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陆续出台或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当前,要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进一步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从源头控制污染,促进能源的节约使用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对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煤层气等能源的开发利用,并要与群众生活紧密结合。要重视核电的开发利用,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加强对核心技术的科研工作和安全监管,确保核电科学、健康、安全发展。推动研究建立低碳经济试点。

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体系、技术创新支撑体系、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等,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关键技术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组织实施清洁生产重点工艺技术示范工程,对重点行业和企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建设

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大气环境指标体系。现在大气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是1982年针对煤烟型污染建立的,虽然1996年进行了调整,但已不适应当前发展阶段,不能客观反映污染特征与群众感受。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修改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体系。研究建立适应区域污染特征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增加臭氧、一氧化碳、PM2.5、能见度等监测指标。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随着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提高排放标准。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健全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体系,有效控制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尽快启动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工作,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严格氮氧化物控制要求,加快推动氮氧化物控制技术设备的国产化。

切实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大气环境监测技术装备的投入力度,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保障制度。统筹城乡环境监测工作,加快基层环境监测体系建设,重视对农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信力。增加市、县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数量,科学合理布局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反映城市环境质量现状。加强对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制度,尽快形成大气环境监测网络,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反映污染排放情况和变化趋势。

(五) 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范文第14篇

关键词集约化猪场;污染;综合防控

随着养猪行业的低利润化,以户养为主的传统饲养方式逐步被规模化、工厂化养殖所替代。规模化猪场饲养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有利于提高生猪的饲养技术、防疫能力和管理水平[1]。与传统方式相比,规模化饲养能大大提高猪只的生长速度和饲料转换率,从而降低猪场的饲养成本,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然而集约化养殖场却存在诸多环境方面的隐患。据测算,1头90 kg左右的商品猪日排粪量约2.2 kg、尿量2.9 kg、污水20~30 kg(约含0.6~1.0 kg的总固体)。这些粪尿污水若得不到及时处理,任其排放,就会污染周围环境,特别是猪场附近的土壤生态系统。该文从养猪生产流程的不同方面探讨控制猪场污染物的方法,以促进养猪场污染的控制。

1从规划设计角度减少环境污染的途径

过去许多集约化猪场过多考虑运输、销售等生产成本而忽视其对环境的潜在威胁,往往将场址选择在大中城市的城郊或靠近公路、河流水库等环境敏感的区域,以致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不得不面临重新搬迁[2]。因此,建场时一定要把猪场的环境污染问题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将排污及配套设施规划在内,充分考虑周围环境对粪污的容纳能力。在场址的选择上,应尽量选择在地处偏远、土地充裕、地势高燥、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顺畅、治理污染方便的地方。同时最好能与当地的立体农业相结合,达到变废为宝相互促进的目的,从而使生态农业综合、持续、稳定地增长。

2从营养角度减少环境污染的途径

饲料安全是畜产品安全的前提和保障。在有条件的养殖场内最好采用膨化和颗粒加工技术,破坏或抑制饲料中的抗营养因子及有害物质和微生物,以改善饲料卫生,提高饲料转化率,减少粪尿排泄量[3]。如果加工工艺控制不当,饲料添加的各种化学物质在粉碎、输送、混合、制粒、膨化等过程中会发生降解反应和氧化还原反应而生成一些有毒有害物质,对饲料及环境极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必须注意各类添加剂在猪饲料中的合理应用。在猪日粮中近2/3的磷是以植酸磷和磷酸盐的形式存在,由于猪体内缺乏能有效利用植酸磷的各种酶,所以在加工时必须添加大量无机磷以满足猪的生长所需。如果在饲料中添加植酸酶,就可以将植酸磷水解为游离的正磷酸和肌醇而被吸收,从而提高磷的利用率,间接缓解磷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另外,在配制日粮时可采用低蛋白质—氨基酸平衡的“理想蛋白质”模式,在饲料中辅助添加益生素、酶制剂、酸化剂、氨化抑制剂、吸附剂、纤维素或寡糖以及除臭剂等,可以大大减少猪粪尿中氮、磷和臭素的排出量。有资料表明,添加一定量的益生素,能够调节猪胃肠道内的微生物群落,促进有益菌的生长繁殖,使饲料在猪消化道的降解率上升15%,同时能提高氮的沉积率,使排放到环境中的氮源减少15%~25%,从而减轻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3从饲养管理角度减少环境污染的途径

幼龄猪在低温影响下磷的排泄量会提高,而且会使骨骼发育不全。相反在超过37.8 ℃的高温环境中机体钾离子和碳酸盐的排泄量会增加而不利于猪的正常生长。因此,必须为猪生长发育提供适宜的环境,采取合理组群、及时处理猪场粪尿、定期消毒等措施;同时根据每日营养需要提供定量的饲料,尽量做到不浪费,以减少猪对饲料的摄入量。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猪场粪污的排放量,减少蛆蝇蚊螨等害虫的繁殖,而且可以降低猪尤其是仔猪的发病率。此外,猪场内的老鼠、苍蝇等可造成饲料营养损失或在饲料中留下毒素,还会传播各种传染性疾病,各养殖场应当尽可能将其消灭,以减少其对生产造成的损失。

4从生物净化角度综合治理环境污染

为了控制猪场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应当采取经济有效、方便可行的方法,遵循“无污化、资源化、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则逐步削减污染物,使猪场周围的土壤、水体及大气自然生态系统免受污染[4]。但到目前为止,单一处理方法如好氧生物处理、厌氧生物处理等远没有达到人们所追求的理想效果。某些猪场用综合生物处理法处理猪粪污水,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污水处理工艺基本流程为:猪粪污水格栅浓污水集水池固液分离机沉淀池调节池uasb厌氧池配水池sbr好氧池混凝沉淀池达标排放。

近年来,由于人们普遍担心动物体内细菌对抗生素的耐药性会通过食物链转移给人体,美国几乎冻结了对新型抗生素的审批。我国抗生素的使用虽然有法可依,但执行和执法力度还有待改善。笔者认为应该对国内养殖场的耐药性和抗药性展开全方位的调查,制止非法和滥用抗生素的不良行为,特别是禁用人用抗生素,而鼓励开发如氟苯尼考、杆菌肽锌等畜禽专用的药物和饲料添加剂,同时通过添加酶制剂、酸化剂、中草药、甘露寡糖以及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来减轻养殖场特别是猪场对土壤和水体生态系统的环境压力。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猪场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必须依法对猪场生产的全过程,包括设计、建筑、饲料加工、饲养、粪污处理等环节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全部符合环保要求。建议环保部门等加大执法力度,对新建养猪场提供环境评估报告,否则不予开工建设和投入运营,已建养猪场污染治理必须限时达标,否则依法查处,直至关停。在饲料加工中添加环保型饲料添加剂与畜用防臭剂,在饲养上全部采用干清粪技术,尽量减少冲洗用水,在污染治理上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选择不同的工艺流程,以减少排泄物及其气味的污染,全面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实现养猪业的可持续发展。

5参考文献

[1] 张炜炜.治理猪场污染促进养猪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j].福建畜牧兽医,2009(1):19-20.

[2] 覃树华,袁善益.规模猪场环境污染及治理对策[j].广西畜牧兽医,2008(4):229-231.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环保管理;有效对策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作正在全速前进,建设工作每天都在取得新的成绩,其中公路建设就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为我国社会和人民带来了诸多便利,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但是,随着我国公路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建设面积的逐步扩大,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公路施工给环境带来的破坏难以估量,这种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应当得到控制。

1公路施工中环境问题分析

在许多公路项目施工过程中,都会遇到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其主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对地表的破坏

在公路建设项目中,需要对施工位置进行一定的改造,原来长满植被的地方可能就会遭到破坏,植被被移走或者直接销毁,这样使得地表的环境遭到改变,原有的生态环境也会因此受到影响,的地表由于缺少植被的保护,会丢失大量的泥土,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现象。随着时间的延长,这种现象的影响会更加严重,当地的地表和生态环境会发生重大改变。

1.2空气污染

在公路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施工材料,包括混凝土、水泥、石粉、沥青等,这些材料中有的会借助风势飘散到空气中,给空气造成一定的污染,在我国的北方地区,施工环节中的空气污染占到了总污染源的15%左右,由此可见其污染的“贡献”非常大。其产生污染的环节主要是材料在运输的过程中,细小的粉粒会因为附着力较差直接飘散到空气中;或者堆放在施工场所内的材料没有进行有效的遮盖,造成其随风飘散;或者在施工环节中缺少必要的防尘处理,使得粉粒蔓延到空气中,所以在公路项目施工环节中,应当在多个环节进行努力,防止其出现空气污染。

1.3水污染问题

在公路项目施工过程中,个别材料和废水具有一定的毒性,当其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时,会污染土壤和水源,如果周围有居民区,这些污染因素会渗入地下,对地下水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在处理材料和废水的过程中,要采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避免其污染水源。

1.4噪声污染

公路施工中会使用到许多大型机械,这些机械在工作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噪音,例如打桩机的噪音能够传到几百米之外,这对周围群众的生活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有的公路项目还会选择在夜间施工,此举还会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为此,噪音污染也应引起重视。

2公路施工中环保管理与有效对策

2.1防治水土流失的对策

在施工过程中,防治水土流失的主要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结合施工环境进行开挖作业公路的地基作业会影响到水土等要素,为了防止其流失,应当在最小的破坏情况下进行开挖,并保证公路的畅通性,不要对地表地貌等造成重大的改变,尽量维持当地生态环境的本来面目。(2)建造排水系统在施工的过程中,会使用到一定的水分,或者在开挖的过程中,造成地下水外溢,为了减少水分带走土壤,应当在必要的位置建立排水系统,使得水分能够及时排出,不会产生积水和水土流失问题。(3)对植被进行保护处理在施工的过程中,应当对植被和土壤等要素进行必要的保护处理,例如在植被生长区的边缘建立一道屏障,减少粉尘的蔓延,或者在沙土上洒水,避免其出现扬尘[1]。

2.2防治空气污染的措施

为了减少施工造成的空气污染,为周围群众营造良好的空气环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1)在材料运输的过程中,要减少扬尘的出现,可以在车辆的顶部盖上防尘网,或者在道路上洒水,这些方法都能避免扬尘产生。同时,在堆放材料的地方,要进行遮盖处理,避免大风带走粉尘。(2)在施工的过程中,做好防尘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或者建立防尘屏障,通过这些方法能够减少粉尘的飘散。(3)落实责任制,将防尘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如果防尘工作不合格,则应当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2.3防治水污染的措施

解决水污染问题的主要方法是在公路施工场所内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包括生产排水系统和生活排水系统,使得污水能够及时排出,同时,还要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减少废水的排放量,从而降低对水源的影响。

2.4噪声污染的防止措施

在施工环节中,为了减少噪声的污染,应当减少甚至避免在夜间施工,保证周围居民有一个安静的休息环境,同时,要与周围的居民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谅解,减少矛盾的发生。此外,在极易出现噪音的环节进行防噪音处理,例如增加消声屏障等,减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2]。

3环保管理应当注意的事项

我国北方的雾霾问题非常严重,环保部门也已经认识到施工工作带来的巨大污染问题,因此在环保工作中加强了对施工工作的监管,但是环保管理工作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行改正。主要的改进方向是:环保部门应当要求施工方建立自身的环保分部门,以配合环境管理工作,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检查和巡查的力度,保证施工过程按照环保的要求进行。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施工的监测,监测的主要内容是水土流失问题、空气污染问题、噪声污染等问题,如果施工方的行为存在严重的不足,则应当要求其停工,并进行相应的处罚,保证施工工作能够满足环保的要求,上级部门应当赋予管理部门更多的权力,使得工作顺利进行。总之,现阶段我国的发展势头非常良好,取得的成绩非常可观,在发展的过程中,一些环境污染问题也非常严重,其中公路施工会带来较大的污染,其危害也比较大,水土流失会造成人们的耕地面积减少,空气污染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水源污染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为了使公路工程满足环保的要求,为人民提供更多的方便,需要减少其中的各种污染问题,主要的解决方向是减少水土流失问题、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源污染等问题,施工方应当承担较多的责任,同时,相关环保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的力度,理顺管理的思路,减少公路施工中的污染问题。

作者:陈华 单位:江苏智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