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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

市场经济的概念

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西方经济学;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在西方世界过去200多年的崛起中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也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发展奇迹的根源,这套制度体系在经济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然而在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对市场经济概念的解释一般认为,其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结合我国的发展历史,阐述其与计划经济的辩证关系。教学中对于市场经济制度本身的解释和内涵分析还不够全面,容易造成学生对市场经济认知和理解的偏差。

《西方经济学》作为一门“舶来学科”,其理论体系完善,逻辑严谨,国内的翻译教材版本收录了其中的主要理论体系,然而对于这门学科存在的基础市场经济的介绍却不多。对于国外的学生来说,他们一直生活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理论与实际的结合顺理成章,但是对于国内的学生来说,有些理论与实现生活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不利于对知识的理解。因而对于市场经济的概念要作为学科基础认真讲解。

1 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工业化的脚步,是在社会经济从农业时代向工业时代转变的过程中形成的一套适合新型社会经济结构的组织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重点向学生讲解三个方面的问题。

1.1 起源问题

市场经济的起源从欧洲国家开始,饥荒、瘟疫和战争使得欧洲很多国家的传统农业经济趋于崩溃,进而推动了殖民运动和工业技术革命。在这个过程中,世界经济开始膨胀,工业逐步取代传统农业,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有很多经典的历史事件,例如以“圈地运动”为代表的农村工业化,反映了当时的经济制度变迁。封建制度的终结,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推动了工业化和社会产品的不断丰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前题。

在市场经济起源的问题上,中国没有处于世界的前列,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封建时代的强盛,与同时期的西方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繁荣的经济发展,强盛的社会体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业向工业化的转变,当然也没有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契机。当欧洲各国在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下运行了很多年,国力不断强大,科技不断增长,并开始入侵东方国家时,我们的封建帝制才在内忧外患中趋于灭亡。

1.2 经济主体的转变

从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体制到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经济主体随之改变,工厂企业取代封建土地主成为了经济制度的新主体。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中,土地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成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那时农业产出代表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土地作为农业经济的载体和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自然成为回报率最高的要素资源。步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科技进步、工业生产力提高、城镇化使得社会经济不再单纯依靠土地一种生产要素的产出来支撑。

制度的变迁将以地主和农民互动关系为主的封建体制,转变成为承载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博弈关系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越发密切,一方面企业要在生产要素市场雇佣消费者的劳动力,另一方面企业在产品市场上为消费者提品,这种双向的关联,使得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相互依存,增加了竞争,为整个市场效率的提高和产出的增加提供了动力。

1.3 社会分工专业化

以工业化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与以农业为代表的自然经济相比,最大的特征就是产品的丰富化。这要求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市场经济为分工的专业化提供了平台,两者相互促进,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分工还带动了高等教育、服务业等社会部门的发展,促进了生产经济以外的社会部门不断进步,并与生产经济部门形成良性互动,带动整个经济社会体系的优化发展。

市场经济体系推动的社会分工在自然经济时代是不可能完成的。原因有三个,首先自然经济时代的主导产业是农业,产品单一,耕作技术进步空间较小,劳动贡献率差异不大,没有给专业化提供空间。其次在自然经济时代,规模经济效用很难发挥作用,小农户为主的运作模式失去了分工的动力和基础。再次资本主义改革进程中,将大量的农民从土地上分离出来,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为社会分工提供了对象。

2 市场经济的特点

2.1 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

商品经济的典型特征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社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到市场上交换其他效用不同的商品,而不是为了消费,这个目的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生产的专业化。市场同时为各种资源提供了配置制度,通过价格信号,调节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关系,将资源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或者说让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市场中的需求者和供给者以同样的态度去看待各种资源,即自身利益最大化,供给者希望利润最大化,需求者希望物美价廉,因此双方对价格都十分敏感,谁能够了解市场信息,谁就可能获利。在这个逻辑的推动下,市场参与者都最大程度的为对方着想,以求实现共赢。

2.2 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

市场经济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在开放的系统中,优胜劣汰,充分体现实力的竞争,而这个过程始终在法制的框架之内。市场经济中的参与者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相互竞争,谁赢谁输就要看实力了,就类似于自然界中的优胜劣汰,优秀的公司、有竞争力的人才为社会的贡献大,得到的报酬也多,生存能力就越强;竞争力差的公司和个人,如果不及时提高自身的实力,就会被其他优秀者替代,进而被市场淘汰。而这一切都是在市场中自动运行,通过需求和供给者的博弈,实现优秀基因的得到传续。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关系比自然经济要复杂很多,商品的丰富程度、交换方式的多样化、各种市场的形成都将经济体系规模不断膨胀,如果靠人管理,效率低,效果差,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法制。

2.3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的各种表现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市场经济的特征在很多方面都是相互关联的,分工促进了产业的分离,产业分离使得社会产品丰富化和专业化,专业化又可以提高社会效率,专业化又必须以交换为前提,交换行为将会使得经济关系不断复杂,复杂的经济关系必须依靠法制来管理,法制又将促进信息的公开和平等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优胜劣汰就要求每个市场参与者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最好方法就是做自己最擅长的事情,这样一来就又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体制的各个环节相互作用,相互关联,共同促进市场经济制度自身的完善和演进。

3 教学实施

市场经济的概念对于相关专业的学生来说,是必须要掌握的,然而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还需要时间的积累。特别是对于没有经历过我国市场经济演进阶段的90后大学生来说,没有实践对比,很难理解其中的深层次内涵。因此在教学实践中,有必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和对比教学法帮助他们理解,同时一些历史事件的讲解同样十分必要。在教学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可以注意和借鉴。

首先,自然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对比,可以从我国的区域经济差异中找到合适的范例。在我国西部一些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一部分人还过着近似于自然经济的生活,他们的生产活动主要以满足自身需要为主,不以交换为目的,他们只能从事传统农业产业。而东南部沿海地区,产业分工与专业细化已经到了一个相当细致的程度,每个人只从事社会分工中的一个环节,通过交换其他人的产品和服务来满足自身需求。这两种模式的总体效率和生产效果却有着天壤之别。

其次,我国的历史因素使得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发达国家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相比,还有诸多差异。这种差异是和我国国情相联系的,是适合现阶段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存在。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必要给学生做概况和说明。

4 小结

市场经济制度是《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基石,其在发展历程中不断演化,在全球各地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课程的学习和讲解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帮助学生的学习和理解。同时在教学实践中要注重与中国现实的结合,避免学生教条的生搬硬套,力求用格式化的理论,解释千变万化的经济现象。

参考文献:

[1] 罗伯特.S.平狄克.微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第2篇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一九九三年学术讨论会于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1在福建省福州市举行。讨论会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发展”为主题,围绕着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转变、市场经济与刑事法律的运用、市场经济与刑事立法的完善三大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将讨论会中涉及刑法观念转变的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供研究参考。

一、关于新型刑法观的确立问题

1、刑法观变革的意义一些学者指出,所谓刑法观,是人们对刑法性质、功能、犯罪、刑罚、罪刑关系、刑法制定及实施等一系列问题的认识、看法、心态及价值取向的总称。它具有主观性、深层性、时代性、可变性等四个重要的特征。虽然,根据主体的差别,刑法观有刑事立法观、刑事司法观、刑事社会观之分,而且也是因人而异、千差万别的。但在一个国家的一定历史时期内,总有一种居于主导地位的刑法观为立法者、司法者和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而对这个国家刑事立法、司法和民众的刑事法律怠识产生垂大影响。并推动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法的改革。一些学者认为,在诸种社会观念中,法制观的转变,对促进国家法制的现代化进程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而刑法观的变革,则是刑法直接为体制转换中的经济基础服务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_h刑法的进一步发展,更没有整个国家法制的现代化问题可言n所以,实现体制改革条件下刑法观的变革,确立新型的刑法观,对我国刑事立泛、和司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对保障以经济体制转换为核心的整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些学者甚至建议把刑法观变革的研究,列为我囚刑法学近期研究课题中的一个重点,以使人们对犯罪的本质属J性、刑法的功能、罪刑关系等,有一个较为全面、深入、统一和科学的认识。2、刑法观变革的内容一些学者认为,刑法观的根本性转变,就是完成山计划经济刑法观向市场经济刑法观的最终过渡他们认为,计划经济刑法观是以计划为价值取向,以保护计划为中心的刑法观念。而市场经济刑法观则建立在市场取向的幕础之上,它必然体现并反映着市场经济的文化价值观念,这些观念分别包括:变革的观念、开放的观念、平等的观念和民卜的观念它们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就是要科学地确命_犯军的认定标准,追求刑罚的社会效果,沮「R刑法辛卜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另有一此学者认为,刑法观变苹的涉及而只}’‘,其内容也十分丰富就日前而方,迫切需要确、认以下瓦种观念:(1)经济刑法观、其念义有认一是刑法要突出对各种所有侧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把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刑法的泞要功能;二是司法机关要增强刑事司法的经济愈识,把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作为j川事司法仁作的中心任务,(2)效益刑法观。即在惩治和预防犯罪话动中,要用最小的投人,取得最大最仕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民主刑法观。其含义有三,一是利法创制民卜化;一几是刑法内容的民主化;二是刑事司法的民主化。(4)平等刑法观。其含义了f‘,包括刑书让法一平等和刑事司法平等两个力一肉(5川卜放刑法观。即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沦研究要反乱认我国社会全方位开放的格局打破长期形成的封闭、半封闭状态.既向社介‘i二放也向!!上界开放。还有一些学者从市场经济讨公、}几价的客观要求出发,在全向剑析我国现行J刊法存在不的与“公平”要求不相符合的种种表现之后对确立刑法的公平观念问题,进行厂较为深人、细致地探讨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观在刑法领域中的表现主要是:(1)保护公平竞争,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某些不U:当竟争行为规定为犯罪r给子必要的刑事制裁;(2)平等地保护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切实保障市场经济中所有合法主体的合法权利;(3)公正合理地解决各类犯罪仁体的刑事贵任问题,对一相同的犯罪规定相同的定罪是刑标准;(4)使刑法具有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任何犯罪之人都不能逃脱刑事追究,保障无率之人不受刑事追诉。

二、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刑法调控问题

一此学者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刑法调控问题进行J’集中探讨.1: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f勺l飞,1题:1、)f,J法调控If勺原则有此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的调控功能不能削弱,而应相应地转变和加强但这种调控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1)适度原则。它包括广度和力度的两个方而前者是抬准确界定行为罪与非罪的性质:后者则是对不同种类和不同程度的犯’!卜给户相应的刑罚处罚(2)预防原则。即强调刑法不能局限一f事后制裁,而应寻求发挥其事前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J月。而贯彻这一原则,就应注工经济刑法规范的法典化、前瞻性和明确化(3)协调原则即刑法调控应当高度垂视刑泛、与法律调控机制整体运作的内在协调,包括竹宪法、经济法、民商法的协调,以及新的经济刑法规范与既有刑法规范间的协调。(4)统一原则。包括统一的立法者、统一的经济刑法体系及统一的刑事司法机制。统一的刑法调控.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2、J卜j法调控的J浅召}}一些学者认为刑法是一把双刃剑正确运川刑法参与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能够通过惩治危害市场经济的犯罪活动有力地保障良好公正的竟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吸;反之滥用刑罚利器,将造成对正常经济活功的不当一f预压抑竟争自由和市场活力。有咚学者进一步指出刑法可以以其特有的强制力作用去调整社会关系,但其调整应建立在其他具体的部门法基础上,而不应直接介人到具体的社会关系之中。在缺乏具体的部门法依托条件下的刑法直接介人,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某种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发展。所以,对经济引为(包括对不法经济行为)的调控,理应优先采)}川卜刑法的方法。在这一问题上,不能搞所谓“刑事优先原则”。有的学者主张排除在经济犯罪问题卜的类推适用代之以严格的罪刑法定。但一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我国经济法很不完善,立法空缺随处可见,在有明确的部门法(经济法、行政法规)依托的情况下,对严重危害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采用刑事类推的方法去定罪处罚,这对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能为经济刑法规范的完善提供实际依据。3、刑法调控的模式一些学者指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基于对犯罪总根源的片面认识,人们希望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能够彻底铲除犯罪之源。表现在刑法上,就是以消灭犯罪为刑法调控的目标模式。并且,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惜成本,导致刑罚的超量投人。事实证明,这种理想模式并不成功。这些学者从分析犯罪的社会功能、刑罚的社会成本人手,提出必须树立犯罪的相对性观念和刑罚的经济性观念,并由此引出刑法的不完整性和最后手段性的结论。他们认为,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功能是有限的,我们不能将维持社会秩序的任务完全交给刑法去完成。刑法调控模式应以犯罪相对性和刑罚经济性为基本理念,不求彻底消灭犯罪,但求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开支将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之内。因此,必须破除重刑主义和泛刑罚化的观念,建立一个实现刑罚资源最佳配置,并能取得遏制犯罪最佳效果的刑法调控模式。

三、关于经济行为的刑法评判问题

1、经济行为的诸种表现一些学者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把我国当前的经济行为划分为三种形式,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法律规定有冲突的行为、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他们认为,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应坚持有法必依的原则,依法认定其法律性;对法律规定有冲突的行为,应按新法优于旧法和用政策指导执法的原则,准确认定其法律性质;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应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慎重认定其所属性质。也有学者认为,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行为,法律仍规定为犯罪时,应及时修订刑法或者制定新的刑事法律,以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在刑法未修改前,应从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情况出发,不作犯罪处理。危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行为,法律尚未规定为犯罪时,应及时制定新的刑事法律。在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前,则应分别情况处理,即现行刑法中的规定可以容纳的,依现行刑法论处;现行刑法不能容纳的,适用类推定罪判刑。2、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认定犯罪的标准也发生了重大改变。有的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认定行为的社会性,主要应当以“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但“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实质是生产力标准。在当前情况下,对经济行为合法与非法(包括对犯罪)的评判,应当以市场经济运作的内在要求为标准,因为它们才是生产力标准的具体表现。这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运作的内在要求,可以概括为经济自由、公平竟争、诚实信用三大原则口其中,“经济自由原则”旨在保证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公平竞争原则”旨在为经济主体提供参与经济活动的平等地位与均等机会;“诚实信用原则”旨在保障契约遵守,防止对合同经济权益的侵犯。据此,凡是违背这三大原则的经济行为,应在法律上评判为非法;危害严重的,认定为经济犯罪。否则,就应在法律上评判为合法。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生产力标准是社会评价体系中的一个根本标准,不应被简单化,绝对化,在生产力标准的科学把握上,要特别注意四个“不能”,即不能把生产力标准曲解为纯粹的经济标准、金钱标准;不能把生产力标准等同于某个部门、地区的发展标准;不能把生产力标准误解为评判行为曲直的排他性标准、唯一标准;不能把生产力标准看作是人为自立的个人标准。他们认为,生产力标准不能脱离经济、政治、法律、伦理和社会文化的评价标准,在犯罪认定仁,则不能脱离犯罪构成这一刑法标准。只有坚持生产力标准与法律(刑法)标准的统一,才能科学认定经济行为的真正性质。还有个别学者就我国现阶段经济犯罪形成的原因。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刑事乏范状态以及经济犯罪与国家刑罚权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一了研究。

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第3篇

营销理念关注竞争对手、顾客需求以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目的在于不断追求产品差异性、服务差异性、营销策略差异性,击败竞争对手,取得竞争优势。好的企业营销理念及其策略是企业赢取市场,获得成功的关键。在过去,我们积累了一些传统的营销理念,包括以生产为导向的理念、以产品为导向的理念、以推销为导向的理念、以市场为导向的理念等等。这些营销理念一方面是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做出的自我调整,另一方面是在对前一种理念或继承或的基础上实现了突破。这些理念演变本身就表明了营销理念是一个长期处于动态发展的事物,我们应该注重其与时俱进的特性,积极进行创新。近年来,创新企业营销理念的重要性凸显。在新经济形势下,我国企业要打破一直借鉴西方理念,鲜有创新的局面。结合我国市场及消费者的特点,开创具有自身特色的营销理念。

1.新经济形势下市场营销环境的新变化

经济全球化促使产品全球化、资本全球化、服务全球化等一系列新改变,企业的发展早已突破了国界的局限。新经济形势下的国内市场出现了新变化。首先,对知识与创新的要求与日俱增。新时期经济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对知识的重视,知识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主要部分。同时强调创新,创新成为企业谋生存、求发展的主要动力与契机。其次,网络化、信息化带来了深刻的变革。网络的发展导致了网络营销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营销渠道。同时变革了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打破了以往生产与消费的单向沟通,有利于将消费者的意见反馈回来,从而影响生产与销售。与此同时,网络的发展与普及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观与生活方式。通过网络,人们获取知识与资讯的数量大大增加。这使得人们越来越容易接触自己需要的产品及其行业,因而人们在选购产品时更理智、更个性。这一消费者需求的改变必然导致企业销售相应性的调整,从原有的批量营销转化为多样性的个性化营销。最后,新经济时期并非单纯地追求经济的增长,更重要的是追求社会与个人的全面发展。

2.新经济形势下市场营销新理念

2.1网络营销网络营销即利用网络进行营销活动。以网络为载体进行营销是其最明显的特点。新经济时代,网络的普及使得人们将企业市场营销与信息技术的融合成为一种必然。商户在电脑网络上开设自己的主页,在主页上开设“虚拟商店”,陈列其商品,顾客通过网络可以进入到虚拟商店,挑选商品,下订单并支付,商户接到订单后送货上门。整个销售活动都可以通过网络完成。如此企业就省去了用来支付店面租金以及服务人员工资的费用,节约了产品的“互动成本”。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通过售后评价可对商品进行快速、及时地反馈。这些反馈意见将被运用到生产中,这样不仅提高了消费过程的满意程度,而且有利于促进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协调、合作。除了在网上完成销售活动外,网络营销具备的优势还包括,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实现对销售资料的分析。谁能更快更及时地把握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并对产品生产计划作出相应调整,谁就掌握了市场。所以企业的市场营销关键在于对各种数字的及时把握。通过网络对企业运营的资料、与客户交流的资料以及与合作伙伴联系的资料进行整合分析,有利于企业对市场作出良好反应,保证其有效运转并取得成功。

2.2绿色营销绿色营销,指企业为迎合消费者环保消费的观念,以绿色环保观念作为其产品生产和营销的导向。环境保护作为全球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一观念已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习惯与生活方式中,比如越来越多的人自觉、自主地践行低碳生活。绿色营销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做到节能和减少污染,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旧物进行回收处理与再利用,并最终提供安全、卫生、方便的产品。绿色营销是兼顾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果,这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谋而合。目前这一营销方式已被大力推广,我国企业也应该积极践行,以绿色营销的观念和方式去生产和销售。

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第4篇

笔者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今天,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这个概念的这种界定,显然存在着局限性,主要是将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混为一谈,使得人们不能正确使用这个概念来研究有关对外贸易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指导中国的对外贸易实践。因此,正确认识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概念的局限性以及重新定义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概念,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的基本概念以及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在合理界定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这个概念之前,必须首先搞清楚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这两个基本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如果能够使用较少的要素投入获得较多的产出,同时消费者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其所需要的商品,则经济效率就越高;反之,经济效率就越低。经济效益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所获得的经济利润与所投入的总成本之比;经济利润越多而总成本越低,则经济效益就越好;反之,经济效益就越差。

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之间的主要联系表现为,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率的提高是建立在企业讲究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的,这是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的根本联系。如果企业是理性的,即企业以利润或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其根本目标,则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为了实现利润或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就会不断提高生产与经营技术水平以及加强企业管理,从而使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多的产出,进而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相反,如果一个经济社会并不讲究经济效益,那么企业就会缺乏改进生产与经营技术的动力,也不会加强企业管理,从而不会追求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多的产出,进而也就谈不上提高经济效率的问题。另一方面,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在完善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过程就是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的过程。企业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就会不断实现技术创新,同时在技术外溢的作用下,就会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又会促进市场竞争更为充分,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又会使得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从而又迫使企业不断地实现技术创新;如此循环往复,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会在市场竞争的均衡中不断变化;市场竞争的结果会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出现波动变化,而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则总处于不断提高的过程之中。总的来说,对于整个经济社会来说,最重要的不是要使得所有企业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而是要使得企业在公平、公正、完善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形成并具有提高经济效益的内在动力。

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之间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一方面,提高经济效率是整个经济社会的根本目标,而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的根本目标,这是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的一个根本区别。对于整个经济社会来说,如果能够使用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多的产出,同时消费者能够以较低的消费支出获得最大的效用,则经济社会的生产就能够节约经济资源,减少资源耗费和浪费,从而提高了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其产品的销售价格越高而成本支出越少,则其经济效益就会越好。现代微观经济学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假设为基础来研究如何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影响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存在较多的差别:(1)从市场结构来看,在市场的长期均衡中,相对于不完全竞争市场来说,完全竞争市场具有最高的经济效率,但完全竞争厂商的利润或经济效益是最低的;随着市场垄断程度的不断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会下降,但企业的经济效益会越来越好。(2)从同一个时点的单个行业内部的不同企业来看,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生产或经营技术水平较高或管理能力较强的企业,显然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3)产业技术进步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但未必能给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以中国彩电行业为例,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彩电行业的产业技术水平明显低于当前的水平,那时彩电行业的经济效率明显低于当前的经济效率,但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大多数彩’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好于当前的经济效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较为简单,20世纪90年代虽然中国彩电行业的产业技术比较落后,但那时市场供小于求,因此,那时彩电企业普遍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而当前彩电行业的产业技术比较先进,但市场供大于求,因此,当前的彩电企业难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由这一点来看,产业技术进步能够提高经济效率,而市场供求关系则是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概念的重新合理界定

本文认为,应该将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概念作重新界定: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外贸易活动所获得的经济利润与所投入的总成本之比,经济利润越高而总成本越低则经济效益就越好,反之经济效益就越差。从企业、产业和国家层次来说,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又可以分外三个层次,(1)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所获得的经济利润与所投入的总成本之比,这是对外贸易的微观经济效益;(2)单个行业的对外贸易效益: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单个行业(如纺织服装或机械电子或化工等等行业)内所有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润总和与所投入的成本总和之比,这是行业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3)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益,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所有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润总和与所投入的成本总和之比。影响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同时影响不同层次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因素也是不同的,但是,无论如何,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是影响三个不同层次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水平的重要因素。

为了更好地理解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概念,本文同时定义对外贸易经济效率的概念:对外贸易经济效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外贸易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比;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产出越多而投入越少则对外贸易经济效率就越高;反之,对外贸易经济效率就越低。同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概论类似,对外贸易经济效率也具有三个层次的内涵:(1)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率,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

动的产出与所投入主比,这是对外贸易的微观经济效率。例如,出口生产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可以一方面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降低产品的废品率,在不需要增加较多投入的情况下便可能获得较多的产出,于是,出口生产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就提高了经济效率。(2)单个行业的对外贸易效率: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单个行业内所有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比,这是行业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率。(3)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所有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比。在开放经济中,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经济效率的重要内容;提高外贸企业经济效率是提高单个行业对外贸易经济效率的基础,而这两者又是提高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的基础。当然,影响对外贸易经济效率的因素也是复杂多样的,同时影响不同层次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率的因素也是不同的。提高对外贸易的宏观经济效率,就是要以较少的经济资源投入通过国际交换来获得较多的产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如何通过发展对外贸易以促进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的问题。

从整个经济社会来看,经济社会所关注的是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的提高,而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的提高又会通过市场竞争影响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外贸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如此循环反复,在完善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外贸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理性动机就会推动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和整个国民经济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如果缺乏公平竞争的、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外贸企业就缺乏通过实现技术创新来提高经济效益的内在动力,或者通过“寻租”之类的非公平竞争的方式来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对外贸易的发展就不可能推动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和整体国民经济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最为重要的是社会经济要形成公平竞争的、完善的市场环境,并促使外贸企业具有追求较好经济效益的内在动力。

三、当前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概念的局限性以及对该概念进行重新界定的重要意义

以上分析表明,当前有关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概念实际上混淆了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的概念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人们对于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认识出现一定的偏差,也难以根据当前的概念来分析如何提高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益和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率。笔者认为,当前的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益概念基本上就是本文的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的概念:然而,根据本文的概念界定,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益和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本文通过重新合理定义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概念,至少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首先,能够从理论上分清楚对外贸易经济效益与对外贸易经济效率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运用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能够分别明确政府部门与外贸企业在当前不断深化发展的中国市场经济中的不同目标与作用。政府部门的目标与作用并非一定要取得较高的行业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和对外贸易的宏观经济效益,更为重要的是要形成公平、公正、完善的市场竞争环境,要通过深化改革以及实施合理的宏观调控来促使企业通过实现技术创新追求对外贸易微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外贸企业的根本目标就是要追求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其作用就是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而通过技术创新来促进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如果将对外贸易经济效益与对外贸易经济效率的概念混为一谈,就无法区分清楚政府部门与外贸企业在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不同目标与作用。

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第5篇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人们从传统政治经济学的经济效益这个基本概念出发对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这个概念进行了界定。人们认为,经济效益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标所耗费的劳动和由此取得的成果之比,即产出与投入之比;产出越多而投入越少则经济效益越好,反之经济效益就越差。根据经济效益的这个概念,人们进一步定义,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投入对外贸易活动的劳动和取得的成果之比。笔者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今天,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这个概念的这种界定,显然存在着局限性,主要是将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混为一谈,使得人们不能正确使用这个概念来研究有关对外贸易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指导中国的对外贸易实践。因此,正确认识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概念的局限性以及重新定义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概念,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的基本概念以及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在合理界定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这个概念之前,必须首先搞清楚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这两个基本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如果能够使用较少的要素投入获得较多的产出,同时消费者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其所需要的商品,则经济效率就越高;反之,经济效率就越低。经济效益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所获得的经济利润与所投入的总成本之比;经济利润越多而总成本越低,则经济效益就越好;反之,经济效益就越差。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之间的主要联系表现为: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率的提高是建立在企业讲究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的,这是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的根本联系。如果企业是理性的,即企业以利润或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其根本目标,则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为了实现利润或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就会不断提高生产与经营技术水平以及加强企业管理,从而使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多的产出,进而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相反,如果一个经济社会并不讲究经济效益,那么企业就会缺乏改进生产与经营技术的动力,也不会加强企业管理,从而不会追求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多的产出,进而也就谈不上提高经济效率的问题。另一方面,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在完善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过程就是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的过程。企业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就会不断实现技术创新,同时在技术外溢的作用下,就会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又会促进市场竞争更为充分,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又会使得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从而又迫使企业不断地实现技术创新;如此循环往复,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会在市场竞争的均衡中不断变化;市场竞争的结果会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出现波动变化,而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则总处于不断提高的过程之中。

总的来说,对于整个经济社会来说,最重要的不是要使得所有企业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而是要使得企业在公平、公正、完善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形成并具有提高经济效益的内在动力。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之间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一方面,提高经济效率是整个经济社会的根本目标,而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的根本目标,这是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的一个根本区别。对于整个经济社会来说,如果能够使用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多的产出,同时消费者能够以较低的消费支出获得最大的效用,则经济社会的生产就能够节约经济资源,减少资源耗费和浪费,从而提高了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其产品的销售价格越高而成本支出越少,则其经济效益就会越好。现代微观经济学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假设为基础来研究如何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影响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存在较多的差别:(1)从市场结构来看,在市场的长期均衡中,相对于不完全竞争市场来说,完全竞争市场具有最高的经济效率,但完全竞争厂商的利润或经济效益是最低的;随着市场垄断程度的不断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会下降,但企业的经济效益会越来越好。(2)从同一个时点的单个行业内部的不同企业来看,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生产或经营技术水平较高或管理能力较强的企业,显然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3)产业技术进步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但未必能给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以中国彩电行业为例,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彩电行业的产业技术水平明显低于当前的水平,那时彩电行业的经济效率明显低于当前的经济效率,但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大多数彩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好于当前的经济效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较为简单,20世纪90年代虽然中国彩电行业的产业技术比较落后,但那时市场供小于求,因此,那时彩电企业普遍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而当前彩电行业的产业技术比较先进,但市场供大于求,因此,当前的彩电企业难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由这一点来看,产业技术进步能够提高经济效率,而市场供求关系则是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概念的重新合理界定

本文认为,应该将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概念作重新界定: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外贸易活动所获得的经济利润与所投入的总成本之比,经济利润越高而总成本越低则经济效益就越好,反之经济效益就越差。从企业、产业和国家层次来说,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又可以分外三个层次:(1)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所获得的经济利润与所投入的总成本之比,这是对外贸易的微观经济效益;(2)单个行业的对外贸易效益: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单个行业(如纺织服装或机械电子或化工等等行业)内所有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润总和与所投入的成本总和之比,这是行业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3)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益,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所有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润总和与所投入的成本总和之比。影响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同时影响不同层次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因素也是不同的,但是,无论如何,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是影响三个不同层次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水平的重要因素。为了更好地理解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概念,本文同时定义对外贸易经济效率的概念:对外贸易经济效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外贸易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比;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产出越多而投入越少则对外贸易经济效率就越高;反之,对外贸易经济效率就越低。#p#分页标题#e#

同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概论类似,对外贸易经济效率也具有三个层次的内涵:(1)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率,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产出与所投入之比,这是对外贸易的微观经济效率。例如,出口生产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可以一方面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降低产品的废品率,在不需要增加较多投入的情况下便可能获得较多的产出,于是,出口生产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就提高了经济效率。(2)单个行业的对外贸易效率: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单个行业内所有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比,这是行业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率。(3)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所有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比。在开放经济中,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经济效率的重要内容;提高外贸企业经济效率是提高单个行业对外贸易经济效率的基础,而这两者又是提高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的基础。当然,影响对外贸易经济效率的因素也是复杂多样的,同时影响不同层次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率的因素也是不同的。提高对外贸易的宏观经济效率,就是要以较少的经济资源投入通过国际交换来获得较多的产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如何通过发展对外贸易以促进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的问题。从整个经济社会来看,经济社会所关注的是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的提高,而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的提高又会通过市场竞争影响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外贸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如此循环往复,在完善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外贸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理性动机就会推动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和整个国民经济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如果缺乏公平竞争的、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外贸企业就缺乏通过实现技术创新来提高经济效益的内在动力,或者通过“寻租”之类的非公平竞争的方式来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对外贸易的发展就不可能推动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和整体国民经济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最为重要的是社会经济要形成公平竞争的、完善的市场环境,并促使外贸企业具有追求较好经济效益的内在动力。

三、当前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概念的局限性以及对该概念进行重新界定的重要意义

以上分析表明,当前有关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概念实际上混淆了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的概念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人们对于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认识出现一定的偏差,也难以根据当前的概念来分析如何提高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益和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率。笔者认为,当前的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益概念基本上就是本文的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的概念;然而,根据本文的概念界定,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益和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本文通过重新合理定义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概念,至少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能够从理论上分清楚对外贸易经济效益与对外贸易经济效率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运用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能够分别明确政府部门与外贸企业在当前不断深化发展的中国市场经济中的不同目标与作用。政府部门的目标与作用并非一定要取得较高的行业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和对外贸易的宏观经济效益,更为重要的是要形成公平、公正、完善的市场竞争环境,要通过深化改革以及实施合理的宏观调控来促使企业通过实现技术创新追求对外贸易微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第6篇

“形象经济”是对应于信息社会的全新概念,也是网络时代的必然产物。当工业文明形成生产过剩而导致社会竞争目标转移的时候,当人们从物质需求转向精神需求的时候,当物质商品经营转为信息商品经营的时候,“形象”在这个时代特定的经济属性其实已不言而喻了。

“形象经济”,即“通过形象及其效应获取价值和利润的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形象经济现象应该是由来已久的,只是它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具有广泛性,更没有像今天这样表现出强劲的主导性。形象作为美学概念提出的时候,她所触动也许只是艺术家,而形象作为经济概念提出的时候,她改变的却可能是整个世界。 以下三大基本体系对构成形象经济最具典型意义。

一是品牌体系。这实际上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共识,品牌经济、品牌社会等理念意识已日渐深入人心。虽说关于品牌的认识不尽统一,品牌的标准也难以规范,以产品品牌而言,有的重销量,有的重质量,有的重传播,并各有其说。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对于品牌本身的重视和追逐。因为品牌就是形象,品牌力就是形象力,而形象力才是构成有效市场的最基本的前提和保障。于是,不但物质产品要讲究品牌,精神产品也要讲究品牌,公司、团体、城市、景观,甚至是楼堂馆所、服务方式以及个人的言行举止、职业风范等也都要讲究品牌。形象产业化最具体的运作,首当其冲应该是品牌化。

二是传播体系。这既是品牌化的媒介和手段,又是形象产业化、形象经济的独立支撑点。在农业和工业时代,传播通常只是信息的传递和沟通,而在信息时代,传播本身就是生产力。企业创造财富,传媒也创造财富,而且有可能演变为为创造财富的先驱和主流。互联网的成功,与其说是技术的成功,不如说是传媒的成功。比尔·盖茨之类当代英雄的出现,更是为“传播也是生产力”提供了最为有力的注解。今天的传媒,在传递信息和沟通的同时,更承担着塑造形象、营造氛围的特定职责。氛围是什么?氛围就是形象效应,就是人气,就是商机。所谓“炒作”,不外乎是今天这个时代生产“产品”的一种方式,“产品”最终成功与否,与方式无关,关键在于“产品”的本身。

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第7篇

概念经济的本质

所谓“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指的是将各种信息传感设备,如射频识别装置、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种种装置与互联网结合起来而形成的一个巨大网络。①

由概念表述可以看出,物联网经济是基于互联网这一新经济基础平台上的经济形态,是网络经济的实体拓展式应用。通俗地讲,我们最熟知的互联网主要解决人联人的问题,而物联网主要解决的是人联物、物联物的问题。新一代身份证技术和智能电网,是物联技术的典型应用,而真正的物联经济和物联世界到目前为止,还更多地表现为一个概念。

什么是概念?当代哲学中有两种主要的试图解释“概念”实质的理论。一种是思想表达理论(representational theory of mind),认为“概念”是人的思想的表达。另一种是概念的语义学理论(semantic theory of concepts),认为“概念”是抽象的对象(abstract objects),具体表现为各种符号,尤其是语言(words)。②两种理论,并不矛盾。任何一种概念都是人们思想的表达,同时又是以一定符号为载体的,一个强调了概念的思想内容,一个强调了概念的符号特性。也就是说,“物联网”这个概念,不但表达了人们对物联世界的憧憬,对一种崭新业态的期待,而且也必须借助于高度抽象化的语言符号,借助于文字、图片、视音频的传播。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概念经济,是建立在一定的技术基础之上,更多地借助于符号而非实体经济来进行传播的经济业态。技术基础和符号传播是概念经济的两个关键点。

技术基础。概念经济需要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基础,但技术基础是概念经济生发的原点。如果没有当代风能技术、光伏技术、LED技术、燃料电池技术,就没有现在异常火爆的新能源概念经济。同样,如果没有相对成熟的互联网技术,加之射频、扫描、卫星定位技术,物联网概念经济也只是子虚乌有。正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加之经济复苏之年各国政府急需这种新的经济增长点,催生了物联网经济在2009年而不是更早或更晚出现。

符号传播。从微观上讲,再好的产品或服务也需要广而告之,“酒香不怕巷子深”的说法也无非是一种叫卖的噱头,一种变相的广告;而从宏观上讲,一种新的经济业态则更需要系统性、全面性的符号传播,背后还需要巨头企业和政府力量的助推。概念由符号来承载,而符号的传播才构成了概念存在的意义,概念经济正是通过新闻报道、广告、活动等各种形式的传播才得以启动和发展。结合前文对“概念”本质的分析,物联网经济表达了人们的思想、愿望、憧憬,从而构成了基础性传播动力;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各国政府急需新的经济增长点,普通民众希望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对物联世界怀有朦胧渴望。另外,物联这一概念,涵盖射频技术、感应技术、扫描技术、卫星定位技术、互联网技术等众多子概念,紧密与实体经济相联系,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因此具有统领具象的能力,产生传播的规模和声势。

概念经济的传播

概念经济需要技术基础和符号传播两个基本点,而强烈依靠传播才得以启动和发展的概念经济是其与实体经济最大的不同之处。比如,数码相机产品,作为一种实体经济产品,无须更多地传播(新闻、广告),只要索尼、松下将它推向市场,就可以轻松地打败柯达和富士。这是因为数码科技对于传统胶片的强烈替代性和经济性是实实在在的,这是实体经济的魅力,无须更多的传播去营造和炒作。而概念经济则不同,物联网世界仅仅让人们看到了它模糊的影子,虽然它可能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但它毕竟没有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与概念经济对应的实体经济的缺乏,使得概念经济必然呈现出一种强烈倚重于传播的特点。因此,以“物联网”概念经济的传播为例,考察其传播过程则颇具意义。1995年至2009年,物联网概念经济经历了以下典型事件。

1995年比尔・盖茨在《未来之路》中提及物联网概念。

2005年11月国际电信联盟(ITU)了《ITU 互联网报告2005:物联网》报告,正式提出了物联网概念。

2009年1月IBM提出“智慧地球”概念;奥巴马之后的演讲中积极回应,并将其提到国家发展战略构想的高度。

2009年8月7日总理在考察中科院无锡高新微纳传感网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时指出,要尽快突破核心技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2009年8~9月中国移动的王建宙多次高调提出,物联商机无限,中国移动将积极与各方合作参与其间。

2009年9月14日“传感器网络标准工作组成立大会暨‘感知中国’高峰论坛”在京举行。

2009年9月中下旬中国证券市场上物联概念股票突然成型并迅猛启动;“物联网”概念在中国上亿股民中开始扩散。

用理论透视现实,是我们洞见现实的惯常做法。在传播学史上,有关新技术传播的理论中,最有影响的应该是弗雷特・罗杰斯的创新扩散理论。该理论认为,新事物具备五大创新特征:相对优越性、兼容性、复杂性、可实验性、可观察性。③物联世界的美妙故事和部分的实现与应用,让“物联网”具备了明显的“相对优越性、可实验性、可观察性”,以英特网为基础平台构成其“兼容性”,涉及复杂的传感、卫星、网络技术使其呈现出“复杂性”――物联网是个典型的创新事物。

就创新扩散的参与者而言,创新扩散理论认为可分作五类:创新者、早期采用者、早期众多跟随者、后期众多跟随者、滞后者。本文无意将物联网概念经济传播过程中的众多参与者,按照理论的表述对号入座。但从上面的传播时间表中我们看到了技术精英、政治领袖和实业家的身影,他们连同一些事件确实在关键的时间节点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以罗杰斯的创新扩散理论来考察物联网经济的传播过程,我们发现物联网经济具有创新事物的一般特征,其传播扩散中一些关键人物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时移世易,在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和以网络为代表的新传媒环境下,置身于转型中国背景,在分析相对宏观的物联网经济时,我们发现罗杰斯的创新扩散理论的解释力是不够的。

应该讲,罗杰斯的创新扩散理论是上个世纪60年代在对农业科技的推广与普及的传播调查中得出的理论,具有明显的传统经济、传统传播时代的特征,而且由于其主要研究对象是某项或某类技术的传播,因而视角也较为微观。这种理论更适合于分析某类新产品、新服务的推广传播,而不太适用于分析某种经济业态(如物联网业态)的传播。

置身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21世纪中国深化改革的大背景,结合当代新经济、新媒体环境,对于概念经济的传播,我们有以下观察结论:

高端经济体仍然是概念经济的主要发源地。如同上世纪90年代末“网络经济”最先生发于美国,此轮中国的“物联网”概念经济也与美国IBM的“智慧地球”和奥巴马政府的积极回应有一定的渊源。同样,奥巴马总统在胜选演讲中就高调宣布的“新能源开发”和“医疗改革”也成为日后美国、欧洲、中国等的新能源概念和医改概念经济的先导。概念经济发轫于高端经济体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就经济实力、科技知识储备而言,高端经济体在引领世界经济潮流上担负有更多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高端经济体宣扬的概念经济,并非适用于所有经济体,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当富人们在衣食无忧的舒适房间里高呼环境问题的时候,贫困山区的人们为了生存还不得不砍柴烧火做饭。全人类的终极梦想也许是一致的,但发展的阶段确实有很大的不同。再者,有许多概念经济,是一些高端经济体为了缓解国内经济矛盾而刻意营造的,对一国可能是福祉,而对另一国则可能是贸易保护或环境问题的发展压力。对此,我们应该区别对待,切忌盲目跟随。

危机常常是概念经济推出的契机。技术是概念经济的基础和原发性动力,而危机常常是概念经济传播启动的契机。上个世纪末,克林顿政府在相对宽松的国际局势下,将大量军用技术转向民用,引发了网络技术的革命,从而催生了网络经济概念。而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1999年5月7日美国导弹轰炸中国驻南大使馆,则在中国人的心里埋下了巨大的危机缺口,同年以“网络科技股”为龙头的“5・19”行情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揭竿而起,“网络概念经济”正式在中国迅猛传播。回顾历史,联想今日金融危机肆虐下的世界经济,我们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危机常常是概念经济推出的重要契机――正是在危机之年催生了包括“物联网”在内的各种概念经济。在危机中寻找产业改革和发展契机,这一富于智慧的思路已经多次体现在2009年中国政府的发展战略中。以2009年9月下旬新华社刊发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为例,文中就明确提出“文化具有反向调节功能”,“要抓住机遇,大力振兴文化产业,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作出贡献”。④

概念经济需要证券市场的确认和触发。罗杰斯的创新扩散理论提到了扩散起飞临界点的概念,即创新扩散比例一旦达到临界数量,就进入了快速扩散阶段。这一点我们容易理解,因为随着扩散比例的增加,传播的规模效应或叠加效应就会显现。而我们的观察结论是,当代概念经济传播需要证券市场的确认和触发,亦即当证券市场上某一概念股票板块的股价发生阶段性大幅上涨的时候,某一概念经济才算真正确认,其传播才算真正起飞。中国范围内“物联网”概念经济的真正启动,正是在2009年9月15日前后,以远望谷、新大陆等为代表的一批物联概念股的迅速上涨开始的。“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证券市场上流动的都是真金白银,中国的过亿股民足以让“物联网”概念经济迅速传播。这一概念确认和传播触发的过程,是新能源概念,以及更早的网络经济概念的重演,也可以被认为是在新技术、新传播、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的背景下,概念经济传播的鲜明特点与规律。

概念经济的传播后果

像许多复杂的事物一样,概念经济的传播有利亦有弊。其利表现在,昭示了经济未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激发出新的经济增长点,展现了科技改变生活的美好图景,在危机之年为人们带来了信心和勇气。其弊最大地表现在催生经济泡沫,为经济的稳定运行带来风险伏笔。

泡沫,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巨大差距。2000年,美国纳斯达克指数从5000点直落至1000多点,为我们上演了网络概念经济泡沫破灭的惊魂一幕。经济学上公认的虚拟经济是指证券、保险、期货、汇市等构成的金融市场,而传播学上有柏拉图的洞壁影像,李普曼的拟态环境学说。通过总结概念(思想表达;符号承载和传播)――虚拟市场(证券)的触发――概念经济的普遍确认和加速传播――实体经济这一概念经济的传导链条,我们可以发现正是符号(包括概念的语言描述、股票价格跳动的数字、新闻报道)的抽象性、想象性,以及符号在传播过程中意义的不断变形(通常是夸大),造成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差距。在这一传导链条中,前三个环节都发生在虚拟领域,概念的夸大、证券市场的过度表现,都会造成虚拟领域和现实领域的差距过分拉大,而一向追逐热点的发达而庞大的当代传媒系统则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在概念经济的传播中,媒体应该审视自己的责任,追逐热点并没有错,关键是要作出自己理性判断。简单地讲,就是要对概念阐述以及证券市场的表现作出尽可能客观的评价。这样,才不至于将深处危机的人们拖向另一个深渊。

注 释:

②en.省略/wiki/Concept

③沃纳・赛弗林、小詹姆斯・坦卡德[美]著,郭镇之译:《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

④《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新华社,2009年9月26日。

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第8篇

关键词概念管理;虚拟组织;网络组织;概念化

伴随着信息社会、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均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管理学科作为一门仅有百年历史的新学科其发展却尤为突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伴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管理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创新。由于企业日益重视人性化管理,企业的管理重点、方式、手段等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管理正在以硬管理为主走向以软管理为主,企业管理出现软化的趋势,而这种人性化的、软化的趋势的出现实质上预示着以实物管理为主的传统管理方式正在向以价值、概念为主的现代管理方式过渡。

企业概念管理的内涵

1、概念管理的定义。概念管理是指在社会经济、企业组织日益虚拟化的条件下,将管理对象、管理形式、管理手段以及管理组织形态本身等从客观实体上升到一种代表各自价值去向的观念,通过对观念的管理来实现组织的各自目标的一种管理方式。概念管理不同于依靠投入强制性的制度和物质手段的传统管理,它主要依靠思想的灌输和在同一组织中价值观的认同以及感情的互动而形成的一种理念来使企业形成强有力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概念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虚拟化的管理,但它仍要以传统的组织结构和形态为载体,以某种有形和无形的产品为依托,并要借助于现代化的科学和信息网络技术,不过这种无形或有形的产品在消费者的心目中事实上只是一种“概念”产品。

2、企业管理概念化趋势的内涵。

(1)企业组织形态的概念化。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促进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企业组织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网络组织作为一种企业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型企业组织模式,不仅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企业组织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问题得到合理解决,而且改变了传统管理的刚性思维,实施开放式的柔性战略,这使得企业在知识经济中的战略视野开拓更加开阔。所谓企业组织的概念化是指企业借助于INTERNET设立虚拟橱窗、虚拟展销会、虚拟经销商等,使企业组织由实体走向概念化,并不断完善其内在功能。企业组织形态的日益虚拟化、网络化,形成虚拟组织、网络组织。虚拟组织(VirtualOrganization)是指为实现对某种市场机会的快速,通过互联网技术将拥有相关资源的若干独立企业集结以及时的开发、生产、销售的多样化、用户化的产品或服务而形成的一种网络化的战略联盟经济共同体。至于网络组织(NetworkOrganization),则是一种适应知识社会、信息社会与组织创新要求的新型组织模式,它能使组织更好地适应复杂、不确定的环境变化,是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外界环境日趋复杂、变化日趋迅速的要求相适应的。网络化运营的跨国公司、虚拟国家、战略同盟都是网络的形式,小企业网络是中小企业赢得协作竞争、多营优势的模式选择,新兴的虚拟组织、WEB公司都具有网络组织的特征。网络组织作为一种概念公司,将会随着技术发展日趋成熟,人们对企业组织的认识也将从实体化本身向概念化转变。

(2)企业管理对象的概念化。企业传统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实体要素,但随着管理实践的发展,将管理对象只停留在人力、财力、信息等实体本身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对企业传统管理的对象做进一步的研究。事实上通过对人力资源的研究,发现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其实是对人的能力和潜力的管理与开发,对物的管理其实是对物的效能的管理和开发,对财力的管理其实是对投资行为和资金所蕴含的资本属性的管理,这些上升为概念化的能力、知识、功效、属性等所蕴含的无形资产是巨大的,这将不仅在理论界,而且在实业界越来越成为管理和研究的重点。在实践中,企业经营者日益重视声誉、价值、文化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这些概念化的管理对象对企业发展越来越重要。以企业管理对象的核心要素“人”为例,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已不满足于“经济人”、“社会人”、“复杂人”的人性假说了,出现了“观念人”、“概念人”等更为虚拟化的人性假说。事实上,以自由、开放为特征的现代经济环境,使一些企业已经意识到,人才的合理流动不仅是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创新和注入活力的需要,企业经营者一味的把心思放到如何留住人才上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而应当把重心放到优秀人才给企业所创造的人格化的企业文化、企业精神上。信息资源作为信息社会现代企业重要的管理对象,其概念化的特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总之,管理对象的概念化必将导致管理科学的发展走向一个新的阶段。

(3)企业管理方式的概念化。由于受传统企业组织和管理对象的观点的束缚,一般企业在管理方式的创新和发展方面总是站在传统经济学基础上认识管理方式的变革。笔者认为,传统的管理方式对企业内部环境下或许还有用武之地,但对于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到来的今天,对以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化市场经济主宰全球的时代背景之下,企业组织的外部的管理控制靠传统的经营方式很难取得佳绩。适应不断变化的内外环境的网络组织的出现,以及企业组织日益对管理对象无形化、价值化、概念化认识的发展必然导致管理方式的转变。首先是其经济学基础从传统的信息经济学向注意力经济学、虚拟经济学发展,在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信息社会,信息不是真正稀缺的资源,它能通过INTERNET等各种物质的技术的手段获得,甚至会过剩,但人的注意力和虚拟产品却是真正的稀缺资源,这也正是现代企业和一些新兴的电子商务企业越来越重视顾客管理、服务管理的原因所在。目前,以网络为基础的新经济其实质就是注意力经济,在这种社会形态中,最重要的资源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资本,而是注意力。注意力正在成为“虚拟经济的硬通货”,与此同时,虚拟产品的市场正在不断扩大。所谓虚拟产品是以传统的产品实体为载体,在此基础上在消费者心目中所形成的品味、潮流、时代感、服务等后续产品,虽然它是传统有形或无形产品的衍生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结构层次的变化,这种传统产品的衍生物在消费者和顾客心目中的地位逐渐占据中心地位,在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消费者市场的这一变化不能视而不见,这就要求管理、营销方式与之相适应。企业概念管理展望

概念管理思想虽然还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时期,但它的实践却有近十年之久,自九十年代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革命时代的到来就已兴起。进入二十一世纪,市场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社会产品本身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比以往更加丰富,大多数产品已由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同时由于企业间接国际交流加深,技术信息管理方法的传播更加迅速,使得产品差别化越来越少,以传统的产品本身去拓展市场越来越困难,企业只有通过对传统产品的功效进行延续、衍生将产品上升到“概念”层次来吸引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注意力,扩大企业的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需要组织再造、组织创新。虚拟组织、网络组织作为适应各种环境的新型组织形态,将成为组织再造、组织创新的必然趋势。其次,需要管理对象和组织目标的再造和再认识,无论是对企业内部的人、财物、信息的管理,还是对企业组织内部的产品、市场、顾客的管理都需要重新定位和组织。真正能给组织带来利润的市场的不是管理对象本身,而是这些对象所蕴含着的一些无形的“概念”,这些概念如知识、有效信息、技术、企业文化、价值观、声誉等,一旦借助于其载体,如企业员工、企业组织、企业营销网络等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将给企业带来的利润是巨大的,是其他同类企业无法超越的,要比技术领先而占领的市场制高点更加巩固,这一点已被一些新兴的网络公司首先意识到并取得成功。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这一点必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另外,还需要营销管理方式的再造和创新。营销方式的概念化趋势将在一些传统组织向现代网络组织转变的过程中表现的更加突出,概念营销方式将成为在未来以知识经济为主的社会中的重要营销方式。当然,“概念”营销的关键在于获得消费者持续的注意力,若企业组织完全脱离其载体,如产品和其提供的服务等,只是搞些文字游戏,或一些虚假的热点新闻来追求其轰动效应,这只会是昙花一现,最终只会导致失败。这些所创造的概念事实上并不是虚拟、虚构出来的,它实质上是企业在探寻组织实体要素的原动力过程中产生的,这些“概念”加深了我们对企业组织实体要素的再认识,从这一点上讲,概念管理的提出将会对未来组织的发展带来一场思想上的革命,将会对企业组织的发展提供一条新的经营理念和思路。

参考文献

[1]丁宁、张金成《企业概念创新的实质》(《企业改革与管理》2001.7.8-9)

[2]孙选中《重塑企业竞争新理念》(《经济管理》2001年第21期)

[3]李显君《论企业竞争力及其培育》(《光明日报》2001.5.22B②)

[4]陈佳贵、罗仲伟《网络经济对现代企业的影响》(《中国工业经济》2001年第1期)

[5]林润辉、李维安《网络组织—更具环境适应能力的新型组织模式》(《南开管理评论》2000年第3期)

[6]孟子飞《虚拟经营:中小企业参与全球化竞争的战略选择》(《企业技术进步》2002年第2期)

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第9篇

我们看到,在《民法通则》之前的法律、法规,包括《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从来没有使用过“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概念,而在《民法通则》之后的民事法律、法规,甚至公法性的法律、法规,广泛采用了“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概念。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已经十多年,应当说“债权”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会议上,有个别学者建议取消“债权”概念,建议民法典不设“债权编”,理由是“债权”概念不通俗。当时就有学者反驳说,《民法通则》规定“债权”概念,十多年来已经为我们的人民、企业、律师和法官所接受,为什么要抛弃?有的学者指出,“债权”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础性概念,一旦取消,必将导致民法概念体系的瓦解。有的学者说,如果取消“债权”概念,不仅破坏了逻辑体系,就连权利名称也将发生问题,总不能叫“不当得利权”、“侵权行为权”吧!

今年4月19日讨论民法典体例结构的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上,与会学者专家就民法典设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继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八编,达成一致意见。包括过去主张取消“债权总则”和“债权”概念的学者,也明确表示赞同民法典设“债权总则编”。但令人不解的是,法工委在专家学者起草的各编草案基础上修改完成的《中国民法典草案(2002年9月稿)》,却突然取消了“债权总则编”。

在9月16-25日法工委召开的讨论《中国民法典草案(2002年9月稿)的专家讨论会上,就中国民法典是否保留债权概念和设债权总则编,进行了激烈争论。会上主张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编”的学者所持理由,主要有四个:一是认为“债权”概念不通俗;二是认为我们不应迷信德国法的体系;三是认为债权总则实际是合同总则;四是认为侵权责任不是债或者主要不是债。在我看来,这四个理由都站不住。

先谈所谓“债权”概念不通俗。会上有学者认为民法上的“物权”、“债权”、“法律行为”三个概念最难懂。其实,民法上的概念,不通俗的岂止“法律行为”、“物权”和“债权”三者!“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死亡”、“民事责任”,甚至“人”、“人格”、“人格权”等等,哪一个是通俗的?!我们制定民法典,绝不能够以所谓“通俗化”为目标。民法是一个具有严格逻辑性的行为规则体系和裁判规则体系。每一个概念均有特定的含义,概念相互之间有严格的逻辑关系。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开办法学院培养法律专门人才,才需要职业化的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才需要建立专门的司法考试制度。再说,对中国人而言,“债”的概念是古已有之。唐律、明律都有“钱债”。老百姓说“杀人偿命,欠债换钱”。虽其文义有广狭,但其本质同一。是一方请求他方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即“请求权”。从这一角度我们可以说“债权”概念并非不通俗。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债权”概念已为广大人民所掌握并熟练运用,就是证明。

再谈所谓迷信德国法。有学者认为,我们不应迷信德国法的概念体系,不必套用“物权”、“债权”概念,不必设“债权总则编”。其实,“物权”、“债权”的明确区分,虽然是《德国民法典》首倡,但《法国民法典》就已经采用了“债权”概念。特别应注意的是,“债权”、“物权”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础性概念,无论所谓大众化的法典如《魁北克民法典》,或者学者型的法典如新的《荷兰民法典》,都有“债权”概念,都有“债权编”或“债权总则编”。英美法系本无“物权”、“债权”之分,其合同概念,本来定义在“允诺”(promise),现在的英美法辞典和法律著作已经改用“债权”(obligation)来定义合同概念,即将“合同”定义为“产生债权债务的合意”。可以说英美法系也接受了“债权”概念。可见,采用“债权”概念,规定“债权总则编”,是民法典科学性和体系性的要求,与“迷信”不相干。退一步说,即使是“迷信”,我们可以“迷信”“物权”、“法律行为”、“时效”、“法人”、“人格权”等许多德国人创造的概念,为什么就不可以“迷信”“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

再谈所谓侵权不是债。有的学者认为,侵权的本质是“责任”而不是“债”,或者仅“损害赔偿”是“债”,特别提到“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不是“债”。但是,各校采用的民法教材,都说“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来没有限定所请求的“行为”必须具有金钱价值。因此,侵权行为的后果,不仅请求加害人支付赔偿金是“债”,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不为一定行为)、赔礼道歉(为一定行为)也当然是“债”!是谁把“债”限于支付金钱的?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在其《侵权行为法》第一册第132页指出:因名誉被侵害请求为恢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如刊登道歉启示,虽其内容不以金额为赔偿标的,但性质上仍属债权”。

有学者一再提到所谓“债权总则”实际大多是合同总则,现行合同法总则部分的大多数内容实际是“债权总则”的内容,因此认为民法典不必设“债权总则编”。应当看到,现行《合同法》把许多“债权总则”的内容纳入其中,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弥补《民法通则》关于“债权总则”的规定的不足。在《民法通则》专设“债权”一节并规定“债权”定义的基础上,《合同法》补充规定了许多本属于“债权总则”的内容,正好说明“债权总则”之必要性。质言之,《合同法》超越自己的范围去规定本属于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规则、规则 和本属于“债权总则”的规则,是因为《民法通则》的规定太简单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现在我们制定民法典,就应当按照逻辑和体系的要求,使现行《合同法》中属于“债权总则”的规定回归于“债权总则编”,属于民法总则的内容回归于“总则编”,将剔除了属于“债权总则”内容和属于民法总则内容后的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合同编”。怎么能够因《合同法》规定了“债权总则”的内容而取消“债权总则编”?难道也因《合同法》规定了属于“总则编”的法律行为规则、规则,而取消民法典“总则编”吗?

我注意到有的学者主张取消“债权总则编”,并不主张取消“债权”概念。这就提出一个问题,不设“债权总则编”,而又保留“债权”概念,是否行得通?特别应指出的是,当时之所以能够将许多本属于“债权总则”的规定纳入《合同法》,是以《民法通则》专设“债权”一节并明文规定“债权”定义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和“债权”定义的规定作为前提,《合同法》怎么能够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属于“债权总则”的制度?怎么能够将合同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债务人”?《民法通则》之前的法律,如《经济合同法》,从未使用过“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概念,而《民法通则》之后的法律则广泛采用“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概念,原因即在此。

如果民法典不设“债权总则编”,“合同编”不可能规定“债权”定义,因为“合同编”如果规定“债权”定义,也就成了“债权编”而不是“合同编”。可见,取消“债权总则编”也就取消了“债权”概念。《合同法》现在的许多内容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债权人”、“债务人”尚可用“当事人”代替,就像当年的《经济合同法》那样,但“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能改为“当事人撤销权”、“当事人代位权”吗?《合同法》的这许多规定,是以《民法通则》关于“债权”概念的规定为前提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没有“债权总则编”、没有“债权”概念,物权法上的“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债权”、“债权质押”等也将失去存在的前提。“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基本原则也就失去了依据。能说“物权优先于合同”吗?能说“物权优先于侵权”吗?没有了“债权”概念,许多商事法律都要受到影响。如《公司法》关于“公司债”的规定,《票据法》关于“票据债权人”、“票据债务人”的规定。特别是破产法,“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按债权额比例分配”等制度,以及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的“取回权”制度,均将失去前提。甚至公法也要受到影响,如《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的“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能够改为“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合同”吗?应当指出,“债权”概念,绝不仅是民法财产法的基本概念,而且是整个民商法律的基础性概念,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概念,一旦取消“债权总则编”和“债权”概念,必将导致国家整个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混乱。

还应当注意“债权”概念作为法律思维工具的重大价值。例如“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平等”、“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分、“可分债权”与“不可分债权”、“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等等,是我们进行法律思维的工具。法官、律师正是靠这一系列建基于“债权”概念的原则,进行法律思维和办理案件的。如果废弃“债权”概念,我们的法官、律师将如何进行法律思维,如何分析案件和裁判案件?

有的学者对于制定一部具有严格逻辑性和体系性的中国民法典特别反感,他们口口声声说,人家英美法没有债权概念、没有债权总则,不是适用得好好的吗?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犹如住帐篷的游牧民族与住房屋的定居民族的区别。凡住房屋的民族,即使盖一座简陋的房屋,也要预先设计房屋的结构,这是住帐篷的民族所不理解的。英美法系之所以不讲究法律的体系,不讲究法律的逻辑结构,因为他们是判例法,是不成文法,是法官造法,他们的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官只是适用法律而不能制定法律,我们的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从规则到事实”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因此我们的法律必须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因为法律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就愈能够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客观而论,英美法与大陆法,并无高低优劣之分。但英美法我们学不了,因为我们属于与英美法完全不同的成文法国家,我们没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最关键的是我们培养不出英美法系那样的高水平的法官队伍。如果真的制定一部“松散式”、“邦联式”的,逻辑矛盾、体系混乱的民法典,叫我们平均文化水平未超过大专的22万法官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如何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最后还应当看到,“债权”概念不仅在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有其重要的社会意义。这就是,“债权”概念是反映市场经济本质的法律概念,“债权总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不仅“合同之债”是交易规则,“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也都是交易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合同之债”是市场交易的常态,“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之债”是市场交易的变态。在计划经济条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包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均通过行政手段、指令性计划和票证安排,因此没有“债权”概念存在的基础。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也签订所谓“经济合同”,但这种合同的实质是“计划”而不是“债”。可见,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差异不在合同,而在“债权”,“债权”是民法与市场经济的“连接点”。

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概念营销 特点 适用性

概念营销是指企业在市场调研和预测的基础上,将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加以提炼,创造出某一具有核心价值理念的概念,并向目标顾客传播产品或服务包含的功能取向、价值理念、文化内涵、时尚观念和科技知识,从而激发目标顾客的心理共鸣,最终促使其购买的一种营销新理念。

一、概念营销的成因

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市场营销理念的创新。伴随着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信息和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有限的注意力与无限的信息构成了一对矛盾,使企业力求提升消费者对自身及其产品的注意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概念营销是通过塑造核心概念来吸引人的眼球,一种典型的注意力经济。

消费者的需求变化对营销理念有着重大影响。目前,消费者已不再满足雷同的产品,需要个性化的产品,这在高端产品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个性需求引发了个性化营销,如何实施个性化营销?概念营销是一种重要的选择方式,通过概念营销,可以彰显消费者的个性需求。

目前,我国市场为买方市场,在这种条件下,卖方如何在产品同质的情况下占领市场?这就需要进行差异化营销,构造同质产品的不同点,展开概念营销,作为卖点来迎合消费者的买点。概念营销是在产品同质条件下的一柄利器,通过塑造概念,为产品的有形同质构造无形差异,进而赢得消费者和市场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讲,概念营销是市场竞争升级的必然产物。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市场竞争的层次也在不断提升。面对与日俱增的市场竞争形势,低层次的营销方式已不能赢得市场,概念营销理念也就应运而生。

二、概念营销的基本特征

概念营销有二种特征:一是通过推出某一特定概念,展现产品的核心价值,把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引导出来,达到创造需求的境界。如采力提出“亚健康”概念被消费者认可,很快在市场上开辟了一片新天地。

概念营销遵循STP理论,且有所突破,在市场细分、锁定目标顾客后,采取了主动定位姿态,有时定位甚至先于细分市场。是因为概念营销所要推出的概念在还没有推出前,谁也不知道,消费者也不一定清晰。只有当企业提炼出概念后,突破了产品的同质,引起了消费者的认同感,产品的市场空间和消费者才完全明晰。如“亚健康”概念,就是主动寻找不健康与健康之间尚存在的中间状态。二是差异营销和个性营销,这三种营销理念互有相通。概念营销既是差异营销,因为概念是唯一的,又是个性营销,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为了满足个性的需求而产生的。

三、概念营销的运作方法

进行概念营销需要技巧和智慧。概念营销的运作方法有以下五种。

1.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潮流。这对概念营销来说非常重要,有时可以通过概念营销引导潮流。社会经济发展潮流包括:消费者对社会时尚的追求和社会发展观念的变化等。目前,社会发展观念倡导节能环保,企业在概念营销上,只要把握住节能环保,就能取胜。

2.与高新技术挂钩。高新技术能吸引大众目光,如果在概念营销中,把概念往高新技术上靠,就能提高产品档次,促使消费者现实购买。

3.与重大新闻事件联系起来。重大新闻事件能吸引消费者的眼球。通过将产品的核心价值和重大新闻事件联系起来,在概念营销中经常使用,有时为了概念营销的需要制造新闻事件,新闻事件有轰动效应。

4.与顾客切身利益相契合。将产品的核心价值与顾客的切身利益相契合,在概念营销中经常运用。目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特别关注,因此,在食品概念营销中突出健康概念,能引起消费者的认同。

5.与顾客消费心理相匹配。消费者心理需求和观念的变化,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因此,在概念营销中,把握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至关重要。

四、概念营销运作的注意事项

1.概念营销必须以市场调研为基础。它是营销的基础和前提,只有通过市场调研,才能最大限度地了解市场、降低营销风险。如果概念的运作没有以需求为基础,消费者不能接受,即使接受了,也不一定有购买的欲望。

2.概念营销需要产品质量的跟进。在概念营销中,产品本身要体现概念营销,否则消费者即使被概念吸引,但由于对产品不满意,也会造成购买力下降。因此,产品质量要持续跟进,以确保产品本身的使用价值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确保产品的内在质量和体现概念。

3.概念营销需要营销渠道的整合。从概念营销到现实购买力,中间还有营销渠道,因此,需要进行营销渠道的整合,从而确保消费者最终购买。如在概念层次取得了成功,吸引了消费者,但是没有进行终端整合,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中虽然认同了概念,但却选择了其他品牌的产品,概念没有促成最终购买。这就需要对终端销售人员进行综合培训,并建立激励机制,保障概念营销的实际效果。

4.概念营销需要实现价值最大化。概念营销的目标是实现价值最大化。一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报酬分析,科学合理地做出是否进行概念营销的决策。二要从整个企业层面来看概念营销,在打造某一概念的同时,也可以带动本企业的其他类型产品;有时为了竞争的需要,在概念营销中,应为跟随者制造进入壁垒,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菲利普科特勒著,梅清豪译.营销管理(第11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陈汉林.“争夺眼球”的营销新方式——概念营销[J].财会月刊,2000.

[3]章守明.透析概念营销[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0.

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第11篇

要界定一个概念,首先要对其事物的发展做一定研究,了解其产生的本源,然后再结合当前历史背景对其特征进行总结。

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干预,制订了大量的经济政策,但由于这些经济政策立法先天就不具备现代经济法的规范政府干预的职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干预的滥用,最终政府干预走向失败。从美国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60、70年代经济出现“滞胀”,宣告“政府失灵”。也正是在这时候,现代经济法作为解决“政府失灵”的有效手段应运而生了。

而我国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要追溯到新中国成立。新中国成立后,基于政治、经济、历史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我国基本上跨越了资本主义阶段,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否认商品经济的存在。而对旧法制的全面否定和对新法制的重视不足及理解偏颇,导致在这样的经济及法制背景下,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不仅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低位阶状态,且呈现出强烈的计划性、行政性、临时性,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被强化的国家和被国家集中控制的社会曾经达到高度的社会动员与社会整合。然而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显露。约束机制的乏力也使政府自身缺陷被无度放大最终致使产业结构扭曲、经济效率低下。既有的经济体制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由此,经济法才在我国渐渐发展起来。

二、经济法概念在我国的发展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1978年提出加强经济立法,经济法概念正式被法学界所接受。在我国,虽然经济法的概念被正式接受至今仅仅有着20年的历史,但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产生着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对经济法概念问题的不同看法,可概括为五种观点:

一是“纵横经济法论”,这种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协作关系,亦称“纵横交叉”或“纵横统一”说。

二是“纵向经济法论”,其中又可细分为三种主张:其一是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宏观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二是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企业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三是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里的各种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三是“经济行政法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形成的具有行政隶属性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部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主要在于管理关系的经济性质和调整手段的经济性质。

四是“综合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来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五是“学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并非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是一个必要的法律学科,以大量的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

上述五种观点以“纵横经济法论”位居主流地位,影响最大,但是这种将纵横两种经济关系生硬拼凑起来构成的经济法概念,是同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经济法观念难以相容的,完全混淆了行政主体及行为与市场主体及行为的性质和界限,为政府直接进行资源配置及对市场的超经济行政控制创造了依据。另外四种观点,“纵向经济法论”把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的直接调控方式突出起来构成经济法概念;“经济行政法论”把国家对经济的行政性干预从传统的行政法中分离出来构成经济法概念;“综合经济法论”兼收了民法、行政、劳动等法规的大杂烩构成经济法概念;“学科经济法论”则固守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否定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而将其降低为一门学科。这些学说各有各的不足之处。

三、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之我见

1、经济法概念之我见

如今,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没有定论,属于学界的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应对经济法概念作如下表述,即经济法是指由国家干预的,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这里,笔者通过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来定义经济法的概念。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包括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这将在下文作详细说明。

2、经济法调整对象之我见

经济法的概念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密切相关,概念是对调整对象的高度概括,调整对象是概念的具体展开。笔者认为,要研究经济法的概念,应先对其调整对象进行探讨。无论是纵横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还是综合经济法论,无一不是在调整对象问题上存在分歧与争论。

通过研究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变化,可以发现,纵观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历史,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发展明显地受到法制发展水平的制约。在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尚未出台前,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有些经济法学说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领域,将传统民法与商法的内容归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的甚至主张用经济法取代民法。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无法使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反还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严重混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的制定与颁布,那些“大经济法”的主张及“综合经济法说”等观点都相继退出了法学舞台,也相应地净化了经济法理论。

从经济法的全部历史中可以看到,尽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均有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涉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介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亦日趋深化,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政府)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关系之法。尽管在具体的认识和表述上仍有差异,但我国大多数学者在原则问题上已经形成了最基本的共识。如根据杨紫恒教授的研究,中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取得共识或者基本上取得共识的观点是经济法的“三调整”、“五不调整”。“三调整”即经济法调整特定的对象、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是既体现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又体现对国家权力必要限制的特定经济关系。“五不调整”是指经济法不调整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不调整民事关系、不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或者经济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从大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具体的经济法概念,应当能够概括出一个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实施的经济法的基本特征,体现特定国家一定时期经济法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国情,就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关系来看,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和商法统一进行调整,这就从立法上排除了经济法直接调整此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亦即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来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包括以下对象:

(1)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它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财政、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已是学界的共识,没有争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但是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因而当市场主体的自利行为失控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看不见的手”就会无所适从;同时,当面对诸如经济问题的平衡、大的经济结构调整、关系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产品提供这些全局性的经济关系时,市场也无力调节。为此,就必须建立必要的宏观调控体系,用国家的自觉调节来弥补乃至于在必要时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

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要保持经济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干预,这种干预对资源的配置具有直接的影响。正是基于资源优化配置这一经济法价值目标的考虑,我们把宏观调控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通常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实施。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信贷法、货币管理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也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的管理关系主要包括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关系和对市场秩序的管理关系。

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市场主体管理关系,主要指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在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和实施政策、进行信息指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等活动中与不同性质或不同组织形式的经济个体所发生的调控关系。其中包括因市场准入、企业形态的设定、设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价格限制、利润分配、资产评估、租赁、财务管理、审计、检查监督以及因法律责任而发生的关系。经济全体之间的平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市场秩序的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为市场主体合法、公平地竞争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然而,由于竞争存在着副作用以及市场主体自利本能的驱动,在市场活动中便会出现不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发展的一个极端表现就是垄断,这些行为的出现,都会妨碍市场功能的发挥,扰乱市场秩序。为了解决市场机制的这一缺陷,国家必须运用自己的强制力来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公平竞争。在这方面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就是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操纵价格与瓜分市场等行为,保护和促进自由竞争,使得整个社会能够有效率地进行生产和消费。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最主要的就是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以国家为一方主体,代表国家的是国家专设的垄断和竞争管理机构或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另一方主体主要是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组织。除此之外,国家在此方面的法律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等。

3、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进一步认识

经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只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相比国内一些学者的观点,此范围界定相对比较狭窄。其他学者或多或少将社会保障关系、环境资源关系也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下面笔者对其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

(1)社会保障关系

国内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笔者对此不予认同。要界定社会保障关系是否应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应区别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具体到我国现行法,就要讨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应否纳入经济法。社会法是二十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理念的变化,西方国家的法学家明确提出的概念,并将它视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但什么是社会法,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学者们众说纷纭。从各国学者对社会法的研究状况来看,大多认为社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法是指为了解决社会性问题而制定的各种有关社会法规的总称。狭义上的社会法,通常专指社会保障法。我国建国以来长期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也没有明确提出社会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学者们开始研究社会法,许多学者明确指出我国的社会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并把社会法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从这一文件我们可看出社会法在我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是并列关系。

(2)环境资源关系

主张将环境资源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者,主要着眼于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急剧增多,能源、化学和其他原料产量的不断增加,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对市场经济出现的这一负效应,依靠市场机制自身是无法解决的。它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解决,由此,国家就要对空气与水的污染、矿藏资源的过度开采、濒危动植物的捕捉采集等等可能造成的不良的外部经济效应的行为予以管制和调整,在此方面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国家制定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矿藏资源开采法等等。在调整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一方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环境保护机构或其他国家机构),另一方主体是实施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经济法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迎来了中国经济法空前发展的新纪元。在新形势下,反思过去,面对现实,展望未来,对经济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必然会形成某些新的认识。为进一步促进对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讨,笔者拟就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体系等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略抒浅见,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学体系和结构的支柱,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能否科学地揭示和界定经济法的概念,不仅关系到经济法理论框架的构筑,而且直接决定着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因此,对于经济法概念的揭示与探讨,是经济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无论经济法在形式上是如何的繁荣,在实践中是多么的重要,其结果都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

有鉴于此,自经济法概念被引入我国后,二十年来,对经济法概念的研讨始终是我国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所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人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经济法的概念作出了种种不同的界定,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学说。(注: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形成了种种不同的经济法学说,举其要者,大致有三,即“纵横统一说”、“经济行政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某些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颇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已经逐渐地被放弃。顺应时代的潮流,经济法学家们对经济法的概念又重新进行认识并另行作出界定。

尽管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因素错综复杂,但考察经济法概念产生的历史过程,在笔者看来,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实际上就是对既存法律的一种分类和再分类的活动。在大陆法系国家,经济法概念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法律突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分类状况的认可与折衷。由于资本主义垄断的形成,为了适应国家对经济的统制,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秩序,资本主义国家从对经济活动的自由放任并依靠“看不见的手”来调整经济关系,开始走向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国家干预。与此相应,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先后颁布了大量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出现,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关系渗透了国家干预的痕迹;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理论,使公法融入了对私权关系调整的内容。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演变,被法学家们概括为“私法的公法化”。正是为了适应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变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们将那些介于传统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概括为“经济法”。由此可见,无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如何复杂,表现在法理上,则是因应变化了的法律,对原有法律体系的一种重新分类活动。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虽然也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其产生的基础却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天壤之别。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管理国民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职能,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无时无刻不在参与、干预和管理着社会经济活动,甚至具体到某份经济合同。加之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因此,规范国家行政活动的行政法最大量的是国民经济管理法规。这种情况在以行政法作为典型公法的资本主义国家里是不可思议的,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行政法所不能包容的。尽管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的手段、方式和程度有了根本的变化,但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介入和干预的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同样是对传统法律分类的再分类,但这种分类的基础不是对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折衷,而是对内容庞杂的行政法的再分类以及对其他相关法律的重新概括。

综上可见,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都意味着对法律体系的重构。既然经济法是法律重新分类的活动和结果,而法律分类又是一种人的主观抽象概括活动,那么,在对法律重新分类的过程中,基于主观认识的不同,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就必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本身就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这种分类绝不是主观的随意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对已有科学分类的充分尊重,而不是随心所欲的归纳和概括。否则,经济法就永远无法获得应有的独立地位。

纵观我国经济法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不仅受制于经济体制,而且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首先,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受制于一定的经济体制。在我国,虽然经济法的概念被正式接受至今仅仅有着20年的历史,但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产生着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产生着“纵横统一说”等经济法学说,而且这些学说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亦不无道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学说,目前经济法学界正在致力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科学的经济法学说的建立。这一状况恰恰证明了经济与法的关系,表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其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在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尚未出台前,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有些经济法学说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领域,将传统民法与商法的内容视为经济法,有的甚至主张用经济法取代民法。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无法使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反还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严重混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的制定与颁布,那些“大经济法”的主张及“综合经济法说”等观点都相继退出了法学舞台,也相应地净化了经济法理论。我们认为,除了内容庞杂且没有统一法典的行政法外,凡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业已被确定地归属为某一独立法律部门的法律,都不应再列入经济法的范围。不仅民法如此,商法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独立性亦应受到经济法的尊重,也不宜纳入经济法的领域。否则,经济法就无法摆脱“综合症”的困扰,难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亦日趋深化,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政府)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关系之法。尽管在具体的认识和表述上仍有差异,但在原则问题上可以说已经形成了最基本的共识。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我国的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关于经济法的

调整对象

毫无疑问,经济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密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任何对经济法概念的定义都直接源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实质上也是在深化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在逻辑关系和认识顺序上,定义本应结论于对事物本质的揭示之后或同时。本文对经济法概念所作出的定义同样不能违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一般规律,只是为了叙述的便利,才将对经济法定义的结论交待于对调整对象研究的过程之前。

把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为法理学所确认的一项普遍适用的原则。因而,经济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经济关系。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上考察,以经济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和商法统一进行调整,这就从立法上排除了经济法直接调整此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亦即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发生于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行政管理性为其基本特征,可以把它简单地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在此类关系中经济行政机关有无上下级之间的隶属性,还可以将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不同层次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和不同职能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业务范围上的管理关系。前者即上级经济行政机关与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后者则是由于职能分工的不同,某一政府机关在业务职能上与其他政府机关之间发生的管理关系,如财政机关的决定对同级政府机关的约束。第二类是发生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引发此类关系产生的政府行为的不同,可以把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和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前者是特定政府机关向市场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特定政府机关向不特定市场主体颁发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后者则是特定的政府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并依其职权向特定市场主体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处罚。就上述两类行政管理关系的性质而言,第一类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不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的是行政法的规制内容;而第二类行政管理性的经济关系则是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并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要正确认识由经济法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性质,必须澄清以下问题:

首先,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的区别。有的同志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或者认为隶属性是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 期。)我们认为这种概括并不确切。如前所述,严格意义上的隶属性只存在于上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并无隶属性可言,存在的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将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较为准确。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不仅包括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那些应由经济法调整的具有行政隶属性特征的经济关系。

其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联系。有的同志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管理主体包括国家机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207~213页。)诚然, 广义上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以具体化为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能活动,也就是说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绝不能因此便得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经济管理机关的结论,更不能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看作是经济管理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由宪法、诉讼法和有关的组织法等予以调整,此类关系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干,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必将重蹈“大经济法说”之覆辙。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是以经济立法的形式去表现和实现国家的经济意志,要实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经济立法意图,离不开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都是由政府来完成的,都要转化或表现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因此,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就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再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市场主体行为的联系,即与平等主体关系的联系。有人认为既然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既然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应由民商法来加以调整,经济法就不应涉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其实这是不应产生的误解。必须看到,经济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基础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活动。一般说来,只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在民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可以排除经济法的介入,而由民法来加以调整。在民法调整的范围内,主体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权。但当市场主体的行为超出了民法调整的范围,导致市场机制失灵、民法无所作为时,即可能引起经济法的介入,而当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政府机关依据其管理职能及管理权限介入该经济关系时,此种经济关系即成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随之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例如,当市场主体依法公平竞争时,其相互关系为民事关系;当市场主体实施商业贿赂、降价排挤、强行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就会引起有关管理机关的介入,在有关管理机关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主体之间就会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由此可见,那种认为经济法不能作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完全摈弃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无疑是拆除了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石,使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无所指向,从而实质上导致了对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否认。有人把国家通过政府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评价比作体育竞赛的裁判,我们认为不无道理,体育竞赛的裁判虽不能直接参与竞赛,但裁判的对象却是竞赛场上运动员的竞技活动。在运动员违例犯规时,裁判员就要主动干预,对犯规的运动员及时判罚,以恢复竞赛秩序并保证竞赛的公平进行。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情同此理。

复次,必须搞清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手段及其相互关系。有人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就会过分强调国家行政权力因素,使经济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实这种认识至少存在着两个误解,一是将经济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混为一谈,二是将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手段。对此,我们认为,其一,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会过分强调国家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都已被经济法所固定化,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广度与深度已被法律所限定。其二,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等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那种认为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的观点,直接源于对经济、行政、法律三种手段关系的误解。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

将三种手段视为并列关系。然而,从经济法的角度观之,这种认识并不科学。因为健全完善的经济法制必然要求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化,而经济法就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化的集中表现。在经济法中,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集中地表现为法律形式。例如,税收、税率、利率、价格等作为经济杠杆是实现国家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但这些经济杠杆在经济法中都已被法律化,理所当然地又成为法律手段;又如,计划、命令、禁止、许可、确认、撤销、罚没等都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行政手段,但这些行政手段在经济法中也被制度化、法律化,上升为法律形式,自然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法治国家干预和管理经济应当一准于法。经济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之法,是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并非单纯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强调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法律化并不是抹煞这两种手段在性质上的区别,而是强调它们在经济法形式上的统一。

最后,要正确认识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必要性,还必须搞清经济法规制此类关系的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始终存在着市场主体自利行为失控的可能。为确保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市场活动的有序进行,就必须有效地强化政府权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职能,以防止市场主体自利行为的失控。同时,由于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享有充分的经济自由,为防止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犯,还必须严格地限定政府的权力,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不允许政府对市场主体活动的法外干预。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不仅是国家或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干预政府之法。经济法既要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设定权利和义务,也要界定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权力和责任,这就是经济法规制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根本宗旨,也是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全部内容。

三、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对已有的或应有的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各个经济法部门,由各个经济法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经济法系统。对于经济法体系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实然的经济法体系,即由已有的经济法部门有机组合所形成的经济法系统;二是应然的经济法体系,即由已有的和应有的经济法部门有机组合所形成的经济法系统。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应然的经济法体系是对实然经济法体系的理论指导,而实然的经济法体系则是对应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现实反映。无论建立实然的经济法体系,还是构筑应然的经济法体系,实质上都是对经济法律、法规按其内部逻辑关系(或依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或依其作用的不同领域)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再分类。建立应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目的是用来指导经济立法活动,确立一个科学的立法规划,使之成为内部和谐统一的法律整体;构筑实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对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分类,使庞杂的经济法律、法规条理化、部门化,以便于市场主体知法、守法,并便于经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经济法的准确适用。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这一方面说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不同,将直接决定经济法体系在结构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也表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在建立经济法体系中的决定作用。例如,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纵横统一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学派,势必将经济合同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主张经济法调整综合经济关系的“综合经济法学派”,甚至把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法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都视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显然基于此种认识所建立起来的经济法体系,不仅无助于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确定,而且还人为地造成了现存法律体系的混乱。可见,能否建立起科学的经济法体系,首先取决于对经济法概念与调整对象的正确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学界对于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的认识也日趋一致,这就为科学的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由于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经济法首先应当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管理法这两个最重要的经济法部门。对此,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基本取得了共识。此外,我认为,资产资源管理法和涉外经济管理法也应当成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宏观调控法

应当指出的是,所谓宏观调控法并不是以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部门经济法,而是对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但是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因而当市场主体的自利行为失控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看不见的手”就会无所适从。为此,就必须建立必要的宏观调控体系,用国家的自觉调节来弥补乃至于在必要时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与市场主体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调整此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调整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发展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化了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优化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衡平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引导经济活动与社会发展。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等,它们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卓有成效的调整。

(二)市场管理法

市场管理法亦称市场规制法,是对调整国家管理市场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市场管理法也不是统一法典化的经济法,而是概括同类经济法律、法规所形成的经济法部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为市场主体合法、公平地竞争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然而,由于竞争存在着副作用以及市场主体自利本能的驱动,在市场活动中主体破坏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些行为的出现,都会妨碍市场功能的发挥,扰乱市场秩序。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是市场自身所无力消除的,也是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法所无能为力的。这就需要国家的干预,需要加强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国家在管理市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的目的是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管理法及房地产管理法等,是对统一的市场管理关系进行整体的法律调整。

(三)资产资源管理法

资产与资源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广义的资产不仅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还包括资源性资产,即能给主体带来收益与财富的自然资源;而狭义的资产则仅指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尽管对资源性资源也要实行资产化管理,但由于资源性资产在价值量化上的特殊性,以及在管理上的特殊要求,故本文采资产的狭义概念,并将其与资源并列。

资产与资源是物权的基本客体,是主体赖以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条件。而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源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财产的基本构成。如何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源

,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和完善,同时与国计民生也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与资源的管理,国家十分重视这方面的立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已经基本形成了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法这一相对独立的经济法部门,成为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资产资源管理法,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国有资源管理法,其中国有资源管理法还可进一步细分为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及矿产资源法等。

(四)涉外经济管理法

涉外经济管理法是对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尽管我国复关在即,有关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地与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接轨,涉外国内法渐趋国际化,但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对外贸易秩序,我国对涉外经济的管理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我们认为涉外经济管理法因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仍可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法部门。

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经济法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迎来了中国经济法空前发展的新纪元。在新形势下,反思过去,面对现实,展望未来,对经济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必然会形成某些新的认识。为进一步促进对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讨,笔者拟就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体系等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略抒浅见,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学体系和结构的支柱,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能否科学地揭示和界定经济法的概念,不仅关系到经济法理论框架的构筑,而且直接决定着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因此,对于经济法概念的揭示与探讨,是经济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无论经济法在形式上是如何的繁荣,在实践中是多么的重要,其结果都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

有鉴于此,自经济法概念被引入我国后,二十年来,对经济法概念的研讨始终是我国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所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人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经济法的概念作出了种种不同的界定,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学说。(注: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形成了种种不同的经济法学说,举其要者,大致有三,即“纵横统一说”、“经济行政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某些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颇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已经逐渐地被放弃。顺应时代的潮流,经济法学家们对经济法的概念又重新进行认识并另行作出界定。

尽管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因素错综复杂,但考察经济法概念产生的历史过程,在笔者看来,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实际上就是对既存法律的一种分类和再分类的活动。在大陆法系国家,经济法概念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法律突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分类状况的认可与折衷。由于资本主义垄断的形成,为了适应国家对经济的统制,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秩序,资本主义国家从对经济活动的自由放任并依靠“看不见的手”来调整经济关系,开始走向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国家干预。与此相应,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先后颁布了大量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出现,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关系渗透了国家干预的痕迹;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理论,使公法融入了对私权关系调整的内容。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演变,被法学家们概括为“私法的公法化”。正是为了适应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变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们将那些介于传统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概括为“经济法”。由此可见,无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如何复杂,表现在法理上,则是因应变化了的法律,对原有法律体系的一种重新分类活动。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虽然也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其产生的基础却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天壤之别。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管理国民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职能,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无时无刻不在参与、干预和管理着社会经济活动,甚至具体到某份经济合同。加之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因此,规范国家行政活动的行政法最大量的是国民经济管理法规。这种情况在以行政法作为典型公法的资本主义国家里是不可思议的,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行政法所不能包容的。尽管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的手段、方式和程度有了根本的变化,但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介入和干预的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同样是对传统法律分类的再分类,但这种分类的基础不是对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折衷,而是对内容庞杂的行政法的再分类以及对其他相关法律的重新概括。

综上可见,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都意味着对法律体系的重构。既然经济法是法律重新分类的活动和结果,而法律分类又是一种人的主观抽象概括活动,那么,在对法律重新分类的过程中,基于主观认识的不同,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就必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本身就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这种分类绝不是主观的随意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对已有科学分类的充分尊重,而不是随心所欲的归纳和概括。否则,经济法就永远无法获得应有的独立地位。

纵观我国经济法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不仅受制于经济体制,而且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首先,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受制于一定的经济体制。在我国,虽然经济法的概念被正式接受至今仅仅有着20年的历史,但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产生着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产生着“纵横统一说”等经济法学说,而且这些学说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亦不无道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学说,目前经济法学界正在致力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科学的经济法学说的建立。这一状况恰恰证明了经济与法的关系,表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其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在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尚未出台前,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有些经济法学说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领域,将传统民法与 商法的内容视为经济法,有的甚至主张用经济法取代民法。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无法使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反还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严重混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的制定与颁布,那些“大经济法”的主张及“综合经济法说”等观点都相继退出了法学舞台,也相应地净化了经济法理论。我们认为,除了内容庞杂且没有统一法典的行政法外,凡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业已被确定地归属为某一独立法律部门的法律,都不应再列入经济法的范围。不仅民法如此,商法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独立性亦应受到经济法的尊重,也不宜纳入经济法的领域。否则,经济法就无法摆脱“综合症”的困扰,难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亦日趋深化,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政府)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关系之法。尽管在具体的认识和表述上仍有差异,但在原则问题上可以说已经形成了最基本的共识。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我国的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毫无疑问,经济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密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任何对经济法概念的定义都直接源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实质上也是在深化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在逻辑关系和认识顺序上,定义本应结论于对事物本质的揭示之后或同时。本文对经济法概念所作出的定义同样不能违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一般规律,只是为了叙述的便利,才将对经济法定义的结论交待于对调整对象研究的过程之前。

把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为法理学所确认的一项普遍适用的原则。因而,经济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经济关系。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上考察,以经济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和商法统一进行调整,这就从立法上排除了经济法直接调整此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亦即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发生于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行政管理性为其基本特征,可以把它简单地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在此类关系中经济行政机关有无上下级之间的隶属性,还可以将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不同层次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和不同职能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业务范围上的管理关系。前者即上级经济行政机关与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后者则是由于职能分工的不同,某一政府机关在业务职能上与其他政府机关之间发生的管理关系,如财政机关的决定对同级政府机关的约束。第二类是发生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引发此类关系产生的政府行为的不同,可以把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和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前者是特定政府机关向市场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特定政府机关向不特定市场主体颁发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后者则是特定的政府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并依其职权向特定市场主体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处罚。就上述两类行政管理关系的性质而言,第一类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不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的是行政法的规制内容;而第二类行政管理性的经济关系则是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并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要正确认识由经济法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性质,必须澄清以下问题:

首先,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的区别。有的同志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或者认为隶属性是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 期。)我们认为这种概括并不确切。如前所述,严格意义上的隶属性只存在于上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并无隶属性可言,存在的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将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较为准确。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不仅包括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那些应由经济法调整的具有行政隶属性特征的经济关系。

其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联系。有的同志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管理主体包括国家机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207~213页。)诚然, 广义上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以具体化为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能活动,也就是说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绝不能因此便得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经济管理机关的结论,更不能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看作是经济管理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由宪法、诉讼法和有关的组织法等予以调整,此类关系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干,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必将重蹈“大经济法说”之覆辙。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是以经济立法的形式去表现和实现国家的经济意志,要实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经济立法意图,离不开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都是由政府来完成的,都要转化或表现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因此,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就是行 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再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市场主体行为的联系,即与平等主体关系的联系。有人认为既然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既然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应由民商法来加以调整,经济法就不应涉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其实这是不应产生的误解。必须看到,经济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基础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活动。一般说来,只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在民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可以排除经济法的介入,而由民法来加以调整。在民法调整的范围内,主体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权。但当市场主体的行为超出了民法调整的范围,导致市场机制失灵、民法无所作为时,即可能引起经济法的介入,而当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政府机关依据其管理职能及管理权限介入该经济关系时,此种经济关系即成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随之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例如,当市场主体依法公平竞争时,其相互关系为民事关系;当市场主体实施商业贿赂、降价排挤、强行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就会引起有关管理机关的介入,在有关管理机关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主体之间就会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由此可见,那种认为经济法不能作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完全摈弃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无疑是拆除了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石,使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无所指向,从而实质上导致了对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否认。有人把国家通过政府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评价比作体育竞赛的裁判,我们认为不无道理,体育竞赛的裁判虽不能直接参与竞赛,但裁判的对象却是竞赛场上运动员的竞技活动。在运动员违例犯规时,裁判员就要主动干预,对犯规的运动员及时判罚,以恢复竞赛秩序并保证竞赛的公平进行。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情同此理。

复次,必须搞清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手段及其相互关系。有人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就会过分强调国家行政权力因素,使经济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实这种认识至少存在着两个误解,一是将经济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混为一谈,二是将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手段。对此,我们认为,其一,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会过分强调国家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都已被经济法所固定化,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广度与深度已被法律所限定。其二,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等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那种认为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的观点,直接源于对经济、行政、法律三种手段关系的误解。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三种手段视为并列关系。然而,从经济法的角度观之,这种认识并不科学。因为健全完善的经济法制必然要求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化,而经济法就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化的集中表现。在经济法中,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集中地表现为法律形式。例如,税收、税率、利率、价格等作为经济杠杆是实现国家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但这些经济杠杆在经济法中都已被法律化,理所当然地又成为法律手段;又如,计划、命令、禁止、许可、确认、撤销、罚没等都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行政手段,但这些行政手段在经济法中也被制度化、法律化,上升为法律形式,自然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法治国家干预和管理经济应当一准于法。经济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之法,是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并非单纯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强调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法律化并不是抹煞这两种手段在性质上的区别,而是强调它们在经济法形式上的统一。

最后,要正确认识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必要性,还必须搞清经济法规制此类关系的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始终存在着市场主体自利行为失控的可能。为确保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市场活动的有序进行,就必须有效地强化政府权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职能,以防止市场主体自利行为的失控。同时,由于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享有充分的经济自由,为防止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犯,还必须严格地限定政府的权力,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不允许政府对市场主体活动的法外干预。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不仅是国家或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干预政府之法。经济法既要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设定权利和义务,也要界定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权力和责任,这就是经济法规制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根本宗旨,也是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全部内容。

三、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对已有的或应有的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各个经济法部门,由各个经济法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经济法系统。对于经济法体系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实然的经济法体系,即由已有的经济法部门有机组合所形成的经济法系统;二是应然的经济法体系,即由已有的和应有的经济法部门有机组合所形成的经济法系统。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应然的经济法体系是对实然经济法体系的理论指导,而实然的经济法体系则是对应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现实反映。无论建立实然的经济法体系,还是构筑应然的经济法体系,实质上都是对经济法律、法规按其内部逻辑关系(或依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或依其作用的不同领域)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再分类。建立应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目的是用来指导经济立法活动,确立一个科学的立法规划,使之成为内部和谐统一的法律整体;构筑实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对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分类,使庞杂的经济法律、法规条理化、部门化,以便于市场主体知法、守法,并便于经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经济法的准确适用。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这一方面说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不同,将直接决定经济法体系在结构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也表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在建立经济法体系中的决定作用。例如,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纵横统一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学派,势必将经济合同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主张经济法调整综合经济关系的“综合经济法学派”,甚至把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法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都视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显然基于此种认识所建立起来的经济法体系,不仅无助于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确定,而且还人为地造成了现存法律体系的混乱。可见,能否建立起科学的经济法体系,首先取决于对经济法概念与调整对象的正确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学界对于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的认识也日趋一致,这就为科学的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由于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经济法首先应当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管理法这两个最重要的经济法部门。对此,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基本取得了共识。此外,我认为,资产资源管理法和涉外经济管理法也应当成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宏观调控法

应当指出的是,所谓宏观调控法并不是以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部门经济法,而是对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但是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因而当市场主体的自利行为失控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看不见的手”就会无所适从。为此,就必须建立必要的宏观调控体系,用国家的自觉调节来弥补乃至于在必要时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与市场主体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调整此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调整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发展 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化了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优化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衡平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引导经济活动与社会发展。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等,它们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卓有成效的调整。

(二)市场管理法

市场管理法亦称市场规制法,是对调整国家管理市场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市场管理法也不是统一法典化的经济法,而是概括同类经济法律、法规所形成的经济法部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为市场主体合法、公平地竞争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然而,由于竞争存在着副作用以及市场主体自利本能的驱动,在市场活动中主体破坏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些行为的出现,都会妨碍市场功能的发挥,扰乱市场秩序。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是市场自身所无力消除的,也是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法所无能为力的。这就需要国家的干预,需要加强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国家在管理市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的目的是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管理法及房地产管理法等,是对统一的市场管理关系进行整体的法律调整。

(三)资产资源管理法

资产与资源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广义的资产不仅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还包括资源性资产,即能给主体带来收益与财富的自然资源;而狭义的资产则仅指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尽管对资源性资源也要实行资产化管理,但由于资源性资产在价值量化上的特殊性,以及在管理上的特殊要求,故本文采资产的狭义概念,并将其与资源并列。

资产与资源是物权的基本客体,是主体赖以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条件。而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源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财产的基本构成。如何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源,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和完善,同时与国计民生也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与资源的管理,国家十分重视这方面的立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已经基本形成了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法这一相对独立的经济法部门,成为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资产资源管理法,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国有资源管理法,其中国有资源管理法还可进一步细分为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及矿产资源法等。

(四)涉外经济管理法

涉外经济管理法是对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尽管我国复关在即,有关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地与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接轨,涉外国内法渐趋国际化,但为了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对外贸易秩序,我国对涉外经济的管理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我们认为涉外经济管理法因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仍可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法部门。

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第14篇

关键词:财产权 知识产权

一、引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100万印度卢比(约合2.2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转贴于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需要说明的是,学界对劳动力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文献中,对劳动力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即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但笔者认为在经济学的意义上,这两种解释都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力已经被约定俗成地作为商品对待(马克思即在《资本论》中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如果劳动力是劳动者,则不可能是商品,因为在废除了奴隶制的现代社会,作为人的劳动者不可以买卖,因而不是商品。至于劳动能力,则绑定于劳动者,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分离,当然也不可以买卖,故不是商品。可见,在认可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劳动力不可能是人,也不可能是人的劳动能力。

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财产权知识产权

一、引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wwW.133229.CoM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intellectualpropertyrift)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100万印度卢比(约合2.2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需要说明的是,学界对劳动力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文献中,对劳动力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即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但笔者认为在经济学的意义上,这两种解释都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力已经被约定俗成地作为商品对待(马克思即在《资本论》中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如果劳动力是劳动者,则不可能是商品,因为在废除了奴隶制的现代社会,作为人的劳动者不可以买卖,因而不是商品。至于劳动能力,则绑定于劳动者,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分离,当然也不可以买卖,故不是商品。可见,在认可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劳动力不可能是人,也不可能是人的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