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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必要性;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7-0299-01

一、交通运输综合运输执法体制

交通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相当于血管对于人体,交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渠道,交通运输管理是否规范有序,对一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交通运输执法,又被称为交通行政,是指有关国家交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交通事务进行管理活动。交通行政主体是各级政府中的交通主管部门、被授权的组织以及委托授权的组织。

对交通运输来说,行政执法一般涉及运管、公路、海事等部门,并分为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海事行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质监等七大门类。在国家推行大交通运输体制的新形势下,要想在全国范围内同时同步实行全面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显然会有一定的难度。笔者以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是指依据中央政策、国家法律以及国务院意见,把原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设置的各个门类的各个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归并,然后把各个门类的各项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监督检查权集中起来,由归并行政执法机构后新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这种改革如若得以实施,必将有利于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率,方便人民群众,有利于树立起统一、精简、规范、高效的交通运输部门执法形象。因此,大力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推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推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是强化权力制约,建立相互衔接、相互监督和高效运转的执法工作的需要。随着规费征收职能的取消,目前交通运输部门的运管、路政、海事三大执法机构主要履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的职能。笔者认为,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从总体执法工作架构来看,应当实施行政许可权和行政执法权(即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二权分离”,这既符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强化权力制约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高效运转的工作程序。

(二)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是加强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的迫切需要。在综合运输体系逐渐形成的新形势下,要形成行政执法合力,就必须科学合理地整合现有的交通运输执法力量。比如,公路治超工作目前是公路部门负责路面治超,运管部门负责源头治超,实行综合执法后,路面治超和源头治超将由综合执法一个机构来统一实施,这有利于提高治超执法的整体实力和执法效率。

三、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方面

1、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界定模糊

对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在理论上,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综合执法是现阶段解决城市问题的应急之策,其存在会带来了新的行政职权的冲突。在实务上,认为行政综合执法实质上将多个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形式。

2、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完善

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完善,法律规范性文件复杂多样,形式不统一。综合执法虽然完成了执法主体的重组,但是对于执法实践中的依据问题尚未实行统一的规定。法律层次上的规范性文件相对较少,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执法依据,造成同行为不同处罚后果的现象。

(二)执法方面

1、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不畅

由于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划分的不明确,导致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各职能部门协调不畅,加上与其执法区域之间的矛盾,产生了执法的“空白区域”和“真空地带”。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配置不合理,其权力配置有待提高

首先,由于大量存在聘用未经过专业的培养和业务培训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由于个人执法素质和水平不高,执法过程中出现程序违法等问题,影响到执法质量。其次,刚成立的综合执法机构,组成人员是从原各执法部门内抽调而集合到一支队伍中的,共同上路执法。虽说实现了形式上的综合执法,但个体素质和能力没有任何变化。真正的复合型、高素质执法人才亟缺。

(三)法律监督

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机制。目前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尤其是交通领域的监督力度还明显不足。行政执法的多方监督还没有建立。交通行政执法由于其执法的特殊性,对其进行监督较为困难,没有可行的能够很好监督交通执法人员的措施,使其在执法中产生利己行为。

四、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完善

(一)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在理论方面的完善

(1)针对综合执法机构法律地位的问题,从立法上加以完善。要体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和主体资格。(2)完善交通运输立法,加快交通运输立法工作进度,制定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法典。(3)重置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职能,科学合理设置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在实行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体制下,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重新设置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管理权能,推动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合理化建设。

(二)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在执法方面的完善

(1)捋顺公共利益和行政效率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打造公正、文明的执法文化。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以公共利益为宗旨,兼顾效率,做到二者的协调统一。(2)协调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能,去除执法空白区域和真空地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按照一厅一队一中心的模式设置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要做到执法规范、审批、监督、制约的管理模式与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分开。(3)改善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人员配置,优化执法人员的素质。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涉及不同专业领域,要求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化执法知识和技术,严格选拔执法人员,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三)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在监督方面的完善

完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明确由交通运输监察部门负责执法监督职责,实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与监督机构相分离,监督主体地位相对独立,自成体系。扩大行政公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根据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进行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并向社会公布,通过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结束语

交通运输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交通运输管理是否规范有序,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开展交通运输行政综合行政执法是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上探索促进执法工作完善的重大改革,是涉及交通运输从业者乃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进行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研究,有利于分析和解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障碍,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赵栋辉.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0.

[2] 郗恩祟.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第2篇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通知精神及要求,及时作出了部署安排,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落实了评议考核单位和专人负责组织,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责成全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州局直属各行业执法机构、所属单位及执法人员按照明确的目标任务、考核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执法评议考核自评工作,按时、按阶段完成自评工作。

二、结合实际,抓住重点进行动员部署,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全面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要求,扎实做好自评和迎检工作,州交通运输局在全州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机构开展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自评工作,及时制定了工作方案印发至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州局直属各单位行业执法机构。从评议考核的组织方式、内容和重点、步骤和方法等方面,主要针对本次考核的内容,即:开展法治交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情况;全州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局直属各行业执法机构2013年以来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处理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控告申诉案件和开展执法专项整改落实情况、“三基三化”建设任务落实情况等开展自查自评,对开展迎检自评工作进行专项安排布置动员。建立完善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并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与交通建设发展的目标任务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制定了《2014年推进法治交通工作要点》,落实了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保障机构,各直属单位、各县交通运输局也都明确了工作要点和责任。且对社会监督工作也非常重视,聘请了行风监督员,设置了举报电话、举报箱等措施,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注重实效,层层推进执法评议考核和有效开展“三基三化”各项工作

(一)认真开展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一是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程序合法,全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都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机构。并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执行。二是执行规范行政许可文书、案卷档案制作,按要求做到一案一卷,内容、目录、材料、装订等均做到制作规范。三是认真积极地做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理。为积时配合州政务服务中心做好州级电子政务大厅建设有关工作,州交通运输局结合局直属各单位、各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抓好落实,进行了纳入州级电子政务大厅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审批事项基本信息以及整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表格和示范文本。通过交通行政各项审批项目清理、取消、调整、下放,目前州级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审批及转变管方式审批项目共31项。同时,由于局主要领导换届调整,也及时将委托政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授权书首席代表作了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审批项目,简化了办理程序,缩短了办理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未擅自变更或增加审批条件。在行政许可中受理合法、规范,无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等许可项目,至今未发现有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不准予行政许可、不该准予行政许可而准予行政许可等违规情况。

(二)认真做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努力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主体资格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并按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案卷文书的制作和案卷档案的规范整理。着重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运输执法水平,严格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从案卷评查标准入手,开展交通运输执法督导检查,狠抓交通执法队伍的建设。一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大力推行执法“六公示”制度,即“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当事人权利、执法结果、执法监督”六公示。在执法过程中文书的填写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并进行案卷整理归档,执法案卷文书内容齐备。二是加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监督,严格按照规定,对所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执行《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执法人员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一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赔偿案件。三是做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案卷评查工作,严格案卷评查标准。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且具法定资格,未出现超出职权范围执法的现象,在实施行政强制执法过程中严格按行政强制执法流程办理。四是行政许可、审批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行政许可程序的实施,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符合法定资格条件。2013年至今年6月底累计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130件,办结130件,即办件率、按时办结率、满意率均为100%。五是严格行政执法行为,认真执行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做到执法人员着装整洁、端庄,文明礼貌执法,使用程序得当。执法程序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无一例错案。并严格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三)健全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交通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了《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等相关制度。二是认真执行省交通运输厅、政府法制办执法人员资格有关规定,严把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关,及时按要求参加省厅组织的新进执法人员培训。三是加强对交通运输执法(监督)车管理,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监督专用车辆示警灯发声器使用证核发程序。到目前全州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已审核申报交通执法(监督)车示警灯使用证184个,全部按照省厅要求认真审查后,通过网络系统审核申报完成,由省厅办理,非交通执法车辆一律不予办理使用证。并严格按规定,交通执法(监督)车辆严禁进入任何娱乐场所,一经发现,将取缔示警灯及使用证。四是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执行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严格履行交通行政执法“12条忌语”、“7条禁令”,始终坚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执法人员无任何违法违纪事件发生。五是加大了交通执法监督力度。5月份州局法规科会同局纪检监察,组织州局直属单位对州直属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规范执法行为工作方面进行了检查;7月24日至8月4日州局组织州公路局、运管处相关人员在州开展2014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按要求对基层执法站所“三基三化”建设、执法文书、案卷进行了检查,并组织抽取路政、运政执法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考试。主要评议考核2013年至今年6月期间各单位执法机构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处理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况。在此次执法监督检查中,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的处罚、许可、强制案卷进行了随机抽查,抽取路政案卷20份,运政案卷20份,海事无案卷,优良率达70%,良好20%,合格10%。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受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执法机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文书的填写严格执行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并进行归档。六是有效开展“三基三化”工作,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的统一和规范,严格落实执法装备配备、执法公开制度和日常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政行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各县交通运输局、州局直属各单位行业执法机构,强化了对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和责任的落实,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四个统一”相关工作的有序推进和完成。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在执法中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防止趋利执法、等行为。

(四)加强培训宣传学习、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一是为了提高我州交通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交工作,成立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制定了《201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明确了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思想及总体思路和主要工作内容;二是去年我局组织全州53名新进执法人员参加了省厅培训考试,并合格办理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州局直属各行业管理单位还注重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执法知识、执法程序、《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国家赔偿法》、《道路运输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行政执法5个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教育。对部分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人员要求自学,进一步提高了我州交通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强化了执法人员的纪律作风意识,为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队伍形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结合安全月活动和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开展,积极组织局直属单位、相关科室开展了“6.1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日和“6.28”法律进社区活动。向群众发放水上法律法规宣传挂图、《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管理》、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宣传资料共计2200余份。

(五)温情执法、热情服务、创文明行业,树满意窗口,认真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近年,我州小金县交通运输局、小金县公路分局路政大队、州交通运输局运政稽查大队等单位和三名个人分别受到部、厅表彰。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我州交通战线长、点多面广,多数基层执法机构执法环境差、条件恶劣,执法场所受地理位子限制。“5.12”地震后至今,我州彻底关超限站办公、吃住仍在板房,执法场地狭窄,环境、条件较差,还将涉及到从新选址。州公路局路政支队和各大队执法场所现基本是与州公路局、县公路局合署办公;大部分县交通运输局都是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纳入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办公,还有部分县的公路运输管理执法机构按当地统一规划准备搬迁重建。因此在执法场外观统一方面困难较大。

(二)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变动频繁,加之学习专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度不够,个别执法单位执法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文书内容填写不全、取证不齐全、使用法律术语不规范等现象,执法案卷不规范,归档较为混乱。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第3篇

一、评议考核组织情况

按照市交通运输局洪交发[2013]第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协管党委委员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及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小组。同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做到行政执法评议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监督,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落实到位,并按要求报送了相关资料。

二、队伍建设保障情况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更好地发挥局领导班子的职能,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认真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不断增强领导班干部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领导干部学法集中学习全年不少于2次,个人自学不少于30课时。新进入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成立了局政策法规科,配备了一名科长、一名副科长和一名执法监督员,并汇同局组织人事科对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每年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计划,同时,按照培训计划进行执法人员培训,并派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登记管理。每年将法制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落到实处。

三、建立长效制度情况

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入手,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完善了《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考评通报、奖惩制度》、《执法岗位责任制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二是贯彻落实规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到局属各单位(部门)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做到了行政执法工作有检查、有督促。真正使行政执法人员既有权力、又有责任,既严格了执法程序,又规范了执法行为。

四、规范执法行为情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第4篇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是隶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核定编制71人,实际在编61人,由法定授权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执法单位,共有执法车辆11辆,其中交通厅配备执法标志车1辆,执法服装全员配备齐全。

二、队伍现状

我局实际在编61人,取得正式执法证件的60人,人员来源大部分是解决的政府安置人员内部职工子女和部分安置、其他单位外调人员,学历结构为大学本科11人,大专49人,中专1人,专业多为法律和交通运输管理专业为主,年龄结构35岁以下有8人,35-50岁有49人,50岁以上4人。

三、进人用人机制

我局自2006年至今一直未新进人员,而2006年以前进入的人员少量是安置人员,大部分是解决政府安置对象和内部子女,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年龄普遍偏大。自2010年被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进人用人都是按照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考,现有执法人员的评价、考核、奖惩、选拔工作都是严格按照公务员、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四、交通队伍信息化建设

我局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都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卷的信息化管理方面还未完全到位,由于应用软件程序的问题和实际办案人员在路上现场执法时没有相应配套的设施设备来完善处罚案卷的信息化录入,而导致该项工作的不全面。

五、深化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模式等方面的做法

由于行政执法的特殊性和现在行政执法面临的大环境,让我们不得不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体制创新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学习考核机制,按照“三基三化”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队伍的职能化建设,规范落实基础管理制度的建设,提高全局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水平,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学习规范计算机操作技能,为规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开展部门配合、部门联动,以提高我们行政执法的力度,也能较好地改善执法难、取证难的现状,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面对广大的经营业户,要求全局执法人员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付诸于实际的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去,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中还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一个部门干好干坏一个样,导致影响大家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由于执法力度不强,执法人员的水平再高,执法难、取证难还是一个没有根本解决的老大难问题。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第5篇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是隶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核定编制71人,实际在编61人,由法定授权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执法单位,共有执法车辆11辆,其中交通厅配备执法标志车1辆,执法服装全员配备齐全。

二、队伍现状

我局实际在编61人,取得正式执法证件的60人,人员来源大部分是解决的政府安置人员内部职工子女和部分安置、其他单位外调人员,学历结构为大学本科11人,大专49人,中专1人,专业多为法律和交通运输管理专业为主,年龄结构35岁以下有8人,35-50岁有49人,50岁以上4人。

三、进人用人机制

我局自2006年至今一直未新进人员,而2006年以前进入的人员少量是安置人员,大部分是解决政府安置对象和内部子女,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年龄普遍偏大。自2010年被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进人用人都是按照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考,现有执法人员的评价、考核、奖惩、选拔工作都是严格按照公务员、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四、交通队伍信息化建设

我局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都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卷的信息化管理方面还未完全到位,由于应用软件程序的问题和实际办案人员在路上现场执法时没有相应配套的设施设备来完善处罚案卷的信息化录入,而导致该项工作的不全面。

五、深化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模式等方面的做法

由于行政执法的特殊性和现在行政执法面临的大环境,让我们不得不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体制创新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学习考核机制,按照“三基三化”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队伍的职能化建设,规范落实基础管理制度的建设,提高全局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水平,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学习规范计算机操作技能,为规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开展部门配合、部门联动,以提高我们行政执法的力度,也能较好地改善执法难、取证难的现状,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面对广大的经营业户,要求全局执法人员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付诸于实际的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去,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中还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一个部门干好干坏一个样,导致影响大家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由于执法力度不强,执法人员的水平再高,执法难、取证难还是一个没有根本解决的老大难问题。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第6篇

Abstract: This paper elaborated the importance of transport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struments, analyzed the problems in the production process of instruments, at the same time discussed the reasons for the non-standard production and use of instruments and proposed the recommendations.

关键词: 文书规范;行政执法;交通运输

Key words: instrument specification;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transportation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4-0296-02

0 引言

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时,需要制作文书。对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执法人员来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件,在履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活动中,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制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最后都要体现在执法文书之中。它既是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资料凭证,也是体现行政法制原则,反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质量的重要文书。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执法案卷更加全面精细化,从而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向管理规范化迈进。

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的重要性

1.1 执法文书如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 在开展执法活动的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通过一定的文字凭证予以记载、反映,通常情况下,这些都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实施。

1.2 执法文书体现了行政执法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通过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处罚过程中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1.3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执法文书是保障行政执法主体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处于被告地位,承担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法律和相关证据的理解对判决起着重要作用,但作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更要把行政执法文书做好、做细,因为一旦牵涉到复议和诉讼,这些文书都要作为证据提交,接收上级机关和法院的审查,稍有不慎都有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和败诉之可能。

1.4 执法文书是衡量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主要依据,是对执法的行政行为的一个综合评价 对于执法人员来说,执法文书是法律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执法能力的高低,以及执法水平的强弱,语言文字功底的深浅,也是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执法技能和执法水平的检验。

2 文书制作常见的问题

2.1 违法事实描述不清 ①描述过于简单。对于违法单位(人)的名称、违法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果等要素,在违法事实中没有进行描述。②描述使用结论性语言。对违法事实没有客观地描述,在没有对相对人行为进行违法确认前,使用结论性语言。③记录不全。没有完整、全面地记录违法事实,询问笔录中,对有关违法事实询问不全。

2.2 证据反映不够充分 ①收集证据的方法、过程、时限需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证据的收集过程,有些文书忽视了记载的准确性,颠倒时限,给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留下疑问。②对所收集到的证据本身特性未反映清楚。

2.3 处罚失当 对于绝大多数行政处罚来说,从执法文书来看,需要严格依法实施,作出的处罚决定需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2.4 法律条款项概念不清 有的执法人员对法律的条、款、项、目概念不清,甚至出现法条引用错误的严重现象。比如有高位法的引用了低位法,有的牵强适用含有罚款内容的条文等。

2.5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文书制作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只注重处罚或略当事人的权利,造成程序上的失败。如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当事人放弃申请书没有写明放弃的原因,不具备法律效力。

2.6 文字疏漏 ①语言表述缺乏规范性、准确性。在语言表述过程中,文书描述时缺乏准确性。②错别字。在制作执法文书的过程中,存在错别字、语法错误等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书的质量。③少签代签。有些文书漏缺执法人员和相对人的签名。④漏填项。在填写执法文书的过程中,一些应填写栏目出现漏缺现象,并且执法文书内容填写不完整,存在丢字落项的现象。⑤字迹潦草。执法文书的文字应讲究规范性和严肃性。⑥执法文书日期填写混乱。日期是反应这一关系的最有利表现,稍不注意就会造成立案日期在审批或作出决定之后,送达文书回证的时间在文书制作时间之前等。⑦随意简化或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在日常活动中,有些执法人员不重视执法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化执法手续,文书适用不完整。⑧文书项目涂改,造成文书的瑕疵。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作出修改的,应重新制作;重新制作有困难的,在修改处加盖公章。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执法人员按照自己意愿随意改动,文书记录确需要改动的,记录改动后应向当事人说明,当事人阅后紧贴该句签名或者盖章,保证现场文书的完整、清晰、规范。⑨文书封面及装订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文书制作规范要求进行规范,封面五花八门,装订存在金属物,页码编写不规范。⑩文书送达大部分没有做到一文一送,普遍存在一送多文的现象。

3 文书制作与使用不规范的原因

3.1 重视程度不够 对于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个别执法单位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没有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同时对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教育和培训。

3.2 依法行政观念不强 缺乏责任心,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这直接影响着执法的质量。

3.3 文字表达能力差 对于交通执法文书来说,由于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文书的制作规范,有些执法人员没有全面地掌握,对于相关文书的制作要求等,不能够熟练地掌握。

4 提高执法文书制作质量的措施

4.1 提高认识 采取措施进一步巩固和强化执法人员给予执法文书高度的重视,正确认识执法文书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2 加强培训 对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在写作、逻辑方面,通过加强训练,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执法文书的制作质量。

4.3 严把审核 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应对案件卷宗进行审核,防止出现不当执法、违法执法现象,通常情况下,这是提高执法文书制作水平的重要举措。

4.4 健全机制 对于本部门的案卷文书,各执法单位负责人要经常评查案卷,及时讲评存在的问题。

4.5 网上办案 在全市交通运输执法单位继续推进执法文书管理系统,实现通过网络制作执法文书,解决书写执法文书速度慢、书写错误的现象。

4.6 严格考核 把正确使用和填写执法文书列入岗位责任制,建立完善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执法人员使用执法文书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执法程序、文书使用的正确性、规范性。

综上所述,制作执法文书就是一种行政实践活动,在这一活动中,对各种知识进行综合地运用。对于执法文书的制作需要我们给予高度的重视,同时从现在做起,通过加强学习,不断进行总结和改进,采取措施制作好执法文书,进一步全面提升长治市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

参考文献:

[1]董凤鸾.浅谈商品条码行政执法文书制作[J].大众标准化,2010(05).

[2]邢建琳.浅谈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与使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青海交通科技,2012(02).

[3]陈华.浅谈海事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制作[J].商品储运与养护,2008(03).

[4]李建虎,杨勇.规范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必要形式――海事行政执法文书[J].才智,2010(06).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第7篇

为增强自身业务能力,进一步学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有关知识,成为一名业务水平高、专业知识强的专职路政执法人员,我于6月11日-15日参加了由区交通运输厅举办的第一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培训班。在此期间,我学习了关于党建基本理论、《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不仅增强了执法技能,也扎实了个人法律素养。

一、温故知新,提升理论认识。 我参加路政所的工作已有半年时间,因而对路政工作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但在理论方面的知识还不够全面。而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使我全面提升了理论方面的认识,同时,又对已有所了解的方面加深理解,做到温故而知新。

二、以人为本,服务大众。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重新学习,使我更清晰地明白到,路政管理发展到今天这个阶段,除了要以“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道路畅通”为工作主题外,还要与时俱进,以服务大众为理念,引领路政工作从原来的管理性质为主,转变为以服务性质为主。路政管理,就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更高的要求,才可以为向大众提供更好、更满意的服务,从而为社会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第8篇

为落实省市有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文件精神,我局及时召开局属各所站室行政执法人员会议,总结了2015年以来我局行政执法及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开展了行政执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好执法队伍形象建设。为抓好我局交通执法队伍形象建设,我局按照省厅市局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三基三化”建设。为实现执法场所标准化建设,我局在经费困难的情况下,创造性开展工作,为执法人员营造了一个宽敞舒适的办公环境。为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我局将各部门执法职能进行精简融合,成立XX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稽查大队,实行统一执法,成果分享,促使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首先严把执法人员入口关,从源头解决基层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膨胀问题。明确了基层执法站所职能编制限额,合理配置一线执法人员。其次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在编在岗人员按持证要求认真登记核实,汇总上报,参加省厅组织的换证培训考试,现全部执法人员均已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照,执法人员都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再次我局还及时落实“四统一”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的样式和颜色,统一执法工作服装、标识,统一车辆外观,统一执法场所外观等。

在有效推进“三基三化”的工作进程中,我局进一步强化了执法队伍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和奖惩制度,促使管理制度规范化,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大力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技能培训,以期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抓好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局领导一向高度重视执法队伍素质建设。首先加强执法队伍政治学习,提高执法队伍法制观念,加强廉政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其次提高执法队伍执法水平,把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做到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最后是建立完善管理监督体系,夯实正规化建设基础,促进队伍建设健康发展。一抓执法队伍队容风纪管理。队容风纪是执法队伍素质最直观、最外在的反映。从一言一行、一点一滴抓起,保持队伍良好的仪容举止、行为规范。坚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努力塑造人民满意、社会认可的良好队伍形象。二抓队伍执法水平。根据执法队伍实际,采取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在执法程序方面,积极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职权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把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增强社会各界对交通系统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支持和监督。对人民群众通过投诉箱、监督电话等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努力做到政务公开不流于形式。在执法文书方面。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学习执法文书填写的有关规定和填写执法文书的准确性。在执法过程,适用一般程序的,严格按照一般程序内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案卷归档等五个方面制作文书。

近几年我局行政执法过程中,无一起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无公路“三乱” 现象,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了交通系统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第9篇

第一章 概述 1.《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除承担建设管理等任务外,还担负着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事关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形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行为、乱作为、执法程序不规范、文书样式不统一等问题,部先后出台了《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第7号令)及《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了具体部署。《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规的制修订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规定。原有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较为分散、单薄,缺少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其他执法程序的规定,也未充分体现新时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新要求。特别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立足新的形势要求和基层执法实际,如何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也就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研究出台了《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执法。

2.在《规定》起草制定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     2013年,我们就着手组织《规定》的起草,先后多次听取各地基层执法部门、法制工作部门、行政相对人等的意见并集中研究讨论。形成草案后,书面征求了交通运输行业及相关部门意见,多次组织相关省市的执法和法制工作人员集中讨论和修改,特别是针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6年3月,将征求意见稿在部网站和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和吸收采纳。2016年9月23日,交通运输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了《规定》,但是考虑到综合行政改革开展在即,决定“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按程序审核报批,择机以部令形式公布实施”。

2018年11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根据新的形势需求。我们着手对《规定》进行了逐条讨论和修改,分送部内司局征求意见,并在部网站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有关反馈意见建议逐条分析整理,认真加以研究采纳。同时,将《规定》列入2019年部实施类立法计划项目。经多次修改完善,并提请部专题会议、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规定》最终稿。

3.《规定》都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规定》共设10章128条和1个执法文书样式的附件,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执行、案件终结、涉案财物的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检查行为。目前,有关行政检查的程序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单设“行政检查”一章,对行政检查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解决检查任性、检查扰民等问题。如第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强调了实施行政检查必须于法有据。第二十二条“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对实施检查的人员数量、亮证检查等作了要求。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检查的禁止性规定,即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则是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路面巡查、水面巡查以及检查生产经营场所等行为进行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强化行政检查的痕迹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调查取证的行为。实践中,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少执法案卷中的证据收集不规范、不齐全,甚至不合法,法律风险较大。《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如何规范调查取证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九条列举了八种证据,增加了“电子数据”。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明确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等证据的收集方式、注意事项等。第三十七条参考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收集规范。第五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等。通过对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进行规范,引导基层执法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证据,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送达执行等程序 。《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传统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即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分别明确了罚款的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如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程序,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了代履行的程序。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六条明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等。同时,《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结案处理,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因执行难而导致的结案难的问题。

    四是进一步精简优化了行政执法文书 。《规定》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全面精简优化,将文书式样从原来的32种精简到24种,删除了执法机关内部有关审批流程的文书式样。但是,考虑到各地执法实际和需求不同,对执法文书样式也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规定对部没有制定、执法工作中又需要的其他执法文书,或者对已有执法文书式样需要调整细化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式样,以适应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

4.与原来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比 ,《规定》都作了哪些新的制度设计 ?     《规定》紧扣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部署要求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新增了一些制度内容。

    一是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规定》重新调整了适用范围。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前,交通运输部门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进行执法,而且执法门类众多,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以致于执法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2018年11月27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对整合执法队伍、理顺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级、加强执法保障等作了全面部署。为此,《规定》按照中央文件精神,重新调整了适用范围,删除了之前各个行业管理机构进行执法的内容,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做到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衔接。

     二是《规定》细化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内容。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为抓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规定》第三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在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在全面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装备,以及在附件中统一执法文书样式,从而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中检查、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规定》第六十七规定,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六十八条规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主要从七个方面对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即一是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是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六是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是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三是《规定》注重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定》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法定权利,对听证程序进行了细化规范。同时,《规定》单设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并明确无主物的处理,即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执法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5.《规定》的立法目的什么?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7.《规定》对三项制度有何规定?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8.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如下七大原则:

(1)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3)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4)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5)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6)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7)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9.《规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做了明确规定:

(1)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2)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

    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10.《规定》对回避是如何规定的? (1)申请回避的情形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申请回避的程序及要求       1)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3)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查处。

       4)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5)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

11.《规定》对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12.《规定》对送达是如何规定的?  (1)直接送达

    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4)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执法部门。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5)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13.《规定》对“以上、以下、以内”是如何规定的?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14.《规定》对执法文书是如何规定的?    执法部门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式样。交通运输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执法文书,或者对已有执法文书式样需要调整细化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式样。

  

   直属海事执法部门的执法文书式样,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 行政检查  

14.实施行政检查有哪些基本要求?   (1)依法实施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2)“双随机 一公开”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3)执法着装、车辆要求

执法着装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实施路(水)面巡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船)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车(船)技术状况良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驾驶。

  (4)执法人员要求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15.实施路面巡查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2)依照有关规定,在距离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 

(3)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 

(4)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证据,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16.实施水面巡航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一般在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行政检查; 

(2)除在航船舶涉嫌有明显违法行为且如果不对其立即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截停在航船舶登临检查; 

(3)不得危及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操纵或者调试船上仪器设备。

17.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2)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18.证据包括哪些类型及对证据有何要求?   (1)证据种类

   执法部门办理执法案件的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证据特性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9.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收集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1)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3)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4)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 

(5)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6)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20.收集、调取书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书证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

(2)收集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3)收集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明确证明对象; 

(4)收集评估报告的,应当附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有效证件或者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5)取得书证原件的节录本的,应当保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注明出处和节录地点、日期,并有节录人的签名; 

(6)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上应当加盖出具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7)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在证据复制件、各式笔录及其他需要其确认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记明拒绝确认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1.收集、调取物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采用拍照、取样、摘要汇编等方式收集。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特征等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由在场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3)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并对现场尽可能以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同步记录; 

(4)物证不能入卷的,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并拍摄该物证的照片或者录像存入案卷。

22.收集视听资料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并由证据提供人在原始载体或者说明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2)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收集复制件的,应当由证据提供人出具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说明文件,注明复制件与原始载体内容一致;

(3)原件、复制件均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复制视听资料的形式包括采用存储磁盘、存储光盘进行复制保存、对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打印固定、对所载内容进行书面摘录与描述等。条件允许时,应当优先以书面形式对视听资料内容进行固定,由证据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5)视听资料的存储介质无法入卷的,可以转录入存储光盘存入案卷,并标明光盘序号、证据原始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及转录的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证据存储介质需要退还证据提供人的,应当要求证据提供人对转录的复制件进行确认。

23.收集电子数据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收集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电子数据复制件,但应当附有不能或者难以提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复制过程以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网络地址的说明,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形式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存储介质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收集电子数据应当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3)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备份;   (4)收集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恢复或者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24.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由当事人、证人自行书写材料证明案件事实; 

(2)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3)《询问笔录》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询问内容,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注明; 

(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 

(5)被询问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自行书写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结尾处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5.勘验、抽样、鉴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实施勘验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制作《勘验笔录》; 

2)实施勘验,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如当事人不在场且没有第三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注明; 

3)勘验应当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和场所; 

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二)抽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三)鉴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26.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7.如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2)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执法部门应当于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1)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不再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及时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并作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 

2)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3)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

28.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     执法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逐一审查,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判断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 

2)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单个证据的部分内容不真实的,不真实部分不得采信。  (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 

2)证据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 

3)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29.如何对证据进行认定?  (1)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替代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2)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2)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3)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4)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 30.哪些情形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及延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3)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4.实施强制措施后如何处置被扣押财物?

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

35.哪些情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处罚

 

36.哪些情形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7.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2)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3)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4)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8)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

38.如何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立案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委托其他单位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核、审批

    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可以是办案机构负责人或者办案机构指定的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执法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1)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 

2)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主要从下列方面对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案卷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下发《违法行为通知书》

    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听取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

1)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详见本书39)。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部门负责人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的印章。    (8)公开执法信息

    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由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人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执行。根据《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职业培训教育网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40.当事人要求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有哪些具体要求?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法部门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 执法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3)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 

2)核对当事人或其人、执法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3)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回避、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不公开听证的,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4)宣布听证开始; 

5)执法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执法人员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证人证言、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意见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6)当事人或其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行政处罚意见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7)听证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人、执法人员、证人询问; 

8)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执法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当事人、第三人和执法人员可以围绕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10)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当事人或其人、第三人和执法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11)中止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再次听证的有关事宜; 

1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其人核对。当事人或其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当事人或其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其人拒绝的,在听证笔录上写明情况。《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4)作出决定

  听证结束后,执法部门应当依照以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哪些情形可以延期或中止举行听证? (1)延期、中止举行听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3)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2)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证据需要重新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的;

2)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由本案调查人员调查核实的; 

3)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5)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6)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3)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42.哪些情形应当终止听证? (1)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2)当事人或其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3)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5)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2)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第六章 执行

 

43.罚款如何执行?

(1)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

     (2)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的数额。       (3)执法部门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决定的,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已经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依法拍卖财物,由执法部门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拍卖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4)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44.哪些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1)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2)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属执法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属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5.如何办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46.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具体要求?

(1)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催告书》,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当中止执行,制作《中止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执法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法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制作《恢复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执法部门不再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当终结执行,制作《终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执法部门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7)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执法部门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8)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执法部门《执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9)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立即清理道路、航道等的遗洒物、障碍物、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4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具体要求?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执法部门应当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法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执法部门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执法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   (2)执法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广告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作者:交通部公路司

京东   第七章 结案与涉案财物管理 48.哪些情形应经批准后结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1)决定撤销立案的; 

(2)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3)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 

(4)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 

(5)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因执行标的灭失、被执行人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6)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结案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案卷材料归档。

49.哪些情形应终止调查?

经过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当事人的财物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0.涉案财物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1)对于依法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由执法部门负责保管的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执法部门承担。     (2)执法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内设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对办案机构的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 

(3)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 

(4)执法人员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查封、扣押、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执法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情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在异地或者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对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的,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鉴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5)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第10篇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案号:

当事人

个人

身份证件号

联系电话

单位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于

日作出的

决定,决定书案号为

。经本机关催告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将立即于

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方式)。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第11篇

第一章 概述 1.《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除承担建设管理等任务外,还担负着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事关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形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行为、乱作为、执法程序不规范、文书样式不统一等问题,部先后出台了《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第7号令)及《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了具体部署。《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规的制修订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规定。原有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较为分散、单薄,缺少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其他执法程序的规定,也未充分体现新时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新要求。特别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立足新的形势要求和基层执法实际,如何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也就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研究出台了《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执法。

2.在《规定》起草制定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     2013年,我们就着手组织《规定》的起草,先后多次听取各地基层执法部门、法制工作部门、行政相对人等的意见并集中研究讨论。形成草案后,书面征求了交通运输行业及相关部门意见,多次组织相关省市的执法和法制工作人员集中讨论和修改,特别是针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6年3月,将征求意见稿在部网站和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和吸收采纳。2016年9月23日,交通运输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了《规定》,但是考虑到综合行政改革开展在即,决定“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按程序审核报批,择机以部令形式公布实施”。

2018年11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根据新的形势需求。我们着手对《规定》进行了逐条讨论和修改,分送部内司局征求意见,并在部网站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有关反馈意见建议逐条分析整理,认真加以研究采纳。同时,将《规定》列入2019年部实施类立法计划项目。经多次修改完善,并提请部专题会议、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规定》最终稿。

3.《规定》都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规定》共设10章128条和1个执法文书样式的附件,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执行、案件终结、涉案财物的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检查行为。目前,有关行政检查的程序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单设“行政检查”一章,对行政检查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解决检查任性、检查扰民等问题。如第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强调了实施行政检查必须于法有据。第二十二条“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对实施检查的人员数量、亮证检查等作了要求。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检查的禁止性规定,即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则是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路面巡查、水面巡查以及检查生产经营场所等行为进行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强化行政检查的痕迹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调查取证的行为。实践中,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少执法案卷中的证据收集不规范、不齐全,甚至不合法,法律风险较大。《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如何规范调查取证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九条列举了八种证据,增加了“电子数据”。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明确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等证据的收集方式、注意事项等。第三十七条参考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收集规范。第五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等。通过对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进行规范,引导基层执法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证据,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送达执行等程序 。《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传统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即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分别明确了罚款的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如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程序,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了代履行的程序。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六条明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等。同时,《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结案处理,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因执行难而导致的结案难的问题。

    四是进一步精简优化了行政执法文书 。《规定》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全面精简优化,将文书式样从原来的32种精简到24种,删除了执法机关内部有关审批流程的文书式样。但是,考虑到各地执法实际和需求不同,对执法文书样式也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规定对部没有制定、执法工作中又需要的其他执法文书,或者对已有执法文书式样需要调整细化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式样,以适应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

4.与原来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比 ,《规定》都作了哪些新的制度设计 ?     《规定》紧扣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部署要求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新增了一些制度内容。

    一是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规定》重新调整了适用范围。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前,交通运输部门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进行执法,而且执法门类众多,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以致于执法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2018年11月27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对整合执法队伍、理顺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级、加强执法保障等作了全面部署。为此,《规定》按照中央文件精神,重新调整了适用范围,删除了之前各个行业管理机构进行执法的内容,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做到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衔接。

     二是《规定》细化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内容。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为抓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规定》第三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在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在全面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装备,以及在附件中统一执法文书样式,从而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中检查、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规定》第六十七规定,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六十八条规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主要从七个方面对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即一是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是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六是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是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三是《规定》注重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定》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法定权利,对听证程序进行了细化规范。同时,《规定》单设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并明确无主物的处理,即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执法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5.《规定》的立法目的什么?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7.《规定》对三项制度有何规定?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8.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如下七大原则:

(1)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3)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4)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5)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6)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7)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9.《规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做了明确规定:

(1)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2)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

    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10.《规定》对回避是如何规定的? (1)申请回避的情形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申请回避的程序及要求       1)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3)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查处。

       4)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5)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

11.《规定》对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12.《规定》对送达是如何规定的?  (1)直接送达

    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4)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执法部门。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5)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13.《规定》对“以上、以下、以内”是如何规定的?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14.《规定》对执法文书是如何规定的?    执法部门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式样。交通运输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执法文书,或者对已有执法文书式样需要调整细化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式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第12篇

学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培训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执法水平,*月**日,*****组织全题执法人员系统的学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培训会上,中队****从总则、一般规定、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执行、案件终结、涉案财物的管理、附则等方面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全文认真进行了传达学习,并对规定中所涉及的重点及难点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随后,全体执法人员就执法程序、证据收集、文书送达等与执法实践紧密相关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探讨。

培训强调,执法人员要结合一线工作实际,深入系统学习,认真刻苦钻研,将学习和执法紧密结合,做到真正学懂、学透,达到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切实做到以规定为标杆,以规定为准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第13篇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 30.哪些情形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及延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3)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4.实施强制措施后如何处置被扣押财物?

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

35.哪些情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第14篇

36.哪些情形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7.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2)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3)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4)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8)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

38.如何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立案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委托其他单位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核、审批

    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可以是办案机构负责人或者办案机构指定的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执法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1)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 

2)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主要从下列方面对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案卷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下发《违法行为通知书》

    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听取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

1)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详见本书39)。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部门负责人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的印章。    (8)公开执法信息

    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由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人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执行。 根据《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职业培训教育网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40.当事人要求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有哪些具体要求?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法部门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 执法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3)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 

2)核对当事人或其人、执法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3)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回避、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不公开听证的,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4)宣布听证开始; 

5)执法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执法人员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证人证言、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意见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6)当事人或其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行政处罚意见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7)听证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人、执法人员、证人询问; 

8)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执法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当事人、第三人和执法人员可以围绕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10)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当事人或其人、第三人和执法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11)中止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再次听证的有关事宜; 

1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其人核对。当事人或其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当事人或其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其人拒绝的,在听证笔录上写明情况。《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4)作出决定

  听证结束后,执法部门应当依照以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哪些情形可以延期或中止举行听证? (1)延期、中止举行听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3)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2)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证据需要重新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的;

2)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由本案调查人员调查核实的;

3)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5)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6)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3)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42.哪些情形应当终止听证? (1)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2)当事人或其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3)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第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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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系统“三个确保”推动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顺利开展

为集中纠正和严肃查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不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着力推进我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7月20日至7月29日期间,交通运输厅组成5个检查组,分赴五市各基层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

为切实做好此次交叉互检工作,交通运输厅周密安排、认真部署。一是准备充分,确保有效果。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了交叉互检工作方案,明确了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任务。各检查组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本组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统一检查标准、明确工作要求。二是检查有方,确保有成果。各检查组深入基层各执法单位,认真对照检查重点内容,通过查阅工作台账、执法记录,检查工作机制和措施等方式,积极开展检查工作。其中第二检查组采取“直插末端、点面结合,既查基层、也看机关,关注执法一线、兼顾日常秩序”的方法,切实查到细节、查到末端、见人见事,取得良好效果。三是资料齐全,确保有结果。各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注重资料收集,严格落实重点检查事项全过程记录。同时,坚持用辩证思维开展工作,在发现问题的同时,也发现亮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为下一步整改落实、推广经验打下良好基础。

此次交叉互检重点围绕“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行政执法职责履行、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过错追责”五个方面进行,为切实加强我区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起到了良好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