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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哈跨境保险业合作研究范文

时间:2022-08-17 09:46:36

中哈跨境保险业合作研究

一、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保险业发展现状

了解合作参与方保险业的发展现状是开展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保险业合作的基础。因此,本文根据近年来数据,对中国(新疆)保险业发展现状和哈萨克斯坦保险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和比较。

(一)新疆保险业发展现状面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形势,新疆保险业实现了平稳健康发展。2014年,新疆省级保险分公司共计29家,保险业总资产达557.82亿元,同比增长12.8%;保费占GDP的比例(保险深度)为3.42%,位居全国第9;人均保费(保险密度)为225.66美元(按2014年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①从表1可以看出,2014年新疆保险机构各项保费收入为317.41亿元,各类保险赔款及给付支出为121.17亿元。值得注意的是,新疆人身险保费收入高于财产险,而在赔付支出方面,人身险却低于财产险,反映出新疆人身保险经营的良好势头。在保险赔付方面,财产险赔付76.60亿元,同比增长22.9%;寿险赔付28.36亿元,同比下降8.8%;健康险赔付13.02亿元,同比增长25.5%;人身意外伤害险赔付3.19亿元,同比增长15.3%。从各险种的保费收入占比情况来看,寿险占比最高,达44.50%;财产险略低于寿险,占比在40%以上;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占比过低,仅为3.86%。可见,新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具有较大的增长潜力。在财产保险方面,机动车辆险是新疆财产保险市场中占比最高的险种,交强险的强制实施是这一险种所占份额最大的主要原因,其相应的车险产品是新疆财产险市场的主流产品。根据《新疆统计年鉴》和《新疆保险年鉴》,2014年全疆共承保机动车425.46万辆,保费收入达81.90亿元,增长14.82%。其中,交强险保费收入为28.83亿元,增长10.48%;车险赔款支出42.79亿元,增长9.47%;实现承保利润1.69亿元,增长376.75%。占据市场份额第二位的是农业险。随着近年来国家对农业发展的大力支持,新疆农业发展势头良好,农业险在财产险中所占比重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新疆农业主要是以棉花种植为主,因此,农业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棉花种植保险上。2014年新疆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达到31.82亿元,同比增长20.99%,位居全国各省、市、区首位,累计为全疆294.1万户次农牧民提供风险保障434.91亿元;灾害补偿功能进一步增强,2014年新疆农业保险赔款支付27.09亿元,同比增长52.53%。与此同时,新疆企业财产险所占市场份额近年来有所下降,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保险的全覆盖,另一方面是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此外,其他财产险业务增长也较快,如家财险、工程险、责任险、保证保险等所占市场份额大幅提高;新型险种的不断推出也丰富了新疆财产保险市场,如投资型家财险、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证保险等。在人身保险方面,新疆区内各人身险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意外险、健康险和寿险三大类。2014年新疆人身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85.78亿元,同比增长15.93%;人身险赔付44.57亿元,同比增长0.75%;而人身险公司提供风险保障金额为1.57万亿元,同比增长28.69%。在新疆人身险保费收入结构中,寿险的保费收入占比最大,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占比最小(见表1)。这是由于寿险产品往往具有大额性、长期性与投资性等特点,如分红险、投资连结险与万能险等寿险品种。目前,虽然新疆健康险与商业健康险的业务量较低,但长期增长潜力巨大。随着国家鼓励商业健康险发展政策的出台,新疆健康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将成为新疆人身险的重要增长点。

(二)哈萨克斯坦保险业发展现状②2013年哈萨克斯坦的保险深度为0.68%,保险密度为91.76美元,保险服务渗透率为0.6%。从市场增长率来看,哈萨克斯坦的保险业呈现出较快的发展态势。2013年哈国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产同比增长18.2%,达34.8亿美元;股东权益总额增长6.2%,达16.97亿美元;保险准备金增长37.9%,达16.02亿美元;保险公司总负债增长近1/3,达17.92亿美元。总体来看,哈国保险业保持着较好的发展态势。从表2哈萨克斯坦2012年和2013年保险部门的保费收入情况可以看出,人寿保险所占比重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增长率高达87.7%,但其绝对值较财产保险收入仍较低。此外,目前哈萨克斯坦保险业的增长动力主要源于保费结构的调整,如近五年来自愿财产险比例有所降低,而个人自愿险比重上升,但强制险比例没有太大改变。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经济转型国家相比,哈萨克斯坦保险业的发展仍然比较落后。在金砖五国中,哈萨克斯坦保险费在世界保险费中的占比仅为0.04%,低于俄罗斯的0.6%、南非的1.2%、印度的1.4%、巴西的1.9%、中国的6%。哈萨克斯坦和大多数金砖国家一样,其保险服务总值占本国GDP的比例低于2%。在保险赔付方面,2013年哈国保险赔付额下降23.6%,降至3.47亿美元,其中,个人自愿险的赔付额为1.53亿美元,同比下降近43%,但其在全部赔付额中所占比重最大,达44.09%,而与世界发达国家保险市场60%~80%的赔付率相比仍然较低。哈萨克斯坦保险市场整体亏损率为20.5%,说明其保险业盈利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但2012年,承保人赔付总额较2011年增加了57.7%,其中,个人自愿保险的赔付额最大,达2.17亿美元,增加了74.7%,在全部赔付额中所占的比重由2011年的53.1%增至58.8%;而自愿财产险和强制险赔付额所占比重则分别由2011年的19.7%和27.2%降至2012年的17.4%和23.8%。2012年赔付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05年—2006年分红式保险的集中分红和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的持续上涨。哈萨克斯坦赔付额的快速增加降低了保险业的利润率。

(三)小结综上所述,从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上看,推进双边保险合作有着积极意义。按美元价格计算,哈萨克斯坦全国保费收入、赔付总额等指标的总量还不及新疆的三分之一,但其生产总值却远高于新疆。③这一方面表明,相对于哈萨克斯坦,新疆的保险业发展水平较高;而另一方面也说明,与新疆相比,虽然哈萨克斯坦的保险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尚不高,但其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的实施,实现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保险业的合作,一方面有利于密切中哈两国金融领域的合作,提升新疆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扩大保险市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哈萨克斯坦完善其保险业体系与开放结构,提高其保险业发展水平。

二、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保险业合作的制度条件

加强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保险业合作,要求双方对合作方的保险制度要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传统意义上对商业保险制度的分析一般是基于险类与险种的角度,即根据不同的险种与险类分析其经营机构、市场集中度、配套服务、相关法律以及监管措施,但由于受到哈萨克斯坦资料可得性限制,本文主要从保险经营机构、市场集中度与保险监管制度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保险经营机构方面1.中国(新疆)。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全疆仅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1986年8月,新疆农牧业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正式成立;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完成了财、寿险分置改革。此后几年,多家保险机构进驻新疆成立了分支机构。截止到2014年6月底,全疆共有保险主体29家,较上年同期增加1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37家,保险从业人员59640人;保险分支机构1599家,与上年同期增加83家。④可见,以保险公司为主体、保险中介机构为纽带,国有独资、股份制保险公司多种经营机构并存的新疆保险市场多元化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是,目前包括新疆在内的中国西北地区尚无一家外资保险公司,说明新疆保险业的对外开放程度还不高,跨国合作的经验明显不足。2.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的保险业经营机构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商业保险(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类是合作社形式的互助保险公司;第三类为外国保险组织的代表机构。根据哈萨克斯坦央行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数据(详见表3),由于监管力度的加强和保险业门槛的进一步提高以及保险公司的不断重组,哈萨克斯坦的保险公司数量逐年减少,由2008年的44家下降到2012年的35家;寿险机构与保险经济人的数量基本保持不变,精算师数量大幅上升。2013年哈萨克斯坦保险公司数量从35家缩减到34家,其中,有7家保险公司拥有寿险牌照,有26家保险公司拥有机动车民事责任强制险牌照,有14家保险经纪公司和72名精算师。2013年哈萨克斯坦精算师的减少表明该国开始出现保险人才流失现象。而其保险公司数量缩减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很多拥有保险公司的大型银行业代表机构将在未来进行兼并,同时保险业自身也将对保险公司数量进行合理优化;另一方面,由于哈国保险行业稳定性弱,强制险赔付风险增高,机动车所有人民事责任强制险亏损增加,而人寿保险和医疗保险占哈国整体保险业市场的份额较少,使得哈国国内保险公司处于过剩状态。此外,哈萨克斯坦境内有三家外国保险公司的代表处均为俄罗斯籍的保险机构,即俄罗斯国有保险公司哈萨克斯坦代表处、俄罗斯人民保险公司哈萨克斯坦代表处和俄罗斯天然气工业保险公司哈萨克斯坦代表处。

(二)市场集中度方面1.中国(新疆)。市场竞争方面:在财产险公司中,中国人保财产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新疆所占的市场份额最大,达52.48%;第二位是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市场份额为21.65%;其他财产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均较小。在寿险公司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最大,达38.98%;太平洋、平安人寿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新疆寿险市场中所占市场份额分别为15.82%、13.18%和11.83%。⑤可以看出,新疆财险市场与寿险市场的集中度有所不同,财险市场的集中度较高,仅前两位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之和就接近75%,而寿险市场集中度则相对较低。总体而言,虽然目前新疆保险业的市场集中度相对较高,但随着专业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兴起,新疆保险市场将逐步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市场结构和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推进新疆保险业整体水平的提升。2.哈萨克斯坦。结合图1可以看出,2009年以后,前10名保险公司的赔偿占比开始低于前10名保险公司的保费占比,表明哈萨克斯坦大型保险公司的盈利情况有所好转,呈现出扭亏为盈的趋势。2012年哈萨克斯坦位居前10名保险公司的保费占该国保费总额的52.3%,比2007年的65%降低了近13%;但到2013年,居前10名保险公司的保费占该国保费总额的比例猛增至70%。可以看出,前10名保险公司的保费在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较高,保险市场的集中度保持着较高的水平,但波动幅度较大。集中度高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消极因素,因为如果前10名保险公司中的某一个保险公司离市,将会导致该国保险领域的失衡并产生被保险人对保险业的不信任。

(三)保险监管制度方面1.新疆。新疆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日趋完善。2001年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特派员办事处成立,2004年2月6日经批准更名为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其依法对新疆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在专门法方面,保险法最近一次修订是2014年8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新疆针对国家各项涉及保险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均配套制定了相应的适合新疆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例如,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在不断提升保险业监管水平的进程中,新疆保险业的发展与全疆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同步,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为新疆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近年来,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新疆保险业监管经受住了一系列重大考验,保持了保险行业良好的发展态势,为新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2.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保险事业的发展在保险法规和总统令颁布后逐渐走上正规。1994年组建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主管机关,1995年成立了国家保险监督局,并进行了行业整顿。随后,国家的保险管理机构也发生了变更,自1999年7月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成为国家监督管理保险活动的主管机关,并于2000年底通过了新的《保险活动法》。但哈萨克斯坦金融市场监督集中的管理职能逐步从国家银行分离出来。2004年1月初,哈萨克斯坦国家金融管理局开始行使其职能,并且得到法律认可。2011年4月,在金融管理局的基础上又成立了金融管理监督委员会,行使对包括保险业在内的哈萨克斯坦金融市场和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综上可以看出,哈萨克斯坦的保险业监管是依附于该国宏观金融监管体系当中的,这一方面提高了金融体系的统筹监管能力,但另一方面又使其监管的专业化程度被降低。

(四)小结1.保险市场方面。中国(新疆)已基本形成了多元化的保险市场格局,市场集中度相对较高;哈萨克斯坦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已初步完成,市场集中度略有下降,自愿险与强制险相结合的形式已逐步健全。可见,开展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保险业合作的市场机制已基本具备。但两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哈萨克斯坦的保险险种细分和覆盖面相对不足,保险机构的数量较少,保险业的垄断现象仍较为严重,对跨境保险合作会产生不利影响;而新疆的劣势在于区内没有外资保险机构,保险业对外开放程度不高,缺乏跨国保险合作的经验。2.保险监管方面。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保险监管体系均已建立,保险市场的稳定性有制度上的保证,开展保险业合作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但应注意的是,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保险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有较大区别,哈萨克斯坦的保险监管依托于金融管理监督委员会,其政策的独立性不高;而中国保监会及地方保监局独立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其政策制定的能动性较高,监管效率也相对较高。3.中哈保险业形成互补。与哈萨克斯坦相比,新疆保险业总体发展阶段与发展规模均处于相对领先的水平,新疆保险业在保险发展环境、保费规模与保险监管模式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哈萨克斯坦保险业正处于上升时期,且保险市场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保险市场的健全程度相对较低。因此,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在保险领域可形成互补,即中国(新疆)相对成熟的保险体制机制与哈萨克斯坦广阔的保险市场之间互补、合作的空间与潜力极大,合作具有较高的可行性。

三、推进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保险业合作的建议

结合前文分析结果,推进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保险业合作有其重要性与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本文着眼于政府和保险机构这两个主体,从政策沟通、法律体系、机构合作、险种设计与人才培养等方面对于如何推进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保险业的合作提出建议。

(一)政府层面1.加强与哈萨克斯坦在保险政策方面的沟通。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保险合作涉及范围广、参与主体多,因此,在开展区域保险合作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强与哈萨克斯坦在保险政策方面的沟通。为此,应以上海合作组织以及即将组建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开发银行为平台,增强中哈两国保险领域的政策对话,开展涉及保险业各层次的交流,推动两国保险机构在保险政策协调、保险监管透明度和跨境保险机构国民待遇等方面充分交换意见,使保险政策方面的冲突通过平等磋商的方式加以解决,促进双方保险业合作的发展。此外,还应建立长期双边对话机制,促进中哈两国汇率政策的协调,规避跨境保险资金的汇率风险。2.加强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一方面,应在现有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鼓励新疆进一步结合保险业发展的特点来制定涉及跨境保险合作的条例规定;另一方面,应加快制定出台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跨境保险业务的主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哪些人或者机构可以成为这一主体需要法律来规定。对于保险人,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人只有中国信保公司这一个机构,其承办所有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对于投保人,不仅出口商可以作为投保人,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商业银行也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这一点应当由法律进行确认。跨境信用保险的客体就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出口信用保险与普通保险的一大区别在于其承保的风险是买方的信用风险,而这一客体的特点应当由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门法予以确认。3.加强国家政策对新疆保险业“走出去”的支持。新疆与哈萨克斯坦开展保险业合作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本地区在面向哈萨克斯坦的贸易与项目投资中获得风险保障,而这种合作的实现需要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中央政府应尽早出台相应政策,以丝绸之路经济带为依托,深化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保险业的交流合作,并通过与哈萨克斯坦保险业合作的良好示范效应带动中国与中亚国家在保险领域的合作。在促进国外保险机构在中国(新疆)的发展中,应向在新疆设点的哈萨克斯坦籍保险机构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与扶持。此外,应加快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各保险机构到新疆边境口岸及哈萨克斯坦境内开设分支机构,并通过这些网点和分支机构开展面向哈萨克斯坦的保险业务,促进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保险业合作。

(二)保险机构层面1.加强跨境保险机构合作。目前包括新疆在内的中国西北地区尚无一家外资保险公司,保险业对外开放程度不高。对此,在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保险业合作中,中国(新疆)保险机构应积极研究哈萨克斯坦保险业的发展潜力,把握时机,主动寻求跨境保险合作,在哈萨克斯坦开展各类保险业务。此外,可以通过并购等方式在哈萨克斯坦成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或与哈国保险公司成立合资公司,针对中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贸易和投资开展相应的担保、融资、保险等业务。以中资项目为依托,实现中方保险公司在哈萨克斯坦保险业务的深入开展。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均成立有保险行业协会,主要致力于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在新形势下,推进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保险业的合作需要双方的保险行业协会发挥其自身作用及优势,建立双方保险领域的信息交流机制,确保信息交流畅通,加快推动双方保险领域利益协调机构的建立。2.加快相关险种的设计与保险的证券化步伐。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是中国目前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该公司应抓住“一带一路”发展的契机,积极在新疆增设营业机构,大力推进面向中亚、特别是面向哈萨克斯坦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针对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贸易特点,在特定出口信用保险、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以及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等险种上给予境内外保险人优惠。而普通类寿险与财险经营机构应在哈萨克斯坦国内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介入该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程,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国际保险市场上,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中的重要形式是保险资产和保险产品的保险证券化,因此,应积极推进在新疆建立面向中亚的保险衍生品交易所,开发既贴近保险业务实际又适销对路的保险期权期货组合,协助从事跨境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国际保险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为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保险业的合作提供风险保障。3.加强跨境保险人才培养。推进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保险业的合作需要一大批懂业务、懂投资、懂法律、懂语言、懂经营管理的人才,而目前,跨境保险人才储备,特别是面向中亚方面的人才储备仍存在巨大的缺口,而且现有的跨境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尚无法满足中哈保险业合作的需求,且跨境保险人员的外语能力也有待提高。为维护被保险人与跨境保险人的利益,应对跨境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进行专门培训,并实施岗前考核制度。为此,可考虑选派人员前往国外知名保险公司进行培训和实践,以提高他们的国际保险业务操作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或者考虑与哈萨克斯坦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人才交流,以提高跨境保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作者:卢爱珍 费清 单位:新疆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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