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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

减少碳排放措施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第1篇

澳大利亚一揽子未来清洁能源发展政策不仅仅包括制定碳价格,还将提供很多重要的配套政策,以提高商用能源效率,促进低碳农业发展,支持人们对清洁能源生产进行投资。

因为澳大利亚在这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所以对中国投资者来说,现在是一个不错的机遇,可以关注并投资相关清洁能源技术。

低碳规划寻出路

2011年8月,澳大利亚气候工作基金会的报告《澳大利亚低碳发展规划――一揽子碳价格政策的影响》显示,发展规划与碳排放交易可以降低澳大利亚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24亿吨。如果上述规划实施顺利,那么澳大利亚的最低减排目标――2020年比2000年碳排放量降低5%――就可以完成逾3/4,剩余部分可以通过购买国际补偿额来完成。

气候工作基金会的报告特别关注了那些可以商用的技术和方法。

《澳大利亚低碳发展规划》显示,澳大利亚已经拥有可用技术和方法来进行减排,减排活动大致可分为3方面:能源效率方面、土地利用方面和清洁能源生产方面。

从能源效率方面来看,从建筑行业着手减少碳排放成本最低。这些措施包括:提升新建筑物的能源效率,通过改善建筑物设计、朝向、保温性,使用更优良的建筑材料等;利用技术提高能源效率,更换低效灯泡,降低由于开放性制冷、烤箱或水管绝缘性差带来的能量损失;对已有建筑物进行减排,可减少10%左右能源消耗;住宅也有减排潜力,如可增强现有住宅的隔热性能,将温室气体产生量大的热水器更换为供暖装置或太阳能热水器和高效天然气热水器。其他主要措施还包括:将荧光灯泡(CFL)替换为发光二极管(LED),提高电器和设备的能源效率。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也是工业部门进行减排的关键一环,有许多措施可以节省成本,包括:改善相关控制系统和工艺;到2020年,铝冶炼新技术和采矿新技术也应有助于提高能源效率。

目前正在研发的技术包括:乏风甲烷氧化处理技术;碳捕获与存储技术;还有一些新兴技术,如改进称重系统、以优化矿车载重或使无人钻探更为精确,降低钻探总要求――这些技术可以节省采矿时使用能源的7%左右。此外,热电联产技术也可以节约能源。更换燃料或燃料成分、改进工业生产工艺以及减少天然气排放等,都将有助于澳大利亚大幅降低碳排放量。

从土地利用方面来看,地上碳封存和家畜减排将有助于碳减排,包括:减少农田土壤温室气体排放是成本最低的农业减排措施。但是,相关措施在澳大利亚已被广泛采用,所以能带来进一步减排量的可能性不大。土地利用方面,还可通过减少家畜温室气体排放的、改善牧场和草场管理、农田碳封存等措施减少碳排放。另外,由于澳大利亚土地资源丰富,所以增加植树造林同时减少采伐会有助于碳减排。

从清洁能源生产方面来看,低排放性发电极具减排潜力。发电行业是澳大利亚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行业。有关人士建议,电力行业可采用如下措施进行减排:将燃煤发电替换为海上风电、天然气发电和光热存储发电。但目前这些措施仍需政策支持才有能力参与经济竞争。

《未来清洁能源发展法案》制定了碳价格,并提出配套政策,为相应的碳减排措施提供资金支持。这将成为上述3大减排领域中多数措施落实的经济保障。

政策力度可期

在当前政策环境下――假定碳价格仍处于5%的上限水平,这意味着2012年起价为23澳元/吨,然后每年按实值递增2.5%,3年后,碳价格根据2020年排放总量由市场决定――碳价格还不足以刺激人们投资多数的低排放发电技术,所以减排措施的实施效果有待观察。

据预测,减排的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定碳价格双管齐下,是仅通过碳排放交易体系本身所能达到的减排量的两倍还多。这是因为,碳价格刺激了一些成本低的减排措施的实行。但是,仅靠碳价格减排还有许多障碍,因为碳价格本身并不一定意味着各企业会承担所有减排量,即便减排从技术上来说可以节约成本。

现在面对的主要障碍包括:首先,资金获取受限、高风险项目很难获得贷款,有的投资回报期长,难以吸引投资,有些投资回报不能达到投资者的预期;其次,减排措施的有关信息获取受限。

此外,企业对减排所带来的潜在资金和生产力方面的益处缺乏认识;对有些企业来说,减排项目不是核心业务,员工不具备所需相关技能;而个别措施在技术上的不确定性成为应用的障碍;电价是一个非市场化价格,降低了有些项目对投资者的吸引程度;有的项目太小、利润有限、交易成本高,难以独立成立一家企业;通过现有供应渠道,很难获得一些需要的能源效率设备;市场太小或不太成熟,难以保证有些产品供应的可靠性和质量;对某些技术而言,具备相关技能的工人数量不多,难以大规模部署。

在一些人看来,这些障碍对《澳大利亚低碳发展规划》提及的减排措施会有所影响。

碳价格机制中的成本机遇

不过,气候工作基金会的分析显示,澳大利亚的一些政策有助于克服半数上述措施落实时面临的障碍。

通过碳价格机制,能源效率方面的很多措施变得更富成本效益,同时,《清洁技术投资规划》和新白色证书计划可增加企业的前期收入。《清洁技术投资规划》可拨款,购置更多的能源效率设备;新白色证书计划则通过全国性《能源节约倡议》,将小范围减排措施聚集起来,有利于供应链上的企业应用相关政策并减少交易成本。

利用100亿澳元的政府投资,清洁能源金融集团让热电联产减排在商业和工业领域变得可行,同时支持更大规模的清洁能源生产。

在电力生产领域,政府还提供资金、以便让2千兆瓦褐煤发电提早退役,这为相关低排放技术进入该市场提供商机。

在土地和林业方面,比如植树造林和农田减排,现在都可以获得重大支持。《碳农业计划》和《碳农业未来》等计划将有助于克服信息获取障碍、降低交易成本。

当然,计划的实施很关键,这样才能保证一揽子碳配套政策充分发挥它们对减排的促进作用。

目前,在澳大利亚还有一些关于减排的措施,不过,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有些措施需要激发其潜力,以增加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对投资者来说,澳大利亚的新政策和可用的技术解决方案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富有机遇的市场。气候工作基金会在《澳大利亚低碳发展规划》中所进行的研究显示,2012年碳价格机制以23澳元/吨起步时,会出现成百上千万吨具有吸引力的减排商机。这为能源效率设备设计商、制造商和安装商,以及碳农业技术和低排放发电带来商机。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碳税碳交易中国碳减排

【中图分类号】F124

一、碳税与碳交易的涵义及现状

碳税是指在能源排放中按每一单位碳含量比例所征收的税。在严格控制碳排放的背景下,对于传统的能源以碳的不同含量来分别征税,以期达到延缓全球变暖速度的效果。碳税机制下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则是碳排放的边际成本与碳税相等。从全球看来,美国、日本以及北欧各国等碳制度研究较早的国家都已陆续建立了旨在减少碳排放量的税收制度,并且在一些碳税制度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其碳减排已经取得了相当成效。

在我国,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于2010年首次就碳税问题作出专题报告,报告指出现阶段的中国应该首先推出生产型而非消费型的碳税模式,即应先向排放碳的企业征收暂不针对个人。该专题报告不仅提出了我国碳税制度实施的基本框架,也包含了如何实现碳税征收的路线图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方面的建议。

碳交易是针对全球碳排放总量而采取的市场机制措施。1997年,《京都议定书》上决定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可交易商品,先严格限定全球碳排放总额,企业可以在碳市场中交易许可证,许可证额度内允许排放温室气体。从而形成了排放权的交易,目的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寻减排新路径。《议定书》同时规定了三种灵活履行机制,分别是:发达国家适用的“联合履行”(JI)、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排放限额交易”(ET)。

我国碳交易方面,实际参与的只有碳交易体系中的清洁发展机制。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首次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其中,深圳市于2013年6月18日启动全国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中国碳交易的实施拉开了序幕。

二、碳税与碳交易的比较分析

(一)减排成本比较

1.碳税:实施成本低,社会成本高

相比于碳交易机制来说,碳税的实施成本较低。碳税以各国现有的税收法律为基础,其实施方式即为增加一个税种。各国现有的税收制度非常完备,并且已经存在燃油税、资源税等各类针对能源的税目,碳税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征,不必重新设计一种新的制度体系以及配备相关的机构设施。这不仅降低了碳税实施的成本,而且可以随时征收,减少为构建新体系花费的时间。同时,碳税计量较碳交易简单,征收环节非常集中,可操作性强。

但是就社会成本而言,征收碳税有着诸多弊端,例如增加产品成本、通货膨胀率提升;降低居民生活水平等。同时,很多人认为一旦征收碳税,生产企业会将其税负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起不到以高税率遏制碳排放的作用。因此,碳税的推行遇到非常大的阻力,不仅影响国家经济命脉的能源部门反对征收碳税,消费产品的个人为避免税负的转移也不支持实行碳税。所以,碳税的征收不仅要考虑其实施有效程度,也要考虑社会成本,研究其会不会对健康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2.碳交易:社会成本低,实施成本高

由于温室效应是均匀分布在全球的负外部性,所以无论碳减排发生在哪里,其收益都完全一致。但是,鉴于各国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减排成本却有着巨大的差异。因此,碳交易核定的总排放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利用地域成本差异,使碳减排成本最小化,这无疑做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兼顾。《京都议定书》中设计的三种灵活履行机制确保了在各类不同的情况下,其减排都以最低的成本发生。从微观层面来看,碳额度的交易比较灵活,在核定碳排放额度预计不够的情况下,企业既能选择从自身方面提升创新水平,也能选择到法定的碳交易市场购买需要的额度,多途径的实现碳减排的目标。

但是,构架碳交易体系成本却很高。创建一个完善的新型市场机制对于碳交易体系的顺利运行必不可少。首先,使碳排放权变成可交易商品的量化工作不仅工作量大,而且需要世界各国碳排放的具体数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也具有监测成本。第二,为了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强制保障措施必不可少,需要设立监管机构,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产生保障成本。第三,碳市场运作后,为了监测不断波动的碳价格也给交易双方带来额外的成本。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实际上实施碳交易的成本要远高于理论成果,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二)减排效果比较

1.碳税:减排效果不确定性高

理论上,碳税的高低与实际碳减排效果呈现正相关关系,税率越高,减排效果越出色,但就目前而言,两者间没有确定的数量关系,量化困难。也就是说,碳税制度存在很大的不可控性,无法确切的将碳排放降到警戒线以下。同时,随着碳税的不断增加,其碳减排效果存在边际递减效应,然而其减排成本却有边际递增的效应,到达一定程度之后,碳税的征收可能会导致事倍功半的效果;另外,企业很可能将额外的碳税税负转移给消费者,这使减排效果不可控性大大增加。

纵观碳税制度的实施国家,只有北欧国家由于经济发达,法律完善而使其得以有效实施,剩余国家效果均不佳。所以学界有观点认为,仅仅依赖单一的碳税来实现我国核定的碳减排目标可操作性低,同时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

2.碳交易:减排效果不确定性低

碳交易措施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减排效果有保障,并且可以事先预计与量化。碳交易设置全球总排放目标后,根据一系列因素将其分配至各国,国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减排额,将其分配到地区,行业甚至微观企业。通过利益的合理分配,碳排放份额不断进行流转,最终以市场来实现全球减排的目标。同时,辅以完善的监督机制有效管制各级排放主体的遵约状况,保证减排的实施。

《议定书》参与国家承诺于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这就为这些国家碳排放量设定了一个上限。根据世界银行研究数据,在2005~2007年期间,碳交易体系使总的碳排放量降低了2%~5%,平均每年减少4 000万吨~1亿吨排放。同时,碳交易制度中的CDM和JI机制帮助了许多不发达参与国进行低碳工程的建设。碳交易措施的减排量是确定的,这对延缓气候变化有很大帮助。

(三)未来前景比较

1.碳税:灵活多变,但前景不足

对比碳交易制度,碳税制度更加灵活多变。碳税作为税种的一部分,其核心控制权在各国政府税务部门手中,税务部门可根据对宏观经济的把握,随之调整征税范围、税率水平等。这样可以使碳税跟着经济走,减少对经济的影响,最大化提升其减排效果。

然而,额外开征碳税对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较大。碳税的较早征收国荷兰,经济一度受到较大的冲击。研究表明,若是在我国征收20元每吨的碳税,会使我国GDP减少0.015%,就业减少0.008%,出口减少0.548%,而碳减排仅仅为2%左右,若是继续提升标准,追求减排量的达标,碳税会使普通能源的价格提高,企业可能会将额外税负以价格形式转移到消费者中,使人民利益受损,这对于我国的社会发展有着很不利的影响,因此,碳税并不是一个可以作为长期国策的制度。

2.碳交易:体系僵化,但前景广阔

碳交易的体系设计比较僵化。首先,减排基准量的确定不准确。由于各国经济差异很大,其碳排放量也必然不同。根据减排基年判断的减排基准量会有较大误差,这可能导致某些国家配额过少,而另外一些国家配额溢出,从而出现浪费资源的情况。其次,制度的适应性与灵活性较差。与碳税类似,最佳配额的确定与经济发展情况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受到视野的限制,未来状况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使得政府僵硬的配额计划赶不上经济形势变化,产生过少的分配导致高昂的成本,过多的分配导致浪费的情况,经济效率的实现非常困难。

但是,目前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正在持续加速。对于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构建成为当前全球能源规划中的重要部分。据统计,全球碳交易额2007年为630亿美元,2008年1 263.5亿美元,2009年1 140亿美元,2010年达到1 200亿美元。据世界银行预测,截止到2020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额将提升到3.5万亿美元,涨幅惊人。随着交易额的迅速攀升,交易额最大的石油能源的市场地位很可能将被碳交易市场所取代,其前景十分广阔。

三、相对减排目标下二者的兼容性分析

碳减排的目标被分为绝对与相对两种。绝对减排目标,就是针对总量进行绝对的碳排放削减,同时严格监督以达到预期的减排效果。而相对减排目标则较为温和,以碳减排与产出值等衡量因素构造相对比例,不以重大经济损失为代价而达到相对减排效果。碳税与碳交易在这两种不同目标之下其效果也大不相同。相比于绝对减排目标,相对减排目标更加灵活具有弹性。但相对减排目标并不严格遵照减排总量,所以其减排效果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然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面对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双重压力,必须在其中寻找平衡点,所以中国选择相对减排目标更符合现实需要。

相对减排目标的碳交易中,由于不是对总量进行绝对的碳排放削减,所以其减排目标有着动态性,不会出现超出限定排放的情形。同时,科技水平的上升会产生更多减排技术以促进减排。企业在碳税制度下节约的排放额度,并不一定能有很广阔的市场。另外,除了碳交易制度的影响,碳税制度也能制约控制企业的碳排放。此时,碳税和碳交易具有兼容性,虽然在相对减排目标下其兼容性并不是很强,但在完成低碳减排目标上具有较大的兼容并蓄作用,减排效果较好,这对于保持健康经济下的碳减排有着积极影响。

结合世界各国,包括中国碳减排的实际经验观察后可以发现,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碳税和碳交易的具有各自的适用优势。大中型排放主体由于其监督、交易等不同方面的成本均较大,从经济效率考虑,推行碳交易比较合适。而小型微型的排放主体,由于其实施和监督成本较低,更适用于碳税制度。从经验中可以得出,当单个政策无法有效率的解决问题时,使用多层次的政策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所以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在碳减排问题上,应将碳税和碳交易在时间的跨度上结合使用。

四、我国减排之路的建议

中国在国际上公开承诺大力推行碳减排,以2020年为目标年,我国单位GDP碳排放将会降至2005基准年的40%-45%。作为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面临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任务,如何选择适合自身的减排之路、实现社会经济低碳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认为短期内采用碳税措施,将碳交易制度的建立完善作为一个长期规划,是碳减排措施在中国实施的最佳选择。

(一)短期采用碳税措施

短期可以实行碳税制度。减少碳排放有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两种措施,分别对应碳税和碳交易。而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政府具有最强大的宏观调控能力,可以在短期内运用行政力量铺设好碳税制度,以便于在2020年之前完成减排承诺。在短期内,碳税的征收并不需要额外的资金支持,只需在我国原有税收体系中进行针对性调整即可运行。但在长期内,由于目前中国税负已经很高,税收体制改革势在必行,长期征收碳税加重企业和居民的负担,不具有可行性。同时,北欧、美国等发达国家十几年征收碳税的经验和教训可以为我国碳税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例如确定碳税的征收范围,具有经济效率的税率设置,以及怎样避免其对健康经济发展的冲击等。

在征收碳税时,为了兼顾经济增长的平稳发展,可采用税收中性原则,即在征收碳税的同时,减少其它税收的税率,最终保持税额不变。或者将多出的税收全部以政府支出形式补贴或者投资,保持政府储蓄不变,采用这种形式,补贴的对象应该针对高碳行业、主动减排行业、居民。

(二)转型期采用双策并举模式

有学者研究显示,采用单一的碳税制度可以于2020年使我国碳排放较基准年下降30.85%,明显与我国承诺的40%~45%的减排目标有差距,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减排措施。但是,不管是单一的碳税制度还是单一的碳交易制度均无法让我国取得合规满意的效果。

通过上述的对比分析与兼容性分析,无疑结合实际国情,将碳税和碳交易在时间的跨度上结合使用是一个较优的选择。鉴于短期和长期所采取的政策差异很大,所以在二者交接的过渡时期内,可以采取改进的双策并举模式。这样既可以在前期发挥碳税灵活多变的优点,为碳减排的建设积累经验,又可以为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提供资金与实践,同时也可以接轨国际碳减排步伐,有助于建立我国碳减排大国的积极形象,此外也不损害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长期实行碳交易制度

中国作为联合国CDM项目的最大实施方,却只有CERs的一级市场,国际买家可以在中国市场上买入CERs在国际市场进行套利,这只会加大中国经济与其它国家的差距,这意味着中国需要在长期积极参与碳交易体系。

我国可以率先在高碳排放量的垄断行业中试行碳交易制度,这有助于缓解经济冲击。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吸收了90%以上的就业人数,所以在大型垄断企业中试行碳交易制度对整体就业的影响相对较低。而大型企业虽然也受到一些影响,但其巨大的体量决定其对损失的容忍度较高,不会对企业的生存造成重大打击。同时,垄断企业资金丰富,人才众多,能为国家碳减排目标提供强大的创新能力。碳交易制度给予企业较大的灵活度,相比于会造成经济效率损失的碳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碳交易制度无疑将经济损失最小化。最后,我国不仅需要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而且要大力推动其国际化,争取利益最大化。目前发达国家碳交易制度相对完善,我们需要紧跟世界能源革命,把握先机。根据《京都协议书》,发展中国家在目前的碳减排情况上具有相对优势,这有助于我国抓住机会建立起属于自己的碳交易体系。殊途同归,无论是碳税还是碳交易,其目标都是保证世界碳减排的实施,可以综合采用两种手段,达到维护全球气候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许光.碳税与碳交易在中国环境规制中的比较及运用[J].北方经济,2011,(06): 3-4.

[2]朱苏荣.碳税与碳交易的国际经验和比较分析[J].金融发展评论,2012,(12) : 71-75.

[3]石敏俊,袁永娜,周晟吕.碳减排政策:碳税、碳交易还是二者兼之?[J].管理科学学报,2013,16(9) : 9-17.

[4]郑爽,窦勇.利用经济手段应对气候变化:碳税与碳交易对比分析[J].中国能源,2013,35(10) : 11-15.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老旧小区;改造;减碳;核算

2019年,中国的碳排放量达到92.29亿吨,超过了美国和欧盟的总和,占全球总排放量的近1/3,是世界上碳排放增量最大的国家[1]。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要求,我国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重大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承诺我国碳排放将于2030年达到峰值,2030年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2]。2020年9月,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我国提出,将努力在2060年实现“碳中和”。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统计,建筑行业已成为全球三大温室气体排放源之一,排放了约40%的温室气体,且具有最大的节能潜力[3]。城市住宅建筑产生的碳排放占建筑行业碳排放的比例超过40%。2000年至2018年,中国城市住宅建筑产生的CO2排放量从2.891亿吨攀升至8.91亿吨[4]。目前已经有一些学者开展了社区层面的碳排放核算。例如,黄建等对苏州一个新建社区的碳排放进行核算,核算内容为建筑能耗、交通、废弃物处理、水资源四大系统在使用阶段所产生的碳排放,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的碳减排方案[5]。陈莎等对北京既有社区的能源消耗(用电、用气、采暖)、交通出行、废弃物和绿地碳汇的碳排放进行了核算[6]。但是CarbonReductionPotentialAssessmentofOldResidentialTransformation老旧小区改造的减碳潜力评估较少有研究对老旧小区改造的减碳潜力进行量化评估。结合目前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在改造中增加低碳化目标并评估其减碳潜力,将对城市低碳发展有重要意义。

1研究方法

本文分别对老旧小区既有使用阶段的碳排放和技术措施的减碳潜力进行核算,核算清单如图1所示。首先从景观绿化、建筑单体、水资源、固废物和基础配套五个方面对老旧小区阶段的碳足迹进行核算,掌握老旧小区的碳排放现状。接下来,根据现场调研提出适用于老旧小区低碳化改造的技术措施,并基于生命周期理论对技术措施实施后可能实现的碳减排效益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施加减碳措施所增加的物化阶段碳排放(主要指新增建材生产、运输、施工)、拆除阶段所产生的碳排放(主要指新增建筑垃圾的处理)和所能降低的运行阶段碳排放量。核算采用排放因子法(Emission-FactorApproach)进行核算,排放因子法是IPCC提出的第一种碳排放方法,也是目前广泛应用的方法[7]。即温室气体排放量由排放源的活动水平与相对应的排放因子相乘得到。核算公式如下所示:E=∑Q×EF(1)其中,E为CO2排放量;Q为活动水平,活动水平数据量化了造成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如居民生活电耗、气耗、水耗、绿地面积、焚烧处理的废弃物量等,该数据将通过实地调研进行采集;EF为排放因子,即每一单位活动水平所对应的CO2排放量,例如:kgCO2/kWh,kgCO2/m2草地面积等。各个阶段的具体核算公式和对应的碳排放因子主要参考住建部颁布的《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2019[8];部分碳排放因子来源于相关文献[9-12]。

2案例计算

2.1案例概况

研究选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和睦新村作为研究对象。和睦新村建造于1988年,共有54幢住宅,现有3566户居民,建筑面积17万m2。以50年的设计使用年限为参照,该小区的剩余使用年限为16年。

2.2既有使用阶段的核算

本案例既有使用阶段的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见表1。通过对住户进行抽样问卷调查获取居住建筑内部的电耗、气耗和水耗,共计咨询了64户;其他公共区域的活动水平数据通过总平面图、实地调研、咨询社区管理部门和参考行业统计值进行确定。按照所收集的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核算,得到本案例改造前使用阶段的碳排放结果如图3所示。改造前使用阶段的碳排放为9721tCO2/年,单位建筑面积排放57.18kgCO2/(m2·年),人均碳排放为1155.1kgCO2/年。其中景观绿化碳汇抵消了-3.29%的排放;建筑单体耗能产生碳排放占比最高(84.17%),其次是固体废弃物处理(10.20%),水资源和基础配套的碳排放分别占8.62%和0.30%。从各活动水平的碳排放来看,最主要的碳排放源是居住建筑电耗、气耗和固体废弃物(大多数为生活垃圾)。

2.3减碳措施的核算

对该小区进行了实地调研,认为可以实施的改造措施包括建筑单体层面的节能灯具更换、太阳能光伏利用、屋面保温增设;水资源方面的雨污分流改造、雨水回收利用;固废物方面的垃圾回收处理和基础配套层面的节能路灯更换。2.3.1分项核算(1)建筑单体(a)更换节能灯具老旧小区内的单元楼道内灯具光源还存在白炽灯的使用,更换为LED节能高效光源能够降低能耗。假设原本为12W的灯具,日工作时长为8小时;更换为自动感应节能灯具,功率为6W,日工作时长缩短为6小时。则每年能够节约电耗34MWh。考虑灯具的生产和拆除所产生的排放,案例更换节能灯具的碳排放影响如表2所示,合计能够降低384.5tCO2,拆除阶段的碳减排来源于建材的回收利用。(b)太阳能光伏增设太阳能光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于建筑节能减排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在居住建筑中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对于整个生态城市的建设有巨大价值[1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推广建筑光伏系统提供了机遇[14]。假设屋面光伏可利用系数取0.5[15],铺设发电效率为15%的单晶硅发电组件,光伏发电系统的损失效率为25%[8],则使用阶段光伏系统的发电量可根据下式进行计算。(2)式中,Epv——光伏系统发电量(kWh);I——光伏电池表面的太阳辐射强度(kWh/m2);KE——光伏电池发电效率(%);ε——光伏系统损失效率(%);Ap——光伏系统面积(m2)。根据相关研究[16],1m2光伏组件在生产阶段和使用阶段分别产生160.86kgCO2和4.93kgCO2的碳排放,拆除阶段的碳排放为-9.88kgCO2。该小区的屋顶建筑面积合计为32684m2,经核算,案例增设屋面太阳能光伏的碳排放影响如表3所示。该项措施在物化阶段产生的碳排放比较高,但使用阶段的减碳效益也更加显著,能够降低小区生命周期碳排放量17867.9tCO2。(c)屋面保温增设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较差,能耗损失严重。增设屋面保温将对住宅供暖、空调能耗产生较好的效益。根据相关研究,若既有住宅建筑的屋面增设40mm厚挤塑聚苯板(XPS),采暖制冷能耗能够降低12%左右[17,18]。基于此,若在案例小区的改造中,增设所有居住建筑的屋面保温,将能够取得很高的节能减排效果,核算结果如表4所示,实现生命周期碳减排4340.4tCO2。(2)水资源(a)雨污分流改造由于建设年代较早,老旧小区的排水系统大多为雨污合流系统,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低下,降低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19]。对排水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能够减少合流至污水处理厂时雨水处理所消耗的能耗,降低对环境的污染。本案例需要改造管网9000m,开挖、移除土方4648m3,回填764m3,当地年降水量1378.5mm。改造施工工艺,即开挖、移除土方和填土碾压平整的碳排放因子分别为1.05kgCO2/m3和0.99kgCO2/m3。经核算,案例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后能够降低小区生命周期碳排放368.6tCO2,见表5。(b)屋面雨水回用浙江省降水量较为充沛,具备雨水回用条件。此外雨水资源化还能提高城市的雨洪调节功能,具有良好的节水效能和环境生态效益。小区屋面雨水不直接与地面接触,污染小,并且可借助檐沟、雨落管直接收集利用[20],在雨水路径的末端增设蓄水池、雨水处理设备收集回用雨水,可以用于小区内绿化及路面浇洒[21]。雨水回用的计算方法如下[22]:(3)式中,Wya为雨水年径流量(m3);Ψc为径流系数,下垫面为硬质屋面,取0.9;ha为常年降雨厚度(mm);F为计算汇水面积(hm3)。根据计算,案例的蓄水池容积为215m3,采用混凝土浇筑;年雨水回收利用量为23350m3。计算得到案例中增设雨水回用系统后的碳排放影响如表6所示,使用阶段的碳排放能够降低112.1tCO2,考虑物化阶段和拆除阶段,最终实现减碳量为84.5tCO2。(3)垃圾回收利用小区内垃圾收集较为杂乱,且垃圾收集点破旧,垃圾桶放在外面供居民投放,管理不佳。如果能够增加小区内垃圾分类宣传,严格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规范垃圾处理点,将能够提高小区内垃圾回收率,降低垃圾处理能耗。对案例小区内的23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进行更新,预计消耗主要建材包括混凝土12.7m3,混凝土砖7.3m3,页岩砖14.0m3。预计实施改造后,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能够提升14.53%。核算结果如表7所示,该措施在生命周期能够实现2294.3tCO2的减碳量。2.3.2综合碳减排效益六项技术措施在本案例小区产生的生命周期碳排放影响如图4所示。屋面太阳能光伏增设能实现非常可观的减碳效果,超过17000tCO2,其次是屋面保温增设和垃圾回收利用,实现减碳量超过2000tCO2,更换节能灯具和雨污分流改造的减碳量约400tCO2,屋顶雨水回用实现的减碳量相对较少。基于生命周期理论,案例小区在实施这六项减碳技术后共能实现碳排放降低25340.2tCO2,措施在物化阶段和拆除阶段产生了2518.6tCO2。碳减排效益主要来源于建筑单体的减碳(22592.8tCO2),其次是固废物,减少2294.3tCO2,水资源方面共实现了453.1tCO2的减碳量。案例小区实施这六项减碳措施后平均每年能够降低碳排放1563.8tCO2,减碳率能够达到16.3%。

结语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碳关税;合法性;低碳经济;应对

一、碳关税的产生背景全球气候变暖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巨大挑战,保护气候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为此,国际社会需要密切合作,及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在此背景下,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贸易领域研究的前沿问题。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 tax 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后来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 carbon 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0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

碳关税,是指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其本质是一种边境调节税。①此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

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的主要目的,一是提高本国竞争力,维护经济霸权,削弱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的制造业出口竞争力。受此轮金融危机重创,美国政府希望以绿色产业带动美国经济复苏,继续引领世界经济发展方向。提出严格的碳排放标准,对拥有世界先进减排技术的美国和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其在全球新一轮竞争中,在节能环保领域和新能源领域抢占新兴产业和新兴技术的制高点,遏制新兴国家的崛起。二是通过征收碳关税,维护其国家经济利益。征收碳关税不仅可以获得高额财政收入,减少贸易赤字,同时,美国通过对碳排放较高产品征收关税,将使该类产品进口量减少,导致该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降低,美国将能以更低的价格进口,获得更大贸易利益。三是转嫁环境治理责任和成本。美国至今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美国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进行产业转移,转嫁环境污染较高产业应承担的减排成本,同时通过提高减排标准迫使发展中国家向其购买先进减排技术,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了减排成本和费用。四是碳关税的征收有利于美国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目前针对2013年后全球减排目标和减排机制正在进行国际谈判,将决定后京都时代的全球主导权。征收碳关税不仅将改变美国过去在全球减排方面的消极做法和国际形象,增强其国际谈判筹码,而且很可能会以“碳关税”为由要求我国对外承诺减排量。

二、碳关税的合法性剖析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和《京都议定书》第10条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肯定了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是各国承担的责任并不完全相同。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是一种“奢侈排放”有别于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性排放”和“发展性排放”,理应负担主要的减排义务。美国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的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制温室气体的义务”为理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做法违反了公约义务,是推卸减排责任的一种表现。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哥本哈根大会上宣布到2020年将把单位gdp碳排放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40%到45%,充分彰显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角色定位,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①因此,笔者认为碳关税不区分来源国,对未达到国内减排标准国家的进口商品一律征税,无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行为,有违“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二)碳关税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性分析虽然wto与unep在2009年6月25日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中认为,致力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政策在国际自由贸易法制下是可以被例外地接受的。

但是,从gatt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分析,碳关税在wto框架下是不合法的,同时也不属于gatt第20条(b)款和(g)款的规定。②1.国民待遇gatt第2条第二款规定“对相同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可以征收与“国内税相当的费用”,第3条则要求“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时,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这两条是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在适用第2条第二款征收税费时,必须符合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的税费。

国民待遇要求对“相同产品”不得区别对待,而对于“相同产品”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在“日本酒精饮料案和欧盟石棉案”中,上诉机构提出认定“相同产品”的四项标准:产品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习惯和偏好;产品的性质和质量;产品的关税税则分类。根据现行wto规则,“以不同生产或加工方法生产的产品,只要具有相同的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不反映在制成品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中的其他标准不能作为区分相同产品的依据”。笔者认为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不同而将产品区别为“高碳”产品和“低碳”产品,对于未达到进口国内标准的“高碳”产品征收一定的碳税有违wto国民待遇原则,进口国不能因为与产品无关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ppm)而对进口产品征收额外费用。“高碳”产品和“低碳”产品虽然在制造、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工艺、生产原料等不同而存在二氧化碳排放的差异,但是从产品的“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等标准来看,产品是相同的。

同时,根据上述四项标准,除了第2项“消费者”对“高碳产品”和“低碳产品”的习惯和偏好可能有所不同以外,其他几个标准都是符合的。对“高碳”和“低碳”加以区分会使“相同性”的判断更为复杂,需要对碳排放在多大程度上和在哪些方面不同才构成“不相同”产品加以规定,考虑到各个国家工业发展水平不同,一概以进口国国内标准来判断不具有可行性和正当性。征收“碳关税”有违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构成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①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要求“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相同产品的界定同国民待遇中的界定,不能以生产过程的不同而认为是“不相同”的产品,从而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征收不同的碳关税。

欧洲发达国家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比发展中国家先进,并且大多使用清洁能源,如法国的核能和水电能丰富,如果法国生产的产品出口到美国,会因为能够满足美国的环境标准而得到碳关税的减免,而中印等高能耗国家的产品则被课以重税,实则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实行歧视待遇,有

违国际贸易自由、平等原则。同时,碳关税不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况,以来自一个国家的某种产品的二氧化碳平均排放为标准来确定该国所有产品的碳税明显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是一种歧视性做法。

3.环境例外

gatt第20条历来被认为是缔约国行使“环境例外权”的依据,该条为缔约方采取有利于环保的措施提供了依据,但该条规定不明确,概念界定不清晰,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争端。笔者认为,从wto具体规则的适用来看,碳关税实质上有违wto基本原则。

(1)该条(b)款要求该措施“是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实行碳税的目的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有些学者据此认为碳税是为了保护人类免受气候变化之灾,保护因全球变暖而绝迹的植物和动物物种,符合“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的条件,但是碳税是否具有“必需性”需要个案分析。在1991年“金枪鱼-海豚1号案”中两个专家组都认为gatt第20条(b)款不能证明美国禁止进口金枪鱼的合法性,专家组认为禁令不符合“必需性”要求,认为“必需”意味着没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措施存在。同时,“缔约方一定要采取,而且在可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与gatt不一致最少的措施”。此后1998年“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的上诉机构对第20条(b)款中“必需”一词的解释进行了调整,强调了有关措施必须是“实现其本身的目标所必须的”,并从“是否能实现健康目标”的角度考察是否存在合理有效的替代措施,对“必需”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新标准。由此可见,征收碳税不符合(b)款的规定,尽管碳税有利于减少碳排放,保护人民和动植物免遭气候变暖的危害,但是无法证明边境调节碳税是“必需”的措施,仍有其他合理的可选择措施存在。碳关税对来自未达到进口国碳排放标准的国家的产品单方面征收,事先没有采取善意谈判和磋商等其他方法,这种单方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生态帝国主义”的表现,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绿色贸易壁垒”。①(2)征收碳税也不符合第20条(g)款的例外规定。该款规定的环境例外措施必须是“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第一,wto对“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采取了扩大解释,天然资源既包括石油等矿产资源,也包括清洁空气等天然资源,还包括海豚等生物资源。无疑,碳税的征收有利于养护不可再生的石油、煤炭等矿物燃料,也对温室气体大气容量有一定的保护作用,符合这一条件。第二,该措施要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这里不需证明“不存在其他替代措施”,只需证明该措施与特定环境保护目标存在“原则上的合理联系”(实质性联系)即可。1988年美国诉加拿大鲑鱼和鲱鱼案专家组认为,“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可能耗竭的天然资源的贸易措施才能被认定为与保护“有关”的措施。笔者认为碳税的目的主要不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是为了弥补国内产业的碳税损失,防止市场竞争力的削弱,不能证明与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此外征收碳税与环境目标之间的实质性联系有待时间加以证明。

(3)第20条序言要求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首先,采取的措施“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任意限制”,成员国要证明其针对出口国的具体情况保持了灵活性,进口国不能要求出口国采取的措施与其完全相同,只要在“有效性方面具有可比性”就不构成“任意歧视”。其次,不构成“不合理的歧视”,除了保持灵活性外还要遵守“谈判义务”,援引方在单边措施之前有义务主动发起谈判,谈判不要求必须达成协议,只要善意地试图达成协议即可,同时要有一定的透明度和程序的正当性。如果征收碳税前没有履行谈判义务,就构成了对贸易的不合理歧视。此外,碳税要求其他国家的碳排放达到与进口国相同的标准,可以认为这是对其他国家关于碳排放立法自由的任意的不合理干涉。征税表面上是为了保护环境,但是像中国这样的国家在短期内根本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减排标准,这种措施在事实上具有限制其他国家产品出口的贸易保护效果。①因此,笔者认为“碳关税”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三、中国如何应对碳关税的挑战

(一)碳关税对中国意味着什么目前美国是中国最大的单一国家出口市场。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商品不仅量大,而且集中于高能耗、高碳密集型产品。以2009年为例,中国对美国出口额达2523亿美元,约占全年总出口额的17.7%。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前十大商品集中于通讯和影视设备、纺织品和金属制品等。这些产品大多是高能耗、高二氧化碳强度而低附加值的产品。这十类产品占到中国对美出口总额的80%。②由此可见,美国如果对所有的“中国制造”征收国别关税,那么中国产业必将受到整体打击。而且更令人担忧的是,“碳关税”还将引发欧洲采取类似措施。欧盟一直是防止气候变化的“急先锋”,其领导人也曾表态提议做出类似碳关税的贸易安排。倘若欧洲仿效美国,将使我国外需“雪上加霜”。可见,“碳关税”问题值得我国政策界、产业界和学界的关注。

(二)中国应对碳关税的立场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知,碳税有违“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同时违反了wto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又不属于环境例外情形,所以中国应坚决反对“碳关税”。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第5篇

内容摘要:在国际理论界,对碳关税的关注由来已久,已经形成了丰富的成果。本文从碳关税提出背景、合法性、可行性以及有效性等方面,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给出了相应评述。文章指出,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对碳关税的研究较为薄弱,但我国作为“世界工厂”和国际贸易中“隐含碳”大国,将是受碳关税影响最为深远的国家,因此加强碳关税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气候变化 碳关税 碳泄露 隐含碳

尽管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地区)给出了碳关税征收的具体操作方案,但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崛起,产业竞争力增强,西方发达国家将会对非均衡碳减排所引发的产业转移及其导致的“碳泄露”问题进行更多的关注,并很有可能会在合适的时机采取碳关税等单边贸易措施。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和国际贸易中“隐含碳”大国,将是受碳关税影响最为深远的国家,加强碳关税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碳关税提出背景、合法性、可行性以及有效性等几方面,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系统梳理,并给出相应评述。

关于碳关税提出背景与动因的研究

碳关税,更为准确的名称应是碳边境调节税,是指一国(承担碳减排责任国)对其进口商品(来自非承担碳减排责任国)征税或是向其出口商品(出口至非承担碳减排责任国)退税的税收调节措施。这种看似国际气候制度下特有的税收,其实是国际贸易中一种普遍的做法,也被称作边境调节税(BTA)。其做法在实践中可以追溯到18世纪。因此Lockwood和Whalley(2008)指出,碳关税不过是“绿瓶装旧酒”(Old Wine in Green Bottles),它与上世纪60年代欧盟实施增值税时征收边境调节税并无本质差别。

碳关税的提出背景之一是非均衡碳减排带来的产业竞争力受损问题。国际能源署(IEA)的学者Reinaud(2005)针对欧盟钢铁、造纸、水泥、印刷和制铝业等的一项研究表明,短期来看EU ETS对上述碳排密集型产业成本上升的影响非常有限;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和Ecofys(McKinsey & Ecofys,2006)为欧盟提供的一项咨询报告中也有类似结论。他们发现,如果假设厂商能够将成本传递给消费者,同时碳排配额的95%来自免费分配,除了铝初加工、纸浆与造纸行业,ETS制度对绝大多数产业竞争力影响不大;Peterson.S & Klepper.G(2008)运用多部门、多地区CGE 模型DART软件包评估了欧盟为实现截止2020年碳排放比1990年减少30%,可替代能源比重占20%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所带来的欧盟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变化。他们发现整体影响并不大,能源密集型产业的损失可被制造业所弥补,而欧盟各国之间所遭受的影响则各有不同。

避免碳泄露是碳关税提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碳泄露是指碳密集产业从承担碳减排责任的国家向非承担国家转移,导致全球无法实现碳减排。碳泄露通常是从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Embodied Carbon)计算加以检验的。Wyckoff和Roop(1994)研究了1984-1986年6大OECD国家(英、法、德、日、美、加)进口产品中的内涵能源,说明其国内减排政策的效果可能要打折扣,因为进口产品在国内消费中占有较大的比例;Shui和Harriss(2006)利用Economic Input Output Life Cycle Assessment软件中提供的美国对华出口货物的碳排放系数为基准,进而计算了1997-2003年中美贸易中的碳排放,指出我国碳排放总量的7%~14%间接出口到美国并最终被美国人所消费;Weber等人(2008)运用环境投入产出分析技术,对中国2005年出口的隐含碳总量进行了计算,指出大约为16.7亿吨,占当年中国全部排放的30%;Watson J和Wang T(2007)指出中国2002年出口引起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约占当年一次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的1/4-1/3;2004年仅出口货物产生的CO2隐含排放净出口约占当年CO2排放总量的23%,相当于同年日本的CO2排放总量,是德国、澳大利亚排放总量之和,是英国全国排放量的2倍多。

关于碳关税合法性与可行性的研究

减排国家如果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必须与WTO规则相一致。但碳关税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性也一直存在争论。Muller, F. & A. Hoerner,(1997)认为,排放贸易条件下的边境调节税,可能要转而依据GATT 第20条要求环境免责条款的保护,而不是依照第3条关于倾销的惯例。但援引GATT第20条,几乎从未有过成功案例。所以除非国际条约明确规定边境调节作为京都协议的一部分,否则这种方法就得不到保证;Cosbey(1999)在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RIIA)和加拿大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所(IISD)共同举办的研讨会上认为虽然边境调节应用于制造进出口冰箱的氟立昂(CFCs)和其它损耗臭氧层物质的征税没有引起冲突,但由于贸易涉及面广,而且没有国际环境协议中专门规定的支持,在气候变化问题中的碳税调节难免要发生冲突。

Biermann和Brohm(2005)通过对美国超级基金、臭氧消耗化学品等判例的分析,认为WTO法律中对征收碳边境调节税的规定很含糊,这为操作碳关税留下了空间,如果精心设计,碳边境调节措施在一定条件下可与WTO法律相兼容,欧盟因此可利用其作为避免产业竞争力受损的一项政策工具;世界银行(World Bank,2007)的一项研究指出,在WTO规则中,存在诸多限制边境碳调整措施实施的原则性条款,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关税约束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法律条款。其中最惠国待遇原要求成员方对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类产品应无条件地给予平等待遇而非差别待遇。而依据边境碳调整措施的实施政策,就很可能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Isme和Neuhoff(2007)认为在碳排放交易制度下也可以征收碳调节税, 不过形式不同而已。他们还通过一个局部均衡的分析模型来说明,只要调节税的水平等于使用最优可行技术处理原料的生产条件下获得CO2排放许可额所产生的额外成本,就可与WTO法律相兼容。

我国学者对此碳关税基本持否定态度,大部分都认为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但马建平(2009)指出边境碳调整措施只要能够满足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要求,并且不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也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那么就可能从建议变成现实;宋俊荣(2010)也有类似结论,他指出要想在WTO框架内采取措施,就必须保证其符合GATT第20条例外条款的规定。而经过科学合理的设计和实施,碳关税是可以符合GATT第20条(b)、(g)款规定,与WTO规则相兼容。

当然合法并不一定意味着可行。Monjon和Quirion(2008)从欧洲国家角度,认为设计切实可行的边境碳调整措施需同时考虑好形式、目标产品、调节基础、适用国家、实施问题及行政成本六要素。而行政成本是制约碳关税操作的重要因素。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能源管理水平较低,监测技术落后,很难确定进口商品的实际能耗水平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也就很难准确计算进口商品的碳含量,从而难以实施相应的边境调节税等边境碳调整措施。

关于碳关税有效性的研究

关于碳关税的研究绝大部分聚焦在其于WTO相容性上,但对其有效性的研究却稍嫌不足(Lockwood & Whalley, 2008)。碳关税是否能有效地保护竞争力、阻止碳泄漏,在理论上并无共识。Lockwood和Whalley(2008)指出碳关税不过是“绿瓶装旧酒”(Old Wine in Green Bottles),它与上世纪60年代欧盟实施增值税时征收边境调节税并无本质差别。当时的研究文献说明进出口国家之间的增值税差异是中性的,欧盟征边境调节税并不能创造贸易优势,碳关税征收动机无法实现应有的效果;Bordoff(2008)立足美国进行了分析,认为边境调整措施在保护竞争力和防止碳泄漏方面效果并不明显,相反构成自由贸易的壁垒;Isme和Neuhoff(2007)则从欧洲国家的角度进行考察,认为边境调节税措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有效地弥补执行气候政策给欧洲产业的竞争力造成的损害。他们用一个局部均衡的经济学模型对此进行了论证和说明;Cosbey(2008)认为如果碳关税只适用基础原材料,则可能保护了原材料部门的竞争力,却使下游产业成本上升而削弱了竞争力。然而原材料部门在发达国家比重较小,保护意义不大。如果同时适用制成品,则行政操作难度极大。另外,如果目标国家出口商能够轻易回避边境碳调整措施,而腾出的市场空间又被其他国家出口商填补,就达不到保护本土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对碳关税的实施效应,理论界一般运用CGE模型来测算。世界银行运用局部均衡贸易政策模拟模型,估算欧盟实施边境调节税对美国出口产品的影响。结果显示,如果欧盟征收30%的碳边境调节税,将使美国对欧盟的出口总额减少6.8%,而使美国对欧盟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出口减少30.5%。而且,如考虑贸易转移效应,美国出口损失将会更大(World Bank 2007);Mckibbin和Wilcoxen(2008)运用CGE模型,将世界分成10个地区,12个部门。假设欧盟和美国征收碳关税,从每公吨碳征收20美元,每年增加0.5元,直到征收40美元,模拟分析该措施的经济与环境效应。结果显示,对多数贸易品而言,以从价税率计算的边境调节税都比较小,在1%-2%之间,对本土进口产业的保护作用较小。虽然它在减轻碳泄漏方面有一定效果,但是即使没有边境调节税措施,碳泄漏也很少。而且这种减轻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边境调节税减少了贸易从而降低了世界GDP的结果。

J. Andrew Hoerner和Frank Muller(2009)研究指出,仅需对10~20种能源密集型的初级产品(如散装玻璃、纸张、钢材等)进行边境碳税收调整便足以抵消开征碳税给相关产业竞争力所带来的负面影响;Yan Dong和John Whalley以2006年数据为基础,用一个包含四个地区(美国、欧盟、中国以及其他地区)、碳密度高、低两类商品的静态CGE模型对欧盟和美国分别以及同时实施碳关税的情景进行了测算,发现碳关税对全球碳排放、贸易量以及福利的影响非常之小。但是总体而言,碳关税确能有遏制全球碳泄漏的效果,同时也会使得减排国家的进口量减少,非减排国家的进口增加、出口减少。

沈可挺和李钢(2010)基于2002年的投入产出表,在分析中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基础上,采用动态CGE模型测算了碳关税对中国工业生产、出口和就业的可能影响。结果表明,每吨碳30美元或60美元的关税率可能使中国工业部门的总产量下降0.62%-1.22%,使工业品出口量下降3.53%和6.95%,同时使工业部门的就业岗位减少1.22%和2.39%,而且以上冲击可能在5-7年甚至更长时期内产生持续影响。

评述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目前对于碳关税的研究尽管已取得较为丰富成果,但仍存在如下问题:对碳关税治理效果的经济学机理缺乏深入研究,尤其缺乏从一般均衡的角度加以分析,这是造成学界对碳关税是否“中性”缺乏共识的根本原因;讨论碳关税合法性时仅从WTO法律相容性角度思考,缺乏对国际气候制度加以统筹考量,由此所形成的方案很难成为多方博弈的均衡解,模型模拟的政策情景“现实”性不足,削弱了评估结果的价值;立足中国,评估中国遭受碳关税冲击和影响的文献非常缺乏,已有的也是多从出口总额、就业率等宏观指标加以分析,而对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的研究几乎没有;绝大部分CGE模型中都比较主观确定了模型中的自由参数,缺少对其不确定性的考虑,这是各种研究得出结论相距甚远的重要原因之一。

参考文献:

1.Bordoff J.E.,The Threat to Free Trade Posed by Climate Change Policy,Remarks to the Geneva Trade and Development Forum,September 19,2008,Crans Montana,Switzerland

2.Lockwood B.and Whalley J. Carbon Motivated Border Tax Adjustments: Old Wine in Green Bottles? [J].NBER.Woking Paper,May ,2008,No.14025

3.Mckibbin W.J.and Wilcoxen P.J.,The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Effects of Border Tax Adjustments for Climate Change[J].unpublished paper,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2008

4.Peterson, S., Klepper, G. The competitiveness effects of the EU climate policy [J]. Kiel Working Paper, 1464, Institut für Weltwirtschaft, Kiel,2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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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第6篇

[关键词]低碳城市;指标体系;评价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5-0121-03

1 建立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意义

1.1 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目的

在所有碳排放中,作为生产和生活活动高度密集的地区,城市的碳排放量占排放总量的86%(从终端需求角度计算)。可以看出,减少城市碳排放是减少整体碳排放的关键。城市碳排放根据其源头可以分为建筑、交通和生产三个部分。因此,为创建低碳城市也应主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以上三个类别中的碳排放比例因不同城市的发展程度、工业结构和社会文化不同而存在差异。

1.2 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意义

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为环境友好型城市提供发展方向。适当的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是政府管理部门制定规划和发展方向的依据。规划部门可以通过所在城市自身优势与缺陷确定城市可以加以利用的优势和存在的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争取达到取长补短的效果。

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将低碳城市的抽象概念转化为操作层次的指标,有利于公众对其加深了解和执行部门贯彻实施。指标体系对抽象的概念进行量化和具体化,避免了定性或定序区分的模糊性造成的评价的困难。公众可以通过具体化的指标体系深入理解低碳城市的内涵和它与自身行为模式的联系;规划的执行者也可以通过指标体系准确判断规划的执行效果。

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为低碳城市目标的实现程度提供评价依据。在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存在的情况下,对各城市低碳发展的实现程度的评价将变得有据可依。

2 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

低碳城市的含义包括以下三个层次:产生途径、碳排放减量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的协调程度、政府部门采取措施的力度。从以上三个角度制定的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从成果、途径和措施实施力度三个方面反映一个城市在低碳方面的环境友好程度。在考虑碳排放量应当减少的同时,也不应忽略低碳作为总的发展方向应当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相协调。低碳城市概念提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发展,而不是为了遏制全球温室效应加剧而限制经济的发展。

2.1 有关减少碳排放指标

有关减少碳排放的指标包括建筑、交通和生产三个方面,主要反映的是在从源头上减少碳排放方面的低碳城市的实现程度。建筑碳排放指标包括住宅生活和公共建筑碳排放两大类。交通方面碳排放可通过城市车辆总量、城市节能汽车比例、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程度、城市分布密集程度四个指标来反映。城市注册的正在使用的汽车总量能反映城市总体的交通碳排放量,能反映一个城市的碳排放对自然生态的压力;节能汽车比例可以反映交通节能化的实现程度,说明在固定汽车总量的条件下,一个城市的交通低碳程度;城市生产用能源消耗总量反映一个城市总体生产规模和其相应的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大小;城市生产用非化石燃料能源比例反映一个城市生产过程中燃料投入方面的低碳实现程度;城市产业结构反映城市的成熟化程度,进而间接说明一个城市在生产方面实现低碳的难易程度和未来所需时间。

2.2 反映碳排放减量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指标

这类指标有城市总体人均碳排放量、碳生产率和含碳能源消费系数三项。城市人均碳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是碳排放总量/人口总量,反映不同消费模式导致的城市人均碳排放水平差异,是从消费角度考虑的指标。碳生产率是城市GDP与城市碳排放总量的比值,说明整个城市的能源生产效率,具体说明一个城市的低碳技术水平对于城市低碳化发展的影响程度。碳能源消费系数为整个城市的碳排放总量与能源消费总量的比值,主要用于衡量资源禀赋、能源结构和能源效率等。

2.3 反映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力度的指标

这类指标包括政府组织机构符合低碳城市要求程度、低碳城市宣传教育覆盖程度、低碳城市研究工作科研资金占科研总投资比例、研究基金在规定期限内到位比例和城市绿化面积比例五项指标。以上五项均为衡量政府部门为实现低碳城市而采取措施力度的指标。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第7篇

农业生态系统的温室气体产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气候、植被、土质及农田管理诸条件中任何一个因子的微小变化,都会改变CO2、N2O、CH4的产生和排放。相对于常规农作,有机农业禁止合成的化学品投入,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温室气体的产生和排放。

1.1二氧化碳(CO2)排放

农业源CO2的排放主要有两个途径: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直接排放和能源间接消耗的排放(如化肥和农药的生产和运输)[57],其中合成化学氮肥的能耗造成的CO2间接排放达0.4~0.6Gt[89],相当于全球农业直接排放的10%。有机农业的原则之一是减少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相对于常规农作,有机农业不使用合成的农药和化肥。研究表明,有机生产比集约化常规生产能够明显减少能源的消耗[67,1011]。不同地区农产品在有机和常规农作间CO2的排放差异。由表1可知,冬小麦的有机种植比常规生产减少46%~57%的CO2排放量,而种植有机土豆则减少13%~33%的CO2排放量[1214]。其中,农药和化肥合成造成的CO2间接排放占据一定比例:例如,英国常规小麦生产中,化肥和农药占总能耗的比例分别为56%和11%[8];美国的常规小麦和玉米生产则是30%~40%和9%~11%[22];中国常规梨生产化肥占总能耗的29%~41%[20]。因此,从单位面积(每公顷)CO2排放量看,有机农业CO2总排放量低于常规农作,主要是与有机农业的标准有关,例如,有机农业禁止高能耗的化学氮肥和农药的投入以及较少喂养高能耗的动物饲料。然而,如果从另一角度——单位产量来比较有机和常规生产CO2排放的差异,不同农作排放的研究结果则不尽相同。例如:种植1hm2有机土豆比生产常规土豆CO2排放量低,但生产1t有机土豆CO2排放量则比常规土豆高[1314];同样有机牧场的养殖研究表明,生产1kg有机牛奶的平均CO2排放量比常规牛奶高[16];与常规梨生产相比,生产1t有机梨的CO2排放量在不同地区结果不同,有高有低[20]。不同农作单位产量CO2排放量变化范围从+81%到50%,主要影响因素是产量和机械耕作的强度[1221]。从耕作角度研究有机农业CO2的排放,有研究人员提出一些地区的有机生产中,因禁止使用除草剂而大量使用机械除草,导致燃油消耗产生的CO2排放量增多。但大多数研究表明机械耕作的能耗通常少于合成化肥和农药的能耗[5,2324]。总体来说,相对于常规农作,有机农业通过减少投入品的使用,作物轮作,尤其是和大豆的轮作,提高了肥料使用效率,减少了虫害管理的农业措施,从而直接(使用成本)和间接(化学生产和运输)地减少了使用化肥投入品的能源消耗[5,11,2526]。

1.2氧化亚氮(N2O)排放

农业源N2O的排放占全球人类活动排放的60%[2](N2O的温室气体当量值为CO2的298倍[2]),主要来自于化肥和有机氮肥的使用及豆科作物种植;排放量取决于肥料的种类以及肥料的处理和施用方式。有机农业禁止化肥的施用不仅能够减少生产化肥的能耗,而且减少化肥使用过程中NOx排放。文献报道在1960~2000年期间,随着化肥施用量的增多,全球作物氮的利用效率从80%降到30%,从而增加了NOx排放的风险[27]。同样,在中国,化肥投入和有机物质投入对农田直接NOx排放的贡献份额分别为77.64%和15.57%[28]。按照目前每年生产化学氮肥的数量计算,排放N2O的总量是农业上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10%[9]。因此,有机农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N2O的排放风险。基于单位面积计算N2O排放,有机农业比常规耕作低[2930],而Syvsalo等[31]指出有机牧场产生的N2O排放比常规耕作低,但没有明显差异。如果基于单位产量计算N2O的排放,两种农作系统则相似[67,32],或有机农作略高,例如Lundstrm[16]研究了奶牛场的NOx排放量,发现生产单位产量(1kg)有机牛奶的NOx排放量略高于常规牛奶生产。与此同时,有研究表明生产管理措施能够减少有机农业中N2O的排放率,如耕作方式、粪肥的使用、种植豆科作物(N来源)及牧场和草地管理等。Unwin等[33]认为,通过改进排水,减少耕作和机械除草(而不是除草剂的使用),有机耕作可以减少N2O的排放。也有研究表明一些因素会提高有机农业上N2O的排放[34],比如豆科作物的高比例种植,堆肥过程N2O的排放,高强度的耕作导致土壤氮的矿化和N2O的排放。

1.3甲烷(CH4)排放

农业源CH4的排放占全球人类活动排放的50%[2](CH4的温室气体当量值是CO2的25倍)[2],主要来自于牲畜养殖、水稻种植以及废弃物分解(包括动植物废弃物和垃圾),其中将近80%的CH4排放来自牲畜肠道消化代谢,而20%来自排泄物,并且,液态排泄物释放CH4的可能性比固体排泄物大。动物粪肥的储藏和处理以及饲料的种类均会影响农业CH4的排放。研究表明:CH4排放的效果主要和堆肥的产生和使用有关系。如果有机系统的堆肥进行发酵,经常通风能够减少厌氧产生的CH4。此外,有机养殖通常在牧场和稻草房内进行;而常规养殖通常使用粪池进行粪肥处理,在这种厌氧环境下极易产生大量的CH4[24]。然而,相对于常规养殖的粮食喂养,有机养殖的牲畜通常摄取低质量的粗饲料,增加了CH4排放的可能,研究发现有机养殖粗粮的高投入导致CH4的排放量增加8%~10%[7,16,35]。如果研究单位面积CH4的排放,重要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牲畜放养的密度、每头牛喂养的周期、粪肥系统、反刍牲畜的比例等。Cobb等[29]、Unwin等[33]、Lampkin等[36]研究发现有机农场单位面积的CH4排放比常规低。原因主要是有机养殖的牲畜密度通常比常规低,而喂养周期比较长,其中非产奶期的比例比常规喂养低,从而产生较少的CH4排放;但有机农场反刍牲畜的比例为80%而常规则为60%,这一因素造成的CH4排放量增加与有机农场的低密度养殖减少CH4排放可以相互抵消。而单位产量的CH4排放量,尤其是奶牛场,有机和常规没有明显的区别[67,37];而Unwin等[33]和Piorr等[34]研究发现有机农场的产奶量比常规低20%,从而有机奶场单位牛奶的CH4排放比较高。土壤能够氧化CH4,从而减少CH4排放而成为CH4库。有研究发现有机管理的土壤CH4自身调节的效率比常规管理的土壤高,施有机肥的土壤CH4氧化能力是施化肥土壤的两倍[3839]。然而,由于缺乏CH4排放研究,有机农业环境资源利用很少评估CH4的净平衡及其他定量数据。专家根据文献推导出以下结论:有机农业中单位面积CH4的排放可能较少,而单位产量的CH4排放则比常规农作高(仅限于牛奶生产研究)。

2有机农作土壤固碳潜能分析

另一个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是提高土壤的固碳能力。实例研究表明有机农业不仅能够减排,而且通过施入有机投入品(生物质和粪肥),采用保护地耕作(覆盖耕作)、大豆轮作等农业措施,提高土壤有机碳的含量[4,25,40]。不同地区的专家针对有机管理的农田土壤固碳潜能开展了研究,发现有机管理的土壤每年每公顷固碳量为0.2~0.4t(C),每年固定0.9~2.4Gt的CO2,相当于全年农业排放温室气体总量的15%~47%[4145];同样,有机管理土壤的每年每公顷固碳量为300~600kg[10]。一系列有机和常规农田土壤固碳比较研究也显示,有机管理的土壤中有机质含量比常规管理土壤的有机质含量高[45],有机农田的土壤固碳高于常规农田。例如,Pimentel等[11]开展了22年的试验发现,有机管理的土壤有机碳含量提高15%~28%,而常规耕作则仅提高9%;美国中部35组有机和常规耕作的比较研究也发现,有机管理措施下的土壤有机碳含量比常规耕作高很多[46]。瑞士专家经过长期(21年)试验表明,有机管理系统土壤碳含量稳定,而常规管理系统中碳含量减少15%;Clark等[47]8年长期试验表明,有机低投入系统的土壤有机碳含量比常规农作提高10%。同样,在荷兰,70年有机管理的农场土壤有机碳含量明显高于常规管理[4849]。

分析有机管理土壤有机碳含量比常规高的原因在于,有机农田系统投入较多的动植物残体增加土壤的碳含量,或者减缓土壤有机碳的分解率,即碳投入率超过了分解率。研究表明相对于常规和免耕操作而言,有机农户通常施入较多的有机碳或者含有机碳的投入品,通过投入合适碳氮比的多种有机物质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有机物质库[50];同样,USDA在马里兰进行了长期的有机生产和免耕常规生产比较研究,发现长期有机耕作的土壤明显优于常规免耕,原因在于使用粪肥和覆盖作物能够弥补耕作引起的碳损失[51]。Drinkwater等[52]在宾夕法尼亚州开展有机和常规玉米大豆种植系统的比较试验,发现与豆科植物的长期轮作,不仅可减少土壤有机质投入,降低土壤碳氮比,同时可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改善土壤的物理性质。同样,有机农作比常规农作确实能增加15%~28%的有机碳。因此,动物粪肥、有机物质的多样性以及碳氮比、腐烂率等因素都可能对这个过程产生很重要的影响[45]。Rodale研究所的科学家们研究认为,如果在所有可耕种的土地上开展有机农作,则能够减少40%的CO2排放。

尽管目前的研究证实有机管理在土壤固碳方面存在很高潜力。然而,测量一定时期内碳存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例如地区多样性,测量不确定性,过程不确定性,实际的突发性,以及减少渗漏和储存碳的适当定价等[53];同时,从长期看,通过土壤固碳减少大气温室气体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制地提高土壤有机质的水平,到一定程度会达到一个平衡,视土壤和气候条件以及管理措施而定[54]。例如,Foereid等[42]对有机管理的土壤固碳进行了模拟,发现第1个50年的土壤有机碳含量增长很快(每年碳增长率为10~40g•m2),之后趋于平稳,100年后几乎达到饱和状态。尽管上述研究表明土壤固碳的潜能不是无限制的,但一定程度趋于平稳并达到饱和。也有研究表明,有机碳长久稳定的状态取决于土壤管理以及避免碳减少的措施,例如李玉娥等[55]研究发现退耕还草后土壤CO2排放通量明显减少;通过改进的管理措施,全球农业土壤的固碳能力能够达到21~51Gt碳,相当于2~3年大气的温室气体排放(参照2004年的排放量)[40]。因此,从长期看,相对于常规农作,有机管理方式在减少能源消耗和提高土壤固碳能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和潜力。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第8篇

关键词:低碳施工;阻碍因素;控制措施

随着全球变暖趋势的日渐凸现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ic)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选择逐渐被广泛认同,低碳经济是指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可能低的经济发展方式,近20多年来,国际上对低碳经济的综合评价研究主要针对CO2 减排技术开发出大量的减排评价模型,用来研究在全球、区域、国家范围内对经济领域或者部门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已成为当前的社会热点。发改委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将力推低碳技术,用低碳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要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等各个领域进一步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作为低碳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低碳施工亦是建筑物全寿命周期内能耗的重要载体之一,研究低碳施工对发展低碳建筑具有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低碳施工影响因素及控制措施分析

为实现施工过程的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目标,必须加强施工阶段碳排和碳汇的控制。下图一中所示,施工碳排不仅指施工现场的碳排放,还包括与施工相关的其他作业的碳排放,按不同碳源可分为运输碳排、 施工现场碳排及废弃物碳排。施工碳汇主要指施工现场的绿化和水系。

1、运输碳排

建筑物建造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材料,运输工具将建材从生产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过程中,会向大气中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 影响运输碳排的因素主要包括运输方式选择、运输距离、运输总量、单位建材单位距离运输效率等。

输方式选择。Adalberh对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运输能耗进行了研究和比较,指出远距离运输应优先考虑海运或铁路运输,近距离运输则以车辆运输为主.

运输总量。根据总体规划,优化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减少建材的使用量。研究表明,进行工厂化生产,采用装配式施工,可节约5%的建材使用量。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建材,可减少运输损耗,提高材料使用效率,降低碳排放量。

运输距离。缩短运输距离可大幅度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以普通载重运输车辆为例,其耗油量约为13升/百公里,柴油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为76060g/GJ,每减少百公里运输可实现40.586的碳减排量。

车辆选择。经调查,汽油货车每百吨公里油耗为8L,柴油货车每百吨公里油耗为6L。而相同或相近车型的燃油效率相比,我国每百公里平均油耗比发达国家高20%以上,载货汽车百吨公里油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一倍以上,拖挂车辆比单车运输平均降低油耗30%左右。

运输效率。首先,根据车辆的单位距离耗油量、设计荷载等技术参数选择最适合的运输车辆,并定期对其进行检修和维护。研究表明,车辆载重每增加一吨,其能耗可降低6%。其次,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提高节能、低碳运输的环保意识,培养低碳、节能的驾驶习惯;不同操作平的驾驶员驾驶车辆油耗相差达7%-25%。

2、施工现场碳排

施工现场的二氧化碳排放是施工碳排的最主要来源,且组成要素最为复杂 Chen等认为施工现场的碳排包括材料、能源、设备和人力的消耗以及对施工土地的破坏等方面。施工现场碳排按区域分为施工区碳排、生活区碳排和办公区碳排,主要影响因素包括施工机具选择、照明、食堂用能及能源选择等方面。如图二所示。

施工机具。施工机械设备和电焊设备的耗能通常占施工用电总量的90%以上,高效、节能的电动机工作效率比普通标准电动机高3%-6%,平均功率因数高9%,总损耗比普通标准电动机减少20%-30%,具有较好的节能效果。通过能耗比较,选用节能的机械设备,如利勃海尔吊机、变频节能升降机等,具有一定的碳减排效用;同时,应制定和执行保持设备低耗高效工况的按时保养、维修和检验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此外,需加强对施工机具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杜绝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能耗损失。

施工、生活及办公照明。在相同功率情况下,灯的能耗仅为白炽灯的1/8,为日光灯的1/3;为节能施工现场应严禁使用白炽灯,全面推广LED照明灯。此外,施工现场应合理配置节能灯数量,严格控制照明强度和照明时间。照明在设计时可按需求分为局部照明、一般照明和应急照明,分级配置节能灯具。施工现场的照明可优先考虑使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经照明方案优化,预计现场照明能耗的碳减排可达60%以上。

临时用房。施工现场应增加临时用房维护结构的隔热保温性能,积极使用保温隔热新材料。工程结束后,尽可能回收临时用房材料,避免或减少材料浪费,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率,减少临时用房产生的碳排放量。

3、废弃物碳排

施工废弃物的处置也是施工碳排的重要组成部分,废弃物碳排包括运输碳排和处置碳排,如图三所示。首先,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排放二氧化碳。一方面,废弃物的处置因消耗电能、化石燃料等而产生二氧化碳,增加碳排放;另一方面,废弃物经回收加工后可制成建筑材料再次使用,减少了原材料开发,降低碳排放。

废弃物处理。处理废弃物时优先选择节能、低碳的工艺和设备,充分加工并循环利用建筑废弃物,避免和减少建筑垃圾的焚烧和填埋。

废弃物运输。坚持贯彻“3R”原则(减少废弃物、再利用和循环),制定固体废弃物的减量计划(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固体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应达到30%以上。如模板工程可采用定型钢模,并采取高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周转次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建材可采用工厂化生产,再运送至现场组装,约可减少30%的废弃物,减少10%的空气污染。

4、施工碳汇

施工现场环境较为复杂,车辆运输、施工机械作业渣土堆放等施工活动会产生大量的扬尘、噪音,并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增加施工现场的绿化可在固定土壤、减少扬尘污染、维护环境的同时,吸收二氧化碳,提高施工碳汇总量。

三、低碳施工发展对策措施

1、建立科学的低碳施工管理体系,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系统科学的低碳施工管理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能力,减少因管理混乱而造成的碳排增加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序,并对多种施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选择最优的施工组织方案。同时,施工企业、监理、业主等各参与方应以最大限度减少碳排量为己任,组建低碳施工委员会,实时监控和调整施工现场的低碳施工执行情况。

2、推广低碳施工新技术。优化用能结构,积极推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减少煤炭、火力等传统发电的能源比例。同时,优先用国家和行业推荐的节能降耗的用能产品,如施工现场全面使用LED 照明灯,选用高效的利勃海尔轮式装载机等。

3、提高现场人员的低碳意识。发展低碳施工应加强低碳环保教育,充分调动现场管理人员 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培养其低碳意识 现场人员是低碳施工的最终执行者,离开现场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即便再完美的低碳施工方案也难以真正得到落实。

4、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与机制。发展低碳施工应充分发挥三套机制和三套政策的作用。即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大主体间通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形成政府-行政体制、企业-市场机制、社会公众-社会机制,通过政府行政机制自上而下的努力、市场机制发挥营利性组织横向的努力和社会机制促进非政府组织自 下而上的努力。促进低碳施工的推广应用;与三套机制相对应,应尽快制定发展低碳施工的相关政策,包括规制性政策、市场性政策及参与性政策。尤其对于我国节能环保业的投融资困境,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建立风险补偿金等政策予以扶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营利性企业以及公益性组织、社会公众等构成的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机制有机结合的格局,充分发挥三大主体的积极作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低碳施工是顺应全球低碳经济的趋势而发展起来的,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推行低碳施工技术是利国利民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应鼓励研发和大力推广应用低碳施工,对应用低碳施工存在的问题,不断地进行研究并尽快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1] 周笑绿.循环经济与中国建筑垃圾管理[J].建筑经济,2010.

[2] 李启明、欧晓星.低碳建筑概念及其发展启示[J].建筑经济,2009.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第9篇

[关键词]碳排放;碳关税;经济效应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4—0020—04

一、引言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气候变化问题上升为全球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虽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由于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CO2排放量已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CO2排放国。从经济学角度看,碳排放产生的负外部性不仅破坏大气环境,还会造成经济损失。为减少全球碳排放,避免碳泄漏现象,发达国家提出对进口的高耗能产品征收惩罚性的碳关税。碳排放驱动的碳关税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出口贸易数量及改善全球福利有较大影响。

国内外相继开展了碳排放及碳减排政策对环境和贸易影响的相关研究。一些研究发现,发达国家的减排政策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产生深远影响。针对发达国家提出的减排政策,我国部分学者进行了碳排放、碳关税与对外贸易关系的实证研究。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出口商品的隐性碳含量显著上升,高碳产品出口导致中国碳排放增加。中国的出口贸易有利于发达国家减少能源消耗,但却增加了全球的CO2的排放。国际贸易中的高碳排放产业转移实证研究的结论是:发展中国家正成为发达国家高碳排放产业转移的“避难所”。针对碳关税对对外贸易影响的实证研究认为,碳关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但会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造成负面影响。

过度碳排放不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且影响他人的生产和生活质量,碳排放是一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但较少有研究利用外部性理论分析碳排放的外部性问题。因此,本文在跟踪国内外最新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学外部性理论分析碳排放外部性成因,并探讨碳排放内部化措施——碳关税的经济效应。

二、碳排放外部性

(一)外部性成因

外部性理论是福利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经济学的理论支柱,外部性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中低效率资源配置的根源,为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提供了可选择的思路。外部性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的现象。正外部性经济活动给其外部造成积极影响,引起他人效用增加或成本减少;负外部对外界具有一定的侵害或损伤,引起他人效用—隆低或成本增加。于产生这些问题的国家。一国碳排放污染不仅影响本国大气环境,还影响到他国大气环境;不仅产生碳排放负外部性,而且发生了跨国负外部性。这种跨国负外部性既破坏了环境,又造成经济损失。过度碳排放问题的根源在于碳排放成本外造成了产品价格扭曲和市场各排放企业之间通过货币方式互相调剂排放量,从而达到减排目的。超量减排的企业可以在市场上转让、储存、出售剩余排放权,以获得保护环境的经济补偿。增加排放的企业则必须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排放权,付出成本代价。碳排放交易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减排手段,使碳排放成本外部性向企业生产活动内部化转化,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有效控制碳排放总量,最终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及整体经济的帕累托改进。

2.碳交易运作模式。目前碳排放交易机制主要有两种模式,即欧盟采取的排放交易机制(European Uninn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ETS)与美国的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计划(Cap-and-Trade)。

(1)欧盟排放交易体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从2005年1月起开始交易,是欧盟内部的交易体系。欧盟ETS运行的关键是对温室气体高排放部门在排放量上实施强制约束,使碳排放权成为具有市场价格的稀缺资源。EUETS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机制,将《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各成员国,再由各成员国根据计划分配给各企业,企业或部门可以在配额规定的限度内排放二氧化碳。各企业可以在市场上进行配额交易,配额有剩余的可以将用不完的配额卖给其他未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超量排放的需要另行购买配额或者是接受罚款。EUETS覆盖范围包括12000多座电站、工厂及其他工业设施,几乎占欧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一半,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

(2)美国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计划。2009年6月美国通过了《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该法案确定了美国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即2020年前,美国的排放总量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17%,到2050年则要降低83%。根据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机制,对所有污染额度进行拍卖,超额排放需要购买排放权,拍卖所得资金部分用于支持清洁能源开发。

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激励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的发展,促进了在全球范围内施行的CDM项目,使发展中国家有望减少27亿公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经济收益近40亿美元。该机制的缺陷在于:第一,市场无法预计实际碳排放量。第二,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产生的配额价格极不稳定。实践证明,不稳定的化石燃料价格影响配额价格,决策者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再次设定总量限额,由此而来的政策上的不确定性使价格的不稳定性变得更为强烈。

(二)碳关税

碳关税是对进口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其理论依据是庇古税。以美国为主导的发达国家拟通过征收碳关税,对没有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的国家高耗能出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解决全球气候变暖及碳排放问题。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和碳关税相关条款,拟于2020年开始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碳关税。法国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对环保立法不及欧盟严格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品征收碳关税。欧盟宣布2012年1月对出入欧盟的国际航班征收15%的航空碳排税。按欧盟碳排放征收方法,2012年中国航空公司需要支付7.43亿元的碳排放税,到2020年需向欧盟支付超过30亿元,9年累计支出176亿元。中国飞往欧洲的航班每增加一班,一年将增加1500万元人民币的额外成本。

从保护环境角度看,碳关税征收内部化了碳排放污染负外部性,避免发达国家厂商为了降低高耗能产品的减排成本,将高耗能产品的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成为碳排放的避难所,从而达到抑制碳排放、减少碳泄漏的目的。

四、碳关税的经济效应

尽管碳排放内部化措施在碳减排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从产品竞争力角度看,碳关税增加了没有承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国家的产品成本,短期内会抑制发展中国家部分产品的贸易数量,恶化贸易条件,成为绿色贸易壁垒,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从而提高发达国家国内相似产品的竞争力。

(一)积极作用

图1表示征收碳关税后的局部均衡。当进口国除了应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ETS外还征收碳关税时,碳关税减少了进口国国内需求和全球需求。由于征收碳关税,全球需求曲线D1向左下移动为D2,均衡点由A点移动到E点,新的均衡价格低于原均衡价格。

国际价格的下降意味着出口国厂商将减少产量,因为国内产量被ETS限制,全球产量将会下降,国内和外国消费量也将下降。由于征收碳关税造成消费量的转变,使国内和国外消费者面对不同的价格。

图中ADE表示征收碳关税产生的福利损失包括消费者和生产者福利损失。生产的全球外部性也会增加福利,平行四边形ABCE表示生产者剩余,净福利为ABCD,这说明碳关税能改善全球福利。由此得出,在征收碳关税的情况下,产品x的国际市场价格上升,均衡的贸易量减少,抑制了高耗能产品出口贸易数量,达到减排目的。

从理论上看,全球福利因为碳关税而增加。如果碳关税政策能够被正确实施,就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全球的福利水平。

(二)消极作用

征收碳关税前后的高耗能产品贸易数量,可以通过世界市场高耗能产品进口需求曲线和出口供给曲线进行分析,如图2所示。

图2中产品x为高耗能产品,D为世界市场产品X的进口需求曲线,S为世界市场产品x的出口供给曲线。征收碳关税之前,世界市场产品x的均衡点为E,此时世界市场均衡价格为P1,贸易量为Q1。如果征收碳关税,世界市场的均衡将发生变化。由于征收的碳关税由企业承担,损失的成本从产品本身扣除,产品x的出口供给曲线s向左上方移动至s′。短期内产品x进口需求变化不大,需求曲线D不发生变化。因此,征收碳关税后,世界市场产品X的均衡点将由E点运动到E′点,均衡价格为P2,出口贸易量由Q1减少至Q2。因此,征收碳关税会减少出口国的出口贸易数量,影响出口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由此可以看出,环境因素不仅成为决定消费质量的因素之一,还成为了生产投入要素之一。如果实施碳关税政策,则将增加碳要素投入成本,导致高碳产品价格上升,需求萎缩,加强对高耗能产品生产的抑制作用,有利于保护环境;同时,碳要素成本上升,会激励生产者选择成本更低的替代要素投入,并加大投入节能减排技术,促进环保技术发展。因此,从世界经济发展面临气候变暖和能源压力的客观角度看,美国、欧盟对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政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碳关税作为对高耗能产品所征收的一种惩罚性关税,短期内会增加产品的出口成本,降低其竞争力,导致贸易数量减少、贸易条件恶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及出口贸易的发展,也说明碳关税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实施的一种新型贸易壁垒。

五、结语

二氧化碳问题是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抑制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是全世界各国的共同任务和目标。虽然从世界经济发展面临气候变暖和能源有限的角度看,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短期内,碳关税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的出口贸易具有抑制作用。因此,我国应积极寻求建立应对碳关税的短期与长期有效机制。

当前,我国应积极开展碳关税外交活动,反对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鼓励企业进行低碳技术引进与创新,促使企业主动参与国际碳交易;实行出口贸易多元化战略,调整贸易结构,开辟新的出口市场;采取贸易反制等措施保护我国出口贸易。从长远来看,碳关税的征收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它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向低碳经济转型。发展低碳经济是解决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问题的根本措施,低碳经济不仅可以有效应对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问题,还可以挖掘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应该着眼于未来长期发展目标,研究制定低碳发展战略规划,协调出口贸易与碳排放的关系,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实现我国出口贸易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

[1]杨继.碳排放交易的经济学分析及应对思路[J].当代财经,2010,(10).

[2]刘伟,魏杰.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3]唐志.环境成本内部化实现途径探讨[J].改革与战略,2010,(2).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江苏省 终端能源消费 企业碳补偿 措施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节能减排是江苏省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国家绿色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低碳发展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工业清洁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总体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目标,实现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有效控制碳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COP21召开时期,中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到2020年,相比于2005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下降40%-45%,全面做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根据已有研究结论,“碳补偿”是在全球变暖和低碳经济背景下产生的生态补偿研究新领域。因此,江苏省低碳发展目标的实现对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江苏省工业碳补偿措施,促进江苏省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实现任重而道远。

近年来,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对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的发展进行了广泛研究,并取得了大量优秀成果。Ramakrishnan Ramanathan 采用DEA 模型分析了碳排放量、国内生产总值和能源消耗之间的关系。[1]吴彼爱等发现GDP 与碳排放量存在高度相关性,其中工业部门是碳排放的最主要部门。[2]赵荣钦等人首次将区域碳补偿的机制、措施及政策建议进行了综述,为当前低碳的运行与不同区域和主体之间公平发展找到平衡点。本文采用最新数据和视角,以江苏省工业为切入点,对其终端能源消费量与企业碳补偿措施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江苏省工业终端能源消费的各项指标,提出基于企业的碳补偿措施,为江苏省工业企业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实现自主减排提供建议与参考。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一)研究方法

在碳排放的计算方法中,由于实际测量法与系统仿真法的操作非常复杂且会产生很大的误差,因此排放系数法被广泛采用。[3]本文将采用传统的排放系数法来计算江苏省工业的碳排放。

(二)数据来源

根据数据的时效性和可得性,本文选取江苏省工业2005-2015年间8年的主要能源消费量,如表1所示。CO2 的来源主要是化石燃料能源,选取原煤、焦炭、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七类能源,没有加入电力的消费,以免重复计算。根据IPCC和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提供的碳排放系数,[4]在此基础上乘以44/12转化为CO2排放系数。江苏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耗量及工业GDP数据来源于《江苏统计年鉴2016》,由于能源平衡表里的终端能源消耗显示数据为实物量,本文将实物量的数据全部折算成为标准量,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取自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如表2所示。

三、结果与分析

根据江苏省工业终端能源消费CO2排放计算公式既可计算出江苏省工业碳排放量,再结合工业总产值,计算出工业历年增加值,进而计算出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弹性系数,得出当前江苏省工业终端能源消费现状,如表3和图1所示。

根据表3和图1,江苏省工业总产值和工业CO2排放量2005-2015年期间均呈上升趋势,工业增加值则波动平稳,2009年的金融危机影响了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的上升。CO2排放量从2005年的40339.39万t上升至2015年的68792.66万t,平均年增长率为6.11%;与此同时,工业增加值从7870.62亿元上升至8936.03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42%。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江苏省2005-2015年间,工业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大于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即江苏省的工业发展趋势不符合节能减排的推行要求,需大力推行碳补偿以减轻环境压力。

工业CO2排放强度指由于单位工业的增加值而相应产生的CO2排放量,工业CO2排放强度的变化则表明碳排放和工业增长的变化程度和趋势。[5]据相关资料显示,工ICO2排放强度越高,说明工业增长对环境的污染越大,经济增长质量越低,否则相反。2005-2015年间,工业CO2排放强度呈波动上升趋势,2009年达到9.73,说明金融危机期间,经济增长对环境污染程度高,经济发展水平的下降引起经济增长质量的降低,而2010年跌至最低值3.12,说明江苏省在经济恢复期间实行节能减排取得了良好成效。工业CO2排放强度数据的波动表明江苏省致力于节能减排标准的完善,然而,2015年,工业CO2排放强度达到了峰值9.93,说明距离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工业CO2排放弹性系数的计算方法是用工业CO2排放量的年增长率除以工业增加值的年增长率。当其结果小于1时,说明工业增长速度大于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节能减排的效果显著,工业污染控制总体较好;若结果为负数,则说明工业污染总量出现下降,工业污染治理效果非常好;但是注意到当其结果大于1时,说明工业增长速度是小于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的,节能减排的效应不明显,工业污染加剧。由表3可以看出2005-2015年间江苏省工业CO2排放弹性系数均没有超出1且以负值居多,那么则说明江苏省工业增长速度大于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由此说明江苏省污染治理工作效果较为显著,但总体上CO2排放弹性系数呈上升趋势。

综合上述数据分析,江苏省工业的迅速发展带来CO2排放量的快速增加,江苏省近年来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小于工业增长速度,节能减排的效应显著,并且通过相关专家与学者的预测,2015-2020年CO2排放强度逐年下降,CO2排放量呈上升趋势,[6]同近年来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小于江苏省工业增长速度的趋势相契合;同时,应注意到工业增长会对环境产生非常大的污染,经济增长质量还有待提高。因此,在全球变化和低碳经济背景下,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省市,江苏省各方面在碳补偿措施上需进一步探索。

四、碳补偿措施

查阅相关资料,碳补偿可下定义为“碳排放主体以经济或非经济方式对碳汇主体或生态保护者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即通过经济手段消除碳排放的外部性的行为,以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实施,实现区域公平发展及可持续,其实质上是一种以碳为纽带的区域低碳发展的措施和手段。[7]

本文从企业主体出发,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将企业碳补偿措施总结为以下3种。

(一)企业内部碳补偿

企业内部碳补偿是通过企业员工及企业自身宗旨和运作机制以抵消碳足迹的措施。有以下三种方式:①企业内部开展植树造林与员工捐赠活动。组织员工进行定期的植树造林和为政府设立的碳基金进行捐赠,从而在整体上减少和抵消企业的碳足迹。②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生产运作,并按时缴纳碳税。当前政府颁布的碳排放奖惩措施、碳金融工具等政府碳补偿方式是最重要的碳补偿途径,企业应相应政府号召,建立企业碳基金,以实现自主减排。③建立创新企业文化,[8]创立专属碳排放包装标记。在工业企业的销售环节中,公司可将在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运输等生命周期环节中产生的碳排放量标注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并将碳排放的成本计入产品价格中,以便于消费者在同类商品中进行选择,从而间接实现消费者对企业碳排放的成本补偿,不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二)企业间碳交易补偿

碳交易的本质是一种市场机制,其目的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的减量排放。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0月批准全国范围内北京、重庆、湖北、广东、天津、上海、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据统计,从2013年6月份开始,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重庆已经陆续建立了碳减排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据了解,中国将加快推进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力争2017年全面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毫无疑问,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在此政策基础上,政府会将一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间每一项土地利用活动,并规定如果该项土地利用活动实施周期内的实际碳排放量没有超出政府所给予的配额,则可将多余的配额出售给其他土地开发活动主体,因此企业间碳交易的补偿措施可以从企业经济利益出发促进企业清洁生产,是十分重要的碳补偿途径。

(三)企业间非交易性碳补偿

“十三五”规划中强调培育若干带动区域协同发展的增长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从企业间投资与技术援助的角度出发,核心是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向经济落后地区输送资本、技术与人力资源,最大程度帮助落后地区实现节能减排,从而以抵消自身碳排放足迹。此措施在进行推广时需要政府政策的引导,政府制定相关企业间援助的机制与标准,规范援助的形式与流程,从而更好实现企业碳补偿。

五、结论

本文基于2005-2015年间江苏省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费量及工业总产值,结合标准煤折算系数、CO2排放系数,计算出江苏省工业CO2排放量、工业增加值、工业CO2排放强度和CO2排放弹性系数,得出相关结论。江苏省工业总产值和工业CO2排放量2005-2015年期间均呈上升趋势,工业增加值则波动平稳;工业CO2排放强度呈波动上升趋势,2009年达到9.73,2010年跌至最低值3.12;CO2排放弹性系数均小于1,且以负值居多,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江苏省工业的迅速发展带来CO2排放量的快速增加,经济增长质量有待提高。从企业主体出发,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本文将企业碳补偿措施归纳为企业内部碳补偿、企业间碳补偿交易、企业间非交易性碳a偿等三种措施。鼓励企业内部开展植树造林与员工捐赠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生产运作,并按时缴纳碳税,创立专属碳排放包装标记;政府会将一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间每一项土地利用活动,并规定如果该项土地利用活动实施周期内的实际碳排放量没有超出政府所给予的配额,则可将多余的配额出售给其他土地开发活动主体;推动工业企业向经济落后地区输送资本、技术与人力资源,最大程度帮助落后地区实现节能减排,从而以抵消自身碳排放足迹。因此,虽然江苏省经济发展位居全国前列,近年来节能减排效果显著,但仍需从企业出发,创新工业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碳补偿措施方面勇于探索,致力于实现低碳模式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为江苏省经济发展和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R amakrishnan R amanathan. A multifactor efficiency perspective to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world GDP ,energy consumption and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J].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 Social Change,2006(73):642- 675.

[2] 吴彼爱,高建华,徐冲. 基于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河南省碳排放分解分析[J].经济地理,2010, 30(11):1902- 1907.

[3] 昂双龙,李启明,李德智. 江苏省建筑业能源消耗及省级比较研究[J].发展战略,2010(12).

[4] 胡颖,诸大建.中国建筑业CO2排放与产值、能耗的脱钩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8):50-57.

[5] 谢守红,邵珠龙,牛水霞.无锡市工业碳排放的测算及影响因素[J].经济地理,2012(5):140- 146.

[6] 田立新,钱佳玲.江苏省工业碳足迹研究及情景模拟[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15(3):26- 31.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芬兰;澳大利亚;碳税税制;碳税经验;启示。

一、国外碳税税制的法律规定及其实践。

对于碳税的定义,一般认为,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对矿物燃料和相关产品,如煤炭,天然气,航空燃油和天然气等,根据它们的碳含量征收碳税,以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在碳税税制方面,以芬兰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属于先行者,而澳大利亚等国家则归属于后起之秀,因此芬兰与澳大利亚的碳税政策对于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芬兰的碳税税制。

作为欧洲率先实行碳税制度的国家,芬兰在碳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体现为没有在社会上遭到强烈的抵触。这不仅取决于芬兰本身合理的税制,也与芬兰实施税制小心翼翼的风格有关。

1.碳税立法。

(1)主要措施——完备的碳税税制。

1990年,芬兰开始对所有的矿物材料进行征收碳税,统一的税率仅为1.62美元/吨碳。到了1993年,税率变大,而且对于柴油与汽油实行差异税率,同时,也将征收范围扩展到了电力。从1995年开始,芬兰实行了混合税,以后每年混合税种的碳税也在根据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的进行调整,比如2003年为26.15美元,而2008年则调整到了30美元。

(2)辅助措施——宽松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措施。

由于征税使得工业企业成本提高,芬兰从两个方面同时入手,除了进一步完善碳税政策,还实施了较宽松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措施:[2].

一是工业生产中作为原材料的产品或航空海洋运输中所用燃料减免其他工业领域无减免;二是电力生产中大部分燃料免税;三是天然气碳税是递减式的税率。芬兰的减免及退税条款,其主要对部分电力行业免税,对工厂或热力公司使用的生物燃料进行豁免,对工业生产中作为原材料的产品或航空,航海中所用燃料减免税。

(二)澳大利亚的碳税税制。

在2011年11月8日,澳大利亚参议院通过了吉拉德政府提出的《清洁能源法》,该法案主要以碳税立法为核心内容,并对澳大利亚未来清洁能源的发展作出了总体规划。

1.碳税立法。

澳大利亚碳税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碳定价(碳税)机制和其配套措施以及清洁能源发展计划。其中碳税价(碳税)机制涉及到了澳大利亚碳税的实施对象,定价标准与实施步骤,是清洁能源发展计划的核心与基础。

(1)碳定价(碳税)机制。

A.实施对象。澳大利亚碳税的实施对象是包括力拓、必和必拓和伍德赛德等500家最大的碳排放企业,主要涵盖了矿产、石油、电力和钢铁等领域,这些企业[3]其中约有135家在新南威尔士州和澳大利亚首都领地,110 家在昆士兰州,85家在维多利亚州,75 家在西澳大利亚州。其中约60家主营电力生产,100家从事煤炭及其他矿产品开采,还有60家为水泥化工和金属加工等工业企业。

B.定价标准与实施步骤。此法案的实施步骤与定价标准,主要是以2015年为分界点,通过前三年的碳税实践,促使碳税机制能够转变到碳排放交易这样一种市场化的方式上来。[3]

在2015年以前,碳税的价格由政府进行定价,其中前三年采取的是一种固定的价格,从2015年7月1日开始,碳税税制将变为碳排放交易这种方式,也就是说碳税的价格将根据市场进行决定。但应该注意的是,并非碳税的价格会一下子猛增,而是在转为市场定价的前三年规定一个浮动范围,最低价为15澳元(约15.414美元),最高上限高于国际预期价格,为20美元。

(2)配套措施。

澳大利亚政府在实施碳定价(碳税)机制的同时,为了尽量减少碳税的征收给家庭,企业等带来的负担,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比如对家庭,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主要包括家庭援助计划、产业援助计划、设立能源安全基金以及建立碳机制的治理结构四个方面。

(3)清洁能源发展计划。

澳大利亚此项清洁能源发展计划涵盖了制造企业的转型,大力发展可再生资源和鼓励农林及土地利用部门减少碳排放等等。这些措施的目的基本上是鼓励全民参与到节能减排这一轨道上来。与此同时,澳政府还将在企业生产,农业发展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大力发展低碳技术。

二、芬、澳两国碳税税制实践的经验。

芬兰与澳大利亚两国分别代表了国际碳税制度的先行者与后起之秀,尽管两国在碳税税制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两国碳税制度的实践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有必要总结两国的碳税经验,为中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所借鉴。

第一,建立完备的碳税机制——主辅结合。无论是芬兰还是澳大利亚,在碳税税制方面基本上都采取了主要措施与辅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从而弥补了单一方式的缺陷。比如芬兰,一方面引进碳税与混合税,另一方面又采取了宽松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措施等辅助措施,两种措施同时运行,有效避免了因碳税过重而引起的不良社会问题。

第二,把碳税的问题提高到立法的高度。碳税作为一个新兴的事物,一方面其带来的环境效益等一些长期效益在短期内并不会被体现出来,另一方面,公众普遍对于环境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烈。

因此,只有把碳税纳入法治的轨道上来,才能使碳税政策得到贯彻执行下去。就以澳大利亚为例,碳税问题困扰了两届政府,直到吉拉德政府参议院才艰难的通过了《清洁能源法》,正是由于此项法案的出台,把碳税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保证了澳大利亚的碳税制度得以真正的实施下去。

第三,要慢慢的,逐步的推行碳税措施。任何一项措施的实行都会有一个过程,社会对于碳税措施的接受同样也需要一个过程。[1]芬兰在推行碳税时,是“以慢制快”,在刚开始,把税率制定得非常低,等到人们习以为常时,再逐步提高税率,最后形成了现在著名的高额累进制度。

三、对中国的启示:探索中国碳税政策之路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也逐渐变为世界的“加工工厂”,能源需求量的增加伴随着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大,开征碳税就迫在眉睫。然而[2]

“我国现行税制对环境保护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税种仅局限在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少数几个,没有形成一个以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为目标,各税种、税制各要素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和制约的相对立的能源或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因此,应当在考虑中国与澳大利亚、芬兰两国实施碳税的客观现实差异的基础上,吸收借鉴芬兰与澳大利亚的碳税实践经验。

1.碳税法规、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清洁能源法》使澳大利亚的碳税理论真正上升到了法律的角度,相反在中国,碳税的观念并没有进入人们的脑海之中。因此,把碳税制度引入法规甚至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一方面可以使相关碳税措施凭借法律的强制性功能得以施行,另一方面,碳税法律、法规促使公民形成征收碳税的意识,增加人们的可接受性,以便于碳税制度的施行。有了碳税制度法律层面的指导,碳税制度法律实践的实行就有了明确的方向,这也就更有利于碳税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2.从税率的角度,逐步、分阶段推行碳税措施。我国是煤炭大国,若迅速提高碳税,将会对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造成困难,故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分阶段逐步推进碳税措施。具体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阶段,可以采取国家统一碳税的定价方式,并且在一定时期内较为稳定地征收较低税率的碳税,使人们逐渐适应碳税的征收,同时激励纳税人实施减排措施。第二阶段,这一阶段进入了碳税的中期,政府可以逐步提高碳税税率,采用分时间段的累进制税率,逐步调整到位,给予企业充分时间来应对新的税率政策;另外,碳税税率不宜绝对统一,要根据我国实际现状,在不同地区、不同环境功能区、不同CO2含量设置相应差别税率。第三阶段,可以将碳税的税率将根据市场进行决定。通过创建碳交易市场让企业自我选择减排,引导并激励相关各方参与市场等市场手段和价格手段来减排。

3.主要措施与配套措施相结合。澳大利亚与芬兰碳税税制都采用了相应的辅助措施。考虑到了中国属于能源大国,而且是以煤炭为中心的能源消费结构,因此可以以碳税机制为主线,实施相应的配套措施。譬如针对能源密集型产业,可以实行税收返还或税收减免政策;与此同时,可以对积极使用先进清洁技术并达到碳减排标准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或对企业针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普及以及清洁技术研究给与税收减免、优惠贷款、资助研发等方面的政策鼓励,但税收补偿或补贴的力度应该随着清洁能源的逐步普及而减小。除此之外,可给予弱势产业的一定的补偿,也这有利于维护碳税公平。

4.征收碳税的范围应该由局部到整体,由小到大进行扩展。纵观澳大利亚征收碳税的对象便会发现其征收的行业与地区都是非常集中的。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比较广博的国家,对于碳税措施只能像“改革开放”一样,由局部向整体逐步推广。征收碳税的具体做法为:第一,从行业方面考虑,可以先从矿产、化工和电力等碳排放量较大的工业行业开始征收,然后逐步扩展到航空、汽车及家用电器等商业与家庭领域。第二,从区域角度考虑,应当先从东北部重工业发达的地区起步,比如以沈阳,大连等工业城市作为试点,并吸取教训与不足,再向全国逐步展开。

四、结语。

碳税是碳减排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其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节约能源,环境保护以及增加财政收入。中国作为一个处在工业化进程的关键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因此在享受世界科技成果的同时,承担的国际责任也会越来越大。借鉴芬兰与澳大利亚两国在碳税税制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我国在制定减排政策措施时,应将碳税作为一个重要的选择加以考虑。正如能源问题研究员姜克隽在接受孟斯专访时说:中国正在考虑征收碳税,他认为此举能推动经济的发展,应尽早推行。“参考文献:

[1]赵玉焕。碳税对芬兰产业国际竞争力影响的实证研究[J].北方经贸,2011(3)。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旅游业;减排;政策框架;战略措施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0)06-0013-06

引 言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已经从科学研究问题延伸成国际事务问题。从总量上,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发达国家要求中国承担更多减排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面临着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巨大压力。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此背景下,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

为实现我国碳总量控制的目标,各行各业都要根据各自二氧化碳排放现状及潜力,制定切实措施,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旅游业是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是低耗能、低污染产业,在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和产业替代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设计一套完整的中国旅游业减排的政策框架,并提出具体的战略措施,有助于推动我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和我国降碳目标的实现。

一、旅游业对气候变化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存在潜在的关键性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明确指出,旅游业是资源消耗低的战略性产业。这里的“资源消耗低”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旅游业作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不仅是现代服务业的龙头,而且是传统产业的重要替代产业之一,是节能减排、建设“两型社会”、落实“调结构”和“促转变”战略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旅游业能源消耗低、污染少。我国能源消费的部门结构以工业为主,占全社会能源消耗的比例始终稳定在70%左右。统计年鉴中能源消耗统计项没有设置旅游业或服务业的能源消费。旅游交通和旅游住宿业是旅游业主要的能源消耗部门,两项能耗共占旅游业总能耗97%以上。对照统计年鉴中的统计项,即旅游业的能耗主要散落在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项中。而这两项能源消耗总比例仅为5.29%,显然这个总和是远大于旅游业能源消耗的,也就是说,旅游业能源消耗占总能源消耗比例很低。目前,我国工业企业仍是环境污染主要源头,约占总污染比重的70%;农业污染占到总污染的近1/3。相比工业和农业,包含旅游在内的服务业几乎无污染。因此,从旅游业自身的产业特征来看,旅游业是降低节能减排的优势产业,也是当前最适合于发展低碳经济的领域。

在低碳经济发展潮流兴起的背景下,旅游业应该成为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然而,由于受旅游业是低耗能、低污染产业惯性思维的影响,旅游业被认为和减排没太大关系,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中没有旅游主管部门。但事实上,旅游业也排放了一定量的二氧化碳。据世界旅游组织最新研究显示,旅游业对全球温室气候排放负有5%的责任,除去飞行,贡献值为3%;2005年,来自旅游交通和住宿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分别为1192Mt(10度吨)和284 Mt;2035年以前,来自旅游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以2.5%的年均速度增长,至2035年,旅游业、交通及住宿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分别达到2436 Mt和728Mt。

为此,我们要深刻认识旅游业在气候变化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认识到尽管旅游业是低耗能、低污染产业,但同时也排放了相当量的二氧化碳。有效减少旅游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有助于我国碳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旅游业是应对气候变化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领域之一,对气候变化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存在潜在的关键性作用。

二、旅游业减排政策框架设计面临的问题

减排政策框架是要制定减排目标并设计减排措施,解决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旅游业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对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的现状及总量不明确、排放的途径不清晰、减排的目标不全面等。

(一)排放现状不清,总量不明

熟识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的现状及总量,是设计减排政策内容最基本的条件。然而,由于气候变化与旅游业发展之间存在时间尺度上的不匹配,导致无论旅游学界、气候学界还是产业界对二者相互关系的关注都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气候变化和旅游业是两个非常复杂的开放系统,两者都存在很强的不确定性,相互作用机制复杂,国内外现有的研究对二者的相互关系认识都不深刻。从全球来看,我国旅游总产值在GDP中的比例仅占4%强,历史文化、观光旅游占主导地位,受气候变化影响相对较小,因此,国内对二者关系的关注和研究相当薄弱。也正因为如此,中国旅游业对气候变化的负反馈作用到底有多大,二氧化碳排放量到底是多少,至今仍是空白。总体来看,中国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的现状不清,排放总量不明。

(二)排放途径不详,抓手不实

要弄清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现状及总量,就必须厘清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途径,这样才能找准有实效的工作抓手,制定有针对性的减排措施。旅游业是一个产业关联度很高的产业,与旅游业相关的产业如民航、公路等交通部门,餐饮、住宿、娱乐、通讯、零售业等,均与碳消耗联系在一起排放温室气体,有的甚至是高耗能产业。旅游的主体是旅游者,随着大众、散客旅游时代来临,旅游活动的方式更加多元、灵活,二氧化碳排放的途径更加多元。复杂的产业体系、多元的排放途径,使得弄清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途径、准确计算排放总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到目前为止,除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外,其他国家在此领域的研究也十分薄弱。在排放途径不详尽的前提下,确立卓有实效的工作抓手其难度可想而知。

(三)减排目标不全,安排不周

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途径、现状及总量不明,就很难制定全面、具体的减排目标,只能是泛泛地提一些目标,或者仅就某几个行业领域提些具体指标。这样可能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仅有的、就某几个行业领域的减排安排,对旅游业减排潜力的影响及完成总目标的作用有多大?会不会出现真正需要大力减排的领域却没有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以酒店和 景区为例,往往高星级的酒店和景区因资金雄厚,理念先进,对技术的运用程度较深,其减排潜力及净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比那些星级低的酒店、景区要低得多。二是就某几个行业领域的减排安排,会不会在限制了某个行业发展的同时打击了其他行业,难免有不公正之嫌。并且旅游业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链条上的每一个产业相互衔接,一旦某个行业的发展受到影响,会迅速波及整个产业。如果是这样,那么政策的安排就显得不够周全。

三、政策框架设计

按照公共政策学理论,完整的政策过程包括:政策问题提出、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各项环节能否正常运转直接决定了政策目标能否有效实现。而优良的政策设计则是一项政策的良好开端,甚至有人认为,制定出优良的政策就等于政策成功了一半。本文对于旅游业减排政策框架设计就是本着这一初衷进行的。需要强调的是,本文的政策框架设计只作为概念模型。

(一)总体目标

中国旅游业减排的总体目标就是根据自身现状,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切实制定相关措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为国家实现碳控制总量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提升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利用旅游业是窗口行业的优势,推动我国低碳教育,传播低碳理念,向世界有效展示我国在低碳行动方面的努力和成效。

(二)原则

1 差异性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差异大,区域资源特点、环境承载容量、经济水平、技术水平不同,对二氧化碳的净化与吸收能力不尽相同,各地旅游产业发展的现实差距也是存在的。旅游业减排政策的出台不仅必须与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相适应,与产业、行业的现实相适应,而且政策的制定必须在实现减排目标的同时,达到推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否则就是一种极为不经济的行为,所酿成的损失与浪费既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因此,需要打破传统政策框架,设计更为科学和贴近区域和产业实际的减排政策,而且需要设定一条最能够适应当地及产业实情,能够最大限度利用当地特色资源、环境的发展路径,从而有利于旅游产业发展,推动经济进步。

2 综合协调原则

合理的减排政策,需要符合全面、协调的原则,既要强调以减排二氧化碳为核心,同时也需要全面、系统、综合地考虑人才、资源、环境、经济结构等要素,将减排的要求渗透到产业政策、财税政策、投资政策、人才政策、环境政策等各项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中,促进减排政策系统化和诸要素的一体化。另外,减排政策要处理好旅游业和上下游产业的关系,门槛高了,会影响相关产业发展,进而影响到整个旅游产业发展;门槛低了,则无法实现减排目标。

3 灵活性原则

为保障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旅游业减排政策的深度要适宜。因为减排的总体目标是一个中长期规划,尽管政策在出台之前经过了多方反复论证,但仍存在一些难以预知的因素,政策定得太死不利于根据不同阶段的重点进行适度调整。因此,在制定政策的源头,既要重点突出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核心的理念,同时要注意政策内容的灵活性、可行性、可持续性,并且执行力度和深度需切合实际。

(三)设计重点

中国旅游业减排政策框架设计的目的,就是要明确中国旅游业减排具体目标以及实现这一目标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结合我国的国情,考虑我国旅游业现状,在政策框架设计方面除常规的必须符合元政策的规范及法规体系的要求,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争取纳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框架体系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框架体系是指导全局的总原则,是各行各业制定减排政策框架的重要标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框架体系明确提出了实现减排目标的政策、资金、技术保障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旅游业减排政策纳入国家政策框架体系,才可以分享国家资源,更好地利用财税政策,运用部门协调机制、减排技术和专项资金等,解决旅游业一己之力难以突破的瓶颈,从而更好地实现减排目标。

2 制订中长期规划

明确旅游业在未来5年或5年以上的减排目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国家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将总体目标和任务逐年、逐行业分解,逐年落实、评估,并对下一年工作安排进行相应调整与细化。

3 摸清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途径、现状及潜力

熟识自身的状况是政策内容设计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旅游业需要厘清二氧化碳排放途径,做好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真实数据的统计与整理,并且数据要及时更新,以供参考。基于排放数据,旅游业可在全国开展一次全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的审查工作,对于确定是高排放的行业,准确做出评估,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严重的甚至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4 分区域、分领域制定政策及实施力度

从全球看,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来自旅游交通、住宿业、相关旅游活动及旅游装备制造业。由于我国尚未系统地进行此类研究,因而无法准确判定旅游业排放量较大的行业或领域。但可以肯定的是,不同区域,其资源特点、环境承载容量、经济水平、技术水平以及对污染物的净化与吸收能力不同;不同领域,产业组织水平不同,其排放途径、排放方式、对减排技术运用的深浅程度千差万别。因此,在政策设计时,要区别对待,分区域、分领域制定政策及实施力度。   5 引入调整机制

按照公共政策学者林德布洛姆的渐进主义观点,可以将决策(包括政策)看作前后衔接的不间断过程。同理性决策模式相比,渐进决策模式具有更强的现实性。

由于各种资源的局限,任何政策制定者制定出的政策都不可能是最优的,都需要不断调整,以使其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样,按照旅游业减排的政策框架设计出来的政策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进行不断调整与改进,因此,具备有效的评价与调整机制之于旅游业减排的政策框架有效性应该是一个必要的保障。

四、中国旅游业减排的战略措施

旅游业减排需要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者“四位一体”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要通过规划、法规、政策等的制定和实施,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及价格机制,为发展低碳旅游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和内在机制;旅游企业应从运营模式及技术创新等方面提高企业减排水平;旅游经营者应从管理角度提升效能,开发低碳旅游模式及低碳旅游线路;旅游者则以实际行动实践低碳旅游,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一)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政策推动和引导

发展低碳旅游,必须依靠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推动。

1 统筹协调,创新推动

低碳旅游是个整体的经济,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统筹协调。

首先,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制定一个完整的低碳旅游行动方案和行动计划,确定旅游业降碳和节能减排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并对重点行业降 碳和节能减排做出具体安排。

其次,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主体责任,对启动、实施、宣传教育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具体行动做出计划。

最后,要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构建一个创新合作平台。建设低碳旅游国家工程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基地,重点研究建筑节能、酒店节水、新能源利用、低碳交通工具研发及控污减排等关键技术,为低碳旅游提供技术支撑;建立节能减排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与成果转化体系;建立合作平台,特别是国际合作平台,共享先进的技术和低碳管理模式。

2 规范引导,做好试点

低碳旅游需要政府和主管部门在政策、规范上予以引导和支持。

首先,政府要运用财税政策、经济杠杆和行政管理等手段,加大调控力度,激励企业发展低碳旅游,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和民间投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公共财政预算中要单独安排旅游业节能减排资金,对低碳旅游示范城市和绿色环保旅游企业试点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引导社会投资和民间资本投入。充分发挥政府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考核体系。

其次,制定标准,规范发展。尽管低碳旅游已在旅游业的各个方面初见端倪,如自费北极低碳旅行团、绿色酒店、景区内的低碳交通,上海、保定等低碳概念城市等,但总体而言,仍处于小众化和非系统化状态,因此,亟待制定《低碳旅游标准》来引导并实现体系化。由国家旅游局牵头,组织国内外节能减排、气候变化、旅游等方面专家及旅游企业、民间绿色组织人士,研究、起草行业标准,择期试行,待成熟后申报国家标准。

最后,组织实施示范项目,做好试点推广工作。低碳旅游推广和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旅游客源市场、旅游目的地吸引物、旅游企业、旅游支撑和保障等多方面的内容,难度较大。可遴选重点景区、酒店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分别遴选旅游城市(如深圳)、旅游小镇(如乌镇)、旅游景区(如九寨沟)等,从不同层面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和模式进行推广。

3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政府和旅游行业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旅游企业、旅游者,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低碳旅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由中国旅游协会向全国旅游行业发出低碳旅游倡议书,鼓励旅游企业形成低碳联盟,推广、交流节能减排技术,并从旅游经营环节开始推行低碳旅游方式及低碳旅游线路,共同营造良好的低碳旅游氛围,迎接碳总量控制时代的到来。

向旅游者低碳旅游手册。收集、整理国内外低碳旅游小窍门和实用方法,按旅游六要素分门别类地总结,形成便于旅游者携带和操作的低碳旅游手册。如“食”,调整饮食结构、自备环保餐具、优先使用当地食材;“住”,不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行”,共乘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步行;“游”,自带垃圾袋,将自己产生的垃圾带回家;“购”,不买带塑料袋包装的旅游商品,优先购买有当地特色的纪念品;“娱”,选择喝茶、读书、观赏等低碳活动或种下一棵低碳纪念树。开发、推广和普及基于互联网的低碳旅游节能减排计算软件,让旅游者在每次旅游结束后,计算低碳旅游与一般旅游模式相比所减少的碳排放,从而提高旅游者降碳、节能减排的意识和能力,发掘旅游者降碳、节能减排的潜力和积极性。

(二)旅游企业:运营模式及技术创新

1 提高运行效率

目前,中国旅游企业中类似电话沟通、手动记单等科技含量较低的业务仍普遍存在。旅游企业要转变管理和运营模式,采用信息化技术开发智能化管理,开发在线旅游、电子商务等,提高运行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2 开发低碳旅游产品

旅游企业要大力设计、开发低碳旅游产品。如旅游“碳中和”产品,即旅游企业在出售旅游产品同时附加出售配套服务,要求游客付费用于环保、低碳项目建设;生态旅游、自行车、徒步旅游等产品;三大低碳旅游景区(云南香格里拉、东部大兴安岭、贡嘎山燕子沟)等低碳旅游线路产品。

3 技术创新

技术转让、技术创新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非常关键的措施。旅游企业要注重减排技术的创新,加快研制更高燃效的旅游交通工具,使用清洁能源,采用低碳或零碳能源新技术代替高碳化能源,以及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酒店业也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降低能源消耗,争创绿色酒店,加强旅游企业减排技术改造等技术的创新。这些技术往往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需要通过转让机制和市场化运作实现转让。重要的是,旅游企业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技术创新,带动旅游产业升级转型,提高节能减排水平,减缓气候变化影响。

(三)旅游经营者:开发低碳旅游模式

旅游经营者转变现有旅游模式,鼓励旅游者以共乘方式出游,旅游景区内禁止外来车辆、景区私家车、公务车及出租车的进入,景区内设置环保旅游观光车、电瓶车、畜力车、人力车等少污染或无污染的交通工具以保护生态环境;对凡响应不使用一次性餐具、落实垃圾分类回收、不主动提供包装塑料袋的景区内的商家标示“低碳营业商店”;配置专职低碳导游;在景区设置“碳减量计数器”,计算游客所从事的活动与一般旅游模式相比所减少的二氧化碳等。旅游经营者可根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种植相应数量的树木作为“碳补偿”。

(四)旅游者:低碳旅游实践

1 充分认识旅游者个体对减排的作用

研究表明,如果中国13亿人口积极参与节能减排36项日常生活行为,则年节能总量约为7700万吨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约2亿吨,可见个人生活点滴中的节能减排潜力巨大。尽管目前没有详细计算旅游者二氧化碳减排潜力,但参照以上研究,减排空间也是巨大的。因此,旅游者要充分认识到个体在对减排方面的巨大作用,并积极主动采取低碳旅游方式。

2 积极主动实行低碳旅游

旅游者应扭转奢华浪费之风,在旅游过程中除积极采取节能减排36项日常生活行为外,还可以考虑一些其他的低碳旅游方式,在饮食上尽量选择以旅游目的地本地产的原材料为主;出行选择公共交通或使用清洁能源的汽车,如果开私家车,尽量降低空载率等。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碳关税;WTO规则;冲突;建议

一、碳关税的由来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Ⅰ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Tax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其后有好多文件、草案、报告表示要对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征税。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Carbon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0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1]。

美国,欧盟成员国大部分国家以及中国都是WTO成员,有关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循WTO的贸易规制,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有关规则呢?

二、碳关税和WTO的适应性分析

关于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需要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一)碳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1条第1款2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该原则规定,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在国际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一旦载入双边或多边条约,则规定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和投资等领域给予任何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必须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方。然而,征收碳关税的呼声虽然很高,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征收多少并成员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也很难再短期内达成一致。因为,人们并没有讨论其他国家到底应该允许排放多少碳的问题。环境方科学家认为地球仅能承受有限的碳排放量,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分配碳排放量。而碳排放量的分配恰恰是界定什么是公正的国际贸易以及在全球范围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先解决碳排放量的分配问题,碳关税的征收很难符合WTO最惠国待遇要求。由于每个国家到底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在额度上必然差异很大,这将直接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2]。

(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

WTO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GATT第3条,该基本原则要求WTO的成员给予进口产品不低于国内产品给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订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而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是基本的要求。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它的碳排放量也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因此,为某一个产品制订专门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订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从而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原则[3]。

(三)碳关税和GATT20条的例外规定

GATT20条规定了一系列例外规定,其中(b)款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例外。(g)款,是“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例外。但是,若想成功适用该例外,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除了“碳关税”以外,没有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措施来达到减排的目的,而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而在第20条一般例外中,无论是(b)款还是(g)款,在实施中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如前所述,对于“碳关税”征收,目前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成员国一旦实施,其措施很容易被判定具有“武断性”和“不合理性”[4]。

美国曾多次试图借助以上例外,在贸易上遏制其他国家,但很少得手,比如在小虾-海龟Shrimp-Turtle案,为了保护海龟,美国禁止进口未采用海龟隔离器捕捞的虾或虾制品。后来Brazil-Tires案也采用这些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巴西认为禁止进口翻新轮胎是为了预防蚊子传播疾病。以上两个案例最终都被判定与WTO规定不符[5]。

(四)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

在WTO中,削减关税是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各届回合谈判的努力方向,额外增加关税很难有合法性支持。事实上,“碳关税”并不会是一种关税,而只是一种类似的边界调节措施。其之所以得到如此多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ATT中有一个“边境调节税制度”。GATT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税存在差别,允许对进口的“相似产品”征收一个国内税,而在出口相关产品时,也进行国内税的退税。

边境调节税制度的制定避免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别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进行增值税制改革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具体到当前讨论的“碳关税”问题,边境调节税制度是否依然适用?从国际学术界的讨论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不同国家,由于生产过程和方法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者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不同,而这一差别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性能。能否基于这一差别而进行贸易政策的区别对待,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争议,WTO也尚无定论。而碳税或能源税的征收,正是基于生产过程和方法。GATT唯一的关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类似能源税的边境调节还存在分歧。不能适用[6]。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第14篇

对于一个普通的企业,怎样迈出减排的第一步?专家指出,企业首先应该了解自己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到底排放了多少碳,就是了解自己的“碳足迹”。

“碳足迹”,又一个新词。

世界自然基金会香港分会负责气候变化企业参与的主管Karen HO解释说,“碳足迹”来源于一个英语单词“Carbon Footprint”。打个比方,一个人开着车子在马路上转一圈就留下了一个碳足迹。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标示一个人或者团体的“碳耗用量”。“碳”,就是石油、煤炭、木材等由碳元素构成的自然资源。“碳”耗用得多,导致地球暖化的元凶“二氧化碳”也制造得多,“碳足迹”就大,反之“碳足迹”就小。

挪威船级社环境风险管理经理周璐说,“碳足迹”包含三种“足迹”:一种叫“组织碳足迹”,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了多少碳排放。第二种足迹是“产品碳足迹”,就是企业的产品在它的生命周期中,比如开发、销售、消费不同阶段的“碳足迹”。还有第三种叫“项目碳足迹”,有的企业想减排,那么没有减排之前是怎么样的,上了一个项目产生减排效应之后,碳排放又是怎么样的。当然,每一种类型的“碳足迹”都要运用不同的技术来计算。

“近年来,珠江三角洲一些工厂主跑来向我们求援,这些企业现在经常遇到一些欧美的客户,在采购时要求他们提品的碳排放量数据。但是企业不知道怎么去计算,于是,我们就给珠三角工厂做了一个‘低碳制造’的绿色工厂计划,帮助企业了解自己的碳排放量。”

世界自然基金会香港分会的KarenHO说,这个计划包括一个网上的碳排放计算工具,工厂可以计算自己的碳排放量。一个标签系统:在企业的各个环节都贴上提醒低碳排放的标签,来鼓励工厂改善减少碳排放量。还有一个手册,里面写了对温室气体管理的措施,提供一些日常操作和技术,让普通的工人都可以从中学习怎么操作能减低二氧化碳的排放。

世界自然基金会在深圳的金宝通、ITEM塑胶厂、利华成衣集团三家工厂做了实验之后发现,金宝通如果能够使用20项措施,每年就能节省262万元人民币,投资回报期少于一年半。ITEM塑胶厂可通过实行16项措施,每年节省89.5万元人民币,投资回报期约3年。而利华成衣集团可通过实行15项措施,每年节省216万元人民币,这216万元人民币相当于利华的五个制衣厂的利润,投资回报期少于一年半。Karen HO说,“参加这个实验以后,利华制衣的老板觉得这些碳排放的测试特别好,打算陆续在自己的其他工厂里面落实。”

目前,国外一些机构和公司已开展碳足迹方面的研究,即从全寿命周期角度来测算产品在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环节所产生的碳排放,并从各个环节力求减少产品的碳影响。

碳足迹研究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但随着消费者对产品的碳排放影响日益关注,势必将对今后的企业供应链管理以及国际贸易产生深远影响。

相关链接:什么是“低碳生活方式”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08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的《改变生活方式:气候中和联合国指南》。告诉我们什么是“低碳生活方式”:

1、用传统的发条式闹钟替代电子钟,每天可减少48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2、把在电动跑步机上45分钟的锻炼改为到附近公园慢跑,可减少将近1公斤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3、搭乘火车或地铁来取代开车,在8公里的里程内可减少1.7公斤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4、不用洗衣机甩干衣服,而是让其自然晾干,可减少2.3公斤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5 将60度的灯泡换成节能灯,可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75%;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二氧化碳、排放政策、实施策略

中图分类号:TQ116.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人民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人口不断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起来,能源消费猛增,人均能源消耗日益增大,二氧化碳排放量逐年增长,目前,中国已是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仅次于美国。此外,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以矿物燃料为主的能源结构在我国仍占主导地位,这给我国可持续发展带来严峻挑战。

二、碳税和排放权交易制度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在进行二氧化碳减排时,能够选择多种政策方案,不仅能够采取非经济手段,例如政府规制、绩效标准等,还能够采取经济的或准经济的政策,补贴、税收、排放权交易制度等便属于这类。在实际制定政策时,均需要在确定一定的减排目标前提下,对各种政策利弊综合分析,选择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或政策工具组合。就目前来说,各国经济学家公认最有效的减排政策工具是排放权交易制度与碳税。

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常是指首先设定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的总额度,然后将这一额度分解成一定单位的排放权,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排放权分配给排放二氧化碳的经济主体,并且允许将排放权进行出售。如果一个企业排放量超过初始分配的额度,就必须购买额外的额度,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反之,排放量少于初始分配的额度,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并得到回报。

碳税是以石化能源的含碳量为计税依据,对石化能源征收的消费税。其中石化能源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气及其相关产品。碳税的征收会提高石化能源产品的价格,价格的提高会促进资源的节约利用和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会让非石化能源价格更具有竞争优势,从而使得温室气体排放减少。

三、促进我国二氧化碳减排的实施策略

1、近期减排政策主体采用排放权交易制度

现阶段,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状态,多数能源产品价格受政府定价机制影响,其市场化的程度使得碳税只能有限地运用,二氧化碳减排政策不宜把碳税作为主体。就目前而言,最合适的选择是以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二氧化碳减排政策主体,辅以碳税。

对目前的能源定价机制进行改革

碳税作为一个有效的减排政策工具,其基础是是能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在我国大多能源产品处于政府定价机制下,使得碳税很难发挥作用。碳税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来降低对能源产品使用时形成的负外部性,使社会成本在能源使用价格上得以真实反映,从而合理配置资源。然而在我国,不但外部成本未能内部化,内部成本也无法在价格中得到反映。长期以来,政府压低能源产品价格,导致大量能源廉价使用,尽管如此人为压低国内产品生产成本,可以推动出口的快速增长以及国内的投资扩张,同时也使得能源需求过度以及资源利用效率过低。我国以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代价,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就短期而言,经济增速明显,长期而言,却破坏了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

(2)建立以排放权交易制度为主体的减排政策体系

我国在实施放权交易制度过程中,为保证企业灵活性,允许排放权的储备和预支。而且,为了保证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可行性,还要在公平方面付出一些代价,比如把初始排放权免费配给二氧化碳排放较多的大型企业。进行分配时可以按照行业平均排放量水平,也可按照历史排放量水平。此外,还一个很好的选择就是复合排放权交易体系。

实施排放权交易体系时辅以碳税

在对大企业实施排放权交易的同时,针对石化能源产品征收碳税。这此过程中要特别重视排放权交易与碳税关系的处理。由于部分企业已经实施了排放权交易,所以这部分企业应被排除在碳税影响范围之外。有两种方式做到此点,首先是制定退税政策,即能源贸易企业或生产企业在销售给加入排放权交易的企业时准予退税;其次是在最终消费环节征收碳税,加入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在进行应税能源产品购买时免税,按既定税率征收其他企业和居民。

2、长期考虑运用碳税代替排放权交易制度

相较于排放权交易体系,碳税经济成本、管理成本更低,更为简洁。若我国能源市场价格市场化较高,那么应采取实施碳税制度。在我国、碳税制度的实施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碳税税率的确定

就现阶段各国的实践而言,在碳税制定过程中,最基本方法全部采用“标准—定价”,即通过一定的规则选择一组可接受的环境质量标准,进而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征税,税收会导致相关商品价格上升,从而达到抑制污染排放的目标,其税率的大小要求恰好达到事先选择的环境质量标准。我国在实施时应以“标准—定价”方法为基础,对各项现有的碳减排政策措施综合考虑,计算出适宜的碳税税率,然后按照实施效果逐步进行调整,最终达到减排目的。

开征要逐步推进

首先,在引人碳税前就有关计划进行长期宣布。在初期不承担税负的情况下,使企业和居民主动改变能源消费行为。然后,逐步调高碳税整体税率。即在开始时碳税税率应处于较低水平上,随时间逐步上调,如此一来,可以在较低税负的情况下使企业和居民继续调整能源消费行为。最后,逐步减少缓解或补偿措施。在初期,可以针对大型排放企业实施一些缓解和补偿措施,给这一类企业一些时间及时进行调整,避免企业一下子承担过高的税收负担。缓解和补偿措施主要方式可以是设定免征额或税收返还,如首先给予一定的免征额或返还,随后逐年降低,最后完全消除。

在生产环节征收

为了降低征管成本,确保税额的有效征收,要对已有的税制体系加以利用。尽管国外大部分碳税都是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但在我国,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从控制征管成本角度来讲,应在生产环节征收碳税。

避免减免税但要有补偿等缓解措施进行配合

在实际中,因为减免碳税会严重影响碳税政策的效果,若我国开征碳税要最大程度降低减免税措施使用,确保实施碳税政策的环境效果。由碳税带来的碳税的累退性、对一些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影响等负面影响,可借助各种补偿和缓解措施来解决。在一系列补偿缓解措施中,部分补偿机制是暂时性的,比如对能源密集型企业的补偿,应逐步减少直到取消;还有一些应长期保留,比如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偿。

(5)采取合理的收入再利用方案

为了增加碳税在政治上的可行性,消除碳税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碳税收入通常都未被纳入到一般性财政收入中来,而单独利用。通过对各国实践的研究,笔者建议我国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碳税收入的再利用:一是用碳税收入消减其他的扭曲性税收,如削减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或降低税率,或减少社会保障税(费)的支付等;二是将税收入返还给企业或居民,可以资助企业进行节能减排,也可对低收人群体进行直接补助。

(6)建立多方面的碳税配套政策

为达到二氧化碳减排的目的,控制碳税本身负面效应,要配合实施其他的一些政策措施。首先,积极参与国际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其次,完善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利用的机制。再其次,制定相关措施,推动部分困难企业以及个人顺利完成低碳行为模型的转变。最后,加强相关政策规制,比如高能耗行业的限额标准、准入标准、汽车能耗标准等。

四、关于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