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第1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支付风险;新常态;跨境结算

一、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现状分析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交易双方为主体的一种支付结算手段,其伴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而发展。近些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日益发展壮大,支付方式也随之多样化。而互联网的出现,为支付方式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目前,PayPal作为世界第一的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拥有巨大的市场份额。2010年,阿里巴巴和海外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PayPal联合宣布,双方达成战略合作伙伴。我国的跨境电子支付结算体系正处于发展阶段。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风险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的风险主要体现于信用风险、网络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管理风险等方面。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方式的特殊性,使得交易的真实性难以确定,并且虚拟化的交易带来了一系列单据审核的困难。本文主要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支付风险进行相关的研究与分析。

(一)信用风险

由于跨境的货物贸易可能造成款项已付而货物未收,或者货物已发而款项未收等现象,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其监管也只是停留在虚拟的层面上,很难确定交易的实际情况,因此,对于交易双方而言,都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可能承担着对方违约的风险来进行交易。另外,在此引入第三方介入也是存在诸多困难的。比如PayPal在针对海外贸易发生纠纷时,可能会对其他国家有意偏袒,使得我国企业在面对海外贸易时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及信用风险得不到保障。

(二)网络风险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是通过互联网的渠道来支付钱款的,因此在交易转账的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网络安全问题,比如遭受黑客攻击,数据系统遭到损害,使得大量内部数据被泄露或者篡改。另外,由于支付的虚拟化,会造成相关的交易单据审核产生困难。

(三)法律风险[2]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涉及多个国家,因此在支付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纠纷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中会增加其跨境支付的法律风险。例如在跨境电子商务中退货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各国的法律会偏向于保护本国的企业,可能会造成交易中的某一方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跨境的支付结算会伴随着资金到账时间问题,一般资金不能立即到账,需要经过结算银行购汇或结汇支付,一般支付平成交易资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可能会导致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比如,企业需要交易所得的货款来支付职工工资、生产产品、购买原材料等,但是由于资金在支付过程中停滞了一段时间,那么就会造成企业的经营周转出现问题,造成了企业经营的流动性风险。

三、风险的解决措施

针对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一系列风险,企业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防范风险:

第一,对于信用风险,可以建立信用机制,针对失信的交易方纳入信用黑名单中,限制其跨境交易范围。第二,对于网络风险,可以加强交易系统的维护,对交易数据加密,配置网络安全漏洞扫描系统,对关键的网络服务器采取容灭的技术手段。第三,对于法律风险,各国可以联合起来专门建立有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法律,针对解决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中所产生的纠纷。第四,对于流动性风险,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向银行借款等,来抵御流动性风险。

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所带来的影响

一方面,在跨境的电子商务交易中,伴随着清算银行的购汇和结汇,使得在支付结算中人民币的使用次数增加,结算时使用的人民币也增多,因此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国际贸易的频繁往来,从而逐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另一方面,一部分资金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造成国家外汇管理的困难。因此,可以根据传统的国际贸易管理原则,将其外汇收支纳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范畴,并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3]

五、跨境电子商务与中国经济“新常态”

跨境电商对我国新常态下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贡献。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跨境电子商务大大节省了中间成本,降低了社会资源的占用,有利于促进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就业,推动我国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推动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跨境电商的诞生意味着贸易商无需到大城市做生意,减少人口的流动,这有利于推动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同时伴随着跨境电商带来的的生产,销售,交换,物流等业务,这些都将带动周边区域经济的发展,拉动需求的增长,从而解决当地人民的就业问题。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和跨境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由于各国或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这要求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进行市场定位时,要做好相关市场研究工作;结合新常态下沿边开放和新丝绸之路等战略的开展,物流企业可与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合作,建立海外仓持基地,节约陈本,提高经营效率。同时为有效应对国内外市场的变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之间应加大合作协调的力度,避免恶性竞争,提高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谈判能力。

新常态下,要实现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化发展,跨境电子支付结算、跨国资信调查与跨国物流体系三者缺一不可。但目前我国在这三大要素方面的发展比较有限,制约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规模的扩大。在新常态下,国家一直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持积极乐观的态度,希望能促进贸易增量不断扩大,同时也致力于从政策和法律规范层面对存在的各种支付风险进行防范。

参考文献:

[1]黄永江,韦继强,韦念妤.关于构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业务管理体系的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3(06):44-49.

[2]郭雪姣,刘学林.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供应链风险分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4(16):7-9.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第2篇

一、跨境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隐私风险

由于用户在进行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网络经验者都会要求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登记个人信息资料。但是如果企业并没有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而有所泄露,从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情绪,造成消费者对企业产生不满情绪。同时在境外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整理从而建立起消费者信息资料数据库,并且还会通过一种有价的形式向第三方出售,这就违反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销售书本和报刊已经被众多的企业所应用,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隐藏着关于著作权的法律风险。由于传统的著作权法是以实物为著作载体,而境外电子商务开始出现一种电子文档和课件浏览的销售方式。在进行电子交易过程中,企业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购买者对书本和报刊信息的随意传播,同时也无法保证对其他用户的复制和拷贝,极易对原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一定的侵犯,从而引发著作权法律问题。

(三)商务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在交易的过程中需进行电子支付,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面临着巨大的虚拟诈骗风险。境外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主要是一种国际性的非法交易活动,参与境外电子商务的企业,并没有按照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贸易交易,造成企业与用户之间经济利益的损害。根据实际数据资料显示,大约有1亿的境内在线消费者受到虚假信息的侵害,所骗取的金额也是相当的高。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上并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评判标准,从一定程度上给许多的不法企业以及个人提供了洗钱的可能性。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平台比较多,从而给个别机构提供了p骗和违法违规的机会,使得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跨境消费上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导致境外电子商务交易存在法律风险。

(四)货物税收风险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邮递物品的过程中会存在个体小,以及总量大和种类比较分散的现象。企业为了能够逃避税收问题,开始进行多次邮递以及蚂蚁搬家的形式进行运送大量的货物。而小型电商开始以混淆自用物品与代购物品的方式来逃避税收。从整体问题上来看使得海关征税难度系数变高,导致国家的征税问题存在较大的漏洞。针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为了能够减少生产成品,降低税费,不惜采取一种走私的方式来进行逃避税收,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安全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五)电子支付风险

一是不同国家之间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冲突的风险以及国家法律与国际电子支付风险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跨境电子商务中适用哪个国家的监管法律体系还存在争议和模糊的地方。二是传统金融业务法律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发行电子货币的法律界定及范围,电子支付服务主体资格的确定,电子支付服务活动的监管缺少技术性高、层次较高的法律规定等等。三是洗钱的风险,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活动具有更强的隐蔽性,这给电子支付造成法律上的连带风险。此外,电子支付还面临客户隐私权、网络交易等其他方面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银行在从事新的电子支付业务时必须对其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

二、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构建中国境外电商法律制度,细化防范对象

针对我国境外电子商务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在构建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必须要满足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需要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格局。由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政策的制定具有滞后性,而且结构框架散落程度较高,从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国际发展步伐。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全球性的特色。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对世界电子经济的拉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法律的建立上也必须要顺应世界电子商务立法要求,尽最大可能的以经济的互动性来拉动法律法规的呼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中的基础理论部分,针对国际电子商务中所存在的基本问题以及电子商务操作流程中相关规范进行了分析和概述,为我国境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4]。

(二)适时更新法律法规,统一规范行邮渠道流程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多变的,市场竞争比较的激励。为了能够尽最大可能的使法律法规适应境外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就必须要适时进行变革和更新保证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监督性。针对跨境邮递问题,需根本包裹的大小制定相应精细化的完税价格表。同时也需对跨境电商主要经营的服饰以及母婴和化妆品制定明确的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对各类品牌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别定价,从而使各项价格标准能够更加的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针对邮递问题一定要制定相关的法律统一规范行邮渠道流程,降低一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利,从源头上制止恶意虚报和瞒报的逃避税款行为,从根本上降低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主观随意性,使我国境外电子商务各项流程能够更加的合理化和标准化,促进我国对外经济的增长。

(三)强化征税监管力度,建立电商企业信用评级系统

为了能够提高境外电商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可对经营跨境电子商务的各企业在行邮通关渠道上建立类似的信用分类评级制度,从而来设立相应的评价标准,科学有效的对电商企业进行公平公正的分类。海关单一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境外电商需求,必须针对实际情况建立综合的监管模式。针对高资锌企业需提供一定程度的通关便利,提升整体的通关效率,是电商企业与海关之间实现双赢的局面。将境外电子商务企业纳入信息化通关管理系统从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的解决跨境电商小额贸易无法获取结汇的问题,有效的避免了境外洗钱的监管风险,提高了境外电商监督管理效率。

作者简介:张鑫(1981-),女,河北省安平县,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电子商务。

王学勤(1981-),女,河北省平山县,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汉语言文学。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第3篇

一、我国出口商广泛使用电汇结算的原因和形式

随着“互联网+”的时代来临,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B2B、B2C贸易形式成为外贸交易的主体形式,国际贸易进入到一个新纪元。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也发生了巨大变革,除了大型成套机械电子设备等资本密集型产品以外,中小企业甚至自然人利用互联网的跨境电商形式正在逐渐成为其他种类产品的出口“主力军”。而相当比例的跨境电商交易都采用跨境电汇的方式来完成货款的结算。据中国海关统计,2015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4.59万亿元人民币,出口14.14万亿元人民币;而跨境电子商务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其中跨境出易规模达4.49万亿元,跨境电商出易额就占我国出口贸易总额的31%。伴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跨境电汇结算方式在国际结算业务的比重也迅速提高,成为我国中小出口商贸易结算的主要形式。

近两年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飞速发展,显著对冲了我国传统出口业务增长减缓的趋势,成为我国中小外贸出口商的主要形式。现实业务中,出口商广泛使用电汇结算的原因,除了其结算的速度快、手续简便、费用较低外,还有其他的影响因素,电汇业务是中小出口商普遍使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一)国内出口商竞争激烈的结果。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市场的需求下降明显,而我国出口产品种类大多集中在产能过剩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附加价值比较低,又面临着生产成本提高、人民币汇率上升等不利因素,出口商为了提高出口竞争力、降低进口商的进口成本,纷纷采取结算时间快、费用低的电汇方式来吸引进口商。一般来说,同样的结算金额,银行信用证业务费用能高出电汇业务费用的7―10倍。

(二)第三方跨境电汇支付平台服务质量好。伴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国际上出现了很多银行以外的第三方跨境电汇支付平台服务商来提供更为快捷和方便的跨境电汇业务,例如西联汇款(Western Union)、速汇通(MoneyGram)、PayPal等。这些第三方跨境电汇支付平台不需要开立银行账户、没有中间行费用、钞汇同价,通常1万美元以下业务不需提供外汇监管部门审批文件,汇款在15 分钟之内就可以汇到;而普通银行境外汇款则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经常出现中间行费用、钞转汇手续费接近25%、3至7天才能到账。

(三)中小外贸出口商信用证项下制单能力不强。我国中小外贸出口商数量达到数十万之多,主要集中在出口纺织品、服装、箱包、鞋类、玩具、家具、塑料制品等方面,平均每年的出口价值占我国整体出口总额的25%左右。中小出口商缺少专业规范的外贸出口业务训练,在信用证项下制单业务上存在较多的缺点,常常形成不符点而增加收款成本。因此,中小出口商也愿意选择手续简便的汇款业务结算。

1.使用传统银行电汇业务。出口商利用传统银行T/T业务收取货款,根据汇款时间与发货时间的先后顺序划分,包括装运前T/T、到货后T/T、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三种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出口商之间的激烈竞争,对进口方不利的装运前T/T在业务中较少使用;而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或者30%前T/T+70%后T/T等进出口商的风险分担比较均衡的电汇方式在实际业务中最经常使用。

2.使用新兴的第三方跨境电汇平台业务。跨境电汇平台业务是进口商将货款先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管,然后出口商凭身份证明、取款密码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国国内设立的代办机构网点来领取电汇款项。此种国际快汇业务资金在十几分钟内就能到账,无需银行账户,手续费由汇款人一方承担,外汇管制手续松,很受出口商欢迎。因其到款快,业务中选择在货物装运前、货到后、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电汇都比较便捷。例如,西联汇款平台拥有全球最大最先进的电子汇兑金融网络,网点遍布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和等多家地方性商业银行是西联汇款在我国的代办机构,我国出口商可以到这些银行网点办理西联汇款业务。

二、出口商使用银行传统电汇收款方式的风险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3年广州五金出口商A公司以FOB价格术语向印度进口商B公司出口五金工具6万美元,采用装运后见B/L传真件T/T方式支付货款。印度进口商B公司指定由印度承运人C公司负责运送货物,广州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发货,并及时传真B/L复印件给印度B公司。但是,2013年印度国内经济创十年内的新低,印度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拖延电汇货款,并要求广州A公司给予降价渡过难关,双方往来函电沟通数次无果。A公司联系承运人C公司要求退运货物遭拒。根据印度法律规定,如果货物到港后进口商不付款提货,货物最多可以在海关仓库存管30天,若30天后进口商未清关提货且也未向海关提出延期清关申请的话,海关有权拍卖货物;而如果出口商想退运货物,必须要出具进口商签署的无异议证明信等文件原件。广州A公司考虑到退运难、滞港费增长等情况,并人民币汇率尚升值中,应尽快收回货款降低损失,最终同意印度B公司降价要求,方得到对方电汇付款。

(二)案例中相关风险分析

1.价格术语选择不当形成进口商与承运人串通的风险。本案例中因采用先发货后电汇付款的方式,同时又选择由进口商指定承运人的价格术语成交,进口商势必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承运人,为进口商与承运人串通提供了便利条件;出口商发运货物后,进出口双方一旦发生矛盾,承运人极易不配合出口商控制和处置货物,就有可能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即使是承运人配合出口商保全货物,往往也会要求出口商先行垫付目的港堆放费、仓库费、装卸费、退运运费等相关的高额费用后才能办理。

关于选择电汇结算方式的合同,出口商应坚持使用海运方式运送货物,并力争使用出口商负责办理整个运输手续的价格术语来降低风险程度并方便在风险发生时控制损失扩大,如CFR、CIF等。利用“海运+出口商指定承运人”的组合搭配,出口商可以充分发挥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将提单做成指示性抬头,约束进口商付款,并指定与自己关系较好的承运人或货代来承担货物的国际运输,能够对货物的运输状态实现良好的实时跟踪,以防进口商和承运人相互串通勾结导致钱货两空的结果,同时也方便委托货代处理货物在目的港的滞留、返运等意外情况。

(四)出口商应收妥货款后再指示承运人电放货物

在实际业务中,“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电放提单”方式使用比较常见,特别是在近洋运输和老客户的交易中使用较多。如果出口商过早指示承运人同意电放货物,将可能造成进口商凭提单传真件提货后不再电汇货款或要求降价支付的风险。因此,出口商应在确定收妥进口商电汇的货款后,再指示承运人电放货物,以避免货物损失。具体做法是:出口商在给客户发送提单传真件要求对方电汇货款时,不要直接提供提单的彩色扫描件,而是遮盖掉提单号、集装箱货柜号等重要信息,复印后再传真给进口商,这样既可以让进口商了解货物已经顺利运出,又可以防止其利用提单复印件提货。当收到银行的电汇到账通知单或从第三方跨境电汇平台的代办机构提取汇款后,出口商再致电指示承运人可以电放货物。

(五)出口商应注意做好目的地货物的处理

货物运抵目的港以后,为避免进口商故意拖延付款时间、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进口国海关拍卖滞留货物的现象出现,出口商要密切关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的进展状况,在缮制提单时最好做成指示提单,确保货权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一旦发生进口商不支付货款或不清关的情况时,能够保证货代要及时按照我方指示做好货物的转运、回运或转售等后续工作;也确保在发生进口商不出具拒收货物证明文件时,出口商可以凭借目的港船代手中的关于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相关提货凭证及要求回运的函电委托目的港船代直接向进口国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出口商利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服务规避风险

出口商利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服务规避风险属于事先防范和事后索赔的防范措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进口商资信调查服务。出口商可以利用这两项服务,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调查进口商的资信,评估进口商的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并投保信用保险。一旦进口商恶意违约,不支付货款,出口商可以将70%-80%的损失转嫁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获得相应的赔偿。

(七)利用技术手段规避汇率风险

为防范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汇率风险,进出口商在电汇结算方式中可以利用多种方法来应对汇率风险。首先,出口商在交易磋商和报价阶段,就要考虑到结算货币的汇率波动风险,结合报价时间和支付时间之间的间隔长短,将结算货币的未来波动趋势考虑进去,通过适当提高或压低货物报价来抵消外汇风险。其次,在合同履行阶段,进出口双方还可以通过外汇市场汇率的变动来进行预测判断,在保证不改变货权风险的情况下,灵活调整支付或收取货款的时间,降低汇率变化引起的本币价值波动;例如,当结算货币呈下跌趋势的时候,进口商需要将支付日期尽可能延后;反之,当结算货币呈上升趋势的时候,则需要缩短支付日期。此外,对于金额较大的交易,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货币的兑换比率来固定汇率,规避汇率风险。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徐捷.国际结算(第五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11.

[2]张文敬;张一欣.实例分析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易于忽略的卖方风险[J]. 对外经贸实务,2016,03:73-75.

[3] 陈晓梅.从两则案例探讨出口企业电汇收余款的风险及其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13,07:75-77.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第4篇

(一)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对外贸易的主要区别。作为一项依托电子信息技术的新兴产业,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理念、业务模式、交易流程、物流方式及结算方式等方面,与传统国际贸易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虚拟性和无纸化特征。跨境电子商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传统的国际贸易流程数字化,订购、交易、支付等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电子信息平台进行的,交易的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二是电子商务交易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以快递物流为主。传统贸易是进口企业和出口企业间的交易,而跨境电子商务更多是电商和消费者或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交易。正是基于这样的改变,使得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单件包裹出境单价低、频率高和落地点分散等特点,一般海关通关规则和要求很难满足这种零散海量报关的需求。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电子商务结算中介。与传统贸易结算方式有很大不同,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境内外交易双方互不见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其中,架起了交易双方互信共赢的桥梁。

(二)跨境电子商务在外汇管理层面需要界定的问题。正是基于与传统贸易商差异,电子商务在外汇管理政策层面存在三个突出问题需要予以明确界定:一是电子商务交易贸易性质的归属管理问题。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上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在本质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将其归入GATS规则,按服务贸易分类进行统计和管理。而对于仅仅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交易等,但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达购买人的,则将被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GATT规则的管理范畴。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法规,导致有关方面对跨境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外汇交易归属管理范畴的把握存在模糊。二是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相关外汇业务资格问题。跨境电子商务及其支付业务借助电子信息技术突破时空限制,将商务交易延伸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使交易资讯和资金链条汇集成大数据平台。交易主体一旦缺乏足够的支付能力或出现信用危机、违规经营、信息泄、露系统故障等问题,则会引发交易主体外汇资金风险。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及其支付机构进行外汇市场准入管理十分重要与迫切。三是跨境电子商业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与监管职责问题。如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提供的跨境外汇收支服务进行有效的管理与准确的职能定位,急需外汇管理部门在法规中加以明确,从而使其在制度框架下规范运行。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发展给外汇管理带来的挑战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针对传统国际贸易的业务特点而设计的现行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已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在交易形态和支付方式方面给外汇管理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

(一)交易的虚拟性和无纸化带来单证审核困难。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双方交易信息和契约要素均以电子形式予以记录和传递,而电子单证很容易被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和痕迹,导致传统的单证审核方式难以跟不上新的形势变化。而虚拟特性更为突出的虚拟游戏物品等交易产品,其交易的真实性和可测性则更是难以把握。目前,除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也日益活跃。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电子通讯、信息服务、无形资产等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业务,需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件或资质证明。如果按照传统服务贸易那样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贸易纸质单证,则难做到相应配套,同时也无法体现出跨境电子商务的优势,即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高效性和便捷性。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国际收支申报存在困难。一方面,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境内外电商的银行账户并不直接发生跨境资金流动,且支付平成实质交易资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因此由交易主体办理对外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较难实施。另一方,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对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也产生不同的影响。如,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交易主体,应由交易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实施起来较为困难;线下统一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此种申报方式难以体现每笔交易资金实质,增加了外汇审查和监管难度。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后,外汇管理部门通过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与传统货物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方式以快递为主,难以取得海关报关单据等合法凭证,同时也难以获得与资金流相匹配的货物流数据,进而增加了外汇监管工作的复杂性和工作量。

(三)银行直接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真实性审核困难。跨境电子商务的无纸化、虚拟性导致外汇管理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支付资金的合法性难以审核,增大了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和反洗钱监管的难度。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介入,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流程被割裂为难以看出关联的繁杂交易。由于缺乏对交易双方的资讯了解,外汇指定银行无法直接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如在境外收单业务中,客户的支付指令由支付机构掌握,银行按照支付机构的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人民币备付金账户,通过银行购汇入外汇备付金账户,再将资金由外汇备付金账户汇入目标账户。即便发生在同系统,银行也很难确定各项电子交易的因果关系。

(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困难。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机构的发展,机构外汇备付金管理问题日益突显,而我国当前对外汇备付金管理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如,外汇备付金是归属经常项目范畴还是资本项目范畴没有明确;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收支范围、收支数据如何报送没有明确;同一机构本外币备付金是否可以轧差结算等无统一管理标准,易使外汇备付金游离于外汇监管体系外。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三、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外汇管理政策改进

(一)坚持便利化和防风险相结合,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外汇管理政策。跨境电子商务与其支付机构不但为进出口贸易企业提供了网上交易及支付的便利途径,又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降低了国内企业进入国际新兴市场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国贸易便利化进程。但是,在我国对外汇资金跨境流动实行较严格监管的背景下,跨境第三方支付从多个方面突破了现有的监管体系,产生资金流动的新风险。对此,应积极应对,努力平衡严控风险与促进发展的双重需求,在充分肯定跨境第三方支付发展积极意义的同时,出台支持政策和鼓励措施,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机构平稳有序发展。同时,加强前沿研究,找准风险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的监管措施,有效防范跨境电子商务给国家经济安全管理带来的风险。

(二)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跨境第三方支付行业加快发展。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加快发展。一方面,允许具有一定规模、风险控制措施完备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由其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结售汇或收结汇服务。积极做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辅导工作,指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外汇监管框架内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并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不断进行优化调整,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为跨境电子支付行业全面推广打好基础。另一方面,坚持以业务监管为基本原则,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根据业务类型所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方式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由小额货物贸易和部分交易价格明确的服务贸易,逐步扩大到大额或价格波动较大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三)制定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规范,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纳入经常项目。跨境电子商务是将传统的国际贸易流程电子化,改变的仅仅是实现手段而不是内容实质,其交易的主要内容仍为商品和服务。因此,应坚持传统国际贸易管理原则,按照真实性、便利性和均衡管理原则对其进行管理,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应研究制定具体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明确跨境电子支付机构业务办理资格和范围,以及与合作银行之间的职责分工。一是明确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明确其应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二是明确对合作银行的监管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合作银行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收付环节进行审核,代交易主体对跨境电子支付交易进行逐笔申报。加强对银行和支付机构的非现场核查及现场检查。参照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模式,全面采集第三方支付机构订单、物流数据和国际收支申报逐笔数据,按照交易项目将其分别纳入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管理,进而在此基础上实施总量核查和非现场监管。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第5篇

(一)外汇政策改革和管理方式转变增强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监测能力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厉行“五个转变”,对外汇政策和监管系统进行全面的改革和整合,以“以人为本、改善服务、科学监测、风险可控”为政策目标,在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全口径监测分析、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基础上,逐步减少事前审批,重点加强事后监测管理,最大程度地便利市场主体对外贸易投资活动,充分发挥外汇管理服务经济发展功能,实现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和提升监管效率的有机统一。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全国推广和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改革拉开了外汇监管向“主体监管、事后管理、监测分析、无罪假设、负面清单”管理转变的盛大帷幕。

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改变了以往“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特征的管理模式,实施总量核查和主体分类监管,构建了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一方面,最大程度地便利市场主体对外贸易活动的开展,全面降低社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支持外贸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集中监管资源,加大对风险企业的核查力度,真正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打击”,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走上合规道路,增强守法经营意识。从政策实施效果来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实现了对货物贸易跨境资金流动全口径监测分析,加强了监管合力,有效防范和应对跨境资金双向流动风险。

2.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改进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大幅简化事前审批事项,实现以登记为主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同时提升防范风险手段,强化事后管理与统计监测工作。改革强调“登记原则、便利化原则、风险可控原则”,在业务核准方面取消了大部分事前核准,银行主要依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跨境收支与汇兑业务;在业务流程方面大幅取消或简化归并原有的管理环节,简化流程,降低成本;在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监测方面,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全面采集与直接投资全流程有关的资金流出入、汇兑以及境内划转数据,进一步强化事后核查以及统计分析预警机制,增强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及风险防范能力

3.外汇管理战略转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是我国外汇管理战略转型的重要起点,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实施资本项目、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业务的全面改革。改革的动因在于,面对涉外经济的飞速发展,需要以全球视野来认识中国经济金融问题,深刻把握开放经济中外汇形势的变化,坚持科学发展,推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改革将为有效监测跨境资金流动打下坚实基础,同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专题:跨境资金流动长的便利化需求,实现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

(二)商业银行政策践行是涉外经济活动

便利化和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有效监测的纽带商业银行承担国家各项外汇政策的代位监管职责。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并借助商业银行对涉外交易有效实施审核、监督和管理,而商业银行准确高效的外汇代位监管实施是推动涉外经济活动便利化的重要环节。在涉外经济的国际结算中,商业银行位于资金运行闸口的把关环节,直接面向企业,掌握涉外交易的第一手材料,商业银行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担任经营和管理并重的角色,尤其是在当前外汇管理模式厉行“五个转变”的趋势下,在外汇政策架构和监管系统设计中,外汇管理局重点开展主体监管,在管理方式上主要采取事后管理和监测分析的方式,将越来越多的行为审核职责直接赋予银行。银行在涉外经济活动发挥愈发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

1.有利于降低监督管理成本,商业银行具有网点多、业务人员素质较高的优势,直接服务企业、个人,将部分监管职责直接赋予银行,符合贸易投资便利化原则,大大降低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监管的同时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充分体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监管理念。

2.便利企业、个人涉外经济活动,减少监管部门事前核准环节,由商业银行根据政策实施审核,执行外汇代位监管,有利于降低企业“脚底成本”,简化外汇业务流程,提高外汇业务效率,便利企业外汇资金的运用。

3.有助于提升跨境资金风险防范能力,商业银行在对企业或个人外汇及收支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核的同时,需要全面掌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审核程序,有助于加强商业银行跨境资金风险防范。从长远看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业银行政策践行是涉外经济活动便利化和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有效监测的纽带。商业银行是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为经营内容、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金融服务企业,因此,客户是各商业银行积极争取的业务资源,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涉外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制胜之道。而国家赋予商业银行的外汇代位监管职责,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责无旁贷。

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思考

“十二五”规划指出,要“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伴随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加快,人民币跨境流动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产生重要影响。

(一)跨境人民币政策推进及业务发展情况

1.在政策层面,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迈出实质性步伐,从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人民币跨境投融资开放政策出台、到货币互换协议的不断签订、香港新加坡伦敦等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打造、两岸金融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人民币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

2.在业务层面,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呈现出“超预期”、“爆发式”的特点,从全国范围来看,继2011年实现3.1倍增长后,2012年,全国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2.94万亿元,同比增长41%,其中货物贸易结算金额2.06万亿元,占同期海关货物进出口总额的8.4%;2012年全国共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结算金额304亿元,同比增长51%;外商直接投资结算金额2536亿元,同比增长1.8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占同期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约30%。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稳步增加。截至2012年12月末,境外项目人民币融资已批贷项目金额1011.2亿元,贷款余额438亿元。

3.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方面,以离岸人民币中心为主导、多市场并存的离岸人民币市场体系正在稳步构建。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产品日益丰富,陆续推出人民币存款证、股票、保单、期货、人民币与港币同时计价的“双币双股”等金融产品。与此同时,伦敦、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也在积极探索发展人民币业务,2013年1月数据显示,通过伦敦和新加坡交易的跨境人民币支付额分别增长40%、30%。

(二)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风险控制及防范思考

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风险控制不同于原有基于外汇资金考虑的跨境资金管理模式。一般情况下,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跨境流动不属于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不影响外汇储备,因此不会因结售汇造成外汇占款的变化,从而影响到国内的货币市场稳定。但是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因贸易及投资市场环境的变化,仍有可能发生短期内大规模人民币资金通过各种渠道集中涌入或抽离出境的情况,一方面影响货币市场的稳定运行,增加货币市场主体的交易风险,影响货币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可能与国内货币政策导向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对冲我国货币政策效果,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1.新型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的探索与建立。现阶段,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正在探索建立宏观审慎框架下的新型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在分析和识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与传导机理的基础上,设置风险衡量的指标体系,结合风险预警方法,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例如,对于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省外汇局创新地运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货物流和资金流全口径(含外币和跨境人民币)监测的功能,借助该系统对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实施主体监管模式的监测和监管;对于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省外汇局紧密发挥监管合力,出台区域性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操作指引,通过人民银行RCPMIS系统数据与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外债监测系统数据的密切核对和规模总控,优质高效满足国家关于资本金全额登记管理以及本外币外债规模合并计算控制等管理要求,同时探索建立资本项目人民币监测使用机制,有效杜绝由于监管系统分设而可能出现的监管灰色地带。

2.跨境人民币业务项下商业银行代位监管职责思考与实践。在跨境人民币政策框架下,赋予商业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职责,人民银行重点进行监测分析和事后管理,可见,在跨境人民币业务项下,商业银行同样承担着重要的代位监管职责。从现阶段跨境人民币政策推进情况看,商业银行都应坚持审慎审核与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的原则,在大力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同时,发挥本币结算便利化的优势,严格交易背景审核,规范业务流程,实现准确识别异常主体和异常交易,有效防范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例如,货物贸易项下,在人民银行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简化试点政策下,商业银行应寻求将业务流程简化与业务背景真实性审核有机结合的管理措施;在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下,科学借鉴当前外汇业务项下监管政策要求,谨慎审核业务背景材料,有效防控跨境资金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风险;在资本项下,在精准实施各项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政策、实现审慎监管的原则的同时,大力推动跨境人民币投资业务便利化,深入推进跨境人民币的双向循环,

三、中国银行关于跨境金融服务与产品创新的几点思考

伴随中国经济的日益开放,涉外贸易和投资活动占中国GDP比重不断提升,涉外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宽,履行有效代位监管职责、提供丰富而与时俱进的涉外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在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必然要求,银行的创新能力更是商业银行保持可持续发展和保有市场主导地位的核心要义。

(一)深化管理转型,实现以合规促业务发展经营目标

为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家外汇管理正在实施战略转型,跨境人民币政策及系统不断推进和完善,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重视深化管理转型,实现以合规促业务发展的经营目标。

1.在管理目标方面,建立“政策研究、制度建立、管理授权、问题反馈、检查辅导、培训考核、情况通报、定期报告”的外汇及跨境人民币内控管理体系,推进银行合规管理转型。在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履行国有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积极发挥外汇业务、跨境人民币业务主渠道的职能,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要求,发挥人才和专业优势,实现落实监管政策、服务客户需求和业务发展的有效统一。

2.在管理举措方面,通过重管理、强机制、勤培训、抓考核,建立明晰高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具体包括:建立起行领导全面领导下,业务部门牵头并分工负责且责任明晰的组织架构;夯实层级管理,实施省行、市行、支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将管理措施逐级分解到各项具体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中,实现有效管理;加强机制建设,规范业务流程,结合各项监管政策制定明确银行业务操作流程,同时加强机构和人员资格准入,在全辖推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制度,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将从业人员的配置及合规操作作为机构资格授权前提条件,从源头上保障外汇业务合规运营;持续培训,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不断扩大政策宣讲的覆盖面,增强全员内控合规意识;狠抓内控合规考核,将外汇管理等作为内控工作重中之重,将监管政策操作和执行纳入一道防线业务流程,强化内控检查机制,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针有对性地检查和辅导监管政策落实执行情况,直接与机构内控考核结果挂钩。

(二)丰富服务内涵,打造流程、渠道、产品持续优化创新的涉外金融服务体系

如何将外汇管理及跨境人民币管理要求与中国银行的传统国际结算优势相结合,有效应对变化中的国际金融环境是当前的重要课题,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重视把握政策变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业务发展契机,打造流程、渠道、产品持续优化创新的涉外金融服务

体系。1.流程优化及创新方面,商业银行应保持与监管部门的紧密联系,及时精准解读监管政策和系统管理内涵,在监管政策框架基础上设计“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业务流程,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密切把握网络环境下业务流程集中处理的涉外金融服务趋势,开展业务流程及管理模式的集约化业务流程再造,有效应对新形势下客户服务需求。

2.渠道优化与创新方面,充分运用网络和电子化的低成本、高效率、高精确度和高覆盖率的特征,大力发展网络、电子化平台,帮助进出口商有效管理操作风险、减少交易风险及避免贸易流延误,帮助进出口商减少贸易融资费用和时间,帮助进口商更严格地进行存货管理、财务管理;密切结合跨境资金运营政策,在监管政策框架下,通过跨境现金管理平台提供跨国集团企业跨境财务管理、资金归集和运用的渠道。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第6篇

关键词:跨境电商;海外代购;冲击

一、跨境电商视角下海外代购的兴起与发展

根据交易主体的差异性,电子商务常见类别主要包括B2B模式(商家对商家模式)、B2C模式(商家对个人模式)、C2C模式(个人对个人模式)与G2B模式(政府和商家模式)。跨境电商视角下,海外代购电商发展,主要集中于C2C与B2C模式,即通过海外代购网站购买或通过个人转卖、个人代购渠道购买。根据2015年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数据显示,我国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为20.8万亿元,其中跨境电商交易总额达4.56万亿元,同比增长21.7%,增长率高于同期外贸增速。纵观我国跨境电商视角下海外代购的发展,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发展潜力巨大,增速较快。虽然我国海外代购起步较晚,落后于美国、韩国与日本和其他欧洲国家,但其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第二,海外代购的规模化与产业化发展趋势明显。除了传统的境外电商外,在跨境电商视角下,海外代购的C2C模式正在趋向于产业化发展;第三,海淘产品类别相对集中。根据电商调研机构显示,近年来我国海外代购的产品类别相对集中,主要涵盖奶粉、奢侈品、高档化妆品、母婴产品和电子类产品等,基于价格与品质差异性,此类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通过海外代购的渠道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多方面需求。

二、海外代购的税收新政冲击

(一)海外代购的政策与海关监管发展自电商诞生以来,国家各部委与地方政府投入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度,关于海外代购的发展,国家也颁布了诸多的政策,一方面扶持了行业的发展,一方面也对行业起到了监管作用。从《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到《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再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等,可见海外代购的飞速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鼓励与扶持。2010年《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政策的出台,规范了海外代购不法商家的货物拆分行为,规避了个人免税代购的风险,规范了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海外代购的走私违禁品与偷税漏税等行为;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涵盖了跨境邮件的监管内容,规范了海关监管操作的规定条件,明确了海关对于海外代购产品的监管形式,将个人物品出境邮寄与跨境网购相区分,并对“自用、合理数量”的概念进行了深化。

(二)海外代购税改的冲击2016年国家财政部颁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跨境电商视角下的海外代购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跨境电商综合税”的征收,意味着以保税仓模式为主、直邮模式为辅,且以化妆品和母婴类产品为主的海外代购电商平台,将受到经营上的考验。商品“正面清单”的建立,意味着我国产品类别相对集中的海外代购产业,将需要正确认识关税征收的问题。与跨境电商报税限额相比,新的税收政策将个人单笔交易限额,从1000元提升为2000元,并规定年度交易额为2万元,单个不可分割商品价值为2000元限额。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此政策被更多的解读为吸引境外消费者的消费回流,刺激国内消费的提升。新的税收政策下,单次交易在限制范围内,则暂免关税,按照70%的增值税增收,部分品类需征收消费税,例如化妆品等。“(增值税+消费税)*70%”的税收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产品税费的征收,有助于推动行业的良好发展。现阶段海外代购的直邮模式与集货模式还并不适用于新政,但是保税备货模式的跨境电商平台需要通过正确计算税费,调整价格策略与销售策略。在新的跨境电商税费改革背景下,意味着直邮税费政策的红利时代结束,海外代购进口征税更为规范,与此同时,海关在2016年6月通过使用全新的快件通关管理系统,更加强化了对进口商品的监管,抽检率的提升对海外代购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解读新的税改政策,一方面从产品类别而言,单价高于2000元以上的奢侈品、彩妆与烟酒等产品,其整体结算价格将有所提升,并且此类产品恰恰是海外代购集中品类,将对国内消费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母婴类产品与日化、小家电等产品,虽然交易量短期不会受到影响,但海外代购商会通过新的计算方式,去转变贸易方式,推动企业发展。在税改背景下,采取自营模式具备自主定价权的海外代购商,可以透过物流、仓储与运营、供应链等多方面资源的整合,结合市场环境与竞争情况,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然而对于海外代购的电商入驻商家而言,则要直接面临税改的成本变化,平台由于无法控制商家的价格调整,未来可能会面临客户流失与发展受阻的问题。面对税改的冲击,行业内存在着两种说法:一是跨境电商视角下,海外代购的价值核心在于经济全球化与进口贸易的效率,并非税费的影响,即在良好政策下,将有助于推动海外代购的发展;二是新税制有利于行业的发展,但在缺乏配套监管与行业自主规范发展的形势下,也容易滋生税负流失与产品安全无法保障等问题。

三、跨境电商视角下海外代购的物流模式冲击

纵观海外代购的三种基本进口途径,分别为:正常纳税途径、私人包裹邮寄途径以及个人通关途径。从行业规范角度而言,后两者可归类于灰色经济领域。从入境方式而言,海外代购一般为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为直邮方式,即海外购物网站接受中国费用支付,采取邮递的方式将产品通过合作的国际物流公司,邮寄到消费者手中。在一系列的下单、仓储到物流配送流程下,此类海外代购有着一站式的安全保障,货物安全性相对较高。其劣势主要在于税费的征收导致价格的偏高,且仅有少数产品可采用直邮方式,并主要通过国际邮政与快递空运,物流成本居高不下;第二种为转运方式,简而言之,即在国外购物网站或某些商品无法直邮到中国的背景下,必须要借助转运公司或代购公司与个人,通过转运代购等方式,将产品在国外购买后,再与消费者达成交易,通过海外转运、物流配送将货物送到消费者手中。根据业内人士介绍,现阶段我国大多数的海外代购,均属于转运模式,通过EMS清关多批次入境,海外代购的个人卖方,仅需要通过转运公司的帮助,就能够完成一系列的物流活动,促使交易的达成。伴随着我国海外代购快速崛起,我国物流产业在近年来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国际物流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给海外代购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冲击。一方面,供应链模式下的流通业逆向整合发展规划不合理。跨境电商发展背景下,跨境物流业的发展涉及的内容较多。整个跨境物流业需要承担的流通服务,既包括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流通服务,还包括企业之间的流通服务。在跨境电商发展背景下跨境物流业的发展,不能只考虑某一环节的物流需求,而是要将整个供应链的物流需求进行综合考虑,并基于这种综合考虑来设计流通业整合发展的发展规划。但是,当前我国跨境物流业,在供应链背景下的发展规划却缺乏对整体的考虑。这就使得跨境物流业整合发展规划局限于某一环节,从而难以形成整个供应链下的跨境物流业整合。这种发展规划的缺失表现为:跨境物流业的发展规划侧重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流通业务。对于企业内部与企业之间的流通需求发展不足,跨境物流业在企业与消费者间的促进作用较大。另一方面,海外代购的转运企业发展,受到人力资源限制与信息化、技术性限制。前者意味着行业内的专业化、高素质人才匮乏,不利于推动行业的发展;后者意味着信息化建设不足,缺乏现代高科技物流技术的应用。例如缺乏整合全球产业链趋势下的战略性的信息化建设规划。目前我国大多数跨境物流企业在制定物流信息化发展战略时,往往是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来进行解决,缺乏全局性的考量和可持续发展规划。

四、跨境电商视角下海外代购的发展对策

(一)规范海外代购市场发展现阶段,我国还并未有关于海外代购的详细立法内容,对于海外代购交易纠纷的出现,缺少相应的规范管理与处罚条例。在此背景下,应尽快完善海外代购行业的发展规范与操作标准,通过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稳定市场有秩序的发展,避免国家税收的流逝以及双方交易风险的增加。在海外代购交易中,代购合同作为委托合同,能够作为法律依据。然而跨境电商的海外代购在网络化的操作下,往往缺少合同规范,无法明确责任与风险,进而难以划清责任归属问题,建议国家通过认证监管的方式,提高买卖双方的信誉度,通过协议的签订,明确划分责任与权益,规范行业定价与货源透明化的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与外汇监管体系推动我国海外代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依托于完善的电商税收法规体系与外汇监管体系。一方面,电商税收法制体系的规范,可避免重复征税,通过免税规定引导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进步,通过限定税额规范行业发展,借助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的方式,加强对海外代购的法制监控与管理,海关与税务机关可通过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约束制度,确保行业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外汇监管体系的构建,可以有效规避跨境支付的潜在安全风险。首先要透过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责权限定,规范行业监管与发展,严格要求支付平台的收支申报工作,限制服务贸易收支范围,并提交担保金等。其次要对代购商的客户信息进行管理,审核交易的真实性,禁止代购商经营违法业务,减少洗钱风险与安全隐患。网络信息时代,税收法制与外汇监管体系的构建,也要迎合网络化、信息化的发展,借助现代技术规范管理,为海外代购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与维权意识互联网经济时代,电商网购的快速发展背景下,消费者对于海外代购的安全性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并且尤为关注个人隐私风险。相对而言,我国部分海外代购的买方群体或个人代购卖方群体,往往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足等问题,导致对风险防范的手段匮乏。在此背景下,需要通过强化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的方式,丰富消费者的网购知识,给予安全引导和利益保护,确保消费者的自身权益不受侵犯。而对于海外代购卖方而言,也要通过增强法律意识,懂得规避法律问题。随着消费者与卖方的法律意识与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将有助于营造和谐的海外代购环境。与此同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将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和权益保护基础。

(四)推动跨境物流产业发展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下,跨境物流的发展不能只是某一个环节的发展,而必须是供应链全过程的整体发展。为此,对于生产者之间的跨境物流要做到不同企业之间的合作,在原材料采购的过程中进行优化。其次,在联系生产者和消费者时,应当将更好地服务消费者作为跨境物流企业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在实际的发展规划中应当将这种服务精神导入其中,从源头上形成服务消费者的发展方向。物流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规模效益,在跨境物流的发展过程中,要实现对跨境电商的更好支持,也必须有一定的规模。跨境物流企业之所以要实现一定的发展规模,原因在于当跨境物流形成一定的国际化规模后,能够实现运输成本的降低,并提高整体运输设备的使用效率。其次,当跨境物流企业形成一定的规模后可以自己购置一些大型的运输工具,例如飞机等,进一步提升自身服务消费者的能力。再次,这种规模化能够促进跨境物流企业更好地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从而应对国际物流企业的市场挑战。而要实现其规模化的发展,核心在于构建一套系统化的国际物流网络体系,提高其服务的市场范围。要促进我国跨境物流企业更好地布局物流网络,必须加强对其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而企业自身也应树立起国际化的发展意识,实现跨境物流企业的多元化发展,能够提高其服务跨境电商的能力。第一,物流服务产品的多元化发展路径。这种多元化发展中新增物流服务产品,应当以原来的主业产品为依托;第二,客户多元化发展路径。这种多元化是以不断开拓新的市场为基础的;第三,资金多元化战略。即跨境物流不断扩展发展资金来源,从而促进自身的国际化发展。近年来,诸多国际电商巨头在国内设立贸易总部,亚马逊中国“海外购”服务对海外代购的冲击效应非常明显,需要海外代购网店借助保税物流区与海外仓的建立,应对市场的竞争改变,通过保税物流中心的发货与退换货服务,提高海外代购的竞争力,强化物流配送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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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第7篇

机遇伴随着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挑战,作为海关法律师,今天我们不谈打折,我们来谈跨境电商应如何面对合规风险的“十面埋伏”,把握发展机遇。

1. 跨境电商海关法律风险的特征在处理了众多企业的上市项目、海关审价项目、行政处罚和走私案件、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等项目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海关法律风险可以集中为三个关键词:滞后、累积、连锁反应。

滞后。海关法律风险滞后性的典型体现在于海关可以在企业“顺利”清关之后进行稽查并追究违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目前通关一体化改革的背景下,海关的监管重点从通关时延伸到通关后,因此企业顺利通关不代表之后不会因为进出口货物归类、原产地、数量、价格申报不实等问题而被海关“秋后算账”。

累积。如企业在进口环节的错误申报一直没有被海关发现,等到海关查获之时,很可能已经按照既定的模式申报数月,漏缴的税款额累计已然达到巨大数目,这时爆发的法律风险不仅体现为会带来行政处罚,还可能同时带来刑事责任风险。

连锁反应。海关对通关企业的管理不仅是对具体某一批进口商品的查控,同时也包括对通关企业的日常管理。如海关发现企业涉及走私,则不仅会扣押当批货物,同时会启动对公司和单位负责人的刑事侦查,并进一步考虑调整企业在海关的信用评级为“失信企业”,这样一来,企业将无法享受海关所有通关便利并受到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治,以后的正常通关行为都困难重重。

有鉴于此,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应高度重视潜在的海关法律风险,甄别各种违规漏洞,提前寻求专业建议,争取化风险为无形。这既是对企业和员工自身的一种自我保护,同时也是企业持续、合规发展的必要之举。

2. 跨境电商应当关注的海关法律问题关于进口商品的备案/许可问题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过渡期监管方案》以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从2016年4月8日起,仅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正面清单”) 范围内的商品可以通过跨境电商的模式进口,“正面清单”中的商品在新税政的过渡期内暂不需要向海关部门提交许可证件。以保健品进口为例,根据2016年4月6日的第一批“正面清单”和4月15日的第二批“正面清单”,跨境电商可以通过网购保税和直购模式进口保健品品类中的维生素、钙产品以及鱼油、鲜蜂王浆等保健品。目前监管过渡期还剩半年,跨境电商须密切关注是否有新的调整政策出台,否则“正面清单”内的商品将要按照新税政的要求在进口时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许可/备案文件。

特殊商品的进口和经营监管问题

除了应当遵守海关监管规定之外,跨境电商及其相关企业在特殊商品经营上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进口食品为例,尽管在新税政的过渡期内,暂不需要向海关部门提交货物进口的许可证件;但是根据《食品安全法》,进口食品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注册。同时进口商还需履行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法召回,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等义务。同时如果电商平台自营业务中包括了食品经营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且实际销售食品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关于跨境进口商品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无论跨境电商是采用自营、第三方商户入驻还是两者结合的模式,都面临着平台上售卖的物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各大电商都宣称其平台100%正品,但是客观上每年3.15对电商平台售卖假货的投诉依然不少。对以跨境电商模式进口的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对未经授权进出口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行查扣,构成侵权的将予以没收。如果进口过程中被认定采取逃避海关监管手段,将可能进一步构成走私行为。对自营的跨境电商平台,如果跨境电商的贸易规模较大,以货物方式进出口,那么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人都要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如接受第三方商户入驻,应明确审查商家和货物的范围和流程,明确商家的备案责任,保证货物流和信息流能够对应,对于在平台销售的侵权产品可以追朔到侵权人,同时应当及时处理侵权商品,包括通知权利人、删除侵权商品信息、惩罚侵权商家等,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跨境电商进出口环节的独立义务

尽管在跨境电商平台的订购中,消费者是进口环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是代收代缴义务人,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6号《公告》”),代收代缴义务人承担着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并按照海关要求补充申报的义务,以及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在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情形的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等方面的义务。

这意味着,跨境电商平台向海关承担的责任独立于真正的纳税义务人。换言之,即便实际纳税义务人并未向代收代缴义务人支付有关商品的进口税款,依据该条规定,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样具有向海关代为履行纳税的法律义务。甚至如果出现海关事后追查认为有关商品存在税号、价格等申报不实、不准确等情况,并进而要求补税的情形,则很有可能海关部门会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直接承担此补税义务,再由代缴义务人向纳税义务人追缴。

消费者保护领域“避风港”的运用

“避风港”原则借用自版权保护领域中的概念,原意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上,我们所说的“避风港”实际上指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平台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实际上由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时,是否应当承担相关责任”这一对“避风港”原则的运用问题,有众多值得研究的审判观点。杭州中院在许允贺诉网易考拉案中认为:跨境电商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明确了仅提供平台化服务,因此认为并非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方或售方,而且无证据证明电商平台在消费者要求时拒绝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或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苏州两级法院在毛国彬诉聚美优品案中认为:普通消费者无法对电商平台与实际销售者可能系不同主体存在认知并明确区分,电商平台未向消费者充分披露存在委托关系,因此双方构成买卖法律关系。吉林中院在王樯诉淘宝案中指出,“在消费纠纷发生时,购买者最终要实现的权利并不仅仅是胜诉权,而是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也正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能够协助消费者及时找到网店的销售者或服务者,使消费者能够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并获得赔偿,因此特别强调了‘有效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上述几个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界定了“避风港”的运用,对跨境电商的启示是:平台只有在向消费者充分披露作为网络服务商的定位并充分披露销售方真实、有效信息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平行进口法律争议

平行进口产生法律争议的根源在于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解不同。针对“权利用尽原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国内用尽”,即知识产权商品投入市场后权利人仅在该国(或区域市场,如欧盟)丧失追续权,但不延及国际市场,因此平行进口属于违法行为;二是“国际用尽”,即知识产权商品一旦投放于市场,权利人就不能在全球范围内继续主张产权,因此平行进口时合法行为。因分歧较大,《TRIPS协定》未明确规定平行进口问题,留待成员国自行解决;各国际组织亦有不同立场。由于平行进口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所以海关一般会非常慎重处理此类问题,本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不介入当事人双方民事纠纷的原则,海关一般会要求权利人采取依申请保护模式或适用“不能认定是否侵权”的程序让双方当事人将此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在司法程序中,各级、各地法院一般也会选择通过其他角度(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误导消费者等)裁判案件,少有对此问题的直接回应。经对数个典型案例的梳理,我们认为目前的司法实践倾向是:在被告未对被控侵权商品作出改变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认为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如被告对被控侵权商品进行了改动,则法院倾向于认为被告的行为对消费者具有误导性并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要注意,对于部分特定商品国家具有特殊政策,例如我国目前已经允许汽车平行进口。

走私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风险

在货物进口报关时如有低报价格、化整为零、伪报品名等情况则已经构成行政违法,一旦碰到起刑点就将构成刑法规制的走私犯罪;如果进口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毫无疑问将成立走私。申报不实、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都可能涉及到进出口货物通关时对应当申报的项目如数量、规格、价格、税则号列、商品性质等未进行申报或者申报不准确,但走私行为与申报不实的实质区别在于当事人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例如跨境电商企业向海关提供错误的清关材料,有计划地由“水客”夹带奢侈品入境等将涉嫌走私行为,可能面临海关的行政处罚;如果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则涉嫌构成走私犯罪。

跨境电商应严格防范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犯罪的法律风险,包括在自营模式下控制好供应链的管理,同时应保证所控制的物流企业的关务合规;在第三方商家入驻的模式下对入驻商家的资质进行合理审查、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必要时推出对失信商家的惩戒措施,发现入驻商家的走私行为及时向海关部门披露并配合调查等等,避免被认定为走私共犯。

海关信用等级降低风险

根据海关总署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概括而言,对认证企业实施具有一定激励性和便利性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具有一定约束性和惩戒性的管理措施,对于一般信用企业,海关适用常规性的管理措施。本次修订对原来“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一是将企业违规行为比例标准与年度行政处罚累计金额由二选一关系调整为叠加关系;二是将调整认定企业失信情形,同时增加了“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作为认定企业失信的成立要件;三是将原来“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情形调整为“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同时“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三种情形仍予以保留。

无论基于上述何种原因,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中关于失信企业的严格管理措施,包括适用80%的平均查验率、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等等,同时还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3个部门2017年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在39个方面受到来自海关单独或者和其他部门的联合惩戒,包括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对进出口货物适用较高的检验检疫查验率、加强出口退税审核、限制有关商品进出口配额分配等货物进出口业务,以及限制法人代表和高管的兼职、实行限制性外汇管理措施、从严审核债券发行和股票发行、限制其投融资或对其授信等等。可以说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对企业的打击面基本为全方位。

海淘商品退货漏税风险

根据2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人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因此,在海关放行后30日内,如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则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如发生退货,则跨境电商平台在同时满足“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时达到不予征收税款且调整交易累计金额的要求。

实践中部分跨境电商选择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存储在国内仓库而非退回原保税区仓库,这意味着,该批退货商品因为未运抵原监管场所,因此并不符合26号《公告》对“相应税款不予征收”的条件。如跨境电商平台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未按时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可能存在被海关认定为偷税漏税的风险。

客户海淘额度被盗用的法律责任

根据财关税〔2016〕18号文的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商品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限值的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从税收法定的角度来讲,只有消费者的真实购买行为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根据26号《公告》的规定,跨境电商平台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如果跨境电商平台出现冒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清关、盗用其免税额度的行为,无论是发挥主要还是辅助的作用,无疑都将同时涉嫌侵权和走私,如果偷逃税金额达到一定金额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3. 跨境电商海关法律风险的处理原则跨境电商海关法律风险固然是纷繁复杂、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把握三个处理的原则:

第一是提前预防,及时响应。海关法律风险对跨境电商企业而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应当在提前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商品归类、价格申报、文档保存、危机应对等合规机制。如果已经发现有违规的迹象,应果断整改并消除法律风险。亡羊补牢虽比不上防患于未然,但也好在为时未晚。

第二是重视沟通,争取理解。根据我们在多地海关的项目经验,海关对企业行为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企业在发现合规风险或者接到海关监管要求时,主动沟通积极配合往往可以取得海关理解和认可。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第8篇

【关键词】 检验机构 电子商务 问题 对策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迅猛,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便利。据统计,2014年,全国交易额达到3.75万亿元,预计2015年交易额将达到2478亿元。按品类排名,海淘服饰、鞋包、奢侈品等消费品的需求量第一。但是,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存在诸多质量安全隐患,消费者质量安全维权困难重重,而检验监管由于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监管盲区,无法适应跨境电商新业态高速发展。

1 我国检验机构的现状

预防和降低质量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检验的职能所在。如何发挥检验职能,完善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监管,与电子商务较好的融合,是现阶段我国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检验机构要抓紧完善监管措施,为跨境电商的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 检验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制度不健全,监管有盲区

目前,针对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监管只是出台《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缺乏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及配套的制度,没有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和操作要求,使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监管缺乏科学性,无法完全跟上跨境电商发展趋势。

2.2 执法尺度不一,存在灰色地带

目前,各地检验机构在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监管方面因缺乏现有法规和制度的支持,执法的标准不统一,让跨境电商入境假冒产地、假冒品牌的消费品有机可乘,给消费者带来隐患。而且,跨境电商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完善,跨境交易的维权渠道不畅,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3 信息化建设滞后,没有全口径数据

检验部门尚未建成与跨境电商平台无缝对接的信息化系统,对入境消费品的品种类别、货值、消费信息等情况,不能完整准确掌握,因而难以对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实施风险评估和全面有效监管。

3 完善电商入境检验措施的建议

3.1 建立完备的检验机制

检验部门应结合消费品特点,建立和健全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监管机制,加快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及其配套制度,如:制定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以及配套的风险布控查验制度、质量安全追溯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并应采取以下措施,实现对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的“源头可溯、责任可究、风险可控”的有效监管。

3.2 对消费品实施清单分类管理

各检验机构利用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局对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结果,建立禁止入境类清单、重点监管类清单和一般监管类清单,对入境消费品实施清单分类管理。并根据国内外消费品质量安全监测状况信息,及时进行重点监管类清单的动态调整。

3.3 对经营主体实施备案管理

针对跨境电商(B2C、C2C)入境消费品品种多而杂的特点,检验机构以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备案管理为主,把经营主体的身份证明、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备案信息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系统内共享。

3.4 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

向消费者、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监管部门发出相关预警,导入线上12365投诉举报热线,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低跨境电商的质量安全风险,提升检验服务效能。平台应以信息化系统实现经营主体和商品质量信息数字化功能;以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系统为依托,按照“源头可追溯、过程可监控、流向可追踪”原则建立质量安全信息流;按照“前端开放、中间可控、后续抽检”原则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流。

3.5 提供检测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检验机构要充分利用雄厚的技术力量,打造跨境电商的检验与国内外监管机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统一的监管信息化平台。在跨境电商领域与主要贸易国家建立监管互认制度。建立执法互助的市场治理现代化体系,对内依托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网上联合执法;对外通过信息互换机制,交换执法信息,共同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产品。

3.6 加大公众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公众大力宣传检验有关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规定,帮助消费者提高对入境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意识,让消费者明白什么能买,什么不能买,什么消费品买了要自担风险;提高公众对检验的认知度,引导社会全员共同监管,共同守法。将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没经检验而在市场上流通的危害性及风险广而告之,加大查获的案例公开报道力度,使公众能直观生动地意识到检验工作的重要性,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检验公正严明的良好形象。

4 结语

我国检验机构的现状表明,只有建立完备的检验机制、对消费品实施清单分类管理、对经营主体实施备案管理、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提供检测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以及加大公众宣传力度才能真正地使得检验机构与电子商务融合。

参考文献:

[1]田建红.新形势下我国检验机构管理存在问题简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4(05).

[2]闫浩春,石新勇,陈璐.检验机构的专业化发展思路[J].中国建材,2011(08).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第9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律;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9-0222-02

0 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进程不断加快,企业越来越重视电子商务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将电子商务纳入到企业发展的战略当中。电子商务是一种具有快捷性、虚拟性、全球性等特征的新型商务模式。成功的电子商务企业不但要随着市场的变化不断地调整商业运行策略,还要了解并掌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尽量运用法律规避潜在的经营风险。目前,在电子商务营销环境下,企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风险:企业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却不了解电子商务领域相关法律的风险;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不够完善给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存在着电子商务设立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电子合同风险以及程序法上的风险等。为了在电子商务营销环境下稳健的发展,企业必须采取积极的对策,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方便了社会,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问题,并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我们应该重视起来,同时也需要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正,并密切注意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积极探讨、研究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改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对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 电子商务法律发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1 法律对商业模式缺乏创新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处于对传统商业模式和国外经营模式的模仿的水平上,缺乏结合我国国情的创新模式。我国拥有不少电子商务网站,但大部分网站走的是“大肆炒作、吸引公众、争取广告”这样一条路子,2008年以来,受到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不少互联网企业出现了危机。在深刻的教训面前,电子商务法律要重新考虑自身定位,回归到“以利润为中心”的轨道上。

1.2 电子商务法律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影响没有形成 在市场经济中,我国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信用体系很不健全,信用心理不健康。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在网上交易中,如何保护企业的商务秘密?如何确定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和可靠性?如何保证交易达成后的不可否认性和不可修改性?如何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网上交易发生纠纷怎么办?如何取得满意的售后服务?这些令人担忧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法律的信心和热情。

1.3 掌握电子商务法律知识和电子商务技术人才的匮乏 电子商务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涉及到计算机、经济、管理、法律等各个方面。电子商务人才实际上是一种复合型人才,目前社会上的电子商务培训班,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按照这门课程本身的内在规律和实际需求来进行科学系统的设计。以这样的电子商务的教学水平,要培养一批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有金融、商贸、物流、法律等知识的跨领域的专门人才、复合人才,存在很大难度。另外,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的教育和培训还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范。

1.4 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很不健全 在宏观层面上,政策法规不健全、标准不统一以及商务实践的盲目性等显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和实施战略。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政策法规,但总体来看,还是很不健全的,目前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还是空缺,尤其是在跨国家、跨地区、跨部门协调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国家计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等政府部门均出台了有关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报告,但由于侧重点不同且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显得政出多门,难以落实。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跨境;支付;洗钱;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10-0053-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10.11

随着跨境网购市场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跨境支付中的使用率大幅上升。艾瑞调研数据显示,2012―2013年中国网民在境内跨境电商网站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支付的用户占比为75.5%,中国网民在境外电商网站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支付的用户占比为68.3%。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网民跨境支付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网络、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开辟了跨境洗钱新通道,特别是近几年,越来越多的犯罪资金利用网络支付手段进行跨境清洗,如2010年苏州市公安局破获的特大网络案,涉及国内外多家知名支付机构;2011年某网络走私武器案中犯罪嫌疑人以售卖高档相机为幌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走私贩卖枪支20支;2014年11月山东警方破获的“3.18”特大跨境网络案,涉案金额达100亿元。

一、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流程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购买者(付款人)在境内,商家(收款人)在境外,如“海淘”;另一种是购买者(付款人)在境外,商家(收款人)在中国境内,即境外购买模式。

本文主要分析境内不法分子如何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风险漏洞向境外转移赃款,因此重点关注第一种交易类型。以支付宝进行“海淘”为例,其交易流程为:在境内的买家拍下境外商家的货品后,支付宝向境内合作银行查询汇率并向境内买家显示人民币交易价格,买家按显示的人民币价格支付相应款项到支付宝,支付宝向境外商家发出支付通知,境外商家向境内买家发货,同时,支付宝根据交易情况通过银行进行批量购汇,在买家收到货品后向银行发送清算指令,通过SWIFT直接将外币货款打入境外商户开户银行,完成交易。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客户身份、资金用途、交易性质隐蔽性强,交易背景复杂,交易持续时间长,洗钱行为难以被监测。

二、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客户身份信息难识别

非面对面和跨国界的交易性质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难以有机会接触客户或账户的实际使用人。同时,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多样性和跨境交易的复杂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尚缺乏身份识别的有效手段。一是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核实。对境内客户,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尚未使用公安部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难以确保个人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对境外客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身份信息存在一定困难,即使客户提供了身份信息,审核人员也缺乏有效手段对诸如客户的职业、收入情况、通讯地址等信息进行核实[1]。二是机构客户身份资料更新存在困难。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采用电话方式通知机构客户更新身份证明材料,但经常会遇到无法联系到客户或联系后客户迟迟不更新的情况。对于境内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联系提醒,但对于境外机构,尚缺乏有效手段与其再次取得联系,也缺乏核实其提供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的途径。

(二)跨境交易真实性难审核

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获取境外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等信息存在困难,难以判断客户财务状况、经营范围与资金交易情况是否相符,所以无法核实跨境交易金额和交易商品是否匹配,再加上对境外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高,造成审核工作流于形式。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跨境支付业务资格的时间较短,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缺乏足够的审核经验,部分违法客户可能会利用这一漏洞,制造虚假交易或虚假贸易合同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为贪污受贿、出口骗税、黄赌毒等上游犯罪所得销赃[2]。

(三)跨境可疑交易难监测

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是每天将所有客户当日所有交易汇总而非每笔交易明细发给收单银行,银行按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指令,将资金划入目标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只能获取交易双方有限的交易信息,如订单号、银行账号等,而交易双方的姓名、职业等信息获取较难;银行的业务系统只能看到交易一方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无法查询交易对手的信息,因此,一笔完整的交易(包括完善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被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割裂,影响了双方反洗钱系统监测可疑交易的效果,增加了分析、甄别可疑交易的难度。以跨境网络资金清算为例,境外的公司在境内设立人,双方均以空壳公司名义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成为客户,并虚构一笔商品或服务交易,境内人确认收到由境外公司发送的虚假商品或服务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境内人托管的资金转入境外指定关联银行账户。银行在跨境交易过程中,只负责核对支付机构名称和交易金额,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外汇互联网支付划转”字样,而无法了解交易双方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营状况,也无法核实该笔跨境外汇业务的交易背景、交易用途、收付款人之间的资金来往关系[3]。即使该交易被监测报告为可疑交易,监管部门在分析过程中查询的交易记录显示交易双方为客户A和平台,而无法查看到客户A具体的交易对手客户B,进而难以追踪、分析资金流向。

(四)互联网技术难支撑

目前,跨境支付业务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支持尚未完全跟上。一是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功能欠缺影响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分析甄别。第三方支付平台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对于跨境支付存在参数设置不合理、模型设计不科学、监测范围和时间未能完全覆盖交易涉及区域内所有时段的全部交易等问题,影响提取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效果,容易造成漏报、错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二是网络信息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丢失风险。在大数据、云计算环境下,一些支付平台网络信息安全措施不完善,操作系统比较脆弱,易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黑客、病毒攻击;数据库系统的保密性、可靠性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致使客户数据很容易被窃取或被篡改[4]。

(五)反洗钱监管制度难执行

我国《反洗钱法》是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法律依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人民银行针对支付机构制定的规章,其中第七条规定“支付机构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但是何为“更严格”,《办法》没有予以明确;第八条规定“支付机构与境外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评估境外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如何界定“健全性和有效性”,《办法》没有明确具体标准,此外,《办法》对跨境支付业务缺乏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和规范指导,影响执行效果。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跨境支付业务反洗钱法规体系

一是在支付机构反洗钱法规规章中明确跨境支付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操作细节。二是完善跨境支付业务反洗钱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加大对高风险支付机构的执法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督促支付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有效管理风险。三是明确支付机构和收单银行在信息传递中的反洗钱义务,便于监管部门事后通过收单银行加强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同时有效解决跨国境(地区)调查费时、费力和效率低的问题。

(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一是强化用户准入。在当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引导个人用户进行实名注册,控制开户数量,强化机构客户实名制开户措施,对非实名认证账户采取功能和额度等限制策略。二是采用多种识别方式。身份识别方面,在利用传统的IP地址、Mac地址等终端数据进行识别的基础上,运用先进的生物识别技术,如指纹识别、人脸识别、掌纹识别、声波识别等辅助开展身份识别,便于在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阶段进行比对判断;行为识别方面,通过客户的注册行为、浏览行为、购物行为等识别交易的风险,尝试使用较先进的技术辅助开展识别,如近期支付宝推荐的键盘击键识别;关系识别方面,通过各种社交网站如Facebook、Twitter、LinkedIn等引入数据,查寻客户之间的关联,将身份特征、关系特征和交易特征进行分类,提高识别能力。三是严格审核客户信息。对境外机构客户,采用多种渠道严格审核其资质、证照、经营范围等相关资料,如与境内、境外权威部门提供的公民或企业身份信息数据库进行比较核实,与行业间的共享客户信息资料中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三)严格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一是严格审核交易资料。对于货物贸易,要求商户提供物流凭证或信息;对于服务贸易,要求客户提供电子票号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认每笔交易的真实性,切实防范利用虚假交易进行洗钱的风险。二是通过共享合作机制核实交易信息。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风险共享与合作机制,防止犯罪分子在不同平台反复销赃;加强与境内外银行合作,利用银行较成熟的风险防控成果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建立与其他企业合作机制,如邮递公司,核实客户交易信息的真实性。

(四)加强跨境交易资金监测和可疑交易分析研判

一是完善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建立健全风险识别体系,完善大额和可疑交易自动识别系统,设定相应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参数、模型,并定期进行维护、优化,确保大部分交易风险能够被识别;二是建立专业的分析团队。全球易对人工分析、甄别具有更大的挑战,分析人员不仅要掌握境内各地区的犯罪特点,还要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人文、地理及犯罪特征等,培养高度的敏锐性,对交易信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检索、分析,做出合理的判断,能够识别少部分未被系统监测的可疑交易;三是加大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交易监测力度。对来自洗钱高风险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和地区的客户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密切监测转入或转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资金交易,动态维护黑名单、灰名单数据库,认真核实客户是否属于名单监测范围,分析判断为可疑交易的严格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五)加大网络科技投入

一是完善识别、监测、查询系统功能。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断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查询系统的功能,以支持先进的生物识别方式、监测新型洗钱类型、回溯已完成的交易记录等业务;二是提高安全、保密技术水平。不断研发、更新智能防火墙、加密、反病毒等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加强管理,防止缺损、泄露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建立回溯性分析机制,确保已支付的交易能够完整、真实、及时重现。

参考文献:

[1]刘肯.非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支付的风险、监管制度及业务办理流程[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4).

[2]李熙.浅谈互联网跨境支付欺诈风险管理[J].中国信用卡,2014(11).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创新 旅邮检 思考

“十二五”期间,我国进境有害生物截获种次年均增长26.8%,累计截获外来有害生物8945种。仅2015年,检验检疫部门就在全国各口岸截获有害生物5958种104.3万种次,同比分别增长9.21%和29.72%。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各地区的密切交流,特别是随着互联网业及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传统的商务活动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电子化发展。箭毒蛙、蜘蛛、多肉植物种、印度大麻活的蜥蜴、活的毒蛇等,都是近年来各地检验检疫部门从旅邮检口岸中截获的违法违规动植物及其产品。查出的只是冰山一角,疫情隐患大,检验检疫部门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完善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把好国门,保障生物安全。

1.旅邮检动植物检验检疫困境与优势

近年来,江门局进一步加强了进出境动植物疫情和外来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完善了集疫病疫情、风险分析、技术法规、应急预警为一体的国门生物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守卫国门安全的成绩瞩目。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和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当前进出境动植检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

1.1国门安全风险较高

进出境邮寄渠道本身即具有批次多、单量小、流向复杂等特点,一直是保护国门生物安全的难点和重点。进出境邮寄渠道隐蔽性强,溯源困难,易被利用成为生物威胁传入的重要媒介,一些截获的禁止进境物已经具备了生物恐怖的部分特点,正逐渐成为新的监管风险点。如箭毒蛙、毒蝎子等,其毒性均可在短时间内给人类造成致命伤害,已被许多国家视为可利用的生物武器。

1.2传统监管难度较大

传统监管的抽检率不高,传统监管抽检模式难以适应新需求。据了解,目前我国对于跨境电商邮快件检查总体仍然采取抽查模式,抽检率约在1%到3%之间。一些网购从业人员在较大利润空间的驱动下,明知违规但仍抱着“赌一赌”的心态申报相关入境流程。以市场上很流行的多肉植物为例,大部分来自韩国,打着衣服、饰品的旗号,部分收件人就是重复出现或者是被截获过的。从监管角度看,有些人认定现有的模式漏洞很大,是可以闯一闯的。旅检口岸同样也是人为抽查,存在同样问题。

1.3群众法律意识较低

部分国内消费者和境外寄件人存在有意瞒报情形。在日常监管中,大部分跨境电商的国内消费者和境外寄件人只简单申报为礼品、食品、装饰品,不写具体名称、种类,有的还在明知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将这些物品塞在鞋、衣服等日常生活用品中,逃避监管,这给本来就已经很紧张的检验检疫一线监管增添了显著压力。

新业态带来新压力的同时,也带来新机遇。2014年11月底,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口岸动植物检验检疫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尽快建立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电子商务货物监管信息平台。12月底,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提出要强化大通关协作机制,部署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单一窗口”建设。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明确提出要“健全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有效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外来物种入侵。”质检总局要求各局要从加快健全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入手,推进思路理念、方法手段创新,着力补齐短板、堵塞漏洞,不断提高执法把关水平,有效防控寄递渠道生物安全风险。

2.江门检验检疫局应对措施

江门是“中国第一侨乡”,江门口岸的国际邮件互换达120年历史,江门港是历史悠久的国家一类口岸。目前江门局辖区口岸点多面广,各个口岸的形成历史、投资主体、硬件条件都不同,检验检疫设施配置参差不齐。江门并非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在交通运输、口岸设施和政策措施上没有优势,却在竞争激烈的跨境电商领域中,抢占先机,脱颖而出。这源于江门局在多年旅邮检业务实践的基础上,深入调研,抓住旅邮检关键环节,敏锐捕捉“海淘”业务的最新动态。

2.1结合规范要求,高标准完成建设目标

江门局紧密结合《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口岸动植物检验检疫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高标准完成工作制度、执法手段、技术设施、专业队伍、基础保障、宣传教育、部门协作等的建设。今年江门市跨境电商分拣中心、江门客运口岸和鹤山南方跨境电商分拣中心已经提交了口岸规范化验收申请。

2.2创新监管理念,高水平依法履职把关

江门局突破传统思维,以“小口岸做大文章”的干事魄力,建设全国首个跨境电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平台,创新“一机双屏双控”查验新模式,实现关检互联互通,全面掌握“全口径数据”,科学监控、严密监管,真正做到执法有依据、监管有数据、追溯有证据,“管得住、检得出、检得准、检得快”,确保国门生态安全。

2.3推广成熟经验,高质量复制成功模式

在江门全国首个跨境电商“单一窗口”的“江门模式”成功建成的基础上,充分总结经验,开展发展规划研究,形成可复制的成熟模式。江门局鹤山办事处成功推广该模式,建成的全国第二个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和“一机双屏双控”的检验检疫监管场所,2016年3月正式上线运营。另外江门客运口岸,也将创新开展“一机双屏双控”查验新模式,相关工作正在运作中。

3.“江门模式”的特点与成效3.1效率高

一个平台,一次录入,一次申报,贸易企业便可轻松在电脑前等待货物通关的执法管理结果,通关效率整体提升40%以上。

3.2全覆盖

“一机双屏双控”监管模式,关检对等执法,并联作业,实现100%全链条监管。所有进口的跨境电商商品全部上线过X光机,贸易批与监管批完全一致。

3.3速度快

江门局将每件货物的过机时间都控制在6秒,且坚持24小时通关。做到随清关,不会压货。

“单一窗口”的“江门监管模式”运行以来,取得了确确实实的成效,并获得企业和政府的一致赞誉。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等国务院领导批示肯定,同时获总局支树平局长、招玉芳副省长批示表扬予以总结推广,江门四套班子、三区四市主要领导到现场学习。

3.4促外贸稳增长

江门局建设全国首个跨境电商“单一窗口”,还率先实现了“一机双屏双控”的监管模式,实现了快验快放,检得出检得准,有效提升了口岸便利化,促进了江门跨境电商的迅猛增长,2015年2-12月,同比增长63倍。江门关检默契合作营造出来的良好营商环境,被江门邓伟根市长誉为“地方新一轮发展的秘密武器,是广东七大关区关检合作的标杆。”

3.5把得住检得出

仅江门市跨境电商监管区域运行以来,通过“审单布控”与现场100%过X光机审图布控,2015年2-12月份,截获禁止进境物445批次、685.92公斤、货值4.3万元;2016年1-5月份,跨境电商快件总数为2198987件,货值为83192.0485万元共查获禁止进境物或带虫的物品87批次,截获率大幅度领先。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电子支付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2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用户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PC机,便可足不出户,在很短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我国商业银行瞄准时机,紧随互联网经济发步伐,在金融电子化基础上不探索创新转型的道路,寻求新的增长点。电子支付以其低成本、跨地区、随时随地及个性化的优势,迅速改变着银行传统业务模式,并已成为银行最为关注的新兴的战略领域。

一、商业银行电子支付发展现状

(一)电子支付产品得到广泛应用

目前,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产品的种类主要有:

一是银行卡支付。可以在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中使用,在因特网上使用时,它可以在各个银行相互认可的前提下,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的流转,因而能够更为快捷的实现电子支付,是电子支付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银行卡普及率不断提升,截至2013年3月末,我国银行卡业务106.25亿笔,金额100.2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85%和19.34%。银行卡发卡总量约为36.94亿张,同比增长19.06%。其中:借记卡发卡量为33.51亿张,同比增长19.18%;信用卡发卡量为3.43亿张,同比增长17.85%。银行卡消费额占同期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47.2%,比上年提高6.7个百分点。

二是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是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的一种非现金流通的货币,其具有支付适应性强、变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特点,是电子支付的最为重要的载体。

三是电子票据。电子票据是指将传统票据改变为带有数字签名的电子报文,或利用其他电子数据代替传统票据的全部信息。电子票据借鉴纸张票据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电子数据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用电子票据支付,能够节约人力物力成本,而且银行还能通过网络银行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客户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因此,电子票据日益成为高效的电子支付手段。2009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运行,实现了商业汇票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环节全过程的电子化,进一步丰富了电子票据的种类,提高了电子支付应用频率。

(二)电子支付清算平台日臻完善

自2005年起,全国相继实现了大、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等支付清算系统的上线运行,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支付清算体系。通过这些系统的建设,实现了跨行资金结算的即时到账、支票的全国通用、商业汇票的无纸化交易等历史性飞跃,极大提升电子支付交易的便利程度。尤其是2010年建成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有效的支持了商业银行提升网上银行服务水平。

二、商业银行电子支付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客户端存在的风险

客户端存在的风险主要是指操作风险。客户在办理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业务时不同于柜面办理业务,没有了柜台人员对办理的业务相关内容及证件的核实审查,由于客户自己操作不规范、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或者在使用网络环境时不熟悉使用环境而被不法分子利用,登录假网站或者钓鱼网站,泄露了客户自己的账户信息、身份证信息、网银登录密码或者丢失U盾密码等情况,这些问题从而导致客户出现资金交易风险。

(二)电子类渠道存在的风险

客户在通过某银行进行网上银行签约且办理电子支付业务时,如果银行对于自身的网络安全没有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加以防范的话,则存在客户交易信息被篡改和窃取的风险。如果银行在自身渠道制度设计、技术路线设计和技术安全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势必会使客户资金出现损失,产生交易风险。而这种风险是电子类渠道或者电子商务支付所特有的风险,它不仅可能局限于交易的各方、支付的各方,还有可能导致整个支付系统的系统性风险。

(三)银行端存在的风险

银行端存在的风险主要是指银行推出的服务于客户的各类电子产品在产品设计方面考虑不足从而出现缺陷,内控管理方面制定不严格出现内部管理混乱、职责不明确、内部勾结作案等,网站风险防控能力不足致使黑客入侵窃取客户资金,网上交易风险监控能力不够使得出现客户资金变动或者发生异常时没能够有效地监控或者及时阻止风险的发生,这些问题直接导致客户资金被盗取,并出现资金交易风险,从而引起客户的不满及投诉。

(四)法律方面存在的风险

现行的《银行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适用的主要是传统意义上金融业务,而目前日益增长并且发展迅猛的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特有或者新的问题:例如电子支付活动的监管、电子支付在反洗钱方面如何界定、电子支付对于客户隐私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如何防控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使得银行端在开发或者从事新的电子支付业务时没有法律依据可参考及缺少电子支付业务方面的法律风险分析与研究。

三、对商业银行电子支付风险防范建议

为了使电子支付健康、快速发展,应该加快我国电子支付相关法律的建设,加强电子支付安全保险,建立起电子支付业的统一行业规范,加大对电子支付的法律监督力度,完善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为商业银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与此同时,电子支付风险管理应以保证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为核心,在满足监管要求并保障业务平稳运行的前提下,通过电子支付各参与方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安全的支付生态圈。为此,商业银行应建立一整套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处置为一体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开展风险评估检测、加强商户管理与客户安全教育、丰富交易安全认证手段、强化交易监控并完善相关事后处置措施等,提升商业银行电子支付风险防范能力。

(一)建立事前防范机制

事前防范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手段进行预防,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降到最低。事前控制主要包括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电子支付商户管理和客户安全教育。

第一,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商业银行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通过第三方安全检测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电子支付业务相关安全策略、内控制度、系统安全、交易认证、客户信息保护等进行风险检测与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升电子支付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加强电子支付商户管理。商户直接受理客户支付需求,加强商户管理可以将风险关口前移。加强商户管理首先应建立商户准入与审核机制。应通过对商户基本准入资料核查、商户资质与背景调查和商户风险评分等形式,多维度评测商户风险,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商户采取差异化的风险管控措施。其次,应定期对商户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与动态评估,并加强对商户的检查,提前防范商户经营恶化或违规事件的发生。最后,商业银行还应建立商户的退出机制,对出现严重违规或资信及经营情况急剧恶化的商户实施退出管理。

第三,客户安全教育。目前的电子支付风险事件很大原因来自客户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因此,客户习惯和安全意识的培养将对整个行业发展都至关重要。银行可通过门户网站、网点、微博等多种渠道,将宣传折页、安全手册、安全动画、案件警示教育短片等各种形式的客户教育信息融入柜员风险提示、市场宣传、客户体验活动中,并协调电子支付中的各参与方合作开展安全教育宣传。

(二)加强事中控制管理

事中控制是对风险事件进行监控,银行在风险或损失发生时,尽量快速发现风险事件,将风险带来的损失减低到最小。事中控制手段包括交易安全认证与交易实时监控。

第一,丰富交易安全认证手段。根据人民银行《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过规范》要求,对于电子支付等高风险交易,应采取双因素安全认证措施,即在客户静态密码之外,银行还应进一步应用动态口令、手机短信验证、USBKey数字证书等安全认证手段,并将具体安全认证措施与电子支付交易限额相结合,在平衡客户交易使利性的同时,保障客户支付交易安全。

第二,做好交易实时监控。建立电子支付交易事中监控体系,在全面采集商户端交易地点(商户网络地址)、交易性质与交易目的信息基础上,通过预先设定的可疑交易监控规则,实现对电子支付业务监控、跟踪、定位与反欺诈管理,并通过对可疑交易落地人工核实,强化认证等手段,防范电子支付欺诈风险,保证客户交易安全。

(三)完善事后处置措施

事后处置主要包括交易违规的事后追查、应急管理及风险赔付机制的建立。银行应针对电子支付业务制定专门的业务应急预案,并通过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公安部门等合作,建立欺诈事件快速查询与响应机制,及时冻结可疑账户资金,并为欺诈案件的侦破提供相应交易或资金流转记录。同时,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银行声誉,应针对风险事件建立相应赔付机制。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第13篇

金融制度变革的同时,往往伴随着金融服务手段的创新和金融服务理念的革命。而这一切都是在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人类社会科技进步的背景下发生的。

1.1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

经济的全球化推动了金融国际化,全球投资和贸易一体化的发展必将要求大一统的全球金融市场的产生。流动货币政策的协调统一以及货币的一体化趋势,也将逐步减少贸易和投资的交易成本,从而使全球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我国加入WTO后,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领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 年4 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银监、证监和保监三堂会审的合作监管《备忘录》,将是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先期探索;平安保险获得国务院特批,首家以金融集团的名义在香港整体上市,使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版图正被越来越多的金融控股公司所改写。

1.2信息技术的进步促使全球金融市场融为一体

一是信息技术在以工具的形式形成金融业生产方式的同时,也通过对整体社会经济生活的改造来影响金融服务所面临的需求,尤其是互联网络的发展。一方面技术引进市场进而产生了供极为廉价服务“网上经纪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软件化和无形化使得原来的银证分离地带变得模糊,网页上交易无疑为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证券业务提供了保护屏障,金融业务活动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日益融合。二是金融市场电脑化、网络化把全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连成一片,使全球各地市场融为一体,打破了不同地区市场时差的限制;同时,全球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以及银行信贷、债券、股票、外汇市场等也相互贯通。从而使资金不仅能在某一类市场实现跨国界的自由流动,而且能在不同类市场之间迅速转移。

我国自1993年以来, 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商业银行主要从事信贷业务和其他服务性中间业务, 银行提供的金融商品少, 盈利渠道单一, 不允许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相互直接投资, 金融资本的规模扩张被制约,也降低了资金配置效率。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业务经营多元化和综合化,往往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全面、优质的商业银行服务,以满足客户多层次、多样化的业务需求,扩大市场占有率,在业务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虽然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仍是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目前己在政策上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业四业之间的资金壁垒,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业之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有了明显进展, 为下一步的规范的“混业”经营莫定了基础。

2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 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2.1.1 我国加入WTO是混业经营首要的推动因素。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参与国际竞争,面临的竞争对手主要是跨国金融集团。分业制模式下单一机构、单一业务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各自为政,不利于金融业务范围的拓展和国际竞争力的培养。所以,面临WTO的挑战,我们的对策只能是金融混业经营。

2.1.2 混业经营是降低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的现实途径。

分业经营本意是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建立起一道金融防火墙,防止风险的跨业传播,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实践来看,不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风险,反而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际上把他们的业务限制在一个更加狭窄的范围内。由于国有企业的普遍效益低下,商业银行的利润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空间内,银行的范围经济不但不能体现,银行的风险实际上更加集中和扩大了。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混业经营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风险,增强金融创新的空间和能力,为业务范围的拓展、客户和信息资源共享、收入结构的调整和盈利能力的增强奠定基础。

2.1.3 混业经营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凭借其较高的资产收益率和便利的融资条件对商业银行的生存空间产生重大的影响。如造成银行资金分流,据测算,我国储蓄存款的增长变化与股市资金增长变化呈现高度负相关关系,因此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增速减缓的趋势不可逆转;银行信贷资产增速趋缓;银行资产结构将被迫调整。

2.2混业经营的可行性

2.2.1 我国具有推行混业经营模式的现实要求。

其一,我国有过很长一段时间实行混业经营的历史,公众和金融机构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市场环境是可以适应和接受的。其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内外部管理的日趋规范,当初实行分业经营的意义正在逐步减弱。而且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在中国也只不过实行了短短6 年,不应该也不会造成思想意识方面的障碍。其三,在经历了严厉的金融治理整顿后,积累了经验教训,金融秩序明显好转。在这种情况下, 适度放松分业限制, 是主动应对加入WTO 后竞争形势的积极策略。

2.2.2 金融全球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趋势的影响。

这种趋势的继续发展,改变了金融业的市场环境,使其传统的业务界限和行业分工日渐模糊,条块分割局面也已被打破。这无疑会影响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变动。

2.2.3 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是我国混业经营的制度保障。

2001 年5 月底证监会下发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允许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既是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需要,反过来也推动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2001 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文规定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和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证券业务。这表明央行默许了银证混业经营的现状,为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做好了准备。2006 年10 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首次对保险机构收购商业银行股权有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允许各类保险机构投资购买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的股权。由此,保险公司收购银行的通道其实已经全部打通。

3对于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政策性建议

3.1 健全金融法制体系,强化市场准入约束,为依法监管提供依据。

主要做到两点:一是及时出台金融创新指引类的指导性文件,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组织形式、不同市场上的资金分配比例、市场操作规则、融资方式、主要人员的配备等都要在配套的法律法规上做出明确规定,从法律上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行为。二是严格市场准入约束,新业务品种进入市场前,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关键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核和审查,制定量化准入指标和信息披露机制,对于极易引发大规模金融风险的新业务,对于尚未建立风险控制措施的新业务,要坚决制止。这样,监管部门就可依据法律和相关政策规范交叉性金融业务,减少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发生。

3.2 明确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管主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具有超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特殊性,同时又履行金融稳定的职责,担负着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任,为此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卡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主要监管责任,并兼任协调监管之职,建立相应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工作程序,定期召开“一行三会”关于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专题会议,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落实信息共享机制,妥善解决监管归属划分、监管利益冲突等问题,有效实现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主监管和协同监管。

3.3 建立防火墙制度,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传递。

首先,建立法人防火墙,设置独立法人实体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不允许采取事业部制,以区隔各自风险传递,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次建立业务防火墙,严格限制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再次,建立资金防火墙,禁止或限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部的任意流动;最后,建立管理信息防火墙,防止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有害信息的流动,出台银证、银保等的数据交换标准等等。

3.4 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第14篇

一、电子银行业务风险产生的主要类型

(一)设计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在发展电子银行业务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人才的匮乏。二是在拓展业务覆盖的地域范围内,出现的突发和重大事件。三是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带来的内控和知识产权等问题。

(二)操作风险。在商业银行实际操作中,操作风险主要集中在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个部分:一是内部操作风险。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二是外部风险。窃取客户资料、资金;由于市场因素使电子银行业务交易量爆发性增长造成系统阻塞。

(三)安全风险。是电子银行业务计算机系统的故障、黑客攻击造成的服务中断、数据外泄、应用系统差错、客户认证和数字签名被破译等引发的风险。

(四)法律风险。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先于法律的建设,由于缺乏相应明确的法律和法规依据,使涉及的商业纠纷司法处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二是跨境服务,或客户的跨境使用涉及不同司法区域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法律冲突问题。三是电子银行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书可能存在的体系上或条款上缺陷或不完备的问题。四是对犯罪团伙可能利用电子银行渠道洗钱的监控不力引起的法律问题。

(五)声誉风险。计算机系统的技术故障、较长事件的服务中断、安全漏洞和重大安全事件、产品和服务的重大差错引发媒体的关注和较大范围的负面公众舆论,引发对银行声誉造成损害,会影响社会工作对银行的信任,严重的会造成存款挤提,引起流动性风险。

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强化内部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一是加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增强法律意识和知识,自觉依法合规经营是电子隐患业务健康发展的前提。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和管理培训。不断更新观念和知识,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理论和实践水平、能力,才能保证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要求,减少失误防止风险。三是加强人员的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电子银行业务人员和内控队伍高效廉洁地开展工作。

(二)建立完善的安全体系,保证系统稳定运行。商业银行依据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组建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构建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体系,选择和运用合适的安全技术和产品,如“防火墙”技术、客户身份认证技术、数字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防攻击技术和网络安全技术等。确保信息技术安全可靠,电子银行系统设计严密、功能完善、运行稳定。

(三)加强风险监测与识别,有效化解业务风险。风险监测和识别体现了主动防范和积极应对的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思想和策略,因为电子银行业务是不断发展的,新的风险会不断出现,风险的表现形式也会不断变化,所以商业银行在日常业务中,要通过对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行情况和运行环境的监控和分析,识别、评估和监控各类电子银行业务风险,风险监测和识别是有效防范、应对和化解风险的基础。

(四)加强信息披露和客户教育,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一是商业银行根据监管要求、客户服务和市场需要,在适当的时间,通过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对客户进行电子银行业务的信息、风险提示、事项告知的工作机制和流程;二是商业银行必须通过必要的方式及渠道对客户进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功能、规则、方法、风险防范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三是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电子银行安全风险进行宣传报道,向公众介绍犯罪分子利用电子银行盗取客户资金的各种手段,提高客户识别真伪、防范风险的能力。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现状;展望

一、宁波港国际贸易现状及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条件

宁波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批划入开放港口的城市,依托政策优势着重发展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区内加工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在新政策的支持下宁波建立起了保税区,促进了转口加工贸易的发展,工贸一体化和生产科研一体化的模式让宁波成为全国著名的港口,随着港口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并且通过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或进口设备,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以及港口货物铁道交通的完善都为宁波港的发展增添了新动力。

宁波外贸产业很全面,包括了服装、文具、玩具、工艺品、家纺、厨具、机电、小家电、塑料工业、初级产品、工业制成品、高新技术产品。可以看出宁波的出口贸易主要以轻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

然而,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广交会一直有经济“风向标”之称,也是我国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重要窗口之一。宁波很多企业参加广交会是为了维护与老客户的合作关系,实际拿到的订单并不多,中小企业劳动成本上升,金融服务的缺失是企业拿不到订单的重要影响因素。上游供货商更多要求现金结算,企业的流动性压力大,外贸企业很难受信用付款,影响了企业的议价能力。为了争夺商机,广交会电商平台也进行了重大改版,由过去的封闭式调整为面向全球采购商开放注册与阿里巴巴等争抢线上商机。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前提下,跨境电子商务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跨境电商指互联网时代来自不同环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沟通,达成交易、实现支付交易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行为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是电子商务、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有机结合的一种商业模式。在电子商务的冲击下,广交会所代表的传统贸易模式受到挑战。跨境电商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相比有便利、快速的优势,因此它的发展将更为的有利。

二、宁波乃至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趋势和必要

作为全球最大的制造业和贸易大国,我国每年的进出口贸易规模在二十万亿人民币级别,市场空间巨大。2013年,我国出口贸易金额达到137,131.43亿元人民币,进口贸易总额达到121,037.46亿元人民币,其中跨境电商交易额约为3.1万亿美元,与中国整体进出口贸易市场规模相比仅占10%左右,仍处于较低水平,海量的市场需求为跨境贸易的电商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成长空间。

与传统进出口贸易近年来增长放缓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跨境电子商务进入发展的快车道。据确切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全球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50亿美元,预计5年内全球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有望达到3070亿美元。作为电子商务新兴国家,我国跨境电商发展潜力巨大将成为我国外贸的重要增长点。2013年,我国跨境电商外贸交易额突破3.1万亿元,同比增长约30%,占进出口总额的12.1%。预计2016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将增长至6.5万亿元,年均增长超过30%。

据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宁波地区约有3万多家外贸公司,在这其中约有7000多家贸易公司与阿里巴巴、环球资源、trade key、Made In China等跨境电商平台合作,据笔者进一步统计得出与阿里巴巴合作的贸易公司约就有6000多家占了85.71%,而其余的2万多家贸易公司依然沿袭传统的通过展会和登陆外国网站来开发客户、拓展业务的模式。显然,走上向跨境电商转型的新型电商贸易进出口模式才是未来的长久之计,在政府大力推广跨境电商发展的新时代,宁波的进出口贸易可见有很大的增值空间。

三、宁波中小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面临的机遇挑战与跨境电平台发展的有利条件

1.就宁波中小外贸企业而言面临的挑战。在互联网、传媒产业大跨步发展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不少企业开始摆脱传统的外贸模式,利用互联网及电商平台实现与客户的对接,这就是传统企业“触网”现象,参加展会这一传统贸易模式已经成为企业拓展O2O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途径。在这新形势新背景下,外贸企业在迎来更好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有不少难题需要克服。

(1)物流。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小批量、多批次、订单分散、采购周期短、货运路程长等特点,对物流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中采用的物流主要形式有:中国邮政的国际小包、国际快递、海外仓储等主要形式。每种形式各有利弊。对跨境电子商务而言,选择物流服务必须在成本、速度、货物安全、消费者对在途商品的追踪体验等几个方面权衡考虑,尤其是如何获得廉价、快捷、安全的国际物流是目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2)支付。外汇兑换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保障国际电子商务的顺利运行,需要建立电子交易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的机制。虽然电子支付具有其他支付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优势,但随着电子商务及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中存在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这些弊端有操作规范、交易风险、交易方式等等。

(3)通关手续、法律和监管问题。电子商务的高效性要求跨境电子商务能实现快速通关,而大量的货物通过快件渠道和邮政渠道入境,对海关监管和征税带来挑战。对外贸易的网络化对当前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监管也提出了挑战。

2.跨境电子商务的优势

(1)简化贸易流程、提高效率。将各经济主体融为一体,打破时空和区域限制,中小企业低成本或零成本自身产品信息,并与境外买家洽谈,由此获得更多商机。解决了在线外贸支付和小额外贸通关等问题,为我国中小企业进行对外贸易提供了一条便捷的网上通道。

(2)降低企业参与贸易门槛。跨境电商平台将各种上下游产业链公司联系到一起,帮助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外贸企业提供优质、相对市场更低价的跨境贸易服务。

(3)跨境电商让中间环节“直线化”。将传统外贸中间商的环节延伸到零售环节,利润在减少的中间环节中企业和企业、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分配,参与企业获得更多利润,消费者也可以享受更多实惠。

3.宁波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条件

(1)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是全球经济发展的需要。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传统外贸中的大额订单大幅缩减,宁波作为外向型港口城市也受到一定程度冲击。而跨境电子商务以其小额交易、低成本、低风险、敏捷灵活的特点迎合了海外买家的需求。

(2)政府的助推力。政府积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宁波政府也为此做出了许多努力。我国发改委正式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四、宁波中小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对策与建议

总体来说,提高跨境电商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快速通关,缩短物流时间与降低成本,二是源头追溯、多方监管,保障货物质量。

1.物流环节

在现阶段可以统筹各方面资源争取多建海外仓储基地,在外贸出口的主要流向国多建立第三方仓储设施,既有利于提高仓储效率、降低物流成本,还易于为当地的消费者所接受。如慈溪小家电在欧洲多国建立海外仓。

2.支付方面

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定性,防范网络安全事故,规避技术问题给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要大力扶持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服务,扩大在跨境支付市场的占有份额。

3.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和争端解决机制

建立一个第三方信用中介体系,加强商家资质审查、机构评估、交易评价反馈,核实买方的信用状况,防止恶意订单、恶意拒绝收货等情况。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角度而言,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平台上交易商品的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毁坏电商平台信誉和其他出口商形象。

4.培育新型跨境电商商业模式,促进港口物流转型升级

充分依托宁波港覆盖全球的航线网络及大陆桥桥头堡优势,打通跨境电商国际物流通道。充分发挥宁波港腹地优势,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物流集散中心。带动港口贸易、物流地产、金融等产业发展,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五、对宁波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期待和展望

1.宁波中小外贸企业以绿色环保型商业模式去促进贸易发展

(1)科技进步 。在生产环节, 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 科技进步, 促进生产效率提高,获得竞争优势。

(2)规模化生产。在生产环节, 规模化生产, 聚合生产, 获得大规模采购优势,降低了采购成本, 也可以获得竞争优势。

(3)人才高效管理,缩短库存周期。培养电商人才高效管理在流通环节, 通过压缩库存周期, 避免库存, 形成快速销售,从而获得竞争优势,并且压缩中间环节, 在生产和流通环节, 压缩中间流转环节。

通过以上的三种科学办法, 可以绿色科学地降低成本, 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跨境电商将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2.对宁波高校国际贸易专业前景的认识

当下国际贸易整体大环境不景气。然而跨境电商的成长,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增长点。据笔者调查,宁波高校有将近一半以上的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希望能在毕业后进行线上电子商务的国际贸易操作,成为跨境电商的一员。并且在这些同学中都希望学到更多电商知识,他们认为这将会对未来毕业找工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3.对国际贸易的展望

笔者通过对宁波地区的跨境电商的调查和对宁波原有的国际贸易方式的调查,笔者希望现有的跨境电商能带动整体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扩大国际贸易现在的领域,保障国际贸易稳步发展。当然跨境电商的发展也不能停止,笔者希望能在各方的努力下让跨境电子商务能更好,更稳步的发展,通过网络来实现国际贸易的平台化操作。

六、结语

当前国际交流和合作已成为一种不可遏止的大环境下,如何做好国际贸易必将成为当代社会一个重要问题被大家所重视。而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的操作方式,其发展的必要性也不言而喻,笔者通过调查得到一些结论,跨境电商在稳步发展的过程中,其优势非常的明显,但当其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产生影响的时候,其破坏性也不可忽视,因此笔者也希望跨境电商能以一种绿色环保型商业模式去进行发展。当然,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还算一个新的贸易方式,因此其发展的道路还很漫长,期间也将遇到不少的问题, 但笔者相信跨境电商在国际贸易中的成长终将为国际贸易的创造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跨境电商试点力度能有多大[N].第一财经日报,2013-7-3.

[2]蓝玉才.跨境电子商务增势旺盛[J].中国商贸,2013(34):102-103.

[3]2014年中国跨境电商行业报告[R].艾瑞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