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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必须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我国审计法第2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涉及国有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在国家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国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中,审计机关必须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以便监督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金的利用状况。在对国有单位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时,审计机关往往发现其审计决定与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决算存在偏差,有时偏差甚至很大。
实践中,审计机关、法院、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为此争论不休,由此引发了很多诉讼。对此问题,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看法。不少观点将之归于审计法与合同法的协调问题。弄清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是解决这一困惑的关键所在。
一、围绕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引发的问题
伴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由国有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最终表现为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国有单位、供应商施工单位。政府采购合同是国家为一方当事人,其他民事主体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特殊合同。属于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合同,由于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必须接受审计监督。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合同,在国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时,其资金属于国有资金,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不须接受审计监督。讨论的是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工程,在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工程中,实际上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作为建设单位的国有单位、作为施工单位的施工企业、作为国有资金监督者的审计机关。审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建设单位与实施单位就审计机关做出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发生争议。其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主要类型:
一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本无争议,由于审计机关做出了核减工程造价审计决定而引发争议。如嵊州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大楼装修工程及所属门市部等零星工程审计纠纷案。在该案中,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审计机关在审计该工程合同时,发现其中存在施工单位虚报冒算、重复计算、高套定额等行为,遂做出核减工程款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的药草专卖局依据这一审计决定,要求施工单位返还多收的工程款。施工单位认为则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不同意返还工程款,遂诉至法院。
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发生争议,建设单位请求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不利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以违约为由将建设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某化肥厂制造安装工程审计纠纷案。在该案中,作为建设单位的化肥厂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成管道工业化制造安装合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履行完毕,工程合格,通过验收。在工程结算时,双方对结算金额发生争议,建设单位遂请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造价比合同决算造价减少67537.95元,建设单位以此为据减少了应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施工单位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决算金额支付工程款。
从以上两种类型的建设工程审计纠纷看,双方的纠纷皆起因于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核心的问题在于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能否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根据。换言之,在诉讼中法院能否直接认可审计决定,并依此作出判决,这取决于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属性。
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属性
如果把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认定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效力仅在于约束被审计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是针对作为建设单位的被审计单位所做出,其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不包括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换言之,施工单位并不受审计决定的约束。能够对施工单位进行约束的只能是建设单位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更进一步讲,调整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合同法,而非审计法。审计法只是调整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在国有资金利用活动中形成的资金监督关系。审计法与合同法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两者之间似乎不存在矛盾之处。在审计活动中,审计决定一旦做出,即对被审计的建设单位发生效力,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在审计决定的工程造价与建设工程合同确定的造价不一致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如果执行审计决定,就会影响到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和施工单位的利益。如果否定审计决定对施工单位的效力,将直接导致审计决定形同虚设,无法执行。这是背离审计法。不能把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简单地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更加深入地探讨这种行为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政府采购合同是国家为一方当事人,其他民事主体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特殊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机关。如果不看到此种合同的特殊性质,就无法正确地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属性。在使用国有资金,特别是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中,存在着特殊的利益关系。此种利益关系的特殊性在于,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建设单位并不是资金的所有人,仅仅是作为管理该资金的受托人。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生活,与普通民事主体发生的合同关系,除了受合同法调整外,还应当受到其他法律的调整。各国在国家构架中设计审计机关的目的,都是为了监督公共资金的利用,防止欺诈、贪污、串通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这是不论何种审计模式下的审计机关共同的职能。在必须接受审计的建设项目下签订的建设合同实际上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机关,这种合同有一个不需要写明的当然条款,建设工程造价必须以审计决定作为主要依据方可确定。
可以把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这种性质,称为具有较强证明力的民事证据。民事证据之前之所以加了“较强证明力”这一限定,是因为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毕竟与合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所不同,它具有国家特别设立的机构代表国家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的性质,有着较强的公信力,其公信力的来源是国家信用。此种较强的证明力意味着,在诉讼中,除非有更有力的证据出现,否则法院应当采信审计决定作为定案依据。作为民事证据的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不同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法院委托中立的法定权威机构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
三、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是指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对哪些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指的是哪些主体的权利义务会因为审计决定的做出而受到影响。前述分析表明,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具有三重法律属性。此三重法律属性,分属行政法、合同法和证据法等不同的法律领域,应当在三种不同的法律领域内分别考察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在行政法上的效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显然属于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似乎这种行为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必须注意到这种行为的特殊之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接受管理的自然人或者私法人,审计行政行为中,接受审计的行政相对人是国家机关,甚至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审计机关审计的对象可能是比自己级别高的机构。审计决定的内容,多是责令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追回不应当支出的款项或者针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而非行政处罚。这就决定着,审计决定的执行依赖于被审计单位的自觉履行,如果被审计机关不自觉履行,可能只能依靠政治途径解决了。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这一特征影响了与被审计的建设单位发生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的利益,如果施工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审计机关改正其审计决定。我国现行审计法第48条仅规定:作为被审计单位的建设单位如果不服审计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对受到审计决定影响的施工单位的行政救济权利却只字未提,这不能不说是现行审计法的漏洞。从行政法理论上看,凡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法律主体都可以得到法律救济,应当准许受到审计决定影响的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其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在合同法上的效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主要是行政法上的行为,其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法上。有观点认为,应当依据合同法第127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把与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不一致的建设工程合同定性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这种意见不妥,因为对合同进行管制的法律理念与我国现在倡导的市场经济理念严重背离,应当强调私权优位主义而非公权优位主义。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不能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不能以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代替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规定,否则,行政权力就过分地干预了私法自治、干涉了合同自由,构成行政权力滥用。
从现行合同法的具体规定看,能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纳入合同法,对合同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途径,仅存在于合同法第52条。如果经过审计,发现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可以建议建设单位向法院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进行裁判时,应当参考审计决定,并参考其他证据进行裁判,不能以审计决定为唯一定案依据。
最后,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在证据法上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审计机关做出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仅作为普通民事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具有多重法律属性。在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纠纷中,应当看到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多重属性及其在行政法、合同法和证据法上不同效力,不能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在不同法律领域的效力相混淆。在诉讼中,法院应当把审计决定作为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在法庭上质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之后,做出判决。可以明确,以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为依据否定建设工程合同的观点或者无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观点,都是不妥当的。
参考文献
[1]王常松,李蕾.《国家建设项目中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的冲突及法律对策研究――兼论审计法与合同法关系》.《审计研究》.2003(4)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医院建设工程;内部审计
1引言
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降低了经济增长率,调整了产业结构,改变了经济增长动力,迈入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在新常态下,医院也受到影响,增加了建设工程以适应发展。
2经济新常态下医院在建设工程中加强内部审计的意义
在经济新常态下,社会普遍加强了对医疗和卫生行业的重视,也提高了对医疗服务与医疗质量的要求。医院为了更好地为大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积极加强在硬件设施、内部软件方面的投资力度。一些很早就存在的医院,有较长的建院历史,要想满足人们的医疗需求,必须要考虑调整医疗用房原有的功能与机构、建立新医疗用房和新院区等。与此同时,原有医疗场所在长期使用中已经比较陈旧,在住院流动量和门诊量增加的情况下,老院区不断出现需要维修的项目,增加了医院的建设工程,也扩大了投资规模。医院建设工程的投入资金与得到的经济效益会对医院总收益产生直接影响,也决定医院能不能达到大众和社会的医疗需求。对医院的建设工程加强内部审计,可以有效控制医院在建设工程方面的成本开支,避免浪费国有资产,同时也可以达到提高医院的竞争力。为此,医院负责内部审计的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内部审计,控制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投资,尽可能达到大众对医疗的需求。
3经济新常态下医院在建设工程中加强内部审计的有效措施
3.1健全建设工程在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
在建设工程中,要想将内部管理工作做好,一个关键性环节就是需要建设规范化的制度,从而对各项管理加以约束。医院要依据我国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和卫生系统的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在与医院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中的基本项目、修缮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等制定出规范化的审计流程与审计方法,对医院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审计合同和结算工程等流程加以完善,推动医院在建设工程的内部审计上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能够在经济新常态下提升医院资金使用率起到监督作用。
3.2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
如今,不少医院内部审计的部门都偏重于审计建设工程的结算,而对工程其他环节重视度不高。为了控制建设工程的总体造价,需要实施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包括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1)事前审计。在审计医院的建设工程中,事前审计是第一个环节,在源头上监督建设工程。事前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其一,审计项目立项。对建设工程提出的立项报告、相关审批手续和预算等进行审查,保证建设工程具有可行性,并备案预算,当作控制建设工程全过程投资的依据。其二,审计招投标。准备招标时期,主要是对招标文件严谨性与完整性加以审查,招投标中对投标人资质、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响应招标文件的水平、招标是否公平公正等进行审查。其三,审计合同。以招投标全部文件为依据,认真审核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尤其是工程造价、结算等内容,达到清晰全面。(2)事中审计。在建设工程正式施工期进行的审核就是事中审计。事中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其一,审计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审计员需要多进入施工现场,对施工技术、进展有所了解,并记录特殊位置的施工技术,参与到验收隐蔽工程的工作中,方便在竣工后复核认定工程量。其二,市场询价。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的内部审计员应该去材料市场对各种施工材料的市场价格加以了解,方便审计结算时能明确材料的单价。其三,审计中工程变更。在建设工程时医院可能会出现特殊性的医疗需求,因此施工中常常会有很大变动。为此,工程内部审计员需要主动参与到工程变更的过程中,对变更原因、具体内容和处理方案等进行审查,在达到医疗需求的基础上尽可能避免工程造价和预算偏离。(3)事后审计。在医院建设工程竣工之后进行的审计就是事后审计。事后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其一,竣工验收。依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等验收建设工程的功能和完成水平。其二,复核工程量。审计员和建设部门人员依照施工方提供的工程计算书,在项目现场复核工程量。其三,审计工程结算。对结算材料完整性、变更手续和预算等加以审查,之后审计工程量。
3.3提供建设工程内部审计员的整体素质
医院的建设工程在内部审计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内容繁多且复杂,审计员要面临较大的工作量。为了将建设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必须要有素质高、能力高的审计工作人员,为此若医院有条件可以纳入一些工程造价和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型人才,或者也可以培训现有的审计员,从而达到工程内部审计的实践要求。针对内部审计方面出台的新规定,需要重视对审计员开展继续教育,比如线上听专业人士讲解新规等。另外,建设工程的内部审计员还应该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兼顾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从而确保医院的建设工程中在经济新常态下将内部审计工作做好,推动医院稳定健康地发展。
4结语
在经济新常态下,医院面临发展新机遇,,满足大众的医疗需求,增加了建设工程方面的投入。为了发挥建设资金的价值,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内部审计,推动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决算审计 高校 现状 做法 意义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5(b)-0234-01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不断深入,国家对高校基建投资的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是20世纪末开始随着高校扩招,高校基建工程越来越多,高校基本建设促进了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同时,建设工程预决算审计工作中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了高校的健康发展,也给国家和高校造成了很大损失。如何充分保护资金使用安全,依法提高高校建设工程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1 高校建设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的现状
1.1?工程决算审计周期长,影响审计工作效率
高校领导普遍存在“重建设,轻决算”的现象,对工程决算管理意识淡薄,这是导致工程决算审计工作滞后的主要原因,工程组织者关心的往往是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交付使用的时间,同时,领导换岗频繁,工程项目竣工使用后,就没人过问决算审计工作了,以至于某高校工程竣工使用后六、七年工程决算审计工作都没有完成,严重加长了决算审计周期,影响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的效率。
1.2?高校基建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低,影响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的准确性
由于高校的急剧扩招,导致高校新建、扩建规模迅速加大,而高校基建管理部门无法适应基建投资的大幅增加,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往往不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并且一人多岗;项目财务管理人员也多只是财务会计,缺乏基本建设投资的专业理论,不懂工程经济,对项目建设经常停留在表面的工作上。如:某高校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维修费、配套设施等支出,由于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这些费用被直接摊入工程成本,造成资产成本与实际成本严重不符,而且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随意地将非本项目的维修费、更换配件等摊入工程成本,人为地增加建设项目的成本,也影响工程决算审计的准确性。
1.3?高校建设工程决算的事后审计,影响审计工作质量
工程审计贯穿了建设工程全过程,包含了决策、设计、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工程竣工结(决)算及后评价阶段,由于很多高校还从传统意义上认识工程决算审计,认为是工程竣工验收后才进行的一项工作,这种事后的静态审计监督,就难免存在许多缺陷:审计工程开始时工程已竣工验收,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已不能再现,双方遇到争议时,无法提供详实的记录和图片。同时,审计人员多对施工程序、新工艺、新材料不了解,没有深入现场,实地取证,被审计方无法认同审计结果,导致审计久拖不决,延长了审计周期,而且时间越长久越无法核实,严重影响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的质量。
2 如何提高高校建设工程决算审计工作质量
2.1?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
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前明确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克服项目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依据“谁主管项目谁负责审计工作”的原则,从工程一始就把工程决算审计工作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分级管理。在建设工程决算审计工作未完成以前,项目主要领导及管理人员不得调离,善始善终地做好决算审计工作。
2.2?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做到审计客观公正
建设工程决算审计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而繁杂。要加强对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的培养,提高审计执法水平。严格审查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实现每个环节的造价控制,并将审计结果公开核对,做到审计客观、公正、透明。
2.3?推行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全面准确收集资料
要改变传统滞后的静态审计模式,推行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从项目决策阶段开始,对设计、招投标、施工、工程竣工结(决)算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做到事前评估风险,事中调查取证、事后清晰核算造价。审计人员不仅要审查项目立项程序是否规范、招投标是否合法,还要及时深入施工现场,审查项目是否按图施工、施工中有无偷工减料现象、深入市场了解材料、设备价格是否合理,在隐蔽工程掩盖前或变更过程中及时做好丈量、记录和图片,准确掌握各种有效信息,有效控制工程成本,为竣工决算审计准备充足的资料。
2.4?加强财务管理,为工程决算审计提供有效证据
财务审计要服从和服务于工程审计,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财务审计组要配合工程组查账,借助财务资料来充实审计证据。财务人员必须了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组成,理解基建会计制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主动、合理、及时地为建设工程提供资金,有效地实施财务管理,工程竣工决算时应进行及时清仓盘库,做到有帐有物,账实相符,不多列、不漏列,更好地为工程决算审计服务。
3 做好高校建设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的意义
3.1?及时做好工程决算审计工作,是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减少资产流失
工程竣工决算是工程造价合理确定的依据。一些高校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将装饰工程的分项工程委托给多家承包商进行施工,由于工程决算审计工作多年后才完成,一些承包商已转项经营甚至倒闭,致使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项无法追回,建设方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只有及时、准确地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工作,才能真实反映工程总造价和各分项工程造价的组成,依法支付工程价款,减少合同纠纷,有效控制投资,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并能准确反映工程的相关经济指标,完成工程成本核算。
3.2?加强建设工程决算审计工作,是资产移交的依据,对有效控制建设投资起积极作用
工程决算能够全面反映建设投资规模和资产的实际成本,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交付使用、使用单位接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递延资产价值的唯一依据。同时,通过对工程预算和工程决算的审计对比,分析投资效果,可以找出建设投资中的失误,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减少投资风险。
4 结语
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高校建设工程决算审计工作,是一项较艰巨的审计查证工作,是全面深化高校改革的重要内容,一切以维护学校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坚持原则、注重方法,不断提高工程决算审计工作水平,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使高校建设工程项目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
参考文献
[1] 社利同,等.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
[2] 卢晓东.做好高校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提高建设资金投资效益[J].财会研究,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