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

一般贸易征税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第1篇

一、江苏加工贸易出口现状和出口退税政策情况分析

加工贸易出口相对于一般贸易的直接出口而言是一种间接出口,即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后,将产品再出口国际市场的一种外贸出口方式。我省现行外贸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外贸出口方式为加工贸易出口(包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一般贸易出口、易货贸易、寄售代销贸易出口等,在各种外贸出口方式中,加工贸易出口和一般贸易出口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约占全部货物贸易出口的98%以上,以2007年省统计局网站数据为例,在全部外贸出口中加工贸易出口占64.08%,一般贸易出口占34.61%,我省的加工贸易出口比重高于全国加工贸易比重约10个百分点。国家近两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虽然主要针对一般贸易,但对加工贸易也有影响。

1、加工贸易出口在我省外贸出口中占据主导地位。江苏吸引外资多年来处于全国前列,大量外资又集中投向加工贸易,根据省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多年来加工贸易发展一直快于一般贸易,近几年来,我省加工贸易出口比重基本保持在65%左右,一般贸易出口基本保持在34%左右。从2004年至2007年4年情况看起伏不大,加工贸易出口占全省外贸出口比重分别为65%、67%、66%、64.08%,大体占到外贸出口的三分之二,而一般贸易出口分别为34%、32%、33%、35%,约占全部外贸出口的三分之一。

2、加工贸易出口方式中又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为主。根据省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从2004年至2007年,进料加工贸易占整个加工贸易的比重为82%、74%、73%、73.84%,大体占到加工贸易的近四分之三。而近三年进料加工贸易比重略有下降的主要原因还是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退税率下调。由于进料加工实行免抵退税而来料加工贸易实行的是免税政策,受到的影响较小,一些加工企业将原来按进料加工方式的改为了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以规避外贸成本上升,从而导致近几年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比重略有下降,但总体格局未变,来料加工贸易占加工贸易比重约四分之一左右。

3、加工贸易出口经营主体为外资企业。根据省统计局网站数据,在2007年外贸出口总值2036.72亿美元中,外资企业出口总值为1537.07亿美元,约占75.46%;国有企业出口175.8亿美元,约占8.63%;集体企业出口58.26亿美元,约占2.86%;私营企业出口265.09亿美元,约占13.01%。从中可以看到,我省外贸出口总值的75%为外资企业,而外资企业主要从事加工贸易,加工生产大量贴牌产品,一方面享受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另一方面又纳入我国进出口统计范围,而加工出口的是其他国家的品牌产品,这也是形成贸易顺差的最重要因素。由于外资企业进出口需求不受国内市场影响,而更多的取决于国际市场,从而导致我国对外贸进出口的宏观调控难以施加影响,产生调控失效或缺位现象。所谓的“中国制造”其中很大一块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制造他们需要的产品。

4、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我省苏南发达地区,产品种类也相对集中。从有关统计数据看,我省苏州、无锡、南京等市开展加工贸易出口比重较大。其中苏州占73%、无锡为10%、南京为8%,三市的比重约占全省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90%以上。从采用料件看,三市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占出口额的比重高达近80%,增值额20%剔除加工费实际使用国产料件的比重很低。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种类看,主要为自动数据处理类产品、液晶装置和光学仪器以及IT产品的部件、配件等,以上三大类产品分别占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22%、13%和10%,基本以散件进口、组装出口、全进全出的贴牌产品。

5、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原本并无多大出入。但由于近几年国家较大范围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对东部沿海省市实行保证金空转改为实转等,并多次下调出口退税率,从而导致两种外贸出口方式税收负担发生改变,但总体上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还是优于一般贸易出口,主要问题在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出口时按进口料件金额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之差部分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而一般贸易出口则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在连续数次较大范围下调出口退税率以后,出口退税平均退税率已从15%下降至10%左右,征退税率之差突显,大约占到已征税款的近三分之一,两种不同贸易出口方式税收负担差异明显,为出口企业选择不同贸易方式出口提供了机会,且加工贸易占得税收支出方面的优势。

6、加工贸易中深加工结转的税收政策不一致。一直以来,国家对加工贸易中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国内环节的流转税政策未加以明确规定,造成各地在征税还是免税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一种是按一般贸易出口相关规定实行退(免)税管理,即道道结转,道道征税;另一种是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进行退(免)税管理,道道结转,道道免税。我省目前也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结转料件开具出口发票,如本企业加工后再结转下游企业继续加工,本企业免税,如下游企业加工后直接出口,则按不同贸易方式处理,如系来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如系进料加工复出口则实行免抵退税;二是结转料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本企业加工后再结转下游企业继续加工,本企业征税。如下游企业加工后直接出口,按现行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进料加工复出口则实行免抵退税。在具体执行中,全省95%左右的深加工结转采取免税方式。

7、加工贸易形成的贸易顺差是全部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看,2005年全国贸易顺差为1020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形成的顺差为1425亿美元;2006年贸易顺差为1775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形成的顺差为1889亿美元;2007年贸易顺差为2622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顺差为2492.6亿美元。如果不是外贸进口逆差的抵消,贸易顺差的总额还将扩大。而江苏加工贸易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个百分点,近几年加工贸易形成的贸易顺差占全部贸易顺差的80%以上。

二、对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的改革思考

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优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造成不同贸易方式出口的税收负担产生差异,从而导致加工贸易比重过高,外贸结构不合理,还引发贸易顺差增长过快,出口商品比重失调等问题。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必须走出过去盲目“招商引资”怪圈向“选商择资”转变,税收政策扶持更多的要鼓励跨国公司将高技术含量的研发、生产等环节向我国转移,要从简单组装到复杂组装到零部件制造再到零部件研发到最终产品研发直到自有品牌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加工贸易的发展方向是加快从贴牌加工(OEM)到委托设计生产(ODM)到自有品牌营销(OBM),税收政策导向上应逐步取消对一般性制造业特别是“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使加工贸易出口规模逐步下降,结构不断优化。

1、必须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使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基本一致。这也是控制加工贸易顺差扩大的关键所在。在当前出口退税率下调较多造成征退税率不一致,产生征退税率之差问题,可以对加工贸易使用免税进口料件部分也按征退税率之差征税,就是不予计算进口料件部分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这样可使两种不同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负担基本一致,从而逐步扭转加工贸易发展过快的势头,推动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的协调发展。

2、尽快统一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由于现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中来料加工实行免税政策,而进料加工则实行免抵退税,在征退税率基本一致情况下原本税负差别不大,在近几年连续较大范围下调出口退税率之后,拉大了征退税之差额,带来税收负担明显不一致问题。建议适时取消来料加工免税政策,统一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使加工贸易两种不同加工出口方式税收政策和税收负担基本一致,而且与一般贸易生产企业出口的免抵退税政策和负担也趋于一致。

3、尽早明确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由于国家对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不明确,造成各地在税收管理上的不一致,也不利于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随着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不断扩大,结转环节的增多,这一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转厂加工的上下游企业,都在我国境内,此种深加工结转完全符合增值税“境内销售货物行为”的定义,应当按内销征税。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在结转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据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深加工结转的复出口货物,按一般贸易规定给予全额退(免)税,这样就保持了增值税征退税的衔接和链条的完整性。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第2篇

加工贸易方式主要分为两种: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是指料件由企业购买后再出口销售的业务形式。来料加工,是指料件由外商提供,不由企业购买,企业按外商要求加工成产成品后再出口销售给外商的业务形式,企业只收取加工费。这类业务中,产品所需料件可以全部由外方提供,也可以由外方提供一部分,其他部分由加工方在国内采购。

一、 三种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一)一般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规定 一般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的办法。“免”是指企业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抵”是指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货物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按按规定办理退税或留待下期抵扣,但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当期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后,其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不能在进项中抵扣。“退”是指企业在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情况下,其折合成人民币的出口额与退税率的乘积可办理退税。以下举例说明。

例1:A公司某月出口货物100万元,内销货物 30万元(不含税价),当月国内采购80万元(不含税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上期留抵税额。产品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假设当期出口货物单证已全部收齐。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3%)=4 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5.1-(80×17%-4) -0=-4.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00×13%-0=13 万元。

由于当期留抵税额 4.5万元

(二)进料加工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规定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退税也是实行“免、抵、退”的办法,但申报程序与一般贸易方式有所不同。企业在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后,需填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报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由此产生当期“免、抵、退”税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及“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计算方法分为是购进法和实耗法两种。购进法是指以企业当期实际从境外购进料件金额为基础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方法。实耗法是指以企业当期实际耗用从境外购进料件金额为基础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方法。由于“购进法”较为简单,易于实际操作,所以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采用此方法计算,假设A公司也是采用此方法。

例2:A公司某月出口货物100万元,内销货物 30万元(不含税价),当月国内采购20万元(不含税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60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产品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假设当期出口货物单证已收齐。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00×(17%-13%)-60×(17%-13%)=1.6万元。当期应纳税额=5.1-(20×17%-1.6) -0=3.3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00×13%-60×13%=5.2万元。

由于当期留抵税额=0,所以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应免抵税额=5.2万元。

(三)来料加工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规定 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退税是实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对企业在料件进口环节不征收关税及增值税等税费,在出口环节通过相关审批后对加工费收入免税,出口环节不予退税,但企业从国内购买料件所包含的进项税也不予抵扣。进口料件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料件加工完成后办理核销手续。

例3:A公司应国外客户B公司委托加工货物一批,收取加工费20万元。主要材料B公司提供,该批材料价值 230万元,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在海关办理了相关手续,另外从国内购进辅料70万元(不含税价),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在该业务中,在进口环节、出口环节及收取加工费时都免交各项税费,但从国内采购料件的进项税额=70×17%=11.9万元,根据规定不得抵扣,直接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二、具体筹划

(一)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和一般贸易方式选择的税务筹划 根据“免、抵、退”办法规定,假设在产品增值税征税率(17%)大于出口退税率(t)的情况下,本期出口YH元,当期无国内销售,无上期留抵税额,国内采购X1元,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X2元,则: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T1=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X1×17%-[YH(17%-t)-X2(17%-t)]}-0=(YH-X2)(17%-t)-X1×17%

如上述条件改为X2不采用以进料加工方式贸易进口,而是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进口关税为t′,则:

当期应纳税额 T2=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X2+X2× t′) ×17%-{(X1+X2+X2× t′) ×17%-[YH(17%-t)]}-0=YH(17%-t)-X1×17% T1-T2=(YH-X2)(17%-t)-X1×17% -[YH(17%-t)-X1×17%] = -X2(17%-t)

由以上测算可知,对需进口料件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较一般贸易方式减少缴纳增值税X2(17%-t),所以应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另外,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还可减少缴纳进口环节关税的支出。所以,当产品的增值税征税率大于出口退税率的前提条件下,应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以下通过举例验证。

例4:A公司某月出口货物700万元,当月国内采购200万元(不含税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从国外进口料件400万元,当月无国内销售,无上期留抵税额。产品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进口料件关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附加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假设当期出口货物单证已全部收齐。

方案一:选择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17%-13%)-400×(17%-13%)=12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200×17%-12)-0= - 22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700×13%-400×13%=39万元。

因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增值税留抵税额,所以当期应退税额=22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7万元(39-22)。

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7%=1.19万元。

当期应交教育费附加=17×3%=0.51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700-400-200-1.19-0.51=98.3万元。

方案二:选择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17%-13%)=28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400×(1+5%)×17%-〔400×(1+5%)+200×17%-28)〕-0=-6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700×13%=91万元。

因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增值税留抵税额,所以当期应退税额=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85(91-6)万元。

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5×7%=5.95万元。

当期应交教育费附加=85×3%=2.55万元。

当期应交进口环节关税=400×5%=20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700-400-200-5.95-2.55-20=71.5万元。

通过两个方案的比较可知,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较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应退增值税多16万元(22-6),经营利润多26.8万(98.3-71.5)。所以,应选择方案一。

(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和来料加工贸易方式选择的税务筹划 根据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和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退税政策的不同,采取哪种贸易方式取决于企业出口货物所需从国内采购材料的多少。从国内采购材料多时,采用来料加工方式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使企业成本增加,所以应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国内采购料件少时,在产品的征税率大于退税率的情况下,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将产生征退税差额增加成本,而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不予征税可避免此部分成本产生,所以应采用后者。

可以通过寻找两种贸易方式下增值税退税成本平衡点的方式,作为选择哪种贸易方式的依据。设本期出口额为YH元,国内采购金额为X1元,国外进口料件为X2元,产品增值税征税率为T,出口退税率为t,产品加工增值为G元,即G=YH-X1-X2。当两种贸易方式下增值税退税成本相同时:

(YH-X2)(T-t) = X1×T。即(G+X1)(T-t)=X1×T。

设产品加工增值G=N×X1。

可得:(N×X1+ X1)(T-t)=X1×T。

当产品加工增值为国内采购料件N倍时,两种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成本相同;当产品增值大于国内采购料件的N倍时,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成本较低;当产品增值小于国内采购料件的N倍时,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成本较低。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考虑出口退税成本外,还应考虑到以应交增值税以及增值税免抵额为基数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适用“不征不退”政策,不会产生附加税费,但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时当产生应交增值税或增值税免抵额时就会产生附加税费的支出。也就是说,即使在两种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的成本相同的条件下,因为附加税费因素的存在,也会产生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税费总支出大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

设A公司的产品增值税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通过以上公式可得:(N×X1+ X1)×(17%-13%)=X1×17%。

通过计算可得:N=3.25,即当A公司的产品增值为国内采购料件的3.25倍时,两种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成本相同;当产品增值大于国内采购料件的3.25倍时,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成本较低;当产品增值小于国内采购料件的3.25倍时,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成本较低。以下通过举例验证。

例5:A公司为国外客户生产一批产品,该批产品需从国内采购原材料300万元(不含税价),对应的进项税额为51万元。现有两种贸易方式可供选择:一是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先免税进口料件1000万元,然后出口产品销售价格为2300万元;二是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所需料件,收取加工费1300万元。本期无国内销售,无上期留抵税额,该批产品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

由以上资料可知:N=G/X1=(2300-1000-300)/300=3.33>3.25,所以应选择方案二,也就是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以下就两个方案分别计算进行验证。

方案一: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300×(17%-13%)-1000×(17%-13%)=52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51-52)-0=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2300×13%-1000×13%=169万元。

因为当期留抵税额为0,所以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免抵税额=169万元。

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9+1)×7%=11.9万元。

当期应交教育费附加=(169+1)×3%=5.1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2300-300-1000-52-11.9-5.1=931万元。

方案二: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料件进口和产品出口环节都免征增值税,加工费收入也免征增值税,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采购料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需计入企业成本。

A公司经营利润=1300-300-51=949万元

通过两个方案的比较可知,采用方案二可比方案一增加利润18元(949-931),所以应选择方案二。

在出口产品征退税率相同时,无论加工利润多高,采用进料加工方式都比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对企业有利。因为这两种贸易方式下出口环节都是免税的,但来料加工方式从国内采购的材料部分所含进项税不能抵扣,企业要承担这部分成本,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则可以抵扣后办理退税,对企业更有利。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第3篇

一、外贸结构现状和税收负担

1、从外贸进出口方式看,根据国家统计局政府网站数据:2006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17606.8亿美元,其中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为7495亿美元,约占进出口总额的42.56%,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8318.6亿美元,约占进出口总额的47.24%,加工贸易总值高于一般贸易总值约5个百分点。两项贸易总值约占全部外贸总值的90%,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总值为1793.2亿美元,约占进出口总值的10%。

从外贸出口数据看,2006年全年出口9690.7亿美元,其中一般贸易出口总值4163.2亿美元,约占外贸出口总值43%;加工贸易出口5103.7亿美元,约占外贸出口总值的53%,加工贸易出口总值超过一般贸易出口10个百分点,占据外贸出口主导地位。

从外贸进口数据看,2006年全年进口7916.1亿美元,其中一般贸易进口3331.8亿美元,约占进口总值的42.08%;加工贸易进口3214.9亿美元,约占进口总值的40.61%,加工贸易进口比一般贸易进口少了不到2个百分点,比重相当。

2、从外贸顺(逆)差看,2006年全年贸易顺差为1775亿美元,其中进出口为逆差的贸易方式有:外商投资企业设备进出口逆差278亿美元,保税区、保税仓库进出口逆差600亿美元,其他贸易逆差67亿美元;进出口为顺差的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进出口顺差837亿美元,加工贸易进出口顺差1889亿美元,超过了全年贸易顺差总额106.42%。由此不难看出,形成外贸顺差的最主要因素还是加工贸易带来的,这是因为现行的加工贸易主要依靠低成本和数量扩张方式,是以外资企业为进出口主体的我国特有的增值型加工贸易。

3、从外贸经营主体和实绩看,在2006年外贸总值17606.8亿美元中,外资企业进出口总值为10364.5亿美元,约占外贸总值的59%;国有集体企业进出口总值为4776.3亿美元,约占外贸总值的27%;私营企业进出口总值2435.8亿美元,约占外贸总值的14%。由此可以粗略地看到,外资企业是外贸经营最主要的经营主体,其进出口总值约占外贸进出口总额的近6成,而且呈逐年攀升态势。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利用外资持续增长,已连续3年利用外资规模在600亿美元以上,2006年更是达到630亿美元,由于国外制造业成本不断上升,大量外资投向我国制造业,使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有限,外资企业需要扩大出口以获取更大利润,近几年外资出口已持续保持在58%左右,起到了主导作用,也是形成贸易顺差的最重要因素,其出口需求不受国内市场影响,而取决于国际市场。

4、从税收政策和税收负担的比较看,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按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即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贸易出口退(免)税主要分两种,即对外贸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两种方式:对外贸出口企业实行免税和退税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道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税;对生产型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增值税予以退税,两种方式的税收负担基本一致。

对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总体来说对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出口时按进口料件金额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部分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而对一般贸易则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现行加工贸易主要分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两种方式,而这两种方式的税收政策和税收负担也不尽相同。

来料加工贸易指外商不作价提供进口原材料给出口加工企业,海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经加工成品后,再出口给外商并收取工缴费的贸易方式。在税收上采取“不征不退”税即免税政策。目前来料加工贸易约占加工贸易的20%左右。

进料加工贸易,指出口加工企业通过付汇从国外免税采购料件,经加工成品后复出口的贸易形式,进口环节的料件不含国内增值税,但要负担在国内采购的辅料和加工费的进项税金。国内采购辅料越多,税收负担就越大,反之则越小。与来料加工的免税政策相比,税收负担稍大一些,目前进料加工贸易约占整个加工贸易的80%。

一般贸易出口与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略有不同,且税收负担原本差距不大,但随着近两年国家较大范围降低出口退税率,平均退税率由15%左右下降至12%,税收平均负担有3个百分点的差距,这对从事一般贸易出口的企业来说增加了税收负担;对从事来料加工贸易的企业由于实行免税政策则没有影响;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仅需负担国内采购辅料和加工费的进项税金。而且只要企业减少国内采购,从国外采购进口料件越完整,税收负担就越小。很显然,这种不同贸易方式的税收政策的不同引发了税收负担的不同,为企业选择不同贸易方式提供了导向,也是目前一般贸易出口与加工贸易出口权重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5、从外贸出口商品的结构看,一是加工贸易出口商品比重过高。2006年全国外贸出口9690.8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出口5104亿美元,约占全部外贸出口53%,高于一般贸易出口10个百分点;二是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比重过高。十五期间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出口9282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的70.7%,较九五期间增长2.4倍。我国现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手机、家电、笔记本电脑的生产国,仅2005年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笔记本电脑约占同类产品出口的99%,等离子彩电的98%,彩投影机的99%。微型计算器的99%,DVD的97%,船舶的96%。十五期间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5438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的41.4%,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87%,较九五期间增长4.5倍,年均增速41%,2006年加工贸易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出口3913.2亿美元和2458.4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比重分别为76.7%和48.2%,比上年同期又提高1.6个和1.4个百分点。这些经我国加工出口的产品,绝大部分是国外跨国公司利用“两头在外”(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发展模式,原材料免税,中间较低的加工费,价格弹性小;而产品贴的是外国品牌或标志,价格在国际市场弹性很大。换句话说是外资的异地出口方式,即跨国公司将工厂通过离岸经营方式转移到中国,在充分享受各种政策优惠低成本生产同样的产品再进入全球供应链,这仅仅是国际制造产业链上一节最简单的低端环节,其最重要的产品研发设计、新品开发、核心技术和售后服务等仍掌控在跨国公司手中,最大的利润也在他们那里。他们甚至掌握着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比重和份额,且挤占了我国一般贸易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份额。

二、改善外贸结构的税收对策

1、确立以一般贸易方式为主导,其他贸易方式为辅的外贸发展方针,通过政策措施逐步降低加工贸易所占比重。

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以一般贸易为主,即使是发达国家也是如此。由于一般贸易出口是直接出口,出口商品按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可享受退税,可以增加外汇收入,增加国内税收,扩大就业和改善人民生活;而加工贸易出口是间接出口,出口加工企业通过免税或付汇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再出口国际市场,产品为外资品牌,加工企业仅仅获得工缴费,这种外贸出口方式尽管纳入外贸统计,也可以吸纳一些劳动力,获取浅层技术和管理经验,但国家税收取得很少,外贸收益不高,还要付出高昂的资源.能源.环境代价。我国是世界上少数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国家,从长远角度看,通过大量廉价劳动力和消耗国内资源、环境,加工生产国外品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不仅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也给中国自己品牌的创建和打入国际市场造成不利影响,直接影响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造成生产能力全面过剩。据麦肯锡测算,中国洗衣机、电冰箱和微波炉的产能过剩30-40%,电视机的产能过剩90%。2006年中国经济对外依存度已达到70%左右,这种过高的依存度势必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运用经济等手段对外贸结构施加影响,对产能过剩的加工贸易运用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进行限制。还要提高新办加工贸易企业环保、能耗等技术门槛,使加工贸易规模逐步缩小,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也有利于逐步减少贸易顺差。

(1)税收政策和税收负担对不同外贸方式必须基本一致。一是改变现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优于一般贸易税收政策。在短期内不能取消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免税政策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现行一般贸易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的计算方式,对使用免税进口料件部分按相应的征退税率之差征税,使不同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负担基本一致。国家在出台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时必须兼顾不同贸易方式的税收负担,使之尽可能趋于一致。二是尽早统一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现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中,来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办法,其耗用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进成本处理;而对进料加工复出口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由于降低退税率后存在征退税率之差额,因而需要将增值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转入成本,形成事实上两种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负担不一致。建议国家应当取消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政策,统一实行免抵退税政策,这样不仅加工贸易两种方式的税收政策基本一致,而且与一般贸易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也基本一致。

(2)尽快制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自1999年以来,国家对加工贸易产业政策导向最具影响力的是国务院通过商务部等部门对加工贸易实行按商品分类管理,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2004年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等部门四批禁止类公告,将废旧机电、化肥、氧化铝、铁矿石等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约341个税号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加上2006年和2007年4月的禁止类商品,共有1145个税号列入,约占全部进出口商品税号的9.3%,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但还做的不够,比如对“两高一资”还有很多未列入禁止类目录;对产能过剩,无序发展的一些项目也未列入限制类目录;对我国急需的矿产资源、高技术项目等还应补充到允许类目录中去。在税收政策上列入禁止类应当取消出口退税;对列入限制类的降低出口退税;对列入允许类的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通过政策导向,使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和发展规模保持在适度发展范围。另一方面要鼓励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和名优品牌走出国门,到国外投资办厂,开展带料加工或境外加工,并在税收政策上也应采取退(免)税。

2、税收政策对外贸经营主体必须一视同仁。

(1)对内外资税收政策应当统一。一是国家对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上应从量的考核转到质的考量上,转到符合产业政策的发展项目上来,防止片面追求数量不讲效益,由“招商引资”转为“选商择资”,使外资利用上更加贴近实际;二是在税收政策和税收负担上内外资企业应当一视同仁。尽管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问题仍未解决。如在所得税上新办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即从赢利年度起两年内免交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外资企业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外资企业广告费按实列支,内资企业按3‰~5‰征收;外资企业业务折得费扣缴比内资企业高两三个百分点。在个人所得税上,内资企业抵扣标准每月最高1600元,而外资企业职工收入则不计入征收等等。导致不少内资企业到避税港注册搞假外资企业。必须加以全面考量统筹解决,使内外资企业真正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第4篇

[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加工贸易 保税 出口退税 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第6篇

(一)出口方式选择上的税务筹划 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既可以选择自营出口,也可以由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在自营出口方式下,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而对外贸企业则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虽然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办理出口业务并得到出口退税,但具体数额的大小并不一定总是相同。

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料件从国内采购后用于生产,产品全部出口。2011年出口的货物折合人民币为1000万元。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无上期留抵税额。

以下分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1)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税率为17%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7%)=0(万元);当期的应纳税金额=内部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金额-(当期实现的进项税额-当期实现的免抵退税不能免征以及进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85-0)-0=-8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17%=17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期末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70-8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考虑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价)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17%=145.3(万元);从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145.3-60.3=85(万元)。

通过计算可知,当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征收率和退税率相等时,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关联外贸企业出口收到的退税额相等。

(2)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3%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3%)=40(万元);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0-(85-40)-0=-4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13%=13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期末实现的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的税额=4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30-4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13%=111.11(万元);从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111.11-60.3=50.81(万元),大于自营出口方式下的退税额50.81-45=5.81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在出货货物征收率与退税率不相等的情况下,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关联外贸公司出口获得的出口退税金额是不一样的。委托关联外贸企业出口获得的退税金额大于自营出口的金额,从而选择委托外贸企业更为有利。

(3)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9%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9%)=80(万元);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0-(85-80)-0=-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9%=9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实现的期末应退税额=当期期末实现的留抵税额=5(万元);当期能够进行抵扣的税额=90-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9%=76.92(万元);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76.92-60.3=16.62万元,大于自营出口下获得的出口退税金额=16.62-5=11.62万元。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计算分析可以看出,随着出口退税率的减小,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出口退税不断减少;而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获得总体出口退税金额虽然也在减小,但与企业自营出口方式相比,不考虑其他方面,所获得的总体出口退税金额大于自营出口方式所取得的退税金额,出口退税优势更为明显。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生产企业和关联企业共同筹划下,获得的出口退税额大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退税额。为了维持长久的合作关系,需要将这部分多出的出口退税额在生产企业和关联外贸企业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以维持长久合作。

(二)生产型企业原材料采购方式相关税务筹划与管理 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是生产型企业的工作项目,国内采购和国外进口两种方式在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途径上运用是非常广泛的。但是国外采购有3种不同的途径:按普遍的贸易报关进口、根据进料加工贸易进行报关进口、按照来料的加工贸易进行报关进口。下面就按照相关的退税政策来对生产企业在不同情况下所运用的方式购料进行适当的分析。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国产原材料的税务筹划。生产企业从国内采购原材料时,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获得增值税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获得普通发票,税额不得抵扣,要计入成本。一般而言,似乎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料更有利于取得退税,但情况并不完全正确。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用于生产产品出口,由于购进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生产企业产出后实际承担的税负=不含税原料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

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料,用于产品出口,由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标注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相抵扣的,生产型的企业在进行出口后实际所承担的成本=出口商品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的牌价×(出口商品的征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上述两式相减,得出:不含税原料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相比,适合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当企业既可以选择国内购买原材料,也可以选择从进料进口的情况下,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如下表示: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如下表示:

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的商品的离岸价格×(所征得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

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通过下面来表示: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离岸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的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所以,如果原材料、零部件的质量相同,并且进口料件的采购成本和国内的价格保持一致,或者是高出的金额比进口料件金额乘退税率之差还小,那么选择进料加工是最合适的。

(3)国外进口时,对在普通贸易项下进口、进料的加工以及来料加工的选择问题上,如果是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口,国外的料件应该进行正常的报关进口,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相关的关税进行正常缴纳,进行加工复出口后再对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申请。这种方式相对而言手续较复杂,企业的流动资金很大程度上被占用,这会使得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增大,同时会对企业的资金周转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不应该考虑这种方式。

(三)不同贸易方法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务筹划与管理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在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贸易方式中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大的,将近有95%的比重,因此,这种方式在我国出口贸易时运用最广,它占据主要的地位,下面就对一般贸易以及加工贸易在出口退税方面的相关问题作出研究。

(1)一般贸易方式以及加工贸易方案适合的税务筹划管理。从境内进行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料件的采购是一般贸易货物的主要来源,他们都是本国的要素资源;但是加工贸易的货物来源与其有所不同,它主要是从境外进行进口,因此,它的要素资源是来自国外的,我国只是对其进行加工和装配。上文采购方式的筹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通过将国内采购和进料加工方式进行比较,会发现它适合进料加工方式,然而实行一般贸易的关键原材料是出自国内的;并且加工贸易的方式在国外采购的3种方式中是可行的。由于国内材料逐渐减少,进口的材料自然就会有所增加,因此,进出口的差额在逐渐缩小,这就导致总税负减少。所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所承担的总税负相对而言比一般贸易方式企业所承担的总税负要低得多,因此,选择进料加工方式是最合理的。

按照财税[2005]25号的要求,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经过国家税务局进行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可以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该加入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范围,税(费)率也是有规定的,应该按规定纳税,并且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因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产生的税负相对而言是比较轻的,换句话说也就是一般贸易方式下比进料加工方式下承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要多,所以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应该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2)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方式下的税务筹划与管理。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免抵退税企业对外承接加工的主要方式。所谓的来料加工就是进口料件的提供者是境外的企业,而经营性的企业不负责付汇进口的工作,所进行的加工或者装配都是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的,对此只会收取相应的加工费,相关的制成品是通过境外的企业进行销售的。两种加工方式有以下差异:第一,料件的付汇方式的差异,来料加工料件的提供者是外商并且是免费提供的,不需要付汇,然而进料加工料件应该通过经营企业付汇购买进口。第二,货物的所有权的差异,外商拥有来料加工货物的所有权,而经营企业拥有进料加工货物的所有权。第三,经营方式的差异,来料加工经营企业对盈亏是不负责任的,只会赚取相应的工缴费,但是进料加工与其不同,它会自负盈亏,料件的采购也是自行进行的,销售成品也是自行进行。第四,所承担风险有所不同,来料加工经营企业不是经营风险的承担者,进料加工经营企业则需要承担在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的风险。第五,海关监管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经营企业进料加工项目下的保税料件一旦海关同意就可以同本企业内的非保税料件实行所谓的串换,但是来料加工项下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串换,因为它的物权归外商所有。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构成加工贸易主要的方式,企业要想最大程度地降低税收负担就应该重视对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下面就从3个方面对这两种贸易方式下的出口税收进行相关的比较(不考虑他们对企业所得税所造成的影响):一是征税率和退税率的大小差异。在一般的条件下,增值税的征税率相对退税率而言要高,征退税差额应该计入出口货物成本中。在实行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中,征、退两个比率之间的差异如果越大,那么不能免征的税额自然也就越大,换句话说就是应当计入成本的数额就会越大。二是所耗用的国产料件的数量。由于来料加工这一方式下,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是能够抵减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能否进行退税有决定性的作用,自然就会左右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在国内采购料件少的情况下,也就是当实现的进项税额比较低的时候,如果选择进料加工贸易的方法,可以抵减的进项税满足不了销项税的抵减,所以就需要交纳相应的税额。相反的,如果实现的进项税额比较大,在实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抵减额时允许办理出口退税的,它的业务成本也会等于或者是小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所产生的成本。在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时,如果进项税额比较大,由于它不允许办理退税,就会导致出口成本与国产料件成一个正比例关系。会随着它的增加而增大。三是企业的利润水平的差异。交税会受企业利润的影响,在进料加工贸易的方法下,如果实现的利润越大,那么当期可以抵扣的退税不得免征以及抵扣的税额会产生一个更大的值,这样一来,当期的应退税额自然就会减少,更严重的会要求交纳税额。如果实现的利润少的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以及抵扣的税额也会有所变化也就是会变小,这就会使得税多一点。进料加工这一方法下允许通过对货物的内外销比例以及相应的出口货物国产化率的调整以此减轻企业税负,改变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对生产型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与计入成本当中的增值税额产生的影响。因此,生产企业按照材料采购、生产、货物销售(出口和内销)等情况对内外销比例的合理调整,对生产企业减轻增值税负或者节省出口货物成本有很大促进作用。

(四)不同销售地点相关税务筹划 本文中所指的不同的销售地点,也就是“境内关外”销售。按照国家的规定“境内关外”销售是一种生产销售,主要是保税区企业与加工区企业在自己的区内所进行的销售。

(1)出口加工区内相关税务筹划与管理。一是出口加工区关键的税收政策。出口加工区是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通过海关进行监管的一种特殊的封闭性区域。我国对出口加工区的政策市实行区内产品免税监管的政策,也就是说进区的原材料可以免税,出口的产品不进行征税也不进行退税。因为不征不退,所以不管出口退税率怎样变化,区内的企业都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出口退税率实行下调,特别是退税率的下调幅很大时,出口型生产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免征免退”的税收政策的优势就更加明显。二是出口加工区企业的税务筹划与管理。出口加工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免税上最为显著。区内企业在原材料的进口环节可以实行免税,国内采购的原材料是不包括进项税的,在生产销售的环节也不会进行征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资金的占用,同时繁琐的出口退税手续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如果出口退税率进行下调,因为“免征免退”,区内的企业就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原材料基本上是实行进口,产品则是基本出口,对于这种“两头在外”的企业而言,进入出口加工区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在这种条件下可以享受更大的加工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入加工区以降低因为征退税差而产生的成本的增加,这是企业在解决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过程中的合理举动。但是对于企业而言,是不是应该进入加工区,哪些产品应该进入加工区,在什么条件下进入加工区,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是需要结合相关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研究与筹划,这样才可以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选择。

(2)保税区税务筹划与管理。所谓保税制度,就是通过国家在港口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或者保税工厂,当然,在机场附近设立这些也是可行的。然后由外国商品运进这些保税区域就不是进口,因此,不需要交纳进口税。保税区是一个特定的区域,主要是由海关进行监管,并且实行境内关外管理的一种特定的区域,保税区的货物允许进行转让、转移,出口他国(地)是非常自由的,但是在进入国内市场时应该根据进口征收相关的关税与增值税。内地的商品进入保税区进行正常的出口管理,转口的商品与在保税区中的商品应该按照保税货物的要求进行合理的管理。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务筹划水平提升建议

(一)税务筹划方案应该有适度的灵活性 税务筹划人员要提高素质,合理制订税种筹划方案,相关做法要合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筹划,才能保证税务筹划的质量,这对税收管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个团队的建设中有了这些政策的建设性帮助,这些都有利于更新筹划内容上的完善,可以采取更多的、有效的分散风险的计划对策。这就有利于保证税务筹划目标的达成,使出口退税环节的制度政策更趋于完善。

(二)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税务筹划 针对这个问题所要注意的就是在这个环节里,首先要明白的一点就是这是税务筹划是否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准,所以在实践的过程中,税务主体必须要懂得相关税制的法律法规,并且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能够对这些税收的知识进行全方位的掌握,并且时时关注这些税收政策的细微变动。要保证所制定的税收方案不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税收法规是税务筹划成功的基础。接着,要妥善处理好税务筹划和合理避税之间的关系。从降低缴税的负担来说,税收的规划和合理逃避税收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两个方面还是有所区别的。合理的逃避税收指的是主体税务人,采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在考虑周详的计划下,钻到税法中不完善的空子里以达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的行为方式。但是这些空子的存在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所不允许的,与立法的最初意图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于这一方式世界上很多的国家都是不主张不支持的,但也没有明确反对,有些国家对此种手段采取单独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来制约。所以在制定税收规划上,要合法并且符合当前的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为指导方向。让企业在得到税收优惠减少的同时,也符合了我国的经济调控目的,有效地规避企业进入骗税、逃税的境地,降低违反税法的风险。

(三)全面提升税收规划主体人员素质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对筹划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规划中囊括各个专业的知识,知识的结构体系也较为完善,是一个综合性的专业学科。这些知识不仅包含了税收法律法规、财务、投资项目、经济贸易、物流管理等专业的知识,还包括其他学科性专业知识。这么多的学科专业知识要求税收规划主体人员对于综合性知识要有更高的综合素质,从税收法律法规、财务、投资项目、经济贸易、物流管理等专业知识去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如果税收规划主体人员具备了这些专业的知识水平,就能在短时间内掌握企业中相关的涉税事项,并通过分析得到更加完善、可靠的知识,并在短时间内找到税务规划的正确入口,做出正确的方案。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第7篇

一、旧政策一路变紧

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从很早就看出小规模的商业企业是增值税征管中潜藏巨大隐患的地方,对其征收管理一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进行规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想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普及范围,以发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避免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包括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在内的增值税征管不能出现大的漏洞,这种二元的甚至略微有点“矛盾”的追求目标使得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制定的政策也无法“稳定不变”,而是随着征管的宏观形式忽紧忽松,我们从下面的政策变迁分析中可以体味到总局的良苦用心和无奈。

1、1993年12月25日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这是我们能见到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早政策。

2、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3月15日下发的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中,又放宽了这个标准。该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这个文件不再强调年应税销售额这个“硬杠杠”,而是抓住问题的实质,注重纳税人的实际表现,既拓展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应该说是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举措。对广大的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个颇有含金量的政策。

3、时间到了1998年1月9日,由于当时的征管形式严峻,全国爆发的一系列偷骗增值税的大要案件都是虚假注册的小规模商贸企业所为,总局不得不收紧法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天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004号)。该文件称,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4、不难看出,上面这个文件还只是建议税务机关“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并没有使用过分强硬的措辞。但是,时隔不久,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税案东窗事发,犯罪分子的采取的手段就是虚假注册商贸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国务院下决心大力整治小规模商业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6月1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态度十分坚决。该文件称,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命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事实上,这个文件最厉害的是它一定的有“溯及力”,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令下如山倒,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夜之间被迫接受“变性术”。失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无疑使它们的经营更加困难。

5、进入2001年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偷骗国家税款大要案件又被揭露,总局随即对划转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一年的6月1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该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证明文件。并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文件还对已认定和将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需用较高数量发票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新政策蓄势待发

时间进入2004年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显现出一个新特点。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说的那样“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商贸企业往往是租一间写字楼,开几部电话,摆几台电脑,从税务机关“合法”地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名义上对外开展批发商品业务,实际由开办人到外面联系“买主”,雇人在办公室专门开票,等拿到金额不菲的“开票费”后马上逃之夭夭。这些商贸企业作案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使得它们在的活动很难被发现。即使后来被发现,也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国家税款被偷骗。早在200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厉打击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此项通知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这次的“严打”在强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也要“从重处罚”。从打击开票市场,到打击开、受票两个市场,遏制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势头。

实际上,这个文件本身并没有提出值得圈点的新政策,即便将它理解为总局的一个表态、一个强调或是一个倡议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文件强硬的措辞中感觉到:总局计划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再动一次大手术。

三、新政策全力布控

不出所料,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来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其“可信度”和管理风险划分为三类,分别是: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严格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设定了三个认定步骤:

1、案头审核,2、约谈,3、实地查验。

总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这三个步骤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防止那些虚假注册,实际并不真正从事经营的假商贸企业蒙混过关。

三、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

总局模仿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的企业管理方法,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入实行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加强核查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

1、对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保留了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但设定该项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发票领购并没有要求预缴增值税,所以37号文在此增加预缴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有冲突。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这项要求与以前相比,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仅是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还要在经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一共90天的抵扣期限,企业一定要有紧迫感。

四、加强了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要措施有: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2、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也是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但是37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具“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相悖。况且,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有国家公证部门公证为条件。最重要的是,公证部门关心的是合同本身的表面合法性,即使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更改、解除;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证企业交易在合同签定后实际履行,很难说清。总局希望能借助“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来强化合同实际履行和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未必好。

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把不符合标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排除在一般纳税人之外后,又对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完成布控,希望凭借这些政策将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管抓出显著效果,遏止该领域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第8篇

一、旧政策一路变紧

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从很早就看出小规模的商业企业是增值税征管中潜藏巨大隐患的地方,对其征收管理一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进行规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想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普及范围,以发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避免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包括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在内的增值税征管不能出现大的漏洞,这种二元的甚至略微有点“矛盾”的追求目标使得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制定的政策也无法“稳定不变”,而是随着征管的宏观形式忽紧忽松,我们从下面的政策变迁分析中可以体味到总局的良苦用心和无奈。

1、1993年12月25日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这是我们能见到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早政策。

2、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3月15日下发的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中,又放宽了这个标准。该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这个文件不再强调年应税销售额这个“硬杠杠”,而是抓住问题的实质,注重纳税人的实际表现,既拓展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应该说是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举措。对广大的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个颇有含金量的政策。

3、时间到了1998年1月9日,由于当时的征管形式严峻,全国爆发的一系列偷骗增值税的大要案件都是虚假注册的小规模商贸企业所为,总局不得不收紧法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天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004号)。该文件称,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4、不难看出,上面这个文件还只是建议税务机关“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并没有使用过分强硬的措辞。但是,时隔不久,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税案东窗事发,犯罪分子的采取的手段就是虚假注册商贸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国务院下决心大力整治小规模商业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6月1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态度十分坚决。该文件称,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命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事实上,这个文件最厉害的是它一定的有“溯及力”,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令下如山倒,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夜之间被迫接受“变性术”。失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无疑使它们的经营更加困难。

5、进入2001年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偷骗国家税款大要案件又被揭露,总局随即对划转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一年的6月1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该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证明文件。并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文件还对已认定和将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需用较高数量发票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新政策蓄势待发

时间进入2004年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显现出一个新特点。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说的那样“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商贸企业往往是租一间写字楼,开几部电话,摆几台电脑,从税务机关“合法”地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名义上对外开展批发商品业务,实际由开办人到外面联系“买主”,雇人在办公室专门开票,等拿到金额不菲的“开票费”后马上逃之夭夭。这些商贸企业作案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使得它们在的活动很难被发现。即使后来被发现,也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国家税款被偷骗。早在200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厉打击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此项通知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这次的“严打”在强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也要“从重处罚”。从打击开票市场,到打击开、受票两个市场,遏制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势头。

实际上,这个文件本身并没有提出值得圈点的新政策,即便将它理解为总局的一个表态、一个强调或是一个倡议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文件强硬的措辞中感觉到:总局计划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再动一次大手术。

三、新政策全力布控

不出所料,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来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其“可信度”和管理风险划分为三类,分别是: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严格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设定了三个认定步骤:

1、案头审核,2、约谈,3、实地查验。

总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这三个步骤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防止那些虚假注册,实际并不真正从事经营的假商贸企业蒙混过关。

三、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

总局模仿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的企业管理方法,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入实行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加强核查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

1、对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保留了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但设定该项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发票领购并没有要求预缴增值税,所以37号文在此增加预缴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有冲突。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这项要求与以前相比,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仅是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还要在经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一共90天的抵扣期限,企业一定要有紧迫感。

四、加强了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要措施有: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2、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也是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但是37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具“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相悖。况且,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有国家公证部门公证为条件。最重要的是,公证部门关心的是合同本身的表面合法性,即使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更改、解除;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证企业交易在合同签定后实际履行,很难说清。总局希望能借助“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来强化合同实际履行和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未必好。

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把不符合标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排除在一般纳税人之外后,又对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完成布控,希望凭借这些政策将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管抓出显著效果,遏止该领域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第9篇

一、旧政策一路变紧

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从很早就看出小规模的商业企业是增值税征管中潜藏巨大隐患的地方,对其征收管理一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进行规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想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普及范围,以发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避免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包括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在内的增值税征管不能出现大的漏洞,这种二元的甚至略微有点“矛盾”的追求目标使得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制定的政策也无法“稳定不变”,而是随着征管的宏观形式忽紧忽松,我们从下面的政策变迁分析中可以体味到总局的良苦用心和无奈。

1、1993年12月25日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这是我们能见到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早政策。

2、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3月15日下发的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中,又放宽了这个标准。该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这个文件不再强调年应税销售额这个“硬杠杠”,而是抓住问题的实质,注重纳税人的实际表现,既拓展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应该说是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举措。对广大的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个颇有含金量的政策。

3、时间到了1998年1月9日,由于当时的征管形式严峻,全国爆发的一系列偷骗增值税的大要案件都是虚假注册的小规模商贸企业所为,总局不得不收紧法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天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004号)。该文件称,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4、不难看出,上面这个文件还只是建议税务机关“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并没有使用过分强硬的措辞。但是,时隔不久,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税案东窗事发,犯罪分子的采取的手段就是虚假注册商贸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国务院下决心大力整治小规模商业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6月1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态度十分坚决。该文件称,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命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事实上,这个文件最厉害的是它一定的有“溯及力”,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令下如山倒,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夜之间被迫接受“变性术”。失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无疑使它们的经营更加困难。

5、进入2001年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偷骗国家税款大要案件又被揭露,总局随即对划转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一年的6月1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该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证明文件。并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文件还对已认定和将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需用较高数量发票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新政策蓄势待发

时间进入2004年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显现出一个新特点。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说的那样“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商贸企业往往是租一间写字楼,开几部电话,摆几台电脑,从税务机关“合法”地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名义上对外开展批发商品业务,实际由开办人到外面联系“买主”,雇人在办公室专门开票,等拿到金额不菲的“开票费”后马上逃之夭夭。这些商贸企业作案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使得它们在的活动很难被发现。即使后来被发现,也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国家税款被偷骗。早在200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厉打击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此项通知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这次的“严打”在强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也要“从重处罚”。从打击开票市场,到打击开、受票两个市场,遏制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势头。

实际上,这个文件本身并没有提出值得圈点的新政策,即便将它理解为总局的一个表态、一个强调或是一个倡议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文件强硬的措辞中感觉到:总局计划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再动一次大手术。

三、新政策全力布控

不出所料,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来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其“可信度”和管理风险划分为三类,分别是: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严格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设定了三个认定步骤:

1、案头审核,2、约谈,3、实地查验。

总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这三个步骤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防止那些虚假注册,实际并不真正从事经营的假商贸企业蒙混过关。

三、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

总局模仿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的企业管理方法,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入实行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加强核查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

1、对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保留了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但设定该项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发票领购并没有要求预缴增值税,所以37号文在此增加预缴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有冲突。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这项要求与以前相比,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仅是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还要在经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一共90天的抵扣期限,企业一定要有紧迫感。

四、加强了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要措施有: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2、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也是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但是37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具“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相悖。况且,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有国家公证部门公证为条件。最重要的是,公证部门关心的是合同本身的表面合法性,即使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更改、解除;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证企业交易在合同签定后实际履行,很难说清。总局希望能借助“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来强化合同实际履行和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未必好。

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把不符合标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排除在一般纳税人之外后,又对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完成布控,希望凭借这些政策将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管抓出显著效果,遏止该领域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自贸区;税收制度;比较

一、国外自贸区税收政策梳理

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国家,一般会制定符合其国家自由贸易区发展特点的税收政策,这对促进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1.美国自由贸易区

美国麦卡伦自由贸易区出口退税政策被废除;库存税免税;储存在自由贸易区或从区域内出口的商品没有义务在当地支付从价税;所得税免税。这些政策对企业降低成本产生了积极影响,并且为企业提供了营运资金,扩大了经营规模。旧金山自由贸易区规定,当商品的拼装需要多个自由贸易区的部分零件时,关税只需按照第一个自由贸易区的交付价格支付;在多个自由贸易区转移货物时,可免征关税;在自贸区加工的产品无需缴纳增值税;在自由贸易区组装的产品可以根据零件或成品支付关税,只需从低缴纳,这为企业极大地节省了税金。

2.欧洲自由贸易区

欧洲自贸区对造船业等某些行业进行补贴,这主要因为欧洲许多国家认为造船业是与国家竞争力直接相关的核心产业。尽管欧盟自2000年起禁止对造船业提供运营补贴,但仍支持造船相关企业设备的研发。此外,欧洲还对技术研发提供了强有力的补贴,并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比如爱尔兰的香农自贸区,为鼓励创新,在其国家取得的专利并成功开发出产品的免征所得税;可以对相关部门批准的研发计划给予一定的补贴。欧洲各国为通过增强科技产业来达到能带动经济发展,对于高新技术的研发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并已制定了相关的税收激励政策,以鼓励风险投资从而支持技术开发。

3.韩国自由贸易区

在韩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韩国法律规定的税收减免,在首尔及周边地区投资的公司可以获得当地税收抵免。任何能够提高行业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均可免征5年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后续两年内减半,个人投资所得的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小型企业在韩国自贸区投资,新成立的企业在成立4年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投资于建筑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的公司,可以根据其行业的不同从而享受到5%~30%不等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4.印度自由贸易区

印度诺依达自由贸易区规定,公司前5年免征所得税,后续两年减半,并且随后三年内,公司利润50%的再投资部分免征所得税;该地区还允许建立海外银行,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通过优惠政策,鼓励本地区企业重视产业发展,扩大发展实体规模,促进经济发展。

(二)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1.美国自由贸易区

美国麦卡伦自由贸易区规定,从自由贸易区出口的产品是免税的;受管制的货物在自由贸易区之间转移,只有当货物从贸易区转移到美国关境内消费时才征收关税;延迟支付生产设备的关税期限;麦卡伦自贸区有关税倒置(国家对进口成品征收的关税低于零配件的关税等)。从国外进口或从旧金山自贸区出口的货物免征关税,节省出口商的税费;公司将部分零件运输到该地区以组装产品,这些产品在美国各地销售,只需要根据成品支付关税;旧金山自贸区有关税倒置优惠政策,最终成品的关税低于个别零配件,为企业降低了成本,保持其市场竞争力。

2.欧洲自由贸易区

爱尔兰的香农自由贸易区规定,该地区企业进口货物用于储存、加工和处置,并出口到其他非欧盟国家和从欧盟进口的货物,关税都免征。

3.韩国自由贸易区

从国外进口到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免征关税,区内企业间提供的外国产品和服务免征或者退税,促进了区内商品的自由流动,还为加工制造业显著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前3年免交法人税,之后2年按照应纳税额的一半缴纳法人税;根据“自由贸易区的制定和运作法”,零增值税率适用于该地区公司之间提供的进口商品和服务。

4.印度自由贸易区

作为出口加工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印度诺依达自由贸易区企业的进出口免征关税、销售税、商品税和其他免税项目,对区内企业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并大大推动了印度的经济、贸易和就业。

二、我国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经济改革的需要,探索与自贸区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刻不容缓。上前中国关于自由贸易区的税收政策不仅具有共性特征,并且存在一些差异。

(一)自由贸易区共性税收政策

1.促进投资的政策

对于在上海自由贸易区注册的公司,上海自由贸易区评估由于外国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导致的资产重组增值部分,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收入,可分期支付所得税,但不得超过5年。上海自贸区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技术人员以股权形式获得技术奖励,如果难以一次性缴纳所得税,可以在审核后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分期支付。这与欧洲自贸区的税收政策补贴作用大致相同,都是激励企业及其技术人员进行高新技术的研发,还能够吸引高端紧缺人才,促进科技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在促进投资方面,美国免除了所得税和规定行为的关税,欧洲对具有国家竞争力的核心产业给予极大的补贴,韩国和印度对规定企业及个人制定了所得税优惠政策。

2.促进贸易的政策

关于促进贸易的政策,上海、广东、福建和天津的四个自由贸易区有以下共性税收政策。第一、在遵守税收制度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利润转移和税基流失,计算缴纳关税等应纳税额时,可以调整对外投资收入的抵免方式;第二、生产企业在该地区设立加工的产品,根据企业的申请,有选择的对内部销售的产品实施征收关税的政策;第三、该地区的生产企业对所需的进口设备实行免税政策;第四、金融租赁公司或在该地区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计入融资租赁出口的退税试点范围。在促进贸易方面,美国采取关税倒置和递延税收等政策,在欧洲和印度,除了免征关税之外,还给予补贴。韩国采取了免征关税或先征后退政策,中国分不同情况采用了免税或选择性征收的政策。

(二)自贸区差异性税收政策

我国各地自贸区在定位与税收制度方面,既考虑了自贸区的共性特征,也充分考虑了各自的地理优势及发展优势。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是上海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定位,天津自由贸易区侧重于航运、金融租赁、大型机械制造业和对外开放,广东自由贸易区重点关注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福建自贸区重视海峡两岸的贸易往来。如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对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关键技术、设备和产品,于2014年1月1日截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福建自由贸易区规定允许建设工程设备、船舶等保税融资租赁,还可以分期支付租赁业务,并根据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对融资租赁产品征收关税和增值税。保险公司在天津注册后,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所得税免税。

(三)自贸区存在的问题

总之,与国外自由贸易区相比,中国的自由贸易区在税收优惠方面存在以下缺陷。

1.法律制度和税收立法层次有待改进

国外自由贸易区一般在立法后设立,以确保政策的有效运作。中国的自由贸易区一般是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颁布的规章规定,自贸区税收制度立法层次低,并且容易与国家税法制度发生冲突。在自由贸易区,没有“自由贸易区法”作为顶层设计,仅使用规范性文件无异于加剧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法定内涵之间的矛盾。

2.税收优惠幅度低且形式单一

与国外自贸区相比,我国自贸区主要采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和自由贸易区总体规划的税收政策,我国的税收优惠力度较低。此外中国自由贸易区的间接受益越来越少,包括加速折旧和专项费用扣除等。

3.税收普惠范围小

我国区内在鼓励创新创业企业的优惠政策方面大多注重企业层面,而对紧缺高端人才的收入缺乏相关的优惠政策。此外,印花税和服务贸易领域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该地区的金融创新活动也没有足够的支持。

三、关于我国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和税收立法

首先应该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通过中央政府和国家立法机构对区内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顶层设计;而地方的税收政策,应以中央政府为指导,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如美国《对外贸易法案》和“新条例”。在立法框架内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以促进投资和贸易,应符合税收改革框架和国际惯例,避免出现与国家税法的矛盾。最后应关注自由贸易区税收立法的完整性,通过制订《自贸区法》,把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合成一个整体。

(二)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政策

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将有助于促进自由贸易区的投资和贸易。可以实施更低的所得税政策,区内的企业相对于区外享受着较低的所得税,它可以指导企业的投资方向,特别是,国家对高科技产业有强大的税收激励。例如,爱尔兰香农自由贸易区的减免优惠力度非常大,不仅促进区内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还能够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降低失业率。此外,个人所得税激励措施对自由贸易区保留、吸引供不应求的高端人才以及发展新兴产业至关重要。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第11篇

一、退税率调整影响的基本情况

自去年以来,国家对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调整所涉及的面很大,我们根据2007年1-6月份总局下发给我省的出口货物的海关电子数据,剔除来料加工贸易出口以及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口数据,按涉及调整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从理论上进行了测算。测算的总体情况:退税率调整后(包括退税率降低、取消、退税改为免税三个方面),我省涉及出口企业18777户(其中:降低退税14987户,取消退税3770户、改免税20户),占我省退税认定企业总户数的60%,占我省有出口业务企业的83%;涉及出口额211亿美元,影响面占退税出口额710亿美元的30%,具体情况如下:

(一)退税率调整测算情况

1、降低退税率商品涉及出口额191亿美元。按企业类型分:外贸企业62亿美元(占32%),外资生产企业101美元(占53%),内资生产企业28亿美元(占15%);按贸易性质分:一般贸易出口133亿美元(占70%),进料加工贸易出口58亿美元(占30%);按规模大小分:大型企业55亿美元(占29%),中型企业29亿美元(占15%),小型企业107亿美元(占56%)。

2、取消退税的商品涉及出口额20亿美元。按企业类型分:外资生产企业7亿美元(占35%),内资生产企业13亿美元(占65%);按贸易性质分:一般贸易出口16亿美元(占80%),进料加工贸易出口4亿美元(占20%);按规模大小分:大型企业5亿美元,中型企业3亿美元,小型企业12亿美元。

3、退税改免税的商品,我省仅有20户企业受到影响,涉及的出口额仅有122万美元,受影响的商品主要为花生米以及油画、雕饰板等。

(二)退税率调整影响的特点

根据我省2007年1-6月出口数据的测算分析,退税率调整后,就江苏而言,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内资企业受到的影响大于外资企业。根据2007年上半年出口退税数据统计,我省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实现退税出口额分别为257亿美元和453亿美元,这两类企业受退税政策调整所涉及的退税出口额分别为103亿美元和108亿美元,虽然内外资企业受影响的绝对额大体相当,但受影响面分别为40%和24%。内资企业受影响面高出全省平均数10个百分点,而外资企业低于全省平均数6个百分点。

2、一般贸易受到的影响大于加工贸易。根据2007年上半年出口退税数据统计,我省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额分别为290亿美元和420亿美元,这两种贸易方式受本次退税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出口额分别为149亿美元和62亿美元,受影响面分别为51%和15%。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受影响面高出全省平均数21个百分点,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受影响面低于全省平均数15个百分点。

3、经济欠发达地区受到的影响大于经济发达地区。根据2007年上半年出口退税数据统计,我省经济欠发达的苏北、苏中和经济发达地区苏南实现的出口额分别为23亿美元、68亿美元和619亿美元,这些地区受退税政策影响所涉及的出口额分别为15亿美元、34亿美元和162亿美元,受影响面分别为65%、50%、26%,虽然经济欠发达的苏北、苏中地区的绝对值不大,但受影响的面大大高于全省平均数,分别高出35个和20个百分点,这对外向型经济刚起步的地区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4、中小企业受到的影响大于大型企业。根据2007年上半年出口退税数据统计,我省大、中、小型企业实现出口额分别为401亿美元、78亿美元和231亿美元,这三类企业受退税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出口额分别为60亿美元、32亿美元和119亿美元,受影响面分别为15%、41%和52%,可见中、小型企业受影响面分别高于全省平均数11和22个百分点,而大型企业则低于全省平均数15个百分点。

虽然2007年上半年实现的出口额大多还是执行老的退税率,新的退税率调整还没有涉及到,上述几个特点也是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仅仅是对新老退税率变化作一个理论上的静态分析,但从上半年出口的趋势、规模、结构来看,今年下半年以及明年的出口情况,我们认为与上半年的情况基本相同,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

(三)退税率调整实际影响情况

退税率调整绝大多数是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的,到10月份为止,已执行了3个多月了,由于出口退税电子数据和退税申报数据的滞后性,我们根据总局下发的2007年7-9月的海关出口电子数据按新老退税率进行测算并分析,2007年7-9月三个月,我省出口企业共实现退税出口额482亿美元(其中,一般贸易出口197亿美元,进料加工贸易出口285亿美元),与我省外经贸部门提供的464亿美元数据差不多。新的退税率执行后,涉及影响的出口企业14951户,影响的出口额144亿美元,受影响面30%,其中:降低退税率商品退税出口额133亿美元(占总额的92%),取消退税率商品退税出口额11亿美元(占总额的8%),退税改免税商品退税出口额67万美元。按企业类型分:内资企业实现的退税出口额187亿美元,涉及影响的出口额73亿美元,受影响面39%;外资企业实现的退税出口额295亿美元,涉及影响的出口额70亿美元,受影响面24%。按贸易性质分:一般贸易项下出口额197亿美元,涉及影响的出口额103亿美元,受影响面52%;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285亿美元,涉及影响的出口额40亿美元,受影响面14%。

从7-9三个月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虽然时间较短,但反映出来的情况,与我们对上半年的分析结果基本相同。

二、退税率调整对我省经济和税收影响分析

我省是外向型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2006年我省的进出口总额为2840亿美元,占全国的16.1%,其中出口总额1604亿美元,占全国的16.6%,2007年1-9月全省进出口总额为2532亿美元,占全国的16.1%,其中出口总额1464亿美元,占全国的16.7%。此次出口退税率大范围、大幅度调整必将对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税源情况产生一定的影响,现分析如下:

(一)退税率调整对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

1、外贸出口增幅已有所回落。今年以来,江苏外贸虽然在利用外资、境外投资、调整外贸结构、扩大国际经济合作、推进开发区建设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受到退税率调整、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及人民币升值等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受本次大范围、大幅度地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税收政策的影响,预计江苏今年进出口的增长速度将有所回落。从2007年1-9月的出口情况看,虽然江苏上半年和第三季度的出口增幅没有多大变化,但从10月开始,与前3个季度相比,出口增幅已回落了2个百分点。从第102届广交会提供的信息来看,我省涉及退税政策调整的商品成交受影响比较明显。据统计,纺织服装、玩具、五金、箱包、化工产品分别成交9.4亿美元、1.9亿美元、1.5亿美元、7229万美元和2301万美元,同比分别下降了0.9%、12.3%、12%、16.3%和43%。我们预计,从今年第四季度起,江苏出口虽较上年仍有增长,但增幅将逐渐回落,明年将更为明显。

2、出口商品的结构逐步优化。一是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保持快速增长,据统计,我省2007年1-9月,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分别为61亿美元和100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5%和28%,与今年上半年增幅持平;二是取消退税的商品出口有所减少,“两高一资”类产品出口有所控制,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全省出口取消退税率商品的出口企业有3770户,出口为20亿美元,占调整退税率商品出口总额的9.5%,退税率调整政策从7月1日起执行后,今年第三季度实际从事该业务的出口企业有2711户,出口为11亿美元,占调整退税率商品出口总额的7.7%,与上半年相比下降了近2个百分点。在上半年出口取消类商品的前20名企业中,到了第三季度,有11户企业不再出口,三季度的出口额为零,另外的9户企业的出口额比上半年也有较大幅度的减少。

(二)退税率调整对我省税收的影响分析

1、对我省出口退(免)税总额影响。根据2007年7-9月实际情况测算,今年第三季度我省出口企业实现退税出口额482亿美元,其中涉及本次退税率调整的商品出口额144亿美元(不包括钢铁产品),按老退税率重新计算,3个月共减少退(免)税总额47亿元,其中属于降低退税率商品出口减少退(免)税额38亿元,取消退税率商品出口减少退(免)税9亿元,退税改免税商品减少58万元。预计2007年下半年,我省共减少退(免)税总额90亿元,其中:减少应退税额68亿元,减少免抵税额22亿元。

2、对我省国税收入的影响。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国税收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上。

(1)对增值税收入的影响分析。根据现行退税办法,对外贸企业实行的是退免税办法,当退税率下调后,对下调退税率部分由企业成本列支,企业利润变小,同时应退税款的减少,企业应纳增值税没有发生变化。对外贸企业出口取消退税率的商品,虽然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但由于出口与进货的差价不大,再加上出口销售额要换算成不含税价计征,在实际执行中,很难有应纳增值税。经测算,2007年下半年,预计外贸企业出口取消退税率商品8亿美元,实际没有多少应纳增值税。

对生产型企业,实行的是免抵退税办法,根据规定,对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部分,依出口销售额计算不予抵扣税额,一方面,通过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一方面从企业成本中列支,由于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加,直接影响到当期应纳增值税。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和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当退税率下调后,对下调的部分,增加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同时减少相等的免抵退税额。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反映进项税额的减少,当企业没有留抵税额时,增加应纳增值税,同时减少相等的免抵税额;当企业有留抵税额时,如果该企业在按老退税率计算时,有应退税款,先反映原来的应退税款的减少,不足冲减的,其不足部分反映应纳增值税的增加,同时减少免抵税款;如果该企业在按老退税率计算时没有应退税款,则直接增加应纳增值税,同时减少相等的免抵税款。按此原则,我们对2007年下半年我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率调整商品进行测算,具体如下:

对取消退税率商品的出口企业,大多有应纳税额,没有应退税额,所以取消后,预计2007年下半年增加应纳增值税8亿元,同时减少免抵税款8亿元。

对降低退税率商品的出口企业,我们通过对11585户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测算,预计2007年下半年增加应纳增值税14亿元,同时减少免抵税款14亿元。按企业类型分:内资生产企业4亿元,外资生产企业10亿元;按地区分:苏南、苏北、苏中分别为11亿元、1亿元和2亿元,其中,苏南地区的工业园大多为外商投资企业,且生产出口的商品以IT产品居多,这次退税率调整基本不涉及到,所以影响很小;按规模大小分:大型企业4亿元,中型企业2亿元,小型企业8亿元。

总之,退税率下调后,虽然增加应纳增值税22亿元,但同时也减少了免抵税款22亿元,增值税税源从总体上看没有发生变化,仅仅是应纳增值税增加与免抵税额的减少之间结构性发生了变化。

(2)对所得税收入的影响分析。据对2007年下半年出口情况的预测,退税率调整后,预计2007年下半年,我省共减少退(免)税总额90亿元,同时相应增加企业成本90亿元,其中,外贸企业35亿元,内资生产企业19亿元,外商投资企业36亿元,按规定相应减少企业计税利润90亿元,经计算2007年下半年减少企业所得税22亿元,其中:外贸企业12亿元,内资生产企业6亿元,外商投资企业4亿元(按平均税负率10.34%计算)。

(3)我省是一个出口货源生产大省,退税率调整后,除了自营和委托出口生产企业增加了成本外,供货给外贸企业的生产企业,也要承担一部分成本,这样,相应地也会减少计税收入,减少一部分增值税和所得税。

(三)退税率调整对我省经济的影响分析

退税率的下调会直接影响出口企业的成本,从而也会对企业的出口数量、价格,甚至采用何种贸易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次退税率调整后,我省受影响比较大的是纺织物的制成品、塑料及其制品、有机化学品、钢铁制品和针织制成品等行业,这些行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竞争非常激烈,行业利润相对较低,特别是一些行业中的小企业,由于无法承担退税率下调后增加的成本,可能会将部分外销产品转为内销或者缩小生产规模,有的甚至要关门停产。通过对这几个行业的调查分析,我们认为,退税率调整后,对我省的经济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长远看有利于我省经济发展。一是为我省的产业结构调整带来新机遇。政策调整形成倒逼机制,促进各地淘汰落后的生产加工能力,加速苏南地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加速传统产业的洗牌和整合,实现传统产业升级;二是促进我省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政策调整将直接遏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引导企业增加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同时将进一步规范出口秩序,提高出口企业的整体素质。

2、从短期看影响较大。一是直接冲击企业生产经营,除了企业在手合同损失较大外,对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将增加企业的经营困难;二是削弱我省传统优势出口产业竞争力;三是对我省苏中、苏北地区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次退税率调整,受影响最大的是苏北、苏中地区。再加上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将进一步阻碍苏北利用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传统产业的加工贸易,对全省南北产业梯度转移进程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退税率调整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1、此次退税率调整,涉及出口商品较多,而一些具体商品的归类划分不清。商品归类不同,退税率则不同,即使相近税则号也有不同的退税率。企业把低退税率或不退税出口货物申报成高退税率的税则号,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的匮乏,税务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很难发现,容易给企业钻空子。企业往往会往“其他”方面的代码靠,特别是取消退税率的商品。

2、此次退税率调整基本属于普遍调整,没有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如不考虑出口商品的技术构成,实行同类不同商品统一退税率的办法,不利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另外,对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也没有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我们对我省2007年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102户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16户企业的出口产品进行了统计,2006年和2007年1-9月分别出口10.27亿美元和10.57亿美元,如果对这些企业实行统一的退税率,不利于自主品牌的培植。。

3、此次退税率调整,对开展加工贸易有利,鼓励企业使用进口料件,不利于企业使用国产料件。对进料加工业务,在计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时候,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在征退税率之差中作了相应的冲减;而对一般贸易,按出口额全额计算不予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没有。由于贸易方式不同,结转到成本中的不予抵扣税额的项目不同,同样的出口业务,同样的价格,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商品的成本要低于一般贸易,企业负担不同,这样,企业可以选择贸易方式出口,对提高使用国产化率不利,不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

4、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不统一,不便于税收管理。现行的加工贸易,由于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的不统一,在国家不断降低出口商品退税率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不少企业将进料加工贸易改为来料加工贸易。有的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有的原材料按来料,有的按进料,在成品出口时则按照进料加工办理核销手续,不利于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管理。

5、相关政策不明确,执行中存在理解上的不同而导致各地政策执行的不统一。现有文件规定,对出口不退税的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但在实际执行中,对于深加工结转属于不退税的货物、在特定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口不退税的货物以及其他贸易方式下不退税的货物,是否要征税,如何征税,目前政策不够明朗。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税务人员理解上的不同,存在有的地区征税,有的地区免税的情况,人为造成了企业间、地区间的不公平竞争。据我们统计,2007年上半年,我省出口企业从事深加工结转业务中,结转取消退税率商品的金额为2亿美元,退税率政策调整后,从2007年7月至9月3个月中,在深加工结转业务中,结转取消退税率商品已达1.3亿美元,金额、户数都呈上升趋势。

四、有关政策建议

从实际运行情况看,退税政策的调整,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降低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规模,减少了贸易顺差,促进了出口企业改善产品结构,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内资企业受到的影响大于外资企业,一般贸易受到的影响大于加工贸易等,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有关税收政策。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始终优于一般贸易,目前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而对一般贸易则没有相应的优惠措施,因此此次退税政策调整对一般贸易出口企业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从事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部分生产企业为了规避征退税率差扩大带来的成本增加,会提高使用进口料件的比重,甚至通过将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来降低成本,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抵减出口退税率下调的政策效应。为此,我们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一是尽快统一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税收处理办法,取消来料加工的免税政策,统一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并对免抵退税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对保税进口料件的征退税率之差部分征税;二是统一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三是对深加工结转统一规定征税政策。

2、规定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使用国产料件比例,提高出口产品国产化率。据了解,我省加工贸易比重较大的苏州、无锡和南京三市,加工贸易中的进口料件占出口额的比重高达近80%,增值额20%剔除加工费部分,实际使用国产料件的比重非常低。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升级转型,防止高污染行业的滋生蔓延,控制低附加值、简单装配企业的发展,提高出口产品的国产化率,建议对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的加工贸易企业逐步设定使用国产料件比重这一条件。

3、规范海关特定监管区域的功能。对目前诸多的海关特定监管区域进行功能整合,政策叠加,实行统一的海关特定监管区域的出口退税政策。我们建议鼓励加工贸易在海关特定区域内发展,这样也可以便于加强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尤其是鼓励到目前发展较慢的出口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这样,既有利于这些出口加工区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管理。

4、对高新技术产品和知名品牌产品按征税率退税。为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和品牌产品的出口,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我们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继续执行财税字[1999]第273号文规定,即: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内的及被国家有关部门评定为知名品牌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实行此办法,虽然对基层税务部门的审核管理带来难度,只要相关部门配合,还是有许多办法可以解决的。如果此办法实行后,必将对我国的民族工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关税;自由贸易;保护贸易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背景

目前,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贸易自由化趋势也日益加强,但是整个世界并不能达到最终的完全自由化,即保护贸易政策仍继续存在。经济全球化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有效的配置资源,进行合理的分工,从而提高全球的经济效率和福利水平,但是也给那些经济落后的国家带来冲击及负面影响。所以,贸易保护政策仍然存在于各国的贸易政策体系中。20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新贸易保护主义还有所抬头,而关税政策正是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两种势力的核心点。所以,首先我们来简单介绍一下自由贸易关税理论和保护贸易关税理论。

(一)自由贸易关税理论。自由贸易关税政策历来是贸易政策中关注的重点。自由贸易税收理论在贸易上主张国际贸易自由发展,反对国家运用关税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干预。1976年,亚当・斯密发表了经济学著作《国富论》,标志着自由贸易学说的诞生。亚当・斯密先是批评了国家从重征收出口关税的危害,这是因为高额关税必然阻滞劳动成果与国外的交流,必然限制对这些货物的消费,使得国内人们勤劳动机减弱,妨碍国内产业。大卫・李嘉图也主张自由贸易和自由放任。俄林在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关税理论和政策主张。他认为,保护关税妨碍国际分工和生产要素有效运用。

(二)保护贸易关税理论。与自由贸易关税理论相反,保护贸易税收理论主张运用国家税收等措施干预对外贸易,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和实施各种限制,以保护本国市场和本国企业,防止外国商品竞争,促进本国产品进入外国市场。威廉・配第在进口关税中认为,对产成品征收高额关税,而对原材料及初级产品从轻征税,这不仅有益于进口国加工业和整个经济的发展,而且可以杜绝人们逃税避税的行为。20世纪八十年代以克鲁格曼和赫尔普曼为代表,提出的“新贸易理论”主张运用适当的关税不仅可以将外国企业从本国消费者身上赚取的垄断利润转移到国内,限制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进行销售的垄断高价,而且可以鼓励国内企业提高产量,使其边际成本下降,增强国际竞争力。

所以,关税是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进行激烈竞争的核心点,要么不征收关税,要么征收关税以及规定征收程度。

二、关税的效应分析

当一国征收进口关税时,则国内商品的价格必然会做出反应,但上涨的幅度究竟为多少呢?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本文主要设置两种因素:一是进口国是大国还是小国,因为大国与小国对国际市场的价格影响不同,所以商品价格的变动也会不同;二是征税商品的供给弹性,因为进口供给弹性和进口需求弹性的不同组合会对进口国内市场产生不同的影响。以下从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分别对大国和小国的进口关税进行分析。

(一)局部均衡分析

1、小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如图1所示,SF表示世界市场X商品的供给曲线,S表示国内生产者供给曲线,D表示国内需求曲线。(图1)当不存在国际贸易的情况下,供需平衡于E点,即在OP价格上,生产者愿意生产OQ数量的X产品,消费者也愿意消费OQ数量的X产品。在自由贸易下,面临SF世界供给曲线,这时,世界市场价格,也就是国内市场价格OP1,在这个价格下,国内生产者只愿意生产OQ1数量的X产品,而消费者愿意消费OQ5数量的X产品,其中Q1Q5数量产品依靠进口补充,来达到新的均衡。

如果该国对X商品进口征收税率为P1P2/OP1的进口关税,由于该国为贸易小国,关税负担全部转给国内消费者,则国内价格上涨到OP2。在此价格水平上,该国将消费OQ4数量的X商品,其中国内只生产OQ2数量,而Q2Q4将从国外进口,SF’代表了征税情况下世界市场X商品的供给曲线。由此,我们可以就征税对A国国内经济效应进行分析。

(1)消费效应:征收关税后,由于国内价格提高到OP2而使国内消费者对X商品的需求量减少Q4Q5。

(2)生产效应:由于X商品的国内价格提高,而促使国内生产者愿意多提供Q1Q2数量的X商品。

(3)贸易效应:由于进口关税而使X商品进口减少了Q1Q2+Q4Q5的数量。

(4)收入效应:征税后,该国政府从关税中得到P1P2×Q2Q4的收入。

(5)再分配效应:借助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来说明。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剩余由于征收关税而损失了a+b+c+d的面积,而生产者剩余增加了面积a。

(6)社会福利效应:消费者剩余减少了a+b+c+d,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政府关税收入c,b+d部分是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也就是贸易保护代价。其中,b是由于生产资源从更高效率的部门转移到效率低的部门引起的损失,d是由于消费者要负担关税前转而引起实际收入的损失。如果我们将出口国因进口国征收关税所造成的影响加进来,可以看出进口国征收关税不利于出口国的出口品生产者,但有利于出口国的消费者。我们知道,进口国征税并刺激国内生产者增加产品的生产,相应的会替代一部分进口。同时,征收关税以后,该产品的价格上升,会导致进口国对进口品需求的减少,从而迫使厂商降低商品的市场售价,这种价格的降低显然对消费者有利,而对生产者不利。所以,征收进口关税,有利于与进口品相竞争的进口国生产者和出口国出口品的消费者,而不利于进口国的消费者和出口国出口品的生产者。此外,征收进口关税也破坏了世界市场的统一性,其标志是对同一种产品,每个国家有一个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市场价格。

2、大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如图2所示,SH表示大国商品X的国内供给曲线,SF是外国对该国商品X的出口供给曲线,SH+F表示对该国商品X的总供给曲线,它是由SH和SF曲线相加所得。(图2)从图2中我们可以看到,当自由贸易时,国内商品X的需求曲线D与SH+F相交于点B,商品X价格为P0,国内消费为Q0。如果对商品征收进口关税,则总供给曲线将上移到SH+F+T。由于进口国为大国,所以征收关税会使X商品在世界市场的价格下跌至OP1,在此价格下,世界市场愿意提供Q1数量的X商品。

由于该国征收P1P2/OP1关税,使X商品在该国国内价格为OP2,在此价格下,国内生产者提供Q2产量X商品而消费者需求为Q1产量,此时不足部分Q1Q2由世界市场来供给,该国达到新的均衡。征税后,该国消费者剩余损失了a+b+c+d,其中a为该国国内生产者获得的租金即生产者剩余,c+e为该国政府征收关税所得,而b+d是贸易保护成本,是社会福利净损失。由此可以得到,该大国从关税中获得的净利益为(a+c+e)-(a+b+c+d)=e-(b+d)。因此,大国征收关税对该国净福利的影响要把关税的保护成本与贸易条件改善获得的利益相比较。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意味着从关税中获得了净利益;如果两者相等,则该国未从关税中遭受损失,但保护了本国产业;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该国因为征收关税使得国民福利受到损失,真正为保护产业付出成本。

(二)一般均衡分析。一般均衡分析借用的主要工具为提供曲线、生产可能性曲线等。假设是国内和世界两个市场,且商品为X和Y两类,分别是国内市场的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的代表。

1、小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

(1)价格效应:征收关税前,若国内市场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与国际市场上相同,那么征收后,假设是X商品变贵了,其与Y的相对价格比也上升了,相同数量的Y商品较之以前只能换取较少的X商品。

(2)产业保护效应:征收进口关税对国内X商品的生产者具有促进和保护作用,社会大量资源流向国内生产的X商品。

(3)贸易效应:贸易规模减少。

(4)关税收入效应:关税被政府征收作为收入了。

(5)社会福利效应:征收虽然增加了关税收入和生产者利益,但是损坏了消费者利益,且超过了前两者的收益会使社会福利水平下降,这是关税扭曲了生产和消费的结果。

2、大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对大国征收关税会减少贸易效应,促使福利水平下降,但贸易条件效应又会提高福利水平,这就需具体看两者的较量了。

三、我国的关税状态

财政部官方网站称,中国目前的关税总水平由“入世”前的15.3%降至目前的9.8%。自2002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履行承诺的“入世”关税减让义务,进口关税总水平逐年降低,截至2010年1月1日,在降低了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根据财政部关税司的数据,目前中国进口关税税率由0~65%不等,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分布格局。“入世”8年间,税则税目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和细化。税目数量由2001年的7,111个增至目前的7,923个,增长了11.4%。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也由2001年的5,097亿美元增长至2008年的25,633亿美元,增长了5.03倍,年均增长率为26.0%。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下降了13.9%。另外,截至2010年5月30日,中国共对600多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低于5%,相对于最惠国税率,优惠幅度达50%以上,而且与相关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9项自由贸易协定或区域优惠贸易安排。

我国目前在对外贸易上已经属于一个大国,对有些进出口产品占有的比重相当大,可是价格制定权仍然不在我们手里,而这严重影响我国在进出口上的政策实施和获得的利润,我国仍需在这个方面努力。

四、对策与建议

当前社会,关税的征收与否已经不是最关键的问题了,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形对关税的征收以及征收程度进行分类。自从加入WTO,我国的关税就一直处于下降的状态,这不仅是行使WTO的承诺,更重要的是我国为世界经济做出贡献。

(一)继续针对不同产业、不同出口国家、不同的进出口产品,相应确定关税政策,提高关税博弈能力。要通过这种分产业、分出口国家、分产品的关税政策调整来形成合理有效的关税结构,同时在政策设计中要逐步追求一个跨期(从选择政策或分工到政策或分工的作用结束为止的所有时期)的动态福利最大化,这个福利的变化既可能是直接的经济福利也可能是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的谈判能力的变化。

(二)继续积极推行“走出去、引进来”战略。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相关产业的国际转移,向一些近邻的发展中国家转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直接向一些与我们贸易争端发生较多的国家和地区转移。利用WTO框架下的新规则积极促成贸易结构的转向,逐渐实现进出口贸易结构的升级,利用后发优势,高起点地培育和发展国内的相关市场尤其是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尤其是价格竞争行为,真正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扮演“大国”角色,并让相关竞争政策尤其是关税政策能够达到更多地分享国际贸易利得和全球化红利。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姚曾荫.国际贸易概论[J].北京的人民出版社,1987.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第13篇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上海)自贸区现行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上建立发展自贸区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自贸区 税收政策

一、我国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税收政策无本质上的创新

目前自由贸易区已实行的政策大多是国内保税区等地区已实行的政策,例如分期缴纳所得税政策是参考中关村实行的个人收入激励机制。在出口退税方面,自由贸易区应该是比保税区更进一步的概念,因为目前出口企业将货物运到保税区,虽然从海关管理的角度上视作出口,但在税务管理上却不同,致使企业无法即时享受退税优惠,所以上海自由贸易区应在这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的建设脱离不了税制的创新,比如和香港比较,香港是自由港没有流转税,只征收所得税,而且税率比较低,为16%或17.5%,而内地不仅有增值税、消费税等,还对国内企业征收25%的所得税,且外国企业在境内的投资所得一般也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从这一点来看,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必须从降低企业税负与改善税制上入手。

(二)未形成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

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处于起步阶段,涉及到关税,流转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都有所欠缺,而且没有详细的税收执行法律与条例。《京都公约》中要求自由贸易区应有一套完整的立法以确保自由贸易园区的建立和有效运转。新加坡、韩国等国都有专门的法律特别是迪拜每个自由贸易区都有其迪拜酋长签署生效的专有法律。国际上自由贸易园区都是先有法后有区,我国虽然也是先出台了相应的方案后批准成立园区但该《方案》的完整性却有待完善。

(三)税收政策跟不上市场的发展程度

《方案》中提到我国应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关于如何促进境外股权投资只有分期缴纳所得税这一政策,但此项政策还需要细则来进一步规定,是对区外企业进行投资还是对境外企业进行投资,总体上来说这个政策也是偏重与对来源于境内所得的管理,较少关注来源于境外所得的管理,随着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我们不能仅加强对境内所得的管理,更应注重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的管理。但是仅此一项政策难以实现自由贸易园区促进境外股权投资的目标,为此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可以通过给予一些特定产业减免所得税方面入手来达到促进境外投资的目的。

我国现阶段离岸业务政策跟不上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同在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深圳与上海其政策也有很大差别,在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的银行免征营业税,但上海却面对的是5%的营业税和25%的所得税。既然要大力发展离岸业务与境外投资业务,那相应的税收政策就要予以改变,不管是税率上的优惠还是税制的创新。在很多国家的自由贸易区,许多税收政策是围绕发展离岸业务从而促进金融创新而设立的,但我国关于这样的税收立法基本处于空白,如何借鉴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区离岸税收的经验是未来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

三、完善我国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的措施

(一)设计多样化具有创新性的税收优惠

目前自由贸易区的税收政策与保税区的政策无较大差别,上海自由贸易区若想从同类的园区内脱颖而出就必须有税收体制上的创新。

从税率的角度看,可以免征一些税费例如进口税、增值税及其他进口费用,对重新进口的我国出口产品实行税收减免,并配合增值税退税方面的优惠;可以依据不同产业类型,对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可以仿照韩国自由贸易园区按所得税税基来确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设计企业所得税,综合考虑我国自由贸易园区的情况来设计适合我国自贸区的所得税税基与税率。

从税收优惠门槛和优惠期限看,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低于6万元的企业按20%的税率再减半征税。若想加快小微型企业向大中型企业转变的脚步可以通过降低中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继续提高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放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限定条件,例如将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范围扩大或期限延长。

从税收抵免制度看,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一般的税收抵免法只能将给予投资主体的优惠转为居住国的财政收入,无法实现吸引外资的目的。因此,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对于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给予其对外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视同为企业已缴纳税款,允许从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二)设立专门管理和制定自贸区税收政策的机构

上海自由贸易区至今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可能使在自由贸易区内发生的税收活动产生征收核定等方面的问题,而韩国的自由贸易园区在这方面做的很成功,其制订了各职能部门权责明确的《指定和经营关税自由区培育国际物流基地的相关法律》与《自由贸易园区法案》同时设立了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的自由贸易园区委员会统一实施管理。

设立专门管理自由贸易园区的机构便于及时反馈给中央政府自贸区税收活动方面产生的问题并能客观准确的处理这些问题。自贸区的专设机构可以按期测评已实行的税收政策,确定该项政策是否对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以防止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后对税基,以至总体财政健全的影响。在测评已有的税收政策同时应针对关税、进出口环节税,所得税与其他税种设计具体的税收环节流程以此确保税收政策实行过程有效进行。

(三)自由贸易园区的税收政策需依其功能而设置

不同的税收政策对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起到不同的作用,为了使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各个功能都能得到发展,就应针对不同功能设置与其相应的税收政策。新加坡、韩国以及香港的税收政策都是围绕其功能而设置。上海自由贸易园区作为一个综合型的自由贸易园区,其功能主要包括转口贸易、出口加工、金融等。每一个自由贸易园区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以及配套的税收政策,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可以参考其他自由贸易园区与其功能相同的部分,据此设立适合我国自由贸易园区的税收政策。

新加坡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同样具有转口贸易功能,为了促进转口贸易,新加坡减免了大部分货物的关税。我国可以参考新加坡自由贸易园区的政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内哪些货物可以减免关税,哪些不能减免。

韩国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同样具有吸引外国资金的功能,为了提高自由贸易园区吸引外资水平,韩国自由贸易园区在优惠期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国不征或减征所有企业的所得税是不可行的,适合我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行业减免所得税。

香港作为一个综合型的自由贸易园区,其主要功能与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功能大体相同,其经验也是最值得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借鉴的。香港的离岸金融业发展水平处于世界先列,我国离岸金融业可参考香港的政策免除股息税以及利息税。

(四)完善境外投资及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

《方案》中提到我国应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但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关于这两方面的税收政策却基本处于空白,自由贸易园区成功构建的主要条件就是要大力发展离岸外包业务和和吸引外资,由此可见完善这两方面的税收政策对自由贸易园区金融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从境外投资方面来看可针对技术研发、品牌推广等相对薄弱的领域及特殊行业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参考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在实施此政策的基础上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以达到反避税的目的。较大的所得税负担必然会导致企业将资本转移至所得税税收更低的地区,就无法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

从离岸业务方面来看,香港与新加坡的居民存款都无利息税,无资本利得税,国际银行贷款和离岸债券发行等的收入也都予以免税。发展离岸业务的自由贸易园区一般都不征收所得税与流转税,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与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离岸业务发展情况相符的税收政策,对其相关的产业减免所得税、免征资本利得税与利息税。因为征税所带来的税收负担会导致离岸公司将资本转移到税收更低的地区,就会影响到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内离岸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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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笪志刚,中国自贸区战略面临新风险、新挑战与有效路径选择[J].国际商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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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跨境电商;税改;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13. 089

[中图分类号] F724.6;F25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13- 0160- 03

1 前 言

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Cross-border Business)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宏观来讲,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的跨境电商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引发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微观来讲,跨境电商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与此同时,跨境电商也使消费者非常容易便捷地获取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的国外商品。

跨境电商分为出口跨境电商和进口跨境电商两种。在我国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消费者(B2C)两种贸易模式。前者,企业的电商应用以广告和信息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属传统贸易,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后者,企业的电商以面向消费者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多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统计。本文所探讨的税改新政下的跨境电商指的是进口跨境电商,企业对消费者(B2C)模式。

2 跨境电商税改新政的内容及产生影响

2.1 税改新政主要内容

为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4日联合《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税改新政)。通知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中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此次新的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的变化重点主要涉及交易额、税率两方面内容。

(1)交易额方面:设置单次交易限值2 000元(从过去1 000元提升到2 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额限值2万元。

(2)税率方面:此后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再统一按行邮税计征,而是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限值以内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

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限值的部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征税。

单个不可分割商品价值超过2 000元限额,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全额征税。

2.2 税改新政产生影响

目前国内跨境电商进口主要有保税进口和海外直邮两种。保税进口指商品先批量进入国内保税区,再配送给国内消费者。海外直邮指商品直接从国外寄给国内消费者。目前大部分跨境电商多采用保税进口模式。此前国家给予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免去一般进口贸易的“关税+ 增值税+消费税”,只缴纳行邮税,该税种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所征收的进口税。税改新政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主要两种模式不再按过去统一行邮税计税,新税制下根据限额征收综合税,即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如表1所示,税改后商品价格有升有降。价格有较大上升的商品包括母婴、食品、低价位化妆品,从过去的免征到现在付购物总价11.9%的跨境税。这些产品过去由于税率合适,复购率高,能拉动流量,各大电商平台都在通过这些产品来吸引流量,跨境电商近两年的发展几乎成了这些进口产品的代名词。价格有下降的商品包括价格稍高的电器类、化妆品类,分别降低了8.1%到17.1%。而对于含有消费税的彩妆品类等来说,税率基本无调整。

3 跨境电商的过去和现在

现今如火如荼的跨境电商只不过经历了短短三年的成长历程。2012年12月,海关总署在郑州召开跨境电商服务试点工作启动会议,上海、宁波、杭州、重庆、郑州5个城市被确定为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开始了跨境电商成长的起点。跨境进口模式在试点中表现不凡,成为关注的焦点。跨境进口主要有两种模式:保税模式和海外直邮。2015年各试点城市公布的跨境电商模式下进口总额大约150亿左右(包括BBC保税和BC直邮两种模式),占外贸进口总数约1.4‰。

尽管跨境进口在过去三年多的成长历程中发展得如火如荼,但跨境电商中涉及角色众多,全流程的复杂性使过程基本处于不可控状态中。下面如绕口令般的问题谁能回答:哪里的消费者在哪个平台用什么支付方式购买多少钱的什么样产品,然后从哪个国家用什么运输方式在哪个口岸用什么清关模式做了什么样的检验检疫措施缴纳了多少及什么样的税,做什么样的操作耗费多少成本多长时间用什么快递送达?答案数据几乎是无法统计的。为了引导跨境电商行业“由乱而治”,使其进入规范化、机制化、规范化的高速发展轨道,国家此时出台跨境电商税改新政意义重大,标志着过去三年多的跨境电商试点工作结束,从“税”的最基本层面确定了该行业的模式和地位,也展示了政府支持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积极态度,是该行业进入成熟期的标志。

4 跨境电商的未来发展和应对策略

4.1 跨境电商的未来发展

“税”在跨境电商全过程中占什么位置?跨境贸易过程中必须经过的四大机构为:关、检、税、汇。从“税”的层面来讲,此次税改新政无论从公平竞争还是从行业规范上都有其正面的意义,会使跨境电子商务这个“互联网+”时代的新兴行业回归传统业态下外贸的本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来满足消费者需求。

税改新政下,跨境电商的未来将进入规范化的高速发展轨道。

4.1.1 跨境电商将与一般贸易公平竞争,有利于行业整合能力增强

跨境电商在过去行邮税制度下,税负比一般贸易要低得多,甚至出现钻免税额度漏洞的现象,也曾经被诟病为偷税漏税的灰色产业。与一般贸易相比的不公平竞争不止在国内地区之间,还会延伸到国内外企业,并导致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减少。新政实施后,便宜的商品赋税增加,贵的商品赋税降低,有助于产品品类丰富度的提高。由于依赖保税备货模式的成本增加,影响靠低客单价爆款模式的运作,会迫使跨境电商平台在物流和供应链组织上的全链条整合能力得到提高。

4.1.2 跨境电商行业规范程度提高,有利于行业充分竞争

在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表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不是政策洼地,而是制度高地。试验的核心,是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模式的创新。新政实施后,规范通道会变得更加便捷,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充分竞争,未来的保税已不再是少数大型电商平占的优势,更多的口岸和具备监管条件的监管区都可以开展保税进口业务,这对中小电商而言是长期利好的。

4.1.3 跨境电商将回归外贸的本质,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跨境电商在过去政策没有规范的时候,选择试点区域考虑的就是通关便利化。税改新政后,海关国检的监管政策将会统一,未来跨境进口城市的竞争必会围绕着成本和效率展开。虽说税改新政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的差距,但跨境电商模式创新对一般贸易进口的冲击趋势是不可逆转的。因为它的真正优势并不在于税收,而在于缩短了原有一般贸易进口的链条,加快了流通的效率,使得流通成本和时间都大大降低。在中国消费升级的大趋势下,跨境电商在商品上的优势(价格和品质)是国内消费者继续追逐的。

4.2 跨境电商的应对策略

在看清楚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后,各大跨境电商平台应怎样应对呢?过去享受政策红利的三年多时间,是跨境电商平台快速发展阶段,这其中既有天猫国际、聚美、网易考拉、京东全球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借机大发展,也诞生了蜜芽宝贝、小红书、达令、蜜淘等新兴电商。税改新政后,它们将面临更多的竞争对手,一般贸易商也会参与到进口零售电商中。比如沃尔玛在其APP中推出全球e购,意在加入中国跨境电商,拥有全球采购优势的沃尔玛将会比许多国内的跨境电商平台有更多的机会。面临公平的竞争机会,各大跨境电商平台应从用户、物流、供应链三方面做出正确的调整,保持自身和全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5 结 语

党的十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消费能力不断提高,有超过一亿的中高收入阶层正在形成,2015年消费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从有到好、从量到质、求新求特”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全新消费格局正在快速形成。如何从供给侧发力,满足中高收入阶层个性化、差异化的消费需求,大力发展跨境电商刺激消费回流,是我国商务领域当前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适时出台的税改新政,代表国家对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积极态度,是该行业在经过三年多的试点工作后步入成熟期的标志,对上述面临问题的解决做出了正面积极的回答。

主要参考文献

[1]张丽霞.跨境进口电商:保税备货V S 直邮进口[J].对外经贸实务,2015 (5):65-67.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加工贸易 税收 地方政府 抉择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绝大部分产业,在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国内配套产业发展、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利用内外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占GDP的19%,顺差增量拉动GDP增长近1.3个百分点。据统计,2007年我国出口计算机产品的96.7%、笔记本电脑的99.9%、移动电话的94.6%、数码相机的95.3%、彩色电视机的94.3%是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实现的。发达地区的实践证明,加工贸易是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贸易方式,是欠发达地区承接世界产业转移、加快经济发展的一条捷径,是在全球范围内合理有效配置资源,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一种有效模式。

一、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区别

从广义上讲,加工贸易是指外国的企业(通常是工业发达的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以投资的方式把某些生产能力转移到东道国或者利用东道国已有的生产能力为自己加工装配产品,然后运出东道国境外销售。

从狭义上讲,加工贸易是指部分国家对来料或进料加工采取海关保税监管的贸易。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较高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为了扩大对外贸易或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采取对通过来料方式或进料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由海关实行保税监管的办法。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加工贸易的两种主要形式。从加工贸易方式看,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统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收取加工费或装配费。按海关《关于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指:

(1)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国内价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加工单位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2)将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分别订立合同,对开信用证,不动用外汇,料件和设备的价款在成品出口价格中扣除,我方净得工缴费。

(3)由外贸(工贸)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工贸)公司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国际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料件付汇方式不同。来料加工料件由外商免费提供,不需付汇;进料加工料件必须由经营企业付汇购买进口。

(2)货物所有权不同。来料加工货物所有权归外商所有;进料加工货物所有权由经营企业拥有。

(3)经营方式不同。来料加工经营企业不负责盈亏,只赚取工缴费;进料加工经营企业自主盈亏,自行采购料件,自行销售成品。

(4)承担风险不同。来料加工经营企业不必承担经营风险,进料加工经营企业必须承担经营过程中的所有风险。

(5)海关监管要求不同。经营企业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料件经海关批准允许与本企业内的非保税料件进行串换;来料加工项下的保税料件因物权归属外商,不得进行串换。

二、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涉及的税收政策

(一)来料加工税收政策

在来料加工中,国家对进口料件实行保税(即暂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加工增值部分实行免税,采用的国产料件进项税金转入成本。

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二)进料加工税收政策

进料加工在税收政策上可以划分为三个方面:进料加工复出口、视同进料加工(如:出口保税区等)、进料深加工结转。国家对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即暂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加工增值及采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出口退税或实行免抵退。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分别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①对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予以征税;②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③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并按实际出口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一致,对不同形式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分别按不同的办法处理。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免)税的规

定:

①外贸企业采取作价销售方式,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征税机关对销售料件应交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抵扣。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②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免)规定: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税款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三)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在税务处理上主要有三方面的区别:

(1)来料加工进口材料是全额免税,进料加工进口时要付料件费用,但不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关税的缴纳要看具体哪种材料。

(2)来料加工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进料加工不涉及加工费的问题。

(3)在货物出口时,来料加工免增值税,但不退税,进料加工则免税且退税。

三、宏观调控下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政策的最新变化

2007年以来,国家对对外贸易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政策。最新的政策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政策一: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简称《通知》(财税[2007]90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此次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政策二:2007年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2007年第44号公告(简称《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简称“限制类目录”),新增共计1853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此外,《公告》还对加工贸易监管要求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两大政策的变化可归为:纳出口退税率政策的调整和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政策的调整。

(1)出口退税率政策的调整要点。①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皮革、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肥料(部分)、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等,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在调整以前基本在5%~13%之间。②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部分电子机械产品、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塑料和橡胶及其制品、部分化学品、部分贱金属及其制品,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车辆以及植物油等,上述产品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幅度在2~8个百分点之间。③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变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等。

本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出口退税率结构由原来的17%、13%、11%、8%和5%五档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

整体上看,本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范围较广,降幅较大多数企业的出口成本将大大提高。①出口产品被取消了出口退税意味着出口商不但不能取得任何退税还需要按内销处理支付增值税。②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被调低对出口商而言其将增加出口的成本从而压缩出口商的利润空间。根据贸易模式的不同,最大的影响金额为出口FOB价乘以征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③出口产品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意味着出口商因购买国内原材料、耗用水电气而向供应商支付的增值税将无法得到弥补,从而增加出口商的出口成本。④另外,根据财税[2006]139号文精神,此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极有可能将来也会被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从而在进口环节被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从事相关加工贸易的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在实务中将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等新的问题。

(2)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政策的调整要点。①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无论是来料加工或者是进料加工企业,均需要在合同备案时缴纳台账保证金。若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其缴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根据企业所处区域以及海关评级的不同,保证金管理可归纳如下:

区域

等级 东部地区 中西部地区

A、B 50%保证金 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

管理(只需在指定银行开

立账户,不需要实际缴纳

保证金)

C 100%保证金 100%保证金

②不再允许部分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对2007年7月23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以下情况除外: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发生更名但股权和法人代表未发生变化的企业。③《公告》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加工贸易业务,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3)未来的政策预期及应对措施。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一直在对加工贸易的状况和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的影响进行评估,探讨下一步可能的方向。种种

迹象表明,在未来一段时间之内可能还会出台一部分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的目录。

对企业来说,如何寻找最佳的出口商业模式、合理规划出口退税管理流程,尽可能地降低出口退税率下调对出口成本的影响是大多数出口企业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

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上述变化既需要相关企业从宏观的角度思考如何进行产业升级和加强创新,走内涵式的增长之路。也在微观上对相关企业在加强合规性管理、重构商业运作模式、调整定价和市场拓展策略等方面提出了迫切要求。只有从这些方面系统地进行考虑才能帮助受影响的企业更好地应对新政策带来的影响。

四、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

一般说来,对于外贸出口企业,在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少且货物的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而进料加工虽可办理增值税退税,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增值税差额要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进料加工方式业务成本较大;反之,当料件加工使用的国产料件较多时,因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可办理出口退税,虽然仍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增加了出口货物成本,但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相比,当耗用的国产料件数额增加到一定程度时。进料的业务成本会等于甚至小于来料的业务成本。因为,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耗用的国产料件越多,因其不能办理退税,会存在出口成本随着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同样,对于生产企业,若开展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如上分析,在出口货物用的国产料件少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反之。则应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另外,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无论货物的退税率是否小于征税率,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比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其加工业务成本都要低得多。因“先征后退”的程序是先对出口货物征税,然后再退税。这无疑会占用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增加资金成本;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下,不仅不存在这个问题,而且因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抵减了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税额而减少了企业增值税金的占用,进而大大降低了资金成本。

从统筹兼顾原则考虑,出口企业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还是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还有一个货物所有权和货物定价权问题。来料加工方式下,料件的所有权和成品的所有权归外商所有,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即通常所称的“工缴费”,出口企业也没有成品的定价权利;但进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加工成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都属于承接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因此,也可通过提高货物售价来增大出口盈利,这也是企业贸易筹划的一个方面。

从政府层面看,政府财政来源于税收,财政归根结底来源于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在大力发展加工贸易的同时,又要积极关注出口退税新政给地方财力带来的影响。企业做进料加工是要缴税的,做来料加工国家允许免税。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当然做来料加工有利,但这样一来,地方政府的一块税源就被切去了。一般情况下,对于进行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或直接从一般贸易转为来料加工,政府不鼓励也不引导,让企业自主选择。在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少引进减免税企业,对于来料加工企业,可建议其改用进料加工方式。

五、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工贸易区域将逐步向西部地区拓展,形成以东部沿海地区为先导、中西部地区共同发展的格局。同沿海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发展加工贸易存在许多优势。比如,具有坚实的产业基础,加工工业门类比较齐全;低成本的劳动力资源生产成本相对低廉;不但自身拥有广阔的市场潜力,而且周边国家市场潜力也很大;从能源、矿产、土地等自然资源层面看,加工贸易所需原材料可以就地解决。

从地域上看,广西具有沿海、沿边、沿江的区位优势,同时处在我国大陆东、中、西三个地带的交汇点,是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与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是西南乃至西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通道,也是联结粤港澳与西部地区的重要通道。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开发区的建立和发展,地方政府正逐步具备承接产业梯度转移,大力发展加工贸易以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在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重组和产业转移过程中,如何引导和选择加工贸易向更大规模、更高水平的方向发展。对于推动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加工贸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加工贸易仍处于传统发展阶段,是典型的“大进大出”模式,产业链条短,产品增值率低。造成我国加工贸易加工环节增值率较低的直接原因是加工技术水平较低和加工链条短。其实这两个问题是有联系的,较低的技术水平决定了加工环节只能进行那些简单加工装配操作;只有在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后,才有可能延长加工链条,获得较高的附加价值。但是从政策角度来考虑,这两个问题要加以区分。

(二)理性看待加工贸易对税收的贡献

从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过程看,加工贸易在我国创造了较大比重的国内生产总值,但是,对税收的贡献有限。从出口退税中的结构分析,出口退增值税约占我国全年税收的9%,而这种出口退增值税的70%是由加工贸易企业所产生的。就所得税估算,外资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不到4%。

(三)精心选择加工贸易方式

一般而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加工贸易产业是从补偿贸易一简单加工装配的劳动密集型工业起步,经加工贸易(来料加工一进料加工)向重化工领域的资本密集型工业转型,再向一般贸易以核心的知识密集型工业升级的道路,即:补偿贸易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一般贸易,形成自己的经济优势。

对于泛北部湾经济区地方政府而言,在选择加工贸易方式上,如果从控制风险和快速拉动GDP增长的需要出发,起步阶段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比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更有优势。但从长期来看,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能够提供更多的税收,对GDP的贡献会更大一些。因此,宜采取中性政策,在起步阶段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同时并举,通过来料加工带动进料加工,并逐步过渡到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为主。

具体措施包括:首先,依托北部湾经济区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发展为加工贸易配套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实现“借船出海”。其次,在精心选择一些具有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与产业基础的“点”,实行优惠的政策,形成具有竞争力的投资“小环境”。可以充分利用保税(港)区的优惠政策,如允许在保税(港)区开展物流业,内销按原料进口关税率而不是加工后的成品关税率补缴关税与进口环节税等。同时,在货物通关方面实行更加高效便捷的监管模式。最后,利用中西部地区的地缘优势和产业基础,发展面向陆路周边国家市场的加工贸易。

(四)抓住机遇。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加工贸易的发展和转型升级

新出台的宏观调控措施意图非常明显,从公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看,新一批限制类商品全部属于我国产能过剩的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五金、家具等行业,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此次国家调控重点主要放在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即“两高一资”和低附加值、容易引发国际贸易纠纷的产业上。从现有情况看,新政策的出台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开发区加工贸易基本没有影响,反而是广西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一次大好机遇。一是由于东部地区不再新批限制类加工贸易企业。二是加工贸易准入门槛的提高,保证金“实转”将占压东部企业大笔流动资金,使企业经营成本明显上升,部分加工贸易产业特别是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已在向中西部转移。三是此次调整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即进区企业不需要交纳台账保证金。这对广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更加明显,更加有利于吸引东部地区、区外企业向监管区内转移。四是此次限制类产品的大部分在广西具有较好或一定的产业基础(如木制品、蚕丝、纱线、布匹及织物、陶瓷制品、藤竹芒家具、有色金属等),有利于促进该类产业在广西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

(五)发展北部湾经济区加工贸易需要正确处理好三个问题

就泛北部湾经济开发区地方政府而言,必须加快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顺应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要求,大力发展以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制造业为主的加工贸易项目,推动企业由贴牌加工向委托设计生产、自主品牌营销转型。千方百计扩大境内采购比例,增加加工结转环节,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增强内需拉动作用。当前需要处理好三大问题:

(1)知识产权问题。加工贸易企业要合法使用知识产权,进料加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取得许可合同;承揽定牌加工的,要注意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向定牌商索取商标证明并签定许可合同。此外,企业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的同时要善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以防别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