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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范文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范文第1篇

环城公司因建设环城公路公开招标,路通公司中标第19标段。2002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6700万元。承包人路通公司按约施工并完工。

2008年10月21日,双方就19标段及追加工程量进行决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0500万元,环城公司已付工程款6800万元。因该工程属于当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局审计结果为7900万元。

由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下欠的3700万元及利息。发包人则认为该工程价款结算数额应以审计局的审计价款为准,其还仅仅下欠1100万元。请问双方确认的工程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1.审计部门审计行为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相关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主要内容是对建设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建设单位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的监督检查,审计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

2.审计行为是否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审计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是国家监督建设单位的行政手段,但行政监督不能延伸到民事领域。审计部门据此所出具的审计结论是行政决定,不是人民法院据以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依据。因此审计行为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和正常履行。

3.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的审计结果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审计价款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应以当事人合同约定为准。只有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价款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价款作为结算依据。除此之外,审计价款均不应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共工程,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及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入资金等实施的公共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重点公共工程,是指投资额大、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大,纳入政府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政府公共工程开工前准备情况、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

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够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共工程,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

第五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公共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公共工程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概(预、决)算的审查结果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进行监督时,应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当年政府公共工程计划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批复抄送审计机关。

其他与政府公共工程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并应当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和已列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的其他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签定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要依法接受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并将合同书副本送审计机关备案。项目竣工后结算价款时,建设单位应当先进行内部审核,并预留内部审核后总价20%以上的工程款,待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

凡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单位工程结账依据,并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国有资产核定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对政府公共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公共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二)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程度;

(五)项目施工与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对未实施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商财政、计划部门制定政府公共工程审计计划,共同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已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结束后90天内向审计机关报审竣工决算,报审时,竣工决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计机关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历次调整预(概)算的文件;

(二)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建设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工程决算资料;

(三)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重要部位隐蔽监理验收资料等;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工程建设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五)财务、材料物资结算资料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

(六)建设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依法作出的审查结论;

(七)审计实施前单位自查表,以及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各项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核对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决定书;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财政、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公共工程审计结果,并可以依照审计署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核工程项目时,其程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政府公共工程应当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可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概算投资的,应当停止建设,并由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审计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责令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对建设单位已签证认同多付的工程价款,应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施工、监理等单位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工程资料、监理资料、财务资料,拒绝配合审计,以及审计发现其出借、转让资质、转包肢解工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除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外,应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移送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反馈审计机关。

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记入相关单位的《信用管理手册》,并在其资质年检上报审核时据实反映。

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有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要形成档案,并作为其参与其他工程项目投标时资格审查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向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要实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范文第3篇

问:该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否必须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

发包人因建设物流中心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其中钢结构工程部分由发达建设集团施工承包中标。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暂定1000万元,实行可调价;工程决算编制套用工程所在地2003定额;材料价格按信息价调整。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规范施工并完工,2009年经竣工验收为质量优秀工程。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结算书,结算价为2800万元。

因发包人未及时进行结算,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下欠工程款1800万元。发包人则认为该工程系政府投资的工程,需经审计部门审计,必须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承包人的结算书等资料发包人已经提供给审计部门,但目前尚未进行财政评审,故无法进行结算。请问:该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否必须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

律师

观点

1.该工程是否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发包人是当地政府出资设立的全资公司,项目建设资金被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当地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发包人由当地政府注入资本金成立,所建工程亦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项目建设资金也被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符合有关政府投资项目规定的条件,该项目应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2.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必须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由此可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算应接受审计监督。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都必须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3.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规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虽然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接受审计监督,但其仅为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行为。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否要以财政评审结论为结算依据,法律上并无统一规定,而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予以确定;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则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则不以审计结论结算工程价款,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与方法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政府投资工程审计法律程序

一、引言

近年来,由于国家建设的飞速发展,政府投资项目的数量与数额也随之日益增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已经成为审计机关的重要内容。在当前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践中,由于审计机关常常将除建设单位以外的施工、监理、设计等所有参建单位(以施工单位为主体)列为单独的被审计对象,使得审计人员必须向所有对象履行发送审计通知书、报告征求意见书以及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等程序,而某些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所涉的参建单位常多达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这就使得审计人员不得不沉溺于繁琐的程序事项,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的效率,而且还常常影响审计的质量与水平。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因政府投资审计程序不规范、不统一问题而涉诉的审计机关,其败诉的机率也是相当高的。因此,如何在坚持依法审计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法律程序,显得更加刻不容缓。

笔者拟运用法学与审计学的基本原理,结合南京市政府投资审计的实践,就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的简化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乞请大家批评指正。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法律关系分析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一般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涉及三方法律主体与两种法律关系。其中,三方主体包括:审计方、建设方和以施工方为主体的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以施工方为例);两种法律关系包括(如图1所示):

(1)审计方与建设方之间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方即为行政主体,而建设方即为行政相对人,适用国家审计法规。因而,审计机关所作的审计结论或审计决定,仅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建设方产生拘束力。如果建设方不能依法接受审计,就应当承担《审计法》、《行政处罚法》上的行政法律责任。

(2)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建设方即为民事主体一方,而施工方则为民事主体另一方。双方各自依照建设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因而,建设方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支付给施工方,否则应当承担《合同法》、《民法通则》上的违约法律责任。

由图1可知,由于审计方与施工方一般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虽然根据审计法规的规定,审计方可以直接对施工方进行审计,但在审计认定的工程价款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建设方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这是由于施工方多数是通过招投标的竞争方式获得的建设项目,其与建设方所签订的建设合同受《合同法》等国家民事法律的保护。在目前所能收集到的司法案例中,法院几乎都不主张以审计所认定的工程价款(即政府的行政行为)来否定原建设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即民间的市场行为)。

图1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一般法律关系图

审计方(审计机关)

审计行政法律关系

建设方(被审计单位/民事主体)施工方(民事主体)

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二)变化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法律关系

鉴于此,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践中,当出现审计认定的工程价款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为了使得施工方也认同审计认定的工程款数额,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审计机关常常将各施工方视为单独的被审计单位,即审计过程中像对待建设方一样向施工方发送通知书、审计决定等,从而使得法律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图2所示)。

在变化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法律关系中,涉及三种法律关系:两个行政法律关系与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与图1相比,增加了审计方与施工方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施工方也成为独立的被审计单位。

图2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法律关系变化图

审计方(审计机关)

审计行政法律关系之一审计行政法律关系之二

建设方(被审计单位/民事主体)施工方(被审计单位/民事主体)

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对于变化后的关系,最大的好处就是把一般游离于行政关系之外的施工方也纳入进来,即增加了图2中的“审计行政法律关系之二”。这样,只要审计机关对施工方认真履行了法定程序(例如依法送达通知书、审计决定等),作为单独被审计单位的施工方一般不得不认同被审计所核减的工程款。当然,即便如此,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间还不长,国家立法还不够健全,使得审计风险不可能完全得以化解。例如,《合同法》上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的规定,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等级效力的《审计法》上却没有国家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的规定。这就不能避免仍会有个别施工方因不服审计决定中核减的工程款,而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001]民一他字第2号)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因而,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应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和必要的心理准备。

另一方面,变化后关系的最大弊端在于程序的繁琐,在《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6号令)出台后尤甚。从近年来的审计实践来看,如果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项目涉及的施工方只有几家或十几家,审计人员尚能从容应对,但一些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所涉施工方就多达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这客观上就使得工程审计人员无法完全依法定程序泰然处之。

三、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经审计后由建设方与施工方变更价格条款

此种解决方式要求,在审计核减行为结束时,由建设方按照《合同法》(而不是《审计法》)的规定,与施工方补充合同条款,补充的条款仅需类似写明:“建设方与施工方协商一致同意,该工程的价款以审计机关所最后认定的ⅹⅹ万元为准”,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该补签的合同条款具体形式,可简化为类似《工程造价审核单》的固定格式,交原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以表格形式出现的《工程造价审核单》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送审金额、增减金额与最后核定金额等,当然应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同意,双方按照审计机关所最后核定金额进行结算”。

此种情况下,适用的法律关系仍属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上述图1),即审计机关不与施工方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因为,施工方一旦书面同意并认可审计机关审核建设合同的工程价款,一般可以视为其已实际认同原建设合同所定的工程量或工程款有所细化或调整。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原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并履行后又重新细化或约定了新合同条款的,应按变更后合同履行。此外,对于核减工程款的,由于审计人员有确凿证据的,加之又是施工方自行同意核减的,审计决定认定的价款和合同的价款也趋于一致,建设方按照审计决定支付价款时施工方一般也不会再有异议,这实际上已经避免了未来纠纷的发生。

这样,现行普遍的做法(上述图2)就可被简化为(上述图1):(1)仅需向建设方发送审计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可延伸至相关的施工方,并将该通知书抄送给实际接受审计的施工方。(2)在对施工方审计结束时,审计人员将作为补签合同条款的《工程造价审核单》交有核减的施工方签字盖章,之后再交由建设方签字盖章。需要说明的是,此环节对在法律上防范审计风险至关重要。(3)仅需向建设方发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可不再征求相关施工方意见。(4)仅需向建设方发送正式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也可将审计决定抄送给涉及到有核减工程款的施工方。

此外,对于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极个别拒不在补充合同条款上签字的施工方,可以根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单独补发审计通知书,与该个别施工方之间形成审计行政法律关系(上述图2),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情节较为严重,超越审计机关职权的,可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加以处理。

(二)通过合同解决并上升为法律法规层面

此种解决方式要求,修改现行《审计法》等审计法律法规,增加规定以明确“若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但在国家法律层面,尚需依赖于审计法在未来的修改。目前比较现实的做法是,有地方人大结合地方审计实际,先作一些有益的立法探索。如汕头市人大于2005年4月29日通过的《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22条就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方在与施工方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这样,即使审计机关仅按照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上述图1),不向施工方送达通知书、审计决定等,由于该《条例》的地方性法规的地位,施工方一般也不得不认同审计结论所认定的工程价款。此种方式虽然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但通过较为繁琐的立法程序才能得以完成。

参考文献

[1]王世成、曲炜:“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行政法学思考”,载《审计研究》2007年第6期。

[2]郭明瑞、房绍坤著:《新合同法原理(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3]耿建新、宋常主编:《审计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法律属性;效力

根据我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必须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我国审计法第2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涉及国有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在国家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国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中,审计机关必须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以便监督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金的利用状况。在对国有单位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时,审计机关往往发现其审计决定与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决算存在偏差,有时偏差甚至很大。

实践中,审计机关、法院、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为此争论不休,由此引发了很多诉讼。对此问题,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看法。不少观点将之归于审计法与合同法的协调问题。弄清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是解决这一困惑的关键所在。

一、围绕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引发的问题

伴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由国有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最终表现为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国有单位、供应商施工单位。政府采购合同是国家为一方当事人,其他民事主体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特殊合同。属于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合同,由于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必须接受审计监督。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合同,在国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时,其资金属于国有资金,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不须接受审计监督。讨论的是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工程,在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工程中,实际上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作为建设单位的国有单位、作为施工单位的施工企业、作为国有资金监督者的审计机关。审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建设单位与实施单位就审计机关做出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发生争议。其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主要类型:

一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本无争议,由于审计机关做出了核减工程造价审计决定而引发争议。如嵊州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大楼装修工程及所属门市部等零星工程审计纠纷案。在该案中,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审计机关在审计该工程合同时,发现其中存在施工单位虚报冒算、重复计算、高套定额等行为,遂做出核减工程款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的药草专卖局依据这一审计决定,要求施工单位返还多收的工程款。施工单位认为则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不同意返还工程款,遂诉至法院。

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发生争议,建设单位请求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不利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以违约为由将建设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某化肥厂制造安装工程审计纠纷案。在该案中,作为建设单位的化肥厂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成管道工业化制造安装合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履行完毕,工程合格,通过验收。在工程结算时,双方对结算金额发生争议,建设单位遂请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造价比合同决算造价减少67537.95元,建设单位以此为据减少了应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施工单位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决算金额支付工程款。

从以上两种类型的建设工程审计纠纷看,双方的纠纷皆起因于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核心的问题在于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能否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根据。换言之,在诉讼中法院能否直接认可审计决定,并依此作出判决,这取决于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属性。

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属性

如果把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认定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效力仅在于约束被审计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是针对作为建设单位的被审计单位所做出,其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不包括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换言之,施工单位并不受审计决定的约束。能够对施工单位进行约束的只能是建设单位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更进一步讲,调整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合同法,而非审计法。审计法只是调整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在国有资金利用活动中形成的资金监督关系。审计法与合同法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两者之间似乎不存在矛盾之处。在审计活动中,审计决定一旦做出,即对被审计的建设单位发生效力,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在审计决定的工程造价与建设工程合同确定的造价不一致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如果执行审计决定,就会影响到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和施工单位的利益。如果否定审计决定对施工单位的效力,将直接导致审计决定形同虚设,无法执行。这是背离审计法。不能把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简单地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更加深入地探讨这种行为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政府采购合同是国家为一方当事人,其他民事主体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特殊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机关。如果不看到此种合同的特殊性质,就无法正确地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属性。在使用国有资金,特别是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中,存在着特殊的利益关系。此种利益关系的特殊性在于,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建设单位并不是资金的所有人,仅仅是作为管理该资金的受托人。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生活,与普通民事主体发生的合同关系,除了受合同法调整外,还应当受到其他法律的调整。各国在国家构架中设计审计机关的目的,都是为了监督公共资金的利用,防止欺诈、贪污、串通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这是不论何种审计模式下的审计机关共同的职能。在必须接受审计的建设项目下签订的建设合同实际上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机关,这种合同有一个不需要写明的当然条款,建设工程造价必须以审计决定作为主要依据方可确定。

可以把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这种性质,称为具有较强证明力的民事证据。民事证据之前之所以加了“较强证明力”这一限定,是因为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毕竟与合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所不同,它具有国家特别设立的机构代表国家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的性质,有着较强的公信力,其公信力的来源是国家信用。此种较强的证明力意味着,在诉讼中,除非有更有力的证据出现,否则法院应当采信审计决定作为定案依据。作为民事证据的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不同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法院委托中立的法定权威机构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

三、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是指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对哪些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指的是哪些主体的权利义务会因为审计决定的做出而受到影响。前述分析表明,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具有三重法律属性。此三重法律属性,分属行政法、合同法和证据法等不同的法律领域,应当在三种不同的法律领域内分别考察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在行政法上的效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显然属于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似乎这种行为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必须注意到这种行为的特殊之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接受管理的自然人或者私法人,审计行政行为中,接受审计的行政相对人是国家机关,甚至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审计机关审计的对象可能是比自己级别高的机构。审计决定的内容,多是责令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追回不应当支出的款项或者针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而非行政处罚。这就决定着,审计决定的执行依赖于被审计单位的自觉履行,如果被审计机关不自觉履行,可能只能依靠政治途径解决了。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这一特征影响了与被审计的建设单位发生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的利益,如果施工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审计机关改正其审计决定。我国现行审计法第48条仅规定:作为被审计单位的建设单位如果不服审计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对受到审计决定影响的施工单位的行政救济权利却只字未提,这不能不说是现行审计法的漏洞。从行政法理论上看,凡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法律主体都可以得到法律救济,应当准许受到审计决定影响的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其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在合同法上的效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主要是行政法上的行为,其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法上。有观点认为,应当依据合同法第127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把与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不一致的建设工程合同定性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这种意见不妥,因为对合同进行管制的法律理念与我国现在倡导的市场经济理念严重背离,应当强调私权优位主义而非公权优位主义。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不能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不能以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代替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规定,否则,行政权力就过分地干预了私法自治、干涉了合同自由,构成行政权力滥用。

从现行合同法的具体规定看,能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纳入合同法,对合同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途径,仅存在于合同法第52条。如果经过审计,发现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可以建议建设单位向法院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进行裁判时,应当参考审计决定,并参考其他证据进行裁判,不能以审计决定为唯一定案依据。

最后,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在证据法上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审计机关做出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仅作为普通民事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具有多重法律属性。在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纠纷中,应当看到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多重属性及其在行政法、合同法和证据法上不同效力,不能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在不同法律领域的效力相混淆。在诉讼中,法院应当把审计决定作为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在法庭上质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之后,做出判决。可以明确,以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为依据否定建设工程合同的观点或者无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观点,都是不妥当的。

参考文献

[1]王常松,李蕾.《国家建设项目中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的冲突及法律对策研究――兼论审计法与合同法关系》.《审计研究》.2003(4)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范文第6篇

案例一:某市外环高速路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财政负责拨款、市高速路指挥部负责项目建设(简称建设单位)。2000年9月,某路桥公司(简称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了高速路A路段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市审计局依据审计法和市政府委托对建设单位实施审计,发现该单位被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多计工程量,从而多付工程款800余万元的问题后,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要求建设单位迅速追回多付的款项。建设单位依据《审计决定》,多次催要款项而无果,便采取后期资金不付给的办法来达到落实审计决定的目的。但是,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单位履行合同,如期给付各项款额及滞纳金的请求。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工程量的调整经建设单位施工现场有关人员签字认可,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意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市审计机关就该路段工程价款作出的审计决定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建设单位败诉。建设单位不仅没有要回高估冒算的款额,反而付出了几十万元的滞纳金及诉讼费。建设单位不服,上诉无果。该案中,施工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没有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以合同纠纷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导致了民事判决间接否定了审计决定,形成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的冲突。

案例二:某国有甲公司(建设单位)建设年产10万吨尿素工程是省重点建设项目。1999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施工单位)签定主厂房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000年7月完工,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存在高估冒算等问题,未按结算书支付全部工程款。2000年10月,施工单位以建设单位逾期审核其工程结算、故意拖欠工程款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建设单位支付拖欠工程款等事项。市中级法院在诉讼中委托一家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后,判决建设单位败诉。建设单位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建设单位败诉。建设单位对二审判决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与此同时,建设单位将判决结果报告省政府,认为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存在高估冒算、高套定额,将导致近7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批准,省审计厅对该建设项目工程决算进行了审计,结果是:施工单位多计材料价差165万元;高套、错套定额多计工程费用28万元;多计工程量132万元。据此,省审计厅作出审计决定,施工单位送审工程决算总额2667万元,审计认定结果为2342万元,核减工程价款325万元。该案中,审计机关依法对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决定,从而导致审计决定间接否定民事判决,形成了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的冲突。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依法查处建设项目中高估冒算、高套定额、乱取费用,以及不按设计、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行为,可以有效揭露建设项目中的的腐败行为,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失。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市场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基本形式,国家建设项目的实施也是建立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当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并作出审计决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履行该项目合同价款发生争议时,诉至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程序,就会形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冲突。由此看来,审计法与合同法在调整国家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上的交叉规定是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

一、冲突原因分析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是国家通过审判监督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属于民事法律范畴。

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对国家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它是国家通过审计监督权的行使,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属于行政法律范畴。

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民事判决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审计决定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二者都是通过国家权力维护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案例中出现的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的冲突,需要从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两类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原因。

(一)法律对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认可使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在国家建设项目领域的冲突成为可能。

合同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主要规定民事主体的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同时,合同法也认可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介入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审计机关作为监督国有资产的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真实、合法情况进行监督,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具有处理权。

审计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财政、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是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审计法主要规定了行政法律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同时,审计法也认可了行政行为介入民事法律领域。审计法第23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1条进一步规定:“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权与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权,就使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在国家建设项目领域职权的划分上产生冲突成为可能。

(二)民事审判程序与审计监督程序的不同规定也使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在国家建设项目领域的冲突成为可能。

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的主要程序是:审计机关依法确定被审计对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决。按上述审计程序规定,被审计单位如果对审计决定不服,首先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通过人民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决。

而按照民事审判程序,凡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案件,不论其是否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只要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就会受理,启动诉讼程序。因此,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如果对审计决定不服,可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行政复议,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直接诉诸人民法院进入民事审判程序。如果当事人作出后者选择时,则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的冲突的可能性就成为了必然性。

(三)法律在调整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上的交叉是造成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冲突的根本原因。

法律是以不同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因为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所以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行政法调整的是以行政指令和服从为特征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公法调整范围;而合同法调整的是以协商原则为特征的平等社会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围。合同纠纷属于私法案件应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政纠纷属于公法案件,原则上属行政救济,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某些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区别为公法或私法调整。国家建设项目不仅涉及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即私法关系,同时国家财政资金在市场领域的投资和运作,也涉及到审计机关的监督—即公法关系。此类案件纠纷,应由哪个机关管辖,适用何种救济程序,在现实中会有不同的解决方案,这将导致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在实际操作中的冲突。由此可见,法律在调整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上的交叉是造成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冲突的根本原因。

二、对策思考

解决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冲突的法律对策的思考:

(一)确定管辖权及案件管辖优先原则,实行行政和司法共同救济。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要从源头上解决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的冲突。首先,确定管辖权原则。对国家建设项目这类审计法和合同法共同调整的社会关系,人民法院有权对国家建设项目合同进行立案受理;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其次,确定案件管辖优先原则。在国家建设项目的民事审判和审计监督中,以谁先受案来确定优先管辖。当审计机关已开始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即审计监督优先,当事人就该项目合同纠纷再提起民事诉讼时,民事审判可暂不介入。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向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反之,国家建设项目已经进入民事审判程序,即民事审判权优先。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审计机关不再介入该项目的价款审计。其三,确定行政和司法救济原则。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工程价款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决。

上述观点,首先明确了合同法与审计法所确立的民事审判权和审计监督权都是解决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管辖冲突的法律依据,否则便陷入了民事审判与审计监督相互之间的无序制约,导致行政决定与司法判决的冲突。其次确立的管辖优先原则,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这类冲突有了可能。其三审计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民事审判管辖在先,还是审计监督管辖在先,最终没有脱离司法的监督。

(二)确定审计决定的证据优先原则。

审计决定的证据优先原则即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在民事审判中可以作为当然的有效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该审计结论,否则审计决定应该作为判决的依据。这是因为国家建设项目涉及的领域专业性强,审计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经济监督部门,对这类专业性很强的领域作出的决定是具有权威性的。尤其是目前社会风气尚未根本好转,交易双方恶意串通还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家建设项目中高估冒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行为作出的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在民事审判中予以采用。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这样审计决定在民事诉讼中就具有法律效力的地位,实际上是通过民事审判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裁决,不会改变审计决定作为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

(三)明确将“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必要条款。

在国家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这将从程序上避免目前建设项目中时常出现的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的冲突。在现行的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中,没有把“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作为必要条款,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审计决定,就会失去对在建设项目中高估冒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防范功能,也就难以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失。而在现行的国家建设项目合同条款中将“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作为法定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即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也会避免目前建设项目中时常出现的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的冲突,这也是现实中一条便捷的解决途径。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范文第7篇

加强建筑工程预算的审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工程量计算则是审核工作中最为繁重的环节,更应该重视,但由于审核对象的不同或具体情况的不同,则采用的审核方法可以有很多种。

1.施工图预算的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组成部分

在审核的过程中,工程量计算是花费时间最长的环节,必须在工程的审核上狠下功夫,但由于施工图预算的对象不同,或要求的进度不同,或投资规模不同,则审核方法不一样,常用的审核方法有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分析对比审核法、常见问题审核法、相关项目与相关数据审核法。

2.各种审核方法如下分析

2.1全面审核法这种法实际上是审核人重新编制施工图预算。首先根据施工图全面计算工程量。然后,将本人计算的工程量审核对象的工程量一一进行对比。同时根据定额或单位估价表逐项核实审核对象的单价,这种方法常常适用于初学者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投资不多的项目、工程内容比较简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预算。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准确度较高,缺点是工作量大,实质是重复劳动。

2.2重点审核法这种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其余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该方法有侧重的,有选择的根据施工图计算部分价值较高或占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量。而对其他价值较低或占投资比例较小的分项目工程,审核者往往有意忽略不计,尤其重点审核定额子自档次易混淆的单价,其次是混凝土标号、砌筑、抹灰砂浆的标号核算。这种方法与全面审核法比较,工作量相对减少,而取得的效果却不是很差,但仍属重复劳动。

2.3分析对比审核法由于上述两种方法类似编制施工图预算,工作量大,审核周期长,预算人员在长期的工作中摸索出另一种方法。该方法是在总结分析预算资料的基础上,找出同类工程造价及工料消耗的规律性,整理出用途不同、结构形式不同、地区不同的工程造价、工料消耗指标。然后根据这些指标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析对比,从中找出不符合投资规律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这些子目进行重点审核,分析其差异较大的原因。常用的指标有以下几种类型:(1)单方造价指标。(2)分部工程比例。(3)各种结构比例。(4)专业投资比例。(5)工料消耗指标。

2.4常见病审核法由于预算人员所处地位不同,立场不同,则观点、方法亦不同,在预算编制中,不同程度地出现某些常见病。某些常见病如下:(1)工程量计算正误差:①毛石、钢筋混凝土基础T形交接重叠处重复计算;②楼地面孔洞、沟通所占面积不扣;③墙体中的圈梁、过梁所占体积不扣;④挖地槽、地坑土方常常出现“挖空气”现象;⑤钢筋计算常常不扣保护层;⑥梁、板、住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⑦接地面、墙面各种抹灰重复计算。(2)定额单价高套正误差:①混凝土标号、石子粒径;②构件断面、单件体积;③砌筑、抹灰砂浆标号及配合比;④单项脚手架高度界限;⑤装饰工程的级别(普通、中级、高级);⑥地坑、地槽、土方三者之间的界限;⑦土石方的分类界限。(3)项目重复正误差:①块料面层下找平层;②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③预制构件的铁件;④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这种现象尤其普遍。(4)综合费用计算正误差:①措施手段材料一次摊销;②综合费项目内容与定额已考虑的内容重复;③综合费项目内容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费中内容重复。

3.施工单位的施工图预算作用

3.1它是确定单位建筑工程造价的依据

建筑工程由于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形态多而难以制定统一的出厂价格,而必须依据各自的施工设计图纸,预算定额单价、取费标准等分别计算各个建筑工程的预算造价。因此建筑工程预算起着为建筑产品定价的作用。实行招标的工程,预算也是确定“标底价”的依据。

3.2它是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依据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必须根据审定后的建设预算进行编制。

3.3它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

凡是承发包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必须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为依据签订施工合同。

3.4它是建设银行办理工程贷(拨)款、结算和实行财政监督的依据

3.5它是衡量设计标准和考核工程建设成本的依据

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是以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工程项目设计标准和设计质量的经济价值数量。经过审查批准的建筑工程预算是施工企业承担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经济收入凭证,又是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依据。

4.预算实战经验

4.1了解土方工程情况

土建工程可变性因素较多,部分内容施工图又无法表示。有的施工企业开工前没有编制施工方案,或者是编了施工方案,但没有和建设单位取得联系,或者有图纸但也没有完全执行。因此预算审核人员若能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就可以及时了解情况,如土方的类别鉴定,机械土方与人工土方的放坡系数和所套用的定额单价问题等,并能实事求是地调整原编预算。

4.2实地进行测量

对于一些没有施工图或图纸不完全的小型零星工程,验收时应进行测量,审核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参加测量,以取得调整或审核工程预算的依据,从而提高审核工作的质量。

4.3了解补充定额单价

审核人员遇到工程中有补充单价时,应深入现场,了解所提资料的准确性。

4.4参加竣工验收

在某些工程预算中,列有施工图没有标示的那部分工程项目,例如渣土清理、渣木外运、楼标作字等,是否按定额要求或预算中列出的项目完成。通过参加竣工验收,能够了解这些情况。

4.5深入施工现场,提高业务水平

预算审核人员,若能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于了解并熟悉施工过程,了解建筑安装工程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等都有一定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了解熟悉这些知识,对于审核工程预算,特别是审核按照这几个设计出的施工图预算,是非常重要的。工程预算审核人员应不满于现有知识水平,应该多了解熟悉整个过程,熟悉每个项目的内容和施工工序,才能较好的完成工程预算审核任务。

4.6加强联系、搞好审核工程工作

建设单位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经常互相通气,交换意见,才能搞好审核工程预算工作。

4.7编制预算价

(1)工程数量的复核。现在的工程项目部分采用单价形式进行报价,因此投标人在投标前一定对文件中的工程数量进行复核,对其中经计算工程数量与清单中出入较大的进行计算分析,分析其数量变化大小,变更趋势等。(2)施工方案的编制。工程预算与施工方案要相互统一,施工方案是预算编制的必要依据,预算反过来又指导调整施工方案,两者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不可分离编制。正确选择定额及费用标准在编制预算的时候,一定要以行业定额为依据进行。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范文第8篇

近年来,在审计投资实践中,审计人员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为主线,主要的建筑材料,人工,机械等审计工作中,对项目的直接成本审计效果良好,但作为构成直接成本的一部分———措施成本,往往在审计工作中重视不够,特别是对临时设施的审核肤浅。与直接工程费不同,临时设施费常常是说不清的费用,一般发生在工程开工之前,这些临时设施在账目中不明确,需要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认真筛选,寻找线索。它有两部分内容,一是由施工单位为了方便施工而新增建的辅的或配套的临时性工程;二是建设方自行施工所发生的临建支出。在对这笔费用进行审计时,需要关注。a.招投标及施工合同。为了建设项目施工的顺利展开,或有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的如临时专用公路或其他项目,在招标文件或招标答疑记录中有记录的,必须依据合同来处理,要看是否包含在整个投标报价中。若包括在内,又不是工程变更,都不能增加到临时设施成本中。b.施工现场。大量的临时设施施工完结后,临设现场过场已被拆除,但审计人员也可以在施工现场找到一些痕迹。例如,悬挂起重机基础大小,审计人员可判断悬索的大致规格,起重量,从而查定临时设施的安装方案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在临时设施的审查过程中,通过实地查看调查,确认临时设施施工的真实性;同时,更要对临时设施施工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看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故意为了提高临时设施成本,以弥补所谓“低价”的现象,是否存在实用性不大或者关联度不高的临建项目,以提高项目绩效审计和绩效评估的有效性。

2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方法

2.1分组计算审计法

分组计算方法,是将建设工程项目分成若干组,然后再将有关联的或者相邻的项目划为同组来进行审查,原因是虽然工程量不同,但是对有些项目有相似或者相同的计算基础,通过同组中的其他项目工程量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合理。分组计算方法可极大地提高工程量审计速度,因而广泛地应用于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

2.2比较审计法

工程造价审计中的比较审计法指的是通过已经审计的工程造价来进行类比分析,通过对比对此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如果是相同设计的建设项目,仅仅是不同的建筑面积,可以用两个施工分项的工程量,其面积比基本相同的规定,比较各子项目的工程造价审计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如果是基本一致,那么工程造价的审计应该是合理的。相反的话,就表明有问题,应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此外,如果同一被审计的项目和参考项目建筑面积相同,但不同的设计图纸,如在房架,砖墙、砖柱等工程量也不相同,那么不同的部分另行按照图纸和签证单进行计算。

2.3筛选审计法

对于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不同,但其构造相似的建筑,可依据二者的分部工程量,劳动力的数量和每平方米的成本差异不大,造价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这三种变量的相关资料进行归纳与总结,并依据人工,工程量和平米造价这三个基本项目进行审计。这些优先的基本指标,用这几个基本指标对每一个子项目进行筛选,没有选中的就不审计了,选中的显示不包含子项目的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应该有严格的审核和其子项目。筛选审计方法的优点是快速,简单和易于理解,在审核中可快速发现问题,而且容易掌握。只是,筛选审计法一般只适用于不具备全面审计条件的建筑工程。

2.4标准图审计法

以工程建设标准为标准预算的审计。根据通用图集或对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标准,一般在地面以上的结构最稳定,应将审计集中在审核预算、决算成本,对标准成本标准设计图纸提供依据。还有局部不相同的部分、工程设计修改和工程变更部分可以使用一个单独的审查单元。此方法的优点是时间短,准确性好,易判断。但这种方法只适用于标准施工图纸为依据的建设工程,因此相对比较狭窄。

3结语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范文第9篇

一、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工程审计是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行为。

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中规定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被审计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单位,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时,根据需要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进行审计时,检查的内容包括:

1.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2.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

3.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参建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参建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此可见,在国家建设工程的审计过程中,即使涉及到参建单位,也是以承包合同为基础,检查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合同的真实性,进而对被审计单位(即建设单位)作出审计监督的结论。

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必须以承包合同为依据。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承包规定,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有的建设单位由内部人员来核定结算造价(既内部审计),有的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来核定结算造价(即社会审计),但无论用什么形式的结算造价核定,都必须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为依据核定,在时间上也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时间限制。对于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新增加部分,以承包发包双方发生的实际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核算,核算的结果经承发包双方认可后作为双方最终结清工程款的法律依据。若对于核算结果双方意见不统一,又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付诸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三、 订立合同时减少不确定因素有利于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既然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依据,那么在订立合同的条款时就应该将结算的办法及有关的造价核算办法一一明确,作为工程结算时承包、发包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1、单价固定的合同,一般称单价合同,在订立单价合同时必须明确工程量的核算办法和材料或设计发生变更时如何调整单价。

2、 总价固定的合同,一般称总价合同,在订立总价合同时,必须明确如果发包方提供的总价核算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如何调整总价,以及材料或设计发生变更时如何调整总价。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范文第10篇

两者依据不同。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颁布的《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进行,其审计内容为:(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2)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3)建设成本;(4)交付使用资产;(5)尾工工程;(6)结余资金;(7)基建收入;(8)投资包干结余;(9)投资效益评价。主要根据国家的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查预(概)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工程结算审核主要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查结果,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

两者标的不同。审计以基建项目为标的,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探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工程结算审核以单位工程为标的,只对单位工程造价的合理合规负责。

两者从业人员不同。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审计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而工程造价审核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目前国家正在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今后的工程造价审核,将以造价工程师为主。

两者法律效力不同。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的有关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两者的目的不同。审计定义为:由独立的机构和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减少投资者截留资金,转移资金于小金库,造成建设资金流失,其职能是一种监督行为。工程结算审核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综上所述,根据项目审计与工程结算审核在依据、标的、目的、法律效力、从业人员的本质区别,其一为监督;一为实施各自的职能已十分清楚,职责十分明确。

当然工程结算是工程决算的基础性工作,一个项目的决算是否准确取决于工程结算的精确度。工程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若不能严格把关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工程结算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计算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不漏算。同时要尊重实际,不多算,不高估冒算,不存侥幸心理。编制时,不依编制对象与自己亲、熟、好、坏而因人而异。要尊重科学,不固执己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自身信誉。从各方面保证“量”与“价”的准确合理,做好工程结算,去虚存实,促使竣工决算的良性循环。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范文第11篇

关键词:业主;施工全过程;造价管理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owner, expounds the project management process, must from the investment estimate preparation, design budgetary estimate of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the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design an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nd construction drawing budget, construction site visa and as-built settlement aspects practice whole process management, can realize to the project cost control.

Keywords: owner; entire construction process; Cos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F40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l编制估算指标,为搞准投资估算提供依据

建设项目(工程)实行业主负责制后,建设方(甲方)的技术经济工作者面临的任务是要参与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作技术经济的论证,编制投资估算书,呈报上级审查批准。这就对基层的技术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具有编审预结算的技能,还要掌握编制投资估算,审查设计概算的知识。长期以来,由于没有估算指标可供使用,只好参考前几年已完工程结算资料再加一点系数,作为编报设计任务书的估算,依据不可靠,费用组成不全,其后果是估算控制不住设计概算,起不到制约后者的作用。因此,要搞准投资估算,首要的条件是编制一套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估算指标。

编制估算指标是一项工作量大而又费时的工作,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循序渐进,逐步完成的做法。

1.1编制的方法是细算粗用、综合扩大

有概算定额的,以概算定额为依据,无概算定额的,将预算定额的子目综合,换算成概算定额水平。费用的计算,依照工程类别结合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计算工程第一部分费用,然后再按规定计算其他工程费和预备费。为了使指标适应动态管理造价的需要,未计价材料和费用单独列一项,这样的指标定中有活,以利调整换标。

1.2估算指标

估算指标是编制投资估算的计算依据。因此计算费用应考虑各种施工因素,并留有一定余地,据此编制的投资估算才可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

2夯实基础、抓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施工图会审,设计概(预)算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审批,施工企业报送的施工图预算审定,这是实行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不能忽视。

2.1施工图会审

会审施工图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有关人员进一步了解设计意图和设计要点。通过会审澄清疑点,消除设计缺陷,达到经济合理的目的。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但是在实际审图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很好地达到审图的目的。审图时只有管理部门的人参加,他们只注重使用功能,加的多减的少,加的部分没有经济评价,没有进行方案对比论证,这样会审的施工图达不到少投入多产出的目的。解决的办法是会审应有技术经济人员参加,对审图提出的增减方案,进行论证比较,通过数据计算,进行经济评价,确定最佳增减方案,如此,方能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2.2设计概(预)算审定

批准的设计概(预)算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主管部门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调整年度投资额的依据,一定要认真做好审定工作。一般而言,依照会审后的施工图、计算工程量与设计概(预)算对比,把主要的数据弄准;审核设计概(预)算使用的定额,未计价材料的价格;项目是否齐全;费率是否准确等。按规定填报设计概(预)算调整表,和设计院结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确定该项工程投资额的依据。

2.3施工组织设计与技术措施审批

施工组识设计或技术措施是施工企业安排施工的技术经济文件,是编审预结算的依据之一。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得当,可达到建设快、质量好、投资省的目的,反之亦然。以往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只是组织人员审查,只根据实际需不需要决定取舍,未有方案对比和经济评价,对节省投资不利。要使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经济、合理、适用,技术经济工作者要参与此项工作,特别对那些要进入预结算的条款,认真进行多方案对比、计算,用数据说话,使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是最佳方案,并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

2.4施工图预算的审查

为了使施工图预算既符合规定又接近实际,必须对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查。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施工图出图晚、工程项目多、工期紧、施工周期短,导致施工图预算难以细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使施工图预算审得快、审得细,可对那些定型设计的工程编制定型预算(基本直接费)。并按照本单位施工的企业资质等级取费得出定型预算总额,编制甲方供料表,填写甲方供应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预算单价并计材料费。预算总额作为审批施工企业报送预算值的依据,甲方供料表作为审批施工企业报甲方供应材料依据,预算价格方便以后调整价差。

其他不能编定型预算的工程,按设计概算编制的项目,逐项核对工程量、定额、价格、取费等。这样的审批既快又准,解决了施工图出图晚,时间紧,不能过细审查的矛盾。

3深入现场搞签证

依据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预算审查情况,到现场跟踪,凡要进入结算的内容由技术经济人员,包括质监、监理工程师签证,施工员签证只能作上道工序完工合格、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这样,能较好地提高现场签证的质量,以利工程造价的控制。为了使现场签证做到有的放矢,制订各工程现场签证控制点如下。

3.1土建工程

一是土方工程应掌握运距和拉土所用的设备,因不同的运距、不同的设备所用定额子目不同;二是建筑物或构筑物基槽或基坑开挖工程,应掌握深度、底宽、顶宽、截面尺寸以及挖土类别;三是对建筑物或构筑物基槽或基坑的砂垫层或灰土工程,应掌握宽度、厚度截面尺寸,灰土还应掌握2︰8或3︰7灰的拌合比例。

3.2工艺安装工程

一是各种钢管的实际壁厚与钢号;二是标准与非标设备实际安装规格型号及数量;三是场区管网走向改变尺寸;四是对防腐厚度以及保温所用实际材料与厚度;五是管道补口补伤所用实际材料;六是管道安装实际长度与管件数量;七是管道穿越公路是钻孔或挖孔等。

以上现场签证同样必须由质监、监理工程师签证,再由该项工程的预算员办理,当场验收当场签证,一式多份,做为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范文第12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5-0156-03

[作者简介]胡伟(1980-),男,汉族,江西南昌人,副教授,研究方向:学校体育。

所谓审计(Audit),是由专门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查企事业单位、国家政府机关的财务、财政收支及经济活动是否具有效益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据此评价经济责任,从而实现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宏观调控、提高经济效益及维护财经法纪的目的。审计的实现步骤如下:对资料进行证据搜集与分析评估审计对象的财务状况对资料与公认准则间的相关性作出结论编写报告。在任何审计活动中,都涉及审计主、客体及审计委托人。其中,审计主体是审计行为的执行方,是审计的第一关系人,包括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通常要求其具有独立性及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审计客体是审计行为的接受方,是审计的第二关系人,包括受审计的资产代管或经营方,在本文指的是体育设施项目的建设方;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是依法授权或委托审计主体行使审计职责的单位或个人,是审计的第三关系人,在本文指的是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业主。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审计的理论知识,深入研究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审计对策。

一、做好审计前的筹划工作

在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审计前,筹划工作是否充分直接决定了整项审计工作的效率。其中,筹划指的是制定计划及为顺利开展审计工作而做准备,即在筹划阶段,需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计依据

在体育设施项目建设审计中,主要依据《审计法》《体育法》《建筑法》《招标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全面健身工程管理办法》《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审前调查

在审计前的调查阶段,通常要从项目建议审批、可行性研究、概预算、方案设计、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投用等角度对体育设施项目设立单、多项联系的总概念。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主线,审计人员务必严审承包合同,注意在合同中,无论采用工料单价法或是综合单价法,都应包含材料备存款、进度付款、竣工决算、索赔及保证金给付等,且要求付款额度、时机及依据的结算线条清晰。若条件允许,建议在审前调查阶段了解体育设施项目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制,其中涉及施工项目管理规划等。

(三)制定工作方案

在体育设施项目建设审计中,应按下列要求制定工作方案:一是突出建设项目审计、体育事业审计;二是审计目标明确,审计力量安排合理;三是倘若体育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达到一定规模,则可按分项目实施、统一协调的要求进行审计,具体分成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及竣工投用阶段。目前,体育场馆在建成后的保值、增值及经营管理是场馆业主或政府主管部门关注的焦点。为此,一些体育场馆外聘专业公司来进行管理运营;一些体育场馆采取独立经营模式,并妥善解决了生存与发展、良性运营等问题,且随着体育场馆运营理念的日渐成熟,体育场馆的业主和投资人越来越关注建设前的可行性研究、工艺设计等,这对推动体育场馆建设走向系统化、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

二、紧抓审计工作的重点

在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审计中,应坚持“照顾一般、突出重点”的原则,其中“突出重点”的内容包括下列方面:

(一)审计职能部门的履职与建章立制

对于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职能部门,审计工作重点应是审查项目建设单位、职能部门是否按规定建立内控及其他管理制度,审查职责的明确程度、责任的落实情况等。例如,在风险分析测试时,审查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管理规划的制定与落实。其中,项目经理责任制是顺利推进施工项目管理的基本保证,需要重点审查;施工项目管理规划涉及项目管理目标、工期与质量目标规划、风险预测、安全目标规划、环保与文明施工规划等,审计人员除了审查上述内容外,还需审查施工预算、成本目标规划的合理性,注意在审查实施规划时,工作的内容既要包括安全、质量、进度及组织计划,又要涉及资源供应计划与人、机、料的实际供应和使用的差异、施工顺序。

(二)审计履行建设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在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审计中,要求全面审查施工项目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规划与施工许可文件、消防与环保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审核文件等是否有效、齐全;认真审查施工项目招投标程序(如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及监理等)及结果是否有效、合法;重点审查施工项目是否是“三边工程”(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或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是否是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开工,是否存在企事业单位和体育主管单位强行垄断等现象。

(三)审计概预算的编制与调整

在审计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概预算时,首先,要求重点审查施工项目概预算编制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编制的依据是否时效、准确、充分,编制的方法、标准、定额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编制的单位是否具备资质;其次,要求审查设计变更内容的合法性及手续是否完善;第三,对于单项工程的投资调整、建设内容的变更,要求审查其报批程序是否合规;第四,深入分析施工项目出现“超规模、超标准、超计划”的原因,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审计经济合同的签署、调整及履行

在审计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经济合同时,首先,要求审查施工项目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其次,??查合同的内容及双方权、责、利的约定条款是否清晰;第三,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按规定履行到位。在签署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经济合同时,通常采用制式合同范本,因此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责任的划分是否明确,倘若存在较大的弹性,便会在出现纠纷时缺乏界定依据。在审计中,如若发现类似的重大索赔,建议移交至相关部门,由其追求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对于大型的体育设施项目,其要求具备高资质的单位参与设计和施工,则建议采取同国际惯例接轨的总承包。但国内建筑市场不够规范,则要求审查施工项目勘察、采购、设计及施工承包单位的资质及实力。

(五)审计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益

在审计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时,首先,要求审查施工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数额是否足额,审查预算支出是否合规,审查配套资金的拨付是否与建设程序及进度同步;其次,要求审查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存在侵占、转移、滞留及挪用等问题,是否存在超概预算的现象或变更设计使工程规模扩大等;第三,深入分析建设资金的效益。

(六)审计建设成本的归集、核算及报表

依据《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施工项目投资由建设投资、流动资产投资组成。其中,建设投资涉及建筑安装工程费、机具设备的采购费、工程建设的其他费、预备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及建设期利息等内容。为此,要求审查工程成本归集的正确性、合法性,核算账务处理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相符,核算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及工程款结算、往来款项的合法性。

(七)审计参建方费用与竣工决算

在审计体育设施项目参建方费用与竣工决算时,要求重点审查相关单位是否按规定收取设计费、监理费及施工费,审查在施工阶段是否存在非法转包的行为,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审查是否存在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工程款及偷工减料等现象,审查施工项目质量的检查、验收是否合规,审查施工项目决算报表、说明及竣工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合法,审查竣工资料档案的归集管理是否完整、真??、正确及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审查移交手续的办理是否合规,并对体育设施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深入分析。

三、案例分析

XX高校体育馆建设面积是25600m2,地上一层、地下两层。该工程采用门式钢架结构,施工工期513d,总投资额15851万元。鉴于该工程的工期长、规模大且建设过程复杂,则审计部门在综合分析审计力量、环境及项目特征的基础上,提出运用全程跟踪审计模式,并实行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结合的方式。

(一)确定审计目的

在本次跟踪审计中,审计的目的是全程进行有效、主动的跟踪审计,以规范建设行为;依据现行的法规章程,并采用先进的审计方法,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维护业主的经济权益,保证建设资金合理使用;及时向业主反馈审计结果,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

为了高效开展体育馆建设的审计工作及使跟踪审计的监督效力得以充分发挥,高校审计部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跟踪审计流程,以使审计工作实现制度化,详见图1。

结合图1,在总包方提出申请后,由审计部门在内控制度下实施审计计划,从而保证了体育馆项目的顺利建成。

(三)前移审计关口

施工项目建设前期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力达到75%~100%,其中设计阶段的影响力达25%~75%,则本次审计的工作重点便是对设计阶段的审计,具体涉及计划招标流程、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等,同时包括设计责任制与设计质量档案的建立、设计监理制与限额设计制的实施、图纸评价指标体系的创建等,注意杜绝任何暂定设计。

(四)协调好跟踪审计主体的工作

在本次跟踪审计中,参与主体包括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为了保证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划定参与主体的职责范围尤其关键。高校审计部门负责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制定科学的审计方案,并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扮演组织协调者的角色,同时评价中介结构的工作;社会中介机构负责行使审计职能,具体涉及前两章节谈及的内容,期间接受高校审计部门的监控。

(五)审计实践面临的问题

结合本次审计实践可知,在高校体育场馆建设的跟踪审计中,因缺乏良好的审计环境而使得审计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则要求审计单位加大宣传力度,争取与建设单位达成共识。另外,审计范围、内容及对象都仍受到传统审计模式的束缚,且在跟踪审计中,多审计主体参与往往容易在职责划分上产生混乱,从而使审计风险变大。因此,在跟踪审计的尝试中,应树立一定的风险控制意识,并建立综合预防、监督、服务等功能的现代跟踪审计体制。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范文第13篇

1工程审计的程序

焦家金矿工程审计执行两级审核制,即初审和终审。初审由项目主管单位承担,负责对报送预结算的全面审核,侧重于工程项目的计划控制、完成工程量的认证及主材单价的确定;终审由该矿的综合计划部承担,由相关的审计人员完成。按照3个不同专业划分,大体上分为土建工程,井上、井下安装工程及井巷掘进工程,终审人员负责对经初审单位审核的预结算进行复审,主要侧重于定额子目的套取和取费是否合理。

2工程审计的奖罚制度

为了增加工程审计的透明度,焦家金矿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流程。综合计划部应根据工程审计的情况编制报表,于次月15日在矿区办公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编制人、初审人、初审审减额、终审人及终审审减额。矿产部成立工程审计领导小组,每年对工程审计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当施工单位结算报送值与终审值占报送值的5%以上(不含5%)时,按审减值与送审值5%的差额的15%扣罚施工单位工程款。对于施工单位和审计人员都是同一个规范的制度约束。

3工程审计的依据

工程审计的依据可以分为7大类[1-6]。第一类,规范工程计价的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二类,计算设备数量和工程量的依据:可行性研究资料,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和资料,工程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第三类,计算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及费用的依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和预算定额,人工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工程造价信息。第四类,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依据:间接费定额和价格指数。第五类,计算设备费的依据:设备价格和运杂费率等。第六类,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依据:用地指标,各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等。第七类,与计算造价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包含在工程造价内的税种、税率,与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和土地等资源利用政策有关的取费标准,利率和汇率,其他计价依据。

4工程审计的方法

工程审计的方法很多,主要有全面审计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对比审查法、筛选审查法、重点抽查法、利用手册审查法和分解对比审查法8种[1]。审计人员在实际审计过程中采用哪种审计方法,要根据工程的规模、造价的大小、难易程度及工期等因素来确定。

(1)全面审计法(又称逐项审查法)。对照图纸、变更、签证、实物、国家和地方定额、政策性文件,全面审查工程竣工结算书及造价方面的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等,然后直接得出审定价。由于每项工程和每个定额子目都是经过审查得出的,因此这种审计结果不易出错,准确性高,但该方法的缺点是耗时较长,如果将时间和审计结果的准确性相比,时间的长短就显得微不足道。焦家金矿的工程审计大多采用全面审计法,因为该方法能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2)标准预算审查法。具体做法是对于利用标准图纸和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先集中力量编制标准预算,并以此为标准来审查预算。按标准图纸设计或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一般上部结构和做法相同,可集中力量细审或编制一份预算,并作为这种标准图纸的标准预算,或以这种图纸的工程量为标准,对照审查,而对局部不同部分单独审查。该方法的优点是时间短、效果好且易定案,缺点是只适合按标准图纸设计的工程,适用范围小。

(3)分组计算审查法。这是一种加快审查工程量速度的方法,先把预算中的项目划分为若干组,并把相邻或具有内在联系的项目划分为一组,审查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度。

(4)对比审查法。用已建成的工程的预算或虽未建成但已审查修正的预算对比审查类似工程的一种方法。

(5)筛选审查法。2个工程采用同一张施工图,但基础部分和现场条件不同。其新建工程基础以上可以采用对比审查法,不同部分可采用相应的审查方法进行审查。若2个工程设计相同、而建筑面积不同时,根据2个工程建筑面积之比与2个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之比基本一致的特点,审查新建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此外,可用2个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进行对比审查,如果基本相同,说明新建工程的结算是准确的;反之,说明新建工程结算有问题,要找出不同原因加以改正。若2个工程的面积相同、而设计图纸不完全相同时,相同的部分(如厂房中的柱子、房架、屋面及砖墙等)可进行工程量的对比审查,不能对比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图纸计算。

(6)重点抽查法。从工程结算书等有关资料中抽出一部分项目,如抽出一部分工程量或一部分定额子目进行审查,正确的同意送审价,错误的加以更正,然后连同未抽部分一起合并计算,得出一个审定价,其优点是能够节省时间。由于不能保证未抽审部分的正确性,因此,审计出来的结果就不能确保其正确性,因此,一般不采用该方法

(7)利用手册审查法。将工程中常用的工程构件和配件事先整理成预算手册,按手册对照审查的方法。如按标准图集计算出工程常用的预制构配件(洗脸池、座便器、检查井、化粪池和碗柜等)的工程量,套上单价,编制成预算手册使用,可大大简化预结算的审查工作。

(8)分解对比审查法。将一个单位工程按直接费和间接费进行分解,然后再把直接费按工种和分部工程进行分解,分别与审定的标准预算进行分析。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初步设计 概算 评审

1 设计概算的概念、构成及作用

设计概算是在初步设计阶段和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设计概算编制方法,预先测定工程造价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和单位工程概算。[1]设计概算经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既作为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属调整概算规定的原因,必须按审批程序报批。

设计概算内容具体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含主材)、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及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等。

设计概算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设计概算是制定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编制基本建设计划的依据。(2)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将作为银行控制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设计概算是确定贷款总额和签订贷款合同的依据。(3)设计概算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预算不能突破设计概算,必须按照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如确需突破总概算时,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4)设计概算是衡量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选择设计方案的依据。(5)设计概算是工程造价管理和编制招标标底以及投标报价的依据。(6)设计概算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2]

2 设计概算评审工作的要点

目前,随着EPC总承包模式在工程建设管理领域的逐渐推广、应用,以批复的设计概算作为EPC总承包合同签订基础,因此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投资概算进行严格审核尤其必要。通过对设计概算的审核,对原设计概算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防止任意扩大投资或出现漏项少算等现象,缩小概算与预算之间的差距,使设计概算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整个工程建设造价。

(1)充分熟悉初步设计技术文件,详细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全面审核设计概算。每个工程建设项目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进行设计概算审核前,必须认真、仔细地阅读和熟悉初步设计技术文件,充分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作用、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各装置情况,根据初步设计技术文件中各个工程的要求,初步掌握工程建设的标准,认真阅读设计说明书,完全了解设计意图,同时还要了解工程将来实施时的现场环境和计划采取的施工方案,抓住每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如一个10万吨甲醇拆迁异地重建工程项目,概算审核中必须注重其拆除、重新安装的相关内容,了解项目中设备拆除安装的方式是整体还是分段以及与此相关的拆除设备的运输的方式,了解材料的利旧情况等等;又如一个26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是在正常运行的催化装置锅炉烟道上加装烟气脱硫装置,初步设计深度整体达到了设计要求,设计院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建设总投资为8562万元,计划施工工期近5个月。在究读初步设计文件时发现初步设计中并未详细叙述工程计划如何实施,凭借现有催化装置不可能停工待产5个月的常识,通过向已完成烟气脱硫装置改造的同类企业咨询,向工程施工管理部门核实,证实该工程项目施工时有大量的现场预制、加工工程,由于是改造工程,场地有限再加上开工装置为易燃易爆区域,加工现场与开工装置之间需搭设大面积的防火墙和隔离设施,最后经计算在概算中增加了特殊的安全防护施工费用200万元并增加了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的施工降效费。

(2)建立系统、全面的地区土建综合大指标并时实更新。工程项目建设地当地的土建综合大指标是审核设计概算中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据,业主必须依据当地的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取费定额、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制定一套完整的综合大指标的计算方法、规则和规定,最好是形成数据库。土建综合大指标需根据当地建筑材料价格、人工工日价格的调整、地方性收费政策等进行定期调整与更新,在土建综合大指标中首先要确定抗震设防等级,其次一定要详细描述工程特征、工程内容、主要的结构形式、规格、材质等建筑参数,如设备基础的综合大指标中必须明确工作内容是否包括土方开挖与回填、垫层、模板,必须标注商品混凝土标号,以便于审核概算时,在工作内容、工作特征、材质相同的基础上进行费用审核,避免重复计算和漏计工程费用。如一大型石油加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时建筑工程按地震裂度7.0级,地震加速度0.20g考虑,后因国家提高抗震设防标准,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时抗震设防裂度变为8级,地震加速度增加到0.24g,造成基础钢筋、混凝土用量的增加,建筑工程费严重超概算指标。

(3)审查设计概算编制依据的选用是否正确合理,这是决定设计概算编制质量的关键。概算编制依据的审核应侧重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注意编制依据的适用范围。合法性是指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经过国家和授权机关的批准,不能强调情况特殊,擅自提高概算定额、指标或费用标准。时效性指各种依据,如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等,都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进行。同时根据工程项目的专业特性和投资报批的所属行业,选用符合专业要求的定额及取费标准,选用符合行业要求的编制规定;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拥有各自的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概算定额、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以上两个行业所属地区公司在工程项目投资报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必须按行业要求选用正确合适的编制依据。

(4)审查概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一般大中型项目的设计概算,应有完整的编制说明和“三级概算”(即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是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基础,是审查的重点。

在审核时,首先要根据设计文件、图纸及国家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对单位工程概算中的工程量按不同专业分别进行计算、核对。一般在初步设计技术文件各专业的叙述和介绍中都有工程量的描述和汇总,但由于设计院在设计时的不断修改、优化设计造成技术组提交给概算组的数据不止一版,审核中经常出现初步设计技术文件中描述的工程量与概算中工程量不一致,有时前后工程量相差悬殊,有时概算中多计或漏计整个一个专业的工程量,因此必须依据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工程量对单位工程概算表中的工程量进行核对,这只是最基本的一步,还要运用工作中不断积累的知识与经验进一步核对初步设计中的工程量,如基础的垫层一般占基础体积的10%,大型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场地平整原则上采取挖填场内平衡,无特殊情况不进行大量的土方外运与购买,平整场地夯土需确定强夯处理能级,金属桥架工程量中长度“米”与重量“吨”的区分与换算等。

其次是合理确定单位工程概算中各分项的设备材料价格,防止设备及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脱离。一般大型工业项目概算中设备、材料及器具的价格占概算总投资额55%以上,是审核中的重点,对工程量大、造价高的项目要重点审查,其中非标设备价格、大型动设备机组、仪表、特殊专用设备及进口设备的价格审核更是重中之重。非标设备一般依据行业定期的“非标设备综合参考价格”按设备重量确定工程费用,按规定价格区间的平均水平取定,即中间价位,看似轻松容易,实际上必须分清非标设备的类型-是罐、塔还是换热器,分清压力等级-是常压、I类还是Ⅱ类,了解非标设备设计温度、使用的介质,计算设备重量时不应包括哪些附属设施及配件的重量-如填料、防腐保温,还需注意初步设计技术文件中与非标设备描述有关的材质、加工处理方式等特殊要求。如有一台液氨储罐,初步设计技术文件中描述为:设计压力为1.5MPA、Q345R正火板、消除应力热处理、-20℃低温冲击试验。如果按 “非标设备参考价格”中常压设备套用标准肯定是不能满足设备实际加工价格的要求。因为储罐内液氨,属有毒有害类介质而且是低温物质,储罐应属I类压力容器,Q345R正火板比“非标设备综合参考价格”规定中的Q345R热轧钢板价格高,储罐加工后的热处理方式和试验需另外加价,因此应选用高于常压容器标准的I类压力容器的综合参考价格并根据材质、处理方式与试验方法在参考价格基数向上调整价格。机泵类设备价格原则上执行“机电设备目录价”并下浮,如询价、或依据往年价格,下浮10―15%;大型机械设备机组如压缩机的价格一般采取向制造厂询价的方式,审核时需概算编制单位提供书面的询价、报价单,需注意报价单中包括的明细,如是否包括机组性能测试费、成套费、运输费等;对于需进口采购的设备,需查实与本设计相关的海关免税目录,对免税部分(设备、备件、专利技术)不应计取关税等相关的从属费用,落实概算编制时的外汇汇率,合理换算设备材料价格。

第三、审查套用概算子目,着重审核子目套用的正确性,重点审核在概算指标各章节的编制说明中需调整的子目,如子目需乘以系数、材料需调整,审查概算子目中已包括主要材料的子目是否重复计算材料费用,如管道安装子目中包括了管件和法兰,不应再计取以上材料费用。

第四、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要按国家和地区规定逐项审查。工程建设其他费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除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以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各类必须列入工程造价的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建设用土费和赔偿费、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工程保险费、专项评价及验收费、生产准备费、联合试运转费、铺底流动资金等。不属于总概算范围的费用项目不能列入概算,具体费率或计取标准必须按国家、行业有关部门规定计算,不能随意列项、多列、交叉计列和漏项等。业主要收集好概算审核相关的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合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委托编制合同、地质勘察委托合同、工程设计委托合同,如以上合同已签订可据实列入概算相应费用中;审查时要注意工程建设其他费中各项费用计算基数不同,如工程监理费依据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联合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但很多设计概算中设备购置费均按照全额进行了计算,造成多计取工程监理费;设计费是经常被放大的一项费用,需重点关注,其包括的非标设计费,必须要求设计院编制非标设备一览表,以便于审核非标设计费的计算基数;对地方性收费项目,必须提供地方性收费标准、政府性文件及资金列支渠道;如消防验收费、黄河水权转换费、地方教育费代收等。

最后,审查建设项目总概算表与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主要审核工程项目和单位工程的数量是否齐全,单项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其他同类项目相比较是否合理等有关内容。

另外,详细审核可行性研究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对比表,尤其是概算超可研的项目投资。注意概算、可研估算投资对比表各列项的范围、所包括内容要一致,以防明减暗增,并要详细说明工程量变化的情况。

3 结语

总而言之,设计概算评审不能一味的求“核减”,应通过概算审核程序还原一个真实的概算造价,使审核后的概算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从而达到合理确定造价,有效控制造价的目的。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范文第15篇

【摘要】财务审计与工程审计的结合是高校内部管理工作的重点,依据现阶段高校内部管理工作情况为基础,结合近年来财务审计与工程审计工作特点,分析高校内部财务审计与工程审计结合应用的方向。

【关键词】高校内部 财务审计 工程审计 运用

教育是国家培育人才的重点,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将教育建设工作放在现代化建设工作的优先发展区域,高等教育在整体教育方案中占据重要地位。在新形势下的高校教育改革和教学管理都增加了高校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难度,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重点,结合内部财务审计可以明确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是高校内部管理的重点内容。由此,在实际发展中,结合高校内部财务审计与工程审计是发展的主要方向。

一、财务审计与工程审计结合的重要性

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点:第一,两者结合是新形势发展背景下的必然。工程结算审计与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一起实施,分工合作,对于项目中出现违法的行为实施全面而又准确的监察,有助于提升审核项目结算的标准性、费用支出的科学性以及账目收支的现实性。另外内审工作者还可以依据应用工程管理、工程经济以及财务管理等整体知识对项目方案、管理以及投资等问题实施全方面的定量研究。第二,两者结合是整体跟踪审计的一种方式。工程预算审计和基建素材审计工作在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中都存在,与以往的审计方案相比,两者结合的形式具备以下几点优势,如审计信息更为全面和标准;提升了审计工作的效率;可以全方位展现审计成绩。第三,两者结合是高校内部效益审计依据定性向定量研究转变的重要形式。财务审计与工程造价审计彼此结合,是高校内部效益审计的重要依据,在高校内部审计全面研究的过程中,其是一种新式的技术方案,对于经济责任的明确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审计强度也在一定意义上得到了有效的提升,此时内审评估工作更为全面。现阶段,效益审计是高校审计工作的重点,将财务于工程审计彼此结合应用,从而确保其满足教育投资资金的效率性、经济性等特点。

二、财务审计与工程审计在高校内审中的结合

(一)事前结合审训

事前结合审计主要是说,高校审计部门结合工程审计和财务审计融合的形式实施方案、计算等相应工作。

事前结合审计主要实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审计工作,其中包含了项目明确和审批、工程计算、合同明确等工作,这些工作主要出现在项目的计划时期、设计阶段以及招标和合同明确的过程中。在这一时期,审计工作者需要依据财务审计与工程审计结合的形式,合理掌控监察方案的精确度,掌握好计算编制的全面性。

结合实际整合信息可知,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投资计算时期对工程造价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较大,由此计划方面的掌控工作是审计工作的重点,财务审计与工程审计融合的审计工作主要包含了项目的检查、评价以及研究工作,其检查方向有项目建设明确建议书和初级设计方案;评价工作包含了可行性分析报告和生产建设要求等内容;分析内容有技术方案、可行性要求、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内容。工程审计与财务审计工作者需要在各自专业技术上,结合相关的法律要求,分工合作,有步骤的实施检查工作。其中包含了项目计算依据和深度、项目建设的要求以及项目设施规制、数量和配置等内容。

(二)事中结合审训

事中结合审计主要是指高校审计部门结合工程审计和财务审计结合的形式实施资金、计算等相应工作。

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事中结合审计展现在以下几点工作中,如素材质量证明、招标人费用项目管理、付款管理、施工单位转分包等。事中结合审计需要重点检查的内容有纷纷称计算的审查和工作情况、合同中有关资金规定的科学性和实施情况、工程进度款计算以及设施素材的管理等内容。同时,工作者在合同整合的科学性、构建规范的执行情况、单位管理费超预算等问题中应用结合审计的方案也非常多。财务审计与工程审计工作者在审计工作中,彼此交换自身获取的信息,且结合沟通观点,对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和工作情况实施检查,从而确保每项资金的支出和应用都满足要求,防止工程建设中出现挤占、挪用、乱开支、损失浪费等问题,确保拨款与工程建设工作的相同性。

审计需要深入研究,获取证据,确保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保障拨款工作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促使资金应用是结合国家规定在为工程建设工作奠定基础,解决以往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管理造价,从而为后期的决算审计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据。

(三)事后结合审训

事后结合审计主要是说,高校审计部门依据工程审计和财务审计两者结合的形式实施方案设计和效益计算等工作。工程结束的审计包含了工程和财务两者,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审批、对预算的数额、决算设计基础、项目建设资金的循环过程以及办理交付固定资产等内容的现实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实施审计。其融入在整体工程建设项目中,需要审计工作者具备高效的财务和工程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内审工作者不但需要对工程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工程结算实施监察,还对财务信息的科学性提出了评估。由此,工程结算之后的决算审计可以提升竣工决算工作的质量,综合评估投资效益,整合建设工程工作中的经验,优化基础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结束语:总而言之,在新形势的发展背景下,高校的内部环境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多元化的经济管理形式和资源等特点都需要合理、正确的内部财务审计实施全面的管理。各大院校领导者需要明确内部财务审计工作与工程审计工作的结合对于新形势下的高校发展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全面展现内部审计职能和工程审计特点,有助于高校平稳、有效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周淑伟.新财务会计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的影响[J].中国内部审计,2016,01.

[2]卞凡.\谈信息化环境下高校内部财务审计的关键控制点[A].中国会计学会会计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第十届全国会计信息化年会论文集[C].中国会计学会会计信息化专业委员会,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