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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涵义;时机;方式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涵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指在所投资企业的价值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水平后,将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在合适的时间以最高效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资金形态以达到收益最大化并退出企业的目的,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或者减少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点:①将股权转化为资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收益来源不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和分红,而是等到被投资企业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规模时,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股权出售进行套现,实现资本增值。②企业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可能退出。与企业的发展一样,资本也有阶段性的分工,在企业的初创期有创业资本为其提供资本支持,在企业成长期主要有发展资本为其服务,在企业的成熟期有并购资本来保证其资本融通。在股权传递中实现退出。③具有评价功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对投资的企业和自身都具有评价功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对象是极具发展潜力的、具有新技术和新理念并拥有对市场吸引力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只有在通过市场的选择和考验后,才能发现和实现企业的价值,其最好的判断标准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售企业的股权时能否卖个好价钱。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时机权衡

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预期标准。通过出售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来取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在其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过科学计算并制定了预期收益标准,会在被投资企业达到自己的预期标准后出售所持有的股权。第二,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漂亮必然使企业的投资价值不断上涨,作为企业投资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享有的企业股权价值必定会水涨船高,这说明被投资企业有很高的投资价值,会吸引很多的投资者来购买企业的股权,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一个高价位将手中持有的股权出售必定获得丰厚的利润,考虑公司以后的业绩下滑加上后期的风险等问题,所以很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在这个时候退出。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第一、最佳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IPO是最理想的和使用最多的退出方式,因为通过这个方式一般能取得最大的收益。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后在证券市场公开出售其股份给公众投资者。通过

IPO退出,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获得较好的收益,在退出的几种方式,首次公开发行退出所获得的回报率是最高的;另一方面既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企业赢得信誉、提高知名度,又能帮助企业拓宽融资的渠道以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待企业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以满意的价格出售股权。第二、中等方式:并购退出。兼并收购是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并购退出优势有:(1)能快速回收资金,实现全面从业退出。具有并购其他企业的企业一般都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能够提供足够的资金,让其全面迅速退出企业。(2)较低的交易成本。企业并购一般只需要和几家有意向的企业谈判,没有很复杂的手续,因此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3)信息披露较少,保密性高。第三、保守方式:股权回购退出。管理层回购主要是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企业的股权,大多数股权回购采取这种方式,这样既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层也重新获得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它是比较保守的方式且使用比较少,一般出现在公司的早期投资中,这时的公司估值相对较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低价购进股权。管理层回购的优势:(1)交易简便。管理层回购使得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双方都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和节省时间,交易过程中不需要很复杂的手续,基金退出时也会比较彻底;(2)能够保持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第四、最差方式:清算退出。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行为和程序。。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选择的最不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等到了破产清算的时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企业股东在偿还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后所能收回的投资基本上都很少了,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失败。

不同的行业在这四种退出渠道上的比例是不同的一般回购的比例最高,兼并收购比例其次,公开发行与兼并收购接近。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第2篇

【一则案例】

甲通过前几年投资房地产赚了不少钱,由于国家的限购政策,又不敢轻易在其他领域投资,因此手里有大量闲置资金。有一次与老同学乙见面聊天,聊到投资方面话题,恰好乙的公司缺乏资金投入,乙就积极游说甲加盟其公司;但是甲不想自己公开露面成为公司股东,于是乙就找了自己的一个朋友丙作为名义股东与甲签了一个《股权代持协议》,甲成为实际出资人,出资 100万元人民币,丙成为名义股东。一开始双方合作还是比较诚信的、愉快的,甲都能及时享受投资收益,也非常满意。时间一长,甲的收益越来越少,但是这家公司的经营一直都很红火,甲很纳闷,后经过甲的一番查证得知,由于丙见利忘义,其大部分收益被丙侵吞了,在社会上还以自己是公司的实际股东自居。那么,在这样情形下,甲作为实际出资人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法律分析 】

以上案例中的甲为实际出资人,而丙为名义股东即工商登记的股东,此种行为即“股权代持”。实践中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一般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相分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契约自由的精神。

一般来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分离的法律关系一般是股权信托关系或者是委托关系。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是名义股东,受益人则是实际出资人。在现实生活中,担当受托人的既有信托投资公司,也有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由于种种原因采取股权信托方式。受托人有义务为实际出资人利益而行使股权,实际出资人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履行股权信托合同,如转交股利。如果受托人违反诚信义务,反客为主,意欲将受托股权窃为己有,委托人可依据信托法规定解除信托合同,并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把信托股权移转给实际出资人自己。

那么在委托关系中,人(名义股东)也有义务为了被人(实际出资人)的利益而行使股权。在显名关系中一般不会发生人与被人争夺股权的现象,因为一查公司股东名册就会真相大白。即使发生纠纷,法院也很容易做出司法判断。但隐名和被人身份不公开的的情况下容易出现问题。就内部关系而言,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出资,由另一方当事人以股东名义享有股权,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股利,并根据实际投资者的意思表示行使表决权和其他经营管理权的,此种约定原则上可以拘束双方当事人,除非此种约定意在规避强制性法律规定。对于此种内部协议,应当依据契约自由精神办理。倘若名义股东假戏真做,拒不转交股利或在行使表决权时拒不遵循实际投资者的意思表示,则实际投资者有权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

就外部关系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也即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信赖股东名册载明的名义股东。如果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公司和其余多数股东仅知悉名义股东,并仅接纳人为股东时,实际出资者就不能强迫公司承认其股东地位。但是,倘若实际投资者有证据证明公司和其余半数股东明知或者应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事实,且公司承认或默认实际出资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时,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实际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应予确认。

2010年12月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等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使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保护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维权的几个途径

实际出资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尽量避免采用股权代持

实践中,法院有时认可委托人(实际出资人)为实际股东,有时又仅以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准,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可能出现名义股东在法律上成为真正的股东的情形,剥夺了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建议在无必要的情形下,尽量不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实际投资人要求将自己登记在工商备案中,并在公司章程中有所记载。根据中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登记在工商备案中的股东资格具有明显的证据优势。

(二)应注重证据保存

为了保护自己的切身权利,我们认为实际出资人应尽量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应主要围绕能够证明公司的股东或多数人认可实际出资人为实际的股东。可保存的证据一般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公司内部有关认可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等等。

(三)重视公司章程

不论是采取何种投资方式,公司章程都具有重要的地位,这里所讲的公司章程是指在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和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在公司章程里将记载包括股东出资比例、出资金额、分红方式以及公司增资、减资引进风险投资等相关约定,对日后出资人与公司的合作或者纠纷处置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因此,建议实际出资人一定要重视公司章程。

(四)同时还应注意在股东协议、股权信托协议或者委托协议中明确界定投资者的股东地位。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甲可以参照通过上述几个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 金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主要通过私募方式募集、投资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各阶段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权益性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帮助国家调整产业结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推动地方经济建设等几个方面多具体重要作用,因此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继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IPO后的第三大融资方式。

一. 退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阶段性投资,其投资持股的目的不是掌握控制权或经营权,而是在持股若干年后完成退出变现。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利和实现收益的主要手段。

首先,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本质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创业企业后,通过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使其增值,之后在恰当的时机退出所投资项目或企业,获取高额收益。

其次,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来看,退出才能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退出既是过去投资行为的终点,也是新的投资行为的起点。顺利退出才能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账面增值进行兑现,套现的资金才能投入需要扶持的新的成长性企业。

再次,对于投资人来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是为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如果不能退出,不仅意味着没有收益,而且会影响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今后的募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环环相扣,而退出是决定回报大小和基金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一环。

二、主要退出方式及其利弊比较

(一) 股权上市转让(IPO)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注入被投资企业后,经过几年的经营,被投资企业达到上市标准,获准在境内外发行新股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锁定期满之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退出。该方式为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

股权上市转让的优点是能以较高的价格退出。Bygrave和Timmons(1992) 研究发现,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 以IPO方式的价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资回报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预期。

股权上市转让的缺点是被投资企业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限售股股东,通常有1年以上的限售股锁定期。

境内外上市分别来说,境内上市的优点包括:同类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发行市盈率较高;境内上市的承销、保荐费用和中介费用较低;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较低;上市后再融资的难度较小。A股市场的高流动性和高市盈率在使企业获得更高的股票定价的同时也使企业融到更多的资金,因此统计数据显示自2010年三季度以来,八成以上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背景的创业企业选择在境内上市。

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境内上市的缺点:上市额度有限、审批时间较长;政策风险较大,例如2008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一段时间内曾一度终止新股IPO发行;境内增发、配股等再融资的门槛较境外高;境内上市对企业的财务资质要求较高,例如关于股本总额的要求,即使是创业板也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同样,选择境外上市也需要考虑以下问题:一是理解和熟悉不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的成本,以及与境外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的沟通成本;二是境外的危机公关和媒体监控成本;三是境内外不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导致的会计报表转换成本以及信息披露成本等;四是境外上市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和支付给法律、审计等专业机构的中介费用等可能高于境内上市;五是境外再融资发行成功的难度较大。

(二) 股权协议转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与股权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也可以实现股权退出。股权协议转让又可以分为转让给第三方、转让给合作股东方等方式。

在国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重要的退出出口之一,但国内由于OTC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缺失或者不完善,股权转让方式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此外,国内的产品交易机构繁多,存在多头管理、市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况。以天津滨海新区为例,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尽管设立之初存在定位差异(天津股权交易所目标定位为中国全国区域的OTC 市场,是美国NASDAQ 市场的中国版本;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是专业从事企业股权投融资信息交易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但实际结果是存在相当程度的同质化竞争。这种现象在各地争先设立产权交易所的过程中同样存在。

尽管该方式处于发展初期,还不能成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但后续发展潜力巨大。其优点是退出周期短,效率高,双方自愿合作,灵活度较高。但协议转让存在寻找交易对手方的问题,且由于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退出的回报低于股权上市转让方式。

(三) 兼并收购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中国市场,其中不乏实力较强者。对规模较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讲, 将部分项目直接卖给国外战略投资者是现实的退出方法之一。此外,盈利能力较弱的股权基金被实力较强的股权基金收购,也是可行的退出办法之一。

并购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发达的收购与兼并市场和成熟的金融中介机构,而我国的中介机构还缺乏为私募股权基金服务的经验。因此目前情况下该方式也不能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目前国内市场上各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多达500家,如果行业重新洗牌,并购方式预计将会迅速发展。兼并收购也是实现行业优胜劣汰,整合行业资源的重要途径。

(四) 回购安排

回购安排是指被投资企业上市完成融资后,被投资企业或其母公司利用现金交易等方式,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购回其原先投入的股权。回购是股份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被投资企业回购或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回购均可以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采用此种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通常会要求所投资企业,承诺在上市后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和转让方式回购其所持股份。

回购安排一般是由被投资公司的母公司作担保进行, 或者母公司直接承诺回购。使用这种回购安排来退出关键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母公司的赢利水平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评估。在退出形式上往往通过逐步回购的方式来退出。

(五) 清算

破产清算当然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尽快退出, 但它却不利于一般合伙人今后的募集和运作,是投资各方最不愿意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该方式也有其优点:可以保证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减少继续经营的损失,使资金尽快退出并重新投入更具成长性的项目中。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有32%会进入清算程序,其所占比例与IPO 的比例大体相当。

清算方式的缺点是耗时较长,要通过繁琐的法律程序,退出成本较高。

三、退出方式选择建议

(一)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企业,适合选择股权上市转让方式退出。成熟期的企业特点包括: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与产业投资者联系紧密、项目技术成熟、市场已经初步打开、生产规模有望逐年扩大、经济效益稳步上升。此类创业企业有望通过几年的发展,使各项财务和经营指标达到上市融资标准。

另外也有部分企业其盈利能力暂时还不强甚至亏损,但依然适合通过上市实现退出。

(二)对于发展较为成熟、特别是预期投资收益现值超过企业市场价值的企业,对于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选择股权协议转让或兼并收购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创业企业包装完善,出售给另一家私募股权基金,从而得以实现投资退出,获得风险收益。该方式在一级市场发行情况不佳、上市难度较大等情况下,特别对于那些本身实力不够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缺乏与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沟通能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适用。

(三)对于部分上市后依然希望掌握公司控制权、不希望股权过于分散或不希望转让股份给第三方的创业企业。可以采用回购安排。

(四)对于被投资企业成长缓慢或者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项目上市或并购等因素不再成立时,选用清算的方式可以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损失最小化,并及时为下一个项目准备好资金。

以上退出方式各有其适用的情况和范围,要视具体情况权衡利弊,斟酌使用。

四、相关政策建议

以上各项退出方式的使用依赖于相关政策的完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整合、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尽管原外经贸部于2003年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十部委又于2005年11月联合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外资和内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了规范。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和退出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依然缺失。既没有系统的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运营、管理、退出的框架性规定,也没有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专项通知或规定。

建议在现有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予以整合和修订,例如修订《基金法》或者制定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并在其中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相关条款。

(二)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

目前的创业投资企业中,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等各参与其中,多头管理现象明显,需要高层领导明确监管思路,统筹业务监管模式,减少行政程序,提高效率。

(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供多种退出渠道和机制供选择。

下一步应在继续发展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的基础上,完善创业板市场,构建场外交易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多样化的退出选择。

(四)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加入第三方监管机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处于“跑马圈地”的起步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各环节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退出环节的不规范影响到了投资人的利益。建议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模式,引入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切实保障退出过程中投资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伍先敏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研究 宏观经济观察2009/11 总第404期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风险投资 退出方式 退出机制

1 引言

风险投资一词来源于英文venture 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或专业投资人员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把资金投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并以其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信息网络辅助企业经营以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获取股息而长期持有风险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而是通过退出投资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利润,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家要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结束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有流动性的证券,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的循环方式是将回收的已经增值的资本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在不断的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过程中实现增值,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在投资的风险企业成功后将风险资本变现至关重要。 

退出机制正是风险投资变现的机制, 是风险资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是为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没有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就难以发展;退出机制不健全,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就不迅速。因此,我们说退出策略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体现在退出的成功与否。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有效,风险投资能否达到最终目的的关键所在,并且退出机制与风险投资可以相互促进,互相强化,退出机制对于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风险投资几种主要退出方式的分析与比较

从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来看,目前,风险投资的变现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1 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将风险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又称为第一板上市,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协助创业企业在股票市场上挂牌上市,从而使资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称为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场,其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的条件比较宽松,企业进入的门槛较低,比较适合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二板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加拿大温哥华股票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比利时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正式运作的香港创业板市场等。其中以美国的nasdaq市场最为成功,约30%的美国风险投资都经由这一市场退出。风险投资企业发行股票上市,使得许许多多的风险投资家和创业家一夜暴富,成为亿万富翁。在二板市场最发达的美国,那斯纳克(nasdaq)市场使这种白手起家的创业神话一再上演:较早的有计算机硬软件公司如苹果公司、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等,较近的有电子商务类公司如雅虎公司、亚马逊公司等。这些成功典范也使股份上市成为风险投资家首选的资本退出方式。据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统计,风险投资的各种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为:回购和并购为15%,而发行股票上市为30%~60%。

公开上市有其固有的优点,它不仅为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退出路径,而且还为风险企业筹集资金以增强其流动性开通了渠道。大多数的风险企业会选择在企业发展成熟阶段的后期上市。这个时期的风险企业正处于发展扩张的阶段,如果仅依靠企业自身的积累和风险资本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通过股票上市,风险企业可以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同时,也有利于分担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高风险企业的知名度和公司的形象。

俗话说有利就后有弊:上市公司经营透明度的不断提高使得企业自主性逐步下降;上市后的股价波动对公司的形象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开上市将耗费公司的大量精力和财力,不适合规模较小的公司采用。同时,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需要承担企业能否成功上市的风险。通常为了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维持市场的秩序,证券管理部门、证券市场都会规定创始人股权需按一定的条件并在一定的时限后才能出售,这就使得发起人的投资不可能立即收回,也就拖延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时间。高科技企业作为小盘股,流动性差,其未来股价的波动较大,创业投资不能在股份上市的同时变现,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

在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设完整的二板市场。虽然

2004年5月,作为向创业板过渡的中国中小企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但是它并没有改变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现状,目前看来其所起的作用不大,仍处于在实践中摸索的阶段。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合适的二板市场能够让风险企业上市融资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实际上,我国目前已有数家公司在海外上市,如1999年,搜狐、网易在nasdaq市场上市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为中国风险企业在海外的上市提供了很好的借鉴。2003年底,纳斯达克(nasdaq)的大门再次向中国企业敞开。2004年通过发行股票上市的退出明显较2003年增多,中芯国际、盛大网络、掌上灵通、51job等十几个企业海外上市为其身后的创投机构实现获利退出创造了条件。

2.2 股份回购

如果风险企业在渡过了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已经成长为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中型企业后,仍然达不到公开上市的条件,它们一般会选择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退出。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中小企业;融资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基本特点

(一)私募资金渠道广阔

私募股权机构的目标企业着眼于,实力雄厚、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并且收益相对比较丰厚。与债权企业不同的是,他不看重投入的若干百分之几的收益,而是按照出资比例获取自己投资股份的股权收益。一旦目标企业成功上市,私募股权的获利必定是他投资额度的几十倍、几百倍、甚至是上千倍。

(二)投资方式灵活

私募股权的投资方式非常灵活,种类并不单一,这也是出资方对机构信任程度的一种体现。例如以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投资,以股权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各种组合型的新型投资方式。这种灵活的投资方式也为他们寻找目标企业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三)风险较大回报丰厚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风险之一是便是其较长的投资周期,第二,投资机构的资金成本相对而言比较高,这一点加大了机构投资的风险。而且,股权投资的流通性差,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并不丰富。但一般来看,已美国为例,机构成功退出一个企业以后可以获得几倍的收益。在我国因为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还不高,这个收益可能会达到几十倍。这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可以吸引市场资金的主要原因。

(四)参与管理不控制

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中的管理团队,他的知识结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可以帮助各种目标企业定制和实施,适应各个阶层市场需求的投资计划和发展战略的能力,对企业的运行、管理有很好的改良。而且投资机构仅仅以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而不以控制和占有企业为目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向目标企业投入巨额资金的同时,也共给了更加适合目标企业的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务,他给企业提供的不仅是资金更是智力。

二、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根据2016年上半年显示的数据可以看出,中小企业贷款难,造成资金短缺已经成为企业生存的瓶颈。据不完全统计,包括珠三角地区等很多发达省份的数千家的中小企业,把资金短缺放到了制约企业发展的第一位,绝大部分的企业都面临着融资难,造成的资金短缺问题。

三、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改善企业资金状况

中小企业在成长期,企业没有资金积累,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金都不够多,可以抵押、质押给金融机构的资产很少,因此透过间接融资可以获得的资金非常有限。但是,私募股权投资注重的是企业的潜力和前景,在进行目标企业风控的时候,以技术的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前景为前提。

(二)完善管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

我国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大多出生于80年代,创业之前没有参加专门的培训,理论水平匮乏,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一般都在1-3年之内。造成这种局面的具体原因,除了市场的激烈竞争,同管理者的自身素质也有着很大关系。机构介入之后,机构为了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会对企业进行各项监督,提供相关的经营和管理经验。

(三)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中小企业在进行私募股权融资之后,会在媒体和行业内会增加其曝光率,企业会成为一些机构或者学者的研究和模仿对象,这些都可以提高目标企业的知名度和上镜率。另一方面,一些著名的私募股权基金如果能够投资中小企业,会增加社会公众对于企业发展的信心,让大众感觉到企业今后发展的希望。

四、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对策

(一)明确政府的作用,制定有关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法律体系

中国如果要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政府的作用。特别是制定有关风险投资行业整体的法律体系和执法环境;其次政府要积极引进海外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吸收他们的先进管理经验,让中外经验进行有效的结合。

(二)建立统一协调的政府监管机构

明确主管机关,一行三会都是我国的金融监督机构,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政府部门对某些特定金融机构也有监管职权,涉及国外的私募基金的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参与管理。多头管理对行业监管带来了一定的负担,降低了监管效率。未来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监管究竟应纳入具体的哪一个机构主管必须予以明确,尽量减少目前多头管理,使监管统一化和规范化。

(三)建立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

金融行业从出现以来就是一个自律性高的行业,金融行业协会作为协调机构与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其他各个利益主体的组织,对促进企业的良性运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另外,行业协会自身也会根据现在市场的情况,制定出各种行业规范,企业为了提高声誉和形象,加入这些协会的企业也会自愿地遵守这些行业规范,这促使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更加有序、透明,也降低了政府的监管成本。

五、结语

放眼全球,私募股权投资这种投资方式,不仅推动了广大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企业发展,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种的资金来源,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国际课题,极大的促进了中小企业在短时间内实现各种资源配置的优化。假设未来国内众多的中小型企业能够与更多的海外资本相结合,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可以吸收过剩的国际流动性资本,更可以促进资金更合理化更效率的流动,还对加快建设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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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第6篇

一边是动辄几十倍的高额利润率回报,另一边是投资时间长、变数多、风险高……那么我们到底该如何应对呢?

投资渠道不少

目前,散户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间接参与PE投资,另外可以直接找到PE投资公司进行投资。

《金融理财》认为,投资PE必须以一定经济实力与风险承受能力为基础,并且事先更要做好长期投资的准备。作为散户而言,最好通过银行等渠道去参与,而直接投资最好慎之又慎,首先要辨别这些PE投资是否安全?

目前在国内的PE市场中有3类“人群”:专业PE机构、一般PE机构和个人直接投资。专业PE机构的组织结构是公司制和合伙制,他们的投资方式是股权投资,一般的资金来源是社保基金、国开行、知名公司企业和合格的个人投资者。

一般PE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专业的相同,投资方式是以股权或债券投资,资金一般来自企业自有闲置资金和个人投资者,他们是通过企业熟识的关联方来发现项目。这类机构缺乏完整的决策流程,比较灵活。

个人直接投资也称“草根PE”,没有组织结构,投资方式也是股权或债券,资金一般是通过个人集资的方式获得。

“草根PE” 基本上没有风险控制,很容易出现亏损,多数是有项目的时候就干,没项目的时候就解散。因此,投资者应尽量避免少碰。

特别提醒的是,直投PE还需要分清真正的PE投资基金和非法集资。

PE投资基金一般采取有限合伙制。所以,连同基金管理人(GP),其他每个投资者参与了PE投资之后,都应当到工商局注册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

由于PE募集方式的私募特点,这就需要投资者在选择PE投资产品的时候要更为慎重,至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PE投资管理机构需要具有一定的股东背景,例如政府、大型的企业集团、券商等会成为PE投资管理机构股东或管理人,此类PE机构的竞争力比较强。其次,要了解PE基金管理团队的从业经验,过往操作过的成功案例等。第三,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定期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否彻底等。此外,应注意PE投资管理机构内部是否具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

而借助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间接参与PE投资却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途径。

以银行为例,目前,一些商业银行从为高端客户提供资产配置服务的角度出发,已适时对有此类需求的高端客户开展了PE投资项目的推介,并提供“选基金”服务。但门槛较高,一般只针对金融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客户。

银行“选基金”服务分为两种:客户要求进行PE投资,银行会提出PE投资建议,或者主动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PE投资建议,但最终的决定权在客户;提供PE投资基金托管服务,就是“管基金”。

相比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PE投资领域也都有着各自的优势,如信托,一方面,可以采取发行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资金;另一方面,信托作为综合性的金融平台,能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比如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设备租赁等服务。

时间长风险大

与房地产、股票等其他投资相比,PE主要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而股票投资的标的为已上市公司的股权,房地产投资的标的为房屋和土地等实物资产。

在资金募集上,PE投资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而非公开方式,其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主体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

而在流动性方面,PE的流动性较差,从投资到退出,一般在5年-7年左右的时间;相比而言,股票的流动性优势更为明显。在组织形式方面,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并存,但有限合伙制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和避免双重征税等优点,为PE投资机构广泛采用。

另外,PE投资的金额大,多则数亿,少则上千万,而且风险很大。因为PE投资最终收益的实现主要靠收购、兼并和上市。其中的变数很多,波动大,再加上投资期限长,PE投资风险很高。但是PE投资的潜在收益也很高,有可能达到几倍、甚至十几倍。

慎选投资方式

较之于债权投资、证券投资、资产交易等广义投资而言,私募股权投资究竟有何优势和吸引力呢?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较一般投资而言方式更加灵活,投资收益率也相对较高。 ”某国有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PE可以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相结合的方式投资于目标公司,由于私募投资的目标公司尚处于发展阶段,估值相对较低,而一旦成功上市,其估值就会呈几十倍上涨,投资者如果能通过上市成功退出,其投资收益率的相对可观的。”

但他强调,由于PE投资的流动性较低,且收益依赖于被投资企业日后的经营状况,因此投资风险也相对较大。为了避免这种高风险性,PE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还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以及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

当前,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愈发多样化,每一种投资方式都有其优势与不足,作为投资者,在期待高回报的同时,理性、谨慎地选择投资方式,规避投资风险亦是十分必要的。

小贴士

你能做PE么?

从事PE和在投行工作一样,几乎没有节假日的休息时间,很多情况下工作不分白天黑夜。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每周工作90个小时,甚至100个小时以上的打算就不要进入这个行业,要知道这很容易导致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近视和女性内分泌失调。

另外,PE人一天可能飞3个城市,不是在跟人谈判,就是在去跟人谈判的飞机上。等你坐一个月飞机、住一个月宾馆之后,你会知道什么叫“非常痛苦”。

综上所述,PE从业者的基本素质是:

1、要有个好身体,能经受长时间的体力劳动 ;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第7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也相当迅速,私募在受到国内机构密切关注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海外的机构到我国进行投资。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对象主要是风险较大的科技企业和发展较好的中小企业,而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又关系到我国企业的生死,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私募股权投资流程包括融资、投资、监管、退出。因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是资本的循环过程,即在投资一个项目后一段时间后,再出售股权,实现价值增值后再投入到下一个项目,一旦无法退出,投资循环链条就会中断。所以,加强对退出方式的研究,并探索出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内涵及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当私人股本基金所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投资者押注正确的时机将投资资本退出投资企业,通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并购、股票回购、破产清算的这四个方面在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企业,资本利得或损失最小,实现了私人股本基金的一个完整的循环流通。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环节在整个基金的投资过程中意义重大。其重要性在于:首先,退出是判断前期投资成败的重要标准。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来实现资本增值,通过变现价格的高低来衡量前期投资的成功与否。其次,退出是变现投资价值最终途径。再者,退出实现了投资基金的循环。最后,退出是控制风险的关键风险和收益是相匹配的,由于目标企业一般还未成熟,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波动性,良好的退出机制是在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实现最大收益或者最小损失的重要保障。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及各自的优缺点

(一)首次公开发行(IPO)。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以融资为目的,首次向非特定社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它是退出行为的第一个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公开上市。一家企业如果要上市,首先需证券公司进行保荐以通过证监会的审核,再经过一系列的路演、询价等程序,才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发行成功后,企业才能申请本企业的股票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这才是首次公开上市。

IPO退出方式的优点:第一,能够让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对于PE的投资方来说,通过IPO退出能使其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第二,是实现投资者和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途径。在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时,企业自身也会因股市较高的市盈率而大幅增值,知名度提升,经过IPO后,企业经历股改、完善治理结构、清理不良资产等过程,都为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内部发展环境。第三,能够提升私募股权基金的知名度。被投资企业IPO的成功,提升了目标企业的知名度的同时也提升了PE的知名度。

IPO退出方式的缺点:第一,IPO退出的成本高。在退出的过程中PE可能错过较好的投资机会。第二,IPO退出的门槛较高。证监会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经营期限、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等的要求。第三,企业上市后要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商业机密,可能会增加竞争对手对自己的了解,将自己陷入被动,其次信息披露的成本比较高。第四,IPO退出容易受到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当经济处于繁荣期时,IPO退出比较容易,反之,成功率较低。第五,我国股市尚不稳定,股价波动较大,且当股票市场情形不好时,以IPO方式退出便难以获得高额回报,甚至还会加大退出风险。

(二)兼并与收购。兼并与收购合称并购。兼并是指被投资企业被其他实力较强的企业合并,组成新的公司。收购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股份转让给其他实力较强企业,这些企业通过收购股份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当被投资企业无法达到上市要求或投资机构认为企业未来发展潜力不大时,投资机构倾向于通过兼并与收购的方式退出资本。

下面分析以下并购退出的优缺点:

并购退出优点缺点

1并购退出周期较短,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小,程序较IPO来说较简单,且操作起来更高效、灵活。企业管理层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对并购持反对意见。

2并购退出能一次性完全退出,退出回报明确。IPO的退出要等待解禁期,即使过了解禁期也可能分批退出。有实力的买家不多。导致企业不易找到并购者或者对买家的出价不满意。

3费用较低。相对于IPO,并购退出不需要上市过程及上市发行后信息披露的费用。企业的价值可能被低估。

(三)股份回购。股份回购退出是指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公司的员工用现金或是用债券换股权的方式,按一定的程序和约定的价格将公司的股份购回,从而使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方式。股份回购包括管理层回购、公司回购、股东回购、员工回购。股权回购较以上两种退出方式较少用到。

股份回购退出的优点:控制权掌握在公司的手中,方便决策的制定和公司的前途发展;操作过程简单,因为股份回购是公司内部的控制权和产权的转移。

股份回购退出的缺点:收益率较低,股份回购是一种备用的退出方式,当企业既不能满足IPO的条件又不能满足并购退出的条件时,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和避免错过一些潜在的投资机会才会选择。

(四)破产清算。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失败后的退出选择。当企业出现重大问题没有继续发展空间,抑或持续经营会带来更大损失,其他投资者和企业管理层、原有股东等内部人员也不愿意接手时,只有果断对目标企业进行清算,才能及时收回资本,避免损失扩大。并且一旦决定清算,PE公司想收回投资成本很难,甚至基金公司会遭受全部损失。通过清算方式退出,往往意味着投资的失败,可能会引起外界对该私募基金投资能力及市场判断力的质疑。

四、探索适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既然退出如此重要,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就应该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退出方式,基于此,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投资之初,就要高度重视退出主动权的把握。很多公司投资太盲目,没有欣赏进入和退出之间的平衡,投资规模时,很难找到合适的退出策略,导致投资项目失败。因此,在投资之初就要与被投资企业在合约明确规定退出方式的选择权问题。

(二)私募基金退出方式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现在除了上述比较常用的四中退出方式以外,一些新的退出方式也不断被发现,比如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第8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 一级市场 IPO高科技互联网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

私募股权基金,英文为Private Equity,通常简称为PE。其主要由两个层次构成,“私募”和“股权”。私募,指资金筹措人通过非公开的方式,面向少数特定的资金充裕者(如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或者高净值的个人)设立的投资基金,与“公募”相对应,这从根本属性上定义了基金的性质。股权,指投资者通过购买未上市的企业的股权,最终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间并购或者企业股份回购的方式出售所拥有的股份以获得回报,这从方向上决定了基金是专注于一级市场的定位。

(一)专注于高科技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

企业IPO(首次公开发行)之前的各个发展阶段,均是私募股权基金所投资的范围。广义上的私募股权基金也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不同分为机构天使投资(Angel)、风险投资(VC)、杠杆收购(LBO)和上市前融资(Pre-IPO)以满足其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近年来,中国的PE得到了非常迅猛的发展,甚至一度达到过“全民PE”的局面,在企业融得发展资金的同时,基金投资人也可以获得相对丰厚的汇报,可以说总体来讲是一种双赢的存在形式。因此,这种组织形式正在被更多的投资人和企业家所认可。而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讲,机构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占据了绝大多数比例,投资阶段一般从A轮、B轮、C轮和D轮,分别对应着天使期、成长期、高速扩张期和上市前融资,金额也从100万美元左右到上亿美元不等。此外,投资者通常不会独立对某个企业进行投资,而是由一家基金领投,其他基金跟投。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另一方面也可以分散投资风险。

(二)专注于高科技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更充分地体现了资本的特性

私募股权基金是对资本的逐利性和流动性的绝佳诠释,其根本目的是以获利为主,因此,绝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对企业的控制权并无过多要求,但其会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而在管理、运营、人力资本、市场和财务等方面予以强大的支持,但最终目的仍指向获得更好的回报。不同于传统领域,高科技企业通常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固定资产,如果企业清盘则极少可以收回成本,这就更加促进投资者帮助企业更好地成长。除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基金的退出方式也是影响基金业绩的重要因素,通常来讲,收益最高的退出方式是IPO,最高者可达几百倍甚至千倍的回报,FACEBOOK即是美国高科技企业给投资者创造高额回报的典型案例之一,其次是并购或回购,最后为破产清算,会使收益为负。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中国是全球新兴市场上的领军国家,不论是经济发展的速度还是经济增长潜力,对于投资者来讲都具有重要地位。但是,中国的整体经济结构仍是以工业为主,高科技产业尤其是互联网直到最近十五年才有了一个比较大的飞跃。而即便在2005年互联网信息时代已经迎来第二个周期时,中国仍旧没有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直到最近几年,在国际资本大举进入股权投资行业的影响下,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才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在2011年达到了一个高潮。目前,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呈爆发式增长,行业竞争加剧

私募股权投资在1999年到2009年10年间,发展迅速,每年的增长规模在12%左右,但是2010年一年新募集的基金的数量和金额都创历史最高,数量增长了170%,金额增长了113%,当年投融资事件达到4300多起,交易金额超过2000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了16%,交易金额增长了27%。2011年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基金募集活动保持活跃,披露募资完成基金503支,募集完成规模达到494.06亿美元,相比2010年分别增长10.5%和28.7%;披露新成立基金185支,总目标规模470.69亿美元,相比2010年基金数量增长28.5%,但目标规模下降5%。在保持了两年的爆发式增长之后,问题也随之而来,即市场一时难以吸收短时间涌进来的资金,行业的竞争快速加剧,加上中国经济下行,自2011年三季度开始,私募股权的发展出现了萎缩。就2012年上半年情况来看,PE市场总体募集资金数量同比下滑了60.3%,金额同比下降了77%。甚至出现了不少PE基金的LP违约现象。

(二)投资领域多元化,但资源大多集中在高科技领域

目前,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领域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如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生了363起案例,涉及到了23个行业。从投资案例的数量上看,生物技术/医疗健康领域达到了55起,其次是清洁技术和机械制造,分别为31起和29起,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在20起以上。到了2012年第3季度,互联网投资的比例更是达到了41%。可以说,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前身是科技创业投资,在历经了十几年的发展之后,才逐渐由机构天使投资、并购基金和Pe-IPO基金将这个内涵完善起来。1993年,IDG集团和上海科委各出资1000万美元,成立了上海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此后其又和北京、广州的两家单位合作,成立了北京、广州公司。包括IDG在内的许多家创业投资基金都是以互联网、电子信息和新媒体等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也可以说,科技创业投资见证了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包括搜狐、新浪和百度等许多家高科技互联网企业在内的公司,都有科技创业投资的身影。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通常来说具有“管理基金规模大,美元基金为主,投资企业通常在海外上市”的特点。

(三)受经济周期影响比较严重,退出方式单一造成经济下行时“退出无门”的局面

一直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都比较单一,即以IPO为主,以并购和破产清算为辅。其中,并购的退出方式可以按照出手对象分为找其他私募股权基金接盘、战略投资者接盘和金融机构接盘三种。2010年,中国具有私募股权基金背景的企业IPO数量达到了46.43%,达到了221家,占了近半数,合计融资总额达到了近400亿美元,占总融资额的37.5%。而到了2012年3季度,利空情绪弥漫全球资本市场,中国企业境内外IPO也萎缩到了2010年以来的最低点,同样具有私募股权基金背景的中国企业在融资总规模上也创下了新低。当季有26家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市,占IPO总量的41.3%,融资规模150.5亿元,占总规模的39.9%,但是IPO企业的数量比上一季度减少了近两成,融资总额下降了快四成。2013年三季度中国经济增速又创新低,加上美国疲软和欧债危机,使得全球资本市场对拟上市企业的大门一直紧锁,与此同时,并购等方式也缺乏动力的推动,本来就退出方式单一的私募股权基金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愈加严重。

(四)高科技行业境外基金占主导,但中资投资机构日益壮大

早在起步阶段,境外基金尤其是美元基金无疑是发展的主力进军,不论是规模还是数量,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均无法与之抗衡,两者不仅仅是量级上的差距。但随着最近几年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内金融管制环境的宽松和人民币流动性过剩等因素的推动,中国的私募股权融资中资机构的力量已不容小觑,已经出现类似于弘毅投资这样的中等规模的基金。其投资案例的数量也早在2009年就超越了境外基金。当然,就投资规模来看,外资基金仍占据一半以上的份额,其所能提供的资金以外的资源也远非中资机构所能比。不仅仅是整体上,在高科技领域,境外资金所占比重更大。但无疑中资机构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正迎头赶上。

三、私募股权基金在高科技领域的发展趋势

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充分和完善的条件下,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扩大化、多元化和产业化”。

(一)机构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将不断扩张

如果回顾一下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就会发现,现在正是其发展的大好时机,如果有政策的持续支持和利好的市场环境,未来五年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再上一个量级达到万亿并不是天方夜谭。尤其对于中小企业来讲,私募股权融资也有希望成为信贷和IPO的第三种主要途径。对于高科技领域来讲,不论是互联网、生物技术、医疗健康、制药还是清洁能源或者环保,都需要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以推动其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无疑是最具有市场基因、效率最高的一种形式,未来这些行业也将迎来又一个春天。麦肯锡曾预计,到2015年将至少有2000多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机遇,其中超过80%属于民营企业交易。

(二)在现有基础上,币种构成、投资方向和退出方式将进一步优化

在币种构成方面,根据清科的统计,金融危机之前,人民币基金只占私募股权基金规模的1/3,投资数量的40%和投资及金额的20%。但2009年之后,不论是数量还是总额,人民币基金都实现了赶超,且在投资数量中也占到了60%。此后的两年人民币基金越来越表现出了强劲的趋势。从投资方向上看,以高科技和文化传媒将是未来的两大主要投资方向。

从退出方式上来看,在2005年以前基本以海外上市为主,但此后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在国内实现退出也逐渐被私募股权基金所考虑。在资本市场IPO在未来无疑仍是投资回报率最高的方式。但反观国外尤其是美国,其退出方式主要以并购为主,其比例占到一半以上,虽然中国目前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各方面都不成熟,但从长远潜力来看,并购也逐渐会成为一种主流的退出方式,此外,中国的新三板、场外交易市场也将逐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将走向成熟且更加专业化

私募股权投资本身需要极强的专业性,要基于基金管理人对于行业的深刻把握,虽然2011年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出现了“全民PE”的热潮,且在中国人脉资源、渠道资源和项目资源显得尤为重要。但从长远来看,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阶段必将从现在集中在上市前Pre-IPO向前移动,具有高回报的同时也具有高风险。这势必要求从业者多方面的专业素质,尤其是拥有技术或产业背景,以对投资进行有效的掌控。因此,可以预见,“全民PE”将只是昙花一现,私募股权投资将回归到更加专业化的道路上来。

四、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数量有限

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不够成熟,在机构投资者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目前,中国的机构投资者缺乏对产业基金的管理经验,中国的信用机制也导致了投资管理双方不足够信任,使其在募集资金方面颇为困难。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如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这方面还不够成熟,在资金使用方面过于严格和死板。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的理念还不够成熟,无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回报周期一般偏长的客观市场规律,一味追求短期收益,造成了投资管理双方的矛盾。目前,大多数外币基金的合伙人都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验,而人民币基金则相对薄弱。

(二)本土从业者对私募股权和和合作人文化的理解有限

目前,拥有政府背景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被赋予了较高的期望,但这与市场规律背道而驰。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干预基金的运作,用行政的手段对市场化的行业进行不必要地干扰。投资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也难以形成如海外GP和LP之间的合伙关系和默契,且在激励体制方面本土私募股权基金也与海外成型的基金有较大差距。对合伙文化的深刻理解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进一步壮大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三)专业且具有品牌效应的私募股权基金人才有限

目前,主流的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深度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中来,主要由于投资政策的限制和值得信赖的基金管理人的缺乏。目前国内的大多数证券、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仍未获准大规模设立私募股权业务,因此对于本土行业人才的投入、培养和资源的整合有很大限制作用,进一步制约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

(四)资金退出途径狭窄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仍然很不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方式仍然集中在IPO这一单一的手段上。但每年能够IPO的企业数量有限,且难易程度受宏观经济影响比较大,导致了很多项目上市无门,基金无法实现退出以进行下一轮投资,因此,在无法盘活资金链条。很多高科技企业也因不符合国内上市制度只能赴海外上市,进一步收紧了退出渠道。

五、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对策和启示

虽然私募股权对于中国经济发展,和提高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只有扫清了当前发展的一些问题和障碍,才能让其发展更健康、更规范。因此,结合前文的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优化外部环境,完善投资立法

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健全的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专门的管理,目前不论在界定还是监管方面,均没有明确的指向性,这也导致了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但行业的迅速发展的趋势迫切要求中国从法律上规范和保护投资管理相关方的行为,保证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尤其在中国高科技企业在海外上市的法律问题,更亟待解决,如新浪VIE结构就一直处于法律盲区。

(二)引导私募股权基金公司横向拓展,有条件的转型为资产管理公司

经过了2010和2011年的高速发展,2012年的私募股权投资明显向多元化发展,参与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等业务。长远来看,其业务必将更加广泛,中国应顺应这种良好的发展势头,适时引导,帮助私募股权基金拓展资产管理业务,丰富其盈利模式。

(三)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育力度,打破人才稀有僵局

专业人才的匮乏给中国私募股权融资的发展带来极大的障碍,其需要具有多种技能和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求了解资本市场,还要了解细分行业,还要精通企业财务。政府可以在与合伙人的交流和审核中培养人才,迅速提高人才质量,壮大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队伍。

综上所述,从外至内多方面共同努力改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是实现资本市场与产业经济共同繁荣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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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第9篇

VC与PE的起源与发展

世界第一家现代意义的创业投资基金――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R&D)诞生于1946年的美国,其投资的DEC公司,到1972年获得了5000多倍的收益。虽然其设立后的13年里无人模仿,但在1958年美国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以后,“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殊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终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尤其是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技术革命步伐的加快和周期的缩短,企业必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那种传统的慢节奏的通过自我积累方式逐步创业的方式,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要求;新兴的创业企业只有借助于外源资本的支持,迅速完成创业历程,才能赢得竞争优势。正是现代创业活动对外源资本的自觉而持续的需求促成创业投资发展成为一个专门行业。创业投资的发展不仅培育了一批国际型大企业,从最初的DEC公司,到苹果公司,再到谷歌、百度,等等;也培育了一大批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才,出现一批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

在现代创业投资开始产生并发育成为一个专门行业的时期,创业活动主要限于“创建新企业”这种狭义层面,所以,与之相适应的创业投资自然限于以新兴企业作为投资对象。然而,到80年代以后,随着再创业活动的兴起,创业活动正在迅速地从狭义层面向广义层面拓展;于是,创业投资也随之从狭义范畴发展到广义范畴。以至于后来英国创投协会和欧洲创投协会都是按照广义范畴来界定创业投资,并使得“创业资本”与“私人股权资本”很快在世界范围内成为通用概念 。连最初从狭义层面界定创业投资的美国,“创业资本”与“私人股权资本”的区分也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于是狭义VC发展为广义VC。但是,此时并购投资均被纳入“创投”口径统计。

到80年代末期及90年代初,针对80年代末的创业投资领域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经典创业投资领域的倾向,美国学界普遍发出了“创业投资已经走到十字路口”的质疑 。另外,一些投资银行背景的管理机构为了体现他们所管理的并购基金具有区别于经典创投基金的特点,也开始倾向于将并购基金与经典创投基金区别开来。多种因素促使狭义PE(即并购投资)从创业投资中独立名户。

90年代后期以来,狭义PE的投资领域也向传统VC延伸,于是,PE概念也发展到广义层面,从而包括了VC。图1和表1是美国1980年以后PE情况,美国创投协会将VC作为PE一个子集进行统计。

VC与PE联系与区别

“VC”是英文Venture Capital即创业投资的缩写,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PE”是英文Private Equity即私人股权投资(也称私募股权投资)的缩写,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投资资金后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广义PE包括经典创业投资(VC)和并购投资(Buyout),狭义PE仅指并购投资。

并购投资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收购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从具体并购方式看,又可分为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和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

从VC与PE的起源和发展看,经典VC与狭义PE(即并购投资)是一个事物发展到不同阶段的产物,它们在运作机制方面具有很多的相同点,都需经过三个环节:通过独具慧眼发现企业的价值,进而选择投资对象;通过增值服务为所投资企业创造价值,加快企业的成长;通过投资项目的适时退出实现投资价值,从而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当然,经典VC与狭义PE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也存在很多不同点首先从资本投入方式看:经典创投是增量投入,即创投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的股本总量增加;而并购投资,只是对被投资企业股权进行存量调整,被投资企业的股本总量并没有增加,而只是更换了股权所有人。其次从操作方式看:第一,经典创投选择企业时,需要全面考察企业的产品、营销模式、组织管理体系和管理团队;而并购投资主要考察管理增值空间,通过并购投资提高管理效率,进而获得增值回报。第二,经典创投需多方面提供增值服务;并购投资主要在企业组织管理体系和财务安排上提供增值服务。第三,经典创投多通过上市和协议转让退出;而并购投资多通过二级财务并购和借助战略并购实现退出。

VC与PE的概念之争

从VC与PE的起源看,PE是VC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都是是私下里进行的一种股权投资。从概念的范围来看,广义VC等于广义PE,二者没有根本的区别;而狭义VC指经典创投;狭义PE指并购基金(有时还包括夹层资本,Mezzanine)。但是,自PE进入我国后,各种关于VC与PE概念一直比较混乱,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从投资阶段主观区分VC与PE。这种观点认为VC与PE是一母之下的同胞兄弟,主观地从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投资特点等方面对二者进行区分,甚至绝对地认为“VC投资企业的前期,PE投资企业的后期”。

首先,从投资阶段区分VC与PE是片面的。因为,如何区分前期和后期呢?是按照企业发展时间长短还是营业额的大小?似乎都难以判断。实际上,无论中国还是国外发达国家,VC投资最多的也是后期项目。表2和图2是美国2009年VC投资企业的创业阶段分布,投资后期占34%,投资扩张期占31%,投资成长期26%,而起步期和种子期只有不到9%。

显然,认为VC主要投资早期高风险企业而PE主要投资后期Pre-IPO企业的观点是片面的。从PE起源看,VC不仅投资早期、成长期企业,Pre-IPO企业也是VC的投资对象。PE最早主要是并购投资,随着PE的发展,狭义PE不满足于并购投资,投资阶段逐步向前期延伸,也开始步投资Pre-IPO企业,并且投资数量和金额逐年增加,甚至超过经典VC机构投资额,导致部分人士片面地从投资机构的名称来判断投资类别,认为PE机构的投资就是私人股权投资,VC机构的投资就是创业投资,从而得出“VC主要投资早期企业,PE主要投资Pre-IPO企业”的错误观点。实际上是,PE机构不仅可以从事并购投资,也可以从事创业投资;VC机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也可以从事并购投资,只是此时它承担的是一个并购基金的功能。

其次,从投资规模区分VC与PE更不具有操作性。不同行业企业的规模是不同的,例如,一家生物医药企业,一种新药从研发到产品上市,可能要十几年,投资需好几十亿元;而一个游戏企业,可能几百万元就可运作成功,从企业成立到上市也只需短短几年。因此,从投资规模和时间长短来定义VC和PE也带有很大的片面性。二是从学术概念角度严格区分VC与PE。作为学术概念的VC和PE,讲究其概念的周延性。这种观点认为PE是包含VC在内的更广泛的概念,VC只是PE的一个子集。比如,著名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对“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是:“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各种另类投资(alternative investment)的统称,包括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较大规模和中等规模的杠杆收购、夹层投资(Mezzanine),以及房地产投资等;此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还包括对上市公司进行的非公开的协议投资(Private Investmentin Public Equity,PIPE)。”因而,学术上的VC与PE可通过下面的公式表示:广义VC = 广义PE = 狭义VC + 狭义PE(并购基金)

第三是根据习惯不同而区分VC与PE。不同从业背景人士根据习惯不同来区分VC与PE,创投机构倾向将传统及其发展了的VC都归为VC;而投行背景机构倾向将并购基金与VC区别开来,甚至于再将VC区分为成长基金与典型VC。

第四是将VC与PE不加区分并交替使用。这种观点主要是从广义VC和广义PE角度来定义VC与PE,将“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二者不进行明确区分并交替使用,认为VC就是PE,PE就是VC。比如,Levin(2002),以及英国、澳大利亚、以色列、中国香港和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行业协会,不仅行业协会名称将二者都包括进去,统计相关数据时也不加区分。

第五是从法律概念的可操作性区分VC与PE。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政策制定者,政府制定政策时,为了讲究政策层面的可操作性,要求明确区分VC与PE。在国外,通常将投资中小企业的PE称作为创业投资。而中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投资各类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PE称作为创业投资。按照此定义,我国大部分PE都应算作VC。

概念混淆

最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是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是相对于债权投资而言的一个概念,指的是这种投资以股权形式存在,投资人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之一,承担股权损失风险,获得红利收益或股权转让增值收益;而债权投资则是指这种投资以债权形式存在,投资人是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承担债务风险,获得利息收益。因此,将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作为一个对等或相反的两个概念显然是错误的。股权投资有很多种形式,创业投资只是其中之一。

另外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是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相对应的一类投资基金,二者虽然都是投资基金,在许多方面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第10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北京 100070)

摘要:伴随着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在全世界的发展,大量的海外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基金进入中国,并促进国内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快速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作为一种创新的信托业务,在中国也越来越得到广大投资者的关注。本文首先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随后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现状;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9-0106-02

一、引言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也称为PE信托,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一种类型。它是信托公司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以信托方式成立的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基金。近年来,随着国外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展与壮大,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也得到了越来越迅猛的发展。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起因于2007年3月新两规的颁布。银监会负责出台的新两规明确指出其会大力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等创新类业务的尝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由此得到了迅猛发展。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展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迅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其发行渠道的增加以及其规模与投资领域的扩大上。

首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行目前主要以银行推介为主。一般发行渠道主要分为自身推介,第三方推介和银行推介。由于前两个发行渠道由于受到银监会的管制,目前我国信托公司更多地选择了银行推介的模式。银行推介的主要方式有两种即银信理财产品形式和信托公司与银行私人银行部门合作的形式。由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产品的高收益性与银行私银部门客户的高净值性匹配度高,所以此类合作发展迅猛。

其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行规模以及发行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2年信托公司恢复营业,有两家信托公司推出了相应产品并募集金额了7.5亿元资金,开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先河。之后几年内,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行规模以及发行数量都是缓慢增长的趋势。但总体来说,2007年之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行规模增长较慢,但2007年新两规出来后,加快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规模的扩张。从2007年以来,信托公司成立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无论从规模上,还是数量上来看都产生了积极的变化。由2007年的发现规模62亿元以及发行数量34只陡增至2012年发行规模1025.98亿元以及发行数量298只。从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正在不断迅速发展扩大。

第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投资领域不断扩大。根据目前的披露信息,我国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主要投资领域有金融行业,新材料,新能源,房地产等。其中,“中信锦绣二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产品都在推介说明书上明确表示信托资金将用于金融领域。“常州华光股权投资项目集合信托计划”等产品将信托资金用于对房地产企业增资。此外,“平安财富绿色资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睿信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更是以新能源,新材料,电子商务等领域为投资目标。

最后,我国目前加大了对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评级管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越来越朝“阳光化”发展。根据用益信托评级系统的统计,截止2013年,共有530只阳光私募信托基金产品参与用益评价体系2013年度评级。获得最高等级5星级的产品有27只,我们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信用等级提升,我国信托公司对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的快速发展在最近几年有一个更全面和理性的认识,这将能够持续推动中国私募证券投资信托业的“阳光化”发展。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退出渠道存在障碍

当前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市场的退出机制十分不完善,退出渠道高度依靠证券市场的IPO 的方式退出。理论上,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成功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退出机制已经健全,但是证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采取限制政策,通过IPO方式退出还是存在障碍。信托投资的最主要退出渠道被堵塞,导致信托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很难通过中国的证券市场正常退出,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的最大障碍。

(二)有效登记等制度的缺乏

信托登记制度针对的是信托的公示。尽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例有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保密的义务并不是绝对的,保密的范围也应有所限制。对于单个信托计划,由于其较高的隐私级别,没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别要求,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以当事人的意愿为主,不必要公示,受托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然而,集合资金信托往往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关联有着密切的联系,委托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投资主体的标准,所以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公示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从法律角度看,信托登记环节的缺失会使得信托关系中的股权无法正确地进行所有权的确认,这将有可能损害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不完备

在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中,信托资金的投资管理和决策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者一般不会参与,由此会造成了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因此信托市场需要进行充分的、及时的、准确的信息披露,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但是,目前国内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信息披露远远不如公墓基金要求严格。在实践中,一些运作较为规范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和管理人,会以季报、年报的形式进行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活动情况的披露,有些信托公司则未能做到,这些都会在客观上增加潜在的风险。

(四)专业管理能力的障碍

信托公司初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比较缺乏项目的实践运营经验和管理能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判断的专业能力。包括数据的筛选,现场施工和检修水平,可行性研究,经济计算等。2.行业经验。包括工程项目投资风险识别,相应的投资合作模式的创新设计,定价能力等。3.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企业管理问题的解决方案,所有的商业模式的理解和控制,企业财务结构优化,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建设,行业整合的机会把握能力和执行能力。4.资本市场对接能力。包括投资项目资本扩张途径的安排、上市等项目退出渠道的实施能力。总体而言,国内大部分的信托公司还是比较依赖外部投资管理公司,在专业管理能力上还是和国外有很大差距。

四、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的建议

(一)设法打通退出渠道

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退出机制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投资退出的障碍,信托公司可以采取以信托资金和投资管理顾问出资设立公司的方式并以后者的名义进行投资、以信托资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回购机制、将退出通道与产权交易所勾连衔接等多种方式的对策。另外,在 IPO 道路遇阻的同时,信托行业还可以考虑另外一条道路,即建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的交易市场,这样不仅能够加强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同样也能降低开放后集中赎回的压力,有利于长期投资的稳定性。信托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选取适合自己的方法,想方设法打通退出渠道。

(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登记以及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登记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并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以保证交易安全。完善私募股权基金信托的登记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完善与信托财产登记有关的法规。(2)确立信托财产登记机构。(3)明确信托财产登记范围。(4)明确信托财产登记事项。

信托公司除了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力度,还要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信息全面披露之外,赋予投资者合理的知情权,使其拥有实际合理的行使手段,实现其最终表决的权利。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法律法制还不健全,所以我国应积极探索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增强对信息披露准确性的监督,强化对信息披露效率的要求,创造良好的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发展氛围。

(三)增强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投资能力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

我国在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投资能力的方面还很欠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1)引进专业投资管理人。信托公司要通过引进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或者投资顾问,弥补自身的缺陷。(2)完善受益人大会制度。信托公司应促进投资顾问,受托人,受益人大会或投资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3)扩展和多方的合作机会。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与有经验有实力的相关机构的合作机会,汲取丰富经验,加强人才引进,从中获得锻炼和进步。另外,为了保证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一致,提高管理者的积极性,有必要引入适当的激励机制使管理人参与利润分成。信托公司应将管理者的报酬与其经营绩效相挂钩,以确保投资者,投资管理公司和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致并达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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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第11篇

[论文摘要]任何企业融资模式都是在一定的市场背景下进行的。本文通过对英、美、日、德各国企业融资模式的比较分析,提出了我国企业融资模式:以银行的直接监督为主,以证券市场监督为辅,二者相互结合并共同发展的模式。

在特定的经济和金融环境中,单个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可能不同,但是大多数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却具有某种共性,即经常以某种方式融资,这就是企业的融资模式问题。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化程度及经济证券化程度不同,加上不同类型国家的公司法、商法对外部投资者保护程度有所差异,从而在不同的国家形成了不同的融资模式,最终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目前发达国家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大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以证券融资为主导的模式,另一种是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导的模式。本文旨在通过对各种融资模式的比较分析,找出其差异并阐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对如何优化我国企业的融资模式提出一些建议。

一、英美企业融资模式分析

由于英美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非常发达,企业行为也已高度市场化,因此,英美企业主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集长期资本,证券融资成为企业外源融资的主导形式。由于美国企业融资模式更具有代表性,本文着重从美国企业融资的实际来进行分析。

应该说,经过长期的演进和发展,美国的金融市场体系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企业制度也已非常完善,企业行为也非常理性化。一般地,美国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遵循的是所谓的“啄食顺序理论”,即企业融资一般会遵循内源融资责务融资股权融资的先后顺序,换言之,企业先依靠内部融资(留利和折旧),然后再求助于外部融资;而在外部融资中,企业一般优先选择发行债券融资,资金不足时再发行股票融资。这一融资顺序的选择反映在企业资本结构中是内部融资占最重要地位。其次是银行贷款和债券融资,最后是发行新股筹资。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美国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

高度分散化的企业股权结构对美国企业融资体制的形成及其运行产生了独特的影响。其一,明确清晰的资本所有权关系是实现现代公司资本有效配置的基础。因为不管企业是以个人持股为主还是以机构持股为主,企业的终极所有权或所有者始终是清晰可见的。所有者均有明确的产权份额以及追求相应权益的权利与承担一定风险的责任;其二,高度分散化的个人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赖以生存和资本市场得以维持和发展的润滑剂。因为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意味着作为企业所有权的供给者和需求者都很多,当股票的买卖者数量越多,股票的交易就越活跃,股票的转让就越容易,股市的规模发展就越快,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投融资就越便捷。

这种股权结构对美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是,投资者作为所有者(委托方)难以真正对企业经理人员(人)起到监督作用。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约束主要来自于市场的力量和作用。而股票市场对经理人员的约束作用最强,也最直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脚投票”机制对经理人员的约束;二是兼并接管机制对企业经理人的约束。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经营业绩下滑时。

其股票价格将会随之下跌,当股票价格下跌到远远低于企业的资产价值以下时。由于股票价格较低,其多数股权极易被其他战略投资者收购,然后这些收购者凭借其所掌握的股权,提议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并接管公司,将原来的经理层撤换,这就是兼并接管机制对企业经理人的约束,即企业经理人时时存在着被“恶意收购”的风险。企业经理人为了避免企业被接管以至于使自己失业,就会尽力经营好企业,使企业保持良好的业绩。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股票价格保持在较高的水平而不易被收购。

2、法律对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份的限制

从法规和监管的角度来看,美国的法律一般禁止金融机构持有企业的股份。对于银行而言。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廷格尔法几乎完全禁止银行拥有公司股份,例如,该法案不允许银行拥有任何一个单个公司5%以上的股份,即使持有少数的股份也不得参与股利分配,银行信托部门虽然可以代客户(受益人)持有股份,但是不能把其受托资金的10%以上投资于任意单个公司。并且有其他的法律鼓励信托机构持股进一步分散;除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在公司股份方面的投资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任一人寿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司股份的资产不得超过本公司总资产的20%,并且投资于单个公司的股份资产不得超过本公司资产的2%:此外美国法律也限制非金融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二、日本企业融资模式分析

相对于英美等国家以证券融资为主导的外源融资模式。日本企业的融资模式主要是从银行获取贷款。在这种融资模式中,以日本的主银行融资模式最为典型。

日本的主银行体制融合了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以及银行与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1)银行与企业建立关系型契约;(2)银行之间形成相互委托监管的特殊关系;(3)监管当局采取一整套特别的监管手段,如市场准入管制、“金融约束”、存款担保及对市场融资的限制等。以主银行为首的信用贷款几乎成为日本企业唯一的外源融资渠道。但值得注意的是。到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随着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终结,企业经营战略的转变和日本股票市场的发展,日本企业逐渐增加证券融资的比重,但以银行贷款为主导的融资格局并未改变。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

从企业股权结构来看,与英美国家企业不同的是,日本的企业产权制度主要是以法人为基础的。即日本企业法人持股占有绝对的比重。并且企业之间往往相互持股,若干相互持股的公司形成了一个较为密切的关系网,相互支持、相互依赖。形成“企业集团”。产生这种持股结构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是与日本1945年以前的财阀传统相关;其二是日本法律与英美等国的法律不同,对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几乎没有限制;其三同日本的东方社会结构和文化特征有一定关联。这种东方文化体现在企业控制机制方面,就是日本企业之间的兼并接管活动很少发生。

从企业的治理结构来看,由于企业股权结构的原因,日本企业之间的接管交易很少发生,类似于英美企业之间的恶意收购活动就更少了,因此,日本企业对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监督主要不是来自于股票市场,而是来自于银行体系。由于以主银行为首的银行贷款几乎成为日本企业资金来源的唯一渠道,且银行往往与企业之间相互持股,主银行牵头对企业实施相互控制。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支付正常。则主要由各有关企业依相关持股关系进行,基本上是被动的监督;而一旦企业经营出现异常,财务危机显现出来,整个治理结构马上就转入由主银行牵头的积极干预状态。一般地,如果某个企业不能对其某一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会将所拥有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决定采用何种干预方式。当然,主银行体制与相关公司是一种动态的监督关系,对于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相机控制几乎毫无作用,但对出现财务危机的企业,控制权常常会落入主银行手中。需要指出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主银行的重要性已大大下降。

2、法规对银行持股的限制和对非银行金融的约束

与英美国家不同的是,日本对金融机构持有其他企业股份管制较少,反垄断法可能是其唯一的约束。一般地,日本并不禁止商业银行持有公司股份。尽管这些银行受到反垄断监管,直到1987年,单个银行持有单个公司的股份才被限制到10%(后来为5%)。同样,保险公司持有单个公司的股份被约束在不超过10%。并且。日本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并不像美国那样严厉。

与英美等市场经济高度自由化的国家不同,日本存在着严重的“金融抑制”。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日本政府对非银行金融采取了严格压制的政策。日本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律和管制环境一直限制企业从银行以外的金融源融资;其二是政府的利率管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政府一直实行严厉的利率管制政策。政府以官定利率的形式人为地压低存贷款利率,通过保持低储蓄利率,银行可以以低市场利率贷出资金并仍然获利,这样就可以使非银行金融逐渐丧失竞争力。

三、德国企业融资模式分析

德国企业的融资模式基本上与日本相同,都是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不过,德国实行的是一种全能银行融资体制。顾名思义,德国的全能银行是“全能的”,银行既可以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业务,也可以直接进行证券投资;并且全能银行可以持有任何非金融企业任何数量的股票。

与英美等国的融资模式相比。德国企业制度体现的是其社会市场经济精神。由于德国企业许多都是由家族企业转化而来的。家族思想对企业的影响一直很大。一个显著的影响就是德国企业普遍推崇追求长期价值,由此产生的融资方式主要是依靠自身积累再投资和银行贷款。

1、企业的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

从企业的股权结构来看,由于个人对企业的直接投资甚少。德国企业的持股结构多为法人持股,这与日本企业相类似。德国企业的所有权集中度很高。持股者主要为银行、创业家族、基金会、其他公司和政府等。虽然银行一般并不是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它持有的股份只占德国国内所有上市公司股份的9%,但是,银行除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外。还能代表所托管的许多个人股份参加每年召开的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并且一些全能大银行常常从债权人开始发展成为企业的大股东。这样,银行在许多公司监事会中占有席位,并直接影响着管理层,因此,德国的全能银行对企业具有很大的有效投票权利,银行已成为德国企业治理结构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力量。对企业的治理结构产生重要的影响。

2、法规对银行持股的限制和对非银行金融的约束

德国对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持股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银行既可以从事存贷款等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又可以从事证券投资等投资银行业务,还可以从事信托业务等,并且,银行可以持有任何比例的公司股份,仅有一些谨慎性的法规来限制银行对企业的持股,但是这些谨慎性的法规约束力并不太强,在持股的集中度方面几乎没有什么限制。

德国政府对非银行金融也采取了严格压制的政策,这一点与日本相类似。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德国的非银行金融受到政府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严格而烦琐的发行审批制度,二是对证券交易课以重税。结果使德国企业发行商业票据和长期债券长期受到阻碍,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同样受到各种税赋的制约。客观上使得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作为一种外部融资形式与银行贷款相比缺乏竞争力。

四、我国融资模式的选择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该顺应世界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与世界经济接轨。不论是英美的融资模式还是日德的融资模式本身都在发生变化,都不应是我国融资的目标模式的选择。我国的目标模式应该是有中国特色的融合两种模式于一体的模式,即以银行的直接监督为主,以证券市场监督为辅,二者相互结合并共同发展的模式。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及现存法律制度的不可置信性,增加了信息成本。首先,所有的经济转轨国家都面临着法律监督跟不上经济现实的问题。由于转轨国家经济的不断转变。而法律制度必须在问题被普遍认识后才能设立并逐步执行,因此,法律制度滞后于经济现实。其次,法律制度框架虽被设立,但具体的细节有待规范和深化。再次,在我国的经济转轨过程中。法律的效力还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对经济纠纷不予受理,受理了不予判决,判决了不予执行,导致投资者的权益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可信任度。

(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表现为人事的行政强控制和产权的弱控制,这导致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企业内部人对资产的强控制增加了投资者收集信息的难度,这表现为:第一,外部投资者对内部人的风险态度不了解导致逆向选择问题;第二,外部人由于信息的缺乏无法了解资金的使用去向,容易出现道德风险;第三,内部人操纵财务报表,自由现金流量在较大程度上被随意支配,资产以各种隐蔽的渠道流向内部人的腰包,使投资者的收益难以实现。因此,外部投资者一般不会在信息严重缺乏的情况下向企业投资。企业须更多地依靠内部资金。

(3)产权关系不明晰。产权的高度不明晰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使国有企业有强烈的投资饥渴;而且由于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都是国家所有。国有银行向国有企业的融资有内源融资的性质,这产生两个结果:一是由于没有其他融资途径,国家为了扶持国有企业,要求银行向企业融资,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资金被无效率使用而缺乏很好的监督和控制:二是由于银行本身的产权不明晰加上国有银行的垄断经营,银行经营者没有动力监督企业,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以及银行不良债权的大量存在。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股权众筹;私募;风险防范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7039

1股权众筹定义

股权众筹是一种基于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使初创企业通过以自身股权作为融资回报方式,向社会大众投资者筹集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其主要具备以下特点。

11融资渠道

股权众筹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以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交易窗口。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物,以互联网为宣传工具有效降低了投融资双方的对接以及沟通成本,但同时也与传统私募的“非公开宣传”形成了矛盾冲突。股权众筹平台是众筹活动的核心,基于大众投资的特性以及安全需要,世界各国都要求其应当在监管机关进行注册或经许可才可设立,同时对其所履行义务以及承担责任的要求也相对较高。

12交易主体

投融资双方为普通大众投资者与初创企业,这也是股权众筹与股票、基金等其他融资模式的根本区别。由于企业在创业初期未形成规模,且无较大投资吸引力,遑论上市资格,因此公开发行股票、公募基金等融资途径并不适用于初创企业。而私募基金不仅仅要求融资项目处于高速发展期,且投资门槛高,因此同样为初创企业以及大众投资者所不及。在股权众筹发展以前,初创企业往往通过银行抵押贷款或者寻找天使投资人等方式进行融资,财产成本以及时间成本都相对较高,而股权众筹恰恰将闲置的民间资本与这些难以融资的小微企业结合,是一种全新的对接模式。

13交易标的

初创企业股权,这是股权众筹区分于慈善众筹、商品众筹等其他众筹形式的根本区别。股权即股东权利,《公司法》第四条中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尤其是那些谨慎认真的创业者,通常不会在创业初期就将股权进行大比例让渡,因此对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来说,其股东权利主要体现在资产收益等财产性权利方面。

2股权众筹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将股权众筹的发展思路分为两条线路:公募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即私募股权众筹)。

21公募股权众筹与私募股权众筹比较

22公募股权众筹发展现状

截至目前,我国仅有京东金融的“东家”,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和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股权众筹试点的资质。但由于证监会尚未就公募股权众筹的细节进行规定,上述三家平台至今仍未实际从事公募股权众筹业务。美国JOBS法案第三章对公募股权众筹进行了相关立法,然而直到现在仍无法执行,可见公募股权众筹的发展在全世界都面临相当大的挑战。其发展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21管理与沟通成本过高

融资企业成功获得融资款项后,涉及与投资者之间关系维护、信息披露、投后管理以及退出机制等一系列问题,而初创企业面对公募的成百上千个投资者想要一一处理好是需要极高管理以及沟通成本的。

222交易定价方式未知

公募股权众筹类似于微型IPO,然而初创企业不同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总股本通常上亿元,市场上流通的股本最少都有几千万元,然而初创企业总股本往往仅仅几百万元,其交易方式、定价方式都需要再行斟酌。

223与现有法律间冲突重重

公募股权众筹发展面临的首要法律风险,是其触及《证券法》中第十条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红线。此前业内均在倡导我国应当建立公募股权众筹豁免机制,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审议内容并不包括《证券法》修订相关内容,这意味着公募股权众筹豁免制度的出台仍旧未被提上日程。另外,初创企业公司类型往往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人数应当被限制在50人以内,而公募股权众筹对于投资人数量并无限制,再一次与现有法律产生冲突。

23私募股权众筹发展现状

2011年,北京第一家众筹平台诞生,直至2013年,各年新增平台数量仅为个位数,增长速度缓慢,股权众筹还处于萌芽期。

2014年,随着互联网行业爆发式发展,互联网金融也慢慢走入大众视线,随之股权众筹平台数量开始呈倍数增长。2015年,阿里、京东、京北、36氪等巨头也发力加入到这一队伍中,股权众筹进入了崛起期。

2016年,随着政府一系列相关政策颁布,互联网金融行业大环境趋严,股权众筹平台也更加理性。根据《2017年互联网众筹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共有众筹平台511家,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共计415家,下线的平台以及众筹业务下线的平台共计89家,转型平台有7家,其中不乏股权众筹平台。可见,在证监会牵头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不少平台未能在这次规范化洗牌中幸存,私募股权众筹逐步成熟化、规范化,行业正处于洗牌期。

这意味着,在优胜劣汰以及行业清理过后,私募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目前急需相应法律来指导该行业更加健康地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因此本文将主要针对私募股权众筹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未来法律规制的前进方向。

3私募股权众筹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我国涉及股权众筹的首案为北京飞度网络科技公司诉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众筹融资合同有效,判令因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合作破裂的诺米多支付违约金及融资费。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股权众筹发展的鼓励态度。但由于我国目前股权众筹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备,股权众筹融资存在着平台主体不明、平台与投融资双方法律关系不明、权利义务模糊等问题,法律风险也由此产生。

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间作用,这也使得投融资双方无人监管、无程序监管。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模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若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同时,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4私募股权众筹融资风险的规制进路

目前,我国对股权众筹行业并未出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仅以“意见”“试行办法”等形式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虽然工商部门也开展了非法集资专项检查,但也只是在“排除非法”方面的努力,在“促进发展”方面,我国急需解决股权众筹与现有《证券法》之间的法律矛盾,同时建立更加完善的行业制度。

41现有法律矛盾解决

《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网络方式定义为公开方式,即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权转让不得采取包括网络在内的公开方式发行。然而,私募股权众筹亦被称作“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恰恰说明了网络形式是其发展的必要技术依托。但是在当今股权众筹平台通过互联网形式一方面汇集优质融资项目;另一方面汇集民间资本,扩大潜在投资者的群体规模,为两者搭建桥梁,才得以实现为初创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的初衷。

且信息时代变化迅疾,融资方式也日新月异,法律应当更加有预见性而非一味限制新生事物的发展。美国JOBS法案同样有着公开宣传禁令,然而其实施的实际效能却远远小于放开禁令所产生的融资效果。将发行证券锁在旧模式的笼子里,将大大提高融资者的合规成本,对于初创企业来说私募股权众筹是“换汤不换药”,融资者在进行一次融资活动前仍旧需要与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建立实质性的投融资关系,且将担负审查其投资成熟度和财产状况的责任。而合格的小额投资者则因信息不通畅等原因不为融资者所知,从而丧失大量投资机会。这与私募股权众筹为投融资者提供交互平台的理念背道而驰。

因此建议细化对于“非公开方式发行证券”的规定,将通过互联网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健康宣传的行为排除在法律禁止的范畴之外。具体操作上,可通过几下几方面进行限制:要求仅可在已备案的众筹平台上,向经过合格投资者认证的实名注册用户宣传融资项目;为融资方的宣传内容划定范围,譬如仅允许公开融资数量、类别、价格、截至日期以及融资企业的法定主体身份、经营活动简介、电话、地址、邮箱等;投资者必须是以上众筹平台实名注册用户,不可包括通过其他途径知晓项目的投资者等。

42完善制度设置

421设立更符合中国国情的投资者准入门槛

目前我国在《私募股权众筹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试行)》中将“投资者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合格投资者的充分条件之一,但我国目前存在证明实际收入与资产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仅通过资产标准来衡量投资者未免略显片面。同时,此数额标准更多体现了传统私募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标准,未能将私募股权众筹与传统私募的融资梯度区分开来。

因此建议增加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维度,包括其机构身份、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及既往投资经验等,更加全面地衡量其主体资格。同时,建议将上述数额标准适当降低,一方面更加符合中国具有众筹投资实力与判断能力的投资者水平,另一方面符合股权众筹通过众多投资人参与从而平摊风险的特点。

基于大众投资的特性,建议此审查义务应当由股权众筹平台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承担。针对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一套步骤清晰、内容确定的标准化验证流程,同时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以提高中间平台的实际验证效率。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产权交易市场PE多层次资本市场

所谓PE即PrivateEquity,我们将其译为“私募股权”,它是一种新的社会资本运作管理模式,专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而产权交易市场是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而出现的一个交易平台,其初衷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交易中的暗箱操作。

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由分布于全国的200多个产权交易所组成,产权交易市场也属于资本市场的范畴,这是我国的特色。由于PE属于私募资本市场,按照美国的划分,这属于第三和第四层次,与产权交易市场同属于场外市场,这两者的发展一定能给场外交易市场带来新繁荣,也必定会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为我国的“平民”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一、PE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近些年,PE在我国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中国已是全球股权投资发展最为迅速的地区。从2006年到2008年第三季度,一共有138支投资亚洲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成功募集了1005.3亿美元的基金,第四季度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第三批产业投资基金,也将先后开展新基金的募集和设立工作。同时,中国社保基金首次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加之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这些都为中国和亚洲私募股权市场注入新的活力。PE在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促进企业重组和产业升级、降低风险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这次金融风暴下,由于面对信贷紧缩、赎回压力、政府加强监管以及全球流动性冻结等压力,特别是受金融市场动荡导致杠杆效应减弱的影响,PE为大型交易进行融资的能力大受影响。正是这种压力使得PE在我国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

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在近几年也非常快。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诞生之初是国资委为了方便国有企业改制而设立的交易平台,几经合并和重组。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由分布于全国的两百多家产权交易所构成,其中上海、北京、天津、重庆四家交易所为中央管辖。除此之外广州产权交易所、武汉产权交易所和西部产权交易所等也颇有实力。近几年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从近三四年的数据来看,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成交额在2004年和2005年均高于股票市场的融资额,2006年股票市场有了大幅度的发展,融资额高于产权交易额。从这几年的数据看,产权市场交易额与股票市场融资额属于同一数量级。由于产权市场的交易量在融资作用上几乎等于股票市场IPO,同时中国企业众多,每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IPO量很有限,如果等待企业上市融资可能要花几百上千年,因而产权交易的重要性不言自明。而在经历了这些年的高速发展之后,目前可供交易的国有资产也越来越少,交易对象已经从国有资产扩展到其它产权交易,比如林权、未上市公司的股权等等。因而在未来的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更广泛的寻求与PE等机构合作,尽可能扩展产权市场的交易对象。

二、PE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的重要意义

由于PE与产权交易市场同属于场外市场。PE最为关注的是具有投资前景的项目,产权交易市场在这一方面恰恰有其优势;而产权交易市场在目前发展中也需要进行业务拓展,PE可以增加其活力。具体来看,PE与产权交易市场的相互促进作用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促进PE行业的发展和繁荣

PE的运作可分为募资、投资、退出三个阶段。在募资阶段,资本主要由社会上的机构投资人,如基金、社保基金、大学基金、慈善基金等,以股权形式投资给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阶段,资本由基金管理公司以股权形式投资给标的企业。在退出阶段,这些资本及其相应增值离开标的企业回到基金管理公司和机构投资人手中。然后照此过程复制。在这几个过程中,充分的企业信息都是非常重要的,而恰恰产权市场在这一块具有独特的信息优势。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了这么多年,承载了中央和地方数万家企业物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流转和交易的任务,有着非常丰富的企业信息资源。PE可以利用这一优势集中地对多个项目进行比较,从而将资金投入到最具有投资潜力的项目,提高投资效率。另外在PE的这几个阶段中,退出机制是十分关键的,在以往成功的投资项目从资本市场退出,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市,也可通过进入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由于股票市场上市的条件非常苛刻,这会影响PE的顺利退出,真正通过上市渠道完成退出的仅占5%,其余90%以上的项目多为私下并购交易。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进入门槛较低,且产权交易所分布非常广泛,这为PE的退出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近年来随着产权市场的发展,其功能已不单是满足国有产权的转让,很多产权交易机构已由国资交易占据半壁河山转向了全方位为各类企业服务的经营模式。产权市场业已成为汇聚投资方和项目方进行对接的专业平台。产权市场的企业并购重组平台功能也为PE提供了通畅的退出渠道,利用这一平台,PE的退出就更为便利。因而我认为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平台和信息优势可以极大的促进PE在我国的繁荣发展,这也必将成为未来这几年PE发展的方向。

2、PE也可以促进产权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产权交易市场最初是为了国有企业改革而服务的。发展至今,在可供交易的国有资产日益减少的情况下,产权市场应该探寻新的领域,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这种背景下,PE与产权市场的对接为产权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根据最新的《中国产权市场年鉴》统计,其收集的全国80家产权交易机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产权市场的成交宗数和成交金额继续放大,交易行情稳定增长。2007年,完成产权交易35718宗,成交金额总计为3512.88亿元,同比增长9.99%。其中,国有产权交易占比相对稳定,非国有产权交易则同比大幅上升。产权交易市场已经开始成为了PE发展的新的舞台,PE的广阔前景使得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可持续性大大增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PE的发展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对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重要性在全球金融风暴蔓延的今天显得更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海外PE在中国的投资项目超过1000个,大多数都是Pre-IPO项目(待上市公司),尤其是从2007年四季度开始,基金投资的单个项目额度开始大幅度提高,由过去平均每个项目投资500万美元,上升到过千万美元。然而随着中国股票市场的走低,公司上市受阻,PE的发展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这样产权交易市场对于其发展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三、PE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的方式探索

既然产权交易市场与PE的合作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应该如何才能将PE与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对接呢?借鉴北京、上海等比较发达的产权交易所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经验,本文认为可以有以下方式。

1、逐步建立产权交易所做市商制度

我们可以考虑在上海、北京等几家大的产权交易所以试点的形式吸收一部分私募机构人员为特别会员,逐步建立产权交易所做市商制度,以其示范效应为全国范围内的PE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合作提供指引。关于做市商制度,在股票市场上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表明,做市商制度与上柜的中小企业的特征比较匹配,它能使做市商的利润同其所负责做市的上柜公司证券之交易活跃程度(交易频率)直接相关,故该制度能够有效激励做市商挖掘信息,并为流动性较低的上柜企业的股票进行买卖双向报价,随时以自有资金或其所拥有的股票为交投不活跃的上柜企业的股票买卖造市。由于证监会严格规定产权交易市场不能切割,不能细分,不能标准化,这些都决定了券商很难在产权交易中充当做市商。这样可以探索利用有实力的产权交易所和私募股权机构合作的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做市商制度。

2、各产权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应该在政策上多加以支持

为PE在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高效的、透明的、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平台。在这方面,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目前包括伦敦亚洲基金、Cerebus、中美风险投资集团、摩根富林基金和扬子基金在内的诸多私募基金机构均与上海联交所建立合作关系。这些基金分别投资于不同的项目领域,包括中小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业、环保能源企业、基础设施项目、房产企业等。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得相关数据显示,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上海联交所各类投资公司收购项目分别占到产权交易宗数和总金额的12.76%和17.72%。从退出交易情况看,同期,投资公司转让宗数735宗,占比14.49%,成交金额261.35亿元,占比17.09%。与此同时,浙江产权交易所等其他交易所也都在积极探索PE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合作之路。除了产权交易所各自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更多的举办全国性质的产权交易会,打造这一品牌的方式为PE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合作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新晨

3、建立相关的产业投资基金

可以考虑产权交易所和私募股权企业之间建立相关的产业投资基金,以这种深层次的方式进行合作。由于产权交易所拥有丰富的企业信息资源,私募股权类公司拥有大量的资金以及私募股权投资方面丰富的经验,这两者直接合作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投资效率,促进这两者的共同发展。

4、产权交易所应该细化规则

尽量区分PE和VC(资本市场风险投资),按“成长型”和“相对成熟型”特点细化交易平台,以便于不同投资风格的私募股权基金寻找合适的中小企业,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产权市场与PE的合作效率。

总之,我们应该利用好这一有利的发展机会,在宏观政策上和微观机制上努力促进PE和产权市场的对接。在这一轮金融风暴下,如果我们抓住这个稍纵即逝的时机,在这一领域有所突破,这必将促进这两个领域的飞速发展,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走出实质性的一步。

【参考文献】

[1]潘新平:中国产权交易市场概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李连发、李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及案例[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3]熊焰:资本盛宴——中国产权市场解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第14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修订 财务报表 影响

一、引言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主要是在理论层面重新设计了联营企业与投资企业之间的内部经济交易方式和抵销方法,将多个企业之间的交易定义为原则性规则,从而更完整、细致的体现财务报表的信息实用性和全面性。借助会计人员制定财务报表,能够更直接的体现交易当中的利益损益以及抵销调整等等,这也必然导致财务报表会从多个方面发生改变。

二、修订后使用范围的影响

在新经济环境之下,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发明显,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经济都迈向国际化,资产市场逐渐明显,投资行为以及经济活动的频繁性也越来越高。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资本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属于企业借助投资行为获得其他企业股份的一种长期受益。在修订实施之前,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普遍是以长期债权投资以及短期投资等多种投资为基本形式的交易为主,在修订实施之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只能够规范和约束长期股权投资,在一定范围之内能够将短期投资变更为带交易性质的经济性投资[1]。在准则被修订之后,使用范围有明显改变,其主要包含以下两种:企业将自身所拥有的子公司以及合营企业等公司实行的控制权改变性投资;企业无法再对投资企业形成较大的影响,不能实现控制目的,不具备任何市场报价的经济性投资行为。

三、修订后新增企业合并性计算方式

修订后新增企业合并性计算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获取股权投资有一种方式主要应用相同控制之下的企业获得,实行联合方式进行投资的过程中,投资的形式既能是现金支付的形式,还能是承担相关债务或转变资产拥有人等多样化的方式作为投资的主要形式[2]。针对首发就实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而言,支付现金以及成本、转染资产、承担相关债务等方式之间的差异是借助资本公积实现适当调整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言,应当保持在同一控制方式之下,企业对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启发式成本根本之上并根据合并权益所有者的账面价值份额进行分配;(2)对控制权不同的企业而言,合并成本投资的明确之下,应当在购入企业之后,按照合并成本来当做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3]。初始投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是证券的公允价值中的一种,主要体现在所付出的负债或资产等方面,同时也有可能在合并投资的行为中体现为各种费用;(3)在一些能够获取初始投资成本的方式上基本上和原准则完全不相同,这些和原则差异的方法普遍是借助合并其他企业的方法实现。这一种和原准则相依的方法主要有四种。第一种,借助企业所发行的权益性债券来获取,这一种方法是一种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当做初始化成本投资。第二种,针对投资者个人投资的状况而言,需要按照双方的投资协议或合同价值来明确投资时所付出的成本。但是,有一种状况例外,假设协议当中有价值不允许的约定则不相同。第三种,借助某种特殊的方式获取,利用使用非货币性的成本资产来实现交易,这一种交易具备非常明显的商业实用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良好的得到计量,假设所体现的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够通过某些可靠性路径明确计算,则应当选择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假设有补价的方式,还是应当按照实际的状况进行适当的补价。最后一种就是借助负担债务的方式获取,这一种方式中,初始投资成本主要是其他企业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四、修订后财务报表对财务报表内容的影响

在修订之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明确要求投资企业对子公司投资进行期限约束。需要对这一种投资期限实行针对性的成本核算,在制定财务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应用权益法实行适当的优化与调整。

例如,A公司买入了C公司,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也包含了C公司的利润,C公司利润当中有一部分是属于A公司的,那么C公司每隔一段时间就需要将一部分经济收益拨给A公司,一般情况下是在年末。对此,C所获得经济收益的这一批货物的利润必须要减去A公司所获取的利润之后才是真正的经济收益,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需要以权益法核算所获取的经济收益需要减去那一部分。合并两个企业的财务报表需要将两个企业内部的利润抵消掉之后才能够进行编制,A公司的交易直接体现在长期股权的投资当中,而C公司则是体现在经济收益当中,最终借助年末A公司的投资回报体现利润,常规合并财务报表必须要抵销掉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C公司对应的一部分经济收益,但这这对于利润的真正获取而言仍然是从C公司给A公司来实现的,那么就应当是适当调整A公司的账面价值,也就是借助对方来体现长期股权投资。

在修订之后,产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式便是与国家上的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以为,在应用成本法对企业的投资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实际体现投资收益的利润与现金,在这一理论投资当中是真正的现金流通行为。对此,在应用成本法对财务报表实行独立制作的过程中,能够直接制造非常有应用价值的信息内容,这对于编制财务报表时的实用性和全面性有非常明显的影响。与此同时,在对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权益法对报表进行适当的调整,通过这样的方式全面优化财务报表当中所体现出来的公司所控股权的投资权益改变状况,从而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事项之间会计工作中相互抵消项目的处理工作。

五、总结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借鉴了国外的一些财务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准则。准则的修订是基于我国国情的,其有效控制并约束了我国会计报表的处理方式,并提供了全新的实施方案,根据国际市场的企业准则实施状况进行优化,针对我国企业而言有明显的跨越式改变。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概括了企业的合并以及会计报表准则的部分实际标准。内容主要包含:对合并企业当中同一控制的企业应用权益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对合并企业当中并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应用购买法核算方式进行有效控制,将会计报表的合并准则集中在长期投资当中。长期股权投资的目标对每一个企业而言都需要有最大量的经济收益,从这一方式中获得的经济收益有非常多的途径,能够借助股权获得以及其他获利手段,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1]李小芹.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准则变化对集团企业价值管理的影响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18(12):91-95.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第15篇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最早产生美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投融资体系,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到快速发展阶段,近些年更是发展迅猛。目前我国是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发展的重要市场,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相对比较落后,无论在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形式还是在合法性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约束,本文主要基于经济学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性,希望能为相关人员带来一些帮助。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进行分析是指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过程中需要考虑退出机制。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方式包括对处于种子期、成熟期等各个时期的投资,狭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已经发展到了一定规模,主要代表创业投资后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有限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在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占据了绝大部分。有限合伙制包括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类型,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签订完备的合伙协议,确保利益一致。普通合伙人是基金的经营管理者,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绝大多数的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几个甚至几十个有限合伙人,在签订的合伙协议中还需要明确地规定出基金的存续期,并标明资金不得随意撤出。目前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筹集分为承诺制和普通基金制,承诺制仅需要提供基金结构的运营费用,再由有限合伙人提供所需要承诺的全部资金。普通基金制是由单个出租者集中资金形成基金,再由基金管理者来进行相应的投资活动。

公司制私募股权也是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将筹集来的原始股份组成自身资产作为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特点是法律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中分为自我管理型和委托管理型。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特点

与其他投资形式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高收益的机动性,与其他形式相比,如股票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加重视于在几年内存在增值幅度大的投资机会,在股权投资中,存在很大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相对的风险溢价,但是与债权的证券相比风险性以及优先权都要小得多,每年能够得到超过25%以上的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非流动性特点,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比较有效的市场,可以说想要直接达成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和购买是不可能发生的,理论上采用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来投资一些上市公司,只能获得具有局限性的股份,不能进行自由交易,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所拥有的股份是非流动性的,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使用中需要着重考虑到退出策略。

从投资期限上进行分析,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源广泛,因此具有非常大的局限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针对一些比较长期的投资公司是没有什么兴趣的,考虑利益主要是一些短期利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时限在13年以内,一般情况下为3~5年,在投资中没有比较满意的退出策略往往并不会进行投资。

从监督角度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有效监管投资对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会取得受资公司的控制权,能够极大地减小集体行动问题,帮助受资公司在短时间内得到更高的回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有效激励受资公司管理层,在进行投资时非常重视管理层的发展,一般若是没有选好合适的管理团队,是不会随意对公司进行投资等。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并不缺乏经济活动前的交易活动,在各种经济学论著中都表明了交易费用等。下文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交易费用分析图见图1所示,图中pc代表生产费用(简称pc),tc代表交易费用(简称tc),纵横轴分别代表单位成本和专业化程度。从图中可以看出,交易费用曲线的弹性与生产费用的弹性变化并不一致,也提高一个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意味着增加的交易费用要高于多引起的生产费用。

从新古典经济学角度出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单个投资者直接投资相比,投资运作的过程中存在委托的环节,从理论上来说必然会增加交易成本,人们采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显然不符合新古典经济理论,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是非常了解投资活动所带来的影响的,任何环节的制度都会增加成本。因此采用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来进行分析,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简单的价格机制无法解决资源配置问题。

在现实的社会中,若是个人投资者想要自己从事投资,就必须来使用资金获取信息,由此产生的成本是交易费用中的重要可变部分,与其他成本费用相比,信息的成本与投资规模没有关系,不同领域的信息成本也是不相同的。对于一家非上市企业采取权益性投资时,个人为投资而花费的信息成本是非常高的,而且通常情况下,个人所花费的获取信息的资金要高于投资所带来的收益,个人不具备信息方面的优势。这种情况就导致了很多单个人往往选取信息成本低的投资方式,如证券市场等,很多情况下,就导致错过了投资机会。从监督方面进行分析,个人监督企业需要付出过高的成本,而且监督效果也是非常有限的,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中,个人对企业的监督可以说是非常困难的。

通常情况下,交易费用与新的经济制度是相互影响的,新制度的产生会影响交易费用,同样交易费用的改变也会导致制度的变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增加了交易费用,但是这种投资方式结合了单个投资的规模优势,具备了知识、经验以及技能优势,在投资成本方面来说要低得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最大限度的减小监督费用,从而提高投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着自身发展的优势,极大的减少了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在前文已经讲解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降低信息成本,使得投资者获得更高投资利润。与直接投资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金融中介来分担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根本原因之一。

从信息的不对称角度进行分析,在很多的研究中都研究了信息不对称与金融中介机构存在性之间的关系,Leland and Pyle是最早将信息引入到金融中介的研究,在此研究中认为教程成本并不是投资需要考虑的唯一原因,在金融市场中可能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失灵,因此信息不对称性是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之一。也有研究认为金融中介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充当被委托的监督者来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一个专业化的投资中介,能够非常有效的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减小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时需要采取投资前的调查和投资后的监督,这些内容若是通过多个投资者分别进行,就会导致信息成本浪费的现象。从另一方面进行分析,由于存在免费搭车现象就会导致监督等效率下降。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使用中就不会存在这种问题,管理人员是一些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因此在选择、监督以及管理中都非常具有优势,是成功的管理人员,能够有效的缩小信息差距,降低监督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