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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检修调试;GOOSE回路安全措施;检修设备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M77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34-0125-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34.064

目前的智能变电站建设正在火热的开展中,现代的智能变电站主要是以IEC61850为标准基础,并且运用网络光纤技术通信取代了以前老旧的二次电缆连线,网络光纤技术还具有很强的抗干扰能力和自动监控能力等优点。而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GOOSE回路安全措施需要进一步改善,以前老旧的传统变电站也由相对解耦的保护转化为依靠通信网络联系的分布智能式保护系统,当然在使用新技术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现在智能变电站普遍采用GOOSE发送软压板、GOOSE接收软压板及其检修压板隔离新技术,这些措施是依靠装置软件实现的,而且很难保证其软件的可靠性;传统的GOOSE软压板及其检修措施都存在很多漏洞,给回路安全措施带来了很多麻烦,需要及时改进,对GOOSE回路安全进行

改善。

1 GOOSE回路的安全措施及管理方法

1.1 继电保护的GOOSE需求分析

目前,GOOSE回路安全措施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识别、工作监护等防护措施中是没有变化的,但是要针对GOOSE安全回路的工作事项,由于智能变电站的系统发生变化,所以GOOSE安全措施也发生了变化。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有三个要求,分别是选择性、速动性和灵敏性。而GOOSE主要影响继电保护的速动性和可靠性,继电保护采用GOOSE报文经网络发信给智能变电站增加了安全保障。相对于智能变电站来说,与以往传统的变电站有很多优点,就技术方面来说就有很多数据的收集大多呈现数字化。通过光电形式把收集的信号转化为数字形式,不仅提高了电气体系的链接,还能增强其测算的精确度,从而保证信息的高效性、合理性。系统的分层呈现分布化。分层体系呈现的是分布式配置,主要是针对目标的配置和中央处理器分布模式,以此来确保分布形式的体系可以单独进行信息处理、工作。

信息的交流呈现网络化。采用GOOSE后继电保护通过网络的传输跳闸和相互之间的启动来完成,可以增加继电保护的安全性。

1.2 智能变电站GOOSE安全措施的实施

根据智能变电站GOOSE安全设备的特征采用了特别的实施方案,因为智能变电站内光纤大量增加,所以有些合并单位提供了采用激光供电的功能。目前我国标准的技术模式对智能变电采样主要有两个主要问题:第一,采样值传输数据远远大于GOOSE报文数据流量,应该采用网络采样模式,对于多间隔保护都采用千兆以太网口。更严重的是要保护还需实时解析如此大量的采样值报文,但是现在还没有能够单一实时解析超过5个间隔的采样报告;第二,以太网网络传输延时的问题而无法接收和采样,这违背了继电保护不依赖外部同步技术的功能,对于单双接线的必要性不必太高,所以采用了直接传输方式。与GOOSE跳闸技术还不一样,GOOSE报文网络流量很低,而且系统发生故障保护动作时报文的也很小;在报文的传输机制、理论和大量实验数据表示,即使在极其严酷的条件下还要采用星型接线的方式把GOOSE带来比较直接而且较长的延时,应用GOOSE点对点方式还要考虑每一根需要留有备用芯和大量光缆敷设都不利于现场施工和维护,应该要求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进行检修和调试,避免在使用软件的过程中出现

问题。

1.3 GOOSE继电保护的实施效果

相对于GOOSE继电保护来说,在设备不停电的情况下进行保护检验继电保护的安全措施,而相对于GOOSE继电站的保护应用措施来讲,GOOSE的连线功能是最为关键的,因为要用硬电缆接线的方法来进行信息搜集,并且还要将其打包成数据,向外传递。如果智能变电站在内部接受装置,可以将其信号进行记录,并且还要在应用GOOSE进行配制前进行信号接收设备预先添加及外部信号配置,在进行保护测控功能中需要断开保护装置的尾纤,并且一一对应可以防止失误的发生,GOOSE主要影响保护的是速度性与可靠性。如果在相同的继电保护中采用GOOSE报文经网络发给智能操作箱的方法增加了中间环节,而且关键延时也能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在采用GOOSE后,继电保护还能通过网络保护传输跳闸和相互启动闭锁型号来完成,与传统回路式相比,智能变电站更能体现网络的可靠性和运行维修的安全性。报文发送和延时都与装置的处理能力有关,保护装置在设计时还要考虑在最大运输的情况下的延时效果,防止在固定时间内由于接受最大GOOSE报文而引起网口溢出而丢失报文或延时过长,难以抵消网络暴风等网络故障的

影响。

2 改善GOOSE继电安全保护

2.1 新型继电安全保护措施

与传统的变电站相比,从智能继电保护的数据信息角度来看,智能变电站所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电子互感器代替了电磁互感器,并且使得继电保护数据之间产生了很大变化,在传统的电磁互感器中还有一些算法与整定原则需要优化,智能变电站保护的线路大致可以分为交流线路和直线路保护两个方面。(2)在信息实施统一建线容易受到高电阻的影响,利用数据处理方法把设备之间的互通互联的方式给二次信息分离奠定了基础,大量的信息数据存储挖掘保护了配置与双层化,带动了智能变电站的发展,使电线回避负电荷能力变差,在系统遇到震荡时会发生短路,对变电层的继电保护实行双重化配置,并且对保护实行集中式配置是变电系统为变电站提供挂失灵和后备保护的措施,还应该对相邻范围的母线以及相连电路和电流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适应电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几套运行方案,对站内的情况进行分析,并且选择最佳的运行实施方案,实现变电站对继电的保护。

2.2 GOOSE继电安全改善后的影响

目前,配电网中的电气设施老旧、落伍现象很严重,而且早期的建设也不合理,都普遍偏小;电源点不足,导致了重要影响,需要有效实现变电站之间的互动或电网调节、实施制动系控制与在线分析或电网调度等。在变电站中,一次设备智能化、网络化、交互化是其主要特征,较为先进的应用是常规设备与智能设备所组建的一次设备,能够像变压器及智能断路器一样实现了完全数字化,传统意义上的二次回路被弱化,还有与一次设备间的通信连接成为了统一标准的设备,智能变电站更高效地向前发展。

3 结语

与传统变电站相比,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GOOSE的安全措施更直观、更方便。设计合理的网络结构是保证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实效性和可靠性的基础,而且分析表明,采样合理的网络拓扑可以满足继电保护的实效性和可靠性的需求。目前GOOSE网络跳闸方式也在全国各地都应用成功,它是智能变电站中重要的通信方式,而且适合对实时性较高的报文传输。随着智能变电站的推广,GOOSE报文的分析、解析会大量在智能变电站中

运行。

参考文献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智能变电站;GOOSE出口回路;安全措施

0 引言

基于IEC61850的智能变电站是未来电力系统的主流,智能变电站的二次回路部分跟传统变电站有着较大区别,信息网络化是其主要特征,其中GOOSE直采直跳回路是智能变电站中继电保护跳闸方式[1]。所谓GOOSE直采直跳是指通过智能终端采集到的电压电流信息直接以GOOSE报文“点对点”传输给保护装置,实现保护功能的快速动作。在对二次回路进行隔离时,GOOSE出口回路可以有多种隔离措施,这些隔离措施相比传统变电站有着明显不同,因此有必要对智能变电站的GOOSE出口回路安全措施进行分析。

1 智能变电站的GOOSE回路隔离措施

典型的智能变电站均是基于IEC61850标准,由站控层、间隔层与过程层三层通过站控层网络与过程层网络连接形成[2],其中站控层网络是站控层与间隔层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网络,对间隔层各种装置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判断,输出保护跳闸、闭锁等逻辑信号,实现全站的保护控制功能。过程层网络是智能终端、合并单元采集到的数据与间隔层设备之间交互的网络。智能变电站带来的主要特征是数据采集智能化、系统结构紧凑化、系统分层分布化、系统模型标准化、系统模型标准化、信息应用集成化、信息交互网络化、设备操作智能化、设备检修状态化。

典型智能变电站的二次回路主要涉及信息的采样与保护跳闸,目前的采样方式有常规互感器与电子式互感器采样,跳闸方式为通过GOOSE回路进行直采直跳。保护采用的GOOSE有效信息条件是,GOOSE接收信息、发送端和接收端检修压板一致、对应接收总投入软压板投入、对应的接收软压板投入、对应的通信链路正常(即一般的失灵、重合闸闭锁、远方跳闸、跳闸开入应该置为0),以上各个条件之间是与的关系,即缺少任一条件保护均不采用GOOSE信息。

不同于传统变电站的二次回路以保护出口压板、失灵压板等硬压板为隔离措施,在智能变电站的继电保护检修过程中,则拥有四种不同的隔离措施[3]:一是,靠智能终端和保护装置上的检修硬压板,其投入时装置的GOOSE报文中所有对象的q的Test位在装置中都会置为true,GOOSE接收装置将接收的GOOSE报文中的test位与其自身的检修压板状态比较,两者一致时信号作为有效进行处理或动作;二是,靠保护装置本体上的GOOSE发送软压板和接收软压板,220kV线路一般有GOOSE跳闸出口、母线差动保护启动失灵、智能终端重合闸出口三种发送软压板,软压板可以置为1或0,置为1则表示信号的实际状态,为0则保护始终不动作。智能终端上一般不会有接收软压板,而只有母差保护启动失灵接收软压板,软压板的投入信号和开关量信号是“与”的逻辑,即只有当软压板投入并有相关开关量信号的时候,母差保护装置才会接收到实际的GOOSE报文;三是,靠物理化的隔离措施,智能变电站里不同的控制保护装置之间是依靠光纤传输信号的,因此依靠插拔光纤接口可直接影响GOOSE数据链路的完整性,从而可靠地阻断信传输。四是,依靠传统的硬压板来影响开关跳闸,在智能终端和开关之间的控制回路中有一个跟传统变电站保护类似的硬压板,这个压板可以作为一个直观的电气断点,运行检修人员可操作此硬压板来控制保护跳闸功能。

2 各种隔离措施的优缺点比较

对于以上的四种安全措施,每种各有不同的优缺点。就投入检修压板来说,其优点是仅需投入被检修设备的检修压板,缺点在于装置异常时可能会存在失效的风险;退出发送软压板的优点与投入检修压板相同,缺点在于软件异常时可能仍会发送GOOSE报文;退出接收软压板的优点在于可对GOOSE报文可靠隔离,缺点在于需要再运行设备上操作,安全措施较为复杂且容易漏掉,而且很多智能终端上也并没有此软压板;断开光纤回路优点在于有明显断点、可实现物理上的可靠隔离,此种措施可靠性最高,但是缺点在于多次插拔光纤会造成对接口的造成一定损坏风险,运行时存在安全风险;退出跳闸出口压板优点也是具有明显电气断点。但不足之处在于会影响其它保护的跳闸功能。

3 GOOSE出口回路双重化安全措施

跟保护需要双重化配置一样,GOOSE出口回路也要拥有双重化的安全措施来保证其不误发报文事件。GOOSE出口回路双重化安全措施配置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1)要具有明显的电气断点,即退出投入检修状态压板或跳闸出口硬压板;2)GOOSE回路要设置两重或以上的安全措施;3)退出纵联保护的跳闸功能,更改为信号状态;4)为保证光纤回路的完整,应尽量少插拔光纤接口,从而防止插拔造成的损伤或破坏。根据以上4个原则,可有两种常规的双重化安全措施:一是,投入检修状态压板、退出GOOSE发送软压板,此种方式较为方便,所有操作在待检修设备上即可全部完成,不需要涉及其他设备;二是,投入检修状态压板、退出GOOSE接收软压板,这种方式涉及到待检修设备和与接收此设备发出GOOSE报文的其他设备,因此操作起来较为麻烦,也并不是所有设备上都有GOOSE接收软压板,可能需要对智能终端进行技术改进,不过这也带来了可靠性的提高。

4 总结

智能变电站与传统变电站在结构和运维检修方式上都有着较大区别,对于智能变电站某一间隔进行检修时,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之间的隔离措施涉及到检修设备GOOSE回路的安全措施,为不影响其他设备运行且操作方便,配置投入检修状态压板、退出GOOSE发送软压板的双重化安全措施操作方便,配置投入检修状态压板、退出GOOSE接收软压板,涉及到运行设备,可靠性得到提高,但同时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

【参考文献】

[1]范建忠,马千里.GOOSE通信与应用[J].电力系统自动化,2007,31(19):85-90.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字:中韩传统节日淡化 保护措施

一、国内现状总结

1.春节地域多样性,城乡差异性

春节具有地域多样性。春节多样的地域性构成了整个春节系统,是在广泛地域范围内占据主要地位的春节的必然产物,也体现着民众们对于春节的重视。

同时,春节具有城乡差异性。在山东农村地域依然存在的传统拜年方式、春节祭祀、传统春节装饰等正在城市里逐年消失。城市居民对春节的参与热情度逐年递减的同时,农村居民仍对春节保持了相当高的热情参与度。

2.春节年味儿变淡,春节申遗呼声渐长

在针对春节的满意度调查中,我们得出的满意度平均值仅为 6.0889,而且有99.87%的被调查者认为传统节日期间节日氛围不够浓郁。 我们发现在国内不论城市农村,较之以前,传统节日的褪色已经不是特殊现象。

3.春节效应依然存在,热点问题层出不穷

传统春节带来了高度消费和广泛的旅游市场,但是同时,高度的消费和广泛的旅游市场背后,隐藏着高度的浪费和高碳的姿态。各地域普遍存在的高春节消费和高春节应酬更是刺激了恐归族的产生。这一切都来源于春节期间莫大的精神物质压力而引发的部分民众的“春节恐怖心理”。

4.国内保护政策

在中国现阶段,保护包括传统节日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相对比较完善。在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司的总领之下,艺术研究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具体审核、实践、以及相关人才的培养,由地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具体到位的推进工作,在财政部的资金支持下,将各种保护政策落实到位。

在国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节日的措施首先就是确定法定节假日,确定“文化遗产日”和“非遗节”等。但是我国传统节日与发展新兴旅游业结合力度不够,如今对于大型的群众性汇演,依然缺乏政策引导。

二、与韩国现状对比而得出的借鉴措施

虽然城市文化比较发达的韩国,传统节日受损程度也严重于中国,但是韩国对于传统节日的保护意识却强于中国,也已经采取了些许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对中韩两国保护传统节日的措施的对比分析,我们提出中国可以借鉴,可以为我国所用的几项措施如下:

1.加强政府引导,在节日期间开展传统体验活动

传统节日期间缺少节日氛围,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传统活动的贫乏。韩国经常性的组织规模性汇演,开展多种丰富的体验活动。在韩国,即使在城市文明发达的首尔,传统色彩依然依稀可见。在各处传统宫殿里,每逢佳节,更是热闹非凡。皇家散步、守卫兵交接班仪式等传统汇演,给人们一种穿越时空的感觉。在这里还能体验参与各种传统游戏,如投壶、制作传统面具、荡秋千等等,吸引了各方的游客,这样使得来自四海八方的外国游客和本国民众们可以花费最少的经费,度过一个最有意义的传统佳节。据了解,在中国个别地方已经存在有类似的活动。比如河南开封清明文化节上演绣楼招亲等活动,吸引了数千民众前来观看,又比如重庆清明文化节上汉式公祭,山西介休清明文化节的祭祀大典等。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在个别地方举行的活动,不足以调动起各地民众参与传统节日的积极性。在加强各省市文化建设的同时,希望加强政府的引导,在各地区开展简单而有传统氛围的传统体验活动,比如,四大美人汇演、传统服装照相馆、包公巡街等,以渲染传统节日氛围。

2.鼓励民间团体,建立相关基金支持

各种传统再现活动的举办,更加需要强有力的财政作为后盾。在韩国,文化遗产保护财团就通过各种文化活动和产业,缩短传统文化与民众之间的距离,增加民众们参与传统活动的机会。如今中国民众们对于传统节日和传统文化仍有一定的热衷度,而且传统文化博大精深,足以吸引全世界的眼球,这就使得发展文化产业和建立资金支持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

3.无形遗产有形化,保护和传承浓郁传统文化元素

如同韩国韩服于韩国传统文化,我们是否也可以发掘传统文化元素来传承无形遗产的氛围呢。中国的传统文化元素数不尽数,中国结、汉服、龙图腾、玉佩、扇子等等,都可以保护和发扬,让无形的文化遗产暗喻其中,进行有形的传承。比如说,可以鼓励传统婚礼形式,并以减免费用的方式将婚礼公开化,或者以减免门票的形式鼓励传统服饰,在商品中采用传统图案,化传统为时尚等等措施,都可以传承和保护浓郁的传统文化元素,使无形遗产有形化。

4.借助传统建筑,营造节日氛围

建筑是人们生活方式的传载媒体。而古风淳朴的传统建筑,更能给人一种穿越时空,身置明清的陶醉感。韩国的各项传统再现活动,之所以都选择在古代宫殿建筑或者传统韩屋里举行,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同样在我国,明清古街、宋代遗址、皇家花园、古风庭院等并不难寻。在不对各种文化遗产有破坏威胁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传统建筑,如减免门票、免费开放、在传统建筑区内进行传统汇演等,更能营造节日氛围。

5.保护传统节日与发展新兴旅游业相结合

在旅游是大势的今天,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以年文化为代表的节日文化,可以充分的发展为一个新的旅游热点。韩国正是将传统文化发展为了极具特色的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紧密结合,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在发展保护本国传统文化的同时,促进了民族文化走向世界,同时形成了新的旅游产业链,拉动了内需。近几年来也有越来越多的外国游客为体验灿烂的华夏文化,选择在春节期间留在中国过春节。再此机遇之际,充分利用传统建筑,传承和保护浓郁的传统文化元素,举办各种传统再现活动,发展各种专门的旅游观光地,可以在拉动内需的同时弘扬华夏文化。充分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开展文化产业,让保护传统节日与发展旅游业相互依靠、相互促进。

参考文献: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传统医药知识 专门保护 独立制度 利弊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3.49 【文献标识码】A

传统医药在促进人类健康方面发挥的作用被越来越广泛地认可。与此同时,这些原属于土著及传统社区居民的财富被大量地盗用、侵占。来自经济较发达国家与地区的开发商在未受许可开发利用的基础上,研发新药物,获得以专利权为主的知识产权权利以及高额商业利润。原所有人在此过程中无法获得利益分享,其对传统医药发展所作的贡献也得不到承认。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孕育出丰富庞大的传统医药知识,是一笔巨大的民族财富。然而,发达国家依靠其科技优势,频繁利用、改进、创新我国传统医药,坐享成果,使我国传统医药频频流失,面临着严峻的保护形势。

当前,传统医药因其传统性、权利主体不确定性与非商业性等特征,无法完全被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所完全覆盖。基于此,专门保护的必要性得到了广泛认可。就如何实施专门保护,国内文献中大多建议引入文献化管理、来源披露和事先知情同意原则、惠益分享等措施。然而在肯定这些措施有效性的同时,其局限性亦不容忽视。除此以外,建立一个独立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专门保护制度是否可行,以及对这两种方式的选择也同样值得思考。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于此领域之局限

专利制度作为与药品及相关制药等科技联系最为紧密的知识产权工具在保护传统医药上的局限性是显著的。

第一,最大的阻碍源于专利的新颖性及创造性条件。土著及传统社区居民制造的传统医药,特别是粗制草药,往往直接取材于自然,药品成分原始简单。此外,制造传统药品的过程与方式也相对原始,例如采用加热萃取的方式来提取有效成分。因此无论是药品或是其制造方法都难以达到专利保护的上述两项标准。

第二个阻碍来源于传统医药的所有权的不确定性。具体说来,传统医药知识往往在特定传统区域内经历世代传承、积累并随着时展而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为该地区居民所普遍知悉,这种传承性同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导致明确具体的“发明者”并非易事。此时,即便想适用共同发明人制度,也必须满足任一共同发明人在发明过程中所作具体贡献需要得以明确这一前提。然而对于特定传统医药而言,这也不易实现。

第三,传统医药若要申请专利,相关的专利说明书撰写有难度。原因在于,传统医药知识的存在形式往往是非正式的,其转述与传承常采用传统的口述形式,要将此类知识转化成统一规范的文字描述并非易事。同时,粗制草药的各成分的具体作用往往是模糊的,它们难以像现代药物成分那样可得以明确功效作用①。

第四,申请专利要求发明的一定程度公开,这意味着传统医药的具体成分、配方或许会因为专利申请而更易被盗用,传统医药所有者可能会因为无法接受此公开义务而放弃专利申请。

最后,专利的申请、审查及维持等都需要不菲的费用,传统医药所有人多生活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他们面对此项经济负担的退却心理是不难理解的。上述问题都将不同程度消磨传统医药所有者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因此,即便专利制度能令与传统医药知识相关的科技在一定保护期限内为其专利所有权人排他性地所有,其对于保护传统医药的实际有效程度却未必能尽如人意。

除专利保护以外,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保护等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医药保护的局限性也较为明显。

就著作权保护而言,其最根本的缺陷在于,它保护的是某一观点的创造性表达而非该观点本身,这也就意味着,传统医药知识本身难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只有同它相关的创造性表达例如包含有介绍某一传统医药知识的文章,或是有创造性的传统药品使用说明等具体载体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就商标制度而言,其最基本作用在于区分相关商品与服务提供者,以实现避免误导消费者之目的。所以,它从根本上保护的是某一标志,因此传统医药本身不是商标保护的对象。即使如此,退一步说,事实上一大部分传统医药目前仅仅作为传统社区居民的日常必需品而尚未进入商业领域,尚未给其所有者带来任何经济利益,这部分未成为“商品”的传统医药从根本上即无法为商标制度所保护。这种非商业性,或者说非经济性,也成为传统医药利用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阻碍。

最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针对的是已享有一定商业信誉的某地区的产品,例如苏格兰威士忌,又如我国地西湖龙井、嘉善黄酒等产品,因此非商业性特征在此处依然是个阻碍。此外,即便是一些已被商业化的传统医药也难以保证其同上述举例产品那般享有足够的商业信誉而获得此类保护②。

因此,基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医药保护的局限性,专门保护的必要性得到了认可。一类专门保护的形式是利用专门措施完善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另一类则是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制度,就二者的适用问题,笔者在下文进行探究。

专门保护方式之一:利用专门措施完善现有知识产权制度

对于传统医药而言,专利保护较为关键,且限于文章篇幅,本文主要就引入三项专门措施来完善现有专利制度进行分析。

文献化管理。文献化管理是指将传统医药编制成数据库,以此作为传统医药为土著和传统社区居民所有的证据。将此措施应用于专利制度中,使相关传统医药知识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方便专利审查,从而能有效阻却利用该知识研制的药物达成新颖性与创造性条件。此做法的现有典范是印度被称为“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的传统知识数据库。

然而,此措施有其局限性。首先,因语言多样性的存在,传统医药知识往往通过传统或民族语言进行口头表述,对其用科学统一的语言进行准确描述以实现文献编制存在实践性难度。其次,有观点质疑,文件化会导致传统医药知识的盗用、侵占情形愈发严重。支撑该质疑观点的理由具体说来包括两个:

第一,若文献编制未获得传统社区居民的事先知情同意,此项工作本身即可被视为侵占的一种③。

第二,文献化会令编制于开放数据库中的传统医药知识直接地为公众所知悉,这同时意味着,它反而给盗用行为提供了便利。

另外,建立数据库本身或许实质上即是对传统医药所有人权利的一种剥夺。原因在于,真正对数据库内容享有权利的是建立相关数据库或是为建立数据库作出实质性投资的主体,这无论在通过著作权保护汇编作品的国家(如我国),还是在设有专门数据库权利的法律体系中(如欧盟)皆是如此④。最后,甚至还存在建立数据库对专利审查究竟是否可发挥作用的质疑。质疑者认为,同一内涵的表达与描述往往可以不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专利审查员可能会误认为事实上与某一传统医药知识相关的专利说明书的表述与该传统医药无关,进而确认其新颖性⑤。通过上述内容的阐述,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即便文献化管理这一措施被大量建议引入我国的传统医药保护机制中,其有效性与合理性依旧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来源披露及事先知情同意原则。该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需要详尽地公开与其专利申请相关的传统医药知识来源地信息,同时,他还需获得该传统医药所有国的相关机构的许可文件。毫无疑问,引入该原则对于加强传统医药所有者的控制权将是直接有效的。

然而,引入这项措施亦存在现实阻碍。多数文献中建议,应将其作为一项专利申请时对申请人的强制性要求,但本文赞同该建议的合理性有待分析的观点,理由在于:

目前将其作为专利申请者的义务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规定是不相一致的⑥。

首先,根据TRIPs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目前获得专利的实质性条件只有三项,即“具有新颖性、涉及发明性的步骤,并可进行工业应用”,当中并无与“来源披露及实现知情同意原则”相关的实质性要求。

其次,TRIPs第二十九条指出发明所被要求的公开程度是能“使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该项发明”,因此,该措施中的来源地公开要求对于实现该目的显然不是必要的。尽管WTO成员国可以增加相关程序要求以作为获得专利的条件,但根据TRIPs第六十二条的内容,这些程序也应当和TRIPs保持一致。所以,若要将此措施作为获得专利的强制性条件,TRIPs就意味着需要修改,然后显然这种修改在短时期内是无法实现的。

惠益共享。该措施指传统医药的商业性开发利用者需要提供给传统医药原所有者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通过在专利制度中增加该项要求,原所有者为传统医药形成与发展所做的贡献自然得到了认可与补偿。

然而,引入该举措前,一些问题尚待解决。首先还是因一部分传统医药所有权不明确而导致惠益分享主体不明的问题。有建议认为,习惯法在继承方面的实践在此处可以发挥作用。然而本文认为,利用习惯法的局限性依旧无法完全避免。举个例子来说,某些习惯法做法可能给妇女带来不公,因为在一些土著与传统社区中,妇女由于其传统地位低下的缘故,至今仍无法拥有所有权,若依此为基础,她们也就无法分享到惠益⑦。

除此问题外,若将提供一份惠益分享契约作为专利申请人提交申请时的一项义务,依然会同引入来源披露及事先知情同意原则一样造成与TRIPs内容的冲突,因此惠益分享与专利制度的具体融合方式需要我们更多思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利用专门措施使专利制度在传统医药保护方面有所完善是可行且有益的,然而每一措施的局限性及其引入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都是实实在在存在并不容忽视的。事实上,即便通过引入上述措施,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传统医药保护的一些固有障碍依然无法消除。因此,关于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保护制度的问题值得探讨。

专门保护方式之二:建立独立的专门保护制度

此部分中,笔者将通过介绍泰国现有的传统泰药专门保护制度以及另一种补偿性责任机制来分析采用该方式的利弊与可行性。

制度模式介绍。泰国模式:划分传统医药配方以区分管理。泰国传统医药智力法案的颁布为传统泰药的保护在该国建立了专门制度。该制度中,传统泰药处方被划分为三大类进行区分管理。

第一类为对人类健康至关重要的配方,即“国家处方”,为国家所有,对其进行商业化利用需政府批准。第二类“私人处方”为登记过的所有者所专有,其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终身加死亡后五十年内)对该处方排他性地所有。第三类“普通处方”指那些已被广为知晓的配方,可以被任何人所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中制度体系下,任何一类处方对传统治疗者的个人使用都是不加限制的。这种在保护传统医药的同时不会给传统治疗者带来个人使用阻碍的做法对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十分有益,值得我国借鉴。

此种分类保护模式一个很显而易见的优点在于其利于平衡国家、私人及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借鉴此种旨在实现利益平衡的管理模式,我国可以将此利益平衡的特点其同上文分析过的文献化管理措施相结合,分别建立传统医药的公开数据库和秘密数据库,进而根据不同传统医药的不同公开程度、外界知晓程度,将其分别编入不同数据库中,以平衡私益和公益。然而,在不同配方之间实现准确划分本身就是项繁杂的工作,这是我们在实现这种设想中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此外,针对第二类“私人处方”的排他性所有权,争议也相对较多。有质疑者指出,对处于土著社会或是传统社区的传统医药所有者而言,即便拥有此种排他性权利,他们也会因受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所限而难以有效地掌控、行使其权利⑧,所以很难保证这种排他性所有权对他们来说最终不会流于形式名存实亡。除该质疑外,笔者认为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排他性所有权的存在对第三方接触、利用某一传统医药形成了阻碍,这事实上会给传统医药的进一步存续与创新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一限制接触的措施对于社会整体资源的充分利用是不利的。

补偿性责任机制。考虑到有不少传统医药事实上已进入公有领域,被广泛知晓与大量使用,原所有者已很难或是已不可能对其进行控制,再考虑到上文泰国模式中排他性所有权的几种局限,赋予传统医药所有者一种补偿性责任权利,使他们获得商业性利用主体给予的补偿性报酬,似乎能带给其更为切实的利益。有建议认为,这种补偿性责任权利可以被称作“传统知识产权权利”,传统医药所有者是该权利的一类权利人。为了获得补偿性支付,每一位权利人都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当然他人可对该登记提出异议⑨。

此机制因其减少了第三人接触传统医药的障碍,将有助于增加对传统医药的商业性投资,从而也将促进其发展创新。事实上,这种补偿性责任机制完全可以作为利用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或是采取其他任何专门性保护方式来保护传统医药的一种兜底性补充机制,当其他机制局限性显露时,此制度可给予传统医药所有者更充分的保障。不过,要建立此制度,权利人的登记工作必定是一项耗时耗力的挑战,这种成本的付出也是我们所无法忽视的。

在分别介绍及分析了上述两种制度的利弊之后,笔者认为在得出是否应建立一个独立制度的最终结论前,还需要从一些更宏观、普遍的角度对该措施进行利弊评析。

独立的专门制度的普遍性利弊分析。优点。首先,最显著的优点自然是能为传统医药提供更富针对性且全面的保护。现有的各项知识产权制度所能提供的保护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空隙,即便利用相关专门措施对其加以完善,传统医药因其区别于现代知识产权权利的特征依然无法完全被覆盖进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中。独立的专门制度,如同泰国的传统泰药保护实践那般,将直接针对我国传统医药保护而建立,自然解决了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局限性的问题。

其次,从人权保护的角度来说,一个专门保护的制度对于保障传统医药所有者的尊严是有利的。这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承认土著居民对其所拥有的传统知识的权利是相一致的。传统社区居民,作为传统医药的原所有者,世代在其日常劳作、生活中不断发现、发明、发展了我们今日所见所享的传统医药,为传统医药的产生、存续与完善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以一个专门的制度去保护他们的这份“成果”,承认并保障他们作为传统医药所有人该有的地位与权利,自然是对他们的尊严最大的肯定与尊重。

缺陷。第一,是专门保护制度域外效力有限的问题。目前为止,基于全世界不同国家、地区传统知识的多样性,考虑到各自不同的国情或是社会发展状况,已在实施的外国专门保护制度效力都仅限于其本国或者本法域范围内。这意味着,一个专门制度往往只是其所在地区的独特保护方式,而无特定法域以外的效力。这种各国各地区专门保护制度多样化的局面似乎将令全球传统医药的保护局面愈发的“支离破碎”,不利于形成为各国所普遍认可的更为统一的保护机制。因此,若我国建立了专门保护制度,目前来说,其域外的效力也将是极为有限的。而与此同时,摆在我们眼前的现实是,我国的传统医药面临的盗用、侵占等冲击大量地来自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这种冲击与权利的侵害是没有国界限制的。与我国传统医药相关的产品频频在他国领域内被授予知识产权权利,这种现实的矛盾是我们无法忽视的。所以,在一个传统知识的国际性保护框架、体系明朗以前,建立国内的专门制度似乎不是一个最佳选择。

第二,另一个无法忽视的现实问题是建设成本过高。诸多成本中,最高的付出成本当然是时间成本,包括了起草新规定的时间,建立新的机构来负责执行的时间以及普及这些新规定的时间等。在所有这些时间终究过去前,在上述这些将花费大量时间去达成的目标最终实现以前,这个较为漫长的“空档期”,我国的传统医药保护力度应如何得以保障是我们不得不提前考虑及计划的现实问题。此外,金钱成本当然也不容小觑。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是:即便建立了一个独立的专门保护制度,改变、完善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需要就不复存在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具体说来,独立的专门制度得以运行的同时,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会失效,针对与传统医药相关的客体就有两个平行的规制体系了。设想一下,某传统医药因专门制度而受到保护的同时,却依然可被他人在未获许可利用的基础上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且其原所有人无法得到任何承认与补偿,这两种情形并存的局面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调整、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最终使各法律体系之间实现协调统一是必须的。

结论

一个独立的专门保护制度对于实现我国传统医药的更直接且全面保护是有必要的,然而它绝非是完美的解决方法,尤其在国际层面一致认可的框架尚处于商议阶段时,国内的专门制度可能会因最终缺乏国际认可而使其有效性打折。加上时间、金钱成本等我们无法忽视的现实因素,当前在我国国内建立这样一个制度或许不是最好的选择。

在国际性的相关文件或体系框架最终呈现以前,借鉴、利用一些专门性的措施来完善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依然是相对稳妥有效的增强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毕竟有一点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国际上一致性已相对较强。更何况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在此方面的缺陷是客观存在而无法回避的,这种完善本身就是有必要的。不过这些专门性措施的具体引入方式需要仔细定夺以尽可能减少其局限性。

(作者单位:爱丁堡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Zhang X.R.: "Traditional medicine: its importance and protection", Sophia T. & Promila K.,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2004, pp.23~26.

②Singhal 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Practice, 2008, 3(11), pp.732~738.

③WIPO. Background Brief No.9: Documenta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④Waelde, C., Laurie, G., Brown, A., Kheria, S. & Cornwell, J.: Contempora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poli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p.210.

⑤Dutfield, G.: Intellectual property, biogenetic resources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 Routledge, 2010, p.115.

⑥Curci, J.: The protection of biodiversity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 in international la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113.

⑦Forsyth, M.: "How Can Traditional Knowledge Best Be Regulated: Comparing a Proprietary Rights Approach with a Regulatory Toolbox Approach", the contemporary pacific, 2013, 25(1), pp.1~31.

⑧Kapczynski, G. K. A.: Access to knowledge in the a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 York: Zone Books, 2010, p248.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原生态;图书文献;保护;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55

[中图分类号]G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1

1 图书文献“原生态”损毁的原因分析

当前,人类在发展中,已经给予生态环境保护高度的重视,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为此,人类明白,如果要不断的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必不可少的。伴随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由于受到了市场以及全球化的冲击,文化遗产已经遭到了一定的破坏,也有一些文化遗产甚至面临着灭绝的危险。为此,人们在不断的创造新文化产品的过程中,需要借助工业文明发展所留下的传统文化遗产。

在社会发展中,图书馆等一些社会机构在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中占据重要位置,在保护文化“原生态”的背景之下,图书馆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实际上,图书文献“原生态”正在社会不断发展中遭受这一定的损坏,尤其那些具备有历史价值的文献和手稿等,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坏,这给文化保护工作的实施,设置了一定的障碍。

导致图书文献“原生态”损坏的重要原因有很多,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人类在发展中,人们在思想方面没有给予图书文献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当前,对图书文献实施保护,主要采用的是临时作战以及阶段性工程施工等办法进行保护,但是,在保护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所投入的精力以及资金都存在着极大的不足,在后续保存管理方面也没有做好相应的工作,导致有很多图书文献严重缺少专门维护工作,这加快了图书文献老化以及损坏的程度,甚至有的时候,导致图书文献出现无法恢复的严重损坏局面。

其次,在保护相关文献方面,由于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并且,保护措施的实施不够到位,保护条件也比较差,缺少具有较强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导致很多图书文献被严重的损坏。

最后,由于传统工作方式的使用,在采编环节中,并没有对图书文献实施相应的干预性保护措施,例如,加固封面以及书轴等,导致图书文献进入到了被损坏的状态。

2 图书文献“原生态”保护的基本对策分析

如今,图书文献“原生态”损坏,给我国文化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为此,保护图书文献“原生态”已经成为传承和创新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采取相应的图书文献“原生态”保护的一些基本对策,确保能够使图书文献“原生态”保护实施更加有效。根据当前所拥有的技术设备以及一些条件,对图书文献“原生态”保护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法,即:

2.1 采取预防性的保护措施

通常,预防性保护措施也被称之为原生性的保护,它主要是将存放的环境控制以及改良,并在改良后,设置一定的防灾安全系统,并且,还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照明设施有效的改良,确保能够起到保护图书文献“原生态”的作用。

2.2 采用再生性的保护措施

应用再生性的保护措施,主要是通过缩微复制以及扫描复制等处理方式,将原有的濒于损毁的图书文献进行一定的保护与管理,使其逐渐恢复原来面貌。

2.3 应用抢救性的保护措施

在保护图书文献的时候,应用抢救性的保护措施,对破损的图书文献进行一定的修复,减少图书文献出现干燥等现象,应用脆化图书文献等方面的加固措施,确保能够有效的实现图书文献的整新工作。

2.4 采用干预性保护措施

采用干预性的保护措施,就是在采编书籍的过程中,将图书文献加装硬封,防止出现由于长期使用,导致封面以及内页受到污染现象的出现。一般情况下,这种保护方法通常都会被一些国外的图书馆使用,在国内的图书馆中很少被使用,更加很少应用在图书的保护方面。

在上述保护图书文献的措施当中,根据这些措施实施的不同情况,能够取得不同的效果。

首先,在预防性保护措施方面。主要针对图书文献藏用的环境,对其进行优化。不管图书文献在哪一书库中存放,都要优化图书文献的环境,确保能够将其保存在健康的状态之下。为此,要改善图书环境,就需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这中保护对与藏书而言是非常有效的。例如,在对藏书环境都能够方面做出优化措施的时候,最为基本的要求就是将防光工作做好,将书库的温度以及湿度调节好,这样一来,就能够有效的防止书库受到外界空气的污染,并防止图书被一些有害的生物所侵蚀。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图书管理者实施一定的文献保护培训工作,提升他们的保护意识,确保广大读者以及管理者能够将保护文献的工作做好。

其次,在再生性保护措施方面。在实施再生性保护措施的时候,需要将数字化充分的利用起来,做到保护图书文献的真正目的。通常,数字化传递,并不需要将图书文献的原本提供出来,这就减少了广大读者对原图书文献造成破坏的现象的出现。在应用再生性保护措施进行保护的时候,应该全面考虑影响因素,图书文献具备一定的特性,如果他们被放置在不恰当的环境当中,必然会给图书文献的使用寿命带来消极的影响。但是,如果图书文献被放置在特定的、合适的环境当中,其使用寿命会被一定程度延长,从而起到保护图书文献的真正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6篇

在“保护多元文化中的世界音乐”中,值得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政府借鉴和学习。总的来说,日本采取的是一种先封闭然后逐渐开放的措施。在明治维新之后,日本迅速成为最具西方化特征的亚洲国家。但是,日本民众和政府很快就发觉到了保护民族传统音乐的重要性,并迅速退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和法律法规,以尽可能的提高民族传统音乐的生命力。政府采取行政化的命令对于传统音乐及从事传统音乐的艺人实施了保护措施,将其和西方音乐完全隔离开来,成为两个互不相关的独立个体。后来,等到日本国内的传统音乐和西方音乐都逐渐发展成熟之后,又开始逐渐放宽对这两个体系之间的限制,并制定了相关政策允许二者进行结合,而从其效果来看,这种模式的确是非常简单而有效的。

二、我国保护民族传统音乐的措施和教训

自进入20世纪以来,我国传统音乐就受到了不小的冲击,部分音乐甚至在短时间内就消失了。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才开始着手进行一些列的保护措施,而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中西结合,但是当时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不仅未能起到对传统音乐的保护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其消亡。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就是在未明白传统音乐的概念之下就贸然行事了,许多“新音乐”反而被误认为是“传统”,那些流传了千百年的真正的传统音乐却被日渐遗忘和抛弃,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刘天华的二胡和琵琶音乐,事实上这些是属于在西洋理论上而进行的带有典型民族风格的音乐,应当是“新音乐”范畴,然而已经被看做了传统音乐的代表。这些也都加大了各界人士对于传统音乐保护的决心。

三、新时期多元文化下的民族音乐艺术发展策略

(一)以开放性的视野来看待中国和其它国家的民族音乐和文化。信息化时代,每一种文化都难以避免的和其他文化进行相互交流、接触以及碰撞,所以民族音乐在发展中应对文化的多元格局有明确的意识。要以开放性的视野来看待上一切优秀音乐文化,以不断开阔我们音乐视野,提高我们对于音乐的理解和把握,在此基础上发展中国特色的民族音乐教育,正确看待弘扬民族文化和文化多元化之间的关系。

(二)加大对于民族音乐的抢救力度。各地的民族音乐艺术从事者,尤其是文化部门和高校,应当结合当地民族音乐文化生态的实际,自觉肩负起重建传统音乐文化生态的职责,积极吸收当地丰富而充实的文化资源,大力开展当地的民族音乐文化宣传,民族音乐教育工作,确立民族音乐文化在当地文化宣传中的重要地位。比如可以开展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音乐活动,以提高全民素质,使得群众都能够本着一种强烈的民族自信心,投入到建设代表先进性文化的民族音乐实践中。与此同时,还应当投入一定的物力、人力,加大对于当地音乐文化资源尤其是传统的民歌、说唱以及戏曲、器乐亟待抢救的民族音乐遗产保护力度,以确保民族音乐文化能够保持长久的生命力。(本文来自于《大众文艺》杂志。《大众文艺》杂志简介详见.)

(三)注重吸收国外优秀的民族音乐文化。多元化视角下不仅需要我们正确看待和世界其他文化的区别,更应当注意将其和我们传统音乐文化相结合。我们必须承认,民族音乐需要在内容与形式上进行不断创新和改革,才可能持续、长久发展。在内容上,不管是理论建设还是作品创作上都应当不断总结创新,在民族音乐形式上,也应当努力借鉴外国音乐的精华,赋予传统艺术以新的形式,从而为民族音乐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7篇

关键词:城镇化;进程;传统文化;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中国的发展经历了比较漫长的时期,这中间积累沉淀了很多优秀的传统文化遗产。我国现代的发展离不开这些优秀思想的创造,饮水思源,任何国家的现代化发展都应该建立在对本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之上。城镇现代化进程与传统文化并不矛盾,将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建设对立起来的思想观念是不正确的。因此,在城镇化大力建设发展的今天,我们需要切实保护传统文化并加以传承。

一、城镇化进程对传统文化的冲击

传统文化广义上是指中国人民在各个时期各个民族在日常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优秀的精神财富以及物质财富。传统文化狭义上是指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现、特征。传统文化是维系民族情感的重要桥梁以及精神纽带,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深层文化基因,蕴含着优秀文化审美理念和价值观念,为中华民族文明的薪火相传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大力发展,传统文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精神文化的消亡速度越来越快,笔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后发现造成这种状况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人们对保护传统文化的意识不高,单单依靠口头、行为传承传统文化明显是不够的;二是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合理、过度开发加快了传统文化的流失速度;三是大量具有珍贵文化、历史价值的资料以及实物等都遭到了流失以及毁坏。因此,现实国情要求我们必须结合当下的情况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以及传承。

二、城镇化进程中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以及传承措施

1、加强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人民大众既是传统文化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传统文化的保护者。政府、学校等部门机构应该在城镇化进程中加强对传统文化的宣传教育工作,呼吁全民参与到传统文化的保护中来。只有大家共同参与,共同行动,意识到传统文化在我国的意义,才能有效保护并传承传统文化。可以利用中国的传统节日诸如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节日,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活动,如“二月二龙抬头”等,这些活动的举办能激发人民群众对传统文化的热爱之情,满足他们对传统文化的需求。还可以采用将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将传统文化融入到教育体系之中,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创造有利的人文环境。城镇是区域内政治、文化和经济的中心,相比较而言拥有相对先进的条件,充分利用这些条件通过社区教育、学校教育、职业岗位教育等方式在影响力所能达到的范围之内结合城镇的其他优势向广大群众灌输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传承传统文化的紧迫性。通过将传统文化纳入教材中,让传统文化随着课堂、校园、教师等进入新一代学生的心中。学生是传统文化最主要的保护者、接收者和传承者。通过学校深入宣传教育、渗透,加深学生对传统文化的认知、了解以及喜爱。利用社区优点进行传统文化的宣传渗透,鼓励个人、民间团体和企业以个体或者集体的方式参与传统文化的保护以及传承。开展各式各样的,能够展现地方特色的传统节日来展示传统文化的魅力,让传统文化深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

2、立法保护传统文化遗产,为传统文化的保护以及传承提供法律依靠。传统文化仅仅依靠群众的意识来保护以及传承是远远不够的,现实生活中针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需要法律手段的规范。采用法律措施不仅能有效制止群众无意识中对传统文化的破坏,还能为传统文化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让传统文化保护有法可依,在日常生活的落实工作中更加容易。况且传统文化的保护不是短期行为,需要代代保护、传承下去,这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仅仅依靠应急性措施是不够的,需要切实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保障。因此,立法保护显得相当重要。立法可以说是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以及传承的最重要措施,是抢救和保护传统文化的基础和前提。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很多针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法,确实起到了良好的保护效果。但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针对传统文化的破坏行为很多,法律并不能及时规范。因此,健全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使得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传统文化才能得到更切实的保护以及传承。

3、加大财政投入,为传统文化的保护以及传承提供资金支持。传统文化的保护以及传承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传统文化诸如各种文献资料等的收集、调查、整理、展示、传承等都需要资金的支持。首先需要国家、政府进行资金投入,也鼓励个人、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传统文化保护以及传承的积极捐款。这些资金要确保都用在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中,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制定使用制度,鼓励社会民众进行监督。针对社会上一些从事传统文化传承工作的相关人员要给予资金帮助。像一些老年手工艺人,职业无法为日常生活带来足够收入,生活非常贫困,传统的手工技艺得不到传承。因此,针对这些手工艺人要进行生活补贴,在满足他们生活需求以及爱好的同时能够让他们将传统文化继续传承下去。

4、重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合理开发研究。传统文化是由物质文明遗产与精神文化遗产共同组成的,对精神文化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合理保护与传承。近几年由于旅游以及对物质文明的开发研究等,使得以古建筑物等为代表的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到了毁灭性地破坏。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不仅需要提高人民群众的保护遗产意识以及法律法规的规范,还需要在开发研究物质文明遗产的过程中聘请精通专业理论以及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力求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物质文明的完整性,避免遭到破坏。针对一些古建筑物由于自然原因诸如风化、日晒雨淋等现象而出现的墙体斑驳影响美观性以及传统建筑完整性的情况,为了保护以及传承传统文化,我们可以采用将现代建筑与传统建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修葺或者重建,使建筑物既传承了传统文化之美,又增加了现代气息,可谓一举两得。

5、重视国际交流合作,借鉴他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之法。中国的传统文化既是中国人民引以为傲的精神物质财富,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因此,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需要国际之间的交流合作。一个人的力量、方法毕竟是有限的,同样,扩大到国家之间也一样,一个国家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方法也是有限的。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合作、交流的世界,这就要求我们要学会合作交流,借鉴他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以及传承的成功经验,服务于我国的传统文化保护事业。借鉴他国成功的政策、措施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传统文化进行切实有效地保护以及传承。

结语:

城镇化进程是不可阻挡的历史发展趋势,而传统文化的遗失现状需要我们每个人都以主人公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之中来。政府可以通过立法、进行宣传教育、资金投入支持以及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等措施来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参考文献:

[1] 龙梅.论民族旅游与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效保护[J].学术论坛,2011(34)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8篇

【关键词】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检修调试

1 常规变电站继电保护二次安措的现状

常规变电站继电保护二次安措的执行,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断开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之间在二次回路上的一切联系。具体来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设备运行中带电检修消缺;另一类是设备停电检修、定期校验。

1.1 设备运行中带电检修消缺的二次安措

(1)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严禁将互感器二次侧开路,不得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短路应妥善可靠,严禁用导线缠绕;严禁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要防止二次侧开路产生高电压的危险。

(2)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要严格防止二次侧短路或接地。在取下或投入电压端子连接片及线头时,必须小心谨慎,不得触碰旁边的端子或接地部分,拆开的电压线头应做好记号并用绝缘布包好。操作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必要时,在征得值班负责人或调度员同意后,可在工作前停用相关的保护装置。接临时负载时,必须装有专用的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熔断器的熔丝熔断电流必须与电压互感器保护熔丝配合。

(3)对于在消缺过程中可能误动的保护装置,必要时,在消缺前征得值班员或调度员同意后,可退出相关保护跳闸回路及其失灵启动回路。

1.2 设备停电检修中的二次安措

(1)断开与被检修设备联系的电流回路和电压回路。

(2)断开被检修设备电流互感器至母线保护之间的电流回路。

(3)断开被检修设备与运行断路器之间的跳闸回路,如主变后备保护跳母联、分段、旁路断路器的跳闸回路。

(4)断开被检修设备启动失灵保护跳闸回路,包括启动远跳对侧断路器的相关回路。

(5)断开被检修设备启动中央信号、故障录波回路。

2 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二次安措的实施

智能变电站用光缆取代了常规变电站的电缆接线方式,各设备由传统的点对点模拟节点信号传输方式变为由 GOOSE、SMV(SV)、MMS 网络组成的虚拟报文传输方式。这一转变带来了二次回路构成的重大改变,与之相对应的二次回路安全措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智能变电站二次设备的特征实施相关措施,才能保证在二次系统上工作的安全。

智能变电站中检修设备与其他运行设备的联系主要依靠光纤和网络,在不破坏网络结构的前提下,物理上就不能完全将检修设备和运行设备隔离。要实现有效的隔离,只有通过对装置进行各种设置,改变信息发送方和接收方的状态,才能避免误跳运行回路等情况的发生。

2.1 单间隔设备不停电装置检修

单间隔设备不停电装置检修是指,一次设备不停电,需要处理的装置为本间隔单套保护的某一台装置。下面以 220 kV 双母线接线的线路间隔为例,说明智能站不停电装置检修时继电保护二次安措的实施。图1为 220kV 双母线接线的线路保护构成示意。

2.1.1 合并单元消缺

智能变电站保护所需电流、电压数据取自合并单元 (配置独立的三相 ECVT 的间隔可不配置合并单元)。A 套合并单元的故障导致电流、电压数据异常时,将影响到该间隔第 A 套线路保护、第 A套母线保护,通常也会影响到该间隔遥测回路;B套合并单元故障将影响到该间隔第 B 套线路保护、第 B 套母线保护。因此检修合并单元时,凡使用其采样数据的装置必须全部退出运行。其二次安措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入需检修合并单元“投检修态”压板;

(2)退出对应线路保护“跳闸出口 GOOSE 发送软压板”“、重合闸出口GOOSE发送软压板”和“启动失灵 GOOSE 发送软压板”;

(3)退出对应线路断路器失灵保护“启动失灵GOOSE 发送软压板”、“跳闸出口一 GOOSE 发送软压板”、“跳闸出口二 GOOSE 发送软压板”;

(4)退出对应母线保护的所有间隔“跳闸出口GOOSE 发送软压板”;

(5)必要时,退出对应智能终端“出口跳闸”、“重合闸”硬压板。如果电流、电压采用传统互感器接入合并单元采样的形式,则同时需采取防止电流二次回路开路、电压二次回路短路的措施。

2.1.2 线路保护装置消缺

线路保护装置消缺的二次安措则相对简单,主要包括以下 3 点:

(1)投入线路保护“投检修态”压板,保证线路保护的报文不出口,不对母线保护装置造成影响;

(2)退出线路保护“跳闸出口 GOOSE 发送软压板”、“重合闸出口 GOOSE 发送软压板”和“启动失灵 GOOSE 发送软压板”;

(3)退出对应母线保护“××× GOOSE 接收软压板”。

由于整个二次安措只有逻辑断开点,而缺少硬件断开点,因此在完成对线路保护的处理后,如果需要做试验,则需要将线路保护的采样光纤接口拔出,使用数字式测试设备直接对装置注入采样数据,保护装置的反馈 GOOSE 信号可以从相应的GOOSE 测试接口获得。

2.1.3 智能终端消缺

智能终端作为一、二次设备的接口,除具备传统操作箱的功能外 (不具备断路器防跳功能),还包括了整个间隔内所有隔离开关的遥控、遥测、遥信功能。因此,智能终端消缺的二次安措同样相对困难。具体安措为:

(1)投入智能终端“投检修态”压板;

(2)断开智能终端“出口跳闸”、“重合闸”硬压板;

(3)考虑到间隔内隔离开关位置可能发生改变,应根据现场情况考虑停用对应保护,并将对应母线保护该间隔刀闸位置按实际状态强制。

2.2 单间隔设备停电装置检修

单间隔设备停电装置检修主要针对线路保护定检或线路保护消缺必须停用一次设备的情况,其二次安措相对于带电消缺相对简单,同样以220 kV 双母线接线的线路间隔为例进行说明,具体安措为:

(1)投入本间隔合并单元“投检修态”压板;

(2)退出 2 套母线保护“×××间隔投入软压板”,保证母线保护装置不处理本间隔合并单元的采样数据;

(3)投入本间隔线路保护“投检修态”压板,投入本间隔智能操作箱“投检修态”压板,保证本间隔的 GOOSE 报文不对运行的母线保护造成影响。

2.3 多间隔设备不停电装置检修

以 220 kV 双母线接线的母线保护为例,具体安措有以下 2 点。

(1)常规 220 kV 母线微机保护不停电定检校验时,二次安全措施的执行步骤为:首先断开母线保护所有间隔出口跳闸压板、母差保护动作启动主变失灵跳三侧压板;然后将母线保护所有电流回路短接,拆除电压二次回路。常规 220 kV 母线微机保护校验整组传动试验时,采用测量“跳闸脉冲”的方法验证回路的完整性。

(2)智能变电站母线保护二次安措仅靠投入保护装置“投检修态”压板、退出保护出口跳所有间隔“××× GOOSE 发送软压板”,显然不够完善,对于电流、电压二次回路只能依靠拔光纤的方法实施。智能变电站母线保护可通过抓取 GOOSE 报文的形式验证保护的动作行为正确性。为了通过网络报文分析仪获取母线保护动作 GOOSE 报文,需投入所有间隔“××× GOOSE 发送软压板”。由于缺少硬件上的隔离措施,采用这种方法将带来一定的风险。考虑到母线保护的重要性,通常是拔下保护直跳光纤,将其接入数字报文分析仪,从而进行保护动作行为分析。

3 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二次安措标准化建议

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二次安全措施与常规变电站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结合生产现场实际工作,对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二次安全措施标准化提出合理化建议,将其归纳为保证二次回路安全工作的“三道防线”。

(1)投入被检修设备“投检修态”压板。“投检修态”压板的作用是将装置发送的报文中的“test”位置“1”,目的是将本装置正处于检修中的信息传递给其他设备。收到这个信息的其他装置虽然仍然和它有信息交换,但是不再互相操作;如果同时有多个装置在检修状态中,它们之间是可以互相操作的。“投检修态”压板构成整个二次安措的最底层防线。目前,有的保护厂家在装置面板上缺少对该压板状态的明显信号提示,只将该压板状态反映在保护装置开入位置变位中,这给保护人员实时把握该压板实际投入状态带来了困难。如果由于“投检修态”压板接触不良或压板连接二次引线松动,造成压板工作位置与实际不对应,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建议继电保护厂家在新装置设计中能在保护面板醒目位置给出该压板实际投入与否的状态信号提示。

(2)“保护出口 GOOSE 发送软压板”、“失灵启动 GOOSE 发送软压板”、“间隔投退软压板”GOOSE 接收软压板”的投退。软压板的投退给出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之间的逻辑断开点。

(3)拔除光纤形成硬隔离措施。常规微机保护在设备不停电检修时,对整组传动试验可采用测“跳闸脉冲”的方法实现对回路完整性的检验。

4 结束语

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二次安措的实施是智能变电站运行维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目前,智能变电站技术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不同厂家保护装置的差异给现场保护人员执行二次安措带来了困难。传统的作业方式正面临着巨大的转变,有必要在设计、制造、施工、运行各阶段达成共识,形成统一、标准的二次安全措施作业规范,这对于保证智能变电站安全稳定运行,推进智能变电站技术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高翔.数字化变电站应用技术[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

[2]贾巍,曹津平,李伟.数字化变电站中过程层的技术研究 [J].电力自动化设备,2008(10).

[3]胡春潮,蔡泽祥,竹之涵.提高数字化变电站关键报文传输可靠性方法研究 [J].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2011(9).

作者简介:

李伟(1980―),男,硕士,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电力系统自动化。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9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模式的介绍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目前我国提倡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中越发体现其独有的价值和地位。与之相适应的是,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也在不断完善,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也在逐渐丰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概况

追本溯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可以说是和共和国同步。早在新中国筹建之初,就已经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在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体现了我国对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最初理念。具体表现在该纲领的民族政策中: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学、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学、风俗习惯等的保护就体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形态的保护。这可以视为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始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相关立法工作重新步入正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最有进步意义的是1997年国务院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在该条例中规定: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本地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而且对于泄露技术秘密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本条例的进步之处是把非物质遗产中的手工艺作为保护的对象,明确了各级政府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责任,并为传统工艺美术设置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2004年我国正式加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公约》,自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开始了国际化的历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2005 年3 月26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权威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作为《意见》的附件同时印发。在同年的12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决定自 2006 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

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范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使用与管理办法。200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商务部、文化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各地在开展老字号普查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老字号的传统手工技艺、资料和实物的收集与整理工作。而本通知当选“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十件大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推动下不断向前迈进。

与此同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也逐步建立。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广东等省区均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全面展开。

在急切期盼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工作的专门立法,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法律责任,丰富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简单的回顾,我们看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包括了宪法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逐步形成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各项行政规范为具体措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但这些立法中大多是关于政府如何履行保护职能,很少涉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属性的规定,透露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浓厚的行政色彩。国家动用公共资源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模式, 被称为公法保护模式。而这种公法保护在我国主要体现为政府运用公共资源,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干预性传承,因此把我国的保护模式称之为“行政保护模式”是适合的。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10篇

技术措施受保护须满足一些条件:

第一,它必须是有效的技术措施。在有效的判断上,它可划分为两个标准,一是技术措施控制版权作品的有效性,即对作品的使用、接触需要“版权人许可”,或者“授权”。二是技术措施本身的有效性,它是指版权人用以控制作品的技术措施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当然,这种技术可行性是指在正常运行的过程中能充分有效即可。因为任何一项技术措施不可能是完美的,黑客能够破译的技术措施并不能说明技术措施本身的无效。

第二,它是版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所谓版权人,是指作者和版权持有人,版权持有人包括出版者、广播组织、版权继承人、作者的雇主等。笔者认为,只有合法权利人对其采取的技术措施才受版权法保护,对侵犯他人版权的作品加以控制的技术措施不应受版权保护。当然,对于这一点,其举证责任可由规避技术措施者来承担,以平衡双方利益。

第三,它是一种设备、产品或方法、组件。即是用以控制版权作品的任何技术、产品、设备及其部件或部分。

根据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技术措施可以分为两类: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作品使用的技术措施。侵犯版权人的技术措施也主要体现为两类:规避访问控制技术措施和规避作品使用控制技术措施。这些规避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版权人许可,对加密的作品进行解密,或对技术措施进行躲避、绕过、移动、关闭或妨碍。”在侵权的构成要件上,“附属的侵权行为”还须考虑其主观因素,即其设计或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规避受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商业目的”性质的拥有该类装置以及进口、发行、销售、出租或广告行为也具有侵权之主观要件。当然,如同所有权利一样,技术措施保护也存在权利的限制和例外。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原则性地规定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此外,计算机程序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计算机软件方面的保护。对于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和例外”除在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外,还将新的例外通过行政法规予以规范。这是我国技术措施保护在形式上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其次,在我国技术措施保护是以侵权行为为中心的。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帮助侵权(共同侵权)”的规定,故在某种程度上,含有规避用途的设备、产品或方法的设计、生产、制造和使用行为并不在禁止之列。第三,在侵权的构成要件上,我国要求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技术措施。“故意”按照一般法理,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版权人采取了技术措施而予以有意避开或破坏。

技术措施保护的法律属性

版权法在当代最出人意料的发展是在保护范围里出现了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它给版权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突,怎样解决冲突,首先就必须对纳入了版权法体系的技术措施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它实质上是一种网上作品的有偿使用制度。技术措施是版权人的一种经济权利,也是作品传播者的经济权利,即是一种邻接权。

首先,技术措施是一种经济权利,它是网上作品的有偿使用制度。随着网络这一第四媒体的发展,网络版权的利用也越来越普遍。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上网就会产生全面自动传播的结果,其原因是网页的后台软件具有类似传统版权法中传播组织的地位。因此,作品上网在带给全社会信息传播便捷的同时,它也不可避免地对版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传统版权法面对网络时代浩如烟海的信息被大量使用、复制、传播而呈现无能为力的状态,“新酒已无旧瓶”可装,权利人开始采取一些技术措施等自救系统来与盗版作斗争,并且运用其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推动了技术措施的版权立法进程。版权法出现了新型权利处理机制,它们主要体现在:设置收费装置,对作品的具体利用进行收费;集体管理机制得以强化;作品的电子交易将会广泛运用。技术措施,不管是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还是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从本质上看它创设出一种有偿使用作品的新机制,它往往体现“每次使用收费”的目的。即如果用户需要使用作品,往往需要在付费后才能获得访问口令和用户密码。

从版权法的发展历史来看,版权的使用制度一直随着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各国版权保护总会在不同程度上予以反映。计算机技术、数字化技术的发明和推广为版权法的发展拓展了新的领域,数字化权、向公众传播权、出租权、公共借阅权等逐步纳入了新的法律体系。可见,技术措施作为版权人对其作品利用进行控制的一种措施,明显是具有经济权利内容的。

在版权法经济权利扩张的历史过程中,所有涉及作品利用的新技术案例初看起来似乎表明,当版权人试图去控制一种新技术的传播方式时,技术往往战胜版权。当人们对此进行细致的分析时,事实上该种观点仅仅在于某些版权人试图阻碍技术进步的情形。如果版权人试图对作品利用方式的新技术进行控制,阻碍社会各种通过新技术获取作品时,版权人往往难以如愿。当然,版权人并不意味着没有补偿。法律常常给版权人以报酬以允许新技术的继续利用。因此,在这种意义上,版权人的经济权利也在新的领域扩张了。在另外一类情形中,当版权人不是试图阻碍技术进步,而是在于积极利用新的传播方式时,他们往往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因为这意味着与版权人作品的传统利用方式相竞争。例如音乐作品的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在数字环境下产生的技术措施,体现了版权人试图积极利用新的传播媒介之愿望,因而它有助于鼓励智力创造,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繁荣。鼓励创作,在版权法体系中表现为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尤其是经济权利,它为作品创作提供了“助燃剂”。

其次,技术措施主要体现作品的经济权利,它是一种邻接权。尽管网络是否为一种新的媒介存在争论,但作为一种新的作品传播方式是毋庸置疑的。它为作者提供了新的传播手段,产生了复杂的网状传播,甚至有人称之为“万人出版时代”。但笔者认为,传播主体多元化并不能说明终极传播组织失去垄断,邻接权并没有溶入版权中,技术措施体现的是一种邻接权。技术措施进入版权体系是在传统传播组织(邻接权人)即出版权业界的推动下产生的。终极传播者的地位并没有因为网络的出现而从根本上动摇,而是凭借专业传播者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大举向网络进军。其所具有的强大的社会地位不断推动版权法的立法。结果是以邻接权为主题的权利不断强化。技术措施进入版权法体系,正是版权业界在立法中具有较大的发言权的结果。有反对者在评论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时说:“计算机和软件产业集团在劝说国会创建反技术规避新的限制和例外时能使该法对其产业减少损害等方面是非常不成功的”,“他们的声音被出版界淹没了”。版权界之所以推进技术措施立法,是因为它体现了他们的重要利益。当然,我们承认,在网络上有些作者创设网站向公众传播作品,获取报酬,作品的作者就是作品的传播者。技术措施本身是不受版权保护的(当它是一个计算机程序时是另外一回事),它须有效控制作品时才符合法律所保护的要求。而技术措施常是传播组织控制作品传播的一种方式。作者通过网络传输权、数字化权等能够保护新技术条件下的利用方式给自己带来利益。当然,作者也可以自己充当传播者的角色,但这不否定技术措施是一种传播组织者的经济权利这一性质。

技术措施保护的经济分析

技术措施保护的合理性不仅可以通过伦理价值的分析得以论证,也可以通过经济分析得以论证。从经济学来看,知识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矫正其外部经济性,使知识生产具有效率的方法是产权界定,以及提供给创作者以独占垄断权。传统版权法的制度供给在新技术条件下明显不足。因而产生了新的制度需求。

第一,知识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版权法的发展趋势是公共产品的强化。

公共产品的特征有二:一是其消费者是非竞争者的,一个人对一件公共物品的消费(或享受)并不会减少其他人对该种物品的消费;二是它为非排他性的,要排除任何人享受一件公共物品的利益要花费非常大的成本。当然,纯公共物品是比较少的。在这一场合,私人市场提供的公共产品数量可能小于最优值,即产生不足问题。因此,为了校正信息(知识)供应的不足问题,政府应自己生产和传播信息,对私人生产信息予以补贴或赋予信息以特权的垄断。其显著的经济特征在于这种特权都是垄断权。版权法的任务是给作者、作曲家和艺术家以垄断报酬。

传统版权法的基础是有限的复制技术,但在新技术下出现了保护成本问题。网络和数字技术的诞生,给人们获取作品带来了方面快捷的好处,同时也给版权人按照传统版权法保护权利以巨大挑战。面对浩如烟海的网上作品去制止侵权和防止侵权给其投资收益带来的影响越来越困难。在商业化过程中,权利人通过自己系统的发行网络实现私人收益越来越困难。版权人在新技术条件下利用技术保护其利益的“自助”系统便产生了,但技术措施也可能被破解或绕开,因此它产生了法律保护的需求,并通过版权界的立法动议而予以反映。

第二,作为知识产品的一个部分,版权产品(作品)在新技术条件下产生的外部经济性相应越来越难以用传统版权法的方式予以矫正。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系统 雷害 产生原因 防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2(a)-0021-01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计算机信息系统成为了生产及其他领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更有效地管理气象信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气象台也引入了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了更快、更准确、更有效的天气信息,为生产、经济服务。但是,由于计算机电力输送线路以及通信网线都在户外,容易受到雷电的袭击。而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旦被破坏,就会对气象信息分析造成严重的影响,从而影响天气信息的正常传送。因此,分析计算机信息系统雷害产生的原因,并探讨相关的雷害防护措施,对气象台的信息管理以及正常传输很重要。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雷害产生的原因

雷电危害的形式多样。雷害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即直击雷、雷电波侵入以及雷电电涌。直击雷,就是人、动植物以及建筑物的构架直接被雷电打击,从而出现机械效应、热效应、电效应等反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建筑物损坏。由于防护直击雷是外部防雷的范围,在人类的防雷历史上,人们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一般的建筑物都会设有基础接地体、防雷引下线以及屋面防雷网格等传统防雷系统,以把大量的雷电电流都引导到地下,大大减轻了雷电对建筑物的损害。本气象台当然也不例外。其次,雷电波侵入。其是指雷电在对地放电的时候或者雷电正在雷云之间时,在雷电附近的户外传输信号线、设备间的连接线以及埋地电力线出现了电磁感应现象,从而进入气象局中的计算机相关设备,从而使终端的电子设备或者是串联在线路中间的计算机设备受到破坏。雷电波侵入比直接雷的势力弱,但是发生几率却远远高于直击雷。第三,雷电电涌。雷电电涌是指雷电在刚发生的时候,电源与信号线路中的感应电流出现电涌而导致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与设备信号的来源途径多,系统受到雷电波侵入的概率高有密切的联系。电涌电压既可以通过电源线侵入计算机设备,也可以从信号线侵入设备,电磁干扰、静电干扰、雷电感应以及无线电干扰等都是电涌电压侵入信号线的途径。更重要的是,电子设备的内部结构复杂,具有高度集成化的特点,所以电子设备的耐过电流以及耐压能力就不可避免地降低了。因此,电子设备对雷电浪涌的承受能力是很低的。再次,金属物体对信号也有一定的干扰影响,计算机上正在传输的数据也会因此而出现误码,对传输速率以及传输准确性都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微电子的应用是近几年来才兴起的,因此关于雷电电涌的预防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2 计算机信息系统雷害防护措施

根据上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雷害产生原因的分析可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雷害防护措施可以分为外部防护和内部防护两种。

(1)外部防护。

雷害的外部防护主要是防止直击雷损害,从而设置避雷针、屏蔽网,采取分流、接地、均衡电位等措施对安装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筑物进行保护。在建筑物的顶层装设避雷针或避雷带,可以吸引雷电,让雷电打在避雷针上,把雷电产生的电流直接导向地面,防止对建筑物的损害。其次,电流在通向地面的过程中,还是会对电子设备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在此过程中也要尽量把这部分的雷电流分流,防止过强的电压对计算机信息设备产生损害。再次,避雷网格就是利用法拉第电力研究规律,将建筑物的钢筋和金属物体组织形成不规则法拉第笼,以形成一个屏蔽空间,全部的均压环都是用等电位来连接的,从而对计算机设备起到保护作用。最后,保持建筑物各个关键点电位均衡,防止电位差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外部防护措施在较早之前就已经被人类重视和使用,发展到现在,相应的措施已发展完善,本气象台在这方面也做得很好。

(2)内部保护。

内部防护是最近几年才研究出来的针对微电子保护的措施,是指采用隔离、屏蔽、安装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合理布线等措施,防止电源系统内部产生过电压,从而保护计算机内部信息系统。

目前,巴彦淖尔市气象台采用的雷害防护措施主要是多层保护区防护模式。把防雷系统、金属管道、钢筋混凝同形成屏蔽层,以作为保护区的界面。从最外层到最内层的保护区,逐层保护,降低电压,降到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压承受范围之内。另外,进行雷电电流分配核算,把雷电电流在经过外层保护措施之后,一半进入大地,另一半均衡进入信号线、电源线以及金属管道等电气通道。多层防护区的防护原则是分析雷击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的要点,尤其是分析雷电瞬间产生电流对电子设备影响的通道,进行多层防护,截断电流通过的渠道,保护电子设备。

3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防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侵害,不仅要做好雷害防护措施,在平时也要做好相关的管理和维护措施。在巴彦淖尔市气象台中,有专人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种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查。尤其是雷雨多发期到来之前,更是对防雷装置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测电涌保护器运行状态,一旦发现积尘过多,接触不良,漏电流过大、SPD发热和跳火、绝缘损坏等情况,立刻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另外,检查防雷装置的电器贯通情况,检查机械是否有锈蚀、脱焊或松动等情况,内部装置与机架、技术外壳的等电位连接是否电器贯通,若有不良情况,立刻修复。防雷装置的设置、安装、隐蔽工程等过程产生的图纸、资料以及检查结果等归档,妥善保管,方便复查。

4 结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信息系统雷害产生的原因有多种,主要是本市是雷电的多发区,而且雷电侵害的途径多种。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巴彦淖尔市气象台主要采用避雷针、避雷网格等外部防护措施,并采用多层保护区等内部防护措施,另外注重平时的管理和维护。但是,由于内部防护措施研究时间不是很长,需要继续完善。各种措施不断完善,相互配合,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良好运行,为人们提供准确的天气信息。

参考文献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12篇

[摘要]数字环境下,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大,版权保护的难度也随之加大。鉴于此,版权法赋予版权人技术措施权,以强化对其利益的保护。然而,技术措施是“全有或全无”的工具,技术措施的采用,将使社会公众的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由此引发诸多的冲突。因此,如何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成为现代版权法的重要使命。

[关键词]技术措施;冲突;利益平衡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版权人的利益构成很大的威胁。在法律滞后,不能及时制裁网络侵权的情况下,版权人通过开发和设置技术手段以防范非法使用者,这种做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即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然而,技术措施是“全有或全无”的工具,包含在作品中的技术措施既可阻止非法的使用,也同样可以阻止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因此,技术措施的采用,客观上将使社会公众原本享有的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美国自DMCA(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增加了网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责任以来,关于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规定一直是引起争议的焦点。

一、技术措施及其法律保护

技术措施[1],又被称为“技术保护”[2]、“技术保护措施”[3]、“版权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4]、“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5]等等,译自“Technolog-icalMeasures”、“CopyrightProtectionSystem”、“TechnologicalProtectionServices(TPS)”①等词句,实际上就是版权人为了控制作品而设置的保护屏障。广义的技术措施,是单纯在技术层面上所说的技术措施,泛指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为保护版权或与版权有关的权利而采取的一切技术手段。狭义的技术措施,或称法律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是指国际法或国内法中规定保护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根据其功能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防御性的技术措施。包括控制访问(AccessControl)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作品传播的技术措施。二是反制性的技术措施。包括追踪、识别作品的技术措施和制裁非法使用的技术措施。

根据《WIPO版权条约》第11条和美国DMCA第1201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只有作者所使用的技术措施才构成条约项下的技术措施。美国DMCA对此作了扩展,将主体规定为版权所有者,把邻接权主体也包括了进去,由于网络内容提供商有相当一部分是邻接权主体,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他们采取的技术措施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尴尬。(2)《WIPO版权条约》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须为行使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然而,美国的DMCA扩大了技术措施保护权利的范围,对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也予以保护。(3)《WIPO版权条约》第11条要求,技术措施是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4)技术措施须有效。美国DMCA规定,如果某技术措施在通常操作过程中,要求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以应用某些信息或经过某种过程或处理才能访问作品,该措施即“有效控制访问作品”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给予了技术措施以法律保护②。WIPO的两个版权条约和美国、欧盟各自的立法,赋予版权人技术措施的权利主要包括:第一、禁止他人规避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的权利。版权所有者有权禁止任何人规避其所采取的有效控制对作品进行访问(access)的技术措施。也就是说,任何人未经版权人授权或法律许可,不得对已编码的作品进行解码;对已加密的作品进行解密,或以其他方式回避、越过、排除、化解或削弱技术措施。第二、禁止他人制造、流通规避装置的权利。版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禁止任何人制造、进口、向公众出售、供应或以其他方式买卖主要是为规避技术措施的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部件或其中的零件。

二、数字环境下技术措施保护的困境

在版权法领域,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利益:作品创作者的利益、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后两者的利益又可归结为社会利益。现代版权法的理念就是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从版权法的整个制度看,利益平衡要求授予的版权不仅仅应当“充分而有效”,而且应当“适度与合理”。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版权法基石的利益平衡状态会产生相应变化。这种变化的一个趋向就是原来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致使原有的平衡走向失衡。在数字环境下,技术措施的采用以及由此形成的新型产权关系及其法律保护问题向传统的版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与权利用尽的冲突

所谓权利用尽,也称首次销售原则(theFirst-saleDoctrine),是指版权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有关权利,不能再次行使。这一原则,严格地讲仅仅适用于经济权利中的发行权[6]。权利用尽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版权人专有权利的一种限制。它旨在防止版权人限制买主转让或者处置作品,同时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的是,权利用尽原则仅适用于已被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合法转移所有权的作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除外,且只限于那些获得了作品所有权的人。但是,版权法引入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后,权利用尽原则遭遇了很大挑战。

以电影业者在DVD中采用的技术措施为例。鉴于互联网和数字压缩技术的发展,电影业界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在DVD中使用了内容扰乱系统(ContentScramblingSystem,CSS)和区域码(Region-alCoding)技术。CSS系统将DVD以40位编码加密,而能够播放经过CSS加密的DVD的播放器DVDPlayer只能由电影工业联盟授权的厂家生产。这样消费者就被限制在特定的播放机上——而不能在其他播放器,如个人电脑上——观赏DVD。而区域码技术则把全世界DVD播放区域分为六个区,每一区的DVD光盘与播放设备都有独立编码,不同区域的DVD不能兼容。比如美国为第1区,台湾为第3区,在美国购买的DVD光盘无法在台湾购买的DVD播放机上放映。可见,CSS技术干扰了DVD业者在市场上自由处置DVD的能力,权利用尽原则受到了技术措施的限制。

图书馆业者也对反规避条款表示了关注。因为反规避条款令版权人始终有能力控制对作品的访问和复制,这实际上扩展了版权人原本依据权利用尽原则已经用尽了的权利。例如,传统上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存档和接受捐赠等活动都因此受到了限制。

可见,技术措施的保护对权利用尽原则的影响确实存在。依据传统的版权法,合法拥有作品的用户享有很大的自主性:自由地阅读、欣赏作品;将它借给或者送给朋友;甚至可以转手卖出。但是,由于技术措施的采用,这一切都受到了限制。

(二)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公共利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于一个特定社会的政治、文化状况和所支配的经济资源来说,公众利益是社会为所有成员(并非为大多数成员,也非为势力强大的集团,而是为社会中所有的人)努力争取的基本目标的集合。狭义的公共利益是指与版权人利益相对的,版权产业商利益之外的使用者利益,即公众自由使用作品的利益[12]。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第3项指出:著作权人以复制、发行等方式行使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在数字环境下,版权人的作品往往可以通过网络广泛传播,提供给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版权人的任何举措都可能对广大用户产生影响,其与公共利益之间发生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这在江民公司的“逻辑锁”案件中得到充分的印证。该案是在我国著作权法和刑法修订之前发生的一起软件版权人因采取技术措施不当而受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①,它突出地反映了版权人为维护自身权利采取的技术措施与公共利益之间潜在的矛盾冲突。该案留给人们的思考是:技术措施只能是预防性的,不能以打击盗版为名,采用攻击性手段;版权人采取技术措施对付盗版活动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限度。

(三)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

对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尊重个体自由的标志。数字环境下,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技术措施而变得异常脆弱。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收集、获取个人信息和资料的手段越来越丰富;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侵权后果可以迅速、大范围地扩散,很容易造成比传统环境下更严重的损害。由于技术手段本身的两面性,版权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也并非没有侵害隐私权之虞,对于那些反制性的技术措施,如具有跟踪、识别作用的技术手段来说,被控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更大。比如,WindowsXP的推出就引发了有关隐私保护的争论[8]。

WindowsXP操作系统和.Net产品的核心组件——Passport鉴定系统,可以在网上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对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活动进行追踪和监视。美国的电子隐私信息中心(EPIC)和其他一些隐私保护组织据此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指控,认为微软计划通过它推出的WindowsXP操作系统和.Net产品“不正当和蓄意”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迫使微软改变它的不合理行为。这些组织认为,尽管微软在Passport中包括了一些选项,允许用户对他们的个人信息进行某种程度的控制,但是,这些信息仍然处在微软的控制之下。这些隐私保护组织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对Passport的信息收集机制进行调查,要求微软修改WindowsXP的注册程序,清楚地告诉用户接入互联网并不一定需要注册Passport;要求微软不得在没有获得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和MSN下属的网站分享Passport收集的信息;要求微软在WindowsXP中增加匿名或半匿名技术,允许WindowsXP的用户轻易使用其它网上支付服务。

集(四)与公有领域公有性的冲突

英国1710年颁布的《安娜法》设定了“文学艺术的公有领域”(thepublicdomainforliterature)。一部作品超过了法定的版权保护期,或该作品所在国家、地区未对作品提供版权保护,也未参加国际版权保护公约,该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对于公有领域内的作品,使用者可以不征得版权人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伯尔尼公约中,作者享有一生加50年的保护期。欧盟保护期限指令中,作者享有一生加70年的保护期[9]。

技术措施的采用使保护期事实上得到延长,从而使公有领域进一步受到威胁。一部作品超过了版权保护期,版权人不再享有版权,在版权法上它便进入了公有领域,理论上公众就可以自由使用。但正如学者指出的,“公有领域中的东西不一定都是自由可取”,“使用公有领域中的资源很可能会受到限制”[10]。实际上,由于技术措施的保护依旧存在,公众无法使用作品,除非对其进行破解,但这又恰恰违反了反规避法律的规定。于是,版权法在这方面陷入了二难的境地。

技术措施对公有领域另一方面的威胁来自于它侵占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的可能性。《WIPO版权条约》第11条将对版权客体的解密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但却没有将对不受版权保护的客体的加密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例如,该条款允许数据库的卖主自由地对一组不受版权保护的数据以一段导言或一个关键数码系统的形式贴上一个版权的标签,然后把整个数据库加密,并依据第11条所制定的国内法阻止他人对整个产品解密。因此,只有一种能够将那些把产品中显然应当划分为公有领域的材料予以加密的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的措施,才能在版权领域中实现平衡和公正,让那些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加密,而让公有领域的内容向公众开放[11]。

(五)与合理使用的冲突

世界各国在对版权提供保护的同时,大多规定了权利的限制和例外。合理使用,就是各国普遍规定的限制之一。合理使用是对版权利用的特殊情况,它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又无须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的事实行为。

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时,技术手段就发挥了替代作用。但是,技术措施对于他人的合理使用也造成了不应有的障碍。在数字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由于技术措施的日新月异而正在缩小适用空间。版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此消彼长的,过度的技术保护对使用者来说就是对其权利的限制、义务的附加。“没有人反对权利人在自己的私有财产周围树立篱笆,但是要是有谁把公有财产据为己有,就不能不受到公众的反对”[7]。技术措施正是版权人树立“篱笆”的行为,是版权人的“圈地运动”。过度的技术措施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形成不合理的信息垄断,与版权法鼓励作者创作、促进科学和文化的进步的立法价值大相径庭。诚然,由于在互联网上大量低成本、高质量地复制作品变得非常容易,且其复制件能够很快在互联网上传播,版权人的复制权已经越来越难以行使和控制。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版权人复制权的保护,适当扩大复制权的范围。但网络要正常运行,往往又不可避免地在其计算机或系统中产生复制,如将这些复制也纳入版权人的复制权的范围中,势必会损害网络的发展和网络信息流通。因此,在扩大网络环境下复制权的范围的同时,必须对其网络环境下复制权进行适当限制,从而为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提供条件。

上述五个方面的冲突是技术措施保护所引发的最主要冲突,随着技术的进步,这些冲突只会加剧。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就应该对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调和,做出取舍。在当前版权人权利范围高度扩张的背景下,我们应当调整立法以充分关照公众利益,最终实现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三、技术措施保护的价值取向:重申利益平衡机制

版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代表着私人利益,而信息资源共享则是对公共物品的分享,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因此版权法试图通过对私权的保护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全社会的信息资源自由流动,充分满足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从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TRIPS协议在前言中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同时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在第8条中还规定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共利益,并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WIPO1996年12月通过WCT和WPPT两个条约,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以及对表演和唱片的制作和使用有深刻影响的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中有关的版权和邻接权问题,从而以尽可能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现对作者就其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权利(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并维持作者的权利(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版权制度中,版权人对作品的专有与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合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构成版权领域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如果赋予版权人的权利过大,就会损害公众接近和利用智力产品的权益,从而使版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无从实现;如果给予版权人的权利过窄,就会使作品创作的原动力不足,版权制度的目的同样也不能实现。因此,必须完善以利益平衡机制为基础和核心的版权立法。这就要求:版权法既要保护作品作者和传播者的合理权益,以鼓励作者创作作品、传播者传播作品的积极性;也要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尽可能多地利用作品,使全社会能够共享作者创造的思想文化成果,最终促进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因此,在扩大对版权保护的同时,保证公众对信息资源的共享的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数字环境下,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必须遵循版权法维持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否则版权法将会降低甚至失去其功效。数字环境的开放性、技术性、虚拟性、交互性、数字化等特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原有的版权利益平衡关系,不利于实现版权法的功能。因此,有必要根据互联网的特征及其对现行版权限制制度的影响,重申利益平衡机制,重新界定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版权利益关系,以实现上述版权利益关系在数字化环境下的平衡。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立场,对网络服务商等技术措施使用者规定相应的义务,以保障网络用户即数字媒介消费者的利益,是维护版权利益平衡的重要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6)项虽然也增加了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但同时指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实际上就是为协调技术措施权和权利限制之间的冲突留有的空间。

四、结语

权利作为利益的法律化,是法律设定的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任何权利都有边界,这种边界是权利人与其他任何人利益的分界线或平衡点。在数字环境下,版权法应当着力调整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版权人的技术措施权,又要保障社会公众分享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促进人类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与交流。版权法作为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器,合理地构建起版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正是其价值核心之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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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袁泳.数字版权[A].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33,p17.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13篇

第一节 网络时代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就是不断创造、更新、发展的历史。在这一过程中,技术始终是促进著作权制度发展的催化剂。[31]虽然说著作权法面对以往每次的技术革新都能很好地将各种难题化解,但这个时代最伟大的技术的出现却向著作权法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带给人们的是全新的观念,它影响到创作作品的任何方面,主要有:[32]

1.  作品可以很容易地处理、获取、操作、运输、传播和使用;

2.  复制品可按照原版质量无限制地生产,而且复制费用非常低;

3.  增加了公众接触其他人著作权作品的途径,增加了从不同资料中有选择地提取、使用各种成分,以及单独或合并地重新使用资料的灵活性;

4.  不论是数字化的文字、音乐、数据、录像还是动画等本质上具有相同的属性-都是二进码,以前不同作品需要的不同介质的差别不见了。它们可以通过压缩技术很便利地传输。

因此,著作权悲哀论者认为一时之间,网络似乎成了盗版的天堂,传统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时代遭遇空前的危机。因为网络使得作品的传播完全脱离了传统上作品赖以寄托的载体,任何网络用户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将计算机中存储的数字化作品通过网络传送给其他的用户或上载至网络站点供人自由下载,如果有一份作品在非著作权人手中,那么通过在计算机上大批量的拷贝,该作品可以在短期内形成千千万万份盗版复制件。网络由于其初始建造者的本意,一开始便具有“自由和信息共享”的天性,[33]向公众利益倾斜,而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作为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的平衡机制出现的,体现了正义的价值观、拥有合理的经济内核,并与反垄断的思想相辅相成。网络的出现似乎对这些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理性基础都发起了质疑:著作权人不再能享有其权利,正义的天平倾斜了;网络给著作权人与公众提供了充分的交易机会,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而著作权人都不能控制自己作品的使用与传播还谈何垄断!美国SPOOR教授曾经谈到:“技术进步对合理使用的影响远甚于对权利的影响……权利通常是以一种公开的方式作概括性地阐述,较易适用于新技术,而合理使用往往更加特定化,具体化……简而言之,权利具有自我适应性,可自我调整,而合理使用则并非如此,必须被动的被调整。也就是说,即使法律创造了一种平衡的解决办法,而随之而来的变化却极易打破这种平衡,除非存在某些能调整对合理使用的解释的内部机制。”[34]

那么,合理使用制度究竟将何去何从,主张取消其的有多种方案:有人认为“解铃还需系铃人”,技术引发的问题还应由技术来解决,即网络时代不应该存在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应该彻底向技术保护措施让步;有人则认为著作权问题在网络空间应该通过契约来解决。[35]另一种极端的主张则是网络应该继承其自由信息共享的传统,合理使用制度演变成自由使用制度;[36] 居间的观点是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依然可以适用于网络时代。笔者接下来将对各种主张作一分析。

第二节 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

随着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侵权行为日趋严重,许多著作权者也开始在数字化作品中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目前著作权人广泛采用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访问控制措施和使用控制措施。访问控制措施主要有口令加密技术,插入象信用卡似的验证硬件才可进入等,使用控制技术,例如电子文档指示软件、加密、电子签名以及电子水印,[37]限制使用期限等。

毋庸讳言,技术保护措施与著作权法从来都存在互补关系。在传统著作权法时代,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权利作品上加上防伪标志。而在网络时代,技术保护措施更是找到了施展拳脚的阵地。但是,著作权法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向技术保护措施让出空间正引起国内外学者此起彼伏的争论。其中的焦点之一就是技术保护系统与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协调问题。[38]技术措施尤其是访问控制技术措施犹如给作品加上了一把锁,只有付费者才能获得钥匙,而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将被拒之门外,即便使用者是出于教学、学习或研究、新闻报道、公务使用、介绍、评论等非营利性目的的少量复制、少量引用、表演和广播都不得入门,这显然扩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大大挤压了公众的合理使用空间。但是,目前WIPO和世界许多国家都已经通过立法确立了技术保护措施的合法地位并规定了技术规避措施的违法性。

一、  各种反技术规避措施立法模式

(一)、WIPO著作权条约的相关规定

首次规定反技术规避措施条款的是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WIPO著作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与录制制品协定(WPPT)。以后各缔约国为了保持本国法律与WIPO条约的一致才纷纷将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纳入本国法律的调整范围。WIPO条约的规定建立了各国在网络时代的相关立法标准。条约规定:

1.缔约国可以认定任何人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破解设备或服务会被用于非经法律或权利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作品情况下,生产、销售、进口破解设备的行为是非法的。

2.缔约国可以为禁止上述非法行为提供适当的有效的法律救济。[39]

在对条款进行议定声明时,WIPO条约又规定:

1.仅仅提供传播作品的服务不能构成侵权。

2.各缔约方在本国法中仍然可以将传统的对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适用于数字化环境,比如合理使用,并且可以创设适合数字化环境下的新的限制和例外。[40]

WIPO条约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斗争的产物,为了避免冲突采用了一些较中性的规定,比如建议仅将制裁对象定为破解行为而非破解设备,侵权人在侵权时对设备将会用于侵权一无所知时可获得免责等。但是WIPO条约存在的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为发达国家国内立法强化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二)、美国反技术规避措施相关立法与判例

反技术规避措施的合法化集中体现了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的斗争。在美国,反技术规避措施还被戏称为是好莱坞与硅谷的斗争。[41]因为信息产业是美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点,而反技术规避措施禁止生产规避技术的设备,无怪乎硅谷的技术弄潮儿在美国国会摇旗呐喊,反对将反技术规避措施纳入“跨世纪数字化著作权法”(DMCA)的调整范围,有关信息经济学家也认为:虽然著作权人可以用技术保护措施建立起他们的藩篱,但将反技术规避措施纳入法律来稳固这个藩篱还为时尚早。[42]但是各种争吵尘埃落定,美国“跨世纪数字化著作权法”(DMCA)出台,似乎是著作权人赢得了这场斗争。为分析的便利,笔者在此作一简要介绍。

美国DMCA法案将反技术规避措施分为对行为的禁止和对设备的禁止。 [43]

1、对行为的禁止DMCA法案 1201(a)(1)规定:禁止任何人规避有效地控制对于作品接近的技术保护措施。[44]请注意,该条款并不需要侵权人具有任何知识或主观侵权意识,因此法律的覆盖范围非常广,也就是只要有规避行为就是侵权,即便没有产生任何侵权的效果。法案接着在1201(a)(3)规定规避技术措施是指:非经著作权人授权,将集合作品拆散、将加密作品解密,以及其他的回避、越过、消除、静化、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技术保护措施。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控制对于作品的接近。

2、对设备的禁止DMCA法案也禁止生产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备。法案1201(a)(2)和1201(b)规定禁止任何人制造、进口、向公众提供和运输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计、部件和零件,如果它们的设计或生产主要是用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如果除了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它们仅仅具有有限的商业意义,如果销售者知道它们可以用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这两款还表明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控制对于作品的接近和有效地保护著作权所有人的权利。

当然,DMCA考虑到规避可能有合法的理由,设立了7项例外。它们是非赢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的例外;法律执行、情报机关和其他政府活动例外;反向工程的例外、加密研究的例外、父母阻止未成年人接触网上色情或其他有害内容的例外、出于保护隐私权而保护个人识别信息的例外以及安全测试的例外。

我们注意到DMCA法案对行为的禁止目的只是为了有效地控制对作品的接近而没有涉及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这似乎为公众出于对作品合理使用的目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45]法案在1201条立法时也强调:“本条不影响依据本卷产生的权利、救济、限制或未侵犯著作权的辩解,包括合理使用。”这表明,有关合理使用的所有法律规定,都将继续适用。但是姑且不谈技术保护措施让普通公众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犹如天方夜谈,即便是出于合理使用目的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规避在美国司法实践也被视为无稽之谈,这从下面两个案例中可见一斑。

第一个判例是2000年8月由纽约州南区联邦法院判决的“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v. Reimerdes”案。[46]原告为环球影视城等8家电影公司,他们通常是先以影剧院上映的方式发行电影,然后再以录像带和DVD等家庭录像片的方式发行电影。由于DVD中的电影是数字化的,很容易被他人非法复制发行,原告采用了“内容扰频系统”(Content Scramble System,CSS)的控制访问系统。根据CSS,只有在含有解密钥匙的DVD机或计算机驱动器中,DVD盘才可以被观看。DVD盘的销售量每星期大约100万张以上。1999年 10月,挪威的一名少年开发了一种软件,可以解开CSS系统的密码,从而访问、下载、复制和发行DVD盘中的内容。一时之间,包括被告在内的许多网络服务商和网站都在发行或提供DeCSS软件。

在诉讼中,被告提出了许多辩解,这里不作详述。其中之一是合理使用。法院承认,由于运用了控制作品之访问的技术手段,可能会影响对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甚至影响到对不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例如在本案中,由于原告采用加密技术,某些可能的合理使用也变得不可能,它不仅防止了非法的使用,也防止了合法的使用。法院对这个抗辩的回答是,合理使用指的是对作品的某些使用不构成侵权,而被告提供规避他人技术保护措施的技术,违反了DMCA第1201条,合理使用是有关侵权的辩解,而不是规避技术措施的辩解,只有访问获得授权后,传统的不侵犯著作权的辩解,包括合理使用才可以完全适用。法院还指出,国会是有意不将合理使用的辩解适用于技术保护措施,国会在考虑DMCA时完全知道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即调和著作权所有人的专有权利和公众的利益,国会已经在立法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例如,规避的行为仅仅限于该行为本身,不及于随后的访问作品的行为。又如,法案还规定了一些“合理”的例外等。总之,法院在有关合理使用部分得出的结论是:合理使用并不能成为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理由。

另外一个案例是1999年12月20日的“RealNetworks Inc. v. Streambox Inc.”一案。[47]原告是开发和销售不同版本“RealPlayer”[48]的企业,它在其产品中采用了一种被称为“秘密握手”(secret hand shake)的控制访问机制。根据该机制,当访问者试图访问某一作品时,服务器要求提供版权人授权的信息和程序,如果服务器认可了有关的信息,就会以信息流的方式(streaming format)向访问者传送所要求的作品,包括音乐作品。“秘密握手”传输“信息流”的方式有两种,即可以下载复制的和不能下载复制的,由一个“复制开关”(copy switch)加以控制。著作权人在通过“瑞尔网络公司”的服务器提供作品时,大多选择了不能下载复制的方式。被告则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了“RealPlayer”软件中“秘密握手”机制的密码,并将密码纳入了自己生产的收录机中。因而,当被告的收录机与原告的服务器相连接时,服务器就以为是在与“RealPlayer”相连接,从而使得收录机访问了服务器中的作品。而且,被告的收录机还会忽视“复制开关”,不论著作权人的选择是什么都可以下载复制作品。[49]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定被告侵权,同样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驳斥了被告关于合理使用的抗辩,并否认了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与1984年的Sony Corp.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一案中Sony公司的行为雷同,指出DMCA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推翻了“Sony”的判决。

美国迄今为止涉及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关系的诉讼就是上述两起案例,得出的结论都是规避行为与合理使用互不相容。事实上早在国会听证会上就有人指出合理使用并不能成为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理由。就象在传统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并没有授权人们去书店偷书来合理使用一样,DMCA也没有授权人们解开保密之锁,然后登堂入室合理使用。[50]

但是也有人辩解:合理使用能否成为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理由取决于合理使用的性质。也就是说合理使用究竟是公众的积极权利还是仅仅作为公众侵权的抗辩。如果是公众的积极权利当然可以出于合理使用的目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51]

不管如何的众说纷纭,从以上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得出结论,美国倾向于排挤合理使用在著作权法的空间,因为当初一同提交国会的S.1146法案和H.R.3048法案明确主张合理使用可以作为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理由,但它们都被国会否决。

(三)、欧盟的著作权指令

欧盟的著作权指令采纳了美国DMCA法案的模式。指令第6条规定:成员国可以通过立法禁止未经授权的破解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任何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生产和销售明知或有理由知道用于侵权的设备、产品或部件。

与美国DMCA法案相同的是,欧盟指令在认定侵权时并不需要当事人有侵权的故意。但与美国DMCA法案不同的是欧盟指令第6条的解释详细阐述了如果当事人对侵权完全无知可以获得免责,这有点类似于美国1984年的Sony Corp.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一案中创立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侵权将获得免责。[52]

尽管欧盟对于反技术规避措施的立法比美国稍微更宽松,但同样是覆盖面极为广泛。而且欧盟指令对反技术规避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关系也未作明确的阐述。可以说在技术保护措施下,公众对著作权作品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微乎极微。

(四)、对发达国家技术保护措施立法的评析

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深受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无论是美国的DMCA法案还是欧盟指令都有重要的经济方面的考虑,美国希望借助本国著作权产业的优势减少贸易逆差,带动经济由制造业向信息产业的转变,欧盟则希望减少联盟内部的贸易壁垒,创建欧洲统一大市场。[53]政治上的因素是发达国家著作权者由于经济收入较高提高了其社会地位,形成了能左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实体;并且美国和欧盟在国际层面上都试图率先立法来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立法模式。[54]要求其他国家在著作权立法逻辑上尽量与它们保持一致,通过修改著作权法,为新技术留下足够的空间,扩大著作权人的权利,对新技术引发的每一种新型和有价值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进行控制。文化上,大陆法系国家往往以“天赋人权”作为著作权的立法基础,注重对作者个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英美法系国家以经济价值观作为其著作权立法的法哲学基础,强调对作者财产权利的保护,无论是哪种立法哲学,都有将私权保护放在首位的传统。

然而,著作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让公众从作者的智力劳动中获益。这个立法宗旨在一国之内是如此,当网络将整个世界变为地球村时,在全球范围内也是如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唇齿相依,利益息息相关,发达国家如果为了增加国民生产总值,让著作权产业大权独揽,推行没有硝烟的“炮舰外交”,非但于智力创造无益,而且最终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不利,极可能超出发展中国家的承受极限,从而引起强力反弹。[55]

二、  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关系探析

不错,网络时代一定程度的技术保护措施是合理并且必要的。因为数字技术的数字化、压缩、加工和存储功能,给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使用带来新的深刻变化。几乎所有传统的作品都可以数字化;作品的复制更加迅捷、方便、廉价,不仅容量惊人而且质量日臻完美;借助于数字技术无与伦比的加工和取样功能,不同艺术风格的文本、图形、图像和声音在数字状态下可以任意随心所欲的组合、增删、移位和重新排序。[56]“从一条信息开始,像网眼一样出现了无数根‘绳子’,权利人无法知道‘绳子’的另一端系向何方。在权利人那里,即使想主张某种权利的存在,但对‘绳子’另端的真实却无法支配。”[57]著作权人即使想主张权利,他对作品的流通状况也无法支配,他不知道有谁在使用,在何处使用,使用了多少次,是否又提供给另外的人使用。另外由于交易费用远远超过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著作权人不可能就其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群体进行充分的协商、谈判,虽然集体管理机构专门从事这种工作,但是离理想的状况差得还远。是否可以说,在作品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数字技术天生就是偏爱使用者一方的。[58]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遭到破坏,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价值、经济和反垄断基础荡然无存。而适度的技术保护措施,确实为著作权人重新实现其权利提供了手段。

但是一旦权利人手中掌握了技术保护措施总是倾向于将它发挥到极致,不但将非法的使用拒之门外,而且合理使用也无法得到市场现实的尊重。著作权人凭借技术手段对每一位使用者复制、使用、传播作品的状况进行具体、细致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使用者动则踏进雷区,不敢也不能迈步。甚至有人断言:对著作权的保护将更多的依赖伦理和技术而不是法律。[59]主张取消著作权法。但是,技术手段如何能分辨现实生活中的纷繁复杂,又如何有足够的胸襟容纳著作权法四百年来的价值伦理内涵。如果任由权利人利用技术手段自行决定权利范围,那么著作权人无疑变成网络王国的独裁者,而每个独裁者的命运有目共睹,这也是经济生活中要反垄断的原因,这也是著作权法必须有合理使用制度之所在。正如有人所说,对著作权作品的彻底控制只会导致用户对著作权保护彻底的轻蔑。[60]

笔者认为技术手段与著作权法向来具有互补关系,在网络时代可以将技术保护措施作为著作权法的一部分,但必须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正如笔者断言:一部著作权法如果没有合理使用制度,或者说形同虚设,那么也就是该法消亡之日,因为正义性是法律的最终归宿。至于如何在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间平衡,笔者在后文将作阐述。

第三节 网上契约与合理使用制度

如何处理作品在网络自由遨游的困境,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那就是建立一种著作权交易市场。[61]所谓著作权交易市场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登载著作权信息的著作权市场(copyright market),在这里,著作权所有人对自己的作品提出了许诺条件,用户既可以找到所需要信息,又了解使用的条件,另外一个市场是作品市场(copy market),利用者在支付对价后可通过电子手段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也就是说作品通过程序化地允诺使用条件而获得了流通的性质,这样,以契约为媒介,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量的作品交易得以进行。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防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TP2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12)0110186-01

0 引言

随着电力行业信息化技术的深入发展,计算机网络安全是电力生产安全密不可分的一部分。除了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可靠的网络安全技术构成的安全防护体系外,还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形成技术和管理双管齐下,才能真正达到保证网络安全的目的。同时,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安全防护是一个动态的工作过程,而不是一种状态或者目标。随着风险、人员、技术不断地变化发展,以及调度应用与应用环境的发展,安全目标与策略也发生着变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安全管理需要不断跟踪并应用新技术,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加强管理,才能保障电力行业调度安全稳定、高效可靠地运行。

1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网络应用的特点

根据业务类型、实时等级、安全等级等因素,电力系统的网络应用可分为生产数据传输和管理信息传输两大类,其他应用还包括话音视频传输和对外服务等,不同的应用系统对安全有不同的要求。生产控制类中的基于TCP/IP的数据业务,速率要求不高,数据流基本恒定,但业务实时性较强,其中遥控、遥调更与电网安全直接相关,可靠性要求较高;与计费相关的电力市场业务对安全性有特殊要求,不仅要求可靠,原始数据还要求保密。该系统一旦遭到破坏,原始数据将无法采集,也无法向服务器传送有用的转发信息,管理人员也无从了解电网实时数据和原始信息。管理信息类业务突发性很强,速率要求较高,实时性不强,保密性要求较高,覆盖除生产控制类以外的所有业务数据,其网络布局集中于行政办公中心,一般要求为宽带网络。

2 加强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网络的安全的必要性

鉴于调度自动化系统存在的种种安全隐患,特别是来自网络的安全威胁,笔者认为,建立一个多层反病毒防御体系,设立防火墙保护和网络入侵侦测系统对防止病毒和黑客入侵,提供防范、检测手段和对攻击作出反应。采取自动抗击措施,对保证计算机系统网络安全,确保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是很有必要的。这是因为网络中如果没有一套有效的网络杀毒软件和防毒策略,一旦病毒入侵,会通过各种形式在网络内广泛传播,造成严重后果。轻则可能破坏文件和数据库系统,造成数据的损坏和丢失,重则可能导致系统或网络不能正常运行,如造成应用系统瘫痪。

2.1 加密及隔离

近年来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及应用有了快速发展,由原来单一的EMS系统扩展为EMS、DMS、TMS、厂站自动化、水调自动化、雷电监视、故障录波远传、遥测、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调度生产管理系统等。数据通信网络是支持调度自动化系统的重要技术平台,实时性要求在秒级或数秒级,其中电网信息系统由于需要与公网连接,因此应按要求做加密及隔离处理。

2.2 网络防病毒

网络中没有一套有效的网络杀毒软件和防毒策略,一旦病毒入侵,会通过各种形式在网络内广泛传播,造成严重后果。轻则可能破坏文件和数据库系统,造成数据的损坏和丢失,重则可能导致系统或网络不能正常运行,如造成应用系统瘫痪。

由于局域网的安全性和网内信息传递的频繁,一旦一台机器感染病毒,极易在整个局域网内扩散和传播。

2.3 设立防火墙保护

防火墙保护是所有连人互联网的企业内部网不可缺少的屏障。由于黑客人侵,系统安全问题尤为突出。采用完善的防火墙保护,可使计算机充分利用安全的电子手段,尽可能减少关键数据所面临的危险,为整个网络筑起一道高墙,将黑客及未授权的用户拒于门外。

3 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防护方法

3.1 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方法

目前电力系统中的光纤通信网络正在加紧建设,采用光纤+SDH+IP模式,容易实现对不同IP应用业务之间的物理隔离,具有较高的传输效率,能满足控制、保护等电力系统的关键业务的要求,便于调度部门对网络进行有效监控。因此用光纤+SDH+IP模式建立调度数据专网是一个适当的选择,可以很好地满足电力系统的安全和技术要求。

3.2 调度专用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措施

调度专用数据网除了传送EMS数据外,还有电力市场信息和调度生产信息(工作票和操作票、发电计划和交易计划、负荷预报、调度报表、运行考核等)。应根据各类应用的不同点,采用不同的安全防护措施,如EMS等实时控制业务具有较高的优先级,应该优先保证,生产信息的优先级次之,而电力市场信息必须进行加密处理等。

采用调度专用网络体制能够使数据在网络层的安全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但也不能保证100%的安全,对调度数据专用网络还必须做到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双管齐下。

在管理制度方面,要做到:

① 对全网实施监管,所有与电力调度数据网连接的节点都必须在有效的管理范围内。② 加强人员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网络管理队伍,防止来自内部的攻击、越权、误用及泄密。③ 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及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安全联防制度,将网络及系统安全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内、外部病毒和网络黑客的入侵,提高了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没有发生因病毒入侵造成的网络瘫痪事故,保证了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真正为电网调度提供了“千里眼”。

4 结论

调度自动化系统是电力企业信息的重要来源,目前已成为电力系统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的重点。1)在网络技术体制方面,需要建立调度专用数据网,并要侧重防范、记录、诊断、审计、分析、追溯不安全因素。采用身份验证技术、安全隔离技术、防火墙技术、防病毒技术等隔离技术和系统备份及容错技术。2)在管理方面,要建立人员、流程管理和规章制度。从分级、分区、分层的管理人手,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杜宇,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J].农村电气化,2010.5.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土家织锦;保护措施;现状

中图分类号:J5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1-0281-01

土家织锦是土家族传统文化中的主体,是土家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它以独特的方式诉说着土家民族的文化心理,蕴含着不同时代的文化积淀,研究和保护土家织锦,对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有着深远意义。由于经济快速发展,传统的民间手工艺土家织锦逐步失去发展和传承的空间,出现衰落和蜕变的趋势。如何保护和传承这一民族瑰宝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土家织锦的发展现状

土家织锦是在聪慧的土家族人民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并不断趋于完善。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湘西各族人民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改善,土家织锦作为女性嫁妆的实用功能被淡化;受到现代生活习惯的冲击,土家传统节日被淡化,使得土家织锦的活动展示平台日益减少,地域的民族文化逐渐被时尚文化所吞噬,文化环境的改变是导致土家织锦工艺濒危的主要原因。

(一)土家织锦现有的图案。传统的土家织锦有360余种,图案题材涉及动物、植物、天象地属、几何勾纹等七大方面。然而,如今的土家织锦仅剩80余种,其中还有一半平时很难见到。像传统的四十八勾、椅子花、万字流水图等图案,都是土家族人民在生产生活中建立的对事物的认知,以及对事物的艺术手法表达。

(二)土家织锦传承人现状。传承人的流失是导致土家织锦濒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全国现有土家族人口800多万,但懂土家族语言的人数已不足16万。根据调查显示,目前在湘西能够独立织造土家织锦的已不足2000人,而且这些人当中,大部分年事已高,同时,仅有微薄的收入使传承人遭到市场竞争的冲击,真正拜师学艺者并不多。

二、土家织锦保护的现状

依据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要求,土家织锦工艺第一批进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这对土家织锦是千载难逢的好机会,政府也积极做出了一些保护措施。例如,成立了湘西州土家织锦实物陈列研究中心,对收集的土家织锦实物进行分类收藏、陈列和研究,为对外宣传提供了必要的窗口。陈列研究中心还将土家织锦织造工艺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建立了“土家织锦数字博物馆”,将土家织锦用的木织机、技法“口诀”和织造过程,用“模拟现实”的数字化技术展现出来。在数字博物馆中,利用数字化技术,开设了互动式的“虚拟织锦织机”,让参观者亲自操作,体验土家织锦的乐趣。

土家织锦要真正实现保护和传承,必须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只有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代相传,其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才能被开发和利用。根据《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规定,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为具有市场意识的传承人开辟绿色通道,解决他们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为他们建立绿色信用通道,并在政策、经费方面给予最大优惠。

三、土家织锦的保护措施建议

(一)建立图案提取矢量图库。传统的土家织锦图案都是通过口传心授进行传承,没有文字和图案资料,这对土家织锦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加大了难度。在现有的百余种传统土家织锦图案中,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计算机软件提取土家织锦图案的矢量图形以及色彩,建立矢量图库,一方面可以为土家织锦图案形成文本型的档案;另一方面也便于土家织锦图案在现代设计中的运用。

(二)土家织锦新设计适应经济发展。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土家织锦也可以进行一些创新设计,以适应发展潮流。例如,将土家织锦作为设计元素直接运用在服装设计、布艺设计和包装设计中,既可以让土家织锦文化得以传承,又能使现代设计融入传统的、民族的文化元素。另外,土家织锦图案还可以运用在旅游工艺品设计、日用品设计和软装饰设计中。土家织锦的创新设计可以开拓其市场渠道,让更多的人认识和接触土家织锦,真正为土家织锦的传承做出贡献。

四、结语

虽然土家织锦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传承困难和发展瓶颈,但是通过政府积极采取保护措施和搭建各种学术平台,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建立土家织锦图案矢量图库和对土家织锦的创新设计,将对土家织锦的保护和传承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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