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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压力测试;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9-0110-04

在此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浪潮中,尽管有些银行具备较为充足和高质量的资金,但仍然因为缺乏流动性而陷入了困境,人们开始普遍意识到仅仅依靠限定资本充足率并不足以遏制金融危机的发生。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此次巴塞尔协议的修订不仅仅改革了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且在流动性监管中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两项新的指标。这意味着巴塞尔委员会首次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提到了同资本充足率相同高度。

一、巴塞尔协议Ⅲ中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新指标

在以往的流动性监管中已经存在一些较为明确的指标,比如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流动比率、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等等,但这些指标都在静态的基础上衡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或多或少的有一些缺陷。而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比例与传统的流动性监管指标相比,具有更强的综合性,能更好地反映商业银行未来的流动性状况。

下表将以存贷比(LD)为代表,比较传统监管指标与LCR、NSFR的异同。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与存贷比相比的一大优势是在压力场景下考虑未来短期或长期内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它们衡量的是当银行面临某种假设的压力场景时,它们是否以及能在何种程度上抵御流动性缺失带来的冲击,因此这两项指标对于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具有更强的前瞻性、现实意义以及指导作用。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将主要根据两项新指标在国内外银行的落实情况来探讨压力情形下流动性风险测试的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各国银行流动性监管改革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风险计量文件框架一经出台便引起了银行界和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现各国已经陆续进入了流动性监管改革的意见征求阶段。除了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和秘鲁等国家地区已经基本明确流动性监管的改革要求和实施时间外,大多数国家都还处在对巴Ⅲ监管指标的研究阶段,尚未最终的监管决定。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2013年10月24日宣布了一项有关金融机构流动性监管的规定,这是美联储首次为大型金融机构设定最低流动性监管标准。此项规定主要为了迎合巴Ⅲ中对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既要求银行在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短期内的流动性冲击缺口。据美联储官员介绍,本次规定将资产按照流动性高低分为三个级别:被视为具有最高流动性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放在美联储的超额准备金以及政府债券。次优资产包括投资级的公司债和房地美、房利美等机构发行的抵押支持债券,第三等级主要指优质股票等资产,第二等级和第三等级流动性资产所占总体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40%,该种对优质资产的分类要比巴塞尔协议Ⅲ更加严格。

加拿大作为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员国,在推动协议实施方面一直是领跑者,但加版的巴III除了提出比巴塞尔委员会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并没有对流动性监管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做出详细规定,只是提出了将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实施LCR和NSFR指标。在流动性压力测试方面,加拿大宏观金融风险评估框架(MFRAF)下的银行通过评估压力环境下加拿大主要银行间的溢出效应来鉴别系统性风险。该框架的一大优势是将偿付性、市场以及资金流动风险当作一个联系的整体来考虑。除了MFRAF,加拿大银行还计划采用一种自上而下定量流动性压力测试的方法,即由当局基于跨企业的一般假设以及监管和公开数据进行的压力测试来评估银行在压力环境下承受风险的能力。该种环境的特点是银行在一个资产销售的恶化的市场流动环境中运行。这种方法将会解释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因为动态的流动性压力测试场景,资产分类特点以及资金来源表现出不同程度的脆弱性,因此资产缩减率以及资金流出率都将随时间变化以便和其保持一致。

奥地利共和国的中央银行通过添加行为反应到自下而上的压力测试方法中,完成了包括第二轮反应的流动性压力测试,其中自下而上的压力测试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这种方法基于金融机构自己的认定或是基于中央银行,监管者为了横向审查而设定的一般场景而进行的。在该方法中,监管部门向一些银行提供流动性压力的场景,然后银行需要指出他们将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在何种程度上减轻压力场景的影响。然后由监管者或中央银行来进行行为反应分析并鉴别潜在的第二轮效应。这种结合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方法的压力测试的好处,就是该测试利用了现金流方法衡量了对市场流动性冲击的抗衡能力。并且他们还捕捉了潜在的第二轮效应。然而,这种方法也有许多缺点。比如说数据强度太高,除非已经有一个完全成熟的期限错配模板,否则在进行压力测设前,必须进行一项非常昂贵的目标数据搜集工作,并且这样获得的信息质量可能是次优的。最后,第二轮效应不得不依赖从实践,专家判断以及相关文献中产生的数据评估出来。

瑞典银行高度依赖市场融资,总资本额的58%来自市场。瑞典金融监管局近期表示有可能采取措施,以降低银行流动性风险,避免出现融资困境。一段时间以来,瑞典银行已经计算了类似巴塞尔委员会的LCR和NSFR流动性参数。这些参数被发表在金融稳定报告中。瑞典银行既不指定一个定制的量化宏观经济场景,也不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中使用经验数据校准流出率。瑞典银行正在研究调整压力测试,使之在压力场景中包括增长的贷款损失,并且很快将开始包括提高的资金成本。

此外,香港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也表示,由於美国退市令流动性改变,致导流动性紧张。今年将以流动性作为首要的监管条件。

三、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发展历程

2013年6月,中国爆发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钱荒”,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6月20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一路飙升到了30%,而月初这一数字仅仅为4.5%。事实上,中国目前的市场上并不缺钱,中国银行中大部分具有充足且高质量的资产,能够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然而此次史无前例的大规模钱荒还是险些把中国的商业银行逼入绝境,这充分暴露了中国在流动性监管问题上还有很大的缺失。

为了应对银行流动性监管缺失带来的隐患,积极响应巴塞尔协议Ⅲ对流动性监管的重视,银监会于2013年10月11日就《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事实上近些年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中国有关机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规范(如表2所示):

四、中国商业银行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最新进展

现阶段中国对流动性监管的政策制定仍然处于意见征集期,正式的法规政策还尚未。由于中国的金融市场的现状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因此在很多标准上不能盲目采用巴III的统一规定。从上页表2可以看出,与2011年10月初次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相比,2013年新修订的试行稿取消了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要求,这可能是因为净稳定资金比例目前看来在现实意义不大,并且具有一定的操作难度。但随着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并不排除今后会执行该项指标的可能性。另外,银监会此次的《流动性办法》并没有如外界期望的那样取消存贷比监管要求,这是因为从实践经验来看,存贷比指标虽然存在一系列的局限性,不能全面动态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情况,也没有考虑压力情形下银行行为变化引起的流动性缺失,但是在控制商业银行信贷数量,维持银行体系稳定等方面还是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目前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替代性。在此次试行方法的修订中,还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这说明中国的流动性监管制度充分考虑了中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相对过剩,经济结构不合理的发展现状,给予了金融创新更大的空间,鼓励活跃市场。但同时,《流动性办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从压力测试的角度来说,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标准化的流动性压力测试结果以季度为基础进行报告。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银行考虑如下压力场景:超预期的存款撤回,流动性资产冲击,批发资金市场的干涸,增加的资金成本以及对手方提出的的更高的保证金要求。在实践中,银行通常会根据他们自己对风险的判断,在测试中加上一些特定的压力,比如说法定储备金率的增长。银行通常会考虑温和的、中等的以及严重的三种压力水平。大多数银行利用最短生存期的每一时期水平的现金流缺口来衡量流动性压力测试的结果。银监会会与银行定期讨论压力场景的范围,严重程度以及压力测试的结果。总的来说,中国的大银行在数据收集,建模和管理运用方面要好于小型或中等规模的银行。然而,银行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强度通常被数据的限制所约束。

五、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测试面临的问题

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测试主要是基于资产负债表法、现金流量法和财务指标法。与西方一些国家成熟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体系相比,中国的压力测试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框架体系,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浮于形式,并未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控构成实质性的影响。总的来说中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中还有以下的问题。

第一,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中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模型。由于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相比,还必须要考虑表外业务,因此操作起来更加复杂,需要系统的、严谨的测试评估模型,但是目前中国的压力测试主要套用其他发达国家的现成模型,并未开发符合中国金融市场自身业务风险特征的压力测试方法。并且各银行之间使用不同的数据口径进行测量,使监管当局无法基于横向的比较衡量整个系统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中国现有数据资料不足以支撑中国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流动性压力测试无论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还是“自下而上”的方法,都需要基于历史数据来评估商业银行面对风险时的实际承受能力,但是由于中国商业银行并未经历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因而也就缺少金融市场动荡时商业银行行为反应的具体数据,因此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强度常常被限制。

第三,流动性和偿付能力风险但在压力测试中经常分开处理。银行在他们的压力场景中关注单独的风险因素,隐含意是假设风险因素是独立的,这显然过于乐观。流动性和偿付能力风险往往是相互关联的,这是因为当快速变现资产的时候会伴随着一定成本,这将会削弱偿付缓冲。这种单独处理资本和流动性的方式可能会低估银行的风险。

第四,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中很少模拟网络和反馈效应。像如前所述奥地利共和国央行进行的那样,在常见的一致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中可能会包含银行的反应。显然,个别银行危机行为可能促进金融系统的压力,在压力时期往往会发生银行的集中破产倒闭,一家银行在面对流动性压力时所作出的反应很可能通过银行间市场的反馈效应或声誉效应等途径迅速的扩展到其他有业务往来的银行。Van den End利用蒙特卡洛方法,将该框架应用到荷兰银行上,结果表明由于集体行为使得第二轮效应比第一轮效应要有更大的影响(既流动性风险高度非线性),他建议银行应该持有大量的流动性缓冲。

第五,在银行的应急资金计划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经常性地依赖于中央银行的支持。中央银行在最后贷款人的功能中所提供的流动性支持被认定是非常偏离货币政策实施基本框架的。2013年6月发生的大规模“钱荒”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央行一反常态,没有像往常的流动性危机中那样被商业银行“绑架”,迅速地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因此确保银行可以凭自己的力量管理其流动性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压力测试方法的实用性和认可度不高。由于中国银行的监管制度尚不够完善,造成了很多管理者为了美化银行业状况,刻意将某部分危机风险排除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之外,降低压力情景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披露不够,公众甚至是银行自身员工都不能了解银行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再者,由于中国的流动性风险测试还有一部分并不符合中国商业银行的实际状况,成熟度还不高,因此大大降低了实用性。

六、有关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建议

第一,开发适合中国商业银行业务、风险的完整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体系。可以通过模拟银行在压力下的行为来捕捉反馈和第二轮效应,结合流动性风险与包括偿付性危机在内的其他风险种类,避免将流动性风险作为个别银行的个别危机考虑。加强数据的收集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库体系,使压力测试的开发有据可依。

第二,对于个别银行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来说,压力场景下不应该将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功能当作流动性的主要来源。监管应当鼓励银行在到期时利用标准公开市场操作以及普通借贷工具以合理的成本履行其义务,在没有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的情况下也保持可以吸收特异性以及系统性冲击的流动性缓冲。

第三,完善流动性监管制度。加大信息的披露力度,完善管理体系,保证银行系统按照设定的压力测试流程严格进行,只有将流动性压力的结果投诸实践,才能使它真正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廖岷.存贷比、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比较分析[EB/OL].http://.cn/plus/view.php?aid=331,2012-09-10.

[2] 夏圆圆.全球流动性监管与国内银行的应对[J].银行家,2013,(12):86-87.

[3] Basel Committeeon Banking Supervision.Liquidity stress testing:a survey of theory,empirics and current industry andsupervisory

practices.Working Paper No.24.October 2013.

[4] 李东卫.中国银行业“钱荒”的成因及对策[J].青海金融,2013,(9):4-7.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 杠杆率 拨备率 流动性比率

BASELIII要求各成员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符合新协议的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我国银行监管框架的现状

中国现阶段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金融危机之后,银监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监管改革,在资本定义、逆周期超额资本、流动性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明确观点。

(一)更为完善的资本充足率监管

1.统一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第二个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个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四个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2.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3.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资本办法》确定的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4.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资本办法》根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对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到其他层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细分,明确了对各类银行的相应监管措施,提升资本约束的有效性。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下调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适度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

5.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同时设置了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内的分年度达标目标。

(二)更为科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1.建立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新标准涵盖了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客户存款集中度、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缺口率、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等多个流动性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3.合理安排过渡期。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

(三)更加重视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1.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新标准要求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

2.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新的贷款损失准备规定在经济上行期间适度提高要求,反之,在经济下行期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

3.过渡期安排。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

二、新监管标准给银行经营造成的影响分析

1.资本充足率要求将加快国内银行的战略转型。一是通过提高部分业务的资本要求,促使银行更多地依赖比较稳定的存款、防止风险在内部积累;二是在改进资本结构,促使资本更加有效地吸收损失,为附属资本工具的创新开发预留了空间;三是下调了零售类、微小企业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有助于促进资产结构优化;四是资本充足率要求更加严格,加快推动银行拓展一些资本占用较少的业务。

2.贷款拨备率差异化的实施未考虑差异资产的风险区别,存在导致资产风险与拨备不挂钩的可能性。由于缺乏定价自,商业银行将减少放贷意愿。给定拨贷比,贷款增速提高将直接导致贷款资产的收入降低。但是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由于指标落实的空间存在很大的灵活性,所以影响的差异会比较大。

3.杠杆率监管标准降低银行内在脆弱性因素吸收了去杠杆化放大了金融体系脆弱性的教训,国际金融监管新规扩大了风险资产的覆盖面。杠杆率指标是最低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补充,可以防范银行内部计量模型设计偏差造成的风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表外产品引发的风险,尤其是衍生品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4.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通过设置流动性覆盖比率,商业银行抵抗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得到提高,保证有充足的流动资产度过一个月的高压情境。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要求银行一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大于需要的稳定资金,提高商业银行在更长期内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长期来看,新的监管体系在有效推动中国银行业和经济转型的同时,还会有助于引导我国商业银行加快金融战略调整,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有助于我国银行业走出去,增强海外竞争力,抵御外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冲击。

参考文献

[1]黄静雯,侯占云.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五大国有银行指导作用[J].东方企业文化,2011,(05).

[2]连平,戈建国.新规下的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重构[J].NEX FINANCE,2011(09).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3篇

一、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现状及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进行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商业银行当期损益的外汇融资活动。正是由于表外外汇融资所具备的这一特殊属性,自2009年以来,各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无论在规模还是范围上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融资产品已由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等常规性产品扩展到协议付款、融资性保函(内保外贷)、组合性融资产品、离岸融资产品等。据统计,2009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表外融资收益比重平均在20%左右,比2008年增长了80%以上。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发展较快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境内外汇流动性趋紧

2009年以来,受世界经济触底复苏影响。进出口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订单逐步增多,企业外汇贷款需求趋旺;另外,为实现套利,涉外企业往往利用外汇贷款(含外汇贸易融资)对外付汇或延迟付汇,致使中资银行自有外汇头寸以及依靠总行拆借的外币资金无法满足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日渐增长需求。为缓解外汇资金压力,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产品如海外代付、协议付款、融资性保函等便应运而生并呈较快发展态势。

(二)境内外外汇融资成本差异

在当前人民币加速升值背景下,境内外汇融资价格也变得水涨船高。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境内3月外汇融资价格为同期LIBOR+400BP左右,而境外则只有同期限LIBOR+150BP左右。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叙做表外外汇融资置换外汇贷款,不仅可以为客户节约融资成本,还可在不动用自有资金的前提下,通过锁定企业人民币存单质押,获得利差和汇差收入。

(三)短期外债管理政策松绑

2009年国家对短期外债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定90天以内对外融资业务不再占用代付申请行的短期外债额度。这就意味着90天以内的表外外汇融资规模可无限放大。以湖南省为例,2010年前三季度,湖南省9家商业银行开立无期信用证近7亿美元,其中期限90天以内融资业务占比为65%;海外代付融资额9亿美元,其中期限90天以下融资业务占比为88%。

二、完善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管理的思考

虽然商业银行在从事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时都建立了严格的基本准入、授信管理等制度,基本确保了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真实性,没有出现明显的风险隐患。但从监管角度出发,由于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存在灵活性大、透明度差、监管手段薄弱等特点,一旦其中隐含的风险变为现实,必将影响我国金融稳定。因此,应采取措施完善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管理。

(一)健全表外业务融资管理法律法规

应借鉴国际上相关的管理经验,建立或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表外外汇融资管理法规制度,对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定义、监管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规范和界定。

(二)加强对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监管

一方面,应建立统一的表外外汇融资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监测体系,使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及时掌握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规模、期限结构和品种结构的变化和风险。另一方面,应加强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工作,规范表外外汇融资业务信息的披露范围、内容、原则及标准,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并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

(三)完善短债指标管理政策

现行国家对商业银行短债指标管理范畴为90天(含)以上的外债业务,而90天以下的表外外汇融资产品未纳入规模控制指标,这就为商业银行通过办理90天以下的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融资性保函等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来规避短债指标的规模控制提供了有效途径。因此,从加强我国外债管理政策执行效果的角度考虑,建议参照90天以上银行外债规模管理的做法,将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纳入全口径外债统计指标管理范畴。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4篇

第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含义。

所谓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即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本银行的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临时财务报告及其他会计信息公布给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以此让相关当局和个人可以及时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等。

第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

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监管的需要。为了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进行有效引导与监管。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领域占据和重要地位,如果商业银行出现经营危机,对我国整个资本市场产生和重要影响,因此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而作为政府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可以使得监管部门随时监控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及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有效补充。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其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准,会计信息可以让银行股权人,债权人及时了解银行的经营成果及状况,同时政府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对银行进行引导和监管,所以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树立银行的良好社会形象,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或者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则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同时也加大了在资本市场的筹资难度,因此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信任度和竞争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第一,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方面。按照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制定出年度报表。通过调查发现,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基本能够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披露,但非上市商业银行披露的及时叉,同时监管结构在披露时效性上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规范。

会计信息披露全面性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全面性方面的现状是,商业银行在财务报表格式披露上都比较全面,但对风险管理披露不够详细,对资本充足状况不够重视,对管理信息披露不充分。

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可靠性方面并不乐观,主要是对历史成本计价易导致信息失真,高估利息收入。

4、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比性方面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会计信息披露上采用的披露标准并不统一,同时对于贷款分类上标准比较混乱。

第二,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隐私。

当前,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有两个方面: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虽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及新会计准则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上任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披露的内容要求不充分。主要是对于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的披露不够充分,同时没有要求商业银行及时披露现金流量表。

其次,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管法律法规。一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没有明确的执行程序;二是同时我国没有明确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所承担的责任;三是对于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存在问题。首先,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在部门职权设置上不合理;其次,各监管部门拥有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相当有限;最后在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上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

三、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第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

首先,要加强对风险管理的会计信息披露;其次,要重视对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最后,加强对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

第二,规范并统一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逐步规范并统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披露制度,完善现行会计核算的水平,对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强化法律层面制度建设,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在法律法规上强化责任约束机制,尤其是要加大对重大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不断完善关于商业银行的诉讼体制,形成一个完善的追究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机制

第四,改进监管机制,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力度。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经济;不良资产;成因;商业银行;治理对策

[DOI]10.13939/ki.zgsc.2017.10.061

金融行业的发展在现代经济中处于重要位置,但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较高的现状给现代经济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商业银行如若出现大量无法收回的银行资产,将会大大降低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与此同时,如果不良资产影响范围较广,极有可能造成公众的恐慌,导致公众对银行支付失去信任,久而久之,会对商业银行的发展产生恶劣的影响,甚至影响商业银行的生存。除此之外,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会降低其资产收益水平、增加其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进而降低其竞争力。分析对比国外的文献资料,发现其他国家也曾经出现过因为银行不良资产影响银行发展,进而产生银行危机的现象,可见,不良资产的问题普遍存在于许多国家,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严重影响金融经济的发展。改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已迫在眉睫,为了更好地提出优化建议,首先需要了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及其性质特点。

1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概述

银行不良资产具体是指银行产生的不良贷款,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如果合同到期不能够完整地将本金和利息全额回收,会给银行带来损失,称为不良贷款。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银行不良资产的主体是银行,银行不良资产的债权人是银行,这笔款项是银行的资产,最终追回的收益归银行所有。第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可以从侧面反映银行的不良贷款情况。商业银行可以对不良贷款记录进行统计分析,以此来判断银行贷款质量状况,并且制定相应的对策来改善这一指标。第三,银行的不良资产的划分还没有定性的标准,银行在进行贷款分类时,通常要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来划分,对于风险的判断又是基于对当时的宏观经济的判断以及对获得的贷款企业的信息真实可靠性等因素预测,这就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所以银行不良资产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第四,不良资产不具有绝对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于动态变化的状态中,不良贷款的状态是可以改善的,当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改善或增加担保等因素提高安全等级,不再是不良贷款。

银行不良资产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对银行产业发展来说,直接产生的损失则是不良贷款中的信用贷款部分,通过其他方式将信用贷款部分变换成资金,也还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不良贷款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性,影响银行现有的商务项目的发展,严重的状况下甚至会导致银行出现支付困难,从而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致使银行自身业务运转出现危机。此外,商I银行不良资产会影响银行的财务状况。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会造成银行资金的支出,银行账面的财务状况会出现虚盈实亏的现象,不良资产率越高,影响越严重,带给银行的损失越大,财务状况每况愈下,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降低商业银行在金融行业的竞争力,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2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主要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从外部原因来看,第一,国有企业预算约束的软化造成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产生。首先,企业在进行注册时就存在着预算约束软化的问题,在资金的处理方面就存在着不足,如果国有企业以重点项目的名义对银行贷款进行拖延,则会形成不良贷款。同时,在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国有企业的发展可能受到各个方面的干预,也会造成预算约束软化,从而形成不良资产;其次,法律制度不健全也会形成严重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健全,银行业务在许多业务方面没有规范的制度可以参考,许多企业利用这些灰色地带进行银行贷款,从而形成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国家推出的许多政策与法律相矛盾,这也为不良资产的形成埋下伏笔。

从内部原因来看,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还需要进行改善和加强。商业银行应该认清现如今的经济形势,树立起风险防范和提高效益意识,把银行当作自负盈亏的实体,要学会依法维护银行自身的权益,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充分的认识,对一些投资风险高的国有企业谨慎地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这样可以加强银行资金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同时,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体制不尽合理,导致其资金与规模脱节,不利于等闲防范。且银行缺乏一套系统的风险预警系统,往往容易造成短期贷款长期化,这一系列因素均增加了银行贷款回收的风险。

除此之外,在金融监管方面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也造成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在逐步地走向成熟,各个部门也开始注重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但是较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水平来说,我国的监管体制还是不太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出于合理的规范之内,但是缺乏相应的风险监管意识。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缺乏敏锐的市场敏感度,其解决措施往往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并不能达到及时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如果没有风险监管意识,那么当遇到金融风险时,就不能及时地应对,对风险的处理机制不够完善和成熟。现如今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手段主要是采用现场检查的方法,监管人员对商业银行的检查和处理不够全面和规范,监管质量也得不到保障,监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通常有着非正常往来,会严重影响监管的公平公正性。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环境不佳也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尽管在最近几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信息采集的内容、方式和范围都有待于完善。我国的信用机制不够完善,自然缺乏群众的信任,企业的信用也越来越得不到保障,加速了不良资产的形成,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发展。

3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治理对策

第一,深化体制改革,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合理的市场机制才能够很好地规避金融风险,所以深化体制改革是从国家方面起到对银行经济的宏观调控。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朝着健康稳健的方向发展,健全各种配套制度,逐步改善现有的经济环境,这样才可以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减少不良资产的形成。

第二,要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政府的一些政策和法律制度相矛盾,要想解决这一矛盾,必须要减少政府对商业银行的行政干预。改变以往经济体制下政府对银行和企业的管理方式,间接地对银行进行调控。政府要减少对企业的政策性贷款,规范贷款制度,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制度要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企业贷款,保持政府、国有企业和银行平等的经济合作关系。除此之外,政府要注意保持银行所处的环境,努力为银行的发展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环境,可以经过一系列的措施对环境进行约束,对于不讲诚信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于违规企业和银行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国有企业要通过改善自身的经营状态来减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一方面,国有企业可以进行资产重组,通过兼并和收购等形式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集约化生产的企业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是当下流行的一种企业模式,通过将企业组合在一起的形式来形成规模化的生产,将生产力聚集到一起,实现单个企业难以实现的组合效应,满足当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要适应改变企业的经营观念。企业的发展要顺应当下社会的发展趋势,故国有企业要积极努力地改善自己的经营状况,紧跟时代的发展,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技术设备上,要对设备进行更新换代,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开拓新的产品市场,扩大企业的发展。由于现在的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大多来源于银行贷款,所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可想而知,所以进行国有企业的自身发展能够减少商业银行的投资风险,减少不良资产行为的发生。

第四,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首先,应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进行改善,引进优秀的监管人员,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这对金融监管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其次,金融监管要从行政管理主要转向法治为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金融监管,加强风险监管,注重风险意识的培养。要实行以现场监管为主导其他监管为辅助的监管方式,认真考核银行的各项指标,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此外,也要约束银行进行自我的监管,根据银行的业内规则和管理进行银行自身的管理,通过银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和银行内部监督并行的方式作为督导。

第五,整治信用环境,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环境是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础,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信用工程的建设则应提上日程,早日启动。要重视起市场经济的诚信教育,提高经济主体诚实守信的自律性。对于企业的信用制度要有严格的规范制度,一旦企业涉及违反诚信信用的行为,要对企业实施相应的惩罚制度。加快信用信息采集数据共享的建设,同时还应提高信息交流的效率。社会整体的信用环境需要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相互配合,只有大家都重视起信用环境的重要性,并且自觉地去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才能真正地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4 结 论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我们从“不良资产”的概念、成因、现有的处理措施出发,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介绍分析,最后给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治理对策,当然这些对策中必然存在着不足之处,但是希望可以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的治理,规范银行的贷款条件,促进商I银行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研究[D].广州:广东财经大学,2013.

[2]何爽.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及管理策略探索[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新监管标准;流动性风险指标;模糊层次分析法

1.引言

2009年9月,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中国银监会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结合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也于2011年4月末推出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监管标准)。对中小型商业银行而言,在新监管标准指引下,银行业正在面临一次巨大的变革。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由于受到规模、管理水平和能力等自身条件的限制,流动性风险管理比大型银行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压力。

2.新监管标准下中小型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认识

2.1 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模式不合理

中国银监会的《新监管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建立了更具前瞻性,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在新监管标准要求下,尤其在流动性监管方面,引入新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建立了流动性风险量化标准着重强调了流动性约束,要求监管更加细致严格。然而在新监管标准要求下,国内中小商业仍坚持传统的业务模式,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缺乏有效合理的、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流动性管理机制。具体表现为无法实时动态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性风险的度量、监测、控制和报告缺乏独立性和时效性,导致流动性管理措施无法有效执行;无法对资金流进行有效预测,综合权衡风险,合理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币种结构、分布结构;缺乏与银监会监管标准相符合的流动性监管措施;国内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日趋多元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

2.2 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指标体系存在局限性

银监会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关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采用了流动性监管指标评价流动性风险。流动性监管有众多指标,比如流动性比例、存贷比、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拆人资金比例和拆出资金比例等,现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主要有4个: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实践证明,以上指标在监管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现行流动性监管指标已难以充分揭示流动性风险,这些指标只是一种事后反映和静态控制,不能准确把握整个银行的流动性供需变化和缺口变化的。从实质上来说,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具有动态性变化的特征,同一银行不同时点的流动性变化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

Basel III提出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两个新指标,两个新指标弥补了上述不足,因此银监会在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中提出我国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的监管要求。《新监管标准》中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调整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新的流动性分线监管指标有助与中小型商业银行改进流动性指标监管体系,进一步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2.3 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技术手段有待改进

当前,国际上先进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已经进入动态化、数量化、模型化时代,并且大量使用VAR值、压力测试、情景模拟、蒙特卡罗模拟等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同时,国际先进银行将流动性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进行有机整合,逐步形成了一套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相比之下,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尚处于定量风险判断的初级阶段,对国际广泛使用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无论在认知层面还是在应用层面上都远远不足。从技术层面上看,《新监管标准》对银行的数据质量和系统建设提出了很高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然而,对于分布广泛,业务相对单一的中小商业银行而言,涵盖了银行表内外各项业务、涉及多条数据,而且为了保证数据准确性,监管机构还对报表中庞杂的项目设定了严格的检验条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难以满足如此苛刻的技术要求,大部分计量工作依靠手工完成,准确性差,耗时长,往往需要几周时间才能完成一次测算,指标监测频率低。

基于以上现状,短时期内《新监管标准》指引下,现行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标评价对中小型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并不适用。因此,在《新监管标准》下,建立一套适用于中小型商业银行流动性评价模型势在必行。

3.建立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3.1 指标的选择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阶段,完整的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资产流动性的监控指标;对负债流动性的监控指标;资产负债流动性状况的指标。中小商业银行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及所面临的问题,在《新监管标准》要求下,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侧重定量测量,动态分析。所以对于中小商业银行来说,在结合《新监管标准》关于流动性风险指引,引入新的流动性监管标准的同时,仍需要从自身流动性管理现状出发,结合资产、负债特征,在与新指标相结合的条件下,保留并优化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流动性缺口率、超额备付金率,核心负债比例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同时增加商业银行市场信息指标,综合反映资产负债流动性指标,推动中小商业银行业构建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控和监测指标体系。

3.2 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评价指标分析

按照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发展,以下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划分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标:核心资产流动性指标、核心负债流动性指标、资产负债流动性综合指标

3.2.1 核心资产流动性指标

资产流动性指标主要包括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存贷款比率、流动性覆盖率。

(1)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是指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货币资金占存款总额的比率。目前,超额备付金是指商业银行存在中央银行的超过存款准备金率的那部分存款,即按规定在中央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存入一定数量的准备用于支付的款项。由于这个存款账户和法定存款准备金使用同一个存款账户,因此超额备付金就是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数量以外保留的准备金,其应达到的数额用占其存款总额的比率来衡量。计算公式: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备付金额/存款总额×100%

(2)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内的现金净流出之比,是衡量银行短期流动性风险程度的指标,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计算公式:流动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内的现金净流出×100%

(3)存贷款率是评判流动性的总指标,贷款通常是流动性最低的资产,而存款而是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贷款对存款的比率越高,就预示着银行的流动性越差;反之,贷款对存款的比率较低,说明银行还有多余的头寸,可以利用稳定的存款来源发放新的贷款或进行投资。计算公式:存贷款比率=银行贷款额/银行存款额×100%

3.2.2 核心负债流动性指标

核心负债流动性指标主要包括核心存款比率、核心负债比率、短期投资比率、中长期贷款的比率。

(1)核心存款是指那些相对来说较稳定的,对利率的变化不敏感的存款。该比率高的银行流动性能力也相应较高,计算公式:核心存款比率=核心存款/存款总额×100%

(2)短期投资比率是一个正面的流动性指标,短期投资所占比重越大,则资产的流动性越强。同现金指标一样,该比率越高,则银行的机会成本越大。计算公式:短期投资比率=(短期同意存款+同业拆出+短期证券)/总资产×100%

(4)中长期贷款比率指标是存贷款比例指标的分解和补充,中长期是以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为限。该比率若接近或等于1,表明资产负债对应平衡:该指标若小于l,则表明出现流动性缺口小于l,则表明出现流动性盈余。公式:中长期贷款比率=中长期贷款总额/(中长期存款总额+中长期债券总额)×100%

3.2.3 资产负债流动性综合指标

资产负债流动性综合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比率、贷款总额与核心存款的比率、利率风险率、资信评级、净稳定资金比例。

(2)流动比率指流动资产总额和流动负债总额之比,用来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流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100%

5.结论

在银监会《新监管标准》指引下,本文结合中小商业银行特点,分析了目前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管理技术,管理模式的发展现状,在原有流动性测量指标基础上,结合国际新流动性指标发展趋势,从中小商业银行发展实际出发,建立了一套综合的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综合考虑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因素,从核心资产流动性、核心负债流动性、资产负债流动性综合指标三大方面对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指标体系从动态角度,实现了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估相结合,不仅涵盖了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等传统指标比率,而且将中小商业银行发展现状与《新监管标准》相结合,进一步优化评估流动性风险指标,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流动性缺口率、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资信评级等动态指标,构建的综合流动性风险指标体系为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评估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参照依据。

通过对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相关指标因素相对重要性的判断,结合层次分析法确定了12个流动性指标对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指标确定的权重;并结合模糊综合评价法对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进行评价,并最终得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评估的总体得分。在《新监管标准》指引下,该综合流动性指标体系的运用使得银行机构及投资者对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评价更加合理,从而有利于中小商业银行现代经营理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林颖,关小虎.解读巴塞尔流动性风险监管新指标[J].经济研究参考,2012,31:59-66.

[2]杨伯元,杨小菊.当前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分析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2,2:69-70.

[3]侯勇,黄儒靖.我国中小型商业银行流动性现状分析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2,3: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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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外银行业监管体制现状的比较,指出了我国目前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具体从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

一、国外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现状

在世界各国银行监管领域,美国的银行监管被公认为是最成熟、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

(一)监管组织机构

目前,美国银行监管体系是一个以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为主体包括其他政府 金融 管理机构共同参加的庞大的金融管理体系。这一巨大的管理体系控制着美国所有的银行,建立起了一个有系统分工的、纵横交错的金融管理 网络 。其目标是适应银行业 发展 的内在要求和 经济 、金融形势的变化,建立既保障银行业安全又富有竞争性和活力,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健全的银行监管体制。“两级多元化”的监管体制是美国银行业监管最突出的特点。 法律 一方面赋予联邦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另一方面又授权各州政府行使监管职责。美国的银行也因此分为“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国民银行”依照联邦法律登记注册,接受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监管。“州立银行”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接受各州政府的银行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监管具有明显的“两级”监管特点。另外,“多重化”是美国银行业监管的另一特点。除前面所介绍的两个基本监管主体之外,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储备理事会(frb)等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参与商业银行的监营。

(二)监管措施

1?各监管主体之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定期进行信息交流。通过交流,既加强了不同监管者之间监管信息的交流和沟通,避免监管漏洞的发生,又通过直接与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的沟通,及时获取必要的信息。

2?金融控股公司要定期向监管者递交自身内部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对公司自身评估报告的阅读和对报告内容的核查,监管者可以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有效。在此基础上,监管者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或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状况做出评价。

3?为确保商业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获得商业银行关于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足够信息,监管者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收集系统、决策系统的评价,以确保建立在信息收集基础上的银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将现场检查的评价结果与现场检查前的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后,决定未来的监管策略。

4?对资产流动性的监管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防止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的另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分散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要求商业银行将单一借款与银行自身的资本量挂钩。美国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的贷款不得超过该行自有资本的10%。

5?资本充足率管理始终是监管者控制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内容。美国监管当局除了按照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监管商业银行以外,正在试验一种新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方式——预先承诺制。即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商业银行在测试期初向联储承诺其资本量水平,在整个承诺期间内,只要累计损失超过其承诺水平,美国监管当局将对其给予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惩罚。这一方案主要适用于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较好的银行。这样就减少了监管成本,激励商业银行强化对风险的自我控制。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现状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发展情况

1?在 总结 以往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其中,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坚持以风险为监管主线,是银监会及其派驻机构重要的监管原则。银行监管工作的重心正在从合规性监管向提高内控有效性和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转变。

2?在新的监管理念下,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正进行着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的创新,系统规划和 科学 设计了一系列审慎监管的规章和指引,全面加强了银行业监管工作,与一些境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了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新的监管理念及其实践措施在探索建立

2?银监会与央行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 金融 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及 企业 与个人的信贷行为。这些信息应来自监管部门上,由于两个机构存在一定的摩擦,信息共亨困难。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问题。中央银行是最后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央银行提出向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央银行资金支持应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来发放救助资金。因此,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欠缺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3?监管技术指标欠缺。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人员在对银行监管过程中, 科学 利用指标体系对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的能力还不强,同时,银行机构还未完全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银行信用风险评级工作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 发展 ,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增多,现有的监管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

4?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层次低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具备扎实的金融财会知识并掌握 现代 分析工具的复合型监管人才极度匮乏,已严重制约了我国银行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国外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8篇

【关键词】 股份制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

从国务院1986年9月批准重新建立交通银行开始,我国以股份制为主的银行体制得以确立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断发展壮大,正成为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支持国民经济全面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有力地支持了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已采取了公司化的形式,在组织架构上也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上还很不完善,因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是当前制度创新的重点。

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我们可对公司治理的定义为:公司治理是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公司治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其中: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主体所形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各自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及为确保其权利、义务有效实施的制度安排。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是指在一定的公司治理架构下,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制衡机制、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内部管理控制机制。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资金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功能就是通过存贷款在不同的时间、地区和行业之间提供经济资源转移的途径。与一般公司不同,商业银行具有诸多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导致了其治理结构与一般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差异。具体而言,蔡鄂生、王立彦、窦洪权(2003)将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归纳为以下方面:第一,商业银行安全性收益最大化经营目标。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特殊,既要在融通资金的同时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又要追求金融风险的最小化。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更多地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能仅仅局限于股东本身。第二,委托――关系复杂性。第三,产品和市场的非完全竞争性。现代的商业银行除了提供通常的存贷款产品外,还提供风险管理、财务咨询等高度人力资本密集的产品,商业银行来自产品市场的约束机制相对于一般的商品较弱。第四,较高的门槛和较强管制的管制。第五,资本金比率低,资金主要来源储户。在这方面,商业银行与一般公司不同,商业银行的营运资金大部分来自储户的存款,它所拥有的资本金所占的比重很低。由于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广大的中小散户,他们没有时间、精力和专门的技能来监督商业银行对资金的运用,再加上中小存款人在监督银行方面存在着“搭便车”的行为,没有人愿意去监督。这使得在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中债权约束的作用甚微,也不存在一般公司治理的银行外部监督。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

1、产权高度集中,相关当事人利益难以保证

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建立伊始,就已经设有股东大会,在表现形式上实现了股权多元化,但股权结构不合理。大股东(国有及国有法人股)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小股东缺乏对抗性,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通过对兴业银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的分析,我们发现兴业银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从2003年60.39%上升到2005年的69.25%,股权日益高度集中到少数大股东,前十大股东始终占据绝对控股地位,而且这种趋势还有上升的趋势。而第一大股东的股权则从2003年占34%股份,经过2003年底引入战略机构投资者以来,稀释至2004、2005年的25.51%,牢牢占据控股地位。股权构成中“一股独大”的现实引致的诸如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特别突出,“第一大股东的劣”已成为现存的诸多治理问题的根源。

2、董事会权力弱化和定位不清

理论上讲,董事会处于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地位,但股份制商业银行同许多工商企业一样,面临着董事会功能弱化的问题,这与当前的法人治理环境密切相关,这一问题仍然不容忽视。具体表现为:第一,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一般每年召开次数有限,董事不能经常性深入了解经营状况,银行实际经营决策大权主要由董事长及银行管理层掌控,造成内部人控制和操作不规范等弊端;第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风险性,董事会成员如果是非业内人士,很难有能力参与银行的经营管理过程,从而弱化了股东、董事会对银行管理层的制约作用。

3、激励机制不完善

首先,注重短期激励,长期激励缺失,且报酬激励强度不足。长期以来,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工资报酬基本上保持国家规定的等级工资制度,与经营绩效基本上不相关,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长期激励(如股票期权和高等级的退休计划等)又是缺失的,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长期激励问题。其次,股份制商业银行职位升迁激励导致经营行为扭曲。在银行治理过程中,除了物质利益上的激励之外,行政职位升迁对于银行各级经理人员仍发挥着重要的激励作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相当一部分经营管理者为实现行政职位升迁的目的,往往机械执行上级指令或唯命是从,极大地抑制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创新精神,致使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缺乏应有活力。第三,股份制商业银行精神激励流于形式,职业声誉激励缺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的精神激励没有太大的改革,仍然停留在评“先进”、评“优秀”以及带薪公费旅游等方式,并存在“轮流坐庄”的问题,导致了声誉激励的“廉价性”,使得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声誉激励变得无足重轻。

4、监事会难以发挥实质作用

股份制商业银行多年的实践证明,监事会作为出资人监督权的主体,该制度是行之有效、先进科学的监管制度,对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监事会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与管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从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人员构成来看,股东监事的利益同董事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监事会主要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管理层决定,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而职工监事受制于管理层,这样导致了监督无效率;第二,从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享有的知情权来看,从监事会制度建设来看,目前还未建立相应制度,来保证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能够获得足够信息,从而对银行的财务及风险状况进行充分了解;第三,从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建议权与财务检查权来看,我国法律未规定董事拒绝建议时如何实现监事会的权利,使之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同时财务检查权也因知情权不充分,制约了其真正履行监督的职责。

5、经营管理者选择机制行政化

实际运作中,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选择上形成了党管干部体制,制约了规范公司的治理机制。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诞生就打上了“政府银行”的烙印,地方政府为其大股东,领导班子包括董事长、行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基本上是由当地政府党委(组织部)推荐或直接任命的。个别地方政府凭借其股权地位和行政权力影响甚至干预银行的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严重影响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削弱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股东的权利和作用。

三、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措施

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建行伊始,就已经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但各机构及其相互作用的机制并未发挥相应的公司治理功能。还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激励机制的完善,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规避内部人的控制,规范公司的决策领导。

1、建立健康强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尤其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重要作用更加显而易见。建立强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要做到:第一,通过进一步减少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董事数量、改变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的产生办法,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章程或公司治理规则中规定明确的董事选任程序等途径,进一步增强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的独立性;第二,通过增加代表中小股东权益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数量,优化结构,发挥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决策作用,使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在决策时充分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防止控股股东的自利行为;第三,规范整合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所属相关机构,以增强董事会监督银行业务的效率与能力;第四,制定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正确定位董事长角色,使董事长真正成为“董事会发言人”和“董事会召集人”,强调董事会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和明确董事长本来的角色。

2、强化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监事会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有着特殊的重要地位,其职能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要通过建立内容透明、程序开放的工作流程和评估机制来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发挥,更好的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重塑监事会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监督权力中心地位,扩充监事会的权力,以财务监督和防范风险为核心,对银行的财务活动及银行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但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不能参与、干预银行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第二,扩大和提升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人员构成,除了股东代表(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职工监事)之外,应加上债权人代表,即从股份制商业银行具有代表性的客户中,经过层层选拔、严格考核,使债权人代表进入银行监事会,既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可以充分发挥银行在财务监管方面的专业优势。第三,提高监事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同时,应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以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会议制度、银行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状况、财务、统计报表、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资料、文件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报送监事会。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健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机制要着重解决好对高级管理层的约束和激励,要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多层面的,具体要从微观上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激励模式上,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实施薪酬组合激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经营水平和实力,设计合理的薪酬组合,以实现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短期行为和长期行为的激励,以更好地提升薪酬激励的有效性。第二,激励结构上,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扩大长期薪酬比例。一方面,提高银行员工整体薪酬水平,即使在短期薪酬水平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其整体薪酬水平也会更有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银行薪酬与经营业绩的相关度,使银行的高级管理层与员工重视银行的经营业绩与长远发展,可以加快实施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薪酬激励措施。第三,激励对象上,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实施全体员工激励。对高层管理人员突出股票期权、期权制等薪酬激励,对中层管理人员突出限制性股权薪酬激励,对普通员工可以采取员工持股计划或者制定适合本银行的员工奖励计划进行激励。这样,通过多层次的员工薪酬激励,使员工利益与银行的整体利益密切相关,以提升激励的有效性。

4、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产权多元化改革

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引入战略性机构投资者,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是实现股权多元化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同的股东中,机构投资者由于专业性强,实力也强,较之其它类型的股东更为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引入机构投资者有以下优点:

(1)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行动程度的高低,取决于他们的持股规模。持股规模越大,退出就越困难,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动机也就越强。

(2)持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的机构投资,提高了监督银行管理层的可信度和影响力。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越高,股份制商业银行管理层和其他股东采纳机构投资者的建议就越严肃。

(3)机构投资者能够更加有效地使用股东权利,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发挥直接的作用。最重要的是,机构投资者的存在将使监督者能够采纳并实施多层次的管理制度,并通过机构投资者而不是通过直接干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获得更加有效的监管效果。但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提防和避免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的下列问题:第一,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第二,战略投资者套利变现、恶意收购。第三,在吸引国际战略投资者的同时,还应积极培育国内战略投资者,善于发现和培育国内市场资源。

5、建立和提高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透明度

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框架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与银行有关的全部重大问题,包括银行治理结构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财务会计状况等信息。就目前来说,加强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应当注意:第一,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工作整体部署,分步骤、有选择(先披露核心信息,再逐步扩大披露信息范围)推进;第二,监管部门或指定公认的中介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信用(风险或者全面)评级,督促银行改进自身状况,提升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实力;第三,发挥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的作用,尽快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流动制度,及时准确地提供兴业银行风险变化信息,推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唐斌、赵洁: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上海金融.2004,(5)。

[2] 李晓君:转轨时期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12。

[3] 李维安、曹廷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问题透视.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4,(1)。

[4] 曾康霖、高宇辉:中国转型期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9篇

【关键词】 股份制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

从国务院1986年9月批准重新建立交通银行开始,我国以股份制为主的银行体制得以确立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断发展壮大,正成为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支持国民经济全面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有力地支持了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已采取了公司化的形式,在组织架构上也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上还很不完善,因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是当前制度创新的重点。

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我们可对公司治理的定义为:公司治理是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公司治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其中: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主体所形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各自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及为确保其权利、义务有效实施的制度安排。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是指在一定的公司治理架构下,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制衡机制、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内部管理控制机制。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资金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功能就是通过存贷款在不同的时间、地区和行业之间提供经济资源转移的途径。与一般公司不同,商业银行具有诸多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导致了其治理结构与一般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差异。具体而言,蔡鄂生、王立彦、窦洪权(2003)将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归纳为以下方面:第一,商业银行安全性收益最大化经营目标。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特殊,既要在融通资金的同时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又要追求金融风险的最小化。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更多地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能仅仅局限于股东本身。第二,委托——关系复杂性。第三,产品和市场的非完全竞争性。现代的商业银行除了提供通常的存贷款产品外,还提供风险管理、财务咨询等高度人力资本密集的产品,商业银行来自产品市场的约束机制相对于一般的商品较弱。第四,较高的门槛和较强管制的管制。第五,资本金比率低,资金主要来源储户。在这方面,商业银行与一般公司不同,商业银行的营运资金大部分来自储户的存款,它所拥有的资本金所占的比重很低。由于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广大的中小散户,他们没有时间、精力和专门的技能来监督商业银行对资金的运用,再加上中小存款人在监督银行方面存在着“搭便车”的行为,没有人愿意去监督。这使得在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中债权约束的作用甚微,也不存在一般公司治理的银行外部监督。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

1、产权高度集中,相关当事人利益难以保证

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建立伊始,就已经设有股东大会,在表现形式上实现了股权多元化,但股权结构不合理。大股东(国有及国有法人股)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小股东缺乏对抗性,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通过对兴业银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的分析,我们发现兴业银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从2003年60.39%上升到2005年的69.25%,股权日益高度集中到少数大股东,前十大股东始终占据绝对控股地位,而且这种趋势还有上升的趋势。而第一大股东的股权则从2003年占34%股份,经过2003年底引入战略机构投资者以来,稀释至2004、2005年的25.51%,牢牢占据控股地位。股权构成中“一股独大”的现实引致的诸如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特别突出,“第一大股东的劣性行为”已成为现存的诸多治理问题的根源。

2、董事会权力弱化和定位不清

理论上讲,董事会处于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地位,但股份制商业银行同许多工商企业一样,面临着董事会功能弱化的问题,这与当前的法人治理环境密切相关,这一问题仍然不容忽视。具体表现为:第一,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一般每年召开次数有限,董事不能经常性深入了解经营状况,银行实际经营决策大权主要由董事长及银行管理层掌控,造成内部人控制和操作不规范等弊端;第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风险性,董事会成员如果是非业内人士,很难有能力参与银行的经营管理过程,从而弱化了股东、董事会对银行管理层的制约作用。

3、激励机制不完善

首先,注重短期激励,长期激励缺失,且报酬激励强度不足。长期以来,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工资报酬基本上保持国家规定的等级工资制度,与经营绩效基本上不相关,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长期激励(如股票期权和高等级的退休计划等)又是缺失的,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长期激励问题。其次,股份制商业银行职位升迁激励导致经营行为扭曲。在银行治理过程中,除了物质利益上的激励之外,行政职位升迁对于银行各级经理人员仍发挥着重要的激励作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相当一部分经营管理者为实现行政职位升迁的目的,往往机械执行上级指令或唯命是从,极大地抑制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创新精神,致使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缺乏应有活力。第三,股份制商业银行精神激励流于形式,职业声誉激励缺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的精神激励没有太大的改革,仍然停留在评“先进”、评“优秀”以及带薪公费旅游等方式,并存在“轮流坐庄”的问题,导致了声誉激励的“廉价性”,使得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声誉激励变得无足重轻。

4、监事会难以发挥实质作用

股份制商业银行多年的实践证明,监事会作为出资人监督权的主体,该制度是行之有效、先进科学的监管制度,对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监事会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与管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从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人员构成来看,股东监事的利益同董事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监事会主要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管理层决定,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而职工监事受制于管理层,这样导致了监督无效率;第二,从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享有的知情权来看,从监事会制度建设来看,目前还未建立相应制度,来保证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能够获得足够信息,从而对银行的财务及风险状况进行充分了解;第三,从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建议权与财务检查权来看,我国法律未规定董事拒绝建议时如何实现监事会的权利,使之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同时财务检查权也因知情权不充分,制约了其真正履行监督的职责。

5、经营管理者选择机制行政化

实际运作中,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选择上形成了党管干部体制,制约了规范公司的治理机制。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诞生就打上了“政府银行”的烙印,地方政府为其大股东,领导班子包括董事长、行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基本上是由当地政府党委(组织部)推荐或直接任命的。个别地方政府凭借其股权地位和行政权力影响甚至干预银行的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严重影响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削弱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股东的权利和作用。

三、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措施

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建行伊始,就已经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但各机构及其相互作用的机制并未发挥相应的公司治理功能。还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激励机制的完善,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规避内部人的控制,规范公司的决策领导。

1、建立健康强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尤其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重要作用更加显而易见。建立强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要做到:第一,通过进一步减少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董事数量、改变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的产生办法,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章程或公司治理规则中规定明确的董事选任程序等途径,进一步增强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的独立性;第二,通过增加代表中小股东权益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数量,优化结构,发挥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决策作用,使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在决策时充分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防止控股股东的自利行为;第三,规范整合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所属相关机构,以增强董事会监督银行业务的效率与能力;第四,制定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正确定位董事长角色,使董事长真正成为“董事会发言人”和“董事会召集人”,强调董事会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和明确董事长本来的角色。

2、强化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监事会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有着特殊的重要地位,其职能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要通过建立内容透明、程序开放的工作流程和评估机制来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发挥,更好的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重塑监事会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监督权力中心地位,扩充监事会的权力,以财务监督和防范风险为核心,对银行的财务活动及银行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但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不能参与、干预银行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第二,扩大和提升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人员构成,除了股东代表(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职工监事)之外,应加上债权人代表,即从股份制商业银行具有代表性的客户中,经过层层选拔、严格考核,使债权人代表进入银行监事会,既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可以充分发挥银行在财务监管方面的专业优势。第三,提高监事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同时,应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以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会议制度、银行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状况、财务、统计报表、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资料、文件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报送监事会。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健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机制要着重解决好对高级管理层的约束和激励,要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多层面的,具体要从微观上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激励模式上,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实施薪酬组合激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经营水平和实力,设计合理的薪酬组合,以实现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短期行为和长期行为的激励,以更好地提升薪酬激励的有效性。第二,激励结构上,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扩大长期薪酬比例。一方面,提高银行员工整体薪酬水平,即使在短期薪酬水平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其整体薪酬水平也会更有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银行薪酬与经营业绩的相关度,使银行的高级管理层与员工重视银行的经营业绩与长远发展,可以加快实施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薪酬激励措施。第三,激励对象上,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实施全体员工激励。对高层管理人员突出股票期权、期权制等薪酬激励,对中层管理人员突出限制性股权薪酬激励,对普通员工可以采取员工持股计划或者制定适合本银行的员工奖励计划进行激励。这样,通过多层次的员工薪酬激励,使员工利益与银行的整体利益密切相关,以提升激励的有效性。

4、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产权多元化改革

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引入战略性机构投资者,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是实现股权多元化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同的股东中,机构投资者由于专业性强,实力也强,较之其它类型的股东更为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引入机构投资者有以下优点:

(1)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行动程度的高低,取决于他们的持股规模。持股规模越大,退出就越困难,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动机也就越强。

(2)持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的机构投资,提高了监督银行管理层的可信度和影响力。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越高,股份制商业银行管理层和其他股东采纳机构投资者的建议就越严肃。

(3)机构投资者能够更加有效地使用股东权利,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发挥直接的作用。最重要的是,机构投资者的存在将使监督者能够采纳并实施多层次的管理制度,并通过机构投资者而不是通过直接干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获得更加有效的监管效果。但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提防和避免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的下列问题:第一,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第二,战略投资者套利变现、恶意收购。第三,在吸引国际战略投资者的同时,还应积极培育国内战略投资者,善于发现和培育国内市场资源。

5、建立和提高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透明度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10篇

摘要:文章从我国对商业银行经营监管现状入手,分析了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并从强化监管部门协调、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规定、探索监管新方法等方面入手,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缺失;市场退出机制;协调机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正式建立起“一行三会”制度,我国开始实行分业监管;在行政级别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者地位相等,都隶属于国务院。正是行政级别上的平级关系使他们分而制之,难以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这就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表面上看各家监管机构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超范围操作也不推诿应履行的责任,但依据别国经验,这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机构不能独自承担的,甚至直接威胁国家整个金融体系。

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它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二)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虽然近年我国已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或关闭这一行政方式,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监管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意识上认为银行“太大而不宜倒”,对于那些违规违法操作、管理差、风险大、经营陷入困境的银行大都采取重组、注资等措施进行援助或依法进行接管、关闭,而没有采用与适合市场经济的破产方式,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不仅增加了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银行业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大,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另外,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是要转换经营机制,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也应该有生有死、优胜劣汰。政府过度充当“救火队”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不利于经营者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经营不善的银行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是对金融安全的一大威胁,而且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机。

(三)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的理念决定监管的定位、内容、速度设置和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监管思想的更新源于市场变革,只有变革才能促进银行不断更新监管理念。主要表现在:银监会往往将自己放在一个高于银行的地位,疏于与银行的沟通;金融创新促进银行业发展,金融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越来越多,但监管理念还处在创新前的监管平台上;银行监管缺乏创新性和自主性,不能及时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事前预测,没有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部门协调

依照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不难看出,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单凭银监会一家的能力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只有运用好这种协调机制,使监管处在最优的均衡状态,各大监管主体才能协调而非冲突获得期望效果,商业银行获得最大收益。

加强协调机制主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银监会和各监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信息采集部门,并且一定做到专岗专人,明确自己银行的信息和跨行业系统信息的共享责任,保证信息传导渠道畅通。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各监管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监管的侧重点必然不同,因此,在监管制度上就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制度上的不统一,同样使监管存在风险。对此,银监会在完善自身的监管制度外,根据客观情况还要与多种经营所涉及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制度协调,制定出既兼顾自身发展要求,又完成混业监管任务的具体制度措施。此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还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危机下信息迅速、完整的传递,多方面配合来分析危机危害性,及时化解,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二)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规定

首先,要明确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界定政府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权限和行为边界。依据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银行监管负责机构在市场退出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银监会承担着监管工作,在监管制度完善上应起到领导者的作用,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并且在整个市场退出过程中处于支配性地位,并发挥主导性作用,而政府干预应该改停留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当然,银监会的干预还应该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因为一般市场处理方法有着较高的效率,而且政府承担的损失小,实际市场行为与行政干预相结合才会发挥市场退出机制的最大效益。

其次,在收购方法上主要以并购方式为主。并购商业银行是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最重要的市场退出方式之一。近年来,我国也经常运用并购的方式解决处理银行危机。当银行综合经营到来后,银行对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还可以降低综合经营的成本,提高收益。采取并购方式,并不是采取破产清算方式,这样,存款人和其他大部分债权人都可以免除由于个别商业银行倒闭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金融市场变动的影响。实践证明采用并购的方式化解金融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是非常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办法。再次,立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过程中要结合中国的经济与金融现实,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确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原则;明确监管主体、退出监管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市场退出的程序;详尽规定市场退出的具体方式及内容。

(三)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方法

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如果相互沟通不充分,双方会产生一些摩擦,从而影响监管质量。因此,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要重视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与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交流,监管人员可以对商业银行做出更实际的评价,也使得商业银行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标准。另外,只有经过与商业银行的充分交流,监管当局提出的建议或处罚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学习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技术。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滞后的监管统计数据库系统、网络信息系统和非现场风险分析预警技术,都阻碍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评级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评定等级。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警示,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要进行独立自主的金融监管创新。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和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从实际出发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和明确监管目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实施,实现有效监管,其中包括银行监管的体系、技术手段、人才队伍等方而。建立包括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整体监管体系。行业内部监管主要是发挥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监管理念应从“监管能做什么”转变到“监管不能做什么”,以提高银行监管反馈速度来带动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银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的速度和变换的形式,是其他行业不能比拟的,因此商业银行监管就应该多了解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有预见性的对新产生的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改变以往吃一堑长一智,只在事后进行处理,缺乏事前预测的作风,有监管力量将风险防范在未发生时。

参考文献

[1]刘桂峰.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持续性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完善[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8,(1).

[2]张丽娟.我国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模式选择及监管研究[J].理论界,2007,(10).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11篇

摘要:当今时代,国际及国内的市场竞争都日趋激烈,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工作也受到了竞争的波及,要想获得健康持续的发展,商业银行就必须对自己的经营管理工作实施一定的改革。而就目前影响商业银行发展的因素而言,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状况是其中尤为主要的一个,商业银行当前一定要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状况。本文从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其财务管理工作的现状,谈论了商业银行推动自身财务管理状况发展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现状发展对策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的主要金融机构,其在国家的建设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随着当前时期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工作被卷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银行对自己的工作实施一定的变革创新已经成为其必要的发展策略。就影响商业银行发展的因素而言,目前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状况的混乱是最为重要的,商业银行要想获得更长远健康的发展就必须采取措施推动自身财务管理状况的改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当前的财务管理现状,谈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状况推动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发展的几点对策。

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状况分析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经济最为重要的一环,其财务管理状况直接关系着我国金融经济的稳定以及银行自身的生存发展,保证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状况处于良好的形势中,能够有效地推动银行经营效益的提升,从而帮助其在当今激烈市场竞争中获得健康的发展。当今时代,我国商业银行都加强了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然而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依然普遍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从而导致了银行经营管理的失调。具体而言,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还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从而导致了银行财务信息的失实以及内部管理问题的频发。银行的财务内部控制工作主要是对会计人员的相关业务以及其财务报表和会议记录等工作实施直接的管理控制,以保证其会计工作的有效性及可靠性。而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控制工作流程等,内部控制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流于一种形式。而内部控制的缺乏也使得商业银行的财务监督工作存在着欠缺,银行的财务管理得不到有效的监督,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监守自盗的问题频发,从而对商业银行的整体财务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再者,我国商业银行对于基层银行的财务考核指标的制定,与基层银行的经营管理效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从而使得基层银行的财务考核及经营效益都出现了非常多的问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基层银行收到的利润指标普遍存在着一种不合理的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好的基层银行就会对一些多余的财政收入进行私下的安置,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整体收入;而经营管理状况不好的基层银行则会为了完成目标而进行一些非法的交易或者是报假账等工作,从而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二、我国商业银行加强财务管理状况的相关对策

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状况在极大的程度上影响着我国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状况实施一定的变革,推动其财务管理的有效运行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实现的一项工作。本文接下来就谈论几点推动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状况发展的措施:

(一)改革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理念及体制

当前时期,我国的商业银行要提升银行的财务管理状况,就必须对银行财务管理的管理理念以及管理体制实施一定的革新,使新时期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在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及管理体制下得到良好的实施。就银行财务管理理念的改革方面而言,首先银行应该将明了财务管理工作在整个银行工作的重要性,并将财务管理工作贯穿进银行业务的始终。而且,银行还应该树立全部工作人员为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的管理理念,推动全体工作人员对于财务管理的责任心的落实。再者,商业银行还可以建立一种财务管理的伙伴理念,将银行的各项业务结合起来,推动财务管理工作的进步。就管理体制的革新而言,商业银行首先要使用先进的战略来对公司的工作体制进行改革,在公司中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工作部门。而且,公司还要对财务管理部门实施财务主管制度等先进的制度建设,推动财务管理部门工作的高效实施。

(二)加强对于银行财务管理的内部监督控制

我国的商业银行当前要推动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就必须对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使银行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以及银行其他各个部门都能够自觉地约束自身的与财务相关的行为。首先,商业银行应该对自身的财务收入及支出状况等实施必要的分析,然后针对财务状况建立有效的监督控制制度及运行机制,使财务工作的实施能够得到必要的监督。再者,商业银行还要建立预算管理机制,对银行的财务工作实施全面的预算,使银行的财务工作在预算编制、执行、控制与考评等各个环节工作的实施中得到有效的提前控制。此外,银行还要对财务会计人员实施责任制度及考核制度等,并为财会人员实施必要的奖惩,使财会人员在严格的责任考核中对自己的财务行为实施规范,从而推动商业银行整体财务管理状况的良好运行。

三、结语

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状况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运行的安全,因此,商业银行的领导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一定要努力地探寻合适的措施,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有效的变革,推动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参考文献:

[1]裘晓. 试论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总会计师, 2008(11)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本监管 风险控制

一、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现状

资本监管是当今世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实施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于2004年制定和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初步构建了我国的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框架,并推动了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全面提升。但其所体现的监管理念仍然停留于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确立的单一资本充足率考核指标上,并未全面考虑金融创新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商业银行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制度安排和设计存在局限性。针对这些情况,本文从加强资本监管弹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策略和方法。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资本监管制度存在设计缺陷

目前,我国监管当局按照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考核标准,对我国各类商业银行实行统一资本监管。这种单一的制度设计很难符合各个银行的不同的资本状况,因此,虽然这种监管制度在初期对促进商业银行达到资本充足标准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做法忽视了各类商业银行在经营规模、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从长远来看不利于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进行准确判断,更难以利用其对银行业务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管。资本监管的设计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办法》在指标设计上过于简单,容易导致监管资本套利行为。现行的《管理办法》中只使用了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两个指标来衡量银行资本充足程度,指标数量过少,容易使银行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从而掩盖真实的资本状况。其次,《管理办法》未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近年来,来自银行系统内部的操作风险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最大的风险隐忧。但《管理办法》并未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我国商业银行普遍都未提取操作风险资本。第三,《管理办法》对市场风险资本提取不足。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不断加大,而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提取了市场风险资本。第四,《管理办法》对信用风险权重的设置不够全面,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如:缺少对零售业的债权以及逾期贷款、高风险债权的规定;在风险缓释处理上未规定抵押品风险权重的底线。

2、整体监管水平偏低

第一,从监管结构方面来看,银监会的监管资源与其监管对象的发展水平不适应。证监会目前只在各省会城市及个别其他城市设立了派出机构,保监会在全国设立31个派出机构,对于监管所需力量来说都比较缺乏。第二,在监管重心方面,银行业监管表现为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证券业监管重市场准入,还无力顾及监管对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性的检查。保险业的监管表现出重行为监管,轻资本监管的倾向。第三,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偏低,我国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着监管理念保守、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复合型人才匮乏的情况,某些监管者的不作为和腐败行为也严重影响着资本监管的效率。

3、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第一,市场约束力不足。由于银行业属于政府信用潜在担保的特殊行业,以及对不利信息披露会造成机体羊群效应的担忧,监管当局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各银行也缺乏动力分析自身的风险状况。第二,信息披露质量存在差距。目前,我国各家银行的资产负债分类有很大的差别,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准确性不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各项准备的计提也不尽相同,造成财务信息缺乏可比性和不透明。第三,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管理办法》规定,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和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从广度上看,披露的项目相对较少。从深度上看,信息披露没有涉及具体资本构成要求,且定性定量较少,并缺少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4、缺乏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虽然未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实行着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是向它们注资,以及向被关闭银行机构提供再贷款偿还私人债务,都可看作是政府为国民提供了一种变相的存款保险服务。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隔断了各银行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使资本监管的作用缺失。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策略

1、实行弹性资本监管

银行的规模、资产风险程度以及一国经济环境等都会对银行所需的资本数量产生影响。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看,各银行资本充足率基本达标,应该考虑推行弹性资本监管。实行弹性资本监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实行弹性资本充足比率。对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资产结构以及不同内部控制水平的商业银行应设定不同的风险资产的权重,同时分层次规定不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比率要求,从而在实质上设定更加适宜的资本充足率比率标准。第二,要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差异性。对于公司治理比较完善的商业银行,可以完全按照资本监管一般原理实施监管,对公司治理不完善的商业银行,应该引导和加强其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强化市场的约束作用。第三,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状况的评估。在评价资本充足状况时,监管当局应查明银行资本金水平是否符合有关量化标准,对一些定性要素进行评价。

2、全面提高资本监管水平

(1)构建科学的资本监管模式

我国监管部门可借鉴综合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的监管模式,将中央银行设立为负责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整体监管的综合监管机构。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现有的分业监管职责上根据功能监管原则增加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下子公司的监管职责。由中央银行负责三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建立三个监管主体之间的磋商和协调机制。对于专业性金融机构,仍根据其主营业务分别由三会分头监管。但其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交叉业务和交叉性金融衍生工具可由中央银行根据业务的服务功能性质来指定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2)适时转变监管方式

一方面,要将监管方式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首先,规定的资本金规模要和资产中包含的风险相匹配,实行资本监管。其次,要严格执行准备金制度,以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第三,必须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起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并监督和检查其运行,评定风险等级,强化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此外,还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实行强制保险,以防范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将静态金融监管变为动态监管,主要包括:变事后控制为全程控制,注重事前防范,一旦出现问题及时发出预警从而化解风险。健全会计审计制度,加强信息的披露,增加市场透明度。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手段,提高信息的获取和整理能力。

(3)建立有效的商业银行检查和监测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对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制定统一的现场检查手册,对检查范围、频率、内容、程序等进行具体规范,强化后续现场检查,对以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并督促整改,并建立外部审计的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对监管工作的补充作用。此外,要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测工作标准和程序,明确监管信息要求,增强非现场监测的分析、预警、指示功能,提高资本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3、构建和完善信息披露体系

第一,要统一信息披露标准,推进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在推进实行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应鼓励商业银行对一些重要指标,如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和资产证券化等,按照新准则的要求重新确认后进行信息披露。第二,要逐步引入市场约束机制,增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鼓励社会权威中介机构建立对商业银行的评级制度,使稳健经营的银行能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和其他交易者手中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筹集资金时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或提供额外担保。第三,加快构建独立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确立权威中介机构的独立审计职能,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及与国际大银行信息披露的可比性。第四,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技术,加快商业银行数据库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构建金融监管电子网络系统,通过积累和完善数据资源,不断提高数据信息资源的开发、产生速度和利用程度,以保证对外信息披露数据的统一性和实效性。

4、建立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是指为从事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当金融机构面临支付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支持,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补偿的制度,目的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定的制度保障,防止存款者因个别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而造成挤兑,引发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长期以来,由国家承担对银行信用担保以及资本注入的作用,激发了银行经营者的高风险投资欲望,进而降低了资本监管对提高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作用发挥。因此,以存款保险制度代替国家的声誉担保,是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这样能够有效促进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市场化,提高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J].中国金融,2004(16)

[2]罗平,王胜邦.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04(14)

[3]王振宇.利率市场化与中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D].武汉理工大学,2005

[4]耿亚梅.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分析及治理[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13)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信息披露 监管 博弈

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与其他工商企业相比,其经营具有更大的风险。一般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仅仅会影响到其员工,使其失业,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并不是那么大。但是银行破产的风险就要高得多,不仅会影响到民众的生活,社会的稳定,更有甚者还会造成今日危机。因此,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是十分有必要的[1]。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就银行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认为银行比任何其他机构都要更了解自己的风险,银行应该自己汇报风险[2]。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一方面可以使公众对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促使商业银行规范自己的经营方式,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在业务拓展方面更加谨慎,提高一行的整体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对自己的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披露能够帮助投资者选择更合适的投资对象,也能为商业银行吸引投资者,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在迈向国际,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类型也朝着多元化方向在发展,大量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作为商业银行接受公众监督、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信息披露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现状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存在着不真实、不完全的问题。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往往会更加倾向于把自己的信息做得“好看”一点,存在“报喜不报忧”的情况。这一方面是由于更“好看”的信息能逃过监管者的审查,另一方面更是由于能为银行吸引到更多的客户。但是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如此反复的修饰,不仅会让银行隐藏风险,造成对自己的经营风险认识不够,而且还会使客户蒙受不必要的损失[3]。

虚假的利好信息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能带来好处的,所以在披露过程中,商业银行就有可能会剑走偏锋,披露虚假或者掺假的信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客户和监管者可能会错误地把银行披露的信息认定为真实信息,从而造成损失。而相关监管机构的制度并不完善,对银行披露的虚假信息可能识别不出来,造成监管失职,因此,监管机构更应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高监管水平,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博弈模型的建立

市场上的商业银行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有道德的,一种是缺乏道德的。有道德的银行更倾向于披露真实信息,而缺乏道德的银行更倾向于披露虚假信息,商业银行本身是知道自己的类型的。监管机构的行为也有两种,即监管和不监管,监管机构并不清楚商业银行的类型,只能根据以往的数据进行估计。现假设商业银行缺乏道德为Type1,概率为u;有道德为Type2,概率为(1-u)。在有道德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披露虚假信息为Y1,披露真实信息为(1-Y1);在缺乏道德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披露虚假信息为Y2,披露真实信息为(1-Y2)。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为X,不进行监管为(1-X)。假设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是有成本的,若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发现其披露虚假信息,则会对银行进行相应的惩罚,若不进行监管,而商业银行又披露了虚假信息,那么监管机构会蒙受损失。同时假设商业银行披露虚假信息比披露真实信息的获益会更大。下表1、表2分别是银行有道德和缺乏道德两种情况下的得益矩阵。

Type1:缺乏道德(概率u)

表1

Type2:有道德(概率1-u)

表2

四、博弈的结果分析

监管机构在对商业银行是否有道德进行判断之后,会根据相应的期望得益来决定是否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现假设当X=0时,监管机构的期望得益为E0;当X=1时,监管机构的期望得益为E1。根据上述得益矩阵可以有如下计算:

E0=-4×u+0×(1-u)=-4u;

E1=u+(-3)×(1-u)=4u-3

令E0>E1,即-4u>4u-3,得出u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监管机构判断商业银行缺乏道德的概率小于3/8时,不进行监管的期望得益更大,因而监管机构会选择不监管;相反,若判断商业银行缺乏道德的概率大于3/8,则监管机构处于得益的考虑,会选择对其进行监管;若判断商业银行缺乏道德的概率等于3/8,则监管机构任意选择监管或者不监管,因为二者的期望得益是一样的。

在此博弈过程中,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道德判断是十分重要的,这会直接影响监管机构的最终决定。在现实金融环境下,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以往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判断,同时可以对商业银行的客户数据进行分析,以确保其概率的估计值接近于真实值。从商业银行一方来讲,其要在金融市场上持续经营就会定期地披露信息,因此,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并不是一次性博弈,而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这也会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真假行为造成一个约束[4]。

五、结论

在现代金融环境下,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是十分必要的。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商业银行会有披露虚假信息的机会主义倾向。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在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博弈过程中,监管机构不应该一味地进行全面检查,而应对商业银行的道德进行准确的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监管,这样不仅可以节约成本,而且达到了对商业银行进行约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Fame,“Banking in the Theory of Finance”,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v01.6,no.1,January,1980.

[2]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S].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

[3]杨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J].中国金融,2002,(6):33.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缺失;市场退出机制;监管理念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9-0123-02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正式建立起“一行三会”制度,我国开始实行分业监管;在行政级别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者地位相等,都隶属于国务院。正是行政级别上的平级关系使他们分而制之,难以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这就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表面上看各家监管机构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超范围操作也不推诿应履行的责任,但依据别国经验,这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机构不能独自承担的,甚至直接威胁国家整个金融体系。

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它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二)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虽然近年我国已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或关闭这一行政方式,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监管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意识上认为银行“太大而不宜倒”,对于那些违规违法操作、管理差、风险大、经营陷入困境的银行大都采取重组、注资等措施进行援助或依法进行接管、关闭,而没有采用与适合市场经济的破产方式,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不仅增加了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银行业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大,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另外,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是要转换经营机制,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也应该有生有死、优胜劣汰。政府过度充当“救火队”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不利于经营者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经营不善的银行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是对金融安全的一大威胁,而且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机。

(三)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的理念决定监管的定位、内容、速度设置和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监管思想的更新源于市场变革,只有变革才能促进银行不断更新监管理念。主要表现在:银监会往往将自己放在一个高于银行的地位,疏于与银行的沟通;金融创新促进银行业发展,金融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越来越多,但监管理念还处在创新前的监管平台上;银行监管缺乏创新性和自主性,不能及时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事前预测,没有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部门协调

依照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不难看出,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单凭银监会一家的能力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只有运用好这种协调机制,使监管处在最优的均衡状态,各大监管主体才能协调而非冲突获得期望效果,商业银行获得最大收益。

加强协调机制主要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银监会和各监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信息采集部门,并且一定做到专岗专人,明确自己银行的信息和跨行业系统信息的共享责任,保证信息传导渠道畅通。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各监管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监管的侧重点必然不同,因此,在监管制度上就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制度上的不统一,同样使监管存在风险。对此,银监会在完善自身的监管制度外,根据客观情况还要与多种经营所涉及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制度协调,制定出既兼顾自身发展要求,又完成混业监管任务的具体制度措施。此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还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危机下信息迅速、完整的传递,多方面配合来分析危机危害性,及时化解,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二)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规定

首先,要明确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界定政府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权限和行为边界。依据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银行监管负责机构在市场退出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银监会承担着监管工作,在监管制度完善上应起到领导者的作用,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并且在整个市场退出过程中处于支配性地位,并发挥主导性作用,而政府干预应该改停留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当然,银监会的干预还应该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因为一般市场处理方法有着较高的效率,而且政府承担的损失小,实际市场行为与行政干预相结合才会发挥市场退出机制的最大效益。

其次,在收购方法上主要以并购方式为主。并购商业银行是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最重要的市场退出方式之一。近年来,我国也经常运用并购的方式解决处理银行危机。当银行综合经营到来后,银行对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还可以降低综合经营的成本,提高收益。采取并购方式,并不是采取破产清算方式,这样,存款人和其他大部分债权人都可以免除由于个别商业银行倒闭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金融市场变动的影响。实践证明采用并购的方式化解金融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是非常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办法。

再次,立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过程中要结合中国的经济与金融现实,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确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原则;明确监管主体、退出监管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市场退出的程序;详尽规定市场退出的具体方式及内容。

(三)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方法

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如果相互沟通不充分,双方会产生一些摩擦,从而影响监管质量。因此,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要重视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与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交流,监管人员可以对商业银行做出更实际的评价,也使得商业银行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标准。另外,只有经过与商业银行的充分交流,监管当局提出的建议或处罚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学习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技术。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滞后的监管统计数据库系统、网络信息系统和非现场风险分析预警技术,都阻碍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评级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评定等级。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警示,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要进行独立自主的金融监管创新。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和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从实际出发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和明确监管目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实施,实现有效监管,其中包括银行监管的体系、技术手段、人才队伍等方而。建立包括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整体监管体系。行业内部监管主要是发挥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监管理念应从“监管能做什么”转变到“监管不能做什么”,以提高银行监管反馈速度来带动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银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的速度和变换的形式,是其他行业不能比拟的,因此商业银行监管就应该多了解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有预见性的对新产生的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改变以往吃一堑长一智,只在事后进行处理,缺乏事前预测的作风,有监管力量将风险防范在未发生时。

参考文献

[1]刘桂峰.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持续性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完善[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8,(1).

[2]张丽娟.我国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模式选择及监管研究[J].理论界,2007,(10).

[3]林丽敏.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模式研究[J].时代金融,2008,(1).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缺失;市场退出机制;协调机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正式建立起“一行三会”制度,我国开始实行分业监管;在行政级别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者地位相等,都隶属于国务院。正是行政级别上的平级关系使他们分而制之,难以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这就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表面上看各家监管机构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超范围操作也不推诿应履行的责任,但依据别国经验,这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机构不能独自承担的,甚至直接威胁国家整个金融体系。

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它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二)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虽然近年我国已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或关闭这一行政方式,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监管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意识上认为银行“太大而不宜倒”,对于那些违规违法操作、管理差、风险大、经营陷入困境的银行大都采取重组、注资等措施进行援助或依法进行接管、关闭,而没有采用与适合市场经济的破产方式,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不仅增加了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银行业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大,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另外,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是要转换经营机制,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也应该有生有死、优胜劣汰。政府过度充当“救火队”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不利于经营者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经营不善的银行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是对金融安全的一大威胁,而且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机。

(三)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的理念决定监管的定位、内容、速度设置和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监管思想的更新源于市场变革,只有变革才能促进银行不断更新监管理念。主要表现在:银监会往往将自己放在一个高于银行的地位,疏于与银行的沟通;金融创新促进银行业发展,金融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越来越多,但监管理念还处在创新前的监管平台上;银行监管缺乏创新性和自主性,不能及时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事前预测,没有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部门协调

依照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不难看出,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单凭银监会一家的能力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只有运用好这种协调机制,使监管处在最优的均衡状态,各大监管主体才能协调而非冲突获得期望效果,商业银行获得最大收益。

加强协调机制主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银监会和各监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信息采集部门,并且一定做到专岗专人,明确自己银行的信息和跨行业系统信息的共享责任,保证信息传导渠道畅通。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各监管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监管的侧重点必然不同,因此,在监管制度上就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制度上的不统一,同样使监管存在风险。对此,银监会在完善自身的监管制度外,根据客观情况还要与多种经营所涉及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制度协调,制定出既兼顾自身发展要求,又完成混业监管任务的具体制度措施。此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还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危机下信息迅速、完整的传递,多方面配合来分析危机危害性,及时化解,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二)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规定

首先,要明确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界定政府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权限和行为边界。依据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银行监管负责机构在市场退出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银监会承担着监管工作,在监管制度完善上应起到领导者的作用,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并且在整个市场退出过程中处于支配性地位,并发挥主导性作用,而政府干预应该改停留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当然,银监会的干预还应该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因为一般市场处理方法有着较高的效率,而且政府承担的损失小,实际市场行为与行政干预相结合才会发挥市场退出机制的最大效益。

其次,在收购方法上主要以并购方式为主。并购商业银行是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最重要的市场退出方式之一。近年来,我国也经常运用并购的方式解决处理银行危机。当银行综合经营到来后,银行对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还可以降低综合经营的成本,提高收益。采取并购方式,并不是采取破产清算方式,这样,存款人和其他大部分债权人都可以免除由于个别商业银行倒闭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金融市场变动的影响。实践证明采用并购的方式化解金融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是非常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办法。

再次,立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过程中要结合中国的经济与金融现实,充分考虑

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确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原则;明确监管主体、退出监管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市场退出的程序;详尽规定市场退出的具体方式及内容。

(三)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方法

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如果相互沟通不充分,双方会产生一些摩擦,从而影响监管质量。因此,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要重视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与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交流,监管人员可以对商业银行做出更实际的评价,也使得商业银行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标准。另外,只有经过与商业银行的充分交流,监管当局提出的建议或处罚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学习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技术。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滞后的监管统计数据库系统、网络信息系统和非现场风险分析预警技术,都阻碍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评级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评定等级。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警示,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要进行独立自主的金融监管创新。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和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从实际出发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和明确监管目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实施,实现有效监管,其中包括银行监管的体系、技术手段、人才队伍等方而。建立包括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整体监管体系。行业内部监管主要是发挥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监管理念应从“监管能做什么”转变到“监管不能做什么”,以提高银行监管反馈速度来带动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银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的速度和变换的形式,是其他行业不能比拟的,因此商业银行监管就应该多了解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有预见性的对新产生的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改变以往吃一堑长一智,只在事后进行处理,缺乏事前预测的作风,有监管力量将风险防范在未发生时。

参考文献

[1]刘桂峰.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持续性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完善[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8,(1).

[2]张丽娟.我国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模式选择及监管研究[J].理论界,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