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范文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范文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履职期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质量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个人廉洁自律等进行检查、评价和鉴证的行为,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途径[1]。如何通过审计发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通过整改完善规章制度,防范问题再度发生,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是审计人面临的重要课题。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任期内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建立健全完整配套和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规范管理、促进经营、确保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2]。由于内部控制制度涉及范围广,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须加以重视。审计人员通过查阅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检查分析经营活动中生成的文件资料。利用实地观察,询问、执行穿行测试等方法检查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是否有效执行和定期测评,以此评估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可信度,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和重点,为下一阶段的审计工作打好基础。

二、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经济责任审计最直接的体现,也是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对被审计者履行资产管理责任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人员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财务业务系统、凭证及内部经营业务生成资料的检查,核实资产数量与质量,审查有无浪费、损失、流失等问题,准确划分任期资产增值保值程度[3]。并对其合理揭示,正确评价,以厘清责任明确功过是非。重点包括以下五项审计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审计

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性强、风险较高资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审计时应采用突击盘点现金,检查有无坐支现金、白条抵库,检查被审计单位以往盘点记录等。对银行存款采取函证、检查资金流水、是否存在挪用及借用银行账户情况,检查银行余额调节表,是否存在长期未达账项。关注定期存款或其他受限制资金是否合理入账等问题,确认货币资金收支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

(二)应收款项的审计

应收款项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具有流动性较弱、风险性较高、回收成本高等特点,对企业现金流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审计人员重点分析应收款项的账龄,特别对三年及以上未能收回的查明原因,结合内控制度检查近期应收账款对账函回函情况及其差异分析情况,说明可能存在的损失,确定任期内形成的账差和坏账等责任;其他应收款情况比较复杂,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大额和长期欠款不清账户,检查是否存在公司高管借款或关联方挂账,对长期挂账无法清欠的特殊款项,应查清发生时间和产生原因并做出记录。

(三)存货的审计

存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覆盖企业采购付款、仓储配送、销售收款等多个环节。审计人员一是采用分析性复核法把握存货审计的重点和范围,利用比较、比率法对审计目标进行深入的分析;二是重视存货的抽盘。抽盘的重点放在价值高、流动快及数量较大的物资上,检查账货是否一致,对重大或不寻常的盘点差异,应提高警惕;三是对存货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毁损、过时、不适用,关注毁损冷背等存货是否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对这一问题发现途径是一方面通过实地盘点,另外查阅企业存货账薄时,常年不动余额账户;四是对委托代管代销或受托保管代销存货检查。对审计人员不能亲自前往清点的,可通过检查系统数据、备查簿和函证等方法进行核实。此外,还应对存货的计价进行审核,注意检查计价方法的合理性、计价结果的准确性以及前后期间是否一致,防止通过财务手段人为调节成本、利润和期末存货的目的。

(四)投资的审计

投资关系着企业经营的成败和未来发展方向,对外投资是企业发展扩张的强有力手段。在审计中应查明任期内投资项目是否进行立项、可行性研究调查及专家论证、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投资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对擅自决策造成损失浪费、资产流失等经济问题,明确责任人任期内管理履行情况,界定应承担的责任。

(五)固定资产审计

固定资产是企业拥有和控制的一项重要资产,实地检查固定资产并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是经济责任审计必不可缺的一项重要内容。审计中,我们发现很多企I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普遍存在固定资产账、卡片、实物不一致现象。因此,审计人员应结合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情况编制监盘计划、明确范围和步骤。通过监盘出具“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账进行核对,检查固定资产权利凭证等,可以认定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发生减值及存在问题等。对盈亏减值的固定资产应分清责任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更新台账和卡片,做到账务、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相一致。

三、任期内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

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是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各项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一些企业领导为了彰显自身经营业绩,通常虚列指标和弄虚作假。在此过程中,审计人员需要重点把握:销售记录是否完整、真实发生;产品成本结转是否正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销是否准确;有无漏缴税金;营业外收支确认是否合规等。其次,通过收集任期内各年度利润变动情况资料,分析其变动趋势及盈亏增减情况及损益状况的根本原因,以此作为评价被审计者的基本资料。

四、对履约者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计

重大决策事项是对企业经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经营管理行为,如:重大融资、重要人事任免、并购与重组、重大投资建设和重大资金使用等决策事项是否民主、透明、是否通过集体决策、是否合法合规,是关系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大问题。因此,对履约者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计理所当然地应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审计人员通过查阅任期内企业相关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和企业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并结合财务收支项目,围绕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评价履约者决策能力和权利运行能力的运用。

五、任期内被审计者遵纪守法及廉洁自律情况的审计

上述审计中,被审计者是否遵纪守法实际上已贯穿审计整个环节中。对已核实违法违纪的,如:私设小金库、设置账外账、公款购物购卡个人消费、私分或截留已核销坏账返收入、虚列支出发放各种补贴、人为调节收益粉饰报表等行为,审计人员应保持审计独立性,以客观公正态度予以揭示披露。

六、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决定着审计质量的高低和审计结果的利用。审计结果不仅评价履约者的能力,还能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增加价值服务。审计人员通过对被审计者单位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归纳,肯定成绩,厘清责任,最后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问题成因,从制度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评价时应注意:以审计调查事项、事实和审计证据为基础,客观公正恰如其分、力求评价不偏不倚;在评价成绩时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对存在的问题不能隐瞒也不能捕风捉影;对存在疑点或未查清事项不做评价[4-5]。

七、结语

以上是经济责任审计中个人总结的重点。简而言之,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的审计,包含各种审计类型,被审计者涵盖面广且级别层次高,是一项耗时费力、信息量大而又复杂的工作,审计风险贯穿着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因此,审计单位应结合自身审计资源,须做好充分的审前准备工作,明确审计目标、突出重点。在选派审计人员时,除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外,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情况,配备熟知财务管理、工程建设、信息技术、环境保护、税务、金融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加入审计队伍,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效率和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王素平.浅谈经济责任制审计[J].中国总会计师,2013(7):111-112.

[2]李伟.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探讨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2(18):40-50.

[3]马艳侠.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J].财会学习,2016(1):160-160.

[4]马晓聪.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问题与解决途径分析――基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实践的思考[J].审计与理财,2011(2):5-6.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范文第2篇

为此,审计部门需要不断探索并搞好国有企业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这一工作不仅有利于全面促进建立和完善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也极大地规范了市场经济中对国有企业领导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笔者在文中对国有企业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与难点进行简单的分析,并为完善现行国有企业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具体的策略。

一、国有企业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

由于国有企业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涉及范围比较广,周期性比较长,需要进行审计的内容比较繁杂。如何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达成离任审计的目标,笔者认为,必须在审计中要突出以下几项内容:

(一)以被审计领导任职期间该企业的负债资金及数额为重点审查内容。

审计人员需要以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任职期间该企业的负债资金及其数额,作为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进行深入的核查,以此来保障该企业的具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进行国有企业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潜亏。为此,审计人员在具体审计过程中,需要对被审计领导任职期间的总资产、总负债情况进行深入的考证,以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为关键内容,通过反复的查证、盘点、核算等审计方法,进而科学的验证其资产、负债、损益数据的真实性。审计人员要对企业内的非资产性经济项目进行合理的处理,对企业内的不合法的资金进行正确的界定;对部分被遗落的企业负债资金及其数额进行二次确认,从而为确认该企业真实有效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提供证据支撑。

(二)对企业内控制度进行重点审查,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真正的切实有效,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该企业是否可以长期维护内部资金安全等内容。切实有效的企业内控制度,不仅有助于推进该企业内部资金链条的合理化、规范化,更有利于不断强化内部的廉政建设,抵制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不良风气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内部资金链条比较复杂的企业,由于自身内部的管理制度的涉及范围比较广,笔者认为,审计组在对该企业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必须要加以重视。

(三)以被审计的企业领导在任期间的企业经济发展目标完成情况为审计重点,科学的评价离任者的工作能力。

审计组需要将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在任期间的企业各项经济发展指标的完成情况的核实,作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审计组要对企业的销售收入、投入成本、回报率等各项数据指标,进行逐项的审计,审计其数据的真实性,进而切实有效的评价离任者在该企业任职期间的所有经济责任和经济业绩。

(四)以企业资金的安全与完整作为离任审计工作的重点。

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是推动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基础。当前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仍然只是处于一个初级发展的阶段,诸多与之匹配的制度、举措并没有落实到实处。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凸显出严重的滞后问题,甚至有一部分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对于该企业中的实际账目认识不够透彻;账目外另设一些账目;账目中的数据存在不实等问题。为此,我们需要将企业资金的安全、完整性设定成为离任审计中的核心工作。在进行审计企业资金安全的过程中,需要将审计的重点放置于相关的资产实物、货币投资、项目投资上。深入审计其资金、资产,是否账实相符。同时,审计组也要审计资金的投入流向,促使其可以有效的帮助企业提高自我的经济实力。

二、国有企业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

(一)存量资产的确认清查。

国有企业内部存量资产的确认和清查,已经成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主要难点之一。主要表现为:首先是企业内部数据数量上的偏差。企业中的领导人在进行离任过程中,需要该企业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盘点其内部的存量资产,内部账务必须要做到真实有效。但是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国有企业大多存在着盘盈、盘亏的问题;其次,审计组在进行具体审计过程中,需要彻底的清查企业内部账目中存量资产的数量,这一工作并不是很难完成,但可能因为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而进一步导致审计组无法确认若存量资产账实不符具体是谁的责任,被审计的企业离任者需要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最后,审计组在审计报废的国有资产时,需要对该企业资产全面进行清查、核查和核算,而审计人员可能不具备对企业资产作出具体的质量鉴定的专业技能,这一问题也为国有企业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增加了诸多的难度。

(二)企业各项资金、债权、债务的确认界定。

当前阶段,在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变革的背景下,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内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往来的次数非常频繁,金额也非常大,同时其债务资金拖欠的时间也比较长。在企业正常的内部管理中,企业会将其所有债权、债务记录在账目中并经过核查,这属于正常的企业核算状态。不论是三年以上的实际应收款项,还是单独被记录在账目中的项目,都需要最大限度的进行催收余款。但是在国有企业领导离任时,由于企业内交接双方之间所处的位置不同,对于该企业债务的处理态度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企业中的离任者希望内部所有的应收款项全部进行处理,并认定自己如果可以一直在职,就必定会收回来。接任者则经常性的提出对于超出三年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应收款项必须要进行坏账处理,而审计机关在对上述往来进行审计时,一无确切的时间,二无确切的物证证据。因此,审计部门需要对部分具有普遍争议的企业内的应收款项,逐项进行核查,无形之中增加了审计的难度。

(三)审计组在进行离任审计时认定领导责任缺乏相关标准。

审计组在对离任者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企业领导责任与分管责任、首要责任与次要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失误责任与有意识的违规责任等多个责任区分,而现阶段在区分这些责任时严重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为此,审计人员在实际审计过程中,面对上述这一系列的问题时,可能会做出各不相同的责任界定结果,无法依据最为标准的数值进行衡量每一位企业中的离任者。审计人员在进行实际责任界定过程中,很多只是借助自我的审计经验来进行判定职责,最后的判定结果直接决定了离任领导的责任轻重,以及审计报告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完善国有企业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策略

(一)选用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

审计组在正式实施审计时,首先需要确定此次国有企业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的主体对象、审计的具体范围和审计事项等。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进行适当的扩展性审计,运用多元化的审计方法进行科学的审计。审计组需要借鉴当前阶段中对国有企业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经验,对此次离任审计中涉及的所有工作环节,选择恰当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方式。例如,运用统计调查法来进行深入的核查企业内部的实际经济发展情况;运用核试点调查法,来进行全面掌握企业内部中的经济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运用重点调查法,来进行深层次的调查企业内部的所有经济案件等。

(二)制定系统完善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与方案。

审计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实际审计过程时,需要充分了解被审计企业内部中所涉及到的所有经济项目,对审计工作中需要的数据进行全面的采集,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的研读、客观的分析,使离任审计的内容更加具有真实性及实效性。审计组同时要认真调查并分析该企业的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并将审计结果与该企业实际发展情况进行有机的结合,综合数据的共同点从而达到精准审计的目的。审计组在开展正式审计前,需要事先制定对该企业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方案,进而合理的安排此次审计中实际所需审计员的数量、审计时间以及审计的具体形式。审计组还需要依据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出现的诸多无法预料的事情,进行不断的调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方案,使此次审计能达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要求。同时,审计组还要依据相关的审计流程的要求,综合评定最为有效的审计方法,以此来寻求最佳的审计成效,全面提升企业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

结束语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国家治理视角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及评价指标设计

收录日期:2013年6月18日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是强化企业管理、推动企业改革、维护企业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开展审计的目的也是强化管理、推动改革、维护安全、促进发展,两者是高度统一的。那么,国家审计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一、确定审计重点

随着国家审计上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企业审计的重点比之以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审计”而言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笔者认为,站在国家治理的角度,当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中央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执行情况。中央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与整个国家的科学发展有关,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五位一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关。当前,我国对企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是转变方式、调结构、上水平、提质增效促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驱动促发展,依靠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推动促发展。这些都是国家发展战略调整的大计方针,是国有企业不容置疑的发展方向,方向错了,一切皆错。然而,这些都是内部审计和中介审计所顾及不到也不关心的方面。因此,中央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执行情况是国家审计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把握的重中之重。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基础不牢固,就无以建起大厦。资产保值增值也是企业领导人员所要担负的最基本的经济责任,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面,而保值增值是在确保发展方式正确的前提下的保值增值。审计必须关注并指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以高能耗、高污染为代价的保值增值是宁可不要的。

(三)公司治理架构及执行情况。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是为实现公司最佳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基于信托责任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公司治理是企业发展的灵魂。但鉴于我国立法体系、金融模式和传统文化等制约,国有企业集团的公司治理运行状况与其理论相去甚远,在很大程度上治理模式依然体现为一种政府干预之下的股东模式,呈现出与企业集团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如何帮助国有企业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公司治理,是国家审计发挥国家治理功能、助推国有企业发展的审计方向。

(四)重大违规违法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和揭露。这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是大非问题,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大问题。当前,企业高管的高额薪酬、职务消费、三公经费、企业年金等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不但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国家审计应国家治理的需求而生,是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对重大违规违法和腐败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和揭露,充分发挥国家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助推国家实现良治的重要职能。

二、设计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的设计和应用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审计署也在近几年的经济责任审计中不断实践和总结,但尚无一套经实践检验的科学完整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笔者在此就针对上述四个审计重点分别可以使用的评价指标作个列举,希望达到抛砖引玉和推动审计实践的效果。

(一)中央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可用指标。该项审计重点的可用指标是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不断变化的,应当与时俱进。就今后一段时间而言,可用新增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率、企业科研投入比例、企业科研投入增长率、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率、万元产值污染物排放降低率、企业中长期发展面临的重大风险隐患(资源、环保、安全、资金等方面)、企业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及下降率、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完成率、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实现率等指标。后两者是企业自身决策情况,是对贯彻执行中央政策的延伸。具体审计中,还可根据行业特点设计专用行业评价指标。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可用指标。该项审计重点可以转述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审计,是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保值增值、经济增加值等各项经济指标的考量。可用企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企业经济增加值及其增长率等指标。

(三)公司治理架构及执行情况可用指标。由于公司治理架构及执行情况涉及体制机制和企业内部控制的问题,是很难用指标来衡量和作出评价的。目前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审查: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走传统路线的国有企业):可用内控制度缺失数量、内控制度执行率等指标。

2、直正意义上公司治理架构的实现度(走现代企业路线的国有企业):在中国,直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架构,不仅包括传统模式的“股东治理”(股东利益最大化),也不仅包括现代模式的“共同治理”(兼顾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等企业契约网所触及的各方利益),而是在吸收二者优点的基础上,引入“国家治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既要审查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设置和执行效果情况,也要对国有企业承担了多少社会责任(如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的捐赠情况、企业办社会公益事业情况等)作出考量。

(四)重大违规违法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和揭露可用指标。对于违规违法和腐败问题上,一般是难用指标来衡量的,但也不是无路可寻。在违规违法方面,可用企业违规决策项数比率、企业违规决策金额比率、企业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企业受到各类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次数及金额等指标。在企业领导人员廉政自律方面,可用领导违纪违规次数和金额、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问题及金额等指标。当然,企业高管的高额薪酬、职务消费、三公经费、企业年金等社会关注的焦点以及更多腐败问题的查处就要靠审计人员的智慧和敢于碰硬的精神了。

三、客观作出评价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要制定评价规则,即规定上述各评价指标“优、良、中、差”的标准,能加权的要通过加权得出综合评价结论,不能加权的要得出单方面评价结论,有的方面可直接通过事实描述来反映评价结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总之,审计评价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主要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十报告).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

在当今时代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社会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对所在的国有企业财政财务收支状况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展现在公众面前的效益是否真实可靠等方面,以及作出的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増值的目标所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在我国特殊转型时期,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制度环境的产物。在当今这个时代,我国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体制下,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显得更加重要。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时履行社会经济责任状况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意见是否合理不仅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而且直接影响国有企业领导人的选聘以及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的监督。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及原则

国资委以及其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等,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小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工作。相关的审计工作小组按照国家和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要求采用适当合理的审计方法和相关的审计程序,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在其任职期间内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营效益以及国有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等相关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业是否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等情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措施所进行的经济责任评价活动。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国有的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除要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证的审计原则和科学性、重要性、经济性的审计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统一的原则“权责统一”是指依据其所拥有的权利赋予其相应的责任或者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给予其相应的权利。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权力和责任是相对应的。有了权力就会产生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同样,有了一定的责任则就会产生相应的权力。在对我国的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要根据其权力对其经济责任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划分。2、适时性原则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强调时间观念,必须在规定的审计时间范围内完成任务。否则,时过境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履行其经济责任效果不大,甚至没有任何意义。3、维护责任双方利益的原则责任双方的合法利益之间是不冲突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是维护责任双方的合法权益。每个人的利益都是不容忽视的,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协调好经济利益关系,把各方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要根据党和国家制定的领导方针政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其在享有权利并取得合法合理的利益的的同时,履行其应该履行的相应的社会经济责任。4、相关性原则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需要贯彻和落实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是指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所制定的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和搜集到的审计证据,都要与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以此来确定审计的重点。如果与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均可不对其实施审计。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特点

1、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组成。为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需要设立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来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1)贯彻落实并执行国家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应的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现代会计、审计的灵魂是受托责任观。确保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受托责任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是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目标。(2)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包括制定重大经济决策的规范性问题以及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3)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4)企业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的力度强弱以及执行是否有效的情况。国有企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5)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小组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决定。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可以促使被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增加经济效益。(6)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廉洁从业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不能,不能以自己的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能侵害公共的利益,所在的职务消费不能超支透支,要有良好的作风建设等。(7)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指企业不仅要实现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而且要在市场中确保领先的地位,又可以使国有企业在其行业竞争领域和未来的扩展经营环境中保持独有的优势、持续的盈利能力,并保持持续成长的能力。主要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个方面对其进行衡量。定性指标主要对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以及廉洁从业三个方面进行考量。定量指标主要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评价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2、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特点(1)审计方式多样性。审计方式具有多样化,按地点、组织方式、接纳意愿、是否通知、按要求行为、审计手段、审计范围等多种方式划分。(2)审计对象是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的行为人,而不是承担某些特定经济责任的团体组织或管理层。(3)区别于财务收支审计和企业绩效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反映的是企业的财务变动状况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主要对其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财务方面等内容进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时企业绩效审计的基础,企业绩效审计,是指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但是,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企业任职期间时,根据其所拥有的权利,对其所拥有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评价。

四、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在各个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与此同时,我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也存在很多的缺陷:1、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不健全虽然我国存在经济责任审计体系,但是每个公司所面临的情况不一样,国有企业领导人所拥有的责任也不同。我们需要根据企业的制度确定其领导人相应的职责。因此,需要找到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方法对其实施审计。所以,需要设立一套健全的经济责任审计体系,以便更好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2、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社会经济责任通常采用的事后审计,即离任后审计同会计一样,审计也需要及时反映审计状况。国有企业领导人离任后再对其进行审计,就缺乏了时效性,不能准确及时发现国有企业领导人存在的经济责任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合理健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采用事中审计。也就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在任职期间进行审计,或者采用先审后离的制度,即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进行审计后再让其离任。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没有被合理有效的运用“先离后审”的现象导致审计结果本身不会被有效利用,因此,也不会有太大的作用。同时,审计结果报送机关部门以后,审计结果也不会对外公布,使得审计起不到作用,缺乏明性,因此,也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4、缺乏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审计高端人才审计是一项繁重且复杂的任务。需要审计人员在短时间内洞察到审计重点。然而,我国的审计发展时间短,而且缺乏高端的审计人才。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健全的审计人才培养体制,培养出适应时展的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史元、石曰丹:国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财会通讯,2016(31).

[2]杨子青: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研究———以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6.

[3]王宇飞: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构建及应用[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领导人 经济责任审计

0 引言

2010年12月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尽职尽责,加强自律,为领导干部的任用和考核提供依据。作为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企业领导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应首先取得相应审计部门的支持;其次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再次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突出工作重点;避免经济责任审计认识上的失误,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效,做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本文对做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政策建议:

1 做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前提

1.1 审计工作要争取被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支持。目前,主要采用离任审计的方式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做好审计工作,除了采用常规审前调查之外,还要充分利用好审计进点会议,在审计进点会议上,要协调好现任班子和审计工作人员的关系,给予离任或即将离任的领导公正的评价,为接任的领导摸清家底,分清责任。加大对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审计工作要取得被审人员的认可、理解、支持,为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做好现场实施的准备工作。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之间要加强合作,便于部门间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它能够协助审计部门对前任领导做出正确的评价,为支持前任领导的工作做出努力,借助协助审计工作,摸清家底,找出问题,分析原因,为新班子了解情况、制定决策提供服务。

1.2 提高审计部门及有关领导对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在审计过程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比较特殊,审计对象多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此审计部门及有关领导对审计工作是否重视、重视程度如何等,都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所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做好审计定位,通过科学合理的审计方式、沟通和协调好双方的关系、正确定义审计的问题与掌握适度的处理原则,还要取得领导的支持。

2 做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

2.1 制定审计方案。在审计的过程中,制定合理的审计方案是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保证审计工作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在审计的过程中,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非常重要。为此,根据审计的调查情况以及公司情况参加审计工作的人员要广泛收集有关审计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做好审计人员的分工与合作,明确审计的重点:一是审计方案要有针对性地涉及审计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明确审计重点,避免审计方案形式化;二是按照审计原则,根据审计内容,提出审计目标,然后实施具体的审计措施;三是根据审计人员的组成特点,确定审计工作的具体分工原则;四是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确保审计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2.2 审计过程中要讲究审计方法和审计技巧。确保审计质量,在审计时要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制定审计方案和审计措施,要做到:一是审计工作要紧密结合被审计单位的行业性质和经营业务。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要涉及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对企业各个环节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进行详细了解,并深入调查研究,进而披露企业违纪违规问题,这样才能把审计工作做到位;二是使审计工作向着纵向深入,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做到审计工作不定期化、经常化、制度化,坚决遏制违纪违规的发生,对于违纪违规更加隐蔽、审计难度比较大的审计项目,通过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审计的纵向调查,弄清审计发现问题的来龙去脉,做好审计证据收集和整理;三是在审计时按照有关规定审计人员做到坚持原则、理直气壮,做到廉洁自律,依法进行监督审计,保持清正廉洁的头脑。

2.3 做出审计评价。审计评价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重要内容,要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点、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做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做好审计关键:一是评价要有依据,对问题要进行客观分析,抓住本质;二是审计报告要真实,遵循谨慎原则;三是审计信息不足时不做评价,对超出审计范围的不予评价,依法分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3 做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路

3.1 在审计的对象上要突出“一个主体”。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具体体现在所在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的收支活动之中。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就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审计工作要重点审查这一主体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财务预算、物资采购、产品营销、工程项目管理等生产活动,此外,要重点审计该企业是否按规定调配和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检查其负债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3.2 在审计的内容上要围绕“四条主线”。首先,坚持国企领导者任职期间做出的重要投资事项、建设项目及其相关财务收支的决策、管理、执行过程为主线;其次,把握被审计部门管理职能的发挥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成效和企业发展为主线;再者,把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债权债务增减变化的主线;最后,以领导干部廉洁奉公为主线,全面查处领导干部违法犯法的不端行为,同时调查核实基层员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3.3 在审计的目的上要鉴证“四种能力”。首先以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为参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其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综合审定,由此判断国企领导者是否具有依法行政能力。

其次,综合评审国企领导者对重要经济事项及其实施过程的领导和决策过程,并以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完成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成本效益回收情况和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结果为依据,来判定国企领导人是否具备科学的决策能力。

再者,审计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完善,企业的政策、制度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再参照国企资产的债务增减变化、保值增值情况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来评价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此鉴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能力。

四是依据财务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情况的审计结果,结合领导人员的个人自查和账面审查结果,广泛征询群众评议,来判断国企领导者是否具有廉洁自律的能力,是否能坚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执政理念。

4 做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4.1 避免对经济责任审计认识上的误区。①避免进入“重经济活动审计、轻经济决策审计”的误区。对国企领导者进行经济审计的过程中,应该将国企领导者在职期间指挥的生产经营活动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切忌将工作行为局限于费用开支等无关紧要的细节问题,而忽视其在职期间决策重要经济事项的依据,要重点审查决策程序是否真实合法,同时客观评价领导者经济决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②避免走入“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查问

题”的误区。要客观评判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运用辩证的观点看待国企领导在职期间所进行的投资决策及其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的效益。总之,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必须对领导者的业绩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给出中肯的评价。③要正确看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企业通过考察国企领导者的思想政治素质、行政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历、业绩表现等诸多方面,才能综合评定国企领导者的选拔与聘任,经济责任审计仅仅是企业选拔领导干部的一个途径,而并不是唯一的途径。所以,企业领导者应该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只是规范其工作行为的一种方式,要以平常心看待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4.2 注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效性。①开展经济审计工作前,首先要明确审计重点,把握好审计流程中的关键点,针对国企领导者这一主体对象开展审计工作。②在经济审计的过程中,为避免审计时间过于集中,需采用动态的经济责任审计方案,认真听取被审计主体的建议,时时关注国企领导者在职期间所召开的会议和公布的有关企业生产运营的政策文件,查明其中存在的问题,客观地评价领导决策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所产生效益,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充分利用任中审计成果。③在审计结束后,要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要结合现阶段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状况与外部环境,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保审计结果准确、客观、合理,同时出具审计报告,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利用价值。

参考文献:

[1]齐焰.新形势下做好单位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思考[J].企业导报,2011(16).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范文第6篇

(一)重大经济决策方面

部分重大经营决策决策存在决策程序违规、决策失误、决策执行不力、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企业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问题。经济决策失误由于往往牵涉到企业的经营方向或经营重点,投资巨大,因而所造成的损失一般较大,有些决策失误给企业发展造成的损害若干年都难以弥补,甚至在相当长时期内都难以挽回。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上级政策部署方面

存在执行国家政策不够到位,对上级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效果不够理想,甚至变通执行等问题。

(三)财务管理方面

部分企业收入成本不真实。为完成经济指标虚列,或达到其他目的隐瞒转移收入,挤占挪用资金、虚增虚减利润、偷逃国家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

(一)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

企业负责人的重大经营决策代表了其经营管理水平。错误的经营决策会给企业资产带来重大损失,正确的经营决策则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因此,应将企业负责人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情况列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审计内容。

(二)任期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企业负责人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的重要任务,是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企业负责人的重要指标,也是企业负责人经济审计的重点内容。

(三)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性

确定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合法,是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基础和关键,也是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的基础。目前,弄虚作假、粉饰或伪造会计信息的情况较为严重,因此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性的审查,应作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四)任期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和真实性

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其经营业绩的集中表现,有些企业负责人为了提高自己的经营业绩,弄虚作假,虚列指标。因此,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应作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审计内容。

三、经济审计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做好审前调查工作

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企业的发展变化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可以通过查阅被审计企业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观察等形式,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情况和财务情况,获得对被审计企业总体的了解。如查阅企业相关的经营报告、会议记录和对外的年报等文件,了解被审计企业的经营管理政策和对外经营活动情况;通过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部分职工座谈,可以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职工对企业经营发展的看法等。

(二)充分运用多种财务分析方法,把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和管理审计相结合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的特点,就是要在全面审计企业财务收支的基础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做好财务收支审计是经济审计的基础。在审计中应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符合等方法,审查企业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核算系统,取得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和合法性的审计证据。对运用财务分析法中发现的问题,如虚增和虚减利润,夸大业绩等行为,要制定审计工作底稿,并确定企业负责人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等。

(三)做到审计重点突出

在全面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企业的特点提炼和提出审计重点,对企业可能存在问题的重点部位进行重点审计,查深查透,一查到底,从而发现和揭露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如对资产审计的重点应放在企业不良资产的审计和评价上,通过分析资产的可回收性、投资回报率等判断企业是否存在不良资产;再如对企业新投资的项目,重点分析投资回报率和未来市场的发展状况及投资收益,以此判断是否存在投资失误等问题。

(四)经济责任应充分关注企业未来的发展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范文第7篇

第一,从理论上挖掘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刻内涵,以实现审计工作目标。主要是围绕审计的监督、鉴证和评价职能探索归纳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第二,总结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和内容,以不断丰富审计人员的经验。

就审计方法而言,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民主平等等一系列原则,提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

就审计内容而言,提出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和重大经济事项为重点,围绕着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以及企业领导者个人的行为能力开展审计,界定经济责任。

第三,从实际工作看,审计实施过程和审计管理方面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为了更好地依法开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近几年的实践,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经授权的审计组织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董事长、经理、厂长等)任期届满或者调任、转任、免职、退休等事项前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的活动。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实行的一种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特点和意义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企业审计的一种形式,它除了具有审计的一般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与一般审计的职能相比还有一定的特殊性。

第一,从经济监督职能上看,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监督。按照现行规定,审计监督的客体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这就不同于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对事不对人的审计方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综合性和政策性。审计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审计者的奖惩、任用和前途。审计过程中,监督与认定是密切联系在一起,必须根据审计结果做出正确认定,只有这样,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才能发挥监督的职能。如若没有正确的认定,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而这种认定,又必须是由审计机关做出的,非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没有接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是不具备这种监督职能。

第二,从经济鉴证职能上看,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资料进行鉴别和验证,来确定其在任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果及反映经济活动情况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在这里只有做出正确的鉴别,才能做出有根据的客观证明,而鉴证的目的就是为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内经济责任。同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经济鉴证职能作用发挥的程度,取决于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鉴证的正确性,只有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才能提高鉴证的可信度。

第三,从经济评价职能上看,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会计信息和经济资料进行检查,并依一定的准则对所查明的事实进行归纳、分析,肯定成绩,提出问题,分清责任。在具体运用中,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尤其重要,是从对事过渡到对人的总结。因此,评价必须建立在真实性基础之上。这种评价应从微观出发,以宏观来统帅微观。只有这样,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才能全面、公正和客观。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反映出它具有独特的意义。它能够在组织上和社会监督上“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具体地讲:

第一,有利于完善企业领导干部考核制度。传统的干部考核办法主要是以定性评价为主,采用听汇报、工作业绩汇报总结、民主测评、领导推荐,这些方法定性多定量少,主观性特别强,而对其在任时应负有的经济责任没有较为准确的考核,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考核是不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就可以对被审计者在任期内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进行量化考核,能客观地评价其业绩和责任,为组织和人事部门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既有利于企业领导干部个人,也是对干部考核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第二,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有相当的自,权力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身上,因此廉政建设尤其重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央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这次又规定了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这不仅为严格财务管理,强化约束机制,从源头上堵塞滋生消极腐败现象的漏洞提供了有力保障,而且可以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促使企业领导人员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关系,自觉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第三,有利于强化任期的责任。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重大经济事项等进行量化审核,以分清责任,遏制“官出数字”等虚假行为,同时,有审计部门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为离任者和接任者划清责任界限,使离任者走得明白,接任者接得清楚。从而保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也增强了企业领导人员自重、自醒、自警、自强意识。第四,有利于发挥审计作用,提高审计在社会上的地位。如果说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之前,对政府各部门和国有企业审计已体现了经济监督的较高层次,那么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则体现了对拥有较高职位、较高权力的个人的监督,这种监督使得审计的作用得到拓展,审计的地位又有了提高。

(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划清的几个界限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实际上是一种经济责任的评价。《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因此,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出于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两方面的需要,审查评价企业领导人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揭示存在的问题。从而明确其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但是,企业在一定时期经济效益的好坏与社会经济的大环境尤其是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密切相关,片面地以事评人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在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时,不能抛开企业历史上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来单纯地审查和判断其运营情况,也不能避开社会效益只谈经济效益。另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严肃正确对待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因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客观上要求国有企业要审时度势,调整生产结构、改变经营模式,多方式筹资多方位投资,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实际运行看,这种变革会出现这样或那样问题,严重的还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审计中必须在肯定改革成果的同时,重视和正确对待改革过程中的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总之,对经济责任评价要从实际出发,客观分析,要坚持全面的、历史的观点。所以,在审计评价时要注意划清几个关键性的界限,具体地讲:

第一,划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界限。根据审计事实做出责任评价时,要划清到底是哪种责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缺乏经验还是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一定要慎之又慎,把握好尺度。

第二,划清和认识不够的界限。审计中对企业领导人员负有责任的事实进行分析时,还要分析是的渎职行为,还是由于对改革开放的新生事物认识不够和执行不力所造成的。从而把责任性质搞清楚,用以判断功过是非。新晨

第三,划清前任遗留问题和在任时发生问题的界限。对前任遗留给企业的负效应及其所带来的连锁反映和“后遗症”,审计时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价。特别是对现任责任者的影响因素要有准确的评价,搞清这个界限也有助于审计的正确评价。

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一)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方法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特殊而复杂的工作,要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客观地划清经济责任,对企业领导人员做出公正的评价,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审计的事项要严肃认真,审深审细审透,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弄清原因和结果,并与离任者随时交换清楚。在审计中不隐瞒、不夸大、不回避、不遗漏。把事情全部经过审计清楚并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做到准确无误。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范文第8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是现代审计理论与方法结合中国特色的审计实践而产生的一种制度创新,体现出现代审计制度在中国的创新型应用。根据2010年12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同时,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还应当关注国企领导人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由此可见,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一项审计工作,更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效果 近几年,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会同中央纪委、组织部门和国家人事、检察机关积极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以2012年为例,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领导干部4.1万名,其中:党政领导干部4万人、国有企业领导人1000人。审计结果向党委、政府上报以后,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参考审计结果,有4679人受到提拔重用,417人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160人受到降级、撤职和其他处分。

(三)国企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风险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积极的主导作用。国有企业领导人承担着管理国有资产、指挥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职责,但近年来,伴随国有企业经营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逐步实现了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规模化、集团化、多元化和国际化已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发展趋势。这种变化促使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审计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按照“免疫系统论”,国家审计对国民经济健康运行与安全具有预防、揭露和抵御的审计监督职能。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也强调对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应对。因此,如何有效地识别、评估与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成为国家审计功能发挥的关键。

二、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分析

(一)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特殊性 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包括财务基础审计,企业绩效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相比,不仅具有审计风险的一般特征,还具有其特殊性。首先,审计风险更为复杂。除了要关注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外,还要防范对被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和责任认定所带来的评价风险、对违反财经法规和损失浪费行为进行处罚所带来的处理处罚风险,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结合促成了复杂局面的形成。其次,审计风险程度更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评价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并要区分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审计时间往往较长,因此要在极短时间从全面摸清问题到准确做出评价,具有很大的难度。一旦出现重大舞弊问题未揭露等重大错漏,既可能导致国有资产利益遭受损害,又将影响报告使用部门管理、考核和评价干部,形成的不良后果将非常严重。

(二)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标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而言,财务基础审计并非审计的主要目标,企业绩效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才是关键,审计的主要目标应该是评价当事人履行经济责任效果的好坏,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必要的惩处。

(三)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计量模式 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评价和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过程中会存在评价风险及处理处罚风险,而且两者与财务基础审计风险相互关联。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除了包括财务收支审计风险模型中的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还应加上评价风险和处理处罚风险。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模型可以构建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评价风险+处理处罚风险

三、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防范与应对

(一)创建审计预警分析体系(事前防范) 审计预警体系是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手段,以数据资源为主体内容,以分析方法为突破关键的一种新的审计方法,它弥补过去传统审计在时效性、覆盖面和审计深度上的不足,能够通过全时、全域的审计跟踪,提升审计把握和查处重大舞弊问题的能力。该体系主要包括基础资源系统、财务分析系统、业务分析系统等多个子系统。

以央企为例,数据资源系统即中央企业数据库,根据中央企业数据库的规划(见图1),该数据库全面收录中央企业的财务、业务信息,并要进行定期更新,因此对及时了解和分析中央企业运营状况具有极高价值;财务和业务分析系统,主要利用载有各类数据分析方法的工具软件,对数据库的内容进行分析,快速得到有价值的审计线索。由此,审计预警分析体系改变过去审计进点后才开始查找问题的传统工作方式,借助中央企业数据库以及相关预警分析软件,在审计进点前数月就可以开始对客户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形成审计分析报告,而在进点后只需结合现场情况,再做进一步细化,就能很快出台一份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指向明确的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预警分析体系创建可以实现提前锁定问题,扩大进点后成果,从而减少审计风险。除了审查单一问题外,还可通过数据库数据的综合分析,判断出问题突出,应予重点审计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强化审计力度,从而保证有限的审计力量用到刀刃上。

(二)创新面向新任务的工作机制(事中防范) 重大经济安全或社会责任问题审计,是审计界面临的新课题,以财务为中心的审计机制已不能适应其要求,必须顺应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从审计方法、审计组织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创新。首先,建立团队工作机制。重大经济安全或社会责任问题往往是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棘手事项,因此不同于一般审计。需要针对特定研究目标,形成专门团队进行专项研究。团队组成人员不局限于审计人员内部,应该涵盖被审单位人员、政府主管机构人员以及研究机构人员等。其次,建立外聘专家机制。社会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范畴远远超出财务收支审计所涉范围。在现行经济责任审计执行过程中,表现出审计人员知识结构无法适应环保、安全等专业性领域审计的需求;同时,因目前国有企业经营行业跨度大,某些行业的经营特性在短期内靠审计人员自身很难弄清。因此,这些现象及问题都促使必须建立外聘专家机制,以帮助审计人员打开专业之门,形成团队合力,共同完成审计任务。最后,树立全新的工作理念。为适应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需求,审计人员应积极转变传统财务审计环境下形成的以法规为依据,以问题为靶向的闭环式审计理念,逐渐树立起开放式研究型的审计理念,实现以项目为导向,通过整合各方资源,达到弄清事实、找到症结、提出对策的目标。同时,在审计方法上,也应更多应用政策研究、专家咨询、部门走访等调查研究式审计方法。

此外,对重大舞弊问题的查处,普遍建立在审计人员个人经验基础上,具有较强的偶然性。“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局面不利于总结舞弊问题的查处规律,也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共享。因此,应逐渐建立类似杜邦财务分析等规范方法体系,推广查处舞弊方法指南,满足尽快提升审计人员查处舞弊能力的需求。

(三)完善审计定责评价机制(事后防范) 首先,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的考核权重。审计署目前实施的考核体系偏重于反映重大案件等事项的审计信息,审计报告质量占有的考核权重较低,审计组对包括审计评价在内的报告质量主观动力不强。因此,审计组可以考虑调整考核的针对性,对审计组的主审不考核信息成果,而将报告质量作为最重要的业绩考核因素,这就保证有专人牵头评价工作,实现了从审计方案、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全过程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强化审计评价意识,进而加强对评价风险的控制。其次,完善绩效评价体系。经济责任审计尽管已经走过了10多年的历程,学术界对评价体系研究的著述也颇多,但具体到实践中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仍相对滞后。审计署与国资委等机构协调,在评价指标设置上,与国资委《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等规定衔接,并在现有评价指标基础上不断完善。评价结果的应用,应融入国资委等部门对企业的考核中,评价结论与职务晋升、业绩奖励衔接挂钩,从而保证评价结论的刚性。最后,规范与完善评价结论。审计人员在作出评价结论时,在评价内容上应全面,不能故意回避某些事项;在评价方法上,应注意定量与定性结合,对复杂的事项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看待审计问题,避免主观臆断、强加问题等偏离公正评价的行为发生,并不断提升审计人员责任界定操作能力。

(四)优化审计资源供给机制(人力配备) 充分挖掘现有的资源潜力,优化资源供给机制,是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具体来说:(1)提升审计队伍整体能力,加大重点项目投入。针对有经验审计人员偏少的情况,可以按照“以审代训”的原则,通过合理的人员分配,构建起“1对N”的审计模式,即1个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分别带领2-3名新手。“1”的职责主要负责摸清单位总体情况,确定值得关注的重大线索。而“N”就是根据已经发现的审计线索,按照确定的审计目标,具体实施审计查证、取证等工作。同时,通过审计案例讲解、学习以往审计项目的审计资料,建立审计组内部的知识共享体系,加速经验的传播。通过这种放手培养,年青的审计人员很快能够独立完成单项问题的查证,同时对“1”的正向支持作用不断被激发出来。提升队伍的整体能力,只能满足一般性的审计需求,而要做出有影响力的审计成果,就必须大胆决策,在某些重点事项集中骨干力量投入,坚定突破到底。

(2)增强部门间协作力度,整合信息资源。为了更好地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水平,应进一步增强五部委合作的力度。除审计部门外,其他部门的人员除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外,应派出联络员具体指导项目,并及时帮助解决审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创建“审纪”、“审财”合作新机制。

同时,应从整合政府信息资源角度着力,将涉及宏观经济、海关、税务、金融、审计、公安等12个公共管理的“十二金工程”业务系统融合,实现系统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立起部际资源情报共享系统,这将便于审计在内的各个部门打破部门信息不对称局限,极大提升行政监管能力,也能大大节约政府审计成本。

参考文献:

[1]刘家义:《探索规律、勇于创新,推动新时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人民论坛》2013年第3期(上)。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范文第9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主体认识的简单评述

对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认识, 目前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一元主体论, 其主要观点认为,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 所以其审计主体只能是政府审计机关; 二是多元主体论, 其主要观点认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主体只能是政府审计机关, 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审计主体既可以由政府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也可以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执行; 三是联合主体论, 其主要观点认为,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主体应由纪检、组织、人事和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上述三种观点忽视了一个共同问题,即政府审计机关在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扮演着何种角色。一元主体论认识到了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审计机关的职责, 但没有明确政府审计机关在进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代表的权利主体; 多元主体论在认识到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职责的同时, 提出社会审计组织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参与企业领导人员经济审计, 但没有明确社会审计组织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以何种角色参与, 又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同时, 对“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界定很不明确, 到底是指被审计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还是上级政府审计机关的内部审计机构。联合主体论虽然承认政府审计机关是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 但只是参与其中的一方, 而纪检、组织和人事部门参与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与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主体分析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 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权限逐渐明晰。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下设了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 , 专门负责管理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 的国有资产。各级地方政府下设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各级地方政府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国务院国资委及各级地方政府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授权并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审计署和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年) (以下简称旧《审计法》) 而设立, 国务院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而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则在各级地方政府最高行政领导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旧《审计法》明确规定, 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是各级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

从政府的行政体制及其职责划分来看, 各级政府国资委及各级政府审计机关都不能单独成为各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主体。因为他们只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 接受各级政府授权行使相应的行政职能, 是出于管理的需要将政府的权力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而已, 各职能部门必须共同接受各级政府最高行政领导的领导。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实质是对国资委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效果及效率的进一步监督, 两个部门相互平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共同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审计机关在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扮演着执行者的角色, 即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主体, 而在这一经济活动关系中的真正主体是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各级政府, 社会审计组织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被排除在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之外。因此, 目前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几种理论观点都将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与其实施主体混为一谈。由于历史原因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没有被明确列入旧《审计法》而成为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是,各级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 行使所有者权力则是确定的法律事实, 因此,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是不可或缺的。

多元主体论提出的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成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观点, 来源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5 条的有关规定。在明确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体是各级政府的前提下, 将这一法定职责赋予了各级审计机关。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 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力, 如果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审计机关提请政府批准, 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而社会审计组织或者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则不能够享有这样的权力。同时,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提法过于模糊, 如果是上级审计机关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违反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5 条的规定, 构成越级行政; 如果是该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 问题更趋于复杂。因为对于某一特定的企业而言, 总有处于绝对控制地位的出资方, 即总有对应级别的审计机关对其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因此,必须明确其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是哪一组织。如果是企业集团, 应该有确定的处于控制地位的出资方, 其下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完全可以由其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来实施, 因而更接近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参与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关键在于其扮演角色的定位。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面临着庞大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同时又面临着审计人员不足、审计力量薄弱的现实。因此,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由审计机关作为实施主体, 联合社会审计组织或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共同进行, 它们之间仅仅是业务上的合作关系, 并且在这一关系中, 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主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只是此项审计业务的参与者, 接受审计机关的领导, 依据其提供的劳务取得相应的报酬, 而不能行使审计机关所拥有行政职权。

联合主体论提出的由纪检、组织、人事和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观点, 不仅重蹈一元论和多元论的覆辙, 而且, 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的参与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涉及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法律文件可参照《实施细则》

第14 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 应听取纪检、监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企业监事会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的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意见, 纪检、监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企业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这一规定并没有赋予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行使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力,更多的则是体现其应履行的义务。按照国家党管干部的方针, 企业领导人员属于担任公职的党员干部, 纪检、组织等部门有职责利用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对其进行监督、考核, 但若成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则构成了越权行政。因此,《实施细则》第18 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 向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并附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 同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企业监事会等有关部门”。

三、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相关规定

(一) 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旧《审计法》于1994 年8 月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自1995 年1 月1 日起施行。鉴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国有企业改革等一系列社会实际情况, 旧《审计法》在第2 章审计机关职责中, 只是将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规定为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 主要体现在第20 条、第21 条、第22 条、第29条。而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 反腐倡廉的形势更加紧迫, 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近几年才逐渐被提上日程, 并且成为审计领域的重点。因此, 旧《审计法》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并没有涉及。国务院于1997 年10月21 日以第231 号令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对纳入审计范围的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主要体现在第18 条、第19 条、第20 条、第26 条, 没有将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纳入其中, 因此, 也没有对其主体做出规定。

(二)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 年5 月24 日以20 号文件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开启了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的历史先河。《暂行规定》第1 条充分说明了制定此项规定的重要意义和目的。第5 条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也可以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本条规定的重大意义在于完全明确了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即企业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 并且隐含着审计机关按照政府指令行使法定职责。但是, 这条规定有两个问题表述不清:(1) 政府下达指令的对象不清, 政府只能对其审计机关下达指令,不能把行政职权授予社会审计组织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2) 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关系不清, 该条规定把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并列的审计实施主体。审计机关作为唯一的政府指令接受者, 在综合人员、时间、经费等实际情况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是否与社会审计组织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合作, 他们之间实际上仅仅是业务上的合作关系, 主要解决审计机关力量薄弱、人员不足、时间紧迫的问题, 这一关系在《暂行规定》第13 条中已经得到体现。《暂行规定》第15 条进一步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 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 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本条规定从经费来源和经济独立性方面对于政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地位做了更充分的保证和说明。

依据《暂行规定》的要求, 国家审计署于2000 年12 月25 日以121 号文件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并予之日开始实施。《实施细则》第9 条规定:“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显然, 这一规定与旧《审计法》和《暂行规定》的精神相背离。旧《审计法》已经明确赋予审计机关审计国有企业、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法定职责,《暂行规定》又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接受政府指令, 依法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有关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应在政府指令中明确告知。但是, 依据《实施细则》第9 条的规定, 审计机关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即国资委之间变成了委托关系, 审计机关成为了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的雇佣方, 并且, 审计机关该如何进行审计完全受制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因此, 这条规定不仅削弱了政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地位, 还彻底改变了政府的权力机关相互之间制衡和监督的关系。

旧《审计法》第5 条规定:“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暂行规定》第7 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 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此,《实施细则》第9 条的规定与《审计法》和《暂行规定》第7 条存在明显冲突。

(三)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 年8 月23 日以7 号令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并于2004 年8月30 日施行。《暂行办法》总则第1 条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但是,《暂行条例》的目标在于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赋予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级地方政府国资委分别代表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利, 并且规范他们的行为。在《暂行条例》第13 条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中, 并没有赋予其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职责, 只在第44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另外,《暂行规定》在明确审计机关按照政府指令依法行使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前提下, 也将其解释权赋予国家审计署。由此看来, 国务院国资委的《暂行办法》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另外,《暂行办法》的诸多内容不仅与旧《审计法》、旧《实施条例》、《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存在重大冲突, 而且自身的逻辑关系混乱, 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 《暂行办法》第22 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或者聘请有关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与《暂行规定》第5 条“ 政府下达指令”严重冲突。同时,《暂行办法》第22 条第1 款规定:“对于资产规模较大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委托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这里的“资产规模较大企业”没有具体标准,概念模糊。该条第2 款规定:“对于未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 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而社会审计组织不宜单独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主体。从这两款规定来看,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全决定于国资委, 忽视了政府的主体地位, 剥夺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法定职责。

(2) 《暂行办法》第30 条规定“国资委应当在实施审计7 日前通知被审计企业”与《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 日前, 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 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相互冲突。

(3) 《暂行办法》第34 条规定“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与《暂行规定》第11 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 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相互对立。笔者认为,《暂行规定》第12 条关于“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 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更符合审计报告程序。

(4) 《暂行办法》第23 条规定与第28 条审计基本工作程序、第31 条拟订审计方案并报国资委同意程序、第35 条审计时间变更批准程序、第36 条审计决定下达程序、第47 条延伸审计批准程序、第51 条审计人员纪律处罚决定等之间相互矛盾, 逻辑关系混乱。

(5) 《暂行办法》与《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也前后矛盾, 如《暂行办法》第2 条规定:“ 企业(实指中央企业) 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适用本办法” 。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57 条则规定:“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资委直接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企业” 。很明显, 二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只是《暂行办法》第22 条规定的延续。

2006 年2 月28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审计法》(以下简称新《审计法》) 在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新《审计法》第25 条的规定明确将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正式赋予了审计机关。但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仍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四、结论

依据产权理论,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人是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 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特设直属机构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质上国资委就是总体国有资产的总董事长, 各企业领导人员就相当于总董事长的全权代表,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等负责。对他们的经济责任监督权力应由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即各级人民政府来行使, 也就是说, 各级政府才是真正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为了权力制衡和相互制约, 政府的此项权利依据法律被赋予了各级政府的审计机关, 作为此项审计监督的实施主体, 审计机关依照政府指令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向政府报告审计监督结果。

从目前情况来看, 各级政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地位, 以及审计机关作为其审计的实施主体地位, 正在被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断削弱。尤其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断被剥夺,《审计法》赋予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已形同虚设,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权越来越集中于企业领导人员手中, 而这种趋势发展的结果是将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审计监督集于一身, 实质上使审计监督成了一句空话。

参考文献:

[1] 简燕玲、辛旭:《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的探讨》,《审计研究》2006 年第3 期。

[2] 郑英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主体问题探讨》,《审计月刊》2005 年第4 期。

[3] 张以宽:《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几个新的理性思考》,《审计研究》2001 第4 期。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范文第10篇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我国独特的一种审计模式,在参与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文章在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与国家治理关系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发挥国家治理的作用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参与国家治理能力的建议,以使其在参与国家治理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国家治理;能力;措施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以自然人为审计对象的独一无二的特殊审计类型,按照审计界普遍的观点,经济责任审计是基于受托经济责任而产生。而刘家义审计长(2011年)则从另一个角度指出,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要从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作用的角度来看待经济责任审计。从国家治理这一角度来说,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国家治理发展的需要,是对国家治理系统中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手段。这种手段,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得到了加强和更加重视,全会要求“: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第一次在国家治理层面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导向和推动作用。根据国家治理理论,国家、人民把治理国家的责任层层委托给了各级领导干部,这些领导干部就得严格按照受托责任履行职责;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覆盖,就是要全面评价其职责和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推动领导干部正确、高效履职,高标准完成受托责任,进而促进国家治理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而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国有企业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目的就是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使其守法守纪尽责,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企,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等问题,从经济领域参与国家治理。当前,对经济责任审计参与国家治理的研究主要从国家审计层面展开,对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发挥国家治理的作用研究的比较少。实质上,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虽然与国家审计有诸多不同点,但在参与国家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基本是一致的。主要是因为:国家审计是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经济监督,是鉴证、解除企业领导人员整体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属于外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对于企业本身来说,为了实现其整体受托经济责任目标,需要将这些责任分解到企业内部各个管理层面,形成内部分层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企业领导人员为了避免因下级未能有效尽责而承担整体受托经济责任目标无法实现的后果,需要对内部分层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以督促下级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整体目标的实现。由此可见,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整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外部经济责任审计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保证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全面、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共同参与国家治理。

二、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家治理作用

(一)预防和惩治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它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举措。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可以从企业全面预算及执行、财务收支、重要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管理状况等方面查找领导人员是否有侵占和私吞国有资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并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从而在促进对领导人员经营国有资产的监督制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维护国有经济持续健康运转。

(二)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经济安全国有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经济基础,而国有企业则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评价国有企业内管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受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效益情况,发现威胁和损害国有资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潜在风险,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从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发生减值,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经济的安全,夯实国家治理的经济基础。

(三)促进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重大方针政策国家治理过程中,需要制定并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这些都是为了实现国家治理目标而出台的社会规范和行动准则。作为受托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也必须遵守并积极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要关注并客观评价企业内管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和贯彻执行重大方针政策等情况,对严重破坏法律尊严、对重大方针政策阳奉阴违等现象及时披露,并通过相应的程序和措施,促使破坏法律尊严、违背抵触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人员受到应有的处罚和惩戒,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国家政令畅通,从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实现国家治理目标。

(四)促使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国家治理的目标之一就是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共和国的长子,国有企业除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外,还需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履行和承担安全、环保、诚信、公益、质量、社会稳定等社会责任。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这些社会责任,必然会遭到社会谴责或主管部门的处罚,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甚至社会的和谐稳定,背离了受托经济责任的初衷,违背国家治理的目标。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除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外,同时还关注、评价并提醒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履行社会责任,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三、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参与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措施

(一)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自产生后,经过3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无论是在作用发挥还是在独立性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内部审计的性质,在独立性方面无法做到完全的独立,只是一种相对的独立。这种相对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企业内部产生,其报告对象也是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利益受所在单位控制,加之感情因素,无法保证其客观公正。基于此,可在国有企业设立总审计师,并由国家审计机关或主管机构向国有企业委派,总审计师作为企业管理层成员,专门负责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在企业内部配合企业高管层开展工作的同时,向派出机构负责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委派制,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参与国家治理在独立性方面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规范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体系2010年,两办下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简称《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也于2011年下发了《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简称《指南》),《规定》和《指南》的下发,无疑为国有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有力指导,但在涉及主观判断的工作中,不同的审计人员由于专业背景和经验差异可能会得出不一样的审计结论,很难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隐藏着较高的审计风险。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和《指南》,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细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操作流程、审计方式方法等;建立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受托责任考核要求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并在企业内部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通过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体系,保障和增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参与国家治理的能力。

(三)形成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新常态当前,对国有企业内管领导人员一般只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而且是先离后审。很多领导人员已经离任或履新,组织部门才下达审计委托书,这种审计方式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达不到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风险的目的,有时甚至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为此,国有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对领导人员任期的管理机制,并且前移审计监督关口,在坚持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适时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形成对领导人员审计监督的新常态。从而把重大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使违纪违法的苗头得到及时遏制,有力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在参与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时效性。

(四)加强内部审计队伍素质建设内部审计人员一般以财会专业居多,基本上是“半路出家”干内部审计工作,没有受过专门的审计教育和培训,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企业实际,配备不同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确保在专业结构上满足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在人员管理方面,采取梯次管理的方式,对审计经理、主任审计师、审计师、审计员等按照级别和岗位设置不同,对工作经历、知识结构、业务能力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同时,采取分级培训制度,使各级别的审计人员在理论知识、审计方法、审计技能等方面得到及时补充,确保审计人员保持相应的胜任能力。在考核激励方面,建立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激励和退出机制,对业务能力强、业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通过职务晋升、提升薪酬待遇等措施予以激励;对不能胜任内部审计工作、业绩不佳、原则性不强的审计人员加大考核力度,必要时调整或调离审计岗位,以此倒逼审计人员尽职尽责,确保审计工作质量。通过加强内部审计队伍素质建设,从人力资源方面增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参与国家治理的能力。

(五)从外部加大对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审计法》第二十九条有明文规定。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监督和评价制度,并据此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实地监督和评价,促使内部审计工作认真、规范开展;同时,国有企业应积极加入地方内部审计协会,接受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从而提升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鲍国明.内部经济责任审计[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1版.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2.

[2]黄太宏.公司治理视角下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问题和对策研究[J].中国内部审计,2012(7):37-39.

[3]史罕明.内部审计参与国家治理的可行性探析[J].中国内部审计,2014(9):37-39.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

经过近30年的发展,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在我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目标、内容、方法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得到不断的拓展与创新。在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国企党的建设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理应有所创新。

一、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发展历程

我国现代经济责任审计始于1985年黑龙江齐齐哈尔、安徽淮南等地率先实行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这一有益探索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并于1986年9月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同年12月,审计署颁布了《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推动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此后一段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1995年,山东菏泽尝试对全地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制度已正式确立,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依据。与上一阶段相比,审计对象已扩大到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2004年,中纪委等5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扩大到地厅级。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新增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把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扩大到了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2014年,中组部等7部委共同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首次提出可对国有企业非法定代表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历史沿革表明,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而产生、发展、完善的。同时,经济责任审计也反过来促进了深化改革和社会发展,二者相辅相成。

二、对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在《求是》杂志撰文提出“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必须先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班子作出决定”,即党委(党组)会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班子决策的前置程序。在2016年10月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党对国企的领导不动摇,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的贯彻执行。这表明,在新的形势下国有企业党组织在重大决策上享有了更多话语权。我国国家审计采取的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审计是经济监督与政治监督的有机结合。党的十报告指出要通过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由此可见,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充分体现了行政型审计的特点。从公共受托责任观来看,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接受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委托管理公共资源或者财产,从而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党和政府要知道他们所委托的人员经营管理企业的状况,以及对其自身所应负的责任的履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途径。在新的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委书记作为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其行为直接影响着国有企业的发展,权力运行理应受到监督,对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将是必然,从而真正做到党政同责,同责同审。

三、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较之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无论是审计目标、审计内容还是审计评价等方面都存在较多差异。

(一)审计目标方面

审计的目标要服务于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当前,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要以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企业科学发展为目标。审计过程中要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着眼全局,推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的贯彻落实,关注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制约发展的因素,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促进企业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同时,还要评价领导干部个人遵纪守法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国有企业党委承担着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简而言之就是要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对此,党委书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在加强国企党的建设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在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基础上还需增加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

(二)审计内容方面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三方面:(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重大经济方针政策情况。包括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任制目标情况,以及履行环保、节能减排等社会责任情况。(2)企业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营活动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包括任职期间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3)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包括任职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三重一大”决策情况,以及遵守廉洁从业情况。在此基础上,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还需要增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职责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反“”等情况。

(三)审计评价方面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经查证的事实,对被审计对象作出专业判断的行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遵循客观、公正、全面、谨慎原则,即要根据经审计查证的事实进行评价,不能作出没有事实依据的主观判断;评价人员应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评价过程中不能掺杂个人偏好和个人情感;审计评价应围绕被审计对象应履行的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对象无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对审计证据不充分,或未经查证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和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关键期,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建立容错机制,体现“三个区分开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以更好地促进改革发展。一般国有企业的职责分工是党委重决策,行政重执行,因而对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侧重于评价其在重大决策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同时兼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而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则是既要关注在重大决策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也要关注企业的行为后果,但是要正确区分领导干部应负的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四、审计方式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党政主要领导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有的企业党政主要领导职位都由一人担任,有的企业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党政主要领导的任期也不完全一致,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灵活采用不同的审计方式。(一般企业都是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主要讨论此种模式)只有对国有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均进行审计,才能对党政主要领导承担的责任进行清楚界定,对国有企业党政权力运行进行全面的监督、制约、评价,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体系。一是同步审计。对于党政主要领导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且任期也相同的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采取同步审计的方式,同步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审计。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各自应担负的经济责任,分别进行审计评价,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二是同时审计。对于党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任期也相同的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采取同时审计的方式,对其应担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全面审计。对党政领导责任可以分别进行评价,内容体现在同一份审计报告中,实现对应审职务的审计全覆盖。三是分别审计。对于其他情形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应采取分别审计方式,分别评价,各自独立出具审计报告。

参考文献:

[1]陈宏立.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与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浅析[J].商业会计,2016,(07):82-83.

[2]陈波.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J].审计研究,2005,(5):84-88.

[3]韩锐.经济责任审计若干法律问题之我见[J].审计研究,2010,(2):34-38.

[4]蔡春,田秋蓉,刘雷.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理论任创新[J].审计研究,2011,(2):9-12.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

经过近30年的发展,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在我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目标、内容、方法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得到不断的拓展与创新。在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国企党的建设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理应有所创新。

一、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发展历程

我国现代经济责任审计始于1985年黑龙江齐齐哈尔、安徽淮南等地率先实行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这一有益探索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并于1986年9月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同年12月,审计署颁布了《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推动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此后一段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1995年,山东菏泽尝试对全地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制度已正式确立,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依据。与上一阶段相比,审计对象已扩大到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2004年,中纪委等5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扩大到地厅级。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新增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把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扩大到了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2014年,中组部等7部委共同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首次提出可对国有企业非法定代表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历史沿革表明,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而产生、发展、完善的。同时,经济责任审计也反过来促进了深化改革和社会发展,二者相辅相成。

二、对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在《求是》杂志撰文提出“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必须先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班子作出决定”,即党委(党组)会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班子决策的前置程序。在2016年10月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党对国企的领导不动摇,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的贯彻执行。这表明,在新的形势下国有企业党组织在重大决策上享有了更多话语权。我国国家审计采取的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审计是经济监督与政治监督的有机结合。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通过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由此可见,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充分体现了行政型审计的特点。从公共受托责任观来看,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接受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委托管理公共资源或者财产,从而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党和政府要知道他们所委托的人员经营管理企业的状况,以及对其自身所应负的责任的履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途径。在新的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委书记作为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其行为直接影响着国有企业的发展,权力运行理应受到监督,对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将是必然,从而真正做到党政同责,同责同审。

三、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较之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无论是审计目标、审计内容还是审计评价等方面都存在较多差异。

(一)审计目标方面

审计的目标要服务于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当前,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要以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企业科学发展为目标。审计过程中要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着眼全局,推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的贯彻落实,关注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制约发展的因素,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促进企业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同时,还要评价领导干部个人遵纪守法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国有企业党委承担着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简而言之就是要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对此,党委书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在加强国企党的建设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在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基础上还需增加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

(二)审计内容方面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三方面:(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重大经济方针政策情况。包括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任制目标情况,以及履行环保、节能减排等社会责任情况。(2)企业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营活动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包括任职期间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3)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包括任职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三重一大”决策情况,以及遵守廉洁从业情况。在此基础上,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还需要增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职责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反“四风”等情况。

(三)审计评价方面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经查证的事实,对被审计对象作出专业判断的行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遵循客观、公正、全面、谨慎原则,即要根据经审计查证的事实进行评价,不能作出没有事实依据的主观判断;评价人员应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评价过程中不能掺杂个人偏好和个人情感;审计评价应围绕被审计对象应履行的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对象无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对审计证据不充分,或未经查证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和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关键期,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建立容错机制,体现“三个区分开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以更好地促进改革发展。一般国有企业的职责分工是党委重决策,行政重执行,因而对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侧重于评价其在重大决策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同时兼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而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则是既要关注在重大决策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也要关注企业的行为后果,但是要正确区分领导干部应负的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四、审计方式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党政主要领导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有的企业党政主要领导职位都由一人担任,有的企业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党政主要领导的任期也不完全一致,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灵活采用不同的审计方式。(一般企业都是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主要讨论此种模式)只有对国有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均进行审计,才能对党政主要领导承担的责任进行清楚界定,对国有企业党政权力运行进行全面的监督、制约、评价,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体系。一是同步审计。对于党政主要领导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且任期也相同的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采取同步审计的方式,同步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审计。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各自应担负的经济责任,分别进行审计评价,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二是同时审计。对于党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任期也相同的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采取同时审计的方式,对其应担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全面审计。对党政领导责任可以分别进行评价,内容体现在同一份审计报告中,实现对应审职务的审计全覆盖。三是分别审计。对于其他情形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应采取分别审计方式,分别评价,各自独立出具审计报告。

参考文献:

[1]陈宏立.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与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浅析[J].商业会计,2016,(07):82-83.

[2]陈波.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J].审计研究,2005,(5):84-88.

[3]韩锐.经济责任审计若干法律问题之我见[J].审计研究,2010,(2):34-38.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制度背景 经济责任 公共受托责任 问责经济责任审计

近年来在经济转型背景下,国家更加重视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成果很多。但是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理论问题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一直是难点问题。由于不同时间、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和不同经济活动差别,造成了实践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经济责任性质的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边界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往往“摸着石头过河”,既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及其风险,也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及其功能的发挥。本文将制度背景作为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发展阶段的制度背景及其对“经济责任”的界定,为科学界定“经济责任”的内涵提供理论依据。

一、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内涵研究现状

( 一 )“经济责任”内涵研究 目前,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是缺乏对经济责任的界定和确认的深入研究(彭振威,2005)。李季秀(2001)认为:经济责任产生于委托,基于委托的经济责任需要监督。陈波(2005)指出:对于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解释,是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的起点。政府官员所承担的受托经济责任,是一种受托公共经济责任。李东(2006)对经济责任进行了分析,提出在个人理性与家族理性下对经济责任的不同理解。王雷(2005)提出经济责任包括依法行政(或经营)的责任、规范管理的责任、创造效益的责任。刘君芳(2007)认为:认识经济责任是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始,经济责任具有双重性特点,即个人属性和社会属性,并提出了经济责任的评价模型。彭韶兵、周兵(2011)以政府两级委托与两类管理关系的分析为依托,提出了目标经济责任的责任层级体系。虽然学者和审计人员一致认为“经济责任”涵义的界定是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理论问题,但是由于经济责任涵义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现有研究成果大多是从不同行业、不同审计对象、不同历史阶段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分别进行了探索,缺少理论工具的有效支持;同时对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发展过程中“经济责任”的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研究尚不成熟,尚未达成共识。

( 二 ) “公共受托责任”与经济责任审计关系研究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对公共受托责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1985年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第三届大会发表的《关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指导方针》的东京宣言中对“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概念进行了定义,之后美国审计总署、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也先后对公共受托责任做出了界定。我国自90年代初,开始有学者从公共受托责任角度研究国家审计问题,张杰明(1991)认为:现代国家审计的发展,是公共受托责任扩大的结果。秦荣生(1995)认为:贯穿于现代政府审计的受托经济责任是一种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现代政府审计不但因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产生而产生,而且因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发展而发展。刘秋明(2006)从公共受托责任的角度研究了政府绩效审计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董延安(2007)将公共受托责任作为权力审计控制的理论基础,认为审计对权力进行控制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并对国家审计参与权力控制体系、建立权力审计控制机制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在我国近年的理论文献中,关于公共受托责任与经济责任审计之间关系的研究较少,代表性的成果包括:刘建军(2001)认为: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及其控制的特定社会需要的基础上,经济责任审计是“民主化、法制化”的具体体现;许百军(2005)在《寻租理论、政府权力的监督与公共责任视角下的经济责任审计》一文中对公共受托责任监督的要求与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基本内容和方法进行了研究。总的来看,近年来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中,公共受托责任成为很多学者比较重视的理论基础,也从不同角度研究了公共受托责任下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问题,但是专门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基础上研究“经济责任”的涵义的文献还很少。

( 三 ) “制度背景”与“经济责任”内涵演变研究 张以宽(2001)指出:研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健全和完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注意其所处环境的要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审查的内容,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科技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充实。因此,本文选择环境因素中与经济责任审计关系最为密切的制度因素作为研究出发点,分析不同制度背景对“经济责任”内涵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影响。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最初的出现及其后续的发展都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密不可分,所以很多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中都涉及到了制度背景,其中李凤鸣、时现(2001)、刘世林(2006)都在各自的著作中对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过程及各阶段的制度特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但现有文献中专门从制度的角度分析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变化,尤其是“经济责任”内涵的变化的研究成果尚未出现。从以上三个方面的现有文献来看,在近年国家和审计署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大力支持的背景下,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的研究成果累累,但是就其中“经济责任”的涵义问题尚未在理论上进行系统研究,在不同制度背景下分析“经济责任”的内涵及其变化的研究成果就更少了。故本文从制度出发,探讨不同制度背景下经济责任的内涵变化,总结出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一般规律,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审计内容的规范化,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背景及“经济责任”内涵演变

( 一 )厂长(经理)离任审计阶段 我国现代经济责任审计首先以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形式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将扩大企业自,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之间的利益分配作为改革的重点。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明确指出“企业中党的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在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提请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提出重要规章制度、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根据这一阶段经济工作的中心工作,审计署将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常规性审计工作之一,并于1986年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正式提上了日程。由此可见,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配合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经济监督的特定需要而出现的,具有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征。离任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是进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1982年,杨时展教授首次在《《国家审计的本质》一文中引入了“Accountability”一词,并将其翻译为“受托经济责任”。基于对受托经济责任理论研究刚刚起步,审计理论界对此概念的研究尚不深入,因此当时对“经济责任”内涵的理解主要是从国家对指厂长(经理)的管理规定出发,重点强调了管理者的财务责任。在《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厂长任期内企业的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盈亏是否真实;经济效益是否达到任期目标;国家资财有无损失浪费;有无违纪国法等。

( 二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阶段 党的十二大之后,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国有企业积极探索搞活企业的有效模式,从原有的政策引导和国家要求延伸为完善自身的经营机制。1987年起,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全国大中型企业中得到普遍推行。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国家以合同的形式赋予承包者经营权和财产使用权.并由承包者承担约定的经济责任,以此调整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从而进一步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1988年国务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实行的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是实行两权分离的有益探索。1988年,审计署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审计的对象是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及企业经营者,其中重点关注的是承担承包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承包经营经济责任审计是全民所有制两权分离形式变化的产物,企业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完成组织授予的职责,还要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因此其“经济责任”的内涵主要是在责任人承包经营和承包兑现过程中各项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包括资产、债权债务、盈亏是否真实;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值;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有效;有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重大损失浪费;有无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等。相对于厂长(经理)离任审计, “经济责任”的内涵主要是在原有财务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在承包过程中合同约定的责任,即承包责任。

( 三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虽然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实行的初期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起到了有效地激励作用,但也逐渐暴露出其制度的缺陷。减税让利的理念在实践中遭遇了经营者短期行为、“包盈不包亏”等现实问题的冲击,并没有使国有企业效率得到实质性提高。伴随着1994年财政税收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取消承包缴税,按统一税率缴税,承包经营责任制也随即取消。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了企业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其中,改革的核心就是做到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在现代企业制度理念下,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国家出资人所有权进行了界定,对两权分离进行了明确的解释。由此,承担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的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也趋于明朗和合理。宏观经济领域的发展同时推动了政府机构的改革,政府在放权调控的过程中,也在积极探索自身的定位。政府及领导干部接受了人民的授权,究竟具有何种职能,享有何种权利,负有何种义务,成为政府和公众开始思考的问题,如何客观了解和公正评价他们各项职责的履行情况成为政府改革的必要环节。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正式确立了经济责任制度,也标志着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新的制度环境下,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首次由企业的领导人员扩大到党政领导干部,扩大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象的层面;同时,关于受托经济责任的理论研究也进入到相对成熟的阶段,“经济责任”内涵被极大地丰富。杨时展教授首次将对受托责任的认识延伸到经济范畴之外,拓宽了理论研究的视角。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不仅要评价领导者对单位、组织的资产、财务、效益负责,同时也关注其在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方面赋有的责任,“经济责任”的内涵具体体现为财务责任和管理责任。

( 四 )问责经济责任审计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伴随着经济转型的进程也在不断促进自身的建设和完善,以期实现政府转型。与此同时,西方的责任政府理论趋于成熟,很多国家开展了政府再造运动,在政府行政权力扩张的同时开始思考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21世纪初国内开始有学者对“责任政府”进行了研究,提出责任政府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公共行政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张成福,2002)。香港特别行政区最早对行政问责立法并实施,董建华在2000年和2001年的施政报告中都提到了要“实行高官问责制,以加强问责性,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之后,香港立法会通过了特区政府提出的问责制议案并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高管问责制。2003年的“非典”事件中,众多卫生部官员和地方领导因失职被罢免,并快速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了在此类事件中各行政首长应承担的责任;同年,海军361潜艇失事事故也导致原海军北海舰队司令、政委被降职。中央领导在此类重大事件严肃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态度,促使我国的政府问责正式启动。随后,湖南、江苏、四川先后颁布了行政问责的相关规定,对问责的对象、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范。200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明确写入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随即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在未来10年内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要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一个透明的、可问责的政府。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标志我国问责制已经由偶发性阶段过渡到了制度性阶段,行政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2003年,审计署了第1号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了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并在随后的审计结果公告中对很多中央部委在审计中被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形成了所谓的“审计风暴”。这一现象引起了政府和学者的关注,国家审计机构在问责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成为关注的热点,政府审计问责制度是经济权利控制的重要手段成为问责制度的重要内容。战略转型期的政府审计应该以责任政府为核心理念,加强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重点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之后,为了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与2005年联合《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扩大到地厅级;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象范围的扩大和级别的提升,反映了经济责任审计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的重要环节,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制度设计,是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手段。在这一系列的制度背景下,经济责任审计出现了重大的变化,审计对象的范围扩大、层次提高。同时,由于公共受托责任概念的引入,也丰富了 “经济责任”的内涵。领导人员不仅要对企业和本部门承担财务责任和管理责任,还要向社会公众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不仅要实现企业效益,还要实现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在现阶段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将包括安全、就业、纳税、可持续发展等内容都纳入到“经济责任”的范畴,实现了对监督对象的全面问责。

三、结论

通过以上对我国经济责任发展历程的回顾,尤其是剖析了其中制度背景和“经济责任”涵义之间的联系,我们可以得到表(1)。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发展过程表现出“制度——实践——理论”的路径,即制度的变化带来了实践的探索,实践中的问题促进了审计理论的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实质上是一系列重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中起到决定性意义的主要是经济制度改革、民主政治发展和审计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的合力。因此,对于下一阶段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要关注两个问题:第一,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不能脱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改革的方向和进度对“经济责任”的内涵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第二,经济改革会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研究经济责任审计要紧密关注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只有结合特定制度背景研究“经济责任”的内涵,才能科学全面界定经济责任的准确涵义,才能为进一步探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提供研究基础。

参考文献:

[1]彭韶兵、周兵:《公共权力的委托与政府目标经济责任审计》,《会计研究》2009年第6期。

[2]李凤鸣、时现:《经济责任审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刘秋明:《现代西方公共受托责任研究述评》,《外国经济与管理》2005年第7期。

[4]秦荣生:《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与我国政府审计改革》,《审计研究》2004年第6期。

[5]张勇:《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述评——基于国内1987至2007年研究的分析》,《审计研究》2009年第3期。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企业 经济责任 审计 问题 对策

在企业内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增强内部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内管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经济正常运行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国家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工作逐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内部如何加强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内管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一些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已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重点工作来长抓不懈,但在开展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惑,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得到正视、解决,以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质量,充分发挥其内在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常见问题

1、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不够健全。建立和完善审计制度是保障审计质量的有效途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联合下发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也于2011年制定了《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但是,有些企业内部尚未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或尚未根据上述两份新规定相应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相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也没有制定,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计工作底稿复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控制度的建立不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操作缺乏清晰的指明灯。此外,有些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文书格式等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如审计报告等),没有统一规范,操作中没有严格的规范和标准,凭理解和认识开展审计工作,过程控制不严格,审计操作规范性有待加强。

2、经济责任审计形式单一,多为事后审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中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基层单位较多、内审人员力量不足等原因,企业大多仅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或有些企业虽有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但力度不够,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则是少之又少。经济责任审计形式较少,且大多是先离任后审计,事后审计容易形成马后炮,走过场,任期内存在的问题没能及时得到纠正,到离任审计才发现,为时已晚,没能及时起到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治未病的作用。

3、审计结果与内管干部任用相脱节。审计结果是人事部门考核、任免内管干部的参考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结果与内管干部考核、任免工作相脱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干部任免大多是在委托离任审计之前,先离后审,审计归审计,提拔归提拔,审计工作流于形式;二是没有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日常考核、任免考评的范围;三是有些内审部门没有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者审计评价空泛,人事部门在考核、任免干部时无法加以运用;四是人事部门出具的委托审计通知书过于简单,没有列明审计内容和重点等要求事项,审计工作缺乏针对性,审计报告内容与组织部门考核、任用干部要求没有对应,审计成果得不到充分运用。

4、审计质量总体水平有待提高。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价值的重要体现。审计质量提不上来,就难以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当前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总体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经济责任审计停留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层面。审计工作大多都是审查财务数据,与财务收支审计内容大相径同,导致审计查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等方面,对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个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经济责任等方面审查不到位,审计质量提不上来。

(2)审计报告水平和质量低。主要是:审计报告内容格式与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的大相径同,缺乏针对性,对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个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经济责任等内容甚少提及;审计评价主观因素多,评价内容空泛,只讲好话,避重就轻;所提审计建议可执行性不强或不够深入等。

(3)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同样的问题重复出现。审计发现的问题得不到落实、整改,审计工作就等于白做。有些内审计部门认为审计报告出来后,审计工作就完成了,整不整改是被审计单位的事,对整改情况不加以跟进和关注,易造成审计意见整改不到位;有些被审计领导人员或被审计单位认为大家都是单位内部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事好商量,关起门来跟内审部门讨价还价,讲人情关系,导致审计发现的问题重复出现。

5、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现象突出。有些企业出于成本考虑或对审计工作重视度不够,只在企业总部设置内审人员(基层单位不设),有些企业还将内审与纪检监察部门合并,导致审计人员更少编制,而这些内审人员要负责公司下属各单位的审计工作。当下属单位较多且在下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届满重新聘任或年度大幅度调整时,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现象显得尤为突出,往往是从年初做到年底才能完成众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其他类型的项目审计工作基本上难以安排和开展;有些企业虽有通过借调下属单位或相关部门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以缓解人手不足的局面,但总体效果不够理想,一是被借调人员自身工作忙,容易分心;二是借调人员不受内审部门直管,管理难;三是借调人员怕得罪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工作应付了事,审计项目质量大打折扣。

6、忽略审前调查工作。由于任务重、人手不足或企业内审部门自认对内部单位情况相对熟悉等原因,往往忽略审前调查工作,通常是一个审计项目做完接着做下一个审计项目或者交叉进行,没有进行审前调查,前期没有对项目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分析和评估,导致审计方案没有针对性,审计重点不突出。

7、审计队伍综合素质整体不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涉及面广,对审计人员的要求高,不仅要有财务基础知识,还要熟悉政策法规、操作流程、单位业务,要有综合判断能力。目前企业内审人员熟悉会计业务的居多,但熟悉统计、法律、基建、税务等知识的人员不多,管理层面和内控层面的熟悉度不强,复合型人才较少,审计队伍综合素质整体相对不高。

8、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难。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哪些评价指标、衡量标准是什么、如何评价等,一直是困扰审计人员的一个难题;审计人员大多参照述职报告、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评价,指标的选择及标准也是凭理解而定,审计评价没有统一标准,主观因素较大,审计评价空泛。

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由于企业内部情况各异,多数没有针对单位内部实际情况明确界定责任的标准,审计人员在定性时存在较大主观性。此外,由于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弱,面对中高层的被审计领导人员,审计人员担心打击报复,影响前途,大多在审计评价中写好话,对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只字不提,形成审计工作走过场的局面。

9、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视、认识不够到位。首先,企业领导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只是一项常规、例行的监督工作,对审计发挥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加上工作繁忙,精力主要集中在抓生产经营和效益方面,在审计力量、后续教育等方面支持的力度不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难有起色。其次,被审计领导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有抵触情绪或应付心理。如:有些被审计领导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和自己过不去,是来找茬,心里有抵触情绪,行动上不配合;有的被审计领导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走过场,流于形式,因此思想上不重视,敷衍了事。再次,被审计对象是中高层领导人员,内部关系错综复杂,开展起来难度大,压力大,内审部门担心得罪领导,容易产生走过场的心态,内审人员更是担心受到打击报复,影响前途等,审计中随便找几个无关痛痒的小问题应付了事。

二、改进常见问题的对策

1、加强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的建设。制定或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内容等,制定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工作底稿复核制度等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同时,内部审计部门要制定审计操作规范文书格式,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审计行为,减少审计风险。

2、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审计结果运用程度。明确联席会相关各方的工作职责,加强与人事、纪检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审计工作要求、审计范围和重点,及时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按照“审而要用”的原则,重视审计结果,将审计结果与干部任免、考核紧密结合起来,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人员考核、奖惩、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审计结果的运用程度。二是建立审计整改报告机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定期向内审部门报告,内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其整改情况作相应的后续跟踪、检查。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人员应负的责任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表现较好、业绩突出的,要有适当的奖励措施。四是探索建立审计结果通报机制,将审计中查出的问题(除涉及企业秘密等敏感问题外)在企业内部公开通报,使审计整改得到有效监督,避免同样的问题在本单位重复出现,其他内部单位也可以从中得到了解、学习,加强防范,避免出现同样的问题。

3、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和质量。主要通过如下途径提高:第一,加强项目管理,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重视、加强审前调查工作,加强现场管理与监督,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指导及复核工作,强化审计人员责任意识,严格按审计操作规范执行。第二,审计内容要明确而全面并突出重点,审计报告要有针对性,对审计的内容要有所反映,审计评价要到位,言简意赅。第三,针对工作任务重而人员不足的局面,一是考虑采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项目交叉审计等方式,加强任中监督力度,减少离任审计的压力和工作量。二是获得领导支持增加审计人员。三是借调基层单位或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强调纪律与责任意识,并加强对参与项目的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考核力度,与个人年度绩效考评挂钩,促进审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第四,提高审计队伍综合素质。一是通过后续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习交流、理论研究、自学考试等方式支持、鼓励审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理论知识,二是提高审计人员准入制,高要求,严标准,不断引进复合型人才。三是加强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增强责任感,坚持依法审计,不断促进审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4、加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力度,将审计关口前移。有些企业下属单位多,经常对内管干部在不同单位中进行轮换和交流,有时新到任内管干部往往又是另一下属单位离任的领导,因此,做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就等同于做好其任前审计工作。除了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外,还应加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审计关口前移,对于重大财务异常状况、合并、分立等重大事件应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为人事部门在考核、任用内管干部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对于先离任后审计现象,可采取“离职不卸责任”的方式,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内部单位轮换的内管干部,均采取试用的形式,根据审计结果做出正式任用、调任等处理。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 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平衡计分卡

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整个审计的一部分,必将会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在不同的时期侧重点或者说具体的关注的内容也是不同的。生态文明背景下,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再局限在企业负责人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真实、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管理活动中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传统层面。受托责任理论在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下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决定了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要发生相应的改变。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深化是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同时也是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对于国企新的监督要求的需求。

一、相关概念

(一)生态文明

三百年的工业文明以人类征服自然为主要特征,世界工业化的发展使征服自然的文化达到极致,一系列全球性的生态危机说明地球再也没有能力支持工业文明的继续发展,需要开创一个新的文明形态来延续人类的生存,这就是“生态文明”,如果说农业文明是“黄色文明”,工业文明是“黑色文明”,那生态文明就是“绿色文明”。生态文明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据,以未来人类的继续发展为着眼点。

(二)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1999)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和人民政府的指令而实施的,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型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而评价企业领导人应该负有的经济责任的行为。

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中,一般意义上说,对国企负责人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国企负责人是指在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国企负责人是多人而不是一人。但是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国企负责人仅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是对国企负责人的狭义理解。本文也是从狭义的角度对国企负责人进行界定。

(三)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指标实质是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具体化。一般将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进行分层次处理,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对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体现在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进行审计,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的评价要具体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考核上,可见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是整个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点,如果没有相应的指标,或者指标体系不科学、不全面,很可能导致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片面,缺乏科学性,短视等。

二、传统的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不足

(一)侧重财务指标

过分关注财务指标容易造成对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的片面,纵容对于短期效益的追求。

(二)侧重于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于中长期战略目标完成情况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考虑不够全面,导致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只是追求短期效益,忽视长期效益,不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侧重企业的经济利益

忽视对于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考量,比如客户、员工、社会。不能全面、完整、准确评价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鉴于此,郝雪莲(2008)认为可以在设计策划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时,将平衡计分卡这一立体全面的工具引用进来,以克服传统的经济责任审计过分强调单一的财务指标的不足和局限,以使经济责任审计更加科学和完善,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

三、生态文明背景下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不足

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以平衡计分卡的四个维度建立的指标体系,虽然这一评价指标体系已经相对全面和科学,但是受到了平衡计分卡四个维度的约束。它忽视了目前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资源问题、生态问题,在这一评价指标体系的引导下,容易导致企业追求利润而忽略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的短视行为。因此本文有意将基于平衡计分卡视角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优化,即增加生态维度。

四、在平衡计分卡中加入生态维度的理论依据

(一)平衡计分卡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正是基于企业各个利益相关者才建立的各个维度。传统的平衡计分卡虽然考虑了利益相关者,但却考虑的不全面,这直接导致了平衡计分维度的缺失。国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不能仅仅考虑股东、顾客和员工,还有社会公众,而社会公众在现有的知识水平上,对于利益的认识已远远不止于经济利益,他们对于生态环境的关注度正日益提高。因此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有必要在平衡计分卡的维度上增加生态维度。

(二)生态方面的指标表面看来似乎与其他四个传统方面的指标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其实不然,如果企业继续追求单纯的财务指标,那将是竭泽而渔,吃子孙饭,并且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结果是其产品可能也会得不到认可,有资料显示大部分顾客愿意花更多的钱买印有绿色标识的产品,这表明生态方面的指标不仅影响产出,而且影响顾客的购买意愿,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业绩。可见生态方面的指标的引入并不会造成一个维度的孤立。

五、小结与展望

本文认为,基于平衡计分卡的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虽然相对完整和全面,但仍不符合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不能完整反应国企负责人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因此提出优化平衡计分卡并以此建立指标体系的初步设想。但是鉴于篇幅的原因,并没有对于具体指标进行构建,因此基于优化的平衡计分卡构建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作为后续的一个研究方向。同时本文认为基于平衡计分卡这一战略工具,并根据受托责任的深化对其进行优化可以作为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一个动态方法。

参考文献

[1]郝雪莲.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J].中国酿造,2008,08:7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